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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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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商 標 : 類 別 : 18 及 25 申 請 人 : 項 恩 福 反 對 人 : Giorgio Armani S.p.A., Milan, Swiss Branch Mendrisio 作 出 決 定 的 理 由 陳 述 背 景 1. 申 請 人 於 2008 年 8 月 4 日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 條 例 ) 提 交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有 關 該 申 請 的 詳 情, 已 在 2009 年 1 月 9 日 公 布 反 對 人 的 前 任 人 GA Modefine SA 於 2009 年 4 月 6 日 提 交 反 對 該 申 請 的 通 知 及 附 上 反 對 理 由 ( 反 對 理 由 ) 申 請 人 於 2009 年 7 月 6 日 提 交 反 陳 述 及 附 上 支 持 申 請 註 冊 理 由 ( 反 陳 述 理 由 ) 2. 有 關 反 對 的 聆 訊 原 定 於 2013 年 6 月 20 日 在 本 人 席 前 進 行 申 請 人 及 反 對 人 均 沒 有 於 指 定 限 期 前 提 交 商 標 表 格 第 T12 號, 以 確 認 會 出 席 聆 訊 根 據 商 標 規 則 ( 第 559A 章 )( 規 則 ) 第 74(5) 條, 申 請 人 及 反 對 人 均 被 視 為 不 打 算 出 席 聆 訊 不 過, 反 對 人 的 代 表 律 師 禮 德 齊 伯 禮 律 師 行 於 2013 年 6 月 10 日 向 本 處 提 交 了 書 面 陳 述, 而 申 請 人 的 代 理 人 好 消 息 知 識 產 權 代 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其 後 亦 向 本 處 提 交 了 回 應 的 書 面 陳 述 本 人 現 根 據 規 則 第 75(b) 條, 在 沒 有 進 行 聆 訊 的 情 況 下, 對 本 法 律 程 序 作 出 判 決 - 1 -
2 涉 訟 商 標 3. 申 請 人 申 請 註 冊 以 下 商 標 : ( 涉 訟 商 標 ) 4. 涉 訟 商 標 申 請 註 冊 的 貨 品 ( 涉 訟 貨 品 ) 說 明 如 下 : 類 別 18 ( 牛 羊 等 ) 的 生 皮 ;( 動 物 ) 皮 ; 仿 皮 ; 牛 皮 ; 錢 包 ; 書 包 ; 背 包 ; 小 皮 夾 ; 公 文 箱 ; 手 提 包 ; 公 文 包 ; 衣 箱 ; 帆 布 箱 ; 皮 涼 席 ; 皮 墊 ; 皮 帶 ( 非 服 飾 用 ); 獸 皮 ( 動 物 皮 ); 獸 皮 ; 傘 ; 傘 套 ; 手 杖 ; 馬 毯 ; 馬 具 ; 鞭 子 ; 馬 鞭 ; 香 腸 腸 衣 類 別 25 仿 皮 服 裝 ; 皮 製 服 裝 ; 呢 絨 茄 克 服 裝 ; 針 織 服 裝 ;T 恤 衫 ; 羽 絨 服 裝 ; 鞋 ; 帽 ; 手 套 ( 服 裝 ); 裘 皮 女 披 肩 ; 皮 帶 ( 服 飾 用 ); 圍 巾 ; 風 衣 ; 襯 衫 ; 背 心 ; 服 裝 ; 襪 ; 領 帶 ; 婚 紗 ; 嬰 兒 全 套 衣 ; 游 泳 衣 ; 戲 裝 ; 足 球 鞋 ; 防 水 服 反 對 理 由 5. 根 據 反 對 人 的 反 對 理 由, 反 對 人 是 一 間 根 據 瑞 士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擁 有 包 含 益 標 誌 的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一 切 權 利 及 權 6.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理 由 內 述 明, 根 據 條 例 第 11(1) 11(4) 11(5) 12(1) 至 (4) 及 12(5)(a) 條, 反 對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反 對 人 要 求 是 次 反 對 訴 訟 的 訟 費 由 申 請 人 承 擔 - 2 -
3 反 陳 述 理 由 7.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反 陳 述 理 由, 涉 訟 商 標 由 申 請 人 獨 創 設 計,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註 冊 涉 訟 商 標 前 通 過 登 錄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的 網 站 進 行 商 標 檢 索, 並 未 發 現 涉 訟 商 標 與 任 何 在 先 商 標 有 衝 突, 而 且 涉 訟 商 標 已 經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商 標 註 冊 處 審 查 並 獲 公 布 申 請 人 認 為 反 對 人 的 反 對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申 請 人 要 求 反 對 人 承 擔 是 次 反 對 訴 訟 的 訟 費 相 關 日 期 8. 在 本 反 對 個 案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要 考 慮 的 日 期 是 2008 年 8 月 4 日 ( 相 關 日 期 ), 即 申 請 人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的 日 期 證 據 9. 