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untitled"

Transcription

1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洽 詢 電 話 : #1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

2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通 訊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現 場 報 名 考 試 ( 筆 試 口 試 )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成 績 複 查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額 備 取 生 遞 補 97 年 4 月 24 日 起 97 年 5 月 8 日 至 5 月 30 日 97 年 6 月 3 日 97 年 6 月 4 日 至 6 月 6 日 97 年 6 月 15 日 97 年 6 月 25 日 97 年 6 月 25 日 97 年 6 月 26 日 至 6 月 30 日 97 年 7 月 6 日 97 年 7 月 8 日 97 年 7 月 11 日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時 間 : (1) 通 訊 報 名 97 年 5 月 8 日 至 5 月 30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現 場 報 名 97 年 6 月 4 日 至 6 月 6 日 ( 每 日 上 午 10:00 至 下 午 7:00) 2. 考 試 地 點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 考 場 及 座 次 於 考 前 2 日 公 告 於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3.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影 響 考 試 或 報 到 日 期, 請 於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公 告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考 試 前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洽 詢 電 話 : #1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網 址 : 1

3 目 錄 壹. 報 名 流 程 3 貳. 招 生 目 的 4 參. 經 費 說 明 與 學 雜 費 規 定 4 肆. 報 考 資 格 4 伍. 合 作 企 業 4 陸. 合 作 企 業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4 柒.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5 捌.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日 期 科 目 時 間 地 點 6 玖. 報 名 7 壹 拾. 考 試 壹 拾 壹. 錄 取.12 壹 拾 貳. 放 榜.12 壹 拾 參. 筆 試 成 績 複 查.12 壹 拾 肆. 入 學.12 壹 拾 伍. 休 退 學 及 延 畢 規 定.13 壹 拾 陸. 畢 業 後 錄 用 規 定.14 壹 拾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14 附 錄 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15 附 錄 二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規 則 18 附 錄 三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9 附 錄 四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學 習 計 畫 等 文 件 製 作 參 考 格 式 20 附 錄 五 服 務 證 明 書 參 考 格 式 21 附 錄 六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2 附 錄 七 報 名 資 料 表 樣 張 24 附 錄 八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樣 張 25 2

4 壹 報 名 流 程 讀 路 料 路 料 錄 年 理 年 金 年 金 料 列 列 更 料 料 列 列 更 料 年 不 理 參 錄 料 列 料 料 錄 料 料 料 錄 不 不 理 不 年 料 理 料 料 錄 料 料 料 錄 北 路 不 不 理 不 料 理 年 行 列 3

5 貳 招 生 目 的 本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擴 大 碩 士 級 產 業 研 發 人 才 供 給 方 案 及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 )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設 置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推 動 實 施 要 點, 為 填 補 國 內 現 階 段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力 缺 口, 有 效 支 援 國 內 科 技 產 業 投 入 研 發 創 新, 提 升 國 內 科 技 產 業 競 爭 力, 經 經 濟 部 與 教 育 部 審 核 同 意 由 本 校 與 提 供 培 訓 經 費 補 助 之 合 作 企 業 合 作 辦 理 參 經 費 說 明 與 學 雜 費 規 定 本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承 諾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主 要 經 費 ( 以 四 學 期 為 原 則 ),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貳 萬 元 其 餘 不 足 部 分 均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全 額 分 擔 肆 報 考 資 格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男 性 限 須 已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 在 營 服 預 士 官 或 常 備 兵 役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繳 驗 可 於 97 年 7 月 6 日 以 前 退 伍 之 證 明 ) 本 專 班 於 簡 章 中 另 訂 有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者, 須 符 合 其 規 定 伍 合 作 企 業 大 同 ( 股 ) 公 司 資 通 電 腦 ( 股 ) 公 司 關 貿 網 路 ( 股 ) 公 司 中 華 數 位 科 技 ( 股 ) 公 司 中 華 龍 網 ( 股 ) 公 司 異 術 科 技 ( 股 ) 公 司 陸 合 作 企 業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本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承 諾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主 要 經 費 ( 以 四 學 期 為 原 則 ), 學 生 於 培 訓 就 學 期 間, 每 一 學 期 僅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貳 萬 元, 其 餘 不 足 部 分 均 由 合 作 企 業 全 額 分 擔 畢 業 時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分 發 方 式 依 合 作 企 業 需 求 ( 視 狀 況 進 行 面 談 ) 暑 假 實 習 表 現 總 成 績 論 文 方 向 及 學 生 就 業 志 願 進 行 媒 合 分 發 若 同 意 學 生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後 若 本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轉 修 正 規 生 課 程, 合 作 企 業 得 不 繼 續 補 助, 與 合 作 企 業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項 目 不 變 更 4

