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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HS 暨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解 說 講 師 : 張 簡 振 銘

2 1. GHS 緣 由 及 內 容 簡 介 2 2

3 何 謂 GHS? 化 學 品 全 球 分 類 及 標 示 調 合 制 度 (GHS), 簡 稱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GHS 制 度 是 一 套 全 球 一 致 化 的 化 學 品 分 類 與 標 示 制 度, 提 供 勞 工 關 於 化 學 品 安 全 資 訊, 以 減 少 在 操 作 過 成 中 之 危 害, 或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時, 能 正 確 的 傳 達 緊 急 應 變 的 訊 息, 以 降 低 化 學 品 對 人 類 健 康 和 環 境 生 態 的 危 害 3

4 化 學 品 危 害 分 類 標 準 不 一 致 GHS or Not GHS? 例 : 丙 烯 基 丁 酸 酯 Allyl butyrate CAS No. : 急 毒 性 LD 50 : 250 mg/kg (Rat, Oral) 4 4

5 化 學 品 危 害 標 示 差 異 大 (1) 5 5

6 化 學 品 GHS 簡 介 2002 年 12 月 聯 合 國 完 成 第 一 版 公 告 文 件 ( 紫 皮 書 ) 2003 年 7 月 經 聯 合 國 經 濟 社 會 委 員 會 議 正 式 採 用 GHS, UN 及 APEC 建 請 各 國 於 2008 年 前 實 施 化 學 品 GHS 2005 年 完 成 第 一 版 GHS 規 範 修 訂 文 件 ( 紫 皮 書 ) 行 政 院 化 學 品 GHS 推 動 方 案 (3 年 :95 年 -97 年 ) 我 國 95 年 10 月 已 依 最 新 版 紫 皮 書 完 成 CNS 訂 定 與 修 正 GHS 規 範 ( 紫 皮 書 ): 國 家 標 準 CNS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 橘 皮 書 ): 新 修 國 家 標 準 CNS 6864 齊 一 部 會 作 法 : 各 部 會 依 CNS 標 準 修 正 相 關 法 規 及 建 置 服 務 能 量 6

7 國 際 G H S 推 動 歷 程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負 責 制 定 化 學 品 對 人 類 健 康 與 環 境 之 危 害 分 類 標 準 聯 合 國 環 境 發 展 會 議 (UNCED) 1992 年 建 議 應 展 開 國 際 間 化 學 品 分 類 與 標 示 之 調 和 工 作 聯 合 國 危 險 貨 物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UNSCETDG) 負 責 制 定 化 學 品 物 理 性 安 全 標 準 國 際 化 學 品 安 全 論 壇 (IFCS)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依 據 OECD 和 UNSCETDG 制 訂 的 標 準, 負 責 發 展 出 相 關 標 示 與 分 類 方 式 完 成 一 套 國 際 調 和 制 度 (GHS) 2002 年 12 月 台 灣 推 動 歷 程 我 國 GHS 跨 部 會 推 動 方 案 標 檢 局 完 成 GHS 標 準 修 訂 勞 委 會 完 成 危 害 通 識 修 法 2006 年 2 月 2006 年 10 月 2007 年 10 月 7

8 GHS 的 內 容 依 據 其 健 康 環 境 及 物 理 性 危 害, 提 供 物 質 及 混 合 物 之 調 和 性 分 類 準 則 (Hazard Classification) 提 供 調 和 性 之 危 害 通 識 要 項 之 規 定 標 示 (Labelling)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SDS) 分 類 級 別 (Classification Categories) 8 8

9 GHS 危 害 圖 式 火 焰 圓 圈 上 一 團 火 焰 炸 彈 爆 炸 腐 蝕 氣 體 鋼 瓶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骨 驚 嘆 號 環 境 健 康 危 害 9 9

10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中 危 害 測 試 方 發 有 無 建 議 國 際 標 準 可 參 考? 物 理 性 危 害 可 沿 用 聯 合 國 危 險 品 運 輸 建 議 書 及 規 範 方 法 以 及 ISO ASTM 等 國 際 通 用 方 法, 並 附 於 各 分 類 標 準 指 導 說 明 其 建 議 標 準 (GHS 紫 皮 書 第 二 章 ) 健 康 與 環 境 危 害 可 依 整 體 測 試 或 運 用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所 提 供 方 法, 依 混 合 物 中 各 成 份 之 危 害 特 性 推 估 出 混 合 物 整 體 危 害 性 10

11 化 學 品 需 重 新 試 驗 才 能 分 類 嗎? 基 於 調 和 分 類 係 統 的 標 準 之 建 立 精 神, 係 以 現 有 資 料 為 基 礎 : 對 於 已 存 在 且 被 接 受 之 資 料 則 將 不 要 求 重 新 測 試 對 於 環 境 危 害 及 健 康 危 害 分 類 測 試 方 法 無 特 別 規 定 如 允 許 使 用 OECD 及 WHO 等 組 織 所 訂 方 法, 只 要 具 有 科 學 上 可 以 接 受 的 數 據 除 動 物 體 外 及 生 物 體 體 外 試 驗 所 做 實 驗 數 據 外, 人 類 經 驗 流 行 病 學 數 據 和 臨 床 測 試 等 資 料 同 時 也 都 是 可 接 受 的 11

12 範 例 說 明 丙 酮 閃 火 點 為 -18 沸 點 為 56.2, 可 直 接 對 照 GHS 分 類 標 準 歸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第 2 級 氰 化 鉀 LD 50 為 5mg/kg( 大 鼠, 吞 食 ), 可 直 接 對 照 GHS 分 類 標 準 歸 為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1 級 12

13 GHS 規 範 之 SDS 相 關 內 容 需 製 備 SDS 的 物 質 包 含 : 1. 符 合 GHS 分 類 之 純 物 質 及 混 合 物 2. 混 合 物 中 含 有 超 過 界 限 濃 度 之 物 質 (cut-off values) 致 癌 性 致 突 變 性 第 一 級 者 0.1% 急 毒 性 皮 膚 腐 蝕 / 刺 激 眼 睛 嚴 重 損 害 / 刺 激 呼 吸 道 或 皮 膚 過 敏 致 突 變 性 第 二 級 者 生 殖 毒 性 標 的 器 官 毒 性 - 單 一 暴 露 標 的 器 官 毒 性 - 重 複 暴 露 水 中 環 境 危 害 1% 為 十 六 項 格 式 ( 與 目 前 差 異 不 大 ) 部 份 項 目 內 容 增 加, 且 需 更 詳 細 完 整 13

14 推 動 化 學 品 GHS 有 何 好 處 採 用 國 際 上 共 通 易 理 解 之 危 害 通 識 架 構, 以 促 進 化 學 品 安 全 使 用, 提 高 對 人 類 健 康 及 環 境 之 保 護 涵 蓋 物 理 性 健 康 及 環 境 危 害, 更 能 讓 勞 工 對 工 作 場 所 化 學 品 危 害 有 更 周 全 的 認 知 降 低 化 學 品 測 試 及 評 估 之 需 求 提 供 適 當 評 估 及 確 認 化 學 品 之 危 害 避 免 化 學 品 貿 易 障 礙, 促 進 安 全 國 際 貿 易 14

15 我 國 為 什 麼 要 導 入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與 國 際 接 軌, 消 除 各 國 對 於 化 學 品 之 危 害 分 類 及 標 示 歧 異 及 降 低 國 際 貿 易 成 本 若 不 實 施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業 者 必 須 在 海 關 自 行 更 換 每 個 容 器 標 示, 更 增 加 人 力 成 本 更 能 使 職 場 勞 工 獲 得 更 完 整 之 危 害 認 知 資 訊, 進 而 保 護 廣 大 勞 工 與 民 眾 健 康 及 環 境 品 質 以 苯 為 例, 原 法 規 僅 重 視 緊 急 危 害 為 易 燃 標 示, 未 具 慢 性 危 害 標 示 15

16 GHS 適 用 哪 些 對 象?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 採 用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所 有 要 項, 包 括 標 示 及 SDS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 提 供 工 作 場 所 或 運 輸 之 化 學 品 GHS 相 關 資 訊 有 充 認 知, 有 助 於 緊 急 應 之 處 置 消 費 者 : 提 供 標 示 傳 達 危 害 訊 息, 但 並 未 要 求 提 供 SDS 16

17 我 國 危 害 物 之 標 示 及 MSDS 轉 換 問 題 我 國 自 81 年 12 月 28 日 即 發 布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採 行 聯 合 國 九 大 類 危 害 物 分 類 標 準, 其 後 並 依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SO) 標 準 修 正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之 格 式 現 採 行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均 係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作 法, 歷 經 十 餘 年 危 害 通 識 制 度 之 推 行, 相 較 於 日 本 及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我 國 在 轉 換 GHS 制 度 過 程 中, 具 備 相 對 之 優 勢 17

