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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一 申 請. 構 資 凡 ( 格 符 以 合 下 簡 列 稱 資 駐 格 外 者 館, 處 得 ) 依 本 僑 簡 務 章 委 之 員 規 會 定 海 向 外 駐 華 外 僑 使 文 領 教 館 服 務 代 中 表 心 處 或 僑 辦 務 事 委 處 員 或 會 外 指 交 定 部 之 其 保 他 薦 授 單 權 位 機 申 ( 請 僑 統 一 來 務 ) 海 臺 委 升 員 學 會, 審 由 查 海 符 外 合 聯 僑 招 生 會 資 依 格 據 後, 申 按 請 各 人 校 所 系 填 招 校 生 系 名 志 額 願, 將 各 申 校 請 審 表 查 件 結 分 果 轉 及 各 僑 校 生 進 選 行 填 審 志 查 願, 序 並 辦 經 件 理 基 分 發 但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簽 之 準 計 具 華 日 算 切 裔 往 至 結 學 前 西 書, 生 回 元 經 溯 2015 至 僑 推 最 務 算 年 近 委 68 連 員 月 續 會 31 居 就 日 留 報 始 海 名 符 外 截 合 止 6 年 本 日 期 簡 至 間 章 西 之 所 元 計 定 2015 算 連, 續 年 係 居 8 以 留 月 本 年 31 簡 限 日 章 規 之 申 定 海 請 者, 外 時 亦 居 間 得 留 截 申 期 止 請 間 日, 加 為 惟 以 計 須 查 算 註 察 二, 一 : 如 所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海 6 稱 每 年 外 海 曆 ( 僑 外 年 西 生,(1 元 申 指 請 月 2009 大 來 1 陸 臺 日 年 地 就 至 1 區 讀 12 月 研 月 1 香 究 港 31 所 至 及 碩 日 2014 澳 ) 在 門 博 國 以 年 士 內 外 班 12 停 之 者 月 留 國, 31 家 以 或 日 西 不 地 ) 元 得 區 2014 逾 至 120 年 所 日 12 謂, 否 連 31 則 續 日 視 居 往 為 留 前 僑 推 係 居 算 指 中 註 三 : 斷 爰 連 續 居 留 與 否 係 就 上 述 6 年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海 日 ) 有 無 在 國 內 停 留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惟 於 該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訖 年 度, 則 就 分 屬 該 文 二 申 年 請 度 人 之 如 採 符 計 合 期 下 間 列 內 情 有 形 無 在 一 國 者 內, 停 不 留 以 期 連 間 續 逾 僑 120 居 中 日 斷 予 論 以 ; 認 其 定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1. 外 件 居 一 留 併 期 繳 間 交, 計 以 算 ( 利 也 審 就 核 是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2. 術 訓 練 專 班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3. 就 讀 僑 務 委 員 會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4.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5.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6.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7. 回 因 國 戰 其 接 亂 他 不 受 天 可 兵 災 歸 役 或 責 徵 大 於 召 僑 規 及 生 模 服 之 傳 役 事 染 由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且 證 在 明 國 文 內 停 件, 留 且 未 在 國 內 停 註 四 : 合 取 因 計 得 前 留 不 僑 項 未 得 居 第 滿 逾 地 六 一 二 永 款 年 次 久, 或 第 並 長 七 以 期 款 一 居 事 次 留 由 為 證 在 限 件 國, 內 得 停 以 留 取 者 得, 僑 其 居 跨 地 年 公 連 民 續 權 在 國 永 內 久 停 居 留 不 權 得 或 滿 以 一 其 年 所, ( 三 二 ) 分 當 發 學 年 持 度 中 已 華 向 民 國 國 內 護 各 照 大 已 加 校 簽 院 僑 申 居 請 身 單 分 獨 認 招 定 收 之 僑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經 由 海 外 聯 招 管 道 1. ( 申 或 請 符 檢 具 就 覈 合 同 讀 及 等 碩 大 採 學 士 學 認 力 班 辦 ) 者 理 法 需 國 具 學 外 規 備 歷 學 定 證 歷 件 士 採 應 學 認 位 符 辦 ( 合 法 或 下 具 列 同 規 等 定 大 學, 陸 力 始 地 ), 具 區 備 學 申 歷 請 採 就 資 認 讀 格 辦 博 : 法 士 班 或 者 需 香 具 港 備 澳 碩 門 士 學 歷 位 海 外 碩 博 -1-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海 外 僑 生 來 臺 就 讀 大 學 校 院 碩 博 士 班 簡 章 ( 西 元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2 2. 3. 同 國 等 外 學 力 歷 資 須 格 經 之 學 歷 認 完 定 應 成 地 依 教 之 我 育 部 政 府 駐 入 外 學 館 大 處 學 同 驗 證 等 或 力 經 認 僑 定 務 標 委 準 員 會 規 指 定 辦 之 理 保 薦 單 位 核 ( 四 ) 驗 ; 大 陸 地 區 ( 含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 歷 證 件, 應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擬 前 再 經 證 件 來 獲 處 應 臺 准 公 先 升 分 證 經 學 發 行, 學 並 政 必 校 院 經 之 須 在 行 重 港 政 新 生 院 澳 辦, 設 理 因 立 申 事 或 請 未 指 手 能 定 續 來 之 機, 經 構 又 分 或 發 委 向 來 託 原 臺 之 分 就 民 發 讀 間 學 國 團 校 內 體 辦 碩 驗 妥 證 保 博 ; 留 士 香 入 班 港 學 並 或 資 註 澳 冊 格 門 在 學 者 歷, 學 證 如 二. 凡 有 休 在 限 下 臺 列 期 情 非 間 形 因 之 故 一 自 者 願, 退 不 學 得 ( 返 依 如 本 回 勒 簡 僑 令 章 居 退 之 地 規 且 ) 定 在 及 申 臺 請 停 來 保 留 臺 留 未 就 入 滿 讀 學 一 碩 資 年 格 博 有, 士 案 得 班 者 予, 不 重 違 得 行 反 重 規 申 行 定 請 申 者, 請, 以 不 一 惟 予 次 分 分 發 為 貳 發 ( 一 二 入 ) 已 持 學 申 ; 偽 已 請 造 入 喪 或 冒 學 失 中 用 者, 華 應 民 變 國 令 造 證 國 退 學 籍 明 經 並 文 核 撤 件 准 銷 或 有 護 學 籍 案 照 : 且 者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二 一 申 請 方 式 時 間 自 西 元 2014 年 11 月 15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截 止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三.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延 繳 ( 申 繳 一 請 交 ) 地 點 會 請 指 就 定 近 之 向 保 薦 居 單 地 位 我 提 政 出 府 申 駐 請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式 海 申 表 如 外 請 件 聯 附 表 : 招 件 兩 繳 會 二 式 交 () ( 及 表 含 受 件 理 項 僑 請 申 目 生 先 請 及 基 至 單 份 本 海 位 數 資 外 存 依 料 聯 查 ( 表 招 備 格 會 註 式 及 網 如 站 說 附 系 ( 明 件 所 網 辦 一 申 址 理 ); 請 :, 表 所 系 ) 繳 所 表 申 僑 件 請 生 一 表 基 律 為 本 不 送 資 予 交 料 退 各 表 還 校 由 審 僑 查 務 資 委 格 員 用 ( 會 格 二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選 填 志 願 後, 列 印 僑 各 網 居 項 站 地 申 登 居 錄 請 表 資 留, 料 證 再, 件 於 可 自 僑 每 居 份 行 地 申 影 請 印 身 表 本 分 證 正 簡 影 面 章 貼 附 本 或 上 件 護 一 2 吋 照 正 二 影 本 面 格 式 或 半 ) 身 中 脫 華 民 帽 國 相 護 片 照 1 及 張 ; 僑 申 居 身 請 分 人 如 加 無 簽 影 法 本 至 等 本 證 會 四 三 件 ) 三 切 歷 ) 結 證 書 件 (: 限 大 計 算 ( 至 研 西 究 元 所 2015 ) 畢 年 業 證 8 月 書 影 31 本 日 及 始 歷 符 年 合 成 本 績 簡 單 章 ( 所 以 定 應 連 屆 續 畢 居 業 留 身 年 分 限 申 者 請 繳 者 交,; 可 如 先 檢 件 送 五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5 