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判決書"

Transcription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初 級 法 院 第 四 刑 事 法 庭 合 議 庭 普 通 刑 事 案 第 CR PCC 號 * 判 決 書 卷 宗 編 號 :CR PCC 一. 案 件 概 述 ( 一 ) 檢 察 院 控 訴 書 內 容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 察 院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和 第 二 嫌 犯 乙 提 出 控 訴, 兩 嫌 犯 身 份 資 料 如 下 : - 第 一 嫌 犯 甲 (A), 男 性, 已 婚, 珠 寶 商 人, 內 地 居 民, 持 編 號 GXXXXXXXX 的 中 國 護 照 及 編 號 WXXXXXXXX 的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19XX 年 X 月 XX 日 在 河 南 省 出 生, 父 親 丙, 母 親 丁, 本 澳 無 固 定 居 所, 內 地 住 址 為 河 南 省 [ 地 址 (1)], 曾 用 聯 絡 電 話 :XXXXXXXXXXX, 現 因 本 案 羈 押 於 澳 門 監 獄 ; - 第 二 嫌 犯 乙, 男 性, 已 婚, 家 具 業 商 人, 內 地 居 民, 持 編 號 EXXXXXXXX 的 中 國 護 照,19XX 年 X 月 XX 日 在 河 南 省 出 生, 父 親 戊, 母 親 己, 本 澳 無 固 定 居 所, 內 地 住 址 為 河 南 省 [ 地 址 (2)], 曾 用 電 話 :XXXXXXXXXXX, 現 因 本 案 羈 押 於 澳 門 監 獄 CR PCC 1

2 * 檢 察 院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和 第 二 嫌 犯 乙 的 控 訴 事 實 如 下 : 一 嫌 犯 甲 與 嫌 犯 乙 均 為 中 國 內 地 居 民 且 為 同 鄉, 互 相 認 識 二 嫌 犯 甲 於 2012 年 7 月 開 始 至 2013 年 4 月, 每 月 均 會 數 次 ( 最 少 5 次, 最 多 12 次 ) 經 澳 門 機 場 出 入 境, 且 通 常 經 機 場 入 境 後 會 在 不 足 一 小 時 內 離 澳, 甚 至 多 次 在 同 一 日 乘 機 從 外 地 來 澳, 即 日 又 乘 機 離 澳 三 2013 年 1 月 8 日 上 午, 嫌 犯 甲 乘 搭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編 號 NX825 航 機 由 韓 國 首 爾 仁 川 機 場 前 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當 時, 一 名 韓 國 籍 人 士 庚 ( 即 本 案 第 一 被 害 人 ) 亦 乘 搭 該 航 機 四 庚 乘 搭 上 述 航 機 前, 在 仁 川 機 場 的 兌 換 店 透 過 其 銀 行 帳 戶 以 韓 元 兌 換 了 現 金 共 港 幣 四 萬 元 (HKD40,000, 全 為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 之 後 將 當 中 一 萬 元 放 入 錢 包 內, 其 餘 三 萬 元 則 放 在 其 上 述 筆 記 本 內 五 在 飛 機 航 行 期 間, 嫌 犯 甲 趁 庚 未 予 察 覺, 暗 中 取 去 庚 原 放 在 筆 記 本 內 CR PCC 2

3 的 現 金 共 港 幣 二 萬 九 千 元 (HKD29,000) 六 為 了 避 免 被 庚 察 覺, 嫌 犯 甲 將 其 事 先 預 備 的 四 十 九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港 幣 假 鈔 放 進 筆 記 本 內 作 調 包 之 用 該 等 港 幣 假 鈔 均 印 有 同 一 編 號 :CX 七 經 司 法 警 察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證 實 上 述 四 十 九 張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 正 面 右 上 角 的 1000 字 樣 不 具 變 色 特 徵 ; 主 體 圖 案 沒 有 使 用 凹 版 印 刷 ; 紙 幣 上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保 安 線 是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因 此,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均 不 是 真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813 至 821 頁 所 載 的 鑑 定 報 告 ) 八 嫌 犯 甲 清 楚 知 道 其 用 作 調 包 之 上 述 四 十 九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均 為 虛 假 的 貨 幣, 但 仍 以 假 幣 置 換 眞 鈔, 並 罔 顧 他 人 在 不 知 情 之 狀 况 下 在 本 澳 使 用 之 可 能 性 九 航 機 抵 達 後, 嫌 犯 甲 攜 同 屬 於 庚 的 上 述 現 金 於 當 日 上 午 約 11 時 24 分 經 機 場 邊 境 站 入 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從 而 將 該 等 現 金 據 為 己 有, 並 隨 即 於 當 日 中 午 12 時 9 分 經 關 閘 邊 境 站 離 境 CR PCC 3

4 十 當 日 下 午 3 時 15 分, 庚 在 本 澳 [ 娛 樂 場 (1)] 賭 檯 進 行 博 彩 期 間, 從 其 筆 記 本 取 出 五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 當 中 四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編 號 均 為 CX724457), 要 求 該 賭 檯 莊 荷 辛 兌 換 成 籌 碼 十 一 但 辛 發 現 當 中 除 一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屬 真 正 香 港 紙 幣 外, 其 餘 四 張 紙 幣 則 有 異, 均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於 是 由 其 上 級 通 知 司 法 警 察 局 偵 查 員 前 來 處 理 該 五 張 紙 幣 現 被 扣 押 在 案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758 至 760 頁 所 載 的 扣 押 筆 錄 ) 十 二 偵 查 員 隨 後 再 在 庚 的 筆 記 本 內 發 現 其 餘 四 十 五 張 經 嫌 犯 甲 調 包 且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該 四 十 五 張 紙 幣 現 被 扣 押 在 案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742 至 757 頁 所 載 的 搜 查 及 扣 押 筆 錄 ) 十 三 2013 年 4 月 16 日 下 午, 嫌 犯 甲 乘 搭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編 號 NX125 航 機 由 中 國 杭 州 簫 山 國 際 機 場 前 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當 時, 一 名 中 國 內 地 居 民 壬 ( 即 本 案 第 二 被 害 人 ) 亦 乘 搭 該 航 機 壬 被 編 排 坐 於 30A 號 座 位, 並 將 其 手 提 袋 放 在 座 位 上 方 的 行 李 儲 存 櫃 內 十 四 CR PCC 4

5 壬 乘 搭 上 述 航 機 前, 將 屬 於 其 本 人 的 現 金 共 港 幣 二 十 八 萬 元 (HKD280,000, 全 為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 擺 放 在 上 述 手 提 袋 內 該 等 現 金 乃 壬 之 前 中 國 內 地 向 他 人 兌 換 所 得, 後 因 其 違 規 攜 帶 過 量 現 金 離 境 而 被 中 國 內 地 海 關 扣 起, 經 調 查 後 才 獲 退 還 十 五 在 飛 機 航 行 期 間, 嫌 犯 甲 趁 壬 入 睡 而 未 予 察 覺, 暗 中 取 去 壬 原 放 在 手 提 袋 內 的 當 中 現 金 共 港 幣 十 五 萬 七 千 元 (HKD157,000) 十 六 為 了 避 免 被 壬 察 覺, 嫌 犯 甲 除 刻 意 留 下 現 金 共 港 幣 十 二 萬 三 千 元 (HKD123,000) 外, 還 將 其 事 先 預 備 的 一 百 零 二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放 進 手 提 袋 內 作 調 包 之 用 該 等 紙 幣 中 有 十 三 張 分 別 印 有 兩 組 編 號 :BG 和 BP137258; 另 有 十 二 張 則 分 別 印 有 兩 組 編 號 :DV 和 DV575863; 其 餘 七 十 七 張 則 印 有 同 一 編 號 :CX 十 七 經 司 法 警 察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證 實 上 述 一 百 零 二 張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 紙 幣 上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保 安 線 是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因 此,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均 不 是 真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711 至 721 頁 所 載 的 鑑 定 報 告 ) 十 八 CR PCC 5

6 嫌 犯 甲 清 楚 知 道 其 用 作 調 包 之 上 述 一 百 零 二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均 為 虛 假 的, 但 仍 以 假 幣 置 換 眞 鈔, 並 罔 顧 他 人 在 不 知 情 之 狀 况 下 在 本 澳 使 用 之 可 能 性 十 九 航 機 抵 達 後, 嫌 犯 甲 攜 同 屬 於 壬 的 上 述 現 金 於 當 日 下 午 約 6 時 48 分 經 機 場 邊 境 站 入 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從 而 將 該 等 現 金 據 為 己 有, 並 隨 即 於 當 日 晚 上 7 時 20 分 經 關 閘 邊 境 站 離 境 二 十 當 日 晚 上 7 時, 壬 在 本 澳 [ 娛 樂 場 (2)] 賭 檯 進 行 博 彩 期 間, 從 其 手 提 袋 取 出 二 十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 當 中 十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 要 求 該 賭 檯 莊 荷 癸 兌 換 成 籌 碼, 以 作 投 注 之 用 二 十 一 但 癸 發 現 當 中 除 十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屬 真 正 香 港 紙 幣 外, 其 餘 十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則 有 異, 均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因 而 拒 絕 將 之 兌 換 並 將 原 因 告 知 壬 二 十 二 壬 隨 即 將 身 上 餘 下 紙 幣 ( 當 中 九 十 二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 交 予 癸, 要 求 對 方 協 助 檢 驗 及 兌 換 成 籌 碼, 但 癸 予 以 拒 絕 二 十 三 CR PCC 6

7 壬 於 是 將 該 等 紙 幣 帶 至 上 述 娛 樂 場 帳 房, 要 求 帳 房 職 員 甲 甲 檢 驗 真 偽 經 甲 甲 透 過 驗 鈔 機 檢 驗 後, 證 實 共 九 十 二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是 假 鈔 二 十 四 上 述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一 百 零 二 張 紙 幣 現 被 扣 押 在 案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691 頁 所 載 的 搜 查 及 扣 押 筆 錄 ) 二 十 五 2013 年 4 月 22 日 上 午, 嫌 犯 甲 乘 搭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編 號 NX121 航 機 由 中 國 杭 州 前 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當 時, 一 名 中 國 內 地 居 民 甲 乙 ( 即 本 案 第 三 被 害 人 ) 亦 乘 搭 該 航 機 二 十 六 甲 乙 乘 搭 上 述 航 機 前, 將 屬 於 其 本 人 的 三 沓 現 金, 合 共 港 幣 三 十 萬 元 (HKD300,000, 全 為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 分 別 放 進 其 手 提 包 及 行 李 袋 內 該 三 沓 現 金 乃 甲 乙 在 中 國 內 地 向 他 人 兌 換, 每 沓 現 金 共 港 幣 十 萬 元, 其 中 一 沓 以 橡 皮 圈 綑 綁 並 放 在 手 提 包, 其 餘 兩 沓 分 別 以 橡 皮 圈 或 以 蓋 有 XX 印 章 的 銀 行 白 色 封 條 綑 綁 並 放 在 手 提 袋 二 十 七 在 飛 機 航 行 期 間, 嫌 犯 甲 趁 甲 乙 入 睡 而 未 予 察 覺, 暗 中 取 去 甲 乙 原 放 在 手 提 袋 內 且 由 上 述 銀 行 白 色 封 條 綑 綁 的 當 中 現 金 共 約 港 幣 九 萬 八 千 元 (HKD98,000) CR PCC 7

8 二 十 八 為 了 避 免 被 甲 乙 察 覺, 嫌 犯 甲 除 刻 意 留 下 現 金 共 港 幣 二 千 元 (HKD2,000), 即 兩 張 港 幣 一 千 元 紙 幣 外, 還 將 其 事 先 預 備 的 八 十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夾 在 上 述 兩 張 港 幣 一 千 元 紙 幣 之 間, 並 放 回 手 提 袋 作 調 包 之 用 上 述 八 十 張 紙 幣 中 有 五 十 二 張 分 別 印 有 兩 組 編 號 : DV 和 DV575866, 其 餘 二 十 八 張 則 分 別 印 有 兩 組 編 號 :BG 和 BP 二 十 九 經 司 法 警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證 實 上 述 八 十 張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 紙 幣 上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保 安 線 是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因 此,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均 不 是 真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438 至 447 頁 所 載 的 鑑 定 報 告 ) 三 十 嫌 犯 甲 清 楚 知 道 其 用 作 調 包 之 上 述 八 十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均 屬 虛 假 的, 但 仍 以 假 幣 置 換 眞 鈔, 並 罔 顧 他 人 在 不 知 情 之 狀 况 下 在 本 澳 使 用 之 可 能 性 三 十 一 航 機 抵 達 澳 門 後, 甲 乙 發 現 其 上 述 手 提 袋 外 面 的 拉 鏈 曾 被 他 人 拉 開 了 一 點, 於 是 立 刻 予 以 檢 查, 但 因 嫌 犯 甲 使 用 了 上 述 調 包 的 方 法, 致 使 甲 乙 CR PCC 8

9 誤 以 為 原 放 在 袋 內 的 兩 沓 紙 幣 仍 完 好 無 缺, 因 而 未 能 及 時 揭 發 事 件 三 十 二 嫌 犯 甲 成 功 攜 同 屬 於 甲 乙 的 上 述 現 金 於 當 日 上 午 約 11 時 44 分 經 機 場 邊 境 站 入 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從 而 將 該 等 現 金 據 為 己 有, 並 隨 即 於 當 日 中 午 12 時 42 分 經 關 閘 邊 境 站 離 境 三 十 三 當 日 晚 上 8 時 30 分, 甲 乙 在 本 澳 [ 娛 樂 場 (1)] 地 下 中 場 [ 帳 房 ] 第 3 號 櫃 檯, 將 上 述 由 銀 行 白 色 封 條 紥 起 的 一 沓 紙 幣 ( 當 中 八 十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 交 予 櫃 檯 職 員 甲 丙, 要 求 將 之 兌 換 成 籌 碼 三 十 四 但 甲 丙 發 現 該 沓 紙 幣 中 除 上 下 兩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屬 真 正 香 港 紙 幣 外, 夾 在 中 間 的 八 十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則 有 異, 均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因 而 由 保 安 人 員 通 知 司 法 警 察 局 偵 查 員 處 理 該 八 十 張 紙 幣 連 同 上 述 銀 行 白 色 封 條 現 被 扣 押 在 案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327 頁 所 載 的 扣 押 筆 錄 ) 三 十 五 事 後 經 甲 乙 進 行 辨 認, 證 實 甲 乙 與 嫌 犯 甲 乘 坐 上 述 同 一 航 機 前 往 澳 門, 期 間 嫌 犯 甲 曾 數 次 在 甲 乙 的 座 位 附 近 來 回 走 過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255 頁 所 載 的 人 之 辨 認 筆 錄 ) CR PCC 9

