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02陳欽育--荷據時代華武?社消失的原因--以遷徙為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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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荷 據 時 代 華 武 壠 社 消 失 的 原 因 -- 以 遷 徙 為 中 心 陳 欽 育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專 門 委 員 25

2 荷 據 時 代 華 武 壠 (Favorlang) 社 消 失 的 原 因 -- 以 遷 徙 為 中 心 陳 欽 育 摘 要 現 今 雲 林 縣 虎 尾 土 庫 褒 忠 等 鄉 鎮 一 帶, 荷 據 時 代 屬 於 華 武 壠 社 (Favorlang) 的 核 心 地 域, 它 乃 是 荷 據 時 代 北 部 地 區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個 大 社, 迨 於 荷 蘭 統 治 南 部 大 員 ( 今 臺 南 安 平 ) 一 帶 政 治 安 定 政 權 穩 固 後, 即 思 往 北 部 發 展, 然 而 首 先 即 受 阻 於 荷 蘭 所 稱 粗 野 兇 悍 傲 慢 的 華 武 壠 人, 這 是 敵 對 政 權 所 慣 用 的 醜 化 稱 呼 華 武 壠 社 群 乃 是 族 屬 於 中 部 平 埔 族 的 巴 布 薩 族 (Babuza), 或 其 分 支 費 佛 朗 族 ( 即 華 武 壠 族 ) 另 一 說 係 屬 於 洪 安 雅 族 (Hoanya), 未 一 其 說 臺 灣 平 埔 族 群 原 有 遷 徙 棄 社 的 習 性, 其 族 屬 及 語 言 本 即 不 易 界 定 森 嚴, 乃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相 同 地, 正 因 它 有 遷 徙 另 立 新 社 的 習 性, 因 而 居 住 的 地 理 範 圍 極 廣, 橫 跨 今 彰 雲 嘉 等 縣, 故 不 易 理 出 其 社 址 在 何 處, 然 其 核 心 地 域 應 在 今 雲 林 縣 新 舊 虎 尾 溪 之 間 的 虎 尾 土 庫 褒 忠 等 三 鄉 鎮 範 圍, 應 是 可 信 的 華 武 壠 地 區 物 產 富 饒, 稻 黍 委 積, 穀 倉 滿 籝, 鹿 群 遍 野, 是 一 個 非 常 富 裕 的 村 社 歷 年 來, 由 荷 蘭 所 徵 收 的 贌 社 稅 額, 均 多 於 鄰 近 村 落 可 見 一 斑 ; 惟 因 當 時 漢 人 移 墾 臺 灣 日 多, 逐 鹿 捕 鹿 及 侵 墾 等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華 武 壠 人 生 活 資 源 受 到 威 脅, 自 西 元 1636 年 6 月 起, 當 地 原 住 民 即 與 漢 人 衝 突 不 斷, 乃 引 起 荷 蘭 人 的 注 意 而 發 動 數 次 大 規 模 的 征 討, 荷 蘭 人 放 火 焚 燬 華 武 壠 村 舍 穀 倉, 損 失 慘 重, 華 武 壠 人 生 活 日 蹙, 乃 不 得 不 選 擇 就 地 漢 化 或 集 體 分 批 他 遷 嗣 後, 歷 經 統 治 政 權 更 迭, 至 清 領 時 期, 吾 人 已 看 不 出 華 武 壠 社 的 遺 跡, 唯 一 留 下 依 其 譯 音 所 命 名 的 新 舊 虎 尾 溪 及 虎 尾 鎮 名, 讓 後 人 憑 弔 追 憶 其 昔 日 的 歷 史 雲 煙 關 鍵 詞 虎 尾 華 武 壠 費 佛 朗 虎 尾 溪 噶 瑪 蘭 埔 里 眉 溪 四 庄 平 埔 族 Favorlang Vavorlangh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專 門 委 員 大 同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兼 任 副 教 授 26

3 壹 前 言 每 當 吾 人 坐 車 行 經 中 部 雲 林 縣 斗 南 ( 昔 稱 他 里 霧 ) 虎 尾 土 庫 等 鄉 鎮 時, 首 先 映 入 眼 簾 的 即 是 一 望 無 際 沃 野 千 里 的 平 原, 物 產 豐 富, 同 屬 素 有 臺 灣 穀 倉 之 稱 的 一 部 分 往 往 也 會 經 過 濁 水 溪 和 新 舊 虎 尾 溪 等 而 不 自 知, 然 而 這 些 地 方 都 留 有 昔 日 先 人 所 踏 過 的 痕 跡, 其 後 歷 經 統 治 政 權 的 更 替, 留 有 豐 富 的 文 獻 資 料 可 供 追 尋, 這 些 地 方 也 都 是 昔 日 歷 史 事 件 的 現 場 尤 其, 在 荷 據 時 代 的 歷 史 文 獻 熱 蘭 遮 城 日 記 巴 達 維 亞 日 記 等 資 料, 迭 有 華 武 壠 社 (Favorlang) 的 記 載 因 此, 當 吾 人 車 行 經 過 虎 尾 鎮 及 新 舊 虎 尾 溪 時 ( 如 圖 一 二 ), 不 免 讓 人 聯 想 到 其 鎮 名 溪 名 之 由 來, 或 與 荷 據 時 代 華 武 壠 (Favorlang) 之 譯 音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即 使 二 者 名 稱 也 有 密 切 的 地 緣 關 係 然 華 武 壠 的 族 屬 地 望 及 其 後 遷 徙 消 失 的 原 因, 人 見 人 殊, 各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和 看 法 其 次, 基 於 筆 者 世 居 其 地 的 地 緣 關 係, 對 於 歷 史 文 獻 所 述 的 人 事 地 物 等 有 種 人 親 土 親 地 親 的 鄉 土 情 懷, 乃 引 起 筆 者 進 一 步 加 以 探 討 的 興 趣 與 動 機 圖 一 現 今 虎 尾 鎮 之 地 理 位 置 圖 27

4 圖 二 現 行 虎 尾 鎮 行 政 區 域 荷 據 時 代, 華 武 壠 人 (Favorlanger) 主 要 活 動 於 今 臺 灣 中 西 部 平 原 雲 林 縣 轄 境 新 舊 虎 尾 溪 之 間 及 彰 化 等 區 域, 其 語 言 通 行 於 今 大 肚 溪 以 南, 北 港 溪 以 北 的 廣 大 平 原 地 區, 荷 蘭 人 的 檔 案 屢 有 記 載 它 也 有 多 種 不 同 的 拼 寫 方 式, 如 : Favorang Favorlangh Vavorlangh Vavorolangh Vavorlla 等, 其 中 文 譯 名 也 有 華 武 壠 費 佛 朗 虎 尾 人 等 不 同 稱 呼 後 人 也 做 過 相 關 的 研 究, 其 輪 廓 也 逐 漸 呈 現 1 ; 然 因 受 限 於 傳 統 的 平 埔 族 群 分 類, 仍 與 該 地 區 的 洪 安 雅 族 (Hoanya) 巴 布 薩 族 (Babuza) 等 似 無 法 釐 清 其 族 群 歸 屬 有 關 人 類 學 家 如 : 伊 能 嘉 矩 移 川 子 之 藏 小 川 尚 義 土 田 滋 張 耀 琦 及 李 亦 園 等, 皆 將 洪 安 雅 族 劃 歸 臺 灣 平 埔 族 群 分 類 中 之 一 族, 而 未 見 華 武 壠 ( 費 佛 朗 ) 之 歸 屬 民 國 88 年 (1991), 語 言 學 家 李 壬 癸 始 將 費 佛 朗 視 為 巴 布 薩 族 之 一 支 族 2 由 上 所 述, 華 武 壠 的 真 正 族 屬 2 1 有 關 對 於 費 佛 朗 語 ( 族 ) 洪 安 雅 族 等 問 題 的 探 討, 參 見 : 一 伊 能 嘉 矩, 關 於 費 佛 朗 番 地, 東 京 人 類 學 會 雜 誌 (1909, 第 24 卷 279 期 ) 頁 中 譯 文 發 表 在 李 壬 癸 編 審 : 臺 灣 南 島 語 言 研 究 論 文 日 中 譯 彙 編 ( 臺 東 : 國 立 臺 灣 史 前 博 物 館 籌 備 處 ) 頁 二 小 川 尚 義, 關 於 費 佛 朗 語, 言 語 與 文 學 (1930, 第 4 卷 期 ) 中 譯 文 發 表 在 李 壬 癸 編 審 : 臺 灣 南 島 語 言 研 究 論 文 日 中 譯 彙 編 ( 臺 東 : 國 立 臺 灣 史 前 博 物 館 籌 備 處 ) 頁 三 翁 佳 音, 虎 尾 人 (Favorlangh) 的 土 地 與 歷 史 (1995 年, 發 表 於 中 研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 口 頭 發 表 稿, 未 出 版 四 鍾 幼 蘭, 平 埔 研 究 中 的 族 群 分 類 問 題 - 再 議 Hoanya( 洪 雅 族 ) 之 適 宜 性 收 錄 於 臺 灣 開 發 史 論 文 集 ( 國 史 館,1997) 頁 137~166 五 梁 志 輝, 區 域 歷 史 與 族 群 - 清 代 雲 林 地 區 平 埔 族 群 討 論 收 錄 於 平 埔 族 群 的 區 域 研 究 論 文 集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8) 頁 141~162 六 梁 志 輝 鍾 幼 蘭, 臺 灣 原 住 民 史 - 平 埔 族 史 篇 ( 中 )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2001) 頁 45~54 李 壬 癸, 台 灣 平 埔 族 的 歷 史 與 互 動 ( 常 民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7) 頁 40~41 28