年 9 月 間 )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或 附 歷 碩 學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供 分 發 學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分 發 者 撤 銷 入 可 士 資 如 論 格 期 文 ; 完 如 ( 成 限 應 之 申 屆 證 請 當 明 博 學 文 士 期 件, 班 成 如 者 績 : 繳 尚 碩 交 未 ; 士 取 應 論 得 屆, 文 免 畢 初 附 業 稿 生 該 等 若 ) 學 尚 期 未 成 完 績 成 單 論 文 口 試 者, 須 附 指 導 教 授 簽 認 ( 六 以 ) 申 請 系 所 另 行 規 定 應 繳 交 資 料 各 系 所 招 生 規 定 及 應 繳 資 料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本, 上 請 ( 其 就 影 二 讀 印 ) 碩 及 翻 ( 博 四 譯 士 ) 證 班 項 件 校 證 須 系 持 件 分 則 以 同 影 及 正 招 本 印 生 本 經 名 代 我 額 之 政 一, 府 覽 其 駐 表 以 外 中 館 處 閱 英 驗 2015 文 證 以 或 外 僑 之 務 年 語 委 秋 文 員 季 製 會 入 作 海 者 外 僑 華 生 應 僑 及 加 文 港 附 教 澳 中 學 服 文 生 務 申 中 譯 備 心 歷 註 證 : 或 件 製 務 發 委 地 員 之 會 我 指 政 定 府 之 駐 保 外 薦 館 單 處 位 驗 核 證 驗 或 經 非 僑 在 務 學 委 歷 員 完 會 成 指 地 定 提 之 出 保 申 薦 請 單 者 位, 核 其 驗 學 後 歷, 證 始 件 予 仍 受 須 理 經 由 學 (1) 僑 生 僑 件 基 生 一 本 基 ) 資 本 料 資 : 料 表 一 式 3 份 ( 海 僑 外 務 碩 委 員 博 會 海 外 聯 招 會 及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存 查, 格 式 如 附 ( 查

3 : (2) (3) 僑 學 歷 居 證 地 件 居 ( 留 大 證 學 件 影 ( 研 本 究 1 所 份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1 份 (2) (1) 以 上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供 海 外 聯 招 會 審 查 資 格 用 ( 無 須 裝 入 各 志 願 系 所 申 請 資 料 袋 中 ) (3) 所 系 大 審 所 學 查 ( 申 資 研 請 料 表 究 :( 所 各 ) 畢 歷 校 業 年 存 成 查 證, 績 書 影 格 單 式 本 附 件 二 ) 以 (4) (5) 簽 碩 認 士 可 論 如 文 期 ( 完 限 成 申 之 請 證 博 明 士 文 班 件 者, 繳 如 交 :; 碩 應 士 屆 論 畢 文 業 初 生 稿 若 等 尚 ) 未 完 成 論 文 口 試 者, 須 附 指 導 教 授 套 上 資 申 資 料 請 料, 系 請 最 所 依 多 另 序 可 行 裝 繳 規 訂 交 定 成 3 應 套 繳, ) 交 繳 資 交 每 料 表 套 件 系 套 所 數 申 依 請 申 資 請 料 志 請 願 分 數 別 而 裝 定 入 ( 大 即 型 每 信 申 封 請 (B4 1 個 大 系 小 所 為 需 佳 準 ), 備 1 3. 分 並 送 填 各 妥 志 各 願 系 學 所 校 申 系 請 所 資 審 料 袋 封 面 後 ( 格 式 如 附 件 四 ), 將 其 黏 貼 於 各 大 型 信 封 上, 俾 憑 4. 經 上 華 則 我 僑 政 文 府 教 駐 服 外 館 中 處 心 或 行 僑 政 務 院 委 設 員 立 會 或 指 指 定 定 之 之 保 機 薦 構 單 或 位 委 核 託 驗 之 後 民 之 間 證 團 件 體 影 驗 本 證,; 倘 僑 需 務 再 委 複 員 印 會 使 海 用 外 符, 外 須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證 或 核 驗 並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戳 章 後, 始 具 效 力 本 述, 館 簡 所 彌 處 章 有 封 規 表 僑 定 前 件 務 者 於, 委 請 報 不 員 仔 名 再 會 細 時 通 海 檢 均 知 外 查 須 補 華 繳 凡 正 僑 交, 證 文 齊 並 件 教 全 以 不 服 申 齊 務 系 全 請 中 所 心 資 申 或 填 格 請 寫 僑 不 資 務 不 符 料 委 詳 不 袋 員 盡 予 內 會 分 裝 影 指 發 資, 印 定 料 申 本 之 須 保 不 請 與 薦 人 清 擬 單 事 晰 申 位 簽 亦 未 請 章 不 經 系 或 得 我 所 以 有 政 規 違 任 府 定 反 何 駐 相 四. 填 寫 理 資 學 校 由 格 表 撤 要 ; 及 銷 已 求 選 畢 註 補 填 業 繳 冊 志 資 入 或 願 格 追 學 注, 認 者 意 並, 事 追 所 撤 項 繳 銷 : 或 各 其 註 項 學 銷 籍 證 學, 件 位, 且 證 如 不 書 發 現 給 有 任 偽 何 造 相 關 冒 學 用 業 或 證 變 明 ; 造 畢 等 情 業 後 事, 始 則 發 現 撤 者 銷, 錄 由 取 ( 二 一 ) 證 申 請 人 如 無 法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申 請 表, 可 自 行 影 印 本 簡 章 附 件 一 二 須 格 國 式 內 至 畢, 各 海 業 大 所 外 證 列 聯 書 各 研 招 所 項 究 會 載 細 所 網 一 目 受 站 致 均 理 (, 須 僑 網 英 逐 址 文 項 地 填 址 寫 之 及 清 學 電 校 楚 子 及 郵 填 系 件 寫 組 信 姓 招 箱 名 生 須 規 用 籍 定 印 貫 刷 及 應 體 繳 出 填 資 生 寫 料 日 與 期 招 時, 生 須 名 查 注 額 閱 意 等 與 資 2015 訊 居, 留 三 招 申 年 填 秋 校 請 名 季 系 人 額 入 應 志 一 學 依 願 覽 與 僑 欲 代 生 就 表 碼 及 讀 校 所 應 港 與 系 列 澳 2015 學 意 一 生 願 致, 申 由 年 高 如 請 秋 至 有 就 季 低 不 讀 入 依 符 碩 學 序 僑 逕 博 填 生 依 士 寫 所 至 班 港 填 校 多 澳 校 系 3 學 個 分 系 生 校 名 則 申 系 稱 及 請 志 招 辦 就 願 理 生 讀, 名 碩 填 額 寫 一 博 超 覽 士 過 表 班, 3 校 個 申 系 請 分 則 人 者 及 所 ( 四 ) 逕 依 所 填 寫 前 3 序 位 志 願 作 為 申 請 志 願,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填 寫 之 志 願 非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備 填 僑 採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列 系 所, 該 志 願 不 予 及 齊 認 寫,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系 各 申 所 系 請 所 審 表 審 查 校 資 查 系 資 料 志 料 ), 願 後 欄, 位 俾 並 前 便 依 請 分 本 務 轉 簡 必 各 章 至 校 第 海 審 貳 外 查 條 聯 第 招 三 會 項 網 備 站 齊 查 應 詢 繳 各 交 校 表 系 件 所 ( 包 規 含 定 應 僑 繳 生 相 基 關 本 資 料, 六 五. 得 途 向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繳 交 郵 電 每 名 最 多 以 美 金 20 元 為 限, 折 合 僑 居 地 貨 幣 繳 付,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核 酌 予 減 免, 惟 如 增 加 收 費 應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同 意 上 述 收 費 限 作 申 請 表 件 寄 送 郵 電 費 用 政,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如 有 剩 餘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應 將 餘 款 逕 繳 國 庫 5 僑 號 轉 府 務 僑 駐 3 委 樓 外 務 員 僑 館 委 會 務 處 員 指 委 於 會 定 員 ; 受 之 會 理 最 保 僑 後 審 薦 生 一 查 單 處 批 後 位 收 申 受, 應 請 理 凡 表 於 申 逾 件 5 請 應 並 於 查 申 核 請 簽 截 註 止 後 日, 起 應 3 將 個 申 工 請 作 表 天 件 內 隨 寄 時 交 寄 我 交 政 我 府 政 駐 府 外 駐 館 外 處 館, 我 處 海 時 個 外 寄 工 碩 出 作 或 天 博 證 內 件 以 不 航 齊 空 全 掛 者 號, 或 不 快 予 遞 受 寄 理 交, 中 亦 華 不 民 能 國 申 臺 請 北 延 市 繳 徐 州 路 系

