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道路平整方案說明9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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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郦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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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1 道 路 工 程 (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 施 工 常 見 缺 失 一 覽 表 一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常 見 缺 失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完 工 品 質 與 整 個 工 程 的 生 命 週 期 各 階 段 工 作 息 息 相 關, 從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完 工 驗 收 等, 各 階 段 成 果 均 將 影 響 後 續 階 段 之 功 能, 茲 將 常 見 缺 失 彙 整 如 下 : 執 行 階 段 常 見 缺 失 建 議 因 應 對 策 國 內 各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已 有 各 自 之 施 工 規 範, 多 經 長 久 經 1. 未 妥 適 將 相 關 施 工 規 範 納 驗 及 實 驗 結 果 所 訂 定, 建 議 入 設 計 時 應 將 相 關 施 工 規 範 納 入 契 約 據 以 執 行 決 定 路 面 設 計 厚 度 應 將 (1) 路 面 幾 何 ( 平 面 縱 斷 面 及 橫 2. 路 面 鋪 築 厚 度 設 計 不 當 斷 面 等 ) (2) 路 面 結 構 (3) 路 面 材 料 等 納 入 設 計 考 量, 決 定 最 適 鋪 築 厚 度 國 內 常 見 設 計 係 為 刨 除 5 公 分 後 再 回 鋪 5 公 分, 等 厚 度 鋪 築 無 法 將 原 已 不 平 整 路 面 規 劃 設 計 3. 未 設 計 路 面 刨 鋪 高 程 鋪 平 故 應 作 加 鋪 設 計 分 析, 瞭 解 實 際 厚 度 需 求 外, 加 鋪 前 並 應 先 完 整 測 量 施 工 前 路 面 平 整 狀 況 良 好 之 路 面 在 材 料 之 選 用 上 應 注 意 柏 油 油 源 穩 定 溫 度 控 制 適 宜 粒 料 來 源 固 定 等 4. 瀝 青 材 料 選 用 不 慎 事 項 尤 其 近 年 來 常 用 之 再 生 瀝 青 材 料, 應 加 強 規 定 相 關 品 質 查 驗 項 目 瀝 青 混 凝 土 強 度 與 粒 徑 大 小 5. 瀝 青 料 粒 徑 選 用 不 當 成 正 比, 粒 徑 越 大, 耐 久 性 越 佳, 惟 其 外 觀 紋 理 較 粗 第 1 頁, 共 10 頁
2 發 包 施 工 較 不 美 觀, 且 噪 音 較 大, 施 工 較 困 難 易 有 粒 料 分 離 現 象, 設 計 階 段 應 依 路 段 特 性 及 需 求 調 整 瀝 青 材 料 與 粒 料 應 進 行 相 關 試 驗, 確 保 材 料 之 使 用 性, 於 承 商 施 工 前 亦 應 進 行 配 合 6. 未 明 定 材 料 施 工 前 檢 驗 項 設 計 相 關 試 驗 如 瀝 青 材 料 目 針 入 度 及 粘 度 粒 料 單 位 重 及 篩 分 析 馬 歇 爾 配 比 設 計 等 鋪 築 廠 商 之 遴 選 對 道 路 施 工 品 質 之 優 劣 至 為 重 要, 觀 察 分 析 工 程 會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可 發 現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多 以 底 價 6 至 7 折 間 決 標, 因 此 1. 廠 商 遴 選 後 未 定 期 檢 視 履 道 路 施 工 品 質 若 無 適 當 管 約 能 力 控, 將 無 法 獲 得 設 計 要 求 之 品 質 建 議 廠 商 遴 選 除 應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外, 並 應 定 期 檢 視 其 服 務 能 力, 如 : 技 術 品 質 功 能 管 理 等 施 工 前 應 依 現 地 實 際 狀 況 及 需 求, 要 求 廠 商 選 擇 適 用 之 施 工 機 具 及 施 工 能 量, 以 提 2. 廠 商 機 具 設 備 不 足 或 不 堪 供 鋪 築 過 程 中 穩 定 之 瀝 青 混 使 用 凝 土 溫 度 控 制 及 壓 密 度 需 求 等 另 可 考 量 輔 以 有 助 施 工 品 質 之 設 備, 提 升 施 工 效 率 及 品 質 要 求 廠 商 依 契 約 規 定 將 材 料 料 源 數 量 及 檢 驗 項 目, 以 材 料 ( 設 備 ) 管 制 總 表 方 式 加 3. 未 落 實 材 料 管 控 及 檢 驗 以 管 控, 以 適 時 完 成 備 料 及 材 料 施 工 前 檢 驗 檢 驗 項 目 相 關 試 驗 如 瀝 青 材 料 針 入 度 及 粘 度 粒 料 單 位 重 及 篩 分 第 2 頁, 共 10 頁
3 析 馬 歇 爾 配 比 設 計 等 相 關 檢 ( 試 ) 驗 資 料, 亦 應 由 監 造 單 位 及 主 辦 機 關 審 核 確 認 鋪 築 及 滾 壓 作 業 若 未 落 實 管 控 將 嚴 重 影 響 完 工 後 道 路 路 面 的 品 質, 如 應 注 意 鋪 築 實 4. 未 落 實 管 控 鋪 築 及 滾 壓 作 瀝 青 溫 度 瀝 青 接 縫 規 劃 業 均 勻 噴 灑 黏 層 鋪 裝 機 操 作 初 ( 次 終 ) 壓 滾 壓 速 度 溫 度 及 機 具 之 選 擇 等 鋪 面 施 工 理 論 上 應 封 鎖 交 通 並 經 養 護 冷 卻 後 方 可 開 放 通 車 刨 除 重 鋪 路 段 受 既 有 交 通 需 求 限 制, 常 需 夜 間 施 工 並 於 日 間 立 即 開 放 通 車, 其 施 工 視 線 差 交 通 管 制 難 5. 未 落 實 鋪 築 後 路 面 養 護 易 有 意 外 發 生, 且 無 充 足 時 間 進 行 養 護 冷 卻 動 作 建 議 鋪 面 工 程 除 應 有 足 夠 的 施 工 時 間 外, 並 配 合 妥 適 之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將 影 響 或 干 擾 交 通 之 施 工 範 圍 儘 可 能 降 低 施 工 單 位 經 常 受 民 意 要 求 而 仍 於 陰 雨 天 施 工, 致 完 工 品 質 不 佳 再 度 損 壞 民 眾 怨 聲 載 道 為 免 此 狀 況 一 再 發 生, 建 議 應 讓 民 眾 或 民 意 單 6. 未 考 量 天 候 因 素 ( 陰 雨 天 ) 位 瞭 解, 路 面 需 於 天 晴 風 施 工 和 施 工 地 點 氣 溫 應 在 10 以 上, 且 底 層 基 層 路 基 或 原 有 路 面 乾 燥 無 積 水 現 象 時 方 可 施 工 ; 完 工 後 並 予 適 當 養 護 冷 卻 時 間 至 表 面 乾 燥, 方 可 提 供 品 質 良 好 之 鋪 面 鋪 面 完 工 通 車 後 之 道 路 服 務 7. 未 適 當 改 善 鋪 面 下 方 ( 路 品 質 及 使 用 耐 久 性, 受 原 始 基 ) 狀 況 鋪 面 現 況 及 路 基 強 度 影 響 甚 大 針 對 刨 除 後 現 況 較 差 部 第 3 頁, 共 10 頁
4 完 工 驗 收 分, 宜 進 行 全 厚 度 或 部 分 厚 度 之 修 補 處 理, 至 於 原 始 路 基 狀 況 不 良 部 分 亦 應 先 行 改 善 路 面 鋪 築 完 成 後 應 要 求 廠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針 對 品 質 及 監 造 計 畫 書 所 訂 瀝 青 混 凝 土 施 工 檢 驗 項 目, 進 行 施 工 自 主 品 8. 未 落 實 施 工 自 主 品 管 及 抽 管 及 抽 查 驗 相 關 試 驗 如 瀝 驗 之 檢 驗 項 目 青 厚 度 壓 實 度 及 平 整 度 等 相 關 檢 ( 試 ) 驗 資 料, 亦 應 由 監 造 單 位 及 主 辦 機 關 審 核 確 認 廠 商 時 因 急 於 開 放 通 行 或 標 線 工 項 未 能 及 時 銜 接 施 工, 在 未 完 成 原 有 路 面 標 線 復 舊 劃 設, 即 開 放 道 路 通 行, 將 1. 未 將 原 有 路 面 標 線 復 舊 劃 影 響 民 眾 用 路 安 全 故 於 路 設 面 鋪 築 施 工 前 應 確 認 劃 設 標 線 材 料 及 機 具 已 備 妥, 並 可 依 現 況 於 鋪 面 養 護 降 溫 期 間 進 行 劃 設, 節 省 交 通 封 閉 時 間 舖 面 施 工 檢 驗 項 目 如 瀝 青 厚 度 壓 實 度 及 平 整 度 等, 勿 與 施 工 時 自 主 品 管 及 監 造 抽 2. 驗 收 未 適 度 辦 理 施 工 檢 驗 驗 混 淆, 如 施 工 時 均 未 辦 理 檢 驗 留 待 驗 收 時 辦 理, 或 於 施 工 時 辦 理 檢 驗, 驗 收 時 則 不 再 辦 理 第 4 頁, 共 10 頁
5 二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檢 驗 流 程 瀝 青 混 凝 土 施 工 作 業 流 程 及 檢 驗 要 點 拌 合 廠 檢 驗 承 包 商 應 提 出 擬 使 用 供 料 廠 之 有 關 資 料 送 請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瀝 青 檢 驗 瀝 青 運 抵 工 地 拌 合 時, 視 需 要 取 樣 委 託 檢 驗 機 構 辦 理 計 量 設 備 檢 驗 校 正 定 期 性 辦 理 檢 驗 結 果 粒 料 料 源 檢 驗 ( 粒 料 生 產 品 質 控 制 ) 拌 合 廠 粒 料 試 驗 拌 合 廠 生 產 品 質 檢 驗 工 地 舖 築 夯 實 度 及 厚 度 檢 驗 資 料 建 檔 統 計 分 析 監 造 單 位 及 工 地 試 驗 人 員 於 粒 料 生 產 過 程 中 抽 樣 辦 理 粒 料 配 篩 分 析 及 定 期 性 辦 理 粒 粒 之 比 重 吸 水 率 健 性 磨 損 扁 長 率 圓 石 率 含 砂 當 量 及 填 縫 料 之 PH 值 等 項 試 驗 以 管 制 所 生 產 之 粒 料 品 質 瀝 青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 送 核 及 試 拌 ) 審 核 承 包 商 所 提 送 馬 歇 爾 配 合 設 計 視 需 要 會 同 承 包 商 以 合 格 材 料 辦 理 現 配 比 試 驗, 以 了 解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各 項 性 質 是 否 符 合 規 範 規 定, 並 選 擇 適 合 於 工 施 工 之 配 比 監 造 單 位 工 地 試 驗 人 員 隨 時 辦 理 各 料 堆 之 粒 料 級 配 篩 分 析, 並 供 拌 合 廠 之 生 產 品 質 控 制 依 據 現 場 監 工 核 舖 築 作 業 申 請 通 知 協 力 廠 商 據 以 生 產 供 應 工 地 所 需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並 執 行 其 生 產 過 程 之 各 項 檢 驗 工 作, 並 簽 認 承 包 商 車 提 出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出 廠 單, 以 據 此 送 至 工 地 舖 築, 以 確 保 工 程 品 質 試 拌 檢 討 舖 築 設 備 之 檢 查 瀝 青 混 合 料 視 察 粒 料 是 否 分 離 拌 合 是 否 完 全 均 勻 量 測 混 合 料 溫 度 量 測 舖 築 厚 度 滾 壓 設 備 及 滾 壓 次 數 平 整 度 檢 查 瀝 青 混 凝 土 施 工 作 業 流 程 及 檢 驗 要 點 第 5 頁, 共 10 頁
6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 以 台 北 市 政 府 版 本 提 供 參 考 ) 第 6 頁, 共 10 頁
7 第 7 頁, 共 10 頁
8 第 8 頁, 共 10 頁
9 第 9 頁, 共 10 頁
10 三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主 要 構 造 瀝 青 路 面 結 構 包 括 基 層 底 層 及 面 層 三 部 分 工 程 司 可 依 需 要 作 適 當 之 調 整 設 計, 例 如 可 不 設 基 層, 亦 有 同 時 不 設 基 層 及 底 層 者 層 次 名 稱 厚 度 用 途 備 註 開 放 級 配 摩 擦 層 約 1.5cm 提 高 摩 擦 力 減 少 下 雨 產 目 前 僅 高 速 公 生 水 膜 增 加 行 車 安 全 路 鋪 設 瀝 青 黏 層 ( 不 考 慮 ) 界 面 粘 結 鋪 設 開 放 級 配 摩 擦 層 時 施 作 密 級 配 瀝 青 面 層 約 5~30cm 直 接 承 受 車 輛 荷 重 提 供 摩 擦 力 減 少 水 分 及 空 氣 滲 入 路 面 瀝 青 黏 層 ( 不 考 慮 ) 界 面 粘 結 瀝 青 處 理 底 層 約 10~30cm 承 受 面 層 傳 遞 來 之 應 力, 地 方 道 路 常 不 ( 聯 結 層 ) 並 加 以 分 散 設 此 層 瀝 青 透 層 ( 不 考 慮 ) 粘 結 粒 料 減 少 毛 細 水 上 升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約 20~40cm 承 受 上 傳 遞 來 之 應 力, 並 加 以 分 散, 使 應 力 低 於 其 下 之 基 層 或 路 基 強 度 砂 石 混 合 料 基 層 50~100cm 承 受 上 傳 遞 來 之 應 力, 並 依 設 計 之 需 要 加 以 分 散 鋪 設 路 基 承 受 總 荷 重 第 10 頁, 共 10 頁
