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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推 動 方 案 ( 年 ) ( 核 定 本 ) 中 華 民 國 年 4 月 2 日 0

2 目 錄 壹 方 案 緣 起 及 依 據... 2 貳 我 國 職 能 發 展 現 況 與 問 題 分 析... 3 參 方 案 願 景 目 標 策 略 及 推 動 措 施... 7 肆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伍 實 施 期 程 陸 經 費 需 求 及 來 源 柒 方 案 執 行 與 管 考 捌 附 件 一 我 國 現 行 產 業 職 能 基 準 一 覽 表 二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推 動 方 案 具 體 措 施 與 績 效 指 標 三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

3 壹 方 案 緣 起 及 依 據 臺 灣 地 狹 人 稠, 天 然 資 源 有 限, 能 創 造 舉 世 聞 名 的 經 濟 奇 蹟, 主 要 是 仰 賴 優 質 的 人 力 資 源 隨 著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來 臨, 我 國 已 邁 入 以 知 識 技 術 為 主 要 生 產 力 的 經 濟 體 系, 更 須 倚 靠 高 素 質 的 人 力 資 源 方 能 有 效 支 持 運 作, 現 階 段 我 國 各 方 面 發 展 均 面 臨 嚴 峻 的 挑 戰, 因 此 如 何 有 效 發 展 高 素 質 的 勞 動 力, 已 成 為 我 國 提 高 競 爭 力 及 促 使 經 濟 成 長 的 關 鍵 因 素 勞 動 力 發 展 主 要 係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來 養 成 及 提 升 有 效 的 勞 動 力 發 展, 其 範 疇 理 應 與 職 場 系 統 相 呼 應, 其 內 涵 理 應 與 工 作 內 容 相 吻 合, 方 能 充 分 支 持 產 業 發 展 及 勞 工 就 業 所 需 換 言 之, 教 育 訓 練 應 蘊 含 職 能 1 內 涵, 也 就 是 以 職 能 為 本 位, 將 職 場 上 所 需 應 用 到 的 能 力 加 以 解 構, 讓 從 業 人 員 真 正 可 以 學 到 用 到 做 到 達 到, 維 持 個 人 永 續 就 業 能 力, 並 改 善 組 織 營 運 績 效, 進 而 提 升 整 體 產 業 競 爭 力 觀 諸 先 進 國 家, 為 使 人 才 培 育 能 符 合 產 業 用 人 需 求, 多 數 係 透 過 職 能 基 準 的 訂 定 來 協 助 達 成 所 謂 職 能 基 準, 即 透 過 職 能 分 析, 清 楚 描 述 產 業 各 職 業 從 業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能 力 規 格, 使 人 才 培 育 端 的 學 校 及 培 訓 機 構 能 夠 校 準 產 業 需 求 提 供 合 適 的 教 育 訓 練, 以 減 少 學 ( 訓 ) 用 落 差, 充 分 支 持 產 業 發 展, 並 使 政 府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及 國 民 就 業 轉 業 的 訓 練, 皆 能 有 所 依 據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訂 定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及 核 發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並 促 進 國 際 相 互 承 認 為 我 國 職 能 基 準 的 推 動 正 式 奠 定 法 源 基 礎 ; 為 有 效 統 整 各 部 會 資 源,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協 調 整 合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職 能 基 準 訓 練 課 程 能 力 鑑 定 規 範 與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等 服 務 資 訊, 以 推 動 國 民 就 業 所 需 之 職 業 訓 練 及 技 能 檢 定 另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彙 整 所 轄 產 業 人 才 需 1 職 能 : 指 完 成 某 項 工 作 任 務 或 為 提 高 個 人 與 組 織 現 在 及 未 來 績 效 所 應 具 備 之 知 識 技 術 態 度 或 其 他 特 質 之 能 力 組 合 2

4 求 相 關 資 料, 並 提 供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調 查 及 推 估 報 告,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於 103 年 2 月 14 日 召 開 行 政 院 人 才 政 策 會 報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2 略 以 : 為 落 實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與 職 能 基 準 之 建 立, 請 勞 動 部 參 酌 與 會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儘 速 研 擬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推 動 方 案 報 院 核 定 依 前 揭 指 示 事 項, 勞 動 部 研 擬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推 動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期 有 效 連 結 產 業 發 展 與 人 才 培 育 系 統, 厚 實 產 業 人 才 發 展 本 方 案 欲 建 立 協 調 機 制, 連 結 產 官 學 研 界 及 國 外 資 源, 加 速 發 展 各 產 業 職 能 基 準, 並 透 過 宣 導 研 習 輔 導 及 品 質 認 證 措 施, 促 使 人 才 培 育 單 位 應 用 職 能 基 準, 投 入 有 品 質 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發 展, 充 裕 職 能 政 策 推 動 所 需 之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學 習 成 功 經 驗, 以 健 全 未 來 國 內 職 能 培 訓 機 構 體 系, 政 府 部 門 及 產 業 界 共 同 努 力,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勞 動 力, 再 創 我 國 競 爭 優 勢 與 經 濟 奇 蹟 貳 我 國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現 況 與 問 題 分 析 我 國 政 府 部 會 最 早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者 為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其 為 解 決 廠 商 普 遍 反 映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落 差 之 問 題, 自 95 年 起 開 始 推 動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99 年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通 過 後, 其 他 部 會 亦 陸 續 投 入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職 能 基 準 推 動 期 程 約 近 10 年, 雖 已 獲 致 一 定 成 果, 然 經 通 盤 檢 討, 目 前 我 國 在 職 能 推 動 方 面, 仍 存 下 列 問 題 尚 待 改 善 : 一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方 面 ( 一 )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速 度 及 產 業 參 與 程 度, 尚 需 加 速 提 升 2 會 議 決 議 照 錄 如 下 : 為 落 實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與 職 能 基 準 之 建 立, 請 勞 委 會 ( 勞 動 部 ) 參 酌 與 會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儘 速 研 擬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推 動 方 案, 報 院 核 定, 並 由 政 務 委 員 協 調 推 動, 決 定 分 年 目 標, 並 由 勞 委 會 ( 勞 動 部 ) 主 政, 積 極 協 助 公 協 會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未 來 發 展 之 職 能 基 準 規 格 及 品 質 管 理 機 制 3

5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規 定, 我 國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係 由 政 府 負 責 而 非 產 業 反 觀 先 進 國 家 作 法, 多 數 係 由 產 業 界 以 需 求 者 角 度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例 如 澳 洲 在 政 府 的 支 持 下, 以 產 業 界 為 主 體 成 立 了 11 個 產 業 技 能 委 員 會 (Industry Skills Councils, ISC), 其 職 掌 之 一 即 為 發 展 職 能 基 準 由 於 係 由 產 業 界 主 導, 故 所 發 展 的 基 準 內 涵 得 以 符 合 業 界 需 求, 有 效 協 助 培 養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澳 洲 政 府 每 年 提 撥 約 4 千 6 百 萬 澳 幣 ( 約 新 臺 幣 13 億 ) 支 持 11 個 產 業 技 能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透 過 政 府 挹 注 資 源 產 業 發 展 的 模 式, 目 前 已 建 構 完 成 約 1 千 7 百 項 職 能 基 準 反 觀 我 國, 依 勞 動 部 彙 收 清 單 目 前 僅 建 置 68 項 職 能 基 準 ( 如 附 件 1), 還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實 有 加 速 推 動 之 必 要 ( 二 ) 跨 部 會 整 合 協 調 機 制 仍 有 不 足 職 能 基 準 領 域 範 疇 所 屬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眾 多, 各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建 置 需 求 各 有 施 政 考 量, 因 此, 如 何 建 構 一 個 有 效 的 跨 部 會 整 合 協 調 機 制, 充 分 協 調 各 部 會 需 求, 並 能 緊 扣 國 家 政 策 發 展 走 向, 俾 施 政 聚 焦, 有 效 落 實 政 策 推 動, 將 為 我 國 職 能 政 策 成 功 與 否 之 重 要 關 鍵 目 前 部 會 間 職 能 推 動 方 面, 與 國 家 整 體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策 略 之 連 結 性 仍 有 不 足, 相 關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亦 欠 缺 與 職 能 之 連 結, 甚 部 份 產 業 所 管 轄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仍 未 臻 明 確, 致 職 能 基 準 之 發 展 與 應 用, 未 能 以 有 系 統 的 方 式 推 動, 不 利 於 職 能 基 準 應 用 範 圍 與 效 用 之 提 升 準 此, 未 來 應 優 先 釐 出 我 國 產 業 人 才 發 展 策 略 主 軸, 並 確 認 產 業 所 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在 策 略 清 楚 及 權 責 明 確 之 情 況 下, 由 各 部 會 分 工 訂 定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再 由 各 部 會 依 照 所 訂 職 能 基 準, 研 訂 相 關 培 育 ( 訓 ) 制 度 及 計 畫, 進 行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 訓 ), 以 達 教 ( 訓 ) 檢 用 合 一 之 目 的 勞 動 部 將 依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4 條 之 1, 進 行 彙 收 及 相 關 協 助 透 過 以 上 緊 密 串 接, 將 可 讓 部 會 間 的 整 合 協 調 發 揮 最 大 效 能, 有 效 推 動 我 國 職 能 政 4

6 策 以 上 整 體 概 念, 茲 示 意 如 下 圖 : ( 三 ) 缺 乏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經 驗 與 人 才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8 條 明 定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發 展 產 業 職 能 基 準, 又 行 政 院 院 會 及 人 才 政 策 會 報 等 相 關 決 議, 亦 督 促 各 部 會 需 啟 動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之 相 關 作 業, 因 此 對 具 備 產 業 職 能 基 準 相 關 經 驗 的 機 構 及 專 業 人 員 需 求 日 增 惟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具 相 當 專 業 性, 需 應 用 職 能 分 析 或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等 專 業, 惟 我 國 目 前 是 類 專 業 人 員 極 為 有 限, 過 去 僅 部 分 受 政 府 委 託 的 法 人 機 構 或 學 校 師 資 有 相 關 經 驗, 造 成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產 生 缺 口, 難 符 實 務 所 需 因 此, 如 何 提 升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之 專 業 人 員 質 與 量, 實 為 當 務 之 急 二 職 能 基 準 應 用 方 面 ( 一 ) 人 才 培 育 內 涵 與 產 業 需 求 職 能 之 連 結 亟 需 強 化 近 年 來, 求 才 者 與 求 職 者 間 的 困 境 之 一 即 為 職 能 不 合, 造 成 高 失 業 率 與 高 缺 工 率 並 存 的 現 象, 甚 至 大 學 及 以 上 的 失 業 率 更 高 於 總 失 業 率 ( 按 :103 年 大 學 及 以 上 平 均 失 業 率 為 4.99; 5

