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論 述 則, 包 括 : 適 度 接 受 案 主 的 回 報 ( 但 下 不 為 例 ) 尊 重 案 主 的 人 際 關 係 取 向 對 特 權 關 說 案 主 的 接 納 與 專 業 堅 持 等 因 此, 國 內 的 社 工 人 員 在 處 遇 方 法 上 確 實 會 受 到 中 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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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 華 人 的 關 說 文 化 遇 到 社 會 工 作 以 保 護 性 社 工 緊 急 處 遇 為 例 羅 鼎 程 壹 前 言 關 說 是 華 人 社 會 特 有 且 普 遍 現 象,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隨 處 可 見, 以 民 國 102 年 6 月 份 的 新 聞 報 導 為 例, 在 單 一 電 子 報 系 統 ( 中 時 電 子 報 ) 中, 輸 入 關 說 的 關 鍵 字, 即 搜 尋 出 18 篇 在 該 月 份 相 關 的 新 聞 文 稿, 觀 看 其 內 容 後, 在 電 子 報 中 關 說 的 事 件 描 述, 多 與 公 務 人 員 ( 法 官 軍 人 警 察 立 委 議 員 等 ) 有 關, 而 點 閱 率 最 高 的 新 聞 為 警 拒 關 說 被 調 職, 保 安 大 隊 長 記 過 基 隆 市 長 關 說 酒 駕, 彈 劾 未 過 ( 中 時 電 子 報, 2013) 由 此 可 知, 關 說 文 化 在 臺 灣 早 已 成 為 一 種 心 照 不 宣 的 潛 規 則, 且 多 發 生 在 擁 有 行 政 裁 量 權 的 公 務 人 員 身 上, 是 否 能 有 效 處 理 與 因 應, 甚 至 關 係 到 個 人 未 來 在 工 作 上 的 獎 賞 或 懲 罰 而 國 內 給 予 社 工 人 員 自 由 裁 量 權 於 專 業 服 務 中, 是 很 常 見 的 情 況, 包 括 審 核 接 受 救 助 資 格 急 難 救 助 金 額 分 配 受 虐 兒 童 接 受 緊 急 安 置 等 ( 曾 華 源,2004) 因 此, 國 內 的 社 工 人 員 進 行 處 遇 時, 勢 必 也 會 受 到 關 說 文 化 的 影 響 在 華 人 社 會 中, 關 係 的 親 疏 遠 近, 會 影 響 到 關 係 處 理 的 原 則 ( 謝 秀 芬,2002) 而 國 人 對 關 係 之 深 淺 不 同 會 採 取 不 同 的 互 動 準 則, 亦 即 關 係 的 親 疏 遠 近 雙 方 的 社 會 地 位 等 的 尊 卑 高 低, 都 會 有 不 同 因 應 的 行 為 表 現 對 陌 生 人 採 取 的 是 公 平 原 則, 對 熟 人 採 取 人 情 法 則, 而 對 自 己 人 則 採 取 情 感 法 則 ( 曾 華 源 等,2006) 由 韓 玉 瑛 (2006) 的 研 究 可 知, 國 內 的 社 工 人 員 在 服 務 案 主 時, 於 資 源 運 用 原 則 上, 考 量 較 多 的 是 社 會 人 情 原 則, 其 次 是 規 則 倫 理 原 則, 第 三 是 公 正 需 求 原 則, 第 四 是 依 附 情 感 原 則 因 此, 社 工 人 員 在 服 務 案 主 時, 除 基 於 和 諧 的 關 係, 對 案 主 利 益 之 維 護 資 源 運 用 的 公 平 性 外, 也 會 兼 顧 多 元 文 化 及 其 差 異 性 張 振 成 (2001) 在 針 對 臺 灣 臨 床 社 工 人 員 建 立 助 人 關 係 經 驗 之 敘 說 分 析 研 究 中, 將 案 主 在 助 人 過 程 中 表 現 的 中 國 文 化 特 徵, 歸 納 為 11 項 而 社 工 人 員 在 面 臨 案 主 的 表 現 時, 會 以 特 有 的 中 國 文 化 特 徵 做 為 因 應 原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59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一 般 論 述 則, 包 括 : 適 度 接 受 案 主 的 回 報 ( 但 下 不 為 例 ) 尊 重 案 主 的 人 際 關 係 取 向 對 特 權 關 說 案 主 的 接 納 與 專 業 堅 持 等 因 此, 國 內 的 社 工 人 員 在 處 遇 方 法 上 確 實 會 受 到 中 國 文 化 的 影 響, 而 發 展 出 特 有 的 因 應 原 則 然 而, 國 內 公 部 門 社 工 人 員 在 資 格 審 訂 的 處 遇 內 容 上, 當 面 對 案 主 請 託 他 人 ( 立 委 議 員 長 官 ) 關 說, 施 以 人 情 壓 力 時, 常 不 知 如 何 有 效 因 應, 進 而, 造 成 較 高 的 工 作 負 荷 ( 羅 鼎 程,2012) 而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業 務, 依 目 前 國 內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利 保 障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老 人 福 利 法 等 可 知, 係 指 辦 理 24 小 時 輪 值 受 理 通 報 案 件 調 查 處 理 緊 急 救 援 協 助 診 療 驗 傷 採 證 陪 同 偵 訊 緊 急 安 置 提 供 或 轉 介 個 案 心 理 輔 導 經 濟 扶 助 法 律 服 務 就 學 服 務 住 宅 輔 導 以 及 後 續 輔 導 處 遇 之 個 案 直 接 服 工 作 等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13) 換 言 之, 保 護 性 社 工 在 業 務 內 容 上, 無 論 是 受 理 通 報 調 查 處 理 緊 急 救 援 緊 急 安 置 等, 都 涉 及 行 政 裁 量 權 的 行 使 由 於, 目 前 國 內 外 針 對 關 說 文 化 影 響 社 工 處 遇 內 容 的 相 關 研 究 非 常 不 足, 但 由 相 關 研 究 可 知, 關 說 文 化 確 實 會 影 響 社 工 人 員 的 處 遇 方 向 與 原 則 而 保 護 性 社 工 又 被 社 會 大 眾 賦 予 極 高 的 標 準 與 期 待, 保 護 性 業 務 大 多 涉 及 裁 量 權 的 行 使, 而 這 裁 量 權 的 行 使 又 關 係 到 案 主 的 生 存 權 與 人 身 安 全, 因 此, 保 護 性 社 工 如 何 在 情 理 法 的 考 量 下, 有 效 因 應 關 說, 是 一 個 值 得 我 們 深 入 討 論 的 議 題 貳 文 獻 探 討 一 華 人 的 關 說 文 化 華 人 社 會 自 古 以 來 一 直 存 在 關 說 文 化, 在 華 語 的 辭 源 中, 對 於 關 說 的 紀 錄 是 源 於 : 漢 史 記 列 傳 的 記 載, 對 於 關 說 的 兩 個 含 意 為 : 其 一, 代 人 陳 說, 從 中 給 人 說 好 話 ; 通 關 節 以 進 說 ; 通 其 詞 說 也, 另 二 為, 是 引 事 而 關 隔 其 說 不 得 行 也 ( 新 譯 史 記,2011) 史 記 佞 幸 列 傳 : 此 兩 人 非 有 才 能, 徒 以 婉 佞 貴 幸, 與 上 臥 起, 公 卿 皆 因 關 說 " 劉 氏 云 : 有 所 言 說, 皆 關 由 之 史 記 梁 孝 王 世 家 : 上 廢 栗 太 子, 竇 太 后 心 欲 以 孝 王 為 後 嗣, 大 臣 及 袁 盎 等 有 所 關 說 於 景 帝 宋 司 馬 光 上 皇 帝 疏 : 誠 懼 不 幸 有 陷 諛 之 臣, 不 識 大 體, 望 有 關 說, 自 求 容 媚 " 明 何 景 明 法 行 篇 : 執 豪 俠 之 民, 則 公 卿 不 得 關 說 " 綜 觀 中 文 辭 典 中 對 於 關 說 一 詞 多 是 代 人 或 請 人 代 為 疏 通 說 情 之 意, 由 史 記 梁 孝 王 世 家 記 載, 竇 太 后 欲 立 孝 王 為 後 嗣 的 歷 史 故 事 中, 眾 臣 對 於 景 帝 的 關 說, 也 發 現 關 說 行 為 的 動 機 可 能 為 了 自 身 利 益, 亦 可 能 是 為 了 國 家 社 稷, 我 們 姑 且 不 論 大 臣 們 為 景 帝 關 說 是 否 能 得 到 直 接 自 身 的 利 益, 但 在 政 治 現 場 中, 進 諫 迎 合 間, 權 力 與 利 益 的 互 動 可 謂 微 妙 而 精 細 由 西 漢 司 馬 遷 編 撰 史 記 至 今, 顯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示 出 關 說 一 詞 在 中 國 人 的 詞 語 使 用 上, 已 超 過 兩 千 年 的 歷 史, 延 至 今 日 華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仍 常 用 關 說 來 形 容 托 人 代 為 疏 通 之 意 黃 光 國 (1988) 認 為 華 人 深 受 儒 家 主 義 的 影 響, 個 人 會 將 自 己 與 他 人 的 關 係 分 為 三 類, 而 人 際 互 動 是 根 據 彼 此 之 間 的 關 係 來 決 定, 此 三 類 人 際 關 係 的 性 質 為 :(1) 情 感 性 的 關 係 ;(2) 工 具 性 關 係 ;(3) 混 合 性 關 係, 而 華 人 的 社 會 互 動 可 界 定 為 請 託 者 和 資 源 支 配 者, 當 資 源 支 配 者 在 分 配 資 源 時, 會 考 量 對 方 和 自 己 的 關 係 為 何? 