18 GHS 危 害 圖 式 之 形 狀 與 顏 色 UN 運 輸 GHS 系 統 符 號 : 黑 色 底 色 : 白 色 邊 框 : 紅 色 18 18

19 GHS 分 類 範 例 - 易 燃 液 體 定 義 : 係 指 閃 火 點 不 高 於 93 的 液 體 分 類 標 準 : 類 別 標 準 1 閃 火 點 < 23, 起 始 沸 點 35 2 閃 火 點 < 23, 起 始 沸 點 > 35 3 閃 火 點 23, 或 60 4 閃 火 點 > 60, 或 93 危 害 通 識 : 第 一 類 級 第 二 類 級 第 三 類 級 第 四 類 級 符 號 火 焰 火 焰 火 焰 無 使 用 符 號 警 示 語 危 險 危 險 警 告 警 告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極 度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可 燃 液 體 19 19

20 GHS 物 理 性 危 害 20 20

21 GHS 健 康 及 環 境 危 害 21 21

22 配 合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對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危 害 物 質 標 示 相 關 法 規 實 施 情 況 訂 定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 符 合 GHS 制 度 ), 實 施 日 期 及 危 害 物 質 適 用 日 期 另 行 公 告 行 政 院 GHS 推 動 方 案 之 跨 部 會 會 議 共 同 決 議, 先 由 勞 委 會 ( 工 作 場 所 ) 環 保 署 ( 毒 性 化 學 物 物 質 ) 及 消 防 署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 等 三 部 會 先 實 施 GHS 已 公 告 規 則 自 實 施 及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適 用 物 質 自 起, 配 合 聯 合 國 與 APEC 決 議 於 2008 年 底 實 施 工 作 場 所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22

23 原 危 害 通 識 與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比 較 原 危 害 通 識 制 度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危 害 分 類 : 九 大 類 ( 物 理 性 危 害 分 類 : 三 大 類, 共 種 危 害 ) ( 物 理 性 健 康 危 害 及 環 境 危 標 示 :CNS6864, 及 聯 合 國 害 ) 危 險 品 運 輸 建 議 書 UNTDG: 分 類 標 示 :CNS15030( 總 則 橘 皮 書 及 種 標 準,CNS ~ 交 通 運 輸 與 工 作 場 所 一 致, CNS ) 及 聯 合 國 紫 皮 但 缺 乏 工 作 場 所 之 慢 性 健 康 書 規 定 危 害, 及 環 境 危 害 分 類 標 示,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之 分 類 及 標 示 保 增 加 危 害 分 類 可 更 完 善 保 護 障 較 周 延 勞 工 健 康 及 環 境 生 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改 MSDS 為 大 項 內 容 為 SDS,SDS 亦 為 大 項, 主 要 合 用 於 交 通 運 輸 之 緊 急 洩 漏 為 項 次 調 換, 實 體 內 容 無 大 變 處 理 目 的 動 23 23

24 GHS-27 種 危 害 分 類 及 圖 式 24 24

25 我 國 其 他 化 學 品 管 理 部 會 實 施 情 況 交 通 部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 危 險 物 品 定 義 ) 環 保 署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 毒 性 化 物 質 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 消 防 署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 商 品 標 示 法 ( 民 生 消 費 品 ) 農 委 會 : 農 藥 管 理 法 ( 農 藥 ) 已 整 合 部 會 : 行 政 院 跨 部 會 決 定 本 會 ( 工 作 場 所 ) 環 保 署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及 消 防 署 (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 配 合 UN 及 APEC 決 議 於 實 施 至 於 民 生 消 費 品 及 農 藥 部 分 (UN 農 糧 總 署 ), 因 國 際 發 展 進 度 較 慢, 尚 未 正 式 決 定 實 施 日 期 25

26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實 施 後, 企 業 需 配 合 之 工 作 為 何? 生 產 / 使 用 階 段 : 修 正 原 化 學 品 之 標 示 及 MSDS, 及 實 施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運 輸 階 段 : 採 化 學 品 GHS 制 度 及 現 行 聯 合 國 危 險 品 化 貨 物 運 輸 建 議 書 ( 尚 在 努 力 持 續 調 和 中 ) 規 定 雙 制 度 並 行, 及 實 施 運 輸 作 業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26

27 銷 售 皆 段 ( 民 生 消 費 品 ): 1.GHS 制 度 適 用 消 費 者 2. 一 般 民 生 消 費 品 的 分 類 與 標 示 也 須 遵 循 化 學 品 GHS 3.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主 管 之 民 生 消 費 性 商 品, 已 持 續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及 配 套 措 施, 最 後 將 修 訂 商 品 標 示 相 關 法 規 4. 企 業 須 進 行 化 學 品 之 檢 驗 分 析 及 判 斷 危 害 分 類, 以 兼 顧 產 品 責 任 並 建 立 消 費 者 安 全 使 用 化 學 品 之 信 心 27

28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說 明 28 28

29 法 源 說 明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7 條 雇 主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依 規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對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應 予 標 示, 並 註 明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前 項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標 準 及 測 定 人 員 資 格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及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29

30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重 點 內 容 包 含 將 現 行 危 害 物 質 採 交 通 運 輸 9 大 類 之 危 害 標 示 系 統, 改 為 3 大 類 共 27 種 危 害 類 型, 納 入 健 康 危 害 之 標 示, 另 危 害 圖 式 增 加 警 示 語 及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規 定 雇 主 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運 輸 及 工 作 場 所 標 示 系 統 之 轉 換 明 訂 由 上 游 之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應 提 供 危 害 物 質 資 訊 與 下 游 使 用 者 或 使 用 之 事 業 單 位 責 任 要 求 雇 主 執 行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提 供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製 作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加 強 計 畫 執 行 之 PDCA 原 則 及 使 勞 工 接 受 危 害 物 質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30

31 Q: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包 含 的 內 容?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標 示 第 三 章 通 識 措 施 第 四 章 附 則 危 害 性 分 類 及 標 示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教 育 訓 練 ( 與 原 危 害 通 識 法 規 之 規 定 類 似 ) 31

32 第 二 條 本 規 則 所 稱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 以 下 簡 稱 危 害 物 質 ), 指 定 如 下 : 一 本 規 則 附 表 一 所 列 舉 者 二 除 附 表 一 以 外,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一 五 0 三 0 化 學 品 分 類 及 標 示 系 列 具 有 物 理 性 危 害 或 健 康 危 害 之 化 學 品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32

33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 階 段 優 先 適 用 GHS 之 危 害 物 質 我 國 化 學 品 GHS 危 害 分 類 及 標 示 制 度 將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起 實 施, 為 減 緩 相 關 廠 商 適 用 新 制 度 衝 擊 及 轉 換 準 備 時 間, 勞 委 會 參 考 日 本 及 紐 西 蘭 等 國 將 化 學 物 質 採 分 階 段 實 施 之 作 法, 並 審 慎 考 量 各 國 實 施 期 程, 採 分 階 段 公 告 方 式 實 施 (1)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附 表 一 明 確 列 舉 之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名 稱 之 危 害 物 質 ( 計 413 種 ) (2) 勞 委 會 於 97 年 12 月 5 日 以 勞 安 3 字 第 號 令 釋 附 表 一 採 定 義 式 危 險 物 之 危 險 物 ( 計 649 種 ) 33

34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附 表 一 壹 危 險 物 : 一 爆 炸 性 物 質 中 之 下 列 物 質 : ( 一 ) 硝 化 乙 二 醇 硝 化 甘 油 硝 化 纖 維 及 其 他 具 有 爆 炸 性 質 之 硝 酸 酯 類 ( 二 ) 三 硝 基 苯 三 硝 基 甲 苯 三 硝 基 酚 及 其 他 具 有 爆 炸 性 質 之 硝 基 化 合 物 ( 三 ) 過 醋 酸 過 氧 化 丁 酮 過 氧 化 二 苯 甲 醯 及 其 他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貳 有 害 物 : 一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中 之 下 列 物 質 : ( 一 ) 三 氯 甲 烷 Trichloromethane ( 二 )1,1,2,2- 四 氯 乙 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 三 ) 四 氯 化 碳 Tetrachloromethane ( 四 )1,2- 二 氯 乙 烯 1,2-Dichloroethylene ( 五 )1,2- 二 氯 乙 烷 1,2-Dichloroethane ( 六 ) 二 硫 化 碳 Carbon disulfide 已 公 告 1026 種 1. 原 列 舉 413 種 2. 新 增 649 種 ( 與 原 危 害 通 識 法 規 之 規 定 相 同 ) 34

