TFDA 指 引 規 範 系 列 DG 年 度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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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FDA 指 引 規 範 系 列 DG 年 度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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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序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為 近 年 來 各 國 關 切 的 重 要 公 共 衛 生 議 題, 依 據 聯 合 國 毒 品 暨 犯 罪 辦 公 室 (UNODC) 於 2013 年 公 布 之 世 界 毒 品 報 告 (World Drug Report) 指 出, 全 球 在 2011 年 約 1.7 億 至 3.2 億 的 人 口 ( 占 15 至 64 歲 人 口 的 3.6% -6.9%) 曾 經 在 過 去 一 年 使 用 過 非 法 藥 物 歷 年 來, 本 署 積 極 辦 理 多 元 化 之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教 導 民 眾 認 識 藥 物 濫 用 之 危 害, 並 且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加 入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行 列 有 鑑 於 此, 我 們 將 歷 年 來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的 經 驗 與 内 容 集 結 成 冊, 供 大 眾 與 教 師 參 考, 希 冀 能 喚 起 國 人 對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之 重 視, 共 同 投 入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工 作 本 書 自 91 年 出 版 以 來, 今 (102) 年 將 邁 入 第 12 年, 介 紹 的 綱 要 包 括 我 國 藥 物 濫 用 概 況 藥 物 濫 用 之 危 害 性 正 確 用 藥 藥 物 濫 用 之 預 防 藥 物 濫 用 者 之 可 能 成 因 藥 物 濫 用 者 行 為 表 徵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策 略 學 校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支 援 體 系 如 何 發 現 與 防 制 民 宅 旁 的 製 毒 工 廠 我 國 反 毒 策 略 及 分 工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正 與 各 縣 市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等, 以 及 隨 著 法 令 修 訂 與 年 度 統 計 資 料 之 新 增 而 更 修 内 容, 並 因 應 近 來 愷 他 命 等 新 興 濫 用 物 質 濫 用 趨 勢, 另 增 列 愷 他 命 濫 用 之 臨 床 評 估 與 處 置 建 議 反 轉 毒 害 四 行 動 正 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五 能 力 本 書 期 望 能 提 供 簡 要 的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資 訊 給 國 内 投 入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人 員, 於 辦 理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時 參 考, 礙 於 收 載 内 容 均 以 年 度 修 正 之 法 規 與 相 關 資 料 為 引 述 佐 證, 惟 隨 時 間 變 化, 可 能 有 新 興 濫 用 物 質 被 發 現, 亦 會 有 新 的 法 規 命 令 頒 布, 如 有 不 周 之 處, 仍 請 不 吝 指 教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兼 代 署 長 謹 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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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目 錄 壹 我 國 藥 物 濫 用 概 況... 1 貳 濫 用 藥 物 之 危 害 性 參 正 確 用 藥 肆 藥 物 濫 用 之 預 防 伍 藥 物 濫 用 者 之 可 能 成 因 陸 藥 物 濫 用 者 行 為 表 徵 柒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策 略 捌 學 校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體 系 玖 如 何 發 現 與 防 制 民 宅 旁 的 製 毒 工 廠 拾 我 國 反 毒 策 略 及 分 工 拾 壹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正 拾 貳 各 縣 ( 市 )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附 錄 一 各 種 常 見 濫 用 物 質 及 其 毒 害 附 錄 二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附 錄 三 藥 物 名 稱 與 俗 稱 對 照 表 附 錄 四 藥 物 濫 用 者 常 用 之 術 語 附 錄 五 販 毒 手 法 附 錄 六 如 何 辨 識 飲 料 是 否 被 摻 加 毒 品 及 如 何 避 免 受 害 附 錄 七 藥 物 濫 用 與 愛 滋 病 有 關 嗎? 附 錄 八 苯 二 氮 平 類 (Benzodiazepines) 藥 品 用 於 鎮 靜 安 眠 之 使 用 指 引 附 錄 九 鴉 片 類 物 質 成 癮 替 代 治 療 作 業 基 準 附 錄 十 二 級 毒 品 使 用 者 臨 床 治 療 參 考 指 引 附 錄 十 一 愷 他 命 濫 用 之 臨 床 評 估 與 處 置 建 議 附 錄 十 二 毒 品 戒 癮 治 療 實 施 辦 法 及 完 成 治 療 認 定 標 準 I

7 附 錄 十 三 正 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五 能 力 附 錄 十 四 反 轉 毒 害 四 行 動 附 錄 十 五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輔 導 及 戒 治 機 構 附 錄 十 六 國 內 外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相 關 資 訊 網 站 附 錄 十 七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試 題 II

8 壹 我 國 藥 物 濫 用 概 況 一 前 言 物 質 濫 用 對 人 類 的 影 響 由 來 已 久, 在 我 國 亦 然 這 些 被 濫 用 的 物 質 因 非 全 屬 藥 物, 故 有 用 物 質 濫 用 一 詞 為 稱 呼 者, 惟 國 內 仍 較 普 遍 使 用 藥 物 濫 用 一 詞, 因 而 本 教 材 仍 予 延 用 管 制 藥 品 與 毒 品 係 一 體 之 兩 面, 極 易 流 用 濫 用,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定 義 毒 品 :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所 稱 毒 品, 指 具 有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之 麻 醉 藥 品 與 其 製 品 及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與 其 製 品 管 制 藥 品 : 依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第 3 條 所 稱 管 制 藥 品, 係 指 下 列 限 供 醫 藥 及 科 學 上 之 需 用 藥 品.. 1. 成 癮 性 麻 醉 藥 品 2.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3. 其 他 認 為 有 加 強 管 理 必 要 之 藥 品 ( 二 ) 二 者 之 區 分 1. 毒 品 與 管 制 藥 品 是 一 體 之 兩 面, 非 醫 療 使 用 目 的 而 濫 用 之 藥 物 為 毒 品 ; 由 醫 師 診 斷 開 列 處 方, 供 合 法 醫 療 使 用, 則 為 管 制 藥 品 2. 毒 品 與 管 制 藥 品 之 級 別 品 項 差 異 如 下 表 ( 統 計 至 102 年 4 月 18 日 止 ), 其 餘 級 別 品 項 皆 相 同 : 品 項 管 制 藥 品 級 數 毒 品 級 數 RU486 ( 學 名 :Mifepristone) 第 四 級 未 列 入 Clobenzorex ( 體 內 代 謝 成 Amphetamine) 第 四 級 未 列 入 PMMA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Hydroxylimine HCl ( 愷 他 命 前 驅 物 ) 未 列 入 ( 不 具 醫 療 用 途 ) 第 四 級 (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 1

9 品 項 管 制 藥 品 級 數 毒 品 級 數 Thiamylal 第 四 級 未 列 入 4- 甲 基 乙 基 卡 西 酮 (4-Methylethcathinone 4-MEC) 鄰 - 氯 苯 基 環 戊 基 酮 (o-chlorphenyl cyclopentyl ketone 2-Chlorophenyl cyclopentyl ketone 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 2 未 列 入 未 列 入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 他 噴 他 竇 (Tapentadol) 第 二 級 未 列 入 ( 三 ) 法 理 我 國 對 毒 品 之 管 制, 係 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來 規 範 ;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係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第 4 項 : 醫 藥 及 科 學 上 需 用 之 麻 醉 藥 品 與 其 製 品 及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與 其 製 品 之 管 理,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之 規 定 制 定, 兩 者 為 相 配 套 之 法 律 機 構 業 者 或 使 用 管 制 藥 品 人 員 須 依 照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後, 始 得 合 法 從 事 管 制 藥 品 之 輸 入 輸 出 製 造 販 賣 購 買 使 用 等 業 務, 否 則 將 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論 處 ( 四 ) 管 理 毒 品 管 制 之 主 政 機 關 為 法 務 部, 毒 品 之 分 級 及 品 項, 由 法 務 部 會 同 衛 生 福 利 部 組 成 毒 品 審 議 委 員 會 (93 年 1 月 9 日 成 立 ), 每 3 個 月 定 期 檢 討, 報 由 行 政 院 公 告 調 整 增 減 管 制 藥 品 之 主 政 機 關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管 制 藥 品 之 分 級 及 品 項,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管 制 藥 品 審 議 委 員 會 (87 年 11 月 1 日 成 立 ) 審 議 後,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告 ( 五 ) 分 級 原 則 毒 品 依 其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分 為 四 級 其 分 級 原 則 說 明 如 下 : 第 一 級 : 禁 止 醫 療 使 用, 高 成 癮 性 之 麻 醉 藥 品, 惟 古 柯 鹼 鴉 片 嗎 啡 除 外

10 第 二 級 : 禁 止 醫 療 使 用 之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或 成 癮 性 較 第 一 級 為 低 之 麻 醉 藥 品, 惟 大 麻 除 外 第 三 級 : 醫 療 上 使 用, 且 成 癮 性 較 第 二 級 為 低 之 麻 醉 藥 品, 或 醫 療 上 使 用, 國 內 有 濫 用 之 虞 之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第 四 級 : 濫 用 性 較 第 三 級 為 低 之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或 有 管 制 必 要 之 前 驅 化 學 物 質 管 制 藥 品 分 級 原 則 乃 參 採 聯 合 國 之 分 級 精 神, 並 依 其 習 慣 性 依 賴 性 濫 用 性 及 社 會 危 害 性 之 程 度, 分 四 級 管 理 另 依 88 年 8 月 18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分 級 原 則 如 下 : 第 一 級 : 1. 成 癮 性 較 高, 有 高 度 濫 用 可 能 性 之 藥 品 或 其 他 物 質 2. 國 內 未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物 質 ( 如 海 洛 因 ), 或 雖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而 國 內 有 造 成 濫 用 之 虞 者 ( 如 嗎 啡 鴉 片 ) 第 二 級 : 1. 有 高 度 濫 用 可 能 性 之 藥 品 或 其 他 物 質, 如 搖 頭 丸 (MDMA) 麥 角 二 乙 胺 (LSD) 苯 環 利 定 (PCP) 古 柯 (Coca) 等 2. 國 內 未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物 質 ( 如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大 麻 等 ) 或 須 嚴 格 監 督 控 管 方 可 使 用 於 醫 藥 或 科 學 上 之 藥 品 或 其 他 物 質 ( 如 可 待 因 吩 坦 尼 配 西 汀 美 沙 冬 等 ) 3. 濫 用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心 理 或 生 理 依 賴 第 三 級 : 1. 藥 品 或 其 他 物 質, 其 濫 用 可 能 性 較 第 一 級 及 第 二 級 為 低 者 2. 國 內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物 質 3. 濫 用 可 能 導 致 中 度 至 輕 度 心 理 或 生 理 依 賴, 如 愷 他 命 氟 硝 西 泮 (Flunitrazepam) 丁 基 原 啡 因 硝 甲 西 泮 (Nimetazepam) 戊 巴 比 妥 (Pentobarbital) 等 3

11 第 四 級 : 1. 藥 品 或 其 他 物 質, 其 濫 用 可 能 性 較 第 三 級 為 低 者 2. 國 內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物 質 或 先 驅 化 學 品 或 有 加 強 管 理 必 要 之 藥 品, 如 假 麻 黃 鹼 (Pseudoephedrine) 甲 基 麻 黃 鹼 (Methylephedrine) 等 3. 濫 用 產 生 之 心 理 或 生 理 依 賴 性 較 第 三 級 為 低 者, 如 阿 普 唑 他 (Alprazolam) 去 甲 羥 安 定 (Oxazepam) 苯 巴 比 妥 (Phenobarbital) 佐 沛 眠 (Zolpidem) 特 拉 嗎 竇 (Tramadol) 等 二 我 國 藥 物 濫 用 簡 史 ( 一 ) 光 復 前 : 鴉 片 ( 二 ) 光 復 後 1. 民 國 50 年 代 : 強 力 膠 2. 民 國 60 年 代 : 速 賜 康 3. 民 國 70 年 代 : 紅 中 青 發 白 板 4. 民 國 79 年 以 後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海 洛 因 5. 目 前 : 除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海 洛 因 強 力 膠 等 傳 統 毒 品 外, 近 年 來 逐 漸 興 起 搖 頭 丸 愷 他 命 K2 喵 喵 等 俱 樂 部 藥 物 (Club Drugs) 之 濫 用, 且 有 多 樣 化 濫 用 之 趨 勢 三 我 國 藥 物 濫 用 現 況 特 徵 ( 一 ) 新 興 毒 品 之 產 生 形 式 圖 樣 多 樣 化 ( 二 ) 不 純 且 無 均 質 毒 品 之 吸 食 ( 三 ) 多 重 毒 品 之 混 合 使 用 ( 四 ) 吸 食 方 式 之 多 元 化 ( 五 ) 合 法 藥 品 之 濫 用 ( 六 ) 與 聲 稱 或 標 示 之 名 稱 不 符 4

12 四 我 國 藥 物 濫 用 現 況 ( 一 ) 毒 品 犯 罪 人 數 與 再 累 犯 比 率 依 法 務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101 年 因 涉 及 毒 品 犯 罪 被 起 訴 人 數 43,025 人, 判 決 確 定 有 罪 人 數 36,410 人 ( 判 決 確 定 有 罪 比 率 84.6%), 累 犯 人 數 19,399 人 ( 累 犯 率 53.3%)( 如 表 一 ) 自 87 年 5 月 22 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施 行 以 來, 吸 毒 者 一 經 查 獲, 係 先 移 送 看 守 所 或 少 觀 所 進 行 觀 察 勒 戒, 倘 經 評 估 無 繼 續 施 用 毒 品 傾 向 者, 則 由 檢 察 官 為 不 起 訴 處 分 87 年 判 決 確 定 有 罪 人 數 大 幅 減 少,87 至 92 年 間 呈 現 平 緩 狀 態, 惟 自 92 年 後 開 始 有 逐 年 增 加 趨 勢 101 年 毒 品 案 件 裁 判 確 定 有 罪 人 數 計 36,410 人, 起 訴 人 數 中 屬 第 一 級 毒 品 罪 者 計 15,753 人 (43.3%), 屬 第 二 級 毒 品 罪 者 計 18,558 人 (51%), 屬 第 三 級 毒 品 罪 者 計 2,023 人 (5.6%), 屬 第 四 級 毒 品 罪 者 計 69 人 (0.2%); 其 他 計 7 人 (0.02 %) 另 純 施 用 者 28,553 人, 占 78.4%, 較 去 年 減 少 2.7%; 純 製 造 運 輸 者 4,966 人, 占 13.6%, 較 去 年 增 加 10% 至 於 毒 品 案 件 之 累 犯 者 計 19,399 人, 占 毒 品 有 罪 人 數 比 率 達 53.3% 101 年 台 灣 各 監 獄 在 監 58,674 位 受 刑 人 中, 以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者 最 多, 共 計 26,326 人, 占 44.9%; 在 監 毒 品 犯 中, 屬 第 一 級 毒 品 者 16,958 人, 占 64.4%, 第 二 級 毒 品 者 7,272 人, 占 27.6%( 如 表 二 ); 就 其 犯 罪 行 為 區 分, 純 施 用 者 12,141 人, 占 46.1%, 製 賣 運 輸 兼 施 用 者 計 267 人, 占 1.0%, 純 製 賣 運 輸 者 12,643 人, 占 48.0% ( 二 ) 緝 獲 毒 品 案 件 統 計 資 料 藥 物 濫 用 的 嚴 重 程 度 可 以 仿 照 經 濟 學 之 供 需 定 律 進 行 評 估, 供 給 面 之 大 小 可 從 緝 獲 毒 品 之 多 寡 窺 之, 而 毒 品 緝 獲 量 排 名 亦 得 反 應 部 分 藥 物 濫 用 現 況 依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資 料 顯 示 :93 年 以 前, 國 內 毒 品 查 獲 以 安 非 他 命 及 海 洛 因 毒 品 為 大 宗, 然 自 94 年 以 後, 則 以 安 非 他 命 與 愷 他 命 為 大 宗 自 79 年 至 94 年, 安 非 他 命 之 查 緝 量 幾 乎 每 年 均 超 過 1,000 公 斤,92 年 高 達 3,970 公 斤, 而 94 年 製 造 安 非 5

13 他 命 之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更 高 達 6,606 公 斤 ; 愷 他 命 自 90 年 查 獲 以 來, 緝 獲 量 逐 年 增 加, 且 自 95 年 起 至 101 年 止, 已 連 續 7 年 於 緝 獲 量 排 名 居 第 一 位 依 據 101 年 台 灣 地 區 檢 警 憲 調 等 司 法 機 關 緝 獲 的 毒 品 數 量, 排 名 前 五 位 分 別 為 : 愷 他 命 2,111.1 公 斤 海 洛 因 公 斤 安 非 他 命 成 品 公 斤 硝 甲 西 泮 ( 一 粒 眠 )116 公 斤 及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48.3 公 斤, 其 中 第 三 級 毒 品 硝 甲 西 泮 ( 一 粒 眠 ) 於 101 年 全 年 緝 獲 量 116 公 斤, 較 100 年 全 年 緝 獲 量 增 加 104 公 斤 此 外, 近 年 來 對 - 氯 安 非 他 命 搖 頭 丸 等 新 興 濫 用 藥 物 之 緝 獲 量 亦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另 自 93 年 1 月 9 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增 列 第 四 級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以 來,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從 99 年 起, 已 高 居 緝 獲 毒 品 種 類 第 二 位,100 年 101 年 仍 分 居 第 二 位 與 第 五 位 ( 如 表 三 表 四 ) 6

14 表 一 毒 品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統 計 表 裁 判 確 定 有 罪 累 犯 人 數 起 訴 人 數 年 別 人 數 % 人 數 % a b c=b/a d e=d/b 82 56,392 47, ,873 43, ,315 31, ,159 26, ,935 32, ,981 20, ,439 8, ,817 13, ,544 13, ,750 11, ,974 12, , ,207 14, , ,503 22, , ,842 24, , ,175 27, , ,469 41, , ,443 36, , ,694 35, , ,960 36, , ,025 36, ,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法 務 統 計 摘 要,102 年 7

15 表 二 台 灣 各 監 獄 毒 品 犯 概 況 年 別 在 監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人 數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 總 數 總 計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a b c=b/a d e=d/b f g=f/b h i=h/b j k=j/b 82 39,843 21, , , ,816 26, , , ,917 24, , , ,613 23, , , ,537 25, , , ,815 20, , , ,278 16, , , ,611 15, , , ,253 16, , , ,825 16, , , ,245 16, , , ,955 18, , , ,779 19, , , ,381 20, , , ,461 14, , , ,708 20, , , ,225 23, , , ,088 24, , , ,479 25, , , , ,674 26, , , ,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及 矯 正 署, 監 獄 在 監 受 刑 人 罪 名,102 年 8

16 表 三 查 獲 毒 品 種 類 及 數 量 年 別 第 一 級 毒 品 第 二 級 毒 品 第 三 級 毒 品 第 四 級 毒 品 單 位 : 公 斤 海 洛 因 安 非 他 命 大 麻 搖 頭 丸 硝 甲 西 泮 愷 他 命 特 拉 嗎 竇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82 1, , , , , , , , , , , , , , , , , 註 : 1. 資 料 來 源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102 年 1 月 藥 物 濫 用 案 件 暨 檢 驗 統 計 資 料 2. 安 非 他 命 緝 獲 量 係 不 含 半 成 品 及 原 料 3.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條 文 增 列 第 四 級 毒 品, 並 於 93 年 1 月 9 日 施 行 4. 毒 品 查 獲 量 為 與 國 際 間 之 統 計 方 式 一 致, 自 95 年 1 月 起 改 按 當 期 鑑 定 之 純 質 淨 重 統 計 ; 其 中 第 一 級 毒 品 鴉 片, 第 二 級 毒 品 罌 粟 古 柯 及 大 麻 等 非 合 成 毒 品 則 以 淨 重 統 計 9

17 表 四 緝 獲 毒 品 種 類 排 名 單 位 : 公 斤 排 名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第 四 位 第 五 位 年 別 88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1,215.1 海 洛 因 大 麻 47.9 西 可 巴 比 妥 9.0 搖 頭 丸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海 洛 因 大 麻 74.0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6.0 搖 頭 丸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1,421.0 海 洛 因 大 麻 搖 頭 丸 44.7 愷 他 命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1,298.1 海 洛 因 特 拉 瑪 竇 搖 頭 丸 愷 他 命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3,970.5 愷 他 命 海 洛 因 搖 頭 丸 大 麻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3,165.5 海 洛 因 愷 他 命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搖 頭 丸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6,605.5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1,728.6 愷 他 命 硝 甲 西 泮 海 洛 因 愷 他 命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硝 甲 西 泮 海 洛 因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愷 他 命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硝 甲 西 泮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海 洛 因 愷 他 命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鹽 酸 羥 亞 胺 海 洛 因 古 柯 鹼 愷 他 命 1,186.4 鹽 酸 羥 亞 胺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海 洛 因 愷 他 命 2,594.3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鹽 酸 羥 亞 胺 海 洛 因 愷 他 命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去 甲 麻 黃 鹼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對 - 氯 安 非 他 命 愷 他 命 海 洛 因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硝 甲 西 泮 ( 一 粒 眠 ) 麻 黃 鹼 類 原 料 藥 48.3 註 : 1. 資 料 來 源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102 年 1 月 藥 物 濫 用 案 件 暨 檢 驗 統 計 資 料 2.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緝 獲 量 係 不 含 半 成 品 及 原 料 3.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條 文 增 列 第 四 級 毒 品, 並 於 93 年 1 月 9 日 施 行 為 與 國 際 間 之 統 計 方 式 一 致, 自 95 年 1 月 起, 毒 品 緝 獲 重 量 改 按 當 期 鑑 定 之 純 質 淨 重 計 算 ; 其 中 第 一 級 毒 品 鴉 片, 第 二 級 毒 品 罌 粟 古 柯 及 大 麻 等 非 合 成 毒 品 則 以 淨 重 統 計

18 ( 三 ) 尿 液 篩 檢 統 計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灣 地 區 檢 驗 涉 嫌 煙 毒 及 管 制 藥 品 案 件 之 尿 液 檢 體 統 計 ( 如 圖 一 ) 顯 示,101 年 度 台 灣 地 區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檢 體 總 件 數 共 計 284,834 件, 檢 體 陽 性 數 為 60,737 件 (21.3%), 其 中 送 驗 項 目 包 含 嗎 啡 者 計 237,845 件, 嗎 啡 之 總 陽 性 數 為 18,668 件 (7.8%); 送 驗 項 目 包 含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者 計 276,192 件,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之 總 陽 性 數 為 35,015 件 (12.7%); 送 驗 愷 他 命 者 計 57,015 件, 愷 他 命 之 總 陽 性 數 為 16,006 件 (28.1%); 送 驗 搖 頭 丸 者 計 258,892 件, 搖 頭 丸 之 總 陽 性 數 為 1,620 件 (0.06%) 另 同 時 檢 出 嗎 啡 及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均 陽 性 數 1,925 件, 同 時 檢 出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均 陽 性 數 6,586 件, 同 時 檢 出 嗎 啡 可 待 因 及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均 陽 性 數 6,834 件 檢 出 愷 他 命 陽 性 數 自 92 年 後 逐 年 增 加, 於 101 年 達 16,006 件, 值 得 留 意 ( 四 )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藥 物 濫 用 個 案 通 報 統 計 依 據 台 灣 地 區 辦 理 藥 癮 戒 治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通 報 藥 物 濫 用 個 案 統 計 顯 示, 目 前 個 案 通 報 統 計 之 排 名,101 年 排 名 前 5 位 者, 依 序 為 海 洛 因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愷 他 命 佐 沛 眠 及 搖 頭 丸 等 為 主 ( 如 表 五 表 六 ), 且 發 現 搖 頭 丸 自 95 年 後, 排 名 再 度 進 入 第 五 位, 值 得 注 意 搖 頭 丸 之 濫 用 概 況 ; 而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之 濫 用, 則 以 氟 硝 西 泮 (FM2) 為 主 ( 如 表 七 ) 11

19 圖 一 台 灣 地 區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統 計 圖 註 : 1. 尿 液 件 數 之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 認 可 之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機 構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99 年 1 月 1 日 整 併 改 隸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署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各 縣 市 ( 政 府 ) 衛 生 局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憲 兵 司 令 部 2. 海 洛 因 於 人 體 會 代 謝 成 嗎 啡 3. 嗎 啡 及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同 時 檢 測 出 之 資 料, 分 別 包 含 於 嗎 啡 陽 性 件 數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陽 性 件 數 統 計 數 據 內, 嗎 啡 及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同 時 檢 測 出 之 資 料 亦 包 含 嗎 啡 及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併 同 檢 出 其 他 藥 物 4. 曲 線 表 全 部 來 源 但 不 包 括 慈 濟 大 學 88 年 89 年 及 長 榮 大 學 88 年 之 檢 驗 陽 性 件 數 12

20 表 五 台 灣 地 區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通 報 戒 癮 個 案 濫 用 藥 物 種 類 排 名 年 別 排 名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第 四 位 第 五 位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52.5%) 海 洛 因 (52.7%) 海 洛 因 (63.9%) 海 洛 因 (81.4%) 海 洛 因 (88.8%) 海 洛 因 (93.8%) 海 洛 因 (93.5%) 海 洛 因 (93.8%) 海 洛 因 (93.8%) 海 洛 因 (93.0%) 海 洛 因 (92.3%) 海 洛 因 (91.4%) 海 洛 因 (83.3%) 海 洛 因 (67.3%) 海 洛 因 (42.3%)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50.6%)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42.0%)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28.1%)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18.7%)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21.8 %)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32.8%)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29.0%)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34.1%)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26.3%)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28.2%)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26.2%)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27.3%)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31.9%) 13 強 力 膠 (9.5%)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11.0%)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9.7%)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5.0%)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5.3%)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3.5%)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4.5%)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7.3%)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3.1%)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2.0%)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2.2%) 佐 沛 眠 (1.9%)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2.5%) 愷 他 命 (4.9%)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8.5%) 強 力 膠 (7.0%) 強 力 膠 (6.5%) 搖 頭 丸 (3.3%) 搖 頭 丸 (1.8%) 搖 頭 丸 (0.8%) 搖 頭 丸 (1.1%) 愷 他 命 (0.8%) 愷 他 命 (0.8%) 佐 沛 眠 (1.6%) 佐 沛 眠 (1.8%)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1.8%) 愷 他 命 (2.4%) 佐 沛 眠 (4.7%) 可 待 因 (1.6%) 嗎 啡 (1.2%) 搖 頭 丸 (4.6%) 強 力 膠 (3.0%) 強 力 膠 (1.6%) 強 力 膠 (0.6%) 愷 他 命 (0.9%) 強 力 膠 (0.7%) 佐 沛 眠 (0.7%) 愷 他 命 (0.9%) 愷 他 命 (1.1%) 愷 他 命 (1.5%) 佐 沛 眠 (2.3%) 搖 頭 丸 (3.3%) 註 : 1. 資 料 來 源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102 年 1 月 藥 物 濫 用 案 件 暨 檢 驗 統 計 資 料 2. 同 一 個 案 可 能 濫 用 一 種 或 一 種 以 上 之 藥 物

21 表 六 台 灣 地 區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通 報 藥 物 濫 用 者 使 用 藥 物 之 種 類 分 布 統 計 表 單 位 : 人 次 種 類 年 別 海 洛 因 嗎 啡 鴉 片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強 力 膠 有 機 溶 劑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259 7,370 11,535 11,532 11,268 17,690 20,152 17,745 17,234 14,090 12,410 2,152 1,551 2,663 4,021 3,473 6,411 5,682 5, ,595 5, MDMA 可 待 因 大 麻 配 西 汀 潘 他 唑 新 特 拉 嗎 竇 愷 他 命 古 柯 鹼 佐 沛 眠 通 報 個 案 數 ( 件 ) 7,654 8,283 12,232 12,258 11,964 18,784 21,610 19,126 18,792 16,822 18,379 註 : 1. 資 料 來 源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102 年 1 月 藥 物 濫 用 案 件 暨 檢 驗 統 計 資 料 2. 每 一 個 案 可 能 使 用 一 種 或 一 種 以 上 之 藥 物 14

22 表 七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通 報 藥 物 濫 用 者 使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Benzodiazepines) 統 計 表 單 位 : 人 次 年 別 種 類 Alprazolam Bromazepam Brotizolam Clonazepam Diazepam Estazolam Flunitrazepam Lorazepam Midazolam Nimetazepam Oxazepam Triazolam 未 明 品 項 之 苯 二 氮 平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合 計 註 : 1. 資 料 來 源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102 年 1 月 藥 物 濫 用 案 件 暨 檢 驗 統 計 資 料 2. 每 一 個 案 可 能 使 用 一 種 或 一 種 以 上 之 Benzodiazepines 藥 物 15

23 ( 五 )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及 犯 罪 分 析 91 至 101 年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之 研 究, 分 別 有 陳 為 堅 教 授 郭 憲 文 教 授 柯 慧 貞 教 授 李 思 賢 副 教 授 楊 浩 然 助 理 教 授 林 瑞 欽 教 授 及 張 耀 仁 副 教 授 等 專 家 學 者, 研 究 結 果 摘 要 如 表 八 從 台 灣 地 區 少 年 犯 罪 資 料 顯 示,81 至 92 年 間, 少 年 毒 品 相 關 犯 罪 占 少 年 犯 罪 總 件 數 之 比 例 逐 年 下 降 自 87 年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施 行 後, 將 吸 毒 者 視 為 病 犯, 採 先 予 以 觀 察 勒 戒 之 措 施 ; 以 及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自 動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請 求 治 療 者, 免 送 司 法 單 位 等 法 令 變 革, 故 少 年 因 毒 品 被 定 罪 者 之 比 率 顯 著 降 低 惟 自 97 年 至 今 起, 少 年 以 毒 品 罪 被 定 罪 者 有 持 續 增 加 之 趨 勢, 值 得 留 意 ( 如 表 九 ) 另 92 年 7 月 9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新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增 列 第 四 級 毒 品 處 罰 規 定 及 簡 化 施 用 毒 品 者 刑 事 處 遇 程 序 等 措 施 ( 詳 見 拾 壹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正 乙 節 ), 並 自 93 年 1 月 9 日 起 開 始 施 行 其 施 行 後, 對 犯 罪 統 計 數 據 產 生 變 動 之 影 響 情 形 包 括 (1) 毒 品 案 件 起 訴 人 數 增 加, 不 起 訴 人 數 減 少 ;(2) 施 用 毒 品 屬 5 年 內 再 犯 者, 不 再 接 受 勒 戒 或 戒 治 處 分, 依 法 追 訴, 致 使 入 監 人 數 增 加, 受 戒 治 人 減 少 ( 六 )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結 果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99 年 1 月 1 日 整 併 改 隸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並 於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分 別 於 94 年 及 98 年 與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共 同 執 行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98 年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台 灣 地 區 歲 族 群 中, 非 法 藥 物 等 成 癮 物 質 使 用 盛 行 率 為 1.43%, 其 中 最 常 被 使 用 的 非 法 藥 物, 依 序 為 : 安 非 他 命 (0.60%) 愷 他 命 (0.54%) 與 搖 頭 丸 (0.47%); 另 依 聯 合 國 毒 品 暨 犯 罪 辦 公 室 (UNODC) 發 布 之 2013 年 世 界 毒 品 報 告 (World Drug Report) 統 計,2011 年 全 球 最 常 被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16

24 為 大 麻, 其 次 為 安 非 他 命 ( 如 表 十 ) 此 外, 首 次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之 場 所, 以 娛 樂 場 所 ( 網 咖 PUB MTV KTV 舞 廳 撞 球 場 電 影 院 等 ) 最 高 (37.1%), 其 次 為 同 學 同 事 或 朋 友 家 中 (29.7%), 而 第 一 次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動 機, 主 要 是 好 奇 無 聊 或 趕 流 行 (61%) 17