與 對 方 關 係 的 親 疏 遠 近 ( 尊 尊 原 則 親 親 原 則 ) 將 會 使 資 源 支 配 者 有 不 同 的 處 理 方 式, 所 以, 華 人 在 進 行 資 源 交 換 時, 關 係 判 斷 是 主 要 的 考 慮 換 言 之, 請 託 者 採 取 人 情 壓 力, 甚 至 透 過 關 說 爭 取 自 身 權 益, 都 是 在 華 人 社 會 常 見 的 現 象 楊 國 樞 (2005) 認 為 華 人 的 人 際 或 社 會 關 係, 依 其 親 疏 程 度 可 分 為 家 人 關 係 ( 父 母 子 女 等 ) 熟 人 關 係 ( 朋 友 鄰 居 師 生 ) 生 人 關 係 ( 與 自 己 無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關 係 者 ), 與 生 人 相 比, 家 人 及 熟 人 屬 於 自 己 人, 而 對 於 自 己 人 的 關 係 與 對 外 人 的 關 係 大 不 相 同, 自 己 人 通 常 享 有 較 多 的 資 源 也 因 此, 在 華 人 社 會 裡 有 個 諺 語 : 沒 關 係 就 找 關 係, 有 關 係 就 沒 關 係 目 前 國 內 只 有 少 數 的 研 究 主 題 與 關 說 有 關, 而 這 些 少 數 的 研 究 多 聚 焦 在 關 說 對 於 學 校 行 政 或 者 行 政 機 構 的 影 響,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之 : 黃 宗 顯 (1997) 針 對 學 校 行 政 關 說 研 究, 發 現 學 校 行 政 關 說 的 來 源 有 : 上 級 長 官 民 意 代 表 記 者 商 人 家 長 及 校 內 同 仁 ; 進 行 關 說 的 時 間 與 場 合 則 是 依 關 說 項 目 的 狀 況 不 同 : 主 要 的 關 說 項 目 可 分 為, 編 ( 調 ) 班 選 老 師 提 前 入 學 工 程 問 題 商 品 採 購 人 事 及 職 務 問 題 經 費 資 源 爭 取 與 使 用 問 題 及 其 他 等 類 別 ; 面 對 關 說 時 主 要 的 因 應 方 式 是 不 造 成 違 法 儘 量 不 要 留 下 不 良 後 遺 症 建 立 和 諧 共 生 關 係 ; 受 訪 的 學 校 人 員 皆 認 為 關 說 到 處 存 在, 無 法 避 免, 要 妥 善 面 對 處 理 杜 佩 蘭 (1998) 在 針 對 地 方 政 府 的 行 政 人 員 組 織 承 諾 角 色 衝 突 與 工 作 滿 足 之 調 查 研 究 中, 以 外 派 主 計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發 現 關 說 的 現 象 會 使 得 外 派 人 員 的 角 色 衝 突 增 加, 而 影 響 工 作 滿 意 度, 造 成 負 面 的 影 響 此 外, 其 它 在 法 律 學 行 政 學 上 的 相 關 研 究, 研 究 結 果 都 表 示 關 說 會 妨 礙 既 定 法 規 實 行 造 成 行 政 效 能 負 面 的 影 響 對 政 府 採 購 案 恐 涉 及 違 法, 甚 至 造 成 公 務 機 關 貪 汙 的 情 況 ( 林 家 祺,2002; 梁 平,1994; 張 瓊 玲,1998; 曾 榮 豐,2000; 李 燈 燦,1992) 由 此 可 知, 關 說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非 常 多, 且 常 涉 及 違 法 的 可 能 Tsui 和 Farh(1997) Tsui Farh 及 Xin (2000) 依 循 楊 國 樞 (1992) 的 關 係 分 類, 整 理 出 組 織 中 的 人 際 關 係 類 別 - 家 人 熟 人 以 及 具 有 相 似 人 口 背 景 的 生 人 及 未 具 相 似 人 口 背 景 的 生 人 等 四 類 ( 表 1), 當 被 分 類 為 家 人 熟 人 具 相 似 人 口 背 景 的 生 人 時, 在 對 待 方 式 上, 即 有 可 能 出 現 偏 私 的 情 況 此 外, 根 據 此 關 係 分 類 與 互 動 原 則 的 架 構, 發 展 出 來 的 華 人 組 織 中 關 係 與 效 能 的 模 式 ( 圖 1), 也 指 出 當 被 歸 類 為 自 己 人 ( 家 人 熟 人 具 相 似 人 口 背 景 的 生 人 ), 除 了 能 獲 得 人 際 信 任 人 際 喜 好 忠 誠 偏 私 外, 甚 至 能 獲 取 較 多 的 資 源 學 者 Blau(1964) 以 心 理 學 增 強 理 論 及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1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一 般 論 述 現 代 經 濟 學 之 概 念, 發 展 出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他 認 為 社 會 互 動 充 滿 交 換 模 式, 以 酬 賞 人 情 權 力 為 基 礎, 人 們 會 依 不 同 的 行 為 獲 得 的 利 益 及 代 價, 依 理 性 方 式 選 擇 以 最 低 代 價 獲 取 最 大 利 益 所 以, 就 算 是 以 人 情 為 基 礎, 也 會 衡 量 彼 此 的 利 益 與 代 價, 而 權 力 也 是 一 種 資 源, 也 是 利 益 考 量 的 要 素 之 一 因 此 在 互 動 中, 所 有 的 關 係 都 須 建 立 在 互 惠 的 觀 點 上 綜 合 上 述, 華 人 社 會 深 受 儒 家 主 義 的 影 響, 與 對 方 關 係 的 親 疏 遠 近 ( 尊 尊 原 則 親 親 原 則 ), 將 會 影 響 對 方 與 我 們 的 互 動 原 則 和 對 待 方 式, 當 被 歸 類 為 自 己 人 時, 常 能 享 有 較 多 的 資 源, 因 此, 透 過 有 力 他 人 的 關 說, 便 能 讓 自 己 被 歸 類 為 自 己 人, 進 而 享 有 較 多 資 源 而 國 內 社 工 人 員 在 提 供 案 主 服 務 時, 常 扮 演 資 源 支 配 者 的 角 色, 勢 必 也 需 面 對 案 主 各 式 各 樣 關 說 的 情 況 與 難 題 表 1 華 人 組 織 中 的 關 係 類 型 與 關 係 基 礎 互 動 原 則 及 對 待 方 式 關 係 類 型 互 動 原 則 對 待 方 式 關 係 基 礎 家 人 責 任 與 義 務 無 條 件 保 護 和 忠 誠 近 親 熟 人 寬 宏 和 互 惠 信 任 社 會 性 協 助 遠 親 鄰 居 ( 過 去 ) 同 學 ( 過 去 ) 師 與 偏 私 生 ( 過 去 ) 部 屬 ( 過 去 ) 同 事 ( 過 去 ) 具 共 同 特 性 的 生 去 私 人 情 感 的 利 偏 私 同 姓 ( 宗 ) 籍 貫 其 他 人 口 背 景 屬 性 ( 如 人 益 互 換 年 齡 性 別 教 育 等 ) 不 具 共 同 特 質 的 不 具 情 感 的 利 益 謹 慎 防 備 無 生 人 交 換 來 源 :Tsui & Farh (1997) 關 係 基 礎 關 係 形 式 直 接 效 果 間 接 效 果 家 人 ( 家 庭 連 帶 ) 熟 人 ( 其 他 基 礎 關 係 ) 生 人 ( 具 相 似 背 景 特 徵 ) 義 務 友 誼 認 同 人 際 信 任 人 際 喜 好 忠 誠 偏 私 圖 1 華 人 組 織 中 關 係 與 效 果 的 概 念 模 式 ( 來 源 :Tsui Farh&Xin,2000) 職 涯 與 事 業 成 功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2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二 保 護 性 社 工 與 緊 急 處 遇 本 文 所 指 稱 的 保 護 性 社 工 係 指 各 地 方 政 府 現 有 納 編 的 社 工 人 員 以 及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臨 時 約 用 人 員 僱 用 要 點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為 約 僱 聘 用 約 用 派 用 之 社 工 員, 以 及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8 條, 包 括 : 考 試 及 格 銓 敘 及 格 升 等 及 格 任 用 之 公 務 員, 此 外, 由 於 目 前 不 少 縣 市 政 府, 已 把 部 分 保 護 性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組 織 辦 理, 故 本 文 的 保 護 性 社 工 也 包 括 受 委 託 的 民 間 組 織 社 工 員 而 保 護 性 社 工 員 工 作 內 容 定 義 係 依 內 政 部 2011 年 修 正 的 保 護 性 社 工 人 員 資 格 要 件 及 職 務 範 疇 認 定 基 準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13), 而 保 護 性 社 工 人 員 係 指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者 : ( 一 )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34 條 第 36 條 第 37 條 及 第 43 條 規 定, 辦 理 24 小 時 輪 值 受 理 通 報 案 件 調 查 處 理 緊 急 保 護 及 後 續 輔 導 處 遇 之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 二 )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救 援 及 安 置 保 護 等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 三 )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8 條 規 定,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之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包 括 : 提 供 24 小 時 電 話 專 線 服 務 ; 被 害 人 24 小 時 緊 急 救 援 協 助 診 療 驗 傷 採 證 及 緊 急 安 置 ; 提 供 或 轉 介 個 案 心 理 輔 導 經 濟 扶 助 法 律 服 務 就 學 服 務 住 宅 輔 導 ; 提 供 被 害 人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短 中 長 期 庇 護 安 置 ; 轉 介 個 案 身 心 治 療 及 諮 商 ( 四 ) 依 據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6 條 規 定, 提 供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包 括 : 提 供 24 小 時 電 話 專 線 服 務 ; 被 害 人 24 小 時 緊 急 救 援 ; 協 助 被 害 人 就 醫 診 療 驗 傷 及 取 得 證 據 ; 協 助 被 害 人 心 理 治 療 輔 導 緊 急 安 置 及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 五 )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1 條 及 第 43 條 規 定, 提 供 老 人 短 期 保 護 安 置 訪 視 調 查 及 個 案 輔 導 處 遇 之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 六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76 條 第 77 條 第 78 條 及 第 80 條 規 定, 辦 理 24 小 時 輪 值 受 理 通 報 案 件 調 查 處 理 緊 急 保 護 庇 護 安 置 及 後 續 輔 導 處 遇 之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而 本 文 所 指 稱 的 緊 急 處 遇, 包 括 上 述 的 受 理 兒 少 保 婚 暴 老 人 保 護 身 障 保 護 等 的 各 類 通 報 案 件 調 查 處 理 緊 急 救 援 緊 急 保 護 安 置 訪 視 庇 護 安 置 及 後 續 輔 導 處 遇 等 之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三 法 律 上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接 受 關 說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罰 則 我 國 對 於 請 託 關 說 並 未 訂 定 專 法 予 以 規 範, 而 與 關 說 有 關 的 法 條, 最 早 為 民 國 28 年 訂 頒 之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該 法 第 15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對 於 屬 官 不 得 推 薦 人 員, 並 不 得 就 其 主 管 事 件, 有 所 關 說 或 請 託 其 它, 在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8 條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等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13), 也 有 稍 微 規 定 避 免 不 法 關 說 的 相 關 條 文, 然 而, 這 些 條 文 未 臻 周 延, 常 有 許 多 的 漏 洞, 法 條 實 用 性 並 不 高 因 此, 行 政 院 於 2008 年, 參 酌 美 日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3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一 般 論 述 新 加 坡 等 國 家 公 共 服 務 者 之 行 為 準 則, 及 先 前 所 訂 端 正 政 風 行 動 方 案 有 關 防 貪 方 面 之 內 容, 函 頒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並 於 同 年 8 月 1 日 實 施, 依 據 本 規 範 第 2 點 第 5 項 說 明, 請 託 關 說 係 指 其 內 容 涉 及 本 機 關 ( 構 ) 或 所 屬 機 關 ( 構 ) 業 務 具 體 事 項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且 因 該 事 項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致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而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此 外, 第 11 點 規 定, 公 務 員 遇 有 請 託 關 說 時,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 第 12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 構 ) 之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或 其 他 涉 及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之 知 會 或 通 知 後, 應 即 登 錄 建 檔 ; 第 19 點 規 定, 公 務 員 違 反 本 規 範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懲 處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13) 由 此 可 知,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明 確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無 論 是 否 接 受 關 說, 均 應 登 錄 報 備 而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對 於 關 說 規 定 的 宣 導 標 語 如 下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13): ( 一 ) 請 託 關 說 合 程 序, 三 日 簽 報 並 知 會 ( 二 ) 請 託 關 說 涉 不 當, 簽 報 知 會 不 可 忘 ( 三 ) 公 事 公 辦 不 請 託, 清 淨 公 門 免 關 說 ( 四 ) 請 託 關 說 要 注 意, 知 會 政 風 保 權 益 ( 五 ) 請 託 關 說 涉 疑 義, 三 日 簽 會 釋 懷 疑 此 外, 由 相 關 文 獻 可 知, 公 務 人 員 接 受 關 說 後, 會 因 明 確 的 利 益 交 換 事 實,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違 反 刑 法 的 瀆 職 罪 ( 林 家 祺,2002; 梁 平,1994; 張 瓊 玲,1998; 曾 榮 豐,2000; 李 燈 燦,1992), 涉 及 的 刑 法 條 文 包 括 第 121 條 : 公 務 員 或 仲 裁 人 對 於 職 務 上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第 122 條 : 公 務 員 或 仲 裁 人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七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第 130 條 : 公 務 員 廢 弛 職 務, 釀 成 災 害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第 131 條 : 公 務 員 對 於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令, 直 接 或 間 接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等 因 此, 目 前 我 國 在 法 律 上, 對 於 關 說 的 規 範, 以 行 政 院 2008 年 公 佈 實 施 的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為 主, 其 明 訂 公 務 人 員 無 論 是 否 接 受 關 說,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且 應 登 錄 報 備 而 當 公 務 