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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 上 版 定 稿 生 效 日 期 : 香 港 學 校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安 全 指 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組 編 訂 二 零 一 一 年

2 香 港 學 校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安 全 指 引

3 引 言 本 手 冊 旨 在 提 供 一 些 安 全 指 引, 以 協 助 學 校 在 進 行 體 育 課 及 相 關 活 動 時, 防 止 意 外 發 生 一 般 而 言, 運 動 的 安 全 程 度, 可 以 透 過 小 心 安 排 詳 細 策 畫 及 充 分 準 備 而 加 以 提 高 良 好 的 觀 察 能 力 和 認 真 的 教 學 態 度, 亦 能 減 少 意 外 發 生 由 於 環 境 不 同, 情 況 各 異, 本 手 冊 不 能 涵 蓋 所 有 體 育 活 動, 教 師 應 運 用 其 專 業 知 識, 並 根 據 本 手 冊 具 列 的 原 則 和 安 全 建 議, 作 出 客 觀 合 理 的 判 斷, 以 及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如 欲 查 詢 本 手 冊 內 容, 請 與 本 局 體 育 組 聯 絡 有 關 個 別 運 動 項 目 的 資 料, 亦 可 向 相 關 體 育 總 會 及 有 關 專 業 團 體 查 詢 ; 至 於 有 關 戶 外 活 動 ( 如 野 外 定 向 單 車 風 帆 獨 木 舟 賽 艇 帆 船 等 ) 的 安 全 措 施, 請 參 考 本 局 發 出 的 戶 外 活 動 指 引, 網 址 : 3.pdf, 或 與 本 局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及 策 劃 分 部 延 伸 支 援 計 劃 組 聯 絡 歡 迎 學 校 對 本 手 冊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來 函 請 寄 :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23 號 3 樓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處 總 課 程 發 展 主 任 ( 體 育 ) 電 郵 :pe@edb.gov.hk i

4 引 言 目 錄 目 錄 頁 數 i 第 一 章 基 本 措 施 1 一 專 業 資 格 二 行 政 措 施 三 管 理 措 施 四 環 境 與 設 施 第 二 章 田 徑 課 和 田 徑 訓 練 7 一 教 學 考 慮 二 環 境 與 設 施 第 三 章 陸 運 會 9 一 教 師 資 格 二 一 般 措 施 第 四 章 越 野 和 路 上 賽 跑 13 一 般 措 施 第 五 章 舞 蹈 15 一 教 學 考 慮 二 環 境 與 設 施 第 六 章 球 類 和 遊 戲 16 一 教 學 考 慮 二 環 境 與 設 施 第 七 章 遊 戲 日 18 一 教 師 資 格 二 一 般 措 施 第 八 章 體 操 和 彈 網 22 一 教 師 資 格 二 教 學 考 慮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ii ii

5 頁 數 第 九 章 體 適 能 訓 練 24 一 教 學 考 慮 二 環 境 與 設 施 第 十 章 運 動 攀 登 26 一 教 師 資 格 二 教 學 考 慮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第 十 一 章 游 泳 課 和 游 泳 訓 練 28 一 教 師 資 格 二 教 學 考 慮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第 十 二 章 水 運 會 30 一 教 師 資 格 二 一 般 措 施 第 十 三 章 拔 河 比 賽 33 一 教 師 資 格 二 一 般 措 施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第 十 四 章 武 術 / 國 術 34 一 教 師 資 格 二 教 學 考 慮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附 錄 一 建 議 納 入 學 校 急 救 箱 內 的 項 目 35 附 錄 二 防 止 暴 曬 的 措 施 36 附 錄 三 在 炎 熱 及 潮 濕 天 氣 下 運 動 須 知 37 附 錄 四 防 止 流 行 性 感 冒 或 傳 染 病 在 校 園 內 擴 散 : 應 注 意 事 項 38 附 錄 五 體 育 課 或 活 動 意 外 事 件 報 告 樣 本 40 附 錄 六 體 育 課 家 長 同 意 書 樣 本 42 附 錄 七 學 生 參 與 聯 課 活 動 家 長 同 意 書 樣 本 43 附 錄 八 學 生 病 歷 樣 本 44 附 錄 九 醫 生 讓 患 有 心 臟 病 學 生 參 加 運 動 的 推 薦 信 樣 本 46 附 錄 十 戶 外 活 動 指 引 簡 介 47 iii

6 第 一 章 基 本 措 施 各 類 體 育 活 動 有 不 同 的 安 全 守 則, 但 當 中 卻 有 很 多 共 通 之 處 學 校 宜 深 思 熟 慮, 於 活 動 籌 畫 階 段, 按 學 生 的 能 力 活 動 的 性 質 環 境 因 素 等,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學 校 應 預 計 可 能 面 對 的 困 難, 擬 訂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案 和 準 備 應 變 措 施, 以 加 強 參 加 者 的 安 全 意 識 現 將 學 校 一 般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列 舉 如 下 : 一 專 業 資 格 註 1 1. 體 育 教 師 : 學 校 只 應 委 派 已 完 成 體 育 專 科 訓 練 的 教 師 擔 任 體 育 教 學 工 作 2. 體 育 教 師 須 具 備 相 關 的 資 歷, 始 可 教 授 危 險 性 較 高 的 活 動, 例 如 游 泳 彈 網 運 動 攀 登 等 如 有 疑 問, 可 向 本 局 體 育 組 查 詢 3. 若 在 聯 課 活 動 中 帶 領 運 動 訓 練 的 導 師 或 教 練 並 非 體 育 教 師, 他 註 2 們 應 具 備 香 港 教 練 培 訓 委 員 會 聯 同 相 關 活 動 體 育 總 會 所 發 出 的 第 一 級 教 練 證 書 或 同 等 資 歷 ; 如 有 疑 問, 可 直 接 向 香 港 教 練 培 訓 委 員 會 或 相 關 體 育 總 會 查 詢 4. 負 責 籌 辦 或 帶 領 體 育 活 動 的 人 員, 應 具 備 足 夠 的 安 全 知 識 二 行 政 措 施 天 台 操 場 1. 學 校 安 排 使 用 天 台 或 露 台 時, 應 參 閱 教 育 規 例 第 279A 章 註 3 內 1 註 體 育 專 科 訓 練 一 般 而 言, 體 育 專 科 訓 練 指 涵 蓋 下 列 內 容 的 大 專 程 度 課 程 : 甲. 教 育 理 論 乙. 體 育 (1) 體 育 理 論 (2) 體 育 活 動 技 能 (i) 必 須 包 括 最 少 160 個 課 時 的 體 育 活 動 技 能 及 教 學 法 單 元, 而 該 單 元 應 涵 蓋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所 建 議 的 四 類 活 動 範 疇 中 的 八 項 體 育 活 動 ; (ii) 有 意 任 教 小 學 的 人 士, 應 修 讀 與 基 礎 活 動 相 關 的 課 程 (3) 體 育 科 教 學 實 習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網 頁 : 2 註 香 港 教 練 培 訓 委 員 會 網 頁 :hkcoaching.com/hk/chi/news.asp 3 註 教 育 規 例 第 279A 章 ( 網 上 版 ): 1

7 相 關 的 規 條 : 1.1 根 據 第 16 條 天 台 操 場 的 批 准 : 未 經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以 書 面 批 准, 任 何 天 台 或 露 台 均 不 得 作 體 育 或 康 樂 用 途 1.2 根 據 第 17 條 結 構 規 定 : (a) 天 台 操 場 須 符 合 以 下 的 結 構 規 定 該 天 台 須 位 於 以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造 的 房 產 ; 須 最 少 有 兩 道 適 當 的 樓 梯, 由 天 台 通 往 地 面 合 適 的 露 天 地 方, 每 道 樓 梯 最 少 闊 1.05 米, 並 在 左 右 兩 邊 均 設 有 連 貫 的 扶 手 ; 每 道 樓 梯 頂 部 須 有 梯 台 通 往 天 台, 每 個 梯 台 的 闊 度 與 樓 梯 的 闊 度 相 同, 而 深 度 則 最 少 為 1.5 米 ; 環 繞 操 場 的 外 牆 須 一 直 向 上 伸 延, 形 成 高 度 不 少 於 1.1 米 的 護 牆 圍 繞 操 場 該 護 牆 之 上 須 有 連 貫 的 鐵 鏈 或 類 似 的 金 屬 欄 固 定 裝 設 在 護 牆 向 內 的 垂 直 面 或 向 上 平 面 的 最 內 邊 緣 護 牆 連 金 屬 欄 的 總 高 度 不 得 少 於 2.5 米, 而 金 屬 欄 須 以 緊 急 時 可 讓 消 防 人 員 易 於 通 往 操 場 的 方 式 裝 設 ; (b) 任 何 天 台 或 露 台 不 得 當 作 為 適 合 該 用 途 除 非 有 獲 授 權 人 士 簽 發 穩 固 證 明 書 證 明 某 天 台 適 合 作 操 場 用 途, 則 該 天 台 可 當 作 為 適 合 該 用 途 ; 而 該 證 明 書 須 指 明 容 許 在 同 一 時 間 使 用 該 操 場 的 學 生 人 數 最 高 限 額 1.3 根 據 第 18 條 使 用 天 台 操 場 的 學 生 須 受 到 監 管 : 除 非 在 教 員 的 直 接 監 管 下, 否 則 不 得 容 許 學 生 置 身 於 任 何 天 台 操 場 或 露 台 1.4 根 據 第 19 條 容 許 置 身 於 天 台 操 場 或 露 台 的 學 生 人 數 : 在 一 名 教 員 掌 管 下, 同 一 時 間 置 身 於 任 何 天 台 操 場 的 學 生 不 得 超 過 60 人 學 校 督 學 檢 查 獲 授 權 人 士 證 明 書 後 所 發 的 證 明 書, 須 在 校 舍 的 顯 眼 處 展 示 ; 而 有 關 的 獲 授 權 人 士 證 明 書 是 述 明 容 許 置 身 於 任 何 獲 批 准 的 天 台 操 場 或 露 台 的 學 生 人 數 最 高 限 額 除 非 在 教 員 的 直 接 監 管 下, 否 則 不 得 容 許 學 生 置 身 於 任 何 天 台 操 場 或 露 台 2. 用 作 上 體 育 課 或 舉 行 體 育 活 動 的 天 台, 其 護 牆 連 金 屬 欄 的 周 邊 延 續 高 度 最 少 為 6.0 米 急 救 措 施 3. 根 據 教 育 規 例 第 279A 章 第 55 條 急 救 : 每 間 學 校 最 少 須 有 2

8 家 長 同 意 書 學 生 病 歷 紀 錄 兩 名 教 員 曾 接 受 急 救 訓 練 每 間 學 校 的 房 產 內 最 少 須 備 有 一 個 急 救 箱 急 救 箱 無 論 何 時 均 須 保 持 設 備 齊 全 4. 學 校 應 通 知 所 有 教 職 員 : 4.1 曾 接 受 急 救 訓 練 及 專 責 處 理 意 外 事 件 的 教 員 名 單 ; 4.2 鄰 近 救 護 站 的 電 話 號 碼 ; 4.3 處 理 意 外 的 程 序 5. 體 育 教 師 及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的 負 責 人, 應 參 加 由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傷 會 香 港 醫 療 輔 助 隊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等 機 構 舉 辦 的 急 救 証 書 課 程, 並 要 熟 悉 學 校 處 理 意 外 的 程 序 6. 救 傷 用 品 應 放 置 在 容 易 取 用 的 位 置, 並 須 定 期 檢 查 物 品 是 否 齊 備 學 校 應 知 會 全 校 學 生 及 教 職 員 急 救 箱 擺 放 的 位 置 有 關 急 救 箱 內 的 用 品 請 參 閱 建 議 項 目 ( 附 錄 一 ) 7. 若 發 生 意 外, 學 校 應 立 即 處 理, 並 通 知 受 傷 學 生 的 家 長 學 校 亦 應 在 處 理 該 事 件 後 作 紀 錄, 並 保 存 有 關 資 料 ( 附 錄 五 ) 8. 學 校 應 準 備 用 完 即 棄 的 膠 手 套, 供 處 理 傷 口 時 穿 戴, 以 避 免 與 傷 者 血 液 直 接 接 觸 有 關 接 觸 血 液 的 預 防 措 施, 可 參 閱 教 育 局 註 4 血 液 傳 染 病 在 校 內 的 預 防 指 引 9. 學 年 開 始 時, 學 校 應 致 函 學 生 家 長 ( 附 錄 六 ), 強 調 體 育 為 學 校 課 程 的 基 要 部 分 倘 其 子 女 因 健 康 理 由 需 要 豁 免 上 體 育 課, 須 呈 交 由 註 冊 醫 生 所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註 明 豁 免 上 體 育 課 的 期 間 學 校 應 將 有 關 資 料 存 檔, 並 禁 止 該 學 生 在 該 段 期 間 參 加 任 何 體 育 活 動 10. 舉 辦 聯 課 體 育 活 動 前, 學 校 應 知 會 學 生 家 長, 並 獲 得 他 們 書 面 同 意 其 子 女 參 加 有 關 活 動 ( 附 錄 七 ) 11. 每 學 年 開 始 時, 學 校 應 給 家 長 發 函 件, 鼓 勵 他 們 向 學 校 填 報 其 子 女 的 病 歷 ( 附 錄 八 ), 特 別 是 有 可 能 影 響 上 體 育 課 或 參 加 其 他 體 育 活 動 的 病 歷 在 函 件 中 學 校 必 須 註 明, 家 長 向 學 校 報 告 子 女 的 病 歷,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學 校 亦 須 確 保 這 些 資 料 只 供 學 校 使 用, 在 未 取 得 有 關 家 長 同 意 前, 不 會 向 其 他 人 士 透 露 12. 體 育 教 師 及 體 育 活 動 負 責 人 應 參 考 有 健 康 問 題 的 學 生 紀 錄, 例 註 4 血 液 傳 染 病 在 校 內 的 預 防 指 引 ( 網 上 版 ): 3