25 表 八 台 灣 地 區 歷 年 學 者 進 行 之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盛 行 率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研 究 期 間 學 者 研 究 名 稱 結 果 (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盛 行 率 ) 91 年 陳 為 堅 教 授 街 頭 青 少 年 的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非 法 藥 物 濫 用 盛 行 率 %( 台 北 市 上 課 時 間 於 街 頭 遊 蕩 之 青 少 年 ) %( 接 受 社 工 輔 導 之 青 少 年 ) 92 年 陳 為 堅 教 授 台 北 地 區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 全 國 性 青 少 年 調 查 之 先 導 研 究 國 高 中 生 非 法 藥 物 濫 用 盛 行 率 約 1.5% 93~95 年 陳 為 堅 教 授 全 國 青 少 年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調 查 1. 依 整 體 學 制 :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非 法 藥 物 濫 用 盛 行 率 分 別 為 0.77% 0.74% 2.3% 2. 男 性 : 曾 翹 課 v.s. 未 翹 課 為 11.65%v.s.2.16% 3. 女 性 : 曾 翹 課 v.s. 未 翹 課 為 8.85%v.s.1.08% 93 年 郭 憲 文 教 授 台 灣 地 區 在 學 國 中 高 中 生 藥 物 濫 用 之 調 查 國 高 中 生 非 法 藥 物 濫 用 盛 行 率 約 1.6% 93~95 年 柯 慧 貞 教 授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藥 物 使 用 盛 行 率 與 其 相 關 心 理 社 會 因 素 之 追 蹤 研 究 至 少 使 用 1 種 毒 品 :2.1% 毒 品 種 類 : 搖 頭 丸 1.2% 大 麻 0.8% 96 年 李 思 賢 副 教 授 青 少 年 毒 品 戒 治 者 之 認 知 態 度 行 為 與 因 應 方 式 之 質 性 研 究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青 少 年 毒 品 戒 治 者 具 下 列 特 徵 : 1. 普 遍 缺 乏 俱 樂 部 藥 物 會 成 癮 的 認 知 2. 心 情 不 好 或 同 儕 相 聚 時, 易 被 藥 頭 所 引 誘 3. 對 於 俱 樂 部 藥 物 具 好 奇 心 將 藥 物 做 為 解 悶 的 工 具 4. 青 少 年 使 用 笑 氣 有 逐 漸 成 長 之 趨 勢 96 年 楊 浩 然 助 理 教 授 保 護 管 束 青 少 年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之 追 蹤 研 究 : 用 藥 型 態 疾 病 率 共 病 率 及 心 理 社 會 因 子 之 探 討 1. 保 護 管 束 青 少 年 的 非 法 物 質 使 用 類 別, 以 笑 氣 (1.3%) 最 為 盛 行, 其 次 為 搖 頭 丸 (1.2%) 及 安 非 他 命 (1.0%) 2. 曾 經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之 青 少 年, 精 神 疾 患 之 共 病 率 較 未 曾 使 用 者 高 18

26 研 究 期 間 學 者 研 究 名 稱 結 果 (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盛 行 率 )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陳 為 堅 教 授 陳 為 堅 教 授 陳 為 堅 教 授 林 瑞 欽 教 授 張 耀 仁 副 教 授 年 輕 族 群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之 長 期 追 蹤 研 究 : 採 回 應 者 引 介 抽 樣 法 ( 一 ) 年 輕 族 群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之 長 期 追 蹤 研 究 : 採 回 應 者 引 介 抽 樣 法 ( 二 ) 年 輕 族 群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之 長 期 追 蹤 研 究 : 採 回 應 者 引 介 抽 樣 法 ( 三 ) 桃 竹 苗 地 區 少 年 對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認 知 與 態 度 及 其 家 庭 危 險 與 保 護 因 子 之 性 別 差 異 研 究 特 定 教 育 族 群 之 尿 液 檢 驗 監 測 調 查 研 究 1. 社 區 高 危 險 年 輕 族 群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 24.8% 使 用 之 非 法 藥 物 : 搖 頭 丸 及 K 他 命 (15.5%) 大 麻 (14.1%) 安 非 他 命 (3.9%) FM2(1.9%) 及 海 洛 因 (1.0%) 2. 醫 院 戒 毒 種 子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22.4% 使 用 之 非 法 藥 物 : 大 麻 (16.5%),K 他 命 搖 頭 丸 海 洛 因 及 安 非 他 命 使 用 率 皆 相 近 (11%-13%),FM2(6.2%) 及 強 力 膠 (3.1%) 1. 社 區 種 子 樣 本 或 醫 院 種 子 樣 本 有 20.0%~23.2% 的 人 曾 嘗 試 任 何 一 種 非 法 藥 物, 其 終 身 盛 行 率 為 16.4%~18.3% 2. 最 常 見 為 大 麻 搖 頭 丸 與 K 他 命, 其 平 均 盛 行 率 依 序 為 13.3% 11.7% 10.8%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4% 與 海 洛 因 1.7% 非 經 醫 師 處 方 箋 取 得 之 減 肥 藥 與 安 眠 藥 在 社 區 高 危 險 年 輕 族 群 中 的 盛 行 率 達 到 10% 1. 少 年 在 曾 經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的 盛 行 率 : 一 般 國 中 生 為 0.5% 矯 治 少 年 為 33.5% 2.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以 俱 樂 部 用 藥 為 主, 而 以 K 他 命 的 比 例 最 高 (85.1%), 其 次 依 序 是 安 非 他 命 (67.2%) 一 粒 眠 (44.8%) 大 麻 (34.3%) 笑 氣 (32.8%) 搖 頭 丸 (26.3%) FM2 (23.9%) 喵 喵 (20.9%) 海 洛 因 (14.9%) 1. 本 研 究 共 檢 驗 450 件 100 年 度 呈 藥 物 陽 性 反 應 之 尿 液 檢 體, 檢 出 以 K 他 命 占 最 多 417 件 ; 其 次 為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54 件 ;MDMA 23 件 ;MDA 11 件 ; 鴉 片 類 4 件 ; 新 興 藥 物 喵 喵 1 件 2. 多 重 藥 物 濫 用 情 況 : 檢 出 一 種 藥 物 成 分 者 403 件 居 多, 兩 者 藥 物 合 併 檢 出 者 47 件 19

27 表 九 台 灣 地 區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概 況 摘 要 表 單 位 : 人 數 (%) 年 別 總 計 竊 盜 ,231 (100.0) 30,151 (100.0) 27,586 (100.0) 29,397 (100.0) 26,965 (100.0) 23,129 (100.0) 19,508 (100.0) 17,908 (100.0) 15,865 (100.0) 14,935 (100.0) 13,826 (100.0) 11,635 (100.0) 9,593 (100.0) 9,079 (100.0) 9,067 (100.0) 9,072 (100.0) 9,441 (100.0) 9,316 (100.0) 9,947 (100.0) 11,394 (100.0) 12,041 (100.0) 13,822 (45.7) 14,873 (49.3) 16,395 (59.4) 16,650 (56.6) 14,508 (53.8) 11,539 (49.9) 11,720 (60.1) 11,222 (62.7) 9,367 (59.0) 6,877 (46.0) 6,127 (44.3) 5,104 (43.9) 4,175 (43.5) 3,683 (40.6) 3,594 (39.6) 3,389 (37.4) 3,338 (35.36) 3,114 (33.4) 3,227 (32.4) 3,005 (26.4) 3,183 (26.4) 毒 品 罪 ( 含 麻 藥 ) 11,111 (36.8) 10,149 (33.7) 5,134 (18.6) 3,609 (12.3) 3,982 (14.8) 4,105 (17.8) 896 (4.6) 244 (1.4) 292 (1.8) 256 (1.7) 244 (1.8) 181 (1.6) 292 (3.0) 255 (2.8) 177 (2.0) 228 (2.5) 416 (4.4) 624 (6.7) 906 (9.1) 1,061 (9.3) 1,090 (9.1) 註 : 1. 資 料 來 源 : 司 法 院 統 計 處 2. 以 上 統 計 包 含 刑 事 案 件 暨 保 護 事 件 人 數 傷 害 恐 嚇 殺 人 盜 匪 其 他 669 (2.2) 842 (2.8) 1,330 (4.8) 1,593 (5.4) 1,435 (5.3) 1,526 (6.6) 1,642 (8.4) 1,651 (9.2) 1,318 (8.3) 1,411 (9.4) 1,442 (10.4) 1,524 (13.1) 1,332 (13.9) 1,657 (18.3) 1,807 (19.0) 1,796 (19.8) 1,955 (20.71) 1,967 (21.1) 2,047 (20.6) 2,948 (25.9) 3,377 (28.1) 20 1,050 (3.5) 602 (2.0) 658 (2.4) 820 (2.8) 603 (2.2) 730 (3.2) 649 (3.3) 547 (3.1) 450 (2.8) 363 (2.4) 252 (1.8) 251 (2.2) 235 (2.4) 199 (2.2) 204 (2.3) 208 (2.3) 209 (2.21) 198 (2.1) 274 (2.8) 348 (3.1) 317 (2.6) 431 (1.4) 544 (1.8) 769 (2.8) 712 (2.4) 508 (1.9) 409 (1.8) 388 (2.0) 306 (1.7) 327 (2.1) 283 (1.9) 219 (1.6) 181 (1.6) 148 (1.5) 212 (2.3) 196 (2.0) 181 (2.0) 188 (1.99) 121 (1.3) 109 (1.1) 83 (0.7) 133 (1.1) 170 (0.6) 123 (0.4) 228 (0.8) 437 (1.5) 1,091 (4.0) 784 (3.4) 723 (3.7) 846 (4.7) 729 (4.6) 666 (4.5) 570 (4.1) 405 (3.5) 338 (3.5) 312 (3.4) 302 (3.3) 302 (3.3) 302 (2.72) 224 (2.4) 147 (1.5) 135 (1.2) 96 (0.8) 2,978 (9.9) 3,018 (10.0) 3,072 (11.1) 5,576 (19.0) 4,838 (17.9) 4,036 (17.4) 3,490 (17.9) 3,092 (17.3) 3,379 (21.3) 5,079 (34.0) 4,972 (36.0) 3,989 (34.3) 3,073 (32.0) 2,761 (30.4) 2,787 (30.0) 2,968 (32.7) 3,078 (32.6) 3,068 (32.9) 3,237 (32.5) 3,814 (33.4) 3,845 (31.9)

28 表 十 我 國 與 全 球 藥 物 濫 用 盛 行 率 之 比 較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濫 用 者 大 麻 安 非 他 命 搖 頭 丸 古 柯 鹼 鴉 片 類 94 年 全 國 調 查 歲 藥 物 濫 用 (%) 94 年 全 國 歲 藥 物 濫 用 人 口 推 估 ( 人 ) 98 年 全 國 調 查 歲 藥 物 濫 用 (%) 98 年 全 國 歲 藥 物 濫 用 人 口 推 估 ( 人 ) 2009 全 球 歲 人 口 藥 物 濫 用 之 比 例 (%) 2009 全 球 藥 物 濫 用 人 口 ( 人 ) ( 單 位 : 百 萬 ) 2010 全 球 歲 人 口 藥 物 濫 用 之 比 例 (%) 2010 全 球 藥 物 濫 用 人 口 ( 人 ) ( 單 位 : 百 萬 ) 2011 全 球 歲 人 口 藥 物 濫 用 之 比 例 (%) ,846 51, ,423 85,352 17,070 34, ,054 62, ,774 83,009 5,036 27, 全 球 藥 物 濫 用 人 口 ( 人 ) ( 單 位 : 百 萬 ) 資 料 來 源 :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推 估 我 國 濫 用 人 數, 係 以 台 閩 地 區 93 年 底 全 台 歲 人 口 為 基 準, 計 17,070,544 人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推 估 我 國 濫 用 人 數, 係 以 台 閩 地 區 97 年 底 全 台 歲 人 口 為 基 準, 計 22,942,706 人 3. 全 球 濫 用 人 口 數 係 以 UNODC( 聯 合 國 毒 品 暨 犯 罪 辦 公 室 ) World Drug Report 及 2013 資 料 21

29 貳 濫 用 藥 物 之 危 害 性 一 入 門 物 質 : 菸 酒 檳 榔 二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種 類 ( 一 )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 愷 他 命 苯 二 氮 平 類 海 洛 因 液 態 搖 頭 丸 (GHB) 佐 沛 眠 嗎 啡 巴 比 妥 酸 鹽 類 鴉 片 ( 二 )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4- 甲 基 甲 基 卡 西 酮 古 柯 鹼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搖 頭 丸 PMA PMMA ( 三 ) 中 樞 神 經 迷 幻 劑 類 : 類 大 麻 活 性 物 質 (K2) 5-MeO-DIPT 大 麻 麥 角 二 乙 胺 (LSD) 西 洛 西 賓 PCP ( 四 ) 吸 入 性 濫 用 物 質 : 氧 化 亞 氮 強 力 膠 亞 硝 酸 酯 類 三 毒 品 危 害 之 共 同 特 徵 ( 一 ) 心 理 依 賴 性 ( 二 ) 藥 物 耐 受 性 : 即 迅 速 增 加 使 用 量, 造 成 急 性 中 毒 ( 三 ) 生 理 依 賴 性 : 突 然 停 藥 會 產 生 戒 斷 症 候 群 ( 四 ) 社 會 危 害 性 : 增 加 社 會 成 本 支 出, 包 括 生 產 力 醫 療 監 所 管 理 家 庭 社 會 福 利 等 四 各 種 常 見 濫 用 物 質 及 其 毒 害, 詳 如 附 錄 一 22

30 參 正 確 用 藥 一 藥 物 的 功 能 ( 一 ) 藥 是 指 使 用 後 可 達 到 生 理 或 心 理 作 用, 而 改 變 身 體 功 能 之 化 學 物 質 ( 二 ) 藥 物 使 用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診 斷 治 療 緩 和 人 類 或 動 物 之 疾 病 ( 三 ) 藥 與 毒 是 一 物 之 兩 面, 正 當 醫 療 使 用 可 以 治 療 疾 病, 但 使 用 不 當 誤 用 或 濫 用 均 會 造 成 身 心 傷 害 二 正 確 用 藥 的 態 度 與 方 法 ( 一 ) 依 照 醫 師 處 方 藥 師 指 導 下 服 藥, 服 藥 時 間 間 隔 及 劑 量 均 應 正 確 ( 二 ) 勿 因 症 狀 減 輕 而 自 行 中 斷 服 藥 或 依 自 己 症 狀 變 化 擅 自 變 更 服 藥 時 間 或 藥 量 ( 三 ) 藥 品 應 放 置 於 小 孩 不 易 取 得 的 地 方 ( 四 ) 服 藥 期 間 發 現 任 何 不 尋 常 反 應 副 作 用 不 慎 服 藥 過 量 或 意 外 誤 食 藥 品 等 情 形, 均 應 立 即 諮 詢 醫 藥 專 業 人 員 ( 五 ) 切 勿 將 自 己 服 用 之 藥 品 提 供 他 人 服 用 ( 六 ) 藥 品 應 避 免 存 放 於 陽 光 直 曬 高 溫 或 潮 濕 環 境 ( 七 ) 切 勿 服 用 過 期 或 變 質 藥 品 三 拒 絕 毒 品 的 方 法 : ( 一 ) 拒 絕 不 良 嗜 好 ( 二 ) 建 立 紓 緩 壓 力 情 緒 的 正 當 方 法 ( 三 ) 建 立 正 確 用 藥 觀 念 ( 四 ) 遠 離 是 非 場 所 ( 五 ) 提 高 警 覺, 不 隨 便 接 受 陌 生 人 之 飲 料 香 菸 ( 六 ) 培 養 健 康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 七 ) 建 立 自 信 及 自 尊 心 23

31 四 正 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五 能 力 -( 詳 見 附 錄 十 三 )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24

32 肆 藥 物 濫 用 之 預 防 一 避 免 與 菸 酒 檳 榔 藥 物 的 接 觸 二 及 早 提 供 濫 用 物 質 對 身 體 傷 害 的 知 識 及 相 關 的 法 令 規 章 三 協 助 戒 除 吸 菸 飲 酒 或 吃 檳 榔 的 習 慣 四 教 學 正 常 化 五 強 化 休 閒 設 施 及 活 動 六 反 轉 毒 害 四 行 動 ( 詳 見 附 錄 十 四 ) 行 動 一 珍 愛 生 命 愛 自 己 行 動 二 防 毒 拒 毒 拒 菸 酒 毒 沾 身 行 動 三 知 毒 反 毒 打 擊 毒 害 - 毒 品 止 步 行 動 四 關 懷 協 助 積 極 轉 介 七 拒 絕 毒 品 的 五 大 招 式 : ( 一 ) 直 接 拒 絕 法 : 堅 定 且 大 聲 的 說 拒 絕 ( 二 ) 遠 離 現 場 法 : 找 藉 口 逃 離 現 場 ( 三 ) 轉 移 話 題 法 : 將 話 題 轉 到 別 的 地 方 ( 四 ) 自 我 解 嘲 法 : 藉 由 嘲 笑 自 己 拒 絕 使 用 ( 五 ) 友 誼 勸 服 法 : 委 婉 勸 導 朋 友 也 不 要 使 用 25

33 伍 藥物濫用者之可能成因 因素類別 可能成因 一 個人因素 一 體質缺陷 二 人格發展缺陷 偏差 三 好奇及尋求刺激 二 環境因素 一 家庭方面 1. 婚姻不完整 2. 管教不當 3. 冷漠 4. 衝突性家庭 5. 生活習慣之偏差 二 社經地位 三 社會風氣 四 醫源性 三 教育因素 一 缺乏正確人生觀及價值觀 二 自我表現及成就未受肯定 三 缺乏自我表現機會 四 錯誤行為未及時導正 四 社會因素 一 文化風氣 二 金錢 三 奢靡 四 娛樂 五 生活空間 五 較易染上毒癮之特 一 生活沉悶無目的 徵 二 失業 三 自信心不足 四 家庭不和諧 五 居住地區吸毒率高 六 與濫用者為友 七 加入幫派 八 傳統觀念薄弱 九 與家庭學校聯結性差 十 缺乏成就感 26

34 陸 藥 物 濫 用 者 行 為 表 徵 一 情 緒 方 面 : 多 話 躁 動 不 安 沮 喪 好 辯 二 身 體 方 面 : 嗜 睡 食 慾 不 振 目 光 呆 滯 結 膜 紅 腫 步 履 不 穩 三 感 觀 表 達 方 面 : 視 幻 聽 幻 無 方 向 感 四 社 會 適 應 方 面 : 多 疑 誇 大 好 鬥 無 理 性 行 為 缺 乏 動 機 柒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策 略 一 減 少 供 應 (Supply Reduction) ( 一 ) 合 法 藥 品 : 1. 分 級 管 理 2. 避 免 流 用 ( 二 ) 非 法 藥 品 : 1. 撲 滅 生 產 2. 阻 止 走 私 二 減 少 需 求 (Demand Reduction) ( 一 ) 阻 止 新 用 者 ( 二 ) 減 少 非 法 藥 品 之 濫 用 ( 三 ) 防 止 合 法 藥 品 之 誤 用 ( 四 ) 成 癮 者 之 治 療 三 減 少 傷 害 (Harm Reduction) ( 一 ) 減 少 犯 罪 率 ( 二 ) 減 少 傳 染 病 傳 播 ( 三 ) 減 少 家 庭 及 社 會 問 題 27

35 捌 學 校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體 系 鑑 於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理 念, 教 育 部 推 動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工 作 不 遺 餘 力, 建 立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實 施 計 畫 暨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預 防 機 制, 結 合 學 校 社 區 及 專 業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等 人 力 資 源 及 作 法, 加 強 預 防 宣 導, 建 立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實 施 計 畫 與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提 供 各 級 學 校 依 循 參 考, 並 採 取 適 切 周 延 作 法, 俾 以 有 效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作 業 之 一 級 預 防 主 要 為 各 級 學 校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之 常 態 性 工 作 ; 二 級 預 防 主 要 進 行 高 關 懷 群 篩 檢 及 輔 導 ; 三 級 預 防 之 工 作 則 係 結 合 醫 療 資 源, 協 助 治 療 發 現 學 生 吸 毒 應 如 何 處 理? 若 發 現 學 生 神 情 怪 異 舉 止 反 常, 應 隨 即 配 合 輔 導 人 員 主 動 深 入 瞭 解, 並 與 家 長 保 持 密 切 連 繫, 於 發 生 之 初 即 加 以 輔 導 若 發 現 學 生 已 有 藥 物 濫 用 行 為, 應 即 主 動 與 當 地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連 繫, 協 助 進 行 治 療, 並 給 予 精 神 支 持, 同 時 通 報 警 察 機 關 追 查 毒 品 來 源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藥 癮 戒 治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可 在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分 別 為 及 28

36 玖 如 何 發 現 與 防 制 民 宅 旁 的 製 毒 工 廠 鹽 酸 麻 黃 素 常 為 製 毒 集 團 用 來 製 造 第 二 級 毒 品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 簡 稱 安 毒 ) 的 原 料 之 一 當 走 私 該 些 成 分 之 管 道 受 阻 後, 毒 販 會 轉 而 利 用 含 麻 黃 素 類 成 分 之 感 冒 藥 丸 來 提 煉 鹽 酸 麻 黃 素, 繼 而 進 行 製 造 第 二 級 毒 品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之 違 法 行 為 95 年 間,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首 次 破 獲 國 內 以 感 冒 藥 丸 製 安 毒 工 廠 之 後, 同 類 型 安 毒 工 廠 快 速 增 加, 並 常 常 會 隱 匿 於 人 口 聚 集 的 社 區 或 公 寓 大 樓 中, 以 躲 避 警 方 查 緝 感 冒 藥 丸 製 安 毒 工 廠 可 能 透 露 出 異 常 的 訊 息, 包 括 : 1. 住 宅 散 發 化 學 性 氣 味 : 例 如 紅 磷 味 道 感 覺 像 大 蒜 味 ; 氨 味 道 感 覺 像 刺 鼻 尿 味 ; 丙 酮 味 道 感 覺 像 去 指 甲 油 味 ; 乙 醚 味 道 感 覺 像 醫 院 味 ; 乙 酸 乙 酯 味 道 感 覺 像 強 力 膠 味 等 2. 購 買 大 量 製 毒 用 化 學 設 備 或 化 學 藥 品 3. 大 量 或 多 次 購 買 感 冒 藥 物 4. 身 上 有 化 學 性 氣 味 或 化 學 性 傷 口 倘 發 現 周 遭 有 疑 似 感 冒 藥 丸 製 安 毒 工 廠 存 在 時, 除 可 就 近 至 派 出 所 檢 舉 或 撥 打 110, 請 警 方 處 理 外, 切 忌 因 好 奇 心 隨 意 進 入, 並 應 迅 速 遠 離, 以 免 遭 受 到 化 學 物 質 或 其 他 具 高 度 危 險 的 侵 害 所 波 及 ( 本 文 摘 錄 自 藥 物 食 品 安 全 週 報 第 293 期 之 多 一 分 警 覺 別 讓 毒 窟 藏 民 宅 一 文 ) 29

37 拾 我 國 反 毒 策 略 及 分 工 我 國 以 往 反 毒 工 作 較 偏 重 於 供 給 面 之 毒 品 查 緝, 對 於 需 求 面 之 拒 毒 及 戒 毒 工 作, 所 投 入 之 資 源 相 對 較 低 為 澈 底 達 到 毒 品 防 制 之 治 本 效 能, 於 95 年 6 月 2 日 行 政 院 毒 品 防 制 會 報, 決 定 反 毒 策 略 由 過 去 斷 絕 供 給, 降 低 需 求, 調 整 為 首 重 降 低 需 求, 平 衡 抑 制 供 需, 加 強 反 毒 之 預 防 工 作, 並 建 立 防 毒 拒 毒 戒 毒 及 緝 毒 之 四 大 工 作 區 塊, 各 項 工 作 重 點 如 下 : 一 防 毒 : 1. 落 實 藥 物 濫 用 資 訊 通 報 及 分 析 機 制, 建 立 反 毒 基 礎 資 料 庫 2. 健 全 先 驅 化 學 工 業 原 料 管 制 系 統, 杜 絕 毒 品 製 造 3. 建 立 管 制 藥 品 施 用 管 控 與 早 期 預 警 機 制, 防 範 新 興 合 成 毒 品 之 危 害 4. 加 強 區 域 反 毒 策 略 聯 盟, 防 止 漏 洞 滋 生 二 拒 毒 : 1. 整 合 評 量 檢 驗 通 報 及 輔 導 體 系, 精 確 掌 握 個 案 2. 因 對 象 制 宜, 發 展 拒 毒 宣 導 之 多 元 模 式 3. 聯 結 學 校 家 庭 社 區 社 會 網 絡, 認 同 健 康 概 念 三 戒 毒 : 1. 提 升 專 業 藥 癮 戒 治 模 式, 精 進 實 際 成 效 2. 結 合 民 間 藥 癮 戒 治 體 系, 強 化 服 務 量 能 3. 建 構 社 區 導 向 支 持 網 絡, 協 助 回 歸 社 會 4. 推 動 減 害 計 畫 降 低 危 害, 務 實 面 對 問 題 四 緝 毒 : 1. 推 動 聯 合 緝 毒 演 習, 齊 一 緝 毒 步 調 2. 提 升 毒 品 查 緝 技 術, 截 堵 毒 品 來 源 3. 精 進 緝 毒 制 度 法 令, 有 效 抑 制 犯 罪 30

38 拾 壹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正 我 國 原 主 管 成 癮 性 物 質 之 配 套 法 令 為 肅 清 煙 毒 條 例 及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以 煙 毒 及 麻 醉 藥 品 為 一 體 之 兩 面, 故 針 對 非 法 流 濫 用 及 合 法 使 用 之 麻 醉 藥 品 分 別 進 行 防 制 與 管 理 為 因 應 毒 品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新 興 的 合 成 毒 品 (Emerging Synthetic Drugs) 層 出 不 窮, 已 非 舊 有 的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相 關 法 令 所 能 規 範, 勢 必 隨 著 國 際 及 社 會 物 質 濫 用 型 態 的 改 變 隨 時 進 行 修 正 因 此, 法 務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依 據 聯 合 國 1961 年 麻 醉 藥 品 單 一 公 約 1971 年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公 約 及 1988 年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物 質 公 約 的 管 理 精 神, 將 肅 清 煙 毒 條 例 及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分 別 修 正 為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與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並 於 87 年 5 月 20 日 及 88 年 6 月 2 日 經 總 統 令 公 布 實 施 其 修 法 的 重 點 為 : ( 一 ) 擴 大 管 制 範 圍, 除 原 管 制 之 麻 醉 藥 品 ( 非 法 者 稱 為 煙 毒 ) 外, 亦 將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 物 質 ) 及 前 驅 性 化 學 物 質 ( 即 製 造 毒 品 之 原 料 藥 ) 列 入 管 理, 有 效 加 強 管 制 新 興 毒 品 ( 二 ) 建 立 分 級 管 制 制 度, 將 毒 品 及 管 制 藥 品 分 四 級 管 理 ; 其 中 合 法 使 用 之 管 制 藥 品 需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申 請 證 照 始 得 為 之, 亦 即 以 證 照 制 度 區 隔 一 體 兩 面 之 管 制 藥 品 及 毒 品, 並 藉 由 證 照 制 度 追 蹤 管 制 藥 品 流 向 及 醫 事 人 員 使 用 行 為, 以 避 免 流 濫 用 ( 三 ) 嚴 懲 運 輸 製 造 販 賣 毒 品 者, 其 屬 海 洛 因 古 柯 鹼 等 第 一 級 毒 品 者, 可 處 死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 其 屬 安 非 他 命 MDMA 等 第 二 級 毒 品 者, 可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四 ) 對 於 施 用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者 之 處 遇, 原 則 上, 改 施 以 觀 察 勒 戒 與 強 制 戒 治 之 處 分 針 對 吸 毒 者 所 具 病 患 性 犯 人 之 特 質, 雖 設 有 刑 事 制 裁 規 定, 但 在 執 行 上 改 以 觀 察 勒 戒 方 式 戒 除 其 身 癮, 另 以 強 制 戒 治 方 式 戒 除 其 心 癮 31

39 ( 五 ) 配 合 藥 癮 治 療 體 系 之 實 施, 增 訂 吸 毒 者 於 犯 罪 未 發 現 前, 自 動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藥 癮 戒 治 機 構 請 求 治 療 者, 醫 療 機 構 不 必 將 其 移 送 檢 警 調 機 關 ; 且 在 治 療 情 況 下, 第 一 次 被 查 獲 時, 檢 察 官 或 法 官 應 為 不 起 訴 之 處 分 或 為 不 付 審 理 之 裁 定 ( 六 ) 對 公 共 安 全 相 關 行 業 或 其 他 高 危 險 族 群 可 強 制 進 行 尿 液 篩 檢, 防 止 吸 毒 者 造 成 公 共 安 全 事 故 另 92 年 7 月 9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依 據 第 36 條 規 定, 於 93 年 1 月 9 日 施 行 其 中 關 於 戒 毒 部 分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 一 ) 簡 化 吸 毒 犯 之 刑 事 處 遇 程 序 : 針 對 吸 毒 販 簡 化 其 刑 事 處 遇 程 序, 僅 區 分 為 初 犯 ( 含 5 年 後 再 犯 ) 及 5 年 內 再 犯 初 犯 經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勒 戒 後, 應 為 不 起 訴 之 處 分 或 不 付 審 理 之 裁 定 ;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戒 治 執 行 完 畢 釋 放 後 5 年 內 再 犯, 即 依 法 追 訴 或 裁 定 交 付 審 理 ( 二 ) 修 正 勒 戒 處 所 設 置 之 規 定 : 施 用 毒 品 者 具 病 患 性 犯 人 之 特 質, 著 重 於 醫 療 處 置, 惟 因 限 於 醫 療 人 力 經 費 等 相 關 問 題, 短 期 內 無 法 全 面 於 醫 院 內 附 設, 爰 修 正 為 勒 戒 處 所 由 法 務 部 及 國 防 部 於 ( 軍 事 ) 看 守 所 少 年 觀 護 所 或 所 屬 醫 院 附 設, 或 委 託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衛 生 福 利 部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於 指 定 之 醫 院 內 附 設 之 雙 軌 制 規 定 ( 三 ) 修 正 觀 察 勒 戒 期 間 之 規 定 : 為 強 化 觀 察 勒 戒 功 能,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觀 察 勒 戒 期 間 為 不 得 逾 2 個 月 ( 四 ) 修 正 強 制 戒 治 期 間 規 定 : 為 提 升 戒 治 處 遇 成 效,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0 條 第 2 項 強 制 戒 治 期 間, 修 正 為 6 個 月 以 上, 至 無 繼 續 強 制 戒 治 必 要 之 時 為 止, 最 長 不 得 逾 1 年 ; 另 外 亦 取 消 延 長 戒 治 及 停 止 戒 治 期 間 應 付 保 護 管 束 之 規 定 97 年 4 月 30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條 文, 將 減 害 計 畫 等 醫 療 戒 治 方 案 之 戒 毒 作 為 法 制 化, 並 於 97 年 10 月 30 日 經 行 政 院 訂 定 發 32

40 布 毒 品 戒 癮 治 療 實 施 辦 法 及 完 成 治 療 認 定 標 準 修 法 重 點 : 使 海 洛 因 毒 癮 者 得 以 緩 起 訴 處 分, 令 其 至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替 代 治 療 98 年 5 月 20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於 同 年 11 月 20 日 實 施, 其 修 法 的 重 點 為 : ( 一 ) 提 高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毒 品 之 罰 金 法 定 刑, 對 於 持 有 毒 品 量, 顯 然 超 出 醫 學 文 獻 人 體 生 理 機 能 之 個 人 用 毒 量 者, 加 重 其 刑 責 ( 二 ) 持 有 施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者, 處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須 接 受 4 至 8 小 時 講 習, 避 免 毒 販 以 拉 K 無 罪 為 藉 口, 引 誘 年 輕 人 使 用 第 三 級 (K 他 命 Flunitrazepam Nimetazepam) 第 四 級 (Diazepam Alprazolam) 等 毒 品 ( 三 ) 完 備 窩 裡 反 條 款, 增 加 法 律 減 刑 免 刑 誘 因, 讓 毒 品 犯 願 意 供 出 上 游 來 源 及 自 白 犯 罪, 讓 案 件 及 早 確 定, 以 利 追 緝 毒 品 來 源 ( 四 ) 賦 予 執 法 人 員 即 時 採 尿 送 驗 權, 執 法 人 員 對 毒 品 列 管 人 口 到 場 拒 絕 採 尿 時, 可 以 直 接 用 強 制 力 採 尿 檢 驗, 避 免 列 管 人 口 拒 絕 驗 尿, 有 效 追 蹤 毒 品 人 口 之 狀 況 ( 五 ) 輔 導 戒 除 之 毒 癮 者 就 業, 期 能 透 過 就 業 更 生 方 式, 使 有 心 戒 除 之 毒 癮 者, 順 利 回 歸 社 會 生 活 33

