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師大102碩招生簡章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高師大102碩招生簡章"

Transcription

1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研 究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取 得 轉 帳 編 號 及 報 名 網 址 : 本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報 名 不 需 通 行 碼 及 專 用 信 封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02 年 1 月 14 日 至 30 日 止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102 年 1 月 14 日 9 時 至 31 日 17 時 止 報 名 費 :1,5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1,050 元 低 收 入 戶 : 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者, 請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 辦 理 報 名 費 用 減 免 編 印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和 平 校 區 :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燕 巢 校 區 :82444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中 路 62 號 查 詢 電 話 :(07) 轉 學 校 網 址 :

2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即 日 起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逾 期 不 受 理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 逾 期 不 受 理 )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102 年 1 月 14 日 上 午 09 時 起 102 年 1 月 30 日 下 午 10 時 止 ( 最 遲 需 於 30 日 下 午 12 時 前 完 成 繳 費 ) 102 年 1 月 14 日 上 午 09 時 起 102 年 1 月 31 日 下 午 05 時 止 102 年 1 月 14 日 ~102 年 1 月 31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發 准 考 證 102 年 3 月 08 日 前 筆 試 日 期 102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音 樂 系 面 試 日 期 102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無 複 無 複 試 系 所 放 榜 日 期 102 年 4 月 12 日 試 系 無 複 試 系 所 成 績 複 查 102 年 4 月 19 日 ( 含 ) 前 所 無 複 試 系 所 正 取 生 通 訊 報 到 截 止 日 期 102 年 4 月 24 日 有 複 試 系 所 寄 送 複 試 ( 口 試 ) 通 知 單 複 試 日 期 有 複 試 系 所 放 榜 日 期 有 複 試 系 所 成 績 複 查 有 複 試 系 所 正 取 生 通 訊 報 到 截 止 日 期 102 年 4 月 12 日 102 年 4 月 25 日 ~ 102 年 4 月 28 日 ( 複 試 日 期 各 系 所 自 訂, 由 本 校 統 一 寄 發 口 試 通 知 ) 102 年 5 月 13 日 102 年 5 月 20 日 ( 含 ) 前 102 年 5 月 27 日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筆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日 期 科 目 3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08:00~09:00 國 文 09:30~10:30 英 文 11:00~12:20 專 業 科 目 ( 一 ) 13:40~15:00 專 業 科 目 ( 二 ) 15:40~17:00 專 業 科 目 ( 三 )

3 學 院 別 文 學 院 系 所 別 英 語 學 系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類 別 A 類 ( 文 學 ) B 類 ( 英 語 教 學 ) C 類 ( 語 言 學 ) 招 生 正 取 8 名 9 名 7 名 名 額 備 取 8 名 9 名 7 名 考 試 科 目 筆 試 ( 80 % )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複 試 (20%) 專 業 科 目 加 權 計 算 特 定 科 目 標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評 比 順 序 備 註 國 文 英 文 ( 電 腦 答 案 卡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 一 ) 英 文 寫 作 與 翻 譯 ( 二 ) 英 國 文 學 史 ( 三 ) 美 國 文 學 ( 一 ) 英 文 寫 作 與 翻 譯 ( 二 ) 語 言 學 概 論 ( 三 ) 英 語 教 材 教 法 口 試 2 倍 ( 一 ) 英 文 寫 作 與 翻 譯 ( 二 ) 語 言 學 概 論 ( 三 ) 語 言 分 析 專 業 科 目 其 中 任 一 科 成 績 零 分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不 予 錄 取 1. 口 試 2. 英 文 寫 作 與 翻 譯 3. A 類 : 英 國 文 學 史 B C 類 : 語 言 學 概 論 1. 所 有 應 考 科 目 除 國 文 及 英 翻 中 翻 譯 題 外, 一 律 使 用 英 文 作 答 2. 筆 試 科 目 加 權 計 分 後, 依 各 類 組 正 取 生 名 額 之 2.5 倍 之 人 數 (A 類 20 名 B 類 23 名 C 類 18 名 ),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3. 學 士 學 位 非 英 語 文 領 域 者 及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錄 取 後 須 補 修 二 門 大 學 部 相 關 課 程 ; 碩 士 班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為 相 當 於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高 級 之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4. 複 試 ( 口 試 ) 日 期 訂 於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考 生 須 另 行 繳 費 500 元 整 ( 中 低 收 入 戶 350 元 低 收 入 戶 免 收 ) 5. 報 名 資 格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07) 轉 2659 英 語 學 系, 本 系 網 址 : 6. 各 類 招 生 分 別 訂 定 錄 取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不 得 流 用 10