10 三 十 六 2013 年 4 月 28 日 下 午, 嫌 犯 甲 乘 搭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編 號 NX125 航 機 由 中 國 杭 州 前 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當 時, 一 名 中 國 內 地 居 民 甲 丁 ( 即 本 案 第 四 被 害 人 ) 亦 乘 搭 該 航 機 三 十 七 甲 丁 乘 搭 上 述 航 機 前, 將 屬 於 其 本 人 的 現 金 共 約 港 幣 二 十 二 萬 元 (HKD220,000, 全 為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 放 進 其 斜 揹 袋 內, 登 機 後 再 將 該 未 經 上 鎖 的 斜 揹 袋 放 進 其 座 位 上 方 的 行 李 儲 存 櫃 內 該 等 港 幣 乃 甲 丁 之 前 在 [ 娛 樂 場 (3)] 以 籌 碼 兌 換 得 來, 每 五 萬 為 一 沓, 即 共 四 沓 以 及 兩 萬 多 元 的 零 散 紙 幣 該 四 沓 紙 幣 中 三 沓 以 淡 黃 色 紙 帶 綑 綁, 另 一 沓 則 沒 有 使 用 物 品 綑 綁 三 十 八 在 飛 機 航 行 期 間, 嫌 犯 甲 趁 甲 丁 入 睡 而 未 予 察 覺, 暗 中 取 去 甲 丁 原 放 在 其 斜 揹 袋 當 中 的 現 金 共 港 幣 十 五 萬 四 千 元 (HKD154,000) 三 十 九 為 了 避 免 被 甲 丁 察 覺, 嫌 犯 甲 除 刻 意 留 下 現 金 共 港 幣 五 萬 六 千 元 (HKD56,000), 即 五 十 六 張 面 值 一 千 元 紙 幣 外, 還 將 事 先 由 其 與 嫌 犯 乙 共 同 預 備 的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夾 雜 在 原 有 的 港 幣 中, 並 放 回 斜 揹 袋 作 調 包 之 用 四 十 CR PCC 10

11 上 述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紙 幣 中 共 四 十 張 分 別 印 有 兩 組 編 號 :DV 和 DV575866, 有 十 八 張 分 別 印 有 兩 組 編 號 :BG 和 BP137258, 其 餘 六 十 八 張 均 印 有 編 號 :CX 經 司 警 進 行 指 紋 比 對 後, 證 實 其 中 一 張 紙 幣 上 留 有 的 指 紋 痕 跡 與 嫌 犯 乙 的 右 手 中 指 紋 相 對 應 的 八 個 特 徵 點 吻 合, 很 有 可 能 屬 於 嫌 犯 乙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363 頁 所 載 的 指 紋 鑑 定 報 告 書 ) 四 十 一 經 司 法 警 察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證 實 上 述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 紙 幣 上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保 安 線 是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因 此,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均 不 是 真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836 至 848 頁 所 載 的 鑑 定 報 告 ) 四 十 二 嫌 犯 甲 及 嫌 犯 乙 均 清 楚 知 道 用 作 調 包 之 上 述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均 屬 虛 假 的, 但 仍 以 假 幣 置 換 眞 鈔, 並 罔 顧 他 人 在 不 知 情 之 狀 况 下 在 本 澳 使 用 之 可 能 性 四 十 三 航 機 抵 達 澳 門 後, 嫌 犯 甲 成 功 攜 同 屬 於 甲 丁 的 上 述 現 金 於 當 日 下 午 約 6 時 38 分 經 機 場 邊 境 站 入 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從 而 將 該 等 現 金 據 為 己 有, 並 隨 即 於 當 日 下 午 6 時 57 分 經 關 閘 邊 境 站 離 境 四 十 四 CR PCC 11

12 當 日 晚 上 約 7 時, 甲 丁 先 到 本 澳 [ 地 址 (3)] 之 [ 鐘 錶 珠 寶 公 司 ] 以 其 銀 聯 卡 刷 卡 套 現 現 金 共 港 幣 三 十 萬 元 ( 分 成 三 沓 並 以 橡 皮 筋 綑 綁, 每 沓 港 幣 共 十 萬 元 ), 以 便 稍 後 連 同 其 身 上 的 現 金 一 併 兌 換 成 籌 碼 四 十 五 甲 丁 之 後 再 為 支 付 房 租, 而 從 其 斜 揹 袋 內 取 出 上 述 零 散 紙 幣 的 十 張 港 幣 面 值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即 共 港 幣 一 萬 元 交 予 [ 酒 店 ] 旁 的 [ 旅 行 社 ] 四 十 六 當 日 晚 上 7 時 50 分, 甲 丁 到 達 本 澳 [ 娛 樂 場 (3)] 一 樓 高 額 投 注 區 籌 碼 兌 換 櫃 檯, 並 將 上 述 剛 套 現 的 現 金 共 港 幣 三 十 萬 元 ( 分 成 三 沓 並 以 橡 皮 筋 綑 綁, 每 沓 港 幣 共 十 萬 元 ) 以 及 原 放 在 其 斜 揹 袋 內 的 紙 幣 ( 分 成 四 沓 及 若 干 零 散 紙 幣, 當 中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 交 予 櫃 檯 職 員 甲 戊, 要 求 將 之 兌 換 成 籌 碼 四 十 七 但 甲 戊 發 現 該 等 紙 幣 中 除 上 述 現 金 共 港 幣 三 十 萬 元 ( 分 成 三 沓 並 以 橡 皮 筋 綑 綁, 每 沓 港 幣 共 十 萬 元 ) 及 原 放 在 甲 丁 的 斜 揹 袋 內 當 中 的 五 十 六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屬 真 正 香 港 紙 幣 外, 其 餘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則 有 異, 均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因 而 由 保 安 人 員 通 知 司 法 警 察 局 偵 查 員 處 理 該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紙 幣 現 被 扣 押 在 案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583 至 586 頁 所 載 的 扣 押 筆 錄 ) 四 十 八 CR PCC 12

13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注 冊 登 記 的 航 空 公 司, 其 飛 行 器 依 法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民 航 局 注 冊 登 記 四 十 九 2013 年 5 月 1 日 上 午 約 11 時 10 分, 嫌 犯 甲 與 嫌 犯 乙 乘 搭 泰 微 笑 航 空 的 編 號 TG750 航 機 由 泰 國 曼 谷 抵 達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後 不 久, 即 被 司 警 察 局 偵 查 員 截 停 調 查 在 截 停 前, 偵 查 員 已 暗 中 留 意 到 兩 嫌 犯 在 接 駁 巴 士 上 坐 在 一 起, 互 有 交 談 五 十 經 嫌 犯 甲 之 同 意 後, 警 員 在 該 嫌 犯 的 隨 身 物 品 內 搜 出 並 扣 押 了 一 部 iphone 牌 手 提 電 話 ( 黑 色 機 身, 內 有 一 張 SIM 卡 ) 兩 條 白 色 封 條 ( 其 中 一 封 條 上 蓋 有 XXX 的 紅 色 蓋 印 ) 兩 張 XX 珠 寶 金 行 的 保 證 單 三 十 九 張 面 值 一 千 元 的 港 幣 四 張 面 值 一 百 元 和 一 張 面 值 五 十 元 的 泰 國 幣 一 張 面 值 一 百 元 和 一 張 面 值 十 元 的 新 加 坡 幣 二 張 面 值 一 千 元 和 一 張 面 值 五 千 元 的 日 本 幣 一 張 面 值 五 十 元 的 澳 洲 幣 一 張 面 值 一 百 元 的 歐 元 一 張 面 值 五 十 元 的 馬 來 西 亞 幣 六 張 面 值 一 百 元 的 人 民 幣 二 張 面 值 二 元 的 新 加 坡 幣 一 張 面 值 一 萬 元 和 面 值 一 千 元 的 韓 幣 三 張 面 值 五 十 萬 的 越 南 幣 一 張 面 值 五 千 元 的 緬 甸 幣 三 張 面 值 十 萬 元 和 一 張 面 值 二 千 元 的 印 尼 幣 四 十 五 張 面 值 五 千 元 的 緬 甸 幣 一 個 啡 白 銀 玉 佩 一 個 銀 色 鉗 兩 部 仿 制 手 提 電 話 ( 均 印 有 iphone 字 樣 ) 一 個 黑 色 袋 ( 內 有 一 件 灰 綠 黑 色 橫 間 長 袖 衫 及 一 條 黑 色 長 褲 ) 一 個 藍 色 盒 ( 內 有 十 三 包 裝 有 數 粒 透 明 晶 體 的 透 明 膠 袋 ) 一 個 黃 銀 色 鐵 盒 ( 內 有 四 包 裝 有 數 粒 透 明 晶 體 的 透 明 膠 袋 ) 一 支 502 膠 水 一 條 金 色 手 鏈 連 一 隻 金 色 戒 指 ( 用 透 明 膠 袋 及 紙 巾 包 CR PCC 13

14 着 ) 一 張 XX 珠 寶 錶 飾 的 發 票 副 本 兩 張 中 國 護 照 頁 面 一 張 外 地 僱 員 之 逗 留 許 可 的 申 請 表 一 個 假 髮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102 至 111 頁 所 載 的 搜 查 及 扣 押 筆 錄 ) 五 十 一 經 司 法 警 察 局 進 行 鑑 定 後, 證 實 上 述 被 扣 押 的 一 條 金 色 手 鏈 及 一 隻 金 色 戒 指 均 為 假 金 製 成, 當 中 四 粒 透 明 晶 體 均 為 假 鑽 石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623 至 627 頁 ) 五 十 二 經 嫌 犯 乙 之 同 意 後, 警 員 在 該 嫌 犯 的 隨 身 物 品 內 搜 出 並 扣 押 了 一 百 七 十 九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泰 銖 共 一 千 五 百 二 十 元 新 加 坡 幣 共 二 十 六 元 人 民 幣 共 七 百 三 十 二 元 一 個 紅 色 利 是 封 ( 內 有 五 張 相 片 ) 一 張 由 中 國 XX 銀 行 發 出 的 銀 聯 卡 一 部 手 提 電 話 ( 黑 金 色 機 身, 連 同 電 池 SIM 卡 及 記 憶 卡 ) 一 張 電 話 SIM 卡 一 部 手 提 電 話 ( 印 有 iphone 字 樣 ), 以 及 一 張 屬 於 嫌 犯 甲 的 登 機 證 ( 該 證 上 載 有 姓 名 : A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133 至 138 頁 所 載 的 搜 查 及 扣 押 筆 錄 ) 五 十 三 上 述 被 扣 押 的 一 百 七 十 九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中, 有 二 十 六 張 分 別 印 有 兩 組 編 號 :BP 和 BG137268, 有 五 十 一 張 分 別 印 有 兩 組 編 號 :DV 和 DV575863, 其 餘 一 百 零 二 張 均 印 有 編 號 :CX 該 等 紙 幣 所 載 的 編 號 與 上 述 用 作 調 包 的 冥 鈔 虛 假 紙 幣 所 載 的 編 號 相 符 CR PCC 14

15 五 十 四 經 司 法 警 察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證 實 上 述 一 百 七 十 九 張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 紙 幣 上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保 安 線 是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因 此,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均 不 是 真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836 至 848 頁 所 載 的 鑑 定 報 告 ) 五 十 五 上 述 假 幣 的 其 中 一 張 留 有 嫌 犯 甲 的 左 手 拇 指 指 紋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225 頁 所 載 的 指 紋 鑑 定 報 告 書 ) 上 述 一 百 七 十 九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乃 嫌 犯 乙 在 中 國 深 圳 取 得, 該 嫌 犯 與 嫌 犯 甲 均 清 楚 知 道 該 等 紙 幣 均 屬 虛 假 的, 但 仍 將 之 帶 進 本 澳, 以 便 伺 機 使 用 五 十 六 經 司 法 警 察 局 對 所 扣 押 的 屬 於 嫌 犯 乙 嫌 犯 甲 之 手 提 電 話 作 出 檢 驗, 證 實 前 者 的 電 話 簿 內 儲 存 了 後 者 的 電 話 號 碼, 而 後 者 亦 曾 向 前 者 發 送 短 訊, 其 中 一 短 訊 內 容 寫 有 後 者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證 件 號 碼 簽 發 日 期 和 有 效 日 期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634 至 636 頁 ) 五 十 七 嫌 犯 甲 三 次 取 去 乘 坐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之 乘 客 攜 帶 的 動 產 並 據 為 己 有, 且 當 中 所 取 得 的 動 產 有 二 次 屬 巨 額 五 十 八 CR PCC 15

16 嫌 犯 甲 還 與 嫌 犯 乙 基 於 共 同 意 願 和 協 議, 互 相 合 作, 取 去 乘 坐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之 乘 客 ( 即 被 害 人 甲 丁 ) 攜 帶 的 巨 額 動 產 並 據 為 己 有, 且 兩 人 基 於 共 同 意 願 和 協 議, 互 相 合 作, 意 圖 將 假 貨 幣 充 當 正 當 貨 幣 轉 手 或 流 通, 而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取 得 該 等 貨 幣 及 將 之 輸 入 澳 門 五 十 九 以 上 兩 名 嫌 犯 均 是 在 自 願 自 由 及 有 意 識 的 情 況 下, 故 意 實 施 上 述 行 為, 並 清 楚 知 道 其 行 為 違 法, 會 受 法 律 懲 處 * 基 於 以 上 事 實, 檢 察 院 控 訴 : 第 一, 嫌 犯 甲 及 嫌 犯 乙 作 為 共 同 直 接 正 犯, 兩 人 的 既 遂 行 為 符 合 犯 罪 實 質 競 合 之 要 件, 共 同 觸 犯 : -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規 定 及 處 罰 之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 被 害 人 為 甲 丁 ); - 刑 法 典 第 256 條 a) 項 所 規 定 及 處 罰 之 一 項 取 得 假 貨 幣 以 使 之 流 通 罪 第 二, 嫌 犯 甲 作 為 直 接 正 犯, 尚 單 獨 觸 犯 : -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所 規 定 及 處 罰 之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 被 害 人 為 壬 ); -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1 款 a) 項 及 b) 項 所 規 定 及 處 罰 之 一 項 加 重 CR PCC 16

