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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流 程 簡 章 販 售 2/15~3/07 本 校 校 門 口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發 售 網 路 報 名 2/22 14:00 起 3/07 16:00 止 繳 費 2/22 14:00 起 3/07 16:00 止 收 件 ( 郵 戳 為 憑 ) 2/22 起 ~ 3/09 止 准 考 證 下 載 3/23 15:00 起 4/14 09:00 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日 4/14( 六 ) 寄 發 總 成 績 單 4/25( 三 ) 放 榜 5/09( 三 ) 下 午 15:00 正 取 生 報 到 5/19( 六 ) 09:00 1 0:30 備 取 生 交 寄 備 取 登 記 單 5/21( 一 )~5/25(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5/29( 二 ) 公 告 報 到 名 單 6/01( 五 ) 編 印 單 位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學 校 地 址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查 詢 電 話 : 學 校 總 機 轉 分 機 2702 傳 真 電 話 : 學 校 網 址 : 招 生 網 址 :

2 目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簡 章 內 容 壹 修 業 年 限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參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伍 考 試 資 訊 及 成 績 規 定 陸 錄 取 方 式 柒 錄 取 生 報 到 須 知 捌 注 意 事 項 玖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拾 各 系 所 筆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拾 壹 各 系 所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標 準 拾 貳 簡 章 發 售 方 式 拾 參 各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發 與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附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 試 場 規 則 附 附 表 一 : 報 名 表 ( 正 表 ) 附 表 二 : 報 名 表 ( 副 表 ) 附 表 三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附 表 四 :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附 表 五 : 服 務 履 歷 表 附 表 六 : 修 業 計 畫 書 附 表 七 : 放 棄 錄 ( 備 )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八 : 備 取 生 備 取 登 記 表 附 表 九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十 : 交 通 路 線 附 表 十 一 : 校 園 平 面 圖 錄 錄 表 1

3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月 星 期 項 目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元 月 (1/22-1/29 春 節 連 假 ) 二 /15-3/07 發 售 簡 章 (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勤 利 店 發 售 ) 月 /22-3/07 網 路 報 名 (2/22 14:00 至 3/07 16:00) 彈 性 放 假 ;28 日 和 平 紀 念 日 ( 放 假 2 日 ) /0716:00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3/09 報 名 資 料 交 寄 截 止 三 月 /23 15:00 上 網 下 載 准 考 證 /12 試 場 分 配 公 告 4/14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日 四 月 /25 寄 發 總 成 績 單 /26-4/30 成 績 複 查 /9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五 /19 正 取 生 登 記 報 到 09:00-10:30 月 /21~5/25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29 依 序 遞 補 1 2 6/1 公 告 報 到 名 單 六 月 注 意 : 1. 本 日 程 表 或 地 點 如 有 變 動,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知 或 公 告 為 準 2. 各 項 詳 細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3.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為 24 小 時 開 放,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4. 寄 發 成 績 單 等 日 期, 若 經 過 三 天 仍 未 收 到, 請 速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連 絡 5.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6. 請 確 實 掌 握 各 時 程, 以 免 逾 期 2

4 壹 修 業 年 限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 並 持 有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發 給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投 保 證 明,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達 一 年 以 上, 且 符 合 本 校 各 系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者 二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不 得 報 名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所 繳 在 職 身 份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2.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3. 本 校 在 學 休 學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參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1.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100 元 整 ( 內 含 面 試 費 ) 2. 請 一 律 以 郵 局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請 隨 函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依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未 於 報 名 表 交 寄 截 止 日 (101 年 03 月 09 日 ) 前 繳 驗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4. 報 名 費 繳 交 後,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別 及 退 費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請 注 意 時 效, 逾 期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仍 須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 非 報 名 期 間 不 開 放 ), 請 注 意 最 後 一 天 網 路 報 名 至 下 午 16 時 止,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立 即 關 閉, 屆 時 仍 在 報 名 系 統 內 者 將 自 動 斷 線, 並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報 名 日 期 : 報 名 資 料 上 網 登 錄 起 訖 時 間 : 自 101 年 02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00 起 至 101 年 03 月 0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6:00 止 3