35 35

36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第 二 階 段 適 用 物 質 預 計 於 100 年 1 月 公 告 我 國 化 學 品 GHS 危 害 分 類 及 標 示 制 度 已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起 實 施, 為 減 緩 相 關 廠 商 適 用 新 制 度 衝 擊 及 轉 換 準 備 時 間, 勞 委 會 參 考 日 本 及 紐 西 蘭 等 國 將 化 學 物 質 採 分 階 段 實 施 之 作 法, 並 審 慎 考 量 各 國 實 施 期 程, 採 分 階 段 公 告 方 式 實 施 我 國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 階 段 優 先 適 用 GHS 之 1,062 種 危 害 物 質, 並 預 計 於 100 年 1 月 將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優 先 適 用 GHS 之 1,089 種 危 害 物 質, 其 新 舊 標 示 及 通 識 措 施 得 併 行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36

37 37

38 38

39 CNS 15030系列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1個總則 27個子項標準 雇主對放射性物質 國 家標準15030 化學品分 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 害物質之標示 應依游 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 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 十二條 原CNS6864 由危險物品運輸續用 39

40 第三條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 製成品 指在製造過程中 已形成特定形狀之 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 其最終用途全部或 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 且在正常使用 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物質 二 容器 指任何袋 筒 瓶 箱 罐 桶 反應 器 儲槽 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 但 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 燃料槽或其他操作 系統 三 製造商 指製造危害物質供批發 零售 處置 或使用之事業單位 四 供應商 指輸入 輸出 批發或零售危害物質 之事業單位 40

41 哪些物質不適用危害通識規則 第四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 一 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 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 食品 飲料 藥物 化粧品 四 製成品 五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商品標示法) 六 滅火器 (消防法) 七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 物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41

42 Q 何謂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係指非用在工業製程相關用途上之一般民生消費 商品 此項物品之排除 係參考美國OSHA HCS法規將 一般民生消費品排除之規定 而且我國對於民生 消費品亦有 商品標示法 之規定 故此規則排 除此類商品 例如家庭用浴廁鹽酸 漂白水 日常生活使用之 立可白 雖然此類商品含有危害物質 但是勞工 使用市售商品鹽酸 漂白水 立可白 其暴露危 害在工作場所與家庭是一樣的 所以此類商品並 不會強制要求針對工作場所做另一套標示 僅需 依據商品標示法要求標示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42

43 第五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 應依附表二 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 參照附表三之格式明顯標 示下列事項 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 必要時輔以外 文 一 危害圖式 物理性危害 16類 二 內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健康性危害 10類 名稱 環境危害 1類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43

44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物質為混合物者 其應標示之危 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一五0三 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 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 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物無法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 歸類者 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 得僅標示名 稱 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44

45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 標示要項 (例) 危害物質分類 危害 物質 標示要項 組別 Division 級別 Category 或型別 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第1級 危險 極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2級 危險 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3級 警告 易燃液體和蒸氣 警告 可燃液體 易燃 液體 第4級 無圖式 備註 1.危害物質之分類依據CNS15030之標準 例如易燃液體分級是利用閃火 點 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 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系列或紫皮書 對於附表二之分類技術 本會未來將辦理進階班 將提供檢查員訓練機會

46 危害圖式 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危害圖式 (pitogram)應當 使用黑色象徵符 號(symbol)加白 色背景 紅框要 足夠寬 以便醒 目 火焰 圓圈上一團火焰 炸彈爆炸 腐蝕 氣體鋼瓶 骷髏與兩根交叉骨 驚嘆號 環境 健康危害 46

47 附表三 標示格式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修正原菱形之排列順序 危害警告訊息 註 危害防範措施 1.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製造商 依附表二之規定 或供應商 2.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 應全部排 列出 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 (1)名稱 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2)地址 (3)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 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47

48 Q 一種危害物質有多種危害性之標示處理 各種危害圖式全部都要標示出來 依上頁方式排 列 警示語 選取最嚴重者標示即可 例如 三種 危害性之警示語分別為: 危害1 危險 危害2 警告 危害3 警告 依GHS紫皮書 節規定 選取其中最嚴重 危險 為 該物質警示語 不必再標其他危害性 警告 之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要全部都列出來 參考以下範例 48

49 名稱 硫酸 危害成分 硫酸 危險 危害警告訊息 吞食可能有害吸入致命 可能腐蝕金屬 造成嚴重皮膚灼傷和眼睛損傷 造成嚴重眼睛損傷 危害防範措施 置容器於通風良好的地方若與眼睛接觸 立刻以大量的水洗 滌後洽詢醫療勿把水加入此產品戴眼罩 護面罩 製造商或供應商 (1) 名稱 (2) 地址 (3) 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 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49

50 名稱 二氧化矽 危害成分 警告 二氧化矽 Silica, tridymite 危害警告訊息 長期或重複暴露可能會對器官造成傷害 危害防範措施 置容器於通風良好的地方勿吸入粉塵戴眼罩 護面罩只能使 用於通風良好的地方 製造商或供應商 (1) 名稱 (2) 地址 (3) 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 請參考物質安全 資料表 50

51 名稱 一氧化碳 危害成分 危險 一氧化碳 Carbon monoxide 危害警告訊息 極度易燃氣體內含加壓氣體 遇熱可能爆炸 吸入有毒 可能對生育能 力或胎兒造成傷害 長期或重複暴露會對器官造成傷害 危害防範措施 緊蓋容器置容器於通風良好的地方若覺得不適 則洽詢醫療(出示醫療 人員此標籤)避免暴露於此物質 需經特殊指示使用 製造商或供應商 (1) 名稱 (2) 地址 (3) 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 請參考物質安全 資料表 51

52 Q 標示是否一定要用中文 可否以外 文之標示代替 法規中規定標示中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 必要時 輔以外文 故依立法精神 標示應以中文為主 不能以無中文之外文標示直接代替 如有其他需要 如外籍勞工等 建議可同時並 列兩種以上語言之標示文字內容及辦理使其熟悉 之教育訓練 以確保所有勞工之危害認知權利 建議事業單位透過落實採購管理之加強及工安單 位參與採購流程 以合約書要求採購過程之新化 學物質及事業單位使用之化學物質 請上游供應 商及製造商提供有中文內容之標示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52

53 第六條 雇主對前條第二項之混合物 應依其混合 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 前項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 下 一 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 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 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 其健康危害性 除具 有科學資料佐證外 應依相關國家標準一五0 三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混合物分類標準 規定 對於燃燒 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 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53

54 第七條 雇主對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危害物質 之標示 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 定 第八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 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 其大小需能辨識清 楚 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 背景為白色 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54

55 Q 標示的危害圖式大小與形狀 有沒有規定 55

56 Q 哪些狀況危害物質容器可免標示 第九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 一者 得免標示 一 外部容器已標示 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 容器 二 內部容器已標示 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 器 三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 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 示之容器 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四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 並供實驗室自行 作實驗 研究之用 56

57 第十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 於明顯之處 設置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 器標示 但屬於管系者 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定識別顏色及 記號替代之 一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 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 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 反應器 蒸餾塔 吸收塔 析出器 混合器 沈澱分離 器 熱交換器 計量槽或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 冷卻裝置 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 輸送裝置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有公告板者 其內容之製造 商或供應商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 但備有物質 安全資料表者 得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 事項 57

58 第 十一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交 通運輸時 已依運輸相關法規設標示者 該 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 得免再依附表二 標示 但於勞工從事卸放 搬運 處置或使 用危害物質作業時 仍應依本規則辦理 58

59 GHS危害圖式之形狀與顏色 UN運輸 GHS系統 符號 黑色 底色 白色 邊框 紅色 59 59

60 Q 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 在運輸時及進 入工作場所時之標示要求為何 審慎考量國內勞工如需同時辨識運輸及工作場 所二種標示系統 教育訓練成本增高 在工作 場所採用GHS標示 惟當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 於交通運輸時已依國家標準CNS 6864 Z5071危 險物運輸標示系列規定標示時 該容器於工作 場所進行運輸時(廠區內道路運輸 ) 得免依本規 則附表二規定標示 俟其運輸結束後進行搬運 處置或使用作業時 仍應依本規則規定予以標 示(先請廠商貼好容器標示或先以公告版取代容 器標示) 60

61 第 十二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 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 應依附表五提供勞 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 表 61

62 附表四: 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健康危害分類 管制值 急毒性物質 1.0%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1.0%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1.0%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1.0%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第1 級 0.1%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第2 級 1.0% 致癌物質 0.1% 生殖毒性物質 0.1%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單一暴露 1.0%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 1.0%