7 總 失 業 率 為 3.96), 究 其 原 因 之 一, 係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對 產 業 所 需 職 能 掌 握 不 足, 造 成 學 ( 訓 ) 用 落 差 的 情 況 ; 另 一 原 因 則 係 培 訓 機 構 欠 缺 有 效 的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模 式, 無 法 確 保 學 習 者 已 具 備 產 業 所 需 要 的 職 能, 因 此, 導 入 職 能 培 訓 的 模 式, 提 升 訓 練 效 益 ( 二 ) 職 能 導 向 訓 練 之 發 展 與 國 際 接 軌 程 度 不 足 隨 著 全 球 化 國 際 市 場 的 成 形, 跨 域 訓 練 服 務 市 場 蓬 勃 成 長, 全 球 學 習 機 構 間 的 合 作 增 加, 國 外 學 校 分 支 機 關 亦 不 斷 設 立, 增 加 了 訓 練 服 務 的 國 際 貿 易 機 會 據 估 計, 全 球 教 育 訓 練 學 習 服 務 市 場 已 達 2.8 兆 美 元, 單 是 亞 太 區 域 市 場 年 產 值 亦 高 達 980 億 美 元, 約 新 臺 幣 2.9 兆 元 3, 規 模 相 當 可 觀 面 對 未 來 市 場 需 求 商 機, 特 別 是 快 速 崛 起 的 亞 太 新 興 國 家, 我 國 應 設 法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以 爭 取 此 一 龐 大 商 機 我 國 訓 練 服 務 體 系 自 95 年 導 入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 按 :103 年 7 月 起 更 名 為 人 才 發 展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 後, 在 辦 訓 流 程 面 已 建 構 系 統 化 的 品 管 機 制 惟 在 現 今 全 球 教 育 自 由 市 場 的 競 爭 下, 建 構 以 職 能 為 導 向 的 訓 練 體 系 確 保 人 員 訓 練 成 效 已 成 為 潮 流, 然 國 內 培 訓 機 構 目 前 少 有 以 職 能 為 導 向 發 展 之 訓 練 課 程, 不 利 商 機 爭 取 換 言 之, 我 國 應 積 極 發 展 可 為 國 際 認 同 的 訓 練 產 品, 以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國 際 市 場 競 爭 力 衡 酌 前 揭 現 況, 我 國 目 前 職 能 推 動 方 面 主 要 遭 遇 之 問 題 可 概 分 為 產 業 參 與 程 度 不 足 跨 部 會 整 合 協 調 不 足 職 能 專 業 人 員 質 量 不 足 人 才 培 育 與 產 業 連 結 不 足 及 培 訓 機 構 國 際 接 軌 程 度 不 足 等 方 面 之 問 題 為 使 下 一 階 段 我 國 職 能 基 準 的 推 動 與 發 展 能 以 更 宏 觀 及 前 瞻 性 的 角 度 為 之, 爰 參 考 國 外 經 驗 及 衡 酌 我 國 國 情, 研 訂 本 方 案, 以 有 效 統 整 政 府 資 源 及 產 業 動 能, 共 謀 我 國 勞 動 力 高 效 發 展 3 資 料 來 源 : 林 建 山 (2014): 學 習 訓 練 服 務 產 業 經 濟 的 市 場 化 與 全 球 化 TTQS 電 子 專 刊,103 年 01 期,2-9 6

8 參 方 案 願 景 目 標 策 略 及 推 動 措 施 一 方 案 願 景 及 目 標 本 方 案 定 位 為 中 程 計 畫, 以 104 年 至 106 年 (3 年 ) 為 實 施 期 程, 以 達 成 優 化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創 造 勞 動 力 新 價 值 作 為 方 案 願 景, 並 訂 定 以 下 兩 大 目 標 : ( 一 ) 加 速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促 進 有 效 應 用, 支 持 產 業 發 展 有 效 運 用 各 部 會 資 源, 建 構 產 業 參 與 之 空 間, 引 導 產 業 投 入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以 加 速 整 體 發 展 與 應 用 速 度, 滿 足 未 來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所 需 ( 二 ) 縮 短 學 ( 訓 ) 用 落 差, 促 進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提 升 整 體 勞 動 力 發 展 透 過 職 能 基 準 的 建 置, 使 學 校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 有 效 反 映 產 業 需 求, 另 職 能 基 準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將 力 求 與 國 際 社 會 其 他 成 員 的 基 準 接 軌, 以 有 助 於 人 才 的 正 向 流 動, 進 而 達 到 人 才 的 接 軌 或 相 互 承 認, 執 行 方 案 時 落 實 性 別 平 權 注 意 性 別 差 異 減 少 性 別 隔 離 等 二 策 略 與 推 動 措 施 本 方 案 以 發 展 面 應 用 面 及 配 套 面 等 三 面 向 為 主 軸, 以 建 構 兼 容 並 蓄 之 內 涵 各 面 向 共 研 訂 八 大 策 略, 並 各 規 劃 若 干 推 動 措 施, 從 不 同 角 度 共 同 支 持 目 標 之 實 現 有 關 方 案 之 願 景 目 標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彼 此 之 連 結 關 係, 茲 以 下 列 架 構 圖 呈 現 之 7

9 運 用 以 下 就 各 面 向 之 策 略 及 推 動 措 施, 分 別 說 明 如 後 發 展 面 策 略 一 : 擴 大 產 業 參 與, 公 私 協 力 積 極 建 置 推 動 措 施 : ( 一 ) 結 合 產 業 力 量,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會 議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由 於 各 產 業 領 域 有 其 特 殊 性, 對 於 基 準 建 置 需 求 相 對 有 其 考 量, 因 此, 將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會 議, 聽 取 各 產 業 工 商 領 袖 意 見, 並 邀 請 國 發 會 及 各 部 會 參 與, 共 同 研 商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優 先 次 序 與 發 展 策 略, 結 合 產 業 力 量, 充 分 支 持 我 國 職 能 基 準 的 發 展 及 應 用 全 案 預 計 每 年 召 開 1 次, 總 計 召 開 3 次 全 國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會 議 ( 二 ) 深 化 產 業 參 與, 各 部 會 推 動 產 業 參 與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機 制 ( 各 部 會 勞 動 部 ) 依 國 外 經 驗, 欲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需 產 業 界 從 需 求 者 角 度 共 同 參 與, 方 能 校 準 產 業 需 求, 有 效 培 養 符 合 勞 動 市 場 所 需 優 秀 人 才 因 此, 擬 有 系 統 地 結 合 產 業 與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擴 大 產 業 界 參 與 的 空 間, 以 共 謀 產 業 勞 動 力 發 展 8

10 經 參 考 國 外 發 展 相 當 成 熟 之 澳 洲 產 業 技 能 委 員 會 (Industry Skills Councils, ISC) 作 法, 未 來 將 請 各 部 會 參 考 其 精 神, 至 少 推 動 1 項 推 動 產 業 參 與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的 相 關 機 制 該 機 制 之 功 能 主 要 包 括 : 1. 引 導 產 業 協 助 各 部 會 研 擬 所 屬 領 域 所 需 職 能 基 準 項 目 及 發 展 優 先 順 序 2. 引 導 產 業 參 與 所 屬 領 域 職 能 基 準 與 對 應 發 展 課 程 之 相 關 審 查 策 略 二 : 建 立 跨 部 會 協 調 平 台, 積 極 推 動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推 動 措 施 : ( 一 ) 建 立 跨 部 會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由 於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涉 及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眾 多, 各 產 業 領 域 有 其 特 殊 性, 對 於 基 準 建 置 需 求 相 對 有 其 考 量, 因 此, 宜 依 據 我 國 產 業 人 才 發 展 策 略, 並 確 認 產 業 所 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在 策 略 清 楚 及 權 責 明 確 之 情 況 下, 由 各 部 會 分 工 訂 定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並 建 構 一 個 有 效 的 跨 部 會 溝 通 方 式, 充 分 協 調 以 獲 得 共 識, 成 為 後 續 整 體 推 動 之 重 要 關 鍵 爰 此, 將 建 立 跨 部 會 溝 通 平 台, 定 期 召 開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聽 取 各 部 會 意 見, 研 商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之 方 向 與 作 法, 俾 有 效 連 結 跨 部 會 資 源 全 案 預 計 每 年 召 開 4 次, 總 計 召 開 12 次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 二 ) 各 部 會 研 擬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分 年 計 畫 ( 各 部 會 勞 動 部 ) 勞 動 部 每 年 盤 點 調 查 各 部 會 當 年 度 擬 發 展 之 職 能 基 準 項 目, 為 更 有 計 畫 步 驟 地 推 動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工 作, 以 確 保 我 國 人 力 資 源 的 長 期 競 爭 優 勢, 在 兼 顧 可 行 性 及 時 效 性 考 量 下, 將 以 3 年 為 期, 由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我 國 產 業 人 才 發 展 策 略, 研 訂 104 至 106 年 之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計 畫, 並 編 列 預 算 進 行 建 置 9

11 由 於 我 國 目 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規 模 與 國 外 相 較 仍 有 不 足, 實 有 加 速 推 動 之 必 要, 因 此 爰 以 目 標 導 向 精 神, 以 3 年 建 置 及 更 新 300 項 職 能 基 準 為 目 標, 俾 協 同 各 部 會 戮 力 投 入 發 展 各 部 會 應 依 據 產 業 政 策 人 力 供 需 推 估 等, 並 搭 配 產 業 參 與 機 制, 決 定 發 展 優 先 順 序 及 項 目, 俾 建 置 之 職 能 基 準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此 外, 基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為 我 國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之 施 政 工 作, 未 來 各 部 會 在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必 須 以 落 實 性 別 平 權 為 核 心, 注 意 產 業 及 工 作 之 特 性, 融 入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及 具 高 度 之 性 別 敏 感 度 做 為 工 作 指 導 原 則, 務 求 所 訂 之 職 能 基 準 具 有 性 別 平 權 之 特 色, 使 人 才 網 羅 與 工 作 特 性 彼 此 更 適 切 配 合, 發 揮 性 別 差 異 所 帶 來 的 優 勢, 而 不 致 產 生 性 別 隔 離 或 性 別 比 例 失 衡 等 不 公 平 現 象, 真 正 落 實 性 別 人 權 之 政 策 目 的 ( 三 ) 建 置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平 台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為 提 供 各 界 單 一 資 源 管 道, 勞 動 部 每 年 將 彙 收 各 部 會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之 成 果, 並 公 告 於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平 台 (Integrated Competency and Application Platform, 簡 稱 icap 平 台 ) 供 各 界 運 用 此 外, 將 加 強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平 台, 連 結 各 部 會 相 關 資 源 平 台 與 資 訊, 以 有 效 發 揮 資 源 共 享 效 益,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所 需 的 資 訊 策 略 三 : 運 用 國 際 資 源, 加 速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推 動 措 施 : ( 一 ) 運 用 國 際 資 源, 建 立 職 能 單 元 資 料 庫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勞 動 部 推 動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多 年, 發 現 一 般 訓 練 機 構 最 常 遇 到 的 困 難 是 訓 練 需 求 的 掌 握 與 分 析, 此 部 分 係 關 整 體 訓 練 成 效 之 重 要 關 鍵 在 國 內 目 前 職 能 基 準 有 限 的 狀 況 下, 提 升 職 業 訓 練 與 各 類 就 業 力 培 育 質 量 的 任 務 刻 不 容 緩 職 能 基 準 是 由 多 個 職 能 單 元 組 成, 考 量 我 國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尚 屬 起 步 階 段, 對 於 職 能 基 準 內 涵 的 描 述 與 呈 現 相 對 較 無 經 10

12 驗, 而 國 際 間 已 有 發 展 成 熟 且 可 無 償 使 用 的 資 源 可 供 參 考, 故 為 協 助 各 部 會 加 速 建 置, 規 劃 運 用 國 際 間 業 已 建 置 成 熟 之 職 能 資 源 並 進 行 本 土 化, 建 立 我 國 職 能 單 元 參 考 資 料 庫, 供 各 部 會 參 考 運 用 全 案 預 計 以 建 置 2,000 項 職 能 單 元 資 料 庫 為 目 標 應 用 面 策 略 四 : 促 進 職 能 基 準 多 元 運 用, 推 動 產 業 認 同 推 動 措 施 : ( 一 ) 鼓 勵 政 府 與 民 間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或 其 他 多 元 運 用 方 式 ( 教 育 部 各 部 會 ) 職 能 基 準 應 用 有 多 元 方 式, 例 如 應 用 公 告 之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提 供 職 訓 機 構 導 入 職 訓 課 程 俾 與 職 業 訓 練 緊 密 結 合 提 供 教 育 部 結 合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推 動 獎 助 高 職 及 技 專 院 校 依 據 職 能 基 準, 與 業 界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以 與 教 育 體 系 相 連 結 提 供 企 業 人 才 招 募 及 訓 練 課 程 參 考 提 供 企 業 研 擬 工 作 說 明 書 等 另 考 量 一 般 大 學 與 技 專 校 院 教 育 理 念 有 所 不 同, 以 通 才 教 育, 培 育 可 以 符 合 多 種 職 業 基 準 之 跨 領 域 人 才 作 為 教 學 目 標,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診 斷 平 臺, 以 貼 近 產 業 需 求 之 職 能 為 依 據, 將 多 種 職 能 基 準 所 需 共 同 職 能 整 合 為 職 類, 設 計 16 個 職 業 類 型 及 66 個 就 業 途 徑, 提 供 學 生 及 學 校 更 廣 泛 而 多 元 的 加 值 運 用 服 務 為 提 升 我 國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效 益, 將 請 各 部 會 規 劃 合 適 之 應 用 措 施, 擴 大 職 能 建 置 效 益, 深 化 職 能 基 準 之 應 用 範 圍 與 效 用 全 案 預 計 透 過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講 習 能 力 鑑 定 或 訓 練 等 方 式,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產 業 多 元 運 用, 運 用 種 子 人 員 和 政 府 資 源, 以 多 元 方 式 輔 導 培 訓 機 構 運 用 職 能 基 準, 並 以 問 題 解 決 為 導 向, 快 速 反 應, 連 結 教 訓 檢 用, 縮 短 訓 用 落 差, 以 滿 足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11

