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物 中 喜 餅 之 置 辦 及 分 送 即 為 一 例, 其 間 的 象 徵 意 涵 及 社 會 功 能 十 分 值 得 我 們 探 究 婚 禮 既 為 重 要 的 生 命 儀 禮 之 一, 也 素 為 華 人 社 會 所 重 視, 因 此 相 關 的 文 獻 資 料 十 分 豐 富 ; 然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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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 人 婚 儀 食 物 象 徵 意 涵 初 探 以 宜 蘭 地 區 漢 人 社 會 為 例 壹 生 命 禮 儀 與 婚 禮 殷 昭 華 每 個 社 會 都 有 儀 式, 它 是 富 有 象 徵 意 涵 的 一 套 重 覆 性 行 為, 儲 存 人 類 的 集 體 知 識 記 憶 與 情 感, 並 能 於 社 會 角 色 轉 換 時, 協 助 轉 換 者 平 順 通 過 此 關 鍵 時 刻 ( 翁 玲 玲,1992:48 潘 英 海,1994:16) 儀 式 包 羅 萬 象, 包 括 諸 如 節 日 慶 典 誕 生 禮 入 會 儀 式 婚 禮 喪 禮 遊 戲 等, 並 不 僅 僅 受 限 於 宗 教 儀 式 ( 趙 玉 燕,2006:3), 這 些 儀 式 在 不 同 的 社 會 文 化 中 展 演 著, 反 映 了 每 個 社 會 的 文 化 意 涵 及 民 族 特 性 人 類 運 用 此 一 文 化 設 計, 不 但 溝 通 彼 此, 也 藉 以 傳 承 文 化 儀 式 雖 然 隨 著 不 同 的 社 會 場 域 需 求 而 有 變 化, 但 其 主 體 架 構 不 變, 通 常 儀 式 的 內 容 包 括 行 動 者 ( 人 ) 儀 軌 ( 行 為 ) 情 感 象 徵 物 ( 潘 英 海, 1994:16-22) 象 徵 物 可 以 是 任 何 一 件 物 品, 而 食 物 則 是 非 常 普 遍 而 重 要 的 一 種 儀 式 象 徵 物 因 為 食 物 對 於 人 類 來 說, 並 不 僅 止 於 滿 足 生 理 需 求, 它 也 可 以 用 來 溝 通 傳 遞 訊 息 ( 翁 玲 玲,1992; 李 亦 園,1999; 劉 璧 榛,2007; 胡 家 瑜,2009) 如 同 李 維 史 陀 所 言 :Food is not only good to eat,but also good to think with(levi-strauss 1963). 儀 式 中 食 物 的 象 徵 意 涵 與 社 會 功 能 毋 寧 是 更 值 得 探 究 的 尤 其 在 中 國 社 會, 因 為 中 國 是 吃 的 民 族, 因 此 有 人 群 參 加 的 慶 祝 或 紀 念 活 動 則 必 須 有 吃 不 可, 而 且 各 種 不 同 的 節 日 人 生 不 同 的 關 口 必 須 有 不 同 的 食 物 配 合 ( 王 學 泰,1993: 419) 就 人 生 的 關 口 而 言, 生 老 病 死 等 都 深 受 人 們 重 視, 相 應 而 成 的 生 命 儀 禮 也 就 相 當 多 采 多 樣 依 據 Van Gennep 的 說 法, 生 命 儀 禮 的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協 助 個 人 的 角 色 轉 換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因 此, 依 照 生 命 禮 儀 重 要 的 程 度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之 人 際 脈 絡 的 多 寡, 禮 儀 中 所 呈 現 的 儀 式 及 其 繁 複 度 便 所 有 不 同 婚 禮 儀 式, 正 是 生 命 禮 儀 中 較 為 繁 複 的 禮 儀 之 一 對 於 華 人 來 說, 婚 禮 是 生 命 的 重 要 轉 捩 點, 一 個 人 要 能 完 全 獨 立, 成 家 立 業 是 明 確 的 里 程 碑, 當 事 人 在 婚 禮 後 被 加 諸 許 多 責 任, 同 時 擁 有 更 大 的 權 力, 也 能 行 使 更 多 權 利, 因 此 婚 禮 順 理 章 地 被 視 為 終 身 大 事, 人 們 莫 不 慎 而 重 之 的 面 對 食 物, 則 在 其 中 扮 演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古 六 禮 有 攝 盛 1 的 作 法, 此 種 以 極 大 的 規 模 來 籌 備 婚 禮 的 行 為 一 直 延 續 至 今, 1 婚 禮 是 人 生 大 事, 衣 著 行 頭 方 面 應 該 求 其 風 光 禮 面 一 些, 所 以 特 許 新 人 可 以 超 越 等 級 地 穿 戴 和 使 用 ( 周 何,2002:49-50) -30-

2 食 物 中 喜 餅 之 置 辦 及 分 送 即 為 一 例, 其 間 的 象 徵 意 涵 及 社 會 功 能 十 分 值 得 我 們 探 究 婚 禮 既 為 重 要 的 生 命 儀 禮 之 一, 也 素 為 華 人 社 會 所 重 視, 因 此 相 關 的 文 獻 資 料 十 分 豐 富 ; 然 而 在 既 有 的 研 究 文 獻 中, 大 都 限 於 儀 軌 的 範 疇, 著 力 於 將 婚 前 準 備 婚 禮 進 行 婚 後 程 序 等 等 細 節 以 文 字 敘 述 紀 錄, 當 中 雖 會 提 及 婚 儀 相 關 的 食 物, 卻 多 只 是 附 帶 一 提, 甚 少 著 眼 於 婚 儀 食 物 的 研 究 本 研 究 即 思 以 婚 禮 食 物 作 為 對 象, 嘗 試 分 析 食 物 在 婚 禮 的 儀 式 脈 絡 中 所 表 達 的 象 徵 意 涵 及 社 會 功 能, 藉 以 探 討 食 物 與 儀 式 的 關 係 貳 與 儀 式 相 關 之 理 論 如 前 所 述, 婚 儀 涉 及 個 人 角 色 轉 換 象 徵 及 社 會 功 能, 而 食 物 的 用 途 也 不 侷 限 於 食 用 或 滿 足 人 們 口 腹 之 欲, 它 的 溝 通 文 化 意 義 的 表 現 更 值 得 探 討, 其 意 涵 相 當 多 元 多 面, 因 此 筆 者 在 分 析 時, 將 以 多 重 理 論 觀 點 作 為 分 析 依 據 本 節 就 分 析 上 最 主 要 的 兩 個 理 論, 加 以 說 明 一 通 過 儀 式 理 論 通 過 儀 式 理 論 是 由 荷 蘭 學 者 Van Gennep(1960) 所 提 出, 他 認 為 人 的 一 生 會 經 過 不 同 的 階 段, 從 嬰 兒 成 年 結 婚 到 死 亡 人 們 從 某 一 階 段 轉 換 至 另 一 階 段 時, 通 常 會 舉 行 一 些 儀 式, 如 嬰 兒 滿 月 成 年 禮 婚 禮 喪 禮 等, 這 些 儀 式 有 些 繁 瑣, 如 喪 禮 ; 有 些 則 相 對 簡 單, 如 嬰 兒 滿 月 Van Gennep 認 為, 人 們 在 面 對 新 的 階 段 角 色 時, 常 會 感 到 害 怕 或 無 所 適 從, 透 過 儀 式 行 為, 則 能 循 序 漸 進 的 讓 人 們 調 整 好 心 情, 以 利 接 受 新 的 角 色 及 其 相 隨 而 來 的 責 任 或 義 務 ; 同 時, 也 告 知 社 群 內 的 相 關 成 員, 讓 彼 此 的 關 係 重 新 整 合, 以 確 定 新 的 權 利 及 權 力 總 而 言 之, 這 些 儀 式 雖 然 有 不 同 的 儀 式 行 為, 但 都 有 相 同 都 模 式, 也 傳 達 出 相 同 的 訊 息 : 幫 助 人 們 在 角 色 轉 換 的 過 程 中, 順 利 通 過 這 些 人 生 的 關 口 Van Gennep 將 這 類 儀 式 稱 為 通 過 儀 式 或 生 命 儀 禮 (rites of passage), 並 將 其 分 為 三 個 範 疇, 即 分 離 儀 式 過 渡 儀 式 結 合 儀 式 (Van Gennep, 1960:11) 他 指 出 : 當 新 員 要 進 入 一 個 階 段 時 會 面 臨 新 的 團 體, 他 必 須 和 原 有 的 團 體 做 分 割 區 別, 此 時 便 會 進 行 分 離 的 儀 式 分 離 儀 式 透 過 許 多 動 作 呈 現, 取 其 象 徵 意 義, 如 初 生 嬰 兒 切 斷 臍 帶 的 動 作, 既 是 生 理 的 必 須, 也 象 徵 他 脫 離 母 體 而 成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個 體, 同 時 也 成 為 家 庭 的 新 成 員 又 如 臺 灣 婚 俗 中 新 娘 丟 扇 的 動 作, 除 了 要 丟 去 不 好 的 脾 氣 個 性, 在 某 一 層 面 也 是 要 丟 去 新 娘 在 原 生 家 庭 中 作 為 女 兒 的 角 色, 而 成 為 新 家 庭 中 的 妻 子 媳 婦 -31-

3 通 過 儀 式 中 的 新 員 在 角 色 完 成 轉 換 前, 被 稱 為 邊 際 角 色 (liminal persona) 或 過 渡 人 物 (transitional being), 因 為 此 時 新 員 還 未 獲 得 新 的 定 位 ( 余 光 弘,1986:240) 也 就 是 說, 從 一 個 界 定 清 楚 角 色 到 另 一 個 界 定 清 楚 的 角 色 前, 將 經 過 一 個 未 確 定 的 階 段, 此 即 過 渡 階 段 這 個 階 段 具 有 曖 昧 不 明 的 性 質, 人 們 以 過 渡 儀 式 來 象 徵 其 角 色 的 曖 昧 性 ( 翁 玲 玲,2002:10), 例 如 身 體 毀 飾 塗 飾 及 扛 抬 與 被 扛 抬, 都 屬 於 過 渡 儀 式 ( 余 光 弘,1986:235); 婚 禮 儀 式 中 新 娘 跨 火 爐, 也 可 說 是 一 種 過 渡 儀 式 除 此 之 外, 和 新 員 相 關 的 人, 也 是 邊 際 角 色 的 一 部 分, 因 為 等 新 員 獲 得 新 定 位 時, 他 們 的 角 色 也 會 跟 著 改 變 因 此, 儀 式 進 行 的 過 程 中, 除 了 主 要 的 新 員 本 身 以 外, 新 員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親 戚 等 人 也 會 參 與 其 中, 在 某 些 儀 式 行 為 中, 有 時 其 和 儀 式 的 關 聯 性 甚 至 會 高 過 新 員 本 身 ( 余 光 弘, 1986; 翁 玲 玲,1994) 當 新 員 的 新 身 份 接 近 轉 換 完 成 時, 新 團 體 會 透 過 一 些 動 作 來 表 達 歡 迎 接 受, 使 新 員 和 新 團 體 結 合, 正 式 成 為 新 團 體 的 一 員 此 時, 新 員 才 算 真 正 完 成 了 角 色 轉 換 並 渡 過 了 這 個 關 口 這 些 動 作 稱 為 結 合 儀 式, 例 如 聘 禮 交 換 共 飲 共 食 ( 余 光 弘,1986) 結 婚 是 人 們 生 命 階 段 中 產 生 劇 烈 變 動 的 一 個 環 節, 尤 其 對 女 人 來 說, 必 須 離 開 原 生 家 庭, 切 斷 與 娘 家 的 連 結, 以 一 個 新 的 身 份 或 角 色 進 入 全 新 的 環 境 之 中 對 於 男 人, 則 必 須 適 應 成 家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兩 方 家 庭 的 所 有 成 員, 也 將 因 結 婚 這 個 行 動, 而 改 變 其 原 有 的 身 份 角 色 凡 此 種 種 身 份 角 色 上 的 轉 換, 皆 需 透 過 婚 禮 來 加 以 理 解 或 認 知 因 此, 為 了 解 婚 禮 的 儀 式 內 容 對 個 人 的 身 份 轉 換 所 產 生 的 意 義, 筆 者 將 以 通 過 儀 式 理 論 作 為 分 析 的 觀 點, 明 確 其 意 涵, 以 利 分 析 相 應 的 食 物 所 蘊 含 的 象 徵 意 義 二 交 換 理 論 禮 物 交 換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人 們 互 動 的 一 種 模 式, 在 你 來 我 住 的 禮 物 流 動 之 中 建 立 人 際 關 係 的 網 絡 交 換 的 概 念 可 推 溯 至 原 始 社 會 的 以 物 易 物, 延 續 至 今, 己 不 單 單 只 是 滿 足 物 質 上 的 需 求, 更 衍 生 了 豐 富 的 社 會 性 文 化 性 意 義 有 關 禮 物 及 交 換 方 面 的 研 究, 牟 斯 (M. Mauss) 所 提 者 堪 稱 濫 觴 牟 斯 認 為 交 換 禮 物 的 壓 力, 是 基 於 給 收 報 的 義 務 : 如 果 一 個 人 沒 有 履 行 給 的 義 務, 他 會 沒 面 子 或 覺 得 丟 臉, 進 而 丟 失 了 他 應 有 的 角 色 地 位 ; 一 個 人 也 沒 有 權 利 拒 絕 禮 物, 如 果 拒 絕, 就 顯 得 在 畏 懼 回 報, 怠 忽 義 務, 這 會 讓 他 失 去 在 社 群 中 應 有 的 權 力 而 報 指 的 是 回 報, 即 接 收 別 人 給 予 的 禮 物 後, 需 要 的 回 禮 動 作 某 一 層 面 來 說, 給 予 禮 物 的 人 其 實 早 已 做 好 被 回 禮 的 心 理 準 備, 所 以 做 有 價 值 的 回 -32-

