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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雪 山 登 山 口 服 務 時 間 調 整 評 估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羅 紹 麟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2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雪 山 登 山 口 服 務 時 間 調 整 評 估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3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雪 山 登 山 口 服 務 時 間 調 整 評 估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者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研 究 主 持 人 : 羅 紹 麟 研 究 員 : 黃 有 傑 張 桂 嘉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4 目 次 表 次...III 圖 次...V 摘 要... VI 第 一 章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1 第 二 章 相 關 山 岳 制 度 探 討...3 第 一 節 台 灣 登 山 法 令 制 度 之 沿 革...3 第 二 節 國 內 外 之 入 園 管 制...5 第 三 章 時 間 調 整 及 入 園 管 理...8 第 一 節 開 放 時 間 調 整 考 量 因 素...8 第 二 節 申 請 入 園 程 序 及 方 法 考 量 因 素...11 第 四 章 研 究 區 域 及 方 法...12 第 一 節 研 究 區 域 概 述...12 第 二 節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簡 介...13 第 三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15 第 五 章 結 果 與 討 論...17 第 一 節 深 度 訪 談 結 果...18 第 二 節 第 一 階 段 專 家 問 卷...19 第 三 節 第 二 階 段 專 家 問 卷...22 I

5 第 四 節 遊 客 問 卷 設 計 及 預 試 結 果...24 第 五 節 遊 客 問 卷 結 果 分 析...26 第 六 節 綜 合 討 論...34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38 附 錄 一 專 家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大 綱...41 附 錄 二 第 一 階 段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45 附 錄 三 第 二 階 段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49 附 錄 四 第 二 階 段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表...52 附 錄 五 遊 客 試 訪 問 卷...54 附 錄 六 遊 客 實 測 問 卷...58 參 考 文 獻...62 II

6 表 次 表 1. 國 外 入 山 申 請 方 式...6 表 2. 受 訪 專 家 領 域 分 佈 及 回 收 情 形 表 3. 登 山 口 開 放 時 間 調 整 考 量 因 素 表 4. 入 山 申 請 程 序 及 方 式 應 考 量 因 素 表 5. 登 山 口 時 間 調 整 及 申 請 程 序 第 一 階 段 模 糊 德 爾 菲 結 果 表 6.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選 取 問 項 之 重 要 值 及 值 表 7. 第 一 階 段 模 糊 德 爾 菲 新 增 問 項 表 8. 預 試 問 卷 內 部 一 致 性 分 析 表 9. 登 山 者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表 10. 基 本 資 料 之 Pearson 卡 方 檢 定 表 11. 時 間 調 整 變 項 分 析 表 12. 時 間 調 整 與 各 因 素 之 相 關 分 析 表 13. 申 請 程 序 變 項 分 析 表 14. 申 請 方 法 變 項 分 析 表 15. 申 請 程 序 及 方 法 與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之 關 聯 分 析 表 16. 網 頁 設 計 分 析 表 17. 網 頁 設 計 與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之 關 聯 分 析 表 18. 三 處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入 園 申 請 網 頁 比 較 III

7 表 19. 時 間 調 整 和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的 ANOVA 分 析 表 20.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8~10 月 份 申 請 入 園 統 計 表 21. 登 山 者 與 專 家 學 者 度 比 較 IV

8 圖 次 圖 1. 山 岳 法 規 時 間 歷 程 圖...4 圖 2. 雪 山 登 山 口 服 務 站 路 線 圖 圖 3. 傳 統 德 爾 菲 法 示 圖 圖 4.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示 圖 圖 5. 研 究 流 程 及 架 構 圖 6. 時 間 調 整 程 度 百 分 比 圖 7. 入 園 申 請 方 式 百 分 比 V

9 摘 要 目 前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的 雪 山 登 山 口 是 以 24 小 時 開 放 遊 客 入 園, 雖 方 便 登 山 遊 客 之 行 動, 卻 時 造 成 部 份 管 理 及 遊 客 安 全 維 護 上 的 問 題 ; 然 而 若 採 取 限 制 管 理 措 施, 則 必 定 造 成 部 份 遊 客 行 程 之 不 便 此 外 申 請 入 園 入 山 可 以 郵 寄 或 網 路 方 式 進 行, 然 而 申 請 入 園 的 網 頁 設 計 應 如 何 調 整 修 正, 方 能 更 符 合 申 請 便 利 且 方 便 管 理 的 目 標, 也 是 急 欲 解 決 之 問 題 因 此 本 研 究 欲 針 對 限 制 管 理 網 頁 設 計 與 申 請 入 園 之 相 關 程 序 及 方 法 等 相 關 議 題, 探 尋 遊 客 與 專 家 學 者 的 見, 以 提 供 管 理 機 關 在 評 估 調 整 登 山 口 開 放 時 間 及 網 頁 設 計 的 一 個 參 考 研 究 以 文 獻 回 顧 初 步 擬 定 時 間 調 整 與 申 請 入 園 的 方 向 及 考 量 因 素, 其 後 以 專 家 深 度 訪 談 及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的 方 式 來 獲 取 專 家 學 者 的 見 ; 時 間 分 別 於 2006 年 6 月 2 日 13 至 16 日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法 及 深 度 談 訪, 並 於 2006 年 6 月 30 至 7 月 11 日 及 2006 年 7 月 14 日 至 7 月 25 日, 進 行 兩 次 模 糊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進 行 見 徵 詢, 共 建 立 出 時 間 調 整 應 考 量 因 素 6 項 及 問 項 27 項, 申 請 入 園 程 序 問 項 11 項 與 申 請 入 園 方 法 問 項 6 項, 共 計 44 項, 進 而 擬 定 後 續 遊 客 問 卷 內 容 遊 客 問 卷 於 2006 年 8 月 17 日 至 19 日 進 行 試 調, 並 於 2006 年 9 月 17 日 至 10 月 23 日 進 行 正 式 調 查, 共 得 有 效 問 卷 542 份 經 分 析 結 果, 半 數 以 上 遊 客 時 間 調 整 的 管 理, 且 認 為 時 間 調 整 除 可 對 生 態 保 育 遊 憩 承 載 量 登 山 安 全 及 經 營 管 理 上 有 正 面 助 益 外, 亦 不 會 對 遊 憩 體 驗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此 外 在 申 請 程 序 及 方 法 上, 登 山 者 較 注 重 作 業 流 程 的 透 明 化 及 候 補 機 制 的 建 立, 並 認 為 床 位 安 排 及 申 請 日 期 的 調 整 應 可 再 做 改 善 ; 較 不 認 的 見 則 是 規 定 專 業 嚮 導 員 隨 行 與 抽 籤 決 定 申 請 的 方 式 申 請 網 頁 設 計 上, 遊 客 偏 好 非 會 員 的 登 錄 形 式 並 傾 向 下 拉 式 及 勾 選 式 的 選 單 操 作 方 式, 此 與 目 前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的 申 請 方 式 相, 至 於 在 登 記 形 式 方 面, 民 眾 較 希 望 能 建 構 具 歷 史 資 料 記 憶 的 方 法 進 行 設 計 整 體 建 議 未 來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可 於 周 一 至 周 四 非 假 日 期 間, 進 行 入 園 開 放 時 間 管 制, 時 間 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周 五 後 之 假 日 期 間, 仍 維 持 現 階 段 24 小 時 開 放 ; 至 於 申 請 入 園 的 方 式 上, 可 逐 步 導 向 網 路 化 並 以 繳 交 保 證 金 的 方 式 進 行 申 請 確 認 關 鍵 詞 服 務 時 間 調 整 限 制 管 理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網 頁 設 計 VI

10 Summary The Mt. Shei pass of the Shei-Pa National Park opens 24hours for tourists at present. Although this policy is convenient to tourists, it causes some problems of management and tourists safety hazards at the same time. If the managers, however, take a way to restrict entrances, it must disturb some tourists recreation experience. Moreover, the application for entering the national park and mountains can easily be accomplished by mail or internet. In order to meet both the requirements of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the adjustments to be made on web design will be another issue. This research wants to find out the opinions of the tourists and specialists to provide the authority, as the references about limiting management, web design, and procedures of entrance application. Preliminary results of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service time adjustment and procedures of entrance application were drawn up by relative reports. The 6 factors and 27 items of service time adjustment, and 11 items of procedures of entrance application, and 7 items of applying for entry of national park that total have 44 items and follow-up setting up tourists questionnaires have been selected by getting the suggestions of specialists. The specialists opinions were obtained by focus group method which examined on June 2, 2006, the depth interview which examined from June 13 to 16, 2006, and the fuzzy Delphi method which examined from June 30 to July 11, 2006 and from July 14 to 25, Tourist questionnaires were pretested from August 17 to 19, 2006 and formal investigation was started from September 17 to October 23, The result of 542 effective questionnaires showed that more than half tourists agree to service time adjustment, and they agree it is not only positive affections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recreation carry capacities, safety, and management, but make no negative affection of recreation experience. Moreover, tourist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fair of process and candidacy in procedures of entrance application, and agreed that bed number arrangement and date of application, while disagree the guide go with them and application by cast lots. Tourists prefer to operate nonmember style and tend to below-pull form and checking form on the web design, which is used in the Shei-pa National Park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now. However, tourists prefer to set up register form with recollection function on the web design. The integrated suggestion to is that service time adjustment limits from 8AM to 5PM every Monday to Thursday, open 24 hours on Friday and holidays. About the application for entering the national park, it can be VII

11 operated via internet and paid deposit to confirm. Keywords service time adjustment, limiting management, Fuzzy Delphi method, web design VIII

12 第 一 章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台 灣 位 於 歐 亞 板 塊 及 菲 律 賓 板 塊 的 交 界 處, 由 於 激 烈 的 板 塊 造 山 運 動, 造 就 了 山 勢 險 峻, 地 型 崎 嶇 的 特 殊 風 貌, 加 上 地 處 亞 熱 帶 的 島 嶼 氣 候, 孕 育 了 豐 富 的 天 然 環 境 資 源, 無 論 是 地 形 氣 候 氣 象 植 物 動 物 景 緻 都 相 當 的 迷 人, 使 得 登 山 活 動 頻 繁, 遊 客 絡 繹 不 絕 台 灣 的 山 脈 分 為 五 大 系 統, 分 別 為 中 央 雪 山 玉 山 阿 里 山 及 海 岸 山 脈, 估 計 超 過 3000 公 尺 以 上 山 岳 就 有 258 座, 而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及 指 標 性 的 山 岳 有 100 座, 稱 之 為 百 岳 ( 中 華 民 國 山 岳 協 會 網 站 ) 台 灣 百 岳 中 有 76 座 位 於 國 家 公 園 內, 其 中 有 19 座 就 位 於 雪 山 系 統 的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其 中 高 山 型 的 登 山 路 線 又 以 玉 山 雪 霸 太 魯 閣 三 處 最 受 歡 迎 ; 單 在 2004 年,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的 雪 山 線 就 核 准 了 1,669 隊 登 山 隊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共 計 11,392 人 次, 在 國 家 公 園 所 轄 高 山 型 保 護 區 中 僅 次 於 玉 山 主 峰 而 排 名 第 2( 營 建 統 計 年 報 ) 在 登 山 活 動 越 來 越 頻 繁 之 際, 國 家 公 園 訂 出 合 理 的 管 理 措 施 實 屬 必 要 自 從 2001 年 12 月 入 山 管 制 政 策 人 民 入 出 台 灣 地 區 山 地 管 制 區 作 業 規 定 中, 取 消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 機 關 學 校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民 團 體 或 人 民 應 組 隊 (3 人 以 上 ) 登 山 健 行 者, 得 申 請 進 入 山 地 經 常 管 制 區 攀 登 3000 公 尺 以 上 高 山 並 須 領 有 嚮 導 證 之 嚮 導 隨 行 ( 羅 鳳 恩 等,2006;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大 隊 網 站 ) 此 後 民 眾 的 入 山 申 請 可 以 自 行 評 估 登 山 技 能 和 自 行 判 斷 要 不 要 僱 用 嚮 導, 登 山 者 的 安 全 也 由 領 隊 或 個 人 自 行 負 責 修 改 這 條 法 令 主 要 是 配 合 國 際 的 趨 勢 採 用 積 極 開 放 有 效 管 理 的 方 式, 並 且 鼓 勵 民 眾 更 接 近 大 自 然 ; 但 是 登 山 申 請 程 序 的 簡 化, 使 得 部 份 非 專 業 登 山 者 輕 易 入 山 後, 間 接 造 成 山 難 數 目 的 增 加, 登 山 遊 客 的 激 增 也 相 對 帶 來 環 境 衝 擊, 不 僅 救 難 增 加 社 會 成 本, 對 環 境 的 破 壞 更 是 不 可 逆 的 傷 害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者, 應 經 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許 可 目 前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登 山 者 管 理 方 式 是 採 用 山 屋 住 宿 登 記 制 度 與 山 屋 管 理, 並 在 武 陵 地 區 的 雪 山 登 山 口 及 觀 霧 地 區 的 大 霸 登 山 口 設 置 服 務 站 進 行, 由 管 理 站 人 員 值 勤 管 理, 雪 山 登 山 口 目 前 是 以 24 小 時 開 放 登 山 者 上 山 的 型 態, 因 此 常 有 民 眾 利 用 夜 間 無 人 留 守 時 私 自 上 山, 未 經 許 可 入 山 之 事 件 頻 傳 ; 又 全 面 的 開 放 將 不 利 於 管 理 亦 會 對 生 態 資 源 造 成 負 擔 國 家 公 園 設 立 的 宗 旨 在 於 資 源 保 育 教 育 研 究 及 休 閒 遊 憩, 雖 說 不 目 的 在 實 際 執 行 時 常 會 有 相 互 抵 觸 的 情 形 發 生, 但 若 能 依 據 承 載 量 有 效 管 制 遊 客, 將 可 兼 顧 自 然 保 育 及 研 究 遊 憩 的 多 重 目 標 ( 林 晏 州,2003); 也 因 此 制 定 適 當 的 入 山 管 制 措 施 實 在 有 其 必 要 性 此 外 現 今 的 網 路 時 代, 使 得 網 路 傳 輸 增 加 了 許 多 的 便 利 性 及 節 省 時 間, 民 眾 大 多 會 採 用 網 路 申 辦 入 園,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網 路 入 園 申 請 系 統 係 採 用 登 入 時 的 優 先 順 序 決 定 其 入 園 資 格, 但 考 慮 到 部 分 民 眾 由 於 不 熟 悉 申 請 入 園 系 統, 或 因 系 統 操 作 上 之 部 份 問 題, 導 致 延 誤 申 辦 甚 至 錯 失 取 得 入 山 資 格, 故 本 計 畫 將 於 遊 客 問 卷 中 時 針 對 網 路 申 請 入 山 之 網 頁 設 計 進 行 調 查, 以 獲 得 民 眾 之 反 應 及 見 1

