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緒 論 運 動 中 心 基 本 規 劃 運 動 空 間 功 能 定 位 規 劃 原 則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天 花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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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研 訂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計 畫 總 結 報 告 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2 月

2 目 錄 1. 緒 論 運 動 中 心 基 本 規 劃 運 動 空 間 功 能 定 位 規 劃 原 則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天 花 板 的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運 動 地 坪 的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照 明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空 調 及 通 風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開 窗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參 考 規 範 籃 球 場 排 球 場 羽 球 場 網 球 場 壁 球 場 桌 球 場 健 身 中 心 攀 岩 場 撞 球 場 舞 蹈 教 室 綜 合 球 場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參 考 規 範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目 標 參 考 標 準 依 據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原 則 泳 池 規 格 標 準 泳 池 結 構 設 計 設 計 準 則 泳 池 構 造 形 式 設 計 準 則 動 線 規 劃 準 則 泳 池 池 畔 設 計 準 則

3 建 築 裝 修 及 周 邊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空 調 除 濕 系 統 設 計 準 則 游 泳 池 之 水 處 理 系 統 池 水 輸 送 系 統 加 熱 系 統 游 泳 池 過 濾 系 統 水 質 處 理 系 統 游 泳 池 水 處 理 系 統 機 房 配 置 準 則 設 施 之 監 控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設 計 準 則 防 災 避 難 設 計 準 則 Spa 設 備 無 障 礙 空 間 參 考 規 範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附 屬 服 務 空 間 參 考 規 範 廁 所 淋 浴 間 更 衣 室 及 哺 乳 室 行 政 服 務 空 間 兒 童 遊 戲 室 停 車 場 器 材 儲 藏 室 附 錄 一 國 內 運 動 場 館 硬 體 設 施 常 見 問 題 附 錄 二 國 內 運 動 場 館 硬 體 設 施 常 見 問 題 相 片 圖 解 附 錄 三 運 動 中 心 客 觀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建 議 計 算 方 式 附 錄 四 運 動 中 心 通 風 量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附 錄 五 運 動 中 心 熱 水 供 應 量 計 算 範 例 參 考 書 目 :

4 1. 緒 論 運 動 設 施 定 位 之 好 壞 為 影 響 該 運 動 設 施 能 否 成 功 推 動 之 關 鍵 因 素 唯 有 定 位 正 確, 規 劃 目 標 與 執 行 方 向 才 會 正 確, 再 輔 以 精 密 的 執 行 管 控, 方 能 確 保 場 館 未 來 能 營 運 成 功 並 達 成 運 動 設 施 之 預 期 目 標 ( 周 宇 輝,2011) 若 政 府 需 徵 召 運 動 設 施 空 間 作 為 辦 理 地 方 性 公 益 活 動 體 育 活 動 或 支 援 運 動 賽 會 用 途 時, 這 些 體 育 活 動 或 運 動 賽 會 或 許 有 特 殊 之 硬 體 規 格 要 求 ( 例 如 觀 眾 席 數 量 照 度 要 求 設 備 規 格 與 等 級 要 求 等 ), 故 須 於 運 動 設 施 設 計 興 建 前, 就 將 該 設 施 規 格 要 求 納 入 計 劃 目 標 ; 若 運 動 設 施 須 兼 顧 保 障 弱 勢 族 群 ( 如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 之 運 動 權, 設 施 設 計 時 亦 須 注 意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之 硬 體 無 障 礙 需 求 ; 若 運 動 設 施 之 游 泳 池 須 支 援 周 邊 無 游 泳 池 學 校 進 行 校 外 游 泳 教 學, 則 運 動 設 施 游 泳 池 之 硬 體 規 格, 須 將 游 泳 教 學 之 大 量 學 生 同 時 進 場 之 特 殊 需 求 納 入 考 量, 不 但 須 檢 視 淋 浴 間 之 數 量 及 淋 浴 熱 水 量 是 否 足 夠, 亦 須 於 池 畔 留 設 足 夠 的 暖 身 做 操 區 上 述 特 定 政 策 目 的 之 需 求, 將 影 響 運 動 設 施 建 築 空 間 與 運 動 設 施 之 規 格 要 求, 亦 會 影 響 運 動 設 施 之 營 收 狀 況 運 動 設 施 依 其 設 立 目 的 及 功 能 屬 性 之 不 同, 可 概 略 分 為 觀 賞 型 運 動 設 施 及 參 與 型 運 動 設 施, 前 者 因 係 以 辦 理 職 業 國 內 或 國 際 大 型 運 動 賽 會 為 其 設 置 之 主 要 功 能 與 定 位, 故 其 設 施 之 空 間 量 體 規 模 較 大 設 施 之 規 格 等 級 要 求 較 高, 除 了 須 依 據 預 辦 理 賽 會 之 最 小 觀 眾 席 總 數 要 求 來 設 置 觀 眾 看 台 外, 在 主 競 賽 場 與 暖 身 場 之 尺 寸 規 格 與 照 度 要 求 器 材 設 備 之 等 級 與 規 格, 及 附 屬 空 間 之 種 類 及 大 小 等, 皆 須 依 據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 如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FIBA 國 際 排 球 總 會 FIVB 國 際 田 徑 總 會 IAAF 等 ) 國 際 綜 合 性 運 動 協 會 ( 如 國 際 奧 委 會 IOC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FISU 國 際 聽 障 運 動 總 會 ICSD 等 ) 或 國 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 如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等 ) 賽 會 場 館 規 格 之 規 定, 辦 理 設 施 之 設 計 與 興 建, 故 該 種 運 動 設 施 所 需 之 基 地 較 大, 造 價 與 設 施 規 模 亦 往 往 相 對 地 較 高 ; 參 與 型 運 動 設 施 因 係 以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人 口 提 升 民 眾 運 動 風 氣 為 其 設 置 之 主 要 目 的, 故 此 種 設 施 之 要 求 較 為 簡 單, 除 了 運 動 活 動 及 行 為 發 生 之 場 所 本 身 外 ( 如 球 場 田 徑 場 游 泳 池 等 ), 其 附 屬 空 間 之 要 求 較 為 簡 單, 僅 需 含 括 基 本 之 盥 洗 ( 浴 廁 ) 維 護 機 具 空 間 或 行 政 管 理 空 間 即 可, 不 需 像 觀 賞 型 運 動 設 施 般 設 置 眾 多 媒 體 貴 賓 賽 會 管 理 等 空 間, 故 該 種 運 動 設 施 所 需 之 基 地 較 小, 造 價 與 設 施 規 模 亦 往 往 相 對 地 較 低 ( 劉 田 修 周 宇 輝,2012) 對 於 運 動 中 心 政 策 定 位, 就 設 施 效 益 極 大 化 之 角 度 而 言, 運 動 中 心 規 劃 設 計 應 儘 量 能 肩 負 觀 賞 型 運 動 設 施 之 角 色, 然 就 其 主 從 之 角 色 定 位, 運 動 中 心 之 主 要 定 位 應 為 推 廣 社 區 居 民 運 動 風 氣 之 參 與 型 運 動 設 施, 是 否 能 同 時 滿 足 支 援 大 型 運 動 賽 會 之 需 求 與 目 標, 往 往 受 基 地 大 小 營 運 需 求 及 建 設 經 費 等 各 項 資 源 影 響, 故 各 座 運 動 中 心 之 規 劃 設 置 當 視 各 縣 市 政 府 資 源 及 運 動 中 心 之 政 策 定 位, 並 考 量 基 地 條 件 進 行 個 案 性 評 估 以 新 北 市 之 新 莊 運 動 休 閒 中 心 為 例, 該 運 動 中 心 將 支 援 國 際 游 泳 比 賽 放 入 其 功 能 定 位 中, 導 致 其 工 程 規 模 較 大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達 9600 多 坪 ), 工 程 經 費 亦 達 新 台 幣 11.2 億 元, 其 工 程 規 模 與 造 價 超 出 台 北 市 運 動 中 心 之 建 造 經 費 許 多 且 支 援 運 動 競 賽 所 需 之 許 多 附 屬 空 間, 亦 須 考 量 這 些 空 間 在 平 日 ( 非 競 賽 期 間 ) 之 4

5 用 途 及 營 利 性, 以 避 免 成 為 閒 置 空 間, 故 須 於 設 計 時 即 先 想 好 這 些 空 間 該 如 何 利 用, 必 要 時 可 於 運 動 中 心 周 邊 留 設 出 空 地, 支 援 運 動 賽 會 時, 再 於 運 動 中 心 周 邊 空 地 搭 設 臨 時 性 設 施 補 強 即 可 由 前 述 論 述 得 知, 運 動 中 心 興 設 前 應 先 充 分 檢 討 基 地 之 大 小 建 造 經 費 之 多 寡 及 營 運 之 需 求, 再 審 慎 評 估 將 支 援 運 動 賽 會 納 入 成 為 運 動 中 心 功 能 之 可 行 性 運 動 中 心 在 先 進 國 家 而 言, 旨 在 培 養 國 民 運 動 風 氣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人 口 因 此 在 政 策 上, 大 多 選 擇 便 捷 基 地 興 建 多 元 性 運 動 設 施, 對 運 動 之 推 廣 頗 具 成 效 在 國 內,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為 例, 為 符 合 國 際 健 康 城 市 發 展 潮 流, 自 2002 年 開 始 規 劃 於 12 個 行 政 區 逐 一 闢 建 至 少 1 座 運 動 中 心, 以 提 供 市 民 便 捷 優 質 且 具 多 功 能 之 運 動 休 閒 環 境, 希 冀 透 過 運 動 中 心 的 運 作, 落 實 處 處 可 運 動 人 人 愛 運 動 時 時 可 運 動 之 目 標, 進 而 打 造 臺 北 市 成 為 一 座 國 際 化 健 康 優 質 城 市 臺 北 市 運 動 中 心 陸 續 設 計 興 建 完 工 至 啟 用 營 運 之 計 畫 執 行 至 今 已 近 10 年, 平 均 每 年 每 間 運 動 中 心 約 吸 引 86 萬 人 次 前 往 使 用, 至 於 使 用 者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也 高 達 九 成, 為 臺 北 市 運 動 風 氣 的 提 升 與 運 動 推 廣 奠 定 良 好 的 發 展 基 礎 臺 北 市 運 動 中 心 的 卓 越 成 效 不 但 市 民 滿 意, 亦 成 為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的 參 考 案 例 為 讓 臺 北 市 運 動 風 氣 的 提 升 能 更 進 一 步 遍 及 各 區 域 各 年 齡 層 民 眾, 並 與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的 體 育 推 廣 狀 況 並 駕 其 軀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亦 擬 規 劃 第 二 代 運 動 中 心, 將 銀 髮 族 身 心 障 礙 市 民 及 未 參 與 使 用 運 動 中 心 的 市 民 等 的 運 動 平 等 權 均 納 入 考 量, 提 供 國 人 多 元 化 運 動 空 間, 將 臺 北 市 建 設 成 我 國 健 康 活 力 首 都, 並 期 能 成 為 我 國 及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體 育 發 展 的 領 先 指 標 為 使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所 推 動 之 第 二 代 運 動 中 心 得 以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優 質 服 務,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希 冀 透 過 擬 定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作 為 第 二 代 運 動 中 心 規 劃 設 計 之 參 考 規 範, 本 案 蒐 集 及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設 計 規 範, 並 彙 整 國 內 運 動 設 施 硬 體 常 見 問 題 ( 詳 見 附 錄 一 ), 希 冀 透 過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之 推 行 以 精 進 第 二 代 運 動 中 心 之 硬 體 設 施 品 質 降 低 維 修 成 本,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同 時, 後 續 國 內 將 陸 續 興 建 50 座 運 動 中 心, 本 設 計 準 則 之 擬 定 亦 可 提 供 給 各 縣 市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參 考, 提 供 國 民 良 好 的 運 動 環 境,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本 章 主 要 針 對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整 體 規 劃 包 括 其 運 動 空 間 設 施 定 位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無 障 礙 空 間 天 花 板 地 坪 照 明 空 調 及 通 風 開 窗 噪 音 控 制 等 訂 定 基 本 原 則 除 參 照 本 手 冊 之 規 定 外, 規 劃 單 位 仍 需 衡 量 實 際 狀 況 因 地 制 宜, 並 須 遵 守 其 他 涉 及 建 築 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都 市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辦 法 消 防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及 地 方 單 行 法 規 5

