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发 行 公 告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发 行 股 数 : 公 司 拟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不 超 过 6,000 万 股, 全 部 为 新 股 每 股 面 值 :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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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魁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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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 发 行 公 告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三 堤 口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四 环 南 路 55 号 7 号 楼
2 与 发 行 公 告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发 行 股 数 : 公 司 拟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不 超 过 6,000 万 股, 全 部 为 新 股 每 股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人 民 币 元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 2015 年 6 月 18 日 拟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 不 超 过 60,000 万 股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的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及 董 事 束 庆 瑞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公 司 其 他 自 然 人 股 东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2015 年 4 月 受 让 天 地 龙 实 业 股 份 的 股 东 徐 进 刘 安 省 安 徽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黄 海 商 贸 黄 绍 刚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朱 成 寅 范 博 孙 朋 东 徐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及 股 东 所 钦 祥 周 图 亮 段 炼 冯 本 濂 陶 品 廉 莫 长 兴 赖 怀 伟 刘 月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 英 赵 杰 左 配 利 仲 继 华 黄 海 风 孙 光 张 孝 峰 聂 基 辉 徐 君 刘 新 春 张 国 强 张 维 军 朱 永 贵 梁 长 军 范 胜 利 束 庆 瑞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2015 年 4 月 自 江 苏 天 地 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公 司 法 人 股 东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也 不 由 口 子 酒 业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同 时, 作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东 徐 进 1-1-2
3 与 发 行 公 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签 署 日 期 : 刘 安 省 张 国 强 徐 钦 祥 范 博 束 庆 瑞 孙 朋 东 吕 家 芳 朱 成 寅 周 图 亮 黄 绍 刚 段 炼 承 诺 : 前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若 仍 然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的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及 董 事 束 庆 瑞 承 诺 : 本 人 所 持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口 子 酒 业 股 票 的 上 述 锁 定 期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上 述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而 终 止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6 月 9 日 1-1-3
4 与 发 行 公 告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做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股 票 经 纪 人 律 师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1-1-4
5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公 司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并 提 请 投 资 者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风 险 因 素 等 相 关 章 节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 发 行 前 股 东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54,000 万 股,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超 过 6,000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不 超 过 60,000 万 股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的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及 董 事 束 庆 瑞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2015 年 4 月 受 让 天 地 龙 实 业 股 份 的 股 东 徐 进 刘 安 省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黄 绍 刚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朱 成 寅 范 博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周 图 亮 段 炼 冯 本 濂 陶 品 廉 莫 长 兴 赖 怀 伟 刘 月 英 赵 杰 左 配 利 仲 继 华 黄 海 风 孙 光 张 孝 峰 聂 基 辉 徐 君 刘 新 春 张 国 强 张 维 军 朱 永 贵 梁 长 军 范 胜 利 束 庆 瑞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2015 年 4 月 自 江 苏 天 地 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公 司 其 他 自 然 人 股 东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公 司 法 人 股 东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也 不 由 口 子 酒 业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1-1-5
6 与 发 行 公 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同 时, 作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东 徐 进 刘 安 省 张 国 强 徐 钦 祥 范 博 束 庆 瑞 吕 家 芳 孙 朋 东 朱 成 寅 周 图 亮 黄 绍 刚 段 炼 承 诺 : 前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若 仍 然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的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及 董 事 束 庆 瑞 承 诺 : 本 人 所 持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口 子 酒 业 股 票 的 上 述 锁 定 期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上 述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而 终 止 二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 一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先 生 承 诺,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如 出 现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情 况, 将 以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方 式 来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如 果 公 司 在 其 A 股 股 票 正 式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每 股 净 资 产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数 期 末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需 扣 除 转 增 股 本 和 分 红 的 影 响, 下 同 )( 以 下 简 称 为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 本 人 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通 过 增 持 股 份 的 方 式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1-1-6
7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本 人 应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提 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方 案 ( 包 括 拟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数 量 价 格 区 间 增 持 时 间 等 ), 并 通 知 公 司, 公 司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计 划 在 公 司 披 露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计 划 的 3 个 交 易 日 后, 本 人 开 始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计 划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10% 本 人 用 于 增 持 股 份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人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累 计 从 公 司 所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 税 后 ) 金 额 的 30% 及 本 人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在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累 计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累 计 额 的 50% 之 和 本 人 将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第 二 日 起,30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股 份 增 持 但 如 果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的, 本 人 可 不 再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如 本 人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本 人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本 人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2) 本 人 将 暂 停 领 取 应 获 得 的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3) 本 人 将 停 止 在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4) 本 人 将 停 止 行 使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投 票 权,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5)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6)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1-1-7
8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公 司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承 诺 公 司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如 出 现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情 况, 将 以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方 式 来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如 果 公 司 在 其 A 股 股 票 正 式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每 股 净 资 产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数 期 末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需 扣 除 转 增 股 本 和 分 红 的 影 响, 下 同 ) 且 控 股 股 东 已 履 行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 以 下 简 称 为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 本 人 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通 过 增 持 股 份 的 方 式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 二 )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本 人 应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以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买 入 公 司 股 票 以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本 人 购 买 公 司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10%, 本 人 用 于 购 买 股 份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人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累 计 从 公 司 所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 税 后 ) 金 额 的 20% 及 本 人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在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累 计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累 计 额 的 50% 之 和 本 人 将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第 二 日 起,15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股 份 增 持 但 如 果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的, 本 人 可 不 再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买 入 公 司 股 份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不 因 本 人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放 弃 履 行 该 承 诺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如 本 人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本 人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本 人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1-1-8
9 与 发 行 公 告 (2) 本 人 将 暂 停 取 得 应 获 得 的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3) 本 人 将 停 止 在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4) 本 人 将 停 止 行 使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投 票 权,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5)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6)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三 ) 本 公 司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承 诺,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如 出 现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情 况, 将 以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方 式 来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如 果 公 司 在 其 A 股 股 票 正 式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每 股 净 资 产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数 期 末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需 扣 除 转 增 股 本 和 分 红 的 影 响, 下 同 ) 且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履 行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 以 下 简 称 为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 公 司 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制 定 并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 二 )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公 司 应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回 购 股 份 ) 公 司 应 在 10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讨 论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的 方 案,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后, 公 司 将 根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后 实 施 回 购 股 份 1-1-9
10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回 购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10% 公 司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高 于 回 购 股 份 事 项 发 生 时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20%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应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履 行 相 关 法 定 手 续 后 的 30 日 内 实 施 完 毕 如 果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措 施 的 条 件 的, 公 司 可 不 再 实 施 回 购 股 份 回 购 股 份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如 本 公 司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本 公 司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2)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3) 上 述 承 诺 为 公 司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11 与 发 行 公 告 三 股 东 关 于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 一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先 生 承 诺 : 1 除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之 外, 本 人 已 经 承 诺 所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锁 定 36 个 月 本 人 计 划, 如 果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本 人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上 市 后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本 人 每 年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登 记 在 本 人 名 下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10% 因 口 子 酒 业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减 资 缩 股 等 导 致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变 化 的, 相 应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做 相 应 变 更 ; 2 本 人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3 本 人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4 如 果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则 本 人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本 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违 反 减 持 意 向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口 子 酒 业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本 人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自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得 减 持 ; (3) 本 人 因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归 口 子 酒 业 所 有 ( 二 ) 其 他 持 股 5% 以 上 的 主 要 股 东 的 承 诺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承 诺 : 1 除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之 外, 本 公 司 已 经 承 诺 所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锁 定 12 个 月 本 公 司 计 划,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12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口 子 酒 业 上 市 前 本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 股 份 总 数 不 含 公 开 发 售 的 数 量, 以 送 股 转 增 或 增 发 股 份 后 的 股 本 数 量 计 算, 下 同 ) 的 70%;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24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口 子 酒 业 上 市 前 本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12 与 发 行 公 告 100%;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减 持 价 格 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不 低 于 减 持 时 口 子 酒 业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2 本 公 司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3 本 公 司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应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本 公 司 持 有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低 于 5% 以 下 时 除 外 ; 4 如 果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则 本 公 司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自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得 减 持 ; (2) 本 公 司 因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归 口 子 酒 业 所 有 ( 三 )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股 东 ( 除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外 ) 的 承 诺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股 东 ( 除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外 ) 范 博 张 国 强 徐 钦 祥 孙 朋 东 朱 成 寅 周 图 亮 黄 绍 刚 段 炼 赵 杰 仲 继 华 先 生 ( 以 下 简 称 其 他 一 致 行 动 人 ) 承 诺 : 1 除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之 外, 本 人 已 经 承 诺 所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锁 定 36 个 月 本 人 计 划, 如 果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本 人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上 市 后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本 人 每 年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登 记 在 本 人 名 下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20% 因 口 子 酒 业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减 资 缩 股 等 导 致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变 化 的, 相 应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做 相 应 变 更 ; 2 本 人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3 本 人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3 与 发 行 公 告 4 如 果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则 本 人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本 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违 反 减 持 意 向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口 子 酒 业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本 人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自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得 减 持 ; (3) 本 人 因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归 口 子 酒 业 所 有 四 关 于 承 诺 履 行 的 约 束 措 施 ( 一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他 一 致 行 动 人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他 一 致 行 动 人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就 所 作 公 开 承 诺 的 履 行 提 出 了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 除 个 别 承 诺 中 提 到 的 约 束 措 施 外, 还 需 遵 守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 一 ) 如 本 人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需 提 出 新 的 承 诺 并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新 的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不 得 转 让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因 继 承 被 强 制 执 行 上 市 公 司 重 组 为 履 行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承 诺 等 必 须 转 股 的 情 形 除 外 ; 3 暂 不 领 取 口 子 酒 业 分 配 利 润 中 归 属 于 本 人 的 部 分 ; 4 可 以 职 务 变 更 但 不 得 主 动 要 求 离 职 ; 5 主 动 申 请 调 减 或 停 发 薪 酬 或 津 贴 ; 6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获 收 益 归 口 子 酒 业 所 有, 并 在 获 得 收 益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所 获 收 益 支 付 给 口 子 酒 业 指 定 账 户 ; 7 本 人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二 ) 如 本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需 提 出 新 的 承 诺 并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新 的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14 与 发 行 公 告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尽 快 研 究 将 投 资 者 利 益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小 的 处 理 方 案, 尽 可 能 地 保 护 口 子 酒 业 本 公 司 投 资 者 利 益 ( 二 ) 本 公 司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就 所 作 公 开 承 诺 的 履 行 提 出 了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 除 个 别 承 诺 中 提 到 的 约 束 措 施 外, 还 需 遵 守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 一 ) 如 本 公 司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需 提 出 新 的 承 诺 ( 相 关 承 诺 需 按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 并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新 的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不 得 进 行 公 开 再 融 资 ; 3 对 本 公 司 该 等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行 为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调 减 或 停 发 薪 酬 或 津 贴 ; 4 不 得 批 准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主 动 离 职 申 请, 但 可 以 进 行 职 务 变 更 ; 5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向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 ) 如 本 公 司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需 提 出 新 的 承 诺 ( 相 关 承 诺 需 按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 并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新 的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尽 快 研 究 将 投 资 者 利 益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小 的 处 理 方 案,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尽 可 能 地 保 护 本 公 司 投 资 者 利 益
15 与 发 行 公 告 五 关 于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 一 ) 本 公 司 的 承 诺 ( 一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二 ) 如 公 司 被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公 司 将 在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上 述 认 定 时, 按 照 届 时 公 司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的 价 格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 三 ) 如 公 司 被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1 在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公 司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司 应 启 动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相 关 工 作 ; 2 投 资 者 损 失 依 据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金 额 或 者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确 定 ( 二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先 生 承 诺 : ( 一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二 ) 如 公 司 被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人 将 在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上 述 认 定 时, 按 照 届 时 公 司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的 价 格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本 人 公 开 发 售 的 全 部 股 份 ( 三 ) 如 公 司 被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16 与 发 行 公 告 ( 三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承 诺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本 人 承 诺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如 公 司 被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四 )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承 诺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林 证 券 ) 承 诺 : 华 林 证 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情 形,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因 华 林 证 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华 林 证 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但 是 本 公 司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赔 偿 范 围 包 括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佣 金 印 花 税 等 交 易 费 用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华 普 天 健 ) 承 诺 : 如 华 普 天 健 在 本 次 发 行 工 作 期 间 未 勤 勉 尽 责, 导 致 华 普 天 健 所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对 重 大 事 件 作 出 违 背 事 实 真 相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在 披 露 信 息 时 发 生 重 大 遗 漏, 并 造 成 投 资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认 定 后, 华 普 天 健 将 本 着 积 极 协 商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原 则, 自 行 并 督 促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过 错 方 一 并 对 投 资 者 直 接 遭 受 的 可 测 算 的 经 济 损 失, 选 择 与 投 资 者 和 解 通 过 第 三 方 与 投 资 者 调 解 及 设 立 投 资 者 赔 偿 基 金 等 方 式 进 行 赔 偿 华 普 天 健 保 证 遵 守 以 上 承 诺, 勤 勉 尽 责 地 开 展 业 务,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并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诺 : 如 因 本 所 为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损 失 计 算 标 准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 法 释 [2003]2 号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17 与 发 行 公 告 规 执 行 本 所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确 定 的 赔 偿 责 任,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六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规 定,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主 要 如 下 : ( 一 ) 股 利 分 配 的 原 则 公 司 实 施 连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二 ) 股 利 分 配 基 本 条 款 公 司 可 以 采 用 现 金 股 票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现 金 方 式 优 先 于 股 票 方 式 公 司 具 备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应 当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采 用 股 票 股 利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的, 应 当 具 有 公 司 成 长 性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摊 薄 等 真 实 合 理 因 素 公 司 应 保 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与 稳 定 性,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时,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应 不 低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5%,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40%; 如 有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公 司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20% 公 司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时 须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公 司 该 年 度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 即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的 税 后 利 润 ) 为 正 值 且 现 金 流 充 裕,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不 会 影 响 公 司 后 续 持 续 经 营 ; (2)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的 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3) 公 司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值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其 他 基 本 条 款 和 发 行 前 一 致, 参 见 本 第 十 三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之 一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三 ) 股 利 分 配 的 程 序 公 司 每 年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由 公 司 管 理 层 董 事 会 结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盈 利 情
18 与 发 行 公 告 况 资 金 需 求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提 出 拟 定,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提 出 分 红 提 案, 并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向 公 司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独 立 董 事 应 对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独 立 发 表 意 见 并 公 开 披 露 董 事 会 在 决 策 和 形 成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时, 要 详 细 记 录 管 理 层 建 议 参 会 董 事 的 发 言 要 点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董 事 会 投 票 表 决 情 况 等 内 容, 并 形 成 书 面 记 录 作 为 公 司 档 案 妥 善 保 存 董 事 会 审 议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时,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和 论 证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的 时 机 条 件 和 最 低 比 例 调 整 的 条 件 及 其 决 策 程 序 要 求 等 事 宜,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等 ),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分 红 预 案 应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以 过 半 数 的 表 决 权 通 过 公 司 年 度 盈 利, 管 理 层 董 事 会 未 提 出 拟 定 现 金 分 红 预 案 的, 管 理 层 需 就 此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详 细 的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未 分 红 的 原 因 未 用 于 分 红 的 资 金 留 存 公 司 的 用 途 和 预 计 收 益 情 况, 并 由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并 在 审 议 通 过 年 度 报 告 的 董 事 会 公 告 中 详 细 公 开 披 露 ;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并 由 董 事 会 向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情 况 说 明 股 东 可 以 选 择 现 场 网 络 或 其 他 表 决 方 式 行 使 表 决 权 在 每 年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保 持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如 公 司 发 展 较 快,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阶 段 达 到 成 熟 期 的, 则 根 据 公 司 有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计 划, 由 董 事 会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程 序 提 出 提 高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的 最 低 比 例,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监 事 会 应 对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执 行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的 情 况 及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并 应 对 年 度 内 盈 利 但 未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的 预 案, 就 相 关 政 策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发 表 专 项 说 明 和 意 见 公 司 应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年 报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和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说 明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要 求, 分 红 标 准 和 比 例 是 否 明 确 和 清 晰, 相 关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是 否 完 备,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尽 职 履 责 并 发 挥 了 应 有 的 作 用, 中 小 股 东 是 否 有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和 诉 求 的 机 会, 中 小 股 东
19 与 发 行 公 告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维 护 等 对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还 要 详 细 说 明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和 透 明 等 若 公 司 年 度 盈 利 但 未 提 出 现 金 分 红 预 案, 应 在 年 报 中 详 细 说 明 未 分 红 的 原 因 未 用 于 分 红 的 资 金 留 存 公 司 的 用 途 和 使 用 计 划 ( 四 )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章 程 确 定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的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需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的,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由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发 表 意 见,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同 时 应 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以 方 便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向 公 司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 五 ) 未 来 三 年 分 红 回 报 具 体 计 划 未 来 三 年, 公 司 每 年 根 据 实 际 盈 利 水 平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未 来 发 展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等 因 素, 制 定 相 应 的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方 案,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以 后, 在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事 项 发 生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5%,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40%; 如 有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公 司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20% 在 确 保 足 额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的 前 提 下, 考 虑 股 东 意 愿 和 要 求, 公 司 可 以 另 行 增 加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和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公 司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出 分 红 预 案, 并 交 付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公 司 接 受 所 有 股 东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分 红 的 建 议 和 监 督
20 与 发 行 公 告 七 发 行 前 公 司 滚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安 排 经 公 司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滚 存 利 润 由 发 行 后 的 全 体 股 东 共 同 享 有 八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风 险 因 素 中 的 下 列 风 险 ( 一 ) 宏 观 环 境 风 险 2012 年 12 月 起, 中 央 陆 续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控 制 三 公 消 费 的 政 策, 对 白 酒 市 场 需 求 和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产 生 了 较 大 影 响 主 要 依 赖 公 务 消 费 和 高 端 商 务 消 费 的 高 端 超 高 端 白 酒 销 售 下 挫, 带 动 整 个 白 酒 行 业 进 入 调 整 期, 行 业 增 长 放 缓, 部 分 白 酒 企 业 经 营 出 现 不 同 程 度 下 滑,2014 年, 部 分 白 酒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出 现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甚 至 出 现 严 重 亏 损 虽 然 公 司 的 主 导 产 品 与 行 业 内 高 端 白 酒 还 有 一 定 差 距, 但 是 未 来 国 家 对 三 公 消 费 的 监 管 力 度 将 进 一 步 加 大, 禁 酒 令 全 面 升 级, 不 排 除 进 一 步 限 制 高 端 白 酒 消 费, 整 个 行 业 将 持 续 低 迷, 行 业 内 企 业 越 来 越 集 中 抢 占 中 端 产 品 市 场, 与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的 市 场 竞 争 更 加 激 烈, 未 来 行 业 经 营 形 势 更 加 严 峻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有 效 应 对 新 的 宏 观 环 境 和 竞 争 形 势, 将 不 能 保 持 现 有 的 销 售 规 模 或 销 售 价 格, 导 致 公 司 出 现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甚 至 亏 损 的 情 形 ( 二 )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公 司 属 于 白 酒 行 业,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白 酒 生 产 线 为 限 制 类, 对 于 此 类 项 目,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的 要 求, 遵 循 优 胜 劣 汰 的 原 则, 实 行 分 类 指 导 允 许 企 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采 取 措 施 改 造 升 级, 金 融 机 构 按 信 贷 原 则 继 续 给 予 支 持 未 来 国 家 如 果 对 白 酒 产 业 政 策 或 外 商 投 资 政 策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限 制 白 酒 行 业 生 产 和 销 售, 进 一 步 加 强 行 业 调 控, 将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三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21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作 为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所 生 产 的 各 类 白 酒 主 要 供 消 费 者 直 接 饮 用, 因 此 产 品 的 卫 生 状 况 和 产 品 质 量 直 接 关 系 到 广 大 消 费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近 年 来, 不 断 有 媒 体 曝 出 关 于 食 品 安 全 的 不 良 案 例, 提 升 了 我 国 政 府 和 社 会 公 众 对 食 品 安 全 的 关 注 意 识 公 司 作 为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上 游 原 材 料 粮 食 和 配 料 的 采 购 环 节, 自 身 白 酒 的 发 酵 酿 造 陈 化 老 熟 勾 调 储 存 产 品 包 装 等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的 生 产 环 节, 产 品 存 放 成 品 运 输 等 食 品 销 售 环 节, 均 涉 及 到 食 品 安 全 和 食 品 卫 生, 使 得 公 司 将 面 临 更 严 峻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形 势 公 司 虽 然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涵 盖 了 原 材 料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食 品 安 全 检 测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储 存 过 程 中 的 食 品 卫 生 检 查 等 环 节, 但 是 如 果 上 述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及 措 施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或 者 出 现 执 行 环 节 的 问 题, 将 会 带 来 食 品 安 全 的 风 险, 会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若 公 司 发 生 严 重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因 其 它 白 酒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对 全 行 业 产 生 破 坏 性 影 响, 无 法 挽 回 消 费 者 对 公 司 产 品 的 信 心, 则 公 司 可 能 发 生 销 售 大 幅 下 滑, 导 致 公 司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甚 至 直 接 转 变 为 严 重 亏 损 状 态 ( 四 )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白 酒 市 场 为 充 分 竞 争 市 场, 公 司 所 处 淮 河 流 域 周 边 及 主 要 市 场 安 徽 省 内 的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众 多, 其 中 不 乏 知 名 企 业, 并 且 近 年 来 贵 州 四 川 山 西 等 其 他 地 域 的 白 酒 厂 家 不 断 发 展,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市 场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2012 年 以 来, 随 着 国 家 严 格 管 控 三 公 消 费, 由 政 务 需 求 高 端 商 务 需 求 驱 动 的 超 高 端 高 端 白 酒 销 售 下 滑, 知 名 酒 企 产 品 线 下 延 同 时, 随 着 居 民 收 入 持 续 增 长, 白 酒 消 费 结 构 变 化, 中 端 白 酒 市 场 日 益 广 阔, 中 小 酒 企 产 品 线 上 延, 积 极 参 与 中 端 白 酒 市 场 公 司 的 主 导 产 品 面 临 更 为 激 烈 的 竞 争, 若 公 司 品 牌 影 响 力 下 降 营 销 不 力 产 品 不 能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或 者 公 司 为 应 对 竞 争 加 强 品 牌 推 广 和 市 场 宣 传, 加 大 促 销 力 度, 导 致 营 销 费 用 大 幅 上 升, 将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影 响 ( 五 )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白 酒 的 生 产 销 售 由 于 行 业 特 点, 白 酒 行 业 的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粮 食 包 装 物 稻 壳 等, 处 于 陈 化 老 熟 阶 段 的 基 酒 半 成 品 酒 成 品 白 酒 等, 均 属 于 易 燃 品, 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不 善, 易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虽 然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完 善 有
22 与 发 行 公 告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储 存 和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但 若 生 产 中 发 生 操 作 不 慎 存 储 防 火 管 理 不 严 等 情 况, 将 有 可 能 造 成 火 灾 等 安 全 事 故, 将 给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如 果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将 会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的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威 胁 员 工 生 命 安 全, 从 而 严 重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使 得 公 司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甚 至 使 得 经 营 业 绩 从 盈 利 转 变 为 亏 损 九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和 经 营 状 况 公 司 已 在 本 中 披 露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公 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2015 年 1-3 月 的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未 经 审 计, 但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阅, 并 出 具 了 审 阅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5]2356 号 )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1-3 月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详 见 本 第 十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之 九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和 经 营 状 况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认 真 审 阅 了 公 司 2015 年 1-3 月 财 务 报 表, 保 证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已 认 真 审 阅 了 公 司 2015 年 1-3 月 财 务 报 表, 保 证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至 本 签 署 日 期 间, 公 司 采 购 模 式 生 产 模 式 和 销 售 模 式 主 要 客 户 构 成 及 销 售 价 格 主 要 供 应 商 构 成 及 采 购 价 格 主 要 税 收 政 策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的 重 大 事 项 等 方 面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23 与 发 行 公 告 目 录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5 一 发 行 前 股 东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5 二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6 三 股 东 关 于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四 关 于 承 诺 履 行 的 约 束 措 施 五 关 于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六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七 发 行 前 公 司 滚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安 排 八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风 险 因 素 中 的 下 列 风 险 九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和 经 营 状 况 目 录 释 义 第 一 节 概 览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二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简 介 三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五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第 二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二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三 发 行 人 与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股 权 关 系 和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四 发 行 上 市 重 要 日 期 第 三 节 风 险 因 素 一 宏 观 环 境 风 险 二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三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四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五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六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七 存 货 余 额 较 高 的 风 险 八 单 一 市 场 风 险 九 假 冒 伪 劣 风 险 十 税 收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十 一 募 投 项 目 风 险 十 二 环 保 风 险 十 三 管 理 风 险 十 四 品 牌 维 护 风 险
24 与 发 行 公 告 十 五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 十 六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风 险 十 七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资 料 二 发 行 人 改 制 重 组 情 况 三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四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五 历 次 股 本 变 化 的 验 资 情 况 六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八 股 本 九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十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及 其 履 行 情 况 第 五 节 业 务 与 技 术 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设 立 以 来 的 变 化 情 况 二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三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四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五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六 公 司 拥 有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及 资 质 情 况 七 公 司 的 技 术 与 研 发 情 况 八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二 关 联 交 易 第 七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情 况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情 况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兼 职 情 况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的 亲 属 关 系 七 发 行 人 与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协 议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说 明 九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动 情 况 第 八 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一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依 法 规 范 运 作 的 情 况 二 公 司 近 三 年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25 与 发 行 公 告 四 注 册 会 计 师 关 于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及 有 效 性 的 鉴 证 意 见 五 公 司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意 见 二 财 务 报 表 三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和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方 法 四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五 税 项 六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七 主 要 资 产 八 主 要 债 项 九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十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十 一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十 二 财 务 指 标 十 三 发 行 人 设 立 时 及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十 四 验 资 情 况 第 十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一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二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三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四 资 本 性 支 出 分 析 五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总 结 六 重 大 担 保 诉 讼 其 他 或 有 事 项 或 重 大 期 后 事 项 七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 八 公 司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分 析 九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和 经 营 状 况 第 十 一 节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一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二 具 体 业 务 计 划 三 实 现 目 标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四 拟 定 上 述 计 划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运 用 对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的 作 用 六 上 述 发 展 计 划 与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第 十 二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概 况 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安 排 及 管 理 制 度 三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与 项 目 投 资 所 需 资 金 不 一 致 的 安 排 四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五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与 产 能 变 动 的 匹 配 关 系 六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与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26 与 发 行 公 告 七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八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第 十 三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一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二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三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 四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五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第 十 四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信 息 披 露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负 责 机 构 及 人 员 二 重 大 合 同 三 对 外 担 保 的 有 关 情 况 四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涉 及 刑 事 诉 讼 的 情 况 第 十 五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声 明 第 十 六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二 查 阅 时 间 和 地 点
27 与 发 行 公 告 释 义 在 本 中,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特 定 意 义 : 一 常 用 词 语 公 司 本 公 司 发 行 人 口 子 酒 业 指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口 子 股 份 指 2002 年 发 起 设 立 的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口 子 有 限 指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口 子 集 团 指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天 地 龙 实 业 指 江 苏 天 地 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天 地 龙 集 团 指 江 苏 天 地 龙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天 地 龙 彩 印 指 宜 兴 市 天 地 龙 彩 印 有 限 公 司 天 地 龙 控 股 指 天 地 龙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乾 龙 包 装 指 淮 北 市 乾 龙 包 装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指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指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指 安 徽 省 黄 海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黄 海 商 贸 指 合 肥 市 肥 东 黄 海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指 淮 北 市 顺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指 淮 北 市 顺 达 糖 酒 有 限 公 司 高 盛 指 美 国 高 盛 集 团 (The Goldman Sachs Group, Inc, NYSE:GS), 一 家 国 际 知 名 的 投 资 银 行 和 证 券 公 司 淮 北 中 院 指 淮 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淮 北 国 资 委 指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淮 北 经 贸 委 指 淮 北 市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关 闭 清 算 组 指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关 闭 清 算 组 破 产 管 理 人 指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破 产 管 理 人 淮 信 指 安 徽 淮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国 信 评 估 指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前 身 安 徽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毕 马 威 华 振 指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由 原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转 制 而 成 口 子 酒 营 销 指 安 徽 口 子 酒 营 销 有 限 公 司 金 缘 坊 指 淮 北 市 金 缘 坊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口 子 指 上 海 口 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口 子 指 北 京 口 子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淮 北 口 子 指 淮 北 市 口 子 酒 直 销 有 限 公 司 口 子 投 资 指 淮 北 口 子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8 与 发 行 公 告 口 子 国 际 绿 野 园 林 泉 山 物 业 世 纪 浪 潮 国 家 商 务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安 徽 发 改 委 中 国 证 监 会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华 普 天 健 安 徽 华 普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发 行 人 律 师 本 次 发 行 证 券 法 公 司 法 报 告 期 近 三 年 元 二 专 业 词 语 指 淮 北 口 子 国 际 大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指 淮 北 绿 野 园 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指 淮 北 泉 山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指 安 徽 世 纪 浪 潮 药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指 安 徽 省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或 其 前 身 华 普 天 健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华 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指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不 超 过 6,000 万 股 普 通 股 股 票 的 行 为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指 2012 年 至 2014 年 指 人 民 币 元 酒 醅 指 正 在 发 酵 或 发 酵 成 熟 的 酿 酒 原 料 酒 糟 指 酒 醅 经 蒸 馏 蒸 煮 后 的 渣 状 残 留 物 窖 池 指 固 态 发 酵 容 器 之 一, 以 黄 泥 石 条 砖 水 泥 木 材 等 建 成 窖 泥 指 富 含 发 酵 微 生 物 的 泥 巴 甑 指 用 于 蒸 馏 蒸 煮 的 器 皿, 呈 圆 筒 形, 上 口 略 大 于 下 口, 又 称 甑 桶 大 曲 指 白 酒 酿 造 中 的 糖 化 发 酵 生 香 剂, 是 形 成 白 酒 香 型 特 征 重 要 原 料 中 温 曲 指 在 制 曲 过 程 中, 最 高 升 温 在 C 范 围 而 制 成 的 大 曲 高 温 曲 指 在 制 曲 过 程 中, 最 高 升 温 在 C 范 围 而 制 成 的 大 曲 菊 花 心 曲 指 公 司 独 特 制 曲 工 艺 形 成 的 曲 块 产 品, 因 曲 块 的 剖 面 上 独 有 的 两 圈 一 红 点 的 特 征, 如 一 朵 盛 开 的 菊 花 而 得 名 润 料 指 在 蒸 料 前 对 原 料 进 行 润 水 高 温 堆 积 润 料 法 发 酵 指 指 公 司 独 特 的 润 料 工 艺, 即 在 酵 池 中 的 酒 醅 之 外, 另 将 一 部 分 高 粱 用 80 度 的 热 水 浸 泡 膨 胀, 拌 好 并 堆 积 起 来, 经 堆 积 可 以 去 除 其 中 的 杂 味, 并 带 出 高 粱 独 有 的 粮 香 味, 同 时 通 过 堆 积 使 其 再 产 生 更 为 特 殊 的 香 味, 使 酒 中 的 香 气 成 分 更 加 丰 富, 形 成 了 口 子 窖 系 列 酒 兼 香 的 香 型 基 础 通 过 曲 的 作 用, 将 以 葡 萄 糖 为 主 的 可 发 酵 性 糖 类 转 化 为 以 乙 醇 为 主 的 风 味 物 质 的 过 程 蒸 馏 指 发 酵 成 熟 的 酒 醅 拌 入 原 料 后, 通 过 蒸 汽 将 其 中 的 酒 份 馏 出 掐 头 去 尾 掐 酒 指 在 蒸 馏 接 酒 时, 截 留 酒 头 和 酒 尾, 其 余 作 为 基 酒 陈 化 老 熟 指 新 蒸 出 的 基 酒 口 感 辛 辣, 在 储 酒 容 器 中 储 存 后, 发 生 物 理 反 应 化 学 反 应, 使 酒 体 协 调 柔 和 勾 调 指 把 不 同 香 气 和 口 味 的 酒 ( 包 括 基 酒 调 味 酒 或 食 用 酒 精 ), 按 不 同
29 与 发 行 公 告 比 例 掺 兑 调 配, 使 之 符 合 同 一 标 准, 以 保 持 成 品 酒 的 某 种 风 格 基 酒 指 用 作 勾 调 主 要 成 份 的 半 成 品 酒, 又 称 原 酒 基 础 酒 散 酒 指 处 于 勾 调 过 程 中 的 半 成 品 酒 或 已 完 成 勾 调 尚 未 包 装 的 半 成 品 酒 成 品 酒 兼 香 型 白 酒 指 指 感 官 理 化 和 卫 生 指 标 全 部 达 到 产 品 标 准 经 鉴 定 合 格 可 以 出 厂 销 售 的 酒, 又 称 商 品 酒 受 自 然 环 境 生 产 原 料 酿 造 工 艺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生 产 的 至 少 兼 有 两 种 及 以 上 香 型 的 白 酒 注 : 本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所 有 数 值 保 留 2 位 小 数, 若 出 现 总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造 成
30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一 节 概 览 本 概 览 仅 对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1 发 行 人 名 称 :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Anhui Kouzi Distillery Co., Ltd. 2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三 堤 口 3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进 4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6 日 整 体 变 更 日 期 :2011 年 3 月 29 日 5 注 册 资 本 :54,000 万 元 6 经 营 范 围 : 生 产 制 造 和 销 售 白 酒 及 玻 璃 制 品 ( 以 上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经 营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7 设 立 情 况 : 根 据 2011 年 3 月 22 日 审 议 通 过 的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决 议, 以 发 行 人 前 身 口 子 有 限 截 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685,511, 元 按 1: 的 比 例 折 成 股 本 540,000,000 股,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差 额 145,511,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8 经 营 情 况 :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主 要 从 事 白 酒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公 司 生 产 的 口 子 系 列 白 酒 是 目 前 国 内 兼 香 型 白 酒 的 代 表 品 牌 公 司 生 产 和 销 售 口 子 窖 老 口 子 口 子 坊 口 子 酒 等 系 列 品 牌 产 品, 以 充 分 满 足 各 类 型 客 户 的 需 要 公 司 于 2009 年 被 中 国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全 国 白 酒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兼 香 型 白 酒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承 担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徐 进 先 生 任 全 国 白 酒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兼 香 型 白 酒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2002 年,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批 准 对 口 子 窖 酒 实 施 原 产 地 域 产 品 保 护 2005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认 定 口 子 商 标 为 驰 名 商 标 2006 年, 口 子 商 标 被 国 家 商 务 部 认 定 为 中 华 老 字 号 2011 年,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张 国 强 当 选 为 安 徽 省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项 目 代 表 性 传 承 人
31 与 发 行 公 告 二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简 介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徐 进 和 刘 安 省 本 次 发 行 前, 徐 进 持 有 公 司 109,568,568 股, 占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20.29%; 刘 安 省 持 有 公 司 79,873,450 股, 占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14.79% 近 三 年 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一 直 为 徐 进 和 刘 安 省, 未 发 生 过 变 更 徐 进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徐 进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同 时, 徐 进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金 缘 坊 监 事,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长, 口 子 国 际 监 事 徐 进 先 生 是 全 国 白 酒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兼 香 型 白 酒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安 徽 省 企 业 联 合 会 / 安 徽 省 企 业 家 联 合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副 会 长,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刘 安 省 监 事 会 主 席 刘 安 省 先 生 1996 年 11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监 事 会 主 席 党 委 书 记 ;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监 事 会 主 席 同 时, 刘 安 省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监 事 会 主 席
32 与 发 行 公 告 三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220, , , 非 流 动 资 产 145, , , 资 产 总 额 366, , , 流 动 负 债 126, , , 非 流 动 负 债 12, , , 负 债 总 额 138,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227, , , 所 有 者 权 益 227, , ,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 业 收 入 225, , , 营 业 利 润 55, , , 利 润 总 额 56, , , 净 利 润 42,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2, ,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1, , ,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 ,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 , ,
33 与 发 行 公 告 ( 四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或 2012 年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49.66% 57.34% 62.31%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64,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元 / 股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股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加 权 平 均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不 超 过 6,000 万 股,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定 价 方 式 为 向 网 下 投 资 者 询 价 的 方 式 确 定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或 通 过 公 司 与 主 承 销 商 自 主 协 商 直 接 定 价 等 其 他 合 法 可 行 的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34 与 发 行 公 告 五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拟 投 入 以 下 项 目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核 准 号 投 资 额 ( 万 元 ) 1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皖 发 改 外 资 [2012]481 号 27, 优 质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项 目 皖 发 改 外 资 [2012]480 号 28,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皖 发 改 外 资 [2012]483 号 28,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皖 发 改 外 资 [2012]482 号 12,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合 计 97, 其 中 :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89, 自 筹 资 金 8, 合 计 97,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96,000 万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6,860 万 元 后, 用 于 募 投 项 目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89,140 万 元, 不 足 部 分 由 公 司 自 筹 解 决 如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时 间 与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的 时 间 要 求 不 一 致, 公 司 可 视 实 际 情 况 用 自 筹 资 金 对 部 分 项 目 作 先 行 投 入, 待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以 募 集 资 金 对 前 期 投 入 部 分 进 行 置 换
35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二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1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2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3 发 行 股 份 数 : 公 司 拟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不 超 过 6,000 万 股, 全 部 为 新 股 4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5 发 行 市 盈 率 : 倍 ( 每 股 收 益 按 照 公 司 2014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净 利 润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6 发 行 前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按 照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权 益 和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计 算 )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按 照 公 司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额 和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全 面 摊 薄 计 算 ) 7 发 行 市 净 率 : 倍 ( 按 照 发 行 价 格 除 以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计 算 ) 8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网 下 向 投 资 者 配 售 与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9 发 行 对 象 :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对 象 10 承 销 方 式 : 余 额 包 销
36 与 发 行 公 告 11 发 行 费 用 概 算 : 约 6,860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 项 目 金 额 ( 万 元 ) 承 销 费 用 4,800 保 荐 费 用 200 审 计 费 用 960 律 师 费 用 420 用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360 发 行 手 续 费 用 120 合 计 6,860 二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 一 ) 发 行 人 名 称 :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进 住 所 :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三 堤 口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瞿 惠 华 ( 二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名 称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永 健 住 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四 环 南 路 55 号 7 号 楼 401 电 话 : 传 真 : 保 荐 代 表 人 : 魏 勇 乔 绪 升 项 目 协 办 人 : 其 他 项 目 人 员 : 铁 维 铭 何 保 钦
37 与 发 行 公 告 ( 三 ) 分 销 商 名 称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住 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孙 闻 淅 (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王 玲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A 座 40 层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律 师 : 张 明 远 马 天 宁 ( 五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厚 发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 大 街 22 号 1 幢 外 经 贸 大 厦 9 层 室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占 铁 华 熊 明 峰 栾 艳 鹏
38 与 发 行 公 告 ( 六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名 称 : 安 徽 中 联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煜 林 住 所 :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天 达 路 71 号 华 亿 科 学 园 A2 座 八 层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杨 明 开 徐 应 琼 ( 七 ) 股 票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6 楼 电 话 : 传 真 : ( 八 ) 收 款 银 行 户 名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 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城 市 绿 洲 支 行