13 基 於 上 述, 本 研 究 有 以 下 三 點 主 要 目 標 : 1. 針 對 雪 山 登 山 口 開 放 入 園 時 間 調 整 進 行 專 家 見 調 查, 本 研 究 將 採 用 深 度 訪 談 法 及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進 行 調 查 此 法 可 獲 取 專 家 學 者 們 對 於 登 山 口 開 放 時 間 的 見, 尋 求 專 家 學 者 們 的 一 致 性 共 識 2. 依 前 項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之 調 查 結 果, 如 遊 客 是 否 登 山 口 時 間 調 整 夜 間 登 山 的 安 全 性 對 生 態 保 護 的 影 響 對 承 載 量 的 影 響 對 經 營 管 理 的 影 響 遊 憩 體 驗 的 改 變 管 制 後 對 既 定 行 程 之 影 響 及 入 園 申 請 程 序 和 方 法 等 見, 進 行 問 卷 設 計 及 調 查 工 作 3. 比 較 不 的 網 路 申 請 入 園 方 式 之 優 缺 點, 進 行 問 卷 設 計, 並 分 析 民 眾 之 見 2

14 第 二 章 相 關 山 岳 制 度 探 討 第 一 節 台 灣 登 山 法 令 制 度 之 沿 革 台 灣 山 區 的 管 制 早 在 滿 清 時 期 就 已 經 實 施, 沈 葆 禎 來 台 實 施 行 的 政 策 之 中 有 一 項 是 對 原 住 民 採 放 任 政 策, 行 劃 界 封 山 政 策, 將 山 區 劃 為 原 住 民 區 到 日 治 時 期 時, 台 灣 的 山 岳 活 動 主 要 由 日 本 人 所 管 制, 台 灣 人 只 能 在 近 郊 的 淺 山 活 動, 無 法 攀 登 高 山, 能 夠 進 入 台 灣 山 區 的 人 都 是 一 些 學 術 研 究 者 或 林 務 工 作 者, 因 此 攀 登 山 岳 活 動 並 不 蔚 為 風 氣 ( 林 玫 君,2004), 直 到 國 民 政 府 時 代 台 灣 的 登 山 活 動 才 漸 漸 普 及 化, 但 由 於 當 時 國 民 政 府 實 行 戒 嚴 政 策, 以 及 對 原 住 民 的 一 些 防 範 措 施, 使 得 民 眾 進 入 山 區 要 經 過 申 請 入 山 許 可 才 可 以 入 山 台 灣 的 山 岳 制 度 隸 屬 於 不 的 機 關, 相 關 的 機 關 有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所 轄 的 國 家 公 園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所 轄 的 林 區 管 理 處 及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所 轄 之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 而 相 關 的 法 源 有 國 家 安 全 法 國 家 公 園 法 森 林 法 及 自 然 保 護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等 其 中 入 山 管 制 乃 以 國 家 安 全 法 為 依 據, 其 設 置 的 目 的 是 因 當 時 的 時 代 背 景 係 以 國 家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 至 於 入 園 管 制 的 部 份, 則 是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訂 定 一 入 山 管 制 抗 戰 時 期 是 以 戒 嚴 法 為 施 行 政 策 依 據, 所 以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需 登 記 立 案 才 能 舉 行 登 山 活 動, 之 後 的 山 岳 活 動 依 據 國 家 安 全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8 條 規 定 人 民 入 出 台 灣 地 區 山 區 山 地 管 制 區 作 業 規 定 中 第 8 條 之 規 定 人 民 申 請 出 入 山 地 經 常 管 制 區 之 許 可 條 件 為 : 機 關 學 校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民 團 體 或 人 民 因 組 隊 (3 人 以 上 ) 登 山 健 行 者, 得 申 請 進 入 山 地 經 常 管 制 區 攀 登 三 千 公 尺 以 上 高 山, 並 須 領 有 嚮 導 證 之 嚮 導 隨 行 ; 後 於 民 國 90 年 國 防 部 和 內 政 部 修 正 人 民 入 出 台 灣 地 區 山 區 山 地 管 制 區 作 業 規 定 取 消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於 民 國 91 年 元 月 實 施, 目 前 民 眾 申 請 出 入 山 地 經 常 管 制 區, 只 需 備 妥 資 料 向 相 關 警 政 單 位 申 請 許 可 即 可, 不 需 有 嚮 導 隨 行, 此 法 至 今 仍 實 施 中 入 山 管 制 需 辦 理 入 山 證, 入 山 證 分 為 甲 種 和 乙 種, 甲 種 適 用 於 進 入 山 地 經 常 管 制 區, 分 成 一 般 及 3000 公 尺 以 上 之 高 山 兩 種, 管 制 的 目 的 為 了 確 保 山 地 治 安 並 維 護 山 地 居 民 利 益 ; 乙 種 入 山 證 適 用 於 山 地 特 定 管 制 區, 設 置 的 目 的 是 政 府 配 合 地 方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將 山 地 經 常 管 制 區 中 具 有 遊 覽 價 值, 且 對 山 地 治 安 無 影 響 的 地 區,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後 開 放 觀 光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網 站 ), 目 前 均 由 警 政 署 管 理 入 山 案 件 如 果 是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生 態 保 護 區, 先 至 國 家 公 園 申 請 入 園 許 可 後, 再 向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隊 警 政 署 入 山 申 請 處 或 各 轄 有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之 縣 警 察 局 申 請 入 山 許 可 證 二 嚮 導 制 度 3

15 高 山 嚮 導 制 度 的 實 行, 最 早 以 民 國 68 年 由 內 政 部 公 告 當 時 之 台 灣 省 警 務 處 所 訂 定 之 台 灣 省 高 山 地 區 防 範 救 護 山 難 注 事 項 為 依 據, 內 容 指 出 擔 任 機 關 學 校 及 登 山 團 體 之 嚮 導 員, 應 由 申 請 單 位 依 照 登 山 嚮 導 人 員 甄 選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此 作 法 之 缺 失 為 只 要 曾 經 具 有 登 山 經 歷 者 就 認 定 其 為 登 山 嚮 導, 並 無 授 證 方 式 檢 定 嚮 導 之 專 業 能 力 ; 其 後 登 山 嚮 導 制 度 在 民 國 87 年 體 委 會 成 立 後, 基 於 體 委 會 是 掌 管 國 民 身 心 健 康 的 機 構, 所 以 高 山 嚮 導 證 之 授 證 業 務 由 內 政 部 移 往 體 委 會, 並 發 布 高 山 嚮 導 員 授 證 辦 法, 由 於 此 辦 法 只 能 知 道 申 請 者 之 登 山 經 歷, 亦 無 法 實 際 得 知 嚮 導 之 專 業 能 力 ; 因 此 於 民 國 90 年 又 提 出 登 山 嚮 導 員 授 證 辦 法, 將 原 本 高 山 嚮 導 員 改 為 登 山 嚮 導 員, 並 將 登 山 嚮 導 員 分 為 健 行 攀 登 山 岳 三 級, 研 訂 各 級 之 檢 定 科 目 及 檢 定 方 式, 以 及 明 訂 授 證 方 式 和 評 選 程 序, 並 委 託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和 全 國 性 體 育 團 體 辦 理 各 級 嚮 導 員 之 檢 定 授 證 ( 林 文 和,2003; 黃 文 卿,2003;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網 站 ); 此 法 於 民 國 91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三 入 園 管 制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9 條 之 規 定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生 態 保 護 區 應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許 可 ; 玉 山 太 魯 閣 及 雪 霸 三 座 高 山 型 國 家 公 園, 於 民 國 87 年 共 制 定 玉 山 太 魯 閣 霸 國 家 公 園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申 請 須 知, 目 的 主 要 是 避 免 園 區 內 之 生 態 保 護 區 環 境 資 源, 在 沒 有 合 格 嚮 導 帶 領 下 遊 客 會 做 出 破 壞 資 源 之 行 為, 申 請 入 園 之 隊 伍 必 須 時 辦 理 入 山 證 及 入 園 證, 並 需 有 合 格 嚮 導 之 帶 領, 此 法 實 施 至 民 國 93 年 底 ( 黃 文 卿,2003); 但 由 於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施 行, 行 政 行 為 受 法 律 及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之 拘 束, 因 此 入 園 管 制 有 其 適 法 性 的 問 題, 三 座 高 山 型 國 家 公 園 經 過 討 論 研 議 後, 於 民 國 91 年 取 消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之 入 園 許 可, 需 嚮 導 帶 隊 三 人 以 上 成 行 以 及 需 機 關 團 體 申 請 之 規 定, 以 上 時 間 歷 程 如 圖 1 所 示 民 國 ( 年 ) 戒 嚴 高 山 嚮 導 制 度 實 施 政 部 ( 內 解 嚴 高 山 嚮 導 制 度 委 會 ( 體 ) 保 護 區 申 請 須 知 三 座 高 山 國 家 公 園 訂 定 生 態 修 正 山 區 管 制 作 業 規 定 登 山 嚮 導 授 證 辦 法 區 申 請 須 知 部 分 規 定 取 消 國 家 公 園 訂 定 生 態 保 護 ) 圖 1. 山 岳 法 規 時 間 歷 程 圖 ( 本 研 究 整 理 ) 4

16 現 行 的 國 際 山 岳 管 理 制 度 大 多 都 採 用 尊 重 和 信 任 登 山 者 充 分 瞭 解 自 己 的 登 山 能 力, 並 沒 有 任 何 登 山 管 制 的 限 制 ; 如 果 是 在 特 殊 保 護 或 危 險 性 高 的 地 區, 則 會 採 用 提 前 登 記 申 請 入 園 的 方 式 我 國 現 行 申 請 進 入 高 山 地 區 的 方 式, 也 已 取 消 須 嚮 導 帶 領 必 須 團 體 以 公 文 申 請 以 及 三 人 以 上 行 之 制 度, 所 以 民 眾 可 依 據 自 己 的 登 山 技 能 和 攀 登 路 線, 自 行 判 斷 是 否 雇 用 嚮 導, 登 山 安 全 也 由 登 山 者 或 領 隊 自 行 負 責 台 灣 三 處 國 家 公 園 ( 玉 山 太 魯 閣 雪 霸 ) 申 請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的 方 式, 要 在 入 園 前 7 天 到 1 個 月 內, 向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提 出 申 請, 但 如 遇 有 颱 風 森 林 大 火 或 突 發 事 件 時, 管 理 處 可 禁 止 人 員 入 山 ;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採 用 入 山 入 園 兩 證 單 一 窗 口 的 方 式 申 請 辦 理, 目 前 辦 理 手 續 是 經 由 管 理 處 以 及 警 察 隊 核 發, 並 配 合 科 技 時 代 加 入 網 路 申 請 流 程 為 1.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2. 排 定 序 號 3. 審 核 4. 排 訂 床 位 5. 核 發 入 園 許 可 6. 警 察 隊 核 發 入 山 許 可 證 並 郵 寄 給 申 請 人 若 採 網 路 申 請, 流 程 大 致 如 前 (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網 站 ) 陳 永 龍 (2001) 提 出 入 山 管 制 高 山 嚮 導 證 與 登 山 安 全 之 關 聯, 指 出 入 山 管 制 是 基 於 國 家 安 全 的 考 量 而 制 定, 高 山 嚮 導 證 原 是 屬 於 警 政 署 高 山 地 區 防 範 救 護 山 難 注 事 項 的 附 屬 規 定, 雖 移 交 到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核 定 辦 法 卻 無 改 變 嚴 格 來 說 台 灣 施 行 的 山 岳 管 制 政 策, 以 入 山 管 制 及 嚮 導 制 度 來 看, 都 不 是 基 於 維 護 登 山 者 的 登 山 安 全, 而 是 歷 史 背 景 下 一 種 變 形 的 管 制 方 式, 對 於 登 山 者 的 登 山 安 全 並 沒 有 實 質 的 作 用 至 於 登 山 法 令 制 度 對 國 家 公 園 的 影 響 方 面, 李 秋 芳 (2003) 提 出 現 行 法 令 制 度 在 山 難 發 生 率 而 言, 由 於 時 間 過 短 還 不 足 以 提 供 明 顯 的 變 化 趨 勢 另 外 發 現 自 組 隊 伍 明 顯 增 加, 但 無 法 顯 示 團 體 與 登 山 人 員 背 景 及 登 山 經 驗, 另 外 ㄧ 點 是 由 於 限 制 需 三 人 以 上 組 隊 參 加 規 定 的 解 除, 使 得 更 能 掌 握 三 人 以 下 的 隊 伍 或 單 獨 登 山 者 在 登 山 者 有 無 專 業 訓 練 方 面, 雪 山 登 山 者 中 沒 有 接 受 過 登 山 訓 練 的 占 大 部 分, 其 次 為 經 由 社 團 指 導 ( 張 廣 陳 弘 峻,2005) 第 二 節 國 內 外 之 入 園 管 制 一 國 外 之 山 岳 管 理 制 度 台 灣 的 登 山 制 度 與 外 國 的 登 山 制 度 在 設 置 目 的 上 有 所 不, 台 灣 因 為 時 代 背 景 因 素, 一 開 始 設 置 的 目 的 是 以 國 家 安 全 為 最 大 考 量, 外 國 登 山 制 度 設 置 目 的 是 以 保 障 登 山 者 權 益 與 安 全, 以 及 提 供 優 質 的 登 山 活 動 為 主 ( 李 秋 芳 ;2003) 國 外 多 半 採 取 登 山 嚮 導 制 度, 因 此 他 們 的 登 山 嚮 導 機 制 在 山 岳 活 動 的 管 理 上 發 揮 很 大 的 作 用 國 外 的 山 岳 嚮 導 制 度 最 具 有 規 模 的 應 屬 國 際 山 岳 嚮 導 聯 盟 IFMGA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Mountain Guides Associations), 此 聯 盟 成 立 於