5 三 報 名 系 統 使 用 限 制 及 注 意 事 項 : 通 行 碼 位 於 第 四 頁 右 下 方 處 1. 每 本 簡 章 附 有 一 個 報 名 通 行 碼, 供 考 生 第 一 次 登 入 系 統 時 使 用 2. 通 行 碼 登 錄 後, 請 自 行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以 維 資 料 安 全, 通 行 碼 請 小 心 輸 入 並 留 存 備 查 3. 一 個 通 行 碼 僅 能 報 考 一 系 所 組 4.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空 白 代 替, 勿 自 行 造 字, 避 免 系 統 無 法 儲 存 另 請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上 以 紅 筆 標 出 正 確 寫 法 5.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表 後, 系 統 即 不 允 許 更 改 任 何 資 料, 請 審 慎 考 慮 再 行 印 表 四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期 限 及 方 式 : 年 02 月 22 日 起 至 101 年 03 月 09 日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以 掛 號 或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本 校 ( 郵 戳 為 憑 ) 3.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上 班 日, 於 下 午 5 點 前 送 達 本 校 國 秀 樓 三 樓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 以 本 校 碩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發 章 為 憑 ) 4. 寄 繳 地 址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五 應 繳 證 件 資 料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收 ( 一 ) 報 名 表 正 表 ( 上 網 報 名 完 成 後, 列 印 出 之 正 表 ) 1. 請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2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2. 於 表 末 完 成 簽 署 ( 親 自 簽 名 ), 方 認 定 為 正 式 報 名 文 件 ( 二 ) 報 名 表 副 表 ( 上 網 報 名 完 成 後, 列 印 出 之 副 表 ) ( 三 ) 報 名 費 1. 請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2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2.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四 )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1.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黏 貼 已 蓋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影 本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證 件 須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 五 )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 勞 保 明 細 表 ) 正 本 ( 六 )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 七 ) 各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請 將 報 名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自 行 彌 封 交 寄,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如 有 不 全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通 行 碼 :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6 六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專 屬 網 址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驗 證 通 行 碼 請 輸 入 所 購 簡 章 所 列 之 通 行 碼, 一 個 通 行 碼 僅 供 報 考 一 個 所 組 輸 入 身 份 證 字 號 並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1. 登 入 系 統 後, 系 統 將 以 所 輸 身 份 證 字 號 作 為 系 統 使 用 帳 號 2. 並 請 隨 即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以 確 保 安 全 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送 出 及 列 印 表 件 1. 報 名 資 料 包 含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地 址 電 話 報 考 所 組 別 畢 業 校 系 等 2.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於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前, 考 生 可 依 需 要 修 改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但 於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後, 報 考 之 所 組 別 等 欄 位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3. 如 有 疑 義, 請 聯 繫 分 機 2702 請 小 心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此 後, 資 料 即 無 法 再 修 改 1.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後, 即 完 成 填 表 作 業 ; 請 至 網 路 服 務 台 重 新 登 入 系 統 ( 帳 號 為 身 份 證 字 號 共 十 碼 密 碼 為 您 設 定 之 個 人 密 碼 )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2. 請 檢 齊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 報 名 費 匯 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資 料, 將 報 名 資 料 袋 於 101 年 03 月 09 日 ( 星 期 五 ) 前 交 寄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 以 郵 戳 為 憑 )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請 利 用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自 行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七 准 考 證 下 載 : 下 載 網 址 : 開 放 下 載 日 期 :101 年 3 月 23 日 下 午 15:00 至 101 年 4 月 14 日 早 上 9:00 本 校 自 本 年 度 不 再 印 製 准 考 證 寄 發,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5

7 伍 考 試 資 訊 及 成 績 規 定 一 考 試 日 期 及 考 試 地 點 ( 一 ) 初 ( 筆 ) 試 : 1. 日 期 :101 年 0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9:00-10:40 2. 地 點 : 本 校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 ( 二 ) 複 試 : : 一 律 參 加, 缺 考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1. 日 期 :101 年 0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2. 地 點 : 本 校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 備 註 :1.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各 系 所 得 調 整 複 試 時 間 2.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 面 試 前 一 日 下 午 3 點 在 本 校 校 門 口 及 網 頁 公 告 二 計 分 方 式 1. 各 所 考 試 項 目 未 特 別 規 定 者,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任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2. 各 單 項 成 績 小 計 之 計 算 過 程 不 去 除 小 數 點, 合 計 總 成 績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3. 各 項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請 詳 見 拾 參 各 系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所 示 三 成 績 查 詢 與 寄 發 成 績 單 1. 成 績 查 詢 時 間 :101 年 4 月 25 日 下 午 15:00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2. 總 成 績 單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四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1.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1 年 04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前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3. 請 填 妥 附 表 三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寫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電 話,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100 元 (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於 申 請 複 查 之 同 時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與 回 郵 信 封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與 住 址 ) 函 寄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4.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筆 試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5.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6

8 陸 錄 取 方 式 一 各 項 合 格 標 準 及 各 系 所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分 數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錄 取 二 各 所 除 錄 取 正 取 生 外, 並 得 將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列 為 備 取 生, 若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僅 寄 總 成 績 單, 縱 尚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三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錄 取 順 序 依 簡 章 拾 參 各 系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中 各 系 所 規 定 事 項 之 原 則 辦 理 ; 如 未 規 定 則 以 1. 初 ( 筆 ) 試 成 績 2. 複 試 成 績 之 成 績 高 低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予 以 錄 取, 如 以 上 各 成 績 仍 均 相 同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四 考 生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成 績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五 錄 取 公 告 1. 錄 取 名 單 於 101 年 05 月 0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5 時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公 告 2. 同 時 寄 出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柒 錄 取 生 報 到 須 知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須 知 1. 經 通 知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應 依 報 到 通 知 單 所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備 齊 相 關 報 到 文 件 ( 國 民 身 份 證 畢 業 證 ( 明 ) 書 正 本 ) 以 辦 理 報 到,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為 101 年 05 月 19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30 分 3.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將 於 101 年 5 月 21 日 下 午 2 點 公 告 於 網 路 上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須 知 1.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時 間 101 年 05 月 21 日 ~101 年 05 月 25 日 2. 須 於 時 間 內 ( 郵 戳 為 憑 ) 將 備 取 登 記 表 交 寄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推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2 段 57 號 進 推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收 ) 3. 交 寄 後 請 再 次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 # 本 校 於 101 年 5 月 28 日 開 始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遞 補 時 間 與 地 點 將 另 行 公 告 於 招 生 網 站 三 正 / 備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報 到 或 錄 取 資 格, 皆 須 填 寫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俾 便 辦 理 遞 補 事 宜 四 在 新 生 註 冊 日 前, 若 有 報 到 生 放 棄 造 成 缺 額 者, 本 校 將 於 到 校 登 記 名 單 中 依 備 取 名 次 順 序 個 別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7

