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事 法 令 法 務 部 新 聞 稿 發 稿 日 期 :105 年 5 月 14 日 發 稿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連 絡 人 : 戴 東 麗 連 絡 電 話 : 編 號 :041 第 二 次 赴 陸 協 商 達 成 多 項 成 果 繼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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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Public Works Bureau,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第 期 目 錄 法 令 時 事 第 二 次 赴 陸 協 商 達 成 多 項 成 果 1 消 費 者 保 護 專 區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視 窗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視 窗 消 費 拉 警 報 : 微 爾 科 技, 果 然 高 苛 技 3 家 宅 安 全 行 動 裝 置 的 安 全 議 題 5 大 數 據 : 掀 起 保 密 工 作 和 思 考 方 式 的 革 新 13 法 令 天 地 判 決 書 可 以 不 載 當 事 人 住 所 嗎? 16 廉 政 署 專 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偵 辦 矯 正 署 屏 東 監 獄 監 所 管 理 員 馮 及 民 眾 吳 涉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違 背 職 務 行 受 賄 罪 嫌, 業 經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19 輕 鬆 一 下 安 全 氣 曩 年 糕 與 算 命 專 長 20 檢 舉 宣 導 廉 能 政 府 你 我 他 21 編 後 語 22

2 時 事 法 令 法 務 部 新 聞 稿 發 稿 日 期 :105 年 5 月 14 日 發 稿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連 絡 人 : 戴 東 麗 連 絡 電 話 : 編 號 :041 第 二 次 赴 陸 協 商 達 成 多 項 成 果 繼 4 月 21 日 兩 岸 就 肯 亞 案 等 跨 第 三 地 電 信 詐 騙 案 件 之 相 關 議 題 為 第 一 次 協 商 後, 本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陳 司 長 文 琪 率 該 司 檢 察 官 孟 玉 梅 科 長 賴 世 鵬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張 春 暉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范 振 中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林 柏 宏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法 政 處 副 處 長 周 鳴 瑞 專 員 程 政 心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法 律 處 副 處 長 張 青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隊 長 郭 有 志 警 務 正 張 家 榜 及 偵 查 員 張 力 元 等 一 行 12 人, 於 5 月 12 日 晚 間 至 大 陸 廣 東 省 珠 海 市, 與 大 陸 公 安 部 展 開 第 二 次 協 商 大 陸 公 安 部 副 部 長 陳 智 敏 特 由 北 京 率 隊 南 下, 在 珠 海 市 正 式 會 見 我 方 代 表 團, 於 會 談 中 強 調 兩 岸 合 作 查 緝 跨 境 電 信 詐 欺 案 件 之 重 要, 我 方 陳 司 長 則 說 明,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已 於 4 月 28 日 成 立 跨 境 電 信 詐 騙 追 贓 平 台, 強 化 我 方 罪 贓 查 緝 追 查 及 返 還, 並 要 求 陸 方 提 供 肯 亞 及 馬 來 西 亞 案 之 證 據 資 料 5 月 13 日 上 午, 代 表 團 一 行 赴 珠 海 市 第 一 及 第 二 看 守 所, 看 望 馬 來 西 亞 案 臺 籍 嫌 疑 人 已 有 5 人 請 求 選 任 律 師,15 人 請 求 法 律 扶 助, 29 名 臺 籍 嫌 疑 人 身 體 狀 況 大 致 良 好,1 人 因 身 體 不 適 戒 護 就 醫,2 人 因 心 律 不 整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下 午 雙 方 就 肯 亞 案 及 該 案 家 屬 探 視 問 題 1

3 與 陸 方 討 論 協 商 陸 方 由 公 安 部 刑 事 偵 查 局 局 長 楊 東 為 主 談 人, 該 局 副 局 長 陳 小 坤 國 臺 辦 法 規 局 局 長 張 萬 明 公 安 部 港 澳 臺 辦 主 任 李 江 舟 辦 公 廳 副 主 任 刑 偵 局 及 刑 偵 總 隊 人 員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副 局 長 海 淀 分 局 副 局 長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刑 偵 局 珠 海 市 公 安 局 等 20 餘 人 陪 同 5 月 14 日 上 午 代 表 團 與 大 陸 公 安 部, 就 馬 來 西 亞 案 及 通 案 問 題 進 行 會 議 協 商, 陸 方 由 公 安 部 國 保 局 局 長 孫 力 軍 主 談 刑 偵 局 局 長 楊 東 副 局 長 陳 小 坤 國 臺 辦 法 規 局 局 長 張 萬 明 公 安 部 港 澳 臺 辦 主 任 李 江 舟 辦 公 廳 副 主 任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常 務 副 廳 長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刑 偵 局 局 長 珠 海 市 公 安 局 局 長 常 務 副 局 長 及 辦 案 人 員 與 會 本 次 赴 陸 協 商, 達 成 以 下 的 具 體 成 果 : 一 代 表 團 由 陸 方 之 說 明, 得 知 肯 亞 案 及 馬 來 西 亞 案 之 犯 罪 情 節 犯 罪 組 織 涉 案 人 員 及 偵 辦 進 度 其 中 肯 亞 案 陸 方 已 偵 查 完 畢, 業 送 檢 察 院 為 審 查 起 訴 二 雙 方 交 換 該 二 案 部 分 證 據 及 情 資, 我 方 當 場 取 得 大 陸 被 害 人 的 筆 錄 等 證 據 資 料 三 雙 方 就 上 開 二 案 分 別 指 定 專 案 聯 絡 人, 繼 續 合 作 偵 辦 四 代 表 團 透 過 視 訊 之 方 式 看 望 馬 來 西 亞 案 臺 籍 嫌 疑 人 五 就 未 來 合 作 方 式, 達 成 以 下 共 識 : 1. 陸 方 同 意 在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之 架 構 下, 儘 速 安 排 家 屬 探 視 臺 籍 嫌 疑 人 2. 雙 方 將 視 偵 辦 進 度, 繼 續 提 供 對 方 有 關 上 揭 二 案 之 證 據 資 料, 並 共 同 追 查 在 逃 共 犯 3. 雙 方 同 意 在 上 開 協 議 架 構 下, 積 極 合 作 查 贓 追 贓 及 返 贓, 以 填 補 被 害 人 損 害 4. 雙 方 將 在 上 述 二 案 偵 查 告 一 段 落 後, 繼 續 研 商 日 後 跨 第 三 地 犯 罪 之 處 理 原 則 代 表 團 已 依 原 訂 行 程, 於 今 (14) 日 晚 間 搭 機 返 臺 ( 本 文 摘 自 法 務 部 網 路 ) 2