6 1.1 運 動 中 心 基 本 規 劃 運 動 空 間 規 劃 及 設 施 設 備 選 用 良 莠 與 否, 將 巨 幅 影 響 營 運 成 本 及 使 用 者 安 全 與 服 務 滿 意 度, 因 此 研 擬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作 為 後 續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計 規 劃 之 具 體 原 則 考 量 運 動 中 心 全 時 段 開 放, 一 年 開 放 達 360 天 以 上, 硬 體 設 施 品 質 更 顯 重 要 爰 此, 規 劃 單 位 於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時, 應 充 分 考 量 未 來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完 工 啟 用 服 務 後, 硬 體 設 施 可 達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以 及 提 高 營 運 效 益 之 目 標 運 動 中 心 基 本 空 間 主 要 可 分 為 核 心 運 動 設 施 及 附 屬 服 務 設 施, 兩 者 內 涵 概 述 如 下 : 核 心 運 動 設 施 :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可 包 含 籃 球 場 排 球 場 羽 球 場 網 球 場 壁 球 場 桌 球 場 健 身 中 心 ( 體 適 能 中 心 ) 攀 岩 場 撞 球 場 舞 蹈 教 室 綜 合 球 場 等 設 施 ;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則 可 包 含 溫 水 游 泳 池 及 Spa 設 備 等 附 屬 服 務 設 施 : 可 包 含 行 政 服 務 空 間 兒 童 遊 戲 室 停 車 場 器 材 倉 儲 室 廁 所 淋 浴 間 更 衣 室 哺 乳 室 閱 覽 室 社 區 教 室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室 等 空 間 由 於 各 座 運 動 中 心 實 際 設 施 內 涵 及 量 體 規 劃 應 考 量 因 素 眾 多, 本 準 則 無 法 規 範 設 置 運 動 中 心 所 需 之 基 本 量 體 規 模 為 何, 唯 設 計 規 劃 單 位 仍 應 釐 清 運 動 中 心 定 位 後 以 本 準 則 各 章 節 內 容 為 參 據 進 行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施 設 計 規 劃 1.2 運 動 空 間 功 能 定 位 規 劃 原 則 場 館 在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需 先 確 認 場 館 各 個 空 間 之 定 位 及 主 要 功 能 上 之 需 求, 檢 討 是 否 需 要 以 提 供 運 動 競 賽 教 學 訓 練 或 休 閒 活 動 使 用 為 其 機 能 目 標 並 自 全 市 ( 縣 ) 運 動 設 施 總 體 計 畫 中, 檢 視 運 動 中 心 之 總 體 計 劃 角 色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制 度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Sport Facility), 由 簡 全 亮 周 宇 輝 於 2010 年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管 理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提 出, 係 以 舉 辦 賽 會 活 動 硬 體 設 施 需 求 之 角 度, 依 國 際 賽 事 活 動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活 動 )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活 動 )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 地 區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活 動 ) 其 他 賽 事 活 動 和 職 業 賽 事 活 動 之 類 別, 從 運 動 場 館 空 間 配 置 與 硬 體 設 施 需 求 等 級, 將 運 動 場 館 設 施 劃 分 為 觀 賞 型 競 技 運 動 設 施 和 競 技 運 動 設 施 (A 1 A 2 A 3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B 1 B 2 B 3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C 1 C 2 C 3 ) 等 9 個 級 別 ( 詳 如 :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表 ) 以 臺 北 市 已 完 工 運 動 中 心 為 例 : 松 山 運 動 中 心 游 泳 池 為 A 3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南 港 運 動 中 心 綜 合 球 場 為 B 1 S 3 級 運 動 設 施, 游 泳 池 為 C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羽 球 場 為 B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壁 球 室 為 C 2 S 3 級 運 動 設 施, 桌 球 區 為 C 3 S 4 級 運 動 設 施, 北 投 運 動 中 心 綜 合 球 場 為 B 2 S 3 級 運 動 設 施, 游 泳 池 為 C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網 球 場 為 B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攀 岩 場 為 B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桌 球 區 為 C 3 S 4 級 運 動 設 施 6

7 設 施 類 別 設 施 等 級 A 1 賽 事 級 別 國 際 一 級 賽 事 職 業 賽 事 活 動 表 1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表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國 際 賽 會 用 國 內 賽 會 用 訓 練 與 教 學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運 動 設 施 運 動 設 施 運 動 設 施 國 際 二 級 賽 事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職 業 賽 事 活 動 A 2 A 3 B 1 B 2 C 1 B 3 C 2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其 他 賽 事 活 動 C 3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其 他 賽 事 活 動 設 施 等 級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基 準 達 到 A 2 等 級, 並 符 合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國 際 一 級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A 1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均 通 過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認 證 (Approval) ( 含 暖 身 場 地 設 施 ) 達 到 A 3 等 級, 並 符 合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國 際 一 級 賽 事 以 外 之 賽 事 活 動 A 2 或 職 業 運 動 組 織 舉 辦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均 通 過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認 證 (Approval) ( 含 暖 身 場 地 設 施 )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均 通 過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認 證 (Approval), 並 符 合 參 加 國 際 賽 A 3 事 選 手 培 訓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達 到 B B 2 等 級, 並 符 合 我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1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 含 暖 身 場 地 設 施 ) B 2 達 到 B 3 等 級, 並 符 合 參 加 全 國 賽 事 選 手 培 訓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需 要 B 3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我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競 賽 規 則 之 要 求 達 到 C C 2 等 級, 並 符 合 地 方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1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達 到 C C 3 等 級, 並 符 合 地 方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時, 選 手 競 技 安 2 全 之 要 求 C 3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安 全 運 動 環 境 之 要 求 賽 事 活 動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需 求, 包 括 媒 體 賽 會 行 政 空 間 ( 總 會 行 政 組 競 賽 組 裁 判 組 資 訊 組 檢 錄 藥 檢 醫 療 等 等 賽 會 相 關 行 政 所 需 空 間 ) 照 明, 備 註 以 及 媒 體 觀 眾 選 手 賽 會 行 政 人 員 動 線 分 析 規 劃,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和 其 他 與 賽 事 活 動 相 關 之 周 邊 硬 體 需 求 資 料 來 源 : 簡 全 亮 周 宇 輝 (2010) 台 灣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制 度 分 析 研 究 以 亞 奧 運 競 賽 項 目 為 限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管 理 學 會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7

8 由 於 運 動 中 心 之 功 能 定 位, 主 要 以 教 學 訓 練 及 休 閒 使 用 為 主, 辦 理 縣 市 級 賽 事 活 動 為 輔, 故 本 設 計 準 則 之 訂 定 以 B 1 ~ C 3 級 設 施 為 原 則, 若 運 動 中 心 因 政 策 目 標 而 須 支 援 國 際 賽 會 之 使 用 時, 則 可 視 情 況 需 要 將 規 劃 之 設 施 標 準 酌 以 提 升 至 A 1 ~ A 3 等 級 綜 合 球 場 場 地 為 (B 1 ~ B 2 ) 規 劃 配 置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我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 含 暖 身 場 地 設 施 ); 另 可 做 為 辦 理 國 際 賽 事 時 預 賽 場 地 或 練 習 場 地 使 用 羽 球 場 地 壁 球 場 地 為 (B 2 ~ B 3 ) 規 劃 配 置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設 備,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我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競 賽 規 則 之 要 求, 提 供 參 加 全 國 賽 事 選 手 培 訓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需 要 桌 球 場 撞 球 場 為 (C 1 ~ C 2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符 合 地 方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時, 選 手 競 技 安 全 之 要 求 50m 水 道 游 泳 池 為 (C 1 ~ C 2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符 合 地 方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時, 選 手 競 技 安 全 之 要 求 25m 水 道 游 泳 池 為 (C 3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安 全 運 動 環 境 之 要 求 舞 蹈 教 室 健 身 中 心 為 (C 3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安 全 運 動 環 境 之 要 求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制 度 延 伸 應 用 於 : 運 動 設 施 分 類 統 計 調 查 運 動 設 施 籌 建 總 體 規 劃 運 動 設 施 興 建 先 期 計 劃 和 可 行 性 評 估 運 動 設 施 興 建 與 維 護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運 動 設 施 管 理 與 人 力 需 求 訂 定 運 動 設 施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與 監 控 運 動 設 施 經 營 管 理 成 效 評 鑑 或 提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認 知 資 訊 等 等 相 關 作 業 階 段 時 參 考 使 用 8

9 1.3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為 響 應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推 動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理 念, 善 盡 環 保 之 責, 並 節 省 日 後 營 運 成 本, 本 專 案 工 程 經 費 申 請 單 位, 須 將 綠 色 內 涵 不 低 於 預 算 之 10% 納 入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項 目 中 本 專 案 建 築 物 及 公 共 設 施 應 採 用 自 動 化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並 應 依 內 政 部 最 新 版 本 之 綠 建 築 評 估 指 標 系 統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藉 以 達 到 節 能 環 保 之 目 的 本 工 程 應 申 請 取 得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並 通 過 綠 建 築 解 說 與 評 估 手 冊 之 指 標, 其 中 日 常 節 能 水 資 源 兩 項 指 標 為 必 須 通 過 之 指 標 水 龍 頭 宜 採 用 省 水 水 龍 頭, 照 明 光 源 宜 採 用 高 效 率 之 燈 管 器 具, 以 提 高 照 明 率 並 減 少 未 來 之 營 運 成 本 興 建 工 程 所 選 用 之 建 築 材 料 施 工 工 法, 應 考 量 環 保 節 省 能 源 再 生 建 材 之 利 用 及 易 維 護 與 管 理 等 原 則, 以 避 免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及 能 源 浪 費 盡 量 於 基 地 內 達 到 挖 填 土 方 平 衡, 減 少 產 生 廢 棄 土 問 題 1.4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室 內 外 空 間 均 應 考 量 高 齡 幼 童 及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製 頒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公 共 建 物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與 設 備 設 計 施 工 手 冊 等 規 定 辦 理 略 述 如 下 : A. 室 外 通 路 室 內 走 廊 出 入 口 及 門 坡 道 昇 降 機 廁 所 停 車 場 等 應 特 別 考 量 行 動 不 便 者 之 使 用, 並 設 置 必 要 之 安 全 扶 手 B. 戶 外 入 口 廣 場 至 室 內, 使 高 齡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進 間 無 障 礙, 包 括 通 路 淨 寬 90cm 入 口 淨 寬 80cm 迴 轉 直 徑 150cm, 以 讓 設 備 具 可 及 性 與 操 作 性 C. 其 他 連 接 高 低 地 形 變 化 之 場 所, 亦 應 以 斜 坡 處 理 設 置 D. 地 坪 階 梯 牆 角 避 免 尖 銳 突 出 物, 以 免 礙 害 行 動 ; 如 為 必 要 設 置 之 突 出 物, 應 設 置 警 示 或 其 他 防 撞 設 施 E. 應 設 置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電 梯 及 廁 所 ( 內 應 設 置 不 銹 鋼 活 動 扶 手 ); 廁 所 尺 寸 至 少 應 達 其 迴 轉 空 間 達 150cm 以 上 馬 桶 可 動 扶 手 側 淨 寬 75cm 以 上, 且 設 置 兩 處 求 助 鈴 等 F. 所 有 通 路 地 面 應 平 整 堅 固 及 防 滑, 尤 以 斜 坡 道 及 廁 所 地 坪 皆 應 採 用 具 相 當 止 滑 度 之 材 質 G. 入 口 階 梯 或 高 差 變 化 處 應 設 置 斜 坡 道, 並 採 用 堅 實 不 滑 的 鋪 面 材 料 整 體 檢 視 週 邊 環 境 建 構 可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和 使 用 之 全 人 性 化 之 環 境 說 明 如 下 : A. 人 行 步 道 應 採 用 平 整 防 滑 的 舖 面 設 計, 避 免 採 用 卵 石 等 起 伏 過 大 的 材 料 B. 考 量 排 水 溝 蓋 板 之 格 柵 方 向 及 格 柵 間 隔, 以 防 止 自 行 車 車 輪 輪 9

