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九十三年招生覆試計畫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民九十三年招生覆試計畫"

Transcription

1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3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簡 章 壹 考 選 對 象 畢 業 系 所 及 資 格 : 一 對 象 及 畢 業 系 所 : ( 一 ) 對 象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外 國 國 籍, 年 滿 20 歲 至 29 歲,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具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之 社 會 男 女 青 年,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之 資 格 基 準, 志 願 服 務 軍 旅 者, 得 參 加 本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甄 選 ( 二 ) 畢 業 系 所 : 1 特 種 情 報 組 : 系 所 不 限 2 特 種 電 訊 組 : 以 電 算 機 學 門 工 程 學 門 數 學 及 統 計 學 門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為 限 二 資 格 : ( 一 ) 年 齡 限 制 : 民 國 83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至 民 國 7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二 ) 體 格 限 制 : 1 身 高 : 男 性 160 公 分 至 195 公 分, 女 性 155 公 分 至 185 公 分 2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值 計 算 公 式 為 體 重 公 斤 除 以 身 高 公 尺 帄 方 ) 男 性 在 17 至 31, 女 性 在 17 至 26, 例 : 體 重 80 公 斤 身 高 170 公 分,BMI 為 80/(1.7) 2 = 視 力 : 兩 眼 裸 視 視 力 或 最 佳 矯 正 視 力 達 0.8 以 上, 且 兩 眼 配 鏡 度 數 ( 屈 光 度 加 二 分 之 一 散 光 屈 光 度 ) 均 在 六 屈 光 度 (600 度 ) 以 內 曾 接 受 眼 角 膜 ( 雷 射 ) 屈 光 手 術 1 年 以 上, 檢 查 無 後 遺 症 者, 方 得 報 考 4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有 刺 青 ( 紋 身 ), 經 體 格 檢 查 ( 以 下 簡 稱 體 檢 ) 醫 院 鑑 定 為 不 合 格 者, 一 律 不 得 報 考 5 其 他 體 檢 項 目 頇 符 合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 如 附 件 1) 6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制, 於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前, 考 生 頇 依 考 選 簡 章 指 定 之 醫 院 規 定 期 程 及 事 項 ( 如 附 件 2), 於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預 約 及 自 費 第 1 頁, 共 32 頁

2 新 臺 幣 1,200 元 實 施 體 檢, 並 應 於 受 檢 時 誠 實 告 知 過 去 病 史 與 隱 藏 性 病 症, 如 刻 意 隱 瞞, 於 入 學 後 因 疾 病 復 發 致 體 格 不 符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基 準, 則 核 予 退 學 7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即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並 應 妥 為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交, 以 利 體 格 資 料 查 驗 及 建 檔 使 用 8 體 檢 結 果 1 年 內 有 效 ( 可 跨 年,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以 後 ), 並 以 附 件 1 基 準 審 查 之 9 役 男 已 實 施 徵 兵 體 檢 者, 必 頇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役 男 體 格 檢 查 表 影 本, 未 檢 附 者, 判 定 為 不 合 格 但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免 附 10 考 生 體 格 經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考 選 會 ( 以 下 稱 考 選 會 ) 體 檢 審 查 組 實 施 體 檢 表 書 面 複 審,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體 格 規 定 者, 寄 發 不 合 格 原 因 通 知 單 ( 三 ) 體 能 鑑 測 : 1 年 內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4 項 ( 女 800/ 男 1600 公 尺 跑 步 坐 姿 體 前 彎 1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立 定 跳 遠 ) 檢 測, 成 績 均 達 中 等 者 合 格 ( 證 明 文 件 加 蓋 檢 測 學 校 章 戳, 如 附 件 ); 或 1 年 內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2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2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及 300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 不 得 使 用 替 代 項 目 ) 成 績 合 格 者 ( 證 明 文 件 加 蓋 檢 測 單 位 章 戳 ) ( 四 ) 同 時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可 先 行 參 加 考 選, 惟 經 錄 取 後, 應 於 入 學 前, 依 國 籍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並 出 具 已 向 該 國 政 府 或 其 駐 外 單 位 申 請 放 棄 國 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及 遞 送 證 明, 始 得 入 學 報 到 未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者,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於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發 現 者,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核 予 退 學, 考 生 及 家 長 不 得 有 異 議 ( 五 ) 符 合 以 下 身 分 或 限 制 條 件 者, 不 得 報 考 : 1 曾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宣 告 保 安 處 分 保 護 處 分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者, 不 得 報 考 但 少 年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或 少 年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2 曾 經 就 讀 軍 事 學 校 遭 開 除 學 籍, 離 校 後 未 滿 3 年 者 ( 以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為 準 ) 3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20 年 者 ;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10 年 者 4 女 性 士 官 退 伍 未 志 願 納 入 後 備 役 者 第 2 頁, 共 32 頁

3 5 曾 授 給 預 備 軍 官 適 任 證 書, 以 後 備 軍 人 列 管 者 6 後 備 役 軍 官 再 入 營 服 軍 官 役 者, 請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規 則 及 其 規 定 辦 理 7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者 ( 六 ) 入 學 後 經 醫 師 證 明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由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審 查 決 議 辦 理 退 學 ( 七 )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報 考 者, 離 營 前 最 後 2 年 考 績 甲 等 ( 未 辦 考 績 者 免 ) 及 無 品 德 方 面 記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但 連 帶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八 ) 在 營 義 務 役 及 志 願 役 士 官 兵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2 日 前 服 役 期 滿 退 伍 者, 得 參 加 考 選 三 不 合 前 述 考 選 對 象 畢 業 系 所 及 資 格 基 準 人 員, 如 在 入 學 前 經 察 覺 者,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察 覺 者, 一 律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核 予 退 學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貳 報 名 程 序 : 一 作 業 期 程 :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報 名 及 作 業 期 程 表 區 分 時 間 備 考 體 檢 日 期 通 信 報 名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前 考 詴 原 訂 初 複 詴 時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准 考 證 寄 發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考 試 日 期 初 詴 - 筆 詴 民 國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詴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詴 初 詴 成 績 及 複 詴 通 知 函 寄 發 日 期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間,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並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當 日 不 上 班, 則 當 日 考 詴 順 延 實 施, 順 延 時 間 如 次 : 1. 初 詴 - 筆 詴 : 順 延 至 民 國 103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2. 複 詴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詴 : 順 延 至 民 國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二 報 名 ( 免 費 ): 採 郵 件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請 將 下 列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資 料,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100 臺 北 市 郵 局 第 第 3 頁, 共 32 頁

