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黎 明 釗 102 ) 強 弩 將 軍 路 博 德 築 居 延 城, 成 為 一 個 都 尉 轄 區 及 後 居 延 立 縣, 時 間 約 在 宣 帝 本 始 二 年 至 元 康 二 年 間, 這 批 簡 牘 的 年 代 剛 好 在 居 延 立 縣 之 後 居 延 都 尉 區 原 本 兼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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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 額 濟 納 漢 簡 讀 記 * 黎 明 釗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歷 史 系 引 言 居 延 地 區 近 百 年 數 次 出 土 簡 牘,1930 年 貝 格 曼 (Folke Bergman, ) 在 居 延 的 亭 燧 障 塞 發 掘 得 上 萬 枚 漢 簡, 這 便 是 著 名 的 居 延 漢 簡 1972 至 1976 年 間, 甘 肅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在 居 延 都 尉 府 下 轄 的 甲 渠 候 官 甲 渠 塞 第 四 燧 和 肩 水 金 關 發 掘, 也 出 土 了 近 二 萬 枚 漢 代 簡 牘, 部 份 簡 牘 釋 文 見 於 居 延 新 簡 : 甲 渠 候 官 一 書 至 2000 年 間,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文 物 考 古 單 位 再 次 在 居 延 ( 即 今 天 的 額 濟 納 地 區 ) 進 行 調 查, 共 出 土 五 百 餘 枚 漢 簡, 經 整 理 後 出 版 額 濟 納 漢 簡 ( 簡 稱 額 簡 ) 根 據 謝 桂 華 的 排 列, 額 簡 有 明 確 紀 年 的 簡 最 早 是 漢 宣 帝 神 爵 三 年 ( 前 59)(99ES16SD1:1), 最 晚 是 東 漢 光 武 帝 建 武 四 年 (28)(2000ES9SF3:4A) 2 額 簡 公 佈 後, 學 者 就 釋 文 和 漢 匈 關 係 和 邊 塞 制 度 等 進 行 分 析 與 研 究, 取 得 了 進 展 3 居 延 最 初 是 由 一 個 亭 障 首 先 發 展 起 來 的, 其 後 ( 太 初 三 年 前 * 本 文 為 香 港 研 究 資 助 局 資 助 項 目 研 究 成 果 之 一 ( 計 劃 編 號 :CUHK4570/06H) 初 稿 曾 於 2006 年 11 月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歷 史 研 究 所 及 簡 帛 研 究 中 心 合 辦 之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國 際 學 術 論 壇 : 簡 帛 學 論 壇 上 宣 讀 本 文 得 研 究 助 理 馬 增 榮 先 生 協 助 完 成, 謹 此 致 謝 甘 肅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甘 肅 省 博 物 館 中 國 文 物 研 究 所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歷 史 研 究 所 ( 編 ): 居 延 新 簡 : 甲 渠 候 官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4 年 ) 謝 桂 華 : 初 讀 額 濟 納 漢 簡, 載 魏 堅 ( 主 編 )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等 ( 整 理 ): 額 濟 納 漢 簡 ( 桂 林 :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2005 年 ), 頁 最 初 研 究 新 出 額 濟 納 漢 簡 的 論 文 見 於 額 濟 納 漢 簡, 書 內 收 錄 三 篇 論 文, 分 述 新 簡 的 內 容, 第 一 篇 是 白 音 查 幹 特 日 格 樂 的 額 濟 納 漢 簡 概 述, 介 紹 了 五 大 類 簡 牘 的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書 檄 簿 籍 律 令 檢 及 其 他 類 別, 包 括 曆 譜 術 數 人 面 像 等 簡 牘 第 二 篇 是 謝 桂 華 的 初 讀 額 濟 納 漢 簡, 分 析 五 百 餘 枚 出 土 漢 簡, 當 中 邊 區 隸 屬 於 甲 渠 候 官 以 下 有 十 部, 各 部 下 統 若 干 燧, 其 中 有 具 體 名 稱 者, 其 餘 有 以 序 數 命 名 者 謝 先 生 考 出 各 燧 所 屬, 並 認 為 額 簡 和 居 延 舊 簡 新 簡 兩 者 的 文 書 內 涵 簡 牘 形 制 都 有 相 類 之 處, 有 互 相 印 證 互 為 補 充 的 作 用 第 三 篇 是 李 均 明 的 額 濟 納 漢 簡 法 制 史 料 考, 他 認 為 額 簡 印 證 和 補 充 傳 世 古 籍 及 前 出 居 延 漢 簡 的 內 容, 例 如 詔 書 律 令 類 就 論 及 ( 一 ) 平 貧 富 的 均 詔 書 或 為 請 詔 文 書 ;( 二 ) 王 莽 分 匈 奴 為 十 五 單 于 詔 書, 此 詔 書 為 殘 篇, 且 有 脫 簡, 其 排 序 引 起 中 外 學 者 十 分 關 注 ;( 三 ) 功 令 ;( 四 ) 熢 火 品 約 條 款 ;( 五 ) 日 跡 簿 行 政 規 範 類 有 候 官 派 士 吏 駐 各 部, 以 便 監 督 部 的 工 作 的 行 政 規 範 任 命 官 員 的 任 命 書 召 會 行 邊 等, 下 轉 頁 16

2 16 黎 明 釗 102 ) 強 弩 將 軍 路 博 德 築 居 延 城, 成 為 一 個 都 尉 轄 區 及 後 居 延 立 縣, 時 間 約 在 宣 帝 本 始 二 年 至 元 康 二 年 間, 這 批 簡 牘 的 年 代 剛 好 在 居 延 立 縣 之 後 居 延 都 尉 區 原 本 兼 管 軍 事 上 接 頁 15 其 餘 還 有 民 事 債 務 的 券 書 司 法 訴 訟 的 爰 書 劾 狀 殘 文 及 刑 罰 罪 名 等 歷 史 研 究 2006 年 第 2 期 刊 載 了 一 篇 額 濟 納 漢 簡 研 究, 這 是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國 學 院 主 辦 額 濟 納 漢 簡 研 討 班 的 第 一 批 成 果, 合 共 六 篇 讀 史 劄 記 其 中 謝 桂 華 討 論 了 茭 錢 的 問 題, 認 為 額 簡 有 一 件 是 編 戶 民 償 還 茭 錢 的 帳 簿, 其 中 99ES16SF2:3 一 枚 至 少 有 三 處 已 得 的 字 樣, 表 明 編 戶 民 向 官 府 繳 納 的 田 租 附 加 稅 茭 錢, 可 能 不 是 一 次 繳 清, 而 且 田 租 與 交 茭 錢 有 一 定 比 例 劉 樂 賢 則 討 論 額 簡 的 數 術 資 料, 包 括 選 擇 時 日 吉 凶 的 日 書 驅 鬼 袪 邪 和 趨 吉 避 凶 的 厭 劾, 以 及 對 整 理 者 釋 讀 曆 日 的 幾 枚 簡 牘 有 意 見 鄔 文 玲 始 建 國 二 年 新 莽 與 匈 奴 關 係 史 事 考 辨 討 論 額 簡 的 始 建 國 二 年 十 一 月 甲 戌 新 莽 詔 書 行 下 文 殘 簡, 鄔 文 玲 稱 之 為 甲 戌 詔 書, 內 容 由 新 莽 詔 書 原 文 和 各 級 機 構 轉 下 詔 書 時 所 附 的 行 下 文 兩 大 部 份 構 成, 內 容 涉 及 新 莽 與 匈 奴 的 關 係, 尤 其 是 始 建 國 二 年 分 匈 奴 為 十 五 單 于, 以 及 發 動 征 討 匈 奴 戰 爭 的 史 事 趙 寵 亮 的 說 財 用 錢 繼 上 引 謝 桂 華 所 論 和 孟 彥 弘 論 財 用 錢 之 後 再 深 入 探 討 財 用 錢 是 政 府 各 級 部 門 日 常 辦 公 的 必 需 品 張 忠 煒 的 購 賞 科 條 識 小 則 探 討 王 莽 詔 書 下 行 文 殘 冊 中 的 購 賞 科 條 (2000ES9SF4:7; 2000ES9SF4:6) 問 題 他 首 先 指 出 漢 代 是 否 存 在 科 這 種 法 律 形 式, 過 去 有 兩 種 相 反 的 意 見 : 徐 世 虹 認 為 漢 代 科 是 存 在 的, 具 有 與 律 令 同 等 的 法 律 功 能 ; 張 國 剛 則 認 為 科 或 科 條 僅 是 漢 代 律 令 法 規 中 條 款 的 稱 謂 或 泛 稱, 作 為 國 家 法 律 形 式 產 生 於 三 國 時 期 張 先 生 又 引 二 年 律 令 購 賞 律 的 內 容, 說 明 漢 律 中 的 購 賞 條 文 是 屬 長 效 穩 定 機 制 的, 而 王 莽 詔 令 殘 文 卻 屬 有 所 專 指 的 他 認 為 科 是 淵 源 於 律 令, 在 律 令 的 原 則 下, 作 具 體 詮 釋 或 細 化 以 期 適 用 於 不 同 情 況 因 此 律 和 科 兩 者 是 兩 種 不 同 的 法 律 形 式, 漢 代 是 有 科 的 莊 小 霞 的 釋 新 莽 附 城 爵 稱 則 認 為 額 簡 中 編 號 2000ES9SF3:5 的 奉 聖 里 附 城 滿 昌 的 滿 昌 不 是 兩 人, 而 是 一 人 歷 史 研 究 同 期 發 表 馬 怡 的 始 建 國 二 年 詔 書 冊 所 見 詔 書 之 下 行, 她 利 用 涉 及 新 莽 分 匈 奴 為 十 五 單 于 的 詔 書 分 析 詔 書 自 朝 廷 頒 出, 逐 級 下 行 到 張 掖 居 延 甲 渠 候 官, 共 享 二 十 二 天 居 延 都 尉 府 至 甲 渠 候 官 兩 地 距 離 七 十 至 九 十 漢 里, 她 考 證 長 安 至 張 掖 郡 治 張 掖 郡 治 至 居 延 大 尉 府 需 時 十 三 天, 由 於 此 詔 書 內 容 關 乎 軍 書 和 赦 書, 性 質 緊 急, 因 此 是 以 一 驛 騎 傳 送, 但 詔 書 抵 居 延 大 尉 府 後, 有 所 逗 留, 且 下 行 改 以 步 遞, 傳 送 速 度 轉 慢, 到 達 漢 代 邊 區 最 低 層 防 禦 地 點, 即 此 冊 出 土 地 甲 渠 候 官 第 九 隧, 是 在 第 九 天 以 後 額 簡 公 布 後, 關 於 新 莽 詔 書 殘 簡 的 討 論 引 起 了 熱 潮, 除 上 引 李 均 明 鄔 文 玲 之 說 外, 特 日 格 樂 在 2005 年 出 版 的 出 土 文 獻 研 究 第 七 輯 亦 有 一 篇 考 論, 認 為 十 二 枚 簡 分 屬 於 三 份 不 同 詔 書 其 後 沈 剛 在 簡 帛 網 上 發 表 額 濟 納 漢 簡 王 莽 詔 書 令 冊 排 列 新 解 ( 他 認 為 殘 冊 含 有 兩 份 不 完 整 的 冊 書 廣 瀨 熏 雄 額 濟 納 漢 簡 新 莽 詔 書 冊 詮 釋 ( 就 此 殘 簡 內 容 作 了 分 析, 排 序 也 略 有 不 同 雖 然 他 們 對 這 十 二 枚 簡 牘 的 排 序 各 有 主 張, 但 都 同 意 詔 書 是 王 莽 分 匈 奴 為 十 五 單 于 時 下 的 詔 書 2006 年 11 月,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歷 史 研 究 所 和 簡 帛 研 究 中 心 在 北 京 主 辦 了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國 際 學 術 論 壇 : 簡 帛 學 論 壇 研 討 會, 有 幾 篇 研 究 額 濟 納 漢 簡 的 論 文, 包 括 馬 怡 的 扁 書 試 探 王 子 今 的 額 濟 納 漢 簡 膠 及 及 其 相 關 問 題 黎 明 釗 的 額 濟 納 漢 簡 讀 記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羅 新 的 始 建 國 二 年 詔 書 冊 與 新 莽 分 立 匈 奴 十 五 單 于 以 及 鄔 文 玲 的 額 簡 始 建 國 二 年 詔 書 冊 壹 功 試 解 等

