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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 經 研 究 中 心 香 港 醫 療 集 團 市 場 的 分 析 行 政 摘 要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所 2007 年 5 月 22 日

2 行 政 摘 要 引 言 2006 年 7 月, 智 經 研 究 中 心 委 託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所 ( 下 稱 PPRI ) 調 查 和 分 析 香 港 醫 療 集 團 市 場 的 現 況 本 行 政 摘 要 總 結 本 研 究 的 各 項 重 要 發 現 就 本 研 究 而 言, 醫 療 集 團 ( 又 稱 管 理 式 醫 療 managed care) 可 界 定 為 一 種 醫 療 支 付 制 度, 僱 主 和 醫 療 服 務 購 買 者 與 一 間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 或 通 過 第 三 者 )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付 款 方 法 不 採 用 直 接 按 服 務 收 費 (fee-fr-service), 而 是 用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capitatin) 或 其 他 付 款 機 制 醫 療 集 團 亦 被 稱 為 醫 療 保 健 組 織 (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n) 合 約 醫 療 組 織 網 絡 醫 生 或 醫 療 網 絡 等 研 究 方 法 概 況 本 研 究 先 對 香 港 的 醫 療 集 團 進 行 有 關 檔 案 資 料 搜 集 並 進 行 實 地 觀 察 調 查 員 走 訪 了 一 些 特 定 的 商 業 和 住 宅 區 域, 用 以 確 定 醫 生 參 與 醫 療 集 團 的 程 度 ; 研 究 小 組 亦 與 以 下 機 構 和 人 士 進 行 焦 點 小 組 研 討 和 訪 問 : 管 理 式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 包 括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代 理 人 醫 療 團 體 和 個 別 醫 生 ) 和 有 關 管 理 式 醫 療 消 費 者 ( 包 括 僱 主 和 個 別 僱 員 ); 本 研 究 也 對 兩 個 醫 療 機 構 的 供 應 / 需 求 鏈 個 案 進 行 分 析 最 後 研 究 小 組 對 全 港 醫 生 進 行 了 郵 寄 問 卷 調 查, 用 以 確 定 醫 生 參 與 醫 療 集 團 的 性 質 和 程 度, 及 醫 生 對 醫 療 集 團 未 來 發 展 的 看 法 質 性 研 究 的 結 果 除 應 用 於 醫 生 調 查 問 卷 的 設 計 外, 亦 用 於 整 個 研 究 的 各 項 數 據 的 印 證 1

3 質 性 資 料 分 析 本 顧 問 研 究 採 用 紮 根 理 論 1 (Grunded Thery) 去 分 析 所 有 質 性 資 料 資 料 來 自 以 下 不 同 途 徑 : 檔 案 資 料 ( 包 括 有 關 學 術 期 刋 文 章 立 法 會 和 衛 生 及 醫 務 諮 詢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新 聞 報 導 和 評 論 ) 問 卷 調 查 裡 對 開 放 式 問 題 的 回 應 診 所 的 實 地 觀 察, 以 便 測 量 醫 生 接 受 醫 療 卡 的 情 況 有 關 持 份 者 的 訪 問 供 應 / 需 求 鏈 的 兩 個 案 例 衞 生 署 工 作 小 組 (2006 年 ) 的 調 查 結 果 基 於 上 述 各 項 資 料 數 據, 顧 問 研 究 小 組 制 定 了 一 個 包 含 不 同 主 題 類 別 和 次 類 別 的 分 析 架 構 此 架 構 幾 經 修 訂, 以 確 保 這 些 類 別 可 以 涵 蓋 所 有 收 到 的 意 見 所 有 意 見 皆 按 不 同 類 別 和 出 處 編 入 分 析 架 構 內, 可 供 互 相 參 照 分 析 架 構 詳 見 圖 1 1 紮 根 理 論 是 一 種 探 究 方 法, 此 方 法 容 許 資 料 影 響 研 究 的 結 構 和 過 程 2

4 圖 1: 分 析 架 構 香 港 的 醫 療 集 團 結 構 種 類 和 服 務 範 圍 醫 療 集 團 的 策 略 醫 療 集 團 增 長 的 因 素 反 對 醫 療 集 團 的 議 論 支 持 醫 療 隻 團 的 議 論 政 府 的 角 色 其 他 擁 有 權 和 法 人 模 式 制 度 安 排 服 務 範 圍 利 用 誘 因 去 改 變 行 醫 習 慣 利 用 規 章 去 改 變 行 醫 習 慣 用 收 費 表 控 制 成 本 增 加 競 爭 網 絡 醫 生 的 聘 用 和 解 除 分 紅 及 成 效 獎 金 昂 貴 項 目 的 預 審 制 度 轉 介 的 把 關 機 制 用 量 檢 討 推 動 保 健 與 疾 病 預 防 集 中 低 收 入 區 域 和 老 區 針 對 僱 主 的 設 計 招 聘 淺 資 歷 的 醫 生 彈 性 工 資 結 構 分 判 制 度 廣 告 宣 傳 年 青 醫 生 沒 有 足 夠 的 病 人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質 素 僱 主 對 價 格 的 盤 算 非 管 理 式 醫 療 按 服 務 收 費 制 度 可 導 致 高 昂 支 出 全 球 趨 勢 違 反 專 業 或 法 定 守 則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 醫 生 需 要 承 坦 財 政 風 險 醫 生 的 收 費 過 份 偏 低 不 能 監 控 醫 療 集 團 病 人 被 視 為 二 等 公 民 醫 療 集 團 醫 生 缺 乏 經 驗 和 資 歷 病 人 自 付 部 份 費 用 沒 有 質 量 保 證 不 能 對 嚴 重 疾 病 預 早 察 覺 的 風 險 一 些 醫 療 集 團 的 財 政 狀 況 不 穩 集 團 行 政 人 員 薪 金 高 昂 缺 乏 財 政 的 透 明 度 分 判 制 度 令 醫 生 收 入 減 少 不 公 平 競 爭 損 害 醫 生 與 病 人 的 關 係 壟 斷 屋 邨 市 場 病 人 不 能 選 擇 自 己 的 醫 生 非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弊 病 醫 療 集 團 受 病 人 和 僱 主 歡 迎 醫 療 集 團 和 行 醫 習 慣 較 好 的 管 理 醫 療 集 團 受 醫 生 的 歡 迎 執 行 醫 療 法 例 : 禁 止 非 醫 生 人 士 擁 有 醫 療 診 所 作 牟 利 用 修 改 醫 療 法 例 務 以 涵 蓋 所 有 醫 療 集 團 政 府 迴 避 責 任 醫 療 集 團 與 所 有 醫 生 應 受 到 同 等 的 監 管 政 府 應 設 立 一 個 監 管 醫 療 集 團 的 機 構 政 府 應 公 佈 違 規 醫 療 集 團 的 名 稱 應 強 制 醫 療 集 團 購 買 賠 償 保 險 政 府 應 研 究 醫 療 集 團 市 場 政 府 應 鼓 勵 醫 療 集 團 的 發 展 醫 療 集 團 不 應 受 特 殊 監 管 反 對 過 份 法 規 管 制 ( 自 由 市 場 議 論 ) 政 府 應 加 強 監 管 整 個 基 礎 醫 療 市 場 一 些 監 管 措 施 的 建 議 聘 用 未 有 註 冊 的 醫 護 人 員 拖 延 或 拒 絕 支 付 醫 生 費 用 3