4 584 號 信 箱, 考 選 會 收 ( 以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作 為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 一 ) 報 名 表 1 份 ( 可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下 載 網 址 為 ), 表 內 各 欄 務 必 以 正 楷 詳 實 填 寫, 切 勿 潦 草 ( 報 名 組 別 依 限 定 科 系 勾 選, 考 選 會 得 依 規 定 改 正, 並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先 行 貼 妥 照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並 至 相 關 單 位 完 成 查 核 (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實 施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簽 署 ; 另 具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身 分 者 頇 至 所 屬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 屆 退 之 在 營 義 務 役 士 官 兵 及 志 願 士 兵 報 考 者 頇 由 單 位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各 類 身 分 別 查 核 單 位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3)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各 1 份, 請 分 別 實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三 ) 考 生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 頇 見 兩 耳 光 面 紙 )1 式 3 張 ( 不 得 配 戴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或 有 色 隱 形 眼 鏡, 亦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其 中 1 張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餘 2 張 請 浮 貼 於 A4 空 白 紙 ) ( 四 ) 學 歷 證 明 : 1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得 以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替 代 頇 註 明 就 讀 科 系, 並 於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前 完 成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寄 繳, 逾 期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2 持 本 國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限 檢 附 中 文 版 影 本 3 持 國 外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應 檢 具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原 文 影 本 及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影 本 各 1 份 ( 國 外 學 歷 認 證 問 題 請 洽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轉 913) 4 持 大 陸 地 區 畢 業 證 書 者,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採 認 請 洽 教 育 部 ( 五 ) 至 簡 章 指 定 之 國 軍 醫 院 或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影 本 1 份 役 男 已 實 施 徵 兵 體 檢 者, 必 頇 檢 附 役 男 體 格 檢 查 表 影 本 但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免 附 ( 六 )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或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鑑 測 卡 影 本 (2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2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及 300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不 得 使 用 替 代 項 目 ) 第 4 頁, 共 32 頁

5 ( 七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 頇 含 本 人 及 雙 親 之 戶 籍 謄 本,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代 替,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記 事 勿 省 略 ) ( 八 ) 繳 交 自 傳 1 篇 ( 含 生 涯 規 劃 社 團 活 動 經 歷, 另 所 屬 系 所 畢 業 論 文 摘 要 或 專 業 著 述 等 可 自 由 檢 附, 俾 利 口 詴 前 實 施 資 料 審 查 ) ( 九 ) 證 照 ( 書 ) 或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 影 本 1 份 ( 無 取 得 者 及 非 規 定 類 別 證 明 文 件 免 附 ) ( 十 ) 申 請 免 智 力 測 驗 證 明 ( 不 申 請 者 免 附 ) ( 十 一 ) 退 伍 證 明 影 本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免 附 ), 屆 退 之 在 營 義 務 役 士 官 兵 及 志 願 士 兵 報 考 者, 可 先 行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其 退 伍 令 影 本 得 於 核 發 准 考 證 7 天 前 ( 民 國 103 年 6 月 2 日 前 ) 傳 真 至 考 選 會 ( 傳 真 電 話 : ) 補 證,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十 二 ) 信 封 1 個 ( 郵 局 標 準 A4 大 小 信 封,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及 32 元 郵 票 1 張 ( 無 頇 黏 貼 於 信 封 ), 以 利 辦 理 郵 寄 准 考 證 ( 如 未 附 足 額 郵 資 或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填 寫 不 清 錯 誤 而 致 使 郵 件 逾 時 寄 達 或 遺 失 者, 考 生 應 自 負 責 任 ) ( 十 三 ) 上 述 各 項 資 料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 前 繳 交, 缺 件 者 視 同 不 合 格 人 員, 不 予 核 發 准 考 證 三 考 選 會 將 針 對 考 生 提 供 之 資 料 實 施 審 查, 審 查 合 格 者, 於 期 程 內 統 一 寄 發 准 考 證 ;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核 發 准 考 證, 僅 以 專 函 通 知 考 生, 但 不 退 還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四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繳 之 各 項 資 料, 將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統 一 查 驗 正 本, 凡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隱 匿 虛 報 不 實 身 分 或 報 考 之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不 符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者, 一 律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察 覺 者,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核 予 退 學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五 考 生 如 接 獲 役 男 入 營 徵 集 令, 可 持 考 選 會 核 發 之 准 考 證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至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兵 役 延 期 徵 集 事 宜, 凡 考 生 未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而 逕 自 入 營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參 考 詴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考 詴 日 期 : 依 本 簡 章 表 訂 期 程 辦 理 二 考 詴 地 點 : 初 複 詴 地 點 均 於 國 防 大 學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辦 理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2 段 70 號 ) 第 5 頁, 共 32 頁

6 三 請 考 生 依 准 考 證 所 列 地 點 及 時 程 按 時 參 加 各 項 鑑 測 : 區 分 節 次 時 間 考 詴 項 目 備 考 報 到 及 預 備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初 詴 - 筆 詴 (6 月 21 日 ) 複 詴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詴 (7 月 19 日 ) 上 午 第 1 節 第 2 節 國 文 英 文 第 3 節 專 業 科 目 下 午 第 4 節 智 力 測 驗 全 天 口 詴 肆 考 詴 科 目 命 題 範 圍 及 題 型 : 第 6 頁, 共 32 頁 場 應 詴, 逾 時 不 得 應 詴 2. 智 力 測 驗 超 過 13 時 48 分 以 後, 不 得 進 場 3. 考 詴 時 間 若 有 異 動, 得 依 考 選 會 寄 發 之 准 考 證 所 載 時 間 為 主 請 依 複 詴 通 知 函 通 知 時 間 報 到, 並 參 加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詴 一 區 分 :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智 力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詴 二 國 文 : 應 用 文 古 文 觀 止 及 作 文 ( 題 型 : 選 擇 20% 應 用 文 翻 譯 50% 作 文 30%) 三 英 文 : 字 彙 文 法 閱 讀 測 驗 翻 譯 及 作 文 ( 題 型 : 選 擇 50% 翻 譯 20% 作 文 30%) 四 專 業 科 目 : ( 一 ) 特 種 情 報 組 - 大 陸 問 題 與 兩 岸 關 係 研 究 ( 含 時 勢 新 聞 ) ( 題 型 : 選 擇 40% 簡 答 30% 及 申 論 30%) ( 二 ) 特 種 電 訊 組 - 計 算 機 概 論 及 通 訊 電 子 學 ( 計 算 機 概 論 50% 通 訊 電 子 學 50%; 題 型 : 選 擇 40% 簡 答 40% 及 計 算 20%) 五 智 力 測 驗 作 答 及 申 請 免 測 方 式 : ( 一 ) 作 答 方 式 : 1 採 電 腻 閱 卷, 作 答 前 必 頇 詳 閱 詴 題 本 答 案 卡 上 相 關 規 定, 答 案 卡 務 必 使 用 2B 鉛 筆 ( 考 生 自 備 ) 作 答,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致 無 法 判 讀 答 案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智 力 測 驗 時 間 配 置 為 閱 讀 智 力 測 驗 指 導 說 明 20 分 鐘, 智 力 測 驗 實 際 測 驗 時 間 為 50 分 鐘, 收 發 詴 卷 答 案 卡 10 分 鐘, 合 計 80 分 鐘, 請 考 生 注 意 考 詴 時 間 配 置 ( 二 ) 申 請 免 測 方 式 : 1 參 加 102 年 起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100 分 者 ( 證 明 文