6 退 學 及 畢 業 後 未 依 約 就 業 之 學 生, 需 負 合 作 企 業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金 額 以 合 作 企 業 已 補 助 該 學 生 之 金 額 經 費 總 額 為 原 則 延 畢 期 間 產 生 學 雜 費 用, 由 學 生 自 行 擔 負 所 有 費 用 ( 無 政 府 與 合 作 企 業 補 助 款 ) 六 學 生 畢 業 分 發 至 合 作 企 業 時, 起 薪 不 得 低 於 合 作 企 業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待 遇 補 助 就 學 年 限 以 四 個 學 期, 惟 若 合 作 企 業 另 提 供 獎 助 金 或 研 究 津 貼, 得 酌 予 增 加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專 班 開 辦 計 畫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柒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本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承 諾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主 要 經 費 ( 以 四 學 期 為 原 則 ), 學 生 於 培 訓 就 學 期 間, 每 一 學 期 僅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貳 萬 元, 其 餘 不 足 部 分 均 由 合 作 企 業 全 額 分 擔 畢 業 時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分 發 方 式 依 合 作 企 業 需 求 ( 視 狀 況 進 行 面 談 ) 暑 假 實 習 表 現 總 成 績 論 文 方 向 及 學 生 就 業 志 願 進 行 媒 合 分 發 本 班 錄 取 生 不 得 保 留 學 籍, 就 學 後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需 由 學 校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若 同 意 學 生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後 若 本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轉 修 正 規 生 課 程, 合 作 企 業 得 不 繼 續 補 助, 與 合 作 企 業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項 目 不 變 更 退 學 及 畢 業 後 未 依 約 就 業 之 學 生, 需 付 合 作 企 業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金 額 以 合 作 企 業 已 補 助 該 學 生 之 金 額 經 費 總 額 為 原 則 六 延 畢 期 間 產 生 學 雜 費 用 負 擔, 學 生 自 行 擔 負 所 有 費 用 ( 無 政 府 與 合 作 企 業 補 助 款 ) 本 專 班 得 視 課 程 需 求,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學 生 至 國 外 大 學 或 企 業 進 行 海 外 參 訪 實 習 學 生 畢 業 分 發 至 合 作 企 業 時, 起 薪 不 低 於 合 作 企 業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待 遇 補 助 就 學 年 限 以 四 個 學 期, 惟 若 合 作 企 業 另 提 供 獎 助 金 或 研 究 津 貼, 得 酌 予 增 加 合 作 企 業 依 約 定 未 錄 用 之 畢 業 生 無 任 何 就 業 履 約 義 務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專 班 開 辦 計 畫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5

7 捌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日 期 科 目 時 間 地 點 招 生 班 別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招 生 名 額 21 合 作 企 業 大 同 ( 股 ) 公 司 資 通 電 腦 ( 股 ) 公 司 關 貿 網 路 ( 股 ) 公 司 中 華 數 位 科 技 ( 股 ) 公 司 中 華 龍 網 ( 股 ) 公 司 異 術 科 技 ( 股 ) 公 司 97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日 期 筆 試 時 間 8:20-9:40 口 試 時 間 10:30 起 依 考 生 所 公 告 時 間 進 行 口 試 說 明 佔 分 比 例 筆 試 1. 計 算 機 概 論 ( 含 資 訊 安 全 30% 網 際 網 路 技 術 20%) 60% 2.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1. 本 項 評 核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所 附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不 可 補 件 2. 本 項 成 績 依 據 考 生 提 供 之 以 下 資 料 評 核 考 試 項 目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書 面 審 核 自 傳 一 篇 個 人 資 料 表 讀 書 研 究 計 畫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專 業 證 照 服 務 證 明 畢 業 論 文 得 獎 紀 錄 或 專 題 報 告 等 ) 語 言 檢 定 相 關 證 明 20% 口 試 除 就 學 動 機 及 專 業 背 景 外, 亦 包 含 對 資 安 產 業 與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和 技 術 需 求 的 掌 握 情 形 20% 6

