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繳 交 初 試 報 名 費 截 止 時 間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時 間 報 名 表 件 截 止 收 件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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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網 址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72045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大 崎 里 66 號 網 址 : 招 生 專 線 電 話 : 轉 1211 音 樂 學 系 辦 電 話 : 轉 2011 或 2012 製

2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繳 交 初 試 報 名 費 截 止 時 間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時 間 報 名 表 件 截 止 收 件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初 試 入 場 及 報 到 時 間 表 日 期 登 錄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時 間 :103 年 11 月 24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15 時 止 ( 逾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時 間, 即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初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再 持 繳 費 單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臺 灣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繳 費 截 止 時 間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15 時 止 103 年 11 月 24 日 ( 一 ) 至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止 ( 繳 費 完 成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詳 細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並 於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限 以 郵 局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郵 寄 至 本 校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預 定 103 年 12 月 16 日 ( 二 ) 前 初 試 術 科 ( 演 奏 ) 104 年 1 月 9 日 ( 五 ) 至 104 年 1 月 11 日 ( 日 )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104 年 1 月 16 日 ( 五 ) 上 網 公 告 複 試 入 場 及 報 104 年 1 月 28 日 ( 三 ) 到 時 間 表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費 截 止 時 104 年 2 月 25 日 ( 三 ) 截 止 間 複 試 術 科 ( 演 奏 ) 104 年 3 月 7 日 ( 六 ) 至 104 年 3 月 8 日 ( 日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放 榜 104 年 3 月 19 日 ( 四 ) 寄 發 複 試 成 績 單 104 年 3 月 20 日 ( 五 ) 正 取 生 驗 證 與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4 月 20 日 ( 一 ) 註 冊 入 學 104 年 9 月 中 旬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9 月 中 旬 ) 1

3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以 郵 局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郵 寄 至 本 校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一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二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時 間 : 103 年 11 月 24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15 時 止 三 初 試 繳 費 時 間 :103 年 11 月 24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15 時 止 四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時 間 :( 繳 費 完 成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詳 細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103 年 11 月 24 日 ( 一 ) 至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止 五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 請 考 生 詳 細 閱 讀 簡 章 後, 再 開 始 進 行 報 名 上 網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登 錄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1.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2.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生 日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設 定 密 碼 填 寫 考 生 報 考 資 料 1.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密 碼 2.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3. 報 考 所 別 3. 組 別 4. 身 分 別 5. 選 考 樂 器 別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持 繳 費 單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台 灣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登 錄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考 生 詳 細 資 料 1. 學 歷 資 料,2. 聯 絡 資 料,3. 身 分 相 關 資 料 列 印 1.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 並 親 自 簽 章, 2.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時 間 : 103 年 11 月 24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15 時 止 * 初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時 間 :103 年 11 月 24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15 時 止 * 持 繳 費 單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台 灣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於 輸 入 資 料 時 點 選 註 記,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交 報 名 費, 即 可 直 接 報 名, 另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報 名 費 30%; 相 關 証 明 須 與 其 它 附 件 一 併 郵 寄, 若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立 即 補 繳 報 名 費, 否 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 若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檢 視 轉 入 帳 號 及 交 易 金 額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時 間 : 103 年 11 月 24 日 ( 一 ) 至 103 年 12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止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 輸 入 帳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 密 碼 ( 為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時, 所 設 定 之 密 碼 ) * 繳 費 成 功,1 小 時 後 請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填 寫 詳 細 資 料 * 請 依 報 考 組 別 及 選 考 樂 器 填 寫 * 詳 細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送 出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 * 報 名 表 資 料 確 認 印 出 後, 報 考 人 須 親 自 簽 章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選 考 系 別 選 考 樂 器 別 及 初 複 試 曲 目 表 郵 寄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 請 於 103 年 12 月 0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限 以 郵 局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郵 寄 資 料 至 本 校,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名 單 查 詢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之 結 果, 審 查 通 過 者 才 為 正 式 考 生 2

4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業 經 103 年 10 月 1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收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新 生 30 名, 畢 業 生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有 關 招 生 事 項 規 定 如 下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步 驟, 於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至 12 月 08 日 下 午 17 時 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將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二 報 名 收 件 日 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至 12 月 08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報 名 收 件 地 址 :72045 台 南 市 官 田 區 大 崎 里 66 號,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四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中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畢 業 者 ( 二 )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取 得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三 ) 具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四 ) 考 生 年 齡 須 未 滿 18 歲 ( 民 國 86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始 能 報 考 五 報 名 費 : ( 一 ) 初 試 報 名 費 : 1. 新 臺 幣 1,700 元 整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再 持 繳 費 單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臺 灣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2. 繳 費 期 限 :103 年 12 月 08 日 下 午 15 時 前 ( 二 ) 複 試 報 名 費 : 1. 新 臺 幣 2,500 元 整 2. 通 過 初 試 考 生, 請 依 初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所 顯 示 之 個 別 考 生 專 屬 銀 行 帳 號,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須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前 完 成 繳 款 3. 未 完 成 繳 款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三 繳 費 方 式 : 請 初 試 考 生 持 繳 費 單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擇 一 方 式 繳 費 (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跨 行 轉 帳 者 須 自 付 手 續 費 初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詳 細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信 封 封 面 3