17 盜 竊 罪 ( 被 害 人 為 甲 乙 ); - 刑 法 典 第 197 第 1 款 所 規 定 及 處 罰 之 一 項 盜 竊 罪 ( 被 害 人 為 庚 ) * 在 本 案 清 理 階 段, 持 案 法 官 閣 下 已 就 針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被 控 以 直 接 正 犯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7 第 1 款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盜 竊 罪 ( 被 害 人 為 庚 ) 改 判 為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1 款 b) 項 所 規 定 及 處 罰 之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 參 見 卷 宗 第 893 頁 批 示 內 容 ) ( 二 ) 嫌 犯 之 答 辯 第 一 嫌 犯 甲 的 辯 護 人 聲 稱 按 載 於 卷 宗 的 重 要 事 項 為 第 一 嫌 犯 提 出 答 辯 並 提 交 證 人 名 單 ( 見 卷 宗 第 923 頁 至 925 頁 內 容 ) 第 二 嫌 犯 乙 的 辯 護 人 以 卷 宗 內 對 第 二 嫌 犯 有 利 的 一 切 情 節 提 出 答 辯 並 提 交 證 人 名 單 ( 見 卷 宗 第 926 頁 及 背 面 ) ( 三 ) 庭 審 聽 證 本 案 訴 訟 前 提 維 持 不 變 案 中 不 存 在 無 效 抗 辯 或 妨 礙 審 查 本 案 實 體 問 題 且 依 職 權 須 即 時 解 決 的 先 決 問 題 第 一 嫌 犯 甲 和 第 二 嫌 犯 乙 均 出 席 審 判 CR PCC 17

18 本 案 審 判 聽 證 正 常 進 行 二. 事 實 部 份 ( 一 ) 獲 證 事 實 經 庭 審 聽 證, 本 庭 認 為 控 訴 書 控 訴 的 以 下 事 實 得 以 證 實 : 1. 嫌 犯 甲 與 嫌 犯 乙 均 為 內 地 居 民 且 為 同 鄉, 彼 等 互 相 認 識 2. 於 2012 年 8 月 開 始 至 2013 年 4 月 期 間, 嫌 犯 甲 每 月 均 有 數 次, 其 中 最 少 5 次, 最 多 12 次 經 澳 門 機 場 出 入 境, 其 通 常 經 機 場 入 境 後 即 在 不 足 一 小 時 內 離 澳, 甚 至 多 次 在 同 一 日 乘 機 從 外 地 來 澳, 即 日 又 乘 機 離 澳 ( 參 照 卷 宗 第 20 至 90 頁 出 入 境 記 錄 文 件 ) 年 1 月 8 日 上 午, 嫌 犯 甲 乘 搭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編 號 NX825 航 機 由 韓 國 首 爾 仁 川 機 場 前 來 澳 門, 當 時, 韓 國 籍 人 士 即 本 案 第 一 被 害 人 庚 亦 乘 搭 同 班 航 機 4. 第 一 被 害 人 庚 乘 搭 上 述 航 機 前, 在 仁 川 機 場 的 兌 換 店 透 過 其 銀 行 帳 戶 以 韓 元 兌 換 現 金 港 幣 四 萬 元 (HKD40,000), 之 後 將 當 中 部 份 現 金 放 入 錢 CR PCC 18

19 包, 放 在 其 筆 記 本 之 內 5. 在 飛 機 航 行 期 間, 嫌 犯 甲 趁 第 一 被 害 人 庚 不 察 覺 之 機, 暗 中 取 去 庚 原 放 在 筆 記 本 內 的 價 值 不 少 於 澳 門 幣 五 百 元 的 現 金 6. 為 免 被 第 一 被 害 人 庚 察 覺, 嫌 犯 甲 將 其 事 先 預 備 的 四 十 九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港 幣 假 鈔 放 進 上 述 筆 記 本 內 進 行 調 包 ; 該 等 港 幣 假 鈔 均 印 有 同 一 編 號 :CX 司 法 警 察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指 出, 上 述 四 十 九 張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正 面 右 上 角 的 1000 字 樣 不 具 變 色 特 徵, 主 體 圖 案 沒 有 使 用 凹 版 印 刷, 紙 幣 上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保 安 線 是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為 此, 司 警 局 化 驗 指 出,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均 非 真 正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813 至 821 頁 所 載 鑑 定 報 告 ) 8. 嫌 犯 甲 清 楚 知 道 其 用 作 調 包 的 上 述 四 十 九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均 為 虛 假 貨 幣, 但 是, 嫌 犯 仍 以 該 等 假 幣 置 換 眞 鈔, 其 罔 顧 他 人 在 不 知 情 的 狀 况 下 在 本 澳 將 之 使 用 的 可 能 性 CR PCC 19

20 9. 航 機 抵 達 後 並 於 當 日 上 午 約 11 時 24 分, 嫌 犯 甲 攜 同 屬 於 第 一 被 害 人 庚 的 上 述 現 金 經 機 場 邊 境 站 入 境 澳 門, 其 將 該 等 現 金 據 為 己 有 ; 同 時, 該 嫌 犯 亦 隨 即 於 當 日 中 午 12 時 9 分 經 關 閘 邊 境 站 離 境 10. 當 日 下 午 3 時 15 分, 第 一 被 害 人 庚 在 本 澳 [ 娛 樂 場 (1)] 賭 檯 進 行 博 彩, 期 間, 該 被 害 人 從 其 筆 記 本 取 出 五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 當 中 四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且 編 號 均 為 CX724457, 並 要 求 該 賭 檯 的 莊 荷 辛 將 之 兌 換 成 籌 碼 11. 當 時, 莊 荷 辛 發 現 當 中 除 一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屬 真 正 香 港 紙 幣 外, 其 餘 四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有 異, 為 此, 該 莊 荷 的 上 級 通 知 司 法 警 察 局 偵 查 員 前 來 處 理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758 至 760 頁 對 該 五 張 紙 幣 的 扣 押 筆 錄 ) 12. 隨 後, 偵 查 員 再 在 第 一 被 害 人 庚 的 筆 記 本 內 發 現 其 餘 四 十 五 張 經 嫌 犯 甲 調 包 且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現 被 扣 押 在 案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742 至 757 頁 對 該 四 十 五 張 紙 幣 的 搜 查 及 扣 押 筆 錄 ) 13. CR PCC 20

21 2013 年 4 月 16 日 下 午, 嫌 犯 甲 乘 搭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編 號 NX125 航 機 由 杭 州 簫 山 國 際 機 場 前 來 澳 門 ; 當 時, 乘 搭 同 一 航 機 的 內 地 居 民 即 本 案 第 二 被 害 人 壬 編 座 於 30A 號 座 位, 其 將 手 提 袋 放 在 座 位 上 方 的 行 李 儲 存 櫃 內 14. 在 乘 搭 上 述 航 機 之 前, 第 二 被 害 人 壬 將 現 金 港 幣 二 十 八 萬 元 (HKD280,000, 全 為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 擺 放 在 上 述 手 提 袋 內 ; 該 等 現 金 由 第 二 被 害 人 之 前 在 內 地 向 他 人 兌 換 所 得, 因 其 違 規 攜 帶 過 量 現 金 離 境 被 內 地 海 關 扣 留 並 經 調 查 再 獲 退 還 15. 飛 機 航 行 期 間, 嫌 犯 甲 趁 第 二 被 害 人 壬 入 睡 且 未 予 察 覺 之 機, 暗 中 將 第 二 被 害 人 在 手 提 袋 存 放 現 金 之 中 的 港 幣 十 五 萬 七 千 元 (HKD157,000) 取 去 16. 為 免 第 二 被 害 人 被 壬 察 覺, 嫌 犯 甲 刻 意 留 下 現 金 港 幣 十 二 萬 三 千 元 (HKD123,000), 同 時, 其 亦 將 事 先 準 備 的 一 百 零 二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所 謂 紙 幣 放 進 第 二 被 害 人 手 提 袋 之 內 作 調 包 之 用, 該 等 所 謂 紙 幣 有 十 三 張 分 別 印 有 BG 和 BP 兩 組 編 號 ; 另 有 十 二 張 分 別 印 有 DV 和 DV 兩 組 編 號 ; 其 餘 七 十 七 張 印 有 同 一 編 號 CX CR PCC 21

22 司 法 警 察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指 出, 上 述 一 百 零 二 張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紙 幣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保 安 線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為 此, 檢 驗 認 為,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不 是 真 正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711 至 721 頁 鑑 定 報 告 ) 18. 嫌 犯 甲 清 楚 知 道 其 用 作 調 包 的 上 述 一 百 零 二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均 屬 虛 假, 但 是, 該 嫌 犯 仍 以 假 幣 置 換 眞 鈔, 並 罔 顧 他 人 在 不 知 情 狀 况 下 在 本 澳 將 之 使 用 的 可 能 性 19. 航 機 抵 達 後 並 於 當 日 下 午 約 6 時 48 分, 嫌 犯 甲 攜 同 屬 於 第 二 被 害 人 壬 的 相 關 現 金 經 機 場 邊 境 站 入 境 澳 門 ; 其 將 該 等 現 金 據 為 己 有 並 於 當 日 晚 上 7 時 20 分 經 關 閘 邊 境 站 離 境 20. 當 日 晚 上 7 時, 第 二 被 害 人 壬 在 本 澳 [ 娛 樂 場 (2)] 賭 檯 進 行 博 彩, 期 間, 其 從 手 提 袋 取 出 包 含 十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的 二 十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要 求 該 賭 檯 莊 荷 癸 換 成 籌 碼 以 作 投 注 21. 當 時, 莊 荷 癸 發 現 當 中 除 十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屬 真 正 的 香 港 紙 幣 外, 其 餘 十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有 異, 為 此, 其 拒 絕 CR PCC 22

23 將 之 兌 換 並 將 原 因 告 知 第 二 被 害 人 壬 22. 第 二 被 害 人 壬 隨 即 將 身 上 餘 下 的 包 括 九 十 二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的 紙 幣 交 予 莊 荷 癸, 要 求 該 莊 荷 協 助 檢 驗 及 換 成 籌 碼, 當 時, 莊 荷 癸 予 以 拒 絕 23. 為 此, 第 二 被 害 人 壬 將 該 等 紙 幣 帶 至 上 述 娛 樂 場 帳 房, 要 求 帳 房 職 員 甲 甲 檢 驗 真 偽 ; 經 甲 甲 以 驗 鈔 機 檢 驗, 證 實 共 有 九 十 二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是 假 鈔 24. 上 述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一 百 零 二 張 紙 幣 現 扣 押 在 案 ( 參 見 卷 宗 第 691 頁 搜 查 及 扣 押 筆 錄 ) 年 4 月 22 日 上 午, 嫌 犯 甲 乘 搭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編 號 NX121 航 機 由 杭 州 前 來 澳 門 ; 當 時, 內 地 居 民 即 本 案 第 三 被 害 人 甲 乙 亦 乘 搭 同 一 航 機 26. 乘 搭 上 述 航 機 前, 第 三 被 害 人 甲 乙 將 全 為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三 沓 現 金 紙 幣, 合 共 港 幣 三 十 萬 元 (HKD300,000) 分 別 放 進 其 手 提 包 及 行 李 袋 之 內 ; 該 三 CR PCC 23

24 沓 現 金 由 第 三 被 害 人 在 內 地 向 他 人 兌 換, 每 沓 現 金 共 港 幣 十 萬 元, 其 中 一 沓 以 橡 皮 圈 綑 綁 並 放 在 手 提 包, 其 餘 兩 沓 分 別 以 橡 皮 圈 和 蓋 有 XX 印 章 的 銀 行 白 色 封 條 綑 綁 並 放 在 手 提 袋 27. 飛 機 航 行 期 間, 趁 第 三 被 害 人 甲 乙 入 睡 且 未 予 察 覺 之 機, 嫌 犯 甲 暗 中 將 第 三 被 害 人 放 在 手 提 袋 內 且 以 上 述 銀 行 白 色 封 條 綑 綁 的 現 金 當 中 不 少 於 港 幣 九 萬 八 千 元 (HKD98,000) 取 去 28. 為 免 被 第 三 被 害 人 甲 乙 察 覺, 嫌 犯 甲 刻 意 留 下 現 金 港 幣 二 千 元 (HKD2,000), 即 兩 張 港 幣 一 千 元 紙 幣, 同 時, 嫌 犯 亦 將 其 事 先 準 備 的 八 十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所 謂 紙 幣 夾 在 上 述 兩 張 港 幣 一 千 元 紙 幣 之 間, 並 放 回 手 提 袋 作 調 包 之 用 ; 在 上 述 八 十 張 紙 幣 之 中, 五 十 二 張 分 別 印 有 DV 和 DV 兩 組 編 號, 其 餘 二 十 八 張 分 別 印 有 BG 和 BP 兩 組 編 號 29. 司 法 警 察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指 出, 上 述 八 十 張 所 謂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紙 幣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保 安 線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為 此, 檢 驗 認 為,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不 是 真 正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438 至 447 頁 鑑 定 報 告 ) CR PCC 24

25 30. 嫌 犯 甲 清 楚 知 道 其 用 作 調 包 的 上 述 八 十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均 屬 虛 假, 但 是, 該 嫌 犯 仍 以 假 幣 置 換 眞 鈔, 其 罔 顧 他 人 在 不 知 情 的 狀 况 下 在 本 澳 將 之 使 用 的 可 能 性 31. 航 機 抵 達 澳 門 後, 第 三 被 害 人 甲 乙 發 現 其 手 提 袋 外 面 的 拉 鏈 曾 被 他 人 稍 微 拉 開, 為 此 其 立 刻 進 行 檢 查, 但 是, 由 於 嫌 犯 甲 使 用 上 述 調 包 方 法, 為 此, 第 三 被 害 人 甲 乙 以 為 原 放 在 袋 內 的 兩 沓 紙 幣 完 好 無 缺, 且 因 此 未 能 及 時 揭 發 事 件 32. 當 日 上 午 約 11 時 44 分, 嫌 犯 甲 攜 同 屬 於 第 三 被 害 人 甲 乙 的 上 述 現 金 經 機 場 邊 境 站 入 境 澳 門 ; 其 將 該 等 現 金 據 為 己 有, 並 隨 即 於 當 日 中 午 12 時 42 分 經 關 閘 邊 境 站 離 澳 33. 當 日 晚 上 8 時 30 分, 在 本 澳 [ 娛 樂 場 (1)] 地 下 中 場 [ 帳 房 ] 第 3 號 櫃 檯, 第 三 被 害 人 甲 乙 將 包 括 八 十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的 以 銀 行 白 色 封 條 紥 起 的 一 沓 紙 幣 交 予 櫃 檯 職 員 甲 丙, 並 要 求 將 之 換 成 籌 碼 34. 當 時, 甲 丙 發 現 該 沓 紙 幣 除 上 下 兩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屬 真 正 的 香 港 CR PCC 25