13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診 斷 平 臺 將 多 種 職 能 基 準 所 需 共 同 職 能 整 合 為 職 類, 設 計 16 個 職 業 類 型 及 66 個 就 業 途 徑, 提 供 學 生 進 行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透 過 職 場 共 通 職 能 及 專 業 職 能 之 診 斷, 協 助 學 生 擬 訂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而 學 校 則 可 運 用 就 業 途 徑 及 學 生 培 養 就 業 職 能 之 需 求, 進 一 步 規 劃 系 所 之 職 能 課 程 地 圖, 藉 此 培 育 可 同 時 符 合 多 種 職 業 基 準 之 人 才 104 年 至 106 年 教 育 部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每 年 補 助 參 與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校 數 至 少 10 校,3 年 至 少 30 校, 各 部 會 預 計 開 辦 76 門 課 程,50 班 培 育 訓 練,2,400 人 次,4,500 個 單 位 應 用 職 能 基 準,3 場 能 力 鑑 定,1 項 人 才 培 育 計 畫,1 項 講 習 宣 導 及 訓 練 200 家 業 者,400 人 次 為 目 標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診 斷 平 臺 將 輔 導 大 學 校 院 將 職 能 基 準 就 業 途 徑 職 業 類 型 深 化 運 用 至 教 務 面,104 年 至 106 年 進 行 教 務 運 用 之 校 數, 預 計 104 年 2 校 105 年 2 校 106 年 3 校 ( 二 ) 擴 大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職 能 基 準 的 主 要 應 用 方 式 係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為 有 效 協 助 培 訓 機 構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將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之 技 術 服 務 資 源, 以 即 時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並 能 深 入 學 習, 以 提 高 培 訓 機 構 投 入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之 意 願, 擴 大 職 能 導 向 訓 練 機 構 數 量, 漸 次 形 成 職 能 培 訓 網 絡 全 案 預 計 以 輔 導 諮 詢 300 案 為 目 標 此 外, 由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為 我 國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之 施 政 工 作, 未 來 在 發 展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時, 必 須 具 備 性 別 敏 感 度, 注 意 性 別 差 異 性 作 為 課 程 設 計 指 導 原 則, 務 使 課 程 設 計 能 兼 顧 不 同 性 別 在 生 理 及 心 理 方 面 之 需 求, 以 使 參 訓 學 員 不 論 性 別 為 何, 均 能 獲 得 公 平 之 對 待 及 適 合 各 該 性 別 特 性 之 學 習 方 式, 俾 發 揮 適 才 適 所 之 效 應, 促 進 其 未 來 在 職 場 上 之 優 勢 ( 三 ) 辦 理 示 範 案 例 觀 摩 或 成 果 發 表 ( 各 部 會 ) 12

14 職 能 基 準 之 應 用 有 多 元 方 式, 如 能 力 鑑 定 開 發 產 業 認 同 之 職 能 課 程 推 動 企 業 人 資 制 度 應 用 學 校 學 程 發 展 等 例 如 經 濟 部 已 利 用 此 一 模 式, 為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更 新 與 應 用 ( 訓 練 )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設 立 LED 保 健 食 品 塑 膠 產 業 智 慧 財 產 及 IC 設 計 專 業 人 員 等 5 類 之 能 力 鑑 定, 由 產 業 主 導 與 學 研 共 同 推 動, 鑑 定 獲 證 者 將 成 為 企 業 優 先 聘 用 的 人 才, 以 充 分 反 應 產 業 對 人 才 能 力 需 求 因 此 本 方 案 將 透 過 示 範 案 例 的 方 式, 請 各 部 會 發 展 相 關 示 範 案 例 ( 如 能 力 鑑 定 開 發 產 業 認 同 之 職 能 基 準 課 程, 推 動 訓 檢 合 一 其 他 能 力 鑑 定 或 職 類 職 業 認 證 方 法 ), 並 辦 理 應 用 成 果 發 表, 供 民 間 單 位 參 考 應 用, 以 加 速 應 用 面 的 發 展 全 案 預 計 以 辦 理 5 個 示 範 案 例,6 場 次 成 果 發 表 為 目 標 策 略 五 :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促 進 人 才 交 流 推 動 措 施 : ( 一 ) 建 立 職 能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平 台 ( 勞 動 部 ) 為 提 升 培 訓 機 構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以 及 讓 臺 灣 的 勞 動 力 發 展 策 略 能 夠 與 國 際 同 步, 勞 動 部 將 建 立 職 能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平 台, 吸 取 國 外 成 熟 發 展 職 能 基 準 與 應 用 之 經 驗, 以 建 構 職 能 導 向 的 訓 練 體 系 可 行 作 法 包 括 : 與 合 作 國 機 構 簽 署 職 業 教 育 與 訓 練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評 估 與 討 論 優 先 考 量 合 作 領 域 宣 導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國 際 合 作 模 式 篩 選 優 質 培 訓 機 構 或 學 校 協 助 雙 方 機 構 媒 合 洽 談, 並 簽 署 合 作 方 案 及 機 構 雙 方 合 作 期 間 之 相 關 協 助 諮 詢 輔 導 與 成 果 彙 收 等 全 案 預 計 以 辦 理 8 場 次 交 流 活 動 為 目 標 ( 二 )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國 際 合 作 案 例 ( 勞 動 部 ) 透 過 職 能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平 台 的 機 制, 勞 動 部 將 先 行 發 展 國 際 合 作 示 範 案 例, 以 建 立 訓 練 產 業 國 際 化 之 基 礎 內 涵 包 含 發 13

15 展 可 行 步 驟 領 域 確 認 方 式 機 構 篩 選 合 作 條 件 洽 談 及 合 作 過 程 問 題 與 解 決 方 案 等, 以 縮 短 後 續 合 作 案 件 的 學 習 曲 線 與 前 置 時 間, 並 配 合 後 續 國 際 合 作 宣 導 活 動 初 期 合 作 案 例 將 以 引 進 國 外 職 能 課 程 並 加 以 本 土 化 後 實 施, 學 員 參 訓 合 格 後, 取 得 雙 邊 認 可 之 證 書 為 主 要 模 式 後 續 將 擴 大 合 作 案 例 數 量 及 多 元 模 式, 以 增 加 國 內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訓 練 產 品 全 案 預 計 以 發 展 2 項 國 際 合 作 案 例 為 目 標 配 套 措 施 策 略 六 : 建 立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符 合 業 界 需 要 推 動 措 施 : ( 一 ) 建 立 職 能 基 準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與 更 新 之 品 質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為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品 質, 將 建 立 職 能 基 準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透 過 統 一 的 審 查 指 標 供 各 部 會 引 用, 以 確 保 審 查 標 準 一 致 性 未 來 各 部 會 參 照 勞 動 部 公 告 之 品 質 管 理 機 制 進 行 內 部 審 查 後, 再 將 成 果 送 勞 動 部 確 認 ; 若 部 會 轉 請 勞 動 部 審 查, 勞 動 部 將 邀 請 產 官 學 研 代 表, 依 所 公 告 之 品 質 指 標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 二 ) 建 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引 導 訓 練 機 構 發 展 高 品 質 課 程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為 確 保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勞 動 部 將 建 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機 制, 並 發 展 品 質 保 證 指 標 之 作 業 指 引, 支 持 訓 練 機 構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此 外, 將 辦 理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審 查 作 業, 俾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應 用 之 發 展 與 建 置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全 案 預 計 以 受 理 300 項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進 行 品 質 認 證 為 目 標 策 略 七 : 建 立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提 供 政 府 與 民 間 所 需 技 術 支 援 服 14

16 務 推 動 措 施 : ( 一 ) 積 極 培 育 職 能 分 析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種 子 人 員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由 於 職 能 基 準 的 建 置 具 高 度 專 業 性, 必 須 具 有 職 能 分 析 的 能 力 方 能 有 效 完 成, 惟 我 國 目 前 具 職 能 分 析 專 業 的 人 數 有 限, 過 去 僅 部 份 受 政 府 委 託 的 機 構 或 學 者 有 相 關 經 驗, 尚 不 足 以 支 持 後 續 各 部 會 發 展 職 能 基 準 所 需 ; 另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的 發 展, 必 須 應 用 到 訓 練 規 劃 教 學 設 計 評 量 等 專 業, 目 前 國 內 這 方 面 專 才 質 量 亦 極 為 有 限, 不 敷 後 續 各 培 訓 機 構 或 學 校 大 量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所 需 綜 上, 未 來 將 優 先 發 展 職 能 分 析 與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之 職 能 基 準, 並 進 行 培 育 種 子 人 員, 支 持 各 部 會 發 展 職 能 基 準 之 技 術 人 才 需 求 全 案 預 計 培 育 300 名 職 能 分 析 人 員 400 名 訓 練 規 劃 評 量 人 員 ( 二 ) 建 置 職 能 發 展 及 應 用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 勞 動 部 ) 未 來 將 建 置 職 能 分 析 及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專 業 種 子 人 員 人 才 資 料 庫, 就 合 格 的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登 錄 作 業, 並 進 行 維 護 管 理, 作 為 我 國 職 能 發 展 及 應 用 的 重 要 資 源 後 續 將 開 放 供 相 關 職 訓 機 構 查 詢, 並 由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提 供 政 府 與 民 間 所 需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資 源 全 案 預 計 以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300 案 為 目 標 策 略 八 : 促 進 政 府 與 民 間 對 職 能 政 策 之 認 識 與 參 與 推 動 措 施 : ( 一 ) 協 助 各 部 會 有 系 統 發 展 與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為 協 助 部 會 發 展 職 能 基 準, 將 透 過 說 明 會 或 研 習 活 動, 針 對 各 部 會 面 臨 之 問 題 與 困 難 ( 如 : 如 何 發 展 建 置 工 具 等 ) 進 行 說 15

17 明, 以 協 助 其 參 與 投 入 建 置 高 品 質 之 職 能 基 準, 以 共 同 提 升 基 準 內 涵 品 質 全 案 預 計 以 辦 理 20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為 目 標 ( 二 ) 提 高 培 訓 機 構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能 量 (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 透 過 辦 理 工 作 坊, 並 製 作 數 位 教 材, 讓 有 意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的 單 位, 透 過 虛 實 整 合 的 培 訓 概 念, 能 深 入 瞭 解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概 念 發 展 流 程 及 品 質 要 求 注 意 事 項, 以 提 高 其 專 業 能 力, 擴 大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之 發 展 全 案 預 計 以 辦 理 40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為 目 標 茲 就 上 開 內 涵 表 列 如 下 : 發 展 面 發 展 策 略 一 擴 大 產 業 參 與, 公 私 協 力 積 極 建 置 二 建 立 跨 部 會 協 調 平 台, 積 極 推 動 措 施 1-1. 結 合 產 業 力 量,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會 議 1-2. 深 化 產 業 參 與, 各 部 會 推 動 產 業 參 與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機 制 2-1. 建 立 跨 部 會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主 辦 機 關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勞 動 部 協 辦 機 關 各 部 會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內 涵 說 明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會 議, 聽 取 各 產 業 工 商 領 袖 意 見, 並 研 商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優 先 次 序 與 發 展 策 略 各 部 會 應 結 合 產 業 力 量, 依 產 創 條 例 第 18 條 建 置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之 職 能 基 準 各 部 會 推 動 產 業 參 與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機 制, 其 主 要 功 能 如 下 : - 引 導 產 業 協 助 各 部 會 研 擬 所 屬 領 域 所 需 職 能 項 目 及 發 展 優 先 順 序 - 引 導 產 業 參 與 所 屬 領 域 職 能 基 準 與 對 應 發 展 課 程 之 相 關 審 查 定 期 召 開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聽 取 各 部 會 意 見, 研 商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之 方 向 與 作 法 績 效 指 標 (3 年 總 計 ) 召 開 3 次 會 議 ( 每 年 召 開 1 次 ) 發 展 9 項 產 業 參 與 機 制 ( 各 部 會 1 項 ) 召 開 12 次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 每 年 召 開 4 次 ) 16

