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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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3 目 錄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1 集 團 業 務 概 覽 12 集 團 架 構 13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書 14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16 管 理 層 簡 介 42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48 董 事 會 報 告 61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87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89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91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報 表 94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9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01 五 年 財 務 概 要 211 公 司 資 料 212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

4 亞 洲 娛 樂 總 滙 新 濠 影 滙 是 一 個 以 電 影 為 主 題 的 娛 樂 購 物 及 娛 樂 場 度 假 村, 座 落 澳 門 路 氹 城 的 黃 金 地 段, 毗 鄰 蓮 花 大 橋 連 接 中 國 橫 琴 島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站 新 濠 影 滙 於 2015 年 10 月 正 式 開 業, 以 貫 徹 電 影 主 題 的 創 新 景 點 和 設 施 為 訪 澳 旅 客 提 供 以 娛 樂 為 主 的 獨 特 體 驗 新 濠 影 滙 的 主 題 和 目 標 市 場 與 公 司 其 他 酒 店 和 度 假 村, 以 及 競 爭 對 手 的 度 假 設 施 皆 截 然 不 同 這 是 公 司 全 力 支 持 澳 門 政 府 本 土 經 濟 多 元 化 政 策 及 推 動 澳 門 發 展 成 區 內 頂 尖 休 閒 旅 遊 勝 地 的 重 點 項 目 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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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 濠 天 地 第 五 座 酒 店 大 樓 展 現 更 美 的 夢 新 濠 天 地 的 全 新 酒 店 大 樓 由 建 築 界 曲 線 女 王 -- 傳 奇 建 築 大 師 札 哈 哈 蒂 女 爵 士 設 計, 勢 將 成 為 路 氹 城 一 個 劃 時 代 的 地 標 新 酒 店 大 樓 將 與 新 濠 天 地 的 世 界 級 博 彩 及 非 博 彩 設 施 取 得 完 美 的 協 同 效 應, 向 日 益 追 求 優 質 服 務 的 訪 澳 旅 客 進 一 步 提 升 吸 引 力 覆 蓋 整 座 新 大 樓 的 外 部 結 構 展 現 了 創 造 思 維 豐 富 表 現 力 和 澎 湃 力 量, 充 份 突 顯 這 個 獨 特 設 計 的 動 感 和 活 力, 令 新 濠 天 地 更 堪 稱 別 樹 一 格, 定 將 與 澳 門 締 結 全 新 層 次 的 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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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 公 司 的 旗 艦 綜 合 度 假 村 多 年 以 來, 澳 門 一 直 以 本 土 色 彩 及 博 彩 業 聞 名 2009 年 6 月, 新 濠 天 地 的 開 幕 為 澳 門 帶 來 多 元 化 的 娛 樂 設 施, 幫 助 澳 門 蛻 變 成 為 亞 洲 首 屈 一 指 的 旅 遊 勝 地 2010 年 9 月, 全 球 最 大 型 的 水 上 滙 演 水 舞 間 於 新 濠 天 地 盛 大 公 演 這 個 堪 稱 絕 不 可 錯 過 的 壯 觀 表 演, 至 今 已 吸 引 超 過 350 萬 觀 眾 欣 賞, 並 在 2015 年 澳 門 商 務 大 獎 獲 選 為 最 有 價 值 品 牌 作 為 亞 洲 頂 尖 的 綜 合 度 假 村 之 一, 新 濠 天 地 滙 集 了 世 界 知 名 的 酒 店 品 牌,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住 宿 選 擇, 以 滿 足 來 自 亞 洲 及 世 界 各 地 不 同 品 味 的 旅 客 新 濠 天 地 呈 獻 的 豐 富 娛 樂 體 驗 和 完 美 的 個 性 化 服 務 定 能 滿 足 每 位 旅 客 的 要 求 和 喜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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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為 菲 律 賓 奠 定 娛 樂 新 標 準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座 落 於 馬 尼 拉 娛 樂 城 入 口, 鄰 近 馬 尼 拉 國 際 機 場 及 商 業 中 心 區, 備 有 中 場 及 貴 賓 廳 博 彩 設 施 別 具 特 色 的 餐 飲 選 擇 眾 多 創 新 娛 樂 景 點, 以 及 高 端 精 品 酒 店 貴 賓 級 和 五 星 級 豪 華 客 房 套 房 和 別 墅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亦 設 有 全 球 首 個 以 夢 工 場 為 主 題 的 創 新 及 互 動 娛 樂 設 施, 適 合 一 家 大 小 共 享 歡 樂 時 光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是 公 司 首 個 在 澳 門 區 外 經 營 的 娛 樂 綜 合 度 假 村, 致 力 讓 公 司 在 亞 洲 各 地 蓬 勃 發 展 的 博 彩 及 娛 樂 市 場 呈 現 更 多 元 化 表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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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開 創 新 機 追 求 卓 越 願 景 對 所 服 務 社 群 的 成 長 及 未 來 作 出 貢 獻, 並 為 世 界 各 地 人 士 燃 點 希 望 及 帶 來 歡 樂 使 命 成 為 充 滿 活 力 的 企 業, 在 領 導 消 閒 及 娛 樂 行 業 之 餘 繼 續 開 創 先 機, 為 股 東 創 造 理 想 回 報 1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3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市 場 - 澳 門 的 博 彩 業 表 現 受 到 充 滿 挑 戰 的 宏 觀 經 濟 環 境 以 及 業 界 問 題 所 影 響, 整 體 博 彩 收 益 於 年 內 下 跌, 但 已 逐 漸 回 穩 本 集 團 的 業 績 因 而 受 到 影 響, 惟 部 份 受 本 集 團 在 澳 門 及 海 外 的 新 增 及 現 有 項 目 的 收 益 所 抵 銷 以 下 為 本 集 團 之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概 要 :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100,900,000 港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為 100,900,000 港 元,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則 錄 得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1,487,200,000 港 元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0.07 港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為 0.07 港 元,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為 0.96 港 元 本 年 度 股 息 總 額 每 股 3.5 港 仙 本 年 度 之 股 息 總 額 為 每 股 3.5 港 仙, 包 括 鑑 於 本 公 司 之 雄 厚 現 金 水 平 而 派 發 的 建 議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2.0 港 仙 非 財 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本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披 露 不 同 的 非 財 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包 括 與 持 份 者 的 聯 繫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以 及 其 他 推 動 社 區 發 展 的 項 目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達 致 理 想 的 非 財 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充 份 反 映 本 集 團 對 建 設 美 好 社 會 的 承 諾 和 貢 獻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1

14 集 團 業 務 概 覽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或 本 公 司 ) 始 創 於 1910 年, 並 於 1927 年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上 市, 是 一 家 擁 有 悠 久 歷 史 和 璀 璨 未 來 的 公 司 今 天, 在 集 團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何 猷 龍 先 生 的 卓 越 領 導 下, 新 濠 注 入 了 嶄 新 力 量, 並 制 定 了 新 方 向, 致 力 成 為 充 滿 新 動 力 的 集 團, 引 領 消 閒 及 娛 樂 行 業 現 今 新 一 代 的 消 費 者 日 趨 優 裕, 熱 切 追 求 新 的 體 驗 和 生 活 方 式, 以 令 生 活 更 加 豐 富 精 彩 作 為 新 一 代 的 亞 洲 企 業, 新 濠 旗 下 的 公 司 將 隨 著 社 會 時 代 變 化 不 斷 進 取, 全 力 開 拓 富 創 意 的 產 品 及 服 務, 全 面 滿 足 顧 客 對 優 越 生 活 的 追 求 和 夢 想 自 信 令 我 們 進 步, 進 步 令 我 們 更 添 自 信 恰 如 正 在 躍 升 的 亞 洲 經 濟, 不 斷 進 步 素 來 是 新 濠 的 首 要 宗 旨 新 濠 集 團 在 過 去 數 年 屢 獲 殊 榮, 為 我 們 朝 著 正 確 的 方 向 進 發 給 予 肯 定 新 濠 集 團 是 首 間 榮 獲 由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商 會 和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公 司 管 治 與 金 融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聯 合 頒 授 二 零 零 九 年 香 港 公 司 管 治 卓 越 獎 的 娛 樂 機 構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新 濠 連 續 第 十 年 榮 獲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雜 誌 頒 發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年 度 嘉 許 獎 項, 並 連 續 五 年 獲 該 雜 誌 頒 發 香 港 最 佳 投 資 者 關 係 企 業 而 集 團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何 猷 龍 先 生 亦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度 獲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雜 誌 選 為 亞 洲 最 佳 行 政 總 裁, 並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澳 門 商 務 大 獎 榮 獲 領 導 才 能 大 獎 金 獎 新 濠 為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商 會 香 港 企 業 管 治 約 章 的 發 起 簽 署 機 構, 訂 立 約 章 之 目 的 是 提 升 及 促 進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之 企 業 管 理 文 化 憑 藉 本 公 司 在 企 業 管 治 的 表 現, 新 濠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起 獲 納 入 為 恒 生 可 持 續 發 展 企 業 基 準 指 數 成 份 股 我 們 旗 下 公 司 在 推 行 業 務 時 充 滿 自 信, 全 因 近 年 在 業 務 重 新 定 位 以 達 致 長 遠 增 長 以 及 發 展 獨 有 或 專 利 之 產 品 和 服 務 上 均 取 得 空 前 成 功, 從 而 令 集 團 在 市 場 上 穩 佔 領 導 地 位 1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5 集 團 架 構 新 濠 集 團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於 納 斯 達 克 全 球 精 選 市 場 上 市 ( 納 斯 達 克 :MPEL) 專 注 於 亞 洲 博 彩 市 場 發 展 澳 門 菲 律 賓 路 氹 城 新 濠 天 地 高 端 市 場 氹 仔 澳 門 新 濠 鋒 高 注 碼 市 場 遍 佈 澳 門 之 摩 卡 娛 樂 場 休 閒 低 注 碼 市 場 路 氹 城 新 濠 影 滙 中 場 市 場 馬 尼 拉 娛 樂 城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中 場 市 場 Entertainment Gaming Asia Inc. 於 納 斯 達 克 資 本 市 場 上 市 ( 納 斯 達 克 :EGT) 新 濠 環 彩 有 限 公 司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創 業 板 上 市 ( 股 票 代 號 :8198) 珍 寶 王 國 專 注 於 角 子 機 參 與 業 務 及 娛 樂 場 貨 幣 業 務 專 注 發 展 亞 洲 區 彩 票 業 務 專 注 於 餐 飲 業 務 其 他 業 務 - 物 業 及 其 他 投 資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3

16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書 儘 管 澳 門 市 場 環 境 充 滿 挑 戰, 憑 藉 本 集 團 在 澳 門 以 至 亞 洲 及 海 外 地 區 的 精 彩 項 目, 新 濠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亦 能 繼 續 加 強 其 市 場 地 位 憑 著 我 們 於 數 年 前 所 訂 下 擴 大 中 場 業 務 版 圖 的 先 見 策 略, 我 們 很 高 興 期 待 已 久 靈 感 源 自 荷 里 活 電 影 的 新 濠 影 滙 終 於 正 式 隆 重 開 幕, 並 與 本 集 團 的 旗 艦 綜 合 度 假 村 新 濠 天 地 相 輔 相 承 此 外,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以 及 Tigre de Cristal 水 晶 虎 宮 殿 亦 分 別 在 菲 律 賓 及 俄 羅 斯 盛 大 開 幕, 盡 見 新 濠 致 力 實 踐 優 化 其 資 產 組 合 以 推 動 收 益 增 長 的 承 諾, 同 時 進 一 步 提 升 其 在 業 界 的 地 位, 以 晉 身 成 為 全 球 首 屈 一 指 的 營 運 商 在 中 央 政 府 的 長 遠 基 礎 設 施 藍 圖 的 支 持 下, 澳 門 博 彩 業 正 轉 向 以 中 場 市 場 為 業 務 重 心 本 集 團 一 向 在 創 新 和 多 元 化 發 展 上 領 先 同 儕, 旗 下 成 員 公 司 先 後 開 創 不 同 項 目, 擴 大 本 集 團 在 澳 門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同 時 開 拓 更 具 盈 利 能 力 的 中 場 分 部 投 資 額 達 3,200,000,000 美 元 的 新 濠 影 滙 是 澳 門 首 個 以 荷 里 活 電 影 為 主 題 的 綜 合 度 假 村, 由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聯 營 公 司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營 運 新 濠 影 滙 呈 獻 獨 一 無 二 的 世 界 級 非 博 彩 娛 樂 設 施, 令 本 集 團 現 有 的 資 產 組 合 更 趨 完 美, 有 助 我 們 迎 合 更 廣 闊 的 客 戶 群, 鞏 固 我 們 在 澳 門 中 場 市 場 的 領 導 地 位, 同 時 印 證 我 們 推 動 澳 門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的 承 諾 新 濠 影 滙 開 業 提 升 了 本 集 團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我 們 亦 欣 然 宣 佈 此 嶄 新 綜 合 度 假 村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國 際 博 彩 業 大 獎 獲 選 為 年 度 最 佳 娛 樂 場 度 假 村, 並 且 在 CEI Asia 雜 誌 舉 辦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讀 者 投 選 大 獎 中 獲 評 選 為 最 佳 新 開 幕 場 地 此 等 獎 項 及 成 就 標 誌 著 我 們 致 力 打 造 優 質 非 博 彩 及 博 彩 設 施 所 作 不 懈 努 力 的 成 果 我 們 深 信, 新 濠 影 滙 與 新 濠 天 地 之 間 的 協 同 效 益 將 更 趨 強 大 新 濠 天 地 的 擴 建 工 程, 包 括 由 傳 奇 建 築 大 師 札 哈 哈 蒂 (Dame Zaha Hadid) 女 爵 士 擔 綱 建 築 設 計 的 第 五 棟 酒 店 大 樓, 以 及 籌 建 中 的 路 氹 城 首 個 臨 街 購 物 中 心, 皆 體 現 我 們 悉 力 為 澳 門 引 進 多 姿 多 采 的 消 閒 旅 遊 體 驗 的 貢 獻, 讓 我 們 以 世 界 級 設 施 和 服 務 在 業 界 盡 展 優 勢 在 菲 律 賓,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的 隆 重 開 幕 進 一 步 擴 展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版 圖, 標 誌 著 集 團 另 一 重 要 里 程 碑 該 項 目 的 泥 碼 業 務 持 續 向 好 並 輔 助 其 中 場 博 彩 及 非 博 彩 業 務, 繼 續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更 多 元 化 的 收 益 來 源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於 開 幕 不 久 便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國 際 博 彩 業 大 獎 獲 選 為 年 度 最 佳 娛 樂 場 度 假 村 儘 管 菲 律 賓 的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正 面 對 重 重 挑 戰, 如 由 機 場 直 達 馬 尼 拉 灣 娛 樂 城 的 高 速 公 路 將 延 期 通 車, 我 們 相 信 新 濠 天 地 的 品 牌 將 可 帶 動 當 地 旅 遊 業, 並 鞏 固 我 們 在 該 區 的 市 場 地 位 同 時, 我 們 預 期 菲 律 賓 市 場 環 境 將 進 一 步 改 善 和 經 濟 增 長,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的 盈 利 能 力 可 望 隨 之 提 升, 在 可 見 未 來 盡 展 潛 力 1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7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書 在 亞 洲 其 他 地 區 方 面, 我 們 的 附 屬 公 司 Entertainment Gaming Asia Inc. 在 菲 律 賓 和 柬 埔 寨 的 角 子 機 營 運 業 務 持 續 向 好, 而 其 博 彩 產 品 業 務 亦 由 於 新 娛 樂 場 開 業 帶 動 訂 單 增 加, 錄 得 破 紀 錄 之 佳 績 此 外, 位 於 俄 羅 斯 海 參 崴 附 近 之 綜 合 娛 樂 區 新 濠 擁 有 權 益 的 博 彩 及 度 假 村 發 展 項 目 Tigre de Cristal 水 晶 虎 宮 殿 已 盛 大 開 幕, 主 要 以 日 韓 及 中 國 華 北 地 區 旅 客 以 及 俄 羅 斯 國 內 旅 客 為 目 標 客 源 此 項 目 印 證 我 們 矢 志 拓 展 全 球 業 務 版 圖, 以 及 推 動 該 區 的 旅 遊 業 及 經 濟 增 長 為 抓 緊 更 多 市 場 機 遇, 新 濠 環 彩 亦 正 繼 續 開 拓 在 西 班 牙 巴 塞 羅 那 附 近 發 展 一 個 頂 級 綜 合 度 假 村 的 機 會 此 外, 誠 如 先 前 所 公 佈, 由 新 濠 Seminole HR Holdings, LLC( Hard Rock ) 及 Cyprus Phasouri (Zakaki) Limited 組 成 之 財 團, 已 入 選 成 為 可 參 與 在 塞 浦 路 斯 發 展 及 經 營 綜 合 娛 樂 場 度 假 村 最 後 階 段 投 標 進 程 的 三 名 投 標 者 之 一 以 上 各 項 均 清 楚 展 現 我 們 為 鞏 固 新 濠 在 全 球 博 彩 和 娛 樂 產 業 的 領 先 位 置 所 作 出 的 努 力 展 望 未 來, 儘 管 澳 門 的 經 營 環 境 仍 然 挑 戰 重 重, 加 上 中 國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及 政 府 推 出 的 政 策 或 會 對 博 彩 市 場 構 成 不 利 影 響, 但 我 們 相 信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部 署 無 論 在 宏 觀 經 濟 或 社 會 層 面 均 能 配 合 政 府 的 新 政 策 方 向 我 們 認 為 澳 門 將 繼 續 成 為 全 球 主 要 的 博 彩 目 的 地, 並 深 信 旗 下 的 綜 合 度 假 村 及 無 可 比 擬 的 非 博 彩 娛 樂 設 施 能 有 助 推 動 澳 門 經 濟 及 旅 遊 業 的 多 元 化 發 展 菲 律 賓 方 面, 有 見 當 地 經 濟 預 期 增 長 及 有 利 的 人 口 因 素, 展 項 目, 藉 此 進 一 步 推 動 新 濠 成 為 國 際 領 先 的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營 運 商 多 年 來, 新 濠 一 直 致 力 恪 守 最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我 們 致 力 提 升 業 務 營 運 的 可 持 續 性, 力 求 為 下 一 代 及 社 區 而 努 力 過 去 一 年, 新 濠 的 傑 出 企 業 管 治 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項 目 獲 多 個 權 威 機 構 表 揚 新 濠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起 獲 納 入 為 恒 生 可 持 續 發 展 企 業 指 數 成 份 股, 足 見 本 公 司 的 傑 出 企 業 公 民 表 現 備 受 肯 定 今 年, 我 們 繼 續 秉 持 青 少 年 發 展 環 境 及 教 育 三 大 核 心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並 成 功 達 成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訂 立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目 標 此 外, 我 們 亦 有 舉 辦 其 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活 動 以 加 強 與 持 份 者 及 員 工 的 溝 通, 藉 此 達 成 我 們 的 長 遠 目 標, 讓 我 們 的 持 份 者, 包 括 員 工 顧 客 供 應 商 及 我 們 業 務 所 在 社 區 的 成 員, 帶 來 更 深 遠 更 可 持 續 的 影 響 最 後, 本 人 謹 此 衷 心 感 謝 董 事 會 股 東 員 工 及 業 務 夥 伴, 全 賴 大 家 的 不 懈 支 持, 本 集 團 方 可 以 在 充 滿 挑 戰 的 營 運 環 境 中 取 得 佳 績 我 們 將 進 一 步 加 強 在 業 內 的 地 位 並 且 在 國 際 市 場 實 現 可 持 續 增 長, 從 而 為 股 東 創 造 長 遠 價 值 何 猷 龍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我 們 對 菲 律 賓 博 彩 市 場 的 長 遠 發 展 充 滿 信 心 在 加 強 澳 門 的 業 務 之 餘, 我 們 亦 繼 續 抓 緊 在 其 他 國 家 拓 展 及 尋 求 新 商 機, 包 括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俄 羅 斯 西 班 牙 和 塞 浦 路 斯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將 繼 續 在 全 球 物 色 具 潛 力 的 發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5

18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重 要 事 件 及 發 展 新 濠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在 澳 門 及 海 外 創 下 多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在 澳 門, 萬 眾 期 待 耗 資 3,200,000,000 美 元 打 造 以 荷 里 活 電 影 為 主 題 的 綜 合 度 假 村 項 目 新 濠 影 滙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在 路 氹 城 隆 重 開 幕, 經 營 本 集 團 核 心 博 彩 業 務 的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 為 其 主 要 擁 有 人 及 營 運 商 其 開 幕 盛 典 及 以 新 濠 影 滙 為 創 作 靈 感 之 短 片 選 角 風 雲 的 全 球 首 映 禮 吸 引 到 荷 里 活 頂 級 巨 星 出 席 支 持 荷 里 活 巨 星 羅 拔 狄 尼 路 (Robert De Niro) 及 里 安 納 度 狄 卡 比 奧 (Leonardo DiCaprio) 奧 斯 卡 金 像 導 演 馬 田 史 高 西 斯 (Martin Scorsese) 荷 里 活 著 名 導 演 及 監 製 畢 維 納 (Brett Ratner) 及 流 行 天 后 瑪 麗 嘉 兒 (Mariah Carey) 親 臨 新 濠 影 滙, 讓 新 濠 影 滙 成 為 全 球 焦 點 作 為 亞 洲 娛 樂 總 滙, 新 濠 影 滙 設 有 多 個 全 球 首 創 的 娛 樂 體 驗, 包 括 全 球 最 高 8 字 形 摩 天 輪 影 滙 之 星 ; 全 球 首 個 以 蝙 蝠 俠 為 主 題 的 4D 虛 擬 飛 行 動 感 體 驗 蝙 蝠 俠 夜 神 飛 馳 ; 及 澳 門 首 個 及 唯 一 的 大 型 駐 場 魔 術 滙 演 魔 幻 間, 為 澳 門 的 娛 樂 勝 地 的 地 位 定 下 新 標 準 新 濠 影 滙 自 開 幕 以 來 一 直 錄 得 高 入 住 率, 預 期 將 與 本 集 團 現 有 資 產 組 合 相 輔 相 承, 共 同 創 造 協 同 效 益, 進 一 步 加 強 我 們 在 亞 洲 的 領 先 地 位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的 旗 艦 綜 合 度 假 村 新 濠 天 地 不 斷 推 出 創 新 構 思, 致 力 提 升 訪 客 體 驗 其 中 包 括 在 全 球 最 大 型 水 上 滙 演 水 舞 間 五 週 年 之 際, 破 天 荒 推 出 水 舞 間 探 索 之 旅, 讓 觀 眾 可 踏 足 這 個 世 界 級 滙 演 的 後 台 及 深 入 水 舞 間 的 水 底 世 界 此 外, 新 濠 新 濠 一 直 致 力 以 世 界 級 創 新 娛 樂 設 施 推 動 澳 門 發 展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滙 集 皇 冠 Nobu 凱 悅 夢 工 場 Pangaea 及 Chaos 等 一 系 列 消 閒 娛 樂 品 牌 ; 隨 著 馬 尼 拉 邁 向 成 為 區 內 豐 富 多 元 的 旅 遊 勝 地,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已 經 奠 下 長 遠 成 功 的 基 礎 1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9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天 地 的 購 物 中 心 擴 建 工 程 及 第 五 棟 酒 店 大 樓 的 建 築 工 程 亦 進 展 順 利 新 酒 店 大 樓 由 蜚 聲 國 際 被 譽 為 建 築 界 曲 線 女 王 的 傳 奇 建 築 大 師 札 哈 哈 蒂 (Dame Zaha Hadid) 女 爵 士 擔 綱 建 築 設 計, 勢 將 成 為 澳 門 另 一 地 標 建 築, 進 一 步 提 升 新 濠 天 地 對 亞 洲 及 世 界 各 地 越 趨 成 熟 的 旅 客 的 吸 引 力 澳 門 以 外, 本 集 團 首 個 海 外 綜 合 度 假 村 -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在 菲 律 賓 盛 大 開 幕, 而 當 中 的 亞 洲 首 間 Nobu 酒 店 亦 緊 接 於 五 月 正 式 開 幕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提 供 老 少 咸 宜 的 豐 富 娛 樂 體 驗, 包 括 全 球 首 個 以 夢 工 場 為 主 題 具 備 創 新 及 互 動 娛 樂 設 施 的 DreamPlay by DreamWorks, 以 及 全 球 知 名 的 高 級 夜 蒲 熱 點 Pangaea 及 Chaos, 勢 必 吸 引 全 球 各 地 的 旅 客 慕 名 到 訪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的 開 幕 成 功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多 元 化 收 益 來 源 而 在 東 南 亞 以 外, 本 集 團 持 有 位 於 俄 羅 斯 海 參 崴 附 近 之 濱 海 地 區 綜 合 娛 樂 區 ( 綜 合 娛 樂 區 ) 的 博 彩 及 度 假 村 發 展 項 目 Tigre de Cristal 水 晶 虎 宮 殿 的 權 益 該 項 目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隆 重 開 幕, 進 一 步 擴 展 本 集 團 在 全 球 的 業 務 版 圖, 並 可 望 促 進 俄 羅 斯 遠 東 地 區 的 旅 遊 業 和 經 濟 增 長 核 心 業 務 亞 洲 博 彩 業 務 本 集 團 透 過 於 美 國 納 斯 達 克 全 球 精 選 市 場 上 市 的 聯 營 公 司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擁 有 其 34.29% 權 益 ) 經 營 博 彩 業 務 儘 管 澳 門 的 環 境 仍 然 充 滿 挑 戰,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仍 能 錄 得 強 勁 的 營 運 及 財 務 表 現 全 年 的 淨 收 益 及 經 調 整 物 業 EBITDA 分 別 按 年 下 跌 至 4,000,000,000 美 元 及 932,000,000 美 元, 主 要 由 於 新 濠 投 資 達 32 億 美 元 的 新 濠 影 滙 是 澳 門 首 個 以 荷 里 活 為 主 題 的 綜 合 娛 樂 度 假 村, 為 澳 門 提 供 獨 一 無 二 的 世 界 級 精 彩 娛 樂 設 施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7

20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天 地 及 澳 門 新 濠 鋒 的 泥 碼 收 益 及 中 場 賭 桌 博 彩 收 益 均 減 少 所 致, 其 中 部 分 跌 幅 由 新 開 幕 的 新 濠 影 滙 及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產 生 的 淨 收 益 所 抵 銷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澳 門 整 體 的 中 場 賭 桌 博 彩 收 益 較 上 一 季 及 去 年 均 錄 得 增 長, 反 映 博 彩 業 呈 現 回 穩 跡 象 門 呈 獻 精 彩 多 姿 的 餐 飲 及 娛 樂 體 驗, 令 新 濠 天 地 提 供 的 娛 樂 體 驗 更 為 豐 富 新 濠 天 地 的 購 物 中 心 擴 建 工 程 及 第 五 棟 酒 店 大 樓 在 完 成 後 將 令 該 項 目 的 配 套 設 施 更 趨 完 善, 鞏 固 其 作 為 本 地 及 國 際 旅 客 首 選 高 端 中 場 消 閒 勝 地 的 位 置 位 於 澳 門 的 旗 艦 綜 合 度 假 村 新 濠 天 地 繼 續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款 待 餐 飲 消 閒 及 娛 樂 體 驗, 滿 足 高 端 中 場 市 場 客 戶 群 的 需 求 年 內, 澳 門 的 必 賞 鉅 鑄 水 舞 間 邁 進 五 週 年 這 項 蜚 聲 國 際 的 大 型 水 上 滙 演 榮 膺 二 零 一 五 年 澳 門 商 務 大 獎 的 最 具 價 值 品 牌 大 獎 新 濠 天 地 亦 舉 辦 了 連 串 精 彩 活 動, 包 括 與 馬 來 西 亞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局 合 辦 馬 來 西 亞 美 食 巡 禮, 以 及 精 彩 萬 分 的 SPLASH 池 畔 派 對 系 列 尊 尚 餐 飲 娛 樂 專 區 蘇 濠 繼 續 為 澳 去 年, 本 集 團 旗 下 位 於 澳 門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全 新 綜 合 度 假 村 及 娛 樂 場 項 目 相 繼 開 幕, 大 大 加 強 本 集 團 的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資 產 組 合 新 濠 影 滙 於 第 四 季 度 隆 重 開 幕, 成 功 推 動 本 集 團 在 澳 門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提 升 至 歷 史 新 高, 同 時 進 一 步 擴 展 更 具 盈 利 能 力 的 中 場 分 部 及 非 博 彩 分 部 新 濠 影 滙 提 供 的 1,600 間 客 房, 比 本 集 團 現 有 項 目 提 供 的 客 房 數 目 多 逾 一 倍 自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國 際 樂 壇 天 后 及 全 球 最 暢 銷 單 曲 女 歌 手 瑪 麗 嘉 兒 華 麗 現 身 新 濠 影 滙, 其 開 幕 盛 典 獻 唱 把 當 晚 氣 氛 推 上 最 高 峰 荷 里 活 殿 堂 級 人 馬 羅 拔 狄 尼 路 里 安 納 度 狄 卡 比 奧 馬 田 史 高 西 斯 及 畢 維 納 破 天 荒 聚 首 澳 門, 攜 手 呈 獻 為 澳 門 及 新 濠 影 滙 精 心 策 劃 之 首 部 巨 星 級 荷 里 活 鉅 製 選 角 風 雲 1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1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日 開 幕 後, 新 濠 影 滙 酒 店 已 錄 得 超 過 90% 的 入 住 率 這 個 主 打 中 場 市 場 的 綜 合 博 彩 及 娛 樂 度 假 村 為 澳 門 增 添 前 所 未 有 的 頂 尖 娛 樂 體 驗, 其 世 界 級 設 施 不 單 令 一 眾 追 求 優 質 款 待 服 務 及 刺 激 娛 樂 體 驗 的 旅 客 趨 之 若 騖, 其 設 有 頂 級 配 置 的 新 濠 影 滙 綜 藝 館 更 成 為 區 內 及 國 際 一 線 巨 星 夢 寐 以 求 的 大 型 舞 台, 瘋 靡 全 球 萬 千 樂 迷 的 麥 當 娜 Rebel Heart Tour 世 界 巡 迴 演 唱 會 澳 門 站 便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在 此 多 用 途 綜 藝 館 舉 行 新 濠 影 滙 現 已 成 為 澳 門 的 全 新 地 標 以 及 亞 洲 娛 樂 總 滙 ; 並 與 本 集 團 現 有 項 目 相 輔 相 承 並 創 造 協 同 效 益, 進 一 步 增 強 我 們 在 澳 門 的 領 導 地 位 至 於 亞 洲 其 他 地 區 方 面, 集 團 擁 有 位 於 俄 羅 斯 海 參 崴 附 近 之 濱 海 綜 合 娛 樂 區 的 娛 樂 場 項 目 Tigre de Cristal 水 晶 虎 宮 殿 的 權 益 該 項 目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正 式 開 幕 並 取 得 理 想 成 績 該 項 目 是 俄 羅 斯 遠 東 地 區 的 娛 樂 區 中 首 個 綜 合 娛 樂 場 度 假 村, 亦 是 俄 羅 斯 聯 邦 內 最 具 規 模 的 本 集 團 掌 握 市 場 先 驅 的 優 勢, 勢 將 吸 引 鄰 近 的 亞 洲 東 北 部 距 離 項 目 只 有 三 小 時 航 程 的 四 億 人 口, 以 及 俄 羅 斯 的 國 內 顧 客 到 訪 該 項 目 俄 羅 斯 政 府 全 力 支 持 該 綜 合 娛 樂 區 的 發 展, 推 出 有 利 的 入 境 及 其 他 經 濟 政 策, 盡 顯 該 區 成 為 北 亞 博 彩 重 地 的 潛 力 澳 門 以 外, 本 集 團 繼 續 鞏 固 在 菲 律 賓 的 市 場 地 位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二 日 盛 大 開 幕 後 業 務 發 展 良 好 該 項 目 的 泥 碼 業 務 持 續 向 好, 貴 賓 廳 角 子 機 及 中 場 賭 桌 分 部 均 見 改 善, 而 其 非 博 彩 設 施 亦 不 斷 提 升, 繼 續 帶 來 更 多 元 化 的 收 益 來 源 憑 藉 本 集 團 在 經 營 綜 合 娛 樂 場 度 假 村 的 專 業 和 佳 績 以 及 為 馬 尼 拉 娛 樂 城 引 進 的 多 個 世 界 級 娛 樂 品 牌,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勢 將 為 當 地 娛 樂 市 場 揭 開 新 一 頁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盛 大 開 幕,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業 務 發 展 良 好, 更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國 際 博 彩 業 大 獎 獲 選 為 年 度 最 佳 娛 樂 場 度 假 村 位 於 俄 羅 斯 海 參 崴 附 近 之 綜 合 娛 樂 區 新 濠 擁 有 權 益 的 博 彩 及 度 假 村 發 展 項 目 Tigre de Cristal 水 晶 虎 宮 殿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盛 大 開 幕, 進 一 步 拓 展 本 集 團 的 全 球 業 務 版 圖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9

22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東 南 亞 的 博 彩 機 收 益 分 成 業 務 Entertainment Gaming Asia Inc.( EGT ) 於 納 斯 達 克 資 本 市 場 上 市,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EGT 64.84% 之 實 際 股 本 權 益 在 其 博 彩 產 品 銷 售 以 及 博 彩 營 運 業 務 收 益 均 見 增 長 的 帶 動 下,EGT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錄 得 31,500,000 美 元 的 綜 合 收 益, 按 年 增 加 約 40.6% EGT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錄 得 綜 合 淨 收 入 及 經 調 整 EBITDA 分 別 為 800,000 美 元 和 11,200,000 美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EGT 錄 得 現 金 結 餘 30,700,000 美 元 及 並 無 負 債 EGT 透 過 其 角 子 機 營 運 業 務 在 柬 埔 寨 及 菲 律 賓 的 博 彩 市 場 建 立 了 穩 健 地 位, 該 業 務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為 EGT 帶 來 18,100,000 美 元 收 益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EGT 有 約 1,550 台 電 子 博 彩 機 正 式 投 入 服 務, 其 中 670 台 設 於 EGT 與 NagaWorld Limited ( 為 金 界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共 同 管 理 位 於 柬 埔 寨 金 邊 的 NagaWorld 度 假 村 及 娛 樂 場 內 於 二 零 一 五 年,EGT 的 角 子 機 營 運 業 務 錄 得 每 日 每 台 平 均 淨 贏 款 為 122 美 元, 而 同 期 在 NagaWorld 的 角 子 機 營 運 業 務 則 錄 得 每 日 每 台 平 均 淨 贏 款 為 225 美 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EGT 的 博 彩 產 品 業 務 ( 主 要 為 Dolphin Products Ltd. 的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製 造 銷 售 及 分 銷 業 務 ) 受 惠 於 新 娛 樂 場 開 幕 帶 動 訂 單 增 加,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錄 得 約 13,400,000 美 元 的 破 紀 錄 收 益 產 量 上 升 加 上 行 之 有 效 的 提 升 香 港 生 產 設 施 效 率 的 措 施 令 EGT 之 毛 利 率 於 二 零 一 五 財 政 年 度 大 幅 提 升 憑 藉 穩 定 的 財 務 增 長, 博 彩 市 場 需 求 日 增 以 及 營 運 效 率 提 升, 預 計 EGT 將 成 為 本 集 團 重 要 的 收 益 來 源 新 濠 影 滙 綜 藝 館 設 有 5,000 個 座 位, 為 區 內 的 頂 級 娛 樂 表 演 場 地 綜 藝 館 設 有 專 為 舉 行 世 界 級 演 唱 會 大 型 體 育 盛 事 頒 獎 典 禮 及 其 他 特 別 活 動 而 設 的 頂 尖 配 置, 並 且 是 澳 門 唯 一 擁 有 豪 華 私 人 貴 賓 廂 房 的 綜 藝 館 國 際 流 行 樂 壇 天 后 麥 當 娜 首 度 在 澳 門 獻 唱, 於 新 濠 影 滙 綜 藝 館 呈 獻 Rebel Heart Tour 世 界 巡 迴 演 唱 會, 除 了 將 音 樂 舞 台 體 驗 提 升 至 更 高 水 平, 更 鞏 固 了 新 濠 影 滙 作 為 亞 洲 娛 樂 總 滙 的 地 位 2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3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亞 洲 彩 票 管 理 業 務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其 40.65% 股 本 權 益 的 新 濠 環 彩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環 彩 ) 之 業 務 為 於 中 國 提 供 彩 票 相 關 技 術 系 統 及 解 決 方 案 新 濠 環 彩 為 中 國 的 獨 家 體 育 彩 票 營 運 商 - 中 國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育 彩 票 管 理 中 心 分 銷 功 能 齊 備 的 優 質 彩 票 銷 售 終 端 機 及 部 件 新 濠 環 彩 亦 於 重 慶 市 為 快 開 型 遊 戲 時 時 彩 提 供 遊 戲 升 級 技 術 及 系 統 維 護 服 務, 並 透 過 管 理 國 內 之 零 售 店 網 絡 在 中 國 內 建 立 了 業 務 版 圖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新 濠 環 彩 的 收 益 為 57,200,000 港 元, 按 年 增 長 26.3% 分 銷 業 務 繼 續 是 新 濠 環 彩 的 主 要 收 益 來 源, 佔 其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收 益 約 90.2%,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則 為 90.1% 根 據 中 國 財 政 部 公 佈 的 數 字, 中 國 彩 票 市 場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彩 票 銷 售 總 額 為 人 民 幣 3,679 億 元, 按 年 下 跌 3.8% 二 零 一 五 年, 彩 票 銷 售 總 額 的 按 月 增 長 率 由 首 兩 個 月 的 平 均 34.2% 下 跌 至 其 餘 10 個 月 的 平 均 負 8.9% 市 場 普 遍 認 為 銷 售 額 下 跌 主 要 歸 因 於 政 府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起 嚴 禁 所 有 互 聯 網 彩 票 銷 售 活 動 所 致 監 管 改 革 預 計 將 進 一 步 提 高 有 關 管 制 和 管 理 彩 票 資 金 的 透 明 度, 確 保 市 場 能 有 更 健 康 和 可 靠 的 長 遠 發 展 新 濠 環 彩 相 信, 其 將 可 受 惠 於 更 強 健 監 管 制 度 帶 來 的 長 遠 正 面 影 響, 並 將 在 新 市 場 環 境 中 處 於 有 利 位 置 秉 承 新 濠 在 消 閒 及 娛 樂 方 面 的 企 業 理 念, 新 濠 環 彩 將 繼 續 發 掘 彩 票 業 務 以 及 中 國 市 場 以 外 的 投 資 商 機, 以 及 開 拓 在 西 班 牙 巴 塞 羅 那 附 近 發 展 一 個 頂 級 綜 合 度 假 村 的 機 遇 新 濠 環 彩 亦 將 繼 續 在 新 興 或 前 沿 博 彩 市 場 物 色 其 他 潛 在 投 資 機 會 憑 藉 穩 健 的 業 務 發 展 及 全 球 發 展 計 劃, 相 信 新 濠 環 彩 將 為 本 集 團 股 東 創 造 及 優 化 長 遠 價 值 非 核 心 業 務 中 國 的 滑 雪 度 假 村 業 務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Mountain China Resorts (Holding) Limited ( MCR ) 的 16.69% 權 益 MCR 擁 有 及 經 營 中 國 其 中 一 個 最 著 名 的 滑 雪 度 假 村 - 位 於 黑 龍 江 省 的 亞 布 力 陽 光 度 假 村 ( 亞 布 力 度 假 村 ) 世 界 頂 級 脫 口 秀 笑 匠 羅 素 彼 得 斯 (Russell Peters) 首 臨 澳 門, 隆 重 呈 獻 其 Almost Famous 世 界 巡 演, 是 首 個 在 新 濠 影 滙 綜 藝 館 上 演 的 脫 口 秀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1

24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MCR 透 過 與 Club Med Asie S.A. 的 策 略 伙 伴 關 係 創 立 Club Med 亞 布 力 業 務, 經 營 及 管 理 亞 布 力 度 假 村 內 的 兩 間 酒 店 其 業 務 表 現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冬 季 期 間 持 續 向 好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收 益 錄 得 按 年 穩 健 增 長, 主 要 是 由 於 公 司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冬 季 期 間 轉 向 主 攻 中 國 國 內 市 場 的 銷 售 策 略 取 得 成 功, 以 及 整 體 服 務 質 素 有 所 提 升 隨 著 滑 雪 這 項 冬 季 運 動 日 漸 普 及 和 滑 雪 愛 好 者 人 數 大 增, 中 國 的 滑 雪 市 場 亦 相 應 迅 速 增 長 隨 著 北 京 成 功 申 辦 二 零 二 二 年 冬 季 奧 運 會, 各 種 冬 季 運 動 ( 特 別 是 滑 雪 ) 的 宣 傳 勢 將 大 增, 並 吸 引 更 多 愛 好 者 參 與 亞 布 力 是 中 國 首 個 滑 雪 城 鎮, 現 已 是 全 國 其 中 一 個 最 具 規 模 及 最 知 名 的 冬 季 運 動 勝 地, 雲 集 多 個 著 名 旅 遊 度 假 村 並 鄰 近 哈 爾 濱 及 其 他 旅 遊 熱 點, 包 括 一 年 一 度 的 冰 雪 節 等 在 冬 季 運 動 愛 好 者 及 旅 客 與 日 俱 增 的 需 求 下, 亞 布 力 度 假 村 的 業 務 勢 將 進 一 步 增 長, 而 MCR 亦 將 繼 續 抓 緊 市 場 的 龐 大 潛 在 機 遇 由 世 界 滑 雪 板 聯 盟 及 世 界 滑 雪 板 職 業 滑 手 聯 盟 主 辦 四 年 一 度 的 世 界 滑 雪 板 錦 標 賽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移 師 亞 布 力 舉 行,MCR 將 會 是 這 項 專 為 頂 尖 職 業 滑 手 而 設 的 世 界 頂 級 滑 雪 板 界 盛 事 的 官 方 合 作 夥 伴 並 提 供 主 辦 場 地 亞 布 力 度 假 村 的 設 施 在 近 年 不 斷 提 升, 現 設 有 佔 地 30,000 平 方 米 的 單 板 滑 雪 公 園, 纜 車 的 暖 氣 系 統 亦 已 經 升 級, 並 新 建 一 條 貓 跳 滑 雪 (mogul ski) 滑 雪 道, 為 舉 辦 世 界 滑 雪 板 錦 標 賽 作 好 準 備 該 度 假 村 提 供 世 界 級 款 待 服 務, 將 會 是 一 眾 滑 雪 愛 好 者 及 國 際 旅 客 的 首 選 滑 雪 場 地 MCR 亦 會 借 助 這 項 盛 事 向 國 內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體 育 愛 好 者 推 廣 滑 雪 活 動, 以 加 強 亞 布 旅 遊 業 是 黑 龍 江 省 策 略 性 經 濟 發 展 的 核 心 支 柱 之 一 除 了 全 力 支 持 加 強 和 創 新 旅 遊 產 品 以 吸 引 更 多 旅 客 到 訪 亞 布 力 外, 當 地 政 府 近 年 亦 一 直 透 過 興 建 省 級 公 路 新 機 場 和 哈 大 齊 高 速 鐵 路 來 完 善 省 內 基 礎 設 施, 藉 以 促 進 當 地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展 望 過 去 一 年,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市 場 - 澳 門 的 博 彩 收 益 受 到 充 滿 挑 戰 的 宏 觀 經 濟 環 境 和 業 界 問 題 影 響 展 望 未 來, 部 份 問 題 將 繼 續 影 響 市 場, 包 括 全 球 市 場 波 動 中 國 經 濟 增 速 放 緩 和 國 內 的 反 貪 腐 運 動 博 彩 中 介 人 信 貸 泡 沫 爆 破 帶 來 的 影 響 銀 聯 卡 規 管 和 娛 樂 場 全 面 禁 煙 令, 將 可 能 持 續 影 響 貴 賓 廳 市 場 及 減 少 中 場 市 場 旅 客 人 數 然 而, 澳 門 博 彩 業 預 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將 會 回 穩, 而 市 場 重 心 將 明 顯 轉 移 至 更 穩 定 的 中 場 市 場 分 部 和 非 博 彩 項 目 這 將 提 高 我 們 在 核 心 客 源 市 場 ( 尤 其 是 中 國 ) 的 滲 透 率, 長 遠 令 行 業 更 具 盈 利 能 力 並 作 更 可 持 續 的 發 展, 而 新 濠 將 繼 續 是 推 動 此 行 業 發 展 的 先 驅 中 央 政 府 及 澳 門 政 府 致 力 推 動 澳 門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支 持 行 業 的 長 遠 發 展 並 強 調 多 元 化 發 展 本 集 團 積 極 實 行 既 有 的 發 展 策 略, 進 一 步 開 拓 更 具 盈 利 能 力 的 澳 門 中 場 分 部 而 新 濠 亦 透 過 其 主 要 經 營 博 彩 業 務 的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呈 獻 世 界 級 創 新 娛 樂 體 驗, 以 支 持 澳 門 經 濟 多 元 化 發 展 及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行 業 的 有 序 發 展, 同 時 豐 富 旗 下 在 澳 門 的 資 產 組 合, 藉 此 進 一 步 拓 闊 收 入 來 源, 迎 合 日 趨 富 裕 的 亞 洲 中 產 旅 客 的 需 求 力 這 個 新 興 冬 季 運 動 重 鎮 的 地 位, 及 提 升 我 們 作 為 世 界 級 滑 雪 度 假 村 營 運 商 的 聲 譽 2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5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在 澳 門, 投 資 額 達 3,200,000,000 美 元 靈 感 源 自 荷 里 活 電 影 的 全 新 綜 合 度 假 村 新 濠 影 滙 特 別 為 中 場 市 場 而 設 新 濠 影 滙 設 有 多 項 無 可 比 擬 開 創 澳 門 度 假 村 先 河 的 精 彩 娛 樂 設 施, 成 功 在 業 界 突 圍 而 出, 吸 引 國 際 注 目, 標 誌 著 亞 洲 新 一 代 的 頂 尖 世 界 級 消 閒 度 假 體 驗 新 濠 影 滙 自 開 幕 以 來 錄 得 驕 人 的 訪 客 數 字 這 個 主 打 中 場 市 場 的 新 項 目 將 會 與 本 集 團 另 一 主 攻 高 端 中 場 市 場 的 項 目 - 新 濠 天 地 相 輔 相 承 並 創 造 協 同 效 益, 繼 續 推 動 本 集 團 的 收 益 及 市 場 佔 有 率 上 升, 進 一 步 鞏 固 我 們 在 澳 門 路 氹 城 的 市 場 地 位 由 傳 奇 建 築 大 師 札 哈 哈 蒂 (Dame Zaha Hadid) 女 爵 士 擔 綱 建 築 設 計 的 新 濠 天 地 第 五 棟 酒 店 大 樓 的 建 築 工 程 亦 正 順 利 推 進 這 幢 新 酒 店 大 樓 將 是 建 築 界 一 大 突 破, 展 現 出 前 所 未 見 的 建 築 形 式 和 結 構 挑 戰, 勢 必 成 為 路 氹 城 和 澳 門 的 全 新 地 標 我 們 憑 藉 新 濠 天 地, 領 導 澳 門 的 高 端 中 場 市 場 分 部 而 貴 賓 廳 方 面, 我 們 繼 續 嚴 格 控 制 澳 門 新 濠 鋒 的 成 本 結 構, 並 將 重 點 投 放 於 在 過 去 數 年 帶 來 較 豐 厚 利 潤 的 大 型 博 彩 中 介 人 營 運 商 由 於 市 場 上 部 份 貴 賓 廳 業 務 已 經 回 穩, 特 別 是 以 較 大 型 的 博 彩 中 介 人 營 運 商 為 然, 我 們 預 期 澳 門 新 濠 鋒 將 會 取 得 更 穩 定 的 表 現 未 來 數 年, 多 家 營 運 商 將 在 澳 門 路 氹 城 相 繼 推 出 新 項 目, 加 劇 市 場 競 爭 有 見 及 此, 除 新 濠 影 滙 外, 本 集 團 亦 正 加 強 現 有 資 產 組 合, 務 求 將 業 務 擴 展 至 中 場 市 場 分 部 其 中, 本 集 團 旗 艦 項 目 新 濠 天 地 的 購 物 中 心 擴 建 工 程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夏 季 完 成, 而 儘 管 澳 門 博 彩 業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仍 面 對 挑 戰, 市 場 現 已 出 現 回 穩 的 利 好 跡 象 當 中 值 得 留 意 的 包 括 二 零 一 六 年 首 兩 個 月 的 澳 門 博 彩 毛 收 入 優 於 預 期 以 及 政 府 推 出 的 新 政 策, 如 放 寬 中 國 居 民 以 過 境 簽 注 赴 澳 的 入 境 程 序 這 些 新 政 策 將 有 助 長 遠 推 動 經 濟 多 元 新 濠 影 滙 的 華 納 滿 Fun 童 樂 園 是 一 個 趣 味 無 窮 的 家 庭 主 題 樂 園 小 朋 友 可 以 與 華 納 兄 弟 旗 下 DC 漫 畫 漢 娜 巴 伯 拉 (Hanna-Barbera) 及 樂 一 通 (Looney Tunes) 的 經 典 角 色 一 起 暢 玩 多 款 互 動 及 動 感 遊 戲, 享 受 難 忘 的 遊 戲 體 驗 全 球 首 個 以 蝙 蝠 俠 為 主 題 的 4D 飛 行 震 撼 體 驗 蝙 蝠 俠 夜 神 飛 馳, 引 領 冒 險 者 進 入 虛 擬 實 境, 親 歷 蝙 蝠 俠 故 事 中 的 刺 激 場 面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3