4 消 費 者 保 護 專 區 消 費 拉 警 報 : 微 爾 科 技, 果 然 高 苛 技 近 日 新 聞 爆 出 屬 同 一 負 責 人 之 TutorWell 微 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學 承 電 腦 及 威 爾 斯 美 語 ( 以 下 簡 稱 微 爾 科 技 ) 積 欠 員 工 薪 資 與 勞 健 保 的 消 息, 引 起 眾 多 購 買 該 公 司 線 上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會 員 的 擔 憂 與 不 安, 畢 竟 公 司 現 金 周 轉 不 靈 的 下 場, 輕 者 會 危 害 到 會 員 學 習 之 品 質 與 權 利, 重 者 則 亟 有 可 能 演 變 為 惡 性 倒 閉, 而 無 論 是 哪 種 情 形, 最 可 憐 無 辜 的 永 遠 是 當 初 信 賴 公 司 促 銷 話 術 的 消 費 者 消 基 會 單 單 從 1 月 11 日 ~14 日 就 已 接 獲 40 通 以 上 關 於 微 爾 科 技 的 諮 詢 電 話, 其 中 大 多 數 皆 是 希 望 解 約 退 費 分 期 貸 款 如 何 止 付 等 問 題, 至 今 仍 持 續 有 消 費 者 來 電 詢 問, 甚 至 數 名 學 員 提 到 線 上 教 學 服 務 已 無 法 使 用 本 會 於 14 日 下 午 與 15 日 晚 間 嘗 試 撥 打 微 爾 科 技 之 電 話, 結 果 皆 是 無 人 接 聽! 顯 見 不 止 違 法 遲 付 員 工 薪 資 與 勞 健 保, 連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的 違 約 行 為 也 接 踵 而 至, 足 見 公 司 營 運 危 機 已 進 入 非 常 嚴 峻 的 階 段,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急 迫 性 已 刻 不 容 緩 微 爾 科 技 的 事 件 再 次 將 台 灣 補 習 業 者 長 期 存 在 的 隱 憂 點 燃, 新 型 態 的 線 上 教 學 服 務 面 臨 主 管 機 關 不 明 的 窘 境, 相 關 的 網 際 網 路 教 學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與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公 告 日 期 仍 在 未 定 之 天, 消 費 者 的 線 上 補 習 相 關 權 益 風 雨 飄 搖 每 每 發 生 惡 性 倒 閉 事 件 時, 業 者 恐 早 已 事 先 脫 產 或 逃 亡, 縱 使 消 費 者 進 行 訴 訟 也 難 收 效 益 消 基 會 呼 籲 政 府 機 關 一 勞 動 局 在 接 受 補 習 業 者 員 工 申 請 薪 資 爭 議 調 處 時, 便 應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與 相 關 局 處 進 行 調 查, 若 發 現 業 者 有 經 營 與 財 務 上 之 困 難 且 可 能 3

5 導 致 倒 閉 之 情 形 時 即 應 發 布 警 訊, 避 免 不 知 情 消 費 者 繼 續 加 入 遭 受 可 能 損 害 二 針 對 提 供 純 線 上 教 學 服 務 之 業 者, 經 濟 部 與 教 育 部 應 儘 速 協 調 出 負 責 之 主 管 機 關, 方 能 針 對 業 者 進 行 有 效 之 督 導 與 管 理 三 行 政 院 應 加 快 網 際 網 路 教 學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與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之 審 議 進 度, 以 因 應 愈 來 愈 多 的 新 型 態 純 線 上 教 學 服 務 產 業 崛 起 所 衍 生 之 各 類 消 費 爭 議 問 題 消 費 者 一 一 般 消 費 者 應 避 免 購 買 微 爾 科 技 之 線 上 教 學 服 務 已 報 名 付 款 之 學 員 應 著 手 蒐 集 當 初 簽 訂 之 契 約 繳 費 與 貸 款 證 明 無 法 使 用 線 上 教 學 服 務 之 證 據 等, 以 利 將 來 業 者 無 法 履 約 時, 方 能 據 此 憑 證 進 行 求 償 二 已 報 名 付 款 之 學 員, 若 使 用 信 用 卡 分 期 付 款 或 向 銀 行 辦 理 分 期 貸 款 用 以 繳 費 者, 面 臨 業 者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時, 應 即 刻 通 知 發 卡 銀 行 或 貸 款 銀 行 並 申 請 爭 議 帳 款 止 付, 以 免 損 失 擴 大 ( 本 文 摘 自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 4

6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視 窗 家 宅 安 全 竊 盜 是 國 內 現 今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的 犯 罪 竊 盜 除 帶 給 被 害 人 財 物 的 損 失 外, 最 令 一 般 人 感 到 心 寒 的, 是 隱 私 權 的 被 侵 犯 與 不 安 全 感 預 防 竊 賊 侵 入 住 宅 行 竊 的 六 大 原 則 : 一 強 化 前 後 門 的 安 全 措 施 二 務 必 養 成 隨 手 關 門 窗 的 習 慣 三 審 慎 檢 查 窗 戶 四 妥 善 標 記 貴 重 物 品 或 表 列 其 特 徵 五 隨 時 讓 家 宅 保 持 有 人 在 或 像 有 人 在 的 狀 態 六 謹 慎 門 鎖 鑰 匙 安 全 您 願 意 讓 您 的 隱 私 權 受 到 侵 害 嗎? 庭 院 之 安 全 一 圍 牆 與 籬 笆 : 後 院 的 圍 牆 或 籬 笆 宜 高, 以 防 範 臨 時 起 意 的 竊 賊, 而 前 院 之 圍 牆 及 籬 笆 則 不 宜 過 高, 以 有 效 觀 察 陌 生 人 行 為 二 接 臨 宅 院 圍 牆 或 籬 笆, 或 靠 近 房 子 四 周 的 樹 木 及 矮 木 灌 木, 應 常 修 剪 整 理, 以 防 歹 徒 攀 爬 躲 藏 三 入 夜 以 後, 容 易 形 成 良 好 隱 蔽 地 點 之 暗 處 應 加 裝 照 明 設 備, 亮 度 最 好 在 四 十 瓦 以 上 四 置 於 庭 院 的 長 木 棍 梯 子 或 可 便 利 攀 爬 的 物 品 應 妥 善 收 藏 5