18 推 動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三 運 用 國 際 資 源, 加 速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2-2. 各 部 會 研 擬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分 年 計 畫 2-3. 建 置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平 台 3-1. 運 用 國 際 資 源, 建 立 職 能 單 元 資 料 庫 各 部 會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各 部 會 以 3 年 為 期, 由 各 部 會 研 訂 104 至 106 年 之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計 畫, 並 編 列 足 夠 之 預 算 進 行 建 置 勞 動 部 每 年 彙 收 各 部 會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之 成 果, 並 公 告 於 職 能 發 展 應 用 平 台 供 各 界 運 用 加 強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應 用 平 台, 並 連 結 各 部 會 相 關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之 資 訊 運 用 國 際 間 業 已 建 置 成 熟 之 職 能 資 源 並 進 行 本 土 化, 以 加 速 基 準 發 展 的 速 度 建 置 與 更 新 300 項 職 能 基 準 彙 收 300 項 職 能 基 準 ( 含 建 置 與 更 新 )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應 用 整 合 平 台 建 置 2,000 項 職 能 單 元 資 料 庫 應 用 面 發 展 策 略 四 促 進 職 能 基 準 多 元 運 用, 推 動 產 業 認 同 推 動 措 施 4-1. 鼓 勵 政 府 與 民 間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或 其 他 多 元 運 用 方 式 主 辦 協 辦 機 關 機 關 各 部 會 - 內 涵 說 明 職 能 應 用 有 多 元 方 式, 例 如 應 用 公 告 之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提 供 教 育 部 結 合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推 動 獎 助 高 職 及 技 專 院 校 依 據 職 能 基 準, 與 業 界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提 供 企 業 人 才 招 募 及 訓 練 課 程 參 考 提 供 企 業 研 擬 工 作 說 明 書 等 各 部 會 提 供 合 適 之 應 用 措 施, 擴 大 職 能 建 置 效 益 績 效 指 標 (3 年 總 計 ) 教 育 部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補 助 參 與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校 數 至 少 30 校 ; 大 學 校 院 預 計 運 用 至 教 務 面 3 年 7 校 ; 各 部 會 開 辦 76 門 課 程,50 班 培 育, 訓 練 2,400 人 次, 4,500 個 單 位 應 用 職 17

19 發 展 策 略 五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促 進 人 才 交 流 推 動 措 施 4-2. 擴 大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4-3. 辦 理 示 範 案 例 觀 摩 或 成 果 發 表 5-1. 建 立 職 能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平 台 5-2. 發 展 職 能 課 程 國 際 合 作 案 例 主 辦 機 關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協 辦 機 關 各 部 會 內 涵 說 明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之 技 術 服 務 資 源, 協 助 培 訓 機 構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以 擴 大 職 能 導 向 訓 練 機 構 數 量, 漸 次 形 成 職 能 培 訓 網 絡 - 職 能 應 用 有 多 元 方 式, 例 如 應 用 公 告 之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提 供 學 校 規 劃 學 程 及 學 習 地 圖 提 供 企 業 人 才 招 募 及 訓 練 課 程 參 考 提 供 企 業 研 擬 工 作 說 明 書 等 各 部 會 提 供 合 適 之 應 用 措 施, 擴 大 職 能 建 置 效 益 - 為 提 升 培 訓 機 構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以 及 讓 臺 灣 的 勞 動 力 發 展 策 略 能 夠 與 國 際 同 步, 積 極 建 構 以 職 能 為 導 向 的 訓 練 體 系, 維 持 高 訓 練 品 質, 擴 大 推 動 國 際 人 才 職 能 交 流 的 機 會 績 效 指 標 (3 年 總 計 ) 能 基 準,3 場 能 力 鑑 定,1 項 人 才 培 育 計 畫,1 項 講 習, 宣 導 及 訓 練 200 家 業 者,400 人 次 輔 導 諮 詢 300 案 辦 理 5 個 示 範 案 例,6 場 次 成 果 發 表 辦 理 8 場 次 交 流 活 動 - 建 立 訓 練 產 業 國 際 化 之 基 礎 發 展 2 項 國 際 合 作 案 例 配 套 措 施 發 展 策 略 六 建 立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推 動 措 施 6-1. 建 立 職 能 基 準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與 更 新 之 品 質 主 辦 機 關 勞 動 部 協 辦 機 關 各 部 會 內 涵 說 明 為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品 質, 由 勞 動 部 訂 定 統 一 的 審 查 指 標 供 各 部 會 引 用, 未 來 各 部 會 參 照 進 行 內 部 審 查 後, 再 將 成 果 送 勞 動 部 確 認 ; 若 部 會 轉 請 勞 動 部 審 查, 由 勞 動 部 依 公 告 之 品 質 指 標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績 效 指 標 (3 年 總 計 ) 建 立 1 項 職 能 基 準 認 證 機 制 6-2. 建 立 職 能 勞 動 各 部 建 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機 受 理 300 項 18

20 發 展 策 略 用 符 合 業 界 需 要 七 建 立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提 供 政 府 與 民 間 所 需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八 促 進 政 府 與 民 間 對 職 能 政 策 之 認 識 與 參 與 推 動 措 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引 導 訓 練 機 構 發 展 高 品 質 課 程 7-1. 積 極 培 育 職 能 分 析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種 子 人 員 7-2. 建 置 職 能 發 展 及 應 用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8-1. 協 助 各 部 會 有 系 統 發 展 與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8-2. 提 高 培 訓 機 構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能 量 主 辦 協 辦 機 關 機 關 內 涵 說 明 部 會 制, 發 展 品 質 保 證 指 標 之 作 業 指 引, 支 持 訓 練 機 構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辦 理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審 查 作 業,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應 用 之 發 展 與 建 置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勞 動 各 部 發 展 職 能 分 析 與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部 會 之 職 能 基 準, 並 進 行 培 育 種 子 人 員, 支 持 各 部 會 發 展 職 能 基 準 之 技 術 人 才 需 求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 建 置 職 能 分 析 及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專 業 種 子 人 員 人 才 資 料 庫,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之 技 術 服 務 資 源, 協 助 政 府 與 民 間 所 需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各 部 會 各 部 會 透 過 說 明 會 或 研 習 活 動, 針 對 各 部 會 面 臨 問 題 與 困 難 ( 如 : 如 何 發 展 建 置 工 具 ) 進 行 說 明, 以 協 助 其 參 與 投 入 建 置 高 品 質 之 職 能 基 準 辦 理 工 作 坊, 製 作 數 位 教 材, 讓 有 意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的 單 位, 能 深 入 瞭 解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概 念 發 展 流 程 及 品 質 要 求 注 意 事 項, 以 提 高 其 專 業 能 力, 擴 大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之 發 展 績 效 指 標 (3 年 總 計 )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培 育 300 名 職 能 分 析 人 員 及 400 名 訓 練 規 劃 評 量 人 員 建 置 與 維 運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提 供 300 案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辦 理 20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辦 理 40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肆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一 預 期 效 果 本 方 案 包 括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勞 動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文 化 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等 9 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涵 蓋 職 能 發 展 面 應 用 面 及 配 套 措 施 等 3 大 面 向 8 大 策 略 及 17 項 推 動 措 施 3 年 共 投 入 243,260 千 元, 預 期 效 果 如 下 : ( 一 ) 發 展 面 19

21 1.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會 議, 綜 合 各 產 業 工 商 領 袖 意 見, 提 出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優 先 次 序 與 發 展 策 略, 加 速 我 國 職 能 基 準 之 建 置 :3 年 預 計 召 開 3 次 ( 每 年 召 開 1 次 ) 2. 結 合 產 業 力 量, 發 揮 綜 效, 引 導 產 業 協 助 各 部 會 訂 出 所 屬 領 域 所 需 職 能 項 目 :3 年 預 計 發 展 產 業 參 與 機 制 9 項 ( 各 部 會 1 項 ) 3.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作 為 聯 繫 平 台,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與 應 用 工 作 有 效 展 開 :3 年 預 計 召 開 12 次 ( 每 年 召 開 4 次 ) 4. 促 進 政 府 資 源 發 揮 更 大 效 益, 讓 人 才 供 給 端 及 需 求 端 能 以 相 近 標 準 培 育 及 運 用 人 才, 提 升 我 國 人 才 培 育 效 能, 共 同 推 動 我 國 職 能 基 準 之 建 置 :3 年 預 計 建 置 與 更 新 300 項 5.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平 台 連 結 各 部 會 相 關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之 資 訊, 供 各 界 參 考 運 用 :3 年 預 計 彙 收 300 項 職 能 基 準 ( 建 置 與 更 新 ) 6. 運 用 國 際 間 業 已 成 熟 之 職 能 資 源, 建 立 職 能 單 元 資 料 庫 :3 年 預 計 建 置 2,000 項 職 能 單 元 資 料 庫 ( 二 ) 應 用 面 1. 多 元 應 用 推 動 產 業 認 同, 開 創 人 才 培 育 新 利 基, 擴 大 職 能 建 置 效 益 : 除 教 育 部 結 合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推 動 獎 助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依 據 職 能 基 準, 與 業 界 共 同 規 劃 課 程,104 年 至 106 年 每 年 補 助 參 與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校 數 至 少 10 校 外,3 年 預 計 補 助 30 校 ;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診 斷 平 臺 將 輔 導 大 學 校 院 將 職 能 基 準 就 業 途 徑 職 業 類 型 深 化 運 用 至 教 務 面,104 年 至 106 年 進 行 教 務 運 用 之 校 數, 預 計 為 104 年 2 校 105 年 2 校 106 年 3 校 ; 各 部 會 辦 理 76 門 課 程,50 班 培 育, 訓 練 2,400 人 次, 4,500 個 單 位 應 用 職 能 基 準,3 場 能 力 鑑 定,1 項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1 項 講 習, 宣 導 及 訓 練 200 家 業 者,400 人 次 2. 擴 大 職 能 導 向 訓 練 機 構 數 量, 形 成 職 能 培 訓 網 絡 :3 年 預 計 提 供 300 案 輔 導 諮 詢 20

22 3. 創 造 合 適 應 用 措 施, 擴 大 職 能 建 置 效 益, 示 範 案 例 觀 摩 或 成 果 發 表 :3 年 預 計 發 展 5 個 示 範 案 例,6 場 次 成 果 發 表 4. 擴 大 推 動 國 際 人 才 職 能 交 流 機 會, 提 升 培 訓 機 構 國 際 競 爭 力 : 3 年 預 計 辦 理 8 場 次 交 流 活 動 5. 建 立 訓 練 產 業 國 際 化 之 基 礎 :3 年 預 計 發 展 2 項 合 作 案 例 ( 三 ) 配 套 措 施 1.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品 質, 訂 定 統 一 審 查 指 標, 建 立 職 能 基 準 品 質 認 證 機 制 :3 年 預 計 建 立 1 項 認 證 機 制 2. 確 保 職 能 基 準 應 用 之 發 展 與 建 置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建 置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機 制 :3 年 預 計 受 理 300 項 3. 協 助 並 支 持 各 部 會 發 展 職 能 基 準 之 技 術 人 才 需 求, 培 育 職 能 分 析 人 員 及 訓 練 規 劃 評 量 種 子 人 員 :3 年 預 計 分 別 培 育 300 名 及 400 名 人 員 4.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之 技 術 服 務 資 源, 協 助 政 府 與 民 間 所 需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建 置 職 能 分 析 及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3 年 完 成 建 置 並 維 運 5. 協 助 各 部 會 系 統 化 發 展 與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 3 年 預 計 提 供 300 案 次 輔 導 諮 詢 6. 協 助 各 部 會 系 統 化 發 展 與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辦 理 基 準 研 習 活 動 : 3 年 預 計 辦 理 20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會 7. 辦 理 工 作 坊, 製 作 數 位 教 材, 讓 有 意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單 位, 能 深 入 瞭 解, 提 高 其 專 業 能 力, 擴 大 職 能 基 準 應 用 之 發 展 :3 年 預 計 辦 理 40 場 次 研 習 活 動 二 影 響 ( 一 ) 本 方 案 將 參 考 產 業 發 展 及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需 求, 由 各 部 會 就 政 策 需 要, 進 行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以 符 合 產 業 發 展 動 態 優 先 釐 出 我 國 產 業 人 才 發 展 策 略 主 軸, 並 確 認 產 業 所 轄 中 央 目 的 事 21