26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化, 以 支 持 澳 門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此 外, 即 將 落 成 的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如 港 珠 澳 大 橋 及 澳 門 輕 軌 高 速 運 輸 系 統, 定 必 有 助 澳 門 保 持 競 爭 力 及 增 強 經 濟 發 展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能 力 澳 門 以 外, 憑 藉 其 發 展 和 經 營 綜 合 度 假 村 以 及 打 造 創 新 娛 樂 體 驗 的 豐 富 經 驗 及 佳 績, 新 濠 將 繼 續 積 極 擴 大 其 在 全 球 其 他 市 場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在 菲 律 賓,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的 目 標 顧 客 為 迅 速 壯 大 及 日 益 重 要 且 收 入 增 長 迅 速 的 亞 洲 中 產 階 層, 其 貴 賓 廳 角 子 機 及 中 場 賭 桌 業 務 分 部 的 表 現 於 過 去 一 年 有 所 提 升, 而 泥 碼 業 務 亦 不 斷 壯 大,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的 盈 利 來 源 儘 管 菲 律 賓 的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面 對 重 重 挑 戰, 如 由 機 場 直 達 馬 尼 拉 灣 娛 樂 城 的 高 速 公 路 延 期 通 車, 我 們 相 信, 來 自 東 南 亞 及 中 國 的 旅 客 人 數 在 亞 洲 其 他 地 區 方 面, 新 濠 繼 續 積 極 發 掘 潛 在 商 機, 豐 富 旗 下 業 務 組 合, 鞏 固 我 們 在 全 球 博 彩 及 娛 樂 行 業 的 領 先 地 位 本 集 團 擁 有 位 於 俄 羅 斯 海 參 崴 附 近 的 博 彩 及 度 假 村 發 展 項 目 Tigre de Cristal 水 晶 虎 宮 殿 的 權 益, 該 項 目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盛 大 開 幕, 深 受 市 場 歡 迎 作 為 俄 羅 斯 最 大 型 的 合 法 娛 樂 場, Tigre de Cristal 水 晶 虎 宮 殿 在 該 全 新 綜 合 娛 樂 區 中 掌 握 市 場 先 驅 的 優 勢, 開 拓 華 北 日 本 韓 國 及 俄 羅 斯 市 場, 吸 引 亞 洲 各 地 以 及 俄 羅 斯 國 內 的 旅 客 到 訪 此 外, 我 們 的 附 屬 公 司 EGT 亦 已 通 過 其 角 子 機 營 運 業 務 確 立 其 在 柬 埔 寨 和 菲 律 賓 博 彩 市 場 的 地 位 新 娛 樂 場 開 業 所 帶 動 的 訂 單 增 加 以 及 提 升 生 產 效 率 的 措 施 將 繼 續 支 持 EGT 的 博 彩 產 品 業 務 不 斷 增 加 當 地 基 礎 設 施 進 一 步 改 善 以 及 菲 律 賓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將 有 助 我 們 在 該 區 的 地 位 進 一 步 提 升 新 濠 影 滙 的 魔 幻 間 由 舉 世 知 名 的 魔 幻 大 師 法 蘭 茲. 哈 拉 瑞 (Franz Harary) 精 心 打 造, 並 雲 集 多 位 世 界 級 頂 尖 魔 術 大 師, 為 觀 眾 帶 來 亞 洲 前 所 未 有 的 驚 世 魔 幻 旅 程 新 濠 影 滙 的 影 滙 之 星 是 全 球 首 個 及 亞 洲 最 高 的 8 字 型 摩 天 輪, 已 經 晉 身 為 澳 門 以 至 亞 洲 的 閃 亮 新 地 標 2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7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亞 洲 以 外, 由 新 濠 Hard Rock 及 Cyprus Phasouri (Zakaki) Limited 組 成 之 財 團 已 入 選 成 為 可 參 與 在 塞 浦 路 斯 發 展 及 經 營 綜 合 娛 樂 場 度 假 村 最 後 階 段 投 標 進 程 的 三 名 投 標 者 之 一 此 外, 本 集 團 的 附 屬 公 司 新 濠 環 彩 亦 一 直 矢 志 發 掘 彩 票 業 務 及 中 國 市 場 以 外 的 投 資 商 機 新 濠 環 彩 正 繼 續 開 拓 於 西 班 牙 巴 塞 羅 那 附 近 發 展 一 個 頂 級 綜 合 度 假 村 的 機 遇 作 為 擁 有 穩 健 財 務 基 礎 領 先 國 際 的 創 新 綜 合 度 假 村 營 運 商, 新 濠 的 業 務 版 圖 已 遍 及 澳 門 中 國 內 地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及 俄 羅 斯 新 濠 將 透 過 附 屬 公 司 實 現 多 元 化 發 展, 同 時 繼 續 擴 展 其 全 球 版 圖 我 們 有 信 心 本 集 團 能 夠 抓 緊 市 場 發 展 蓬 勃 所 帶 來 的 機 遇, 將 一 系 列 博 彩 及 非 博 彩 業 務 拓 展 至 全 球 其 他 地 方, 務 求 實 現 本 集 團 成 為 全 球 首 屈 一 指 的 博 彩 消 閒 和 娛 樂 營 運 商 的 願 景 成 就 及 獎 項 新 濠 一 直 堅 守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力 求 達 致 卓 越 營 運 表 現 並 不 斷 創 新, 領 先 同 業 因 此, 本 集 團 在 其 經 營 業 務 的 每 個 地 方 均 致 力 推 動 當 地 經 濟 及 社 區 發 展 過 去 一 年, 新 濠 的 傑 出 表 現 及 為 社 會 各 界 所 帶 來 的 正 面 影 響 獲 得 多 家 權 威 機 構 表 揚 及 肯 定 企 業 管 治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的 優 秀 領 導 能 力 亦 廣 獲 商 界 讚 許 集 團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何 猷 龍 先 生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澳 門 商 務 大 獎 榮 獲 領 導 才 能 大 獎 金 獎, 並 第 四 度 獲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雜 誌 選 為 亞 洲 最 佳 行 政 總 裁 之 一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新 濠 一 直 切 實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起 獲 納 入 為 恒 生 可 持 續 發 展 企 業 指 數 成 份 股, 足 見 其 傑 出 企 業 公 民 表 現 備 受 肯 定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集 團 榮 獲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嘉 許 為 10 年 Plus 商 界 展 關 懷 機 構, 表 揚 其 為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所 作 的 不 懈 努 力, 並 在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主 辦 的 香 港 傑 出 企 業 公 民 獎 中 獲 頒 發 企 業 公 民 嘉 許 標 誌 此 外, 新 濠 亦 連 續 第 三 年 獲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雜 誌 頒 發 亞 洲 最 佳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殊 榮 本 集 團 一 直 致 力 支 持 環 保 工 作 以 推 動 可 持 續 發 展 理 念, 藉 以 惠 及 社 會 和 造 福 下 一 代, 因 此 環 境 保 護 一 直 是 新 濠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主 要 核 心 項 目 之 一 憑 藉 本 集 團 多 年 來 在 環 保 工 作 上 的 努 力, 新 濠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起 連 續 五 年 獲 頒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低 碳 辦 公 室 計 劃 金 標 籤 本 集 團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於 International ARC Awards 的 專 題 年 報 及 內 頁 設 計 組 別 中 榮 獲 金 獎, 並 在 互 動 年 報 組 別 中 榮 獲 優 異 獎 新 濠 一 直 秉 持 最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並 獲 得 多 項 殊 榮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集 團 在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雜 誌 舉 辦 的 亞 洲 卓 越 大 獎 中 連 續 第 十 年 獲 頒 發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年 度 嘉 許 獎 項, 並 連 續 第 五 年 獲 該 雜 誌 頒 發 最 佳 投 資 者 關 係 獎 項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5

28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業 務 營 運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繼 續 為 顧 客 提 供 超 卓 的 款 待 消 閒 娛 樂 及 餐 饗 體 驗 澳 門 新 濠 鋒 及 其 澄 水 療 中 心 榮 獲 二 零 一 六 年 福 布 斯 旅 遊 指 南 酒 店 及 水 療 兩 個 組 別 的 五 星 評 級 大 獎, 連 續 七 年 獲 此 殊 榮 新 濠 天 地 的 皇 冠 度 假 酒 店 亦 憑 其 酒 店 及 水 療 榮 獲 福 布 斯 旅 遊 指 南 五 星 評 級 大 獎 此 外, 於 新 濠 天 地 上 演 的 世 界 級 水 上 滙 演 水 舞 間 榮 膺 澳 門 商 務 大 獎 的 最 具 價 值 品 牌 大 獎 以 上 獎 項 均 彰 顯 本 集 團 在 款 待 消 閒 及 娛 樂 服 務 上 的 卓 越 表 現 本 集 團 致 力 呈 獻 精 緻 講 究 的 佳 肴 美 饌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米 芝 蓮 香 港 澳 門 指 南 中, 新 濠 天 地 的 譽 瓏 軒 和 御 膳 房 均 獲 得 米 芝 蓮 二 星 級 殊 榮, 而 金 坂 極 上 壽 司 亦 獲 得 一 星 級 殊 榮 此 外, 譽 瓏 軒 御 膳 房, 以 及 澳 門 新 濠 鋒 的 奧 羅 拉 及 天 政 均 榮 獲 二 零 一 六 年 福 布 斯 旅 遊 指 南 五 星 級 食 府 大 獎, 而 澳 門 新 濠 鋒 的 帝 影 樓 亦 獲 評 為 福 布 斯 四 星 級 食 府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隆 重 開 幕 的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及 新 濠 影 滙 深 得 各 界 讚 賞, 先 後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的 國 際 博 彩 業 大 獎 獲 選 為 年 度 最 佳 娛 樂 場 度 假 村 新 濠 影 滙 在 開 幕 後 的 短 短 日 子 內 已 在 CEI Asia 雜 誌 舉 辦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讀 者 投 選 大 獎 中 獲 評 選 為 最 佳 新 開 幕 場 地, 並 且 獲 攜 程 旅 行 網 (Ctrip.com) 選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最 令 人 期 待 澳 門 新 酒 店 及 Lonely Planet 選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最 新 最 熱 門 的 旅 遊 目 的 地 之 一 財 務 回 顧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分 類 業 績 :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23,968) (82,819) 物 業 及 其 他 投 資 40,220 46,436 16,252 (36,383)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溢 利 307,333 1,693,612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虧 損 (5,695) (139)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虧 損 (1,394) (14,923)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 3,731 視 作 出 售 先 前 持 有 之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之 收 益 44,845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議 價 購 買 收 益 34,310 中 央 行 政 成 本 及 其 他 未 分 配 企 業 開 支 (182,371) (242,296) 融 資 成 本 (45,779) (43,918) 除 稅 前 溢 利 92,077 1,435,108 所 得 稅 ( 開 支 ) 抵 免 (1,200) 19 年 內 溢 利 90,877 1,435,127 非 控 股 權 益 10,047 52, ,924 1,48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9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於, 本 集 團 錄 得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100,900,000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則 為 1,487,200,000 港 元 分 類 業 績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業 務 主 要 由 以 下 核 心 業 務 組 成 :(i) 澳 門 博 彩 業 務 ( 通 過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經 營 ), 而 核 心 的 澳 門 博 彩 業 務 於 的 表 現 概 況 於 下 文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溢 利 一 節 內 滙 報 ;(ii) 電 子 博 彩 機 分 成 以 及 設 計 製 造 及 分 銷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業 務 ( 通 過 EGT 經 營 ); 及 (iii) 彩 票 業 務 ( 通 過 新 濠 環 彩 經 營 ), 下 表 載 列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的 分 類 業 績 明 細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EGT (1) 28,078 (10,700) 新 濠 環 彩 (2) (41,762) (66,692) 珍 寶 王 國 (3) (9,829) (5,032) 其 他 (4) (455) (395) (23,968) (82,819) 以 及 其 他 非 核 心 業 務 全 球 享 負 盛 名 的 環 球 派 對 熱 點 品 牌 派 馳 進 駐 新 濠 影 滙, 率 先 把 伊 比 莎 島 風 格 的 夜 生 活 帶 進 澳 門 及 大 中 華 地 區, 令 澳 門 火 熱 的 派 對 氣 氛 灼 熱 升 溫 過 千 名 市 民 及 旅 客 參 加 了 新 濠 影 滙 澳 門 時 代 廣 場 舉 行 的 除 夕 慶 祝 活 動, 一 同 見 證 澳 門 首 個 紐 約 式 跨 年 盛 會, 在 澎 湃 熾 熱 的 氣 氛 中 攜 手 迎 接 二 零 一 六 年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7

30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1) EGT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E G T Entertainment Holding Limited 根 據 EGT 之 供 股 ( EGT 供 股 ) 按 每 股 0.54 美 元 ( 相 當 於 4.20 港 元 ) 認 購 26,062,294 股 EGT 新 股 份, 總 代 價 為 14,074,000 美 元 ( 相 當 於 約 109,493,000 港 元 ) 緊 接 EGT 供 股 前, 本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11,450,000 股 EGT 股 份, 佔 EGT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38.04% 於 EGT 供 股 完 成 時, 本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37,512,294 股 EGT 股 份, 佔 EGT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4.81% 因 此,EGT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成 為 本 集 團 之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擁 有 EGT 約 64.84% 權 益 EGT 從 事 角 子 機 營 運 於 中 印 地 區 發 展 及 經 營 地 區 娛 樂 場 及 博 彩 會 所, 以 及 設 計 製 造 及 分 銷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經 計 及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作 出 的 調 整 後, 於 回 顧 年 度, 本 集 團 應 佔 來 自 EGT 的 分 類 溢 利 為 28,1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虧 損 10,700,000 港 元 ) 根 據 EGT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日 所 公 佈 其 按 照 美 國 普 遍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之 未 經 審 核 財 務 業 績,EGT 於 回 顧 年 度 之 表 現 載 述 如 下 : EGT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收 益 為 31,5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博 彩 業 務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收 益 為 18,1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之 16,400,000 美 元 增 加 10.4%, 乃 由 於 柬 埔 寨 業 務 表 現 改 善 之 部 份 得 益 被 菲 律 賓 業 務 表 現 倒 退 所 抵 銷 博 彩 產 品 業 務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收 益 為 13,4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之 6,000,000 美 元 增 加 123.3%, 乃 主 要 由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財 政 年 度 內 有 新 娛 樂 場 開 業 及 現 有 客 戶 再 次 訂 購 產 品 帶 動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產 品 的 銷 量 較 上 年 度 上 升 EGT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財 政 年 度 錄 得 收 入 淨 額 8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則 錄 得 虧 損 淨 額 2,800,000 美 元 收 入 淨 額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博 彩 產 品 銷 售 及 毛 利 率 顯 著 改 善 博 彩 營 運 收 益 增 加 以 及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減 少 該 增 加 被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之 2,600,000 美 元 非 現 金 減 值 支 出 以 及 博 彩 產 品 分 部 處 置 過 時 博 彩 設 備 之 虧 損 相 較 上 年 度 期 間 之 得 益 的 稅 項 開 支 以 及 二 零 一 五 財 政 年 度 內 美 元 升 值 令 菲 律 賓 營 運 結 算 美 元 計 值 之 應 付 款 項 產 生 較 高 外 滙 虧 損 而 抵 銷 部 份 (2) 新 濠 環 彩 新 濠 環 彩 繼 續 從 事 彩 票 業 務 為 單 一 營 運 分 類 於 回 顧 年 度, 本 集 團 應 佔 來 自 新 濠 環 彩 的 分 類 虧 損 為 41,8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66,700,000 港 元 ) 之 22,400,000 美 元 增 長 40.6%, 乃 由 於 博 彩 營 運 及 博 彩 產 品 業 務 均 見 增 長 2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31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所 公 佈 其 按 照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編 製 之 經 審 核 業 績, 其 錄 得 新 濠 環 彩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約 35,9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iii) 融 資 成 本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3,1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至 零, 乃 因 為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悉 數 結 清 應 付 其 直 接 控 股 公 司 之 款 項 年 :65,400,000 港 元 ), 主 要 是 以 下 各 項 的 綜 合 影 響 : (3) 珍 寶 王 國 (i) 僱 員 福 利 成 本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56,7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32,100,000 港 元, 主 要 因 為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損 益 中 就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歸 屬 之 若 干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錄 得 以 股 份 支 付 之 款 項 32,100,000 港 元 而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則 並 無 就 此 等 購 股 權 錄 得 進 一 步 之 以 股 份 支 付 之 款 項 ; 珍 寶 王 國 由 位 於 香 港 香 港 仔 之 珍 寶 及 太 白 海 鮮 舫 組 成 餐 飲 業 務 分 類 於 錄 得 虧 損 9,800,000 港 元,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則 錄 得 虧 損 5,000,000 港 元 虧 損 增 加 乃 主 要 由 於 回 顧 年 度 之 收 益 下 降 8.2% 加 上 員 工 成 本 增 加 6.2% 所 致 (ii)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出 售 新 濠 環 彩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山 東 省 開 創 紀 元 電 子 商 務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山 東 開 創 紀 元 ) 所 產 生 之 收 益 約 3,700,000 港 元 ; 及 新 濠 影 滙 的 水 上 及 娛 樂 設 施 佔 地 超 過 21,800 平 方 米, 包 括 室 外 游 泳 池 及 按 摩 池 人 造 沙 灘 日 光 浴 梳 化 獨 立 池 畔 小 屋 池 邊 酒 吧 以 及 逾 260 米 長 的 綠 野 遊 踪 奇 幻 之 旅 主 打 中 場 市 場 的 新 濠 影 滙 自 開 幕 以 來 一 直 錄 得 高 入 住 率 此 項 目 將 與 本 集 團 的 其 他 資 產 組 合 相 輔 相 承, 進 一 步 鞏 固 我 們 在 亞 洲 的 領 先 位 置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9

32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4) 其 他 其 他 項 目 主 要 包 括 中 介 控 股 公 司 之 行 政 管 理 產 生 之 專 業 費 用 以 及 結 算 開 支 產 生 之 滙 兌 差 額 物 業 及 其 他 投 資 此 分 類 負 責 本 集 團 之 物 業 及 其 他 財 資 投 資, 此 部 門 錄 得 溢 利 40,2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46,400,000 港 元 ), 其 減 少 主 要 是 因 為 投 資 物 業 的 重 估 收 益 減 少 至 8,0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0,400,000 港 元 ) 以 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並 無 收 到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股 息 ( 二 零 一 四 年 :3,600,000 港 元 )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溢 利 本 集 團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溢 利 由 以 下 各 項 組 成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應 佔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溢 利 307,333 1,693,612 其 他 307,333 1,693,612 於 以 往 年 度, 本 集 團 已 將 其 於 MCR 及 喜 彩 之 投 資 撇 減 至 零 於 回 顧 年 度, 本 集 團 認 為 毋 須 就 上 述 聯 營 公 司 撥 回 減 值 虧 損, 原 因 為 MCR 及 喜 彩 繼 續 錄 得 虧 損 應 佔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溢 利 於 回 顧 年 度, 經 計 及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作 出 的 調 整 後, 本 集 團 因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而 應 佔 之 溢 利 為 307,3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693,600,000 港 元 ) 根 據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所 公 佈 按 照 美 國 普 遍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之 未 經 審 核 財 務 業 績,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錄 得 淨 收 益 4,000,000,000 美 元,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則 為 4,800,000,000 美 元 淨 收 益 下 跌, 主 要 由 於 新 濠 天 地 及 澳 門 新 濠 鋒 的 轉 碼 數 收 益 及 中 場 賭 桌 博 彩 收 益 均 減 少 所 致, 而 部 份 不 利 影 響 由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開 始 營 運 的 新 濠 影 滙 及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所 帶 來 的 淨 收 益 所 消 弭 經 調 整 物 業 EBITDA 為 932,0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經 調 整 物 業 EBITDA 為 1,285,500,000 美 元 經 調 整 物 業 EBITDA 按 年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集 團 整 體 轉 碼 數 收 益 及 中 場 賭 桌 博 彩 收 益 均 減 少 所 致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於 錄 得 淨 收 入 105,7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之 淨 收 入 為 608,300,000 美 元 新 濠 天 地 於, 新 濠 天 地 之 淨 收 益 為 2,794,700,000 美 元,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則 為 3,848,600,000 美 元 新 濠 天 地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錄 得 經 調 整 EBITDA 為 798,5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1,165,600,000 美 元 減 少 31.5% 經 調 整 EBITDA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轉 碼 數 收 益 及 中 場 賭 桌 博 彩 收 益 減 少 所 致 3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33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轉 碼 數 合 共 為 44,100,0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82,100,000,000 美 元 下 跌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的 轉 碼 博 彩 贏 款 率 ( 未 扣 除 折 扣 及 佣 金 ) 為 2.8%, 而 預 期 轉 碼 博 彩 贏 款 率 範 圍 為 介 乎 2.7% 至 3.0% 中 場 賭 桌 分 部 方 面, 年 內 下 注 額 合 共 為 4,713,0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5,285,700,000 美 元 下 跌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之 中 場 賭 桌 贏 款 率 為 37.1%,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第 四 季 度 為 36.4% 的 博 彩 機 處 理 額 為 4,641,100,000 美 元,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為 5,903,900,000 美 元 新 濠 天 地 於 的 非 博 彩 收 益 總 額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283,500,000 美 元 減 至 264,900,000 美 元 澳 門 新 濠 鋒 於, 澳 門 新 濠 鋒 之 淨 收 益 為 574,900,000 美 元,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則 為 744,900,000 美 元 澳 門 新 濠 鋒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經 調 整 EBITDA 為 36,3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則 為 84,800,000 美 元 經 調 整 EBITDA 按 年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轉 碼 數 收 益 及 中 場 賭 桌 收 益 減 少 所 致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轉 碼 數 合 共 為 23,900,0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33,600,000,000 美 元 下 跌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的 轉 碼 博 彩 贏 款 率 ( 未 扣 除 折 扣 及 佣 金 ) 為 3.3%, 而 預 期 轉 碼 博 彩 贏 款 率 範 圍 為 介 乎 2.7% 至 3.0% 中 場 賭 桌 分 部 方 面, 年 內 下 注 額 合 共 為 616,100,000 美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756,700,000 美 元 下 跌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之 中 場 賭 桌 贏 款 率 為 19.4%,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第 四 季 度 為 18.4% 的 博 彩 機 處 理 額 為 33,800,000 美 元 澳 門 新 濠 鋒 於 的 非 博 彩 收 益 總 額 為 32,400,000 美 元,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為 36,800,000 美 元 摩 卡 角 子 娛 樂 場 摩 卡 角 子 娛 樂 場 之 淨 收 益 合 共 為 136,200,000 美 元, 較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147,400,000 美 元 下 跌 摩 卡 角 子 娛 樂 場 於 二 零 一 五 之 經 調 整 EBITDA 為 30,300,000 美 元, 而 上 年 度 為 36,3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摩 卡 角 子 娛 樂 場 經 營 的 博 彩 機 平 均 數 目 約 為 1,200 台,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則 約 為 1,300 台 摩 卡 角 子 娛 樂 場 所 滙 報 之 博 彩 機 數 目 減 少, 主 要 因 為 其 中 一 個 角 子 娛 樂 場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改 為 經 由 澳 門 新 濠 鋒 作 滙 報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的 每 台 博 彩 機 每 日 的 淨 贏 款 為 281 美 元,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同 期 則 為 261 美 元 水 舞 間 是 遊 澳 門 必 看 的 大 型 水 上 滙 演,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光 榮 踏 入 五 周 年, 開 幕 至 今 已 吸 引 逾 三 百 五 十 萬 名 觀 眾 慕 名 觀 賞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31

34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新 濠 影 滙 新 濠 影 滙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開 展 營 運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新 濠 影 滙 之 淨 收 益 為 123,200,000 美 元 新 濠 影 滙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錄 得 經 調 整 EBITDA 為 12,600,000 美 元 中 場 賭 桌 之 下 注 額 為 365,300,000 美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之 中 場 賭 桌 贏 款 率 為 22.4% 的 博 彩 機 處 理 額 為 264,900,000 美 元 新 濠 影 滙 於 的 非 博 彩 收 益 總 額 為 37,800,000 美 元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於,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之 淨 收 益 為 300,300,000 美 元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為 7,600,000 美 元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錄 得 經 調 整 EBITDA 為 55,4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一 四 年 為 100,000 美 元 經 調 整 EBITDA 之 按 年 改 善 主 要 歸 因 於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開 始 營 運, 故 年 內 計 入 其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之 全 年 營 運 業 績 之 轉 碼 數 合 共 為 3,181,300,000 美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之 轉 碼 數 博 彩 贏 款 率 為 2.1% 預 期 的 轉 碼 數 博 彩 贏 款 率 範 圍 為 2.7% 至 3.0%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於 的 非 博 彩 收 益 總 額 為 100,200,000 美 元,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為 1,700,000 美 元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虧 損 於, 本 集 團 因 應 佔 東 雋 有 限 公 司 及 BCN Integrated Resorts 2, S.A.U. 年 內 之 虧 損 而 確 認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虧 損 5,7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00,000 港 元 )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虧 損 於, 由 於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以 及 其 發 行 之 若 干 受 限 制 股 份 的 歸 屬, 本 集 團 確 認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虧 損 約 1,4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4,900,000 港 元 )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 於, 本 集 團 因 為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出 售 山 東 開 創 紀 元 ( 其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而 確 認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 3,7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無 ) 視 作 出 售 先 前 持 有 之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之 收 益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視 作 出 售 先 前 持 有 之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之 收 益 44,800,000 港 元 已 於 綜 合 損 益 表 確 認 此 金 額 代 表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底 完 成 EGT 供 股 以 及 EGT 成 為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後 撥 回 EGT 投 資 成 本 之 減 值 虧 損 所 實 現 之 收 益 之 中 場 賭 桌 下 注 額 為 441,400,000 美 元, 而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之 中 場 賭 桌 贏 款 率 為 27.5%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博 彩 機 處 理 額 為 1,780,100,000 美 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四 季 度,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經 營 的 博 彩 機 數 目 平 均 約 為 1,700 台 3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35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議 價 購 買 收 益 於 上 年 度, 本 集 團 亦 就 收 購 EGT 確 認 議 價 購 買 收 益 34,300,000 港 元, 此 為 所 收 購 之 EGT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超 過 已 付 代 價 之 數 該 收 益 源 自 所 收 購 業 務 因 多 年 來 錄 得 虧 損 及 EGT 之 股 價 於 定 價 日 期 至 EGT 供 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底 完 成 期 間 波 動 所 致 中 央 行 政 成 本 及 其 他 未 分 配 企 業 開 支 未 分 配 企 業 開 支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242,300,000 港 元 減 少 24.7%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182,400,000 港 元,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回 顧 年 度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及 股 份 獎 勵 產 生 之 攤 銷 開 支 下 跌, 以 及 年 內 並 無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新 濠 環 彩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錄 得 的 一 次 性 公 開 發 售 開 支 所 致 融 資 成 本 融 資 成 本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43,900,000 港 元 增 加 4.3%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45,800,000 港 元 利 息 開 支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銀 行 貸 款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429,300,000 港 元 增 加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580,300,000 港 元 位 於 新 濠 天 地 的 福 布 斯 五 星 級 餐 廳 殿 堂 級 粵 菜 食 府 譽 瓏 軒 及 當 代 法 式 料 理 餐 廳 御 膳 房 在 米 芝 蓮 指 南 香 港 澳 門 2016 中 同 獲 擢 升 為 二 星 餐 廳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33

36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所 得 稅 ( 開 支 ) 抵 免 於, 所 得 稅 開 支 代 表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開 支 以 及 源 自 數 個 外 國 司 法 權 區 之 稅 項 撥 備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所 得 稅 抵 免 代 表 確 認 稅 務 虧 損 產 生 之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以 及 運 用 有 關 加 速 會 計 折 舊 之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異 與 所 得 稅 開 支 撥 備 抵 銷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資 本 結 構 集 團 資 產 抵 押 本 集 團 以 內 部 資 源 經 營 活 動 所 產 生 現 金 收 益 以 及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撥 付 業 務 營 運 及 投 資 所 需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之 總 資 產 達 14,316,9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4,097,100,000 港 元 ), 乃 來 自 12,385,800,000 港 元 的 股 東 資 金 ( 二 零 一 四 年 : 12,331,600,000 港 元 ) 392,600,000 港 元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 二 零 一 四 年 :387,900,000 港 元 ) 192,000,000 港 元 之 流 動 負 債 ( 二 零 一 四 年 :570,800,000 港 元 ) 及 1,346,500,000 港 元 的 非 流 動 負 債 ( 二 零 一 四 年 :806,800,000 港 元 ) 本 集 團 之 流 動 比 率 ( 即 流 動 資 產 除 以 流 動 負 債 之 比 ) 為 12.1( 二 零 一 四 年 :3.9), 保 持 在 令 人 滿 意 的 水 平 於, 本 集 團 錄 得 82,300,000 港 元 之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 二 零 一 四 年 :344,000,000 港 元 之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之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總 額 達 467,3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549,500,000 港 元 ) 減 少 主 要 因 為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購 買 由 中 銀 國 際 金 融 產 品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本 金 額 為 50,000,000 港 元 的 24 個 月 可 提 早 贖 回 遞 增 票 據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中 的 80% 為 短 期 定 期 存 款, 由 此 可 見 本 集 團 採 取 穩 健 之 資 金 管 理 政 策 所 有 借 貸 以 及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主 要 以 港 元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定 值, 從 而 將 外 滙 風 險 保 持 穩 定 此 外,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已 就 本 集 團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取 得 公 用 事 業 而 抵 押 的 本 集 團 銀 行 存 款 9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900,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發 行 之 擔 保 債 券 為 760,000,000 港 元, 按 年 利 率 4.15 厘 計 息 及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五 日 到 期 債 券 由 本 公 司 作 出 擔 保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獲 得 多 間 銀 行 提 供 之 可 動 用 銀 行 貸 款 融 資 總 額 為 580,3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429,300,000 港 元 ), 其 中 34,3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39,300,000 港 元 ) 以 本 集 團 178,0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70,000,000 港 元 ) 之 投 資 物 業 作 抵 押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已 動 用 之 無 抵 押 及 有 抵 押 銀 行 貸 款 融 資 分 別 為 546,000,000 港 元 及 34,3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無 抵 押 390,000,000 港 元 ; 有 抵 押 39,300,000 港 元 )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之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1 重 大 收 購 出 售 及 主 要 投 資 除 本 報 告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公 司 於 並 無 重 大 收 購 出 售 及 主 要 投 資 僱 員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及 聯 營 公 司 之 僱 員 總 數 為 22,791 人 若 不 包 括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MCR 及 喜 彩 等 聯 營 公 司 之 僱 員, 則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僱 員 總 數 為 744 人 ( 二 零 一 四 年 :829 人 ) 744 名 僱 員 當 中, 有 331 人 駐 三 十 一 日 之 資 本 負 債 比 率, 即 總 借 貸 除 以 股 東 資 金 之 百 分 比 為 11%( 二 零 一 四 年 : 10%), 保 持 在 令 人 滿 意 之 水 平 3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37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於 香 港,413 人 則 駐 於 菲 律 賓 美 國 柬 埔 寨 澳 門 及 中 國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相 關 僱 員 成 本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購 股 權 開 支 以 及 股 份 獎 勵 開 支 ) 為 284,1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303,700,000 港 元 ) 人 力 資 源 新 濠 相 信, 人 才 乃 其 成 功 關 鍵 本 集 團 致 力 創 造 理 想 的 工 作 環 境, 讓 員 工 對 身 為 新 濠 一 份 子 感 到 自 豪 本 集 團 內 全 體 僱 員 都 有 平 等 的 升 遷 及 個 人 發 展 機 會 本 集 團 相 信, 透 過 發 展 業 務 可 為 員 工 創 造 機 會 及 價 值 因 此, 本 集 團 鼓 勵 員 工 在 工 作 中 盡 展 所 能, 與 本 集 團 一 起 成 長 新 濠 透 過 認 同 參 與 及 投 入 而 建 立 僱 員 的 歸 屬 感 新 濠 的 人 事 政 策 制 度 及 慣 例 建 基 於 三 個 主 要 範 疇 並 與 本 集 團 的 宗 旨 及 價 值 貫 徹 一 致, 促 進 其 成 功 發 展 : 1. 招 聘 新 濠 是 平 等 機 會 僱 主, 招 聘 本 集 團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能 個 人 質 素 及 達 到 公 司 遠 大 目 標 的 承 諾 等 方 面 的 人 才, 以 開 拓 本 集 團 的 未 來 本 集 團 透 過 不 同 招 聘 考 核 物 色 並 確 認 人 才, 並 定 期 檢 討 招 聘 政 策 及 甄 選 準 則 2. 表 現 及 獎 勵 3. 培 訓 及 發 展 新 濠 提 供 僱 員 培 訓, 協 助 僱 員 掌 握 業 務 發 展 所 需 技 巧, 一 方 面 提 升 表 現 及 給 予 價 值, 另 一 方 面 對 個 人 成 長 很 有 幫 助 本 集 團 的 培 訓 以 個 人 及 公 司 需 要 為 目 標, 並 有 系 統 進 行 培 訓 目 標 之 界 定 與 所 需 結 果 配 合, 並 會 定 期 檢 討 培 訓 的 任 何 成 果 或 然 負 債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或 然 負 債 外 滙 風 險 根 據 集 團 政 策, 本 集 團 營 運 實 體 皆 以 當 地 貨 幣 營 運, 以 盡 量 降 低 貨 幣 風 險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業 務 均 以 港 元 澳 門 元 美 元 人 民 幣 及 菲 律 賓 披 索 進 行 及 記 錄 由 於 外 滙 風 險 保 持 在 最 低 水 平, 因 此 毋 須 對 外 幣 風 險 作 出 對 沖 有 關 重 大 投 資 或 資 本 資 產 之 未 來 計 劃 本 公 司 在 未 來 數 年 開 始 落 實 新 項 目 時 將 產 生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本 公 司 預 期, 公 司 將 以 不 同 融 資 方 式 盡 其 所 能 籌 集 各 項 目 的 所 需 資 金 本 公 司 亦 會 於 適 當 時 候 就 未 來 落 實 之 新 項 目 提 供 所 需 股 本 資 金 新 濠 要 求 並 欣 賞 高 質 素 表 現, 獎 勵 原 則 主 要 以 表 現 為 基 準, 並 按 職 責 表 現 及 對 業 績 的 貢 獻 以 及 在 專 業 及 管 理 上 的 能 力, 給 予 具 競 爭 力 的 獎 勵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35

38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投 資 者 關 係 新 濠 堅 守 與 投 資 者 保 持 公 開 及 高 透 明 度 的 溝 通 的 政 策, 確 保 他 們 平 等 適 時 地 取 得 重 要 資 訊 新 濠 會 於 適 當 時 候 通 過 與 管 理 層 定 期 舉 辦 的 投 資 者 論 壇 及 會 議 以 及 公 告 將 公 司 的 業 務 表 現 最 新 動 態 未 來 計 劃 以 及 澳 門 和 海 外 的 博 彩 業 整 體 前 景 等 資 訊 傳 達 給 投 資 者 新 濠 在 過 去 一 年 囊 括 多 項 的 殊 榮, 表 彰 本 集 團 的 優 秀 投 資 者 關 係 工 作, 包 括 由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雜 誌 頒 發 的 最 佳 投 資 者 關 係 獎 項 ( 連 續 五 年 獲 此 獎 項 ) 及 亞 洲 最 佳 財 務 總 監 獎 項 ( 連 續 兩 年 獲 此 獎 項 ) 集 團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何 猷 龍 先 生 再 度 獲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選 為 亞 洲 最 佳 行 政 總 裁 之 一 我 們 十 分 榮 幸 多 年 來 所 獲 得 殊 榮 和 讚 譽 以 及 投 資 界 對 新 濠 的 支 持, 本 集 團 定 必 繼 續 加 強 溝 通, 進 一 步 鞏 固 與 投 資 者 的 良 好 關 係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新 濠 致 力 回 饋 其 紮 根 的 社 區, 為 社 區 創 造 價 值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既 有 責 任, 亦 有 能 力 本 集 團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工 作 多 年 來 廣 受 讚 賞 並 得 到 社 會 大 眾 的 肯 定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集 團 及 其 聯 營 公 司 囊 括 20 項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大 獎 及 殊 榮 新 濠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起 獲 納 入 為 恒 生 可 持 續 發 展 企 業 指 數 成 份 股 該 指 數 旨 在 選 出 在 企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表 現 卓 越 的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新 濠 在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雜 誌 舉 辦 的 亞 洲 卓 越 大 獎 中 連 續 十 年 榮 獲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年 度 嘉 許 獎 項, 並 獲 頒 發 亞 洲 最 佳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殊 榮 我 們 的 主 要 聯 營 公 司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亦 在 亞 洲 卓 越 大 獎 中 獲 頒 最 佳 環 境 責 任 獎 新 濠 深 明 與 持 份 者 之 溝 通 極 為 重 要, 因 此 本 集 團 早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已 發 表 首 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是 香 港 首 批 披 露 可 持 續 表 現 詳 情 的 消 閒 及 娛 樂 公 司 之 一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除 了 披 露 我 們 在 社 區 工 作 方 面 的 成 就 外, 我 們 亦 繼 續 詳 盡 全 面 地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以 遵 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附 錄 二 十 七 所 載 的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指 引 此 外, 我 們 亦 繼 續 加 強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的 內 容, 按 照 國 際 認 可 的 全 球 報 告 倡 議 組 織 ( GRI )G4 制 訂 的 披 露 框 架 及 核 心 選 項 及 參 考 ISO 社 會 責 任 指 引 的 核 心 議 題 範 疇 編 撰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的 報 告 以 上 種 種 可 見 我 們 於 年 內 致 力 更 詳 盡 及 公 開 透 明 地 披 露 我 們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工 作 為 社 會 各 界 和 下 一 代 建 設 更 美 好 的 將 來 我 們 一 直 關 顧 社 會 的 長 遠 福 祉, 並 就 三 大 核 心 範 疇 - 青 少 年 發 展 環 境 及 教 育, 制 訂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策 略 二 零 一 五 年, 我 們 繼 續 參 與 各 類 支 持 社 區 的 活 動, 支 持 社 區 年 內, 新 濠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計 劃 讓 近 182,000 名 兒 童 青 少 年 傷 健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受 惠 3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39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環 境 新 濠 已 簽 署 減 碳 約 章, 是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碳 審 計 綠 色 機 構 活 動 的 綠 色 機 構 之 一, 以 及 是 哥 本 哈 根 氣 候 變 化 公 報 的 約 章 成 員 之 一 本 集 團 在 使 用 天 然 資 源 的 同 時, 亦 一 直 致 力 減 輕 日 常 營 運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就 此, 我 們 密 切 監 察 資 源 消 耗 和 碳 排 放 的 狀 況, 並 採 取 措 施 以 盡 量 減 低 或 回 收 所 製 造 的 廢 物 我 們 在 辦 公 室 內 及 業 務 營 運 上 均 採 納 最 佳 行 業 常 規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榮 獲 ISO14001:2004 環 境 管 理 認 證, 而 澳 門 的 新 濠 天 地 另 獲 頒 ISO14064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認 證 新 濠 每 年 均 需 要 為 經 營 旗 下 度 假 村 酒 店 而 在 能 源 方 面 作 重 大 投 資 為 管 理 成 本 及 致 的 新 濠 影 滙 備 有 華 南 地 區 酒 店 業 內 其 中 一 個 最 大 規 模 的 中 央 製 冷 系 統, 較 傳 統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節 能 約 20 至 35% 我 們 亦 在 新 濠 影 滙 安 裝 了 吊 頂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及 直 流 馬 達 風 機 盤 管 系 統 以 減 低 碳 排 放 量, 從 而 進 一 步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逾 20% 新 濠 天 地 及 新 濠 影 滙 亦 擁 有 高 科 技 室 內 空 氣 淨 化 系 統, 可 減 低 室 外 空 氣 抽 入 量, 節 約 空 調 能 源 消 耗 本 集 團 亦 引 入 先 進 的 樓 宇 管 理 系 統, 可 將 空 調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熱 量 加 熱 洗 手 間 和 浴 室 之 用 水 同 時, 本 集 團 已 將 節 能 性 高 的 LED 燈 廣 泛 應 用 於 新 濠 天 地 室 外 及 室 內 照 明 系 統 上 我 們 特 別 在 後 勤 工 作 間 選 用 市 面 上 最 節 能 的 T5 光 管, 並 採 用 光 感 應 器 調 節 戶 外 燈 光 力 減 少 碳 排 放, 我 們 已 採 取 一 系 列 達 至 最 佳 能 源 效 益 的 措 施 新 濠 天 地 及 最 新 開 幕 青 少 年 發 展 教 育 和 環 境 保 護 為 新 濠 三 大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範 疇 我 們 致 力 透 過 舉 辦 不 同 活 動, 教 育 青 少 年 節 約 資 源 的 重 要 性 及 提 高 環 保 意 識 新 濠 相 信, 每 名 兒 童 均 應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全 面 發 揮 潛 能 我 們 透 過 培 訓 及 團 體 活 動 向 青 少 年 灌 輸 正 面 價 值 觀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37

40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除 綜 合 度 假 村 外, 新 濠 在 香 港 的 辦 公 室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開 始 參 與 由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舉 辦 的 低 碳 辦 公 室 計 劃 (LOOP), 以 減 低 公 司 的 碳 排 放 量 本 集 團 在 此 評 級 計 劃 的 總 評 分 為 80%, 成 績 較 84.1% 的 其 他 參 與 企 業 優 異, 因 而 獲 頒 發 金 標 籤 獎 本 集 團 企 業 總 部 透 過 減 少 廢 物 及 更 有 效 循 環 再 用, 已 連 續 第 8 年 於 由 環 境 運 動 委 員 會 舉 辦 的 香 港 環 保 卓 越 計 劃 中 獲 頒 發 卓 越 級 別 減 廢 標 誌 我 們 成 功 達 致 增 加 回 收 已 使 用 碳 粉 及 墨 水 匣 及 過 時 資 訊 科 技 設 備 配 件 的 目 標 年 內, 本 集 團 的 企 業 通 訊 財 務 報 告 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等 公 司 刊 物 均 以 FSC 認 證 的 紙 張 編 製 新 濠 在 提 供 產 品 和 服 務 時 一 直 遵 守 所 有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為 符 合 新 政 策 和 要 求, 本 集 團 不 斷 更 新 其 環 保 政 策 我 們 亦 致 力 透 過 周 詳 的 持 份 者 溝 通 活 動, 與 員 工 客 戶 供 應 商 和 社 區 成 員 等 各 持 份 者 保 持 溝 通, 聽 取 他 們 的 反 饋 意 見 並 按 有 關 意 見 優 化 本 集 團 的 政 策 和 實 施 社 會 責 任 青 少 年 發 展 新 濠 相 信, 每 一 個 人, 不 論 其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生 活 環 境 或 面 對 的 挑 戰, 均 應 獲 得 平 等 機 會, 充 分 發 展 自 己 的 潛 力, 實 踐 他 們 的 夢 想 社 會 的 未 來 最 終 須 靠 年 輕 一 代 建 造, 故 此, 本 集 團 把 青 少 年 發 展 列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計 劃 之 核 心 範 疇 二 零 一 五 年, 新 濠 繼 續 舉 辦 多 項 計 劃, 包 括 透 過 提 供 獎 學 金 及 其 他 援 助 鼓 勵 年 輕 人 追 求 高 等 教 育 為 有 濫 藥 問 題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培 訓 以 協 助 他 們 重 返 社 會, 以 及 為 問 題 賭 博 家 庭 提 供 機 會 重 建 親 子 關 係 新 濠 致 力 回 饋 其 紮 根 的 社 區, 為 社 區 創 造 價 值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有 責 任 和 能 力 為 社 會 各 界 和 下 一 代 建 設 更 美 好 的 將 來 新 濠 積 極 支 持 環 保 活 動, 透 過 森 林 學 校 為 兒 童 提 供 欣 賞 和 探 索 大 自 然 的 機 會 3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41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二 零 一 五 年 重 點 項 目 一 覽 - 青 少 年 發 展 支 持 智 樂 兒 童 遊 樂 協 會 舉 辦 的 醫 院 遊 戲 服 務 計 劃, 幫 助 合 共 2,587 名 留 院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紓 緩 住 院 所 產 生 的 焦 慮 和 不 安 連 續 第 四 年 贊 助 奧 比 斯 在 山 東 省 臨 沂 市 營 運 的 兒 童 眼 疾 醫 療 項 目 奧 比 斯 為 醫 療 人 員 及 農 村 衛 生 工 作 者 安 排 培 訓 給 予 兒 童 眼 部 護 理 服 務 及 眼 鏡 舉 行 專 業 會 議 和 推 出 以 防 盲 為 主 題 的 媒 體 活 動 我 們 樂 見 有 關 計 劃 現 時 能 自 負 盈 虧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贊 助 奧 比 斯 在 中 國 的 工 作, 包 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在 臨 沂 市 和 濟 南 市 開 始 營 運 的 新 兒 童 眼 疾 醫 療 項 目 資 助 兩 個 由 香 港 戒 毒 會 舉 辦 的 計 劃, 有 關 計 劃 幫 助 了 431 名 成 功 戒 毒 的 青 少 年 學 習 處 理 情 緒 及 新 技 能, 當 中 12 名 踏 上 了 成 為 咖 啡 師 的 生 涯 向 一 年 一 度 由 南 華 早 報 及 香 港 電 台 合 辦 的 愛 心 聖 誕 大 行 動 作 出 捐 贈 有 關 捐 助 的 受 惠 對 象 包 括 兒 童 青 年 長 者 殘 障 及 智 障 人 士, 以 及 環 保 及 社 會 企 業 資 助 香 港 傷 健 協 會 所 舉 辦 的 計 劃, 推 動 有 殘 障 與 無 殘 障 人 士 的 社 會 融 合, 合 共 令 11,167 名 年 青 人 受 惠 贊 助 一 年 一 度 由 明 德 兒 童 啟 育 中 心 舉 辦 的 父 女 舞 會 在 超 過 460 對 父 女 的 支 持 下, 我 們 一 共 為 有 特 別 教 育 需 要 的 兒 童 籌 得 超 過 1,800,000 港 元 支 持 由 香 港 路 德 會 中 心 舉 辦 的 親 親 孩 子 心 計 劃 該 計 劃 提 供 兒 童 輔 導 服 務 和 親 子 活 動, 並 與 學 校 合 辦 教 育 下 一 代 預 防 賭 博 的 教 育 活 動 目 前, 香 港 並 無 同 類 型 計 劃, 而 於 年 內, 該 計 劃 合 共 令 68 對 親 子 受 惠 教 育 新 濠 相 信, 每 名 兒 童 均 應 獲 給 予 機 會 發 展 最 大 潛 能 為 此, 本 集 團 提 供 獎 學 金 和 補 助, 並 推 出 青 年 培 育 計 劃, 藉 此 讓 貧 困 兒 童 得 到 更 好 教 育 及 更 豐 富 的 校 外 人 生 經 驗, 開 啟 人 生 機 會 二 零 一 五 年 重 點 項 目 一 覽 - 教 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成 立 的 何 猷 龍 獎 學 金 計 劃 為 海 外 留 學 的 中 港 澳 學 生 提 供 獎 學 金 工 作 及 實 習 機 會 交 通 資 助 學 術 獎 項 和 研 究 項 目 經 費 部 分 於 過 去 獲 得 獎 學 金 的 學 生 已 加 入 新 濠 及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共 同 為 本 集 團 及 其 聯 營 公 司 的 成 功 作 出 貢 獻 贊 助 由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舉 辦 的 助 學 金 計 劃, 以 扶 助 青 海 省 黃 南 州 兒 童 福 利 院 的 孤 兒, 並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學 年 期 間 頒 獎 122 項 助 學 金, 其 中 34 項 為 高 等 教 育 助 學 金 24 項 為 高 中 課 程 助 學 金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39