17 年, 是 由 多 個 登 山 嚮 導 制 度 完 善 之 國 家 所 組 成 的 組 織, 主 要 的 工 作 目 的 是 促 進 各 國 山 岳 嚮 導 制 度 之 聯 繫 以 及 見 交 流 促 進 各 國 山 岳 嚮 導 制 度 與 規 範 的 ㄧ 致 性 強 化 各 會 員 國 專 業 嚮 導 機 構 之 間 關 係 以 及 制 訂 統 一 的 嚮 導 訓 練 課 程 等 等, 因 此 他 們 在 登 山 嚮 導 的 定 位 上 以 職 業 性 營 利 性 專 業 性 來 認 證, 另 外 並 配 合 保 險 制 度 以 及 市 場 消 費 制 度, 來 管 理 登 山 安 全 與 服 務 品 質 ( 吳 致 呈 等,2003) 以 下 即 以 美 國 日 本 紐 西 蘭 英 國 為 例 進 行 說 明 ( 吳 致 呈 等,2003): 1. 美 國 的 登 山 嚮 導 制 度 是 由 NGOs 組 織 中 美 國 山 岳 嚮 導 協 會 AMGA (American Mountain Guides Association) 對 山 岳 嚮 導 以 及 登 山 服 務 機 構 進 行 考 核 和 審 查, 並 提 供 登 山 嚮 導 的 培 訓 和 認 證 2. 日 本 的 山 岳 制 度 是 效 法 歐 洲 登 山 運 動 模 式, 在 1971 年 成 立 日 本 山 岳 嚮 導 協 會, 建 立 山 岳 嚮 導 資 格 制 度 的 審 查 機 制, 後 來 民 間 相 繼 成 立 許 多 山 岳 協 會, 日 本 政 府 於 是 成 立 日 本 山 岳 嚮 導 聯 盟, 統 一 管 理 全 日 本 的 山 岳 嚮 導, 並 將 登 山 嚮 導 分 為 健 行 嚮 導 助 理 山 岳 嚮 導 日 本 山 岳 嚮 導 及 國 際 山 岳 嚮 導 四 類, 各 類 有 不 的 檢 核 資 格 標 準 及 條 件, 是 制 度 相 當 完 善 的 組 織 3. 紐 西 蘭 的 登 山 嚮 導 制 度 以 紐 西 蘭 登 山 嚮 導 協 會 最 為 完 善, 並 獲 得 國 家 的 認 定, 其 作 業 內 容 配 合 實 際 需 求 不 斷 的 修 正, 登 山 嚮 導 分 為 攀 登 嚮 導 滑 雪 嚮 導 冰 河 嚮 導 及 登 山 與 滑 雪 嚮 導 四 類 4. 英 國 以 英 國 山 岳 嚮 導 協 會 最 具 代 表, 其 體 制 相 當 健 全, 整 體 體 制 都 符 合 國 際 山 岳 嚮 導 聯 盟 與 歐 洲 嚮 導 委 員 會 的 認 定 標 準, 所 以 在 歐 洲 各 地 能 互 相 執 行 嚮 導 任 務 國 外 登 山 制 度 及 申 請 方 式, 大 多 是 採 入 山 登 記 報 備 制 度, 並 提 供 相 對 應 的 服 務, 例 如 提 供 天 氣 狀 況 路 況 及 山 區 資 訊, 山 區 救 難 及 緊 急 醫 療 系 統, 並 在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僱 請 嚮 導, 以 下 所 列 舉 的 這 些 國 家, 均 有 登 山 訓 練 學 校 專 業 嚮 導 認 證 制 度 民 營 登 山 公 司 ; 這 些 國 家 的 入 山 申 請 方 式 如 表 1 所 示 表 1. 國 外 入 山 申 請 方 式 國 家 現 場 登 記 健 行 許 可 攀 登 許 可 偏 僻 山 區 或 無 管 制 區 部 份 開 放 攀 登 ; 部 份 透 過 登 山 公 尼 泊 爾 熱 門 路 線 申 請 者 無 資 格 限 定 司 安 排 先 至 管 理 單 位 現 場 申 請, 申 請 者 阿 根 廷 一 般 路 線 無 無 資 格 限 定 麥 可 尼 峰 於 攀 登 前 2 個 月 提 出 申 美 國 - 阿 ㄧ 般 路 線 無 請, 申 請 時 須 填 寫 攀 登 經 歷, 若 拉 斯 加 經 驗 不 足 則 建 議 僱 請 嚮 導 ( 林 乙 華,2001) 山 岳 制 度 發 達 的 國 家, 在 規 定 登 山 者 入 山 入 園 的 申 請 管 制 方 面, 並 無 特 別 6

18 的 強 調 或 限 定, 以 美 國 作 為 例 子, 美 國 的 國 家 公 園 是 以 聯 邦 規 章 制 度 法 典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作 為 管 制 依 據, 聯 邦 規 章 制 度 法 典 提 供 適 合 的 使 用 方 式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在 自 然 及 文 化 資 源 的 管 理 上 提 供 權 限 ( 美 國 國 家 公 園 網 站 ) 在 山 岳 嚮 導 制 度 建 立 上, 配 合 保 險 機 制 和 市 場 消 費 機 制 來 做 管 理, 以 各 國 不 的 山 岳 型 式 做 調 整 發 展 出 不 模 式 的 山 岳 活 動, 以 達 到 在 生 態 環 境 及 人 為 活 動 之 間 做 有 效 的 管 理 二 國 內 其 他 限 制 管 理 案 例 國 內 除 了 國 家 公 園 有 山 岳 管 制 外, 另 外 一 個 非 常 耳 熟 能 詳 的 地 方 為 福 山 植 物 園 ; 福 山 植 物 園 為 林 業 試 驗 所 福 山 分 所 試 驗 林 之 一 部 分, 園 區 有 系 統 的 蒐 集 保 存 和 栽 培 台 灣 中 低 海 拔 木 本 植 物, 提 供 林 業 研 究 教 學 實 習 生 態 環 境 教 育 及 保 存 林 木 種 源 之 基 地 福 山 植 物 園 緊 鄰 哈 盆 自 然 保 留 區 以 及 水 源 保 護 區, 因 此 限 制 管 制 措 施 相 當 的 嚴 格, 申 請 時 間 為 入 園 前 7 天 到 1 個 月 前, 方 式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申 請 並 經 由 抽 籤 決 定 其 入 山 資 格, 開 放 入 園 人 數 每 日 500 人 ( 假 日 600 人 ), 每 單 位 每 次 申 請 名 額 以 50 人 為 限, 開 放 時 間 為 上 午 9 時 開 始, 下 午 4 時 前 必 須 離 園, 並 自 行 帶 回 垃 圾 ( 福 山 植 物 園 網 站 ) 這 些 規 定 措 施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保 護 當 地 的 自 然 資 源, 避 免 過 多 的 人 為 干 擾 影 響 生 態 環 境 7

19 第 三 章 時 間 調 整 及 入 園 管 理 第 一 節 開 放 時 間 調 整 考 量 因 素 開 放 時 間 調 整 可 分 別 由 以 下 4 項 來 考 慮, 分 別 是 登 山 安 全 遊 憩 承 載 量 生 態 保 護 遊 憩 體 驗 等 一 登 山 安 全 登 山 安 全 與 山 難 事 故 息 息 相 關, 山 難 事 故 是 指 在 機 動 車 輛 無 法 抵 達 之 山 區 發 生 之 緊 急 急 難 事 故, 包 括 迷 途 受 傷 圍 困 失 蹤 死 亡 等 事 件, 而 必 須 與 徒 步 或 者 飛 行 器 進 行 搜 尋 與 救 援 者 ( 何 中 達,2004) 從 事 山 林 活 動 而 發 生 外 事 故, 我 們 稱 之 為 山 難, 山 難 的 發 生 可 以 分 為 自 然 因 素 與 人 為 因 素 兩 種 ; 自 然 因 素 為 無 法 預 防 的 登 山 風 險, 包 括 天 候 地 形 其 他, 例 如 動 物 傷 害 事 件 等, 人 為 因 素 為 可 防 範 的 失 誤, 包 括 領 隊 或 嚮 導 管 理 不 良 活 動 行 程 的 規 劃 不 詳 登 山 知 識 的 認 識 不 足 自 身 身 心 狀 況 不 了 解 及 單 獨 登 山 等 ( 劉 明 全,2003); 如 果 兩 者 因 素 兼 具 時, 則 山 難 發 生 的 頻 率 及 複 雜 度 就 會 相 對 增 加 大 部 分 山 難 發 生 都 以 人 為 因 素 為 主, 中 華 民 國 山 岳 協 會 梁 明 本 秘 書 長 報 告 中 指 出, 迷 途 失 溫 (36.65%) 與 墜 崖 事 件 (18.73%) 占 山 難 事 件 中 的 前 兩 位, 其 1 中 也 提 到 高 山 病 案 例 有 提 昇 的 現 象, 另 外 以 海 拔 高 度 區 分 時, 山 難 發 生 的 比 例 以 高 山 占 57% 為 最 多 ( 伍 玉 龍,2005) 通 常 一 般 登 山 者 不 太 敢 自 行 上 山, 大 多 參 加 團 體 形 式 的 登 山 活 動, 專 業 的 登 山 嚮 導 帶 領 可 以 提 升 登 山 安 全 ; 然 而 在 何 中 達 (2004) 的 報 告 中 卻 指 出, 登 山 團 體 山 難 發 生 的 比 例 反 較 自 行 登 山 者 還 高 出 兩 倍, 雖 不 知 兩 者 登 山 頻 率 的 差 異, 但 可 想 見 在 專 業 嚮 導 的 培 養 上, 仍 有 待 相 當 程 度 的 加 強 提 升 台 灣 歷 年 來 山 難 平 均 致 死 率 為 42%, 山 難 事 件 的 發 生 不 但 造 成 可 貴 的 生 命 遭 受 威 脅, 也 付 出 相 當 的 社 會 成 本 歐 陽 台 生 (2005) 在 界 定 自 然 的 危 險 因 子 時, 亦 曾 提 到 步 道 崎 嶇 不 平 的 路 面 2 很 容 易 造 成 扭 傷 或 跌 倒, 周 邊 的 動 植 物 亦 有 極 大 的 危 險, 因 此 登 山 者 本 身 的 認 知 及 事 故 處 理 能 力 便 顯 得 相 當 的 重 要, 而 高 山 地 區 的 山 難 救 助 機 制 亦 為 關 鍵, 故 除 了 良 好 的 山 難 救 助 機 制 外, 進 行 夜 間 管 制 將 可 避 免 夜 間 搶 救 不 易 的 問 題 80 年 代 後 興 起 的 無 痕 旅 遊 (Leave No Trace) 是 強 調 旅 遊 結 束 後 不 留 下 痕 跡 的 登 山 觀 念, 其 中 一 項 提 到 了 將 火 的 使 用 及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減 到 最 低 ( 郭 育 任, 2005) 火 的 使 用 在 高 山 地 區 是 相 當 重 視 的 行 為, 引 火 除 了 會 在 土 地 上 留 下 痕 跡 1 海 拔 3000 公 尺 以 上 為 高 山 公 尺 為 中 級 山 1000 公 尺 以 下 為 郊 山 ( 伍 玉 龍,2005) 2 動 物 如 虎 頭 蜂 蜈 蚣 蛇 等, 植 物 則 如 咬 人 貓 等 ( 歐 陽 台 生,2005) 8