23 業 主 管 機 關, 在 策 略 清 楚 及 權 責 明 確 之 情 況 下, 由 各 部 會 分 工 訂 定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再 由 各 部 會 依 照 所 訂 職 能 基 準, 研 訂 相 關 培 育 ( 訓 ) 制 度 及 計 畫, 連 結 教 育 體 系, 進 行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 訓 ), 並 搭 配 技 能 檢 定 能 力 鑑 定 及 證 照 發 放 之 運 用, 以 達 教 ( 訓 ) 檢 用 合 一 之 效 ( 二 ) 當 公 告 之 職 能 基 準 項 目 具 一 定 規 模 後, 結 合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推 動 獎 助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依 據 職 能 基 準, 與 業 界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符 合 產 業 實 際 需 求, 以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作 為 發 展 人 才 能 力 評 鑑 認 證 之 參 據 ; 且 產 業 部 門 將 可 依 據 自 身 需 要 或 結 合 上 下 游 廠 商 需 求, 以 國 家 公 告 之 職 能 基 準 為 基 礎, 進 而 發 展 各 別 企 業 所 需 的 職 能 系 統, 據 以 推 動 企 業 內 之 人 才 發 展 策 略, 支 持 企 業 長 久 經 營 發 展 績 效 ( 三 ) 本 方 案 為 我 國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政 策 之 一 環, 未 來 將 可 加 速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速 度, 以 提 供 合 適 之 教 育 訓 練, 使 人 才 培 育 能 夠 校 準 產 業 需 求, 減 少 學 訓 用 落 差, 充 分 支 持 產 業 發 展, 並 提 高 我 國 培 訓 課 程 國 際 接 軌 程 度, 有 助 迎 接 全 球 化 競 爭 挑 戰 伍 實 施 期 程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共 3 年 ) 陸 經 費 需 求 及 來 源 一 本 方 案 3 年 投 入 之 經 費 共 計 新 臺 幣 243,260 千 元 二 104 年 經 費 由 各 主 辦 機 關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及 相 關 基 金 預 算 項 下 優 先 容 納 ;105 年 -106 年 由 各 部 會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柒 方 案 執 行 與 管 考 一 本 方 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由 各 主 辦 機 關 分 別 擬 訂 措 施 或 作 業 計 22

24 畫, 自 行 納 入 年 度 預 算, 並 負 責 推 動 辦 理,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本 方 案 執 行 初 期, 由 勞 動 部 每 季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作 為 聯 繫 平 台, 必 要 時 增 加 臨 時 會 議, 除 追 蹤 進 度, 並 就 相 關 議 題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討 論 與 問 題 解 決 三 各 部 會 每 年 年 度 結 束 後 下 年 度 1 月 10 日 前, 填 報 執 行 情 形 勞 動 部 彙 整 後 陳 報 行 政 院, 並 副 知 各 部 會 ; 另 並 配 合 當 前 經 濟 與 勞 動 市 場 情 勢 政 府 施 政 方 向 及 國 際 貿 易 協 定 影 響 等, 滾 動 調 整 本 方 案 四 每 年 年 度 結 束 後, 由 勞 動 部 聘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透 過 專 家 會 議 方 式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以 作 為 方 案 滾 動 調 整 之 參 考 23

25 捌 附 件 一 我 國 現 行 產 業 職 能 基 準 一 覽 表 項 次 發 展 部 會 產 業 別 職 能 基 準 名 稱 建 置 完 成 年. 月 1.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LED 光 電 LED 光 學 設 計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LED 光 電 LED 照 明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LED 光 電 磊 晶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化 學 及 石 化 化 工 製 程 設 計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太 陽 光 電 設 備 開 發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半 導 體 製 造 - 品 管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半 導 體 製 造 - 設 備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半 導 體 製 造 - 測 試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半 導 體 製 造 - 製 程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半 導 體 製 造 - 製 程 整 合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半 導 體 製 造 - 廠 務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研 發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保 健 食 品 行 銷 企 劃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保 健 食 品 研 發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設 計 包 裝 設 計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通 訊 RF 研 發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智 慧 財 產 專 利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智 慧 綠 建 築 能 源 與 環 境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塑 膠 射 出 成 型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機 械 工 具 機 軟 體 人 機 介 面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機 械 電 控 系 統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機 械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機 械 機 器 人 感 知 系 統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機 械 機 器 人 機 電 整 合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儲 電 儲 電 系 統 整 合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醫 療 器 材 法 規 人 員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醫 療 器 材 品 質 保 證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醫 療 器 材 醫 療 電 子 器 材 研 發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化 工 化 工 製 程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設 計 新 進 工 業 設 計 師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電 路 板 產 業 製 程 工 程 師 經 濟 部 ( 國 貿 局 ) 會 展 產 業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內 政 部 ( 建 築 研 究 所 ) 智 慧 綠 建 築 節 能 規 劃 內 政 部 ( 建 築 研 究 所 ) 智 慧 綠 建 築 系 統 整 合 工 程 師 內 政 部 ( 建 築 研 究 所 ) 智 慧 綠 建 築 綜 合 佈 線 內 政 部 ( 建 築 研 究 所 ) 智 慧 綠 建 築 設 施 管 理 師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 環 境 檢 驗 所 ) 環 境 檢 測 服 務 業 檢 測 人 員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 環 境 檢 驗 所 ) 環 境 檢 測 服 務 檢 測 報 告 簽 署 人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工 藝 產 業 行 銷 經 紀 職 能 基 準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工 藝 產 業 竹 工 藝 師 職 能 基 準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工 藝 產 業 生 產 管 理 職 能 基 準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工 藝 產 業 首 飾 金 工 工 藝 師 職 能 基 準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工 藝 產 業 陶 瓷 工 藝 師 職 能 基 準

26 45.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工 藝 產 業 產 品 經 理 職 能 基 準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表 演 藝 術 影 像 視 訊 工 程 師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表 演 藝 術 舞 台 監 督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表 演 藝 術 執 行 製 作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表 演 藝 術 舞 台 技 術 指 導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表 演 藝 術 音 響 工 程 師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展 演 設 施 表 演 藝 術 設 施 節 目 製 作 人 員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展 演 設 施 劇 場 技 術 統 籌 人 員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展 演 設 施 展 覽 技 術 人 員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展 演 設 施 展 演 設 施 展 覽 策 畫 人 員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展 演 設 施 舞 台 機 械 自 動 控 制 人 員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視 覺 藝 術 經 紀 人 才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視 覺 藝 術 拍 賣 人 才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視 覺 藝 術 策 展 企 劃 人 才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視 覺 藝 術 行 政 管 理 人 才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視 覺 藝 術 業 務 行 銷 人 才 文 化 部 ( 文 創 發 展 司 ) 視 覺 藝 術 修 復 人 才 文 化 部 62. ( 影 視 及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局 ) 文 化 部 63. ( 影 視 及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局 ) 文 化 部 64. ( 影 視 及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局 ) 文 化 部 65. ( 影 視 及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局 ) 文 化 部 66. ( 影 視 及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局 ) 流 行 音 樂 流 行 音 樂 燈 光 專 業 人 員 流 行 音 樂 流 行 音 樂 音 響 專 業 人 員 影 視 剪 輯 人 才 影 視 聲 音 人 才 影 視 視 覺 效 果 人 才 勞 動 部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教 育 服 務 職 能 分 析 勞 動 部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教 育 服 務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估

27 二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推 動 方 案 具 體 措 施 與 績 效 指 標 ( 一 ) 發 展 面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辦 理 機 關 階 段 性 具 體 做 法 或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各 年 經 費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 年 ) ( 萬 元 ) 一 1-1. 結 合 產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1 次 1 次 1 次 每 年 召 開 1 次 3 年 3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擴 大 產 業 業 力 量, 定 104:10 萬 參 與, 公 期 召 開 全 105:10 萬 私 協 力 積 國 產 業 人 才 106:10 萬 極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會 議 1-2. 深 化 產 各 部 會 勞 動 部 發 展 參 與 機 制 萬 業 參 與, 項 ( 各 部 會 1 項 ) 各 部 會 推 動 產 業 參 與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機 制 勞 動 部 - 每 年 2 次 協 助 並 彙 整 各 部 會 辦 理 狀 況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教 育 部 ( 體 育 署 ) 內 政 部 ( 建 築 研 究 所 ) - 1. 透 過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調 查 及 公 協 會 會 議, 瞭 解 產 業 需 求 2. 擇 定 項 目 時 邀 請 產 業 代 表 參 與 討 論 -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及 專 業 團 體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於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時,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及 確 認 審 查 結 果 -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及 公 協 會 團 體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於 召 開 調 查 檢 視 及 審 查 會 議 時,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及 確 認 審 查 結 果 衛 福 部 -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及 專 業 團 體 代 表 參 與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討 論 及 提 供 意 見 文 化 部 -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於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時,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金 管 會 - 由 金 融 業 公 會 發 展 建 置,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農 委 會 - 成 立 農 業 人 才 培 育 推 動 小 組, 規 劃 重 點 產 業 每 年 2 次 協 助 並 彙 整 各 部 會 辦 理 狀 況 1. 透 過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調 查 及 公 協 會 會 議, 瞭 解 產 業 需 求 2. 擇 定 項 目 時 邀 請 產 業 代 表 參 與 討 論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及 專 業 團 體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於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時,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及 確 認 審 查 結 果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及 公 協 會 團 體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於 召 開 調 查 檢 視 及 審 查 會 議 時,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及 確 認 審 查 結 果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及 專 業 團 體 代 表 參 與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討 論 及 提 供 意 見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於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時,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由 金 融 業 公 會 發 展 建 置,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推 動, 並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檢 討 調 每 年 2 次 協 助 並 彙 整 各 部 會 辦 理 狀 況 1. 透 過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調 查 及 公 協 會 會 議, 瞭 解 產 業 需 求 2. 擇 定 項 目 時 邀 請 產 業 代 表 參 與 討 論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及 專 業 團 體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於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時,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及 確 認 審 查 結 果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及 公 協 會 團 體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於 召 開 調 查 檢 視 及 審 查 會 議 時,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及 確 認 審 查 結 果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及 專 業 團 體 代 表 參 與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討 論 及 提 供 意 見 邀 請 產 業 專 家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於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時,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由 金 融 業 公 會 發 展 建 置,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推 動, 並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檢 討 調 - 3 年 12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40 萬 105:40 萬 106:40 萬 3 年 無 - 3 年 無 - 3 年 無 - 3 年 無 3 年 無 - 3 年 無 - 3 年 13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5 萬 備 註 由 勞 動 部 主 辦, 各 部 會 共 同 與 會 討 論 26