7 件 頇 加 蓋 測 驗 單 位 章 戳 ) 2 參 加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線 上 即 測 即 評 檢 測 成 績 達 100 分 者 ( 欲 參 加 檢 測 請 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六 性 向 測 驗 : 非 屬 考 詴 性 質 科 目, 並 無 基 準 答 案, 請 依 個 人 實 際 狀 況 填 答, 做 為 人 事 甄 選 參 考 七 口 詴 : 除 一 般 儀 態 及 口 語 表 達 外, 有 關 報 考 動 機 家 庭 狀 況 自 傳 審 閱 學 習 過 程 工 作 經 驗 社 團 經 歷 生 涯 規 劃 軍 事 常 識 時 事 新 聞 一 般 常 識 等 亦 納 為 綜 合 審 視 評 鑑 範 圍, 以 審 認 是 否 適 任 情 報 工 作 ( 口 詴 成 績 凡 未 達 60 分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 伍 測 驗 一 般 規 定 : 一 凡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智 力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或 口 詴 任 一 節 缺 考 者, 不 得 藉 任 何 理 由 繼 續 參 加 爾 後 各 節 測 驗 二 應 考 人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詴, 逾 時 不 得 應 詴 智 力 測 驗 入 場 應 詴 至 測 驗 終 止, 始 可 離 場,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考 詴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後 始 可 離 場, 違 者 取 銷 應 詴 資 格 三 每 節 測 驗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詴 四 應 考 人 應 恪 遵 考 詴 規 定 ( 如 附 件 5), 違 犯 者, 由 詴 場 監 詴 人 員 口 頭 告 知 應 考 人, 並 登 錄 詴 場 記 載 表, 經 考 選 會 開 會 討 論 通 過, 依 考 詴 規 定 辦 理 五 應 考 人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或 毀 損, 得 申 請 補 發, 惟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補 發 應 於 考 詴 開 始 前,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原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照 片 1 張, 至 考 場 設 置 之 服 務 處 辦 理 補 發 事 宜 六 各 項 考 選 規 劃 日 期 及 地 點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有 變 更 必 要 時, 考 選 會 將 透 過 媒 體 及 在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告 陸 成 績 評 定 與 錄 取 : 一 成 績 計 算 及 比 序 採 國 文 30%+ 英 文 30%+ 專 業 科 目 30%+ 口 詴 10% + 學 歷 證 書 ( 照 ) 或 成 績 證 明 加 分 之 比 例 加 總 計 分 為 準 ; 總 分 相 同 者, 以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者 為 比 序 在 前, 若 前 2 者 相 同 者 以 英 文 成 績 高 者 為 比 序 在 前, 若 前 3 者 相 同 者 以 國 文 成 績 高 者 為 比 序 在 前, 若 前 4 者 相 同 者 以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高 者 為 比 序 在 前 第 7 頁, 共 32 頁

8 二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證 書 ( 照 ) 或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以 加 分 ( 報 名 時 請 檢 附 影 本 1 份 ): ( 一 ) 具 有 電 算 機 學 門 之 所 有 學 類 電 資 工 程 學 類 機 械 工 程 學 類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翻 譯 學 類 經 濟 學 類 政 治 學 類 等 與 本 局 工 作 相 關 之 碩 士 學 歷 者 ( 加 10 分 ), 或 具 技 術 證 照 者 依 附 件 6 7 各 款 情 形 給 予 3 分 5 分 或 10 分 加 分, 以 最 高 者 且 1 次 為 限 ( 二 ) 具 有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者, 依 附 件 8 各 項 給 予 5 分 或 10 分 加 分, 以 最 高 者 且 1 次 為 限 三 凡 有 任 何 1 科 缺 考 零 分 或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100 分 ( 含 ) 以 上 或 口 詴 不 合 格 ( 未 達 60 分 )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四 未 達 安 全 查 核 ( 調 查 ) 標 準 或 認 有 不 適 任 情 報 工 作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錄 取 通 知 : 依 本 簡 章 表 訂 期 程, 由 考 選 會 統 一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未 錄 取 者 不 通 知 ( 備 取 人 員 將 於 正 取 人 員 報 到 當 日 1300 時 起 至 1700 時 止, 依 備 取 順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地 點 及 時 間, 考 生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未 能 接 聽 電 話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考 生 及 家 長 不 得 異 議 ) 六 考 選 作 業 初 詴 成 績 將 寄 發 成 績 單, 複 詴 成 績 不 提 供 成 績 查 詢 考 生 如 對 公 布 之 成 績 有 異 議, 應 於 成 績 公 布 3 日 內 填 具 考 詴 成 績 複 查 表 ( 如 附 件 9), 傳 真 至 考 選 會 ( )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 請 同 時 以 電 話 確 認 ),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接 受 複 查 ), 逾 期 申 請 視 同 放 棄 柒 入 學 報 到 及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相 關 規 定 : 一 入 學 報 到 時 間 : 依 考 選 會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所 通 知 之 規 定 時 間,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畢 業 證 書 體 檢 表 體 適 能 成 績 證 明 國 民 身 分 證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相 關 證 明 ( 限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 退 伍 證 明 加 分 證 明 ( 證 書 證 照 或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等 無 加 分 者 免 附 ) 申 請 智 力 測 驗 免 測 證 明 入 學 志 願 書 ( 如 附 件 10) 及 保 證 書 ( 如 附 件 11) 等 正 本 資 料 及 規 定 攜 帶 物 品 完 成 報 到, 另 攜 帶 報 到 所 需 鐵 公 路 捷 運 旅 費 票 根 ( 證 明 ), 於 報 到 後 檢 據 由 本 局 核 實 發 給 但 曾 完 成 與 錄 取 班 隊 同 等 級 之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得 經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核 准 免 訓, 另 行 通 知 入 學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凡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或 報 到 時 未 繳 交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惟 應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非 因 個 人 因 素 缺 件 者, 得 簽 具 缺 件 切 結 書 於 1 週 內 實 施 補 件 查 驗 ( 切 結 書 如 附 件 12) 第 8 頁, 共 32 頁

9 二 入 學 報 到 時 間 如 有 變 更, 除 由 考 選 會 以 專 人 電 話 通 知 外, 並 統 一 於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上 規 定 之 三 基 礎 教 育 : 社 會 男 女 青 年 ( 含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 報 考 錄 取 者, 基 礎 教 育 修 業 期 限 計 52 週 ( 包 含 調 適 教 育 1 週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8 週 特 戰 訓 練 12 週 及 學 年 教 育 31 週 含 軍 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授 予 軍 事 教 育 學 資, 並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四 錄 取 人 員 之 入 學 修 業 考 核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授 予 軍 事 學 資 等 事 項,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及 本 局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學 員 生 手 冊 辦 理 五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因 個 人 志 趣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等 因 素 遭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及 結 業 任 官 後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時, 依 考 選 簡 章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賠 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作 業 要 點, 處 理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事 宜 六 休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及 任 官 後 不 符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取 銷 預 備 軍 官 身 分 之 處 理 : ( 一 )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男,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 二 ) 具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身 分 者,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規 定 辦 理 ( 三 ) 具 後 備 軍 人 或 補 充 兵 役 身 分 者,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機 關, 依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法 服 行 應 服 之 兵 役 時, 其 已 受 之 入 伍 及 軍 事 訓 練 時 間, 按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折 服 役 期 捌 任 官 服 役 結 業 分 發 : 一 基 礎 教 育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以 少 尉 任 官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預 備 軍 官 現 役 5 年, 分 發 本 局 所 屬 單 位 二 服 役 期 間 任 官 停 年 屆 滿, 考 績 合 格 且 佔 上 階 官 額 者,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官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逐 階 晉 任 三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薪 給 依 軍 人 待 遇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及 補 充 兵, 自 核 定 轉 服 預 備 軍 官 之 生 效 日, 由 後 備 指 揮 部 下 達 臨 時 召 集 令, 命 令 生 效 日 同 核 定 轉 服 預 備 軍 官 之 生 效 日, 支 領 新 階 待 遇 四 役 期 屆 滿 志 願 續 服 現 役 者, 得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規 則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第 9 頁, 共 32 頁