41 拾 貳 各 縣 ( 市 )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近 年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政 府 為 宣 示 強 烈 反 毒 決 心, 自 95 年 7 月 起, 由 各 縣 ( 市 ) 政 府 成 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強 化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橫 向 聯 繫 與 合 作, 以 加 強 對 藥 物 濫 用 的 防 制 99 年 11 月 24 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經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增 設 第 2-1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為 執 行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應 由 專 責 組 織 辦 理 之 規 定, 賦 予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專 責 組 織 之 法 源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共 包 括 預 防 宣 導 組 保 護 扶 助 組 轉 介 服 務 組 及 綜 合 規 劃 組 等 四 大 功 能 分 組, 結 合 了 社 政 教 育 衛 生 與 警 政 等 單 位, 共 同 推 動 各 項 反 毒 工 作 秉 持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理 念, 加 強 民 眾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教 育 宣 導, 提 供 藥 癮 個 案 戒 毒 管 道 的 相 關 資 訊 與 轉 介 服 務, 並 以 全 人 服 務 理 念, 幫 助 需 戒 毒 的 個 案 凡 有 任 何 藥 癮 方 面 問 題 的 民 眾, 均 可 就 近 前 往 各 縣 ( 市 )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尋 求 社 工 心 理 醫 療 與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幫 助 與 諮 詢 有 關 各 地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之 免 付 費 諮 詢 電 話, 請 撥 打 ( 請 請 您, 幫 幫 我 ), 提 供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之 服 務 34

42 附 錄 一 各 種 常 見 濫 用 物 質 及 其 毒 害 ( 一 ) 鴉 片 嗎 啡 及 海 洛 因 1. 緣 起 : 鴉 片 取 自 於 罌 粟 (Papaver somniferum) 未 成 熟 之 蒴 果, 用 刀 將 蒴 果 之 表 皮 劃 開, 採 集 流 出 之 乳 汁, 使 其 凝 固 後 所 得, 經 抽 提 可 得 嗎 啡 ; 而 海 洛 因 之 學 名 為 二 乙 醯 嗎 啡, 是 由 嗎 啡 與 醋 酸 酐 (Acetic anhydride) 加 熱 反 應 而 得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一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一 級 毒 品 3. 海 洛 因 俗 稱 : 白 粉 四 號 4. 濫 用 方 式 : 注 射 煙 吸 鼻 吸 及 口 服 5. 危 害 性 : 均 屬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吸 食 鴉 片 嗎 啡 海 洛 因 後 最 典 型 之 感 覺 為 興 奮 及 欣 快 感, 之 後 陷 入 困 倦 狀 態, 長 期 使 用 會 產 生 藥 物 耐 受 性 依 賴 性 ( 包 括 生 理 及 心 理 ) 及 戒 斷 症 狀 所 謂 藥 物 耐 受 性 即 需 增 加 藥 物 施 用 劑 量 才 可 達 到 主 觀 相 同 的 效 果 一 旦 停 止 使 用, 除 產 生 戒 斷 反 應 外, 心 理 的 渴 藥 性 是 吸 毒 者 最 難 克 服 的 問 題 使 用 鴉 片 海 洛 因 嗎 啡 之 副 作 用 包 括 呼 吸 抑 制 噁 心 嘔 吐 眩 暈 精 神 恍 惚 焦 慮 搔 癢 麻 疹 便 秘 膽 管 痙 攣 尿 液 滯 留 血 壓 降 低 等 部 份 病 人 會 產 生 胡 言 亂 語 失 去 方 位 感 運 動 不 協 調 失 去 性 慾 或 性 能 力 等 現 象 長 期 使 用, 一 旦 不 使 用 時, 產 生 之 戒 斷 症 狀, 包 括 渴 藥 不 安 打 呵 欠 流 淚 流 鼻 水 盜 汗 失 眠 厭 食 腹 瀉 噁 心 嘔 吐 發 冷 腹 痛 肌 肉 疼 痛 冷 火 雞 等, 約 經 7 至 10 天 症 狀 才 會 漸 趨 緩 和 海 洛 因 之 毒 性 為 嗎 啡 之 10 倍, 極 易 中 毒, 且 成 癮 性 較 嗎 啡 鴉 片 強, 戒 斷 症 狀 亦 極 為 嚴 重, 為 醫 療 上 禁 止 使 用 之 藥 物 嗎 啡 於 醫 療 上 主 要 用 於 疼 痛 治 療 濫 用 海 洛 因 者 常 因 共 用 針 具 稀 釋 液 注 射 毒 品 使 用 不 潔 針 具, 而 感 染 愛 滋 病 病 毒 性 肝 炎 (B 或 C 型 肝 炎 ) 心 內 膜 炎 靜 脈 炎 等 疾 病 ( 二 ) 伽 瑪 羥 基 丁 酸 (GHB) 1. 緣 起 : GHB 是 一 種 澄 清 無 嗅 液 體, 有 白 色 粉 末 藥 片 和 膠 囊 等 劑 型 1960 年 首 次 由 法 國 化 學 家 Dr. H. Laborit 合 成, 具 鎮 靜 及 麻 醉 效 果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Liquid Ecstasy Georgia Home Boy 或 G 水 4. 濫 用 方 式 : 靜 脈 注 射 口 服 5. 危 害 性 : 屬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服 用 GHB 後 約 15 分 鐘 產 生 之 不 良 反 應, 會 依 所 35

43 使 用 之 劑 量 而 不 同 ; 產 生 之 症 狀 包 括 昏 睡 暈 眩 噁 心 暫 時 記 憶 性 喪 失 視 幻 覺 血 壓 心 搏 減 慢 痙 攣 呼 吸 抑 制 昏 迷 等 施 用 大 劑 量 產 生 之 中 毒 症 狀 則 包 括 有 心 搏 徐 緩 痙 攣 性 肌 肉 收 縮 胡 言 亂 語 幻 覺 性 幻 想 (Dream-like confusional state) 知 覺 喪 失 嘔 吐 腹 痛 高 鈣 症 代 謝 性 鹼 中 毒 肝 衰 竭 震 顫 痙 攣 昏 迷 嚴 重 呼 吸 抑 制 暴 力 或 自 殘 行 為 輕 躁 症 尿 失 禁 等 不 良 反 應 ( 三 ) 潘 他 唑 新 (Pentazocine) 1. 緣 起 : 潘 他 唑 新 於 1967 年 首 度 在 美 國 上 市, 在 民 國 六 七 十 年 代 曾 在 國 內 造 成 大 流 行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 速 賜 康 孫 悟 空 4. 濫 用 方 式 : 靜 脈 注 射 5. 危 害 性 : 屬 合 成 類 麻 醉 性 止 痛 劑 使 用 後 會 產 生 幻 覺 及 欣 快 感 嗜 睡 頭 暈 意 識 混 亂 等, 若 與 酒 精 或 安 眠 鎮 靜 劑 併 用,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呼 吸 抑 制, 甚 至 死 亡 長 期 使 用 會 導 致 成 癮, 並 且 對 肝 腎 臟 功 能 以 及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有 實 質 性 的 傷 害, 且 具 有 幻 想 妄 想 癲 癇 發 作 頭 痛 孕 婦 流 產 或 產 下 成 癮 兒 皮 膚 潰 爛 發 炎 血 管 栓 塞 心 跳 過 速 血 壓 增 高 胸 痛 瞳 孔 縮 小 昏 迷 等 由 於 以 靜 脈 注 射 方 式 施 用, 若 共 用 或 使 用 不 潔 針 具 容 易 引 起 細 菌 感 染 病 毒 性 肝 炎 ( 如 B 型 肝 炎 C 型 肝 炎 ) 靜 脈 炎 心 內 膜 炎 等, 甚 至 愛 滋 病 ( 四 ) 巴 比 妥 酸 鹽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1. 緣 起 : 巴 比 妥 酸 鹽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常 用 於 臨 床 上 治 療 失 眠 鎮 靜 誘 導 麻 醉 及 癲 癇 等 巴 比 妥 酸 鹽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是 早 期 開 發 用 於 治 療 焦 慮 失 眠 之 安 眠 鎮 靜 劑, 因 使 用 後 會 產 生 宿 醉 之 作 用 (Hangover) 較 苯 二 氮 平 類 (Benzodiazepines) 安 眠 鎮 靜 劑 嚴 重, 易 產 生 生 理 依 賴 性, 臨 床 上 已 較 少 使 用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至 四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至 四 級 毒 品 3. 俗 稱 : (1) 因 Secobarbital (Seconal ) 藥 品 膠 囊 外 觀 為 紅 色, 俗 稱 紅 中 (2) 因 Amobarbital (Amytal ) 藥 品 膠 囊 為 青 色, 俗 稱 為 青 發 (3) 因 甲 喹 酮 (Methaqualone) 藥 品 錠 劑 外 觀 為 白 色, 俗 稱 白 板 或 弗 得 忽 得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36

44 5. 危 害 性 : 屬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因 會 抑 制 中 樞 神 經, 造 成 意 識 障 礙, 偶 而 有 欣 快 感 長 期 使 用 會 產 生 耐 受 性 依 賴 性 及 出 現 嗜 睡 步 履 不 穩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記 憶 力 和 判 斷 力 減 退 等 症 狀 服 用 過 量 會 造 成 運 動 失 調 暈 眩 呼 吸 困 難 低 血 氧 酸 中 毒 循 環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昏 迷 甚 至 致 死 突 然 停 藥 會 有 戒 斷 症 狀 發 生, 如 頭 痛 噁 心 虛 弱 焦 慮 不 安 盜 汗 顫 抖 腹 部 疼 痛 甚 至 產 生 發 燒 痙 攣 昏 迷 致 死 ( 五 ) 苯 二 氮 平 類 (Benzodiazepines) 安 眠 鎮 靜 劑 1. 緣 起 :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物 是 目 前 常 用 的 安 眠 鎮 靜 藥 物, 可 分 為 短 效 中 效 及 長 效 製 劑 ; 臨 床 上 常 用 於 治 療 安 眠 鎮 靜 抗 焦 慮 及 癲 癇 等 用 途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三 或 四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三 或 四 級 毒 品 3. 俗 稱 : (1) 氟 硝 西 泮 (Flunitrazepam):FM2 約 會 強 暴 丸 十 字 架 強 姦 藥 丸 (2) 三 唑 他 (Triazolam): 小 白 板 (3) 阿 普 唑 他 (Alprazolam): 蝴 蝶 片 藍 色 小 精 靈 (4) 硝 甲 西 泮 (Nimetazepam): 一 粒 眠 K5 紅 5 紅 豆 (5) 安 定 (Diazepam): 煩 寧 凡 林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5. 危 害 性 : 屬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該 類 藥 物 具 成 癮 性, 施 用 後 之 副 作 用 包 括 欲 睡 噁 心 嘔 吐 近 期 記 憶 喪 失 ( 可 逆 性 ) 反 彈 性 失 眠 幻 覺 憂 鬱 呼 吸 抑 制 等 服 用 時 動 作 反 應 可 能 較 為 遲 緩, 應 避 免 使 用 危 險 性 機 器 或 駕 駛 汽 車 ; 也 應 避 免 飲 用 酒 精 性 飲 料 或 與 其 它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併 用, 否 則 會 增 加 副 作 用 的 產 生 該 類 藥 品 長 期 使 用 會 產 生 耐 受 性 依 賴 性 及 出 現 嗜 睡 步 履 不 穩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記 憶 力 和 判 斷 力 減 退 等 症 狀 ; 突 然 停 藥 可 能 產 生 的 戒 斷 症 狀, 包 括 初 期 的 表 徵 類 似 焦 慮 症 狀, 接 著 可 能 會 出 現 焦 慮 增 加 感 覺 障 礙 ( 如 感 覺 異 常 畏 光 嗜 睡 有 金 屬 味 覺 ) 類 似 流 行 性 感 冒 症 狀 注 意 力 無 法 集 中 疲 倦 不 安 厭 食 頭 暈 出 汗 嘔 吐 失 眠 暴 躁 噁 心 頭 痛 肌 肉 緊 張 / 抽 搐 顫 抖 等 症 狀 使 用 過 量 的 患 者, 大 多 呈 現 肌 肉 過 度 鬆 弛 及 深 度 睡 眠 狀 態, 較 少 造 成 死 亡, 但 有 許 多 濫 用 者 同 時 併 用 酒 精 或 其 它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常 導 致 精 神 恍 惚, 造 成 意 外 或 因 吸 入 嘔 吐 物 而 致 死 37

45 ( 六 ) 愷 他 命 (Ketamine) 1. 緣 起 : 愷 他 命 為 非 巴 比 妥 鹽 類 的 麻 醉 止 痛 劑, 與 PCP (Phencycline) 同 屬 芳 基 環 己 胺 類 結 構, 由 1962 年 Calvin Stevens 首 度 合 成 用 於 人 或 動 物 麻 醉 之 一 種 速 效 全 身 性 麻 醉 劑, 常 用 於 診 斷 或 不 需 肌 肉 鬆 弛 之 手 術, 尤 其 適 合 用 於 短 時 間 之 小 手 術 或 全 身 麻 醉 時 誘 導 之 用 因 愷 他 命 在 美 國 逐 漸 嚴 重 被 濫 用, 美 國 於 1999 年 8 月 12 日 將 之 列 入 第 三 級 管 制 物 質 管 理 國 內 愷 他 命 之 濫 用 情 況, 則 自 95 年 起, 即 躍 居 緝 獲 毒 品 量 之 第 一 名, 顯 示 愷 他 命 已 成 為 物 質 濫 用 者 之 新 寵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三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三 級 毒 品 3. 俗 稱 :K 仔 Special K 或 K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鼻 吸 煙 吸 及 注 射 5. 危 害 性 : 使 用 愷 他 命 較 常 見 之 副 作 用, 包 括 心 搏 過 速 血 壓 上 升 震 顫 肌 肉 緊 張 而 呈 強 直 性 陣 攣 性 運 動 等, 部 分 病 人 會 出 現 不 愉 快 的 夢 意 識 模 糊 幻 覺 無 理 行 為 及 胡 言 亂 語, 發 生 率 約 12% 最 近 研 究 顯 示 濫 用 愷 他 命, 會 罹 患 慢 性 間 質 性 膀 胱 炎, 產 生 頻 尿 尿 急 小 便 疼 痛 血 尿 下 腹 部 疼 痛 等 症 狀, 嚴 重 者 甚 至 會 出 現 尿 量 減 少 水 腫 等 腎 功 能 不 全 的 症 狀 愷 他 命 藥 效 約 可 維 持 1 小 時, 但 影 響 吸 食 者 感 覺 協 調 及 判 斷 力 則 可 長 達 16 至 24 小 時, 並 可 產 生 噁 心 嘔 吐 複 視 視 覺 模 糊 影 像 扭 曲 暫 發 性 失 憶 及 身 體 失 去 平 衡 等 症 狀 長 期 使 用 會 產 生 耐 受 性 及 心 理 依 賴 性, 造 成 強 迫 性 使 用, 且 不 易 戒 除 ( 七 ) 佐 沛 眠 (Zolpidem) 1. 緣 起 : 佐 沛 眠 是 一 種 短 效 非 苯 二 氮 平 類 (non-benzodiazepines) 安 眠 鎮 定 劑, 臨 床 上 用 於 失 眠 症 的 短 期 治 療, 屬 苯 二 氮 平 類 受 體 促 進 劑 種 類 的 藥 物, 但 卻 無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物 的 化 學 結 構 具 有 鎮 靜 抗 痙 攣 抗 焦 慮 及 肌 肉 鬆 弛 的 效 果,Zolpidem tartrate 外 觀 為 白 色 至 灰 白 色 結 晶 粉 末, 極 不 溶 於 水 酒 精 及 丙 醯 甘 醇 (Propylene glycol) 佐 沛 眠 具 有 雙 向 (Biphasic) 吸 收 的 特 徵, 因 此 可 迅 速 由 胃 腸 道 吸 收, 並 且 在 藥 物 施 用 後 三 個 小 時 擴 散 至 血 漿 中 生 物 可 利 用 率 可 達 70%, 一 個 正 常 男 性 成 人 施 用 12.5 毫 克 之 單 一 劑 量 藥 物 後, 於 1.5 個 小 時, 達 到 血 中 最 高 濃 度 正 常 男 性 成 人 施 用 12.5 毫 克 之 單 一 劑 量 藥 物 後, 其 佐 沛 眠 之 平 均 排 除 半 衰 期 約 為 2.8 小 時 ( 範 圍 由 1.62 至 4.05 小 時 ) 2. 管 制 級 別 : 第 四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四 級 毒 品 3. 商 品 名 稱 : 使 蒂 諾 斯 (Stilnox) Ambien Sublinox 38

46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5. 危 害 性 : 屬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佐 沛 眠 的 副 作 用 依 個 人 之 情 況 會 有 不 同, 可 能 會 出 現 眩 暈 頭 暈 昏 暈 心 跳 加 速 迷 幻 ( 包 括 視 覺 聽 覺 或 幻 覺 ) 皮 膚 疹 臉 部 腫 脹 睡 眠 困 難 不 正 常 的 興 奮 神 經 質 急 躁 哮 喘 呼 吸 困 難 跌 倒 動 作 笨 拙 (Clumsiness) 不 穩 (Unsteadiness) 心 智 沮 喪 及 昏 亂 (Confusion) 等 有 些 臨 床 案 例 顯 示 長 期 使 用 佐 沛 眠 會 導 致 藥 物 依 賴 與 藥 物 耐 受 性, 如 停 止 使 用 會 產 生 的 輕 微 的 戒 斷 症 狀 如 不 快 樂 的 感 覺 但 有 些 則 會 有 腹 部 及 肌 肉 痙 攣 嘔 吐 冒 汗 顫 抖 等 較 嚴 重 症 狀, 同 時 也 經 常 伴 隨 反 彈 性 失 眠 (Rebound insomnia) 的 症 狀 藥 物 施 用 過 量, 會 有 動 作 笨 拙 或 不 穩 眩 暈 複 視 或 其 他 視 覺 問 題 昏 昏 欲 睡 嘔 吐 呼 吸 混 亂 (Troubled breathing) 心 跳 減 慢 噁 心 等 較 嚴 重 的 症 狀 發 生 ( 八 ) 硫 美 妥 (Thiamylal) 1. 緣 起 : Thiamylal Sodium 是 一 種 超 短 效 性 的 巴 比 妥 酸 鹽 類 安 眠 鎮 靜 劑, 結 構 上 與 Thiopental 類 似, 自 1950 年 開 始, 被 當 成 麻 醉 誘 導 劑, 臨 床 上 為 一 種 靜 脈 麻 醉 劑, 常 用 於 短 時 間 之 手 術 2. 管 制 級 別 : 第 四 級 管 制 藥 品 3. 俗 稱 : 施 打 該 藥 物 時, 需 使 用 蝴 蝶 針 注 射, 其 外 型 看 起 來 像 大 象 頭, 因 此 暱 稱 為 玩 大 象 4. 濫 用 方 式 : 靜 脈 注 射 5. 危 害 性 : 依 據 Dispos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 書 記 述, 副 作 用 包 括 噁 心 (Nausea) 嘔 吐 (Emesis) 呼 吸 抑 制 (Respiratory depression) 呼 吸 停 滯 (Apnea) 支 氣 管 痙 攣 (Bronchospasm) 喉 頭 痙 攣 (Laryngospasm) 分 泌 唾 液 (Salivation) 低 血 壓 (Hypotension) 急 性 譫 妄 (Emergence delirium) 頭 痛 (Headache) 及 注 射 位 置 疼 痛 及 發 疹 等 在 1988 年 至 1991 年 間, 有 3 件 死 亡 案 例 由 於 Thiamylal Sodium 具 有 鎮 靜 安 眠 作 用, 可 減 輕 海 洛 因 毒 癮 發 作 時 帶 來 的 痛 苦, 偶 有 欣 快 感 因 其 價 位 低 廉 以 及 容 易 在 坊 間 不 肖 藥 局 取 得, 近 年 來, 藥 癮 者 濫 用 Thiamylal Sodium 導 致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頻 傳 ( 九 ) 古 柯 鹼 (Cocaine) 1. 緣 起 : 古 柯 鹼 於 1855 年 從 古 柯 植 物 葉 中 提 取 的 一 種 生 物 鹼, 經 與 鹼 加 熱 反 應 去 除 鹽 酸, 可 製 得 俗 稱 快 克 (Crack) 之 產 物 古 柯 鹼 在 1880 年 代 被 引 進 美 39

47 國, 並 於 1980 年 代 開 始 盛 行, 隨 後 逐 漸 蔓 延 至 歐 洲 印 度 等 地, 成 為 嚴 重 的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一 級 管 制 藥 品 及 第 一 級 毒 品 3. 俗 稱 :Coca Coke 快 克 (Crack) Flake Snow 與 Soda Cot 4. 濫 用 方 式 : 鼻 吸 食 為 常 見 之 濫 用 方 式, 使 用 者 亦 常 與 菸 草 或 大 麻 草 混 合, 以 香 菸 或 煙 斗 吸 抽 5. 危 害 性 : 屬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亦 具 有 局 部 麻 醉 及 血 管 收 縮 作 用, 臨 床 上 大 多 用 於 眼 科 及 耳 鼻 喉 科 局 部 麻 醉 之 用 吸 食 初 期 會 產 生 欣 快 感 精 力 旺 盛 注 意 力 敏 銳 思 路 清 晰 等 主 觀 感 覺, 使 用 劑 量 增 加 後 則 會 產 生 視 幻 覺 觸 幻 覺 聽 幻 覺 感 覺 扭 曲 多 疑 猜 忌 妄 想 等 精 神 症 狀 濫 用 者 以 鼻 吸 方 式 施 用, 往 往 會 使 鼻 粘 膜 血 管 收 縮, 造 成 鼻 子 輕 微 出 血 的 現 象 當 反 覆 吸 入 使 用 則 會 造 成 慢 性 鼻 炎, 有 些 人 則 會 因 血 管 收 縮 出 現 鼻 中 隔 穿 孔 症 狀 使 用 過 量 會 產 生 胡 言 亂 語 呼 吸 衰 竭 心 臟 麻 痺 等 症 狀, 甚 至 導 致 死 亡 懷 孕 婦 女 如 長 期 使 用 古 柯 鹼 會 造 成 流 產 早 產 胎 兒 體 重 過 輕 與 腦 部 發 育 受 損 等 情 況 濫 用 古 柯 鹼 會 產 生 生 理 及 心 理 上 的 依 賴 性, 長 期 使 用 或 僅 藉 古 柯 鹼 狂 歡 幾 天, 突 然 停 止 使 用 即 產 生 憂 鬱 焦 慮 渴 求 藥 物 而 變 為 全 身 疲 勞 嗜 睡 等 現 象, 經 喚 醒 後 會 發 生 過 度 攝 食 繼 續 再 睡 憂 鬱 及 快 感 缺 乏 等 現 象 之 戒 斷 症 狀 ( 十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1. 緣 起 : 安 非 他 命, 於 1887 年 由 Edeleano 合 成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是 安 非 他 命 的 一 種 衍 生 物, 於 1919 年 被 合 成, 其 脂 溶 性 較 安 非 他 命 高, 藥 效 也 較 快 產 生 所 以, 一 般 市 面 上 查 獲 安 非 他 命 的 多 屬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在 我 國 為 醫 療 上 禁 止 使 用 之 藥 物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 安 公 子 安 仔 冰 糖 冰 塊 鹽 Speed 糖 果 冰 毒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煙 吸 鼻 吸 及 注 射 5. 危 害 性 : 二 者 均 屬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使 用 初 期 產 生 的 效 果, 包 括 高 度 提 神 效 果, 使 疲 勞 感 消 失 活 動 力 增 加 食 慾 減 退 欣 快 感 及 衝 動 心 跳 加 快 與 體 溫 升 高 等 長 期 使 用 會 造 成 依 賴 性 ( 包 括 生 理 與 心 理 ) 及 成 癮 性, 並 且 會 出 現 妄 想 型 精 神 分 裂 症, 其 症 狀 包 括 猜 忌 多 疑 妄 想 情 緒 不 穩 易 怒 視 幻 覺 聽 幻 覺 觸 幻 覺 強 迫 或 重 覆 性 的 行 為 及 睡 眠 障 礙 等, 也 常 伴 有 自 殘 暴 力 攻 擊 行 為 等 成 癮 後 一 旦 停 止 吸 食, 便 會 產 生 戒 斷 症 狀, 包 括 疲 倦 沮 喪 焦 慮 易 怒 全 身 無 力 等 40

48 因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具 抑 制 食 慾 的 作 用, 常 被 不 法 人 士 摻 入 減 肥 藥 中 非 法 販 賣, 使 用 藥 者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成 癮, 並 造 成 精 神 分 裂 妄 想 症 等 副 作 用 ( 十 一 ) 搖 頭 丸 (MDMA) 1. 緣 起 : 搖 頭 丸 學 名 亞 甲 雙 氧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簡 稱 MDMA, 化 學 結 構 類 似 安 非 他 命, 具 有 安 非 他 命 的 興 奮 作 用 及 三 甲 氧 苯 乙 胺 (Mescaline) 之 迷 幻 作 用 與 MDA 及 MDEA 皆 為 同 類 化 合 物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 (1) MDMA:Ecstasy E XTC M AKA 忘 我 亞 當 狂 喜 搖 頭 丸 綠 蝴 蝶 (2) MDA:Love Drug 或 Mellow Drug of America (3) MDEA: 夏 娃 或 Eve 4. 濫 用 方 式 : 常 以 各 種 不 同 顏 色 圖 案 之 錠 劑 膠 囊 或 粉 末 出 現, 很 難 從 外 觀 來 辨 識, 多 以 口 服 方 式 使 用 5. 危 害 性 : 使 用 MDMA 會 產 生 與 安 非 他 命 古 柯 鹼 相 似 之 副 作 用, 精 神 症 狀 如 混 淆 不 清 抑 鬱 睡 眠 問 題 渴 求 藥 物 嚴 重 焦 慮, 並 在 使 用 期 間 或 數 週 後 會 產 生 誇 大 妄 想 等 ; 生 理 症 狀 包 括 食 慾 不 振 心 跳 加 快 精 力 旺 盛 運 動 過 度 肌 肉 緊 張 不 隨 意 牙 關 緊 閉 噁 心 嘔 吐 視 力 模 糊 眼 球 快 速 轉 動 軟 弱 無 力 寒 顫 或 流 汗 疲 倦 及 失 眠 等 當 施 用 過 量 時 會 產 生 中 毒 症 狀, 包 括 體 溫 過 高 ( 可 高 達 攝 氏 43 度 ) 脫 水 低 血 鈉 急 性 高 血 壓 心 律 不 整 凝 血 障 礙 橫 紋 肌 溶 解 及 急 性 腎 衰 竭 等 症 狀, 嚴 重 者 可 能 導 致 死 亡 醫 學 研 究 證 實,MDMA 濫 用 者 在 注 意 力 ( 警 覺 力 ) 記 憶 力 學 習 能 力 一 般 智 力 等 認 知 功 能 方 面, 皆 有 明 顯 退 化 的 現 象 根 據 2000 年 德 國 的 學 者 提 出 之 研 究 報 告, 針 對 28 位 年 齡 介 於 18~29 歲 之 間 的 MDMA 濫 用 者 進 行 綜 合 性 認 知 測 驗 這 些 濫 用 者 平 均 每 次 使 用 1.4 顆 藥, 一 個 月 平 均 使 用 2.4 次 結 果 發 現, 這 些 MDMA 濫 用 者 在 簡 單 的 注 意 力 ( 警 覺 力 ) 測 驗 表 現 沒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 但 是 在 比 較 複 雜 的 注 意 力 測 驗, 以 及 記 憶 力 和 學 習 能 力 測 驗, 與 反 映 一 般 智 力 方 面 的 測 驗, 皆 明 顯 表 現 得 比 控 制 組 來 得 差 這 些 認 知 上 的 異 常 可 能 與 MDMA 本 身 的 神 經 毒 性 有 關 另 一 方 面, 亦 發 現 如 果 濫 用 者 為 同 時 使 用 MDMA 與 大 麻 者, 其 在 認 知 方 面 的 表 現 則 又 顯 得 更 加 退 化 另 2001 年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大 學 的 研 究 人 員 之 研 究 報 告 進 一 步 證 實 了 持 續 使 用 MDMA 與 進 行 性 的 記 憶 衰 退 有 很 大 的 關 連 他 們 針 對 15 名 41

49 年 齡 介 於 17~31 歲 的 MDMA 濫 用 者 進 行 了 長 達 一 年 的 研 究 這 些 濫 用 者 每 次 使 用 50~300 mg( 約 0.5~3 顆 ) 的 MDMA, 每 個 月 平 均 使 用 2.4 次 結 果 發 現, 這 些 MDMA 濫 用 者 的 記 憶 力 情 況, 無 論 是 即 刻 性 回 憶 (Immediate recall) 或 者 是 延 遲 性 回 憶 (Delayed recall), 皆 呈 現 出 顯 著 退 化 的 現 象 由 此 可 知, 搖 頭 丸 即 使 只 是 週 末 假 日 使 用, 就 足 以 讓 健 康 的 青 少 年 造 成 記 憶 力 智 力 等 認 知 功 能 的 退 化 由 於 MDMA 無 醫 療 用 途, 全 由 非 法 途 逕 取 得, 其 所 含 純 MDMA 成 分 多 半 不 高, 有 時 甚 至 完 全 不 含 MDMA; 另 外 也 會 摻 加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咖 啡 因 MDA MDE 愷 他 命 或 混 含 其 他 有 害 雜 質, 藥 效 強 弱 不 一, 更 增 加 藥 物 之 毒 性 與 副 作 用 又 由 於 MDMA 會 減 弱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加 上 易 產 生 不 會 受 到 傷 害 的 錯 覺, 服 用 者 可 能 會 對 自 身 行 為 安 全 掉 以 輕 心, 而 造 成 意 外 傷 害 ( 十 二 ) 派 醋 甲 酯 (Methylphenidate) 1. 緣 起 : Methylphenidate 為 安 非 他 命 類 的 衍 生 物, 施 用 後 會 使 腦 中 的 多 巴 胺 (Dopamine) 與 正 腎 上 腺 素 (Norepinephrine) 分 泌 增 加, 臨 床 上 常 用 於 治 療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症 候 群 (Attention deficit syndrome) 發 作 性 嗜 睡 症 (Narcolepsy) 等, 也 可 以 用 在 治 療 過 動 兒 症 候 群 的 孩 童, 或 是 患 有 無 法 控 制 睡 慾 問 題 的 患 者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三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三 級 毒 品 3. 商 品 名 稱 : 利 他 能 (Ritalin)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5. 危 害 性 : Methylphenidate 在 藥 理 分 類 上 屬 於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口 服 效 果 迅 速 且 良 好, 半 衰 期 約 為 1~3 小 時, 其 作 用 可 維 持 4~6 小 時 副 作 用 有 失 眠 食 慾 不 振 頭 暈 噁 心 嘔 吐 便 秘 口 渴 等 症 狀 因 常 用 於 治 療 過 動 兒 症 候 群 的 孩 童, 家 長 如 果 發 現 有 上 開 症 狀, 建 議 應 與 專 科 醫 師 討 論, 是 否 需 調 整 服 藥 劑 量 與 時 間 來 改 善 此 外, 孩 童 長 時 間 服 用 該 藥 品, 家 長 或 老 師 須 隨 時 觀 察 有 無 異 常 運 動 現 象, 並 告 知 醫 師 ; 另 外 還 須 注 意 不 可 任 意 停 藥, 若 任 意 停 藥 或 改 變 服 藥 時 間, 可 能 使 相 關 症 狀 復 發 ; 即 使 無 特 別 現 象 或 問 題, 建 議 最 好 每 年 接 受 一 次 小 兒 科 或 精 神 科 的 整 體 性 檢 查 臨 床 上 很 少 發 生 濫 用 的 情 況, 因 為 治 療 過 動 症 的 使 用 劑 量 為 低 劑 量 的 口 服 藥 量, 產 生 成 癮 的 狀 況 往 往 需 在 服 用 高 劑 量 藥 物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發 生 42