26 紙 幣 之 外, 夾 在 中 間 的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八 十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有 異, 為 此, 其 透 過 保 安 人 員 通 知 司 法 警 察 局 偵 查 員 處 理 ; 該 八 十 張 紙 幣 連 同 上 述 銀 行 白 色 封 條 現 扣 押 在 案 ( 參 見 卷 宗 第 327 頁 扣 押 筆 錄 ) 35. 事 後, 經 第 三 被 害 人 甲 乙 進 行 辨 認, 證 實 甲 乙 與 嫌 犯 甲 乘 坐 同 一 航 機 前 往 澳 門, 期 間 嫌 犯 甲 曾 數 次 在 甲 乙 的 座 位 附 近 來 回 走 過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255 頁 人 之 辨 認 筆 錄 ) 年 4 月 28 日 下 午, 嫌 犯 甲 乘 搭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編 號 NX125 航 機 由 杭 州 前 來 澳 門 ; 當 時, 一 名 內 地 居 民 即 本 案 第 四 被 害 人 甲 丁 亦 乘 搭 同 一 航 機 37. 乘 搭 航 機 之 前, 第 四 被 害 人 將 面 額 全 為 一 千 元 的 現 金 紙 幣 共 約 港 幣 二 十 二 萬 元 (HKD220,000) 放 進 其 斜 揹 袋 之 內 ; 其 登 機 後 再 將 該 未 經 上 鎖 的 斜 揹 袋 放 進 其 座 位 上 方 的 行 李 儲 存 櫃 ; 該 等 港 幣 由 第 四 被 害 人 之 前 在 [ 娛 樂 場 (3)] 以 籌 碼 兌 換 得 來, 每 五 萬 為 一 沓, 即 共 四 沓 以 及 兩 萬 多 元 的 零 散 紙 幣 ; 該 四 沓 紙 幣 中 的 三 沓 以 淡 黃 色 紙 帶 綑 綁, 另 一 沓 則 並 無 綑 綁 38. 飛 機 航 行 期 間, 嫌 犯 甲 趁 第 四 被 害 人 甲 丁 入 睡 且 未 察 覺 之 機, 暗 中 將 第 四 被 害 人 甲 丁 在 斜 揹 袋 存 放 的 現 金 之 中 的 港 幣 十 五 萬 四 千 元 CR PCC 26

27 (HKD154,000) 取 去 39. 為 免 被 第 四 被 害 人 甲 丁 察 覺, 嫌 犯 甲 刻 意 留 下 五 十 六 張 面 值 一 千 元 的 現 金 港 幣 五 萬 六 千 元 (HKD56,000), 紙 幣, 並 將 事 先 由 其 與 嫌 犯 乙 共 同 準 備 的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所 謂 紙 幣 夾 雜 在 原 有 的 港 幣 之 中, 隨 後, 其 將 之 放 回 斜 揹 袋 作 調 包 之 用 40. 在 上 述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所 謂 紙 幣 當 中, 共 有 四 十 張 分 別 印 有 DV 和 DV 兩 組 編 號, 有 十 八 張 分 別 印 有 BG 和 BP 兩 組 編 號, 其 餘 六 十 八 張 印 有 CX 編 號 ; 經 司 警 進 行 指 紋 比 對, 證 實 其 中 一 張 紙 幣 留 有 的 指 紋 痕 跡 與 嫌 犯 乙 的 右 手 中 指 紋 相 對 應 的 八 個 特 徵 點 吻 合, 指 紋 鑑 定 認 為 相 關 指 紋 很 有 可 能 屬 於 嫌 犯 乙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363 頁 指 紋 鑑 定 報 告 書 ) 41. 司 法 警 察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認 為, 上 述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所 謂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均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紙 幣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保 安 線 是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 為 此, 鑑 定 指 出,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均 不 是 真 正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836 至 848 頁 鑑 定 報 告 ) 42. CR PCC 27

28 嫌 犯 甲 及 嫌 犯 乙 均 清 楚 知 道 用 作 調 包 的 上 述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均 屬 虛 假, 但 是, 彼 等 仍 以 假 幣 置 換 眞 鈔, 並 罔 顧 他 人 在 不 知 情 狀 况 在 本 澳 將 之 使 用 的 可 能 性 43. 航 機 抵 達 澳 門 後 並 於 當 日 下 午 約 6 時 38 分, 嫌 犯 甲 攜 同 屬 於 第 四 被 害 人 甲 丁 的 上 述 現 金 經 機 場 邊 境 站 入 境 澳 門 ; 其 將 該 等 現 金 據 為 己 有, 並 隨 即 於 當 日 下 午 6 時 57 分 經 關 閘 邊 境 站 離 澳 44. 當 日 晚 上 約 7 時, 第 四 被 害 人 甲 丁 先 往 本 澳 [ 地 址 (3)] 的 [ 鐘 錶 珠 寶 公 司 ] 以 銀 聯 卡 刷 卡 套 取 現 金 港 幣 三 十 萬 元, 該 等 港 幣 分 成 三 沓 並 以 橡 皮 筋 綑 綁, 每 沓 港 幣 十 萬 元, 以 便 稍 後 連 同 其 身 上 的 現 金 一 併 兌 換 籌 碼 45. 為 支 付 房 租, 第 四 被 害 人 甲 丁 從 其 斜 揹 袋 取 出 零 散 的 十 張 面 值 一 千 元 港 幣 的 紙 幣, 即 共 港 幣 一 萬 元 交 予 [ 酒 店 ] 旁 邊 的 [ 旅 行 社 ] 46. 當 日 晚 上 7 時 50 分, 第 四 被 害 人 甲 丁 前 往 本 澳 [ 娛 樂 場 (3)] 一 樓 高 額 投 注 區 籌 碼 兌 換 櫃 檯, 其 將 上 述 不 久 前 套 現 的 分 成 三 沓 並 以 橡 皮 筋 綑 綁 每 沓 港 幣 十 萬 元 的 現 金 港 幣 三 十 萬 元 連 同 原 放 在 其 斜 揹 袋 內 的 紙 幣 ( 分 成 四 沓 及 若 干 零 散 紙 幣, 當 中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經 嫌 犯 甲 暗 中 調 包 ) 交 予 櫃 檯 職 員 甲 戊, 並 要 求 將 之 換 成 籌 碼 CR PCC 28

29 47. 當 時, 甲 戊 發 現 該 等 紙 幣 中 除 上 述 三 十 萬 港 幣 現 金 ( 分 成 三 沓 並 以 橡 皮 筋 綑 綁, 每 沓 港 幣 共 十 萬 元 ) 及 原 放 在 第 四 被 害 人 甲 丁 的 斜 揹 袋 的 的 五 十 六 張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屬 真 正 的 香 港 紙 幣 之 外, 其 餘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面 額 一 千 元 紙 幣 有 異, 為 此, 其 透 過 保 安 人 員 通 知 司 法 警 察 局 偵 查 員 處 理 ; 該 一 百 二 十 六 張 所 謂 紙 幣 現 扣 押 在 案 ( 參 見 卷 宗 第 583 至 586 頁 扣 押 筆 錄 ) 48. 澳 門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注 冊 登 記, 其 飛 行 器 依 法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民 航 局 注 冊 登 記 年 5 月 1 日 上 午 約 11 時 10 分, 嫌 犯 甲 與 嫌 犯 乙 乘 搭 泰 微 笑 航 空 的 編 號 TG750 航 機 由 泰 國 曼 谷 扺 達 澳 門, 稍 後, 兩 名 嫌 犯 被 司 法 警 察 局 偵 查 員 截 停 調 查 ; 在 截 停 前, 偵 查 員 暗 中 監 視 在 接 駁 巴 士 的 兩 名 嫌 犯 緊 靠 就 坐 且 互 有 交 談 50. 經 嫌 犯 甲 同 意, 警 員 在 該 嫌 犯 的 隨 身 物 品 內 搜 出 並 扣 押 以 下 物 品 ( 參 見 卷 宗 第 102 至 111 頁 搜 查 及 扣 押 筆 錄 ): 1) 一 部 iphone 牌 手 提 電 話 ( 黑 色 機 身, 內 有 一 張 SIM 卡 ); 2) 兩 條 白 色 封 條 ( 其 中 一 封 條 上 蓋 有 XXX 的 紅 色 蓋 印 ); CR PCC 29

30 3) 兩 張 XX 珠 寶 金 行 的 保 證 單 ; 4) 三 十 九 張 面 值 一 千 元 的 港 幣 四 張 面 值 一 百 元 和 一 張 面 值 五 十 元 的 泰 國 幣 一 張 面 值 一 百 元 和 一 張 面 值 十 元 的 新 加 坡 幣 二 張 面 值 一 千 元 和 一 張 面 值 五 千 元 的 日 本 幣 一 張 面 值 五 十 元 的 澳 洲 幣 一 張 面 值 一 百 元 的 歐 元 一 張 面 值 五 十 元 的 馬 來 西 亞 幣 六 張 面 值 一 百 元 的 人 民 幣 二 張 面 值 二 元 的 新 加 坡 幣 一 張 面 值 一 萬 元 和 面 值 一 千 元 的 韓 幣 三 張 面 值 五 十 萬 的 越 南 幣 一 張 面 值 五 千 元 的 緬 甸 幣 三 張 面 值 十 萬 元 和 一 張 面 值 二 千 元 的 印 尼 幣 四 十 五 張 面 值 五 千 元 的 緬 甸 幣 ; 5) 一 個 啡 白 銀 玉 佩 ; 6) 一 個 銀 色 鉗 ; 7) 兩 部 仿 制 手 提 電 話 ( 均 印 有 iphone 字 樣 ); 8) 一 個 黑 色 袋 ( 內 有 一 件 灰 綠 黑 色 橫 間 長 袖 衫 及 一 條 黑 色 長 褲 ); 9) 一 個 藍 色 盒 ( 內 有 十 三 包 裝 有 數 粒 透 明 晶 體 的 透 明 膠 袋 ); 10) 一 個 黃 銀 色 鐵 盒 ( 內 有 四 包 裝 有 數 粒 透 明 晶 體 的 透 明 膠 袋 ); 11) 一 支 502 膠 水 ; 12) 一 條 金 色 手 鏈 連 一 隻 金 色 戒 指 ( 用 透 明 膠 袋 及 紙 巾 包 着 ); 13) 一 張 XX 珠 寶 錶 飾 的 發 票 副 本 ; 14) 兩 張 中 國 護 照 頁 面 ; 15) 一 張 外 地 僱 員 之 逗 留 許 可 的 申 請 表 ; 16) 一 個 假 髮 51. 經 司 法 警 察 局 進 行 鑑 定, 證 實 上 述 被 扣 押 的 一 條 金 色 手 鏈 及 一 隻 金 色 CR PCC 30

31 戒 指 均 為 假 金 製 成, 當 中 四 粒 透 明 晶 體 均 為 假 鑽 石 ( 參 見 卷 宗 第 623 至 627 頁 措 施 紀 錄 ) 52. 經 嫌 犯 乙 同 意, 警 員 在 該 嫌 犯 的 隨 身 物 品 內 搜 出 並 扣 押 以 下 物 品 ( 參 見 卷 宗 第 133 至 138 頁 搜 查 及 扣 押 筆 錄 ): 1) 一 百 七 十 九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 2) 泰 銖 一 千 五 百 二 十 元 新 加 坡 幣 二 十 六 元 人 民 幣 七 百 三 十 二 元 ; 3) 一 個 紅 色 利 是 封 ( 內 有 五 張 相 片 ); 4) 一 張 由 中 國 XX 銀 行 發 出 的 銀 聯 卡 ; 5) 一 部 手 提 電 話 ( 黑 金 色 機 身, 連 同 電 池 SIM 卡 及 記 憶 卡 ) 一 張 電 話 SIM 卡 一 部 手 提 電 話 ( 印 有 iphone 字 樣 ); 6) 一 張 屬 於 嫌 犯 甲 的 登 機 證 ( 該 證 載 有 姓 名 : A ) 53. 在 上 述 被 扣 押 的 一 百 七 十 九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中, 二 十 六 張 分 別 印 有 BP 和 BG 兩 組 編 號, 五 十 一 張 分 別 印 有 DV 和 DV 兩 組 編 號, 其 餘 一 百 零 二 張 印 有 CX 編 號 ; 該 等 紙 幣 所 載 的 編 號 與 上 述 用 作 調 包 的 冥 鈔 虛 假 紙 幣 所 載 的 編 號 相 符 54. 司 法 警 察 察 局 刑 事 技 術 廳 檢 驗 指 出, 上 述 一 百 七 十 九 張 紙 幣 的 正 面 中 央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紙 幣 上 沒 有 微 縮 文 字 及 水 印, 紙 幣 的 開 窗 式 CR PCC 31

32 保 安 線 是 在 紙 幣 表 面 印 刷 而 成, 紙 幣 在 紫 外 光 下 沒 有 呈 現 螢 光 文 字 及 圖 案, 為 此, 鑑 定 認 為, 該 等 紙 幣 明 顯 不 是 真 的 香 港 紙 幣 ( 參 見 卷 宗 第 836 至 848 頁 鑑 定 報 告 ) 55. 上 述 假 幣 的 其 中 一 張 留 有 嫌 犯 甲 的 左 手 拇 指 指 紋 ( 參 見 偵 查 卷 宗 第 225 頁 指 紋 鑑 定 報 告 書 ); 兩 名 嫌 犯 乙 與 甲 均 清 楚 知 道 上 述 一 百 七 十 九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屬 虛 假, 但 是, 彼 等 仍 將 之 帶 進 本 澳 以 伺 機 使 用 56. 司 法 警 察 局 對 被 扣 押 的 屬 於 嫌 犯 乙 和 嫌 犯 甲 的 手 提 電 話 作 出 檢 驗, 證 實 嫌 犯 乙 的 電 話 簿 內 儲 存 有 嫌 犯 甲 的 電 話 號 碼, 而 嫌 犯 甲 亦 曾 向 嫌 犯 乙 發 送 短 訊, 其 中 一 短 訊 內 容 寫 有 嫌 犯 甲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證 件 號 碼 簽 發 日 期 和 有 效 日 期 ( 參 見 卷 宗 第 634 至 636 頁 措 施 紀 錄 ) 57. 嫌 犯 甲 三 次 取 去 乘 坐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的 乘 客 攜 帶 的 動 產 並 將 之 據 為 己 有, 當 中 兩 次 取 得 的 動 產 屬 於 巨 額 58. 嫌 犯 甲 與 嫌 犯 乙 基 於 共 同 意 願 和 協 議, 互 相 合 作, 取 去 乘 坐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之 乘 客 ( 即 第 四 被 害 人 被 害 人 甲 丁 ) 攜 帶 的 巨 額 動 產 並 將 之 據 為 己 有 CR PCC 32