39 与 发 行 公 告 三 发 行 人 与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股 权 关 系 和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公 司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中 介 机 构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关 系 和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各 中 介 机 构 负 责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经 办 人 员 均 未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与 本 公 司 也 不 存 在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四 发 行 上 市 重 要 日 期 询 价 推 介 时 间 定 价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网 下 申 购 缴 款 日 期 网 上 申 购 缴 款 日 期 股 票 上 市 日 期 2015 年 6 月 12 日 至 6 月 15 日 2015 年 6 月 17 日 2015 年 6 月 17 日 至 6 月 18 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 发 行 结 束 后 将 尽 快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40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三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发 行 人 此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时, 除 本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外,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本 节 所 列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下 列 风 险 因 素 根 据 重 要 性 原 则 或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决 策 的 程 度 大 小 排 序, 并 不 表 示 必 然 会 依 次 发 生 公 司 主 要 风 险 因 素 如 下 : 一 宏 观 环 境 风 险 2012 年 12 月 起, 中 央 陆 续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控 制 三 公 消 费 的 政 策, 对 白 酒 市 场 需 求 和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产 生 了 较 大 影 响 主 要 依 赖 公 务 消 费 和 高 端 商 务 消 费 的 高 端 超 高 端 白 酒 销 售 下 挫, 带 动 整 个 白 酒 行 业 进 入 调 整 期, 行 业 增 长 放 缓, 部 分 白 酒 企 业 经 营 出 现 不 同 程 度 下 滑,2014 年, 部 分 白 酒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出 现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甚 至 出 现 严 重 亏 损 虽 然 公 司 的 主 导 产 品 与 行 业 内 高 端 白 酒 还 有 一 定 差 距, 但 是 未 来 国 家 对 三 公 消 费 的 监 管 力 度 将 进 一 步 加 大, 禁 酒 令 全 面 升 级, 不 排 除 进 一 步 限 制 高 端 白 酒 消 费, 整 个 行 业 将 持 续 低 迷, 行 业 内 企 业 越 来 越 集 中 抢 占 中 端 产 品 市 场, 与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的 市 场 竞 争 更 加 激 烈, 未 来 行 业 经 营 形 势 更 加 严 峻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有 效 应 对 新 的 宏 观 环 境 和 竞 争 形 势, 将 不 能 保 持 现 有 的 销 售 规 模 或 销 售 价 格, 导 致 公 司 出 现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甚 至 亏 损 的 情 形 二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公 司 属 于 白 酒 行 业,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白 酒 生 产 线 为 限 制 类, 对 于 此 类 项 目,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的 要 求, 遵 循 优 胜 劣 汰 的 原 则, 实 行 分 类 指 导 允 许 企 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采 取 措 施 改 造 升 级, 金 融 机 构 按 信 贷 原 则 继 续 给 予 支 持 未 来 国 家 如 果 对 白 酒 产 业 政 策 或 外 商 投 资 政 策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限 制 白 酒 行 业 生 产 和 销 售, 进 一 步 加 强 行 业 调 控, 将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41 与 发 行 公 告 三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公 司 作 为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所 生 产 的 各 类 白 酒 主 要 供 消 费 者 直 接 饮 用, 因 此 产 品 的 卫 生 状 况 和 产 品 质 量 直 接 关 系 到 广 大 消 费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近 年 来, 不 断 有 媒 体 曝 出 关 于 食 品 安 全 的 不 良 案 例, 提 升 了 我 国 政 府 和 社 会 公 众 对 食 品 安 全 的 关 注 意 识 公 司 作 为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上 游 原 材 料 粮 食 和 配 料 的 采 购 环 节, 自 身 白 酒 的 发 酵 酿 造 陈 化 老 熟 勾 调 储 存 产 品 包 装 等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的 生 产 环 节, 产 品 存 放 成 品 运 输 等 食 品 销 售 环 节, 均 涉 及 到 食 品 安 全 和 食 品 卫 生, 使 得 公 司 将 面 临 更 严 峻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形 势 公 司 虽 然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涵 盖 了 原 材 料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食 品 安 全 检 测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储 存 过 程 中 的 食 品 卫 生 检 查 等 环 节, 但 是 如 果 上 述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及 措 施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或 者 出 现 执 行 环 节 的 问 题, 将 会 带 来 食 品 安 全 的 风 险, 会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若 公 司 发 生 严 重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因 其 它 白 酒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对 全 行 业 产 生 破 坏 性 影 响, 无 法 挽 回 消 费 者 对 公 司 产 品 的 信 心, 则 公 司 可 能 发 生 销 售 大 幅 下 滑, 导 致 公 司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甚 至 直 接 转 变 为 严 重 亏 损 状 态 四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白 酒 市 场 为 充 分 竞 争 市 场, 公 司 所 处 淮 河 流 域 周 边 及 主 要 市 场 安 徽 省 内 的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众 多, 其 中 不 乏 知 名 企 业, 并 且 近 年 来 贵 州 四 川 山 西 等 其 他 地 域 的 白 酒 厂 家 不 断 发 展,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市 场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2012 年 以 来, 随 着 国 家 严 格 管 控 三 公 消 费, 由 政 务 需 求 高 端 商 务 需 求 驱 动 的 超 高 端 高 端 白 酒 销 售 下 滑, 知 名 酒 企 产 品 线 下 延 同 时, 随 着 居 民 收 入 持 续 增 长, 白 酒 消 费 结 构 变 化, 中 端 白 酒 市 场 日 益 广 阔, 中 小 酒 企 产 品 线 上 延, 积 极 参 与 中 端 白 酒 市 场 公 司 的 主 导 产 品 面 临 更 为 激 烈 的 竞 争, 若 公 司 品 牌 影 响 力 下 降 营 销 不 力 产 品 不 能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或 者 公 司 为 应 对 竞 争 加 强 品 牌 推 广 和 市 场 宣 传, 加 大 促 销 力 度, 导 致 营 销 费 用 大 幅 上 升, 将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影 响
42 与 发 行 公 告 五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白 酒 的 生 产 销 售 由 于 行 业 特 点, 白 酒 行 业 的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粮 食 包 装 物 稻 壳 等, 处 于 陈 化 老 熟 阶 段 的 基 酒 半 成 品 酒 成 品 白 酒 等, 均 属 于 易 燃 品, 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不 善, 易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虽 然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完 善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储 存 和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但 若 生 产 中 发 生 操 作 不 慎 存 储 防 火 管 理 不 严 等 情 况, 将 有 可 能 造 成 火 灾 等 安 全 事 故, 将 给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如 果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将 会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的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威 胁 员 工 生 命 安 全, 从 而 严 重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使 得 公 司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甚 至 使 得 经 营 业 绩 从 盈 利 转 变 为 亏 损 六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公 司 生 产 所 需 的 粮 食 原 材 料 包 括 高 粱 小 麦 豌 豆 等 近 年 来, 国 家 持 续 加 大 对 农 业 产 品 的 投 入, 不 断 提 高 主 要 农 产 品 的 政 府 收 购 价 格, 使 得 公 司 粮 食 原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压 力 逐 渐 增 大 此 外, 粮 食 生 产 受 气 候 降 水 等 自 然 条 件 影 响 较 大, 如 果 收 成 欠 佳, 可 能 出 现 供 应 紧 张 的 情 况, 导 致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由 于 白 酒 生 产 从 粮 食 发 酵 到 成 品 销 售, 需 要 较 长 的 时 间, 持 续 上 涨 的 粮 食 价 格, 将 会 增 加 未 来 产 品 的 成 本 如 果 公 司 未 来 不 能 提 升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或 改 进 生 产 工 艺 降 低 成 本, 以 消 化 上 述 成 本 上 涨 的 压 力, 则 会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生 产 所 需 的 包 装 原 材 料 包 括 酒 瓶 瓶 盖 纸 盒 纸 箱 等 白 酒 作 为 一 种 快 速 消 费 品, 包 装 是 产 品 档 次 价 值 的 重 要 表 现 形 式, 也 有 利 于 提 升 消 费 者 的 消 费 欲 望 和 产 品 品 牌 形 象 此 外, 随 着 公 司 销 量 的 增 长, 上 游 包 装 物 生 产 企 业 如 果 生 产 能 力 不 足, 可 能 无 法 满 足 公 司 个 性 化 的 产 品 需 求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通 过 提 升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来 消 化 包 装 原 材 料 成 本 上 涨 的 压 力, 或 者 不 能 及 时 找 到 替 代 的 包 装 物 供 应 商, 则 会 直 接 影 响 到 当 期 产 品 的 成 本, 从 而 对 公 司 当 期 的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43 与 发 行 公 告 七 存 货 余 额 较 高 的 风 险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存 货 为 127,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为 34.94%, 存 货 占 资 产 比 例 较 大 公 司 存 货 较 大 系 白 酒 行 业 属 性 所 决 定 的 白 酒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需 要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贮 藏 和 陈 化 老 熟, 才 能 提 升 产 品 品 质, 生 产 出 优 质 白 酒 公 司 作 为 历 史 悠 久 的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存 货 中 有 较 大 数 量 的 处 于 贮 藏 和 陈 化 老 熟 阶 段 的 原 酒, 是 公 司 十 分 重 要 的 资 产, 是 实 现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关 键 组 成 部 分, 为 公 司 未 来 推 出 新 产 品 挖 掘 新 的 业 绩 增 长 点,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随 着 公 司 募 投 项 目 的 全 面 投 产, 公 司 未 来 基 酒 储 存 规 模 将 进 一 步 扩 大, 存 货 可 能 进 一 步 增 加 但 是, 如 果 公 司 未 能 保 持 目 前 的 销 售 增 长 势 头, 将 会 增 加 存 货 对 资 金 的 占 用, 降 低 资 产 周 转 效 率, 从 而 加 大 公 司 的 资 金 压 力, 降 低 公 司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进 而 影 响 到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如 果 公 司 产 品 价 格 发 生 大 幅 波 动, 也 可 能 出 现 存 货 跌 价 的 风 险, 从 而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八 单 一 市 场 风 险 公 司 目 前 最 大 的 销 售 市 场 为 安 徽 市 场,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在 安 徽 市 场 销 售 收 入 分 别 占 当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61.04% 63.36% 和 71.94% 如 果 公 司 未 来 在 安 徽 市 场 地 位 下 降, 同 时 不 能 有 效 拓 展 其 他 市 场, 将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九 假 冒 伪 劣 风 险 公 司 产 品 的 市 场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较 高, 历 史 上 少 数 不 法 之 徒 为 了 追 求 暴 利, 假 冒 公 司 产 品 生 产 销 售 如 未 来 此 类 活 动 加 剧, 或 者 因 造 假 者 的 假 冒 伪 劣 行 为 对 公 司 信 誉 形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将 会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44 与 发 行 公 告 十 税 收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属 于 缴 纳 消 费 税 的 行 业,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消 费 税 分 别 为 33, 万 元 32, 万 元 和 29, 万 元, 消 费 税 占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高, 分 别 为 13.50% 13.13% 和 12.94%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足 额 计 提 和 缴 纳 了 消 费 税, 但 是, 近 年 来 国 家 对 白 酒 行 业 实 施 了 越 来 越 严 格 的 消 费 税 征 收 政 策, 如 果 未 来 国 家 对 消 费 税 政 策 继 续 从 严 进 行 调 整, 将 可 能 对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十 一 募 投 项 目 风 险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9.76 亿 元, 主 要 是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调 整 公 司 产 品 结 构, 增 加 优 质 原 酒 和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生 产, 同 时 完 善 公 司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增 强 公 司 竞 争 能 力 虽 然 公 司 已 经 对 项 目 的 技 术 可 行 性 市 场 需 求 等 各 方 面 进 行 了 充 分 论 证, 但 是, 由 于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周 期 较 长, 可 能 因 为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工 程 质 量 实 际 投 资 与 原 投 资 计 划 不 一 致 等 原 因 对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或 者 因 为 市 场 需 求 竞 争 格 局 产 业 政 策 变 化 等 原 因 对 募 投 项 目 的 预 期 收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十 二 环 保 风 险 公 司 属 于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采 用 粮 食 发 酵 的 酿 造 工 艺 公 司 本 着 发 展 生 产 与 环 境 保 护 并 重 的 原 则, 按 照 绿 色 环 保 要 求 对 生 产 进 行 全 过 程 控 制, 改 进 生 产 工 艺 和 生 产 设 备, 最 大 限 度 的 减 少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尽 管 如 此, 如 果 公 司 对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处 理 不 当, 可 能 会 对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公 司 以 及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均 已 通 过 环 保 部 门 核 查 及 环 评, 但 是 随 着 国 家 对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越 来 越 严 格, 如 果 政 府 出 台 新 的 规 定 和 政 策, 对 企 业 的 环 保 实 行 更 为 严 格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公 司 有 可 能 需 要 满 足 更 高 的 环 保 要 求, 或 者 需 要 追 加 环 保 投 入, 从 而 导 致 生 产 经 营 成 本 提 高,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公 司 的 收 益 水 平
45 与 发 行 公 告 十 三 管 理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及 资 产 规 模 保 持 了 快 速 增 长, 在 人 力 资 源 生 产 经 营 财 务 核 算 资 本 运 作 市 场 开 拓 等 方 面 对 公 司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还 将 大 幅 增 加 业 务 及 资 产 规 模 的 快 速 增 长 对 公 司 的 管 理 水 平 决 策 能 力 和 风 险 控 制 水 平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根 据 上 述 变 化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不 能 对 业 务 及 资 产 实 施 有 效 的 管 理, 将 给 公 司 持 续 发 展 带 来 风 险 十 四 品 牌 维 护 风 险 公 司 主 导 产 品 为 口 子 窖 系 列 白 酒, 经 过 多 年 的 培 育 和 推 广, 口 子 窖 品 牌 在 消 费 者 中 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若 因 为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品 牌 维 护 不 力 消 费 者 口 味 改 变 等 原 因, 导 致 公 司 品 牌 在 消 费 者 中 的 认 可 度 和 信 任 度 下 降, 将 对 公 司 销 售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十 五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 如 果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将 会 大 幅 增 加 而 募 投 项 目 建 成 并 产 生 预 期 收 益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使 得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在 短 期 内 存 在 下 降 的 风 险 十 六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风 险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徐 进 和 刘 安 省 本 次 发 行 前 两 人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8, 万 股, 持 股 比 例 为 35.08%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两 人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比 例 将 下 降, 公 司 存 在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股 比 例 降 低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46 与 发 行 公 告 十 七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公 司 是 具 有 悠 久 历 史 的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有 着 大 量 优 质 的 基 酒 在 存 储 和 陈 化 老 熟 过 程 中, 是 公 司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资 产 此 外, 公 司 多 年 生 产 白 酒 所 积 累 的 窖 池, 富 含 白 酒 发 酵 所 特 有 的 丰 富 的 微 生 物 群, 是 生 产 优 质 白 酒 所 必 须 的 重 要 设 施 如 果 发 生 地 震 洪 水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则 会 对 公 司 的 存 货 资 产 造 成 较 大 的 损 坏, 同 时 还 会 破 坏 公 司 多 年 积 累 的 发 酵 窖 池 资 源, 从 而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运 营 及 资 产 状 况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47 与 发 行 公 告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资 料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1 中 文 名 称 :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Anhui Kouzi Distillery Co., Ltd. 2 注 册 资 本 :54,000 万 元 3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进 4 设 立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6 日 5 住 所 :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三 堤 口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互 联 网 网 址 : 8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9 经 营 范 围 : 生 产 制 造 和 销 售 白 酒 及 玻 璃 制 品 ( 以 上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经 营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二 发 行 人 改 制 重 组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设 立 方 式 公 司 系 由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口 子 有 限 )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国 家 商 务 部 于 2011 年 3 月 4 日 下 发 的 商 务 部 关 于 同 意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转 制 为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商 资 批 [2011]209 号 ) 和 国 家 商 务 部 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 换 发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商 外 资 皖 府 资 字 [2008]0176 号 ) 批 准, 口 子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为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2011 年 3 月 22 日 审 议 通 过 的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口 子 酒 业 ) 创 立 大 会 决 议, 以 发 行 人 前 身 口 子 有 限 截 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685,511, 元 按 1: 的 比 例 折 成 股 本 540,000,000 股, 整 体
48 与 发 行 公 告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差 额 145,511,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公 司 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完 毕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 二 ) 发 起 人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时, 发 起 人 及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出 资 形 式 1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136,458, % 净 资 产 折 股 2 徐 进 100,885, % 净 资 产 折 股 3 刘 安 省 72,637, % 净 资 产 折 股 4 江 苏 天 地 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40,367, % 净 资 产 折 股 5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107, % 净 资 产 折 股 6 安 徽 省 黄 海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12,107, % 净 资 产 折 股 7 淮 北 市 顺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12,107, % 净 资 产 折 股 8 范 博 9,807, % 净 资 产 折 股 9 孙 朋 东 9,252, % 净 资 产 折 股 10 徐 钦 祥 9,252, % 净 资 产 折 股 11 朱 成 寅 9,252, % 净 资 产 折 股 12 周 图 亮 9,252, % 净 资 产 折 股 13 张 国 强 9,252, % 净 资 产 折 股 14 吕 家 芳 8,817, % 净 资 产 折 股 15 段 炼 8,817, % 净 资 产 折 股 16 黄 绍 刚 8,817, % 净 资 产 折 股 17 赵 杰 7,032, % 净 资 产 折 股 18 束 庆 瑞 5,923, % 净 资 产 折 股 19 仲 继 华 5,923, % 净 资 产 折 股 20 冯 本 濂 4,377, % 净 资 产 折 股 21 赖 怀 伟 4,377, % 净 资 产 折 股 22 刘 月 英 3,949, % 净 资 产 折 股 23 陶 品 廉 3,949, % 净 资 产 折 股 24 莫 长 兴 3,699, % 净 资 产 折 股 25 张 维 军 3,699, % 净 资 产 折 股 26 朱 永 贵 3,699, % 净 资 产 折 股 27 黄 海 风 3,267, % 净 资 产 折 股 28 孙 光 2,466, % 净 资 产 折 股 29 梁 长 军 2,466, % 净 资 产 折 股 30 张 孝 峰 2,466, % 净 资 产 折 股 31 左 配 利 2,466, % 净 资 产 折 股
49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出 资 形 式 32 凌 振 武 2,466, % 净 资 产 折 股 33 范 胜 利 2,158, % 净 资 产 折 股 34 徐 君 2,158, % 净 资 产 折 股 35 聂 基 辉 2,158, % 净 资 产 折 股 36 刘 新 春 2,096, % 净 资 产 折 股 合 计 540,000, % ( 三 ) 在 改 制 设 立 前, 主 要 发 起 人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公 司 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持 股 比 例 在 5% 以 上 的 主 要 发 起 人 有 :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徐 进 刘 安 省 江 苏 天 地 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天 地 龙 实 业 )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前,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是 其 所 持 有 口 子 有 限 的 25.27% 的 股 权 ; 徐 进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是 其 所 持 有 的 口 子 有 限 18.68% 的 股 权 及 口 子 投 资 25% 的 股 权 ; 刘 安 省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是 其 所 持 有 的 口 子 有 限 13.45% 的 股 权 及 口 子 投 资 18% 的 股 权 ; 天 地 龙 实 业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是 持 有 口 子 有 限 7.48% 的 股 权 及 销 售 纺 织 品 纸 制 品 化 工 产 品 及 原 料 电 子 产 品 等 各 类 商 品 所 需 经 营 性 资 产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前, 徐 进 担 任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全 面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 刘 安 省 担 任 口 子 有 限 监 事 会 主 席 党 委 书 记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进 行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 天 地 龙 实 业 主 要 销 售 各 类 预 包 装 食 品 纺 织 品 纸 制 品 化 工 产 品 及 原 料 电 子 产 品 等 各 类 商 品 ( 四 ) 发 行 人 成 立 时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公 司 由 口 子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承 继 了 口 子 有 限 整 体 资 产 和 全 部 业 务,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是 生 产 和 销 售 白 酒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生 产 和 销 售 白 酒 改 制 后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未 发 生 变 化
50 与 发 行 公 告 ( 五 ) 在 发 行 人 成 立 之 后, 主 要 发 起 人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徐 进 刘 安 省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和 天 地 龙 实 业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在 发 行 人 成 立 前 后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 六 ) 公 司 成 立 前 后 的 业 务 流 程 公 司 由 口 子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公 司 成 立 前 后 业 务 流 程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有 关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五 节 业 务 与 技 术 ( 七 ) 发 行 人 成 立 以 来, 在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与 主 要 发 起 人 的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成 立 后,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除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及 提 名 董 事 外, 与 发 行 人 无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 徐 进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 刘 安 省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公 司 向 天 地 龙 实 业 及 其 关 联 方 销 售 白 酒 采 购 包 装 材 料, 详 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交 易 ( 八 ) 发 起 人 出 资 资 产 的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办 理 情 况 公 司 设 立 后, 口 子 有 限 全 部 资 产 由 公 司 承 继, 并 已 办 理 资 产 权 属 的 变 更 手 续 ( 九 ) 发 行 人 的 独 立 运 营 情 况 公 司 在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业 务 等 方 面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保 持 独 立, 具 备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和 独 立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经 营 的 能 力 1 资 产 独 立 公 司 由 口 子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口 子 有 限 的 全 部 资 产 由 公 司 承 继, 并 办 理 了 资 产 权 属 的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公 司 拥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生 产 系 统 辅 助 生 产 系 统 和 配 套 设 施, 合 法 拥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土 地 厂 房 机 器 设 备 以 及 专 利 非 专 利 技 术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具 有 独 立 的 原 料 采 购 和 产 品 生 产 销 售 系 统 公 司 资 产 独 立 完 整, 不 存 在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公 司 资 产
51 与 发 行 公 告 的 情 况 2 人 员 独 立 公 司 的 人 事 及 工 资 管 理 完 全 独 立,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财 务 总 监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职 位, 亦 未 在 上 述 单 位 领 取 薪 酬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公 司 在 员 工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工 薪 报 酬 等 方 面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3 财 务 独 立 公 司 设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会 计 部 门, 配 备 了 专 门 的 财 务 人 员,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能 够 独 立 作 出 财 务 决 策, 具 有 规 范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的 银 行 账 号,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共 用 银 行 账 户 的 情 况 公 司 依 法 独 立 纳 税, 独 立 做 出 财 务 决 策,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的 情 形 4 机 构 独 立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设 有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及 专 门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等 组 织 机 构, 建 立 了 适 应 自 身 发 展 需 要 的 组 织 机 构, 形 成 了 一 个 有 机 的 整 体,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人 员 办 公 场 所 和 管 理 制 度 等 各 方 面 均 独 立 运 作,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合 署 办 公 的 情 形 5 业 务 独 立 公 司 建 立 了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在 生 产 经 营 及 管 理 上 独 立 运 作 公 司 独 立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开 展 业 务, 形 成 了 独 立 的 供 应 生 产 销 售 系 统, 具 备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自 主 经 营 的 能 力, 不 存 在 对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依 赖
52 与 发 行 公 告 三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口 子 股 份 ) (2002 年 12 月 26 日 成 立, 口 子 集 团 等 18 名 股 东,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 2004 年 3 月,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口 子 集 团 转 让 持 有 的 26% 股 权 给 刘 安 省 等 28 人 2005 年 4 月,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口 子 集 团 分 别 转 让 持 有 的 5% 的 股 权 给 刘 安 省 和 徐 进 2006 年 3 月,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天 地 龙 实 业 转 让 持 有 的 10% 股 权 给 徐 进 等 30 人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口 子 有 限 ) (2008 年 5 月 原 口 子 股 份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006 年 11 月, 第 四 次 股 权 转 让 口 子 集 团 转 让 持 有 的 25.02% 股 权 给 徐 进 等 31 人 2008 年 7 月, 公 司 分 立 及 第 五 次 股 权 转 让 口 子 有 限 分 立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转 让 其 股 权 给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 2008 年 9 月, 第 六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第 一 次 增 资 公 司 增 资 2.15 亿 元,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向 徐 进 等 35 名 股 东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4.717% 股 权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22,500 万 元 ) 2009 年 12 月, 第 二 次 增 资 公 司 增 资 9,000 万 元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31,500 万 元 )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3 月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54,000 万 元 ) 2015 年 4 月, 第 七 次 股 权 转 让 徐 进 等 31 名 股 东 向 天 地 龙 实 业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7.48% 股 权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54,000 万 元 ) ( 一 ) 发 行 人 股 本 形 成 与 变 化 情 况 2002 年 12 月,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口 子 集 团 ) 以 其 经 营 性 净 资 产 联 合 其 他 17 位 发 起 人 发 起 设 立 原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原 口 子 股 份 );2008 年 5 月, 原 口 子 股 份 变 更 为 口 子 有 限 ;2011 年 3 月, 口 子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口 子 酒 业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具 体 如 下 : 年 12 月, 原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53 与 发 行 公 告 2002 年 8 月 2 日, 口 子 集 团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决 议, 决 定 将 口 子 集 团 的 部 分 生 产 经 营 性 资 产 ( 包 括 部 分 负 债 ) 经 评 估 后, 联 合 其 他 发 起 人, 以 发 起 设 立 的 方 式 组 建 原 口 子 股 份, 制 定 了 改 制 的 基 本 框 架 方 案, 并 取 得 了 淮 北 市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领 导 小 组 的 同 意 2002 年 11 月 10 日, 安 徽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国 信 评 估 ) 对 口 子 集 团 拟 出 资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皖 国 信 评 报 字 [2002] 第 162 号 ), 本 次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002 年 6 月 30 日, 口 子 集 团 拟 出 资 资 产 调 整 后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3, 万 元, 评 估 价 值 为 4, 万 元, 评 估 增 值 万 元, 增 值 率 为 27.39%, 评 估 增 值 的 主 要 部 分 是 房 屋 建 筑 物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本 次 评 估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调 整 后 账 面 值 评 估 价 值 增 值 额 增 值 率 流 动 资 产 17, , , 固 定 资 产 11, , , % 资 产 总 计 28, , , % 负 债 总 计 25, , , 净 资 产 3, , , % 2002 年 11 月 18 日, 口 子 集 团 等 18 名 发 起 人 股 东 共 同 签 署 了 关 于 设 立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发 起 人 协 议 2002 年 11 月 28 日, 口 子 集 团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了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决 议 2002 年 12 月 5 日,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出 具 了 关 于 核 准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的 批 复 ( 财 企 [2002]1073 号 ), 对 该 评 估 项 目 予 以 确 认 2002 年 12 月 9 日,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财 企 [2002]1096 号 ), 同 意 口 子 集 团 以 其 所 属 的 一 至 四 分 厂 经 营 性 净 资 产 作 为 主 发 起 人 出 资, 以 拟 出 资 资 产 评 估 净 值 4, 万 元 为 基 础, 按 75.2% 折 为 3, 万 股, 股 权 设 置 为 国 有 法 人 股, 由 口 子 集 团 持 有, 未 折 股 的 1, 万 元 计 入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17 位 发 起 人 以 现 金 出 资, 按 同 比 例 折 股, 发 起 设 立 原 口 子 股 份 2002 年 12 月 13 日, 安 徽 华 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安 徽 华 普 )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华 普 验 字 [2002]0678 号 ), 对 发 起 人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验 证
54 与 发 行 公 告 2002 年 12 月 14 日, 安 徽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出 具 了 关 于 设 立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皖 经 贸 企 改 函 [2002]915 号 ), 同 意 口 子 集 团 等 发 起 设 立 原 口 子 股 份 同 日,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了 安 徽 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准 证 书 ( 皖 政 股 [2002] 第 40 号 ) 2002 年 12 月 19 日, 口 子 集 团 等 18 名 发 起 人 股 东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决 定 成 立 原 口 子 股 份 原 口 子 股 份 设 立 时, 各 发 起 人 股 东 的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出 资 额 持 股 数 持 股 出 资 股 权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号 ( 万 元 ) ( 股 ) 比 例 形 式 性 质 1 口 子 集 团 4, ,509, % 净 资 产 国 有 法 人 股 2 天 地 龙 实 业 1, ,001, % 货 币 社 会 法 人 股 3 刘 安 省 ,000,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4 徐 进 ,500,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5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500, % 货 币 社 会 法 人 股 6 合 肥 市 肥 东 黄 海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00, % 货 币 社 会 法 人 股 7 淮 北 市 顺 达 糖 酒 有 限 公 司 ,500, % 货 币 社 会 法 人 股 8 束 庆 瑞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9 陶 品 廉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10 张 国 强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11 孙 朋 东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12 刘 月 英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13 徐 钦 祥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14 范 博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15 仲 继 华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16 赵 杰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17 朱 成 寅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18 周 图 亮 , % 货 币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6, ,000, % 综 上,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设 立 得 到 了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履 行 了 有 关 法 律 程 序, 设 立 过 程 合 法 合 规
55 与 发 行 公 告 原 口 子 股 份 设 立 时,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资 金 来 源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出 资 金 额 资 金 来 源 1 口 子 集 团 4, 万 元 评 估 后 的 生 产 经 营 性 净 资 产 3 刘 安 省 266 万 元 249 万 元 来 源 于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款 ( 关 于 对 刘 安 省 徐 进 进 行 奖 励 的 决 定 淮 政 (2002)79 号 ),17 万 元 来 源 于 其 工 资 年 薪 收 入 2 徐 进 万 元 166 万 元 来 源 于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款 ( 关 于 对 刘 安 省 徐 进 进 行 奖 励 的 决 定 淮 政 (2002)79 号 ),33.5 万 元 来 源 于 其 工 资 年 薪 收 入 4 天 地 龙 实 业 1,330 天 地 龙 实 业 等 万 元 ; 其 他 股 东 各 4 名 法 人 股 东 万 元 自 有 资 金 除 徐 进 刘 安 省 5 外 的 13 名 自 然 各 18 万 元 工 资 年 薪 收 入 和 / 或 个 人 借 款 人 股 东 年 3 月, 第 一 次 股 权 变 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淮 北 分 行 ( 以 下 简 称 淮 北 工 行 ) 于 1980 年 以 来 多 次 向 淮 北 市 口 子 酒 厂 ( 口 子 集 团 前 身 ) 发 放 贷 款, 用 于 淮 北 市 口 子 酒 厂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至 原 口 子 股 份 设 立 前, 贷 款 余 额 为 7,270 万 元 2002 年 12 月, 口 子 集 团 以 经 营 性 资 产 改 制 设 立 原 口 子 股 份 时, 经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同 意, 上 述 7,270 万 元 贷 款 中 的 65%( 即 4,725.5 万 元 ) 划 入 拟 设 立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剩 余 的 35%( 即 2,544.5 万 元 ) 仍 由 口 子 集 团 承 担 上 述 贷 款 到 期 后, 淮 北 工 行 与 口 子 集 团 于 2003 年 5 月 29 日 签 订 了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2003 年 自 营 字 第 0127 号 ), 口 子 集 团 向 淮 北 工 行 借 款 2,544.5 万 元 综 上, 口 子 集 团 对 淮 北 工 行 借 款 系 历 史 上 多 年 累 积 而 成, 该 等 债 务 真 实 存 在 口 子 集 团 设 立 原 口 子 股 份 进 行 债 务 分 割 时,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于 2002 年 11 月 13 日 下 发 文 件, 要 求 淮 北 工 行 对 口 子 集 团 相 关 债 务 落 实 担 保 责 任, 做 好 保 全 措 施 2003 年 5 月, 因 口 子 集 团 仍 未 充 分 提 供 有 效 担 保, 且 口 子 集 团 其 他 债 权 人 也 向 口 子 集 团 提 出 还 款 要 求, 为 确 保 贷 款 安 全, 淮 北 工 行 要 求 口 子 集 团 提 前 偿 还 债 务 2003 年 11 月 19 日, 淮 北 工 行 和 口 子 集 团 签 署 了 协 议 书, 口 子 集 团 承 诺 于 2003 年 12 月 30 日 前 将 欠 淮 北 工 行 的 贷 款 本 息 全 部 还 清 该 份
56 与 发 行 公 告 协 议 书 于 2003 年 12 月 20 日 在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公 证 处 进 行 了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债 权 文 书 公 证 ([2003] 皖 淮 相 证 字 第 2047 号 ) 其 后, 因 口 子 集 团 未 能 按 期 偿 还 上 述 贷 款, 淮 北 工 行 向 淮 北 中 院 申 请 执 行 上 述 债 权 文 书 2003 年 11 月 14 日, 根 据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2 次 常 务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原 则 同 意 口 子 集 团 减 持 其 持 有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股 份, 为 了 保 持 原 口 子 股 份 发 展, 维 护 原 口 子 股 份 稳 定, 口 子 集 团 减 持 的 股 份 由 原 口 子 股 份 高 管 人 员 和 市 场 一 线 有 功 人 员 购 买 2003 年 12 月 17 日, 淮 北 市 经 贸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处 置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股 权 有 关 问 题 请 示 的 批 复 ( 淮 经 贸 政 [2003]199 号 ), 同 意 口 子 集 团 减 持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股 份, 减 持 的 股 份 由 原 口 子 股 份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购 买 50% 根 据 上 述 文 件, 口 子 集 团 减 持 其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26% 的 股 份, 徐 进 受 让 7%, 刘 安 省 受 让 6%, 其 余 高 管 人 员 和 骨 干 员 工 合 计 受 让 13%, 结 合 职 务 持 股 意 愿 等 不 同 情 况, 经 过 协 商 确 定 各 自 的 受 让 比 例 2004 年 2 月 4 日, 淮 北 中 院 下 发 执 行 通 知 书 ((2004) 淮 执 字 第 010 号 ), 责 令 口 子 集 团 给 付 淮 北 工 行 本 息 及 其 他 费 用 ; 逾 期 不 履 行, 法 院 则 将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2004 年 2 月 6 日, 由 于 口 子 集 团 未 按 上 述 通 知 履 行 法 律 文 书 所 确 定 的 义 务, 淮 北 中 院 签 发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 淮 执 申 字 第 号 ), 扣 押 口 子 集 团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股 份 凭 证, 或 冻 结 口 子 集 团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26% 的 股 份 同 日, 淮 北 中 院 向 刘 安 省 等 人 发 出 通 知, 载 明 在 执 行 淮 北 工 行 申 请 执 行 口 子 集 团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过 程 中, 已 冻 结 ( 扣 押 ) 口 子 集 团 所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26% 的 股 权, 由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通 过 变 卖 方 式 进 行 财 产 变 现, 且 口 子 集 团 减 持 所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事 宜 已 经 由 淮 北 市 经 贸 委 批 准, 淮 北 中 院 决 定 对 冻 结 ( 扣 押 ) 的 口 子 集 团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卖 2004 年 2 月 6 日, 淮 北 中 院 向 刘 安 省 等 人 发 出 购 买 上 述 冻 结 ( 扣 押 ) 股 份 的 通 知 2004 年 2 月 10 日, 淮 北 市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受 淮 北 中 院 执 行 局 委 托 出 具 的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持 有 的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公 司 26% 股 权 的 价 格 鉴 定 结 论 ( 淮 价 证 估 字 [2004]27 号 ), 以 2004 年 2 月 10 日 为 价 格 鉴 定 基 准 日, 确 定 口 子 集 团 所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26% 股 权 ( 即 1, 万 股 ) 的 鉴 定 值 为 1,
57 与 发 行 公 告 万 元, 即 每 股 元 2004 年 2 月 18 日, 淮 北 中 院 发 出 通 知 ((2004) 淮 执 申 字 第 号 ), 请 认 购 方 按 照 认 购 的 股 权 数 额, 以 评 估 价 将 购 买 款 汇 入 淮 北 中 院 指 定 的 账 户 刘 安 省 等 28 名 自 然 人 按 各 自 认 购 股 权 数 额 向 法 院 支 付 相 应 购 买 价 款, 受 让 了 上 述 司 法 处 置 的 26% 的 股 份 2004 年 3 月 1 日, 淮 北 中 院 签 发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 淮 执 申 字 第 号 ), 由 于 口 子 集 团 所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26% 的 股 权 已 依 法 处 置, 得 款 用 于 清 偿 口 子 集 团 所 欠 的 债 务, 解 除 对 口 子 集 团 持 有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股 份 凭 证 的 扣 押 或 口 子 集 团 持 有 原 口 子 股 份 26% 股 权 的 冻 结 同 日, 淮 北 中 院 向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签 发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2004) 淮 执 申 字 第 号 ), 因 冻 结 的 口 子 集 团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26% 的 股 权 已 依 法 处 置 完 毕, 要 求 安 徽 省 工 商 局 协 助 办 理 上 述 股 份 转 让 变 更 登 记 等 手 续 淮 北 工 行 希 望 尽 快 变 现 冻 结 的 股 权 以 收 回 借 款, 若 进 行 拍 卖 则 相 关 程 序 复 杂 且 耗 时 较 长 ; 同 时, 为 维 护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股 权 稳 定, 淮 北 市 经 贸 委 已 经 批 准 口 子 集 团 向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管 理 层 主 要 成 员 减 持 其 所 持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股 份 在 此 背 景 下, 双 方 当 事 人 一 致 同 意 通 过 法 院 变 卖 的 方 式 进 行 财 产 变 现, 因 此 当 时 未 履 行 拍 卖 程 序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 法 释 [1998]15 号 )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不 需 要 拍 卖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交 由 有 关 单 位 变 卖 或 自 行 组 织 变 卖 因 此, 上 述 司 法 执 行 未 履 行 拍 卖 程 序 2004 年 3 月 17 日,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下 发 关 于 对 买 受 人 所 持 的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性 质 进 行 界 定 的 批 复 ( 财 企 [2004]143 号 ), 将 买 受 人 刘 安 省 等 28 个 自 然 人 在 上 述 司 法 处 置 中 所 购 买 的 1,300 万 股 股 份 性 质 界 定 为 个 人 股 本 次 股 权 变 更 后, 口 子 集 团 持 有 原 口 子 股 份 1,750.9 万 股 国 有 法 人 股, 占 35.02% 原 口 子 股 份 就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于 2004 年 3 月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确 认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请 示 ( 淮 政 (2014)68 号 ), 确 认 本 次 股 权 变 动 合 法 合 规, 不 存 在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情 形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合 法 合 规 性 等 相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皖 政 秘 (2015)13 号 ), 同 意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上 述 意 见
58 与 发 行 公 告 综 上, 本 次 股 权 变 动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不 存 在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情 形 徐 进 购 买 350 万 股, 共 支 付 资 金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42 万 元 的 分 红 款 56.9 万 元 的 年 薪 工 资 收 入 260 万 元 的 银 行 借 款 130 万 元 的 个 人 亲 友 借 款 等 刘 安 省 购 买 300 万 股, 共 支 付 资 金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56 万 元 的 分 红 款 260 万 元 的 银 行 借 款 100 万 元 的 亲 属 借 款 等 其 余 股 东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是 工 资 薪 金 等 个 人 家 庭 收 入 和 亲 友 借 款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的 价 款 已 支 付 完 毕
59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中, 出 让 方 为 口 子 集 团, 出 让 价 格 元 / 股, 各 股 东 具 体 受 让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受 让 方 姓 名 受 让 股 数 ( 股 ) 作 价 金 额 ( 万 元 ) 1 徐 进 3,500, 刘 安 省 3,000, 段 炼 540, 吕 家 芳 540, 黄 绍 刚 540, 范 博 485, 孙 朋 东 440, 周 图 亮 440, 朱 成 寅 440, 张 国 强 440, 徐 钦 祥 440, 赵 杰 260, 冯 本 濂 180, 莫 长 兴 180, 张 维 军 180, 赖 怀 伟 180, 朱 永 贵 180, 仲 继 华 170, 束 庆 瑞 170, 黄 海 风 145, 孙 光 75, 梁 长 军 75, 张 孝 峰 75, 左 配 利 75, 凌 振 武 75, 陶 品 廉 65, 刘 月 英 65, 刘 新 春 45, 合 计 13,000,000 1,
60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次 转 让 后, 原 口 子 股 份 股 东 共 计 33 名,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 口 子 集 团 17,509, % 国 有 法 人 股 2 天 地 龙 实 业 10,001, % 社 会 法 人 股 3 刘 安 省 5,000, % 自 然 人 股 4 徐 进 5,000, % 自 然 人 股 5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6 合 肥 黄 海 商 贸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7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8 范 博 620, % 自 然 人 股 9 张 国 强 575, % 自 然 人 股 10 孙 朋 东 575, % 自 然 人 股 11 徐 钦 祥 575, % 自 然 人 股 12 周 图 亮 575, % 自 然 人 股 13 朱 成 寅 575, % 自 然 人 股 14 段 炼 540, % 自 然 人 股 15 吕 家 芳 540, % 自 然 人 股 16 黄 绍 刚 540, % 自 然 人 股 17 赵 杰 395, % 自 然 人 股 18 束 庆 瑞 305, % 自 然 人 股 19 仲 继 华 305, % 自 然 人 股 20 刘 月 英 200, % 自 然 人 股 21 陶 品 廉 200, % 自 然 人 股 22 冯 本 濂 180, % 自 然 人 股 23 莫 长 兴 180, % 自 然 人 股 24 张 维 军 180, % 自 然 人 股 25 赖 怀 伟 180, % 自 然 人 股 26 朱 永 贵 180, % 自 然 人 股 27 黄 海 风 145, % 自 然 人 股 28 孙 光 75, % 自 然 人 股 29 梁 长 军 75, % 自 然 人 股 30 张 孝 峰 75, % 自 然 人 股 31 左 配 利 75, % 自 然 人 股 32 凌 振 武 75, % 自 然 人 股 33 刘 新 春 45, %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50,000, %
61 与 发 行 公 告 年 4 月,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根 据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十 五 届 四 中 全 会 < 决 定 > 加 快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若 干 实 施 意 见 ( 皖 发 [2000]5 号 ), 经 股 东 会 批 准, 对 规 范 改 制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者 可 实 行 期 股 期 权 奖 励 原 口 子 股 份 设 立 时, 根 据 淮 北 市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领 导 小 组 于 2002 年 8 月 20 日 下 发 的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框 架 方 案 的 批 复 ( 淮 企 改 [2002]2 号 ) 以 及 于 2003 年 2 月 17 日 下 发 的 关 于 对 淮 企 改 [2002]2 号 文 的 补 充 意 见, 淮 北 市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领 导 小 组 决 定 给 予 刘 安 省 徐 进 各 原 口 子 股 份 5% 的 期 股 奖 励, 期 股 考 核 期 限 为 三 年,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在 三 年 内 原 口 子 股 份 保 证 上 缴 税 金 实 现 净 利 润 销 售 收 入 每 年 环 比 增 长 10%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实 现 期 股 的 分 红 购 买 2005 年 4 月 22 日, 淮 北 市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下 发 关 于 刘 安 省 徐 进 同 志 期 股 考 核 兑 现 的 批 复 ( 淮 经 贸 国 资 [2005]62 号 ), 同 意 刘 安 省 徐 进 购 买 原 口 子 股 份 各 5% 的 期 股, 其 购 买 资 金 的 来 源 主 要 是 期 股 三 年 的 分 红, 不 足 部 分 自 筹 资 金 ; 购 买 价 格 按 照 原 口 子 股 份 设 立 时 的 净 资 产 折 算 股 价 2005 年 4 月 23 日, 原 口 子 股 份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经 审 议 后 同 意 按 淮 经 贸 国 资 [2005]62 号 文 件 的 精 神, 由 刘 安 省 徐 进 各 购 买 原 口 子 股 份 5% 的 期 股, 并 同 意 关 于 修 改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意 见 同 日, 刘 安 省 和 徐 进 分 别 与 口 子 集 团 签 署 了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上 述 期 股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每 股 1.33 元 ( 即 原 口 子 股 份 设 立 时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转 让 价 款 分 别 为 万 元 原 口 子 股 份 于 2005 年 4 月 就 本 次 期 股 转 让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原 口 子 股 份 在 办 理 本 次 期 股 转 让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时, 未 就 股 份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事 宜 上 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经 公 司 申 请,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确 认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请 示 ( 淮 政 (2014)68 号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合 法 合 规 性 等 相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皖 政 秘 (2015) 13 号 ), 对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确 认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的 价 款 已 支 付 完 毕
62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 口 子 集 团 12,509, % 国 有 法 人 股 2 天 地 龙 实 业 10,001, % 社 会 法 人 股 3 刘 安 省 7,500, % 自 然 人 股 4 徐 进 7,500, % 自 然 人 股 5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6 合 肥 黄 海 商 贸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7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8 范 博 620, % 自 然 人 股 9 张 国 强 575, % 自 然 人 股 10 孙 朋 东 575, % 自 然 人 股 11 徐 钦 祥 575, % 自 然 人 股 12 周 图 亮 575, % 自 然 人 股 13 朱 成 寅 575, % 自 然 人 股 14 段 炼 540, % 自 然 人 股 15 吕 家 芳 540, % 自 然 人 股 16 黄 绍 刚 540, % 自 然 人 股 17 赵 杰 395, % 自 然 人 股 18 束 庆 瑞 305, % 自 然 人 股 19 仲 继 华 305, % 自 然 人 股 20 刘 月 英 200, % 自 然 人 股 21 陶 品 廉 200, % 自 然 人 股 22 冯 本 濂 180, % 自 然 人 股 23 莫 长 兴 180, % 自 然 人 股 24 张 维 军 180, % 自 然 人 股 25 赖 怀 伟 180, % 自 然 人 股 26 朱 永 贵 180, % 自 然 人 股 27 黄 海 风 145, % 自 然 人 股 28 孙 光 75, % 自 然 人 股 29 梁 长 军 75, % 自 然 人 股 30 张 孝 峰 75, % 自 然 人 股 31 左 配 利 75, % 自 然 人 股 32 凌 振 武 75, % 自 然 人 股 33 刘 新 春 45, %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50,000, %
63 与 发 行 公 告 年 3 月,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2006 年 2 月 6 日, 原 口 子 股 份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同 意 天 地 龙 实 业 减 持 10% 的 股 权 同 日, 天 地 龙 实 业 分 别 与 徐 进 束 庆 瑞 陶 品 廉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刘 月 英 徐 钦 祥 范 博 仲 继 华 赵 杰 朱 成 寅 周 国 亮 冯 本 濂 段 炼 黄 海 风 吕 家 芳 莫 长 兴 张 维 军 黄 绍 刚 刘 新 春 孙 光 梁 长 军 张 孝 峰 左 配 利 凌 振 武 赖 怀 伟 朱 永 贵 范 胜 利 徐 君 聂 基 辉 签 订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10% 的 股 权 分 别 转 让 给 上 述 30 名 自 然 人, 转 让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500 万 股 2006 年 3 月, 原 口 子 股 份 就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的 原 因 为 发 行 人 骨 干 员 工 拟 进 一 步 增 加 持 股 比 例, 同 时 天 地 龙 集 团 拟 调 整 业 务 方 向, 回 笼 部 分 资 金,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股 权 转 让 意 向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的 价 格 为 每 股 2.44 元, 以 2005 年 底 公 司 每 股 净 资 产 为 定 价 依 据 本 次 转 让 价 格 与 前 次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差 异 的 原 因 系 公 司 盈 利, 净 资 产 增 加 所 致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的 价 款 已 支 付 完 毕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受 让 方 姓 名 受 让 股 数 ( 股 ) 作 价 金 额 ( 万 元 ) 1 徐 进 555, 束 庆 瑞 175, 张 国 强 175, 孙 朋 东 175, 徐 钦 祥 175, 范 博 175, 仲 继 华 175, 赵 杰 175, 朱 成 寅 175, 周 图 亮 175, 冯 本 濂 175, 段 炼 175, 吕 家 芳 175, 黄 绍 刚 175, 赖 怀 伟 175, 范 胜 利 175, 徐 君 175, 聂 基 辉 175, 刘 新 春 125,
64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受 让 方 姓 名 受 让 股 数 ( 股 ) 作 价 金 额 ( 万 元 ) 20 孙 光 125, 梁 长 军 125, 张 孝 峰 125, 左 配 利 125, 凌 振 武 125, 陶 品 廉 120, 刘 月 英 120, 黄 海 风 120, 莫 长 兴 120, 张 维 军 120, 朱 永 贵 120, 合 计 5,000,000 1, 注 : 股 东 莫 长 青 更 名 为 莫 长 兴 ; 股 东 冯 本 连 更 名 为 冯 本 濂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 口 子 集 团 12,509, % 国 有 法 人 股 2 徐 进 8,055, % 自 然 人 股 3 刘 安 省 7,500, % 自 然 人 股 4 天 地 龙 实 业 5,001, % 社 会 法 人 股 5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6 合 肥 黄 海 商 贸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7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8 范 博 795, % 自 然 人 股 9 张 国 强 750, % 自 然 人 股 10 孙 朋 东 750, % 自 然 人 股 11 徐 钦 祥 750, % 自 然 人 股 12 朱 成 寅 750, % 自 然 人 股 13 周 图 亮 750, % 自 然 人 股 14 段 炼 715, % 自 然 人 股 15 吕 家 芳 715, % 自 然 人 股 16 黄 绍 刚 715, % 自 然 人 股 17 赵 杰 570, % 自 然 人 股 18 束 庆 瑞 480, % 自 然 人 股 19 仲 继 华 480, % 自 然 人 股 20 冯 本 濂 355, % 自 然 人 股 21 赖 怀 伟 355, % 自 然 人 股 22 陶 品 廉 320, % 自 然 人 股
65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23 刘 月 英 320, % 自 然 人 股 24 莫 长 兴 300, % 自 然 人 股 25 张 维 军 300, % 自 然 人 股 26 朱 永 贵 300, % 自 然 人 股 27 黄 海 风 265, % 自 然 人 股 28 孙 光 200, % 自 然 人 股 29 梁 长 军 200, % 自 然 人 股 30 张 孝 峰 200, % 自 然 人 股 31 左 配 利 200, % 自 然 人 股 32 凌 振 武 200, % 自 然 人 股 33 范 胜 利 175, % 自 然 人 股 34 徐 君 175, % 自 然 人 股 35 聂 基 辉 175, % 自 然 人 股 36 刘 新 春 170, %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50,000, % 年 11 月, 第 四 次 股 权 转 让 根 据 2006 年 5 月 23 日 口 子 集 团 出 具 的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方 案 ( 皖 口 子 政 [2006]3 号 ), 口 子 集 团 拟 处 置 其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25.02% 的 股 份, 经 评 估 后 按 照 评 估 价 格, 通 过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出 售, 股 权 出 售 所 得 收 入 用 于 口 子 集 团 职 工 身 份 置 换 2006 年 6 月 30 日, 淮 北 市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领 导 小 组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方 案 的 批 复 ( 淮 企 改 [2006]2 号 ), 原 则 同 意 了 口 子 集 团 的 改 制 方 案 2006 年 7 月 3 日, 淮 北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对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整 体 资 产 评 估 的 批 复 ( 淮 国 资 产 权 [2006]14 号 ), 同 意 口 子 集 团 委 托 国 信 评 估 对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全 部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确 定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006 年 6 月 30 日 2006 年 8 月 28 日, 国 信 评 估 出 具 了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拟 进 行 股 权 转 让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皖 国 信 评 报 字 [2006] 第 153 号 ), 截 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口 子 集 团 25.02% 的 股 份 所 对 应 的 评 估 价 值 为 4, 万 元 2006 年 9 月 26 日, 淮 北 市 国 资 委 对 此 次 评 估 进 行 了 备 案 登 记 ( 备 案 编 号 : 06-14) 2006 年 9 月 26 日,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出 具 了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66 与 发 行 公 告 府 专 题 会 议 纪 要 ( 第 81 期 ), 同 意 口 子 集 团 将 其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25.02% 的 国 有 股 权, 通 过 市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协 议 转 让 给 原 口 子 股 份 原 股 东 2006 年 10 月 10 日, 原 口 子 股 份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口 子 集 团 将 其 持 有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给 徐 进 刘 安 省 等 31 人, 按 评 估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确 定 转 让 价 格 为 3.43 元 / 股 2006 年 10 月 18 日, 按 照 改 制 方 案 确 定 的 转 让 价 格 和 各 股 东 受 让 的 股 数, 口 子 集 团 分 别 与 徐 进 刘 安 省 等 31 人 签 署 了 产 权 转 让 合 同 在 淮 北 市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完 成 了 口 子 集 团 所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股 份 转 让 2008 年 5 月 21 日,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转 让 情 况 的 说 明, 原 则 同 意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口 子 集 团 本 次 通 过 协 议 转 让 的 方 式 将 所 持 有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25.02% 的 股 份 转 让 给 刘 安 省 徐 进 等 原 口 子 股 份 股 东, 并 未 事 先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批 准 经 公 司 申 请,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确 认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请 示 ( 淮 政 (2014)68 号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合 法 合 规 性 等 相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皖 政 秘 (2015)13 号 ), 对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确 认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的 价 格 为 每 股 3.43 元, 系 按 照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拟 进 行 股 权 转 让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皖 国 信 评 报 字 [2006] 第 153 号 ) 所 载 的 评 估 值 确 定 本 次 转 让 价 格 与 前 次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差 异 的 原 因 系 公 司 盈 利, 净 资 产 增 加 所 致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的 价 款 已 支 付 完 毕 本 次 转 让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受 让 方 姓 名 受 让 股 数 ( 股 ) 作 价 金 额 ( 万 元 ) 1 徐 进 4,444,800 1, 刘 安 省 1,499, 范 博 419, 张 国 强 396, 孙 朋 东 396, 徐 钦 祥 396, 朱 成 寅 396, 周 图 亮 396, 段 炼 377,
67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受 让 方 姓 名 受 让 股 数 ( 股 ) 作 价 金 额 ( 万 元 ) 10 吕 家 芳 377, 黄 绍 刚 377, 赵 杰 301, 束 庆 瑞 253, 仲 继 华 253, 冯 本 濂 187, 赖 怀 伟 187, 陶 品 廉 169, 刘 月 英 169, 莫 长 兴 158, 张 维 军 158, 朱 永 贵 158, 黄 海 风 139, 孙 光 105, 梁 长 军 105, 张 孝 峰 105, 左 配 利 105, 凌 振 武 105, 刘 新 春 89, 范 胜 利 92, 徐 君 92, 聂 基 辉 92, 合 计 12,509,000 4,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原 口 子 股 份 股 权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或 名 称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 徐 进 12,500, % 自 然 人 股 2 刘 安 省 9,000, % 自 然 人 股 3 天 地 龙 实 业 5,001, % 社 会 法 人 股 4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5 合 肥 黄 海 商 贸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6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1,500, % 社 会 法 人 股 7 范 博 1,215, % 自 然 人 股 8 张 国 强 1,146, % 自 然 人 股 9 孙 朋 东 1,146, % 自 然 人 股 10 徐 钦 祥 1,146, % 自 然 人 股 11 朱 成 寅 1,146, % 自 然 人 股 12 周 图 亮 1,146, % 自 然 人 股
68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或 名 称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3 段 炼 1,092, % 自 然 人 股 14 吕 家 芳 1,092, % 自 然 人 股 15 黄 绍 刚 1,092, % 自 然 人 股 16 赵 杰 871, % 自 然 人 股 17 束 庆 瑞 733, % 自 然 人 股 18 仲 继 华 733, % 自 然 人 股 19 冯 本 濂 542, % 自 然 人 股 20 赖 怀 伟 542, % 自 然 人 股 21 陶 品 廉 489, % 自 然 人 股 22 刘 月 英 489, % 自 然 人 股 23 莫 长 兴 458, % 自 然 人 股 24 张 维 军 458, % 自 然 人 股 25 朱 永 贵 458, % 自 然 人 股 26 黄 海 风 404, % 自 然 人 股 27 孙 光 305, % 自 然 人 股 28 梁 长 军 305, % 自 然 人 股 29 张 孝 峰 305, % 自 然 人 股 30 左 配 利 305, % 自 然 人 股 31 凌 振 武 305, % 自 然 人 股 32 范 胜 利 267, % 自 然 人 股 33 徐 君 267, % 自 然 人 股 34 聂 基 辉 267, % 自 然 人 股 35 刘 新 春 259, %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50,000, % 年 5 月,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公 司 形 式 变 更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8 年 上 半 年, 原 口 子 股 份 与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就 合 资 事 宜 达 成 意 向 为 加 快 推 动 合 资 事 宜, 原 口 子 股 份 决 定 将 公 司 类 型 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8 年 4 月 1 日, 原 口 子 股 份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将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变 更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股 东 及 出 资 金 额 出 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全 部 资 产 债 务 由 变 更 后 的 口 子 有 限 承 继 ; 本 次 公 司 类 型 变 更 时 未 进 行 任 何 调 账 行 为 2008 年 5 月 16 日, 口 子 有 限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年 7 月, 口 子 有 限 分 立 及 第 五 次 股 权 转 让
69 与 发 行 公 告 2008 年 2 月 28 日,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与 淮 北 市 顺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协 议 由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将 其 持 有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3% 的 股 权 共 计 万 股 转 让 给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转 让 价 格 以 原 口 子 股 份 2007 年 末 每 股 净 资 产 为 基 础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履 行 了 完 备 的 法 律 程 序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和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系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姚 勇 控 制 的 企 业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的 原 因 是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主 要 经 营 糖 酒 业 务,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为 综 合 性 商 贸 公 司, 两 公 司 都 从 事 贸 易 流 通, 姚 勇 对 其 控 制 的 各 公 司 进 行 业 务 整 合, 将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的 主 要 业 务 整 合 至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于 2010 年 清 算 注 销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未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2008 年 4 月 20 日, 原 口 子 股 份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引 进 高 盛 作 为 投 资 者, 审 议 通 过 了 引 进 高 盛 的 方 案 ;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分 立 的 议 案, 将 与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有 关 的 资 产 保 留 在 口 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与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无 关 的 资 产 剥 离, 注 入 新 设 的 口 子 投 资 及 口 子 国 际 ; 审 议 通 过 了 存 续 的 口 子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 万 元, 新 设 的 口 子 投 资 注 册 资 本 为 4, 万 元 的 议 案 2008 年 7 月 8 日, 口 子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决 议 注 册 资 本 减 少 为 1, 万 元 ; 关 于 口 子 有 限 分 立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节 四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由 于 股 东 合 肥 黄 海 商 贸 名 称 变 更 为 安 徽 省 黄 海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 股 东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名 称 变 为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 该 次 股 东 会 同 意 股 东 合 肥 黄 海 商 贸 变 更 为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同 意 股 东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变 更 为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 同 意 股 东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与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之 间 的 股 权 转 让 2008 年 7 月 8 日, 安 徽 淮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淮 信 ) 对 口 子 有 限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及 实 收 资 本 进 行 验 证, 并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皖 淮 信 会 验 字 (2008) 第 251 号 )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减 资 后, 口 子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注 册 资 本 ( 元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 徐 进 2,500, % 自 然 人 股 2 刘 安 省 1,800, % 自 然 人 股 3 天 地 龙 实 业 1,000, % 社 会 法 人 股
70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注 册 资 本 ( 元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4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300, % 社 会 法 人 股 5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300, % 社 会 法 人 股 6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300, % 社 会 法 人 股 7 范 博 243, % 自 然 人 股 8 张 国 强 229, % 自 然 人 股 9 孙 朋 东 229, % 自 然 人 股 10 徐 钦 祥 229, % 自 然 人 股 11 朱 成 寅 229, % 自 然 人 股 12 周 图 亮 229, % 自 然 人 股 13 段 炼 218, % 自 然 人 股 14 吕 家 芳 218, % 自 然 人 股 15 黄 绍 刚 218, % 自 然 人 股 16 赵 杰 174, % 自 然 人 股 17 束 庆 瑞 146, % 自 然 人 股 18 仲 继 华 146, % 自 然 人 股 19 冯 本 濂 108, % 自 然 人 股 20 赖 怀 伟 108, % 自 然 人 股 21 陶 品 廉 97, % 自 然 人 股 22 刘 月 英 97, % 自 然 人 股 23 莫 长 兴 91, % 自 然 人 股 24 张 维 军 91, % 自 然 人 股 25 朱 永 贵 91, % 自 然 人 股 26 黄 海 风 80, % 自 然 人 股 27 孙 光 61, % 自 然 人 股 28 梁 长 军 61, % 自 然 人 股 29 张 孝 峰 61, % 自 然 人 股 30 左 配 利 61, % 自 然 人 股 31 凌 振 武 61, % 自 然 人 股 32 范 胜 利 53, % 自 然 人 股 33 徐 君 53, % 自 然 人 股 34 聂 基 辉 53, % 自 然 人 股 35 刘 新 春 51, %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10,000, % 年 9 月, 第 六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到 2.25 亿 元 2008 年 5 月 18 日, 徐 进 等 35 名 股 东 与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签 署 了 合 资 经 营 合 同 股 权 购 买 及 增 资 协 议 股 东 贷 款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对 口 子 有 限 增 资 21, 万 元, 使 口 子 有
71 与 发 行 公 告 限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22, 万 元 ;(2)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以 5, 万 元 购 买 徐 进 等 35 名 股 东 所 持 口 子 有 限 4.717% 的 股 权 ;(3) 在 上 述 增 资 及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将 持 有 口 子 有 限 25% 的 股 权, 徐 进 等 35 名 股 东 将 持 有 口 子 有 限 75% 的 股 权 ;(4) 在 上 述 增 资 及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将 向 口 子 有 限 提 供 9, 万 元 的 股 东 贷 款, 如 果 口 子 有 限 2008 年 经 审 计 的 税 前 利 润 符 合 约 定 的 条 件, 则 该 项 股 东 贷 款 将 全 额 转 增 为 口 子 有 限 资 本 2008 年 5 月 18 日, 口 子 有 限 与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签 署 了 股 东 贷 款 协 议 根 据 股 权 购 买 及 增 资 协 议 及 股 东 贷 款 协 议,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预 付 9, 万 元 的 投 资 款 以 额 外 获 取 公 司 0.27% 的 权 益, 如 满 足 对 于 2008 年 利 润 总 额 要 求, 该 投 资 款 应 于 2009 年 转 为 对 口 子 有 限 的 进 一 步 增 资 2008 年 7 月 28 日, 安 徽 省 发 改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美 国 高 盛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购 买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并 建 设 优 质 大 曲 酒 项 目 的 核 准 批 复 ( 发 改 外 资 [2008]690 号 ), 批 准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出 资 26, 万 元 购 买 口 子 有 限 25% 的 股 权 ( 包 括 中 方 现 有 股 东 转 让 部 分 ) 2008 年 7 月 31 日,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出 具 了 关 于 同 意 外 资 并 购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增 资 的 批 复 ( 皖 商 资 执 字 [2008]503 号 ), 同 意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以 等 值 5,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现 汇 收 购 口 子 有 限 原 股 东 4.717% 的 股 权 ; 同 意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以 等 值 21,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现 汇 认 购 口 子 有 限 增 资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及 增 资 后,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持 有 口 子 有 限 25% 股 权, 口 子 有 限 投 资 总 额 为 31,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22, 万 元 2008 年 7 月 31 日, 口 子 有 限 取 得 了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商 外 资 皖 府 资 字 [2008]176 号 ) 2008 年 9 月 2 日, 淮 信 对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的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验 证, 并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皖 淮 信 会 验 字 [2008]303 号 ), 截 至 2008 年 9 月 2 日,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认 缴 出 资 21, 万 元, 其 中 万 元 为 认 缴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其 余 21, 万 元 形 成 资 本 公 积 ; 以 包 括 GSCP
72 与 发 行 公 告 Bouquet Holdings SRL 在 内 的 全 体 股 东 在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后 的 持 股 比 例 为 基 础, 将 该 资 本 公 积 21, 万 元 同 比 例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本 次 增 资 及 股 权 转 让 履 行 了 必 备 的 法 律 程 序 本 次 新 增 股 东 增 资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元 ) 出 资 形 式 1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2,544, 货 币 合 计 2,544,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的 具 体 转 增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 元 ) 出 资 形 式 1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53,113,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 徐 进 39,835,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 刘 安 省 28,68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4 天 地 龙 实 业 15,934,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5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4,78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6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4,78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7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4,78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8 范 博 3,887,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9 张 国 强 3,648,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0 孙 朋 东 3,648,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1 徐 钦 祥 3,648,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2 朱 成 寅 3,648,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3 周 图 亮 3,648,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4 段 炼 3,48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5 吕 家 芳 3,48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6 黄 绍 刚 3,48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7 赵 杰 2,788,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8 束 庆 瑞 2,342,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9 仲 继 华 2,342,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0 冯 本 濂 1,72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1 赖 怀 伟 1,72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2 陶 品 廉 1,56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3 刘 月 英 1,56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4 莫 长 兴 1,465,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5 张 维 军 1,465,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6 朱 永 贵 1,465,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7 黄 海 风 1,29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8 孙 光 97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73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 元 ) 出 资 形 式 29 梁 长 军 97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0 张 孝 峰 97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1 左 配 利 97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2 凌 振 武 97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3 范 胜 利 844,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4 徐 君 844,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5 聂 基 辉 844,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6 刘 新 春 828,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合 计 212,455, 根 据 股 权 购 买 及 增 资 协 议,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受 让 方 为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其 受 让 的 注 册 资 本 额 为 万 元, 占 口 子 有 限 新 增 股 东 增 资 后 注 册 资 本 1, 万 元 的 4.717%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中, 出 让 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出 让 方 名 称 或 姓 名 出 让 注 册 资 本 额 ( 元 ) 作 价 金 额 ( 万 元 ) 1 徐 进 147, , 刘 安 省 106, 天 地 龙 实 业 59,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17,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17,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17, 范 博 13, 张 国 强 13, 孙 朋 东 13, 徐 钦 祥 13, 朱 成 寅 13, 周 图 亮 13, 段 炼 12, 吕 家 芳 12, 黄 绍 刚 12, 赵 杰 9, 束 庆 瑞 8, 仲 继 华 8, 冯 本 濂 6, 赖 怀 伟 6, 陶 品 廉 5, 刘 月 英 5, 莫 长 兴 5, 张 维 军 5,