50 ( 十 三 ) 4- 甲 氧 基 安 非 他 命 (PMA) 1. 緣 起 : PMA 屬 安 非 他 命 類 似 物, 常 以 Ecstasy 或 MDA 的 名 義 販 賣 PMA 之 作 用 與 MDMA 相 似, 但 PMA 毒 性 較 MDMA 為 大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Chicken Yellow Chicken Powder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5. 危 害 性 : 屬 於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及 幻 覺 劑 施 用 後 的 不 良 作 用 包 括 中 樞 神 經 及 交 感 神 經 興 奮 作 用 體 溫 上 升 心 跳 速 率 加 快, 產 生 異 常 亢 奮 脫 水 心 律 不 整 血 壓 上 升 抽 搐 痙 攣 幻 覺 等 現 象, 易 造 成 中 風 或 腦 內 出 血, 嚴 重 則 會 導 致 死 亡 另 施 用 PMMA ( 對 - 甲 氧 基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 有 類 似 MDMA 副 作 用, 另 會 使 心 跳 加 快 血 壓 與 體 溫 上 升,PMMA 不 像 MDMA 般 會 產 生 幻 覺 的 效 果, 且 較 PMA 無 刺 激 活 性 其 副 作 用 包 括 降 低 說 話 及 與 他 人 互 動 的 動 力, 另 會 產 生 冒 汗 重 度 眼 球 震 顫 身 體 僵 硬 胃 痛 及 頭 痛 等 症 狀 ( 十 四 ) 4- 甲 基 甲 基 卡 西 酮 (Mephedrone) 1. 緣 起 : Mephedrone 之 化 學 名 為 4-methylmethcathinone( 簡 稱 4-MMC), 施 用 後 會 產 生 類 似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與 搖 頭 丸 的 效 果, 但 因 作 用 時 間 短, 故 施 用 者 會 不 斷 追 加 劑 量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三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三 級 毒 品 3. 俗 稱 : 喵 喵 (Meow Meow), 因 為 施 用 者 常 與 愷 他 命 併 用, 用 來 緩 和 Mephedrone 藥 效 消 失 後 所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而 愷 他 命 被 稱 為 Ket, 與 Cat 發 音 相 同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5. 危 害 性 : 根 據 Darlington Drug and Alcohol Action Team 的 報 告 指 出,Mephedrone 會 出 現 下 列 副 作 用 : (1) 呼 吸 系 統 : 嚴 重 鼻 出 血 鼻 灼 熱 感 呼 吸 困 難 (2) 心 臟 血 管 問 題 : 心 臟 病 發 作 嚴 重 的 血 管 收 縮 血 壓 上 升 心 悸 心 律 不 整 潮 紅 胸 痛 多 汗 四 肢 冰 冷 (3) 精 神 症 狀 : 幻 覺 妄 想 錯 覺 焦 慮 憂 鬱 激 動 不 安 興 奮 (4) 神 經 系 統 問 題 : 短 期 記 憶 喪 失 記 憶 力 不 集 中 瞳 孔 放 大 (5)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問 題 : 痙 攣 或 抽 蓄 牙 關 緊 閉 磨 牙 依 據 國 外 資 料 顯 示,Mephedrone 是 在 2008 年 間, 由 中 國 輸 出 至 歐 洲 及 43

51 澳 洲 紐 西 蘭 等 地 區, 目 前 已 造 成 多 起 死 亡 個 案 有 1 名 英 國 女 孩 吃 了 1 顆 混 有 愷 他 命 與 Mephedrone 的 藥 物, 數 小 時 後 不 幸 身 亡 ; 另 有 1 名 英 國 男 性 使 用 後 18 個 小 時, 開 始 出 現 幻 覺, 認 為 有 蟲 在 身 上 爬 並 且 不 斷 啃 咬, 最 後 竟 把 睪 丸 扯 下, 導 致 大 出 血 2010 年 4 月 中 旬, 英 國 已 將 其 列 為 B 級 管 制, 德 國 瑞 典 法 國 等 國 家 則 列 為 非 法 藥 物, 加 強 管 理 在 2010 年, 國 內 開 始 發 現 Mephedrone 的 蹤 跡, 同 年 5 月 造 成 1 名 17 歲 少 女 使 用 後 暴 斃 的 案 例 ( 十 五 ) 對 - 氯 安 非 他 命 (PCA) 1. 緣 起 : 化 學 結 構 與 安 非 他 命 相 似, 屬 於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原 用 於 動 物 實 驗, 但 常 以 MDMA 搖 頭 丸 之 名 義 被 販 賣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三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三 級 毒 品 3. 俗 稱 :Bilss Black Mamba Bombay Blue Fake Weed Genie Spice Zoha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5. 危 害 性 : 長 期 濫 用 易 造 成 人 體 記 憶 損 傷 高 血 壓 心 跳 加 快 體 溫 升 高, 且 其 神 經 毒 性 高 於 MDMA, 造 成 致 死 劑 量 的 閥 值 範 圍 小, 具 有 高 度 危 險 性, 目 前 無 證 明 其 具 成 癮 性 之 研 究 報 告 ( 十 六 ) Methylone 1. 緣 起 : Methylone 屬 於 卡 西 酮 (Cathinone) 類 之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為 1996 年 Nick Wald and Adam Fantoma 研 發 合 成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三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三 級 毒 品 3. 俗 稱 :bk-mdma M1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5. 危 害 性 : Methylone 作 用 與 MDMA 或 甲 基 卡 西 酮 (Methcathinone) 類 似, 無 醫 療 用 途, 服 用 一 定 劑 量 後, 即 會 產 生 內 分 泌 失 調 瞳 孔 放 大 興 奮 血 清 素 缺 乏 過 度 流 汗 坐 立 不 安 喋 喋 不 休 牙 關 緊 閉 磨 牙 厭 食 噁 心 及 嘔 吐 等 副 作 用, 並 且 亦 會 造 成 焦 慮 現 實 脫 離 感 短 期 記 憶 缺 損 精 神 病 幻 覺 自 殺 意 念 等 心 理 副 作 用 ( 十 七 ) MDPV(3,4-methylenedioxypyrovalerone) 1. 緣 起 : MDPV, 為 浴 鹽 之 主 要 成 分, 在 1969 年 合 成 出 來, 為 選 擇 性 多 巴 胺 與 正 腎 上 腺 素 回 收 抑 制 劑, 抑 制 多 巴 胺 與 正 腎 腺 素 的 回 收 來 提 高 這 兩 種 神 經 44

52 傳 導 物 質 的 濃 度, 達 到 興 奮 與 提 神 效 果, 其 作 用 與 搖 頭 丸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等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相 似, 現 以 白 色 或 褐 色 的 結 晶 狀 或 粉 末 狀 呈 現, 由 於 易 溶 於 水, 故 也 常 被 以 注 射 方 式 使 用 長 期 使 用 會 有 耐 受 性, 極 容 易 成 癮, 目 前 已 被 列 管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 浴 鹽 4. 濫 用 方 式 : 吸 食 ( 鼻 吸 ) 口 服 注 射 5. 危 害 性 : 其 濫 用 在 生 理 方 面 影 響 內 分 泌 及 心 血 管 的 功 能, 如 心 跳 加 快 高 血 壓 血 管 收 縮 心 律 不 整 體 溫 上 升 出 汗 瞳 孔 擴 張 痙 攣 中 風 腦 水 腫 呼 吸 困 難 心 肌 梗 塞 甚 至 死 亡, 長 期 會 造 成 情 緒 不 穩 橫 紋 肌 溶 解 嘔 吐 及 腎 臟 受 損 在 精 神 方 面 則 會 產 生 恐 慌 症 焦 慮 躁 動 妄 想 幻 想 攻 擊 性 行 為 自 殘 自 殺 失 眠 厭 食 等 症 狀 ( 十 八 ) 大 麻 (Marijuana) 1. 緣 起 : 大 麻 為 耐 寒 的 一 年 生 草 本 植 物, 生 長 在 溫 帶 或 熱 帶 氣 候, 植 株 高 約 4 米 至 5 米, 掌 狀 複 葉, 雌 雄 異 株, 蒴 果 卵 形 有 棱, 成 熟 期 約 4 至 5 月, 種 子 深 綠 色 大 麻 纖 維 植 物 的 化 學 組 成 極 為 複 雜, 其 中 Cannabinoids 成 分 對 中 樞 神 經 有 明 顯 作 用 已 知 的 大 麻 酚 約 60 幾 種, 其 中 以 四 氫 大 麻 酚 (Tetrahydrocannabinol,THC) 大 麻 二 酚 (Cannabidol) 及 大 麻 酚 (Cannabinol) 等, 對 動 物 和 人 體 均 具 生 理 活 性 作 用, 且 以 四 氫 大 麻 酚 之 生 理 活 性 作 用 為 最 強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 老 鼠 尾 巴 ( 捲 成 香 菸 狀 的 大 麻 ) 或 飯 濫 用 大 麻 的 行 為 濫 用 者 稱 為 呼 麻 及 開 飯 4. 濫 用 方 式 : 煙 吸 5. 危 害 性 : 屬 於 中 樞 神 經 迷 幻 劑 吸 食 後 會 有 心 跳 加 快 妄 想 幻 覺 口 乾 眼 睛 發 紅 等 現 象 長 期 使 用 會 產 生 藥 物 耐 受 性 及 心 理 依 賴 性, 使 得 使 用 的 劑 量 或 次 數 增 加 一 旦 產 生 依 賴 性, 突 然 停 用 會 產 生 厭 食 焦 慮 不 安 躁 動 憂 鬱 睡 眠 障 礙 等 戒 斷 症 狀 急 性 中 毒 時 會 產 生 記 憶 及 認 知 能 力 減 退 焦 慮 憂 鬱 多 疑 失 去 方 向 感 等 症 狀, 長 期 使 用 會 造 成 記 憶 學 習 及 認 知 能 力 減 退 體 重 增 加 免 疫 力 降 低 不 孕 症 精 子 減 少 精 子 活 動 減 退 及 對 周 遭 事 務 漠 不 關 心 之 動 機 缺 乏 症 候 群 懷 孕 婦 女 吸 食 大 麻 常 會 造 成 早 產 胎 兒 體 重 偏 低 吸 食 大 麻 就 像 抽 菸 一 樣, 吸 食 者 罹 患 癌 症 的 機 率 都 較 高 ; 且 大 麻 帶 來 的 幻 覺 作 用 會 造 成 知 覺 異 常, 常 是 導 致 交 通 事 故 等 公 共 危 險 傷 害 的 原 因 45

53 ( 十 九 ) LSD(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 1. 緣 起 : LSD 學 名 為 麥 角 二 乙 胺,1938 年 首 次 由 麥 角 菌 ( 一 種 生 長 在 黑 麥 或 其 他 穀 物 中 的 真 菌 ) 之 成 分 麥 角 酸 合 成 而 來, 目 前 多 由 麥 角 素 半 合 成 而 得, 為 無 嗅 稍 帶 苦 味 之 白 色 結 晶 體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 一 粒 沙 ELISA 搖 腳 丸 加 州 陽 光 白 色 閃 光 Acid Broomer 方 糖 等 4. 濫 用 方 式 : 其 可 與 其 他 賦 形 劑 混 合 作 成 錠 劑 丸 劑 ; 或 作 成 膠 狀 液 體 滴 在 吸 墨 紙 方 糖 郵 票 狀 紙 片 等 傳 遞 物 上 或 溶 於 飲 料 中 ; 也 可 作 成 注 射 劑 或 雪 茄, 以 供 口 服 抽 吸 或 注 射 目 前 台 灣 查 獲 的 LSD 多 作 成 深 褐 色 類 似 沙 狀 的 藥 丸, 故 俗 稱 一 粒 沙 5. 危 害 性 : 為 最 強 烈 的 中 樞 神 經 迷 幻 劑, 使 用 後 30 到 90 分 鐘 會 發 揮 效 果, 約 在 12 小 時 後 才 會 消 失 藥 效 其 效 果 因 人 而 異, 與 所 用 劑 量 濫 用 者 的 人 格 心 情 及 週 遭 環 境 皆 有 關 係 生 理 上 會 有 瞳 孔 放 大, 體 溫 心 跳 及 血 壓 上 升 口 乾 震 顫 噁 心 嘔 吐 頭 痛 等 現 象 ; 情 緒 及 心 理 上 產 生 欣 快 感 判 斷 力 混 淆 失 去 方 向 感 及 脫 離 現 實 感 錯 覺 及 幻 覺, 感 覺 異 常, 嚴 重 者 還 會 出 現 焦 慮 恐 慌 胡 言 亂 語 精 神 分 裂 症 自 殘 自 殺 等 暴 力 行 為 若 施 用 過 量 會 導 致 抽 搐 昏 迷, 甚 至 死 亡 長 時 間 施 用 會 產 生 耐 受 性 心 理 及 生 理 依 賴 性, 並 產 生 倒 敘 現 象 - 即 使 已 經 很 久 沒 有 使 用 LSD, 但 精 神 症 狀 或 幻 覺 仍 會 不 預 警 地 隨 時 發 生 許 多 濫 用 者 係 因 判 斷 力 混 淆 幻 覺 及 脫 離 現 實 感, 因 而 對 自 身 行 為 安 全 掉 以 輕 心, 造 成 意 外 傷 害 甚 至 死 亡 ( 二 十 ) Phencyclidine(PCP) 1. 緣 起 : PCP 於 1960 年 代 合 成, 主 要 作 為 麻 醉 之 用, 但 隨 後 發 現 其 會 引 起 幻 覺 躁 動 胡 言 亂 語 喪 失 方 向 感 精 神 分 裂 等 副 作 用 而 逐 漸 被 廢 棄, 並 因 其 副 作 用 會 產 生 幻 覺 欣 快 感 而 遭 濫 用, 為 歐 美 常 見 之 濫 用 藥 物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 天 使 塵 (Angel dust) 4. 濫 用 方 式 : 煙 吸 直 接 鼻 吸 5. 危 害 性 : 吸 食 過 量 會 產 生 意 識 模 糊 失 去 方 向 感 知 覺 異 常 躁 動 好 鬥 暴 力 傾 向 產 生 幻 覺 ( 尤 其 是 視 幻 及 聽 幻 ) 胡 言 亂 語, 過 量 時 甚 會 導 致 死 亡 46

54 ( 二 十 一 ) 西 洛 西 賓 (Psilocybine) 1. 緣 起 : 西 洛 西 賓 (Psilocybine 或 Psilocybin) 係 由 引 起 幻 覺 的 蕈 類 (Hallucinogenic-Mushrooms) 所 萃 取, 具 迷 幻 擬 交 感 神 經 作 用 及 類 似 麥 角 二 乙 胺 (LSD) 之 效 果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二 級 毒 品 3. 俗 稱 :Shrooms Mushies Mexican Magic Mushrooms, 也 有 人 將 之 稱 為 魔 菇 (Magic Mushrooms) 或 稱 幻 菇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5. 危 害 性 : 施 用 後, 不 良 反 應 包 括 噁 心 嘔 吐 肌 肉 無 力 呵 欠 嗜 睡 流 淚 面 潮 紅 瞳 孔 放 大 出 汗 缺 乏 協 調 性 等 魔 菇 的 劑 量 很 難 控 制, 作 用 時 間 也 不 大 相 同, 端 視 其 種 類 大 小 及 成 熟 度 而 定 其 他 不 良 反 應 尚 包 括 頭 昏 眼 花 腹 瀉 口 乾 坐 立 不 安 等 食 用 後 約 20 分 鐘 內, 使 用 者 即 可 感 到 肌 肉 放 鬆 心 跳 過 速 瞳 孔 放 大 口 乾 噁 心 感 及 迷 幻 作 用 施 用 較 高 劑 量, 則 出 現 視 覺 上 的 幻 覺 及 知 覺 扭 曲, 效 用 可 維 持 至 6 小 時 ( 二 十 二 ) 5- 甲 氧 基 -N,N- 二 異 丙 基 色 胺 (5-MeO-DIPT) 1. 緣 起 : 5-MeO-DIPT 屬 色 胺 類 (Tryptamine) 物 質, 具 有 幻 覺 效 果, 為 安 非 他 命 之 衍 生 物, 無 醫 療 用 途 2. 管 制 級 別 : 第 四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四 級 毒 品 3. 俗 稱 : 火 狐 狸 4. 濫 用 方 式 : 口 服 5. 危 害 性 : 屬 中 樞 迷 幻 劑, 其 副 作 用 包 括 使 瞳 孔 放 大 噁 心 下 顎 緊 閉 肌 肉 緊 張 過 度 高 血 壓 及 心 跳 過 速 等 症 狀, 使 用 過 量 具 致 命 危 險 文 獻 記 載, 一 名 29 歲 男 子 為 尋 找 性 樂 趣 而 使 用 5-MeO-DIPT, 導 致 急 性 心 臟 衰 竭 死 亡 驗 屍 結 果 顯 示, 該 名 男 子 的 心 臟 和 肝 臟 呈 現 動 脈 炎 心 肌 局 部 缺 血 白 血 球 增 多 及 肺 部 充 血 等 現 象 另 有 多 數 案 例 亦 證 實 5-MeO-DIPT 具 有 顯 著 之 毒 性 5-MeO-DIPT 在 國 外 常 被 當 做 俱 樂 部 藥 物, 因 其 潛 藏 之 致 命 危 險 性, 德 國 美 國 與 新 加 坡 等 國 家 分 別 於 1999 年 2003 年 及 2006 年 將 5-MeO-DIPT 列 為 第 一 級 管 制 物 質 ; 此 外, 希 臘 丹 麥 瑞 典 及 日 本 亦 陸 續 將 其 列 為 管 制 物 質 ( 二 十 三 ) 類 大 麻 活 性 物 質 1. 緣 起 : K2 或 Spice 是 摻 有 類 大 麻 活 性 物 質 ( 化 學 結 構 類 似 四 氫 大 麻 酚 化 合 物 ) 47

55 的 草 葉 類 混 合 物 這 些 化 合 物 包 含 HU-210 HU-211 CP47,497 JWH-018 JWH-073 等 JWH-018 及 JWH-073 為 1995 年 Clemson University 研 究 人 員,John W. Huffman 所 研 發, 主 要 用 於 THC (tetrahydrocannabinol) 受 體 的 研 究, 之 後 又 研 發 一 系 列 之 JWH 藥 物 CP47,497 為 1980 年 輝 瑞 製 藥 工 廠 研 發 製 造, 為 一 種 止 痛 藥 HU-210 由 以 色 列 Hebrew University 於 1988 年 首 次 合 成 HU-210 CP47,497 JWH-018 JWH-073 與 JWH-250 均 屬 類 大 麻 活 性 物 質, 其 活 性 均 遠 較 大 麻 所 含 之 四 氫 大 麻 酚 之 效 用 為 強 2. 管 制 級 別 : 第 三 級 管 制 藥 品 與 第 三 級 毒 品 3. 俗 稱 :Bilss Black Mamba Bombay Blue Fake Weed Genie Spice Zoha 4. 濫 用 方 式 : 通 常 用 煙 吸, 少 數 摻 入 茶 內 5. 危 害 性 : 服 用 一 定 劑 量 HU-210 CP47,497 JWH-018 JWH-073 或 JWH-250 後, 即 會 產 生 如 服 用 大 麻 之 作 用, 會 造 成 焦 慮 噁 心 幻 覺 妄 想 心 動 過 速 情 緒 加 劇 短 期 失 憶 記 憶 受 損 無 方 向 感 意 識 混 亂 狂 躁 中 度 興 奮 腦 部 認 知 功 能 改 變 逐 漸 喪 失 協 調 性 與 專 注 力 或 昏 迷 之 副 作 用, 甚 至 會 傷 害 呼 吸 系 統, 持 續 使 用 並 會 產 生 如 同 大 麻 之 成 癮 性 與 戒 斷 症 狀 ( 二 十 四 ) N 2 O(Nitrous oxide) 1. 緣 起 : 學 名 為 一 氧 化 二 氮 或 氧 化 亞 氮, 在 常 溫 常 壓 下 為 無 色 無 味 氣 體, 於 醫 療 使 用 上 須 與 O 2 併 用, 但 因 本 身 的 效 力 無 法 達 到 深 度 的 手 術 麻 醉, 故 一 般 僅 用 於 手 術 前 的 麻 醉 誘 導 或 牙 科 手 術, 若 與 其 他 麻 醉 藥 併 用, 有 加 乘 作 用 2. 管 制 級 別 : 未 列 為 毒 品 或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但 施 用 者 可 依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66 條, 處 3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臺 幣 1 萬 8 仟 元 以 下 罰 鍰 另 衛 生 福 利 部 已 將 醫 療 用 之 氧 化 亞 氮 納 入 醫 用 氣 體 藥 品 管 理 自 99 年 4 月 1 日 起, 未 經 核 准 擅 自 製 造 或 輸 入 醫 用 氣 體 藥 品 者, 依 違 反 藥 事 法 第 82 條 規 定, 處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1 仟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販 賣 未 經 核 准 醫 用 氣 體 者, 則 依 違 反 藥 事 法 第 83 條 規 定, 處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5 佰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3. 俗 稱 : 笑 氣 吹 氣 球 4. 濫 用 方 式 : 將 裝 有 氧 化 亞 氮 的 氣 球 放 在 鼻 子 前 放 氣 吸 入 肺 中 5. 危 害 性 : 為 短 效 的 吸 入 性 全 身 麻 醉 劑, 吸 入 約 15 到 30 秒 即 可 產 生 欣 快 感, 並 可 持 續 2 到 3 分 鐘, 同 時 可 能 會 伴 隨 著 臉 潮 紅 暈 眩 頭 臉 的 刺 痛 感 低 血 壓 反 射 心 跳 加 速 甚 至 暈 厥 及 幻 覺 氧 化 亞 氮 會 使 維 生 素 B 12 合 成 及 代 謝 有 關 的 酵 素 失 去 活 性, 影 響 需 維 生 素 B 12 參 與 的 正 常 生 理 功 能 因 氧 化 48

56 亞 氮 無 色 無 味, 容 易 讓 人 不 知 不 覺 中 吸 入 過 量, 一 旦 吸 入 濃 度 大 於 80% 或 長 期 慢 性 使 用 約 2 到 3 個 月, 則 會 產 生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如 麻 痺 耳 鳴 不 能 平 衡 衰 弱 反 射 減 弱 及 亞 急 性 脊 髓 合 併 退 化 等 症 狀, 並 可 能 產 生 精 神 疾 病, 如 幻 覺 失 憶 憂 鬱 等, 另 外 可 能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尚 有 肺 氣 腫 氣 胸 等 因 醫 療 使 用 氧 化 亞 氮 時, 都 會 加 入 70%~80% 的 氧 氣 而 時 下 青 少 年 施 用 時, 常 與 酒 精 或 其 他 藥 物 併 用, 容 易 有 中 毒 危 險, 並 造 成 嚴 重 身 心 傷 害 ( 二 十 五 ) 強 力 膠 或 有 機 溶 劑 1. 緣 起 : 吸 食 強 力 膠 及 其 他 有 機 溶 劑 是 國 內 青 少 年 最 常 見 之 濫 用 物 質 之 一 強 力 膠 中 主 要 溶 劑 為 甲 苯, 另 常 見 的 有 機 溶 劑 如 汽 油 打 火 機 油 修 正 液 油 漆 稀 釋 劑 噴 霧 劑 抗 凍 劑 油 污 清 除 劑 等, 其 所 含 溶 劑 依 化 學 成 份 可 分 為 芳 香 族 烴 如 苯 甲 苯 二 甲 苯 等 ; 脂 肪 族 烴 如 正 丁 烷 ; 鹵 化 烷 如 三 氯 乙 烯 氯 仿 氟 氯 化 碳 等 ; 醚 類 如 乙 醚 ; 酯 類 如 乙 酸 乙 酯 ; 酮 類 如 丙 酮 ; 醇 類 如 甲 醇 乙 二 醇 等 2. 管 制 級 別 : 未 列 入 管 制 藥 品 及 毒 品 管 理, 惟 濫 用 者 可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66 條 處 理 : 吸 食 或 施 打 煙 毒 或 麻 醉 藥 品 以 外 之 迷 幻 物 品 者, 依 法 處 3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臺 幣 1 萬 8 仟 元 以 下 罰 鍰 3. 俗 稱 : 煉 丹 常 指 吸 食 強 力 膠 或 有 機 溶 劑 4. 濫 用 方 式 : 吸 食 者 會 面 對 容 器 直 接 吸 入 所 揮 發 之 氣 體, 或 將 強 力 膠 或 有 機 溶 劑 置 入 袋 中 搓 揉 並 吸 入 揮 發 之 氣 體 5. 危 害 性 : 吸 食 15~20 次 或 數 分 鐘 後, 施 用 者 會 有 興 奮 幻 覺 及 欣 快 感, 覺 得 飄 飄 然 可 幻 想 許 多 影 像 及 聲 音, 且 對 外 界 刺 激 極 為 敏 感, 容 易 衝 動 而 產 生 偏 差 之 行 為 ; 有 時 伴 有 噁 心 嘔 吐, 而 後 隨 之 而 來 的 是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作 用, 症 狀 包 括 眩 暈 運 動 失 調 頭 昏 眼 花 說 話 不 清 失 去 方 向 感 等, 倘 吸 食 量 繼 續 增 加, 則 會 產 生 幻 覺 妄 想 時 空 扭 曲 等 症 狀 吸 食 者 常 將 強 力 膠 或 有 機 溶 劑 裝 於 塑 膠 袋, 再 掩 住 口 鼻 吸 入 揮 發 氣 體 在 迷 幻 意 識 不 清 的 情 形 下, 常 因 未 將 塑 膠 袋 移 開 而 窒 息 死 亡, 此 外, 亦 因 心 律 不 整 心 臟 衰 竭 呼 吸 道 痙 攣 吸 入 嘔 吐 物 或 意 外 傷 害 而 導 致 死 亡 長 期 使 用 有 機 溶 劑 會 產 生 器 官 的 傷 害, 如 四 氯 化 碳 造 成 肝 臟 壞 死, 苯 甲 苯 產 生 骨 髓 抑 制 及 中 樞 神 經 傷 害, 己 烷 造 成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三 氯 乙 烯 產 生 肝 臟 傷 害 腎 衰 竭 心 肌 炎 等, 且 也 可 能 產 生 心 理 依 賴 及 耐 受 性 吸 食 強 力 膠 較 少 產 生 生 理 依 賴 及 戒 斷 症 狀, 但 心 理 依 賴 卻 很 常 見 吸 食 者 之 辨 識 方 法, 可 由 其 類 似 酒 醉 行 為 呼 吸 身 體 衣 物 及 待 過 環 境 中 發 現 溶 劑 的 味 道, 與 長 期 使 用 者 因 塑 膠 袋 口 與 嘴 接 觸 易 造 成 口 鼻 周 圍 紅 疹 49

57 ( 二 十 六 ) 亞 硝 酸 酯 類 (Nitrites) 1. 緣 起 : Nitrites 原 用 於 治 療 心 絞 痛 氰 化 物 中 毒 的 輔 助 治 療 劑 以 及 空 間 芳 香 劑 烷 基 亞 硝 酸 酯 類 屬 Nitrites 的 一 種, 因 會 釋 出 Nitric oxide (NO), 具 有 平 滑 肌 鬆 弛 劑 之 作 用 2. 管 制 級 別 : 未 列 為 毒 品 或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3. 俗 稱 : (1) Amyl nitrite:poppers (2) Butyl nitrite 與 Isobutyl nitrite 俗 稱 Rush 4. 濫 用 方 式 : 吸 入 5. 危 害 性 : 常 見 的 不 良 作 用, 包 括 頭 暈 心 悸 視 力 模 糊 頭 痛 嘔 吐 鼻 子 灼 傷 變 性 血 紅 素 貧 血 症 低 血 壓 反 射 性 心 搏 過 速 等 當 皮 膚 接 觸 Butyl nitrite 會 出 現 硬 皮 傷 口, 顯 示 發 生 過 敏 反 應, 這 些 傷 口 大 多 出 現 在 鼻 子 嘴 唇 陰 囊 及 陰 莖 的 周 圍 且 因 揮 發 性 亞 硝 酸 酯 類 具 有 可 燃 性 與 爆 炸 性, 故 灼 傷 是 為 不 可 輕 忽 之 危 險 近 年 來, 男 同 性 戀 者 有 濫 用 揮 發 性 亞 硝 酸 酯 類 物 質 的 情 況, 且 施 用 後 因 不 安 全 性 行 為, 常 成 為 罹 患 愛 滋 病 和 卡 波 西 氏 肉 瘤 (Kaposi's sarcoma) 的 高 危 險 群 50

58 附 錄 二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分 級 第 一 級 毒 品 第 二 級 毒 品 第 三 級 毒 品 第 四 級 毒 品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1.Heroin ( 海 洛 因 ) 2.Morphine ( 嗎 啡 ) 3.Opium ( 鴉 片 ) 4.Cocaine ( 古 柯 鹼 ) 1.Amphetamine ( 安 非 他 命 ) 2.MDMA ( 搖 頭 丸 ) 3.Marijuana ( 大 麻 ) 4.LSD ( 搖 腳 丸 ) 5.Psilocybine ( 西 洛 西 賓 ) 6.MDPV ( 浴 鹽 ) 1.Flunitrazepam (FM2) 2.Ketamine ( 愷 他 命 ) 3.Nimetazepam ( 一 粒 眠 ) 4.Mephedrone ( 喵 喵 ) 5.PCA ( 對 - 氯 安 非 他 命 ) 6. 類 大 麻 活 性 物 質 JWH-018 JWH-073 JWH-250 HU-210 CP47,497 JWH-122 AM Alprazolam ( 蝴 蝶 片 ) 2.Diazepam ( 煩 寧 ) 3.Lorazepam 4.5-Meo-DIPT ( 火 狐 狸 ) 5.Tramadol ( 特 拉 嗎 竇 ) 6.Zolpidem ( 佐 沛 眠 ) 違 法 行 為 刑 事 處 罰 1.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2. 意 圖 販 賣 而 持 有 死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2,000 萬 元 以 下 ) 無 期 徒 刑 或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700 萬 元 以 下 ) 3. 強 暴 脅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迫 欺 瞞 或 10 年 以 上 有 或 其 他 非 期 徒 刑 ( 1,000 法 之 方 法 萬 元 以 下 ) 使 人 施 用 無 期 徒 刑 或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1,000 萬 元 以 下 )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500 萬 元 以 下 ) 無 期 徒 刑 或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700 萬 元 以 下 ) 51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700 萬 元 以 下 )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300 萬 元 以 下 )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500 萬 元 以 下 )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300 萬 元 以 下 )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100 萬 元 以 下 )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300 萬 元 以 下 )

59 分 級 第 一 級 毒 品 第 二 級 毒 品 第 三 級 毒 品 第 四 級 毒 品 4. 引 誘 他 人 施 用 5. 轉 讓 6. 施 用 7. 持 有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300 萬 元 以 下 )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100 萬 元 以 下 )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5 萬 元 以 下 ) 純 質 淨 重 達 10 公 克 以 上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100 萬 元 以 下 )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100 萬 元 以 下 )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70 萬 元 以 下 )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3 萬 元 以 下 ) 純 質 淨 重 達 20 公 克 以 上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70 萬 元 以 下 )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70 萬 元 以 下 )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0 萬 元 以 下 ) 2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接 受 6 小 時 以 上 8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2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接 受 6 小 時 以 上 8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純 質 淨 重 達 20 公 克 以 上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0 萬 元 以 下 )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50 萬 元 以 下 )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0 萬 元 以 下 )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接 受 4 小 時 以 上 6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接 受 4 小 時 以 上 6 小 時 以 下 之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純 質 淨 重 達 20 公 克 以 上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0 萬 元 以 下 ) 註 : 有 關 施 用 及 持 有 第 三 第 四 級 毒 品 之 裁 罰 基 準 及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之 方 式 內 容 時 機 時 數 執 行 單 位 等 事 項, 係 依 據 98 年 11 月 19 日 公 布 之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講 習 辦 法 52