63 分類 急毒性物質危害級別以LD50 LC50及ATE (急毒性估計值) 表示 按吞食 皮膚接觸或吸入途徑之急毒性歸類為下 表1之5種毒級別 級別 1級 2級 3級 4級 5級 吞食(mg/kg) oral 皮膚(mg/kg) skin 氣體(ppm)inhalation 蒸氣 mg/l) 粉塵或霧滴 對吸入管制值若是根據1小時接觸產生的現有毒性資料進行 轉換 對於氣體或蒸氣應除以因數2 對於粉塵或霧滴應除 以因數4 63

64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說明 一 物品與廠商資料 物品名稱 其他名稱 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 稱 地址及電話 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二 危害辨識資料 標示內容 其他危害 物品危害分類 三 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 中英文名稱 同義名稱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CAS No.) 危害物質成分(成分百分比) 混合物 化學性質 危害物質成分之中英文名稱 濃度或濃度範 圍 成分百分比 四 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 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 對急救人員 之防護 對醫師之提示 五 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 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 特殊滅火程序 消防 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64

65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說明 六 洩漏處理方法 個人應注意事項 環境注意事項 清理方法 七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處置 儲存 八 暴露預防措施 工程控制 控制參數 個人防護設備 衛生措施 九 物理及化學性質 外觀 物質狀態 顏色 氣味 嗅覺閾值 ph值 熔點 沸點/沸點範圍 易燃性 固體 氣體 分解溫度 閃火點 自燃溫度 爆炸界限 蒸氣壓 蒸氣密度 密度 溶解度 辛 醇 水分配係數 log Kow 揮發速率 十 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 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 應避免之狀況 應避免 之物質 危害分解物 65

66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說明 十一 毒性資料 暴露途徑 症狀 急毒性 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十二 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 持久性及降解性 生物蓄積性 土壤中之流動性 其他不良效應 十三 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 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運輸名稱 運輸危害分類 包裝類別 海洋污染物 是 否 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十五 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十六 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 製表單位 製表人 製表日期 66

67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適用物質與製作MSDS要求 1.原先附表一 列管物質 危險物及有害物列表物質 2.符合CNS 15030中物理性危害 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 3.其他公告指定 危害物質 包含純 物質及混 合物 4.符合附表四之物質 分類及標示要求 GHS規範製作MSDS基準 危害物質 1.原危害通識規則附表一 表列管之危害物 第2條列管物質 2.符合CNS 中物理性危害 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3.其他公告指定 4 純物質及混合物之健康危害 符合附表四濃度值亦需製作MSDS 67

68 第 十三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 物質安全資料表 該物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物質 之混合物時 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 製作物質安 全資料表 前項物品 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 名稱 其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 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 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 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 其健康危害性 除具 有科學資料佐證外 依國家標準一五0三0化學品 分類及標示系列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 對於燃燒 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害 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 資料評估 68

69 第 十四 條 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 物品 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 用途及危 害性相同時 得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 表 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例如 及80 酒精溶液等) 第 十五 條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 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 並適時更新 其 內容 更新日期 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 年 69

70 第 十六 條 雇主對於裝載危害物質之車輛 進入工作場所後 應由經相關訓練之人員 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 料表 始得進行卸放 搬運 處置或使用 之作業 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 害物質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中央交 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 練之相關課程 (於本規則施行時 將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 則考量增加本項訓練 ) 70

71 解釋函說明 依據 勞安 3 字第 號 關於危害通識規則第 16 條第 2 項所稱 中央交通主管機 關所定危險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指下列 2 項課程 且訓練時數合計達 3 小時以上者 一 危險物品運送相關法規及辨識 危險物品運送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事項 危險品運送及相關法規 危險物品之辨識 運輸之危險物品辨識 運輸與工作場所標示差異銜接 二 危險物品之裝卸料作業安全 裝卸搬運作業流程介紹 安全注意事項 作業危害 辨識及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緊急應變器具及個人防 護具等 71 71

72 72

73 第 十七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物質之危害 資訊 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 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 適時檢討更新 並依計 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 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 其他名稱 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 地址及電 話 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 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三 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 使勞工接受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教育訓 練 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 定辦理 五 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物質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物質清單 物質安全資 料表 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定 執行 紀錄及修正措施 73

74 附表六 危害物質清單 物品名稱 其他名稱 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 製造商或 供 應 商 地址 電話 使用資料 貯存資料 最大 數量 使用者 點 最大數量 點 製單日期 平均 數量 地 平均數量 地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74

75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之 製 作 範 例 75

76 Q 危害物質清單必須包含哪些項目 一 定要一個物質一張清單嗎 Chemical Inventory 法規中並未規定一個物質一定要印 出一張清單 可配合工廠採購或其 他化學品相關物料管理作業 只要 含上述項目及掌握化學品狀況之功 能即可 76

77 Q 可否以電腦文件代替書面 MSDS 目前事業單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文件 可以用書面文件或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 資料皆可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77

78 Q:所謂 具有同等功能 之電子文件 係指勞工在工作場所可無障礙地 如無須主管授 權要求 特定密碼等 獲得MSDS清晰的相關資 訊 平日五十名勞工一台電腦 平時給行政業務 使用 可以嗎 平時沒訓練 找不到電腦資料 假如勞工之工作場所包括可取得MSDS之區域 則可將MSDS保存在電腦中 若MSDS僅在勞工工作場所之外才能獲得 那就 不算是具有同等功能了 但為考量緊急事故引發廠區斷電等突發狀況 仍 建議準備書面文件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78

79 Q MSDS是否一定要用中文 可否 以外文之MSDS代替 法規中規定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物質安全資料表 附 表五之規定為中文 故依立法精神 MSDS應以中文 為主 不宜以外文MSDS代替 如有其他需要 如外 籍勞工等 建議另行準備外文MSDS 以供參考 如有其他需要 如外籍勞工等 建議可同時並列兩 種以上語言之標示文字內容 以確保所有勞工之危害 認知權利 建議事業單位透過落實採購管理之加強及工安單位參 與採購流程 以合約書要求採購過程之新化學物質及 事業單位使用之化學物質 請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提 供提供中文MSDS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Cf.買數位相機 公司貨才有中文說明書 MSDS要給勞工及緊急應變者看得懂 79

80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80

81 Q 危害通識計畫應包含哪些項目 應含危害物質清單 物質安全資料表 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定 執行 紀錄及修正措施 依實際狀況訂定並適時檢討更新危害通識計畫 且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結果紀錄保存三年 即是 執行危害通識計畫之PDCA及ISO說寫 作能合一原則 say it, do it and document it! 81

82 Q 勞工必須接受幾小時之危害通識教育 訓練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 險物 有害物時 除了3小時的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外 應增加3小時之危 害通識訓練課程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一致) 82

83 第 十八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 供應危害物 質 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 位時 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 十九 條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 必要而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 含量或製造商 供應商名稱 應檢附下列書面文件 經由勞動檢 查機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 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證明文件 二 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所採取之對策 三 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之經濟利益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務 於核定前得聘學者 專家提供意見 83

84 Q 製造商或供應商需提供MSDS給下 游使用者嗎 考量一般事業單位無能力自行製備及負擔 因標示 物質安全資料表所需進行相關測 試之巨額費用 規定上游之製造商或供應 商販售 供應危害物質 或含有符合附表 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 應提供 MSDS 84

85 工作場所化學品之採購管理 新修正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之第三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第12條之1 雇主 應依其事業規模 特性 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三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六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事業單位採購管理 於危害物質之採購合約書要 求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MSDS SDS 等危害資 訊 落實勞工危害通識制度 85

86 事業單位可透過採購管理程序加強採購流 程管制 並以合約書明定要求對提供事業 單位使用之新化學物質及現有之化學物質 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應提供中文化之物質 安全資料表 並納為驗收要件 如此方能 使供應商或製造商確實提供危害物質資訊 86

87 Q 廠商可否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 MSDS 第十九條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危害 物質成分之名稱 含量或製造商 供應商名稱 應 檢附相關書面文件 經由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 即使經過核定後 也只能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 含量或製造商 供應商名稱 仍須提供MSDS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87

88 第 二十 條 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機構或醫 師為執行業務需要時 得要求事業單位提 供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 含量或製造商 供應商名稱 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 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 應依交通法規 有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88

89 第二十二條 雇主對放射性物質 國家標準 一五0三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 危害物質之標示 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 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指定危害物質 之適用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二十四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89

90 第四章 附則 第21條 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 航空器 或運送車輛之容器標示 依運輸法規規定 辦理 第22條 放射性物質及國家標準一五0三 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 非本規則適用之範圍 其標示依游離輻射 防護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90

91 Q 因應GHS修法之新危害通識規則何時 適用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指定危害物質之適用日期 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即是:依國際情事 採彈性機制及有緩衝期規定 給予業者 充裕準備時間 實施時機如下頁 91