8 玖 報 名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地 點 : 報 名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說 明 通 訊 報 名 97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97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97 年 6 月 4 日 ~97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三 四 五 ) 1. 每 日 上 午 10:00~ 下 午 7:00 受 理 報 名, 逾 時 不 候 2.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備 註 : 1. 所 有 考 生 無 論 採 取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名, 均 須 先 經 由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2. 報 名 網 址 : 可 自 97 年 5 月 1 日 上 午 10:00 起 上 網 填 表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名 信 封 ( 封 面 請 參 考 附 錄 八 ) ( 二 ) 報 名 資 料 表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四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1.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力 ) 及 所 繳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認 定, 均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請 務 必 輸 入 正 確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之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 並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 A. 大 學 肄 業 生,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B.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繳 交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C.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繳 交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高 特 考 成 績 通 知 單 繳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 ( 五 ) 男 性 考 生 請 另 繳 交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乙 份 ; 免 服 兵 役 者, 請 繳 驗 免 役 證 明 影 本 (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 六 )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文 件 7

9 報 名 手 續 : ( 一 ) 通 訊 報 名 : 1.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核 校 列 印 確 認 簽 名 A. 進 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 B. 選 擇 入 學 考 試 類 別, 進 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選 項, 依 據 畫 面 說 明 逐 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C. 確 認 報 名 費 轉 帳 交 易 生 效 D.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表,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後, 於 列 印 出 之 表 件 上 簽 名 2. 繳 交 報 名 費 2000 元 A.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a. 將 正 確 之 報 名 費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入 本 校 於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開 設 之 帳 戶 i.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代 號 :013 ii. 帳 號 共 16 碼 :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碼 iii. 身 分 證 號 第 1 碼 英 文 字 母 轉 換 數 字 對 照 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B. 轉 帳 約 30 分 鐘 後, 報 名 系 統 將 確 認 考 生 該 項 轉 帳 交 易 是 否 生 效, 若 轉 帳 成 功, 報 名 資 料 表 之 繳 費 方 式 一 欄, 將 會 顯 示 轉 帳 交 易 序 號 C. 轉 帳 所 需 相 關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D. 使 用 信 用 卡 繳 交 報 名 費 a. 輸 入 以 下 欄 位 資 料 i. 信 用 卡 卡 號 ii. 卡 片 到 期 日 ( 西 元 月 年 ) iii. 卡 片 檢 查 碼 ( 卡 片 背 面 後 三 碼 ) 3. 備 妥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評 核 資 料 A.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部 分, 有 關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之 評 核 說 明,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供 評 核 8