9 如 經 家 長 / 監 護 人 遞 交 由 家 庭 兒 科 或 心 臟 科 醫 生 填 寫 的 醫 生 推 薦 書 ( 附 錄 九 ) 應 變 措 施 13. 如 在 校 外 場 地 上 體 育 課 或 進 行 聯 課 體 育 活 動, 學 校 應 訂 定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應 變 措 施, 並 讓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及 學 生 知 悉 有 關 安 排 14. 如 在 校 外 場 地 上 體 育 課 或 進 行 聯 課 體 育 活 動 時,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紅 色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教 師 或 活 動 負 責 人 應 帶 領 學 生 到 安 全 地 方 躲 避, 直 至 情 況 安 全 才 可 讓 學 生 回 家 15. 為 保 障 學 生 在 郊 外 ( 包 括 所 有 郊 野 公 園 及 離 島 ) 參 與 活 動 時 的 人 身 安 全, 學 校 須 遵 守 本 局 發 出 的 戶 外 活 動 指 引 ( 附 錄 十 ) 所 載 的 學 校 在 郊 區 舉 辦 戶 外 活 動 時 知 會 警 方 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註 5 的 程 序 預 防 疾 16. 學 校 應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清 理 校 內 的 積 水, 以 防 止 蚊 蟲 滋 生 及 阻 病 擴 散 止 經 由 蚊 子 傳 播 的 疾 病 擴 散 17. 學 校 應 留 意 進 行 體 育 課 或 聯 課 體 育 活 動 場 地 附 近 的 環 境, 若 發 現 環 境 衞 生 有 問 題, 應 立 刻 向 有 關 單 位 反 映 18. 學 校 應 適 時 為 體 育 器 材 場 地 及 更 衣 室 進 行 消 毒 19. 學 校 須 經 常 清 潔 用 作 體 育 教 學 或 進 行 聯 課 體 育 活 動 的 室 內 場 所, 並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20. 學 校 應 要 求 學 生 自 備 飲 用 水 或 自 備 器 皿 盛 載 和 飲 用 飲 水 機 的 水 學 生 不 應 與 他 人 共 用 盛 載 器 皿 或 直 接 使 用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21. 學 校 應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學 生 不 應 共 用 個 人 衛 生 物 品, 例 如 毛 巾 等 於 體 育 活 動 後, 學 生 必 須 將 皮 膚 上 受 污 的 地 方 徹 底 清 潔, 包 括 用 正 確 的 洗 手 方 法 22. 學 校 應 提 醒 體 育 活 動 負 責 人 採 取 本 手 冊 ( 附 錄 四 ) 具 列 的 措 施, 以 防 止 流 行 性 感 冒 或 傳 染 病 在 校 園 內 擴 散 三 管 理 措 施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1. 學 生 參 加 體 育 活 動 時, 宜 穿 合 適 的 衣 履 束 起 長 髮 及 剪 短 指 甲 2. 學 生 如 需 配 戴 眼 鏡 參 加 體 育 活 動, 應 配 戴 不 易 破 碎 的 鏡 片, 並 註 5 : 戶 外 活 動 指 引 ( 附 錄 IV) 學 校 在 郊 區 舉 辦 戶 外 活 動 時 知 會 警 方 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程 序 網 上 版 : 4

10 教 師 或 體 育 活 動 負 責 人 注 意 事 項 將 眼 鏡 繫 穩 3. 當 進 行 體 育 活 動 時, 學 生 不 應 佩 戴 飾 物 ( 包 括 手 錶 ) 4. 學 生 應 注 意 個 人 健 康 狀 況, 如 生 病 或 身 體 不 適, 不 應 上 體 育 課 或 參 加 聯 課 體 育 活 動, 並 應 盡 快 求 醫 5. 學 生 應 在 進 行 體 育 活 動 前 作 充 分 的 熱 身 準 備, 但 應 避 免 做 一 些 有 潛 伏 危 險 性 的 動 作, 例 如 劇 烈 的 頭 部 旋 轉 動 作 身 體 後 彎 動 作 深 蹲 動 作 直 腿 仰 臥 起 坐 以 及 仰 臥 提 腿 等 6. 不 應 在 體 育 課 教 授 搏 擊 技 術 7. 應 留 意 體 質 較 弱 需 要 特 別 照 顧 的 學 生, 並 因 應 他 們 的 學 習 需 要 在 學 習 內 容 上 作 適 當 的 調 適 8. 應 防 止 學 生 參 與 超 越 其 身 心 能 力 的 活 動 9. 留 意 學 生 的 身 體 狀 況, 尤 其 是 患 有 心 血 管 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學 生 應 提 醒 學 生 如 有 不 適, 須 立 刻 報 告 10. 應 培 養 學 生 的 責 任 感, 讓 他 們 認 識 到 在 進 行 體 育 活 動 時, 要 保 障 自 己 同 學 和 在 場 人 士 安 全 11. 在 體 育 課 聯 課 體 育 活 動 或 運 動 競 賽 中, 應 要 求 學 生 保 持 良 好 的 秩 序 12. 應 教 導 學 生 搬 運 及 使 用 運 動 器 材 的 正 確 方 法 天 氣 情 況 四 環 境 與 設 施 1. 教 師 在 授 課 或 進 行 活 動 前, 應 留 意 天 氣 及 環 境 情 況, 判 斷 應 否 按 計 畫 進 行 2. 進 行 體 育 活 動 時, 教 師 應 安 排 足 夠 及 安 全 的 活 動 空 間 3. 所 有 接 近 活 動 範 圍 的 玻 璃 門 窗 燈 柱 風 扇 銳 角 等, 均 須 安 裝 保 護 設 施 4. 教 師 應 對 教 材 有 充 分 的 認 識, 並 知 道 有 關 活 動 及 其 教 學 環 境 所 潛 伏 的 危 機 當 使 用 非 標 準 的 器 材 時, 更 要 格 外 小 心 5. 教 師 須 小 心 視 察 教 學 環 境 及 檢 查 器 材, 以 確 保 安 全, 並 鼓 勵 學 生 在 發 覺 場 地 及 器 材 有 任 何 不 妥 善 時, 立 刻 報 告 6. 當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或 指 數 預 報 在 101 至 200 註 6, 受 影 響 地 區 6 註 環 境 保 護 署 正 就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報 告 系 統 進 行 檢 討, 檢 討 結 果 及 最 新 建 議 將 刊 載 於 環 境 保 護 署 網 頁 內, 屆 時 教 育 局 亦 會 於 更 新 本 手 冊 網 上 版 的 相 關 內 容 和 網 上 發 報 資 料, 詳 情 請 瀏 覽 : 及 5

11 取 消 或 改 期 所 有 學 生 應 減 少 進 行 體 力 消 耗 或 戶 外 活 動 當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或 指 數 預 報 達 201 或 以 上, 所 有 學 生 應 避 免 在 受 影 響 地 區 進 行 體 力 消 耗 或 戶 外 活 動 活 動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9/2010 號 7. 在 紫 外 線 指 數 偏 高 的 日 子, 如 有 需 要 長 時 間 處 於 室 外 環 境 時, 學 生 可 塗 上 可 阻 隔 紫 外 線 A 及 紫 外 線 B 的 廣 譜 防 曬 油 ( 防 曬 系 數 為 15 或 以 上 ), 並 在 出 汗 或 游 泳 後 再 塗 上 學 生 亦 可 戴 上 闊 邊 帽 及 使 用 能 阻 隔 紫 外 線 的 太 陽 眼 鏡, 並 穿 長 袖 而 寬 鬆 的 衣 物 註 7 8. 當 紫 外 線 指 數 達 到 極 高 (11 或 以 上 ) 時, 學 生 應 避 免 長 時 間 在 室 外 曝 曬 ( 附 錄 二 ) 9. 在 酷 熱 天 氣 及 潮 濕 的 環 境 下 進 行 劇 烈 或 持 久 的 體 力 運 動, 要 特 別 注 意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 附 錄 三 ) 10. 如 遇 以 下 情 況, 在 校 外 場 地 進 行 的 體 育 活 動 應 予 中 止 取 消 或 改 期 : 10.1 教 育 局 宣 佈 學 校 停 課 ; 10.2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紅 色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 10.3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三 號 或 以 上 的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 註 當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或 指 數 預 報 達 201 或 以 上 ; 10.5 學 校 或 場 地 所 處 地 區 嚴 重 水 浸 ; 註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雷 暴 警 告 ( 不 適 用 於 室 內 場 ) 7 註 8 註 查 詢 最 新 的 紫 外 線 指 數 資 料, 請 瀏 覽 香 港 天 文 台 網 頁 : 有 關 紫 外 線 的 健 康 知 識, 請 瀏 覽 衞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教 育 組 網 頁 : 註 6 請 參 閱 本 章 有 關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資 料 9 註 在 室 外 場 地 舉 行 活 動 前, 如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局 部 性 雷 暴 警 告, 學 校 應 直 接 與 有 關 康 樂 場 地 負 責 人 聯 絡, 以 了 解 該 場 地 的 天 氣 情 況 如 取 消 於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場 地 舉 行 的 活 動, 學 校 可 要 求 另 選 日 期 ( 如 仍 有 適 合 的 日 期 ) 或 申 請 退 款 查 詢 最 新 雷 暴 警 告 資 料, 請 瀏 覽 香 港 天 文 台 網 頁 : 6

12 第 二 章 田 徑 課 和 田 徑 訓 練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學 考 慮 跑 類 項 目 1. 學 生 應 在 合 適 的 場 地 才 穿 著 釘 鞋 進 行 活 動 2. 進 行 長 跑 時, 教 師 應 經 常 留 意 學 生 的 健 康 狀 況, 並 應 避 免 安 排 在 橫 過 危 險 地 點 進 行, 例 如 馬 路 單 車 徑 溪 澗 濕 滑 和 浮 鬆 地 面 深 坑 有 刺 的 鐵 絲 網 欄 杆 等 地 帶 3. 不 應 用 椅 子 或 笨 重 物 件 作 欄 架 4. 確 保 欄 架 沒 有 尖 銳 或 破 爛 的 邊 緣 在 使 用 時, 支 架 須 與 欄 架 成 直 角, 欄 架 的 佩 重 應 按 不 同 的 欄 高 予 以 調 整 跳 類 項 目 5. 小 學 體 育 課 不 應 教 授 背 越 式 跳 高 6. 如 要 教 授 背 越 式 跳 高, 必 須 由 具 有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負 責 指 導, 並 應 在 有 適 當 落 地 設 施 的 場 地 進 行 7. 教 授 跳 高 時, 橫 杆 的 高 度 應 因 應 學 生 的 能 力, 循 序 漸 進 地 進 行 調 節 8. 進 行 跳 高 時, 負 責 拾 放 橫 竿 的 學 生 應 遠 離 跳 高 架 如 使 用 橡 筋 或 長 繩 充 作 跳 高 橫 竿 時, 應 確 保 跳 高 架 穩 固, 避 免 翻 倒 引 致 意 外 9. 在 教 授 跳 高 項 目 時, 應 教 導 學 生 找 出 適 當 的 起 跳 點, 使 他 們 能 安 全 地 落 在 落 地 區 10. 在 教 授 跳 遠 或 三 級 跳 遠 項 目 時, 應 根 據 學 生 的 能 力 設 置 起 跳 區, 並 教 導 學 生 找 出 適 合 自 己 的 起 跳 點, 使 他 們 能 安 全 落 在 落 地 區 應 指 示 學 生 不 要 在 離 開 落 地 區 時 奔 跑 11. 學 生 不 應 橫 越 落 地 區 擲 類 項 目 12. 同 一 時 間 只 可 教 授 一 個 擲 類 項 目 13. 練 習 擲 類 項 目 時, 學 生 之 間 應 有 適 當 的 距 離, 並 應 : 13.1 遵 照 發 號 員 的 信 號 投 擲 ( 發 出 信 號 前 應 確 保 落 地 區 內 並 無 其 他 人 士 ); 13.2 向 同 一 指 定 方 向 投 擲 ; 13.3 在 指 定 界 線 後 投 擲 ( 投 擲 完 畢 後, 必 先 經 發 號 員 准 許, 才 可 踏 進 落 地 區 拾 回 投 擲 器 具 ) 14. 輪 候 投 擲 的 學 生 應 站 在 遠 離 投 擲 者 的 安 全 範 圍 內, 並 留 意 其 動 作 7