74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出 让 方 名 称 或 姓 名 出 让 注 册 资 本 额 ( 元 ) 作 价 金 额 ( 万 元 ) 25 朱 永 贵 5, 黄 海 风 4, 孙 光 3, 梁 长 军 3, 张 孝 峰 3, 左 配 利 3, 凌 振 武 3, 范 胜 利 3, 徐 君 3, 聂 基 辉 3, 刘 新 春 3, 合 计 591, , 本 次 增 资 及 股 权 转 让 后, 口 子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注 册 资 本 ( 元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56,250, % 外 资 股 2 徐 进 42,187, % 自 然 人 股 3 刘 安 省 30,375, % 自 然 人 股 4 天 地 龙 实 业 16,875, % 社 会 法 人 股 5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5,062, % 社 会 法 人 股 6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5,062, % 社 会 法 人 股 7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5,062, % 社 会 法 人 股 8 范 博 4,117, % 自 然 人 股 9 张 国 强 3,864, % 自 然 人 股 10 孙 朋 东 3,864, % 自 然 人 股 11 徐 钦 祥 3,864, % 自 然 人 股 12 朱 成 寅 3,864, % 自 然 人 股 13 周 图 亮 3,864, % 自 然 人 股 14 段 炼 3,695, % 自 然 人 股 15 吕 家 芳 3,695, % 自 然 人 股 16 黄 绍 刚 3,695, % 自 然 人 股 17 赵 杰 2,953, % 自 然 人 股 18 束 庆 瑞 2,480, % 自 然 人 股 19 仲 继 华 2,480, % 自 然 人 股 20 冯 本 濂 1,822, % 自 然 人 股 21 赖 怀 伟 1,822, % 自 然 人 股 22 陶 品 廉 1,653, % 自 然 人 股 23 刘 月 英 1,653, % 自 然 人 股
75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注 册 资 本 ( 元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24 莫 长 兴 1,552, % 自 然 人 股 25 张 维 军 1,552, % 自 然 人 股 26 朱 永 贵 1,552, % 自 然 人 股 27 黄 海 风 1,366, % 自 然 人 股 28 孙 光 1,029, % 自 然 人 股 29 梁 长 军 1,029, % 自 然 人 股 30 张 孝 峰 1,029, % 自 然 人 股 31 左 配 利 1,029, % 自 然 人 股 32 凌 振 武 1,029, % 自 然 人 股 33 范 胜 利 894, % 自 然 人 股 34 徐 君 894, % 自 然 人 股 35 聂 基 辉 894, % 自 然 人 股 36 刘 新 春 877, %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225,000,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转 增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7]198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原 城 市 信 用 社 在 转 制 为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过 程 中 个 人 股 增 值 所 得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发 [1998]289 号 ) 规 定, 对 股 份 制 企 业 用 股 票 溢 价 发 行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除 此 之 外,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应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因 此, 本 次 增 资 过 程 中 徐 进 等 自 然 人 股 东 不 存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根 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关 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规 定, 本 次 增 资 过 程 中 天 地 龙 实 业 等 法 人 股 东 并 未 实 际 取 得 收 入 ; 此 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若 干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10]79 号 ) 也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对 该 类 事 项 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即 被 投 资 企 业 将 股 权 ( 票 ) 溢 价 所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转 为 股 本 的, 不 作 为 投 资 方 企 业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投 资 方 企 业 也 不 得 增 加 该 项 长 期 投 资 的 计 税 基 础 综 上 分 析,2008 年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增 资 过 程 中, 口 子 有 限 原 股 东 不 存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义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徐 进 等 自 然 人 股 东 取 得 了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产 生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因 此, 发 行 人 于 2008 年 10 月, 按 照 上 述 自 然 人 股 东 实 际 转 让 所 得, 扣 除 取 得 相 应 股 权 的 成 本 后,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并 由 各 自 然 人 股 东 实 际 缴 纳 了 税 款, 取
76 与 发 行 公 告 得 了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完 税 凭 证 2015 年 1 月, 濉 溪 县 地 方 税 务 局 出 具 了 证 明 : 徐 进 等 31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已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了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涉 及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不 存 在 任 何 拖 欠 漏 缴 偷 逃 税 款 或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情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天 地 龙 实 业 等 法 人 股 东 取 得 了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产 生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经 访 谈 上 述 法 人 股 东 相 关 人 员, 除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已 在 其 2008 年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中 申 报 并 缴 纳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以 外, 天 地 龙 实 业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在 股 份 转 让 当 年 暂 未 将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申 报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不 考 虑 其 他 纳 税 调 整 的 情 况 下, 经 测 算, 天 地 龙 实 业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当 时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合 计 为 约 190 万 元 各 法 人 股 东 对 暂 未 缴 纳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企 业 所 得 税 出 具 了 承 诺, 根 据 规 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并 缴 纳 本 次 所 得 相 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是 本 公 司 的 责 任, 由 于 工 作 疏 忽, 本 公 司 当 时 未 能 及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和 缴 纳 相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本 公 司 承 诺 于 2014 年 年 度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并 缴 纳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税 收 责 任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及 纳 税 义 务 人 为 法 人 股 东 本 人, 保 荐 机 构 测 算 了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中 天 地 龙 实 业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未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取 得 了 天 地 龙 实 业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因 天 地 龙 实 业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应 缴 税 款 金 额 较 小, 系 工 作 疏 忽 而 未 申 报 并 缴 纳, 各 法 人 股 东 承 诺 于 2014 年 年 度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申 报 补 缴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税 收 责 任 考 虑 各 法 人 股 东 的 经 济 实 力, 上 述 承 诺 具 有 较 强 的 可 实 现 性, 待 补 缴 完 成 后, 能 够 消 除 相 关 的 税 收 影 响, 本 次 企 业 所 得 税 未 及 时 申 报 和 缴 纳 对 公 司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年 12 月,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到 31,500 万 元 2009 年 10 月 20 日, 口 子 有 限 召 开 董 事 会, 审 议 同 意 将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提 供 给 口 子 有 限 的 股 东 贷 款 9, 万 元 转 为 增 资 款, 将 口 子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31, 万 元 2009 年 10 月 20 日, 口 子 有 限 36 名 股 东 签 署 了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资 及 股 权 结 构 调 整 协 议, 约 定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增 资 的 9,
77 与 发 行 公 告 万 元 中,2, 万 元 作 为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的 出 资, 差 额 6, 万 元 形 成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该 资 本 公 积 6, 万 元 由 徐 进 等 35 名 股 东 享 有, 并 将 其 作 为 徐 进 等 35 名 中 方 股 东 的 出 资, 转 增 为 实 收 资 本 本 次 增 资 中, 各 股 东 具 体 出 资 额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元 ) 出 资 形 式 1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23,350, 股 东 贷 款 转 增 资 本 2 徐 进 16,662,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 刘 安 省 11,996,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4 天 地 龙 实 业 6,672,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5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2,00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6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2,00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7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2,00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8 范 博 1,603,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9 张 国 强 1,533,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0 孙 朋 东 1,533,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1 徐 钦 祥 1,533,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2 朱 成 寅 1,533,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3 周 图 亮 1,533,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4 段 炼 1,447,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5 吕 家 芳 1,447,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6 黄 绍 刚 1,447,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7 赵 杰 1,14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8 束 庆 瑞 974,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19 仲 继 华 974,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0 冯 本 濂 73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1 赖 怀 伟 73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2 陶 品 廉 65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3 刘 月 英 650,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4 莫 长 兴 605,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5 张 维 军 605,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6 朱 永 贵 605,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7 黄 海 风 53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8 孙 光 40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9 梁 长 军 40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0 张 孝 峰 40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1 左 配 利 40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2 凌 振 武 40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78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元 ) 出 资 形 式 33 范 胜 利 364,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4 徐 君 364,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5 聂 基 辉 364,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6 刘 新 春 345,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合 计 90,000, 年 11 月 11 日, 安 徽 发 改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及 调 整 股 本 结 构 的 核 准 批 复 ( 皖 发 改 外 资 [2009]1197 号 ), 同 意 口 子 酒 业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9, 万 元,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22, 万 元 增 至 31, 万 元,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持 股 比 例 由 25% 调 整 为 25.27%, 中 方 股 东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由 75% 调 整 为 74.73% 2009 年 12 月 2 日,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出 具 了 关 于 同 意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的 批 复 ( 皖 商 资 执 字 [2009]741 号 ), 同 意 本 次 增 资 2009 年 12 月 3 日, 口 子 有 限 取 得 了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换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商 外 资 皖 府 资 字 [2008]0176 号 ) 2009 年 12 月 24 日, 淮 信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皖 淮 信 会 验 字 [2009] 第 328 号 ), 验 证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9, 万 元 出 资 到 位 本 次 增 资 后, 口 子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注 册 资 本 ( 元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79,600, % 外 资 股 2 徐 进 58,849, % 自 然 人 股 3 刘 安 省 42,371, % 自 然 人 股 4 天 地 龙 实 业 23,547, % 社 会 法 人 股 5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7,062, % 社 会 法 人 股 6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7,062, % 社 会 法 人 股 7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7,062, % 社 会 法 人 股 8 范 博 5,721, % 自 然 人 股 9 张 国 强 5,397, % 自 然 人 股 10 孙 朋 东 5,397, % 自 然 人 股 11 徐 钦 祥 5,397, % 自 然 人 股 12 朱 成 寅 5,397, % 自 然 人 股 13 周 图 亮 5,397, % 自 然 人 股 14 段 炼 5,143, % 自 然 人 股 15 吕 家 芳 5,143, % 自 然 人 股
79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注 册 资 本 ( 元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6 黄 绍 刚 5,143, % 自 然 人 股 17 赵 杰 4,102, % 自 然 人 股 18 束 庆 瑞 3,455, % 自 然 人 股 19 仲 继 华 3,455, % 自 然 人 股 20 冯 本 濂 2,553, % 自 然 人 股 21 赖 怀 伟 2,553, % 自 然 人 股 22 陶 品 廉 2,304, % 自 然 人 股 23 刘 月 英 2,304, % 自 然 人 股 24 莫 长 兴 2,158, % 自 然 人 股 25 张 维 军 2,158, % 自 然 人 股 26 朱 永 贵 2,158, % 自 然 人 股 27 黄 海 风 1,906, % 自 然 人 股 28 孙 光 1,438, % 自 然 人 股 29 梁 长 军 1,438, % 自 然 人 股 30 张 孝 峰 1,438, % 自 然 人 股 31 左 配 利 1,438, % 自 然 人 股 32 凌 振 武 1,438, % 自 然 人 股 33 范 胜 利 1,258, % 自 然 人 股 34 徐 君 1,258, % 自 然 人 股 35 聂 基 辉 1,258, % 自 然 人 股 36 刘 新 春 1,222, %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315,000, % 本 次 增 资 涉 及 到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分 析 过 程 同 2008 年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增 资 的 所 得 税 分 析 综 上 分 析,2009 年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增 资 过 程 中, 口 子 有 限 原 股 东 不 存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义 务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的 增 资 资 金 来 源 于 其 股 东 所 合 法 投 入 的 资 金,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司 上 述 增 资 及 股 权 转 让 的 原 因 系 公 司 拟 建 设 优 质 大 曲 酒 项 目 并 计 划 上 市, 引 入 财 务 投 资 者 经 双 方 平 等 协 商,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通 过 一 系 列 交 易 合 计 支 付 了 3.55 亿 元, 取 得 了 口 子 有 限 25.27% 的 股 权 按 照 2008 年 口 子 有 限 预 计 的 利 润 1.6 亿 元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PE 倍 数 约 为 9 倍, 与 当 时 市 场 状 况 不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增 资 和 股 权 转 让 的 价 款 已 支 付 完 毕
80 与 发 行 公 告 年 3 月, 口 子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口 子 酒 业 2010 年 11 月 30 日,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毕 马 威 华 振 ) 对 口 子 有 限 截 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审 计 报 告 (KPMG-A(2010)AR No.0959), 口 子 有 限 截 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为 68, 万 元 2010 年 12 月 6 日, 国 信 评 估 对 口 子 有 限 净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皖 国 信 评 报 字 (2010) 第 195 号 ), 本 次 评 估 的 基 准 日 为 2010 年 10 月 31 日, 口 子 有 限 拟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涉 及 的 口 子 有 限 的 净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68, 万 元, 评 估 价 值 为 107, 万 元, 增 值 率 为 56.59% 公 司 未 根 据 本 次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调 账 2010 年 12 月 27 日,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徐 进 刘 安 省 等 36 名 发 起 人 签 署 了 发 起 人 协 议, 决 定 将 口 子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口 子 酒 业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会 决 定 将 口 子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口 子 酒 业 2011 年 3 月 4 日, 国 家 商 务 部 出 具 了 商 务 部 关 于 同 意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转 制 为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商 资 批 [2011]209 号 ), 同 意 口 子 有 限 变 更 为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公 司 2011 年 3 月 10 日, 国 家 商 务 部 换 发 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商 外 资 皖 府 资 字 [2008]0176 号 ) 2011 年 3 月 17 日, 毕 马 威 华 振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KPMG-A(2011)CR No.0002 号 ), 验 证 各 股 东 出 资 真 实 足 额 到 位 2011 年 3 月 22 日, 上 述 发 起 人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决 定 以 口 子 有 限 截 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68, 万 元 为 基 础, 按 的 比 例 折 成 股 本 540,000,000 股,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差 额 14,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口 子 酒 业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时,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发 起 人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GSCP Bouquet 1 136,458, % 外 资 股 Holdings SRL 2 徐 进 100,885, % 自 然 人 股 3 刘 安 省 72,637, % 自 然 人 股
81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发 起 人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4 天 地 龙 实 业 40,367, % 社 会 法 人 股 5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12,107, % 社 会 法 人 股 6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12,107, % 社 会 法 人 股 7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12,107, % 社 会 法 人 股 8 范 博 9,807, % 自 然 人 股 9 孙 朋 东 9,252, % 自 然 人 股 10 徐 钦 祥 9,252, % 自 然 人 股 11 朱 成 寅 9,252, % 自 然 人 股 12 周 图 亮 9,252, % 自 然 人 股 13 张 国 强 9,252, % 自 然 人 股 14 吕 家 芳 8,817, % 自 然 人 股 15 段 炼 8,817, % 自 然 人 股 16 黄 绍 刚 8,817, % 自 然 人 股 17 赵 杰 7,032, % 自 然 人 股 18 束 庆 瑞 5,923, % 自 然 人 股 19 仲 继 华 5,923, % 自 然 人 股 20 冯 本 濂 4,377, % 自 然 人 股 21 赖 怀 伟 4,377, % 自 然 人 股 22 刘 月 英 3,949, % 自 然 人 股 23 陶 品 廉 3,949, % 自 然 人 股 24 莫 长 兴 3,699, % 自 然 人 股 25 张 维 军 3,699, % 自 然 人 股 26 朱 永 贵 3,699, % 自 然 人 股 27 黄 海 风 3,267, % 自 然 人 股 28 孙 光 2,466, % 自 然 人 股 29 梁 长 军 2,466, % 自 然 人 股 30 张 孝 峰 2,466, % 自 然 人 股 31 左 配 利 2,466, % 自 然 人 股 32 凌 振 武 2,466, % 自 然 人 股 33 范 胜 利 2,158, % 自 然 人 股 34 徐 君 2,158, % 自 然 人 股 35 聂 基 辉 2,158, % 自 然 人 股 36 刘 新 春 2,096, %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540,000, % 公 司 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年 4 月, 第 七 次 股 权 转 让 天 地 龙 实 业 系 蒋 加 平 家 庭 ( 蒋 加 平 夫 妻 及 其 子 ) 控 制 的 企 业, 除 天 地 龙 实 业
82 与 发 行 公 告 之 外, 蒋 加 平 家 庭 还 控 制 了 江 苏 天 地 龙 线 材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辰 龙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蒋 加 平 家 庭 所 控 制 的 企 业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板 块 包 括 有 色 线 材 电 线 电 缆 工 商 地 产 投 资 贸 易 等 行 业 对 口 子 酒 业 的 投 资 并 非 其 主 营 业 务, 因 受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影 响, 蒋 加 平 家 庭 所 从 事 的 有 色 金 属 行 业 和 地 产 行 业 形 势 严 峻, 资 金 压 力 较 大 根 据 天 地 龙 实 业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至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前, 天 地 龙 实 业 为 江 苏 天 地 龙 线 材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辰 龙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共 10.5 亿 元 2015 年 以 来, 江 苏 天 地 龙 线 材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辰 龙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等 因 银 行 借 款 等 债 务 到 期 后, 未 能 按 期 归 还, 陆 续 被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分 行 等 相 关 债 权 人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其 偿 还 欠 款, 并 要 求 天 地 龙 实 业 等 担 保 方 就 上 述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因 蒋 加 平 家 庭 控 制 的 企 业 资 金 压 力 较 大, 不 能 完 全 偿 付 上 述 债 务, 为 了 筹 集 资 金 偿 还 债 务, 拟 转 让 天 地 龙 实 业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全 部 股 份 2015 年 3 月 11 日, 天 地 龙 实 业 与 徐 进 刘 安 省 等 31 名 口 子 酒 业 股 东 签 订 了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拟 将 其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全 部 股 权 共 40,367,114 股 转 让 给 上 述 股 东, 转 让 总 价 款 合 计 27, 万 元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为 6.91 元 / 股, 系 经 双 方 协 商 并 参 考 国 信 评 估 出 具 的 江 苏 天 地 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拟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48% 股 权 而 涉 及 的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评 估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皖 中 联 国 信 评 报 字 (2015) 第 107 号 ) 对 天 地 龙 实 业 所 持 股 份 的 评 估 值 而 确 定 本 次 转 让 价 格 与 前 次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差 异 的 原 因 系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公 司 整 体 价 值 增 加 所 致 2015 年 4 月 16 日,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出 具 了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关 于 同 意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的 批 复 ( 皖 商 办 审 函 [2015]234 号 ), 同 意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相 关 事 宜 同 日,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换 发 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商 外 资 皖 府 资 字 [2008]0176 号 ) 2015 年 4 月 16 日, 口 子 酒 业 完 成 了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2015 年 4 月 17 日,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已 经 支 付 完 毕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未 增 加 新 的 股 东, 未 影 响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权 的 稳 定, 经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不 存 在 代 持 或 委 托 持 股 的 情 况, 法 人 股 东 的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是 自 有 资 金,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是 对 外 借 款 个 人 工 资 薪 金 收 入 家 庭 收 入 历 次 分 红 款 等
83 与 发 行 公 告 2015 年 5 月 21 日, 发 行 人 收 到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 作 出 的 (2015) 苏 商 初 字 第 号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和 (2015) 苏 商 初 字 第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主 要 内 容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分 行 因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起 诉 天 地 龙 实 业 等, 要 求 自 裁 定 书 送 达 后,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受 让 方 不 得 基 于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款 5,000 万 元 因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在 取 得 商 务 部 门 批 准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款 项, 2015 年 4 月 16 日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取 得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的 批 准, 股 权 受 让 人 已 经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 支 付 完 毕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款, 履 行 完 毕 了 合 同 义 务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承 诺 :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行 为 真 实 有 效, 并 经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不 存 在 任 何 代 持 情 形, 受 让 人 与 天 地 龙 实 业 之 间 就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 项 未 签 署 其 他 协 议,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受 让 方 名 称 受 让 股 数 ( 股 ) 作 价 金 额 ( 万 元 ) 1 徐 进 8,683,068 6, 刘 安 省 7,235,890 5,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5,788,712 4, 黄 绍 刚 3,594,320 2,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2,894,356 2, 朱 成 寅 1,302, 范 博 1,157, 孙 朋 东 1,013, 徐 钦 祥 723, 周 图 亮 723, 段 炼 723, 冯 本 濂 506, 陶 品 廉 506, 莫 长 兴 506, 赖 怀 伟 477, 刘 月 英 477, 赵 杰 434, 左 配 利 434, 仲 继 华 376, 黄 海 风 289, 孙 光 289, 张 孝 峰 289,
84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受 让 方 名 称 受 让 股 数 ( 股 ) 作 价 金 额 ( 万 元 ) 23 聂 基 辉 289, 徐 君 274, 刘 新 春 231, 张 国 强 217, 张 维 军 217, 朱 永 贵 217, 梁 长 军 217, 范 胜 利 144, 束 庆 瑞 130, 合 计 40,367,114 27,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口 子 酒 业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1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136,458, % 外 资 股 2 徐 进 109,568, % 自 然 人 股 3 刘 安 省 79,873, % 自 然 人 股 4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17,896, % 社 会 法 人 股 5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15,002, % 社 会 法 人 股 6 黄 绍 刚 12,411, % 自 然 人 股 7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12,107, % 社 会 法 人 股 8 范 博 10,965, % 自 然 人 股 9 朱 成 寅 10,555, % 自 然 人 股 10 孙 朋 东 10,265, % 自 然 人 股 11 徐 钦 祥 9,976, % 自 然 人 股 12 周 图 亮 9,976, % 自 然 人 股 13 段 炼 9,541, % 自 然 人 股 14 张 国 强 9,469, % 自 然 人 股 15 吕 家 芳 8,817, % 自 然 人 股 16 赵 杰 7,467, % 自 然 人 股 17 仲 继 华 6,299, % 自 然 人 股 18 束 庆 瑞 6,053, % 自 然 人 股 19 冯 本 濂 4,884, % 自 然 人 股 20 赖 怀 伟 4,855, % 自 然 人 股 21 陶 品 廉 4,456, % 自 然 人 股 22 刘 月 英 4,427, % 自 然 人 股 23 莫 长 兴 4,206, % 自 然 人 股 24 张 维 军 3,916, % 自 然 人 股
85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股 份 性 质 25 朱 永 贵 3,916, % 自 然 人 股 26 黄 海 风 3,557, % 自 然 人 股 27 左 配 利 2,900, % 自 然 人 股 28 孙 光 2,755, % 自 然 人 股 29 张 孝 峰 2,755, % 自 然 人 股 30 梁 长 军 2,683, % 自 然 人 股 31 凌 振 武 2,466, % 自 然 人 股 32 聂 基 辉 2,447, % 自 然 人 股 33 徐 君 2,433, % 自 然 人 股 34 刘 新 春 2,327, % 自 然 人 股 35 范 胜 利 2,302, % 自 然 人 股 合 计 540,000, % 自 此, 口 子 酒 业 股 本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化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 发 行 人 历 次 出 资 增 资 及 股 权 变 更 履 行 了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法 律 程 序, 并 取 得 了 有 权 部 门 事 前 批 准 或 事 后 确 认,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增 资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有 效, 出 资 资 金 合 法 合 规 新 增 股 东 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主 要 股 东 董 监 高 本 次 发 行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没 有 亲 属 关 系 关 联 关 系, 没 有 委 托 持 股 或 者 其 他 协 议 安 排 的 情 况 新 增 自 然 人 股 东 入 股 时 均 在 公 司 任 职 多 年, 为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或 骨 干 员 工, 分 别 从 事 生 产 销 售 管 理 等 工 作, 对 公 司 发 展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为 公 司 引 入 的 财 务 投 资 者, 满 足 了 公 司 生 产 营 运 及 业 务 拓 展 的 资 金 需 求 完 善 了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非 国 家 公 务 员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与 其 履 行 职 责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等,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关 于 兼 职 或 者 从 业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 公 司 法 人 股 东 依 法 设 立 合 法 存 续, 不 存 在 破 产 清 算 或 根 据 其 章 程 需 要 终 止 的 情 形 综 上,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不 存 在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情 况 公 司 股 东 不 存 在 代 持 或 委 托 持 股 的 情 况, 除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与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系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之 外, 发 行 人 股 权 转 让 双 方 之 间 或 与 第 三 方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它 的 股 权 或 利 益 安 排
86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口 子 集 团 情 况 年 12 月, 安 徽 口 子 酒 集 团 公 司 设 立 1994 年 6 月 18 日, 淮 北 市 口 子 酒 厂 和 濉 溪 县 口 子 酒 厂 ( 以 下 简 称 两 厂 ) 联 合 向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交 了 关 于 要 求 组 建 安 徽 口 子 酒 集 团 的 报 告, 为 了 促 进 两 厂 的 共 同 发 展, 有 利 于 开 拓 国 内 国 际 消 费 市 场, 有 利 于 形 成 对 外 的 优 势, 经 两 厂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在 两 厂 的 基 础 上, 组 建 安 徽 口 子 酒 集 团 1994 年 11 月 2 日,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了 关 于 成 立 安 徽 口 子 酒 集 团 公 司 的 通 知 ( 淮 政 秘 [1994]103 号 ), 决 定 成 立 安 徽 口 子 酒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口 子 酒 集 团 ) 口 子 酒 集 团 的 企 业 性 质 为 全 民 所 有 制, 由 两 厂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年 9 月, 两 厂 合 并 口 子 酒 集 团 成 立 后, 两 厂 仍 保 持 了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并 未 完 全 融 合 为 一 体, 因 两 厂 经 营 过 程 中 相 互 竞 争 产 生 冲 突, 不 利 于 两 厂 发 展,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集 团 的 运 作, 促 进 口 子 酒 名 牌 产 品 尽 快 发 展 壮 大,1997 年 9 月 8 日, 中 共 淮 北 市 委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了 中 共 淮 北 市 委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规 范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运 作 的 意 见 ( 淮 发 [1997]24 号 ) 从 淮 发 [1997]24 号 文 件 下 发 之 日 起, 取 消 两 厂 的 原 法 人 资 格, 两 厂 内 部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同 时 取 消, 两 厂 成 建 制 合 并, 合 并 后 企 业 名 称 为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口 子 集 团 作 为 法 人 实 体, 全 面 对 人 财 物 产 供 销 集 中 管 理 年 12 月, 口 子 集 团 改 制 (1) 改 制 背 景 1 企 业 发 展 经 营 的 需 要 由 于 历 史 上 两 厂 的 经 营 竞 争 形 成 沉 重 的 包 袱 与 矛 盾, 口 子 集 团 的 设 立, 并 没 有 实 现 做 大 做 强 口 子 酒 的 目 标, 也 没 有 完 全 建 立 起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在 资 产 业 务 人 员 财 务 等 公 司 运 作 方 面 仍 存 在 较 大 障 碍, 在 管 理 制 度 经 营 机 制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等 多 方 面 仍 存 在 不 完 善 之 处 2 响 应 国 企 改 革 政 策 的 号 召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1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继 续 采 取 改 组 联 合 兼
87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1999]16 号 ) 并 租 赁 承 包 经 营 和 股 份 合 作 制 出 售 等 多 种 形 式, 放 开 搞 活 国 有 小 企 业, 不 搞 一 个 模 式 2 国 务 院 批 转 国 家 经 贸 委 < 关 于 1997 年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工 作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7]19 号 ) 各 地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因 地 制 宜, 采 取 改 组 联 合 兼 并 股 份 合 作 制 租 赁 承 包 经 营 出 售 和 破 产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一 步 放 活 国 有 小 企 业, 加 快 国 有 小 企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步 伐 3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通 过 改 组 联 合 兼 并 租 赁 承 包 经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十 五 届 四 中 全 会 < 决 定 > 营 和 股 份 合 作 制 出 售 等 形 式, 放 开 搞 活 加 快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若 干 实 施 中 小 企 业 意 见 ( 皖 发 [2000]5 号 ) 4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中 小 企 业 改 革 发 加 快 国 有 中 小 企 业 的 战 略 性 改 组, 推 进 展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皖 政 [2001]73 号 ) 多 种 形 式 的 改 革 中 共 淮 北 市 委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对 于 市 场 前 景 好 管 理 基 础 好 效 益 水 5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十 五 届 四 中 全 会 < 决 定 > 平 好 的 企 业,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在 股 份 制 加 快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改 造 过 程 中, 鼓 励 企 业 经 营 着 和 管 理 人 员 ( 淮 发 [2000]2 号 ) 持 大 股 改 制 为 股 份 制 的 企 业, 国 有 股 所 占 比 例 6 一 般 不 超 过 50%; 国 有 股 所 占 比 重 超 过 企 淮 北 市 放 开 搞 活 国 有 中 小 企 业 的 试 业 总 股 本 50% 的, 可 采 用 股 权 转 让 增 资 行 办 法 ( 淮 发 [2000]26 号 ) 扩 股 等 方 式, 进 一 步 降 低 国 有 股 比 例 对 在 此 期 间 连 续 任 职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7 淮 北 市 放 开 搞 活 国 有 中 小 企 业 若 干 问 题 的 补 充 规 定 ( 淮 办 发 [2000]43 号 ) 表 人 可 拿 出 出 让 产 权 的 5% 给 予 期 权 奖 励, 受 奖 人 在 5 年 内 用 分 红 购 回 该 部 分 股 权, 不 足 部 分, 由 本 人 另 外 出 资 补 齐 购 股 款 8 中 共 淮 北 市 委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淮 发 [2002]36 号 ) 对 改 制 和 进 行 产 权 转 让 的 企 业, 产 权 单 位 可 视 情 况 将 不 利 于 改 制 的 部 分 资 产 进 行 剥 离 (2) 改 制 的 具 体 情 况 2002 年 7 月 12 日, 口 子 集 团 出 具 了 关 于 上 报 <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框 架 方 案 > 的 报 告 ( 皖 口 子 政 [2002]45 号 ), 向 淮 北 市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领 导 小 组 申 请 改 制, 提 出 将 口 子 集 团 有 效 的 生 产 经 营 性 资 产 进 入 拟 新 设 的 股 份 公 司 ( 即 原 口 子 股 份 ), 将 其 他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及 低 效 资 产 保 留 在 口 子 集 团, 并 制 定 了 改 制 的 基 本 框 架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改 制 方 案 ), 改 制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口 子 集 团 将 与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相 关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投 入 原 口 子 股 份, 其 余 与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无 关 的 资 产 保 留 在 口 子 集 团 ; 原 口 子 股 份 与 口 子 集 团 在 结 构 人 员
88 与 发 行 公 告 财 务 业 务 资 产 方 面 彻 底 分 开, 产 供 销 系 统 独 立 完 整 ; 口 子 集 团 与 白 酒 生 产 经 营 所 必 需 的 人 员, 全 部 进 入 新 设 的 原 口 子 股 份, 其 他 人 员 按 情 况 分 流 或 者 保 留 在 口 子 集 团 口 子 集 团 拟 投 入 原 口 子 股 份 的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项 目 货 币 资 金 短 期 借 款 12, 应 收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4, 应 收 账 款 3, 长 期 借 款 8, 存 货 13, 负 债 合 计 25, 固 定 资 产 11,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 资 产 合 计 28,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8, 口 子 集 团 将 以 上 与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相 关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3, 万 元 投 入 原 口 子 股 份, 持 有 原 口 子 股 份 61.02% 股 权 关 于 口 子 集 团 的 出 资 改 制 原 口 子 股 份 设 立 及 口 子 集 团 所 持 原 口 子 股 份 股 权 转 让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节 三 股 本 形 成 与 变 化 情 况 之 ( 一 ) 发 行 人 股 本 形 成 与 变 化 情 况 年 4 月 年 12 月, 口 子 集 团 清 算 及 破 产 由 于 口 子 集 团 历 史 包 袱 较 重 且 主 要 经 营 业 务 基 本 停 止,2007 年 4 月 10 日, 淮 北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同 意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清 算 关 闭 的 批 复 ( 淮 国 资 企 改 [2007]9 号 ), 同 意 按 程 序 对 口 子 集 团 进 行 清 算 2007 年 4 月 12 日, 淮 北 市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关 闭 清 算 组 人 员 组 成 的 通 知 ( 淮 企 改 [2007]1 号 ), 成 立 了 口 子 集 团 关 闭 清 算 组 ( 以 下 简 称 关 闭 清 算 组 ), 负 责 对 口 子 集 团 的 资 产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算 2007 年 4 月 17 日, 淮 北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同 意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关 闭 清 算 工 作 方 案 的 批 复 ( 淮 国 资 企 改 [2007]10 号 ), 批 准 了 上 述 方 案 关 闭 清 算 组 对 口 子 集 团 进 行 了 清 产 核 资, 并 聘 请 淮 信 进 行 了 审 计 2010 年 6 月 28 日, 关 闭 清 算 组 出 具 了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关 闭 清 算 组 工 作 总 结, 认 为 口 子 集 团 关 闭 清 算 工 作 已 经 基 本 完 成, 鉴 于 口 子 集 团 已 经 严 重 资 不 抵 债, 建 议 对 口 子 集 团 申 请 破 产
89 与 发 行 公 告 2010 年 7 月 2 日,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并 出 具 了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关 闭 清 算 工 作 专 题 会 议 纪 要 ( 第 24 号 ), 鉴 于 口 子 集 团 已 经 严 重 资 不 抵 债, 同 意 结 束 对 口 子 集 团 的 关 闭 清 算, 并 向 淮 北 中 院 申 请 依 法 破 产 2010 年 10 月 12 日, 淮 信 出 具 了 审 计 报 告 ( 淮 信 会 审 字 [2010] 第 194 号 ),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口 子 集 团 的 财 务 状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项 目 货 币 资 金 短 期 借 款 应 收 账 款 1, 应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预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应 付 工 资 待 处 理 流 动 资 产 净 损 益 3, 应 交 税 金 16,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7, 其 他 应 交 款 1, 其 他 应 付 款 4, 负 债 合 计 23, 实 收 资 本 19, 资 本 公 积 10, 盈 余 公 积 14, 未 分 配 利 润 -55,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0, 资 产 合 计 12,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2, 年 5 月 9 日, 关 闭 清 算 组 向 淮 北 中 院 提 交 了 对 口 子 集 团 进 行 破 产 清 算 的 申 请 2011 年 5 月 13 日, 淮 北 中 院 出 具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 淮 民 破 字 第 号 ), 根 据 关 闭 清 算 组 提 交 的 审 计 报 告 显 示, 口 子 集 团 已 经 资 不 抵 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符 合 破 产 条 件, 裁 定 受 理 关 闭 清 算 组 对 口 子 集 团 的 破 产 清 算 申 请, 并 指 定 关 闭 清 算 组 为 口 子 集 团 破 产 管 理 人 ( 以 下 简 称 破 产 管 理 人 ) 2011 年 5 月 25 日, 淮 北 中 院 发 布 了 公 告 ((2011) 淮 民 破 字 第 号 ), 通 知 口 子 集 团 债 权 人 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向 破 产 管 理 人 申 报 债 权 2011 年 5 月 27 日, 淮 北 中 院 在 人 民 法 院 报 发 布 了 受 理 口 子 集 团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2011 年 7 月 7 日, 淮 北 中 院 主 持 召 开 了 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并 通 过 了 破 产 管 理 人 出 具 的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报 告, 拟 定 了 破 产 财 产 清 偿 分 配 方
90 与 发 行 公 告 案 2011 年 7 月 8 日, 破 产 管 理 人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进 入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的 申 请 ( 皖 口 子 破 字 第 [2011]04 号 ), 鉴 于 口 子 集 团 已 经 严 重 资 不 抵 债 并 且 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已 经 符 合 破 产 法 规 定 的 破 产 条 件, 向 淮 北 中 院 申 请 口 子 集 团 破 产 还 债 2011 年 7 月 26 日, 淮 北 中 院 出 具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 淮 民 破 字 第 号 ), 确 认 了 关 闭 清 算 组 提 交 的 口 子 集 团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的 资 产 状 况, 裁 定 宣 告 口 子 集 团 破 产 2011 年 7 月 27 日, 淮 北 中 院 出 具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 淮 民 破 字 第 号 ), 裁 定 债 权 人 申 报 的 债 权 成 立 ; 同 日, 淮 北 中 院 出 具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 淮 民 破 字 第 号 ), 裁 定 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通 过 的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方 案 予 以 认 可 2011 年 12 月 14 日, 因 口 子 集 团 的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所 有 破 产 费 用, 无 财 产 可 供 分 配, 破 产 管 理 人 向 淮 北 中 院 提 出 申 请, 请 求 淮 北 中 院 终 结 口 子 集 团 的 破 产 程 序 2011 年 12 月 15 日, 淮 北 中 院 出 具 了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1) 淮 民 破 字 第 号 ), 裁 定 终 结 口 子 集 团 破 产 程 序, 未 得 到 清 偿 的 债 权 不 再 清 偿 2011 年 12 月 19 日, 淮 北 中 院 对 外 公 告 裁 定 终 结 口 子 集 团 破 产 程 序, 未 得 到 清 偿 的 债 权 不 再 清 偿 2012 年 3 月 31 日, 口 子 集 团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注 销 手 续 至 此, 口 子 集 团 破 产 清 算 完 成 四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 一 ) 口 子 有 限 分 立 的 背 景 2008 年, 高 盛 管 理 的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作 为 财 务 投 资 者 拟 对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根 据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及 双 方 协 商 结 果, 口 子 有 限 决 定 以 分 立 形 式 重 组, 剥 离 非 白 酒 生 产 类 资 产 后 与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合 资, 分 立 具 体 方 案 为 : 与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相 关 的 资 产 全 部 保 留 在 口 子 有 限, 房 地 产 开 发 大 酒 店 等 与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无 关 的 资 产 全 部 投 入 新 设 立 的 淮 北 口 子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91 与 发 行 公 告 司 ( 以 下 简 称 口 子 投 资 ); 分 立 后, 口 子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 万 元, 口 子 投 资 注 册 资 本 为 4, 万 元, 两 公 司 各 自 股 东 的 股 权 比 例 依 其 在 分 立 前 公 司 中 的 股 权 比 例 确 定, 存 续 的 口 子 有 限 股 东 出 资 比 例 不 变 ( 二 ) 口 子 有 限 分 立 所 履 行 的 程 序 2008 年 4 月 20 日, 原 口 子 股 份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了 分 立 议 案 2008 年 5 月 17 日, 口 子 有 限 在 淮 北 日 报 发 布 分 立 公 告 ; 至 2008 年 6 月 29 日 公 示 期 结 束, 口 子 有 限 没 有 收 到 任 何 债 权 人 对 此 次 分 立 行 为 持 有 异 议 2008 年 6 月 18 日, 口 子 有 限 编 制 了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财 产 清 单, 淮 信 对 此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审 计 报 告 ( 皖 淮 信 会 审 字 [2008] 第 249 号 ),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口 子 有 限 总 资 产 为 139, 万 元, 总 负 债 为 107,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为 31, 万 元 2008 年 7 月 1 日, 口 子 有 限 股 东 签 署 了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立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分 立 协 议 ), 同 意 采 取 存 续 分 立 方 式 对 口 子 有 限 进 行 分 立 2008 年 7 月 8 日, 淮 信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皖 淮 信 会 验 字 [2008] 第 251 号 ), 验 证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口 子 有 限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2008 年 7 月 14 日, 口 子 有 限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2008 月 7 月 23 日, 口 子 投 资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2008 年 9 月 25 日, 口 子 投 资 出 资 设 立 了 口 子 国 际 发 行 人 分 立 为 口 子 有 限 和 口 子 投 资, 经 过 了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审 批, 在 公 司 作 出 分 立 决 议 后 十 日 内 通 知 了 债 权 人 并 于 三 十 日 内 在 报 纸 上 公 告, 公 司 编 制 了 财 产 清 单, 相 关 资 产 经 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分 立 协 议 对 分 立 前 口 子 有 限 的 债 务 进 行 了 约 定, 由 分 立 后 的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存 续 的 口 子 有 限 新 设 的 口 子 投 资 均 取 得 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并 办 理 了 工 商 登 记 综 上 分 析, 发 行 人 分 立 为 口 子 有 限 和 口 子 投 资 履 行 了 适 当 的 分 立 程 序, 符 合 当 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截 至 2014 年 末, 口 子 投 资 员 工 为 11 人, 口 子 国 际 员 工 为 345 人, 其 中 从 发 行 人 转 移 至 口 子 投 资 口 子 国 际 员 工 共 计 45 人, 相 关 人 员 均 已 与 两 家 公 司 签 署
92 与 发 行 公 告 劳 动 合 同, 其 工 资 社 保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费 用 均 由 口 子 投 资 口 子 国 际 承 担 ( 三 ) 分 立 的 账 务 处 理 根 据 淮 信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皖 淮 信 会 审 字 [2008] 第 249 号 ),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口 子 有 限 主 要 资 产 负 债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项 目 货 币 资 金 14, 短 期 借 款 30, 应 收 票 据 12, 应 付 账 款 11, 应 收 账 款 预 收 账 款 41, 预 付 账 款 应 付 工 资 其 他 应 收 款 应 付 福 利 费 1, 存 货 22, 应 付 股 利 0.18 长 期 投 资 40, 应 交 税 金 1, 固 定 资 产 15, 其 他 应 交 款 在 建 工 程 20, 其 他 应 付 款 1, 无 形 资 产 12, 长 期 借 款 18, 负 债 合 计 107, 实 收 资 本 5, 资 本 公 积 1,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 未 分 配 利 润 22,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1, 资 产 合 计 139,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39,
93 与 发 行 公 告 1 分 立 后 存 续 的 口 子 有 限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资 产 项 目 负 债 项 目 货 币 资 金 14, 短 期 借 款 30, 应 收 票 据 12, 应 付 账 款 11, 应 收 账 款 预 收 账 款 41, 预 付 账 款 应 付 工 资 其 他 应 收 款 3, 应 付 福 利 费 1, 存 货 22, 应 付 股 利 0.18 长 期 投 资 40, 应 交 税 金 1, 固 定 资 产 15, 其 他 应 交 款 在 建 工 程 5, 其 他 应 付 款 1, 无 形 资 产 8, 长 期 借 款 18, 负 债 合 计 107, 实 收 资 本 1, 未 分 配 利 润 15,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6, 资 产 合 计 123,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23, 本 次 分 立 及 减 资 完 成 后, 口 子 有 限 的 股 本 结 构 验 资 情 况 参 见 本 节 三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之 ( 一 ) 发 行 人 股 本 形 成 与 变 化 情 况 2 分 立 后 新 设 的 口 子 投 资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项 目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3, 在 建 工 程 14, 负 债 合 计 3, 无 形 资 产 3, 实 收 资 本 4, 资 本 公 积 1,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 未 分 配 利 润 7,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5, 资 产 合 计 18,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8,
94 与 发 行 公 告 ( 四 ) 其 他 事 项 1 期 间 损 益 处 理 口 子 有 限 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 至 分 立 日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损 益 归 分 立 后 存 续 的 口 子 有 限 享 有 和 承 担 2 职 工 安 置 与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有 关 的 在 册 职 工 全 部 继 续 保 留 在 口 子 有 限,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大 酒 店 业 务 有 关 的 在 册 职 工 进 入 口 子 投 资 分 立 后, 口 子 有 限 和 口 子 投 资 实 行 人 员 分 开, 除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不 相 互 兼 职 五 历 次 股 本 变 化 的 验 资 情 况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的 验 资 情 况 如 下 : 截 至 当 日 注 册 资 本 报 告 日 期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报 告 号 和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华 普 验 字 [2002]0678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出 资 2002 年 12 月 13 日 安 徽 华 普 号 到 位 2008 年 7 月 8 日 淮 信 2008 年 9 月 2 日 淮 信 2009 年 12 月 24 日 淮 信 2011 年 3 月 17 日 毕 马 威 华 振 复 核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2012 年 3 月 22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审 字 [2012]1036 号 22,500 万 元 和 31,500 万 元 出 资 到 位 复 核 毕 马 威 华 振 KPMG-A(2011)CR No 年 6 月 25 日 华 普 天 健 会 审 字 [2012]1841 号 号 报 告, 注 册 资 本 54,000 万 元 出 资 到 位 皖 淮 信 会 验 字 (2008) 皖 淮 信 会 验 字 (2008) 皖 淮 信 会 验 字 [2009] KPMG-A(2011)CR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出 资 注 册 资 本 22,500 万 元, 出 注 册 资 本 31,500 万 元, 出 注 册 资 本 54,000 万 元, 出 第 251 号 第 303 号 第 328 号 No.0002 到 位 资 到 位 资 到 位 资 到 位
95 与 发 行 公 告 六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 一 )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图 1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图 徐 进 刘 安 省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等 3 个 法 人 股 东 其 他 29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35.08% % 8.33% 31.32% 25.27%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发 行 人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股 东 大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证 券 事 务 部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总 经 理 审 计 部 采 购 部 生 产 部 技 术 研 发 部 仓 储 部 生 产 分 厂 人 力 资 源 部 企 业 管 理 部 质 量 部 行 政 部 财 务 部 党 群 部 公 共 关 系 部 基 建 部 打 假 办
96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发 行 人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情 况 部 门 名 称 企 业 管 理 部 生 产 部 技 术 研 发 部 仓 储 部 生 产 分 厂 人 力 资 源 部 质 量 部 行 政 部 审 计 部 财 务 部 采 购 部 公 共 关 系 部 基 建 部 打 假 办 党 群 部 证 券 事 务 部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负 责 公 司 的 战 略 规 划 目 标 计 划 和 投 资 管 理, 通 过 对 各 分 厂 / 部 门 的 考 核 确 保 公 司 战 略 目 标 的 实 现 ; 负 责 公 司 的 制 度 / 流 程 管 理 项 目 申 报 和 物 资 价 格 管 理, 促 进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行 ; 负 责 公 司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和 违 纪 处 理, 增 强 员 工 凝 聚 力 ; 负 责 生 产 相 关 统 计 与 计 件 单 价 核 实, 增 进 生 产 运 营 效 率 有 效 地 组 织 生 产 管 理 工 艺, 保 障 生 产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使 生 产 能 力 得 到 高 效 地 发 挥, 确 保 保 质 保 量 按 时 地 为 客 户 提 供 产 品 负 责 公 司 的 工 艺 改 进 及 技 术 研 发 工 作, 强 化 技 术 研 发 职 能, 根 据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促 进 公 司 技 术 进 步 通 过 对 采 购 物 资 ( 原 辅 材 料 包 装 材 料 五 金 设 备 / 低 值 易 耗 品 ) 原 酒 半 成 品 酒 和 成 品 酒 出 入 库 及 仓 库 的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库 存 产 品 账 卡 物 相 符 存 放 安 全, 并 规 范 货 物 配 送 流 程, 保 证 物 资 配 送 及 时 有 效 开 展 各 项 生 产 管 理 活 动, 确 保 产 品 质 量,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降 低 各 种 消 耗, 推 动 公 司 酿 酒 制 曲 包 装 动 力 维 修 等 各 项 生 产 活 动 顺 利 有 序 开 展 通 过 制 定 与 完 善 公 司 各 项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管 理 各 项 人 力 资 源 活 动, 为 公 司 发 展 提 供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支 持, 从 而 达 到 传 承 企 业 文 化 创 造 良 好 业 绩 打 造 优 秀 团 队 的 目 标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质 量 标 准, 并 贯 彻 执 行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确 保 产 品 质 量 持 续 改 进, 客 户 满 意 度 不 断 提 升 ; 同 时 负 责 原 酒 至 半 成 品 酒 的 酒 体 设 计 工 作 负 责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的 工 作, 做 好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提 供 良 好 的 办 公 环 境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办 公 顺 畅 运 行 对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实 体 进 行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提 出 可 行 性 建 议, 跟 踪 改 进 情 况, 从 而 不 断 提 高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通 过 会 计 核 算 财 务 管 理 财 务 数 据 分 析 预 算 管 理 和 会 计 稽 核 等 财 务 工 作, 及 时 准 确 地 反 映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控 制 与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风 险, 并 对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及 投 融 资 决 策 提 供 服 务 与 支 持 对 采 购 过 程 和 供 应 商 进 行 管 理,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生 产 所 需 物 资 贵 重 后 勤 物 资 的 供 应, 努 力 降 低 采 购 和 库 存 成 本 负 责 公 共 关 系 管 理 与 内 部 宣 传, 树 立 公 司 良 好 形 象, 增 强 员 工 凝 聚 力 ; 负 责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增 强 客 户 满 意 度 对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的 方 案 设 计 与 评 估 计 划 与 实 施 管 理, 确 保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的 落 实, 保 障 工 程 及 生 产 的 正 常 运 行 制 定 完 善 的 打 击 制 造 仿 冒 销 售 侵 权 口 子 系 列 酒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方 案, 配 合 执 法 部 门 维 护 企 业 经 营 者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从 而 达 到 净 化 市 场, 减 少 假 酒 对 企 业 经 营 的 冲 击 以 公 司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为 使 命, 促 进 公 司 内 的 党 纪 团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积 极 开 展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加 强 员 工 的 归 属 感 和 凝 聚 力, 激 励 员 工 与 公 司 共 同 发 展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股 权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中 介 机 构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开 展 各 项 证 券 日 常 管 理 事 务, 按 规 定 及 要 求 履 行 上 市 公 司 的 相 关 责 任 与 义 务, 建 立 与 维 护 公 司 对 外 的 良 好 形 象
97 与 发 行 公 告 ( 三 )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口 子 酒 业 口 子 酒 营 销 95% 5% 金 缘 坊 100% 100% 100% 100% 淮 北 口 子 1 安 徽 口 子 酒 营 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口 子 上 海 口 子 安 徽 口 子 酒 营 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口 子 酒 营 销 ) 成 立 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00 万 元,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三 堤 口,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黄 绍 刚, 经 营 范 围 为 经 销 酒 及 酿 酒 原 料 口 子 酒 业 出 资 475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95%; 淮 北 市 金 缘 坊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25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5% 该 公 司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93, , 净 资 产 52, , 净 利 润 32, , 以 上 数 据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2 淮 北 市 金 缘 坊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市 金 缘 坊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缘 坊 ) 成 立 于 2003 年 7 月 6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260 万 元, 住 所 为 濉 溪 县 开 发 区,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段 炼, 经 营 范 围 为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金 属 制 品 纸 及 纸 制 品 纸 箱 包 装 材 料 ( 不 含 纸 浆 生 产 ), 加 工 销 售 口 子 酒 业 出 资 260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100%
98 与 发 行 公 告 该 公 司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2, , 净 资 产 2, , 净 利 润 以 上 数 据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3 上 海 口 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口 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口 子 ) 成 立 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200 万 元, 住 所 为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四 平 路 710 号 92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郑 剑 桥, 经 营 范 围 为 食 品 销 售 管 理 ( 非 实 物 方 式 ), 销 售 五 金 交 电, 服 装 鞋 帽, 机 电 产 品, 办 公 用 品, 家 具, 酒 类 商 品 批 发 ; 食 品 销 售 管 理 ( 非 实 物 方 式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口 子 酒 营 销 出 资 200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100% 该 公 司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以 上 数 据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4 北 京 口 子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口 子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口 子 ), 成 立 于 2009 年 7 月 1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安 定 门 东 大 街 28 号 雍 和 大 厦 1 号 楼 A 单 元 10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孙 光, 经 营 范 围 为 销 售 定 型 包 装 食 品 口 子 酒 营 销 出 资 50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100% 该 公 司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1, , 净 资 产 -1, , 净 利 润 以 上 数 据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99 与 发 行 公 告 5 淮 北 市 口 子 酒 直 销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市 口 子 酒 直 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淮 北 口 子 ), 成 立 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 万 元,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建 安 路 东 侧 21 号 号 房,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张 百 举, 经 营 范 围 为 批 发 兼 零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本 经 营 场 所 内 零 售 卷 烟 ( 雪 茄 烟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口 子 酒 营 销 出 资 10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100% 该 公 司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以 上 数 据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起 人 1 自 然 人 发 起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均 为 原 资 产 相 关 的 员 工, 在 公 司 设 立 以 及 历 次 增 资 和 股 权 转 让 时, 均 在 公 司 任 职 序 号 姓 名 具 体 情 况 1 徐 进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新 华 巷 ***,1965 年 1 月 生,EMBA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同 时, 徐 进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金 缘 坊 监 事,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长, 口 子 国 际 监 事 2 刘 安 省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淮 海 南 路 ***,1953 年 3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高 级 经 济 师 1996 年 11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监 事 会 主 席 党 委 书 记 ;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监 事 会 主 席 同 时, 刘 安 省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监 事 会 主 席 3 范 博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100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姓 名 具 体 情 况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洪 山 路 ***,1966 年 8 月 生,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会 计 学 硕 士 学 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总 会 计 师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总 会 计 师 财 务 总 监 ;2011 年 3 月 至 2014 年 3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财 务 总 监 2014 年 4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同 时, 范 博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泉 山 物 业 监 事 4 孙 朋 东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浍 河 路 ***,1954 年 3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1997 年 10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副 总 经 理 ;2011 年 3 月 至 2013 年 10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4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5 徐 钦 祥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70 年 3 月 生,EMBA 国 家 一 级 酿 酒 师 国 家 级 白 酒 评 酒 委 员 1997 年 1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生 产 部 长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同 时, 徐 钦 祥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口 子 国 际 执 行 董 事 绿 野 园 林 执 行 董 事 泉 山 物 业 执 行 董 事 6 朱 成 寅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沱 河 路 ***,1966 年 9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经 济 师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投 资 决 策 部 副 部 长 部 长 市 场 部 部 长 总 经 理 助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副 总 经 理 同 时, 朱 成 寅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北 京 口 子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7 周 图 亮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安 全 巷 ***,1964 年 8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工 程 师 1997 年 10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企 业 管 理 部 部 长 总 经 理 助 理 ;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总 经 理 助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总 经 理 助 理 8 张 国 强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酒 厂 居 委 会 濉 溪 路 ***,1957 年 4 月 生,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国 家 一 级 酿 酒 师 国 家 一 级 品 酒 师 首 届 中 国 酿 酒 大 师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同 时, 张 国 强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9 吕 家 芳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55 年 8 月 生, 高 中 学 历, 助 理 经 济 师 2001 年 2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分 厂 厂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06 年 2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分 厂 厂 长 ;2006 年 2 月 至 2010 年 12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口 子 有 限 总 经 理 助 理 ;2010 年 12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口 子 有 限 工 会 主 席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监 事 工 会 主 席
101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姓 名 具 体 情 况 10 段 炼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62 年 6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工 程 师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生 产 科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06 年 12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分 厂 厂 长 ;2006 年 2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口 子 有 限 总 经 理 助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总 经 理 助 理 11 黄 绍 刚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68 年 8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经 济 师 1997 年 11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区 域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区 域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总 经 理 助 理 同 时, 黄 绍 刚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12 赵 杰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49 年 7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工 会 主 席 ;2003 年 1 月 至 2009 年 10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工 会 主 席 ;2009 年 11 月 退 休 ;2012 年 1 月 至 2014 年 4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 现 无 职 务 13 束 庆 瑞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53 年 11 月 生, 中 专 学 历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党 委 副 书 记 ;2011 年 3 月 至 2013 年 8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党 委 副 书 记 ;2014 年 4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14 仲 继 华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50 年 8 月 生, 中 专 学 历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纪 委 书 记 ;2003 年 1 月 至 2010 年 8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纪 委 书 记 监 事 ;2010 年 9 月 退 休 ;2012 年 1 月 至 2014 年 4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 现 无 职 务 15 冯 本 濂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52 年 12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会 计 师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审 计 部 部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10 年 8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审 计 部 部 长 职 工 监 事 ;2010 年 8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审 计 部 部 长 ;2011 年 3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审 计 部 部 长 ;2013 年 12 月 退 休 ; 现 无 职 务 16 赖 怀 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濉 溪 县 淮 海 南 路 ***,1962 年 12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会 计 师 1997 年 10 月 至 1999 年 3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财 务 科 科 长 ;1999 年 3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营 销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2 年 12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1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副 总 经 理 督 察 部 经 理 17 刘 月 英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洪 山 路 ***,1948 年 3 月 生, 高 级 工 程 师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05 年 1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副 总 经 理 ;2005 年 2 月 退 休 ; 现 无 职 务
102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姓 名 具 体 情 况 18 陶 品 廉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利 民 巷 ***,1945 年 10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高 级 政 工 师 1997 年 1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党 委 副 书 记 工 会 主 席 ; 2003 年 1 月 至 2005 年 11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党 委 副 书 记 工 会 主 席 ;2005 年 12 月 退 休 19 莫 长 兴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酒 厂 居 委 会 濉 溪 路 ***,1954 年 8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酿 酒 工 程 师 1997 年 10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分 厂 厂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分 厂 厂 长 ;2011 年 3 月 至 2014 年 10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分 厂 厂 长 ;2014 年 11 月 退 休 ; 现 无 职 务 20 张 维 军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54 年 12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经 济 师 1997 年 10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分 厂 副 厂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03 年 5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分 厂 副 厂 长 ;2003 年 6 月 至 今, 任 金 缘 坊 公 司 经 理 21 朱 永 贵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55 年 2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工 程 师 1997 年 10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分 厂 厂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分 厂 厂 长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分 厂 厂 长 22 黄 海 风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54 年 5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工 程 师 1997 年 1 月 至 1997 年 10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分 厂 厂 长 党 总 支 书 记 ;1997 年 10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分 厂 党 总 支 书 记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分 厂 党 总 支 书 记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分 厂 党 总 支 书 记 23 孙 光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古 城 路 ***,1975 年 12 月 生, 中 专 学 历 1999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区 域 经 理 ;2002 年 12 月 至 2010 年 12 月, 任 区 域 经 理 ;2011 年 1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任 北 京 口 子 副 经 理 ;2014 年 1 月 至 今, 任 北 京 口 子 经 理 24 梁 长 军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淮 海 南 路 ***,1958 年 12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政 工 师 1997 年 10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公 共 关 系 部 副 部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公 共 关 系 部 副 部 长 部 长 仓 储 部 部 长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仓 储 部 部 长 25 张 孝 峰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62 年 10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政 工 师 1997 年 2 月 至 1998 年 12 月, 任 营 销 公 司 副 经 理 广 告 科 科 长 ;1998 年 3 月 至 2003 年 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原 口 子 股 份 市 场 部 副 部 长 ;2003 年 2 月 至 2009 年 2 月, 任 区 域 经 理 ;2009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市 场 考 核 部 副 部 长