9 捌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欄,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應 填 101 年 9 月 底 前 可 聯 絡 之 資 訊, 如 通 知 方 式 無 法 寄 達 或 連 絡, 視 為 放 棄 權 益 二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表 相 關 欄 位 註 明, 並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檢 附 於 報 名 表 後, 俾 利 協 助 應 考 三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學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等 相 關 事 宜,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若 有 無 法 獲 准 就 讀 情 形,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四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五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者, 一 經 查 獲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飭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六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至 學 校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七 研 究 生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惟 因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其 退 役 後 次 學 年 入 學 八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考 入 各 所 碩 士 班 後, 由 各 所 視 實 際 需 要 規 定 應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列 為 必 修,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九 本 專 班 上 課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或 假 日 十 考 生 對 本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及 糾 紛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10 日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 含 身 份 證 字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予 以 函 復 十 一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及 退 費 十 二 考 生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由 招 生 單 位 存 查,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十 三 所 繳 之 書 面 資 料 請 自 行 彌 封 後, 親 自 簽 章 確 認, 如 未 彌 封 致 資 料 遺 失,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十 四 試 場 規 則 如 附 錄 三, 請 考 生 詳 閱 十 五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玖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凡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及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認 有 不 公 並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者,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試 務 或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會 提 起 申 訴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申 訴 情 事, 應 於 本 會 寄 出 成 績 單 後 兩 週 內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逕 寄 本 會, 逾 期 申 訴 恕 不 受 理, 考 生 申 訴 事 項 經 本 會 裁 決 後 再 覆 函 說 明 處 理 結 果 並 依 其 執 行 8

10 拾 各 系 所 筆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學 院 別 管 理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所 別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應 試 所 需 文 具 請 自 行 準 備, 禁 止 攜 帶 通 訊 翻 譯 電 子 計 算 機 功 能 之 設 備 ; 各 研 究 所 考 試 科 目 能 否 使 用 其 他 輔 助 作 答 工 具, 請 詳 閱 各 所 規 定, 如 有 異 動, 以 考 試 前 一 天 公 告 為 準 報 考 者 若 發 現 准 考 證 記 載 資 料 有 誤 ( 例 : 報 考 所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等 ), 請 於 考 試 日 三 天 前 與 本 校 查 證 修 正 考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代 替 ), 以 便 查 驗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於 應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攜 帶 證 件 至 本 校 國 秀 樓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 如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等 )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將 於 考 試 前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之 相 關 事 宜, 請 考 生 留 意 試 場 分 配 表 本 校 將 於 考 試 前 二 天 (101 年 04 月 12 日 星 期 四 ) 下 午 三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考 試 當 天 (101 年 04 月 14 日 星 期 六 ) 上 午 7 時 至 8 時, 考 生 可 自 行 前 往 試 場 查 看 座 位 分 配 表 招 生 名 額 組 別 研 發 科 技 與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 A 組 : 研 發 科 技 組 B 組 : 資 訊 管 理 組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試 場 規 則 如 附 錄 三, 請 詳 閱 9 筆 試 科 目 14 不 分 組 流 通 管 理 實 務 11 不 分 組 企 業 管 理 個 案 評 論 15 不 分 組 案 例 評 述 (A: 研 發 科 技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管 理 ; B: 資 訊 管 理 ) 案 例 評 述 ( 含 生 管 品 管 ) 9 不 分 組 物 理 化 學 13 不 分 組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理 論 與 實 務 14 不 分 組 機 械 工 程 實 務 20 不 分 組 基 礎 電 學 17 不 分 組 計 算 機 程 式

11 拾 壹 各 系 所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標 準 (101 學 年 度 參 考 標 準 ) 單 位 : 元 各 系 所 名 稱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發 科 技 與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備 註 : 以 上 為 101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實 際 收 費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為 準 拾 貳 簡 章 發 售 方 式 一 發 售 日 期 : 自 101 年 02 月 15 日 至 101 年 03 月 07 日 二 發 售 地 點 : 本 校 舊 校 門 口 前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勤 利 店 發 售 ( 舊 校 門 地 址 :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 三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台 幣 50 元 四 函 購 : 每 一 學 分 費 1. 每 份 50 元, 依 所 需 份 數 計 算 金 額 並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乙 張, ( 受 款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學 雜 費 基 數 2. B4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25.7cm 36.4 cm), 信 封 上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並 請 附 貼 妥 27 元 掛 號 郵 資 收 費 類 別 / 學 院 別 A1/ 管 理 學 院 A1/ 管 理 學 院 A3/ 管 理 學 院 A3/ 管 理 學 院 A3/ 工 程 學 院 A3/ 工 程 學 院 A3/ 工 程 學 院 A3/ 電 資 學 院 A3/ 電 資 學 院 3. 請 將 上 述 1 2 項 放 入 信 封 內, 信 封 上 註 明 購 買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寄 至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收 五 欲 報 考 者 請 務 必 購 買 簡 章 ( 內 附 通 行 碼 ), 否 則 無 法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10