5 每 名 考 生 均 有 一 組 專 屬 帳 號,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初 試 通 過 後 欲 參 加 複 試 之 考 生, 請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繳 費 方 式 銀 行 /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戶 名 注 意 事 項 1. 臺 灣 銀 行 代 碼 :004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2. 轉 入 帳 號 : 自 動 櫃 員 機 能 之 金 融 卡 利 用 請 輸 入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ATM) 轉 帳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帳 號 共 14 位 數 字 (ATM) 轉 帳 3. 轉 入 繳 費 金 額 4.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臺 灣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限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交, 請 勿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台 繳 費, 如 因 而 延 誤 報 名, 責 任 自 負 請 持 臺 灣 銀 行 臨 櫃 專 用 繳 費 單 直 接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費 收 款 人 戶 名 及 帳 號 如 臺 灣 銀 行 臨 櫃 專 用 繳 費 單, 繳 費 收 據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1. 繳 費 完 成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詳 細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2.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帳 戶 的 餘 額 是 否 已 扣 款,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繳 費 完 成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詳 細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四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 凡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30%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相 關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以 茲 證 明 ;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繳 驗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 為 降 低 考 生 負 擔 並 減 少 退 費 作 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時 即 自 動 免 繳 報 名 費 ) 六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繳 交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一 式 二 份 ( 背 面 書 寫 報 考 人 之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各 一 張 ( 尚 未 有 身 分 證 者, 以 國 中 學 生 證 代 替 ) ( 三 )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者 應 繳 交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應 屆 畢 業 相 關 證 件 ( 如 加 蓋 國 三 上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等 ) 影 印 本, 惟 錄 取 後 新 生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4

6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1.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校 修 業 3 年 級 課 程,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2.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校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級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3. 經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4.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資 格 者 5.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6.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經 我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7. 其 他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符 合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資 格 者 ( 四 )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初 複 試 曲 目 表 乙 份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之 附 件 三 擅 長 演 奏 曲 目 表 格 ) ( 五 ) 列 印 報 名 表 一 式 2 份 ( 須 黏 貼 二 吋 照 片 各 一 張 ) ( 六 ) 標 準 回 郵 信 封 ( 約 105mm 225mm)2 份 ( 請 自 行 準 備 並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及 選 考 樂 器, 並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17 元, 以 供 寄 發 入 場 通 知 及 成 績 通 知 用 ) ( 七 ) 自 傳 ( 須 500 字 以 上 並 請 考 生 親 自 書 寫 ), 自 傳 內 容 包 含 :1. 姓 名 年 齡 出 生 地 2. 家 庭 狀 況 : 包 含 與 父 母 或 親 密 家 人 的 相 處 方 式 及 長 輩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方 法 3. 人 際 關 係 : 包 括 最 好 的 朋 友 最 難 忘 的 經 驗 4. 學 習 經 歷 : 包 含 音 樂 學 習 經 驗 得 獎 紀 錄 最 有 成 就 及 最 挫 折 的 經 驗 5. 報 考 動 機 6. 未 來 規 劃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之 附 件 五 及 附 件 五 之 一 附 註 :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應 繳 驗 所 有 證 件 正 本, 若 與 報 名 原 載 內 容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七 填 表 須 知 : ( 一 ) 每 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項 選 考 樂 器 ( 二 ) 姓 名 須 依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證 件 填 寫 ; 學 歷 欄 之 畢 業 資 料, 必 須 填 寫 清 楚 不 得 簡 寫 ( 三 )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歷 一 欄 一 律 填 104 年 06 月 畢 業 ( 四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初 複 試 曲 目 表 及 選 考 樂 器 八 通 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將 應 繳 交 文 件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右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適 合 之 信 封 內, 並 以 郵 局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5

7 ( 二 ) 經 審 查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即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初 試 入 場 通 知,103 年 12 月 25 日 前 各 考 生 如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及 初 試 入 場 通 知, 請 撥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6) 轉 1211 查 詢 ( 三 ) 如 因 表 件 不 齊 或 地 址 不 明, 遭 退 件 致 延 誤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四 )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除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或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退 件 者 外 遭 本 校 退 件 者, 本 校 將 於 放 榜 後 再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欲 申 請 退 費, 請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前 檢 具 報 名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考 生 本 人 郵 局 / 銀 行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以 及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使 用 附 件 十 ), 逕 寄 本 校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退 費,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將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整 ( 五 ) 報 名 所 繳 證 件 影 印 本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九 考 試 日 期 : ( 一 ) 初 試 術 科 :104 年 1 月 9 日 至 1 月 11 日 ( 實 際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入 場 順 序 依 初 試 入 場 通 知 為 準,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考 試 前 一 天 在 考 試 地 點 公 告 ) ( 二 ) 複 試 術 科 :104 年 3 月 7 日 至 3 月 8 日 ( 實 際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入 場 順 序 依 初 試 入 場 通 知 為 準,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考 試 前 一 天 在 考 試 地 點 公 告 ) ( 三 ) 本 系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得 視 報 名 考 生 人 數 予 以 調 整 十 考 試 地 點 : 台 南 市 官 田 區 大 崎 里 66 號,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十 一 考 試 內 容 及 評 分 方 式 : 如 表 列 ( 一 ) 初 試 : 術 科 演 奏 : 所 有 曲 目 必 須 背 譜 演 奏 考 試 時 必 須 依 照 各 項 目 規 定 及 報 考 曲 目 表 之 考 試 內 容 應 考 選 考 樂 器 考 試 內 容 評 分 方 式 鋼 琴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1.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四 個 八 度 音 階 琶 音 上 下 行 及 終 止 式 ( 小 調 只 彈 和 聲 小 音 階 ) 2. 自 選 曲 一 首 1.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三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 指 定 Carl Flesch 版 音 階 四 拍 一 弓 ; 琶 音 三 拍 一 弓 ) 2. 自 選 曲 一 首 1.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三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 音 階 一 個 八 度 一 弓 琶 音 上 下 行 各 一 弓, 版 本 不 限 ) 2. 自 選 曲 一 首 1.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三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2. 自 選 曲 一 首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6