員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且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懲 處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依 刑 法 第 121 條 至 131 條 瀆 職 罪 法 辦 參 研 究 分 析 本 研 究 透 過 質 性 研 究 的 深 入 訪 談 方 式, 以 瞭 解 國 內 保 護 性 社 工 員 在 執 行 緊 急 處 遇 時, 如 何 因 應 華 人 社 會 的 關 說 文 化 其 中, 訪 談 的 方 式 以 半 結 構 訪 談 方 式 進 行, 避 免 受 訪 者 因 結 構 性 或 非 結 構 性 的 訪 談 方 式, 使 訪 談 過 程 中 感 到 不 自 在 或 失 焦 在 抽 樣 方 法 上, 本 研 究 採 取 立 意 抽 樣 的 方 式, 以 獲 得 深 度 多 元 社 會 現 實 之 廣 度 在 資 料 蒐 集 時, 當 研 究 者 反 覆 聽 到 重 複 的 經 驗 時, 即 代 表 資 料 飽 合, 也 代 表 資 源 蒐 集 的 工 作 結 束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4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7 在 研 究 對 象 的 選 取 上, 設 立 的 原 則 包 括 : 一 在 國 內 從 事 保 護 性 業 務 3 年 以 上 的 社 工 員 二 在 執 行 緊 急 處 遇 時, 曾 遇 過 他 人 關 說 本 研 究 抽 取 了 宜 蘭 縣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彰 化 縣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共 8 位 從 事 保 護 性 業 務 的 社 工 ( 表 2), 年 齡 範 圍 界 於 28 歲 至 35 歲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年 資 3 年 至 10 年, 訪 談 時 間 皆 為 2-3 小 時 為 考 慮 研 究 倫 理 和 受 訪 者 的 隱 私 保 密, 故 以 英 文 字 母 A~H 分 為 代 表 其 身 份, 且 由 於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所 屬 縣 市 職 稱 等 資 料 容 易 辨 識 受 訪 者 的 真 實 身 份, 故 本 研 究 只 有 限 度 的 顯 示 受 訪 者 的 資 訊, 如 下 說 明 之 : 表 2 本 研 究 受 訪 者 資 料 一 覽 表 受 訪 從 事 保 護 性 年 曾 經 或 正 從 事 的 緊 急 者 業 務 年 資 齡 處 遇 類 別 A 5 31 兒 少 保 B 6 29 兒 少 保 婚 暴 C 4 28 婚 暴 D 兒 少 保 婚 暴 身 障 保 老 保 E 3 28 兒 少 保 身 障 保 老 保 F 5 30 兒 少 保 婚 暴 G 6 32 婚 暴 H 4 34 兒 少 保 婚 暴 老 人 保 身 障 保 探 討 的 具 體 問 題 為 : 一 在 什 麼 案 件 情 境 下, 保 護 性 社 工 會 遇 到 關 說 的 事 件? 二 保 護 性 社 工 對 於 關 說 事 件 的 看 法 為 何? 三 這 些 關 說 事 件 對 社 工 緊 急 處 遇 上 的 影 響? 四 保 護 性 社 工 如 何 因 應 關 說 事 件, 是 否 採 取 法 律 上 的 行 動? 五 建 議 各 地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和 社 工 界 可 因 應 關 說 文 化 的 方 式 為 何? 肆 研 究 結 果 一 緊 急 安 置 和 庇 護 案, 最 常 遭 到 民 代 關 說 兒 少 保 的 緊 急 安 置 與 婚 暴 的 庇 護 案 件, 最 常 受 到 民 代 關 說 家 暴 事 件 的 相 對 人 通 常 會 擷 取 片 段 或 故 意 以 錯 誤 資 訊 告 知 民 代, 例 如 : 社 工 員 濫 權 帶 走 我 的 孩 子 孩 子 的 傷 是 自 己 跌 倒 造 成 的 我 沒 有 亂 摸 我 女 兒, 是 社 工 教 我 女 兒 那 樣 說 的 等, 合 理 化 自 身 家 暴 的 行 為, 甚 至 編 造 一 個 故 事, 讓 民 代 在 不 明 瞭 案 情 的 情 況 下, 為 自 己 關 說 此 外, 當 通 報 事 件 ( 兒 虐 亂 倫 家 暴 遺 棄 等 ) 明 確 且 成 案, 相 對 人 自 知 理 虧 時, 反 而 會 以 關 說, 做 為 重 新 取 得 自 己 權 力 與 事 件 主 導 權 的 方 式, 例 如 : 相 對 人 會 惡 意 向 民 代 控 告 社 工 在 處 遇 上 的 方 式 有 問 題, 例 如 : 態 度 不 佳 怠 慢 說 謊 服 裝 不 整 等, 希 望 藉 此 打 擊 社 工 與 地 方 家 暴 防 治 單 位, 獲 得 社 工 與 其 長 官 在 案 件 處 遇 上 的 退 讓 和 妥 協 ( 我 曾 遇 過 兒 少 保 亂 倫 緊 急 安 置 案, 結 果 相 對 人 跑 去 找 民 代 關 說, 還 向 民 代 編 了 故 事 說 孩 子 講 的 情 節 都 是 社 工 教 他 們 的, 真 的 無 言 ) 受 訪 者 A ( 我 的 運 氣 很 好, 兒 少 保 案 每 次 緊 安 孩 子, 都 會 遇 到 議 員 或 立 委 關 說, 家 屬 都 很 無 理 取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5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8 一 般 論 述 鬧, 都 會 合 理 化 自 己 的 罪 行, 給 予 民 代 錯 誤 的 訊 息, 我 每 次 接 到 電 話 都 會 先 被 狂 罵 30 分 鐘 以 上, 民 代 才 開 始 聽 我 解 釋 ) 受 訪 者 B ( 兒 少 保 案 與 婚 暴 案 都 常 遇 到 民 代 關 說, 民 代 會 堅 持 要 瞭 解 所 有 案 情 有 時 因 為 孩 子 受 暴 情 況 明 確, 家 屬 自 知 理 虧, 便 會 向 民 代 投 訴 我 們 社 工 很 兇 衣 著 不 夠 莊 重 等, 真 的 很 莫 名 奇 妙, 不 過 真 的 有 民 代 打 到 我 們 單 位 指 責 我 ) 受 訪 者 D ( 兒 少 保 案 緊 安 孩 子 後, 家 屬 常 不 熟 悉 目 前 的 法 律, 質 疑 社 工 為 何 能 帶 走 他 的 孩 子, 進 而 請 民 代 幫 忙, 不 少 民 代 其 實 也 搞 不 清 楚 狀 況, 也 會 認 為 社 工 沒 權 力 帶 走 別 人 的 孩 子, 都 要 經 過 一 番 解 釋 後, 這 些 民 代 才 會 接 受 ) 受 訪 者 E ( 我 工 作 5 年 來, 遇 到 的 關 說 案 不 少 於 10 件 吧, 婚 暴 併 兒 少 保 案 的 緊 安 與 庇 護 常 遇 關 說 案, 還 好 我 之 前 都 有 好 的 督 導 幫 我 們 擋, 很 挺 我 們 ) 受 訪 者 F 二 當 案 件 屬 重 大 違 法 事 件, 且 事 件 明 確 成 案, 民 代 關 說 對 處 遇 內 容 的 影 響 有 限 兒 少 保 緊 急 安 置 與 婚 暴 的 庇 護 案 件, 雖 然 相 對 人 會 以 片 面 之 詞 或 錯 誤 訊 息 告 知 民 代, 而 請 託 民 代 關 說, 但 是, 因 為 兒 虐 亂 倫 性 侵 等 案 件, 屬 重 大 違 法 事 件, 目 前 國 內 的 社 會 氛 圍 也 較 無 法 容 忍 相 對 人 的 行 為, 且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社 工 警 察 法 官 在 事 件 處 理 上 的 標 準 較 高, 當 民 代 知 悉 案 件 的 來 龍 去 脈 後, 通 常 不 敢 過 份 向 保 護 性 社 工 與 其 長 官 做 出 可 能 立 即 危 及 案 主 人 身 安 全 的 要 求, 例 如 : 立 刻 讓 緊 急 安 置 的 兒 孩 子 返 家 要 求 公 佈 婚 暴 婦 女 庇 護 的 地 點 等 然 而, 在 民 代 關 說 的 過 程 中, 無 論 民 代 是 否 知 悉 案 件 的 內 容, 民 代 對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態 度 皆 非 常 不 友 善, 除 了 在 電 話 中 對 社 工 大 聲 指 責 外, 甚 至 常 要 求 社 工 公 佈 通 報 人 姓 名 讓 受 安 置 的 孩 子 與 相 對 人 當 面 對 質 要 求 更 換 主 責 社 工 質 問 社 工 的 專 業 性 等, 皆 讓 第 一 線 的 保 護 性 社 工 感 到 被 羞 辱 沒 自 尊 等 但 是, 保 護 性 社 工 皆 能 堅 持 自 己 的 專 業 價 值 與 原 則, 不 做 任 何 的 讓 步, 且 把 民 代 關 說 一 事, 視 為 民 代 對 相 對 人 選 民 服 務 的 交 待 ( 我 這 幾 年 處 理 過 的 婚 暴 案 有 上 百 件 吧, 關 說 案 是 很 經 常 遇 到 的 事, 民 代 常 指 責 我 們 社 工 破 壞 別 人 家 庭 與 婚 姻 但 是, 由 於 我 們 庇 護 的 婦 女 大 受 暴 情 況 明 確, 有 驗 傷 的 證 據 與 保 護 令, 所 以 民 代 也 不 敢 強 勢 要 求 讓 婦 女 立 刻 返 家, 民 代 的 關 說 變 成 一 種 對 於 選 民 的 交 待, 代 表 他 有 在 做 事 吧 ) 受 訪 者 C ( 無 論 是 哪 種 家 暴 案 件, 如 果 被 害 人 受 傷 嚴 重, 有 