103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姓 名 具 体 情 况 26 左 配 利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友 谊 巷 ***,1970 年 9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2000 年 2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区 域 经 理 ;2002 年 12 月 至 今, 任 区 域 经 理 27 凌 振 武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69 年 10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1991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办 公 室 主 任 文 秘 科 科 长 ;2002 年 12 月 至 2003 年 3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办 公 室 主 任 文 秘 科 科 长,2003 年 3 月 至 2008 年 1 月, 任 区 域 经 理 ;2008 年 1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国 际 大 酒 店 总 经 理 助 理 28 范 胜 利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鹰 山 路 ***,1966 年 3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电 气 自 动 化 工 程 师 1997 年 5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包 装 车 间 主 任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包 装 车 间 主 任 分 厂 厂 长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分 厂 厂 长 29 徐 君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安 全 巷 ***,1963 年 10 月 出 生, 大 专 学 历, 工 程 师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质 量 二 科 科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03 年 12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质 量 二 科 科 长 ;2004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质 量 中 心 副 部 长 ;2011 年 3 月 起 任 口 子 酒 业 质 量 中 心 部 长 ;2014 年 2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助 理 质 量 总 监 同 时, 徐 君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监 事 绿 野 园 林 监 事 30 聂 基 辉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濉 溪 路 ***,1977 年 12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2001 年 9 月 至 2004 年 2 月, 任 金 鹃 国 际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经 理 ;2004 年 2 月 至 2005 年 3 月, 任 口 子 营 销 市 场 部 副 部 长 ;2005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副 总 经 理 市 场 部 部 长 31 刘 新 春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相 山 区 酒 厂 居 委 会 濉 溪 路 ***,1967 年 2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2000 年 5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区 域 经 理 ;2002 年 12 月 至 今, 任 区 域 经 理 2 法 人 发 起 人 基 本 情 况 (1)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是 一 家 根 据 巴 巴 多 斯 共 和 国 法 律 依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为 2008 年 4 月 22 日, 注 册 地 址 为 Worthing Corporate Centre, Worthing Main Road, Christ Church, BB15008, Barbados, 登 记 注 册 号 为 年,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出 资 人 民 币 35,500 万 元 ( 其 中 向 公 司 出 资 30,500 万 元, 向 公 司 股 东 购 买 股 权 支 付 5,000 万 元 ), 合 计 取 得 了 公 司
104 与 发 行 公 告 25.27% 的 股 权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除 持 有 公 司 股 权 外, 未 有 任 何 其 他 经 营 或 投 资 行 为,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业 务 和 资 金 往 来 等 关 系 2007 年 4 月, 高 盛 商 人 银 行 部 完 成 募 集 了 GS Capital Partners VI, 基 金 规 模 为 203 亿 美 元, 基 金 为 合 伙 企 业, 其 中 高 盛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和 投 资 管 理 人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为 GS Capital Partners VI 所 出 资 设 立 的 投 资 实 体 高 盛 除 了 投 资 发 行 人 之 外, 还 通 过 GS Capital Partners VI 设 立 了 GSCP Renaissance Holdings SRL 和 GSCP Renaissance Parallel Holdings SRL 两 家 根 据 巴 巴 多 斯 法 律 组 建 的 公 司, 均 系 GS Capital Partners VI 为 投 资 河 南 省 宋 河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宋 河 酒 业 ) 而 设 立 的 投 资 实 体 2010 年 1 月 高 盛 作 为 财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述 两 公 司 向 宋 河 酒 业 出 资 3,000 万 美 金, 合 计 持 有 其 30.2% 的 股 份, 低 于 宋 河 酒 业 第 一 大 股 东 辅 仁 药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49.96% 的 股 权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GSCP Renaissance Holdings SRL 和 GSCP Renaissance Parallel Holdings SRL 合 计 持 有 宋 河 酒 业 17.72% 的 股 权, 第 一 大 股 东 辅 仁 药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宋 河 酒 业 48.25% 的 股 权 根 据 其 章 程, 宋 河 酒 业 的 董 事 会 由 5 名 成 员 组 成, 辅 仁 药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朱 文 臣 有 权 提 名 3 名 董 事,GSCP Renaissance Holdings SRL 和 GSCP Renaissance Parallel Holdings SRL 有 权 提 名 2 名 董 事 此 外,GSCP Renaissance Holdings SRL 和 GSCP Renaissance Parallel Holdings SRL 没 有 委 派 人 员 担 任 宋 河 酒 业 的 管 理 层, 并 不 参 与 宋 河 酒 业 的 日 常 管 理 除 了 公 司 和 宋 河 酒 业 之 外, 高 盛 商 人 银 行 部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投 资 其 他 酒 类 企 业, 也 未 投 资 酒 类 行 业 的 上 下 游 企 业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投 资 人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投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投 资 人 基 本 情 况 GS Capital Partners 高 盛 设 立 的 一 家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1 16, VI Fund,L.P. 注 册 于 美 国 特 拉 华 州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GS Capital Partners 高 盛 设 立 的 一 家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2 13, VI Offshore Fund,L.P. 注 册 于 开 曼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GS Capital Partners 高 盛 设 立 的 一 家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VI Gmbh&Co.KG 注 册 于 德 国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GS Capital Partners 高 盛 设 立 的 一 家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4 4, VI Parallel,L.P. 注 册 于 美 国 特 拉 华 州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105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投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投 资 人 基 本 情 况 合 计 35, 截 至 本 签 署 之 日,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持 有 公 司 136,458,000 股, 占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本 的 25.27%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及 其 投 资 人 对 公 司 的 出 资 系 以 合 法 方 式 募 集,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及 其 投 资 人 未 有 为 其 他 第 三 方 代 持 本 公 司 股 权, 且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及 其 投 资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口 子 酒 业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中 介 人 员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或 代 持 关 系,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亦 不 存 在 被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美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16, , 净 资 产 15, , 净 利 润 -2,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2) 天 地 龙 实 业 天 地 龙 实 业 成 立 于 2002 年 11 月 25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2,7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潘 迎 九, 住 所 为 宜 兴 市 徐 舍 云 溪 路 3 号 ( 宜 兴 市 西 郊 工 业 区 内 ), 经 营 范 围 为 各 类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批 发 零 售 ; 纺 织 品 针 织 品 服 装 及 其 它 缝 纫 品 鞋 帽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制 品 家 具 纸 纸 制 品 文 教 用 品 玩 具 化 工 产 品 及 原 料 ( 除 危 险 化 学 品 ) 橡 胶 制 品 塑 料 制 品 建 筑 材 料 金 属 制 品 电 子 产 品 通 讯 产 品 ( 不 含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和 发 射 装 置 ) 仪 器 仪 表 工 艺 美 术 品 马 口 铁 有 色 金 属 的 销 售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天 地 龙 实 业 的 股 权 结 构 情 况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江 苏 美 龙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 % 潘 迎 九 % 合 计 2, % 江 苏 美 龙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
106 与 发 行 公 告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蒋 心 舟, 住 所 为 江 苏 省 宜 兴 市 新 街 街 道 绿 园 路 9 号, 经 营 范 围 为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生 物 技 术 生 物 试 剂 的 研 究 开 发 蒋 心 舟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天 地 龙 实 业 系 蒋 加 平 家 庭 控 制 的 企 业, 蒋 加 平 与 潘 迎 九 系 夫 妻 关 系, 蒋 心 舟 为 蒋 加 平 与 潘 迎 九 之 子 潘 迎 九 : 女,1969 年 出 生,2002 年 4 月 至 今, 任 江 苏 天 地 龙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2002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天 地 龙 实 业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蒋 心 舟 : 男,1993 年 出 生,2014 年 2 月 至 今, 任 江 苏 美 龙 生 物 科 技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2014 年 7 月 至 今, 江 苏 任 潜 龙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 2014 年 10 月 至 今, 任 无 锡 西 施 梦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蒋 加 平 : 男,1966 年 出 生, 硕 士 学 历 1989 年 3 月 至 今, 任 江 苏 天 地 龙 线 材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2007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徐 州 汉 龙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2011 年 5 月 至 今, 历 任 江 苏 天 地 龙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裁 上 述 自 然 人 不 存 在 为 他 人 代 持 股 权 的 情 形 天 地 龙 实 业 在 发 行 人 整 体 变 更 时, 持 有 发 行 人 40,367,114 股 股 份,2015 年 4 月, 天 地 龙 实 业 将 其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的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给 徐 进 刘 安 省 等 口 子 酒 业 原 有 股 东, 不 再 持 有 口 子 酒 业 的 股 权 天 地 龙 实 业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5, , 净 资 产 5, , 净 利 润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3)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成 立 于 2001 年 6 月 5 日, 住 所 为 西 安 市 雁 翔 路 99 号 交 大 科 技 园 开 元 孵 化 器 壹 号, 注 册 资 本 为 4,3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杨 强, 经 营 范 围 为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批 发 兼 零 售 (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6 月 2 日 ); 五 金 交 电 产 品 矿 产 品 ( 专 控 除 外 ) 机 电 产 品 ( 小 轿 车 除 外 ) 建 筑 材 料 水 暖 器 材 电 线 电 缆 通 讯 器 材 ( 专 控 除 外 ) 金 属 材 料 ( 专 控 除 外 ) 非 金 属 材 料 化 工 原 料
107 与 发 行 公 告 ( 危 险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除 外 )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油 漆 服 装 日 用 百 货 的 销 售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和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或 禁 止 公 司 经 营 的 商 品 技 术 除 外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中 涉 及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的, 凭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证 件 在 有 效 期 内 经 营,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经 营 )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刘 鹏 1, % 徐 燕 % 杨 强 % 董 建 国 % 王 珂 % 王 丽 芳 % 杨 燕 % 合 计 4, %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现 有 7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杨 强 和 徐 燕 系 夫 妻 关 系, 杨 燕 为 杨 强 姐 姐, 杨 强 为 该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股 东 的 简 历 情 况 如 下 : 杨 强 : 男,1966 年 出 生, 年 在 西 安 市 棉 布 化 纤 供 应 站 工 作,1996 年 开 始 自 主 创 业,2001 年 创 立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现 任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徐 燕 : 女,1969 年 出 生, 年 在 西 安 市 外 文 书 店 工 作, 年 在 西 安 钟 楼 商 场 工 作, 年 在 西 安 五 洋 大 酒 店 工 作,1996 年 至 今 一 直 赋 闲 在 家 杨 燕 : 女,1963 年 出 生,2001 年 加 入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历 任 促 销 部 主 管 品 牌 形 象 部 经 理 综 管 部 经 理,2007 年 任 陕 西 天 驹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刘 鹏 : 男,1974 年 出 生,1993 年 1997 年 在 西 安 冶 金 新 技 术 公 司 工 作,1998 年 开 始 自 主 创 业, 一 直 从 事 服 装 贸 易 业 务 董 建 国 : 男,1965 年 出 生, 年 加 入 陕 西 天 驹 商 贸, 历 任 广 告 策 划 部 主 管 经 理, 现 自 主 创 业, 从 事 室 内 装 修 装 潢 业 务 王 珂 : 男,1971 年 出 生, 年 任 职 于 陕 西 省 微 生 物 研 究 所,2003 年 加 入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现 任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终 端 店 店 长 王 丽 芳 : 女,1970 年 出 生, 年 在 西 安 丰 禾 工 贸 公 司 工 作, 年 在 西 安 天 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助 理,2004 年 加 入 陕 西 天 驹 实
108 与 发 行 公 告 业, 现 任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广 告 策 划 部 经 理 上 述 自 然 人 股 东 不 存 在 为 他 人 代 持 股 权 的 情 形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9, , 净 资 产 4, , 净 利 润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4)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成 立 于 1995 年 2 月 10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428 万 元,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批 发 市 场 D 八 区,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黄 海, 经 营 范 围 为 预 包 装 食 品 批 发 ( 凭 许 可 证 在 有 效 期 内 经 营 ) 展 览 展 示 服 务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国 内 广 告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 以 上 范 围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和 资 质 的 凭 许 可 证 和 资 质 证 在 核 定 范 围 内 经 营 ) 黄 海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股 权 黄 海 : 男,1968 年 出 生,1989 年 至 1995 年 从 事 个 体 经 营,1995 年 至 今 任 黄 海 商 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1997 年 兼 任 合 肥 百 维 总 经 理 黄 海 不 存 在 为 他 人 代 持 股 权 的 情 形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2, ,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5)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成 立 于 2003 年 1 月 16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6,600 万 元,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濉 溪 县 淮 海 路 10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姚 勇, 经 营 范 围 为 粮 食 棉 花 购 销 ; 销 售 : 各 类 酒 类 烟 ( 零 售 ) 饮 料 糖 食 小 食 品 百 货 家 电 粮 油 副 食 日 用 品 服 装 通 讯 器 材 化 妆 品 纺 织 品 原 料 及 成 品 纺 织 配 件 及 设 备 ; 房 屋 租 赁 办 公 用 品 租 赁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 不 含 特 种 设 备 );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 商 业 业 务 咨 询 服 务 商 品 陈 列 服 务 ( 涉 及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经 营 )
109 与 发 行 公 告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股 东 为 自 然 人 姚 勇 和 张 克 玲 夫 妻 二 人, 其 简 历 如 下 : 姚 勇 : 男,1959 年 出 生,2000 年 至 2003 年 任 淮 北 顺 达 糖 酒 总 经 理,2003 年 至 2007 年 任 顺 达 商 贸 董 事 长,2007 年 至 今 任 安 徽 顺 达 商 贸 集 团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张 克 玲 : 女,1962 年 出 生,1998 年 2 月 至 2003 年 顺 达 糖 酒 副 总 经 理,2003 年 1 月 至 2007 年 8 月 任 顺 达 商 贸 副 总 经 理,2007 年 8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任 顺 达 商 贸 集 团 副 董 事 长,2013 年 12 月 至 今 任 安 徽 顺 达 商 贸 集 团 监 事 上 述 自 然 人 不 存 在 为 他 人 代 持 股 权 的 情 形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43, , 净 资 产 12, , 净 利 润 2,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二 )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主 要 股 东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为 徐 进 刘 安 省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1 徐 进 先 生 徐 进 先 生 持 有 发 行 人 109,568,568 股, 占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20.29% 徐 进 先 生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被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徐 进 先 生 简 历 见 本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发 起 人 之 1 自 然 人 发 起 人 基 本 情 况 2 刘 安 省 先 生 刘 安 省 先 生 持 有 发 行 人 79,873,450 股, 占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14.79% 刘 安 省 先 生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被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刘 安 省 先 生 简 历 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发 起 人 之 1 自 然 人 发 起 人 基 本 情 况 3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110 与 发 行 公 告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的 详 细 情 况, 见 本 节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发 起 人 之 2 法 人 发 起 人 基 本 情 况 ( 三 )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徐 进 刘 安 省, 两 人 共 计 持 有 本 公 司 35.08% 的 股 权, 公 司 近 三 年 以 来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发 生 过 变 更 1 徐 进 刘 安 省 两 人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股 权 的 比 例 在 公 司 股 东 中 一 直 位 列 第 一, 对 公 司 形 成 实 际 控 制 第 一, 自 2008 年 9 月 至 今, 徐 进 刘 安 省 的 持 股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时 期 徐 进 刘 安 省 合 计 2008 年 9 月 起 至 2009 年 12 月 18.75% 13.50% 32.25% 2009 年 12 月 2015 年 4 月 18.68% 13.45% 32.13% 2015 年 4 月 至 今 20.29% 14.79% 35.08%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虽 然 持 有 公 司 25.27% 的 股 份, 但 是 低 于 徐 进 刘 安 省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第 二, 徐 进 刘 安 省 持 股 比 例 接 近, 分 别 为 公 司 第 二 大 股 东 和 第 三 大 股 东, 两 人 凭 借 其 合 计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能 够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选 举 董 事 董 事 会 决 议 和 决 定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等 事 项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第 三, 历 史 上, 徐 进 刘 安 省 两 人 一 直 密 切 合 作, 对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均 有 相 同 的 意 见, 并 在 公 司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上 均 有 相 同 的 表 决 意 见, 对 公 司 共 同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综 上, 两 人 在 股 权 关 系 上 构 成 了 对 公 司 的 共 同 控 制 2 两 人 都 一 直 担 任 公 司 治 理 层 的 核 心 职 务,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能 够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第 一, 自 2008 年 9 月 至 今, 徐 进 刘 安 省 合 计 可 支 配 发 行 人 股 份 表 决 权 超 过 30%,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第 二,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董 事 会 共 9 名 董 事, 全 部 由 徐 进 刘 安 省 提 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徐 进 刘 安 省 二 人 能 够 决 定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的 选 任
111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三, 自 2002 年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徐 进 一 直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职 务, 刘 安 省 一 直 担 任 监 事 会 主 席 职 务 徐 进 刘 安 省 基 于 共 同 的 利 益 基 础 和 共 同 认 可 的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两 人 彼 此 信 任, 历 史 上 合 作 关 系 良 好, 在 公 司 所 有 重 大 决 策 上 均 在 事 前 充 分 沟 通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了 一 致 意 见, 对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事 实 上 构 成 了 对 公 司 经 营 上 的 共 同 控 制 3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作 为 财 务 投 资 者, 不 参 与 公 司 具 体 生 产 经 营, 亦 无 意 对 公 司 进 行 控 制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目 前 持 有 公 司 25.27% 的 股 份, 为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自 2008 年 9 月 对 公 司 投 资 入 股 至 今, 未 参 与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未 对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形 成 控 制 2012 年 5 月 19 日,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出 具 关 于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的 声 明 : 自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投 资 入 股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前 身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统 称 口 子 酒 业 ) 以 来, 口 子 酒 业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一 直 为 徐 进 刘 安 省, 为 保 障 口 子 酒 业 的 稳 定 经 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维 护 口 子 酒 业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稳 定 地 位, 本 公 司 现 声 明 如 下 : 1 本 公 司 虽 然 为 口 子 酒 业 单 一 持 股 数 量 最 多 的 股 东, 但 始 终 作 为 口 子 酒 业 的 财 务 投 资 者,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 声 明 出 具 之 日 对 口 子 酒 业 不 拥 有 任 何 控 制 权, 且 承 诺 今 后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谋 求 成 为 口 子 酒 业 控 股 股 东, 不 谋 求 对 口 子 酒 业 的 控 制 或 共 同 控 制 地 位 ; 2 不 以 控 制 口 子 酒 业 为 目 的 而 增 持 口 子 酒 业 的 股 份 ; 3 除 非 经 徐 进 刘 安 省 书 面 同 意, 不 与 口 子 酒 业 其 他 股 东 签 订 与 口 子 酒 业 控 制 权 有 关 的 任 何 协 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限 制 实 际 控 制 人 行 使 权 利 的 协 议 );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作 为 公 司 财 务 投 资 者, 不 参 与 发 行 人 具 体 生 产 经 营, 亦 无 意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控 制, 不 影 响 徐 进 刘 安 省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4 徐 进 刘 安 省 控 制 权 持 续 稳 定 徐 进 刘 安 省 与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签 订 了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112 与 发 行 公 告 括 : (1) 各 方 确 认, 口 子 酒 业 各 项 重 要 事 务 在 报 告 期 内 均 由 徐 进 刘 安 省 进 行 决 策, 为 口 子 酒 业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加 强 徐 进 和 刘 安 省 对 口 子 酒 业 的 控 制,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同 意 与 徐 进 刘 安 省 保 持 一 致 意 见 ; 徐 进 刘 安 省 作 为 口 子 酒 业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同 意 接 受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与 其 保 持 一 致 意 见 (2) 各 方 同 意, 协 议 约 定 的 一 致 行 动 安 排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运 作 : 各 方 作 为 口 子 酒 业 股 东 需 行 使 其 股 东 董 事 的 权 利 时, 由 徐 进 刘 安 省 负 责 就 拟 审 议 事 项 提 出 意 见 或 解 决 方 案,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应 按 照 徐 进 刘 安 省 提 出 的 意 见 行 使 其 股 东 董 事 的 表 决 权 徐 进 刘 安 省 两 人 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生 变 化 5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运 行 良 好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在 原 有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基 础 上, 建 立 了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和 董 事 会 专 业 委 员 会 等, 公 司 治 理 运 行 良 好 徐 进 刘 安 省 两 人 对 公 司 的 共 同 控 制 未 对 公 司 的 规 范 运 作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四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除 公 司 外,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还 控 制 了 口 子 投 资 口 子 国 际 绿 野 园 林 泉 山 物 业 1 口 子 投 资 口 子 投 资 成 立 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 万 元, 注 册 地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人 民 路 中 段 南 侧,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徐 进, 经 营 范 围 为 投 资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允 许 的 行 业 产 业 (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房 地 产 开 发 口 子 投 资 现 股 权 结 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出 资 额 ( 元 ) 比 例 1 徐 进 20,051, % 2 天 地 龙 实 业 8,002, % 3 刘 安 省 8,000, %
113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出 资 额 ( 元 ) 比 例 4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2,400, % 5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2,400, % 6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2,400, % 7 黄 绍 刚 2,144, % 8 范 博 1,944, % 9 张 国 强 1,834, % 10 徐 钦 祥 1,834, % 11 朱 成 寅 1,834, % 12 周 图 亮 1,834, % 13 赖 怀 伟 867, % 14 冯 本 濂 867, % 15 范 胜 利 427, % 16 徐 君 427, % 17 聂 基 辉 427, % 合 计 57,700, % 口 子 投 资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25, , 净 资 产 9, , 净 利 润 ,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2 口 子 国 际 口 子 国 际 成 立 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3,000 万 元, 注 册 地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人 民 路 中 段 南 侧,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徐 钦 祥, 经 营 范 围 为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住 宿, 经 销 主 食 热 菜 凉 菜 预 包 装 食 品 散 装 食 品 ; 本 经 营 场 所 内 零 售 卷 烟 ( 雪 茄 烟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经 销 日 用 百 货 苗 木 ; 会 议 接 待 ; 高 尔 夫 训 练 服 务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应 经 审 批 的 未 获 审 批 前 不 得 经 营 ) 口 子 投 资 持 有 口 子 国 际 100% 股 权 口 子 国 际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18, , 净 资 产 1, ,
114 与 发 行 公 告 净 利 润 -1,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3 绿 野 园 林 绿 野 园 林 成 立 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注 册 地 为 淮 北 市 人 民 路 南 张 寨 路 东,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徐 钦 祥, 经 营 范 围 为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花 卉 苗 木 草 坪 种 植 与 销 售, 节 水 灌 溉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盆 景 假 山 喷 泉 雕 塑 的 设 计 与 建 造, 园 林 景 观 设 计 建 造, 城 市 广 场 绿 化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中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应 经 审 批 而 未 获 审 批 的 不 得 经 营 ) 口 子 投 资 持 有 绿 野 园 林 100% 股 权 绿 野 园 林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总 资 产 7, ,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4 泉 山 物 业 泉 山 物 业 成 立 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注 册 地 为 淮 北 市 人 民 路 中 段 151 号 1#-1,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徐 钦 祥, 经 营 范 围 为 : 物 业 服 务, 卫 生 保 洁 服 务, 家 政 服 务, 园 林 绿 化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口 子 投 资 持 有 泉 山 物 业 100% 股 权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泉 山 物 业 尚 未 建 账
115 与 发 行 公 告 八 股 本 ( 一 ) 本 次 拟 发 行 的 股 份 及 发 行 前 后 股 本 结 构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54,000 万 股, 本 次 拟 发 行 不 超 过 6,000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1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发 行 前 发 行 后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136,458, % 136,458, % 2 徐 进 109,568, % 109,568, % 3 刘 安 省 79,873, % 79,873, % 4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17,896, % 17,896, % 5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15,002, % 15,002, % 6 黄 绍 刚 12,411, % 12,411, % 7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12,107, % 12,107, % 8 范 博 10,965, % 10,965, % 9 朱 成 寅 10,555, % 10,555, % 10 孙 朋 东 10,265, % 10,265, % 11 徐 钦 祥 9,976, % 9,976, % 12 周 图 亮 9,976, % 9,976, % 13 段 炼 9,541, % 9,541, % 14 张 国 强 9,469, % 9,469, % 15 吕 家 芳 8,817, % 8,817, % 16 赵 杰 7,467, % 7,467, % 17 仲 继 华 6,299, % 6,299, % 18 束 庆 瑞 6,053, % 6,053, % 19 冯 本 濂 4,884, % 4,884, % 20 赖 怀 伟 4,855, % 4,855, % 21 陶 品 廉 4,456, % 4,456, % 22 刘 月 英 4,427, % 4,427, % 23 莫 长 兴 4,206, % 4,206, % 24 张 维 军 3,916, % 3,916, % 25 朱 永 贵 3,916, % 3,916, % 26 黄 海 风 3,557, % 3,557, % 27 左 配 利 2,900, % 2,900, % 28 孙 光 2,755, % 2,755, %
116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发 行 前 发 行 后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29 张 孝 峰 2,755, % 2,755, % 30 梁 长 军 2,683, % 2,683, % 31 凌 振 武 2,466, % 2,466, % 32 聂 基 辉 2,447, % 2,447, % 33 徐 君 2,433, % 2,433, % 34 刘 新 春 2,327, % 2,327, % 35 范 胜 利 2,302, % 2,302, % 36 社 会 公 众 股 ,000, % 合 计 540,000, % 600,000, % ( 二 )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或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1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136,458, % 2 徐 进 109,568, % 3 刘 安 省 79,873, % 4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17,896, % 5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15,002, % 6 黄 绍 刚 12,411, % 7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12,107, % 8 范 博 10,965, % 9 朱 成 寅 10,555, % 10 孙 朋 东 10,265, % 合 计 415,104, %
117 与 发 行 公 告 ( 三 ) 公 司 前 十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在 公 司 的 任 职 情 况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在 公 司 任 职 情 况 1 徐 进 109,568, %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 刘 安 省 79,873, % 监 事 会 主 席 3 黄 绍 刚 12,411, % 总 经 理 助 理 4 范 博 10,965, %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5 朱 成 寅 10,555, % 副 总 经 理 6 孙 朋 东 10,265, % 董 事 7 徐 钦 祥 9,976, %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8 周 图 亮 9,976, % 总 经 理 助 理 9 段 炼 9,541, % 总 经 理 助 理 10 张 国 强 9,469, %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合 计 272,603, % ( 四 ) 外 资 股 东 相 关 情 况 经 国 家 商 务 部 出 具 的 商 务 部 关 于 同 意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转 制 为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商 资 批 [2011]209 号 ) 批 准,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为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持 有 公 司 136,458,000 股, 持 股 比 例 为 25.27% ( 五 ) 股 东 中 战 略 投 资 者 持 股 及 其 简 况 股 比 例 本 公 司 股 东 中 无 战 略 投 资 者 ( 六 ) 本 次 发 行 前 各 股 东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及 关 联 股 东 的 各 自 持 本 次 发 行 前 各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七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的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及 董 事 束 庆 瑞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118 与 发 行 公 告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2015 年 4 月 受 让 天 地 龙 实 业 股 份 的 股 东 徐 进 刘 安 省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黄 绍 刚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朱 成 寅 范 博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周 图 亮 段 炼 冯 本 濂 陶 品 廉 莫 长 兴 赖 怀 伟 刘 月 英 赵 杰 左 配 利 仲 继 华 黄 海 风 孙 光 张 孝 峰 聂 基 辉 徐 君 刘 新 春 张 国 强 张 维 军 朱 永 贵 梁 长 军 范 胜 利 束 庆 瑞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2015 年 4 月 自 江 苏 天 地 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公 司 其 他 自 然 人 股 东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公 司 法 人 股 东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陕 西 天 驹 实 业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也 不 由 口 子 酒 业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上 述 股 份 可 以 上 市 流 通 和 转 让 同 时, 作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东 徐 进 刘 安 省 张 国 强 徐 钦 祥 范 博 赵 杰 仲 继 华 吕 家 芳 孙 朋 东 朱 成 寅 周 图 亮 黄 绍 刚 段 炼 承 诺 : 前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若 仍 然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的 张 国 强 孙 朋 东 徐 钦 祥 朱 成 寅 范 博 周 图 亮 段 炼 黄 绍 刚 赵 杰 仲 继 华 及 董 事 束 庆 瑞 承 诺 : 本 人 所 持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19 与 发 行 公 告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口 子 酒 业 股 票 的 上 述 锁 定 期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上 述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而 终 止 ( 八 ) 发 行 人 内 部 职 工 股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等 情 况 发 行 人 未 发 行 过 内 部 职 工 股, 亦 不 曾 存 在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或 股 东 人 数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情 况 九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 一 ) 员 工 情 况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员 工 总 数 为 4,087 人,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1 按 员 工 专 业 构 成 分 类 项 目 人 数 比 例 管 理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127 3% 营 销 人 员 % 财 务 人 员 45 1% 生 产 人 员 2,939 72% 合 计 4, % 2 按 员 工 受 教 育 程 度 分 类 项 目 人 数 比 例 本 科 及 以 上 344 8% 大 专 % 大 专 以 下 3,182 78% 合 计 4, % 3 按 员 工 年 龄 分 类 项 目 人 数 比 例 30 岁 以 下 ( 含 30 岁 ) 1,430 35% 岁 ( 含 40 岁 ) % 岁 ( 含 50 岁 ) 1,313 32%
120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人 数 比 例 50 岁 以 上 380 9% 合 计 4, % ( 二 ) 员 工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公 司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员 工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淮 北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员 工 办 理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以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公 司 主 要 在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具 体 执 行 的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纳 比 例 如 下 : 年 度 缴 费 主 体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2012 年 企 业 20% 8% 6% 2% 1% 1% 0.8% 0.8% 0.4% 5% 个 人 8% 2% 1% 0 0 5% 2013 年 企 业 20% 8% 2% 1% 1% 0.8% 0.4% 5% 个 人 8% 2% 1% 0 0 5% 2014 年 企 业 20% 8% 2% 1% 0.8% 5% 个 人 8% 2% 1% 0 0 5%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纳 人 数 情 况 : 单 位 : 人 类 别 养 老 保 险 3,860 3,979 3,959 医 疗 保 险 3,860 3,982 3,969 失 业 保 险 3,860 3,979 3,959 工 伤 保 险 3,766 3,873 3,849 生 育 保 险 3,766 3,873 3,845 住 房 公 积 金 3,848 3,941 3,928 公 司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缴 纳 人 数 低 于 养 老 保 险, 主 要 是 由 于 发 行 人 存 在 部 分 内 退 员 工, 该 等 员 工 虽 已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但 仍 保 留 与 公 司 的 劳 动 关 系, 因 此 该 部 分 内 退 员 工 未 缴 纳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除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和 正 在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人 员 外, 公 司 已 为 其 他 全 体 员 工 缴 纳 了 社 会 保 险 ; 尚 有 个 别 员 工 未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主 要 是 北 京 地 区 对 外 埠 农 村 户 口 不 强 制 要 求 缴 纳 等 原 因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为 员 工 缴 纳 了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存
121 与 发 行 公 告 在 欠 缴 情 形 社 保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已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公 司 已 全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为 员 工 缴 纳 了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存 在 欠 缴 情 形 社 保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已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公 司 已 全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人 岗 位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酿 酒 制 罐 包 装 合 计 公 司 就 其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与 淮 北 市 劳 动 保 障 事 务 代 理 服 务 中 心 签 署 了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协 议 中 明 确 约 定 了 合 作 双 方 的 权 力 义 务 淮 北 市 劳 动 保 障 事 务 代 理 服 务 中 心 具 有 从 事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资 格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均 按 照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各 项 费 用, 未 发 生 过 争 议 或 纠 纷, 亦 不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符 合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等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作 为 公 司 正 式 用 工 的 补 充 形 式,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所 在 岗 位 为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岗 位 提 供 服 务 的 辅 助 性 岗 位, 主 要 从 事 铲 酒 糟 制 罐 等 体 力 要 求 较 高 但 技 术 要 求 较 低 的 工 作,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的 人 数 占 公 司 用 工 总 量 的 比 例 未 超 过 10%,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的 相 关 要 求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没 有 发 生 过 任 何 重 大 劳 动 争 议 和 纠 纷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已 按 规 定 及 时 为 员 工 缴 纳 了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存 在 欠 缴 情 形,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情 况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十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及 其 履 行 情 况 ( 一 )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 承 诺 公 司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情 况 作 出 了 相 关 承 诺, 详 见 本 节
122 与 发 行 公 告 八 股 本 之 ( 七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 二 )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先 生 分 别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详 见 本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一 同 业 竞 争 ( 三 )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1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先 生 承 诺,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如 出 现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情 况, 将 以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方 式 来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如 果 公 司 在 其 A 股 股 票 正 式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每 股 净 资 产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数 期 末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需 扣 除 转 增 股 本 和 分 红 的 影 响, 下 同 )( 以 下 简 称 为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 本 人 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通 过 增 持 股 份 的 方 式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 二 )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本 人 应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提 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方 案 ( 包 括 拟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数 量 价 格 区 间 增 持 时 间 等 ), 并 通 知 公 司, 公 司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计 划 在 公 司 披 露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计 划 的 3 个 交 易 日 后, 本 人 开 始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计 划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10% 本 人 用 于 增 持 股 份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人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累 计 从 公 司 所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 税 后 ) 金 额 的 30% 及 本 人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在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累 计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累 计 额 的 50% 之 和
123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人 将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第 二 日 起,30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股 份 增 持 但 如 果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的, 本 人 可 不 再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如 本 人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本 人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1) 本 人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2) 本 人 将 暂 停 领 取 应 获 得 的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3) 本 人 将 停 止 在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4) 本 人 将 停 止 行 使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投 票 权,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5)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6)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2 公 司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承 诺 公 司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如 出 现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情 况, 将 以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方 式 来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如 果 公 司 在 其 A 股 股 票 正 式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每 股 净 资 产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数 期 末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需 扣 除 转 增 股 本 和 分 红 的 影 响, 下 同 ) 且
124 与 发 行 公 告 控 股 股 东 已 履 行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 以 下 简 称 为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 本 人 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通 过 增 持 股 份 的 方 式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 二 )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本 人 应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以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买 入 公 司 股 票 以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本 人 购 买 公 司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10%, 本 人 用 于 购 买 股 份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人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累 计 从 公 司 所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 税 后 ) 金 额 的 20% 及 本 人 自 公 司 上 市 后 在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累 计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累 计 额 的 50% 之 和 本 人 将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第 二 日 起,15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股 份 增 持 但 如 果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的, 本 人 可 不 再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买 入 公 司 股 份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本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不 因 本 人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放 弃 履 行 该 承 诺 在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前 提 条 件 满 足 时, 如 本 人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本 人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 1) 本 人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本 人 将 暂 停 取 得 应 获 得 的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 3) 本 人 将 停 止 在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 4) 本 人 将 停 止 行 使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投 票 权, 直 至 本 人 按 本 承 诺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的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 5)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6) 上 述 承 诺 为 本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125 与 发 行 公 告 ( 四 ) 关 于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1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先 生 承 诺 : 1 除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之 外, 本 人 已 经 承 诺 所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锁 定 36 个 月 本 人 计 划, 如 果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本 人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上 市 后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本 人 每 年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登 记 在 本 人 名 下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10% 因 口 子 酒 业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减 资 缩 股 等 导 致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变 化 的, 相 应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做 相 应 变 更 ; 2 本 人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3 本 人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4 如 果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则 本 人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 1) 本 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违 反 减 持 意 向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口 子 酒 业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 2) 本 人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自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得 减 持 ; ( 3) 本 人 因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归 口 子 酒 业 所 有 2 其 他 持 股 5% 以 上 的 主 要 股 东 的 承 诺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承 诺 : 1 除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之 外, 本 公 司 已 经 承 诺 所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锁 定 12 个 月 本 公 司 计 划,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12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口 子 酒 业 上 市 前 本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 股 份 总 数 不 含 公 开 发 售 的 数 量, 以 送 股 转 增 或 增 发 股 份 后 的 股 本 数 量 计 算, 下 同 ) 的 70%;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24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口 子 酒 业 上 市 前 本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126 与 发 行 公 告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减 持 价 格 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不 低 于 减 持 时 口 子 酒 业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2 本 公 司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3 本 公 司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应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本 公 司 持 有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低 于 5% 以 下 时 除 外 ; 4 如 果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则 本 公 司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 1)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自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得 减 持 ; ( 2) 本 公 司 因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归 口 子 酒 业 所 有 3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股 东 ( 除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外 ) 的 承 诺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股 东 ( 除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外 ) 范 博 张 国 强 徐 钦 祥 孙 朋 东 朱 成 寅 周 图 亮 黄 绍 刚 段 炼 赵 杰 仲 继 华 先 生 ( 以 下 简 称 其 他 一 致 行 动 人 ) 承 诺 : 1 除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的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之 外, 本 人 已 经 承 诺 所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锁 定 36 个 月 本 人 计 划, 如 果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本 人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上 市 后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本 人 每 年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登 记 在 本 人 名 下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20% 因 口 子 酒 业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减 资 缩 股 等 导 致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变 化 的, 相 应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做 相 应 变 更 ; 2 本 人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3 本 人 减 持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4 如 果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则 本 人 承 诺 接 受 以 下 约 束 措 施 : ( 1) 本 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违 反 减 持 意 向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口 子 酒 业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本 人 持 有 的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自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127 与 发 行 公 告 不 得 减 持 ; (3) 本 人 因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归 口 子 酒 业 所 有 ( 五 ) 关 于 承 诺 履 行 的 约 束 措 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他 一 致 行 动 人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就 所 作 公 开 承 诺 的 履 行 提 出 了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 除 个 别 承 诺 中 提 到 的 约 束 措 施 外, 还 需 遵 守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 一 ) 如 本 人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需 提 出 新 的 承 诺 并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新 的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不 得 转 让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因 继 承 被 强 制 执 行 上 市 公 司 重 组 为 履 行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承 诺 等 必 须 转 股 的 情 形 除 外 ; 3 暂 不 领 取 口 子 酒 业 分 配 利 润 中 归 属 于 本 人 的 部 分 ; 4 可 以 职 务 变 更 但 不 得 主 动 要 求 离 职 ; 5 主 动 申 请 调 减 或 停 发 薪 酬 或 津 贴 ; 6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获 收 益 归 口 子 酒 业 所 有, 并 在 获 得 收 益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所 获 收 益 支 付 给 口 子 酒 业 指 定 账 户 ; 7 本 人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二 ) 如 本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需 提 出 新 的 承 诺 并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新 的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尽 快 研 究 将 投 资 者 利 益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小 的 处 理 方 案, 尽 可 能 地 保 护 口 子 酒 业 本 公 司 投 资 者 利 益 ( 六 ) 关 于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先 生 承 诺 : ( 一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128 与 发 行 公 告 者 重 大 遗 漏 ( 二 ) 如 公 司 被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人 将 在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上 述 认 定 时, 按 照 届 时 公 司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的 价 格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本 人 公 开 发 售 的 全 部 股 份 ( 三 ) 如 公 司 被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本 人 承 诺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如 公 司 被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129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五 节 业 务 与 技 术 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设 立 以 来 的 变 化 情 况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一 直 从 事 白 酒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过 变 化 白 酒 是 以 谷 物 为 主 要 原 料, 用 大 曲 小 曲 或 麸 曲 及 酒 母 等 为 糖 化 发 酵 剂, 经 蒸 煮 糖 化 发 酵 蒸 馏 而 制 成 的 饮 品 白 酒 是 我 国 特 有 的 酒 种, 在 我 国 有 着 数 千 年 的 发 展 历 史, 兼 具 饮 品 和 文 化 双 重 特 征 白 酒 是 我 国 社 会 交 往 活 动 和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重 要 饮 品, 由 酿 酒 品 酒 形 成 特 有 的 酒 文 化, 在 数 千 年 的 发 展 中, 也 成 为 了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的 重 要 载 体 传 统 的 白 酒 香 型 包 括 清 香 型 浓 香 型 酱 香 型 三 大 类, 发 展 至 目 前, 白 酒 香 型 更 加 丰 富, 已 经 包 括 除 了 传 统 的 三 大 香 型 之 外, 还 出 现 了 兼 香 型 凤 香 型 米 香 型 芝 麻 香 型 豉 香 型 老 白 干 香 型 特 香 型 等 多 种 香 型 目 前 主 要 香 型 及 代 表 品 牌 如 下 : 香 型 特 点 代 表 品 牌 酱 香 突 出 优 雅 细 腻 酒 体 醇 厚 回 味 悠 长 酱 香 型 贵 州 茅 台 空 杯 留 香 持 久 浓 香 型 窖 香 浓 郁 绵 甜 醇 厚 香 味 协 调 后 味 爽 净 五 粮 液 泸 州 老 窖 洋 河 清 香 型 清 香 醇 正 醇 甜 柔 和 自 然 协 调 余 味 净 爽 汾 酒 兼 香 型 酱 浓 协 调 幽 雅 舒 适 细 腻 丰 满 余 味 悠 长 口 子 窖 白 云 边 凤 香 型 醇 香 秀 雅 醇 厚 丰 满 甘 润 挺 爽 尾 净 悠 长 西 凤 酒 兼 香 型 白 酒 是 指 受 自 然 环 境 生 产 原 料 酿 造 工 艺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生 产 的 至 少 兼 有 两 种 及 以 上 香 型 的 白 酒, 兼 香 型 白 酒 最 早 在 上 个 世 纪 七 十 年 代 提 出, 至 2009 年 12 月 1 日 国 家 颁 布 兼 香 型 白 酒 的 国 家 标 准, 同 日 全 国 白 酒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兼 香 型 白 酒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成 立, 确 立 秘 书 处 承 担 单 位 为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确 立 了 兼 香 型 白 酒 行 业 地 位 兼 香 型 白 酒 是 指 受 自 然 环 境 生 产 原 料 酿 造 工 艺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生 产 的 至 少 兼 有 两 种 及 以 上 香 型 的 白 酒, 公 司 生 产 的 口 子 窖 酒 是 目 前 国 内 兼 香 型 白 酒 的 代 表 品 牌, 具 有 清 澈 透 明 芳 香 幽 雅 醇 厚 绵 净 香 味 协 调 酒 体 细 腻 丰 满 空 杯 留 香 风 格 显 著 的 特 点 除 口 子 窖 系 列 白 酒 外, 公 司 还 拥 有 口 子 坊 老 口 子 口 子 酒 口 子 美 酒 等 不 同 系 列 品 牌 产 品, 以 充 分 满 足 不 同 消 费 者 的 需 求
130 与 发 行 公 告 二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白 酒 行 业 是 我 国 轻 工 业 中 食 品 工 业 的 重 要 分 支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制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发 行 人 归 属 C15 酒 饮 料 和 精 制 茶 制 造 业 ( 一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监 管 体 制 产 业 政 策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1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管 理 体 制 白 酒 行 业 的 主 管 部 门 包 括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相 应 的 职 能 部 门 等 中 国 酒 业 协 会 白 酒 分 会 和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专 业 委 员 会 是 白 酒 行 业 的 自 律 组 织 国 家 发 改 委 对 本 行 业 行 使 宏 观 管 理 职 能,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指 导 产 业 投 资 及 技 术 改 造 等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本 行 业 食 品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检 查 食 品 安 全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食 品 行 政 许 可 等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对 本 行 业 产 品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中 国 酒 业 协 会 白 酒 分 会 和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专 业 委 员 会 承 担 行 业 引 导 和 服 务 职 能 2 行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因 白 酒 行 业 的 综 合 性, 白 酒 行 业 所 涉 及 的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较 多, 行 业 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也 比 较 繁 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2009 年 6 月 1 日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1993 年 9 月 1 日 ) 是 白 酒 行 业 遵 循 的 基 本 法 律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2007 年 7 月 25 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9 月 1 日 ) 商 务 部 颁 发 的 酒 类 流 通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 月 )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食 品 质 量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酒 类 (2005 年 10 月 1 日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颁 布 的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05 年 9 月 1 日 ) 食 品 召 回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7 月 24 日 ) 和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7 月 24 日 ) 国 家 环 保 部 发 布 的 发 酵 酒 精 和 白 酒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2011 年 ) 国 家 商 务 部 酒 类 行 业 流 通 服 务 规 范 (2013 年 )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规 构 成 了 白 酒 行
131 与 发 行 公 告 业 的 法 规 体 系 3 行 业 相 关 产 业 税 收 政 策 十 一 五 以 来, 国 家 对 白 酒 行 业 政 策 的 调 整 方 向 为 : 一 是 规 范 行 业 秩 序, 二 是 鼓 励 大 中 型 名 优 酒 企 业 的 发 展 政 策 导 向 的 转 变 为 白 酒 行 业 未 来 的 健 康 发 展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近 年 来 发 布 的 与 白 酒 行 业 相 关 的 重 要 产 业 政 策 税 收 政 策 等 见 下 表 : 产 业 政 策 发 布 时 间 2011 年 2011 年 2011 年 发 布 单 位 国 家 发 改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中 国 酿 酒 工 业 协 会 国 家 发 改 委 政 策 名 称 相 关 内 容 发 展 方 向 与 重 点 : 优 化 酿 酒 产 品 结 构, 重 视 产 品 的 差 异 化 创 新 针 对 不 同 区 域 不 同 市 场 不 同 消 费 群 体 的 需 求, 精 心 研 发 品 质 高 档 行 销 对 路 的 品 种, 宣 传 科 学 知 识, 倡 导 健 康 饮 酒 注 重 挖 掘 节 粮 生 产 潜 力, 推 广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大 力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推 动 酿 酒 产 业 优 化 升 级 按 照 控 制 总 量 提 高 质 量 治 理 污 染 增 加 效 益 的 原 则, 在 确 保 粮 食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鼓 励 白 酒 行 业 通 过 改 造 升 级, 加 快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优 化 产 品 结 构, 完 善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提 高 产 食 品 工 业 品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 十 二 五 产 业 布 局 : 依 托 原 料 禀 赋 能 源 优 势 建 设 酿 酒 工 业 生 产 基 发 展 规 划 地 ; 培 育 优 质 酿 酒 原 辅 料 产 区, 推 动 西 部 原 料 产 区 建 设 ; 继 续 推 动 酿 酒 企 业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优 化 多 种 所 有 制 并 存 的 产 业 经 济 格 局 ; 支 持 企 业 通 过 收 购 控 股 并 购 重 组 强 强 联 合, 形 成 集 团 化 规 模 化 的 大 型 酿 酒 企 业 集 团, 提 高 产 业 集 中 度 和 企 业 竞 争 力 大 力 推 动 酿 酒 产 业 集 群 建 设, 积 极 建 立 酿 酒 生 产 园 区, 鼓 励 和 规 范 酿 酒 产 业 特 色 区 域 的 发 展 发 展 目 标 : 到 2015 年, 销 售 收 入 达 到 8300 亿 元, 年 均 增 速 达 到 10% 以 上 ; 酒 类 产 品 产 量 年 均 增 速 控 制 在 5% 以 内 中 国 酿 酒 产 为 白 酒 行 业 十 二 五 的 发 展 指 明 了 方 向 系 统 的 总 结 了 业 十 二 五 我 国 酿 酒 产 业 的 发 展 成 就 和 面 临 形 势, 勾 画 了 未 来 五 年 酿 发 展 规 划 酒 产 业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和 措 施 产 业 结 构 调 引 导 社 会 投 资,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给 出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整 的 原 则, 并 指 出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方 向 和 重 点 ( 2011 年 白 酒 生 产 线 被 列 入 限 制 类 本 )
132 与 发 行 公 告 税 收 政 策 发 布 时 间 发 布 单 位 政 策 名 称 相 关 内 容 自 2009 年 8 月 1 日 起, 对 设 立 销 售 单 位 的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销 售 给 销 售 单 位 的 白 酒 中, 生 产 企 业 消 费 税 计 税 价 格 低 于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70% 以 下 年 销 售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品 种, 由 税 务 机 2009 年 7 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白 酒 消 费 税 征 收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380 号 ) 及 附 件 白 酒 消 费 税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关 根 据 生 产 规 模 白 酒 品 牌 利 润 水 平 等 情 况 在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50% 至 70% 范 围 内 自 行 核 定 消 费 税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其 中 生 产 规 模 较 大, 利 润 水 平 较 高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需 要 核 定 消 费 税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的 白 酒, 税 务 机 关 核 价 幅 度 原 则 上 应 选 择 在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60% 至 70% 范 围 内 已 核 定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的 白 酒,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持 续 上 涨 或 下 降 时 间 达 到 3 个 月 以 上 累 计 上 涨 或 下 降 幅 度 在 20%( 含 ) 以 上 的 白 酒, 税 务 机 关 重 新 核 定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白 酒 企 业 消 费 税 提 高, 影 响 企 业 利 润 从 2006 年 4 月 1 日 起, 粮 食 白 酒 薯 类 白 酒 的 2006 年 3 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和 完 善 消 费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6]33 号 ) 比 例 税 率 统 一 调 整 为 20% 粮 食 白 酒 降 5%, 薯 类 白 酒 提 高 5% 从 量 定 额 税 的 计 量 单 位 按 实 际 销 售 商 品 重 量 确 定, 如 果 实 际 销 售 商 品 是 按 体 积 标 注 计 量 单 位 的, 应 按 500 毫 升 为 1 斤 换 算, 不 得 按 酒 度 折 算 促 使 企 业 产 品 结 构 调 整, 鼓 励 中 高 档 酒 产 品 的 生 产, 不 鼓 励 生 产 薯 类 白 酒 ( 二 ) 行 业 发 展 概 况 1 白 酒 行 业 发 展 阶 段 白 酒 作 为 世 界 主 要 蒸 馏 酒 品 种 之 一, 也 是 我 国 特 有 的 传 统 酒 种 在 我 国 五 千 年 的 历 史 中, 白 酒 扮 演 着 重 要 的 角 色, 酿 酒 一 直 以 来 都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行 业 之 一 从 建 国 之 初 至 今, 我 国 的 白 酒 发 展 经 历 了 如 下 几 个 阶 段 : (1) 起 步 阶 段 (1949 年 至 1978 年 ) 从 1949 年 到 1978 年 文 革 结 束, 是 白 酒 产 业 发 展 初 期 这 段 时 间, 因 白 酒 的 税 收 占 国 家 税 收 的 比 例 相 当 大, 白 酒 产 业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重 要 支 柱, 国 家 领 导 人 对 传 统 白 酒 的 发 展 十 分 重 视 行 业 发 展 在 这 个 期 间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成 果, 白 酒 的 技 术 改 造 取 得 许 多 突 破 性 的 工 作, 茅 台 试 点 汾 酒 试 点 周 口 试 点 等 项 目 的 开 展, 为 白 酒 的 快 速 发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建 国 之 初, 我 国 白 酒 的 产 量 仅 为 10.8 万 千
133 与 发 行 公 告 升 建 国 之 后, 国 家 开 始 重 视 传 统 食 品 以 及 白 酒 酿 造 的 发 展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日 益 走 上 正 轨, 我 国 的 白 酒 行 业 也 得 到 了 恢 复 性 的 发 展 到 文 革 后 的 1978 年, 我 国 白 酒 产 量 已 达 万 千 升, 比 建 国 之 初 增 长 近 15 倍 (2) 发 展 阶 段 (1980 年 至 1996 年 ) 随 着 我 国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经 济 体 制 逐 步 向 市 场 经 济 过 渡 这 期 间,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的 推 广, 使 得 农 业 包 产 到 户, 农 业 生 产 得 到 快 速 的 发 展, 粮 食 产 量 大 大 提 高, 为 酿 酒 奠 定 了 原 料 基 础 同 时, 酿 酒 行 业 的 门 槛 较 低, 生 产 被 逐 步 放 开, 白 酒 产 业 得 到 快 速 的 发 展 行 业 的 发 展 带 来 了 白 酒 产 量 的 持 续 增 长, 七 五 期 间 白 酒 产 量 增 长 了 52%, 八 五 期 间 增 长 了 50.6% 至 1996 年, 我 国 白 酒 产 量 达 到 了 万 千 升, 约 为 建 国 初 期 的 80 倍, 创 历 史 最 高 水 平 (3) 调 整 发 展 阶 段 (1997 年 至 2004 年 ) 在 白 酒 行 业 取 得 快 速 发 展 的 同 时, 行 业 也 出 现 了 过 度 竞 争 和 无 序 发 展 等 不 良 问 题 进 入 九 五 以 后, 为 了 适 应 国 民 经 济 建 设 的 总 体 要 求, 并 提 高 白 酒 行 业 的 投 入 产 出 比 和 综 合 经 济 效 益, 国 家 对 白 酒 行 业 制 定 了 以 调 控 总 量 为 基 础 的 产 业 政 策 和 新 的 税 收 政 策, 对 白 酒 的 行 业 进 行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宏 观 调 控 同 时 受 到 亚 洲 金 融 危 机 和 通 货 紧 缩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白 酒 行 业 产 量 逐 步 下 降 至 2004 年, 白 酒 行 业 产 量 下 降 到 了 303 万 千 升, 比 1996 年 历 史 最 高 点 下 降 了 62% (4) 快 速 增 长 阶 段 (2005 年 至 2012 年 ) 伴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我 国 居 民 收 入 和 居 民 消 费 能 力 得 到 不 断 的 提 高 在 社 会 消 费 结 构 升 级 的 背 景 下, 我 国 白 酒 行 业 积 极 响 应 国 家 号 召, 通 过 改 善 落 后 的 生 产 水 平 和 管 理 机 制, 深 化 调 整 结 构, 行 业 逐 步 走 出 低 谷 自 2005 年 以 来, 白 酒 行 业 迎 来 了 一 轮 持 续 高 速 的 增 长 期, 行 业 整 体 经 济 运 行 质 量 好 尤 其 在 消 费 理 念 不 断 升 级 的 背 景 下, 中 高 端 白 酒 更 是 取 得 了 快 速 发 展, 出 现 了 量 价 齐 升 的 局 面 至 2012 年 全 国 白 酒 行 业 产 量 达 到 1, 万 千 升, 比 2004 年 增 长 % (5) 调 整 阶 段 (2013 年 至 今 ) 2013 年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政 策 环 境 变 化, 国 家 政 策 严 格 控 制 三 公 经 费 厉 行 节 约, 限 制 了 高 端 白 酒 消 费 需 求, 超 高 端 高 端 白 酒 销 售 下 挫, 行 业 增 长 放 缓,2013 年 全 国 白 酒 行 业 产 量 达 到 了 1,226.2 万 千 升, 同 比 增 长 6.33%, 增 速 回 落 达 到 6.11 个 百 分 点 2014 年 全 国 白 酒 行 业 产 量 达 到 了 1, 万 千 升,
134 与 发 行 公 告 达 到 了 历 史 最 高 点, 但 同 比 增 长 仅 为 2.52%, 部 分 白 酒 企 业 经 营 出 现 不 同 程 度 下 滑, 整 个 行 业 进 入 调 整 期 2 白 酒 行 业 现 阶 段 发 展 特 点 近 年 来, 我 国 白 酒 行 业 的 发 展 取 得 了 较 大 的 进 步 白 酒 行 业 加 强 了 产 品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运 行 机 制 等 多 方 面 的 调 整, 优 势 白 酒 企 业 不 断 强 化 品 牌 效 应 文 化 效 应 质 量 效 应 等, 实 行 市 场 精 耕 细 作, 不 断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盈 利 模 式 由 数 量 增 长 型 向 质 量 效 益 型 转 变, 从 而 带 动 行 业 整 体 经 济 运 行 质 量 和 效 益 的 提 升, 使 白 酒 行 业 成 长 性 和 稳 定 性 领 先 整 个 酒 类 行 业, 白 酒 行 业 实 现 了 连 续 八 年 的 高 速 增 长, 2012 年 以 来, 随 着 宏 观 政 策 环 境 的 变 化, 白 酒 行 业 进 入 调 整 期 目 前, 白 酒 行 业 的 特 征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白 酒 行 业 销 售 收 入 和 利 润 总 额 增 速 放 缓, 但 仍 维 持 在 较 高 的 水 平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人 们 消 费 水 平 和 购 买 能 力 的 不 断 增 强, 白 酒 作 为 我 国 人 民 广 泛 喜 爱 的 传 统 饮 品, 行 业 的 产 销 量 不 断 增 长, 加 上 白 酒 产 品 的 价 格 不 断 提 高, 近 年 来 白 酒 行 业 的 销 售 收 入 和 利 润 总 额 也 随 之 不 断 的 提 高 虽 然 2012 年 起 全 行 业 进 入 调 整 期, 行 业 整 体 销 售 收 入 仍 保 持 了 一 定 增 长, 利 润 总 额 增 长 停 滞, 至 2014 年 出 现 全 行 业 利 润 下 滑,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近 年 来, 白 酒 行 业 的 销 售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图 : 单 位 : 亿 元 6,000 白 酒 行 业 销 售 收 入 情 况 5,018 5,259 4,466 4,000 3,747 2,713 2, ,242 1,575 2, 年 '07 年 '08 年 '09 年 '10 年 '11 年 '12 年 '13 年 '14 年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酿 酒 工 业 协 会 由 上 图 可 见, 过 去 几 年 白 酒 行 业 的 营 业 收 入 呈 现 不 断 增 加 的 趋 势 2014 年 白 酒 行 业 累 计 产 量 1, 万 千 升, 同 比 增 长 2.52%;2014 年 累 计 销 售 收 入