12 拾 參 各 系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系 所 學 程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09 月 30 日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考 試 組 別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不 分 組 在 職 專 班 生 14 名 研 究 領 域 流 通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電 子 商 務 考 試 科 目 規 定 事 項 一 初 ( 筆 ) 試 : 考 科 : 流 通 管 理 實 務 二 複 試 : 考 科 1: 面 試 考 科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1. 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2. 複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1)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30%) 5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及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3 修 業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1 面 試 成 績 2 初 ( 筆 ) 試 成 績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應 用 流 通 管 理 知 識 及 技 術, 發 展 與 提 昇 企 業 之 經 營 效 率 與 競 爭 力, 分 析 並 研 究 及 發 展 評 估 由 供 應 製 造 批 發 零 售 至 消 費 服 務 等 流 通 過 程 中 之 資 源 配 置 及 應 重 點 用 效 率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04) 分 機 7802( 張 先 生 ) 傳 真 電 話 :(04) cwd@ncut.edu.tw 系 網 址 11

13 系 所 學 程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考 試 組 別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不 分 組 在 職 專 班 生 11 名 研 究 領 域 企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策 略 管 理 規 劃 考 試 科 目 規 定 事 項 一 初 ( 筆 ) 試 : 考 科 : 企 業 管 理 個 案 評 論 二 複 試 : 考 科 1: 面 試 考 科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1. 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2. 複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1)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30%) 5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及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3 修 業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1 面 試 成 績 2 筆 試 成 績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配 合 國 內 企 業 經 營 國 際 化 趨 勢, 培 養 具 備 國 際 觀 及 全 方 位 策 略 思 維 的 企 業 高 階 領 導 人 才 2. 配 合 國 內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與 世 界 接 軌 需 求, 培 育 具 備 行 銷 管 理 財 務 管 研 究 及 發 展 理 組 織 領 導 策 略 管 理 方 面 之 領 導 人 才 重 點 3.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顧 : 課 程 由 本 院 專 業 教 師 及 產 業 界 專 家 共 同 講 授 4. 聚 焦 新 興 亞 洲, 注 重 人 文 素 養 和 領 導 力 培 養 5. 週 六 及 週 日 排 課 ( 週 一 至 週 五 依 修 課 需 求 彈 性 排 課 )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04) 分 機 7716( 林 小 姐 ) 傳 真 電 話 :(04) sheena@ncut.edu.tw 系 網 址 12

14 系 所 學 程 研 發 科 技 與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考 試 組 別 A 組 : 研 發 科 技 組 B 組 : 資 訊 管 理 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A 組 :8 名 B 組 :7 名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規 定 事 項 研 發 科 技 組 : 產 品 創 新 研 發 研 發 方 法 論 專 利 佈 局 與 技 術 授 權 資 訊 管 理 組 : 資 訊 科 技 企 業 電 子 化 管 理 與 應 用 一 初 ( 筆 ) 試 : 考 科 : 案 例 評 述 (A 組 : 研 發 科 技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管 理 B 組 : 資 訊 管 理 ) 二 複 試 : 考 科 1: 面 試 考 科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1. 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2. 複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1)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30%) 二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及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3) 修 業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技 術 證 照 專 利 相 關 英 檢 證 書 )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1) 面 試 成 績 (2) 初 ( 筆 ) 試 成 績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四 招 生 各 組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以 互 相 流 用, 必 要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研 究 及 發 展 產 品 創 新 研 發 專 利 佈 局 與 技 術 授 權 資 訊 科 技 技 術 企 業 電 子 化 管 理 與 重 點 應 用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04) 分 機 7912( 巫 小 姐 ) 傳 真 :(04) it@ncut.edu.tw 系 網 址 13

15 系 所 學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 職 專 班 生 15 名 國 際 品 保 績 效 衡 量 財 務 管 理 人 因 工 程 決 策 最 佳 化 與 演 算 法 產 業 研 究 領 域 電 子 化 物 流 與 供 應 鏈 管 理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創 新 理 論 及 其 應 用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一 初 ( 筆 ) 試 : 考 科 : 案 例 評 述 ( 含 生 管 品 管 ) 考 試 科 目 二 複 試 : 考 科 1: 面 試 考 科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二 複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1)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35%)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35%) 應 5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規 定 事 項 2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及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3 修 業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1 初 試 成 績 2 複 試 成 績 四 必 要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應 用 電 子 商 務 網 路 科 技 等 知 識 及 技 術, 發 展 與 提 昇 企 業 之 經 營 效 率 與 競 研 究 及 發 展 爭 力 重 點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製 造 自 動 化 產 業 電 子 化 與 品 質 保 證 之 各 項 基 礎 知 識, 使 其 有 能 力 對 自 動 化 生 產 系 統 及 產 業 電 子 化 進 行 規 劃 執 行 與 評 估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04) 分 機 7665( 廖 小 姐 ) 傳 真 :(04) yin@ncut.edu.tw / ieoffice@ ncut.edu.tw 系 網 址 14