42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在 澳 門 推 行 一 系 列 倡 導 負 責 任 博 彩 措 施, 包 括 為 新 舊 員 工 提 供 內 部 培 訓 拍 攝 推 廣 負 責 任 博 彩 的 宣 傳 短 片 並 於 公 司 內 部 的 電 視 頻 道 及 員 工 內 聯 網 播 放 張 貼 負 責 任 博 彩 的 海 報 及 派 發 宣 傳 手 冊, 以 及 支 持 澳 門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推 行 的 自 我 隔 離 及 由 第 三 者 提 出 隔 離 措 施 除 於 經 營 業 務 的 同 時 推 行 環 保 措 施 外, 本 集 團 亦 教 育 青 少 年 節 約 資 源 的 重 要 性 為 提 高 環 保 責 任 意 識,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與 環 保 促 進 會 合 辦 香 港 綠 色 日 - 環 保 隊 長 計 劃, 共 有 60,000 名 學 生 參 與, 並 培 育 400 名 環 保 隊 長 畢 業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集 團 亦 展 開 一 項 為 期 兩 年 的 計 劃, 支 持 由 智 樂 兒 童 遊 樂 協 會 舉 辦 的 森 林 學 校 及 大 自 然 遊 戲 活 動, 目 標 為 激 勵 兒 童 的 自 發 性 和 獨 立 性, 並 鼓 勵 兒 童 回 歸 大 自 然 與 持 份 者 的 聯 繫 瞭 解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對 我 們 策 劃 符 合 持 份 者 所 關 注 的 環 境 社 會 管 治 及 可 持 續 性 發 展 項 目 尤 其 重 要 因 此, 除 了 通 過 專 責 員 工 及 提 供 溝 通 渠 道 以 進 行 恆 常 溝 通 外, 我 們 每 年 均 會 進 行 持 份 者 聯 繫 活 動, 務 求 在 規 劃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活 動 前 掌 握 及 回 應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新 濠 一 直 堅 守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公 民 標 準 我 們 的 社 會 責 任 涵 蓋 道 德 操 守 及 本 集 團 與 主 要 持 份 者 之 關 係 的 規 管, 包 括 員 工 客 戶 和 供 應 商 僱 員 新 濠 相 信, 人 才 是 公 司 的 成 功 關 鍵 我 們 為 所 有 員 工 提 供 平 等 的 招 聘 晉 升 和 個 人 發 展 機 會, 以 褒 賞 員 工 的 努 力 貢 獻 和 忠 誠 新 濠 是 平 等 機 會 僱 主 我 們 按 申 請 者 的 專 業 能 力 個 人 素 質 和 熱 誠 招 聘 人 才 我 們 通 過 不 同 的 招 聘 程 序 考 核 申 請 者 的 技 能 及 能 力, 並 定 期 檢 討 招 聘 政 策 和 考 核 標 準 我 們 定 期 按 員 工 的 表 現 職 責 對 業 績 作 出 的 貢 獻 專 業 能 力 和 管 理 能 力, 進 行 員 工 表 現 評 估, 並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回 報 獎 勵 員 工 為 確 保 業 務 不 斷 增 長, 我 們 向 員 工 提 供 與 其 工 作 相 關 或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的 培 訓 通 過 有 系 統 的 培 訓, 員 工 可 發 展 相 關 技 能 和 知 識, 從 而 對 本 集 團 的 業 績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我 們 的 全 職 員 工 均 享 有 醫 療 保 險 和 人 壽 保 險 福 利 除 年 假 和 病 假 外, 我 們 也 為 員 工 提 供 喪 假 婚 假 及 陪 審 團 假 員 工 是 新 濠 最 寶 貴 的 資 產 因 此, 我 們 以 保 障 員 工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作 為 首 要 任 務 我 們 在 旗 下 所 有 工 作 場 所 均 已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確 保 員 工 安 全 和 健 康, 並 定 期 提 供 職 業 健 康 和 安 全 培 訓 除 了 為 所 有 員 工 的 工 作 場 所 進 行 全 面 評 估 外, 我 們 亦 進 行 日 常 維 修 保 養, 並 採 取 建 議 的 修 正 措 施 4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43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我 們 在 業 務 所 在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均 遵 守 當 地 政 府 制 訂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規 定 股 東 新 濠 致 力 與 持 份 者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他 們 的 支 持 對 本 集 團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極 為 寶 貴 和 重 要 本 集 團 訂 有 股 東 通 訊 政 策, 確 保 投 資 者 可 平 等 及 適 時 地 取 得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資 料 該 政 策 亦 涵 蓋 保 障 股 東 個 人 隱 私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確 保 本 集 團 不 會 在 未 經 股 東 同 意 下 披 露 股 東 資 料, 惟 依 法 須 予 披 露 者 除 外 供 應 商 新 濠 一 直 奉 行 廉 潔 的 供 應 鏈 管 理 目 前, 新 濠 正 在 制 訂 供 應 商 操 守 守 則, 並 將 納 入 新 濠 業 務 政 策 指 南, 向 員 工 提 供 相 關 的 企 業 內 部 指 引 供 應 商 應 堅 守 新 濠 營 運 業 務 時 所 維 持 的 高 水 平 問 責 性 有 關 政 策 將 於 每 年 作 出 檢 討 顧 客 新 濠 竭 誠 提 供 最 優 質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由 本 集 團 旗 下 核 心 聯 營 公 司 在 亞 洲 營 運 的 大 型 綜 合 度 假 村 項 目 這 些 項 目 均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和 法 規 為 向 客 戶 提 供 最 佳 產 品 和 體 驗, 我 們 透 過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及 電 郵 官 方 社 交 媒 體 平 台 等 渠 道 收 集 客 戶 意 見, 暸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管 理 層 十 分 重 視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並 於 決 策 過 程 中 認 真 思 量 企 業 管 治 本 集 團 一 直 嚴 格 恪 守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本 集 團 已 制 訂 企 業 管 治 政 策 和 操 守 守 則, 並 按 照 董 事 會 的 指 示 以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管 理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及 事 務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年 報 第 48 至 60 頁 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有 關 新 濠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措 施 及 表 現, 請 參 閱 新 濠 二 零 一 五 年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或 瀏 覽 網 站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41

44 管 理 層 簡 介 董 事 何 猷 龍 先 生 (39 歲 ) 執 行 董 事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何 先 生 在 完 成 本 公 司 股 份 全 面 收 購 後,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集 團 董 事 總 經 理 彼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何 先 生 是 本 公 司 執 行 委 員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及 監 察 事 務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本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以 及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何 先 生 亦 為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於 美 國 納 斯 達 克 全 球 精 選 市 場 上 市 ) 之 聯 席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該 公 司 為 澳 門 的 六 個 博 彩 專 營 權 及 副 專 營 權 的 持 有 人 之 一, 並 於 亞 洲 發 展 擁 有 和 經 營 娛 樂 場 博 彩 及 娛 樂 度 假 村 業 務 何 先 生 同 時 亦 為 凱 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 之 主 席 兼 非 執 行 董 事 何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Lasting Legend Ltd. 及 Better Joy Overseas Ltd. 之 董 事 何 先 生 是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全 國 委 員 會 委 員, 同 時 為 香 港 澳 門 及 中 國 內 地 多 家 私 營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及 委 員 會 成 員 何 先 生 為 香 港 公 益 金 董 事 會 董 事 及 名 譽 副 會 長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科 技 委 員 會 委 員 全 國 青 年 聯 合 會 委 員 澳 門 基 本 法 推 廣 協 會 理 事 澳 門 國 際 志 願 工 作 者 協 會 會 長 香 港 加 拿 大 商 會 執 委 會 會 員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永 遠 榮 譽 委 員 澳 門 加 拿 大 商 會 會 長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名 譽 會 長 及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常 務 理 事 為 表 揚 何 先 生 的 卓 越 領 導 能 力 及 企 業 家 精 神, 機 構 投 資 者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向 其 頒 授 最 佳 行 政 總 裁 殊 榮 何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亦 獲 中 國 市 場 學 會 及 中 國 企 業 報 頒 發 第 五 屆 中 國 企 業 創 新 優 秀 人 物 殊 榮, 另 獲 Hong Kong Tatler 頒 授 明 日 領 袖 之 榮 銜, 以 及 獲 香 港 董 事 學 會 頒 發 年 度 傑 出 董 事 獎 何 先 生 是 致 力 支 持 社 會 責 任 的 香 港 年 輕 企 業 家, 於 國 際 青 年 商 會 香 港 總 會 舉 辦 之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選 舉 2006 中 獲 選 為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之 一 二 零 零 七 年, 何 先 生 在 Stevi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wards 的 最 佳 主 席 類 別 中 入 圍 決 賽, 並 獲 亞 洲 貨 幣 雜 誌 選 為 亞 洲 一 百 大 最 具 影 響 力 人 物 之 一 二 零 零 八 年, 他 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民 政 部 頒 發 中 華 慈 善 獎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何 先 生 獲 北 京 文 化 發 展 研 究 院 與 財 富 時 報 領 導 的 評 審 團 選 為 中 華 十 大 財 智 人 物, 以 及 於 首 屆 香 港 亞 太 企 業 精 神 獎 中 獲 得 年 度 青 年 企 業 家 獎 二 零 一 四 年, 何 先 生 第 五 次 獲 亞 洲 金 融 選 為 香 港 最 佳 行 政 總 裁 之 一, 並 連 續 三 年 獲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頒 發 亞 洲 企 業 領 袖 成 就 獎 二 零 一 五 年, 何 先 生 第 四 次 於 由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雜 誌 舉 辦 之 亞 洲 卓 越 大 獎 中 獲 選 為 亞 洲 最 佳 行 政 總 裁, 並 於 澳 門 商 務 大 獎 中 獲 頒 發 領 導 才 能 大 獎 金 獎 何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在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大 學 畢 業, 獲 得 商 科 文 學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獲 蘇 格 蘭 愛 丁 堡 納 皮 爾 大 學 頒 授 工 商 管 理 榮 譽 博 士 學 位, 以 表 揚 何 先 生 對 香 港 澳 門 及 中 國 之 商 業 教 育 及 社 會 作 出 的 貢 獻 4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45 管 理 層 簡 介 徐 志 賢 先 生 (58 歲 ) 執 行 董 事 徐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徐 先 生 亦 是 本 公 司 執 行 委 員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監 察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以 及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徐 先 生 亦 為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新 濠 環 彩 有 限 公 司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 之 主 席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Mountain China Resorts (Holding) Limited( 於 加 拿 大 TSX Venture Exchange 上 市 ) 之 董 事 金 輝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Jinhui Shipping and Transportation Limited( 於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徐 先 生 擁 有 逾 三 十 年 投 資 及 銀 行 業 經 驗, 曾 在 不 少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擔 任 高 級 管 理 層 職 位 在 加 入 本 集 團 前, 徐 先 生 於 中 國 資 本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總 裁 一 職, 該 公 司 為 中 國 資 本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的 投 資 經 理 徐 先 生 持 有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以 及 倫 敦 大 學 法 學 士 學 位, 亦 持 有 澳 洲 紐 卡 素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學 位 彼 為 加 拿 大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及 香 港 證 券 專 鍾 玉 文 先 生 (53 歲 ) 執 行 董 事 鍾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鍾 先 生 亦 是 本 公 司 執 行 委 員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以 及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現 為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Entertainment Gaming Asia Inc.( 於 美 國 納 斯 達 克 資 本 市 場 上 市 ) 之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亦 為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於 美 國 納 斯 達 克 全 球 精 選 市 場 上 市 )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Melco Crown (Philippines) Resorts Corporation( 於 菲 律 賓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之 主 席 兼 總 裁 鍾 先 生 擁 有 逾 二 十 五 年 金 融 業 經 驗, 曾 出 任 財 務 總 監 投 資 銀 行 家 及 併 購 專 家 鍾 先 生 在 過 去 數 年 均 獲 Inside Asian Gaming 雜 誌 選 為 亞 洲 博 彩 50 強 之 一 鍾 先 生 持 有 美 國 西 北 大 學 凱 洛 格 商 學 院 (Kellogg School of Management) 及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的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 以 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彼 亦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英 國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之 會 員 業 學 會 會 員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43

46 管 理 層 簡 介 吳 正 和 先 生 (65 歲 ) 非 執 行 董 事 吳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吳 先 生 亦 是 本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以 及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和 薪 酬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吳 先 生 是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資 深 合 夥 人 吳 先 生 從 加 拿 大 亞 伯 達 大 學 取 得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一 九 八 一 年 在 加 拿 大 亞 伯 達 省 取 得 律 師 和 大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吳 先 生 亦 持 有 英 國 和 香 港 的 執 業 律 師 資 格 吳 先 生 擅 長 於 跨 境 公 司 和 商 業 法 律 事 務 吳 先 生 在 收 購 合 併 私 人 和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跨 境 公 司 上 市 稅 務 策 劃 國 際 性 大 規 模 合 作 企 業 和 技 術 轉 移 方 面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周 光 暉 先 生 太 平 紳 士 (63 歲 ) 周 先 生 持 有 英 國 Middlesex University 榮 譽 工 商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彼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理 事 及 其 商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以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前 會 長 在 當 選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長 前, 彼 為 該 會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及 商 界 會 計 師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彼 曾 為 香 港 董 事 學 會 副 主 席 國 際 會 計 師 協 會 的 商 界 會 計 師 委 員 會 主 席, 以 及 中 國 財 政 部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會 計 準 則 諮 詢 專 家 周 先 生 現 為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世 界 銀 行 之 企 業 管 治 亞 洲 圓 桌 會 議 核 心 成 員 中 國 基 建 集 團 主 席 香 港 工 商 專 業 聯 會 顧 問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第 十 一 屆 浙 江 省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市 區 重 建 局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香 港 大 學 校 董 會 及 校 務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在 投 身 商 界 之 前, 周 先 生 分 別 在 當 時 倫 敦 的 德 勤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香 港 的 羅 兵 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任 職 十 一 年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周 先 生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周 先 生 現 為 永 隆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其 審 計 與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及 力 高 地 產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主 席 彼 曾 為 中 國 基 建 港 口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中 遠 太 平 洋 有 限 公 司 及 招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均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 4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47 管 理 層 簡 介 沈 瑞 良 先 生 (60 歲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沈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亦 為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以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彼 曾 為 永 旺 ( 香 港 ) 百 貨 有 限 公 司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沈 先 生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之 合 資 格 特 許 會 計 師, 於 香 港 擔 任 執 業 會 計 師 逾 二 十 年 沈 先 生 在 會 計 審 計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作, 尤 其 在 企 業 融 資 及 證 券 法 例 方 面 擁 有 全 面 之 經 驗 彼 為 摩 斯 倫 馬 賽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合 夥 人 達 十 四 年, 直 至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退 任 為 止 彼 於 退 任 後,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重 新 加 入 摩 斯 倫 馬 賽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顧 問, 並 出 任 該 職 位 直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為 止 沈 先 生 畢 業 於 University of Leeds, 獲 授 經 濟 學 文 學 士 學 位 彼 曾 任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之 審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委 員 上 市 事 務 專 家 小 組 委 員 證 券 事 務 專 家 小 組 委 員 及 會 計 師 報 告 專 責 小 組 委 員, 亦 曾 任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之 紀 律 審 裁 委 員 會 田 耕 熹 博 士 (60 歲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田 博 士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以 及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田 博 士 為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Entertainment Gaming Asia Inc.( 於 美 國 納 斯 達 克 資 本 市 場 上 市 ) 之 獨 立 董 事, 亦 為 Alpha Peak Leisure Inc.( 於 加 拿 大 TSX Venture Exchange 上 市 ) 之 獨 立 董 事, 以 及 凱 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馬 仕 達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均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曾 擔 任 三 間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滙 盈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才 庫 媒 體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及 瀚 洋 物 流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田 博 士 持 有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及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彼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英 國 特 許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以 及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會 員 彼 目 前 為 香 港 執 業 會 計 師, 在 審 計 會 計 管 理 及 公 司 秘 書 工 作 上 積 逾 三 十 八 年 經 驗 委 員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45

48 管 理 層 簡 介 高 級 管 理 層 譚 志 偉 先 生 PhD, CPA (Aust), CMA(46 歲 ) 集 團 財 務 董 事,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人 力 資 源 及 行 政 部 主 管 譚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譚 先 生 於 企 業 財 務 會 計 財 務 管 理 及 合 併 與 收 購 方 面 擁 有 逾 二 十 年 經 驗 於 加 盟 本 集 團 前, 彼 曾 為 多 間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及 跨 國 公 司 擔 任 高 級 管 理 之 職 位 譚 先 生 現 任 新 濠 集 團 財 務 董 事 兼 人 力 資 源 及 行 政 部 主 管, 執 行 集 團 財 務 決 策 人 力 資 源 及 行 政 事 務 譚 先 生 現 為 新 濠 環 彩 有 限 公 司 ( 均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 之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Entertainment Gaming Asia Inc.( 於 美 國 納 斯 達 克 資 本 市 場 上 市 ) 之 董 事, 該 等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譚 先 生 獲 Monash University 頒 發 會 計 學 碩 士 學 位 及 於 Washington Intercontinental University 完 成 哲 學 博 士 課 程, 隨 後 亦 曾 於 麻 省 劍 橋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深 造 蔡 欣 榮 先 生 (40 歲 ) 博 彩 總 監 蔡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蔡 先 生 直 接 參 與 博 彩 業 內 的 多 個 不 同 範 疇, 包 括 數 據 庫 市 場 推 廣 收 益 管 理 策 略 規 劃 合 併 和 收 購 政 府 關 係 手 機 博 彩 和 開 發 彼 先 後 任 職 於 各 種 博 彩 物 業, 由 單 項 地 方 娛 樂 場 至 主 要 拉 斯 維 加 斯 大 道 物 業, 以 及 國 際 五 星 級 綜 合 度 假 村 彼 曾 任 Riviera Holdings Corporation 之 總 裁 及 行 政 總 裁, 以 及 拉 斯 維 加 斯 金 沙 之 營 運 事 務 高 級 副 總 裁, 負 責 監 察 澳 門 金 沙 及 澳 門 四 季 的 表 現 在 此 之 前, 蔡 先 生 曾 在 Icahn Enterprises 任 職, 獲 委 派 到 該 公 司 的 資 產 組 合 中 擔 任 臨 時 高 級 管 理 職 務, 包 括 美 國 的 娛 樂 場 和 娛 樂 項 目 蔡 先 生 之 事 業 始 於 在 麥 肯 錫 公 司 出 任 顧 問, 彼 閱 歷 豐 富, 在 投 身 博 彩 行 業 前 為 專 注 於 不 良 資 產 的 資 深 製 造 業 和 供 應 鏈 專 家 蔡 先 生 以 最 優 等 成 績 在 加 州 柏 克 萊 大 學 畢 業, 獲 統 計 學 學 位, 並 以 特 優 成 績 獲 得 史 丹 福 大 學 商 學 研 究 院 頒 發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譚 先 生 現 為 Institute of Certified Management Accountants 大 中 華 區 之 董 事 會 主 席 Financial Services Institute of Australasia 之 資 深 會 員 Institute of Public Accountants 之 會 員 CPA Australia 之 會 員 英 國 Institute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之 會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譚 先 生 於 亞 洲 企 業 管 治 舉 辦 之 亞 洲 卓 越 大 獎 中 獲 頒 發 亞 洲 最 佳 首 席 財 務 官 ( 投 資 者 關 係 ) 榮 譽 4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49 管 理 層 簡 介 梁 凱 威 先 生 (42 歲 ) 集 團 總 法 律 顧 問 梁 先 生 為 集 團 總 法 律 顧 問, 亦 擔 任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書, 專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之 法 律 公 司 秘 書 及 合 規 事 務 梁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加 盟 本 集 團 加 入 本 集 團 之 前, 他 曾 分 別 為 一 間 香 港 上 市 的 跨 國 綜 合 企 業 及 一 間 新 加 坡 上 市 的 商 業 信 託 的 高 級 法 律 顧 問, 並 曾 在 一 間 國 際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香 港 分 所 執 業 梁 先 生 擁 有 香 港 以 及 英 格 蘭 和 威 爾 斯 的 律 師 資 格, 從 事 法 律 專 業 工 作 逾 十 七 年, 專 長 於 企 業 融 資 基 建 項 目 上 市 及 合 規 事 務 以 及 跨 境 併 購 交 易 彼 持 有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深 造 文 憑 及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羅 國 輝 先 生 (54 歲 ) 集 團 審 計 總 監 高 振 峯 先 生 (56 歲 ) 新 濠 環 彩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行 政 總 裁 高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新 濠 環 彩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環 彩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 之 執 行 董 事 兼 行 政 總 裁 高 先 生 為 資 深 的 專 業 人 士, 曾 先 後 於 亞 洲 多 間 公 司 出 任 要 職, 取 得 傑 出 成 就 彼 曾 領 導 電 訊 行 業 內 不 同 的 知 名 創 投 項 目 高 先 生 投 身 彩 票 業 前 曾 創 辦 亞 洲 網 上 系 統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該 公 司 之 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帶 領 該 公 司 發 展 成 為 香 港 及 中 國 內 地 首 屈 一 指 的 金 融 交 易 解 決 方 案 供 應 商 高 先 生 其 後 建 立 彩 票 業 務, 出 任 寶 加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其 彩 票 業 務 最 終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底 由 新 濠 環 彩 收 購 彩 票 業 務 經 新 濠 環 彩 收 購 後, 高 先 生 獲 委 為 新 濠 環 彩 之 董 事 及 出 任 行 政 總 裁, 繼 續 領 導 該 集 團 之 彩 票 業 務 發 展 羅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加 盟 本 集 團 羅 先 生 擁 有 逾 三 十 年 之 財 務 審 計 財 務 管 理 及 營 運 風 險 管 理 等 經 驗, 彼 曾 於 多 間 國 際 機 構 出 任 管 理 職 位, 包 括 畢 馬 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半 島 酒 店 集 團 渣 打 銀 行 及 花 旗 集 團 彼 加 入 本 集 團 前, 於 花 旗 集 團 出 任 營 運 質 控 總 監 逾 十 年 羅 先 生 擁 有 英 國 華 威 大 學 之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他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之 資 深 會 員, 亦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之 會 員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47

50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保 持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一 向 是 本 集 團 的 首 要 工 作 本 集 團 致 力 建 立 及 維 繫 最 高 水 平 企 業 管 治, 宗 旨 在 於 (i) 維 持 負 責 任 的 決 策 (ii) 改 善 對 股 東 的 透 明 度 及 向 股 東 披 露 的 資 料 (iii) 貫 徹 一 向 對 股 東 權 利 的 尊 重 及 股 東 的 合 法 權 益 的 認 同, 及 (iv) 改 善 危 機 管 理 並 提 升 本 集 團 整 體 表 現 本 集 團 認 為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 是 優 良 管 治 機 構 的 核 心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a) 頒 佈 本 公 司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本 集 團 採 納 本 身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公 司 守 則 ), 當 中 載 列 本 集 團 於 指 導 及 管 理 旗 下 業 務 事 宜 時 所 運 用 的 企 業 準 則 及 常 規 公 司 守 則 乃 參 考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之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中 的 原 則 守 則 條 文 及 建 議 最 佳 常 規 而 編 製 及 修 訂 公 司 守 則 不 單 只 將 本 集 團 現 行 的 企 業 管 治 原 則 及 常 規 規 範 化, 亦 將 現 有 常 規 與 香 港 聯 交 所 所 規 定 的 基 準 兼 收 並 蓄, 最 終 確 保 本 集 團 以 高 透 明 度 方 式 營 運 及 向 其 股 東 負 責 公 司 守 則 已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內 刊 登 (b) 比 遵 例 規 定 更 為 嚴 謹 除 了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之 守 則 條 文 外, 本 公 司 之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在 多 方 面 比 起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之 規 定 更 為 嚴 謹 : 操 守 守 則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方 式 訂 立 商 業 操 守 及 道 德 守 則 ( 操 守 守 則 ), 為 全 體 僱 員 訂 出 操 守 標 準, 以 確 保 業 務 上 奉 行 最 高 的 操 守 標 準 本 集 團 為 新 僱 員 於 迎 新 培 訓 時 簡 介 操 守 守 則 操 守 守 則 可 於 本 公 司 的 內 聯 網 閱 覽 舉 報 本 公 司 認 為 舉 報 渠 道 為 發 現 經 營 單 位 或 職 能 部 門 可 能 存 在 不 當 行 為 或 欺 詐 風 險 的 有 效 途 徑, 並 鼓 勵 員 工 秉 誠 提 出 舉 報 本 公 司 已 制 訂 處 理 投 訴 及 舉 報 的 程 序 僱 員 可 以 公 允 及 正 當 的 方 式 滙 報 以 下 個 案 :(i) 懷 疑 違 反 本 公 司 的 政 策, 特 別 是 有 關 會 計 內 部 會 計 監 控 及 審 計 事 宜 ;(ii) 在 編 製 審 閱 或 審 核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蓄 意 錯 誤 或 涉 嫌 欺 詐 ; 及 (iii) 涉 嫌 盜 竊 或 欺 詐 行 為 4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51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c)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披 露 政 策, 當 中 載 列 本 公 司 有 關 披 露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的 政 策 此 項 政 策 乃 不 時 更 新 以 緊 貼 現 行 規 例 和 市 場 慣 例 遵 守 公 司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本 公 司 於 已 一 直 遵 守 公 司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之 守 則 條 文, 惟 下 文 所 述 之 偏 離 情 況 除 外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的 角 色 董 事 會 負 責 領 導 及 監 控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及 事 務, 從 而 推 動 本 公 司 成 功 發 展, 而 本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的 最 終 責 任 則 由 董 事 會 授 權 予 行 政 總 裁 與 管 理 層 進 行 本 公 司 網 站 企 業 管 治 一 節 列 出 (1) 授 權 予 行 政 總 裁 之 權 責, 以 及 須 留 待 董 事 會 決 定 之 事 宜 及 (2) 本 公 司 主 席 與 行 政 總 裁 之 間 職 責 的 分 配 根 據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第 A.2.1 段, 上 市 公 司 的 主 席 與 行 政 總 裁 的 職 責 須 分 開 並 由 不 同 人 士 擔 任 然 而, 參 照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 目 前 之 成 員 配 搭, 何 猷 龍 先 生 對 本 集 團 以 及 澳 門 博 彩 業 與 娛 樂 業 務 的 營 運 有 深 厚 認 識, 其 於 此 行 業 及 本 集 團 之 營 運 範 疇 擁 有 龐 大 的 業 務 網 絡 及 聯 繫, 董 事 會 相 信, 目 前 得 到 何 猷 龍 先 生 擔 任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乃 符 合 本 公 司 的 最 佳 利 益, 直 至 董 事 會 認 為 有 關 職 責 應 由 不 同 人 士 擔 任 為 止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董 事 會 由 合 計 七 名 董 事 組 成, 其 中 三 名 屬 執 行 董 事, 包 括 何 猷 龍 先 生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徐 志 賢 先 生 及 鍾 玉 文 先 生 ; 一 名 屬 非 執 行 董 事, 即 吳 正 和 先 生 ; 另 外 三 名 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包 括 周 光 暉 先 生 沈 瑞 良 先 生 及 田 耕 熹 博 士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人 數 佔 董 事 會 人 數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0A 條 之 規 定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49

52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所 有 非 執 行 董 事 乃 獨 立 於 本 集 團 業 務 之 管 理, 彼 等 皆 為 專 業 人 士, 在 法 律 會 計 財 務 管 理 和 商 界 積 累 豐 富 經 驗 彼 等 所 具 備 之 處 事 技 巧 和 商 業 經 驗, 對 本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作 出 寶 貴 貢 獻 彼 等 確 保 事 項 獲 充 份 討 論 以 及 並 無 個 人 或 一 組 人 士 控 制 董 事 會 的 決 策 此 外, 彼 等 確 保 本 公 司 維 持 卓 越 的 財 務 及 法 律 滙 報 水 平, 並 起 著 監 察 制 衡 的 作 用, 保 障 股 東 利 益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作 出 年 度 獨 立 性 確 認 本 公 司 認 為, 全 部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已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所 載 的 獨 立 性 指 引, 並 根 據 該 等 指 引 屬 獨 立 人 士 全 體 董 事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正 式 委 任 函, 當 中 載 列 彼 等 之 主 要 委 任 條 款 及 條 件 各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任 期 為 三 年 於 各 屆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當 時 三 分 之 一 董 事 須 輪 值 退 任, 惟 各 董 事 均 須 至 少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於 今 年, 鍾 玉 文 先 生 及 沈 瑞 良 先 生 將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退 任 於 年 內, 周 光 暉 先 生 獲 委 任 以 填 補 因 羅 保 爵 士 離 世 所 產 生 之 空 缺, 彼 亦 將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常 根 據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第 A.4.3 段, 若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服 務 董 事 會 已 逾 九 年, 其 是 否 獲 續 任 應 以 獨 立 決 議 案 形 式 由 股 東 審 議 通 過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沈 瑞 良 先 生 服 務 董 事 會 已 逾 九 年 董 事 會 已 收 到 沈 先 生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就 其 獨 立 性 發 出 之 書 面 確 認 有 鑑 於 此 以 及 考 慮 到 沈 先 生 為 非 常 資 深 及 經 驗 豐 富 之 董 事, 董 事 會 認 為, 儘 管 沈 先 生 已 服 務 本 公 司 多 年, 惟 沈 先 生 擁 有 維 持 獨 立 所 需 的 品 格 誠 信 及 經 驗, 而 彼 將 繼 續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業 務 帶 來 寶 貴 的 獨 立 意 見 及 觀 點 因 此, 董 事 會 建 議 於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重 選 沈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董 事 會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採 納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當 中 載 列 本 公 司 為 達 致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所 採 用 之 方 針 本 公 司 認 為, 成 員 多 元 化 可 從 多 方 面 實 踐, 包 括 年 齡 性 別 文 化 及 教 育 背 景 種 族 專 業 經 驗 技 能 及 知 識 董 事 會 所 有 委 任 均 依 據 客 觀 準 則 考 慮 並 顧 及 成 員 多 元 化 的 裨 益, 及 按 人 選 的 優 點 而 作 決 定 提 名 委 員 會 負 責 執 行 此 政 策 並 在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每 年 滙 報 董 事 會 委 任 程 序 會 上 退 任 所 有 退 任 董 事 均 合 資 格 並 願 意 由 本 公 司 股 東 膺 選 連 任 鍾 先 生 沈 先 生 及 周 先 生 之 履 歷 詳 情 已 載 列 於 一 份 通 函 內, 以 便 股 東 就 重 選 董 事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5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53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培 訓 公 司 秘 書 負 責 讓 董 事 知 悉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變 更 以 及 安 排 持 續 發 展 課 程 各 董 事 將 於 受 委 任 時 獲 得 全 面 的 就 任 須 知 各 董 事 已 按 照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第 A.6.5 段 參 與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深 造 知 識 和 技 能, 與 時 並 進 年 內, 本 公 司 已 邀 請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為 董 事 主 講 以 危 機 管 理 為 題 的 研 討 會 本 公 司 亦 向 董 事 提 供 有 關 外 部 培 訓 課 程 之 資 料 以 及 文 章 董 事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所 接 受 的 培 訓 概 要 載 列 如 下 :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類 別 出 席 有 關 本 公 司 業 務 或 董 事 職 務 的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會 議 閱 覽 最 新 監 管 資 料 執 行 董 事 何 猷 龍 先 生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徐 志 賢 先 生 鍾 玉 文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吳 正 和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周 光 暉 先 生 沈 瑞 良 先 生 田 耕 熹 博 士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51

54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會 議 出 席 舉 行 會 議 次 數 董 事 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舉 行 了 四 次 會 議 此 外, 主 席 在 沒 有 執 行 董 事 出 席 的 情 況 下 與 企 業 企 業 社 會 非 執 行 董 事 舉 行 一 次 會 議 董 事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管 治 委 員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股 東 本 公 司 於 可 行 情 況 均 會 發 出 充 分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知, 而 董 事 會 會 議 文 件 已 事 先 向 董 董 事 姓 名 會 議 會 議 會 議 會 議 會 議 會 議 週 年 常 會 事 提 供, 以 便 董 事 就 會 議 作 準 備 公 司 秘 書 保 存 完 整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記 錄 董 事 會 及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出 席 記 錄 董 事 於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董 事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股 東 大 會 的 出 席 記 錄 如 下 : 執 行 董 事 何 猷 龍 先 生 4/4 1/1 1/1 徐 志 賢 先 生 4/4 1/1 1/1 鍾 玉 文 先 生 4/4 1/1 1/1 非 執 行 董 事 吳 正 和 先 生 4/4 2/2 1/1 1/1 1/1 1/1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周 光 暉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2/2 六 月 十 二 日 獲 委 任 ) 沈 瑞 良 先 生 4/4 2/2 1/1 1/1 0/1 田 耕 熹 博 士 4/4 2/2 1/1 1/1 1/1 羅 保 爵 士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0/1 0/1 0/1 0/1 0/1 四 月 十 八 日 離 世 ) 平 均 出 席 率 96.3% 85.7% 66.7% 66.7% 100% 75% 83.3% 5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55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尋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的 程 序 為 協 助 董 事 履 行 其 對 本 公 司 的 職 責, 董 事 會 已 制 訂 書 面 程 序, 讓 董 事 可 於 適 當 時 在 提 出 合 理 要 求 下 尋 求 獨 立 專 業 顧 問 意 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概 無 任 何 董 事 提 出 尋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的 要 求 董 事 及 僱 員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本 身 有 關 董 事 及 相 關 僱 員 ( 彼 等 可 能 會 掌 握 有 關 本 公 司 證 券 之 內 幕 消 息 ) 進 行 本 公 司 證 券 交 易 之 守 則 ( 證 券 交 易 守 則 ), 該 守 則 之 條 款 與 上 市 規 則 之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所 載 之 必 守 準 則 同 樣 嚴 謹 吾 等 已 收 到 全 體 董 事 確 認, 彼 等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內 一 直 遵 守 證 券 交 易 守 則 所 載 之 必 守 準 則 董 事 及 要 員 保 險 本 公 司 已 就 其 董 事 及 要 員 可 能 會 面 對 的 法 律 行 動 作 適 當 的 投 保 安 排 本 公 司 每 年 檢 董 事 會 授 權 管 理 職 能 董 事 會 授 權 管 理 層 負 責 管 理 本 集 團 的 日 常 營 運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層 在 各 項 內 部 監 控 和 制 衡 機 制 下 各 自 具 有 明 確 的 權 責 董 事 會 已 經 以 書 面 訂 明 須 由 董 事 會 全 體 決 定 之 事 項, 以 及 可 由 董 事 會 交 由 行 政 總 裁 負 責 之 事 項 董 事 會 負 責 為 本 集 團 訂 立 策 略 方 向 釐 定 目 標 及 業 務 發 展 計 劃 監 察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表 現, 以 及 承 擔 主 要 決 策 重 要 交 易 及 企 業 管 治 之 責 任 董 事 會 亦 審 閱 及 批 准 本 公 司 的 年 度 預 算 及 業 務 計 劃, 作 為 評 估 和 監 察 管 理 層 表 現 的 重 要 依 據 管 理 層 在 行 政 總 裁 領 導 下 負 責 實 行 董 事 會 制 訂 的 策 略 及 計 劃 為 確 保 董 事 會 能 夠 有 效 履 行 職 責, 管 理 層 向 董 事 會 提 交 每 月 季 度 及 年 度 營 運 報 告 董 事 可 就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及 營 運 隨 時 全 面 地 聯 絡 管 理 層 討 投 保 範 圍 及 保 額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53

56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委 員 會 為 協 助 董 事 會 執 行 其 職 責 及 促 進 有 效 管 理, 董 事 會 將 其 若 干 職 能 交 予 不 同 的 委 員 會 負 責, 而 該 等 委 員 會 須 就 特 定 範 疇 之 事 務 進 行 檢 討 並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各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及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212 頁 公 司 資 料 一 節 各 委 員 會 均 訂 明 職 權 範 圍 並 有 權 就 屬 於 其 職 權 範 圍 之 事 宜 作 出 決 定 董 事 會 委 員 會 之 職 權 範 圍 已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企 業 管 治 一 節 內 刊 登 各 委 員 會 均 獲 提 供 充 足 資 源 以 履 行 其 職 務 其 可 於 需 要 時 徵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1) 執 行 委 員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由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組 成 執 行 委 員 會 每 月 舉 行 會 議, 商 討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及 新 項 目 其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策 略 目 標 及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的 實 施 情 況, 以 及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及 營 運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詳 細 職 務 及 權 力 已 載 於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與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的 規 定 以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指 引 一 致, 並 已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企 業 管 治 一 節 內 刊 登 其 於 年 內 舉 行 了 兩 次 會 議, 並 已 : (a) 審 閱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全 年 財 務 業 績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中 期 財 務 業 績 ; (b) 審 閱 及 批 准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中 期 報 告 ; (c) 審 閱 內 部 稽 核 師 及 外 聘 核 數 師 發 現 之 重 要 事 宜 及 提 出 之 推 薦 意 見, 並 且 監 察 其 實 行 ; (d) 檢 討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之 成 效 ; (e) 批 准 及 確 認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內 部 稽 核 計 劃 ; 及 (f) 審 議 及 考 慮 續 聘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及 其 酬 金 (2)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兩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是 (a) 監 察 外 聘 核 數 師 的 工 作 委 任 及 薪 酬,(b) 審 閱 本 集 團 財 務 報 表 及 將 刊 發 之 報 告,(c) 就 此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建 議 及 發 表 意 見 及 (d) 審 查 及 監 管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申 報 過 程 及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5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57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3)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兩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其 檢 討 董 事 會 之 規 模 及 組 成 以 及 就 董 事 之 委 任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其 於 年 內 舉 行 了 一 次 會 議, 並 已 : (a)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架 構 規 模 組 成 及 成 員 多 元 化 ; (b) 檢 討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 (4)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由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兩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其 檢 討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之 薪 津 組 合 以 及 有 關 本 集 團 僱 員 之 薪 酬 調 整 及 派 發 花 紅 的 指 引 其 於 年 內 舉 行 了 一 次 會 議, 並 已 : (a) 審 視 及 批 准 本 公 司 之 新 報 酬 機 制 ; (b) 批 准 管 理 層 就 本 集 團 僱 員 之 薪 酬 調 整 及 派 發 花 紅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 (c) 評 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獨 立 性 ; 及 (c) 檢 討 及 批 准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之 酬 金 ; 及 (d) 向 董 事 會 推 薦 重 選 董 事 新 董 事 之 委 任 必 須 經 董 事 會 批 准 董 事 會 已 授 權 提 名 委 員 會 挑 選 及 建 議 董 事 候 選 人, 包 括 於 需 要 時 考 慮 外 部 招 聘 專 業 機 構 之 轉 介 及 委 聘 其 提 供 服 務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周 光 暉 先 生 獲 委 任 以 填 補 因 羅 保 爵 士 離 世 所 產 生 之 空 缺 (d) 審 議 並 向 董 事 會 推 薦 向 本 集 團 之 董 事 僱 員 及 顧 問 授 出 股 份 及 購 股 權 委 員 會 考 慮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之 薪 酬 時 審 視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可 比 較 公 司 所 支 付 之 薪 金 職 責 以 及 個 人 和 公 司 表 現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之 薪 酬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 於 考 慮 新 董 事 人 選 時, 提 名 委 員 會 已 根 據 品 格 獨 立 思 考 經 驗 技 能 以 及 可 為 董 事 會 及 本 公 司 投 入 之 時 間 等 準 則 而 對 候 選 人 進 行 評 審, 並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建 議 以 供 其 批 准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55

58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5) 財 務 委 員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由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集 團 財 務 董 事 ( 無 投 票 權 身 份 ) 組 成 財 務 委 員 會 不 時 舉 行 會 議, 就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事 務 進 行 商 討 其 就 本 集 團 整 體 的 財 務 會 計 庫 務 及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主 要 財 務 交 易 企 業 規 劃 及 預 算 案 主 要 收 購 及 投 資, 以 及 其 資 金 需 要 進 行 檢 討 (6) 監 察 事 務 委 員 會 監 察 事 務 委 員 會 由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集 團 總 法 律 顧 問 ( 無 投 票 權 身 份 ) 組 成 監 察 事 務 委 員 會 不 時 舉 行 會 議, 就 本 集 團 的 遵 例 事 務 進 行 商 討 該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有 關 本 公 司 博 彩 業 務 的 監 管 事 項, 以 及 遵 守 適 用 法 例 法 規 及 上 市 規 則 的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及 提 出 建 議 (7)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董 事 會 已 成 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其 負 責 為 本 集 團 訂 出 最 佳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常 規, 以 及 為 本 集 團 參 與 投 資 的 中 港 澳 三 地 推 動 其 新 一 代 之 發 展 和 成 長 企 (8)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成 立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是 為 了 協 助 董 事 會 履 行 企 業 管 治 職 能 其 由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兩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集 團 總 法 律 顧 問 ( 無 投 票 權 身 份 ) 組 成 董 事 會 已 將 以 下 企 業 管 治 職 務 授 權 企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a) 制 訂 及 檢 討 本 公 司 有 關 企 業 管 治 之 政 策 及 常 規 並 且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 (b) 檢 討 及 監 察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之 培 訓 和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工 作 ; (c) 檢 討 及 監 察 本 公 司 在 遵 守 法 律 及 監 管 機 構 規 定 方 面 之 政 策 及 常 規 ; (d) 制 訂 檢 討 及 監 察 適 用 於 僱 員 及 董 事 之 操 守 守 則 及 遵 例 手 冊 ; 及 (e) 檢 討 本 公 司 遵 守 該 守 則 的 情 況 及 在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內 的 披 露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於 年 內 已 舉 行 一 次 會 議 以 檢 討 本 公 司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之 情 況 以 及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之 培 訓 及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業 社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由 一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企 業 傳 訊 部 主 管 ( 無 投 票 權 身 份 ) 組 成 其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策 略 及 監 察 本 集 團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之 實 行 本 集 團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活 動 之 詳 情 乃 載 於 另 行 刊 發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於 年 內 舉 行 了 一 次 會 議 5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59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公 司 秘 書 公 司 秘 書 負 責 協 助 董 事 會 及 董 事 會 委 員 會, 促 進 彼 等 與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之 間 的 良 好 資 訊 流 通 年 內,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起, 曾 源 威 先 生 辭 任 而 梁 凱 威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書 梁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僱 員, 彼 向 本 集 團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滙 報 所 有 董 事 均 可 獲 公 司 秘 書 提 供 意 見 及 服 務 公 司 秘 書 為 本 公 司 與 香 港 聯 交 所 之 間 的 主 要 溝 通 渠 道, 亦 協 助 董 事 會 執 行 和 加 強 本 集 團 之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年 內, 曾 先 生 及 梁 先 生 均 已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之 培 訓 規 定 董 事 及 核 數 師 就 賬 目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之 披 露 規 定 編 製 並 真 實 公 平 地 列 報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報 表 此 項 責 任 包 括 設 計 實 施 及 維 護 必 須 之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確 保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運 用 恰 當 之 會 計 政 策, 以 及 作 出 合 理 的 會 計 估 計 外 聘 核 數 師 之 責 任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87 至 88 頁 之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核 數 師 酬 金 於, 本 公 司 就 外 聘 核 數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提 供 的 審 計 及 非 審 計 服 務 而 已 付 或 應 付 的 酬 金 分 別 約 為 2,200,000 港 及 1,300,000 港 元 非 審 計 服 務 主 要 包 括 中 期 審 閱 稅 務 及 顧 問 服 務 內 部 監 控 本 集 團 在 其 組 織 架 構 內 的 各 個 層 面 恪 守 最 高 水 平 之 誠 信 及 信 譽 董 事 會 知 悉 其 於 設 立 及 確 保 穩 健 的 內 部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之 責 任, 以 保 障 股 東 之 投 資 及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董 事 會 為 履 行 此 職 責, 指 派 其 屬 下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之 內 部 監 控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的 施 行 及 監 察 集 團 業 務 單 位 的 業 務 及 運 作 董 事 會 亦 指 派 其 審 核 委 員 會 檢 討 和 監 督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滙 報 及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管 理 層 監 督 執 行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層 已 釐 清 本 集 團 及 其 業 務 單 位 之 組 織 架 構, 及 制 定 了 清 晰 的 滙 報 流 程 及 權 責 範 圍, 並 已 聘 請 勝 任 人 員 成 立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57

60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執 行 委 員 會 已 實 施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以 提 供 一 個 有 助 識 辨 及 評 估 重 大 的 業 務 風 險 營 運 風 險 財 務 風 險 及 遵 例 風 險 的 評 估 框 架 該 委 員 會 亦 負 責 批 核 一 套 政 策 程 序 守 內 部 稽 核 部 採 納 COSO 二 零 一 三 年 框 架 及 應 用 下 列 之 五 個 綜 合 架 構 元 素, 以 進 行 審 閱 及 評 估 : 則 及 指 引, 藉 以 降 低 經 營 活 動 附 帶 之 重 大 固 有 風 險 執 行 委 員 會 定 期 與 業 務 單 位 之 管 理 層 舉 行 會 議, 以 檢 討 業 務 計 劃 及 策 略 以 及 業 務 表 現 與 預 算 之 差 異 及 主 要 營 運 統 計 數 字 營 運 滙 報 遵 例 集 團 內 部 稽 核 職 能 本 集 團 設 有 內 部 稽 核 部 直 接 向 審 核 委 員 會 滙 報 該 部 門 負 責 就 各 業 務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及 獨 立 審 核 滙 報 所 有 重 大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事 宜, 以 及 監 察 解 決 方 案 的 進 度 年 度 之 內 部 稽 核 計 劃 已 獲 審 核 委 員 會 批 准 內 部 稽 核 部 採 納 以 風 險 為 本 之 稽 核 方 法, 以 檢 討 及 評 估 本 集 團 之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之 完 監 控 環 境 風 險 評 估 監 控 活 動 資 訊 及 溝 通 監 察 活 動 實 體 層 面 部 門 營 運 單 位 職 能 整 性 及 有 效 程 度 該 稽 核 方 法 乃 依 據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COSO ) 所 刊 發 之 內 部 監 控 - 綜 合 架 構 (Internal Control Integrated Framework) 而 制 定 (1) 監 控 環 境 摘 錄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COSO 內 部 監 控 - 綜 合 架 構 監 控 環 境 元 素 是 一 套 進 行 內 部 監 控 基 礎 的 準 則 程 序 及 架 構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就 內 部 監 控 的 重 要 及 期 許 的 操 守 水 平 以 身 作 則 監 控 環 境 之 元 素 包 括 道 德 價 值 董 事 會 的 監 督 責 任 以 及 人 員 的 才 幹 5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61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2)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評 估 元 素 涉 及 不 斷 轉 變 而 反 復 的 過 程, 以 識 辨 及 分 析 與 達 到 目 標 有 關 的 風 險 ( 包 括 與 不 斷 轉 變 的 經 濟 行 業 監 管 業 務 模 式 及 營 運 環 境 有 關 的 風 險 ), 該 評 估 乃 釐 定 應 如 何 降 低 及 管 理 這 些 風 險 的 依 據 (3) 監 控 活 動 監 控 活 動 元 素 是 根 據 政 策 及 程 序 確 立 之 行 動, 以 確 保 執 行 管 理 層 為 減 低 風 險 以 達 成 目 標 所 作 出 的 指 示 監 控 活 動 在 業 務 過 程 內 的 各 層 面 及 不 同 階 段 以 及 在 技 術 環 境 進 行 (4) 資 訊 及 溝 通 資 訊 及 溝 通 元 素 包 括 用 有 效 程 序 及 系 統 以 取 得 或 得 出 相 關 及 優 質 信 息, 以 助 達 成 目 標 及 履 行 內 部 監 控 職 責 審 核 委 員 會 監 督 審 核 委 員 會 在 需 要 時 與 集 團 財 務 董 事 集 團 審 計 總 監 及 外 聘 核 數 師 舉 行 會 議, 以 審 閱 財 務 報 表 及 核 數 師 就 財 務 及 內 部 監 控 事 宜 編 製 之 報 告 書 審 核 委 員 會 就 其 知 悉 之 任 何 重 大 內 部 監 控 事 宜 懷 疑 欺 詐 或 不 當 行 為 違 規 指 稱,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滙 報 董 事 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已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檢 討 本 集 團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之 有 效 性 並 認 為 該 系 統 為 完 備 及 有 效 檢 討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重 大 監 控 層 面, 包 括 財 務 監 控 運 作 監 控 合 規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功 能 董 事 會 亦 已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進 行 檢 討 並 認 為 本 集 團 財 政 部 之 資 源 資 歷 經 驗 培 訓 課 程 及 預 算 為 足 夠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年 內,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採 納 新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使 之 與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生 效 之 公 司 條 例 一 致 新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可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網 站 查 閱 (5) 監 察 活 動 監 察 活 動 元 素 為 一 套 持 續 評 估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是 否 完 備 及 有 效 的 程 序 監 察 活 動 可 透 過 持 續 監 控 個 別 評 估 或 結 合 兩 者 而 進 行 內 部 監 控 不 善 之 處 將 適 時 地 向 高 級 管 理 層 審 核 委 員 會 或 董 事 會 滙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59