10 椅 扶 杖 或 婦 女 高 跟 鞋 等 類 似 物 件 陷 入 造 成 危 險 C.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之 高 低 起 伏 處 應 以 材 質 轉 換 加 以 明 示, 避 免 人 員 行 動 中 忽 視 而 造 成 傷 害 運 動 中 心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重 點, 為 考 量 高 齡 幼 童 及 行 動 不 便 者 對 於 運 動 設 施 使 用 和 操 作 上 之 可 及 性 以 游 泳 池 設 施 為 例, 設 置 入 水 坡 道 方 可 容 納 運 動 中 心 公 益 免 費 時 段, 瞬 時 大 量 使 用 者 上 下 游 泳 池 設 施 之 需 求 除 健 身 中 心 之 外, 其 他 各 運 動 設 施 空 間 及 其 器 材 設 備, 應 充 分 考 量 障 礙 者 參 與 運 動 之 可 及 性, 在 我 國 運 動 設 施 無 障 礙 法 規 制 定 前, 可 參 照 並 引 用 美 國 殘 障 法 案 可 及 性 準 則 (ADAAG) 設 計 規 範 健 身 中 心 中 之 空 間 及 其 器 材 設 備 ( 如 淋 浴 室 儲 物 櫃 洗 手 台 體 適 能 設 備 等 ), 應 考 量 障 礙 者 參 與 運 動 之 可 及 性, 可 參 照 美 國 殘 障 法 案 可 及 性 準 則 (ADAAG) 設 計 規 範, 預 留 5 %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及 無 障 礙 器 材 設 備, 或 各 種 運 動 器 材 設 備 至 少 須 保 留 一 台 作 為 身 心 障 礙 用 1.5 天 花 板 的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以 排 球 及 羽 球 為 主 之 場 館 內, 天 花 板 不 宜 為 白 色, 與 球 顏 色 對 比 或 能 凸 顯 球 顏 色 之 深 色 或 非 白 色 的 天 花 板 會 是 較 好 的 選 擇, 以 利 運 動 者 能 清 楚 識 別 運 動 中 球 之 移 動 各 類 球 場 場 地 範 圍 內, 不 應 有 任 何 的 障 礙 物, 以 免 影 響 活 動 或 比 賽 之 進 行, 各 類 球 場 空 間 淨 高 詳 如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及 設 備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天 花 板 上 之 附 屬 物 如 音 響 或 照 明 設 備 必 須 考 慮 架 設 在 球 類 運 動 所 撞 擊 不 到 的 位 置, 並 於 音 響 或 照 明 設 備 外 部 加 裝 保 護 罩, 以 保 護 器 材 設 備 免 於 受 到 外 力 撞 擊 而 損 壞, 此 外 亦 須 將 避 免 照 明 產 生 刺 眼 眩 光 及 音 響 效 果 ( 如 避 免 餘 音 回 盪 及 殘 響 時 間 等 ) 列 入 音 響 及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之 重 點 考 量 因 素 挑 高 空 間 亦 將 導 致 天 花 板 上 的 照 明 設 備 音 響 設 備 及 通 風 設 備 維 修 困 難, 建 議 在 天 花 板 上 架 設 通 道 如 維 修 棧 道 貓 道, 若 設 計 採 用 升 降 平 台 作 業 車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應 考 量 留 設 其 作 業 空 間 及 作 業 車 之 儲 藏 空 間 考 量 維 修 之 需 求, 天 花 板 應 預 留 維 修 口, 俾 便 樓 板 漏 水 牆 壁 滲 水 及 管 線 檢 修 使 用 1.6 運 動 地 坪 的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運 動 地 坪 與 一 般 地 坪 所 要 求 之 特 性 不 同, 運 動 地 坪 需 針 對 高 速 運 動 可 能 產 生 之 衝 撞 能 力 與 止 滑 需 求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運 動 地 坪 品 質 不 佳, 做 運 動 的 人 可 能 因 運 動 地 坪 吸 震 力 不 足, 而 產 生 慢 性 運 動 傷 害, 或 因 運 動 地 坪 摩 擦 係 數 不 足, 而 滑 倒 受 傷 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對 運 動 面 層 訂 定 各 項 功 能 性 或 材 料 品 質 的 相 關 標 準 尚 不 完 備, 現 有 CNS 對 於 運 動 面 層 之 標 準 不 但 未 考 量 運 動 之 功 能 及 安 全 性, 與 國 際 運 動 地 坪 之 標 準 相 距 甚 遠, 以 我 國 公 共 工 程 常 引 用 之 CNS 6482 聚 氨 酯 運 動 場 所 用 鋪 設 材 料 之 標 準 10

11 為 例, 其 檢 測 標 準 僅 為 材 料 之 物 理 或 化 學 特 性 ( 如 比 重 硬 度 抗 拉 強 度 撕 裂 強 度 伸 長 率 壓 縮 永 久 變 形 率 耐 磨 耗 性 等 ), 並 未 將 與 運 動 性 能 及 運 動 員 安 全 性 之 要 件 列 入 測 試 標 準 ( 國 際 常 見 運 動 地 坪 標 準 皆 會 定 義 摩 擦 率 吸 震 力 / 球 回 彈 性 垂 直 形 變 度 等 之 標 準 ), 有 鑑 於 此, 建 議 在 我 國 CNS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尚 未 完 備 前, 暫 時 參 考 歐 洲 標 準 委 員 會 所 設 置 之 運 動 地 坪 標 準 或 各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規 定 之 運 動 地 坪 標 準 作 為 運 動 中 心 設 置 地 坪 品 質 之 管 控 標 準 地 坪 為 所 有 陸 上 運 動 行 為 作 動 之 基 礎, 運 動 者 透 過 足 部 對 地 坪 施 作 作 用 力, 所 獲 得 地 坪 之 反 作 用 力 改 變 身 體 的 運 動 方 向 常 見 舖 設 於 地 坪 做 為 運 動 面 層 (Sporst Surface) 之 材 料, 有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壓 克 力 樹 酯 (ACRYLIC) 等 目 的 在 使 地 坪 得 以 適 當 吸 收 運 動 者 足 部 衝 擊 力 提 供 反 作 用 力 及 止 滑 效 果 歐 洲 標 準 委 員 會 (CEN, the 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sation) 運 動 面 層 相 關 試 驗 訂 定 有 基 本 特 性 測 試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 以 及 技 術 特 性 測 試 :EN12235 球 回 彈 性 測 試 (vertical ball behaviour) EN12230 拉 伸 測 試 (tensile) EN1569 滾 動 量 負 荷 測 試 (behaviour under a rolling load) EN1516 殘 餘 凹 痕 測 試 (resistance to indentation) EN14810 抗 釘 鞋 測 試 (spike resistance) EN 平 整 度 測 試 (evenness) 等 等, 並 公 告 EN 室 內 多 功 能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數 值 規 範,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國 際 田 徑 協 會 (IAAF) 亦 運 用 相 關 測 試 方 法, 訂 定 出 籃 球 運 動 和 田 徑 運 動 專 項 需 求 之 運 動 面 層 需 求 標 準 依 據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公 告 之 籃 球 運 動 地 坪 標 準, 查 閱 其 認 證 通 過 之 設 備 供 應 廠 商, 得 知 符 合 籃 球 專 項 運 動 需 求 之 地 坪, 多 數 為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且 查 閱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FIVB)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BWF) 和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ITTF) 競 賽 規 則 之 規 定, 標 準 競 賽 運 動 地 坪 需 求 係 基 於 木 地 板 系 統 上, 舖 設 認 證 通 過 之 運 動 面 層 運 動 中 心 綜 合 球 場 規 劃 為 辦 理 B 級 運 動 賽 事 活 動 空 間, 是 以 舖 設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可 之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為 準 ( 綜 合 球 場 主 要 功 能 設 定 為 網 球 運 動 者 除 外 ) 其 他 C 級 運 動 空 間 ( 如 : 羽 球 場 桌 球 運 動 區 撞 球 運 動 區 多 功 能 運 動 場 ) 採 用 之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以 符 合 EN14904 基 本 特 性 測 試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 做 為 運 動 面 層 基 本 設 計 要 求 表 2 運 動 中 心 B C 級 運 動 空 間 建 議 之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材 料 特 性 測 試 方 法 合 格 標 準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 EN %-75%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EN14809 <=5.0mm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 EN 資 料 來 源 :EN 14904(2006). Surfaces for indoor sports areas-indoor surface for multi-sports use- Specification. 11

12 設 施 類 別 表 3 運 動 中 心 各 級 球 類 運 動 空 間 建 議 之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設 施 等 級 A 1 A 2 A 3 B 1 B 2 B 3 C 1 C 2 選 用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籃 球 地 坪 ( 材 質 建 議 可 為 木 地 板 地 坪 標 準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面 層 ) 力 量 衰 減 標 準 (EN14808): 25%-75% 排 球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垂 直 形 變 標 準 (EN14809): <=5.0mm 地 坪 標 準 2 認 可 合 格 之 活 動 排 球 墊 摩 擦 係 數 標 準 (EN ): 羽 球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平 整 度 : 地 坪 3M 範 圍 內 任 兩 點 之 地 坪 標 準 3 認 可 合 格 之 活 動 羽 球 墊 高 差 不 得 大 於 3mm 桌 球 地 坪 標 準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4 認 可 合 格 之 活 動 桌 球 墊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註 1: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運 動 地 坪 名 單 /selnodeid/3869/woodfloor.html 註 2: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設 備 名 單 t.pdf 註 3: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地 墊 名 單 註 4: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地 墊 名 單 C 3 12

13 1.7 照 明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運 動 設 施 的 運 動 照 明, 光 源 的 種 類 一 般 採 用 複 金 屬 電 氣 燈 (Metal Halide Lamps) 或 其 他 發 光 效 率 較 高 之 燈 具 等 做 全 區 直 接 式 的 照 明, 傳 統 之 水 銀 燈 因 考 量 其 耗 電 性 壽 命 及 重 開 所 需 之 延 遲 照 明 時 間, 建 議 盡 量 少 用, 若 考 量 運 動 中 心 之 營 運 成 本, 亦 可 研 議 設 置 省 電 性 較 佳 亮 度 較 佳 之 LVD 無 極 燈 之 可 行 性 在 照 明 設 計 時, 應 注 意 燈 具 的 配 光 和 裝 置 間 隔 裝 置 高 度 ( 依 比 賽 項 目, 燈 具 的 裝 置 高 度 限 制 ) 光 源 的 種 類 和 大 小 照 度 及 其 均 勻 性 較 常 被 忽 略 的 是 燈 具 安 裝 位 置, 一 般 都 使 用 自 天 花 板 平 均 往 下 直 照, 雖 然 照 明 均 勻, 但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甚 為 嚴 重, 尤 其 對 排 球 羽 球 瑜 珈 等 運 動 項 目 干 擾 影 響 更 大, 需 以 斜 射 或 側 面 投 射 方 式 照 明 ( 球 場 劃 線 之 場 內 區 域 盡 量 不 要 設 置 任 何 燈 具 ), 將 可 避 免 過 多 的 眩 光 運 動 空 間 多 為 挑 高 空 間, 採 間 接 投 射 方 式 之 設 計, 不 符 場 館 節 能 減 碳 規 畫 設 計 原 則, 故 建 議 盡 量 採 用 直 接 式 照 明 設 計 由 於 快 速 移 動 的 目 標 物, 由 一 個 照 度 準 位 經 過 另 一 個 不 同 照 度 準 位 後, 球 體 大 小 看 起 來 忽 大 忽 小, 視 覺 上 就 像 是 被 加 速 或 減 速 ; 唯 有 均 勻 之 梯 度 方 能 適 切 地 設 計 運 動 照 明 此 外, 運 動 場 地 內 之 照 度 與 相 鄰 背 景 間 的 對 比 應 該 適 當, 例 如, 網 球 場 其 地 面 與 背 景 間 之 對 比, 反 射 率 應 不 超 過 0.3, 如 此 球 與 背 景 才 能 得 到 較 佳 之 對 比 運 動 空 間 情 境 照 明 設 計, 另 應 避 免 因 高 色 彩 度 對 比 產 生 刺 眼 或 不 佳 的 視 覺 影 像 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所 載 運 動 空 間 照 明 規 範 之 內 容, 經 對 照 尚 符 合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對 於 運 動 空 間 照 明 之 要 求, 是 以 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之 規 定, 並 參 考 國 際 相 關 之 運 動 照 明 標 準, 匯 整 出 運 動 中 心 照 明 設 計 需 求 規 範 燈 光 照 明 設 備 應 配 置 於 各 球 類 運 動 所 要 求 之 淨 高 需 求 以 外 之 空 間, 以 免 妨 礙 活 動 之 進 行 及 遭 受 球 類 撞 擊 而 損 壞 在 容 易 遭 受 球 類 撞 擊 的 活 動 區 域 中, 照 明 設 備 應 安 裝 撞 擊 吸 收 裝 置 (shock absorption system), 當 物 體 撞 擊 照 明 設 備 時, 部 分 的 撞 擊 力 得 以 被 彈 簧 搖 擺 的 照 明 設 備 及 避 震 器 予 以 吸 收 ; 另 外, 燈 泡 外 面 可 以 加 裝 透 明 的 保 護 罩 或 鐵 鋼 蓋, 以 防 止 照 明 設 備 遭 受 球 類 的 撞 擊 而 損 壞 為 達 到 能 源 之 有 效 運 用, 場 館 ( 地 ) 照 明 系 統 控 制 開 關 應 採 分 區 迴 路, 特 別 是 運 動 中 心 之 運 動 空 間 兼 具 支 援 賽 會 用 途 時, 在 照 明 迴 路 之 設 計 上 須 同 步 考 量 賽 會 用 途 時 之 高 照 度 要 求 及 平 日 休 閒 使 用 之 節 約 能 源 需 求 ; 場 館 內 各 獨 立 的 活 動 區 域 應 有 其 獨 自 照 明 之 開 關, 避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浪 費 因 此, 所 有 的 照 明 設 備 應 考 慮 其 維 修 保 養 之 方 便 性, 包 括 配 置 位 置 是 否 便 於 燈 管 或 燈 泡 裝 換 工 作 之 進 行, 以 及 燈 管 及 燈 泡 規 格 之 使 用 是 否 易 於 取 得 13