135 与 发 行 公 告 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80%; 实 现 利 润 亿 元, 同 比 下 降 13.18%, 累 计 利 润 近 年 来 首 次 呈 现 大 幅 下 滑 (2) 白 酒 行 业 消 费 结 构 日 趋 调 整 随 着 消 费 升 级 趋 势 的 加 快, 健 康 饮 酒 理 性 饮 酒 的 消 费 理 念 进 一 步 深 入 人 心, 消 费 者 的 品 牌 意 识 增 强, 优 质 白 酒 消 费 量 大 幅 度 提 升, 低 端 白 酒 品 牌 化 步 伐 逐 渐 加 快 ; 个 性 化 功 能 性 产 品 需 求 加 大, 低 度 优 质 的 白 酒 产 品 逐 渐 成 为 消 费 的 方 向 随 着 宏 观 政 策 环 境 和 消 费 结 构 变 化, 白 酒 市 场 需 求 从 金 字 塔 型 向 橄 榄 型 转 变, 高 端 市 场 疲 软, 中 端 中 高 端 市 场 需 求 受 宏 观 政 策 影 响 相 对 较 小, 成 为 各 大 酒 企 竞 争 的 主 要 战 场, 高 端 酒 企 的 产 品 线 下 延, 地 域 性 酒 企 的 产 品 线 升 级, 积 极 参 与 该 部 分 市 场 竞 争 (3) 白 酒 行 业 的 地 域 集 中 度 较 高 年 度 前 十 名 省 份 2006 山 东 四 川 河 南 江 苏 安 徽 辽 宁 湖 北 内 蒙 古 吉 林 贵 州 2007 四 川 山 东 河 南 辽 宁 内 蒙 古 江 苏 安 徽 湖 北 河 北 吉 林 2008 四 川 山 东 河 南 辽 宁 湖 北 江 苏 安 徽 内 蒙 古 河 北 贵 州 2009 四 川 山 东 河 南 辽 宁 湖 北 吉 林 内 蒙 古 江 苏 安 徽 河 北 2010 四 川 山 东 河 南 辽 宁 江 苏 安 徽 吉 林 湖 北 内 蒙 古 河 北 2011 四 川 河 南 山 东 辽 宁 江 苏 内 蒙 古 吉 林 安 徽 河 北 湖 北 2012 四 川 山 东 河 南 江 苏 辽 宁 湖 北 内 蒙 古 吉 林 安 徽 黑 龙 江 2013 四 川 山 东 河 南 江 苏 湖 北 内 蒙 古 吉 林 辽 宁 黑 龙 江 安 徽 2014 四 川 山 东 河 南 江 苏 湖 北 内 蒙 古 吉 林 黑 龙 江 辽 宁 安 徽 2006 年 至 2014 年, 排 名 前 十 位 的 省 份, 其 白 酒 产 量 占 全 国 产 量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7.07% 77.41% 77.79% 79.47% 82.14% 82.51% 82.38% 82.11% 81.37%, 整 体 呈 现 上 升 的 趋 势, 白 酒 生 产 的 区 域 集 中 度 越 来 越 高 其 中, 产 量 最 高 的 省 份 在 过 去 九 年 中 占 全 国 总 产 量 比 例 分 别 为 20.20% 17.45% 19.63% 22.06% 25.80% 30.17% 25.60% 27.43% 27.84%, 具 有 较 为 明 显 的 地 域 集 中 特 征 (4) 白 酒 行 业 企 业 集 中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规 模 企 业 占 据 主 导 地 位 随 着 消 费 者 消 费 水 平 的 日 益 提 高, 白 酒 品 牌 日 益 受 到 重 视, 白 酒 行 业 龙 头 企 业 品 牌 号 召 力 和 市 场 控 制 力 进 一 步 提 升, 名 优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更 加 明 显 过 去 几 年, 白 酒 行 业 不 断 向 名 优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集 中, 规 模 企 业 的 产 销 及 盈 利 占 据 行 业 的 主 导 地 位, 行 业 集 中 度 呈 现 不 断 上 升 的 势 头 2013 年, 我 国 白 酒 行 业 规 模 以 上 48 家 大 型 企 业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2, 亿
136 与 发 行 公 告 元 占 全 行 业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56.89%; 实 现 利 润 亿 元, 占 全 行 业 利 润 总 额 的 80.20%( 中 国 酒 业 协 会 白 酒 分 会 2013 年 工 作 报 告 ) 白 酒 规 模 企 业 在 行 业 内 占 据 了 绝 对 主 导 地 位 因 名 优 酒 具 有 较 高 的 消 费 者 忠 诚 度, 预 计 未 来 规 模 企 业 在 行 业 内 的 主 导 地 位 不 会 轻 易 改 变 (5) 科 技 创 新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行 业 的 技 术 水 平 有 所 提 高 白 酒 为 我 国 特 有 的 酒 种, 生 产 工 艺 比 较 独 特 由 于 多 方 面 原 因, 多 年 以 来, 白 酒 生 产 的 工 艺 机 械 化 程 度 不 高, 技 术 水 平 偏 低 2007 年 4 月, 中 国 酿 酒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分 会 技 术 委 员 会 组 织 相 关 院 校 研 究 单 位 和 企 业 共 同 参 与 成 立 了 中 国 白 酒 169 计 划 项 目 项 目 采 用 微 生 物 生 态 学 分 子 酶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等 现 代 生 物 技 术 手 段, 围 绕 白 酒 产 业 共 性 的 关 键 的 科 学 与 技 术 问 题 进 行 创 新 性 研 究 同 时, 行 业 内 有 实 力 的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也 依 靠 自 身 的 科 研 力 量, 强 化 科 研 力 度, 加 大 对 技 能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对 酿 造 勾 调 香 型 风 格 微 生 物 技 术 以 及 质 量 控 制 等 领 域 开 展 了 深 入 的 科 学 研 究 通 过 行 业 协 会 科 研 机 构 以 及 行 业 内 企 业 的 共 同 努 力, 白 酒 行 业 的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得 到 提 高, 生 产 设 备 得 以 改 良, 包 括 原 料 加 工 处 理 基 酒 储 存 勾 调 产 品 包 装 等 生 产 过 程 的 机 械 化 和 自 动 化 程 度 也 相 应 提 高 中 国 白 酒 169 计 划 是 建 国 以 来 中 国 白 酒 行 业 规 模 最 大 的 科 研 项 目, 也 是 参 加 企 业 最 多, 研 究 范 围 广, 技 术 构 成 复 杂 的 项 目 它 的 研 究 必 将 对 中 国 白 酒 行 业 产 生 重 大 的 影 响 目 前, 白 酒 行 业 已 拥 有 十 余 家 国 家 级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这 些 国 家 级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一 方 面 提 高 了 企 业 自 身 的 科 研 能 力, 同 时 通 过 科 研 成 果 的 转 化 和 交 流, 为 促 进 行 业 技 术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带 动 行 业 的 技 术 进 步 和 创 新, 提 高 全 行 业 产 品 质 量,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2013 年, 中 国 酒 业 协 会 启 动 了 品 质 诚 实 服 务 诚 心 产 业 诚 信 的 3C 计 划, 该 计 划 是 涉 及 白 酒 技 术 提 升 规 范 经 营 科 学 发 展 和 产 业 安 全 等 全 方 位 系 统 工 程, 通 过 规 范 行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净 化 市 场 流 通, 提 高 许 可 准 入 门 槛, 树 立 行 业 良 好 形 象, 构 建 和 谐 的 公 众 关 系 科 学 的 产 品 标 准 体 系, 推 动 产 业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确 保 白 酒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 三 ) 行 业 的 市 场 竞 争 格 局 及 主 要 企 业 情 况
137 与 发 行 公 告 1 行 业 市 场 化 程 度 和 竞 争 格 局 白 酒 行 业 属 于 完 全 竞 争 性 行 业, 行 业 的 市 场 化 程 度 高, 市 场 竞 争 激 烈 从 全 国 市 场 来 看,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来 源 于 自 身 品 牌 的 影 响 力 产 品 风 格 以 及 营 销 运 作 模 式 在 单 一 区 域 市 场, 企 业 的 竞 争 优 势 则 取 决 于 企 业 在 该 区 域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区 域 消 费 者 的 认 同 度 和 综 合 营 销 力 目 前 国 内 白 酒 市 场 的 竞 争 格 局 为 : 浓 香 型 白 酒 继 续 保 持 主 导 的 市 场 地 位, 酱 香 清 香 和 兼 香 白 酒 市 场 稳 步 增 长, 其 它 香 型 有 所 发 展 由 于 浓 香 型 白 酒 历 史 悠 久, 风 格 特 点 在 广 大 白 酒 消 费 群 体 中 有 较 高 的 接 受 度, 加 之 浓 香 型 白 酒 的 名 优 酒 较 多, 产 品 供 应 充 足, 市 场 普 及 度 较 高, 因 此, 浓 香 型 白 酒 依 然 占 据 白 酒 市 场 的 主 导 地 位 在 行 业 和 骨 干 企 业 的 不 断 宣 传 推 广 下, 人 们 对 白 酒 消 费 认 识 逐 渐 加 深 同 时 随 着 人 们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对 白 酒 口 味 多 样 化 的 需 求 日 趋 强 烈, 酱 香 清 香 和 兼 香 白 酒 的 市 场 开 始 稳 步 增 长 兼 香 型 白 酒 由 于 具 有 广 泛 的 口 感 适 应 性, 近 年 来 发 展 迅 速 以 口 子 窖 为 代 表 的 兼 香 型 白 酒, 通 过 自 身 的 研 发 创 新 和 市 场 运 作, 目 前 在 白 酒 行 业 崭 露 头 角 在 浓 香 为 主 导, 酱 香 清 香 和 兼 香 稳 步 增 长 的 同 时, 其 它 香 型 的 白 酒 也 呈 现 稳 步 发 展 的 态 势 很 多 白 酒 企 业 在 主 体 香 型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现 代 生 物 技 术, 将 最 新 的 科 技 融 入 到 传 统 酿 造 工 艺, 开 发 出 各 种 不 同 的 香 型, 如 绵 柔 型 淡 雅 型 馥 郁 型 等 具 有 个 性 风 格 的 白 酒, 这 些 白 酒 也 越 来 越 得 到 消 费 者 的 认 同 和 喜 爱 不 同 香 型 白 酒 的 开 发 和 酿 造, 丰 富 了 白 酒 的 产 品 种 类, 满 足 了 消 费 者 个 性 化 需 求, 并 给 行 业 带 来 了 新 的 增 长 点 而 从 消 费 价 位 的 角 度 来 看, 目 前 各 个 细 分 市 场 竞 争 格 局 如 下 : (1)1,000 元 / 瓶 以 上 的 超 高 端 细 分 市 场 中 国 整 体 消 费 水 平 的 提 高, 促 进 了 高 端 白 酒 的 消 费, 随 着 近 年 来 行 业 的 消 费 升 级 趋 势, 白 酒 行 业 培 育 了 一 批 品 牌 形 象 好 的 超 高 端 产 品, 近 年 来 白 酒 产 品 价 格 的 逐 年 提 高, 它 们 的 零 售 价 位 目 前 已 经 普 遍 达 到 1,000 元 / 瓶 以 上, 目 前 这 个 市 场 上 产 品 包 括 茅 台 五 粮 液 国 窖 1573 等 超 高 端 白 酒 细 分 市 场 的 竞 争 特 点 是, 竞 争 品 牌 较 少, 品 牌 因 素 在 竞 争 中 最 为 重 要, 价 格 因 素 在 竞 争 中 不 敏 感, 客 户 忠 诚 度 较 高, 只 有 品 牌 形 象 好 规 模 大 产 品 有 充 分 历 史 文 化 底 蕴 和 美 誉 度 的 公 司 和 产 品, 才 能 够 参 与 其 中 不 同 档 次 的 白 酒 企 业 竞 争 格 局 存 在 不 同 的 特 点, 在 超 高 端 白 酒 领 域, 竞 争 体
138 与 发 行 公 告 现 为 口 味 和 历 史 文 化 底 蕴 决 定 的 差 异 化 竞 争, 由 于 各 个 品 牌 的 历 史 窖 池 水 源 气 候 工 艺 不 同, 且 无 法 被 对 方 复 制, 竞 争 主 要 体 现 为 差 异 化 竞 争 (2) 元 / 瓶 的 高 端 细 分 市 场 该 细 分 市 场 产 品 为 目 前 高 档 商 务 宴 请 用 酒, 目 前 市 场 上 该 类 产 品 包 括 二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洋 河 梦 之 蓝 红 花 郎 酒 15 年 典 藏 剑 南 春 等 由 于 该 细 分 市 场 产 品 价 位 较 高, 须 具 有 较 好 的 产 品 品 质 较 高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以 及 长 期 持 续 的 营 销 运 作 该 价 位 多 是 传 统 名 酒 企 业 全 国 化 名 牌 角 逐 的 主 战 场 (3) 元 / 瓶 的 中 高 端 细 分 市 场 随 着 传 统 高 端 名 酒 的 价 格 上 涨, 加 上 消 费 水 平 的 持 续 提 高, 元 / 瓶 白 酒 已 逐 步 成 为 商 务 接 待 用 酒 的 重 要 细 分 市 场, 传 统 的 名 优 白 酒 企 业 在 该 细 分 市 场 中 占 据 相 对 优 势 目 前 市 场 上 该 类 产 品 包 括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四 特 东 方 韵 天 之 蓝 剑 南 春 汾 酒 古 井 贡 酒 年 份 原 浆 等 在 这 一 细 分 市 场 的 竞 争 中, 主 要 为 传 统 名 优 酒 厂 大 区 域 白 酒 品 牌 形 成 此 格 局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一 方 面, 传 统 名 优 白 酒 企 业 相 对 地 方 白 酒 企 业 具 有 一 定 的 品 牌 势 能, 产 品 品 质 具 有 稳 定 保 障, 企 业 生 产 管 理 能 力 相 对 健 全 ; 另 一 方 面, 随 着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整 体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传 统 名 优 白 酒 价 格 的 持 续 提 升, 传 统 的 名 优 品 牌 凭 借 其 既 有 的 区 域 品 牌 势 能 和 灵 活 的 市 场 运 作 模 式 获 得 了 良 好 的 发 展 空 间, 因 此, 此 细 分 市 场 是 传 统 名 优 酒 厂 大 区 域 白 酒 品 牌 的 主 战 场 (4) 元 / 瓶 的 中 端 细 分 市 场 元 / 瓶 中 端 细 分 市 场, 是 目 前 规 模 最 大 竞 争 最 为 激 烈 的 细 分 市 场 之 一 随 着 消 费 水 平 的 提 高 与 消 费 观 念 的 变 化, 元 / 瓶 已 成 为 日 常 消 费 的 重 要 品 种 从 全 国 范 围 来 看, 由 于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平 衡 性, 导 致 此 档 白 酒 价 位 在 日 常 消 费 中 存 在 较 大 的 跨 度 集 中 于 此 细 分 市 场 的 品 牌 主 要 是 省 域 白 酒 企 业 与 大 区 域 白 酒 企 业 的 角 逐 (5)30 元 -100 元 / 瓶 的 中 低 端 细 分 市 场 该 细 分 市 场 白 酒 容 量 相 对 较 大, 消 费 者 品 牌 意 识 相 对 较 弱, 购 买 的 推 动 主 要 因 素 是 广 告 与 终 端 促 销 推 广 活 动 此 档 细 分 市 场 往 往 是 省 域 市 域 白 酒 企 业 的 主 战 场, 包 括 老 口 子 酒 金 种 子
139 与 发 行 公 告 酒 洋 河 大 曲 老 白 干 二 锅 头 等 (6)30 元 以 下 / 瓶 的 低 端 细 分 市 场 此 类 细 分 市 场 主 要 以 地 方 性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为 主 上 述 细 分 市 场 在 白 酒 行 业 本 轮 调 整 中 受 到 了 不 同 的 影 响, 超 高 端 细 分 市 场 对 政 策 性 的 影 响 较 为 敏 感, 是 受 影 响 最 大 的 市 场, 普 遍 销 量 下 降, 零 售 价 格 下 滑, 部 分 品 种 零 售 价 已 经 跌 至 1,000 元 以 下 高 端 细 分 市 场 同 样 受 到 了 政 策 性 影 响, 但 影 响 程 度 弱 于 超 高 端 细 分 市 场 白 酒 的 商 务 消 费 已 经 开 始 从 超 高 端 高 端 市 场, 向 中 高 端 中 端 转 移 而 中 端 市 场 为 未 来 几 年 白 酒 消 费 的 主 要 增 长 领 域, 中 低 端 低 端 市 场 随 着 消 费 水 平 提 高, 市 场 需 求 向 更 高 水 平 转 移, 未 来 白 酒 消 费 市 场 的 趋 势 是 从 金 字 塔 型 向 橄 榄 形 转 化 构 成 市 场 腰 部 的 中 端 产 品 将 成 为 白 酒 市 场 的 中 坚
140 与 发 行 公 告 2 行 业 内 主 要 企 业 情 况 行 业 内 主 要 上 市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主 要 数 据 如 下 : 2013 年 单 位 : 万 元 公 司 名 称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泸 州 老 窖 1,043, , 古 井 贡 酒 458, , 酒 鬼 酒 68, , 五 粮 液 2,471, , 洋 河 股 份 1,502, , 金 种 子 酒 208, , 贵 州 茅 台 3,092, ,596, 老 白 干 酒 180, , 沱 牌 舍 得 141, , 水 井 坊 48, , 山 西 汾 酒 608, , 今 世 缘 251, , 年 单 位 : 万 元 公 司 名 称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泸 州 老 窖 1,155, , 古 井 贡 酒 419, , 酒 鬼 酒 165, , 五 粮 液 2,720, ,033, 洋 河 股 份 1,727, , 金 种 子 酒 229, , 贵 州 茅 台 2,645, ,400, 老 白 干 酒 166, , 沱 牌 舍 得 195, , 水 井 坊 163, , 山 西 汾 酒 647, , 今 世 缘 259, , ( 四 ) 市 场 需 求 和 供 给 分 析 1 白 酒 行 业 的 供 给 分 析 影 响 行 业 供 给 的 主 要 因 素 包 括 行 业 的 生 产 技 术 成 熟 程 度 资 本 投 入 情 况 原
141 与 发 行 公 告 材 料 供 应 情 况 行 业 政 策 行 业 内 部 的 结 构 性 因 素 等, 从 白 酒 行 业 情 况 来 看, 白 酒 是 我 国 传 统 消 费 品, 生 产 历 史 悠 久, 工 艺 成 熟, 资 本 投 入 较 为 充 裕, 生 产 原 材 料 主 要 为 大 米 高 粱 等, 供 应 较 为 充 足 白 酒 行 业 供 给 方 面 主 要 呈 现 如 下 特 点 : (1) 总 体 供 给 将 小 幅 增 长, 供 应 量 取 决 于 政 策 因 素 我 国 白 酒 行 业 的 总 量 供 给 目 前 主 要 受 制 于 产 业 政 策 因 素, 由 于 我 国 产 业 政 策 对 白 酒 新 增 产 能 有 较 为 严 格 的 限 制, 白 酒 行 业 产 量 的 增 长 主 要 依 赖 于 各 企 业 内 部 技 术 的 革 新, 对 现 有 产 能 的 充 分 发 挥, 白 酒 供 给 增 长 较 为 稳 定, 产 量 大 幅 波 动 的 概 率 较 低 (2) 中 端 中 高 端 白 酒 供 给 增 长 有 瓶 颈 随 着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构 成 腰 部 市 场 主 体 的 中 端 中 高 端 白 酒 需 求 增 长, 许 多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开 始 进 行 产 品 结 构 调 整, 增 加 中 端 中 高 端 产 品 的 生 产 能 力, 但 总 体 来 看, 中 端 中 高 端 白 酒 产 品 供 给 增 长 较 为 缓 慢 作 为 工 艺 历 史 悠 久 的 传 统 消 费 品, 白 酒 工 艺 技 术 的 延 续 尚 未 完 全 抛 弃 师 徒 传 授 方 式, 生 产 环 节 短 期 内 很 难 实 现 机 械 化 和 标 准 化, 无 法 完 全 依 赖 定 量 指 标, 需 要 技 术 操 作 人 员 的 全 程 参 与 和 控 制 ; 白 酒 生 产 需 要 经 历 长 期 发 酵 陈 化 老 熟 等 特 定 工 艺, 生 产 周 期 较 长 因 此, 白 酒 很 难 作 为 工 业 化 标 准 产 品, 实 现 从 原 料 到 成 品 的 快 速 批 量 生 产, 优 质 白 酒 尤 其 如 此 同 时, 由 于 气 候 土 壤 水 质 等 自 然 环 境 条 件 影 响 白 酒 的 品 质, 适 宜 酿 造 优 质 白 酒 的 自 然 资 源 地 域 性 较 强, 也 限 制 了 中 端 中 高 端 白 酒 供 给 快 速 增 长 2 白 酒 行 业 的 需 求 分 析 (1) 影 响 白 酒 行 业 需 求 的 因 素 分 析 影 响 白 酒 行 业 需 求 的 主 要 因 素 包 括 宏 观 环 境 消 费 者 消 费 能 力 白 酒 在 酒 类 消 费 中 的 地 位 消 费 理 念 的 变 化 等 1 宏 观 环 境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虽 有 压 力, 但 总 体 良 好,2013 年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增 长 率 达 到 7.7%, 居 民 收 入 企 业 效 益 和 财 政 收 入 平 稳 增 长, 白 酒 产 品 作 为 大 众 消 费 品, 与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和 居 民 收 入 水 品 密 切 相 关,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增 长 和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增 加, 白 酒 消 费 需 求 也 将 保 持 持 续 的 驱 动 力 国 家 政 策 对 白 酒 消 费 的 宏 观 环 境 会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在 目 前 严 格 控 制 三 公
142 与 发 行 公 告 消 费 的 国 家 政 策 影 响 下, 整 个 白 酒 行 业 迎 来 发 展 的 拐 点, 从 过 去 政 务 高 端 商 务 消 费 拉 动 的 高 端 名 酒 市 场 向 面 向 大 众 消 费 推 动 的 民 酒 市 场 转 变, 构 成 市 场 腰 部 的 中 端 中 高 端 白 酒 将 成 为 下 一 步 白 酒 发 展 的 关 键 部 分 2 消 费 者 消 费 能 力 目 前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随 着 经 济 不 断 发 展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普 遍 提 高, 消 费 升 级 趋 势 明 显, 作 为 重 要 饮 品 的 酒 类 饮 料 的 消 费 需 求 出 现 快 速 增 长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逐 年 上 升 2014 年, 全 国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9,892 元, 比 上 年 增 加 996 元, 增 长 11.20%;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8,844 元, 比 上 年 增 加 1,889 元, 增 长 7.01% 居 民 收 入 的 快 速 增 长, 为 白 酒 消 费 增 长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国 民 收 入 水 平 的 提 高 带 来 了 从 温 饱 型 消 费 到 享 受 型 消 费 的 消 费 升 级, 这 种 消 费 升 级 趋 势 不 仅 体 现 为 消 费 者 对 白 酒 整 体 需 求 的 增 加, 更 体 现 为 对 优 质 白 酒 产 品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强 3 白 酒 在 酒 类 消 费 中 的 地 位 白 酒 作 为 我 国 独 有 的 酒 种, 是 中 华 传 统 文 化 的 重 要 载 体, 蕴 涵 精 神 文 化 特 称, 在 交 际 活 动 礼 仪 消 费 和 日 常 消 费 中 具 有 难 以 替 代 的 作 用 我 国 自 古 就 有 无 酒 不 成 席 之 说 近 年 来, 尽 管 葡 萄 酒 等 酒 类 发 展 也 较 为 迅 速, 但 白 酒 在 相 当 长 一 段 时 间 内 仍 将 是 酒 类 饮 品 中 的 主 要 品 种, 白 酒 大 众 消 费 基 础 没 有 动 摇, 只 是 消 费 群 体 和 消 费 结 构 发 生 变 化 4 消 费 理 念 的 变 化 随 着 人 们 消 费 层 次 的 提 高, 健 康 消 费 的 理 念 日 益 深 入 人 心, 白 酒 由 于 其 酒 精 类 饮 料 的 属 性, 过 量 饮 用 会 对 消 费 者 身 体 带 来 一 定 伤 害 在 消 费 者 对 自 身 健 康 的 关 注 下, 健 康 饮 酒 理 性 饮 酒 的 消 费 理 念 将 会 日 益 深 入 人 心 这 种 消 费 观 念 的 变 化 将 使 人 们 越 来 越 多 地 用 更 高 层 次 更 健 康 的 产 品 来 表 达 个 人 的 情 感 和 作 为 社 会 交 往 的 工 具, 对 产 品 的 品 质 口 感 等 更 加 看 重 (2) 白 酒 行 业 需 求 趋 势 消 费 能 力 提 升 和 白 酒 在 酒 类 消 费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决 定 了 白 酒 行 业 未 来 消 费 总 量 将 稳 定 增 长 ; 消 费 能 力 提 升 导 致 的 消 费 升 级 趋 势 和 消 费 理 念 的 变 化, 决 定 了 未 来 白 酒 需 求 结 构 的 变 化 : 低 端 白 酒 需 求 量 相 应 下 降 低 度 优 质 的 白 酒 产 品 将 是
143 与 发 行 公 告 未 来 消 费 的 方 向 ( 五 )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主 要 壁 垒 1 政 策 壁 垒 白 酒 行 业 对 粮 食 消 耗 较 多, 由 于 我 国 整 体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仍 不 高, 粮 食 是 我 国 的 重 要 战 略 物 资 我 国 对 白 酒 产 业 的 发 展 一 直 实 施 较 为 谨 慎 的 宏 观 政 策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布 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将 白 酒 生 产 线 列 入 限 制 类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新 建 白 酒 生 产 线 被 禁 止, 只 能 在 现 有 生 产 能 力 范 围 内 采 取 措 施 升 级 改 造, 以 满 足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优 胜 劣 汰 分 类 指 导 的 要 求 根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发 布 的 土 地 政 策, 白 酒 生 产 线 被 列 为 禁 止 类 国 家 的 宏 观 调 控 构 成 了 白 酒 行 业 的 进 入 的 政 策 壁 垒 2 生 产 资 质 壁 垒 我 国 白 酒 行 业 从 1999 年 开 始 实 施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经 过 十 多 年 的 努 力,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规 范 了 行 业 生 产 许 可 体 系 目 前, 规 模 以 上 ( 即 年 销 售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 的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依 据 白 酒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查 细 则 审 查 发 放 白 酒 生 产 许 可 证, 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3 年 另 外,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于 2004 年 12 月 发 布 的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市 场 准 入 审 查 通 则, 规 定 了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的 必 备 条 件 同 时, 为 了 遏 制 白 酒 行 业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以 及 无 序 重 复 建 设, 国 家 对 于 白 酒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采 取 严 格 的 控 制 措 施 上 述 政 策, 加 大 了 其 它 企 业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难 度 3 资 源 壁 垒 白 酒 作 为 我 国 特 有 的 传 统 产 品, 产 品 品 质 受 到 特 定 自 然 资 源 的 制 约, 行 业 中 有 酿 好 酒 必 有 好 水 的 说 法 白 酒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制 曲 糖 化 发 酵 陈 化 老 熟 等 环 节 需 要 适 宜 的 气 候 土 壤 和 水 资 源 条 件 这 些 特 定 的 要 求 需 要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处 于 良 好 的 地 理 位 置, 否 则 难 以 酿 造 出 高 品 质 的 白 酒 因 此, 能 否 拥 有 酿 造 高 品 质 白 酒 的 自 然 资 源, 是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资 源 壁 垒 4 技 术 和 人 才 壁 垒 白 酒 的 生 产 工 艺 主 要 包 括 制 曲 糖 化 发 酵 勾 调 等 环 节 我 国 的 中 高 档 白 酒 生 产 主 要 运 用 传 统 的 手 工 工 艺, 机 械 化 作 业 相 对 较 少 白 酒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制 曲 储 存 勾 调 主 要 依 靠 个 人 经 验 判 断 和 感 官 认 知 从 行 业 的 经 验 来 看, 培 养 高 素 质
144 与 发 行 公 告 的 技 术 人 员 以 及 合 格 的 操 作 人 员 需 要 经 过 理 论 的 学 习 和 长 期 的 实 践 因 此, 技 术 和 人 才 是 构 成 进 入 行 业 的 重 要 壁 垒 5 品 牌 认 知 壁 垒 白 酒 是 中 华 传 统 文 化 的 重 要 载 体 之 一 是 一 种 兼 具 物 质 享 受 和 精 神 享 受 的 复 合 消 费 品 白 酒 消 费 不 仅 是 一 种 酒 精 性 饮 料 的 物 质 消 费, 而 且 是 一 种 凝 合 了 仪 庆 元 素 社 交 元 素 养 生 元 素 的 精 神 消 费 白 酒 这 种 复 合 消 费 品 的 属 性, 决 定 了 白 酒 品 牌 认 知 在 消 费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性, 只 有 那 些 有 着 悠 久 历 史 能 够 集 中 反 映 一 个 地 区 的 地 域 文 化 和 酒 文 化 知 名 优 质 的 特 性 被 广 泛 认 同 的 品 牌, 才 能 有 效 承 载 白 酒 复 合 消 费 属 性 中 的 精 神 层 面 部 分, 从 而 得 到 消 费 者 的 认 可, 而 不 具 备 上 述 特 点 的 品 牌 则 难 以 在 白 酒 行 业 中 发 展 壮 大 ( 六 )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及 趋 势 自 2005 年 以 来, 我 国 白 酒 行 业 逐 步 走 出 低 谷 伴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我 国 居 民 的 消 费 水 平 在 不 断 的 提 高, 消 费 升 级 和 消 费 理 念 的 变 化, 国 内 名 优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的 中 高 档 产 品 价 格 持 续 上 涨, 同 时 带 动 了 普 通 白 酒 价 格, 导 致 白 酒 价 格 整 体 出 现 持 续 增 长 2012 年 起, 受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和 政 策 影 响, 超 高 端 高 端 的 白 酒 产 品 市 场 需 求 增 长 放 缓, 产 品 价 格 下 降, 行 业 利 润 多 年 来 出 现 首 次 下 滑, 但 白 酒 行 业 销 售 收 入 仍 保 持 了 一 定 增 长 在 我 国 居 民 收 入 不 断 增 长 的 背 景 下, 消 费 升 级 和 消 费 理 念 将 会 推 动 我 国 优 质 白 酒 销 量 继 续 增 加, 预 计 在 未 来 的 5 至 10 年, 我 国 白 酒 行 业 将 能 够 继 续 保 持 持 续 增 长, 行 业 利 润 也 将 恢 复 增 长 ( 七 )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利 因 素 和 不 利 因 素 1 有 利 因 素 (1) 宏 观 环 境 仍 有 利 于 优 质 白 酒 企 业 的 发 展 为 了 白 酒 行 业 的 规 范 发 展, 政 府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的 政 策 法 律 和 法 规, 从 生 产 环 节 和 市 场 流 通 体 系 环 节, 确 保 了 生 产 准 入 和 流 通 规 范 运 行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这 使 得 政 府 能 够 实 现 依 法 整 顿 和 净 化 酒 类 市 场, 依 法 促 进 酒 类 产 品 以 更 优 异 的 质 量 满 足 消 费 者 需 求, 同 时 依 法 打 击 粗 制 滥 造 存 在 质 量 隐 患 的 劣 质 白 酒 产 品, 抑
145 与 发 行 公 告 制 不 规 范 的 小 型 白 酒 企 业 的 生 存 空 间 这 是 优 质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发 展 较 为 有 利 的 因 素, 未 来 行 业 名 优 白 酒 企 业 将 会 通 过 不 断 的 调 整 战 略, 把 握 政 策 法 律 和 法 规 规 范 行 业 发 展 带 来 的 机 会, 努 力 发 展 创 新 型 发 展 模 式, 实 现 进 一 步 发 展 壮 大 (2) 白 酒 具 有 悠 久 的 历 史 和 广 泛 的 群 众 基 础 白 酒 作 为 我 国 独 有 的 酒 种, 是 我 国 传 统 的 饮 品 之 一, 在 中 国 具 有 悠 久 的 历 史 地 位 和 独 特 的 文 化 底 蕴, 拥 有 广 泛 的 消 费 群 体 和 深 厚 的 社 会 基 础, 是 我 国 人 民 喜 爱 的 含 酒 精 饮 料 白 酒 以 其 独 特 的 口 感 和 香 味, 自 古 以 来, 就 是 我 国 人 民 酒 类 消 费 的 主 流 经 过 历 史 的 沉 淀, 我 国 已 经 形 成 了 独 特 的 白 酒 饮 用 文 化, 这 种 文 化 不 仅 满 足 了 人 们 喜 怒 哀 乐 的 情 感 需 要 和 人 际 关 系 调 节 的 社 会 需 要, 还 体 现 了 人 们 对 心 理 和 精 神 价 值 的 一 种 高 层 次 的 追 求 (3)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居 民 收 入 的 提 高 有 助 于 提 升 白 酒 的 消 费 进 入 本 世 纪 以 来, 在 我 国 GDP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的 背 景 下, 我 国 居 民 收 入 也 不 断 提 高 2006 年 至 2014 年, 我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的 复 合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11.87% 和 13.52% 我 国 居 民 收 入 取 得 较 快 的 增 长, 使 得 人 们 的 生 活 水 平 得 到 较 大 改 善 而 白 酒 作 为 快 速 消 费 品, 与 人 们 的 社 会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在 商 务 交 友 聚 会 和 居 家 饮 食 等 日 常 活 动 中 扮 演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角 色, 在 庆 典 婚 礼 社 交 等 社 会 活 动 中 显 得 愈 来 愈 重 要 它 在 满 足 人 们 群 众 生 活 需 求, 提 高 大 众 生 活 质 量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带 来 人 们 收 入 的 提 高, 使 得 人 们 的 购 买 能 力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增 强, 这 有 助 提 升 白 酒 的 总 体 消 费, 为 白 酒 行 业 的 发 展 奠 定 了 较 为 坚 实 的 基 础 (4) 消 费 升 级 有 利 于 优 质 白 酒 的 发 展 伴 随 着 人 们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人 们 的 消 费 观 念 逐 步 改 变, 消 费 不 断 升 级 理 性 饮 酒 健 康 饮 酒 的 消 费 理 念 逐 渐 深 入 人 心, 在 白 酒 消 费 的 选 择 上, 消 费 者 的 品 牌 意 识 逐 步 增 强 企 业 影 响 力 广 品 牌 知 名 度 高 产 品 质 量 可 靠 和 信 誉 优 良 的 白 酒 产 品 得 到 了 消 费 者 的 认 可 可 以 预 见, 未 来 一 批 具 有 独 特 口 感 和 鲜 明 区 域 特 性 的 产 品 将 会 彰 显 个 性 价 值, 并 逐 步 成 长 为 知 名 品 牌 这 些 符 合 民 众 消 费 升 级 的 中 高 档 白 酒 将 会 成 为 消 费 者 信 任 和 选 择 的 对 象, 销 量 将 会 大 幅 度 的 提 升 因 此, 随 着 消 费 理 念 的 升 级, 健 康 理 性 的 饮 酒 方 式 将 是 中 高 档 白 酒 发 展 的 动 力 2 不 利 因 素
146 与 发 行 公 告 (1) 替 代 品 的 发 展 一 定 程 度 上 制 约 行 业 增 长 随 着 人 们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人 们 健 康 意 识 的 增 强 使 得 消 费 者 对 含 酒 精 饮 料 的 应 用 有 所 节 制 而 葡 萄 酒 啤 酒 黄 酒 以 及 其 他 不 含 酒 精 的 饮 品 的 快 速 发 展, 一 定 程 度 的 制 约 了 白 酒 的 消 费 增 长 另 外, 随 着 我 国 加 入 WTO 后, 伴 随 着 关 税 税 率 的 不 断 降 低, 白 兰 地 威 士 忌 等 洋 酒 纷 纷 进 入 国 内, 通 过 多 种 手 段, 加 大 在 国 内 的 营 销 力 度, 挖 掘 中 国 市 场 的 消 费 潜 力 洋 酒 作 为 一 种 外 来 产 品, 消 费 者 对 其 具 有 新 鲜 感, 目 前 在 夜 场 消 费 场 所 已 成 为 主 流 酒 品 之 一 洋 酒 不 断 得 到 消 费 者 认 同, 在 国 内 市 场 占 有 率 的 不 断 提 高, 这 对 白 酒 市 场 构 成 一 定 的 冲 击 总 体 而 言, 尽 管 白 酒 行 业 今 年 保 持 快 速 的 增 长, 但 是 随 着 酒 类 消 费 多 元 化 的 趋 势 日 渐 明 显, 白 酒 替 代 品 的 发 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白 酒 行 业 的 增 长 (2) 无 序 竞 争 是 行 业 良 性 发 展 的 潜 在 障 碍 白 酒 行 业 作 为 传 统 产 业, 对 科 技 水 平 要 求 不 高, 具 有 投 资 小 见 效 快 的 特 点 本 世 纪 以 来, 伴 随 着 白 酒 行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受 利 益 驱 动, 导 致 一 些 不 规 范 和 很 多 小 作 坊 式 的 企 业 存 在 这 些 小 企 业 多 数 资 金 短 缺, 生 产 条 件 落 后, 一 般 以 低 档 和 散 装 酒 为 主 由 于 这 些 企 业 的 卫 生 条 件 难 以 达 标, 加 上 检 测 手 段 不 齐 全, 没 有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的 行 业 标 准, 使 得 其 产 品 存 在 质 量 安 全 的 隐 患 粗 制 滥 造 甚 至 铤 而 走 险 制 造 的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不 仅 严 重 威 胁 到 人 民 群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甚 至 生 命 安 全, 同 时 也 危 害 到 酒 类 行 业 的 整 体 形 象 和 健 康 发 展 另 外, 在 白 酒 流 通 领 域, 白 酒 企 业 为 了 抢 占 市 场, 盲 目 投 入, 恶 性 竞 争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被 大 量 使 用 更 有 甚 者,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为 了 地 区 的 利 益, 协 助 企 业 采 取 市 场 分 割 和 地 区 封 锁 等 不 良 竞 争 手 段 构 筑 市 场 壁 垒, 妨 碍 了 全 国 统 一 市 场 的 形 成 行 业 的 无 序 竞 争 给 所 有 企 业 戴 上 了 沉 重 的 枷 锁, 加 重 了 行 业 不 正 当 竞 争, 延 缓 了 行 业 升 级 的 步 伐, 导 致 企 业 发 展 后 劲 不 足, 是 行 业 良 性 发 展 的 潜 在 障 碍 ( 八 ) 行 业 的 技 术 水 平 特 点 及 发 展 趋 势 1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特 点 白 酒 是 我 国 独 有 的 传 统 产 品, 历 史 悠 久, 源 远 流 长 在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建 立 以 前, 我 国 传 统 的 白 酒 酿 造 一 般 多 是 手 工 作 坊, 生 产 设 备 简 陋, 技 术 水 平 较 低, 没 有 统 一 的 标 准 体 系
147 与 发 行 公 告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后, 我 国 各 级 政 府 开 始 重 视 白 酒 酿 造 的 科 学 研 究,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协 同 白 酒 企 业 开 始 研 究 探 索 白 酒 的 酿 造 技 术 1956 年 国 家 科 委 制 订 的 12 年 长 远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中, 即 列 有 总 结 提 高 民 族 传 统 特 产 食 品 等 内 容, 其 中 包 括 贵 州 茅 台 酒 和 四 川 泸 州 老 窖 大 曲 等 研 究 项 目, 随 后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又 相 继 提 出 一 些 有 关 白 酒 行 业 的 重 大 科 研 课 题, 包 括 制 曲 和 酿 酒 工 艺 大 曲 和 酿 酒 微 生 物 酒 窖 池 白 酒 酒 质 白 酒 香 味 成 分 香 型 确 定 及 标 准 制 定 勾 调 技 艺 和 白 酒 生 产 机 械 化 等 方 面 白 酒 行 业 通 过 举 办 全 国 评 酒 会 重 点 生 产 技 术 专 题 试 点 全 国 性 技 术 培 训 班 和 名 优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技 术 协 作 等 活 动, 继 承 传 统, 科 学 研 究, 取 得 了 一 系 列 的 科 研 成 果, 并 在 行 业 逐 步 推 广 运 用, 推 动 了 白 酒 行 业 的 技 术 进 步, 使 传 统 的 酿 酒 逐 步 建 立 在 科 学 的 基 础 上 目 前, 白 酒 行 业 的 生 产 在 沿 用 传 统 酿 造 工 艺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融 合 了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成 果, 尤 其 是 在 检 测 和 包 装 等 工 艺 环 节 上 较 多 的 运 用 了 现 代 化 的 机 械 仪 器 设 备 根 据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发 布 的 白 酒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查 细 则 (2006 版 ), 规 定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必 备 的 出 厂 检 验 申 报 包 括 : 分 析 天 平 (0.1mg) 分 光 光 度 计 ( 或 光 电 比 色 计 ) 气 相 色 谱 仪 ( 不 需 检 测 单 体 物 质 除 外 ) 恒 温 干 燥 箱 恒 温 水 浴 锅 比 重 瓶 ( 或 酒 精 计 ) 和 比 色 管 而 在 白 酒 包 装 环 节, 现 代 化 的 包 装 生 产 线 已 经 逐 步 被 行 业 内 的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所 运 用, 这 大 大 提 高 了 白 酒 包 装 的 效 率 2 行 业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趋 势 建 国 以 来, 虽 然 我 国 白 酒 行 业 在 技 术 上 取 得 了 不 小 的 进 步, 但 是 从 发 掘 我 国 白 酒 技 术 潜 力 的 角 度 来 看, 白 酒 行 业 还 有 很 多 课 题 需 要 研 究, 预 计 未 来 行 业 的 技 术 研 究 呈 现 如 下 发 展 趋 势 : (1) 在 研 究 的 组 织 上, 合 作 创 新 将 会 被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采 用 为 探 索 适 合 白 酒 行 业 自 身 发 展 要 求 的 产 学 研 结 合 模 式,2007 年 4 月, 由 中 国 酿 酒 工 业 协 会 牵 头 组 织, 相 关 院 校 研 究 单 位 和 企 业 共 同 开 展 了 基 础 研 究 课 题 中 国 白 酒 169 计 划 该 计 划 采 用 微 生 态 学 分 子 酶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等 现 代 生 物 技 术 手 段, 围 绕 白 酒 产 业 共 性 的 关 键 的 科 学 与 技 术 问 题 进 行 创 新 性 研 究, 建 立 了 风 味 化 学 物 定 向 的 微 生 物 和 酶 技 术 的 平 台, 对 白 酒 年 份 酒 白 酒 中 微 量 成 分 白 酒 中 风 味 化 合 物 白 酒 中 异 味 化 合 物 及 白 酒 风 味 定 向 功 能 微 生 物 方 面 的 研 究 都 取 得 了 巨 大 突 破 该 项 目 是 开 创 中 国 白 酒 行 业 产 学 研 合 作 新 模 式 的 一 项 重 大 举 措, 未 来 行 业 内
148 与 发 行 公 告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在 组 织 上 将 会 借 鉴 其 成 功 经 验, 推 动 中 国 白 酒 技 术 的 进 步 (2) 在 研 究 的 课 题 选 择 上, 白 酒 酿 造 的 基 础 理 论 微 生 物 的 利 用 继 承 和 发 展 传 统 工 艺 勾 调 技 术 蒸 馏 技 术 以 及 白 酒 的 循 环 经 济 等 将 是 未 来 白 酒 技 术 领 域 重 点 研 究 的 课 题 另 外, 对 于 白 酒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和 成 品 的 检 测, 白 酒 生 产 如 何 更 好 的 运 用 机 械 化 等 方 面 也 将 是 白 酒 行 业 技 术 未 来 重 点 需 要 研 发 的 内 容 ( 九 )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区 域 性 或 季 节 性 特 征 1 生 产 和 消 费 的 周 期 性 白 酒 的 生 产 从 投 料 到 成 品 对 外 销 售, 主 要 经 历 制 曲 酿 造 ( 发 酵 蒸 馏 ) 陈 化 老 熟 勾 调 和 包 装 等 工 艺, 生 产 周 期 较 长 其 中, 制 曲 作 为 培 养 有 益 微 生 物 来 进 行 食 品 发 酵 的 工 艺 行 业 生 产 白 酒 有 中 温 曲 和 高 温 曲 之 分, 中 温 曲 一 般 入 房 培 养 28 天 左 右, 入 库 3 个 月 后 投 入 使 用 高 温 曲 一 般 入 房 培 养 45 天 左 右, 入 库 3 个 月 后 投 入 使 用 酿 造 时 间 一 般 为 2 个 月 左 右 陈 化 老 熟 为 将 酿 造 的 基 酒 灌 坛 封 装 并 贮 藏 让 其 老 熟 一 定 时 间 以 达 到 一 定 品 质 经 过 蒸 馏 出 的 基 酒 必 须 经 过 贮 藏 才 能 勾 调 成 品 酒, 而 且 贮 藏 时 间 越 长 其 品 质 也 越 高 按 照 目 前 的 工 艺, 贮 藏 老 熟 则 需 要 相 对 较 长 时 间, 一 般 生 产 企 业 至 少 需 要 1 年 以 上, 中 高 端 白 酒 则 需 要 更 长 的 时 间 从 消 费 的 角 度 而 言, 白 酒 属 于 快 速 消 费 品, 宏 观 经 济 的 波 动 对 其 影 响 较 小, 对 经 济 波 动 具 有 较 强 的 抵 御 能 力, 没 有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2 区 域 性 白 酒 的 酿 造 对 自 然 资 源 要 求 很 高, 尤 其 是 优 质 白 酒 对 水 质 和 酒 窖 池 的 要 求 非 常 高 其 中, 白 酒 酒 窖 池 的 酿 酒 时 间 越 长, 窖 池 附 着 的 微 生 物 越 多, 越 利 于 白 酒 品 质 的 提 高,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白 酒 的 酒 窖 池 具 有 一 定 的 地 域 性 另 外, 白 酒 酿 造 的 主 要 原 料 小 麦 大 麦 和 高 粱 来 说, 只 有 在 日 照 充 沛 雨 水 适 中 的 地 区, 才 能 发 育 的 最 为 茁 壮, 从 而 满 足 酿 酒 的 需 要 因 此, 相 对 于 其 他 酒 种, 白 酒 的 生 产 具 有 一 定 的 区 域 性 特 征 从 消 费 者 的 偏 好 角 度 来 看, 由 于 我 国 白 酒 品 牌 众 多, 白 酒 消 费 的 区 域 特 征 也 比 较 明 显, 特 定 地 区 的 消 费 者 会 对 特 定 品 牌 的 白 酒 具 有 较 强 的 忠 诚 度 在 白 酒 的 市 场 推 广 中, 名 优 白 酒 企 业 还 将 原 产 地 概 念 作 为 品 牌 推 广 的 重 点, 并 且 得 到 了 消 费 者 的 逐 步 认 同
149 与 发 行 公 告 3 生 产 的 季 节 性 白 酒 的 生 产 具 有 一 定 的 季 节 性 在 夏 季, 由 于 气 温 较 高, 酒 醅 入 池 后, 窖 池 温 度 较 高, 容 易 遭 到 有 害 菌 的 感 染 和 破 坏 而 在 每 年 的 9 月 份 至 下 一 年 的 6 月 份, 由 于 自 然 气 温 较 低, 有 利 于 酵 母 等 微 生 物 的 培 养 繁 殖, 保 证 酿 造 质 量, 故 该 段 时 间 为 白 酒 基 酒 生 产 的 旺 季 因 此, 一 般 每 年 6 月 份 起, 在 所 有 酒 醅 均 入 池 后,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不 再 连 续 生 产 基 酒, 即 所 谓 压 窖, 到 当 年 9 月 份 气 温 降 低 时,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重 新 开 始 加 料 生 产 但 通 常 情 况 下, 勾 调 包 装 等 成 品 酒 生 产 环 节 在 夏 季 并 不 停 止 连 续 生 产 4 销 售 的 节 日 效 应 白 酒 消 费 具 有 较 为 明 显 的 节 日 效 应 节 日 期 间, 由 于 各 种 社 会 活 动 频 繁, 亲 朋 好 友 相 聚 等 因 素, 使 得 居 民 消 费 白 酒 量 大 大 增 加, 白 酒 消 费 集 中 释 放 并 出 现 高 峰 从 销 售 的 角 度 看,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在 节 日 前 一 般 会 加 大 出 货 量, 以 保 证 节 日 期 间 的 白 酒 销 售, 而 在 节 后 出 货 量 则 有 所 减 少 总 体 而 言, 白 酒 的 销 售 具 有 节 日 前 升 温, 节 日 后 回 落 的 节 日 效 应 ( 十 ) 行 业 与 上 下 游 行 业 的 关 联 性 及 其 影 响 白 酒 行 业 的 上 游 行 业 是 粮 食 种 植 业 和 包 装 印 刷 行 业, 下 游 客 户 主 要 为 酒 类 批 发 零 售 业, 终 端 消 费 者 为 各 类 人 群 此 外, 白 酒 生 产 需 要 良 好 的 水 质 作 为 保 证 行 业 上 下 游 的 关 系 可 以 用 下 图 表 示 :
150 与 发 行 公 告 包 装 印 刷 行 业 粮 食 种 植 业 上 游 行 业 白 酒 酿 造 行 业 酒 类 批 发 零 售 业 下 游 终 端 消 费 者 终 端 消 费 者 终 端 消 费 者 行 业 1 上 游 行 业 高 粱 小 麦 大 米 糯 米 玉 米 大 麦 等 谷 物 等 是 白 酒 酿 造 的 主 要 原 料 粮 食 安 全 是 关 系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稳 定 和 国 家 自 立 的 全 局 性 重 大 战 略 问 题, 我 国 一 直 将 农 业 放 在 发 展 国 民 经 济 的 首 位 过 去 几 年 以 来, 中 央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的 惠 农 政 策,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的 政 策 措 施, 包 括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按 最 低 收 购 价 托 市 收 购 粮 食 取 消 农 业 税, 实 行 对 种 粮 农 民 直 接 补 贴 并 逐 年 加 大 补 贴 力 度, 加 大 三 农 投 入 等 等, 有 效 地 调 动 了 农 民 种 粮 积 极 性, 实 现 了 粮 食 生 产 连 年 丰 收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资 料, 近 年 来 我 国 的 粮 食 总 产 量 如 下 图 :
151 与 发 行 公 告 单 位 : 万 吨 100,000 近 年 全 国 粮 食 产 量 50, 年 '07 年 '08 年 '09 年 '10 年 '11 年 '12 年 '13 年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从 上 图 可 以 知 道, 近 年 来 我 国 粮 食 生 产 实 现 恢 复 性 增 长, 并 实 现 连 续 增 产 同 时, 我 国 粮 食 单 产 水 平 显 著 提 高,2013 年 粮 食 的 单 位 面 积 产 量 达 到 5,377 公 斤 / 公 顷, 比 上 年 提 高 了 75 公 斤 / 公 顷 (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2013 年 粮 食 产 量 的 公 告 ) 预 计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国 粮 食 供 求 的 总 体 格 局 依 然 保 持 供 给 和 需 求 继 续 稳 步 增 长 的 态 势 十 二 五 期 间, 通 过 稳 定 粮 食 种 植 面 积 加 大 投 入 提 高 农 业 生 产 的 科 技 含 量 来 保 证 我 国 粮 食 基 本 供 应, 粮 食 的 稳 定 供 应 为 白 酒 行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充 足 的 保 障 价 格 方 面, 虽 然 最 近 几 年 粮 食 价 格 保 持 稳 中 有 升 的 态 势, 但 因 粮 食 价 格 为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基 础 性 商 品, 政 府 对 粮 食 价 格 进 行 严 格 的 控 制 尤 其 国 家 近 几 年 对 农 业 投 入 的 加 大, 并 对 农 产 品 进 行 补 贴, 故 其 未 来 粮 食 价 格 的 涨 幅 不 会 太 大, 对 本 行 业 的 成 本 不 会 造 成 大 的 不 利 影 响 白 酒 产 品 配 套 的 包 装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酒 瓶 酒 坛 瓶 盖 / 瓶 塞 外 包 装 箱 等, 因 供 货 商 众 多,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的 选 择 余 地 较 大 2 下 游 行 业 白 酒 为 快 速 消 费 品, 下 游 主 要 为 酒 类 经 销 商 酒 店 商 场 和 超 市 等 批 发 零 售 商, 经 由 上 述 渠 道 销 售 至 终 端 消 费 者 各 地 消 费 者 的 收 入 水 平 以 及 对 白 酒 品 牌 的 认 知 程 度 最 终 影 响 白 酒 未 来 的 发 展
152 与 发 行 公 告 ( 十 一 ) 行 业 出 口 的 情 况 白 酒 作 为 我 国 特 有 的 酒 种, 目 前 外 国 消 费 者 尚 未 普 遍 接 受, 境 外 白 酒 市 场 仍 处 于 培 育 开 发 阶 段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全 球 化 步 伐 的 加 快 和 华 人 在 海 外 数 量 的 不 断 增 加, 境 外 白 酒 市 场 具 备 很 大 潜 力 公 司 将 密 切 跟 踪 境 外 白 酒 市 场 发 展 动 态, 选 择 合 适 时 机, 采 取 合 适 方 式, 逐 步 加 大 对 境 外 市 场 的 开 发 力 度 三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 一 ) 公 司 在 行 业 的 竞 争 地 位 和 市 场 占 有 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市 场 占 有 率 情 况 及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千 升 亿 元 项 目 2013 年 2012 年 产 量 销 售 额 产 量 销 售 额 白 酒 行 业 1, , , , 安 徽 省 白 酒 行 业 注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行 业 市 场 占 有 率 0.26% 0.48% 0.31% 0.55% 发 行 人 省 内 市 场 占 有 率 7.99% 注 8.68% 13.20% 注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未 公 布 2013 年 后 相 关 数 据 数 据 来 源 :wind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行 人 2012 年 至 2013 年 市 场 占 有 率 为 0.55% 和 0.48% 2013 年 受 白 酒 行 业 整 体 形 势 影 响, 公 司 销 售 收 入 略 有 下 降, 市 场 占 有 率 小 幅 下 滑 白 酒 行 业 除 了 贵 州 茅 台 市 场 占 有 率 增 加 0.24%, 其 他 公 司 均 有 不 同 程 序 下 降, 发 行 人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情 况 与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的 变 动 趋 势 基 本 一 致 以 销 售 收 入 计 算, 发 行 人 及 其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亿 元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销 售 收 入 市 场 占 有 率 销 售 收 入 市 场 占 有 率 贵 州 茅 台 % % 五 粮 液 % % 洋 河 股 份 % % 古 井 贡 酒 % %
153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销 售 收 入 市 场 占 有 率 销 售 收 入 市 场 占 有 率 金 种 子 % % 迎 驾 贡 酒 % % 发 行 人 % % 合 计 % % 数 据 来 源 : 上 市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白 酒 属 于 充 分 竞 争 行 业, 业 内 生 产 企 业 众 多, 截 至 2013 年 末, 规 模 以 上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达 到 2535 家 (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 单 一 企 业 平 均 销 售 收 入 为 1.98 亿 元, 除 了 茅 台 五 粮 液 等 少 数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力 的 名 酒 企 业 之 外, 白 酒 企 业 主 要 呈 现 地 域 性 分 散 经 营 的 特 点, 行 业 内 龙 头 企 业 贵 州 茅 台 和 五 粮 液 市 场 占 有 率 仅 为 5%-6%, 单 一 企 业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均 未 形 压 倒 性 的 竞 争 优 势 ( 二 )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的 简 要 情 况 1 贵 州 茅 台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该 公 司 是 国 内 白 酒 行 业 的 标 志 性 企 业, 主 要 产 品 茅 台 酒 是 我 国 酱 香 型 白 酒 的 典 型 代 表, 享 有 国 酒 的 美 称,2013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亿 元, 净 利 润 亿 元 2 宜 宾 五 粮 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该 公 司 以 五 粮 液 为 主 导 产 品, 是 我 国 浓 香 型 白 酒 的 典 型 代 表, 现 已 形 成 五 粮 液 五 粮 春 等 几 十 种 不 同 档 次 不 同 口 味 的 系 列 产 品,2013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亿 元, 净 利 润 亿 元 3 江 苏 洋 河 酒 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该 公 司 地 处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主 要 从 事 洋 河 蓝 色 经 典 洋 河 大 曲 等 系 列 品 牌 浓 香 型 白 酒 的 生 产 加 工 和 销 售, 产 品 具 有 甜 绵 软 净 香 的 绵 柔 型 风 格, 2013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亿 元, 净 利 润 亿 元 4 安 徽 古 井 贡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该 公 司 地 处 安 徽 省 亳 州 市, 是 安 徽 白 酒 行 业 骨 干 企 业 之 一, 主 要 从 事 白 酒 的 生 产 与 销 售, 主 营 产 品 包 括 古 井 贡 古 井 及 其 系 列 浓 香 型 白 酒,2013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亿 元, 净 利 润 总 额 6.22 亿 元 5 安 徽 金 种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4 与 发 行 公 告 该 公 司 位 于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核 心 产 品 为 柔 和 种 子 酒 祥 和 种 子 酒 地 蕴 醉 三 秋 酒 等,2013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亿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34 亿 元 6 安 徽 迎 驾 贡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该 公 司 位 于 安 徽 省 霍 山 县, 核 心 产 品 为 迎 驾 之 星 百 年 迎 驾 和 迎 驾 贡 酒 生 态 年 份 酒 等, 迎 驾 贡 酒 是 国 家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迎 驾 贡 酒 被 商 务 部 认 定 为 中 华 老 字 号 产 品 ( 三 )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优 势 1 细 分 行 业 领 先 优 势 公 司 生 产 的 口 子 窖 系 列 产 品 香 气 独 特, 是 我 国 兼 香 型 白 酒 的 代 表, 具 有 清 澈 透 明, 芳 香 幽 雅, 醇 厚 绵 净, 香 味 协 调, 酒 体 细 腻 丰 满, 空 杯 留 香, 风 格 显 著 的 特 点 2003 年, 公 司 主 持 制 定 了 口 子 窖 酒 国 家 标 准 原 产 地 域 产 品 口 子 窖 酒 (GB ) 同 时, 为 促 进 技 术 进 步, 加 快 口 子 窖 酒 品 牌 发 展, 持 续 提 高 口 子 窖 酒 产 品 质 量, 维 护 企 业 和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使 口 子 窖 酒 标 准 趋 于 完 善,2007 年 2 月,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口 子 窖 酒 (GB/T ) 国 家 标 准 通 过 审 定, 并 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发 布 2009 年 12 月, 中 国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公 司 作 为 全 国 白 酒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兼 香 型 白 酒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承 担 单 位 目 前, 公 司 制 定 的 标 准 已 成 为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软 实 力 的 基 本 要 素 在 消 费 者 对 白 酒 行 业 口 味 需 求 日 益 多 元 化 的 趋 势 下, 白 酒 市 场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传 统 的 强 势 香 型 浓 香 型 酱 香 型 和 清 香 型 等 白 酒 香 型 面 临 着 其 它 公 司 创 新 的 挑 战 口 子 窖 作 为 融 合 了 浓 香 酱 香 等 多 种 香 型 口 感 特 色 的 兼 香 型 白 酒 的 代 表, 在 细 分 行 业 具 有 领 先 优 势, 市 场 空 间 潜 力 巨 大 2 品 牌 优 势 口 子 酒 源 远 流 长, 具 有 两 千 多 年 的 悠 久 历 史, 拥 有 丰 富 的 历 史 典 故, 在 我 国 传 统 的 酒 文 化 中 占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公 司 产 品 具 有 广 泛 的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 尤 其 是 近 几 年, 公 司 通 过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打 造 公 司 产 品 的 品 牌 特 色, 口 子 窖 酒 已 经 从 地 方 名 酒 成 长 为 全 国 性 品 牌 口 子 系 列 白 酒 悠 久 的 历 史 良 好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得 到 了 充 分 和 广 泛 的 认 可, 并 已 得 到 了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权 威 认 定 :2002 年,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发 布 2002 年 第 113 号 公 告, 批 准 对 口 子 窖 酒 实 施 原 产 地 域 产 品 保 护 ;
155 与 发 行 公 告 2005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认 定 口 子 及 图 商 标 为 驰 名 商 标 ;2006 年, 口 子 牌 口 子 窖 酒 被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专 业 委 员 会 授 予 纯 粮 固 态 发 酵 白 酒 标 志, 口 子 商 标 被 国 家 商 务 部 认 定 为 中 华 老 字 号 ;2008 年, 由 口 子 老 井 老 窖 池 和 酒 厂 建 筑 群 构 成 的 口 子 窖 遗 址, 被 认 定 为 第 三 次 全 国 文 物 普 查 重 要 新 发 现, 口 子 窖 酒 遗 址 由 老 井 老 窖 池 和 酒 厂 建 筑 群 构 成, 老 井, 老 窖 池 位 于 安 徽 淮 北 濉 溪 老 城 后 大 街 中 段 典 当 巷 左 侧 小 同 聚 坊 院 内, 老 井 掘 于 隋 唐 之 际, 老 窖 池 始 建 于 元 末 明 初, 目 前 均 在 沿 用 ;2011 年,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张 国 强 当 选 为 安 徽 省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项 目 代 表 性 传 承 人 3 产 品 多 元 优 势 公 司 在 继 承 传 统 老 口 子 和 口 子 酒 品 牌 的 基 础 上, 顺 应 消 费 升 级 的 需 求, 通 过 加 大 科 技 投 入 和 新 产 品 开 发 的 力 度, 推 出 口 子 坊 口 子 窖 系 列 中 高 档 白 酒 产 品 目 前 公 司 形 成 了 高 中 低 档 全 系 列 的 产 品 序 列 在 口 感 上, 在 口 子 窖 系 列 兼 香 型 为 特 色 的 基 础 上, 继 承 和 保 留 了 传 统 品 牌 浓 香 型 的 工 艺 特 点 公 司 运 用 改 良 后 的 传 统 酿 酒 技 术 生 产 基 酒, 从 原 辅 材 料 入 厂 到 成 品 酒 出 厂 的 全 套 生 产 环 节, 均 严 格 执 行 质 量 标 准 和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4 地 域 优 势 公 司 是 安 徽 省 内 白 酒 行 业 的 龙 头 企 业 之 一 安 徽 省 地 处 中 东 部 地 区, 受 到 销 售 渠 道 消 费 习 惯 等 影 响, 地 方 白 酒 占 据 主 要 消 费 市 场, 销 售 势 头 旺 盛 安 徽 作 为 粮 食 产 区 产 酒 大 省 和 重 要 的 消 费 市 场, 公 司 的 口 子 窖 品 牌 白 酒 在 省 内 具 有 很 高 的 知 名 度 公 司 位 于 皖 北 地 区, 毗 邻 江 苏 山 东 河 南 等 白 酒 消 费 大 省, 除 安 徽 市 场 之 外, 公 司 产 品 在 周 边 省 份 也 具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5 管 理 层 优 势 公 司 管 理 团 队 中 主 要 成 员 多 年 以 来 一 直 就 职 于 公 司, 在 白 酒 行 业 经 营 多 年, 经 历 过 白 酒 行 业 发 展 的 起 伏, 对 行 业 的 特 点 和 发 展 规 律 有 较 深 刻 的 理 解 公 司 领 导 班 子 精 诚 团 结, 人 际 关 系 和 谐, 有 较 强 的 凝 聚 力 同 时, 公 司 管 理 层 具 有 丰 富 的 生 产 销 售 管 理 经 验, 对 白 酒 企 业 的 经 营 特 点 认 识 深 刻, 拥 有 良 好 的 管 理 能 力 在 公 司 领 导 层 中, 同 时 拥 有 多 位 国 家 级 酿 酒 师, 对 白 酒 酿 造 和 品 评 有 着 独 特 的 见 解 和 深 厚 的 底 蕴 ( 四 )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劣 势
156 与 发 行 公 告 1 公 司 现 有 中 高 端 酒 产 能 不 足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超 高 端 白 酒 需 求 萎 缩, 中 端 中 高 端 白 酒 市 场 越 来 越 重 要, 并 且 近 年 来 公 司 参 与 中 端 中 高 端 竞 争 的 中 高 档 酒 销 量 的 不 断 增 加, 公 司 对 优 质 基 酒 的 需 求 量 加 大 因 优 质 基 酒 酿 造 和 老 化 陈 熟 的 时 间 较 长, 公 司 部 分 设 备 陈 旧, 只 能 用 于 生 产 普 通 基 酒, 优 质 基 酒 的 产 能 不 足 公 司 受 限 于 现 有 的 生 产 规 模, 无 法 满 足 日 益 增 长 的 市 场 需 要 同 时, 公 司 中 高 档 成 品 酒 包 装 能 力 不 足, 不 能 满 足 公 司 发 展 的 需 求 公 司 拟 通 过 此 次 技 改, 有 效 弥 补 中 高 档 酒 生 产 能 力 的 不 足 2 资 金 实 力 不 足, 融 资 渠 道 单 一 尽 管 公 司 盈 利 水 平 逐 年 走 高, 但 公 司 仍 处 于 成 长 阶 段, 产 量 的 扩 大 新 产 品 的 研 发 市 场 营 销 网 络 的 建 设 等 皆 需 要 大 量 的 资 金 投 入, 公 司 资 金 实 力 难 以 跟 上 公 司 的 快 速 发 展 目 前 公 司 资 金 的 来 源 渠 道 主 要 是 依 赖 于 银 行 贷 款 和 自 有 资 金, 融 资 渠 道 比 较 单 一, 制 约 了 公 司 的 发 展 四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 一 ) 主 要 产 品 及 其 用 途 公 司 产 品 以 出 厂 价 格 划 分, 将 售 价 在 20 万 元 / 千 升 及 以 上 的 为 高 档 产 品,10 万 元 / 千 升 至 20 万 元 / 千 升 的 为 中 高 档 产 品,3 万 元 / 千 升 至 10 万 元 / 千 升 的 为 中 档 产 品, 其 他 为 低 档 产 品 公 司 的 主 导 产 品 为 市 场 零 售 价 在 元 / 瓶 的 中 端 消 费 市 场 的 品 种 公 司 按 照 出 厂 价 格 标 准 划 分 的 高 中 低 档 产 品 分 类 与 按 照 市 场 零 售 价 格 划 分 的 高 中 低 端 消 费 市 场 对 应 关 系 如 下 : 产 品 名 称 公 司 产 品 分 类 对 应 消 费 市 场 三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高 档 产 品 超 高 端 市 场 二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高 档 产 品 高 端 市 场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高 档 产 品 中 高 端 市 场 五 年 型 口 子 窖 六 年 型 口 子 窖 御 尊 口 子 窖 小 池 窖 口 子 窖 等 中 高 档 产 品 中 端 市 场 老 口 子 口 子 坊 口 子 美 酒 系 列 中 档 产 品 中 低 端 市 场 口 子 酒 系 列 低 档 产 品 低 端 市 场 目 前 公 司 的 白 酒 产 品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系 列 酒 :
157 与 发 行 公 告 1 高 档 产 品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图 片 三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二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2 中 高 档 产 品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图 片 六 年 型 口 子 窖 五 年 型 口 子 窖
158 与 发 行 公 告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图 片 御 尊 口 子 窖 小 池 窖 口 子 窖 公 司 中 高 档 产 品 中, 五 年 型 口 子 窖 六 年 型 口 子 窖 为 公 司 的 主 导 产 品 3 中 档 产 品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图 片 老 口 子 系 列 口 子 坊 系 列
159 与 发 行 公 告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图 片 口 子 美 酒 系 列
160 与 发 行 公 告 4 低 档 产 品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图 片 口 子 酒 系 列 ( 二 ) 主 要 产 品 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1 制 曲 的 工 艺 流 程 图 (1) 中 温 曲 的 制 作 工 艺 流 程 : 大 麦 小 麦 豌 豆 除 杂 破 碎 掺 拌 水 压 块 入 房 卧 曲 翻 曲 培 养 成 品 曲 质 量 检 验 入 库 贮 存 润 麦 草 水
161 与 发 行 公 告 (2) 高 温 曲 的 制 作 工 艺 流 程 : 小 麦 除 杂 润 料 水 磨 碎 粗 麦 粉 曲 母 拌 曲 粉 人 工 踩 曲 晾 曲 成 品 曲 堆 积 培 养 出 房 贮 存
162 与 发 行 公 告 2 酿 酒 的 工 艺 流 程 图 原 料 除 杂 粉 碎 领 料 润 料 水 配 料 预 蒸 稻 壳 丢 糟 醅 回 糟 醅 粮 醅 上 甑 上 甑 上 甑 蒸 馏 蒸 馏 蒸 馏 掐 酒 原 酒 入 库 丢 糟 泼 热 浆 出 甑 降 温 曲 块 破 碎 加 曲 入 池 封 窖 糖 化 发 酵 出 窖
163 与 发 行 公 告 3 勾 调 工 艺 流 程 图 原 酒 贮 存 勾 兑 地 下 水 净 化 除 浊 废 弃 物 排 放 水 处 理 降 度 调 味 不 合 格 检 验 不 合 格 贮 存 稳 定 检 验 成 型 散 酒
164 与 发 行 公 告 ( 三 )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1 采 购 模 式 公 司 采 购 部 门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生 产 部 门 制 定 的 生 产 计 划, 结 合 原 材 料 库 存 情 况, 制 订 具 体 的 采 购 计 划, 然 后 根 据 采 购 计 划 提 出 的 原 料 需 求, 在 供 应 商 名 录 中 选 择 合 适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原 料 采 购 公 司 采 购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包 括 粮 食 和 包 装 物 公 司 粮 食 主 要 通 过 向 淮 北 市 粮 食 局 直 属 库 淮 北 市 粮 食 收 储 公 司 等 企 业 采 购, 以 确 保 供 应 的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针 对 市 场 竞 争 充 分 的 纸 箱 纸 盒 酒 瓶 瓶 盖 标 签 等 包 装 物, 公 司 采 购 遵 循 市 场 化 原 则, 主 要 通 过 招 标 比 价 议 价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确 定 供 应 商 以 及 供 应 价 格, 报 公 司 领 导 审 核 后 实 施 采 购 供 应 商 根 据 定 单 或 合 同 交 货, 物 资 经 质 量 部 检 验 合 格 后, 进 入 公 司 仓 库 保 管 公 司 采 购 部 门 建 立 和 定 期 更 新 合 格 供 应 商 名 录,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考 察 筛 选 更 新 合 格 供 应 商 2 生 产 模 式 由 于 基 酒 和 成 品 酒 的 生 产 工 艺 方 法 不 同, 在 具 体 的 生 产 中, 公 司 按 照 基 酒 和 成 品 酒 来 分 别 组 织 生 产 (1) 基 酒 因 基 酒 的 生 产 具 有 季 节 性 特 征, 高 温 的 夏 季 一 般 会 停 产, 且 其 生 产 周 期 较 长 公 司 与 行 业 内 其 它 白 酒 企 业 一 样, 并 非 采 取 现 销 定 现 产, 而 是 根 据 公 司 未 来 的 市 场 计 划 来 安 排 生 产 公 司 基 酒 生 产 采 用 滚 动 计 划 管 理, 以 便 于 生 产 部 门 质 量 中 心 和 仓 储 衔 接 质 量 中 心 于 每 年 年 底 根 据 销 售 公 司 提 供 的 下 一 年 销 售 计 划 及 销 售 产 品 的 结 构, 制 定 下 一 年 基 酒 总 量 及 结 构 需 求 计 划 生 产 部 依 据 此 需 求 计 划, 参 考 当 年 基 酒 产 量 和 结 构 情 况, 编 制 全 年 生 产 计 划, 分 发 到 各 生 产 分 厂 各 生 产 分 厂 根 据 生 产 部 的 生 产 计 划 组 织 全 年 生 产, 并 将 所 产 基 酒 按 不 同 等 级 送 质 量 中 心 评 后 分 等 储 存 由 于 白 酒 企 业 的 生 产 工 艺 发 酵 时 间 所 处 地 区 等 不 同, 因 此 各 企 业 的 吨 粮 投 入 产 出 比 率 有 所 不 同 经 查 阅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等 公 开 材 料, 今 世 缘 披 露 了 其 吨 粮 投 入 产 出 比 率 约 为 0.34 左 右, 洋 河 股 份 的 吨 粮 投 入 产 出 比 率 约 为 0.37 左 右 今 世 缘 所 在 区 域 为 江 苏 省 涟 水 县, 洋 河 股 份 所 在 区 域 为
165 与 发 行 公 告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与 公 司 所 处 的 淮 北 市 地 理 位 置 较 为 接 近, 生 产 工 艺 具 有 一 定 的 可 比 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吨 粮 投 入 产 出 比 率 约 为 0.37 左 右, 与 今 世 缘 洋 河 股 份 相 比 差 别 不 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委 托 加 工 成 品 酒 基 酒 的 情 况, 不 涉 及 委 托 加 工 消 费 税 相 关 事 项 (2) 成 品 酒 公 司 成 品 酒 生 产 模 式 采 取 的 是 以 销 定 产, 即 主 要 根 据 客 户 的 订 单 来 安 排 生 产 计 划 具 体 如 下 : 每 月 末, 公 司 生 产 部 依 据 营 销 公 司 编 制 的 产 品 销 售 计 划, 并 根 据 库 存 情 况, 编 制 成 品 酒 生 产 计 划 根 据 该 计 划 及 储 备 定 额, 编 制 月 度 包 装 材 料 采 购 计 划 报 送 到 供 应 部, 作 为 包 装 材 料 备 料 依 据 在 具 体 生 产 中, 生 产 部 根 据 营 销 公 司 提 供 的 销 售 计 划, 向 各 包 装 车 间 下 达 生 产 订 单, 报 送 到 包 装 车 间 财 务 部 仓 储 部 和 供 应 部 包 装 车 间 根 据 生 产 订 单 和 生 产 需 求 制 定 具 体 派 工 单 和 散 酒 领 用 单, 到 仓 储 部 领 用 包 装 材 料 和 散 酒 仓 储 部 核 对 无 误 后, 发 放 包 装 材 料 和 散 酒 物 料 准 备 完 毕 后, 包 装 车 间 根 据 不 同 产 品 及 其 不 同 生 产 需 求 组 织 相 应 的 班 次 组 织 生 产 产 品 生 产 完 工 后 由 质 量 部 检 验,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生 产 部 成 品 库 开 具 成 品 酒 入 库 单 办 理 产 品 验 收 入 库, 每 月 月 末 生 产 部 将 生 产 调 度 单 和 实 际 生 产 数 量 核 对 一 致 3 销 售 模 式 公 司 销 售 统 一 由 口 子 酒 营 销 组 织 和 实 施, 口 子 酒 营 销 整 体 负 责 营 销 方 案 策 划, 经 销 商 开 发 管 理 与 维 护, 销 售 方 案 的 制 定, 回 款 管 理 等 销 售 事 务 在 销 售 模 式 上, 公 司 采 取 目 前 白 酒 业 界 普 遍 采 用 的 经 销 模 式, 根 据 公 司 整 体 市 场 战 略, 实 行 分 区 域 分 产 品 管 理, 将 全 国 划 分 为 若 干 区 域, 若 干 区 域 下 面 按 行 政 区 划 及 市 场 发 展 程 度, 通 常 以 地 县 级 城 市 和 产 品 系 列 为 单 位, 选 择 达 到 一 定 实 力 的 代 理 商, 代 理 该 地 区 的 公 司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并 具 体 组 织 该 地 区 的 营 销 工 作 针 对 北 京 上 海 等 市 场 规 模 和 影 响 力 较 大 的 重 要 战 略 市 场, 公 司 通 过 设 立 全 资 子 公 司 的 形 式, 由 全 资 子 公 司 统 一 协 调 运 作 该 地 区 的 营 销 和 销 售 工 作 未 来 公 司 建 设 营 销 网 络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是 设 立 旗 舰 店 和 专 卖 店, 仍 由 经 销 商 经 营, 未 增 加 新 的 营 销 模 式, 未 来 公 司 营 销 模 式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166 与 发 行 公 告 在 货 款 结 算 模 式 上, 公 司 主 要 采 取 款 到 发 货 方 式 具 体 操 作 的 办 法 为 各 地 经 销 商 根 据 库 存 与 市 场 销 售 状 况, 提 出 购 货 申 请, 经 办 事 处 审 核, 通 过 办 公 系 统 申 报 购 货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经 销 商 分 布 如 下 : 单 位 : 个 地 区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安 徽 华 东 华 北 中 南 西 北 东 北 合 计 公 司 近 年 持 续 致 力 于 市 场 的 开 拓, 主 要 区 域 市 场 经 销 商 家 数 在 报 告 期 内 保 持 基 本 稳 定 的 态 势 公 司 制 定 统 一 的 出 厂 价 并 和 经 销 商 签 订 合 同, 公 司 会 制 定 一 系 列 产 品 销 售 指 导 价 格, 并 通 过 销 售 业 务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比 较 稳 定, 报 告 期 内, 除 了 个 别 零 星 退 货 更 换 新 品 外, 公 司 基 本 没 有 退 货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合 作 的 部 分 小 型 经 销 商 存 在 到 期 终 止 合 作 或 者 新 引 入 经 销 商 的 情 况, 主 要 是 公 司 根 据 市 场 开 拓 和 销 售 业 绩 变 化, 动 态 调 整 合 作 经 销 商 的 数 量 和 分 布, 以 此 实 现 区 域 收 入 最 大 化, 退 出 经 销 商 的 库 存 由 其 自 行 销 售 处 理 公 司 与 主 要 大 型 经 销 商 建 立 了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报 告 期 内 销 售 渠 道 比 较 稳 定, 没 有 主 要 经 销 商 退 出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新 增 减 少 代 理 商 及 其 向 发 行 人 采 购 金 额 : 期 间 数 量 ( 个 ) 销 售 额 ( 万 元 ) 平 均 销 售 额 ( 万 元 )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2012 年 末 592 新 增 , % 减 少 , % 2013 年 末 595 新 增 77 6, % 减 少 87 8, % 2014 年 末 585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到,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新 增 或 退 出 的 经 销 商 平 均 销 售 金 额 较 小, 涉 及 到 的 经 销 商 全 部 销 售 额 占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也 较 低, 报 告 期 内 经 销 商 的 变 化
167 与 发 行 公 告 对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影 响 较 小 报 告 期 内, 除 下 述 个 别 小 额 纠 纷 外, 公 司 与 其 他 经 销 商 之 间 没 有 发 生 其 他 纠 纷 情 况 原 告 被 告 诉 讼 请 求 进 展 1.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经 济 损 失 共 计 808,212 元 终 审 判 决 口 子 酒 营 ( 其 中 经 营 利 润 损 失 暂 计 10 万 元, 以 鉴 定 结 销 返 还 原 告 保 证 金 口 子 酒 营 王 平 论 为 依 据 ); 20 万 元, 驳 回 其 他 销 2. 本 案 诉 讼 费 用 及 因 本 案 产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诉 讼 请 求, 目 前 已 执 被 告 承 担 行 完 毕 1. 判 令 被 告 退 还 原 告 合 同 保 证 金 30,000 元, 北 京 翰 给 付 原 告 市 场 费 用 673,447.2 元 完 成 任 务 奖 本 案 为 经 销 合 同 纠 文 昌 文 北 京 口 子 22, 元 无 违 纪 奖 22, 元 及 单 品 纷, 目 前 正 在 一 审 审 化 艺 术 销 售 奖 32,259 元, 共 计 780, 元 ; 理 阶 段 中 心 2. 判 令 被 告 承 担 诉 讼 费 用 上 述 案 件 是 因 发 行 人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均 为 小 额 纠 纷,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办 事 处 作 为 公 司 在 各 地 的 代 表, 起 到 服 务 经 销 商 的 作 用, 并 未 直 接 对 外 销 售, 主 要 负 责 协 助 对 应 区 域 的 经 销 商 市 场 开 发, 同 经 销 商 一 起 开 展 本 地 的 市 场 调 查 分 析 及 研 究, 制 定 本 地 市 场 的 营 销 策 略, 推 动 本 地 市 场 产 品 销 售, 协 助 处 理 经 销 商 在 销 售 中 的 遇 到 的 问 题, 同 时 负 责 信 息 收 集 和 监 督 产 品 跨 区 域 流 动 的 情 况, 办 事 处 无 直 接 销 售 职 能 由 于 公 司 产 品 销 售 区 域 较 广, 各 地 业 务 员 均 负 责 一 定 的 销 售 区 域, 公 司 在 安 徽 省 内 各 县 市 外 省 部 分 主 要 地 市 或 销 售 金 额 较 大 的 区 县, 普 遍 设 置 了 对 应 的 办 事 处, 由 当 地 业 务 员 或 区 域 销 售 经 理 负 责, 覆 盖 公 司 产 品 销 售 的 主 要 市 场, 因 此 公 司 设 立 的 办 事 处 数 量 较 多 总 体 上, 公 司 设 置 办 事 处 区 域 的 经 销 商 变 化 情 况 与 公 司 整 体 上 报 告 期 内 新 增 减 少 的 经 销 商 情 况 一 致
168 与 发 行 公 告 ( 四 ) 主 要 产 品 的 销 售 情 况 1 报 告 期 内 产 能 产 量 及 销 量 情 况 (1) 基 酒 产 能 产 量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基 酒 的 产 能 及 产 能 利 用 率 如 下 : 单 位 : 吨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基 酒 产 能 33, , , 基 酒 产 量 17, , , 基 酒 产 能 利 用 率 53.54% 57.20% 56.70% (2) 成 品 酒 产 能 产 量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成 品 酒 的 产 能 及 产 能 利 用 率 如 下 : 单 位 : 千 升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成 品 酒 产 能 50, , , 成 品 酒 产 量 27, , , 成 品 酒 产 能 利 用 率 55.27% 64.24% 70.80% (3) 基 酒 的 进 销 存 勾 稽 关 系 及 分 析 单 位 : 吨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期 初 结 存 42, , , 本 期 产 量 17, , , 本 期 领 用 7, , , 期 末 结 存 53,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基 酒 的 产 量 和 领 用 情 况 变 化 不 大 (4) 成 品 酒 进 销 存 勾 稽 关 系 及 分 析 单 位 : 千 升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期 初 结 存 1, , , 本 期 产 量 27, , , 本 期 销 售 27, , , 期 末 结 存 1, , , 公 司 根 据 市 场 销 售 情 况, 相 应 调 整 成 品 酒 产 量,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成 品 酒 产 量
169 与 发 行 公 告 总 体 上 比 较 稳 定 公 司 作 为 地 方 较 为 知 名 的 白 酒, 有 一 定 的 品 牌 优 势, 在 区 域 内 拥 有 较 为 稳 定 的 消 费 群 体, 因 此 成 品 酒 产 销 两 旺, 期 末 结 存 的 成 品 酒 数 量 较 小, 主 要 是 为 销 售 备 货 的 成 品 酒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成 品 酒 产 能 利 用 率 保 持 在 三 分 之 二 左 右, 公 司 目 前 生 产 能 力 能 够 满 足 市 场 对 公 司 产 品 的 需 求, 并 有 一 定 的 提 升 空 间, 即 使 未 来 销 售 有 所 增 加, 也 能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5) 外 购 酒 精 和 调 味 酒 的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生 产 使 用 的 基 酒 酒 精 和 调 味 酒 的 投 入 产 出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项 目 领 用 基 酒 领 用 外 购 酒 精 领 用 调 味 酒 成 品 酒 产 量 投 入 产 ( 吨 ) ( 吨 ) ( 吨 ) ( 千 升 ) 出 比 高 档 白 酒 中 高 档 白 酒 5, , , 中 档 白 酒 , , 低 档 白 酒 , , 合 计 7, , , 年 项 目 领 用 基 酒 领 用 外 购 酒 精 领 用 调 味 酒 成 品 酒 产 量 投 入 产 ( 吨 ) ( 吨 ) ( 吨 ) ( 千 升 ) 出 比 高 档 白 酒 , 中 高 档 白 酒 5, , , 中 档 白 酒 , , 低 档 白 酒 1, , , 合 计 7, , , 年 项 目 领 用 基 酒 领 用 外 购 酒 精 领 用 调 味 酒 成 品 酒 产 量 投 入 产 ( 吨 ) ( 吨 ) ( 吨 ) ( 千 升 ) 出 比 高 档 白 酒 , 中 高 档 白 酒 5, , , 中 档 白 酒 , , 低 档 白 酒 1, , , 合 计 8, , , 公 司 自 产 基 酒 和 外 购 酒 精 按 酒 精 度 65 度 核 算 入 账, 公 司 成 品 酒 的 酒 精 度 主 要 在 40 度 左 右 在 考 虑 外 购 酒 精 领 用 的 情 况 后, 公 司 成 品 酒 与 基 酒 + 酒 精 的 比 例 为 1.6 左 右, 由 于 各 年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产 品 结 构 略 有 不 同, 上 述 比 例 各 年 有 所 波 动 公 司 生 产 所 用 的 基 酒 均 为 自 产, 同 时 使 用 部 分 外 购 食 用 酒 精 和 极 少 量 调 味 酒
170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外 购 酒 精 均 为 谷 物 发 酵 的 食 用 酒 精, 主 要 用 于 补 充 成 品 酒 酒 精 度 传 统 白 酒 成 分 构 成 中 包 括 醇 类 酯 类 酸 类 其 他 芳 香 物 质 等 公 司 基 酒 所 含 酒 精 与 外 购 酒 精 一 起 构 成 酒 体 中 的 总 醇 类, 但 自 产 基 酒 所 含 的 总 酸 类 总 酯 类 芳 香 物 质 等 决 定 了 公 司 产 品 风 格 和 特 点 自 产 基 酒 对 形 成 产 品 市 场 口 碑 和 美 誉 度 起 到 关 键 作 用, 外 购 酒 精 起 辅 助 作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采 购 极 少 量 调 味 酒, 报 告 期 内 调 味 酒 用 量 占 当 期 成 品 酒 产 量 的 比 例 为 0.27% 至 0.66%, 外 购 调 味 酒 只 是 用 于 个 别 批 次 个 别 产 品 的 勾 调, 主 要 是 对 个 别 品 种 的 风 格 起 到 补 充 作 用, 对 公 司 整 体 生 产 没 有 重 大 影 响 公 司 外 购 的 食 用 酒 精 调 味 酒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用 于 生 产, 对 于 生 产 过 程 中 需 要 使 用 酒 精 的 产 品, 以 公 司 自 产 基 酒 为 基 础, 选 取 适 当 外 购 酒 精, 以 合 理 的 比 例 勾 调, 以 满 足 产 品 标 准 要 求, 形 成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半 成 品 酒, 然 后 再 经 过 滤 净 化 除 浊, 使 用 处 理 过 的 酿 酒 用 水 进 行 降 度, 再 进 行 适 当 微 调 勾 调, 储 存 稳 定 一 段 时 间 后,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用 包 装 后 形 成 公 司 库 存 商 品 公 司 使 用 调 味 酒 和 食 用 酒 精 符 合 白 酒 行 业 的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备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保 证 了 公 司 成 品 酒 的 质 量 严 格 符 合 相 关 食 品 卫 生 等 国 家 标 准, 公 司 生 产 使 用 酒 精 及 少 量 调 味 酒 不 会 对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形 成 不 利 影 响 2015 年 2 月, 淮 北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了 证 明, 证 明 发 行 人 在 技 术 质 量 方 面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没 有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2 报 告 期 内 销 售 收 入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高 档 白 酒 29, , , 中 高 档 白 酒 159, , , 中 档 白 酒 20, , , 低 档 白 酒 13, , , 合 计 222, , , 报 告 期 内 销 售 的 区 域 分 布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安 徽 省 内 160, % 152, % 151, % 安 徽 省 外 62, % 88, % 96, %
171 与 发 行 公 告 合 计 222, % 241, % 247, % 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对 主 要 客 户 的 销 售 情 况 2014 年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销 售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1 合 肥 百 维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 % 2 六 安 市 九 鼎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10, % 3 淮 北 市 顺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9, % 4 芜 湖 市 福 禄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4, % 5 新 乡 市 华 业 副 食 有 限 公 司 3, % 合 计 40, % 2013 年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销 售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1 合 肥 百 维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 % 2 淮 北 市 顺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11, % 3 六 安 市 九 鼎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10, % 4 新 乡 市 华 业 副 食 有 限 公 司 5, % 5 芜 湖 市 福 禄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4, % 合 计 44, % 2012 年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销 售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1 淮 北 市 顺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13, % 2 合 肥 百 维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 % 3 六 安 市 九 鼎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7, % 4 新 乡 市 华 业 副 食 有 限 公 司 4, % 5 大 连 金 飞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3, % 合 计 42, % 注 1: 公 司 对 受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客 户 的 收 入 已 经 合 并 披 露 注 2: 合 肥 百 维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公 司 股 东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同 受 一 个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销 售 额 合 计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6.79% 17.98% 和 17.75%,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较 低 且 比 较 稳 定 公 司 不 存 在 向 单
172 与 发 行 公 告 个 客 户 的 销 售 比 例 超 过 销 售 总 额 50% 的 情 况 公 司 日 常 销 售 中 采 取 的 结 算 方 式 大 部 分 为 应 收 票 据 或 者 预 收 货 款, 仅 对 少 部 分 信 用 良 好 的 客 户 给 予 一 定 信 用 期 和 信 用 额 度, 形 成 期 末 的 应 收 账 款 2013 年, 因 公 司 向 原 有 客 户 芜 湖 市 福 禄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额 增 加, 使 得 其 新 进 入 前 五 大 主 要 客 户, 公 司 对 其 销 售 额 为 4, 万 元, 占 公 司 2013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为 1.95% 报 告 期 内, 上 述 新 进 入 前 五 大 客 户 均 为 公 司 长 期 合 作 伙 伴, 公 司 对 其 销 售 金 额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低,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前 五 名 客 户 与 公 司 均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关 联 方 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在 上 述 客 户 中 均 不 占 有 任 何 权 益 ( 五 ) 主 要 原 材 料 和 能 源 及 其 供 应 情 况 1 主 要 原 材 料 能 源 的 供 应 和 价 格 变 化 情 况 (1) 原 材 料 供 应 情 况 公 司 生 产 中 耗 用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包 括 : 粮 食 包 装 物, 二 者 合 计 占 公 司 采 购 总 额 的 90% 以 上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原 材 料 采 购 数 量 金 额 价 格 及 占 公 司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单 位 : 粮 食 ( 吨 万 元 / 吨 ) 包 装 物 ( 万 个 万 元 / 万 个 ) 万 元 项 目 数 量 金 额 比 例 单 价 高 粱 47, , % 0.27 小 麦 16, , % 0.26 其 他 19, , % 0.13 粮 食 小 计 83, , % 瓶 6, , % 2.82 盒 5, , % 3.23 箱 1, , % 2.36 其 他 10, % 包 装 物 小 计 47, % 其 他 2, % 合 计 69, %
173 与 发 行 公 告 2013 年 单 位 : 粮 食 ( 吨 万 元 / 吨 ) 包 装 物 ( 万 个 万 元 / 万 个 ) 万 元 项 目 数 量 金 额 比 例 单 价 高 粱 51, , % 0.29 小 麦 18, , % 0.27 其 他 20, , % 0.14 粮 食 小 计 90, , % 瓶 7, , % 4.06 盒 6, , % 3.75 箱 1, , % 3.11 其 他 9, % 包 装 物 小 计 66, % 其 他 4, % 合 计 93, % 2012 年 单 位 : 粮 食 ( 吨 万 元 / 吨 ) 包 装 物 ( 万 个 万 元 / 万 个 ) 万 元 项 目 数 量 金 额 比 例 单 价 高 粱 45, , % 0.25 小 麦 18, , % 0.23 其 他 21, , % 0.13 粮 食 小 计 84, , % 瓶 8, , % 3.71 盒 6, , % 4.42 箱 1, , % 3.55 其 他 10, % 包 装 物 小 计 76, % 其 他 5, % 合 计 99, % 粮 食 品 质 是 决 定 基 酒 口 感 和 质 量 稳 定 性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之 一, 公 司 生 产 中 耗 用 的 粮 食 主 要 包 括 高 粱 小 麦 等 粮 食 是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大 宗 商 品,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保 障 粮 食 市 场 供 应 是 国 家 多 年 以 来 的 持 续 坚 持 的 政 策 导 向, 多 年 来 粮 食 市 场 供 应 和 价 格 均 趋 于 稳 定 由 于 公 司 采 购 规 模 较 大 且 粮 食 品 质 对 酿 酒 质 量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为 充 分 保 证 公 司 生 产 的 白 酒 品 质 食 品 安 全 和 供 应 的 稳 定 性, 公 司 粮 食 主 要 通 过 向 淮 北 市 粮 食 局 直 属 库 淮 北 市 粮 食 收 储 公 司 等 企 业 采 购 白 酒 包 装 物 主 要 包 括 纸 箱 纸 盒 酒 瓶 等 公 司 采 购 遵 循 市 场 化 原 则, 主 要
174 与 发 行 公 告 通 过 招 标 比 价 等 程 序 确 定 合 格 供 应 商, 并 定 期 更 新 合 格 供 应 商 名 录 公 司 生 产 所 需 的 包 装 物 市 场 竞 争 充 分 供 应 充 足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外 购 酒 精 的 数 量 金 额 进 销 存 情 况 如 下 : 数 量 ( 吨 ) 金 额 ( 万 元 ) 2012 年 初 16, , 采 购 11, , 领 用 13, , 年 末 13, , 采 购 12, , 领 用 11, , 年 末 14, , 采 购 6, , 领 用 9, , 年 末 10,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外 购 调 味 酒 的 数 量 金 额 进 销 存 情 况 如 下 : 数 量 ( 吨 ) 金 额 ( 万 元 ) 2012 年 初 采 购 领 用 年 末 , 采 购 领 用 年 末 采 购 - - 领 用 年 末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基 酒 均 为 自 产, 未 对 外 采 购 (2) 能 源 供 应 情 况 公 司 生 产 中 耗 用 的 主 要 能 源 为 煤 炭 电 力 等, 公 司 地 处 煤 炭 资 源 丰 富 的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煤 炭 火 电 产 业 配 套 发 达, 能 源 供 应 稳 定 价 格 平 稳 公 司 采 购 的 煤 炭 电 力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项 目 数 量 金 额 ( 万 元 ) 单 价 煤 炭 ( 吨 元 / 吨 ) 4, 煤 气 ( 万 立 方 元 / 立 方 ) 1, ,
175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数 量 金 额 ( 万 元 ) 单 价 电 力 ( 万 度 元 / 度 ) 1, 蒸 汽 ( 吨 元 / 吨 ) 38, 年 项 目 数 量 金 额 ( 万 元 ) 单 价 煤 炭 ( 吨 元 / 吨 ) 16, 煤 气 ( 万 立 方 元 / 立 方 ) 电 力 ( 万 度 元 / 度 ) 1, 蒸 汽 ( 吨 元 / 吨 ) 38, 年 项 目 数 量 金 额 ( 万 元 ) 单 价 煤 炭 ( 吨 元 / 吨 ) 26, , 电 力 ( 万 度 元 / 度 ) 1, 蒸 汽 ( 吨 元 / 吨 ) 37, 年 起, 公 司 实 施 煤 改 气, 部 分 车 间 停 止 使 用 煤 炭, 采 用 煤 气 为 主 要 燃 料, 因 此 2013 年 以 来 外 购 煤 炭 减 少, 外 购 煤 气 增 加 2 报 告 期 前 五 大 供 应 商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额 及 占 当 期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序 号 供 应 商 采 购 额 ( 万 元 ) 占 材 料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1 淮 北 市 粮 油 食 品 局 直 属 库 11, % 2 淮 北 市 佳 瑞 印 刷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8, % 3 淮 北 市 粮 食 收 储 公 司 7, % 4 宜 兴 市 金 鱼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5, % 5 宜 兴 市 天 地 龙 彩 印 有 限 公 司 5, % 合 计 38, % 2013 年 序 号 供 应 商 采 购 额 ( 万 元 ) 占 材 料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1 宜 兴 市 金 鱼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14, % 2 淮 北 市 粮 油 食 品 局 直 属 库 12, % 3 淮 北 市 佳 瑞 印 刷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9, % 4 山 东 省 安 华 瓷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 % 5 淮 北 市 粮 食 收 储 公 司 9, % 合 计 55, % 2012 年