4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方 式 : 一 甄 試 入 學 : 簡 章 另 訂 ( 已 於 101 年 11 月 辦 理 ) 二 招 生 考 試 : 各 項 規 定 如 本 簡 章 訂 定 貳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 本 簡 章 及 表 件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販 售 紙 本 網 址 參 修 業 年 限 及 報 考 資 格 : 一 修 業 年 限 : 一 至 四 年 二 報 考 資 格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上 為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般 規 定, 各 系 所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通 過 教 育 部 之 學 歷 甄 試 持 有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學 歷 證 明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錄 取 驗 證 時 須 繳 交 原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均 須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之 歷 次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學 歷 資 格 不 符 教 育 部 規 定 而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證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肆 報 名 方 式 與 日 期 : 一 報 名 網 址 :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表 並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可 報 考 多 系 ( 所 )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申 請 減 免 報 名 費 ( 附 表 貳 拾 柒 ) 再 上 網 報 名 ( 一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日 期 : 102 年 1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2 年 1 月 30 日 下 午 10 時 止 ( 最 遲 須 於 102 年 1 月 30 日 下 午 12 時 前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進 入 報 名 網 頁 點 選 步 驟 一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ID/ 生 日 / 報 考 系 所 / 電 子 信 箱 等 ) 即 可 取 得 ( 二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時 間 : 102 年 1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止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再 次 進 入 報 名 網 頁 點 選 步 驟 三 : 填 寫 報 名 表, 輸 入 完 成 後 即 可 列 印 表 件 ( 三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102 年 1 月 14 日 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止 以 掛 號 郵 件 交 寄,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務 請 使 用 微 軟 IE6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版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請 留 意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延 遲 繳 費 或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而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1

5 伍 報 名 手 續 : 一 上 網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 年 01 月 14 日 上 午 09 時 起 102 年 01 月 30 日 下 午 10 時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帳 號, 共 16 碼 務 請 使 用 IE6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版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二 繳 費 : 報 名 費 1,500 元 整 ( 不 含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 請 使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須 於 102 年 1 月 30 日 下 午 12 時 前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報 名 費 :1,5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1,050 元, 低 收 入 戶 免 費 ) ( 考 生 須 先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才 能 再 次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1.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後, 請 持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自 付 ), 金 融 卡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2. 銀 行 代 號 請 輸 入 004, 帳 號 請 輸 入 自 網 路 取 得 之 個 人 專 屬 帳 號 3026XXXXXXXXXXXX ( 共 16 碼 ) 此 為 虛 擬 帳 號, 只 限 一 人 使 用 一 次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交 易 完 成, 交 易 明 細 表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如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之 交 易 金 額 欄 無 扣 款 紀 錄 及 餘 額 欄 未 呈 現 金 額,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轉 帳 3. ATM 轉 帳 繳 費 後 約 1 小 時 可 入 帳, 但 如 在 下 午 3:30 以 後 或 假 日 轉 帳 則 入 帳 時 間 順 延 至 次 日 依 本 校 以 往 報 名 經 驗, 農 漁 會 合 作 社 之 轉 帳 系 統 轉 帳 入 款 至 本 校 時 間 較 慢, 請 考 生 斟 酌 使 用, 以 免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4. 報 考 英 語 學 系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及 語 言 研 究 所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科 學 教 育 暨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A 類 )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跨 領 域 藝 術 研 究 所 等 系 所 通 過 筆 試 者, 參 加 複 試 之 費 用 另 繳 5. 音 樂 系 主 修 面 試 費 用 : 一 般 生 2,0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1,400 元, 低 收 入 戶 免 收 ; 請 於 面 試 當 天 現 場 以 匯 票 繳 納 6.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前 請 先 填 寫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貳 拾 柒 ) 並 連 同 各 縣 市 政 府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申 請 報 名 通 行 序 號 (FAX: ), 申 請 合 格 者 將 電 話 通 知, 減 免 報 名 費 用 考 生 須 將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及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同 寄, 未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三 繳 款 完 成 後 再 次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02 年 01 月 14 日 上 午 09 時 起 102 年 01 月 31 日 下 午 05 時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請 於 繳 費 後 約 1~2 小 時 ( 待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 再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 考 生 須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依 系 統 說 明, 將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帳 號 請 輸 入 自 網 路 取 得 之 個 人 專 屬 帳 號 3026XXXXXXXXXXXX ( 共 16 碼 ) 2.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係 指 預 定 於 102 年 8 月 前 畢 業 者 ( 含 延 畢 生 及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 3. 考 生 請 輸 入 102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可 聯 絡 之 電 話 號 碼,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而 權 益 受 損 ( 請 勿 填 寫 學 校 宿 舍 地 址 或 外 宿 地 址 ) 4. 網 路 報 名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30 ~17:30),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7) 轉 1165 傳 真 號 碼 :(07)