13 以 及 適 時 作 出 閃 避 當 使 用 左 手 投 擲 的 同 學 進 行 練 習 時, 安 全 範 圍 應 作 適 當 調 整 15. 待 發 號 員 發 出 信 號 後, 學 生 方 可 拾 回 投 擲 器 具, 並 須 用 正 確 的 方 法 攜 回, 更 不 應 攜 著 投 擲 器 具 奔 跑 16. 不 應 截 停 在 移 動 中 的 投 擲 器 具 17. 應 將 濕 滑 的 投 擲 器 具 拭 乾 方 可 投 擲 18. 攜 帶 標 槍 時, 應 垂 直 握 持, 槍 尖 應 盡 量 接 近 地 面 18. 除 正 式 投 擲 外, 嚴 禁 學 生 持 槍 奔 跑 20. 放 置 標 槍 時, 應 平 放 在 地 上 或 垂 直 擺 放 在 標 槍 架 內 21. 體 育 課 不 應 教 授 旋 轉 式 推 鉛 球 技 術 二 環 境 與 設 施 跑 類 項 目 1. 練 習 場 地 應 有 足 夠 的 緩 衝 區 2. 在 炎 熱 及 潮 濕 天 氣 下 不 宜 進 行 長 跑 跳 類 項 目 3. 落 地 區 未 清 理 妥 當 時, 不 應 試 跳 4. 用 作 落 地 區 的 安 全 墊 必 須 寬 闊 柔 軟, 厚 度 適 中 同 時 墊 與 墊 之 間 要 緊 密 連 接, 覆 蓋 面 積 亦 須 足 以 使 學 生 能 安 全 著 地 5. 跳 高 著 地 區 不 應 少 於 4.8 米 乘 3 米 中 學 用 的 安 全 墊 總 厚 度 最 少 應 為 0.6 米 ( 約 12 張 ), 小 學 則 為 0.4 米 ( 約 8 張 ) 但 教 師 可 根 據 專 業 判 斷, 因 應 其 教 學 進 度 而 調 整 落 地 區 的 面 積 6. 必 須 確 保 沙 池 內 沒 有 雜 物 及 碎 片 等, 並 應 不 時 用 耙 或 鏟 平 整 沙 池 切 勿 把 工 具 留 在 沙 池 內 或 放 在 沙 池 邊 緣 附 近, 而 耙 齒 和 鏟 口 應 向 下 擺 放 擲 類 項 目 7. 應 預 留 足 夠 空 間 作 為 落 地 區, 並 應 將 該 區 列 為 禁 區 8. 鐵 餅 須 在 護 籠 內 進 行, 護 籠 的 擋 網 高 度 最 少 為 4 米 如 採 用 代 用 投 擲 器 具 教 授 鐵 餅 項 目 時, 教 師 應 根 據 其 專 業 知 識, 在 投 擲 範 圍 落 地 區 安 全 區 及 練 習 程 序 上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8

14 第 三 章 陸 運 會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師 資 格 負 責 或 協 助 組 織 陸 運 會 的 人 須 曾 接 受 相 關 的 訓 練, 以 及 具 備 相 關 的 經 驗 和 知 識 二 一 般 措 施 行 政 措 施 1. 組 織 陸 運 會 時, 學 校 應 適 當 地 安 排 下 列 事 項 : 1.1 須 向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講 解 比 賽 規 則 潛 在 的 危 險 安 全 措 施 裁 判 與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之 間 的 協 調 方 法 學 生 紀 律 與 秩 序 管 理 等 ; 1.2 須 提 示 所 有 參 賽 者 ( 包 括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教 職 員 校 友 等 ) 於 比 賽 前 應 進 行 適 當 的 訓 練 或 練 習 ; 1.3 應 訂 定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應 變 措 施, 並 讓 所 有 相 關 人 士 知 悉 有 關 安 排 2. 陸 運 會 前, 必 須 獲 得 參 賽 學 生 家 長 的 書 面 同 意 3. 報 名 前, 須 提 示 參 賽 者 注 意 個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量 力 而 為 和 穿 著 合 適 的 服 裝 參 加 4. 學 校 應 盡 量 邀 請 救 護 隊 伍 ( 例 如 :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醫 療 輔 助 隊 等 ) 派 員 在 場 擔 任 救 護 工 作 如 救 護 隊 伍 未 能 派 員 當 值, 應 委 任 持 有 效 急 救 證 書 的 人 士 負 責 執 行 救 護 工 作 5. 須 預 先 計 畫 進 出 運 動 場 的 秩 序 安 排 及 緊 急 疏 散 時 的 步 驟 和 路 線, 並 讓 所 有 相 關 人 士 知 悉 6. 應 於 賽 前 最 少 三 個 工 作 天 與 有 關 運 動 場 的 主 管 及 比 賽 日 當 值 的 職 員 聯 絡,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用 具 及 設 施 能 符 合 陸 運 會 所 需 學 校 必 須 留 意 下 列 事 項 : 6.1 記 錄 與 運 動 場 職 員 達 成 的 協 議 及 討 論 要 點 ; 6.2 索 取 該 運 動 場 的 平 面 圖, 圖 上 應 清 楚 及 準 確 地 顯 示 各 個 項 目 的 舉 行 地 點 緊 急 出 口 急 救 室 供 緊 急 事 故 應 用 的 停 車 位 置 等 9

15 項 目 編 排 取 消 或 改 期 7.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於 陸 運 會 前 接 受 適 當 的 訓 練 8. 應 安 排 足 夠 人 員 執 行 場 內 的 各 項 工 作, 但 不 應 編 排 低 年 級 的 學 生 協 助 擲 類 項 目 9. 在 陸 運 會 前, 應 提 示 全 校 師 生 注 意 下 列 各 點 : 9.1 各 比 賽 項 目 的 潛 在 危 險 和 安 全 措 施 ; 9.2 要 維 持 良 好 紀 律 和 遵 守 規 則 ; 9.3 在 預 防 意 外 方 面 各 人 應 有 的 責 任 ; 9.4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應 變 措 施 和 相 關 安 排 ; 9.5 進 出 運 動 場 的 秩 序 安 排 及 緊 急 疏 散 時 的 步 驟 和 路 線 ; 9.6 知 悉 場 地 分 佈 情 況, 例 如 各 個 項 目 的 舉 行 地 點 緊 急 出 口 急 救 室 供 緊 急 事 故 應 用 的 停 車 位 置 等 ; 9.7 遇 到 意 外 或 突 發 事 件, 應 立 即 向 負 責 教 師 或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通 報 10. 編 排 比 賽 項 目 時, 校 方 應 注 意 及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及 規 則 : 10.1 選 擇 項 目 時, 應 配 合 參 賽 者 的 能 力 和 比 賽 場 地 的 環 境 與 設 施 ; 10.2 學 生 不 得 在 一 日 內, 參 加 超 過 三 項 個 人 比 賽 項 目 及 三 項 接 力 項 目 ; 10.3 在 編 排 跑 跳 擲 項 目 時, 應 注 意 場 地 的 分 配 ( 例 如 : 當 徑 賽 項 目 的 起 點 與 鐵 餅 比 賽 地 點 十 分 接 近, 應 避 免 安 排 這 兩 個 項 目 同 時 舉 行 ) 10.4 不 宜 把 同 一 組 別 而 性 質 相 近 的 徑 賽 項 目 ( 例 如 : 一 百 米 和 二 百 米 八 百 米 和 千 五 米 等 ) 編 排 得 太 接 近 10.5 應 適 當 地 分 隔 同 一 項 目 的 初 複 及 決 賽 的 舉 行 時 間 ; 而 最 短 的 相 隔 時 間 建 議 如 下 : 六 十 米 一 百 米 二 百 米 - 四 十 五 分 鐘 四 百 米 八 百 米 - 九 十 分 鐘 千 五 米 或 以 上 - 三 小 時 10.6 不 應 同 時 舉 行 標 槍 鐵 餅 或 擲 壘 球 項 目 11. 如 遇 下 列 情 況, 陸 運 會 應 予 取 消 或 改 期 : 11.1 教 育 局 宣 佈 學 校 停 課 ; 11.2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紅 色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 11.3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三 號 或 以 上 的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 10

16 註 11.4 當 時 或 預 報 室 外 場 地 的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達 201 或 以 上 10 ; 11.5 學 校 或 場 地 所 處 地 區 嚴 重 水 浸 比 賽 日 12. 負 責 教 師 在 陸 運 會 當 日 應 與 運 動 場 負 責 職 員 核 對 本 章 一 般 措 注 意 事 施 第 6.1 段 提 及 的 協 議 及 討 論 要 點, 檢 查 是 否 已 妥 善 安 排 項 13. 如 比 賽 當 日 天 氣 炎 熱 或 過 於 潮 濕, 應 考 慮 取 消 或 延 期 舉 行 劇 烈 或 持 久 性 的 運 動 項 目 14. 當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雷 暴 警 告 時, 應 與 場 地 負 責 人 商 討 取 消 或 延 期 舉 行 賽 事 15. 應 提 示 參 賽 者 注 意 當 日 的 健 康 狀 況, 量 力 而 為 ; 如 在 比 賽 前 或 在 比 賽 中 感 到 不 適, 應 立 即 停 止 比 賽, 並 向 相 關 教 師 報 告 16. 應 提 示 參 賽 者 在 每 次 比 賽 前, 作 充 分 的 熱 身 準 備 ; 在 輪 候 比 賽 時, 應 保 持 體 溫 17. 比 賽 前 必 須 檢 查 所 有 器 材 如 發 覺 投 擲 器 具 濕 滑 時, 應 用 布 或 毛 巾 抹 乾, 方 可 使 用 天 雨 時, 跳 高 跨 欄 及 投 擲 項 目 等 特 別 容 易 發 生 意 外 的 項 目 應 予 取 消 或 延 期 舉 行 18.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應 穿 著 易 於 識 別 的 服 飾 或 佩 戴 標 記 19. 應 禁 止 與 賽 事 無 關 的 人 士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徑 賽 項 目 20. 參 賽 者 完 成 賽 事 後 必 須 立 刻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21. 不 應 將 釘 鞋 起 跑 器 及 其 他 器 材 隨 意 放 置 22. 徑 賽 開 始 前, 應 確 保 跑 道 上 沒 有 雜 物 及 與 賽 事 無 關 的 人 士 23. 應 妥 善 管 理 4 x 400 米 的 接 棒 區, 避 免 參 賽 者 在 交 棒 時 發 生 碰 撞 24. 每 項 長 跑 項 目 的 比 賽 人 數 應 規 限 在 一 個 合 適 的 數 目 內 應 採 用 分 組 起 跑 或 安 排 分 組 比 賽, 以 避 免 過 多 參 加 者 同 時 起 跑 25. 不 應 在 終 點 加 設 衝 線 帶 26. 於 每 項 跨 欄 比 賽 前, 宜 提 示 場 地 的 工 作 人 員 檢 查 欄 架 的 佩 重, 並 按 不 同 的 欄 高 予 以 調 整 田 賽 項 目 27. 每 次 試 擲 或 試 跳 前, 裁 判 員 應 站 於 投 擲 圈 / 孤 內 跳 高 杆 或 起 跳 板 前, 並 提 示 參 賽 者 在 場 地 未 清 理 妥 當 或 工 作 人 員 未 完 成 量 度 成 績 前, 均 不 能 進 行 試 擲 或 試 跳 28. 當 參 賽 者 察 覺 有 人 闖 入 落 地 區 或 助 跑 道 時, 必 須 立 刻 停 止 試 跳 10 註 請 參 閱 第 一 章 註 6 有 關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資 料 11