3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17 和 民 事, 在 立 縣 之 後, 居 延 都 尉 仍 然 管 軍 事, 民 政 事 務 則 由 縣 接 管 4 本 文 嘗 試 利 用 新 出 額 簡 的 士 吏 行 政 規 範, 結 合 相 關 的 簡 牘, 探 討 甲 渠 候 官 的 下 屬 士 吏 的 職 責 和 其 在 候 部 的 具 體 工 作, 進 而 了 解 漢 帝 國 在 這 片 邊 陲 地 區 的 管 理 系 統 額 濟 納 漢 簡 與 漢 帝 國 邊 區 的 統 治 額 濟 納 漢 簡 出 土 於 漢 代 的 居 延 地 區 西 漢 時 期, 威 脅 漢 朝 北 面 安 全 的 正 是 匈 奴 單 于 漢 高 祖 自 白 登 之 圍 敗 於 冒 頓 單 于 後, 以 和 親 之 約 維 繫 兩 國 昆 弟 的 和 平 關 係 其 後 武 帝 用 聶 翁 壹 之 計, 引 誘 單 于 入 塞, 於 馬 邑 設 伏 兵, 意 圖 欲 襲 擊 單 于 事 洩 不 成, 匈 奴 絕 和 親, 攻 當 路 塞, 入 盜 於 邊 區 此 後 連 番 攻 戰 元 朔 二 年, 衛 青 收 河 南 地, 置 朔 方 五 原 郡 後 築 城 朔 方, 繕 修 故 秦 時 蒙 恬 所 為 塞, 因 河 為 固, 並 徙 關 東 貧 民 於 所 奪 的 匈 奴 河 南 地 及 新 秦 中 實 邊 境, 同 時 減 少 北 地 以 西 一 半 的 戍 卒 元 狩 元 年 ( 前 122), 武 帝 命 衛 青 霍 去 病 等 出 塞 擊 匈 奴 去 病 公 孫 敖 出 隴 西, 過 焉 耆 山 千 餘 里 明 年, 再 出 北 地 二 千 餘 里, 過 居 延, 攻 祁 連 山, 斬 首 三 萬 餘 級 匈 奴 單 于 怒 昆 邪 王 休 屠 王 敗 於 漢, 欲 召 殺 之 昆 邪 休 屠 恐, 謀 降 漢, 漢 使 迎 之 惟 昆 邪 殺 休 屠 降 漢 漢 合 其 眾, 置 五 屬 國 以 處 之, 以 其 地 為 武 威 張 掖 郡, 於 是 隴 西 北 地 河 西 益 少 胡 元 狩 四 年 ( 前 119), 衛 青 將 四 將 軍 出 定 襄, 去 病 出 代, 戰 勝 單 于 及 左 賢 王, 封 狼 居 胥 山, 禪 姑 衍, 臨 瀚 海 而 還 自 此 匈 奴 遠 遁, 幕 南 無 王 庭 漢 軍 渡 河 自 朔 以 西 至 令 居, 通 渠 置 田 官, 吏 卒 五 六 萬 人 稍 蠶 食, 地 接 匈 奴 北 地 5 太 初 年 間 ( 前 ), 漢 沿 北 邊 要 害 處 另 築 城 先 是 公 孫 敖 築 外 受 降 城, 光 祿 勳 徐 自 為 築 五 原 塞 外 列 城, 西 北 至 盧 朐, 而 強 弩 將 軍 路 博 德 築 居 延 城 以 禦 匈 奴, 此 即 漢 書 地 理 志 顏 師 古 注 所 謂 的 遮 虜 障 6 額 濟 納 漢 簡 正 出 自 居 延 都 尉 屬 下 甲 渠 候 官 所 轄 下 的 熢 隧 根 據 漢 書 地 理 志, 居 延 屬 張 掖 郡, 其 東 北 有 居 延 澤, 古 稱 流 沙 在 今 日 看 居 延 都 尉 府 在 居 延 澤 西 岸 的 綠 洲 上, 東 連 五 原 塞 外 列 城, 往 西 南 有 弱 水, 即 額 濟 納 河, 南 面 與 酒 泉 相 連, 可 通 敦 煌 的 玉 門 關, 因 此, 居 延 一 帶 地 區 有 防 禦 匈 奴 南 入 酒 泉 之 路 的 戰 略 價 值 為 此, 張 掖 郡 在 居 延 設 有 兩 個 都 尉 : 即 居 延 都 尉 及 肩 水 都 尉 而 居 延 都 尉 轄 下 有 候 官, 即 甲 渠 卅 井 和 殄 北 三 個 候 官, 多 年 前 勞 榦 已 考 出 他 們 屬 下 的 烽 燧, 7 謝 桂 華 根 據 居 延 漢 簡 居 延 新 簡, 以 及 最 近 的 額 簡 考 出 三 個 張 春 樹 : 漢 代 河 西 四 郡 的 建 置 年 代 與 開 拓 過 程 的 推 測 : 兼 論 漢 初 西 向 擴 張 的 原 始 與 發 展, 載 所 著 漢 代 邊 疆 史 論 集 ( 臺 北 : 食 貨 出 版 社,1977 年 ), 頁 以 上 史 事 參 漢 書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75 年 ), 卷 六 武 帝 紀, 頁 176; 卷 九 四 上 匈 奴 傳 上, 頁 同 上 注, 卷 二 八 下 地 理 志 下, 頁 1613; 卷 六 武 帝 紀, 頁 201 勞 榦 : 居 延 漢 簡 考 釋 之 部,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專 刊 之 40(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1986 年 ), 頁 37 40

4 18 黎 明 釗 候 官 屬 下 共 有 十 個 部, 各 別 領 有 若 干 個 烽 燧 而 甲 渠 候 官 屬 下 的 十 個 部 就 是 : 萬 歲 部 第 ( 四 ) 部 第 十 部 第 桼 ( 七 ) 部 第 廿 三 部 鉼 庭 部 推 木 部 誠 北 部 吞 遠 部 及 不 侵 部 8 就 出 土 簡 牘 所 示, 張 掖 郡 府 居 延 都 尉 府 甲 渠 候 官 候 官 所 統 轄 的 部 各 個 烽 隧 都 有 上 級 和 下 屬 的 關 係 張 掖 郡 的 居 延 都 尉 是 根 據 郡 守 下 達 皇 帝 丞 相 和 朝 廷 的 相 關 官 員 頒 下 的 詔 書 律 令 教 令 品 約 等 等 來 行 使 朝 廷 的 政 策 規 範 下 屬 的 行 為 課 核 官 吏 功 勞, 這 是 本 文 嘗 試 所 講 士 吏 的 職 責 和 工 作 的 背 景 士 吏 行 政 規 範 李 均 明 認 為 額 簡 編 號 99ES16ST1:1 至 99ES16ST1:8 共 八 枚 簡, 是 一 份 完 整 的 行 政 規 範 第 一 枚 是 這 規 範 的 起 首, 主 要 是 責 成 士 吏 要 立 即 執 行 被 指 派 的 工 作, 其 餘 列 出 的 七 項 都 是 行 政 規 範 的 具 體 內 容 : 專 部 士 吏 典 趣 輒 (99ES16ST1:1) 告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毋 壞 亭 隧 外 內 (99ES16ST1:2) 告 候 尉 : 賞, 倉 吏 平 斗 斛, 毋 侵 (99ES16ST1:3) 扁 書 胡 虜 講 購 賞, 二 亭 扁 一, 9 毋 令 編 幣 絕 (99ES16ST1:4) 察 數 去 署 吏 卒 : 候 長 三 去 署, 免 之 ; 候 史 隧 長 五 去, 免 ; 輔 廣 士 卒 數 去, 徙 署 三 十 井 關 外 (99ES16ST1:5) 察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多 省 卒 給 為 它 事 者 (99ES16ST1:6) 告 隧 長 卒 謹 晝 夜 候, 有 塵 若 警 塊 外 謹 備 之 (99ES16ST1:7) 察 候 長 候 史 雖 毋 馬 廩 之 (99ES16ST1:8) 這 篇 可 編 綴 為 一 冊 的 士 吏 行 政 規 範, 由 於 編 繩 尚 存, 次 序 未 亂, 對 研 究 士 吏 的 具 體 職 責, 彌 足 珍 貴 其 中 內 容 涉 及 邊 塞 上 級 官 員 管 理 障 塞 候 長 燧 長 隧 卒 的 候 望 工 作, 以 及 監 控 物 資 的 有 效 運 用 和 合 理 地 發 放 按 此 冊 開 首 言 專 部 士 吏 典 趣 輒, 專 是 主 司 負 責 的 意 思 李 均 明 認 為 專 多 指 對 某 些 權 力 的 監 督 與 掌 控, 猶 言 專 政 王 子 今 釋 專 為 尃, 認 為 尃 是 布 也, 有 宣 傳 公 布 的 意 思 10 典 是 主, 主 持 工 作 趣 輒 可 分 別 釋 作 急 和 立 即, 意 思 是 立 即 執 行, 王 子 今 認 為 是 督 促 11 但 古 代 有 專 輒 一 詞, 意 思 是 專 斷, 擅 自 裁 決 晉 書 王 濬 傳 說 : 案 春 謝 桂 華 : 初 讀 額 濟 納 漢 簡, 頁 此 處 斷 句 據 馬 怡 : 扁 書 試 探, 載 武 漢 大 學 簡 帛 研 究 中 心 ( 主 辦 ): 簡 帛 第 一 輯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6 年 ), 頁 王 子 今 : 額 濟 納 尃 部 士 吏 典 趣 輒 簡 冊 釋 名, 載 簡 帛 第 一 輯, 頁 391 王 子 今 額 濟 納 尃 部 士 吏 典 趣 輒 簡 冊 釋 名 謂 漢 簡 中 掌 督 趣 官 員 行 使 職 責 時 使 用 趣 字, 其 中 趣 作 治 最 為 明 顯, 典 趣 告 趣 的 文 字 互 有 關 係 ( 頁 )