4 報 是 一 種 強 制 性 的 義 務 如 果 不 回 報 則 一 輩 子 丟 臉, 甚 至 必 須 接 受 懲 罰 ( 汪 珍 宜 何 翠 萍,1989:56-58) 在 闡 明 禮 物 交 換 的 內 在 意 涵 之 餘, 牟 斯 也 提 出 對 於 交 換 對 象 的 看 法 : 在 從 前 人 的 經 濟 體 系 中, 我 們 從 未 發 現 過 任 何 物 品 財 富 是 經 由 個 人 為 單 位 的 市 場 達 成 交 易, 相 反 地, 總 是 兩 群 人 而 非 兩 個 人, 在 義 務 的 束 縛 下 做 交 易 訂 信 ( 汪 珍 宜 何 翠 萍,1989:14) 也 就 是 說, 最 初 的 交 換 行 為 發 生 於 兩 個 群 體 之 間, 而 此 行 為 對 群 體 產 生 影 響, 可 以 是 政 治 階 層 權 力 地 位 利 益, 甚 至 面 子 的 爭 奪 等 群 體 間 的 鬥 爭 對 峙 ; 也 能 促 使 兩 個 群 體 建 立 感 情 造 就 友 好 的 關 係, 並 產 生 認 同 感 就 社 會 整 合 的 角 度 而 言, 透 過 女 人 來 維 繫 或 加 強 社 會 關 係, 一 直 是 人 類 社 會 相 當 普 同 且 重 要 的 手 段 對 於 女 人 交 換, 除 了 牟 斯 以 外, 李 維 史 陀 也 賦 予 相 當 大 的 關 注 而 提 出 了 聯 姻 理 論, 他 認 為 女 人 交 換 除 了 滿 足 個 體 的 性 需 求 外, 也 讓 兩 個 團 體 產 生 姻 親 關 係, 進 而 推 衍 出 其 他 的 親 屬 關 係 因 為 有 了 親 屬 關 係, 兩 個 團 體 間 的 聯 結 變 得 親 密, 甚 至 在 所 交 換 的 婦 女 死 亡 後, 姻 親 關 係 仍 然 持 續 : 當 存 在 敵 意 或 不 信 任 感 時, 只 要 加 以 結 盟 就 可 以 解 決 一 切 原 始 文 化 的 婚 姻 有 其 主 要 的 目 的, 便 是 在 建 立 契 約 以 限 定 行 為 的 界 線, 兩 個 男 人 決 定 轉 讓 最 珍 貴 的 資 產, 也 就 是 氏 族 的 女 子, 藉 以 建 立 難 以 界 定 的 情 感 連 結 關 係 ( 石 雅 如,2006:75-77) 由 此 可 知, 李 維 史 陀 相 當 強 調 婦 女 交 換 在 交 換 行 為 中 的 重 要 性 甚 於 一 般 物 品 財 貨 的 交 換 及 符 號 語 言 的 交 換 層 次, 也 因 此 而 認 為 : 因 為 在 婦 女 交 換 的 場 合, 交 換 所 象 徵 的 關 係 也 是 由 交 換 物 所 構 成 者, 也 就 是 說 關 係 以 及 關 係 的 象 徵 物 是 同 一 的, 因 此 婚 姻 中 的 婦 女 交 換 必 定 是 所 有 交 換 形 式 中 的 最 根 本 者 這 種 交 換 一 定 ( 在 演 化 程 序 上 ) 先 於 物 品 交 換 ( 黃 道 琳,1994: 134) 無 論 如 何, 禮 物 在 交 換 時, 基 本 上 成 了 一 種 溝 通 的 符 碼, 人 們 藉 由 禮 物 的 往 來 傳 遞 訊 息 婚 禮 中 的 禮 物 交 換, 無 論 是 以 物 品 或 女 人 作 為 交 換 物, 其 交 換 行 為 所 隱 含 的 意 義, 誠 如 上 述 幾 位 學 者 所 揭 示 者, 主 要 在 於 建 構 維 繫 或 加 強 群 體 的 社 會 關 係, 本 研 究 將 以 此 觀 點 為 基 礎, 說 明 人 們 如 何 透 過 婚 禮 中 的 食 物 交 換 來 建 構 或 整 合 群 體 的 社 會 關 係 -33-

5 參 婚 儀 中 的 食 物 婚 儀 十 分 繁 複, 即 便 是 一 再 簡 化 後 的 台 灣 近 現 代 婚 儀, 也 還 是 相 當 繁 雜, 伴 隨 著 儀 式 所 使 用 的 食 物 也 因 而 豐 富 多 樣 皆 下 來 將 對 台 灣 近 現 代 婚 儀 中 所 使 用 的 食 物 以 及 對 食 物 的 處 理 方 式 加 以 整 理, 以 利 後 續 分 析 一 送 定 ( 小 定 ) 男 方 攜 帶 聘 禮 前 往 女 家, 女 方 收 下 聘 禮 即 表 示 女 兒 已 被 人 訂 走, 不 可 再 另 覓 姻 緣 聘 禮 中 的 食 物 有 : 喜 餅 ( 大 餅 粩 花 ) 糕 仔 糖 仔 路 豬 肉 或 羊 肉 兩 尾 鰱 魚 喜 酒 檳 榔 冰 糖 冬 瓜 糖 五 穀 子 女 方 收 下 後, 會 退 還 一 部 分 食 物 : 糕 仔 全 盤 豬 腳 一 部 分 禮 餅 一 尾 鰱 魚 女 方 另 會 準 備 答 禮 食 物 : 鳳 梨 成 對 甜 柑 成 盤 香 蕉 成 串 二 送 定 呷 茶 聘 禮 送 至 女 方 家 後, 會 放 在 供 桌 祭 祀 此 時 由 好 命 婦 人 將 新 娘 帶 至 廳 堂, 端 茶 奉 請 雙 方 長 輩 享 用 喝 完 茶 後, 新 娘 再 次 出 廳 收 取 空 茶 杯, 雙 方 長 輩 則 將 準 備 好 的 紅 包 放 進 杯 內 或 壓 在 杯 底, 為 呷 茶 或 壓 茶 甌 此 時 準 備 的 食 物 有 甜 茶 三 完 聘 前 謝 神 ( 拜 天 公 ) 男 方 為 感 謝 神 明 庇 佑, 使 家 中 男 子 順 利 成 長, 完 成 婚 事, 故 宰 殺 豬 羊 祭 祝 神 明 四 完 聘 前 賀 謝 神 女 方 在 男 方 行 謝 神 儀 式 時, 送 禮 酒 燻 腿 鹿 角 燕 窩 等 食 物 表 達 祝 賀 之 義 五 完 聘 ( 大 定 ) 完 聘 時 須 將 婚 前 雙 方 講 定 的 聘 金 聘 禮 全 部 送 交 女 方, 禮 物 較 送 定 要 來 得 豐 富, 而 食 物 的 種 類 也 較 為 多 樣 : 喜 餅 ( 大 餅 及 粩 花 ) 冰 糖 冬 瓜 糖 桔 餅 杮 餅 麵 線 羊 或 豬 福 圓 ( 龍 眼 乾 ) 糖 仔 路 閹 雞 兩 隻 母 鴨 兩 隻 與 送 定 相 同, 女 方 收 下 後 會 退 還 一 部 分, 如 福 圓 全 數 帶 骨 豬 肉 ( 收 下 肉 退 還 帶 骨 部 分 或 豬 腳 ) 閹 雞 一 隻 母 鴨 一 隻 另 退 還 一 部 分 喜 餅, 讓 男 方 帶 回 祭 祖 或 分 送 至 親 女 方 的 回 禮 食 物 則 有 : 石 榴 ( 有 些 回 植 株 有 些 回 果 實 ) 烏 糖 香 蕉 粟 芋 橘 餅 其 中 喜 餅 會 發 送 給 親 友, 而 收 到 喜 餅 之 親 友 亦 會 送 禮 給 新 娘, 或 是 直 接 交 付 紅 包, 做 為 新 娘 添 妝 之 用 -34-

6 六 親 迎 吃 上 轎 新 郎 在 前 往 迎 娶 新 娘 前, 在 家 中 和 親 友 一 起 吃 飯 菜 色 有 : 肉 丸 豬 肝 豬 心 芋 頭 花 生 鯉 魚 等 十 二 道 有 吉 祥 字 眼 的 菜 餚 七 親 迎 至 女 家 新 郎 前 往 迎 娶 新 娘 行 列 中 的 新 娘 轎 上, 放 置 十 二 顆 大 紅 圓 仔, 是 要 給 女 方 製 作 圓 仔 之 用, 為 轎 斗 圓 另 外 還 要 放 一 隻 轎 斗 豬 腳 八 親 迎 吃 姊 妹 桌 在 新 郎 到 達 女 家 前, 新 娘 會 和 姐 妹 們 享 用 在 原 生 家 庭 中 的 最 後 一 次 餐 食, 席 中 姐 妹 們 互 訴 離 情, 表 達 依 依 不 捨 之 意 姐 妹 桌 的 菜 色 不 一 定, 多 是 家 常 菜, 如 魚 肉 雞 翅 韮 菜 等 菜 餚 九 親 迎 到 達 女 家 新 郎 到 達 女 家 後 要 食 雞 卵 茶 或 食 旬 湯 雞 卵 茶 是 在 甜 湯 中 放 入 雞 蛋, 新 郎 喝 湯 後 須 將 蛋 以 筷 子 弄 開 食 用 食 旬 湯 內 容 則 是 蜜 茶 四 果 雞 卵 腰 子 十 親 迎 出 嫁 新 郎 從 女 家 迎 回 新 娘 新 娘 轎 在 回 程 途 中, 轎 內 會 放 置 退 回 一 半 的 轎 斗 圓 嫁 妝 除 了 一 應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有 時 會 加 放 石 榴 果 實 十 一 親 迎 新 娘 下 轎 新 娘 下 轎 時, 男 家 男 童 會 端 橘 子 讓 新 娘 撫 摸 十 二 親 迎 進 新 房 新 人 在 新 房 內 食 用 湯 圓 或 是 由 黑 棗 花 生 桂 圓 蓮 子 做 成 的 甜 湯 十 三 親 迎 食 酒 婚 桌 酒 婚 桌 有 葷 素 各 六 菜 餚, 菜 色 如 下 : 雞 肉 魷 魚 鹿 肉 豬 肚 肉 圓 魚 ( 魚 下 巴 魚 嘴 巴 魚 尾 巴 ) 福 圓 紅 棗 冬 瓜 芋 頭 甜 豆 甜 柑 十 四 宴 客 宴 請 親 友 及 籌 備 婚 禮 時 來 幫 忙 的 人, 宴 客 菜 色 與 酒 婚 桌 菜 色 相 仿 就 是 現 今 的 婚 禮 喜 宴 十 五 吃 新 娘 茶 宴 客 完 畢, 新 娘 會 端 著 裝 有 甜 茶 冰 糖 等 物 品 的 圓 盤 請 客 人 拿 用 類 -35-