20 傷 害 土 壤 外, 用 火 不 慎 也 易 釀 成 森 林 火 災 ; 而 夜 間 生 火 也 會 影 響 野 生 動 物 的 作 息, 改 變 野 生 動 物 的 行 為 二 遊 憩 承 載 量 承 載 量 最 早 是 應 用 在 牧 場 與 野 生 動 物 的 經 營 管 理 上, 主 要 目 的 在 維 持 自 然 資 源 長 期 穩 定 的 運 作, 後 來 有 學 者 將 其 概 念 運 用 在 戶 外 遊 憩 領 域 上, 提 出 了 遊 憩 承 載 量 的 觀 念, 後 續 便 有 許 多 學 者 開 始 探 討 遊 憩 承 載 量 的 義 及 其 應 用 Shelby 與 Heberlein 將 遊 憩 承 載 量 定 義 為 是 一 種 使 用 水 準, 當 遊 憩 使 用 超 過 這 一 水 準 時, 各 個 衝 擊 參 數 所 受 的 影 響 會 超 過 評 估 標 準 所 能 接 受 的 程 度 ( 林 晏 州,2003) 而 依 衝 擊 參 數 之 不, 又 可 區 分 為 (1) 生 態 承 載 量 3 (Ecological Capacity) (2) 實 質 承 載 量 4 (Physical Capacity) (3) 設 施 承 載 量 5 (Facility Capacity) 與 (4) 社 會 承 載 量 6 (Social Capacity) 等 4 種 ; 再 可 由 其 歸 整 為 兩 大 類, 即 實 質 / 生 態 承 載 量 以 及 社 會 / 心 理 承 載 量 ( 林 晏 州,1987) 登 山 活 動 最 首 當 其 衝 的 影 響 是 對 步 道 的 破 壞, 由 於 高 頻 度 的 踐 踏, 改 變 土 壤 結 構, 土 壤 孔 隙 的 改 變 影 響 容 水 率, 易 造 成 地 表 逕 流 及 沖 蝕 溝 的 形 成 台 灣 的 山 高 坡 陡 雨 水 充 沛, 地 表 沖 蝕 本 就 嚴 重, 若 再 加 上 過 多 的 人 為 踐 踏, 不 但 會 加 速 沖 蝕, 也 會 不 利 於 植 物 的 生 長 ( 楊 秋 霖,2005) 故 計 算 生 態 遊 憩 承 載 量, 可 評 估 適 當 的 遊 客 人 數 以 降 低 對 環 境 及 生 態 的 破 壞 林 晏 州 (2003) 對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步 道 遊 憩 承 載 量 的 評 估 調 查 中 發 現, 高 山 步 道 的 主 要 衝 擊 因 素 以 遊 客 人 數 對 植 被 覆 蓋 度 減 少 率 的 影 響 最 大, 其 次 為 步 道 邊 坡, 邊 坡 越 陡 其 充 蝕 量 就 越 大 ; 而 玉 山 的 高 山 步 道 最 適 生 態 遊 憩 承 載 量 為 每 年 不 超 過 16,962 人 為 限, 較 目 前 的 遊 客 人 數 超 出 許 多 7 至 於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在 遊 憩 承 載 量 的 研 究 方 面, 曾 做 過 雪 見 觀 霧 及 武 陵 三 處 遊 憩 區 ( 陳 昭 明,1996 楊 錫 麒,2003 歐 聖 榮,2004); 賴 明 州 (2000) 則 是 針 對 雪 山 步 道 進 行 調 查, 計 算 出 其 生 態 承 載 量 以 每 日 109 人 為 限, 例 假 日 以 218 人 為 限, 稀 有 生 物 繁 殖 期 則 以 不 超 過 每 日 65 人 為 佳, 皆 低 於 設 施 承 載 量 許 多 ( 每 日 296 人 ); 可 見 若 以 設 施 飽 和 做 為 人 數 限 制, 對 當 地 的 生 態 必 有 極 大 的 傷 害 也 因 此 綜 合 上 述, 適 度 的 限 制 遊 客 人 數 以 符 合 承 載 量, 除 可 降 低 遊 客 對 植 被 覆 蓋 之 影 響, 亦 可 減 少 人 工 設 施 的 興 建 或 設 置, 登 山 口 的 時 間 調 整 及 夜 間 管 制 可 減 少 私 自 入 山 遊 客 的 人 數, 並 提 供 夜 間 步 道 的 復 原, 確 有 其 必 要 性 3 生 態 承 載 量 : 分 析 使 用 水 準 對 植 物 動 物 土 壤 噪 音 水 及 空 氣 品 質 之 影 響 程 度, 進 而 決 定 其 遊 憩 承 載 量 4 實 質 承 載 量 : 以 空 間 因 素 當 作 衝 擊 參 數, 主 要 依 據 尚 未 發 展 之 自 然 地 區 之 空 間 分 析 其 所 容 許 之 遊 憩 使 用 量 5 設 施 承 載 量 : 以 發 展 因 素 當 作 其 主 要 的 衝 擊 參 數, 利 用 停 車 場 露 營 區 等 人 為 設 施 分 析 遊 憩 承 載 量 6 社 會 承 載 量 : 是 指 不 致 造 成 遊 客 遊 憩 體 驗 品 質 下 降 所 容 許 之 遊 憩 使 用 量, 可 從 遊 客 滿 度 遊 客 量 擁 擠 認 知 來 探 討 7 依 據 營 建 統 計 年 報, 玉 山 高 山 步 道 2004 年 入 山 隊 數 達 5,623 隊, 總 人 數 高 達 38,507 人 次 9

21 三 生 態 保 護 棲 地 是 生 物 活 動 的 場 所, 也 是 其 實 際 生 活 的 家, 人 類 改 變 或 破 壞 棲 地, 是 目 前 動 植 物 會 滅 絕 的 主 要 原 因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2002); 依 據 世 界 自 然 保 育 聯 盟 (IUCN) 的 資 料 顯 示, 今 日 造 成 物 種 絕 滅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中, 原 始 棲 地 被 干 擾 或 破 壞 占 67%, 因 此 保 護 生 態 的 最 佳 方 法 應 以 保 護 棲 地 為 主 ( 林 務 局 網 站 ) 目 前 台 灣 棲 地 保 護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台 灣 森 林 經 營 管 理 方 案 國 家 公 園 法 等 分 別 劃 分 成 自 然 保 留 區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自 然 保 護 區 及 生 態 保 護 區 ( 林 務 局, ), 其 中 設 置 目 的 有 些 許 的 不, 但 都 以 保 護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為 首 要 目 標 台 灣 的 哺 乳 類 動 物 大 多 屬 於 夜 行 性 (nocturnal) 或 於 清 晨 傍 晚 時 出 沒 為 晨 昏 型 動 物, 大 多 數 的 兩 生 類 爬 蟲 類 鳥 類 中 的 鴟 鴞 科 或 蛾 類 都 是 在 晚 上 活 動, 高 海 拔 的 夜 性 行 性 動 物 有 麝 香 貓 刺 鼠 鼯 鼠 赤 腹 松 鼠 台 灣 黑 熊 山 羌 鼬 獾 雕 鴞 褐 林 鴞 等 ( 台 北 市 動 物 園,2000 a b 台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網 站 ) 野 生 動 植 物 生 活 在 山 上, 登 山 者 的 登 山 活 動 或 多 或 少 皆 會 干 擾 到 其 生 活 的 習 性, 甚 至 造 成 野 生 動 植 物 棲 地 的 破 壞 ; 而 夜 間 登 山 活 動 則 會 影 響 到 夜 行 性 動 物 的 行 為, 所 以 合 理 的 時 間 調 整 或 盡 量 避 免 在 夜 間 行 進 及 活 動, 將 可 減 低 人 為 干 擾 對 野 生 動 植 物 的 影 響 此 外 上 述 無 痕 旅 遊 中 提 到, 適 當 的 處 理 垃 圾 並 攜 出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觀 念 ( 郭 育 任,2005), 楊 秋 霖 (2005) 亦 提 到 營 地 過 度 使 用 所 帶 來 的 垃 圾 排 遺 及 水 污 染 等, 均 會 造 成 環 境 的 衝 擊 並 造 成 野 生 動 物 行 為 的 改 變 故 藉 由 時 間 調 整 來 控 制 私 自 進 入 的 遊 客 人 數, 並 確 實 做 好 教 育 宣 傳 的 工 作, 將 可 減 少 山 區 垃 圾 量 的 產 生 或 由 遊 客 自 行 攜 下 山,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破 壞 四 登 山 者 遊 憩 體 驗 的 影 響 曾 柏 瑋 等 (2004) 針 對 太 魯 閣 遊 客 的 研 究 中 提 及, 遊 客 登 山 選 擇 步 道 是 以 環 境 條 件 為 主 要 考 量, 其 中 步 道 的 孤 獨 寧 靜 性 及 動 植 物 生 態 具 有 特 色 為 主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 可 見 許 多 遊 客 登 山 除 了 欣 賞 美 麗 的 景 緻 及 追 求 自 我 的 滿 足, 無 非 是 享 受 山 裡 的 寧 靜 追 求 自 然 獲 得 孤 獨 感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環 境 海 拔 高 坡 度 大, 屬 於 資 源 吸 引 力 高 生 態 環 境 原 始 的 狀 態, 野 生 動 物 資 源 豐 富, 無 其 他 的 土 地 利 用 型 式, 可 提 供 遊 憩 者 近 乎 自 然 孤 獨 的 體 驗, 故 利 用 時 間 調 整 來 維 持 入 園 遊 客 的 數 量, 當 可 提 供 較 佳 的 遊 憩 體 驗 感 受 但 是 相 對 的, 若 自 身 的 行 程 受 到 過 度 的 限 制, 甚 至 因 人 數 管 制 而 無 法 入 園, 亦 有 可 能 使 登 山 遊 客 的 體 驗 品 質 下 降, 違 反 國 家 公 園 開 放 遊 客 參 觀 之 本, 因 此 能 夠 登 山 者 有 良 好 的 體 驗 品 質 並 且 環 境 的 承 載 量 容 許 的 範 圍 內, 合 理 的 評 估 登 山 口 開 放 時 間 的 調 整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10

22 第 二 節 申 請 入 園 程 序 及 方 法 考 量 因 素 林 晏 州 (2003) 研 究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步 道 遊 憩 承 載 量 及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針 對 申 請 入 園 措 施 的 部 份 提 及 遊 客 認 為 抽 籤 會 造 成 弊 端, 但 卻 也 認 為 抽 籤 是 最 公 平 的 方 法, 如 何 使 抽 籤 程 序 透 明 化 即 為 關 鍵 部 份 在 管 理 措 施 態 度 方 面 對 廢 棄 物 自 行 帶 下 山 獎 勵 措 施 的 度 最 高, 其 次 為 依 自 然 環 境 狀 況 必 要 時 封 閉 園 區 的 措 施 與 增 加 硬 體 設 施 兩 項, 而 最 不 的 措 施 為 先 來 先 服 務 的 入 園 人 數 管 制 措 施, 其 次 為 收 取 門 票 及 檢 定 登 山 技 能, 發 給 登 山 執 照 才 可 上 山 兩 項 研 究 中 對 於 入 園 時 間 限 制 及 住 宿 方 式 或 地 點 的 管 制 亦 都 介 於 到 無 見 之 間, 為 後 續 研 究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11

23 第 四 章 研 究 區 域 及 方 法 本 研 究 欲 採 用 專 家 深 度 訪 談 及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來 進 行 管 制 開 放 相 關 問 題 的 選 取, 待 取 得 專 家 學 者 之 廣 泛 見 後, 再 進 而 擬 定 遊 客 問 卷, 以 了 解 多 數 登 山 遊 客 之 見, 供 未 來 管 理 之 參 考, 以 下 即 針 對 研 究 區 域 及 相 關 方 法 做 一 簡 述 第 一 節 研 究 區 域 概 述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台 灣 本 島 之 中 北 部, 自 然 資 源 豐 富, 成 立 於 1992 年, 北 以 邊 古 嚴 山 至 樂 山 ( 鹿 場 大 山 ) 間 之 稜 線 為 界, 東 界 為 大 甲 溪 上 游, 西 以 北 坑 山 至 小 雪 山 的 天 然 棱 線 為 主, 南 以 宇 羅 尾 山 大 甲 溪 中 游 為 界, 地 處 新 竹 苗 栗 臺 中 三 縣 的 交 界 處, 總 面 積 76,850 公 頃, 是 台 灣 公 告 成 立 的 第 五 座 國 家 公 園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高 山 林 立, 景 觀 壯 麗, 高 差 達 三 千 多 公 尺, 以 雪 山 為 中 心, 向 四 週 輻 射 多 支 稜 脈, 但 見 遠 近 的 山 稜 婉 蜒 伸 展, 層 次 分 明, 地 勢 崇 峻, 其 中 雪 山 與 大 霸 尖 山 最 具 代 表 性 雪 山 主 峰 位 於 雪 山 山 脈 的 中 部, 高 3,886 公 尺, 為 山 脈 之 最 高 點, 是 台 灣 的 第 二 高 峰, 與 玉 山 南 湖 大 山 秀 姑 巒 山 北 大 武 山 併 稱 台 灣 五 岳 : 台 灣 府 誌 因 其 積 雪 瑩 澈 光 明 晴 霽 望 之, 輝 白 如 玉 而 名 為 雪 山 大 霸 尖 山 3,492 公 尺, 有 世 紀 奇 峰 之 譽, 山 容 壯 麗, 與 中 央 尖 山 達 芬 尖 山 合 稱 為 台 灣 三 尖 (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網 站 ) 圖 2. 雪 山 登 山 口 服 務 站 路 線 圖 (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網 站 ) 12