8 低 音 提 琴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法 國 號 小 號 1.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二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2. 自 選 曲 一 首 1.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兩 個 八 度 音 階 與 琶 音,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共 演 奏 兩 次 ; 以 16 分 音 符 演 奏, 速 度 四 分 音 符 Joachim Andersen 24 Studies op. 21 No Joachim Andersen 24 Studies op. 21 No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兩 個 八 度 音 階 與 琶 音,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共 演 奏 兩 次 ; 以 16 分 音 符 演 奏, 速 度 四 分 音 符 ROSE 40 Studies Book I No. 6 3.ROSE---40 Studies Book I No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兩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2. Telemann Zwölf Fantasien für Querflöte ohne Bass,Nr. 3 h-moll TWV 40: 4 整 首 ( 不 反 覆 ) ( 指 定 版 本 :Bärenreiter) 1.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兩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2. Milde 25 Studies in scales and chords opus 24 No Milde Concert Studies Volume I No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兩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2.Kling : 40 Studies No Mueller : 34 Studies No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 圓 滑 點 奏 依 序 各 一 次 ) 2. 練 習 曲 兩 首, 從 中 選 一 首 (1) BACH for the trumpet or cornet, No.6 Sciciliano from Sonata No.2 for flute and piano. (2) BACH for the trumpet or cornet No.8 Gigue from suite No.1 unaccompanied cello,.( 第 一 段 反 覆, 第 二 段 不 反 覆 ) 改 編 者 : Michael J.GISONDI 出 版 社 : McGinnis & Marx Music Publishers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7

9 長 號 1. 音 階 :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 圓 滑 點 音 依 序 各 一 次, 一 個 八 度 ) 2. 練 習 曲 兩 首, 請 任 選 一 首 演 奏 (1)M.Bleger:31 Studies for Trombone,No. 2 (2)C.Kopprasch:60 Studies Volume 1 for Trombone No. 3 ( 不 用 反 覆 )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低 音 號 1. 音 階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一 個 八 度 2.Vladislav Blazhevich 70 studies for B flat TUBA No. 9( 第 九 首 練 習 曲 )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打 擊 樂 器 1. 木 琴 抽 考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兩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2. 小 鼓 指 定 曲 Anthony J. Cirone : Portraits in Rhythm No. 24 不 須 背 譜 3. 木 琴 兩 棒 指 定 曲 J. S. Bach: Violin Concerto in a minor BWV1041, third movement ( 第 三 樂 章 ), 需 背 譜 演 奏, 需 自 備 伴 奏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 二 ) 複 試 : 術 科 演 奏 : 所 有 曲 目 必 須 背 譜 演 奏 ( 除 視 奏 外, 打 擊 組 請 依 考 試 內 容 規 定 演 奏 ), 另 於 演 奏 後 隨 即 舉 行 聽 音 測 驗 ( 三 ) 複 試 演 奏 考 試 內 容 : 選 考 樂 器 考 試 內 容 評 分 方 式 鋼 琴 Piano( 鋼 琴 組 ) 以 下 曲 目 均 不 可 與 初 試 重 覆 1. 任 選 一 組 前 奏 與 賦 格 ( 選 自 巴 哈 平 均 律 ) 2. 任 選 一 首 下 列 作 曲 家 的 奏 鳴 曲, 並 演 奏 第 一 樂 章 (1) 貝 多 芬 (2) 海 頓 (3) 莫 札 特 3. 自 選 曲 一 首 4. 任 選 一 首 選 自 蕭 邦 拉 赫 曼 尼 諾 夫 德 布 西 史 克 里 亞 賓 李 斯 特 五 位 作 曲 家 作 品 之 練 習 曲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8