5 等 問 題 仍 是 個 謎, 仍 有 待 吾 人 加 以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根 據 荷 蘭 文 獻 記 載, 華 武 壟 社 是 一 個 非 常 富 裕 的 村 社, 村 裡 有 2200 間 房 子, 村 中 擁 有 約 400 戶 住 家 及 3500 位 居 民, 其 身 高 比 那 些 服 從 於 公 司 權 勢 下 其 他 族 群 部 落 的 居 民 高 過 一 個 頭, 負 責 捍 衛 村 社 及 部 落 安 全 的 武 士 也 有 800 多 人, 大 約 有 1000 個 穀 倉, 儲 滿 稻 子 和 黍, 由 於 經 常 與 中 國 獵 人 發 生 獵 場 之 爭, 荷 蘭 人 視 其 為 麻 煩 的 製 造 者 因 此, 形 容 華 武 壠 是 一 個 粗 野 凶 悍 傲 慢 的 族 群 3 事 實 上, 因 為 內 地 漢 人 不 斷 移 殖 拓 墾 侵 犯 其 領 地, 乃 經 常 發 生 衝 突 而 須 仰 賴 荷 蘭 長 官 居 間 調 解, 荷 蘭 人 也 因 此 發 動 了 幾 次 大 規 模 的 征 討 行 動, 促 使 華 武 壠 人 他 遷 和 就 地 漢 化, 進 而 造 成 該 社 群 消 失 的 主 因 明 清 以 後, 更 未 見 文 獻 記 載, 這 也 是 本 文 所 要 探 討 的 問 題 之 一 貳 華 武 壠 社 的 地 理 位 置 及 族 屬 探 討 一 華 武 壠 社 的 地 理 位 置 華 武 壠 的 地 名, 在 荷 蘭 文 獻 中 屢 被 提 及, 雖 使 用 華 武 壠 語 的 範 圍 橫 跨 彰 雲 嘉 等 縣, 然 其 確 切 的 核 心 社 址 在 何 處, 似 一 直 混 沌 未 明, 向 來 眾 說 紛 紜 4 但 顯 而 易 見 的 其 核 心 社 址, 乃 是 已 略 具 鄉 村 城 市 的 雛 型, 係 位 於 大 員 北 方 富 裕 的 大 村 社, 最 起 碼 有 四 條 街 道, 每 條 街 道 約 有 30 呎 長, 他 是 一 個 非 常 富 庶 繁 榮 的 村 社 1637 年 10 月 18 日, 因 有 10 位 在 魍 港 燒 石 灰 的 中 國 人 被 華 武 壠 人 攻 擊, 荷 蘭 長 官 范 得 堡 乃 決 定 於 10 月 25 日 出 征 華 武 壠,28 日 即 抵 達 笨 港 溪 口, 荷 軍 並 約 定 新 港 目 加 溜 灣 蕭 壠 麻 豆 和 諸 羅 山 社 等 盟 友, 中 午 會 師 於 附 近 一 座 名 叫 奧 良 耶 小 森 林 (bosje Orange) 處, 並 派 遣 船 長 Maerten Gerrits Vries 在 此 留 守 5 上 述 奧 良 耶 小 森 林 的 地 理 位 置, 在 荷 蘭 人 於 次 年 (1638) 第 二 次 攻 擊 華 武 壠 時, 有 較 清 楚 的 描 述 時 荷 軍 仍 由 范 得 堡 率 領, 據 其 實 測 奧 良 耶 小 森 林 駐 紮 地, 距 離 華 武 壠 社 約 8.5 浬, 而 距 離 華 武 壠 河 約 4.5 浬 ( 約 為 8.3 公 里 ) 6, 顯 然 華 武 壠 河 有 關 華 武 壠 村 社 的 規 模 及 其 人 格 特 質 描 述, 詳 見 : 江 樹 生 譯 註,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一 冊 ( 台 南 市 政 府,2002) 頁 ; 及 第 二 冊 頁 11 伊 能 嘉 矩, 前 引 文 關 於 費 佛 朗 (Favorlang) 番 地, 頁 85~86 伊 能 嘉 矩 文 中 引 述 依 據 小 川 尚 義 的 考 證, 謂 華 武 壠 (Favorlang) 確 是 位 於 笨 港 (Ponckanse) 河 以 北 之 地 並 引 用 駐 清 國 廈 門 美 國 領 事 所 著 台 灣 記 行, 謂 : Favorlang 河, 在 霪 雨 之 時, 河 水 氾 濫, 岩 石 粘 土 草 木 漂 流, 水 勢 頗 為 洶 涌, 昔 年 荷 蘭 人 欲 佔 領 此 地, 卻 為 此 湍 流 所 阻 擋 云 云 另 見 : 江 樹 生 譯 註,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 一 )( 台 南 市 政 府,2002) 頁 351~353 華 武 壠 河, 當 地 居 民 稱 為 Tsaba 河, 位 於 北 緯 23 度 39 分, 即 位 於 今 舊 虎 尾 溪 的 緯 度 有 關 奧 良 耶 小 森 林 華 武 壠 河 及 華 武 壠 社 的 距 離, 詳 見 江 樹 生, 前 引 書, 頁 三 者 之 距 離 標 示 如 下 : 奧 良 耶 小 森 林 - 華 武 壠 河 - 華 武 壠 社 共 約 8.5 浬 (1 浬 =1.852 公 里 ) 4.5 浬 4 浬 又, 按 奧 良 耶 小 森 林 的 地 理 位 置, 據 翁 佳 音 考 證 應 在 笨 港 溪 左 岸, 位 於 今 水 林 口 湖 兩 鄉 之 境, 因 水 林 鄉 舊 地 名 水 漆 林 水 燦 林 (Tsui-tsat-na)- 油 桐, 以 及 位 於 鄉 境 內 的 蔦 松 (Tsiau-chheng), 都 有 可 能 參 見 : 翁 佳 音, 前 引 文, 頁 4 29

6 至 華 武 壠 社 距 離 約 為 4 浬 ( 約 為 7.4 公 里 ) 華 武 壠 河 ( 即 舊 虎 尾 溪 ) 既 位 於 北 緯 23 度 39 分, 則 華 武 壠 社 的 地 理 位 置, 更 應 在 此 河 流 之 北, 而 昔 日 華 武 壠 河 流 經 今 莿 桐 虎 尾 土 庫 元 長 等 鄉 鎮 的 下 緣 ; 其 下 游 則 稱 北 港 溪 ( 即 笨 港 溪 ), 流 經 今 北 港 水 林 口 湖 等 鄉 鎮 因 此, 華 武 壠 社 的 合 理 位 置, 應 在 今 雲 林 縣 虎 尾 土 庫 褒 忠 元 長 等 附 近 鄉 鎮 一 帶, 與 江 樹 生 所 言 華 武 壠 社 的 故 址, 在 今 雲 林 縣 褒 忠 鄉 的 地 理 位 置 大 致 相 符 7 根 據 前 述 荷 蘭 史 料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記 載, 梁 志 輝 鍾 幼 蘭 也 同 意 華 武 壠 村 社 大 抵 在 今 天 新 舊 虎 尾 溪 之 間, 虎 尾 土 庫 褒 忠 一 帶, 接 近 清 代 所 謂 南 社 8 的 地 區 由 於 荷 蘭 人 的 幾 次 征 伐 分 別 放 火 焚 屋, 或 者 另 有 其 他 因 素 Favorlang 村 社 位 置 因 此 改 變, 造 成 清 代 到 今 天 我 們 無 法 清 楚 其 下 落 9, 還 好 目 前 吾 人 尚 可 依 據 荷 蘭 時 代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史 料, 約 略 可 尋 得 其 在 地 理 位 置 上 的 一 點 蛛 絲 馬 跡 為 尋 找 臺 灣 古 地 名 或 村 社, 若 能 依 據 當 時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古 地 圖 按 圖 索 驥, 或 許 較 能 收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其 結 論 也 較 為 可 信 就 以 荷 蘭 時 代 臺 灣 古 地 圖 為 例, 除 其 以 大 員 ( 安 平 ) 為 權 力 中 心 及 統 治 根 據 地 所 繪 製 的 地 圖 較 為 詳 細 以 外, 很 多 地 圖 似 較 偏 重 於 測 繪 海 岸 線 及 其 附 近 河 流, 而 未 深 及 內 陸 ( 如 圖 三 ), 也 未 標 示 內 陸 村 社 及 部 落 名 稱 10 7 江 樹 生 譯 註, 前 引 書, 頁 南 社 的 地 望, 有 的 學 者 如 張 耀 錡 認 為 係 位 於 今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豐 榮 村, 惟 部 分 學 者 如 梁 志 輝 依 據 古 文 書 記 載, 其 確 切 位 置 : 東 至 埔 姜 崙, 西 至 海, 南 至 舊 虎 尾 溪, 北 至 新 虎 尾 溪, 就 是 今 天 的 東 勢 鄉 台 西 鄉 一 帶 詳 見 : 張 耀 錡, 平 埔 族 社 名 對 照 表 ( 台 北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1951) 頁 17 梁 志 輝, 區 域 歷 史 與 族 群 : 清 代 雲 林 地 區 平 埔 族 群 討 論, 收 錄 於 平 埔 族 群 的 區 域 研 究 論 文 集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8) 頁 梁 志 輝 鍾 幼 蘭, 臺 灣 原 住 民 - 平 埔 族 史 篇 ( 中 )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2001) 頁 48~ 年, 由 約 翰. 拿 索 (John Nessl) 抄 繪 的 淡 水 及 其 附 近 村 落 及 雞 籠 嶼 圖, 則 為 目 前 對 17 世 紀 臺 灣 北 部 紀 錄 最 為 詳 盡 的 地 圖 其 目 的 是 在 1642 年 8 月, 荷 蘭 人 驅 逐 佔 據 臺 灣 北 部 的 西 班 牙 人 後, 為 統 治 北 部 地 區 所 詳 細 測 繪 的 一 張 古 地 圖 30

7 圖 三 福 爾 摩 沙 西 南 沿 岸 海 圖 摘 自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繪 製 的 臺 灣 老 地 圖 ( 英 文 漢 聲 出 版 有 限 公 司,1997) 上 冊, 頁

8 其 次, 根 據 有 關 虎 尾 壠 河 附 近 水 系 的 文 獻 記 載, 年 代 晚 近 的 有 蔣 毓 英 修 臺 灣 府 志 ( 康 熙 24 年,1685) 郁 永 河 裨 海 紀 遊 ( 康 熙 39 年,1700)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 康 熙 56 年,1717) 及 康 熙 臺 灣 輿 圖 乾 隆 臺 灣 輿 圖 等 文 獻 史 料 或 地 圖 皆 可 供 參 考, 然 吾 人 尚 無 法 考 證 出 華 武 壠 社 的 確 切 方 位, 其 原 因 乃 今 濁 水 溪 新 舊 虎 尾 溪 北 港 溪 牛 挑 灣 溪 等 河 道 系 統, 改 道 頻 繁, 不 易 還 原 出 當 時 的 河 道 水 系 近 人 孫 習 之 曾 利 用 航 照 圖 上 不 同 色 調 的 對 比, 分 析 臺 灣 西 南 平 原 的 沈 積 層, 並 透 過 沈 積 層 的 特 性, 找 出 當 地 的 水 系 分 布 ; 根 據 水 系 分 布, 可 查 考 出 前 述 河 道 水 系 在 雲 林 地 區 曾 有 過 相 當 頻 繁 的 變 遷 11 ( 如 圖 四 ), 它 可 供 吾 人 考 證 荷 據 時 代 征 戰 華 武 壠 路 線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圖 四 雲 林 地 區 的 地 面 水 文 系 統 摘 自 施 添 福 等,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卷 九 : 雲 林 縣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02) 頁 年 11 月 27 日 荷 蘭 長 官 約 翰. 范 得 堡 所 記 載 < 出 征 華 武 壠 日 記 > 內 容, 配 合 上 述 孫 習 之 < 雲 林 地 區 的 地 面 水 文 系 統 > 航 照 圖 來 看, 顯 然,11 月 29 日 夜, 荷 蘭 大 軍 及 船 隊 在 笨 港 溪 的 溪 口 會 合 之 後,11 月 30 日 清 晨 繼 續 前 進, 係 由 今 牛 挑 灣 溪 前 往 奧 良 耶 小 森 林 牛 挑 灣 溪 位 於 今 水 林 鄉 ( 昔 稱 水 漆 林 或 水 燦 林 ), 時 11 詳 見 :Sun S. C.,( 孫 習 之 )1971 Photogeologic Study of the Hsinying-Chiayi Coastal Plain, Taiwan, Petroleum Geology of Taiwan,8:65~76 Sun S. C.,( 孫 習 之 )1972 Photogeologic Study of Peikang-Choshuichi Coastal Plain, Taiwan, Petroleum Geology of Taiwan,10:187~200 另 見 : 施 添 福 等,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卷 九 : 雲 林 縣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02) 頁 19 32

9 漢 人 顏 思 齊 曾 於 水 林 設 寨 封 鎖 荷 蘭 人, 荷 蘭 人 應 很 熟 悉 由 牛 挑 溪 水 道 進 出 12 因 此, 此 時 荷 蘭 大 軍 船 隊 一 定 選 擇 其 所 熟 悉 的 水 道 前 往 奧 良 耶 小 森 林 集 結 會 合 從 新 港 目 加 溜 灣 蕭 壠 麻 豆 諸 羅 山 等 村 社 的 各 地 人 馬 前 來 此 奧 良 耶 小 森 林 諒 位 於 今 四 湖 鄉 東 南 方 或 口 湖 水 林 牛 挑 灣 溪 附 近 12 月 1 日 荷 軍 繼 續 前 行 約 4.5 浬 中 午 即 抵 達 華 武 壠 河 附 近, 此 河 位 於 北 緯 23 度 39 分, 當 地 居 民 稱 之 為 Tsaba 河 傍 晚 即 抵 達 距 離 華 武 壠 社 約 1/2 浬 處 12 月 2 日 清 晨, 荷 蘭 大 軍 即 抵 達 華 壠 村 社 的 最 西 邊 13 若 依 江 樹 生 的 說 法, 此 華 武 壠 村 社 清 代 稱 為 埔 羌 崙, 即 今 之 褒 忠 前 述 荷 蘭 行 軍 之 路 線 圖, 若 以 孫 習 之 的 航 道 圖 對 照 閱 覽, 則 可 以 清 楚 顯 現 3 百 多 年 前 荷 蘭 大 軍 行 軍 征 討 路 線, 也 可 以 大 略 標 出 華 武 壠 村 社 的 地 理 位 置 ( 如 圖 五 ) 圖 五 荷 軍 行 軍 征 討 路 線 暨 華 武 壠 社 核 心 之 地 理 位 置 ( 上 圖 係 由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研 究 助 理 林 加 豐 先 生 設 計 繪 製 概 圖, 謹 致 謝 忱 ) 施 添 福 等, 前 引 書, 頁 397 江 樹 生 譯 註, 前 引 書, 頁 416~419 33