62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股 東 權 利 股 東 召 開 特 別 股 東 大 會 及 於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提 呈 議 案 之 程 序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第 566 條, 持 有 不 少 於 總 表 決 權 5% 的 股 東 可 請 求 董 事 召 開 會 議 有 關 請 求 書 須 述 明 有 待 在 有 關 大 會 上 處 理 的 事 務 的 一 般 性 質, 並 可 包 含 擬 在 該 大 會 上 動 議 的 決 議 的 文 本 有 關 請 求 書 可 由 多 份 形 式 類 似 的 文 件 組 成, 並 可 採 用 印 本 形 式 或 電 子 形 式 送 交 本 公 司, 且 必 須 經 由 提 出 請 求 的 人 士 認 證 倘 若 董 事 在 作 出 該 請 求 日 期 ( 經 核 證 後 ) 起 計 21 天 內, 未 有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有 關 股 東 或 佔 彼 等 表 決 權 一 半 以 上 的 任 何 股 東, 可 自 行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但 如 此 召 開 的 股 東 大 會 不 得 在 作 出 請 求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後 舉 行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第 615 條, 公 司 股 東 可 請 求 在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就 決 議 提 出 動 議 該 請 求 必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並 由 下 列 人 士 作 出 : (a) 持 有 就 該 決 議 有 權 表 決 的 股 東 表 決 權 至 少 2.5% 的 股 東 ; 或 (b) 不 少 於 50 名 有 權 就 該 決 議 表 決 之 股 東 該 請 求 可 採 用 印 本 或 電 子 形 式 送 交 本 公 司 及 須 指 出 有 待 發 出 通 知 所 關 乎 的 決 議 其 必 須 經 提 出 該 請 求 的 人 認 證, 及 須 於 該 請 求 所 關 乎 的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舉 行 前 的 六 個 星 期 之 前 送 抵 本 公 司, 或 ( 若 較 遲 者 ) 該 大 會 的 通 知 發 出 之 時 提 名 其 他 人 士 參 選 董 事 之 程 序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第 102 條, 股 東 有 權 提 名 其 他 人 士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參 選 董 事 有 關 提 名 其 他 人 士 參 選 董 事 之 程 序 已 刊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查 詢 股 東 有 權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查 詢 所 有 查 詢 必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並 送 交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書 部 或 企 業 傳 訊 部, 地 址 為 香 港 中 環 雲 咸 街 60 號 中 央 廣 場 38 樓 或 電 郵 至 [email protected] 與 股 東 的 溝 通 本 公 司 視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 為 年 中 大 事, 因 其 為 董 事 會 提 供 與 股 東 溝 通 之 機 會 本 公 司 支 持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中 鼓 勵 股 東 參 與 之 原 則 本 公 司 鼓 勵 及 歡 迎 股 東 於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提 問 董 事 會 主 席 董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 或 彼 等 所 委 任 之 代 表 ) 及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已 出 席 二 零 一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並 樂 意 回 答 提 問 股 東 投 資 者 之 來 函 電 郵 及 電 話 查 詢 由 本 集 團 之 公 司 秘 書 部 及 企 業 傳 訊 部 作 出 回 應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如 欲 聯 絡 本 公 司, 可 電 郵 至 [email protected] 或 郵 寄 至 香 港 中 環 雲 咸 街 60 號 中 央 廣 場 38 樓, 抬 頭 註 明 公 司 秘 書 收 本 公 司 網 站 亦 為 向 股 東 提 供 本 集 團 資 訊 之 渠 道 股 東 亦 可 參 閱 刊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之 股 東 通 訊 政 策 以 得 知 更 多 詳 情 6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63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會 謹 將 董 事 會 報 告 以 及 本 集 團 之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送 呈 股 東 省 覽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乃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其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之 業 務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0 本 年 度 按 經 營 分 部 劃 分 之 本 集 團 業 績 表 現 之 分 析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業 務 審 視 本 集 團 之 業 務 審 視 ( 包 括 有 關 本 集 團 面 對 之 主 要 風 險 及 不 明 朗 因 素 之 討 論 ) 以 及 本 集 團 業 務 相 當 可 能 有 之 未 來 發 展 之 揭 示, 乃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14 至 15 頁 之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書 及 第 16 至 41 頁 之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自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後 並 無 發 生 對 本 集 團 有 影 響 之 重 大 事 件 運 用 財 務 關 鍵 表 現 指 標 對 本 集 團 年 內 表 現 進 行 之 分 析,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11 頁 以 及 第 211 頁 之 本 集 團 五 年 財 務 概 要 此 外, 有 關 本 集 團 之 環 保 政 策 及 其 與 僱 員 股 東 供 應 商 及 客 戶 之 間 的 關 係 之 討 論, 乃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36 至 41 頁 之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一 節 以 及 連 同 本 年 報 寄 發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內 遵 守 相 關 法 律 及 規 例 集 團 已 實 行 遵 例 程 序 以 確 保 恪 守 適 用 法 律 規 則 及 規 例 董 事 會 認 為 並 無 對 本 集 團 構 成 顯 著 影 響 之 遵 例 事 宜 董 事 會 授 權 審 核 委 員 會 監 察 本 集 團 在 遵 守 法 律 及 監 管 規 定 方 面 之 政 策 及 常 規, 有 關 政 策 乃 定 期 檢 討 適 用 法 律 規 則 及 規 例 之 任 何 變 動, 乃 不 時 通 知 相 關 僱 員 及 相 關 營 運 單 位 業 績 及 分 配 本 集 團 業 績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89 至 90 頁 之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宣 佈 之 股 息 政 策, 本 公 司 擬 每 半 年 給 予 股 東 股 息, 每 年 股 息 總 額 相 當 於 股 東 應 佔 本 公 司 年 度 綜 合 淨 收 入 約 20% 根 據 股 息 政 策, 本 公 司 亦 可 不 時 宣 派 特 別 股 息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派 發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1.5 港 仙, 總 額 為 23,200,000 港 元, 此 金 額 已 經 超 出 本 公 司 股 息 政 策 所 訂 之 年 度 股 息 水 平 因 此, 董 事 會 建 議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不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但 鑑 於 本 公 司 之 雄 厚 現 金 水 平, 為 酬 謝 股 東 一 直 以 來 之 支 持, 董 事 會 建 議 向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之 股 東 派 發 之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2.0 港 仙 擬 派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須 待 股 東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預 期 擬 派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六 日 派 發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61

64 董 事 會 報 告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本 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一 )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為 確 定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並 在 會 上 投 票 之 資 格,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八 日 ( 星 期 三 )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一 ) 止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 手 續, 期 間 將 不 會 登 記 任 何 股 份 過 戶 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上 述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相 關 股 票 須 最 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七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標 準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2 樓 ) 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之 擬 派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須 待 股 東 於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為 確 保 獲 派 建 議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之 資 格,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二 ) 止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 手 續, 期 間 將 不 會 登 記 任 何 本 公 司 股 份 過 戶 附 帶 獲 派 建 議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權 利 之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最 後 買 賣 日 期 將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二 ) 為 符 合 資 格 獲 派 上 述 建 議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相 關 股 票 須 最 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標 準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2 樓 ) 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固 定 資 產 年 內 之 投 資 物 業 以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變 動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9 及 20 股 本 及 購 股 權 年 內 本 公 司 股 本 及 購 股 權 之 變 動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3 及 35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摘 錄 自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並 經 適 當 重 新 分 類 之 本 集 團 過 去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之 已 公 佈 業 績 以 及 資 產 負 債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概 要 載 列 於 本 年 報 第 211 頁 該 概 要 並 不 構 成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之 一 部 份 本 公 司 之 可 分 派 儲 備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可 分 派 儲 備 包 括 資 本 儲 備 及 保 留 溢 利 分 別 約 7,053,000 港 元 及 421,376,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分 別 為 30,253,000 港 元 及 589,218,000 港 元 ) 本 公 司 認 為 其 已 符 合 分 派 資 本 儲 備 所 需 之 該 等 條 件 6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65 董 事 會 報 告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五 大 客 戶 佔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總 營 業 額 約 53%( 二 零 一 四 年 :26%), 最 大 客 戶 佔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營 業 額 約 25%( 二 零 一 四 年 :20%) 五 大 供 應 商 佔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總 採 購 額 約 55%( 二 零 一 四 年 :65%), 最 大 供 應 商 佔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採 購 額 約 37%( 二 零 一 四 年 : 49%) 概 無 董 事 彼 等 之 聯 繫 人 士 或 任 何 股 東 ( 指 就 董 事 所 知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5% 以 上 權 益 ) 在 本 集 團 五 大 供 應 商 中 有 任 何 權 益 董 事 年 內 及 直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之 本 公 司 董 事 如 下 : 執 行 董 事 何 猷 龍 先 生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徐 志 賢 先 生 鍾 玉 文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吳 正 和 先 生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第 89 條, 於 年 內, 周 光 暉 先 生 獲 委 任 以 填 補 因 羅 保 爵 士 離 世 所 產 生 之 空 缺, 彼 將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輪 席 退 任, 並 合 資 格 及 願 意 膺 選 連 任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第 98(A) 條, 鍾 玉 文 先 生 及 沈 瑞 良 先 生 為 自 上 一 次 重 選 連 任 之 日 期 起 計 在 任 時 間 最 長 者, 彼 等 將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輪 席 退 任, 彼 等 合 資 格 並 願 意 膺 選 連 任 本 公 司 已 接 獲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致 本 公 司 有 關 彼 之 獨 立 性 的 年 度 確 認 書, 並 認 為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董 事 履 歷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42 至 45 頁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年 內 及 直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為 止 所 有 出 任 本 公 司 各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會 的 董 事 名 單 已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中 企 業 管 治 一 節 董 事 之 服 務 合 約 擬 於 本 公 司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重 選 連 任 的 本 公 司 董 事 概 無 訂 立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一 年 內 可 免 付 賠 償 ( 法 定 賠 償 除 外 ) 而 終 止 之 服 務 合 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周 光 暉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獲 委 任 ) 沈 瑞 良 先 生 田 耕 熹 博 士 羅 保 爵 士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離 世 )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63

66 董 事 會 報 告 獲 准 許 之 彌 償 條 文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本 公 司 各 董 事 或 其 他 高 級 人 員 有 權 就 履 行 其 職 務 或 在 其 他 有 關 方 面 蒙 受 或 產 生 之 所 有 虧 損 或 負 債 自 本 公 司 之 資 產 中 獲 得 彌 償, 惟 就 履 行 職 責 或 與 此 有 關 而 使 本 公 司 蒙 受 或 產 生 之 任 何 虧 損 損 失 或 不 幸 事 件 除 外 董 事 之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權 益 於 年 內 或 年 末, 概 無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作 為 一 方 而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與 董 事 有 關 之 實 體 於 當 中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之 重 大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控 股 股 東 於 重 要 合 約 之 權 益 於 年 內 任 何 時 間 並 無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 作 為 一 方 ) 而 控 股 股 東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 作 為 另 一 方 ) 訂 立 之 任 何 重 要 合 約 或 有 關 控 股 股 東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之 重 要 合 約 董 事 收 購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之 權 利 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所 披 露 之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外,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控 股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或 同 系 附 屬 公 司 於 年 內 任 何 時 間 概 無 參 與 任 何 安 排 致 使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通 過 收 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之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而 獲 利 董 事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各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以 及 彼 等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十 五 部 之 定 義 ) 之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擁 有 (a)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十 五 部 第 7 及 8 分 部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 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之 該 等 條 文 董 事 被 認 為 或 被 視 作 擁 有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 或 (b)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須 列 入 該 條 例 所 述 本 公 司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內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 或 (c)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內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 標 準 守 則 )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如 下 : 6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67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 續 ) (b) 本 公 司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及 獎 勵 股 份 (I) (a)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本 公 司 之 普 通 股 所 持 普 通 股 數 目 佔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董 事 姓 名 個 人 權 益 公 司 權 益 其 他 權 益 總 計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2) ( 附 註 3) ( 附 註 4) ( 附 註 1) 何 猷 龍 先 生 27,699, ,752,077 ( 附 註 5) 306,382,187 ( 附 註 6) 791,833, % 徐 志 賢 先 生 4,579,660 4,579, % 鍾 玉 文 先 生 3,189,440 3,189, % 吳 正 和 先 生 76,000 76, % 沈 瑞 良 先 生 76,000 76, % 田 耕 熹 博 士 4,000 4, % 董 事 姓 名 根 據 購 股 權 持 有 之 相 關 股 份 數 目 持 有 之 獎 勵 股 份 數 目 總 計 佔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2 及 7) ( 附 註 2 及 8) ( 附 註 1) 何 猷 龍 先 生 3,000,000 1,100,000 4,100, % 徐 志 賢 先 生 3,326,000 96,000 3,422, % 鍾 玉 文 先 生 2,770,000 98,000 2,868, % 吳 正 和 先 生 1,442,000 11,000 1,453, % 沈 瑞 良 先 生 1,139,000 9,000 1,148, % 田 耕 熹 博 士 937,000 9, , % 附 註 : 1.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為 1,546,663,555 股 2.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以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身 份 持 有 之 權 益 3.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透 過 其 受 控 法 團 持 有 之 權 益 4.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透 過 一 個 全 權 信 託 而 持 有 之 權 益, 而 該 董 事 為 該 信 託 之 其 中 一 名 受 益 人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65

68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 續 ) (II) 於 本 公 司 之 相 聯 法 團 之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I)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 續 ) (A) 新 濠 環 彩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附 註 :( 續 ) (a) 新 濠 環 彩 之 普 通 股 5. 該 457,752,077 股 股 份 是 關 於 Better Joy Overseas Ltd. Lasting Legend Ltd. Mighty Dragon Developments Limited 及 The L3G Capital Trust 分 別 持 有 之 294,527,606 股 119,303,024 股 36,627,447 股 及 7,294,000 股 股 份, 分 別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19.04% 7.71% 2.37% 及 0.47% 所 有 該 等 公 司 信 託 均 由 與 何 猷 龍 先 生 有 聯 繫 之 人 士 及 或 信 託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何 猷 龍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上 述 公 司 及 信 託 持 有 之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6. 除 上 文 附 註 5 所 載 列 之 視 作 權 益 外,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而 言, 由 於 何 猷 龍 先 生 為 一 個 全 權 家 族 信 託 之 其 中 一 名 受 益 人, 彼 亦 被 視 為 於 Great Respect Limited 持 有 之 306,382,187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19.81% Great Respect Limited 是 一 間 由 一 個 全 權 家 族 信 託 所 控 制 之 公 司, 該 信 託 之 受 益 人 包 括 何 猷 龍 先 生 及 其 直 系 家 庭 成 員 7. 根 據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予 董 事 之 購 股 權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一 節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根 據 新 濠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授 予 董 事 之 獎 勵 股 份 的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b) 所 持 普 通 股 數 目 佔 新 濠 環 彩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概 約 董 事 姓 名 個 人 權 益 公 司 權 益 其 他 權 益 總 計 百 分 比 ( 附 註 3) ( 附 註 1) 何 猷 龍 先 生 1,278,714,329 ( 附 註 4) 1,278,714, % 新 濠 環 彩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根 據 購 股 權 佔 新 濠 環 彩 全 部 已 董 事 姓 名 持 有 之 相 關 股 份 數 目 發 行 股 份 之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2 及 5) ( 附 註 1) 何 猷 龍 先 生 18,137, % 徐 志 賢 先 生 20,881, % 6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69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 續 ) (B) Entertainment Gaming Asia Inc.( EGT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II) 於 本 公 司 之 相 聯 法 團 之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 續 ) (A) 新 濠 環 彩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附 註 : 1.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新 濠 環 彩 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為 3,145,656,900 股 2.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以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身 份 持 有 之 權 益 3.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透 過 其 受 控 法 團 持 有 之 權 益 4.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由 於 何 猷 龍 先 生 擁 有 本 公 司 ( 其 持 有 新 濠 環 彩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40.65%)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51.20% 權 益, 故 其 被 視 作 於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Melco LottVentures Holdings Limited 持 有 之 1,278,714,329 股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5.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予 董 事 之 購 股 權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一 節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a) (b) EGT 之 股 份 所 持 股 份 數 目 ( 附 註 1) 佔 EGT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董 事 姓 名 個 人 權 益 公 司 權 益 其 他 權 益 總 計 之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2) ( 附 註 3) ( 附 註 1) 何 猷 龍 先 生 9,378,074 ( 附 註 4) 9,378, % 鍾 玉 文 先 生 590, , % 田 耕 熹 博 士 7,500 7, % EGT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佔 EGT 全 部 根 據 購 股 權 持 有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董 事 姓 名 相 關 股 份 數 目 之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1 2 及 5) ( 附 註 1) 鍾 玉 文 先 生 288, % 沈 瑞 良 先 生 9, % 田 耕 熹 博 士 34, %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67

70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 續 ) (II) 於 本 公 司 之 相 聯 法 團 之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 續 ) (B) Entertainment Gaming Asia Inc.( EGT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附 註 : 1. EGT 對 其 股 份 進 行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生 效 的 四 合 一 反 向 股 份 分 拆 ( 股 份 合 併 ) 由 於 股 份 合 併, 每 四 股 股 份 已 合 併 成 一 股 股 份 EGT 之 股 份 數 目 有 關 購 股 權 之 相 關 股 份 以 及 購 股 權 之 行 使 價 已 就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而 調 整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EGT 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為 14,464,220 股 2.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以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身 份 持 有 之 權 益 3.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透 過 其 受 控 法 團 持 有 之 權 益 (C)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 (a)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普 通 股 所 持 普 通 股 數 目 佔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董 事 姓 名 個 人 權 益 公 司 權 益 其 他 權 益 總 計 之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2) ( 附 註 3) ( 附 註 1) 何 猷 龍 先 生 4,062, ,229,043 ( 附 註 4) 559,229,043 ( 附 註 5) 1,122,520, % 徐 志 賢 先 生 11,850 11, % 鍾 玉 文 先 生 33,034 33, % 4.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由 於 何 猷 龍 先 生 擁 有 本 公 司 ( 其 持 有 EGT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4.84%)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51.20% 權 益, 故 其 被 視 作 於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EGT Entertainment Holding Limited 持 有 之 9,378,074 股 EGT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5. 根 據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授 予 董 事 之 購 股 權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一 節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71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 續 ) (II) 於 本 公 司 之 相 聯 法 團 之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 續 ) (C)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 續 ) (b)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根 據 佔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全 部 購 股 權 持 有 之 所 持 受 限 制 已 發 行 股 份 董 事 姓 名 相 關 股 份 數 目 股 份 數 目 總 計 之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2 及 6) ( 附 註 2 及 7) ( 附 註 1) 何 猷 龍 先 生 6,947, ,750 7,513, % 鍾 玉 文 先 生 194,664 27, , % 附 註 : 1.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為 1,630,924,523 股 2.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以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身 份 持 有 之 權 益 3.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透 過 其 受 控 法 團 持 有 之 權 益 4.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由 於 何 猷 龍 先 生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51.20% 權 益, 故 其 被 視 作 於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559,229,043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有 關 股 份 由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Melco Leisure and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 Melco Leisure ) 持 有 5.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由 於 何 猷 龍 先 生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51.20% 權 益, 故 其 亦 被 視 作 於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559,229,043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有 關 股 份 由 Crown Asia Investments Pty. Ltd.( Crown Asia ) 根 據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Melco Leisure 本 公 司 Crown Asia 及 Crown Resorts Limited( 前 稱 Crown Limited)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訂 立 之 經 修 訂 及 經 重 列 股 東 契 據 由 Crown Asia 向 Melco Leisure 授 出 有 關 股 份 之 優 先 購 買 權 而 持 有 6. 何 猷 龍 先 生 持 有 之 6,947,973 份 購 股 權 之 詳 情 如 下 : 2,898,774 份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1.09 美 元,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755,058 份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1.43 美 元,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1,446,498 份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2.52 美 元,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474,399 份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4.70 美 元,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362,610 份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8.42 美 元,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十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五 月 九 日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69

72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 續 ) (II) 於 本 公 司 之 相 聯 法 團 之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 續 ) (C)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 續 ) 附 註 :( 續 ) 320,343 份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美 元, 可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690,291 份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7.48 美 元, 可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鍾 玉 文 先 生 持 有 之 194,664 份 購 股 權 之 詳 情 如 下 : 56,628 份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4.01 美 元,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138,036 份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1.09 美 元,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D) 7. 何 猷 龍 先 生 持 有 之 565,750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之 詳 情 如 下 : 60,435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授 出 並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歸 屬 160,171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授 出 並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歸 屬 345,144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授 出 並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歸 屬 鍾 玉 文 先 生 持 有 之 27,810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之 詳 情 如 下 : 4,833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授 出 並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歸 屬 6,408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授 出, 其 中 一 半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歸 屬, 而 另 一 半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歸 屬 16,569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授 出, 其 中 三 分 一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歸 屬, 另 外 三 分 一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歸 屬, 而 其 餘 三 分 一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歸 屬 Melco Crown (Philippines) Resorts Corporation( Melco Crown Philippines ) (a) Melco Crown Philippines 之 普 通 股 董 事 姓 名 佔 Melco Crown Philippines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所 持 普 通 股 數 目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2) ( 附 註 1) 何 猷 龍 先 生 5,202, % 鍾 玉 文 先 生 3,692, % 7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73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 續 ) (II) 於 本 公 司 之 相 聯 法 團 之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 續 ) 4. 何 猷 龍 先 生 持 有 之 2,601,212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之 詳 情 如 下 : 2,601,212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授 出 並 將 (D) Melco Crown (Philippines) Resorts Corporation( Melco Crown Philippines )( 續 ) (b) Melco Crown Philippines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佔 Melco Crown 董 事 姓 名 根 據 購 股 權 持 有 之 相 關 股 份 數 目 所 持 受 限 制 股 份 數 目 總 計 Philippines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2 及 3) ( 附 註 2 及 4) ( 附 註 1)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歸 屬 鍾 玉 文 先 生 持 有 之 4,530,190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之 詳 情 如 下 : 1,734,141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授 出 並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歸 屬 449,282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授 出, 其 中 一 半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歸 屬, 而 另 一 半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歸 屬 何 猷 龍 先 生 15,607,276 2,601,212 18,208, % 鍾 玉 文 先 生 10,404,851 4,530,190 14,935, % 附 註 : 1.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Melco Crown Philippines(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為 5,643,355,478 股 2. 此 代 表 有 關 董 事 以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身 份 持 有 之 權 益 2,346,767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是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授 出, 其 中 586,691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歸 屬, 586,691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歸 屬, 而 1,173,385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歸 屬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或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及 彼 等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之 任 何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概 無 擁 有 須 遵 照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登 記 於 本 公 司 所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或 已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之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 3. 有 關 購 股 權 是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授 出, 行 使 價 為 8.30 菲 律 賓 披 索,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四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71

74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I)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八 日 採 納 之 購 股 權 計 劃 (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七 日 屆 滿 在 屆 滿 日 期 後 不 得 亦 並 無 根 據 該 計 劃 授 出 購 股 權, 惟 於 屆 滿 日 期 前 已 經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根 據 發 行 條 款 繼 續 有 效 及 可 予 行 使 在 上 文 所 述 之 規 限 下, 即 使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經 屆 滿,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文 仍 然 具 備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舉 行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採 納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據 此, 在 符 合 其 中 指 定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情 況,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按 其 酌 情 決 定 向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參 與 者 授 予 可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購 股 權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將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屆 滿 根 據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於 年 內 之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購 股 權 數 目 參 與 者 類 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重 新 分 類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價 港 元 行 使 期 ( 附 註 ) 董 事 何 猷 龍 先 生 200,000 (200,000) ,000 (200,000) 徐 志 賢 先 生 170, , ,200,000 1,200, ,370,000 1,370,000 鍾 玉 文 先 生 307, , , , , , , ,000 吳 正 和 先 生 300, , ,000 51, ,000 91, ,000 60, , , , , ,062,000 1,06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75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I) 本 公 司 ( 續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參 與 者 類 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重 新 分 類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價 港 元 行 使 期 ( 附 註 ) 購 股 權 數 目 參 與 者 類 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重 新 分 類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價 港 元 行 使 期 ( 附 註 ) 董 事 ( 附 註 2) 羅 保 爵 士 300,000 (300,000) ,000 (51,000) ,000 (91,000) ,000 (60,000) ,000 (350,000) ,000 (210,000) ,062,000 (1,062,000) 沈 瑞 良 先 生 51,000 51, ,000 91, ,000 60, , , , , , ,000 田 耕 熹 博 士 350, , , , 僱 員 380, , ,300 91, , , ,000 (125,000) 520, ,032,000 1,032, ,463,400 (330,000) 2,133, 小 計 4,722,700 (455,000) 4,267,700 ( 附 註 20) 其 他 2,912,000 2,912, , , , ,000 51, , , , ,000 91, , , , , , , , , , , 小 計 4,350,200 1,517,000 5,867,200 總 計 14,895,900 (200,000) 14,695, , ,000 小 計 5,823,000 (200,000) (1,062,000) 4,561,000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73

76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參 與 者 類 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重 新 分 類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價 港 元 行 使 期 ( 附 註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羅 保 爵 士 ( 附 註 2) 200,000 (200,00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於 於 於 年 內 十 二 月 行 使 價 行 使 期 150,000 (150,000) 參 與 者 類 別 一 月 一 日 年 內 授 出 年 內 行 使 年 內 失 效 重 新 分 類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日 期 港 元 ( 附 註 ) 30,000 (30,000) 董 事 何 猷 龍 先 生 1,500,000 1,500, ,500,000 1,500, ,500,000 1,500,000 3,000,000 徐 志 賢 先 生 1,000,000 1,000, , , , , ,700, ,000 1,956,000 鍾 玉 文 先 生 1,000,000 1,000, , , , , ,000 30,000 (30,000) (350,000) 沈 瑞 良 先 生 200, , , , ,000 27, ,000 27, ,000 田 耕 熹 博 士 200, , , , ,000 27, ,000 27, ,000 1,700, ,000 1,963,000 小 計 6,300,000 2,133,000 (30,000) (350,000) 8,053,000 吳 正 和 先 生 200, , , , ,000 30, ,000 30,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77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參 與 者 類 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重 新 分 類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價 港 元 行 使 期 ( 附 註 ) 僱 員 2,564,000 (500,000) 2,064, ,831,000 (700,000) 2,131, , , ,000 (223,000) 714, 小 計 5,595, ,000 (1,423,000) 5,109,000 ( 附 註 20) 其 他 499, ,000 1,199, , ,000 1,095, , , , 小 計 744,000 43,000 1,773,000 2,560,000 總 計 12,639,000 3,113,000 (30,000) 15,722,000 附 註 : 1. 購 股 權 之 歸 屬 期 由 授 出 日 期 起 直 至 行 使 期 開 始 時 結 束 2.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保 爵 士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離 世 3. 於, 並 無 購 股 權 根 據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被 註 銷 就 年 內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而 言, 於 緊 接 購 股 權 行 使 日 期 前 及 行 使 當 日,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分 別 為 港 元 及 港 元 4.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5.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四 月 二 日 6.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六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六 日 7.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8.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9.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10.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日 11.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75

78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附 註 :( 續 ) 12.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六 日 13.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六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14.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二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1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16.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17.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七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18.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八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四 月 七 日 19.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八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四 月 七 日 20. 其 他 代 表 本 集 團 前 董 事 僱 員 或 顧 問 (II) 新 濠 環 彩 新 濠 環 彩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採 納 之 購 股 權 計 劃 (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屆 滿 在 屆 滿 日 期 後 不 得 亦 並 無 根 據 該 計 劃 授 出 購 股 權, 惟 於 屆 滿 日 期 前 已 經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根 據 發 行 條 款 繼 續 有 效 及 可 予 行 使 在 上 文 所 述 之 規 限 下, 即 使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經 屆 滿,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文 仍 然 具 備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舉 行 之 新 濠 環 彩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新 濠 環 彩 股 東 批 准 採 納 一 項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據 此, 新 濠 環 彩 董 事 可 在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訂 明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規 限 下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認 購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除 非 另 被 取 消 或 修 訂,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將 由 採 納 日 期 開 始 為 期 十 年 有 效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於 年 內 之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7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79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向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II) 新 濠 環 彩 ( 續 ) (i) 新 濠 環 彩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數 目 董 事 姓 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修 訂 於 年 內 註 銷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價 港 元 行 使 期 ( 附 註 )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何 猷 龍 先 生 7,385,871 7,385, ,384,000 (4,384,000) ,368,000 4,384,000 10,752, 徐 志 賢 先 生 6,386,400 6,386, ,000,000 (16,000,000) ,495,000 14,495, 總 計 34,156,271 6,368,000 (1,505,000) 39,019,271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修 訂 於 年 內 註 銷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價 港 元 行 使 期 ( 附 註 )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其 他 合 資 格 ( 附 註 11) 參 與 者 52,300 52, ,143,610 3,143, ,956,728 2,956, ,084 (111,574) 390, , , 總 計 7,101,019 (111,574) 6,989,445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其 他 合 資 格 17,562,600 17,562, ( 附 註 11) 參 與 者 61,324,000 (60,976,000) (348,000) ,461,000 56,461, 總 計 78,886,600 (4,515,000) (348,000) 74,023,600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77

80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續 ) 附 註 : 1. 就 年 內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於 緊 接 購 股 權 行 使 日 期 前 及 行 使 當 日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之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分 別 為 0.49 港 元 及 港 元 2. 購 股 權 之 歸 屬 期 由 授 出 日 期 起 直 至 行 使 期 開 始 時 結 束 3.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間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價 及 數 目 已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款 而 就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進 行 之 公 開 發 售 的 影 響 作 出 調 整 詳 情 請 參 閱 新 濠 環 彩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公 佈 4.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5.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6.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8.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9.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二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二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1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1) 新 濠 環 彩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授 予 其 董 事 僱 員 顧 問 及 一 名 主 要 股 東 ( 該 等 承 授 人 ) 之 合 共 81,708,000 份 購 股 權 (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該 等 購 股 權 自 授 出 以 來 全 部 均 尚 未 被 行 使 或 失 效 ) 已 予 註 銷 ; 及 (2)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向 該 等 承 授 人 授 出 合 共 81,708,000 份 新 購 股 權 ( 替 代 購 股 權 ) 以 取 代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該 等 承 授 人 已 就 註 銷 彼 等 各 自 之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發 出 書 面 同 意 授 出 替 代 購 股 權 包 括 修 訂 75,340,000 份 購 股 權 及 授 出 6,368,000 份 新 購 股 權 新 濠 環 彩 董 事 認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之 行 使 價 每 股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1.14 港 元 乃 遠 高 於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近 期 之 市 價,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已 不 能 再 達 到 向 該 等 承 授 人 提 供 激 勵 或 獎 賞 之 目 的 以 替 代 購 股 權 取 而 代 之 可 將 行 使 價 ( 即 每 股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港 元 ) 調 整 至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現 行 成 交 價 水 平, 將 會 更 佳 地 實 現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目 的, 即 就 該 等 承 授 人 為 新 濠 環 彩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所 作 出 之 貢 獻 向 彼 等 提 供 激 勵 或 獎 賞 7.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十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九 日 7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81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續 ) 附 註 :( 續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授 出 之 替 代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九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九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八 日 作 為 發 行 替 代 購 股 權 之 條 件, 該 等 承 授 人 不 得 行 使 替 代 購 股 權 或 其 中 任 何 部 份, 直 至 出 現 以 下 所 述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為 止 : (a) 已 根 據 本 公 司 與 新 濠 環 彩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之 股 份 購 買 協 議 ( 股 份 購 買 協 議 ) 完 成 有 關 新 濠 物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之 買 賣 交 易 及 新 濠 環 彩 向 本 公 司 或 其 代 名 人 發 行 代 價 股 份 ; 或 (b) 股 份 購 買 協 議 終 止 11.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代 表 新 濠 環 彩 之 董 事 ( 不 包 括 本 公 司 董 事 ) 僱 員 或 顧 問 12.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主 要 條 款 概 要 以 及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的 資 料 亦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III) EGT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八 日 舉 行 之 EGT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一 項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 予 以 表 決 並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其 取 代 先 前 的 兩 項 計 劃 - 經 修 訂 及 經 重 列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以 及 經 修 訂 及 經 重 列 一 九 九 九 年 董 事 購 股 權 計 劃 (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儘 管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終 止, 據 此 授 出 而 於 終 止 日 期 仍 然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須 仍 為 可 予 行 使 並 可 根 據 其 條 款 終 止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容 許 向 合 資 格 接 受 人 給 予 獎 勵, 包 括 : - 購 買 股 份 之 購 股 權 ( 符 合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 美 國 ) 國 內 稅 收 法 所 定 義 的 獎 勵 購 股 權 ); - 並 不 符 合 獎 勵 購 股 權 資 格 的 非 法 定 購 股 權 ; - 受 限 制 股 份 獎 勵 ; 及 - 表 現 股 份 獎 勵, 須 受 限 於 未 來 達 到 表 現 準 則 或 免 除 任 何 表 現 或 歸 屬 條 件 根 據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於 之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79

82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EGT 向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III) EGT( 續 ) 董 事 姓 名 (i) EGT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股 份 合 併 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已 行 使 已 失 效 購 股 權 數 目 就 股 份 合 併 作 出 調 整 ( 附 註 1) 已 授 出 及 已 行 使 股 份 合 併 後 已 失 效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行 使 價 行 使 價 美 元 美 元 授 出 日 期 ( 股 份 合 併 前 )( 股 份 合 併 後 )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鍾 玉 文 先 生 7,500 (5,625) 1, ,000 (18,750) 6, ,000 (375,000) 125, 沈 瑞 良 先 生 25,000 (18,750) 6, 田 耕 熹 博 士 25,000 (18,750) 6, 總 計 582,500 (436,875) 145,625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鍾 玉 文 先 生 12,500 (9,375) 3, ,500 (9,375) 3, ,000 (93,750) 31, ,500 (103,125) 34, ,000 (131,250) 43, ,000 (18,750) 6, ,000 (48,750) 16, ,000 (18,750) 6, ,000 (75,000) (13,750) 11, 行 使 期 ( 附 註 ) 股 份 合 併 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已 行 使 已 失 效 購 股 權 數 目 就 股 份 合 併 作 出 調 整 ( 附 註 1) 已 授 出 及 已 行 使 股 份 合 併 後 已 失 效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行 使 價 行 使 價 美 元 美 元 授 出 日 期 ( 股 份 合 併 前 )( 股 份 合 併 後 ) 行 使 期 ( 附 註 )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其 他 合 資 格 221 (165) (56) ( 附 註 39) 參 與 者 2,500 (1,875) (625) ,500 (9,375) (3,125) ,500 (1,875) ,500 (5,625) 1, ,250 (937) ,250 (937) ,000 (3,000) 1, ,000 (22,500) 7, ,250 (23,437) 7, ,750 (37,312) 12, ,000 (37,500) 12, ,000 (37,500) 12, ,500 (84,374) 28, 總 計 355,221 (266,412) (3,806) 85,003 沈 瑞 良 先 生 12,500 (9,375) 3, 田 耕 熹 博 士 12,500 (9,375) 3, ,500 (9,375) 3, ,500 (9,375) 3, ,000 (18,750) 6, ,000 (18,750) 6, ,000 (18,750) 6, 總 計 802,500 (601,875) (13,750) 18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83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續 ) (ii) EGT 向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 續 ) 股 份 合 併 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已 行 使 已 失 效 購 股 權 數 目 就 股 份 合 併 作 出 調 整 ( 附 註 1) 已 授 出 及 已 行 使 股 份 合 併 後 已 失 效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行 使 價 行 使 價 美 元 美 元 授 出 日 期 ( 股 份 合 併 前 )( 股 份 合 併 後 ) 行 使 期 ( 附 註 )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其 他 合 資 格 75,000 (56,250) 18, ( 附 註 39) 參 與 者 37,500 (28,125) 9, ,001 (112,500) 37, ,502 (103,125) 34, ,750 (14,062) 4, ,619 (452,712) 150, ,500 (28,125) 9, ,000 (56,250) 18, ,000 (18,750) 6, ,000 (11,250) 3, ,000 (56,250) 18, ,000 (56,250) 18, ,000 (56,250) 18, 總 計 1,399,872 (1,049,899) 349,973 附 註 : 1. EGT 進 行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生 效 的 反 向 股 份 分 拆 ( 股 份 合 併 ) 由 於 股 份 合 併, 每 四 股 股 份 已 合 併 成 一 股 股 份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間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價 及 數 目 已 就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而 調 整 2. 購 股 權 之 歸 屬 期 由 授 出 日 期 起 直 至 行 使 期 開 始 時 結 束 3.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4.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5.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6.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7.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八 日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一 月 七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8.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9.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10.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四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三 日 11.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三 日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2.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二 日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3.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4.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81

84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續 ) 附 註 :( 續 ) 15.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6.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7.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三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8.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9.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0.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1.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七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2.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八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3.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五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五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五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4.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25.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八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6.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十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 十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7.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28.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9.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30.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31.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32.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33.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34.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8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85 董 事 會 報 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續 ) 附 註 :( 續 ) 35.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36.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37.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38. 於 並 無 購 股 權 根 據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獲 行 使 或 被 註 銷 39.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代 表 EGT 之 董 事 ( 不 包 括 本 公 司 董 事 ) 僱 員 或 顧 問 董 事 於 競 爭 業 務 之 權 益 何 猷 龍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信 德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信 德 ) 澳 門 旅 遊 娛 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澳 娛 ) 及 澳 門 博 彩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澳 博 ) 之 不 超 過 2% 實 際 實 益 權 益 此 等 實 際 實 益 權 益 是 透 過 何 先 生 持 有 權 益 之 多 間 中 介 公 司 而 持 有 信 德 澳 娛 及 澳 博 從 事 酒 店 及 娛 樂 場 業 務, 與 本 公 司 在 澳 門 之 聯 營 公 司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之 業 務 構 成 競 爭 何 先 生 並 非 信 德 澳 娛 及 澳 博 之 董 事, 亦 無 參 與 信 德 澳 娛 及 澳 博 之 管 理 及 營 運, 對 信 德 澳 娛 及 澳 博 之 管 理 及 營 運 並 無 行 使 控 制 亦 無 影 響 力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年 內, 並 無 董 事 於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須 予 披 露 而 與 本 公 司 業 務 直 接 或 間 接 構 成 或 可 能 構 成 競 爭 之 本 公 司 業 務 以 外 的 任 何 業 務 中 擁 有 權 益 關 連 交 易 於, 本 公 司 並 無 任 何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之 申 報 規 定 的 關 連 交 易 關 聯 方 交 易 本 集 團 於 訂 立 之 重 大 關 聯 方 交 易 ( 並 不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之 關 連 交 易 ) 已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9 披 露 40.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之 主 要 條 款 概 要 以 及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的 詳 情 亦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83

86 董 事 會 報 告 主 要 股 東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按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所 設 置 之 登 記 冊 所 載, 以 下 人 士 公 司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或 以 上 之 權 益 本 公 司 獲 知 會 之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權 益 的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佔 全 部 所 持 相 關 已 發 行 股 份 名 稱 身 份 所 持 股 份 數 目 股 份 數 目 之 概 約 百 分 比 附 註 2. Better Joy Overseas Ltd. 持 有 之 294,527,606 股 股 份 及 Lasting Legend Ltd. 持 有 之 119,303,024 股 股 份 亦 為 何 猷 龍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權 益 3. 該 457,752,077 股 股 份 是 關 於 Better Joy Overseas Ltd. Lasting Legend Ltd. Mighty Dragon Developments Limited 及 The L3G Capital Trust 分 別 持 有 之 294,527,606 股 119,303,024 股 36,627,447 股 及 7,294,000 股 股 份, 分 別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19.04% 7.71% 2.37% 及 0.47% 所 有 該 等 公 司 信 託 均 由 與 何 猷 龍 先 生 有 聯 繫 之 人 士 及 或 信 託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何 猷 龍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上 述 公 司 及 信 託 持 有 之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4. Great Respect Limited 是 一 間 由 一 個 全 權 家 族 信 託 所 控 制 之 公 司, 該 信 託 之 受 益 人 包 Better Joy Overseas Ltd. 實 益 擁 有 人 294,527, % 2 Lasting Legend Ltd. 實 益 擁 有 人 119,303, % 2 Great Respect Limited 實 益 擁 有 人 306,382, % 4 SG Trust (Asia) Ltd. 受 託 人 306,382, % 4 受 託 人 413,830, % 5 何 猷 龍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人 27,699,132 4,100, % 7 受 控 法 團 之 權 益 457,752, % 3 信 託 受 益 人 306,382, % 4 羅 秀 茵 女 士 配 偶 權 益 791,833,396 4,100, % 6, 7 Southeastern Asset 投 資 經 理 287,256, % Management, Inc. 附 註 : 1.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為 1,546,663,555 股 括 何 猷 龍 先 生 及 其 直 系 家 庭 成 員 ( 包 括 何 猷 龍 先 生 之 父 親 何 鴻 燊 博 士 ) SG Trust (Asia) Ltd. 為 上 述 全 權 家 族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而 言, 由 於 何 猷 龍 先 生 為 一 個 全 權 家 族 信 託 之 其 中 一 名 受 益 人, 彼 亦 被 視 為 於 Great Respect Limited 持 有 之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5. 該 413,830,630 股 股 份 關 於 上 文 附 註 2 所 述 由 Better Joy Overseas Ltd. 及 Lasting Legend Ltd. 持 有 之 同 一 批 股 份 6. 羅 秀 茵 女 士 為 何 猷 龍 先 生 之 配 偶,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彼 被 視 為 於 透 過 其 配 偶 何 猷 龍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權 益 中 擁 有 權 益 7. 有 關 何 猷 龍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相 關 股 份 之 權 益 ( 關 於 本 公 司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及 獎 勵 股 份 ), 請 參 閱 本 報 告 內 董 事 於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之 權 益 一 節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並 無 獲 知 會 有 任 何 其 他 已 記 錄 於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所 設 置 之 登 記 冊 內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權 益 或 淡 倉 8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87 董 事 會 報 告 股 票 掛 鈎 協 議 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所 披 露 之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外,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並 無 訂 立 或 於 年 結 時 仍 然 存 在 股 票 掛 鈎 協 議 為 將 會 或 可 能 導 致 本 公 司 發 行 股 份, 或 要 求 本 公 司 訂 立 任 何 協 議 而 將 會 或 可 能 導 致 本 公 司 發 行 股 份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證 券 管 理 合 約 於 年 內 並 無 訂 立 或 於 年 結 時 仍 然 存 在 有 關 本 公 司 全 部 或 任 何 重 大 部 分 業 務 的 管 理 及 或 行 政 之 合 約 充 足 公 眾 持 股 量 根 據 本 公 司 所 知 的 公 開 資 料 以 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維 持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之 公 眾 持 股 量 企 業 管 治 薪 酬 政 策 本 集 團 僱 員 之 選 任 薪 金 及 擢 升 均 按 彼 等 之 表 現 資 歷 及 工 作 能 力 而 制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酬 金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參 照 本 公 司 之 營 運 業 績 個 人 表 現 及 可 供 比 較 市 場 水 平 而 釐 定 以 具 名 形 式 載 列 本 年 度 之 董 事 酬 金 詳 情 乃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 本 公 司 設 有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兩 項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以 獎 勵 董 事 及 僱 員 計 劃 詳 情 載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以 審 核 及 監 督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申 報 程 序 及 內 部 監 控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兩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所 組 成, 並 於 本 年 度 舉 行 兩 次 會 議 在 該 等 會 議 上,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常 規 中 期 報 告 及 全 年 報 告, 並 與 管 理 層 討 論 審 計 內 部 監 控 及 財 務 報 告 事 務 捐 款 年 內, 本 集 團 所 作 之 慈 善 及 其 他 捐 款 約 達 3,124,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3,030,000 港 元 ) 本 公 司 致 力 維 持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確 保 達 到 更 佳 的 透 明 度 及 保 障 股 東 利 益 有 關 本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之 資 料,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48 至 60 頁 的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85

88 董 事 會 報 告 核 數 師 本 公 司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審 核, 該 核 數 師 現 依 章 告 退, 但 表 示 願 意 於 即 將 舉 行 之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膺 聘 連 任 承 董 事 會 命 何 猷 龍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香 港,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8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89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核 數 師 的 責 任 致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全 體 股 東 本 核 數 師 已 審 核 列 載 於 第 89 至 210 頁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貴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貴 集 團 )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報 表 及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及 其 他 說 明 資 料 董 事 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審 核 對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意 見 我 們 的 報 告 僅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405 條, 為 股 東 ( 作 為 一 個 團 體 ) 而 編 制, 並 不 為 其 他 任 何 目 的 我 們 並 不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對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承 擔 任 何 義 務 或 接 受 任 何 責 任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核 該 等 準 則 要 求 我 們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核, 以 合 理 確 定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審 核 涉 及 執 行 程 序 以 獲 取 有 關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核 憑 證 所 選 定 的 程 序 取 決 於 核 數 師 的 判 斷, 包 括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核 數 師 考 慮 與 公 司 編 制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作 出 真 實 而 公 平 的 反 映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設 計 適 用 具 體 情 況 下 的 審 核 程 序, 但 並 非 為 對 公 司 的 內 部 監 控 的 效 能 發 表 意 見 審 核 亦 包 括 評 價 董 事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所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評 價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呈 列 方 式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核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審 核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編 製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真 實 而 公 平 的 反 映,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使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87

90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意 見 我 們 認 為,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貴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其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現 金 流 量, 並 已 遵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妥 為 編 製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執 業 會 計 師 香 港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8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91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收 益 7 427, ,735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益 或 虧 損 9 14,564 94,730 投 資 ( 虧 損 ) 收 入 10 (143) 3,554 購 貨 以 及 製 成 品 存 貨 及 在 建 工 程 變 動 (81,409) (76,445) 已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及 消 耗 品 (49,771) (1,421) 僱 員 福 利 開 支 11 (284,085) (303,674)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38,594) (8,751)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增 加 19 8,000 10,370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虧 損 23 (1,394) (14,923) 其 他 開 支 (158,339) (119,622) 融 資 成 本 12 (45,779) (43,918)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虧 損 (5,695) (139)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溢 利 307,333 1,693,612 除 稅 前 溢 利 13 92,077 1,435,108 所 得 稅 ( 開 支 ) 抵 免 14 (1,200) 19 年 內 溢 利 90,877 1,435,127 其 他 全 面 ( 開 支 ) 收 益 換 算 海 外 業 務 產 生 之 滙 兌 差 額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虧 損 應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滙 兌 差 額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滙 兌 差 額 (702) 6,545 (1,867) (12,835) (2,431) (13,136) (15,422) 年 內 其 他 全 面 開 支, 扣 除 所 得 稅 (26,673) (13,175) 年 內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64,204 1,421,952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89

92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下 列 人 士 應 佔 年 內 溢 利 ( 虧 損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100,924 1,487,172 非 控 股 權 益 (10,047) (52,045) 90,877 1,435,127 下 列 人 士 應 佔 年 內 全 面 收 益 ( 開 支 ) 總 額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74,126 1,470,519 非 控 股 權 益 (9,922) (48,567) 64,204 1,421,952 每 股 盈 利 18 基 本 ( 港 元 ) 攤 薄 ( 港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93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投 資 物 業 , ,000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20 82, ,693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21 5,700 5,700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22 20,387 39,218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23 11,607,027 11,465,997 應 收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28 53,562 53,562 按 金 及 其 他 稅 務 應 收 款 項 3,305 11,215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2,133 1,101 結 構 化 票 據 24 50,025 12,002,991 11,870,486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91