7 五 若 能 在 庭 院 中 飼 養 一 隻 警 犬, 比 裝 上 性 能 優 越 的 電 子 警 報 系 統 的 防 竊 效 果 更 佳 六 宵 小 份 子 最 怕 的 就 是 被 人 看 到, 因 此 只 要 家 中 有 人 或 鄰 居 有 人 能 偶 而 在 庭 院 中 出 現 一 下, 對 竊 賊 可 產 生 極 大 的 嚇 阻 效 果 門 鎖 安 全 鎖 鑰 規 格 應 多 變 化, 並 以 堅 固 可 受 重 力 打 擊 為 宜 ( 圖 1) 過 於 陳 舊 或 有 鬆 動 無 法 順 利 操 作 的 門 鎖 應 立 即 汰 換 一 為 方 便 觀 察 門 外 來 訪 者, 可 加 裝 窺 孔 及 門 鏈 裝 置 ( 圖 2) 二 前 後 門 上 方 應 裝 上 照 明 設 備, 以 利 夜 間 看 清 來 訪 的 人, 還 可 嚇 阻 意 圖 不 法 侵 入 的 竊 賊 三 可 請 信 用 可 靠 的 鎖 匠 或 鉛 管 工 在 門 的 蝴 蝶 基 座 加 裝 門 榫, 以 強 化 門 基 座 的 力 量 ( 圖 3) 四 較 重 要 的 門 鎖 可 以 選 用 自 動 上 鎖 型 式, 只 要 關 上 門, 沒 有 鑰 匙 的 人 即 無 法 進 入 五 外 門 的 結 構 最 好 用 耐 撞 的 金 屬 材 料 製 作 以 防 止 竊 賊 利 用 切 割 方 式 侵 入 窗 戶 防 護 措 施 一 平 日 應 養 成 外 出 睡 前 關 閉 並 上 鎖 窗 戶 的 良 好 習 慣 二 加 強 檢 查 較 易 疏 忽 處 所 ( 如 浴 室 盥 洗 室 等 ) 的 窗 戶 三 應 特 別 強 化 在 一 樓 陽 台 或 平 式 屋 頂, 或 有 排 水 管 經 過 的 窗 戶 結 構 6

8 四 窗 戶 應 選 用 有 上 鎖 者, 用 鑰 匙 方 能 開 啟 的 更 好, 平 時 鑰 匙 應 放 置 於 隱 密 而 可 方 便 取 得 的 地 方 五 窗 戶 應 加 裝 窗 簾, 並 且 經 常 改 變 窗 簾 的 方 向 或 位 置 六 無 論 是 橫 啟 式 的 推 窗 或 直 啟 式 的 滑 落 窗, 都 應 加 裝 阻 滑 裝 置 電 子 警 示 系 統 由 於 電 子 警 示 系 統 的 精 密 科 學 原 理, 帶 給 了 選 用 者 充 分 的 安 全 感, 漸 受 一 般 公 司 行 號 與 部 分 民 眾 的 歡 迎 選 購 時, 應 注 意 其 四 項 主 要 系 統 的 功 能 : 一 電 源 系 統 : 是 電 子 防 盜 警 示 系 統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一 旦 供 電 發 生 問 題, 則 整 套 的 防 盜 系 統 將 會 癱 瘓 而 無 法 發 揮 功 能, 所 以 應 選 購 有 蓄 電 備 用 系 統 者 二 控 制 面 板 : 整 套 防 盜 系 統 功 能 運 作 的 啟 閉, 端 靠 此 面 板 的 操 作, 有 的 面 板 極 其 複 雜, 有 的 卻 很 簡 便, 端 看 使 用 者 的 情 況 而 定, 不 過 在 使 用 前, 務 必 熟 習 面 板 的 操 作 三 感 應 系 統 : 亦 即 偵 測 系 統, 不 管 是 磁 感 性 超 音 波 微 波 觸 動 光 束 阻 斷 振 動 式 的 感 應 系 統, 選 購 時 以 感 應 靈 敏 度 愈 高 者 愈 佳, 為 保 證 其 功 能 正 常, 須 不 定 期 地 加 以 測 試 四 警 報 系 統 : 最 常 見 的 是 警 鈴 蜂 鳴 器 與 強 光 三 種, 有 些 較 進 步 的 警 報 系 統 並 不 在 感 應 系 統 所 在 處 所 運 作, 而 是 在 鄰 舍 ( 家 戶 聯 防 系 統 ) 警 察 機 關 ( 警 民 連 線 系 統 ) 或 透 過 電 信 線 路, 直 接 聯 絡 屋 主 處 理 者 貴 重 物 品 標 記 防 範 貴 重 物 品 被 竊, 以 下 兩 點 可 供 參 考 : 一 自 己 動 手 在 貴 重 物 品 明 顯 處 刻 上 身 份 證 字 號 電 話 號 碼 姓 名 或 郵 遞 區 號 及 門 牌 號 碼 等 均 可 二 將 自 己 的 貴 重 物 品 列 一 清 單, 慎 予 保 存 長 期 外 出 的 防 竊 措 施 7