10 二 華 武 壠 社 族 屬 探 討 荷 據 時 代, 因 講 華 武 壠 語 的 人 分 布 範 圍 極 廣, 北 至 台 中 彰 化, 南 至 雲 林 嘉 義, 故 其 族 屬 往 往 混 淆 難 以 釐 清, 各 家 說 法 不 一 茲 舉 數 家 說 法 如 下 : ( 一 ) 小 川 尚 義 日 本 文 學 士 小 川 尚 義 係 從 臺 灣 平 埔 族 群 的 語 言 異 同 比 較 上 著 手, 以 語 言 的 相 似 度 來 確 認 其 族 屬 近 人 溫 吉 編 譯 臺 灣 番 政 志 ( 一 ) 中 記 載 : 日 本 文 學 士 小 川 尚 義 在 其 論 文 談 華 武 壠 語 中, 將 荷 蘭 宣 教 師 義 別 德, 哈 巴 斯 (G.Hoppartius) 著 華 武 壠 語 所 載 單 語, 與 現 時 自 稱 布 武 沙 (Poavosa) 即 埔 里 社 平 原 之 平 埔 族 : 東 螺 (Tanre) 阿 束 (Asok) 眉 裏 (Vairi) 三 社 語 相 比 較, 在 百 餘 語 種 中, 確 認 其 形 式 相 異 者, 不 過 七 八 語 而 已 其 它 則 相 近 似 14 小 川 尚 義 依 據 荷 據 時 代 留 下 的 華 武 壠 語 言 資 料, 比 較 其 他 平 埔 族 語 料, 如 東 螺 社 (Davolee), 屬 巴 布 薩 族 (Babuza), 位 於 今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番 子 埔 ; 阿 束 社 (Asock), 屬 巴 布 薩 族, 位 於 今 彰 化 縣 香 山 里 ( 舊 名 番 社 口 ); 眉 裡 社 (Ballabeys), 屬 巴 布 薩 族, 位 於 今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舊 眉 村 ; 上 述 三 社 語 料, 與 華 武 壠 語 比 較, 大 致 近 似, 在 萬 餘 種 語 料 中, 只 7 8 種 不 同 而 已, 證 明 它 是 同 屬 於 巴 布 薩 ( 即 貓 霧 捒 )(Babuza) 語 ; 而 小 川 尚 義 也 曾 指 出 巴 布 拉 (Papora) 和 貓 霧 捒 語 言 相 近, 本 屬 同 一 種 語 言 15 綜 上 所 言, 偏 北 之 華 武 壠 語 區, 小 川 尚 義 將 之 歸 屬 於 巴 布 薩 (Babuza) 族 ( 二 ) 李 壬 癸 土 田 滋 李 壬 癸 土 田 滋 二 人 從 語 言 的 音 變 等 層 面 去 探 討, 認 為 西 部 平 原 的 平 埔 族 群, 依 序 是 道 卡 斯 巴 布 拉 貓 霧 捒 巴 則 海 洪 安 雅 等 五 個 族 群, 他 們 似 乎 都 有 相 當 的 關 聯, 其 中 道 卡 斯 和 貓 霧 捒 兩 者 的 語 言 關 係 最 為 接 近, 其 次 是 巴 布 拉 和 洪 安 雅 16, 而 且 當 初 是 由 同 一 種 語 言 逐 步 分 化 出 來 的 李 壬 癸 平 埔 族 分 類 對 照 表 同 樣 主 張 道 卡 斯 巴 布 拉 貓 霧 捒 費 佛 朗 等 四 族, 是 屬 巴 布 薩 族 的 分 支, 而 洪 安 雅 屬 獨 立 之 一 族 17 ( 三 ) 楊 森 富 溫 吉 編 譯, 臺 灣 番 政 志 ( 一 )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57) 頁 24 李 壬 癸, 台 灣 平 埔 族 的 歷 史 與 互 動 ( 常 民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7) 頁 51 參 見 Tsuchida,Shigeru( 土 田 滋 ),1982 年 的 A Comparative Vocabulary of Austronesian Languages of Sinicized Ethnic Groups of Taiwan 9~11 頁, 及 李 壬 癸 1985 年 The position of Atayal in the Austronesian family. In Andrew Pawley and Lois Carrington, eds. Austronesian Linguistics at the 15 th Pacific Science Congress, Pacific Linguistics C-88. 李 壬 癸, 前 引 書, 頁 40~41 34

11 楊 森 富 研 究 臺 灣 平 埔 族 文 化 長 達 卅 餘 年, 他 對 臺 灣 平 埔 族 地 名 解 讀, 見 解 獨 到 他 稱 通 行 於 今 北 港 溪 以 北 至 大 肚 溪 以 南, 講 費 佛 朗 語 (Favorlang) 的 部 族 為 費 佛 朗 族 18, 其 語 言 通 行 範 圍 極 廣, 荷 據 時 代 所 舉 行 的 地 方 集 會, 中 部 地 區 係 以 費 佛 朗 語 為 通 行 的 語 言, 而 其 核 心 社 域 係 位 於 今 雲 林 縣 褒 忠 鄉, 它 係 平 埔 族 之 一 支, 居 於 今 雲 林 縣 及 嘉 義 縣 ; 而 同 一 民 族, 居 於 今 彰 化 縣 及 台 中 縣 者, 則 又 被 稱 為 巴 布 薩 族 (Babuza 或 Babosa) 19 楊 森 富 甚 至 認 為 斗 六 門 社 (Talackbayan) 貓 兒 干 社 (Basiekan) 皆 屬 於 費 佛 朗 族, 其 欲 將 它 列 為 中 部 平 埔 族 中 之 一 大 族 至 明, 與 傳 統 的 分 類 法 有 別 ( 四 ) 其 他 今 雲 嘉 地 區 的 平 埔 族 群, 學 者 將 其 定 名 為 洪 安 雅 族 (Hoanya), 其 中 又 可 分 為 魯 羅 阿 (Lloa) 和 阿 里 坤 (Arikun) 支 族 惟 Hoanya 一 詞 來 源 不 明, 若 視 為 閩 南 語 番 仔 (Hoana) 的 對 音, 其 中 y 音 就 難 以 解 釋 20 一 說 荷 蘭 文 g y 二 字 寫 法 相 似, 日 人 在 抄 寫 平 埔 族 分 類 時, 將 g 音 誤 寫 為 y 音, 實 為 Hoanga 李 壬 癸 將 洪 安 雅 族 (Hoanya) 之 對 音 譯 為 臺 語 番 仔 (Hoana), 實 有 他 一 定 的 道 理 在 因 一 般 人 鄙 視 他 人 則 稱 之 為 番 仔, 按 此 為 相 對 之 稱 呼, 不 一 定 有 該 族 存 在 因 荷 據 時 代, 今 雲 嘉 地 區 已 有 漢 人 生 存 活 動 於 其 間, 當 是 稱 呼 鄰 近 如 巴 布 薩 族 等 不 同 族 群 為 番 仔, 其 初 應 不 是 指 存 在 著 另 一 種 族 群 為 洪 安 雅 族 21 另 外, 國 內 學 者 如 翁 佳 音 也 同 樣 主 張, 他 說 : 事 實 上, 據 我 的 考 察, 臺 灣 歷 史 上 是 不 存 在 所 謂 的 Hoanya 族 的 22 ; 洪 安 雅 族 之 稱 呼 係 始 自 日 人 伊 能 嘉 矩 以 後 的 平 埔 族 分 類, 才 將 其 獨 列 為 一 族 綜 上 所 述, 華 武 壠 (Favorlang Vavorlangh) 其 族 屬 質 言 之 應 歸 屬 於 巴 布 薩 族, 或 其 分 支 費 佛 朗 族 楊 森 富, 平 埔 族 地 名 解 讀 及 趣 談 收 錄 於 歷 史 中 的 平 埔 族 特 展 ( 順 益 台 灣 原 住 民 博 物 館 出 版 ) 頁 65~66 楊 森 富, 前 引 文, 頁 65 李 壬 癸, 前 引 書, 頁 52 荷 蘭 時 期,Favorlang 地 區 有 被 指 稱 為 洪 安 雅 族, 部 分 學 者 如 : 梁 志 輝 鍾 幼 蘭 等, 也 指 出 可 能 是 番 仔 的 轉 音, 並 非 真 正 的 族 群 分 類 參 見 : 梁 志 輝 鍾 幼 蘭, 臺 灣 原 住 民 史 - 平 埔 族 史 篇 ( 中 )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2001) 頁 3 翁 佳 音, 前 引 文, 頁 2 35

12 參 華 武 壠 社 遷 徙 消 失 的 原 因 荷 據 時 代, 史 籍 屢 屢 記 載 有 關 華 武 壠 社 的 資 料, 其 存 在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惟 至 清 朝 以 後, 即 不 見 有 關 華 武 壠 的 記 載, 其 遷 徙 消 失 的 原 因 頗 值 得 吾 人 加 以 探 討 荷 據 時 代 之 後 為 明 鄭 及 清 領 時 期, 這 段 期 間 乃 是 華 南 地 區 漢 人 移 墾 臺 灣 的 關 鍵 時 期, 是 漢 人 社 會 建 立 與 開 發 的 重 要 階 段 同 時, 也 是 原 住 民 族 失 去 其 生 活 空 間 與 資 源 淪 為 歷 史 配 角 的 重 要 時 期 清 領 之 後, 華 武 壠 社 的 遷 徙 消 失, 與 此 有 密 切 關 係 荷 據 時 代, 華 武 壠 之 社 址 江 樹 生 認 係 位 於 今 雲 林 縣 褒 忠 鄉, 它 是 位 於 華 武 壠 河 ( 即 舊 虎 尾 溪 ) 附 近 而 得 名 23, 是 一 個 頗 具 規 模 的 村 落, 應 不 至 於 短 時 間 遷 徙 或 消 失, 造 成 這 種 情 況, 應 有 其 他 積 極 的 原 因, 茲 分 析 如 下 : 一 荷 蘭 人 的 征 討 及 放 火 焚 燬 村 舍 穀 倉 自 1636 年 6 月 起, 華 武 壠 人 多 次 在 魍 港 及 華 武 壠 地 區, 殺 死 領 有 打 獵 執 照 的 中 國 人 因 此, 引 起 荷 蘭 人 的 注 意 認 為 華 武 壠 人 越 來 越 粗 野 兇 狠, 乃 發 動 數 次 大 規 模 的 征 伐 以 下 僅 敘 述 三 次 主 要 的 征 戰 : ( 一 )1637 年 10 月 的 征 伐 : 由 於 發 生 多 起 華 武 壠 人 到 魍 港 殺 害 中 國 人 及 荷 蘭 人 的 事 情, 荷 蘭 人 因 此 開 始 探 詢 往 Favorlang 村 社 的 道 路, 並 準 備 在 南 風 季 節 時 去 應 付 Favorlang 人 10 月 19 日 荷 蘭 長 官 乃 派 遣 牧 師 Robert Junius 和 隊 長 Jan Juriaense 由 25 個 士 兵 陪 同 前 往 魍 港 北 邊 的 笨 港 溪 探 查 河 道, 並 在 10 月 24 日 荷 蘭 長 官 與 議 會 決 議 指 揮 軍 隊 報 復 Favorlang 人 1637 年 10 月 25 日 長 官 率 領 300 多 人 分 成 四 隊 的 軍 隊, 以 及 1400 多 個 村 莊 的 居 民 出 發 前 往 Favorlang 地 區, 在 10 月 29 日 抵 達 Favorlang 地 區 與 擁 有 800 個 武 士 的 Favorlang 作 戰, 其 結 果 將 其 2000 多 間 房 屋 與 稻 子 大 麥 等 東 西 放 火 燒 毀, 並 取 得 22 顆 首 級 可 以 想 見, 華 武 壠 是 個 很 大 而 且 很 富 裕 的 村 社, 其 征 討 亦 甚 慘 烈 據 參 與 征 討 的 新 港 人 說, 他 聽 到 華 武 壠 社 的 男 人 女 人 和 小 孩 發 出 很 大 的 哀 嚎 和 悲 慘 的 痛 哭, 因 為 看 到 他 們 所 擁 有 的 房 子 稻 子 大 麥 和 其 他 東 西 都 燒 成 灰 燼 可 知, 華 武 壠 社 遭 受 的 損 失 有 多 大 了 24 ( 二 )1638 年 11 月 的 征 伐 11 月 27 日 華 武 壠 人 用 箭 射 死 3 個 持 有 打 獵 許 可 證 的 中 國 人, 荷 蘭 長 官 范 得 堡 閣 下 乃 率 領 210 位 荷 蘭 士 兵, 搭 約 50 艘 舢 舨, 出 發 前 往 華 武 壠, 去 懲 罰 這 些 居 民 荷 方 原 本 希 望 和 平 商 討 解 決 方 法, 然 而 雙 方 的 敵 意 造 成 荷 蘭 人 仍 決 定 放 火 燒 毀 了 Favorlang 人 的 房 子 穀 倉 並 俘 虜 村 社 的 長 老 事 件 結 束 後 在 12 月 18 日 先 前 被 釋 放 的 Favorlang 人 偕 同 十 三 個 同 村 的 人 江 樹 生 譯 註,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 一 ), 頁 417~418 江 樹 生 譯 註,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 一 ), 頁 354~355 36