94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流 動 資 產 存 貨 25 20,232 22,276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26 33,399 20,930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6 62,899 66,724 持 有 作 買 賣 之 投 資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28 7,788 應 收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原 存 款 期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 29 1,729,049 1,558,002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 ,578 2,313,947 2,226,578 流 動 負 債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30 29,341 17,959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 ,219 應 付 股 息 967 1,451 應 付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28 2,167 應 付 稅 項 33,100 33,160 一 年 內 到 期 之 借 貸 31 4, , , ,769 流 動 資 產 淨 額 2,121,963 1,655,809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14,124,954 13,52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95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負 債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32 4,368 5,912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6,844 6,575 一 年 後 到 期 之 借 貸 31 1,335, ,270 1,346, ,757 12,778,452 12,719,538 資 本 及 儲 備 股 本 33 5,436,556 5,435,321 儲 備 6,949,281 6,896,335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應 佔 權 益 12,385,837 12,331,656 非 控 股 權 益 392, ,882 12,778,452 12,719,538 第 89 至 210 頁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由 董 事 會 批 准 及 授 權 刊 發, 並 由 以 下 董 事 簽 署 : 何 猷 龍 徐 志 賢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93

96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報 表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股 本 股 份 溢 價 資 本 儲 備 特 別 儲 備 物 業 重 估 儲 備 其 他 重 估 儲 備 兌 換 儲 備 購 股 權 儲 備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持 有 之 股 份 股 份 獎 勵 儲 備 保 留 溢 利 合 計 非 控 股 權 益 總 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附 註 a) ( 附 註 b) ( 附 註 c)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5,435,321 30, ,188 5, ,229 (51,767) 190,349 (137,189) 21,926 6,190,550 12,331, ,882 12,719,538 換 算 境 外 業 務 所 產 生 之 滙 兌 差 額 (827) (827) 125 (702) 應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滙 兌 差 額 (12,835) (12,835) (12,835)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滙 兌 差 額 (13,136) (13,136) (13,136) 年 內 其 他 全 面 ( 開 支 ) 收 益 (26,798) (26,798) 125 (26,673) 年 內 溢 利 ( 虧 損 ) 100, ,924 (10,047) 90,877 年 內 全 面 ( 開 支 ) 收 益 總 額 (26,798) 100,924 74,126 (9,922) 64,204 行 使 購 股 權 1,235 (483) 確 認 股 本 結 算 之 基 於 股 份 之 付 款 60,781 41, ,020 13, ,479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而 歸 屬 之 股 份 52,564 (47,978) (4,586)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部 份 權 益 (89)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部 份 權 益 (200) (200) 200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1,318 (1,318) 1,056 1,056 已 付 股 息 ( 附 註 17) (23,200) (116,000) (139,200) (139,200) 應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資 產 淨 值 變 動 (10,496) (10,496) (10,496) 因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交 易 而 令 到 本 集 團 權 益 應 佔 該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增 加 ( 附 註 23) 25,907 25,907 25,907 因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部 份 權 益 而 應 佔 特 別 儲 備 及 其 他 重 估 儲 備 1, (44) 1,183 1,183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出 資 ,235 (23,200) 16, ,318 60,298 52,564 (6,739) (121,948) (19,945) 14,655 (5,29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436,556 7, ,671 5, ,273 (77,247) 250,647 (84,625) 15,187 6,169,526 12,385, ,615 12,77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97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報 表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股 本 股 份 溢 價 資 本 儲 備 特 別 儲 備 物 業 重 估 儲 備 其 他 重 估 儲 備 兌 換 儲 備 購 股 權 儲 備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持 有 之 股 份 股 份 獎 勵 儲 備 保 留 溢 利 合 計 非 控 股 權 益 總 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附 註 a) ( 附 註 b) ( 附 註 c)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768,190 4,418, , ,278 5, ,575 (40,369) 168,030 (100,075) 12,574 5,344,432 11,688,948 (73,601) 11,615,347 換 算 境 外 業 務 所 產 生 之 滙 兌 差 額 3,067 3,067 3,478 6,545 應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滙 兌 差 額 (2,431) (2,431) (2,431)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滙 兌 差 額 (15,422) (15,422) (15,422)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虧 損 (1,867) (1,867) (1,867) 年 內 其 他 全 面 開 支 ( 收 益 ) (1,867) (14,786) (16,653) 3,478 (13,175) 年 內 溢 利 ( 虧 損 ) 1,487,172 1,487,172 (52,045) 1,435,127 年 內 全 面 ( 開 支 ) 收 益 總 額 (1,867) (14,786) 1,487,172 1,470,519 (48,567) 1,421,952 因 根 據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廢 除 面 值 而 轉 撥 ( 附 註 d) 4,418,042 (4,418,042) 行 使 購 股 權 249,089 (86,431) 162, ,658 因 購 股 權 屆 滿 而 轉 撥 購 股 權 儲 備 (72) 72 確 認 股 本 結 算 之 基 於 股 份 之 付 款 108,822 55, ,239 26, ,118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而 歸 屬 之 股 份 62,691 (46,065) (16,626)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就 未 歸 屬 股 份 購 入 股 份 (99,805) (99,805) (99,805)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部 份 權 益 1,637 1,637 (1,637)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部 份 權 益 116, ,977 (6,774) 110,203 已 付 予 非 控 股 股 東 之 股 息 (3,320) (3,320) 已 付 股 息 ( 附 註 17) (181,222) (324,909) (506,131) (506,131) 因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部 份 權 益 而 應 佔 特 別 儲 備 及 其 他 重 估 儲 備 13, (521) 13,819 13,819 因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而 實 現 兌 換 儲 備 3,259 3,259 3,259 因 附 屬 公 司 取 消 註 冊 而 實 現 兌 換 儲 備 應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資 產 淨 值 變 動 149, , ,080 因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交 易 而 令 到 本 集 團 權 益 應 佔 該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減 少 (561,037) (561,037) (561,037) 應 佔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之 資 產 淨 值 變 動 26,434 26,434 26,434 已 購 回 股 份 (299,070) (299,070) (299,070)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出 資 390, ,703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 附 註 36) 104, ,199 4,667,131 (4,418,042) (181,222) (253,090) 521 3,388 22,319 (37,114) 9,352 (641,054) (827,811) 510,050 (317,76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435,321 30, ,188 5, ,229 (51,767) 190,349 (137,189) 21,926 6,190,550 12,331, ,882 12,719,538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95

98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報 表 附 註 : (a) 根 據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生 效 之 削 資 計 劃, 香 港 最 高 法 院 批 准 註 銷 本 公 司 股 份 溢 價 賬, 其 於 該 日 之 列 賬 額 為 127,274,212 港 元 因 著 同 一 法 院 認 許, 本 公 司 之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亦 通 過 削 減 本 公 司 股 本 面 值 而 減 少 230,510,521 港 元 因 註 銷 股 份 溢 價 賬 及 削 減 股 本 賬 而 產 生 之 進 賬 額 合 共 357,784,733 港 元 已 轉 入 資 本 儲 備 賬 如 於 削 資 生 效 日 期 不 存 在 任 何 未 清 債 項 或 針 對 本 公 司 之 申 索, 則 此 資 本 賬 之 賬 款 可 供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鑒 於 本 公 司 自 一 九 九 三 年 六 月 以 來 從 未 收 到 涉 及 上 述 任 何 債 項 或 申 索 之 申 索 索 求 法 律 行 動 或 程 序, 且 上 述 任 何 債 項 或 申 索 不 合 香 港 法 律 及 不 可 能 向 本 公 司 追 討, 本 公 司 認 為 該 儲 備 可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b) 承 前 自 以 往 年 度 之 特 別 儲 備 代 表 (1) 於 以 往 年 度 就 增 持 一 間 前 附 屬 公 司 ( 該 公 司 已 於 其 後 成 為 本 集 團 之 聯 營 公 司 ) 權 益 之 已 付 代 價 與 有 關 額 外 權 益 應 佔 商 譽 及 相 關 資 債 賬 面 值 的 總 額 之 差 額 ; (2)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調 整 金 額 與 增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權 益 所 付 代 價 公 平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3) 有 關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調 整 與 已 收 代 價 公 平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4) 有 關 非 控 股 權 益 行 使 購 股 權 而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部 份 權 益 ;(5) 就 其 中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發 行 股 份 及 出 售 庫 存 股 份 而 應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資 產 淨 值 變 動 ;(6) 因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股 份 購 回 及 註 銷 而 令 到 本 集 團 於 當 中 之 實 際 擁 有 權 增 加 所 應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資 產 淨 值 變 動 ; 及 (7) 由 於 向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提 供 不 計 息 貸 款 而 就 股 東 視 作 出 資 所 應 佔 該 合 營 企 業 資 產 淨 值 變 動 (c) 其 他 重 估 儲 備 代 表 應 佔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之 重 估 儲 備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向 本 集 團 分 派 若 干 股 本 投 資 作 為 實 物 股 息 因 此, 該 合 營 企 業 持 有 該 等 股 本 投 資 作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累 計 收 益 約 175,050,000 港 元 乃 由 本 集 團 分 佔 並 計 入 其 他 重 估 儲 備 (d)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自 香 港 法 律 第 622 章 公 司 條 例 生 效 日 期 ( 即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 起 並 無 面 值 9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99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經 營 業 務 除 稅 前 溢 利 92,077 1,435,108 就 以 下 各 項 所 作 調 整 :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溢 利 (307,333) (1,693,612)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增 加 (8,000) (10,370) 股 份 付 款 開 支 115, ,118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虧 損 1,394 14,923 融 資 成 本 45,779 43,918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38,594 8,751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收 益 2,993 1,182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減 值 虧 損 17,342 1,347 利 息 收 入 (32,307) (33,576) 股 息 收 入 (3,556) 呆 賬 撥 備 2,937 6,378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虧 損 5,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虧 損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虧 損 2,478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 (3,731)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議 價 購 買 收 益 36 (34,310) 視 作 出 售 先 前 持 有 之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之 收 益 36 - 重 新 計 量 先 前 持 有 之 股 本 權 益 之 收 益 (48,104) - 先 前 於 兌 換 儲 備 累 計 之 EGT( 定 義 見 附 註 36) 外 幣 換 算 虧 損 之 重 新 分 類 3,259 營 運 資 金 變 動 前 之 營 運 現 金 流 量 (28,938) (114,925)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97

100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經 營 業 務 ( 續 ) 存 貨 減 少 2,044 4,683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 增 加 ) 減 少 (12,469) 28,006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減 少 ( 增 加 ) 8,537 (14,836)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減 少 7,788 11,270 應 收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減 少 應 付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增 加 2,167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增 加 ( 減 少 ) 11,651 (5,715)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增 加 1,739 6,111 經 營 業 務 所 用 現 金 (7,462) (85,125) 已 付 所 得 稅 (2,804) (462) 已 收 利 息 32,069 30,700 經 營 業 務 所 得 ( 所 用 ) 現 金 淨 額 21,803 (54,887) 9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01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投 資 活 動 存 作 原 存 款 期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 之 資 金 (1,729,049) (1,558,002) 購 入 結 構 化 票 據 (50,000) 購 入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9,632) (7,778) 墊 付 予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53,562) 添 置 投 資 物 業 (630) 贖 回 原 存 款 期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 1,558,002 1,339,590 已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股 息 168, ,303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所 得 款 項 1,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542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扣 除 所 收 購 現 金 36 39,129 已 收 非 上 市 投 資 之 股 息 3,556 投 資 活 動 ( 所 用 ) 所 得 現 金 淨 額 (70,469) 662,761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99

102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融 資 活 動 所 籌 集 之 銀 行 借 貸 546,000 行 使 購 股 權 所 得 款 項 ,658 非 控 股 股 東 出 資 29 3,580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公 開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387,123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所 得 款 項 110,203 向 一 名 項 目 伙 伴 收 取 誠 意 金 58,350 償 還 銀 行 借 貸 (394,980) (27,980) 已 付 股 息 (139,684) (514,979) 已 付 利 息 (45,779) (43,918) 購 回 普 通 股 之 付 款 (299,070)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購 入 股 份 之 未 歸 屬 股 份 (99,805)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現 金 淨 額 (33,662) (263,838)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之 ( 減 少 ) 增 加 淨 額 (82,328) 344,036 年 初 之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549, ,542 年 末 之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即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467,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0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 一 般 資 料 本 公 司 為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 上 市 本 公 司 之 註 冊 辦 事 處 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之 地 址 在 年 報 公 司 資 料 一 節 中 披 露 2. 應 用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應 用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本 集 團 已 於 本 年 度 首 次 應 用 以 下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之 修 訂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港 元 呈 列, 與 本 公 司 慣 用 貨 幣 一 致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 之 主 要 業 務 大 致 上 分 為 兩 個 分 類, 分 別 為 : (i)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分 類 及 (ii) 物 業 及 其 他 投 資 分 類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之 修 訂 定 額 福 利 計 劃 : 僱 員 供 款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之 年 度 改 進 ( 二 零 一 零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週 期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之 年 度 改 進 ( 二 零 一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週 期 ) 於 本 年 度 應 用 上 述 新 增 或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及 過 往 年 度 之 財 務 表 現 及 狀 況 及 或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之 披 露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01

10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應 用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 續 )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本 集 團 並 無 提 前 應 用 下 列 已 頒 佈 並 與 本 集 團 相 關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1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其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2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其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3 於 將 予 釐 定 之 日 期 或 其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頒 佈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引 入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分 類 及 計 量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1 金 融 工 具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1 客 戶 合 約 收 益 2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1 號 之 修 訂 收 購 共 同 經 營 權 益 之 會 計 處 理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訂 2 披 露 措 施 新 規 定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其 後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作 出 修 訂, 加 入 有 關 金 融 負 債 分 類 及 計 量 及 有 關 終 止 確 認 之 規 定, 並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作 出 進 一 步 修 訂, 加 入 有 關 一 般 對 沖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之 新 規 定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頒 佈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另 一 個 經 修 訂 版 本 主 要 加 入 a)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值 規 定 ; 及 b) 藉 為 若 干 簡 單 債 務 工 具 引 入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計 量 類 別, 對 分 類 及 計 量 規 定 作 出 有 限 修 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釐 清 可 接 納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法 2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8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之 年 度 改 進 (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期 ) 2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0 號 及 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訂 資 產 出 售 或 出 繳 3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0 號 投 資 實 體 : 應 用 綜 合 入 賬 之 例 外 情 況 2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2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訂 10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0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應 用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 續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 續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之 主 要 規 定 載 述 如 下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已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其 後 按 攤 銷 成 本 或 公 平 值 計 量 具 體 而 言, 於 目 的 為 收 回 合 約 現 金 流 之 業 務 模 式 中 持 有 之 債 務 投 資, 以 及 合 約 現 金 流 純 粹 為 支 付 本 金 及 未 償 還 本 金 之 利 息 的 債 務 投 資, 一 般 按 其 後 會 計 期 間 結 算 日 之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於 目 的 為 同 時 收 回 合 約 現 金 流 及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之 業 務 模 式 中 持 有, 以 及 金 融 資 產 條 款 令 於 特 定 日 期 產 生 之 現 金 流 純 粹 為 支 付 本 金 及 未 償 還 本 金 之 利 息 的 債 務 工 具, 按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之 方 式 計 量 所 有 其 他 債 務 投 資 及 股 本 投 資 則 按 其 後 會 計 期 間 結 算 日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此 外,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實 體 可 以 不 可 撤 回 地 選 擇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內 呈 列 股 本 投 資 ( 並 非 持 作 買 賣 者 ) 其 後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而 在 一 般 情 況, 僅 有 股 息 收 入 會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就 計 量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而 言,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規 定, 金 融 負 債 因 其 信 貸 風 險 變 動 引 致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數 額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呈 列, 除 非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該 負 債 之 信 貸 風 險 變 動 影 響 會 造 成 或 擴 大 損 益 之 會 計 錯 配 則 作 別 論 因 金 融 負 債 信 貸 風 險 變 動 而 引 致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其 後 不 會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指 定 為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全 部 數 額 均 於 損 益 呈 列 就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值 而 言, 與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項 下 按 已 產 生 信 貸 虧 損 模 式 計 算 相 反,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規 定 按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模 式 計 算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模 式 規 定 實 體 於 各 報 告 日 期 將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及 該 等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之 變 動 入 賬, 以 反 映 信 貸 風 險 自 初 始 確 認 以 來 之 變 動 換 言 之, 毋 須 再 待 發 生 信 貸 事 件 方 確 認 信 貸 虧 損 一 般 對 沖 之 新 會 計 處 理 規 定 保 留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目 前 可 運 用 之 三 類 對 沖 會 計 機 制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已 為 符 合 對 沖 會 計 處 理 之 交 易 類 型 引 入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特 別 是 擴 闊 符 合 對 沖 工 具 之 工 具 類 型 及 符 合 對 沖 會 計 處 理 之 非 金 融 項 目 之 風 險 組 成 部 分 的 類 型 此 外, 效 益 性 測 試 已 經 全 面 革 新 及 以 經 濟 關 係 原 則 取 代 對 沖 效 益 性 亦 不 需 再 作 追 溯 評 估 該 準 則 亦 加 強 有 關 實 體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披 露 之 規 定 董 事 預 計, 日 後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9 號 可 能 影 響 本 集 團 之 金 融 資 產 的 分 類 計 量 及 減 值 評 估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03

10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應 用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 續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約 收 益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已 頒 佈 並 建 立 了 一 個 單 一 的 綜 合 模 型, 以 確 認 客 戶 合 約 收 益 當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生 效 時, 將 取 代 現 時 沿 用 的 收 益 確 認 指 引 包 括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1 號 建 築 合 約 及 相 關 的 詮 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的 核 心 原 則 乃 一 個 實 體 應 確 認 收 益 以 體 現 向 客 戶 轉 讓 承 諾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數 額, 並 反 映 實 體 預 期 交 換 該 等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應 得 的 代 價 具 體 來 說, 該 準 則 引 入 了 五 步 法 來 確 認 收 益 : 第 1 步 : 識 別 與 客 戶 訂 立 的 合 約 第 2 步 : 識 別 合 約 內 的 履 約 責 任 第 3 步 : 釐 定 交 易 價 格 第 4 步 : 將 交 易 價 格 分 攤 至 合 約 內 的 履 約 責 任 第 5 步 : 當 實 體 符 合 履 約 責 任 時 確 認 收 益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當 一 個 實 體 符 合 履 約 責 任 時 確 認 收 益, 即 當 貨 品 或 服 務 按 特 定 的 履 約 責 任 轉 移 並 由 客 戶 控 制 時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已 就 特 別 情 況 的 處 理 方 法 加 入 更 明 確 的 指 引 此 外,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亦 要 求 較 廣 泛 的 披 露 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 將 來 應 用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對 本 集 團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在 報 告 金 額 及 披 露 皆 可 能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然 而, 在 本 集 團 詳 細 檢 討 完 成 前, 無 法 對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5 號 的 影 響 作 出 合 理 估 計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0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訂 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資 產 出 售 或 出 繳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0 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於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之 修 訂 與 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資 產 出 售 或 出 繳 的 情 況 有 關 特 別 是, 該 等 修 訂 訂 明, 因 失 去 與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 以 權 益 法 列 賬 ) 的 交 易 中 並 無 包 含 業 務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而 產 生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母 公 司 損 益 確 認 且 僅 以 非 相 關 投 資 者 於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為 限 類 似 地, 按 於 成 為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 以 權 益 法 列 賬 ) 之 任 何 前 附 屬 公 司 所 保 留 之 投 資 公 平 值 重 新 計 量 所 得 盈 虧 於 前 母 公 司 損 益 確 認 且 僅 以 非 相 關 投 資 者 於 新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為 限 10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0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應 用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 ( 續 )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0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訂 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資 產 出 售 或 出 繳 ( 續 ) 有 關 修 訂 採 用 未 來 適 用 法 應 用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發 生 之 交 易 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 若 出 現 有 關 交 易, 則 應 用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10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該 等 修 訂 可 能 會 對 本 集 團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造 成 影 響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 應 用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其 他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準 則 及 修 訂 將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之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新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有 關 編 製 賬 目 及 董 事 會 報 告 以 及 核 數 之 規 定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對 本 公 司 生 效 此 外, 上 市 規 則 所 載 有 關 年 度 賬 目 之 披 露 規 定 已 參 考 新 公 司 條 例 修 訂 並 因 應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而 精 簡 因 此,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之 資 料 呈 列 及 披 露 已 經 更 改 以 符 合 此 等 新 規 定 有 關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之 比 較 資 料 已 根 據 新 規 定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呈 列 或 披 露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披 露 以 往 根 據 前 公 司 條 例 或 上 市 規 則 須 予 披 露 但 根 據 新 公 司 條 例 或 經 修 訂 上 市 規 則 毋 須 披 露 之 資 料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歷 史 成 本 基 準 編 製, 惟 如 下 文 所 載 之 會 計 政 策 解 釋, 投 資 物 業 及 若 干 金 融 工 具 在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歷 史 成 本 一 般 是 建 基 於 為 換 取 貨 品 及 服 務 所 付 出 之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編 製 此 外,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香 港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公 司 條 例 ) 規 定 之 適 用 披 露 數 字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05

10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公 平 值 是 於 計 量 日 期 市 場 參 與 者 於 有 秩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資 產 可 收 取 或 轉 讓 負 債 須 支 付 的 價 格, 而 不 論 該 價 格 是 否 直 接 可 觀 察 或 可 使 用 其 他 估 值 技 術 估 計 若 市 場 參 與 者 於 計 量 日 期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會 考 慮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特 點, 則 本 集 團 於 估 計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時 會 考 慮 該 等 特 點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作 計 量 及 或 披 露 用 途 的 公 平 值 乃 按 此 基 準 釐 定, 惟 屬 於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2 號 以 股 份 支 付 範 圍 內 的 以 股 份 支 付 之 交 易 屬 於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7 號 租 賃 範 圍 內 的 租 賃 交 易, 以 及 與 公 平 值 存 在 若 干 相 似 之 處 但 並 非 公 平 值 之 計 量, 譬 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 號 存 貨 內 的 可 變 現 淨 額 或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資 產 減 值 的 使 用 價 值 除 外 此 外, 就 財 務 報 告 而 言, 公 平 值 計 量 根 據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輸 入 數 據 可 觀 察 程 度 及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輸 入 數 據 對 其 整 體 的 重 要 性 分 類 為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及 第 三 級, 詳 情 如 下 : 第 一 級 輸 入 數 據 是 實 體 於 計 量 日 期 可 以 取 得 的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之 報 價 ( 未 經 調 整 ); 第 二 級 輸 入 數 據 是 就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可 觀 察 之 輸 入 數 據 ( 第 一 級 內 包 括 的 報 價 除 外 ); 及 第 三 級 輸 入 數 據 是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載 列 如 下 綜 合 基 準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所 控 制 之 實 體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當 本 公 司 符 合 以 下 要 素 時, 則 本 公 司 取 得 控 制 權 : 對 被 投 資 方 具 有 權 力 ; 因 參 與 被 投 資 方 業 務 而 承 擔 可 變 回 報 之 風 險 或 享 有 可 變 回 報 之 權 利 ; 及 可 對 被 投 資 方 使 用 權 力 以 影 響 其 回 報, 倘 有 事 實 及 情 況 顯 示 上 述 三 項 控 制 權 要 素 有 一 項 或 以 上 出 現 變 動, 本 公 司 會 重 新 評 估 其 是 否 對 被 投 資 方 擁 有 控 制 權 倘 本 集 團 於 被 投 資 方 之 表 決 權 未 能 佔 大 多 數, 但 只 要 表 決 權 足 以 賦 予 本 集 團 實 際 能 力 可 單 方 面 指 示 被 投 資 方 之 相 關 活 動 時, 本 集 團 即 對 被 投 資 方 擁 有 權 力 在 評 估 本 集 團 於 被 投 資 方 之 表 決 權 是 否 足 以 賦 予 其 權 力 時, 本 集 團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事 實 及 情 況, 包 括 : 本 集 團 持 有 表 決 權 之 規 模 相 較 其 他 表 決 權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決 權 之 規 模 及 分 散 度 ; 本 集 團 其 他 表 決 權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持 有 之 潛 在 表 決 權 ; 其 他 合 約 安 排 產 生 之 權 利 ; 及 可 顯 示 於 需 要 作 出 決 定 時, 本 集 團 當 前 能 否 指 示 相 關 活 動 之 任 何 其 他 事 實 及 情 況 ( 包 括 於 過 往 股 東 大 會 上 之 表 決 模 式 ) 10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0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綜 合 基 準 ( 續 ) 附 屬 公 司 之 綜 合 入 賬 於 本 集 團 取 得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起 開 始, 並 於 本 集 團 失 去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時 終 止 具 體 而 言, 年 內 所 收 購 或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入 及 開 支 乃 自 本 集 團 取 得 控 制 權 之 日 期 起 計 入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直 至 本 集 團 不 再 控 制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之 日 期 為 止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之 每 個 項 目 乃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附 屬 公 司 之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即 使 此 舉 會 導 致 非 控 股 權 益 產 生 虧 絀 結 餘 有 必 要 時, 對 附 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調 整, 以 使 彼 等 之 會 計 政 策 與 本 集 團 之 會 計 政 策 一 致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之 所 有 資 產 及 負 債 權 益 收 入 開 支 及 有 關 本 集 團 成 員 之 間 交 易 的 現 金 流 量, 已 於 綜 合 賬 目 時 悉 數 對 銷 本 集 團 於 現 有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權 之 變 動 本 集 團 於 現 有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之 權 益 出 現 變 動, 但 並 無 導 致 本 集 團 失 去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均 以 權 益 交 易 入 賬 本 集 團 之 權 益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賬 面 值 均 予 以 調 整, 以 反 映 彼 等 於 附 屬 公 司 之 相 關 權 益 之 變 動 非 控 股 權 益 所 調 整 之 款 額 與 所 付 或 所 收 代 價 之 公 平 值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額, 均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並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倘 本 集 團 失 去 附 屬 公 司 控 制 權, 則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損 益 確 認 並 按 (i) 所 收 代 價 之 公 平 值 及 任 何 保 留 權 益 之 公 平 值 的 總 和 與 (ii) 該 附 屬 公 司 之 資 產 ( 包 括 商 譽 ) 及 負 債 以 往 之 賬 面 值 以 及 任 何 非 控 股 權 益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額 計 算 先 前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就 該 附 屬 公 司 確 認 之 所 有 款 額, 會 按 猶 如 本 集 團 已 直 接 出 售 該 附 屬 公 司 之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方 式 入 賬 ( 即 按 適 用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所 訂 明 允 許 而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或 轉 撥 至 另 一 權 益 類 別 ) 於 失 去 控 制 權 當 日 在 前 附 屬 公 司 保 留 之 任 何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或 ( 如 適 用 ) 首 次 確 認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之 成 本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07

11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業 務 合 併 收 購 業 務 採 用 收 購 法 入 賬 業 務 合 併 之 收 購 代 價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計 算 方 法 為 本 集 團 所 轉 讓 之 資 產 本 集 團 向 被 收 購 方 原 擁 有 人 承 擔 之 負 債 及 本 集 團 於 交 換 被 收 購 方 控 制 權 發 行 之 股 本 權 益 之 總 額 有 關 收 購 之 成 本 通 常 於 產 生 時 在 損 益 中 確 認 於 收 購 日 期, 所 收 購 之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負 債 乃 按 其 公 平 值 確 認, 惟 以 下 情 況 除 外 :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或 負 債 及 僱 員 福 利 安 排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分 別 按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所 得 稅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僱 員 福 利 確 認 及 計 量 ; 與 被 收 購 方 以 股 份 支 付 安 排 相 關 或 本 集 團 就 取 代 被 收 購 方 以 股 份 支 付 安 排 而 訂 立 以 股 份 支 付 安 排 相 關 之 負 債 及 權 益 工 具, 乃 於 收 購 日 期 按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2 號 以 股 份 支 付 計 量 ( 見 下 文 會 計 政 策 ); 及 商 譽 是 以 所 轉 讓 之 代 價 非 控 股 權 益 於 被 收 購 方 中 所 佔 金 額 及 收 購 方 以 往 持 有 之 被 收 購 方 股 本 權 益 之 公 平 值 ( 如 有 ) 之 總 和, 超 出 所 收 購 之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負 債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淨 值 後 計 算 倘 經 過 重 新 評 估 後, 所 收 購 之 可 識 別 淨 資 產 與 所 承 擔 負 債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淨 額 高 於 所 轉 讓 之 代 價 非 控 股 權 益 於 被 收 購 方 中 所 佔 金 額 以 及 收 購 方 以 往 持 有 被 收 購 方 權 益 之 公 平 值 ( 如 有 ) 之 總 和, 則 差 額 即 時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為 議 價 收 購 收 益 屬 現 時 擁 有 之 權 益 且 於 清 盤 時 持 有 人 有 權 按 比 例 分 佔 實 體 淨 資 產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或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被 收 購 方 可 識 別 資 產 淨 值 之 已 確 認 金 額 比 例 計 量 以 何 種 基 準 計 算 視 乎 每 項 交 易 而 定 其 他 類 種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乃 按 其 公 平 值 或 ( 如 適 用 ) 另 一 項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定 明 之 基 準 計 量 於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聯 營 公 司 為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實 體 重 大 影 響 力 為 有 權 參 與 被 投 資 方 之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決 定, 惟 並 非 控 制 或 共 同 控 制 該 等 政 策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5 號 持 作 出 售 之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已 終 止 經 營 業 務 分 類 為 持 作 出 售 之 資 產 ( 或 出 售 組 別 ) 根 據 該 準 則 計 量 10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1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於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 續 ) 合 營 企 業 為 對 安 排 擁 有 共 同 控 制 權 之 各 方 對 共 同 安 排 之 資 產 淨 值 擁 有 權 利 之 共 同 安 排 共 同 控 制 權 為 合 約 約 定 對 安 排 所 共 有 之 控 制 權, 其 僅 在 相 關 業 務 決 策 須 取 得 共 有 控 制 權 各 方 之 一 致 同 意 時 存 在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業 績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應 用 權 益 會 計 法 計 入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就 權 益 會 計 法 使 用 之 財 務 報 表 乃 以 本 集 團 就 類 似 情 況 中 相 若 交 易 及 事 件 所 採 用 者 統 一 之 會 計 政 策 編 製 根 據 權 益 法,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初 步 按 成 本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中 確 認 並 其 後 作 出 調 整, 以 確 認 本 集 團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倘 本 集 團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虧 損 超 出 其 於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 包 括 實 際 組 成 本 集 團 於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淨 值 其 中 部 分 之 任 何 長 期 權 益 ), 則 本 集 團 終 止 確 認 其 應 佔 之 進 一 步 虧 損 僅 當 本 集 團 產 生 法 定 或 推 定 責 任 或 代 表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付 款 時, 方 會 確 認 額 外 虧 損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自 被 投 資 方 成 為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當 日 起 應 用 權 益 法 入 賬 在 收 購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時, 投 資 成 本 超 出 本 集 團 應 佔 被 投 資 方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負 債 公 平 淨 值 之 任 何 部 分 確 認 為 商 譽, 計 入 投 資 賬 面 值 內 本 集 團 應 佔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負 債 公 平 淨 值 超 出 投 資 成 本 之 任 何 部 分, 經 重 新 評 估 後, 即 時 於 收 購 投 資 期 間 在 損 益 確 認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之 規 定 適 用 於 釐 定 有 否 需 要 就 本 集 團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確 認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如 有 需 要, 投 資 ( 包 括 商 譽 ) 之 全 部 賬 面 值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資 產 減 值 透 過 比 較 可 收 回 金 額 ( 使 用 價 值 與 公 平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之 較 高 者 ) 與 其 賬 面 值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已 確 認 之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構 成 投 資 賬 面 值 之 一 部 分, 而 減 值 虧 損 之 任 何 撥 回 則 於 該 項 投 資 之 可 收 回 金 額 其 後 有 所 增 加 之 情 況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確 認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09

11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於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 續 ) 本 集 團 自 投 資 不 再 為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當 日 起 或 投 資 ( 或 其 中 一 部 分 ) 被 分 類 為 持 作 出 售 時 終 止 應 用 權 益 法 倘 本 集 團 保 留 於 前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且 該 保 留 權 益 為 金 融 資 產, 則 本 集 團 會 於 該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保 留 權 益, 而 該 公 平 值 會 視 為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之 公 平 值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於 終 止 應 用 權 益 法 當 日 之 賬 面 值 與 任 何 保 留 權 益 及 出 售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任 何 所 得 款 項 公 平 值 間 之 差 額, 會 於 釐 定 出 售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時 入 賬 此 外, 本 集 團 會 將 先 前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就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確 認 之 所 有 金 額 入 賬, 基 準 與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直 接 出 售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所 需 基 準 相 同 因 此, 倘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先 前 已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會 於 出 售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時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本 集 團 會 於 終 止 應 用 權 益 法 時 將 收 益 或 虧 損 由 權 益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 作 為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 倘 本 集 團 削 減 其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而 本 集 團 繼 續 應 用 權 益 法, 若 有 關 收 益 或 虧 損 會 於 出 售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時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則 本 集 團 會 將 先 前 已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與 削 減 擁 有 權 權 益 有 關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部 分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倘 集 團 實 體 與 本 集 團 之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僅 在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與 本 集 團 無 關 之 情 況, 與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溢 利 及 虧 損, 方 會 於 本 集 團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收 益 確 認 收 益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代 價 之 公 平 值 計 算 收 益 已 就 估 計 客 戶 退 貨 回 扣 及 其 他 類 似 備 抵 作 出 扣 減 貨 品 銷 售 收 益 乃 於 貨 品 ( 包 括 彩 票 終 端 機 及 部 件 以 及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 交 付 及 所 有 權 轉 移 並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條 件 時 予 以 確 認 : 本 集 團 已 將 貨 品 所 有 權 之 絕 大 部 份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移 予 買 方 ; 本 集 團 並 無 參 與 一 般 與 所 出 售 貨 品 有 關 的 持 續 管 理, 亦 無 保 留 所 出 售 貨 品 的 實 際 控 制 權 ; 收 益 金 額 可 以 可 靠 地 計 量 ; 與 交 易 相 關 之 經 濟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及 有 關 交 易 所 產 生 或 將 予 產 生 之 成 本 可 以 可 靠 地 計 量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及 其 他 服 務 之 收 益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確 認 入 賬 當 本 集 團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比 例 權 益 因 為 第 三 方 行 使 購 股 權 或 認 股 權 證 或 該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向 第 三 方 發 行 股 份 ( 而 並 非 實 際 出 售 ) 而 減 少, 則 出 現 視 作 出 售 部 份 權 益 視 作 出 售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將 於 發 生 有 關 事 件 之 期 間 內 即 時 於 損 益 確 認 11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1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收 益 確 認 ( 續 ) 提 供 彩 票 產 品 分 銷 服 務 及 解 決 方 案 的 收 益 在 彩 票 零 售 及 其 他 門 店 出 售 彩 票 產 品 後 於 收 取 收 入 的 權 利 確 立 時 確 認 本 集 團 通 過 向 博 彩 場 所 擁 有 人 提 供 電 子 博 彩 機 及 娛 樂 場 管 理 系 統 ( 有 關 系 統 可 追 蹤 博 彩 遊 戲 表 現 以 及 提 供 本 集 團 所 擁 有 及 提 供 之 已 裝 置 電 子 博 彩 機 的 統 計 數 據 ) 而 賺 取 電 子 博 彩 機 分 成 收 益 收 益 乃 根 據 本 集 團 與 場 所 擁 有 人 之 間 的 協 議 的 合 約 條 款 以 及 基 於 本 集 團 應 佔 之 淨 派 彩 淨 客 戶 激 勵 及 承 諾 費 而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之 利 息 收 入 於 經 濟 利 益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且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計 量 時 確 認 利 息 收 入 乃 參 考 未 償 還 本 金 及 適 用 之 實 際 利 率 按 時 間 基 準 累 計, 實 際 利 率 乃 按 金 融 資 產 之 預 計 年 期 將 估 計 日 後 現 金 收 入 確 切 地 折 讓 至 該 資 產 於 初 次 確 認 時 之 賬 面 淨 值 之 比 率 投 資 之 股 息 收 入 乃 於 股 東 收 取 付 款 之 權 利 確 立 時 確 認 ( 惟 經 濟 利 益 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而 收 益 金 額 須 能 夠 可 靠 計 量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下 文 所 述 之 在 建 物 業 除 外 ) 乃 按 成 本 減 其 後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在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賬 正 在 興 建 用 於 生 產 供 貨 或 行 政 用 途 的 物 業 以 成 本 減 已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成 本 包 括 專 業 費 及 根 據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資 本 化 的 借 貸 成 本 有 關 物 業 於 完 工 並 可 作 擬 定 用 途 時 劃 分 至 相 關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該 等 資 產 的 折 舊 與 其 他 物 業 資 產 一 樣, 於 該 等 資 產 可 作 擬 定 用 途 時 開 始 折 舊 確 認 折 舊 是 用 直 線 法 在 資 產 的 估 計 使 用 年 限 內 撇 銷 其 成 本 減 其 殘 值 估 計 使 用 年 限 殘 值 及 折 舊 方 法 均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檢 討, 而 估 計 之 任 何 變 動 的 影 響 則 預 先 入 賬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於 出 售 或 預 期 不 會 自 持 續 使 用 資 產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時 取 消 確 認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的 處 置 或 報 廢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乃 按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與 資 產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計 算 並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本 集 團 確 認 經 營 租 約 收 益 之 會 計 政 策 載 於 下 文 有 關 租 約 之 會 計 政 策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11

11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投 資 物 業 投 資 物 業 是 為 了 賺 取 租 金 及 或 謀 求 資 本 增 值 而 持 有 的 物 業 投 資 物 業 初 步 按 成 本 計 算,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應 佔 開 支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投 資 物 業 按 公 平 值 計 算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所 產 生 之 盈 虧 於 產 生 之 期 間 內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投 資 物 業 於 出 售 後 或 於 投 資 物 業 永 久 不 再 使 用 或 預 期 自 其 出 售 後 不 會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時 取 消 確 認 取 消 確 認 物 業 所 產 生 之 盈 虧 ( 按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與 資 產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計 算 ) 於 取 消 確 認 物 業 之 期 內 損 益 租 約 融 資 租 約 指 將 擁 有 權 之 絕 大 部 份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嫁 予 承 租 人 之 租 約 所 有 其 他 租 約 均 列 為 經 營 租 約 本 集 團 作 為 出 租 人 經 營 租 約 之 租 金 收 入 乃 按 相 關 租 約 年 期 以 直 線 法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本 集 團 作 為 承 租 人 經 營 租 約 付 款 於 有 關 租 約 期 間 按 直 線 法 支 銷 倘 就 訂 立 經 營 租 約 獲 得 租 賃 優 惠, 則 該 等 優 惠 確 認 為 負 債 優 惠 利 益 總 額 乃 按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租 金 開 支 之 扣 減 外 幣 編 製 個 別 集 團 實 體 之 財 務 報 表 時, 以 該 實 體 之 功 能 貨 幣 以 外 貨 幣 ( 外 幣 ) 進 行 之 交 易 乃 按 交 易 日 期 當 時 之 滙 率 確 認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以 外 幣 列 值 之 貨 幣 項 目 以 該 日 當 時 之 滙 率 重 新 換 算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且 按 外 幣 列 值 之 非 貨 幣 項 目 乃 按 釐 定 公 平 值 日 期 當 時 之 滙 率 重 新 換 算 以 外 幣 過 往 成 本 計 算 之 非 貨 幣 項 目 不 予 重 新 換 算 結 算 貨 幣 項 目 以 及 重 新 換 算 貨 幣 項 目 所 產 生 之 滙 兌 差 額, 乃 於 產 生 之 期 間 內 在 損 益 確 認 就 呈 列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而 言, 本 集 團 海 外 業 務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均 按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當 時 之 滙 率 換 算 為 本 集 團 之 呈 列 貨 幣 ( 即 港 元 ) 收 入 及 開 支 項 目 乃 按 年 度 平 均 滙 率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滙 兌 差 額 ( 如 有 )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並 於 權 益 中 在 兌 換 儲 備 項 下 累 計 ( 歸 屬 於 非 控 股 權 益, 如 合 適 ) 11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1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外 幣 ( 續 ) 於 出 售 海 外 業 務 ( 即 出 售 本 集 團 於 海 外 業 務 的 全 部 權 益 或 涉 及 失 去 對 附 屬 公 司 ( 包 括 海 外 業 務 ) 的 控 制 權 之 出 售 或 出 售 部 分 合 營 安 排 或 聯 營 公 司 ( 包 括 海 外 業 務 ) 的 權 益 ( 當 中 的 保 留 權 益 變 為 金 融 資 產 )) 時, 就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該 業 務 而 於 權 益 內 累 計 的 所 有 滙 兌 差 額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此 外, 就 部 份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 包 括 海 外 業 務 ) 但 不 引 致 本 集 團 失 去 對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而 言, 按 比 例 分 佔 之 累 計 滙 兌 差 額 重 歸 非 控 股 權 益 及 不 會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就 所 有 其 他 部 份 出 售 ( 即 部 份 出 售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但 不 引 致 本 集 團 失 去 重 大 影 響 力 或 共 同 控 制 權 ) 而 言, 按 比 例 分 佔 之 累 計 滙 兌 差 額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退 休 福 利 成 本 稅 項 所 得 稅 開 支 指 現 時 應 付 稅 項 及 遞 延 稅 項 之 總 和 現 時 應 付 稅 項 乃 按 年 度 應 課 稅 溢 利 計 算 應 課 稅 溢 利 與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所 列 除 稅 前 溢 利 不 同 是 由 於 在 其 他 年 度 之 應 課 稅 或 可 扣 減 之 收 入 或 開 支 項 目 以 及 從 未 課 稅 或 可 扣 稅 之 項 目 本 集 團 之 本 期 稅 項 負 債 乃 按 已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實 施 或 大 致 實 施 之 稅 率 計 算 遞 延 稅 項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就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與 計 算 應 課 稅 溢 利 所 採 用 相 應 稅 基 之 暫 時 差 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一 般 就 所 有 應 課 稅 暫 時 差 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則 按 可 能 出 現 可 供 動 用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之 所 有 應 課 稅 溢 利 而 一 般 就 所 有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確 認 倘 若 暫 時 差 額 由 商 譽 或 由 初 步 確 認 一 項 不 影 響 應 課 稅 溢 利 或 會 計 溢 利 之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 業 務 合 併 除 外 ) 所 產 生, 則 不 會 確 認 有 關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對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 包 括 根 據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註 冊 之 計 劃 ) 之 付 款 於 僱 員 提 供 可 令 彼 等 享 有 供 款 之 服 務 時 支 銷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13

11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稅 項 ( 續 )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乃 就 與 於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以 及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相 關 的 應 課 稅 暫 時 差 額 而 確 認, 惟 倘 本 集 團 能 夠 控 制 暫 時 差 額 的 轉 回, 以 及 暫 時 差 額 可 能 不 會 於 可 見 將 來 撥 回 時 則 作 別 論 因 與 有 關 投 資 及 權 益 相 關 之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而 產 生 之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僅 於 可 能 產 生 足 夠 應 課 稅 利 潤 以 動 用 暫 時 差 額 的 利 益 並 預 期 可 於 可 見 將 來 撥 回 時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乃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進 行 檢 討, 並 予 以 相 應 扣 減, 直 至 並 無 足 夠 應 課 稅 溢 利 可 供 收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資 產 為 止 遞 延 稅 務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按 於 清 償 負 債 或 變 現 資 產 期 間 預 計 適 用 的 稅 率 計 量, 有 關 稅 率 ( 及 稅 務 法 律 ) 應 為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已 經 頒 佈 執 行 或 已 經 大 致 上 頒 佈 執 行 遞 延 稅 務 負 債 及 資 產 之 計 量, 乃 反 映 本 集 團 預 計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收 回 或 結 算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賬 面 值 的 方 式, 將 會 引 致 的 稅 務 後 果 就 計 量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或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而 言, 利 用 公 平 值 模 式 計 量 的 投 資 物 業 之 賬 面 值 乃 假 設 通 過 銷 售 全 數 收 回, 除 非 該 假 設 被 推 翻 則 除 外 當 投 資 物 業 可 予 折 舊 及 於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模 式 ( 其 業 務 目 標 是 隨 時 間 而 非 透 過 銷 售 消 耗 投 資 物 業 所 包 含 的 絕 大 部 分 經 濟 利 益 ) 內 持 有 時, 有 關 假 設 會 被 推 翻 即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在 損 益 內 確 認, 惟 倘 即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與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或 直 接 在 權 益 確 認 的 項 目 有 關, 則 即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亦 會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或 直 接 在 權 益 確 認 存 貨 存 貨 乃 按 成 本 及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中 之 較 低 者 列 賬 存 貨 成 本 以 先 入 先 出 法 釐 定 可 變 現 淨 值 代 表 存 貨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達 致 完 成 之 所 有 估 計 成 本 以 及 作 出 銷 售 所 需 之 成 本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付 款 安 排 以 股 本 支 付 之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付 款 交 易 授 予 僱 員 之 購 股 權 股 份 獎 勵 參 考 授 出 日 期 所 授 出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值 而 釐 定 所 獲 服 務 之 公 平 值, 乃 於 歸 屬 期 間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開 支, 而 權 益 ( 購 股 權 儲 備 ) 亦 隨 之 相 應 增 加 11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1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付 款 安 排 ( 續 ) 以 股 本 支 付 之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付 款 交 易 ( 續 ) 授 予 僱 員 之 購 股 權 股 份 獎 勵 ( 續 ) 於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時, 先 前 於 購 股 權 儲 備 內 確 認 之 金 額 將 轉 撥 至 股 本 當 購 股 權 於 歸 屬 日 期 後 被 沒 收 或 於 屆 滿 日 期 仍 未 獲 行 使, 則 先 前 於 購 股 權 儲 備 中 確 認 之 金 額 將 轉 撥 至 保 留 溢 利 就 授 出 獎 勵 股 份 而 收 到 的 服 務 之 公 平 值, 是 參 考 已 授 出 獎 勵 股 份 於 授 出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釐 定, 並 於 歸 屬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攤 銷, 而 權 益 ( 股 份 獎 勵 儲 備 ) 會 相 應 增 加 當 獎 勵 股 份 歸 屬 時, 先 前 於 股 份 獎 勵 儲 備 中 確 認 之 金 額 以 及 相 關 庫 存 股 份 之 金 額 將 轉 入 保 留 溢 利 倘 獎 勵 股 份 並 無 歸 屬 又 或 於 歸 屬 期 內 被 沒 收, 先 前 於 股 份 獎 勵 儲 備 中 確 認 之 金 額 將 即 時 於 損 益 確 認 為 收 入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本 集 團 修 訂 其 對 預 期 最 終 歸 屬 之 購 股 權 及 獎 勵 股 份 之 估 計 數 目 於 歸 屬 期 內, 修 訂 原 先 估 計 之 影 響 ( 如 有 ) 乃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以 使 到 累 計 開 支 可 反 映 經 修 訂 估 計, 而 購 股 權 儲 備 及 股 份 獎 勵 儲 備 亦 分 別 隨 之 相 應 調 整 授 予 顧 問 之 購 股 權 為 換 取 服 務 而 發 行 之 購 股 權 乃 按 所 收 取 服 務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除 非 該 公 平 值 未 能 可 靠 計 量, 而 在 此 情 況, 所 收 取 之 服 務 乃 參 考 所 授 出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當 對 方 提 供 服 務 時, 所 收 取 服 務 之 公 平 值 確 認 為 開 支, 並 於 權 益 ( 購 股 權 儲 備 ) 中 作 出 相 應 增 加, 惟 倘 服 務 符 合 資 格 確 認 為 資 產 則 除 外 無 形 資 產 無 限 可 用 年 期 之 無 形 資 產 乃 按 成 本 減 任 何 繼 後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無 形 資 產 於 出 售 時 取 消 確 認, 或 於 預 期 其 使 用 或 出 售 將 不 會 產 生 經 濟 利 益 時 取 消 確 認 取 消 確 認 無 形 資 產 所 產 生 之 盈 虧 按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與 資 產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計 算, 並 於 取 消 確 認 資 產 之 期 間 在 損 益 內 確 認 金 融 工 具 倘 集 團 實 體 成 為 工 具 合 約 條 文 之 訂 約 方, 則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初 次 按 公 平 值 計 算 因 收 購 或 發 行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除 外 ) 而 直 接 產 生 之 交 易 成 本,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加 入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如 適 用 ) 之 公 平 值 或 自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如 適 用 ) 之 公 平 值 扣 除 因 收 購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而 直 接 產 生 之 交 易 成 本 即 時 於 損 益 確 認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15