176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供 应 商 采 购 额 ( 万 元 ) 占 材 料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1 宜 兴 市 金 鱼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16, % 2 东 莞 市 天 宝 五 金 塑 胶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11, % 3 山 东 省 安 华 瓷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 4 淮 北 市 粮 油 食 品 局 直 属 库 9, % 5 淮 北 市 粮 食 收 储 公 司 6, % 合 计 55, % 注 : 公 司 对 受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额 已 经 合 并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额 合 计 占 当 期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55.76% 59.60% 和 55.49%, 占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保 持 稳 定, 不 存 在 向 单 个 供 应 商 采 购 比 例 超 过 采 购 总 额 50% 的 情 况 2013 年, 因 公 司 对 原 有 供 应 商 淮 北 市 佳 瑞 印 刷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额 增 加, 使 得 其 新 进 入 前 五 大 主 要 供 应 商, 公 司 对 其 采 购 额 为 9, 万 元, 占 公 司 2013 年 材 料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为 10.46% 2014 年, 因 公 司 对 原 有 供 应 商 宜 兴 市 天 地 龙 彩 印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方 采 购 额 增 加, 使 得 其 新 进 入 前 五 大 主 要 供 应 商, 公 司 对 其 采 购 额 为 5, 万 元, 占 公 司 2014 年 材 料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为 7.59% 除 宜 兴 市 天 地 龙 彩 印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关 联 方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公 司 上 述 主 要 供 应 商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天 地 龙 彩 印 及 其 关 联 方 采 购 金 额 及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个 万 元 公 司 名 称 天 地 龙 集 团 天 地 龙 彩 印 乾 龙 包 装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数 量 金 额 数 量 金 额 数 量 金 额 盒 , , 其 他 合 计 , , 盒 , 箱 , , 其 他 合 计 1, , , 盒 1, , , 箱 其 他 合 计 3, , 注 : 乾 龙 包 装 于 2013 年 新 成 立
177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向 天 地 龙 集 团 主 要 采 购 铁 盒 类 包 装 材 料, 向 天 地 龙 彩 印 乾 龙 包 装 主 要 采 购 纸 盒 类 包 装 材 料,2013 年 以 来, 公 司 将 部 分 铁 盒 更 换 为 纸 盒 后, 向 天 地 龙 集 团 的 采 购 金 额 大 幅 下 降, 增 加 了 对 天 地 龙 彩 印 和 乾 龙 包 装 的 采 购 金 额 天 地 龙 彩 印 和 乾 龙 包 装 作 为 专 业 的 纸 类 制 造 企 业, 与 公 司 建 立 了 长 期 的 合 作 关 系, 能 够 为 公 司 提 供 所 需 包 装 材 料,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交 易 往 来 具 备 持 续 性 由 于 公 司 中 高 档 白 酒 原 来 主 要 采 用 陶 瓷 包 装, 包 括 向 宜 兴 市 金 鱼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 安 华 瓷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供 应 商 采 购,2013 年 以 来, 为 了 降 低 产 品 成 本, 公 司 逐 步 将 陶 瓷 瓶 更 换 为 玻 璃 瓶, 因 此 公 司 逐 步 减 少 了 陶 瓷 瓶 的 采 购, 使 得 公 司 对 上 述 陶 瓷 类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金 额 均 有 大 幅 下 降 发 行 人 的 供 应 商 中, 除 了 天 地 龙 彩 印 外, 公 司 与 天 地 龙 集 团 乾 龙 包 装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与 上 述 关 联 方 的 交 易 情 况 已 在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中 披 露 ( 六 ) 安 全 生 产 及 环 境 保 护 1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1) 管 理 机 制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公 司 生 产 部 下 设 安 能 计 量 科, 负 责 公 司 各 个 生 产 部 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劳 动 保 护 物 资 的 采 购 及 管 理,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督 察 等 公 司 将 安 全 生 产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融 入 生 产 部 门 的 日 常 生 产 过 程 中, 定 期 组 织 生 产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生 产 现 场 可 能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考 核 公 司 以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落 实 为 核 心,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轻 工 业 食 品 行 业 的 安 全 标 准,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和 标 准,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考 核 标 准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等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其 中,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作 为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的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安 全 例 会 制 度 三 级 教 育 制 度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制 度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事 故 调 查 上 报 制 度 资
178 与 发 行 公 告 料 管 理 制 度 奖 罚 制 度 等 在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的 落 实 方 面, 公 司 实 施 层 层 监 管, 每 年 度 和 各 生 产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书, 责 任 到 人, 并 对 重 要 岗 位 重 要 环 节 重 要 场 地 实 行 重 点 监 督 (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情 况 及 未 来 支 出 计 划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用 于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投 入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和 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职 工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宣 传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及 更 新 改 造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应 急 救 援 劳 保 用 品 配 备 职 工 体 检 职 业 病 预 防 防 暑 降 温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等 公 司 未 来 将 持 续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加 大 安 全 生 产 的 投 入, 确 保 公 司 的 生 产 安 全 运 行 (3) 合 规 情 况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能 够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未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受 到 过 重 大 处 罚 淮 北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了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及 服 务, 其 生 产 经 营 及 服 务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生 产 与 管 理 的 要 求,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未 因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处 罚 2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公 司 生 产 部 下 设 环 保 办 公 室, 负 责 公 司 各 个 生 产 部 门 环 保 制 度 的 制 定 环 保 设 施 的 采 购 及 维 护, 环 保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督 察 等 公 司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缴 纳 排 污 费 公 司 已 经 通 过 ISO14001:2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注 册 号 :CQM ) 公 司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涉 及 到 的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包 括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等
179 与 发 行 公 告 (1)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和 排 放 量 公 司 着 力 在 传 统 酿 酒 工 艺 上 进 行 环 境 友 好 型 的 工 艺 创 新, 减 少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污 染, 对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均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处 理 措 施, 确 保 对 环 境 不 会 造 成 重 大 污 染, 公 司 目 前 生 产 过 程 中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及 具 体 处 理 措 施 如 下 : 类 别 排 放 源 主 要 污 染 物 主 要 处 理 措 施 废 水 对 于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废 水,UASB 工 艺 对 生 产 过 酿 酒 发 酵 蒸 COD BOD SS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水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达 馏 过 程 氨 氮 到 排 放 标 准 废 气 锅 炉 燃 烧 二 氧 化 硫 烟 尘 按 照 国 家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进 行 除 尘 和 脱 硫 处 理, 确 保 排 入 大 气 中 的 烟 尘 二 氧 化 硫 等 指 标 达 到 或 者 低 于 国 家 排 放 限 值, 有 效 防 止 对 空 气 环 境 的 污 染 对 固 体 废 弃 物 采 取 综 合 利 用 的 措 施 进 行 处 煤 炭 燃 烧 后 残 理, 在 控 制 污 染 的 同 时, 产 生 较 好 的 经 济 效 固 体 废 炉 渣 酒 糟 废 渣 酿 酒 蒸 馏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锅 炉 煤 渣 主 要 用 来 出 售 给 制 物 旧 包 装 材 料 后 残 渣 砖 厂, 酒 糟 主 要 出 售 给 附 近 养 殖 户 用 作 动 物 饲 料, 废 旧 包 装 材 料 进 行 回 收 再 利 用 通 过 选 用 噪 声 低 的 设 备, 并 加 强 设 备 维 护, 噪 声 机 器 设 备 的 运 并 采 取 各 种 防 护 和 降 噪 装 置 予 以 缓 解, 使 噪 噪 声 转 声 控 制 达 到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Ⅱ 类 标 准 根 据 淮 北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下 发 的 排 放 重 点 水 污 染 物 许 可 证 ( 淮 环 证 字 [2009]037 号 和 [2011]037 号 ), 公 司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为 COD 155t/a NH 3-N 15t/a 根 据 淮 北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下 发 的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新 增 排 放 容 量 核 定 表, 公 司 废 气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为 SO t/a 各 分 厂 没 有 进 行 单 独 考 核 指 标 根 据 各 分 厂 污 染 物 实 际 排 放 量, 公 司 各 污 染 物 均 达 到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公 司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执 行 情 况 单 位 : 吨 排 放 物 名 称 指 标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COD 氨 氮 SO2 实 际 排 放 量 核 定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实 际 排 放 量 核 定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实 际 排 放 量 核 定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2) 主 要 环 保 设 施 和 处 理 能 力 和 运 行 情 况 如 下 :
180 与 发 行 公 告 名 称 主 要 环 保 设 施 处 理 能 力 处 理 效 率 一 分 厂 东 关 分 厂 四 分 厂 溪 河 分 厂 与 主 体 设 施 的 同 步 运 转 率 污 水 处 理 站 1500m 3 /d / >95% 破 碎 工 段 除 尘 器 6000m 3 /h 99% >95% 锅 炉 配 套 水 膜 除 尘 器 11500m 3 /h 除 尘 效 率 95%, 脱 硫 效 率 15% >95% 破 碎 工 段 除 尘 器 6000m 3 /h 99% >95% 污 水 处 理 厂 400m 3 /d / >95% 锅 炉 配 套 水 膜 除 尘 器 11500m 3 /h 除 尘 效 率 95%, 脱 硫 效 率 15% >95% 破 碎 工 段 除 尘 器 6000m 3 /h 99% >95% 脉 冲 除 尘 器 (8 台 ) 6000m 3 /h 95% >95% 脉 冲 式 布 袋 除 尘 器 (4 台 ) 水 膜 脱 硫 除 尘 器 6000m 3 /h 95% >95% 水 膜 除 尘 器 处 理 量 为 28000m 3 /h 至 35000m 3 /h 及 45000m 3 /h 至 55000m 3 /h 10T 锅 炉 脱 硫 装 置 处 理 量 为 30000m 3 /h,20t 锅 炉 脱 硫 装 置 处 理 量 为 60000m 3 /h 除 尘 效 率 95%, 脱 硫 效 率 15% >95% 污 水 处 理 站 600m 3 /d / >95% 公 司 各 污 水 处 理 站 分 别 安 装 了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装 置, 并 与 环 保 部 门 进 行 联 网, 在 线 监 测 设 施 的 安 装 和 运 转 满 足 国 家 和 地 方 在 线 监 测 的 要 求, 在 线 监 测 数 据 有 效, 目 前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经 核 查, 公 司 废 气 废 水 噪 声 等 环 保 设 施 均 为 同 行 业 中 的 成 熟 处 理 工 艺 和 技 术, 废 气 废 水 噪 声 等 环 保 设 施 齐 备 公 司 建 立 了 环 保 设 施 运 行 记 录,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和 查 阅 核 查 时 段 内 各 生 产 企 业 环 保 设 施 的 运 行 记 录 和 维 修 记 录, 各 生 产 企 业 环 保 设 施 能 够 正 常 稳 定 运 行 (3) 报 告 期 内 各 年 环 保 投 入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污 染 治 理 的 设 备 投 资 和 资 金 投 入 较 大,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环 保 投 入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公 司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后, 未 来 环 保 投 入 将 进 一 步 增 加 (4) 募 投 项 目 所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及 相 应 的 资 金 来 源 和 金 额 公 司 对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环 保 工 作 非 常 重 视, 制 定 了 充 分 的 环 保 计 划, 落 实 了 环 保 设 施, 编 制 了 环 保 设 施 的 投 资 预 算, 环 保 设 施 总 投 资 1, 万 元, 所 需 资 金 来 源 由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和 公 司 自 筹 资 金 解 决
181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与 公 司 现 有 的 业 务 相 同, 环 保 工 作 的 工 艺 选 择 与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相 同, 环 保 设 施 类 型 与 公 司 现 有 设 施 相 近, 环 保 措 施 与 投 资 计 划 如 下 : 1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环 保 措 施 名 投 资 金 主 要 措 施 说 明 称 额 投 资 及 预 计 效 果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收 接 入 污 水 处 理 设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管 道 集 施 生 产 污 水 处 厂 区 污 水 处 理 站,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达 标 排 放 理 工 艺 废 锅 炉 燃 煤 废 布 袋 除 尘 水 膜 除 尘 气 气 + 石 灰 法 炉 外 脱 硫,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达 标 排 放 噪 声 降 噪 局 部 隔 声, 加 装 减 震 器 厂 界 噪 声 达 标 非 正 常 排 放 风 险 防 临 时 储 存 事 故 排 水 600 立 方 米 避 免 事 故 水 外 排 及 事 故 水 池 范 地 面 防 渗 地 面 和 道 路 硬 化, 管 道 防 渗 防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施 工 监 理 合 计 投 资 1,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环 保 措 施 名 称 主 要 措 施 说 明 投 资 金 额 投 资 及 预 计 效 果 废 气 无 组 织 废 气 强 化 通 风 5.00 达 标 排 放 废 水 洗 瓶 水 处 理 沉 淀 池 沉 淀 后 绿 化 利 用 2.00 达 标 排 放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管 道 2.00 接 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固 废 包 装 物 边 角 料 堆 场 固 废 堆 场 0.80 外 售 噪 声 降 噪 局 部 隔 声, 加 装 减 震 器 0.50 厂 界 噪 声 达 标 绿 化 300 平 米 合 计 优 质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环 保 措 施 名 称 主 要 措 施 说 明 投 资 金 额 投 资 及 预 计 效 果 废 气 无 组 织 废 气 强 化 通 风 5.00 达 标 排 放 坛 罐 清 洗 水 处 理 接 入 污 水 处 理 站 达 标 排 放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管 道 接 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地 面 防 渗 地 面 和 道 路 硬 化, 管 道 防 渗 防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固 废 废 弃 硅 藻 土 锅 炉 焚 烧 处 理 1.00 达 标 排 放
182 与 发 行 公 告 噪 声 降 噪 局 部 隔 声, 加 装 减 震 器 1.00 厂 界 噪 声 达 标 风 险 防 范 非 正 常 排 放 及 事 故 水 池 事 故 水 池 消 防 应 急 设 备 避 免 事 故 水 外 排 绿 化 536 平 米 合 计 (5)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己 通 过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名 称 退 城 进 郊 搬 迁 改 造 项 目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优 质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项 目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口 子 文 化 园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审 批 单 位 批 准 文 号 审 批 单 位 批 准 文 号 淮 北 市 淮 环 行 淮 北 市 环 验 环 保 局 (2008)48 号 环 保 局 (2011)25 号 安 徽 省 环 评 函 环 保 厅 (2012)522 号 安 徽 省 环 评 函 环 保 厅 (2012)521 号 安 徽 省 环 评 函 环 保 厅 (2012)523 号 濉 溪 县 环 评 报 告 表 环 保 局 (6) 环 保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能 够 严 格 遵 守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未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受 到 过 重 大 处 罚 2012 年 至 2014 年 1-6 月, 淮 北 市 环 保 局 出 具 了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能 够 严 格 遵 守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未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受 到 过 重 大 处 罚 2012 年 6 月 14 日,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出 具 了 关 于 对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申 请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情 况 的 函 ( 环 控 函 [2012]610 号 ), 原 则 同 意 口 子 酒 业 通 过 环 保 核 查 2014 年 度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进 行 了 核 查, 对 淮 北 市 环 保 局 和 公 司 主 管 生 产 和 环 保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实 地 查 看 了 环 保 设 施 的 运 行 情 况, 检 查 了 相 关 文 件 记 录 等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拟 投 资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己 通 过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司 环 保 情 况 符 合 上 市 要 求
183 与 发 行 公 告 五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 一 ) 固 定 资 产 1 总 体 情 况 公 司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和 电 子 设 备 等 公 司 定 期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的 维 修 保 养 和 改 造, 上 述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状 况 良 好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状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折 旧 年 限 账 面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账 面 净 值 成 新 率 房 屋 建 筑 物 20 年 78, , , % 机 器 设 备 5-10 年 25, , , % 运 输 设 备 5-10 年 3, , , %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5 年 1, , % 合 计 108, , , % 2 房 屋 建 筑 物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拥 有 的 房 产 具 体 如 下 : 房 屋 序 号 所 有 权 人 1 发 行 人 2 发 行 人 3 发 行 人 4 发 行 人 5 发 行 人 6 发 行 人 7 发 行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规 划 建 筑 取 得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证 号 用 途 面 积 (m2) 方 式 X 京 房 权 证 东 字 第 号 X 京 房 权 证 东 字 第 号 X 京 房 权 证 东 字 第 号 X 京 房 权 证 东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合 产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东 城 区 安 定 门 东 大 街 28 号 1 号 楼 9 层 A 单 元 1001 住 宅 购 买 东 城 区 安 定 门 东 大 街 28 号 1 号 楼 9 层 A 住 宅 购 买 单 元 1005 东 城 区 安 定 门 东 大 街 28 号 1 号 楼 9 层 A 住 宅 购 买 单 元 1003 东 城 区 安 定 门 东 大 街 28 号 1 号 楼 9 层 A 住 宅 购 买 单 元 1002 琥 珀 山 庄 南 村 31 栋 成 套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236 号 2# 楼 407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南 环 城 路 北 侧 3# 楼 402 室 住 宅 购 买 8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濉 溪 县 南 环 城 路 北 住 宅 购 买 权 属 限 制
184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号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规 划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m2) 取 得 方 式 权 属 限 制 号 侧 1# 楼 201 室 9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0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1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2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3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4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5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6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7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8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19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20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21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22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23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24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25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26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南 环 城 路 北 侧 1# 楼 401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北 侧 1# 楼 205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北 侧 1# 楼 406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北 侧 1# 楼 303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南 环 城 路 北 侧 2# 楼 402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虎 山 北 路 西 侧 10# 楼 602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9# 楼 603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1# 楼 111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 三 堤 口 )8# 楼 501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 三 堤 口 )8# 楼 503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 三 堤 口 )8# 楼 201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 三 堤 口 )8# 楼 502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 三 堤 口 )8# 楼 301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 三 堤 口 )8# 楼 102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 三 堤 口 )8# 楼 101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 三 堤 口 )8# 楼 302 室 住 宅 购 买 濉 溪 县 淮 海 北 路 西 仓 储 侧, 口 子 集 团 公 司 院 用 房 内 1# 2, 购 买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21# 曲 房 楼 (4# 曲 生 产 8, 自 建 房 楼 ) 27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生 产 8, 自 建
185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号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规 划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m2) 取 得 方 式 权 属 限 制 号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22# 曲 房 楼 (3# 曲 房 楼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28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23# 曲 房 楼 (2# 曲 生 产 8, 自 建 房 楼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29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24# 曲 粮 楼 及 制 曲 车 间 ( 曲 粮 库 及 制 曲 生 产 2, 自 建 车 间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30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25# 曲 房 楼 (1# 曲 生 产 8, 自 建 房 楼 ) 31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食 堂 洗 浴 综 合 楼 生 产 7, 自 建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32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红 粮 库 及 红 粮 破 生 产 4, 自 建 碎 ( 红 粮 破 碎 楼 ) 33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泡 塑 车 间 生 产 2, 自 建 34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车 间 办 公 室 生 产 2, 自 建 35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材 料 库 生 产 2, 自 建 36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自 行 车 库 生 产 1, 自 建 37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锅 炉 房 生 产 1, 自 建 38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稻 壳 库 生 产 1, 自 建
186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39 发 行 人 40 发 行 人 41 发 行 人 42 发 行 人 43 发 行 人 44 发 行 人 45 发 行 人 46 发 行 人 47 发 行 人 48 发 行 人 49 发 行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规 划 建 筑 取 得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证 号 用 途 面 积 (m2) 方 式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1# 行 政 库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生 产 1, 自 建 园 2# 行 政 库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生 产 1, 自 建 园 3# 行 政 库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生 产 1, 自 建 园 4# 行 政 库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1# 包 装 楼 (5# 包 装 楼 ) 生 产 7, 自 建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2# 成 品 库 (1# 金 缘 生 产 8, 自 建 坊 车 间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3# 包 装 楼 (2# 金 缘 生 产 7, 自 建 坊 车 间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4# 包 材 库 ( 材 料 生 产 15, 自 建 库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5# 包 装 楼 (3# 包 装 楼 ) 生 产 7, 自 建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6# 成 品 库 (2# 成 品 生 产 8, 自 建 库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7# 包 装 楼 (4# 包 装 生 产 7, 自 建 楼 ) 50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生 产 7, 自 建 权 属 限 制
187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51 发 行 人 52 发 行 人 53 发 行 人 54 发 行 人 55 发 行 人 56 发 行 人 57 发 行 人 58 发 行 人 59 发 行 人 60 发 行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证 号 号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园 8# 包 装 楼 (1# 包 装 楼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号 园 9# 成 品 库 (1# 成 品 库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号 园 10# 包 装 楼 (2# 包 装 楼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号 园 12# 酿 酒 车 间 (3# 酿 酒 车 间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号 园 13# 酿 酒 车 间 (1# 酿 酒 车 间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号 园 14# 酿 酒 车 间 (4# 酿 酒 车 间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号 园 15# 散 酒 库 (2# 原 酒 库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号 园 18# 散 酒 库 (1# 原 酒 库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号 园 19# 曲 块 库 及 曲 块 破 碎 ( 成 品 曲 库 )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房 地 权 证 濉 房 字 第 兰 路 北 侧 口 子 工 业 号 园 20# 酿 酒 车 间 (2# 酿 酒 车 间 )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濉 溪 县 虎 山 北 路 西 第 号 侧 碱 河 路 北 侧 规 划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m2) 取 得 方 式 权 属 限 制 生 产 8, 自 建 生 产 7, 自 建 生 产 21, 自 建 生 产 21, 自 建 抵 押 生 产 21, 自 建 生 产 9, 自 建 生 产 9, 自 建 生 产 5, 自 建 生 产 21, 自 建 抵 押 生 产 15, 自 建
188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61 发 行 人 62 发 行 人 63 发 行 人 64 发 行 人 65 发 行 人 66 发 行 人 67 发 行 人 68 发 行 人 69 发 行 人 70 发 行 人 71 发 行 人 72 发 行 人 73 发 行 人 74 发 行 人 75 发 行 人 76 发 行 人 77 发 行 人 78 发 行 人 79 发 行 人 80 发 行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规 划 建 筑 取 得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证 号 用 途 面 积 (m2) 方 式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虎 山 路 西 碱 河 路 北 侧 生 产 10, 自 建 濉 溪 县 虎 山 北 路 西 侧 碱 河 路 北 侧 生 产 3, 自 建 濉 溪 县 虎 山 北 路 西 侧 碱 河 路 北 侧 生 产 8, 自 建 濉 溪 县 虎 山 北 路 西 碱 河 路 南 侧 濉 溪 县 南 环 城 东 路 北 侧 ( 二 公 司 ) 濉 溪 县 南 环 路 北 侧 ( 二 公 司 ) 濉 溪 县 南 环 城 东 路 北 侧 ( 二 公 司 ) 濉 溪 县 淮 海 北 路 西 侧 ( 一 公 司 ) 濉 溪 县 淮 海 北 路 西 侧 ( 门 市 部 ) 濉 溪 县 淮 海 北 路 西 侧 ( 销 售 公 司 ) 濉 溪 县 淮 海 北 路 西 侧 ( 一 公 司 ) 濉 溪 县 虎 山 北 路 西 侧 碱 河 路 北 侧 濉 溪 县 虎 山 北 路 西 侧 碱 河 路 北 侧 濉 溪 县 虎 山 北 路 西 侧 碱 河 路 北 侧 医 疗 宿 舍 自 建 生 产 4, 自 建 办 公 自 建 生 产 自 建 生 产 5, 自 建 营 业 自 建 办 公 1, 自 建 生 产 2, 自 建 生 产 办 公 5, 自 建 生 产 6, 自 建 生 产 3,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81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权 属 限 制
189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号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规 划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m2) 取 得 方 式 权 属 限 制 第 号 82 发 行 人 83 发 行 人 84 发 行 人 85 发 行 人 86 发 行 人 87 发 行 人 88 发 行 人 89 发 行 人 90 发 行 人 91 发 行 人 92 发 行 人 93 发 行 人 94 发 行 人 95 发 行 人 96 发 行 人 97 发 行 人 98 发 行 人 99 发 行 人 100 发 行 人 101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3,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190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102 发 行 人 103 发 行 人 104 发 行 人 105 发 行 人 106 发 行 人 107 发 行 人 108 发 行 人 109 发 行 人 110 发 行 人 111 发 行 人 112 发 行 人 113 发 行 人 114 发 行 人 115 发 行 人 116 发 行 人 117 发 行 人 118 发 行 人 119 发 行 人 120 发 行 人 121 发 行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规 划 建 筑 取 得 权 属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证 号 用 途 面 积 (m2) 方 式 限 制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3,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2,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生 产 2, 自 建 抵 押 桥 南 122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生 产 1, 自 建 抵 押
191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号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规 划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m2) 取 得 方 式 权 属 限 制 第 号 桥 南 123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1, 自 建 抵 押 124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25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26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27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2, 自 建 128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4, 自 建 抵 押 129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1, 自 建 抵 押 130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4, 自 建 抵 押 131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4, 自 建 抵 押 132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33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34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2, 自 建 抵 押 135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36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37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38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39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40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1, 自 建 抵 押 141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142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4, 自 建 抵 押
192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143 发 行 人 144 发 行 人 145 发 行 人 146 发 行 人 147 发 行 人 148 发 行 人 149 发 行 人 150 发 行 人 151 发 行 人 152 发 行 人 153 发 行 人 154 发 行 人 155 发 行 人 156 发 行 人 157 发 行 人 158 发 行 人 159 发 行 人 160 发 行 人 161 发 行 人 162 发 行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规 划 建 筑 取 得 权 属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证 号 用 途 面 积 (m2) 方 式 限 制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2,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4,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办 公 2,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2,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自 建 抵 押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三 堤 口 立 交 桥 南 生 产 1, 自 建 抵 押 163 发 行 人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濉 溪 县 城 西 村 武 南 生 产 自 建
193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号 房 屋 坐 落 位 置 规 划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m2) 取 得 方 式 权 属 限 制 第 号 队 164 发 行 人 165 发 行 人 166 发 行 人 167 发 行 人 168 发 行 人 169 发 行 人 170 发 行 人 171 发 行 人 172 发 行 人 173 发 行 人 174 发 行 人 175 金 缘 坊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淮 房 地 权 证 相 山 区 字 第 号 淮 房 地 权 证 相 山 区 字 第 号 宁 房 权 证 鼓 变 字 第 号 宁 房 权 证 鼓 变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濉 公 房 字 第 号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4, 自 建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236#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101 号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236# 生 产 自 建 住 宅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住 宅 1, 号 生 产 生 产 自 建 濉 溪 县 城 东 关 生 产 1, 自 建 濉 溪 县 开 发 区 玉 兰 综 合 大 道 北 国 槐 路 西 门 卫 14, 自 建 相 山 区 建 安 路 东 侧 商 业 办 公 楼 金 融 购 买 信 息 商 业 相 山 区 建 安 路 东 侧 金 融 办 公 楼 信 息 购 买 云 南 路 20 号 204 室 商 业 购 买 云 南 路 20 号 地 下 车 库 4 号 车 位 车 位 购 买 濉 溪 县 开 发 区 玉 兰 大 道 北 国 槐 路 西 生 产 6, 自 建 3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 台 / 套 ) 成 新 率 1 包 装 生 产 线 % 2 不 锈 钢 储 酒 罐 / 收 酒 罐 / 缓 冲 罐 / 发 酵 罐 1, % 3 不 锈 钢 风 冷 器 % 4 酿 酒 设 备 % 5 曲 块 破 碎 系 统 % 6 制 曲 系 统 % 7 红 梁 进 料 储 存 磨 粉 系 统 % 8 吊 钩 双 梁 桥 式 起 重 机 %
194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无 形 资 产 1 总 体 情 况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均 为 土 地 使 用 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原 值 累 计 摊 销 摊 余 价 值 28, , , 土 地 使 用 权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具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情 况 如 下 : 序 取 得 权 属 权 属 人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土 地 位 置 面 积 (m2) 用 途 终 止 日 期 号 方 式 限 制 1 发 行 人 2 发 行 人 3 发 行 人 4 发 行 人 5 发 行 人 6 发 行 人 7 发 行 人 8 发 行 人 9 发 行 人 10 发 行 人 11 发 行 人 12 发 行 人 13 发 行 人 淮 出 国 用 (2012) 工 业 用 濉 溪 县 武 店 孜 村 3, 第 101 号 地 出 让 淮 出 国 用 (2012) 工 业 用 濉 溪 县 东 关 村 128, 第 103 号 地 出 让 淮 土 国 用 (2012) 工 业 用 虎 山 路 西 侧 16, 第 93 号 地 出 让 淮 土 国 用 (2012) 工 业 用 濉 溪 县 东 关 1, 第 94 号 地 出 让 淮 土 国 用 (2012) 工 业 用 濉 溪 路 西 碱 河 路 北 12, 第 95 号 地 出 让 淮 土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后 大 第 98 号 街 南 侧 13, 淮 土 国 用 (2012) 第 99 号 濉 溪 县 武 店 孜 村 128, 淮 土 国 用 (2012) 第 102 号 濉 溪 县 濉 溪 路 西 侧 121, 淮 土 国 用 (2013) 龙 湖 工 业 项 目 区 龙 第 022 号 旺 路 南 梧 桐 中 路 东 69, 宁 鼓 国 用 (2012) 鼓 楼 区 云 南 路 20 号 第 号 204 室 41.9 宁 鼓 国 用 (2012) 鼓 楼 区 云 南 路 20 号 第 号 地 下 车 库 4 号 车 位 16.6 濉 转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南 环 第 011 号 路 东 段 北 侧 6,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银 第 030 号 杏 路 南 侧 180,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抵 押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商 务 金 融 用 地 出 让 商 务 金 融 用 地 ( 地 出 让 下 ) 工 业 用 地 转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抵 押 14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银 78, 工 业 用 出 让
195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权 属 人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土 地 位 置 面 积 (m2) 用 途 终 止 日 期 取 得 方 式 权 属 限 制 第 031 号 杏 路 南 侧 地 15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第 032 号 兰 路 北 侧 42,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第 033 号 北 侧 3,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老 城 北 环 路 第 034 号 北 铁 路 东 侧 103,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南 环 路 北 侧 第 035 号 老 濉 河 东 侧 7,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镇 老 城 后 大 街 第 036 号 北 侧 11,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虎 山 路 西 侧 第 038 号 濉 河 路 北 侧 1,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虎 山 路 西 侧 第 039 号 濉 河 路 北 侧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虎 山 北 路 西 第 040 号 侧 濉 河 路 北 侧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虎 山 路 西 侧 第 041 号 濉 河 路 北 侧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老 城 南 环 路 第 042 号 北 侧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老 城 南 环 路 第 043 号 北 侧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老 城 南 环 路 第 044 号 北 侧 铁 道 东 侧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第 045 号 北 侧 铁 路 东 侧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老 城 后 大 街 第 046 号 北 侧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淮 海 路 西 侧 第 047 号 碱 河 路 北 侧 发 行 人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濉 出 国 用 (2012) 兰 路 北 侧 银 杏 路 南 第 048 号 侧 109,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南 环 路 北 侧 第 068 号 相 山 路 西 侧 60,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南 环 路 北 侧 第 069 号 孟 山 路 东 侧 11,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南 环 路 北 侧 第 070 号 孟 山 路 东 侧 11,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住 宿 餐 饮 用 地 出 让 34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2) 濉 溪 县 南 环 路 北 侧 13, 住 宿 餐 出 让
196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权 属 人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土 地 位 置 面 积 (m2) 用 途 终 止 日 期 取 得 方 式 权 属 限 制 第 071 号 孟 山 路 西 侧 饮 用 地 35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3) 第 029 号 濉 溪 县 南 环 城 路 北 侧 孟 山 路 东 侧 3,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36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3) 第 031 号 濉 溪 县 南 环 城 路 北 侧 孟 山 路 东 侧 27,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37 发 行 人 濉 出 国 用 (2013) 第 032 号 濉 溪 县 南 环 城 路 北 侧 孟 山 路 东 侧 5, 批 发 零 售 用 地 出 让 38 金 缘 坊 濉 转 国 用 (2006) 第 024 号 濉 溪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国 槐 路 西 侧 50, 工 业 用 地 转 让 3 商 标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197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198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199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0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1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2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3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4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5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6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7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8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09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10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11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12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13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14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215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类 号 专 用 权 期 限 专 利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拥 有 的 专 利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专 利 类 权 利 号 别 人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申 请 日 授 权 公 告 日 1 实 用 新 发 行 ZL 防 伪 酒 瓶 盖 型 人 实 用 新 发 行 一 种 多 功 能 酒 瓶 ZL 型 人 包 装 盒 X 实 用 新 发 行 ZL 酒 瓶 颈 防 伪 卡 型 人 实 用 新 发 行 一 种 防 伪 酒 包 装 ZL 型 人 盒 实 用 新 发 行 一 种 酒 包 装 盒 筒 ZL 型 人 形 内 衬 实 用 新 发 行 ZL 白 酒 包 装 盒 型 人 实 用 新 发 行 一 种 底 盖 可 拆 卸 ZL 型 人 式 酒 盒 实 用 新 发 行 一 种 带 有 卡 扣 的 ZL 型 人 酒 水 包 装 盒 实 用 新 发 行 一 种 带 有 安 装 基 ZL 型 人 座 的 酒 水 包 装 盒 外 观 设 发 行 ZL 酒 瓶 计 人 外 观 设 发 行 酒 瓶 ( 三 十 年 口 子 ZL
216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专 利 类 权 利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申 请 日 授 权 公 告 日 别 人 计 人 窖 )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ZL 酒 瓶 ( 老 口 子 2) 人 发 行 ZL 酒 瓶 ( 仙 酒 坊 ) 人 发 行 ZL 酒 瓶 ( 如 意 庆 典 ) 人 发 行 人 酒 瓶 ( 咖 啡 色 庆 典 ) 发 行 酒 瓶 ( 珍 品 口 子 人 坊 ) 发 行 人 酒 瓶 ( 小 池 窖 ) 发 行 人 酒 瓶 发 行 酒 瓶 ( 江 淮 第 一 人 窖 )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坊 ) 发 行 酒 瓶 ( 二 十 年 玻 人 瓶 ) 发 行 酒 盒 ( 新 款 口 子 人 窖 ) 发 行 酒 盒 ( 新 款 老 口 人 子 ) 发 行 人 酒 盒 ( 新 款 御 尊 ) 发 行 人 酒 盒 ( 小 池 窖 ) 发 行 人 酒 盒 ( 新 20 年 ) 发 行 酒 盒 ( 新 精 品 口 子 人 坊 ) 发 行 酒 瓶 ( 口 子 窖 - 红 人 色 ) 发 行 酒 盒 ( 口 子 窖 - 传 人 阅 ) 发 行 酒 包 装 盒 ( 同 源 坊 人 老 口 子 ) 发 行 酒 包 装 盒 ( 中 华 老 人 字 号 老 口 子 ) ZL ZL ZL ZL ZL ZL ZL ZL ZL ZL ZL ZL ZL X ZL ZL ZL ZL
217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专 利 类 别 权 利 人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申 请 日 授 权 公 告 日 32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包 装 盒 ( 六 年 口 子 窖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包 装 盒 ( 精 品 口 子 坊 ) ZL X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包 装 盒 ( 珍 品 口 子 坊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大 师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口 子 窖 ) ZL X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白 酒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口 子 窖 白 酒 ) ZL X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白 酒 -1)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白 酒 -2) ZL X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20 年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6 年 红 色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20 年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坊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10 年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六 年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6 年 400ml)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6 年 绿 色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老 口 子 ) ZL
218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专 利 类 别 权 利 人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申 请 日 授 权 公 告 日 52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五 年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30 年 ) ZL X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10 年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5 年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老 口 子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8 年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口 子 窖 - 真 藏 实 窖 15 年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濉 溪 大 曲 - 精 装 头 曲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1)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2)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濉 溪 大 曲 - 简 白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五 年 口 子 窖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盒 ( 六 年 口 子 窖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五 年 口 子 窖 - 绿 色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六 年 口 子 窖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六 年 口 子 窖 - 红 色 ) ZL 外 观 设 计 发 行 人 酒 瓶 ( 五 年 口 子 窖 ) ZL 六 公 司 拥 有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及 资 质 情 况 下 : 口 子 酒 业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目 前 无 拥 有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目 前 拥 有 的 资 质 情 况 如 1 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219 与 发 行 公 告 口 子 酒 业 持 有 安 徽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14 年 6 月 20 日 下 发 的 编 号 为 QS 的 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定 产 品 名 称 为 : 白 酒, 生 产 地 址 为 :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濉 溪 县 碱 河 路 与 濉 溪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方 向 濉 溪 县 南 环 路 与 孟 山 南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方 向 濉 溪 镇 后 大 街 南 侧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玉 兰 大 道 与 国 槐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方 向,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2 酒 类 流 通 备 案 登 记 表 (1) 口 子 酒 业 持 有 淮 北 市 商 务 局 2011 年 7 月 18 日 下 发 的 编 号 为 号 的 酒 类 流 通 备 案 登 记 表, 登 记 主 要 经 销 品 种 为 : 白 酒, 经 营 类 型 为 : 批 发 (2) 口 子 酒 营 销 持 有 淮 北 市 商 务 局 2010 年 5 月 6 日 下 发 的 编 号 为 号 的 酒 类 流 通 备 案 登 记 表, 登 记 主 要 经 销 品 种 为 : 白 酒, 经 营 类 型 为 : 批 零 兼 营 七 公 司 的 技 术 与 研 发 情 况 ( 一 ) 主 要 产 品 技 术 水 平 及 生 产 工 艺 1 主 要 产 品 技 术 水 平 公 司 多 年 来 一 直 致 力 于 白 酒 生 产 技 术 及 工 艺 流 程 的 开 发 研 究,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的 核 心 技 术 目 前, 公 司 熟 练 掌 握 白 酒 酿 造 的 重 要 生 产 技 术, 能 满 足 客 户 的 个 性 化 需 求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的 技 术 均 处 于 批 量 生 产 阶 段, 具 体 如 下 : 产 品 名 称 三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二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六 年 型 口 子 窖 五 年 型 口 子 窖 御 尊 口 子 窖 小 池 窖 口 子 窖 老 口 子 系 列 口 子 坊 系 列 口 子 美 酒 系 列 口 子 酒 系 列 2 主 要 生 产 工 艺 生 产 技 术 所 处 阶 段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批 量 生 产
220 与 发 行 公 告 白 酒 作 为 我 国 特 有 的 产 品, 一 般 以 多 种 粮 食 作 为 酿 造 原 料, 经 过 制 曲 发 酵 蒸 馏 陈 化 老 熟 勾 调 等 传 统 工 艺, 其 酿 造 工 艺 独 特 公 司 的 主 要 产 品 口 子 窖 系 列, 以 前 浓 后 酱 中 间 清 空 杯 留 香 的 大 兼 香 为 主 要 特 色, 在 生 产 工 艺 上, 主 要 体 现 在 三 多 一 高 一 长 三 多 : 指 多 粮 制 曲 多 种 曲 混 合 糖 化 发 酵 多 粮 酿 造 多 粮 制 曲 和 多 种 曲 混 合 糖 化 发 酵 : 在 制 曲 用 料 方 面, 公 司 以 小 麦 为 主, 同 时 添 加 大 麦 豌 豆 等 多 种 辅 料 在 制 曲 环 节, 公 司 拥 有 独 特 的 菊 花 心 中 温 大 曲 制 作 工 艺 高 温 大 曲 制 作 工 艺 以 及 全 国 独 树 一 帜 的 超 高 温 大 曲 制 作 工 艺 同 时 采 用 中 温 大 曲 高 温 大 曲 超 高 温 大 曲 混 合 发 酵, 形 成 独 有 的 多 种 大 曲 混 合 糖 化 发 酵 的 工 艺 多 粮 酿 造 : 公 司 在 酿 酒 中 使 用 多 种 粮 食 发 酵 不 同 的 原 料 通 过 微 生 物 发 酵 和 生 化 作 用, 产 生 不 同 的 微 量 芳 香 物 质, 赋 予 白 酒 不 同 的 风 味 特 征 一 高 : 指 高 温 润 料 堆 积 高 粱 在 配 料 前 使 用 60~80 度 的 热 水 拌 好 并 堆 积 起 来, 经 18~24 小 时 的 堆 积 可 以 去 除 其 中 的 杂 味, 并 带 出 高 粱 独 有 的 粮 香 味, 同 时 通 过 堆 积 使 其 再 产 生 更 为 特 殊 的 香 味, 使 酒 中 的 香 气 成 分 更 加 丰 富, 是 形 成 口 子 窖 酒 的 重 要 基 础 香 气 之 一 高 温 润 料 堆 积 后 的 原 料, 将 在 蒸 酒 环 节 中 与 发 酵 池 中 的 酒 醅 混 合 蒸 馏 一 长 : 指 储 存 期 长 公 司 优 质 原 酒 的 储 存 期 一 般 在 三 年 及 以 上, 确 保 陈 化 老 熟 过 程 的 充 分 在 集 中 体 现 口 子 特 色 的 三 多 一 高 一 长 工 艺 之 外, 公 司 还 继 承 和 创 新 了 一 些 重 要 生 产 工 艺 : (1) 续 渣 混 蒸 混 烧 老 五 甑 工 艺 所 谓 混 烧 老 五 甑 工 艺, 是 原 料 与 出 窖 的 香 醅 在 同 一 甑 桶 同 时 蒸 馏 和 蒸 煮 糊 化, 在 窖 内 有 4 甑 发 酵 材 料, 即 大 渣 二 渣 小 渣 和 回 渣 出 窖 加 入 新 原 料 分 成 5 甑 进 行 蒸 馏, 其 中 4 甑 入 窖 发 酵, 另 一 甑 为 丢 糟 (2) 掐 酒 工 艺 在 蒸 酒 过 程 中, 酒 蒸 出 后 随 不 锈 钢 管 冷 却 器 冷 凝 后 流 出, 这 时 候 要 进 行 掐 酒 刚 出 来 的 酒 酒 精 度 较 高, 随 后 依 次 递 减 刚 出 来 的 酒 和 尾 酒 因 杂 质 较 多, 要 去 掉, 称 为 掐 头 去 尾, 并 按 质 量 取 酒 掐 去 开 头 一 斤 左 右 酒 后 的 一 段 酒,
221 与 发 行 公 告 酯 含 量 较 高, 富 含 低 沸 点 物 质, 因 此 用 作 调 味 酒 公 司 掐 酒 均 由 掐 酒 师 凭 多 年 经 验 进 行 判 断, 按 质 掐 酒, 再 由 检 测 部 门 复 检 无 误 后 分 级 入 库 (3) 泥 池 老 窖 发 酵 工 艺 公 司 生 产 中 采 用 泥 池 老 窖 作 为 发 酵 容 器, 通 过 酒 醅 与 窖 泥 接 触, 使 酒 的 香 气 更 加 突 出, 味 感 更 加 丰 富 夏 季 压 醅, 以 增 加 发 酵 时 间 ; 其 他 季 节 按 正 常 发 酵 期 生 产, 发 酵 期 一 般 为 60~120 天 的 时 间 (4) 陈 化 老 熟 工 艺 公 司 以 专 用 陶 坛 在 酒 窖 中 陈 化 老 熟 公 司 选 用 江 苏 宜 兴 等 地 出 产 的 陶 坛 作 为 储 酒 容 器, 并 在 温 度 湿 度 光 照 等 指 标 适 宜 的 环 境 ( 如 地 下 酒 窖 ) 中 陈 化 老 熟, 能 有 效 保 持 酒 质, 使 酒 体 绵 软 柔 和 (5) 勾 调 工 艺 勾 调 是 酒 体 设 计 中 的 关 键 一 环, 良 好 的 勾 调 工 艺, 可 使 酒 中 各 种 微 量 成 分 以 不 同 的 比 例 进 行 补 充 协 调 平 衡, 形 成 主 体 香 气 和 独 特 的 风 格 特 征 ( 二 ) 研 发 机 构 设 置 及 主 要 研 发 人 员 公 司 设 置 了 专 门 的 技 术 中 心, 已 被 认 定 为 安 徽 省 级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技 术 中 心 主 要 负 责 从 事 白 酒 酿 造 的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新 产 品 的 研 发 和 工 艺 流 程 研 究 等 目 前 技 术 中 心 下 设 检 测 计 量 新 产 品 开 发 等 各 个 部 室, 涵 盖 新 产 品 开 发 工 艺 设 计 检 测 等 多 个 方 面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研 发 人 员 皆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多 数 具 有 高 等 院 校 的 发 酵 食 品 等 相 关 专 业 的 学 习 经 历, 具 有 多 年 的 酿 酒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七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之 ( 四 )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 三 ) 主 要 技 术 研 发 成 果 发 行 人 通 过 研 究 创 新 和 技 改 等 方 式, 不 断 提 升 白 酒 酿 造 技 术 水 平,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如 下 : 序 号 研 发 成 果 名 称 所 获 奖 项 授 予 日 期 1 口 子 酒 新 工 艺 研 究 与 开 发 淮 北 市 科 学 技 术 三 等 奖 2003 年
222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研 发 成 果 名 称 所 获 奖 项 授 予 日 期 2 二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酒 的 研 制 安 徽 省 科 技 成 果 证 书 2006 年 ( 四 ) 正 在 研 发 的 项 目 公 司 目 前 正 在 进 展 中 的 研 发 项 目 包 括 三 步 循 环 法 白 酒 储 存 研 究 超 高 温 口 子 大 曲 的 微 生 物 分 离 试 验 酒 尾 黄 水 提 取 调 酒 液 等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三 步 循 环 法 白 酒 储 存 研 究 本 项 目 主 要 是 对 在 酒 坛 酒 池 酒 罐 三 种 不 同 储 酒 容 器 中 的 同 种 原 酒 在 不 同 时 期 的 感 官 和 理 化 学 变 化 进 行 研 究, 寻 找 最 佳 储 酒 方 法 2 超 高 温 口 子 大 曲 的 微 生 物 分 离 试 验 本 项 目 是 通 过 超 高 温 口 子 大 曲 中 的 微 生 物 进 行 分 离 纯 化, 找 出 大 曲 中 影 响 口 子 酒 的 有 益 微 生 物, 并 进 行 扩 大 培 养, 进 一 步 应 用 于 生 产 3 酒 尾 黄 水 提 取 调 酒 液 本 项 目 是 利 用 白 酒 发 酵 过 程 中 的 废 弃 物 黄 水 和 酒 尾 酒 通 过 生 物 技 术 提 取 白 酒 勾 调 过 程 中 可 以 利 用 的 调 味 物 质, 这 样 既 减 少 环 境 的 污 染, 起 到 环 保 的 效 果, 又 可 以 为 公 司 节 约 一 定 的 资 金 ( 五 ) 技 术 创 新 机 制 及 持 续 研 发 投 入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技 术 研 发, 灵 活 采 用 多 种 合 作 形 式 进 行 科 学 研 发 2006 年 公 司 与 中 国 食 品 发 酵 工 业 研 究 院 合 作 的 口 子 窖 酒 特 征 性 剖 析 研 究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主 要 是 使 用 各 种 先 进 生 物 化 学 分 析 方 法, 从 各 种 酿 酒 原 料, 原 酒, 成 品 酒 样 入 手, 并 与 其 他 名 酒 相 比 较, 确 定 口 子 窖 酒 各 个 方 面 的 唯 一 特 性 公 司 积 极 参 与 中 国 白 酒 169 计 划, 是 该 项 目 2007 年 九 家 首 批 协 作 单 位 之 一 该 计 划 由 中 国 酿 酒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分 会 技 术 委 员 会 组 织, 相 关 院 校 研 究 单 位 和 企 业 共 同 参 与, 是 建 国 以 来 中 国 白 酒 行 业 规 模 最 大 的 科 研 项 目, 也 是 参 加 企 业 最 多, 研 究 范 围 广, 技 术 构 成 复 杂 的 项 目 公 司 目 前 参 与 的 中 国 白 酒 169 计 划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包 括 : 一 中 国 白 酒 健 康 成 分 研 究, 分 析 检 测 白 酒 中 对 人 体 有 益 的 物 质 ; 二 中 国 白 酒 特 征 香 味 物 质 的 研 究, 对 各 种 特 征 香 气 成 份 定 性 与 定 量, 初 步 明 晰 各 种 分 析 酒 样 的 个 性 特 征 ; 三 重 要 香 和 味 成 份 生 成 机 理 的 研 究, 通 过 检 测 确 定 重 要 香 味 成 份, 研 究 其 微 生
223 与 发 行 公 告 物 代 谢 过 程 及 微 生 物 适 宜 条 件 ; 四 中 国 白 酒 中 呈 香 呈 味 物 质 阈 值 的 测 定 五 白 酒 年 份 酒 研 究 检 测 不 同 时 间 储 存 的 白 酒, 找 出 影 响 白 酒 质 量 的 重 要 成 份 及 感 官 特 征 变 化 规 律 提 出 制 定 年 份 酒 标 准 基 本 数 据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研 发 投 入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25% 0.26% 和 0.33% 八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 一 )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公 司 设 有 质 量 中 心, 专 职 负 责 质 量 控 制 公 司 以 质 量 控 制 为 中 心, 以 全 员 参 与 为 基 础, 建 立 了 覆 盖 产 品 研 发 工 艺 设 计 供 应 商 管 理 原 材 料 检 验 成 品 出 厂 检 验 等 过 程 的 全 面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具 体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如 下 : (1) 建 立 公 司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以 ISO9001:2008 质 量 体 系 标 准 为 基 础, 推 行 全 面 全 员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2)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进 出 的 各 类 原 辅 料 半 成 品 在 产 品 和 产 成 品 的 质 量 控 制, 负 责 调 度 生 产 全 过 程 中 的 各 工 段 进 行 定 时 和 不 定 时 的 检 查 等, 负 责 公 司 所 有 质 量 方 面 的 技 术 检 验 并 对 检 验 数 据 负 责, 以 最 终 保 证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的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3)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制 定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制 定 了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对 公 司 所 有 产 品 质 量 半 成 品 质 量 原 辅 材 料 质 量 及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各 环 节 工 作 质 量 进 行 了 规 范 ;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控 制 方 法, 对 产 品 实 现 必 须 的 过 程 和 对 产 品 特 性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以 验 证 产 品 要 求 是 否 得 到 满 足, 完 整 的 体 现 了 公 司 全 面 质 量 控 制 的 各 方 面 ; 质 量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对 质 量 控 制 过 程 中 信 息 的 收 集 和 反 馈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规 范 另 外,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公 司 产 品 召 回 管 理 规 定 因 故 停 产 产 品 处 理 制 度 用 户 投 诉 处 理 管 理 规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制 度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管 理 程 序 产 品 入 库 出 厂 检 验 制 度 原 辅 材 料 采 购 检 验 规 定 各 级 人 员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及 相 关 工 作 标 准 等 有 关 质 量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4) 贯 彻 严 密 的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HACCP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等 制 度 的 要 求, 建 立
224 与 发 行 公 告 了 质 量 分 析 定 期 会 议 制 度, 包 括 年 度 会 议 和 月 度 会 议, 以 便 及 时 分 析 质 量 工 作, 对 存 在 问 题 制 定 纠 正 措 施, 确 定 责 任 部 门 予 以 改 进 公 司 每 年 召 开 供 应 厂 家 质 量 分 析 会, 不 定 期 地 派 出 专 业 技 术 骨 干 到 供 应 厂 家 进 行 现 场 指 导, 以 便 供 应 厂 家 及 时 掌 握 其 供 货 质 量 和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要 求, 从 而 将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向 供 应 厂 家 前 移 ( 二 )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的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目 前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具 体 执 行 的 国 家 行 业 及 企 业 标 准 的 情 况 如 下 : 科 室 质 量 检 验 科 质 量 控 制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范 围 原 料 辅 Q/AKJ 高 粱 小 麦 大 麦 豌 豆 稻 壳 料 煤 炭 AKWJ06.05: GB 大 米 五 金 材 料 AKWJ 粮 食 油 料 检 验 标 准 汇 编 质 量 检 验 GB 粮 食 油 料 检 验 扦 样 分 样 法 GB/T 粮 油 检 验 粮 食 油 料 的 色 泽 气 味 口 味 鉴 定 GB/T 粮 油 检 验 粮 食 油 料 的 杂 质 不 完 善 粒 的 检 验 GB 粮 食 油 料 检 验 水 分 测 定 法 GB/T 粮 食 油 料 检 验 容 重 测 定 法 GB/T 粮 油 检 验 带 壳 油 料 纯 仁 率 检 验 法 GB/T 粮 油 检 验 粮 食 油 料 中 淀 粉 含 量 测 定 AKWJ GB/T 煤 中 全 水 分 的 测 定 方 法 AKWJ GB/T 煤 炭 分 析 试 验 方 法 一 般 规 定 AKWJ GB/T 煤 中 全 硫 的 测 定 方 法 AKWJ :GB213 煤 的 发 热 量 测 定 方 法 AKWJ :GB 粮 食 卫 生 标 准 成 品 酒 包 AKWJ28.03 食 品 标 识 管 理 规 定 装 质 量 Q/AKJ 生 产 过 程 质 量 检 验 AKWJ :GB 预 包 装 饮 料 酒 标 签 通 则 AKWJ :GB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准 通 则 AKWJ10.10 质 量 检 验 规 程 AKWJ10.11 质 量 检 验 制 度 包 装 材 料 AKWJ 包 装 材 料 ( 陶 瓷 酒 瓶 ) 质 量 检 验 AKWJ QB/T 毫 升 冠 形 瓶 口 白 酒 瓶 AKWJ06.06 GB/T 瓶 装 酒 饮 料 塑 料 周 转 箱 AKWJ06.07 GB/T 酒 类 及 其 他 食 品 包 装 用 软 木 塞 AKWJ GB/T 运 输 包 装 用 单 瓦 楞 纸 箱 和 双 瓦 楞 纸 箱 AKWJ GB 运 输 包 装 件 基 本 试 验 第 4 部 分 采 用 压 力 试 验 机 进 行 抗 压 和 堆 码 试 验 方 法
225 与 发 行 公 告 科 室 理 化 中 心 质 量 控 制 范 围 酒 醅 曲 窖 泥 质 量 成 品 酒 内 在 质 量 理 化 检 测 基 酒 质 量 检 测 曲 窖 泥 微 生 物 检 测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AKWJ06.04:GB/T 玻 璃 容 器 白 酒 瓶 AKWJ06.03:GB 限 制 商 品 过 度 包 装 要 求 食 品 和 化 妆 品 AKWJ44-05 包 装 玻 璃 容 器 铅 镉 砷 锑 溶 出 允 许 限 量 AKWJ 包 装 材 料 卫 生 标 准 汇 编 Q/AKJ11 包 装 材 料 酒 盒 标 贴 吊 牌 Q/AKJ12 包 装 材 料 酒 瓶 Q/AKJ13 包 装 材 料 纸 箱 Q/AKJ14 烟 煤 锅 炉 用 Q/AKJ25 瓶 盖 AKWJ 糟 赔 化 验 操 作 规 程 AKWJ 酿 酒 制 曲 工 序 过 程 检 验 规 定 AKWJ :GB/T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口 子 窖 酒 AKWJ 产 品 标 准 汇 编 : GB/T 浓 香 型 白 酒 AKWJ < 浓 香 型 白 酒 > 第 1 号 修 改 单 Q/KZJY0001S 2014 兼 香 型 白 酒 Q/KZJY0002S 2012 复 合 兼 香 型 白 酒 Q/KZJY0003S 2013 兼 香 型 配 制 白 酒 AKWJ :GB/T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口 子 窖 酒 ( 含 第 1 号 修 改 单 ) AKWJ 产 品 标 准 汇 编 : GB/T 浓 香 型 白 酒 AKWJ 浓 香 型 白 酒 第 1 号 修 改 单 Q/KZJY0001S 2014 兼 香 型 白 酒 AKWJ 糟 赔 化 验 操 作 规 程 AKWJ 酿 酒 制 曲 工 序 过 程 检 验 规 定 AKWJ 微 生 物 试 验 操 作 规 程 此 外, 公 司 在 执 行 的 相 关 质 量 标 准 还 包 括 : 标 准 编 号 AKWJ :GB AKWJ :GB AKWJ :GB AKWJ10.01:GB2757 AKWJ AKWJ GB/T AKWJ10.33:GB2760 AKWJ 标 准 名 称 白 酒 检 验 规 则 和 标 志 包 装 运 输 储 存 白 酒 试 验 方 法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蒸 馏 酒 及 配 制 酒 卫 生 标 准 白 酒 分 析 方 法 第 1 号 修 改 单 酒 精 通 用 试 验 方 法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卫 生 规 范 蒸 馏 酒 及 配 制 酒 卫 生 标 准 第 2 号 修 改 单 ( 三 ) 质 量 纠 纷 处 理 情 况
226 与 发 行 公 告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技 术 质 量 标 准, 未 出 现 因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产 品 服 务 质 量 和 技 术 监 督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而 被 有 关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况, 公 司 未 发 生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而 与 客 户 发 生 重 大 纠 纷 法 律 诉 讼 或 仲 裁 的 情 形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和 产 品 全 流 程 跟 踪 体 系, 确 保 产 品 质 量 可 控 可 追 溯 淮 北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出 具 了 证 明,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在 质 量 技 术 方 面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没 有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也 不 存 在 产 品 质 量 投 诉 方 面 的 记 录
227 与 发 行 公 告 一 同 业 竞 争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 一 )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徐 进 刘 安 省 除 公 司 外, 徐 进 刘 安 省 还 控 制 了 口 子 投 资 口 子 国 际 绿 野 园 林 及 泉 山 物 业, 其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四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口 子 投 资 口 子 国 际 绿 野 园 林 及 泉 山 物 业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似 业 务, 也 未 从 事 其 他 与 公 司 业 务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因 此,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之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二 )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措 施 为 有 效 防 止 及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进 刘 安 省 签 署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向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承 诺 如 下 : 本 人 作 为 持 有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口 子 酒 业 ) 的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此 对 避 免 与 口 子 酒 业 产 生 同 业 竞 争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本 人 及 近 亲 属 目 前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未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或 参 与 任 何 在 商 业 上 对 口 子 酒 业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 2 本 人 及 近 亲 属 将 来 也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或 参 与 任 何 在 商 业 上 对 口 子 酒 业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及 活 动, 或 拥 有 与 口 子 酒 业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任 何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权 益,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取 得 该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控 制 权, 或 在 该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中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 3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给 口 子 酒 业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228 与 发 行 公 告 二 关 联 交 易 ( 一 ) 关 联 方 与 关 联 关 系 1 关 联 自 然 人 公 司 关 联 自 然 人 主 要 包 括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与 前 述 人 士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2 控 股 子 公 司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包 括 口 子 酒 营 销 金 缘 坊 北 京 口 子 上 海 口 子 淮 北 口 子, 其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六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之 ( 三 )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3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法 人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法 人 为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其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二 )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过 去 12 个 月 曾 经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法 人 为 天 地 龙 实 业, 天 地 龙 实 业 的 详 细 情 况, 见 本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七 发 起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之 ( 一 ) 发 起 人 之 2 法 人 发 起 人 基 本 情 况 4 其 他 关 联 法 人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基 本 情 况 关 联 关 系 1 成 立 于 2002 年 4 月 22 日 ;2 注 册 资 本 为 6, 万 元 ; 1 江 苏 天 地 龙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天 地 龙 集 团 ) 3 注 册 地 为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云 溪 路 3 号 ;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潘 迎 九 ;5 经 营 范 围 为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马 口 铁 包 装 罐 的 制 造 ; 有 色 金 属 的 销 售 ; 铜 杆 铝 杆 电 线 电 缆 架 空 导 线 的 销 售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潘 迎 九 持 有 该 公 司 92.5% 的 股 权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1 成 立 于 1988 年 7 月 5 日 ;2 注 册 资 本 为 万 元 ;3 2 宜 兴 市 天 地 龙 彩 印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天 地 龙 彩 印 ) 注 册 地 为 宜 兴 市 官 林 镇 钮 家 南 街 ;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黄 建 敏 ;5 经 营 范 围 为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包 装 装 璜 印 刷 品 印 刷 装 订, 其 他 印 刷 品 印 刷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废 牛 皮 纸 的 回 收, 纸 和 纸 板 容 器 马 口 铁 盒 的 制 造 销 售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蒋 加 平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的 企 业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229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基 本 情 况 关 联 关 系 外 )( 前 述 范 围 涉 及 专 项 审 批 的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经 营 ) 天 地 龙 控 股 集 团 3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天 地 龙 控 股 ) 淮 北 市 乾 龙 包 装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4 ( 简 称 乾 龙 包 装 ) 5 口 子 投 资 6 口 子 国 际 7 绿 野 园 林 8 泉 山 物 业 安 徽 世 纪 浪 潮 药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9 ( 简 称 世 纪 浪 潮 ) 1 成 立 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 ;2 注 册 资 本 为 32, 万 元 ; 3 注 册 地 为 江 苏 省 宜 兴 市 徐 舍 镇 西 郊 工 业 园 ;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蒋 加 平 ;5 经 营 范 围 为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利 用 自 有 资 金 对 外 投 资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限 制 的 领 域 除 外 ); 有 色 金 属 铜 杆 铝 杆 电 线 电 缆 架 空 导 线 铜 矿 石 铝 矿 石 铁 矿 石 的 销 售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1 成 立 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 ;2 注 册 资 本 为 万 元 ;3 注 册 地 为 濉 溪 县 乾 隆 湖 工 业 园 乾 隆 大 道 33 号 ;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黄 建 敏 ;5 经 营 范 围 为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包 装 装 潢 材 料 加 工 销 售 ; 马 口 铁 纸 罐 制 造 销 售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 以 上 经 营 项 目 涉 及 许 可 的 凭 有 效 许 可 证 经 营 ) 1 成 立 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 ;2 注 册 资 本 为 5, 万 元 ; 3 注 册 地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人 民 路 中 段 南 侧 ;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徐 进 ;5 经 营 范 围 为 投 资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允 许 的 行 业 产 业 (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房 地 产 开 发 1 成 立 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 ;2 注 册 资 本 3, 万 元 ;3 注 册 地 为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人 民 路 中 段 南 侧 ;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徐 钦 祥 ;5 经 营 范 围 为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住 宿, 经 销 主 食 热 菜 凉 菜 预 包 装 食 品 散 装 食 品 ; 本 经 营 场 所 内 零 售 卷 烟 ( 雪 茄 烟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经 销 日 用 百 货 苗 木 ; 会 议 接 待 ; 高 尔 夫 训 练 服 务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应 经 审 批 的 未 获 审 批 前 不 得 经 营 ) 1 成 立 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 ;2 注 册 资 本 为 1, 万 元 ; 3 注 册 地 为 淮 北 市 人 民 路 南 张 寨 路 东 ;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徐 钦 祥 ;5 经 营 范 围 为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花 卉 苗 木 草 坪 种 植 与 销 售, 节 水 灌 溉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盆 景 假 山 喷 泉 雕 塑 的 设 计 与 建 造, 园 林 景 观 设 计 建 造, 城 市 广 场 绿 化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中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应 经 审 批 而 未 获 审 批 的 不 得 经 营 ) 1 成 立 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 ;2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3 注 册 地 为 淮 北 市 人 民 路 中 段 151 号 1#-1,1;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徐 钦 祥 ;5 经 营 范 围 为 : 物 业 服 务, 卫 生 保 洁 服 务, 家 政 服 务, 园 林 绿 化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1 成 立 于 2005 年 3 月 16 日 ;2 注 册 资 本 为 2, 万 元 ; 3 注 册 地 为 濉 溪 县 乾 隆 湖 工 业 园 区 玉 龙 路 北 滨 湖 路 东 侧 ;4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刘 安 敏 ;5 经 营 范 围 为 : 中 药 材 中 药 饮 片 中 药 材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研 究 利 用 ; 农 副 产 品 收 购 ( 以 上 涉 及 潘 迎 九 持 有 该 公 司 50% 的 股 权 潘 迎 九 配 偶 蒋 加 平 持 有 该 公 司 50% 的 股 权 天 地 龙 彩 印 持 有 该 公 司 64.70% 的 股 份 徐 进 刘 安 省 共 同 控 制 该 公 司 口 子 投 资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口 子 投 资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股 权 口 子 投 资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股 权 刘 安 省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的 企 业
230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基 本 情 况 关 联 关 系 许 可 的 凭 有 效 许 可 证 经 营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和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 二 ) 报 告 期 内 的 关 联 交 易 1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1) 销 售 白 酒 单 位 : 万 元 关 联 方 期 间 交 易 金 额 占 同 类 交 易 比 例 2014 年 % 天 地 龙 实 业 口 子 国 际 世 纪 浪 潮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2013 年 % 2012 年 % 2014 年 % 2013 年 % 2012 年 % 2014 年 % 2013 年 % 2012 年 年 12, % 2013 年 11, % 2012 年 12, % 2014 年 9, % 2013 年 11, % 2012 年 13, % 注 :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与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为 发 行 人 股 东, 二 者 虽 不 是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但 为 了 更 有 利 于 投 资 者 全 面 了 解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将 其 比 照 关 联 方 进 行 披 露 (2) 购 买 包 装 材 料 2014 年 单 位 : 万 个 万 元 万 元 / 万 个 占 同 类 交 公 司 同 类 产 品 公 司 名 称 项 目 采 购 数 量 采 购 金 额 单 价 差 异 率 易 比 例 平 均 采 购 单 价 盒 天 地 龙 集 其 他 团 合 计 % 天 地 龙 彩 盒 %