4 參 分 一 發 原 海 則 及 生 外 未 名 聯 通 額 招 過 各 會 志 依 校 願 審 據 學 查 申 校 請 結 審 果 人 核 及 所 者 僑 填 不 生 校 予 選 系 分 填 志 發 志 願, 願 將 序 申 進 請 行 表 統 件 一 分 轉 發 各 各 校 校 進 行 系 審 得 不 查, 足 按 額 教 錄 育 取 部 核 僑 定 生 各 資 校 格 系 不 招 符 肆 公 二 告 錄 其 議 取 他 未 決 盡 議 事 辦 宜 理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暨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學 年 度 常 務 委 員 會 104 二 一 ( 海 外 聯 招 會 約 於 3 月 底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查 榜 結 經 果 獲 以 錄 本 取 會 者 榜 將 單 由 公 本 告 會 為 寄 主 發 分 請 發 至 通 本 知 會 書 網, 頁 未 獲 錄 三. 址 取 如 : 者 對 經 另 本 分 灣 函 項 發 通 招 錄 知 生 取 作 學 南 業 生 投 有 於 縣 疑 6 埔 義 月 里 者 底 鎮 前, 大 應 未 學 於 接 路 獲 西 元 1 號 分 2015 ; 發 電 通 年 話 知 9 : ; 書 月 15 者 日, 前 請 以 逕 書 洽 面 詢 敘 海 明 外 傳 具 聯 真 體 招 : ) 事 由 辦 並 理 檢 補 具 發 佐 ( 證 資 地 伍 料 送 達 本 會 由 本 會 依 簡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 必 要 時 會 有 關 單 位 一 入 學 提 暨 出 來 說 日 臺 明 期 相,: 關 或 大 規 提 學 定 請 校 本 院 約 會 於 委 員 9 月 會 間 議 開 討 學 論, 後 詳, 見 依 各 決 校 議 入 辦 學 理 通 知 未 所 具 訂 名 日 之 期 申 訴 凡 案 獲 件 分 本 發 會 之 得 不 生 予, 處 理 須 於 二. 開 前 抵 臺 並 持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分 發 通 知 書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凡 未 經 申 請 或 申 請 未 會 錄 取 之 學 生, 來 臺 後 概 不 輔 導 入 學 入 業 學 逕 經 資 行 核 格 註 准, 銷 分 逾 發 期 如, 不 欲 因 予 保 事 受 留 未 理 入 能 ( 學 如 不 資 期 必 格 來 函, 臺 請 應 僑 依 務 所 者 委 分, 員 發 必 會 學 須 校 將 教 原 規 育 分 定 部 發 之 或 日 通 海 期 知 外 書 聯 寄 條 招 件 至 會 逕 駐 辦 向 外 理 錄 館 保 取 處 留 學 轉 入 校 寄 學 申 僑 資 務 請 格 委 保 ), 員 留 三. 各 校 地 址 詳 如 附 錄 ; 凡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於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前, 憑 學 校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通 ( 知 來 一 書 臺 ), 升 學 申 辦 學 生 簽 應 證 按 來 下 臺 列 規 定 辦 理 : 料 吋 持 外 白 國 底 護 彩 照 色 者 半, 身 憑 照 護 片 照 ( 2 效 張 期 須 簽 超 證 過 申 6 請 個 表 月 ( 以 請 上 先, 逕 緬 至 甸 外 籍 交 須 超 部 過 領 事 2 年 事 以 務 上 局 ) 6 網 站 ( 個 網 月 址 內 : 2 部 或 後 僑 疾 下 居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依 順 序 詳 實 填 妥 各 欄 位 資 及 病 載 地 我 管 列 駐 制 印 外 署 並 館 網 簽 處 址 認 名 要 : ) 可 求 分 國 其 發 外 他 通 合 相 知 格 關 書 醫 證 院 明 入 出 文 學 具 件 許 之, 可 健 向 點 康 我 選 最 檢 駐 出 近 查 外 入 合 館 3 境 個 格 處 健 月 證 申 康 內 明 請 管 ( 由 居 理 衛 檢 留 / 生 查 外 簽 項 福 國 證 利 目 人 來 部 詳 臺 健 疾 ( 見 檢 病 持 衛 / 緬 生 管 制 福 甸 利 護 署 持 照 請 請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應 外 泰 僑 國 居 護 留 照 證 僑 ) 生 因 獲 錄 取 分 發 而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簽 證 及 入 境 我 國 機 場 港 口 時, 均 居 1. 緬 繳 僑 甸 驗 生 籍 具 本 僑 有 人 生 泰 或 申 國 其 請 公 直 居 民 系 留 權 簽 旁 證 系 證 除 血 明 繳 親 交 ( 上 限 述 兄 文 弟 件 姊 外 妹,) 另 經 須 僑 繳 務 交 委 以 員 下 會 文 指 件 定 : 之 緬 甸 境 內 限 MYAWAD 屬 之 YOMA CB KAN 新 關 台 係 證 幣 明 48 KANBAWZA 文 萬 件 AWZA 以 ( ( ( ( 上 如 之 等 財 4 力 家 擁 證 銀 有 明 行 者 之 非 一 緬 本 出 甸 人 具 身 之 分 財 力 證 出 明,; 證 須 或 明 另 由 檢 我 戶 國 附 口 財 境 名 力 內 簿 擁 銀 原 行 有 件 者 開 正 與 具 本 僑 並 ( 生 經 以 之 認 上 親 3 2. 明 項 本 文 件 需 完 成 緬 甸 官 方 及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驗 證 ) 有 效 之 緬 甸 護 照 及 在 臺 外 僑 居 留 證 影 經 ;, 我 如 亦 國 持 得 法 有 院 以 我 或 取 國 所 代 教 財 屬 育 力 民 部 證 間 提 公 明 供 證 文 之 人 件 獎 勵 海 外 優 秀 華 裔 學 生 回 國 就 讀 大 學 院 校 獎 學 金 之 獲 獎 證 海 認 外 證 碩, 再 博 送 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或 外 交 部 中 部 南 部 點 檢 ) 留 健

5 3. 證 東 業 明 經 部 各 駐 或 泰 雲 2 份 國 嘉 ; 代 南 每 表 辦 位 處 事 保 驗 處 證 複 人 之 驗 僅 申 之 限 請 保 人 在 證 臺 保 名 護 證 僑 照 人 及 生 同 身 意 分 書 證 驗 保 證 證 原 人 件 身 正 分 本 證 及 正 影 本 反 各 面 1 影 份 本 及 在 職 緬 4. 甸 籍 僑 人 生 父 申 母 請 身 分 文 證 件 正 驗 證 反 面 之 影 申 本 請 各 流 1 程 份 及 需 備 如 下 : 擬 申 流 請 程 驗 : 證 的 緬 甸 文 件 請 先 完 成 緬 甸 外 交 部 及 緬 甸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驗 證 ( 以 下 簡 稱 : 緬 甸 官 未 申 方 需 驗 備 證 ),), 文 件 再 : 持 向 我 國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文 件 驗 證 經 滿 請 過 人 緬 20 緬 甸 歲 甸 官 者 護 方 ( 照 驗 以 證 出 成 ; 生 人 日 身 期 分 作 證 計 戶 算 口 足 歲 ),), 簿 原 須 件 另 正 繳 本 交 併 父 英 親 譯 及 文 母, 親 必 共 須 先 簽 完 署 成 之 緬 同 甸 意 官 書 方, 驗 毋 證 須 ; 3. 註 : 父 母 簽 必 須 與 身 分 證 背 面 之 簽 名 樣 式 相 符, 內 容 須 載 明 : 同 意 子 女 ( 中 財 英 可 力 文 以 姓 中 名 文 () 或 限 向 英 中 文 MYAWAD YOMA 華 撰 民 寫 國, 駐 不 YOMA CB KAN 泰 拘 國 格 代 式 表 處 KANBAWZA 申 辦 AWZA 驗 證 等 文 4 件 家 以 銀 供 行 申 ), 請 赴 必 臺 須 簽 先 證 完 之 成 用 緬 同 甸 意 官 書 方 以 緬 驗 保 上 甸 證 學 ; 人 1 及 歷 之 緬 證 2 項 甸 明 證 身 文 件 分 為, 證 必 備 須 戶 文 先 口 件 完 名 ;3 簿 成 緬, 至 必 甸 5 須 官 項 方 先 為 完 驗 配 成 證 合 ; 緬 申 甸 請 官 人 方 需 驗 要 證 才 ;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驗 證 ( 二 ) 送 交 申 請 案 時, 請 先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櫃 臺 索 取 文 件 證 明 申 請 表 並 填 妥 親 簽, 須 將 所 民 有 文 件 準 備 各 一 份 完 整 影 本 我 發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繳 交 正 面 彩 色 脫 帽 照 片 1 張, 與 國 格 身 分 證 照 片 規 格 相 同 )(2) 僑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健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申 給 康 請 者 管 明 核 免 ( 理 轉 附 / 內 檢 外 )(5) 政 查 國 部 項 人 入 目 健 最 出 詳 檢 近 見 / 衛 居 及 3 生 移 留 個 福 健 民 月 利 檢 署 內 部 ) (6) ( 由 疾 以 衛 病 下 生 管 簡 福 制 分 稱 利 移 發 署 部 通 民 網 疾 署 址 知 病 : 書 ), 管 及 制 發 其 署 給 他 指 相 定 單 次 關 合 入 證 格 醫 國 明 院 許 文 出 可 件 具 證 之 向 及 健 點 我 臺 康 選 灣 駐 檢 出 外 地 查 入 機 區 合 境 構 居 ( 三 ) 留 國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居 留 證 已 入 持 在 中 ( 臺 境 原 華 ) 有 民 停 國 籍 留 護 且 者 照, 已 或 辦 得 入 理 備 遷 齊 證 上 出 明 ( 述 文 國 所 件 外 須 入 ) 文 境 登 件 記 如, 入 於 且 國 原 未 許 戶 喪 可 籍 失 證 地 中 件 居 華, 住 民 向 者 國 移, 國 民 籍 應 署 或 向 申 原 臺 請 灣 戶 臺 地 籍 灣 區 地 地 戶 人 區 民 政 居 身 事 留 分 務 證 者 所, 辦 欲 理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規 遷 格 入 相 如 欲 他 片 戶 單 1 張 獨 應 [ 成 新 提 立 一 式 憑 戶 遷 國 入 者 民 地 身, 戶 分 應 口 提 證 名 相 憑 簿 片 最 及 規 近 原 格 一 國 可 期 民 至 之 房 身 內 分 屋 政 部 證 稅 戶 單 戶 政 房 口 司 名 全 屋 所 簿 球 資 有 訊 最 權 等 網 近 相 網 2 關 年 站 內 證 拍 明 攝 文 之 件 符, 如 合 陸 各 項 費 用 ( 理 估 遷 計 入 登 記, 並 同 時 請 領 新 式 查 國 詢 民 ] 身 分 印 證 章 ( 或 簽 名 ), 至 原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二 一. 