5 顧 問 小 組 採 用 非 數 字 非 結 構 資 料 檢 索 搜 尋 和 推 理 (NUDIST) 電 腦 軟 件 去 整 理 分 析 和 總 結 所 有 書 面 及 口 頭 意 見, 而 意 見 則 按 分 析 架 構 的 類 別 分 類 NUDIST 以 每 一 個 句 子 或 一 組 句 子 所 表 達 的 一 個 意 見 定 為 一 個 文 字 單 位 (text unit) 研 究 結 果 小 結 根 據 文 字 單 位 的 頻 數 統 計, 首 15 個 類 別 的 凸 顯 要 點 依 次 排 列 如 下 : 持 份 者 最 關 注 兩 項 相 關 連 的 議 題 類 別 分 別 是 : 政 府 應 設 立 一 個 監 管 醫 療 集 團 的 機 構 ( 排 名 第 一 ) 和 違 反 專 業 或 法 定 守 則 ( 排 名 第 二 ) 為 了 解 決 專 業 守 則 問 題, 持 份 者 認 為 必 須 設 立 監 管 機 構 關 於 監 管 機 構, 大 部 份 人 認 為 該 機 構 應 對 醫 療 集 團 制 定 一 些 規 定 與 準 則 此 機 構 可 由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或 衛 生 署 或 其 他 有 關 組 織 成 立, 需 要 包 括 監 管 醫 療 當 局 ( 處 理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 和 監 管 保 險 當 局 ( 處 理 融 資 和 保 險 事 務 ) 處 理 事 項 包 括 : 質 素 保 證 系 統 收 費 應 否 公 開 醫 療 專 業 的 獨 立 性 合 約 條 款 病 人 權 益 醫 學 道 德 資 本 要 求 廣 告 宣 傳 和 其 他 服 務 項 目 媒 體 報 導 了 很 多 關 於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的 指 控, 謂 醫 療 集 團 違 反 醫 務 法 規, 其 中 包 括 :(a) 為 病 人 進 行 不 必 要 的 治 療 以 增 加 收 入 ;(b) 為 增 加 收 入, 強 迫 牙 醫 銷 售 高 價 和 不 需 要 的 牙 醫 治 療 項 目 ;(c) 阻 止 醫 生 為 病 人 提 供 最 佳 的 治 療 方 法 ; (d) 強 迫 醫 生 進 行 一 些 超 越 其 能 力 的 工 作 ; (e) 要 求 醫 生 為 醫 療 集 團 購 買 一 些 危 險 藥 物 ;(f) 在 醫 生 不 知 情 的 狀 況 下, 修 改 藥 物 配 方 ;(g) 採 用 一 些 未 經 註 冊 的 藥 物 或 疫 苗 ;(h) 侵 犯 醫 生 的 自 主 權 ; 及 (i) 違 反 守 則 地 去 招 攬 顧 客 或 宣 傳 一 些 有 誤 導 性 的 消 息 醫 療 集 團 拖 延 或 拒 絕 支 付 網 絡 或 其 附 屬 的 醫 生 費 用 的 情 況 ( 排 名 第 三 ) 其 中 問 卷 調 查 裡 開 放 式 回 應 有 很 多 此 類 指 控, 雖 然 封 閉 式 的 回 應 統 計 只 有 少 量 相 4

6 類 似 的 數 據 一 般 認 為 三 至 六 個 月 的 付 款 拖 延 期 是 經 常 發 生 的 而 醫 生 向 集 團 收 數, 如 果 其 中 包 括 貴 價 或 長 期 藥 物 配 方, 手 續 可 能 會 甚 繁 複 和 費 時 雖 然 備 受 評 擊, 醫 療 集 團 受 病 人 和 僱 主 歡 迎 ( 排 名 第 四 ) 亦 是 事 實 從 立 法 會 文 件 和 與 持 份 者 訪 問 裡 發 現, 醫 療 集 團 的 優 點 清 晰 可 見 :(a) 醫 療 集 團 能 夠 在 價 格 和 服 務 上 與 其 他 提 供 者 競 爭 ; (b) 醫 療 集 團 有 能 力 減 少 濫 用 和 增 強 成 本 效 益 ;(c) 醫 療 集 團 能 為 僱 主 提 供 一 個 預 算 ;(d) 醫 療 集 團 能 在 其 網 絡 裡 提 供 一 些 質 素 保 證 措 施 新 聞 廣 泛 報 導 醫 療 集 團 廣 告 宣 傳 ( 排 名 第 五 ) 的 手 法 除 少 數 指 出 醫 療 廣 告 有 助 提 高 消 費 者 權 益 外, 大 部 份 則 集 中 負 面 的 報 導 : 謂 醫 療 集 團 的 廣 告 宣 傳 是 如 何 誤 導 市 民, 誘 使 他 們 參 加 一 些 折 扣 式 的 醫 療 計 劃 在 持 份 者 的 訪 問 裡,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不 同 運 作 模 式 ( 排 名 第 六 ) 得 到 深 入 的 闡 釋 由 此 可 見, 香 港 醫 療 集 團 生 態 是 極 為 複 雜 的 在 訪 問 裡, 持 份 者 亦 解 釋 管 理 式 醫 療 服 務 範 圍 的 各 種 不 同 種 類 ( 排 名 第 七 ) 其 中 包 括 只 提 供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及 提 供 普 通 科 和 專 科 門 診 檢 驗 物 理 治 療 入 院 另 類 醫 療 化 驗 室 測 試 放 射 治 療 脊 醫 和 中 醫 等 服 務 該 等 服 務 通 常 是 為 僱 主 度 身 訂 做 的 在 一 些 監 管 措 施 的 建 議 ( 排 名 第 八 ) 上, 持 份 者 建 議 政 府 應 該 規 定 :(a) 醫 療 集 團 的 董 事 局 須 由 醫 生 組 成 ;(b) 只 有 特 許 的 醫 療 集 團 才 能 運 作 按 人 頭 承 保 式 的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c) 醫 療 集 團 規 模 應 有 一 個 上 限 ; 及 (d) 醫 療 集 團 應 自 行 成 立 監 管 制 度 在 訪 問 裡, 持 份 者 亦 詳 細 解 釋 有 關 管 理 醫 療 市 場 下 的 各 項 制 度 安 排 ( 排 名 第 九 ) 的 細 節 其 中 包 括 : 固 定 薪 金 的 醫 生 按 服 務 收 費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薪 金 加 花 紅 制 拆 帳 和 以 上 各 種 混 合 體 等 雖 然 按 服 務 收 費 是 現 時 香 港 私 營 醫 5