10 B.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 進 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選 擇 入 學 考 試 類 別, 進 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選 項, 依 據 畫 面 說 明 逐 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後, 再 點 選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選 項,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以 A4 規 格 紙 張 印 出, 於 列 印 出 之 表 件 上 簽 名 並 與 資 料 文 件 一 併 寄 交, 資 料 文 件 請 依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項 目 順 序 先 後 排 序 ( 所 繳 供 評 核 文 件 資 料, 得 自 97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7 月 4 日 止, 每 日 下 午 3: 00~8:00, 持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簽 領 逾 期 未 領 之 文 件 資 料,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 4. 所 有 資 料 裝 封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A 應 繳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 a. 報 名 費 繳 交 單 據 (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信 用 卡 繳 費 無 須 附 此 單 據 ) b. 經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名 完 成 之 報 名 資 料 表 c. 經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名 完 成 之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及 書 面 審 核 口 試 評 核 資 料 B. 請 使 用 本 校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裝 封 郵 寄 C.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郵 寄, 以 97 年 5 月 30 日 止 之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D.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5. 本 校 收 到 考 生 寄 回 之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考 生 各 項 報 名 手 續 均 完 成 後 ( 可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考 生 可 於 97 年 6 月 3 日 起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注 意 本 校 發 送 之 准 考 證 列 印 通 知 電 子 郵 件 ( ) ( 二 ) 現 場 報 名 : 1.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核 校 列 印 確 認 簽 名 A. 進 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 B. 選 擇 入 學 考 試 類 別, 進 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選 項, 依 據 畫 面 說 明 逐 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C.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表,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後, 於 列 印 出 之 表 件 上 簽 名 D. 現 場 報 名 期 間, 本 校 另 備 有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場 所, 可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現 場 填 寫 2. 備 妥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評 核 資 料 A.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部 分, 有 關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之 評 核 說 明,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供 評 核 9

11 B.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 進 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選 擇 入 學 考 試 類 別, 進 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選 項, 依 據 畫 面 說 明 逐 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後, 再 點 選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選 項,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以 A4 規 格 紙 張 印 出, 於 列 印 出 之 表 件 上 簽 名 並 與 資 料 文 件 一 併 備 齊, 資 料 文 件 請 依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項 目 順 序 先 後 排 序 C. 所 繳 供 評 核 文 件 資 料, 得 自 97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7 月 4 日 止, 每 日 下 午 3: 00~8:00, 持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簽 領 逾 期 未 領 之 文 件 資 料,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3.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攜 至 報 名 現 場 辦 理 報 名 A 應 繳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 a. 經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名 完 成 之 報 名 資 料 表 b. 經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名 完 成 之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及 書 面 審 核 口 試 評 核 資 料 B. 報 名 表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C.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4.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費 2000 元 5. 本 校 確 認 各 項 手 續 均 完 成 後, 現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三 凡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認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得 予 全 額 減 免 ( 一 ) 請 檢 附 所 屬 縣 ( 市 )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優 待 ( 二 ) 採 通 訊 報 名 者, 應 先 繳 足 全 額 報 名 費,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於 考 試 當 日 (97 年 6 月 15 日 ), 持 個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退 費 ( 三 ) 採 現 場 報 名 者, 憑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現 場 辦 理 減 免 優 待 四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所 有 考 生 無 論 採 取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名, 均 須 經 由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二 )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於 送 出 前 審 慎 確 認 ( 三 ) 已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若 經 塗 改 再 簽 名 者, 視 同 無 效 ( 四 ) 所 繳 報 名 費 如 因 金 額 帳 號 資 料 錯 誤, 或 其 他 因 素 未 能 成 功 轉 帳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若 因 此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五 ) 報 名 前 請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考 所 組,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類 別 所 組 或 報 考 身 分,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六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及 各 項 考 生 資 料 請 參 考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據 實 填 寫 報 考 資 格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有 不 實 或 不 正 確 致 影 響 錄 取 或 註 冊 就 讀 權 益 時, 其 已 錄 取 註 冊 10

12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註 冊 資 格 ; 未 錄 取 者 亦 不 予 補 行 分 發 壹 拾 考 試 考 試 日 期 :97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當 日 上 午 8:20 至 9:40 舉 行 筆 試 ( 二 ) 上 午 10:30 起, 考 生 依 公 告 時 程 進 行 口 試 ( 三 )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擇 期 就 考 生 所 繳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核 並 予 評 分 考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考 場 分 配 考 試 座 位 表 口 試 時 程 表 及 術 科 考 試 地 點, 於 考 前 二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站 ( 請 利 用 網 路 或 電 話 查 詢 所 有 考 生 均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附 有 相 片 之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試 考 試 期 間 本 校 得 為 辨 識 考 生 身 分 採 取 任 何 必 要 之 措 施 或 處 置,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異 議 有 關 考 試 規 則 及 處 理 辦 法,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六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項 目 說 明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筆 試 各 科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60% 書 面 審 核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1. 本 項 評 核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本 項 成 績 依 據 考 生 提 供 之 以 下 資 料 評 核 A.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年 資 B.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或 專 業 訓 練 證 明 C. 創 作 專 利 表 演 發 表 或 著 作 等 D. 其 它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20% 口 試 1. 本 項 評 核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報 名 時 得 附 繳 下 列 資 料 供 評 核 參 考 A.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B. 學 習 計 畫 20% 備 註 : 1. 總 成 績 =( 筆 試 成 績 60/100)( 書 面 審 核 成 績 20/100)( 口 試 成 績 20/100) 2.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如 遇 小 數 點 時, 一 律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但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中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11