13 來 到 大 員, 報 告 村 民 決 定, 表 示 將 來 不 再 阻 擾 中 國 人 在 野 地 打 獵, 願 意 締 結 合 約 此 外, 長 官 決 議 將 原 來 三 分 之 一 保 留 只 給 村 民 的 野 地, 開 放 給 中 國 人 打 獵 25 房 子 穀 倉 乃 居 民 生 計 之 所 託, 荷 蘭 人 又 開 放 野 地 供 中 國 人 打 獵, 無 疑 欲 削 弱 或 置 華 武 壠 人 於 死 地, 最 後 迫 使 華 武 壠 人 不 得 不 遷 徙 他 處 謀 生 這 種 直 接 衝 擊 居 民 生 活 的 經 濟 制 裁, 乃 是 逼 迫 華 武 壠 人 就 範 或 他 遷 的 重 要 手 段 ( 三 )1641 年 11 月 的 征 伐 這 次 征 伐 的 導 火 線 起 因 海 船 Oostcappel 的 三 名 荷 蘭 人 和 包 括 助 理 商 務 員 (Hans Ruttens) 在 內 的 三 名 荷 蘭 人 被 殺 害 荷 蘭 乃 在 1641 年 11 月 20 日 派 出 400 名 荷 蘭 人 與 中 國 人 乘 坐 300 艘 舢 舨 船, 從 大 員 出 發 前 往 作 亂 的 Favorlang 地 區,23 日 抵 達 笨 港 溪, 這 一 天 的 夜 裡 牧 師 Robert Junius 率 領 來 自 十 個 村 社 約 1400 名 的 原 住 民 到 達, 將 配 合 軍 隊 前 往 Favorlang 村 社, 不 過 在 到 達 Davole 村 社, 由 於 Davole 不 敵 荷 軍 勢 力, 村 社 中 的 150 座 房 舍 400 座 倉 庫 被 荷 人 焚 燬, 而 原 住 民 隊 伍 則 因 搶 奪 頭 顱 而 發 生 衝 突, 於 是 荷 蘭 人 為 了 防 止 引 起 混 亂 將 其 中 1200 名 遣 送 回 去 27 日 抵 達 Favorlang 村 社 將 400 座 房 屋 1600 座 倉 庫 點 火 焚 燒, 並 命 令 他 們 在 20 日 內 會 同 Davole( 東 螺 ) Gielem( 二 林 ) Vassikangh( 貓 兒 干 ) 等 村 社 代 表 將 荷 蘭 人 頭 顱 送 回 大 員 年 2 月 14 日 Favorlang 與 其 附 近 的 村 社 派 人 送 助 理 商 務 員 (Hans Ruttens) 在 內 的 三 名 荷 蘭 人 的 頭 顱 到 達 大 員, 並 與 荷 蘭 長 官 訂 定 條 款 27 綜 觀 荷 蘭 人 與 華 武 壠 人 衝 突 不 斷 的 原 因 28, 多 發 生 於 與 中 國 獵 人 獵 場 之 爭, 華 武 壠 人 生 活 空 間 遭 受 擠 壓 威 脅, 乃 不 得 不 起 而 反 抗 當 時 因 荷 蘭 25 江 樹 生 譯 註,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 一 ), 頁 416~ 郭 輝 翻 譯,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70) 頁 347~ 年 2 月 14 日 荷 蘭 與 華 武 壠 社 訂 定 條 款 如 下 : 一 承 認 並 歸 服 荷 蘭 長 官 與 東 印 度 公 司 二 承 認 對 荷 人 及 其 盟 友 所 犯 的 謀 殺 罪, 並 願 與 其 建 立 友 好 關 係 三 不 許 村 舍 窩 藏 兇 手 並 應 全 力 追 捕, 捕 獲 後 送 交 大 員 就 審 四 一 旦 鄰 近 村 社 之 間 發 生 衝 突, 未 經 長 官 准 許, 不 能 輕 易 開 戰 五 向 荷 蘭 人 提 供 一 切 人 員 補 給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援 助 六 如 出 示 荷 人 之 權 杖 或 標 誌 應 即 到 大 員 報 到 嗣 後, 在 1642 年 2 月 23 日 Favorlang 及 附 近 村 社 人 員 果 然 依 約 來 到 大 員, 除 繼 續 諭 示 上 次 的 條 約 外, 並 追 加 幾 項 條 款, 如 三 次 違 約 時, 應 由 各 戶 一 年 對 公 司 繳 納 鹿 皮 五 張 以 充 罰 款 ; 對 於 為 維 持 友 誼, 而 由 村 社 所 請 留 住 其 村 舍 的 荷 蘭 人, 應 修 築 住 宅 一 間 ; 不 許 中 國 人 在 其 山 野 狩 獵 ; 不 得 超 越 之 前 長 官 所 訂 定 之 境 界 外 狩 獵 以 上 條 款 及 資 料, 經 稍 加 修 飾 以 便 於 閱 讀 詳 見 : 一 郭 輝 翻 譯,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二 冊 ), 頁 375~376 二 梁 志 輝 鐘 幼 蘭, 臺 灣 原 住 民 史 - 平 埔 族 史 篇 ( 中 )- 中 臺 灣 平 埔 族 群 史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2001) 頁 有 關 荷 蘭 人 與 華 武 壠 人 的 衝 突 爭 執 與 密 切 往 來 關 係, 詳 見 : 梁 志 輝 鍾 幼 蘭, 前 引 書, 頁 53~54 表 :Favorlang 人 大 事 記 37

14 人 的 號 召, 大 員 附 近 的 新 港 社 目 加 溜 灣 社 蕭 壠 社 及 諸 羅 山 社 等 乃 與 荷 蘭 人 結 盟, 共 同 征 討 華 武 壠 社, 在 眾 寡 不 敵 情 況 下, 華 武 壠 社 房 屋 穀 倉 等 屢 遭 放 火 焚 燬, 重 創 村 社 生 計, 村 社 酋 長 乃 被 迫 簽 約 歸 服 ; 甚 至 於 鄰 近 村 社 因 被 迫 於 政 治 現 實 而 與 華 武 壠 社 樹 敵, 華 武 壠 社 乃 在 經 濟 困 窘 及 政 治 現 實 雙 重 包 圍 之 下, 不 得 不 選 擇 他 遷 或 就 地 漢 化 一 途, 另 謀 生 計 二 漢 人 勢 力 侵 逼 在 荷 蘭 人 據 臺 之 前, 已 有 漢 人 來 臺 活 動 29, 與 靠 沿 岸 的 部 落 早 就 建 立 了 頻 繁 的 交 易 關 係, 如 在 大 員 附 近 的 新 港 蕭 壠 等 社, 已 有 漢 人 居 住, 且 早 已 熟 悉 臺 灣 的 情 形, 漢 番 過 從 甚 密, 其 中 有 些 漢 人 娶 了 當 地 原 住 民 婦 女, 當 地 原 住 民 也 能 說 漢 語 漢 番 交 易 頻 繁, 每 年 有 許 多 漢 人 商 賈, 搭 乘 小 戎 克 船 自 大 陸 來 臺 灣 從 事 交 易, 鹿 脯 鹿 茸 運 回 大 陸, 而 鹿 皮 則 輸 往 日 本 荷 據 時 代, 荷 蘭 人 實 施 ㄧ 種 對 平 埔 族 群 生 計 有 絕 對 影 響 的 村 落 包 稅 制 度,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贌 社 制 度, 由 當 時 有 財 力 的 漢 人 承 包, 包 辦 番 產 交 易, 其 手 下 有 許 多 貧 窮 的 漢 人 移 民 為 其 收 集 鹿 產 品, 其 結 果 無 異 擴 大 了 漢 人 的 經 濟 範 圍, 而 這 種 制 度 凡 番 之 所 有, 與 番 之 所 需, 皆 出 於 商 人 之 手 ; 外 此 無 敢 買, 亦 無 敢 賣 30 的 獨 占 方 式, 也 造 成 原 住 民 經 濟 遭 受 嚴 重 的 剝 削, 直 接 影 響 及 平 埔 族 群 在 生 活 經 濟 上 失 去 了 競 爭 在 有 利 可 圖 的 情 況 下, 漢 人 勢 必 招 親 引 戚, 從 原 鄉 引 進 更 多 的 漢 人 由 於 漢 人 刻 苦 耐 勞, 深 受 荷 蘭 人 所 歡 迎, 乃 積 極 獎 勵 農 耕, 鼓 勵 蔗 糖 墾 殖 31 因 臺 灣 土 地 膏 腴 饒 沃, 適 合 種 植 甘 蔗, 尤 其 在 富 庶 的 西 部 平 原 彰 化 雲 林 一 帶 講 華 武 壠 語 ( 即 虎 尾 語 ) 地 區, 積 極 招 聚 華 人 來 臺 種 植 甘 蔗 32 明 末, 因 大 陸 連 續 發 生 戰 亂, 飢 饉 甚 劇, 在 臺 灣 的 中 國 人 驟 然 增 加 至 兩 萬 人, 並 皆 從 事 於 農 業 據 被 遺 誤 之 臺 灣 一 書 記 載 : 在 荷 蘭 佔 據 臺 灣 的 末 期, 有 許 多 漢 人 因 戰 亂 而 離 鄉 移 居 至 臺 灣, 設 立 了 一 個 殖 民 區, 除 了 婦 孺 以 外, 壯 丁 有 二 萬 五 千 之 多 他 們 從 事 於 商 業 和 農 業, 種 植 了 大 量 的 稻 子 和 甘 蔗 從 史 籍 記 載, 明 中 葉 時 已 經 有 漢 人 在 魍 港 ( 今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好 美 村 ) 北 港 ( 即 大 員, 今 安 平 ) 堯 港 ( 今 高 雄 縣 永 安 鄉 興 達 港 ) 以 及 臺 灣 其 他 地 方 捕 魚 每 屆 捕 魚 期, 就 有 很 多 漁 戶, 來 自 閩 南, 他 們 在 荷 蘭 人 的 保 護 與 管 制 下, 從 事 漁 業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6) 卷 八 番 俗 雜 記, 頁 164 荷 蘭 人 為 招 募 及 鼓 勵 漢 人 來 臺 從 事 農 耕, 種 植 糖 蔗, 甚 至 於 以 公 司 的 船 隻, 自 大 陸 將 漢 人 運 送 至 臺 灣 ;1636 年 ( 明 崇 禎 9 年 ), 荷 蘭 長 官 漢 斯 普 特 曼 斯 與 其 評 議 員 更 曾 決 議 : 興 建 一 所 醫 院, 以 便 收 容 患 病 的 種 蔗 漢 人, 並 下 令 興 建 一 棟 穀 倉, 每 拉 索 得 (last) 按 一 拉 索 得 等 於 3000 公 升 稻 米 付 給 40 里 爾, 以 獎 勵 農 業 及 漢 人 移 居 臺 灣 林 昌 華, 阿 立 (Alid) 塔 瑪 吉 山 哈 (Tamagisanghach) 與 海 伯 (Haibos)- 宣 教 文 獻 所 見 台 灣 本 土 宗 教 與 荷 蘭 改 革 教 會 的 接 觸 收 錄 於 荷 蘭 時 期 台 灣 圖 像 國 際 研 討 會 - 從 時 間 到 空 間 的 歷 史 詮 釋 ( 國 立 臺 灣 歷 史 博 物 館 籌 備 處,2001) 頁 110 另 請 參 考 :Tonio Andrade, The Favorolangers and acting up,again Sino-Dutch-Aboriginal relation under the Dutch Rule, 台 北 : 中 研 院,2000. 轉 引 自 曹 永 和,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中 荷 據 時 期 臺 灣 開 發 史 略 一 文,(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1997) 頁 64 38