在 學 生 活 費 學 雜 費 書 籍 費 服 裝 費 來 往 旅 費 均 係 自 費, 不 得 申 請 免 繳,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依 居 助 機 海 住 據 關 外 期 相 或 僑 關 單 間 生 扣 規 位 依 ( 除 定 全 出 非 辦 民 理 境 個 健 日 人 康 ) 數 惟 保 後 開 家 險, 境 立 法 清 之 併 規 寒 中 計 定 達 僑 文, 生 或 在 6 個 臺 月 連 之 續 日 居 起 留, 滿 應 6 參 個 加 月 全 或 民 其 健 曾 康 出 境 險 1 ; 次 至 未 應 逾 繳 30 健 日 保, 費 其 額 實 度 際 則 海 英 得 外 文 於 碩 赴 清 臺 寒 博 證 前 明 取 文 得 件 經 駐 向 外 就 館 讀 處 學 或 校 保 申 薦 請, 單 經 位 學 校 僑 校 審 查 僑 符 團 合 等 資 格 -5-

6 者 前, 由 得 依 僑 僑 務 委 生 傷 員 病 會 補 醫 助 療 全 保 險 民 健 作 業 康 保 規 險 定 費 參 自 加 付 僑 額 生 二 傷 病 分 醫 之 療 一 保 另 險 抵, 臺 保 後 費 在 自 行 未 負 參 擔 加 全 二 民 健 之 康 一 保, 險 柒 其 他 委 注 員 意 會 事 補 項 助 二 分 之 一 僑 務 一 二 國 則 在 寒 應 內 臺 暑 灣 適 假 一 般 地 返 用 役 歸 區 回 男 現 國 居 規 有 僑 留 民 定 或 地 原 兵 省 親 有 役 戶 相 關 關 兵 籍 每 規 之 役 年 問 僑 定 以 題 生 申, 但 請 在 可 如 一 向 學 在 次 內 學 期 為 原 政 間 期 應 則 部 間 申 役 畢 政 請 上 署 業 緩 課 徵 查 或 期, 詢 離 間 校 畢, 業 非 後, 有 或 已 離 特 校 無 殊 事 後 僑 民 故 身 緩, 分 徵 不 原, 得 因 則 申 應 消 請 適 滅 用, 四 三 居 學 入 留 生 地 後 經, 分 凡 發 因 入 操 學, 行 因 不 志 良 趣, 關 或 係 學 自 業 成 願 至 績 其 過 差 他 而 學 為 校 就 學 校 讀 勒 令 應 退 學 自 行 或 開 報 除 名 之 參 加 志 生 願 必 就 須 讀 自 學 校 費 返 之 回 研 原 五 所 他 部 考 學 分 試 校 大 就 學 惟 讀 校 經 院 入 未 學 備 有 校 學 以 生 操 宿 行 舍 不 者 及 格 須 或 自 因 行 刑 租 事 賃 案 住 件 宿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其 究 七 六 依 其 抵 據 他 臺 衛 後 事 生 如 由 福 未 利 註 簽 部 冊 證 疾 入 病 學 管, 制 或 署 辦 規 理 定 休, 學 自 西 退 學 或 已 畢 年 業 者 月, 必 日 須 起 返 外 回 籍 僑 人 居 士 地 等, 申 不 請 得 來 在 臺 居 申 留 請 或 改 定 換 八. 時 分, 發 不 有 分 案 性 之 別 僑 均 生 須, 檢 不 具 得 麻 自 疹 行 及 轉 德 讀 國 或 麻 升 疹 讀 等 各 級 補 抗 習 體 及 陽 進 性 修 檢 學 驗 校 報 ( 告 院 或 ) 預 防 空 接 中 種 大 證 學 明 或 空 中 專 科 居 校 及 大 班 別 專 校 院 但 所 非 以 辦 理 就 回 流 事 教 由, 育 已 之 進 在 修 臺 學 取 士 得 班 合 法 碩 居 士 留 身 在 職 分 專 者 班 不 及 在 其 此 他 僅 限 於 夜 違 間 反 前 例 項 規 假 日 定 授 者 課, 之 撤 學 九. 其 業 僑 自 資 生 行 格 初 轉, 次 並 讀 辦 追 或 理 繳 升 外 或 讀 僑 註 之 居 銷 學 留 其 籍 證 學, 及 位 且 其 證 不 延 書 發 期 給 居 任 留 何 之 相 注 關 意 學 事 業 項 分 明 述 ; 如 畢 下 業 :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銷 一 二 入 期 國 至 入 翌 日 國 核 初 發 次 月 至 辦 須 當 理 完 外 日 成 僑 止 註 月 居, 冊 收 留 手 取 證 續 外 時 僑 收 檢 無 居 取 附 須 留 外 學 完 證 僑 生 成 一 證 註 年 或 冊 效 證 在 期 手 一 學 規 續 年 證, 費 效 明 檢 期 書 附 規, 入 費 居 學 留 通 效 知 期 書 自 當 居 留 效 月 期 一 日 律 延 自 ( 三 ) 僑 延 生 期 畢 居 業 留 即 時 返, 回 得 僑 自 ( 其 原 入 ) 國 居 之 地 日, 起 無 算 需, 延 按 期 已 居 繳 留 納 至 之 畢 外 業 僑 當 居 留 證 月 規 費 補 日 足 者 居, 留 其 效 最 期 後 一 次 辦 理 年 9 30 年 9 30 元 2009 僑 生 如 為 具 有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之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應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入 出 境 ; 其 持 外 國 護 照 入 境, 依 法 仍 應 徵 兵 處 理 者, 應 限 制 其 出 境 至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時 止 在 國 內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僑 生, 請 另 行 參 閱 本 會 國 內 大 學 畢 業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碩 博 士 班 簡 章 僑 生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非 法 打 工 或 從 事 與 簽 證 目 的 不 符 活 動 1 1 年 9 30 年 10 1 *****************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資 訊 ***************** 海 外 碩 博 -6- 地 址 : 臺 灣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電 話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o v erseas@ncnu.edu.tw 網 址 :

7 : : ) 裝 訂 線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3 份 ( 網 址 附 件 一 申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編 製, 申 請 人 勿 填 ) 請 姓 名 英 文 年 出 齡 生 西 元 年 性 別 月 日 人 資 國 籍 中 民 華 國 居 留 號 碼 祖 於 經 籍 西 : 元 年 到 省 由 達 現 居 縣 留 地 ( 市 ) 自 正 行 面 貼 半 妥 身 二 照 吋 片 2015 年 僑 6 居 月 地 底 國 身 護 別 分 照 證 號 : 字 碼 號 :: 出 生 地 家 前 通 訊 地 址 長 ( 括 弧 內 聯 請 填 絡 國 電 碼 話 區 域 碼 ) 手 機 ) 資 市 話 :( -) 料 父 監 母 姓 名 出 日 生 期 西 元 ( 存 年 歿 ) 月 日 籍 貫 省 縣 ( 市 ) 或 在 護 親 臺 人 友 姓 名 稱 謂 電 話 最 學 高 歷 通 畢 在 訊 業 校 地 學 期 址 校 間 自 西 元 年 月 日 至 西 元 年 月 日 主 輔 修 系 組 校 ( 雙 主 修 ) 系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或 需 特 殊 照 護 或 特 殊 教 育 者 : 否 是 ( 說 明 志 願 一 注 事 二 三 繳 意 項 凡 報 名 本 項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將 個 人 資 料 提 交 供 予 受 委 託 報 名 單 位 分 發 校 及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 表 件 ( 請 勾 選 ) 1 年 僑 送 生 成 份 各 基 績 志 單 學 本 願 資 ) 歷 系 料 各 證 所 : 件 審 1 僑 ( 份 查 含 生, 資 最 基 並 料 高 本 依, 學 資 序 共 歷 料 裝 計 畢 表 訂 繳 業 一 交 證 式 書 3 ( 份 或 僑 在 套 學 居 ( 證 地 居 即 明 留 ) 申 影 證 請 件 本 校 影 及 系 歷 本 志 本 願 數 為 個 ) 意 人 遵 已 守 人 : 詳 政 閱 府 招 法 生 令 簡 及 章 簡, 章 申 各 請 項 來 規 臺 定 深 ( 造 簽, 章 願 ) 受 理 年 月 日 單 位 審 查 2014 意 見 ( 申 請 申 人 勿 一 請 填 ) 人 僑 僑 切 業 生 生 結 依 基 基 書 簡 本 本 章 資 資 規 料 最 料 定 : 高 表 檢 學 附 歷 資 僑 畢 料 居 業 如 地 下 居 書 ( 留 影 請 證 本 勾 件 ( 選 影 需 ): 本 驗 印 )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簽 章 欄 駐 外 館 處 簽 章 欄 二 送 歷 申 各 年 請 志 成 人 願 實 績 系 際 單 所 繳 ( 審 交 需 查 驗 印 ) 分 : 決 發 議 三 以 上 申 請 人 所 填 資 料 經 套 查, 證 與 屬 所 實 填 校 系 志 願 數 相 符 海 外 分 碩 文 發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日 號 博 期 - 附 件 一 僑 生 編 號 : ( 地 區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聯 招 會 及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存 查 ) 志 願 序 校 系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名 稱 組 別 ( 無 者 免 填 )