33 59. 兩 名 嫌 犯 自 願 自 由 及 有 意 識 地 實 施 上 述 行 為 60. 兩 名 嫌 犯 清 楚 知 道 其 行 為 違 法 且 受 法 律 懲 處 * 此 外, 審 判 聽 證 亦 證 實 以 下 事 實 :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顯 示 兩 名 嫌 犯 甲 和 乙 在 本 澳 均 為 初 犯 第 一 嫌 犯 甲 聲 稱 職 業 為 珠 寶 商 人, 每 年 收 入 人 民 幣 七 十 至 八 十 萬, 小 學 五 年 級 學 歷, 需 贍 養 母 親 和 兩 名 子 女 第 二 嫌 犯 乙 聲 稱 從 事 家 具 買 賣 工 作, 每 月 收 入 人 民 幣 四 千 至 五 千 元, 初 二 學 歷 ( 二 ) 未 證 事 實 經 庭 審 聽 證, 本 庭 認 為 控 訴 書 描 述 的 以 下 事 實 未 能 得 以 證 明 : 1. 嫌 犯 甲 於 2012 年 7 月 數 次 ( 最 少 5 次, 最 多 12 次 ) 經 澳 門 機 場 出 入 境, 且 通 常 經 機 場 入 境 後 會 在 不 足 一 小 時 內 離 澳, 甚 至 多 次 在 同 一 日 乘 機 從 外 地 來 澳, 即 日 又 乘 機 離 澳 2. 庚 兌 換 的 現 金 港 幣 四 萬 元 (HKD40,000) 全 為 面 額 一 千 元 的 紙 幣, 之 後, 其 放 入 錢 包 的 現 金 為 當 中 的 一 萬 元, 放 在 筆 記 本 內 的 現 金 為 其 餘 三 CR PCC 33

34 萬 元 3. 嫌 犯 甲 當 日 從 庚 的 筆 記 本 內 取 走 現 金 港 幣 兩 萬 九 千 元 (HKD29,000) 4. 由 嫌 犯 乙 行 李 處 扣 押 的 一 百 七 十 九 張 印 有 陰 幣 壹 仟 元 字 樣 的 紙 幣 屬 該 嫌 犯 乙 在 深 圳 取 得 5. 嫌 犯 甲 還 與 嫌 犯 乙 基 基 於 共 同 意 願 和 協 議, 互 相 合 作, 意 圖 將 假 貨 幣 充 當 正 當 貨 幣 轉 手 或 流 通 * ( 三 ) 證 據 分 析 庭 審 聽 證 時, 三 名 證 人 亦 為 被 害 人 的 壬 甲 乙 和 甲 丁 分 別 就 彼 等 攜 帶 來 澳 的 現 金 的 真 實 性 以 及 相 關 案 發 經 過, 其 中 包 括 假 幣 被 發 現 的 經 過 各 自 發 表 陳 述, 其 中 壬 聲 稱 其 港 幣 由 杭 州 機 場 的 海 關 辦 事 處 取 回, 甲 乙 聲 稱 相 關 現 金 港 幣 向 可 信 朋 友 換 得, 而 甲 丁 聲 稱 相 關 現 金 之 前 由 其 本 人 在 澳 門 的 賭 場 以 籌 碼 兌 換 而 得 庭 審 時 宣 讀 的 證 人 甲 己 在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提 供 的 供 未 來 備 忘 筆 錄 顯 示, 該 證 人 聲 稱 當 日 在 韓 國 機 場 目 睹 被 害 人 庚 收 取 該 被 害 人 事 先 預 定 兌 換 的 四 萬 元 港 幣, 但 是, 因 其 本 人 當 時 並 非 站 在 被 害 人 身 邊, 故 此, 其 對 被 害 人 收 取 的 港 幣 現 金 的 面 額 和 包 裝 方 式 以 及 該 被 害 人 存 放 該 等 現 金 的 方 式 並 不 知 曉 庭 審 聽 證 時, 證 人 辛 就 其 於 案 發 期 間 在 賭 場 由 證 人 庚 處 發 現 假 幣 的 過 程 發 表 陳 述 CR PCC 34

35 庭 審 聽 證 時, 證 人 癸 和 甲 甲 就 其 於 案 發 期 間 在 賭 場 由 證 人 壬 處 發 現 假 幣 的 過 程 發 表 陳 述 庭 審 聽 證 時, 證 人 甲 丙 就 其 於 案 發 期 間 在 賭 場 由 證 人 甲 乙 除 發 現 假 幣 的 過 程 發 表 陳 述 庭 審 聽 證 時, 證 人 甲 庚 就 被 害 人 甲 丁 在 [ 鐘 錶 珠 寶 公 司 ] 以 銀 聯 卡 套 現 取 出 港 幣 現 金 一 事 發 表 陳 述 ; 同 時, 證 人 甲 戊 就 其 於 案 發 期 間 在 賭 場 由 被 害 人 甲 丁 處 發 現 假 幣 的 過 程 發 表 陳 述 庭 審 聽 證 時, 警 員 證 人 甲 辛 就 案 件 的 偵 查 情 況 發 表 陳 述, 其 中 聲 稱 根 據 案 中 假 幣 出 現 的 次 數 與 第 一 嫌 犯 甲 的 乘 坐 飛 機 的 時 間 吻 合, 同 時, 第 一 嫌 犯 乘 坐 飛 機 經 澳 門 的 次 數 超 出 正 常 旅 客 的 次 數, 為 此, 警 方 鎖 定 第 一 嫌 犯 並 最 終 將 同 一 航 班 抵 達 澳 門 的 兩 名 嫌 犯 截 獲, 其 時, 兩 名 嫌 犯 互 有 交 談 *** 根 據 案 中 存 在 的 扣 押 筆 錄, 在 2013 年 5 月 1 日 由 第 二 嫌 犯 乙 隨 身 物 品 扣 押 的 179 張 冥 幣 之 中, 其 中 一 張 附 有 第 一 嫌 犯 甲 的 右 手 拇 指 指 紋 ( 參 見 卷 宗 第 225 頁 指 紋 鑒 定 筆 錄 ) 在 被 害 人 庚 壬 甲 乙 和 甲 丁 四 人 身 上 分 別 被 發 現 的 冥 幣 的 號 碼 均 可 在 第 二 嫌 犯 隨 身 物 品 扣 押 的 179 張 冥 幣 之 中 找 到 相 應 的 相 同 號 碼 ; 同 時, 在 該 四 名 被 害 人 乘 飛 機 來 澳 且 有 失 竊 記 錄 的 相 應 日 期 中, 第 一 嫌 犯 甲 均 與 該 四 名 被 害 人 乘 坐 相 同 航 班 CR PCC 35

36 此 外, 在 被 害 人 甲 丁 被 人 取 去 現 金 之 後, 警 方 於 該 被 害 人 身 上 被 扣 押 的 126 張 冥 幣 之 中, 其 中 一 張 存 有 與 第 二 嫌 犯 乙 右 手 中 指 指 紋 相 對 於 的 8 個 特 征 點, 司 法 警 察 局 指 紋 鑒 定 指 出 該 一 指 紋 很 可 能 屬 於 第 二 嫌 犯 乙 ( 參 見 卷 宗 第 363 至 365 頁 指 紋 報 告 ) 本 案 無 法 確 定 嫌 犯 甲 由 被 害 人 庚 處 取 走 金 錢 的 具 體 數 目, 但 是, 考 慮 該 嫌 犯 將 49 張 冥 幣 放 入 該 被 害 人 放 有 被 盜 金 錢 的 筆 記 本 以 掩 蓋 該 被 害 人 被 盜 金 錢 的 具 體 事 實, 根 據 經 驗 法 則, 該 嫌 犯 取 走 的 金 錢 肯 定 超 過 澳 門 幣 五 百 元 *** 為 此, 庭 審 認 定 事 實, 由 法 庭 根 據 經 驗 法 則, 對 庭 審 時 的 證 人 證 言 證 人 甲 己 在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的 供 未 來 備 忘 筆 錄 以 及 卷 宗 內 包 含 的 文 件 證 明, 其 中 包 括 案 中 被 扣 押 的 冥 幣 指 紋 鑒 定 筆 錄 兩 名 嫌 犯 的 出 入 境 記 錄 等 證 據 方 式 進 行 邏 輯 分 析 并 加 以 認 定, 獲 證 事 實 證 據 充 分, 足 以 認 定 三. 法 律 適 用 ( 一 ) 定 罪 首 先, 關 於 加 重 盜 竊 罪,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1 款 a) 項 和 b) 項 第 2 款 a)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如 下 : 一 如 屬 下 列 情 況, 盜 竊 他 人 之 動 產 者, 處 最 高 五 年 徒 刑, 或 科 最 高 六 百 日 罰 金 : CR PCC 36

37 a) 該 動 產 屬 巨 額 者 ; b) 該 動 產 係 由 交 通 工 具 運 送, 或 係 置 於 用 以 寄 存 物 件 之 地 方, 又 或 由 使 用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之 乘 客 攜 帶, 即 使 該 動 產 係 在 車 站 或 碼 頭 被 取 去 者 ; 二 如 屬 下 列 情 況, 盜 竊 他 人 之 動 產 者, 處 二 年 至 十 年 徒 刑 : a) 該 動 產 屬 相 當 巨 額 者 ; 三 在 同 一 行 為 內, 如 同 時 符 合 超 逾 一 個 上 兩 款 所 指 之 要 件, 為 著 確 定 可 科 處 之 刑 罰, 僅 考 慮 具 有 較 強 加 重 效 力 之 要 件, 而 對 餘 下 要 件 則 在 確 定 刑 罰 份 量 時 衡 量 之 四 如 被 盜 竊 之 物 屬 小 額, 則 不 以 加 重 盜 竊 罪 處 理 在 此, 刑 法 典 第 196 條 a) 項 和 b) 項 列 明 : 為 著 本 法 典 之 規 定 之 效 力, 下 列 各 詞 之 定 義 為 : a) 巨 額 : 在 作 出 事 實 之 時 超 逾 澳 門 幣 三 萬 元 之 數 額 ; b) 相 當 巨 額 : 在 作 出 事 實 之 時 超 逾 澳 門 幣 十 五 萬 元 之 數 額 ; 第 二, 關 於 取 得 假 貨 幣 以 使 之 流 通 罪, 刑 法 典 第 256 條 第 a) 項 規 CR PCC 37

38 定 : 意 圖 以 任 何 方 式, 包 括 為 出 售 而 展 示, 將 : a) 假 貨 幣 或 偽 造 之 貨 幣, 充 當 正 當 貨 幣 或 未 經 改 動 之 貨 幣 轉 手 或 使 之 流 通 ; 第 三, 關 於 盜 竊 罪, 刑 法 典 第 197 條 第 1 款 規 定 : 一 存 有 將 他 人 之 動 產 據 為 己 有 或 轉 歸 另 一 人 所 有 之 不 正 當 意 圖, 而 取 去 此 動 產 者, 處 最 高 三 年 徒 刑 或 科 罰 金 * 首 先, 分 析 案 中 獲 證 事 實, 在 第 一 嫌 犯 甲 於 航 班 內 取 去 案 中 不 同 被 害 人 的 現 金 港 幣 之 後, 第 一 嫌 犯 尚 將 不 同 數 目 的 冥 幣 夾 雜 放 入 相 關 被 害 人 原 來 存 放 現 金 的 包 裹, 從 而 避 免 在 航 班 內 被 相 關 被 害 人 即 時 發 覺 丟 失 現 金, 考 慮 第 二 嫌 犯 乙 曾 共 同 與 第 一 嫌 犯 共 同 持 有 不 同 數 量 的 冥 幣 的 事 實, 檢 察 院 認 為, 兩 名 嫌 犯 基 於 共 同 意 願 和 協 議, 互 相 合 作, 意 圖 將 假 貨 幣 充 當 正 當 貨 幣 轉 手 或 流 通, 而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取 得 該 等 貨 幣 及 將 之 輸 入 澳 門, 為 此, 檢 察 院 控 訴 兩 名 嫌 犯 以 共 同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256 條 a) 項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取 得 假 貨 幣 以 使 之 流 通 罪 CR PCC 38

39 然 而, 分 析 案 中 扣 押 的 所 有 冥 幣 可 知, 相 關 冥 幣 的 一 面 中 心 全 部 寫 有 陰 幣 一 千 元 的 明 顯 字 樣, 該 等 字 樣 可 令 普 通 人 均 可 輕 易 辨 認 相 關 紙 幣 並 非 真 正 的 港 幣, 為 此, 該 等 冥 幣 如 作 為 紙 幣 流 通 使 用 將 無 可 避 免 地 面 對 犯 罪 工 具 的 客 觀 不 可 能 的 情 節 此 外, 考 慮 兩 名 嫌 犯 使 用 相 關 冥 幣 目 的, 本 案 未 能 證 明 兩 名 嫌 犯 作 出 將 相 關 假 貨 幣 或 偽 造 之 貨 幣 充 當 正 當 貨 幣 或 未 經 改 動 之 貨 幣 轉 手 或 使 之 流 通 的 具 體 事 實 為 此, 在 對 檢 察 院 的 法 律 理 解 表 示 充 分 尊 重 的 前 提 下, 本 案 宣 告 檢 察 院 控 訴 兩 名 嫌 犯 甲 和 乙 以 共 同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256 條 a) 項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取 得 假 貨 幣 以 使 之 流 通 罪 的 控 訴 理 由 不 成 立, 並 就 該 一 控 罪 開 釋 兩 名 嫌 犯 第 二, 根 據 庭 審 獲 證 事 實, 兩 名 嫌 犯 甲 和 乙 案 發 期 間 為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自 由 自 願 和 有 意 識 地 共 同 協 議, 分 工 合 作, 其 中 第 一 嫌 犯 甲 在 作 為 空 中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的 航 班 之 內 未 經 物 主 同 意, 私 下 拿 取 乘 客 即 受 害 人 甲 丁 港 幣 十 五 萬 四 千 元, 並 由 第 一 嫌 犯 將 其 與 第 二 嫌 犯 乙 共 同 準 備 的 冥 幣 放 入 該 被 害 人 存 放 相 關 現 金 的 背 袋 之 中, 以 藉 此 避 免 被 該 被 害 人 發 覺 其 當 時 私 下 取 走 該 被 害 人 現 金 的 事 實, 為 此, 兩 名 嫌 犯 甲 和 乙 的 行 為 明 顯 以 直 接 共 同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甲 丁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和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第 三, 根 據 庭 審 獲 證 事 實, 第 一 嫌 犯 甲 案 發 期 間 自 由 自 願 和 有 意 識 地 在 作 為 空 中 集 體 運 輸 工 具 的 航 班 未 經 物 主 同 意, 分 別 三 次 私 下 拿 取 乘 客 即 受 害 人 壬 港 幣 十 五 萬 七 千 元 受 害 人 甲 乙 港 幣 九 萬 八 千 元 以 及 受 害 人 庚 CR PCC 39