92 我國GHS實施期程及緩衝規定 96年11月19日舉行的跨部會議已決議先由勞委 會 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 將工作場所原法 規已列管應分類標示之化學物質 列為第一階 段適用物質於96年12月公告 定於97年12月 31日實施 給予業者至少一年緩衝期後 方能於97年12月 31日與全球同步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第二階段以後新化學物質的公告適用化學品 GHS制度物質 勞委會將審慎評估並與業者取 得共識後再實施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將MSDS由12項改16項作法類似) 92

93 4. 危害物質分類及 危害圖式說明 93 93

94 物理性危害(共含16種) 爆炸物 7組 1級別 易燃氣體 1組 2級別 易燃氣膠 1組 2級別 氧化性氣體--1級別 加壓氣體--4組 1級別 易燃液體--1組 4級別 易燃固體--1組 2級別 自反應物質--7組 發火性液體--1組 1級別 發火固體---1組 1級別 自熱物質 1組 2級別 禁水性物質- 1組 3級別 氧化性液體--1組 3級別 氧化性固體--1組 3級別 有機過氧化物--7組 2級 別 金屬腐蝕物--1組 1級別 94

95 爆炸物定義及分級 Explosives CNS ) 定義 固態或液態物質 其本身能經由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 體的溫度或壓力之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程破壞 分級標準 不穩定爆炸物 1.1組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2組有拋射危險 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3組會引起火災 並有輕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 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4組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5組很不敏感 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6組極不敏感 且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95

96 易燃氣體定義及分級 Flammable gases CNS ) 定義 易燃氣體是指在20 和101.3KPa標準壓力下 與空 氣有易燃範圍的氣體 級別 標準 1 1.於空氣中之混合物中體積 13 時可點燃氣體 2.不論爆炸界限多低 與空氣混合時其燃範圍 12 2 除第1級外 與空氣混合時有易燃範圍之氣體 96

97 易燃氣體標示及範例說明 第1級 第2級 圖示 火燄 無 警示語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極度易燃氣體 易燃氣體 易燃氣體第1級 乙烯-在空氣中濃度 13 會燃燒 甲烷-在空氣中濃度 13 會燃燒 易燃氣體第2級 甲硫醇(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 97

98 易燃氣膠定義 Flammable aerosols CNS ) 定義 氣膠係指氣體溶膠噴罐 任何不重新罐裝之容器 該容器 由玻璃 金屬或塑膠製成 內裝強制壓縮 液化或溶解之 氣體 容器內含或不含液體 膏劑或粉末 配有釋放裝置 可使所裝物質噴射形成在氣體中懸浮的固態或液態微粒或 形成泡沫 膏劑或粉末或處於液態或故氣態 備註 易燃成分不包括自然 自熱或可與水反應物質 易燃氣膠依其成分 分為氣膠(化學燃燒熱) 泡末氣膠 (泡沫測試) 噴霧氣膠(點火距離) 98

99 氧化性氣體定義及分級 CNS ) 定義 指可提供氧氣 產生比空氣更能導致或促使其他物 質燃燒之任何氣體 氧化亞氮 屬強氧化劑 易引燃可燃性物質如紙 木片等 氧化氣體為單1級別 某些管制目的 含氧量 23.5 之人 造空氣視為不具氧化性 99

100 加壓氣體定義及標示 (Gases under presssure) CNS ) 定義 指20 及 280kPa壓力下 儲藏在容器中 或以 冷凍液體儲藏在容器中的氣體 包括壓縮氣體 液化氣體 溶解氣體 冷凍液化氣體 圖示 警示語 壓縮氣體 液化氣體 冷凍液化氣體 溶解氣體 氣體鋼瓶 氣體鋼瓶 氣體鋼瓶 氣體鋼瓶 警告 警告 危害警告 內含加壓 內含加壓 訊息 氣体遇熱 氣体遇熱 可能爆炸 可能爆炸 警告 警告 內含冷凍氣体 可能造成低溫灼 傷或損害 內含加壓 氣体遇熱 可能爆炸 100

101 加壓氣體分級說明 組別 壓縮氣 體 液化氣 體 冷凍氣 體 溶解氣 體 標準 加壓封裝下 在-50 時完全處於氣態的 氣體 包括所有臨界溫度 -50 之氣體 加壓封裝下 -50 時部分是液態的氣 體 封裝時由於低溫使得部分形成液態的氣體 加壓封裝時 溶於液態容劑中的氣體 101

102 加壓氣體範例 乙烷 Pv=31459mmHg(25 ) Tc=32 屬加壓氣體中的壓 縮氣體等 二氯四氟乙烷 Pv=2014mmHg(25 ) Tc=145.7 屬加壓氣體中的 液化氣體等 加壓氣體圖示皆為氣體鋼瓶 警示語皆為警告 臨界溫度係指高於該溫度時 無論壓縮程度如 何 純氣體都不能被液化之溫度 102

103 易燃液體定義 標示及分級說明 (Flammable liquids) CNS ) 定義 易燃液體是指閃火點不高於93 的液體 級別 標準 1 閃火點 23 起始沸 點 35 2 閃火點 23 起始沸 點 35 3 閃火點 23 起始沸 點 60 4 閃火點 60 且 93 符號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火燄 危險 極度易燃液 體或蒸體 火燄 危險 高度易燃液 體或蒸體 火燄 警告 易燃液體或 蒸體 無 警告 可燃液體 103

104 易燃性液體範例 異戊二烯 閃火點為 54 屬易燃液 體第1級 苯 閃火點為 11 屬易燃液 體第2級 丁醇 閃火點為27.8 屬易燃液 體第3級 104

105 易燃固體定義及標示說明 (Flammable solids) CNS ) 定義 指容易燃燒或通過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體 粉狀 顆粒或糊狀物質 第1級 第2級 圖示 火燄 火燄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危害警告訊息 易燃固體 易燃固體 105

106 自反應物質 Self-reactive substance) CNS ) 定義 指沒有氧或空氣的參與 也能發生激烈放熱分解的不穩定 液態或固態混合物 不包括GHS分類之爆炸物 有機過氧 化物或氧化物質的物質和混合物 A型 B型 C型和D型 E和F型 圖示 爆炸物 警示語 危險 爆炸物和火 火燄 燄 危險 危險 危害警 告訊息 遇熱可 能爆炸 遇熱可能起 遇熱可能 遇熱可能 火或爆炸 起火 起火 G型 火燄 無 警告 無 無 106

107 發火性液體 Pyrophoric liqiuids) CNS ) 定義 指即使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5分鐘內引燃之液體 級別 1 標準 與空氣接觸5分鐘內便燃燒或使濾紙碳化的液體 圖示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火燄 危險 暴露空氣中會自燃 戊硼烷-具自燃性的可燃性物質 107

108 發火性固體 Pyrophoric solids) CNS ) 定義 指即使量小也能在空氣接觸5分鐘內引燃的固體 級別 標準 1 與空氣接觸5分鐘內便燃燒的固體 圖示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火燄 危險 暴露空氣中會自燃 三氧化鈦-具自燃性的可燃性物質 108

109 自熱物質(self-heating substance) CNS ) 定義 指發火性液體或固體以外 不需要能量供應就能夠與空 氣產生放熱反應的固體或液體物質或混合物 本類物質須量大(Kg)及並經長時間 幾小時或數天)才會 燃燒 不同於發火性液體或固體 圖示 警示語 第1級 火燄 危險 第2級 火燄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自熱 可能燃燒 量大時可自燃 可能燃 燒 109

110 禁水性物質(substances and mixtures which,in contact with water,emit flammable gases) CNS ) 定義 物質或混合物與水接觸後會釋放易燃氣體 並與空氣混合 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易為平常火源點燃之物質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圖示 火燄 火燄 火燄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警告 危害警 遇水放出可能自 遇水放出易燃 告訊息 燃之易燃氣體 氣體 遇水放出易燃 氣體 110

111 氧化性液體(oxidizing liquids) CNS ) 定義 指自身未必會自燃 但通常可因放出氧氣而引起 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液體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圖示 圓圈上 團火燄 圓圈上 團火 圓圈上 團火 燄 燄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警告 危害警 可能引起燃燒或 可能加劇燃燒 可能加劇燃燒 告訊息 爆炸 強氧化劑 氧化劑 氧化劑 111

112 氧化性固體定義及分級 CNS ) 定義 指自身未必會自燃 但通常可因放出氧氣而引起 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固體 第1級 圖示 警示語 第2級 圓圈上 團火燄 圓圈上 團火 燄 危險 危險 第3級 圓圈上 團火 燄 警告 危害警 可能引起燃燒或 可能加劇燃燒 可能加劇燃燒 告訊息 爆炸 強氧化劑 氧化劑 氧化劑 112