9 台 灣 自 解 嚴 以 來, 加 上 國 內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使 得 出 國 旅 遊 成 為 民 眾 最 佳 的 旅 遊 休 閒 方 式, 因 此, 下 面 的 一 些 守 則 可 以 讓 您 快 快 樂 樂 出 門, 安 安 心 心 遊 玩, 高 高 興 興 回 家 一 出 門 前, 是 否... ( 一 ) 安 全 穩 固 的 門 鎖 窗 戶 等 都 已 上 鎖 ( 圖 1) ( 二 ) 貴 重 的 物 品 都 已 標 記 妥 當 ( 三 ) 已 通 知 牛 奶 商 停 送 牛 奶, 已 央 請 可 靠 的 鄰 居 或 親 友 代 收 信 箱 內 的 郵 件 報 紙 廣 告 傳 單 等 ( 圖 2) ( 四 ) 出 入 門 戶 的 鑰 匙 已 隨 身 攜 帶, 或 請 鄰 居 或 親 友 代 為 保 管 ( 圖 3) ( 五 ) 已 告 知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人 員 大 樓 管 理 員 或 轄 區 警 員 加 強 自 宅 守 望 ( 六 ) 屋 內 的 收 音 機 某 電 燈 的 定 時 開 關 裝 置 已 設 定 ( 圖 4) ( 七 ) 已 將 電 話 鈴 響 聲 音 調 小 或 關 閉 ( 八 ) 已 把 旅 遊 路 線 及 住 宿 旅 館 電 話 留 給 可 靠 的 鄰 居 或 親 友 報 案 愈 快, 破 案 機 會 就 愈 大 二 旅 館 安 全 ( 一 ) 進 入 旅 館 應 先 注 意 週 遭 的 安 全 逃 生 設 備 及 緊 急 電 話 連 絡 系 統 ( 二 ) 特 別 注 意 旅 館 內 門 窗 鎖 鑰 設 施 之 安 全, 臨 睡 前 務 必 詳 細 檢 查 ( 三 ) 有 訪 客 時 應 再 三 確 認, 非 有 充 分 理 由, 絕 對 不 要 隨 便 讓 陌 生 人 進 入, 若 有 問 題, 應 打 電 話 給 旅 館 櫃 檯 派 人 處 理 ( 四 ) 應 經 常 檢 視 行 李 及 隨 身 攜 帶 的 物 品, 並 放 置 妥 當 ( 五 ) 外 出 時 勿 將 金 錢 支 票 信 用 卡 或 汽 車 鑰 匙 等 貴 重 物 品 放 在 房 間 內 ( 六 ) 發 現 物 品 有 遭 竊 情 事, 應 即 向 領 隊 或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三 返 家 時 ( 一 ) 檢 視 所 有 的 門 鎖 及 窗 戶 是 否 安 然 無 恙, 切 勿 冒 冒 失 失 地 進 入 8

10 ( 二 ) 發 現 似 乎 有 人 侵 入 的 跡 象, 應 先 至 鄰 舍 探 詢 狀 況 並 向 警 察 單 位 報 案, 直 到 警 方 派 人 前 來 處 理 時, 才 一 同 進 入 ( 三 ) 若 發 現 家 宅 已 遭 竊, 勿 觸 動 現 場 任 何 物 品, 應 儘 快 報 警 處 理 警 察 機 關 為 強 化 居 家 安 全, 提 供 民 眾 住 宅 防 竊 諮 詢 ( 治 安 風 水 師 ) 專 業 服 務, 針 對 住 宅 軟 硬 體 措 ( 設 ) 施 提 出 具 體 防 範 意 見, 提 升 民 眾 居 家 安 全 防 範 意 識 及 防 竊 能 力, 降 低 被 害 風 險, 詳 細 內 容 請 洽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 本 文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網 站 ) 9

11 行 動 裝 置 的 安 全 議 題 當 行 動 裝 置 的 功 能 如 同 電 腦, 且 員 工 習 慣 用 自 己 的 行 動 裝 置 上 班 時, 資 訊 安 全 就 變 成 一 個 不 易 控 制 的 怪 獸 由 於 行 動 裝 置 的 普 及, 不 但 企 業 把 它 拿 來 做 管 理 的 工 具, 政 府 機 關 也 不 落 人 後, 紛 紛 以 通 訊 軟 體 進 行 單 位 間 溝 通 作 為 先 進 的 指 標 不 過 也 因 為 不 熟 練, 意 外 頻 生, 顯 現 資 訊 安 全 產 生 問 題 的 先 兆 據 報 載, 某 單 位 高 層 於 上 班 時 間 跟 太 太 談 論 股 票 買 賣, 結 果 誤 傳 到 群 組 上, 讓 全 部 的 人 都 看 到 ; 同 時 間, 有 人 用 手 機 的 通 訊 軟 體 關 心 朋 友 分 發 工 作 的 事 情, 皆 激 起 了 不 小 的 漣 漪 科 技 新 貴 小 潘 看 到 這 些 報 導, 想 到 自 己 的 公 司 也 是 行 動 裝 置 的 重 度 使 用 者, 會 不 會 發 生 類 似 的 事 情? 如 果 行 動 裝 置 一 旦 被 駭 客 入 侵, 連 到 了 公 司 內 部 的 系 統, 豈 不 是 機 密 全 都 露 了? 但 是 一 味 防 堵 不 准 使 用, 似 乎 也 不 是 辦 法,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確 保 資 訊 安 全 呢? 趁 著 師 生 下 午 茶 約 會, 小 潘 迫 不 及 待 把 這 個 問 題 提 出 來, 司 馬 特 老 師 喝 口 咖 啡 娓 娓 道 來, 行 動 裝 置 看 似 輕 薄 短 小, 但 其 實 就 是 一 個 微 型 的 電 腦, 從 事 資 訊 的 人 不 能 再 把 它 視 為 手 機 PDA 之 類 的 裝 置 從 使 用 者 的 角 度 來 看, 行 動 裝 置 資 訊 安 全 風 險 的 高 低, 其 實 跟 使 用 者 的 使 用 習 慣 與 方 式 息 息 相 關, 一 個 行 動 裝 置 的 重 度 使 用 者 經 常 會 下 載 各 種 應 用 程 式 上 網 使 用 社 群 通 訊 軟 體 等, 這 些 都 會 使 資 訊 安 全 的 風 險 增 加 當 使 用 的 APP 變 多, 加 上 行 動 裝 置 都 具 備 上 網 功 能, 難 免 會 有 一 些 惡 意 程 式 跟 著 來, 如 : 蠕 蟲 木 馬 間 諜 程 式 等, 除 了 這 些 惡 意 程 式 之 外, 當 行 動 裝 置 的 功 能 跟 微 型 電 腦 一 樣 時, 自 然 也 會 面 臨 遭 受 網 路 攻 擊 的 機 會 10