6 四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及 備 妥 相 關 表 件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並 送 出 後, 請 用 A4 白 紙 列 印 並 備 妥 下 列 文 件 : 1.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各 一 張 (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簽 名, 如 有 無 法 印 出 之 文 字 請 用 紅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 2. 近 一 年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一 式 二 張 ( 請 分 別 貼 牢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一 張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上 ) 4.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詳 見 P.7 說 明 5. 報 考 系 所 之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等, 請 參 閱 報 考 資 格 欄 及 備 註 欄, 不 需 者 免 附 ) 6.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申 請 表 ( 需 要 特 別 協 助 者 請 至 報 名 網 頁 下 載 填 寫 ) 7. 其 他 ( 自 填 名 稱 ) 五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2 年 1 月 31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請 將 報 名 所 需 各 項 表 件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自 備 A4 信 封 內, 並 下 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亦 可 使 用 封 底 所 附 ) 貼 於 封 面, 以 掛 號 郵 寄 備 註 准 考 證 於 102 年 3 月 8 日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未 收 到 或 考 科 等 內 容 記 載 有 疑 義 之 考 生 請 於 3 月 13 日 起 撥 電 話 (07) 轉 1165 查 詢 ( 其 相 關 資 訊 皆 以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為 依 據 ) 報 名 所 需 表 件 及 資 料 請 整 理 整 齊, 如 表 件 不 齊 或 郵 資 不 足 或 其 他 因 素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日 期 :102 年 1 月 31 日 截 止, 郵 寄 或 宅 急 便 均 可,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表 件 寄 出 前 請 仔 細 檢 查 清 楚, 寄 出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之 系 所 類 別 或 資 格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影 本,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考 生 雖 已 上 網 登 錄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前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者, 或 已 轉 帳 但 未 上 網 登 錄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皆 視 同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名 手 續 考 生 繳 納 之 報 名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或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 類 / 組 ) 別 身 份 別 若 因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合 格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被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收 取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新 台 幣 350 元 後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3

7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簡 章 及 表 件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二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請 於 102 年 1 月 31 日 前 ( 含 當 日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三 網 路 報 名 請 詳 見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P.8), 繳 費 系 統 至 102 年 1 月 30 日 下 午 12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報 名 系 統 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四 應 屆 畢 業 生 ( 包 含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及 延 長 修 業 生 ) 得 憑 學 生 證 報 考 ( 須 填 寫 附 表 貳 拾 伍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五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其 所 需 之 相 關 學 系 及 教 學 或 教 育 行 政 或 工 作 經 驗, 均 比 照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欄 內 對 於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之 規 定 辦 理 六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於 錄 取 報 到 辦 理 驗 證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七 目 前 服 義 務 役 官 兵 須 於 102 年 9 月 12 日 前 退 伍 者 ( 檢 附 軍 方 核 准 報 考 證 明 並 載 明 退 伍 日 期 ), 始 可 報 名 ( 錄 取 後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退 伍 令,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 八 報 名 審 核 通 過 之 考 生, 如 經 複 審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仍 應 取 消 其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九 經 錄 取 為 日 間 學 制 碩 士 班 學 生, 入 學 後 不 得 要 求 轉 入 碩 士 在 職 ( 或 夜 間 ) 專 班 十 錄 取 生 具 本 校 或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學 籍 者, 應 於 註 冊 前 依 本 校 雙 重 學 籍 要 點 提 出 申 請, 未 經 核 准 同 意 者, 應 予 退 學 十 一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可 向 報 名 考 生 取 得 其 基 本 資 料 及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及 相 關 教 育 行 政 目 的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柒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筆 試 : 日 期 :102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地 點 :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和 平 校 區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 並 於 102 年 3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起 於 本 校 和 平 校 區 大 門 口 及 網 路 上 公 布 試 場 ( 不 開 放 試 場 查 看 座 位 ) 准 考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2 年 3 月 8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每 節 考 試 憑 准 考 證 及 規 定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持 身 分 證 件 於 考 試 前 30 分 鐘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注 意 : 1.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除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 一 ) 及 音 樂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 一 )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餘 各 系 所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作 答, 違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4