7 療 體 制 的 普 遍 做 法, 但 由 保 險 公 司 承 保 的 按 人 頭 承 保 及 預 先 付 款 制 度 在 香 港 的 管 理 式 醫 療 市 場 亦 開 始 得 到 接 受 和 採 用 修 改 醫 療 法 例 務 以 涵 蓋 所 有 醫 療 集 團 提 議 ( 排 名 第 十 ), 可 從 學 刋 文 章 新 聞 報 導 和 持 份 者 訪 問 稿 裡 見 到 其 中 多 方 指 出 現 行 法 例 只 規 管 醫 生 而 不 包 括 由 商 人 或 非 醫 生 的 行 政 人 員 控 制 的 醫 療 集 團, 此 法 例 漏 洞 必 須 修 補 在 擁 有 權 和 法 人 ( 排 名 第 十 一 ) 裡, 資 料 顯 示 三 種 主 要 集 團 形 式 : 醫 生 集 團 註 冊 公 司 醫 生 集 團 與 保 險 公 司 合 夥 制 度 其 他 形 式 亦 在 香 港 存 在 以 擁 有 權 而 言, 醫 療 集 團 可 以 由 一 間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代 理 人 醫 生 集 團 或 一 間 商 業 機 構 擁 有 從 問 卷 調 查 裡 發 現, 很 多 回 應 者 批 評 醫 生 的 收 費 過 份 偏 低 ( 排 名 第 十 二 ), 影 響 質 素 每 次 診 金 有 時 會 低 於 $50, 此 種 安 排 會 迫 使 網 絡 醫 生 與 牙 醫 要 儘 量 多 看 病 人 收 費 過 低 亦 限 制 醫 生 用 藥 的 選 擇, 醫 生 可 能 被 迫 採 用 一 些 通 用 藥 物 因 此, 有 回 應 者 認 為 醫 生 的 診 金 應 設 一 個 合 理 下 限 鑒 於 醫 療 集 團 市 場 備 受 評 擊 和 現 行 法 例 的 漏 洞, 有 些 人 建 議 醫 療 集 團 與 所 有 醫 生 應 受 到 同 等 的 監 管 ( 排 名 第 十 三 ), 該 種 議 論 多 在 新 聞 報 導 和 問 卷 調 查 裡 出 現 從 問 卷 裡, 有 人 指 出 醫 療 集 團 的 牟 利 本 質 會 導 致 質 量 不 能 獲 得 保 證 ( 排 名 十 四 ), 而 一 篇 學 刋 文 章 亦 指 出 病 人 對 香 港 的 合 約 醫 療 的 滿 意 程 度 偏 低 有 些 回 應 者 認 為 要 加 強 執 行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禁 止 非 醫 生 人 士 擁 有 醫 療 診 所 作 牟 利 之 用 ( 排 名 第 十 五 ), 他 們 建 議 :(1) 醫 療 合 夥 形 式 應 倣 效 律 師 和 會 計 師 合 夥 人 的 方 法, 要 求 至 少 有 90% 註 冊 醫 生 參 與 ; 及 (2) 所 有 醫 療 集 團 必 須 是 非 牟 利 團 體, 而 中 間 人 式 的 醫 療 集 團 應 該 禁 止 參 與 6

8 其 他 主 要 意 見 包 括 醫 生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醫 生 分 判 制 度 中 間 人 或 行 政 人 員 的 高 昂 薪 金 醫 療 集 團 的 財 政 透 明 度 某 些 醫 療 卡 公 司 失 實 和 誤 導 的 廣 告 一 間 醫 療 卡 公 司 倒 閉 網 絡 病 人 被 視 為 二 等 公 民 亦 有 些 意 見 指 出 非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弊 病 就 是 整 個 基 礎 醫 療 制 度 缺 乏 足 夠 監 管, 及 過 度 監 管 所 帶 來 的 成 本 問 題 等 等 醫 生 診 所 的 實 地 觀 察 調 查 員 走 訪 一 些 被 選 定 的 商 業 和 住 宅 區 域, 用 以 測 量 醫 生 參 與 醫 療 集 團 的 程 度 調 查 員 若 發 覺 在 診 所 的 當 眼 處 展 示 了 管 理 式 醫 療 計 劃 的 醫 療 卡, 該 診 所 醫 生 即 視 為 接 受 醫 療 卡 調 查 員 亦 會 將 醫 療 卡 的 數 目 紀 錄 下 來 如 果 診 所 並 無 展 示 醫 療 卡, 調 查 員 會 詢 問 診 所 的 護 士 或 當 事 人 有 關 醫 療 卡 事 宜, 亦 將 結 果 紀 錄 下 來 雖 然 實 地 觀 察 並 未 涵 蓋 全 港 各 地, 或 包 括 被 選 定 區 域 之 所 有 診 所, 但 調 查 目 的 是 儘 量 包 括 各 類 型 商 業 / 住 宅 區 域, 或 一 些 有 極 多 診 所 存 在 的 商 業 大 廈, 例 如 : 有 大 型 公 共 屋 邨 的 住 宅 區 : 牛 頭 角 黃 大 仙 和 元 朗 包 涵 公 共 和 私 人 屋 邨 的 住 宅 區 域 : 粉 嶺 上 水 深 水 埗 堅 尼 地 城 和 紅 磡 主 要 私 人 屋 邨 的 區 域 : 太 古 城 佐 敦 道 ( 嘉 賓 大 廈 ) 彌 敦 道 ( 地 鋪 診 所 ) 商 業 區 域 : 銅 鑼 灣 ( 恆 隆 中 心 ) 和 中 環 ( 萬 邦 行 ) 此 項 實 地 調 查 顯 示 以 下 特 點 : 普 通 科 醫 生 (71%) 比 專 科 醫 生 (32%) 更 多 接 受 醫 療 卡 住 宅 區 ( 除 中 環 及 銅 鑼 灣 外 ) 內 半 數 (50%) 醫 生 ( 包 括 普 通 科 醫 生 專 科 醫 生 及 專 科 醫 生 擔 當 普 通 科 醫 生 的 角 色 ) 接 受 醫 療 卡 在 商 業 區 ( 中 環 及 銅 鑼 灣 ) 很 少 醫 生 (1%) 接 受 醫 療 卡 一 般 而 言, 在 商 業 區 的 資 深 醫 生 可 以 不 用 倚 靠 醫 療 卡 制 度 而 獨 立 運 作 7