11 附 件 2 第 章 V8.0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舖 面 工 程 中 面 層 及 底 層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材 料 設 備 施 工 及 檢 驗 等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瀝 青 混 凝 土 係 將 加 熱 之 粗 粒 料 細 粒 料 瀝 青 膠 泥 及 乾 燥 之 礦 物 填 縫 料, 按 配 合 設 計 所 定 配 合 比 例 拌 和 均 勻 後, 依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之 線 形 坡 度 高 程 及 橫 斷 面, 按 本 節 規 範 之 規 定, 或 依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分 一 層 或 數 層 舖 築 於 已 整 理 完 成 之 底 層 基 層 路 基 或 經 整 修 後 之 原 有 面 層 上, 滾 壓 至 所 規 定 之 壓 實 度 而 成 者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產 製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運 送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舖 築 及 壓 實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第 章 -- 瀝 青 透 層 第 章 -- 瀝 青 黏 層 1.4 相 關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1) CNS 485 粒 料 取 樣 法 V /09/30
12 (2) CNS 486 粗 細 粒 料 篩 析 法 (3) CNS 487 細 粒 料 比 重 及 吸 水 率 試 驗 法 (4) CNS 488 粗 粒 料 密 度 相 對 密 度 ( 比 重 ) 及 吸 水 率 試 驗 法 (5) CNS 490 粗 粒 料 (37.5mm 以 下 ) 磨 損 試 驗 法 (6) CNS 1163 粒 料 容 積 密 度 與 空 隙 率 試 驗 法 (7) CNS 1167 使 用 硫 酸 鈉 或 硫 酸 鎂 之 粒 料 健 度 試 驗 法 (8) CNS 2260 鋪 路 柏 油 ( 瀝 青 )- 針 入 度 分 級 (9) CNS 2486 瀝 青 軟 化 點 測 定 法 ( 環 球 法 ) (10) CNS 3408 粗 粒 料 ( 粒 徑 19mm 以 上 ) 磨 損 試 驗 法 (11) CNS 3775 克 氏 開 口 杯 閃 點 與 著 火 點 測 定 法 (12) CNS 5265 道 路 與 舖 面 材 料 用 礦 物 填 縫 料 篩 分 析 法 (13) CNS 8755 瀝 青 舖 面 混 合 料 壓 實 試 體 之 厚 度 或 高 度 試 驗 方 法 (14) CNS 8758 瀝 青 舖 面 混 合 料 理 論 最 大 比 重 試 驗 法 (15) CNS 瀝 青 物 針 入 度 試 驗 法 (16) CNS 瀝 青 物 延 性 試 驗 法 (17) CNS 瀝 青 物 於 三 氯 乙 烯 中 溶 解 度 試 驗 法 (18) CNS 油 及 瀝 青 化 合 物 加 熱 減 量 試 驗 法 (19) CNS 道 路 用 高 爐 爐 碴 (20) CNS 道 路 用 高 爐 爐 碴 檢 驗 法 (21) CNS 道 路 用 鋼 爐 碴 (22) CNS 慣 性 剖 面 儀 量 測 舖 面 縱 向 剖 面 試 驗 法 (23)CNS 鋪 路 柏 油 ( 瀝 青 )- 黏 度 分 級 美 國 材 料 試 驗 協 會 (ASTM) (1) ASTM E11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Wire Cloth and Sieves for Testing Purposes (2) ASTM D692 瀝 青 舖 面 混 合 物 粗 粒 料 規 範 V /09/30
13 (3) ASTM D1075 水 對 夯 實 瀝 青 混 合 物 抗 壓 強 度 之 影 響 試 驗 法 ( 求 殘 留 強 度 法 ) (4) ASTM D1188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ulk Specific Gravity and Density of Compacted Bituminous Mixtures Using Coated Samples (5) ASTM D2726 無 吸 收 壓 實 瀝 青 混 合 料 的 散 裝 比 重 和 體 密 度 的 標 準 試 驗 方 法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ulk Specific Gravity and Density of Non-Absorptive Compacted Bituminous Mixtures (6) ASTM D2950 瀝 青 混 凝 土 工 地 壓 實 度 核 子 儀 試 驗 法 (7) ASTM D3381 舖 面 瀝 青 膠 泥 黏 滯 度 分 類 規 範 (8) ASTM D3515 熱 拌 瀝 青 路 面 混 合 料 之 規 範 (9) ASTM D4867 濕 氣 對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影 響 試 驗 法 美 國 道 路 及 運 輸 官 員 協 會 (AASHTO) (1) AASHTO M92 Standard Practice for Dilute-Solution Viscosity of Photodegradable Polystyrene/ Test Method for Tumbling Friability of Degradable Polystyrene Foams (2) AASHTO M226 瀝 青 膠 泥 黏 滯 度 分 類 (3) AASHTO T2 Sampling of Aggregates (4) AASHTO T19 Bulk Density ( Unit Weight ) and Voids in Aggregate (5) AASHTO T27 粗 細 粒 料 篩 分 析 (6) AASHTO T30 萃 取 聚 合 物 力 學 分 析 標 準 試 驗 方 法 (7) AASHTO T37 礦 物 填 充 料 之 篩 分 析 (8) AASHTO T44 Solubility of Bituminous Materials (9) AASHTO T48 Flash and Fire Points by Cleveland Open Cup V /09/30
14 (10) AASHTO T49 Penetration of Bituminous Materials (11) AASHTO T84 Specific Gravity and Absorption of Fine Aggregate (12) AASHTO T85 Specific Gravity and Absorption of Coarse Aggregate (13) AASHTO T96 小 尺 度 粗 粒 料 洛 杉 磯 磨 損 試 驗 (14) AASHTO T104 粒 料 硫 酸 鈉 或 硫 酸 鎂 健 度 試 驗 (15) AASHTO T164 從 瀝 青 鋪 面 材 料 混 合 物 定 量 萃 取 瀝 青 (16) AASHTO T172 瀝 青 混 凝 土 拌 和 廠 檢 驗 (17) AASHTO T176 含 砂 當 量 試 驗 法 (18) AASHTO T179 Effect of Heat and Air on Asphalt Materials (Thin-Film Oven Test) (19) AASHTO T182 Coating and Stripping of Bitumen-Aggregate Mixtures (20) AASHTO T201 瀝 青 動 滯 性 試 驗 (21) AASHTO T202 Viscosity of Asphalts by Vacuum Capillary Viscometer (22) AASHTO T209 瀝 青 鋪 面 材 料 混 合 物 之 理 論 最 大 比 重 (23) AASHTO T228 瀝 青 材 料 半 固 態 比 重 (24) AASHTO T230 瀝 青 拌 和 料 鋪 面 壓 實 度 (25) AASHTO T240 Effect of Heat and Air on a Moving Film of Asphalt (Rolling Thin Film Oven Test) (26) AASHTO T245 用 馬 歇 爾 儀 測 瀝 青 混 合 物 之 阻 抗 塑 性 流 動 試 驗 法 (27) AASHTO T283 夯 實 的 瀝 青 混 合 物 抵 抗 由 含 水 所 引 起 之 損 壞 (28) AASHTO T51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Ductility of Bituminous Materials V /09/30
15 (29) AASHTO T53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Softening Point of Bitumen (30) AASHTO T133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Density of Hydraulic Cement (31) AASHTO T167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Hot-Mix Asphalt (32) AASHTO T176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Plastic Fines in Graded Aggregates and Soils by Use of the Sand Equivalent Test (33) AASHTO T195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Determining Degree of Particle Coating of Asphalt Mixtures (34) AASHTO T246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Resistance to Deformation and Cohesion of Bituminous Mixtures by Means of Hveem Apparatus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AI) (1)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規 範 系 列 之 1(AI SS-1): 瀝 青 混 凝 土 及 其 他 拌 和 廠 類 之 典 型 施 工 規 範 (2)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手 冊 系 列 之 2(AI MS-2): 瀝 青 混 凝 土 及 其 他 熱 拌 類 之 配 合 設 計 方 法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法 源 (1)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2)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種 類 及 管 理 方 式 (3) 再 生 資 源 再 生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4) 再 生 利 用 之 再 生 資 源 項 目 及 規 範 (5) 行 政 院 97 年 10 月 20 日 第 號 函 核 定 - 推 動 道 路 平 整 方 案 V /09/30