17 或 試 擲 投 擲 項 目 29. 應 向 參 賽 者 明 確 訓 令, 在 裁 判 員 未 發 出 信 號 前, 不 可 擲 出 投 擲 器 具 30. 當 參 賽 者 進 行 投 擲 時, 工 作 人 員 及 其 他 輪 候 的 參 賽 者 必 須 遠 離 投 擲 圈 或 助 跑 道, 並 應 留 意 該 參 賽 者 的 動 作 及 投 擲 器 具 的 飛 行 路 線, 以 作 適 當 的 反 應 31. 參 賽 者 在 投 擲 後, 必 須 停 留 在 投 擲 圈 或 或 助 跑 道, 切 勿 跟 隨 投 擲 器 具 跑 出 裁 判 員 發 出 信 號 後, 工 作 人 員 方 可 進 入 落 地 區 撿 拾 投 擲 器 具 嚴 禁 把 投 擲 器 具 擲 回 32. 搬 運 投 擲 器 具 時 要 小 心, 絕 對 禁 止 攜 著 投 擲 器 具 奔 跑 可 用 籃 子 盛 載 鉛 球 和 鐵 餅 ; 標 槍 須 垂 直 握 持, 槍 尖 盡 量 保 持 接 近 地 面 33. 所 有 投 擲 器 具, 不 得 隨 意 放 置 在 地 面 或 落 地 區 上 例 如 標 槍 應 平 放 在 集 合 點 的 地 面 上 或 垂 直 擺 放 在 標 槍 架 內 34. 應 用 繩 圍 著 落 地 區, 使 它 與 其 他 地 區 分 隔 圍 繩 應 設 在 遠 離 落 地 區 的 界 線 外, 並 應 於 圍 繩 外 豎 立 警 告 牌 35. 必 須 在 設 有 網 高 不 少 於 4 米 的 護 籠 內 進 行 擲 鐵 餅 ; 並 應 著 令 其 他 參 賽 者 留 在 護 籠 擋 網 外 面, 與 擋 網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離 跳 躍 項 目 36. 賽 前 必 須 確 保 沙 池 內 沒 有 雜 物 和 碎 片 工 作 人 員 應 適 時 用 耙 或 鏟 平 整 沙 池 切 勿 將 工 具 放 在 沙 池 內 或 沙 池 邊 緣 附 近, 而 耙 齒 和 鏟 口 必 須 向 下 擺 放 37. 必 須 在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起 跳 線, 以 確 保 參 賽 者 能 在 沙 池 內 著 地 在 三 級 跳 項 目 中, 可 因 應 參 賽 者 不 同 的 能 力, 加 設 額 外 的 起 跳 線, 惟 不 宜 以 草 地 作 起 跳 區 38. 跳 高 的 落 地 區 必 須 以 寬 闊 柔 軟 和 厚 度 適 中 的 安 全 墊 鋪 設, 其 表 面 應 為 柔 軟 舒 適 磨 擦 度 低 沒 有 空 隙 和 破 洞 各 組 安 全 墊 必 須 高 低 平 均 和 緊 密 連 接, 能 均 勻 地 承 托 著 整 個 參 賽 者 的 重 量, 並 應 用 防 水 布 罩 將 整 個 落 地 區 覆 蓋 39. 當 進 行 跳 高, 負 責 擺 放 橫 杆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於 試 跳 時 遠 離 跳 高 架 的 範 圍 12

18 第 四 章 越 野 和 路 上 賽 跑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般 措 施 行 政 措 施 1. 賽 前 須 作 實 地 視 察, 找 出 途 中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地 方 而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以 減 少 意 外 的 發 生 2. 賽 前 應 向 各 工 作 人 員 和 運 動 員 提 供 沿 途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位 置 急 救 站 檢 查 站 應 急 程 序 等 資 料 3. 學 校 宜 於 賽 前 向 學 生 簡 介 活 動 有 關 安 排, 讓 他 們 明 白 要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4. 賽 前 必 須 獲 得 學 生 家 長 的 書 面 同 意 除 獲 醫 生 建 議 外, 凡 患 有 氣 管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學 生, 不 宜 參 加 這 類 活 動 註 5. 比 賽 前 應 獲 得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或 私 人 機 構 的 批 准, 例 如 警 務 處 11 註 12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等 6. 校 方 應 邀 請 或 委 任 持 有 效 急 救 證 書 的 人 士 負 責 急 救, 並 在 必 要 時 負 責 運 送 傷 者 的 工 作 如 有 需 要, 校 方 可 在 比 賽 場 地 配 備 自 註 13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纖 顫 器, 並 安 排 曾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的 人 士 協 助 急 救 工 作 路 程 安 排 7. 賽 道 距 離 和 難 度 須 配 合 學 生 的 能 力 8. 不 要 編 排 賽 事 在 溫 度 和 濕 度 較 高 的 時 段 舉 行, 尤 須 注 意 炎 熱 季 節 時 的 情 況 9. 賽 道 安 排 應 避 免 橫 過 危 險 地 點, 如 馬 路 單 車 徑 溪 澗 濕 滑 和 浮 鬆 地 面 深 坑 有 剌 的 鐵 絲 網 欄 杆 等 地 帶 比 賽 日 注 意 事 項 10. 起 點 處 應 有 足 夠 空 間, 以 避 免 運 動 員 互 相 擠 碰 於 個 人 項 目 中, 成 績 較 佳 的 運 動 員 宜 排 前 ; 隊 制 賽 事 宜 以 分 區 列 陣 方 式 安 排 起 跑 11. 因 應 賽 道 的 容 量 而 決 定 每 場 比 賽 運 動 員 的 人 數 12. 在 較 長 距 離 的 賽 事 中, 應 沿 途 編 排 適 量 的 檢 查 站, 並 應 在 部 份 11 註 12 註 13 註 在 一 般 道 路 舉 辦 賽 跑 活 動, 須 向 活 動 舉 行 地 區 的 警 務 處 總 區 指 揮 官 申 領 許 可 證 在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舉 辦 賽 跑 活 動, 須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申 領 許 可 證 完 成 有 關 課 程 的 人 士 方 可 使 用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顫 器 13

19 站 頭 供 應 飲 品 13. 安 排 通 訊 系 統, 以 便 工 作 人 員 能 盡 快 報 告 沿 途 的 情 況, 以 及 經 過 每 個 檢 查 站 的 人 數 14. 工 作 人 員 應 有 明 顯 識 別, 例 如 制 服 或 臂 章 等, 讓 運 動 員 容 易 辨 識 及 尋 求 協 助 15. 在 出 發 時 比 賽 途 中, 以 及 終 點 處, 應 檢 查 和 點 核 學 生 人 數 組 織 者 應 指 派 殿 後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監 察, 並 確 保 沒 有 學 生 逗 留 在 跑 程 上 16. 比 賽 當 日, 應 留 意 香 港 環 境 保 護 署 和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的 資 訊, 包 括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寒 冷 或 酷 熱 天 氣 警 告 等, 以 便 決 定 當 天 是 否 適 合 進 行 比 賽 14

20 第 五 章 舞 蹈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學 考 慮 1. 學 生 應 穿 著 合 適 的 衣 履 2. 活 動 開 始 時, 學 生 應 有 適 當 的 熱 身 準 備 ( 特 別 是 高 難 度 或 劇 烈 的 舞 蹈 活 動 ) 活 動 完 結 前 亦 應 有 適 當 的 整 理 活 動 3. 進 行 熱 身 時, 應 避 免 進 行 壓 迫 力 及 拉 力 過 強 的 動 作, 以 防 止 關 節 及 肌 肉 受 傷 4. 應 教 導 學 生 充 分 運 用 空 間, 避 免 互 相 妨 礙 及 碰 撞 5. 應 因 應 學 生 的 能 力 擬 定 活 動 並 必 須 禁 止 學 生 作 出 互 相 逞 強 的 行 為 二 環 境 與 設 施 1. 舞 蹈 活 動 應 在 平 坦 乾 爽 地 面 進 行 2. 舞 蹈 室 應 保 持 乾 爽 及 空 氣 流 通, 並 應 定 期 清 潔 及 消 毒 3. 必 須 定 期 檢 查 舞 蹈 室 的 設 施 器 材 及 安 全 裝 備, 在 設 施 周 邊 的 方 角 宜 貼 上 防 撞 軟 墊 4. 應 妥 善 擺 放 舞 蹈 鏡 及 扶 把, 並 提 示 學 生 避 免 碰 撞 有 關 設 施 5. 音 響 器 材 及 電 源 連 接 應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6. 使 用 器 材 或 道 具 時, 應 評 估 其 風 險 及 制 定 相 關 的 安 全 措 施 15

21 第 六 章 球 類 和 遊 戲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學 考 慮 1. 進 行 有 身 體 接 觸 的 活 動 時, 應 盡 量 安 排 體 型 與 體 力 相 若 的 學 生 對 壘 作 賽 2. 應 提 醒 學 生 不 可 攀 爬 或 懸 垂 在 球 門 或 球 架 上, 也 不 應 拉 扯 或 懸 垂 在 籃 球 圈 3. 進 行 活 動 時, 應 按 場 地 和 環 境 的 情 況, 適 當 安 排 活 動 範 圍 和 緩 衝 區, 以 及 每 組 或 每 隊 的 人 數 和 他 們 之 間 的 活 動 距 離 4. 進 行 擊 打 物 體 ( 例 如 壘 球 高 爾 夫 球 等 ), 使 之 飛 行 的 活 動 時, 應 安 排 適 當 的 活 動 範 圍, 並 提 醒 學 生 留 意 飛 行 中 的 器 材 ( 例 如 球 ) 的 距 離 速 度 和 方 向 5. 應 提 醒 學 生 不 可 進 入 正 在 進 行 活 動 的 場 區 拾 球 如 球 將 會 或 已 經 滾 入 正 在 進 行 活 動 的 場 區 範 圍, 並 可 能 會 引 致 危 險 時, 應 暫 停 場 區 上 正 在 進 行 的 活 動 6. 在 進 行 排 球 扣 球 練 習 時, 切 勿 將 球 經 網 下 滾 向 對 面 場 區, 應 把 球 經 場 邊 送 回 7. 應 提 醒 學 生 不 能 跳 越 球 網 或 在 網 下 穿 過 二 環 境 與 設 施 1. 應 在 平 坦 不 易 滑 倒 的 場 地 上 進 行 球 類 活 動 或 遊 戲 2. 球 門 網 柱 及 球 架 應 適 當 地 固 定 或 緊 扣 於 地 上, 並 應 適 度 加 上 保 護 設 施 3. 學 校 應 裝 置 平 滑 無 尖 銳 凸 出 物 的 籃 圈 4. 在 不 使 用 時, 應 保 持 網 柱 捲 軸 的 攪 柄 摺 合 5. 在 以 下 情 況, 場 區 內 如 有 不 能 清 除 的 障 礙 物, 應 以 軟 墊 包 裹 : 5.1 籃 球 場 邊 線 及 底 線 1 米 範 圍 內 ; 5.2 手 球 場 邊 線 1 米 及 底 線 外 2 米 範 圍 內 ; 5.3 排 球 場 邊 線 及 底 線 3 米 範 圍 內 ; 5.4 羽 毛 球 場 邊 線 及 底 線 1 米 範 圍 內 16

22 6. 不 使 用 的 器 材, 不 應 放 置 在 活 動 範 圍 內 7. 只 准 在 草 地 人 造 草 或 仿 真 草 球 場 上 穿 著 鞋 底 有 膠 粒 的 足 球 靴 當 有 球 員 穿 著 足 球 靴, 其 他 球 員 必 須 穿 著 護 脛 17

23 第 七 章 遊 戲 日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學 校 如 在 遊 戲 日 舉 辦 田 徑 比 賽 項 目, 應 同 時 參 考 第 二 章 田 徑 課 和 田 徑 訓 練 及 第 三 章 陸 運 會 一 教 師 資 格 負 責 或 協 助 組 織 遊 戲 日 的 人 須 曾 接 受 相 關 的 訓 練, 以 及 具 備 相 關 的 經 驗 和 知 識 二 一 般 措 施 行 政 措 施 1. 組 織 遊 戲 日 時, 學 校 應 適 當 地 安 排 下 列 事 項 : 1.1 須 向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講 解 比 賽 規 則 潛 在 危 機 安 全 措 施 裁 判 與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之 間 的 協 調 方 法 學 生 的 紀 律 和 秩 序 管 理 等 ; 1.2 須 提 示 所 有 參 賽 者 ( 包 括 學 生 家 長 / 監 護 人 校 友 教 職 員 等 ) 於 比 賽 前 應 進 行 適 當 的 訓 練 或 練 習 ; 1.3 應 訂 定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應 變 措 施, 並 讓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學 生 知 悉 有 關 安 排 2. 遊 戲 日 前, 必 須 獲 得 參 賽 學 生 家 長 的 書 面 同 意 3. 報 名 前, 須 提 示 參 賽 者 注 意 個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量 力 而 為, 並 須 穿 著 合 適 的 衣 履 4. 學 校 應 盡 量 邀 請 救 護 隊 伍 ( 例 如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醫 療 輔 助 隊 等 ) 派 員 在 場 擔 任 救 護 工 作 如 救 護 隊 伍 未 能 派 員 當 值, 應 委 任 持 有 效 急 救 證 書 的 人 士 負 責 執 行 救 護 工 作 5. 須 預 先 計 畫 遊 戲 日 進 出 場 地 的 秩 序 安 排 及 緊 急 疏 散 時 的 步 驟 和 路 線, 並 讓 所 有 相 關 人 士 知 悉 6. 如 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或 房 屋 署 的 場 地 舉 辦 遊 戲 日, 應 於 事 前 獲 場 地 負 責 人 准 許 舉 辦 各 項 遊 戲 7. 應 於 遊 戲 日 前 最 少 三 個 工 作 天 與 有 關 場 地 的 主 管 及 當 日 當 值 職 員 聯 絡,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用 具 及 設 施 符 合 遊 戲 日 所 需 學 校 必 須 18