9 供 應 / 需 求 鏈 的 個 案 研 究 本 研 究 探 討 了 兩 個 涉 及 醫 療 集 團 的 個 案 兩 間 大 機 構 ( 略 名 ),( 每 間 均 有 數 千 名 僱 員 和 家 屬 ) 這 兩 間 機 構 均 通 過 醫 療 集 團 向 其 僱 員 提 供 醫 療 福 利, 但 他 們 提 供 醫 療 福 利 的 組 合 及 福 利 水 平 是 有 所 不 同 的 研 究 兩 間 大 機 構 整 個 供 應 / 需 求 鏈 的 目 的 有 :(a) 說 明 一 個 以 僱 主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式 醫 療 計 劃 是 如 何 運 作 ; 及 (b) 探 討 不 同 制 度 的 安 排 是 否 會 影 響 不 同 持 份 者 ( 尤 其 是 最 終 用 家 ) 的 滿 意 程 度 在 供 應 者 方 面, 小 組 訪 問 了 有 關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提 供 組 織 及 網 絡 醫 生 在 需 求 者 方 面, 小 組 進 行 了 焦 點 小 組 討 論 會 和 訪 問 (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和 不 同 職 級 的 僱 員 ) 僱 客 滿 意 程 度 是 根 據 以 下 各 個 項 目 的 測 量 : 看 醫 生 方 便 程 度 財 政 保 障 技 術 質 素 與 醫 生 的 溝 通 醫 生 的 選 擇 醫 效 成 果 及 處 理 投 訴 機 構 A 該 機 構 為 其 僱 員 及 直 系 親 屬 提 供 一 個 頗 全 面 性 的 醫 療 福 利 機 構 A 與 一 間 大 型 保 險 公 司 訂 立 合 約, 為 其 僱 員 及 親 屬 提 供 門 診 及 住 院 保 障 每 年 門 診 福 利 包 括 : 高 達 50 次 的 普 通 科 醫 生 診 症, 每 次 費 用 上 限 為 $200 ( 包 括 藥 物 及 毋 需 額 外 付 款 ); 專 科 診 症 全 年 上 限 為 $5,400; 檢 查 費 用 上 限 為 $4,200; 注 射 疫 苗 上 限 為 $300; 及 子 宮 頸 抺 片 檢 查 上 限 為 $300 全 年 住 院 福 利 為 : 每 次 入 院 手 術 費 上 限 為 $72,000 ( 高 級 職 員 ) 或 $55,000 ( 普 通 級 別 職 員 ); 住 院 費 用 每 日 上 限 為 $1,050 ( 高 級 職 員 ) 或 $560 ( 普 通 級 別 職 員 ), 住 院 日 數 上 限 為 280 日 ; 醫 院 雜 項 費 用 全 部 承 包 ; 及 醫 生 巡 房 費 每 日 上 限 為 $1,050 ( 高 級 職 員 ) 或 $560 ( 普 通 級 別 職 員 ), 亦 以 全 年 280 日 為 上 限 該 保 險 公 司 與 大 量 的 獨 立 執 業 的 普 通 科 醫 生 專 科 醫 生 和 幾 個 醫 療 集 團 訂 立 合 約, 整 個 網 絡 有 880 位 醫 生, 保 險 公 司 亦 向 僱 員 及 持 會 員 卡 的 直 系 親 屬 提 供 醫 療 信 用 服 務 香 港 大 部 份 的 私 家 醫 院 亦 接 受 此 會 員 卡 僱 員 及 直 屬 亦 可 看 網 絡 名 單 外 的 醫 生, 每 次 診 金 上 限 為 $200, 全 數 可 向 保 險 公 司 申 請 退 還 該 保 險 公 司 設 有 一 個 服 務 熱 線 及 一 個 全 球 緊 急 支 援 熱 線 每 個 受 惠 人 ( 僱 員 及 合 資 格 的 親 屬 ) 的 每 年 保 險 金 大 約 為 $6,000 保 險 公 司 與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訂 立 一 個 收 費 8

10 表, 公 司 會 全 數 以 按 服 務 收 費 形 式 向 服 務 提 供 者 支 付 費 用 如 果 服 務 是 在 網 絡 之 外, 保 險 公 司 會 根 據 福 利 計 劃 規 定, 退 還 僱 員 及 合 資 格 親 屬 所 付 之 費 用 隸 屬 醫 療 集 團 的 個 別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得 到 報 酬 是 根 據 他 們 與 集 團 所 定 的 合 約 執 行, 形 式 可 能 是 定 額 月 薪 折 扣 式 按 服 務 收 費 或 其 他 安 排 機 構 B 該 機 構 直 接 與 三 間 醫 療 集 團 訂 立 合 約, 向 其 僱 員 ( 及 高 級 職 員 的 家 屬 ) 提 供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該 機 構 是 自 我 承 保 的, 而 在 提 供 醫 療 保 險 時, 機 構 B 並 沒 有 僱 用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仲 介 者 全 年 門 診 福 利 包 括 : 門 診 每 次 診 金 上 限 為 $110 ( 普 通 科 ) 或 $220 ( 專 科 ), 包 括 藥 物 及 員 工 無 需 額 外 付 款 全 年 上 限 總 數 為 $5,000 僱 員 可 用 三 間 網 絡 外 的 專 科 醫 生, 費 用 亦 可 向 公 司 申 請 退 還 高 級 職 員 全 年 限 額 亦 是 $5,000, 但 他 們 可 享 有 一 個 彈 性 較 大 的 安 排 : 每 次 診 金 不 設 上 限, 此 項 亦 適 用 於 其 家 庭 成 員 醫 療 集 團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諮 詢 熱 線 服 務, 它 們 亦 有 舉 辦 衞 生 保 健 講 座 驗 身 服 務 及 提 供 接 種 疫 苗 的 折 扣 全 年 住 院 福 利 則 包 括 : 根 據 不 同 職 級, 住 院 每 日 費 用 為 $110 或 $160 ( 包 括 膳 宿 費 ) 每 次 手 術 費 和 雜 費 為 $4,000 或 $6,000 及 整 體 住 院 費 每 次 上 限 為 $20,000 或 $30,000 該 機 構 是 自 我 承 保 其 住 院 費 用, 而 並 沒 有 僱 用 任 何 保 險 或 仲 介 者 服 務 很 多 僱 員 有 自 己 的 加 保 計 劃 致 於 有 關 與 三 間 醫 療 集 團 直 接 訂 立 合 約, 每 間 集 團 均 擁 有 多 間 診 所 以 及 有 數 百 名 的 附 屬 服 務 提 供 者 參 與, 包 括 普 通 科 醫 生 專 科 醫 生 牙 醫 中 醫 化 驗 所 及 物 理 治 療 中 心 服 務 等 合 約 通 常 為 期 一 年 僱 員 可 以 看 三 間 網 絡 外 的 醫 生, 而 按 不 同 職 級 可 向 人 力 資 源 處 申 請 退 還 費 用 $110 或 $115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得 報 酬 是 根 據 一 個 折 扣 式 的 按 服 務 收 費 形 式 為 基 礎 ( 即 普 通 科 診 金 連 藥 物 為 $110 或 $115) 在 網 絡 名 單 裡 的 專 科 醫 生 亦 向 持 卡 者 提 供 折 扣 醫 療 集 團 或 其 附 屬 診 所 都 沒 有 採 用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所 有 已 訂 合 約 的 診 所 均 為 持 卡 者 提 供 信 用 服 務 若 僱 員 所 用 的 醫 保 費 用 已 接 近 上 限 時, 醫 療 集 團 的 電 腦 系 統 會 提 醒 僱 員 有 關 事 宜 9