16 系 所 學 程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 職 專 班 生 9 名 高 分 子 材 料 半 導 體 材 料 奈 米 材 料 光 電 材 料 輸 送 現 象 分 離 程 序 研 究 領 域 反 應 工 程 生 物 科 技 特 用 化 學 品 環 保 污 染 防 治 電 化 學 化 工 製 程 安 全 程 序 控 制 等 一 初 ( 筆 ) 試 : 考 科 : 物 理 化 學 考 試 科 目 二 複 試 : 考 科 1: 面 試 考 科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規 定 事 項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一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1. 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2. 複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1)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35%)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35%) 5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及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3 修 業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專 題 技 術 報 告 各 種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論 文 證 照 等,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1 初 ( 筆 ) 試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材 料 科 技 組 : 高 分 子 材 料 生 醫 材 料 光 電 材 料 奈 米 材 料 材 料 合 成 化 工 科 技 組 : 有 機 合 成 污 染 防 治 光 觸 媒 電 化 學 工 程 化 工 程 序 工 程 清 潔 製 程 技 術 電 子 用 特 用 化 學 品 生 物 工 程 技 術 感 測 器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04) 分 機 6201( 歐 陽 小 姐 ) 傳 真 :(04) oyys@ncut.edu.tw 系 網 址 15

17 系 所 學 程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 職 專 班 生 13 名 低 溫 物 流 技 術 食 品 冷 凍 冷 藏 熱 泵 應 用 特 殊 冷 凍 技 術 低 溫 倉 儲 節 能 研 究 領 域 工 程 經 濟 電 腦 軟 體 開 發 系 統 最 佳 化 設 計 空 調 控 制 技 術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醫 療 空 調 節 能 無 塵 室 節 能 技 術 能 源 科 技 等 一 初 ( 筆 ) 試 : 考 科 :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理 論 與 實 務 考 試 科 目 二 複 ( 面 ) 試 : 考 科 1: 面 試 考 科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1. 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50% 2. 複 試 : 佔 總 成 績 50% (1)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2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30%) 5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規 定 事 項 2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及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3 修 業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專 題 技 術 報 告 各 種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論 文 證 照 等,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1 初 ( 筆 ) 試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 面 試 成 績 三 必 要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低 溫 冷 凍 技 術 : 低 溫 物 流 生 化 醫 療 冷 凍 應 用 食 品 冷 凍 設 備 技 術 新 環 研 究 及 發 展 保 冷 媒 技 術 冷 凍 系 統 省 能 設 計 重 點 空 調 節 能 技 術 : 產 業 無 塵 室 節 能 儲 冰 式 空 調 技 術 變 頻 式 空 調 控 制 技 術 環 境 及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綠 色 建 築 空 調 節 能 連 絡 資 訊 (04) 分 機 ( 顏 小 姐 ) 傳 真 電 話 :(04) peach@ncut.edu.tw 系 網 址 16

18 系 所 學 程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考 試 組 別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不 分 組 在 職 專 班 生 14 名 研 究 領 域 精 密 機 械 製 造 科 技 及 自 動 化 工 程 等 一 初 ( 筆 ) 試 : 考 科 : 機 械 工 程 實 務 考 試 科 目 二 複 試 : 考 科 1: 面 試 考 科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1. 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2. 複 試 : (1)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30%) 5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規 定 事 項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及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3 修 業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1 初 試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精 密 機 械 發 展 重 點 : 精 密 機 械 設 計 微 系 統 設 計 技 術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及 機 構 設 計 研 究 及 發 展 製 造 科 技 發 展 重 點 : 電 腦 輔 助 整 合 製 造 技 術 微 奈 米 加 工 與 檢 測 技 術 精 重 點 密 工 具 機 應 用 光 學 元 件 製 造 自 動 化 工 程 發 展 重 點 : 可 靠 度 工 程 控 制 及 機 電 整 合 微 奈 米 系 統 半 導 體 製 程 生 醫 工 程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04) 分 機 7186( 鄧 老 師 ) 傳 真 電 話 :(04) tyw@ncut.edu.tw 系 網 址 17

19 系 所 學 程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規 定 事 項 在 職 專 班 生 20 名 光 電 技 術 電 子 技 術 通 訊 技 術 積 體 電 路 技 術 影 音 處 理 嵌 入 式 系 統 虛 擬 實 境 遊 戲 設 計 電 腦 圖 學 等 一 初 ( 筆 ) 試 : 考 科 : 基 礎 電 學 二 複 試 : 考 科 1: 面 試 考 科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1. 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2. 複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1)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30%) 二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及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3) 修 業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技 術 證 照 專 利 全 民 英 檢 證 書 專 題 研 發 成 果 獲 獎 證 明 等 )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以 下 排 序 擇 優 錄 取 : 1 面 試 成 績 2 初 ( 筆 ) 試 成 績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四 若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必 要 時 備 取 若 干 名 研 究 重 點 : 光 輻 射 與 檢 測 積 體 電 路 製 程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與 測 試 智 慧 型 研 究 及 發 展 機 器 人 電 子 導 航 電 力 電 子 高 頻 電 路 設 計 電 磁 相 容 技 術 天 線 設 計 重 點 光 纖 通 訊 影 音 處 理 嵌 入 式 系 統 光 電 量 測 理 論 與 實 務 虛 擬 實 境 電 腦 視 覺 遊 戲 與 遊 戲 機 設 計 遊 戲 晶 片 設 計 網 路 遊 戲 電 腦 圖 學 視 覺 運 算 等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04) 分 機 7333( 吳 小 姐 ) 傳 真 :(04) eeoffice@ncut.edu.tw 系 網 址 18