12 所 以 在 電 腦 上 的 各 種 防 護 措 施, 在 行 動 裝 置 上 亦 不 可 少 小 潘 聽 到 這 裡, 立 刻 聯 想 到 上 一 次 公 司 業 務 出 差 時 弄 丟 電 腦, 就 讓 資 訊 部 門 兵 荒 馬 亂 了 好 幾 天, 行 動 裝 置 比 電 腦 更 輕 薄 短 小 更 容 易 弄 丟, 尤 其 是 智 慧 型 手 機, 一 旦 這 些 行 動 裝 置 遺 失, 裡 面 的 機 密 資 料 不 就 隨 之 曝 光 了 嗎? 但 是 又 不 能 不 給 業 務 人 員 配 備 行 動 裝 置 司 馬 特 老 師 喝 完 咖 啡 繼 續 說 下 去, 的 確, 資 訊 安 全 不 可 因 噎 廢 食, 不 能 因 為 有 危 安 疑 慮 就 捨 去 不 用, 而 是 要 設 法 排 除 障 礙 以 行 動 裝 置 遺 失 而 言, 資 訊 部 門 在 配 發 行 動 裝 置 時, 就 要 跟 電 腦 一 樣 設 定 開 機 密 碼 及 螢 幕 鎖 定 功 能, 在 閒 置 一 段 時 間 後, 系 統 即 自 動 鎖 定, 一 旦 裝 備 遺 失, 撿 到 的 人 沒 有 密 碼, 也 不 能 輕 易 打 開 由 於 資 訊 技 術 越 來 越 進 步, 讓 資 訊 產 品 的 淘 汰 也 越 來 越 快, 加 上 最 近 企 業 考 量 汰 舊 成 本, 流 1 行 讓 員 工 使 用 自 己 的 設 備 上 班, 往 好 的 方 面 看, 企 業 可 以 節 省 資 訊 設 備 的 購 置 維 護 成 本, 但 是 這 個 措 施 同 時 也 讓 企 業 曝 露 在 資 訊 安 全 的 風 險 中, 當 行 動 裝 置 成 為 風 潮 之 後, 要 面 臨 的 問 題 就 更 複 雜 了 同 時, 由 於 行 動 裝 置 的 容 量 有 限, 大 多 會 另 行 增 購 SD 卡, 這 也 是 一 個 可 能 洩 密 的 管 道, 在 配 發 行 動 裝 置 給 員 工 時, 應 安 裝 加 密 程 式, 萬 一 遺 失 時, 撿 到 的 人 也 無 法 拿 到 其 他 裝 置 上 去 讀 取 其 次, 要 持 續 對 使 用 者 做 教 育 訓 練, 不 要 隨 便 下 載 APP, 以 免 惡 意 程 式 進 駐 根 據 知 名 防 毒 軟 體 公 司 McAfee 的 調 查 發 現 :2013 年 Android 的 惡 意 APP 數 量 是 2012 年 的 3 倍, 而 且 有 82% 的 APP 會 追 蹤 個 資 較 常 見 的 惡 意 APP 型 態 有 : 山 寨 版 的 遊 戲 或 付 費 APP 色 情 APP 假 的 防 毒 APP 號 稱 可 以 賺 錢 的 APP 等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的 一 席 話, 體 會 到 行 動 裝 置 的 資 安 課 題, 顯 然 只 有 從 管 理 層 面 去 改 善, 才 是 所 有 問 題 的 解 決 起 點 11

13 dsc02629[1].htm dsc02629[1].htm ( 作 者 為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講 師 ) ( 本 文 摘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網 路 ) 12

14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視 窗 大 數 據 : 掀 起 保 密 工 作 和 思 考 方 式 的 革 新 大 數 據 成 為 資 訊 革 命 中 衍 生 的 一 股 浪 潮, 而 這 股 浪 潮 正 在 重 塑 我 們 的 生 活 工 作 和 保 密 的 思 考 方 式 從 古 至 今, 將 資 訊 準 確 安 全 地 傳 遞 出 去 都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研 讀 歷 史, 我 們 可 以 深 刻 地 了 解, 由 於 古 代 科 技 不 發 達, 但 人 民 仍 發 明 出 一 個 又 一 個 向 外 傳 遞 資 訊 的 方 法 以 古 代 中 國 為 例, 有 飛 鴿 傳 書 書 信 驛 站 烽 火 臺 羽 檄 旗 語 鼓 聲 鐘 聲 等, 每 一 種 傳 遞 方 法 無 不 閃 爍 著 古 人 的 智 慧 與 光 芒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的 進 步, 現 代 社 會 傳 遞 資 訊 的 方 式, 除 書 信 外, 還 有 電 報 傳 真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網 路 廣 播 等 比 較 古 今 資 訊 傳 遞 方 式, 可 明 顯 地 發 現 當 前 資 訊 傳 遞 的 優 點, 仍 是 較 古 人 即 時 換 言 之, 資 訊 科 技 克 服 了 自 然 地 形 天 候 環 境 的 重 重 阻 礙, 以 及 時 間 人 力 物 力 上 的 限 制, 大 大 縮 短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距 離 但 缺 點 除 了 淡 漠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外, 也 增 添 了 保 密 工 作 的 難 度 資 訊 環 境 造 成 心 態 轉 變 近 世 紀 以 來, 資 訊 科 技 發 生 了 革 命 性 的 進 步, 即 網 路 環 境 發 達 雲 端 服 務 盛 行 及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普 及 在 這 樣 的 資 訊 網 路 環 境 下, 分 享 就 成 為 人 與 人 資 訊 與 資 訊 傳 遞 往 來 的 一 大 特 點 在 這 樣 的 網 路 環 境 條 件 與 個 人 資 訊 分 享 的 心 態 下, 大 數 據 就 成 為 未 來 資 訊 革 命 中 衍 生 的 一 股 浪 潮, 而 這 股 浪 潮 正 在 重 塑 我 們 的 生 活 工 作 和 保 密 的 思 考 方 式 大 數 據 的 特 色 為 資 料 量 龐 大 效 率 飛 快 種 類 繁 多 換 言 之, 即 資 料 量 儘 可 能 完 整, 資 料 的 輸 入 輸 出 成 本 及 速 度, 更 精 省 更 普 及 更 細 微 更 快 速, 而 資 料 13