8 : : )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 網 址 附 件 二 ( 各 校 存 查 ) 申 姓 名 請 英 文 年 出 齡 生 西 元 年 性 別 月 日 人 資 國 籍 中 民 華 國 居 留 號 碼 僑 居 自 正 行 面 貼 半 妥 身 二 照 吋 片 料 其 他 國 別 : 2015 身 護 分 照 證 號 字 碼 號 :: 出 生 地 前 通 訊 年 地 6 址 月 底 家 ( 括 弧 內 聯 請 填 絡 國 電 碼 話 區 域 碼 ) 手 市 機 話 :( -)) 長 資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或 需 特 殊 照 護 或 特 殊 教 育 者 : 否 是 ( 說 明 料 父 監 母 姓 名 或 在 護 親 臺 人 友 姓 名 稱 謂 電 話 最 通 訊 地 址 學 高 歷 畢 業 學 校 主 修 系 組 以 上 所 填 各 在 項 校 資 期 料 間 均 正 確 自 無 西 誤 元 如 有 年 月 日 至 西 元 年 月 日 輔 系 ( 雙 主 修 ) 申 隱 請 瞞 人 不 :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本 人 願 依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2014 年 月 日 ( 簽 章 ) 海 外 碩 博 - 附 件 二 申 請 校 系 是 地 區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系 所 申 請 表 ( 西 元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校 系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名 稱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組 別 名 稱 ( 無 者 免 填 )

9 切 結 書 附 件 三 申 請 人 ( 姓 名 ) 為 ( 國 別 ) 之 僑 生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5 年 ) 來 臺 就 讀 大 學 研 究 所 事 宜,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會 撤 銷 原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此 致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住 址 : 電 話 : 西 元 2014 年 月 日 ( 本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切 結 書 所 提 及 之 內 容 ) 海 外 碩 博 - 附 件 三

10 系 所 申 請 資 料 袋 封 面 ( 西 元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 請 將 本 表 黏 貼 於 各 申 請 系 所 資 料 袋 外 ) 附 件 四 僑 生 編 號 : (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編 製, 申 請 人 勿 填 ) 申 請 人 姓 名 僑 居 地 校 系 代 碼 申 請 校 名 申 請 系 所 ( 組 別 ) 申 請 人 請 填 寫 本 欄 資 料 申 請 類 別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請 依 申 請 類 別 勾 選 ) 本 系 所 申 請 資 料 袋 內 檢 附 之 備 審 資 料 如 下 ( 請 勾 選 ): 勾 選 欄 資 料 順 序 1 系 所 申 請 表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名 稱 年 一 空 請 查 閱 2015 秋 覽 季 表 入 備 學 齊 僑 系 生 所 及 另 港 行 澳 規 學 定 生 之 申 備 請 審 就 資 讀 料 碩, 博 並 士 將 班 備 校 審 系 資 分 料 則 名 及 稱 招 填 生 入 名 以 額 下 格 ) 自 行 填 寫 應 繳 交 資 料 名 稱 海 外 碩 博 - 附 件 四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需 驗 印 ) 3 歷 年 成 績 單 ( 需 驗 印 ) 務 4 碩 士 論 文 ( 限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繳 交 ) 申 請 系 所 另 行 規 定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5-2 請 5-3 請 5-4 請 所 繳 資 料 請 詳 細 檢 查, 如 有 缺 漏, 其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11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碩 士 班 校 系 一 覽 表 一 業 經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號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在 案 二 本 表 所 列 系 所 名 單 係 同 意 受 理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以 申 請 方 式 入 學 者, 未 列 於 名 單 上 之 其 他 系 所, 請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各 校 入 學 考 試 三 有 關 各 校 校 址 網 址 暨 聯 絡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請 參 見 本 會 招 生 簡 章 附 錄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備 註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學 校 代 碼 27 承 辦 單 位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傳 真 網 址 和 平 校 區 :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燕 巢 校 區 :824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中 路 62 號 一 有 關 本 校 各 學 院 所 屬 系 所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教 務 選 課 學 生 住 宿 及 兩 校 區 交 通 接 駁 等 相 關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校 資 訊 網, 網 址 : 二 本 校 是 師 範 校 院 唯 一 連 續 九 年 獲 得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補 助 之 學 校 三 文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及 藝 術 學 院 學 生, 上 課 地 點 在 本 校 和 平 校 區 四 理 學 院 及 科 技 學 院 之 學 生, 上 課 地 點 在 本 校 燕 巢 校 區 系 所 代 碼 名 額 地 理 學 系 Department of Geography 校 系 名 稱 及 系 所 分 則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成 績 總 表 正 本 一 份 2. 自 傳 一 份 ( 含 求 學 工 作 或 研 究 資 歷 ) 3. 研 究 進 修 計 畫 書 一 份 4. 修 習 中 文 課 程 之 相 關 證 明 5.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佐 證 資 料 ( 包 括 相 關 學 術 著 作 論 文 等 ) 6. 