20 系 所 學 程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考 試 組 別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規 定 事 項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19 不 分 組 在 職 專 班 生 17 名 資 通 訊 工 程 多 媒 體 工 程 晶 片 應 用 設 計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及 智 慧 生 活 科 技 等 一 初 ( 筆 ) 試 : 考 科 : 計 算 機 程 式 二 複 試 : 考 科 1: 面 試 考 科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 一 ) 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 二 ) 複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1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30%) 二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及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3) 修 業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技 術 證 照 專 利 全 民 英 檢 證 書 專 題 研 發 成 果 獲 獎 證 明 等 )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以 下 排 序 擇 優 錄 取 : 1 面 試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四 若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必 要 時 得 備 取 若 干 名 一 研 究 重 點 : 資 通 訊 工 程 多 媒 體 工 程 晶 片 應 用 設 計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及 智 慧 生 活 科 技 二 發 展 重 點 : 結 合 資 訊 理 論 與 科 技 於 晶 片 設 計 多 媒 體 網 路 及 數 位 內 研 究 及 發 展 容 之 應 用, 促 進 資 通 訊 工 程 多 媒 體 工 程 晶 片 嵌 重 點 入 式 系 統 應 用 設 計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及 智 慧 生 活 科 技 等 跨 領 域 人 才 培 育, 以 因 應 二 十 一 世 紀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訓 練 同 學 成 為 理 論 與 實 用 並 重 之 資 通 訊 與 多 媒 體 工 程 師 電 話 :(04) 分 機 8701( 林 小 姐 ) 傳 真 :(04) 連 絡 資 訊 angel@ncut.edu.tw 系 網 址

21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5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6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7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8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0

22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四 條 學 生 為 入 學 申 請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查 驗 查 證 及 認 定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三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或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免 附 四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五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六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七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21

23 第 八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九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各 校 應 依 上 述 原 則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雙 學 位 者, 其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得 予 併 計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依 前 項 在 二 校 修 習 學 分 數, 得 予 併 計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十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並 以 此 獲 得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者, 其 學 分 數 應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2

24 附 錄 三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進 入 試 場 規 定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或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方 准 交 卷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或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准 考 證 答 案 卷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三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或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入 場 應 試,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則 准 予 應 試, 必 要 時 得 拍 照 存 查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文 具 用 品 四 答 案 卷 ( 除 製 圖 或 繪 圖 外 )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五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 各 式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應 考 不 得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而 由 本 校 視 需 要 統 一 發 放, 違 者 除 暫 時 代 管 計 算 機 外, 並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答 題 規 範 七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八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 題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再 行 撿 拾 九 答 案 卷 除 答 案 外, 不 得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答 案 卷 之 作 答 區 內, 寫 在 答 案 卷 封 面 或 試 題 上, 均 不 予 計 分 試 場 秩 序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傳 遞 交 換 頂 替 或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等 舞 弊 情 事 者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之 行 為 者,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交 卷 規 定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應 立 即 收 回 答 案 卷 外,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四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須 一 併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繳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規 定 十 六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23

25 附 表 一 姓 准 考 證 號 國 立 勤 名 碼 身 益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性 份 研 別 證 字 號 究 所 ( 系 出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正 表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請 考 生 逕 依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年 上 月 生 日 年 月 日 請 貼 最 近 網 報 名 登 錄 並 列 印 正 式 報 名 表 件 ( 承 辦 單 位 輸 入 ) 戶 永 籍 久 地 三 二 脫 個 吋 帽 月 光 照 內 面 片 ( 成 寄 績 發 單 准 之 考 地 証 址 ) 縣 路 / 市 街 段 市 / 區 巷 / 鄉 / 鎮 弄 號 村 / 里 鄰 通 訊 緊 聯 急 絡 聯 電 絡 話 人 ( 姓 名 ) 行 動 關 電 係 話 一 地 址 般 電 話 學 歷 歷 學 畢 生 影 本 同 學 等 力 民 國 年 月 專 考 大 學 科 試 院 學 校 類 年 制 科 系 科 畢 及 肄 業 格 修 合 專 業 格 科 證 學 書 校 影 歷 本 報 考 在 職 生 績 單 年 成 招 生 訊 息 來 源 網 路 親 友 同 學 報 紙 學 校 補 習 班 名 稱 : 期 間 至 其 他 年 : 月 考 簽 場 署 協 助 各 部 本 項 表 之 証 所 責 任 件 填 如 各, 有 項 絕 偽 資 無 造 料 異 及 議 所 變 附 造 文 件 或 均 不 經 附 本 同 人 等 詳 學 實 力 核 資 對 格 無 誤 或, 兵 若 役 有 問 不 題 實, 以 本 致 人 影 願 響 接 本 受 人 招 入 生 學 委 資 員 格 會 者 處, 置 概, 由 絕 本 無 人 異 負 議 全 處 理 程 序 1. 審 查 證 件 2. 繳 報 名 費 3. 編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核 發 准 考 證 審 查 不 合 結 合 果 格 考 生 簽 章 : 報 考 所 別 系 所 組 民 國 年 月 系 畢 業 ( 含 應 屆 )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服 務 考 場 協 助 請 註 明 服 務 事 項 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考 生 簽 章 處 請 確 實 簽 名 或 蓋 章,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24