13 准 考 證 補 發 : ( 一 ) 考 試 當 日 未 攜 准 考 證,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 二 )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時 應 出 示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壹 拾 壹 錄 取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考 試 總 成 績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予 錄 取, 並 分 列 為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以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筆 試 成 績 亦 相 同 時, 以 口 試 ( 術 科 )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口 試 ( 術 科 ) 成 績 又 相 同 者, 則 以 書 面 審 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凡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成 績 零 分 者, 雖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壹 拾 貳 放 榜 97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站 : 電 話 查 榜 專 線 :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將 於 97 年 6 月 25 日 以 普 通 函 件 寄 發 壹 拾 參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97 年 6 月 26 日 至 6 月 30 日 ( 含 ) 受 理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處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須 檢 具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詳 填 本 簡 章 附 錄 ( 或 自 本 校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下 載 ) 之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貼 足 回 郵 並 附 複 查 費 200 元 正 ( 得 以 同 額 匯 票 代 替, 匯 票 受 款 人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 掛 號 郵 寄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未 依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壹 拾 肆 入 學 報 到 :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日 期 :97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 二 ) 經 錄 取 正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辦 理 報 到 簽 約 繳 費 註 冊 等 入 學 手 續, 逾 時 未 辦 理 者 以 棄 權 論, 其 缺 額 即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12

14 ( 三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後 如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將 依 備 取 生 錄 取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至 額 滿 ( 四 )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經 遞 補 後 應 辦 事 項, 將 自 97 年 7 月 8 日 起, 陸 續 公 告 於 本 校 考 試 入 學 網 站, 請 依 公 告 期 限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未 依 限 期 完 成 應 辦 程 序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並 由 順 位 在 後 之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至 額 滿 ( 五 ) 錄 取 或 經 遞 補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註 冊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及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繳 證 件 經 核 驗 與 報 考 資 格 或 報 名 時 填 寫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經 查 覺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塗 改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 六 )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提 交 經 台 灣 駐 外 單 位 或 學 歷 證 件 所 屬 國 家 駐 台 使 館 或 代 表 機 關 驗 證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之 外 國 學 校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外 國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中 譯 本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之 歷 次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等 文 件 供 查 證,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實, 或 就 讀 學 校 非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學 分 學 雜 費 : ( 一 ) 依 規 定 應 修 習 大 學 基 礎 課 程 及 零 學 分 電 腦 基 礎 課 程 者, 其 學 分 學 雜 費 另 依 修 習 課 程 所 屬 學 院 ( 學 系 ) 學 費 收 費 標 準 計 算 ( 二 ) 使 用 語 言 或 電 腦 或 其 它 實 習 ( 實 驗 ) 設 施 課 程, 另 加 收 實 習 ( 實 驗 ) 費 ( 三 ) 退 學 及 畢 業 後 未 依 約 就 業 之 學 生, 需 負 合 作 企 業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金 額 以 合 作 企 業 已 補 助 該 學 生 之 金 額 經 費 總 額 為 原 則 ( 四 ) 延 畢 期 間 產 生 學 雜 費 用, 由 學 生 自 行 擔 負 所 有 費 用 ( 無 政 府 與 合 作 企 業 補 助 款 ) 上 課 : ( 一 ) 排 課 時 間 : 1. 除 日 間 開 課 外, 部 分 課 程 得 視 教 學 兼 採 夜 間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開 課 2. 大 學 基 礎 課 程 及 零 學 分 電 腦 基 礎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依 各 開 課 系 所 規 定 ( 二 ) 上 課 地 點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修 業 : ( 一 ) 修 業 年 限 以 兩 年 為 原 則,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畢 業 應 修 37 學 分 ( 二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並 錄 取 者, 須 另 依 各 所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基 礎 課 程 ( 三 ) 錄 取 考 生 入 學 前 修 習 及 格 之 課 程 學 分 得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學 則 查 詢 網 頁 : 壹 拾 伍 休 退 學 及 延 畢 規 定 : 13