其 他 未 盡 事 項, 以 本 系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及 語 言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Culture and Languages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成 績 總 表 正 本 一 份 2. 自 傳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5. 擬 分 配 組 別 意 願 書 ( 意 願 書 請 至 本 所 網 頁 下 載 ) 經 學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Classics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成 績 總 表 正 本 一 份 2. 自 傳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Teaching Chinese as a Second / Foreign Language 審 查 資 料 : 1. 大 學 成 績 總 表 正 本 一 份 2. 自 傳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Hakka Culture Studies 一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學 習 計 畫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完 成 學 業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 3. 自 傳 ( 含 申 請 動 機 志 趣 與 生 涯 規 劃 ) 4. 其 他 有 利 於 甄 試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 參 與 相 關 計 畫 獎 章 著 作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以 及 客 語 認 證 之 影 本 等 ) ( 上 列 資 料 均 繳 交 一 份, 以 便 審 查, 審 查 結 束 之 後, 審 查 資 料 若 需 要 寄 回 者, 請 自 備 回 郵 信 封 ) 二 甄 試 方 式 及 項 目 :1. 初 審 ( 書 面 審 查 ) 2. 複 審 ( 口 試 委 員 會 討 論 ) 數 學 系 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總 表 正 本 一 份 2.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之 相 關 文 件 化 學 系 Department of Chemistry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2. 自 傳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4. 推 薦 函 二 份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物 理 學 系 Department of Physics 審 查 資 料 :1. 推 薦 函 二 份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3.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書 或 學 習 計 畫 書 乙 份 4. 其 他 有

12 助 於 甄 選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 如 自 傳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獎 章 著 作 等 ) 生 物 科 技 系 Department of Biotechnology 1. 本 系 提 供 名 額 3 名 ( 植 物 暨 微 生 物 類 1 名 生 物 生 醫 類 1 名 環 境 生 物 類 1 名 ) 2. 本 系 為 理 學 領 域 系 所, 畢 業 後 頒 發 理 學 碩 士 學 位 3. 審 查 資 料 :(1) 推 薦 函 二 份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3)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書 或 學 習 計 畫 書 乙 份 ( 需 特 別 聲 明 擬 申 請 就 讀 本 系 " 植 物 暨 微 生 物 類 " 或 " 生 物 生 醫 類 " 或 " 環 境 生 物 類 ) (4) 其 他 有 助 於 甄 選 審 查 ( 如 自 傳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獎 章 著 作 等 ) 科 學 教 育 暨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Science Education an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審 查 資 料 : 一 自 傳 二 大 學 成 績 正 本 三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科 學 教 育 或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計 畫 書 五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教 育 學 系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審 查 資 料 : 1. 自 傳 ( 中 文 或 英 文 ) 2. 學 習 計 畫 ( 中 文 或 英 文 ) 3. 工 作 資 歷 ( 中 文 或 英 文 ) 4. 修 習 中 文 課 程 之 相 關 證 明 5.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佐 證 資 料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碩 士 班 聽 力 學 組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Master's Program- Audiology and Speech Therapy, Group of Audiology 審 查 資 料 ( 中 文 ) 各 乙 式 二 份, 以 供 審 查 : 1. 自 傳 ( 含 工 作 或 研 究 資 歷 ) 及 證 明 文 件 ( 中 文 書 寫 限 500 字 以 內 ) 2. 學 習 計 畫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及 如 何 具 備 完 成 學 習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 3. 大 學 成 績 單 乙 份 4. 推 薦 函 至 少 二 封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碩 士 班 語 言 治 療 組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Master's Program- Audiology and Speech Therapy, Group of Speech Therapy 審 查 資 料 ( 中 文 ) 各 乙 式 二 份, 以 供 審 查 : 1. 自 傳 ( 含 工 作 或 研 究 資 歷 ) 及 證 明 文 件 ( 中 文 書 寫 限 500 字 以 內 ) 2. 學 習 計 畫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及 如 何 具 備 完 成 學 習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 3. 大 學 成 績 單 乙 份 4. 推 薦 函 至 少 二 封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Adult Education 審 查 資 料 : 1. 自 傳 ( 含 動 機 志 趣 生 涯 規 劃 ) 2. 工 作 或 研 究 資 歷 ( 列 表 說 明 ) 及 證 明 文 件 3. 學 習 計 畫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及 如 何 具 備 完 成 學 習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 4. 相 關 代 表 作 品 ( 至 多 三 件 形 式 不 拘, 其 他 作 品 請 列 表 陳 述 ) 5. 推 薦 函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佐 證 資 料 軟 體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Department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一 本 系 分 為 管 理 組 及 工 程 組, 畢 業 後 頒 發 管 理 學 碩 士 及 工 程 碩 士 學 位, 請 於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袋 上 註 明 擬 申 請 組 別 二 審 查 資 料 :1. 自 傳 ( 含 申 請 動 機 志 趣 生 涯 規 劃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3. 