26 附表二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101 學年度研究所(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報名表(副表) 本表僅供參考 本表僅供參考 請考生逕依網路報名注意事項上網報名 請考生逕依網路報名注意事項上網報名 登錄並列印正式報名表件 准考證 號 (考 生 勿 填 ) 碼 性 別 姓名 男 女 筆試科目 系所 報考所別 請貼最近 三個月內 二吋光面 脫帽照片 組 緊 急 關 係 姓名 連絡人 地址 電話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黏貼處 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黏貼處 *應屆畢業生 請繳交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 *非應屆畢業生 請繳交學位證書或證明書影本 25

27 附 表 三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 系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研 究 所 ( 系 ) 名 稱 : 研 究 所 ( 系 ) 組 科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本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計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計 新 臺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 1.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並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並 請 計 算 複 查 費 金 額 2. 傳 真 : , 電 話 : 轉 分 機 於 申 請 複 查 時, 應 檢 附 (1) 本 申 請 單 (2) 成 績 單 影 本 (3) 複 查 費 (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4) 限 時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貼 足 12 元 郵 票, 並 寫 明 姓 名 電 話 住 址 ) 4. 於 101 年 04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本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5.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試 卷 6.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7. 本 表 格 可 自 行 影 印 備 用 考 生 簽 章 : 請 沿 線 剪 下 本 會 地 址, 並 黏 貼 於 標 準 信 封 上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 系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26

28 附 表 四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 系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研 究 所 性 男 姓 名 民 國 年 月 日 別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所 別 服 務 部 門 及 工 作 性 質 職 稱 服 務 年 資 自 民 國 年 月 起 至 年 月 共 年 月 備 註 1.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者,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併 計 之 前 服 務 單 位 任 職 年 資 需 達 一 年 以 上 2. 現 職 工 作 年 資 得 計 算 至 101 年 09 月 30 日 止 3.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與 勞 保 明 細 表 正 本 可 擇 一 檢 附,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請 兩 者 一 起 檢 附 A. 勞 保 明 細 表 正 本 上 無 現 職 工 作 之 投 保 證 明, 須 另 檢 附 在 職 證 明 書 B. 在 職 證 明 書 上 之 服 務 年 資 未 達 一 年, 須 另 檢 附 勞 保 明 細 表 正 本 證 明 機 構 單 位 全 銜 及 用 印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 本 單 位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 若 僅 出 具 單 位 章, 需 註 明 由 單 位 主 管 代 為 決 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7

29 姓 附 表 五 名 性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別 研 男 究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所 ( 系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履 歷 表 服 務 機 關 單 位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備 註 ( 請 勾 選 ) 專 現 任 職 或 兼 離 任 職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所 別 研 究 所 本 人 保 證 所 載 內 容 均 屬 事 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8

30 附 表 六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 系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計 畫 書 個 人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 報 考 所 別 : 研 究 所 組 原 就 讀 學 校 : 原 就 讀 系 別 : 一 本 計 畫 書 請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 每 一 細 目 請 書 寫 300 至 500 字 ) 1. 在 校 期 間 修 課 心 得 2. 在 校 期 間 參 與 大 型 社 團 活 動 經 驗 與 心 得 3. 就 讀 擬 報 考 入 學 碩 士 班 之 動 機 4. 進 入 本 校 碩 士 班 後 對 自 己 修 課 方 面 之 期 許 與 計 畫 5. 進 入 本 校 碩 士 班 後 如 何 安 排 個 人 生 活 6. 您 所 就 讀 之 碩 士 班 理 想 中 應 具 有 那 些 特 徵 7. 碩 士 班 畢 業 後 之 生 涯 規 畫 二 本 計 畫 書 可 取 用 本 表 格 式 不 足 部 份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另 以 A4 紙 張 自 行 書 寫 或 繕 打 29

31 附 表 七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 系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放 棄 錄 ( 備 )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錄 取 系 別 系 組 准 考 證 號 碼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第 名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組 之 錄 ( 備 )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日 期 一 正 取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須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簽 章 後, 將 正 本 於 101 年 05 月 18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俾 利 辦 理 放 棄 作 業 二 備 取 生 欲 放 棄 備 取 資 格 者, 須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簽 章 後, 將 正 本 於 101 年 05 月 24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俾 利 辦 理 放 棄 作 業 三 若 已 辦 理 報 到 欲 放 棄 者, 亦 須 先 將 放 棄 錄 ( 備 )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寄 至 本 校, 才 得 以 請 沿 線 剪 下 並 黏 貼 於 標 準 信 封 上 至 他 校 辦 理 報 到 四 聲 明 放 棄 錄 ( 備 )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量 寄 件 人 地 址 : 姓 名 : 電 話 ( 手 機 ):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收 30