16 1.5 資 料 送 審 施 工 計 畫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書 瀝 青 混 凝 土 配 合 設 計 報 告 書 1.6 運 送 儲 存 及 處 理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運 送 (1) 拌 妥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應 以 自 動 傾 卸 式 貨 車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車 輛 運 至 工 地 舖 築 (2) 所 用 貨 車 之 車 箱 內, 應 清 潔 緊 密 光 滑, 並 應 先 塗 一 薄 層 肥 皂 溶 液 石 腊 油 或 其 他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之 潤 滑 材 料, 以 免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黏 附 貨 車 上 (3) 運 送 時 應 以 帆 布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遮 蓋 物 覆 蓋 保 溫, 以 防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溫 度 降 低 (4) 除 經 工 程 司 同 意 使 用 適 當 之 照 明 設 備 施 工 者 外, 通 常 當 天 由 拌 和 廠 運 至 工 地 舖 築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數 量, 務 必 以 天 黑 收 工 前 能 全 部 舖 築, 並 予 滾 壓 完 成 者 為 限 (5)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如 在 運 送 途 中 遇 雨 淋 濕 致 不 符 合 本 章 品 質 規 定 時, 應 即 拋 棄, 不 得 再 行 使 用 2. 產 品 2.1 材 料 瀝 青 材 料 (1) 瀝 青 材 料 之 種 類 及 等 級 用 於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之 瀝 青 材 料 均 為 瀝 青 膠 泥, 如 表 1 所 示, 其 實 際 所 用 種 類 及 等 級, 應 依 設 計 圖 之 規 定, 或 依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辦 理 黏 度 分 類 :[AC-5][AC-10][AC-20][ ] V /09/30
17 2.1.2 粒 料 瀝 青 膠 泥 之 種 類 及 等 級 原 始 黏 度 等 級 表 1 瀝 青 混 凝 土 所 用 瀝 青 膠 泥 AC- 5 AC-10 AC-20 AC-40 殘 餘 黏 度 等 級 AR-4000 AR-8000 (2) 瀝 青 材 料 之 性 質 公 路 / 街 道 V V V V V V 路 面 分 類 ( 面 層 底 層 ) 停 車 場 V V V V V 街 坊 人 行 步 道 腳 踏 車 道 A. 黏 度 分 類 必 須 符 合 [AASHTO M226][ASTM D3381][CNS 15073][ ] 之 規 定 本 章 所 規 定 之 材 料, 如 契 約 無 特 別 敘 明 得 採 用 爐 碴 或 再 生 粒 料 時, 則 以 天 然 或 碎 石 級 配 粒 料 為 限 (1) 粗 粒 料 A. 粗 粒 料 [ 停 留 於 2.36mm(8 號 ) 篩 上 者 ][ ], 應 為 優 良 之 石 材 如 花 崗 岩 石 英 岩 片 麻 岩 河 床 礫 石 等 軋 製 之 碎 石 或 再 生 粒 料, 須 潔 淨 質 地 堅 硬 緻 密 耐 磨 及 級 配 良 好 者, 且 不 得 含 有 易 於 風 化 之 顆 粒 及 泥. 土 黏 土 有 機 物 其 他 有 礙 本 工 程 之 品 質 及 功 能 之 有 害 物, 並 應 具 有 與 瀝 青 材 料 混 合 後, 雖 遇 水 而 瀝 青 不 致 剝 落 之 性 能 B. 以 重 量 計, 粒 料 中 至 少 應 有 [75%][ ] 為 碎 石 顆 粒, 且 扁 平 狹 長 之 顆 粒, 寬 度 與 厚 度 之 比 或 長 度 與 寬 度 之 比 大 於 3 者 不 得 超 過 [10%][ ] C. 粗 粒 料 依 [CNS 490][ ], 經 洛 杉 磯 磨 損 試 驗 500 轉 後 之 磨 損 V V V 率, 用 於 底 層 聯 結 層 及 整 平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50%][ ], 用 於 磨 耗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35%][ ] 及 面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40%][ ] V /09/30
18 D. 粗 粒 料 依 [CNS 1167][AASHTO T104][ ] 試 驗 法, 經 5 次 循 環 之 硫 酸 鈉 或 硫 酸 鎂 健 度 試 驗 結 果, 硫 酸 鈉 溶 液 之 方 法 其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2%; 硫 酸 鎂 溶 液 之 方 法 其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8% E. 粗 粒 料 其 餘 物 理 性 質, 應 符 合 [ASTM D692][ ] 之 規 定 F. 粗 粒 料 應 依 尺 度 大 小 分 別 堆 放, 並 應 避 免 互 相 混 雜, 俾 能 正 確 按 規 定 比 例 混 合, 其 混 合 程 序 應 在 冷 料 供 應 系 統 上 完 成, 不 得 在 石 料 堆 放 場 所 混 合 (2) 細 粒 料 A. 細 粒 料 通 過 2.36mm(8 號 ) 篩 者, 包 括 石 屑 天 然 砂 或 兩 者 之 混 合 物 或 再 生 粒 料, 須 潔 淨 質 地 堅 硬 緻 密 顆 粒 富 有 稜 角 表 面 粗 糙 及 不 含 有 有 機 土 黏 土 黏 土 質 沉 泥 有 機 物 其 他 有 礙 本 工 程 之 品 質 及 功 能 之 有 害 物, 且 導 入 拌 和 機 時 不 得 有 結 塊 之 情 形 B. 細 粒 料 依 [CNS 1167][AASHTO T104][ ] 試 驗 法, 經 5 次 循 環 之 硫 酸 鈉 健 度 試 驗 結 果, 其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5% C. 如 需 用 二 種 以 上 不 同 來 源 之 細 粒 料 時, 應 分 別 堆 放, 其 混 合 程 序 應 在 冷 料 供 應 系 統 上 完 成, 不 得 在 粒 料 堆 放 場 所 混 合 (3) 礦 物 填 縫 料 (Mineral Filler) A. 本 工 程 所 稱 礦 物 填 縫 料, 係 指 通 過 0.60mm(30 號 ) 篩 之 細 料, 於 粗 細 粒 料 經 混 合 結 果 缺 少 通 過 0.075mm(200 號 ) 篩 之 材 料 時 使 用 之 B. 礦 物 填 縫 料 可 用 完 全 乾 燥 之 石 灰 礦 物 填 縫 料 末 或 水 泥 ; 或 其 他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之 塑 性 指 數 小 於 4 之 無 機 物 粉 末, 惟 不 得 含 有 塊 狀 物, 其 級 配 應 符 合 下 表 之 規 定 礦 物 填 縫 料 級 配 表 試 驗 篩 (mm)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0.60 (No. 30) V /09/30
19 0.30 (No. 50) 95~ (No.200) 70~100 (4) 防 剝 劑 瀝 青 混 凝 土 中 如 須 摻 加 防 剝 劑 時, 承 包 商 應 先 將 防 剝 劑 之 樣 品 製 造 廠 商 之 使 用 說 明 書 及 使 用 量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可 使 用 (5) 本 章 再 生 粒 料 係 指 符 合 款 規 定 之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廢 混 凝 土 塊 廢 鑄 砂 廢 陶 瓷 及 廢 磚 瓦 材 料 經 碎 裂 解 分 選, 或 高 爐 爐 碴 鋼 爐 碴 等 軋 製 而 成 之 粒 料 爐 碴 或 再 生 粒 料 供 應 商 於 工 程 進 行 中, 應 依 工 程 司 指 示 每 月 [ ] 會 同 使 用 單 位 進 行 所 供 應 再 生 粒 料 的 抽 驗, 並 進 行 如 下 試 驗 工 作 : A. 再 生 粒 料 之 輻 射 劑 量 應 符 合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建 築 材 料 用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放 射 性 含 量 限 制 要 點 之 規 定 B. 再 生 粒 料 使 用 高 爐 爐 碴 時, 其 應 符 合 CNS 之 品 質 要 求, 其 檢 驗 依 CNS 之 規 定 辦 理 C. 再 生 粒 料 使 用 鋼 爐 碴 時, 應 符 合 CNS 之 品 質 要 求 (6) 再 生 粒 料 供 應 商 於 工 程 進 行 前, 應 提 送 相 關 供 料 計 畫 書, 內 容 陳 述 該 供 應 再 生 粒 料 之 品 管 作 業 建 議 供 料 稽 核 方 式 及 相 關 試 驗 方 法 等, 經 使 用 單 位 審 查 核 可 後 方 可 供 料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組 成 (1)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及 底 層 施 築 前, 應 由 承 包 商 應 依 據 AI MS-2 配 合 設 計 方 法, 於 施 工 前 [5 天 ][15 天 ][ ] 提 出 配 合 比 公 式, 其 試 驗 值 應 符 合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相 關 規 定, 並 徵 得 工 程 司 之 同 意 (2) 瀝 青 混 凝 土 所 用 粒 料 經 混 合 後 之 級 配, 係 因 所 採 用 之 路 面 厚 度 設 計 方 法 之 不 同 而 異, 故 承 包 商 所 提 供 之 粒 料, 應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之 級 配 要 求 (3) 如 設 計 圖 說 內 未 規 定 粒 料 之 級 配 時, 由 工 程 司 根 據 設 計 者 之 設 計 方 法 指 定 之 V /09/30
20 (4) 經 混 合 後 之 粒 料, 其 級 配 之 變 化, 不 得 自 某 一 篩 號 之 下 限, 驟 變 為 相 鄰 篩 號 之 上 限, 反 之 亦 然, 其 含 砂 當 量, 用 於 底 層 者 不 得 少 於 [40][ ], 用 於 面 層 者 不 得 少 於 [50][ ] (5) 瀝 青 混 凝 土 使 用 再 生 粒 料 時, 其 與 天 然 粒 料 之 組 成 比 例, 須 依 配 合 設 計 決 定 之, 惟 再 生 粒 料 使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全 部 粒 料 之 [20%][ ] (6) 瀝 青 混 凝 土 所 用 粒 料 經 混 合 後 之 級 配 及 其 瀝 青 含 量, 依 設 計 圖 說 之 規 定, 選 擇 有 下 列 六 類 型 之 一 第 一 類 型 密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級 配 及 瀝 青 含 量 表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試 驗 篩 (mm) 37.5mm 25.0mm 19.0mm 12.5mm 9.5mm (1 1/2in) (1in) (3/4in) (1/2in) (3/8in) 50.0(2in) (1 1/2in) 90~ (1in) - 90~ (3/4in) 56~80-90~ (1/2in) - 56~80-90~ (3/8in) ~80-90~ (No.4) 23~53 29~59 35~65 44~74 55~ (No.8) 15~41 19~45 23~49 28~58 32~ (No.16) (No.30) (No.50) 4~16 5~17 5~19 5~21 7~ (No.100) (No.200) 0~6 1~7 2~8 2~10 2~10 瀝 青 含 量,%( 以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總 3~8 3~9 4~10 4~11 5~12 重 量 計 算 ) 附 註 : 本 表 係 參 考 ASTM D3515 之 規 定 V /09/30
21 第 二 類 型 密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級 配 表 試 驗 篩 (mm)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19.0mm(3/4in) 12.5mm(1/2in) 25.0(1in) (3/4in) 95~ (1/2in) - 95~ (3/8in) 65~80 80~ (No.4) 45~60 55~ (No.8) 30~45 38~ (No.30) 15~25 18~ (No.200) 3~7 4~8 附 註 : 本 表 係 參 考 美 國 加 州 標 準 規 範 之 規 定 第 二 類 型 底 層 粗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級 配 表 試 驗 篩 (mm)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25.0mm(1in) 19.0mm(3/4in) 37.5 (1 1/2in) (1 in) 85~ (3/4 in) 70~85 80~ (No.4) 30~50 50~ (No.30) 12~25 20~ (No.200) 2~8 5~20 附 註 : 本 表 係 參 考 美 國 加 州 標 準 規 範 之 規 定 V /09/30