24 由 於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風 景 秀 麗 山 路 彎 延, 吸 引 了 許 多 登 山 遊 客 慕 名 而 來, 目 前 的 登 山 路 線 有 雪 東 線 雪 山 西 稜 線 聖 稜 線 大 霸 線 武 陵 四 秀 線 志 佳 陽 線 及 雪 劍 線, 設 有 服 務 站 的 是 武 陵 地 區 的 雪 山 登 山 口 及 觀 霧 地 區 的 馬 達 拉 溪 登 山 口 目 前 僅 雪 東 線 武 陵 四 秀 線 及 雪 劍 線 三 線 開 放 ; 其 中 觀 霧 地 區 的 馬 達 拉 溪 登 山 口 因 道 路 毀 壞, 目 前 暫 不 開 放, 故 研 究 將 以 武 陵 地 區 的 雪 山 登 山 口 服 務 站 為 樣 區 進 行 調 查 第 二 節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簡 介 一 傳 統 德 爾 菲 法 德 爾 菲 法 為 擷 取 問 卷 調 查 和 會 議 二 者 之 優 點 的 一 種 探 究 方 法 (Linstone, 1978;Rowe et al., 1991), 其 原 理 是 建 立 在 結 構 化 的 資 訊 流 通 匿 名 化 的 群 體 決 策 和 專 家 判 斷 的 基 礎 上 ( 游 家 政,1996) 傳 統 德 爾 菲 法 進 行 的 方 式 乃 由 預 測 單 位 分 別 以 信 函 邀 請 對 於 某 問 題 有 研 究 的 專 家, 請 其 單 獨 就 所 描 述 之 事 項 表 示 其 預 測 之 見 而 由 預 測 單 位 之 一 位 協 調 人 歸 納 各 專 家 見, 統 計 其 分 佈 狀 況, 計 算 其 中 位 數 以 及 中 間 50% 見 所 在, 然 後 函 請 各 專 家 參 考 此 資 料 再 做 預 測, 而 如 所 提 供 之 見 不 在 中 間 50% 範 圍 內, 還 請 特 別 說 明 理 由 等 收 到 第 二 次 答 覆 後, 再 做 歸 納, 並 將 歸 納 結 果 如 第 一 次 一 樣 再 次 提 供 給 專 家, 作 為 下 一 次 修 正 預 測 之 依 據 ( 李 樑 堅 林 昇 遠,1999) 協 調 者 應 居 中 協 調, 直 取 得 專 家 們 獲 得 一 致 之 見 為 止 若 未 獲 得 一 致 性 之 見, 則 必 須 反 覆 進 行 之 傳 統 德 爾 菲 法 追 求 專 家 見 一 致 性 的 過 程 可 以 圖 2 表 示 由 圖 2 可 看 出 傳 統 德 爾 菲 法 在 求 取 專 家 見 之 一 致 性 中,(a,b) 所 圍 成 的 灰 色 範 圍 代 表 著 可 接 受 之 區 域, 則 在 反 覆 進 行 的 專 家 問 卷 中, 要 求 專 家 依 前 一 次 調 查 結 果 之 中 位 數 進 行 自 己 的 見 修 正, 如 果 修 正 後 的 專 家 評 價 值 中 位 數 落 於 此 範 圍 中, 便 可 視 專 家 見 己 達 成 了 一 致 性 由 此 可 知, 傳 統 的 德 爾 菲 法 之 一 致 性 在 於 (a,b) 所 圍 成 的 一 塊 區 域, 利 用 上 述 步 驟 要 求 專 家 依 前 一 次 問 卷 所 得 之 中 位 數 修 正 自 己 的 見 直 至 中 位 數 落 於 (a,b) 範 圍 內 為 止, 然 其 到 底 落 於 那 一 點 卻 無 確 切 的 位 置, 可 見 其 隱 含 有 模 糊 性, 但 在 處 理 的 過 程 中 卻 又 未 將 模 糊 性 納 入 考 量 內 f(j) 1 0 a m b J 圖 中,J= 專 家 評 估 值 m= 專 家 評 估 值 之 中 位 點 f(j)=1;a j b f(j)=0;otherwise 圖 3. 傳 統 德 爾 菲 法 示 圖 ( 資 料 來 源 : 陳 曉 玲,1995) 雖 然 專 家 的 共 識 性 係 一 未 知 的 函 數 型 態, 但 可 確 定 的 是 共 識 性 係 一 種 平 均 13

25 數 的 概 念, 然 而 德 爾 菲 法 之 一 般 平 均 數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卻 可 因 共 識 函 數 之 不 而 有 如 最 大 平 均 數 最 小 平 均 數 幾 何 平 均 數 調 合 平 均 數 算 術 平 均 數 等 ; 也 因 此 為 了 能 解 釋 此 模 糊 性 而 發 展 出 了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fuzzy Delphi method, FDE) 來 解 決 傳 統 德 爾 菲 法 之 缺 失 二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根 據 黃 良 志 等 (2001) 對 三 種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的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實 際 問 卷 結 果 比 較 發 現,max-min FDM 雖 僅 調 查 一 次 即 可 求 得 預 測 值, 然 無 專 家 共 識 的 建 立 過 程, 且 小 樣 本 時 穩 定 性 不 足 ; 三 角 模 糊 數 (triangular fuzzy number, TFN) 之 FDM 則 較 共 軛 梯 度 (conjugate gradient search) 法 之 FDM 在 小 樣 本 時 具 有 更 高 穩 定 性, 且 雖 調 查 次 數 至 少 兩 次 以 上, 但 卻 可 進 行 專 家 共 識 建 立, 使 結 果 更 具 代 表 性 故 本 研 究 擬 以 三 角 模 糊 數 之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取 代 傳 統 德 爾 菲 法 中 的 模 糊 性, 先 依 平 均 數 一 般 化 模 式, 將 問 卷 所 得 之 專 家 評 估 值 依 下 列 1 至 4 式 建 立 三 角 模 糊 函 數 (Ñ), 以 求 取 學 者 專 家 見 之 一 致 性 : Ñ A =(Li,Mi,Ui) Li=Min(X ik ),k=1~ n n 式 式 Mi= Xik,k=1~ n 式 k = 1 1/ n Ui=Max(X ik ),k=1~ n 其 中,X ik = 第 k 個 專 家 對 i 因 素 之 評 價 值 ; Li = 專 家 群 體 對 i 因 素 評 價 值 之 下 限 ; Mi = 專 家 群 體 對 i 評 價 之 幾 何 平 均 數 ; Ui = 專 家 群 體 對 i 因 素 評 價 值 之 上 限 ; i = 因 素 ; k = 專 家 式 U Ñ(X) a M b J 圖 中,U Ñ(X)= 專 家 共 識 之 隸 屬 函 數 J = 專 家 評 估 值 a = 最 小 值 b = 最 大 值 M = 幾 何 平 均 數 圖 4.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示 圖 ( 資 料 來 源 : 陳 曉 玲,1995) 傳 統 之 德 爾 菲 法 藉 上 述 之 方 法 處 理 後, 可 轉 換 為 圖 3 所 示 之 模 糊 德 爾 菲 模 式 : 以 一 般 化 平 均 數 函 數 中 的 上 限 (b) 下 限 (a) 為 專 家 共 識 三 角 模 糊 函 數 之 兩 端 點, 以 幾 何 平 均 數 (M) 代 表 大 多 數 專 家 之 共 識 ; 最 後 由 決 策 者 ( 協 調 者 ) 依 研 究 目 的 決 定 門 檻 值 (S), 以 決 定 因 素 之 刪 除 與 否, 即 若 因 素 之 幾 何 平 均 數 大 14

26 於 或 等 於 門 檻 值 時 (M S), 則 接 受 此 因 素 為 評 估 因 素, 反 之 (M<S), 便 刪 除 此 因 素 而 如 何 調 整 門 檻 值 (S) 全 依 決 策 者 ( 協 調 者 ) 之 主 觀 認 定, 若 決 策 者 ( 協 調 者 ) 發 現 因 素 太 少 時, 可 將 門 檻 值 (S) 降 低 ; 反 之, 可 將 門 檻 值 (S) 提 高 ( 林 裕 翔,1998) 三 專 家 學 者 選 取 本 研 究 專 家 選 取 主 要 為 政 府 機 關 學 界 及 民 間 團 體 三 方 面 ; 政 府 機 關 主 要 考 量 在 實 際 進 行 限 制 管 理 推 行 及 政 策 擬 定 的 看 法 ; 學 界 則 為 精 僻 且 前 瞻 見 之 提 供, 民 間 團 體 則 考 量 公 共 參 與 及 符 合 民 眾 所 需 的 基 本 立 三 者 均 以 代 表 性 人 物 做 為 見 提 供 者, 除 可 避 免 一 般 民 眾 對 登 山 專 業 內 容 較 難 了 解, 亦 可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成 本 與 時 間 的 耗 費 此 外, 根 據 游 家 政 (1996) 所 述, 德 爾 菲 小 組 成 員 的 人 數, 傳 統 上 大 多 採 小 樣 本, 但 亦 可 視 研 究 目 的 來 調 整 Dalkey(1969) 認 為 當 人 數 至 少 有 10 人 時, 群 體 的 誤 差 可 降 至 最 低, 而 群 體 的 可 信 度 最 高 Delbecq et al.(1975) 則 建 議, 德 爾 菲 小 組 成 員 的 質 性 高 時, 成 員 的 數 量 為 15 至 30 位 ; 若 為 異 質 性 的 小 組 時, 成 員 的 數 量 則 為 5 至 10 位, 以 避 免 歧 異 度 過 大 造 成 見 收 敛 不 易 的 情 況 發 生 本 研 究 在 進 行 專 家 學 者 選 取 上, 應 屬 於 質 性 較 高 的 情 況, 且 推 估 可 能 回 收 率 為 75.00%, 故 選 取 人 數 訂 在 20 至 40 位 為 原 則 本 研 究 設 定 三 個 領 域 之 專 家 以 比 例 之 人 數 進 行 選 取 ; 此 外 參 酌 相 關 研 究 在 相 問 卷 上 所 列 之 選 定 標 準, 本 研 究 選 定 之 受 訪 專 家 學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原 則 ( 林 裕 翔,1998; 葉 昭 憲 等,1999; 游 家 政,1996): (1) 從 事 登 山 遊 憩 相 關 之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者 (2) 曾 發 表 與 本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或 類 似 的 文 章 或 報 告 者 (3) 相 關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及 上 級 單 位 對 相 關 議 題 具 深 度 了 解 者 (4) 民 間 單 位 對 本 研 究 主 題 有 一 定 關 心 且 有 足 夠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認 識 者 第 三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本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5 所 示, 主 要 可 分 為 7 個 步 驟 以 下 即 針 對 各 步 驟 內 容 及 採 用 方 法 進 行 說 明 : 1.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 主 要 針 對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雪 山 登 山 口 管 理 現 況 時 間 可 能 調 整 之 緣 由 預 期 應 考 量 之 因 素 或 會 遭 遇 之 問 題 等 內 容 進 行 探 討, 並 掌 握 研 究 整 體 方 向 2. 相 關 文 獻 搜 集 及 回 顧 : 透 過 網 路 資 源 圖 書 館 資 源 等 進 行 相 關 的 文 獻 蒐 集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國 內 外 案 例 模 糊 德 爾 菲 調 查 法 遊 憩 承 載 量 生 態 保 育 登 山 活 動 及 法 令 政 策 等 相 關 文 獻 15

27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相 關 文 獻 蒐 集 及 回 顧 國 內 外 案 例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時 間 調 整 評 估 因 素 專 家 深 度 訪 談 專 家 問 卷 相 關 議 題 分 析 及 篩 選 無 母 數 K-W 檢 定 重 要 值 幾 何 平 均 數 描 述 性 統 計 相 關 分 析 ANOVA 分 析 設 計 遊 客 問 卷 並 調 查 結 果 與 討 論 結 論 及 建 議 圖 5. 研 究 流 程 及 架 構 3.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 專 家 問 卷 ): 先 選 取 6 位 專 家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以 進 一 步 瞭 解 問 題 癥 結 及 可 能 策 略 ; 並 依 專 家 提 出 的 問 題 及 文 獻 探 討 的 結 果 進 行 歸 納 整 合, 編 製 專 家 學 者 調 查 問 卷 4. 議 題 分 析 及 篩 選 : 藉 由 兩 次 專 家 問 卷 取 得 專 家 學 者 們 的 共 識, 並 藉 由 無 母 數 統 計 中 的 K-W 檢 定, 配 合 四 分 位 數 及 重 要 值 幾 何 平 均 數 進 行 考 量 因 素 的 分 析 及 篩 選, 以 擬 定 後 續 的 遊 客 問 卷 5. 設 計 遊 客 問 卷 並 調 查 : 整 理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歸 納 的 問 題, 設 計 遊 客 問 卷 並 於 雪 山 登 山 口 進 行 實 證 調 查 首 先 進 行 問 卷 的 預 試 作 業, 藉 驗 證 問 卷 內 各 問 項 與 因 素 的 一 致 性 及 代 表 性 來 修 正 問 卷 內 容 後, 繼 而 進 行 問 卷 的 實 測 6. 結 果 分 析 與 討 論 : 對 回 收 的 遊 客 問 卷 進 行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相 關 分 析 及 多 變 量 分 析 中 的 ANOVA 分 析, 以 清 楚 說 明 登 山 遊 客 對 時 間 調 整 及 夜 間 管 制 的 看 法, 並 取 得 多 數 遊 客 對 未 來 網 頁 設 計 應 採 用 之 方 法 7. 結 論 及 建 議 : 綜 合 歸 納 上 述 結 果 後 給 予 結 論, 並 配 合 國 內 外 案 例 及 相 關 法 令 政 策 提 供 實 際 可 用 之 策 略 建 議 供 管 理 處 參 考 16

28 第 五 章 結 果 與 討 論 依 專 家 學 者 選 取 標 準, 本 研 究 實 際 選 取 人 員 為 40 人 研 究 初 期 先 選 取 6 人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並 配 合 一 次 團 體 訪 談 及 相 關 文 獻 的 彚 整, 擬 定 第 一 階 段 的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團 體 訪 談 於 2006 年 6 月 2 日 進 行, 在 與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保 育 課 及 觀 光 課 之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一 次 討 論 後, 研 議 相 關 內 容 及 考 量 因 素 ; 並 於 2006 年 6 月 13 至 6 月 16 日 共 計 4 日 內, 分 別 選 取 中 興 大 學 及 文 化 大 學 各 1 人 登 山 社 團 2 人 高 山 志 工 1 人 及 林 務 局 1 人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第 一 階 段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於 2006 年 6 月 30 日 至 7 月 11 日 進 行, 共 計 12 日, 發 出 問 卷 40 份, 回 收 34 份, 回 數 率 達 85.0% 第 二 階 段 模 問 卷 則 於 2006 年 7 月 14 日 至 7 月 25 日 進 行, 共 計 12 日, 問 卷 發 放 34 份, 回 收 31 份, 回 收 率 達 91.18%; 兩 階 段 問 卷 的 發 放 及 回 收 情 形 如 表 2 所 示, 其 中 粗 體 字 呈 現 問 卷 回 收 不 完 全 者 以 下 即 針 對 深 度 訪 談 兩 階 段 模 糊 德 爾 菲 及 遊 客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詳 述 如 後 表 2. 受 訪 專 家 領 域 分 佈 及 回 收 情 形 領 域 單 位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第 二 階 段 問 卷 人 數 小 計 回 收 小 計 人 數 小 計 回 收 小 計 中 興 大 學 台 灣 大 學 東 華 大 學 學 界 台 東 大 學 中 原 大 學 文 化 大 學 世 新 大 學 發 表 相 關 文 章 者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政 林 務 局 管 理 處 府 機 林 業 試 驗 所 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管 理 站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山 岳 雜 誌 民 生 態 保 育 團 體 間 團 旅 行 社 體 登 山 社 團 高 山 志 工 救 難 單 位 合 計