反 對 人 於 2011 年 1 月 4 日 根 據 規 則 第 18 條 提 交 一 份 由 Edgardo Cardani 在 2010 年 10 月 15 日 作 出 的 法 定 聲 明 ( Cardani 聲 明 ) 及 其 中 文 譯 本,Edgardo Cardani 是 反 對 人 的 法 律 代 表, 獲 反 對 人 授 權 作 出 該 聲 明 申 請 人 並 未 根 據 規 則 第 19 條 提 交 任 何 證 據 反 對 人 的 證 據 10. Cardani 聲 明 提 供 了 一 些 關 於 反 對 人 及 其 母 公 司 Giorgio Armani S.p.A. ( 反 對 人 集 團 ) 的 資 料 反 對 人 集 團 於 1975 年 7 月 在 米 蘭 創 立, 是 全 球 首 屈 一 指 的 時 裝 和 奢 侈 品 製 造 商 及 供 應 商 之 一, 於 香 港 和 世 界 各 地 設 計 製 造 及 銷 售 範 圍 廣 泛 的 時 裝 及 生 活 品 味 產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服 飾 配 件 鞋 眼 鏡 手 錶 珠 寶 傢 俱 香 水 及 化 妝 品 反 對 人 集 團 的 製 造 及 / 或 零 售 企 業 遍 及 歐 洲 美 國 加 拿 大 墨 西 哥 巴 西 澳 州 阿 拉 伯 聯 合 酋 長 國 沙 地 阿 拉 伯 土 耳 其 黎 巴 嫩 肯 亞 以 至 新 加 坡 日 本 南 韓 台 灣 和 香 港 等 國 家 或 地 區 11. 反 對 人 持 有 並 負 責 管 理 反 對 人 集 團 在 世 界 各 地 ( 意 大 利 聖 馬 - 3 -
4 力 諾 及 梵 帝 岡 除 外 ) 的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擁 有 其 全 部 商 標 及 有 關 商 譽 和 聲 譽 的 實 際 利 益, 其 中 包 括 十 九 個 已 在 香 港 成 功 於 第 及 43 類 別 的 貨 品 及 / 或 服 務 註 冊 的 商 標 (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 證 物 EC-1 為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的 列 表 證 物 EC-2 是 相 關 商 標 註 冊 証 的 副 本 或 香 港 商 標 註 冊 處 的 紀 錄 的 列 印 本 反 對 人 亦 於 世 界 不 少 於 74 個 國 家 將 一 個 或 多 個 反 對 人 商 標 註 冊 證 物 EC-3 是 各 國 相 關 商 標 註 冊 証 的 副 本 或 列 印 本 12. 反 對 人 商 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商 標 ( 鷹 商 標 ), 是 反 對 人 及 / 或 反 對 人 集 團 的 主 要 標 識 符, 早 於 二 十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初 已 於 意 大 利 首 次 被 採 用, 並 於 2003 年 首 次 在 香 港 使 用, 亦 自 2002 年 起 在 世 界 各 地 廣 泛 使 用 於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證 物 EC-4 是 反 對 人 集 團 在 2010 年 至 2011 年 秋 冬 季 的 產 品 目 錄 的 副 本 13. 反 對 人 集 團 現 時 在 46 個 國 家 有 81 家 Giorgio Armani 時 裝 店 171 家 Emporio Armani 店 17 家 Armani Collezioni 店 165 家 A/X Armani Exchange 店 16 家 AJ/Armani Jeans 店 6 家 Armani Junior 店 及 33 家 Armani Casa 店 14. 載 有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產 品 透 過 22 家 專 門 店 ( 包 括 2002 年 於 香 港 中 環 遮 打 大 厦 設 立 的 概 念 店 ) 授 權 零 售 店 時 裝 店 及 百 貨 公 司 在 香 港 銷 售 及 展 示 證 物 EC-5 是 訂 貨 單 副 本 15. Cardani 聲 明 列 出 1999 年 至 2007 年 用 於 宣 傳 及 推 銷 載 有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產 品 的 支 出 金 額, 平 均 每 年 約 為 七 百 二 十 萬 歐 元, 但 並 沒 有 提 供 香 港 市 場 的 支 出 細 項 聲 明 又 指 出 反 對 人 集 團 早 於 2003 年 起 在 香 港 的 報 章 和 雜 誌 及 其 他 廣 告 途 徑 宣 傳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但 沒 有 列 出 該 些 廣 告 和 宣 傳 品 的 詳 細 資 料, 而 證 物 EC-6 展 示 一 些 在 中 國 大 陸 出 版 的 雜 誌 文 章 的 副 本,Cardani 聲 稱 香 港 人 可 以 購 買 或 得 到 該 些 雜 誌 16. 根 據 Cardani 聲 明, 反 對 人 集 團 一 直 透 過 網 頁 ( 於 1996 年 推 出 ) 和 舉 辦 或 贊 助 不 同 藝 術 活 動 及 時 裝 表 演 來 宣 傳 反 對 人 商 標, 聲 明 列 出 一 些 在 2002 年 至 2004 年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活 動 證 物 EC-7 是 相 關 - 4 -
5 的 網 頁 列 印 本 聲 明 又 列 出 反 對 人 集 團 由 1979 年 至 2008 年 在 世 界 各 地 獲 得 的 獎 項, 聲 稱 該 等 獎 項 曾 於 香 港 宣 傳 及 報 導 聲 明 再 指 出 反 對 人 產 品 的 宣 傳 活 動 拓 展 至 為 電 影 戲 劇 及 音 樂 節 目 擔 任 設 計, 並 列 出 Giorgio Armani 先 生 由 1980 年 至 2008 年 設 計 服 飾 的 電 影 和 音 樂 活 動 17. Cardani 聲 稱 以 上 的 廣 泛 廣 告 及 宣 傳 活 動 證 明 反 對 人 商 標 在 香 港 有 高 調 的 曝 光, 加 上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的 高 銷 售 額, 反 對 人 商 標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相 當 聲 譽, 而 香 港 公 眾 對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認 識 程 度 極 高 但 事 實 是, 反 對 人 沒 有 提 供 任 何 有 關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的 銷 售 額, 而 宣 傳 開 支 金 額 也 缺 乏 有 關 香 港 地 區 的 細 項 申 請 人 的 證 據 18. 