11 個 案 調 查 結 果 兩 個 個 案 均 顯 示,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安 排 在 運 作 上 都 沒 有 產 生 嚴 重 問 題, 服 務 提 供 者 ( 醫 療 集 團 和 醫 生 ) 都 對 合 約 表 示 滿 意 機 構 A 的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認 為 此 種 安 排 能 達 至 一 個 穩 定 的 預 算 和 行 政 方 便 機 構 B 並 沒 有 聘 請 中 間 人 協 助, 而 其 經 理 本 身 亦 要 處 理 該 機 構 的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但 她 仍 然 對 安 排 表 示 滿 意 雖 然 大 部 份 服 務 提 供 者 是 以 按 服 務 收 費 為 聘 約 基 礎, 但 機 構 A 的 計 劃 是 一 個 按 人 頭 承 保 計 劃 保 險 公 司 亦 充 當 服 務 提 供 者 與 該 機 構 的 仲 介 人 醫 療 集 團 的 批 評 者 常 常 提 出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是 問 題 的 根 源, 以 為 仲 介 人 會 從 介 紹 醫 生 過 程 中 獲 取 暴 利 機 構 B 沒 有 聘 用 任 何 仲 介 人, 而 直 接 與 醫 生 團 體 定 立 合 約, 其 安 排 是 一 個 折 扣 式 的 按 服 務 收 費 計 劃 雖 然 兩 間 機 構 的 僱 員 對 計 劃 能 提 供 醫 療 信 用 服 務 和 有 大 量 醫 生 侯 診 感 覺 滿 意, 機 構 A 的 僱 員 明 顯 地 較 機 構 B 的 更 為 滿 意 顧 問 小 組 利 用 31 條 問 題 詢 問 以 下 各 項 : 看 醫 生 方 便 程 度 財 政 保 障 技 術 質 素 與 醫 生 的 溝 通 醫 生 的 選 擇 處 理 投 訴 及 治 療 成 效 兩 間 機 構 的 僱 員 均 認 為 滿 意 的 方 面 有 : 診 所 地 點 方 便, 應 診 時 間 適 當, 有 大 量 醫 生 可 供 選 擇 其 他 28 條 題 目 包 括 : 看 專 科 醫 生 入 院 治 療 獲 得 緊 急 醫 療 從 醫 生 裡 獲 得 所 需 藥 物 獲 得 所 需 化 驗 室 檢 驗 獲 得 X 光 服 務 透 過 電 話 獲 得 醫 療 資 料 任 何 時 間 在 本 地 所 得 到 的 醫 療 支 援 在 外 國 所 得 到 的 醫 療 支 援 等 服 務 的 方 便 程 度 等 候 醫 生 的 時 間 預 約 醫 生 的 時 間 對 醫 療 費 用 的 保 障 無 需 顧 及 財 政 問 題 而 得 到 治 療 如 願 加 費 可 得 到 額 外 治 療 的 安 排 檢 查 的 透 切 程 度 醫 生 的 技 術 和 經 驗 醫 生 對 醫 療 程 式 或 檢 驗 的 解 釋 醫 生 關 心 病 人 程 度 從 醫 生 那 裡 得 到 保 健 資 訊 看 醫 生 的 方 便 程 度 醫 生 的 友 善 和 禮 貌 醫 生 診 治 病 人 的 時 間 治 療 成 效 整 體 醫 療 質 素 通 過 診 所 去 投 訴 所 需 之 時 間 投 訴 後 所 得 到 的 答 覆 通 過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去 投 訴 所 需 時 間 及 滿 意 程 度 結 果 顯 示 機 構 A 的 僱 員 滿 意 程 度 較 機 構 B 為 高 10

12 兩 者 差 異 有 甚 為 明 顯 的 解 釋 : 機 構 A 每 次 診 金 是 $200 而 機 構 B 則 是 $110 或 $115 不 同 收 費 直 接 影 響 消 費 者 對 計 劃 的 觀 感 及 其 滿 意 程 度 如 果 醫 療 保 金 及 其 相 關 連 的 收 費 是 足 夠 高 的 話,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以 及 有 沒 有 仲 介 人 存 在 似 乎 沒 有 影 響 用 家 的 滿 意 程 度 衞 生 署 工 作 小 組 的 調 查 (2006 年 ) 2006 年 4 月 衞 生 署 成 立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調 查 有 關 醫 療 集 團 事 宜, 並 向 不 同 持 份 者 收 集 意 見 該 調 查 指 出 在 香 港 的 私 營 醫 療 體 制 裡, 醫 療 集 團 本 身 是 由 一 羣 很 不 同 的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機 構 組 成, 它 們 可 包 括 集 體 行 醫 組 織 和 醫 療 計 劃 行 政 者 等 不 同 形 式 工 作 小 組 發 現 服 務 購 買 者 和 用 家, 大 致 認 為 醫 療 集 團 能 帶 來 一 些 好 處, 包 括 醫 生 選 擇 收 費 低 廉 診 所 座 落 方 便 應 診 時 間 適 宜 服 務 的 全 面 化 和 服 務 有 一 定 水 平 等 但 用 家 亦 希 望 自 己 的 權 益 能 得 到 更 大 的 保 障 工 作 小 組 亦 發 現 醫 療 專 業 團 體 的 關 注, 包 括 醫 療 集 團 本 身 的 利 益 可 能 會 影 響 病 人 的 褔 利, 和 影 響 醫 療 界 的 專 業 自 主 性 等 調 查 亦 列 舉 一 些 對 醫 療 集 團 的 指 控, 包 括 採 用 未 經 註 冊 的 藥 品 和 未 經 受 僱 醫 生 同 意 而 擅 自 更 改 藥 方 等 醫 生 的 問 卷 調 查 質 性 資 料 顯 示 幾 項 值 得 關 注 的 議 題 : 醫 生 在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運 作 模 式 其 市 場 的 規 模 醫 療 集 團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特 色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模 式 普 通 病 人 與 網 絡 病 人 的 收 費 差 異 如 何 向 病 人 發 帳 單 及 如 何 收 費 不 當 的 手 法 值 得 嘉 許 的 做 法 及 醫 生 對 監 管 醫 療 集 團 的 看 法 等 上 述 各 點 已 作 為 醫 生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的 基 礎 11