7 似 現 今 婚 宴 完 後 新 人 站 在 門 口 送 客 十 六 新 娘 出 廳 親 迎 第 二 日, 新 婦 從 新 房 中 出 來 與 家 人 見 面 新 婦 會 為 親 族 長 輩 奉 甜 茶 ( 與 送 定 時 的 呷 茶 儀 式 相 仿 ), 而 後 至 廚 房 準 備 菜 餚, 至 少 要 準 備 一 道 與 雞 相 關 的 料 理 十 七 舅 仔 探 房 親 迎 完 第 三 日, 新 婦 娘 家 派 新 婦 的 弟 弟 來 探 問 新 娘 新 婚 情 況 男 家 會 端 來 甜 茶, 及 放 有 兩 顆 雞 蛋 的 甜 麵 線 湯 請 舅 爺 享 用 現 今 則 以 雞 腿 代 替 其 他 食 物 十 八 歸 寧 新 婚 後 第 四 日, 新 婚 夫 婦 返 回 娘 家 回 娘 家 時 會 帶 米 香 餅 當 禮 物 ( 宜 蘭 地 區 ) 此 時 丈 母 娘 準 備 甜 糯 米 粥, 再 配 肉 乾 白 切 肉 肉 脯 香 腸 等 四 樣 菜 請 女 婿 食 用 而 返 回 婆 家 時, 會 帶 回 糕 仔 米 糕 ( 用 糯 飯 加 砂 糖 上 面 插 美 人 蕉 花 ) 桃 餅 帶 路 雞 兩 株 連 根 帶 葉 的 甘 蔗 肆 婚 儀 食 物 的 象 徵 意 涵 與 社 會 功 能 婚 儀 是 人 們 生 命 過 程 中 重 要 的 通 過 儀 式 之 一, 不 只 協 助 個 人 轉 換 身 份, 也 為 社 群 建 構 整 合 社 會 關 係 食 物 作 為 婚 儀 中 的 象 徵 符 號, 在 傳 遞 訊 息 上, 無 論 其 作 用 是 主 是 從, 都 扮 演 了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以 通 過 儀 式 理 論 及 交 換 理 論 為 基 礎, 可 從 個 人 與 社 群 兩 個 層 次, 說 明 食 物 在 此 一 儀 式 脈 絡 中 所 表 達 的 象 徵 意 涵 及 促 成 的 社 會 功 能 個 人 的 身 份 轉 換 生 命 禮 儀 在 人 們 邁 入 新 的 生 命 階 段 時 發 揮 了 最 大 的 功 效, 使 人 在 身 份 轉 換 的 過 程 中, 藉 由 循 序 漸 進 的 儀 式 行 為, 緩 和 人 心 中 對 未 來 的 陌 生 感 充 滿 不 確 定 的 恐 懼 感, 有 助 其 接 受 新 的 身 份 及 社 會 地 位, 同 時 也 有 助 他 人 及 社 會 接 受 個 體 的 身 份 轉 換 荷 蘭 學 者 Van Gennep 認 為 人 的 一 生 將 面 臨 許 多 關 卡, 舉 凡 出 生 成 年 結 婚 死 亡, 皆 是 人 必 經 的 過 程 每 一 個 過 程 對 人 來 說 都 是 一 個 嶄 新 的 階 段, 他 從 未 經 歷 過, 因 此 可 能 產 生 無 力 感, 透 過 儀 式 的 進 行, 甚 至 在 親 友 的 見 證 協 助 下, 便 能 幫 助 人 順 利 通 過 這 些 關 卡, 同 時 也 讓 人 的 身 份 得 以 順 利 轉 換, 以 適 應 符 合 及 扮 演 好 新 階 段 的 角 色 (Van Gennep,1960:1) 婚 禮 是 生 命 禮 儀 的 一 環, 也 是 通 過 儀 式 的 一 項 類 別 新 人 透 過 婚 禮 儀 式 來 -36-

8 達 成 身 份 的 轉 換, 男 女 雙 方 都 必 須 為 將 來 新 的 生 活 環 境 新 的 身 份 地 位 兩 人 新 的 相 處 模 式 做 好 心 理 準 備 所 以 在 儀 式 過 後, 個 體 必 須 適 應 從 自 由 的 單 身 身 分 變 成 有 所 限 制 的 已 婚 身 分, 更 得 體 認 身 為 成 年 人 所 須 承 擔 社 會 加 諸 的 責 任 義 務 以 及 壓 力, 因 為 他 或 她 必 須 轉 換 成 社 會 所 期 待 的 理 想 人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之 下, 含 蓄 保 守 的 臺 灣 人 父 母, 對 子 女 娶 妻 出 嫁 既 高 興 又 擔 心, 卻 又 不 能 在 婚 禮 上 耳 提 面 命 事 事 周 全, 只 好 透 過 一 道 道 的 儀 式, 不 斷 地 提 醒 新 人 ( 劉 還 月,2003:191) 儀 式 讓 個 體 在 過 程 中 得 以 完 全, 也 使 得 家 中 人 際 關 係 重 新 調 整 相 反 的, 一 個 人 沒 有 經 過 傳 統 習 俗 的 洗 禮, 就 不 容 易 認 清 自 己 在 生 命 歷 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就 會 迷 失 自 己 ( 阮 昌 銳,1987:25) 在 Van Gennep 所 提 出 的 通 過 儀 式 理 論 中, 個 人 身 份 的 轉 換 需 要 經 過 分 離 過 渡 結 合 三 個 階 段 才 能 完 成 (Van Gennep,1960:11) 婚 儀 中 自 然 包 含 了 這 三 階 段 的 儀 式, 然 而 有 些 與 食 物 無 關, 不 在 本 文 的 討 論 範 圍, 因 此 按 照 Van Gennep 的 定 義 及 陳 玟 錦 的 研 究 ( 陳 玟 錦,2008), 加 上 筆 者 的 理 解, 筆 者 將 婚 儀 中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儀 式 加 以 分 類 : 姊 妹 桌 屬 於 分 離 儀 式 ; 送 定 完 聘 歸 寧 屬 於 過 渡 儀 式 ; 進 新 房 食 酒 婚 桌 食 新 娘 茶 宴 客 2 歸 寧 屬 於 結 合 儀 式 伴 隨 著 這 三 階 段 儀 式 過 程 出 現 的 食 物, 表 達 或 加 強 了 何 等 意 涵 與 訊 息? 筆 者 試 將 相 應 的 食 物 置 於 通 過 儀 式 的 脈 絡 中, 加 以 分 析 一 分 離 儀 式 與 食 物 分 離 儀 式 是 指 群 體 成 員 脫 離 群 體 時 所 舉 行 的 象 徵 性 行 為, 此 時 成 員 跳 脫 他 原 本 熟 悉 的 群 體, 脫 離 了 原 本 確 定 的 身 份 狀 態 余 光 弘 認 為 此 儀 式 的 舉 行 能 讓 個 人 在 離 開 舊 有 群 體 時 不 會 顯 得 很 突 兀, 也 能 使 得 舊 社 會 成 員 接 受 個 人 離 開 的 事 實 ( 余 光 弘,1986:233) 婚 儀 中 出 現 於 分 離 儀 式 的 食 物, 主 要 以 姊 妹 桌 的 方 式 呈 現 親 迎 前, 新 郎 尚 未 至 女 方 家 中, 女 方 家 會 準 備 一 桌 菜 餚, 讓 新 娘 與 她 的 姊 妹 共 享, 俗 稱 姊 妹 桌 姊 妹 們 先 行 坐 定, 等 新 娘 入 座 後 開 動 通 常 新 娘 要 一 邊 吃 一 邊 哭, 表 達 離 開 原 生 家 庭 的 不 捨 姊 妹 桌 結 束, 新 娘 拜 別 父 母, 即 是 另 一 家 的 成 員, 因 此 姊 妹 桌 是 離 別 的 宴 席, 姊 妹 們 則 藉 由 菜 餚 的 象 徵 意 涵, 表 達 對 新 娘 的 祝 福 3 姊 妹 桌 的 菜 色 並 不 固 定, 大 多 為 家 常 菜, 如 魚 肉, 而 雞 是 大 致 會 準 備 的 食 物, 因 為 諧 音 起 家, 代 表 姊 妹 即 將 建 立 新 家 庭 成 為 新 家 庭 的 一 員, 並 祝 福 一 切 順 利 還 有 一 類 象 徵 吉 祥 的 菜 餚, 如 芹 菜, 祝 願 新 娘 凡 事 勤 勉 ; 韮 菜, 則 有 長 長 久 久 之 意 一 位 報 導 者 表 示, 姊 妹 桌 用 意 2 儀 式 富 有 象 徵 意 涵, 而 同 一 個 象 徵 符 號 在 儀 式 表 演 的 不 同 階 段 被 認 為 具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 趙 玉 燕,200650), 根 據 Victor Witter Turner 的 觀 點, 象 徵 具 有 多 元 多 義 的 特 質 在 筆 者 理 解 下, 歸 寧 即 具 有 過 渡 結 合 兩 種 意 涵 3 雞 有 起 家 之 意, 為 婚 儀 中 重 要 食 物, 在 分 離 過 渡 結 合 儀 式 中 皆 有 出 現, 但 意 涵 略 有 不 同, 故 在 下 文 的 過 渡 結 合 儀 式 中, 仍 須 加 以 說 明 -37-

9 在 於 向 自 家 姊 妹 餞 別, 藉 由 同 桌 吃 飯 來 表 達 依 依 不 捨 的 心 情, 菜 色 為 何 不 是 重 要 之 事 新 娘 在 與 姊 妹 們 短 暫 共 食 後 即 要 離 去, 姊 妹 桌 可 視 為 分 離 的 儀 式 此 一 分 離, 再 相 見 並 非 易 事 以 前 交 通 不 便, 姊 妹 若 遠 嫁 回 娘 家 一 趟 困 難 重 重 ; 就 算 嫁 得 近, 嫁 出 去 的 女 兒 如 潑 出 去 的 水, 若 無 特 殊 事 件, 不 能 輕 易 回 娘 家, 因 此 姊 妹 桌 結 束, 即 切 斷 新 娘 與 家 人 的 連 結 女 子 出 嫁 便 是 脫 離 父 宗 加 入 夫 宗 的 行 為, 她 離 開 母 家 加 入 另 一 家 族 團 體, 以 此 為 家, 參 加 此 單 位 的 經 濟 活 動 和 宗 教 活 動, 與 夫 家 的 每 一 親 屬 發 生 一 定 的 親 屬 關 係 她 在 母 家 則 不 再 負 生 產 之 責 ( 她 的 勞 力 是 屬 於 夫 家 的 ), 亦 不 再 有 權 參 加 消 費, 嫁 妝 是 母 家 給 她 的 最 後 禮 物 在 家 族 宗 教 上 她 不 再 參 加 祭 禮 她 與 母 家 的 親 屬 在 形 式 上 雖 仍 舊 保 持 固 有 的 關 係 和 稱 謂, 但 實 際 上 親 疏 的 關 係 已 有 很 大 的 變 化 ( 瞿 同 祖,1981: ) 現 代 姊 妺 桌 儀 式 少 見, 甚 至 訂 結 婚 在 同 一 日 的 結 婚 形 式, 短 促 的 時 間 更 減 少 吃 姊 妹 桌 的 機 會 推 究 其 因, 社 會 變 遷 為 關 鍵 如 今 交 通 便 利, 加 上 看 待 已 婚 婦 女 的 觀 念 改 變, 嫁 出 去 的 女 兒 不 再 是 潑 出 去 的 水, 她 隨 時 能 回 娘 嫁 探 視, 娘 家 也 敞 開 大 門 迎 接, 甚 至 有 些 新 婚 夫 妻 新 房 就 買 在 娘 家 附 近, 晚 飯 和 先 生 一 起 在 娘 家 解 決 可 見 娘 家 和 女 兒 的 連 繫 並 未 切 斷, 自 然 不 需 要 姊 妹 桌 這 樣 慎 重 的 儀 式 來 為 姊 妹 送 行, 而 姊 妹 仍 可 常 常 回 來 就 算 有 吃 姊 妹 桌, 也 不 再 是 哭 哭 啼 啼 的 悲 傷 氣 氛, 而 是 歡 樂 笑 鬧 祝 福 姊 妹 有 好 的 婚 姻 展 開 新 的 人 生 旅 途 二 過 渡 儀 式 與 食 物 當 成 員 脫 離 了 原 本 群 體, 在 尚 未 進 入 新 群 體 前, 會 經 歷 一 段 曖 昧 不 明 的 階 段 ( 余 光 弘,1986: ), 此 為 過 渡 儀 式 此 時, 成 員 尚 未 取 得 新 的 地 位, 身 份 無 法 確 定, 處 於 十 分 尷 尬 的 狀 態 婚 儀 中 可 視 為 過 渡 儀 式 的 為 送 定 完 聘 歸 寧, 相 對 應 的 食 物 有 甜 茶 喜 餅 雞 ( 一 ) 甜 茶 送 定 時, 準 新 娘 由 好 命 婦 人 陪 同 端 著 放 有 甜 茶 的 圓 盤 奉 茶, 此 時 在 座 者 有 男 女 雙 方 長 輩 及 準 新 郎 用 完 茶 後, 好 命 婦 人 隨 著 新 娘 再 次 出 廳 收 空 茶 杯, 接 受 奉 茶 的 長 輩 要 在 空 茶 杯 內 放 紅 包, 稱 為 壓 茶 甌, 此 時 好 命 婦 人 會 在 一 旁 介 紹 長 輩 身 份, 並 請 準 新 娘 喚 嘴, 也 就 是 改 換 對 男 方 的 長 輩 的 稱 呼, 例 如 要 改 叫 男 方 父 母 爸 媽 進 行 呷 茶 儀 式 時, 準 新 娘 只 是 未 婚 妻 的 身 份, 仍 屬 原 生 家 庭 的 一 分 子, 尚 未 進 入 男 方 家 中, 也 並 非 男 方 的 成 員, 然 而 必 須 改 口 稱 呼 未 來 的 公 婆 爸 媽 這 一 聲 爸 媽 建 立 她 和 新 家 庭 的 連 結, 但 她 與 原 生 家 庭 的 聯 結 -38-