28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辦 理 機 關 階 段 性 具 體 做 法 或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各 年 經 費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 年 ) ( 萬 元 ) 人 才 需 求 調 查 職 能 基 整 整 105:4 萬 準 及 訓 練 發 展 等 政 策 方 106:4 萬 針 及 分 工 二 建 立 跨 部 會 協 調 平 台, 積 極 推 動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2-1. 建 立 跨 部 會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2-2. 各 部 會 研 擬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分 年 交 通 部 - 完 成 旅 館 業 客 務 房 務 經 理 2 項 職 能 基 準, 推 動 成 立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小 組 召 開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小 組 召 開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小 組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4 次 4 次 4 次 每 年 召 開 跨 部 會 會 議 4 次 - 3 年 無 各 部 會 勞 動 部 建 置 及 更 新 職 類 職 業 職 能 基 準 300 項 計 畫 勞 動 部 - 64 項 64 項 64 項 建 置 及 更 新 職 類 職 業 職 能 基 準 192 項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 2 項 2 項 2 項 建 置 6 項 更 新 34 項 3 年 6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2 萬 105:2 萬 106:2 萬 備 註 由 勞 動 部 主 辦, 各 部 會 共 同 與 會 討 論 3 年 小 計 4,078 萬 1. 勞 動 部 協 同 各 部 會 戮 力 3 年 1,44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480 萬 105:480 萬 106:480 萬 3 年 90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300 萬 投 入 發 展, 以 3 年 建 置 及 更 新 300 項 職 能 基 準 為 目 標 2. 案 經 各 部 會 依 現 有 資 源 檢 視 及 檢 討, 預 計 3 年 建 置 及 更 新 108 項 3. 為 達 前 揭 建 置 及 更 新 300 項 目 標, 勞 動 部 係 本 方 案 主 政 機 關, 依 產 業 實 際 需 求, 參 採 國 際 資 源, 召 開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確 認 每 年 建 置 64 項,3 年 共 192 項 職 能 基 準 依 據 產 業 需 求, 結 合 民 間 能 量 建 27

29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辦 理 機 關 階 段 性 具 體 做 法 或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 年 ) 合 計 40 項 經 濟 部 ( 能 源 局 ) 經 濟 部 ( 商 業 司 ) 教 育 部 ( 體 育 署 ) 各 年 經 費 ( 萬 元 ) 105:300 萬 106:300 萬 項 建 置 1 項 3 年 180 萬 (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 104:60 萬 105:60 萬 106:60 萬 項 建 置 1 項 3 年 3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10 萬 105:10 萬 106:10 萬 項 - 建 置 1 項 2 年 478 萬 (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 104:239 萬 105:239 萬 備 註 置 產 業 所 需 之 關 鍵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3 年 共 6 項 104: 蒐 集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節 能 績 效 量 測 與 驗 證 人 員 職 能 需 求 分 析 報 告 105: 依 分 析 報 告, 徵 求 產 學 研 意 見 106: 研 提 節 能 績 效 量 測 與 驗 證 人 員 職 能 基 準 草 案 104: 蒐 集 零 售 業 門 市 管 理 人 員 職 能 需 求 分 析 報 告 105: 依 分 析 報 告, 徵 求 產 學 研 意 見, 研 提 零 售 門 市 管 理 人 員 職 能 基 準 106: 持 續 收 集 各 界 意 見, 並 修 正 完 成 門 市 管 理 人 員 職 能 基 準 104: 研 擬 救 生 員 職 能 基 準 ( 所 需 職 能 項 目 及 發 展 順 序 等 ) 計 畫 105: 與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確 認 及 協 調 救 生 員 職 能 基 準 28

30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辦 理 機 關 階 段 性 具 體 做 法 或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各 年 經 費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 年 ) ( 萬 元 ) 內 政 部 - 2 項 2 項 2 項 建 置 2 項 3 年 180 萬 ( 公 務 預 算 ) ( 建 築 研 究 更 新 4 項 104:60 萬 所 ) 合 計 6 項 105:60 萬 106:60 萬 三 運 用 國 際 資 源, 加 速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2-3. 建 置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與 應 用 平 台 3-1. 運 用 國 外 資 源, 建 立 職 能 單 元 資 料 庫 衛 福 部 - 無 2 項 無 建 置 2 項 2 年 32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150 萬 105:170 萬 文 化 部 更 新 26 項 - - 金 管 會 - 2 項 2 項 2 項 建 置 6 項 更 新 17 項 合 計 23 項 3 年 ( 由 公 會 編 列 預 算 ) 農 委 會 - 1 項 2 項 3 項 建 置 6 項 3 年 55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100 萬 105:180 萬 106:270 萬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備 註 104: 更 新 節 能 規 劃 1 項 建 置 安 全 監 控 1 項 105: 更 新 綜 合 佈 線 1 項 建 置 智 慧 綠 建 築 設 計 1 項 106: 更 新 中 高 階 系 統 整 合 設 施 管 理 2 項 105: 建 置 傳 統 整 復 推 拿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職 能 基 準 請 產 壽 險 公 會 建 立 1 類 關 鍵 性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每 年 至 少 完 成 2 項,3 年 共 6 項 持 續 辦 理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調 查, 並 擇 關 鍵 人 才 優 先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104: 建 置 1 項 105: 建 置 2 項 106: 建 置 3 項 - 2 項 - - 建 置 2 項 3 年 - 104: 完 成 旅 館 業 客 務 房 務 經 理 2 項 職 能 基 準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彙 收 各 部 會 建 置 之 職 能 基 準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應 用 整 合 平 台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引 進 澳 洲 職 能 單 元 資 源 500 項 彙 收 各 部 會 建 置 之 職 能 基 準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應 用 整 合 平 台 引 進 澳 洲 職 能 單 元 資 源 700 項 彙 收 各 部 會 建 置 之 職 能 基 準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應 用 整 合 平 台 引 進 澳 洲 職 能 單 元 資 源 800 項 彙 收 各 部 會 建 置 之 職 能 基 準 維 運 職 能 發 展 應 用 整 合 平 台 引 進 澳 洲 職 能 單 元 資 源 2,000 項 3 年 90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300 萬 105:300 萬 106:300 萬 3 年 2,00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500 萬 105:700 萬 106:800 萬 勞 動 部 主 辦, 彙 收 各 部 會 建 置 之 職 能 基 準 勞 動 部 主 辦, 協 助 各 部 會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29

31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辦 理 機 關 階 段 性 具 體 做 法 或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 年 ) ( 二 ) 應 用 面 四 4-1. 鼓 勵 政 - 9,169 萬 促 進 職 能 府 與 民 間 發 基 準 多 元 展 職 能 導 向 運 用, 推 課 程 或 其 他 動 產 業 認 多 元 運 用 方 同 式 各 部 會 門 課 程,50 班 培 育, 訓 練 2,400 人 次,4,500 個 單 位 應 用 職 能 基 準,3 場 能 力 鑑 定,1 項 人 才 培 育 計 畫,1 項 講 習, 宣 導 及 訓 練 200 家 業 者,400 人 次 勞 動 部 - 由 分 署 鼓 勵 合 作 民 間 單 位 發 展 職 能 課 程, 優 先 核 予 訓 練 計 畫 預 計 成 效 : 10 門,200 人 次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經 濟 部 ( 國 貿 局 ) 經 濟 部 ( 商 業 司 ) - 推 廣 1,500 個 單 位 應 用 職 能 基 準 由 分 署 鼓 勵 合 作 民 間 單 位 發 展 職 能 課 程, 優 先 核 予 訓 練 計 畫 預 計 成 效 : 20 門,400 人 次 累 計 推 廣 3,000 個 單 位 應 用 職 能 基 準 - 開 辦 50 班 培 育 1,200 人 次 以 上 辦 理 國 內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1 場 國 際 展 覽 認 證 考 試 1 場 國 際 會 議 認 證 考 試 1 場 - 國 際 認 證 中 高 階 物 流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推 動 物 流 相 關 公 協 會 ( 培 訓 機 構 ) 依 職 能 基 準 辦 理 中 高 階 物 流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並 輔 導 企 業 派 員 參 與 培 訓 國 際 認 證 中 高 階 物 流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推 動 物 流 相 關 公 協 會 ( 培 訓 機 構 ) 依 職 能 基 準 辦 理 中 高 階 物 流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並 輔 導 企 業 派 員 參 與 培 訓 由 分 署 鼓 勵 合 作 民 間 單 位 發 展 職 能 課 程, 優 先 核 予 訓 練 計 畫 預 計 成 效 : 30 門,600 人 次 累 計 推 廣 4,500 個 單 位 應 用 職 能 基 準 無 無 60 門 課 程,1,200 人 次 累 計 推 廣 4,500 個 單 位 應 用 職 能 基 準 開 辦 50 班 培 育 1,200 人 次 以 上 辦 理 國 內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1 場 國 際 展 覽 認 證 考 試 1 場 國 際 會 議 認 證 考 試 1 場 國 際 認 證 中 高 階 物 流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推 動 物 流 相 關 公 協 會 ( 培 訓 機 構 ) 依 職 能 基 準 辦 理 中 高 階 物 流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並 輔 導 企 業 派 員 參 與 培 訓 各 年 經 費 ( 萬 元 ) 3 年 由 勞 動 部 相 關 計 畫 經 費 項 下 調 整 支 應, 不 另 增 編 經 費 3 年 75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250 萬 105:250 萬 106:250 萬 - 6,000 萬 ( 經 濟 部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 104:3,000 萬 105:3,000 萬 2 年 ( ) 內 政 部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訓 練 講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訓 練 講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訓 練 講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3 年 無 5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25 萬 105:25 萬 備 註 30

32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辦 理 機 關 階 段 性 具 體 做 法 或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 年 ) ( 營 建 署 ) 習 習 習 訓 練 講 習 教 育 部 補 助 參 與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補 助 參 與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補 助 參 與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 技 術 及 職 業 校 數 至 少 10 校 校 數 至 少 10 校 校 數 至 少 10 校 教 育 司 ) 至 少 2 校 將 職 能 基 準 至 少 2 校 將 職 能 基 準 至 少 3 校 將 職 能 基 準 ( 高 等 教 育 就 業 途 徑 或 職 業 類 型 運 就 業 途 徑 或 職 業 類 型 運 就 業 途 徑 或 職 業 類 型 運 司 ) 用 至 教 學 層 面 用 至 教 學 層 面 用 至 教 學 層 面 教 育 部 ( 體 育 署 ) - 無 無 建 立 救 生 員 職 能 導 向 之 複 訓 課 程 辦 理 救 生 員 職 能 導 向 複 訓 課 程 審 認 作 業 衛 福 部 - 無 推 動 傳 統 整 復 推 拿 人 員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文 化 部 - 辦 理 專 業 職 能 提 升 計 畫 : 專 業 職 能 課 程 模 組 研 發 與 建 置 項 目 (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 開 發 至 少 1 種 工 藝 職 類 職 能 課 程 金 管 會 - 銀 行 公 會 業 請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將 銀 行 業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信 用 卡 機 構 關 鍵 性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運 用 於 銀 行 業 核 心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依 產 業 發 展 及 各 類 從 業 人 員 辦 理 業 務 所 需 職 能 規 劃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農 委 會 - 1 項 職 能 基 準 導 向 之 課 程 發 展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辦 理 專 業 職 能 提 升 計 畫 : 專 業 職 能 課 程 模 組 研 發 與 建 置 項 目 (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 開 發 至 少 1 種 工 藝 職 類 職 能 基 準 或 課 程 銀 行 公 會 業 請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將 銀 行 業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信 用 卡 機 構 關 鍵 性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運 用 於 銀 行 業 核 心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依 產 業 發 展 及 各 類 從 業 人 員 辦 理 業 務 所 需 職 能 規 劃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1 項 職 能 基 準 導 向 之 課 程 發 展 及 調 整 - - 推 動 旅 館 業 者 應 用 旅 館 業 客 務 房 務 經 理 職 能 無 辦 理 專 業 職 能 提 升 計 畫 : 專 業 職 能 課 程 模 組 研 發 與 建 置 項 目 (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 開 發 至 少 1 種 工 藝 職 類 課 程 基 準 或 課 程 銀 行 公 會 業 請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將 銀 行 業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信 用 卡 機 構 關 鍵 性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運 用 於 銀 行 業 核 心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依 產 業 發 展 及 各 類 從 業 人 員 辦 理 業 務 所 需 職 能 規 劃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2 項 職 能 基 準 導 向 之 課 程 發 展 及 調 整 辦 理 旅 館 業 者 應 用 旅 館 業 客 務 房 務 經 理 職 能 補 助 參 與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校 數 至 少 30 校 將 職 能 基 準 就 業 途 徑 或 職 業 類 型 運 用 至 教 務 面 之 大 學 校 院 至 少 7 校 建 立 救 生 員 職 能 導 向 之 複 訓 課 程 推 動 傳 統 整 復 推 拿 人 員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3 年 至 少 研 發 與 建 置 6 項 職 能 基 準 課 程 模 組 每 年 嘗 試 開 發 至 少 1 種 工 藝 職 類 職 能 基 準 或 課 程,3 年 內 開 發 3 種 各 年 經 費 ( 萬 元 ) 3 年 30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100 萬 105:100 萬 106:100 萬 1 年 239 萬 (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 106:239 萬 1 年 3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5:30 萬 3 年 48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160 萬 105:160 萬 106:160 萬 3 年 90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300 萬 105:300 萬 106:300 萬 - 持 續 辦 理 由 銀 行 公 會 編 列 預 算 4 項 職 能 基 準 導 向 之 課 程 發 展 及 調 整 105 年 及 106 年 於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檢 3 年 40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100 萬 105:100 萬 106:200 萬 2 年 2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6:20 萬 備 註 31