8 2.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清 晰 繕 寫, 不 得 潦 草, 以 鉛 筆 或 其 他 顏 色 作 答 之 部 分,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3.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 身 分 證 護 照 附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二 複 試 ( 口 試 ): 英 語 學 系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及 語 言 研 究 所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科 學 教 育 暨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 A 類 )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跨 領 域 藝 術 研 究 所 等 系 所 ( 複 試 費 用 於 複 試 當 天 由 各 系 所 收 繳, 其 金 額 及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各 系 所 規 定,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減 免 收 取 ) 日 期 :102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2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視 各 系 所 規 定 地 點 : 詳 見 複 試 ( 口 試 ) 通 知 單 (102 年 4 月 12 日 寄 發, 同 日 下 午 5 時 起 於 網 路 公 告, 未 接 獲 通 知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 三 音 樂 學 系 主 修 面 試 考 試 時 間 於 102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 面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通 知, 將 連 同 准 考 證 寄 出 主 修 面 試 費 用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 以 匯 票 現 場 繳 交, 匯 票 抬 頭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 於 面 試 當 天 繳 納 予 音 樂 學 系,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減 免 收 取 捌 錄 取 規 定 : 一 各 系 所 或 各 類 ( 組 )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減 少 錄 取 名 額, 正 取 不 足 額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同 一 系 所 各 類 之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除 依 系 所 規 定 得 流 用 者 外, 均 不 得 流 用 學 籍 分 組 之 系 所,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10 點 第 2 款 第 2 目 之 規 定 同 一 系 所 各 組 間 不 得 流 用 二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科 目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排 序 三 未 參 加 任 一 筆 試 考 科 或 口 試 缺 考 者, 該 項 成 績 皆 以 零 分 計 算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科 目 中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考 生 成 績 縱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玖 放 榜 日 期 : 一 預 定 102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公 告 無 複 試 系 所 錄 取 名 單 ; 辦 理 複 試 系 所,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並 同 時 上 網 公 告 ( 不 接 受 電 話 查 榜 ) 二 預 定 102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公 告 複 試 系 所 錄 取 名 單 ( 英 語 學 系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及 語 言 研 究 所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科 學 教 育 暨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 A 類 )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跨 領 域 藝 術 研 究 所 等 系 所 )( 不 接 受 電 話 查 榜 ) 三 查 榜 網 址 : 一 律 不 開 放 電 話 查 榜 四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後 三 日 內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並 請 務 必 妥 為 保 存, 報 到 時 繳 回 五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將 個 別 寄 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102 年 9 月 6 日 止 六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1. 無 複 試 系 所 :102 年 4 月 19 日 ( 含 )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接 受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複 查 成 績 5

9 每 科 目 50 元 整 2. 有 複 試 系 所 :102 年 5 月 20 日 ( 含 )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接 受 成 績 複 查, 複 查 成 績 每 科 目 50 元 整 3. 成 績 複 查 科 目 僅 限 考 生 申 請 部 分, 並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拾 報 到 日 期 : 正 取 生 自 放 榜 時 起 至 報 到 截 止 日 止,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新 生 報 到 專 區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後, 連 同 應 備 證 件 資 料 掛 號 交 寄, 以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一 正 取 生 : 無 複 試 系 所 102 年 4 月 24 日 截 止 時 間 如 有 更 動, 將 於 寄 發 成 績 單 時 通 知 有 複 試 系 所 102 年 5 月 27 日 截 止 時 間 如 有 更 動, 將 於 寄 發 成 績 單 時 通 知 二 備 取 生 : 無 複 試 系 所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自 102 年 4 月 30 日 起 依 缺 額 狀 況 依 序 專 函 通 知 有 複 試 系 所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自 102 年 6 月 4 日 起 依 缺 額 狀 況 依 序 專 函 通 知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將 個 別 寄 發 遞 補 作 業 至 102 年 9 月 6 日 截 止 三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 錄 取 生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請 依 本 校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辦 理, 正 ( 備 ) 取 生 報 到 狀 況 及 缺 額, 請 上 學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生 及 新 生 專 區 碩 士 班 報 到 狀 況 查 詢 和 平 校 區 請 洽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電 話 :(07) 轉 1161~1165 燕 巢 校 區 請 洽 燕 巢 教 務 組, 電 話 :(07) 轉

10 說 明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請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之 一 學 士 班 已 畢 業 者 適 用 對 象 學 士 班 ( 含 空 中 大 學 ) 應 屆 畢 業 生 ( 預 定 於 102 年 8 月 前 畢 業 者, 含 延 畢 生 ) 提 前 畢 業 生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同 等 學 力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者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經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者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者 曾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者 以 相 關 科 系 相 關 經 歷 報 考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應 繳 交 資 料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附 表 貳 拾 伍 ) 請 貼 妥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註 冊 章 須 清 楚 ; 學 生 證 未 加 蓋 註 冊 章 者, 須 另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書 ) 1. 由 學 校 開 立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之 證 明 正 本 2.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1.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表 貳 拾 )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影 本 ( 須 註 明 入 學 及 離 校 年 月 )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影 本 ( 須 註 明 入 學 及 離 校 年 月 ) 大 學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由 原 肄 業 學 校 註 明 已 修 業 滿 四 年 且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1.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2. 附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相 關 證 件 及 資 料 國 防 部 獲 其 所 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之 正 式 證 現 役 軍 人 及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報 考 者 明 文 件 7