29 第 一 節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專 家 學 者 之 訪 談 結 果 大 綱 整 理 如 附 錄 一 本 研 究 之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依 據 團 體 訪 談 專 家 深 度 訪 談 並 配 合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之 結 果, 建 立 6 項 時 間 調 整 之 考 量 因 素 及 問 項 18 項 ; 作 業 程 序 與 申 請 方 法 分 別 為 5 項 及 4 項 問 項, 相 關 結 果 如 表 3 4 所 示 表 3. 登 山 口 開 放 時 間 調 整 考 量 因 素 因 素 問 項 來 源 登 山 1. 夜 間 管 制 可 減 少 山 難 發 生 的 機 會 A B( ) 安 2. 夜 間 管 制 可 降 低 引 火 造 成 的 森 林 火 災 機 率 全 A B(1.) 3. 夜 間 管 制 可 避 免 夜 間 搜 救 不 易 的 問 題 A B(1.7.) 教 育 宣 傳 承 載 量 生 態 保 護 遊 客 體 驗 經 營 管 理 1.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及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則 無 需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2.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藉 由 登 山 行 前 教 育 及 宣 導 來 取 代 B(2.3.4.) B( ) 3.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僅 在 國 定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時 實 施 B(1.) 1. 時 間 調 整 可 降 低 對 登 山 步 道 的 衝 擊 A B(1.3.6) 2. 時 間 調 整 可 減 少 人 工 設 施 的 設 置 及 興 建 A B(1.5.6) 1.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減 少 野 生 動 植 物 的 人 為 干 擾 A B(1.) 2.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降 低 動 植 物 棲 息 地 的 破 壞 A B(1.3.) 3. 夜 間 管 制 可 確 保 夜 行 性 動 的 生 活 習 性 及 植 物 的 生 長 習 性 A B(1.4.) 4.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減 少 垃 圾 對 環 境 的 污 染 A B(1.) 1. 時 間 調 整 可 滿 足 欲 獲 得 孤 獨 感 的 體 驗 A 2. 時 間 調 整 會 增 加 限 制, 提 高 不 便, 令 遊 憩 體 驗 降 低 A B(1.2.7.) 3. 夜 間 管 制 會 減 少 夜 間 登 山 之 高 挑 戰 或 刺 激 的 體 驗 A B(1.) 1.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資 源 下, 時 間 調 整 可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B(3.7.) 2. 能 確 實 入 山 查 核 及 法 令 執 行, 才 考 量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B(2.3.7.) 3.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應 配 合 嚴 格 的 遊 客 背 景 查 核 B(2.3.7.) 註 :a. 來 源 A 為 文 獻 彚 整,B 為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為 深 度 訪 談 來 源 ; b. 1. 中 興 大 學 2. 文 化 大 學 3. 台 灣 生 態 登 山 學 校 登 山 會 5. 高 山 志 工 6. 公 家 機 關 7. 團 體 訪 談 與 討 論 18

30 表 4. 入 山 申 請 程 序 及 方 式 應 考 量 因 素 因 素 問 項 來 源 作 業 程 序 1. 必 須 力 求 透 明 化 A B(2.4.5) 2. 將 第 一 次 申 請 之 個 人 資 料 記 憶 建 檔, 可 加 速 未 來 申 請 速 度 B(7.) 3. 保 留 學 術 研 究 調 查 床 位 並 公 佈 調 查 名 稱, 有 其 必 要 性 B(2.) 4. 依 床 位 公 佈 目 前 人 數, 可 方 便 查 尋 餘 額 並 保 有 隱 私 B(2.4.) 5. 住 宿 與 入 山 應 時 申 請, 以 方 便 遊 客 管 理 B(1.) 1. 因 承 載 量 人 數 限 制 時, 用 抽 籤 的 方 法 較 先 來 先 服 務 的 A B(7.) 方 式 更 佳 申 2. 行 前 繳 交 保 證 金 可 有 效 減 低 通 過 申 請 卻 又 不 到 的 遊 客 請 B(2.4.7.) 方 人 數 法 3. 由 只 登 錄 領 隊 改 為 輸 入 全 團 遊 客 資 料, 將 可 降 低 隨 B(7.) 申 請 的 比 例 4. 多 管 道 申 請 時 ( 如 網 路 傳 真 ), 最 後 均 需 上 網 登 錄 以 B(1.) 方 便 查 核 註 :a. 來 源 A 為 文 獻 彚 整,B 為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為 深 度 訪 談 來 源 ; b. 1. 中 興 大 學 2. 文 化 大 學 3. 台 灣 生 態 登 山 學 校 登 山 會 5. 高 山 志 工 6. 公 家 機 關 7. 團 體 訪 談 與 討 論 第 二 節 第 一 階 段 專 家 問 卷 問 卷 內 容 主 要 分 為 三 大 部 份, 第 一 部 份 為 問 卷 說 明 欄, 明 確 說 明 問 卷 立 及 大 綱, 並 附 上 問 卷 發 放 單 位 及 時 間 ; 第 二 部 份 為 理 論 簡 介 及 名 詞 釋 義, 主 要 是 對 文 獻 彚 整 結 果 做 概 略 說 明, 並 將 問 項 需 補 充 說 明 部 份 清 楚 釋 義 ; 第 三 部 份 為 問 項 部 份 ; 問 卷 詳 細 內 容 如 附 錄 二 所 示 問 卷 分 析 藉 由 SPSS for Windows 14.0 統 計 軟 體 及 Microsoft Excel 2003 進 行 四 分 位 數 及 幾 何 平 均 數 計 算 本 研 究 之 整 體 分 析 以 幾 何 平 均 數 (G) 和 四 分 位 差 (Q) 來 表 示 專 家 見 集 中 與 分 散 的 情 形, 並 以 四 分 位 數 Q1 和 Q3 來 計 算 各 問 項 整 體 評 定 之 重 要 性 結 果, 其 分 析 之 況 狀 如 下 1. 德 爾 菲 調 查 法 是 否 需 要 再 度 進 行 回 饋 調 查, 可 依 據 四 分 位 差 Q 值 來 表 示 專 家 學 者 的 共 識 程 度, 當 Q 0.5 時 為 達 到 高 度 共 識,0.5<Q 1 時 為 中 度 共 識, 若 符 合 中 度 共 識 以 上 者, 該 問 項 可 結 束 回 饋 調 查 而 進 行 選 取 ;Q>1 時 為 低 度 共 識, 可 配 合 專 家 學 者 所 建 議 增 列 的 指 標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調 查 2. 專 家 評 定 之 重 要 性 結 果 19

31 (1) 當 Q 1 4,Q 3 =5 時, 表 示 有 50% 的 專 家 學 者 認 定 該 問 項 為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故 本 究 研 設 定 其 為 很 重 要, 並 以 等 級 4 來 表 示 (2) 當 Q1 3,Q3 4 時, 表 示 有 50% 的 專 家 學 者 認 定 該 問 項 為 重 要 的 因 素, 故 本 研 究 設 定 其 為 重 要, 並 以 等 級 3 來 表 示 (3) 當 Q 1 2,Q 3 3 時, 表 示 有 50% 的 專 家 學 者 認 定 該 問 項 為 重 要 的 因 素, 故 本 研 究 設 定 其 為 有 一 點 重 要, 並 以 等 級 2 來 表 示 表 5. 登 山 口 時 間 調 整 及 申 請 程 序 第 一 階 段 模 糊 德 爾 菲 結 果 問 項 四 分 幾 何 平 位 差 均 數 1. 夜 間 管 制 可 減 少 山 難 發 生 的 機 會 夜 間 管 制 可 降 低 引 火 造 成 的 森 林 火 災 機 率 夜 間 管 制 可 提 高 緊 急 救 難 的 能 力 及 救 援 時 機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及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則 無 需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 5.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藉 由 登 山 行 前 教 育 及 宣 導 來 取 代 * 6.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僅 在 國 定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時 實 施 時 間 調 整 可 降 低 對 登 山 步 道 的 衝 擊 時 間 調 整 可 減 少 人 工 設 施 的 設 置 及 興 建 時 間 調 整 可 減 少 野 生 動 植 物 的 人 為 干 擾 時 間 調 整 可 降 低 動 植 物 棲 息 地 的 破 壞 夜 間 管 制 可 確 保 夜 行 性 動 物 的 生 活 習 性 及 植 物 的 生 長 習 性 時 間 調 整 可 減 少 垃 圾 對 環 境 的 污 染 時 間 調 整 可 滿 足 欲 獲 得 孤 獨 感 的 體 驗 時 間 調 整 會 增 加 限 制, 提 高 不 便, 令 遊 憩 體 驗 降 低 * 15. 夜 間 管 制 會 減 少 夜 間 登 山 之 高 挑 戰 或 刺 激 的 體 驗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資 源 下, 時 間 調 整 可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能 確 實 入 山 查 核 及 法 令 執 行, 才 考 量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應 配 合 嚴 格 的 遊 客 背 景 查 核 必 須 力 求 透 明 化 * 20. 將 第 一 次 申 請 之 個 人 資 料 記 憶 建 檔, 可 加 速 未 來 申 請 速 度 保 留 學 術 研 究 調 查 床 位 並 公 佈 調 查 名 稱, 有 其 必 要 性 依 床 位 公 佈 目 前 人 數, 可 方 便 查 尋 餘 額 並 保 有 隱 私 住 宿 與 入 山 應 時 申 請, 以 方 便 遊 客 管 理 * 24. 因 承 載 量 人 數 限 制 時, 用 抽 籤 的 方 法 較 先 來 後 到 的 方 式 更 佳 * 25. 行 前 繳 交 保 證 金 可 有 效 減 低 通 過 申 請 卻 又 不 到 的 遊 客 人 數 由 只 登 錄 領 隊 改 為 輸 入 全 團 遊 客 資 料, 將 可 降 低 隨 申 請 的 比 例 多 管 道 申 請 時 ( 如 網 路 郵 寄 ), 最 後 均 需 上 網 登 錄 以 方 便 查 核 註 : 星 號 者 (*) 表 該 項 達 選 取 標 準, 予 以 選 取 20

32 (4) 其 餘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即 該 因 素 在 本 研 究 議 題 中 未 達 重 要 者, 需 再 配 合 幾 何 平 均 數 的 大 小, 以 決 定 是 否 剔 除 若 幾 何 平 均 數 達 2 以 下 者, 代 表 其 重 要 程 度 在 有 一 點 重 要 以 下, 則 該 項 予 以 刪 除 根 據 上 述 之 評 定 標 準, 第 一 階 段 之 問 卷 結 果 有 6 項 因 素 達 到 選 取 標 準, 分 別 如 表 5 中 打 * 所 示, 無 任 何 刪 除 項, 其 餘 21 項 需 進 行 第 二 次 的 回 饋 調 查 在 選 取 的 6 項 問 卷 中, 重 要 程 度 達 很 重 要 者 有 2 項 ( 如 表 6), 此 2 項 的 值 也 很 高,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一 致 認 為 申 請 程 序 應 利 用 網 路 或 其 他 方 法 讓 抽 籤 及 整 個 流 程 更 透 明 化, 也 將 住 宿 及 入 山 申 請 合 併 一 起 辦 理, 將 更 方 便 管 理 單 位 掌 握 登 山 遊 客 的 資 料 及 行 程 表 6.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選 取 問 項 之 重 要 值 及 值 問 項 Q 1 Q 3 1 重 要 值 2 值 1.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及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則 無 需 3.00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3)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藉 由 登 山 行 前 教 育 3.00 及 宣 導 來 取 代 (3) 時 間 調 整 會 增 加 限 制, 提 高 不 便, 令 遊 憩 2.00 體 驗 降 低 (2) 必 須 力 求 透 明 化 (4) 住 宿 與 入 山 應 時 申 請, 以 方 便 遊 客 管 理 (4) 因 承 載 量 人 數 限 制 時, 用 抽 籤 的 方 法 較 先 3.00 來 先 服 務 的 方 式 更 佳 (3) 註 :1. 重 要 值 為 重 要 程 度 幾 何 平 均 數,() 內 為 重 要 等 級 ; 2. 值 為 程 度 之 幾 何 平 均 數 至 於 重 要 程 度 達 重 要 者 有 3 項, 然 而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及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則 無 需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該 項 的 程 度 卻 不 高 (1.988), 參 斟 問 卷 回 覆 見 整 理 來 看, 許 多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是 否 要 制 行, 與 是 否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或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無 太 大 關 聯 性 至 於 重 要 程 度 達 有 一 點 重 要 者 有 1 項, 整 理 問 卷 之 見 可 看 出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時 間 調 整 應 該 不 會 造 成 遊 憩 體 驗 太 大 的 影 響, 也 因 此 不 太 需 要 考 量 此 因 素 至 於 專 家 學 者 所 新 增 之 問 項, 除 少 部 份 結 果 偏 離 主 題, 另 有 部 份 見 為 專 家 學 者 對 各 別 問 項 之 配 套 措 施 或 可 能 解 決 方 案 所 呈 現 之 看 法 外, 共 增 列 了 問 項 25 項, 其 整 理 如 表 7 所 示 故 整 合 原 21 項 及 新 增 25 項 因 素, 共 計 46 項 問 項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之 專 家 問 卷 21