15 至 鄭 氏 政 權 時, 不 惟 帶 來 為 數 可 觀 的 軍 隊, 也 致 力 於 招 徠 人 口 據 估 算, 明 鄭 時 代 臺 灣 的 漢 人 人 口 約 十 二 萬 ( 或 認 為 十 五 萬 到 二 十 萬 之 間 ), 而 當 時 約 有 十 萬 至 十 二 萬 的 原 住 民 族 換 言 之, 在 明 鄭 時 代 短 短 二 十 餘 年 間 (1662~1683), 漢 人 人 口 即 已 匹 敵 原 住 民 族, 甚 至 超 過 之 由 於 漢 人 人 口 不 斷 地 增 長, 直 接 衝 擊 臺 灣 原 住 民 的 原 始 領 地, 生 存 空 間 及 經 濟 方 面 遭 受 擠 壓, 乃 是 必 然 的 結 果 清 領 臺 以 後, 內 地 漢 人 陸 續 移 墾 臺 灣, 當 時 臺 地 無 主 荒 地 墾 殖 須 經 報 墾 給 照 陞 科 後, 始 得 從 事 墾 殖, 否 則 即 被 視 為 私 墾 如 雍 正 二 年 (1724) 薄 昇 澯 申 請 開 墾 埔 姜 崙 ( 褒 忠 鄉 ) 之 墾 照 : 臺 灣 府 彰 化 縣 談, 為 墾 給 執 照, 以 便 募 民 招 墾 事 據 薄 昇 澯 具 稟, 請 墾 布 嶼 稟 保 荒 蕪 青 埔 草 地 一 所, 東 至 大 坪, 西 至 海, 南 至 虎 尾 溪, 北 至 海 豐 港 為 界 查 明 四 至 無 礙, 合 就 單 付 墾 戶 薄 昇 澯 前 往 呈 請 界 內 募 佃 墾 耕, 隨 墾 隨 報, 照 例 陞 科, 毋 得 欺 隱, 給 此 執 照 雍 正 二 年 十 二 月 34 日 給 右 單 給 墾 戶 薄 昇 執 照 上 述 無 主 荒 蕪 青 埔 草 地 係 位 於 布 嶼 稟 堡 埔 姜 崙 ( 今 褒 忠 鄉 ) 處, 其 範 圍 東 至 大 坪, 西 至 海, 南 至 舊 虎 尾 溪, 北 至 海 豐 港 為 界, 很 顯 然 即 位 於 華 武 壠 區 域 內 ; 惟 歷 經 幾 年 後, 又 將 此 墾 區 分 成 十 股 賣 出, 其 契 字 如 下 : 同 立 合 約 人 張 子 彰 歐 家 千 歐 獻 臣, 因 同 出 本 銀 二 百 兩, 合 買 過 薄 昇 澯 請 墾 彰 邑 布 嶼 稟 南 勢 底 荒 埔 一 所, 照 原 日 請 給 墾 單 告 示 界 址, 東 至 大 坪, 西 至 海, 南 至 虎 尾 溪, 北 至 海 豐 港, 四 至 明 白, 立 戶 薄 昇 澯 其 界 內 作 十 股 均 分, 內 薄 家 前 經 契 賣 二 股 與 段 謝, 茲 子 彰 等 三 人 同 出 本 銀, 合 買 其 八 股 公 議 草 地 照 本 銀 作 八 股 均 分, 家 千 現 出 本 銀 七 十 五 兩, 得 三 股 ; 獻 臣 現 出 本 銀 七 十 五 兩, 得 三 股 ; 子 彰 現 出 本 銀 五 十 兩, 得 二 股 其 歷 年 正 供 及 莊 費 俱 照 八 股 均 出, 不 得 互 相 拖 累 ; 所 收 租 息 均 照 八 股 均 分, 不 得 互 相 侵 漁 ; 莊 中 所 有 事 務 須 當 協 力 辦 理, 不 得 互 相 推 諉 如 正 供 莊 費 股 內 之 人 乏 銀 以 應, 夥 記 中 公 借 其 應 用, 議 約 每 兩 貼 利 三 分, 至 冬 收 成, 將 伊 本 股 內 抽 收 租 息 扣 抵, 不 得 異 言 倘 八 股 之 中 有 不 合 意 欲 轉 售 者, 必 先 儘 問 股 內 之 人 照 時 價 不 願 承 受 外, 方 得 別 向 他 人 其 文 契 墾 單 告 示 共 三 紙, 即 日 跟 同 拈 阄 分 收, 薄 家 手 契 係 獻 臣 收 執, 官 給 墾 單 係 子 彰 收 執, 告 示 係 家 千 收 執, 各 宜 謹 慎 收 存 炤 用 從 茲 立 約 之 後, 永 期 管 鮑 莫 逆, 地 利 之 開, 終 遺 子 孫 基 業 今 欲 有 憑, 同 立 合 約 一 樣 三 紙, 各 執 為 照, 行 雍 正 五 年 二 月 日 同 立 合 約 人 張 子 彰 歐 獻 臣 35 歐 家 千 34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 清 代 臺 灣 大 租 調 查 書 ( 上 )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4) 頁

16 由 以 上 契 字 可 知, 薄 昇 澯 所 申 請 的 墾 區 相 當 大, 因 此 需 再 募 佃 開 墾, 或 轉 賣 他 人 ; 且 由 契 字 所 言 : 歷 年 正 供 及 莊 費 俱 照 八 股 均 出, 不 得 互 相 拖 累 及 莊 中 所 有 事 務 須 當 協 力 辦 理 等 語 來 看, 薄 昇 澯 所 申 請 開 墾 的 埔 姜 崙 類 似 學 者 所 言 之 墾 區 莊 36, 亦 即 未 有 漢 人 聚 落 時, 即 先 有 了 墾 區 此 墾 區 應 即 是 華 武 壠 社 民 他 徙 後, 所 留 下 之 無 主 荒 地 就 現 今 雲 林 地 區 開 墾 先 後 而 言, 大 抵 最 早 開 墾 的 地 區 是 康 熙 年 間 已 墾 殖 的 斗 六 丘 陵 地 域, 其 次 是 雍 正 年 間 則 以 濁 水 溪 沖 積 扇 地 域 為 主, 海 岸 隆 起 平 原 一 帶 則 遲 至 乾 隆 年 間 已 開 墾 殆 盡 37, 而 華 武 壠 社 域 即 位 於 後 者 海 岸 隆 起 平 原 一 帶, 然 而 漢 人 對 平 埔 族 的 威 脅 更 隨 著 無 主 荒 地 的 開 墾 殆 盡 而 增 加, 也 迫 使 華 武 壠 社 民 他 遷 的 原 因 之 一, 也 正 說 明 清 領 以 後, 即 不 見 有 關 華 武 壠 社 記 載 的 原 因 有 關 漢 人 墾 殖 侵 逼 平 埔 族 社 域, 另 從 漢 人 興 築 陂 塘 及 其 開 墾 時 間, 大 略 可 了 解 平 埔 族 群 遷 徙 時 間 的 下 限 茲 就 位 處 於 雲 林 縣 廣 義 華 武 壠 語 區 興 築 之 陂 塘 及 開 墾 時 間 加 以 說 明 : ( 一 ) 陂 塘 興 築 康 熙 56 年 (1717), 庄 民 合 築 糞 箕 湖 陂 ( 位 於 今 雲 林 縣 土 庫 鎮 奮 起 里 ), 引 舊 虎 尾 溪 灌 溉 他 里 霧 社 西 ( 今 雲 林 縣 斗 南 鎮 ) 一 帶 38, 該 陂 塘 係 位 於 華 武 壠 核 心 社 域 內 其 他 位 於 雲 林 縣 廣 義 華 武 壠 語 區 所 興 築 之 陂 塘 部 分, 謹 列 表 說 明 如 下 ( 如 表 一 ) ( 二 ) 開 墾 時 間 荷 據 時 代, 廣 義 的 華 武 壠 社 域 其 範 圍 北 至 今 彰 化 縣 一 部 分, 南 至 雲 林 縣 大 部 分 地 區, 包 括 今 褒 忠 土 庫 虎 尾 等 核 心 地 域, 及 斗 六 斗 南 西 螺 大 埤 元 長 東 勢 等 非 核 心 地 域, 遲 至 清 乾 隆 年 間, 幾 遭 大 部 分 漢 人 開 發 殆 盡, 謹 列 表 說 明 如 下 ( 如 表 二 ) 另 外, 若 能 從 平 埔 族 群 杜 賣 土 地 之 情 形, 觀 察 其 杜 賣 之 時 間 似 稍 可 透 露 出 其 遷 徙 的 時 間 點, 因 當 時 也 正 是 漢 人 開 墾 無 主 荒 地 殆 盡 之 時, 然 而 不 同 地 域 的 社 群, 其 杜 賣 情 形 亦 不 盡 相 同, 就 雲 林 地 區 平 埔 族 群 杜 賣 土 地 之 時 間, 大 致 是 在 乾 隆 年 間 換 言 之, 就 整 個 雲 林 地 區 的 開 發 而 言, 至 遲 在 乾 隆 末 年 就 已 墾 殖 完 成, 其 中 早 期 的 開 墾 地 集 中 於 斗 六 丘 陵 與 濁 水 溪 沖 積 扇, 前 者 開 發 於 康 熙 初 年, 後 者 於 雍 正 年 間 已 有 墾 戶 承 墾, 這 兩 塊 地 域 正 好 也 是 早 在 此 地 居 住 的 平 埔 族 社 群 生 存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4) 頁 1680~1681 有 關 墾 區 莊 資 料, 詳 見 : 一 施 添 福, 清 代 竹 塹 地 區 的 區 墾 區 莊 : 萃 豐 莊 的 設 立 和 演 變 收 錄 於 台 灣 風 物 1989, 第 三 十 九 卷 第 四 期, 頁 二 梁 志 輝, 前 引 文, 頁 152 參 見 : 梁 志 輝, 前 引 文, 頁 153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 嘉 義 縣 政 府,1983) 頁 38 40