10 小 提 琴 Violin( 小 提 琴 ) 1. 抽 考 C 大 調 G 大 調 F 大 調 其 中 一 個 調 之 三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 指 定 Carl Flesch 版 音 階 四 拍 一 弓 ; 琶 音 三 拍 一 弓 ) 以 及 三 度 六 度 及 八 度 雙 音 音 階 ( 兩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版 本 弓 法 不 限 ) 2. 從 下 列 曲 目 中 任 選 一 首 (1) J. Pierre Rode:No (2) J. Dont Op. 35:No (3) De Bériot Op.123:No 從 下 列 樂 曲 中 任 選 一 組 : (1) F. Schubert: Sonata in D Major D 384 ( 全 部 ) (2) Haydn: Concerto in C Major ( 包 含 一 快 一 慢 兩 個 樂 章 ) (3) Viotti: Concerto No. 22 in A Minor ( 包 含 一 快 一 慢 兩 個 樂 章 ) 4. 自 選 曲 一 首 ( 可 與 初 試 相 同 )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中 提 琴 Viola( 中 提 琴 ) 1. 抽 考 F 大 調 G 大 調 其 中 一 個 調 之 三 個 八 度 音 階 與 琶 音 上 下 行 ( 音 階 一 個 八 度 一 弓 琶 音 上 下 行 各 一 弓, 版 本 不 限 ) 和 三 度 六 度 及 八 度 雙 音 音 階 ( 兩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版 本 弓 法 不 限 ) 2. J. S. Bach: Suite for Viola No. 1 in G major, BWV 1007, Prelude (original for cello) 3. F. J. Mazas: Etude Brillantes Op. 36 vol. II, No. 35 Andante sostenuto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4. 自 選 曲 一 首 ( 可 與 初 試 相 同 ) Cello( 大 提 琴 ) 1. 抽 考 F 大 調 f 小 調 其 中 一 個 調 之 三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琶 音 上 下 行 ( 音 階 四 個 音 一 弓 ; 琶 音 三 個 音 一 弓 ) 以 及 三 度 六 度 及 八 度 雙 音 音 階 ( 兩 個 八 度, 二 或 四 個 音 一 弓 ) 2. D. Popper 40 Etudes, Op. 73 中 任 選 一 首 3. 下 列 曲 目 中 選 一 首 演 奏 (1)Davidoff: Cello Concerto No. 2, op.14, 第 一 樂 章 ( 含 裝 飾 奏 ) (2)Romberg: Cello Concerto No. 2, op.3, 第 一 樂 章 (3)Lalo : Cello Concerto 第 一 樂 章 4. 自 選 曲 一 首 ( 可 與 初 試 相 同 ) Double Bass( 低 音 提 琴 ) 1. E 大 調 e 小 調 三 個 八 度 音 階 琶 音 上 下 行 2. R. Kreutzer: 18 Studies 第 一 首 (Ed.IMC) 3. H. Eccles: Sonata in g Minor 第 一 樂 章 及 第 二 樂 章 ( 版 本 不 限 ) 4. 自 選 曲 一 首 ( 可 與 初 試 相 同 ) 9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11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法 國 號 小 號 Flute( 長 笛 ) 1. 以 下 曲 目 任 選 一 首 演 奏 (1) W.A.Mozart : Flute Concerto KV 313, Mov. III 加 裝 飾 奏 (2) F.Devienne : Concerto Nr.7 in E minor Mov. III 2. C.Ph.E.Bach a-minor Sonata for Flute solo Mov. II 3. 自 選 曲 一 首, 樂 派 不 能 與 其 他 指 定 曲 重 複 4. 視 奏 Clarinet( 單 簧 管 ) 1. Cavallini: 30 Capricci per Clarinetto 第 22 首, 演 奏 至 第 二 變 奏 完 為 止 2. 三 首 不 同 時 期 之 單 簧 管 作 品 3. 視 奏 Oboe( 雙 簧 管 ) 1. J. S. Bach: Partita g -moll fuer Oboe Solo nach BWV 1013, Bourree Anglaise 2. W. A. Mozart: Concerto for Oboe in C Major KV 314, Mov. I 3. 自 選 曲 一 首 4. 視 奏 Bassoon( 低 音 管 ) 1. L. Milde Op. 24 練 習 曲 No 任 選 一 首 低 音 管 協 奏 曲 之 一 快 一 慢 樂 章 3. 一 首 浪 漫 時 期 完 整 作 品 4. 視 奏 French Horn( 法 國 號 ) 1. 兩 首 不 同 性 質 的 練 習 曲, 一 首 Kopprasch, 另 一 首 Gallay 或 Alphonse. 2. 由 下 列 曲 目 中 任 選 一 首, 演 奏 其 中 一 快 一 慢 之 樂 章 : (1) Beethoven: Sonata, Op. 17 (2) W. A. Mozart: Horn Concerto, No.1~4 (3) Rheinberger: Sonata for Horn and Piano Op. 178 (4) Karl Pilss: Tre Pezzi in forma di Sonata I Sinfonia Horn in F (5) Richard Strauss: Concerto, No. 1 Op 自 選 曲 一 首 4. 視 奏 Trumpet( 小 號 ) 1. 下 列 曲 目 中 任 選 一 首 (1) J.B.ARBAN: Fantaisie Brillante No.3 從 Inroduction 至 Variation I (2) J.ED.BARAT : Fantaisie en Mi Bémol. pour Cornet Sib ou Trompette Ut ou Sib et Piano 出 版 社 : ALPHONSE LEDUC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10