22 第 三 類 型 密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級 配 表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試 驗 篩 (mm) A B C D E 25.0mm 19.0mm 19.0mm 12.5mm 9.5mm (1in) (3/4in) (3/4in) (1/2in) (3/8in) 37.5(1 1/2in) (1in) 95~ (3/4in) 78~95 95~100 95~ (1/2in) - 68~86 68~86 95~ (3/8in) 54~75 56~78 56~78 74~92 95~ (No.4) 36~58 38~60 38~60 48~70 75~ (No.8) 25~45 27~47 27~47 33~53 62~ (No.16) - 18~37 18~37 22~40 38~ (No.30) 11~28 11~28 13~28 15~30 22~ (No.50) - 6~20 9~20 10~20 11~ (No.200) 0~8 0~8 4~8 4~9 2~10 附 註 : 本 表 係 參 考 美 國 聯 邦 公 路 之 規 定 第 四 類 型 粗 片 瀝 青 砂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級 配 及 瀝 青 含 量 表 試 驗 篩 (mm)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9.5 (3.8 in) (No. 4) 80~ (No. 8) 65~ (No. 16) 40~ (No. 30) 25~ (No. 50) 7~ (No.100) 3~ (No.200) 2~ 10 瀝 青 含 量,% ( 以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總 重 量 計 算 ) 6~ 12 附 註 : 本 表 係 參 考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之 規 定 V /09/30
23 第 五 類 型 細 片 瀝 青 砂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級 配 及 瀝 青 含 量 表 試 驗 篩 (mm)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4.75 (No. 4) (No. 8) 95~ (No. 16) 85~ (No. 30) 70~ (No. 50) 45~ (No.100) 20~ (No.200) 9~ 20 瀝 青 含 量,% ( 以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總 重 量 計 算 ) 附 註 : 本 表 係 參 考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之 規 定 8~ 12 第 六 類 型 開 放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級 配 表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試 驗 篩 (mm) A B C D 12.5mm 9.5mm 9.5mm 6.3mm (1/2in) (3/8in) (3/8in) (1/4in) 19.0(3/4 in) (1/2 in) 90~ (3/8in) 60~100 90~100 90~ (No.4) 15~40 30~50 30~ (No.8) 4~12 5~15 15~32 15~ (No.16) - - 0~15 0~ (No.200) 2~5 2~5 0~3 0~3 附 註 : 表 內,A B 係 參 考 ASTM D3515 之 規 定,C D 係 參 考 美 國 加 州 標 準 規 範 之 規 定 2.3 瀝 青 拌 和 廠 品 質 管 理 材 料 及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試 驗 瀝 青 材 料 粒 料 及 所 拌 瀝 青 混 合 料, 應 分 別 辦 理 下 列 有 關 各 項 試 驗, 惟 V /09/30
24 仍 依 照 路 面 設 計 方 法, 訂 定 工 作 方 法 (1) 瀝 青 材 料 之 試 驗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AASHTO CNS A. 黏 度 T201, T202 B. 針 入 度 T C. 閃 火 點 T D. 薄 膜 加 熱 T E. 滾 動 薄 膜 加 熱 T240 F. 延 性 T G. 溶 解 度 T H. 比 重 T228 I. 軟 化 點 T (2) 粒 料 之 試 驗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AASHTO CNS A. 粒 料 之 取 樣 T2 485 B. 粗 粒 料 洛 杉 磯 磨 損 試 驗 T96 490(<37.5mm) 3408(>19.0mm) C. 粒 料 單 位 重 量 標 準 試 驗 T D. 粒 料 健 度 試 驗 T E. 粗 細 粒 料 篩 分 析 T F. 礦 物 填 縫 料 篩 分 析 T G. 粗 粒 料 比 重, 吸 水 率 T H. 細 粒 料 比 重, 吸 水 率 T I. 礦 物 填 縫 料 T133 J. 含 砂 當 量 試 驗 T V /09/30
25 (3)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試 驗 試 驗 項 目 A. 配 合 設 計 方 法 (AI MS-2) AASHTO T245, T246 試 驗 方 法 CNS B. 瀝 青 混 合 料 最 大 理 論 密 度 T C. 瀝 青 含 量 抽 油 及 粒 料 篩 分 析 T164 及 T30 D. 包 裹 及 剝 脫 試 驗 T182 E. 浸 壓 試 驗 T167,T283 ( 或 用 馬 歇 爾 方 法 ) F. 拌 和 廠 駐 廠 試 驗 T172 G. 壓 實 度 試 驗 T 配 合 設 計 (1) 為 決 定 瀝 青 材 料 及 粒 料 之 用 量, 承 包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根 據 所 規 定 之 材 料 種 類 做 配 合 設 計, 並 經 各 項 試 驗 選 定 工 地 拌 和 公 式 (Job Mix Formula),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可 (2) 未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之 前, 不 得 開 始 拌 和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3) 根 據 配 合 設 計 所 決 定 之 最 佳 瀝 青 含 量 所 求 得 之 各 項 試 驗 值, 應 符 合 下 表 之 規 定 (4)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瀝 青 含 量, 以 不 超 過 經 夯 壓 試 驗 所 得 最 大 單 位 重 時 之 瀝 青 含 量 值 範 圍 之 [±10%][ ] 為 宜 V /09/30
26 粗 級 配 種 類 粗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品 質 規 定 25.0mm (1in.) 19.0mm (3/4in.) 適 用 層 次 底 層 底 層 每 層 壓 實 厚 度 (cm) mm 篩 號 過 篩 重 量 百 分 率 (%) 馬 歇 爾 配 合 設 計 基 準 37.5 (1-1/2 in.) (1 in.) 85~ (3/4 in.) 70~85 80~ (No.4) 30~50 50~ (No.30) 12~25 20~ (No.200) 2~8 5~20 打 擊 次 數 75 穩 定 值 (kgf) 600 流 度 (0.25mm) 8 16 孔 隙 率 (%) 3 6 粒 料 間 空 隙 率 (VMA,%) 瀝 青 填 充 率 (VFA,%) 瀝 青 用 量 (%) 密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品 質 規 定 ( 其 他 類 型 不 在 此 限 ) 交 通 量 等 級 重 級 中 級 輕 級 使 用 層 別 面 層 或 底 層 試 驗 上 下 端 夯 打 次 數 試 驗 項 目 最 小 最 大 最 小 最 大 最 小 最 大 穩 定 值, 磅 (N) 1,800 (8,006-1,200 (5, (3,336 - ) ) ) 流 度 (1/100 吋 ) 空 隙 率 (%) V /09/30
27 V.M.A.(%) 如 下 表 V.F.A.(%) 註 :1. 交 通 量 類 別 : 2. 馬 歇 爾 方 法 重 級 中 級 輕 級 設 計 ESAL>10 10 ~10 <10 粒 料 最 大 標 稱 直 徑 空 隙 率 設 計 值,% 備 註 (mm) (in) V.M.A.( 最 少 %) 1.18 No 篩 號 依 據 AASHTO M92,ASTM 2.36 No E No 可 用 內 插 法 求 出 V.M.A. 值 9.5 3/ / / (5) [ 滯 留 強 度 指 數 ] 其 試 驗 方 法 應 以 ASTM D1075 或 D4867 或 AASHTO T283 馬 歇 爾 試 驗 方 法 求 之, 其 所 得 之 值 應 在 [75%][ ] 以 上 方 可 使 用, 否 則 應 依 下 列 方 法 改 善 之 A. 增 加 瀝 青 含 量 B. 使 用 防 剝 劑 C. 使 用 滯 性 較 高 之 瀝 青 D. 增 加 填 充 料 E. 更 改 粒 料 級 配 V /09/30
28 滯 留 強 度 指 數 依 下 列 公 式 求 之 F. 滯 留 強 度 指 數 =Si/S 100 Si.. 浸 入 49 之 水 中 養 護 4 天, 或 浸 入 60 之 水 中 養 護 1 天 後, 所 求 得 之 穩 定 值 S.. 以 標 準 方 法 所 求 得 之 穩 定 值 瀝 青 混 合 料 檢 驗 (1) 瀝 青 拌 和 廠 應 具 備 所 需 一 切 試 驗 設 備, 俾 能 隨 時 取 樣 試 驗, 以 校 核 瀝 青 混 合 料 是 否 均 勻 及 符 合 所 需 品 質 規 定 (2) 施 工 中, 每 天 應 依 AASHTO T172 方 法 取 樣 抽 驗 未 經 滾 壓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至 少 [2 次 ][ ], 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其 試 驗 結 果 與 工 地 拌 和 公 式 之 許 可 差, 不 得 超 過 下 表 之 規 定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每 一 試 樣 之 各 項 許 可 差 篩 分 析 通 過 試 驗 篩 mm(in) 許 可 差 百 分 率 12.5 及 12.5 以 上 (1/2in 及 1/2in 以 上 ) 之 試 驗 篩 [±8][ ] 9.5 及 4.75(3/8in 及 No.4) [±7][ ] 2.36 及 1.18(No.8 及 No.16) [±6][ ] 0.60 及 0.30(No.30 及 No.50) [±5][ ] 0.15(No.100) [±4][ ] 0.075(No.200) [±3][ ] 瀝 青 含 量,%( 以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總 重 量 計 算 ) [±0.5][ ] 3. 施 工 3.1 準 備 工 作 施 工 氣 候 (1) 瀝 青 混 凝 土 應 於 晴 天,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工 程 司 同 意 者 外, 及 施 工 地 點 之 氣 溫 在 [10 ][ ] 以 上, 且 底 層 基 層 路 基 或 原 有 路 面 乾 燥 無 積 水 現 象 時, 方 可 舖 築 (2) 下 雨 時 需 停 止 施 工 V /09/30
29 3.1.2 施 工 設 備 及 機 具, 必 要 時, 應 經 工 程 司 之 檢 查 核 可 所 有 施 工 設 備 及 機 具 應 經 常 加 以 適 當 之 保 養, 俾 能 始 終 維 持 良 好 之 狀 態, 順 利 完 成 工 作 瀝 青 拌 和 廠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可 用 分 盤 式 拌 和 廠 (Batching Plant) 連 續 式 拌 和 廠 (Continuous Mixing Plant) 或 乾 鼓 式 拌 和 廠 (Dryer Drum Mixer) 拌 和, 惟 無 論 使 用 何 種 型 式 之 拌 和 廠, 應 以 能 按 配 合 設 計 所 定 之 配 合 比 例 準 確 計 量 所 需 之 各 種 材 料, 並 將 其 拌 和 均 勻 者 為 合 格 瀝 青 拌 和 廠 之 主 要 設 備, 其 規 格 與 功 能 應 於 施 工 計 畫 內 列 述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過 磅 (1) 瀝 青 拌 和 廠 應 設 有 貨 車 地 磅 及 秤 重 房 (2) 地 磅 應 切 實 安 裝 於 穩 固 之 基 礎 上, 並 應 經 常 保 持 水 平 及 垂 直 之 狀 態 (3) 所 有 秤 重 設 備 應 備 有 調 整 裝 置, 以 便 任 何 部 分 有 偏 差 或 逸 出 準 線 時, 能 迅 速 重 予 調 整 或 定 向, 俾 能 發 揮 正 常 功 用 (4) 地 磅 平 台 應 有 足 夠 之 長 度 與 寬 度, 以 容 納 任 何 貨 車, 或 能 一 次 秤 量 可 能 用 以 運 送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全 套 搬 運 設 備 (5) 地 磅 在 瀝 青 拌 和 廠 開 始 運 轉 之 前, 必 要 時 工 程 司 得 到 場 檢 驗 (6) 秤 重 房 須 有 防 風 及 防 雨 之 設 備, 秤 重 紀 錄 機 應 予 適 當 之 保 護 運 輸 設 備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運 輸 車 輛, 應 使 用 [ 自 動 傾 卸 式 貨 車 ][ ], 其 數 量 應 依 瀝 青 拌 和 廠 至 工 地 間 之 運 距 而 定, 其 總 運 輸 量, 應 能 與 瀝 青 拌 和 廠 之 生 產 量 及 瀝 青 舖 築 機 之 工 作 量 互 相 配 合, 務 使 瀝 青 舖 築 機 能 連 續 操 作 而 不 致 延 擱 為 原 則 瀝 青 舖 築 機 (1) 除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者 外, 瀝 青 混 合 料 應 使 用 能 正 確 按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之 線 形 坡 度 路 拱 及 規 定 平 整 度 舖 設 之 [ 自 走 式 瀝 青 舖 築 機 ][ ] 舖 築 (2) 瀝 青 舖 築 機 應 附 有 漏 斗 及 分 佈 螺 旋, 將 瀝 青 混 合 料 均 勻 舖 築 V /09/30