10 並 未 切 斷, 如 此 尷 尬 的 身 份 自 奉 茶 開 始, 將 持 續 到 親 迎 ( 結 婚 ) 時 正 式 嫁 入 男 方 家 中, 因 此 奉 茶 可 視 作 過 渡 儀 式 過 渡 儀 式 標 示 著 準 新 娘 的 身 份 尚 未 轉 換 完 成, 同 時 藉 由 過 渡 階 段, 幫 助 準 新 娘 適 應 她 的 新 身 份 伴 隨 呷 茶 儀 式 出 現 的 食 物 是 甜 茶 茶 是 中 國 人 的 日 常 飲 料, 以 茶 水 代 酒, 表 達 對 長 輩 恭 敬 之 心, 也 是 利 用 日 常 生 活 熟 悉 的 食 物 引 領 準 新 娘 作 好 即 將 邁 入 新 生 活 環 境 的 準 備 此 外, 此 茶 水 中 加 入 冰 糖 或 冬 瓜 糖, 味 道 是 甜 的, 代 表 準 新 娘 的 心 意, 希 望 給 男 方 家 長 一 個 甜 美 的 印 象, 以 求 將 來 正 式 進 入 家 庭 後 能 得 到 長 輩 的 疼 愛 ( 二 ) 喜 餅 送 定 完 聘 ( 現 合 而 為 訂 婚 ) 時 男 方 所 送 其 中 一 項 聘 禮 即 是 喜 餅 訂 婚 時 準 新 娘 尚 未 嫁 入 男 方 家, 她 的 身 份 仍 處 於 未 確 定 狀 態 是 將 要 離 開 原 生 家 庭 的 女 兒, 又 還 未 成 為 男 方 家 正 式 成 員 在 一 般 社 會 觀 念 下, 她 不 能 再 和 其 他 男 人 交 往, 但 卻 仍 是 單 身 的 身 份 這 樣 的 情 況, 在 親 友 拿 到 喜 餅 時 一 目 了 然 發 送 餅 的 同 時, 有 的 人 會 簡 單 介 紹 即 將 入 嫁 哪 一 戶 人 對 方 如 何, 將 準 新 娘 正 在 經 歷 的 轉 換 過 程 用 食 物 加 上 言 語 說 明 拿 到 餅 的 親 友, 會 給 新 娘 添 妝, 此 舉 表 示 親 友 得 知 了 準 新 人 目 前 的 狀 態 所 給 予 的 回 應, 親 友 由 此 開 始 適 應 準 新 人 未 來 的 新 身 份 ; 新 人 則 經 由 送 餅 的 舉 動, 逐 漸 適 應 彼 此 的 身 份 以 及 對 方 的 人 際 社 會 喜 餅 是 除 了 婚 宴 外, 最 重 要 的 與 外 人 連 結 的 食 物, 具 有 高 度 的 宣 告 性 所 宣 告 的 正 是 準 新 娘 及 新 郎, 身 份 即 將 有 所 轉 換 的 訊 息 因 此 在 婚 儀 簡 省 的 浪 潮 下, 僅 管 喜 餅 也 經 過 多 次 變 遷, 原 來 的 形 式 已 有 相 當 大 的 改 變, 甚 至 由 西 式 餅 乾 代 替, 但 喜 餅 依 然 保 有 在 婚 儀 過 程 中 不 可 動 搖 的 地 位, 即 因 喜 餅 所 傳 遞 的 是 新 人 身 份 轉 換 的 象 徵 意 涵 ( 三 ) 雞 雞 除 了 以 熟 食 的 形 式 出 現 在 祭 祀 酒 婚 桌 宴 客 酒 席 上, 在 過 渡 儀 式 中 則 以 活 體 的 狀 態 作 為 新 婦 歸 寧 返 回 婆 家 時, 娘 家 回 送 的 禮 物 之 一, 稱 為 帶 路 雞 帶 路 雞 通 常 公 母 各 一, 帶 回 婆 家 不 可 宰 殺, 要 細 心 飼 養 至 繁 殖 下 一 代, 用 以 祝 福 新 婦 早 生 貴 子 此 處 使 用 活 雞, 代 表 新 婦 的 地 位 仍 處 於 變 動 不 穩 定 的 過 渡 階 段, 因 為 嚴 格 來 說, 新 婦 的 地 位 要 完 全 底 定 必 須 等 到 新 婦 誕 下 子 嗣 且 子 嗣 順 利 存 活, 她 才 算 完 成 了 傳 宗 接 代 的 任 務, 才 真 正 在 夫 家 有 一 席 之 地 ( 翁 玲 玲,1994) 三 結 合 儀 式 與 食 物 當 成 員 的 身 份 接 近 轉 換 完 成 時, 新 群 體 會 透 過 一 些 動 作 來 表 達 歡 迎 接 受, 使 成 員 與 新 群 正 式 結 合, 為 結 合 儀 式 結 合 儀 式 的 舉 行 能 使 新 成 員 -39-

11 獲 得 新 的 身 份 地 位, 亦 能 避 免 成 員 加 入 新 群 時 產 生 的 突 兀 感 婚 儀 中 可 視 為 結 合 儀 式 的 有 進 新 房 食 酒 婚 桌 食 新 娘 茶 宴 客 歸 寧, 相 對 應 的 食 物 有 轎 斗 圓 新 娘 圓 酒 婚 桌 菜 餚 新 娘 茶 宴 客 菜 餚 糕 仔 紅 粿 桃 米 糕 ( 一 ) 轎 斗 圓 新 娘 圓 親 迎 後, 新 娘 跨 過 火 盆 進 入 男 方 家 中 便 直 接 被 送 入 新 房 內, 新 人 在 房 內 對 坐, 要 吃 圓 仔 圓 仔 是 以 親 迎 時 放 入 新 娘 轎 中 如 碗 大 的 轎 斗 圓 製 作 而 成, 其 材 料 是 糯 米 有 的 人 為 求 方 便, 也 有 直 接 放 糯 米 代 替 新 郎 新 娘 食 用 圓 仔 時, 先 吃 自 己 碗 內 的 圓 仔 後 再 交 換 湯 碗 吃 對 方 碗 內 的 圓 仔, 有 的 是 好 命 婦 人 在 一 旁 餵 食 新 人, 一 邊 說 吉 祥 話 語 這 種 圓 仔 有 紅 白 兩 色, 內 部 沒 有 包 餡 料, 由 具 有 黏 性 的 糯 米 製 成 新 人 在 食 用 時, 並 不 是 直 接 吃 一 粒 一 粒 的 糯 米, 而 是 吃 由 糯 米 再 加 工 製 作 將 分 散 的 米 粒 結 合 成 一 顆 仍 保 有 黏 性 的 湯 圓 ( 胡 家 瑜,2009:83), 並 且 是 在 新 婚 夫 婦 第 一 次 進 入 新 房 時 食 用 圓 仔 的 黏 性 將 新 人 緊 密 連 結 在 一 起, 代 表 從 此 不 分 你 我, 而 其 外 形 為 圓 形, 亦 表 示 新 人 圓 滿 結 合 之 意 ( 二 ) 酒 婚 桌 菜 餚 在 食 新 娘 圓 後, 新 房 內 即 準 備 好 十 二 樣 菜 餚, 由 好 命 婦 人 挾 菜 給 新 人 食 用, 新 人 並 非 真 的 吃 下 去, 只 是 沾 嘴 或 虛 晃 一 下, 做 個 形 式, 每 挾 一 道 菜 好 命 婦 人 會 邊 說 和 菜 色 相 關 的 吉 祥 話 祝 福 新 人 食 物 是 維 持 生 命 的 基 本 需 求, 吃 是 日 常 生 活 的 基 本 行 為, 如 今 和 人 一 起 吃 飯, 要 和 他 一 起 生 活 的 意 思 便 不 言 而 喻, 換 句 話 說, 能 一 起 進 食 有 時 代 表 著 兩 個 人 關 係 親 密 例 如, 稱 呼 對 方 我 家 那 口 子, 口 是 用 來 數 算 張 口 吃 飯 的 人 數, 那 一 口 子 也 就 是 和 我 一 起 吃 飯 的 人, 兩 口 子 即 專 門 指 稱 夫 妻 二 人 新 婚 夫 妻 透 過 共 飲 共 食 的 動 作, 宣 告 往 後 的 婚 姻 生 活 將 不 分 你 我, 緊 密 結 合 ( 三 ) 新 娘 茶 食 新 娘 茶 的 進 行 是 在 新 娘 正 式 嫁 入 男 方 家 中 之 後 舉 行, 也 就 是 和 原 生 家 庭 切 斷 連 結 之 後, 新 婦 首 次 以 新 成 員 的 身 份 和 家 族 的 其 他 成 員 見 面 甜 茶 的 甜 味, 依 然 希 望 能 讓 她 在 新 家 庭 中 給 眾 人 甜 美 的 印 象, 接 受 甜 茶 的 長 輩 賓 客, 也 會 說 吉 祥 祝 福 新 娘 早 生 貴 子 盼 她 有 幫 夫 運 使 丈 夫 事 業 興 盛, 即 是 經 由 食 物 所 帶 出 的 話 語, 承 認 了 新 婦 在 家 族 中 的 地 位 從 和 新 郎 食 新 娘 圓 的 兩 個 人 結 合, 至 食 新 娘 茶 儀 式 使 新 娘 和 整 個 家 族 結 合, 除 了 希 望 新 娘 在 新 的 家 庭 能 有 美 好 的 開 始 好 的 人 緣, 獲 得 眾 人 肯 定, 也 契 合 了 原 本 婚 禮 將 合 二 姓 之 好, 兩 個 家 族 結 盟 的 根 本 婚 義 -40-

12 ( 四 ) 宴 客 菜 餚 宴 客 是 在 新 娘 出 廳 後 舉 行, 透 過 新 婦 與 男 方 親 友 共 食, 例 用 食 物 食 酒 的 合 同 功 能, 加 強 與 男 女 方 家 族 的 結 合, 婚 宴 的 食 物 成 為 兩 方 結 合 的 媒 介 除 了 家 族 成 員 外, 街 坊 鄰 居 友 人 同 事 以 及 雙 方 父 母 的 親 友 皆 會 參 與 喜 宴 此 一 共 食 行 為, 透 過 宴 客, 將 娶 媳 婦 家 族 多 一 名 成 員 的 消 息 更 加 擴 大 地 傳 遞 出 去 因 此 新 娘 的 結 合 不 僅 是 和 丈 夫 個 人, 也 是 和 家 族 群 體, 層 層 融 入 了 丈 夫 的 人 際 網 絡 生 活 區 域 同 時, 新 婚 夫 婦 的 身 份 轉 換 也 在 此 時 宣 告 周 知 現 今 說 去 參 加 婚 禮 也 大 多 是 指 參 加 婚 宴, 也 就 是 宴 客 的 那 一 部 分 筆 者 一 位 女 性 友 人 在 當 年 一 月 份 時 已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結 婚, 但 在 十 二 月 份 才 補 辦 婚 宴, 而 補 辦 婚 宴 時 已 懷 有 身 孕 其 他 較 保 守 的 朋 友 得 知 消 息, 說 友 人 是 先 有 後 婚, 臉 上 微 露 驚 訝 表 情 可 見, 雖 然 友 人 的 婚 姻 在 法 律 上 獲 得 承 認, 但 是 因 為 沒 有 宴 客, 沒 有 一 個 公 開 的 儀 式 讓 親 友 知 道 他 們 已 完 成 身 份 的 轉 換, 才 會 有 先 有 後 婚 的 驚 訝 一 位 報 導 人 提 供 一 案 例 : 北 京 姑 娘 嫁 到 臺 灣, 孩 子 已 兩 歲 大, 仍 堅 持 要 補 請 客, 理 由 是 親 戚 才 知 道 我 已 經 結 婚 因 此 宴 客 含 有 宣 告 男 女 兩 方 結 合 意 義, 是 相 當 明 確 的 ( 五 ) 糕 仔 紅 粿 桃 米 糕 這 幾 樣 食 物 是 新 婦 歸 寧 後, 娘 家 為 新 婦 準 備 要 帶 回 婆 家 的 禮 物 : 結 婚 的 第 二 天 是 新 娘 回 娘 家 的 日 子, 稱 為 歸 寧 或 請 子 婿 宴 客 結 束 後, 丈 母 娘 會 準 小 糕 餅 紅 桃 米 糕 豆 ( 米 糕 上 放 置 花 生 ), 讓 新 娘 帶 回 夫 家, 分 送 給 鄰 居 長 輩, 用 以 贏 得 鄰 居 長 輩 的 好 感 ( 鄭 淑 君,1999:40) 4 紅 粿 桃 與 米 糕 都 是 米 製 品, 小 糕 餅, 有 時 又 直 接 稱 作 糕 仔, 是 用 米 麥 或 豆 類 磨 成 的 粉, 加 水 蛋 或 牛 奶 等 調 為 糊 狀 物, 蒸 烤 成 的 塊 狀 食 品 ( 教 育 部 重 編 國 語 辭 典 網 站 ), 這 三 樣 食 物 共 同 的 特 徵 皆 為 有 黏 性 呈 現 凝 固 膠 著 狀 態, 表 示 了 凝 聚 之 意, 象 徵 新 婦 和 夫 家 的 長 久 結 合 至 於 米 糕 上 加 放 花 生, 取 早 生 貴 子 之 意, 如 前 所 述, 新 婦 誕 下 子 嗣 後 和 夫 家 的 結 合 才 算 完 成 透 過 食 物 在 婚 儀 中 的 使 用 發 送, 所 傳 遞 象 徵 意 義, 涵 蓋 了 新 員 及 其 他 相 關 成 員 也 就 是 說, 以 食 物 作 為 一 種 象 徵 物, 能 使 身 份 轉 換 的 象 徵 意 涵 更 加 得 以 彰 顯, 使 得 訊 息 的 宣 告 不 但 更 週 延 也 更 有 力 量 4 又 稱 客 桃 客 音 與 嫁 相 近, 客 桃 即 嫁 桃, 寓 意 婚 姻 長 長 久 久 新 婦 由 婆 家 帶 回 娘 家 的 粿 食 ( 簡 聰 榮,1999:65) -41-