14 使 用 功 能 表 4 運 動 中 心 籃 排 球 場 之 照 明 標 準 照 度 (Lux) 照 度 均 勻 度 演 色 水 平 垂 直 Uh Uvmai 性 指 Eh Evmai Evaux U1 U2 U1 U2 數 眩 光 比 非 比 賽 娛 樂 活 動 300 / / / / 業 餘 國 內 比 賽 600 / / / / 專 業 國 內 比 賽 750 / / / / TV 轉 播 國 內 比 賽 / TV 轉 播 國 際 比 賽 / HDTV 轉 播 重 大 國 際 比 賽 / 資 料 來 源 :1.BS EN12193(2007). Light and lighting Sports lighting. 2. JGJ 153(2007) 體 育 場 館 照 明 設 計 及 檢 測 標 準 表 5 運 動 中 心 桌 球 羽 球 場 之 照 明 標 準 使 用 功 能 照 度 (Lux) 照 度 均 勻 度 演 色 眩 光 水 平 垂 直 Uh Uvmai 性 指 比 Eh Evmai Evaux U1 U2 U1 U2 數 非 比 賽 娛 樂 活 300 動 / / / / 業 餘 國 內 比 賽 700 / / / / 專 業 國 內 比 賽 1000 / / / / TV 轉 播 國 內 比 賽 TV 轉 播 國 際 比 賽 HDTV 轉 播 重 大 國 際 比 賽 / / / 1250 ( 羽 ) 1400 ( 桌 ) 2000 ( 羽 ) 1400 ( 桌 ) 0.5 ( 羽 ) 0.4 ( 桌 ) 0.7 ( 羽 ) 0.6 ( 桌 ) 資 料 來 源 :1.BS EN12193(2007). Light and lighting Sports lighting. 2. JGJ 153(2007) 體 育 場 館 照 明 設 計 及 檢 測 標 準 14

15 表 6 運 動 中 心 游 泳 池 之 照 明 標 準 使 用 功 能 照 度 (Lux) 照 度 均 勻 度 演 色 眩 光 水 平 垂 直 Uh Uvmai 性 指 比 Eh Evmai Evaux U1 U2 U1 U2 數 非 比 賽 娛 樂 活 動 300 / / / / 業 餘 國 內 比 賽 600 / / / / 專 業 國 內 比 賽 750 / / / / TV 轉 播 國 內 比 賽 / TV 轉 播 國 際 比 賽 / HDTV 轉 播 重 大 國 際 比 賽 / 資 料 來 源 :1.BS EN12193(2007),Light and lighting Sports lighting 2. JGJ 153(2007) 體 育 場 館 照 明 設 計 及 檢 測 標 準 游 泳 館 之 照 明 設 計 上 須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照 明 燈 光 設 置 應 避 免 對 運 動 員 觀 眾 裁 判 及 救 生 員 產 生 眩 光, 自 然 採 光 之 設 計 原 則 亦 同 ;(2) 室 內 游 泳 池 的 照 明 燈 光 主 光 源 應 使 用 側 光, 在 最 大 光 強 與 垂 直 面 ( 池 中 心 ) 成 50 角 度 範 圍 內 不 能 產 生 眩 光 ;(3) 水 面 正 上 方 之 天 花 板 區 不 得 設 置 燈 具, 以 免 後 續 維 修 不 易 ;(4) 泳 池 區 之 照 明 燈 具 之 防 潮 防 塵 能 力 須 達 IP 65 以 上 1.8 空 調 及 通 風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運 動 場 館 內 溫 度 控 制 之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使 用 者 創 造 理 想 舒 適 的 活 動 環 境, 一 般 建 議 運 動 場 館 內 適 當 的 溫 度 應 設 在 攝 氏 18~ 22 度 ( 考 量 節 能 減 碳 營 運 原 則, 運 動 空 間 溫 度 多 設 定 於 攝 氏 22~26 度 ), 空 間 相 對 溼 度 應 該 設 定 在 40~60% 之 間 台 灣 屬 於 亞 熱 帶 海 島 型 氣 候, 除 自 然 通 風 設 計 外, 為 全 年 度 維 持 室 內 溫 度 及 溼 度 的 舒 適 性, 多 須 配 置 空 調 通 風 和 除 濕 系 統 設 備 換 氣 量 為 維 持 運 動 空 間 空 氣 品 質 重 要 之 空 調 和 通 風 設 計 條 件, 場 館 空 間 換 氣 量 應 充 分 考 量, 窗 戶 開 啟 數 量 的 多 寡 場 館 內 所 使 用 之 照 明 設 備, 以 及 各 空 間 設 計 承 載 人 數 及 人 體 從 事 體 育 活 動 產 生 較 高 之 熱 能 和 呼 吸 量 需 求 我 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僅 依 據 各 空 間 之 單 位 面 積 大 小 來 計 算 各 空 間 所 需 之 通 風 量, 而 忽 略 了 各 空 間 使 用 人 數 之 多 寡 及 因 各 運 動 不 同 之 激 烈 程 度 所 需 之 換 氣 量, 故 除 了 我 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規 定 外, 建 議 再 參 考 美 國 冷 凍 空 調 學 會 之 規 定, 對 運 動 中 心 各 空 間 之 通 風 量 加 以 近 一 步 之 檢 討 15

16 美 國 冷 凍 空 調 學 會 ASHRAE (AMERICAN SOCIETY OF HEATING, REFRIGER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NEERS) 為 國 際 上 冷 凍 空 調 領 域 之 領 導 組 織, 提 供 運 動 空 間 對 使 用 者 健 康 的 負 面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的 空 氣 品 質 換 氣 量 (ventilation rate) 設 計 最 低 需 求 標 準 其 外 氣 量 (Vbz) 設 計 計 算 方 式 略 述 如 下 : Vbz=RpxPz+RaxAz Rp: 每 人 所 需 外 氣 量 Pz: 空 間 使 用 人 數 Ra: 單 位 樓 地 板 面 積 所 需 外 氣 量 Az: 空 間 樓 地 板 面 積 運 動 空 間 換 氣 量 設 計 需 求 摘 錄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7 運 動 空 間 換 氣 量 設 計 需 求 表 空 間 名 稱 每 人 所 需 外 氣 量 (Rp) 單 位 :L/s.person 單 位 樓 地 板 面 積 所 需 外 氣 量 (Ra) 單 位 :L/s.m2 運 動 空 間 區 域 觀 眾 席 位 區 域 游 泳 池 ( 池 區 及 池 畔 ) 舞 蹈 教 室 健 身 中 心 棋 藝 室 舞 臺 區 資 料 來 源 :ASHRAE STANDARD 62.1 VENTILATION FOR ACCEPTABLE INDOOR AIR QUALITY 此 外,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游 泳 池 區 相 關 空 間 及 其 機 房, 因 長 效 消 毒 藥 品 氯 化 合 物, 對 金 屬 材 質 具 有 腐 蝕 性, 是 故 游 泳 池 區 相 關 空 間 及 其 機 房 需 設 計 為 獨 立 換 氣 系 統 1.9 開 窗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適 當 開 窗 採 光 及 通 風 可 節 省 場 館 能 源 使 用, 為 減 輕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應 儘 量 將 側 窗 設 計 於 建 築 物 南 北 方 向 的 位 置 運 動 空 間 開 窗, 應 同 時 設 計 窗 簾, 以 免 採 光 造 成 炫 光 或 影 響 室 內 照 明 均 齊 度 1.10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我 國 噪 音 管 制 法 及 噪 音 管 制 區 劃 定 作 業 準 則 之 內 容 僅 規 範 不 同 類 別 場 所 ( 如 文 教 區 商 業 區 等 ) 之 噪 音 源, 於 不 同 時 段 ( 如 日 間 晚 間 或 夜 間 ) 時, 對 於 周 邊 鄰 近 環 境 ( 例 如 周 邊 居 民 ) 之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但 並 未 規 範 運 動 設 施 室 內 空 間 之 噪 音 控 制 標 準, 故 下 列 敘 述 僅 為 參 考 標 準 而 非 強 制 性 之 硬 性 規 定 各 空 間 內 的 送 排 風 管 牆 面 天 花 板 及 地 坪 都 必 須 檢 討 採 用 隔 音 16

17 特 性 較 佳 之 設 計 方 案 場 館 內 可 採 用 懸 掛 式 的 吸 音 板 以 減 少 噪 音, 惟 水 上 運 動 空 間 因 溼 度 較 高 且 氯 化 合 物 具 腐 蝕 性, 懸 掛 式 的 吸 音 板 需 充 分 考 量 鏽 蝕 問 題 綜 合 球 場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目 標 為 80dB 以 下, 游 泳 池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目 標 為 70dB 以 下, 其 他 運 動 空 間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目 標 為 65dB 以 下 並 需 設 計 控 制 200Hz 以 下 低 頻 噪 音 籃 球 場 舞 蹈 教 室 採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設 計, 有 助 減 輕 樓 板 震 動 音 干 擾 之 影 響 健 身 中 心 或 技 擊 類 運 動 場 地 中, 應 於 地 坪 面 層 加 設 緩 衝 墊, 減 輕 下 一 樓 層 噪 音 之 干 擾 在 空 間 配 置 規 劃 上, 活 動 音 量 較 高 之 區 域 如 : 兒 童 遊 戲 室 舞 蹈 教 室 健 身 中 心 籃 球 場 等 空 間 的 配 置, 盡 可 能 不 要 緊 鄰 閱 覽 室 會 議 室 辦 公 室 或 綜 合 教 室 等, 以 免 干 擾 該 區 域 17

18 2.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參 考 規 範 等 級 因 運 動 中 心 之 功 能 定 位 雖 主 要 以 教 學 訓 練 及 休 閒 使 用 為 主 辦 理 縣 市 級 賽 事 活 動 為 輔, 故 設 施 之 等 級 系 以 設 置 B 1 ~ C 3 級 為 原 則, 但 因 運 動 中 心 有 時 會 因 政 策 目 標 而 須 支 援 國 際 賽 會 使 用, 故 亦 有 將 設 施 標 準 提 升 至 A 1 ~A 3 等 級 之 可 能 性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擬 將 四 種 等 級 設 施 對 於 之 主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尺 寸 之 要 求 標 準 彙 整 成 總 表 如 下, 並 將 個 別 運 動 空 間 之 設 施 細 部 標 準 一 一 呈 現 如 後 2.1 籃 球 場 場 地 標 準 規 格 表 8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籃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運 動 設 施 ) 運 動 設 施 ) 18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28m x 15m ( 不 含 線 寬 每 條 5cm) 球 場 高 度 要 求 9m 7m 安 全 緩 衝 區 大 小 球 場 周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2m, 若 採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4.5m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尺 寸 大 小 40m 23m 9m 38m 21m 7m 37m 19m 7m 暖 身 場 地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無 硬 性 要 求 觀 眾 席 運 動 地 板 主 要 設 備 計 時 計 分 系 統 附 屬 空 間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設 置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木 1 地 板 設 置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產 品 須 設 置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產 品 並 預 埋 管 線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須 設 置 並 預 埋 管 線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依 需 求 無 硬 性 要 求 酌 量 設 置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 如 木 地 板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 2 可 依 現 場 狀 況 設 置 懸 吊 式 壁 掛 式 或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廁 等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FIBA(2012),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2 註 1: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運 動 地 坪 名 單 註 2: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設 備 可 參 考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運 動 設 備 名 單 Units.html