15 報 到 註 冊 後 並 已 接 受 補 助 者, 均 需 依 約 完 成 學 業, 並 依 企 業 任 用 規 定 至 補 助 企 業 就 職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就 學 後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應 由 學 校 及 合 作 企 業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學 生 經 同 意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後 若 該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可 轉 修 相 關 研 究 所 正 規 生 課 程, 其 相 關 規 定 依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修 業 規 章 辦 理 如 學 生 休 學 退 學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致 無 法 繼 續 就 學 或 取 得 學 位, 企 業 得 中 止 培 訓 費 之 給 付 學 生 延 畢 期 間 之 所 有 學 雜 費 用, 應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六 學 生 退 學 時 需 依 培 訓 合 約 書 規 定 負 企 業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貳 拾 陸 畢 業 後 錄 用 規 定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若 獲 補 助 企 業 聘 僱, 待 遇 比 照 該 公 司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之 待 遇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若 獲 補 助 企 業 聘 僱, 服 務 年 限 不 得 高 於 補 助 就 學 年 限, 惟 若 企 業 另 提 供 獎 助 金 或 研 究 津 貼, 得 酌 予 增 加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助 企 業 保 證 聘 僱, 若 未 獲 補 助 企 業 錄 用, 學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但 未 被 錄 用 之 學 生 亦 無 任 何 就 業 履 約 義 務 壹 拾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作 業 有 疑 義 者, 應 自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規 則 辦 理 之 (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規 則 )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填 報 之 各 項 資 料 與 報 到 註 冊 時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塗 改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考 生, 除 相 關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得 否 報 考 並 就 讀, 悉 由 所 轄 機 關 規 範, 請 依 所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相 關 手 續, 若 有 未 經 許 可, 致 錄 取 後 無 法 註 冊 就 讀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依 教 育 部 84 年 4 月 14 日 台 (81) 高 字 第 號 函 示 :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六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4

16 附 錄 一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159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之 行 為,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令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該 科 考 試 資 格 口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時, 考 生 應 依 各 系 所 時 程 表 準 時 應 試, 逾 時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或 特 別 規 定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及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如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不 得 發 出 任 何 聲 響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吸 菸 食 用 飲 料 或 食 物 等, 經 兩 次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15

17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 見 准 考 證 補 發 辦 法 )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亦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卷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相 關 文 件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條 碼 毀 損 彌 封,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筆 或 藍 色 筆, 擇 一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其 有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時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以 外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如 於 16

18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三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四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五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考 生 違 規 時,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經 監 試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規 則 處 分 第 廿 六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廿 七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7

19 附 錄 二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規 則 教 育 部 台 (89) 高 ( 一 ) 第 號 函 核 准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妥 善 處 理 自 辦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之 招 生 糾 紛,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考 生 或 家 長 對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招 生 作 業 有 疑 義 並 提 出 申 訴 時, 本 校 應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及 相 關 規 定 妥 善 處 理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再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理 之 第 三 條 申 訴 人 應 以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試 務 組 提 出 ; 口 頭 申 請 或 不 具 真 實 姓 名 者, 概 不 受 理 第 四 條 申 訴 應 於 該 項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提 出,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第 五 條 本 規 則 明 列 於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8

20 附 錄 三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略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特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四 條 略 第 五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歷 年 成 績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9

21 附 錄 四 :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學 習 計 畫 等 文 件 製 作 參 考 格 式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考 生 自 傳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學 習 計 畫 姓 名 : 報 考 所 系 組 :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身 分 證 編 號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20