在 申 請 人 的 反 陳 述 理 由 中, 申 請 人 指 涉 訟 商 標 已 在 中 國 國 家 商 標 局 註 冊 成 功, 並 附 上 相 關 的 申 請 資 料 和 商 標 註 冊 証 副 本 本 人 注 意 到 該 些 在 中 國 大 陸 成 功 註 冊 的 商 標 與 涉 訟 商 標 並 非 完 全 相 同, 該 些 商 標 除 包 含 涉 訟 商 標 外, 亦 載 有 中 文 字 茜 伦 特 無 論 如 何, 由 於 反 陳 述 理 由 及 所 附 上 的 附 件 並 非 採 用 法 定 聲 明 或 誓 章 提 交, 因 此 不 獲 接 納 為 證 據 19. 申 請 人 在 反 陳 述 理 由 中 提 到 涉 訟 商 標 的 申 請 通 過 香 港 商 標 註 冊 處 審 查 獲 初 步 公 告, 證 明 涉 訟 商 標 並 未 與 商 標 註 冊 紀 錄 冊 上 已 註 冊 的 商 標 有 任 何 衝 突 雖 然 涉 訟 商 標 的 申 請 獲 初 步 公 告, 但 在 反 對 商 標 註 冊 的 程 序 中, 雙 方 都 有 可 能 提 供 一 些 香 港 商 標 註 冊 處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並 不 掌 握 的 證 據 和 資 料 此 外, 有 些 反 對 註 冊 申 請 的 理 由, 1 只 會 在 第 三 者 於 反 對 申 請 的 程 序 中 提 出 才 會 予 以 考 慮 因 此, 即 使 商 標 申 請 通 過 商 標 註 冊 處 審 查, 並 不 代 表 商 標 必 定 可 成 功 註 冊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20. 條 例 第 12(3) 條 訂 明 : 1 詳 情 見 條 例 第 12(4) 12(5) 和 12(6) 條 - 5 -
6 (3) 符 合 以 下 情 況 的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a) 該 商 標 與 某 在 先 商 標 相 類 似 ; (b) 該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為 某 些 貨 品 或 服 務 ( 前 者 ) 提 出, 該 在 先 商 標 則 是 為 某 些 貨 品 或 服 務 ( 後 者 ) 而 受 保 護, 而 前 者 與 後 者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 及 (c) 就 該 等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使 用 該 商 標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21. 根 據 條 例 第 7(1) 條, 在 決 定 任 何 商 標 的 使 用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時,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可 考 慮 所 有 在 個 案 中 情 況 下 屬 有 關 的 因 素, 包 括 該 使 用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會 使 人 聯 想 到 某 在 先 商 標 22. Julius Samann Ltd v Tetrosyl Ltd [2006] FSR 42 一 案 載 有 有 關 評 定 一 個 商 標 與 另 一 個 商 標 是 否 相 類 似, 以 及 在 使 用 時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的 基 本 原 則 ( 於 Guccio Gucci SpA v Gucci [2009] 5 HKLRD 28 一 案 中 採 用 ) 如 下 : (i) (ii) (iii) 產 生 混 淆 的 可 能 性 必 須 從 整 體 判 斷, 並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Sabel BV v Puma AG [1998] RPC 199) ( Sabel ); 2 在 判 斷 時, 必 須 以 有 關 貨 品 的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眼 光 判 斷, 這 些 消 費 者 應 視 為 在 合 理 程 度 上 掌 握 充 分 資 料 善 於 觀 察 和 謹 慎 (Lloyd Schuhfabrik Meyer & Co GmbH v Klijsen Handel BV [2000] FSR 77) ( Lloyd ); 3 要 評 定 有 關 商 標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法 院 必 須 考 慮 兩 者 之 間 在 視 覺 聽 覺 及 概 念 上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以 及 如 情 況 適 合, 以 有 關 貨 品 的 性 質 和 銷 售 情 況 為 考 慮 因 素, 評 估 這 些 不 同 元 素 的 重 要 性 (Lloyd); 4 2 英 文 原 文 :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must be appreciated globally, taking account of all the relevant factors. 3 英 文 原 文 : The matter must be judged through the eyes of the average consumer of the goods in issue, who is deemed to be reasonably well informed and reasonably observant and circumspect. 4 英 文 原 文 : In order to assess the degree of similarity between the marks concerned the court must determine the degree of visual, aural or conceptual similarity between them and, where appropriate, evaluate the importance to be attached to those different element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nature of the goods in question and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y are marketed