5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19 秋 之 義, 大 夫 出 疆, 由 有 專 輒 臣 雖 愚 蠢, 以 為 事 君 之 道, 唯 當 竭 節 盡 忠, 奮 不 顧 身, 量 力 受 任, 臨 事 制 宜, 苟 利 社 稷, 死 生 以 之 12 這 裏 的 專 輒 就 有 專 制 一 方, 自 行 決 斷 的 意 思 不 過 簡 文 是 專 輒 分 隔 而 寫, 筆 者 提 此 推 想, 是 因 為 這 七 條 規 範 有 點 像 刺 史 周 行 郡 國, 省 察 治 政, 黜 陟 能 否, 斷 理 冤 獄 所 奉 行 的 六 條 問 事 13 第 四 條 規 範 說 : 察 數 去 署 吏 卒 : 候 長 三 去 署, 免 之 ; 候 史 隧 長 五 去, 免 ; 輔 廣 士 卒 數 去, 徙 署 三 十 井 關 外 士 吏 還 有 一 定 的 處 分 權, 就 是 說 士 吏 按 這 規 範 給 予 的 權 力, 對 輔 廣 士 卒 數 去, 徙 署 三 十 井 關 外 14 執 行 這 規 範 的 人 是 士 吏, 士 吏 是 候 官 派 出 諸 部 督 察 各 部 候 長 候 史 及 其 下 各 隧 之 工 作 發 出 這 行 政 規 範 的 上 級 應 當 是 甲 渠 候 官, 或 者 比 他 更 高 級 別 的 居 延 都 尉 同 時 這 份 規 範 有 可 能 是 一 份 公 開 懸 掛 的 扁 書, 15 烽 燧 士 卒 都 可 以 看 到 的, 所 以 士 吏 雖 不 至 於 專 斷, 擅 自 裁 決, 但 是 應 當 按 這 規 範 條 文 所 規 定 而 工 作 用 現 今 語 言 來 說, 這 七 條 規 範 所 指 的 工 作 大 致 如 下 : 一 告 知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必 須 保 持 亭 隧 內 外 的 建 築 及 防 禦 設 施 完 好 無 損 壞 二 告 知 塞 候 塞 尉 : 要 求 倉 吏 經 常 測 校 用 於 衡 量 獎 賞 的 斗 斛 容 器 是 否 合 乎 標 準, 不 要 侵 奪 受 賞 者 的 利 益 晉 書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2 年 ), 卷 四 二 王 濬 傳, 頁 1212 蔡 質 漢 儀 所 記 刺 史 六 條 問 事 曰 : 詔 書 舊 典, 刺 史 班 宣, 周 行 郡 國, 省 察 治 政, 黜 陟 能 否, 斷 理 冤 獄, 以 六 條 問 事, 非 條 所 問, 即 不 省 一 條, 強 宗 豪 右, 田 宅 踰 制, 以 強 陵 弱, 以 眾 暴 寡 二 條, 二 千 石 不 奉 詔 書, 遵 承 典 制, 倍 公 向 私, 旁 詔 守 利, 侵 漁 百 姓, 聚 斂 為 姦 三 條, 二 千 石 不 卹 疑 獄, 風 厲 殺 人, 怒 則 任 刑, 喜 則 任 賞, 煩 擾 苛 暴, 剝 戮 黎 元, 為 百 姓 所 疾, 山 崩 石 裂, 妖 祥 訛 言 四 條, 二 千 石 選 署 不 平, 苟 阿 所 愛, 蔽 賢 寵 頑 五 條, 二 千 石 子 弟 怙 恃 榮 勢, 請 託 所 監 六 條, 二 千 石 違 公 下 比, 阿 附 豪 強, 通 行 貨 賂, 割 損 政 令 見 後 漢 書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2 年 ), 志 卷 二 八 百 官 志 五, 頁 士 吏 處 分 這 些 數 去 署 的 吏 卒, 是 按 這 份 成 文 的 士 吏 規 範 所 說 而 執 行 的, 王 子 今 額 濟 納 尃 部 士 吏 典 趣 輒 簡 冊 釋 名 認 為 這 規 範 沒 有 要 求 把 數 去 署 的 吏 卒 上 報 ( 頁 394), 筆 者 認 為 障 塞 相 關 的 人 員 對 無 故 不 在 署 者 仍 會 追 查 原 因, 居 延 新 簡 E.P.T59:68 就 是 第 十 四 隧 卒 氾 賽 不 在 署, 上 級 謹 驗 問 第 十 守 候 長 士 吏 褒 的 例 子 馬 怡 扁 書 試 探 一 文 主 張 士 吏 行 政 規 範 是 一 份 扁 書, 據 說 出 土 地 點 是 在 居 延 甲 渠 候 官 第 十 六 燧 候 史 的 駐 地, 她 推 測 此 處 當 過 士 吏 的 辦 公 處 所, 同 時 這 簡 冊 的 內 容 開 列 士 吏 到 部 督 察 的 諸 項 職 權, 其 宣 諭 性 質 與 扁 書 頗 為 相 符 她 引 文 獻 說 扁 表 其 門, 意 思 是 張 示 於 門 戶, 正 與 其 中 條 文 說 扁 書 胡 虜 講 購 賞 的 扁 相 近, 而 原 簡 冊 兩 端 各 有 兩 個 編 繩 結 的 小 環, 推 測 這 簡 冊 應 當 是 可 以 懸 掛 的, 條 文 說 毋 令 編 幣 絕 的 原 因 也 在 此, 所 以 馬 怡 推 斷 這 簡 冊 是 一 件 用 來 張 掛 的 扁 按 歷 史 上 可 能 有 過 不 同 形 式 製 作 而 成 的 扁 書 或 大 扁 書, 胡 平 生 認 為 它 們 都 是 書 於 鄉 亭 市 高 顯 處, 扁 字 從 戶 冊, 可 能 是 以 木 板 或 簡 冊 製 作 的, 同 時 很 快 就 被 以 泥 牆 製 作 的 扁 所 取 代 了, 他 認 為 敦 煌 懸 泉 出 土 的 月 令 詔 條 就 是 泥 牆 扁 書, 參 考 胡 平 生 : 扁 書 大 扁 書 考, 載 中 國 文 物 研 究 所 甘 肅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 編 ): 敦 煌 懸 泉 月 令 詔 條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1 年 ), 頁 48 54

6 20 黎 明 釗 三 把 胡 虜 講 購 賞 的 賞 格, 每 兩 個 亭 一 個 扁, 以 扁 書 的 形 式 公 佈, 要 保 證 扁 書 的 編 繩 不 會 破 損 四 查 察 多 次 擅 自 離 開 崗 位 ( 去 署 ) 的 官 吏 和 士 卒 如 果 是 候 長 累 計 三 次 去 署, 即 免 去 他 的 職 位 ; 候 史 隧 長 累 計 五 次 擅 離 崗 位, 即 免 去 他 的 職 位 ; 戍 卒 累 計 多 次 去 署, 即 徙 調 往 三 十 井 塞 外 執 行 工 作 五 察 覈 那 些 濫 用 省 卒 ( 指 各 地 抽 調 來 勞 作 的 戍 卒 ) 來 從 事 指 令 以 外 工 作 的 士 吏 候 長 和 候 史 六 告 知 隧 長 隧 卒 必 須 日 夜 候 望, 觀 察 敵 人 的 動 靜, 若 塞 外 有 塵 煙 異 動, 立 即 作 好 烽 火 警 備 七 查 覈 候 長 候 史 沒 有 馬 匹 而 冒 領 飼 料 的 非 法 行 為 以 上 七 條 規 範 大 概 是 候 官 責 成 各 部 士 吏 監 督 候 長 隧 長 以 及 塞 候 塞 尉 倉 吏 貫 徹 執 行 相 關 職 責, 查 覈 濫 用 物 資 和 人 力 資 源 的 情 況 16 有 說 規 範 中 分 作 兩 類, 第 一 類 : 頂 端 有 黑 點 者, 是 士 吏 必 須 完 成 的 工 作 內 容 第 二 類 : 文 首 有 告 字 者, 是 提 醒 士 吏 所 要 完 成 和 執 行 的 工 作 17 告 也 有 告 誡 的 意 思, 一 旦 有 失 責 失 職 事 情 發 生, 主 事 者 都 會 受 懲 罰 無 論 如 何, 規 範 的 執 行 者 就 是 士 吏 過 去 也 有 學 者 研 究 過 士 吏 這 職 位 的 品 位 和 選 任 條 件, 但 這 七 條 規 範 涉 及 士 吏 的 職 責, 其 內 容 讓 我 們 比 較 全 面 地 了 解 士 吏 的 工 作, 至 於 具 體 執 行 情 況, 仍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筆 者 首 先 綜 合 學 者 對 士 吏 的 品 位 和 選 任 條 件 的 意 見, 然 後 根 據 額 簡 居 延 新 簡 居 延 漢 簡 三 書 的 部 份 簡 牘, 探 討 士 吏 在 居 延 甲 渠 候 官 系 統 的 職 責 和 具 體 擔 任 的 工 作 首 先, 居 延 都 尉 管 轄 的 系 統 是 這 樣 的 : 居 延 都 尉 下 面 有 三 個 候 官 : 殄 北 候 官 卅 井 候 官 和 甲 渠 候 官 每 候 官 下 分 部 候 望 甲 渠 候 官 下 面 分 了 十 部, 部 下 有 候 長 領 隧, 候 長 有 屬 吏 候 史 ; 隧 有 隧 長, 領 隧 史 助 史 吏 伍 百 根 據 陳 夢 家 的 研 究, 候 官 屬 吏 有 丞 掾 令 史 士 吏 尉 史 候 文 書 ; 甲 渠 候 官 管 理 一 塞, 這 是 史 書 所 說 漠 北 邊 塞 設 有 塞, 百 官 志 說 邊 縣 有 障 塞 尉, 掌 禁 羌 夷 犯 塞 的 塞, 18 塞 有 塞 尉, 漢 簡 的 塞 尉 就 是 百 官 志 說 邊 郡 的 塞 尉 塞 尉 下 面 的 屬 吏 有 丞 從 史 尉 史 士 吏, 然 則, 候 官 和 塞 尉 ( 候 官 的 副 貳 ) 的 屬 吏 之 中 都 有 士 吏 19 其 次 討 論 品 秩 和 俸 錢 問 題 甲 渠 候 官 : 比 600 石, 月 俸 3,000 錢 ; 塞 尉 :200 石, 月 俸 2,000 錢 ; 士 吏 : 比 200 石, 月 俸 1,200 錢 ; 候 長 : 比 200 石, 月 俸 1,200 錢 ; 以 上 資 料 除 標 明 者 外, 皆 參 考 李 均 明 : 額 濟 納 漢 簡 行 政 條 規 冊 論 考 ( 中 國 秦 漢 史 研 究 會 第 十 屆 年 會 暨 國 際 學 術 討 論 會 論 文, 內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2005 年 8 月 1 至 5 日 ) 白 音 查 幹 特 日 格 樂 : 額 濟 納 漢 簡 概 述, 頁 33 後 漢 書 百 官 志 五, 頁 3625 陳 夢 家 : 漢 簡 所 見 居 延 邊 塞 與 防 禦 組 織, 載 所 著 漢 簡 綴 述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0 年 ), 頁 42 55,69