24 留 意 下 列 事 項 : 7.1 記 錄 與 場 地 職 員 達 成 的 協 議 及 討 論 要 點 ; 7.2 索 取 該 場 地 的 平 面 圖, 圖 上 清 楚 及 準 確 地 顯 示 各 個 項 目 的 舉 行 地 點 緊 急 出 口 急 救 室 供 緊 急 事 故 應 用 的 停 車 位 置 等 8.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於 遊 戲 日 前 接 受 適 當 訓 練 9. 應 安 排 足 夠 人 員 執 行 場 內 的 各 項 工 作, 可 編 排 高 小 ( 擲 項 除 外 ) 及 以 上 級 別 的 學 生 協 助 工 作 10. 在 遊 戲 日 前, 應 提 示 全 校 師 生 注 意 下 列 各 點 : 10.1 各 遊 戲 日 項 目 的 潛 在 危 險 和 相 關 的 安 全 措 施 ; 10.2 要 維 持 良 好 紀 律 和 遵 守 規 則 ; 10.3 在 預 防 意 外 方 面 各 人 應 有 的 責 任 ; 10.4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應 變 措 施 和 相 關 安 排 ; 10.5 進 出 場 地 的 秩 序 安 排 及 緊 急 疏 散 時 的 步 驟 和 路 線 ; 10.6 知 悉 場 地 分 佈 情 況, 例 如 各 個 項 目 的 舉 行 地 點 緊 急 出 口 急 救 室 供 緊 急 事 故 應 用 的 車 輛 停 車 位 置 等 ; 10.7 遇 到 意 外 或 突 發 事 件, 立 即 向 負 責 教 師 或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通 報 項 目 編 排 11. 編 排 遊 戲 日 項 目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及 原 則 : 11.1 應 在 空 曠 平 坦 不 易 滑 跌 的 場 地 上 舉 行 遊 戲 日 如 在 室 內 進 行, 應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及 充 足 的 光 線 如 接 近 比 賽 範 圍 內 有 風 扇 燈 柱 銳 角 等, 應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和 作 出 相 應 措 施 ; 11.2 選 擇 遊 戲 項 目 的 性 質 和 設 計 遊 戲 時, 要 配 合 參 賽 者 的 能 力 比 賽 場 地 的 環 境 與 設 施 ; 11.3 在 編 排 秩 序 表 時, 應 充 分 考 慮 各 項 遊 戲 規 則 工 作 分 配 場 地 運 用 報 名 人 數 場 地 可 運 用 的 時 間 等 因 素 ; 11.4 編 排 有 身 體 接 觸 的 遊 戲 時, 應 把 以 年 齡 體 力 及 體 型 大 致 相 若 的 學 生 編 入 同 一 組 別 ; 11.5 事 前 應 清 楚 訂 明 遊 戲 的 規 則 及 方 法 ; 11.6 如 果 在 斜 坡 或 在 有 斜 度 的 障 礙 物 上 進 行 遊 戲, 向 上 跑 較 往 下 跑 為 佳 ; 11.7 所 有 競 賽 項 目 須 預 留 足 夠 的 緩 衝 區, 各 分 道 應 有 適 當 的 活 19

25 取 消 或 改 期 當 日 注 意 事 項 動 範 圍, 不 應 在 終 點 設 衝 線 帶 ; 11.8 設 有 初 賽 複 賽 及 決 賽 的 項 目, 舉 行 的 時 間 應 作 適 當 的 分 隔 12. 在 室 外 舉 行 遊 戲 日, 如 遇 到 以 下 情 況, 學 校 遊 戲 日 應 予 取 消 或 改 期 : 12.1 教 育 局 宣 佈 停 課 ; 12.2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紅 色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 12.3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三 號 或 以 上 的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 註 場 地 所 在 地 區 當 時 或 預 報 的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達 201 或 以 上 ; 12.5 學 校 或 場 地 所 處 地 區 嚴 重 水 浸 13. 如 天 氣 炎 熱 或 過 於 潮 濕, 應 考 慮 取 消 或 延 期 舉 行 劇 烈 或 持 久 性 的 遊 戲 項 目 14. 當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雷 暴 警 告 時, 學 校 應 與 場 地 負 責 人 商 討 取 消 或 延 期 舉 行 活 動 ( 室 內 場 地 除 外 ) 15. 應 提 示 參 賽 者 應 注 意 當 日 身 體 狀 況, 量 力 而 為 ; 如 在 比 賽 前 或 在 比 賽 進 行 中 感 到 不 適, 應 立 即 停 止 比 賽, 並 向 相 關 教 師 報 告 16. 應 提 示 參 賽 者 在 每 次 比 賽 前, 應 作 充 分 的 熱 身 準 備 ; 在 輪 候 比 賽 時, 應 保 持 暖 身 17. 活 動 前 必 須 檢 查 所 有 器 材 如 發 覺 投 擲 器 具 濕 滑 時, 應 用 乾 布 或 毛 巾 抺 乾, 方 可 使 用 18. 所 用 器 材, 必 須 牢 固 穩 妥 19. 作 跨 越 用 的 障 礙 物, 被 踫 撞 時 應 能 立 即 鬆 脫 或 順 勢 倒 下, 以 免 絆 倒 參 與 者 20. 嚴 格 執 行 既 定 的 遊 戲 規 則, 以 確 保 遊 戲 在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21.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應 穿 著 易 於 識 別 的 服 飾 或 配 戴 標 記 22. 應 禁 止 與 賽 事 無 關 的 人 士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23. 參 賽 者 完 成 賽 事 後 必 須 立 刻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24. 每 次 試 擲 或 試 跳 前, 裁 判 員 應 站 於 投 擲 圈 / 區 內 跳 高 杆 或 起 跳 板 前, 並 提 示 參 賽 者 在 場 地 未 清 理 妥 當 或 工 作 人 員 未 完 成 量 度 成 績 前, 均 不 可 進 行 試 擲 或 試 跳 14 註 請 參 閱 第 一 章 註 6 有 關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資 料 20

26 25. 提 示 跳 項 或 擲 項 參 賽 者 如 察 覺 有 人 突 然 闖 入 落 地 區 或 助 跑 路 線, 必 須 立 刻 停 止 試 跳 或 試 擲 26. 當 參 賽 者 進 行 投 擲 時, 工 作 人 員 及 其 他 輪 候 的 參 賽 者 必 須 遠 離 投 擲 圈 或 助 跑 道, 並 應 留 意 該 參 與 者 的 動 作 及 投 擲 器 具 的 飛 行 路 線, 以 作 出 適 當 的 反 應 27. 提 示 參 賽 者 在 投 擲 後, 必 須 停 留 在 投 擲 圈 或 助 跑 道, 切 勿 跟 隨 投 擲 器 具 跑 出 ; 當 裁 判 員 發 出 信 號 後, 工 作 人 員 方 可 步 往 撿 拾 投 擲 器 具, 嚴 禁 把 投 擲 器 具 擲 回 28. 應 在 平 坦 的 地 方 設 置 跳 類 活 動 的 落 地 區, 並 應 清 除 其 周 邊 的 雜 物 如 有 需 要, 在 落 地 區 鋪 設 安 全 墊 21

27 第 八 章 體 操 和 彈 網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師 資 格 曾 考 獲 中 國 香 港 體 操 總 會 的 初 級 金 章 或 教 育 局 認 可 資 歷 的 人, 方 可 教 授 彈 網 活 動 二 教 學 考 慮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彈 網 1. 應 制 定 合 適 的 教 學 進 度, 並 讓 學 生 了 解 清 楚 有 關 動 作 的 學 習 要 點 2. 應 提 高 學 生 安 全 意 識, 同 時 亦 須 禁 止 他 們 作 出 互 相 逞 強 的 行 為 3. 應 教 導 學 生 穿 著 合 適 的 衣 履, 並 且 不 可 佩 戴 飾 物 和 手 錶 進 行 體 操 活 動 4. 應 教 導 學 生 在 練 習 前 作 充 分 的 熱 身 準 備 5. 應 教 導 學 生 進 行 適 當 的 輔 助 練 習, 提 高 柔 軟 度 和 力 量, 以 協 助 學 習 各 種 體 操 技 術 6. 應 教 導 學 生 充 分 運 用 空 間, 避 免 互 相 阻 礙 和 碰 撞 7. 有 需 要 時, 可 在 器 材 上 加 上 護 墊, 以 避 免 身 體 直 接 撞 擊 器 材, 並 提 供 鎂 粉 護 掌 等 給 學 生 使 用 8. 教 授 體 操 技 術 時, 應 同 時 教 授 相 關 的 正 確 保 護 法 9. 應 教 導 學 生 搬 運 裝 拆 和 檢 查 器 材 的 正 確 方 法 任 何 時 候, 不 可 使 用 損 壞 或 不 穩 固 的 器 材 10. 應 禁 止 過 多 學 生 同 時 使 用 同 一 器 材,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11. 切 勿 在 體 育 課 教 授 空 翻 12. 切 勿 在 體 育 課 教 授 技 巧 體 操 中 的 拋 接 隊 員 動 作 13. 應 教 授 開 摺 彈 網 的 正 確 方 法, 每 次 開 摺 彈 網 時, 教 師 均 須 在 場 嚴 格 督 導 彈 網 底 不 可 放 置 任 何 物 品, 並 嚴 禁 學 生 爬 入 當 輪 架 除 離 後, 必 須 放 置 遠 離 彈 網 的 地 方 彈 網 在 不 使 用 時, 必 須 摺 合 及 鎖 上 14. 進 行 彈 網 活 動 時, 必 須 有 四 名 或 以 上 保 護 者 分 別 站 在 彈 網 的 四 22

28 周, 而 附 近 亦 不 宜 同 時 進 行 球 類 活 動 或 遊 戲 15. 必 須 教 授 保 護 技 術 在 活 動 進 行 中, 經 常 提 示 保 護 者 保 持 專 注, 隨 時 準 備 保 護 正 在 進 行 彈 網 活 動 者 16. 學 生 應 先 踏 上 彈 網 的 框 架, 再 進 入 網 內 學 生 不 應 踏 上 彈 簧 或 鐵 索, 更 不 可 從 彈 網 跳 下 著 地 17. 在 同 一 時 間 內, 只 容 許 一 名 學 生 在 彈 網 上 彈 跳, 並 不 可 讓 他 們 赤 足 進 行 活 動 18. 應 先 教 導 學 生 掌 握 彈 跳 及 急 停 技 巧, 方 可 教 授 其 他 技 巧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1. 教 授 體 操 時, 應 使 用 合 適 的 地 墊 或 安 全 墊 作 著 地 區, 其 表 面 須 平 坦, 而 墊 與 墊 之 間 應 緊 密 連 接 2. 應 擺 放 器 材 在 恰 當 的 位 置,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安 全 距 離, 以 免 學 生 活 動 時 撞 及 門 窗 牆 壁 障 礙 物 或 其 他 學 生 助 跑 區 及 著 地 區 應 保 持 暢 通 3. 應 確 保 所 有 器 材 已 妥 善 安 裝 和 放 置, 並 須 配 合 學 生 的 需 要 而 作 適 當 調 較 4. 上 課 後 須 把 器 材 存 放 妥 當, 並 在 當 眼 處 掛 上 警 告 牌, 提 醒 學 生 不 可 亂 動 所 有 器 材 5. 在 進 行 彈 網 教 學 時, 彈 網 周 圍 應 最 少 有 2 米 空 間, 地 面 與 天 花 板 或 懸 掛 物 的 距 離 不 應 少 於 5 米 彈 網 四 邊 放 置 足 夠 的 安 全 墊 23