照 片 和 驗 傷 紀 錄 為 證, 告 知 前 來 關 說 的 民 代, 民 代 或 其 助 理 通 常 不 會 太 干 涉 社 工 的 後 續 處 續 但 是, 民 代 的 態 度 還 是 很 不 好 就 是 了, 可 能 請 託 人 ( 相 對 人 ) 還 在 他 辦 公 室 吧, 社 工 被 當 狗 罵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有 時 甚 至 會 要 求 社 工 帶 案 主 出 面 與 相 對 人 對 質, 或 要 求 公 布 案 件 通 報 人 姓 名 等 無 理 要 求 ) 受 訪 者 D ( 我 去 年 曾 遇 過 一 個 婚 暴 庇 護 的 案 件, 民 代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打 來 我 們 中 心 關 說, 堅 持 要 求 讓 婦 女 立 刻 返 家, 我 們 告 知 民 代 婦 女 受 暴 明 確 且 有 保 護 令, 返 家 恐 有 生 命 危 險, 民 代 態 度 還 是 強 硬, 結 果 那 陣 子 發 生 受 暴 婦 女 返 家 被 砍 死 的 新 聞, 之 後 那 民 代 態 度 就 軟 化 很 多, 後 來 只 打 來 我 們 中 心 罵 過 我 一 次, 罵 人 的 樣 子 好 像 是 演 戲 給 請 託 者 看 似 的 ) 受 訪 者 G 三 具 社 經 地 位 的 家 暴 相 對 人 採 取 關 說, 會 對 社 工 處 遇 內 容 造 成 直 接 的 影 響 力 無 論 是 哪 種 類 型 的 家 暴 事 件, 如 果 家 暴 相 對 人 在 社 會 上 擁 有 較 高 的 社 經 地 位, 例 如 : 本 身 就 是 立 委 議 員 政 府 高 官 教 授 等, 無 論 是 因 為 過 當 管 教 虐 打 孩 子 嚴 重, 孩 子 被 社 工 緊 急 安 置 還 是 配 偶 受 到 婚 姻 暴 力 成 傷 而 接 受 社 工 的 緊 急 庇 護 等, 如 果 該 次 事 件 尚 未 被 媒 體 報 導 與 揭 露, 那 麼, 這 些 擁 有 高 社 經 地 位 的 家 暴 相 對 人, 對 於 社 工 處 遇 的 關 說, 通 常 會 造 成 直 接 的 影 響 力, 例 如 : 受 訪 者 A 提 及, 他 曾 經 緊 急 安 置 過 一 位 政 府 高 官 的 孩 子, 結 果 這 位 受 訪 者 和 他 的 直 屬 長 官 受 到 極 大 的 壓 力, 每 天 都 有 不 同 的 上 級 長 官 關 切 此 事, 後 來 變 成 受 訪 者 的 直 屬 長 官 必 須 天 天 致 電 相 對 人, 向 相 對 人 報 告 孩 子 每 天 在 安 置 處 所 的 進 況 此 外, 受 訪 者 F 也 提 及, 他 曾 經 接 到 兒 少 保 的 通 報 案 件, 孩 子 的 父 母 親 皆 某 國 立 大 學 的 教 授, 當 孩 子 的 父 母 親 知 悉 社 工 調 查 介 入 後, 找 來 了 中 央 部 會 的 政 府 高 官 對 社 工 和 其 長 官 施 壓, 雖 然 後 來 調 查 後 確 定 有 不 當 管 教 的 事 實 且 成 案, 但 社 工 自 述 後 來 的 每 次 家 訪 幾 乎 都 是 卑 躬 屈 膝 的 狀 態 因 此, 具 社 經 地 位 的 家 暴 相 對 人 確 實 能 藉 由 關 說 的 方 式, 影 響 改 變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處 遇 內 容, 迫 使 社 工 必 須 被 動 配 合 相 對 人 的 要 求, 雖 然 處 遇 內 容 尚 在 法 規 要 求 的 合 法 範 圍 內, 但 社 工 必 須 花 費 相 當 大 的 心 力 去 因 應 此 一 案 件, 造 成 社 工 極 大 的 工 作 負 荷 ( 工 作 第 2 年 時, 我 曾 緊 急 安 置 一 個 兒 少 保 受 虐 案, 當 天 中 午 安 置 了 孩 子, 下 午 就 接 到 中 央 單 位 秘 書 室 的 電 話, 原 來 相 對 人 案 父 是 中 央 部 會 某 首 長 的 舅 舅, 我 當 時 備 感 壓 迫, 我 的 長 官 也 受 到 很 大 的 壓 力, 後 來 這 個 案 子 變 成 我 每 天 定 時 向 單 位 長 官 回 報 處 遇 進 況, 單 位 長 官 再 每 天 低 聲 下 氣 的 回 電 相 對 人, 告 知 孩 子 的 進 況, 這 案 的 孩 子 很 快 就 讓 他 返 家 了 ) 受 訪 者 A ( 我 曾 家 訪 過 一 個 兒 少 保 護 的 案 件, 相 對 人 為 案 主 的 母 親, 案 父 母 皆 為 大 學 教 授, 孩 子 好 像 因 過 動 難 以 管 教, 被 打 的 相 當 嚴 重, 背 部 都 是 傷, 且 面 訪 時, 孩 子 言 語 間 表 露 出 恐 懼 案 母 的 樣 態, 孩 子 也 表 示 案 父 無 任 何 保 護 的 功 能, 所 以 我 和 當 時 的 督 導 討 論 後, 立 即 安 置 了 孩 子 案 父 母 知 悉 後, 找 了 中 央 級 的 長 官 來 施 壓 關 說, 迫 使 我 和 我 督 導 卑 躬 屈 膝 至 案 家 說 明 且 道 歉, 我 那 時 每 天 晚 上 回 到 家 就 是 哭, 覺 得 自 己 受 到 了 白 色 恐 怖, 這 孩 子 等 緊 安 期 間 一 到, 就 讓 他 返 家 了 ) 受 訪 者 F 四 父 母 雙 方 爭 奪 孩 子 監 護 權, 也 是 常 遇 到 關 說 的 案 件 在 婚 暴 併 兒 少 保 的 案 件 類 型 中, 當 父 母 或 情 侶 已 分 居 離 婚 或 已 打 算 離 婚, 孩 子 有 監 護 權 歸 屬 的 問 題 時, 父 母 雙 方 通 常 都 會 透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一 般 論 述 過 各 種 管 道 關 說 爭 取 自 身 的 權 益, 不 少 受 訪 者 皆 表 示 曾 遇 過 父 母 雙 方 都 找 了 的 民 代 來 關 說 孩 子 未 來 監 護 權 歸 屬 一 事, 當 一 方 的 民 代 知 悉 另 一 方 也 找 了 民 代, 無 論 對 方 請 託 的 民 代 是 不 是 同 政 黨 色 彩, 為 了 避 免 自 己 被 認 為 不 夠 力, 雙 方 受 託 的 民 代 皆 會 特 別 關 注 此 案, 三 不 五 時 就 詢 問 一 下 案 件 進 度, 而 社 工 就 必 須 花 費 更 多 的 時 間 與 心 力 因 應 關 說, 進 而 壓 縮 處 遇 其 它 案 件 的 時 間 ( 今 年 初 我 才 遇 到 一 個 婚 暴 併 兒 少 保 的 案 件, 父 母 雙 方 為 了 爭 奪 孩 子 的 監 護 權, 互 相 指 責 對 方 虐 待 孩 子, 後 來 各 自 找 了 民 代 來 關 說 此 案, 民 代 雖 然 是 同 政 黨, 但 還 是 為 了 各 自 的 請 託 者 關 說, 且 民 代 還 刻 意 向 社 工 詢 問 另 一 位 民 代 關 說 了 哪 些 事 項, 花 了 我 超 多 時 間 應 付 這 些 民 代, 其 它 的 事 都 沒 心 力 去 處 理 ) 受 訪 者 H ( 有 一 件 兒 保 案 讓 我 印 象 深 刻, 父 母 雙 方 分 居 許 久, 雙 方 為 了 爭 奪 孩 子 的 監 護 權, 分 別 找 了 民 代 關 說, 由 於 我 們 單 位 立 場 堅 定, 不 偏 坦 任 何 一 方, 民 代 後 來 自 認 關 說 無 效, 就 故 意 召 開 記 者 會 指 責 我 們 社 工 冷 血 怠 職 ) 受 訪 者 E 五 關 說 會 干 擾 社 工 的 工 作 步 調, 影 響 其 它 案 主 的 權 益 不 少 受 訪 者 皆 表 示 曾 遇 過 地 方 民 代, 為 了 爭 取 地 方 選 民 的 認 同, 在 接 受 選 民 的 請 託 後, 當 著 選 民 的 面, 直 接 撥 打 地 方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的 電 話, 跳 過 113 的 通 報 機 制, 要 求 立 刻 指 派 社 工 前 去 關 心 訪 視, 且 希 望 在 1 小 時 內 到 案 家 訪 視, 當 地 方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的 接 案 組 澄 清 確 認 案 主 短 期 內 暫 無 生 命 安 全 等 問 題, 甚 至 此 案 不 屬 於 家 暴 議 題, 而 向 民 代 說 明 無 法 立 刻 派 社 工 出 勤 時, 民 代 皆 無 法 接 受 社 工 的 解 釋 說 明, 還 是 會 堅 持 要 求 社 工 立 刻 出 勤 多 數 的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社 工, 秉 持 著 服 務 的 理 念, 還 是 會 與 同 仁 協 調 後, 立 即 出 勤 訪 視 此 案 然 而, 社 工 原 本 計 畫 要 訪 視 的 個 案 行 程 就 會 有 所 延 誤, 明 顯 影 響 到 其 它 案 主 的 權 益 ( 關 說 干 擾 我 們 社 工 工 作 步 調 的 情 況, 幾 乎 我 們 單 位 的 同 事 都 遇 過, 例 如 : 原 本 我 已 經 安 排 好 下 午 要 去 訪 視 三 個 案 家, 進 行 兒 少 保 訪 視 調 查, 結 果 中 午 某 鄉 鎮 的 鄉 長 來 了 通 電 話, 直 接 打 到 我 們 辦 公 室, 告 知 他 們 鄉 鎮 有 一 個 老 人 家 很 可 憐, 一 個 人 住, 很 需 要 社 會 局 社 工 的 關 心, 希 望 我 們 能 在 1 小 時 內 派 社 工 去 關 心, 我 們 同 事 澄 清 後, 知 悉 老 人 家 雖 獨 居, 但 生 活 起 居 正 常, 沒 立 即 性 的 生 命 危 險, 且 沒 有 家 暴 的 情 事, 