7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21 候 史 : 月 俸 600 錢 ; 隧 長 : 月 俸 600 錢 這 是 神 爵 三 年 ( 前 59) 之 前 的 制 度 20 王 莽 時 代, 士 吏 候 長 秩 減 為 100 石, 21 東 漢 初 年 仍 沿 此 制 至 於 士 吏 的 隸 屬 問 題, 流 沙 墜 簡 烽 隧 類 第 四 十 簡 考 釋 說 : 士 吏 者, 主 兵 之 官, 所 轄 或 不 止 一 隧, 故 序 於 候 長 之 上 22 陳 夢 家 以 為 不 甚 確 切, 他 引 漢 簡 認 為 當 中 的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吏 卒 屬 於 部, 而 士 吏 雖 稱 某 某 部 士 吏, 但 似 直 屬 於 塞, 分 駐 各 部 勞 榦 認 為 士 吏 是 由 候 官 任 用 的, 分 派 到 各 烽 燧 間, 負 責 軍 務, 做 率 領 士 卒 的 任 務 23 李 均 明 也 認 為 士 吏 是 塞 尉 屬 吏, 由 候 官 派 駐 諸 部 24 可 見, 學 者 一 致 認 為 士 吏 屬 於 塞, 由 候 官 分 駐 諸 部 勞 榦 曾 撰 文 討 論 對 候 長 士 吏 以 及 縣 令 的 職 務 和 地 位, 認 為 候 官 是 比 縣 的, 候 長 是 比 嗇 夫 的 嗇 夫 一 般 來 說 是 斗 食 嗇 夫, 下 百 石 吏 一 級, 但 有 時 秩 百 石 的 嗇 夫, 就 稱 有 秩 同 樣 情 況, 候 長 在 原 則 上 是 下 百 石 一 級 的 斗 食 吏, 但 加 秩 到 百 石 的, 就 稱 為 有 秩 候 長 在 邊 塞 中 管 理 軍 務 的 士 吏, 也 是 本 為 斗 食 吏, 可 以 加 秩 為 有 秩 士 吏 25 候 官 候 長 / 士 吏 隧 長 比 縣 的 官 職 簡 表 邊 區 職 位 比 內 郡 職 位 備 注 備 注 候 官 縣 令 候 長 / 士 吏 嗇 夫 嗇 夫 一 般 是 低 於 百 石, 可 說 是 候 長 一 般 是 下 百 石 一 級 的 斗 斗 食 嗇 夫 秩 百 石 的 嗇 夫 就 稱 有 秩 食 吏, 但 加 秩 到 百 石 的, 就 稱 為 有 秩 候 長 隧 長 亭 長 參 考 陳 夢 家 : 漢 簡 所 見 居 延 邊 塞 與 防 禦 組 織, 頁 54 關 於 奉 給, 參 考 陳 夢 家 : 漢 簡 所 見 奉 例, 載 漢 簡 綴 述, 頁 李 均 明 認 為 新 莽 時 的 士 吏 是 武 官, 並 引 漢 書 王 莽 傳 中 謂 : 更 名 秩 百 石 曰 庶 士 ( 頁 4103),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 謝 桂 華 李 均 明 朱 國 炤 編 輯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7 年 ) 簡 : 右 庶 士 士 吏 候 長 十 三 人 祿 用 帛 十 八 匹 二 尺 少 半 寸 直 萬 四 千 四 百 四 十 三, 推 知 新 莽 時 期 士 吏 是 秩 百 石 ( 參 考 饒 宗 頤 李 均 明 : 新 莽 簡 輯 證 臺 北 : 新 文 豐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頁 146) 居 延 新 簡 簡 E.P.T68:4 謂 : 甲 渠 塞 百 石 士 吏 居 延 安 國 里 公 乘 馮 匡, 年 卅 二 歲, 始 建 國 天 鳳 上 戊 六 年 進 一 步 證 明 新 莽 時 期 確 實 把 士 吏 品 秩 更 為 百 石 王 國 維 羅 振 玉 ( 編 ): 流 沙 墜 簡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3 年 ), 頁 140 勞 榦 : 從 漢 簡 中 的 嗇 夫 令 史 候 史 和 士 吏 論 漢 代 郡 縣 吏 的 職 務 和 地 位,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55 本 第 1 分 (1984 年 ), 頁 9,14 李 均 明 : 額 濟 納 漢 簡 行 政 條 規 冊 論 考, 頁 1 勞 榦 : 從 漢 簡 中 的 嗇 夫 令 史 候 史 和 士 吏 論 漢 代 郡 縣 吏 的 職 務 和 地 位, 頁 12 13

8 22 黎 明 釗 士 吏 是 邊 塞 管 理 軍 務 的, 為 斗 食 吏, 但 可 以 加 秩 為 有 秩 士 吏, 在 漢 簡 中 有 少 數 的 有 秩 士 吏 例 子 26 勞 榦 從 居 延 漢 簡 顯 美 傳 舍 斗 食 嗇 夫 莫 君 里 公 乘 謝 橫 中 功 一 勞 二 歲 二 月 今 肩 水 候 官 士 吏 代 鄭 昌 成 ( 簡 10.17), 27 推 論 出 士 吏 候 長 和 嗇 夫 的 階 次 相 等, 士 吏 有 有 秩 士 吏 候 長 有 有 秩 候 長 和 嗇 夫 有 有 秩 嗇 夫 是 一 樣, 謝 橫 由 斗 食 嗇 夫, 因 功 次 的 關 係, 升 任 為 士 吏 如 果 由 斗 食 的 士 吏, 再 進 一 步, 才 升 至 有 秩 士 吏 由 於 士 吏 候 長 和 嗇 夫 的 階 次 相 同, 所 以 士 吏 和 候 長 可 以 互 調 28 至 於 士 吏 的 職 責 問 題, 士 吏 並 非 諸 部 之 長, 他 代 表 候 官 管 理 諸 部, 對 諸 部 有 監 督 權, 有 備 盜 賊 的 職 責 李 均 明 引 漢 簡 為 證 : 狀 辭 : 居 延 肩 水 里 上 造, 年 卌 六 歲, 姓 匽 氏, 除 為 卅 井 士 吏, 主 亭 隧 候 望 通 烽 火 備 盜 賊 為 職 ( 簡 456.4) 29 此 例 子 顯 示 被 派 到 卅 井 任 士 吏 的 上 造 匽 氏, 主 亭 隧 候 望 通 烽 火 備 盜 賊, 30 按 此 三 者 正 是 士 吏 的 基 本 職 責 士 吏 的 職 務 與 工 作 這 批 額 簡 有 幾 處 提 及 士 吏, 可 以 增 進 我 們 對 其 職 責 的 了 解, 例 如 下 面 一 枚 講 及 士 吏 和 府 五 官 掾 召 令 候 史 來 府 會 事 查 驗 某 些 事 情 : (1) 五 月 丙 子, 士 吏 猛 對 府 還 受 有 所 驗 府 五 官 張 掾 召 第 十 候 史 程 竝 記 到, 便 道 馳 詣 府, 會 丁 丑 旦, 毋 得 以 它 為 例 如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57.6 謂 : 居 延 張 掖 甲 渠 塞 有 秩 士 吏 公 乘 段 中 尊 勞 一 歲 八 月 廿 能 書 會 計 治 官 民 頗 知 律 令 文 又 簡 謂 : 肩 水 候 官 渠 有 秩 士 吏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秦 縣 已 經 有 士 吏 之 職, 秦 律 雜 抄 亦 提 及 士 吏, 其 中 一 條 談 及 因 不 當 廩, 卻 領 取 了 軍 中 糧 食 的 官 吏 須 受 懲 罰, 簡 文 說 : ( 縣 ) 令 ( 縣 ) 尉 士 吏 弗 得 ( 察 覺 ), 貲 一 甲 見 睡 虎 地 秦 墓 竹 簡 ( 北 京 : 文 物 出 版 社,1978 年 ), 頁 134 此 處 令 指 縣 令, 尉 指 縣 尉 縣 令 縣 尉 士 吏 這 個 排 序, 在 雲 夢 秦 簡 戍 律 出 現 過 另 一 次, 謂 : 戍 律 曰 : 同 居 毋 並 行, 縣 嗇 夫 尉 及 士 吏 行 戍 不 以 律, 貲 二 甲 ( 同 書, 頁 147) 此 處 縣 嗇 夫 是 指 縣 令, 此 排 序 與 上 引 簡 相 同 說 明 秦 的 士 吏 在 縣 令 縣 尉 之 下 秦 律 雜 抄 除 吏 律 又 說 : 除 士 吏 發 弩 嗇 夫 不 如 律, 及 發 弩 射 不 中, 尉 貲 二 甲 ( 同 書, 頁 128) 雲 夢 秦 簡 對 士 吏 有 如 下 注 釋 : 士 吏, 一 種 軍 官, 見 居 延 漢 簡, 其 地 位 在 尉 之 下, 候 長 之 上 漢 書 匈 奴 傳 注 引 漢 律 : 近 塞 郡 皆 置 尉, 百 里 一 人, 士 史 尉 史 各 二 人, 巡 行 徼 塞 也 頁 3766 士 史 應 即 士 吏 根 據 上 述 所 說 : 秦 時 縣 令 縣 尉 之 下 有 士 吏, 漢 為 防 禦 邊 區, 沿 邊 設 邊 塞 尉, 其 下 有 士 吏 二 人 尉 史 二 人, 士 吏 之 職 責 在 巡 行 徼 塞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頁 568 李 均 明 : 額 濟 納 漢 簡 行 政 條 規 冊 論 考, 頁 1

9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23 解 (99ES16ST1:11A) 第 十 候 史 程 竝 行 者 走 (99ES16ST1:11B) 原 簡 說 士 吏 猛 對 府 還 受 有 所 驗, 似 說 士 吏 猛 被 府 召 去 有 所 驗 問, 和 就 某 些 事 情 到 府 商 議 或 對 質 後 漢 書 儒 林 傳 記 張 玄 初 為 縣 丞, 嘗 以 職 事 對 府, 不 知 官 曹 處, 吏 白 門 下 責 之 31 張 玄 因 職 事 到 府 商 議 ( 對 府 ), 與 簡 文 說 士 吏 猛 對 府, 有 相 近 之 處 ; 而 負 責 驗 問 士 吏 猛 的 官 員 是 五 官 張 掾 府 五 官 張 掾 的 府 當 是 張 掖 太 守 的 府, 府 五 官 張 掾, 五 官 是 五 官 掾 的 簡 稱, 張 是 該 五 官 掾 的 姓 氏, 換 言 之, 士 吏 猛 可 能 劾 奏 失 職 的 候 長 候 史, 向 居 延 都 尉 府 上 報, 於 是 張 掖 郡 府 的 五 官 掾 召 他 對 府 還 受, 予 以 察 問 過 去 居 延 也 曾 出 土 寫 有 五 官 掾 的 簡, 例 如 居 延 漢 簡 甲 乙 編 : 府 五 官 掾 (455.17) 居 延 新 簡 有 : 建 昭 六 年 三 月 庚 午 朔, 五 官 掾 光 (E.P.T52:98) 出 土 地 方 都 在 居 延, 都 應 該 是 張 掖 太 守 的 五 官 掾 按 五 官 掾 是 郡 太 守 自 辟 的 屬 吏, 後 漢 書 百 官 志 謂 : 有 五 官 掾, 署 功 曹 及 諸 曹 事 32 五 官 掾 在 功 曹 出 缺 時 可 以 署 理 其 職, 從 旁 協 助 功 曹, 而 功 曹 負 責 一 郡 的 官 吏 選 署 考 績 功 勞, 統 理 郡 府 諸 曹 的 事 情, 因 此 特 為 郡 守 相 所 重, 權 力 超 乎 中 央 任 命 的 丞 和 長 史 從 兩 漢 史 料 考 證, 五 官 掾 是 太 守 之 股 肱, 輔 其 和 調 陰 陽 承 順 天 意, 有 陰 陽 之 責 ; 另 外 對 太 守 要 進 諫 納 忠 薦 賢 退 惡, 當 然 功 曹 出 缺, 五 官 掾 需 要 暫 時 署 理 其 職 33 另 外 數 也 簡 涉 及 士 吏 : (2) 二 月 馬 食, 隧 長 張 孝 已 從 隧 汜 彭 廩 前 相 負 士 吏 曹 詡, 取 粟 六 石 (99ES16ST1:12) (3) 甲 渠 鄣 候 漢 彊 告 尉 謂 : 士 吏 安 主 候 長 充 等 (99ES17SH1:36) (4) 五 年 十 月 鉼 庭 士 吏 詣 (99ES17SH1:46) (5) 功 令 第 卌 五 : 士 吏 候 長 蓬 隧 長 常 以 令 秋 射, 發 矢 十 二, 以 六 為 程, 過 若 不, 賜 奪 勞 矢 (2000ES7SH1:1) 第 (2) 條 簡 所 講 的 內 容 正 與 領 取 馬 食 有 關, 隧 中 二 月 馬 食 的 記 錄, 士 吏 曹 詡 曾 經 領 取 粟 六 石, 上 面 士 吏 行 政 規 範 說, 察 候 長 候 史 雖 毋 馬 廩 之, 士 吏 領 取 後 漢 書, 卷 七 九 下 儒 林 傳 下 張 玄, 頁 2581 後 漢 書 百 官 志 五, 頁 3621 參 考 嚴 耕 望 : 中 國 地 方 行 政 制 度 史 : 卷 上 秦 漢 地 方 行 政 制 度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1973 年 ), 頁 ; 安 作 璋, 熊 鐵 基 : 秦 漢 官 制 史 稿 ( 濟 南 : 齊 魯 書 社,1985 年 ), 下 冊, 頁 ; 及 拙 文 漢 代 地 方 官 僚 結 構 : 郡 功 曹 之 職 掌 與 尹 灣 漢 墓 簡 牘 之 關 係, 中 國 文 化 研 究 所 學 報 新 第 八 期 (1999 年 ), 頁 35 72