60 附 錄 三 藥 物 名 稱 與 俗 稱 對 照 表 英 文 品 名 中 文 品 名 俗 稱 級 數 Alprazolam 阿 普 唑 他 蝴 蝶 片 藍 色 小 精 靈 Ⅳ Amobarbital 異 戊 巴 比 妥 青 發 Ⅲ Cocaine 古 柯 鹼 Coca Coke 快 克 (Crack) Flake Snow 與 Soda Cot Ⅰ Cannabis Marijuana Marihuana 大 麻 老 鼠 尾 巴 ( 捲 成 香 菸 狀 的 大 麻 ) 或 飯 Ⅱ Diazepam 安 定 ( 二 氮 平 ) 煩 寧 凡 林 Ⅳ Flunitrazepam 氟 硝 西 泮 FM2 十 字 架 Ⅲ Gamma Hydroxybutyric Acid GHB 伽 瑪 羥 基 丁 酸 液 態 搖 頭 丸 G 水 Liquid Ecstasy Georgia Home Boy Ⅱ Heroin 海 洛 因 白 粉 四 號 Ⅰ Ketamine 愷 他 命 K 仔 Special K K Ⅲ 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 LSD 麥 角 二 乙 胺 搖 腳 丸 一 粒 沙 ELISA 加 州 陽 光 白 色 閃 光 Acid Broomer 方 糖 Ⅱ Mephedrone 4-MMC 4- 甲 基 甲 基 卡 西 酮 喵 喵 Meow Meow Ⅲ Methamphetamine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安 公 子 安 仔 冰 糖 冰 塊 鹽 Speed 糖 果 冰 毒 Ⅱ Methaqualone 甲 喹 酮 白 板 Ⅱ 4-Methoxyamphetamine PMA 5-MeO-DIPT 4- 甲 氧 基 安 非 他 命 Chicken Yellow Chicken Powder 5- 甲 氧 基 -N,N- 二 Foxy 火 狐 狸 異 丙 基 色 胺 Ⅱ Ⅳ 53

61 英 文 品 名 中 文 品 名 俗 稱 級 數 3,4-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 MDA 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MDMA 3,4- 亞 甲 基 雙 氧 安 Love Drug Mellow Drug of 非 他 命 America 搖 頭 丸 Ecstasy E XTC 3,4- 亞 甲 基 雙 氧 甲 M AKA 忘 我 亞 當 狂 基 安 非 他 命 喜 綠 蝴 蝶 3,4-Methylenedioxy-N- 3,4- 亞 甲 基 雙 氧 -Nethylamphetamine MDE 夏 娃 EVA 乙 基 安 非 他 命 MDEA Methylphenidate 派 醋 甲 酯 利 他 能 Ⅲ Mifepristone 美 服 培 酮 RU486 Ⅳ Ⅱ Ⅱ Ⅱ Nimetazepam 硝 甲 西 泮 ( 硝 甲 氮 一 粒 眠 K5 紅 5 紅 豆 平 ) Ⅲ Phencyclidine PCP 苯 環 利 定 天 使 塵 Ⅱ Pentazocine 潘 他 唑 新 速 賜 康 孫 悟 空 Ⅱ Secobarbital 西 可 巴 比 妥 紅 中 Ⅲ Triazolam 三 唑 他 ( 三 唑 侖 ) 小 白 板 Ⅲ 4-Fluoromethamphetamine 4- 氟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Ⅱ 4-FMA 3,4-methylenedioxypyrovale 3,4- 亞 甲 基 雙 氧 焦 浴 鹽 Ⅱ rone MDPV 二 異 丁 基 酮 3,4-methylenedioxymethcat hinone Methylone bk-mdma 1-(3-trifluoromethylphenyl) piperazine TFMPP 3,4- 亞 甲 基 雙 氧 甲 基 卡 西 酮 三 氟 甲 苯 哌 嗪 Remifentanil 瑞 吩 坦 尼 Ⅱ 指 管 制 藥 品 之 級 數 Ⅲ Ⅲ 54

62 附 錄 四 藥 物 濫 用 者 常 用 之 術 語 術 語 ( 黑 話 ) 涵 義 嗑 藥 克 藥 燕 窩 螞 蟻 蛋 打 管 走 水 路 開 桶 泛 指 藥 物 濫 用 FM2 與 白 板 之 混 合 物, 目 前 盛 行 於 香 港 指 純 度 高 之 毒 品 指 從 血 管 注 射 毒 品 從 鼠 蹊 部 注 射 毒 品 藥 仔 頭 雞 仔 ( 台 語 ) 販 毒 者 茫 ( 台 語 ) 摔 ( 台 語 ) 熬 生 柴 啼 ( 台 語 ) 拔 筋 ( 台 語 ) 拉 K 追 龍 麻 醉 或 安 眠 藥 之 欣 快 感 毒 癮 發 作 之 痛 苦 症 狀 戒 斷 時 痙 攣 之 痛 苦 指 鴉 片 類 之 戒 斷 症 狀, 如 流 淚 打 呵 欠 指 吸 食 過 量 導 致 抽 搐 休 克 或 死 亡 以 鼻 吸 食 K 他 命 將 白 粉 至 於 錫 紙 上, 下 面 火 燒, 吸 食 散 發 的 氣 體 55

63 附 錄 五 販 毒 手 法 術 語 ( 黑 話 ) 涵 義 面 交 一 面 交 錢 一 手 交 貨 運 轉 手 車 手 送 貨 遊 車 河 門 徒 車 靠 車 藥 腳 上 藥 頭 的 車 後, 車 在 路 上 亂 繞, 於 車 上 交 易 車 手 到 特 定 地 點, 換 開 放 有 毒 品 和 手 機 的 租 用 車, 藥 腳 再 打 電 話 約 地 點 交 易 藥 頭 藥 腳 各 自 開 車 到 約 定 地 點, 併 排, 搖 下 車 窗 交 易 黃 色 小 巴 由 毒 蟲 司 機 開 小 黃 偽 裝 攬 客, 載 藥 腳 上 車 交 易 路 會 拾 遺 雙 方 不 碰 面, 藥 頭 收 錢 後, 把 毒 品 棄 置 路 旁, 電 告 藥 腳 拾 取 海 角 七 號 雙 方 不 碰 面, 把 毒 品 放 入 信 箱 或 置 物 櫃, 電 告 藥 腳 取 貨 放 錢 拈 花 惹 草 雙 方 不 碰 面, 把 毒 品 在 盆 栽 下, 藥 腳 自 行 取 貨 高 鐵 特 快 車 搭 高 鐵 運 毒, 在 高 鐵 站 附 近 交 易 辣 妹 陪 搖 藥 頭 開 傳 播 公 司, 派 辣 妹 吸 毒 陪 搖 黑 色 豪 門 企 業 首 腦 不 出 面, 企 業 化 經 營, 車 手 分 三 班 制 全 天 送 貨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56

64 附 錄 六 如 何 辨 識 飲 料 是 否 被 摻 加 毒 品 及 如 何 避 免 受 害 一 飲 料 是 否 被 摻 加 毒 品, 極 難 從 肉 眼 觀 察 或 憑 其 味 道 或 氣 味 來 判 斷 : 近 來 被 濫 用 之 毒 品 如 搖 頭 丸 FM2 蝴 蝶 片 等 多 為 化 學 藥 物, 這 些 藥 物 僅 需 極 少 量 即 可 產 生 作 用, 部 分 藥 物 如 FM2, 因 溶 於 水 中 無 色 無 味, 故 被 摻 加 於 飲 料 中 極 不 易 被 察 覺, 而 即 使 具 有 苦 味 或 特 殊 味 道 之 藥 品, 因 其 藥 量 極 少, 若 被 摻 加 於 深 色 且 具 濃 烈 味 道 之 飲 料 中 ( 如 咖 啡 深 色 雞 尾 酒 等 ), 仍 可 能 掩 飾 藥 品 本 身 之 味 道 或 顏 色 而 使 飲 用 者 掉 以 輕 心, 且 目 前 這 類 毒 品 多 濫 用 於 PUB KTV 等 燈 光 黯 淡 之 場 所, 亦 是 導 致 從 肉 眼 辨 識 困 難 之 因 素 二 如 何 提 高 警 覺 避 免 受 害? ( 一 ) 遠 離 是 非 場 所 : 2009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發 現, 娛 樂 場 所 ( 網 咖 PUB MTV KTV 舞 廳 撞 球 場 電 影 院 等 ) 是 吸 毒 者 第 一 次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場 所, 販 毒 者 往 往 在 這 些 場 所 設 下 陷 阱 誘 人 吸 食 或 施 打 毒 品 ( 二 ) 提 高 警 覺, 不 隨 意 接 受 陌 生 人 的 飲 料 香 菸 : 1. 毒 品 通 常 經 由 毒 販 設 陷 傳 送, 如 將 海 洛 因 愷 他 命 摻 入 香 菸 FM2 加 入 飲 料 等 方 式 誘 人 使 用, 在 不 熟 悉 的 場 所 中, 特 別 要 提 高 警 覺 2. 如 去 應 徵 工 作 到 陌 生 場 合 到 不 熟 的 人 家 作 客, 不 喝 別 人 倒 好 的 飲 料 要 喝, 也 只 喝 尚 未 開 封 且 自 己 親 手 打 開 飲 料 3. 如 在 PUB, 不 接 受 別 人 請 你 的 拿 給 你 的, 或 幫 你 打 開 的 飲 料 如 是 向 吧 台 買 飲 料, 應 全 程 看 著 工 作 人 員 打 開 倒 入 杯 中, 並 親 自 遞 到 你 手 中 此 外, 絕 不 能 讓 你 的 飲 料 離 開 視 線, 亦 不 要 請 別 人 幫 你 看 飲 料 4. 儘 可 能 點 有 蓋 密 封 的 飲 料 : 雞 尾 酒 等 廣 口 杯 裝 飲 料 是 最 容 易 被 下 手 的 飲 料, 亦 最 不 易 被 察 覺 有 異, 宜 選 擇 密 封 瓶 裝 之 透 明 飲 料 ( 如 礦 泉 水 汽 水 ), 且 飲 用 前 檢 視 整 個 外 包 裝 是 否 完 整 有 無 細 縫 滲 漏 或 漏 氣 5. 毒 品 變 裝 千 奇 百 怪, 換 裝 不 換 藥, 毒 販 將 內 含 搖 頭 丸 K 他 命 粉 末 及 咖 啡 顆 粒 混 合 物 的 即 溶 咖 啡 包, 或 是 將 K 他 命 裝 在 飲 品 茶 包 袋 內 魚 目 混 珠 販 賣 年 輕 族 群 或 經 常 出 入 娛 樂 場 所 之 民 眾, 更 要 提 高 警 覺, 注 意 自 身 的 安 全, 拒 絕 來 路 不 明 的 藥 物 咖 啡 包 茶 包 或 試 喝 包, 避 免 掉 入 新 興 毒 品 之 陷 阱, 以 免 花 錢 傷 身 又 受 罰 ( 三 ) 特 別 小 心 朋 友 的 朋 友, 即 使 是 熟 識 的 朋 友 或 女 孩 亦 不 可 掉 以 輕 心 : 利 用 FM2 得 逞 的 強 暴 案, 最 常 發 生 在 認 識 的 人 之 間, 許 多 案 例 中, 加 害 者 都 是 一 群 人 下 手, 其 中 有 熟 悉 的, 也 有 不 熟 悉 的 人, 熟 悉 的 人 容 易 使 人 放 鬆 戒 心, 而 許 多 犯 罪 正 是 在 被 害 人 放 鬆 戒 備 的 時 候 得 逞 ( 四 ) 把 握 時 間 : FM2 服 用 後 約 20 到 30 分 鐘 後 產 生 作 用, 若 摻 於 酒 類 飲 料, 作 用 可 57

65 能 更 快 更 強 如 發 現 有 異, 應 把 握 時 間 儘 快 離 開 現 場, 並 向 可 靠 的 人 求 助 三 哪 些 機 構 可 以 檢 驗 疑 似 吸 毒 的 尿 液 和 毒 品?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33-1 條 規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制 定 並 公 布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及 醫 療 機 構 認 可 管 理 辦 法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作 業 準 則 及 政 府 機 關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實 驗 室 設 置 標 準 等 相 關 規 範, 執 行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機 構 認 可 業 務 之 實 地 評 鑑 及 舉 辦 績 效 測 試 截 至 目 前,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可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機 構 有 13 家, 其 取 得 認 證 項 目 及 認 證 現 況 如 下 表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可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機 構 名 單 ( 版 ) 認 可 字 號 機 構 名 稱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認 可 項 目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01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02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03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04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05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06 號 台 灣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濫 用 藥 物 台 北 實 驗 室 台 灣 尖 端 先 進 生 技 醫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慈 濟 大 學 濫 用 藥 物 檢 驗 中 心 長 榮 大 學 毒 物 研 究 中 心 銓 昕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馬 世 仁 (02) 轉 2515 柯 嘉 琪 (02) 轉 414 陳 慧 懋 (02) 轉 803 胡 安 仁 (03) 許 憲 呈 (06) 轉 1665 翁 昭 容 (04) 新 北 市 五 股 工 業 區 五 工 路 號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康 寧 街 169 巷 25 號 4 樓 台 北 市 石 牌 路 二 段 201 號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三 段 701 號 台 南 市 歸 仁 區 大 潭 里 長 榮 路 一 段 396 號 台 中 市 龍 井 區 遠 東 街 60 號 1 樓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4.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4.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4.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4.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4.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58

66 認 可 字 號 機 構 名 稱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認 可 項 目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08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09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10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11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12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13 號 管 藥 認 可 字 第 0014 號 台 灣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濫 用 藥 物 高 雄 實 驗 室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檢 驗 科 藥 物 檢 測 中 心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三 軍 總 醫 院 臨 床 病 理 科 臨 床 毒 藥 物 檢 驗 室 ( 僅 受 理 軍 方 檢 體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 檢 驗 醫 學 部 毒 物 室 )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陸 瑞 坤 (07) 轉 3300 林 貴 玉 轉 羅 盛 強 (02) 轉 266 梁 楊 鴻 (02) 轉 李 慧 華 (07) 轉 7252 陳 香 蘭 (07) 轉 2218 林 淑 芬 (07) 轉 2620 高 雄 市 楠 梓 加 工 出 口 區 開 發 路 61 號 台 中 市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北 路 340 號 之 9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325 號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自 由 一 路 100 號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0 號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40 號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4.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4.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4.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1. 海 洛 因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及 可 待 因 2.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MA 及 MDA 3. 大 麻 代 謝 物 : 四 氫 大 麻 酚 -9- 甲 酸 4. 愷 他 命 代 謝 物 : 愷 他 命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此 外, 行 政 院 於 95 年 推 動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協 助 毒 品 檢 驗 實 施 計 畫, 責 由 法 務 部 與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2 年 7 月 23 日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 共 同 合 作, 規 劃 由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協 助 執 行 1 公 克 以 下 之 毒 品 定 性 案 件 之 檢 驗 目 前 協 助 毒 品 檢 驗 之 機 構 包 括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衛 生 福 利 部 草 屯 療 養 院 等 機 構 四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使 用 何 種 方 法?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分 初 步 檢 驗 及 確 認 檢 驗 初 步 檢 驗 為 採 用 免 疫 學 方 法, 以 剔 除 呈 陰 性 反 應 檢 體 之 檢 驗 ; 確 認 檢 驗 則 為 用 於 確 定 經 初 步 檢 驗 結 果 疑 似 含 有 某 特 定 藥 物 或 代 謝 物 之 檢 驗 為 保 證 檢 驗 之 可 信 度 及 準 確 度, 確 認 檢 驗 應 採 用 與 初 步 檢 驗 不 同 原 理 之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分 析 方 法 59

67 五 毒品之辨識 需經科學檢驗方法才能做初步鑑定或確認 目前國內警調機關會使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快速檢驗試劑 初步篩檢安非他 命類及鴉片類 苯二氮平類安眠鎮靜劑 如 FM2 及愷他命等毒品成分 惟確實 成分仍須送濫用藥物檢測實驗室用更精密儀器分析作確認 由於簡易檢測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快速檢驗試劑 能檢測之毒品種類有限 而目前被濫用的毒品種類極為多樣化 故檢測結果僅能作為參考 而檢測結果若 為陰性 並不代表沒有被摻加其他毒品之可能 對民眾而言 對於來路不明之試 喝飲料應予拒絕 或在 PUB KTV 等燈光黯淡之場所 應注意自身的飲料不可 離開視線 發覺有異狀應立即離開並報警 以避免受害 附註 有關簡易檢測試劑操作步驟及判讀結果之方法 請參考以下範例 範例 操作步驟 1. 將試劑卡從密封鋁箔袋取出 水平放置於實驗台上 如從冰箱取出的試劑卡 需平衡至 室溫才能從密封鋁箔袋取出使用 否則影響實驗結果 2. 內附之吸管吸取 2-3 滴尿液樣本 μl 慢慢加入樣本孔中 3. 5 分鐘內觀察結果 結果判讀 注意事項 1. 採用人體尿液為樣本 定性檢測藥物或其代謝物 2. 尿液樣本不能即時實驗可存放在攝氏 2-8 度冰箱中 保存 2 天 3. 5 分鐘內判定結果 5 分鐘後結果無實驗意義 4. 密封鋁箔袋受損或試劑卡受潮後不能使用 60

68 附 錄 七 藥 物 濫 用 與 愛 滋 病 有 關 嗎? 我 國 自 73 年 通 報 第 1 例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一 直 以 來 的 愛 滋 病 傳 染 途 徑 有 9 成 是 經 由 性 行 為 傳 染, 毒 品 施 用 者 因 共 用 針 具 注 射 行 為 造 成 愛 滋 病 的 感 染 個 案, 長 久 以 來 皆 為 個 位 數, 整 體 疫 情 實 獲 得 一 定 的 控 制 自 77 年 至 93 年 總 計 毒 癮 者 感 染 人 數 為 748 人 ( 其 中 來 自 監 所 502 人, 約 占 67.1%), 到 94 年 更 突 破 百 位 數 高 達 2,269 人 ( 其 中 來 自 監 所 1,478 人, 約 占 65.1%), 顯 示 毒 品 施 用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疫 情 逐 漸 飆 升, 我 國 愛 滋 病 疫 情 恐 將 面 臨 從 毒 品 施 用 者 快 速 擴 散 到 一 般 大 眾 群 體 的 爆 炸 性 成 長 殷 鑑 不 遠, 亞 洲 的 泰 國 印 度 緬 甸 和 越 南 的 愛 滋 病 疫 情 就 是 從 毒 品 施 用 者 快 速 擴 散 到 一 般 大 眾 群 體 的 例 子 故 為 達 到 愛 滋 病 防 治 及 減 少 藥 物 濫 用 造 成 的 傷 害, 積 極 推 展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工 作 根 據 疾 病 管 制 署 統 計 資 料 顯 示,93 年 3 起 藥 物 濫 用 性 派 對 參 加 成 員 愛 滋 病 毒 陽 性 率 分 別 為 30.4% 55.6% 及 60% 梅 毒 陽 性 率 分 別 為 33.7% 33.3% 及 40%, 整 體 性 病 ( 愛 滋 病 毒 或 梅 毒 ) 陽 性 率 ( 分 別 為 50% 63% 及 80%) 及 毒 品 使 用 陽 性 率 ( 分 別 為 57.6% 48.1% 及 100%) 皆 很 高 由 於 此 類 派 對 常 常 結 合 了 性 與 藥 物, 大 部 份 人 在 藥 物 使 用 後 會 感 到 十 分 High, 在 自 制 力 及 防 衛 力 下 降, 加 上 情 境 作 用, 彼 此 容 易 發 生 性 關 係, 且 泰 半 未 能 有 效 採 行 安 全 性 行 為, 如 有 集 體 性 狂 歡 狀 況, 極 易 於 性 行 為 過 程 或 共 用 針 器 施 打 毒 品 而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根 據 美 國 UCLA 大 學 教 授 (Dr. Gayle Baldwin) 研 究 顯 示 : 毒 品 中 的 古 柯 鹼 會 加 速 愛 滋 病 毒 在 細 胞 中 的 傳 播 速 度, 使 病 毒 量 大 增, 破 壞 免 疫 細 胞, 加 速 病 程 惡 化, 而 且 可 能 增 加 愛 滋 的 傳 播 速 率 因 此 參 加 藥 物 濫 用 性 派 對, 也 等 於 在 分 享 傳 播 愛 滋 病 毒, 無 疑 是 拿 自 己 的 健 康 開 玩 笑 國 內 自 95 年 開 始 辦 理 替 代 療 法, 截 至 101 年 底 止, 注 射 藥 癮 者 ( 不 含 搖 頭 族 ) 感 染 愛 滋 人 數 由 94 年 2,420 例, 下 降 至 101 年 81 例 另 依 健 保 局 資 料 顯 示,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之 健 保 支 出, 在 住 院 治 療 (12%) 部 分, 每 人 每 年 約 為 33 萬 5,000 元, 在 門 診 治 療 (88%) 部 分, 每 人 每 年 約 為 15 萬 元, 合 計 接 受 規 則 醫 療 後 所 提 升 之 平 均 餘 命 降 低 之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等, 每 名 感 染 者 所 增 加 醫 療 及 社 會 成 本 將 逾 1 千 萬 元 以 上, 相 較 於 推 動 替 代 療 法 所 減 少 之 愛 滋 藥 癮 感 染 人 數, 其 節 省 之 醫 療 費 用 支 出, 顯 而 易 見 根 據 疾 管 署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101 年 底 止, 本 國 籍 愛 滋 感 染 者 累 計 為 24,239 人, 其 中 歲 感 染 者 共 4,716 人 ( 占 全 年 齡 層 19.5%),9 成 以 上 係 透 過 不 安 全 性 行 為 傳 染, 而 部 分 感 染 之 傳 染 途 徑 與 合 併 使 用 成 癮 藥 物 或 網 路 交 友 導 致 不 安 全 性 行 為 有 關 由 於 現 在 常 有 藥 頭 為 了 販 賣 毒 品 而 在 網 路 上 號 召 舉 辦 轟 趴 派 對, 藉 此 大 賺 黑 心 錢, 這 種 網 路 轟 趴 派 對 潛 藏 著 許 多 危 機, 故 國 人 應 多 從 事 健 康 正 當 的 休 閒 活 動, 不 要 使 用 毒 品 且 勿 與 性 交 往 史 不 明 的 陌 生 人 發 生 危 險 性 行 為, 免 得 一 夕 貪 歡 的 結 果, 換 來 的 是 終 身 的 遺 憾 此 外, 共 用 針 頭 針 筒 或 稀 釋 液 注 射 毒 品, 極 易 經 由 血 液 直 接 傳 播 愛 滋 病 等 多 種 傳 染 性 疾 病, 且 傳 播 速 度 遠 快 於 性 行 為 為 了 減 少 藥 物 濫 用 造 成 的 傷 害, 及 61

69 保 護 自 身 的 健 康, 應 勇 於 拒 絕 毒 品, 避 免 共 用 注 射 針 具 與 稀 釋 液 及 從 事 危 險 性 行 為 62

70 附 錄 八 苯 二 氮 平 類 (Benzodiazepines) 藥 品 用 於 鎮 靜 安 眠 之 使 用 指 引 93 年 3 月 16 日 署 授 管 字 第 號 公 告 96 年 10 月 3 日 署 授 管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訂 壹 前 言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重 大 生 活 事 件 及 生 活 壓 力 所 造 成 的 各 類 焦 慮 症 及 睡 眠 障 礙 症,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 治 療 這 類 疾 病 所 使 用 的 藥 物 主 要 為 苯 二 氮 平 類 (Benzodiazepines) 藥 品 ; 此 類 藥 品 具 抗 焦 慮 鎮 靜 安 眠 作 用, 但 亦 具 成 癮 性 及 濫 用 性, 為 此 各 國 都 制 定 有 此 類 藥 品 的 使 用 指 引, 在 參 考 各 先 進 國 家 相 關 資 料 後, 特 訂 定 本 指 引, 提 供 我 國 醫 療 學 界 參 考, 以 維 護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促 進 醫 療 品 質 貳 用 藥 原 則 一 醫 師 在 處 方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前, 應 告 知 病 人 此 類 藥 品 之 副 作 用 及 危 險 性, 以 及 可 能 隨 使 用 劑 量 增 加 及 使 用 時 間 增 長 而 引 發 之 成 癮 性 二 使 用 可 達 到 效 果 之 最 低 劑 量, 處 方 劑 量 不 宜 超 過 建 議 治 療 劑 量, 若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病 情, 應 尋 求 其 他 治 療 方 式 三 用 藥 期 間 儘 量 縮 短, 醫 師 視 病 人 病 情 改 善 後 應 逐 漸 減 低 劑 量 而 停 藥 四 醫 師 應 注 意 每 次 處 方 總 量, 避 免 病 人 囤 積 藥 品 而 造 成 誤 用 濫 用 或 流 用, 連 續 每 日 使 用 時, 建 議 不 宜 超 過 四 週 五 用 藥 期 間 需 定 期 評 估 病 情 及 藥 品 之 療 效, 以 作 為 調 整 處 方 之 依 據 六 以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治 療 失 眠 時 不 建 議 長 期 使 用, 單 次 劑 量 或 間 歇 性 給 藥 即 有 療 效, 儘 量 避 免 連 續 給 藥, 效 價 較 強 之 短 效 性 藥 物 通 常 會 引 發 較 大 的 副 作 用 及 危 險 性 七 處 方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予 老 年 病 人 時 應 從 最 低 劑 量 開 始, 再 視 其 藥 效 及 副 作 用 調 整 劑 量 八 由 於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可 能 對 胎 兒 造 成 傷 害, 育 齡 婦 女 使 用 此 類 藥 品 應 審 慎 評 估, 孕 婦 若 僅 以 治 療 失 眠 為 目 的, 應 避 免 使 用 九 兒 童 之 鎮 靜 安 眠 不 建 議 使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十 對 於 憂 鬱 症 病 人, 不 宜 單 獨 使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治 療 十 一 各 相 關 醫 學 會 應 於 定 期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中, 安 排 處 方 使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提 供 最 新 相 關 藥 物 資 訊 參 注 意 事 項 一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具 呼 吸 抑 制 作 用, 慢 性 呼 吸 道 阻 塞 併 發 呼 吸 衰 竭 或 睡 眠 呼 吸 中 斷 症 候 群 之 病 人, 應 避 免 使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二 醫 師 需 提 醒 病 人 在 服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產 生 藥 效 期 間, 儘 量 避 免 開 車 或 從 事 危 險 機 械 操 作 之 工 作 三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與 其 他 精 神 藥 物 並 用 時, 應 注 意 其 交 互 作 用 四 酒 精 會 加 強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鎮 靜 安 眠 之 作 用, 醫 師 應 告 知 病 人 此 類 藥 品 避 63

71 免 與 酒 精 併 服,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五 醫 師 宜 建 議 使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之 病 人, 應 固 定 看 診 及 領 藥 處 所, 以 維 持 完 整 之 用 藥 紀 錄, 並 避 免 重 複 用 藥 肆 藥 物 戒 斷 一 處 方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之 醫 師 應 預 先 建 立 方 法, 協 助 病 人 日 後 停 藥 二 停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產 生 之 戒 斷 症 狀, 主 要 為 焦 慮 及 反 彈 性 失 眠, 效 價 較 強 之 短 效 藥 品, 被 認 為 較 容 易 產 生 戒 斷 現 象 三 為 避 免 產 生 明 顯 之 戒 斷 現 象, 長 期 使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之 病 人 不 應 驟 然 停 藥, 需 逐 漸 降 低 劑 量 地 停 藥 四 使 用 量 越 大 使 用 時 期 越 長 或 藥 效 越 強 之 藥 物 越 容 易 產 生 成 癮 性, 但 戒 斷 現 象 仍 可 能 發 生 於 短 時 期 低 用 量 之 病 人 五 藥 物 濫 用 曾 經 酗 酒 或 有 其 他 藥 癮 病 史 之 病 人, 容 易 有 濫 用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品 之 傾 向, 醫 師 對 於 此 類 病 人 之 處 方 應 更 為 嚴 謹 伍 附 註 非 屬 苯 二 氮 平 類 之 抗 焦 慮 及 安 眠 藥 品, 如 Zopiclone 及 Zolpidem, 其 使 用 仍 應 遵 照 以 上 規 範 64

72 附 錄 九 鴉 片 類 物 質 成 癮 替 代 治 療 作 業 基 準 95 年 3 月 7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95 年 11 月 10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修 正 100 年 10 月 12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修 正 一 本 基 準 所 稱 之 鴉 片 類 物 質 成 癮 替 代 治 療, 係 以 有 效 且 足 夠 的 鴉 片 類 藥 物, 取 代 非 法 鴉 片 類 物 質 之 使 用 ( 以 下 稱 替 代 治 療 ) 二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醫 療 機 構, 得 向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指 定 為 替 代 治 療 執 行 機 構 : ( 一 )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藥 癮 戒 治 醫 院 1 應 有 受 過 藥 癮 治 療 相 關 訓 練 之 團 隊, 包 括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人 員 臨 床 心 理 師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及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至 少 各 一 名 2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應 具 有 管 制 藥 品 使 用 執 照 ( 二 ) 其 他 醫 院 診 所 或 衛 生 所 : 1 應 有 醫 師 藥 師 及 護 理 人 員, 至 少 各 一 名 2 醫 師 應 具 有 管 制 藥 品 使 用 執 照 3 不 能 提 供 臨 床 心 理 職 能 治 療 或 社 會 工 作 等 相 關 服 務 者, 應 與 前 款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藥 癮 戒 治 醫 院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執 行 替 代 治 療 之 各 類 人 員, 每 年 應 接 受 替 代 治 療 繼 續 教 育 講 習 至 少 八 小 時 三 申 請 施 行 替 代 治 療 業 務, 應 檢 具 下 列 各 款 文 件, 向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指 定 : ( 一 ) 計 畫 書, 應 包 括 醫 療 團 隊 組 織 與 人 員, 預 估 收 案 人 次, 治 療 照 護 計 畫 與 流 程 管 理, 品 質 保 證 措 施, 實 施 替 代 治 療 之 獨 立 性 空 間 及 藥 品 安 全 儲 存 空 間 配 置 平 面 圖, 與 矯 正 機 關 合 作 計 畫 等 說 明 ( 二 ) 管 制 藥 品 登 記 證 ( 三 )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指 定 之 文 件 經 受 理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者, 得 公 告 指 定 為 替 代 治 療 執 行 機 構, 其 效 期 為 三 年 ; 本 基 準 100 年 10 月 12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指 定 之 替 代 治 療 執 行 機 構, 其 效 期 自 修 正 生 效 日 起 算 三 年 效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執 行 機 構 得 重 新 申 請 指 定 四 替 代 治 療 收 案 對 象 如 下 : ( 一 ) 經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符 合 心 理 疾 病 診 斷 統 計 手 冊 第 四 版 (DSM-IV) 鴉 片 類 成 癮 (Opioid dependence) 者, 且 無 不 適 合 使 用 或 對 美 沙 冬 鹽 酸 鹽 (Methadone HCL) 丁 基 原 啡 因 鹽 酸 鹽 (Buprenorphine HCL) 有 使 用 禁 忌 者 ( 二 ) 採 替 代 治 療 個 案 應 簽 署 行 為 約 定 書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經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以 其 他 方 式 戒 癮 無 效 者, 應 與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共 同 簽 署 未 滿 二 十 歲 已 結 婚 者, 由 本 人 簽 署, 不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應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為 簽 署 65