7 (iv) (v) (vi) (vii) (viii) (ix) (x) 在 判 斷 有 關 商 標 在 視 覺 聽 覺 或 概 念 上 是 否 相 類 似 時, 必 須 以 該 等 商 標 給 人 的 整 體 印 象 為 依 歸, 並 應 特 別 注 意 商 標 的 顯 著 和 主 要 部 分 從 整 體 判 斷 商 標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時, 商 標 在 一 般 消 費 者 腦 海 中 的 印 象 起 着 決 定 性 的 作 用 (Sabel); 5 一 般 消 費 者 通 常 會 整 體 地 看 一 個 商 標, 而 不 會 進 一 步 分 析 它 的 各 項 細 節 (Sabel); 6 若 在 先 商 標 因 其 本 身 或 因 其 付 諸 使 用 而 具 高 度 顯 著 性, 與 其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的 商 標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的 機 會 便 愈 大 (Sabel); 7 一 般 消 費 者 甚 少 有 機 會 直 接 比 較 不 同 的 商 標, 往 往 要 依 賴 保 留 在 記 憶 中 不 全 的 印 象 ; 再 者,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注 意 力 很 可 能 會 根 據 不 同 的 有 關 貨 品 類 別 而 有 所 不 同 (Lloyd); 8 商 標 之 間 較 低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可 以 被 貨 品 之 間 較 高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抵 銷, 反 之 亦 然 (Canon Kabushiki Kaisha v Metro-Goldwyn-Mayer Inc. [1999] RPC 117) ( Canon ); 9 就 評 估 商 標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而 言, 單 單 引 起 聯 想 ( 即 在 後 商 標 僅 令 人 想 起 在 先 商 標 ) 並 不 足 夠 (Sabel); 10 不 過, 如 公 眾 可 能 誤 以 為 兩 者 的 貨 品 源 自 相 同 或 有 經 濟 連 繫 的 企 業, 則 條 文 中 所 指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5 英 文 原 文 : The visual, aural and conceptual similarities of the marks must therefore be assessed by reference to the overall impressions created by the marks bearing in mind their distinctive and dominant components. The perception of the marks in the mind of the average consumer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the overall appreciation of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6 英 文 原 文 : The average consumer normally perceives a mark as a whole and does not proceed to analyse its various details. 7 英 文 原 文 : There is a greater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where the earlier trade mark has a highly distinctive character, either per se or because of the use that has been made of it. 8 英 文 原 文 : The average consumer rarely has the chance to make direct comparisons between marks and must instead rely upon the imperfect picture of them he has kept in his mind; further the average consumer s level of attention is likely to vary according to the category of goods in question. 9 英 文 原 文 : A lesser degree of similarity between the marks may be offset by a greater degree of similarity between the goods, and vice versa. 10 英 文 原 文 : Mere association, in the sense that the later mark brings the earlier mark to mind, is not sufficient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assessment