10 24 黎 明 釗 馬 食 也 要 清 楚 記 錄 第 (5) 條 簡 是 功 令 第 卌 五, 每 年 秋 天 都 對 士 吏 候 長 隧 長 等 士 卒 官 吏 進 行 射 箭 的 考 核, 簡 文 說 發 矢 十 二, 以 六 為 程, 程 是 合 格 的 標 準, 不 達 標 將 受 到 懲 罰 士 吏 雖 然 是 塞 尉 屬 吏, 由 候 官 派 來 監 督 候 長 隧 長 的 工 作, 一 旦 有 警 也 和 候 長 隧 長 戍 卒 並 肩 作 戰, 所 以 他 也 和 前 線 士 卒 一 起 秋 試 第 (4) 條 簡 是 派 到 鉼 庭 部 監 督 鄣 隧 工 作 的 士 吏, 詣 府 述 職 或 商 議 事 情, 此 與 上 引 士 吏 猛 對 府 還 受 同 樣 是 向 上 級 報 告 自 己 的 工 作 第 (3) 條 簡 是 甲 渠 鄣 候 漢 彊 告 知 障 尉, 似 說 士 吏 安 主 與 候 長 充 等 的 工 作 (1) (3) (4) 三 枚 簡 牘 都 涉 及 士 吏 就 其 職 責 範 圍 內 的 工 作 向 上 級 交 代 商 議 或 對 質 等 上 面 講 及 七 條 士 吏 規 範, 是 士 吏 職 責 中 較 為 重 要 的, 或 者 可 以 視 為 總 體 的 原 則 邊 境 地 區 戍 卒 的 任 務 主 要 是 防 禦 邊 境 候 望 敵 人, 有 警 則 即 時 以 烽 火 通 知 相 關 烽 燧, 並 速 報 候 官 及 都 尉, 所 以 士 吏 監 督 候 長 候 史 在 亭 烽 工 作, 首 重 亭 燧 候 望 通 烽 火 就 漢 簡 所 示, 尚 有 頗 多 事 例 與 士 吏 工 作 有 關 士 吏 在 需 要 時, 要 將 領 省 卒 進 行 各 種 工 作, 例 如 : (6) 三 月 壬 申 官 告 第 四 候 長 成 等, 府 記 省 卒 卌 二 人 遣 士 吏 就 將 領 之 適 (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59.32,59.33) 這 裏 官 是 指 第 四 候 長 的 上 級, 如 甲 渠 候 官, 其 意 謂 上 級 官 員 告 第 四 候 長 成, 都 尉 府 記 指 令 派 來 的 省 卒 四 十 二 人 由 士 吏 帶 領 到 某 處 工 作 34 案 上 文 的 士 吏 規 範 其 中 一 條 提 及 察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多 省 卒 給 為 它 事 者, 合 校 此 條 是 士 吏 帶 領 省 卒 從 事 特 定 的 工 作 關 於 省 卒 的 徵 調 情 況 工 作 性 質, 學 者 曾 經 作 過 深 入 研 究 35 因 為 邊 塞 各 組 織 的 編 制 人 員 都 比 較 緊 張, 一 般 沒 有 供 差 役 之 勤 雜 人 員, 候 望 的 烽 燧 約 有 戍 卒 三 人 候 官 管 轄 地 方 百 里 之 長, 甲 渠 候 官 直 轄 二 十 八 個 候 部, 一 百 一 十 個 烽 燧, 供 另 一 枚 士 吏 將 卒 廿 人, 居 延 漢 簡 : 甲 乙 編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考 古 研 究 所 編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0 年 ) 簡 A 謂 : 問 長 曰 得 稻 未 士 吏 長 將 卒 廿 人 須 取 五 十 錢 與 白 長 九 錢, 簡 B 謂 : 素 一 尺 五 斗 絳 尺 五 寸 即 絳 取 絡 即,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釋 稻 為 ( 頁 219), 此 士 吏 將 卒 廿 人 的 工 作 可 能 與 屯 田 或 購 買 生 活 物 資 有 關 按 省 卒 的 工 作 性 質, 于 豪 亮 曾 著 居 延 漢 簡 中 的 省 卒 一 文 ( 載 所 著 于 豪 亮 學 術 文 存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5 年, 頁 ), 認 為 居 延 省 卒 是 從 各 候 隧 中 抽 調 出 來 在 張 掖 太 守 或 都 尉 府 中 從 事 各 種 勞 動 的 士 卒, 如 當 雜 役 伐 茭 之 類 的 工 作 省 卒 工 作 性 質 與 各 障 卒 隧 卒 的 日 常 勞 役 有 相 似 之 處 他 認 為 邊 塞 將 省 卒 用 在 官 府 工 作 會 影 響 各 烽 燧 戰 鬥 力 于 豪 亮 引 漢 書 宣 帝 紀 記 黃 龍 元 年 宣 帝 禁 止 內 郡 省 卒 徒 自 給 為 證, 認 為 內 郡 在 黃 龍 元 年 以 前 普 遍 存 在 省 卒 徒 自 給 的 情 況 此 外, 李 振 宏 也 撰 文 論 及 省 卒 的 問 題 他 認 為 邊 塞 的 省 卒 制 度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不 僅 是 破 城 子 甲 渠 候 官 和 居 延 都 尉 府 的 獨 有 情 況, 原 因 是 邊 塞 各 組 織 的 編 制 人 員 都 比 較 緊 張, 一 般 沒 有 供 差 役 之 勤 雜 人 員 候 部 人 員 緊 絀, 除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幾 個 主 吏 以 外, 別 無 戍 卒 可 遣, 所 以 非 要 向 各 燧 抽 調 人 下 轉 頁 25

11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25 應 各 候 部 及 烽 燧 所 需 的 物 資 準 備 和 分 配 戍 卒 衣 食 和 軍 馬 飼 料, 工 作 繁 重 候 部 一 樣 人 員 緊 絀, 除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幾 個 主 吏 以 外, 別 無 戍 卒 可 遣, 36 所 以 士 吏 規 範 強 調 察 覈 那 些 濫 用 省 卒 來 從 事 指 令 以 外 的 工 作 的 相 關 官 員, 確 保 不 影 響 各 候 部 烽 燧 的 正 常 運 作 (7) 士 吏 晏 召 卒 還 詣 官, 八 月 辛 未, 餔, 坐 入 甲 以 以 以 (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160.7) 疑 此 簡 士 吏 晏 命 卒 進 行 工 作, 及 後 召 還 詣 官, 此 官 乃 甲 渠 候 官 的 簡 稱, 下 面 是 說 返 回 甲 渠 的 時 間 (8) 狀 辭 曰 公 乘 年 五 十 二 歲, 姓 陳 氏, 建 武 三 年 九 月 中 除 為 甲 渠 士 吏, 以 跡 候 通 ( 居 延 新 簡 E.P.F22:353) 烽 火 通 候, 伺 察 敵 情 是 戍 卒 工 作, 士 吏 亦 負 此 任 務 此 五 十 二 歲 陳 姓 公 乘 任 職 甲 渠 士 吏, 指 派 的 工 作 正 是 以 日 跡 通 候 為 務, 然 而 士 吏 的 以 跡 候 通 任 務 可 能 仍 是 以 監 督 指 令 下 屬 為 主 他 們 甚 至 在 受 敵 人 侵 擾 或 攻 擊 時 要 直 接 應 戰 (9) 騎 攻 第 九 隧, 士 吏 李 孝 騎 士 成 護 格 射 ( 居 延 新 簡 E.P.T44:42) 第 九 隧 被 胡 騎 所 攻, 士 吏 李 孝 騎 士 成 護 一 起 抵 抗, 合 力 格 鬥 射 擊 敵 人, 可 見 邊 區 士 吏 不 僅 僅 是 監 督 候 史 和 隧 長 工 作, 還 需 披 甲 上 陣 此 外 任 用 士 吏 的 資 格 也 反 映 士 吏 自 身 的 工 作 士 吏 派 駐 前 線 的 烽 隧, 有 率 領 士 卒 之 責, 並 且 與 隧 卒 並 肩 作 戰, 其 選 任 標 準 多 少 也 反 映 其 作 為 戰 士 的 能 力 下 面 兩 條 簡 說 明 士 吏 有 處 理 文 書 法 令 的 能 力, 這 是 執 行 上 級 特 別 是 法 令 文 書 都 尉 教 令 和 烽 火 品 約 所 必 需 的 處 事 能 力 (10) 張 掖 居 延 甲 渠 塞 有 秩 士 吏 公 乘 段 尊 中 勞 一 歲 八 月 廿 日, 能 書 會 計 治 官 民 頗 知 律 令 (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57.6) 上 接 頁 員, 以 充 雜 役, 這 些 被 抽 調 的 人 員 就 是 省 卒 李 振 宏 認 為 居 延 簡 牘 中 的 省 卒 有 兩 類 : 一 是 由 本 燧 抽 調 到 別 燧, 或 上 級 從 事 雜 役 ; 二 是 在 本 燧 省 作, 從 事 候 望 巡 天 田 以 外 的 其 他 工 作 兩 者 之 中 以 前 者 佔 大 多 數 省 卒 既 是 從 戍 卒 中 被 抽 調 至 其 他 地 方, 其 性 質 就 屬 臨 時 性, 不 是 固 定 的, 完 成 省 作, 即 歸 原 來 燧 所, 除 非 省 作 出 色, 省 卒 會 被 提 拔, 調 升 他 職 至 於 省 卒 的 徵 調 組 織 和 管 理, 李 振 宏 認 為 抽 調 省 卒 的 部 門 主 要 是 候 官 候 部 這 兩 級 的 官 署, 徵 調 省 卒 的 公 文 下 達 後, 候 長 燧 長 將 抽 調 的 省 卒 及 省 卒 名 籍 親 自 送 往 指 定 的 地 點 然 而 這 樣 的 徵 調 容 易 造 成 各 燧 人 員 嚴 重 不 足 臨 時 抽 調 來 的 省 卒, 往 往 交 由 地 方 主 吏 任 帶 領 他 們 完 成 的 工 作 會 被 分 項 量 化, 並 作 詳 細 紀 錄, 以 備 考 核 參 考 李 振 宏 : 漢 簡 省 卒 考, 史 學 月 刊 1993 年 第 4 期, 頁 8 12 以 上 參 考 李 振 宏 : 漢 簡 省 卒 考, 頁 9