29 第 九 章 體 適 能 訓 練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學 考 慮 1. 活 動 前, 應 了 解 學 生 的 健 康 狀 況 是 否 適 合 參 與 當 日 的 體 適 能 活 動 2. 應 提 示 學 生 在 進 行 體 適 能 活 動 時, 如 有 不 適, 立 即 停 止 活 動, 並 向 教 師 報 告 3. 應 了 解 學 生 的 能 力, 選 擇 他 們 能 勝 任 的 體 適 能 活 動 項 目 和 負 荷 量, 循 序 漸 進, 並 應 按 學 生 的 個 別 體 質 和 能 力,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節 4. 應 強 調 在 進 行 重 量 訓 練 及 等 長 訓 練 時, 要 保 持 自 然 呼 吸, 不 應 閉 氣 5. 進 行 等 長 訓 練 時, 每 個 動 作 的 持 續 時 間 不 應 過 長 6. 宜 以 雙 人 或 小 組 形 式 進 行 訓 練, 並 按 需 要 安 排 保 護 者, 以 及 鼓 勵 學 生 互 相 協 助 和 照 顧 7. 關 於 使 用 健 身 器 材, 學 校 : 7.1 應 制 定 使 用 守 則, 任 何 人 未 經 准 許, 不 得 隨 意 接 觸 或 使 用 器 材 ; 7.2 應 在 進 行 體 適 能 活 動 前, 小 心 檢 查 器 材, 並 確 保 重 量 平 衡 和 砝 碼 穩 固 ; 7.3 須 在 體 育 教 師 或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的 督 導 下, 才 能 使 用 體 適 能 訓 練 器 材 ; 7.4 應 提 示 使 用 者 穿 著 合 適 的 運 動 衣 履 ; 7.5 須 在 設 計 重 量 訓 練 活 動 時, 考 慮 學 生 的 年 齡 體 質 能 力 和 健 康 狀 況 ; 7.6 應 提 示 學 生 在 完 成 重 量 訓 練 時, 要 小 心 放 下 器 材 ; 7.7 應 在 硬 地 上 進 行 站 立 式 舉 重 ; 7.8 應 在 進 行 引 體 向 上 活 動 時, 按 實 際 情 況 在 槓 下 擺 放 保 護 墊, 以 確 保 安 全 24

30 二 環 境 與 設 施 1. 進 行 活 動 時, 應 保 持 有 充 足 的 活 動 空 間 2. 應 保 持 活 動 場 地 空 氣 流 通, 並 定 期 清 潔 各 種 器 材 3. 應 妥 善 存 放 各 種 器 材 4. 關 於 設 置 健 身 器 材, 學 校 : 4.1 須 向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供 應 商 等 徵 詢 意 見, 選 擇 合 適 地 方 擺 放 器 材 4.2 應 在 選 購 健 身 器 材 前, 選 擇 適 合 學 校 使 用 的 器 材, 並 考 慮 個 別 器 材 的 使 用 及 負 荷 量 訓 練 功 能 和 學 生 的 能 力 4.3 須 以 正 確 方 法 裝 置 健 身 器 材, 並 確 保 器 材 穩 固 4.4 應 在 各 器 材 之 間 預 留 足 夠 的 活 動 空 間, 並 考 慮 在 地 上 鋪 設 防 震 防 滑 裝 置 等 4.5 應 在 健 身 器 材 上 或 當 眼 位 置, 張 貼 個 別 器 材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和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4.6 應 定 期 檢 查 器 材, 按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和 保 養 ( 應 妥 善 保 存 健 身 器 材 出 廠 文 件 使 用 指 南 和 相 關 資 料 ) 5. 應 在 活 動 場 地 及 適 當 地 方 設 置 急 救 箱, 並 定 期 檢 查 箱 內 用 品 15 註 15 註 註 請 閱 讀 附 錄 一 18, 有 關 急 救 箱 內 應 存 放 的 急 救 物 品 建 議 清 單 25

31 第 十 章 運 動 攀 登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師 資 格 本 章 所 指 的 只 是 在 人 工 攀 登 牆 上 進 行 的 攀 登 活 動 持 有 相 關 運 動 總 會 發 出 的 下 列 資 歷 的 人 方 可 教 授 運 動 攀 登 活 動 : 1. 具 督 導 員 資 格 : 可 在 指 定 攀 登 牆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2. 具 一 級 或 以 上 教 練 資 格 : 可 在 不 同 的 攀 登 牆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二 教 學 考 慮 1. 使 用 學 校 所 建 的 攀 登 牆 進 行 活 動 : 1.1 所 有 學 員 必 須 在 教 練 或 督 導 員 現 場 指 導 下, 方 可 進 行 攀 登 活 動 ; 1.2 所 有 參 與 自 行 練 習 者 須 擁 有 二 級 或 以 上 訓 練 證 書, 並 須 在 同 伴 協 助 下, 方 可 進 行 練 習 ; 1.3 如 攀 登 超 逾 3 米 高 度 ( 以 觸 高 點 計 算 ), 參 與 者 須 使 用 保 護 器 材 (Belay System) ; 1.4 教 練 或 督 導 員 與 學 員 比 例 須 遵 照 相 關 總 會 的 要 求 ; 1.5 參 與 者 不 應 佩 戴 飾 物 及 手 錶, 須 束 起 長 髮, 方 可 進 行 活 動 2. 使 用 校 外 的 人 工 攀 登 牆 進 行 活 動 : 2.1 教 練 或 督 導 員 與 學 員 比 例 須 遵 照 相 關 總 會 的 相 關 活 動 性 質 要 求 ; 2.2 應 遵 守 該 場 地 的 安 全 指 引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1. 學 校 所 建 的 攀 登 牆, 使 用 前 應 經 由 相 關 專 業 機 構 檢 驗, 以 確 定 其 安 全 性, 並 應 定 期 作 出 檢 查 保 養 2. 學 校 場 地 負 責 人 應 定 期 及 於 活 動 前 檢 查 攀 登 牆 ( 特 別 是 定 索 系 統 Anchor System) 及 所 有 器 材 的 安 全 狀 況, 確 保 安 全 3. 採 用 的 攀 登 設 備 必 須 要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例 如 國 際 攀 山 聯 盟 (International Mountaineering and Climbing Federation 26

32 (UIAA)) 4. 攀 登 牆 下 應 安 放 足 夠 的 安 全 裝 置, 例 如 安 全 墊 5. 在 超 逾 3 米 高 度 ( 以 觸 高 點 計 算 ) 的 攀 登 牆 下, 其 3 米 地 面 範 圍 應 無 障 礙 物, 以 確 保 保 護 者 (Belayer) 有 足 夠 的 移 動 空 間 6. 在 攀 登 牆 當 眼 處 張 貼 警 告 板 和 安 全 守 則, 以 便 參 與 者 閱 覽 27

33 第 十 一 章 游 泳 課 和 游 泳 訓 練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師 資 格 教 師 1. 具 備 拯 溺 資 格 ( 銅 章 或 以 上 救 生 證 書 ) 的 體 育 教 師, 均 可 教 授 游 泳 課 助 教 2. 如 有 需 要, 校 方 可 安 排 助 教, 以 協 助 教 授 游 泳 課 助 教 須 由 持 有 效 拯 溺 證 書 ( 銅 章 或 以 上 ) 的 人 士 擔 任 二 教 學 考 慮 師 生 比 例 1. 每 位 教 師 在 同 一 時 段 最 多 可 負 責 教 授 或 訓 練 四 十 五 名 學 生 2. 應 常 查 核 學 生 人 數, 尤 以 授 課 前 後 更 為 重 要 游 泳 裝 備 3. 學 生 須 佩 戴 泳 帽 或 手 帶, 以 便 識 別 水 上 安 全 4. 教 學 位 置 及 視 線 應 能 顧 及 全 班 學 生 5. 除 在 緊 急 情 況 或 要 進 行 水 中 示 範 外, 教 師 不 應 進 入 水 中 ; 當 教 師 在 水 中 示 範 時, 學 生 應 離 開 水 面 6. 應 教 導 學 生 水 上 學 習 安 全 知 識 和 泳 池 規 則, 包 括 不 應 在 池 邊 奔 跑 或 在 泳 池 範 圍 內 胡 鬧 嬉 戲 7. 應 採 用 同 伴 制 按 能 力 分 組 等 方 式 教 授 游 泳 課 ; 並 須 教 導 學 生 遇 到 意 外 時, 同 伴 或 其 他 同 學 應 立 即 通 知 教 師 8. 學 生 如 身 體 有 傷 口 或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例 如 皮 膚 病 紅 眼 症 手 足 口 病 等, 不 應 參 與 游 泳 活 動 9. 須 確 保 學 生 在 未 獲 得 教 師 准 許 前 不 得 下 水, 並 於 課 後 全 部 離 開 池 面, 在 泳 池 範 圍 外 解 散 10. 於 泳 池 分 段 休 息 時 間 使 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泳 池 時, 須 自 行 安 排 一 位 持 有 效 拯 溺 銅 章 或 以 上 資 格 的 人 士, 協 助 照 顧 學 生 天 氣 情 況 11. 遇 上 寒 冷 天 氣, 學 生 應 有 足 夠 的 熱 身 活 動, 並 且 不 宜 在 水 中 逗 留 過 久 12. 在 紫 外 線 指 數 偏 高 的 日 子 或 在 有 需 要 時, 學 生 可 於 上 游 泳 課 前 塗 上 防 曬 系 數 15 或 以 上 的 防 曬 油 13. 倘 若 雷 暴 警 告 於 游 泳 活 動 進 行 時 發 出, 在 雷 暴 地 區 進 行 的 室 外 28

34 游 泳 活 動 必 須 立 刻 終 止 學 生 應 迅 速 離 開 水 面, 往 有 遮 蓋 的 安 全 地 方 暫 避 處 理 意 外 14. 若 有 學 生 遇 溺, 應 盡 快 拯 救 和 進 行 急 救, 並 須 立 即 召 喚 救 傷 車, 以 及 通 知 校 方 泳 池 當 值 人 員 和 家 長 學 校 泳 池 15. 學 校 自 設 的 泳 池 須 領 有 牌 照 和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 校 方 須 防 止 任 何 人 士 在 泳 池 非 使 用 時 擅 自 進 入 16. 自 設 泳 池 的 學 校 應 定 期 進 行 水 上 安 全 演 習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1. 初 學 者 不 可 在 水 深 超 越 胸 部 或 水 深 超 過 1.2 米 的 泳 池 內 習 泳 2. 安 排 學 生 作 淺 插 式 跳 水 或 進 行 背 泳 起 步 練 習 時, 泳 池 水 深 須 在 1.1 米 或 以 上 ; 進 行 其 他 跳 水 練 習 時, 水 深 須 為 3 米 或 以 上 3. 應 提 示 學 生 於 跳 水 前, 須 清 楚 入 水 範 圍 內 沒 有 其 他 人 士, 其 他 學 生 亦 不 可 游 近 29

35 第 十 二 章 水 運 會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師 資 格 負 責 或 協 助 組 織 水 運 會 的 人 須 曾 接 受 相 關 的 訓 練, 以 及 具 備 相 關 的 經 驗 和 知 識 二 一 般 措 施 行 政 措 施 1. 組 織 水 運 會 時, 學 校 應 適 當 地 安 排 下 列 事 項 : 1.1 須 向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講 解 比 賽 規 則 潛 在 危 險 安 全 措 施 工 作 人 員 間 的 溝 通 方 法 學 生 紀 律 秩 序 管 理 等 ; 1.2 須 提 示 所 有 參 賽 者 ( 包 括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教 職 員 校 友 等 ) 於 比 賽 前 進 行 適 當 的 訓 練 或 練 習 ; 1.3 應 訂 定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應 變 措 施, 並 讓 所 有 相 關 人 士 知 悉 有 關 安 排 2. 水 運 會 前, 校 方 須 獲 得 參 賽 學 生 家 長 的 書 面 同 意 3. 應 盡 量 邀 請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醫 療 輔 助 隊 等 在 場 當 值 和 提 供 救 護 服 務 ; 如 未 能 安 排, 應 委 派 持 有 效 急 救 證 書 的 人 士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4. 須 預 先 計 畫 水 運 會 進 出 場 地 的 秩 序 安 排 及 緊 急 疏 散 時 的 步 驟 和 路 線, 並 讓 所 有 相 關 人 士 知 悉 5. 如 租 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泳 池 舉 行 水 運 會, 須 於 賽 前 三 星 期 將 擬 舉 行 的 比 賽 項 目, 送 交 有 關 康 文 署 分 區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6. 須 於 賽 前 三 個 工 作 日, 與 有 關 泳 池 負 責 人 或 在 比 賽 日 當 值 的 職 員 聯 絡, 確 保 各 項 措 施 能 保 障 學 生 的 安 全, 聯 絡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各 點 : 6.1 記 錄 校 方 與 泳 池 職 員 達 成 的 協 議 和 討 論 要 點 ; 6.2 索 取 泳 池 平 面 圖, 圖 上 清 楚 及 準 確 地 顯 示 各 救 生 員 更 台 救 生 器 材 緊 急 出 口 急 救 室 供 緊 急 事 故 應 用 的 停 車 的 位 置 30