8 混 淆 的 情 況 便 存 在 (Canon) 就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而 言, 在 決 定 應 否 拒 絕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的 考 慮 中, 每 一 個 在 先 商 標 都 必 須 逐 一 與 涉 訟 商 標 作 出 比 較 (Torremar Trade Mark [2003] R.P.C. 4) 在 反 對 理 由 內, 反 對 人 以 附 件 形 式 列 出 共 20 項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的 資 料 ( 詳 情 見 附 件 ) 該 些 商 標 的 註 冊 日 期 全 部 早 於 相 關 日 期, 根 據 條 例 第 5(1)(a) 條, 該 些 商 標 就 涉 訟 商 標 而 言 是 在 先 商 標 這 些 在 先 商 標 分 別 是 三 個 於 包 括 第 9 18 和 25 類 別 貨 品 註 冊 的 商 標 ( 附 件 的 第 1 2 和 8 項 ) 三 個 於 包 括 第 和 35 類 別 貨 品 和 服 務 註 冊 的 鷹 商 標 ( 附 件 的 第 和 20 項 ) 九 個 於 包 括 第 和 43 類 別 貨 品 和 服 務 註 冊 的 商 標 ( 附 件 的 第 3 至 和 19 項 ) 一 個 於 第 3 類 別 貨 品 註 冊 的 商 標 ( 附 件 的 第 11 項 ) 一 個 於 第 3 類 別 貨 品 註 冊 的 商 標 ( 附 件 的 第 12 項 ) 一 個 於 第 35 類 別 服 務 註 冊 的 商 標 ( 附 件 的 第 13 項 ) 一 個 於 第 25 類 別 貨 品 註 冊 的 商 標 ( 附 件 的 第 14 項 ) 及 一 個 於 第 3 類 別 貨 品 註 冊 的 商 標 ( 附 件 的 第 18 項 ) 顯 而 易 見, 在 八 個 不 同 的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中, 鷹 商 標 與 涉 訟 商 標 最 為 相 似, 所 以 本 人 只 會 比 較 鷹 商 標 與 涉 訟 商 標 的 相 似 程 度, 而 不 打 算 將 其 他 七 個 不 同 的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與 涉 訟 商 標 逐 一 作 出 比 較, 因 為 若 倚 賴 鷹 商 標 的 反 對 不 成 功, 基 於 其 他 七 個 反 對 人 註 冊 商 標 的 反 對 也 不 可 能 成 功 11 英 文 原 文 : But the risk that the public might believe that the goods come from the same or economically linked undertakings does constitute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section
9 24. 條 例 第 12(3) 條 主 要 規 定, 某 商 標 假 如 因 為 與 在 先 商 標 相 類 似, 以 及 因 為 其 申 請 註 冊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與 在 先 商 標 註 冊 範 圍 內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以 致 某 商 標 的 使 用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則 不 得 註 冊 因 此, 本 人 必 須 考 慮 涉 訟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的 鷹 商 標 是 否 相 類 似, 其 涵 蓋 的 貨 品 是 否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以 及 上 述 因 素 結 合 起 來 會 否 相 當 可 能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的 顯 著 特 性 25. 在 先 商 標 愈 具 顯 著 特 性, 產 生 混 淆 的 機 會 就 愈 大 26. 鷹 商 標 為 一 以 黑 白 橫 紋 間 條 組 成 的 鷹 頭 和 雙 翼 展 開 的 圖 案, 鷹 身 上 有 GA 兩 個 英 文 字 母, 該 圖 案 構 圖 獨 特, 它 對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沒 有 任 何 描 述 性, 所 以 該 商 標 本 身 具 備 相 當 高 的 顯 著 特 性 27. 根 據 Cardani 聲 明 ( 上 文 第 12 至 17 段 ), 反 對 人 早 於 2003 年 在 香 港 使 用 反 對 人 商 標 ( 包 括 鷹 商 標 ) 銷 售 反 對 人 的 產 品, 分 銷 渠 道 包 括 在 香 港 的 22 間 專 門 店 及 其 他 授 權 零 售 店 時 裝 店 及 百 貨 公 司 不 過, 反 對 人 沒 有 提 供 香 港 或 任 何 地 區 的 銷 售 額, 而 提 供 的 宣 傳 開 支 數 據 亦 沒 有 香 港 的 細 項 至 於 顯 示 鷹 商 標 的 產 品 目 錄 副 本 ( 證 物 EC-4) 和 網 頁 列 印 本 ( 證 物 EC-7) 的 日 期 均 在 相 關 日 期 之 後, 不 能 夠 用 以 證 明 鷹 商 標 在 相 關 日 期 前 曾 於 香 港 使 用 證 物 EC-5 的 訂 貨 單 副 本 (2003 年 至 2006 年 ) 沒 有 顯 示 鷹 商 標 證 物 EC-6 的 雜 誌 副 本 並 非 針 對 香 港 市 場, 雖 然 反 對 人 指 香 港 人 可 以 得 到 或 購 買 到 有 關 雜 誌, 但 反 對 人 沒 有 提 供 該 些 雜 誌 在 香 港 的 銷 售 或 流 通 量 或 讀 者 數 目, 而 且 本 人 從 該 些 雜 誌 的 副 本 中, 只 發 現 Giorgio Armani Emporio Armani Armani 阿 瑪 尼 喬 治. 阿 瑪 尼 等 文 字 商 標 和 只 出 現 過 一 次 的 商 標, 而 沒 有 鷹 商 標 其 中 一 篇 2002 年 提 及 反 對 人 在 香 港 的 Armani/Chater House 新 店 啓 業 的 文 章, 也 只 提 及 Giorgio Armani 和 Emporio Armani 等 文 字 商 標, 無 法 證 明 鷹 商 標 在 香 港 的 使 用 至 於 上 文 第 16 段 提 及 的 獎 項 和 宣 傳 活 動, 反 對 人 並 沒 有 提 供 證 據 證 明 它 們 與 反 對 人 的 鷹 商 標 有 關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鷹 商 標 的 顯 著 特 性 並 未 因 其 付 諸 使 用 的 情 況 而 得 到 增 強 - 9 -