113 有機過氧物(organic peroxides) CNS ) 定義 指兩個氧原子以單鍵鍵結-o o 結構之液態或固態有機 物質 屬熱不穩定物質或混合物 可經由放熱產生自加 速分解 具有易於爆炸分解 燃燒迅速 對撞擊或摩擦 敏感 與其他物質產生危險反應等特性 A型 圖示 B型 爆炸物 爆炸物和火 燄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危害警 遇熱可 遇熱可能起 告訊息 能爆炸 火或爆炸 C型和D型 火燄 E和F型 火燄 G型 無 危險 警告 無 遇熱可能 遇熱可能 無 起火 起火 113

114 金屬腐蝕物定義及分級 CNS ) 定義 經由化學反應實質上會損害或甚至毀壞金屬物質或混合物 級別 1 標準 55 測試溫度下對鋼或鋁表面的腐蝕速率超過每年 6.25毫米 圖示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腐蝕 警告 可能腐蝕金屬 氯磺酸 114

115 健康性危害(共含10種) 急毒性物質(吞食) --1組 5級別 急毒性物質(皮膚) --1組 5級別 急毒性物質(吸入) 1組 5級別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1組 5級別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1組 3級別 呼吸道過敏物質 --1組 1級別 皮膚過敏物質 --1組 1級別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 1組 3級別 致癌物質--1組 3級別 生殖毒性物質 --1組 4級別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 質-單1暴露 3級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 質-重複暴露 2級 吸入性危害物質 -1組 2級別 115

116 健康危害說明 GHS制度中 對於化學品對人類健康及環境危害 的分類標準主要是委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負責制定 將健康及環境危害分為11大類 每一分類的判斷基準皆儘量以量化實驗數據當作 標準 例如急毒性物質危害級別判定主要是以 LD50 LC50及AET值 健康危害等級可根據現有可靠資料來進行推估 包刮人類及動物試驗資料 116

117 急毒性物質判定基準名詞說明-1 急毒性 指物質經由口腔或皮膚服用單1劑量 或在24小 時內服用多劑量 或經呼吸暴露4小時後 所出現危害反 應 LD50(半致死劑量 (median lethal dose) 指給予實 驗動物組群一定劑量下(mg/kg) 觀察14天 結果造成半 數動物死亡 (一)主要測試方法分為吞食或皮膚接觸之LD50 (二)吞食以液態或固態物質為主 皮膚接觸以氣態或固 態為主 (三)動物測試資料部分 --吞食及吸入途徑測試主要以大鼠(rat)為實驗對象 --皮膚途徑測試主要以大鼠或兔子為實驗對象 117

118 急毒性物質判定基準名詞說明-2 LC50(半致死濃度 (median lethal concentration) 指給予實驗動物組群在固定濃度下 暴露一定時間(通 常1 4小時) 觀察14天 結果造成半數動物死亡 LC50 主要以吸入氣體 蒸氣 粉塵和霧滴測試 蒸氣 指物質或混合物從其液體或固體狀態所釋出來的氣 體型態 粉塵 指物質或混合物的固態粒子懸浮在一種氣體 通常 是空氣 粒徑大小範圍為1 100µm 霧滴 指物質或混合物的液滴懸浮在一種氣體 通常是空 氣 粒徑大小範圍為1 100µm 118

119 急毒性物質定義及分級 CNS ) 定義 急毒性物質係指物質經吞嚥或皮膚接觸單一劑量或在24 小內吞嚥或接觸多劑量 或經呼吸暴露4小時 所出現之 危害反應 危害級別判定主要是以LD50 LC50及AET值 圖示 警示語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第4級 第5級 骷髏與交 叉骨 骷髏與交 叉骨 骷髏與交 叉骨 驚嘆號 無 危險 危險 危險 警告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吞食致命 吞食致命 吞食有害 吞食有害 吞食可能有害 ---吞食 可能 ---皮膚 接觸致命 接觸致命 接觸有毒 接觸有害 接觸可能有害 ---吸入 吸入致命 吸入致命 吸入有毒 吸入有毒 吸入可能有毒 119

120 分類 急毒性物質危害級別以LD50 LC50及ATE (急毒性估計值) 表示 按吞食 皮膚接觸或吸入途徑之急毒性歸類為下 表1之5種毒級別 級別 1級 2級 3級 4級 5級 吞食(mg/kg) oral 皮膚(mg/kg) skin 氣體(ppm)inhalation 蒸氣 mg/l) 粉塵或霧滴 對吸入管制值若是根據1小時接觸產生的現有毒性資料進行 轉換 對於氣體或蒸氣應除以因數2 對於粉塵或霧滴應除 以因數4 120

121 急毒性物質圖示範例 2-氯乙醇 -LD50(大鼠吞食 71mg/kg -屬第3級 -LD50(大鼠皮膚 67mg/kg -屬第2級 -LC50(大鼠吸入 290mg/m3 -屬第1級 121

122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定義及分級 CNS ) 皮膚腐蝕 指對皮膚造成 不可逆 損傷的結果 即施用測試物質達 到4小時 由表皮到真皮可觀察壞死 (1)腐蝕反應特徵是潰傷出血有血的結痂 而且觀察期14 天結束時 皮膚 完成脫髮區域和結痂處由於漂白退 色 (2)以三隻實驗動物中至少有一隻出現可見之表皮到真皮壞 死 皮膚刺激 即施用測試物質達到4小時 對皮膚造成 可逆 損傷的 結果 122

123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定義及分級 CNS ) 歸類為以下級別之成 分總和 使用混合物歸類為下級別之濃度 皮膚腐蝕物 皮膚刺激物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皮膚第1級 5 1 但 皮膚第2級 但 10 皮膚第3級 (10 皮膚第1級)+皮 膚第2級 但 10 (10 皮膚第1級)+皮 膚第2級+皮膚第3級 對於1A 1B 1C級表示各成分 5 若1A 5 則1B 1A 5 ---歸1B 123

124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利用PH分級 對於某類化學品 如 酸或鹼 無機鹽 苯酚等 濃 度 1 仍具有腐蝕性 則應使用PH作為分類標準 成分 酸之PH 2 鹼之PH 11.5 不適用加和性方法之其他腐蝕性 第1級 成分 不適用加和性方法之其他刺激性 第2級 成分 包括酸和鹼 濃度 1 混合物歸類 第1級 第1級 第1級 3 第2級

125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定義及分級 CNS ) 定義 皮膚腐蝕 指對皮膚造成 不可逆 損傷的結果 即施用 測試物質達到4小時 由表皮到真皮可觀察壞死 皮膚刺激 即施用測試物質達到4小時 對皮膚造成 可 逆 損傷的結果 分級標準 腐蝕物之級別 第1級腐蝕物 3隻實驗動物中的1隻或1隻以上顯 示出腐蝕性 暴露時間 觀察別 1A 3小時 1小時 1B 3分鐘 1小時 14天 1C 1小時 4小時 14天 125

126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定義及分級 CNS ) 定義 嚴重眼睛損傷 指在眼睛前部表面施加測試物質之後 對眼睛造成在施用21天內並不完全可逆的組織傷害 或 嚴重的視覺物李理性衰退 眼睛刺激 指在眼睛前部表面施加測試物質之後 在眼 睛產生效應並在21天內完全可逆的變化 第1級 第2級 圖示 警示語 腐蝕 危險 驚嘆號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造程嚴重眼睛損傷 造程眼睛刺激 126

127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定義及標示說明 CNS ) 定義 呼吸道過敏物質 指吸入後會引起呼吸道過敏症的物質 皮膚過敏物質 指皮膚接觸後會引起過敏反應物質 呼吸道過敏物質第1級 皮膚過敏物質第1級 圖示符號 健康危害 驚歎號 警示語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 訊息 吸入可能導致過敏或哮 喘病症或呼吸困難 可能造成皮膚過敏 127

128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定義及標示說明 定義 本危害類別涉及主要可能導致人類生殖細胞發生可傳播給 後代之突變之化學品 突變 指細胞中遺傳物質的數量或結構發生永久性改變 致生殖毒性/生殖毒性 包刮藉由干擾正常複製造成DNA 損傷或以非生理方式改變DNA複製 第1A級 第1B級 第2級 圖示 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可能造成遺傳性 可能造成遺傳性 懷疑造成遺傳性缺 缺陷 缺陷 陷 128

129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混合物分級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臨界值/濃度限值 第1級致突變物 第2級致突變物 第1級 第2級 上表中臨界值/濃度限值適用於固體和液體 W/W)及 V/V) 129

130 致癌物質定義及標示 定義 指可導致癌症或增加癌症發生率的化學物質或混 合物 在操作良好的動物實驗研究中 具有誘發 良性或惡性腫瘤的物質 也被認為疑似人類致癌 物 圖示 第1A級 健康危害 第1B級 健康危害 第2級 健康危害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可能致癌 可能致癌 懷疑致癌 130