36 7. 確 保 泳 池 在 租 用 期 間 有 救 生 員 當 值 8.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須 在 水 運 會 舉 行 前 接 受 適 當 的 訓 練 9. 在 水 運 會 舉 行 前, 應 提 示 全 校 師 生 注 意 下 列 各 點 : 9.1 活 動 潛 在 的 危 險 和 安 全 措 施 ; 9.2 維 持 良 好 紀 律 和 遵 守 規 則 ; 9.3 在 預 防 意 外 方 面 各 人 應 有 的 責 任 ; 9.4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應 變 措 施 ; 9.5 進 出 泳 池 範 圍 的 秩 序 安 排 和 緊 急 疏 散 時 的 步 驟 和 路 線 ; 9.6 設 施 的 位 置, 例 如 召 集 地 點 出 口 急 救 室 等 ; 9.7 遇 到 意 外 或 突 發 事 件, 應 立 即 通 知 負 責 教 師 或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項 目 編 排 10. 編 排 比 賽 項 目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0.1 所 有 比 賽 項 目, 都 曾 經 在 體 育 課 或 聯 課 活 動 中 教 授, 並 已 提 供 練 習 機 會 予 各 參 賽 學 生 ; 10.2 編 排 比 賽 項 目 和 賽 程 時, 須 考 慮 學 生 的 能 力 ; 10.3 學 生 不 得 在 同 日 賽 事 中 參 加 超 過 三 項 個 人 項 目 和 三 項 接 力 賽 項 目 ; 10.4 短 距 離 賽 事, 如 25 米 賽 事 新 秀 賽 等, 應 在 訓 練 池 舉 行 或 利 用 主 池 而 水 深 不 超 過 1.5 米 的 淺 水 區 域 作 橫 渡 方 式 進 行 切 勿 以 主 池 的 中 央 部 份 作 為 賽 事 的 起 點 或 終 點, 更 不 應 為 不 諳 泳 術 的 學 童 舉 行 利 用 助 浮 物 的 賽 事 ; 10.5 水 運 會 中 只 宜 舉 行 正 規 的 游 泳 或 拯 溺 項 目 ; 不 宜 舉 行 水 上 遊 戲, 例 如 捉 鴨 遊 戲 水 中 或 水 底 尋 寶 浮 板 比 賽 等 取 消 或 改 期 11. 如 遇 以 下 情 況, 學 校 水 運 會 應 予 取 消 或 改 期 : 11.1 教 育 局 宣 佈 學 校 停 課 ; 11.2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紅 色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 11.3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三 號 或 以 上 的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 11.4 室 外 設 施 所 在 地 區 當 時 或 預 報 的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達 201 或 註 以 上 16 ; 11.5 學 校 或 場 地 所 處 地 區 嚴 重 水 浸 ; 16 註 6 註 請 參 閱 第 一 章 有 關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資 料 31

37 比 賽 日 注 意 事 項 註 11.6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雷 暴 警 告 17 ( 不 適 用 於 室 內 泳 池 ) 12. 負 責 教 師 在 水 運 會 當 日 應 與 泳 池 負 責 職 員 核 對 本 章 一 般 措 施 第 6.1 段 所 提 及 的 協 議 和 討 論 要 點, 並 查 核 一 切 是 否 已 安 排 妥 當 13. 工 作 人 員 應 穿 著 制 服 或 佩 戴 標 誌, 而 參 賽 者 也 應 戴 上 泳 帽, 以 資 識 別 14. 所 有 進 入 泳 池 範 圍 的 人 士 均 須 遵 守 泳 池 規 則 15. 熱 身 時 段 只 容 許 參 賽 者 使 用 泳 池, 並 應 維 持 良 好 秩 序 16. 租 用 泳 池 舉 行 水 運 會 期 間, 應 確 保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學 生 不 會 使 用 其 他 沒 有 租 用 的 泳 池 及 設 施 17. 除 大 會 工 作 人 員 裁 判 和 即 將 參 與 比 賽 的 運 動 員 外, 應 禁 止 學 生 或 非 比 賽 人 士 進 入 池 面 範 圍 18. 須 委 派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檢 察 工 作, 以 確 保 所 有 參 賽 者 於 每 項 比 賽 或 接 力 泳 賽 完 成 後, 盡 快 離 開 泳 池 19. 在 午 膳 期 間, 學 校 應 確 保 任 何 人 在 未 經 許 可 下, 均 不 可 進 入 池 面 範 圍 17 註 9 註 請 參 閱 第 一 章 有 關 雷 暴 警 告 的 資 料 和 安 排 32

38 第 十 三 章 拔 河 比 賽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師 資 格 負 責 或 協 助 組 織 拔 河 比 賽 的 人 須 具 備 相 關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二 一 般 措 施 1. 身 體 不 適 或 患 有 心 血 管 病 或 慣 性 脫 臼 的 學 生 不 可 參 加 2. 凡 未 滿 十 五 周 歲 的 學 生 不 應 參 加 3. 每 隊 比 賽 的 人 數 不 應 超 過 8 名 4. 學 生 宜 穿 著 長 袖 衣 服 適 當 鞋 履 護 肘 護 膝 等 5. 應 訂 定 規 則, 包 括 時 限, 以 避 免 雙 方 爭 持 過 久 6. 比 賽 前, 學 生 應 做 熱 身 和 針 對 性 的 伸 展 動 作 7. 比 賽 時, 同 隊 學 生 需 有 節 奏 地 發 力 和 呼 吸, 不 應 長 時 間 閉 氣 8. 比 賽 期 間, 學 生 不 可 無 故 突 然 鬆 手 或 刻 意 搖 晃 繩 子 9. 當 裁 判 宣 佈 比 賽 結 束 時, 雙 方 隊 員 應 慢 慢 放 開 繩 子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1. 溫 度 和 濕 度 較 高 的 時 段, 不 宜 進 行 拔 河 比 賽 2. 比 賽 範 圍 應 有 足 夠 的 安 全 空 間 和 緩 衝 區 3. 凹 凸 不 平 過 於 粗 糙 滑 溜 或 濕 滑 的 場 地, 皆 不 適 宜 舉 行 拔 河 比 賽 33

39 第 十 四 章 武 術 / 國 術 ( 閱 讀 本 章 內 容 前, 宜 先 熟 讀 第 一 章 ) 一 教 師 資 格 1. 學 校 應 委 任 具 備 武 術 / 國 術 訓 練 經 驗 和 對 該 項 目 的 安 全 措 施 有 深 切 認 識 的 教 師 或 導 師 教 授 基 本 的 拳 術 套 路 ; 2. 委 任 具 備 相 關 體 育 總 會 發 出 的 第 一 級 教 練 或 以 上 的 資 歷 的 教 師 或 導 師 教 授 武 術 / 國 術 器 材 ( 例 如 棍 劍 龍 獅 ) 活 動 二 教 學 考 慮 1. 體 育 課 不 應 教 授 武 術 / 國 術 器 材 活 動 2. 應 先 教 導 學 生 武 德, 同 時 亦 須 嚴 禁 他 們 打 架 和 作 出 互 相 逞 強 的 行 為 3. 初 學 者 宜 先 學 習 拳 術 套 路, 熟 習 後 才 可 學 習 武 術 / 國 術 器 材 運 用 4. 進 行 武 術 / 國 術 活 動 時, 應 考 慮 學 生 的 體 型 力 量 和 技 術 差 異, 以 免 學 生 受 傷 5. 應 教 導 學 生 使 用 武 術 / 國 術 器 材 的 正 確 方 法, 不 可 使 用 損 壞 或 不 穩 固 的 武 術 / 國 術 器 材 6. 使 用 的 武 術 / 國 術 器 材 除 應 符 合 相 關 總 會 規 格 外, 還 須 適 合 學 生 的 體 型 和 體 質 三 環 境 與 設 施 1. 進 行 武 術 / 國 術 活 動 時, 應 安 排 足 夠 及 安 全 的 活 動 空 間 2. 所 有 武 術 / 國 術 器 材 須 妥 為 儲 存, 學 生 在 未 得 教 師 或 導 師 許 可 下, 嚴 禁 取 用 3. 必 須 定 期 檢 查 各 項 武 術 / 國 術 器 材 及 安 全 裝 備 4. 教 授 騰 空 動 作 時, 應 使 用 合 適 的 地 墊 或 安 全 墊 作 著 地 區 34

40 急 救 箱 內 應 存 放 的 急 救 物 品 建 議 清 單 註 18 附 錄 一 1. 經 消 毒 的 生 理 鹽 水 或 蒸 餾 水 ( 清 潔 傷 處 用 ) 2. 酒 精 ( 清 潔 器 具 用 ) 3. 用 後 即 棄 膠 手 套 ( 以 避 免 徒 手 直 接 接 觸 傷 患 處 或 血 液 ) 4. 外 科 用 口 罩 5. 不 同 大 小 的 消 毒 敷 料 / 敷 料 包 / 紗 布 ( 獨 立 包 裝 ) 6. 不 同 闊 度 的 彈 性 繃 帶 7. 三 角 繃 帶 8. 棉 棒 藥 棉 9. 不 同 尺 碼 的 膠 布 10. 剪 刀 11. 鑷 子 12. 洗 眼 用 的 噴 壺 或 眼 杯 註 冷 敷 墊 14. 電 子 體 溫 計 15. 人 工 呼 吸 面 膜 ( 用 後 即 棄 ) 或 人 工 呼 吸 袋 裝 面 罩 16. 緊 急 求 助 資 料 ( 例 如 鄰 近 救 護 站 的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 建 議 額 外 設 置 用 品 :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纖 顫 器 註 20 ( 學 校 應 考 慮 添 置 此 急 救 器 材, 以 加 強 保 護 學 生 和 員 工 ) 備 註 : 負 責 管 理 急 救 箱 的 人 士 須 確 保 以 下 事 項 : 急 救 箱 內 備 有 急 救 用 品 一 覽 表 ; 所 有 藥 物 均 貼 上 適 當 的 標 籤 ; 定 期 檢 查 物 品 的 數 量, 看 看 是 否 需 要 增 補 ; 檢 查 藥 物 的 有 效 日 期, 以 便 預 早 更 換 18 註 19 註 20 註 應 留 意 各 項 急 救 用 品 的 有 效 日 期, 並 應 適 時 添 補 或 更 換 部 分 冷 敷 墊 須 存 放 於 雪 櫃 冰 格 內 有 關 使 用 冷 敷 墊 的 安 全 指 引, 請 瀏 覽 衞 生 署 網 頁 : 完 成 有 關 課 程 的 人 士 方 可 使 用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顫 器 35

41 防 止 曝 曬 的 措 施 附 錄 二 一 教 學 考 慮 在 強 烈 的 陽 光 下 進 行 戶 外 活 動, 教 師 / 導 師 應 建 議 參 加 者 採 取 以 下 防 止 曝 曬 的 措 施 : 1. 穿 上 防 護 服 裝, 例 如 長 袖 襯 衣 褲 子 闊 邊 帽 子 和 有 需 要 配 戴 能 過 濾 紫 外 光 的 太 陽 眼 鏡 2. 在 外 露 的 皮 膚 處 大 量 塗 抹 防 曬 指 數 (S P F) 15 或 以 上 及 PA+ + 或 以 上 的 防 曬 油, 以 避 免 紫 外 光 A(UVA) 及 紫 外 光 B(UVB) 的 傷 害 3. 暴 露 在 陽 光 下 約 三 十 分 鐘 前 應 塗 抹 足 夠 份 量 的 防 曬 油, 以 達 到 預 期 的 保 護 ; 4. 若 需 長 時 間 停 留 在 戶 外, 應 每 兩 小 時 再 塗 抹 防 曬 油, 在 混 身 濕 透 或 冒 汗 後, 亦 應 再 塗 抹 防 曬 油, 並 不 應 以 曾 塗 抹 防 曬 油 來 延 長 在 強 烈 陽 光 下 曝 曬 的 時 間 ( 因 為 甚 至 於 室 內 照 太 陽 燈 也 不 適 宜 ); 5. 尋 找 適 當 的 遮 蔭 地 方, 避 免 在 上 午 十 一 時 至 下 午 三 時 進 行 長 時 間 的 戶 外 活 動, 因 這 段 時 間 的 紫 外 光 最 具 損 害 性 二 相 關 網 址 1. 香 港 防 癌 會 認 識 及 預 防 皮 膚 癌 : 2. 衛 生 署 紫 外 線 與 我 們 的 健 康 : 3. 香 港 天 文 台 紫 外 線 資 訊 和 指 數 : 36

42 附 錄 三 在 炎 熱 及 潮 濕 天 氣 下 運 動 須 知 在 炎 熱 及 潮 濕 的 環 境 下 進 行 劇 烈 或 持 久 的 體 力 運 動, 可 能 引 致 熱 痙 攣 熱 衰 竭 中 暑 甚 至 死 亡, 因 此 教 師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鼓 勵 學 生 在 活 動 前 或 期 間 多 喝 清 水, 以 補 充 失 去 的 水 分 2. 應 注 意 氣 溫 和 濕 度, 並 在 活 動 上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節 3. 安 排 訓 練 應 循 序 漸 進, 讓 學 生 易 於 適 應 4. 進 行 大 運 動 量 的 練 習 時, 應 留 意 學 生 因 受 熱 而 引 致 不 適 的 徵 狀, 並 及 時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例 如 在 陰 涼 的 地 方 休 息 飲 水 尋 求 醫 療 援 助 等 教 師 也 應 提 醒 學 生, 如 有 不 適, 立 刻 報 告 5. 學 生 應 穿 著 輕 薄 及 透 氣 質 料 造 的 衣 服 6. 進 行 持 久 及 劇 烈 的 訓 練 時, 應 適 當 地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37