12 長 號 低 音 號 打 擊 樂 器 (3) J.B.G. NERUDA :Concerto in Eb for trumpet and piano 第 一 樂 章 ( 無 需 演 奏 Cadenza) ( 出 版 社 : Southern Music Company 或 任 選 出 版 社 ) (4) G.F.HANDEL 由 R.Bernard FITZGERALD 改 編 : ARIA CON VARIAZIONI ( 無 須 反 覆 ) 出 版 社 : ALFRED PUBLISHING 2. 自 選 曲 一 首 3. 視 奏 1. 指 定 練 習 曲, 下 列 兩 首 任 選 一 首 演 奏 Marco Bordogni (arr:joannes Rochut):Melodious Etudes for Trombone No.2 或 是 No.4 2. 指 定 演 奏 曲, 下 列 六 首 任 選 一 首 演 奏 (1) A.Vivaldi:Sonata No.1 第 一 樂 章 ( 不 用 反 覆 ), 第 四 樂 章 (2) B.Marcello:Sonata in F Major for Trombone 第 一 樂 章, 第 二 樂 章 ( 兩 個 樂 章 都 不 用 反 覆 ) (3) N.Rimsky-Korsakov:Concerto for Trombone, 第 一 樂 章 (4) C.Saint-Saens:Cavatine for Trombone and Piano 全 曲 演 奏 (5) E.Sachse:Concertino for Trombone and Piano, 第 一 樂 章 (6) A.Pryor:Thoughts of Love for Trombone and Piano ( 全 曲 演 奏, 不 用 反 覆 ) 1. Vladislav Blazhevich 70 studies for B flat TUBA No.9( 第 九 首 練 習 曲 ) 2. Introduction and dance J.E.Barat Percussion( 打 擊 組 ) 1. 小 鼓 指 定 曲 Anthony J. Cirone : Portraits in Rhythm No.48, 不 須 背 譜 2. 定 音 鼓 指 定 曲 Anthony J. Cirone : Portraits for Timpani No. 29, 不 須 背 譜 3. 木 琴 指 定 曲 Toshimitsu Tanaka: Two Movements for Marimba, first movement ( 第 一 樂 章 ), 須 背 譜 演 奏 4. 木 琴 自 選 曲 一 首, 須 背 譜 演 奏 5. 小 鼓 視 奏 請 考 生 提 供 木 琴 自 選 曲 影 印 樂 譜 乙 份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由 全 體 考 試 委 員 共 同 評 定 十 二 錄 取 原 則 : 1. 初 試 演 奏 成 績 為 1~10 級 分, 考 生 成 績 須 達 6( 含 ) 級 分 以 上 者, 方 可 進 入 複 試 2. 複 試 演 奏 成 績 須 達 80( 含 ) 分 以 上 者 11

13 3. 成 績 計 算 一 律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4. 錄 取 標 準 以 複 試 演 奏 成 績 為 準, 如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5. 複 試 演 奏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初 試 級 分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6. 考 生 成 績 如 有 任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十 三 錄 取 名 額 : ( 一 ) 正 取 生 30 名,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二 )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本 校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十 四 錄 取 公 告 : 預 定 於 104 年 3 月 19 日 前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個 別 通 知 十 五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到 方 式 : 採 書 面 通 訊 報 到, 以 新 生 報 到 通 知 單 為 準 ( 二 ) 正 取 生 : 應 於 報 到 期 限 104 年 4 月 20 日 ( 一 ) 前 ( 以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正 取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一 律 以 棄 權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備 取 生 : 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依 備 取 名 次,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依 報 到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期 限 以 書 面 通 訊 方 式 ( 以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 辦 理 報 到 ;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一 律 視 同 於 放 棄 就 讀, 取 消 其 遞 補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正 備 取 生 若 於 規 定 報 到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報 到 通 知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仍 應 如 期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十 六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考 生 應 確 實 研 讀 並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以 及 有 關 考 試 各 項 規 定 及 招 生 簡 章 所 載 事 項 ( 二 )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附 有 照 片 之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學 生 證 ) 以 便 查 驗 ( 三 ) 考 生 場 次 ( 或 入 場 順 序 ) 於 核 發 准 考 證 時 一 併 寄 發, 並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考 試 地 點 公 告 ( 四 ) 術 科 應 考 生 應 親 自 準 時 報 到,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遲 到 15 分 鐘 以 上 未 報 到 者, 一 律 以 棄 權 論 考 生 報 到 後, 應 在 考 生 報 到 處 等 候 叫 號 進 入 試 場, 不 得 任 意 進 出 場 ( 五 ) 考 生 初 試 場 次 ( 或 入 場 順 序 ) 於 核 發 准 考 證 時 一 併 寄 發 ; 另 複 試 場 次 ( 或 入 場 順 序 ) 於 104 年 1 月 28 日 上 網 公 告, 並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考 試 地 點 公 告 ( 六 )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經 查 其 所 填 各 資 料 與 所 繳 各 類 證 件 所 載 有 不 符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其 後 果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2