30 (3) 瀝 青 舖 築 機 應 裝 有 敏 捷 而 效 率 良 好 之 操 縱 設 備, 其 前 進 與 後 退 之 速 度 每 分 鐘 不 得 小 於 [30m][ 現 象 之 下, 舖 築 至 最 小 [1cm][ ], 且 能 在 不 使 瀝 青 混 合 料 發 生 析 離 ] 之 厚 度,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其 最 大 舖 築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3.75m][ ] (4) 舖 築 機 鋪 設 時, 應 啟 動 振 動 裝 置 壓 路 機 (1) 瀝 青 混 合 料 舖 設 後, 應 以 自 走 式 鐵 輪 壓 路 機 或 振 動 壓 路 機, 及 膠 輪 壓 路 機 滾 壓 通 常 一 部 瀝 青 舖 築 機 應 配 備 二 部 鐵 輪 壓 路 機 及 一 部 膠 輪 壓 路 機, 或 配 備 一 部 振 動 壓 路 機, 惟 僅 舖 橋 面 或 每 日 舖 築 量 少 於 50t 時, 僅 須 配 備 一 部 鐵 輪 壓 路 機 即 可 (2) 如 配 備 鐵 輪 壓 路 機 及 膠 輪 壓 路 機 時,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A. 初 壓 用 [8 噸 以 上 二 軸 三 輪 ][ 關 閉 振 動 裝 置 之 6 噸 以 上 振 動 壓 路 機 ] 滾 壓 B. 次 壓 a. 用 自 走 式 能 前 進 後 退 及 至 少 有 [7 輪 ][ ] 之 雙 軸 式 膠 輪 壓 路 機 b. 承 包 商 應 在 工 地 備 有 測 壓 器, 以 便 隨 時 校 核 輪 胎 氣 壓, 膠 輪 壓 路 機 應 裝 有 壓 艙 (Ballasting), 俾 能 調 整 壓 路 機 之 總 重, 使 每 一 輪 胎 之 載 重 能 由 1,500kg 調 整 至 2,500kg, 輪 胎 之 地 面 接 觸 壓 力 (Ground Contact Pressure) 不 得 小 於 5.6kgf/cm 2 (80 1b/in 2 ) C. 終 壓 用 [6~8 噸 二 軸 二 輪 ][ ] 壓 路 機 (3) 如 使 用 振 動 壓 路 機 時 A. 如 使 用 振 動 壓 路 機 時, 無 論 為 單 鼓 式 或 雙 鼓 式, 其 總 重 均 不 得 少 於 6 噸, 且 應 能 調 整 其 振 幅 (Amplitude) 及 振 動 頻 率 (Frequency of Vibration) 者, 俾 材 料 配 合 比 及 溫 度 等 不 同 之 瀝 青 混 合 料, V /09/30
31 均 能 按 規 定 壓 實 至 所 需 之 密 度, 振 動 壓 路 機 之 振 動 頻 率 通 常 以 2,000~3,000rpm 為 宜 B. 厚 度 小 於 5cm 之 瀝 青 路 面, 不 得 啟 動 振 動 裝 置 C. 振 動 壓 路 機 之 滾 壓 速 度 為 每 小 時 3~5km (4) 用 於 滾 壓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壓 路 機, 應 裝 有 水 箱 噴 水 設 備 刮 板 及 棕 刷 等, 以 保 持 機 輪 濕 潤, 以 免 瀝 青 混 合 料 黏 附 機 輪 上 清 掃 機 清 掃 機 係 用 於 清 掃 底 層 基 層 路 基 或 原 有 面 層 上 之 浮 鬆 雜 物 及 灰 塵 其 他 工 具 包 括 齒 耙 鐵 鏟 夯 實 機 具 燙 鐵 瀝 青 路 面 切 割 器 小 型 加 熱 車 取 樣 機 平 整 儀 厚 底 靴 鞋 及 其 他 需 用 工 具 此 等 工 具 應 充 分 準 備, 以 增 路 面 舖 築 效 率 3.2 施 工 方 法 舖 築 路 段 之 整 理 與 清 掃 (1) 舖 築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之 路 段, 在 施 工 前, 其 底 層 基 層 路 基 或 原 有 路 面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整 修 及 清 掃, 使 其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之 線 形 坡 度 及 橫 斷 面 (2) 如 有 坑 洞 或 低 陷 不 平 之 處, 應 先 將 其 一 切 浮 鬆 材 料 移 除, 並 以 相 同 之 材 料 按 規 定 填 補 整 修 後, 予 以 滾 壓 堅 實 (3) 如 表 面 有 隆 起 或 波 紋 之 處, 應 將 其 刮 平 並 予 滾 壓, 務 使 平 順 堅 實 (4)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新 舖 設 或 刨 除 回 舖 之 路 段, 路 面 有 人 ( 手 ) 孔 蓋 之 處, 應 先 將 其 調 降 至 路 面 設 計 高 程 [20cm][ ] 以 下 調 降 於 路 面 下 方 之 人 ( 手 ) 孔 蓋, 若 經 管 線 管 理 機 關 與 路 權 管 理 機 關 協 調 具 有 消 防 緊 急 救 災 或 安 全 需 要, 同 意 留 設 於 路 面 上 之 人 ( 手 ) 孔 蓋, 可 按 本 章 款 辦 理 相 關 施 工 配 合 事 宜 由 管 線 管 理 機 關 與 路 權 管 理 機 關 協 調 (5) 如 原 有 路 面 有 冒 油, 不 適 當 之 修 補 或 有 接 縫, 裂 縫 等 之 灌 縫 料 時, V /09/30
32 應 按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予 以 清 除 潔 淨 後, 以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填 補, 並 予 滾 壓 或 以 手 夯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法 夯 實 (6) 上 列 各 項 工 作 完 成 後, 應 以 清 掃 機 或 竹 帚 將 表 面 浮 鬆 塵 土 及 其 他 雜 物 清 掃 潔 淨, 清 掃 寬 度 至 少 應 較 路 面 舖 築 寬 度 每 邊 各 多 30cm 瀝 青 透 層 或 黏 層 之 澆 舖 本 工 程 如 有 瀝 青 透 層 或 黏 層 之 設 計 時, 其 施 工 應 按 第 章 瀝 青 透 層 及 第 章 瀝 青 黏 層 之 規 定 辦 理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拌 和 (1) 瀝 青 材 料 之 加 熱 A. 瀝 青 材 料 應 在 廠 內 加 熱, 其 溫 度 應 由 黏 度 試 驗 決 定 之 B. 瀝 青 之 一 般 加 熱 溫 度 可 參 考 下 表, 惟 除 情 況 特 殊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者 外, 密 級 配 不 得 超 過 163, 開 放 級 配 不 得 超 過 120 瀝 青 加 熱 溫 度 瀝 青 膠 泥 之 種 類 及 等 級 雙 軸 拌 和 機 內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溫 度 密 級 配 開 放 級 配 AC ~145 80~120 原 始 黏 度 等 級 AC ~155 80~120 AC ~165 80~120 AC ~170 80~120 殘 餘 黏 度 等 級 AR ~165 80~120 AR ~165 80~120 針 入 度 等 級 60~ 70 85~ ~ ~ ~ ~155 80~120 80~120 80~120 (2) 粒 料 之 加 熱 A. 粗 細 粒 料 在 送 入 拌 和 機 之 前, 均 應 烘 乾 加 熱, 其 進 入 拌 和 機 之 溫 度 為 135 ~163, 且 均 應 超 過 瀝 青 之 溫 度, 其 實 際 使 用 溫 度 由 工 程 司 決 定 之, 惟 粒 料 與 瀝 青 拌 和 時 之 溫 度, 彼 此 相 差 不 得 超 過 [10 ][ ] B. 粗 細 粒 料 可 同 時 送 入 乾 燥 爐 內 烘 熱 烘 熱 後 之 粒 料, 應 按 工 程 V /09/30
33 司 所 規 定 之 尺 度, 以 篩 網 篩 分 後, 分 別 送 入 熱 斗 中 備 用 (3) 拌 和 A. 各 種 大 小 不 同 之 粒 料 填 充 料 及 瀝 青 材 料, 應 依 工 地 拌 和 公 式 所 規 定 之 比 例, 分 別 以 重 量 比 準 確 配 合 之 B. 以 分 盤 式 拌 和 機 拌 和 時, 其 濕 拌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50 秒 C. 以 連 續 式 拌 和 機 拌 和 時, 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其 拌 和 時 間 應 依 下 列 公 式 按 重 量 法 決 定 之 a. 拌 和 時 間 ( 秒 )=[ 拌 和 機 之 載 重 量 (kg)] [ 拌 和 機 之 出 口 量 (kg/s)] b. 式 中 重 量 由 工 程 司 在 工 地 作 試 驗 決 定 之, 惟 無 論 如 何, 在 連 續 式 拌 和 機 內 拌 和 之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60 秒 D. 拌 妥 之 瀝 青 混 合 料, 應 依 AASHTO T195 試 驗 法, 求 其 顆 粒 包 裏 之 百 分 率, 用 於 底 層 者 其 包 裏 百 分 率 不 得 少 於 [90%][ ], 用 於 面 層 者 不 得 少 於 [95%][ ], 如 不 符 此 規 定 時, 應 調 整 其 拌 和 時 間 E.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自 拌 和 廠 輸 出 時 之 溫 度, 不 得 低 於 135 或 高 於 163 一 切 過 熱 或 溫 度 不 足 之 混 合 料 或 混 合 料 發 生 泡 沫 現 象 或 顯 示 含 有 水 份 時, 均 應 立 即 拋 棄, 不 得 使 用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舖 築 (1)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應 以 瀝 青 舖 築 機 舖 築 瀝 青 舖 築 機 必 須 能 自 動 調 整 行 駛 速 度 舖 築 厚 度 及 寬 度 者, 其 作 業 手 應 由 訓 練 有 素 及 富 有 經 驗 者 擔 任 (2) 舖 築 前, 應 先 測 訂 準 線, 俾 舖 築 機 有 所 依 據, 而 舖 成 平 整 之 路 面 (3) 緣 石 邊 溝 人 孔 原 有 面 層 之 垂 直 切 面 及 建 築 物 之 表 面 與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相 接 合 處, 應 全 部 均 勻 塗 刷 速 凝 油 溶 瀝 青 或 乳 化 瀝 青 一 薄 層, 使 有 良 好 之 結 合 (4) 舖 築 機 之 速 度, 必 須 妥 為 控 制, 舖 築 時 瀝 青 混 合 料 不 得 有 析 離 現 象 (Segregation) 發 生, 並 使 完 成 後 之 表 面 均 勻 平 整, 經 壓 實 後 能 V /09/30