43 防 止 流 行 性 感 冒 或 傳 染 病 在 校 園 內 擴 散 :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四 一 教 學 考 慮 1. 進 行 體 育 課 及 聯 課 活 動 時,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除 可 讓 學 生 有 適 當 的 運 動, 亦 可 以 增 強 他 們 的 身 體 抵 抗 力 2. 應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個 人 健 康 和 身 體 狀 況, 如 生 病 或 身 體 不 適, 應 儘 快 求 醫, 亦 不 應 上 體 育 課 或 參 與 聯 課 活 動 3.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個 人 衞 生, 特 別 是 參 與 有 身 體 接 觸 近 距 離 面 對 面 或 共 用 體 育 器 材 的 活 動 4. 在 室 外 或 空 氣 流 通 的 户 內 地 方, 都 不 需 戴 口 罩 5. 可 提 醒 學 生 自 備 清 潔 及 可 供 識 別 的 保 鮮 袋, 以 存 放 除 下 的 口 罩 6. 觀 察 及 經 常 留 意 學 生 的 精 神 和 身 體 狀 況, 尤 其 是 患 有 心 血 管 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學 生 7. 應 提 醒 學 生 須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上 體 育 課 後, 必 須 將 皮 膚 上 受 污 的 地 方 徹 底 清 潔, 包 括 用 正 確 的 洗 手 方 法 因 此 上 課 及 活 動 後, 必 須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讓 學 生 進 行 個 人 清 潔 提 醒 學 生 不 應 共 用 個 人 衛 生 物 品, 例 如 毛 巾 等 二 環 境 與 設 施 1. 用 作 教 學 和 活 動 的 室 內 場 所 須 經 常 清 潔 和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2. 體 育 器 材 體 育 場 地 及 更 衣 室 應 定 期 進 行 消 毒 3. 學 生 須 自 備 飲 用 水 或 自 備 器 皿, 盛 載 和 飲 用 飲 水 機 的 水, 但 不 應 與 他 人 共 用 盛 載 器 皿, 亦 不 可 直 接 使 用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4. 更 衣 室 內 應 設 有 洗 手 梘 液 及 抺 手 紙, 並 須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5. 為 免 學 生 擠 迫 於 空 間 不 足 或 空 氣 欠 流 通 的 更 衣 室 內, 學 校 應 容 許 學 生 在 上 體 育 課 當 天 穿 著 運 動 服 回 校, 或 安 排 學 生 分 組 更 換 運 動 服 38

44 三 相 關 網 址 1. 有 關 各 類 大 型 流 感 或 傳 染 病 的 最 新 消 息, 可 瀏 覽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頁 : 2. 有 關 公 眾 游 泳 池 水 質 最 新 消 息 資 料, 可 瀏 覽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網 頁 : 3. 有 關 預 防 流 感 ( 包 括 人 類 豬 型 流 感 禽 流 感 ) 及 其 他 傳 染 病 ( 包 括 SARS) 在 學 校 散 播 的 指 引 及 最 新 消 息, 可 瀏 覽 教 育 局 網 頁 : 39

45 樣 本 體 育 課 或 活 動 意 外 事 件 報 告 附 錄 五 1. 意 外 發 生 的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2. 受 傷 學 生 : (i) 姓 名 : 性 別 : 年 歲 : 班 別 : (ii) 姓 名 : 性 別 : 年 歲 : 班 別 : 3. 意 外 發 生 時 正 進 行 的 活 動 4. 意 外 發 生 時, 活 動 負 責 人 的 位 置 和 工 作 5.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的 情 況 6. 受 傷 情 況 7. 處 理 方 法 ( 包 括 進 行 急 救 ) 8. 曾 向 下 列 機 構 求 助 ( 請 用 號 表 示 ) 救 護 站 : 警 察 : 其 他 ( 請 註 明 機 構 名 稱 ): 上 述 人 員 抵 達 後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 通 知 時 間 及 通 知 者 人 員 抵 達 時 間 40

46 9. 聯 絡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首 次 聯 絡 時 間 : 成 功 聯 絡 時 間 : 抵 達 時 間 : 姓 名 : 關 係 : 該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曾 採 取 的 行 動 : 10. 事 後 跟 進 : 11. 備 註 : 12. 報 告 人 ( 一 ): 報 告 人 ( 二 ): ( 姓 名 ) ( 職 位 ) ( 簽 署 ) ( 姓 名 ) ( 職 位 ) ( 簽 署 ) 報 告 日 期 : 41

47 致 家 長 / 監 護 人 : 樣 本 體 育 課 家 長 同 意 書 附 錄 六 體 育 是 本 校 課 程 的 基 要 部 分, 學 生 均 須 上 體 育 課 惟 貴 家 長 必 須 留 意, 如 貴 子 弟 有 任 何 健 康 問 題, 應 徵 詢 醫 生 的 意 見, 以 確 定 是 否 適 宜 上 體 育 課 如 貴 子 弟 需 要 暫 時 或 長 期 豁 免 上 體 育 課 時, 必 須 呈 示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書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將 夾 附 的 回 條 交 回 本 校 若 發 現 貴 子 弟 有 任 何 健 康 狀 況 的 改 變, 請 立 刻 通 知 本 校 校 長 年 月 日 xxxxx 學 校 ( 校 長 姓 名 ) 體 育 課 家 長 回 條 致 校 長 : 本 人 已 細 心 閱 讀 貴 校 年 月 日 來 函, 有 關 * 小 兒 / 小 女 上 體 育 課 的 安 排 如 下 : 學 生 姓 名 : 性 別 : 班 別 : ( 請 於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適 宜 上 體 育 課 不 適 宜 上 體 育 課, 茲 附 上 醫 生 證 明 書 豁 免 由 至 上 體 育 課, 茲 附 上 醫 生 證 明 書 只 適 宜 參 與 經 醫 生 建 議 的 活 動, 茲 附 上 醫 生 推 薦 書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42

48 樣 本 學 生 參 與 聯 課 活 動 家 長 同 意 書 附 錄 七 家 長 / 監 護 人 : ( 活 動 名 稱 ) 本 校 將 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逢 星 期 ( ) 上 午 / 下 午 時 分 至 時 分, 在 ( 地 點 ) 舉 行 上 述 活 動 貴 子 弟 姓 名 : 班 別 : 獲 選 / 報 名 參 加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將 下 列 回 條 交 回 本 校 辦 理 存 檔 xxxxx 學 校 校 長 ( 校 長 姓 名 ) 年 月 日 隨 函 夾 附 活 動 內 容 及 回 條, 煩 請 家 長 細 心 閱 讀 校 長 : 回 條 ( 活 動 名 稱 ) 本 人 已 細 心 閱 讀 貴 校 年 月 日 來 函 及 夾 附 的 活 動 內 容, 並 * 同 意 / 不 同 意 小 兒 / 小 女 姓 名 : 班 別 : 參 加 上 述 的 活 動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43

49 樣 本 學 生 病 歷 附 錄 八 (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填 寫 ) ( 限 閱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只 用 作 與 本 校 學 生 保 健 有 關 的 事 宜 ) 學 生 姓 名 : 班 號 : 性 別 : 班 別 : 出 生 日 期 : 家 長 / 監 護 人 姓 名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1) (2) 1. 如 學 生 曾 患 有 以 下 疾 病,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記 號 及 列 出 詳 情 : 疾 病 名 稱 葡 萄 糖 六 磷 酸 去 氫 酵 素 缺 乏 症 哮 喘 腦 癇 病 高 熱 引 致 抽 搐 腎 病 心 臟 病 糖 尿 病 聽 覺 不 健 全 血 友 病 貧 血 其 他 血 病 藥 物 敏 感 疫 苗 敏 感 食 物 敏 感 其 他 敏 感 ( 請 註 明 : ) 肺 結 核 曾 進 行 小 型 手 術 曾 進 行 大 型 手 術 其 他 患 病 時 年 齡 疾 病 資 料 發 病 時, 醫 生 建 議 的 處 理 方 法 ( 如 適 用 ) 44

50 2. 倘 認 為 學 生 不 適 宜 上 體 育 課 或 參 加 任 何 其 他 類 型 的 學 校 活 動, 請 具 體 說 明 理 由 並 提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3. 其 他 補 充 資 料 :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 日 期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收 集 目 的 : 本 校 收 集 貴 子 弟 的 個 人 資 料, 只 會 用 作 處 理 有 關 學 生 的 保 健 及 安 全 事 宜 雖 然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與 否 純 屬 自 願, 但 若 你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足, 本 校 可 能 無 法 掌 握 貴 子 弟 的 病 歷, 當 意 外 發 生 時, 我 們 可 能 未 能 為 貴 子 弟 提 供 適 切 的 協 助 索 閱 個 人 資 料 :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你 有 權 要 求 索 閱 和 修 訂 你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請 與 學 校 聯 絡 45

51 樣 本 附 錄 九 醫 生 讓 患 有 心 臟 病 學 生 參 加 運 動 的 推 薦 信 樣 本 ( 請 家 長 交 給 家 庭 兒 科 或 心 臟 科 醫 生 填 寫 ) 姓 名 : 心 臟 病 的 診 斷 : ( 請 於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心 臟 病 類 別 : 極 輕 微 中 度 輕 微 嚴 重 可 參 與 的 運 動 和 強 度 : 劇 烈 運 動 : 可 如 一 般 學 童 般 參 加 學 校 體 育 課 及 各 類 型 的 體 育 活 動, 例 如 田 徑 比 賽, 馬 拉 松 長 跑 及 耐 力 練 習 等 中 度 劇 烈 運 動 : 可 參 加 學 校 體 育 課, 但 不 可 參 加 劇 烈 競 技 性 比 賽 或 連 續 長 時 間 的 運 動 學 童 可 參 加 網 球, 籃 球, 足 球 等 球 類 活 動 ( 注 意 運 動 強 度 不 得 超 過 七 成 的 最 高 運 動 心 跳 率, 約 每 分 鐘 140 次 ) 如 學 童 感 覺 疲 倦, 應 容 許 隨 時 停 止 輕 度 劇 烈 運 動 : 尚 可 參 加 學 校 體 育 課, 惟 不 可 進 行 過 量 跑 步 或 劇 烈 競 技 性 的 體 育 活 動 ( 須 注 意 心 跳 率 不 應 超 過 每 分 鐘 110 次, 例 如 慢 跑 平 衡 和 拋 接 活 動, 如 感 到 不 適 或 疲 倦, 應 即 時 停 止 活 動 非 劇 烈 運 動 : 不 可 參 加 學 校 體 育 課 或 跑 步, 只 適 宜 參 加 非 劇 烈 的 康 樂 活 動, 例 如 在 平 路 步 行 等 醫 生 姓 名 : 醫 生 簽 署 : 專 業 資 格 : 日 期 : 46

52 附 錄 十 戶 外 活 動 指 引 簡 介 ( 戶 外 活 動 的 定 義 : 戶 外 活 動 泛 指 由 學 校 策 劃 組 織, 並 由 校 方 委 任 的 教 師 / 導 師 督 導 學 生 於 大 自 然 環 境 中 參 與 一 些 具 探 索 性 挑 戰 性 和 體 力 要 求 的 陸 上 或 水 上 活 動 內 容 : 引 言 第 一 章 校 長 教 師 / 導 師 須 知 第 八 章 實 地 / 野 外 研 習 第 二 章 陸 上 活 動 一 般 措 施 第 九 章 水 上 活 動 一 般 措 施 第 三 章 遠 足 第 十 章 滑 浪 風 帆 第 四 章 遠 征 訓 練 第 十 一 章 獨 木 舟 第 五 章 露 營 第 十 二 章 賽 艇 第 六 章 野 外 定 向 第 十 三 章 帆 船 第 七 章 單 車 附 錄 1. 與 戶 外 活 動 相 關 的 專 業 團 體 資 料 一 覽 表 2. 建 議 應 帶 備 的 緊 急 物 品 一 覽 表 3. 戶 外 活 動 家 長 同 意 書 ( 樣 本 ) 4. 學 校 在 郊 區 舉 辦 戶 外 活 動 時 知 會 警 方 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程 序 5. 在 郊 區 舉 行 的 戶 外 活 動 通 知 書 ( 樣 本 ) 6. 緊 急 事 件 記 錄 ( 樣 本 ) 7. 戶 外 活 動 意 外 事 件 報 告 表 ( 樣 本 ) 8. 各 項 戶 外 活 動 之 師 生 比 例 9. 戶 外 活 動 常 用 指 引 通 告 及 網 址 一 覽 表 10.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童 參 加 戶 外 活 動 的 教 職 員 / 照 顧 者 與 學 生 比 例 11. 量 度 體 溫 記 錄 表 ( 樣 本 ) 12. 戶 外 活 動 風 險 評 估 表 ( 樣 本 ) 13. 防 止 曝 曬 的 措 施 14. 在 炎 熱 及 潮 濕 的 天 氣 下 進 行 戶 外 活 動 須 知 15. 境 外 遊 學 16.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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