231 与 发 行 公 告 印 箱 % 其 他 合 计 1, % 盒 1, , % 乾 龙 包 装 箱 % 其 他 1.87 合 计 3, % 2013 年 单 位 : 万 个 万 元 万 元 / 万 个 占 同 类 交 公 司 同 类 产 品 公 司 名 称 项 目 采 购 数 量 采 购 金 额 单 价 差 异 率 易 比 例 平 均 采 购 单 价 盒 , % 天 地 龙 集 团 其 他 3.01 合 计 1, % 盒 , % 箱 , % 天 地 龙 彩 印 其 他 合 计 3, % 盒 , % 箱 % 乾 龙 包 装 其 他 1.63 合 计 1, % 2012 年 单 位 : 万 个 万 元 万 元 / 万 个 占 同 类 交 公 司 同 类 产 品 公 司 名 称 项 目 采 购 数 量 采 购 金 额 单 价 差 异 率 易 比 例 平 均 采 购 单 价 盒 , % 天 地 龙 集 团 其 他 0.27 合 计 2, % 盒 % 箱 , % 天 地 龙 彩 印 其 他 合 计 3, %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发 行 人 和 天 地 龙 实 业 及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采 购 价 格 公 允 (3) 接 受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单 位 : 万 元
232 与 发 行 公 告 关 联 方 期 间 交 易 金 额 占 同 类 交 易 比 例 2014 年 % 口 子 国 际 2013 年 % 2012 年 % (4)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的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均 按 照 市 价 结 算,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公 司 向 天 地 龙 实 业 口 子 国 际 世 纪 浪 潮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销 售 的 商 品 主 要 是 白 酒 产 品, 向 天 地 龙 集 团 天 地 龙 彩 印 和 乾 龙 包 装 采 购 的 主 要 是 包 装 材 料, 向 口 子 国 际 采 购 的 主 要 是 日 常 餐 饮 和 宾 馆 住 宿 服 务 公 司 和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销 售 商 品 采 购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交 易 定 价 方 式 与 无 关 联 第 三 方 的 定 价 方 式 相 同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销 售 采 购 价 格 公 允, 与 销 售 给 无 关 联 第 三 方 或 向 无 关 联 第 三 方 采 购 的 价 格 基 本 一 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发 生 的 关 联 销 售 总 金 额 较 小, 占 公 司 销 售 金 额 的 比 例 较 小 ; 公 司 发 生 的 关 联 采 购 系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的 包 装 材 料, 占 公 司 采 购 金 额 比 例 较 小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对 公 司 的 总 体 盈 利 能 力 影 响 较 小 2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为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竞 争 力,2014 年 5 月, 公 司 与 口 子 投 资 签 订 了 商 品 房 购 买 协 议, 按 市 价 购 买 总 价 值 万 元 的 住 宅, 用 以 满 足 引 进 人 才 的 住 宿 需 求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上 述 款 项 已 全 部 支 付 完 毕 2014 年, 公 司 根 据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计 划, 开 始 实 施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并 由 口 子 酒 营 销 与 口 子 投 资 签 订 了 商 铺 购 买 意 向 书, 按 市 价 拟 购 买 总 价 值 约 万 元 的 商 铺, 合 计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用 于 建 设 口 子 窖 产 品 旗 舰 店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口 子 酒 营 销 向 口 子 投 资 支 付 了 万 元 的 预 付 款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和 口 子 投 资 口 子 国 际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履 行 了 完 备 的 法 律 程 序, 相 关 交 易 金 额 较 小, 对 公 司 的 总 体 盈 利 能 力 影 响 较 小, 不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独 立 性 3 发 行 人 与 经 销 商 供 应 商 之 间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公 司 经 销 商 合 肥 百 维 取 得 的 银 行 贷 款 限 定 于 支 付 采 购 货 款 用 途, 而 合 肥 百 维 为 了 根 据 自 身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周 转 情 况, 灵 活 安 排 上 述 贷 款 资 金 的 使 用, 由 贷 款 银 行 将 资 金 受 托 支 付 至 公 司 账 户, 合 肥 百 维 再 请 求 公 司 将 上 述 贷 款 以 退 款 的 形 式 返
233 与 发 行 公 告 还 至 合 肥 百 维 的 账 户 报 告 期 内, 合 肥 百 维 和 公 司 之 间 无 交 易 背 景 的 资 金 往 来 如 下 : 汇 入 时 间 汇 出 时 间 金 额 ( 万 元 ) , , , , , , , , , , , , , , , 公 司 与 合 肥 百 维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系 合 肥 百 维 根 据 自 身 贷 款 需 求 做 出 的 安 排, 不 是 公 司 与 合 肥 百 维 之 间 日 常 交 易 产 生, 属 于 无 交 易 背 景 的 资 金 往 来 除 了 与 合 肥 百 维 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大 连 金 飞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曾 经 存 在 下 列 无 交 易 背 景 的 资 金 往 来 : 汇 入 时 间 汇 出 时 间 金 额 ( 万 元 ) , 除 此 之 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其 他 经 销 商 或 供 应 商 之 间 不 存 在 类 似 做 法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贷 款 通 则 的 要 求, 借 款 人 应 当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应 当 接 受 贷 款 人 对 其 使 用 信 贷 资 金 情 况 和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财 务 活 动 的 监 督 公 司 经 销 商 取 得 了 上 述 贷 款 并 受 托 支 付 后, 请 求 公 司 返 还 至 其 自 身 账 户, 不 符 合 贷 款 通 则 关 于 贷 款 用 途 的 规 定 保 荐 机 构 对 合 肥 百 维 进 行 了 访 谈, 取 得 了 其 出 具 的 贷 款 使 用 及 归 还 情 况 的 说 明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并 非 合 肥 百 维 贷 款 合 同 的 当 事 方, 合 肥 百 维 取 得 的 银 行 贷 款 系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虽 然 合 肥 百 维 未 按 照 银 行 限 定 用 途 及 时 将 款 项 用 于 支 付 采 购 货 款, 但 合 肥 百 维 取 得 上 述 资 金 后, 用 于 其 自 身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上 述 贷 款 的 相 关 银 行 未 对 合 肥 百 维 资 金 使 用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亦 未 要 求 合 肥 百 维 提 前 归 还 贷 款 并 承 担
234 与 发 行 公 告 违 约 责 任 等 上 述 贷 款 中, 合 肥 百 维 按 期 归 还 了 银 行 相 关 款 项 并 支 付 了 利 息, 未 发 生 贷 款 逾 期 的 情 形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合 肥 百 维 尚 未 到 期 贷 款 余 额 为 3,500 万 元, 到 期 日 分 别 为 2015 年 9 月 1 日 和 2015 年 12 月 9 日 目 前 合 肥 百 维 的 经 营 情 况 正 常, 公 司 与 合 肥 百 维 之 间 没 有 交 易 背 景 的 资 金 往 来 未 对 贷 款 银 行 造 成 损 失, 因 此, 上 述 行 为 对 公 司 未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上 述 资 金 往 来 行 为 虽 未 造 成 损 失, 也 未 对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风 险, 但 不 符 合 贷 款 通 则 等 要 求, 公 司 将 进 一 步 规 范 相 关 流 程, 以 后 杜 绝 该 类 无 交 易 背 景 的 资 金 往 来 4 关 联 方 交 易 余 额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关 联 方 交 易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天 地 龙 彩 印 1, , , 应 付 票 据 天 地 龙 集 团 乾 龙 包 装 2, 天 地 龙 彩 印 , , 应 付 账 款 天 地 龙 集 团 口 子 国 际 乾 龙 包 装 应 收 账 款 世 纪 浪 潮 预 收 款 项 天 地 龙 实 业 其 他 应 付 款 天 地 龙 实 业 预 付 款 项 口 子 投 资 法 人 股 东 交 易 余 额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对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及 其 控 制 的 合 肥 百 维 合 肥 市 金 色 华 联 超 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肥 银 锐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乐 城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及 其 控 制 的 徐 州 市 福 润 德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的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应 收 账 款 合 肥 百 维 , , 预 收 款 项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 , 徐 州 市 福 润 德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235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合 肥 市 金 色 华 联 超 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肥 银 锐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乐 城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百 维 其 他 应 付 款 安 徽 黄 海 商 贸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徐 州 市 福 润 德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淮 北 顺 达 商 贸 ( 三 ) 关 联 交 易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关 联 销 售 采 购 包 装 物 采 购 服 务 等, 均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结 算, 没 有 损 害 公 司 及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且 该 部 分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较 小,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未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 四 ) 报 告 期 内 关 联 交 易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程 序 的 情 况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已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确 认, 不 存 在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形 ( 五 )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制 度 安 排 为 保 证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公 司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关 联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等 文 件,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权 力 和 程 序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1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安 排 第 七 十 九 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充 分 披 露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关 联 股 东 应 当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关 联 股 东 不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时, 其 他 知 情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其 回 避 股 东 大 会 在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宣 布 有 关 联 关 系 股 东 的 名 单, 说 明 是 否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并 宣 布 出 席 大 会 的 非 关 联 方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236 与 发 行 公 告 数 和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比 例 后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的 权 限, 建 立 严 格 的 审 查 和 决 策 程 序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并 报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应 由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交 易 事 项 如 下 : ( 六 ) 公 司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0.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但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还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公 司 受 赠 现 金 单 纯 减 免 公 司 义 务 的 除 外 ) 2 关 联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安 排 公 司 制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对 关 联 人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和 决 策 程 序 等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其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拟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拟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为 关 联 人 提 供 担 保,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第 十 八 条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 一 ) 公 司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受 赠 现 金 资 产 单 纯 减 免 公 司 义 务 的 债 务 除 外 ) 金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公 司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通 过 子 公 司 间 接 向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借 款 ; ( 二 )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受 赠 现 金 资 产 单 纯 减 免 公 司 义 务 的 债 务 除 外 )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 以 上,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 三 )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受 赠 现 金 资 产 单 纯 减 免 公 司 义 务 的 债 务 除 外 ) 金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 以 上 的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及 时 披 露, 并 提 交
237 与 发 行 公 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拟 发 生 上 述 第 ( 三 ) 项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提 供 具 有 执 行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对 交 易 标 的 出 具 的 审 计 或 者 评 估 报 告 对 于 本 细 则 第 七 章 所 述 与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的 关 联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交 易 标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审 计 或 者 评 估 ; ( 四 ) 公 司 为 关 联 人 提 供 担 保, 不 论 数 额 大 小, 均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五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不 需 提 交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拟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在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事 前 认 可 意 见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作 出 判 断 前, 可 以 聘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出 具 报 告, 作 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公 司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当 同 时 对 该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核, 形 成 书 面 意 见,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报 告 监 事 会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出 具 报 告, 作 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董 事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非 关 联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人 的, 公 司 应 当 将 交 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股 东 行 使 表 决 权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议 表 决 披 露 履 行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发 表 意 见
238 与 发 行 公 告 ( 六 ) 减 少 及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措 施 公 司 将 以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化 为 原 则, 避 免 今 后 发 生 不 必 要 的 关 联 交 易 对 确 属 必 要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关 联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决 策, 以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从 而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利 益
239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七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会 由 9 名 董 事 组 成, 任 期 3 年,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3 名 全 体 董 事 均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除 独 立 董 事 外 其 他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可 连 选 连 任, 独 立 董 事 连 任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公 司 董 事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任 职 任 职 期 间 提 名 人 徐 进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刘 安 省 张 国 强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刘 安 省 徐 钦 祥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刘 安 省 范 博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刘 安 省 束 庆 瑞 董 事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刘 安 省 孙 朋 东 董 事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刘 安 省 马 勇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刘 安 省 鲍 金 桥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刘 安 省 张 萱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刘 安 省 徐 进 先 生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5 年 1 月 生,EMBA 徐 进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同 时, 徐 进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金 缘 坊 监 事,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长, 口 子 国 际 监 事 徐 进 先 生 是 全 国 白 酒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兼 香 型 白 酒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安 徽 省 企 业 联 合 会 / 安 徽 省 企 业 家 联 合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副 会 长,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张 国 强 先 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57 年 4 月 生,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国 家 一 级 酿 酒 师 国 家 一 级 品 酒 师 首 届 中 国 酿 酒 大 师
240 与 发 行 公 告 张 国 强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同 时, 张 国 强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张 国 强 先 生 是 安 徽 省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口 子 窖 酒 酿 酒 技 艺 传 承 人, 安 徽 省 酒 业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专 家 委 员 会 主 任, 中 国 酿 酒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专 业 委 员 会 专 家 委 员, 全 国 白 酒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全 国 标 准 样 品 技 术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酒 类 标 准 样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兼 副 秘 书 长, 全 国 白 酒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兼 香 型 白 酒 技 术 委 员 会 副 秘 书 长, 国 家 第 四 五 六 届 白 酒 评 酒 委 员,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科 协 常 委 张 国 强 先 生 1979 年 参 与 研 究 勾 调 的 口 子 酒 荣 获 国 家 优 质 酒 ;1984 年 主 持 研 究 勾 调 的 口 子 酒 荣 获 轻 工 业 部 金 杯 奖 ;1989 年 主 持 研 究 勾 调 的 濉 溪 酒 荣 获 国 家 银 质 奖 ;1990 年 主 持 研 究 勾 调 的 口 子 酒 荣 获 全 国 轻 工 名 优 酒 大 奖 赛 全 国 第 一 名 ; 2003 年 主 持 研 究 的 口 子 窖 酒 在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举 办 的 中 国 典 型 风 格 白 酒 评 比 中 获 金 奖 ;2004 年 被 评 为 首 届 中 国 白 酒 科 学 技 术 大 会 突 出 贡 献 科 技 专 家 ;2006 年 被 授 予 中 国 酿 酒 大 师 称 号 ; 中 国 白 酒 169 计 划 项 目 技 术 指 导 组 成 员 ; 2010 年 获 淮 北 市 优 秀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奖 ; 多 篇 论 文 被 中 国 酿 酒 协 会 安 徽 省 酿 酒 协 会 等 评 为 优 秀 学 术 论 文 并 获 奖 徐 钦 祥 先 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70 年 3 月 生,EMBA, 国 家 一 级 酿 酒 师 国 家 级 白 酒 评 酒 委 员 徐 钦 祥 先 生 1997 年 1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生 产 部 长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同 时, 徐 钦 祥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口 子 国 际 执 行 董 事 绿 野 园 林 执 行 董 事 泉 山 物 业 执 行 董 事 徐 钦 祥 先 生 是 淮 北 市 政 协 第 八 届 第 九 届 委 员 会 委 员, 是 全 国 白 酒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兼 香 型 白 酒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淮 北 市 青 年 企 业 家 协 会 会 长 ;2010 年 被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评 为 淮 北 市 优 秀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范 博 先 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241 与 发 行 公 告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6 年 8 月 生,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会 计 学 硕 士 学 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范 博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总 会 计 师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董 事 总 会 计 师 财 务 总 监 ;2011 年 3 月 至 2014 年 3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财 务 总 监 2014 年 4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同 时, 范 博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泉 山 物 业 监 事 束 庆 瑞 先 生 董 事 男,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53 年 11 月 生, 中 专 学 历 束 庆 瑞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党 委 副 书 记 ;2011 年 3 月 至 2013 年 8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党 委 副 书 记 ;2014 年 4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孙 朋 东 先 生 董 事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54 年 3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孙 朋 东 先 生 1997 年 10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副 总 经 理 ;2011 年 3 月 至 2013 年 10 月, 任 口 子 酒 业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4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马 勇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3 年 11 月 生,EMBA 马 勇 先 生 1996 年 起 任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副 主 任 主 任,2001 年 起 任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副 秘 书 长,2002 年 起 兼 任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专 业 委 员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2011 年 3 月 至 今, 兼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同 时, 马 勇 先 生 兼 任 重 庆 昊 晟 玻 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柏 星 龙 创 意 包 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贵 州 董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鲍 金 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5 年 6 月 生, 硕 士 学 历, 律 师 鲍 金 桥 先 生 1993 年 3 月 至 2000 年 12 月 在 安 徽 安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2001 年 至 今, 担 任 安 徽 承 义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2011 年 3 月 至 今, 兼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鲍 金 桥 先 生 是 安 徽 省 第 十 一 届 政 协 常 委, 被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评 选 为 首 届 全 国 优
242 与 发 行 公 告 秀 律 师 同 时, 鲍 金 桥 先 生 兼 任 安 徽 国 元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张 萱 女 士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71 年 5 月 出 生,EMBA, 注 册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张 萱 女 士 1994 年 至 2006 年, 任 五 洲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会 计 师 ;2007 年 至 2008 年, 任 五 联 方 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会 计 师 ;2009 年 至 今, 任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合 伙 人 ;2011 年 3 月 至 今, 兼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同 时, 张 萱 女 士 兼 任 上 海 企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勇 猛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二 ) 监 事 会 成 员 姓 名 任 职 任 职 期 间 提 名 人 刘 安 省 监 事 会 主 席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刘 安 省 吕 家 芳 监 事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刘 安 省 王 标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刘 安 省 先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53 年 3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高 级 经 济 师 刘 安 省 先 生 1996 年 11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监 事 会 主 席 党 委 书 记 ;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监 事 会 主 席 同 时, 刘 安 省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监 事 会 主 席 吕 家 芳 先 生 监 事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55 年 8 月 生, 高 中 学 历, 助 理 经 济 师 吕 家 芳 先 生 2001 年 2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四 分 厂 厂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06 年 2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四 分 厂 厂 长 ;2006 年 2 月 至 2010 年 12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口 子 有 限 总 经 理 助 理 ;2010 年 12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口 子 有 限 工 会 主 席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监 事 工 会 主 席 王 标 先 生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6 年 6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高 级 会 计 师 王 标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6 年 1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原 口 子 股 份 财 务 部 副
243 与 发 行 公 告 部 长 部 长 ;2007 年 2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副 总 经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姓 名 任 职 任 职 期 间 徐 进 总 经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张 国 强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钦 祥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朱 成 寅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范 博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周 图 亮 总 经 理 助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黄 绍 刚 总 经 理 助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段 炼 总 经 理 助 理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瞿 惠 华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会 计 师 2014 年 4 月 年 4 月 徐 进 先 生 总 经 理 详 见 本 节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之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张 国 强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详 见 本 节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之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徐 钦 祥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详 见 本 节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之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朱 成 寅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6 年 9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经 济 师 朱 成 寅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投 资 决 策 部 副 部 长 部 长 市 场 部 部 长 总 经 理 助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副 总 经 理 同 时, 朱 成 寅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范 博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详 见 本 节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之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244 与 发 行 公 告 周 图 亮 先 生 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4 年 8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工 程 师 周 图 亮 先 生 1997 年 10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企 业 管 理 部 部 长 总 经 理 助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总 经 理 助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总 经 理 助 理 黄 绍 刚 先 生 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8 年 8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经 济 师 黄 绍 刚 先 生 1997 年 11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区 域 经 理 ;2003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区 域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总 经 理 助 理 同 时, 黄 绍 刚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段 炼 先 生 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2 年 6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工 程 师 段 炼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生 产 科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06 年 12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一 分 厂 厂 长 ;2006 年 2 月 至 2010 年 12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总 经 理 助 理 ;2011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口 子 有 限 总 经 理 助 理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总 经 理 助 理 同 时, 段 炼 先 生 兼 任 金 缘 坊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瞿 惠 华 先 生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会 计 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78 年 3 月 生, 本 科 学 历,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瞿 惠 华 先 生 2001 年 至 2002 年, 任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分 所 审 计 员 ; 2002 年 至 2003 年, 任 马 扎 尔 ( 上 海 )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咨 询 员 ;2003 年 至 2006 年,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分 所 助 理 经 理 ;2007 年 至 2009 年, 任 连 连 集 团 CFO 助 理 ;2009 年 至 2011 年 任 口 子 有 限 总 会 计 师 ;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会 计 师
245 与 发 行 公 告 ( 四 )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张 国 强 先 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详 见 本 节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之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徐 钦 祥 先 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详 见 本 节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之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李 志 强 先 生 生 产 技 术 部 部 长 助 理 生 产 总 监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70 年 2 月 生, 大 专 学 历, 工 程 师, 国 家 白 酒 高 级 酿 造 师 国 家 白 酒 高 级 品 酒 师 李 志 强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3 年 8 月, 历 任 口 子 集 团 及 原 口 子 股 份 理 化 检 测 中 心 副 主 任 ;2003 年 9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生 产 技 术 部 副 部 长 部 长 ;2011 年 3 月 起 任 口 子 酒 业 生 产 技 术 部 部 长 ;2014 年 2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助 理 生 产 总 监 李 志 强 先 生 是 2005 届 安 徽 省 白 酒 评 委 和 2010 届 国 家 白 酒 评 委,2005 年 被 授 予 国 家 白 酒 高 级 酿 造 师 称 号,2010 年 被 授 予 国 家 白 酒 高 级 品 酒 师 称 号 和 安 徽 省 轻 工 业 酿 酒 行 业 技 术 能 手 称 号, 其 撰 写 的 多 篇 论 文 被 中 国 酿 酒 工 业 协 会 等 机 构 评 为 优 秀 学 术 论 文 并 获 奖 徐 君 先 生 质 量 中 心 部 长 助 理 质 量 总 监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1963 年 10 月 出 生, 大 专 学 历, 工 程 师 徐 君 先 生 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12 月, 任 口 子 集 团 质 量 二 科 科 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03 年 12 月,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质 量 二 科 科 长 ;2004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历 任 原 口 子 股 份 及 口 子 有 限 质 量 中 心 副 部 长 ;2011 年 3 月 起 任 口 子 酒 业 质 量 中 心 部 长 ;2014 年 2 月 至 今, 任 口 子 酒 业 助 理 质 量 总 监 同 时, 徐 君 先 生 兼 任 口 子 投 资 监 事 绿 野 园 林 监 事 徐 君 先 生 2005 年 荣 获 枝 江 杯 首 届 全 国 品 酒 技 能 比 赛 优 秀 奖,2010 年 被 授 予 全 国 劳 动 模 范 称 号 和 淮 北 市 优 秀 人 才 称 号, 由 其 参 加 研 制 的 口 子 窖 酒 项 目 获 省 级 科 技 成 果 证 书 和 省 级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246 与 发 行 公 告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股 东 姓 名 2012 年 1 月 至 2015 年 4 月 2015 年 4 月 至 今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持 股 数 ( 股 ) 比 例 徐 进 100,885, % 109,568, % 刘 安 省 72,637, % 79,873, % 范 博 9,807, % 10,965, % 张 国 强 9,252, % 9,469, % 徐 钦 祥 9,252, % 9,976, % 束 庆 瑞 5,923, % 6,053, % 孙 朋 东 9,252, % 10,265, % 朱 成 寅 9,252, % 10,555, % 周 图 亮 9,252, % 9,976, % 吕 家 芳 8,817, % 8,817, % 黄 绍 刚 8,817, % 12,411, % 段 炼 8,817, % 9,541, % 徐 君 2,158, % 2,433,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的 股 份 无 质 押 或 冻 结 的 情 况 不 存 在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形
247 与 发 行 公 告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在 口 子 投 资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徐 进 20,051, % 2 刘 安 省 8,000, % 3 黄 绍 刚 2,144, % 4 范 博 1,944, % 5 张 国 强 1,834, % 6 徐 钦 祥 1,834, % 7 朱 成 寅 1,834, % 8 周 图 亮 1,834, % 9 徐 君 427, % 除 上 述 外,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不 存 在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情 况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在 公 司 所 领 薪 酬 包 括 工 资 津 贴 及 奖 金 等 2014 年,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从 公 司 领 取 收 入 的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职 务 2014 年 年 薪 / 津 贴 ( 万 元 ) 备 注 徐 进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张 国 强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84.1 徐 钦 祥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84.1 范 博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84.1 赵 杰 董 事 年 卸 任 仲 继 华 董 事 年 卸 任 束 庆 瑞 董 事 年 新 任 孙 朋 东 董 事 4.5 马 勇 独 立 董 事 8.0 鲍 金 桥 独 立 董 事 8.0 张 萱 独 立 董 事 8.0 刘 安 省 监 事 会 主 席 32.5 吕 家 芳 监 事
248 与 发 行 公 告 姓 名 职 务 2014 年 年 薪 / 津 贴 ( 万 元 ) 备 注 王 标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12.0 朱 成 寅 副 总 经 理 84.1 周 图 亮 总 经 理 助 理 59.0 黄 绍 刚 总 经 理 助 理 84.1 段 炼 总 经 理 助 理 57.2 瞿 惠 华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会 计 师 84.1 李 志 强 助 理 生 产 总 监 14.6 徐 君 助 理 质 量 总 监 14.6 公 司 依 法 为 在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的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和 已 办 理 退 休 的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办 理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目 前 无 其 他 特 殊 待 遇 和 退 休 金 安 排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兼 职 情 况 姓 名 兼 职 情 况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子 公 司 徐 进 金 缘 坊 监 事 子 公 司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长 关 联 公 司 口 子 国 际 监 事 关 联 公 司 张 国 强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关 联 公 司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关 联 公 司 徐 钦 祥 口 子 国 际 执 行 董 事 关 联 公 司 绿 野 园 林 执 行 董 事 关 联 公 司 泉 山 物 业 执 行 董 事 关 联 公 司 范 博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关 联 公 司 泉 山 物 业 监 事 关 联 公 司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无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专 业 委 员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无 马 勇 中 国 食 品 工 业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主 任 无 重 庆 昊 晟 玻 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深 圳 市 柏 星 龙 创 意 包 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贵 州 董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鲍 金 桥 安 徽 承 义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无 安 徽 国 元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张 萱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无 上 海 企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249 与 发 行 公 告 姓 名 兼 职 情 况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天 津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勇 猛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刘 安 省 口 子 投 资 监 事 会 主 席 关 联 公 司 王 标 口 子 酒 营 销 副 总 经 理 子 公 司 朱 成 寅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子 公 司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关 联 公 司 黄 绍 刚 口 子 酒 营 销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子 公 司 口 子 投 资 董 事 关 联 公 司 段 炼 金 缘 坊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子 公 司 徐 君 口 子 投 资 监 事 关 联 公 司 绿 野 园 林 监 事 关 联 公 司 除 上 述 兼 职 情 况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不 存 在 其 他 兼 职 的 情 况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的 亲 属 关 系 协 议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七 发 行 人 与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公 司 与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均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其 中, 任 职 责 任 与 义 务 辞 职 规 定 及 离 职 后 持 续 义 务 等 均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上 述 协 议 和 承 诺 在 报 告 期 内 均 得 以 良 好 履 行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说 明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250 与 发 行 公 告 九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动 情 况 ( 一 )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职 务 2012 年 1 月 至 2014 年 3 月 2014 年 4 月 至 今 董 事 长 徐 进 徐 进 董 事 赵 杰 束 庆 瑞 董 事 仲 继 华 孙 朋 东 董 事 张 国 强 张 国 强 董 事 徐 钦 祥 徐 钦 祥 董 事 范 博 范 博 独 立 董 事 马 勇 马 勇 独 立 董 事 鲍 金 桥 鲍 金 桥 独 立 董 事 张 萱 张 萱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变 化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2014 年 4 月 董 事 会 换 届, 赵 杰 仲 继 华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职 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补 选 束 庆 瑞 孙 朋 东 担 任 董 事 ( 二 )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监 事 未 发 生 变 化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动 情 况 职 务 2012 年 1 月 至 2014 年 3 月 2014 年 4 月 至 今 总 经 理 徐 进 徐 进 副 总 经 理 张 国 强 张 国 强 副 总 经 理 孙 朋 东 - 副 总 经 理 徐 钦 祥 徐 钦 祥 副 总 经 理 朱 成 寅 朱 成 寅 总 经 理 助 理 周 图 亮 周 图 亮 总 经 理 助 理 黄 绍 刚 黄 绍 刚 总 经 理 助 理 段 炼 段 炼 财 务 总 监 范 博 范 博 董 事 会 秘 书 瞿 惠 华 瞿 惠 华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化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2014 年 4 月, 孙 朋 东 当 选 公 司 董 事, 不 再 担 任 副 总 经 理 职 务
251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八 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一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依 法 规 范 运 作 的 情 况 2011 年 3 月 22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建 立 了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制 度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战 略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提 名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规 则, 建 立 了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独 立 董 事 及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2014 年 8 月 8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第 三 次 会 议,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要 求 修 改 并 更 新 了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规 则 2014 年 8 月 25 日,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要 求 修 改 并 更 新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提 案 与 通 知 召 集 出 席 与 登 记 会 议 签 到 股 东 大 会 记 录 表 决 和 决 议 会 议 记 录 等 内 容 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董 事 会 的 构 成 及 职 权 召 集 与 通 知 召 开 与 出 席 审 议 和 表 决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信 息 披 露 董 事 长 的 职 权 等 方 面 内 容 作 了 详 细 规 定 ;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监 事 会 的 构 成 及 职 权 召 集 与 通 知 召 开 与 出 席 审 议 和 表 决 会 议 记 录 监 事 会 决 议 的 信 息 披 露 等 事 项 作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对 独 立 董 事 的 任 职 条 件 独 立 董 事 的 独 立 性 独 立 董 事 的 提 名 选 举 和 更 换 职 权 及 职 责 独 立 董 事 的 工 作 条 件 等 内 容 作 了 详 细 规 定 ;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规 则 对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聘 任 职 责 和 义 务 等 内 容 作 了 详 细 规 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有 关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求, 与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差 异 ( 一 ) 股 东 大 会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252 与 发 行 公 告 1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2) 选 举 更 换 或 罢 免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3)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4)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5)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的 方 案 ; (7)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8)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及 上 市 作 出 决 议 ; (9)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 (10) 对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作 出 决 议 ; (11) 对 公 司 聘 用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出 决 议 ; (12)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需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 (13)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20% 的 事 项 ; (14) 审 议 批 准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事 项 ; (15) 审 议 批 准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16) 审 议 批 准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应 由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17)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以 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提 出 的 提 案 ; (18) 审 议 批 准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应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1)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2)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0%
253 与 发 行 公 告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3)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 (4)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 的 担 保 ; (5)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担 保 2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股 东 大 会 分 为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1 次, 应 当 于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6 个 月 内 举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司 在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 个 月 以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1)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法 规 定 人 数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人 数 的 2/3 时 ; (2)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1/3 时 ; (3)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请 求 时 ; (4)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5)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时 ; (6)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公 司 召 开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应 于 20 日 前, 按 照 适 用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东,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15 日 前, 按 照 适 用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东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以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行 使 表 决 权, 每 一 股 份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股 东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也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和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表 决 权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权, 且 该 部 分 股 份 不 计 入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出 席 会 议,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列 席 会 议, 但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到 会 的 除 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普 通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普 通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议 案 表 决 时, 与 该 议 案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254 与 发 行 公 告 3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运 作 情 况 公 司 自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至 今,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1 创 立 大 会 2011 年 3 月 22 日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2 年 1 月 7 日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012 年 5 月 3 日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2 年 6 月 10 日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013 年 4 月 10 日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3 年 10 月 8 日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014 年 4 月 2 日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4 年 4 月 22 日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4 年 8 月 25 日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运 作 规 范,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均 由 全 体 股 东 亲 自 或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等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签 署 的 决 议 与 会 议 记 录 真 实 有 效 ( 二 ) 董 事 会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1 董 事 会 构 成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董 事 会 由 9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3 名 公 司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或 更 换, 任 期 3 年,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但 独 立 董 事 连 任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6 年 公 司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1 名, 不 设 副 董 事 长 董 事 长 由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和 罢 免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履 行 职 务 公 司 董 事 为 自 然 人, 具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情 形 的, 不 得 担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公 司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对 公 司 负 有 下 列 忠 实 义 务 : (1)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收 受 贿 赂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收 入, 不 得 侵 占 公 司 的 财 产 ; (2) 不 得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 (3) 不 得 将 公 司 资 产 或 者 资 金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其 他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
255 与 发 行 公 告 (4) 不 得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同 意, 将 公 司 资 金 借 贷 给 他 人 或 者 以 公 司 财 产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 (5) 不 得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与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 (6)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取 本 应 属 于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会,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公 司 同 类 的 业 务 ; (7) 不 得 接 受 与 公 司 交 易 的 佣 金 归 为 己 有 ; (8) 不 得 擅 自 披 露 公 司 秘 密 ; (9)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10) 不 得 利 用 其 在 公 司 的 职 权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11)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忠 实 义 务 董 事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所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负 有 下 列 勤 勉 义 务 : (1) 应 谨 慎 认 真 勤 勉 地 行 使 公 司 赋 予 的 权 利, 以 保 证 公 司 的 商 业 行 为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各 项 经 济 政 策 的 要 求, 商 业 活 动 不 超 过 营 业 执 照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 (2) 应 公 平 对 待 所 有 股 东 ; (3) 认 真 审 阅 公 司 的 各 项 经 营 财 务 报 告,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 (4) 按 时 参 加 董 事 会 会 议,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谨 慎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责 ; (5) 应 对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进 行 充 分 审 查, 在 审 慎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独 立 做 出 表 决 ; (6) 应 对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保 证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7) 接 受 监 事 会 对 其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的 合 法 监 督 和 合 理 建 议, 应 当 如 实 向 监 事 会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妨 碍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行 使 职 权 ;
256 与 发 行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勤 勉 义 务 2 董 事 会 的 具 体 职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2)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3)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4)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5)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债 券 及 上 市 方 案 ; (7) 制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 (8)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购 置 或 处 置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等 事 项 ; (9)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10)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和 奖 惩 事 项 ;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和 奖 惩 事 项 ; (11)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2)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修 改 方 案 ; (13) 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4)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5)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工 作 汇 报 并 检 查 总 经 理 的 工 作 ; (16)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购 置 或 处 置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的 权 限, 建 立 严 格 的 审 查 和 决 策 程 序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并 报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3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公 司 董 事 会 召 开 会 议 是 其 行 使 职 权 的 一 种 主 要 形 式, 凡 属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董
257 与 发 行 公 告 事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均 应 通 过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的 形 式 来 实 施, 其 他 机 构 和 董 事 个 人 均 不 能 越 过 董 事 会 而 单 独 行 使 职 权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和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董 事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两 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董 事 长 应 当 在 接 到 提 议 后 10 日 内 召 集 临 时 董 事 会 会 议 : (1) 代 表 公 司 1/10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提 议 ; (2)1/3 以 上 董 事 提 议 ; (3) 监 事 会 提 议 ; (4) 董 事 长 认 为 必 要 ; (5)1/2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提 议 ; (6)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召 开 定 期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10 日 前 通 知 全 体 董 事 和 监 事 ; 召 开 临 时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5 日 前 通 知 全 体 董 事 和 监 事 有 紧 急 事 项 的 情 况 下, 召 开 临 时 董 事 会 会 议 可 不 受 前 述 会 议 通 知 时 间 的 限 制, 但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上 作 出 说 明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有 过 半 数 的 董 事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董 事 应 当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议, 凡 参 加 会 议 的 董 事 必 须 亲 自 签 到, 不 可 由 他 人 代 签 会 议 签 到 簿 和 会 议 其 他 文 字 材 料 一 起 存 档 保 管 董 事 如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会 议,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参 加 表 决 董 事 连 续 二 次 未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 会 议, 独 立 董 事 连 续 三 次 未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应 视 作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董 事 会 应 提 议 股 东 大 会 撤 换 除 公 司 法 规 定 应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监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外 的 其 他 列 席 人 员 只 在 讨 论 相 关 议 题 时 列 席 会 议, 在 其 他 时 间 应 当 回 避 所 有 列 席 人 员 都 有 发 言 权, 但 无 表 决 权 董 事 会 在 做 出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列 席 人 员 的 意 见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以 举 手 或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进 行 董 事 会 做 出 决 定 ( 包 括 书 面 传 签 的 决 定 ) 必 须 经 全 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在 保 证 董 事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用 传 真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并 做 出 决 议, 并 由 参 会 董 事 签 字 议 案 表 决 时, 与 该 议 案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董 事, 应 当 回 避
258 与 发 行 公 告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在 通 过 正 常 的 渠 道 披 露 之 前, 参 加 会 议 的 所 有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密, 更 不 得 以 此 谋 取 私 利 如 果 发 生 上 述 行 为,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并 视 情 节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4 董 事 会 工 作 情 况 公 司 自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至 今, 历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董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1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1 年 3 月 22 日 2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1 年 12 月 19 日 3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2 年 3 月 22 日 4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2012 年 5 月 26 日 5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2012 年 9 月 17 日 6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2012 年 11 月 16 日 7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2013 年 3 月 20 日 8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2013 年 5 月 6 日 9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2013 年 9 月 16 日 10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2014 年 3 月 11 日 11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4 年 4 月 2 日 12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4 年 4 月 7 日 13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4 年 8 月 8 日 14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2015 年 2 月 6 日 公 司 董 事 会 运 作 规 范, 历 次 董 事 会 均 由 全 体 董 事 亲 自 或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等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签 署 的 决 议 与 会 议 记 录 真 实 有 效 ( 三 ) 监 事 会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1 监 事 会 的 构 成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股 东 推 选 的 监 事 2 名,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的 职 工 监 事 1 名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会 主 席 1 名,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公 司 监 事 任 期 3 年,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2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公 司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2)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259 与 发 行 公 告 (3)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4)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5)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6)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在 董 事 会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 (7)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提 案 ; (8) 依 照 公 司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9) 发 现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异 常,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协 助 其 工 作,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 (10)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3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和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监 事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监 事 会 会 议 和 临 时 监 事 会 会 议 定 期 监 事 会 会 议 每 6 个 月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监 事 会 主 席 应 在 10 日 内 召 集 临 时 监 事 会 会 议 : (1) 监 事 会 主 席 认 为 必 要 ; (2)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监 事 联 名 提 议 ; (3)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召 开 定 期 监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10 日 前 通 知 全 体 监 事 ; 召 开 临 时 监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5 日 前 通 知 全 体 监 事 有 紧 急 事 项 的 情 况 下, 召 开 临 时 监 事 会 会 议 可 不 受 前 述 会 议 通 知 时 间 的 限 制, 但 应 发 出 合 理 通 知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由 监 事 本 人 出 席,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会 议 的,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监 事 代 为 出 席, 参 加 表 决, 凡 参 加 会 议 的 人 员 都 必 须 亲 自 签 到, 不 可 由 他 人 代 签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列 席 人 员 只 在 讨 论 相 关 议 题 时 列 席 会 议, 其 他 时 间 应 当 回 避 列 席 人 员 有 发 言 权, 但 无 表 决 权 监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由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监 事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监 事 会 表 决 时,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以 采 取 举 手 口 头 或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监 事 会 做 出 决 定 ( 包
260 与 发 行 公 告 括 书 面 传 签 的 决 定 ) 必 须 经 全 体 监 事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议 案 表 决 时, 与 该 议 案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监 事, 应 当 回 避 4 监 事 会 运 作 情 况 公 司 自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至 今, 历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监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1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1 年 3 月 22 日 2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1 年 9 月 22 日 3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1 年 12 月 19 日 4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2012 年 3 月 22 日 5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2012 年 9 月 17 日 6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2013 年 3 月 17 日 7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2013 年 9 月 16 日 8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2014 年 3 月 11 日 9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4 年 4 月 2 日 10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4 年 8 月 8 日 11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5 年 2 月 6 日 公 司 监 事 会 未 设 有 外 部 监 事 公 司 监 事 会 运 作 规 范, 历 次 监 事 会 均 由 全 体 监 事 亲 自 或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监 事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等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签 署 的 决 议 与 会 议 记 录 真 实 有 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召 开 决 议 的 内 容 及 签 署 符 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相 关 制 度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管 理 层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违 反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制 度 等 要 求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 四 )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运 行 情 况 1 独 立 董 事 的 选 举 情 况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促 进 公 司 的 规 范 运 作,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了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2011 年 3 月 22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选 举 马 勇 先 生 鲍 金 桥 先 生 张 萱 女 士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4 月 2 日, 公 司 201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261 与 发 行 公 告 马 勇 先 生 鲍 金 桥 先 生 张 萱 女 士 为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均 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则, 且 拥 有 法 律 经 济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须 的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士,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2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独 立 董 事 对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与 勤 勉 义 务 独 立 董 事 须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维 护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尤 其 要 关 注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独 立 董 事 须 独 立 履 行 职 责,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除 具 有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赋 予 董 事 的 职 权 外, 独 立 董 事 还 具 有 以 下 职 权 : (1) 公 司 拟 与 关 联 人 达 成 的 总 额 高 于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由 独 立 董 事 认 可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讨 论 ; 独 立 董 事 做 出 判 断 前,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作 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 (2)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聘 请 或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3) 向 董 事 会 提 请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4) 提 议 召 开 董 事 会 ; (5) 独 立 聘 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咨 询 机 构, 相 关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 (6)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公 开 向 股 东 征 集 投 票 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独 立 董 事 须 就 以 下 事 项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 (1) 提 名 任 免 董 事 ; (2) 聘 任 或 解 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3)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 (4)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对 公 司 现 有 或 新 发 生 的 总 额 高 于 300 万 元 或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5% 的 借 款 或 其 他 资 金 往 来, 以 及 公 司 是 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回 收 欠 款 ; (5)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可 能 损 害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事 项 ;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262 与 发 行 公 告 独 立 董 事 须 就 上 述 事 项 发 表 以 下 几 类 意 见 之 一 : 同 意 保 留 意 见 及 其 理 由 反 对 意 见 及 其 理 由 无 法 发 表 意 见 及 其 障 碍 3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情 况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自 建 立 以 来 规 范 运 行, 独 立 董 事 均 尽 职 尽 责,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制 度 的 要 求 履 行 职 责, 主 要 履 职 情 况 如 下 : (1) 自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独 立 董 事 出 席 了 历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列 席 了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在 董 事 会 决 策 程 序 中, 独 立 董 事 对 各 项 议 案 独 立 客 观 谨 慎 地 发 表 审 慎 意 见, 行 使 董 事 表 决 权, 发 挥 了 独 立 董 事 的 参 与 和 监 督 作 用 (2)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参 加 会 议 工 作 沟 通 等 方 式, 了 解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发 展 和 投 资 项 目 进 度 等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等 制 度 的 完 善 情 况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 调 阅 获 取 有 关 决 策 作 出 所 需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关 注 公 司 的 经 营 治 理 情 况, 对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等 事 项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积 极 有 效 地 履 行 了 独 立 董 事 责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以 来 均 能 够 勤 勉 尽 职,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职 权, 在 促 进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公 平 公 正 公 允 性, 保 障 董 事 会 决 策 科 学 性, 促 进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等 方 面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有 独 立 董 事 对 相 关 决 策 事 项 曾 提 出 异 议 的 情 形 ( 五 )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根 据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会 秘 书 一 名, 任 期 3 年,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任 期 届 满 可 以 续 聘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1)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职 责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事 务, 包 括 : 1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对 外 发 布 ; 2 制 定 并 完 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 3 督 促 公 司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遵 守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规 定, 协 助 相 关 各 方 及 有