40 超 過 澳 門 幣 五 百 元 的 現 金 港 幣 並 分 別 將 之 據 為 己 有, 為 此, 第 一 嫌 犯 甲 的 行 為 明 顯 以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觸 犯 : 1.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 被 害 人 為 壬 ); 2.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1 款 b)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 被 害 人 為 甲 乙 ); 3. 刑 法 典 第 198 第 1 款 b)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 被 害 人 為 庚 ) ( 二 ) 量 刑 刑 法 典 第 40 條 規 定 : 一 科 處 刑 罰 及 保 安 處 分 旨 在 保 護 法 益 及 使 行 為 人 重 新 納 入 社 會 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刑 罰 均 不 得 超 逾 罪 過 之 程 度 三 保 安 處 分 僅 在 其 與 事 實 之 嚴 重 性 及 行 為 人 之 危 險 性 相 適 應 時, 方 得 科 處 之 * 根 據 澳 門 刑 法 典 第 65 條 規 定, 量 刑 應 按 照 行 為 人 的 罪 過 和 預 防 犯 罪 的 要 求 予 以 確 定, 同 時, 量 刑 也 需 考 慮 不 屬 罪 狀 的 對 行 為 人 有 利 或 不 利 的 所 有 情 節, 其 中 包 括 : 1) 事 實 之 不 法 程 度 實 行 事 實 之 方 式 事 實 所 造 成 之 後 果 之 CR PCC 40

41 嚴 重 性, 以 及 行 為 人 對 被 要 求 須 負 之 義 務 之 違 反 程 度 ; 2) 故 意 或 過 失 之 嚴 重 程 度 ; 3) 在 犯 罪 時 所 表 露 之 情 感 及 犯 罪 之 目 的 或 動 機 ; 4) 行 為 人 之 個 人 狀 況 及 經 濟 狀 況 ; 5) 作 出 事 實 之 前 及 之 後 之 行 為, 尤 其 係 為 彌 補 犯 罪 之 後 果 而 作 出 之 行 為 ; 6) 在 事 實 中 顯 示 並 無 為 保 持 合 規 範 之 行 為 作 出 準 備, 而 欠 缺 該 準 備 係 應 透 過 科 處 刑 罰 予 以 譴 責 者 此 外, 刑 法 典 第 64 條 就 刑 罰 的 選 擇 標 準 規 定 如 下 : 如 對 犯 罪 可 選 科 剝 奪 自 由 之 刑 罰 或 非 剝 奪 自 由 之 刑 罰, 則 只 要 非 剝 奪 自 由 之 刑 罰 可 適 當 及 足 以 實 現 處 罰 之 目 的, 法 院 須 先 選 非 剝 奪 自 由 之 刑 罰 量 刑 須 遵 守 刑 法 典 第 40 及 65 條 之 規 定 本 案 中, 考 慮 案 發 情 節 及 兩 名 嫌 犯 的 各 自 過 錯, 亦 考 慮 兩 名 嫌 犯 在 公 共 航 班 的 飛 機 上 盜 竊 乘 客 的 金 錢 以 及 兩 名 嫌 犯 的 罪 行 對 社 會 安 寧 和 相 關 被 害 人 的 財 產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合 議 庭 認 為, 本 案 如 適 用 可 相 應 選 用 的 非 剝 奪 自 由 罰 金 將 未 能 適 當 達 致 刑 罰 的 目 的, 為 此, 針 對 兩 嫌 犯 在 本 案 觸 犯 的 犯 罪 行 為, 本 案 應 具 體 量 刑 如 下 : 第 一, 本 案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的 量 刑 : CR PCC 41

42 1.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以 直 接 共 同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甲 丁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和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應 判 處 三 年 九 個 月 徒 刑 為 宜 ; 2.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以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壬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應 判 處 三 年 九 個 月 徒 刑 為 宜 ; 3.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以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甲 乙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1 款 b)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應 判 處 三 年 徒 刑 為 宜 ; 4.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以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庚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第 1 款 b)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應 判 處 一 年 三 個 月 徒 刑 為 宜 ; 5. 本 案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四 罪 競 合 處 罰, 合 共 應 判 處 六 年 三 個 月 徒 刑 為 宜 第 二, 本 案 對 第 二 嫌 犯 乙 以 直 接 共 同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甲 丁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和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應 判 處 三 年 九 個 月 徒 刑 為 宜 * ( 三 ) 民 事 賠 償 民 法 典 第 477 條 規 定, 因 不 法 事 實 侵 犯 他 人 權 利, 須 承 擔 向 受 害 人 的 賠 償 義 務 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74 條 規 定 : CR PCC 42

43 一. 如 無 依 據 第 六 十 條 及 第 六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在 有 關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中 或 透 過 獨 立 之 民 事 訴 訟 提 出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則 當 出 現 下 列 情 況 時, 即 使 有 關 判 決 為 無 罪 判 決, 法 官 亦 須 在 判 決 中 裁 定 給 予 一 金 額, 以 彌 補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 a) 該 金 額 係 為 合 理 保 護 受 害 人 之 利 益 而 須 裁 定 者 ; b) 受 害 人 不 反 對 該 金 額 ; 及 c) 從 審 判 中 得 到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依 據 民 法 之 準 則 而 裁 定 給 予 之 彌 補 之 前 提 成 立 及 應 裁 定 給 予 有 關 金 額 二. 在 上 款 所 指 之 情 況 下, 就 調 查 證 據 方 面, 法 官 須 確 保 尊 重 辯 論 原 則 三. 上 條 之 規 定, 相 應 適 用 於 裁 定 有 關 彌 補 之 判 決 本 案 中, 第 一 嫌 犯 甲 和 第 二 嫌 犯 乙 案 發 時 互 相 合 作, 彼 等 由 第 一 嫌 犯 於 航 班 內 直 接 取 去 乘 客 即 受 害 人 甲 丁 攜 帶 的 現 金 港 幣 十 五 萬 四 千 元 的 巨 額 動 產 並 據 為 己 有, 彼 等 行 為 對 受 害 人 甲 丁 造 成 相 當 於 港 幣 十 五 萬 四 千 元 的 澳 門 幣 十 五 萬 八 千 六 百 二 十 元 (MOP$158,620.00) 的 財 產 損 失, 為 此, 根 據 民 法 典 第 477 條 和 刑 訴 法 第 74 條 規 定, 第 一 嫌 犯 甲 和 第 二 嫌 犯 乙 須 以 連 帶 方 式 向 受 害 人 甲 丁 支 付 上 述 數 目 的 損 害 判 處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庭 審 獲 證 事 實, 第 一 嫌 犯 甲 案 發 時 在 航 班 內 未 經 物 主 同 意, 其 於 不 同 時 間 偷 取 乘 客 受 害 人 壬 港 幣 十 五 萬 七 千 元 乘 客 受 害 人 甲 乙 港 幣 九 萬 八 千 元 以 及 乘 客 受 害 人 庚 未 能 查 明 的 港 幣 現 金, 該 嫌 犯 的 行 為 CR PCC 43

44 分 別 予 該 三 名 被 害 人 造 成 財 產 損 失, 為 此, 根 據 民 法 典 第 477 條 和 刑 訴 法 第 74 條 規 定, 第 一 嫌 犯 應 對 該 三 名 被 害 人 支 付 相 應 的 損 害 賠 償 另 一 方 面, 於 2013 年 4 月 28 日, 兩 名 嫌 犯 曾 以 共 犯 形 式 偷 取 案 中 被 害 人 甲 丁 數 目 達 十 五 萬 四 千 元 港 幣 的 現 金, 在 此 之 前, 嫌 犯 甲 曾 單 獨 偷 取 三 名 被 害 人 庚 壬 和 甲 乙 金 錢 的 行 為 於 2013 年 5 月 1 日, 警 方 在 兩 名 嫌 犯 甲 和 乙 分 別 扣 押 有 不 同 幣 值 的 現 金, 考 慮 兩 名 嫌 犯 的 在 本 案 觸 犯 相 關 罪 行 的 時 間 和 方 式, 本 案 無 法 確 定 從 兩 名 嫌 犯 身 上 扣 押 的 金 錢 具 體 應 屬 哪 一 被 害 人 考 慮 本 案 四 名 被 害 人 財 產 損 失 的 具 體 情 況, 根 據 民 法 典 第 477 條 和 刑 訴 法 第 74 條 規 定, 茲 決 定 本 案 民 事 賠 償 事 宜 依 以 下 方 式 處 理 : 1. 被 害 人 庚 的 民 事 賠 償 問 題 由 其 本 人 另 行 透 過 民 事 途 經 處 理 ; 2. 本 案 判 處 第 一 嫌 犯 甲 和 第 二 嫌 犯 乙 以 連 帶 方 式 向 受 害 人 甲 丁 支 付 相 當 於 港 幣 十 五 萬 四 千 元 的 澳 門 幣 十 五 萬 八 千 六 百 二 十 元 (MOP$158,620.00) 的 財 產 損 失 的 損 害 判 處, 另 加 該 一 數 目 自 本 案 判 決 日 起 計 至 付 清 期 間 的 法 定 延 遲 利 息 ; 3. 本 案 判 處 第 一 嫌 犯 甲 向 受 害 人 壬 賠 償 相 當 於 港 幣 十 五 萬 七 千 元 的 澳 門 幣 十 六 萬 一 千 七 百 一 十 元 (MOP$161,710.00) 的 損 害 賠 償, 另 加 該 一 數 目 自 本 案 判 決 日 起 計 至 付 清 期 間 的 法 定 延 遲 利 息 ; 4. 本 案 判 處 第 一 嫌 犯 甲 向 受 害 人 甲 乙 賠 償 相 當 於 港 幣 九 萬 八 千 元 的 澳 門 幣 十 萬 零 玖 百 四 十 元 (MOP$100,940.00), 另 加 該 一 數 目 自 本 案 判 決 日 起 計 至 付 清 期 間 的 法 定 延 遲 利 息 * CR PCC 44

45 考 慮 案 中 已 由 兩 名 嫌 犯 處 扣 押 不 同 幣 值 的 現 金, 為 此, 茲 決 定 在 本 案 判 決 確 定 之 後, 適 時 將 該 等 被 扣 押 的 不 同 幣 值 現 金 兌 換 成 澳 門 幣, 並 按 三 名 被 害 人 壬 甲 乙 和 甲 丁 的 各 自 賠 償 金 額 依 比 例 作 出 支 付, 不 足 部 分 留 待 相 關 被 害 人 在 提 出 執 行 程 序 再 行 清 算 待 執 行 金 額 * 四. 判 決 綜 上 所 述, 合 議 庭 宣 告 檢 察 院 的 控 訴 理 由 部 分 成 立, 並 判 決 如 下 : 第 一, 本 案 宣 告 檢 察 院 控 訴 兩 名 嫌 犯 甲 和 乙 以 共 同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256 條 a) 項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取 得 假 貨 幣 以 使 之 流 通 罪 的 控 訴 理 由 不 成 立, 並 就 該 一 控 罪 開 釋 兩 名 嫌 犯 第 二, 本 案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的 判 決 : 1.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以 直 接 共 同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甲 丁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和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判 處 三 年 九 個 月 徒 刑 ; 2.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以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壬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判 處 三 年 九 個 月 徒 刑 ; 3.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以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甲 乙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1 款 b)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判 處 三 年 徒 刑 ; 4.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以 直 接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庚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第 1 款 b)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及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CR PCC 45

46 判 處 一 年 三 個 月 徒 刑 ; 5. 本 案 對 第 一 嫌 犯 甲 四 罪 競 合 處 罰, 合 共 判 處 六 年 三 個 月 徒 刑 第 三, 本 案 對 第 二 嫌 犯 乙 以 直 接 共 同 正 犯 和 既 遂 方 式 針 對 被 害 人 甲 丁 觸 犯 刑 法 典 第 198 條 第 2 款 a) 項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規 定 和 處 罰 的 一 項 加 重 盜 竊 罪, 判 處 三 年 九 個 月 徒 刑 第 四, 本 案 關 於 民 事 賠 償 的 判 決 : 1. 被 害 人 庚 的 民 事 賠 償 問 題 由 其 本 人 另 行 透 過 民 事 途 經 處 理 ; 2. 本 案 判 處 第 一 嫌 犯 甲 和 第 二 嫌 犯 乙 以 連 帶 方 式 向 受 害 人 甲 丁 支 付 相 當 於 港 幣 十 五 萬 四 千 元 的 澳 門 幣 十 五 萬 八 千 六 百 二 十 元 (MOP$158,620.00) 的 財 產 損 失 的 損 害 判 處, 另 加 該 一 數 目 自 本 案 判 決 日 起 計 至 付 清 期 間 的 法 定 延 遲 利 息 ; 3. 本 案 判 處 第 一 嫌 犯 甲 向 受 害 人 壬 賠 償 相 當 於 港 幣 十 五 萬 七 千 元 的 澳 門 幣 十 六 萬 一 千 七 百 一 十 元 (MOP$161,710.00) 的 損 害 賠 償, 另 加 該 一 數 目 自 本 案 判 決 日 起 計 至 付 清 期 間 的 法 定 延 遲 利 息 ; 4. 本 案 判 處 第 一 嫌 犯 甲 向 受 害 人 甲 乙 賠 償 相 當 於 港 幣 九 萬 八 千 元 的 澳 門 幣 十 萬 零 玖 百 四 十 元 (MOP$100,940.00), 另 加 該 一 數 目 自 本 案 判 決 日 起 計 至 付 清 期 間 的 法 定 延 遲 利 息 ; 5. 在 本 案 判 決 確 定 之 後, 適 時 將 本 案 由 兩 名 嫌 犯 處 扣 押 的 不 同 幣 值 現 金 兌 換 成 澳 門 幣, 並 按 三 名 被 害 人 壬 甲 乙 和 甲 丁 的 各 自 賠 償 金 額 依 比 例 作 出 支 付, 不 足 部 分 留 待 相 關 被 害 人 適 時 提 出 執 行 程 序 時 再 另 行 清 算 待 執 行 金 額 * CR PCC 46