11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金 融 工 具 ( 續 ) 金 融 資 產 本 集 團 之 金 融 資 產 分 為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 之 金 融 資 產 以 及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分 類 取 決 於 金 融 資 產 之 性 質 及 目 的 並 會 於 首 次 確 認 時 釐 定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之 日 常 買 賣 於 交 易 日 確 認 及 取 消 確 認 日 常 買 賣 指 須 根 據 市 場 規 則 或 慣 例 訂 立 之 時 間 內 交 割 資 產 之 金 融 資 產 買 賣 實 際 利 率 法 實 際 利 率 法 乃 計 算 金 融 資 產 之 攤 銷 成 本 及 按 有 關 期 間 攤 分 利 息 收 入 之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乃 將 估 計 日 後 現 金 收 入 ( 包 括 所 有 所 支 付 或 所 收 取 能 構 成 整 體 實 際 利 率 之 費 用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所 有 溢 價 或 折 讓 ) 按 金 融 資 產 之 預 期 年 期, 或 較 短 期 間 ( 倘 合 適 ) 確 切 地 折 現 至 初 次 確 認 時 之 賬 面 淨 值 之 利 率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當 金 融 資 產 是 持 作 買 賣 時,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乃 分 類 為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金 融 資 產 於 以 下 情 況 乃 歸 類 為 持 作 買 賣 : 所 收 購 之 金 融 資 產 主 要 用 於 在 不 遠 將 來 出 售 ; 或 於 首 次 確 認 時 屬 於 本 集 團 整 體 管 理 之 可 識 別 金 融 工 具 組 合 之 一 部 份, 且 近 期 事 實 上 有 出 售 以 賺 取 短 期 利 潤 的 模 式 ; 或 屬 於 衍 生 工 具 ( 指 定 及 具 有 有 效 對 沖 作 用 之 工 具 除 外 )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乃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重 新 計 量 產 生 之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損 益 確 認 於 損 益 確 認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淨 額, 不 包 括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所 賺 取 之 任 何 股 息 或 利 息 並 計 入 投 資 ( 虧 損 ) 收 入 項 目 公 平 值 是 按 附 註 6(c) 所 述 之 方 式 釐 定 債 務 工 具 之 利 息 收 入 按 實 際 利 率 基 準 確 認 11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1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金 融 工 具 ( 續 ) 金 融 資 產 ( 續 )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為 附 帶 固 定 或 可 釐 定 付 款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而 其 在 活 躍 市 場 並 無 報 價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結 構 化 票 據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長 期 按 金 及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聯 營 公 司 及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原 存 款 期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以 及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 採 用 實 際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並 減 除 任 何 減 值 列 賬 ( 見 下 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值 虧 損 之 會 計 政 策 ) 利 息 收 入 使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確 認, 惟 於 確 認 利 息 屬 無 關 重 要 之 短 期 應 收 款 項 除 外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值 金 融 資 產 (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除 外 ) 會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評 定 是 否 有 減 值 跡 象 金 融 資 產 於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因 於 初 步 確 認 該 金 融 資 產 後 發 生 之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件 而 受 到 影 響 時 視 為 出 現 減 值 減 值 之 客 觀 證 據 可 包 括 : 發 行 人 或 對 約 方 出 現 重 大 財 政 困 難 ; 或 違 反 合 約, 譬 如 未 能 繳 付 或 延 遲 償 還 利 息 或 本 金 ; 或 借 款 人 有 可 能 破 產 或 進 行 財 務 重 組 就 若 干 類 別 之 金 融 資 產 ( 例 如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 而 言, 被 評 估 為 不 按 個 體 予 以 減 值 之 資 產 更 會 按 集 體 基 準 評 估 減 值 情 況 應 收 款 項 組 合 減 值 之 客 觀 證 據 可 包 括 本 集 團 之 收 款 經 驗 逾 期 組 合 遞 延 付 款 數 目 之 增 加 與 應 收 款 項 逾 期 未 付 有 相 互 關 係 的 全 國 或 當 地 經 濟 情 況 之 可 觀 察 變 動 就 按 已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之 金 融 資 產 而 言, 減 值 虧 損 按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按 金 融 資 產 之 原 實 際 利 率 貼 現 之 估 計 日 後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之 差 額 而 確 認 與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有 關 之 減 值 虧 損 會 直 接 於 金 融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中 作 出 扣 減, 惟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及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除 外, 其 賬 面 值 會 透 過 撥 備 賬 作 出 扣 減 撥 備 賬 內 之 賬 面 值 變 動 會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當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或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被 視 為 不 可 收 回 時, 其 將 於 撥 備 賬 內 撇 銷 之 前 已 撇 銷 的 款 項 如 其 後 收 回, 將 撥 回 損 益 內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17

12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金 融 工 具 ( 續 ) 金 融 資 產 ( 續 )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值 ( 續 ) 就 按 已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之 金 融 資 產 而 言, 如 在 隨 後 期 間,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減 少, 而 有 關 減 少 在 客 觀 上 與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件 有 關, 則 先 前 已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將 透 過 損 益 予 以 撥 回, 惟 該 資 產 於 減 值 被 撥 回 當 日 之 賬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未 確 認 減 值 時 之 已 攤 銷 成 本 金 融 負 債 及 股 本 權 益 工 具 由 集 團 實 體 發 行 之 金 融 負 債 及 股 本 權 益 工 具 按 合 約 安 排 性 質 以 及 金 融 負 債 及 股 本 權 益 工 具 之 定 義 而 分 類 為 金 融 負 債 或 股 本 權 益 股 本 權 益 工 具 股 本 權 益 工 具 為 證 明 本 集 團 資 產 剩 餘 權 益 ( 經 扣 除 其 所 有 負 債 ) 之 任 何 合 約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股 本 權 益 工 具 乃 按 已 收 所 得 款 項 扣 除 直 接 發 行 成 本 入 賬 實 際 利 率 法 實 際 利 率 法 乃 計 算 金 融 負 債 之 攤 銷 成 本 及 按 有 關 期 間 攤 分 利 息 開 支 之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乃 將 估 計 日 後 現 金 支 出 ( 包 括 所 有 所 支 付 或 所 收 取 能 構 成 整 體 實 際 利 率 之 費 用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所 有 溢 價 或 折 讓 ) 按 金 融 負 債 之 預 期 年 期, 或 較 短 期 間 ( 倘 合 適 ) 確 切 地 折 現 至 初 次 確 認 時 之 賬 面 淨 值 之 利 率 利 息 開 支 按 實 際 利 率 基 準 確 認 金 融 負 債 金 融 負 債 包 括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應 付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應 付 股 息 及 借 貸, 其 後 按 經 攤 銷 成 本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計 算 取 消 確 認 本 集 團 僅 於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利 屆 滿 時, 或 向 另 一 實 體 轉 讓 金 融 資 產 及 資 產 擁 有 權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及 回 報 時 取 消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於 金 融 資 產 完 全 取 消 確 認 時,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已 收 及 應 收 代 價 總 額 之 差 額 於 損 益 確 認 11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2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金 融 工 具 ( 續 ) 取 消 確 認 ( 續 ) 金 融 負 債 乃 於 及 僅 於 有 關 合 約 訂 明 的 特 定 責 任 獲 解 除 取 消 或 已 到 期 時 取 消 確 認 取 消 確 認 的 金 融 負 債 賬 面 值 與 已 付 及 應 付 代 價 的 差 額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減 值 虧 損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本 集 團 審 閱 其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以 釐 定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該 等 資 產 已 遭 受 減 值 虧 損 倘 若 存 在 任 何 有 關 跡 象, 則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予 以 評 估 以 釐 定 減 值 虧 損 的 程 度 ( 如 有 ) 倘 若 不 大 可 能 估 計 個 別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則 本 集 團 估 計 資 產 屬 於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當 分 配 的 合 理 及 一 致 基 準 可 識 別, 則 公 司 資 產 亦 被 分 配 至 個 別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或 於 其 他 情 況 下 彼 等 被 分 配 至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最 小 組 合, 而 該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合 理 及 一 致 分 配 基 準 可 識 別 可 收 回 金 額 為 公 平 值 減 去 銷 售 成 本 及 使 用 價 值 兩 者 中 之 較 高 者 於 評 估 使 用 價 值 時,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乃 以 稅 前 貼 現 率 貼 現 至 現 值, 該 貼 現 率 能 反 映 當 前 市 場 所 評 估 之 貨 幣 時 間 值 及 資 產 特 定 風 險 ( 就 此 而 言,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尚 未 作 出 調 整 ) 倘 資 產 之 可 收 回 金 額 估 計 將 少 於 其 賬 面 值, 則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會 減 少 至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減 值 虧 損 會 即 時 於 損 益 確 認 為 開 支 倘 減 值 虧 損 其 後 撥 回,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則 會 增 加 至 所 估 算 之 經 修 訂 可 收 回 金 額, 惟 按 此 所 增 加 之 賬 面 值 不 得 高 於 假 設 過 往 年 度 並 無 就 資 產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而 原 應 已 釐 定 之 賬 面 值 所 撥 回 之 減 值 虧 損 會 即 時 確 認 為 收 入 借 貸 成 本 並 非 資 本 化 作 為 合 資 格 資 產 之 借 貸 成 本 乃 於 產 生 之 期 間 於 損 益 確 認 無 限 定 使 用 年 期 之 無 形 資 產 至 少 每 年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以 及 每 當 有 跡 象 顯 示 資 產 可 能 減 值 時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19

12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 關 鍵 會 計 判 斷 及 主 要 不 確 定 估 計 來 源 於 應 用 附 註 3 所 述 的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時, 本 公 司 董 事 須 就 未 能 即 時 從 其 他 來 源 得 知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作 出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乃 根 據 過 往 經 驗 及 被 認 為 有 關 的 其 他 因 素 而 作 出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與 該 等 估 計 有 出 入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乃 按 照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進 行 審 閱 倘 對 會 計 估 計 的 修 訂 僅 影 響 修 訂 估 計 的 期 間, 則 修 訂 於 該 期 間 確 認 ; 或 倘 有 關 修 訂 影 響 本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則 於 修 訂 期 間 及 未 來 期 間 內 確 認 應 用 會 計 政 策 時 之 關 鍵 判 斷 除 涉 及 估 計 之 判 斷 以 外 ( 見 下 文 ), 以 下 為 董 事 於 應 用 本 集 團 之 會 計 政 策 時 已 作 出 且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之 金 額 產 生 最 大 影 響 之 關 鍵 判 斷 對 新 濠 環 彩 有 限 公 司 ( 新 濠 環 彩 ) 之 控 制 權 附 註 40 載 述, 雖 然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僅 擁 有 新 濠 環 彩 之 40.65% 擁 有 權 權 益 和 投 票 權, 但 新 濠 環 彩 為 本 集 團 之 附 屬 公 司 新 濠 環 彩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起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創 業 板 上 市 本 集 團 於 新 濠 環 彩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43.93% 減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40.65%, 其 餘 59.35% 股 權 由 與 本 集 團 無 關 之 大 批 股 東 所 擁 有 董 事 已 根 據 本 集 團 是 否 有 單 方 面 指 示 新 濠 環 彩 相 關 活 動 的 實 際 能 力 來 評 估 本 集 團 是 否 控 制 新 濠 環 彩 董 事 在 判 斷 時 主 要 考 慮 (i) 本 集 團 在 新 濠 環 彩 所 持 股 權 之 絕 對 規 模 以 及 其 他 股 東 所 持 股 權 的 相 對 規 模 及 股 權 分 散 程 度 ;(ii) 新 濠 環 彩 董 事 會 中 執 行 成 員 之 組 成, 而 本 公 司 之 行 政 人 員 佔 當 中 的 大 多 數 ; 及 (iii) 新 濠 環 彩 全 部 管 理 要 員 ( 如 新 濠 環 彩 之 執 行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以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 是 由 本 公 司 委 任 經 此 評 估 後, 董 事 得 出 之 結 論 為 本 集 團 有 足 夠 優 勢 的 表 決 權 以 指 示 新 濠 環 彩 的 相 關 活 動, 故 本 集 團 控 制 新 濠 環 彩 將 東 雋 有 限 公 司 分 類 為 合 營 企 業 附 註 22 載 述, 東 雋 有 限 公 司 ( 東 雋 ) 為 本 集 團 之 合 營 企 業 董 事 已 根 據 彼 等 對 東 雋 相 關 活 動 受 到 指 示 的 方 式 之 分 析 來 評 估 東 雋 是 否 受 到 本 集 團 的 共 同 控 制 Summit Ascent Russia Limited( SARL ) 為 凱 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何 猷 龍 先 生 透 過 其 逾 20% 之 持 股 而 屬 於 對 凱 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擁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股 東 此 外, 何 猷 龍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及 凱 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SARL 及 本 集 團 分 別 擁 有 東 雋 之 60% 及 5% 股 本 權 益, 因 此, 本 集 團 與 SARL 擁 有 東 雋 之 合 共 65% 股 本 權 益 本 集 團 擁 有 委 任 一 名 東 雋 董 事 之 合 約 權 利 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由 於 東 雋 的 相 關 活 動 須 經 東 雋 全 體 董 事 會 成 員 一 致 批 准 或 東 雋 股 東 一 致 同 意, 因 此 東 雋 受 到 本 集 團 與 協 議 之 其 他 訂 約 方 的 共 同 控 制 12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2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 關 鍵 會 計 判 斷 及 主 要 不 確 定 估 計 來 源 ( 續 ) 應 用 會 計 政 策 時 之 關 鍵 判 斷 ( 續 ) 將 東 雋 有 限 公 司 分 類 為 合 營 企 業 ( 續 ) 此 外, 東 雋 為 有 限 公 司, 其 法 律 形 式 將 合 營 安 排 各 方 與 公 司 本 身 分 開 此 外, 並 無 合 約 安 排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實 和 情 況 訂 明 合 營 安 排 各 方 對 合 營 安 排 之 資 產 享 有 權 利 以 及 對 合 營 安 排 之 負 債 負 有 責 任 因 此, 東 雋 分 類 為 本 集 團 之 合 營 企 業 主 要 不 確 定 估 計 來 源 以 下 為 有 關 未 來 之 主 要 假 設 及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之 其 他 主 要 不 確 定 估 計 來 源, 而 該 等 假 設 及 不 確 定 估 計 會 造 成 須 對 下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內 資 產 及 負 債 賬 面 值 作 出 重 大 調 整 之 重 大 風 險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以 及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及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之 估 計 減 值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時, 本 集 團 會 考 慮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估 計 減 值 虧 損 額, 即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其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並 未 產 生 之 未 來 信 貸 損 失 ) 按 金 融 資 產 原 實 際 利 率 ( 即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計 算 之 實 際 利 率 ) 折 現 之 現 值 的 差 額 計 算 倘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實 際 金 額 較 預 期 少, 則 可 能 產 生 重 大 減 值 虧 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以 及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及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之 賬 面 值 分 別 約 為 33,39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20,930,000 港 元 ) 62,89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66,724,000 港 元 ) 無 ( 二 零 一 四 年 :7,788,000 港 元 ) 53,562,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53,562,000 港 元 ) 及 14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60,000 港 元 ) 於 本 財 政 期 間 已 就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計 提 2,93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6,378,000 港 元 ) 之 呆 賬 撥 備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21

12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5. 資 本 風 險 管 理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管 理 乃 確 保 本 集 團 將 可 以 持 續 方 式 經 營, 同 時 透 過 優 化 債 務 與 權 益 結 餘 為 股 東 帶 來 最 大 回 報 本 集 團 之 整 體 策 略 與 去 年 無 異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結 構 包 括 淨 負 債, 其 包 括 附 註 31 披 露 之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扣 除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以 及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包 含 已 發 行 股 本 儲 備 及 保 留 溢 利 本 公 司 董 事 每 半 年 檢 討 資 本 架 構 作 為 是 項 檢 討 之 一 環, 董 事 考 量 資 本 成 本 及 與 各 類 資 本 有 關 的 風 險 根 據 董 事 之 建 議, 本 集 團 將 透 過 派 付 股 息 發 行 新 股 份 及 進 行 股 份 回 購, 以 及 發 行 新 債 務 或 贖 回 現 有 債 務, 平 衡 整 體 資 本 架 構 6. 金 融 工 具 6a. 金 融 工 具 之 分 類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金 融 資 產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 持 有 作 買 賣 之 投 資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2,369,134 2,232,810 金 融 負 債 攤 銷 成 本 1,445,022 1,284,954 6b.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按 金 結 構 化 票 據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應 收 應 付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一 名 關 聯 方 及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銀 行 存 款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以 及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金 融 工 具 之 詳 情 已 於 有 關 附 註 披 露 與 此 等 金 融 工 具 有 關 之 風 險 包 括 市 場 風 險 ( 貨 幣 風 險 及 利 率 風 險 ) 信 貸 風 險 及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下 文 載 列 如 何 減 低 此 等 風 險 之 政 策 管 理 層 管 理 及 監 控 該 等 風 險, 以 確 保 及 時 而 有 效 地 採 取 適 當 措 拖 本 集 團 面 對 之 財 務 風 險 或 其 管 理 及 衡 量 財 務 風 險 之 方 式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12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2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6. 金 融 工 具 ( 續 ) 6b.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 續 ) 市 場 風 險 敏 感 度 分 析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兌 港 元 ( 相 關 集 團 實 體 的 功 能 貨 幣 ) 之 變 動 是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外 滙 敞 口 (i) 貨 幣 風 險 本 公 司 數 間 附 屬 公 司 以 外 幣 進 行 買 賣, 使 本 集 團 面 對 外 幣 風 險 本 集 團 有 若 干 銀 行 存 款 應 收 應 付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應 收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以 及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是 並 非 以 相 關 集 團 實 體 的 功 能 貨 幣 計 值 本 集 團 目 前 並 無 進 行 對 沖 活 動 以 對 沖 外 幣 風 險, 惟 本 集 團 董 事 密 切 注 視 本 集 團 之 外 滙 風 險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本 集 團 以 外 幣 計 值 之 貨 幣 資 產 及 貨 幣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如 下 : 資 產 負 債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美 元 ( 美 元 ) 733, ,166 (56,677) (61,123) 人 民 幣 ( 人 民 幣 ) 41, ,034 (40,663) (15,690) 下 表 詳 列 本 集 團 就 港 元 兌 美 元 滙 率 上 升 或 下 降 1% 以 及 港 元 兌 人 民 幣 滙 率 上 升 或 下 降 5% 的 敏 感 度 分 析 向 管 理 要 員 進 行 內 部 外 幣 風 險 滙 報 時,1% 為 就 美 元 使 用 之 敏 感 度 比 率, 而 5% 為 就 人 民 幣 使 用 之 敏 感 度 比 率, 代 表 管 理 層 對 外 幣 滙 率 之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的 評 估 此 敏 感 度 分 析 僅 包 括 仍 然 有 效 並 以 外 幣 計 值 之 貨 幣 項 目, 並 就 外 幣 滙 率 之 1% 或 5% 變 動 而 調 節 其 於 年 結 日 之 換 算 下 表 所 示 負 數 表 示 港 元 兌 有 關 貨 幣 上 升 1% 或 5% 時, 本 集 團 除 稅 後 溢 利 之 減 少 ; 若 港 元 兌 有 關 外 幣 下 跌 1% 或 5% 時, 則 會 對 除 稅 後 溢 利 造 成 等 額 而 相 反 之 影 響 美 元 之 影 響 (a) 人 民 幣 之 影 響 (b)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 年 內 除 稅 後 溢 利 (5,654) (49) 二 零 一 四 年 : 年 內 除 稅 後 溢 利 (3,574) (3,646)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23

12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6. 金 融 工 具 ( 續 ) 6b.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 續 ) 市 場 風 險 ( 續 ) (i) 貨 幣 風 險 ( 續 ) 敏 感 度 分 析 ( 續 ) 敏 感 度 分 析 以 下 的 敏 感 度 分 析 是 根 據 非 衍 生 工 具 的 利 率 風 險 而 釐 定 該 分 析 是 假 設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尚 未 償 還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於 整 年 是 尚 未 償 還 而 編 製 當 向 管 理 要 員 進 行 利 率 風 險 之 內 部 滙 報 時, 乃 就 可 變 動 利 率 的 銀 行 結 餘 及 銀 行 借 貸 分 別 使 用 10 點 子 及 50 點 子 作 為 敏 感 度 比 率, 此 代 表 管 理 層 對 利 率 之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的 評 估 (ii) (a) 此 主 要 來 自 本 集 團 於 年 結 時 仍 然 有 效 之 美 元 銀 行 存 款 及 應 付 款 項 所 面 對 之 風 險 (b) 此 主 要 來 自 本 集 團 於 年 結 時 仍 然 有 效 之 人 民 幣 應 付 款 項 所 面 對 之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因 按 固 定 利 率 計 息 之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及 原 存 款 期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 以 及 擔 保 債 券 ( 詳 情 見 附 註 29 及 31) 而 須 面 對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目 前 並 無 就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訂 立 任 何 對 沖 工 具 本 集 團 因 可 變 動 利 率 的 銀 行 結 餘 及 銀 行 借 貸 ( 詳 情 見 附 註 29 及 31) 而 須 面 對 現 金 流 利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之 政 策 是 以 浮 息 計 算 應 收 款 項 及 借 貸, 以 盡 量 減 低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下 表 詳 述 本 集 團 對 於 其 可 變 動 利 率 銀 行 結 餘 出 現 10 點 子 的 增 加 或 減 少 以 及 其 可 變 動 利 率 銀 行 借 貸 出 現 50 點 子 的 增 加 或 減 少 時 之 敏 感 度 下 表 所 示 負 正 數 顯 示 倘 若 利 率 上 升 10 點 子 或 50 點 子 而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時, 本 集 團 除 稅 後 溢 利 之 減 少 增 加 倘 若 利 率 下 降 10 點 子 或 50 點 子 而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時, 則 會 對 除 稅 後 溢 利 造 成 等 額 而 相 反 之 影 響 銀 行 結 餘 銀 行 借 貸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 年 內 除 稅 後 溢 利 359 (2,423) 二 零 一 四 年 : 年 內 除 稅 後 溢 利 321 (1,792) 本 集 團 因 金 融 負 債 而 面 對 之 利 率 風 險, 詳 載 於 本 附 註 的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管 理 一 節 本 集 團 之 現 金 流 利 率 風 險, 主 要 有 關 源 自 本 集 團 之 港 元 計 值 借 貸 方 面 的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波 動 12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2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6. 金 融 工 具 ( 續 ) 6b.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 續 ) 信 貸 風 險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因 為 交 易 對 手 未 能 履 行 責 任 而 令 到 本 集 團 須 承 受 之 最 大 信 貸 風 險 並 會 導 致 本 集 團 錄 得 財 務 虧 損 者, 乃 源 自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表 所 列 有 關 已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為 了 將 信 貸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已 委 派 一 組 人 員 負 責 釐 定 信 貸 限 額 信 貸 審 批 及 其 他 監 控 措 施, 以 確 保 採 取 跟 進 措 施 收 回 逾 期 未 付 之 債 務 此 外, 本 集 團 會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評 估 每 項 個 別 貿 易 債 務 及 向 合 營 企 業 關 聯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提 供 之 墊 款 之 可 收 回 金 額, 以 確 保 就 不 可 收 回 金 額 作 出 足 夠 減 值 虧 損 就 此 而 言, 本 集 團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之 信 貸 風 險 已 大 幅 降 低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由 於 本 集 團 銀 行 結 餘 中 的 62%( 二 零 一 四 年 :63%) 是 存 於 一 間 銀 行, 因 此 本 集 團 面 對 信 貸 風 險 集 中 的 情 況 鑑 於 交 易 對 手 為 擁 有 良 好 信 譽 之 銀 行, 本 集 團 認 為 與 銀 行 結 餘 有 關 之 信 貸 風 險 偏 低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面 對 信 貸 風 險 集 中 之 情 況, 因 為 本 集 團 80%( 二 零 一 四 年 :64%) 之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是 應 收 本 集 團 在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分 類 中 的 五 大 客 戶 之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鑑 於 該 等 客 戶 與 本 集 團 有 緊 密 業 務 關 係, 且 彼 等 還 款 紀 錄 良 好, 本 集 團 認 為 與 該 等 客 戶 之 結 餘 相 關 之 信 貸 風 險 不 高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於 管 理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時, 本 集 團 監 察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並 將 之 維 持 在 管 理 層 視 為 適 當 的 水 平, 以 撥 付 本 集 團 營 運 所 需, 減 少 現 金 流 波 動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管 理 層 監 察 並 確 保 銀 行 借 貸 之 運 用 符 合 貸 款 契 諾 本 集 團 倚 賴 借 貸 作 為 流 動 資 金 之 主 要 來 源,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31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可 動 用 而 未 動 用 銀 行 融 資 下 表 詳 列 本 集 團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的 餘 下 合 約 到 期 情 況 該 表 乃 根 據 本 集 團 可 能 被 要 求 還 款 之 最 早 日 期 以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未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而 編 製 其 他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之 到 期 日 是 建 基 於 協 定 還 款 日 期 該 表 包 括 利 息 及 本 金 之 現 金 流 若 利 率 屬 浮 動 利 率, 未 貼 現 金 額 是 衍 生 自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之 利 率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25

12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6. 金 融 工 具 ( 續 ) 6b.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 續 )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 續 ) 流 動 資 金 及 利 率 風 險 表 加 權 平 均 利 率 應 要 求 或 少 於 一 個 月 一 至 三 個 月 三 個 月 至 一 年 一 至 兩 年 二 至 五 年 超 過 五 年 未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總 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賬 面 值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00, , , ,618 應 付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2,167 2,167 2,167 應 付 股 息 借 貸 3.62% 3,127 6,096 27,850 36,987 1,327,266 9,527 1,410,853 1,340, ,394 6,375 29,056 36,987 1,327,266 9,527 1,515,605 1,44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2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6. 金 融 工 具 ( 續 ) 6b.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 續 )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 續 ) 流 動 資 金 及 利 率 風 險 表 ( 續 ) 加 權 平 均 利 率 應 要 求 或 少 於 一 個 月 一 至 三 個 月 三 個 月 至 一 年 一 至 兩 年 二 至 五 年 超 過 五 年 未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總 額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賬 面 值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92, ,538 94,253 94,253 應 付 股 息 1,451 1,451 1,451 借 貸 3.63% 4,040 7, ,501 37, ,055 14,711 1,295,124 1,189,250 97,587 8, ,039 37, ,055 14,711 1,390,828 1,284,954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27

13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6. 金 融 工 具 ( 續 ) 6c.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本 附 註 提 供 本 集 團 不 同 金 融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釐 定 方 法 的 資 料 (i) 以 經 常 基 準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本 集 團 金 融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本 集 團 部 份 金 融 資 產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下 表 載 列 此 等 金 融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釐 定 方 法 的 資 料 公 平 值 金 融 資 產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公 平 值 等 級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1) 上 市 股 本 證 券, 乃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分 類 為 持 有 作 買 賣 之 投 資 第 一 級 2) 私 人 股 本 投 資, 乃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分 類 為 可 供 出 售 ( 附 註 ) 第 三 級 於 本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並 無 第 一 級 與 第 二 級 之 間 的 轉 移 附 註 : 本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出 售 有 關 私 人 股 本 投 資 12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31 6. 金 融 工 具 ( 續 ) 6c.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續 ) (i) 以 經 常 基 準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本 集 團 金 融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 續 ) 金 融 資 產 第 三 級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對 賬 非 上 市 股 本 證 券 千 港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5,825 已 於 其 他 全 面 開 支 確 認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1,867) 已 於 損 益 確 認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2,478) 出 售 (1,480) (ii)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此 外, 其 他 全 面 開 支 中 包 括 約 1,867,000 港 元 之 虧 損 是 關 於 在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於 出 售 前 之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乃 以 其 他 重 估 儲 備 變 動 之 方 式 滙 報 並 非 以 經 常 基 準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 但 須 披 露 公 平 值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乃 根 據 基 於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之 普 遍 接 納 定 價 模 式 而 釐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並 非 以 經 常 基 準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確 認 之 賬 面 值 與 本 身 之 公 平 值 相 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2,478,000 港 元 之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公 平 值 虧 損 乃 計 入 其 他 開 支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29

13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7. 收 益 本 集 團 之 收 益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餐 飲 服 務 收 入 88,595 96,503 彩 票 業 務 : 提 供 分 銷 彩 票 產 品 之 服 務 及 解 決 方 案 5,591 4,470 買 賣 彩 票 終 端 機 及 部 件 51,572 40, 分 類 資 料 向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 行 政 總 裁 )( 即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人 士 ) 報 告 以 作 資 源 分 配 及 評 估 分 部 表 現 之 資 料, 是 以 所 交 付 或 提 供 之 貨 品 或 服 務 種 類 為 重 點 行 政 總 裁 已 選 擇 根 據 業 務 分 類 之 類 別 以 及 各 分 類 提 供 之 貨 品 及 服 務 之 性 質 差 異 而 組 織 本 集 團 之 業 績 具 體 而 言,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第 8 號 經 營 分 類 項 下 之 經 營 及 須 予 呈 報 分 類 如 下 : (a)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類 別 : 其 主 要 包 括 提 供 餐 飲 娛 樂 及 相 關 服 務 彩 票 業 務 ( 包 括 提 供 分 銷 彩 票 產 品 之 服 務 及 解 決 方 案 以 及 買 賣 彩 票 終 端 機 及 部 件 ) 電 子 博 彩 機 分 成 以 及 製 造 及 分 銷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來 自 法 定 機 構 之 利 息 收 入 32,307 33,576 物 業 租 金 收 入 4,189 3,887 電 子 博 彩 機 分 成 141,026 10,811 製 造 及 分 銷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104,109 11,674 (b) 物 業 及 其 他 投 資 類 別 : 主 要 包 括 投 資 物 業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及 相 關 分 類 銀 行 結 餘, 其 收 取 股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及 物 業 租 金 收 入 427,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3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分 類 資 料 ( 續 ) 分 類 收 益 及 業 績 本 集 團 之 收 益 及 業 績 按 經 營 及 須 予 呈 報 分 類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博 彩 消 閒 物 業 及 及 娛 樂 其 他 投 資 分 類 總 計 對 銷 綜 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對 外 銷 售 390,893 36, , ,389 分 類 間 銷 售 1, ,854 (1,854) 總 收 益 391,931 37, ,243 (1,854) 427,389 分 類 業 績 (23,968) 40,220 16,252 16,252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虧 損 (1,394)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 3,731 融 資 成 本 (45,779)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虧 損 (5,695)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溢 利 307,333 中 央 行 政 成 本 及 其 他 未 分 配 企 業 開 支 (182,371) 除 稅 前 溢 利 92,077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31

13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分 類 資 料 ( 續 ) 分 類 收 益 及 業 績 ( 續 ) 二 零 一 四 年 博 彩 消 閒 物 業 及 及 娛 樂 其 他 投 資 分 類 總 計 對 銷 綜 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對 外 銷 售 164,272 37, , ,735 分 類 間 銷 售 793 1,331 2,124 (2,124) 總 收 益 165,065 38, ,859 (2,124) 201,735 分 類 業 績 (82,819) 46,436 (36,383) (36,383)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虧 損 (14,923) 視 作 出 售 先 前 持 有 之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之 收 益 44,845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議 價 購 買 收 益 34,310 融 資 成 本 (43,918)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虧 損 (139)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之 溢 利 1,693,612 中 央 行 政 成 本 及 其 他 未 分 配 企 業 開 支 (242,296) 除 稅 前 溢 利 1,43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3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分 類 資 料 ( 續 ) 分 類 收 益 及 業 績 ( 續 ) 經 營 分 類 之 會 計 政 策 與 附 註 3 所 述 之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相 同 分 類 業 績 代 表 在 未 分 配 中 央 行 政 成 本 及 其 他 未 分 配 企 業 開 支 未 分 配 企 業 收 入 以 及 上 表 所 披 露 之 其 他 項 目 的 情 況, 各 分 類 所 賺 取 之 溢 利 ( 錄 得 之 虧 損 ) 此 為 就 著 資 源 分 配 及 表 現 評 核 而 向 行 政 總 裁 進 行 滙 報 之 方 法 分 類 間 銷 售 按 雙 方 協 定 之 條 款 進 行 分 類 負 債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134, ,354 分 類 負 債 總 額 134, ,354 未 分 配 負 債 1,403,664 1,250,172 分 類 資 產 及 負 債 本 集 團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按 經 營 及 須 予 呈 報 分 類 分 析 如 下 : 分 類 資 產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綜 合 負 債 1,538,486 1,377,526 就 監 察 分 類 表 現 以 及 在 分 類 之 間 分 配 資 源 而 言 : 所 有 資 產 均 分 配 予 經 營 分 類, 惟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及 並 不 屬 於 相 關 分 類 的 其 他 資 產 除 外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182, ,526 物 業 及 其 他 投 資 2,424,324 2,277,580 所 有 負 債 均 分 配 予 經 營 分 類, 惟 借 貸 應 付 股 息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及 並 不 屬 於 相 關 分 類 的 其 他 負 債 除 外 分 類 資 產 總 額 2,606,348 2,515,106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11,607,027 11,465,997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20,387 39,218 未 分 配 資 產 83,176 76,743 綜 合 資 產 14,316,938 14,097,064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33

13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分 類 資 料 ( 續 ) 其 他 分 類 資 料 二 零 一 五 年 博 彩 消 閒 物 業 及 及 娛 樂 其 他 投 資 分 類 總 計 未 分 配 綜 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計 量 分 類 損 益 及 分 類 資 產 時 包 括 在 內 的 款 額 : 呆 賬 撥 備 2,937 2,937 2,937 資 本 添 置 12,600 12,600 7,032 19,632 折 舊 36,503 36,503 2,091 38,594 僱 員 福 利 開 支 135, , , ,085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減 值 虧 損 17,342 17,342 17,342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增 加 8,000 8,000 8,000 利 息 收 入 32,307 32,307 32,307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虧 損 2,993 2,993 2,993 定 期 向 行 政 總 裁 提 供 的 款 額, 但 於 計 量 分 類 損 益 及 分 類 資 產 時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 千 港 元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11,607,027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20,387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307,333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虧 損 (5,695) 13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3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分 類 資 料 ( 續 ) 其 他 分 類 資 料 ( 續 ) 二 零 一 四 年 博 彩 消 閒 物 業 及 及 娛 樂 其 他 投 資 分 類 總 計 未 分 配 綜 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計 量 分 類 損 益 及 分 類 資 產 時 包 括 在 內 的 款 額 : 呆 賬 撥 備 6,378 6,378 6,378 資 本 添 置 6,418 6,418 1,360 7,778 折 舊 8,025 8, ,751 僱 員 福 利 開 支 114, , , ,674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減 值 虧 損 1,347 1,347 1,347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增 加 10,370 10,370 10,370 利 息 收 入 33,576 33,576 33,576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虧 損 1,182 1,182 1,182 定 期 向 行 政 總 裁 提 供 的 款 額, 但 於 計 量 分 類 損 益 及 分 類 資 產 時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 千 港 元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11,465,997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39,218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1,693,612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虧 損 (139)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35

13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分 類 資 料 ( 續 ) 地 區 資 料 本 集 團 之 營 運 主 要 位 於 香 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柬 埔 寨 及 菲 律 賓 本 集 團 約 11,858,075,000 港 元 443,000 港 元 24,690,000 港 元 及 10,75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1,734,520,000 港 元 841,000 港 元 60,902,000 港 元 及 8,345,000 港 元 ) 之 非 流 動 資 產 分 別 位 於 香 港 中 國 柬 埔 寨 及 菲 律 賓, 此 乃 參 考 資 產 之 位 置 而 釐 定, 而 就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權 益 而 言, 則 參 考 其 總 辦 事 處 之 位 置 而 釐 定 就 相 關 集 團 實 體 經 營 地 點 而 言, 本 集 團 來 自 外 界 客 戶 之 收 益 全 數 源 自 香 港 中 國 柬 埔 寨 及 菲 律 賓, 分 別 約 為 229,200,000 港 元 57,163,000 港 元 120,918,000 港 元 及 20,10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45,640,000 港 元 45,284,000 港 元 9,206,000 港 元 及 1,605,000 港 元 ) 主 要 客 戶 之 資 料 以 下 為 於 相 關 年 度 其 收 益 單 獨 佔 本 集 團 之 總 銷 售 額 的 10% 或 以 上 的 客 戶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1 客 戶 甲 105,485 不 適 用 2 客 戶 乙 51,572 40,240 1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分 類 下 電 子 博 彩 機 分 成 之 收 益 該 客 戶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不 佔 本 集 團 總 銷 售 額 的 10% 以 上 2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分 類 下 買 賣 彩 票 終 端 機 及 部 件 之 收 益 按 產 品 及 服 務 分 析 收 益 本 集 團 源 自 主 要 產 品 及 服 務 之 收 益 乃 於 附 註 7 披 露 13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3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9.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益 或 虧 損 10. 投 資 ( 虧 損 ) 收 入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向 聯 營 公 司 收 取 之 服 務 費 9,145 10,114 向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收 取 之 服 務 費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 3,731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議 價 購 買 收 益 34,310 視 作 出 售 先 前 持 有 之 EGT 權 益 之 收 益 ( 附 註 36) - 重 新 計 量 先 前 持 有 之 股 本 權 益 之 收 益 48,104 - 先 前 於 兌 換 儲 備 累 計 之 EGT 外 幣 換 算 虧 損 之 重 新 分 類 (3,259) 44,845 其 他 1,448 5,221 14,564 94,730 非 上 市 投 資 之 股 息 收 入 3,556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公 平 值 變 動 之 虧 損 (143) (2) (143) 3, 僱 員 福 利 開 支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工 資 薪 金 及 員 工 福 利 150,221 97,675 酌 情 花 紅 14,309 11,744 年 假 撥 備 ( 撥 回 撥 備 ) 198 (6) 長 期 服 務 金 撥 備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2,868 2,721 以 股 份 支 付 之 開 支 115, ,118 其 他 總 僱 員 福 利 開 支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284, ,674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37

14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2. 融 資 成 本 13. 除 稅 前 溢 利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以 下 各 項 之 利 息 : 除 稅 前 溢 利 已 扣 除 以 下 各 項 : 銀 行 借 貸 13,513 11,675 擔 保 債 券 32,239 32,239 付 予 供 應 商 及 其 他 人 士 之 利 息 開 支 ,779 43,918 呆 賬 撥 備 2,937 6,378 核 數 師 酬 金 5,892 3,086 已 支 銷 之 存 貨 成 本 131,180 77,86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減 值 虧 損 17,342 1,347 法 律 及 專 業 費 用 24,323 16,544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虧 損 2,478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虧 損 2,993 1,182 租 金 及 公 用 事 業 27,288 19,713 及 計 入 : 物 業 之 租 金 收 入 毛 額 4,189 3,887 減 : 於 年 內 帶 來 租 金 收 入 之 投 資 物 業 的 直 接 經 營 開 支 (246) (258) 租 金 收 入 淨 額 3,943 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4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4. 所 得 稅 開 支 ( 抵 免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 本 年 度 澳 門 所 得 補 充 稅 - 本 年 度 446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 本 年 度 2, 遞 延 稅 項 - 本 年 度 ( 附 註 32) (1,544) (863) 1,200 (19) 香 港 利 得 稅 乃 按 兩 個 年 度 之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之 16.5% 計 算 由 於 並 無 源 自 香 港 之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因 此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無 作 出 香 港 利 得 稅 撥 備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稅 項 按 有 關 司 法 權 區 之 通 行 稅 率 計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澳 門 所 得 補 充 稅 撥 備 是 根 據 澳 門 所 得 補 充 稅 稅 率 12% 計 算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 及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條 例,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之 稅 率 為 25% 根 據 菲 律 賓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菲 律 賓 附 屬 公 司 須 根 據 收 入 淨 額 按 30% 標 準 企 業 所 得 稅 率 繳 稅, 或 根 據 收 入 總 額 按 2% 之 最 低 企 業 所 得 稅 率 繳 稅 (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與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之 除 稅 前 溢 利 對 賬 之 本 年 度 所 得 稅 開 支 ( 抵 免 )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除 稅 前 溢 利 92,077 1,435,108 按 香 港 利 得 稅 稅 率 16.5% 計 算 之 稅 項 15, ,793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業 績 之 稅 務 影 響 (49,771) (279,423) 就 稅 項 而 言 不 可 扣 減 開 支 之 稅 務 影 響 25,050 46,115 毋 須 課 稅 收 入 之 稅 務 影 響 (11,170) (22,315) 動 用 以 往 並 無 確 認 之 稅 項 虧 損 (936) (330) 並 無 確 認 之 稅 項 虧 損 之 稅 務 影 響 29,115 23,633 其 他 (6,281) (4,492) 本 年 稅 項 開 支 ( 抵 免 ) 1,200 (19)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39

14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酬 金 已 付 或 應 付 八 位 ( 二 零 一 四 年 : 七 位 ) 董 事 每 位 之 酬 金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何 猷 龍 先 生 徐 志 賢 先 生 鍾 玉 文 先 生 吳 正 和 先 生 羅 保 爵 士 周 光 暉 先 生 沈 瑞 良 先 生 田 耕 熹 博 士 總 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附 註 c) ( 附 註 c) ( 附 註 c) ( 附 註 d) ( 附 註 b 及 e) ( 附 註 b 及 e) ( 附 註 e) ( 附 註 e) 袍 金 ,498 其 他 酬 金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3,483 3,407 6,890 酌 情 花 紅 ( 附 註 a) 1,160 2,246 3,406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股 份 補 償 51,143 10,414 6,542 1, ,081 1,081 71,823 總 酬 金 51,162 15,076 12,214 1, ,461 1,483 8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4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酬 金 ( 續 ) 二 零 一 四 年 何 猷 龍 先 生 徐 志 賢 先 生 鍾 玉 文 先 生 吳 正 和 先 生 羅 保 爵 士 沈 瑞 良 先 生 田 耕 熹 博 士 總 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附 註 c) ( 附 註 c) ( 附 註 c) ( 附 註 d) ( 附 註 e) ( 附 註 e) ( 附 註 e) 袍 金 ,600 其 他 酬 金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3,285 2, ,208 酌 情 花 紅 ( 附 註 a) 1, ,667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股 份 補 償 80,873 18,632 9,563 1,956 1,956 1,956 1, ,892 總 酬 金 80,890 23,712 13,357 2,376 2,376 2,336 2, ,418 附 註 : (a) 酌 情 花 紅 是 根 據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財 務 表 現 而 釐 定 (b) 周 光 暉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填 補 羅 保 爵 士 離 世 所 產 生 之 空 缺 (c) 有 關 人 士 代 表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之 執 行 董 事 以 上 所 載 執 行 董 事 之 酬 金 乃 主 要 關 於 彼 等 對 管 理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事 務 提 供 之 服 務 (d) 該 名 人 士 為 本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上 所 載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酬 金 乃 主 要 關 於 彼 作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服 務 (e) 有 關 人 士 代 表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上 所 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酬 金 乃 主 要 關 於 彼 等 作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服 務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41

14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酬 金 ( 續 ) 何 猷 龍 先 生 亦 為 本 公 司 之 行 政 總 裁, 上 文 披 露 之 何 先 生 酬 金 包 括 彼 以 行 政 總 裁 身 份 提 供 服 務 之 酬 金 除 一 名 董 事 放 棄 約 1,2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200,000 港 元 ) 之 酬 金 外, 於, 並 無 其 他 董 事 放 棄 任 何 酬 金 ( 二 零 一 四 年 : 無 ) 概 無 董 事 獲 支 付 酬 金, 作 為 加 入 本 集 團 或 於 加 入 本 集 團 後 之 獎 勵 或 離 職 之 補 償 於, 本 公 司 董 事 就 彼 等 為 本 集 團 服 務 而 獲 授 2,133,000 份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之 購 股 權 6,368,000 份 新 濠 環 彩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之 購 股 權 及 2,515,000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項 下 之 獎 勵 股 份 ( 二 零 一 四 年 : 分 別 為 3,500,000 份 20,384,000 份 及 2,200,000 股 ), 進 一 步 詳 情 見 附 註 35 所 載 16. 僱 員 酬 金 本 集 團 五 位 最 高 薪 酬 人 士 中 包 括 三 位 ( 二 零 一 四 年 : 三 位 )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彼 等 之 酬 金 詳 情 已 於 上 文 附 註 15 中 披 露 其 餘 兩 位 ( 二 零 一 四 年 : 兩 位 ) 人 士 之 酬 金 詳 情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基 本 薪 金 房 屋 津 貼 其 他 津 貼 及 實 物 利 益 6,585 5,318 酌 情 花 紅 1,523 2,079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股 份 補 償 19,212 37,182 27,354 44,614 彼 等 之 酬 金 介 乎 下 列 範 圍 : 僱 員 人 數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13,000,001 港 元 至 13,500,000 港 元 1 13,500,001 港 元 至 14,000,000 港 元 1 22,000,001 港 元 至 22,500,000 港 元 1 22,500,001 港 元 至 23,000,000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4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7. 股 息 18. 每 股 盈 利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乃 根 據 下 列 數 據 計 算..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年 內 確 認 作 分 派 之 股 息 : 二 零 一 五 年 中 期 - 每 股 1.5 港 仙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二 零 一 四 年 中 期 股 息 11.6 港 仙 ) 23, ,222 二 零 一 四 年 末 期 - 每 股 7.5 港 仙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二 零 一 三 年 末 期 股 息 20.8 港 仙 ) 116, , , ,131 董 事 會 建 議 不 派 發 任 何 末 期 股 息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股 7.5 港 仙 )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後, 董 事 會 建 議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派 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2.0 港 仙, 總 額 為 約 30,933,000 港 元 特 別 末 期 股 息 須 待 股 東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常 會 上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盈 利 就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之 盈 利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內 溢 利 ) 100,924 1,487,172 具 攤 薄 影 響 之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 有 關 本 集 團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發 行 之 購 股 權 及 獎 勵 股 份 的 調 整 (1,875) (13,322) 有 關 本 集 團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發 行 之 購 股 權 的 調 整 (32) 就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之 盈 利 99,017 1,473,850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43

14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8. 每 股 盈 利 ( 續 ) 19. 投 資 物 業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股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股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股 份 數 目 就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之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1,541,917 1,547,791 具 攤 薄 影 響 之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購 股 權 及 獎 勵 股 份 9,491 21,880 於 一 月 一 日 170, ,000 添 置 630 於 損 益 確 認 之 公 平 值 增 加 淨 額 8,000 10,370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78, ,000 就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之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1,551,408 1,569,671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所 採 用 之 股 份 數 目, 已 經 抵 銷 本 公 司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所 持 有 之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時 並 無 假 設 本 公 司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見 附 註 35) 項 下 若 干 購 股 權 之 行 使 及 若 干 未 歸 屬 獎 勵 股 份 之 歸 屬, 原 因 為 該 等 購 股 權 及 未 歸 屬 獎 勵 股 份 之 經 調 整 行 使 價 高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平 均 市 價 計 入 損 益 之 物 業 重 估 未 實 現 收 益 8,000 10,370 上 述 投 資 物 業 之 賬 面 值 包 括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香 港 物 業 178, ,000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物 業 位 於 香 港 本 集 團 所 有 投 資 物 業 均 已 根 據 經 營 租 約 出 租 以 賺 取 租 金 或 謀 求 資 本 增 值, 並 以 公 平 值 模 式 計 算 及 按 投 資 物 業 入 賬 178,0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170,000,000 港 元 ) 之 投 資 物 業 已 質 押 予 銀 行, 作 為 本 集 團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取 得 銀 行 融 資 之 抵 押 14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4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9. 投 資 物 業 ( 續 ) 公 平 值 計 量 及 估 值 過 程 於 估 計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時, 本 集 團 之 政 策 為 委 聘 第 三 方 合 資 格 外 界 估 值 師 進 行 估 值 管 理 層 與 合 資 格 外 聘 估 值 師 緊 密 合 作, 以 為 估 值 模 式 確 立 合 適 之 估 值 技 術 及 輸 入 數 據 於 估 計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時, 物 業 目 前 之 用 途 為 其 最 高 和 最 佳 用 途 下 表 載 列 此 等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釐 定 方 法 ( 特 別 是 使 用 之 估 值 技 術 及 輸 入 數 據 ) 之 資 料, 以 及 公 平 值 計 量 根 據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輸 入 數 據 可 觀 察 程 度 而 分 類 歸 入 公 平 值 等 級 ( 第 一 至 三 級 ) 之 資 料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物 業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平 值, 乃 根 據 與 本 集 團 並 無 關 連 之 獨 立 合 資 格 專 業 估 值 師 萊 坊 測 計 師 行 有 限 公 司 於 該 日 進 行 之 估 值 得 出 公 平 值 是 根 據 直 接 比 較 法 來 釐 定 直 接 比 較 法 是 參 考 相 近 地 點 中 類 似 物 業 的 市 場 交 易 來 得 出 估 值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以 及 按 約 近 30% 之 大 量 折 扣 率 予 以 折 讓 大 量 折 扣 率 是 透 過 分 析 附 近 類 似 物 業 之 銷 售 交 易 而 得 出, 並 且 就 計 及 物 業 投 資 者 之 市 場 預 期 而 調 整, 以 反 映 本 集 團 投 資 物 業 具 備 的 特 定 因 素 本 年 度 使 用 之 估 值 技 術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45