13 調 查 方 法 研 究 小 組 發 出 兩 輪 的 問 卷 第 一 輪 在 2006 年 10 月 20 至 22 日 進 行, 研 究 小 組 向 所 有 在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登 記 ( 以 2005 年 8 月 5 日 的 登 記 冊 為 準 ) 的 10,158 位 醫 生 寄 出 問 卷, 其 中 有 1,013 位 醫 生 回 覆, 回 覆 率 大 約 是 10% 2006 年 12 月 18 至 19 日, 研 究 小 組 向 未 有 回 答 第 一 輪 問 卷 的 醫 生 寄 出 第 二 輪 調 查 問 卷, 第 二 輪 有 209 位 醫 生 回 覆 整 體 樣 本 有 1,222 個 ( 整 體 回 覆 率 為 12%) 研 究 小 組 用 統 計 方 法 測 試 這 次 樣 本 和 2003 年 政 府 醫 生 人 力 調 查 的 較 大 樣 本 比 較, 量 度 兩 者 獨 立 執 業 的 私 家 醫 生 的 百 份 比, 測 試 結 果 顯 示 兩 者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調 查 結 果 撮 要 參 與 率 : 大 部 份 醫 生 都 有 參 與 醫 療 網 絡, 其 中 集 體 執 業 的 醫 生 的 百 份 比 (64%) 較 獨 立 執 業 的 醫 生 (58%) 為 高 獨 立 執 業 的 醫 生 參 加 網 絡 的 數 量 ( 平 均 值 = 3.64) 比 集 體 執 業 的 醫 生 ( 平 均 值 為 5.80) 為 少 大 部 份 的 網 絡 合 約 為 期 一 至 兩 年 醫 生 的 特 性 : 行 醫 經 驗 少 於 10 年 者 集 體 執 業 比 較 多, 無 論 他 們 是 有 網 絡 關 係 (44%) 或 沒 有 網 絡 關 係 (35%) 有 20 年 或 以 上 的 醫 生 大 部 份 是 獨 立 執 業 的 (69%) 或 在 網 絡 裡 獨 立 執 業 (46%) 這 個 傾 向 是 合 理 的, 知 名 度 高 的 專 科 醫 生 能 夠 利 用 自 己 的 知 名 度 去 獲 得 足 夠 的 按 服 務 收 費 的 病 人, 而 集 團 或 網 絡 卻 能 為 新 入 行 的 醫 生 尋 找 病 人 這 個 現 象 亦 可 用 經 濟 和 實 際 的 角 度 去 解 釋 : 新 入 行 的 醫 生 加 入 一 個 有 基 礎 的 集 團 行 醫, 是 比 自 己 成 立 診 所 的 費 用 較 低 報 酬 方 式 : 大 部 份 醫 生 ( 普 通 科 醫 生 :61% 專 科 醫 生 :89%) 是 用 按 服 務 收 費 方 式 獲 取 報 酬 普 通 科 較 專 科 醫 生 更 多 用 定 額 月 薪 (20%) 花 紅 / 按 表 現 支 薪 (14%) 或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4%) 等 方 式 網 絡 病 人 的 診 金 收 入 平 均 佔 網 絡 醫 生 總 收 入 的 18% ( 普 通 科 醫 生 平 均 值 為 22% 專 科 醫 生 為 14%) 這 再 次 證 實 已 建 立 良 好 基 礎 的 醫 生 較 能 倚 靠 自 己 的 聲 譽 去 吸 引 按 服 務 收 費 的 病 人 網 絡 醫 生 從 網 絡 病 人 所 得 報 酬 ( 按 服 務 收 費 ) 12

14 明 顯 少 於 一 般 病 人 ( 診 金 少 29% 至 50% 一 般 診 所 小 手 術 少 約 24%), 只 有 10% 的 網 絡 會 補 償 醫 生 所 作 的 預 防 或 及 早 檢 查 服 務 發 帳 單 方 式 : 醫 生 通 過 多 種 方 式 向 網 絡 病 人 發 出 帳 單 : 通 過 保 險 公 司 (50%) 醫 療 集 團 (48%) 第 三 者 行 政 機 構 (33%) 或 直 接 向 病 人 的 僱 主 發 單 (17%) 只 有 一 小 部 份 (17%) 的 醫 生 向 其 聯 網 集 團 收 數 時 經 常 遇 到 問 題 限 制 : 在 組 織 安 排 上, 網 絡 或 團 體 醫 生 均 會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指 引 約 制 : 轉 介 專 科 醫 生 (58%) 轉 介 做 化 驗 所 / 影 像 檢 查 (51%) 處 方 貴 價 藥 物 指 引 (48%) 使 用 量 檢 討 (31%) 使 用 針 對 某 些 病 症 的 臨 床 規 章 (13%) 及 建 議 要 向 某 些 特 定 供 應 商 購 買 藥 物 或 疫 苗 (7%) 一 般 而 言, 普 通 科 醫 生 較 專 科 醫 生 受 到 更 多 指 引 規 管 設 備 及 其 他 支 援 : 只 有 少 數 醫 療 網 絡 為 其 醫 生 提 供 器 材 / 設 備 支 援 (31%) 或 提 供 訓 練 / 發 展 計 劃 (17%) 普 通 科 醫 生 較 專 科 醫 生 於 此 較 多 受 惠 對 政 府 監 管 的 看 法 : 對 於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未 來 發 展, 超 過 80% 的 醫 生 贊 成 增 加 政 府 規 管, 所 採 取 之 形 式 包 括 : 醫 療 集 團 應 向 某 些 監 管 機 構 登 記 (49%) 或 規 定 在 董 事 局 裡 要 有 一 位 註 冊 醫 生 負 責 結 果 分 析 以 下 各 段 綜 合 量 性 和 質 性 資 料 的 分 析 (1) 管 理 式 醫 療 是 基 礎 醫 療 供 應 的 一 種 重 要 形 式 香 港 的 管 理 式 醫 療 已 經 發 展 到 無 處 不 在 的 情 況 本 研 究 顯 示 超 過 50% 的 私 家 醫 生 用 各 種 形 式 參 與 管 理 式 醫 療 此 現 象 在 住 宅 區 內 更 為 普 遍 很 多 醫 生 (30% 以 上 ) 與 多 個 網 絡 有 聯 系 超 過 35% 的 醫 生, 他 們 的 的 收 入 超 過 20% 是 來 自 網 絡 病 人 13