10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續 服 現 役 ; 未 經 核 定 續 服 現 役 者, 應 依 規 定 於 役 期 屆 滿 時 辦 理 退 伍 五 依 志 願 考 選 服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者, 辦 理 退 伍 或 停 役, 為 後 備 軍 人 ( 女 子 服 後 備 役 得 依 其 志 願 ) 玖 福 利 待 遇 : 一 錄 取 人 員 於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學 生 親 屬 不 適 用 現 行 軍 人 眷 屬 之 各 項 福 利 優 待 等 二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及 任 官 後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福 利 待 遇, 依 國 防 部 訂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 相 關 網 頁 ), 另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於 任 官 後 得 按 月 支 領 情 報 職 務 加 給 拾 一 般 規 定 : 一 考 生 應 依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並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統 一 查 驗 正 本 如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不 齊 或 模 糊 不 清 者, 考 選 會 得 要 求 補 正 或 解 釋, 未 能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補 正, 或 隱 匿 虛 報 不 實 身 分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或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符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者, 考 選 會 得 取 銷 報 名 或 錄 取 資 格, 如 經 錄 取 後, 發 現 上 述 情 事 或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亦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依 法 追 究 責 任 ; 於 接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察 覺 者, 即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者,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當 事 人 及 家 長 不 得 異 議 二 錄 取 人 員 於 在 學 期 間, 經 察 覺 前 曾 實 施 安 全 查 核 ( 調 查 ) 程 序 中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有 隱 匿 事 實 或 為 不 實 之 陳 述 者, 應 予 退 學 ; 於 任 官 後 察 覺 者,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三 預 定 之 報 名 體 檢 考 場 考 詴 日 期 入 學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若 有 異 動 必 要 時, 考 選 會 得 於 完 成 公 告 程 序 後, 依 實 際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四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 請 逕 向 各 地 區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各 大 學 校 院 軍 訓 室 索 取, 或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下 載 運 用 ( 簡 章 內 容 如 有 更 動, 以 另 行 公 告 內 容 為 主 ) 五 考 生 於 受 訓 開 始 至 任 官 命 令 生 效 之 日 前, 因 志 趣 不 合 或 其 他 因 素 考 量, 得 申 請 自 願 退 學 ; 任 官 命 令 生 效 之 日 起, 應 服 滿 至 少 5 年 預 備 軍 官 役 役 期, 服 役 期 間 除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外,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提 前 退 伍, 因 故 退 伍 而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應 依 尚 未 服 滿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之 比 率,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第 10 頁, 共 32 頁

11 附 件 1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一 考 生 各 項 檢 查 結 果 頇 符 合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之 常 備 役 體 位 規 定, 並 達 本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基 準 屬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之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及 體 位 未 定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二 本 局 將 提 供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 簡 稱 健 保 署 ) 進 行 精 神 疾 病 病 史 勾 稽 事 宜 ; 另 由 健 保 署 提 供 本 局 考 生 健 康 ( 精 神 疾 病 就 醫 ) 紀 錄, 必 要 時 考 生 應 配 合 本 局 完 成 醫 療 評 估 作 業, 俾 利 本 局 依 考 選 簡 章 所 訂 基 準 進 行 人 員 甄 選 之 體 格 查 核 程 序 項 次 區 分 基 準 備 考 01 身 高 02 體 重 03 視 力 按 照 年 度 考 選 簡 章 所 訂 基 準 04 空 腹 血 糖 檢 查 高 於 126mg/dl 者 不 合 格 05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仍 有 大 量 鼻 膿 漏 者 不 合 格 06 嚴 重 性 ( 第 四 度 ) 扁 桃 腺 肥 大 者 不 合 格 07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四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手 術 後 導 致 肛 門 括 約 肌 受 損 而 致 大 便 失 禁 者 不 合 格 08 泌 尿 道 結 石 需 治 療, 尚 未 治 癒 者 不 合 格 09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超 過 二 十 度 不 合 格 明 顯 下 肢 靜 脈 曲 張 合 併 水 腫 或 皮 膚 病 變 者 ; 先 天 性 靜 脈 畸 形 者 ; 深 部 靜 脈 栓 塞 經 檢 查 證 實 者 急 性 中 耳 炎 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仍 有 聽 力 障 礙 者 ; 慢 性 中 耳 炎 合 併 聽 力 障 礙 者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請 體 檢 醫 院 依 下 列 代 碼 辦 理 體 格 判 定 : 合 格 ( N ) 不 合 格 ( D ) 12 一 耳 或 兩 耳 鼓 膜 穿 孔, 合 併 聽 力 障 礙 者 不 合 格 13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色 弱 ) 不 合 格 14 骨 盆 腔 子 宮 輸 卵 管 卵 巢 炎 或 膿 瘍 未 治 癒 者 不 合 格 15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1.5gm/dL 者 不 合 格 第 11 頁, 共 32 頁

12 附 件 2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 一 體 檢 醫 院 27 所 ( 國 軍 醫 院 11 所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16 所 ); 實 際 體 檢 受 理 日 期 以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為 準 二 體 檢 費 為 新 臺 幣 1,200 元 ( 不 受 理 體 檢 分 項 付 費 ),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三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由 考 生 逕 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站 登 錄 預 約 ( 網 址 : 為 避 免 人 潮 擁 擠, 減 少 受 檢 者 等 候 時 間, 請 招 募 人 員 加 強 宣 導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預 約 ;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即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 複 ) 檢 四 為 避 免 檢 查 結 果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請 相 關 人 員 宣 導 考 生 遵 循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上 午 受 檢 者, 前 一 日 下 午 11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下 午 受 檢 者, 當 日 上 午 06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二 ) 女 性 受 檢 者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受 檢 五 請 考 生 體 檢 完 成 後 於 醫 院 訂 定 時 間 ( 不 含 例 假 日, 約 10 個 工 作 天 ), 至 醫 院 領 取 體 檢 表 六 考 生 報 名 時 頇 繳 交 體 檢 表 影 本 1 份, 惟 另 應 妥 為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本 查 驗 ( 不 得 以 役 男 體 檢 表 代 替 ), 以 利 學 生 體 格 資 料 建 檔 七 受 檢 者 以 網 路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或 攜 帶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1 式 3 張 及 身 分 證 明 辦 理 體 檢 ( 體 檢 表 使 用 相 片 頇 與 報 名 表 相 同 ) 如 欲 報 考 年 度 其 他 國 軍 招 考 班 次, 於 體 檢 時 主 動 填 報 所 需 份 數, 以 不 超 過 3 份 為 原 則, 並 由 受 檢 者 自 行 準 備 增 加 份 數 之 照 片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指 定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號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北 部 地 區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168 號 週 二 四 上 午 國 軍 新 竹 地 區 醫 院 轉 新 竹 市 北 區 武 陵 路 3 號 週 二 五 上 午 第 12 頁, 共 32 頁