34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之 線 形 坡 度 及 橫 斷 面 如 有 析 離 現 象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舖 築 工 作, 並 查 明 原 因 予 以 適 當 之 校 正 後, 始 可 繼 續 施 工 (5) 瀝 青 混 合 料 倒 入 舖 築 機 舖 築 時 之 溫 度, 由 工 程 司 決 定 之, 惟 不 得 低 於 [120 ][ ] (6) 舖 築 工 作 應 儘 可 能 連 續 進 行, 不 宜 時 斷 時 續 在 舖 築 機 後 面, 應 配 有 足 夠 之 鏟 手 及 耙 手 等 熟 練 工 人, 俾 於 舖 築 中 發 現 有 任 何 瑕 疵 時, 能 在 壓 實 前 予 以 適 當 之 修 正 (7) 舖 築 機 不 能 到 達 而 需 用 人 工 舖 築 之 處, 應 先 將 瀝 青 混 合 料 堆 放 於 鐵 板 上, 然 後 由 熟 練 工 人 用 熱 工 具 鏟 入 耙 平 均 勻 舖 築, 使 其 有 適 當 之 鬆 厚 度, 俾 能 於 壓 實 後 達 到 所 規 定 之 厚 度 及 縱 橫 坡 度 瀝 青 混 合 料 如 結 成 團 狀, 須 先 予 搗 碎 後, 方 能 使 用 (8) 上 述 工 具 之 加 熱 溫 度, 不 得 高 於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舖 築 溫 度, 僅 使 瀝 青 材 料 不 黏 著 即 可 (9)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如 係 分 層 舖 築 時, 應 於 舖 築 前 兩 小 時 內, 先 將 前 一 層 之 表 面 清 理 潔 淨, 並 依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均 勻 噴 灑 黏 層, 以 增 強 2 層 間 之 黏 結 (10)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分 層 舖 築 時, 其 各 層 縱 橫 接 縫, 不 得 築 在 同 一 垂 直 面 上, 縱 向 接 縫 至 少 應 相 距 [15cm][ ], 橫 向 接 縫 至 少 應 相 距 [60cm][ ] 如 為 雙 車 道 時, 路 面 頂 層 之 縱 向 接 縫, 宜 接 近 路 面 之 中 心 位 置, 兩 車 道 以 上 時, 宜 接 近 分 道 線 (11) 工 作 人 員 進 入 施 工 中 之 路 面 上 工 作 時, 應 穿 乾 淨 之 靴 鞋, 以 免 將 泥 土 及 其 他 雜 物 帶 入 瀝 青 混 合 料 中 施 工 中 閒 雜 人 等, 應 嚴 禁 入 內 滾 壓 (1) 滾 壓 步 驟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舖 設 後, 應 以 適 當 之 壓 路 機 徹 底 滾 壓, 直 至 均 勻 並 達 到 所 需 之 壓 實 度 時 為 止 滾 壓 分 為 下 列 6 個 步 驟.. A. 橫 向 接 縫 B. 縱 向 接 縫 V /09/30
35 C. 車 道 外 側 邊 緣 D. 初 壓 E. 次 壓 F. 終 壓 (2) 滾 壓 方 法 A.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舖 設 後, 當 其 能 承 載 壓 路 機 而 不 致 發 生 過 度 位 移 或 毛 細 裂 縫 (Hair Cracking) 時, 應 即 開 始 初 壓 滾 壓 時, 壓 路 機 應 緊 隨 舖 築 機 之 後, 其 距 離 通 常 不 超 過 [60m][ ] B. 滾 壓 應 自 車 道 外 側 邊 緣 開 始, 再 逐 漸 移 向 路 中 心, 滾 壓 方 向 應 與 路 中 心 線 平 行, 每 次 重 疊 後 輪 之 半 在 曲 線 超 高 處, 滾 壓 應 自 低 側 開 始, 逐 漸 移 向 高 側 C. 滾 壓 時, 壓 路 機 之 驅 動 輪 須 朝 向 舖 築 機, 並 與 舖 築 機 同 方 向 進 行, 然 後 順 原 路 退 回 至 堅 固 之 路 面 處, 始 可 移 動 滾 壓 位 置, 再 向 舖 築 機 方 向 進 行 滾 壓 每 次 滾 壓 之 長 度 應 略 有 參 差 壓 路 機 應 經 常 保 持 良 好 之 情 況, 以 免 滾 壓 工 作 中 斷 D. 壓 路 機 之 鐵 輪 應 以 水 保 持 濕 潤, 以 免 瀝 青 混 合 料 黏 附 輪 上, 但 水 份 不 得 過 多, 以 免 流 滴 於 瀝 青 混 合 料 內 E. 鐵 輪 壓 路 機 之 滾 壓 速 度, 用 於 初 壓 時 每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3km, 其 餘 每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5km F.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滾 壓 速 度 均 應 緩 慢, 且 不 得 在 滾 壓 路 段 急 轉 彎 緊 急 煞 車 或 中 途 突 然 反 向 滾 壓, 以 免 瀝 青 混 合 料 發 生 位 移 G.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如 發 生 位 移 時, 均 應 立 即 以 熱 齒 耙 耙 平, 或 挖 除 後 換 舖 新 瀝 青 混 合 料 予 以 改 正 H. 壓 路 機 不 能 到 達 之 處, 應 以 熱 鐵 夯 充 分 夯 實, 鐵 夯 之 重 量 不 得 少 於 [11kg][ ], 夯 面 不 得 大 於 [320cm 2 ][ ] I. 路 面 之 厚 度 路 拱 縱 坡 及 表 面 平 整 度 等, 均 由 工 程 司 於 初 壓 後 檢 查 之, 如 有 厚 度 不 足 高 低 不 平 粒 料 析 離 及 其 他 不 良 現 象 時, 均 應 於 此 時 修 補 或 挖 除 重 舖 及 重 新 滾 壓, 直 至 檢 查 合 格 時 為 止 V /09/30
36 J. 緊 隨 初 壓 之 後, 以 膠 輪 壓 路 機 依 上 述 方 法 滾 壓 至 少 [4 次 ][ ], 務 使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達 到 規 定 密 度 時 為 止 K. 膠 輪 壓 路 機 之 滾 壓 速 度, 每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5km][ ], 通 常 其 與 初 壓 壓 路 機 之 距 離 為 [60m][ ], 滾 壓 時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溫 度 約 為 [82 ~100 ][ ] L. 牽 引 式 膠 輪 壓 路 機 於 轉 向 時, 易 引 起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位 移, 故 不 得 使 用 ( 膠 輪 壓 路 機 臨 時 發 生 故 障 時, 如 得 工 程 司 之 同 意, 可 暫 以 二 輪 壓 路 機 代 用 ) M. 最 後 以 6~8t 二 輪 壓 路 機 在 路 面 仍 舊 溫 暖 時 再 行 滾 壓. 直 至 路 面 平 整 及 無 輪 痕 時 為 止 滾 壓 時,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溫 度 不 得 低 於 65 N. 滾 壓 時, 如 發 現 瀝 青 混 合 料 有 鬆 動 破 裂 混 有 雜 物 或 其 他 任 何 缺 陷 時, 應 立 即 予 以 挖 除, 並 換 填 新 瀝 青 混 合 料 後, 加 以 滾 壓, 使 其 與 周 圍 鄰 近 路 面 具 有 同 等 堅 實 之 程 度 O. 滾 壓 時, 應 儘 可 能 使 整 段 路 面 得 到 均 勻 之 壓 實 度 P. 滾 壓 後 之 路 面, 應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之 路 拱 高 程 及 規 定 平 整 度 如 有 孔 隙 蜂 窩 及 粒 料 集 中 等 紋 理 不 均 勻 現 象, 應 於 滾 壓 時 及 時 處 理 (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溫 度 在 85 以 上 時 ), 否 則 應 予 挖 除, 並 重 舖 新 料 重 壓 Q. 壓 路 機 與 重 型 機 械, 在 新 舖 路 面 尚 未 固 結 之 前, 不 得 停 留 其 上, 或 在 其 上 移 位 煞 車 接 縫 (1) 所 有 接 縫 於 施 工 時, 均 應 特 別 小 心, 並 充 分 壓 實, 使 其 有 平 直 整 齊 之 接 縫 表 面 並 與 路 面 其 他 部 位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有 同 樣 之 結 構 及 密 度 (2) 除 彎 道 處 之 縱 向 接 縫 外, 所 有 接 縫 應 成 平 直 之 直 線, 橫 向 接 縫 並 應 儘 量 與 路 中 心 線 成 垂 直, 除 使 用 模 板 者 外, 所 有 已 冷 卻 之 接 縫 接 合 面 均 應 切 成 平 整 之 垂 直 面 (3) 接 縫 接 合 面 應 清 刷 潔 淨 並 除 去 一 切 鬆 動 材 料 後, 塗 刷 一 層 黏 層 材 料 V /09/30
37 (4) 舖 築 時, 舖 築 機 應 置 於 能 使 瀝 青 混 合 料 緊 密 擠 塞 於 接 縫 垂 直 接 合 面 之 處, 並 使 其 有 適 當 之 厚 度, 俾 於 壓 實 後, 能 與 鄰 接 路 面 齊 平 邊 緣 (1)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邊 緣, 如 不 用 木 料 支 撐 時, 應 稍 予 舖 高 並 以 熱 夯 充 分 夯 緊, 使 能 承 受 壓 路 機 之 輪 重 後, 立 即 開 始 滾 壓 滾 壓 時, 壓 路 機 之 後 輪 應 伸 出 邊 緣 [5~10cm][ ] (2) 如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與 緣 石 或 邊 溝 接 攘 時, 其 舖 築 及 滾 壓 工 作 應 特 別 小 心, 以 免 損 及 緣 石 及 邊 溝 路 肩 如 路 肩 不 舖 面 層 時, 路 肩 料 應 俟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滾 壓 完 成 後, 儘 速 舖 築 3.3 檢 驗 使 用 天 然 或 碎 石 級 配 粒 料 以 外 之 材 料, 必 要 時, 得 依 工 程 特 性, 酌 增 下 列 試 驗 頻 率 所 增 加 試 驗 頻 率 之 費 用 按 本 章 款 規 定 辦 理 粒 料 依 CNS 490, 經 洛 杉 磯 磨 損 試 驗 500 轉 後 之 磨 損 率, 用 於 底 層 聯 結 層 及 整 平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50%][ ], 用 於 磨 耗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35%][ ] 及 面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40%][ ] 檢 驗 頻 率 為 [ 每 2000m 3 1 次 ][ ][ 每 3 個 月 1 次 ][ ] 粗 粒 料 依 [CNS 1167][AASHTO T104][ ] 試 驗 法, 經 5 次 循 環 之 硫 酸 鈉 或 硫 酸 鎂 健 度 試 驗 結 果, 硫 酸 鈉 溶 液 之 方 法 其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2%][ ]; 硫 酸 鎂 溶 液 之 方 法 其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8%][ ] 檢 驗 頻 率 為 [ 每 2000m 3 1 次 ][ ][ 每 3 個 月 1 次 ][ ] 細 粒 料 依 [CNS 1167][AASHTO T104][ ] 試 驗 法, 經 5 次 循 環 之 硫 酸 鈉 或 硫 酸 鎂 健 度 試 驗 結 果, 硫 酸 鈉 溶 液 之 方 法 其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5%][ ] 檢 驗 頻 率 為 [ 每 2000m 瀝 青 材 料 針 入 度 分 類 依 [CNS 2260] 之 規 定 檢 驗, 黏 度 分 類 依 [AASHTO M226][ASTM D3381][ ] 之 規 定 檢 驗, 檢 驗 頻 率 為 [ 每 50 公 噸 1 次 ][ 每 100 公 噸 次 ][ ][ 每 3 個 月 1 次 ][ ] V /09/30
38 次 ][ 出 廠 證 明 ][ ] 瀝 青 含 量 抽 油 試 驗 依 [AASHTO T164][ASTM D2726][ASTM D1188][ ] 試 驗, 頻 率 為 [ 每 天 2 次 ][ ] 壓 實 度 (1) 瀝 青 混 凝 土 應 滾 壓 至 設 計 圖 說 所 規 定 之 壓 實 度 如 無 明 確 規 定 時, 應 依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AI SS-1 第 3.17 節 1992 年 版 之 規 定, 用 馬 歇 爾 夯 壓 方 法 每 天 在 室 內 做 [6 個 ][ ] 試 體 之 夯 壓 試 驗 求 其 平 均 密 度, 然 後 做 [5 處 ][ ] 工 地 密 度 試 驗 求 其 平 均 值, 該 平 均 值 應 達 到 室 內 平 均 密 度 之 [96%][ ] 以 上, 且 任 一 工 地 密 度 不 得 低 於 室 內 平 均 密 度 之 [94%][ ] (2) 工 地 密 度 可 用 核 子 儀 依 [ASTM D2950][ ] 試 驗 方 法 或 鑽 取 試 樣 求 之 (3) 壓 實 度 未 能 符 合 規 定 時 之 處 理 辦 法, 應 依 設 計 圖 說 或 其 他 契 約 文 件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平 整 度 (1) 新 鋪 設 路 面 全 部 厚 度 或 部 分 厚 度 之 銑 刨 加 鋪 路 面 及 管 線 挖 掘 回 填 路 面, 完 成 後 之 路 面 應 具 平 順 緊 密 及 均 勻 之 表 面 路 面 之 平 整 度 得 以 [3m][ ] 長 之 直 規 高 低 平 坦 儀 或 慣 性 剖 面 儀 擇 一 執 行 (2) 以 [3m][ ] 長 之 直 規 或 高 低 平 坦 儀 量 測 道 路 平 整 度 時, 應 沿 平 行 於, 或 垂 直 於 路 中 心 線 之 方 向 檢 測 時, 其 任 何 一 點 高 低 差, 底 層 或 結 合 層 不 得 超 過 [±0.6cm][ ], 平 整 度 標 準 差 (S) 不 得 大 於 [0.26cm][ ]; 一 般 公 路 之 面 層 不 得 超 過 [±0.6cm][ ], 平 整 度 標 準 差 (S) 不 得 大 於 [0.26cm][ ]; 高 速 公 路 之 面 層 不 得 超 過 [±0.3cm][ ], 平 整 度 標 準 差 (S) 不 得 大 於 [0.24cm][ ] (3) 以 慣 性 剖 面 儀 量 測 道 路 平 整 度 時, 一 般 公 路 面 層 之 國 際 糙 度 指 標 (International Roughness Index,IRI) 應 小 於 [3.5m/Km][ ]; 高 速 公 路 面 層 之 IRI 值 應 小 於 [1.75m/Km][ ] V /09/30