33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辦 理 機 關 階 段 性 具 體 做 法 或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 年 ) 基 準 基 準 課 程 查 時, 向 40 家 觀 光 旅 館 及 100 家 旅 館 業 者 宣 導 旅 館 業 客 務 房 務 經 理 職 能 基 準, 並 蒐 集 業 界 意 見, 作 為 後 續 檢 討 及 調 整 依 據 106 年 自 行 辦 理 或 補 助 公 會 辦 理 旅 館 業 客 務 房 務 經 理 職 能 基 準, 預 計 訓 練 觀 光 旅 館 及 旅 館 50 家 100 人 次 4-2. 擴 大 發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100 案 100 案 100 案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之 展 職 能 導 向 技 術 資 源 300 案 課 程 4-3. 辦 理 示 範 案 例 觀 摩 或 成 果 發 表 各 年 經 費 ( 萬 元 ) 3 年 60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200 萬 105:200 萬 106:200 萬 各 部 會 個 示 範 案 例,6 場 次 成 果 發 表 - 1,120 萬 勞 動 部 - 無 1 個 示 範 案 例 無 1 個 示 範 案 例 1 年 8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5:80 萬 經 濟 部 - 1 個 示 範 案 例 持 續 營 運 1 個 示 範 案 例 持 續 營 運 1 個 示 範 案 例 1 個 示 範 案 例 3 年 900 萬 ( 公 務 預 算 ) ( 工 業 局 ) 104:300 萬 105:300 萬 106:300 萬 教 育 部 - 無 無 無 - 無 無 內 政 部 - 交 流 活 動 2 場 次 交 流 活 動 2 場 次 交 流 活 動 2 場 次 6 場 次 3 年 60 萬 ( 公 務 預 算 ) 104:20 萬 105:20 萬 106:20 萬 備 註 勞 動 部 主 辦, 提 供 輔 導 資 源 供 各 部 會 運 用 示 範 案 例 將 包 含 各 種 應 用 方 式 所 屬 科 技 計 畫 於 103 年 結 束, 於 申 請 104~107 年 智 慧 化 相 關 中 程 科 技 計 畫 通 過, 並 獲 編 預 算 後 賡 續 辦 理 衛 福 部 無 無 1 個 示 範 案 例 1 個 示 範 案 例 1 年 30 萬 ( 公 務 預 算 ) 文 化 部 - 無 無 無 - 無 無 金 管 會 - 無 無 無 - - 由 銀 行 公 會 編 列 預 算 持 續 督 促 銀 行 公 會 將 銀 行 業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信 32

34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辦 理 機 關 階 段 性 具 體 做 法 或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 年 ) 五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促 進 人 才 交 流 5-1. 建 立 職 能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平 台 5-2. 發 展 職 能 課 程 國 際 合 作 案 例 ( 三 ) 配 套 措 施 六 6-1. 建 立 職 建 立 品 質 能 基 準 品 質 保 證 機 保 證 機 制, 制, 確 保 確 保 職 能 基 職 能 基 準 準 建 置 與 更 發 展 與 應 新 之 品 質 用 符 合 業 界 需 要 七 建 立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提 供 政 府 與 民 間 所 需 技 6-2. 建 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引 導 訓 練 機 構 發 展 高 品 質 課 程 7-1. 積 極 培 育 職 能 分 析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種 子 人 員 各 年 經 費 ( 萬 元 ) 農 委 會 - 無 1 個 示 範 案 例 無 1 個 示 範 案 例 1 年 50 萬 ( 公 務 預 算 ) 交 通 部 ( 觀 光 局 ) - 無 無 1 個 示 範 案 例 1 個 示 範 案 例 2 年 - 勞 動 部 - 3 場 次 3 場 次 2 場 次 辦 理 相 關 交 流 活 3 年 56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動 8 場 次 104:210 萬 105:210 萬 106:140 萬 勞 動 部 - 國 際 合 作 示 範 案 例 洽 談 與 師 資 培 訓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修 訂 作 業 規 範 配 合 各 部 會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進 行 品 質 認 證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修 訂 作 業 規 範 累 計 受 理 100 項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進 行 品 質 認 證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培 育 100 名 職 能 分 析 人 員 培 育 125 名 訓 練 規 劃 評 量 人 員 完 成 2 項 國 際 合 作 示 範 案 例 配 合 各 部 會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進 行 品 質 認 證 累 計 受 理 300 項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進 行 品 質 認 證 培 育 100 名 職 能 分 析 人 員 培 育 150 名 訓 練 規 劃 評 量 人 員 國 際 合 作 示 範 案 例 成 果 分 享 宣 導 配 合 各 部 會 職 能 基 準 建 置 進 行 品 質 認 證 累 計 受 理 400 項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進 行 品 質 認 證 培 育 100 名 職 能 分 析 人 員 培 育 125 名 訓 練 規 劃 評 量 人 員 發 展 2 項 國 際 合 作 案 例 建 立 職 能 基 準 認 證 機 制 受 理 300 項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進 行 品 質 認 證 培 育 300 名 職 能 分 析 人 員 400 名 訓 練 規 劃 評 量 人 員 2 年 65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300 萬 105:300 萬 106:50 萬 3 年 44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140 萬 105:180 萬 106:120 萬 3 年 1,24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320 萬 105:600 萬 106:320 萬 3 年 2,63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860 萬 105:910 萬 106:860 萬 備 註 用 卡 機 構 關 鍵 性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依 產 業 發 展 及 各 類 從 業 人 員 辦 理 業 務 所 需 職 能 規 劃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勞 動 部 訂 定 統 一 審 查 指 標 供 各 部 會 參 照 進 行 內 部 審 查 後, 送 勞 動 部 確 認 ; 若 部 會 轉 請 勞 動 部 審 查, 由 勞 動 部 依 品 質 指 標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勞 動 部 訂 定 統 一 審 查 指 標, 建 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引 導 訓 練 勞 動 部 主 辦, 提 供 輔 導 資 源 供 各 部 會 運 用 33

35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辦 理 機 關 階 段 性 具 體 做 法 或 目 標 績 效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 年 ) 術 支 援 服 務 各 年 經 費 ( 萬 元 ) 備 註 八 促 進 政 府 與 民 間 對 職 能 政 策 之 認 識 與 參 與 7-2. 建 置 職 能 發 展 及 應 用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8-1. 協 助 各 部 會 有 系 統 發 展 與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8-2. 提 高 培 訓 機 構 發 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能 量 勞 動 部 - 建 置 職 能 分 析 及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60 案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辦 理 7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勞 動 部 各 部 會 辦 理 13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維 運 職 能 分 析 及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70 案 辦 理 7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辦 理 13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維 運 職 能 分 析 及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70 案 辦 理 6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辦 理 14 場 次 說 及 研 習 活 動 建 置 與 維 運 職 能 分 析 及 訓 練 規 劃 與 評 量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300 案 辦 理 20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辦 理 40 場 次 說 明 研 習 活 動 3 年 12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40 萬 105:40 萬 106:40 萬 3 年 26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90 萬 105:90 萬 106:80 萬 3 年 390 萬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104:130 萬 105:130 萬 106:130 萬 總 計 24,326 萬 勞 動 部 主 辦, 提 供 輔 導 資 源 供 各 部 會 運 用 勞 動 部 主 辦, 供 各 部 會 參 與 勞 動 部 主 辦, 供 各 部 會 參 與 34

36 三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第 一 部 分 : 本 部 分 由 機 關 人 員 填 寫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9 月 12 日 填 表 人 姓 名 : 楊 文 治 職 稱 : 技 正 身 份 :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e @wda.gov.tw 非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請 說 電 話 :(02) 明 : ) 填 表 説 明 一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之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除 因 物 價 調 整 而 需 修 正 計 畫 經 費, 或 僅 計 畫 期 程 變 更 外, 皆 應 填 具 本 表 二 主 管 機 關 欄 請 填 列 中 央 二 級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機 關 欄 請 填 列 擬 案 機 關 ( 單 位 ) 三 建 議 各 單 位 於 計 畫 研 擬 初 期, 即 徵 詢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或 各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之 意 見 ; 計 畫 研 擬 完 成 後, 應 併 同 本 表 送 請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程 序 參 與, 參 酌 其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填 寫 拾 評 估 結 果 後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者 壹 計 畫 名 稱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推 動 方 案 貳 主 管 機 關 勞 動 部 主 辦 機 關 ( 單 位 ) 中 央 各 部 會 參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領 域 : 勾 選 ( 可 複 選 ) 3-1 權 力 決 策 影 響 力 領 域 3-2 就 業 經 濟 福 利 領 域 3-3 人 口 婚 姻 家 庭 領 域 3-4 教 育 文 化 媒 體 領 域 3-5 人 身 安 全 司 法 領 域 3-6 健 康 醫 療 照 顧 領 域 3-7 環 境 能 源 科 技 領 域 3-8 其 他 ( 勾 選 其 他 欄 位 者, 請 簡 述 計 畫 涉 及 領 域 ) 肆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4-1 計 畫 之 現 況 問 題 與 需 求 概 述 衡 酌 現 況, 我 國 目 前 職 能 推 動 方 面 速 度 仍 有 不 足 為 使 職 能 推 動 與 發 展 能 以 更 宏 觀 及 前 瞻 性 的 角 度 為 之, 本 部 爰 參 考 國 外 經 驗 及 衡 酌 我 國 國 情 研 訂 本 方 案, 以 有 效 統 整 政 府 資 源 及 產 業 動 能, 共 謀 我 國 勞 動 簡 要 說 明 計 畫 之 現 況 問 題 與 需 求 35