12 26 黎 明 釗 邢 義 田 曾 討 論 漢 代 邊 塞 士 卒 的 軍 中 教 育, 他 認 為 能 書 會 計 知 律 令 三 項 是 考 課 候 長 隧 長 的 標 準, 能 書 指 能 否 以 公 文 常 用 的 書 體 史 書, 即 隸 書 寫 公 文 ; 會 計 是 指 基 本 的 計 算, 這 是 應 付 漢 代 軍 隊 行 政 中 無 數 報 表 計 簿 的 基 本 能 力 ; 知 律 令 指 對 各 種 法 令 條 品 規 定 的 知 識 37 這 位 甲 渠 塞 有 秩 士 吏 段 尊 很 明 顯 是 一 位 百 石 的 士 吏, 在 一 次 考 課 中, 被 評 定 能 書 會 計 治 官 民 頗 知 律 令 他 是 邊 塞 亭 隧 中 負 責 領 導 行 政 的 官 員, 所 以 對 文 書 計 算 與 及 律 令 都 要 熟 習 除 此 之 外, 伉 健 是 任 用 與 武 事 有 關 的 標 準, 士 吏 隧 長 有 此 條 件 方 被 任 用, 邢 義 田 引 用 敦 煌 及 居 延 漢 簡 指 出 伉 健 是 漢 代 任 用 隧 長 和 士 吏 的 一 項 資 格 條 件 38 伉 健 與 習 騎 射 有 武 略 連 言, 伉 健 指 有 勇 武 強 健 的 特 質, 凡 是 伉 健 者, 才 有 資 格 擔 任 與 武 事 有 關 的 工 作 或 職 位 (11) 玉 門 候 造 史 龍 勒 周 生 萌 伉 健 可 為 官 士 吏 ( 敦 煌 漢 簡 簡 ) (12) 甲 溝 第 十 三 隧 長 閒 田 萬 歲 里 上 造 馮 匡 年 二 十 三 伉 健 ( 居 延 新 簡 E.P.T27:32) (13) 陽 里 公 乘 訾 千 秋 年 卅 五 伉 健 可 授 為 臨 之 隧 ( 居 延 新 簡 E.P.T65:430) (11) 敦 煌 漢 簡 的 玉 門 候 造 史 龍 勒 周 生 萌 任 士 吏 前 的 職 位 是 造 史, 此 為 以 掌 領 吏 卒 為 職, 是 玉 門 候 官 屬 吏, 40 周 生 萌 以 伉 健 出 任 士 吏 勞 榦 認 為 士 吏 是 由 候 官 任 用 的, 分 派 到 各 烽 燧 間, 擔 任 率 領 士 卒 的 任 務 因 此, 選 任 士 吏, 以 軍 事 方 面 的 能 力 為 主, 勞 榦 引 敦 煌 漢 簡 簡 1898 指 出 伉 健 為 選 任 士 吏 的 標 準, 反 映 士 吏 的 工 作 與 作 戰 有 密 切 關 係, 不 是 簡 單 的 行 政 人 員 又 按 上 引 簡 E.P.T27:32 的 上 造 馮 匡, 任 第 十 三 隧 隧 長 時 以 伉 健 而 被 選 任 ; 同 樣 公 乘 訾 千 秋 因 伉 健 的 標 準 授 為 臨 之 隧, 缺 字 可 能 就 是 長 字, 所 以 中 下 級 的 邊 塞 士 吏 隧 長 必 須 是 勇 猛 伉 健 之 士 不 過 與 伉 健 相 反, 另 一 位 除 署 第 四 部 士 吏 的 匡, 卻 因 為 軟 弱 不 任 吏 職, 被 令 斥 免 居 延 簡 中 負 責 吏 職 和 候 望 的 官 員, 如 士 吏, 如 被 評 為 軟 弱 都 會 被 免 職 : (14) 七 月 除 署 除 四 部 士 吏 匡 軟 弱 不 任 吏 職 以 令 斥 免 ( 居 延 新 簡 E.P.T68:6) (15) 呼 不 塗 治 案 嚴 軟 弱 不 任 候 望 吏 ( 居 延 新 簡 E.P.T48:8) 邢 義 田 : 漢 代 邊 塞 吏 卒 的 軍 中 教 育 讀 居 延 新 簡 劄 記 之 三, 載 簡 帛 研 究 第 二 輯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1986 年 ), 頁 邢 義 田 : 從 居 延 漢 簡 看 漢 代 軍 隊 的 若 干 人 事 制 度, 新 史 學 第 3 卷 第 1 期, 頁 甘 肅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 編 ): 敦 煌 漢 簡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1 年 ), 下 冊, 頁 293 流 沙 墜 簡, 頁 128

13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27 (16) 軟 弱 不 任 吏 職 以 令 斥 免 ( 居 延 新 簡 E.P.T68:12) (17) 不 塗 治 案 嚴 軟 弱 不 任 候 望 斥 ( 居 延 新 簡 E.P.T68:132) (18) 軟 弱 不 任 候 望 吏 不 勝 任 (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 以 居 延 新 簡 E.P.T68:6 七 月 除 署 除 四 部 士 吏 匡 軟 弱 不 任 吏 職 以 令 斥 免 為 例, 吏 職 所 指 的 官 員 是 士 吏 一 級, 而 軟 弱 不 任 候 望 吏 的 官 員 可 能 是 候 長 隧 長 一 級 的 率 領 作 戰 官 員 無 論 如 何, 被 評 為 軟 弱 者, 必 定 與 軍 隊 事 務 及 戰 鬥 有 關 另 外, 有 些 是 個 人 或 身 體 有 殘 障 不 能 作 戰 者 如 病 聾 貧 急 兵 弩 不 檠 都 會 被 評 作 軟 弱 而 遭 罷 職 如 居 延 新 簡 E.P.F22:689;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及 簡 至 於 高 級 的 守 將 臨 事 軟 弱 怯 懦, 重 者 可 判 棄 市, 漢 書 武 帝 紀 記 : 天 漢 三 年 秋, 匈 奴 入 鴈 門, 太 守 坐 畏 棄 市 如 淳 注 : 軍 法, 行 逗 留 畏 懦 者 要 斬 41 正 說 明 領 軍 戰 鬥 的 士 吏 候 長 和 隧 長, 以 及 守 將, 例 如 鴈 門 太 守 絕 不 能 軟 弱, 一 旦 考 課 評 為 軟 弱, 就 會 表 明 不 勝 任 候 望, 當 斥 免 事 件 發 生 後, 更 被 判 棄 市 功 令 的 成 績 也 反 映 出 士 吏 的 任 用 和 職 務 功 令 是 對 官 吏 秋 射 成 績 的 獎 懲 規 定, 42 其 賜 賞 標 準 見 居 延 漢 簡 的 功 令 第 卌 五 : (19) 功 令 第 卌 五 : 士 吏 候 長 蓬 隧 長 常 以 令 秋 射, 發 矢 十 二, 以 六 為 程, 過 若 不, 賜 奪 勞 矢 ( 額 簡 2000ES7SH1:1) (20) 功 令 第 卌 五, 候 長 士 吏 皆 試 射, 射 去 埻 弩 力 如 發 弩, 發 十 二 矢, 中 矢 六 為 程, 過 六, 矢 賜 勞 十 五 日 (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45.23) 按 功 令 第 卌 五 是 對 士 吏 候 長 蓬 隧 長 等 守 亭 隧 官 員 射 箭 的 考 核, 上 引 居 延 漢 簡 及 額 簡 說 秋 射 時 發 矢 十 二, 中 矢 六 為 程, 過 六, 矢 賜 勞 十 五 日, 每 中 程 一 矢 賜 勞 十 五 日, 相 反 每 失 一 矢 奪 勞 十 五 日 : 漢 書, 卷 六 武 帝 紀, 頁 204 邢 義 田 : 讀 居 延 漢 簡 札 記, 載 簡 牘 學 會 編 輯 部 ( 主 編 ): 勞 貞 一 先 生 九 秩 榮 慶 論 文 集 ( 簡 牘 學 報 第 十 六 期 ; 臺 北 : 蘭 臺 出 版 社,1997 年 ), 頁 64 胡 平 生 曾 有 論 文 討 論 漢 代 功 與 勞 的 問 題, 他 認 為 漢 代 功 與 勞 都 是 累 積 時 日 而 得, 積 勞 才 能 得 功, 一 功 的 時 間 應 該 是 勞 四 歲, 因 此 功 令 第 卌 五 考 核 士 吏 候 長 隧 長 等 官 員 射 箭 中 程 與 否, 決 定 他 們 被 賜 勞, 抑 或 被 奪 勞, 以 及 賜 勞 或 奪 勞 的 日 子 多 少, 這 也 影 響 將 來 他 們 以 功 次 遷 的 時 間 參 考 胡 平 生 : 居 延 漢 簡 中 的 功 與 勞, 載 所 著 胡 平 生 簡 牘 文 物 論 集 ( 臺 北 : 蘭 臺 出 版 社,2000 年 ), 頁 然 而, 邢 義 田 不 同 意 一 功 等 於 勞 四 歲 之 說, 他 認 為 漢 代 的 功 不 完 全 是 積 勞 才 能 得 功, 也 包 括 功 令 第 卌 五 的 中 程 過 六, 賜 勞 若 干 日 的 獎 償, 和 格 鬥 野 戰 為 功 的 功, 見 讀 居 延 漢 簡 札 記, 頁 55 65

14 28 黎 明 釗 (21) 中 六 為 程, 過 六 及 不 滿 六, 賜 奪 勞 矢 各 十 五 日 ( 居 延 新 簡 E.P.T11:1) (22) 弩, 發 矢 十 二, 中 矢 六 為 程, 過 六, 若 不 六, 矢 賜 奪 勞 各 十 五 日 ( 居 延 新 簡 E.P.T56:337) 考 核 結 果, 個 別 士 卒 的 成 績 需 要 紀 錄 下 來, 例 如 : (23) 士 吏 輔 發 矢 十 二 ( 居 延 新 簡 E.P.T54:20) 大 庭 脩 認 為 冊 書 所 記 錄 的 是 個 人 的 秋 射 成 績, 44 當 中 內 容 比 較 完 整 的 就 是 甲 渠 塞 有 秩 候 長 樊 立 的 記 錄 : 張 掖 居 延 甲 渠 塞 有 秩 候 長 公 乘 樊 立 鴻 嘉 三 年 以 令 秋 試 射 發 矢 十 二 中 矢 十 二 ( 居 延 新 簡 E.P.T50:18) 上 引 士 吏 輔 在 他 的 一 次 射 中 發 了 十 二 矢, 簡 有 殘 破 未 知 有 多 少 中 程, 然 而 秋 射 後, 各 人 的 成 績 會 評 名 次, 南 界 士 吏 張 放 的 成 績 與 第 一 者 並 列 : (24) 史 鄭 忠, 南 界 士 吏 張 放 守 令 史 張 武 第 一 守 右 尉 (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 及 後 並 且 編 為 名 籍, 集 中 後 由 候 官 上 報 都 尉, 都 尉 府 再 下 賜 奪 : (25) 五 鳳 二 年 九 月 庚 辰 朔 己 酉 甲 渠 候 漢 彊 敢 言 之, 府 書 曰 : 候 長 士 吏 蓬 隧 長 以 令 秋 射, 署 功 勞, 長 吏 雜 試 枲 封 移 都 尉 府, 謹 移 第 四 隧 長 奴 敢 言 之 (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6.5) 李 均 明 認 為 獎 懲 之 審 批 權 歸 二 千 石, 45 這 些 獎 懲 紀 錄 都 編 為 名 籍 : 居 延 漢 簡 有 右 秋 射 二 千 石 以 令 奪 勞, 名 籍 及 令 ( 合 校 ) 這 樣 說 士 吏 作 為 候 官 分 駐 於 部 及 隧 的 官 員, 與 候 長 及 隧 長 一 樣, 接 受 射 箭 射 弩 的 考 核, 說 明 士 吏 在 隧 中 與 前 線 士 卒 並 肩 作 戰, 所 以 對 射 箭 格 鬥 的 技 術 要 有 所 掌 握, 以 應 付 突 然 襲 擊 以 上 是 從 士 吏 每 年 接 受 功 令 第 卌 五 考 核, 說 明 士 吏 在 監 督 軍 隊 官 員 工 作 的 同 時 也 要 有 作 戰 能 力 此 外, 士 吏 似 乎 有 參 與 評 核 下 屬 的 工 作 : (26) 俱 起 長 程 偃 等 皆 能 不 宜 其 官 換, 如 牒 告 尉 謂 誠 北 候 長 輔 八 月 丁 亥 士 吏 猛 奏 封 ( 居 延 新 簡 E.P.T52:18) 一 事 二 封 大 庭 脩 ( 著 ) 徐 世 虹 ( 譯 ): 漢 簡 研 究 ( 桂 林 :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2001 年 ), 第 一 篇 第 六 章 建 武 五 年 遷 補 牒 與 功 勞 文 書, 頁 李 均 明 : 額 濟 納 漢 簡 法 制 史 料 考, 頁 59