47 擔 兩 名 嫌 犯 須 分 別 繳 交 8UC 的 司 法 費 并 以 連 帶 方 式 支 付 相 關 訴 訟 負 第 二 嫌 犯 乙 支 付 其 公 設 辯 護 人 費 用 澳 門 幣 1, 元 根 據 第 6/98/M 號 法 律 第 24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判 處 兩 名 嫌 犯 各 自 向 澳 門 法 務 公 庫 繳 付 澳 門 幣 MOP$1, 元 作 為 刑 事 案 件 受 害 人 的 賠 償 基 金 將 本 判 決 登 錄 於 兩 嫌 犯 的 刑 事 記 錄 之 內 將 本 判 決 通 知 各 相 關 人 士 並 適 時 存 檔 如 不 服 本 判 決, 可 於 20 日 期 間 內 透 過 本 院 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級 法 院 提 起 上 訴 判 決 確 定 後, 茲 決 定 對 案 中 提 及 的 被 扣 押 物 作 出 如 下 處 理 : 1. 將 卷 宗 第 849 頁 扣 押 的 金 錢 按 三 名 被 害 人 壬 甲 乙 和 甲 丁 的 各 自 賠 償 金 額 依 比 例 作 出 支 付 ; 2. 將 案 中 第 890 頁 和 背 面 描 述 的 被 扣 押 的 玉 石 吊 墜 手 提 電 話 連 同 配 件 充 公, 歸 澳 門 特 區 所 有 ; 3. 將 案 中 扣 押 的 兩 張 XX 珠 寶 金 行 保 證 單 和 一 張 XX 珠 寶 錶 飾 收 據 兩 張 中 國 護 照 內 頁 並 附 卷 宗 ; 4. 將 案 中 扣 押 的 光 碟 和 其 他 無 價 值 扣 押 品 適 時 銷 毀 依 照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98 條 第 1 款 d) 規 定, 判 決 確 定 後 將 即 時 消 滅 本 案 適 用 的 強 制 措 施 ; 由 於 適 用 要 件 沒 有 改 變,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典 CR PCC 47

48 第 198 條 第 2 款 規 定, 在 本 判 決 確 定 之 前, 兩 名 嫌 犯 甲 和 乙 目 前 仍 須 遵 守 本 案 對 其 適 用 之 羈 押 措 施 2014 年 3 月 28 日 葉 迅 生 盧 映 霞 陳 曉 疇 CR PCC 48

2573

2573 "5.12 地 震 公 民 调 查 " 日 记 公 民 调 查 日 记 ( 一 ) 09.04.01 3 公 民 调 查 日 记 ( 二 ) 愚 人 节 09.04.01 6 公 民 调 查 日 记 ( 三 )" 非 哪 条 法, 到 时 候 我 们 会 告 诉 你 们 " 09.04.02 8 公 民 调 查 日 记 ( 四 )09.04.05 20 公 民 调 查 日 记 ( 六 ) 被 流 产

More information

材 料 目 录 1. 党 员 发 展 及 转 正 流 程 图 2. 申 请 入 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及 培 养 记 录 表 3. 思 想 汇 报 传 阅 及 意 见 反 馈 表 4.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表 5. 政 治 审 查 函 调 信 模 板 6.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目 录 1. 党 员 发 展 及 转 正 流 程 图 2. 申 请 入 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及 培 养 记 录 表 3. 思 想 汇 报 传 阅 及 意 见 反 馈 表 4.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表 5. 政 治 审 查 函 调 信 模 板 6. 政 治 审 查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板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学 校 关 于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范 发 展 党 员 中 的 工 作 环 节, 细 化 工 作 要 求, 方 便 二 级 党 组 织 及 党 支 部 具 体 工 作 中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参 照 市 委 教 育 工 委 北 京 高 校 发 展

More information

12 13 記得我 小文哭了 她在騎樓下哭得傷心 她胖胖的身體與黝黑的肌膚全因身體的顫動 不住地收縮著 好 像要把自己縮成到別人看不見的大小 就能夠不哭了 就能夠跑到沒有人知道的地方 她站在別人家公寓的門口 數個信箱口全塞上了廣告傳單 冬天的氣溫在清晨甫過後沒多久才漸漸 地回暖 還是有點冷 她的臉頰

12 13 記得我 小文哭了 她在騎樓下哭得傷心 她胖胖的身體與黝黑的肌膚全因身體的顫動 不住地收縮著 好 像要把自己縮成到別人看不見的大小 就能夠不哭了 就能夠跑到沒有人知道的地方 她站在別人家公寓的門口 數個信箱口全塞上了廣告傳單 冬天的氣溫在清晨甫過後沒多久才漸漸 地回暖 還是有點冷 她的臉頰 記 得 我 蕭 鈞 毅, 臺 灣 桃 園 人, 一 九 八 八 年 生 現 就 讀 於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臺 文 所, 是 論 文 死 線 上 的 熱 鍋 螞 蟻 ; 喜 好 小 說 切 割 出 現 實 問 題 的 能 力, 以 及 它 對 問 題 保 持 距 離 的 特 性 曾 獲 中 興 湖 文 學 獎, 桃 園 縣 文 藝 創 作 獎 等 獎 項 為 電 子 刊 物 秘 密 讀 者 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345\266\260\244C_\247\363\267s_.doc)

(Microsoft Word - \244\345\266\260\244C_\247\363\267s_.doc) 文集目錄 校長序言 生活篇 我的家 我的志願 我的家人 暑期計劃 暑期計劃 新學年的心願 八號風球 才藝表演 我愛吃點心 我愛吃點心 種花 颱風襲港 颱風襲港 參觀屯門公共圖書館 特別的一週 我得了冠軍 我十一歲的生日 爸爸有真情 成長須要付出 桑蘭給我的啟示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二年級 二年級 二年級 郭耀鴻 賴譽文 周曉琳 關蒨瀅 陳奕泉 何文啟 吳鑑倫 周正佑 列榮彰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记 忆 121 期 教 育 专 辑 ( 二 ) 1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中 的 记 忆 述 往 刘 海 鸥 书 声 朗 朗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度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度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附 件 3: 西 藏 自 治 区 国 土 资 源 厅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3 月 16 日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西 藏 自 治 区 国 土 资 源 厅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西 藏 国 土 资 源 厅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薛 秦 高 继 宁 宋 明 锁 文 洪 梁 瑞 敏 贾 跃 进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3 人 ) 琪 格 其 图 米 子 良 赵 震 生 辽 宁 省 (8 人 ) 田 素 琴 白 凤 鸣 肖 瑞 崇 黄 恩 申 白 长 川 杨 世 勇 李 敬 林 王 秀 云 吉 林 省 (5 人 ) 赵 继 福

薛 秦 高 继 宁 宋 明 锁 文 洪 梁 瑞 敏 贾 跃 进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3 人 ) 琪 格 其 图 米 子 良 赵 震 生 辽 宁 省 (8 人 ) 田 素 琴 白 凤 鸣 肖 瑞 崇 黄 恩 申 白 长 川 杨 世 勇 李 敬 林 王 秀 云 吉 林 省 (5 人 ) 赵 继 福 2014 年 全 国 名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传 承 工 作 室 建 设 项 目 专 家 名 单 北 京 市 (5 人 ) 王 文 友 张 志 真 王 应 麟 黄 丽 娟 高 才 达 天 津 市 (5 人 ) 马 融 于 志 强 吴 炳 忠 武 连 仲 张 洪 义 河 北 省 (6 人 ) 韩 志 河 张 士 舜 李 淑 荣 刘 玉 洁 刘 启 泉 高 慧 山 西 省 (6 人 ) 北 京 市

More information

来 正 式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后 未 收 到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回 执 的 党 员 排 查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核 查 党 员 身 份 信 息, 摸 清 流 动 党 员 底 数, 理 顺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健 全 完 善 党 员 档 案, 对 与 党 组 织 失 去 联

来 正 式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后 未 收 到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回 执 的 党 员 排 查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核 查 党 员 身 份 信 息, 摸 清 流 动 党 员 底 数, 理 顺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健 全 完 善 党 员 档 案, 对 与 党 组 织 失 去 联 中 共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教 育 局 委 员 会 文 件 甬 鄞 教 党 2016 11 号 中 共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教 育 局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集 中 排 查 的 通 知 各 区 属 学 校 ( 单 位 ) 党 组 织, 局 机 关 党 总 支 : 为 贯 彻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严 格 党 员 日 常 教 育 管 理 监 督,

More information

生命科学学院2015-2016学年度学风建设实施方案

生命科学学院2015-2016学年度学风建设实施方案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2016-2017 学 年 度 学 风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学 风 是 学 校 治 学 精 神 治 学 态 度 和 治 学 原 则 的 综 合 体 现, 是 形 成 良 好 院 风 校 风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是 培 养 高 素 质 人 才 的 关 键 学 风 的 好 坏 直 接 影 响 到 教 学 改 革 的 步 伐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影 响 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三方协议书与接收函的相关说明学生版.doc

Microsoft Word - 三方协议书与接收函的相关说明学生版.doc 三 方 协 议 书 与 接 收 函 的 相 关 说 明 各 位 同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签 约 已 进 入 较 繁 忙 阶 段, 由 于 不 少 同 学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书 时 对 落 户 档 案 派 遣 等 常 规 手 续 都 不 甚 了 解, 漏 办 各 类 手 续 不 仅 影 响 自 身 工 作 效 率, 也 可 能 对 毕 业 派 遣 造 成 问 题 有 鉴 于 此, 大 学

More information

邻居啊 第二天 对门却悄无声息了 莫非昨夜的吵闹 仅是个幻觉 夜幕拉下时 寒风又吱溜溜地叫个不停 老婆 睡下后 我这只夜猫子 继续兴致勃勃地跟着福尔 摩斯去探案 白天的喧嚣退去了 周围格外安静 正 是读书的好时候 突然 响起了钟摆声 哒 哒 哒 节奏匀称 不疾不徐 声响却愈来愈大 格外突兀 了 原来

邻居啊 第二天 对门却悄无声息了 莫非昨夜的吵闹 仅是个幻觉 夜幕拉下时 寒风又吱溜溜地叫个不停 老婆 睡下后 我这只夜猫子 继续兴致勃勃地跟着福尔 摩斯去探案 白天的喧嚣退去了 周围格外安静 正 是读书的好时候 突然 响起了钟摆声 哒 哒 哒 节奏匀称 不疾不徐 声响却愈来愈大 格外突兀 了 原来 李 绍 武 过了元宵节 年味渐渐淡去 如同浓浓的香茶经过不断 冲泡 稀释 日子又寡淡稀松起来 已经立春了 而严寒还霸 气十足 迟迟不肯退场 回想起来 那天晚上还是有些不同寻常的 灰黄的日头 一落下 寒风便骤然而起 带着尖厉的哨音在夜空中横冲直 撞 撞得四下里哐哐哐乱响 这种情况下 竟然还有野猫发 情 在楼下声嘶力竭地哀嚎 让人心惊胆寒 我和老婆躺在 被窝里 看一部正热播的言情剧 俊男靓女们给爱情折磨成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231BAC520CAD7B6BCCAA6B7B6B4F3D1A732303135C4EAD7A8D2B5BCBCCAF5D6B0CEF1C6C0C6B8B9A4D7F7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231BAC520CAD7B6BCCAA6B7B6B4F3D1A732303135C4EAD7A8D2B5BCBCCAF5D6B0CEF1C6C0C6B8B9A4D7F7D2E2BCFB2E646F63> 首 都 师 大 校 发 2015 121 号 ( 经 2015 年 第 23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 根 据 学 校 工 作 安 排, 定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 布 置 开 展 本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聘 任 工 作 现 依 据 学 校 聘 任 制 度 改 革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提 出 以 下 工

More information

其 他 方 面 也 可 以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这 样 又 可 以 锻 炼 除 语 文 方 面 的 其 他 能 力 了 而 英 语 方 面, 我 认 为 配 合 英 语 专 业 举 办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就 很 不 错 这 样 开 展 一 系 列 的 创 新 活 动, 锻 炼 多 方

其 他 方 面 也 可 以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这 样 又 可 以 锻 炼 除 语 文 方 面 的 其 他 能 力 了 而 英 语 方 面, 我 认 为 配 合 英 语 专 业 举 办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就 很 不 错 这 样 开 展 一 系 列 的 创 新 活 动, 锻 炼 多 方 2016 年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工 作 计 划 在 11-XX 年 度 里, 建 筑 与 艺 术 学 部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将 会 在 总 结 去 年 工 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贯 彻 的 优 良 传 统 坚 持 团 结 务 实 创 新 的 工 作 精 神, 紧 密 围 绕 学 生 会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方 针, 加 强 内 部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精 神, 指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需 要

More information

他 随 身 带 有 二 三 十 张 古 方, 白 天 卖 药, 夜 晚 将 药 材 精 细 研 末, 按 方 配 制 对 于 病 人 服 药 后 反 应, 特 别 留 心 发 现 问 题, 就 近 向 老 医 生 老 药 贩 虚 心 求 教, 千 方 百 提 高 药 效 同 时 对 于 春 夏 秋

他 随 身 带 有 二 三 十 张 古 方, 白 天 卖 药, 夜 晚 将 药 材 精 细 研 末, 按 方 配 制 对 于 病 人 服 药 后 反 应, 特 别 留 心 发 现 问 题, 就 近 向 老 医 生 老 药 贩 虚 心 求 教, 千 方 百 提 高 药 效 同 时 对 于 春 夏 秋 绵 延 二 百 年 的 成 都 同 仁 堂 成 都 陈 同 仁 堂 是 古 老 的 中 成 药 铺, 清 代 乾 隆 年 间 开 设 在 成 都 湖 广 馆 街 口, 历 史 悠 久 专 业 丸 散, 兼 营 膏 丹 以 货 真 价 实, 言 不 二 价 而 闻 名 所 制 药 品 畅 销 本 市 和 川 西 北 农 村 山 区 及 云 南 贵 州 陕 西 甘 肃 等 省 并 远 至 新 疆 西 藏