我 們 立 即 向 鄉 長 解 釋 與 說 明, 但 那 鄉 長 還 是 無 理 取 鬧, 罵 我 們 社 工 卸 責, 說 要 打 電 話 給 縣 長, 要 給 我 們 好 看, 我 們 督 導 受 不 了 壓 力, 立 即 就 叫 我 出 勤 去 訪 視 那 老 人 家, 結 果 我 預 訂 的 行 程 都 打 亂 了 ) 受 訪 者 F ( 我 之 前 處 遇 過 一 個 老 保 案, 長 女 與 次 女 原 本 就 有 私 人 恩 怨, 長 女 指 控 次 女 對 案 母 疏 忽 照 顧, 我 們 社 工 已 經 去 訪 視 過 2 次, 且 認 為 老 人 家 其 實 被 照 顧 的 不 錯, 長 女 不 滿 社 工 的 調 查 結 果, 且 長 女 本 身 又 是 某 人 民 團 體 的 理 事 長, 找 了 2-3 個 民 代 關 說 此 案, 搞 到 後 來 我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8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那 個 禮 拜 幾 乎 天 天 去 訪 視 那 個 案 家, 其 它 的 案 件 都 只 能 先 放 在 一 旁 ) 受 訪 者 H 六 關 說 對 社 工 緊 急 處 遇 的 影 響 無 所 不 在, 但 學 校 教 育 皆 未 教 導 如 何 因 應 受 訪 者 皆 認 為 關 說 文 化 對 緊 急 處 遇 的 影 響 無 所 不 在, 各 類 型 的 案 件 皆 有 可 能 受 到 關 說, 對 於 關 說 的 態 度 顯 得 無 奈, 甚 至 厭 惡, 但 自 認 無 法 改 變 這 現 況, 只 能 在 不 違 法 的 前 提 下, 被 動 妥 協 接 受 關 說 文 化 的 影 響 此 外, 受 訪 者 認 為 學 校 教 育 針 對 華 人 社 會 關 說 文 化 提 供 的 相 關 知 識 與 技 能 非 常 不 足, 尤 其, 在 社 會 工 作 的 處 遇 理 論 知 識 中, 課 本 內 容 大 多 延 續 西 方 的 價 值 思 維, 不 曾 提 及 關 說 文 化 的 影 響 與 因 應 之 道, 而 忽 略 關 說 文 化 對 於 華 人 社 會 社 工 處 遇 的 負 面 影 響 致 使, 工 作 者 只 能 在 實 務 經 驗 中 跌 跌 撞 撞 的 自 行 摸 索, 變 成 一 個 沒 原 則 的 保 護 性 社 工 而 受 訪 者 皆 建 議 未 來 社 會 工 作 學 校 教 育 應 把 華 人 社 會 關 說 文 化 的 相 關 知 能 列 入 課 程, 甚 至 有 受 訪 者 認 為 保 護 性 社 工 在 實 務 工 作 上, 擁 有 關 說 文 化 相 關 知 能 的 重 要 性, 不 亞 於 社 會 工 作 三 大 工 作 方 法 ( 我 對 於 身 為 保 護 性 社 工 執 行 緊 急 處 遇 被 關 說 這 事 感 到 無 奈, 但 又 能 怎 麼 辦 呢? 就 會 吵 的 孩 子 有 糖 吃 呀 學 校 也 沒 教 過 怎 麼 處 理 這 種 事, 只 能 跌 跌 撞 撞 的 學 習, 學 校 老 師 應 該 列 入 課 程 教 導 這 事 情 ) 受 訪 者 A ( 只 求 不 犯 法 就 好, 接 不 接 受 關 說 也 不 是 我 能 決 定 的, 都 是 看 長 官 啦, 有 時 非 緊 急 案 件, 民 代 一 通 電 話, 我 們 也 必 須 立 刻 出 勤 我 覺 得 學 歷 高 低 跟 會 不 會 處 理 這 種 事 沒 有 關 係 啦, 學 校 教 育 都 一 些 理 論 的 東 西, 且 我 碩 士 班 都 在 讀 原 文 書, 都 西 方 的 價 值 思 維, 華 人 文 化 的 東 西 也 是 我 出 社 會 後 自 己 慢 慢 體 會, 但 卻 是 實 務 工 作 最 重 要 的 知 識 ) 受 訪 者 D ( 我 很 討 厭 關 說 介 入 我 們 的 處 遇 內 容, 我 本 身 有 基 督 信 仰, 非 常 重 視 公 平 正 義, 但 這 社 會 病 了 很 久, 關 說 在 社 工 處 遇 變 成 一 種 常 態, 我 們 也 不 能 怎 樣 不 過 還 好 我 一 直 都 遇 到 不 錯 的 督 導, 會 幫 我 擋 一 些 關 說 案 學 校 教 的 東 西 是 理 想, 現 實 生 活 中 差 異 很 大 是 很 正 常 的, 我 不 期 待 學 校 教 育 能 學 到 什 麼, 但 這 應 該 要 列 入 必 修 課 程 ) 受 訪 者 E ( 只 要 關 說 的 內 容 不 要 太 誇 張, 我 大 多 會 睜 一 隻 眼 避 一 隻 眼, 畢 竟 我 們 只 是 小 社 工, 很 難 改 變 什 麼 學 校 老 師 應 該 多 教 導 一 些 這 方 面 的 知 識, 關 說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不 亞 於 社 會 工 作 三 大 工 作 方 法 ) 受 訪 者 H 七 社 工 皆 不 清 楚 行 政 院 制 訂 的 關 說 報 備 登 錄 制, 且 認 為 接 受 關 說 後, 自 身 無 收 受 任 何 明 確 不 當 的 利 益, 不 認 為 有 瀆 職 的 情 況 受 訪 者 皆 表 示 不 知 道 行 政 院 於 2008 年 頒 布 實 施 的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也 未 曾 聽 聞 服 務 單 位 宣 導 此 政 策, 故 完 全 不 清 楚 裡 面 規 定 的 細 節 與 內 容 然 而, 有 部 份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擔 心 接 受 關 說 後, 使 用 報 備 登 錄 會 招 來 不 必 要 的 麻 煩, 甚 至 受 到 秋 後 算 帳, 故 就 算 在 本 研 究 受 訪 後, 得 知 有 此 制 度 可 使 用, 還 是 會 心 存 疑 慮 而 不 敢 使 用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69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一 般 論 述 此 外, 受 訪 者 認 為 在 社 工 緊 急 處 遇 上 是 否 接 受 關 說, 常 依 上 級 長 官 的 意 思 辦 理, 自 己 並 沒 有 收 受 任 何 明 確 的 金 錢 禮 品 餽 贈 等 不 當 利 益, 雖 然 可 能 有 違 法, 但 不 認 為 自 己 瀆 職, 且 曾 有 社 工 因 擔 心 而 私 下 詢 問 律 師 政 風 人 員 法 制 人 員 等, 得 到 的 答 案 皆 為 社 工 並 無 違 反 瀆 職 罪 反 之, 受 訪 者 認 為 不 接 受 關 說, 可 能 還 會 受 到 上 級 長 官 未 來 在 職 務 安 排 年 終 考 績 的 刁 難 而 受 訪 者 認 為 上 級 長 官 會 接 受 民 代 關 說, 一 方 面 是 有 局 務 預 算 編 列 的 壓 力, 另 一 方 面 擔 心 未 來 該 局 處 該 中 心 在 議 會 報 告 質 詢 會 被 民 代 為 難, 甚 至, 可 能 有 更 高 層 的 上 級 長 官 予 以 上 級 長 官 施 壓, 或 者 未 來 有 仕 途 升 遷 的 盤 算 等 ( 我 沒 聽 過 關 說 報 備 登 錄 這 政 策 ; 處 遇 內 容 大 多 依 長 官 的 意 思 辦 理, 接 不 接 受 關 說 也 是, 我 們 沒 接 受 任 何 對 價 的 利 益, 不 能 算 瀆 職 吧! 接 受 對 價 利 益 者, 應 該 是 我 們 的 長 官 吧, 不 過 他 們 也 只 是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的 局 務 預 算 吧 ) 受 訪 者 A ( 不 清 楚 什 麼 關 說 報 備 登 錄 制, 就 算 有 了, 真 的 有 人 敢 用 嗎? 社 工 界 這 麼 小, 不 怕 被 秋 後 算 帳? 接 受 關 說 只 能 在 個 案 紀 錄 上 加 註 以 自 保, 不 然 也 沒 辦 法 瀆 職? 沒 這 麼 嚴 重 吧, 好 像 通 常 有 明 確 收 錢 才 會 成 立 ; 長 官 接 受 關 說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因 為 對 他 們 未 來 的 升 遷 都 有 幫 助 呀 ) 受 訪 者 B ( 關 說 報 備 登 錄? 我 好 像 聽 新 聞 說 過, 開 始 實 施 了? 關 說 這 件 事, 我 因 為 擔 心 會 犯 法, 曾 私 下 問 過 我 們 的 政 風 與 法 制 人 員, 他 們 認 為 沒 收 受 明 確 的 利 益 就 沒 有 瀆 職 的 事 實 ; 上 級 長 官 會 接 受 關 說 也 是 情 有 可 原 吧, 可 能 有 更 高 層 的 長 官 對 他 們 施 壓 ) 受 訪 者 C ( 我 不 知 道 有 這 制 度 耶, 但 就 算 我 現 在 知 道, 我 可 能 也 不 敢 用 因 為 接 受 關 說 幾 乎 都 可 能 違 法 了, 誰 會 這 麼 笨 把 自 己 違 法 的 事 公 開 ; 我 有 些 律 師 的 朋 友, 告 知 我 只 要 沒 收 受 任 何 不 當 利 益, 就 不 會 有 瀆 職 罪 的 可 能 而 我 認 為 處 長 課 長 可 能 因 為 有 局 處 預 算 議 會 質 詢 的 壓 力, 才 會 不 得 不 接 受 民 代 關 說 ) 受 訪 者 D ( 不 好 意 思, 我 沒 聽 過 這 政 策, 是 最 近 才 制 訂 的 嗎? 