19 表 9 籃 球 場 細 部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場 地 尺 寸 長 度 :28m( 含 線 為 28.1m) 寬 度 :15m( 含 線 為 15.1m) 賽 場 面 積 一 般 :32m 19m; 國 際 級 競 賽 :40m 23m 9m 場 外 區 域 緩 衝 區 :2m( 最 少 ) 球 場 淨 高 度 :7m( 最 低 ) 線 寬 50mm 中 圈 半 徑 1.8m 中 線 中 線 兩 邊 均 應 超 出 邊 線 150mm 三 分 球 投 球 區 以 籃 框 中 心 鉛 垂 為 圓 心,6.25m 為 半 徑 的 弧 形 限 制 區 域 ( 末 端 與 邊 緣 平 行 延 伸 終 止 於 端 線 上 ) 限 制 區 起 於 端 線 內 線, 其 兩 外 端 各 距 端 線 終 點 3m, 斜 線 的 另 兩 端 中 於 罰 球 線 兩 端 限 制 區 域 含 線 端 與 罰 球 線 及 兩 端 接 線 罰 球 區 域 以 罰 球 線 中 點 為 圓 心,1.8m 為 半 徑 之 圓 圈, 連 同 限 制 區 域 所 有 的 面 積 位 置 區 1. 從 罰 球 線 兩 端 畫 兩 條 線, 第 1 位 置 區 位 於 離 端 線 內 沿 1.75m 處 ( 沿 罰 球 區 斜 線 丈 量 ) 2. 第 2 位 置 區 為 罰 球 隊 隊 員 站 立 3. 兩 個 位 置 區 寬 度 均 為 0.85m, 它 們 之 間 隔 著 400mm 寬 的 中 立 區 域 4. 從 罰 球 線 兩 端 畫 兩 條 線 上 的 第 1 位 置 區 與 第 2 位 置 區 之 間 的 間 隔 點 及 中 立 區 域 高 度 :100mm 三 分 線 距 離 籃 框 正 中 心 之 垂 直 點 :6.25m 備 註 : 倘 使 用 移 動 式 籃 球 架, 則 需 在 底 線 後 方 預 留 4.5m 以 上 空 間 才 能 伸 展, 因 此 除 非 使 用 懸 吊 式 球 架, 為 配 合 油 壓 籃 球 架 的 底 座 延 伸 面 積 資 料 來 源 :1. 本 籃 球 場 之 場 地 規 範 採 用 2012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之 規 則 2.FIBA(2012),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 Basketball Equipment 圖 1 籃 球 場 之 場 地 尺 寸 資 料 來 源 :FIBA(2010). New court markings for

20 表 10 籃 球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籃 架 1. 高 度 : 籃 板 下 緣 距 地 面 2.9m 2. 位 置 : 距 端 線 外 最 少 2m 3. 籃 板 後 緣 距 端 線 內 緣 1.2m 籃 板 1. 質 料 :30mm 的 堅 硬 木 料 或 合 成 透 明 質 料 製 成 ( 須 用 整 塊 且 與 木 料 有 相 同 的 硬 度 ) 2. 長 度 :1.8m 寬 度 :1.05m 3. 標 示 : 線 寬 50mm (1) 籃 圈 後 方 框 :0.59m 0.45m 下 方 至 籃 圈 (2) 籃 板 外 緣 4. 顏 色 : 除 透 明 遮 板 外, 都 應 漆 成 白 色 ; 線 的 顏 色 須 與 背 景 顏 色 相 襯 托 ( 通 常 用 透 明 遮 板 時, 各 線 均 漆 白 色, 如 用 其 他 遮 板 則 漆 黑 色 ) 籃 框 1. 質 料 : 堅 硬 的 鐵 製 成 ( 厚 度 為 16mm~20mm) 2. 內 徑 :450mm 3. 顏 色 : 橘 紅 4. 位 置 : 距 地 面 3.05m 框 內 緣 與 籃 板 最 近 距 離 151mm 5. 籃 框 中 心 點 與 地 面 垂 直 點 距 端 線 之 距 離 :1.58m 計 時 計 分 設 備 秒 顯 示 幕 (2 面 ) 及 24 秒 控 制 盒 (1 個 ) 2. 計 分 板 : 屏 幕 上 可 顯 示 比 分 賽 隊 隊 員 資 訊 等 防 護 海 綿 1. 位 於 籃 球 撑 托 支 架 前 : 長 至 少 2.15m; 厚 至 少 100mm 2. 籃 球 架 下 支 撐 臂 : 長 1.2m; 厚 至 少 25mm 3. 位 於 籃 板 後 方 及 兩 邊 : (1) 高 : 兩 邊 較 籃 框 高 350mm~450mm (2) 前 後 高 度 :20mm~27mm (3) 下 緣 厚 度 : 籃 板 下 方 48mm~55mm 備 註 : 1. 球 架 分 為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或 懸 吊 式 籃 球 架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的 優 點 為 可 以 自 由 搬 動 增 加 空 間 的 使 用 彈 性 可 以 彈 性 調 整 籃 板 高 度 ; 缺 點 則 為 體 積 大 導 致 收 藏 不 易, 需 較 大 的 儲 藏 空 間, 且 底 座 常 有 壓 重 不 足 的 問 題, 故 建 議 底 座 設 置 固 定 錨 點, 可 與 基 礎 地 坪 相 銜 接 懸 吊 式 籃 球 架 的 優 點 為 無 底 座 問 題 有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的 緩 衝 區 空 間 使 用 的 彈 性 高 且 不 需 儲 藏 空 間 2. 籃 框 的 材 質, 一 般 多 為 鐵 框 或 不 鏽 鋼, 固 定 球 網 方 式 禁 用 金 屬 勾 環, 需 以 平 順 且 不 割 手 為 原 則 籃 球 網 建 議 使 用 無 結 網 3. 籃 框 應 固 定 在 籃 球 架 上, 而 不 是 籃 板 上, 以 避 免 灌 籃 時 破 裂 的 不 良 設 計 造 成 意 外 4. 籃 框 應 設 有 緩 衝 彈 簧, 並 附 有 籃 框 彈 性 調 整 之 設 計, 可 調 整 籃 框 彈 性 5. 使 用 簡 易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亦 應 注 意 裝 置 保 護 墊 6. 主 球 場 球 架 應 採 用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證 通 過 之 產 品 資 料 來 源 :FIBA(2012).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 Basketball Equipment. 20

21 2.1.2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室 內 籃 球 場 地 對 於 空 間 挑 高 要 求 為 至 少 有 7m 的 高 度 B. 牆 面 和 天 花 板 材 質 需 要 設 計 可 以 減 少 空 間 殘 響 C.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厚 度 不 小 於 5cm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採 用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可 之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21

22 2.2 排 球 場 等 級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表 11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排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球 場 高 度 要 求 安 全 緩 衝 區 大 小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最 小 尺 寸 暖 身 場 地 觀 眾 席 運 動 地 板 主 要 設 備 計 時 計 分 系 統 附 屬 空 間 球 場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9m 18m x 9m ( 線 內 尺 寸 ) 12.5 m 9m 球 場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9m 球 場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6m 40m 25m 12.5m 34m 19m 12.5m 30m 15m 9m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排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格 之 活 動 排 球 墊 ( 如 木 地 板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 需 設 置 國 際 排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排 球 需 設 置 含 保 護 墊 之 排 球 柱 柱 及 裁 判 椅 ( 需 含 保 護 墊 ) 須 設 置 並 預 埋 管 線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廁 等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FIVB(2012), FIVB SPORTS REGULATIONS FIVB(2009), RULES OF THE GAME Official Volleyball Rules

23 表 12 排 球 場 細 部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場 地 尺 寸 長 度 :18m 寬 度 :9m 賽 場 面 積 40m 25m 12.5m 周 圍 距 離 1. 端 線 外 :3m 邊 線 外 :3m 全 部 面 積 ( 含 外 圍 緩 衝 區 ) 1. 一 般 :34m 19m( 不 含 周 遭 布 置 ) 2. 天 花 板 高 度 :12.5m( 全 區 淨 空 間 ) 邊 線 1. 寬 度 :50mm 2. 顏 色 : 白 色 發 球 區 1. 寬 度 : 端 線 後 寬 9m 區 域, 此 區 域 位 於 邊 線 延 伸 處 位 於 端 線 後 200mm 處 長 度 150mm 寬 50mm 的 短 線 2. 深 度 : 兩 線 之 間 至 無 障 礙 區 ( 端 線 至 盡 頭 ) 中 線 將 球 場 分 為 兩 個 9m 9m 正 方 的 場 地 攻 擊 線 距 中 線 3m 線, 此 為 前 區 資 料 來 源 :FIVB(2012), FIVB SPORTS REGULATIONS FIVB(2009), RULES OF THE GAME Official Volleyball Rules 圖 2 排 球 場 之 場 地 尺 寸 球 場 劃 線 以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FIVB) 公 告 之 最 新 版 競 賽 規 則 為 準 23

24 表 13 排 球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球 網 1. 黑 色 2. 網 寬 :1m 網 長 :9.5m~10m 網 孔 :100mm 3. 高 度 : 男 2.43m 女 2.24m 4. 球 網 應 垂 直 掛 在 中 線 上 方 球 柱 1. 位 於 球 場 與 邊 線 相 距 0.50m~1m 處, 其 高 度 為 2.55m 2. 插 入 式 且 有 護 墊 包 覆 ( 不 應 有 鋼 攬 或 繩 索 外 覆 ) 標 示 帶 1. 寬 50mm 長 1m 的 白 色 質 料 帶 子 2. 應 繫 於 球 網 之 兩 端, 與 網 垂 直 且 位 於 中 線 兩 端 點 之 正 上 方 標 示 竿 1. 為 易 彎 有 彈 性 之 竿 子, 玻 璃 纖 維 或 類 似 的 物 質 製 成 2. 長 1.8m 直 徑 10mm 3. 每 100mm 塗 以 顯 明 對 比 之 顏 色, 並 以 紅 白 間 為 佳 4. 繫 於 標 示 帶 之 外 緣, 球 網 兩 邊 各 一 支 對 稱 繫 之, 並 往 上 伸 出 網 頂 0.8m 備 註 : 1. 競 賽 場 地 排 球 柱 及 網 裁 判 椅 標 示 杆 需 採 用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FIVB) 認 證 通 過 之 產 品 2. 活 動 式 球 柱 應 採 預 埋 式 套 筒 設 計, 且 不 得 使 用 鋼 索 或 鐵 條 等 方 式 輔 助 固 定 3. 球 柱 應 使 用 保 護 墊 包 覆 4. 球 柱 使 用 之 預 埋 式 套 筒 應 設 有 上 蓋, 球 柱 移 除 狀 態 時 可 穩 定 覆 蓋 套 筒, 並 與 運 動 地 坪 保 持 平 整,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運 動 使 用 5. 網 柱 上 有 絞 盤 之 一 端 應 裝 設 於 有 裁 判 椅 的 那 一 側 資 料 來 源 :FIVB(2012), FIVB SPORTS REGULATIONS FIVB(2009), RULES OF THE GAME Official Volleyball Rules

25 2.2.2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室 內 排 球 場 地 對 於 空 間 挑 高 要 求 為 至 少 有 12.5m B. 牆 面 和 天 花 板 材 質 需 要 設 計 可 以 減 少 空 間 殘 響 C.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因 國 際 排 球 總 會 未 規 範 排 球 地 坪 之 物 理 特 性 標 準, 故 建 議 可 參 採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可 之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或 採 用 通 過 力 量 衰 減 標 準 (EN14808) 垂 直 形 變 標 準 (EN14809), 及 摩 擦 係 數 標 準 (EN ) 測 試 通 過 之 產 品 2.3 羽 球 場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表 14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羽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等 級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13.4m x6.1m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高 度 要 求 9.14 m 9.14m 9.14m 9.14m 單 場 球 場 安 全 緩 衝 區 大 小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2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5m, 兩 面 平 行 球 場 之 間 距 至 少 2m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最 視 球 場 數 量 而 定 小 尺 寸 暖 身 場 地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觀 眾 席 運 動 地 板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羽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活 動 羽 球 墊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無 硬 性 要 求 置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 建 議 設 置 木 地 板 以 預 防 運 動 傷 害 ) 需 設 置 羽 球 柱 主 要 設 備 需 設 置 國 際 羽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羽 球 柱 計 時 計 分 系 統 須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廁 等 空 間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置 附 屬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Handbook II - Laws of Badminton and Regulations 2012/2013 (draft) 25