More information

6寸PDF生成工具

6寸PDF生成工具 第 一 章 皇 城 惊 变 战 争 与 和 平, 自 古 以 来 就 是 矛 盾 的 对 立 面, 却 又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两 个 整 体 长 久 的 和 平, 必 会 带 来 血 腥 残 酷 的 战 争, 混 乱 次 序 的 大 战 之 后 必 会 迎 来 一 段 歌 舞 升 平 的 和 平 年 代 卡 米 拉 大 陆 按 着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规 律 旋 转 着, 和 平 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送報伕2.doc

Microsoft Word - 送報伕2.doc 送 報 伕 楊 逵 胡 風 譯 呵, 這 可 好 了! 我 想 我 感 到 了 像 背 著 很 重 很 重 的 東 西, 快 要 被 壓 扁 了 的 時 候, 終 於 卸 了 下 來 似 的 那 種 輕 快 因 為, 我 來 到 東 京 以 後, 一 混 就 快 一 個 月 了, 在 這 將 近 一 個 月 的 中 間, 我 每 天 由 絕 早 到 深 夜, 到 東 京 市 底 一 個 一 個 職

More information

申论写作套路万能模板

申论写作套路万能模板 申 论 就 是 针 对 特 定 事 实, 用 论 据 进 行 论 证, 申 述, 把 事 情 说 清 楚, 讲 明 白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就 是 针 对 当 前 存 在 的 社 会 热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提 出 对 策 申 论 的 本 质 : 公 务 员 的 思 维 方 式 那 么 如 何 写 好 申 论 作 文? 申 论 文 章 写 作 高 分 技 巧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010100010108 2 010100010118 3 010100010232 4 010100010513 5 010100010515 6 010100010623 7 010100020169 8 010100040001 9 010100040009 10 010100040053 11 010100040078 12 010100040103 13 010100040107 14

More information

2830 281264-1 - 1-2 3-4 - 5-6 7-8 - 9 10-11 12 17 - - 17 27 28 29 29 29 30 31 37 37 40 37 40-2 - 37 41 56-57 58-59 - 60 62-63 66-67 69-70 71-71 - 72 77 - - 3 - 2300 875 (90) ( ) 100104 (76) ( ) 13609-4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5FDB7A8D2ABD1DB20BAE7B9E2CEDECFDE20C7B0D1D4D0DEB8C4342E313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5FDB7A8D2ABD1DB20BAE7B9E2CEDECFDE20C7B0D1D4D0DEB8C4342E31332E646F63> 正 法 耀 眼 虹 光 无 限 成 就 捷 径 九 乘 之 巅 九 乘 次 第 修 法 有 小 乘 和 大 乘 小 乘 指 的 声 闻 乘 和 缘 觉 乘, 大 乘 指 的 显 宗 和 密 宗 显 宗 指 的 是 菩 萨 乘, 也 就 是 波 罗 蜜 乘 ; 密 乘 就 是 密 宗 金 刚 乘, 有 外 密 和 内 密 外 密 有 三 乘 : 事 部 行 部 和 瑜 伽 部 ; 内 密 也 有 三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第二章 中 国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手 册 (2009 年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编 制 内 部 控 制 手 册 目 的 依 据 1 2 内 部 控 制 手 册 的 适 用 范 围 1 3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原 则 1 4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2 5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机 构 4 6 内 部 控 制 手 册 的 更 新 与 监 督 4

More information

要 及 时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两 名 培 养 联 系 人, 进 行 联 络 帮 助 要 定 期 ( 每 季 度 至 少 一 次 ) 听 取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思 想 和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及 时 完 成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2) 的 填

要 及 时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两 名 培 养 联 系 人, 进 行 联 络 帮 助 要 定 期 ( 每 季 度 至 少 一 次 ) 听 取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思 想 和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及 时 完 成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2) 的 填 中 共 兰 州 资 源 环 境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文 件 兰 资 环 院 党 发 2016 40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和 从 严 管 理 党 员 的 通 知 各 系 党 总 支 支 部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从 严 管 理 党 员, 确 保 发 展 党 员 质 量, 提 高 各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More information

条 件 的 限 制, 可 在 广 西 参 加 普 通 高 考, 特 指 不 受 学 籍 户 籍 迁 入 的 年 限 限 制, 但 在 高 考 报 名 时 考 生 的 学 籍 户 籍 必 须 已 迁 入 广 西 二 外 来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 一 ) 按 照 自 治 区 招

条 件 的 限 制, 可 在 广 西 参 加 普 通 高 考, 特 指 不 受 学 籍 户 籍 迁 入 的 年 限 限 制, 但 在 高 考 报 名 时 考 生 的 学 籍 户 籍 必 须 已 迁 入 广 西 二 外 来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 一 ) 按 照 自 治 区 招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招 生 考 试 院 南 招 考 院 2015 25 号 关 于 做 好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和 外 省 户 籍 学 籍 迁 入 人 员 在 南 宁 市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全 国 统 考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招 生 办, 市 区 各 普 通 高 中 中 职 学 校 : 按 照 自 治 区 招

More information

經 整 理 的 訪 談 詳 情 個 案 001 年 齡 性 別 居 住 地 區 空 間 類 型 樓 齡 身 分 狀 況 住 戶 族 群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人 數 68 男 深 水 埗 私 人 住 孛 單 位 18 住 所 業 主 本 地 居 民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3 訪 問 日 期

經 整 理 的 訪 談 詳 情 個 案 001 年 齡 性 別 居 住 地 區 空 間 類 型 樓 齡 身 分 狀 況 住 戶 族 群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人 數 68 男 深 水 埗 私 人 住 孛 單 位 18 住 所 業 主 本 地 居 民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3 訪 問 日 期 經 整 理 的 訪 談 詳 情 個 案 001 年 齡 性 別 居 住 地 區 空 間 類 型 樓 齡 身 分 狀 況 住 戶 族 群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人 數 68 男 深 水 埗 私 人 住 孛 單 位 18 住 所 業 主 本 地 居 民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3 訪 問 日 期 :2009 年 12 月 03 日 ( 星 期 四 ) 訪 問 時 間 :09:20 10:20 訪

More informatio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上 海 海 印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More information

2015 44010078609858X 广 州 澳 希 亚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分 局 2015 914401011904301233 广 州 市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分

2015 44010078609858X 广 州 澳 希 亚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分 局 2015 914401011904301233 广 州 市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分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7 号, 我 市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销 售 方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开 票 软 件 登 录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More information

,,, :,,,,,,,,,,,, 20 1 ,, 56,,,,, :,,,,,,, :,,,,,,,,,,,,,,,,,, 2 ,,,,,,,,, 2005 11 3 ( 1 ) ( 57 ) (116 ) (168 ) (223 ) (284 ) 1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晚年周恩来》目录

《晚年周恩来》目录 ...1...4...4...6...9...13...22...35...38 " "...47...47...50...54 " "...57...65...76...76 " "...83 " "...85...91 " "...97 " "...103... 110... 110 " "...123...127...138...139...146...146...155...157...164...173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材料填写参考(上网).doc

发展党员材料填写参考(上网).doc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党 员 发 展 材 料 填 写 参 考 中 共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组 织 部 2010 年 3 月 31 日 目 录 1 党 员 发 展 材 料 一 览 表... 1 2 入 党 志 愿 书 填 写 参 考... 2 3 申 请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填 写 参 考... 13 4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发 展 党 员 综 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 baogao_112_128.doc

Microsoft Word - 10 baogao_112_128.doc 報 告 ( 一 ) 作 用 報 告 是 一 種 帶 有 敘 述 說 明 性 質 的 文 書, 可 以 是 下 級 用 來 向 上 級 敘 述 或 匯 報 某 些 事 情 或 工 作 進 展 的 文 件, 也 可 以 是 某 些 機 關 團 體 對 其 成 員 會 眾, 或 受 委 托 者 對 委 托 者 就 特 定 事 情 的 報 告 ; 可 以 用 來 介 紹 狀 況 分 析 現 象 說 明 原

More information

Slide 1

Slide 1 2015 年 市 考 高 分 冲 刺 + 终 极 预 测 申 论 向 钟 言 冲 刺 预 测 内 容 高 分 方 法 总 揽 最 新 题 型 预 测 热 点 终 极 预 测 冲 刺 提 分 策 略 考 前 心 理 准 备 不 管 前 面 是 地 雷 阵 还 是 万 丈 深 渊, 我 都 将 一 往 无 前, 义 无 反 顾, 鞠 躬 尽 瘁, 死 而 后 已 考 前 心 理 调 整 策 略 功 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PI-TJB-S-CR4-13-0181-PCC-VC

Microsoft Word - TPI-TJB-S-CR4-13-0181-PCC-VC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初 級 法 院 第 四 刑 事 法 庭 合 議 庭 普 通 刑 事 案 第 CR4-13-0181-PCC 號 * 判 決 書 卷 宗 編 號 :CR4-13-0181-PCC 一. 案 件 概 述 ( 一 ) 檢 察 院 控 訴 書 內 容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初 級 法 院 檢 察 院 對 嫌 犯 甲 提 出 控 訴, 嫌 犯 身 份 資 料 如 下 : -

More information

酒 神 (长篇小说)

酒  神  (长篇小说) 酒 神 ( 长 篇 小 说 ) 作 家 : 莫 言 第 一 章 一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特 级 侦 察 员 丁 钩 儿 搭 乘 一 辆 拉 煤 的 解 放 牌 卡 车 到 市 郊 的 罗 山 煤 矿 进 行 一 项 特 别 调 查 沿 途, 由 于 激 烈 思 索, 脑 袋 膨 胀, 那 顶 本 来 晃 晃 荡 荡 的 五 十 八 号 咖 啡 色 鸭 舌 帽 竟 紧 紧 地 箍 住 了 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ing Fu

Microsoft Word - Sing Fu 作 者 自 序 開 始 營 商 辦 我 在 直 一 至 九 一 七 九 九 年 七 帶 年 了 在 太 身 太 體 檢 孩 查 子 舉 家 醫 從 生 上 告 海 知 遷 由 來 於 香 長 港 期 肝 為 了 生 我 活 的 植 肝 手 病 已 經 非 開 常 始 幸 壞 運 手 術 最 是 多 成 還 功 有 的 三 年 壽 那 命 種 一 九 九 八 年 去 了 美 國 做 了 肝 臟 移 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101.docx

Microsoft Word - 3101.docx 104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3101 頁 次 :8-1 等 別 :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

More information

形 成 为 习 俗, 久 远 地 流 传 着 我 国 传 统 的 家 庭 结 构 基 本 上 属 于 生 育 型 的, 传 宗 接 代 成 为 男 女 结 合 的 第 一 使 命 家 族 在 旧 社 会, 特 别 在 封 建 社 会 里, 代 表 着 一 种 社 会 地 位, 于 是 在 人 们 头

形 成 为 习 俗, 久 远 地 流 传 着 我 国 传 统 的 家 庭 结 构 基 本 上 属 于 生 育 型 的, 传 宗 接 代 成 为 男 女 结 合 的 第 一 使 命 家 族 在 旧 社 会, 特 别 在 封 建 社 会 里, 代 表 着 一 种 社 会 地 位, 于 是 在 人 们 头 第 四 章 喜 庆 人 生 有 出 生 成 人 婚 嫁 丧 葬 四 大 礼 俗, 除 此, 还 有 寿 庆 新 迁 入 学 升 学 承 挑 蓄 须 入 佛 界 等 等 在 旧 时, 还 有 升 官 晋 爵 发 财 置 田 一 凡 属 喜 事, 就 可 一 庆 想 庆 必 有 理 : 有 的 属 传 统 习 俗, 有 的 是 巧 立 名 目, 或 为 礼 仪, 或 为 酬 谢, 或 为 张 扬, 或

More information

1 已 賺 得 並 已 收 到 現 金 2 已 經 收 到 現 金, 但 仍 未 賺 得 3 尚 未 賺 得, 或 收 到 現 金 4 已 經 賺 得, 但 尚 未 收 到 現 金 (2)9. 下 列 何 種 報 表 係 表 達 一 公 司 在 某 一 時 點 之 財 務 狀 況? 1 綜 合 損

1 已 賺 得 並 已 收 到 現 金 2 已 經 收 到 現 金, 但 仍 未 賺 得 3 尚 未 賺 得, 或 收 到 現 金 4 已 經 賺 得, 但 尚 未 收 到 現 金 (2)9. 下 列 何 種 報 表 係 表 達 一 公 司 在 某 一 時 點 之 財 務 狀 況? 1 綜 合 損 Chapter 1 基 本 概 念 一 選 擇 題 (4)1. 所 謂 自 然 營 業 年 度 是 指 : 1 自 購 貨 製 造 銷 貨 至 應 收 帳 款 收 現 為 止 的 一 個 期 間 2 自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的 會 計 期 間 3 企 業 管 理 當 局 所 訂 定 賒 銷 收 帳 的 最 長 期 限 4 以 企 業 之 營 業 淡 季 為 起 迄 分 界

More information

广州市增城区口口口(部门)2016 年部门预算

广州市增城区口口口(部门)2016 年部门预算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林 业 和 园 林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林 业 和 园 林 局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位 构 成 三 部 门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FAB5E7BFD8D6C6B9A4B3CCD7A8D2B5BFCEB3CCC9E8BCC6D6B8B5BCB4F3B8D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FAB5E7BFD8D6C6B9A4B3CCD7A8D2B5BFCEB3CCC9E8BCC6D6B8B5BCB4F3B8D92E646F63> 机 电 控 制 工 程 专 业 课 程 设 计 指 导 大 纲 ( 二 级 项 目 ) 负 责 人 : 姜 万 录 孔 祥 东 张 齐 生 吴 晓 明 开 课 学 期 : 第 七 学 期 课 程 类 别 :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课 程 名 称 : 液 压 传 动 系 统 气 压 传 动 及 控 制 电 液 伺 服 与 比 例 控 制 系 统 适 用 专 业 : 机 电 控 制 工 程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

《周保中抗日救国文集》

《周保中抗日救国文集》 600 1985 7 1 1935 1935 2 20 1935 3 26 1935 7 1935 8 3 1935 8 12 1935 11 4 1935 12 20 1935 12 25 1936 1936 1 28 1936 2 5 1936 2 20 1936 2 20 1936 3 1 1936 4 10 1936 4 10 1936 4 18 1936 4 20 1936 6 10 1936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