17 表 一 清 代 興 築 位 處 於 今 雲 林 縣 廣 義 華 武 壠 語 區 陂 塘 一 覽 表 資 料 來 源 :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臺 北, 臺 銀 文 叢 本,1962 摘 自 : 梁 志 輝, 區 域 歷 史 與 族 群 : 清 代 雲 林 地 區 平 埔 族 討 論, 收 錄 於 平 埔 族 群 的 區 域 研 究 論 文 集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8), 頁

18 表 二 清 代 漢 人 開 墾 位 處 今 雲 林 縣 廣 義 之 華 武 壠 語 區 一 覽 表 資 料 來 源 :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臺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 臺 北, 臺 灣 日 日 新 報,1905) 摘 自 : 同 表 一, 頁

19 空 間, 當 漢 人 開 墾 殆 盡 時, 其 墾 殖 觸 角 也 伸 向 其 他 平 埔 族 社 群, 從 地 契 的 資 料 也 正 反 映 出 這 樣 的 事 實 由 於 漢 人 與 平 埔 族 社 群 因 生 存 競 爭 而 衝 突 日 益 增 加, 另 一 39 方 面 也 使 得 平 埔 社 群 必 須 改 變 其 生 活 型 態 或 他 遷 位 處 於 新 虎 尾 溪 以 南 海 岸 隆 起 地 區 的 華 武 壠 社 群, 正 是 為 因 應 漢 人 生 存 上 的 競 爭, 而 必 須 選 擇 改 變 其 生 活 型 態 的 漢 化 方 式, 或 選 擇 他 遷 這 正 可 說 明 清 領 以 後, 華 武 壠 之 名 不 見 於 歷 史 記 載 的 原 因 三 基 於 族 群 情 感 及 集 體 防 禦 需 要 明 末 清 初 以 後, 漢 人 移 徙 臺 灣 漸 多, 當 時 原 居 臺 灣 的 平 埔 族, 為 因 應 漢 人 生 存 上 的 競 爭, 並 在 無 法 匹 敵 之 情 形 下, 他 們 為 維 持 生 活 於 是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況 下 不 是 選 擇 他 遷 就 是 改 變 其 生 活 型 態 的 漢 化 方 式 就 前 者 而 言, 因 清 朝 領 臺 以 後, 漢 人 渡 臺 者 漸 多, 中 西 部 平 原 各 平 埔 族 在 領 地 與 生 活 資 源 上, 經 常 造 成 雙 方 的 對 立 與 糾 紛, 弱 勢 的 平 埔 族 乃 大 舉 他 遷, 依 國 內 學 者 張 耀 錡 研 究 分 析 平 埔 族 大 舉 遷 移 可 分 為 三 個 時 期 : 一 為 嘉 慶 年 間 之 拍 宰 海 巴 布 薩 拍 瀑 拉 道 卡 斯 凱 達 格 蘭 洪 安 雅 諸 族 之 移 住 噶 瑪 蘭 ; 二 為 道 光 年 間 之 巴 布 薩 拍 宰 海 拍 瀑 拉 道 卡 斯 洪 安 雅 諸 族 之 移 住 埔 里 ; 三 為 道 光 年 間 之 西 拉 雅 及 四 社 熟 番 之 移 住 東 部 及 卡 瓦 蘭 族 之 南 遷 就 中, 以 第 一 期 者 為 時 期 最 早, 以 第 二 期 者 為 規 模 最 大, 而 第 三 期 移 住 地 即 今 花 蓮 臺 東 一 帶 40 就 前 述 三 期 平 埔 族 的 遷 徙 而 言, 以 第 一 二 期 與 本 文 的 主 題 和 人 事 物 較 為 相 關, 以 下 謹 就 第 一 二 期 平 埔 族 遷 徙 經 過 敘 述 如 下 : ( 一 ) 嘉 慶 年 間 西 部 平 埔 族 遷 徙 噶 瑪 蘭 西 部 平 埔 族 遷 徙 噶 瑪 蘭 的 時 間 大 約 在 清 嘉 慶 9 年 (1804), 其 最 初 移 住 地 是 在 今 宜 蘭 五 圍 地 方, 因 其 地 原 有 強 大 的 先 住 民 (Kavalan, 噶 瑪 蘭 族 ) 佔 居, 後 為 吳 沙 所 率 之 漳 泉 粵 三 籍 住 民 所 逐 41, 居 住 條 件 不 太 理 想, 生 活 亦 極 不 安 定 有 轉 而 遷 徙 他 地 者, 也 有 復 歸 西 部 故 址 者 其 詳 見 於 清. 姚 瑩 東 槎 紀 略 卷 三 噶 瑪 蘭 原 始 云 : ( 嘉 慶 ) 九 年, 有 彰 化 社 番 首 潘 賢 文. 大 乳 汗 毛 格 犯 法, 懼 捕, 合 岸 裏 阿 里 史 阿 束 東 螺 北 投 大 甲 吞 霄 馬 賽 諸 社 番 千 餘 人, 越 內 山 逃 至 五 圍, 欲 爭 地, 阿 里 史 眾 強 而 鳥 鎗 多, 漳 人 梁 志 輝, 前 引 文, 頁 張 耀 錡, 關 于 移 往 內 山 及 後 山 之 西 部 平 埔 族 收 錄 於 平 埔 族 社 名 對 照 表 附 錄 二,(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51) 頁 Ⅲ 吳 沙 ( ), 福 建 漳 州 漳 浦 縣 人 清 乾 隆 38 年 (1773) 渡 臺 移 民 台 灣, 先 居 淡 水, 再 遷 三 貂 社, 率 領 漳 泉 粵 三 籍 流 民 開 墾 宜 蘭, 成 為 臺 灣 開 發 史 上 赫 赫 有 名 的 開 蘭 始 祖 43

20 不 敢 鬪, 相 與 謀, 阿 里 史 無 糧, 不 若 助 之 粟 而 散 其 眾, 乃 陽 與 和, 分 置 諸 番 而 食 之 阿 里 史 眾 喜, 漸 乃 換 買 其 鳥 鎗 幾 盡 阿 里 史 乃 弱, 悟 悔 而 無 如 何 ( 嘉 慶 ) 十 一 年, 山 前 漳 泉 械 鬪, 有 泉 人 走 入 蛤 仔 難 者, 泉 人 納 之, 亦 與 漳 人 鬪, 阿 里 史 諸 番 及 粵 人 本 地 土 番 皆 附 之, 合 攻 漳 人, 不 勝, 泉 所 分 地 盡 為 漳 有, 僅 存 溪 洲 鬪 幾 一 年 始 息, 阿 里 史 諸 社 乃 自 開 羅 東 居 之, 潘 賢 文 為 之 長 十 四 年, 漳 泉 又 鬪, 漳 人 林 標 黃 添 李 觀 興 各 領 壯 丁 百 人, 吳 全 李 佑 前 導 之, 夜 由 叭 哩 沙 喃 潛 出 羅 東 後 逕 攻 之, 阿 里 史 眾 驚 潰, 走 入 土 番 社 內, 漳 人 遂 有 羅 東 ; 以 復 和 泉 人, 乃 自 溪 洲 沿 海 開 地 至 大 湖 粵 人 乃 至 東 勢 開 冬 瓜 山 一 帶, 此 皆 十 五 年 前 事 也 42 上 述 潘 賢 文 所 率 流 移 番 社 中, 位 於 原 華 武 壠 語 社 域 的 巴 布 薩 族 有 阿 束 社 ( 位 於 今 彰 化 市 香 山 里, 舊 名 番 社 口 ) 約 150 戶, 及 東 螺 社 ( 位 於 今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番 子 埔 ) 約 25 戶, 總 共 約 175 戶 人 家 響 應 潘 賢 文 遷 徙 至 噶 瑪 蘭 五 圍 地 方, 這 些 流 番 願 意 千 里 跋 涉, 翻 山 越 嶺 搬 遷, 其 處 境 應 屬 相 當 困 窘, 且 基 於 族 群 情 感, 相 互 照 顧 及 防 禦 需 要, 才 出 此 下 策, 集 體 遷 徙 迨 至 嘉 慶 15 年 4 月, 閩 浙 總 督 方 維 甸 奏 請 將 噶 瑪 蘭 收 入 版 圖, 狀 云 : 又 有 岸 裏 社 阿 里 史 社 阿 束 社 東 螺 社 牛 罵 頭 社 熟 番 遷 居 其 中, 荒 埔 尚 未 全 墾, 此 噶 瑪 蘭 地 勢 情 形 也 熟 番 五 社 九 百 九 十 餘 丁, 43 顯 而 易 見, 前 述 潘 賢 文 所 率 流 移 番 社, 部 分 仍 居 於 噶 瑪 蘭 羅 東 冬 山 三 星 等 地 方, 惟 已 不 見 北 投 大 甲 吞 霄 馬 賽 諸 社, 而 新 加 入 牛 罵 頭 社 但 上 述 流 番 仍 與 原 社 互 通 氣 息, 有 回 歸 原 社 者, 亦 有 西 部 族 親 為 生 活 所 迫 而 遷 於 此 間 者 ( 二 ) 西 部 平 埔 族 遷 徙 埔 里 社 平 原 關 於 西 部 平 埔 族 群 大 舉 遷 徙 進 入 埔 里 的 原 因 學 者 說 法 不 一 ; 事 實 上, 族 群 遷 徙 乃 是 人 類 歷 史 演 進 過 程 中 的 通 例, 類 似 西 部 平 原 平 埔 族 群 大 舉 遷 徙 進 住 埔 里, 自 有 其 錯 綜 複 雜 的 歷 史 因 素, 絕 非 單 一 原 因 可 以 說 明 ; 但 的 確 有 一 結 構 性 因 素 促 使 西 部 平 埔 族 群 大 舉 遷 徙, 即 是 前 屢 述 生 活 環 境 改 變 及 人 口 壓 力 所 形 成 的 生 活 空 間 擠 壓 所 造 成 前 述 依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所 載, 自 1636 年 6 月 起, 華 武 壠 人 即 與 在 魍 港 地 方 捕 魚 的 漢 人 發 生 衝 突, 其 後 並 與 荷 蘭 人 漢 人 為 捕 鹿 等 爭 奪 生 活 姚 瑩, 東 槎 紀 略 卷 3 噶 瑪 蘭 原 始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6) 頁 姚 瑩, 前 引 書, 卷 3 噶 瑪 蘭 入 籍 閩 浙 總 督 方 維 甸 奏 文, 頁 76 44