15 的 蒐 集 處 理 及 數 據 利 用, 以 及 資 料 的 交 互 作 用 分 析, 使 我 們 不 再 拘 泥 因 果 關 係 地 看 待 事 物 大 數 據 延 伸 之 問 題 大 數 據 無 端 造 成 機 密 資 訊 保 密 工 作 的 難 度, 最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大 數 據 造 成 量 變 產 生 質 變 的 爆 炸 性 增 長, 大 幅 提 升 資 料 的 價 值 而 大 數 據 資 料 的 價 值, 其 一 在 於 人 民 生 活 將 越 來 越 沒 有 隱 私, 因 數 位 資 料 可 輕 易 複 製 傳 遞 與 重 複 使 用, 一 旦 被 竊 取 即 覆 水 難 收, 無 法 亡 羊 補 牢 其 二, 數 位 資 料 不 像 實 體 物 質 可 見, 被 竊 取 或 被 不 當 利 用 不 一 定 可 知, 故 人 民 將 對 自 己 資 料 的 掌 控 權 力 越 來 越 低 歸 結 上 述, 即 在 資 訊 科 技 便 捷 的 現 代 環 境 中, 訊 息 傳 遞 快 速, 平 面 及 電 子 媒 體 蓬 勃 發 展, 使 得 人 們 更 容 易 接 觸 散 播 與 取 得 資 訊, 這 對 政 府 公 務 機 關 或 國 軍 部 隊 而 言, 保 密 工 作 無 疑 是 一 項 嚴 峻 的 考 驗 其 三, 大 數 據 的 運 用 者 與 傳 播 者 都 是 人, 因 此 我 們 不 宜 過 分 依 賴 資 料, 而 是 要 去 掌 控 大 數 據, 而 不 被 大 數 據 掌 控 想 想 我 們 每 天 上 臉 書 按 讚 網 站 搜 尋 資 料 網 路 購 買 產 品 等 習 以 為 常 的 行 為, 都 會 無 端 地 被 記 錄, 導 致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提 高 個 人 隱 私 與 資 料 保 護 的 風 險 結 語 大 數 據 雖 然 為 人 類 帶 來 更 好 的 生 活, 但 其 可 能 帶 來 的 風 險, 我 們 不 應 該 忽 視 誠 如 俗 話 說 : 沒 有 安 全 就 沒 有 一 切 近 年 來, 兩 岸 在 政 治 及 軍 事 上 雖 持 續 保 持 對 立, 但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益 趨 熱 絡 然 而, 表 面 上 兩 岸 關 係 雖 然 日 漸 和 緩, 但 中 共 在 這 種 和 平 糖 衣 包 裝 下, 仍 然 持 續 地 對 我 實 施 滲 透 及 網 路 蒐 情 等, 導 致 國 家 安 全 產 生 嚴 重 的 維 安 問 題 因 此 在 政 府 方 面, 相 關 部 門 應 擬 訂 相 關 法 規, 具 體 規 範 政 府 機 關 及 企 業 使 用 資 料 的 限 制 ; 個 人 在 軍 機 保 密 方 面, 除 要 遵 照 資 訊 安 全 及 機 密 資 訊 安 全 規 範 外, 個 人 還 要 養 成 良 好 的 網 路 使 用 習 性, 日 常 生 活 中 謹 言 慎 行 且 處 處 留 心, 亦 是 全 民 對 國 家 安 全 的 沉 默 服 務 與 義 務 14

16 ( 本 文 摘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網 路 ) 15

17 法 令 天 地 判 決 書 可 以 不 載 當 事 人 住 所 嗎? 葉 雪 鵬 (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幾 天 前 有 報 紙 報 導 一 則 罕 見 的 新 聞, 用 的 標 題 竟 是 判 決 書 淪 報 復 工 具, 該 怎 麼 辦? 奇 怪? 判 決 書 只 是 各 種 不 同 法 院 用 白 紙 黑 字 對 外 表 達 意 思 表 示 的 一 紙 公 文 而 已, 怎 麼 會 成 為 歹 徒 報 復 的 工 具? 直 至 看 了 新 聞 內 容, 才 知 道 是 兩 年 前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仁 壽 街 一 家 名 為 小 涼 哥 的 餐 廳, 因 為 一 位 湯 姓 客 人 與 李 姓 友 人 在 下 雨 天 將 溼 答 答 的 雨 傘 帶 進 店 內 江 姓 老 板 不 滿 出 面 阻 止, 因 而 發 生 言 語 紛 爭, 在 場 江 姓 老 板 的 翁 姓 友 人 出 言 為 老 板 撐 腰, 雙 方 竟 演 變 成 全 武 行, 導 致 湯 男 受 傷, 因 而 出 面 控 告 江 姓 老 板 及 幫 腔 的 翁 姓 友 人 傷 害, 案 件 雖 被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結 果 卻 因 為 證 據 不 足, 今 (105) 年 一 月 間 為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記 恨 兩 年 的 湯 男 在 判 決 確 定 後, 根 據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記 載 翁 男 的 住 址, 便 萌 生 縱 火 以 消 積 恨 的 犯 意, 事 前 向 加 油 站 購 買 汽 油, 在 今 (105) 年 的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凌 晨 三 時 許, 攜 帶 汽 油 前 往 翁 家 門 前 縱 火, 造 成 翁 男 的 六 名 無 辜 家 人 命 喪 火 場 的 悲 劇 慘 案 發 生 後 有 人 認 為 判 決 書 記 載 被 告 住 所 是 造 成 這 宗 凶 案 的 罪 魁 禍 首, 沒 有 判 決 書 詳 細 記 載 被 告 的 住 處, 湯 男 就 無 法 找 到 翁 男 的 家, 也 就 不 致 發 生 慘 案 說 歸 說, 難 道 有 人 刻 意 尋 仇, 沒 有 判 決 書 的 記 載 仇 家 處 所, 就 無 法 達 到 報 復 目 的 嗎? 事 實 當 然 不 會 如 此 單 純 想 要 查 明 仇 家 所 在, 方 法 多 得 不 勝 枚 舉 所 以, 將 慘 案 發 生 原 因, 歸 咎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記 載 案 件 當 事 人 的 住 所, 說 法 不 盡 公 平! 不 過, 在 民 粹 至 上 時 代, 對 於 當 前 的 判 決 書 記 載 事 項 出 現 不 同 雜 音, 就 不 得 不 予 重 視! 撰 稿 的 記 者 先 生 非 常 盡 責 地 為 判 決 書 該 不 該 記 載 當 事 人 住 所 問 題, 走 訪 了 立 法 委 員 主 管 訴 訟 制 度 的 司 法 官 員 執 業 的 律 師 等 法 界 菁 英 人 士, 他 們 的 意 見 也 莫 衷 一 是, 得 不 到 一 致 的 具 體 結 論 有 的 人 士 認 為 目 前 發 生 的 只 是 個 案, 用 不 著 為 了 一 些 個 案 出 現 問 題 便 大 動 作 16