39 (4) 所 有 高 低 差 超 過 上 述 規 定 部 分, 應 由 承 包 商 改 善 至 合 格 為 止 (5) 所 有 微 小 之 高 凸 處 接 縫 及 蜂 巢 表 面, 均 應 以 熱 燙 板 燙 平 舖 築 厚 度 (1) 路 面 完 成 後, 每 [1,000m 2 ][ ] 應 鑽 取 一 件 樣 品, 依 CNS[8755][ ] 之 試 驗 法, 檢 測 其 厚 度, 檢 測 位 置 以 隨 機 方 法 決 定 所 留 試 洞 於 檢 測 後, 應 即 以 適 當 材 料 回 填 並 予 夯 實 (2) 路 面 厚 度 之 許 可 差, 應 按 其 厚 度 檢 測 結 果, 且 任 何 一 點 之 厚 度 不 得 少 於 設 計 厚 度 [10%][ ] 或 [1cm][ ] 之 較 小 者 3.4 現 場 品 質 管 理 使 用 再 生 粒 料 時, 如 契 約 規 定 或 工 程 司 認 有 必 要 時, 則 應 按 本 章 之 3.3 檢 驗 之 規 定, 先 試 舖 至 少 150m 長 之 一 段 路 面, 以 查 證 所 用 材 料 施 工 機 具 及 施 工 方 法 是 否 能 達 到 所 需 要 求 路 面 保 護 (1) 瀝 青 混 凝 土 於 最 後 滾 壓 完 成 後,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在 舖 面 溫 度 自 然 冷 卻 至 [50 ][ ] 前, 應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行 駛 其 上 (2) 路 面 於 滾 壓 完 成 後, 埋 置 於 路 面 下 方 之 人 ( 手 ) 孔 蓋, 若 經 管 線 管 理 機 關 與 路 權 管 理 機 關 協 調 具 有 消 防 緊 急 救 災 或 安 全 需 要, 必 需 留 設 於 路 面 上 之 人 ( 手 ) 孔 蓋, 則 以 舖 面 切 割 機 切 割 人 ( 手 ) 孔 蓋 上 方 舖 面 並 於 刨 除 後 將 人 ( 手 ) 孔 蓋 提 升 至 與 路 面 齊 平, 其 餘 則 俟 需 要 於 管 線 檢 修 時 再 由 管 線 管 理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切 割 人 ( 手 ) 孔 蓋 上 方 舖 面 後 開 啟, 完 成 管 線 檢 修 作 業 後 人 ( 手 ) 孔 蓋 仍 以 留 設 於 路 面 下 為 原 則, 人 ( 手 ) 孔 蓋 上 方 舖 築 瀝 青 應 依 前 述 施 工 方 法 完 成 並 確 實 與 路 面 齊 平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V /09/30
40 4.1.1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按 完 工 後 經 驗 收 合 格 不 同 類 型 之 數 量, 以 [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 計 算 (1) 以 立 方 公 尺 計 算 時 : 應 以 設 計 圖 說 [ 所 示 斷 面 及 實 際 舖 築 長 度 ][ 面 積 乘 以 厚 度 ][ ] 計 算 所 得 之 體 積 為 準 (2) 如 以 公 噸 計 算 時 : 應 以 設 計 圖 說 [ 所 示 斷 面 及 實 際 舖 築 長 度 ][ 面 積 乘 以 厚 度 ][ ] 計 算 所 得 之 體 積 乘 以 實 際 所 舖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單 位 重 所 得 之 重 量 為 準 在 運 送 途 中 如 有 析 離 或 損 壞, 或 因 舖 築 機 械 故 障 或 其 他 理 由, 而 經 工 程 司 拒 絕 使 用 或 挖 除 重 舖 之 瀝 青 混 合 料, 均 不 予 計 算 4.2 計 價 瀝 青 混 凝 土 依 契 約 詳 細 價 目 表 內 所 列 不 同 類 型 之 單 價, 以 [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 為 單 位 計 給 該 項 單 價 已 包 括 瀝 青 及 粒 料 等 材 料 之 供 應, 底 層 基 層 路 基 或 原 有 面 層 之 整 理 與 清 掃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加 熱 與 拌 和 運 送 舖 築 及 滾 壓 等, 以 及 為 完 成 熱 拌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所 需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動 力 運 輸 及 其 他 為 完 成 本 工 作 所 必 需 之 費 用 在 內 所 舖 壓 實 度 平 整 度 或 厚 度 不 符 之 路 面 及 其 挖 除 所 需 一 切 費 用, 均 應 由 承 包 商 負 擔, 不 另 給 價 所 有 檢 測 回 填 及 夯 實 費 用, 均 應 由 承 包 商 全 部 負 擔, 不 另 給 價 本 章 結 束 V /09/30
41 第 章 V4.0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舖 面 工 程 中 之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材 料 設 備 施 工 及 檢 驗 等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養 護 工 程, 以 補 修 封 層 加 舖 及 翻 修 為 原 則, 加 舖 及 翻 修 應 考 慮 瀝 青 混 凝 土 挖 ( 刨 ) 除 料 之 再 生 利 用 柔 性 舖 面 新 工 之 底 層 或 面 層 既 有 舖 面 之 加 舖 或 封 層 作 為 裂 縫 之 填 縫 材 料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產 製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運 送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舖 築 及 壓 實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1.4 相 關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1) CNS 490 A3009 粗 粒 料 (37.5mm 以 下 ) 磨 損 試 驗 法 (2) CNS 1167 A3031 使 用 硫 酸 鈉 或 硫 酸 鎂 之 粒 料 健 度 試 驗 法 (3) CNS 2260 K5030 鋪 路 柏 油 ( 瀝 青 )- 針 入 度 分 級 V /12/18
42 (4) CNS 8755 A3147 瀝 青 舖 面 混 合 料 壓 實 試 體 之 厚 度 或 高 度 試 驗 方 法 美 國 材 料 試 驗 協 會 (ASTM) (1) ASTM D1188 瀝 青 混 凝 土 以 封 臘 樣 品 求 虛 比 重 及 密 度 (2) ASTM D2172 瀝 青 舖 面 混 合 料 之 瀝 青 含 量 抽 油 試 驗 法 (3) ASTM D2726 瀝 青 混 凝 土 以 面 乾 內 飽 和 樣 品 求 虛 比 重 及 密 度 (4) ASTM D2950 瀝 青 混 凝 土 工 地 壓 實 度 核 子 儀 試 驗 法 (5) ASTM D3381 舖 面 瀝 青 膠 泥 黏 滯 度 分 類 規 範 (6) ASTM D4552 熱 拌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再 生 劑 分 類 實 用 規 範 (7) ASTM D5505 乳 化 瀝 青 再 生 劑 分 類 實 用 規 範 美 國 道 路 及 運 輸 官 員 協 會 (AASHTO) (1) AASHTO M226 瀝 青 膠 泥 黏 滯 度 分 類 (2) AASHTO T104 粒 料 硫 酸 鈉 或 硫 酸 鎂 健 度 試 驗 (3) AASHTO T164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瀝 青 含 量 抽 油 試 驗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AI) (1)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規 範 系 列 之 1(AI SS-1): 瀝 青 混 凝 土 及 其 他 拌 和 廠 類 之 典 型 施 工 規 範 (2)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手 冊 系 列 之 2(AI MS-2): 瀝 青 混 凝 土 及 其 他 熱 拌 類 之 配 合 設 計 方 法 日 本 道 路 協 會 (1) 拌 和 廠 再 生 舖 裝 技 術 指 針 1.5 資 料 送 審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書 施 工 計 畫 拌 和 廠 再 生 設 備 之 說 明 書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配 合 設 計 報 告 書 V /12/18
43 1.6 定 義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係 適 用 於 廠 拌 式 熱 拌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 係 以 既 有 路 面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材 料 經 挖 ( 刨 ) 除 運 回 拌 和 廠 打 碎, 依 顆 粒 大 小 區 分 後 再 與 新 粒 料 等 加 熱, 然 後 與 再 生 劑 或 [ 較 高 針 入 度 ][ ] 之 瀝 青 膠 泥 等 按 配 合 設 計 所 定 配 比 拌 和 均 勻 後 形 成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RAP): 係 以 既 有 路 面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材 料 經 挖 ( 刨 ) 除 運 回 拌 和 廠 打 碎 後 可 再 用 者 再 生 級 配 粒 料 (RAM): 係 以 既 有 路 面 之 級 配 粒 料 經 挖 除 運 回 拌 和 廠 處 理 後 可 再 利 用 者 新 粒 料 : 未 使 用 過 之 級 配 粒 料 1.7 運 送 儲 存 及 處 理 依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之 規 定 2. 產 品 2.1 材 料 瀝 青 材 料 依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第 款 之 規 定 再 生 劑 (Recycling Agents) 用 於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再 生 劑, 除 另 有 規 定 或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外, 應 符 合 [ASTM D4552][ASTM D5505][ ] 之 規 定 粒 料 粒 料 共 分 為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 再 生 級 配 粒 料 (Reclaimed Aggregate Material, RAM) 及 新 粒 料 等 三 種 (1)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RAP) A. 運 回 拌 和 廠 作 為 再 生 粒 料 之 既 有 瀝 青 混 凝 土 挖 ( 刨 ) 除 料 ( 或 先 V /12/18