21 資 源 糾 紛 不 斷 荷 蘭 並 曾 發 動 數 次 大 規 模 的 武 裝 征 討, 直 到 1642 年 2 月 14 日 雙 方 才 簽 訂 和 平 條 款 後 暫 得 平 息 然 由 此 亦 可 見 華 武 壠 社 群 生 存 空 間 及 生 活 資 源 日 漸 遭 受 擠 壓, 其 在 生 活 上 的 侷 蹙 不 安, 乃 是 可 以 想 見 的 迨 至 明 清 以 後, 漢 人 來 臺 激 增, 清 雍 正 3 年 (1725), 放 寬 臺 灣 各 番 鹿 場 開 曠 地 方, 可 以 墾 種 者, 聽 各 番 租 與 民 耕 種, 此 舉 成 為 局 部 開 放 平 埔 境 域 的 嚆 矢 ; 乾 隆 初 年, 更 解 除 原 先 不 准 攜 眷 禁 令 和 開 放 海 禁 因 此, 乾 嘉 年 間, 漢 人 開 發 臺 灣 的 足 跡 早 已 遍 及 濁 水 溪 與 大 肚 溪 等 流 域 由 於 人 口 日 益 增 加, 可 耕 地 日 漸 減 少, 人 群 的 生 活 空 間 顯 然 不 足, 在 西 部 平 原 幾 近 飽 和 情 況 下, 平 埔 社 群 乃 被 迫 他 遷 於 更 高 的 山 區, 尋 找 生 活 空 間 毗 鄰 西 部 平 原 的 埔 里, 乃 位 居 臺 灣 全 島 的 中 心, 久 與 外 界 隔 絕, 至 清 乾 嘉 之 際, 仍 是 一 處 未 開 發 的 桃 花 源 鄉, 是 漢 人 和 中 西 部 平 埔 族 群 嚮 往 的 處 女 地 埔 里 的 開 發, 雖 早 在 康 熙 年 間 即 已 開 始, 但 至 道 光 初 年, 臺 灣 中 西 部 平 埔 社 群 才 大 舉 向 埔 里 盆 地 遷 徙 其 間 於 嘉 慶 20 年 (1815), 發 生 郭 百 年 之 亂 44, 乃 給 中 西 部 平 埔 族 群 大 舉 移 墾 於 埔 里 之 契 機 因 郭 百 年 事 件 後 原 居 於 埔 里 之 先 住 民 埔 番 眉 番 二 族 已 衰, 其 少 數 殘 餘 多 逃 入 內 山 不 歸, 致 埔 里 社 盆 地 形 成 真 空 狀 態 而 當 時 清 廷 地 方 官 守, 利 用 社 番 以 防 守 山 番 早 成 了 一 貫 的 政 策, 且 將 中 西 部 平 原 自 嘉 南 到 苗 栗 之 間 的 社 番 安 置 到 埔 里 盆 地, 也 可 為 漢 人 敞 開 廣 大 的 海 岸 平 野 地 域, 足 以 讓 他 們 生 息 發 展, 故 清 代 姚 瑩 方 傳 燧 鄧 傳 安 等 有 開 發 埔 里 之 議 45 上 述 清 政 府 巧 妙 地 以 政 治 力 介 入, 以 熟 番 充 當 隘 丁 防 守 生 番, 兼 可 紓 解 中 西 部 平 原 漢 番 間 因 拓 墾 領 地 的 緊 張 關 係, 這 是 促 使 中 西 部 平 埔 族 群 遷 徙 埔 里 的 主 要 因 素 又 因 郭 百 年 等 侵 墾 進 入 埔 里 盆 地 以 後, 對 埔 里 社 番 欺 壓 無 所 不 為, 乘 其 不 備 又 大 肆 焚 殺, 眾 番 無 依, 埔 里 社 番 於 是 大 衰 埔 里 社 番 人 少 自 危, 遂 招 中 西 部 平 埔 熟 番 以 自 固, 並 圖 相 互 扶 持 以 壯 大 自 己 的 勢 力, 這 也 是 中 西 部 平 埔 熟 番 遷 徒 進 入 埔 里 盆 地 的 另 一 因 素 道 光 3 年 (1823) 又 發 清 嘉 慶 20 年 (1815) 所 發 生 的 郭 百 年 事 件, 姚 瑩 埔 裏 社 紀 略 有 詳 細 記 載 : 蓋 埔 裏 乃 界 外 番 社, 例 禁 越 墾, 故 漢 人 圍 墾, 則 假 名 於 水 沙 連 耳 嘉 慶 十 九 年, 有 水 沙 連 隘 丁 首 黃 林 旺, 結 嘉 彰 二 邑 民 人 陳 大 用 郭 百 年 及 臺 府 門 丁 黃 里 仁, 貪 其 膏 腴, 假 已 故 生 番 通 事 土 目 赴 府 言, 積 欠 番 餉, 無 資, 請 將 祖 遺 水 裏 埔 裏 二 社 埔 地, 踏 界 給 漢 人 耕 佃 知 府 某 許 之, 大 用 隨 出 承 墾, 先 完 欠 餉, 約 墾 成 代 二 社 永 納, 餘 給 社 眾 糧 食 ; 倘 地 土 肥 沃, 墾 成 田 園 甲 數, 仍 請 陞 科, 以 裕 國 課 二 十 年 春 遂 給 府 示, 並 飭 彰 化 縣 予 照 使 墾 ; 然 未 之 詳 報 也 其 受 約 者, 僅 水 沙 連 番 社 而 已, 二 十 四 社 皆 不 知 所 為 郭 百 年 既 得 示 照, 遂 擁 眾 入 山, 先 於 水 沙 連 界 外 社 仔 墾 番 埔 三 百 餘 甲 由 社 仔 侵 入 水 裏 社, 再 墾 四 百 餘 甲 復 侵 入 沈 鹿, 築 土 圍, 墾 五 百 餘 甲 三 社 番 弱, 莫 敢 較 已 乃 偽 貴 官, 率 民 壯 佃 丁 千 餘 人 至 埔 裏 社, 囊 土 為 城, 黃 旗 大 書 開 墾 社 番 不 服, 相 持 月 餘 乃 謀 使 番 割 詐 稱 罷 墾, 官 兵 即 日 撤 回, 使 壯 番 進 山 取 鹿 茸 為 獻 乘 其 無 備, 大 肆 焚 殺 生 番 男 婦 逃 入 內 硿, 聚 族 而 嚎 者 半 月 得 番 串 鼻 熟 牛 數 百, 未 串 鼻 野 牛 數 千, 栗 數 百 石, 器 物 無 數 聞 社 中 風 俗, 番 死 以 物 殉 葬, 乃 發 掘 番 塚 百 餘, 每 塚 得 鎗 刀 各 一 既 奪 其 地, 築 土 圍 十 三, 木 城 一, 益 召 田 墾 眾 番 無 歸, 走 依 眉 社 赤 崁 而 居 以 上 詳 見 : 姚 瑩, 前 引 書, 卷 1 埔 裏 社 紀 略, 頁 33~34 衛 惠 林, 埔 里 巴 宰 七 社 志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專 刊 之 二 十 七,1981) 頁 32 45

22 生 田 成 發 事 件 46, 田 成 發 先 與 埔 社 番 密 謀, 招 引 附 近 熟 番 給 與 荒 埔 墾 種, 此 後 中 西 部 平 埔 族 群 陸 續 前 往 開 墾 此 時, 當 地 的 埔 眉 社 番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並 未 與 當 地 原 住 民 結 盟, 而 對 移 住 的 中 西 部 平 埔 族 群, 只 有 同 氣 相 求, 以 東 道 主 之 誼 對 待, 並 不 曾 成 為 中 西 部 平 埔 族 群 經 營 耕 墾 該 地 之 阻 礙 47 清 領 臺 以 後, 即 有 以 平 埔 族 群 協 助 平 定 地 方 亂 事 的 措 施, 如 康 熙 38 年 (1699)2 月 吞 霄 番 社 事 件 即 以 中 部 平 埔 熟 番 岸 裡 社 及 南 部 平 埔 熟 番 新 港 蕭 壠 麻 豆 目 加 溜 灣 等 社 進 剿 48 然 對 平 埔 社 群 影 響 最 大 的 莫 過 於 乾 隆 53 年 (1788) 林 爽 文 事 件 亂 平 後, 閩 浙 總 督 福 康 安 建 議 仿 四 川 屯 練 之 例, 挑 選 曾 助 清 軍 打 仗 有 功 的 熟 番 為 屯 丁, 並 酌 撥 近 山 為 墾 埔 地, 以 資 養 贍 49, 這 項 制 度 的 實 施 對 日 後 平 埔 族 族 群 或 漢 人 進 入 埔 里 盆 地 影 響 甚 大 上 述 養 贍 埔 地 計 丁 授 地 的 屯 番 措 施, 於 乾 隆 55 年 (1790)11 月 11 日 正 式 實 施, 另 將 戶 口 較 少 之 社, 或 數 社 併 作 一 屯, 或 併 入 近 處 大 社, 也 讓 不 同 社 群 之 間 的 往 來 溝 通 更 為 頻 繁, 為 日 後 平 埔 熟 番 基 於 族 群 情 感 及 生 活 和 防 禦 需 要 的 集 體 遷 徙 埋 下 伏 筆 其 次, 屯 番 制 度 最 大 弊 病 在 於 養 贍 埔 地 位 置 與 屯 所 相 去 甚 遠, 因 屯 所 是 衡 量 地 形 險 要, 並 參 照 各 社 人 數 與 營 汎 位 置 而 設 定, 統 籌 撥 給 之 埔 地 自 不 可 能 與 屯 所 相 近 相 稱, 熟 番 屯 丁 無 法 前 往 埔 地 開 墾, 多 半 將 土 地 贌 給 漢 佃 耕 作, 一 方 面 促 使 漢 人 有 機 會 越 過 屯 埔 番 界 進 入 埔 里 盆 地, 另 一 方 面 也 促 使 平 埔 熟 番 離 開 其 原 社 地, 進 入 埔 里 盆 地, 兩 者 對 埔 里 盆 地 的 開 發 有 極 密 切 的 關 係 茲 為 明 瞭 中 西 部 平 埔 番 社 其 屬 華 武 壠 語 區, 響 應 清 代 乾 隆 年 間 實 施 屯 番 制 度 所 隸 屬 之 屯 名 屯 丁 人 數 及 其 養 贍 埔 地 之 梗 概, 謹 列 表 如 表 三, 以 供 查 考 因 此 制 度 之 實 施, 直 接 或 間 接 促 使 中 西 部 平 埔 族 群 分 批 集 體 遷 徙 進 入 埔 里 地 區, 也 藉 此 制 度 之 實 施, 促 使 中 西 部 部 分 人 口 大 洗 牌, 也 紓 緩 了 漢 人 與 平 埔 族 群 的 緊 張 對 立 關 係, 埔 里 地 區 實 扮 演 且 提 供 了 一 個 很 好 的 歷 史 舞 台 清 道 光 3 年 (1823) 所 發 生 的 田 成 發 事 件, 姚 瑩 埔 裏 社 紀 略 有 詳 細 記 載 : 道 光 三 年, 遂 有 萬 斗 六 革 通 事 田 成 發 詭 革 通 事 余 貓 尉 埔 社 番 謀 招 外 社 熟 番 為 衛, 給 以 荒 埔 墾 種 ; 埔 社 聽 之 田 成 發 乃 結 北 投 社 革 屯 弁 乃 貓 詩, 招 附 近 熟 番 潛 往 復 墾, 而 漢 人 陰 持 其 後, 俟 熟 番 墾 成, 溷 入 為 侵 佔 之 計 先 是 成 發 之 黨 嘗 與 水 沙 連 社 丁 首 蕭 長 發 有 隙, 長 發 乃 首 破 其 謀 道 光 三 年 九 月, 鹿 港 同 知 鄧 傳 安 會 營 入 埔 裏 社 察 之 越 墾 熟 番, 聞 聲 先 循 撫 諭 社 眾 而 還 以 上 詳 見 : 姚 瑩, 前 引 書, 卷 1 埔 裏 社 紀 略, 頁 35~36 張 耀 錡, 前 引 書, 頁 Ⅳ 伊 能 嘉 矩, 臺 灣 文 化 志 ( 下 卷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1) 頁 410 梁 志 輝 鍾 幼 蘭 編, 臺 灣 原 住 民 史 料 彙 編 第 七 輯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清 代 宮 中 檔 奏 臺 灣 原 住 民 史 料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1998) 頁 450~451 46