學 習 計 畫 乙 份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 及 如 何 完 成 學 習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4. 相 關 代 表 作 品 ( 至 多 三 件, 形 式 不 拘, 其 他 作 品 請 列 表 陳 述 ) 體 育 學 系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1. 讀 書 計 畫 2. 履 歷 ( 含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獎 章 著 作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等 ) 3. 自 傳 4.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影 本 ) 5. 附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單 為 佳 6. 其 他 有 助 於 甄 試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Gender Education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 1. 自 傳 ( 含 申 請 動 機 志 趣 與 生 涯 規 劃 )( 中 文 或 英 文 ) 2. 學 習 計 畫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如 何 完 成 學 業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 中 文 或 英 文 ) 3. 工 作 或 研 究 資 歷 ( 中 文 及 英 文 ) 4. 修 習 中 文 課 程 之 相 關 證 明 5.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佐 證 資 料 ( 如 :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獎 章 著 作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性 別 研 究 相 關 工 作 推 展 成 果 以 及 研 習 證 明 等 ) 人 力 與 知 識 管 理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Human Resource and Knowledge Management 審 查 資 料 :(1) 自 傳 (2) 讀 書 計 畫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佐 證 資 料 ( 英 文 檢 定 證 明 專 題 研 究 獎 章 期 刊 著 作 等 )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Department of Business Management 1. 本 所 為 管 理 領 域 系 所, 畢 業 後 頒 發 管 理 學 碩 士 2. 審 查 資 料 :(1) 自 傳 (2) 讀 書 計 畫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佐 證 資 料 (ex 英 文 檢 定 證 明 專 題 研 究 獎 章 期 刊 著 作 等 )

13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諮 商 心 理 組 Graduate Institute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and Rehabilitation Counseling (Program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一 須 繳 附 下 列 審 查 資 料 ( 中 文 ) 各 乙 式 二 份, 以 供 審 查 : 1. 自 傳 ( 含 工 作 或 研 究 資 歷 ) 及 證 明 文 件 ( 中 文 書 寫 限 500 字 以 內 ) 2. 學 習 計 畫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及 如 何 完 成 學 習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 二 申 請 人 應 備 妥 審 查 資 料, 依 本 所 規 定 時 間 接 受 審 查 小 組 面 談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復 健 諮 商 組 Graduate Institute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and Rehabilitation Counseling (Program of Rehabilitation Counseling) 一 須 繳 附 下 列 審 查 資 料 ( 中 文 ) 各 乙 式 二 份, 以 供 審 查 : 1. 自 傳 ( 含 工 作 或 研 究 資 歷 ) 及 證 明 文 件 ( 中 文 書 寫 限 500 字 以 內 ) 2. 學 習 計 畫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及 如 何 完 成 學 習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 二 申 請 人 應 備 妥 審 查 資 料, 依 本 所 規 定 時 間 接 受 審 查 小 組 面 談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Education 應 交 資 料 : 一 成 績 單 ( 一 ) 繳 交 大 學 四 年 成 績 單, 應 屆 畢 業 生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視 情 況 繳 交 ( 二 )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件 或 同 等 學 力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推 薦 函 二 份 ( 分 由 二 位 推 薦 人 推 薦, 至 少 一 位 由 原 畢 業 大 學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推 薦 ) 三 自 傳 ( 含 報 考 動 機 志 趣 生 涯 規 劃 等 ) 四 學 習 計 畫 乙 份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 及 如 何 具 備 完 成 學 習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以 A4 大 小 橫 式 書 寫, 不 逾 五 千 字 ) 五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 如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獎 章 著 作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等 ) ( 上 列 資 料 均 繳 交 一 份, 請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以 便 審 查 )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Design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成 績 總 表 正 本 2. 自 傳 1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4. 作 品 集 ( 請 以 A4 大 小 為 單 位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之 文 件 光 電 與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Department of Optoelectronics and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成 績 總 表 1 份 2. 自 傳 1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4. 推 薦 函 二 封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一 上 課 地 點 : 燕 巢 校 區 二 大 學 非 就 讀 相 關 科 系 (ex 電 子 通 訊 光 通 電 機 等 ), 入 學 後 需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基 礎 學 分 三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成 績 總 表 一 份 2. 自 傳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4. 推 薦 函 二 封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美 術 學 系 Department of Fine Arts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成 績 總 表 正 本 一 份 2. 自 傳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或 作 品 集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Department of Visual Design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總 表 正 本 一 份 2.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3. 設 計 作 品 集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之 文 件 跨 領 域 藝 術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disciplinary Art 審 查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總 表 正 本 一 份 2.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3. 作 品 集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之 相 關 文 件