14 ( 七 )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錄 取 後, 應 憑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註 冊 ( 八 ) 遺 失 准 考 證,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IC 卡 或 學 生 證 正 本 至 考 生 報 到 處 辦 理 核 發 臨 時 准 考 證, 始 得 考 試 ( 九 ) 所 有 陪 考 人 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進 入 考 生 報 到 處 及 試 場 ( 十 ) 除 鋼 琴 及 打 擊 樂 器 外, 各 項 測 驗 所 需 樂 器, 皆 由 考 生 自 備 ( 十 一 ) 弦 樂 組 管 樂 組 及 打 擊 組 考 生 需 伴 奏 者, 最 多 得 有 2 名 伴 奏, 伴 奏 者 由 考 生 陪 同 向 考 生 報 到 處 領 取 伴 奏 證, 始 得 入 場 ( 十 二 ) 為 維 護 考 場 秩 序, 試 場 外 一 律 不 得 練 習 樂 器 十 七 招 生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 ( 一 ) 自 行 免 費 上 網 下 載 ; 至 本 校 網 址 下 載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 二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72045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大 崎 里 66 號 ) 或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函 索, 須 附 回 郵 (30 元 ) 之 大 型 信 封 (B4 型 ) 並 填 妥 詳 細 地 址, 請 於 函 索 信 封 左 上 角 註 明 函 索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三 ) 本 校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亦 招 收 主 修 革 胡 (Cello ) 及 倍 革 胡 (Double Bass ) 新 生 數 名, 有 意 願 者 歡 迎 另 行 報 考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12 月 22 至 104 年 1 月 12 日, 簡 章 亦 可 至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轉 1211 十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如 欲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應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後 7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 請 使 用 附 件 四 表 格 ), 逾 期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同 一 科 目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三 ) 考 生 如 對 本 次 招 生 事 項 欲 提 出 申 訴 案 件 者, 應 於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正 式 放 榜 後 一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本 校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四 ) 本 校 依 實 際 經 營 運 作 之 教 育 成 本, 預 估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新 生 每 學 期 須 繳 交 之 學 費 約 新 臺 幣 16,000 元, 雜 費 約 新 臺 幣 11,000 元, 音 樂 類 個 別 指 導 費 約 新 臺 幣 21,000 元, 確 定 金 額 依 當 年 度 公 告 為 準 13

15 ( 五 ) 本 簡 章 其 他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 六 ) 本 校 學 則 第 31 條 規 定 :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勒 令 退 學 : 八 各 學 系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2/3 者 或 累 計 兩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均 達 各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1/2 者 ; 惟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未 達 9 學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七 ) 有 關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或 學 校 網 頁 查 詢 ( 八 )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必 須 完 成 修 習 服 務 教 育 課 程, 並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相 關 規 定, 或 其 他 本 校 同 意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之 相 同 等 級, 或 依 系 所 規 定 以 修 習 本 校 開 設 之 英 語 檢 定 課 程 抵 免 十 九 附 件 : ( 一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附 件 一 ) ( 二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要 點 ( 附 件 二 ) ( 三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初 複 試 曲 目 表 ( 附 件 三 ) ( 四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表 ( 附 件 四 ) ( 五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自 傳 ( 附 件 五 )( 附 件 五 之 一 ) ( 六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校 園 地 圖 ( 附 件 六 ) ( 七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交 通 導 覽 圖 ( 附 件 六 之 一 ) ( 八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附 件 七 ) ( 九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件 八 ) ( 十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件 九 ) ( 十 一 )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件 十 ) 14

16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94 學 年 度 第 16 次 行 政 會 議 ( ) 通 過 97 學 年 度 第 12 次 行 政 會 議 ( )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依 大 學 法 第 24 條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要 點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三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四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且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五 考 生 之 出 入 場 時 間,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於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後 未 達 考 試 時 間 三 分 之 二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前 項 考 生 經 監 試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於 入 場 後 未 達 考 試 時 間 三 分 之 二 出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達 考 試 時 間 三 分 之 二 為 止,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兩 項 規 定 論 處 六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七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八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有 其 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十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二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15

17 ( 三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 二 )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十 一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卷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依 下 列 情 形 分 別 論 處 : ( 一 )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二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十 二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資 料,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 如 監 視 人 員 對 考 生 有 疑 慮 無 法 辨 識 確 定 時, 應 要 求 該 考 生 於 休 息 時 間 至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俾 作 將 來 查 證 之 依 據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據 以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十 三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按 下 列 規 定 論 處 : ( 一 )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 二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試 卷 或 在 試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十 四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除 該 科 另 有 規 定 得 使 用 鉛 筆 作 答 外, 其 餘 考 科 答 案 卷 ( 含 測 驗 題 )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書 寫,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論 處 : ( 一 ) 未 依 規 定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書 寫 者, 其 答 題 成 績 得 分 減 半 ( 二 ) 未 在 規 範 的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 三 )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相 關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 四 ) 其 他 未 按 規 定 作 答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其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十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本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六 考 生 如 在 答 案 卷 或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並 提 前 出 場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 如 於 該 科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十 七 考 生 除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外,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繼 續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1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十 八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二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成 績 10 分 ( 三 )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十 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本 一 併 交 給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廿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終 場 鈴 ( 鐘 ) 聲 響 閉,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且 就 坐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完 成 收 卷, 且 清 點 數 量 無 誤 後, 方 得 離 場 廿 一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16

18 其 他 事 項 廿 二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於 試 場 內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須 用 備 用 卷 補 行 作 答 者,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廿 三 本 要 點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0 分 為 限 廿 四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廿 五 凡 違 反 本 要 點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校 權 益 者, 本 校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廿 六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示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19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要 點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研 究 所 及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招 生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類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連 同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成 績 複 查 表 及 繳 費 收 據,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書 表 及 複 查 費 用 等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應 明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四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到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申 請 期 限 截 止 後 七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五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時, 應 將 申 請 考 生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彌 封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 二 ) 複 查 審 查 口 試 或 術 科 成 績 時, 應 將 系 所 填 送 之 審 查 成 績 登 記 表 口 試 成 績 登 記 表 或 術 科 成 績 登 記 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彌 封 號 碼, 再 查 對 成 績,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六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重 新 核 算 申 請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提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除 復 知 該 考 生 外,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復 知 該 考 生 ( 三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重 計 後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復 知 該 考 生,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七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繫 原 閱 卷 委 員 補 閱 之,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要 點 規 定 處 理 八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及 評 定 提 供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考 生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影 響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十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8