15 醫 生 參 與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百 份 比, 以 集 體 執 業 的 醫 生 (64%) 較 獨 立 執 業 (58%) 的 為 高 參 與 網 絡 數 字 方 面, 集 體 執 業 的 醫 生 平 均 值 是 5.80, 較 獨 立 執 業 的 平 均 值 3.64 為 高 一 些 醫 生 與 多 至 90 個 醫 療 網 絡 有 關 連 很 多 醫 療 計 劃 都 有 數 以 百 計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參 與, 而 病 人 用 家 高 達 數 十 萬 (2) 醫 療 集 團 的 多 元 複 雜 形 態 香 港 的 管 理 式 醫 療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形 式, 而 每 一 個 形 式 本 身 亦 各 有 差 異 在 某 一 個 特 定 醫 療 集 團 裡, 不 同 計 劃 亦 有 多 種 不 同 的 形 式 控 制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母 體 包 括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代 理 人 集 體 執 業 醫 生 團 體 和 第 三 者 行 政 機 構 等 醫 生 或 非 醫 生 皆 可 擁 有 這 些 母 體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由 集 體 執 業 醫 生 團 體 所 聘 用, 或 者 是 個 別 獨 立 執 業 醫 生 以 附 屬 醫 生 形 式 參 與 醫 療 集 團 管 理 式 醫 療 向 醫 生 付 酬 方 法 多 採 用 折 扣 式 按 服 務 收 費 辦 法, 對 獨 立 執 業 醫 生 是 90% 集 體 執 業 者 則 是 47% 定 額 月 薪 形 式 並 不 普 遍, 除 非 醫 生 是 受 僱 於 醫 療 集 團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只 佔 極 少 數 (3%) 有 些 管 理 式 醫 療 提 供 全 面 的 服 務, 包 括 普 通 科 及 專 科 門 診 牙 醫 物 理 治 療 化 驗 影 像 和 中 醫 服 務 有 些 集 團 則 只 限 於 提 供 普 通 科 門 診 和 有 限 度 的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3) 對 管 理 式 醫 療 迅 速 增 長 的 關 注 本 研 究 發 現 醫 生 對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迅 速 增 長 表 示 關 注 主 要 關 注 的 項 目 包 括 : 醫 療 集 團 的 低 價 促 銷 策 略 導 致 醫 生 收 入 下 降 一 般 而 言, 網 絡 醫 生 診 金 低 約 29% 至 50%, 普 遍 診 所 小 手 術 費 低 約 24% 14

16 醫 生 界 亦 關 注 以 下 項 目 : 管 理 式 醫 療 制 度 可 能 令 醫 生 喪 失 專 業 自 主 權,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帶 給 醫 生 的 財 政 風 險, 醫 生 的 分 判 制 度, 仲 介 者 與 行 政 人 員 之 高 昂 收 費, 醫 療 集 團 的 財 政 缺 乏 透 明 度, 某 些 醫 療 卡 公 司 失 實 和 誤 導 的 廣 告, 某 些 醫 療 卡 公 司 的 倒 閉, 和 網 絡 病 人 被 視 為 二 等 公 民 等 問 題 有 些 獨 立 執 業 的 醫 生 則 認 為 醫 療 集 團 有 能 力 大 賣 廣 告, 會 造 成 不 公 平 競 爭 (4) 管 理 式 醫 療 有 相 當 數 量 的 支 持 很 多 僱 主 和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認 為 管 理 式 醫 療 計 劃 頗 有 吸 引 力, 因 為 該 等 計 劃 均 可 以 替 公 司 度 身 訂 做, 能 配 合 公 司 的 預 算 和 其 他 要 求 計 劃 亦 通 常 比 傳 統 的 無 限 制 的 按 服 務 收 費 醫 保 計 劃 更 便 宜 僱 員 方 面 大 多 歡 迎 醫 療 信 用 的 方 便, 亦 對 網 內 外 可 選 擇 醫 生 的 數 目 表 示 歡 迎 他 們 對 服 務 的 滿 意 程 度 多 是 與 醫 療 保 金 ( 及 其 相 聯 連 的 醫 生 收 費 ) 成 正 比, 而 與 醫 療 集 團 模 式 無 直 接 關 係 管 理 式 醫 療 對 其 網 絡 的 醫 生 提 供 了 病 人 客 源 和 有 關 的 後 勤 / 行 政 支 援, 此 種 病 人 來 源 是 某 些 服 務 提 供 者 ( 特 別 是 一 些 新 入 行 的 醫 生 ) 一 個 重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有 一 小 部 份 的 醫 生 (17%) 向 其 聯 網 集 團 收 錢 時 經 常 遇 到 問 題 15

17 (5) 管 理 式 醫 療 具 爭 議 性 的 操 守 有 些 診 症 收 費 異 常 偏 低, 可 能 會 影 響 服 務 質 素 醫 生 在 網 絡 裡 或 在 集 體 執 業 醫 生 團 體 裡 會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指 引 限 制 : 轉 介 專 科 醫 生 (58%) 轉 介 化 驗 所 / 掃 描 檢 查 (51%) 貴 價 藥 物 指 引 (48%) 使 用 量 檢 討 (31%) 針 對 某 些 病 症 的 臨 床 規 章 (13%) 及 建 議 要 向 特 定 供 應 商 購 買 藥 物 或 疫 苗 (7%) (6) 未 充 份 發 揮 醫 療 集 團 的 潛 在 優 勢 只 有 少 數 醫 療 網 絡 為 其 醫 生 提 供 器 材 / 設 備 支 援 (31%) 提 供 訓 練 / 發 展 計 劃 (17%) 或 支 付 醫 生 所 作 的 預 防 / 及 早 檢 查 服 務 (10%) 部 份 原 因 是 醫 療 保 險 合 約 年 期 頗 短 僱 主 與 醫 療 集 團 醫 療 集 團 與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合 約 通 常 為 期 只 有 一 年, 所 以 醫 療 集 團 不 願 意 在 上 述 的 項 目 上 投 放 資 源 (7) 加 強 管 理 式 醫 療 監 管 的 建 議 得 到 強 烈 支 持 本 研 究 顯 示 超 過 80% 的 醫 生 支 持 加 強 政 府 監 管, 所 採 取 之 形 式 包 括 : 醫 療 集 團 應 向 某 些 監 管 機 構 登 記 (49%) 或 要 求 在 董 事 局 裡 有 一 位 註 冊 醫 生 負 責 (46%) 此 建 議 可 從 醫 生 組 織 的 書 面 呈 遞 書 和 報 章 裡 獲 得 証 實 有 些 醫 療 集 團 卻 認 為 現 存 的 監 管 條 例 已 經 足 夠, 而 再 加 強 監 管 並 不 需 要 有 些 醫 療 集 團 亦 不 反 對 在 整 個 行 業 裡 成 立 一 個 監 管 平 臺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加 強 監 管 不 單 只 限 於 管 理 式 醫 療 由 此 看 來, 整 個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診 所, 都 需 要 有 更 緊 密 的 監 管 16