1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務 請 使 用 微 軟 IE6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版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登 入 系 統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grad 之 研 究 所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1. 請 依 據 系 統 說 明 輸 入 相 關 資 訊 ( 如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 等 ) 2. 若 資 料 中 有 無 法 印 出 之 字 型 者, 請 於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色 原 子 筆 直 接 修 正 取 得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請 詳 加 確 認 資 料 有 無 錯 誤, 並 於 核 對 完 成 後 直 接 由 系 統 上 列 印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最 遲 須 在 1 月 30 日 下 午 10 時 前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於 1 月 30 日 下 午 12 時 前 至 各 大 金 融 機 構 以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以 系 統 列 印 出 之 個 人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轉 帳 繳 費 轉 入 銀 行 代 碼 ( 臺 銀 ): 004 個 人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3026XXXXXXXXXX( 共 16 碼 ) 繳 費 金 額 :1,500 元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1. ATM 轉 帳 約 1~2 小 時, 但 如 在 下 午 03:30 以 後 或 假 日 轉 帳 則 查 詢 時 間 順 延 至 上 班 時 間 2.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是 否 已 入 帳, 如 一 切 無 誤, 請 繼 續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3. 若 繳 費 有 異 常 狀 況,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撥 ( 07) 轉 1165, 以 查 明 原 因 再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轉 帳 成 功 後 再 次 上 網 填 寫 詳 細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請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掛 號 郵 寄 ( 親 送 ) 報 名 資 料 將 備 妥 之 報 名 資 料 與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放 入 A4 B4 信 封, 封 面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掛 號 郵 寄 ( 或 親 送 ) 報 名 8

12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各 系 所 筆 試 考 試 科 目 表 系 所 別 時 間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8:00-9:00 9:30-10:30 11:00-12:20 13:40-15:00 15:40-17:00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中 國 文 學 史 中 國 哲 學 史 文 字 學 A 類 英 文 寫 作 與 翻 譯 英 國 文 學 史 美 國 文 學 英 語 學 系 B 類 國 文 英 文 英 文 寫 作 與 翻 譯 語 言 學 概 論 英 語 教 材 教 法 C 類 英 文 寫 作 與 翻 譯 語 言 學 概 論 語 言 分 析 地 理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自 然 地 理 學 人 文 地 理 學 地 理 學 方 法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及 語 言 研 究 所 歷 史 組 文 化 組 語 言 組 國 文 英 文 臺 灣 史 臺 灣 社 會 文 化 概 論 語 言 學 概 論 經 學 研 究 所 國 文 英 文 中 國 文 學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國 文 英 文 語 言 學 概 論 中 華 文 化 概 論 文 字 學 經 典 知 識 選 考 一 科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國 文 英 文 客 家 族 群 研 究 數 學 系 高 等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化 學 系 綜 合 化 學 一 綜 合 化 學 二 物 理 學 系 普 通 物 理 物 理 數 學 生 物 科 技 系 A 類 科 學 教 育 暨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生 物 技 術 概 論 B 類 生 物 技 術 概 論 C 類 環 境 生 態 概 論 科 學 教 育 與 環 境 教 育 概 論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教 育 學 心 理 學 教 育 哲 學 與 教 育 史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碩 士 班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碩 士 班 A 類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與 評 量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與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理 B 類 評 量 論 與 實 務 國 文 英 文 語 言 治 療 組 溝 通 障 礙 概 論 心 理 學 聽 力 學 組 聽 力 學 概 論 心 理 學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閱 讀 理 解 與 論 述 成 人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心 理 學 社 會 學 選 考 一 科 A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訊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資 訊 教 育 研 究 所 B 類 國 文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訊 科 學 專 業 科 目 C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訊 管 理 專 業 科 目 43

13 系 所 別 時 間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8:00-9:00 9:30-10:30 11:00-12:20 13:40-15:00 15:40-17:00 體 育 學 系 A 類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心 理 學 國 文 英 文 B 類 運 動 管 理 學 運 動 教 育 學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英 文 性 別 教 育 性 別 研 究 導 論 人 力 與 知 識 管 理 研 究 所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A 類 管 理 學 經 濟 學 B 類 英 文 管 理 學 統 計 學 C 類 管 理 學 知 識 管 理 事 業 經 營 組 科 技 管 理 組 英 文 管 理 學 管 理 學 ( 含 科 技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選 考 一 科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微 積 分 選 考 一 科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諮 商 心 理 組 輔 導 與 諮 商 心 理 學 復 健 諮 商 組 英 文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生 理 與 心 理 心 理 學 諮 商 輔 導 英 文 文 選 及 中 文 寫 作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A 類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理 論 工 業 科 技 B 類 國 文 英 文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理 論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C 類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理 論 管 理 學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工 業 設 計 實 務 設 計 理 論 光 電 與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英 文 工 程 數 學 (A) 工 程 數 學 (B) 選 考 一 科 電 磁 學 電 子 學 通 訊 系 統 原 理 選 考 一 科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學 工 程 數 學 美 術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A 類 美 術 史 國 文 英 文 B 類 美 術 史 美 學 A 類 音 樂 理 論 西 洋 音 樂 史 B 類 音 樂 理 論 西 洋 音 樂 史 C 類 音 樂 理 論 西 洋 音 樂 史 D 類 音 樂 理 論 西 洋 音 樂 史 國 文 英 文 E 類 音 樂 理 論 西 洋 音 樂 史 F 類 音 樂 理 論 西 洋 音 樂 史 G 類 音 樂 理 論 西 洋 音 樂 史 音 樂 教 育 學 理 論 H 類 音 樂 理 論 西 洋 音 樂 史 音 樂 學 導 論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設 計 理 論 跨 領 域 藝 術 研 究 所 國 文 英 文 藝 術 理 論 44