32 附表八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101 學年度研究所(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備取生備取登記表 系 備 取 生 組 第 准考證號碼 備取系別 名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手機 本人有意願保留 貴校碩士在職專班 系 組 之備取資格 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學 生 簽 章 日期 注意事項 一 備取生欲保留備取資格者 須填妥本登記表並簽章後 將正本 將正本於 101 年 05 月 25 日 前以限時掛號方式寄 限時掛號方式寄至 方式寄至本校進修推廣部終身學習組 本校進修推廣部終身學習組 俾利辦理保留作業 進修推廣部終身學習組 二 若已辦理保留備取資格欲放棄者 亦須將 放棄錄(備)取資格聲明書 寄至本校 俾利辦理放棄作業 三 本校將於 101 年 05 月 29 日開始於登記名單中依備取名次順序個別通知遞補報到 四 交寄本登記表後 交寄本登記表後 請務必來電再次 請務必來電再次確認 再次確認 確認 電話:04 電話:04: # #2702 請沿線剪下並黏貼於標準信封上 寄件人地址 姓名 請貼足限時 電話(手機) 掛號郵資 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里中山路二段 57 號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終身學習組 收 31

33 附 表 九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掛 號 郵 資 4 貼 郵 票 處 報 考 系 所 : 流 通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研 發 科 技 與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聯 絡 電 話 : 考 生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收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左 列 各 欄 由 考 生 填 寫 並 確 實 檢 查 內 容 之 證 件, 請 以 ˇ 記 號 以 俾 處 理 每 一 封 袋, 以 報 名 者 一 人 使 用 為 限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貳 仟 壹 佰 元 整 ( 請 以 郵 局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二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 三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 四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投 保 證 明 正 本 五 服 務 履 歷 表 正 本 六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含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件 ) 七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計 劃 書 九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 無 則 免 繳 ) 十 曾 參 加 過 之 進 修 成 就 證 明 ( 無 則 免 繳 ) 十 一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十 二 其 他 件 32

34 附 表 十 交 通 路 線 勤 益 校 址 :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1. 自 行 開 車 新 校 門 口 車 輛 通 行 路 道 舊 校 門 口 僅 開 放 行 人 通 行 路 線 A: 國 道 三 號 中 投 交 流 道 國 道 三 號 中 投 交 流 道 勤 益 ( 約 15K) 中 二 高 (209Km) 中 投 交 流 道 上 高 架 接 台 63 線 中 投 公 路 (3.6Km 大 里 出 口 ) 德 芳 路 ( 約 0.9K) 德 芳 南 路 (1.2K) 旱 溪 路 (4.5K) 右 轉 樂 業 路 ( 台 中 市 ) / 東 平 路 (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 ( 約 3.5K) 左 轉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勤 益 ( 新 校 門 ) 中 二 高 (209Km) 中 投 交 流 道 上 高 架 接 台 63 線 中 投 公 路 (3.6Km 大 里 出 口 ) 德 芳 路 ( 約 0.9K) 德 芳 南 路 (1.2K) 經 立 元 一 橋 立 元 路 0.2 k 立 仁 路 0.7k 沿 十 九 甲 堤 防 水 防 道 路 到 一 江 橋 ( 約 4.5K) 東 平 路 (0.3K)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勤 益 ( 新 校 門 ) 路 線 B: 國 道 一 號 中 港 交 流 道 國 道 一 號 中 港 交 流 道 勤 益 ( 約 17K) 中 山 高 (178Km) 中 投 交 流 道 中 港 路 / 中 正 路 台 中 火 車 站 前 左 轉 ( 約 6.6K) 建 國 路 ( 約 1K) 右 轉 精 武 路 ( 台 中 市 )/ 中 山 路 (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 八 O 三 軍 醫 院 ( 約 5.9K)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勤 益 ( 新 校 門 ) 路 線 C: 國 道 一 號 中 清 國 道 一 號 中 清 / 大 雅 交 流 道 勤 益 ( 約 15.4K) 中 山 高 (174Km) 中 清 大 雅 交 流 道 中 清 路 /( 約 3.2K) 左 轉 文 心 路 四 段 ( 約 2.7K) 右 轉 北 屯 路 ( 約 0.7K) 左 轉 太 原 路 三 段 ( 過 地 下 道 )/ 太 原 北 路 過 第 二 個 橋 弘 光 老 人 療 養 院 前 轉 入 機 車 道 右 轉 ( 約 3.5K) 河 堤 路 ( 約 1.4K) ( 第 二 個 紅 路 燈 ) 左 轉 中 山 路 ( 台 中 市 ) 八 O 三 軍 醫 院 ( 約 0.5K)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勤 益 ( 新 校 門 ) 2. 搭 乘 公 車 : 台 中 客 運 41 統 聯 客 運 75 豐 原 客 運 51 33

35 附 表 十 一 校 園 平 面 圖 3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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