37 4-2 和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4-3 建 議 未 來 需 要 強 化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的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及 其 方 法 伍 計 畫 目 標 概 述 ( 併 同 敘 明 性 別 目 標 ) 陸 性 別 參 與 情 形 或 改 善 方 法 ( 計 畫 於 研 擬 決 策 發 展 執 行 之 過 程 中, 不 同 性 別 者 之 參 與 機 制, 如 計 畫 相 關 組 織 或 機 制, 性 別 比 例 是 否 達 1/3) 力 的 高 效 發 展 本 計 畫 屬 通 案 計 畫, 尚 非 針 對 特 定 標 的 或 領 域, 故 尚 難 進 行 性 別 統 計 與 分 析, 惟 未 來 執 行 時, 對 於 各 類 性 別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者, 均 會 注 意 其 差 異 化, 務 求 進 行 公 平 之 對 待 本 計 畫 主 要 係 勞 動 力 職 能 發 展 的 通 案 方 案, 俟 未 來 陸 續 執 行 中 或 執 行 完 成 時, 將 請 各 部 會 說 明 執 行 時 對 於 性 別 差 異 之 考 量, 避 免 產 生 執 行 偏 差 透 過 相 關 資 料 庫 圖 書 等 各 種 途 徑 蒐 集 既 有 的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2.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應 儘 量 顧 及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年 齡 族 群 地 區 等 面 向 說 明 需 要 強 化 的 性 別 統 計 類 別 及 方 法, 包 括 由 業 務 單 位 釐 清 性 別 統 計 的 定 義 及 範 圍, 向 主 計 單 位 建 議 分 析 項 目 或 編 列 經 費 委 託 調 查, 並 提 出 確 保 執 行 的 方 法 1. 加 速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促 進 有 效 應 用, 支 持 產 業 發 展 2. 縮 短 學 ( 訓 ) 用 落 差, 促 進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提 升 整 體 勞 動 力 發 展 3. 本 計 畫 主 要 係 勞 動 力 職 能 發 展 的 通 案 方 案, 俟 未 來 陸 續 執 行 中 或 執 行 完 成 時, 將 請 各 部 會 說 明 執 行 時 對 於 性 別 差 異 之 考 量, 避 免 產 生 執 行 偏 差 本 方 案 將 由 本 部 每 季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除 追 蹤 進 度 檢 討 方 案 推 動 成 效 與 相 關 議 題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討 論 與 問 題 解 決 外, 並 將 注 意 各 部 會 推 動 時 之 性 別 參 與 情 形 ; 另 外, 各 相 關 審 查 會 議 委 員 之 組 成, 將 依 任 一 性 別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之 規 定 辦 理 柒 受 益 對 象 1. 若 7-1 至 7-3 任 一 指 標 評 定 是 者, 應 繼 續 填 列 捌 評 估 內 容 8-1 至 8-9 及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 如 7-1 至 7-3 皆 評 定 為 否 者, 則 免 填 捌 評 估 內 容 8-1 至 8-9, 逕 填 寫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惟 若 經 程 序 參 與 後, 10-5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度 評 定 為 有 關 者, 則 需 修 正 第 一 部 分 柒 受 益 對 象 7-1 至 7-3, 並 補 填 列 捌 評 估 內 容 8-1 至 本 項 不 論 評 定 結 果 為 是 或 否, 皆 需 填 寫 評 定 原 因, 應 有 量 化 或 質 化 說 明, 不 得 僅 列 示 無 涉 性 別 與 性 別 無 關 或 性 別 一 律 平 等 評 定 結 果 項 目 ( 請 勾 選 ) 評 定 原 因 備 註 是 否 7-1 以 特 定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為 受 益 對 象 本 方 案 係 以 提 升 包 含 各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之 各 產 業 勞 動 者 為 受 益 對 象, 特 別 是 如 受 益 對 象 以 男 性 或 女 性 為 主, 或 以 同 性 戀 異 性 戀 或 雙 性 戀 為 主, 或 個 人 自 認 屬 於 男 性 或 女 性 者, 請 評 定 為 是

38 7-2 受 益 對 象 無 區 別, 但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一 般 社 會 認 知 既 存 的 性 別 偏 見, 或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性 別 比 例 差 距 過 大 者 7-3 公 共 建 設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涉 及 對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權 益 相 關 者 捌 評 估 內 容 ( 一 ) 資 源 與 過 程 8-1 經 費 配 置 : 計 畫 如 何 編 列 或 調 整 預 算 配 置, 以 回 應 性 別 需 求 與 達 成 性 別 目 標 8-2 執 行 策 略 : 計 畫 如 何 縮 小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差 異 之 迫 切 性 與 需 求 性 因 性 別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性 別 者 本 方 案 受 益 對 象 無 區 別, 惟 部 份 產 業 可 能 屬 工 業 ( 男 性 居 多 ), 部 份 產 業 可 能 屬 服 務 業 ( 女 性 ) 居 多, 將 會 提 醒 各 領 域 之 職 能 設 定 者 多 加 予 思 考 本 方 案 未 涉 及 公 共 建 設 空 間 之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如 受 益 對 象 雖 未 限 於 特 定 性 別 人 口 群, 但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性 別 偏 見 性 別 比 例 差 距 或 隔 離 等 之 可 能 性 者, 請 評 定 為 是 如 公 共 建 設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涉 及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使 用 便 利 及 合 理 性 區 位 安 全 性, 或 消 除 空 間 死 角, 或 考 慮 特 殊 使 用 需 求 者 之 可 能 性 者, 請 評 定 為 是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本 計 畫 屬 通 案 計 畫, 非 屬 個 案 計 畫, 惟 將 特 別 要 求 各 部 會 預 算 執 行 時 需 依 循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如 有 違 反 者, 本 部 將 提 報 行 政 院 檢 討 8-3 宣 導 傳 播 : 計 畫 宣 導 方 式 如 何 顧 及 弱 勢 性 別 資 訊 獲 取 能 力 或 使 用 習 慣 之 差 異 8-4 性 別 友 善 措 施 : 搭 配 其 他 對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友 善 措 施 或 方 案 ( 二 ) 效 益 評 估 本 計 畫 屬 通 案 計 畫, 執 行 時 將 特 別 要 求 各 部 會 需 注 意 兩 性 平 權 概 念, 如 有 違 反 者, 本 部 將 提 報 行 政 院 檢 討 本 計 畫 將 透 過 一 般 普 及 性 管 道 進 行 宣 導, 如 網 頁 摺 頁 說 明 會 平 面 媒 體 動 態 新 聞 或 其 他 相 關 管 道 等, 務 求 弱 勢 性 別 者 均 能 獲 得 充 分 資 訊 本 計 畫 屬 通 案 計 畫, 主 要 由 各 部 會 執 行, 本 部 已 要 求 各 部 會 執 行 時 應 注 意 兼 顧 各 性 別 進 行 職 能 基 準 之 發 展, 各 項 措 施 本 質 上 均 為 性 別 友 善 措 施 惟 有 違 反 者, 本 部 將 提 報 行 政 院 檢 討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說 明 該 計 畫 所 編 列 經 費 如 何 針 對 性 別 差 異, 回 應 性 別 需 求 計 畫 如 何 設 計 執 行 策 略, 以 回 應 性 別 需 求 與 達 成 性 別 目 標 說 明 傳 佈 訊 息 給 目 標 對 象 所 採 用 的 方 式, 是 否 針 對 不 同 背 景 的 目 標 對 象 採 取 不 同 傳 播 方 法 的 設 計 說 明 計 畫 之 性 別 友 善 措 施 或 方 案 37

39 8-5 落 實 法 規 政 策 : 計 畫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政 策 之 情 形 8-6 預 防 或 消 除 性 別 隔 離 : 計 畫 如 何 預 防 或 消 除 性 別 隔 離 8-7 平 等 取 得 社 會 資 源 : 計 畫 如 何 提 升 平 等 獲 取 社 會 資 源 機 會 8-8 空 間 與 工 程 效 益 : 軟 硬 體 的 公 共 空 間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在 空 間 使 用 性 安 全 性 友 善 性 上 之 具 體 效 益 8-9 設 立 考 核 指 標 與 機 制 : 計 畫 如 何 設 立 性 別 敏 感 指 標, 並 且 透 過 制 度 化 的 機 制, 以 便 監 督 計 畫 的 影 響 程 度 本 計 畫 以 提 升 各 性 別 整 體 勞 動 力 發 展 為 目 標, 施 政 兼 顧 各 族 群 福 祉,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之 精 神 本 計 畫 將 嚴 格 要 求 執 行 部 會 應 考 量 工 作 特 性 與 性 別 特 性 作 為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原 則, 如 有 違 反 者, 將 提 報 行 政 院 檢 討 本 計 畫 主 要 係 本 部 與 其 他 部 會 間 之 分 工 規 劃, 資 源 主 要 來 自 於 部 會 預 算, 惟 部 會 在 推 動 業 務 時, 將 要 求 其 需 秉 持 性 別 平 等 之 精 神, 各 部 會 本 於 施 政 一 體 之 理 念, 亦 將 落 實 執 行 本 計 畫 非 屬 硬 體 建 設, 故 本 項 較 不 適 用 本 方 案 將 由 本 部 每 季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除 追 蹤 進 度 及 檢 討 方 案 推 動 成 效 與 相 關 議 題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討 論 與 問 題 解 決, 並 將 請 各 部 會 說 明 性 別 參 與 或 考 量 情 形, 如 有 偏 頗 或 顯 不 合 理 之 處, 本 部 將 提 報 行 政 院 檢 討 說 明 計 畫 如 何 落 實 憲 法 法 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及 CEDAW 之 基 本 精 神,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網 站 ( 說 明 計 畫 如 何 預 防 或 消 除 傳 統 文 化 對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限 制 或 僵 化 期 待 說 明 計 畫 如 何 提 供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平 等 機 會 獲 取 社 會 資 源, 提 升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公 共 事 務 之 機 會 1. 使 用 性 : 兼 顧 不 同 生 理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不 同 需 求 2. 安 全 性 : 消 除 空 間 死 角 相 關 安 全 設 施 3. 友 善 性 : 兼 顧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特 殊 使 用 需 求 1. 為 衡 量 性 別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計 畫 如 何 訂 定 相 關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 績 效 指 標, 後 續 請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個 案 計 畫 管 制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納 入 年 度 管 制 作 業 計 畫 評 核 ) 2. 說 明 性 別 敏 感 指 標, 並 考 量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年 齡 族 群 地 區 等 面 向 玖 評 估 結 果 : 請 填 表 人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之 檢 視 意 見 提 出 綜 合 說 明, 包 括 對 第 二 部 分 程 序 參 與 主 要 意 見 參 採 情 形 採 納 意 見 之 計 畫 調 整 情 形 無 法 採 納 意 見 之 理 由 或 替 代 規 劃 等 9-1 評 估 結 果 之 綜 合 說 明 9-2 參 採 情 形 本 方 案 依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屬 合 宜, 後 續 將 依 其 意 見 落 實 督 導 確 實 執 行 說 明 採 納 意 見 後 本 方 案 依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屬 合 之 計 畫 調 整 宜, 故 計 畫 維 持 原 內 容 未 調 整 38

40 9-2-2 說 明 未 參 採 之 理 由 或 替 代 規 劃 9-3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之 專 家 學 者 本 計 畫 的 評 估 結 果 : 已 於 103 年 10 月 3 日 將 評 估 結 果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者 審 閱 * 請 機 關 填 表 人 於 填 完 第 一 部 分 第 壹 項 至 第 捌 項 後, 由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項 目, 完 成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後, 再 由 機 關 填 表 人 依 據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之 主 要 意 見, 續 填 第 一 部 分 - 玖 評 估 結 果 *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之 10-5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度 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評 定 為 有 關 者, 請 機 關 填 表 人 依 據 其 檢 視 意 見 填 列 第 一 部 分 - 玖 評 估 結 果 9-1 至 9-3; 若 經 評 定 為 無 關 者, 則 9-1 至 9-3 免 填 * 若 以 上 有 1 項 未 完 成, 表 示 計 畫 案 在 研 擬 時 未 考 量 性 別, 應 退 回 主 管 ( 辦 ) 機 關 重 新 辦 理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 本 部 分 由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填 寫 拾 程 序 參 與 : 若 採 用 書 面 意 見 的 方 式, 至 少 應 徵 詢 1 位 以 上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民 間 專 家 學 者 資 料 可 至 台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網 站 參 閱 ( ( 一 ) 基 本 資 料 10-1 程 序 參 與 期 程 或 時 間 103 年 10 月 2 日 至 103 年 10 月 3 日 10-2 參 與 者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及 其 專 長 領 域 39 張 瓊 玲 副 教 授,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海 洋 巡 防 科 主 任 ( 經 濟 部 勞 動 部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行 政 院 性 平 會 委 員 ) 10-3 參 與 方 式 計 畫 研 商 會 議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書 面 意 見 10-4 業 務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有 很 完 整 可 更 完 整 現 有 資 料 不 足 須 設 法 補 足 無 應 可 設 法 找 尋 現 狀 與 未 來 皆 有 困 難 有 關 無 關 計 畫 書 有, 且 具 性 別 目 標 有, 但 無 性 別 目 標 無 計 畫 書 涵 納 其 他 初 評 結 果 有, 已 很 完 整 有, 但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無 ( 若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第 一 部 分 柒 受 益 對 象 7-1 至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度 任 一 指 標 應 評 定 為 是 者, 則 勾 選 有 關 ; 若 7-1 至 7-3 均 評 定 否 者, 則 勾 選 無 關 ) ( 二 ) 主 要 意 見 : 就 前 述 各 項 (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性 別 目 標 參 與 機 制 之 設 計 資 源 投 入 及 效 益 評 估 )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提 出 檢 視 意 見, 並 提 供 綜 合 意 見 10-6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10-7 性 別 目 標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10-8 性 別 參 與 情 形 或 改 善 方 法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10-9 受 益 對 象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資 源 與 過 程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效 益 評 估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合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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