14 拾 參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規 格 標 準 依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機 規 格 標 準 訂 定 功 能 規 格 具 備 之 功 能 規 格 標 準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不 得 具 備 之 功 能 ( 一 ) 文 書 程 式 公 式 及 計 算 式 之 文 數 字 編 輯 記 憶 功 能 ( 二 ) 超 出 MR MC M+ M- GT 之 數 據 儲 存 功 能 ( 三 ) 使 用 者 儲 存 程 式 或 功 能 鍵 以 外 之 內 建 程 式 功 能 ( 四 ) 發 聲 列 印 報 表 及 內 建 振 動 器 ( 五 ) 外 插 擴 充 卡 記 憶 卡 及 各 種 通 訊 功 能 ( 六 ) 外 接 電 源 功 能 45

15 拾 肆 其 他 事 項 : 一 報 名 後 若 有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二 學 科 考 試 ( 筆 試 ) 若 有 一 科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亦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複 試 若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三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於 報 到 日 前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期 限 內 (102 年 8 月 10 日 前 )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驗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若 需 暑 修 者, 請 備 原 畢 業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可 延 至 開 學 前 一 週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四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即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報 到 後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或 逾 越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五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六 有 關 本 校 研 究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應 經 甄 選 合 格, 其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如 欲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請 參 照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訊 息 七 舊 制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畢 業 生 未 服 務 期 滿 已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者, 須 繳 交 服 務 未 滿 留 職 停 薪 繳 交 保 證 金 證 明 書 後 始 得 報 到 其 未 在 職 者, 應 繳 交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書 始 得 報 到 八 公 費 生 畢 業 後 未 立 即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者, 須 依 規 定 填 具 公 費 生 展 緩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切 結 書 九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畢 業 生 尚 未 服 務 期 滿, 現 在 擔 任 助 教 者 其 進 修 請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教 育 部 臺 (83) 師 字 第 號 函 ) ( 一 )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畢 業 生, 如 欲 在 國 外 進 修 者, 應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畢 業 生, 如 欲 在 國 內 以 部 分 時 間 進 修 者, 同 意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規 定, 於 進 修 期 滿, 應 以 其 進 修 請 公 假 期 限 併 入 服 務 義 務 時 間 計 算 ( 三 )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畢 業 生, 如 欲 在 國 內 全 時 進 修, 應 具 有 在 本 校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為 限 惟 其 尚 未 服 務 期 滿 之 年 數, 應 併 同 進 修 之 年 數, 於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畢 業 後 履 行 義 務 服 務 ( 四 )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畢 業 生 如 在 國 內 以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除 應 具 有 在 本 校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條 件 外, 並 應 依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就 讀 國 內 研 究 所 償 還 公 費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錄 取 新 生 於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公 立 或 教 學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體 檢 表 ( 含 X 光 透 視 ) 十 一 本 校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一 經 查 獲 屬 實, 除 取 消 其 資 格 外, 另 依 法 究 辦 ( 教 育 部 臺 ( 八 九 )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 十 二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之 規 定 十 三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46

16 十 四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各 系 所 學 分 費 每 學 分 1,600 元 ) 序 號 學 院 別 系 所 別 本 地 生 僑 生 99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外 籍 生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推 薦 來 臺 就 學 之 外 交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生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外 籍 生 收 費 標 準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1 國 文 學 系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2 英 語 學 系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3 地 理 學 系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400 4 文 學 院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及 語 言 研 究 所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5 華 語 文 教 學 所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6 經 學 研 究 所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7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400 8 數 學 系 12,000 1,600 40,200 13,800 54,000 9 化 學 系 12,000 1,600 40,200 13,800 54, 物 理 學 系 12,000 1,600 40,200 13,800 54,000 理 學 院 11 生 物 科 技 系 12,000 1,600 40,200 13,800 54,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12,000 1,600 40,200 13,800 54,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12,000 1,600 40,200 13,800 54, 教 育 學 系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 資 訊 教 育 研 究 所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 體 育 學 系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 教 育 學 院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 含 性 別 教 育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語 研 究 所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 人 力 與 知 識 管 理 研 究 所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10,360 1,600 39,100 8,300 47, 諮 商 心 理 與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12,440 1,600 40,200 13,800 54,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12,440 1,600 40,200 13,800 54,000 科 技 學 院 26 光 電 與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12,440 1,600 40,200 13,800 54,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12,440 1,600 40,200 13,800 54, 美 術 學 系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 音 樂 學 系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400 藝 術 學 院 30 視 覺 設 計 研 究 系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 跨 領 域 藝 術 研 究 所 12,000 1,600 39,100 8,300 47,400 註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外 籍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12 學 分 以 內 依 所 屬 學 院 別 收 取 學 雜 費, 超 過 12 學 分 部 分, 依 各 科 目 學 制 之 學 分 費 標 準 收 取 學 分 費 102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調 整 與 否,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47