73 五 替 代 治 療 之 執 行 方 式 如 下 : ( 一 ) 替 代 治 療 藥 物 之 使 用,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治 療 指 引, 並 得 依 治 療 對 象 成 癮 程 度 及 臨 床 需 要 調 整 給 藥 劑 量 ( 二 ) 替 代 治 療 藥 物 以 美 沙 冬 鹽 酸 鹽 (Methadone HCL) 及 丁 基 原 啡 因 鹽 酸 鹽 (Buprenorphine HCL) 為 主 美 沙 冬 鹽 酸 鹽 (Methadone HCL) 應 在 醫 事 人 員 監 督 下 服 用, 丁 基 原 啡 因 鹽 酸 鹽 (Buprenorphine HCL) 含 嗎 啡 拮 抗 劑 之 複 方, 得 於 醫 師 評 估 後 限 量 攜 回 服 用, 至 多 二 週 ( 三 ) 治 療 期 間, 應 定 期 安 排 個 案 接 受 社 會 心 理 治 療 或 輔 導, 及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相 關 衛 教 ( 四 ) 收 案 及 治 療 紀 錄, 應 包 括 病 史 身 心 狀 況 意 願 動 機 各 項 檢 查 ( 檢 驗 ) 報 告 配 合 度 及 相 關 治 療 評 估 等 事 項 ; 且 上 揭 紀 錄 之 保 管 與 保 存, 應 符 合 醫 療 法 對 病 歷 之 相 關 規 定 ( 五 ) 治 療 對 象 未 依 約 接 受 治 療 連 續 達 兩 星 期 者, 視 為 終 止 治 療 但 執 行 機 構 得 考 量 治 療 對 象 之 需 要, 重 新 開 始 治 療 ( 六 ) 替 代 治 療 執 行 機 構 及 其 所 屬 人 員, 因 職 務 或 執 行 業 務 知 悉 或 持 有 治 療 對 象 之 秘 密,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六 執 行 機 構 應 將 治 療 相 關 資 料, 建 置 於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替 代 治 療 作 業 系 統, 以 利 後 續 評 估 及 管 理 七 醫 師 及 其 他 人 員 非 依 本 作 業 基 準 使 用 管 制 藥 品 執 行 替 代 治 療,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罰 八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得 檢 查 執 行 機 構 之 業 務, 或 調 閱 相 關 紀 錄 及 文 件 ; 執 行 機 構 及 其 所 屬 人 員 應 配 合,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絶 九 為 提 升 執 行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得 辦 理 訪 查 前 項 訪 查,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其 他 法 人 或 團 體 為 之 十 經 指 定 為 替 代 治 療 執 行 機 構, 如 有 違 本 基 準 規 定 或 違 反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廢 止 其 指 定 66

74 附錄十 二級毒品使用者臨床治療參考指引 101 年 4 月第一版 第一節 前言 一 二級毒品探討範圍 本治療指引針對臺灣地區常見之二級毒品為主要探討對象 包含下列物質 一 安非他命 二 搖頭丸 MDMA 三 大麻 本治療指引以實證醫學為出發點 針對上述物質所造成的濫用及成癮現 象 提供臨床治療上的工作重點與內容綱要 做為臨床醫師與藥癮治療相關 人員之參考 達到提升第二級毒品濫用個案戒癮醫療品質目標 本指引可與法務部的緩起訴個案轉介醫療業務進行整合 以期增進國內 二級毒品使用者接受醫療協助的可行性 並且經由治療指引的建立 達到提 升藥癮治療水準及發展藥癮專業治療的目標 二 治療指引適用對象 一 藥物濫用個案治療之相關科別醫師 二 醫療機構相關之諮詢 晤談人員 三 司法矯正機構相關之諮詢 晤談人員 本指引之治療人員 應符合醫事人員法規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義之 醫事人員資格 所有治療程序 應經由醫師評估後依照醫囑進行 三 治療指引目標 一 針對已達到藥物依賴程度個案 進行解毒(detoxification) 以及後續維持治療 減少復發以求改善 個案社會功能 減少傷害 二 針對藥物濫用階段之個案 改善個案心身狀態與家庭 職業功能 避免個案往藥物依賴病程 進一步惡化 三 個案復原(recovery)之定義與工作方向 根據美國藥物濫用和精神健康服務管理局(the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SAMHSA)於 2011 年對於藥 物濫用個案的復原提出定義 復原是指經由一連串的改變後 個案能 夠改善其健康與福祉 過自主性的生活 並且能努力發揮其所有潛能 評估藥物濫用個案復原的面向 則包括下列四個層面 1. 個案能維持健康的生活型態 2. 擁有穩定安全的住所 3. 從事有意義的日常活動 67

75 4. 能 夠 在 社 區 維 繫 支 持 性 的 社 交 網 絡 ( 四 ) 治 療 期 程 : 根 據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四 版 (DSM-IV)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相 關 診 斷 的 定 義, 持 續 性 完 全 緩 解 (in sustained full remission) 或 部 分 緩 解, 是 指 個 案 能 有 一 年 的 時 間 完 全 達 到 或 部 分 達 到 藥 物 濫 用 行 為 的 緩 解 個 案 的 治 療 期 程, 可 設 定 在 個 案 能 夠 於 一 年 期 間 維 持 緩 解 狀 態 若 個 案 經 由 一 至 三 個 月 的 密 集 評 估 與 治 療 期 間 已 達 到 完 全 緩 解 狀 態, 並 可 預 期 後 續 能 維 繫 完 全 緩 解 者, 後 續 追 蹤 治 療 頻 率 可 逐 步 遞 減 四 治 療 指 引 之 修 正 成 癮 疾 病 之 診 斷 治 療 準 則, 仍 隨 相 關 醫 療 研 究 與 證 據 之 累 積 而 演 進 中 本 治 療 指 引 在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準 則 改 版 或 是 治 療 技 術 有 相 當 程 度 進 展 時, 應 進 行 相 關 之 修 正 目 前 可 預 期 之 改 變, 為 2013 年 5 月 將 進 行 之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五 版 (DSM-V) 改 版 發 表 第 二 節 治 療 指 引 簡 介 本 治 療 指 引 設 定 的 個 案 來 源, 包 含 了 社 區 校 園 以 及 司 法 單 位 轉 介 等 因 此 根 據 個 案 的 不 同 來 源, 在 個 案 的 配 合 程 度 病 識 感 及 成 癮 嚴 重 程 度 上 可 能 有 相 當 大 的 異 質 性, 以 下 為 本 指 引 所 涵 蓋 範 圍 : 一 評 估 ( 一 ) 配 合 揭 露 用 藥 行 為 個 案 ( 二 ) 否 認 用 藥 行 為 個 案 二 診 斷 藥 物 濫 用 行 為 的 相 關 診 斷 準 則, 係 根 據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四 版 (DSM-IV), 針 對 個 案 的 成 癮 疾 患 嚴 重 程 度 進 行 相 關 診 斷 三 個 案 處 理 ( 一 ) 一 般 處 理 原 則 ( 二 ) 特 殊 情 況 處 理 原 則 四 心 理 社 會 治 療 與 藥 物 治 療 二 級 毒 品 的 戒 斷 治 療 模 式, 以 心 理 社 會 治 療 模 式 為 主, 並 輔 以 相 關 藥 物 治 療 主 要 應 用 的 心 理 社 會 治 療 模 式 為 : ( 一 )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 二 ) 復 發 預 防 ( 三 ) 情 境 處 置 管 理 模 式 ( 四 ) 家 庭 治 療 ( 五 ) 個 別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68

76 ( 六 ) 團 體 治 療 五 醫 療 機 構 與 司 法 矯 治 機 構 之 合 作 由 於 目 前 國 內 的 二 級 毒 品 個 案, 在 身 分 上 仍 屬 於 病 犯 的 過 渡 階 段, 同 時 具 有 犯 人 與 病 人 的 角 色, 因 此 醫 療 機 構 與 司 法 矯 治 機 構 對 於 個 案 狀 態 的 共 同 瞭 解 以 及 後 續 追 蹤 的 相 互 配 合, 仍 須 醫 療 機 構 與 司 法 矯 治 機 構 雙 方 密 切 合 作 六 治 療 成 效 評 估 個 案 治 療 成 效 的 評 估, 依 照 個 案 的 成 癮 程 度 差 異, 可 以 有 個 別 化 的 療 效 指 標 選 擇 可 參 考 之 治 療 成 效 指 標 如 下 : ( 一 )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陰 性 率 ( 二 )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陰 性 持 續 時 間 ( 三 ) 出 席 率 ( 四 ) 病 識 感 (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分 級 ) ( 五 ) 社 會 功 能 ( 合 法 性 職 業 家 庭 或 學 業 功 能 ) ( 六 ) 共 病 性 精 神 疾 病 症 狀 嚴 重 度 第 三 節 二 級 毒 品 藥 理 作 用 在 二 級 毒 品 濫 用 者 的 治 療 追 蹤 期 間, 了 解 過 去 個 案 的 藥 物 使 用 狀 態, 以 及 監 測 個 案 的 臨 床 戒 斷 狀 態, 除 了 依 據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毛 髮 測 試 等 實 驗 診 斷 工 具, 依 照 個 別 藥 物 的 藥 理 作 用, 對 於 個 案 中 毒 戒 斷 復 發 等 狀 態, 亦 有 助 於 從 臨 床 表 現 上 據 以 瞭 解 一 安 非 他 命 ( 一 ) 安 非 他 命 藥 理 作 用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的 製 劑 可 能 有 結 晶 體 藥 丸 液 體 或 粉 末 等 型 式, 使 用 途 徑 有 煙 吸 鼻 吸 口 服 注 射 肛 門 塞 入 等 方 式 [1], 在 台 灣 地 區 最 常 見 的 使 用 途 徑 為 煙 吸 的 方 式, 在 其 他 國 家 則 是 煙 吸 口 服 注 射 等 方 式 都 很 常 見, 例 如 在 泰 國 則 以 口 服 為 主 [2], 近 年 來 國 人 風 靡 減 重, 也 有 許 多 個 案 是 以 減 重 的 原 因 而 開 始 口 服 安 非 他 命 類 的 減 肥 藥 正 常 人 在 剛 開 始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時, 可 能 產 生 舒 服 心 情 愉 悅 以 及 友 善 的 感 覺, 除 了 增 進 注 意 力 增 加 寫 作 演 說 以 及 技 能 表 現, 同 時 亦 可 能 減 少 疲 勞 減 低 食 慾 相 關 作 用 尚 包 括 性 慾 增 加 快 感 呼 吸 增 快 脈 搏 增 加 血 壓 增 加 中 心 體 溫 升 高 皮 膚 溫 度 下 降 氣 管 平 滑 肌 放 鬆 腸 胃 蠕 動 減 慢 尿 道 擴 約 肌 收 縮 止 痛 等 安 非 他 命 除 了 可 能 造 成 高 血 壓 腦 血 管 或 心 血 管 病 變 外, 其 所 引 起 的 體 溫 過 高 現 象, 亦 可 能 會 伴 隨 橫 紋 肌 崩 解 (rhabdomyolysis) 瀰 漫 性 血 管 內 凝 血 及 腎 衰 竭 等 疾 病, 這 些 疾 病 都 具 有 致 死 的 危 險 性 [3] 正 向 興 奮 作 用 會 很 快 地 發 生 耐 受 性, 有 時 甚 至 可 在 使 用 一 天 以 後 69

77 就 發 生, 同 時 食 慾 與 睡 眠 也 立 即 受 到 影 響 [4] 除 了 耐 受 性 與 安 非 他 命 特 有 的 敏 感 化 現 象 外, 安 非 他 命 一 旦 停 用 以 後, 戒 斷 初 期 會 出 現 不 適 的 戒 斷 症 狀, 特 別 是 大 量 使 用 後, 可 能 會 發 生 崩 潰 期 (crash period), 症 狀 包 括 憂 鬱 焦 慮 激 動 強 烈 的 渴 癮 (craving) 等, 接 下 來 戒 斷 中 期 會 經 歷 疲 倦 感 失 去 身 心 能 量 對 週 遭 事 物 失 去 興 趣 等 現 象, 最 後 戒 斷 末 期 則 是 會 經 歷 偶 發 短 暫 的 渴 癮 部 分 個 案 會 發 生 精 神 病 狀 態, 包 括 妄 想 幻 覺 情 緒 障 礙 重 複 行 為 等 [1, 5] 安 非 他 命 會 與 兒 苯 酚 胺 (catecholamine) 相 關 的 神 經 元 發 生 作 用, 安 非 他 命 的 化 學 結 構 與 兒 苯 酚 胺 的 類 似 產 物 相 當 接 近 安 非 他 命 亦 可 藉 由 阻 絕 神 經 傳 導 介 質 在 神 經 元 的 回 收 作 用, 增 加 神 經 細 胞 元 突 觸 (synapse) 的 神 經 傳 導 介 質 濃 度 可 能 活 化 的 系 統, 主 要 包 括 了 多 巴 胺 正 腎 上 腺 素 以 及 血 清 素 (serotonin) 等 三 大 系 統, 一 般 認 為 安 非 他 命 的 作 用, 主 要 是 來 自 多 巴 胺 系 統 [6] ( 二 ) 安 非 他 命 藥 物 動 力 學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的 生 物 可 用 率 (bioavailability), 鼻 黏 膜 吸 入 方 式 為 79%, 注 射 方 式 為 67%, 煙 吸 方 式 為 37.4% 達 到 最 大 血 中 濃 度 時 間, 鼻 黏 膜 吸 入 方 式 為 2.66 小 時, 煙 吸 方 式 為 2.47 小 時 [7] 人 體 的 肝 臟 酵 素 活 性, 是 影 響 安 非 他 命 代 謝 速 度 的 重 要 因 素 例 如, 細 胞 色 素 2D6(CYP2D6) 的 活 性 即 與 安 非 他 命 及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的 代 謝 速 度 有 關, 其 作 用 除 了 主 要 針 對 安 非 他 命 苯 環 結 構 的 水 解 作 用 外 [8], 可 能 也 與 N- 去 甲 基 (N-demethylation) 的 作 用 有 關 [9] 至 於 安 非 他 命 的 去 氨 基 (deamination) 作 用, 則 可 能 與 細 胞 色 素 2C 及 細 胞 色 素 2D 有 關 [10] 安 非 他 命 有 將 近 一 半 是 以 原 來 的 型 態 自 尿 液 中 排 出, 安 非 他 命 在 體 內 的 半 衰 期 為 6-12 小 時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在 體 內 的 半 衰 期, 不 論 是 鼻 黏 膜 吸 入 或 是 煙 吸 方 式, 半 衰 期 都 是 10.7 小 時, 注 射 方 式 則 為 11.4 小 時 左 右 [7] 二 搖 頭 丸 (MDMA) ( 一 ) 搖 頭 丸 藥 理 作 用 雖 然 MDMA 屬 於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的 衍 生 物, 但 是 安 非 他 命 在 台 灣 多 以 燃 燒 煙 吸 方 式 使 用,MDMA 則 是 較 多 以 藥 丸 的 型 態 經 由 口 服 方 式 使 用, 少 數 個 案 才 以 鼻 吸 或 注 射 等 方 式 使 用 MDMA 的 作 用 與 主 觀 感 受, 包 括 情 緒 提 升 增 加 自 信 與 感 官 知 覺 祥 和 感 受 與 周 圍 的 人 產 生 親 密 感 減 少 食 慾 等 交 感 神 經 作 用 亦 屬 常 見, 像 是 心 跳 加 快 心 悸 血 壓 上 升 盜 汗 體 溫 上 升 牙 關 緊 閉 等, 許 多 個 案 在 使 用 時 不 見 得 會 察 覺 到 這 些 反 應 噁 心 嘔 吐 也 是 常 見 的 反 應 [11, 12] MDMA 的 長 期 使 用 可 能 造 成 許 多 心 理 及 生 理 問 題, 隨 著 使 用 次 數 增 多, 濫 用 者 可 能 遇 到 的 困 擾 包 括 憂 鬱 記 憶 減 退 焦 慮 情 緒 不 穩 70

78 注 意 力 不 佳 顫 抖 或 肌 肉 抽 搐 以 及 體 重 下 降 等, 較 嚴 重 時 亦 可 能 發 生 精 神 病 狀 態 MDMA 亦 會 引 起 危 及 生 命 的 狀 況, 包 括 體 溫 過 高 骨 骼 肌 溶 解 瀰 漫 性 血 管 內 凝 血 肝 壞 死 心 律 不 整 腦 血 管 病 變 以 及 藥 物 過 量 等 情 形 [13] 由 於 MDMA 的 結 構 與 安 非 他 命 極 為 接 近,MDMA 可 以 活 化 的 系 統, 也 包 括 了 多 巴 胺 正 腎 上 腺 素 以 及 血 清 素 等 三 大 系 統 但 是 MDMA 與 安 非 他 命 仍 有 所 差 異, 一 般 認 為 MDMA 的 作 用, 主 要 來 自 於 與 血 清 素 系 統 的 作 用 [6] ( 二 ) 搖 頭 丸 藥 物 動 力 學 MDMA 在 人 體 內 的 血 液 濃 度, 在 口 服 後 15 分 鐘 即 可 偵 測 到, 約 在 服 用 後 2 小 時 到 達 最 高 濃 度 [12] MDMA 在 人 體 中, 主 要 亦 是 經 由 肝 臟 代 謝, 一 般 認 為 肝 臟 酵 素 中 以 細 胞 色 素 2D6 所 佔 角 色 最 重 要 [8] 而 MDMA 經 由 N- 去 烷 基 (N-dealkylation) 作 用 後, 會 代 謝 形 成 中 間 產 物 MDA, 事 實 上 MDA 的 毒 性 反 而 比 MDMA 還 高, 這 也 是 MDMA 代 謝 的 特 殊 處 同 時, MDMA 的 血 中 濃 度 與 劑 量 間 並 未 呈 現 線 性 關 係, 有 可 能 在 劑 量 逐 漸 增 加 的 情 形 下, 濃 度 卻 突 然 急 速 上 升, 這 也 可 能 與 個 人 的 細 胞 色 素 活 性 有 關 [14] MDMA 在 代 謝 上 的 這 些 特 性, 對 於 MDMA 中 毒 應 具 有 相 當 的 關 連 性 口 服 MDMA 的 藥 物 血 中 濃 度, 其 半 衰 期 約 5-10 小 時 [15] 由 於 約 需 要 5 個 半 衰 期 的 時 間, 才 能 排 除 95% 的 藥 物 量, 因 此 可 以 了 解 MDMA 服 用 後, 其 殘 餘 作 用 可 能 延 續 一 至 二 日 同 時, 因 為 MDMA 的 代 謝 物 有 許 多 都 具 有 活 性, 所 以 MDMA 真 正 的 殘 餘 作 用 時 間 可 能 會 更 長 三 大 麻 ( 一 ) 大 麻 藥 理 作 用 大 麻 的 使 用 方 式 大 多 是 以 口 服 或 是 吸 入 的 方 式 進 行, 劑 量 大 多 在 5-20 毫 克 之 間 大 麻 使 用 後 的 精 神 作 用, 主 要 包 括 了 鎮 靜 作 用 欣 快 感 幻 覺 或 知 覺 扭 曲 等 大 麻 的 主 要 成 分 為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THC), 其 主 要 作 用 的 受 器 位 置 有 二, 分 別 為 CB1 與 CB2 受 器, 其 亦 為 內 源 性 大 麻 素 (endogenous cannabinoids) 的 作 用 處 CB1 受 器 主 要 分 布 於 大 腦,CB2 則 主 要 分 佈 於 體 內 的 免 疫 組 織 像 是 胸 腺 脾 臟 或 是 扁 桃 腺 等 事 實 上,THC 的 作 用 位 置 尚 包 含 了 苯 二 酚 (benzodiazepine) 鴉 片 類 (opioid) 等 受 器, 也 對 於 DNA, RNA, 以 及 蛋 白 質 的 代 謝 前 列 腺 素 合 成 等 有 所 影 響 [16] 大 麻 同 時 也 對 疼 痛 代 謝 調 節 渴 癮 焦 慮 骨 骼 生 長 免 疫 功 能 等 作 用 都 具 有 影 響 性, 相 關 的 醫 療 用 途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藥 物 濫 用 衝 擊, 仍 在 持 續 研 究 當 中 [17] 71

79 ( 二 ) 大 麻 藥 物 動 力 學 經 由 吸 食 方 式 使 用, 大 麻 的 主 要 成 分 THC 約 在 3-8 分 鐘 後 達 到 最 高 血 中 濃 度, 口 服 方 式 則 約 在 30 分 鐘 左 右 [18] 大 麻 在 進 入 體 內 後, 絕 大 多 數 都 是 經 由 肝 臟 分 解, 只 有 極 少 部 分 才 會 以 THC 型 態 直 接 排 出 大 麻 的 代 謝 產 物 在 二 十 種 以 上, 而 其 主 要 代 謝 產 物 為 11-hydroxy-THC 以 及 8-beta-hydroxy-THC, 兩 者 皆 是 具 有 活 性 的 代 謝 產 物,11-hydroxy-THC 的 活 性 與 THC 差 異 不 大,8-betahydroxy-THC 則 活 性 較 THC 為 低 [19] 大 麻 進 入 人 體 後 的 排 除, 大 約 在 72 小 時 後 可 以 排 出 70% 的 THC, 其 中 30% 是 由 尿 液 排 出,40% 則 是 經 由 糞 便 排 出 尿 液 排 出 大 麻 代 謝 產 物 THC-COOH 的 半 衰 期, 則 約 在 30 小 時 左 右 [19] 第 四 節 一 般 處 理 原 則 關 於 二 級 毒 品 使 用 者 的 治 療, 由 於 不 像 海 洛 因 個 案 有 確 定 療 效 的 藥 物 治 療 模 式 ( 如 美 沙 冬 替 代 維 持 療 法 ), 因 此 在 治 療 上 是 以 心 理 社 會 治 療 為 主 軸, 輔 以 藥 物 治 療 的 方 式 進 行 建 立 治 療 關 係 初 步 評 估 擬 訂 治 療 計 畫 鼓 勵 家 庭 成 員 介 入 : 衛 教 情 緒 支 持 一 未 達 依 賴 程 度 個 案 : 個 案 使 用 程 度 尚 未 符 合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四 版 (DSM-IV) 物 質 依 賴 診 斷, 可 能 包 含 初 期 好 奇 使 用 社 交 娛 樂 使 用 或 因 職 業 場 所 接 觸 等 原 因 而 接 觸 到 成 癮 物 質 的 個 案 ( 一 ) 減 害 原 則 ( 二 ) 衛 教 長 期 使 用 藥 物 的 可 能 危 害 ( 三 ) 避 免 個 案 轉 變 為 規 律 使 用 或 依 賴 該 成 癮 藥 物 ( 四 ) 短 期 介 入 要 點 : 依 照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與 個 案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避 免 質 疑 等 方 式 所 造 成 的 個 案 心 理 阻 抗, 經 常 應 用 的 動 機 促 進 會 談 治 療 技 巧 可 用 下 列 模 式 為 代 表 FRAMES 模 式 [20]: 1. 回 饋 (Feedback) 2. 負 責 (Responsibility) 3. 建 議 (Advice) 4. 選 擇 (Menu) 5. 同 理 (Empathy) 6. 自 我 有 能 感 (Self-efficacy) 72

80 二 經 常 性 使 用 及 依 賴 程 度 個 案 長 期 使 用 藥 物 個 案 可 能 都 會 有 心 理 身 體 與 社 交 問 題, 擬 定 治 療 計 畫 時 須 要 針 對 個 案 的 問 題, 給 予 個 別 化 處 理 治 療 性 關 係 的 建 立 十 分 重 要, 初 期 須 要 著 重 在 個 案 關 心 及 呈 現 的 問 題, 例 如 睡 眠 情 緒 營 養 人 際 關 係 等, 後 續 才 較 有 機 會 處 理 到 藥 物 依 賴 問 題 的 核 心 評 估 患 者 是 否 達 到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四 版 (DSM-IV) 物 質 依 賴 診 斷, 以 判 斷 個 案 是 否 須 要 解 毒 治 療 (detoxification) 或 戒 斷 治 療 ( 一 ) 解 毒 治 療 的 執 行 : 大 多 數 患 者 的 解 毒 治 療 可 以 在 門 診 進 行, 依 據 個 別 戒 斷 症 狀 的 呈 現 給 予 相 關 藥 物 1. 焦 慮 失 眠 症 狀 : 可 考 慮 在 戒 斷 症 狀 呈 現 期 間, 短 期 給 予 苯 二 酚 (benzodiazepine) 類 藥 物 或 其 他 抗 焦 慮 藥 物 協 助 部 分 個 案 在 戒 斷 期 結 束 後, 可 能 會 斷 續 呈 現 焦 躁 失 眠 等 情 形 長 達 數 個 月, 亦 須 給 予 治 療, 減 少 復 發 可 能 性 2. 多 重 藥 物 使 用 者 : 個 案 可 能 同 時 濫 用 多 種 藥 物, 或 是 合 併 有 酒 精 依 賴 等 情 形, 同 時 進 行 解 毒 治 療 時, 需 一 併 考 慮 及 處 理 其 他 藥 物 或 酒 精 的 戒 斷 症 狀 3. 憂 鬱 症 狀 : 可 能 是 戒 斷 時 期 的 憂 鬱 症 狀, 持 續 時 間 較 短 ; 部 分 個 案 有 共 病 性 憂 鬱 症, 其 憂 鬱 症 狀 在 藥 物 濫 用 之 前 可 能 就 已 存 在 個 案 憂 鬱 症 狀 在 戒 斷 二 至 四 週 後 仍 持 續 時, 可 考 慮 給 予 抗 憂 鬱 劑 藥 物 治 療 ( 二 ) 不 需 解 毒 治 療 的 個 案 : 藉 由 心 理 治 療 的 介 入, 鼓 勵 個 案 維 持 戒 斷 狀 態 1.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2.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3. 復 發 防 治 ( 三 ) 渴 癮 (craving) 的 處 理 : 1. 教 導 個 案 處 理 渴 癮 技 巧 : 例 如 轉 移 注 意 力 的 活 動 抗 焦 慮 的 藥 物 或 活 動 技 巧 等 2. 教 導 個 案 避 免 復 發 使 用 : 例 如 遠 離 用 藥 或 購 藥 環 境 身 上 避 免 帶 太 多 現 金 請 朋 友 提 醒 與 幫 忙 自 己 戒 藥 等 ( 四 ) 持 續 濫 用 藥 物 個 案 : 在 門 診 環 境 無 法 完 成 解 毒 階 段 的 個 案, 在 戒 斷 症 狀 期 間 可 考 慮 以 短 期 住 院 治 療 方 式 完 成 解 毒 階 段 治 療 73

81 第 五 節 個 案 評 估 一 配 合 揭 露 用 藥 行 為 個 案 個 案 能 夠 配 合 醫 師 透 露 藥 物 濫 用 的 相 關 訊 息 時, 下 列 資 訊 是 評 估 個 案 的 資 料 蒐 集 重 點 ( 一 ) 主 要 藥 物 濫 用 狀 況 : 1. 濫 用 藥 物 名 稱 2. 使 用 原 因 : 可 區 分 為 嘗 試 性 使 用 娛 樂 場 合 使 用 經 常 性 大 量 使 用 以 及 每 日 使 用 等 類 型, 相 對 應 的 是 使 用 者 在 成 癮 病 程 或 成 癮 嚴 重 度 上 的 逐 步 發 展 除 了 娛 樂 性 或 好 奇 心 驅 使 使 用 外, 部 分 使 用 者 是 為 了 工 作 或 考 試 提 神 減 肥 以 及 共 病 性 精 神 疾 病 等 原 因 而 使 用 3. 使 用 史 : 包 括 初 次 使 用 年 齡 該 次 復 發 持 續 時 間 等 須 注 意 藥 癮 個 案 經 常 會 將 初 次 使 用 時 間 解 讀 為 該 次 復 發 的 發 生 時 間, 刻 意 忽 略 先 前 用 藥 在 病 史 探 詢 時 須 特 別 小 心 4. 藥 物 使 用 量 : 每 日 使 用 重 量 或 金 額 或 每 次 購 買 金 額 與 購 買 頻 率 等 5. 藥 物 作 用 效 力 : 藥 物 作 用 時 間 藥 物 純 度 6. 藥 物 使 用 途 徑 : 在 安 非 他 命 的 使 用 途 徑 方 面, 以 加 熱 形 成 煙 霧 後 由 鼻 吸 入 為 主, 使 用 工 具 常 見 者 為 玻 璃 球 吸 食 器, 或 者 是 錫 箔 紙 ; 另 有 部 分 使 用 者 會 以 口 服 注 射 或 鼻 腔 吸 入 等 方 式 使 用 臺 灣 使 用 者 與 歐 美 使 用 者 差 異 較 大 的 地 方, 在 於 臺 灣 較 少 以 注 射 方 式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搖 頭 丸 的 使 用 途 徑 以 口 服 為 主, 部 分 使 用 者 以 鼻 腔 吸 入 方 式 使 用 大 麻 的 使 用 方 式 則 以 捲 菸 方 式 吸 食 或 藉 助 菸 斗 等 工 具 使 用 為 主 7. 藥 物 使 用 頻 率 : 每 日 使 用 頻 率 每 週 或 每 月 使 用 日 數, 特 殊 使 用 時 機 與 場 合 等 8. 復 發 因 子 : 個 案 主 觀 認 為 造 成 復 發 的 相 關 因 子 ( 二 ) 其 他 濫 用 藥 物 : 依 照 前 述 重 點 詢 問 其 他 藥 物 使 用 情 形 由 於 二 級 毒 品 使 用 個 案 經 常 有 多 重 藥 物 使 用 情 形, 因 此 需 特 別 注 意 相 關 訊 息, 尤 其 是 部 分 個 案 的 藥 物 濫 用 型 態 是 在 同 一 時 段 併 用 多 種 藥 物 或 酒 精, 個 案 也 可 能 同 時 有 酒 癮 鎮 定 劑 ( 常 見 者 如 zolpidem, flunitrazepam, nimetazepam) 成 癮 等 問 題 在 後 續 治 療 上, 須 評 估 個 案 是 否 可 能 併 發 多 種 藥 物 的 戒 斷 反 應 ( 三 ) 藥 物 依 賴 :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四 版 (DSM-IV) 藥 物 依 賴 診 斷 準 則 74

82 部 分 個 案 嘗 試 自 行 戒 斷 藥 物 時, 依 據 診 斷 準 則 評 估 戒 斷 程 度 與 時 間, 決 定 個 案 符 合 下 列 何 種 狀 態 : 早 期 部 分 緩 解 (In early partial remission) 早 期 完 全 緩 戒 (In early full remission) 持 續 性 部 分 緩 解 (In sustained partial remission) 持 續 性 完 全 緩 解 ( 四 ) 戒 癮 史 : 評 估 戒 斷 症 狀 表 現 戒 斷 嚴 重 度 戒 斷 病 程, 是 否 接 受 過 戒 癮 相 關 治 療 以 及 治 療 種 類 等 ( 五 ) 藥 物 使 用 影 響 : 1. 身 體 影 響 2. 心 理 影 響 3. 經 濟 影 響 4. 家 庭 人 際 關 係 影 響 5. 法 律 社 會 影 響 ( 六 ) 共 病 性 精 神 疾 病 : 共 病 性 精 神 疾 病 的 評 估, 應 在 物 質 使 用 史 詢 問 時 一 併 探 詢 評 估 成 癮 物 質 使 用 達 到 中 毒 或 戒 斷 狀 態 時, 對 精 神 症 狀 變 化 的 影 響, 可 協 助 判 斷 精 神 症 狀 是 否 由 成 癮 物 質 中 毒 或 戒 斷 所 造 成 若 存 在 共 病 性 精 神 疾 病 時, 其 治 療 應 與 戒 癮 治 療 同 時 進 行 處 理 成 癮 物 質 使 用 患 者 時, 須 篩 檢 的 常 見 共 病 性 精 神 疾 病 : 1. 憂 鬱 症 2. 焦 慮 症 3. 精 神 病 4. 人 格 疾 患 5. 飲 食 疾 患 6. 身 體 化 疾 患 7. 病 態 性 賭 博 8. 器 質 性 精 神 疾 患 ( 七 ) HIV 與 其 他 傳 染 性 疾 病 : 評 估 個 案 藥 物 濫 用 行 為 與 HIV 及 其 他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相 關 性, 特 別 是 注 射 使 用 藥 物 行 為 以 及 與 藥 物 濫 用 相 關 的 危 險 性 行 為 等 藥 物 濫 用 者 須 注 意 的 主 要 傳 染 性 疾 病 : 1. HIV 2. B 型 肝 炎 C 型 肝 炎 3. 性 傳 染 疾 病 ( 包 括 梅 毒 淋 病 生 殖 器 皰 疹 濕 疣 等 ) 4. 結 核 75