15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29 按 能 不 宜 其 官 乃 評 定 官 員 能 力 的 用 語, 被 評 為 能 不 宜 其 官 者 須 調 換 職 務, 但 並 不 是 降 低 職 位 46 漢 簡 中 換 謂 換 職, 勞 榦 即 認 為 換 職 是 地 位 相 等, 秩 祿 相 同 的 換 易 其 職 47 邢 義 田 斟 酌 其 他 能 不 宜 其 官 的 例 子, 提 出 甚 麼 是 能 不 宜 其 官 的 問 題 : 一 個 不 宜 當 某 隧 隧 長 的 人, 何 以 又 宜 為 其 他 隧 的 隧 長? 他 認 為 能 應 不 是 指 為 隧 長 應 有 之 能 力 或 條 件, 而 是 某 些 其 他 我 們 還 不 清 楚 的 事 48 關 於 能 如 果 不 是 能 力, 或 許 筆 者 可 舉 漢 代 一 例, 推 測 能 也 許 關 乎 主 事 者 的 工 作 經 驗 和 個 人 的 性 格 漢 書 薛 宣 傳 謂 : 又 頻 陽 縣 北 當 上 郡 西 河, 為 數 郡 湊, 多 盜 賊 其 令 平 陵 薛 恭 本 縣 孝 者, 功 次 稍 遷, 未 嘗 治 民, 職 不 辦 而 粟 邑 縣 小, 辟 在 山 中, 民 謹 樸 易 治 令 鉅 鹿 尹 賞 久 郡 用 事 吏, 為 樓 煩 長, 舉 茂 材, 遷 在 粟 宣 即 以 令 奏 賞 與 恭 換 縣 二 人 視 事 數 月, 而 兩 縣 皆 治 宣 因 移 書 勞 勉 之 曰 : 昔 孟 公 綽 優 於 趙 魏 而 不 宜 滕 薛, 故 或 以 德 顯, 或 以 功 舉, 君 子 之 道, 焉 可 憮 也! 屬 縣 各 有 賢 君, 馮 翊 垂 拱 蒙 成 願 勉 所 職, 卒 功 業 49 按 左 馮 翊 頻 陽 縣 正 北 面 對 上 郡 西 河, 是 幾 個 縣 輻 湊 的 要 衝, 盜 賊 眾 多, 難 於 治 理 委 任 一 位 以 功 次 稍 遷 未 嘗 治 民 的 仁 厚 孝 者 當 縣 官, 薛 宣 恐 怕 他 不 能 把 縣 中 事 情 辦 好 同 時, 粟 邑 縣 僻 處 山 中, 民 眾 謹 厚 樸 素, 較 為 易 治, 卻 以 久 郡 用 事, 曾 任 樓 煩 長 的 鉅 鹿 尹 賞 出 任 縣 長, 可 謂 大 材 小 用 所 以 薛 宣 要 兩 人 換 縣, 結 果 兩 縣 皆 治 薛 宣 移 書 勞 勉 兩 人 說 : 或 以 德 顯, 或 以 功 舉 每 人 的 性 格 和 才 能 都 不 同, 派 適 當 的 賢 君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是 最 重 要 的 在 薛 宣 傳 中, 他 屢 次 被 評 為 能, 如 琅 邪 太 守 趙 貢 說 他 能 大 將 軍 王 鳳 聞 其 能 谷 永 推 薦 他 任 御 史 大 夫 時 陳 其 行 能, 50 一 方 面 是 他 工 作 能 力, 一 方 面 是 他 的 才 性, 所 以 雖 然 能 不 一 定 以 功 令 中 程 來 量 化, 卻 可 以 量 才 適 性, 參 照 閱 歷 深 淺 予 以 衡 量 51 再 說 居 延 新 簡 E.P.T52:18 俱 起 隧 長 程 偃 等 人 被 評 為 能 不 宜 其 官, 此 文 書 是 士 吏 猛 奏 封 都 尉 的, 疑 是 士 吏 猛 平 日 觀 察 下 屬 的 性 格 與 能 力 而 得 出 的 結 論 據 簡 文 所 說, 猛 還 把 相 關 檔 一 事 二 封 交 與 都 尉, 當 然 從 此 簡 未 知 士 吏 對 候 長 隧 長 戍 卒 的 人 事 安 排 有 多 少 參 與 作 為 候 官 派 任 亭 隧 的 人 員, 他 有 責 任 把 所 觀 察 的 人 與 事 邢 義 田 有 論, 見 從 居 延 漢 簡 看 漢 代 軍 隊 的 若 干 人 事 制 度, 頁 勞 榦 : 從 漢 簡 中 的 嗇 夫 令 史 候 史 和 士 吏 論 漢 代 郡 縣 吏 的 職 務 和 地 位, 頁 14 邢 義 田 : 從 居 延 漢 簡 看 漢 代 軍 隊 的 若 干 人 事 制 度, 頁 109 漢 書, 卷 八 三 薛 宣 傳, 頁 3389 同 上 注, 頁 3385,3392 另 一 例 子 見 後 漢 書 卷 四 一, 第 五 倫 附 曾 孫 第 五 種 的 傳 記, 說 種 以 奉 使 稱 職 拜 高 密 相, 在 任 期 間 徐 兗 二 州 盜 賊 桴 鼓 不 鳴, 流 民 咸 歸, 以 能 換 為 衛 相 雖 然 是 平 調, 但 種 治 高 密 已 有 成 效, 惜 無 建 奇 功 而 已 ( 頁 1403)

16 30 黎 明 釗 告 知 候 官, 因 此 在 評 論 人 物 能 力 上 發 表 意 見 下 面 新 簡 或 可 補 充 一 位 暫 守 候 長 的 士 吏 品 評 隧 長 的 工 作 能 力, 並 建 議 斥 免 相 關 官 員 : (27) 河 平 元 年 九 月 戊 戌 朔 丙 辰, 不 侵 守 候 長 士 吏 猛 敢 言 之 : 將 軍 行 塞, 舉 駟 望 隧 長 杜 未 央 所 帶 劍, 刃 ( 生 ), 狗 少 一 未 央 貧 急 弱, 毋 以 塞, 舉 請 斥 免, 謁 言 官, 敢 言 之 ( 居 延 新 簡 E.P.T59:3;E.P.T59:4) 不 侵 部 暫 守 候 長 士 吏 猛 在 將 軍 行 塞 時, 發 現 駟 望 隧 長 杜 未 央 所 使 用 的 兵 器, 劍 刃 生 鏽, 不 能 用, 兼 且 杜 未 央 的 性 格 煩 躁 軟 弱, 不 勝 任 當 守 塞 的 燧 長, 請 求 斥 免 他 的 職 位 52 雖 然 此 例 的 主 事 者 不 是 以 士 吏 身 份 行 事, 但 不 能 否 認 士 吏 對 其 監 督 者 的 觀 察 影 響 被 監 者 的 升 遷 與 此 接 近 還 有 一 例, 也 發 生 同 在 一 段 時 間, 同 樣 是 守 候 長 士 吏 猛 主 其 事, 這 是 一 份 上 行 文 書, 內 容 是 紀 錄 驗 問 觸 犯 紀 律 的 來 龍 去 脈 : 河 平 元 年 九 月 戊 戌 朔 丙 辰 不 侵 守 候 長 士 吏 猛, 敢 言 之 : 謹 驗 問 不 侵 候 史 嚴, 辭 曰 : 士 伍 居 延 鳴 沙 里, 年 卅 歲, 姓 衣 氏, 故 民, 今 年 八 月 癸 酉 除 為 不 侵 候 史, 以 日 跡 為 職 嚴 新 除, 未 有 追 逐 器 物, 自 言 尉 駿 所 曰 毋 追 逐 物, 駿 遣 嚴 往 來, 毋 過 ( 居 延 新 簡 E.P.T59:1) 日 且 入 時, 嚴 歸, 以 戊 申 到 郭 東 田 舍, 嚴 病 傷 汗, 即 日 移 病 書, 使 弟 赦 付 覆 胡 亭 卒, 不 審 名 字, 己 酉 有 追 逐 器 物, 盡 壬 子, 積 六 日, 即 日 嚴 持 絳 單 衣 甲 帶 旁 橐 刺 馬 刀 凡 四 物 其 昏 時 到 部, 嚴 期 一 日 還 ( 居 延 新 簡 E.P.T59:2) 按 不 侵 候 守 候 長 士 吏 猛 驗 問 不 侵 候 史 嚴, 因 為 嚴 的 工 作 就 是 察 查 日 跡, 即 每 天 查 察 天 田 的 痕 跡, 看 有 沒 有 敵 人 進 入 天 田 的 範 圍, 並 就 所 發 現 作 出 對 策 嚴 以 日 跡 為 職, 就 是 履 行 職 責, 但 是 在 日 跡 時, 應 具 備 追 逐 器 物, 防 範 突 發 事 件 事 實 上 戍 卒 配 備 一 定 的 武 器, 53 不 侵 候 史 嚴 即 使 新 除 候 史 之 職, 亦 不 例 外 嚴 新 除, 未 有 追 逐 器 物, 自 言 尉 駿 所 曰 毋 追 逐 物, 在 與 尉 駿 交 涉 後, 過 了 一 段 時 間 積 六 日, 才 領 到 追 逐 器 物, 到 部 邊 塞 士 卒 的 作 戰 兵 器 物 保 持 良 好 可 用, 候 長 的 鞍 馬 追 逐 器 具 要 齊 備, 是 基 本 責 任 居 延 新 簡 E.P.F22:237 謂 作 為 上 級 省 候 長 鞍 馬 追 逐 具, 吏 卒 皆 知 熢 火 品 約 不, 正 說 明 為 何 要 驗 問 候 史 嚴 的 追 逐 器 物 參 考 甘 肅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 編 ) 薛 英 群 何 雙 全 李 永 良 ( 注 ): 居 延 新 簡 釋 粹 ( 蘭 州 : 蘭 州 大 學 出 版 社,1988 年 ), 頁 試 舉 居 延 新 簡 E.P.T52:5 為 例 : 戍 卒 東 郡 臨 邑 馬 都 里 樊 非 人 三 石 具 弩 一, 完 一, 完 稾 矢 銅 鍭 五 十, 其 十 斥 呼, 卌 完 以 上 為 第 一 欄 蘭, 蘭 冠 各 一 完 以 上 為 第 二 欄 筆 者 推 測 戍 卒 樊 非 人 被 分 配 了 三 石 具 弩 一 件 用 以 扞 身 蔽 目 的 盾 一 件 稾 矢 銅 鍭 五 十 枚 蘭 籣 ( 形 如 木 桶 的 盛 弩 箭 箙 ) 和 蘭 冠 ( 疑 為 繫 籣 冠 繩 ) 各 一, 當 中 有 些 完 好, 有 些 已 經 坼 裂