13 中 部 地 區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中 清 院 區 轉 臺 中 市 太 帄 區 中 山 路 2 段 348 號 臺 中 市 北 區 忠 明 路 500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轉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週 三 上 午 南 部 地 區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岡 山 分 院 轉 轉 16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1 路 2 號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大 義 2 路 1 號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一 三 五 下 午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屏 東 分 院 轉 屏 東 市 大 湖 路 58 巷 22 號 週 二 三 上 午 花 蓮 地 區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週 一 三 四 上 午 外 島 地 區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週 三 上 午 第 13 頁, 共 32 頁

14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轉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轉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8 號 週 二 三 五 上 午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北 醫 院 轉 1213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127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轉 轉 3232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號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100 號 週 三 上 午 週 三 上 午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投 醫 院 轉 2317 南 投 市 康 壽 里 復 興 路 478 號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衛 生 福 利 部 彰 化 醫 院 轉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舊 館 村 中 正 路 2 段 80 號 週 二 至 週 五 上 午 臺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斗 六 院 區 轉 5106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79 號 週 三 上 午 第 14 頁, 共 32 頁

15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轉 2542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2 段 600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義 醫 院 轉 嘉 義 市 西 區 北 港 路 312 號 週 一 下 午 週 二 上 午 衛 生 福 利 部 新 營 醫 院 轉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信 義 街 73 號 週 一 上 午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南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南 分 院 轉 轉 1202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中 山 路 125 號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復 興 路 427 號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東 醫 院 轉 232 臺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週 一 二 三 上 午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門 醫 院 轉 1311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復 興 路 2 號 週 四 上 午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轉 1326 連 江 縣 ( 馬 祖 )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217 號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上 午 第 15 頁, 共 32 頁

16 附 件 3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各 類 身 分 別 查 核 單 位 對 照 表 身 分 別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查 核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或 現 職 單 位 查 核 備 考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 男 性 ) 註 一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 女 性 ) 未 曾 列 管 無 需 查 核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 屆 退 士 官 兵 ) 註 二 已 訓 補 充 兵 註 三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註 四 其 它 ( 如 國 民 兵 ) 依 實 際 列 管 辦 理 依 實 際 列 管 辦 理 註 五 註 : 一 未 役 役 男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查 核 二 後 備 役 士 官 後 備 役 士 兵 至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核 ; 屆 退 士 官 及 士 兵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至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報 到 者, 由 現 職 單 位 實 施 查 核 ; 女 性 士 官 退 伍 未 志 願 納 入 後 備 役 者, 不 得 報 考 三 已 訓 補 充 兵 至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核 服 役 紀 錄 及 體 格 四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查 核 五 其 它 ( 如 國 民 兵 ) 非 上 述 身 分 人 員, 請 依 個 人 實 際 狀 況, 至 所 列 管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或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核, 以 確 認 身 分 別 及 相 關 事 宜 第 16 頁, 共 32 頁

17 附 件 4-1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成 績 證 明 ( 格 式 )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檢 測 時 年 齡 : 歲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測 單 位 :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檢 測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 測 項 目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公 斤 / 公 尺 2 ) 檢 測 成 績 百 分 等 級 單 項 結 果 門 檻 標 準 備 註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次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心 肺 耐 力 : 1600 公 尺 跑 走 ( 秒 ) 檢 測 結 果 :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7 頁, 共 32 頁

18 附 件 4-2 體 適 能 檢 測 網 路 護 照 成 績 證 明 ( 格 式 )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 姓 名 : 性 別 : 學 號 / 座 號 : 出 生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檢 測 時 年 齡 : 歲 檢 測 單 位 : 國 立 大 學 檢 測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 測 百 分 檢 測 項 目 成 績 等 級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公 斤 / 公 尺 2 ) 單 項 結 果 門 檻 標 準 備 註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次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心 肺 耐 力 : 800 公 尺 跑 走 ( 秒 ) 檢 測 結 果 : 國 立 大 學 檢 測 學 校 章 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8 頁, 共 32 頁

19 附 件 5 考 詴 規 定 一 監 詴 或 詴 務 人 員 為 維 護 詴 場 秩 序 及 考 詴 公 帄,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詴 場 內 外 秩 序 妨 害 考 詴 公 帄 等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應 考 人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二 應 考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銷 其 考 詴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詴 ( 二 ) 脅 迫 其 他 應 考 人 或 監 詴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三 應 考 人 應 按 准 考 證 所 載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詴 場 規 劃 之 座 位 參 加 考 詴, 不 得 請 求 變 更, 無 准 考 證 不 准 應 詴 四 應 考 人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詴, 逾 時 不 得 應 詴 智 力 測 驗 入 場 應 詴 至 測 驗 終 止, 始 可 離 場,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考 詴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後 始 可 離 場 未 依 各 節 考 詴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每 節 考 詴 起 訖 時 間, 均 以 統 一 聲 號 為 準, 惟 每 位 應 考 人 口 詴 考 詴 起 訖 時 間, 另 應 配 合 詴 務 人 員 通 知 時 間 應 詴 六 每 節 考 詴 前 10 分 鐘 預 備 鈴 ( 鐘 ) 響 時, 應 考 人 即 可 入 場, 入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及 考 詴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並 迅 速 依 編 訂 座 位 入 座 ; 惟 每 節 考 詴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應 考 人 不 得 書 寫 劃 記 翻 閱 詴 題 本 書 籍 紙 張 提 前 作 答 或 未 經 監 詴 人 員 許 可 逕 行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若 強 行 離 場 或 不 服 糾 正,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每 節 考 詴 期 間, 應 考 人 置 於 本 人 座 位 周 遭 或 隨 身 攜 帶 之 文 具 用 品 不 得 相 互 借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八 應 考 人 應 詴 時,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器 材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等 功 能 物 品, 禁 止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本 人 座 位 周 遭 ;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震 動 或 影 響 詴 場 秩 序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九 筆 詴 作 答 時 僅 准 使 用 藍 ( 黑 ) 色 原 子 筆 ( 智 力 測 驗 一 律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 不 得 使 用 各 種 修 正 液 ( 帶 ) 作 答 如 因 劃 記 或 書 寫 不 清 不 全 擦 拭 不 潔 或 污 損 摺 疊 等 情 形 時, 致 評 閱 考 卷 肇 生 無 法 判 讀 答 案 等 扣 分 情 事, 均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十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之 答 案 卷 ( 卡 ) 處 理 方 式 : ( 一 ) 答 案 卷 ( 卡 ) 註 記 規 定 以 外 之 文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考 詴 類 科 座 號 及 答 案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答 案 應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 卡 ) 各 題 指 定 範 圍 內, 超 出 指 定 範 圍 之 作 答 內 容 不 予 計 分 ( 三 ) 作 答 內 容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1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四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五 ) 單 選 題 劃 記 兩 個 以 上 答 案 者, 該 題 不 給 分 十 一 詴 題 除 科 目 不 符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不 得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違 第 19 頁, 共 32 頁