83 ( 八 ) 家 庭 功 能 : 1. 關 鍵 人 物 2. 家 庭 互 動 關 係 3. 家 庭 受 藥 物 濫 用 影 響 家 庭 暴 力 4. 家 庭 成 員 配 合 行 為 治 療 執 行 能 力 ( 九 ) 社 會 功 能 : 1. 工 作 或 學 業 狀 態 2. 壓 力 源 3. 家 庭 及 社 交 支 持 網 路 4. 適 應 能 力 5. 改 變 動 機 6. 治 療 目 標 二 否 認 用 藥 行 為 個 案 個 案 否 認 藥 物 濫 用, 但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個 案 有 疑 似 藥 物 濫 用 行 為 時, 仍 以 建 立 正 向 醫 病 關 係 為 首 要, 避 免 質 疑 式 的 病 史 探 詢, 減 少 個 案 阻 抗, 並 在 保 障 個 案 治 療 權 益 的 前 提 下, 瞭 解 個 案 身 心 狀 況, 鼓 勵 個 案 揭 露 成 癮 藥 物 的 使 用 狀 況 [21] 協 助 判 斷 個 案 是 否 仍 在 使 用 成 癮 藥 物 的 參 考 觀 察 項 目 : ( 一 ) 短 期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或 MDMA 的 表 現 : 1. 坐 立 不 安, 情 緒 激 躁, 重 覆 行 為 2. 說 話 速 度 快 3. 行 為 激 動 踱 步 4. 高 血 壓 5. 心 跳 快 速 6. 手 掌 冒 汗 7. 瞳 孔 放 大 且 對 光 反 應 遲 滯 8. 下 巴 或 牙 關 緊 咬 9. 過 度 敏 感 多 疑 ( 二 ) 長 期 使 用 表 現 : 1. 營 養 不 良 2. 失 眠 或 過 度 嗜 睡 3. 臉 上 易 有 痤 瘡 4. 焦 慮 憂 鬱 易 怒 5. 體 重 增 加 或 變 化 劇 烈 6. 疲 累 7. 精 神 病 症 狀 惡 化 家 屬 的 協 助 介 入, 對 於 否 認 用 藥 行 為 個 案 的 生 活 功 能 與 症 狀 呈 現 相 當 重 要, 家 屬 能 夠 配 合 醫 師 針 對 個 案 戒 癮 狀 態 給 予 正 增 強, 減 少 可 能 引 起 復 發 使 76

84 用 的 高 危 險 情 境, 對 於 治 療 會 有 相 當 助 益 在 高 度 懷 疑 個 案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或 因 懷 疑 使 用 造 成 家 庭 嚴 重 衝 突 時, 由 個 案 與 家 屬 之 間 達 成 溝 通 及 協 議 定 期 不 定 期 給 予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可 以 減 少 因 不 確 定 感 不 信 任 感 而 引 起 在 家 屬 個 案 間 的 情 緒 衝 突 圖 表 1 物 質 依 賴 (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四 版 - 文 字 修 訂 版 ) 物 質 依 賴 物 質 的 不 當 使 用, 在 臨 床 上 造 成 顯 著 的 損 害 或 痛 苦, 在 十 二 個 月 內 之 任 何 時 刻, 下 列 現 象 出 現 三 個 或 三 個 以 上 : (1) 耐 受 性, 其 定 義 為 下 列 二 者 任 一 : (a) 需 要 明 顯 增 加 用 量, 才 會 達 到 中 毒 或 想 要 的 效 果 (b) 雖 然 用 量 仍 然 相 同, 效 果 卻 明 顯 降 低 (2) 戒 斷, 其 表 現 為 下 列 二 者 任 一 : (a) 出 現 典 型 的 物 質 戒 斷 症 狀 (b) 必 須 使 用 該 物 質 或 類 似 物 質 來 減 輕 或 避 免 戒 斷 症 狀 (3) 物 質 的 使 用 量 或 使 用 時 間 經 常 超 出 預 期 (4) 對 物 質 持 續 渴 求 無 法 戒 掉 或 無 法 減 少 使 用 量 (5) 耗 費 許 多 時 間 在 物 質 的 獲 得 使 用 或 戒 斷 上 (6) 因 使 用 物 質 而 放 棄 或 減 少 重 要 的 社 交 工 作 或 娛 樂 活 動 (7) 即 使 知 道 持 續 或 重 複 發 生 的 身 體 或 心 理 問 題 可 能 是 由 安 非 他 命 造 成, 仍 持 續 使 用 資 料 來 源 :[22] 圖 表 2 物 質 濫 用 (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四 版 - 文 字 修 訂 版 ) 物 質 濫 用 A. 物 質 的 不 當 使 用, 在 臨 床 上 造 成 顯 著 的 損 害 或 痛 苦, 在 十 二 個 月 內 之 任 何 時 刻, 具 下 列 現 象 一 項 或 一 項 以 上 : (1) 因 為 反 覆 使 用 物 質, 而 無 法 履 行 在 職 業 學 業 或 家 庭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義 務 ; (2) 在 可 能 造 成 身 體 危 害 的 情 形 下 仍 反 覆 使 用 物 質 (3) 反 覆 發 生 與 物 質 相 關 的 法 律 問 題 (4) 雖 然 造 成 持 續 或 重 複 發 生 的 社 交 或 人 際 關 係 問 題, 仍 然 持 續 使 用 物 質 B. 症 狀 尚 未 達 到 物 質 依 賴 的 診 斷 準 則 資 料 來 源 :[22] 77

85 第 六 節 心 理 社 會 治 療 針 對 二 級 毒 品 使 用 者 的 藥 癮 治 療, 由 於 並 不 像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有 鴉 片 類 藥 物 替 代 維 持 療 法 可 以 運 用, 因 此 在 有 限 的 藥 物 治 療 選 擇 外, 心 理 社 會 治 療 在 這 部 分 佔 有 重 要 角 色 一 整 體 治 療 架 構 本 指 引 所 建 議 的 治 療 模 式 以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為 主 軸, 治 療 者 應 視 個 案 狀 態, 選 擇 適 合 的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模 式 或 者 是 將 數 種 模 式 予 以 整 合 ; 例 如 在 治 療 追 蹤 期 間, 以 情 境 處 置 管 理 (contingency management) 模 式 建 立 治 療 環 境 架 構, 在 每 次 的 個 別 治 療 中, 同 時 合 併 運 用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復 發 防 治 作 為 主 要 治 療 模 式 [23] 部 分 個 案 有 家 庭 互 動 障 礙 人 際 關 係 困 難 或 對 成 癮 病 識 感 持 續 不 佳 等 問 題, 可 輔 以 家 庭 治 療 伴 侶 治 療 或 者 是 團 體 治 療 關 於 二 級 毒 品 使 用 者 的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架 構, 以 短 期 介 入 的 形 態 進 行 2-4 次 治 療 即 可 能 具 有 療 效 [24] 常 見 的 作 法 則 是 以 週, 每 週 一 次 的 型 式 進 行 ; 每 次 的 治 療 時 間 分 配, 可 考 慮 予 以 三 等 份 處 理, 前 三 分 之 一 討 論 過 去 一 週 的 毒 品 使 用 狀 況 生 活 功 能 以 及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中 間 三 分 之 一 教 導 適 應 技 巧 並 進 行 練 習, 最 後 三 分 之 一 則 是 討 論 接 下 來 的 計 畫 以 及 如 何 應 用 新 學 習 到 的 適 應 技 巧 [25] 二 心 理 社 會 治 療 基 本 模 式 以 下 針 對 二 級 毒 品 使 用 者 的 心 理 社 會 治 療 模 式, 分 別 介 紹 其 治 療 重 點 : ( 一 )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與 動 機 增 強 治 療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 motivational interview ) 與 動 機 增 強 治 療 (motivation enhancing treatment) 是 相 當 類 似 的 治 療 方 法, 當 初 的 源 起, 是 臨 床 上 觀 察 到 接 受 十 二 步 驟 諮 商 的 酒 癮 個 案, 由 於 一 開 始 有 些 個 案 可 能 還 沒 做 好 戒 酒 準 備, 再 加 上 這 些 阻 抗 (resistance) 會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被 質 疑, 形 成 個 案 害 怕 接 受 治 療 的 壓 力 而 不 想 再 接 受 治 療 因 此,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的 目 標, 就 是 希 望 能 化 解 成 癮 個 案 心 中 的 矛 盾 現 象 [21] 在 做 法 上, 會 依 照 成 癮 個 案 的 行 為 改 變 過 程, 將 個 案 的 狀 態 區 分 為 六 個 階 段, 包 括 沉 思 前 期 沉 思 期 準 備 期 行 動 期 維 持 期 及 復 發 期 [26] 治 療 的 原 則, 則 是 針 對 個 案 的 狀 態, 設 法 增 強 個 案 改 變 至 下 一 階 段 的 動 機, 並 且 能 夠 維 持 穩 定 而 不 再 復 發 由 於 個 案 在 治 療 發 生 阻 抗 時, 便 傾 向 不 願 再 改 變, 因 此 必 須 注 意 到 個 案 阻 抗 的 狀 態 ; 同 時, 治 療 者 的 風 格 也 會 影 響 到 個 案 阻 抗 與 改 變 的 態 度, 因 此 應 該 避 免 用 面 質 個 案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治 療, 也 避 免 用 可 能 引 起 爭 執 的 方 式 來 改 變 個 案 即 使 是 針 對 藥 癮 及 合 併 共 病 性 精 神 疾 病 的 個 案,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仍 是 具 有 良 好 效 果 的 治 療 方 式 [27] 78

86 ( 二 ) 復 發 預 防 復 發 預 防 (Relapse Prevention) 的 治 療 模 式, 屬 於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的 範 疇, 在 許 多 整 合 性 的 藥 癮 治 療 模 式 中, 復 發 預 防 的 介 入 方 式 時 常 被 當 作 治 療 的 主 軸 [28, 29], 在 針 對 二 級 毒 品 的 戒 斷 治 療 中, 與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共 同 扮 演 了 核 心 角 色 復 發 預 防 的 治 療 重 點, 是 學 得 適 應 技 巧 來 維 持 個 案 處 於 藥 物 戒 除 狀 態, 因 此, 從 確 認 可 能 造 成 復 發 的 高 危 險 情 境, 到 學 習 人 際 互 動 自 我 管 理 等 技 巧, 或 是 整 個 改 變 生 活 型 態 等, 來 對 應 這 些 高 危 險 情 境, 並 由 實 際 克 服 高 危 險 情 境 的 經 驗, 增 加 個 案 對 於 戒 癮 的 信 心 與 自 我 有 能 感 (self-efficacy), 以 避 免 復 發 使 用 藥 物 圖 表 3 復 發 預 防 的 認 知 行 為 模 式 資 料 來 源 :[29] ( 三 ) 情 境 處 置 管 理 情 境 處 置 管 理 (contingency management) 在 管 理 科 學 領 域 又 被 稱 為 權 變 管 理, 利 用 行 為 理 論 調 整 組 織 內 員 工 行 為 以 增 進 組 織 效 能 ; 而 在 藥 癮 治 療 領 域, 一 樣 是 利 用 行 為 理 論 來 調 整 個 案 行 為, 只 是 在 這 裡 的 目 標 是 減 少 停 止 個 案 的 藥 物 濫 用 行 為 [30, 31] 主 要 用 來 做 為 修 正 藥 物 濫 用 行 為 的 技 術, 最 常 見 的 是 合 併 或 交 互 運 用 正 增 強 (positive reinforcement) 負 增 強 (negative reinforcement) 正 懲 罰 (positive punishment) 負 懲 罰 (negative reinforcement) 等 方 式 藉 由 給 予 禮 券 (voucher) 或 現 金 券 的 方 式, 鼓 勵 減 少 藥 癮 行 為 也 是 相 當 具 有 效 果 的 情 境 處 置 管 理 治 療 模 式 [32] 依 照 國 內 實 際 現 況, 未 來 結 合 緩 起 訴 金 的 運 用, 將 藥 物 濫 用 個 案 每 次 完 成 階 段 治 療 目 標 ( 如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陰 性 規 律 出 席 治 療 活 動 ) 所 得 到 的 禮 券 或 現 金 券, 折 79

87 抵 部 分 還 起 訴 金, 對 於 鼓 勵 個 案 參 與 治 療 維 持 戒 斷 狀 態 應 該 會 有 相 當 助 益 利 用 禮 券 或 現 金 券 做 為 治 療 工 具, 可 做 為 下 一 階 段 規 劃 之 參 考 ( 四 ) 家 庭 治 療 與 伴 侶 行 為 治 療 藥 癮 現 象 的 形 成, 可 能 是 諸 多 因 素 交 互 作 用 後 的 結 果,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了 遺 傳 行 為 家 庭 環 境 社 會 文 化 種 族 經 濟 等, 生 物 因 素 與 環 境 因 素 在 藥 癮 形 成 所 占 的 比 重 相 當, 因 此 提 供 了 家 庭 治 療 (family therapy) 運 用 於 藥 癮 治 療 的 立 足 點 常 見 應 用 於 藥 癮 治 療 的 做 法 之 一 是 系 統 理 論, 也 就 是 將 整 個 家 庭 視 為 一 個 封 閉 系 統, 將 個 案 所 出 現 的 用 藥 行 為, 視 為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彼 此 交 互 作 用 後 所 得 到 的 結 果, 在 治 療 上 必 須 將 整 個 家 庭 一 同 進 行 評 估 與 處 理, 因 為 家 庭 中 每 一 個 人 的 改 變 都 會 影 響 彼 此, 也 會 有 另 一 股 力 量 驅 使 家 庭 回 復 原 本 狀 態 因 此 促 進 包 含 戒 癮 的 家 庭 行 為 改 變, 並 且 鞏 固 改 變 後 的 狀 態, 便 是 成 癮 行 為 的 家 庭 治 療 工 作 重 點 家 庭 治 療 與 伴 侶 行 為 治 療 (Behavioral Couples Therapy)[33] 在 整 體 藥 癮 治 療 中, 也 是 要 與 其 他 心 理 社 會 治 療 協 同, 期 待 對 個 案 進 入 藥 癮 治 療 及 維 持 治 療 的 配 合 度 有 所 幫 助, 並 且 改 善 家 庭 功 能 及 減 少 藥 癮 造 成 的 家 庭 影 響, 特 別 是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或 是 其 他 對 於 家 屬 兒 童 的 衝 擊 [34] 針 對 藥 癮 行 為, 常 見 的 家 庭 治 療 與 伴 侶 行 為 治 療 工 作 目 標 如 下 : 1. 減 少 共 同 依 賴 現 象 [35]; 2. 教 導 家 屬 執 行 正 增 強 行 為 治 療 ; 3. 改 善 家 庭 互 動, 特 別 是 可 能 造 成 復 發 情 境 的 互 動 模 式 ( 五 ) 個 別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psychodynamic therapy) 雖 然 在 早 期 有 人 應 用 在 藥 癮 治 療 上, 也 有 一 些 零 星 的 報 告 是 運 用 於 安 非 他 命 成 癮 的 治 療, 但 是 整 體 來 說,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在 藥 癮 治 療 的 評 價 並 不 高, 這 可 能 與 過 去 部 分 治 療 師 對 於 一 些 原 則 的 應 用 方 式 有 關 常 見 的 例 子, 像 是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治 療 師 必 須 保 持 中 性 態 度, 也 就 是 避 免 介 入 或 不 當 干 涉, 但 是 當 個 案 在 治 療 時 期 仍 持 續 濫 用 藥 物, 甚 至 越 來 越 嚴 重 時, 治 療 師 對 此 不 置 可 否 的 現 象, 這 對 個 案 來 說 是 個 不 太 適 當 的 經 驗, 也 可 能 會 增 強 個 案 運 用 否 認 方 式 來 作 為 心 理 防 衛, 也 是 此 種 治 療 方 式 後 來 沒 有 成 為 藥 癮 心 理 治 療 主 流 的 原 因 如 前 所 述, 雖 然 在 初 期 治 療 中, 並 不 建 議 使 用 心 理 動 力 模 式 來 從 事 治 療, 但 是 當 個 案 處 在 戒 癮 狀 態 時, 運 用 此 種 心 理 治 療 方 式 來 處 理 個 案 原 有 的 其 他 心 理 狀 態, 例 如 以 支 持 性 及 敘 述 性 的 方 式 增 加 藥 癮 個 案 對 自 我 的 體 察, 對 於 維 持 個 案 的 戒 癮 狀 態 亦 有 相 當 幫 助, 因 此 在 許 多 整 合 性 的 治 療 模 式 中, 個 人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亦 常 是 後 續 維 持 療 法 中 的 80

88 一 環 [36] ( 六 ) 團 體 治 療 團 體 治 療 (group therapy) 經 常 被 應 用 在 藥 癮 或 酒 癮 的 治 療 上, 除 了 單 獨 應 用 外, 也 常 被 當 作 整 合 治 療 模 式 的 一 環 在 成 癮 個 案 的 團 體 治 療 上, 可 簡 易 區 分 為 自 助 團 體 與 心 理 治 療 團 體 兩 大 類, 最 大 的 差 別 點 當 然 是 在 團 體 的 領 導 人 層 面, 自 助 團 體 是 由 藥 癮 同 儕 或 是 戒 癮 成 功 的 個 案 來 擔 任, 心 理 治 療 團 體 主 要 是 由 精 神 醫 療 相 關 人 員 來 負 責 目 前 並 沒 有 單 獨 針 對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成 癮 個 案 的 進 行 的 團 體 治 療 研 究, 大 多 是 以 前 面 所 述 認 知 心 理 治 療 模 式 中, 整 合 運 用 個 人 與 團 體 治 療 等 方 式 來 進 行 在 藥 癮 治 療 方 式 的 選 擇 上, 團 體 治 療 雖 然 是 較 為 經 濟 的 方 式, 不 見 得 療 效 會 比 較 差, 在 個 案 可 以 配 合 的 情 形 下, 部 分 具 有 動 機 的 個 案 可 以 邀 請 參 與 藥 癮 團 體 治 療 [37] 第 七 節 藥 物 治 療 對 於 安 非 他 命 MDMA 大 麻 等 物 質 的 戒 斷 治 療 過 程, 藥 物 治 療 對 於 個 案 的 戒 癮 協 助, 目 前 仍 待 更 多 的 臨 床 研 究 證 據 予 以 確 認 一 安 非 他 命 與 MDMA 針 對 興 奮 劑 類 藥 物 包 括 安 非 他 命 MDMA 等, 過 去 曾 經 亦 循 著 嗎 啡 類 藥 物 模 式 嘗 試 進 行 興 奮 劑 的 替 代 療 法, 但 是 在 治 療 有 效 程 度 的 實 際 證 據 仍 顯 薄 弱 [38] 其 他 緩 解 興 奮 劑 藥 物 戒 斷 症 狀 的 藥 物 方 面, 則 可 視 個 案 狀 態 給 予 多 巴 胺 促 動 劑 (dopamine agonist) 類 型 藥 物, 或 者 是 抗 憂 鬱 劑 等 藥 物 [39] 二 大 麻 至 於 在 大 麻 依 賴 的 藥 物 治 療,buspirone 是 目 前 對 於 大 麻 依 賴 的 治 療 藥 物 中, 惟 一 較 有 確 定 療 效 研 究 的 藥 物 [40, 41] 其 他 針 對 戒 癮 藥 物 的 相 關 研 究 仍 在 持 續 進 行 中 [41-43] 三 共 病 性 精 神 疾 病 對 於 個 案 在 藥 物 濫 用 之 外, 另 有 共 病 性 精 神 疾 病 時, 應 給 予 該 精 神 疾 病 相 關 之 藥 物 治 療 治 療 藥 物 的 選 擇 方 面, 在 排 除 個 案 身 體 狀 況 影 響 藥 物 代 謝 的 情 形 下, 對 於 藥 癮 個 案 應 優 先 選 擇 半 衰 期 較 長 作 用 時 間 啟 始 較 和 緩 的 藥 物, 以 減 少 個 案 發 生 醫 源 性 藥 物 依 賴 的 可 能 性 第 八 節 個 別 物 質 之 特 殊 狀 況 本 節 說 明 個 別 物 質 常 見 的 臨 床 狀 況, 由 於 搖 頭 丸 (MDMA) 在 化 學 結 構 上 屬 於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其 作 用 或 使 用 的 症 狀 呈 現 也 與 安 非 他 命 類 似 [11, 13], 只 是 在 作 用 強 度 上 應 該 會 較 安 非 他 命 輕 微, 搖 頭 丸 的 中 毒 反 應 戒 斷 反 應, 應 等 同 安 非 他 命 而 給 予 同 等 之 重 視 一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中 毒 反 應 一 般 來 說, 安 非 他 命 中 毒 的 症 狀 大 部 分 可 在 24 小 時 內 緩 解,48 小 時 後 81

89 應 該 可 以 完 全 消 失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中 毒 也 可 能 導 致 譫 妄 (delirium) 的 現 象,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使 用 過 多 或 持 續 地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所 造 成, 也 可 能 是 因 為 長 期 的 睡 眠 剝 奪 而 來 混 用 多 種 藥 物 或 者 是 先 前 有 過 腦 傷 的 人 也 是 發 生 譫 妄 的 常 見 現 象 許 多 濫 用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藉 以 熬 夜 的 學 生 或 司 機, 也 常 出 現 這 種 譫 妄 現 象 安 非 他 命 的 毒 性 作 用 已 有 許 多 報 告 出 現, 較 常 見 的 嚴 重 反 應 多 在 腦 血 管 心 臟 以 及 腸 胃 道 等 部 位 以 危 及 生 命 程 度 的 疾 病 而 言, 包 括 了 心 肌 梗 塞 嚴 重 高 血 壓 腦 血 管 疾 病 以 及 缺 血 性 腸 炎 等 因 此, 對 於 安 非 他 命 中 毒 症 狀 的 早 期 偵 測 相 當 重 要, 如 此 才 能 對 中 毒 個 案 給 予 及 時 的 後 續 處 理 圖 表 4 安 非 他 命 中 毒 (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四 版 - 文 字 修 訂 版 ) 安 非 他 命 中 毒 A. 在 最 近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後 B. 在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使 用 當 時 或 剛 使 用 後, 臨 床 上 出 現 明 顯 的 行 為 或 心 理 變 化 C. 在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使 用 當 時 或 剛 使 用 後, 下 列 症 狀 出 現 兩 項 或 兩 項 以 上 : (1) 心 率 過 快 或 心 率 緩 慢 ; (2) 瞳 孔 擴 大 ; (3) 血 壓 升 高 或 降 低 ; (4) 冒 汗 或 寒 顫 ; (5) 噁 心 或 嘔 吐 ; (6) 有 體 重 下 降 的 證 據 ; (7) 精 神 運 動 性 激 動 或 遲 滯 ; (8) 肌 肉 衰 弱 呼 吸 抑 制 胸 痛 或 心 律 不 整 ; (9) 意 識 混 亂 癲 癇 運 動 異 常 肌 張 力 異 常 或 昏 迷 D. 症 狀 並 非 由 一 般 身 體 狀 況, 或 其 他 精 神 疾 病 引 起 如 果 有 下 面 情 形 可 加 以 標 示 : 伴 隨 知 覺 障 礙 資 料 來 源 :[22] 二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戒 斷 反 應 安 非 他 命 戒 斷 症 狀 的 呈 現, 可 以 從 輕 微 程 度 到 極 明 顯 狀 態, 臨 床 上 須 注 意 的 是 輕 微 程 度 的 戒 斷 症 狀 有 可 能 受 到 個 案 缺 乏 病 識 感 或 是 否 認 防 衛 的 態 度 而 遭 到 忽 略 常 見 且 容 易 觀 察 到 的 安 非 他 命 戒 斷 症 狀 包 含 了 嗜 睡 食 慾 增 加 與 疲 累 等 安 非 他 命 相 關 的 戒 斷 症 狀 亦 可 被 歸 納 成 三 大 類 [44], 第 一 項 稱 為 過 度 警 覺 因 子 (hyperarousal factor), 包 括 藥 物 渴 癮 激 動 與 鮮 明 或 不 愉 快 的 夢 等 三 項 症 狀 ; 第 二 項 稱 為 逆 轉 植 物 性 因 子 (reversed vegetative factor), 包 括 體 力 減 少 食 慾 增 加 與 渴 求 睡 眠 等 三 項 症 狀 ; 最 後 一 項 稱 為 焦 慮 因 子 (anxiety factor), 包 括 失 去 興 趣 或 樂 趣 焦 慮 行 動 變 慢 等 三 項 症 狀, 尚 有 一 項 戒 斷 症 狀 為 惡 劣 心 情, 則 可 歸 納 至 第 一 與 第 二 項 因 子 82

90 圖 表 5 安 非 他 命 戒 斷 (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 第 四 版 - 文 字 修 訂 版 ) 安 非 他 命 戒 斷 A. 在 大 量 及 長 期 使 用 後, 中 止 或 減 少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的 使 用 量 B. 在 上 述 情 形 發 生 數 小 時 或 數 天 之 後, 出 現 惡 劣 心 情, 以 及 下 列 生 理 變 化 出 現 兩 項 或 兩 項 以 上 : (1) 疲 累 ; (2) 鮮 明 而 不 愉 快 的 夢 ; (3) 失 眠 或 嗜 睡 ; (4) 食 慾 增 加 ; (5) 精 神 運 動 性 遲 滯 或 激 動 C. 這 些 症 狀 造 成 臨 床 上 重 大 痛 苦, 或 損 害 社 會 職 業 或 其 他 重 要 領 域 的 功 能 D. 症 狀 並 非 由 一 般 性 醫 學 狀 況 所 造 成, 也 無 法 以 其 他 精 神 疾 患 做 更 佳 解 釋 資 料 來 源 :[22] 三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引 起 之 精 神 病 安 非 他 命 精 神 病 的 典 型 臨 床 表 現, 為 個 案 在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後, 在 意 識 清 醒 的 情 形 下 出 現 高 度 的 多 疑 與 被 害 妄 想, 除 了 妄 想 症 狀 外, 亦 可 能 發 生 幻 覺 症 狀, 大 多 是 以 聽 幻 覺 或 觸 幻 覺 ( 例 如 覺 得 有 蟲 在 身 上 爬 ) 等 形 式 出 現, 也 可 能 出 現 視 幻 覺 或 錯 覺 等 情 形 雖 然 這 種 精 神 病 症 狀 會 在 停 用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之 後, 幾 天 或 幾 週 左 右 消 失, 也 可 由 抗 精 神 病 劑 或 鎮 靜 劑 等 藥 物 得 到 適 當 控 制, 但 是 在 尚 未 接 受 治 療 前, 可 能 會 有 情 緒 激 動 或 不 穩 定 的 狀 況, 特 別 是 個 案 受 被 害 妄 想 影 響, 感 到 極 度 驚 恐 或 者 是 多 疑 程 度 升 高 時, 可 能 會 因 為 缺 乏 病 識 感 而 出 現 暴 力 行 為 復 發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可 能 造 成 精 神 病 症 狀 快 速 且 劇 烈 地 呈 現, 此 為 敏 感 化 (sensitization) 的 表 現 之 一 [45] 安 非 他 命 精 神 病 的 另 一 個 特 別 現 象, 就 是 病 人 也 可 能 會 在 安 非 他 命 停 用 的 情 形 下, 因 為 壓 力 而 造 成 精 神 病 症 狀 的 復 發 [46], 此 時 在 安 非 他 命 復 發 使 用 的 判 斷 上, 須 特 別 注 意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戒 斷 症 狀 表 現 是 否 符 合 安 非 他 命 復 發 使 用 的 情 形 四 大 麻 依 賴 由 於 國 情 與 文 化 上 的 差 異, 我 國 對 於 大 麻 依 賴 的 治 療 目 標, 仍 應 該 放 在 完 全 的 戒 斷 狀 態 治 療 的 首 要 步 驟 是 進 行 大 麻 解 毒 治 療, 在 戒 斷 狀 態 結 束 後, 必 須 繼 續 與 個 案 進 行 維 持 治 療 ( 一 ) 大 麻 戒 斷 與 大 麻 解 毒 治 療 : 由 於 過 去 的 觀 念 並 不 認 為 大 麻 使 用 者 會 出 現 戒 斷 症 狀, 因 此 在 DSM-IV 的 診 斷 系 統 裡 面 並 沒 有 大 麻 戒 斷 的 診 斷 存 在 然 而 隨 著 醫 學 證 據 的 逐 漸 累 積, 大 麻 成 癮 使 用 者 的 戒 斷 症 狀 也 逐 漸 被 確 認 出 來 [47] 接 下 來 的 DSM-V 診 斷 準 則 改 版, 可 能 會 將 大 麻 戒 斷 的 診 斷 確 立 下 來 83

91 長期使用大麻的個案 可能在解毒階段會出現戒斷症狀 常見的 大麻戒斷症狀 包括情緒易怒 生氣或具攻擊性 緊張或焦慮 睡眠 困難(失眠) 胃口降低或體重下降 坐立不安 憂鬱 身體不適(如胃 痛 顫抖 盜汗 發燒 冷顫 頭痛等) 單純大麻戒斷症狀 一般不需住院治療 在門診處理即可 戒斷 症狀的呈現時間約在 7-10 天 給予患者情緒支持及認知治療可以協 助患者度過這段時間 二 複雜性大麻濫用個案 常見的情形是個案有多重用藥狀況 或者有共病性精神疾病 所 以此類個案的臨床表現會較為複雜 對於大麻濫用個案進行多種藥物 的尿液篩檢 藉以偵測個案是否有多重用藥問題 並小心評估個案的 心理與精神狀態 初期使用大麻個案 或是併用多種物質之大麻濫用個案 仍須注 意觀測是否有大麻中毒之相關表現 圖表 6 大麻中毒 精神疾患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文字修訂版 大麻中毒 A. 近期內有使用大麻情形 B. 在大麻使用當時或剛使用後 臨床上出現明顯的行為或心理變化(例如運動協調性受損 欣快感 焦慮 感覺時間變慢 判斷力受損 社交退縮等) C. 在大麻使用當時或使用兩小時內 下列症狀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 1 結膜充血 2 胃口增加 3 口乾 4 心跳加速 D. 症狀並非由一般身體狀況 或其他精神疾病引起 如果有下面情形可加以標示 伴隨知覺障礙 資料來源 [22] 第九節 二級毒品緩起訴個案 轉介處理流程 根據國內二級毒品緩起訴試辦計畫實際執行經驗 本指引提供醫療院所轉介 過程及治療流程範例 做為個別醫療院所擬定相關緩起訴個案處理流程之參考依 據 根據精神疾患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定義 持續性完全緩解(In sustained full remission)的時間條件為符合戒斷狀態 12 個月以上 因此本治療流程 架構設定時間以一年為期 個案另有特殊情形者 可予以縮短或延長追蹤時間 建立治療架構的依據為情境處置管理(contingency management) 利用個案完 84