22 附 錄 五 : 服 務 證 明 書 參 考 格 式 ( 出 具 證 明 機 關 或 企 業 機 構 全 銜 ) 服 務 證 明 書 姓 名 身 份 證 編 號 服 務 部 門 任 職 期 間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備 註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 地 址 : 電 話 :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 負 責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加 蓋 印 信, 如 有 不 實 證 明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 21

23 附 錄 六 :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所 系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原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備 註 複 查 費 用 :200 元 整 注 意 事 項 : 一 97 年 6 月 26 日 至 6 月 30 日 ( 含 ) 受 理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處 理 二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三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四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須 檢 具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詳 填 本 表 ( 可 自 本 校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下 載 ), 貼 足 回 郵 並 附 複 查 費 200 元 正 ( 得 以 同 額 匯 票 代 替, 匯 票 受 款 人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 掛 號 郵 寄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未 依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五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97 年 6 月 25 日 以 普 通 函 件 寄 發 22

24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正 郵 貼 票 ( 收 件 人 詳 細 地 址 ) 君 收 23

25 附 錄 七 : 報 名 資 料 表 樣 張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考 生 所 繳 報 名 資 料 表 以 自 網 路 上 填 寫 送 出 後 列 印 簽 名 為 憑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表 網 址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資 料 表 身 分 證 號 姓 名 : 性 別 : 身 分 證 號 條 碼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 月 / 日 民 國 年 即 為 西 元 年 報 考 群 組 ( 年 級 ): 志 願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兵 役 狀 況 女 生 免 填 戶 籍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年 月 大 學 學 系 畢 業 / 年 級 學 期 肄 業 / 結 業 ( 學 校 代 碼 ) 年 月 學 院 學 系 畢 業 / 年 級 學 期 肄 業 / 結 業 ( 學 校 代 碼 ) 年 月 專 科 學 校 ( 日 / 夜 間 部 ) 年 制 科 畢 業 / 年 級 學 期 肄 業 ( 學 校 代 碼 ) 年 月 專 科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補 校 年 制 科 畢 業 / 結 業 ( 學 校 代 碼 ) 年 月 ( 學 力 鑑 定 ) 考 試 類 科 ( 程 度 ) 及 格 注 意 本 欄 所 填 資 料 以 學 歷 ( 或 同 等 學 力 ) 證 件 上 之 記 載 為 準,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所 繳 學 歷 證 件 與 本 欄 資 料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免 服 役 未 服 役 ( 本 籍 縣 / 市 :, 體 位 等 級 : ) 已 服 役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兵 籍 號 碼 :, 軍 種 :, 列 管 團 管 部 : ) ( 郵 遞 區 號 ) 戶 籍 電 話 : ( 郵 遞 區 號 ) 通 訊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1: 電 子 信 箱 1: 行 動 電 話 2: 電 子 信 箱 2: 緊 急 聯 絡 人 : 與 考 生 關 係 : 聯 絡 電 話 :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費 (2000 元 ) 繳 交 方 式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交 易 序 號 : 信 用 卡 現 場 報 名, 現 場 繳 費 修 習 學 分 曾 在 大 學 校 院 修 習 學 分 ( 含 大 學 先 修 生 及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學 員 ) 學 校 : 大 學 ( 學 院 ), 學 號 : 印 表 日 期 考 生 簽 名 : 備 註 注 意 1. 報 考 資 格 及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請 參 考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據 實 填 寫 2.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有 不 實 致 影 響 錄 取 或 註 冊 就 讀 權 益 時, 其 已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註 冊 資 格 ; 未 錄 取 者 亦 不 予 補 行 分 發 3. 已 列 印 出 之 考 生 資 料 表 若 經 塗 改 後 再 簽 名 者, 視 同 無 效 24

26 25 附 錄 八 :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黏 貼 於 自 備 信 封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路 料 理 年 列 理 料 歷 料 錄 料 聯 北 路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一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8 條 二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二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現 職 含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合 格 教 師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