18 (8) 與 衞 生 署 工 作 小 組 的 調 查 發 現 (2006 年 ) 互 相 印 證 本 研 究 所 搜 集 得 到 的 各 類 定 性 資 料 和 從 醫 生 問 卷 調 查 的 結 果, 大 致 上 能 印 證 在 2006 年 中 衞 生 署 工 作 小 組 的 調 查 發 現 以 下 圖 表 比 較 和 總 結 兩 個 調 查 的 結 果 事 宜 衞 生 署 工 作 小 組 本 研 究 醫 療 集 團 市 場 的 幅 蓋 面 模 式 和 參 與 團 體 自 1990 年 代 末 期 快 速 增 加 香 港 的 醫 療 集 團 有 集 體 執 業 組 織 和 醫 療 計 劃 行 政 公 司 私 營 醫 療 體 系 裡 大 部 份 醫 生 均 有 參 與 管 理 式 醫 療 相 同 僱 主 和 用 家 的 觀 點 參 與 團 體 包 括 服 務 購 買 者 ( 僱 主 )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公 司 醫 療 計 劃 行 政 公 司 醫 療 註 冊 公 司 獨 立 執 業 醫 生 網 絡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商 業 運 作 模 式 服 務 購 買 者 和 用 家 歡 迎 醫 療 集 團 帶 來 的 好 處 : 醫 生 的 選 擇 診 金 合 理 方 便 服 務 的 全 面 化 和 質 素 用 家 亦 希 望 自 己 的 權 益 能 得 到 更 大 保 障 相 同 相 同 折 扣 式 按 服 務 收 費 是 支 付 醫 療 供 應 者 的 最 普 遍 的 模 式, 定 額 月 薪 制 和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並 不 普 及 相 同 專 業 團 體 的 觀 點 醫 生 和 牙 醫 的 專 業 團 體 認 為 : 鑒 於 醫 療 集 團 要 控 制 成 本, 其 本 身 的 商 用 家 的 滿 意 程 度 與 醫 療 保 費 和 相 關 的 診 金 水 平 成 正 比 相 同 一 般 而 言, 醫 生 從 聯 網 17

19 業 利 益 可 能 會 影 響 病 人 的 利 益 和 醫 生 的 專 業 自 主 權 安 排 少 收 29% 至 50% 的 診 金, 和 24% 的 診 所 小 手 術 費 醫 療 集 團 有 能 力 大 賣 廣 告 被 視 為 一 種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優 勢 相 同 醫 療 集 團 的 觀 點 集 體 執 業 模 式 為 醫 生 提 供 培 訓 機 會 行 醫 規 章 設 備 和 器 材 亦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相 同 僱 主 歡 迎 控 制 成 本 的 設 計 和 減 低 行 政 負 擔 相 同 個 別 醫 生 的 觀 點 醫 療 集 團 對 非 管 理 式 醫 療 存 在 的 問 題 整 體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之 缺 乏 足 夠 監 管 和 過 度 監 管 所 帶 來 的 成 本 等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有 些 醫 生 關 注 到 : 按 人 頭 承 保 制 分 判 制 度 仲 介 者 與 行 政 人 員 之 高 昂 收 費 醫 療 集 團 的 財 政 缺 乏 透 明 度 網 絡 病 人 被 視 為 二 等 公 民 等 問 題 管 理 式 醫 療 為 它 們 的 網 絡 醫 生 提 供 病 人 客 源 和 後 勤 / 行 政 支 援 這 些 病 人 客 源 是 網 絡 醫 生 一 個 重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醫 生 受 僱 於 聯 網 或 集 體 執 業 團 體 裡, 會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指 引 限 制 : 轉 介 專 科 醫 生 化 驗 貴 價 藥 品 配 方 用 量 檢 討 等 有 部 份 醫 生 受 勸 予 向 特 定 供 應 商 購 買 藥 物 18

20 監 管 的 方 案 意 見 不 一 包 括 : 擁 有 權 的 限 制 成 立 醫 療 集 團 註 冊 制 度 要 求 醫 療 集 團 設 有 醫 務 總 監 承 擔 一 切 醫 務 責 任 或 疫 苗 只 有 少 數 醫 療 網 絡 為 其 醫 生 提 供 器 材 / 設 備 支 援 訓 練 / 發 展 計 劃 或 補 償 醫 生 所 作 的 預 防 / 及 早 檢 查 服 務 相 同 超 過 80% 的 醫 生 支 持 加 強 政 府 監 管 所 採 取 之 形 式 包 括 : 醫 療 集 團 應 向 有 關 監 管 機 構 登 記 (49%) 要 求 在 董 事 局 裡 有 一 位 註 冊 醫 生 負 責 (46%) 有 些 醫 療 集 團 認 為 現 有 的 監 管 條 例 已 經 足 夠, 再 加 強 監 管 條 例 是 不 需 要 有 些 醫 療 集 團 不 反 對 為 整 個 行 業 成 立 一 個 監 管 平 臺 研 究 結 果 的 總 結 本 研 究 發 現 管 理 式 醫 療 是 基 層 醫 療 供 應 的 一 種 重 要 形 式, 大 部 份 的 私 家 醫 生 均 有 參 與 管 理 式 醫 療 行 業 在 以 下 幾 方 面 存 在 極 大 的 差 異 性 : 醫 療 集 團 母 體 的 財 政 力 量 供 應 鏈 的 組 合 ( 有 沒 有 仲 介 者 或 分 判 制 的 層 次 ) 擁 有 權 的 性 質 集 團 的 大 小 服 務 供 應 的 範 圍 及 補 償 支 付 服 務 供 應 者 的 方 法 等 由 於 運 作 的 規 模 效 益, 醫 療 集 團 能 為 社 區 ( 尤 其 是 僱 主 ) 提 供 較 方 便 和 較 便 宜 的 醫 療 服 務 醫 療 集 團 的 存 在 加 強 了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的 競 爭, 而 它 們 的 服 務 亦 大 致 受 消 費 者 歡 迎 19

21 很 多 醫 生 和 醫 生 組 織 關 注 到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迅 速 增 長, 也 要 求 管 理 式 醫 療 應 與 個 別 醫 生 受 到 相 同 的 規 管 本 研 究 亦 証 實 了 這 項 的 關 注 本 研 究 証 實 了 數 項 具 爭 議 性 的 管 理 式 醫 療 的 操 守, 包 括 : 用 量 檢 討 臨 床 規 章 專 科 轉 介 指 引 化 驗 指 引 貴 價 藥 物 指 引 和 要 向 特 定 供 應 商 購 買 藥 物 等 但 這 些 規 定 是 否 構 成 違 反 專 業 道 德 或 守 則, 則 尚 待 探 討 本 研 究 亦 証 實, 一 般 病 人 與 聯 網 病 人 的 診 金 收 費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消 費 者 滿 意 程 度 似 乎 是 與 醫 生 收 費 的 高 低 有 關 係 醫 生 大 致 有 共 識 要 求 政 府 加 強 管 制 管 理 式 醫 療, 所 採 取 之 形 式 包 括 : 醫 療 集 團 應 向 某 些 監 管 機 構 登 記, 或 規 定 在 董 事 局 裡 要 有 一 名 註 冊 醫 生 負 責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建 議 有 需 要 為 醫 療 集 團 制 定 及 執 行 一 套 行 為 守 則 但 是 很 多 管 理 式 醫 療 集 團 並 不 贊 同 這 些 建 議, 認 為 現 存 法 例 已 能 夠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香 港 的 管 理 式 醫 療 仍 未 能 充 份 發 揮 其 潛 在 優 點 例 如 網 絡 醫 生 可 分 享 網 絡 的 設 備 和 器 材 鼓 勵 疾 病 預 防 與 及 早 覺 察 24 小 時 診 所 給 醫 生 訓 練 與 發 展 機 會 等 最 後, 本 研 究 大 致 印 證 了 衞 生 署 工 作 小 組 在 2006 年 中 所 作 的 調 查 發 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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