92 成 每 一 階 段 的 戒 斷 與 治 療 目 標 後, 可 進 階 至 追 蹤 頻 率 強 度 降 低 的 下 一 個 治 療 階 段, 涵 蓋 正 增 強 與 負 增 強 的 治 療 條 件 ; 而 當 個 案 無 法 配 合 治 療 活 動 時, 將 會 接 到 地 檢 署 的 警 告 與 通 知, 或 者 撤 銷 緩 起 訴, 這 部 分 則 是 涵 蓋 正 懲 罰 與 負 懲 罰 的 治 療 條 件 個 案 的 治 療 動 機 評 估, 依 照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的 分 期 方 式 予 以 判 斷 分 期 結 果 可 做 為 治 療 內 容 參 考, 亦 做 為 是 否 須 轉 介 至 司 法 矯 治 機 構 的 參 考 依 據 確 認 個 案 是 否 復 發 使 用 二 級 毒 品, 除 了 個 案 的 主 觀 陳 述 外, 必 須 依 賴 可 靠 的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醫 療 院 所 必 須 進 行 關 於 毒 品 驗 尿 的 相 關 人 員 訓 練, 以 及 配 合 採 尿 所 需 的 場 地 設 施 一 轉 介 階 段 : ( 一 ) 地 檢 署 將 個 案 轉 介 單 傳 真 至 醫 療 院 所, 並 且 確 認 傳 達 ( 二 ) 轉 介 單 註 明 就 診 報 到 時 間, 指 定 個 案 至 藥 癮 特 別 門 診 報 到 二 個 案 管 理 建 立 : ( 一 ) 建 立 個 案 編 號 檔 案 及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 二 ) 安 排 追 蹤 之 個 案 管 理 人 員 三 門 診 初 診 : ( 一 ) 說 明 試 辦 計 畫 醫 療 執 行 方 式, 個 案 簽 署 同 意 書 ( 二 ) 藥 癮 初 診 評 估 與 初 步 鑑 別 診 斷 ( 三 ) 實 驗 室 檢 查 : 依 個 案 狀 況, 選 擇 所 需 之 相 關 檢 查 ( 如 血 液 學 生 化 學 血 清 學 X 光 心 電 圖 等 ) ( 四 )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 五 ) 戒 癮 相 關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 六 ) 初 診 收 案 回 覆 單 : 傳 真 至 地 檢 署, 正 本 發 文 送 交 地 檢 署 四 第 一 階 段 ( 評 估 期 解 毒 期 ): 第 二 至 四 週, 每 週 返 診 嚴 重 成 癮 個 案 可 考 慮 住 院 完 成 解 毒 治 療 與 藥 癮 評 估 未 能 完 成 評 估 或 仍 處 於 沉 思 前 期 個 案, 考 慮 轉 介 至 矯 治 機 構 ( 一 ) 第 二 次 複 診 評 估 建 議 項 目 : 精 神 科 心 理 評 估 ( 防 衛 機 轉 或 人 格 疾 患 評 估 ) 精 神 科 共 病 性 評 估 戒 癮 相 關 藥 物 開 立 評 估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 二 ) 第 三 次 複 診 評 估 建 議 項 目 : 精 神 科 家 庭 社 會 功 能 評 估 戒 癮 相 關 藥 物 開 立 評 估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 三 ) 第 四 次 複 診 評 估 建 議 項 目 : 85

93 動機式晤談法分期評估 戒癮相關藥物開立評估 尿液藥物篩檢 四 第一階段評估回覆單 綜合第一次至第四次門診資料 個案接受戒癮治療意願 尿液藥 物篩檢結果 決定個案是否繼續進入緩起訴戒癮治療 本階段尿液藥物篩檢仍持續呈現陽性反應 或仍處於沉思前期個 案 考慮轉介至矯治機構 完成 第一階段評估回覆單 傳真至地檢署 正本發文送交地檢 署 五 第二階段 鞏固期 第五週至第十二週 每兩週返診一次 已達安非他命成癮診斷 或是有安非他命復發病史之個案 第二階段可考慮 延長至第二十六週 一 第二階段診療建議項目 動機式晤談 復發防治 共病性精神疾病處理 戒癮相關藥物開立評估 尿液藥物篩檢 本階段尿液藥物篩檢持續呈現陽性時 個案須在後續三週接受每 週一次的尿液藥物篩檢 任何一次再度呈現陽性時 可考慮返回第一 階段流程或住院完成解毒治療 或者仍處於沉思前期個案 考慮轉介 至矯治機構 二 第二階段治療回覆單 每月 10 日前將前一個月尿液藥物篩檢結果 以及返診次數與配合 情形 發文送交地檢署 未配合返診追蹤者 或仍處於沉思前期個案 考慮轉介至矯治機 構 六 第三階段(維持期) 第十三週至第五十二週 每四週返診一次 已達安非他命成癮診斷 或是有安非他命復發病史之個案 第三階段可考慮 為第二十七週至第五十二週 一 第三階段診療建議項目 復發防治 共病性精神疾病處理 戒癮相關藥物開立評估 尿液藥物篩檢 本階段尿液藥物篩檢呈現陽性時 個案須在後續 86

94 三 週 接 受 每 週 一 次 的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再 度 呈 現 陽 性 反 應 時, 可 考 慮 再 次 執 行 第 一 第 二 階 段 流 程, 或 仍 處 於 沉 思 前 期 個 案, 考 慮 轉 介 至 矯 治 機 構 ( 二 ) 第 三 階 段 治 療 回 覆 單 : 每 月 10 日 前 將 前 一 個 月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結 果 以 及 返 診 次 數 與 配 合 情 形, 發 文 送 交 地 檢 署 未 配 合 返 診 追 蹤 者, 或 仍 處 於 沉 思 前 期 個 案, 考 慮 轉 介 至 矯 治 機 構 七 結 案 : ( 一 ) 治 療 一 年 後, 於 期 滿 後 15 日 內 進 行 三 次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 二 ) 完 成 追 蹤 治 療 程 序 個 案,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 三 ) 結 案 回 覆 單 : 完 成 一 年 追 蹤 個 案 資 料, 以 及 三 次 尿 液 藥 物 篩 檢 結 果 報 告, 予 以 發 文 送 交 地 檢 署 八 定 期 個 案 會 議 : 法 務 單 位 觀 護 人 與 醫 療 院 所 單 位, 應 就 緩 起 訴 個 案 整 體 追 蹤 及 就 醫 狀 況,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九 治 療 項 目 與 費 用 參 考 : 一 年 之 追 蹤 期 間, 實 際 治 療 內 容 應 依 照 個 案 的 病 情 演 進 給 予 個 別 化 考 量 處 理 個 案 若 有 短 暫 復 發 狀 況 出 席 不 規 則 需 要 藥 物 治 療 或 需 要 住 院 治 療 等 狀 況, 會 有 個 別 之 治 療 項 目 及 費 用 差 異 以 下 所 列 舉 之 參 考 治 療 項 目 與 費 用 ( 括 號 內 為 金 額, 幣 別 為 新 台 幣 ), 係 依 照 全 程 規 律 參 與, 並 維 持 戒 斷 狀 態 之 安 非 他 命 個 案 為 範 例 一 第 一 階 段 治 療 參 考 項 目 與 費 用 : 包 含 初 診 與 三 次 複 診, 總 費 用 為 7,699 元 初 診 治 療 項 目 : 掛 號 (50)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57) 精 神 科 診 斷 式 會 談 (1031) 藥 酒 癮 評 估 (640); 檢 驗 項 目 則 包 括 心 電 圖 (150) 胸 部 X 光 (200) 血 液 檢 查 (130) GOT(50) GPT(50) γ-gt(70) HBsAg(160) Anti-HBs(200) Anti-HCV(250) Anti-HIV(240) STS(70) TPHA(300) 藥 物 篩 檢 兩 項 為 安 非 他 命 與 嗎 啡 ( ) 複 診 治 療 項 目 : 掛 號 (50)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57) 藥 酒 癮 諮 商 (310) 藥 物 篩 檢 兩 項 ( ) 二 第 二 階 段 治 療 參 考 項 目 與 費 用 : 包 含 四 次 複 診, 總 費 用 為 4,468 元 複 診 治 療 項 目 : 掛 號 (50)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57) 藥 酒 癮 諮 商 (310) 藥 物 篩 檢 兩 項 ( ) 87

95 三 第 三 階 段 治 療 參 考 項 目 與 費 用 : 包 含 九 次 複 診, 總 費 用 為 元 複 診 治 療 項 目 : 掛 號 (50)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57) 藥 酒 癮 諮 商 (310) 藥 物 篩 檢 兩 項 ( ) 四 團 體 治 療 費 用 : 包 含 六 次 藥 癮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總 費 用 為 2616 元 團 體 治 療 : 掛 號 (50)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57) 特 殊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129) 五 完 成 治 療 總 費 用 : 依 照 前 述 三 個 階 段 完 成 為 期 一 年 之 治 療, 所 預 估 之 治 療 費 用 為 24,836 元 若 個 案 有 復 發 狀 態 藥 物 治 療 住 院 治 療 等 情 形, 治 療 費 用 以 實 際 治 療 內 容 為 準 88

96 圖 表 7 二 級 毒 品 緩 起 訴 個 案 戒 癮 治 療 流 程 圖 地 檢 署 轉 介 個 案 第 一 階 段 ( 第 一 至 第 四 週 ) 住 院 戒 斷 治 療 未 通 過 初 診 收 案 第 一 階 段 ( 評 估 期 解 毒 期 ) 第 一 階 段 評 估 未 通 過 ; 沉 思 前 期 矯 治 機 構 第 二 階 段 ( 第 五 至 第 十 二 週 ) 第 三 階 段 ( 第 十 三 至 第 五 十 二 週 ) 重 複 第 一 階 段 流 程 重 複 第 一 第 二 階 段 流 程 未 通 過 未 通 過 通 過 第 二 階 段 ( 鞏 固 期 ) 第 二 階 段 評 估 通 過 第 三 階 段 ( 維 持 期 ) 第 三 階 段 評 估 結 案 通 過 期 末 尿 液 篩 檢 未 通 過 ; 沉 思 前 期 未 通 過 ; 沉 思 前 期 矯 治 機 構 矯 治 機 構 89

97 參 考 文 獻 1. Rawson, R.A., R. Gonzales, and P. Brethen, Treatment of methamphetamine use disorders: an update. J Subst Abuse Treat, (2): p Ahmad, K., Asia grapples with spreading amphetamine abuse. Lancet, (9372): p Ginsberg, M.D., M. Hertzman, and W.W. Schmidt-Nowara, Amphetamine intoxication with coagulopathy, hyperthermia, and reversible renal failure. A syndrome resembling heatstroke. Ann Intern Med, (1): p Comer, S.D., et al., Effects of repeated oral methamphetamine administration in humans. Psychopharmacology (Berl), (4): p Anglin, M.D., et al., History of the methamphetamine problem. J Psychoactive Drugs, (2): p Fleckenstein, A.E., et al., Differential effects of psychostimulants and related agents on dopaminergic and serotonergic transporter function. Eur J Pharmacol, (1): p Harris, D.S., et al., The bioavailability of intranasal and smoked methamphetamine. Clin Pharmacol Ther, (5): p Lin, L.Y., et al., Oxidation of methamphetamine and 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by CYP2D6. Drug Metab Dispos, (9): p Bach, M.V., R.T. Coutts, and G.B. Baker, Involvement of CYP2D6 in the in vitro metabolism of amphetamine, two N-alkylamphetamines and their 4-methoxylated derivatives. Xenobiotica, (7): p Shiiyama, S., et al., Major role of the CYP2C isozymes in deamination of amphetamine and benzphetamine: evidence for the quinidine-specific inhibition of the reactions catalysed by rabbit enzyme. Xenobiotica, (4): p Harris, D.S., et al., Subjective and hormonal effects of 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MDMA) in humans. Psychopharmacology (Berl), (4): p Mas, M., et al., Cardiovascular and neuroendocrine effects and pharmacokinetics of 3, 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in humans. J Pharmacol Exp Ther, (1): p Kalant, H., The pharmacology and toxicology of "ecstasy" (MDMA) and related drugs. CMAJ, (7): p de la Torre, R., et al., Non-linear pharmacokinetics of MDMA ('ecstasy') in humans. Br J Clin Pharmacol, (2): p Maurer, H.H., et al., Toxicokinetics and analytical toxicology of amphetamine-derived designer drugs ('Ecstasy'). Toxicol Lett, : p Vaughan, C.W. and M.J. Christie, An analgesic role for cannabinoids. Med J Aust, (5): p McCarberg, B.H. and R.L. Barkin, The future of cannabinoids as analgesic agents: a pharmacologic, pharmacokinetic, and pharmacodynamic overview. Am J Ther, 90

98 (5): p Huestis, M.A., et al.,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absorption phase of marijuana smoking. Clin Pharmacol Ther, (1): p Huestis, M.A., Pharmacokinetics and metabolism of the plant cannabinoids,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cannabidiol and cannabinol. Handb Exp Pharmacol, 2005(168): p Miller, W.R. and S. Rollnick, 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 : preparing people for change. 2nd ed2002, New York: Guilford Press. xx, 428 p. 21. Miller, W.R., 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 research, practice, and puzzles. Addict Behav, (6): p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nd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Task Force on DSM-IV.,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 DSM-IV-TR. 4th ed2000,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xxxvii, 943 p. 23. Lee, N.K. and R.A. Rawson, A systematic review of cognitive and behavioural therapies for methamphetamine dependence. Drug Alcohol Rev, (3): p Baker, A., T.G. Boggs, and T.J. Lewin,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of brief cognitive-behavioural interventions among regular users of amphetamine. Addiction, (9): p Carroll, K.M., et al., Treatment of cocaine and alcohol dependence with psychotherapy and disulfiram. Addiction, (5): p Prochaska, J.O., C.C. DiClemente, and J.C. Norcross, In search of how people change. Applications to addictive behaviors. Am Psychol, (9): p Kelly, T.M., D.C. Daley, and A.B. Douaihy, Treatment of substance abusing patients with comorbid psychiatric disorders. Addict Behav, (1): p Hendershot, C.S., et al., Relapse prevention for addictive behaviors. Subst Abuse Treat Prev Policy, : p Marlatt, G.A. and W.H. George, Relapse prevention: introduction and overview of the model. Br J Addict, (3): p Higgins, S.T., S.H. Heil, and J.P. Lussier, Clinical implications of reinforcement as a determinant of substance use disorders. Annu Rev Psychol, : p Griffith, J.D., et al., Contingency management in outpatient methadone treatment: a meta-analysis. Drug Alcohol Depend, (1-2): p Higgins, S.T., et al., Effects of varying the monetary value of voucher-based incentives on abstinence achieved during and following treatment among cocaine-dependent outpatients. Addiction, (2): p O'Farrell, T.J. and W. Fals-Stewart, Behavioral couples and family therapy for substance abusers. Curr Psychiatry Rep, (5): p Copello, A. and J. Orford, Addiction and the family: is it time for services to take notice of the evidence? Addiction, (11): p Harkness, D. and G. Cotrell,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co-dependency in the 91

99 treatment of substance abuse. J Subst Abuse Treat, (5): p Najavits, L.M. and R.D. Weiss, The role of psychotherapy in the treatment of substance-use disorders. Harv Rev Psychiatry, (2): p Graham, K., et al., A controlled field trial of group versus individual cognitive-behavioural training for relapse prevention. Addiction, (8): p Longo, M., et al.,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of dexamphetamine maintenance for the treatment of methamphetamine dependence. Addiction, (1): p Shoptaw, S.J., et al., Treatment for amphetamine withdrawal. Cochrane Database Syst Rev, 2009(2): p. CD McRae-Clark, A.L., et al., A placebo-controlled trial of buspirone for the treatment of marijuana dependence. Drug Alcohol Depend, (1-2): p Weinstein, A.M. and D.A. Gorelick, Pharmacological treatment of cannabis dependence. Curr Pharm Des, (14): p Vandrey, R. and M. Haney, Pharmacotherapy for cannabis dependence: how close are we? CNS Drugs, (7): p Karila, L., et al., Pharmacological approaches to methamphetamine dependence: a focused review. Br J Clin Pharmacol, (6): p Srisurapanont, M., N. Jarusuraisin, and J. Jittiwutikan, Amphetamine withdrawal: I. Reliability, validity and factor structure of a measure. Aust N Z J Psychiatry, (1): p Ujike, H., Stimulant-induced psychosis and schizophrenia: the role of sensitization. Curr Psychiatry Rep, (3): p Yui, K., et al., Studies of amphetamine or methamphetamine psychosis in Japan: relation of methamphetamine psychosis to schizophrenia. Ann N Y Acad Sci, : p Budney, A.J., et al., Marijuana abstinence effects in marijuana smokers maintained in their home environment. Arch Gen Psychiatry, (10): p

100 附 錄 十 一 愷 他 命 濫 用 之 臨 床 評 估 與 處 置 建 議 102 年 4 月 第 一 版 前 言 愷 他 命 在 我 國 目 前 被 列 為 第 三 級 毒 品 及 管 制 藥 品 但 在 非 醫 療 用 途 上, 愷 他 命 被 濫 用 的 情 形 有 日 益 增 加 的 趨 勢, 對 心 理 生 理 及 社 會 等 各 層 面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不 容 忽 視 本 手 冊 的 內 容 分 成 六 個 主 題, 分 別 為 愷 他 命 之 介 紹 濫 用 與 危 害 評 估 急 性 中 毒 處 理 藥 物 治 療 與 社 會 心 理 治 療, 目 的 在 針 對 愷 他 命 濫 用 及 成 癮 現 象, 提 供 臨 床 上 評 估 與 處 置 的 建 議, 適 合 藥 癮 治 療 相 關 領 域 的 工 作 人 員 參 考 本 手 冊 是 以 實 證 醫 學 為 基 礎, 匯 集 文 獻 回 顧 專 家 建 議 與 臨 床 經 驗 撰 寫 而 成, 然 而 愷 他 命 屬 於 新 興 之 濫 用 藥 物, 目 前 相 關 臨 床 證 據 仍 十 分 缺 乏, 國 外 關 於 愷 他 命 濫 用 的 治 療 準 則 尚 付 之 闕 如 ; 故 本 手 冊 旨 在 提 供 在 一 般 性 的 治 療 建 議, 而 非 具 有 堅 實 證 據 的 治 療 指 引 臨 床 工 作 者 宜 時 時 更 新 相 關 知 識, 俾 能 於 臨 床 工 作 上 收 最 大 之 效 益 第 一 節 愷 他 命 之 介 紹 一 化 學 性 質 愷 他 命 或 稱 氯 胺 酮 (ketamine), 日 常 所 見 的 愷 他 命 的 主 要 成 份 是 鹽 酸 愷 他 命, 為 C13H16ClNO HCl, 分 子 量 是 熔 點 為 度 結 構 式 類 似 phencyclidine(pcp) 基 本 型 態 為 C13H17Cl2NO 2-(2-chlorophenyl)-2- (methylamino)-cyclohexanone, 分 子 量 是 鹽 酸 愷 他 命 在 常 溫 常 壓 之 下 呈 白 色 結 晶 固 體,pKa 為 7.5. 脂 溶 性 是 是 thiopentone 的 十 倍 熔 點 為 度 不 燃 性 ph 值 3.5~5.5, 水 溶 液 呈 酸 性 市 場 上 可 以 取 得 的 注 射 用 藥 物 愷 他 命 的 主 要 成 分 是 鹽 酸 愷 他 命 之 消 旋 混 合 物 的 溶 液 二 藥 理 作 用 對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作 用 藥 理 作 用 主 要 是 解 離 性 麻 醉 作 用 在 物 質 濫 用 的 分 類 上 則 屬 於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愷 他 命 結 合 到 N-methyl-D-aspartate (NMDA) 受 器 的 PCP 結 合 位 置, 可 以 在 離 子 通 道 阻 斷 離 子 進 入 細 胞 膜 因 此 愷 他 命 是 NMDA 受 器 的 非 競 爭 性 拮 抗 劑 NMDA 受 器 的 作 用 劑 則 是 興 奮 性 的 胺 基 酸 麩 氨 酸 (glutamic acid) 天 門 冬 氨 酸 (aspartic acid) 與 甘 胺 酸 (glycine) NMDA 受 器 與 脊 椎 視 丘 與 腦 皮 質 的 感 覺 輸 入 有 關 愷 他 命 因 此 預 期 會 阻 斷 或 干 擾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感 覺 輸 入, 相 關 的 情 緒 反 應 記 憶 與 學 習 也 有 關 係 此 外, 透 過 競 爭 性 與 非 競 爭 性 的 NMDA 受 體 拮 抗 作 用,NMDA 受 體 拮 抗 劑 可 以 避 免 老 鼠 嗎 啡 依 賴, 且 避 免 產 生 生 理 依 賴 且 愷 他 命 在 依 核 (nucleus accumbens) 的 作 用 可 以 壓 抑 嗎 啡 戒 斷 症 狀, 而 不 會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有 些 愷 他 命 的 作 用 可 能 會 影 響 兒 茶 酚 胺 激 素 (catecholamine) 系 統, 特 別 是 促 進 多 巴 胺 (dopamine) 活 性 此 作 用 可 能 導 致 愷 他 命 的 溢 樂 成 癮 與 精 神 症 狀 之 產 生 此 外, 愷 他 命 透 93

101 過 α- and β-adrenergic receptors 受 體 的 作 用 劑 作 用, 可 以 產 生 對 中 樞 神 經 的 muscarinic 受 器 的 拮 抗 作 用 與 σ- 受 器 的 作 用 劑 作 用 愷 他 命 的 主 要 代 謝 物, 去 甲 基 愷 他 命 (norketamine) 仍 有 藥 理 活 性 大 約 是 愷 他 命 的 三 分 之 一 作 用, 所 以 仍 有 顯 著 的 止 痛 作 用 市 面 上 的 愷 他 命 是 兩 種 鏡 像 異 構 物 的 消 旋 混 合 物 左 旋 異 構 物 (S) 的 止 痛 效 果 強 度 是 右 旋 異 構 物 (R) 的 三 到 四 倍 愷 他 命 造 成 精 神 症 狀, 主 要 來 自 左 旋 異 構 物 的 效 果, 然 而 在 低 於 麻 醉 劑 量 下, 右 旋 異 構 物 可 以 產 生 放 鬆 效 果 從 愷 他 命 的 麻 醉 作 用 醒 來 時, 血 中 藥 物 濃 度 約 為 µg/ml., 精 神 作 用 約 在 ng/ml, 且 局 部 腦 內 濃 度 可 能 高 達 500ng/ml 以 上 有 些 研 究 也 顯 示 鴉 片 類 受 器 也 與 愷 他 命 作 用 有 關, 且 與 麻 醉 止 痛 作 用 有 關 若 肌 肉 注 射, 藥 物 濃 度 需 達 到 0.15µg/ml, 口 服 須 達 到 0.04µg/ml., 可 以 有 麻 醉 止 痛 的 作 用 對 心 血 管 系 統 的 作 用 愷 他 命 與 其 他 麻 醉 藥 品 最 大 的 不 同 是, 愷 他 命 會 刺 激 心 血 管 系 統, 產 生 心 律 心 搏 出 量 與 血 壓 提 高 的 變 化 在 娛 樂 性 使 用 愷 他 命 的 個 案, 有 可 能 因 心 搏 過 速 而 須 急 診 處 理 對 於 呼 吸 系 統 的 影 響 愷 他 命 有 輕 微 的 呼 吸 抑 制 作 用 呼 吸 系 統 對 於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的 反 應 可 能 會 降 低 15 到 22%, 類 似 鴉 片 類 藥 物 的 作 用 臨 床 上, 通 常 是 高 劑 量 才 會 影 響 呼 吸 作 用 ; 娛 樂 性 使 用 愷 他 命 比 較 不 會 導 致 呼 吸 抑 制, 但 仍 有 可 能 愷 他 命 有 氣 管 擴 張 作 用, 且 不 影 響 咽 喉 反 射 作 用 愷 他 命 的 其 他 藥 理 作 用 愷 他 命 會 提 高 肌 肉 張 力 使 用 後 血 糖 皮 質 素 與 泌 乳 激 素 會 提 高 也 可 能 導 致 眼 壓 降 低 三 藥 物 動 力 學 開 始 發 生 作 用 靜 脈 注 射 :<30 秒 肌 肉 注 射 或 直 腸 給 藥 :3-4 分 鐘 血 中 達 最 高 量 時 間 靜 脈 注 射 : 1 分 鐘 肌 肉 注 射 或 直 腸 給 藥 :5-20 分 鐘 口 服 :30 分 鐘 作 用 持 續 期 間 靜 脈 注 射 :5-15 分 鐘 肌 肉 注 射 或 直 腸 給 藥 :12-25 分 鐘 脊 髓 腔 注 射 :4 小 時 94

102 代 謝 主 要 由 肝 臟 代 謝, 藉 由 細 胞 色 素 P450 系 統 產 生 去 甲 基 化 與 羥 化 反 應 經 由 腎 臟 排 除 半 衰 期 約 分 鐘 四 使 用 途 徑 醫 療 用 途 上, 通 常 是 肌 肉 注 射 或 靜 脈 注 射, 也 有 脊 髓 腔 內 注 射 口 服 與 直 腸 給 藥 娛 樂 用 途 上, 通 常 是 鼻 腔 吸 入 粉 末 摻 入 香 菸 吸 食 或 霧 化 溶 液 使 用 有 些 慢 性 使 用 者, 可 能 會 肌 肉 注 射 或 靜 脈 注 射 有 些 派 對 使 用 者, 會 口 服 使 用 錠 劑 第 二 節 愷 他 命 的 濫 用 與 危 害 一 濫 用 概 況 早 在 1960 年 即 有 文 獻 指 出 愷 他 命 在 非 醫 療 上 的 濫 用, 但 直 到 1990 年 左 右, 歐 洲 的 派 對 上 才 較 普 遍 的 流 行 把 愷 他 命 摻 雜 在 搖 頭 丸 中 使 用 低 劑 量 的 愷 他 命 會 有 時 間 和 空 間 的 扭 曲 幻 覺 及 輕 微 的 解 離 症 狀 使 用 者 提 到 最 舒 服 的 感 覺 是 和 周 遭 環 境 融 在 一 起 視 幻 覺 脫 離 身 體 的 經 驗 及 在 咯 咯 笑 的 狀 態 中 較 高 的 劑 量 會 讓 使 用 者 進 入 更 明 確 的 解 離 經 驗, 稱 為 進 入 K 世 界 或 K 洞, 即 一 種 感 官 與 現 實 完 全 脫 離 的 情 境 愷 他 命 多 是 粉 末 狀 為 主, 使 用 方 式 以 抽 煙 ( 俗 稱 抽 K 煙 ) 或 鼻 直 接 吸 入 為 主 ( 俗 稱 拉 K) 也 有 少 數 會 以 液 態 方 式 直 接 注 射 至 肌 肉 或 血 管 中 愷 他 命 屬 於 俱 樂 部 藥 物 的 一 員, 大 多 數 的 使 用 者 都 是 在 特 定 場 合, 如 銳 舞 或 夜 店 舞 廳 KTV 等 娛 樂 場 所 使 用, 因 此 大 多 數 的 使 用 者 都 是 間 歇 性 使 用 與 其 他 物 質 倂 用 的 情 形 是 非 常 常 見 的, 歐 美 及 香 港 的 研 究 皆 顯 示, 最 常 合 併 使 用 的 物 質 類 別 是 搖 頭 丸 (MDMA), 台 灣 的 調 查 研 究 也 顯 示 類 似 的 情 形, 惟 單 獨 使 用 愷 他 命 的 情 形 似 乎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文 獻 上 也 顯 示, 習 慣 性 的 使 用 者, 甚 至 發 展 成 依 賴 狀 態 的 愷 他 命 濫 用, 僅 為 愷 他 命 使 用 族 群 中 的 少 數 惟 這 些 愷 他 命 依 賴 的 探 討, 目 前 散 見 於 個 案 報 告 中, 沒 有 較 明 確 的 數 字 可 以 推 估 出 來 聯 合 國 在 世 界 藥 物 報 告 中 描 述 愷 他 命 在 東 南 亞 澳 洲 北 美 洲 及 歐 洲 散 佈, 並 強 調 愷 他 命 在 東 南 亞 的 增 加 主 要 與 國 際 間 未 明 確 禁 止 此 藥 有 關 在 英 國, 愷 他 命 被 列 為 C 級 的 管 制 毒 品, 愷 他 命 使 用 者 從 2006/07 年 85,000 位 增 加 至 2008/09 年 的 113,000 位 2006/07 年 到 2008/09 年 比 較, 愷 他 命 的 盛 行 率 在 歲 的 族 群 中 增 加 兩 倍 ( 從 0.9% 至 1.9%) 2009/10 年 則 持 平 為 1.7% 以 英 國 俱 樂 部 次 文 化 的 族 群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時,2001 年 約 有 25% 的 人 使 用 過 愷 他 命, 到 2009 年, 使 用 過 的 比 例 增 加 至 68% 在 美 國, 愷 他 命 被 列 為 第 三 級 管 制 物 質, 在 年 級 的 青 少 年 中, 盛 行 率 約 為 1-2% 在 香 港, 自 2005 年 開 始, 愷 他 命 已 成 為 21 歲 以 下 的 族 群 最 常 使 用 的 毒 品 至 2008 年,21 歲 以 下 濫 用 毒 品 的 族 群 中, 有 85% 是 愷 他 命 使 用 者 就 台 灣 的 現 行 濫 用 情 形, 陳 為 堅 教 授 2004 年 到 2006 年 的 全 國 在 學 青 少 年 藥 物 調 查 中 顯 示, 非 法 藥 物 的 盛 行 率 和 發 生 率 中, 愷 他 命 為 最 常 被 青 少 年 使 用 的 非 95

103 法 藥 物 之 一 ( 盛 行 率 :0.06%-0.08%, 2006 年 ), 且 其 流 行 的 趨 勢 已 漸 超 越 搖 頭 丸 (MDMA) 2009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也 顯 示 愷 他 命 為 台 灣 第 二 常 被 使 用 的 非 法 藥 物 ( 盛 行 率 :0.54%) 二 急 性 中 毒 的 危 害 使 用 愷 他 命 會 出 現 解 離 症 狀, 同 時 又 有 麻 醉 效 果, 因 此 使 用 者 辨 識 周 圍 環 境 的 危 險 及 警 覺 性 會 降 低 愷 他 命 也 因 上 述 特 性, 在 國 外 與 液 態 搖 頭 丸 (GHB) 及 氟 硝 西 泮 (FM2) 並 稱 三 大 強 姦 藥 物 文 獻 也 指 出 愷 他 命 在 急 性 中 毒 時 期 容 易 發 生 各 種 意 外 事 故 及 死 亡 事 故, 因 此 愷 他 命 急 性 中 毒 的 個 案 均 應 有 未 使 用 藥 物 的 人 陪 伴, 以 避 免 意 外 傷 害 的 發 生 英 國 的 研 究 顯 示 入 急 診 的 116 位 愷 他 命 使 用 者 中, 只 有 11% 的 個 案 單 獨 使 用 愷 他 命, 其 餘 個 案 均 同 時 使 用 其 他 物 質, 包 含 酒 精 (39%) 液 態 搖 頭 丸 (47%) 古 柯 鹼 (19%) 及 搖 頭 丸 (53%) 因 此 多 種 物 質 混 合 所 造 成 的 急 性 中 毒 症 狀 也 需 同 時 注 意 香 港 文 獻 指 出 因 使 用 愷 他 命 而 入 急 診 的 常 見 症 狀 包 含 : 失 去 意 識 (45%) 腹 痛 (21%) 下 泌 尿 道 症 狀 (12%) 及 頭 暈 (12%) 發 現 愷 他 命 急 性 中 毒 的 最 常 見 症 狀 為 血 壓 升 高 (40%) 心 搏 增 加 (39%) 腹 部 壓 痛 (18%) 及 在 鼻 孔 處 有 白 色 粉 末 (17%) 愷 他 命 會 造 成 心 搏 增 加, 心 臟 輸 出 率 增 加 及 血 壓 升 高 因 此 使 用 愷 他 命 對 有 心 臟 疾 患 高 血 壓 中 風 及 腦 壓 較 高 的 個 案, 風 險 更 高 若 同 時 併 用 其 他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時, 對 心 血 管 系 統 的 負 荷 更 高 三 愷 他 命 引 發 之 潰 瘍 性 膀 胱 炎 愷 他 命 所 引 發 的 潰 瘍 性 膀 胱 炎 對 使 用 者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且 長 期 的 影 響 其 症 狀 包 含 頻 尿 解 尿 困 難 及 疼 痛 憋 不 住 尿 下 腹 部 或 會 陰 疼 痛 電 腦 斷 層 檢 查 顯 示 此 類 個 案 的 膀 胱 壁 增 厚 及 膀 胱 容 量 縮 小 膀 胱 鏡 顯 示 膀 胱 壁 有 多 處 潰 瘍 及 嚴 重 的 發 炎 反 應 目 前 認 為 頻 繁 使 用 者 及 長 期 使 用 者 較 易 出 現 潰 瘍 性 膀 胱 炎 ( 圖 示 如 下 ) 英 國 文 獻 指 出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個 案 會 出 現 泌 尿 道 症 狀 而 在 有 泌 尿 道 症 狀 後 才 停 用 愷 他 命 時, 大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膀 胱 炎 症 狀 會 好 轉, 三 分 之 一 症 狀 會 持 平, 三 分 之 一 則 症 狀 繼 續 惡 化 膀 胱 鏡 下 所 見, 左 圖 為 正 常 之 膀 胱 壁, 右 圖 為 愷 他 命 引 發 之 潰 瘍 性 膀 胱 炎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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