14 : 103 :824 :80201 一 二 業 經 教 育 部 年 月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號 年 月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三 本 有 入 核 表 關 定 所 各 考 在 列 校 試 案 系 校 所 址 名 網 單 址 係 暨 同 意 受 理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以 申 請 方 式 入 學 者, 未 列 於 名 單 上 之 其 他 系 所, 請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各 校 2015 秋 季 入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博 士 班 校 一 覽 表 國 聯 立 絡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請 參 見 本 會 招 生 簡 章 附 錄 20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學 基 資 校 本 料 學 連 校 絡 代 電 碼 話 承 地 辦 單 位 教 巢 務 校 處 區 註 冊 組 高 雄 市 高 燕 雄 市 巢 苓 區 雅 深 區 中 和 路 平 一 號 路 號 燕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備 註 一 網, 傳 有 網 真 關 址 本 校 各 學 院 所 屬 系 所 教 學 資 二 源 概 本 況 校 是 教 師 務 範 選 校 課 網 院 址 唯 學 一 生 連 住 續 宿 九 及 年 兩 獲 校 得 區 教 交 育 通 部 接 教 駁 等 卓 相 越 關 獎 說 補 明 助 之 請 學 參 校 閱 本 校 三 資 訊 系 所 文 燕 學 巢 院 校 區 教 育 學 院 及 藝 術 學 院 學 生, 上 課 地 點 在 本 和 平 校 區 四 理 學 院 及 科 技 學 院 之 學 生, 上 課 地 點 在 本 校 代 碼 名 額 地 校 系 名 稱 及 系 所 分 則 歷 ) 研 究 進 修 計 碩 畫 士 書 班 歷 份 年 成 績 修 總 習 表 中 正 文 課 程 之 相 關 證 士 明 論 文 其 份 他 有 利 於 傳 審 查 份 之 含 佐 求 證 學 資 料 工 ( 作 包 或 括 研 相 究 關 資 學 士 物 術 著 作 論 文 等 ) 其 他 未 盡 事 項, 以 系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Department of Geography 乙 論 理 份 文 學 乙 系 份 碩 大 士 學 班 部 應 及 屆 碩 畢 士 業 班 生 歷 經 年 指 成 導 績 教 正 授 本 簽 各 證 乙 後 份, 得 以 指 碩 導 士 教 論 授 文 推 初 薦 稿 信 替 及 代 攻 ) 讀 博 學 士 術 學 著 位 作 計 及 畫 其 書 他 乙 相 份 關 資 料 碩 ( Department of Physics 學 科 審 學 教 育 暨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科 學 教 育 博 士 班 教 教 查 育 育 資 學 學 料 系 : 習 計 一 畫 書 自 傳 六 二 其 他 碩 有 士 助 論 於 文 審 查 三 之 文 碩 件 士 成 績 正 本 四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五 科 學 教 育 或 數 ( 4. Graduate Institute of Science Education an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特 自 傳 中 或 英 士 論 文 或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之 學 術 著 近 三 年 內 已 發 表 學 術 著 作 進 修 計 畫 於 中 審 文 查 或 之 英 佐 文 證 資 論 料 文 研 究 計 畫 中 文 或 英 文 工 作 資 歷 中 文 或 英 文 修 習 中 文 課 程 之 相 關 證 明 其 他 有 利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成 殊 學 系 ( 4. ( ) 5. ( ) 6. ( ) 審 修 習 中 文 課 自 程 之 相 文 關 或 證 英 明 文 其 研 他 究 有 計 利 畫 於 ( 審 中 查 文 之 或 佐 英 證 文 資 料 學 習 計 文 或 英 作 資 文 或 英 文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性 人 研 究 所 : 1. ) 2. ) 3. ) 5. 報 之 查 學 資 術 料 著 : 作 最 自 多 傳 三 篇 餘 作 可 或 列 研 表 究 供 資 參 歷 考 ) 碩 論 士 文 論 研 文 究 或 計 相 劃 當 於 碩 推 士 薦 論 函 文 及 之 其 學 他 術 有 著 助 作 於 審 查 之 近 佐 五 證 年 資 內 料 已 發 表 6. 資 點 別 名 歷 主 教 審 中 題 育 查 文 博 資 及 未 士 料 英 : 來 學 文 發 位 展 學 自 程 Graduate 修, 傳 習 以 含 中 及 申 請 動 機 志 趣 與 生 涯 規 文 或 英 文 學 習 計 畫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Institute 文 如 課 何 程 完 之 成 of 相 學 Adult 關 業 證 所 Education 明 需 的 其 方 他 法 有 利 能 於 力 審 及 查 相 之 關 佐 條 證 件 資 等 料 項 目 如 : 中 性 文 別 或 議 英 題 文 相 關 研 工 作 究 或 計 畫 研 究 ( Doctoral Program of Gender Education ( ) 2. ( )( ) 3. ( ) ( 傳 中 ( 文 碩 ) 2. 工 2. 本 份 1 址 和 平 校 區 碩 2. 劃 中 )( 作 最 3. 畫 中 ( 自 3. 文 工 ) 4. 最 4. 歷 中 (

15 ( PDF 含 諮 工 獎 一 章 商 須 心 理 著 繳 附 與 作 復 下 專 列 健 題 審 諮 研 查 商 研 究 資 究 報 所 告 中 諮 性 商 各 別 心 乙 理 研 式 博 究 二 士 相 份 關, 工 以 作 供 推 審 展 查 成 果 以 及 自 研 傳 習 證 明 年 畫 內 已 二 字 發 以 表 申 內 之 請 ) 人 術 應 著 備 碩 妥 士 審 最 查 多 資 三 或 料 篇 相, 當 依 餘 於 本 可 碩 所 列 士 規 表 論 定 供 文 時 參 之 間 學 接 術 受 著 為 審 外 查 小 如 組 著 為 作 面 外 含, 談 文 工 須 著 作 附 作 或 中, 研 文 須 究 摘 附 資 要 中 歷 ) 文 及 摘 證 要 明 論 ) 文 研 中 究 最 文 計 近 書 五 寫 ( ) 讀 最 繳 交 業 資 科 料 技 年 內 教 發 育 表 學 碩 者 士 為 論 限 文, 論 無 文 碩 以 士 外 論 國 文 者, 撰 得 寫 以 者 相, 當 須 之 附 學 加 術 中 論 文 著 摘 代 要 替 ) 已 ( 學 術 著 作 以 力 歷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目 錄 修 ( 證 成 碩 上 書 績 士 列 影 證 學 資 本 明 位 料 期 繳 交 間 論 歷 紙 文 推 本 年 計 薦 一 成 畫 函 份 績 ( 二, 以 份 包 電 不 子 括 超 檔 碩 分 過 士 由 五 論 二 千 文 位 字 考 檔 推 為 試 並 薦 原 成 燒 人 則 績 入 推 ) ) 光 薦 總 碟, 進 表 至 修 一 少 計 份 一 應 畫 ) 位 屆 由 生 原 最 畢 自 後 業 傳 一 大 ( 學 以 期 助 一 成 理 千 績 教 字 得 為 免 原 送 則 以 ) 上 推 碩 士 外 學 語 位 能 限 班 作 料 文 考 如 : 作 Graduate Counseling (Doctoral Program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近 : 系 ( ) ( ( ) (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Education 等 ) Institute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and Rehabilitation 件 ( 授 5. ( ) 薦 4. )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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