10 商 標 的 比 較 28. 在 整 體 判 斷 有 關 商 標 在 視 覺 聽 覺 或 概 念 上 是 否 相 類 似 時, 必 須 以 該 等 商 標 給 人 的 整 體 印 象 為 根 據, 並 應 特 別 注 意 商 標 的 顯 著 和 主 要 部 份 29. 涉 訟 商 標 包 含 一 個 鳥 頭 和 雙 翼 展 開 的 圖 案, 鳥 的 頸 部 有 狀 似 羽 毛 的 圖 案, 雙 翼 邊 緣 由 黑 白 斜 紋 間 條 組 成, 鳥 圖 案 下 方 有 英 文 字 母 XILUNTE, 沒 有 跡 象 顯 示 XILUNTE 包 含 任 何 意 思 鳥 頭 和 雙 翼 展 開 的 圖 案 是 商 標 的 顯 著 和 主 要 部 份, 約 佔 整 個 商 標 面 積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30. 與 反 對 人 的 鷹 商 標 比 較, 涉 訟 商 標 展 開 的 雙 翼 同 樣 呈 V 字 的 形 態 ; 雖 然 其 頭 和 頸 部 的 外 形 與 鷹 商 標 不 盡 相 同, 頭 部 並 朝 向 相 反 方 向, 但 兩 者 同 樣 採 取 頭 朝 向 側 面 的 設 計, 而 頭 部 同 樣 在 V 字 的 中 間 凸 出 ; 而 且 涉 訟 商 標 一 樣 有 黑 白 間 條 的 元 素, 雖 則 黑 白 間 條 的 設 計 不 盡 相 同 以 鷹 或 鳥 為 構 圖 可 以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形 態, 但 涉 訟 商 標 的 V 形 構 圖 中 間 凸 出 的 鳥 頭 側 面 的 頭 部 和 黑 白 間 條 的 元 素 都 與 反 對 人 的 鷹 商 標 相 當 相 似 整 體 而 言, 兩 個 商 標 在 視 覺 上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相 類 似 在 概 念 上, 兩 個 商 標 同 樣 以 就 有 關 貨 品 而 言 沒 有 任 何 含 意 的 鷹 或 鳥 圖 案 為 商 標 的 主 要 部 份, 鷹 屬 於 鳥 類 的 一 種, 而 且 涉 訟 商 標 的 頸 部 羽 毛 圖 案 與 某 些 品 種 的 鷹 的 同 類 特 徵 相 似, 涉 訟 商 標 很 可 能 被 相 當 部 份 的 消 費 者 認 作 鷹, 本 人 認 為 兩 個 商 標 在 概 念 上 十 分 相 類 似 雖 然 反 對 人 的 鷹 商 標 有 GA 兩 個 英 文 字 母, 與 涉 訟 商 標 的 XILUNTE 發 音 完 全 不 同, 但 GA 和 XILUNTE 皆 並 非 商 標 的 主 要 部 份, 而 且 XILUNTE 的 發 音 不 易 掌 握, 本 人 相 信 有 相 當 部 份 的 消 費 者 可 能 只 會 將 兩 個 商 標 同 樣 簡 稱 為 鷹 商 標 或 鳥 商 標, 而 導 致 兩 個 商 標 在 聽 覺 上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相 類 似 31. 如 上 文 第 22 段 所 述, 一 般 消 費 者 甚 少 有 機 會 直 接 比 較 不 同 的 商 標, 而 往 往 要 依 賴 保 留 在 記 憶 中 不 全 的 印 象 考 慮 過 反 對 人 的 鷹 商 標 與 涉 訟 商 標 的 相 類 似 和 不 相 類 似 之 處, 以 及 兩 者 分 別 用 於 有 關 貨 品 時 給 予 該 等 貨 品 的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整 體 印 象 後, 本 人 認 為 兩 個 商 標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相 類 似
11 貨 品 的 比 較 32. 在 判 斷 有 關 貨 品 是 否 相 類 似 時, 所 有 與 貨 品 有 關 的 因 素 都 須 加 以 考 慮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用 途 使 用 者 性 質 銷 售 途 徑, 以 及 這 些 貨 品 是 否 互 相 競 爭 或 屬 互 補 性 質 (British Sugar Plc v James Robertson and Sons Ltd [1996] RPC 281;Canon) 33. 反 對 人 的 鷹 商 標 在 第 18 和 25 類 別 的 註 冊 貨 品 詳 列 於 附 件 的 第 10 和 16 項 而 申 請 人 尋 求 將 涉 訟 商 標 就 屬 於 第 18 和 25 類 別 的 涉 訟 貨 品 註 冊 ( 詳 情 見 上 文 第 4 段 ) 在 其 回 應 的 書 面 陳 述 ( 第 8 段 ) 中, 申 請 人 承 認 涉 訟 貨 品 無 疑 與 反 對 人 的 同 類 別 註 冊 貨 品 相 同 或 實 質 上 相 類 似 產 生 混 淆 的 可 能 性 34. 如 上 文 第 22 段 所 述, 產 生 混 淆 的 可 能 性 必 須 從 整 體 判 斷, 其 間 須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在 判 斷 時, 必 須 以 視 作 能 夠 合 理 地 掌 握 充 分 資 料 善 於 觀 察 和 謹 慎 的 有 關 貨 品 的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眼 光 判 斷 商 標 之 間 較 低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可 以 被 貨 品 或 服 務 之 間 較 高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所 抵 銷 在 先 商 標 愈 具 有 顯 著 性, 與 其 相 類 似 的 商 標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的 機 會 也 就 愈 大 35. 