26 表 15 羽 球 場 地 細 部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場 地 尺 寸 1. 長 度 :13.4m( 含 線 ) 2. 寬 度 :( 單 打 )5.18m ( 雙 打 )6.1m( 含 線 ) 3. 天 花 板 高 度 :9.14m( 全 區 淨 空 間 ) 周 圍 距 離 1. 端 線 外 :5m 邊 線 外 :2.2m 2. 兩 面 平 行 球 場 之 間 距 至 少 2m 3. 球 場 的 外 側 四 周 必 須 留 設 1.5m 以 上 的 空 間 4. 兩 兩 相 鄰 的 羽 球 場 地, 前 後 左 右 都 應 保 持 2m 以 上 的 距 離 邊 線 1. 寬 度 :40mm 2. 顏 色 : 白 色 或 黃 色 ( 通 常 採 用 白 色 線 條 )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Handbook II - Laws of Badminton and Regulations 2012/2013 (draft) 圖 3 羽 球 場 之 場 地 尺 寸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LAWS OF BADMINTON. 圖 4 羽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LAWS OF BADMINTON 26

27 表 16 羽 球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球 柱 1. 高 度 :1.55m( 自 地 面 算 起, 應 置 於 雙 打 場 地 邊 線 上 ) 2. 中 間 :1.524m 3. 均 為 活 動 式 球 柱, 方 便 收 藏 4. 羽 球 柱 不 需 使 用 保 護 墊 包 覆, 因 為 較 少 機 會 會 去 碰 撞 球 網 1. 寬 度 :0.76m 2. 網 目 :15mm~20mm 3. 球 網 中 央 高 度 應 不 低 於 1.52m, 兩 端 應 為 1.55m, 球 網 上 緣 應 以 76mm 寬 之 白 布 雙 摺 包 縫 備 註 : 羽 球 柱 及 網 採 用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BWF) 認 證 通 過 之 器 材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Handbook II - Laws of Badminton and Regulations 2012/2013 (draft)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燈 光 的 安 排 必 須 配 合 場 地 的 佈 局 並 避 免 自 然 光 線 的 干 擾, 照 明 用 具 不 可 設 在 場 地 的 正 上 方 和 兩 邊 端 線 的 後 方, 必 須 設 在 球 場 兩 側 邊 緣 的 上 方 或 側 邊 B. 底 線 背 後 應 儘 量 不 採 光, 如 有 必 要 時, 應 採 用 間 接 式 光 源 C. 壁 燈 或 緊 急 照 明 燈 之 配 置, 應 安 排 適 當 的 位 置, 避 免 干 擾 球 員 視 覺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天 花 板 高 度 最 低 9.14m B. 因 羽 球 本 身 色 澤 為 白 色, 牆 面 和 天 花 板 之 色 調 應 以 深 色 為 主, 避 免 採 用 白 色 淺 色 或 花 紋 的 圖 案, 顏 色 越 是 均 勻 一 致 越 好 ; 一 般 以 褐 色 或 綠 色 最 佳, 使 羽 球 較 清 晰 明 顯 C. 牆 面 和 天 花 板 的 反 射 率 需 滿 足 下 列 要 求 : 後 牆 為 20%, 側 牆 為 40%, 天 花 板 為 60%~70% D.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因 該 協 會 未 規 範, 唯 可 參 採 通 過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證 通 過 之 木 地 板 系 統 B. 或 通 過 國 際 羽 球 總 會 (BWF) 認 證 通 過 厚 度 8mm( 含 ) 以 上 之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運 動 地 坪 C. 或 通 過 EN 測 試 之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運 動 地 坪,EN 測 試 項 目 及 標 準 如 下 : D.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25~75% E.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5.0mm F.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80~110 G. 採 用 浮 式 楓 木 地 板 地 板 系 統, 有 利 降 低 維 護 成 本 27

28 2.3.5 空 調 系 統 設 計 準 則 A. 適 當 的 通 風 與 空 調 設 計, 避 免 對 羽 球 之 飛 行 產 生 干 擾 B. 羽 球 場 地 正 上 方 不 應 設 置 空 調 出 風 口, 球 場 周 邊 空 調 出 風 口 方 向 亦 應 朝 下 設 計 C. 週 邊 通 風 窗 口 設 有 可 阻 擋 住 外 來 氣 流 的 通 風 設 備 28

29 2.4 網 球 場 等 級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表 17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室 內 網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23.77m x10.97m 高 度 要 求 單 場 球 場 安 全 緩 衝 區 大 小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最 小 尺 寸 42.07m x 23.77m(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66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6.4m, 兩 面 平 行 球 場 之 間 距 至 少 7.32m) 9m 視 球 場 數 量 而 定 42.07m x 23.77m(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66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6.4m, 兩 面 平 行 球 場 之 間 距 至 少 3.66m) 暖 身 場 地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無 硬 性 要 求 觀 眾 席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運 動 地 板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活 動 網 球 墊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 如 木 地 板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 主 要 設 備 需 設 置 活 動 網 球 柱 計 時 計 分 系 統 須 設 置 須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ITF(2012), ITF Rules of TennIs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廁 等 空 間 29

30 表 18 網 球 場 地 細 部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賽 場 面 積 長 度 :23.77m; 寬 度 :( 雙 打 )10.97m ( 單 打 )8.23m 周 圍 距 離 1. 底 線 後 面 之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6.40m 2. 邊 線 外 面 之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3.66m 全 部 面 積 ( 含 外 1. 球 場 範 圍 :36.58m 18.29m, 測 量 必 須 包 含 線 的 外 緣 圍 緩 衝 區 ) 2. 天 花 板 高 度 :9m( 全 區 淨 空 間 ) 線 寬 1. 中 央 發 球 線 及 中 心 標 寬 度 5cm, 只 有 底 線 可 以 加 寬 到 10cm, 其 他 各 線 介 於 2.5cm~5cm 之 間 2. 發 球 線 : 網 兩 側 6.40m 平 行 線 3. 中 線 : 發 球 線 與 邊 線 之 中 間, 一 條 與 邊 線 並 行 之 縱 線 4. 中 心 標 : 底 線 中 心 點 上 向 場 內 作 一 長 10cm, 寬 5cm~10cm 之 短 線 5. 線 的 顏 色 : 以 白 色 為 主 備 註 : 室 內 網 球 場 建 議 設 置 練 習 牆 作 為 教 學 練 習 及 暖 身 活 動 時 使 用 資 料 來 源 :ITF(2012), ITF Rules of TennIs 圖 5 網 球 場 之 場 地 規 格 球 場 劃 線 以 國 際 網 球 協 會 (ITF) 公 告 之 最 新 版 競 賽 規 則 為 準 30

31 表 19 網 球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球 柱 1. 高 度 1.07m 2. 網 柱 中 心 點 設 在 距 離 邊 線 外 緣 0.91m 處 3. 網 柱 直 徑 不 得 超 過 15cm 4. 單 打 桿 直 徑 不 得 超 過 7.5cm 5. 網 柱 材 料 可 使 用 鋁 鐵 鋼 等 製 品, 但 其 抗 曲 力 應 在 499kg 以 上, 抗 張 力 應 在 680kg 以 上, 網 柱 顏 色 一 般 都 採 用 綠 色 或 黑 色, 但 應 避 免 反 光, 兩 網 柱 間 距 為 12.8m( 柱 心 至 柱 心 ), 兩 單 打 柱 間 之 距 離 則 為 10.05m 球 網 中 央 高 度 為 0.91m, 並 以 不 超 過 5cm 寬 之 布 繩 束 於 地 面 裁 判 椅 座 位 高 至 少 1.82m, 最 高 2.44m 資 料 來 源 :ITF(2012), ITF Rules of TennIs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燈 具 之 安 裝 高 度 最 低 在 7m 以 上 B. 燈 具 之 設 置 應 採 切 角 (cut off) 方 式, 並 考 慮 裝 設 嵌 板 或 具 有 截 角 功 能 之 燈 具, 遮 光 的 角 度 以 30 ~45 為 原 則, 避 免 產 生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C. 照 度 測 量 : 全 場 測 量 位 置 共 15 點, 離 地 面 1m 處 ( 約 從 腰 際 高 度 ) 測 量, 亮 度 需 均 勻 散 佈 且 應 盡 量 避 免 產 生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天 花 板 和 牆 面 的 上 半 部 分 以 反 射 率 80%~85% 的 無 光 澤 明 亮 材 質 為 佳 B. 牆 面 部 份 在 3m 以 下 最 好 採 用 無 光 澤 的 灰 色 或 較 深 色 系 為 主, 反 射 率 不 宜 超 過 60% C.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採 用 國 際 網 球 協 會 (ITTF) 認 可 通 過 之 運 動 面 層 31

32 2.5 壁 球 場 壁 球 場 地 是 一 個 有 各 種 高 度 的 四 面 垂 直 牆 面 所 形 成 的 長 方 形 空 間, 由 前 牆 邊 牆 和 後 牆 所 組 成 運 動 地 坪 為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球 場 須 設 置 於 室 內, 且 至 少 一 面 牆 面 由 強 化 玻 璃 組 裝 而 成 壁 球 分 為 英 式 壁 球 (Squash) 及 美 式 壁 球 ( 或 稱 為 短 柄 牆 球,Racquetball) 兩 種 2.5.1(a) 英 式 壁 球 場 (Squash)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表 20 英 式 壁 球 場 規 格 長 度 ( 單 打 ) 9.75m ( 雙 打 ) 9.75m 寬 度 ( 單 打 ) 6.40m ( 雙 打 ) 7.62m 前 牆 線 高 度 4.57m 後 牆 高 度 2.13m 側 牆 線 高 度 前 牆 高 4.57m 後 牆 高 2.13m 發 球 區 短 線 後 靠 兩 側 牆 的 160cm X 160cm 地 板 空 間 底 界 板 ( 響 板 ) 位 於 前 牆 底 部 43cm 高, 擊 中 時 會 有 響 亮 聲, 視 為 出 界 區 高 度 橫 木 ( 底 界 線 ) (1) 5cm 高, 位 於 響 板 上 方, 斜 上 45 度 靠 牆 (2) 擊 中 時 視 為 出 界, 會 不 規 則 彈 跳 挑 高 空 間 離 地 5.64m 高, 須 無 障 礙 物 備 註 : 壁 球 場 地 需 採 用 國 際 壁 球 協 會 (WSF) 認 證 通 過 之 套 件 資 料 來 源 :WSF(2012), SPECIFICATIONS FOR SQUASH COURTS 圖 6 英 式 壁 球 (Squash) 示 意 圖 球 場 劃 線 以 國 際 壁 球 協 會 (WSF) 公 告 之 最 新 版 競 賽 規 則 為 準 32

33 2.5.1(b) 美 式 壁 球 場 (Racquetball) 規 格 表 21 美 式 壁 球 場 規 格 長 度 12.20m 寬 度 6.10m 前 牆 線 高 度 6.10m 後 牆 高 度 3.65m 側 牆 線 高 度 6.10m 發 球 區 1.53m(5ft) 6.1m(20 ft) 挑 高 空 間 天 花 板 離 地 高 6.10m, 可 擊 往 天 花 板 備 註 : 壁 球 場 地 需 採 用 國 際 美 式 壁 球 協 會 (IRF) 認 證 通 過 之 套 件 資 料 來 源 :IRF(2008), Official IRF Rules & Regulations 圖 7 美 式 壁 球 (Racquetball) 場 地 示 意 圖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平 均 照 明 亮 度 :300Lux~500Lux B. 場 地 牆 面 也 應 依 此 方 式 照 明 以 平 均 且 統 一 的 顯 現, 且 依 據 照 明 平 均 水 準, 其 照 度 標 準 與 任 一 點 的 差 異 不 得 超 過 15% 33