13 社 群 的 結 構 功 能 結 婚 固 然 是 個 人 的 終 身 大 事, 但 就 社 群 ( 如 漢 人 的 家 族 ) 而 言, 人 們 透 過 婚 姻 達 成 建 構 並 整 合 關 係 的 社 會 功 能 換 言 之, 透 過 婚 姻 所 結 合 的 社 會 關 係, 不 僅 限 於 個 體, 還 能 聯 結 群 體 的 關 係, 例 如 本 家 與 他 家 本 群 與 他 群 乃 至 本 國 與 他 國 等 等 ; 其 結 果 自 然 關 係 著 社 群 的 繁 衍 興 盛 因 此 在 婚 儀 中 有 關 結 合 的 儀 式 也 就 格 外 加 以 強 調, 食 物 的 使 用 也 相 應 極 為 豐 富 一 社 群 內 部 的 結 構 功 能 ( 一 ) 尊 祖 敬 神 禮 記 昏 義 : 聽 命 於 廟, 所 以 敬 慎 重 正 昏 禮 也 ( 阮 元,1979:999) 婚 儀 食 物 和 祭 祀 的 聯 結 十 分 緊 密, 禮 記 士 昏 禮 記 載 夫 妻 共 牢 而 食 時 邊 祭 邊 食 的 食 物 中, 甚 至 能 暫 時 跳 脫 身 份 限 制 使 用 牢 這 個 名 稱, 以 達 食 物 豐 盛 的 效 果, 即 表 示 對 婚 禮 及 祭 祀 的 重 視 關 係 到 祭 祀 且 運 用 食 物 的 婚 儀 為 送 定 謝 神 完 聘 ; 相 關 的 食 物 有 : 大 餅 盒 仔 餅 糕 仔 糖 仔 路 羊 肉 豬 肉 鰱 魚 喜 酒 檳 榔 冰 糖 冬 瓜 糖 五 穀 鳳 梨 柑 橘 香 蕉 桔 餅 柿 餅 麵 線 龍 眼 雞 鴨 石 榴 烏 糖 粟 芋 其 中, 肉 食 ( 雞 豬 魚 羊 ) 在 早 期 社 會 中 是 較 珍 貴 且 難 以 取 得 的 食 物 ; 米 食 為 普 遍 主 食, 與 其 餘 甜 食 本 土 植 物 在 重 大 的 婚 儀 中 一 同 獻 祭, 展 現 對 神 明 祖 先 的 敬 慎 之 意 酒 除 了 在 夫 妻 婚 姻 生 活 中 象 徵 長 長 久 久, 在 祭 祀 中 也 表 達 了 重 要 的 象 徵 意 涵 用 酒 於 祭 祀 的 原 因 在 於 : 造 酒 要 耗 費 大 量 糧 食, 在 古 代 是 很 珍 貴 的 因 此 酒 被 視 為 穀 物 的 菁 華, 天 之 命 民, 作 酒 唯 祀, 以 酒 敬 神 更 被 解 釋 成 順 承 天 命 的 一 項 內 容 神 嗜 飲 食, 使 君 壽 考, 神 靈 和 世 俗 的 人 們 一 樣, 喜 歡 這 些 美 味 佳 品, 滿 足 了 神 靈 的 胃 口, 也 就 實 現 了 獻 祭 的 目 的, 獲 得 了 福 澤 長 壽 ( 袁 立 澤, 2003: ) 以 酒 為 祭 取 悅 神 靈, 以 獲 得 庇 佑 祝 福, 發 揮 了 食 物 的 溝 通 功 能, 促 成 婚 姻 圓 滿 以 上 用 以 祭 祀 的 食 物 皆 直 接 可 食, 或 大 多 是 經 過 烹 煮 的 熟 食 李 亦 園 認 為 祭 祀 食 物 的 生 熟 代 表 與 神 明 祖 先 親 疏 遠 近 的 關 係 : 我 國 民 間 信 仰 所 最 明 顯 的 象 徵 體 系, 即 是 祭 品 冥 紙 ( 金 銀 紙 ) 等 所 代 表 的 體 系 祭 品 冥 紙 以 及 香 火 的 分 類 都 是 用 以 表 達 對 不 同 範 疇 ( 天 神 明 祖 先 小 鬼 ) 的 超 自 然 存 在 的 態 度, 而 祭 品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更 有 其 內 在 邏 輯 的 系 統, 那 就 是 以 完 整 與 部 份 來 象 徵 神 格 的 高 低 ( 完 整 : 部 份 :: 高 : 低 ), 以 生 與 熟 來 象 徵 神 人 關 係 的 生 疏 與 稔 熟 ( 生 : 熟 :: 生 疏 : 熟 稔 ) ( 李 亦 園,1992: -42-

14 ) 婚 儀 中 的 祭 祀 以 和 家 族 較 親 近 的 祖 先 為 主, 食 物 作 為 祭 品 在 此 有 溝 通 的 作 用, 以 告 知 祖 先 家 族 成 員 的 身 份 變 動, 並 祈 求 保 佑 ( 二 ) 傳 宗 接 代 在 婚 儀 食 物 中, 和 子 孫 繁 衍 相 關 的 食 物 依 然 占 婚 儀 食 物 最 大 比 例, 反 應 婚 禮 對 子 孫 繁 衍 的 高 度 重 視 關 係 到 傳 宗 接 代 且 運 用 食 物 的 婚 儀 為 送 定 完 聘 吃 上 轎 吃 姊 妹 桌 出 嫁 進 新 房 食 酒 婚 桌 歸 寧 ; 相 關 的 食 物 有 : 五 穀 狗 蹄 芋 香 蕉 檳 榔 石 榴 鯉 魚 紅 棗 花 生 桂 圓 蓮 子 魷 魚 魚 下 巴 魚 嘴 巴 魚 尾 巴 甘 蔗 五 穀, 取 穀 類 的 強 靭 的 生 命 力, 能 速 迅 繁 殖 芋 頭 是 芋 的 根 部, 芋 有 很 強 的 生 殖 力, 能 夠 落 地 生 根, 俗 語 說 食 芋 仔 生 子 生 孫, 祝 福 子 孫 繁 榮 而 狗 蹄 芋 是 芋 頭 的 其 中 一 種 類, 此 類 芋 頭 子 芋 較 多, 在 酒 婚 桌 時 吃 芋 頭 能 讓 新 娘 緊 大 肚, 故 婚 禮 特 別 使 用 狗 蹄 芋 來 祝 福 新 人 香 蕉, 蕉 與 招 諧 音, 有 連 招 貴 子 之 意 檳 榔 結 子 多, 妾 作 檳 榔 花, 郎 作 椰 子 樹 ; 願 得 同 根 生, 結 子 不 知 數 ( 王 必 昌,2005:538), 檳 榔 亦 象 徵 多 子 石 榴 果 實 內 種 子 很 多, 有 多 子 的 祝 福 涵 意 鯉 魚, 多 卵, 象 徵 子 孫 滿 堂, 亦 有 鯉 躍 龍 門 之 意 ( 陳 正 之,2000:19) 紅 棗 花 生 桂 圓 蓮 子, 取 四 樣 食 物 的 諧 音, 象 徵 早 生 貴 子 魷 魚 魚 下 巴 魚 嘴 巴 魚 尾 巴 皆 在 酒 婚 桌 時 食 用, 配 合 臺 語 吉 祥 話 : 吃 魷 魚, 生 子 好 育 嗣, 魷 魚 的 魷 與 溫 柔 的 柔 音 相 通, 代 表 將 來 的 孩 子 性 情 柔 順 ; 吃 魚 下 巴, 新 郎 快 做 老 爸, 魚 鰓 下 面 所 長 的 鰭 像 男 人 的 鬍 鬚, 而 臺 灣 人 普 通 要 到 五 十 歲 才 長 有 鬍 鬚, 所 以 象 徵 已 作 父 母 的 老 人 ( 高 賢 治 馮 作 民,1981:195); 吃 魚 尾 叉, 新 娘 快 做 大 家, 魚 尾 呈 扇 狀 向 外 展 開, 代 表 將 來 子 孫 眾 多 很 快 就 作 婆 婆 ( 高 賢 治 馮 作 民,1981:195) 甘 蔗, 可 食 用, 但 要 留 下 一 部 分 栽 種, 讓 其 繁 殖, 象 徵 開 枝 散 葉, 子 孫 綿 延 在 中 國 社 會 作 為 聘 禮 之 一 的 喜 餅, 餅 上 的 圖 樣 也 多 有 子 孫 綿 延 的 象 徵 意 涵 上 述 食 物 種 類 多 以 本 土 生 長 的 水 果 來 象 徵 新 娘 的 生 育 能 力, 寄 託 著 能 為 男 家 綿 延 子 孫 ( 鄭 垣 玲,1997:93) 子 孫 繁 衍 是 婚 禮 最 為 重 視 的 一 件 事, 因 此 相 關 食 物 數 量 最 多, 以 祈 求 傳 宗 接 代 一 事 能 順 利, 使 宗 廟 祭 祀 財 產 長 輩 撫 養 等 權 利 義 務 的 傳 承 後 繼 有 人, 以 維 持 庭 甚 至 家 族 結 構, 故 婚 姻 極 重 子 嗣 之 延 續 ( 三 ) 家 族 和 睦 興 盛 關 係 到 家 族 和 睦 興 盛 且 運 用 食 物 的 婚 儀 為 送 定 完 聘 吃 上 轎 吃 姊 妹 桌 出 嫁 進 新 房 食 酒 婚 桌 歸 寧, 相 關 的 食 物 有 : 豬 肉 或 羊 肉 -43-

15 檳 榔 鳳 梨 雞 紅 棗 豬 肉 為 帶 骨 頭 的 豬 肉, 是 男 方 送 給 女 方 的 聘 禮, 諺 語 食 你 的 肉, 無 嚙 你 的 骨, 女 方 可 以 吃 肉 但 不 能 啃 其 骨, 豬 骨 也 要 退 還 男 方, 如 此 男 方 的 福 份 才 能 保 留, 家 族 方 能 綿 延 興 盛, 換 句 換 說, 女 方 能 享 有 男 方 勢 力 的 協 助, 但 不 能 將 男 方 吃 乾 抺 淨 使 其 根 本 耗 竭, 才 能 延 續 兩 方 結 盟 的 互 助 力 量 羊 肉 取 其 諧 音 祥 和, 家 族 成 員 相 處 祥 和 融 洽, 家 和 萬 事 興 檳 榔, 包 著 荖 花 的 形 狀 與 金 元 寶 相 似 ( 劉 還 月,2003:185), 以 最 直 接 的 金 錢 祝 福, 祈 望 家 族 廣 進 財 源 鳳 梨 臺 語 諧 音 旺 來, 祈 求 家 族 興 旺 龍 眼 又 稱 福 圓, 食 福 圓, 子 孫 中 狀 元, 吃 龍 眼 肉 祝 福 子 孫 能 當 大 官, 使 福 澤 庇 蔭 家 族 此 外 龍 眼 也 象 徵 男 方 的 眼 睛, 代 表 男 方 的 福 份, 將 影 響 家 族 運 勢, 必 須 退 還 男 方 雞 台 語 諧 音 家, 吃 雞 能 增 加 起 家 的 能 力, 夫 妻 在 酒 婚 桌 時 吃 雞, 象 徵 承 擔 起 共 組 家 庭 使 家 族 興 旺 的 責 任 紅 棗 每 年 生 果 而 呈 紅 色, 為 喜 果 ( 吳 瀛 濤,1975:134), 食 紅 棗, 年 年 好, 使 新 人 及 家 族 年 年 好 運 ( 四 ) 確 立 男 女 及 人 倫 關 係 關 係 到 確 立 男 女 及 人 倫 關 係 且 運 用 食 物 的 婚 儀 為 送 定 宴 客 食 新 娘 茶, 相 關 的 食 物 有 : 喜 餅 甜 茶 宴 客 菜 餚 送 定 時 的 呷 茶 儀 式, 新 娘 向 長 輩 奉 茶 完 後, 其 中 一 環 節 是 新 娘 要 換 嘴, 也 就 是 要 向 男 方 長 輩 改 換 稱 呼, 這 代 表 新 人 及 相 關 人 物 即 將 轉 換 的 新 身 份 喜 餅 宴 客, 即 藉 由 食 物 來 宣 告 周 知 男 女 雙 方 已 是 夫 妻 關 係 的 事 實 新 娘 出 廳 或 宴 客 完 畢 的 食 新 娘 茶, 便 是 藉 機 介 紹 新 婦 給 家 族 成 員 認 識, 以 確 立 親 屬 關 係 ( 五 ) 男 女 的 責 任 分 工 關 係 到 男 女 責 任 分 工 且 運 用 食 物 的 婚 儀 為 送 定 完 聘 親 迎 食 姊 妹 桌 食 酒 婚 桌 新 娘 出 廳 歸 寧, 相 關 的 食 物 有 : 雞 糕 仔 豬 肚 芋 頭 雞 的 起 家 之 意 是 夫 妻 共 負 的 責 任, 因 此 在 整 個 婚 儀 過 程 雞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食 物 在 新 娘 出 廳 儀 式 中, 新 婦 要 進 入 廚 房 象 徵 性 地 使 用 廚 房 的 用 具, 並 說 吉 祥 話 讓 新 娘 擁 有 巧 手 烹 飪 的 好 技 術, 更 得 要 準 備 一 道 與 雞 有 關 的 料 理, 代 表 她 起 家 的 任 務 及 持 家 的 能 力, 也 間 接 說 明 了 女 主 內 的 責 任 分 工 女 子 三 從 四 德 中 出 家 從 夫, 又 說 嫁 雞 隨 雞 嫁 狗 隨 狗, 丈 夫 是 一 生 依 靠, 貧 賤 夫 妻 百 事 哀, 而 丈 夫 事 業 有 成 如 日 中 天, 自 然 也 是 妻 子 的 福 氣 糕 仔 取 諧 音 步 步 高 升, 祝 願 丈 夫 事 業 平 步 青 雲 吃 芋 頭 能 讓 新 郎 好 頭 路, 取 諧 音 之 意 給 予 丈 夫 事 業 上 的 祝 福 吃 豬 肚 子 婿 大 進 步, -44-