14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9. 投 資 物 業 ( 續 ) 公 平 值 計 量 及 估 值 過 程 ( 續 )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由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投 資 物 業 估 值 技 術 及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無 法 觀 察 之 輸 入 數 據 與 公 平 值 之 間 的 關 係 公 平 值 等 級 無 法 觀 察 之 重 要 輸 入 數 據 投 資 物 業 第 三 級 直 接 比 較 法 (1) 單 位 銷 售 水 平 單 位 銷 售 水 平 ( 當 中 已 考 慮 銷 售 金 額 介 乎 440,000 港 元 至 52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480,000 港 元 至 500,000 港 元 ) 之 停 車 位 的 可 比 較 物 業 與 有 關 物 業 之 間 的 時 間 地 點 及 停 車 位 的 性 質 ) 單 位 銷 售 水 平 上 升 將 令 到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按 相 同 百 分 比 上 升, 反 之 亦 然 本 集 團 投 資 物 業 之 詳 情 以 及 相 關 公 平 值 等 級 的 資 料 如 下 : (2) 大 量 折 扣 率 大 量 折 扣 率 已 考 慮 停 車 位 須 整 體 出 售 而 不 可 單 獨 出 售 之 條 款 限 制 已 就 估 值 使 用 之 大 量 折 扣 率 約 近 30%( 二 零 一 四 年 :30%) 使 用 之 折 扣 率 輕 微 上 升 將 令 到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顯 著 下 跌, 反 之 亦 然 第 三 級 千 港 元 公 平 值 千 港 元 香 港 物 業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78, ,000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70, ,000 年 內 並 無 轉 入 或 轉 出 第 三 級 14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4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0.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海 鮮 舫 租 賃 傢 俬 裝 置 機 器 及 博 彩 設 備 渡 輪 及 駁 船 物 業 裝 修 及 設 備 設 備 汽 車 在 建 工 程 總 額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成 本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75,157 14,991 75,229 3,784 2, ,187 滙 兌 調 整 310 (12) (48) (41) (24) 185 添 置 37 1,583 2,399 2,680 1, ,778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 附 註 36) 45,539 17,022 9,486 29, , ,099 出 售 及 撇 銷 (131) (357) (1,391) (937) (126) (2,942)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45,755 76,383 34,400 85,956 33,277 2,628 10, ,307 滙 兌 調 整 (2,706) (6) (49) (2) (52) (2,815) 添 置 4,376 1,468 8,098 5,690 19,632 轉 自 在 建 工 程 545 (545)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10) (10) 出 售 及 撇 銷 (19) (56) (1,527) (5,244) (169) (7,015)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47,406 76,327 35,862 93,023 33,711 2,407 10, ,099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47

15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0.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續 ) 海 鮮 舫 租 賃 傢 俬 裝 置 機 器 及 博 彩 設 備 渡 輪 及 駁 船 物 業 裝 修 及 設 備 設 備 汽 車 在 建 工 程 總 額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68,435 14,835 71,212 1,148 1, ,906 滙 兌 調 整 262 (6) (21) (11) (9) 215 本 年 計 提 1,739 2, ,550 1, ,751 已 於 損 益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1,347 1,347 出 售 及 撇 銷 時 抵 銷 (264) (1,280) (61) (1,60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001 71,103 15,603 71,461 3,928 1, ,614 滙 兌 調 整 (2,180) (11) (39) (17) (34) (2,281) 本 年 計 提 18,816 1,607 6,196 5,438 6, ,594 已 於 損 益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5,547 5,611 1, ,163 17,342 出 售 及 撇 銷 時 抵 銷 (1,392) (1,558) (72) (3,022)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4,184 72,710 27,399 77,418 8,383 1,990 4, ,247 賬 面 值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3,222 3,617 8,463 15,605 25, ,200 82,852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43,754 5,280 18,797 14,495 29,349 1,110 10,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5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0.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續 ) 上 述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項 目 乃 以 直 線 法 予 以 折 舊, 所 用 折 舊 年 率 如 下 : 22.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本 集 團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的 詳 情 如 下 : 博 彩 設 備 20% 至 33 1 /3% 海 鮮 舫 渡 輪 及 駁 船 5% 至 10% 租 賃 物 業 裝 修 20% 或 按 租 賃 年 期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傢 俬 裝 置 及 設 備 10% 至 33 1 /3% 機 器 及 設 備 20% 至 33 1 /3% 汽 車 10% 至 33 1 /3% 21.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合 營 企 業 非 上 市 投 資 之 成 本 28,686 28,686 應 佔 資 產 淨 值 變 動 ( 附 註 ) 26,434 26,434 應 佔 收 購 後 業 績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扣 除 已 收 取 之 股 息 (34,733) (15,902) 20,387 39,218 成 本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700 附 註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就 有 關 向 東 雋 提 供 不 計 息 貸 款 之 東 雋 股 東 視 作 出 資 而 確 認 應 佔 資 產 淨 值 累 計 變 動 約 26,434,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26,434,000 港 元 )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指 無 限 可 用 年 期 之 會 所 會 籍 及 債 權 證, 並 每 年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方 法 為 將 其 賬 面 值 與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進 行 比 較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49

15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2.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 續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於 以 下 合 營 企 業 擁 有 權 益 : 名 稱 註 冊 成 立 經 營 地 點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百 分 比 主 要 業 務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 (a) (b) 寶 加 科 技 由 新 濠 環 彩 持 有 本 集 團 間 接 擁 有 寶 加 科 技 的 60% 股 本 權 益 根 據 股 東 協 議 所 載 之 若 干 條 款 及 條 件, 寶 加 科 技 的 相 關 活 動 須 經 75% 的 權 益 持 有 人 批 准 寶 加 科 技 由 本 集 團 及 另 一 名 股 東 共 同 控 制, 因 此, 寶 加 科 技 列 作 本 集 團 的 合 營 企 業 根 據 股 東 協 議 所 載 之 若 干 條 款 及 條 件, 威 域 的 相 關 活 動 須 經 本 集 團 聯 同 威 域 餘 下 一 名 股 東 批 准 因 此, 威 域 列 作 本 集 團 的 合 營 企 業 Melco Crown 開 曼 群 島 50.00% 50.00% 不 活 躍 Entertainment Asia Holdings Limited ( MCEAH ) 香 港 寶 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60.00% 60.00% 不 活 躍 ( 寶 加 科 技 )( 附 註 a) 威 域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67.03% 67.03% 不 活 躍 ( 威 域 )( 附 註 b) 香 港 東 雋 ( 附 註 c) 香 港 5.00% 5.00% 投 資 控 股 (c)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N e w C r e s c e n t Investments Limited( New Crescent ) 與 SARL Firich Investment Limited Elegant City Group Limited( Elegant City ) 及 東 雋 訂 立 投 資 協 議 ( 投 資 協 議 ) 投 資 協 議 訂 明,New Crescent 將 透 過 根 據 投 資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完 成 認 購 東 雋 之 新 股 份 ( 佔 東 雋 於 完 成 時 之 經 擴 大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5%), 從 而 在 俄 羅 斯 聯 邦 之 博 彩 及 度 假 村 發 展 項 目 ( 俄 羅 斯 項 目 ) 作 出 投 資 該 投 資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完 成, 而 本 集 團 已 付 之 代 價 約 為 20,041,000 港 元 根 據 投 資 協 議 所 載 之 若 干 條 款 及 條 件, 東 雋 的 相 關 活 動 須 經 東 雋 董 事 會 全 體 成 員 一 致 批 准 或 東 雋 股 東 一 致 同 意, 而 由 於 New Crescent 有 權 委 任 一 名 東 雋 董 事, 因 此, 東 雋 分 類 為 本 集 團 的 合 營 企 業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根 據 投 資 協 議, 各 股 東 須 按 照 本 身 於 東 雋 之 股 權 比 例 作 出 額 外 投 資, 而 本 集 團 已 作 出 之 出 資 約 為 8,333,000 港 元 BCN Integrated Resorts 2, 西 班 牙 50.00% 50.00% 於 西 班 牙 興 建 及 S.A.U. ( BCN )( 附 註 d) 開 發 娛 樂 場 15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5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2.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 續 ) 附 註 :( 續 ) 合 營 企 業 以 權 益 法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入 賬 東 雋 (d) 本 集 團 間 接 擁 有 BCN 之 50% 股 本 權 益, 其 餘 股 本 權 益 乃 由 Veremonte Espana, S.L.U.( Veremonte ) 擁 有 組 建 BCN 是 為 了 遞 交 可 參 與 投 標 申 請, 投 標 的 目 的 為 授 權 於 西 班 牙 巴 塞 羅 拿 附 近 的 Vila-Seca and Salou 之 娛 樂 旅 遊 中 心 興 建 及 開 發 娛 樂 場 根 據 股 東 協 議 之 若 干 條 款 及 條 件,BCN 之 有 關 活 動 須 經 兩 名 股 東 的 一 致 同 意, 因 此,BCN 分 類 為 本 集 團 之 合 營 企 業 誠 如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所 宣 佈, 本 集 團 與 Veremonte 已 同 意 BCN 將 不 會 參 與 第 二 階 段 的 投 標 進 程 BCN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八 日 向 西 班 牙 加 泰 羅 尼 亞 政 府 發 出 有 關 退 出 投 標 進 程 的 通 知, 而 BCN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清 盤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流 動 資 產 166, ,142 非 流 動 資 產 961, ,145 重 大 合 營 企 業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下 文 載 列 本 集 團 重 大 合 營 企 業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下 列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代 表 合 營 企 業 按 照 香 港 財 務 滙 報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所 示 金 額 流 動 負 債 (79,856) (6,563) 非 流 動 負 債 (645,188) (580,137) 上 列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79, ,830 流 動 金 融 負 債 ( 不 包 括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以 及 撥 備 ) (3,632) 非 流 動 金 融 負 債 ( 不 包 括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以 及 撥 備 ) (645,188) (571,502)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51

15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2.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 續 ) 重 大 合 營 企 業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 續 ) 東 雋 ( 續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收 益 71,979 上 列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與 已 以 權 益 會 計 法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確 認 之 東 雋 權 益 之 賬 面 值 的 對 賬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東 雋 之 資 產 淨 值 403, ,587 非 控 股 權 益 (558) 年 內 虧 損 ( 附 註 i) (113,771) (2,723) 年 內 其 他 全 面 開 支 ( 附 註 ii) (262,163) (307,865) 年 內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375,934) (310,588) 上 列 之 年 內 虧 損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折 舊 及 攤 銷 (18,684) (474) 402, ,587 本 集 團 於 東 雋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比 例 5% 5% 本 集 團 於 東 雋 之 權 益 的 賬 面 值 20,133 38,929 東 雋 透 過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G1 Entertainment LLC( 前 稱 First Gambling Company of the East LLC) 於 俄 羅 斯 聯 邦 從 事 博 彩 及 度 假 村 業 務 俄 羅 斯 項 目 已 經 落 成 並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起 投 入 營 運 有 關 投 資 讓 本 集 團 可 於 另 一 地 點 參 與 新 娛 樂 場 業 務 利 息 收 入 1,686 1,345 利 息 開 支 (67,905) (28,955) 所 得 稅 抵 免 550 1,452 附 註 : (i) (ii) 年 內 虧 損 主 要 來 自 該 合 營 企 業 之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為 籌 備 俄 羅 斯 項 目 開 業 而 錄 得 之 開 業 前 支 出 該 金 額 代 表 換 算 於 其 在 俄 羅 斯 聯 邦 成 立 及 其 功 能 貨 幣 為 俄 羅 斯 盧 布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 淨 額 所 產 生 之 滙 兌 差 額 15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5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2.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 續 ) 個 別 而 言 並 非 重 大 之 合 營 企 業 的 合 計 資 料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本 集 團 應 佔 年 內 虧 損 (7) (3) 本 集 團 應 佔 其 他 全 面 開 支 (28) (28) 本 集 團 應 佔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35) (31) 年 內 未 確 認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虧 損 (20) (21) 23.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聯 營 公 司 投 資 成 本 於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 美 國 ) 上 市 6,902,134 6,902,134 於 加 拿 大 上 市 339, ,601 非 上 市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變 動 淨 額 1,343,134 1,343,345 已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320,695) (320,695) 應 佔 資 產 淨 值 及 兌 換 儲 備 變 動 150, ,209 應 佔 收 購 後 業 績, 扣 除 已 收 股 息 3,191,651 3,052,986 累 計 未 確 認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虧 損 (43) (23) 11,607,027 11,465,997 上 市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 附 註 a) 24,367,745 36,840,683 股 份 於 相 關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的 賬 面 值 11,607,027 11,465,997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53

15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3.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 續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於 以 下 聯 營 公 司 擁 有 權 益 : 名 稱 註 冊 成 立 經 營 地 點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百 分 比 主 要 業 務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 (a) 上 市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是 按 上 市 股 份 於 年 結 時 在 有 關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市 價 而 釐 定 (b)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美 國 預 託 股 份 ( 美 國 預 託 股 份 ) 及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股 份 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三 日 (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普 通 股 於 該 日 撤 回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之 上 市 ) 為 止 分 別 於 美 國 全 國 證 券 交 易 商 協 會 自 動 報 價 系 統 ( 納 斯 達 克 )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作 雙 重 上 市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股 份 其 後 僅 以 美 國 預 託 股 份 之 形 式 在 納 斯 達 克 上 市 MCR 之 股 份 於 加 拿 大 TSX Venture Exchange 上 市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開 曼 群 島 34.29% 34.23% 經 營 電 子 博 彩 機 (c) 此 聯 營 公 司 由 新 濠 環 彩 持 有 ( 附 註 b) 澳 門 菲 律 賓 娛 樂 場 機 會 博 彩 及 其 他 娛 樂 場 博 彩 以 及 酒 店 業 務 (d) 根 據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與 MCR 簽 訂 的 協 議 條 款, 本 集 團 有 權 於 向 聯 營 公 司 提 供 之 貸 款 ( 附 註 28) 的 任 何 部 份 仍 未 償 還 期 間 委 任 一 名 董 事 加 入 MCR 董 事 會 因 此,MCR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繼 續 為 本 集 團 之 聯 營 公 司 Mountain China Resorts (Holding) Limited ( MCR )( 附 註 b 及 d) 喜 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喜 彩 )( 附 註 c) 加 拿 大 中 國 16.69% 16.69% 經 營 滑 雪 度 假 村 香 港 40.00% 40.00% 提 供 彩 票 產 品 分 銷 服 務 於, 由 於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以 及 其 發 行 之 若 干 受 限 制 股 份 的 歸 屬, 本 集 團 確 認 視 作 出 售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部 份 權 益 之 虧 損 約 1,394,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4,923,000 港 元 ), 此 代 表 了 本 集 團 應 佔 資 產 淨 值 減 少 21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104,000 港 元 ) 以 及 在 損 益 中 應 佔 特 別 儲 備 約 1,18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3,819,000 港 元 ) 15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5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3.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 續 ) 於, 本 集 團 就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其 中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Melco Crown (Philippines) Resorts Corporation 股 份 之 認 購 以 及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附 屬 公 司 之 間 的 物 業 及 設 備 之 轉 讓 而 確 認 資 產 淨 值 變 動 約 10,496,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49,080,000 港 元 ) 本 集 團 亦 就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於 年 內 購 回 及 註 銷 股 份 ( 本 集 團 於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實 際 擁 有 權 權 益 因 此 增 加 ) 而 於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報 表 中 的 特 別 儲 備 確 認 本 集 團 應 佔 資 產 淨 值 增 加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減 少 ) 約 25,90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561,03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 及 設 備 以 及 相 關 土 地 使 用 權 52,597,873 44,512,640 博 彩 次 特 許 經 營 權 2,882,933 3,328,237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1,814,444 7,056,227 重 大 聯 營 公 司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下 文 以 綜 合 基 準 載 列 本 集 團 重 大 聯 營 公 司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總 值 57,295,250 54,897,104 流 動 負 債 應 計 開 支 及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8,275,446) (7,880,401) 長 期 債 務 之 即 期 部 份 (828,609) (2,044,195)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399,355) (374,895) 流 動 資 產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12,533,782 12,429,756 原 存 款 期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 5,638, ,592 受 限 制 現 金 2,467,178 11,257,925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2,857,298 2,704,764 流 動 資 產 總 值 23,496,704 27,253,037 流 動 負 債 總 額 (9,503,410) (10,299,491) 非 流 動 負 債 長 期 債 務 (28,659,855) (28,319,441) 一 年 後 到 期 的 資 本 租 賃 債 務 (2,104,311) (2,163,050)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657,628) (781,851) 非 流 動 負 債 總 額 (31,421,794) (31,264,342) 非 控 股 權 益 (5,209,760) (6,373,812)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55

15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3.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 續 ) 重 大 聯 營 公 司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 續 )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 續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收 益 32,767,368 38,762,441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內 溢 利 884,111 4,490,810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年 內 ( 虧 損 ) 溢 利 (1,180,926) 480,687 上 列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與 已 按 權 益 會 計 法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確 認 之 聯 營 公 司 權 益 之 賬 面 值 的 對 賬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擁 有 人 應 佔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資 產 淨 值 34,656,990 34,212,496 本 集 團 並 無 分 佔 之 購 股 權 儲 備 (775,505) (630,481) 33,881,485 33,582,015 本 集 團 於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比 例 34.29% 34.23% 年 內 ( 虧 損 ) 溢 利 (296,815) 4,971,497 年 內 其 他 全 面 開 支 (37,227) (12,113) 年 內 全 面 ( 開 支 ) 收 益 總 額 (334,042) 4,959,384 年 內 已 收 該 聯 營 公 司 之 股 息 168, ,303 11,617,961 11,495,124 商 譽 252, ,235 有 關 本 集 團 於 成 立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時 出 繳 資 產 之 未 實 現 收 益 的 調 整 (263,169) (281,362) 本 集 團 於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之 權 益 的 賬 面 值 11,607,027 11,465,997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股 份 之 公 平 值 24,364,491 36,836,790 新 濠 博 亞 娛 樂 主 要 透 過 其 經 營 之 澳 門 新 濠 鋒 新 濠 天 地 新 濠 影 滙 及 新 濠 天 地 ( 馬 尼 拉 ) 而 於 亞 洲 從 事 博 彩 及 度 假 村 業 務 董 事 認 為, 有 關 投 資 讓 本 集 團 可 藉 此 機 會 於 亞 洲 發 展 博 彩 及 度 假 村 業 務 15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5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3.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 續 ) 個 別 而 言 並 非 重 大 之 聯 營 公 司 的 合 計 資 料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本 集 團 應 佔 年 內 虧 損 本 集 團 應 佔 其 他 全 面 開 支 本 集 團 應 佔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24. 結 構 化 票 據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本 集 團 按 面 值 認 購 由 一 間 金 融 機 構 ( 發 行 人 ) 發 行 本 金 額 為 50,000,000 港 元 的 24 個 月 可 提 早 贖 回 遞 增 票 據 ( 票 據 ) 票 據 按 介 乎 0.97% 至 1.45% 之 遞 增 利 率 計 息, 於 每 季 末 ( 利 息 支 付 日 期 ) 派 息 而 到 期 日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本 集 團 有 權 於 第 五 個 利 息 支 付 日 期 起 ( 包 括 該 日 ) 至 緊 接 到 期 日 前 的 利 息 支 付 日 期 ( 包 括 該 日 ) 內 的 每 個 利 息 支 付 日 期, 按 面 值 加 上 應 計 利 息 向 發 行 人 沽 售 票 據 的 全 部 ( 而 非 部 份 ) 倘 若 本 集 團 行 使 其 權 利 將 票 據 沽 售, 發 行 人 將 負 有 相 應 責 任 贖 回 已 獲 行 使 認 沽 權 的 票 據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並 不 預 期 票 據 將 獲 提 前 贖 回 25. 存 貨 本 集 團 於 該 等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的 合 計 賬 面 值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年 內 未 確 認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虧 損 (9,454) (48,180) 因 完 成 EGT 供 股 而 剔 除 應 佔 EGT 虧 損 之 未 確 認 部 份 不 適 用 58,402 原 材 料 13,723 14,523 在 製 品 470 4,667 製 成 品 4,308 1,174 食 物 及 飲 料 1,731 1,912 累 計 未 確 認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虧 損 (469,389) (459,935) 20,232 22,276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存 貨 按 可 變 現 淨 值 列 賬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57

16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6.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本 集 團 有 關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分 類 之 餐 飲 服 務 收 入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以 及 有 關 物 業 及 其 他 投 資 分 類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大 致 以 現 金 交 付 或 於 發 單 日 即 時 到 期 的 形 式 經 營, 惟 會 向 相 熟 客 戶 提 供 30 至 120 天 之 信 貸 期 本 集 團 給 予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分 類 中 的 博 彩 業 務 之 貿 易 客 戶 30 至 180 天 的 信 貸 期 本 集 團 給 予 博 彩 消 閒 及 娛 樂 分 類 中 的 電 子 博 彩 機 分 成 以 及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業 務 之 貿 易 客 戶 15 至 30 天 的 信 貸 期 根 據 發 票 日 期 ( 與 相 關 收 益 確 認 日 期 相 若 ),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之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30 天 內 26,362 18, 至 90 天 6,993 1, 至 180 天 393 超 過 180 天 ,399 20,930 在 接 納 任 何 新 客 戶 前, 本 集 團 會 先 通 過 有 關 銷 售 團 隊 評 審 準 客 戶 之 信 貸 質 素 並 替 客 戶 訂 出 信 貸 限 額 客 戶 信 貸 額 會 每 年 檢 討 一 次 本 集 團 實 行 清 晰 的 信 貸 政 策, 以 評 核 貿 易 客 戶 的 信 貸 質 素 本 集 團 亦 密 切 注 視 收 款 情 況, 將 貿 易 債 務 人 的 相 關 信 貸 風 險 降 至 最 低 本 集 團 之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結 餘 中 包 括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已 逾 期 而 總 賬 面 值 為 2,57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3,561,000 港 元 ) 之 應 收 款 項, 本 集 團 並 無 對 此 等 應 收 款 項 作 出 減 值 虧 損 撥 備, 原 因 為 信 貸 質 素 並 無 明 顯 變 化 而 有 關 款 項 仍 視 為 可 以 收 回 根 據 本 集 團 之 評 估, 所 有 並 無 逾 期 亦 無 減 值 之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均 具 備 良 好 信 貸 質 素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此 等 結 餘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品 已 逾 期 但 並 無 減 值 之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賬 齡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30 天 內 1,870 2, 至 90 天 659 1, 至 180 天 42 超 過 180 天 ,573 3,561 本 集 團 評 估 每 筆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結 餘, 並 且 於 需 要 時 就 個 別 結 餘 確 認 撥 備 本 集 團 之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主 要 是 (i) 預 付 管 理 費 ;(ii) 來 自 金 融 機 構 之 應 收 利 息 ; 及 (iii) 租 賃 及 其 他 按 金 15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6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7.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持 作 買 賣 投 資, 是 指 在 香 港 上 市 之 股 本 證 券 約 3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73,000 港 元 ) 28. 應 收 ( 應 付 ) 聯 營 公 司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中 包 括 : a) 約 2,38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2,378,000 港 元 ) 之 應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按 需 償 還, 約 165,76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165,761,000 港 元 ) 之 應 收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按 年 利 率 3 厘 計 息, 以 及 須 按 需 償 還 以 上 結 餘 均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全 數 減 值 b)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其 餘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7,788,000 港 元 乃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按 需 償 還 有 關 款 項 已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悉 數 結 清 應 付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按 需 償 還 應 收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須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償 還 應 收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按 需 償 還 何 猷 龍 先 生 ( 透 過 其 逾 20% 之 持 股 而 屬 於 擁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本 公 司 董 事 ) 持 有 該 關 聯 公 司 之 重 要 股 權 內 之 最 高 未 償 還 金 額 約 為 22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757,000 港 元 ) 若 按 地 理 位 置 劃 分, 本 集 團 之 信 貸 風 險 主 要 集 中 於 香 港, 該 地 區 佔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及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的 全 部 結 餘 ( 二 零 一 四 年 : 全 部 結 餘 ) 29. 原 存 款 期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原 存 款 期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 以 約 1.8 厘 ( 二 零 一 四 年 :1.9 厘 ) 之 固 定 年 利 率 計 息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包 括 本 集 團 之 手 頭 現 金 及 原 存 款 期 三 個 月 或 以 下, 按 每 年 約 0.2 厘 ( 二 零 一 四 年 :0.3 厘 ) 之 通 行 存 款 利 率 計 息 之 短 期 銀 行 存 款 30.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之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按 發 票 日 期 之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30 天 內 27,857 15, 至 90 天 超 過 90 天 1,205 1,538 29,341 17,959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59

16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0.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 續 ) 本 集 團 之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主 要 是 (i) 根 據 本 集 團 年 內 財 務 表 現 釐 定 之 酌 情 花 紅 應 計 款 項 ;(ii) 營 運 開 支 應 計 款 項 ;(iii) 已 收 租 戶 之 按 金 ; 及 (iv) 根 據 本 集 團 與 投 資 項 目 伙 伴 伍 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伍 豐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簽 訂 之 認 購 協 議 ( 認 購 協 議 ) 就 認 購 本 集 團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景 富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 景 富 ) 之 新 股 份 ( 認 購 事 項 ) 而 已 收 伍 豐 之 誠 意 金 約 56,496,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58,350,000 港 元 ) 組 建 景 富 是 為 了 取 得 博 彩 牌 照 並 承 辦 位 於 一 個 由 Dhabi Group Georgia, LLC 在 格 魯 吉 亞 第 比 利 斯 全 資 擁 有 之 項 目 地 盤 上 的 建 議 娛 樂 場 項 目 ( 格 魯 吉 亞 娛 樂 場 項 目 ) 誠 如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日 所 公 佈, 完 成 認 購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 包 括 有 關 認 購 事 項 及 格 魯 吉 亞 娛 樂 場 項 目 者 ) 未 能 達 成, 此 項 交 易 因 此 將 不 會 繼 續 進 行 根 據 認 購 協 議, 由 伍 豐 墊 支 之 誠 意 金 的 全 部 結 餘 ( 經 扣 除 就 格 魯 吉 亞 娛 樂 場 項 目 錄 得 之 前 期 費 用 及 開 支 之 相 關 部 份 後 ) 將 退 還 予 伍 豐 31. 借 貸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銀 行 貸 款 ( 附 註 a) 580, ,250 其 他 借 貸 ( 附 註 b) 760, ,000 1,340,270 1,189,250 有 抵 押 34,270 39,250 無 抵 押 1,306,000 1,150,000 1,340,270 1,189,250 須 償 還 之 賬 面 值 : 一 年 內 4, ,980 一 年 後 但 兩 年 內 4,980 4,980 兩 年 後 但 五 年 內 1,320, ,940 超 過 五 年 9,370 14,350 1,340,270 1,189,250 減 : 列 入 流 動 負 債 之 一 年 內 到 期 款 項 (4,980) (394,980) 1,335,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6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1. 借 貸 ( 續 ) 附 註 : (a) 所 有 銀 行 借 貸 按 相 關 集 團 實 體 的 功 能 貨 幣 港 元 計 值, 年 利 率 為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加 1.5 厘 至 2.5 厘 ( 二 零 一 四 年 :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加 1.5 厘 至 2.5 厘 ) (b)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Melco Finance Limited 向 獨 立 投 資 者 發 行 本 金 額 為 760,000,000 港 元 之 擔 保 債 券 ( 債 券 ) 債 券 按 固 定 年 利 率 4.15 厘 計 息, 每 季 末 支 付, 到 期 日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五 日 債 券 由 本 公 司 作 出 擔 保 本 公 司 已 把 所 得 款 項 用 作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及 未 來 投 資 用 途 (c) 於, 本 集 團 借 貸 之 實 際 年 利 率 為 3.62 厘 ( 二 零 一 四 年 :3.63 厘 ) 32.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本 集 團 之 已 確 認 主 要 遞 延 稅 項 ( 負 債 ) 資 產 及 其 於 年 內 及 去 年 之 變 動 如 下 : 加 速 稅 項 折 舊 稅 項 虧 損 總 額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12,209) 6,980 (5,229) 年 內 於 損 益 計 入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 附 註 36) (1,546) (1,546)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13,001) 7,089 (5,912) 年 內 於 損 益 計 入 484 1,060 1,544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2,517) 8,149 (4,368)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本 集 團 有 未 動 用 估 計 稅 項 虧 損 約 987,97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810,764,000 港 元 ) 已 就 49,37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42,954,000 港 元 ) 之 稅 項 虧 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以 可 能 有 未 來 應 課 稅 暫 時 差 額 以 抵 銷 稅 項 虧 損 為 限 由 於 未 來 溢 利 來 源 存 在 不 確 定 因 素, 因 此 並 無 就 餘 下 938,592,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767,810,000 港 元 ) 稅 項 虧 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61

16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2.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 續 ) 33. 股 本 未 確 認 稅 項 虧 損 中 包 括 可 予 結 轉 並 動 用 於 抵 銷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 直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 收 入 之 虧 損 50,28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53,908,000 港 元 ) 其 他 虧 損 可 無 限 期 結 轉 由 於 無 法 預 測 未 來 溢 利 來 源, 故 並 無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本 集 團 有 約 3,575,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9,250,000 港 元 ) 關 於 加 速 會 計 折 舊 之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由 於 出 現 可 用 於 抵 銷 有 關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之 應 課 稅 溢 利 的 機 會 不 大, 因 此 並 無 就 該 項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普 通 股 數 目 金 額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法 定 : 於 年 初 及 年 終, 並 無 面 值 每 股 0.5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 附 註 a) 2,000,000,000 2,000,000,000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 於 年 初, 並 無 面 值 每 股 0.5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1,546,463,555 1,536,380,567 5,435, ,190 因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生 效 之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廢 除 股 份 面 值 而 自 股 份 溢 價 轉 撥 ( 附 註 b) 4,418,042 年 內 註 銷 之 購 股 權 (15,800,000) 行 使 購 股 權 200,000 25,882,988 1, ,089 於 年 終, 並 無 面 值 之 普 通 股 1,546,663,555 1,546,463,555 5,436,556 5,435,321 年 內 發 行 之 股 份 在 各 方 面 與 當 時 之 現 有 股 份 享 有 同 等 地 位 16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6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3. 股 本 ( 續 ) 附 註 : (i) 根 據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生 效 之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 法 定 股 本 之 概 念 已 經 廢 除 而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不 再 設 有 面 值 然 而, 若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中 訂 有 股 份 之 最 高 數 目, 則 本 公 司 須 披 露 法 定 股 本 (ii)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自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 開 始 生 效 日 期 ( 即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 起 並 無 股 份 面 值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總 面 值 約 為 1,94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3,145,000 港 元 ) 及 3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38,000 港 元 ) 之 3,879,785 股 ( 二 零 一 四 年 :6,290,385 股 ) 及 75,000 股 ( 二 零 一 四 年 :75,000 股 )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乃 分 別 由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及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持 有 34.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狀 況 表 及 儲 備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於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 1,667,338 1,544,833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5,700 5,700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4,540,048 4,704,608 6,213,086 6,255,141 流 動 資 產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3,726 16,061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51, ,033 原 存 款 期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 1,346,131 1,236,137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84,439 47,011 1,505,321 1,429,242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63

16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4.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狀 況 表 及 儲 備 ( 續 )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流 動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5,365 6,060 應 付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1,123,099 1,145,233 應 付 股 息 967 1,451 一 年 內 到 期 之 借 貸 390,000 非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28,995 33,975 一 年 後 到 期 之 借 貸 546, ,995 33,975 1,129,431 1,542,744 6,013,981 6,107,664 流 動 資 產 ( 負 債 ) 淨 值 375,890 (113,502)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6,588,976 6,141,639 資 本 及 儲 備 股 本 ( 見 附 註 33) 5,436,556 5,435,321 儲 備 577, ,343 6,013,981 6,107,664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狀 況 表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由 董 事 會 批 准 及 授 權 刊 發, 並 由 以 下 董 事 簽 署 : 何 猷 龍 董 事 徐 志 賢 董 事 16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6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4.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狀 況 表 及 儲 備 ( 續 ) 本 公 司 之 儲 備 變 動 股 份 溢 價 資 本 儲 備 購 股 權 儲 備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持 有 之 股 份 股 份 獎 勵 儲 備 保 留 溢 利 總 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4,418, , ,164 (100,075) 12, ,661 5,116,841 年 內 溢 利 820, ,090 因 根 據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廢 除 面 值 而 轉 撥 (4,418,042) (4,418,042) 行 使 購 股 權 (86,431) (86,431) 確 認 股 本 結 算 之 基 於 股 份 之 付 款 89,474 55, ,891 因 購 股 權 屆 滿 而 轉 撥 購 股 權 儲 備 (72) 72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而 歸 屬 之 股 份 62,691 (46,065) (16,626) 購 回 股 份 (299,070) (299,070)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購 入 股 份 之 未 歸 屬 股 份 (99,805) (99,805) 已 付 股 息 ( 附 註 17) (181,222) (324,909) (506,13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0, ,135 (137,189) 21, , ,343 年 內 虧 損 (47,256) (47,256) 行 使 購 股 權 (483) (483) 確 認 股 本 結 算 之 基 於 股 份 之 付 款 50,782 41,239 92,021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而 歸 屬 之 股 份 52,564 (47,978) (4,586) 已 付 股 息 ( 附 註 17) (23,200) (116,000) (139,20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7, ,434 (84,625) 15, , ,425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65

16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購 股 權 計 劃 (I)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採 納 一 項 購 股 權 計 劃, 藉 以 鼓 勵 及 回 饋 對 本 集 團 之 成 功 經 營 作 出 貢 獻 之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並 且 鼓 勵 參 與 者 致 力 提 升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之 價 值, 以 令 到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整 體 得 益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主 要 條 款 概 要 載 列 如 下 : (i) 該 等 計 劃 之 目 的 鼓 勵 及 回 饋 對 本 集 團 之 成 功 經 營 作 出 貢 獻 之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並 且 鼓 勵 參 與 者 致 力 提 升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之 價 值, 以 令 到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整 體 得 益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八 日 採 納 之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七 日 屆 滿 (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計 劃 )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屆 滿 後,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採 納 一 項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根 據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訂 明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限 制 下, 酌 情 向 任 何 參 與 者 ( 定 義 見 下 文 )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 各 為 股 份, 亦 統 稱 為 股 份 ) 儘 管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經 屆 滿, 但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有 效 期 內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根 據 其 發 行 條 款 為 繼 續 有 效 及 可 予 行 使, 而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文 在 所 有 其 他 方 面 仍 然 具 備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ii) 該 等 計 劃 之 參 與 者 參 與 者 須 為 (1)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 定 義 見 公 司 條 例 ) 或 聯 營 公 司 (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股 不 少 於 20% 而 不 多 於 50% 之 公 司 ) 之 董 事 ; 及 (2)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聯 營 公 司 之 行 政 人 員 及 僱 員, 以 及 服 務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聯 營 公 司 之 任 何 顧 問 專 業 及 其 他 顧 問 16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69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iii)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可 予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因 行 使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以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予 之 所 有 購 股 權 而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合 共 不 得 超 過 於 各 計 劃 獲 批 准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10% 該 10% 限 額 可 經 由 本 公 司 股 東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之 方 式 批 准 後 更 新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屆 滿 後, 再 不 得 根 據 該 計 劃 進 一 步 授 出 購 股 權 根 據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而 尚 未 行 使 之 所 有 發 行 在 外 購 股 權 涉 及 之 股 份 總 數 不 得 超 逾 不 時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30%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根 據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予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為 105,799,038 股 ( 佔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84%), 而 根 據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經 授 出 而 尚 未 行 使 之 全 部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時 可 予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分 別 為 14,695,900 股 及 15,722,000 股 ( 分 別 佔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0.95% 及 1.02%) (iv) (v) (vi)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各 參 與 者 於 該 等 計 劃 可 享 有 之 最 高 權 益 於 已 授 予 或 將 授 予 每 名 參 與 者 之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已 註 銷 及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 獲 行 使 時 所 發 行 或 將 予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於 任 何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1%, 惟 此 事 獲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則 作 別 論 此 外, 授 予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及 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或 彼 等 各 自 之 任 何 聯 繫 人 士 以 及 倘 導 致 於 任 何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因 行 使 已 授 予 或 將 授 予 該 人 士 之 所 有 購 股 權 而 已 發 行 及 將 予 發 行 之 股 份 超 過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0.1%, 及 ( 按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份 價 格 計 算 ) 總 值 超 過 5,000,000 港 元 之 購 股 權, 須 由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根 據 購 股 權 須 認 購 股 份 之 期 限 購 股 權 可 予 行 使 之 期 限 由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 全 權 酌 情 釐 定, 惟 概 無 購 股 權 可 於 授 出 之 日 十 年 後 行 使 購 股 權 歸 屬 前 必 須 持 有 之 最 短 期 限 由 董 事 會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時 釐 定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67

17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vii) 接 納 購 股 權 時 須 付 款 項 及 付 款 期 限 根 據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購 股 權 之 要 約 必 須 於 要 約 日 期 起 計 14 日 內 接 納 並 須 於 接 納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時 支 付 1.00 港 元 根 據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購 股 權 之 要 約 必 須 於 要 約 日 期 起 計 28 日 內 接 納 並 須 於 接 納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時 支 付 1.00 港 元 (ix) 該 等 計 劃 之 餘 下 有 效 期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七 日 屆 滿 其 後 概 不 得 根 據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建 議 授 出 其 他 購 股 權, 但 於 計 劃 有 效 期 內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根 據 其 發 行 條 款 為 繼 續 有 效 及 可 予 行 使, 而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文 在 所 有 其 他 方 面 仍 然 具 備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將 自 採 納 日 期 起 計 十 年 內 有 效, 直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為 止 (viii) 釐 定 行 使 價 的 基 準 行 使 價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而 不 得 低 於 下 列 兩 者 中 的 最 高 者 :(i) 股 份 在 提 出 授 予 購 股 權 要 約 當 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日 報 表 所 報 的 股 份 收 市 價 及 (ii) 股 份 在 緊 接 提 出 授 予 購 股 權 要 約 當 日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日 報 表 的 平 均 收 市 價 16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7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之 購 股 權 於 之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a)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購 股 權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購 股 權 參 與 者 類 別 尚 未 行 使 重 新 分 類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重 新 分 類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之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4 董 事 400,000 (93,000) 307, , 董 事 600, ,000 (300,000) 300, 董 事 153, ,000 (51,000) 102, 董 事 1,316,520 (1,316,520) 董 事 1,628,000 (1,628,000) 董 事 823,000 (550,000) 273,000 (91,000) 182, , 10 董 事 3,724,000 (3,184,000) 540,000 (200,000) 340, 董 事 180, ,000 (60,000) 120, 董 事 7,000,000 (5,600,000) 1,400,000 (350,000) 1,050, 董 事 3,480,000 (1,110,000) 2,370,000 (210,000) 2,160, 小 計 19,304,520 (13,481,520) 5,823,000 (1,062,000) (200,000) 4,561,000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69

17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a)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購 股 權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購 股 權 參 與 者 類 別 尚 未 行 使 重 新 分 類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重 新 分 類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之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5 僱 員 410,000 (30,000) 380, , 僱 員 119,200 (900) (27,000) 91,300 91, 僱 員 126,668 (126,668) 僱 員 295,000 (184,000) 111, , 僱 員 1,680,000 (1,035,000) 645,000 (125,000) 520, 僱 員 5,750,000 (62,000) (4,656,000) 1,032,000 1,032, 僱 員 3,906,200 (74,000) (1,357,800) (11,000) 2,463,400 (330,000) 2,133, 小 計 12,287,068 (136,900) (7,416,468) (11,000) 4,722,700 (455,000) 4,26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7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a)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購 股 權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購 股 權 參 與 者 類 別 尚 未 行 使 重 新 分 類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重 新 分 類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之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5, 20 其 他 3,362,000 (450,000) 2,912,000 2,912, , 20 其 他 300, , , , , 20 其 他 51,000 51,000 51, , , 20 其 他 757, (648,000) 110, , , 20 其 他 184,000 (64,000) 120,000 91, , , 20 其 他 310,000 (50,000) 260, , , , 20 其 他 1,710,000 62,000 (1,586,000) 186, , , , 20 其 他 737,000 74,000 (400,000) 411, , , 小 計 7,411, ,900 (3,198,000) 4,350,200 1,517,000 5,867,200 總 計 39,002,888 (24,095,988) (11,000) 14,895,900 (200,000) 14,695,900 於 年 結 時 可 予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29,173,088 11,848,500 14,695,900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71

17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之 購 股 權 於 之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b)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於 三 十 一 日 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購 股 權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購 股 權 參 與 者 類 別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重 新 分 類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重 新 分 類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之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14 董 事 2,800,000 2,800,000 (200,000) 2,600, 董 事 1,000,000 (1,000,000) 董 事 2,000,000 2,000,000 (150,000) 1,850, 董 事 1,500,000 1,500,000 1,500, 董 事 633,000 (30,000) 603, 董 事 1,500,000 1,500, 小 計 3,800,000 3,500,000 (1,000,000) 6,300,000 2,133,000 (350,000) (30,000) 8,05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7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b)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參 與 者 類 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重 新 分 類 於 年 內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重 新 分 類 於 年 內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購 股 權 之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14 僱 員 3,311,000 (112,000) (618,000) (17,000) 2,564,000 (500,000) 2,064, 僱 員 2,831,000 2,831,000 (700,000) 2,131, 僱 員 200, , , 僱 員 937,000 (223,000) 714, 小 計 3,311,000 3,031,000 (112,000) (618,000) (17,000) 5,595, ,000 (1,423,000) 5,109,000 其 他 14, , ,000 (169,000) 499, ,000 1,199, 其 他 15, , , ,000 1,095, 其 他 19, 20 43, , , 小 計 556, , ,000 (169,000) 744,000 43,000 1,773,000 2,560,000 總 計 7,667,000 6,776,000 (1,787,000) (17,000) 12,639,000 3,113,000 (30,000) 15,722,000 於 年 結 時 可 予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2,128,000 4,554,000 9,402,000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73

17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附 註 : 1. 購 股 權 之 歸 屬 期 由 授 出 日 期 起 直 至 行 使 期 開 始 時 結 束 2.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根 據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有 14,695,900 份 購 股 權 尚 未 行 使 及 根 據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有 15,722,000 份 購 股 權 尚 未 行 使 悉 數 行 使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可 導 致 額 外 發 行 30,417,900 股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及 增 加 股 本 約 422,274,000 港 元 ( 未 扣 除 發 行 費 用 ) 3. 於, 並 無 購 股 權 根 據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被 註 銷 就 年 內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於 緊 接 購 股 權 行 使 日 期 前 及 於 行 使 日 期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分 別 為 港 元 及 港 元 4.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5.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六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6.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日 7.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8.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9.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四 月 二 日 10.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六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六 日 11.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六 日 12.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13.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17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7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附 註 :( 續 ) 14.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二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本 公 司 根 據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若 干 僱 員 及 顧 問 授 出 合 共 3,113,000 份 購 股 權 該 等 購 股 權 之 有 效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四 月 七 日 止 十 年 該 等 購 股 權 將 賦 予 承 授 人 權 利, 可 按 每 股 港 元 之 行 使 價 認 購 合 共 3,113,000 股 新 股 份 股 份 於 緊 接 授 出 購 股 權 日 期 前 及 授 出 當 日 之 收 市 價 分 別 為 港 元 及 港 元 所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柏 力 克 舒 爾 斯 期 權 定 價 模 式 計 量 於 授 出 日 期 之 估 計 公 平 值 約 為 25,766,000 港 元 而 所 授 出 每 份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為 每 股 8.28 港 元 1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16.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17.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七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18.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八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四 月 七 日 19.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八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四 月 七 日 20. 其 他 代 表 本 集 團 前 董 事 僱 員 或 顧 問 向 顧 問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值 乃 參 考 所 授 出 之 股 本 工 具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原 因 為 顧 問 乃 依 據 合 約 安 排 提 供 服 務, 情 況 與 本 集 團 僱 員 所 提 供 者 相 類 似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75

17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 本 公 司 ( 續 ) 柏 力 克 舒 爾 斯 模 式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二 項 式 模 式 ) 已 用 作 估 計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值 於 計 算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值 時 採 用 之 變 數 及 假 設 乃 根 據 董 事 之 最 佳 估 計 而 計 算 購 股 權 價 值 隨 若 干 主 觀 假 設 之 不 同 變 數 而 改 變 代 入 該 模 式 之 資 料 如 下 :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估 值 模 式 柏 力 克 舒 爾 斯 二 項 式 二 項 式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日 期 之 股 份 價 格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預 期 波 幅 56% 61% 61% 預 期 有 效 期 10 年 10 年 10 年 無 風 險 利 率 1.37% 1.85% 2.36% 預 期 股 息 率 0.56% 1.60% 0.80% 次 優 行 使 因 素 預 期 波 幅 乃 按 本 公 司 過 往 年 度 之 歷 史 股 價 波 幅 釐 定 基 於 管 理 層 之 最 佳 估 計, 該 模 式 所 用 的 預 期 有 效 期 已 就 不 得 轉 讓 行 使 限 制 及 行 為 考 慮 因 素 之 影 響 作 出 調 整 ( 如 適 用 ), 本 集 團 就 本 公 司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確 認 總 開 支 約 50,782,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89,474,000 港 元 ) (II)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新 濠 環 彩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舉 行 之 股 東 大 會 上 採 納 之 購 股 權 計 劃 (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屆 滿 其 後 再 不 得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進 一 步 授 出 購 股 權, 惟 在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屆 滿 日 期 前 據 此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將 根 據 發 行 條 款 繼 續 有 效 及 可 予 行 使, 而 即 使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經 屆 滿,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文 於 所 有 其 他 方 面 仍 然 具 備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舉 行 之 新 濠 環 彩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新 濠 環 彩 股 東 批 准 採 納 一 項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據 此, 新 濠 環 彩 董 事 可 在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訂 明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規 限 下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認 購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除 非 另 被 取 消 或 修 訂,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將 由 採 納 日 期 開 始 為 期 十 年 ( 即 直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為 止 ) 有 效 17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79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主 要 條 款 概 要 載 列 如 下 : (i) 該 等 計 劃 之 目 的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目 的 是 鼓 勵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達 成 新 濠 環 彩 訂 立 之 長 期 表 現 目 標, 同 時 讓 參 與 者 憑 藉 本 身 之 努 力 和 貢 獻 分 享 新 濠 環 彩 取 得 之 成 果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目 的 是 鼓 勵 及 回 饋 對 本 集 團 作 出 貢 獻 之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並 且 吸 引 挽 留 及 激 勵 優 秀 的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致 力 提 升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份 之 價 值, 以 令 到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整 體 得 益 (iii)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可 予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因 行 使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濠 環 彩 任 何 其 他 計 劃 授 予 之 所 有 購 股 權 而 可 予 發 行 之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總 數 合 共 不 得 超 過 於 各 計 劃 獲 批 准 當 日 新 濠 環 彩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10% 該 10% 限 額 可 經 由 新 濠 環 彩 股 東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方 式 批 准 而 更 新 於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屆 滿 後, 再 不 得 根 據 該 計 劃 進 一 步 授 出 購 股 權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濠 環 彩 任 何 其 他 計 劃 授 出 而 尚 未 行 使 之 所 有 發 行 在 外 購 股 權 涉 及 之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總 數 不 得 超 逾 新 濠 環 彩 不 時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30% 截 至 本 年 報 日 期,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予 發 行 之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數 目 為 109,962,383 股, 佔 新 濠 環 彩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3.50% (ii) 該 等 計 劃 之 參 與 者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參 與 者 須 為 新 濠 環 彩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僱 員 顧 問 或 業 務 諮 詢 人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參 與 者 須 為 (1) 新 濠 環 彩 任 何 全 職 或 兼 職 僱 員 ( 包 括 新 濠 環 彩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之 任 何 執 行 或 非 執 行 董 事 ); 及 (2) 新 濠 環 彩 任 何 供 應 商 顧 問 代 理 及 諮 詢 人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77