涉 訟 貨 品 的 消 費 者 包 括 一 般 普 羅 大 眾, 他 們 在 選 擇 該 等 貨 品 時, 會 持 一 般 的 謹 慎 態 度 他 們 甚 少 有 機 會 直 接 比 較 不 同 的 商 標, 而 往 往 要 依 賴 保 留 在 記 憶 中 不 全 的 印 象 涉 訟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的 鷹 商 標 有 一 定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 而 且 商 標 本 身 有 高 度 的 顯 著 性 ; 而 涉 訟 貨 品 與 第 18 和 25 類 別 的 反 對 人 貨 品 是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的 36. 考 慮 到 上 述 因 素 的 綜 合 效 果, 本 人 認 為 當 涉 訟 商 標 用 於 涉 訟 貨 品 時,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消 費 者 產 生 混 淆, 誤 以 為 申 請 人 的 涉 訟 貨 品 與 第 18 和 25 類 別 的 反 對 人 貨 品 源 自 相 同 或 有 經 濟 連 繫 的 企 業 37. 本 人 裁 定,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成 立
12 根 據 條 例 第 11(1) 11(4) 11(5) 12(1) 至 (2) 12(4) 和 12(5)(a)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38. 由 於 本 人 已 裁 定 反 對 人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成 立, 本 人 無 須 進 一 步 考 慮 反 對 人 根 據 條 例 第 11(1) 11(4) 11(5) 12(1) 至 (2) 12(4) 及 12(5)(a)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訟 費 39. 由 於 反 對 成 立, 本 人 判 給 反 對 人 訟 費 40.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本 決 定 作 出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就 訟 費 數 額 或 作 特 別 處 理 的 要 求 提 出 申 述 如 無 人 提 出 申 述, 除 非 與 訟 雙 方 另 行 達 成 協 議, 否 則 訟 費 會 依 照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4A 章 ) 第 62 號 命 令 附 表 一 第 I 部 適 用 於 商 標 事 宜 的 一 般 收 費 表 及 適 用 於 反 對 程 序 的 訟 費 收 費 表 計 算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 羅 淑 儀 代 行 ) 2013 年 7 月 29 日
13 附 件 商 標 商 標 編 號 註 冊 日 期 類 別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 中 文 翻 譯 ) B 年 6 月 18 日 9 眼 鏡, 其 部 件 及 配 件 年 8 月 29 日 18 袋, 手 袋, 錢 包, 皮 夾, 錢 袋 及 雨 傘 B 年 12 月 16 日 25 服 裝, 鞋, 帽 B 年 12 月 16 日 18 皮 革 及 人 造 皮 革 ; 毛 皮 ; 箱 子 及 旅 行 袋 ; 雨 傘, 陽 傘 及 手 杖 ; 鞍 具, 鞭 和 馬 具 B 年 12 月 16 日 9 眼 鏡, 太 陽 眼 鏡, 鏡 框, 其 部 件 及 配 件 B 年 12 月 16 日 14 貴 重 金 屬 及 其 合 金 以 及 不 屬 別 類 的 貴 重 金 屬 製 品 或 鍍 有 貴 重 金 屬 的 物 品 ; 珠 寳, 寶 石 ; 鐘 錶 和 計 時 儀 器 B 年 12 月 16 日 3 肥 皂, 香 料, 香 精 油 化 妝 品, 髮 乳 液 ; 牙 膏 年 8 月 29 日 25 套 裝, 套 裙, 短 上 衣, 外 套, 大 衣, 女 襯 衫, 長 褲, 背 心, 裙 子, 襯 衫, 圍 巾, 披 肩, 領 帶, 皮 帶, 短 褲, 雨 衣, 手 套, 套 頭 毛 衣, 毛 衣,T 恤, 百 慕 達 大 短 褲, 束 腰 短 上 衣 年 3 月 26 日 42 服 裝, 服 裝 配 飾, 化 妝 品 及 香 水, 珠 寶 及 仿 製 珠 寶, 鐘 錶, 眼 鏡 及 皮 革 製 品 的 零 售 ; 全 部 均
14 包 括 在 類 別 AA 1997 年 12 月 11 日 3, 14, 18 類 別 3 香 水, 花 露 水, 身 體 除 臭 劑, 個 人 用 香 精 油, 潤 膚 露, 沐 浴 露, 泡 泡 浴 露, 洗 髮 露, 噴 髮 定 型 劑, 髮 乳 液, 沐 浴 油, 沐 浴 袍 沫 (pearls?), 皮 膚 適 用 肥 皂, 鬚 後 水, 化 妝 筆, 化 妝 粉 底, 撲 面 粉, 爽 身 粉, 胭 脂, 唇 膏, 睫 毛 液, 潔 膚 霜, 潔 膚 液, 防 曬 製 劑, 洗 甲 液, 面 霜, 身 體 用 乳 霜, 牙 膏 ; 全 部 均 包 括 在 類 別 3 類 別 14 耳 環, 手 鐲, 項 鍊, 戒 指, 垂 飾, 胸 針, 手 鍊, 飾 針, 冠 冕, 圓 形 金 屬 飾 物, 袖 口 鈕, 領 帶 夾 ; 珠 寶, 仿 製 珠 寶 ; 手 錶, 時 鐘, 時 計, 錶 帶 ; 貴 重 金 屬 製 成 的 首 飾 盒 及 手 錶 盒, 貴 重 金 屬 製 成 的 盤 及 煙 灰 缸, 貴 重 金 屬 製 成 的 煙 盒, 貴 重 金 屬 製 成 的 餐 巾 環 ; 全 部 均 包 括 在 類 別 14 類 別 18 手 袋, 行 李, 側 背 包, 沙 灘 袋, 女 用 無 帶 提 包, 公 事 包, 書 包, 大 手 提 袋, 旅 行 袋, 信 用 卡 套, 文 件 套, 護 照 套, 空 化 妝 盒, 鎖 匙 包, 背 包, 旅 行 背 包, 手 提 箱, 錢 袋, 皮 夾, 旅 行 用 大 衣 箱, 小 提 箱, 雨 傘, 陽 傘, 手 杖 ; 全 部 均 包 括 在 類 別 B 年 5 月 14 日 3 香 水, 香 精 油, 化 妝 品 ; 髮 乳 液 ; 牙 膏 ; 均 供 女 性 使