131 致癌物質分級說明 級別 第1級 第2級 標準 已知或假定的人類致癌物質 1A 已知對人類有致癌可能(根據人類證據) 1B 假定對人類有致癌可能(根據動物證據) 可疑的人類致癌物質 (源有限人類 動物證據 尚不足達第1級) 參考資料 ACGIH 5類 IARC 5大類 131

132 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師協會 ACGIH)定義及分級 定義 依據人類流行病學與動物試驗所得到資料將致癌 物質依其致癌證據的強弱分為如下 分級標準 級別 標準 A1 確定人類致癌物質 A2 疑似人類致癌物質 A3 動物致癌物質 A4 無法判斷為人類致癌物質 A5 非疑似人類致癌物質 132

133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 IARC)定義及分級 定義 依據人類流行病學與動物試驗所得到資料將致癌 物質依其致癌證據的強弱分為如下 分級標準 級別 標準 Group 1 確定人類致癌物質 Group 2A 疑似人類致癌物質 Group 2B 動物致癌物質 Group 3 無法判斷為人類致癌物質 Group 4 非疑似人類致癌物質 133

134 致癌物質混合物分級說明 成分分級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臨界值/濃度限值 第1級致癌物質 第1級致癌物質 第1級致癌物質 第2級致癌物質 當第2級致癌物質濃度 0.1 但 1 時 須備置 MSDS 但是標示警告屬於選項 2.當第2級致癌物質濃度 1 時 標示警告屬於需要項 134

135 致癌物質性物質物質圖示範例 苯 -IRAC列為Group1確定為人類致癌物質 -ACGIH列為A1確定為人類致癌物質 -屬致癌物質第1級 氧化鈹 -IRAC列為Group1確定為人類致癌物質 -ACGIH列為A1確定為人類致癌物質 -屬致癌物質第1級 135

136 生殖毒性物質定義說明 CNS ) 定義 指對成年雄性或雌性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響以及 對子代造成的發育毒性 危害説明 性功能和生育 生殖係統 青春期效應 性行為 生育能 能力危害 力 生殖週期正常狀態 分娩懷孕等影響 子代造成的發 指懷孕期間引起有害影響如發育中生物體 育危害 死亡 結構異常畸形 生長改變 功能缺 陷 136

137 生殖毒性物質標示說明 第1A級 圖示 健康危害 警示語 危險 第1B級 健康危害 影響哺乳 期或通過 哺乳期產 生影響之 附加級別 健康危害 無 危險 警告 無 可能對生 育能力或 胎兒造成 傷害 可能對母 乳餵養之 兒童造成 傷害 危害警 可能對生育 可能對生育能 告訊息 能力或胎兒 力或胎兒造成 造成傷害 傷害 第2級 137

138 生殖毒性物質分級說明 級別 標準 第1級 已知或假定的人類致癌物質 1A 已知的人類生殖毒性物質(根據人類證據) 1B 假定的人類生殖毒性物質(根據動物證據) 可疑的人類生殖毒性物質 (源有限人類及動物證 據尚不足達第1級) 第2級 138

139 生殖毒性物質混合物分級説明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臨界值/濃度值 第1級生殖 第2級生殖 影響哺乳期或通 毒性物質 毒性物質 過哺乳期產生影 響之附加級別 第1級生殖毒性 物質 第2級生殖毒性 物質 影響哺乳期或通 過哺乳期產生影 響之附加級別

140 生殖毒性物質圖示範例 鉛 -過去有許多可靠研究(人類確切證據) 證實鉛具有生殖毒性 -屬生殖毒性物質第1A級 二甲基甲醯胺 DMF) - 過去有許多可靠研究(動物確切證據) 證實DMF具有生殖毒性 -屬生殖毒性物質第1B級 140

141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單一暴露定義及標示 說明 CNS ) 定義 指單一暴露而產生特異性 非致命性標的器官/系統毒性 物質 所有可能損害機能的 可逆或不可逆的 即時/或 延遲等影響皆包括在內 但不包括 CNS CNS15030)項目歸類 圖示 警示語 危害警 告訊息 第1級 健康危害 第2級 健康危害 危險 警告 會對器管造成 可能會對器官 危害 造成危害 第3級 驚嘆號 警告 可能造成呼吸道 刺激或可能造成 困倦或暈眩 141

142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單一暴露分級說明 級別 標準 第1級 對人類產生顯著毒性物質 或者根據動物研究 低濃度 顯示有可能對人類產生顯著毒性 第2級 根據動物研究 適量濃度 顯示有可能對人類產 生顯著毒性 (源有限人類及動物證據尚不足達第 1級) 第3級 暫時性標的器官效應 142

143 單次劑量接觸指導值範圍 接觸途逕 單位 指導範圍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2000 C 300 指導值 不適用 吞食(大鼠) mg/kg C 300 皮膚接觸(大鼠或兎) mg/kg C C 1000 吸入氣體(大鼠) ppm C C 2500 吸入蒸氣(大鼠) mg/l C 10 吸入/粉塵/霧滴/燻煙 mg/l/4h C C C

144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單一暴露混合分級說明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臨界值/濃度值 第1級 第1級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 毒性物質 第2級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 毒性物質 第2級 成分<10%

145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圖示範例 五氟化硫 -過去有許多可靠研究證實單1暴露會 引起短暫性呼吸道刺激 -屬特定標的官系統毒性物質單1暴露 第3級 過錳酸胺 -過去有許多可靠研究證實單1暴露會 引氣起呼吸道刺激 -屬特定標的官系統毒性物質單1暴露 第3級 145

146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定義及標示 CNS ) 定義 指重複暴露而產生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的物質 所有 可能損害機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時和/或延遲的健康顯 著影響多包括在內 但不包括 CNS CNS-15030) 項目歸類 第1級 第2級 圖示 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險 警告 長期或重複暴露會對器 官造成傷害 長期或重複暴露可能會 對器官造成傷害 146

147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分級說明 CNS ) 級別 標準 第1 對人類產生顯著毒性物質 或者根據動物研 級 究 低濃度 假定重複暴露後顯示有可能 對人類產生顯著毒性 第2 根據動物研究 適量濃度重複暴露 顯示有 級 可能對人類產生顯著毒性 147

148 重複暴露劑量指導值範圍 接觸途逕 單位 指導範圍(劑量/濃度 第1級 第2級 吞食(大鼠) mg/kg/d 皮膚接觸(大鼠或兎) mg/kg/d 吸入氣體(大鼠) ppm/6h/d 吸入蒸氣(大鼠) mg/l/6h/d 吸入/粉塵/霧滴/燻煙 mg/l//6h/d

149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混合物分級 說明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臨界值/濃度值 第1級 第1級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 毒性物質 第2級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 毒性物質 第2級 成分<10%

150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圖示範例 聯胺 -過去有許多可靠研究證實重複暴露 聯胺具有肝 腎 呼吸器官等毒性 -屬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 暴露第1級 二甲基甲醯胺 DMF) -過去有許多可靠研究證實重複暴露 DMF具有肝毒性 -屬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 暴露第1級 150

151 吸入性危害物質定義說明 CNS ) 定義 吸入 指液態或固態化學物質通過口腔或鼻腔直 接進入或者因嘔吐間接進入氣管和下呼吸系統 吸入性毒性包括化學性肺炎 不同成度之肺損傷 或吸入性後死亡等延重急性效應 對於氣膠/煙霧產品若以氣流形式噴出產品 則 可能有一團液體形成 則應考量本分類標示 若物質或混合物之吸入性可能在吞食後嘔吐出來 發生 則應考量本分類標示 151

152 吸入性危害物質圖示範例 苯 -過去研究數據指出苯於25 下所測得 之運動黏度為0.74mm2/s -吸入性危害物質第1級 甲苯 -過去研究數據指出苯於25 下所測得 之運動黏度為0.65mm2/s -吸入性危害物質第1級 152

153 4. 混合物之健康危害與 環境危害分類説明

154 混合物分類程序依下列程序 步驟A 如果該混合物有整體測試資料 則混合物 的分類依據該整體測試資料進行 步驟B 如果該混合物本身沒有整體測試資料 就應考慮每個GHS危害中之 銜接原則 (Bridging Principle)進行分類判別 並且依條件判定是否可 以相關銜接原則對此混合物進行分類 步驟C 對於健康和環境之危害分類而言 如果 i 混合物本身沒有測試資料 且 ii 現有資 訊不足以適用上述提及之銜接原則 那麼就用GHS 危害中所述關於根據已知資訊估計危害的共識原則 來對該混合物進行分類