34 2.6 桌 球 場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表 22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室 內 桌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等 級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尺 寸 ( 含 緩 衝 區 ) 球 場 高 度 要 求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最 小 尺 寸 14m x7m 設 置 觀 眾 席 時 依 據 視 線 分 析 設 定 高 度, 但 不 低 於 4.1m 視 球 場 數 量 而 定 長 9~10m ( 寬 每 兩 球 桌 間 隔 3.5m) 3m 3m 暖 身 場 地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觀 眾 席 運 動 地 板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活 動 桌 球 墊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無 硬 性 要 求 置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 如 木 地 板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 主 要 設 備 需 設 置 桌 球 桌 計 分 系 統 須 設 置 須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附 屬 空 間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廁 等 空 間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置 附 屬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ITTF(2012), ITTF Handbook 34

35 表 23 桌 球 場 細 部 規 範 設 計 準 則 球 桌 1. 長 2.74m 寬 1.525m 離 地 面 高 76cm 2. 檯 面 用 高 密 度 纖 維 板 或 者 類 似 的 加 工 木 料 做 成, 並 被 塗 上 了 一 層 低 摩 擦 的 專 用 光 滑 塗 料 3. 沿 2.74m 長 的 邊 線 邊 緣 及 1.525m 長 的 端 線 邊 緣 應 有 一 條 2cm 寬 的 白 線 4. 比 賽 檯 面 由 一 個 與 端 線 平 行 的 球 網 裝 置 劃 分 為 兩 個 相 等 的 台 區 5. 雙 打 時, 各 台 區 應 由 一 條 3mm 寬 的 白 色 中 線 劃 分 為 兩 個 相 等 的 半 區 ; 中 線 與 邊 線 平 行, 並 視 為 右 半 區 的 一 部 分 球 網 1. 球 網 裝 置 包 括 球 網 懸 網 繩 及 支 架 2. 球 網 應 懸 掛 在 一 根 繩 子 上, 繩 子 兩 端 繫 在 高 15.25cm 的 直 立 網 柱 上, 網 柱 外 緣 的 距 離 為 15.25cm 3. 球 網 的 底 邊 應 盡 量 貼 近 比 賽 台 面, 其 兩 端 應 盡 量 貼 近 網 柱 備 註 : 桌 球 桌 及 網 需 採 用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認 證 通 過 之 器 材 資 料 來 源 :ITTF(2012), ITTF Handbook 3.63m 2.74m 10 m m 圖 8 桌 球 場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24 桌 球 桌 數 與 場 地 面 積 對 應 表 球 桌 數 場 地 面 積 長 (m) 寬 (m)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5

36 2.6.2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為 使 比 賽 者 在 視 覺 上 能 準 確 的 捕 捉 快 速 移 動 的 球, 桌 球 檯 上 的 照 度 要 足 夠, 桌 球 檯 周 圍 也 要 有 充 分 的 照 度, 並 應 考 量 遮 光 板 或 柵 板 的 應 用 B. 競 賽 場 地 : 光 源 距 離 地 面 不 得 少 於 5m C. 需 考 慮 擊 球 方 向 不 宜 向 光 或 應 採 用 間 接 光 源, 燈 具 位 置 應 適 合 桌 球 運 動 之 進 行, 不 致 造 成 眩 光 現 象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採 用 通 過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證 通 過 之 木 地 板 系 統 B. 或 通 過 國 際 桌 球 總 會 (ITTF) 認 證 通 過 厚 度 8mm( 含 ) 以 上 之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運 動 地 坪 C. 或 通 過 EN 測 試 之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運 動 地 坪,EN 測 試 項 目 及 標 準 如 下 : D.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25~75% E.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5.0mm F.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80~110 G. 採 用 浮 式 楓 木 地 板 地 板 系 統, 有 利 降 低 維 護 成 本 36

37 2.7 健 身 中 心 場 地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A. 場 地 空 間 淨 高 度 不 低 於 2.6m B. 盡 可 能 設 玻 璃 窗, 減 少 空 間 壓 迫 感 C. 因 健 身 中 心 需 大 量 通 風, 建 議 配 置 對 外 窗 之 區 域 D. 體 適 能 健 身 中 心 可 區 分 為 : 體 適 能 檢 測 區 伸 展 區 心 肺 功 能 訓 練 區 重 量 訓 練 區 及 飛 輪 運 動 區 ; 飛 輪 運 動 區 須 設 置 隔 音 隔 間 E. 配 合 動 線 設 計, 伸 展 區 應 設 置 於 健 身 中 心 近 入 口 處, 作 為 使 用 者 健 身 前 後 熱 身 或 舒 展 之 用 F. 重 量 訓 練 區 須 設 置 明 鏡, 以 利 使 用 者 得 以 注 意 身 體 動 作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所 有 器 械 均 須 附 有 操 作 說 明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照 明 需 求 :300~500Lux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健 身 中 心 地 坪 應 採 用 耐 重 壓 止 滑 性 高 易 清 潔 且 抗 菌 性 好 之 材 質, 如 符 合 EN14904( 歐 盟 室 內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 之 橡 膠 地 板 系 統 或 PVC 運 動 面 層 表 25 EN14904 之 主 要 物 理 特 性 標 準 要 求 材 料 特 性 測 試 方 法 合 格 標 準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 EN %-75%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EN14809 <=5.0mm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 EN 資 料 來 源 :EN 14904(2006). Surfaces for indoor sports areas-indoor surface for multi-sports use- Specification. B. 考 量 減 輕 操 作 健 身 器 材 地 坪 震 動 之 影 響, 建 議 採 用 厚 度 8mm( 含 ) 以 上 無 縫 合 成 橡 膠 地 坪 附 屬 空 間 配 置 與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A. 須 設 置 行 政 服 務 空 間 B. 體 適 能 中 心 因 應 運 動 器 材 電 源 供 應 之 需 要, 建 議 分 別 配 置 110V/20A 至 少 20 處 及 220V/20A 電 源 插 座 至 少 30 處, 並 以 隱 藏 式 電 力 管 線 為 原 則 C. 健 身 中 心 預 留 電 視 及 影 音 播 放 設 備 線 路, 建 議 調 整 至 10 處 以 上, 並 以 隱 藏 式 電 力 管 線 為 原 則 37

38 2.8 攀 岩 場 場 地 及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攀 岩 牆 板 材 質 為 F.R.P. 多 元 脂 樹 脂 或 同 等 材 料 ( 需 為 耐 燃 材 質 ), 具 良 好 摩 擦 性 B. 攀 把 需 設 計 8~12 種 難 度, 並 有 防 止 轉 動 設 計 C. 攀 岩 場 從 第 3m 起, 每 上 升 1m 須 設 置 1 個 不 鏽 鋼 之 確 保 耳 片 D. 攀 岩 場 板 面 每 1m 2 須 設 置 8 塊 岩 塊 ( 尺 寸 比 例 須 均 勻 ) E. 固 定 岩 塊 用 之 螺 絲 規 格, 須 直 徑 內 六 角 8mm 以 上 F. 每 塊 1 公 尺 1 公 尺 之 F.R.P. 岩 板 上 須 有 : 甲 至 少 20 個 之 岩 塊 裝 置 孔 ( 維 修 出 入 口 岩 板 除 外 ), 皆 為 凸 出 式 岩 塊 裝 置 點, 非 內 凹 式 岩 塊 裝 置 點 乙 岩 板 上 岩 塊 裝 置 孔, 須 為 防 銹 材 質, 可 更 換, 形 狀 須 為 內 圓 外 方 G. 攀 岩 場 須 留 可 進 出 內 部 之 維 修 孔 H. 攀 岩 場 完 工 後 需 依 照 EN12572 安 全 規 範 做 確 保 點 及 上 方 確 保 站 現 場 拉 力 測 試 通 過 8KN 10 秒 鐘 拉 力 I. 攀 岩 場 之 設 施 需 採 用 EN 試 驗 通 過 之 產 品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設 置 安 全 彈 性 地 墊, 因 目 前 國 際 組 織 對 於 攀 岩 之 安 全 彈 性 地 墊 並 無 標 準 規 範 可 供 依 循, 建 議 可 選 擇 國 際 體 操 協 會 (FIG) 認 可 之 落 地 墊 B. 2.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厚 度 不 小 於 5cm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38

39 2.9 撞 球 場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A. 本 空 間 可 以 以 室 內 開 放 之 方 式 設 置 B. 球 桌 四 周 須 留 設 至 少 1.5m 之 打 球 區 域 ( 一 根 球 桿 的 長 度, 擊 球 時 球 桿 活 動 距 離 ); 加 寬 兩 球 檯 間 之 走 道 寬 度 至 至 少 2m, 以 利 座 椅 及 記 分 板 之 擺 設 C. 桌 面 和 四 週 通 道 需 寬 敞, 兩 桌 之 間 的 距 離 不 少 於 3m D. 靠 牆 的 球 臺 與 牆 須 保 持 至 少 2m 距 離 E. 空 間 淨 高 3m 以 上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須 設 置 國 際 撞 球 總 會 (WCBS) 認 可 合 格 之 撞 球 檯 與 器 材 設 備 B. 英 式 斯 諾 克 撞 球 桌 尺 寸 :3,820mm x 2,035mm x 850mm C. 美 式 落 袋 撞 球 桌 尺 寸 :2,810mm x 1,530mm x 850mm D. 花 式 九 球 撞 球 桌 尺 寸 :2,850mm x 1,580mm x 80mm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光 線 須 從 上 向 下 均 勻 照 射 在 球 臺 上, 避 免 散 射 光 直 接 刺 射 擊 球 人 的 眼 睛 B. 照 明 設 備 應 裝 在 較 大 的 燈 罩 中, 懸 吊 在 球 桌 的 正 上 方, 控 制 光 線 之 散 射 C. 燈 罩 宜 懸 吊 在 球 檯 上 方 75cm 處 D. 燈 光 投 射 至 球 檯 300Lux 周 邊 照 度 60Lux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須 舖 設 吸 音 材 料, 減 輕 噪 音 之 影 響 B. 立 柱 均 需 包 覆 防 撞 板, 其 厚 度 不 小 於 5cm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附 屬 空 間 配 置 與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球 桌 四 周 須 設 置 休 息 座 椅 以 及 球 桿 架 或 球 桿 櫃 39

40 2.10 舞 蹈 教 室 場 地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A. 空 間 面 積 建 議 不 小 於 50m2 B. 空 間 寬 度 尺 寸 建 議 不 小 於 8m C. 場 地 空 間 淨 高 度 不 低 於 3m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於 空 間 長 向 之 牆 面 適 當 位 置 設 置 明 鏡 及 扶 手, 以 供 教 學 練 習 之 用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照 明 需 求 :300~500Lux B. 採 用 間 接 照 明 設 計, 以 符 合 瑜 珈 運 動 使 用 之 專 項 需 求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採 用 隔 音 隔 間 設 計 B. 周 邊 牆 面 高 度 80~100cm 位 置 應 設 置 透 明 玻 璃 窗, 其 他 面 積 不 少 於 400x120cm( 建 築 外 牆 牆 面 及 梯 間 牆 面 除 外 ) 窗 戶 玻 璃 材 料 選 用, 應 考 量 撞 擊 意 外 發 生 時, 不 予 破 裂 之 強 度 需 求 考 量 部 分 活 動 私 密 性 需 求, 另 需 加 設 窗 簾 設 施 C.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厚 度 不 小 於 5cm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採 用 通 過 DIN 試 驗 通 過 之 木 地 板 系 統 B. 或 通 過 下 列 測 試 項 目 及 標 準 之 木 地 板 系 統 甲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50% 乙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2.3~5.0mm 丙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80~ 附 屬 空 間 配 置 與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A. 預 留 設 置 影 音 播 放 設 備 之 管 線 B. 須 設 置 適 當 儲 藏 空 間 保 存 地 墊 及 其 他 教 學 器 材 40