18 進 行 修 法 也 有 人 認 為 應 該 修 法, 因 為 住 所 並 非 必 要 的 資 訊, 用 代 號 將 住 所 部 分 隱 藏 即 可 達 到 目 的 甚 之 有 人 建 議 審 理 案 件 的 法 院 在 審 理 中 要 告 知 當 事 人, 如 要 隱 藏 某 些 資 料, 可 提 出 聲 請, 法 院 再 依 聲 請 行 事 法 院 是 審 判 民 刑 事 以 及 行 政 訴 訟 的 司 法 機 關, 審 判 案 件 都 要 依 法 行 事, 民 事 案 件 的 判 決,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 要 記 載 當 事 人 姓 名 及 住 所 或 居 所 ; 當 事 人 為 法 人 其 他 團 體 或 機 關 者, 其 名 稱 及 公 務 所 事 務 所 或 營 業 所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訴 訟 代 理 人 者, 依 第 二 款 規 定, 更 要 載 明 法 定 代 理 人 訴 訟 代 理 人 者, 其 姓 名 住 所 或 居 所 另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二 百 零 九 條 也 有 類 似 的 規 定 在 刑 事 訴 訟 方 面 : 製 作 的 裁 判 書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 除 依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應 記 載 受 裁 判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住 所 或 居 所 ; 如 係 判 決 書, 並 應 記 載 檢 察 官 或 自 訴 人 並 代 理 人 辯 護 人 之 姓 名 凡 此, 都 是 必 要 的 法 定 記 載 事 項, 不 可 從 缺! 法 律 所 以 作 如 此 規 定 理 由 有 二 : 第 一 是 依 據 受 判 決 人 住 所 的 記 載, 可 以 確 定 法 院 對 於 受 理 的 這 件 案 件, 有 沒 有 土 地 的 管 轄 權 ; 第 二 不 問 民 事 訴 訟 行 政 訴 訟 或 者 是 刑 事 訴 訟, 判 決 書 製 作 完 成 後 都 要 向 受 判 決 人 的 住 所 送 達 判 決 書 的 正 本, 當 事 人 收 到 判 決 書 正 本 以 後, 可 以 上 訴 的 案 件, 沒 有 在 法 定 期 間 內 提 起 上 訴, 案 件 才 告 確 定 所 以 訴 訟 當 事 人 的 住 所 或 居 所, 也 是 法 院 送 達 傳 票 裁 判 書 類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文 書 的 依 據 刑 事 案 件 向 被 告 住 居 所 傳 喚 未 到 案, 發 拘 票 拘 提 也 無 著 落, 就 可 以 發 布 通 緝 令 通 緝 被 告 到 案 所 以 有 人 認 為 判 決 書 不 必 揭 露 當 事 人 的 住 居 所, 並 不 是 適 當 的 說 法 判 決 書 應 記 載 當 事 人 的 住 所 或 居 所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記 載, 既 是 民 刑 以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明 文 規 定 的 事 項, 除 非 其 他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法 院 的 判 決 也 不 得 揭 露, 像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為 了 保 護 涉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以 及 少 年 刑 事 案 件 的 少 年, 明 定 : 任 何 人 不 得 於 媒 體 資 訊 或 以 其 他 公 示 方 式 揭 示 有 關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或 少 年 刑 事 案 件 之 記 事 或 照 片, 使 閱 者 由 該 項 資 料 足 以 知 悉 其 人 為 該 保 護 事 件 受 調 查 審 理 之 少 年 或 該 刑 事 案 件 之 被 告 執 法 機 關 的 法 院 當 然 要 嚴 守 規 定 不 得 將 少 年 相 關 資 料 向 外 洩 露, 應 將 受 裁 判 17

19 的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或 少 年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告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其 身 分 的 資 訊 隱 去 ; 但 各 級 法 院 製 作 裁 判 書, 並 不 受 這 項 規 定 的 限 制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23 號 刑 事 裁 判, 即 持 此 項 見 解 未 來 果 真 有 尊 重 民 意 有 修 法 舉 動, 內 容 也 不 宜 遠 離 上 述 見 解 另 外, 為 規 範 個 人 資 料 的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避 免 人 格 權 受 到 侵 害,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的 合 理 利 用, 所 制 定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其 第 二 條,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的 立 法 解 釋, 指 出 個 人 資 料 的 範 圍, 說 明 指 的 是 自 然 人 的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護 照 號 碼 特 徵 指 紋 婚 姻 家 庭 教 育 職 業 病 歷 醫 療 基 因 性 生 活 健 康 檢 查 犯 罪 前 科 聯 絡 方 式 財 務 情 況 社 會 活 動 及 其 他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識 別 該 個 人 之 資 料 其 中 的 聯 絡 方 式, 應 包 括 個 人 的 居 住 處 所 在 內, 但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的 蒐 集 利 用 等 相 關 法 條, 像 這 法 的 第 六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等 等 相 關 法 條, 依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6~ 條 條 文 ;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政 院 已 指 定 今 (105)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施 行, 個 人 的 居 住 處 所, 並 非 個 資 法 所 保 護 的 特 種 個 資, 未 來 在 司 法 實 務 上 是 否 應 解 釋 為 司 法 機 關 的 蒐 集 個 人 居 住 處 所, 屬 於 該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的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記 載 在 裁 判 書, 又 屬 合 理 的 使 用, 公 務 機 關 應 可 有 權 蒐 集 和 利 用 目 前 雖 未 見 有 人 討 論 及 此 不 過 淺 見 認 為 理 應 作 如 此 解 釋, 否 則 公 務 機 關 動 輒 得 咎, 也 不 是 煩 不 勝 煩 的 好 事! ( 本 文 摘 自 法 務 部 網 站 ) 18