我 認 為 接 受 關 說 可 能 違 法, 但 不 至 於 瀆 職 ) 受 訪 者 E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當 華 人 的 關 說 文 化 遇 到 社 會 工 作 時, 關 說 文 化 確 實 會 對 保 護 性 社 工 處 遇 造 成 直 接 的 影 響, 且 保 護 性 社 工 在 緊 急 處 遇 上, 是 否 接 受 關 說, 深 受 華 人 儒 家 主 義 的 尊 尊 原 則 親 親 原 則 所 影 響, 換 言 之, 關 說 者 會 透 過 自 己 的 身 份 地 位 向 被 關 說 者 進 行 關 說, 建 立 與 被 關 說 者 的 其 它 基 礎 關 係 ( 熟 人 關 係 ), 當 關 說 者 屬 高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時, 關 說 常 能 達 到 很 好 的 效 果 而 保 護 性 社 工 在 緊 急 處 遇 上 受 到 關 說 後, 會 出 現 熟 人 關 係 裡 的 互 惠 情 況, 關 說 者 贏 得 地 方 選 民 的 認 同 與 名 聲 獲 得 了 其 它 人 的 人 情 壓 力 ( 未 來 可 要 求 其 它 型 式 償 還 );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單 位 未 來 在 預 算 編 列 上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7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能 順 利 通 過 長 官 在 議 會 報 告 不 至 於 被 為 難 ; 保 護 性 社 工 在 未 來 的 職 務 安 排 年 終 考 績 上 可 避 免 被 刁 難 的 處 境 等 但 是, 家 庭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並 不 在 上 述 的 互 惠 關 系 中, 甚 至, 有 可 能 因 為 保 護 性 社 工 接 受 關 說 後, 提 早 返 家, 而 增 加 其 人 身 安 全 的 風 險, 這 很 明 顯 違 反 了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倫 理, 因 此, 如 何 在 華 人 關 說 文 化 與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倫 理 間, 做 一 適 當 的 取 捨, 將 是 國 內 社 工 界 未 來 必 須 面 對 的 課 題 在 本 研 究 中, 受 訪 者 皆 為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角 色, 有 3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經 驗, 在 緊 急 處 遇 的 經 驗 上, 提 出 了 幾 項 較 容 易 遇 到 關 說 的 案 件 類 型, 包 括 : 兒 少 保 緊 急 安 置 婚 暴 緊 急 庇 護 兒 少 保 監 護 權 爭 奪 等 案 件, 關 說 的 內 容 除 了 希 望 保 護 性 社 工 在 公 權 力 的 展 現 上 放 水, 有 時 關 說 的 內 容 反 而 是 向 社 工 服 務 的 機 關 或 上 級 長 官 指 控 社 工 在 處 遇 上 的 態 度 不 佳 專 業 性 不 足 衣 衫 不 整 等, 藉 此 打 擊 社 工, 迫 使 社 工 在 處 遇 上 予 以 妥 協 或 讓 步 而 兒 少 保 監 護 權 爭 奪 的 案 件, 最 常 遇 到 父 母 雙 方 皆 委 託 不 同 的 民 代 予 以 關 說, 民 代 之 間 由 於 面 子 名 聲 的 比 較 壓 力, 常 會 施 加 非 常 多 的 壓 力 給 予 案 件 的 主 責 社 工, 迫 使 社 工 需 花 費 非 常 多 的 心 力 因 應 關 說, 壓 縮 處 遇 其 它 案 件 的 時 間 與 時 效 民 代 的 關 說 也 會 影 響 社 工 處 遇 案 件 的 優 先 順 序, 甚 至 迫 使 社 工 必 須 立 即 處 遇 一 些 非 緊 急 非 家 暴 類 型 的 案 件, 影 響 社 工 原 訂 的 處 遇 訪 視 順 序, 損 害 其 它 案 主 或 案 家 的 權 益 當 家 暴 事 件 的 相 對 人 擁 有 高 社 經 地 位 時, 其 關 說 的 影 響 力 非 常 大, 除 了 將 完 全 改 變 社 工 的 處 遇 內 容 與 策 略 外, 社 工 在 處 遇 的 角 色 上 也 變 得 非 常 被 動, 處 遇 的 內 容 還 得 放 下 身 段 與 相 對 人 商 討, 且 社 工 或 其 上 級 長 官 還 必 須 定 時 向 家 暴 相 對 人 回 報 處 遇 的 概 況, 不 敢 得 罪 相 對 人, 在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強 調 公 平 正 義 責 信 的 價 值 信 念 下, 顯 得 十 分 諷 剌 目 前 國 內 的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多 延 續 西 方 的 價 值 理 念 與 知 識 技 巧, 較 缺 乏 契 合 華 人 社 會 文 化 的 處 遇 模 式, 尤 其,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強 調 公 正 正 義 平 等 責 信 等 價 值 原 則, 但 華 人 社 會 加 入 關 說 文 化 後, 保 護 性 社 工 在 處 遇 案 件 上, 關 說 對 象 的 社 會 地 位 或 關 係 的 親 疏 遠 近 反 而 才 是 考 量 的 準 則 況 且, 對 於 這 些 實 務 經 驗 3 年 至 10 年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者, 關 說 文 化 都 另 他 們 感 到 困 擾, 甚 至 在 處 遇 的 合 法 性 上 都 備 受 質 疑, 對 於 那 些 剛 從 大 專 院 校 畢 業 的 新 鮮 人, 恐 怕 將 是 更 困 難 的 課 題 受 訪 者 皆 表 示 家 暴 防 治 的 預 防 機 制 與 服 務 輸 送 上, 應 該 加 入 關 說 文 化 的 考 量, 例 如 : 仿 造 線 上 社 政 系 統 在 社 團 補 助 經 費 的 頁 面 欄, 加 入 可 填 寫 關 說 立 委 議 員 姓 名 的 空 白 欄, 在 婦 幼 安 全 系 統 上, 每 個 案 件 也 加 入 曾 關 說 此 案 的 民 代 備 註 欄 此 外, 確 實 紀 錄 每 筆 受 關 說 案 件 的 實 情, 包 括 : 兒 少 保 案 緊 急 安 置 的 案 主 是 受 到 哪 位 民 代 關 說 進 而 提 早 返 家? 社 工 受 到 哪 位 民 代 的 要 求 立 即 出 勤 訪 視 請 託 案, 致 使 社 工 延 誤 原 訂 訪 視 案 主 與 案 家 的 時 間 與 時 效 等? 此 外, 受 訪 者 認 為 各 地 的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可 仿 效 警 政 單 位, 在 電 話 硬 體 的 配 置 上, 使 用 有 錄 音 功 能 的 機 型, 讓 當 民 代 關 說 涉 及 該 次 事 件 案 主 與 案 家 其 它 事 件 案 主 與 案 家 的 權 益, 甚 至 是 人 身 安 全 時, 處 遇 透 明 化, 予 以 錄 音 存 證, 必 要 時 予 以 媒 體 公 開, 以 嚇 阻 關 說 文 化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71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4 一 般 論 述 此 外, 本 研 究 發 現, 受 訪 者 皆 不 知 悉 行 政 院 於 2008 年 制 訂 公 佈 的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甚 至, 部 份 受 訪 者 表 示 就 算 知 悉 此 政 策 後, 也 不 敢 使 用, 因 為 擔 心 會 影 響 到 自 身 未 來 工 作 的 權 益, 遭 到 秋 後 算 帳 而 受 訪 者 皆 認 為 在 社 工 緊 急 處 遇 上 是 否 接 受 關 說, 常 以 上 級 長 官 的 意 思 為 主, 自 己 只 是 聽 命 辦 理, 且 並 未 與 對 方 有 任 何 明 確 的 對 價 利 益 關 係, 故 不 太 有 瀆 職 的 情 況, 甚 至 有 受 訪 者 曾 私 下 詢 問 過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也 得 到 未 違 反 瀆 職 罪 的 答 案, 但 是, 受 訪 者 還 是 會 擔 心 未 來 有 違 法 的 可 能 因 此, 本 研 究 者 建 議, 未 來 縣 市 政 府 應 再 多 加 宣 導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讓 執 行 緊 急 處 遇 的 社 工 知 悉 在 面 對 關 說 的 難 題 時, 有 這 資 源 可 使 用, 此 外, 由 上 而 下, 落 實 以 單 位 為 主 體 的 關 說 報 備 登 錄, 換 言 之, 未 來 該 單 位 只 要 有 一 位 社 工 在 緊 急 處 遇 的 過 程 中, 遭 受 到 關 說, 該 單 位 即 以 單 位 的 名 義 進 行 關 說 報 備 登 錄 最 後, 由 中 央 政 府 單 位 帶 頭 嚴 格 執 行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19 點 : 違 反 本 規 範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懲 處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如 