16 取 諧 音 祝 願 新 郎 大 展 鴻 圖 經 由 食 物 對 丈 夫 事 業 的 祝 福, 說 明 男 主 外 的 責 任 分 工 ( 六 ) 夫 妻 和 諧 關 係 到 夫 妻 和 諧 且 運 用 食 物 的 婚 儀 為 送 定 完 聘 親 迎 吃 新 娘 茶 歸 寧 ; 食 物 有 糖 仔 路 酒 冰 糖 冬 瓜 糖 甜 柑 橘 甜 茶 麵 線 豬 心 豬 肝 豬 肚 肉 丸 轎 斗 圓 湯 圓 甘 蔗 鳳 梨 糖 仔 路 冰 糖 冬 瓜 糖 甜 茶 甜 柑 橘 皆 和 糖 相 關, 取 其 甜 味 象 徵 婚 姻 生 活 甜 蜜 糖 類 因 有 黏 性, 亦 代 表 夫 妻 如 膠 似 漆 緊 密 相 黏 而 柑 桔, 桔 字 與 吉 字 諧 音, 所 以 桔 子 象 徵 吉 利, 民 間 視 為 祥 瑞 之 物 兩 個 橘 子, 代 表 婚 後 夫 妻 兩 人 生 活 甜 蜜, 俗 云 : 糖 甘 ( 諧 音 柑 ) 蜜 甜 之 意 思 ( 高 賢 治 馮 作 民,1981:191) 關 於 甜 茶 的 茶, 阮 昌 銳 引 明 代 許 次 紓 的 茶 疏 道 : 茶 不 移 本, 植 必 生 子, 古 人 結 婚, 必 以 茶 為 禮, 取 其 不 移 植 正 之 意, 今 人 猶 名 其 禮 曰 下 茶, 亦 曰 喫 茶 ( 阮 昌 銳,1987:40) 茶 種 植 後 不 能 移 植, 象 徵 堅 定 不 移, 是 對 婚 姻 生 活 的 承 諾 酒 取 其 諧 音 長 長 久 久 麵 線 以 紅 紙 綑 紮 十 二 結, 取 結 髮 夫 妻 之 語 義 雙 關 而 從 音 韻 角 度 解 釋, 有 姻 緣 一 線 牽 的 諧 音 說 法 ; 從 麵 線 外 形 細 長 解 釋, 則 象 徵 長 長 久 久 豬 心, 同 心, 祝 福 婚 後 夫 妻 同 心 協 力 ( 高 賢 治 馮 作 民,1981:181), 合 吃 豬 心 豬 肝 以 及 豬 肚, 使 新 人 同 心 同 肝 同 肚 ( 潘 江 東,2011:7) 肉 丸 轎 斗 圓 湯 圓, 皆 因 外 形 成 圓 形, 象 徵 婚 姻 圓 滿 之 意 轎 斗 圓 是 生 的 糯 米 團, 要 給 女 方 製 作 親 迎 當 天 所 食 用 的 湯 圓 無 論 是 轎 斗 圓 或 是 湯 圓, 皆 為 糯 米 製 品, 糯 米 具 有 黏 性, 象 徵 夫 妻 關 係 親 密, 如 膠 似 漆 緊 密 相 黏 甘 蔗 要 連 根 附 尾, 因 甘 蔗 的 頭 很 結 實, 尾 很 長, 又 有 節, 皮 又 紅, 肉 又 甜, 所 以 用 來 象 徵 喜 慶 婚 後 回 門, 外 家 款 待 新 郎 之 後, 新 婚 夫 婦 回 家 時, 亦 攜 回 附 頭 尾 的 甘 蔗 四 支, 象 徵 有 始 有 終, 甜 甜 蜜 蜜 的 度 過 一 生 ( 阮 昌 銳,1987:170) 鳳 梨 成 對, 取 鳳 凰 來 儀 之 意, 鳳 凰 一 雄 一 雌, 是 祥 瑞 之 鳥, 象 徵 夫 妻 婚 姻 生 活 美 滿 交 杯 酒 在 古 六 禮 中 為 合 巹 之 禮, 婚 四 禮 雖 無 交 杯 酒, 但 是 推 究 其 意 義 也 和 婚 後 夫 妻 相 處 之 道 有 極 大 的 關 聯 ( 七 ) 夫 妻 福 壽 福 氣 長 壽 是 人 人 心 願, 結 婚 集 眾 多 喜 氣 於 一 身, 此 時 添 福 增 壽 無 可 厚 非 關 係 到 夫 妻 福 壽 且 運 用 食 物 的 婚 儀 為 食 酒 婚 桌 ; 食 物 有 鹿 冬 瓜 甜 豆 在 食 酒 婚 桌 時 要 吃 鹿 肉, 吃 鹿, 全 壽 福 祿, 使 夫 妻 福 祿 雙 全 吃 冬 -45-

17 瓜, 大 發 花, 冬 瓜 狀 長 而 大, 喻 長 壽 ( 吳 瀛 濤,1975:134) 食 甜 豆, 翁 某 活 到 老 老 老, 夫 妻 長 壽, 兩 人 方 能 白 頭 到 老 二 社 群 外 部 的 結 構 功 能 社 群 與 社 群 之 間 的 社 會 關 係, 這 樣 的 關 係 常 透 過 禮 物 的 交 換 來 加 以 建 構 食 物 則 是 眾 多 用 以 交 換 的 禮 品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種, 不 僅 可 用 來 吃, 人 們 也 常 利 用 食 物 來 傳 遞 訊 息, 使 得 食 物 跳 脫 它 本 身 的 用 途 意 義, 而 成 為 溝 通 的 代 碼 ( 黃 道 琳,1994:53) 台 灣 婚 儀 中 的 食 物, 隨 著 婚 儀 的 進 行 流 轉 於 男 女 雙 方 的 社 群 中, 透 過 食 物 交 換, 傳 遞 了 許 多 訊 息 下 文 中 筆 者 將 以 其 功 能 為 切 入 點, 探 討 社 群 與 社 群 之 間, 如 何 透 過 婚 儀 及 相 應 的 食 物 來 傳 遞 訊 息 並 得 以 建 構 關 係 ( 一 ) 補 償 作 用 婚 儀 中 用 以 交 換 的 禮 物, 具 補 償 作 用 的 首 推 聘 禮, 由 獲 得 新 成 員 的 群 體 給 予 失 去 成 員 的 群 體 的 物 質 性 彌 補 而 就 生 存 意 義 來 說, 以 食 物 做 為 補 償 是 最 直 接 有 利 的 禮 物 一 般 來 說, 聘 禮 在 父 系 社 會 出 現 的 機 率 大 於 母 系 社 會, 換 句 話 說, 聘 禮 類 似 以 物 易 物 的 交 換 方 式, 只 不 過 此 處 是 以 物 來 交 換 人, 甚 至 以 買 斷 的 概 念 將 女 人 以 及 女 人 所 生 的 子 女 完 全 置 於 夫 家 的 所 屬 範 圍 內 現 代 婚 禮 中, 以 食 物 作 為 聘 禮 補 償 禮 物, 如 糕 餅 糖 果 羊 豬 肉 魚 酒 糕 餅 類 能 飽 肚, 而 喜 餅, 古 時 的 婚 姻 是 搶 婚 方 式, 女 方 因 不 甘 受 此 損 失 而 要 求 男 方 補 償, 禮 餅 是 補 償 物 中 的 一 項 ( 吳 季 芬,1987:118) 而 羊 豬 魚 皆 為 肉 食, 均 可 為 補 償 用 之 代 償 品 酒 由 穀 物 加 工 而 成, 亦 為 高 級 食 物, 也 不 失 為 補 償 的 好 用 品, 即 使 一 部 分 須 退 還, 但 實 際 功 用 已 達 到 現 今 的 聘 禮, 其 交 換 買 賣 補 償 的 意 義 已 大 為 消 減, 多 以 祝 福 的 美 意 取 而 代 之 ( 二 ) 加 強 結 盟 在 許 多 文 化 中, 婚 姻 是 男 人 用 來 建 立 彼 此 的 交 情 和 聯 盟 的 工 具 ( 宋 光 宇,1986:105) 在 中 國, 群 體 利 用 和 親 的 方 式 與 外 族 取 得 和 平 的 協 定, 只 要 一 個 女 人 便 能 不 費 大 量 的 兵 卒 人 力 而 達 到 穩 定 國 家 社 會 的 效 用, 此 時 女 人 就 成 了 最 有 利 的 交 換 禮 物 禮 記 郊 特 性 : 取 於 異 姓, 所 以 附 遠 厚 別 也, 直 接 了 當 點 明 婚 姻 締 結 的 目 的 其 中 之 一 就 是 合 二 姓 之 好 的 結 盟 關 係 由 是, 婚 姻 不 只 是 兩 個 人 的 事, 更 擴 及 兩 個 家 族, 男 方 家 族 因 為 得 到 女 人, 添 加 人 力, 幫 忙 家 族 生 產 勞 動, 有 實 質 上 的 助 益 ; 女 方 家 族 因 為 締 結 了 姻 親 關 係, 無 形 中 拓 展 了 龐 大 的 勢 力, 橫 向 家 族 聯 繫 功 用 就 此 展 開 -46-

18 對 於 西 方 社 會 來 說, 親 屬 關 係 的 建 立 與 傳 之 久 遠, 唯 有 靠 婚 姻 一 途 任 何 地 方 的 婚 姻 形 式 都 涉 及 兩 群 體 之 間 權 力 的 分 配 與 維 持 藉 著 近 親 禁 忌 和 外 婚 辦 法, 男 人 必 需 把 他 的 姊 妹 和 女 兒 交 給 別 的 男 人, 以 交 換 另 一 個 人 的 姊 妹 或 女 兒 跟 女 人 有 關 的 複 雜 價 值, 使 任 何 地 方 的 女 人 變 成 最 具 潛 力 的 象 徵, 以 種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被 用 來 爭 取 和 維 持 群 體 和 個 人 的 權 力 ( 宋 光 宇,1986:105) 因 此, 交 換 女 人, 能 產 生 最 大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效 益, 增 加 生 產 力 也 擴 大 親 屬 關 係, 進 而 穩 固 盟 約, 使 族 群 能 安 穩 的 求 生 存 在 華 人 社 會 以 女 人 為 主 要 交 換 禮 物 的 婚 禮 中, 還 伴 隨 其 他 禮 物 的 交 換, 以 協 助 此 一 交 換 的 儀 式 順 利 進 行 食 物 的 好 取 得 對 生 理 需 求 的 實 際 幫 助, 使 得 它 順 理 成 章 成 為 交 換 禮 物 的 其 中 一 種 物 品 在 男 方 送 給 女 方 聘 禮 中, 食 物 方 面 有 糕 餅 類 糖 類 羊 豬 魚 酒, 女 方 收 下 後, 須 退 還 一 部 分 糕 餅 豬 肉 帶 骨 部 分 一 尾 魚, 此 外 要 另 外 準 備 禮 物 作 為 答 禮, 如 鳳 梨 甜 柑 橘 香 蕉 石 榴 烏 糖 等 等 透 過 以 上 食 物 的 交 流, 增 加 兩 家 的 互 動 機 會, 在 禮 物 的 一 來 一 往 之 間 也 加 強 兩 家 人 的 結 盟 關 係 婚 儀 中 禮 物 的 傳 達 範 圍 間 接 透 露 人 際 關 係 的 疏 密, 因 為 在 既 定 的 關 係 網 絡 中, 離 中 心 越 近, 牽 涉 的 送 禮 關 係 就 越 多 ( 閻 云 翔,2000: ) 因 此 婚 儀 中 訂 結 婚 禮 物 的 交 換 也 可 看 作 私 人 網 絡 的 擴 張 新 郎 新 娘 所 屬 的 兩 男 女 雙 方 家 族, 禮 物 互 通 的 數 量 最 多 推 及 兩 人 的 至 親 好 友, 則 會 收 到 喜 餅 ( 盒 仔 餅 再 加 大 餅 ), 而 後 是 父 母 的 好 友, 最 後 是 一 般 友 人 或 父 母 的 友 人 至 親 好 友 收 到 喜 餅 是 理 所 當 然, 至 於 較 為 疏 遠 的 親 友 若 收 到 喜 餅, 則 是 趁 婚 禮 一 事 在 無 形 中 利 用 禮 物 重 新 建 立 鬆 散 的 關 係 實 際 上, 禮 物 往 來 之 間 增 強 了 與 親 友 的 聯 結 強 化 了 彼 此 的 關 係 ; 而 添 妝 的 同 時, 對 方 回 應 了 送 禮 者 的 預 期, 也 等 於 認 同 了 和 送 禮 者 之 間 所 建 立 的 親 密 關 係 婚 宴 則 是 透 過 同 一 場 合 同 一 圓 桌 的 共 飲 共 食, 在 食 物 交 流 之 間 增 進 人 際 交 流 同 時, 參 加 婚 宴 的 客 人 也 都 會 包 紅 包 致 敬, 而 紅 包 金 額 的 多 寡 則 反 應 與 主 人 關 係 的 親 疏 可 見 人 們 所 交 換 的 物 品 竟 永 不 與 物 品 的 原 有 者 斷 絕 關 係 ; 反 之, 這 些 物 品 所 建 立 的 聯 繫 與 盟 交 是 近 乎 牢 不 可 破 的 ( 汪 珍 宜 何 翠 萍,1989:48) 俗 諺 說 禮 輕 情 意 重, 透 過 交 換 禮 物 加 強 結 盟 關 係, 強 調 禮 物 建 立 關 係 的 社 會 功 能, 故 而 能 跳 脫 禮 物 實 際 的 價 值, 畢 竟 此 時 禮 物 的 價 值 在 於 它 維 繫 著 社 會 生 活 的 長 期 秩 序 而 非 個 人 短 期 利 益 的 角 色 ( 閻 云 翔, 2000:219) -47-