20 廉 政 署 專 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發 稿 日 期 :105 年 5 月 23 日 發 稿 單 位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南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偵 辦 矯 正 署 屏 東 監 獄 監 所 管 理 員 馮 及 民 眾 吳 涉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違 背 職 務 行 受 賄 罪 嫌, 業 經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下 稱 本 署 ) 南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偵 辦 屏 東 監 獄 監 所 管 理 員 馮 及 民 眾 吳 涉 嫌 行 受 賄 案 經 查, 吳 明 知 受 刑 人 之 家 屬 無 法 將 任 何 違 禁 物 品 擅 行 攜 入 監 獄 內 傳 遞 予 受 刑 人 持 用, 然 吳 為 使 收 容 人 林 得 在 屏 東 監 獄 內 吸 食 香 菸 及 泡 飲 茶 葉, 分 別 於 104 年 6 月 至 7 月 間 等 日, 與 馮 見 面 謀 議 將 上 開 違 禁 物 品 攜 入 監 內 予 林 詎 馮 明 知 監 獄 管 理 人 員 依 法 不 得 為 受 刑 人 傳 遞 違 禁 物 品 之 規 定, 竟 基 於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收 受 賄 賂 之 犯 意, 暨 吳 基 於 對 於 公 務 員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行 求 賄 賂 之 犯 意, 雙 方 期 約 由 吳 以 不 詳 之 金 額 作 為 賄 款, 馮 應 允, 復 基 於 使 林 獲 得 持 有 峰 牌 香 菸 及 茶 葉 等 違 禁 品 利 益 之 犯 意, 承 諾 利 用 其 值 勤 之 際 數 次 夾 帶 峰 牌 香 菸 及 茶 葉 交 予 林 雙 方 謀 議 既 定, 馮 即 對 於 其 主 管 之 事 務, 違 背 法 令 接 續 於 104 年 9 月 至 10 月 間 等 日 利 用 巡 查 舍 房 之 際, 各 夾 帶 峰 牌 香 菸 及 茶 葉, 予 林 持 用 全 案 經 本 署 調 查 後 移 送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稱 屏 東 地 檢 署 ) 偵 辦 本 案 馮 及 吳 犯 行 明 確, 經 屏 東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認 馮 及 吳 二 人 分 別 涉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違 背 職 務 期 約 賄 賂 罪 及 第 11 條 第 1 項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期 約 賄 賂 罪 嫌, 予 以 提 起 公 訴 ( 本 文 摘 自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網 站 ) 19

21 輕 鬆 一 下 安 全 氣 囊 一 個 女 人 打 電 話 給 正 在 上 班 的 丈 夫 丈 夫 說 : 對 不 起, 親 愛 的, 我 今 天 工 作 很 忙 妻 子 回 答 : 可 是 我 有 一 些 好 消 息 和 一 些 壞 消 息 要 告 訴 你, 親 愛 的 丈 夫 說 : 好 吧, 親 愛 的, 因 為 我 時 間 不 多, 你 就 只 把 好 消 息 告 訴 我 吧 嗯, 妻 子 說, 汽 車 的 安 全 氣 囊 真 的 管 用 年 糕 與 算 命 某 人 偷 吃 年 糕 一 盒, 被 妻 子 罰 跪 到 三 更, 他 氣 不 過, 便 去 算 命 算 命 的 問 他 貴 庚 多 少, 他 說 : 只 跪 倒 三 更 算 命 的 說 : 我 問 你 年 高 幾 何? 他 叫 到 : 還 敢 偷 吃 幾 何? 只 吃 了 一 盒! 專 長 小 華 : 聽 說 你 門 家 每 個 人 都 有 專 長 小 英 : 是 啊! 爸 爸 吹 小 喇 叭, 媽 媽 彈 鋼 琴, 妹 妹 唱 歌 小 華 : 那 你 的 專 長 呢? 小 英 : 我 的 是... 忍 耐 ] 20 ( 本 文 轉 錄 自 網 路 消 息 )

22 廉 能 政 府 你 我 他 21

23 編 後 語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應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依 法 行 政, 謹 慎 從 事, 切 不 可 存 有 非 分 之 想, 牟 取 不 法 利 益 之 舉 ; 否 則 誤 蹈 法 網, 身 敗 名 裂, 斷 送 美 好 前 程, 殃 及 妻 小 及 家 庭, 並 破 壞 機 關 團 隊 精 神 及 整 體 公 務 員 形 象, 實 屬 得 不 償 失 勇 於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政 治 才 能 弊 絕 風 清, 為 了 國 家 未 來 的 前 景, 也 為 了 你 我 的 將 來, 使 政 風 清 明, 若 發 現 有 貪 瀆 不 法 之 情 事 時, 請 您 提 起 勇 氣, 拿 起 電 話 並 撥 或 寫 下 列 專 線 信 箱 反 映, 我 們 將 予 以 處 理 並 確 實 保 密 ; 若 查 證 屬 實 並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將 依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規 定, 發 給 檢 舉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一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 廉 政 專 線 : 廉 政 信 箱 : 高 雄 郵 政 第 2299 號 信 箱 二 本 局 政 風 室 : 廉 政 專 線 : 廉 政 信 箱 : 高 雄 郵 政 第 30~84 號 信 箱 電 子 信 箱 :ethice@kcg.gov.tw 三 廉 政 署 置 多 元 檢 舉 管 道 如 下 : 1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2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0800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3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4 其 他 方 式 : gechief-p@mail.moj.gov.tw 為 有 效 打 擊 貪 瀆 不 法, 我 們 提 供 上 述 多 元 檢 舉 管 道, 並 於 100 年 7 月 20 日 廉 政 署 成 立 之 日 同 步 啟 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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