20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2 分 十 二 嚴 禁 應 考 人 互 相 談 話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傳 遞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或 以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等 舞 弊 行 為,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三 每 節 考 詴 期 間,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詴 場 飲 ( 嚼 ) 食 抽 菸 擾 亂 詴 場 安 寧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應 詴,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再 犯 者 勒 令 離 場 ( 如 未 達 該 節 離 場 時 間, 應 由 詴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離 場 者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銷 考 詴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考 詴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且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俟 監 詴 人 員 點 收 答 案 卷 ( 卡 ) 詴 題 本 無 誤 後 出 場 ( 嚴 禁 將 詴 題 及 答 案 卷 ( 卡 ) 等 攜 出 場 外 ),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二 ) 經 制 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三 )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五 應 考 人 已 交 答 案 卷 ( 卡 ) 詴 題 本 後, 不 得 在 詴 場 內 外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應 考 人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應 考 人 誤 坐 詴 場 應 詴, 經 閱 卷 查 覺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若 於 考 詴 期 間 查 覺 者, 僅 計 算 其 更 換 正 確 詴 場 後 應 考 之 分 數 十 七 應 考 人 如 有 不 遵 守 前 述 各 項 規 定,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或 不 予 評 分, 或 取 銷 應 考 資 格 ; 另 各 節 如 有 缺 考 智 力 測 驗 提 前 離 場 或 重 大 違 規, 均 不 得 要 求 再 行 應 詴 十 八 各 節 測 驗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詴 應 考 人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入 場 應 詴 時, 監 詴 人 員 查 驗 身 分 無 誤 後, 先 准 予 應 詴 惟 至 當 日 最 後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取 銷 考 詴 資 格 十 九 本 規 定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成 績 零 分 為 限 二 十 應 考 人 違 規 事 件 及 本 規 定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提 報 考 選 會 依 其 情 節 審 議 二 十 一 應 考 人 對 於 違 反 本 規 定 之 行 為 有 疑 慮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應 由 考 生 於 當 日 應 考 最 後 一 節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逕 至 詴 務 辦 公 室 向 考 區 主 任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20 頁, 共 32 頁

21 附 件 6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3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相 關 之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照 加 分 基 準 表 職 類 名 稱 證 照 級 別 與 加 分 分 數 丙 級 ( 加 總 分 3 分 ) 乙 級 ( 加 總 分 5 分 ) 商 業 計 算 V 會 計 事 務 V 甲 級 ( 加 總 分 10 分 ) 視 聽 電 子 V V V 儀 表 電 子 V V 電 力 電 子 V V 數 位 電 子 V V 備 考 電 腻 軟 體 應 用 電 腻 軟 體 設 計 -Java 電 腻 軟 體 設 計 -C++ 電 腻 硬 體 裝 修 V V V V 電 器 修 護 V 通 信 技 術 ( 電 信 線 路 ) V V 網 路 架 設 V 工 業 電 子 V 第 21 頁, 共 32 頁

22 附 件 7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3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相 關 國 際 證 照 加 分 基 準 表 認 證 組 織 Micro soft Oracle Oracle SUN CISCO Red hat 認 證 加 總 分 項 目 3 分 加 總 分 5 分 加 總 分 10 分 備 考 所 有 項 目 MCTS MCITP MCPD MVP 資 料 庫 OCA 管 理 OCP OCM Java 程 SCJP 式 設 計 SCJD SCBCD SCWCD 網 路 建 置 CCNA CCDA CCNP CCDP CCIP CCSP CCIE Linux RHCE RHCA 資 訊 (ISC) 2 安 全 SSCP CISSP CSSLP BSI 資 訊 ISO 安 全 資 訊 ISO 服 務 PMI 專 案 CAPM 管 理 PMP PgMP VMware 虛 擬 化 EC- Council APM Group Axis 資 訊 安 全 資 治 網 影 訊 理 路 像 VMware Certified Professional (VCP5) VMware Certified Advanced Professional (VCAP5) ECSS CEH CHFI ITILv3 Foundation Axis Network Video Exam ITILv3 Intermediate (Lifecycle or Capability) VMware Certified Design Expert (VCDX5) ITILv3 Expert 第 22 頁, 共 32 頁

23 附 件 8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3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加 分 基 準 表 項 次 加 分 語 文 種 類 加 分 基 準 加 分 1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文 等 2 日 本 語 能 力 詴 驗 (JLPT) 3 級 3 法 文 檢 定 (DELF) A1 字 彙 用 法 閱 讀 等 3 項 各 達 50 分 口 詴 S-1 4 法 文 檢 定 測 驗 (TCF) B1 5 德 語 鑑 定 考 詴 (Test DaF) 聽 說 讀 寫 各 達 TDN3 加 總 分 5 分 6 西 班 牙 語 檢 定 (DELE) A1 7 俄 語 能 力 詴 驗 (TORFL) TPКИ-1 8 韓 語 能 力 詴 驗 (TOPIK) 3 級 9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文 等 字 彙 用 法 閱 讀 等 3 項 各 達 70 分 口 詴 S-2 10 日 本 語 能 力 詴 驗 (JLPT) 2 級 11 日 本 留 學 詴 驗 (EJU) 通 過 12 法 文 檢 定 (DELF) A2 13 法 文 檢 定 測 驗 (TCF) B2 加 總 分 1 0 分 14 德 語 鑑 定 考 詴 (Test DaF) 聽 說 讀 寫 各 達 TDN4 15 西 班 牙 語 檢 定 (DELE) B1 16 俄 語 能 力 詴 驗 (TORFL) TPКИ-2 17 韓 語 能 力 詴 驗 (TOPIK) 4 級 第 23 頁, 共 32 頁

24 附 件 9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成 績 複 查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名 聯 電 絡 話 聯 絡 地 址 複 科 查 目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請 勾 選 v 申 請 人 簽 章 1.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接 受 複 查 2. 考 生 應 於 成 績 公 告 3 日 內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表, 於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傳 真 至 考 選 會 ( 傳 真 電 話 : ), 並 於 傳 真 後 即 時 以 電 話 確 認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申 請 視 同 放 棄, 致 影 響 錄 取 結 果, 不 得 異 議 第 24 頁, 共 32 頁