17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31 士 吏 對 部 和 隧 的 官 吏 和 士 卒 的 出 勤 及 調 動 特 別 留 意, 這 點 與 士 吏 行 政 規 範 責 成 他 們 察 數 去 署 吏 卒 一 事 有 關 例 如 : (28) 第 十 四 隧 卒 氾 賽 不 在 署, 謹 驗 問 第 十 守 候 長 士 吏 褒, 候 史 褒 辭 曰 : 十 二 月 五 日 遣 賽 ( 居 延 新 簡 E.P.T59:68) 第 十 四 隧 歸 第 十 部 候 所 管, 其 隧 卒 氾 賽 不 在 署, 上 級 官 員 便 驗 問 其 守 候 長 士 吏 褒 雖 然 隧 卒 不 在 署 與 否 是 候 長 的 責 任, 士 吏 褒 既 守 候 長, 部 下 不 在 署, 他 就 有 責 任 解 釋, 否 則 便 是 監 管 不 力 此 簡 回 應 驗 問 者 是 候 史 褒, 他 說 氾 賽 在 十 二 月 五 日 那 天 被 遣 派 到 某 處 工 作 士 吏 既 要 察 數 去 署 吏 卒, 因 此 要 向 上 級 報 告 不 在 署 者 姓 名 及 不 在 署 的 原 因 出 土 於 甲 渠 候 官 的 永 光 二 年 予 候 長 鄭 赦 寧 冊 就 是 甲 渠 士 吏 彊 以 私 印 行 候 事 時, 向 上 級 報 告 准 予 鄭 赦 喪 假 的 上 行 文 書 : (29) 永 光 二 年 三 月 壬 戌 朔 己 卯, 甲 渠 士 吏 彊 以 私 印 行 候 事, 敢 言 之 : 候 長 鄭 赦 父 望 之 不 幸 死, 癸 巳 予 赦 寧, 敢 言 之 (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57.1A) 永 光 二 年 三 月 己 卯 即 三 月 十 八 日, 甲 渠 士 吏 彊 行 候 事, 而 當 時 候 長 鄭 赦 的 父 親 鄭 望 之 不 幸 逝 世, 彊 在 下 一 個 月 ( 恰 巧 是 閏 三 月 ) 的 癸 巳 日 ( 即 初 二 ) 批 准 鄭 赦 寧 親 同 樣, 甲 渠 候 官 知 有 士 卒 死 亡, 亦 會 通 知 塞 尉 及 士 吏 例 如 居 延 新 簡 簡 E.P.T56:116 謂 : 戍 卒 行 道, 居 署 物 故, 兵 部 各 有 數 檄 到 尉 士 吏 戍 卒 行 道 因 染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在 署 死 亡, 兵 部 各 有 文 書 通 知 塞 尉 及 士 吏, 表 示 人 死 而 不 在 署 對 於 觸 犯 紀 律 或 以 官 謀 私 的 官 員, 士 吏 會 上 報 候 官 或 者 都 尉 府, 甚 至 要 求 相 關 官 員 親 自 到 府 或 廷 解 釋, 例 如 : (30) 第 十 士 吏 歆 白 第 十 候 長 護 候 史 殷, 詣 廷 自 關, 未 敢 受 廄 ( 居 延 新 簡 E.P.T65:409) 此 例 顯 然 是 第 十 士 吏 歆 上 奏 廷 說 第 十 部 候 長 護 和 候 史 殷 要 親 自 辯 白, 此 簡 說 未 敢 受 廄, 廄 是 馬 棚, 此 處 可 能 代 表 馬 食, 第 十 部 候 長 護 和 候 史 殷 可 能 犯 了 士 吏 行 政 規 範 中 候 長 候 史 雖 毋 馬 廩 之 的 條 例 塞 外 沙 漠, 行 道 困 難, 官 吏 士 卒 無 馬, 實 甚 為 勞 苦, 政 府 可 能 在 食 物 分 配 上 給 予 出 塞 者 一 些 幫 助, 居 延 新 簡 E.P.T65:291 謂 : 塞 上 吏 苦 亡 馬, 若 西 出 塞, 尉 吏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隧 長 小 吏 毋 馬, 步, 予 卒 步 行 塞, 不 齋 食 換 言 之, 對 西 行 出 塞 無 馬 的 尉 吏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以 及 小 吏 都 可 以 不 齋 食, 即 給 予 較 豐 富 的 食 物 如 果 冒 領 了 馬 用 糧 食, 是 非 法 的 行 為, 簡 E.P.T65:409 的 候 長 護 候 史 殷 詣 廷 自 關 的 原 因 在 此 最 後 據 漢 書 匈 奴 傳 師 古 注 曰 : 漢 律, 近 塞 郡 皆 置 尉, 百 里 一 人, 士 史 尉 史 各 二 人 巡 行 徼 塞 也 按 上 文 注 28 提 及 士 史 即 士 吏, 其 工 作 還 有 巡 行 徼 塞, 漢 簡 也 有 顯 示 士 吏 候 長 循 行 視 察 部 界, 例 如 :

18 32 黎 明 釗 (31) 事 告 尉 謂 部 士 吏 候 長 等 寫 移 檄 到 循 行 ( 居 延 新 簡 E.P.T51:536) (32) 士 吏 孟 行 塞 ( 居 延 新 簡 E.P.T51:688) (33) 五 月 癸 巳 甲 渠 鄣 候 喜 告 尉 謂 : 第 七 部 士 吏 候 長 等 寫 移 檄 到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循 行 ( 居 延 漢 簡 釋 文 合 校 簡 ,283.46) 居 延 新 簡 E.P.T57:40 似 說 萬 歲 隧 候 長 士 吏 傳 行 部 界, 一 無 所 得 又 誤 時, 必 須 受 懲 : (34) 半 以 平 起 萬 歲 隧 候 長 士 吏 傳 行 各 盡 界, 毋 得 遲 時, 必 坐 之 (35) 五 鳳 元 年 月 戊 寅 大 煎 都 候 嬰 謂 部 士 吏 亭 隧 遣 令 行 塞 ( 敦 煌 漢 簡 簡 1729A) 然 則 為 了 居 延 邊 塞 的 安 全, 防 禦 敵 人 入 侵, 甲 渠 候 官 屬 下 的 各 部 隧 官 吏, 包 括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和 隧 長 都 要 巡 行 徼 塞, 上 引 敦 煌 漢 簡 五 鳳 元 年 一 簡 似 是 玉 門 大 煎 都 候 嬰 令 部 士 吏 監 督 下 屬 行 塞 士 吏 的 職 責 和 工 作 分 述 如 上, 候 官 所 下 的 士 吏 行 政 規 範 是 監 督 候 長 候 史 隧 長 戌 卒 的 工 作 分 駐 在 部 和 隧 的 士 吏 與 候 長 的 職 責 比 較 難 分 別, 很 多 例 子 見 到 同 一 事 情, 如 甲 渠 候 官 命 士 吏 候 長 隧 長, 官 文 書 會 順 序 列 出, 但 士 吏 和 候 長 的 品 秩 (200 石 ) 月 俸 錢 (1,200 錢 ) 都 是 一 樣, 我 會 接 受 勞 榦 的 意 見 : 在 邊 塞 上 率 領 士 卒 抗 拒 敵 人 的, 是 士 吏 的 責 任 ; 而 管 理 烽 燧 修 理 守 禦 器 聯 絡 各 級 烽 臺 的, 應 當 是 候 長 的 責 任 士 吏 行 政 事 項 的 責 任 重 於 候 長, 候 長 只 管 經 常 事 務 或 勤 務 工 作 從 士 吏 候 長 候 史 的 排 序, 候 長 的 職 責 仍 次 於 士 吏, 這 表 示 士 吏 在 處 事 上 有 最 後 的 決 定 權, 但 漢 代 一 個 候 部 仍 以 候 長 為 首, 一 般 用 互 補 監 視 之 法, 來 防 止 某 些 人 過 於 專 斷 簡 言 之, 勞 榦 說, 漢 代 烽 燧 制 度, 候 長 是 一 個 候 部 的 主 持 人, 士 吏 是 經 過 選 拔 的 武 職, 位 置 較 高, 可 說 士 吏 便 是 實 際 的 正 候 長, 候 長 只 是 副 候 長 54 結 語 甲 渠 候 官, 或 者 更 高 職 位 的 都 尉 制 訂 七 條 士 吏 行 政 規 範, 士 吏 分 派 駐 部 隧, 貫 徹 遵 行 此 規 範 此 七 條 講 述 總 的 職 責, 可 作 為 行 事 的 綱 紀, 所 謂 循 名 責 實, 士 吏 據 此 監 督 候 長 候 史 隧 長 的 日 常 相 關 工 作 落 實 在 部 隧 時, 士 吏 還 有 主 亭 隧 候 望 通 烽 火 備 盜 賊 的 責 任 分 別 派 駐 部 隧 的 士 吏, 因 為 職 責 所 在, 必 須 與 候 長 隧 長 並 肩 作 戰, 面 對 外 敵 所 以 監 督 之 外, 還 是 夥 伴 關 係, 所 以 既 是 中 下 級 的 行 政 官 員, 要 掌 握 行 政 的 技 能 : 能 書 會 計 治 官 民 頗 知 律 令 ; 又 是 領 導 士 卒 作 戰 的 戰 士, 54 勞 榦 : 從 漢 簡 中 的 嗇 夫 令 史 候 史 和 士 吏 論 漢 代 郡 縣 吏 的 職 務 和 地 位, 頁 21 22

19 士 吏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33 甚 至 親 身 格 鬥, 因 此 選 任 士 吏 時 必 須 考 慮 他 的 作 戰 能 力 : 必 須 是 伉 健, 一 旦 發 現 軟 弱 而 不 任 吏 職, 即 以 令 斥 免 ; 或 者 不 任 候 望, 亦 會 被 斥 免 每 年 秋 射 的 考 核, 確 保 了 士 吏 以 及 候 長 隧 長 的 騎 射 能 力, 規 定 必 須 中 程 功 令 第 卌 五 規 定 中 程 為 六 矢, 每 過 一 矢 賜 勞 十 五 日, 相 反 每 失 一 矢 奪 勞 十 五 日 還 有 即 使 士 吏 被 評 為 能, 也 因 應 士 吏 的 性 格 才 能 來 任 職, 必 要 時 對 能 者 亦 會 換 職 至 別 的 崗 位 士 吏 參 與 斟 酌 部 隧 吏 卒 的 工 作 能 力, 建 議 吏 卒 職 位 的 斥 免, 以 及 驗 問 失 職 的 事 件, 都 是 職 責 和 工 作 的 一 部 份, 但 士 吏 是 都 尉 候 官 分 駐 於 部 隧 的 管 理 人 員, 並 非 決 策 者, 責 任 是 貫 徹 政 策, 執 行 法 令

20 Duties and Routine Work of the Shili: Some Notes on the Bamboo Slips Excavated from Ejina Banner (A Summary) Lai Ming Chiu More than 30,000 inscribed bamboo slips and wooden tablets of Han times were discovered and unearthed in Juyan 居 延 (nowadays Ejina 額 濟 納 Banner,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in the last century. By examining these slips, especially the Ejina Han jian 額 濟 納 漢 簡 unearthed in 1999,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duties and routine work of the shili 士 吏, who were the officers serving in a company (hou 候 ) in the Juyan frontier. As indicated in the bamboo slips, officers with the rank of sub two-hundred bushels (shi 石 ) and the monthly salary of 1,200 coins (qian 錢 ) were subordinated to the head of the Jiaqu 甲 渠 company. However, they were usually dispatched to the fortress towers (hou 候 ) and beacon towers (sui 燧 ) to supervise the work of the watchtowers and to command the defense of the scouting areas from the attack of the northern nomads, the Xiongnu 匈 奴 in Han China. These officers were responsible for watching intruders, managing the signals ( 烽 火 fenghuo) on the fortress towers and guarding against possible robbers. In addition to these routine work, there were other duties. The Seven Instructions to the Officers Shili, a newly excavated wooden document from the Ejina Han jian, yielded valuable information on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these officers. In brief, they inspec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policy and took charge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work of their fellow officials, such as the hou zhang 候 長 (heads of the fortress towers), hou shi 候 史 (the clerks of the fortress towers), and sui zhang 隧 長 (heads of the beacon towers). Furthermore, these officers shili were expected to examine armament supplies and the allocation of army provisions, to assess the performance and to give suggestions for promotion and dismissal to their colleagues. Since they also performed as the commanding officers in the Juyan frontline, they routinely fought against the Xiongnu cavalry with Han garrisons and conscripts as well. 關 鍵 詞 : 士 吏 候 長 額 濟 納 漢 簡 Keywords: shili, hou zhang, Ejina, Han bamboo sl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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