20 附 件 三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初 複 試 曲 目 表 * 每 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項 選 考 樂 器 * * 請 考 生 詳 細 填 寫 考 試 自 選 曲 目 之 作 曲 者 作 品 名 稱 編 號 及 樂 章 * 姓 名 選 考 樂 器 准 考 證 號 一 初 試 曲 目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不 得 變 更 曲 目 ) 自 選 曲 : 評 審 委 員 可 當 場 決 定 考 生 演 奏 之 時 間 二 複 試 曲 目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不 得 變 更 曲 目 ) 自 選 曲 : 指 定 ( 選 ) 曲 : 評 審 委 員 可 當 場 決 定 考 生 演 奏 之 時 間 19

21 附 件 四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表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傳 真 電 話 ( 務 必 填 寫 ) 聯 絡 電 話 選 考 樂 器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備 註 一 凡 欲 申 請 複 查 之 考 生, 請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後 7 個 工 作 日 內, 郵 匯 ( 帳 號 ) 複 查 費 100 元 ( 含 劃 撥 手 續 費 6 元 ), 戶 名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並 於 劃 撥 單 後 之 通 訊 欄 註 明, 繳 交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費, 將 准 考 證 收 據 及 本 表 傳 真 至 辦 理 複 查 二 面 術 ( 含 口 試 及 術 科 ) 以 複 查 登 錄 之 成 績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及 評 定 三 申 請 人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回 傳 傳 真 號 碼 四 本 校 收 到 傳 真 之 複 查 表, 於 3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回 傳 複 查 結 果 五 本 校 招 生 專 線 轉 1211, 傳 真

22 附 件 五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自 傳 須 500 字 以 上, 並 請 考 生 親 自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排 版 自 傳 內 容 包 含 :1. 姓 名 年 齡 出 生 地 2. 家 庭 狀 況 : 包 含 與 父 母 或 親 密 家 人 的 相 處 方 式 及 長 輩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方 法 3. 人 際 關 係 : 包 括 最 好 的 朋 友 最 難 忘 的 經 驗 4. 學 習 經 歷 : 包 含 音 樂 學 習 經 驗 得 獎 紀 錄 最 有 成 就 及 最 挫 折 的 經 驗 5. 報 考 動 機 6. 未 來 規 劃 21

23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自 傳 須 500 字 以 上, 並 請 考 生 親 自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排 版 附 件 五 之 一 * 不 夠 書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 22

24 附 件 六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校 園 地 圖

25 附 件 六 之 一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交 通 導 覽 圖 您 的 位 置 交 通 工 具 抵 校 路 程 參 考 指 引 嘉 義 以 北 台 中 台 北.. 等 火 車 汽 車 汽 車 搭 火 車 至 隆 田 ( 莒 光 區 間 ) 或 善 化 ( 自 強 莒 光 區 間 ) 火 車 站, 轉 搭 計 程 車 即 可 ( 計 程 車 資 : 約 200~300 元 ) 中 山 高 : 在 麻 豆 交 流 道 下, 左 轉 進 入 麻 豆 市 區, 沿 171 線 往 東, 經 渡 仔 頭 社 子 村 即 可 到 達 南 二 高 : 在 烏 山 頭 交 流 道 下, 左 轉 遇 烏 山 頭 水 庫 入 口 右 轉, 沿 117 線 往 南, 見 指 標 進 入 大 崎 村 即 可 到 達 汽 車 或 機 車 省 道 台 1 線 : 經 官 田 後 在 渡 仔 頭 可 見 指 標, 左 轉 進 入 經 社 子 村 即 可 到 達 高 鐵 搭 高 鐵 至 嘉 義 站 ( 太 保 ), 轉 搭 計 程 車 即 可 臺 南 以 南 高 雄 屏 東.. 等 火 車 汽 車 汽 車 搭 火 車 至 隆 田 ( 莒 光 區 間 ) 或 善 化 ( 自 強 莒 光 區 間 ) 火 車 站, 轉 搭 計 程 車 即 可 ( 計 程 車 資 : 約 200~300 元 ) 中 山 高 : 在 麻 豆 交 流 道 下, 右 轉 進 入 麻 豆 市 區, 沿 171 線 往 東, 經 渡 仔 頭 社 子 村 即 可 到 達 南 二 高 : 在 官 田 系 統 交 流 道, 接 台 84 快 速 道 路 往 西, 遇 台 1 線 右 轉, 在 渡 仔 頭 可 見 指 標, 右 轉 進 入 經 社 子 村 即 可 到 達 汽 車 或 機 車 省 道 台 1 線 : 經 善 化 曾 文 溪 橋 後 在 渡 仔 頭 可 見 指 標, 右 轉 進 入 經 社 子 村 即 可 到 達 高 鐵 搭 高 鐵 至 台 南 站 ( 歸 仁 ), 轉 搭 計 程 車 即 可