44 行 取 樣 試 驗 ), 其 材 質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a. 瀝 青 含 量 (%): [ 用 於 底 層 3.0 以 上 ][ ],[ 用 於 面 層 3.8 以 上 ][ ] 以 上 ( 對 刨 除 混 合 料 ) b. 針 入 度 (25 5 Sec 100g): [20][ ] 以 上 B. 打 碎 分 堆 儲 放 : 運 回 拌 和 廠 堆 置 場 之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應 打 碎 分 成 19~12.5mm(3/4in~1/2in) 12.5~4.75mm(1/2in~No.4) 及 4.75mm(No.4) 以 下 等 三 種, 或 19~12.5mm(3/4in~1/2in) 及 12.5mm(1/2in) 以 下 等 二 種 級 配 分 堆 儲 放 C. 再 生 粒 料 不 得 含 有 木 屑 鐵 線 有 機 物 黏 土 及 有 礙 本 工 程 之 品 質 及 功 能 之 有 害 物 (2) 再 生 級 配 粒 料 (RAM) 再 生 級 配 粒 料 經 過 處 理 後 應 符 合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之 規 定 (3) 新 粒 料 粗 粒 料 細 粒 料 及 礦 物 質 填 縫 料 等 新 材 料, 必 須 符 合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之 規 定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組 成 (1) 承 包 商 應 依 據 AI MS-2 配 合 設 計 方 法, 於 施 工 前 [5 天 ][15 天 ][ ] 提 出 配 合 比 公 式, 其 試 驗 值 應 符 合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相 關 規 定, 並 徵 得 工 程 司 之 同 意 (2)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與 新 粒 料, 或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再 生 級 配 粒 料 與 新 粒 料 之 組 成 比 例, 須 依 配 合 設 計 決 定, 若 用 分 盤 式 拌 和 廠, 所 有 再 生 粒 料 使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40%][ ] 若 用 其 他 型 式 拌 和 廠, 則 依 設 計 圖 說 規 定 之 使 用 率 3. 施 工 3.1 準 備 工 作 V /12/18
45 3.1.1 依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之 規 定 如 工 程 契 約 有 規 定 時, 則 應 按 其 所 示, 先 試 舖 至 少 [150m][60m][ ] 長 之 一 段 路 面, 並 求 其 壓 實 度 及 檢 測 其 平 整 度 與 厚 度, 以 查 證 所 用 材 料 施 工 機 具 及 施 工 方 法 是 否 能 達 到 所 需 要 求 3.2 拌 和 設 備 及 其 他 設 備 拌 和 廠 以 分 盤 式 為 主, 使 用 其 他 類 型 時, 必 須 先 徵 得 工 程 司 之 同 意 分 盤 式 拌 和 廠 必 須 設 有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RAP) 及 再 生 劑 之 稱 重 斗 生 產 熱 拌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分 盤 式 拌 和 廠, 必 須 加 裝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之 專 用 熱 爐, 必 須 能 夠 分 別 烘 乾 新 粒 料 或 處 理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RAP) 之 設 備 其 他 設 備 依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之 規 定 3.3 施 工 方 法 依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舖 面 之 規 定 3.4 檢 驗 粒 料 依 [CNS 490 A3009][ ], 經 洛 杉 磯 磨 損 試 驗 500 轉 後 之 磨 損 率, 用 於 底 層 聯 結 層 及 整 平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50%][ ]; 用 於 磨 耗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35%][ ]; 面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40%][ ] 檢 驗 頻 率 為 [ 每 500m 3 1 次 ][ ] 粗 粒 料 依 [CNS 1167 A3031][AASHTO T104] 試 驗 法, 經 5 次 循 環 之 硫 酸 鈉 或 硫 酸 鎂 健 度 試 驗 結 果, 其 硫 酸 鈉 溶 液 之 方 法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2%] [ ]; 其 硫 酸 鎂 溶 液 之 方 法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8%][ ] 檢 驗 頻 率 為 [ 每 500m 3 1 次 ][ 每 批 1 次 ][ ] 細 粒 料 依 [CNS 1167 A3031][AASHTO T104] 試 驗 法, 經 5 次 循 環 之 硫 酸 鈉 或 硫 酸 鎂 健 度 試 驗 結 果, 其 硫 酸 鈉 溶 液 之 方 法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5%] V /12/18
46 [ ] 檢 驗 頻 率 為 [ 每 500m 3 1 次 ][ 每 批 1 次 ][ ] 瀝 青 材 料 針 入 度 分 類 依 [CNS 2260 K5030][ ] 之 規 定 檢 驗, 黏 度 分 類 依 [AASHTO M226][ASTM D3381][ ] 之 規 定 檢 驗, 檢 驗 頻 率 為 [ 每 100t 1 次 ][ 每 批 1 次 ][ ] 瀝 青 含 量 抽 油 試 驗 依 [AASHTO T164][ASTM D2172][ ] 試 驗, 頻 率 為 [ 每 天 2 次 ][ ] 壓 實 度 (1) 瀝 青 混 凝 土 應 滾 壓 至 設 計 圖 說 所 規 定 之 壓 實 度 如 無 明 確 規 定 時, 得 依 [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AI SS-1 第 3.17 節 1992 年 版 ][ ] 之 規 定, 用 馬 歇 爾 夯 壓 方 法 每 天 在 室 內 做 [6 個 ][ ] 試 體 之 夯 壓 試 驗 求 其 平 均 密 度, 然 後 做 [5 處 ][ ] 工 地 密 度 試 驗 求 其 平 均 值, 該 平 均 值 應 達 到 室 內 平 均 密 度 之 [96%][ ] 以 上, 且 任 一 工 地 密 度 不 得 低 於 室 內 平 均 密 度 之 [94%][ ] (2) 工 地 密 度 可 用 鑽 取 試 樣 依 [ASTM D2726(ASTM D 1188)][ ] 或 核 子 儀 依 [ASTM D2950][ ] 試 驗 方 法 或 求 之 (3) 壓 實 度 之 許 可 差 壓 實 度 之 許 可 差 及 在 許 可 差 範 圍 內 壓 實 度 不 足 時 之 處 理 辦 法, 應 依 設 計 圖 說 或 其 他 契 約 文 件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平 整 度 (1) 完 成 後 之 路 面 應 具 平 順 緊 密 及 均 勻 之 表 面 以 [3m][ ] 長 之 直 規 沿 平 行 於, 或 垂 直 於 路 中 心 線 之 方 向 檢 測 時, 其 任 何 一 點 高 低 差, 底 層 或 結 合 層 不 得 超 過 [±0.6cm][ ], 平 整 度 標 準 差 (S) 不 得 大 於 [0.26cm][ ]; 一 般 公 路 之 面 層 不 得 超 過 [±0.6cm] [ ], 平 整 度 標 準 差 (S) 不 得 大 於 [0.26cm][ ]; 高 速 公 路 之 面 層 不 得 超 過 [±0.3cm][ ], 平 整 度 標 準 差 (S) 不 得 大 於 [0.24cm][ ] (2) 所 有 高 低 差 超 過 上 述 規 定 部 分, 應 由 承 包 商 改 善 至 合 格 為 止 V /12/18
47 (3) 所 有 微 小 之 高 凸 處 接 縫 及 蜂 巢 表 面, 均 應 以 熱 燙 板 燙 平 舖 築 厚 度 (1) 路 面 完 成 後, 每 [1,000m 2 ][ ] 應 鑽 取 一 件 樣 品, 依 [CNS 8755 A3147][ ] 之 試 驗 法 規 定, 檢 測 其 厚 度, 檢 測 位 置 以 隨 機 方 法 決 定 所 留 試 洞 於 檢 測 後, 應 即 以 適 當 材 料 回 填 並 予 夯 實 (2) 路 面 厚 度 之 許 可 差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A. 許 可 差 厚 度 檢 測 結 果, 任 何 一 點 之 厚 度 不 得 少 於 設 計 厚 度 [1cm][ ] 以 上, 其 全 數 之 平 均 不 得 少 於 設 計 厚 度 [0.5cm][ ] 以 上 B. [ 超 出 許 可 差 時 之 處 理 辦 法 依 設 計 圖 說 規 定 ][ ] 回 收 瀝 青 黏 度 試 驗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應 檢 測 其 中 瀝 青 之 60 黏 度, 其 檢 驗 頻 率 為 [ 每 2,000t 一 次 ][ 每 個 工 程 至 少 作 一 次 ][ ], 檢 驗 值 不 得 超 過 工 程 司 核 定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黏 度 值 之 [±35%][ ] 3.5 現 場 品 質 管 理 如 經 試 驗 及 檢 測 結 果, 其 壓 實 度 平 整 度 或 厚 度 未 能 符 合 規 定 時, 應 即 挖 除, 並 就 所 用 材 料 施 工 機 具 及 施 工 方 法 等 加 以 檢 討 改 正 後, 重 新 舖 築, 直 至 符 合 規 定 時 為 止, 否 則 不 得 繼 續 施 工 3.6 路 面 保 護 瀝 青 混 凝 土 於 最 後 滾 壓 完 成 後, 在 舖 面 溫 度 未 冷 卻 至 [60 ][ ] 前, 應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行 駛 其 上 路 面 舖 築 後, 應 封 閉 [4 小 時 ][ ] 以 上, 情 況 特 殊 時 由 工 程 司 視 實 際 情 況 決 定 之 4. 計 量 與 計 價 V /12/18
48 4.1 計 量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按 竣 工 後 經 驗 收 合 格 不 同 類 型 之 數 量, 以 [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 計 算 (1) 以 立 方 公 尺 計 算 時 : 應 以 設 計 圖 說 [ 所 示 斷 面 及 實 際 舖 築 長 度 ][ 面 積 乘 以 厚 度 ][ ] 計 算 所 得 之 體 積 為 準 (2) 如 以 公 噸 計 算 時 : 應 以 設 計 圖 說 [ 所 示 斷 面 及 實 際 舖 築 長 度 ][ 面 積 乘 以 厚 度 ][ ] 計 算 所 得 之 體 積, 乘 以 實 際 所 舖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單 位 重 所 得 之 重 量 為 準 作 為 裂 縫 處 理 之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依 設 計 圖 說 之 項 目 計 量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挖 ( 刨 ) 除 費 及 運 費 另 外 計 量 在 運 送 途 中 析 離 或 損 壞 或 因 舖 築 機 械 故 障 或 其 他 理 由, 而 經 工 程 司 拒 絕 使 用 或 挖 除 重 舖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均 不 予 計 算 4.2 計 價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依 契 約 詳 細 價 目 表 內 所 列 不 同 類 型 之 單 價, 以 [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 為 單 位 計 給 作 為 裂 縫 處 理 之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依 設 計 圖 說 之 項 目 計 價 該 項 單 價 已 包 括 底 層 基 層 或 原 有 面 層 之 整 理 與 清 掃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 含 處 理 ) 再 生 級 配 粒 料 ( 含 處 理 ) 新 粒 料 瀝 青 材 料 再 生 劑 加 熱 與 拌 和 運 送 舖 築 及 滾 壓 等, 以 及 為 完 成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所 需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動 力 運 輸 及 其 他 為 完 成 本 工 作 所 必 需 之 費 用 在 內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挖 ( 刨 ) 除 費 及 運 費 另 外 計 價 所 舖 壓 實 度 平 整 度 或 厚 度 等 不 符 設 計 圖 說 之 路 面, 其 挖 除 及 重 舖 所 需 一 切 費 用, 均 應 由 承 包 商 負 擔, 不 另 給 價 所 有 檢 測 修 正 回 填 及 夯 實 費 用, 均 應 由 承 包 商 全 部 負 擔 本 章 結 束 V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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