17 拾 伍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84 年 08 月 30 日 教 育 部 (84)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86 年 04 月 09 日 教 育 部 (86)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86 年 05 月 21 日 教 育 部 (86)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88 年 03 月 05 日 教 育 部 (88)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89 年 03 月 28 日 教 育 部 (89)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89 年 11 月 21 日 教 育 部 (89)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92 年 04 月 22 日 教 育 部 (92) 臺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95)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100)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以 下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48

18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標 準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八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9

19 拾 陸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4 條 申 請 人 為 入 學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得 以 受 理 學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代 替 之 ; 第 二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5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6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7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8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50

20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9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0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並 以 此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51

21 拾 柒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00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原 名 稱 為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3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4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畢 業 證 ( 明 ) 書 ( 二 )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 三 ) 前 二 目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 四 )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目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 五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六 )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52

22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5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6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或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7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四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五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8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53

23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9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10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11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54

24 拾 捌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訂 定 第 一 條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公 正 之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 身 分 證 護 照 附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未 攜 帶 上 述 列 舉 之 身 分 證 件 者, 經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後 准 予 應 試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准 考 證 及 考 桌 桌 角 號 碼 三 者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情 節 輕 重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至 五 分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桌 角, 以 備 查 驗 第 五 條 考 生 除 應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除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者 外, 違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情 節 輕 重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至 五 分 違 規 物 品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再 予 歸 還 第 六 條 考 試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清 晰 繕 寫, 不 得 潦 草, 以 鉛 筆 或 其 他 顏 色 作 答 之 部 分,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答 案 卡 劃 記 時, 應 以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答 案 卡 如 因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導 致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第 七 條 考 生 除 考 試 題 目 印 刷 不 明 得 於 發 題 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請 問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亦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九 條 答 案 卷 ( 卡 ) 內 亦 不 得 書 寫 與 試 題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違 者 該 答 案 卷 ( 卡 )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條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聲 響 畢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經 監 試 人 員 提 醒 繳 卷,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一 至 五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一 條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應 一 併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交 卷 ( 卡 ) 後, 應 離 開 試 場, 並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55

25 拾 玖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考 生 糾 紛 處 理 辦 法 : 臺 (89)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疏 解 招 生 糾 紛,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委 員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主 任 秘 書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第 三 條 本 小 組 於 招 生 發 生 糾 紛 及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時, 由 校 長 召 集 之, 委 員 始 得 開 會,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不 得 委 託 代 理 第 四 條 委 員 認 為 申 訴 案 件 與 切 身 具 有 或 認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申 請 迴 避 第 五 條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措 施, 認 為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使 其 權 益 受 損, 經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第 六 條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一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放 榜 後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二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之 補 救 措 施,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三 本 小 組 接 受 申 訴 案 後, 應 逕 行 狀 況 瞭 解 與 資 料 收 集, 並 於 二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程 序 不 公 開, 但 應 賦 予 申 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之 機 會 四 本 小 組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召 集 人 署 名 五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備,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有 關 單 位 第 七 條 本 小 組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等 請 求 救 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小 組 本 小 組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訴 訟 結 束 後 再 行 處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6

26 貳 拾 以 國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考 貴 校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所 繳 交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放 棄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區 域 : 地 址 : 電 話 : 具 結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57

27 貳 拾 壹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 機 構 全 銜 ) 報 考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班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進 修 人 員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部 門 及 工 作 性 質 民 國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字 號 職 稱 服 務 年 資 自 民 國 年 月 起 至 年 月 止 自 民 國 年 月 起 至 迄 今 備 註 ( 各 系 所 如 有 特 殊 規 定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服 務 單 位 : 負 責 人 : 單 位 地 址 : ( 請 加 蓋 單 位 關 防 或 公 司 印 鑑 ) 電 話 : * 本 單 位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 備 註 : 若 公 司 行 號 自 有 格 式 者, 可 使 用 自 有 格 式, 但 須 包 括 以 上 各 欄 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58