26 附 件 七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每 學 期 ) 適 用 身 分 : 本 國 一 般 生 僑 生 及 100 年 2 月 1 日 前 入 學 之 外 籍 生 壹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及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教 育 部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及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單 位 新 台 幣 : 元 系 所 ( 組 ) 別 學 費 (1) 雜 費 (2) 小 計 (1)+(2) 音 樂 類 個 別 指 導 費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備 註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 主 修 )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 前 2 年 級 學 生 應 用 音 樂 學 系 應 繳 交 副 修 費 用 5292 元 另 加 修 主 副 修 或 重 修 者, 應 另 繳 交 全 額 主 副 修 個 別 指 導 費 藝 術 史 學 系 材 質 創 作 與 設 計 系 備 註 : 1. 音 樂 類 個 別 指 導 費 悉 依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類 系 所 個 別 指 導 費 收 支 管 理 原 則 規 定 之 標 準 收 費 2. 其 他 學 制 學 生 選 修 本 學 制 課 程 者, 須 依 本 標 準 繳 交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200 元 ), 選 修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應 另 繳 個 別 指 導 費 3. 應 用 音 樂 學 系 前 2 年 級 學 生 應 繳 交 副 修 費 用 5292 元 另 加 修 主 副 修 或 重 修 者, 應 另 繳 交 全 額 主 副 修 個 別 指 導 費 4. 學 生 如 重 修 或 另 有 選 修 音 樂 類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則 應 另 繳 個 別 指 導 費 用 1 學 分 元 貳 夜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夜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單 位 新 台 幣 : 元 系 所 ( 組 ) 別 音 樂 類 個 別 指 導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 每 學 分 備 註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備 註 : 1. 音 樂 類 個 別 指 導 費 悉 依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類 系 所 個 別 指 導 費 收 支 管 理 原 則 規 定 之 標 準 收 費 2. 學 生 於 註 冊 先 預 繳 9 學 分 之 學 分 學 雜 費, 嗣 於 選 課 確 認 後 於 當 週 補 繳 學 分 學 雜 費 差 額 25

27 參 日 間 學 制 碩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系 所 ( 組 ) 別 日 間 碩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基 費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藝 術 創 作 理 論 研 究 所 碩 士 一 般 班 (M.A.) 藝 術 史 學 系 藝 術 史 與 藝 術 評 論 碩 士 班 博 物 館 學 與 古 物 維 護 研 究 所 - 博 物 館 學 組 博 物 館 學 與 古 物 維 護 研 究 所 - 古 物 維 護 組 音 像 紀 錄 與 影 像 維 護 研 究 所 - 影 像 維 護 組 動 畫 藝 術 與 影 像 美 學 研 究 所 - 影 像 美 學 組 單 位 新 台 幣 : 元 音 樂 類 個 別 指 導 費 民 族 音 樂 學 研 究 所 每 學 分 元 碩 士 一 般 班 (M.F.A.) 造 形 藝 術 研 究 所 應 用 藝 術 研 究 所 建 築 藝 術 研 究 所 音 像 紀 錄 與 影 像 維 護 研 究 所 - 音 像 紀 錄 組 動 畫 藝 術 與 影 像 美 學 研 究 所 - 動 畫 藝 術 組 碩 士 一 般 班 (M.M.) 鋼 琴 合 作 藝 術 研 究 所 每 學 分 元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每 學 分 元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每 學 分 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民 族 音 樂 學 研 究 所 每 學 分 元 備 註 : 1. 音 樂 類 個 別 指 導 費 悉 依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類 系 所 個 別 指 導 費 收 支 管 理 原 則 規 定 之 標 準 收 費 2. 選 修 民 音 所 ( 含 一 般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 音 樂 學 系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及 鋼 琴 所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者, 須 另 繳 音 樂 類 個 別 指 導 費 3.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修 畢 全 部 應 修 課 程 且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免 修 課 程 者, 其 當 學 期 學 雜 費 基 費 得 比 照 碩 士 一 般 班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26

28 附 件 八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存 查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教 務 處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寄 回 考 生 存 查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家 長 ( 監 護 人 ) 錄 取 生 簽 章 簽 章 教 務 處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72045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大 崎 里 66 號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放 棄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錄 取 資 格 二 本 校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留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寄 回 考 生 三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27

29 附 件 九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 1.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戳 記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各 一 份 2.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戳 記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本 人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或 日 後 經 查 證 該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願 接 受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一 貫 制 暨 大 學 部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具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護 照 號 碼 ):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 就 讀 國 外 學 校 名 稱 ( 英 文 ): 就 讀 國 外 學 校 名 稱 ( 中 文 譯 名 ): 電 話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8

30 附 件 十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退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退 費 帳 號 ( 請 擇 一 填 寫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號 ) 性 別 郵 局 代 碼 局 號 : - 帳 號 : - 出 生 年 / 月 / 日 年 月 日 銀 行 代 碼 開 戶 銀 行 : 銀 行 分 行 銀 行 帳 號 : 審 核 結 果 :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以 轉 帳 方 式 撥 入 台 端 帳 戶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報 名 時 間 逾 期 審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免 填 ) 回 覆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備 註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一 申 請 方 式 : 欲 申 請 退 費 者 請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前 ( 含 當 日 並 以 郵 戳 為 憑 ) 檢 具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件 十 ) 及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將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整 二 郵 寄 至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大 崎 里 66 號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委 員 會, 信 封 封 面 請 註 明 申 請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退 費 三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電 話 : 轉 1211 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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