155 何謂混合物分類之銜接原則 如果混合物本身沒有進行測試確定其危害特 性 但具有各個成分類似混合物之測試的完 整數據足以適當描述該混合物的危害特性時 可根據以GHS定義之銜接原則使用這些資料 並確保分類過程儘可能地使用現有資料來確 定混合物的危害特性 無需額外動物測試 155

156 銜接原則 bridging principles) 稀釋(Dilution) 分批(Batching) 已劃為最高毒性的混合物濃縮 可用同 一最高毒性之分級 添入同一毒性類別其毒性分級相同( 內插 法 本質類似混合物 可用同一級別

157 稀釋原則 如果混合物用危害特分類與危害最低得原始成分或 更低物質進行稀釋 而且該物質預期不會影響其他 成份的危害特性 則新混合物可劃為與原始混合物 等價的級別 稀釋原則範例1 如果混合物用水或其他完全無毒之物質稀釋 混合 物之毒性可以用未稀釋混合物之測試數據計算 舉例來說 如果LD50為1000mg/kg體重之混合物用等 體積水稀釋 則稀釋後混合物之LD50為2000mg/kg體 重 157

158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分級 CNS ) 對於混合物成分濃度適用相加法之歸類標準如下表 歸類為以下級別之成分 總和 使用混合物歸類為下級別之濃度 不可逆眼睛效應 可逆眼睛效應 第1級 第2級 3 1 但 3 眼睛第2/2A級 (10 眼睛第1級)+眼睛第2/2A級 但 眼睛或皮膚第1級 皮膚第1級+眼睛第1級 10 (皮膚第1級+眼睛第1級)+眼 睛第2A/2BRU62 158

159 稀釋原則範例-2 1 HF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1級 2 Toluene---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1級 97 溶劑------無 依其混合物之腐蝕/刺激皮膚物質危害分類(CNS )之稀釋公式 (10 皮膚第1級)+皮膚第2級 = = 參照分類表屬第2級 (如下頁) 159

160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定義及分級 CNS ) 歸類為以下級別之成 分總和 使用混合物歸類為下級別之濃度 皮膚腐蝕物 皮膚刺激物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皮膚第1級 5 1 但 皮膚第2級 但 10 皮膚第3級 (10 皮膚第1級)+皮 膚第2級 但 10 (10 皮膚第1級)+皮 膚第2級+皮膚第3級 對於1A 1B 1C級表示各成分 5 若1A 5 則1B 1A 5 ---歸1B 160

161 管制值/濃度限值之應用例 --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混合物分類的管制值/濃度限值: 成分劃為: 第1 級致突變物 第2 級致突變物 第 1 級致突變物 0.1 % - 第 2 級致突變物 - 1.0%

162 批次作業原則 一批產品的毒性可假設會與同一製造商生產 或監督下另一批相同的產品毒性相同 高毒性混合物之濃度原則 如果1種混合物劃歸為1級 且此第1級混合物 濃度增加 則新混合物應歸為1級 無需進行 附加測試 162

163 一種毒性級別內插法原則 三種有同樣混成分的混合物 A和B屬於相同的毒性 級別 而混合物C有同樣的毒理學活性成分 其濃 度在混合物A和B的活性成份濃度之間 那麼混合物 C視為與混合物A和B屬於相同毒性級別 範例 20 HF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1級----A 30 HF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1級---B 則25 HF屬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1級 163

164 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原則: 兩種混合物 (1)A+B (2)C+B 若成分B濃度在(1) 及(2)相同 且(1)中成分A的濃度等於(2)中成分C 的濃度 若A與C有同等級毒性 則混合物(1)及(2) 具相同危害級別 164

165 實質上類似的混合物原則: 兩種混合物 (1)A+B (2)C+B 若成分B濃度在(1) 及(2)相同 且(1)中成分A的濃度等於(2)中成分C 的濃度 若A與C有同等級毒性 則混合物(1)及(2) 具相同危害級別 氣膠原則 如果添加的氣霧發生劑不影響混合物噴灑時的毒性 那麼這種氣膠形式混合物可劃為業已經過測試的非 霧化形式的吞食或皮膚毒性相同的危害級別 惟霧 化混合物的吸入毒性分類應公開考慮 165

166 混合物分類之共識原則種類 混合物急毒性危害分類相加公式 急毒性估計值 AET) 水環境之危害加總法 無法觀察到反應濃度 NOEC 定量結構/活性關係 QSAR 166

167 急毒性估計值(ATE)相加公式之應用 以急毒性物質為例 Ci = 成分i 的濃度 n 成分 並且i 從1 計算到n ATEi = 成分i 的急毒性估計值 部份成份毒性未知時

168 混合物分類 以TMAH為例 TMAH 100% GHS危害分類 急毒性物質第1級 皮膚 金屬腐蝕物第1級 腐蝕 刺激皮膚物質第1級 嚴重損傷 刺激眼睛物質第1級 GHS危害圖式 GHS危害警告訊息 皮膚接觸致命 可能腐蝕金屬 造成嚴重皮膚灼傷和眼睛損傷 造成嚴重眼睛損傷

169 急毒性危害分類計算 (TMAH 2.5%為例) 1 TMAH屬於急毒性 (皮膚) 第1級 對照下表得知ATE=5 2 代入計算公式 100 ATEmix n Ci ATE i Ci = 成分i 的濃度 n 成分 並且i 從1 計算到n ATEi = 成分i 的急毒性估計值 100 / (ATEmix) = 2.5 / 5, ATEmix = 對照下表 可得知 2.5 %TMAH屬於急 毒性 (皮膚) 第2級

170 TMAH 濃度 100 % 25 % 2.5 % % 危害圖式 急毒性物質第1 級(皮膚) 腐蝕/刺激皮膚 健康危害 物質第1級 之分類 嚴重損傷/刺激 眼睛物質第1級 急毒性物質第 急 毒 性 物 質 急毒性物質第 急毒性物質第 第2級(皮膚) 4級(皮膚) 1級(皮膚) 3級(皮膚) 腐蝕/刺激皮膚 腐蝕/刺激皮 腐蝕/刺激皮膚 膚物質第1級 物質第1級 物質第1級 嚴重損傷/刺 嚴重損傷/刺激 嚴重損傷/刺激 激眼睛物質第 眼睛物質第1 眼睛物質第1 1級 級 級 上述GHS危害分類結果為 假設混合物組成成分除了 TMAH 之外 其 他成分皆不具有危害性 並以急毒性 最危害之途徑 及腐蝕性為 主要考量 上述GHS危害分類僅考量健康危害運用共識原則之結果 未考量金屬 170 腐蝕物之物理性危害 170

171 混合物急毒性危害分類相加公式 依據混合物成分的混合物分類 所有成分或部分成分具有可 用數據 為確保混合物分類準確性 並確保僅進行一次計算 可運用成分急毒性相加公式計算混合物急毒性估計值 ATE) 忽略沒有急毒性之成份(例如水 糖) 忽略吞食極限在2000mg/kg 沒有顯示急毒性之成分 若混合物之所有成分都有可用之數據時之公式1 100 ATEmix Ci ATE 急毒性估計值 i 171

172 已知混合物(A+B+C+水) 成分A 40 Oral LD50 400mg/kg(Rat) 由表2.1.1查出第4級--由表2.1查出ATE=500 成分B 20 Oral LD50 200mg/kg(Rat) 由表2.1.1查出第3級--由表2.1查出ATE=100 成分C 10 Oral LD mg/kg(Rat) 由表2.1.1查出第4級--由表2.1查出ATE=500 成分水 30 N.A 代入公式 100 ATE max ATE max 屬第 0.3 4級 172

173 173

174 174

175 若混合物之未知成分總濃度 10 仍應使 用相加公式1 若混合物之未知成分總濃度 10 則相加公式1應修正如下之公式2 100 ( C 未知 if 10 %) ATE MAX Ci n ATE i 175

176 已知混合物(A+B+C) 成分A 60 Oral LD50 900mg/kg(Rat) 由表2.1.1查出第4級--由表2.1查出ATE=500 成分B 20 Oral LD50 200mg/kg(Rat) 由表2.1.1查出第3級--由表2.1查出ATE=100 成分C 15 未知 代入公式 ATEmax ATEmax 333 屬第4級 176

177 GHS混合物分類專家系統使用介紹(1) Step 1 輸入序號 簽署同意書

178 GHS混合物分類專家系統使用介紹(2) Step 2 輸入危害成分 Step 3 選取表列之危害防 範措施或自行輸入 自動帶出危害圖式 警 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179 GHS混合物分類專家系統使用介紹(3) Step 4 輸入廠商資料 Step 5 預覽標示

180 180

181 181

182 182

183 課程結束 歡迎指教 洽詢電話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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