41 2.11 綜 合 球 場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A. 因 各 不 同 種 類 運 動 對 於 主 競 賽 場 長 寬 高 之 標 準 皆 不 同, 故 綜 合 球 場 設 計 時, 需 將 所 有 將 來 預 設 所 有 之 運 動 競 賽 之 長 寬 高 標 準 列 出, 再 選 擇 各 球 場 長 寬 高 標 準 中 之 最 大 值, 作 為 綜 合 球 場 設 置 時 之 尺 寸 標 準 ( 例 如 : 因 綜 合 球 場 常 常 會 支 援 籃 球 或 排 球 賽 會 使 用, 故 綜 合 球 場 中 主 競 賽 場 地 最 小 空 間 應 為 長 40m x 寬 25m x 高 12.5m; 若 該 綜 合 球 場 不 作 為 籃 球 或 排 球 賽 會 競 賽 之 主 場 地, 但 作 為 籃 球 或 排 球 賽 會 之 訓 練 場 館, 則 綜 合 球 場 中 主 競 賽 場 地 最 小 空 間 應 為 長 34m x 寬 19m x 高 12.5m), 並 須 將 觀 眾 席 所 需 之 面 積 一 併 計 入 綜 合 球 場 之 長 寬 需 求 此 外, 除 了 各 運 動 競 賽 空 間 所 需 之 高 度 要 求 標 準 外, 亦 須 將 觀 眾 席 視 線 分 析 之 結 果 納 入 綜 合 球 場 尺 寸 設 定 時 之 參 考 ( 若 觀 眾 席 之 視 線 分 析 結 果 不 佳, 則 需 加 高 觀 眾 席 臺 階 之 階 高, 或 將 觀 眾 席 向 後 退 縮, 以 改 善 觀 眾 席 之 視 線 效 果, 故 需 再 檢 討 現 有 個 運 動 競 賽 之 高 度 標 準 是 否 能 夠 創 造 良 好 之 視 線 球 場 周 邊 之 緩 衝 距 離 是 否 能 創 造 良 好 之 視 線, 若 非, 則 須 依 據 視 線 分 析 之 結 果 增 加 高 度 或 增 大 球 場 周 邊 之 緩 衝 距 離 ) 圖 9 視 線 分 析 示 意 圖 B. 觀 眾 席 建 議 盡 量 採 用 伸 縮 看 臺 設 計, 以 有 效 增 加 場 地 空 間 使 用 上 之 彈 性 C. 觀 眾 席 的 位 置 ( 含 貴 賓 席 ) 應 檢 討 看 台 視 角, 觀 眾 席 視 線 應 能 觀 看 競 賽 球 場 全 部 區 域 D. 競 賽 場 地 規 劃, 應 考 量 下 列 幾 項 因 素 : 甲 考 量 球 員 ( 選 手 ) 及 比 賽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 含 裁 判 ) 貴 賓 人 員 (VIP) 轉 播 媒 體, 以 及 一 般 觀 眾 分 別 之 出 入 動 線 乙 球 員 ( 選 手 ) 之 更 衣 室 浴 室 男 女 廁 所 應 設 置 兩 套 以 上, 其 出 入 口 建 議 分 別 設 置 於 球 場 左 右 端 邊 若 該 綜 合 球 場 有 支 援 籃 排 賽 會 之 用 途 時, 則 建 議 設 置 設 置 四 套 41

42 球 員 更 衣 室 ( 含 淋 浴 ) 室, 以 滿 足 前 後 場 之 主 客 隊 同 時 進 場 之 需 求 丙 媒 體 轉 播 中 心 之 設 置, 以 及 主 場 地 周 邊 轉 播 區 位 置 預 留 電 源 線 及 網 路 線 丁 藥 檢 室 之 設 置, 並 配 有 洗 手 台 及 廁 所 E. 裁 判 或 觀 眾 使 用 之 廁 所, 應 分 別 設 置, 不 宜 與 球 員 廁 所 混 合 使 用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配 置 符 合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認 證 通 過 之 器 材 設 備 B. 須 依 據 綜 合 球 場 未 來 欲 辦 理 之 各 不 同 運 動, 事 先 預 埋 之 設 備 套 件 ( 如 排 球 柱 套 筒 體 操 鋼 索 螺 栓 固 定 座 等 ) C. 綜 合 球 場 設 計 時 需 檢 討 是 否 需 設 置 運 動 相 關 計 時 計 分 設 備 ( 如 籃 排 球 之 記 分 板 籃 球 之 24 秒 倒 數 計 時 器 等 ), 並 於 興 建 時 留 設 該 計 時 計 分 設 備 之 管 線 及 電 源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綜 合 球 場 照 明 設 計 應 符 合 CNS12112 運 動 場 競 賽 場 標 準, 並 可 依 各 類 運 動 之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照 度 照 明 均 齊 度 應 達 U1 ( 最 暗 / 最 亮 ):0.4, U2( 最 暗 / 平 均 ):0.6 以 上, 色 溫 度 (Tk) >5000, 色 差 度 (Ra)>90, 眩 光 比 (Gr)<50 B. 因 各 不 同 種 類 運 動 對 於 主 競 賽 場 之 照 度 標 準 亦 不 同, 故 亦 須 將 綜 合 球 場 所 有 將 來 預 設 所 有 之 運 動 競 賽 之 照 度 標 準 分 別 列 出, 再 選 擇 各 球 場 照 度 標 準 中 之 最 大 值, 作 為 綜 合 球 場 照 度 設 計 時 之 標 準 但 因 不 同 種 類 球 場 燈 具 之 設 置 位 置 恐 會 對 於 其 他 球 類 競 賽 造 成 眩 光, 故 需 依 依 檢 討 造 明 設 計 之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各 種 球 場 之 需 求, 必 要 時 可 以 迴 路 或 於 設 置 獨 立 升 降 燈 具 之 方 式 解 決 不 同 球 場 燈 具 之 眩 光 問 題 為 防 止 球 場 眩 光 之 產 生, 可 以 依 循 燈 具 位 置 不 得 配 置 於 球 場 畫 線 區 域 上 方 之 原 則 進 行 照 明 設 計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因 各 不 同 種 類 運 動 對 於 主 競 賽 場 之 地 坪 標 準 亦 不 同, 故 亦 須 將 綜 合 球 場 所 有 將 來 預 設 所 有 之 運 動 競 賽 之 照 度 標 準 分 別 列 出, 再 選 擇 各 球 場 地 坪 標 準 中 之 最 大 值, 作 為 綜 合 球 場 地 坪 設 置 時 之 標 準 就 綜 合 球 場 之 地 坪 而 言, 若 該 綜 合 球 場 有 支 援 籃 球 或 排 球 賽 會 使 用, 則 建 議 應 採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運 動 專 用 浮 式 木 地 板 42

43 3.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參 考 規 範 3.1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游 泳 池 是 一 高 風 險 高 營 運 成 本 之 設 施, 需 仰 賴 良 好 之 硬 體 設 計, 在 未 來 之 營 運 上 能 事 半 功 倍, 故 安 全 節 能 及 水 質 衛 生 為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之 首 要 目 標 游 泳 池 之 硬 體 設 施 應 以 提 供 使 用 者 舒 適 便 捷 與 衛 生 之 目 標, 且 充 分 考 量 降 低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之 營 運 成 本 及 提 高 營 運 效 益 為 讓 規 劃 設 計 建 築 師 及 設 施 擁 有 者 與 管 理 單 位 充 分 了 解 游 泳 池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本 研 究 將 設 計 目 標 重 要 議 題 及 執 行 重 點 彙 整 如 下 表 表 26 游 泳 池 規 劃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架 構 表 設 計 目 標 重 要 議 題 執 行 重 點 選 擇 適 宜 之 游 泳 池 深 度 池 壁 1.2m 深 處 設 置 歇 腳 溝 避 免 溺 水 意 外 避 免 產 生 救 生 員 炫 光 ( 照 明 與 採 光 之 設 計 ) 池 畔 淨 空 寬 度 應 達 4 呎 以 上 明 顯 處 設 置 禁 止 行 為 告 示 牌 應 清 楚 標 示 水 深 保 障 設 施 與 人 員 的 安 全 避 免 跳 水 意 外 避 免 滑 倒 意 外 避 免 割 傷 與 碰 撞 意 外 避 免 吸 入 意 外 避 免 公 安 意 外 深 度 不 足 不 設 起 跳 台 應 清 楚 標 示 水 深 濕 區 走 道 應 舖 設 止 滑 材 料 應 設 置 禁 止 跑 步 告 示 牌 池 壁 及 池 底 不 可 有 任 何 凸 出 物 選 用 對 的 泳 池 專 用 磚 需 設 置 儲 藏 室, 避 免 雜 物 堆 積 於 池 畔 良 好 之 回 水 槽 設 計 救 生 員 座 位 邊 應 設 緊 急 斷 電 開 關 規 劃 消 防 救 援 救 難 及 緊 急 避 難 輸 送 通 道 救 生 員 座 位 邊 緊 急 對 講 機 或 電 話 設 計 目 標 重 要 議 題 執 行 重 點 如 何 節 省 水 資 源 泳 池 不 漏 水 ( 足 夠 之 結 構 強 度 與 施 工 品 管 ) 設 置 溢 水 回 收 系 統 設 置 中 水 回 收 系 統 兼 顧 經 濟 與 效 率 如 何 節 省 能 源 ( 電 費 及 能 源 費 ) 選 用 節 能 效 率 佳 之 造 熱 系 統 設 置 泳 池 專 用 保 溫 毯 採 用 高 效 率 耐 潮 濕 之 燈 具 如 何 節 省 維 護 成 本 選 擇 經 濟 有 效 之 池 水 消 毒 系 統 接 下 頁 43

44 表 26 游 泳 池 規 劃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架 構 表 ( 續 ) 確 保 舒 適 便 捷 與 衛 生 經 營 者 容 易 管 理 及 維 護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確 保 水 質 衛 生 確 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確 保 空 氣 品 質 衛 生 延 長 建 物 與 器 材 之 壽 命 設 施 維 修 容 易 管 理 容 易 池 水 連 續 不 斷 溢 流 之 設 計 沖 洗 池 岸 之 汙 水 與 泳 池 溢 水 分 流 池 水 不 斷 循 環 利 用 循 環 過 濾 及 殺 菌 系 統 之 選 擇 與 品 管 設 置 入 池 前 之 沖 洗 設 施 與 洗 腳 池 設 施 設 置 無 障 礙 入 水 設 施 郎 好 的 通 風 設 計 機 房 應 避 免 與 池 畔 邊 直 接 連 通 鋼 構 表 面 均 應 作 防 鏽 處 理 濕 區 裝 修 材 料 皆 須 防 潮 防 霉 且 吸 水 率 低 池 畔 下 方 管 路 維 修 空 間 之 留 設 照 明 設 備 不 要 置 於 泳 池 上 方 天 花 板 監 視 系 統 無 死 角 設 置 自 動 出 入 管 制 設 備 乾 溼 分 離 之 動 線 設 計 須 規 劃 足 夠 儲 藏 室 空 間 及 獨 立 之 維 修 動 線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目 標 A. 泳 池 常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之 種 類 眾 多, 設 計 監 造 承 攬 建 築 師 須 提 出 預 防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之 硬 體 對 策, 並 詳 實 反 應 在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之 建 築 設 計 與 監 造 管 控 中 B. 設 計 監 造 承 攬 建 築 師 須 針 對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未 來 營 運 可 能 產 生 之 水 費 電 費 及 能 源 費 用 提 出 成 本 試 算, 並 於 建 築 設 計 中 提 出 省 能 省 水 之 對 策 C. 水 質 衛 生 為 游 泳 池 永 續 營 運 之 基 礎, 傳 統 上 整 體 建 物 ( 包 含 游 泳 池 工 程 ) 驗 收 通 過 後, 方 能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以 進 行 建 物 之 送 水 及 送 電, 爾 後 才 可 供 開 放 使 用, 惟 游 泳 池 水 質 處 理 設 施 之 功 效 是 否 能 達 到 設 計 時 預 設 之 水 質 衛 生 目 標, 須 待 泳 池 休 閒 娛 樂 及 教 學 訓 練 使 用 相 當 時 間 後 方 能 驗 證 D. 有 鑑 於 此,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建 議 採 兩 階 段 驗 收, 泳 池 水 質 處 理 設 施 之 初 驗 與 整 體 建 物 工 程 之 複 驗 同 期 辦 理, 泳 池 水 質 處 理 設 施 之 複 驗 日 延 後 至 開 放 使 用 後 三 個 月, 有 關 泳 池 水 質 處 理 設 施 之 付 款 期 程 亦 配 合 前 述 複 驗 期 程 調 整 辦 理 參 考 標 準 依 據 A. 美 國 管 路 工 程 協 會 (ASPE Data Book) B. 最 新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C.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 CIBSE( 建 築 機 能 設 施 工 程 師 協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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