23 表 三 中 部 地 區 番 屯 分 撥 概 況 表 屯 名 番 社 屯 丁 人 數 埔 地 柴 裡 小 屯 柴 裡 社 彰 屬 內 木 埔 地 阿 里 山 社 40 大 埔 千 蓁 嶺 埔 地 水 沙 連 社 90 彰 屬 八 娘 坑 埔 地 打 貓 社 15 彰 屬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他 里 霧 社 25 彰 屬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西 螺 社 56 彰 屬 水 底 寮 埔 地 貓 兒 干 社 29 彰 屬 水 底 寮 埔 地 南 社 12 彰 屬 水 底 寮 埔 地 東 螺 大 屯 東 螺 社 152 彰 屬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馬 芝 遴 社 23 彰 屬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二 林 社 28 彰 屬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眉 裡 社 50 校 栗 林 埔 地 大 武 郡 社 28 萬 斗 六 埔 地 半 線 社 13 萬 斗 六 埔 地 大 突 社 76 彰 屬 水 底 寮 埔 地 阿 束 社 30 彰 屬 水 底 寮 埔 地 北 投 小 屯 南 投 社 23 虎 仔 坑 埔 地 北 投 社 128 虎 仔 坑 埔 地 貓 羅 社 45 萬 斗 六 埔 地 柴 坑 仔 社 33 彰 屬 水 底 寮 埔 地 大 肚 北 社 31 彰 屬 水 底 寮 埔 地 大 肚 南 社 31 彰 屬 水 底 寮 埔 地 貓 霧 拺 西 社 10 彰 屬 水 底 寮 埔 地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代 臺 灣 大 租 調 查 書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3) 頁 1023~1054 漢 人 郭 百 年 及 田 成 發 等 人 侵 墾 事 件, 分 別 得 自 埔 里 水 沙 連 隘 首 及 埔 社 之 援 引 協 助, 漢 人 及 中 西 部 平 埔 熟 番 得 以 順 利 進 入 埔 里 盆 地 招 墾 定 居, 追 本 溯 源 當 地 原 屬 水 沙 連 埔 里 等 番 社 領 地, 故 事 後 每 年 居 住 在 水 沙 連 番 社 的 邵 族 依 例 每 年 皆 會 到 今 埔 里 眉 溪 四 庄 ( 牛 眠 山 守 城 份 大 南 蜈 蚣 崙 ) 等 地, 向 原 屬 巴 宰 族 (Pazeh) 樸 仔 籬 社 後 裔 遷 居 於 此 自 稱 為 噶 哈 巫 (kahabu) 的 族 裔 收 取 番 大 租, 噶 哈 巫 族 裔 仍 會 象 徵 性 地 給 與 阿 拉 糕 及 衣 服, 聊 盡 飲 水 思 源 感 念 之 意 有 關 居 住 於 南 投 水 沙 連 的 邵 族 原 住 民, 依 例 每 年 皆 會 到 埔 里 眉 溪 四 庄 等 地 區 象 徵 性 地 收 取 番 大 租 的 典 故, 係 於 97 年 12 月 13 日 噶 哈 巫 族 裔 潘 寶 鳳 小 姐 口 述 ; 基 本 上, 其 真 實 性 與 史 料 47

24 肆 結 語 荷 據 時 代, 荷 蘭 人 佔 領 臺 灣 初 期 原 是 將 臺 灣 視 為 與 日 本 中 國 貿 易 之 休 息 轉 運 站, 初 未 做 長 期 佔 有 之 想, 後 發 現 臺 灣 沃 野 千 里, 資 源 豐 富, 乃 以 大 員 ( 今 安 平 地 區 ) 為 根 據 地, 積 極 經 營 臺 灣, 於 南 部 地 區 經 營 有 成 以 後, 即 思 積 極 往 北 發 展 惟 在 北 進 途 中, 於 華 武 壠 地 區 屢 因 漢 人 侵 入 該 地 區 獵 鹿 行 為 等 糾 紛 而 受 挫, 華 武 壠 村 社 的 重 要 性 才 逐 漸 顯 露 出 來 華 武 壠 村 社 原 是 一 個 很 富 裕 的 村 莊, 穀 倉 儲 滿 稻 黍, 資 源 豐 富, 歷 年 來 所 繳 納 贌 稅 額 均 高 於 鄰 近 村 社 即 可 見 一 斑 ( 如 表 四 ), 乃 經 常 引 起 漢 人 覬 覦, 進 而 發 生 衝 突 自 荷 蘭 據 臺 以 後, 該 地 屬 重 要 的 傳 教 區, 並 設 傳 教 學 校, 積 極 推 行 原 住 民 教 化 當 時 宣 敎 即 使 用 華 武 壠 語, 通 用 於 虎 尾 及 二 林 地 區, 惟 因 該 地 原 住 民 被 視 為 民 性 野 蠻, 心 性 不 良, 不 聽 教 化, 傳 教 工 作 遂 告 失 敗 1654 年 4 月, 臺 灣 長 官 Nicolaes Verburch 曾 向 東 印 度 總 督 及 評 議 會 提 出 關 於 臺 灣 教 化 意 見 書, 即 謂 : 笨 港 河 北 方 之 Favorlang Tackeijs 地 區, 宣 教 師 之 傳 教 已 達 9 年 之 久, 但 至 今 尚 無 一 人 真 正 信 教 51 可 見, 當 地 住 民 民 氣 慓 悍, 自 主 心 理 極 強, 宣 教 成 效 有 限 ; 即 使 於 1661 年 10 月 鄭 成 功 大 軍 即 將 攻 臺, 虎 尾 與 二 林 地 區 的 臺 灣 人, 仍 表 現 出 同 仇 敵 愾 的 心 理, 要 一 致 對 抗 鄭 軍 52, 顯 見 當 地 住 民 個 性 凶 悍 之 一 斑 目 前 對 於 華 武 壠 社 群 的 族 屬 與 地 望 等 的 研 究, 各 方 見 解 不 一, 主 張 屬 巴 布 薩 族 洪 安 雅 族 或 屬 費 佛 朗 族 皆 有, 亦 有 學 者 主 張 洪 安 雅 族 在 臺 灣 歷 史 上 其 實 是 不 存 在 的 荷 據 時 代, 說 華 武 壠 語 者 分 布 範 圍 極 廣, 北 至 大 肚 溪, 南 迄 笨 港 溪 一 帶, 故 橫 跨 兩 個 族 屬, 應 屬 合 理 的 至 於 其 社 址, 依 荷 蘭 人 的 征 戰 紀 錄 作 合 理 的 推 測, 其 核 心 社 域 應 在 今 新 舊 虎 尾 溪 之 間 屬 雲 林 縣 虎 尾 土 庫 及 褒 忠 等 三 鄉 鎮 範 圍 今 虎 尾 鎮 名, 是 在 1920 年, 日 本 人 因 虎 尾 溪 之 名 而 將 昔 稱 五 間 厝 改 名 為 虎 尾 鎮 名 53, 實 佩 服 日 本 人 的 見 地, 就 歷 史 實 況 而 言, 洵 屬 名 實 相 符, 所 載 相 符, 謹 致 謝 忱 另, 有 關 噶 哈 巫 族 的 歷 史 源 流, 一 般 學 者 皆 將 之 歸 類 為 Pazeh ( 巴 宰 或 巴 則 海 ), 其 族 裔 自 稱 為 Kahabu, 屬 清 代 的 樸 仔 籬 社, 其 祖 居 地 在 今 台 中 縣 的 石 岡 新 社 及 東 勢 一 帶 約 於 180 多 年 前, 從 台 中 縣 祖 居 地 遷 徙 至 埔 里 東 北 角 眉 溪 兩 岸 建 設 牛 眠 山 守 城 份 大 湳 及 蜈 蚣 崙 等 四 個 主 要 村 莊, 俗 稱 四 庄 每 年 農 曆 11 月 15 日 四 庄 輪 流 主 辦 番 仔 過 年 豐 年 祭 牽 田 會 飲 等 活 動 ( 以 上 資 料, 請 參 見 南 投 縣 噶 哈 巫 文 教 協 會 摺 頁 ) 但 另 有 一 說, 謂 噶 哈 巫 族 係 由 南 投 仁 愛 鄉 賽 德 克 族 遷 徙 而 來 的 ( 僅 供 研 究 參 考, 有 待 查 證 ) 中 村 孝 志, 荷 蘭 人 對 臺 灣 原 住 民 的 教 化, 收 錄 於 荷 蘭 時 代 臺 灣 史 研 究 ( 下 卷 ) 社 會, 文 化 ( 稻 鄉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107 翁 佳 音, 前 引 文, 頁 18 一 有 關 目 前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鎮 名 命 名 的 由 來, 請 參 見 : 安 倍 明 義, 臺 灣 地 名 研 究,( 武 陵 出 版 有 限 公 司,2003) 頁 208 陳 國 川 等,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 卷 九 雲 林 縣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02) 頁 517 二 臺 灣 每 個 地 名 都 有 其 命 名 的 由 來, 部 分 地 名 尚 可 追 溯 到 早 期 原 住 民 時 期, 或 與 荷 蘭 西 班 牙 明 鄭 清 領 時 期 等 政 權 統 治 有 關, 然 一 般 人 皆 慣 於 望 文 生 義, 與 其 原 來 的 命 名, 相 距 何 止 千 里 即 以 虎 尾 鎮 的 命 名 為 例, 它 的 領 域 原 是 屬 於 荷 據 時 代 華 武 壠 (Favorlang) 社 域 涵 蓋 的 範 圍, 又 位 於 華 武 壠 河 (Favorlang R.) 之 北, 即 位 於 今 新 舊 虎 尾 溪 之 間, 取 虎 尾 溪 命 名, 實 屬 名 實 相 符, 恰 得 其 分 然 最 近 (97 年 12 月 ) 看 到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公 所 舉 辦 鎮 徽 (Logo) 徵 選, 卻 以 老 虎 尾 巴 為 意 象 設 計 發 想 受 青 睞 而 勝 選, 實 有 讓 48

25 符 合 於 荷 據 時 代 華 武 壠 或 費 佛 朗 (Favorlang) 之 譯 音 表 四 荷 據 時 代 Favorlang 社 與 附 近 村 社 贌 稅 比 較 表 摘 自 : 中 村 孝 志, 荷 蘭 時 代 臺 灣 史 研 究 上 卷 ( 概 說 產 業 ), 稻 香 出 版 社,1997, 頁 282~283 華 武 壠 社 群 活 動 於 臺 灣 中 西 部 富 庶 膏 壤 的 平 原, 自 16 7 世 紀 以 來, 即 有 漢 人 海 盜 商 人 在 此 地 區 活 動 定 居 或 貿 易, 從 事 獵 鹿 收 購 鹿 皮 販 運 漁 獲 等 行 為, 侵 入 番 社 生 活 領 域, 造 成 雙 方 的 緊 張 衝 突, 乃 引 起 荷 蘭 人 對 華 武 壠 社 發 動 了 數 次 大 規 模 的 征 討, 焚 燬 倉 庫 屋 舍 無 數 ; 其 後, 更 歷 經 明 鄭 清 領 時 期, 閩 粵 漢 人 大 量 移 墾 臺 灣, 無 可 避 免 地 侵 墾 及 原 番 社 領 地, 威 脅 及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空 間, 造 成 原 平 埔 番 社 住 民 部 分 就 地 漢 化, 另 外 部 分 選 擇 他 遷 殆 至 生 存 環 境 遭 受 大 肆 破 壞 後, 華 武 壠 等 中 西 部 平 埔 番 社 乃 於 清 嘉 慶 道 光 年 間 分 批 集 體 遷 徙 至 噶 瑪 蘭 及 埔 里 等 地, 華 武 壠 社 名 乃 隨 著 其 社 群 遷 徙 而 消 失, 並 隱 沒 於 社 會 大 環 境 中 而 與 其 他 社 群 共 處, 僅 留 存 部 分 地 名 如 虎 尾 鎮 名 虎 尾 溪 名, 供 後 人 憑 弔 追 憶 及 見 證 時 空 變 幻 下 的 歷 史 陳 跡 人 啼 笑 皆 非, 有 歷 史 意 象 不 足 之 感 惟 主 其 事 者 在 地 方 行 銷 上 的 努 力 和 苦 心, 仍 值 得 鼓 勵 嘉 勉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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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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