33 第 三 節 第 二 階 段 專 家 問 卷 表 7. 第 一 階 段 模 糊 德 爾 菲 新 增 問 項 問 項 來 源 1. 登 山 者 應 自 行 評 估 登 山 能 力, 無 需 以 夜 間 管 制 或 時 間 調 整 來 管 理 時 間 調 整 可 降 低 非 法 入 山 之 機 率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應 配 合 加 強 消 防 及 預 防 7 4. 應 時 加 強 生 態 保 護 之 宣 導 實 施 短 期 或 定 期 的 封 山 封 園, 可 降 低 對 植 生 之 衝 擊 夜 間 管 制 可 以 減 少 盜 獵 的 機 會 在 生 態 保 護 區 內, 再 規 劃 出 保 護 區, 並 禁 止 任 何 人 工 設 施 夜 間 登 山 能 營 造 出 不 於 白 天 的 體 驗 感 受 時 間 管 制 要 考 慮 到 每 個 遊 客 的 不 需 求 及 習 性 夜 間 管 制 可 減 少 人 力 水 電 等 行 政 支 出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應 配 合 登 山 口 的 聯 合 管 制 機 制 ( 如 國 家 公 園 林 務 單 位 消 防 單 位 的 單 一 窗 口 及 共 管 制 ) 申 請 入 園 時 間 提 早, 可 使 登 山 團 體 提 早 擬 定 計 畫 於 入 園 期 限 內 公 佈 確 認 入 園 之 隊 伍 名 單, 以 提 供 保 留 候 補 機 會 增 加 自 備 帳 篷 的 登 山 者 的 入 園 人 數 公 佈 上 山 隊 伍 之 人 數, 並 查 核 是 否 虛 報 人 數 申 請 單 位 應 註 明 所 屬 單 位 申 請 隊 伍 應 有 專 業 嚮 導 員 隨 行 給 予 第 一 次 登 山 者 有 優 先 入 園 之 權 力 於 回 程 前 檢 核 是 否 有 不 法 行 為, 以 供 作 下 次 申 請 是 否 報 准 之 依 據 對 政 商 團 體 進 行 較 嚴 格 的 管 理 措 施 ( 需 合 格 組 織 或 公 司 方 能 申 請 ) 使 用 山 莊 應 繳 交 管 理 費 強 調 區 分 一 般 遊 客 和 登 山 者 之 差 別, 給 予 登 山 者 更 多 的 福 利 ( 如 增 加 露 營 地 雪 季 不 封 山 等 措 施 ) 抽 籤 時 可 配 合 先 來 先 服 務 的 加 權 處 理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申 請, 以 減 少 作 業 疏 失 及 行 政 作 弊 之 機 會 入 園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保 持 彈 性 18 註 : 來 源 為 問 卷 編 號,1~12 號 為 學 界,13~26 為 民 間 團 體,27~40 為 政 府 機 關 問 卷 內 容 第 一 次 問 卷 樣 分 三 個 部 份, 僅 修 改 部 份 內 容 及 理 論, 問 卷 形 式 由 半 開 放 式 轉 換 為 封 閉 式 問 卷, 另 為 收 歛 專 家 學 者 一 致 性 見, 針 對 尚 未 達 成 共 識 之 問 項, 給 予 第 一 階 段 之 重 要 值 幾 何 平 均 數 供 專 家 學 者 參 考, 新 增 之 問 項 則 標 以 星 號 (*) 作 為 區 別 ( 問 卷 內 容 如 附 錄 三 所 示 ) 問 卷 分 析 由 SPSS For Windows 14.0 統 計 軟 體 及 Microsoft Excel 2003 進 行 22

34 Kruskal-Wallis 檢 定 及 幾 何 平 均 數 計 算, 就 學 界 與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團 體 3 方 面 進 行 重 要 度 程 度 認 知 之 檢 定 工 作 第 二 階 段 問 卷 之 整 體 分 析 是 以 幾 何 平 均 數 (G) 來 表 示 專 家 學 者 對 各 指 標 之 見 值, 並 配 合 四 分 位 數 Q1 和 Q3 決 定 指 標 刪 除 與 否 ; 此 外, 以 K-W 檢 定 量 (H) 來 計 算 三 類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對 各 問 項 整 體 評 定 重 要 性 之 認 知 一 致 程 度 其 分 析 之 況 狀 為 : 1. 專 家 評 定 之 重 要 性 結 果, 以 幾 何 平 均 數 (G) 表 示 重 要 程 度 之 數 值, 若 低 於 門 檻 值 S=2( 表 示 幾 何 平 均 數 未 達 原 問 卷 設 定 等 級 2 有 些 重 要 的 標 準 ), 且 配 合 Q 1 Q 3 為 未 達 重 要 指 標 者 (Q 1 <2,Q 3 <3), 則 予 以 刪 除 2. K-W 檢 定 中 利 用 卡 方 檢 定 值 評 估, 當 問 項 檢 定 H> (k-1), 即 達 顯 著 水 準, 應 捨 棄 3 組 母 體 分 配 皆 相 的 虛 無 假 設 (reject Ho); 則 該 問 項 因 3 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對 此 問 項 之 認 知 結 果 差 距 太 大, 亦 予 刪 除 3. 本 研 究 因 採 用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進 行 分 析, 除 第 一 階 段 因 蒐 集 專 家 學 者 補 充 見, 必 需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之 回 饋 問 卷 第 二 階 段 之 問 卷 結 果 則 以 幾 何 平 均 數 (G) 代 表 所 有 專 家 學 者 之 見 值, 不 需 再 次 進 行 回 饋 問 卷, 也 因 此 不 對 四 分 位 差 進 行 分 析 討 論 分 析 結 果 如 附 表 4 所 示 ; 依 上 述 分 析 方 法, 有 6 個 問 項 因 K-W 檢 定 達 顯 著 水 準, 符 合 刪 除 標 準 予 以 刪 除, 其 分 別 為 : (1) 依 床 位 公 佈 目 前 人 數, 可 方 便 查 尋 餘 額 並 保 有 隱 私 ; (2) 公 佈 上 山 隊 伍 之 人 數, 並 查 核 是 否 虛 報 人 數 ; (3) 對 政 商 團 體 進 行 較 嚴 格 的 管 理 措 施 ( 需 合 格 組 織 或 公 司 方 能 申 請 ); (4) 使 用 山 莊 應 繳 交 管 理 費 ; (5) 強 調 區 分 一 般 遊 客 和 登 山 者 之 差 別, 給 予 登 山 者 更 多 的 福 利 ( 如 增 加 露 營 地 雪 季 不 封 山 等 措 施 ); (6) 行 前 繳 交 保 證 金 可 有 效 減 低 通 過 申 請 卻 又 不 到 的 遊 客 人 數 而 經 兩 次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問 卷 整 理 後, 共 選 取 出 問 項 44 項, 其 中 值 與 重 要 值 相 差 較 大 者 ( 差 距 大 於 0.5), 在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結 果 有 3 項, 分 別 是 : (1)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及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則 無 需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 值 1.988; 重 要 值 3.216); (2)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藉 由 登 山 行 前 教 育 及 宣 導 來 取 代 ( 值 2.502; 重 要 值 3.128) 和 (3) 因 承 載 量 人 數 限 制 時, 用 抽 籤 的 方 法 較 先 來 先 服 務 的 方 式 更 佳 ( 值 2.575; 重 要 值 3.170) 至 於 第 二 階 段 問 卷 中, 亦 有 3 項 : (4) 登 山 者 應 自 行 評 估 登 山 能 力, 無 需 以 夜 間 管 制 或 時 間 調 整 來 管 理 ( 23 2 χ α

35 值 2.174; 重 要 值 2.756); (5)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可 僅 在 國 定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時 實 施 ( 值 1.887; 重 要 值 2.523); (6) 入 園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保 持 彈 性 ( 值 2.180; 重 要 值 2.723) 其 原 因 主 要 有 2 種, 其 一 為 專 家 學 者 雖 認 為 該 項 問 項 重 要, 但 對 問 的 方 法 有 不 見, 例 如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與 登 山 行 前 教 育 及 宣 導 應 時 並 行, 故 問 項 應 改 為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若 配 合 登 山 行 前 教 育 或 宣 導 效 果 將 更 佳 ; 另 一 種 是 雖 認 該 項 問 項 重 要, 但 對 內 容 持 不 的 態 度 ( 即 值 <2), 例 如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及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則 無 需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許 多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時 間 調 整 或 夜 間 管 制 是 否 要 執 行, 與 是 否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或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無 太 大 關 聯 性, 故 不 該 項 說 法 第 四 節 遊 客 問 卷 設 計 及 預 試 結 果 本 研 究 遊 客 問 卷 內 容 主 要 依 據 兩 次 德 爾 菲 問 卷 結 果 編 製,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4 個 部 份, 第 一 部 份 為 問 卷 說 明, 第 二 部 份 為 時 間 調 整 問 項, 第 三 部 份 為 申 請 程 序 與 網 頁 設 計, 第 四 部 份 為 遊 客 個 人 社 經 背 景 資 料 問 卷 內 容 詳 如 附 錄 5 遊 客 問 卷 發 放 對 象 為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雪 山 登 山 步 道 的 登 山 者 ; 預 試 問 卷 的 發 放 時 間 為 2006 年 8 月 17 日 至 19 日, 共 計 3 天, 於 雪 山 線 之 登 山 口 七 卡 山 莊 及 369 山 莊 共 發 放 問 卷 31 份 ; 內 容 針 對 服 務 時 間 調 整 後 登 山 者 對 登 山 安 全 教 育 宣 傳 遊 憩 承 載 量 生 態 保 護 遊 客 體 驗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申 請 入 園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的 見 經 信 度 分 析 後 其 結 果 如 表 8 所 示, 以 下 即 針 對 各 項 因 素 分 別 說 明 : 1. 登 山 安 全 : 原 有 6 個 項 目, 整 體 Cronbach s α 值 為 稍 低, 若 去 除 第 4 項 登 山 者 能 自 行 評 估 登 山 能 力, 無 須 上 述 的 調 整 管 理,Cronbach s α 值 可 提 高 為 0.764, 由 於 該 問 項 在 專 家 問 卷 分 析 時 也 呈 現 重 要 值 與 值 差 距 大 於 0.5 以 上, 故 該 問 項 以 予 刪 除 2. 教 育 宣 傳 : 原 有 4 個 問 項, 整 體 Cronbach s α 值 為 呈 現 偏 低 狀 態, 刪 除 任 何 一 項 也 無 法 提 高 太 多 其 中 問 項 2 若 配 合 登 山 行 前 教 育 或 宣 導 效 果 將 更 加 及 問 項 4 應 時 加 強 生 態 保 護 之 宣 導 偏 向 於 經 營 管 理 層 面, 若 將 此 兩 項 合 併 到 經 營 管 理 層 面, 將 可 達 良 好 一 致 性 ; 問 項 1 若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及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則 無 須 管 制 與 申 請 程 序 中 的 問 項 10 類 似, 因 此 予 以 合 併 ; 問 項 3 僅 於 國 定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實 施 即 可 無 法 放 入 任 何 因 素 中, 且 專 家 問 卷 結 果 其 值 與 重 要 值 也 相 差 在 0.5 以 上, 因 此 刪 除 該 項 3. 遊 憩 承 载 量 : 原 有 問 項 3 項, 整 體 Cronbach s α 值 達 到 0.772, 具 有 很 好 的 一 致 性 及 代 表 性, 刪 除 任 何 一 項 均 不 會 提 高 Cronbach s α 值, 故 無 需 任 何 調 整 24

36 4. 生 態 保 護 : 原 有 6 個 問 項, 整 體 Cronbach s α 值 為 0.881, 具 有 良 好 之 一 致 性 結 果, 故 不 予 變 動 表 8. 預 試 問 卷 內 部 一 致 性 分 析 因 素 問 項 整 體 α 值 刪 除 後 整 體 α 值 問 項 調 整 1. 可 減 少 山 難 發 生 的 機 會 登 2. 可 降 低 夜 間 生 火 造 成 的 森 林 火 災 機 率 山 安 3. 可 提 高 緊 急 救 難 的 能 力 及 救 援 時 機 全 4. 登 山 者 皆 能 自 行 評 估 登 山 能 力, 無 須 上 述 調 整 刪 除 5. 可 減 少 私 自 入 山 的 遊 客 人 數 應 配 合 加 強 消 防 及 其 他 預 防 措 施 教 育 1. 若 能 落 實 領 隊 培 訓 及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則 無 須 管 制 申 請 程 序 宣 2. 若 配 合 登 山 行 前 教 育 或 宣 導 效 果 將 更 佳 經 營 管 理 導 僅 於 國 定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實 施 即 可 刪 除 4. 應 時 加 強 生 態 保 護 之 宣 導 經 營 管 理 承 1. 可 降 低 對 登 山 步 道 的 衝 擊 載 量 2. 可 減 少 人 工 設 施 的 設 置 及 興 建 配 合 定 ( 短 ) 期 的 封 山 封 園 可 降 低 對 植 生 的 衝 擊 可 減 少 野 生 動 植 物 的 人 為 干 擾 生 2. 可 降 低 對 動 植 物 棲 息 地 的 破 壞 態 保 3. 可 確 保 夜 行 性 動 植 物 的 生 活 與 生 長 習 性 護 4. 可 減 少 垃 圾 產 量,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汙 染 可 減 少 盜 獵 的 情 形 產 生 保 護 區 內 規 劃 出 特 別 保 護 區 禁 止 任 何 人 工 設 施 遊 客 1. 增 加 限 制, 提 高 不 變, 會 令 遊 憩 體 驗 降 低 體 2. 夜 間 登 山 能 營 造 出 不 於 白 天 的 體 驗 感 受 驗 刪 除 3. 顧 及 每 個 遊 客 的 不 需 求 及 習 性, 不 應 管 制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資 源, 時 間 調 整 可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經 2. 能 確 實 入 山 查 核 及 法 令 執 行, 才 考 量 上 述 調 整 營 管 3. 應 配 合 嚴 格 的 遊 客 背 景 查 核 ( 如 登 山 經 驗 ) 刪 除 理 4. 可 減 少 人 力 水 電 等 行 政 支 出 應 配 合 登 山 口 的 聯 合 管 制 機 制 ( 如 入 園 入 山 消 防 等 單 位 的 單 一 窗 口 共 管 制 ) 遊 客 體 驗 : 原 有 問 項 3 項, 整 體 Cronbach s α 值 為 0.587, 刪 除 問 項 2 夜 間 登 山 能 營 造 出 不 於 白 天 的 體 驗 感 受 後, 整 體 Cronbach s α 值 可 提 高 為 0.723, 因 此 將 該 問 項 予 以 刪 除 25