19 ( 三 ) 人 情 債 的 報 稱 觀 念 中 國 人 十 分 看 重 禮 物, 投 桃 報 李 禮 尚 往 來 的 習 慣 早 已 根 深 蒂 固, 驅 使 這 一 來 一 往 禮 物 交 換 背 後 的 力 量 不 容 小 覻, 而 牟 斯 認 為 此 種 力 量 源 自 於 給 予 接 收 回 報 的 壓 力, 這 三 種 壓 力 皆 可 以 中 國 人 所 說 的 人 情 說 明 人 可 以 因 為 個 人 感 情 社 會 的 規 範 和 義 務 資 源 交 流 或 是 人 際 關 係 等 等 因 素, 和 他 人 作 禮 物 的 交 換, 故 促 成 禮 物 交 換 的 其 中 一 原 因, 便 是 人 情 中 國 人 是 個 通 情 達 禮 的 民 族, 收 受 禮 物 者 因 為 欠 了 給 與 者 人 情, 就 有 一 種 無 形 的 債 背 在 身 上, 他 必 須 還 這 個 人 情 債, 因 此 收 受 者 要 找 機 會 送 禮 給 給 予 者, 在 這 樣 的 觀 念 促 使 下, 禮 物 便 不 斷 地 在 兩 人 或 兩 社 群 之 間 流 轉, 久 而 久 之, 形 成 了 贈 禮 習 俗 相 對 的, 收 禮 物 是 禮 貌, 如 果 拒 絕, 就 顯 得 是 在 畏 懼 回 報, 怠 忽 義 務, 也 讓 人 認 為 他 不 欲 建 立 關 係, 影 響 他 在 社 會 上 的 人 際 往 來 ( 汪 珍 宜 何 翠 萍,1989:55-59) 汪 珍 宜 何 翠 萍 運 用 牟 斯 人 情 債 的 觀 點 檢 視 婚 儀 中 兩 方 家 族 的 禮 物 往 來, 實 際 上 就 是 不 斷 地 在 償 還 人 情 債 男 方 在 送 定 時 準 備 聘 禮 至 女 方 家, 女 方 收 下 後 因 怕 積 欠 債, 因 此 拿 取 聘 禮 一 部 分 退 還 給 男 方, 此 外 又 準 備 其 他 的 物 品 作 為 答 禮 的 禮 物 男 方 收 禮 後, 一 直 到 完 聘 時 才 又 帶 著 豐 盛 的 禮 物 以 扛 木 盛 的 方 式 大 張 旗 鼓 的 送 至 女 方 家 而 女 方 照 樣 退 還 一 部 分 完 聘 的 禮 物, 其 他 的 則 是 在 親 迎 時 以 嫁 妝 的 方 式 回 禮 男 方 甚 至 親 迎 時 帶 至 女 方 家 的 轎 斗 圓, 女 方 做 成 進 新 房 時 新 人 要 食 用 的 湯 圓 作 為 回 禮 由 此 可 見, 在 婚 儀 中 因 為 不 願 欠 對 方 債, 而 使 得 禮 物 頻 繁 的 往 來 兩 個 家 族 ( 汪 珍 宜 何 翠 萍,1989:11-22) ( 四 ) 面 子 面 子, 是 人 的 一 種 名 譽 光 榮 感, 華 人 重 視 面 子, 在 各 方 面 皆 要 展 現 身 家 實 力, 讓 自 己 有 面 子 在 人 生 的 婚 姻 大 事 上, 面 子 固 然 得 顧 及, 尤 其 婚 姻 是 兩 個 家 族 的 結 合,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能 失 了 面 子, 否 則 有 損 家 族 體 面, 而 讓 嫁 出 去 的 女 兒 或 娶 媳 婦 的 兒 子 在 個 人 尊 嚴 上 受 牽 連, 近 現 代 婚 禮 中 的 禮 物 莫 不 以 最 高 規 格 籌 備, 其 中 聘 禮 嫁 妝 為 人 津 津 樂 道, 男 方 給 了 多 少 聘 禮 聘 金, 女 方 出 嫁 時 嫁 妝 為 何 給 了 多 少 餅 婚 宴 席 開 幾 桌 菜 色 如 何, 間 接 顯 現 男 女 雙 方 的 社 會 地 位, 有 時 也 是 男 女 家 族 互 相 暗 中 較 勁 之 處 客 一 定 要 請, 面 子 一 定 要 維 護, 因 為 它 所 牽 涉 的 並 不 是 短 暫 地 金 錢 問 題, 而 是 社 會 地 位, 社 會 聲 望 的 累 積 問 題 ( 汪 珍 宜 何 翠 萍 譯,1989: 3) 這 些 食 物 中 的 大 餅 盒 仔 餅 有 時 合 稱 喜 餅 在 人 際 交 流 的 同 時, 也 經 由 他 們 牽 涉 到 社 會 地 位 聲 望 的 問 題 例 如, 喜 餅 發 出 的 數 量 越 多, 代 表 女 方 的 人 際 網 絡 越 龐 大, 彰 顯 其 社 會 地 位 除 了 能 以 份 數 來 顯 示 本 身 的 地 位, 早 期 大 餅 的 斤 兩 多 寡 也 是 女 方 計 較 的 地 方 現 今 喜 餅 多 以 西 式 餅 -48-

20 乾 代 替 傳 統 的 盒 仔 餅, 電 視 廣 告 不 乏 喜 餅 品 牌 宣 傳, 從 喜 餅 牌 子 也 能 窺 知 社 會 地 位 端 倪 某 些 喜 餅 品 牌 價 格 昂 貴, 代 表 男 方 家 境 程 度, 男 女 方 門 當 戶 對 或 是 女 方 能 攀 附 高 門, 在 親 友 面 前 才 有 面 子 豬 肉 是 男 方 所 送 聘 禮 之 一, 參 考 眾 多 婚 儀 資 料, 對 於 豬 肉 是 一 隻 或 半 隻 記 載 不 盡 相 同, 經 整 理 及 田 野 調 查 大 概 可 推 知 一 隻 半 隻 的 差 別 在 於 男 方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大 戶 人 家 為 全 豬, 一 般 人 家 至 少 也 要 半 隻, 最 不 濟 者 仍 需 準 備 豬 腿 豬 肉 在 早 期 社 會 是 難 能 可 貴 的 食 物, 並 非 家 家 都 能 負 擔 起 全 豬 的 費 用, 但 在 兩 家 結 合 的 重 要 日 子, 為 了 地 位 面 子, 仍 得 端 出 貴 重 的 豬 肉 作 為 聘 禮 無 論 經 濟 如 何 至 少 要 準 備 豬 腿, 女 方 也 必 須 退 還, 其 意 義 食 你 的 肉, 無 嚙 你 的 骨, 便 牽 涉 到 男 方 福 份 家 族 興 盛 的 範 圍 宴 客 是 很 能 展 現 社 會 地 位 的 一 項 婚 儀 程 序, 來 參 加 的 賓 客 能 見 識 到 新 人 雙 方 家 族 的 狀 況, 為 此 新 人 家 族 無 不 用 盡 方 法 展 現 其 軟 硬 實 力, 因 而 請 客 的 桌 數 賓 客 的 身 份 酒 席 的 菜 色, 往 往 象 徵 著 男 女 方 的 社 會 地 位 筆 者 曾 聽 一 台 南 女 性 友 人 談 及 她 結 婚 時 和 父 親 吵 架 的 原 因, 是 父 親 堅 持 婚 宴 菜 色 要 有 魚 翅, 因 為 她 父 親 之 前 去 朋 友 的 兒 女 婚 宴 時 都 有 魚 翅, 若 沒 有 此 一 食 材 很 失 禮 也 好 像 顯 得 自 己 小 氣 但 是 這 位 女 性 友 人 卻 認 為 魚 翅 有 損 生 態 保 育, 還 說 現 在 國 際 及 台 北 知 名 飯 店 紛 紛 宣 布 不 使 用 魚 翅 入 菜, 於 是 兩 人 陷 入 僵 局, 直 至 婚 禮 前 幾 天 才 互 動 如 昔 最 後 筆 者 參 加 這 場 席 開 近 百 桌 的 婚 宴 時, 魚 翅 仍 是 其 中 一 道 菜 色 藉 由 禮 物 的 展 現 來 保 全 個 人 及 家 族 的 面 子 否 則 不 僅 是 當 事 人 沒 面 子, 男 方 父 母 家 族 也 會 被 瞧 不 起, 影 響 到 家 族 榮 譽 ( 五 ) 互 惠 原 則 婚 姻 是 一 種 互 惠 的 關 係, 基 於 最 基 本 的 生 理 需 求, 群 體 互 相 交 換 女 人, 來 滿 足 對 方 的 需 求 而 交 換 女 人, 使 得 自 己 能 繁 衍 下 一 代, 對 方 也 得 到 強 大 的 後 盾 相 對 的, 某 群 體 減 少 了 一 個 生 產 動 力, 卻 換 來 一 個 團 體 的 庇 蔭 就 因 為 贈 予 接 受 的 模 式 回 環 往 覆 不 已, 兩 方 皆 有 付 出 也 有 收 穫, 在 這 樣 既 定 的 法 則 下, 兩 方 在 生 理 需 求 勞 動 力 生 產 力 互 惠, 才 能 使 交 換 行 為 持 續 不 斷 以 互 惠 原 則 檢 視 臺 灣 婚 禮 : 臺 灣 傳 統 社 會 理 想 的 聯 姻 關 係 是 視 女 人 為 寶 物 作 為 交 換 所 形 成 的 對 交 換 的 雙 方 而 言, 兩 方 面 都 是 為 了 達 到 再 生 產 的 目 的 男 方 是 為 了 縱 面 的 再 生 產 目 的 生 殖 性 的, 而 希 望 造 成 嗣 系 的 綿 延 不 絕, 女 方 是 為 了 橫 面 的 再 生 產 目 的 生 計 性 的, 而 希 望 造 成 關 係 的 擴 展 勢 力 的 擴 充 ( 汪 珍 宜 何 翠 萍, 1989:11-22) -49-