15 用 ; 洗 衣 用 漂 白 劑 及 其 他 物 料 ; 清 潔, 擦 亮 ; 去 漬 及 研 磨 用 製 劑 ; 肥 皂 ; 全 部 均 包 括 在 類 別 B 年 5 月 8 日 3 洗 衣 用 漂 白 劑 及 其 他 物 料 ; 清 潔, 擦 亮, 去 漬 及 研 磨 用 製 劑 ; 肥 皂 ; 香 水, 香 精 油, 化 妝 品 ; 髮 乳 液 ; 牙 膏 年 10 月 11 日 35 廣 告 ; 實 業 管 理 ; 實 業 經 營 ; 向 第 三 者 提 供 有 關 香 水 及 化 妝 品, 家 居 清 潔 用 品, 餐 具, 光 學 製 品, 手 錶, 珠 寶, 人 造 珠 寶, 文 具 用 品, 印 刷 品, 書 籍, 皮 具, 傢 具, 家 居 用 品, 布 料 及 紡 織 品, 服 裝 及 鞋, 遊 戲, 玩 具, 體 育 用 品, 食 品, 吸 煙 用 具 的 貿 易 和 銷 售 的 廣 告 服 務 ; 有 關 香 水 及 化 妝 品, 家 居 清 潔 用 品, 餐 具, 光 學 製 品, 手 錶, 珠 寶, 人 造 珠 寶, 文 具 用 品, 印 刷 品, 書 籍, 皮 具, 傢 具, 家 居 用 品, 布 料 及 紡 織 品, 服 裝 及 鞋, 遊 戲, 玩 具, 體 育 用 品, 食 品, 吸 煙 用 具 的 商 店 實 業 管 理 ; 有 關 香 水 及 化 妝 品, 家 居 清 潔 用 品, 餐 具, 光 學 製 品, 手 錶, 珠 寶, 人 造 珠 寶, 文 具 用 品, 印 刷 品, 書 籍, 皮 具, 傢 具, 家 居 用 品, 布 料 及 紡 織 品, 服 裝 及 鞋, 遊 戲, 玩 具, 體 育 用 品, 食 品, 吸 煙 用 具 的 零 售 服 務
16 年 9 月 22 日 25 套 裝, 套 裙, 短 上 衣, 外 套, 大 衣, 女 襯 衫, 長 褲, 背 心, 裙 子, 襯 衫, 圍 巾, 披 肩, 領 帶, 皮 帶, 短 褲, 雨 衣, 手 套, 套 頭 毛 衣, 毛 衣,T 恤, 百 慕 達 大 短 褲, 束 腰 短 上 衣 年 5 月 5 日 9, 16, 35, 41 類 別 9 科 學, 航 海, 測 量, 攝 影, 電 影, 光 學, 衡 量, 量 度, 信 號, 檢 驗 ( 監 督 ), 救 生 和 教 學 用 具 及 儀 器 ; 處 理, 開 關, 轉 變, 積 累, 調 節 或 控 制 電 的 儀 器 和 器 具 ; 錄 製, 傳 送, 覆 製 聲 音 和 影 像 的 器 具 ; 磁 性 數 據 載 體, 記 錄 盤 ; 自 動 販 賣 機 和 投 幣 啓 動 裝 置 的 機 械 結 構 ; 收 銀 機, 計 算 機, 數 據 處 理 裝 置 和 電 腦 ; 滅 火 器 械 類 別 16 不 屬 其 他 類 別 的 紙, 紙 板 及 其 製 品 ; 印 刷 品 ; 書 籍 釘 裝 用 品 ; 照 片 ; 文 具 用 品 ; 文 具 或 家 庭 用 黏 合 劑 ; 美 術 用 品 ; 畫 筆 ; 打 字 機 和 辦 公 用 品 ( 傢 具 除 外 ); 教 育 及 教 學 用 品 ( 儀 器 除 外 ); 包 裝 用 塑 料 物 品 ( 不 屬 其 他 類 別 ); 印 刷 鉛 字 ; 印 版 類 別 35 廣 告 ; 實 業 管 理 ; 實 業 經 營 ; 辦 公 事 務 ; 有 關 貨 品 零 售 店 管 理 的 服 務 類 別 41 教 育 ; 提 供 訓 練 ; 娛 樂 ;
17 體 育 及 文 化 活 動 年 2 月 5 日 25 服 裝, 鞋, 帽 年 2 月 10 日 12 車 輛 ; 陸, 空, 海 用 運 載 器 年 4 月 10 日 3 香 水, 花 露 水 ; 沐 浴 及 淋 浴 用 啫 喱 及 浴 鹽 ; 肥 皂 ; 身 體 除 臭 劑 ; 化 妝 品, 計 有 臉, 身 體 及 手 部 用 霜, 乳, 液, 啫 喱 及 粉 ; 防 曬 護 理 用 乳 啫 喱 及 液 ; 化 妝 製 劑, 計 有 唇 膏, 眼 影, 化 妝 筆, 睫 毛 液, 指 甲 油, 粉 底 ( 霜 ), 胭 脂 ; 洗 髮 露 ; 頭 髮 造 型 及 護 理 啫 喱, 噴 髮 定 型 劑, 定 型 髮 膠 及 髮 霜 ; 髮 膠 ; 染 髮 及 染 髮 洗 滌 製 劑, 計 有 頭 髮 用 乳 液, 噴 霧 啫 喱, 乳 霜 ; 電 髮 及 捲 髮 製 劑, 計 有 頭 髮 用 啫 喱, 定 型 髮 膠, 噴 髮 定 型 劑, 髮 霜, 乳 液 ; 身 體 用 香 精 油 年 5 月 9 日 24, 26, 35, 43 類 別 24 不 屬 其 他 類 別 的 布 料 及 紡 織 品 ; 床 單 和 桌 布 類 別 26 花 邊 及 刺 繡, 飾 帶 及 編 帶 ; 鈕 扣, 領 鉤 扣, 飾 針 及 縫 針 ; 人 造 花 類 別 35 廣 告 ; 實 業 管 理 ; 實 業 經 營 ; 辦 公 事 務 類 別 43 提 供 食 物 和 飲 料 的 服 務 ; 臨 時 住 宿
18 年 5 月 9 日 9, 16, 35 類 別 9 科 學, 航 海, 測 量, 攝 影, 電 影, 光 學, 衡 量, 量 度, 信 號, 檢 驗 ( 監 督 ), 救 生 和 教 學 用 具 及 儀 器 ; 處 理, 開 關, 轉 變, 積 累, 調 節 或 控 制 電 的 儀 器 和 器 具 ; 錄 製, 傳 送, 覆 製 聲 音 和 影 像 的 器 具 ; 磁 性 數 據 載 體, 記 錄 盤 ; 自 動 販 賣 機 和 投 幣 啓 動 裝 置 的 機 械 結 構 ; 收 銀 機, 計 算 機, 數 據 處 理 裝 置 和 電 腦 ; 滅 火 器 械 類 別 16 不 屬 其 他 類 別 的 紙, 紙 板 及 其 製 品 ; 印 刷 品 ; 書 籍 釘 裝 用 品 ; 照 片 ; 文 具 用 品 ; 文 具 或 家 庭 用 黏 合 劑 ; 美 術 用 品 ; 畫 筆 ; 打 字 機 和 辦 公 用 品 ( 傢 具 除 外 ); 教 育 及 教 學 用 品 ( 儀 器 除 外 ); 包 裝 用 塑 料 物 品 ( 不 屬 其 他 類 別 ); 印 刷 鉛 字 ; 印 版 類 別 35 廣 告 ; 實 業 管 理 ; 實 業 經 營 ; 辦 公 事 務 ; 有 關 貨 品 零 售 店 管 理 的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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