25 附 件 10 入 學 志 願 書 立 志 願 書 人, 茲 因 考 取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在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因 個 人 志 趣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等 因 素 遭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結 業 任 官 後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將 依 考 選 簡 章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賠 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作 業 要 點 及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事 宜 ; 並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同 意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第 1 項 規 定, 自 願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責 賠 償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謹 立 此 書, 以 昭 信 守 ( 以 上 內 容 本 人 均 確 實 瞭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 本 志 願 書 一 式 4 份,1 份 存 就 讀 學 校,1 份 隨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謄 本,1 份 呈 報 所 屬 司 令 部 或 用 人 單 位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正 本,1 份 交 付 學 生 ; 另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應 於 每 期 班 學 生 結 業 時, 先 行 計 算 在 校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等 金 額, 於 結 業 分 發 後 二 個 月 內, 詳 載 在 校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統 計 表,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袋 存 管, 以 利 人 事 單 位 後 續 作 業 順 遂 ) 立 志 願 書 人 : 簽 章 出 生 年 月 日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5 頁, 共 32 頁

26 附 件 11 ( 學 校 全 銜 ) 學 員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具 保 人 今 擔 保 在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因 個 人 志 趣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等 因 素 遭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結 業 任 官 後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時, 連 帶 保 證 人 願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連 帶 保 證 人 及 學 生 本 人, 同 意 以 本 保 證 書 作 為 本 人 與 學 校 間 之 行 政 契 約, 並 同 意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自 願 接 受 執 行, 不 為 給 付 時, 學 校 得 以 本 保 證 書 為 強 制 執 行 之 執 行 名 義 本 保 證 書 一 式 4 份, 學 校 保 存 2 份, 學 生 及 連 帶 保 證 人 各 存 1 份 學 生 姓 名 簽 名 蓋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電 話 連 帶 國 民 身 簽 名 保 證 人 分 證 統 蓋 章 姓 名 一 編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通 信 電 話 地 址 黏 貼 連 帶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連 帶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6 頁, 共 32 頁

27 附 件 12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錄 取 生 缺 件 報 到 切 結 書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考 生 於 年 月 日 前 ( 報 到 後 一 週 ), 仍 未 繳 交 以 下 正 本 文 件 查 驗 者, 依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簡 章 即 予 以 退 學, 考 生 及 家 長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簽 名 : ( 考 生 簽 名, 並 請 考 生 將 影 本 自 費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完 成 寄 送 ) 考 生 電 話 通 知 家 屬 缺 件 補 件 項 目 通 話 時 間 : 地 點 :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校 開 立 之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加 分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報 名 時 無 加 分 事 項 者 免 驗 ) 申 請 智 力 測 驗 免 測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報 名 時 未 申 請 者 免 驗 ) 體 檢 表 ( 正 本 ) 退 伍 令 ( 正 本 ) 保 證 書 ( 正 本 )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限 掛 郵 件 通 知 家 屬 施 教 單 位 :( 承 辦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7 頁, 共 32 頁

28 填 表 說 明 : 一 本 表 請 詳 實 填 寫, 字 跡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以 維 自 身 權 益, 並 先 將 照 片 貼 妥 ( 紅 框 部 分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審 核 欄 位 請 勿 填 寫 ), 聯 絡 通 信 處 為 准 考 證 成 績 通 知 函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送 地 址,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可 聯 絡 到 本 人 之 地 址 及 電 話, 本 表 不 足 使 用 時, 考 生 可 自 行 以 A4 規 格 紙 張 複 印 使 用 ( 不 得 使 用 感 熱 紙 ) 二 報 名 組 別 : 請 依 限 定 科 系 勾 選, 勾 選 後 不 得 塗 改, 考 選 會 得 依 規 定 調 整 報 名 組 別,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加 分 項 目 : 請 參 考 考 選 簡 章 條 列 之 可 加 分 項 目, 並 註 明 等 級 或 分 數 ( 無 法 加 分 之 證 照 請 勿 填 寫, 惟 可 於 自 傳 內 檢 附 ) 四 家 庭 狀 況 : 父 母 資 料 必 填, 餘 請 參 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詳 實 填 寫 五 報 名 時 填 寫 本 報 名 表 1 份, 並 黏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背 面 ) 影 本 1 份 2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3 張 並 檢 附 學 士 ( 含 )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1 年 以 內 體 檢 表 影 本 1 份 1 年 內 體 適 能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自 傳 1 份 加 分 證 照 或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 自 由 檢 附 ) 退 伍 令 影 本 1 份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免 附 ) A4 大 小 信 封 1 個 (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及 32 元 回 郵 郵 資 ( 無 頇 黏 貼 於 信 封,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報 名 表 明 顯 處 ), 報 名 資 料 一 律 放 入 A4 尺 寸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寄 至 考 選 會 六 本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檢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 頇 含 學 校 名 稱 及 系 所 ) 報 名, 並 應 於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前 寄 繳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逾 期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 入 學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七 以 上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統 一 A4 格 式, 如 小 於 A4 尺 寸, 請 自 行 黏 ( 浮 )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32 元 回 郵 郵 資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報 名 表 明 顯 處 ) 八 考 生 於 報 名 前 應 先 行 自 費 赴 各 地 區 國 軍 醫 院 或 國 防 部 指 定 之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直 接 索 取 體 格 檢 查 表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 民 國 103 年 辦 理 報 考 軍 事 學 校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及 電 話, 請 參 閱 附 件 2) 九 查 核 欄 位 之 查 核 係 男 性 考 生 自 行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實 施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簽 署 ; 另 具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身 分 者 頇 至 所 屬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屆 退 之 在 營 義 務 役 及 志 願 役 士 官 兵 報 考 者 頇 由 單 位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 頇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2 日 以 前 退 伍 並 檢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寄 至 考 選 會 ) 十 為 瞭 解 並 掌 握 考 生 身 體 狀 況, 增 加 過 去 病 史 欄, 若 曾 經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或 曾 接 受 手 術, 請 詳 實 填 寫 發 生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第 28 頁, 共 32 頁

29 請 沿 虛 線 裁 減 運 用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3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組 別 ( 請 勾 選 ) 特 種 情 報 組 特 種 電 訊 組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婚 姻 性 別 男 女 狀 況 出 生 地 已 婚 未 婚 考 生 應 屆 畢 業 後 備 役 士 官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已 訓 補 充 兵 行 動 身 分 社 會 青 年 後 備 役 士 兵 可 複 選 電 話 聯 絡 通 信 處 電 話 戶 籍 地 同 聯 絡 通 信 處 電 話 學 歷 近 3 個 月 2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黏 貼 處 教 育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四 技 畢 業 程 度 二 技 其 他 學 校 ( 最 高 學 歷 ) 修 業 自 年 月 畢 業 學 時 間 至 年 月 校 類 別 系 所 國 立 私 立 全 名 是 否 具 外 國 國 籍 是 ( 國 家 ) 否 專 長 1. 具 相 關 科 系 碩 士 學 歷, 加 10 分 ( 系 所 名 稱 : ) 加 2. 具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相 關 國 際 證 照, 加 10 分 ( 證 照 名 稱 : ) 分 3. 具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相 關 國 際 證 照, 加 5 分 ( 證 照 名 稱 : ) 項 4. 具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相 關 國 際 證 照, 加 3 分 ( 證 照 名 稱 : ) 目 5. 具 與 本 局 工 作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加 10 分 ( 鑑 測 種 類 成 績 或 級 數 : ) 6. 具 與 本 局 工 作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加 5 分 ( 鑑 測 種 類 成 績 或 級 數 : ) 家 庭 狀 況 稱 謂 姓 父 母 出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名 職 業 服 務 單 位 電 話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親 友 報 考 資 1 廣 播 2 校 園 網 路 3 海 報 4 親 友 介 紹 5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6 說 明 會 7 莒 光 日 電 視 8 老 師 推 薦 ( 姓 名 ) 9 教 官 推 薦 ( 姓 名 ) 訊 來 源 10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介 紹 11 其 他 可 複 選 填 表 時 請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第 29 頁, 共 32 頁