21 其 實, 互 惠 原 則 正 是 中 國 人 人 情 中 禮 尚 往 來 的 體 現 小 結 在 人 類 社 會 中, 嫁 娶 是 建 構 社 會 關 係 的 一 種 重 要 手 段, 因 此 Van Gennep 把 婚 禮 視 為 人 們 生 命 過 程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通 過 儀 式 (Van Gennep,1960: 116) 婚 禮 除 了 使 男 女 當 事 人 的 身 份 改 變, 雙 方 的 家 長 親 友 間 的 關 係 亦 隨 著 家 中 成 員 的 增 減 而 變 化, 這 些 邊 際 人 物 的 權 力 義 務 也 隨 之 轉 移, 故 婚 禮 不 只 是 單 純 宣 告 新 郎 新 娘 由 單 一 個 體 結 合 為 一 生 命 共 同 體, 也 宣 布 新 角 色 所 要 擔 負 社 會 壓 力 及 責 任, 同 時 更 是 兩 個 群 體 的 結 盟 如 同 Kutsche Paul 所 言, 婚 禮 是 改 變 一 個 個 體 或 一 群 個 體 狀 態 的 儀 式, 這 樣 的 儀 式 有 終 結 責 任 的 強 調 親 密 的 提 昇 有 助 重 新 調 整 加 強 團 結 等 作 用 ( 賴 文 福,2003:68) 在 婚 儀 這 樣 一 種 極 具 轉 換 性 的 儀 式 中 出 現 的 食 物, 做 為 一 種 文 化 性 的 符 碼, 即 利 用 所 富 涵 的 象 徵 意 義 不 但 協 助 涉 及 婚 儀 的 人 物 得 以 順 利 的 轉 換 其 身 份, 同 時 也 協 助 了 社 群 的 內 部 及 外 部 建 構 整 合 其 社 會 關 係 若 將 婚 儀 看 作 一 個 有 機 的 生 命 體, 能 維 持 生 命, 是 因 為 生 物 體 內 器 官 各 司 其 職 的 運 作, 那 麼 食 物 便 可 以 視 為 一 部 分 的 器 官, 對 婚 儀 產 生 一 定 的 功 用, 使 得 婚 儀 順 利 運 行 ; 也 使 得 抽 象 的 儀 式 有 了 具 象 的 載 體, 得 以 更 清 楚 的 傳 遞 其 訊 息, 完 成 通 過 儀 式 的 社 會 功 能 伍 結 論 隨 著 生 命 的 出 生 滿 月 成 年 結 婚 死 亡, 完 成 生 命 週 期, 從 而 施 行 的 儀 式 既 豐 富 又 多 變 化, 更 展 現 了 不 同 族 群 的 文 化 內 涵 由 古 而 今, 婚 儀 皆 較 其 他 生 命 儀 禮 來 得 繁 複 而 慎 重, 其 原 因 除 了 要 確 認 婚 姻 係, 防 止 男 女 之 間 的 不 正 常 交 往, 使 夫 妻 關 係 自 然 正 常 發 展 而 推 及 父 子 有 親 君 臣 有 義, 而 使 社 會 穩 定 ( 李 文 獻,1993:6), 也 正 是 要 透 過 這 些 儀 式 幫 助 人 做 好 準 備 以 求 順 利 通 過 人 生 角 色 轉 換 的 重 要 階 段 ( 阮 昌 銳,1984:55) 婚 儀 進 行 時 莫 不 伴 隨 著 豐 富 的 食 物, 禮 記 禮 運 便 載 明 : 夫 禮 之 初, 始 諸 飲 食, 自 古 以 來 食 物 與 禮 儀 即 密 不 可 分 食 物 的 好 取 得 是 日 常 生 活 的 必 需 品 具 有 實 用 價 值 補 充 熱 量 填 飽 肚 子 ( 鄭 垣 玲,1997:94), 使 得 食 物 在 和 人 們 息 息 相 關 的 儀 式 中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婚 儀 亦 是 如 此 婚 禮 儀 式 推 演 中, 藉 由 食 物 的 食 用 祭 祀 交 換 等 行 為, 透 過 象 徵 概 念 的 催 化, 使 婚 儀 食 物 起 到 傳 遞 信 息 溝 通 人 際 關 係 規 範 行 為 活 動 以 及 認 識 自 然 與 超 自 然 現 象 的 功 能 ( 瞿 明 安,2001:3), 以 滿 足 人 類 根 本 -50-

22 的 生 存 需 求 ; 同 時 強 化 群 體 本 身 的 認 同 和 特 色, 以 無 形 的 向 心 力 穩 固 群 體 ( 宋 光 宇,1986:89) 婚 儀 食 物 即 具 體 呈 現 出 中 國 傳 統 禮 俗 文 化 的 意 涵, 因 而 發 揮 了 不 容 小 覷 的 社 會 功 能 個 人 方 面, 隨 著 生 命 階 段 而 產 生 的 身 份 轉 換 最 為 關 鍵 為 了 降 低 人 們 面 對 婚 儀 舉 行 前 後 因 不 確 定 陌 生 而 產 生 的 恐 懼, 並 幫 助 人 們 順 利 完 成 婚 禮 儀 式, 食 物 在 Van Gennep 標 明 通 過 儀 式 的 分 離 過 渡 結 合 三 階 段 中 大 量 出 現, 使 得 個 人 狀 態 從 單 身 男 女 未 婚 夫 妻 到 已 婚 夫 婦, 循 序 漸 進 地 在 角 色 演 變 中 從 兒 子 / 女 兒 到 女 婿 / 媳 婦, 取 得 確 定 的 身 份 及 相 應 的 權 利 / 力 與 義 務, 以 成 就 其 社 會 角 色 或 地 位 在 群 體 方 面, 兩 個 社 群 間 的 盟 約 訂 定, 可 說 是 締 婚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中 國 一 直 有 同 姓 不 婚 的 觀 念, 禮 記 昏 義 亦 明 言 指 出 婚 姻 的 目 的 在 於 合 兩 姓 之 好, 皆 是 冀 望 聯 結 兩 個 群 體 加 強 彼 此 的 勢 力 如 前 文 所 述, 婚 姻 關 係 涉 及 群 體 中 女 人 的 交 換, 女 人 的 交 換 除 了 完 滿 生 理 方 面 的 需 求 外, 亦 是 鞏 固 勢 力 地 位 的 良 好 手 段 更 為 避 免 戰 爭 維 持 和 平 的 最 佳 管 道 女 人 因 此 而 成 為 超 級 禮 物, 透 過 交 換, 在 兩 個 群 體 間 產 生 最 大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效 益, 使 群 體 安 穩 的 生 存 發 展 交 換 女 人 通 常 會 使 一 方 得 到 女 人, 另 一 方 則 失 去 為 了 互 惠, 通 常 以 最 基 本 的 民 生 必 需 品 食 物, 作 為 損 失 勞 動 力 一 方 的 補 償 ; 另 一 方 面 也 在 女 人 食 物 的 你 來 我 往 之 間, 形 成 交 流 的 網 絡, 進 一 步 建 立 結 盟 關 係 除 了 群 體 間 的 關 係 建 立, 群 體 內 部 人 與 人 之 間 也 透 過 婚 儀 中 的 食 物 表 達 出 對 夫 妻 和 諧 長 壽 善 盡 男 女 責 任 的 祝 願 等 等 一 般 人 熟 知 的 象 徵 意 涵, 同 時 也 用 來 傳 達 友 好 態 度 定 義 彼 此 關 係 取 得 認 同, 並 展 現 對 傳 宗 接 代 家 族 興 盛 男 女 人 倫 關 係 確 立 社 會 地 位 的 渴 求 ; 婚 儀 食 物 也 使 群 體 內 的 社 會 結 構 與 秩 序 更 加 穩 定 以 上 種 種, 皆 顯 示 了 透 過 食 物 在 婚 儀 中 的 使 用 及 流 動, 相 當 程 度 的 強 化 了 婚 儀 在 人 類 社 會 中 的 作 用 及 功 能 儀 式 是 一 把 鑰 匙, 可 以 開 啟 一 個 人 對 在 特 殊 環 境 中, 特 殊 文 化 運 作 方 式 的 認 知 ( 賴 文 福,2003:Xlll) 然 而 人 們 對 儀 式 是 不 安 的, 因 為 儀 式 眾 說 紛 云 沒 有 固 定 不 變 可 供 直 接 遵 循 的 一 套 制 式 化 程 序, 甚 至 因 地 理 環 境 組 成 族 群 時 空 變 遷 而 產 生 極 大 的 差 異 性, 使 得 人 們 為 求 方 便 省 時, 或 因 時 制 宜, 必 須 刪 繁 就 簡 以 符 合 現 代 潮 流 然 而, 在 個 人 身 份 地 位 轉 換 結 盟 聯 姻 禮 物 交 換 的 過 程 中, 儀 式 含 有 深 刻 的 意 義 和 社 會 功 能, 若 一 味 刪 簡 求 得 個 人 便 利, 可 能 破 壞 儀 式 原 本 提 供 的 功 能, 甚 至 使 穩 定 的 社 會 秩 序 變 得 動 盪 不 安, 進 而 造 成 依 附 社 會 生 存 的 個 人 無 所 適 從, 所 引 發 連 鎖 效 應 及 惡 性 循 環, 將 導 致 人 們 付 出 更 大 的 社 會 代 價 在 通 過 儀 式 及 交 換 聯 姻 的 本 質 下, 再 思 考 婚 儀 和 食 物 之 間 的 關 係, 所 激 發 出 的 新 視 野 及 觀 點 能 幫 助 我 們 調 整 對 儀 式 的 看 法, 並 透 過 食 物 的 象 徵 -51-

23 力 量, 展 現 華 人 趨 吉 避 凶 的 人 生 想 望, 安 撫 人 們 面 對 生 命 轉 變 時 的 壓 力 及 恐 懼 不 安, 達 成 社 會 功 能, 同 時 也 傳 承 了 文 化 如 是, 現 代 盲 目 刪 簡 儀 式 的 作 法, 實 在 值 得 思 考 參 考 書 目 一 中 文 書 目 王 貴 民 1993 中 國 禮 俗 史 臺 北 : 文 津 出 版 社 王 學 泰 1995 從 文 化 角 度 看 中 國 飲 食 習 俗 刊 於 第 三 屆 中 國 飲 食 文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林 慶 弧 主 編, 頁 臺 北 : 中 國 飲 食 文 化 基 金 會 石 雅 如 譯 2006 佛 洛 伊 德 與 李 維 史 陀 動 力 人 類 學 和 結 構 人 類 學 的 互 補 貢 獻 與 不 足,Angel B. Espina Barrio 原 著 臺 北 : 秀 威 資 訊 科 技 股 有 限 公 司 朱 瑞 玲 1983 有 關 面 子 的 心 理 行 為 現 象 之 實 徵 研 究 台 灣 大 學 心 理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何 聯 奎 1978 中 國 禮 俗 研 究 臺 北 : 臺 灣 中 華 書 局 余 光 弘 1986 A. Van Gennep 生 命 儀 禮 理 論 的 重 新 評 價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集 刊 60: 李 文 獻 1993 婚 俗 的 傳 統 現 況 與 檢 討 國 立 僑 生 大 學 先 修 班 學 報 1: 李 亦 園 1992 文 化 的 圖 像 臺 北 : 允 晨 1996 文 化 與 修 養 臺 北 : 幼 獅 2000 中 國 飲 食 文 化 研 究 的 理 論 圖 像 刊 於 第 六 屆 中 國 飲 食 文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陳 慧 俐 主 編, 頁 1-16 臺 北 : 中 國 飲 食 文 化 基 金 會 李 秀 娥 2003 臺 灣 傳 統 生 命 禮 儀 臺 北 : 晨 星 阮 元 1979 清 十 三 經 注 疏 臺 北 : 藝 文 汪 珍 宜 何 翠 萍 譯 禮 物 : 舊 社 會 中 父 換 的 形 式 與 功 能 臺 北 : 遠 流 阮 昌 銳 1984a 民 俗 與 民 藝 臺 北 : 臺 灣 省 立 博 物 館 1989 中 國 婚 姻 習 俗 之 研 究 臺 北 : 臺 灣 省 立 博 物 館 周 何 1983 儒 家 的 理 想 國 禮 記 臺 北 : 時 報 文 化 2002 古 禮 今 談 臺 北 : 萬 卷 樓 周 昌 忠 譯 神 話 學 從 蜂 蜜 到 煙 灰,Claude L evi-strauss 原 著 臺 北 市 : 時 報 文 化 姚 漢 秋 1997 臺 灣 婚 俗 古 今 談 臺 北 : 臺 原 出 版 社 -52-

24 翁 玲 玲 1992 漢 人 婦 女 產 後 作 月 子 儀 式 的 行 為 探 討 : 兩 個 漁 民 社 區 的 調 查 研 究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社 會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94 麻 油 雞 之 外 : 婦 女 作 月 子 的 種 種 情 事 臺 北 : 稻 香 2001 養 生 調 攝 與 身 心 安 頓 : 從 作 月 子 儀 式 談 起 中 華 圓 智 學 會 6: 從 外 人 到 自 己 人 通 過 儀 式 的 轉 換 性 意 義 廣 西 民 族 學 院 學 報 26(6): 馬 之 驌 1981 中 國 的 婚 俗 臺 北 : 經 世 書 局 陳 金 田 譯 臺 灣 風 俗 誌, 片 岡 巖 原 著 臺 北 : 眾 文 圖 書 陳 顧 遠 1987 中 國 古 代 婚 姻 史 台 北 市 : 商 務 黃 道 琳 譯 結 構 主 義 之 父 : 李 維 史 陀,Edmund Ronald Leach 原 著 臺 北 : 桂 冠 趙 玉 燕 譯 象 徵 之 林 : 恩 登 布 人 儀 式 散 論, Victor Witter Turner 原 著 臺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 劉 璧 榛 2007 噶 瑪 蘭 人 的 食 物 權 力 與 性 別 象 徵 考 古 人 類 學 刊 67: 潘 江 東 2011 談 臺 灣 閩 南 傳 統 婚 姻 飲 食 中 華 飲 食 文 化 基 金 會 會 訊 17(1): 4-12 潘 英 海 1994 儀 式 : 文 化 書 寫 與 體 現 的 過 程 刊 於 臺 灣 媽 祖 的 香 火 與 儀 式, 黃 美 英 著, 頁 臺 北 : 自 立 報 社 鄭 垣 玲 1997 台 灣 傳 統 婚 姻 昏 四 禮 之 禮 物 研 究 台 灣 人 文 1: 謝 貴 文 2009 從 中 元 普 渡 祭 品 看 民 間 的 飲 食 文 化 與 養 生 觀 念 刊 於 高 雄 民 間 信 仰 與 傳 說 故 事 論 集, 謝 貴 文 著, 頁 臺 北 : 秀 威 資 訊 科 技 鍾 福 山 1994 禮 儀 民 俗 論 述 專 輯 婚 禮 禮 儀 篇 第 六 輯 臺 北 : 內 政 部 瞿 明 安 2001 隱 藏 民 族 靈 魂 的 符 號 : 中 國 飲 食 象 徵 文 化 論 雲 南 : 雲 南 大 學 出 版 社 二 英 文 Levi-Strauss, Claude 1963 Totemism. Boston: Beacon Press The Raw and the Cooked. New York: Octagon Books. Van Gennep, Arnold 1960 The rites of passage. Monika B. Vizedom and Gabrielle L. Caffee.,tran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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