37 6. 經 營 管 理 : 原 有 5 個 問 項, 整 體 Cronbach s α 值 極 低, 只 有 0.113, 刪 除 問 項 3 應 配 合 嚴 格 的 遊 客 背 景 查 核 後, 整 體 Cronbach s α 值 提 高 為 0.628, 再 加 入 從 教 育 宣 導 調 整 過 來 的 兩 項,Cronbach s α 值 再 提 高 為 0.752, 具 良 好 一 致 性, 故 依 據 上 述 方 式 調 整 第 二 部 份 申 請 程 序 加 入 應 配 合 嚴 格 的 遊 客 背 景 查 核 ( 原 經 營 管 理 問 項 3), 其 因 為 遊 客 背 景 的 查 核 工 作 和 申 請 程 序 有 較 大 的 關 連 性 ; 並 將 教 育 宣 導 問 項 1 與 原 申 請 程 序 之 問 項 10 合 併 為 須 有 國 家 公 園 培 訓 或 領 有 執 照 之 專 業 嚮 導 員 隨 行 ; 申 請 方 法 除 第 7 項 外, 其 餘 均 無 變 動 第 五 節 遊 客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實 測 問 卷 調 查 時 間 為 2006 年 9 月 17 日 至 10 月 23 日, 週 一 至 周 四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周 五 上 午 8 時 起 至 周 日 下 午 5 時 止, 於 雪 山 登 山 口 進 行 問 卷 發 放, 共 計 發 放 550 份 問 卷, 扣 除 8 份 填 答 不 完 整 者,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542 份, 有 效 回 收 率 達 98.55% 遊 客 實 測 問 卷 依 據 上 述 內 容, 採 用 李 克 特 量 表 (Likert s Scale) 方 式 進 行 量 測, 由 極 不 到 極 分 為 5 個 等 級 尺 度, 分 別 給 予 1-5 分 的 得 分 首 先 經 由 一 段 的 文 字 描 述 後, 詢 問 登 山 者 是 否 時 間 調 整 ; 其 次 在 問 卷 的 第 一 部 份, 針 對 時 間 調 整 的 影 響 因 子 進 行 五 個 因 素 共 22 項 的 問 項, 並 在 最 後 詢 問 是 否 親 自 操 作 申 請 入 園 之 經 驗 ; 第 二 部 分 的 問 項, 申 請 入 園 程 序 11 項, 申 請 方 法 6 項, 並 將 原 本 的 申 請 方 式 項 目 7 以 圖 片 方 式 表 達, 在 問 卷 中 加 入 網 頁 設 計 的 部 份, 分 為 3 項 問 項, 諮 詢 登 山 者 對 網 頁 的 登 錄 形 式 登 記 形 式 及 填 寫 形 式 的 見 ; 第 三 部 份 則 為 詢 問 受 訪 遊 客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問 卷 內 容 如 附 錄 6) 本 研 究 採 用 SPSS14.0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使 用 分 析 方 法 :1. 描 述 性 統 計 (Descriptive Analysis): 主 要 用 來 整 理 描 述 解 釋 資 料 的 方 法 ( 邱 皓 政,2005), 本 研 究 以 百 分 比 來 瞭 解 結 構 分 布, 利 用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瞭 解 登 山 者 對 時 間 調 整 及 影 響 因 素 的 程 度 情 形 2. 信 度 分 析 (Reliability Analysis): 主 要 是 用 來 反 應 測 量 工 具 內 部 一 致 性 及 穩 定 性, 分 數 越 高 則 代 表 問 項 在 測 量 相 的 性 質, 目 前 採 用 最 為 廣 泛 的 為 Cronbach s α 係 數 3. 相 關 分 析 (Correlation Analysis): 相 關 分 析 主 要 是 要 瞭 解 各 個 連 續 變 項 間 有 無 關 係 的 存 在, 其 間 的 關 係 又 可 以 分 為 正 相 關 負 相 關 及 無 關 係 4. 差 異 性 檢 定 : 本 研 究 使 用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One-Way ANOVA), 瞭 解 不 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對 於 時 間 調 整 的 程 度 有 無 差 異 存 在 一 登 山 者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雪 管 處 雪 東 線 登 山 步 道 登 山 者 個 人 資 料 包 括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職 業 團 人 數 團 體 形 式 及 登 山 頻 率 及 居 住 地 等 8 項, 結 果 詳 如 表 9 所 示 抽 樣 結 果 性 別 以 男 性 (73.5%) 佔 多 數 ; 年 齡 以 歲 (62.7%) 的 人 最 多 ; 教 育 程 度 以 26

38 大 專 程 度 (60.4%) 最 多 ; 職 業 方 面 以 軍 公 教 人 員 (23.2%) 最 多, 其 次 為 服 務 業 (19.1%); 團 人 數 以 16 人 以 上 (36.1%) 的 團 體 最 多 ; 團 體 形 式 以 登 山 社 團 (50.1%) 為 主 要 ; 登 山 頻 率 以 6 次 以 上 (33.8%) 最 多 ; 登 山 者 以 居 住 在 北 部 地 區 8 (56.8%) 的 人 數 最 多 由 以 上 結 果 推 估, 目 前 登 山 者 主 要 是 以 中 年 男 性 登 山 頻 率 較 高, 採 大 團 體 的 登 山 類 型, 且 公 司 和 登 山 社 團 的 集 合 為 最 大 宗 表 9. 登 山 者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n=542) 類 別 次 數 有 效 % 類 別 次 數 有 效 % 性 男 人 別 女 人 團 遺 漏 值 2 人 5-8 人 年 20 以 下 數 9-15 人 齡 人 以 上 遺 漏 值 登 山 社 團 旅 行 社 團 60 以 上 體 公 司 遺 漏 值 1 形 學 式 無 或 小 學 家 人 國 中 其 他 教 育 高 中 ( 職 ) 遺 漏 值 15 程 專 科 次 度 大 學 次 登 研 究 所 以 上 山 3 次 遺 漏 值 4 頻 4 次 率 軍 公 教 次 商 次 以 上 農 林 漁 牧 遺 漏 值 7 職 工 北 部 服 務 業 中 部 業 居 學 生 住 南 部 地 家 管 東 部 其 他 國 外 或 離 島 遺 漏 值 3 遺 漏 值 3 註 : 有 效 % 若 未 符 100.0%, 為 四 捨 五 入 結 果 ( 本 研 究 整 理 ) 8 居 住 地 : 北 部 ( 台 北 桃 園 及 新 竹 ); 中 部 ( 苗 栗 台 中 南 投 彰 化 及 雲 林 ); 南 部 (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及 屏 東 ); 東 部 ( 宜 蘭 花 蓮 及 台 東 ); 國 外 或 離 島 ( 香 港 金 門 澎 湖 及 其 他 地 區 ) 27

39 進 一 步 將 登 山 頻 率 團 體 形 式 和 團 人 數 三 者 進 行 關 聯 分 析, 則 發 現 三 者 間 均 具 有 顯 著 的 關 聯 ( 如 表 10) 其 中 團 人 數 與 登 山 頻 率 呈 負 相 關, 即 團 人 數 越 多 者 其 登 山 頻 率 則 越 少 ; 至 於 團 體 形 式 中, 以 登 山 社 團 的 登 山 頻 率 最 高, 多 為 一 年 平 均 6 次 以 上, 其 他 團 體 形 式 者 則 多 為 1~2 次 ; 團 人 數 在 1~4 人 時 多 為 其 他 團 體 形 式,5~16 人 的 大 團 體 則 多 為 登 山 社 團 表 10. 基 本 資 料 之 Pearson 卡 方 檢 定 變 項 名 稱 團 體 形 式 團 人 數 登 山 頻 率 團 人 數 *** ** 登 山 頻 率 *** - - 註 : ** 表 p-value<0.01, *** 表 p-value<0.001 ( 本 研 究 整 理 ) 二 時 間 調 整 及 各 影 響 因 素 之 分 析 登 山 口 時 間 調 整 的 見 部 份, 及 極 佔 56.6%; 極 不 和 不 佔 30.1%; 無 見 佔 13.3% 資 料 顯 示, 超 過 一 半 的 登 山 者 時 間 調 整 無 見 13% 不 30% 57% 圖 6. 時 間 調 整 程 度 百 分 比 第 一 部 份 時 間 調 整 的 5 個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登 山 安 全 遊 憩 承 載 量 生 態 保 護 遊 客 體 驗 及 經 營 管 理, 分 析 結 果 各 因 素 內 的 Cronbach s α 值 均 有 達 到 0.6 以 上, 顯 示 各 變 項 內 部 具 ㄧ 致 性 及 穩 定 性, 各 變 項 的 統 計 分 析 如 表 11 所 示 影 響 時 間 調 整 的 五 項 因 素 中, 以 生 態 保 護 (4.01) 最 高, 其 次 為 經 營 管 理 (3.92) 和 遊 憩 承 載 量 (3.83); 由 此 可 知 若 實 施 登 山 口 開 放 時 間 調 整, 登 山 者 認 為 將 可 對 生 態 保 護 達 到 極 佳 的 效 果, 其 次 是 可 以 改 善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的 問 題, 並 可 降 低 更 多 的 環 境 衝 擊 若 以 全 部 22 個 問 項 來 看, 施 行 時 間 調 整 後, 前 三 項 度 最 高 項 目 分 別 為 應 時 加 強 生 態 保 育 的 宣 導 (4.18), 其 次 為 保 護 區 內 規 劃 出 特 別 保 護 區, 禁 止 任 何 人 工 設 施 (4.14) 與 可 確 保 夜 行 性 動 植 物 的 生 活 與 生 長 習 性 (4.09); 顯 示 在 實 施 時 間 調 整 的 時, 也 該 有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的 施 行, 如 生 態 保 育 的 宣 導 工 作 及 特 別 保 護 區 的 設 置, 將 可 更 有 效 達 到 時 間 調 整 所 欲 產 生 的 成 效, 確 保 當 地 動 植 物 的 生 長 環 境 在 遊 客 體 驗 方 面, 增 加 限 制, 提 高 不 變, 會 令 遊 憩 體 驗 降 低 的 度 為 3.24, 見 較 為 保 留, 而 顧 及 每 個 遊 客 的 不 需 求 及 習 性, 不 應 管 制 更 是 趨 28

40 向 負 面 的 2.88; 由 於 兩 項 問 項 在 題 目 設 計 時 均 是 以 反 向 見 詢 問 受 訪 者, 故 結 果 顯 示 登 山 者 並 不 認 為 時 間 調 整 會 造 成 遊 客 在 遊 憩 體 驗 上 的 下 降, 將 可 提 供 管 理 處 在 未 來 實 施 時 間 調 整 時 很 好 的 依 據 表 11. 時 間 調 整 變 項 分 析 因 素 平 均 數 問 項 標 準 差 α 值 問 項 因 素 1. 可 減 少 山 難 發 生 的 機 會 登 山 2. 可 降 低 夜 間 生 火 造 成 的 森 林 火 災 機 率 安 3. 可 提 高 緊 急 救 難 的 能 力 及 救 援 時 機 全 4. 可 減 少 私 自 入 山 的 遊 客 人 數 應 配 合 加 強 消 防 及 其 他 預 防 措 施 遊 憩 1. 可 降 低 對 登 山 步 道 的 衝 擊 承 2. 可 減 少 人 工 設 施 的 設 置 及 興 建 載 量 3. 配 合 定 ( 短 ) 期 的 封 山 封 園, 可 降 低 對 植 生 的 衝 擊 1. 可 減 少 野 生 動 植 物 的 人 為 干 擾 可 降 低 對 動 植 物 棲 息 地 的 破 壞 生 態 3. 可 確 保 夜 行 性 動 植 物 的 生 活 與 生 長 習 性 保 4. 可 減 少 垃 圾 產 量,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汙 染 護 5. 可 減 少 盜 獵 的 情 形 產 生 保 護 區 內 規 劃 出 特 別 保 護 區, 禁 止 任 何 人 工 設 施 遊 憩 1. 增 加 限 制, 提 高 不 便, 會 令 遊 憩 體 驗 降 低 體 驗 2. 顧 及 每 個 遊 客 的 不 需 求 及 習 性, 不 應 管 制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資 源, 時 間 調 整 可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經 2. 能 確 實 入 山 查 核 及 法 令 執 行, 才 考 量 上 述 調 整 營 管 3. 可 減 少 人 力 水 電 等 行 政 支 出 理 4. 應 配 合 登 山 口 的 聯 合 管 制 機 制 若 配 合 登 山 行 前 教 育 或 宣 導 效 果 將 更 佳 應 時 加 強 生 態 保 護 之 宣 導 ( 本 研 究 整 理 ) 相 關 分 析 可 以 用 來 得 知 連 續 變 項 之 間 的 關 聯 強 度, 相 關 係 數 越 大, 表 示 線 性 關 係 越 強, 相 關 係 數 越 小, 表 示 線 性 關 係 越 弱, 此 時 可 能 是 變 項 之 間 沒 有 關 聯, 或 是 呈 現 非 線 性 關 係 ( 邱 皓 政,2005) 本 研 究 進 一 步 將 5 項 因 素 與 時 間 調 整 程 度 進 行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相 互 間 均 達 顯 著 相 關 ( 如 表 12), 可 知 上 述 平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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