18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iv) 各 參 與 者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可 享 有 之 最 高 權 益 於 已 授 予 或 將 授 予 每 名 參 與 者 之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已 註 銷 及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 獲 行 使 時 所 發 行 或 將 予 發 行 之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總 數 於 任 何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新 濠 環 彩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1%, 惟 獲 新 濠 環 彩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除 外 此 外, 就 向 新 濠 環 彩 之 主 要 股 東 及 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或 彼 等 各 自 之 任 何 聯 繫 人 士 授 出 任 何 購 股 權 而 言, 倘 授 予 或 將 授 予 該 人 士 之 所 有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時 所 發 行 及 將 予 發 行 之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總 數 於 任 何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超 過 新 濠 環 彩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0.1% 以 及 其 總 值 超 逾 5,000,000 港 元, 則 所 建 議 授 出 購 股 權 之 事 宜 亦 須 獲 得 新 濠 環 彩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之 批 准 (v) 根 據 購 股 權 須 認 購 股 份 之 期 限 購 股 權 可 予 行 使 之 期 限 由 新 濠 環 彩 董 事 會 全 權 酌 情 釐 定, 惟 概 無 購 股 權 可 於 授 出 之 日 十 年 後 行 使 (vi) (vii) (viii) (ix) 購 股 權 歸 屬 前 必 須 持 有 之 最 短 期 限 由 新 濠 環 彩 董 事 會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時 釐 定 接 納 購 股 權 時 須 付 款 項 及 付 款 期 限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購 股 權 之 要 約 必 須 於 要 約 日 期 起 計 28 日 內 接 納 並 須 於 接 納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時 支 付 1.00 港 元 釐 定 行 使 價 之 基 準 行 使 價 由 新 濠 環 彩 董 事 會 釐 定, 並 不 得 低 於 下 列 三 者 中 的 最 高 者 :(i)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在 提 出 授 予 購 股 權 要 約 當 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日 報 表 所 報 的 股 份 收 市 價 ;(ii)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在 緊 接 提 出 授 予 購 股 權 要 約 當 日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日 報 表 的 平 均 收 市 價 ; 及 (iii)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之 面 值 該 等 計 劃 之 尚 餘 年 期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屆 滿, 而 所 有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而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將 仍 然 有 效 另 一 方 面,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將 自 採 納 日 期 起 計 十 年 內 有 效, 直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為 止 17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8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之 購 股 權 於 之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i)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購 股 權 一 月 一 日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購 股 權 參 與 者 類 別 尚 未 行 使 前 行 使 作 出 調 整 後 授 出 後 行 使 後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行 使 失 效 修 訂 註 銷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之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董 事 3, 9 12,939, ,271 13,772,271 13,772, 董 事 10 20,384,000 20,384,000 (20,384,000) 董 事 10 6,368,000 18,879,000 25,247, 總 計 12,939, ,271 20,384,000 34,156,271 6,368,000 (1,505,000) 39,019,271 於 年 結 時 可 予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14,782,757 9,181,514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79

18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ii) 向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購 股 權 一 月 一 日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購 股 權 參 與 者 類 別 尚 未 行 使 前 行 使 作 出 調 整 後 授 出 後 行 使 後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行 使 失 效 修 訂 註 銷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之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3, 4, 11 其 他 583,082 37,548 (568,330) 52,300 52, , 5, 11 其 他 4,971,277 (1,834,420) 202,007 (195,254) 3,143,610 3,143, , 6, 11 其 他 3,380,574 (602,738) 178,892 2,956,728 2,956, , 3, 7, 11 其 他 6,472,882 (5,960,600) 32,988 (41,840) (1,346) 502,084 (111,574) 390, , 8, 11 其 他 4,801,311 (3,006,200) 115,603 (69,734) (1,394,683) 446, , 總 計 20,209,126 (11,403,958) 567,038 (875,158) (1,396,029) 7,101,019 (111,574) 6,989,445 於 年 結 時 可 予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20,209,126 7,101,019 6,98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8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ii) 向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購 股 權 一 月 一 日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公 開 發 售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購 股 權 參 與 者 類 別 尚 未 行 使 前 行 使 作 出 調 整 後 授 出 後 行 使 後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行 使 失 效 修 訂 註 銷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之 行 使 價 港 元 港 元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其 他 3, 9, 11 16,500,000 1,062,600 17,562,600 17,562, 其 他 10, 11 61,324,000 61,324,000 (60,976,000) (348,000) 其 他 10, 11 56,461,000 56,461, 總 計 16,500,000 1,062,600 61,324,000 78,886,600 (4,515,000) (348,000) 74,023,600 於 年 結 時 可 予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36,490,200 11,708,400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81

18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附 註 : 1. 購 股 權 之 歸 屬 期 由 授 出 日 期 起 直 至 行 使 期 開 始 時 結 束 2. 就 年 內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於 緊 接 購 股 權 行 使 日 期 前 及 於 行 使 日 期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之 加 權 平 均 收 市 價 分 別 為 0.49 港 元 及 港 元 3.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間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價 及 數 目 已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款 而 就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進 行 之 公 開 發 售 的 影 響 作 出 調 整 詳 情 請 參 閱 新 濠 環 彩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公 佈 4.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5.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6.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7.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十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九 日 8.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9.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四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二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二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18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8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附 註 :( 續 ) 1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1) 新 濠 環 彩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授 予 其 董 事 僱 員 顧 問 及 主 要 股 東 ( 該 等 承 授 人 ) 之 合 共 81,708,000 份 購 股 權 (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該 等 購 股 權 自 授 出 以 來 全 部 均 尚 未 被 行 使 或 失 效 ) 已 予 註 銷 ( 二 零 一 四 年 已 註 銷 購 股 權 ); 及 (2)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向 該 等 承 授 人 授 出 合 共 81,708,000 份 新 購 股 權 ( 替 代 購 股 權 ) 以 取 代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按 重 新 分 配 基 準, 此 實 際 上 包 括 修 訂 75,340,000 份 購 股 權 ( 經 修 訂 購 股 權 ) 及 授 出 6,368,000 份 新 購 股 權 此 外, 新 濠 環 彩 重 訂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之 價 格 行 使 價 由 1.14 港 元 減 至 當 時 市 場 價 格 港 元 該 等 承 授 人 均 已 就 註 銷 彼 等 各 自 之 二 零 一 四 年 購 股 權 發 出 書 面 同 意 11. 其 他 代 表 新 濠 環 彩 之 董 事 ( 不 包 括 本 公 司 董 事 ) 僱 員 或 顧 問 誠 如 上 文 所 述, 於, 新 濠 環 彩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向 其 董 事 僱 員 顧 問 及 主 要 股 東 授 出 合 共 81,708,000 份 替 代 購 股 權 有 關 購 股 權 之 有 效 期 為 十 年,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八 日 止 有 關 購 股 權 將 讓 承 授 人 有 權 按 新 濠 環 彩 每 股 港 元 之 經 下 調 行 使 價 認 購 合 共 81,708,000 股 新 濠 環 彩 新 股 份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於 緊 接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前 及 授 出 當 日 之 收 市 價 分 別 為 港 元 及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已 註 銷 購 股 權 於 授 出 日 期 及 註 銷 日 期 之 估 計 公 平 值 分 別 約 為 64,316,000 港 元 及 22,313,000 港 元 75,340,000 份 經 修 訂 購 股 權 之 估 計 公 平 值 約 為 24,366,000 港 元, 而 於 授 出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增 幅 2,053,000 港 元 將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已 註 銷 購 股 權 之 餘 下 三 年 歸 屬 期 內 支 銷 6,368,000 份 新 購 股 權 之 估 計 公 平 值 約 為 2,059,000 港 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授 出 之 替 代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九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九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八 日 作 為 發 行 替 代 購 股 權 之 條 件, 該 等 承 授 人 不 得 行 使 替 代 購 股 權 或 其 中 任 何 部 份, 直 至 出 現 以 下 所 述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為 止 :(a) 已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與 本 公 司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之 股 份 購 買 協 議 ( 股 份 購 買 協 議 ) 完 成 有 關 新 濠 物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之 買 賣 交 易 及 新 濠 環 彩 向 本 公 司 或 其 代 名 人 發 行 代 價 股 份 ; 或 (b) 股 份 購 買 協 議 終 止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83

18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 新 濠 環 彩 (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內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乃 使 用 柏 力 克 舒 爾 斯 期 權 定 價 模 式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二 項 式 模 式 ) 計 算 代 入 該 模 式 之 資 料 如 下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授 出 之 替 代 購 股 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九 日 八 月 十 一 日 修 訂 之 授 出 之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已 註 銷 已 註 銷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該 等 模 式 涉 及 根 據 管 理 層 最 佳 估 計 所 作 出 的 假 設 及 變 數 有 關 公 平 值 會 因 採 用 不 同 的 假 設 ( 必 須 屬 主 觀 性 質 ) 及 變 數 而 更 改 行 使 倍 數 乃 根 據 新 濠 環 彩 之 購 股 權 行 使 記 錄 而 釐 定 行 使 波 幅 乃 以 新 濠 環 彩 於 過 往 年 度 至 估 值 日 期 為 止 的 股 價 之 年 度 化 歷 史 波 幅 釐 定 公 平 值 增 幅 2,053,000 港 元 將 於 餘 下 之 三 年 歸 屬 期 支 銷 新 濠 環 彩 使 用 上 列 之 輸 入 數 據 以 計 量 舊 購 股 權 及 新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值, 本 集 團 就 新 濠 環 彩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確 認 總 開 支 22,43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46,383,000 港 元 ) 已 授 出 已 修 訂 之 購 股 權 數 目 81,708,000 81,360,000 81,708,000 緊 接 授 出 日 期 前 於 修 訂 日 期 之 收 市 股 價 港 元 港 元 1.14 港 元 行 使 價 港 元 1.14 港 元 1.14 港 元 行 使 倍 數 預 期 波 幅 91% 87% 86% 購 股 權 年 限 餘 下 購 股 權 年 限 10 年 8.8 年 10 年 無 風 險 利 率 1.55% 1.382% 1.97% 預 期 股 息 收 益 率 0% 0% 0% 一 份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值 港 元 至 港 元 港 元 至 港 元 港 元 至 港 元 18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8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之 主 要 條 款 概 要 如 下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八 日 舉 行 之 EGT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一 項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 予 以 表 決 並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其 取 代 先 前 的 兩 項 計 劃 - 經 修 訂 及 經 重 列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以 及 經 修 訂 及 經 重 列 一 九 九 九 年 董 事 購 股 權 計 劃 (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儘 管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終 止, 據 此 授 出 而 於 終 止 日 期 仍 然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須 仍 為 可 予 行 使 並 可 根 據 其 條 款 終 止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容 許 向 合 資 格 接 受 人 給 予 獎 勵, 包 括 : - 購 買 普 通 股 之 購 股 權 ( 符 合 美 國 國 內 稅 收 法 所 定 義 的 獎 勵 購 股 權 ); - 並 不 符 合 獎 勵 購 股 權 資 格 的 非 法 定 購 股 權 ; (i) (ii) (iii) 目 的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是 旨 在 讓 EGT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藉 著 參 股 機 會 而 吸 引 及 挽 留 合 資 格 人 士 以 及 酬 報 對 達 成 經 濟 目 標 作 出 貢 獻 之 人 士, 從 而 推 動 EGT 及 其 股 東 之 利 益 參 與 者 所 有 僱 員 及 所 有 附 屬 公 司 僱 員 ( 包 括 高 級 人 員 以 及 亦 為 僱 員 之 董 事 ), 以 及 所 有 非 僱 員 董 事 及 其 他 顧 問 諮 詢 人 和 其 他 向 EGT 提 供 服 務 之 人 士, 將 符 合 資 格 根 據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獲 得 獎 勵 可 予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數 根 據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可 予 發 行 之 EGT 股 份 總 數 為 1,250,000 股 - 受 限 制 股 份 獎 勵 ; 及 (iv) 計 劃 之 尚 餘 年 期 - 表 現 股 份 獎 勵, 須 受 限 於 未 來 達 到 表 現 準 則 或 免 除 任 何 表 現 或 歸 屬 條 件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終 止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85

18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iii) 非 法 定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購 股 權 (i) 行 使 價 之 釐 定 基 準 行 使 價 不 得 低 於 一 股 普 通 股 股 份 於 授 出 日 期 之 公 平 市 值 之 100%, 惟 倘 有 關 參 與 者 擁 有 EGT 或 EGT 任 何 母 公 司 或 附 屬 公 司 所 有 類 別 股 份 之 合 併 投 票 權 總 額 10% 以 上, 則 行 使 價 為 公 平 市 值 之 110% (ii) 接 納 購 股 權 之 期 限 及 付 款 購 股 權 之 行 使 期 由 EGT 之 薪 酬 委 員 會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時 全 權 釐 定, 惟 行 使 期 不 得 超 過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十 年 行 使 購 股 權 之 款 項 須 悉 數 以 現 金 支 付 一 名 參 與 者 於 任 何 曆 年 首 次 可 予 行 使 之 獎 勵 購 股 權 所 涉 及 普 通 股 股 份 之 總 公 平 市 值 不 得 超 過 100,000 美 元 凡 高 於 此 金 額 之 獎 勵 購 股 權 將 視 為 非 法 定 購 股 權 受 限 制 股 份 獎 勵 受 限 制 股 份 獎 勵 是 按 薪 酬 委 員 會 所 釐 定 之 時 間 及 期 數 歸 屬 之 普 通 股 獎 勵, 而 直 至 有 關 歸 屬 為 止, 有 關 股 份 獎 勵 之 轉 讓 受 到 限 制 並 可 能 被 沒 收 薪 酬 委 員 會 可 對 受 限 制 股 份 獎 勵 加 以 其 視 為 合 適 之 限 制 或 歸 屬 條 件, 包 括 參 與 者 在 一 段 期 間 內 仍 持 續 受 僱 於 EGT 或 附 屬 公 司 表 現 股 份 獎 勵 表 現 股 份 獎 勵 可 能 受 限 於 薪 酬 委 員 會 所 釐 定 之 指 定 表 現 準 則 在 未 來 是 否 達 成, 又 或 不 設 任 何 表 現 或 歸 屬 條 件 之 普 通 股 獎 勵 薪 酬 委 員 會 可 能 選 出 一 項 或 多 項 表 現 計 量 準 則, 有 關 準 則 可 能 基 於 公 司 或 業 務 單 位 之 表 現 或 參 與 者 之 個 人 表 現 或 任 何 其 他 計 量 準 則 接 納 獲 授 之 購 股 權 時 毋 須 支 付 代 價 認 購 股 份 之 全 部 行 使 價 須 於 行 使 購 股 權 時 支 付 18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8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根 據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於 之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i)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於 十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十 六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 收 購 日 期 ) 於 期 內 於 期 內 於 期 內 一 月 一 日 就 股 份 合 併 於 股 份 合 併 於 股 份 合 併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之 經 調 整 參 與 者 類 別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作 出 調 整 後 授 出 後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行 使 價 ( 附 註 1) ( 附 註 1) 美 元 美 元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3 董 事 7,500 7,500 (5,625) 1, 董 事 25,000 25,000 (18,750) 6, 董 事 500, ,000 (375,000) 125, 董 事 50,000 50,000 (37,500) 12, 總 計 582, ,500 (436,875) 145,625 於 年 結 時 可 予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582, , ,625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87

19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i)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於 十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十 六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 收 購 日 期 ) 於 期 內 於 期 內 於 期 內 一 月 一 日 就 股 份 合 併 於 股 份 合 併 於 股 份 合 併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之 經 調 整 參 與 者 類 別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作 出 調 整 後 授 出 後 行 使 失 效 尚 未 行 使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行 使 價 ( 附 註 1) ( 附 註 1) 美 元 美 元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6 董 事 37,500 37,500 (28,125) 9, 董 事 25,000 25,000 (18,750) 6, 董 事 125, ,000 (93,750) 31, 董 事 137, ,500 (103,125) 34, 董 事 175, ,000 (131,250) 43, 董 事 50,000 50,000 (37,500) 12, 董 事 65,000 65,000 (48,750) 16, 董 事 25,000 25,000 (18,750) 6, 董 事 100, ,000 (75,000) (13,750) 11, 董 事 12,500 12,500 (9,375) 3, 董 事 25,000 25,000 (18,750) 6, 董 事 25,000 25,000 (18,750) 6, 總 計 802, ,500 (601,875) (13,750) 186,875 於 年 結 時 可 予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637, ,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9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ii) 向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參 與 者 類 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收 購 日 期 ) 尚 未 行 使 於 期 內 授 出 於 期 內 行 使 於 期 內 失 效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數 目 就 股 份 合 併 作 出 調 整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於 股 份 合 併 後 授 出 於 股 份 合 併 後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之 經 調 整 行 使 價 ( 附 註 1) ( 附 註 1) 美 元 美 元 購 股 權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39 其 他 226 (226) , 39 其 他 (165) (56) , 39 其 他 2,500 2,500 (1,875) (625) , 39 其 他 12,500 12,500 (9,375) (3,125) , 39 其 他 2,500 2,500 (1,875) , 39 其 他 7,500 7,500 (5,625) 1, , 39 其 他 1,250 1,250 (937) , 39 其 他 1,250 1,250 (937) , 39 其 他 4,000 4,000 (3,000) 1, , 39 其 他 30,000 30,000 (22,500) 7, , 39 其 他 31,250 31,250 (23,437) 7, , 39 其 他 49,750 49,750 (37,312) 12, , 39 其 他 50,000 50,000 (37,500) 12, , 39 其 他 50,000 50,000 (37,500) 12, , 39 其 他 112, ,500 (84,374) 28, 總 計 355,447 (226) 355,221 (266,412) (3,806) 85,003 於 年 結 時 可 予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335, ,221 85,003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89

19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ii) 向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 續 ) 參 與 者 類 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收 購 日 期 ) 尚 未 行 使 於 期 內 授 出 於 期 內 行 使 於 期 內 失 效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數 目 就 股 份 合 併 作 出 調 整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之 股 價 於 股 份 合 併 後 授 出 於 股 份 合 併 後 行 使 於 年 內 失 效 購 股 權 授 出 日 期 之 經 調 整 行 使 價 ( 附 註 1) ( 附 註 1) 美 元 美 元 購 股 權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6, 39 其 他 75,000 75,000 (56,250) 18, , 39 其 他 37,500 37,500 (28,125) 9, 其 他 37,500 (37,500) , 39 其 他 150, ,001 (112,500) 37, , 39 其 他 137, ,502 (103,125) 34, 其 他 37,500 (37,500) , 39 其 他 18,750 18,750 (14,062) 4, , 39 其 他 603, ,619 (452,712) 150, , 39 其 他 37,500 37,500 (28,125) 9, 其 他 50,000 (50,000) , 39 其 他 75,000 75,000 (56,250) 18, , 39 其 他 25,000 25,000 (18,750) 6, , 39 其 他 15,000 15,000 (11,250) 3, , 39 其 他 75,000 75,000 (56,250) 18, , 39 其 他 75,000 75,000 (56,250) 18, , 39 其 他 75,000 75,000 (56,250) 18, 總 計 1,524,872 (125,000) 1,399,872 (1,049,899) 349,973 於 年 結 時 可 予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1,461,539 1,336,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9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附 註 : 1. EGT 進 行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生 效 的 股 份 合 併 由 於 股 份 合 併, 每 四 股 股 份 已 合 併 成 一 股 股 份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間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價 及 數 目 已 就 股 份 合 併 之 影 響 而 調 整 2. 購 股 權 之 歸 屬 期 由 授 出 日 期 起 直 至 行 使 期 開 始 時 結 束 3.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4.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5.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6.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7.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八 日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一 月 七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8.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9.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10.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四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三 日 11.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三 日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2.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二 日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3.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4.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5.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91

19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附 註 :( 續 ) 16.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7.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三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8.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19.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0.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1.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七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六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2.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八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3.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五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五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五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4.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兩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25.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八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6.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十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 十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7.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28.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29.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30.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31.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可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之 期 間 內 行 使 32.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19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9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III) EGT(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附 屬 公 司 )( 續 ) 附 註 :( 續 ) 33.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34.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三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35.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七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七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36.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37.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授 出 之 該 等 購 股 權 分 為 三 批, 行 使 期 之 開 始 日 期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而 行 使 期 之 結 束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38. 於 並 無 購 股 權 根 據 EGT 一 九 九 九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EGT 二 零 零 八 年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獲 行 使 或 被 註 銷 39. 其 他 合 資 格 參 與 者 代 表 EGT 之 董 事 ( 不 包 括 本 公 司 董 事 ) 僱 員 及 顧 問, 本 集 團 就 EGT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確 認 總 開 支 1,01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收 購 日 期 )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 收 入 156,000 港 元 )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本 公 司 採 納 兩 項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即 新 濠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信 託 (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 及 新 濠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信 託 (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 該 等 計 劃 的 若 干 條 款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作 出 修 訂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及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旨 在 褒 獎 本 集 團 董 事 僱 員 及 顧 問 之 貢 獻 為 彼 等 提 供 激 勵 以 挽 留 彼 等 繼 續 為 本 集 團 之 營 運 及 發 展 貢 獻 才 幹 以 及 招 攬 合 適 人 才 為 本 集 團 之 未 來 發 展 出 力 根 據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及 或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將 予 授 出 之 本 公 司 獎 勵 股 份 數 目 可 按 董 事 會 不 時 釐 定 之 方 式 授 出 根 據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獎 授 予 承 授 人 之 股 份 將 以 本 公 司 在 市 場 購 入 之 股 份 結 清, 而 根 據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獎 授 予 承 授 人 之 股 份 則 由 本 公 司 配 發 新 股 份 而 結 清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93

19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 續 )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及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之 主 要 條 款 概 要 以 及 該 等 計 劃 項 下 之 獎 勵 股 份 變 動 如 下 : 若 董 事 會 任 何 成 員 管 有 關 於 本 公 司 之 未 刊 發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或 屬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所 載 之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標 準 守 則 ( 標 準 守 則 ) 或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及 規 例 或 本 公 司 不 時 採 納 之 任 何 有 關 證 券 交 易 之 內 部 操 守 守 則 禁 止 董 事 進 行 買 賣 之 情 況, 則 不 得 向 此 計 劃 之 受 託 人 付 款 及 不 得 向 受 託 人 發 出 購 入 股 份 之 指 示 (a)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之 有 效 期 為 20 年, 由 採 納 計 劃 之 日 期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止 董 事 會 可 根 據 有 關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之 規 則, 不 時 全 權 酌 情 選 定 任 何 合 資 格 人 士 ( 包 括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 僱 員 諮 詢 人 及 顧 問 ) 參 與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此 計 劃 之 計 劃 限 額 為 本 公 司 不 時 已 發 行 股 份 ( 不 包 括 已 於 歸 屬 時 轉 讓 予 僱 員 之 股 份 ) 之 2% 董 事 會 或 此 計 劃 之 受 託 人 ( 視 情 況 而 定 ) 須 (1) 撥 出 一 筆 款 項 或 (2) 釐 定 擬 作 為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項 下 之 花 紅 或 獎 勵 之 股 份 數 目 倘 已 撥 出 一 筆 款 項 ( 或 已 釐 定 股 份 數 目 ), 則 其 須 於 有 關 資 金 撥 出 後 在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盡 快 從 本 集 團 之 資 源 中, 向 受 託 人 ( 或 按 其 指 示 ) 支 付 ( 或 促 使 支 付 ) 該 筆 金 額 或 足 以 購 買 該 等 股 份 數 目 之 金 額 受 託 人 須 於 收 到 足 以 購 買 該 等 數 目 股 份 之 金 額 後 的 15 個 營 業 日 內,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購 買 相 同 數 目 之 股 份 股 份 之 歸 屬 須 以 所 選 定 合 資 格 人 士 於 截 至 歸 屬 日 期 止 依 然 為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之 合 資 格 人 士 為 條 件 董 事 會 可 酌 情 就 特 定 合 資 格 人 士 訂 明 在 股 份 歸 屬 方 面 適 用 之 其 他 條 件 由 受 託 人 代 表 所 選 定 合 資 格 人 士 持 有 之 任 何 股 份, 須 根 據 董 事 會 酌 情 釐 定 之 時 間 表 歸 屬 受 託 人 有 權 酌 情 行 使 所 持 有 之 任 何 股 份 附 帶 之 所 有 表 決 權 董 事 會 可 隨 時 以 決 議 案 方 式 終 止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之 運 作 19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9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 續 ) (a)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 續 ) 根 據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之 規 則 及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款 授 出 之 獎 勵 股 份 於 的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獎 勵 股 份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於 於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十 二 月 於 獎 勵 日 期 參 與 者 類 別 一 月 一 日 獎 勵 歸 屬 一 月 一 日 獎 勵 重 新 分 類 歸 屬 註 銷 三 十 一 日 之 股 價 獎 勵 日 期 歸 屬 日 期 港 元 董 事 1,250,000 (1,250,000) 董 事 1,100,000 (1,100,000) 董 事 1,100,000 1,100,000 (1,100,000) 董 事 1,181,000 (1,181,000) 董 事 1,179,000 (4,000) 1,175, 董 事 79,000 (4,000) 75, 董 事 76,000 (3,000) 73, 小 計 1,250,000 2,200,000 (2,350,000) 1,100,000 2,515,000 (2,281,000) (11,000) 1,323,000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95

19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 續 ) (a) 股 份 購 買 計 劃 ( 續 ) 獎 勵 股 份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於 於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十 二 月 於 獎 勵 日 期 參 與 者 類 別 一 月 一 日 獎 勵 歸 屬 一 月 一 日 獎 勵 重 新 分 類 歸 屬 註 銷 三 十 一 日 之 股 價 獎 勵 日 期 歸 屬 日 期 港 元 僱 員 123,600 (123,600) 僱 員 116,600 (28,000) 88, 僱 員 114,400 (28,000) 86, 僱 員 109,400 (27,000) 82, 小 計 464,000 (83,000) (123,600) 257,400 顧 問 6,000 (6,000) 顧 問 5,000 28,000 33, 顧 問 5,000 28,000 33, 顧 問 5,000 27,000 32, 小 計 21,000 83,000 (6,000) 98,000 總 計 1,250,000 2,200,000 (2,350,000) 1,100,000 3,000,000 (2,410,600) (11,000) 1,67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9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 續 ) (b)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之 有 效 期 為 20 年, 由 採 納 計 劃 之 日 期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止 董 事 會 可 不 時 全 權 酌 情 選 定 任 何 合 資 格 人 士 ( 包 括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 僱 員 諮 詢 人 及 顧 問 ) 參 與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此 計 劃 之 計 劃 限 額 為 不 時 已 發 行 股 份 ( 不 包 括 已 於 歸 屬 時 轉 讓 予 合 資 格 人 士 之 股 份 ) 之 2%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各 董 事 及 各 合 資 格 人 士 ( 董 事 除 外 ) 可 獲 獎 勵 之 股 份 數 目 上 限 分 別 為 不 時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0.2% 及 0.05% 董 事 會 或 此 計 劃 之 受 託 人 ( 視 情 況 而 定 ) 須 酌 情 (i) 釐 定 名 義 現 金 額 或 (ii) 釐 定 擬 作 為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項 下 之 獎 勵 之 股 份 數 目 ( 獎 勵 股 份 數 目 ) 倘 董 事 會 已 釐 定 名 義 現 金 額, 則 董 事 會 須 釐 定 股 份 之 最 高 數 目 ( 相 關 股 份 數 目 ), 並 向 下 調 整 至 可 以 有 關 名 義 現 金 額 按 獎 勵 日 期 之 市 價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購 買 之 最 接 近 股 份 整 數 本 公 司 須 根 據 有 關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之 規 則 於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盡 快 從 本 集 團 之 資 源 中, 向 受 託 人 ( 或 按 其 指 示 ) 支 付 ( 或 促 使 支 付 ) 一 筆 相 等 於 董 事 會 釐 定 之 (i) 相 關 股 份 數 目 ( 倘 董 事 會 已 釐 定 名 義 現 金 額 ) 或 (ii) 獎 勵 股 份 數 目 ( 倘 董 事 會 已 釐 定 有 關 數 目 ) 之 認 購 價 之 金 額 若 董 事 會 任 何 成 員 管 有 關 於 本 公 司 之 未 刊 發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或 屬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所 載 之 標 準 守 則 或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及 規 例 或 本 公 司 不 時 採 納 之 任 何 有 關 證 券 交 易 之 內 部 操 守 守 則 禁 止 董 事 進 行 買 賣 之 情 況, 則 不 得 向 此 計 劃 之 受 託 人 付 款 及 不 得 向 其 發 出 認 購 股 份 之 指 示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97

20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續 )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 續 ) (b)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 續 ) 股 份 之 歸 屬 須 以 所 選 定 合 資 格 人 士 於 截 至 歸 屬 日 期 止 依 然 為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之 合 資 格 人 士 為 條 件 董 事 會 可 酌 情 就 特 定 合 資 格 人 士 訂 明 在 股 份 歸 屬 方 面 適 用 之 其 他 條 件 由 受 託 人 代 表 所 選 定 合 資 格 人 士 持 有 之 任 何 股 份, 須 根 據 董 事 會 酌 情 釐 定 之 時 間 表 歸 屬 受 託 人 有 權 酌 情 行 使 所 持 有 之 任 何 股 份 附 帶 之 所 有 表 決 權 董 事 會 可 隨 時 以 決 議 案 方 式 終 止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之 運 作 於 並 無 根 據 股 份 認 購 計 劃 授 出 獎 勵 或 有 獎 勵 仍 然 有 效 36.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E G T Entertainment Holding Limited 根 據 EGT 股 份 之 供 股 ( EGT 供 股 ) 按 每 股 0.54 美 元 ( 相 當 於 4.20 港 元 ) 認 購 26,062,294 股 EGT 新 股 份, 總 代 價 為 14,074,000 美 元 ( 相 當 於 約 109,493,000 港 元 ) 緊 接 EGT 供 股 前, 本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11,450,000 股 EGT 股 份, 佔 EGT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38.04% 於 EGT 供 股 完 成 時, 本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37,512,294 股 EGT 股 份, 佔 EGT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4.81% 因 此,EGT 已 成 為 本 集 團 之 附 屬 公 司 而 此 項 收 購 已 使 用 收 購 法 入 賬 EGT 從 事 角 子 機 營 運 於 中 印 地 區 發 展 及 經 營 地 區 娛 樂 場 及 博 彩 會 所, 以 及 設 計 製 造 及 分 銷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本 集 團 於 已 就 該 等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項 下 已 獎 授 股 份 確 認 總 開 支 約 41,23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55,417,000 港 元 )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於 獎 勵 日 期 之 股 價 已 用 於 釐 定 該 等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項 下 已 獎 授 股 份 之 公 平 值 198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0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6.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 續 ) 收 購 產 生 之 議 價 購 買 收 益 : 於 收 購 日 期 所 收 購 之 資 產 及 已 確 認 之 負 債 如 下 : 千 港 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13,099 存 貨 24,614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7,611 應 收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6,894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 包 括 本 集 團 已 付 之 股 份 認 購 代 價 ) 148,622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3,188)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1,546) 296,106 千 港 元 已 轉 撥 之 代 價 ( 附 註 a) 109,493 加 : 非 控 股 權 益 ( 於 EGT 之 35.19%) 104,199 減 : 所 收 購 已 識 別 資 產 淨 值 之 公 平 值 (296,106) (82,414) 於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 在 EGT 供 股 前 之 先 前 已 持 有 權 益 ( 附 註 b) 48,104 收 購 產 生 之 議 價 購 買 收 益 (34,310) 附 註 :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以 及 應 收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約 為 34,505,000 港 元, 與 總 合 約 金 額 相 若 根 據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最 佳 估 計, 預 期 可 以 全 數 收 回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a) (b) 該 金 額 代 表 於 EGT 供 股 按 每 股 0.54 美 元 ( 相 當 於 4.20 港 元 ) 認 購 EGT 新 股 份 之 已 付 代 價 該 金 額 代 表 本 集 團 先 前 於 EGT 持 有 之 權 益 的 公 平 值 該 權 益 之 公 平 值 與 賬 面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乃 於 損 益 確 認 為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益 或 虧 損 項 下 視 作 出 售 先 前 持 有 之 EGT( 作 為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 權 益 之 收 益 約 44,845,000 港 元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199

20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6. 收 購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 續 ) 37. 經 營 租 約 安 排 收 購 產 生 之 議 價 購 買 收 益 :( 續 ) 於 收 購 日 期 確 認 之 EGT 非 控 股 權 益 乃 參 考 非 控 股 權 益 按 比 例 應 佔 EGT 之 已 識 別 資 產 淨 值 之 公 平 值 而 計 量, 約 為 104,199,000 港 元 (a) 本 集 團 作 為 承 租 人 年 內 有 關 辦 公 室 物 業 之 經 營 租 約 的 最 低 租 金 約 為 18,28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12,400,000 港 元 ) 收 購 EGT 之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千 港 元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本 集 團 根 據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 約 須 按 以 下 年 期 支 付 之 日 後 最 低 租 金 承 擔 如 下 : 已 付 現 金 代 價 (109,493) 加 : 已 收 購 之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 包 括 本 集 團 已 付 之 股 份 認 購 代 價 ) 148,622 39,129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溢 利 包 括 EGT 帶 來 之 業 務 的 應 佔 收 購 後 虧 損 約 10,031,000 港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收 益 包 括 EGT 產 生 之 22,495,000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一 年 內 5,537 21,054 第 二 至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4,906 5,537 25,960 本 集 團 根 據 經 營 租 約 安 排 租 用 其 若 干 物 業 物 業 租 期 商 定 為 一 至 四 年 倘 若 該 項 收 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已 經 完 成, 年 內 總 集 團 收 益 將 為 355,000,000 港 元 而 年 內 溢 利 將 為 1,444,386,000 港 元 有 關 備 考 資 料 僅 作 說 明 用 途 而 不 一 定 代 表 倘 若 該 項 收 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已 經 完 成 時 本 集 團 原 可 實 際 錄 得 之 收 益 及 經 營 業 績 的 指 標, 亦 不 擬 作 為 未 來 業 績 之 預 測 20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0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7. 經 營 租 約 安 排 ( 續 ) 38.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b) 本 集 團 作 為 出 租 人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與 其 投 資 物 業 之 若 干 租 戶 訂 立 租 賃 安 排 若 干 物 業 於 未 來 一 至 五 年 已 有 租 戶 承 諾 租 用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本 集 團 與 租 戶 訂 有 之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 約 並 收 取 之 未 來 最 低 租 金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一 年 內 5,155 5,472 第 二 至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5,106 10,002 10,261 15,474 本 集 團 設 有 一 項 根 據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登 記 之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以 及 一 項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設 立 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強 積 金 計 劃 ) 有 關 計 劃 之 資 產 與 本 集 團 之 資 產 分 開 並 存 放 於 受 託 人 控 制 之 基 金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立 前 參 與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之 僱 員 已 轉 為 參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或 之 後 加 入 本 集 團 之 新 僱 員 則 全 部 須 參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轉 制 後 再 無 對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供 款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之 成 員 而 言, 僱 員 與 本 集 團 均 向 計 劃 作 出 相 等 於 相 關 入 息 5% 之 供 款, 供 款 上 限 為 1,500 港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前 為 1,250 港 元 ), 而 僱 員 亦 作 出 等 額 供 款 此 外, 本 集 團 為 所 有 中 國 合 資 格 僱 員 向 一 項 地 方 市 政 府 退 休 計 劃 供 款 僱 主 及 僱 員 均 須 各 自 按 計 劃 規 則 訂 明 的 比 率 向 計 劃 供 款 本 集 團 有 關 該 退 休 計 劃 之 唯 一 責 任 為 根 據 計 劃 作 出 指 定 的 供 款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01

20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9. 關 聯 方 交 易 (a) 本 集 團 訂 立 之 關 聯 方 交 易 如 下 : (b) 管 理 層 要 員 之 薪 酬 年 內 董 事 及 其 他 管 理 層 要 員 之 薪 酬 如 下 :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向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支 付 海 外 旅 遊 開 支 應 酬 費 及 餽 贈 開 支 向 聯 營 公 司 收 取 之 服 務 收 入 9,145 10,114 向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收 取 之 服 務 收 入 ( 附 註 ) 向 聯 營 公 司 收 取 之 雜 項 收 入 來 自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之 管 理 費 收 入 212 向 聯 營 公 司 支 付 之 管 理 費 2,177 向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的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銷 售 彩 票 終 端 機 574 向 聯 營 公 司 銷 售 博 彩 產 品 72,012 9,072 向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的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購 買 彩 票 終 端 機 部 件 及 硬 件 48,207 38,302 向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支 付 股 息 10,115 短 期 福 利 29,291 22,458 離 職 後 福 利 股 份 補 償 93, , , ,942 董 事 及 行 政 要 員 之 薪 酬 乃 考 慮 個 人 表 現 本 公 司 之 經 營 業 績 及 市 場 水 平 後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釐 定 附 註 : 何 猷 龍 先 生 ( 透 過 其 逾 20% 之 持 股 而 屬 於 擁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本 公 司 董 事 ) 持 有 該 關 聯 公 司 之 重 要 股 權 20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0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0.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40.1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般 資 料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之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之 詳 情 如 下 : 附 屬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及 營 業 地 點 已 發 行 股 本 詳 情 本 公 司 持 有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比 例 直 接 間 接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Melco Leisure and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於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1 股 1 美 元 之 股 份 100% 100% 香 港 仔 飲 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於 香 港 從 事 餐 飲 業 務 及 地 產 投 資 8,060 股 A 股 及 33,930 股 B 股 86.68% 86.68% 太 白 海 鮮 舫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於 香 港 從 事 餐 飲 業 務 持 有 及 出 租 海 鮮 舫 五 股 創 辦 人 股 份 及 13,495 股 普 通 股 84.75% 84.75% 珍 寶 飲 食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於 香 港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220 股 普 通 股 86.68% 86.68%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03

20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0.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 續 ) 40.1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般 資 料 ( 續 ) 附 屬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及 營 業 地 點 已 發 行 股 本 詳 情 本 公 司 持 有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比 例 直 接 間 接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新 濠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於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2 股 普 通 股 100% 100% EGT Entertainment Holding Limited 香 港 於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833,333 股 普 通 股 100% 100% Melco Services Limited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向 集 團 公 司 提 供 管 理 及 網 絡 支 援 服 務 1 股 1 美 元 之 股 份 100% 100% Zonic Technology Limited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於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1 股 1 美 元 之 股 份 100% 100% Melco LottVentures Holdings Limited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於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1 股 1 美 元 之 股 份 100% 100% Melco Finance Limited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發 行 債 券 1 股 1 美 元 之 股 份 100% 100% 204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0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0.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 續 ) 40.1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般 資 料 ( 續 ) 附 屬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及 營 業 地 點 已 發 行 股 本 詳 情 本 公 司 持 有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比 例 直 接 間 接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Giant Growth Limited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於 加 拿 大 投 資 控 股 1 股 1 美 元 之 股 份 100% 100% 新 濠 環 彩 開 曼 群 島 於 中 國 提 供 分 銷 彩 票 產 品 之 服 務 及 解 決 方 案 以 及 買 賣 彩 票 終 端 機 3,145,656,900 股 ( 二 零 一 四 年 : 3,145,545,326 股 ) 每 股 0.01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40.65% 40.65% EGT 美 國 於 菲 律 賓 及 柬 埔 寨 發 展 及 經 營 娛 樂 場 及 博 彩 場 所 以 及 租 賃 電 子 博 彩 機, 以 及 在 香 港 設 計 製 造 及 分 銷 博 彩 籌 碼 及 飾 板 籌 碼 14,464,220 股 ( 二 零 一 四 年 : 57,879,835 股 ) 每 股 美 元 之 普 通 股 ( 附 註 ) 64.84% 64.81% 附 註 : EGT 進 行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生 效 的 股 份 合 併 由 於 股 份 合 併, 每 四 股 股 份 已 合 併 成 一 股 股 份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05

20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0.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 續 ) 40.1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般 資 料 ( 續 ) 上 表 列 出 董 事 認 為 對 本 集 團 之 業 績 或 資 產 具 主 要 影 響 之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列 出 附 屬 公 司 之 全 部 詳 情 會 令 篇 幅 過 於 冗 長 於 年 結 日 概 無 附 屬 公 司 發 行 任 何 債 務 證 券, 惟 如 附 註 31 所 披 露 Melco Finance Limited 發 行 760,000,000 港 元 擔 保 債 券 ( 本 集 團 於 當 中 並 無 權 益 ) 除 外 40.2 擁 有 重 大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詳 情 下 表 列 出 擁 有 重 大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本 集 團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詳 情 : 非 控 股 權 益 持 有 之 擁 有 權 分 配 予 非 控 股 附 屬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成 立 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權 益 及 表 決 權 比 例 權 益 之 溢 利 ( 虧 損 ) 累 計 非 控 股 權 益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新 濠 環 彩 ( 附 註 ) 開 曼 群 島 中 國 59.35% 59.35% (19,898) (49,904) 246, ,384 EGT 美 國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香 港 35.16% 35.19% 9,309 (3,530) 110, ,659 擁 有 非 控 股 權 益 而 個 別 並 非 重 要 之 附 屬 公 司 36,382 35, , ,882 附 註 : 新 濠 環 彩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雖 然 本 集 團 僅 擁 有 新 濠 環 彩 之 40.65% 擁 有 權, 但 根 據 本 集 團 所 持 股 權 之 絕 對 規 模 以 及 其 他 股 東 所 持 股 權 的 相 對 規 模 及 股 權 分 散 程 度, 董 事 得 出 之 結 論 為 本 集 團 有 足 夠 優 勢 的 表 決 權 以 指 示 新 濠 環 彩 的 相 關 實 體 新 濠 環 彩 之 59.35% 擁 有 權 權 益 由 與 本 集 團 無 關 之 大 批 各 持 非 重 大 股 權 之 股 東 所 擁 有, 而 該 等 並 無 關 連 之 股 東 概 無 個 別 地 持 有 逾 10% 股 權 206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0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0.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 續 ) 40.2 擁 有 重 大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詳 情 ( 續 )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下 文 載 列 有 關 擁 有 重 大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下 列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代 表 未 計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抵 銷 之 金 額 收 益 57,163 45,284 新 濠 環 彩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開 支 (91,667) (111,833)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年 內 虧 損 (34,504) (66,549) 流 動 資 產 476, ,911 非 流 動 資 產 50, 新 濠 環 彩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35,934) (65,403) 新 濠 環 彩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溢 利 ( 虧 損 ) 1,430 (1,146) 流 動 負 債 (118,236) (104,778) 年 內 虧 損 (34,504) (66,549) 新 濠 環 彩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399, ,890 非 控 股 權 益 8,796 5,101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07

21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0.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 續 ) EGT 40.2 擁 有 重 大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詳 情 ( 續 ) 新 濠 環 彩 ( 續 )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港 元 流 動 資 產 267, ,577 新 濠 環 彩 擁 有 人 應 佔 其 他 全 面 ( 開 支 ) 收 益 (2,187) 6,143 新 濠 環 彩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開 支 ) 722 (19) 非 流 動 資 產 84, ,832 流 動 負 債 (21,960) (23,396) 年 內 其 他 全 面 ( 開 支 ) 收 益 (1,465) 6,124 新 濠 環 彩 擁 有 人 應 佔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38,121) (59,260) 新 濠 環 彩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全 面 收 益 ( 開 支 ) 總 額 2,152 (1,165) 年 內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35,969) (60,425) 非 流 動 負 債 (7,072) (7,408) EGT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323, ,602 非 控 股 權 益 3 3 已 付 非 控 股 股 東 股 息 3,040 經 營 業 務 ( 所 用 ) 產 生 之 現 金 淨 額 (14,655) 3,876 投 資 活 動 所 用 之 淨 額 (168,358) (197,136) 融 資 活 動 產 生 之 現 金 淨 額 ,751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之 ( 減 少 ) 增 加 淨 額 (182,851) 24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11 40.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 續 ) 40.2 擁 有 重 大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詳 情 ( 續 ) EGT( 續 )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收 購 日 期 )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千 港 元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收 購 日 期 )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十 一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已 付 非 控 股 股 東 股 息 經 營 業 務 所 得 ( 所 用 ) 之 現 金 淨 額 114,008 (9,921) 收 益 245,140 22,495 開 支 (238,760) (34,188) EGT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內 期 內 溢 利 ( 虧 損 ) 6,380 (11,693) 投 資 活 動 所 用 之 現 金 淨 額 (10,814) (3,979)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之 現 金 淨 額 (117) 滙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之 影 響 902 EGT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內 期 內 其 他 全 面 ( 開 支 ) 收 益 (342) 128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之 增 加 ( 減 少 ) 淨 額 104,096 (14,017) EGT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內 期 內 全 面 收 益 ( 開 支 ) 總 額 6,038 (11,565)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09

21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0.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 續 ) 40.3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擁 有 權 權 益 變 動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於 公 開 市 場 出 售 74,208,000 股 新 濠 環 彩 股 份 ( 相 當 於 新 濠 環 彩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4%)( 出 售 事 項 ), 總 現 金 代 價 ( 扣 除 開 支 後 ) 約 為 110,203,000 港 元 代 價 是 參 考 新 濠 環 彩 於 出 售 事 項 當 日 之 市 價 計 算 出 售 事 項 之 收 益 約 為 116,977,000 港 元, 乃 將 出 售 事 項 之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約 110,599,000 港 元 (a) 加 上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新 濠 環 彩 負 債 淨 額 約 6,774,000 港 元 ; 及 (b) 扣 除 出 售 事 項 之 相 關 成 本 及 開 支 約 396,000 港 元 而 得 出, 並 已 計 入 特 別 儲 備 210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13 五 年 財 務 概 要 業 績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收 益 129, , , , ,389 年 度 溢 利 281,392 1,123,614 1,604,116 1,435,127 90,877 以 下 人 士 應 佔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280,085 1,121,903 1,596,715 1,487, ,924 非 控 股 權 益 1,307 1,711 7,401 (52,045) (10,047) 281,392 1,123,614 1,604,116 1,435,127 90,877 資 產 與 負 債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總 資 產 8,578,030 9,925,332 12,943,071 14,097,064 14,316,938 總 負 債 (1,366,454) (627,438) (1,327,724) (1,377,526) (1,538,486) 7,211,576 9,297,894 11,615,347 12,719,538 12,778,452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7,182,646 9,374,433 11,688,948 12,331,656 12,385,837 非 控 股 權 益 28,930 (76,539) (73,601) 387, ,615 7,211,576 9,297,894 11,615,347 12,719,538 12,778,452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11

214 公 司 資 料 董 事 會 執 行 董 事 何 猷 龍 先 生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徐 志 賢 先 生 鍾 玉 文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吳 正 和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周 光 暉 先 生 沈 瑞 良 先 生 田 耕 熹 博 士 執 行 委 員 會 何 猷 龍 先 生 ( 主 席 ) 徐 志 賢 先 生 鍾 玉 文 先 生 曾 源 威 先 生 * 譚 志 偉 先 生 * 蔡 欣 榮 先 生 * 梁 凱 威 先 生 * 審 核 委 員 會 田 耕 熹 博 士 ( 主 席 ) 吳 正 和 先 生 沈 瑞 良 先 生 薪 酬 委 員 會 沈 瑞 良 先 生 ( 主 席 ) 吳 正 和 先 生 田 耕 熹 博 士 提 名 委 員 會 田 耕 熹 博 士 ( 主 席 ) 吳 正 和 先 生 周 光 暉 先 生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吳 正 和 先 生 ( 主 席 ) 沈 瑞 良 先 生 田 耕 熹 博 士 梁 凱 威 先 生 * 監 察 事 務 委 員 會 何 猷 龍 先 生 ( 主 席 ) 徐 志 賢 先 生 梁 凱 威 先 生 * 財 務 委 員 會 何 猷 龍 先 生 ( 主 席 ) 徐 志 賢 先 生 鍾 玉 文 先 生 譚 志 偉 先 生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委 員 會 周 光 暉 先 生 ( 主 席 ) 何 猷 龍 先 生 徐 志 賢 先 生 鍾 玉 文 先 生 馬 寶 明 女 士 * 公 司 秘 書 梁 凱 威 先 生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譚 志 偉 先 生 註 冊 辦 事 處 香 港 中 環 雲 咸 街 60 號 中 央 廣 場 38 樓 核 數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法 律 顧 問 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主 要 往 來 銀 行 瑞 士 信 貸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 澳 門 分 行 ) 瑞 士 銀 行 股 份 登 記 及 過 戶 處 卓 佳 標 準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2 樓 股 份 代 號 200(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 網 站 * 無 投 票 權 之 成 員 212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新 濠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215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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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3-02A 1..8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OURG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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