28 貳 拾 貳 報 考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專 用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貴 校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作 品 審 查 之 作 品 集 所 呈 現 之 全 部 作 品, 確 為 本 人 獨 立 或 參 與 創 作, 絕 無 虛 假 冒 用, 以 維 護 考 試 之 公 平 公 正 原 則 倘 若 遭 檢 舉 冒 用 他 人 作 品, 並 經 查 屬 實, 將 被 取 消 考 試 與 錄 取 資 格, 且 將 受 法 律 嚴 厲 制 裁,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59

29 貳 拾 參 報 考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專 用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貴 校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作 品 審 查 之 作 品 集 所 呈 現 之 全 部 作 品, 確 為 本 人 獨 立 或 參 與 創 作, 絕 無 虛 假 冒 用, 以 維 護 考 試 之 公 平 公 正 原 則 倘 若 遭 檢 舉 冒 用 他 人 作 品, 並 經 查 屬 實, 將 被 取 消 考 試 與 錄 取 資 格, 且 將 受 法 律 嚴 厲 制 裁,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0

30 貳 拾 肆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專 用 主 修 面 試 曲 目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報 考 之 主 修 樂 器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手 機 : 電 子 信 箱 曲 目 ( 作 者 曲 名 調 號 作 品 編 號 樂 章 等 ) 61

31 貳 拾 伍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注 意 : 本 表 限 102 年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者 報 考 時 填 寫 報 考 系 所 別 日 間 : 夜 間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系 所 名 稱 預 定 畢 業 日 期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清 晰 列 印 )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 請 清 晰 列 印 ) 注 意 事 項 : 一 畢 業 證 書 繳 驗 日 期 須 在 (102 年 8 月 10 日 ) 前, 始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不 能 於 繳 驗 日 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二 請 貼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三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經 錄 取 後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正 本, 請 於 102 年 8 月 10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送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確 係 102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茲 切 結 如 經 錄 取 同 意 依 限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絶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102 年 月 日 非 102 年 畢 業 生, 不 需 填 繳 本 申 請 表 62

32 貳 拾 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別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 組 ) 研 究 所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得 分 ( 原 始 分 數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經 查 核 無 誤 經 查 核 更 正 如 下 : 申 請 日 期 102 年 月 日 回 覆 日 期 :102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1. 無 複 試 系 所 複 查 申 請 請 於 102 年 4 月 19 日 ( 含 ) 前 (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2. 複 試 系 所 複 查 申 請 請 於 102 年 5 月 20 日 ( 含 ) 前 (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3.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校 考 試 成 績 單 原 件,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4.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並 請 附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5. 每 科 目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請 購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 併 同 本 申 請 書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未 附 複 查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63

33 貳 拾 柒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繳 費 帳 號 ( 由 研 招 會 填 寫 ) 報 考 碩 士 班 系 所 組 ( 類 ) 別 學 系 ( 所 ) 碩 士 班 組 ( 類 ) 身 分 別 中 低 收 入 戶 ( 減 免 報 名 費 30%), 需 繳 交 1,050 元 低 收 入 戶 ( 免 報 名 費 ), 無 需 繳 交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行 動 ) 應 附 證 件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證 明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注 意 事 項 1.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至 遲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一 日, 將 本 申 請 書 及 應 附 證 件 傳 真 至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俟 審 核 通 過 後, 本 組 會 以 電 話 告 知 考 生 通 行 碼,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2.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提 出 本 申 請 者, 請 勿 繳 納 報 名 費 用, 倘 逕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者, 不 再 受 理 此 申 請 及 退 費 3.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提 出 本 申 請 者, 請 依 本 組 提 供 之 帳 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1,050 元 ) 4.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撥 打 轉

34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起 至 1 月 30 日 晚 間 24 時 止,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郵 戳 日 期 以 102 年 1 月 31 日 前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考 系 所 別 : 碩 士 班 類 ( 組 )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 寄 件 人 姓 名 : 寄 件 人 地 址 : 掛 號 ( 請 貼 足 郵 資 ) 通 訊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電 話 : (H): 手 機 : (O): 收 件 人 :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電 話 : 轉 1165 請 詳 細 檢 查 後 依 下 列 報 考 資 料 文 件 順 序 裝 入,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左 上 角 一 報 名 表 ( 於 網 路 上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及 副 表, 並 請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貼 妥 照 片 ) 二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必 須 清 晰, 黏 貼 於 副 表 上 ) 四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不 需 者 免 附 ) 五 報 考 系 所 之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請 參 閱 報 考 資 格 欄 及 備 註 欄, 不 需 者 免 附 ) 六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申 請 表 七 其 他 ( 自 填 名 稱 ) 中 低 收 戶 低 收 入 戶 者, 請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6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