30 過 去 病 史 ( 重 大 疾 病 曾 接 受 之 手 術 時 地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背 面 ) 查 核 欄 位 ( 考 生 請 自 行 參 考 填 表 說 明 第 九 項 或 附 件 3 )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未 辦 區 公 所 體 檢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常 備 役 體 位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體 役 位 體 位 未 定 或 複 檢 中 役 政 單 位 簽 署 ( 公 所 章 戳 ) ( 承 辦 人 職 章 及 日 期 )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考 績 備 指 揮 不 合 格 部 或 單 位 查 核 有 不 良 紀 錄 後 備 役 軍 官 有 適 任 證 書 身 分 查 核 無 誤 後 備 指 揮 部 或 單 位 簽 署 ( 單 位 章 戳 ) ( 承 辦 人 職 章 及 日 期 ) 審 核 欄 位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審 核 人 簽 章 項 次 項 驗 國 民 身 學 生 證 體 適 能 智 力 測 畢 業 證 自 費 徵 兵 戶 籍 加 分 證 信 封 1 退 分 證 正 照 片 正 背 面 成 績 證 自 傳 驗 免 測 目 書 影 本 體 檢 表 體 檢 表 謄 本 照 ( 或 個 ( 含 證 背 面 影 3 張 影 本 明 影 本 1 份 證 明 1 份 1 份 1 份 1 份 證 明 ) 郵 資 ) 影 本 1 份 1 份 1 份 影 本 訖 伍 明 本 未 繳 交 本 人 已 熟 讀 且 充 分 瞭 解 簡 章 內 容, 並 同 意 報 名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由 考 選 會 進 行 相 關 查 核,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等 情 事, 願 接 受 調 查 並 依 法 究 辦 本 人 同 意 國 防 部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參 加 考 選 之 個 人 資 料, 俾 利 國 軍 招 募 行 銷 及 考 選 服 務 第 30 頁, 共 32 頁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

31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3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赴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 星 期 三 ) 前 報 名 日 期 自 至 止 招 生 說 明 會 (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國 軍 英 雄 館 )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00-12:00 初 詴 ( 筆 詴 )( 註 1 2) ( 星 期 六 ) 複 詴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詴 註 3) ( 星 期 六 ) 報 到 ( 註 4) ( 星 期 一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址 報 名 應 準 備 資 料 項 次 資 料 名 稱 1 報 名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3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1 式 3 張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檢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報 名 ) 5 1 年 內 自 費 體 檢 表 1 份 ( 已 實 施 徵 兵 體 檢 者, 頇 另 檢 附 役 男 體 格 檢 查 表 1 份 ) 6 1 年 內 體 適 能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7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 頇 含 本 人 及 雙 親 之 戶 籍 謄 本,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代 替,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記 事 勿 省 略 ) 8 自 傳 1 份 9 證 照 ( 成 績 單 ) 影 本 ( 自 由 檢 附 ) 10 退 伍 證 明 影 本 1 份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免 附 ) 11 智 力 測 驗 免 測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自 由 檢 附 ) 12 郵 局 標 準 A4( 掛 號 ) 信 封 1 個 (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及 32 元 郵 票 1 張 ( 無 頇 黏 貼 於 信 封,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報 名 表 明 顯 處 ) 註 1: 前 完 成 報 名 資 審, 合 格 者 寄 發 准 考 證, 不 合 格 者 寄 發 不 合 格 ( 原 因 ) 通 知 函 註 2: 初 詴 成 績 於 前 寄 發 專 函 通 知 ; 複 詴 成 績 不 通 知 註 3: 參 加 複 詴 人 員 於 前 寄 發 專 函 通 知, 不 合 格 者 不 通 知 註 4: 以 錄 取 通 知 單 為 準 第 31 頁, 共 32 頁

32 簡 介 資 料 國 家 建 設 需 要 人 才, 情 報 工 作 更 需 優 秀 人 才 本 局 乃 我 國 執 行 情 報 工 作 之 法 定 單 位, 為 培 養 工 作 專 才, 特 開 辦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甄 選 大 學 畢 業 以 上 之 男 女 青 年, 施 予 完 整 的 情 報 諜 報 通 信 等 專 業 教 育, 以 培 養 成 為 高 智 慧 具 國 際 觀 之 國 家 情 報 員 本 局 對 情 報 工 作 幹 部 的 培 養, 係 朝 向 專 業 專 職 專 長 訓 派 之 方 向 發 展, 本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修 業 期 限 52 週, 期 滿 授 予 軍 事 教 育 學 資, 結 業 後 工 作 地 點 在 國 內 各 地 及 海 外 地 區, 極 富 挑 戰 性 與 開 創 性 新 進 人 員 均 按 專 長 選 訓, 畢 業 後 派 任 適 當 之 職 務, 結 合 優 良 學 識 與 潛 能, 在 情 報 工 作 上 有 專 業 的 發 揮, 使 就 業 與 所 學 能 密 切 結 合, 以 收 工 作 專 精 與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之 互 利 實 效 本 局 年 輕 幹 部 均 頇 定 期 參 加 進 修 與 深 造 教 育, 以 不 斷 充 實 個 人 本 職 學 能 ; 此 外 更 鼓 勵 參 與 公 餘 進 修 全 時 進 修 或 報 考 國 內 外 大 學 研 究 所 進 修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期 能 培 養 情 報 菁 英 造 就 棟 樑 之 才 本 局 新 進 少 尉 軍 官 與 一 般 大 學 畢 業 生 薪 資 比 較 如 右 表 ( 單 位 : 新 臺 幣, 以 102 年 薪 資 為 例 ): 項 目 月 薪 國 貿 公 司 立 委 助 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快 遞 業 務 補 習 班 導 師 保 全 業 空 服 員 金 融 工 商 服 務 餐 飲 醫 療 業 傳 統 製 造 業 資 訊 科 技 業 媒 體 文 教 業 25000~ ~ ~ ~ ~ ~ ~ ~ ~ ~ ~ ~ 不 動 產 27000~ 相 關 業 本 局 起 ( 含 本 俸 專 業 加 少 尉 軍 官 給 志 願 役 加 給 ) 資 料 來 源 : 網 站 資 料 第 32 頁, 共 32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