此, 方 可 由 上 而 下 的 端 正 國 內 公 部 門 長 年 以 來 關 說 文 化 的 情 況 同 時, 在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教 育 的 課 程 安 排 上, 擁 有 文 化 敏 感 度, 加 入 因 應 華 人 關 說 文 化 的 相 關 課 程 與 反 思, 在 西 方 社 會 工 作 價 值 與 知 識 技 能 下, 建 構 因 應 華 人 關 說 文 化 的 處 遇 模 式 等, 鼓 勵 國 內 的 碩 博 士 生 多 從 事 加 入 社 會 文 化 考 量 的 相 關 研 究, 讓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知 識 技 能 與 實 務 工 作 上 能 更 加 契 合 由 於, 目 前 國 內 的 社 會 氛 圍, 都 對 保 護 性 社 工 有 非 常 高 的 期 待 與 標 準, 保 護 性 社 工 在 處 遇 案 件 上 常 有 時 效 性 危 險 性 與 立 即 性 的 壓 力, 如 果 再 加 上 關 說 文 化 的 壓 迫 與 阻 礙,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處 遇 效 率 勢 必 大 打 折 扣, 甚 至 在 處 遇 的 合 法 性 上 也 將 備 受 質 疑, 這 也 是 目 前 國 內 保 護 性 社 工 正 在 面 對 的 難 題, 但 尚 鮮 少 人 公 開 討 論 此 問 題 而 本 研 究 的 受 訪 者 皆 對 於 關 說 文 化 抱 持 無 奈 的 態 度, 久 而 久 之, 當 年 剛 離 開 學 校 的 熱 誠 與 初 衷 皆 已 不 在,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教 導 的 公 平 正 義 平 等 責 信 也 早 已 無 法 在 實 務 現 況 中 展 現, 公 權 力 的 展 現 也 只 能 有 限 度 有 選 擇 性, 造 就 國 內 保 護 性 社 工 在 緊 急 處 遇 上 有 公 權 力 不 展 效 率 不 佳 的 情 況 因 此, 本 研 究 希 望 做 到 拋 磚 引 玉 的 效 果, 喚 起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界 對 於 關 說 文 化 對 於 保 護 性 社 工 緊 急 處 遇 負 面 影 響 的 反 思, 建 制 更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 本 文 作 者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師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 關 鍵 詞 : 關 說 保 護 性 社 工 緊 急 處 遇 社 會 工 作 參 考 文 獻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13)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利 保 障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老 人 福 利 法 保 護 性 社 工 人 員 資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72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5 格 要 件 及 職 務 範 疇 認 定 基 準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13 年 6 月 26 日 網 址 : 中 時 電 子 報 (2013) 警 拒 關 說 被 調 職 基 隆 市 長 關 說 酒 駕 彈 劾 未 過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13 年 7 月 6 日 網 址 : 李 燈 燦 (1992) 公 務 機 關 貪 污 問 題 與 防 治 策 略 之 研 究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研 究 所 未 發 表 碩 士 論 文 林 家 祺 (2001) 政 府 採 購 法 救 濟 程 序 之 研 究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未 發 表 碩 士 論 文 杜 佩 蘭 (1998) 組 織 承 諾 角 色 衝 突 與 工 作 滿 足 及 其 相 關 因 素 之 研 究 以 高 雄 市 政 府 主 計 外 派 人 員 為 例 中 山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未 發 表 碩 士 論 文 黃 宗 顯 (1998) 學 校 行 政 關 說 研 究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計 畫 報 告 黃 光 國 (1988) 儒 家 思 想 與 東 亞 現 代 化 臺 北 : 巨 流 梁 平 (1994) 臺 灣 省 縣 市 政 府 執 行 現 階 段 行 政 革 新 方 案 對 組 織 效 能 之 影 響 東 海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未 發 表 碩 士 論 文 張 瓊 玲 (1998)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科 層 體 制 特 徵 與 成 員 疏 離 感 關 係 之 研 究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未 發 表 博 士 論 文 張 振 成 (2001) 臺 灣 臨 床 社 工 人 員 建 立 助 人 關 係 經 驗 之 敘 說 分 析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哲 學 博 士 論 文 曾 榮 豐 (2000) 政 府 採 購 人 員 對 中 小 企 業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困 難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未 發 表 碩 士 論 文 曾 華 源 (2004)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倫 理 兩 難 與 抉 擇 辨 明 研 討 會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學 會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發 展 研 究 學 會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高 雄 市 社 會 局 主 辦 曾 華 源 胡 慧 嫈 李 仰 慈 郭 世 豐 (2006)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價 值 與 倫 理 概 論 臺 北, 洪 葉 楊 國 樞 等 編 (2005) 華 人 本 土 心 理 學 上 下 冊 臺 北, 遠 流 楊 國 樞 (1992) 中 國 人 的 蛻 變 臺 北 : 桂 冠 謝 秀 芬 (2002)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 理 論 與 技 巧 臺 北 : 雙 葉 韓 玉 瑛 (2006) 社 工 人 員 在 人 情 情 境 中 資 源 運 用 原 則 之 研 究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碩 士 論 文 韓 兆 琦 (2011) 新 譯 史 記 臺 北 : 三 民 羅 鼎 程 (2012) 臺 灣 公 部 門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負 荷 與 生 活 品 質 之 研 究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碩 士 論 文 Blau, P. M. (1964).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New York: John Wiley and Sons. Tsui, A. S.,& Farh, J. l.(1997). Where guanxi matters: Relational demography and guanxi in the Chinese context. Work and Occupations, 24, Tsui, A. S., Farh, J. L., & Xin, K. (2000). Guanxi in the Chinese context. In J. T. Li, A. S. Tsui, & E. Weldon (Eds.),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s in the Chinese context. London: MacMillan.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373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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