263 与 发 行 公 告 关 人 员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4 负 责 公 司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保 密 工 作 ; 5 负 责 公 司 内 幕 知 情 人 登 记 报 备 工 作 ; 6 关 注 媒 体 报 道, 主 动 向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求 证, 督 促 董 事 会 及 时 披 露 或 澄 清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协 助 公 司 董 事 会 加 强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建 设, 包 括 : 1 组 织 筹 备 并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及 其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和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 2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3 积 极 推 动 公 司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减 少 并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4 积 极 推 动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5 负 责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培 训 事 务, 组 织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接 受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培 训 ; 6 积 极 推 动 公 司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公 司 股 权 管 理 事 务, 包 括 : 1 保 管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资 料 ; 2 办 理 公 司 限 售 股 相 关 事 项 ; 3 督 促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遵 守 公 司 股 份 买 卖 相 关 规 定 ; 4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事 务,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者 的 沟 通 接 待 和 服 务 工 作 机 制 ; 5 其 他 公 司 股 权 管 理 事 项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协 助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公 司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战 略, 协 助 筹 划 或 者 实 施 公 司 资 本 市 场 再 融 资 或 者 并 购 重 组 事 务 (2)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权 力 董 事 会 秘 书 为 履 行 职 责 有 权 了 解 公 司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情 况, 查 阅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文 件, 并 要 求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及 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和 信 息 公 司 召 开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以 及 其 他 涉 及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的 会 议, 应 及 时 告 知 董 事 会 秘 书 列 席, 并 提 供 会 议 资 料
264 与 发 行 公 告 (3) 其 他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聘 请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协 助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履 行 职 责 董 事 会 秘 书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或 董 事 会 秘 书 授 权 时,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应 当 代 为 履 行 职 责 在 此 期 间, 并 不 当 然 免 除 董 事 会 秘 书 对 其 职 责 所 负 有 的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履 行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出 席 了 公 司 历 次 董 事 会 ;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均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股 东 和 董 事 提 供 会 议 通 知 和 会 议 材 料 等 文 件, 履 行 了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有 关 职 责 ( 六 )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情 况 为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董 事 ( 非 独 立 董 事 )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和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公 司 章 程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2011 年 12 月 19 日, 经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董 事 会 设 立 四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包 括 战 略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和 实 施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最 新 要 求 修 改 更 新 了 战 略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提 名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和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1 战 略 委 员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审 议 公 司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和 各 专 项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2 评 估 公 司 各 类 业 务 的 总 体 发 展 状 况, 并 向 董 事 会 及 时 提 出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调 整 建 议 ; 3 审 议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投 资 和 融 资 方 案,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4 审 议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方 案,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5 监 督 检 查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 6 评 估 公 司 的 治 理 状 况,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7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设 立 战 略
265 与 发 行 公 告 委 员 会 的 议 案, 选 举 徐 进 马 勇 张 国 强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徐 进 任 主 席 其 中, 马 勇 为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4 月 2 日,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徐 进 马 勇 张 国 强 为 公 司 第 二 届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徐 进 任 主 席 其 中, 马 勇 为 独 立 董 事 公 司 设 立 战 略 委 员 会 至 今, 历 次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1 第 一 届 战 略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2 年 5 月 21 日 2 第 一 届 战 略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3 年 3 月 7 日 3 第 一 届 战 略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3 年 4 月 29 日 4 第 一 届 战 略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2014 年 3 月 1 日 5 第 二 届 战 略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4 年 4 月 2 日 6 第 二 届 战 略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5 年 1 月 26 日 公 司 战 略 委 员 会 运 作 规 范, 历 次 战 略 委 员 会 均 由 委 员 亲 自 或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战 略 委 员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等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及 公 司 战 略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促 进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等 方 面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2 提 名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制 定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任 标 准 和 程 序 ; 2 审 核 董 事 总 经 理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候 选 人 ; 3 就 总 经 理 提 名 的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选 进 行 审 核 ; 4 提 名 董 事 会 下 设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委 员 人 选 ; 5 拟 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关 键 后 备 人 才 的 培 养 计 划 ;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设 立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议 案, 选 举 马 勇 徐 进 鲍 金 桥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马 勇 任 主 席 其 中, 马 勇 鲍 金 桥 为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4 月 2 日,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马 勇 徐 进 鲍 金 桥 为 公 司 第 二 届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马 勇 任 主 席 其 中, 马 勇 鲍 金 桥 为 独 立 董 事 公 司 设 立 提 名 委 员 会 至 今, 历 次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266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1 第 一 届 提 名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2 年 2 月 20 日 2 第 一 届 提 名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3 年 3 月 7 日 3 第 一 届 提 名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4 年 3 月 1 日 4 第 二 届 提 名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5 年 1 月 26 日 公 司 提 名 委 员 会 运 作 规 范, 历 次 提 名 委 员 会 均 由 委 员 亲 自 或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等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及 公 司 提 名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促 进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等 方 面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3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职 责 是 : 1 拟 订 董 事 的 履 职 评 价 办 法, 董 事 监 事 的 薪 酬 方 案 ( 其 中 监 事 的 薪 酬 方 案 征 询 监 事 会 意 见 ), 报 经 董 事 会 同 意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 2 组 织 董 事 的 履 职 评 价, 提 出 对 董 事 薪 酬 分 配 的 建 议, 报 经 董 事 会 同 意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 3 根 据 监 事 会 对 监 事 的 履 职 评 价, 提 出 对 监 事 薪 酬 分 配 的 建 议, 报 经 董 事 会 同 意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 4 拟 订 和 审 查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办 法 薪 酬 方 案, 并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业 绩 和 行 为 进 行 评 估,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涉 及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的 应 报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 5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设 立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议 案, 选 举 张 萱 徐 钦 祥 马 勇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张 萱 任 主 席 其 中, 张 萱 马 勇 为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4 月 2 日,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张 萱 徐 钦 祥 马 勇 为 公 司 第 二 届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张 萱 任 主 席 其 中, 张 萱 马 勇 为 独 立 董 事 公 司 设 立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至 今, 历 次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1 第 一 届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2 年 3 月 12 日 2 第 一 届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3 年 3 月 7 日 3 第 一 届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4 年 3 月 1 日 4 第 二 届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5 年 1 月 26 日
267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运 作 规 范, 历 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均 由 委 员 亲 自 或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等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及 公 司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促 进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等 方 面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4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监 督 及 评 估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工 作 ; 2 指 导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 3 审 阅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并 对 其 发 表 意 见 ; 4 评 估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5 协 调 管 理 层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及 相 关 部 门 与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沟 通 ; 6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和 日 常 管 理 ; 7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设 立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议 案, 选 举 张 萱 范 博 鲍 金 桥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张 萱 任 主 席 其 中, 张 萱 鲍 金 桥 为 独 立 董 事, 张 萱 为 会 计 专 业 人 员 2014 年 4 月 2 日,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张 萱 范 博 鲍 金 桥 为 公 司 第 二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张 萱 任 主 席 其 中, 张 萱 鲍 金 桥 为 独 立 董 事, 张 萱 为 会 计 专 业 人 员 公 司 设 立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至 今, 历 次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1 第 一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2 年 3 月 12 日 2 第 一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2 年 11 月 9 日 3 第 一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3 年 3 月 7 日 4 第 一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2013 年 9 月 6 日 5 第 一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2014 年 3 月 1 日 6 第 二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4 年 4 月 2 日 7 第 二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4 年 7 月 29 日 8 第 二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2014 年 10 月 10 日 9 第 二 届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2015 年 1 月 26 日 公 司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运 作 规 范, 历 次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均 由 委 员 亲 自 或 委
268 与 发 行 公 告 托 代 表 出 席,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等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及 公 司 财 务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促 进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等 方 面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 七 ) 公 司 为 保 证 其 内 控 制 度 完 整 合 理 有 效 公 司 治 理 完 善 的 具 体 措 施 1 建 立 健 全 三 会 治 理 制 度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等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计 部 等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的 重 大 事 项, 选 举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并 审 批 其 工 作 报 告 ; 董 事 会 负 责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制 定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聘 任 管 理 层 执 行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汇 报 ; 监 事 会 负 责 监 督 董 事 会 管 理 层 的 工 作,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汇 报 ;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计 部 按 照 各 自 职 能 向 董 事 会 汇 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以 及 管 理 层 各 司 其 职, 按 照 三 会 治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运 作, 有 效 保 障 了 公 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保 障 了 股 东 权 益 2 保 持 控 制 权 稳 定 性 为 保 持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稳 定 性, 徐 进 刘 安 省 作 为 实 际 控 制 人, 与 公 司 管 理 团 队 主 要 成 员 签 署 了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取 得 了 财 务 投 资 者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无 意 对 公 司 进 行 控 制 的 声 明 ;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徐 进 担 任 董 事, 刘 安 省 担 任 监 事, 并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徐 进 为 董 事 长, 监 事 会 选 举 刘 安 省 为 监 事 会 主 席, 董 事 会 聘 任 徐 进 为 总 经 理,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有 效 加 强 了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稳 定 性, 有 利 于 公 司 的 稳 定 发 展 3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为 保 证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公 司 制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等 文 件,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权 力 和 程 序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已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确 认, 不 存 在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形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了 审 议, 并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4 健 全 与 财 务 相 关 内 控 制 度 公 司 结 合 白 酒 行 业 存 货 占 资 产 比 例 较 大 特 点,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与 存 货 相 关 的 内
269 与 发 行 公 告 部 控 制 制 度 对 原 材 料 采 购 与 领 用 基 酒 出 入 库 产 成 品 验 收 仓 储 与 保 管 销 售 出 库 退 库 等 存 货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按 照 权 责 统 一 岗 位 制 约 等 原 则, 制 定 了 较 为 全 面 的 控 制 措 施 公 司 定 期 对 各 类 存 货 项 目 进 行 盘 点, 根 据 盘 点 结 果 将 账 实 调 整 一 致 报 告 期 内, 上 述 控 制 措 施 得 到 良 好 执 行, 合 理 保 证 了 资 产 安 全 和 财 务 核 算 真 实 准 确 性 5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内 控 制 度 白 酒 行 业 的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粮 食 包 装 物 稻 壳 等, 处 于 陈 化 老 熟 阶 段 的 基 酒 半 成 品 酒 成 品 白 酒 等, 均 属 于 易 燃 品, 公 司 始 终 高 度 重 视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把 安 全 生 产 作 为 头 等 大 事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轻 工 业 食 品 行 业 的 安 全 标 准,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和 标 准,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了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标 准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等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了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实 现 了 多 年 来 未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事 故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已 建 立 健 全 且 运 行 良 好 的 组 织 机 构, 建 立 了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对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利 益 提 供 了 充 分 的 制 度 保 护 二 公 司 近 三 年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公 司 已 根 据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近 三 年, 公 司 及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公 司 已 按 照 既 定 内 部 控 制 检 查 监 督 的 计 划 完 成 工 作, 内 部 控 制 检 查 监 督 的 工 作 计 划 涵 盖 了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方 面 和 全 部 过 程, 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反 馈 完 善 提 供 了 合 理 的 保 证 公 司 按 照 逐 步 完 善 和 满 足 公 司 持 续 发 展 需 要 的 要 求 判 断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设 计 是 否 完 整 和 合 理,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是 否 有 效 判 断 分 别 按 照 内 部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与 沟 通 内 部 监 督 等 要 素 进 行
270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在 内 部 控 制 建 立 过 程 中, 充 分 考 虑 了 行 业 特 点 和 公 司 多 年 的 管 理 经 验, 保 证 了 内 部 控 制 符 合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对 经 营 风 险 起 到 了 有 效 控 制 作 用 ; 公 司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来, 各 项 制 度 均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对 公 司 加 强 管 理 规 范 运 作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及 公 司 长 远 发 展 起 到 了 积 极 有 效 的 作 用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已 按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有 效 保 持 了 与 财 务 报 告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四 注 册 会 计 师 关 于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及 有 效 性 的 鉴 证 意 见 华 普 天 健 根 据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第 3101 号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计 或 审 阅 以 外 的 鉴 证 业 务, 对 公 司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了 审 核, 并 出 具 了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5]0377 号 ), 认 为 公 司 根 据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相 关 规 范 建 立 的 与 财 务 报 告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是 有 效 的 五 公 司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规 定, 公 司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的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1 股 东 因 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 可 以 要 求 公 司 收 购 其 股 份 ; 2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 3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连 续 18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1%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监 事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董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271 与 发 行 公 告 4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后 拒 绝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自 收 到 请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未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情 况 紧 急 不 立 即 提 起 诉 讼 将 会 使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5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影 响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对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应 当 单 独 计 票 单 独 计 票 结 果 应 当 及 时 公 开 披 露 6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公 开 征 集 股 东 投 票 权 征 集 股 东 投 票 权 应 当 向 被 征 集 人 充 分 披 露 具 体 投 票 意 向 等 信 息 禁 止 以 有 偿 或 者 变 相 有 偿 的 方 式 征 集 股 东 投 票 权 公 司 不 得 对 征 集 投 票 权 提 出 最 低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未 发 生 侵 犯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之 情 形
272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以 下 引 用 的 财 务 数 据, 非 经 特 别 说 明, 均 引 自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投 资 者 欲 对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及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更 详 细 的 了 解, 请 仔 细 阅 读 华 普 天 健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5]0378 号 )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意 见 华 普 天 健 接 受 公 司 的 委 托, 对 公 司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的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5]0378 号 ) 二 财 务 报 表 ( 一 ) 合 并 报 表
273 与 发 行 公 告 1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601,561, ,200, ,527, 应 收 票 据 292,127, ,527, ,050, 应 收 账 款 6,221, ,511, ,852, 预 付 款 项 19,638, ,931, ,648, 其 他 应 收 款 9,977, ,224, ,350, 存 货 1,279,343, ,127,209, ,061,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867, , ,848,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209,736, ,311,645, ,023,339, 非 流 动 资 产 : 固 定 资 产 809,673, ,478, ,004, 在 建 工 程 263,328, ,294, ,595, 工 程 物 资 29,964, ,275, ,424,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27,674, 无 形 资 产 253,407, ,622, ,004,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0,739, ,149, ,589,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47,100, ,100, ,119,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451,887, ,285,920, ,060,737, 资 产 总 计 3,661,624, ,597,565, ,084,077,
274 与 发 行 公 告 1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项 目 单 位 : 元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180,000, ,000, ,000, 应 付 票 据 252,080, ,040, ,670, 应 付 账 款 188,397, ,923, ,360, 预 收 款 项 170,099, ,701, ,878,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7,569, ,583, ,197, 应 交 税 费 176,297, ,753, ,309, 其 他 应 付 款 228,340, ,864, ,13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60,0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262,785, ,572,866, ,376,545, 长 期 借 款 120,000, ,000, ,000,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20,000, ,000, ,000, 负 债 合 计 1,382,785, ,632,866, ,436,545,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540,000, ,000, ,000, 资 本 公 积 145,511, ,511, ,511, 盈 余 公 积 148,977, ,885, ,489, 未 分 配 利 润 1,444,350, ,171,303, ,531,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278,838, ,964,699, ,647,532,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278,838, ,964,699, ,647,532,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3,661,624, ,597,565, ,084,077,
275 与 发 行 公 告 2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一 营 业 收 入 2,258,553, ,447,151, ,506,547, 减 : 营 业 成 本 732,017, ,239, ,499,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355,211, ,385, ,909, 销 售 费 用 405,168, ,732, ,910, 管 理 费 用 178,623, ,312, ,872, 财 务 费 用 17,367, ,109, ,904,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5,989, ,280, ,871, 加 : 投 资 收 益 5,346, 二 营 业 利 润 559,522, ,091, ,579,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3,991, ,805, ,268,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3,464, ,955, ,105, 三 利 润 总 额 560,049, ,940, ,741,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37,910, ,773, ,768, 四 净 利 润 422,139, ,167, ,973,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22,139, ,167, ,973, 五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22,139, ,167, ,973, 益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422,139, ,167, ,973,
276 与 发 行 公 告 3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2,375,203, ,507,354, ,676,116,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2,211, ,155, ,89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387,414, ,532,510, ,686,015,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903,437, ,557, ,127,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19,014, ,763, ,369,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779,664, ,392, ,895,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80,385, ,130, ,722,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282,500, ,254,843, ,263,114,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4,913, ,667, ,900,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644,000,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1,638, , ,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3,122, ,313, ,883,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58,761, ,093, ,428,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46,457, ,087, ,736,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644,0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90,457, ,087, ,736,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1,696, ,994, ,308,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450,000, ,500, ,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50,000, ,500, ,000,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446,000, ,500, ,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132,728, ,921, ,314,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78,728, ,421, ,314,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8,728, ,921, ,685,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5,511, ,248, ,277,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571,148, ,397, ,119,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515,637, ,148, ,397,
277 与 发 行 公 告 4 权 益 变 动 表 (1)2014 年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885, ,171,303, ,964,699,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540,000, ,511, ,885, ,171,303, ,964,699,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41,092, ,046, ,139,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22,139, ,139,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三 ) 利 润 分 配 41,092, ,092, ,000,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41,092, ,09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108,000, ,000,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977, ,444,350, ,278,838, (2)2013 年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489, ,531, ,647,532,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540,000, ,511, ,489, ,531, ,647,532,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41,395, ,771, ,167,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98,167, ,167,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三 ) 利 润 分 配 41,395, ,395, ,000,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41,395, ,395,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81,000, ,000,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885, ,171,303, ,964,699,
278 与 发 行 公 告 4 权 益 变 动 表 ( 续 ) (3)2012 年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482, ,565, ,245,558,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540,000, ,511, ,482, ,565, ,245,558,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34,007, ,965, ,973,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55,973, ,973,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三 ) 利 润 分 配 34,007, ,007, ,000,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34,007, ,007,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54,000, ,000,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489, ,531, ,647,532,
279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母 公 司 报 表 1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481,882, ,285, ,656, 应 收 票 据 290,578, ,957, ,950, 预 付 款 项 4,501, ,786, ,790, 其 他 应 收 款 8,639, ,870, ,071, 存 货 1,270,497, ,115,628, ,368,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862, ,231,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056,960, ,137,529, ,924,069, 非 流 动 资 产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9,288, ,288, ,288, 固 定 资 产 786,810, ,931, ,432, 在 建 工 程 263,328, ,294, ,595, 工 程 物 资 29,964, ,275, ,424,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27,674, 无 形 资 产 253,407, ,622, ,94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6,615, ,274, ,860,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47,100, ,100, ,119,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424,189, ,259,787, ,037,667, 资 产 总 计 3,481,150, ,397,316, ,961,737,
280 与 发 行 公 告 1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项 目 单 位 : 元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180,000, ,000, ,000, 应 付 票 据 252,080, ,040, ,670, 应 付 账 款 180,522, ,065, ,695, 预 收 款 项 745,199, ,833, ,482,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5,037, ,000, ,500, 应 交 税 费 77,050, ,567, ,597, 其 他 应 付 款 108,972, ,449, ,383,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60,0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608,862, ,887,955, ,785,329, 长 期 借 款 120,000, ,000, ,000,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20,000, ,000, ,000, 负 债 合 计 1,728,862, ,947,955, ,845,329,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540,000, ,000, ,000, 资 本 公 积 145,511, ,511, ,511, 盈 余 公 积 148,977, ,885, ,489, 未 分 配 利 润 917,799, ,965, ,407,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752,288, ,449,361, ,116,408,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3,481,150, ,397,316, ,961,737,
281 与 发 行 公 告 2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一 营 业 收 入 1,345,181, ,468,904, ,526,972, 减 : 营 业 成 本 726,355, ,025, ,922,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338,791, ,366, ,193, 销 售 费 用 4,757, ,212, ,084, 管 理 费 用 123,357, ,663, ,126, 财 务 费 用 18,785, ,253, ,678,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6,694, ,057, ,271, 加 : 投 资 收 益 325,346, ,000, ,000, 二 营 业 利 润 441,785, ,326, ,695,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299, ,738, ,454,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291, ,723, , 三 利 润 总 额 440,794, ,341, ,804,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29,866, ,388, ,727, 四 净 利 润 410,927, ,953, ,076,
282 与 发 行 公 告 3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386,646, ,427,492, ,772,629,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452, ,881, ,834,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391,099, ,481,374, ,775,463,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915,596, ,690, ,057,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65,155, ,401, ,732,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495,010, ,694, ,838,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7,292, ,870, ,77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623,055, ,603,657, ,658,40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31,955, ,283, ,058,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644,000,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320,000, ,000, ,000,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1,450, , ,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1,639, ,061, ,742,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77,089, ,836, ,806,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38,682, ,924, ,368,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644,0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82,682, ,924, ,368,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94,406, ,912, ,437,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440,000, ,500, ,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40,000, ,500, ,000,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436,000, ,500, ,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132,726, ,921, ,051,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68,726, ,421, ,051,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8,726, ,921, ,948,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66,275, ,292, ,443,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462,233, ,526, ,082,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95,958, ,233, ,526,
283 与 发 行 公 告 4 权 益 变 动 表 (1)2014 年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885, ,965, ,449,361,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540,000, ,511, ,885, ,965, ,449,361,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41,092, ,834, ,927,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10,927, ,927,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三 ) 利 润 分 配 41,092, ,092, ,000,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41,092, ,09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108,000, ,000,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977, ,799, ,752,288, (2)2013 年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489, ,407, ,116,408,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540,000, ,511, ,489, ,407, ,116,408,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41,395, ,557, ,953,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13,953, ,953,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三 ) 利 润 分 配 41,395, ,395, ,000,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41,395, ,395,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81,000, ,000,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885, ,965, ,449,361,
284 与 发 行 公 告 4 权 益 变 动 表 ( 续 ) (3)2012 年 单 位 :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482, ,338, ,331,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540,000, ,511, ,482, ,338, ,331,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34,007, ,068, ,076,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40,076, ,076,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三 ) 利 润 分 配 34,007, ,007, ,000,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34,007, ,007,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54,000, ,000,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540,000, ,511, ,489, ,407, ,116,408,
285 与 发 行 公 告 三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和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方 法 ( 一 )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及 准 则 解 释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二 ) 合 并 报 表 编 制 的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1 合 并 范 围 的 确 定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不 仅 包 括 根 据 表 决 权 ( 或 类 似 表 决 权 ) 本 身 或 者 结 合 其 他 安 排 确 定 的 子 公 司, 也 包 括 基 于 一 项 或 多 项 合 同 安 排 决 定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控 制 是 指 本 公 司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子 公 司 是 指 被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主 体 ( 含 企 业 被 投 资 单 位 中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以 及 企 业 所 控 制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等 ), 结 构 化 主 体 是 指 在 确 定 其 控 制 方 时 没 有 将 表 决 权 或 类 似 权 利 作 为 决 定 性 因 素 而 设 计 的 主 体 ( 注 : 有 时 也 称 为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 2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本 公 司 以 自 身 和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将 整 个 企 业 集 团 视 为 一 个 会 计 主 体, 依 据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列 报 要 求, 按 照 统 一 的 会 计 政 策, 反 映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1 合 并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收 入 费 用 和 现 金 流 等 项 目 2 抵 销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母 公 司 在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3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的 影 响 内 部 交 易 表 明 相 关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当 全 额 确 认 该 部 分 损 失 4 站 在 企 业 集 团 角 度 对 特 殊 交 易 事 项 予 以 调 整
286 与 发 行 公 告 3 报 告 期 内 增 减 子 公 司 的 处 理 1 增 加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b)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c)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B.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b)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c)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2 处 置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B.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C.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抵 销 中 的 特 殊 考 虑 1 子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视 为 本 公 司 的 库 存 股, 作 为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减 项,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减 : 库 存 股 项 目 列 示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比 照 本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抵
287 与 发 行 公 告 销 方 法, 将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其 对 应 的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相 互 抵 销 2 专 项 储 备 和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项 目 由 于 既 不 属 于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 资 本 公 积, 也 与 留 存 收 益 未 分 配 利 润 不 同, 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相 互 抵 销 后, 按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份 额 予 以 恢 复 3 因 抵 销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导 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在 所 属 纳 税 主 体 的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产 生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同 时 调 整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但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及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除 外 4 本 公 司 向 子 公 司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应 当 全 额 抵 销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子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应 当 按 照 本 公 司 对 该 子 公 司 的 分 配 比 例 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和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之 间 分 配 抵 销 子 公 司 之 间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应 当 按 照 本 公 司 对 出 售 方 子 公 司 的 分 配 比 例 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和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之 间 分 配 抵 销 5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的, 其 余 额 仍 应 当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5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化 情 况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子 公 司 如 下 ( 包 括 通 过 设 立 或 投 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金 缘 坊 安 徽 淮 北 加 工 销 售 金 属 制 品 纸 及 纸 制 品 包 装 材 料 注 册 资 本 期 末 实 际 出 资 额 单 位 : 万 元 表 决 权 比 例 % 口 子 酒 营 销 安 徽 淮 北 经 销 酒 及 酿 酒 原 料 % 北 京 口 子 北 京 销 售 定 型 包 装 食 品 % 上 海 口 子 上 海 食 品 销 售 管 理 ; 酒 类 商 品 批 发 % 淮 北 口 子 安 徽 淮 北 经 营 预 包 装 食 品 % 四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一 )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和 计 量 方 法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288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买 方 ;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本 公 司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的 具 体 方 法 如 下 :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一 直 从 事 白 酒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白 酒 销 售 其 收 入 确 认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货 物 发 出 对 方 签 收 后 确 认 收 入 客 户 接 受 商 品 且 签 收 后,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同 时 转 移, 公 司 没 有 对 售 出 商 品 实 施 控 制, 相 关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且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相 关 要 求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依 据 已 完 工 作 的 测 量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A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B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C 交 易 的 完 工 程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D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本 公 司 按 照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但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当 期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同 时,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估 计 总 成 本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劳 务 成 本 后 的 金 额, 结 转 当 期 劳 务 成 本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2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289 与 发 行 公 告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确 定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金 额 : 利 息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使 用 费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 二 )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与 计 量 1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直 接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前 者 主 要 是 指 本 公 司 为 了 近 期 内 出 售 而 持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以 及 不 作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投 资 这 类 资 产 在 初 始 计 量 时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在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将 这 类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这 类 金 融 资 产 在 处 置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主 要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本 公 司 具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国 债 公 司 债 券 等 这 类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支 付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处 置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时, 将 所 取 得 价 款 与 该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应 收 账 款 是 指 本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账 款 按 从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90 与 发 行 公 告 主 要 是 指 本 公 司 没 有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的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或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是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其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的 利 息,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股 利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处 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同 时, 将 原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2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这 类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是 指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外 的 金 融 负 债 3 金 融 资 产 的 重 分 类 因 持 有 意 图 或 能 力 发 生 改 变, 使 某 项 投 资 不 再 适 合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本 公 司 将 其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并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部 分 出 售 或 重 分 类 的 金 额 较 大, 且 不 属 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十 六 条 所 指 的 例 外 情 况, 使 该 投 资 的 剩 余 部 分 不 再 适 合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本 公 司 应 当 将 该 投 资 的 剩 余 部 分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并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在 本 会 计 年 度 及 以 后 两 个 完 整 的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再 将 该 金 融 资 产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日, 该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291 与 发 行 公 告 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或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金 融 负 债 与 权 益 工 具 的 区 分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金 融 负 债 与 权 益 工 具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进 行 区 分 : 1 如 果 本 公 司 不 能 无 条 件 地 避 免 以 交 付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来 履 行 一 项 合 同 义 务, 则 该 合 同 义 务 符 合 金 融 负 债 的 定 义 有 些 金 融 工 具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地 包 含 交 付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义 务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但 有 可 能 通 过 其 他 条 款 和 条 件 间 接 地 形 成 合 同 义 务 2 如 果 一 项 金 融 工 具 须 用 或 可 用 本 公 司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进 行 结 算, 需 要 考 虑 用 于 结 算 该 工 具 的 本 公 司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是 作 为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替 代 品, 还 是 为 了 使 该 工 具 持 有 方 享 有 在 发 行 方 扣 除 所 有 负 债 后 的 资 产 中 的 剩 余 权 益 如 果 是 前 者, 该 工 具 是 发 行 方 的 金 融 负 债 ; 如 果 是 后 者, 该 工 具 是 发 行 方 的 权 益 工 具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一 项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规 定 本 公 司 须 用 或 可 用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该 金 融 工 具, 其 中 合 同 权 利 或 合 同 义 务 的 金 额 等 于 可 获 取 或 需 交 付 的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数 量 乘 以 其 结 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则 无 论 该 合 同 权 利 或 合 同 义 务 的 金 额 是 固 定 的, 还 是 完 全 或 部 分 地 基 于 除 本 公 司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市 场 价 格 以 外 变 量 ( 例 如 利 率 某 种 商 品 的 价 格 或 某 项 金 融 工 具 的 价 格 )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该 合 同 分 类 为 金 融 负 债 5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指 下 列 两 种 情 形 : A. 将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转 移 给 另 一 方 ; B. 将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或 部 分 转 移 给 另 一 方, 但 保 留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并 承 担 将 收 取 的 现 金 流 量 支 付 给 一 个 或 多 个 收 款 方 的 合 同 义 务 1 终 止 确 认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的, 或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但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判 断 是 否 已 放 弃 对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时, 注 重 转 入 方 出 售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实 际 能 力 转 入 方 能 够 单 独 将 转 入 的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出 售 给 与 其 不 存 在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且 没 有 额 外 条 件 对 此 项 出 售 加 以 限 制 的, 表 明 企 业 已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292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公 司 在 判 断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否 满 足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时, 注 重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实 质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A.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B.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所 保 留 的 服 务 资 产 视 同 未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A.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B.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2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且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应 当 按 照 其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是 指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变 动 使 企 业 面 临 的 风 险 水 平 3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仍 保 留 与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应 当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并 将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该 金 融 资 产 与 确 认 的 相 关 金 融 负 债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企 业 应 当 继 续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产 生 的 收 入 和 该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费 用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确 认 的 相 关 负 债 不 得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6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293 与 发 行 公 告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将 用 于 偿 付 金 融 负 债 的 资 产 转 入 某 个 机 构 或 设 立 信 托, 偿 付 债 务 的 现 时 义 务 仍 存 在 的,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也 不 终 止 确 认 转 出 的 资 产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签 订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对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合 同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同 时 将 修 改 条 款 后 的 金 融 负 债 确 认 为 一 项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的, 将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7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抵 销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应 当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分 别 列 示,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但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 本 公 司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额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是 当 前 可 执 行 的 ; 本 公 司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转 出 方 不 得 将 已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相 关 负 债 进 行 抵 销 8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1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 A. 发 行 方 或 债 务 人 发 生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 B.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 C. 债 权 人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的 考 虑,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作 出 让 步 ; D. 债 务 人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 E. 因 发 行 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困 难, 该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活 跃 市 场 继 续 交 易 ; F. 无 法 辨 认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某 项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否 已 经 减 少, 但 根 据 公 开 的 数 据 对 其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后 发 现,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确 已 减 少 且 可 计 量 ; G. 债 务 人 经 营 所 处 的 技 术 市 场 经 济 或 法 律 环 境 等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使
294 与 发 行 公 告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人 可 能 无 法 收 回 投 资 成 本 ; H.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 I. 其 他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2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 不 包 括 应 收 款 项 ) A.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测 试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按 照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确 定, 并 考 虑 相 关 担 保 物 的 价 值 ( 取 得 和 出 售 该 担 保 物 发 生 的 费 用 予 以 扣 除 ) 原 实 际 利 率 是 初 始 确 认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时 计 算 确 定 的 实 际 利 率 对 于 浮 动 利 率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在 计 算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时 可 采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现 行 实 际 利 率 作 为 折 现 率 即 使 合 同 条 款 因 债 务 方 或 金 融 资 产 发 行 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而 重 新 商 定 或 修 改,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时, 仍 用 条 款 修 改 前 所 计 算 的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原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 如 债 务 人 的 信 用 评 级 已 提 高 等 ),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后,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时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作 为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B.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该 项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是 否 持 续 下 降 通 常 情 况 下, 如 果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相 对 于 成 本 的 下 跌 幅 度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50%, 或 者 持 续 下 跌 时 间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12 个 月,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后, 预 期 这 种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的, 可 以 认 定 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已 发 生 减 值,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计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资 产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可 参 照 上 述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295 与 发 行 公 告 资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得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后,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时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作 为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已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9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责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本 公 司 以 主 要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存 在 主 要 市 场 的, 本 公 司 以 最 有 利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主 要 市 场, 是 指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交 易 量 最 大 和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最 高 的 市 场 ; 最 有 利 市 场, 是 指 在 考 虑 交 易 费 用 和 运 输 费 用 后, 能 够 以 最 高 金 额 出 售 相 关 资 产 或 者 以 最 低 金 额 转 移 相 关 负 债 的 市 场 本 公 司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为 实 现 其 经 济 利 益 最 大 化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1 估 值 技 术 本 公 司 采 用 在 当 期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法 收 益 法 和 成 本 法 本 公 司 使 用 与 其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估 值 技 术 相 一 致 的 方 法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使 用 多 种 估 值 技 术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考 虑 各 估 值 结 果 的 合 理 性, 选 取 在 当 期 情 况 下 最 能 代 表 公 允 价 值 的 金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本 公 司 在 估 值 技 术 的 应 用 中, 优 先 使 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只 有 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无 法 取 得 或 取 得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才 使 用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是 指 能 够 从 市 场 数 据 中 取 得 的 输 入 值 该 输 入 值 反 映 了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是 指 不 能 从 市 场 数 据 中 取 得 的 输 入 值 该 输 入 值 根 据 可 获 得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所 使 用 假 设 的 最 佳 信 息 取 得 2 公 允 价 值 层 次 本 公 司 将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所 使 用 的 输 入 值 划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并 首 先 使 用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其 次 使 用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最 后 使 用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296 与 发 行 公 告 值 是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 三 ) 应 收 款 项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 本 公 司 将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收 账 款 或 其 他 应 收 款 作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并 据 此 计 提 相 应 的 坏 账 准 备 短 期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的,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可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与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减 值 的 应 收 账 款 一 起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为 若 干 组 合,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与 之 相 同 或 相 类 似 的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账 款 组 合 的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应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确 定 信 用 风 险 组 合 的 依 据 如 下 : 组 合 1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各 公 司 之 间 的 往 来 组 合 2 第 三 方 应 收 款 项 按 信 用 风 险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如 下 : 组 合 1 除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公 司 将 无 法 按 应 收 款 项 的 原 有 条 款 收 回 款 项 外, 不 对 应 收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各 公 司 之 间 的 往 来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组 合 2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的 计 提 比 例 如 下 :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1 年 以 内 5% 5%
297 与 发 行 公 告 1-2 年 10% 10% 2-3 年 30% 30% 3-4 年 50% 50% 4-5 年 80% 80% 5 年 以 上 100% 100% 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已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不 能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本 公 司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并 据 此 计 提 相 应 的 坏 账 准 备 ( 四 ) 存 货 1 存 货 的 分 类 存 货 是 指 本 公 司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生 产 的 半 成 品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本 公 司 存 货 发 出 时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价 3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本 公 司 存 货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每 年 至 少 盘 点 一 次, 盘 盈 及 盘 亏 金 额 计 入 当 年 度 损 益 4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确 定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时, 以 取 得 的 可 靠 证 据 为 基 础, 并 且 考 虑 持 有 存 货 的 目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影 响 等 因 素 1 产 成 品 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存 货, 以 合 同 价 格 作 为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量 基 础 ; 如 果 持 有 存 货 的 数 量 多 于 销 售 合 同 订 购 数 量, 超 出 部 分 的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一 般 销 售 价 格 为 计 量 基 础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以 市 场 价 格 作 为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量 基 础
298 与 发 行 公 告 2 需 要 经 过 加 工 的 材 料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如 果 用 其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高 于 成 本, 则 该 材 料 按 成 本 计 量 ; 如 果 材 料 价 格 的 下 降 表 明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则 该 材 料 按 可 变 现 净 值 计 量,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3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一 般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4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如 果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则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5 周 转 材 料 的 摊 销 方 法 1 低 值 易 耗 品 摊 销 方 法 : 在 领 用 时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2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 在 领 用 时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 五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核 算 方 法 本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包 括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以 及 对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为 本 公 司 的 联 营 企 业 1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在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控 制 时, 首 先 判 断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参 与 方 组 合 是 否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如 果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一 组 参 与 方 必 须 一 致 行 动 才 能 决 定 某 项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则 认 为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一 组 参 与 方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其 次 再 判 断 该 安 排 相 关 活 动 的 决 策 是 否 必 须 经 过 这 些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如 果 存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参 与 方 组 合 能 够 集 体 控 制 某 项 安 排 的, 不 构 成 共 同 控 制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控 制 时, 不 考 虑 享 有 的 保 护 性 权 利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299 与 发 行 公 告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时, 考 虑 投 资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表 决 权 股 份 以 及 投 资 方 及 其 他 方 持 有 的 当 期 可 执 行 潜 在 表 决 权 在 假 定 转 换 为 对 被 投 资 方 单 位 的 股 权 后 产 生 的 影 响, 包 括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行 的 当 期 可 转 换 的 认 股 权 证 股 份 期 权 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的 影 响 当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通 过 子 公 司 间 接 拥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20%( 含 20%) 以 上 但 低 于 50% 的 表 决 权 股 份 时, 一 般 认 为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除 非 有 明 确 证 据 表 明 该 种 情 况 下 不 能 参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不 形 成 重 大 影 响 2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确 定 1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其 投 资 成 本 : A.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债 务 方 式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以 及 所 承 担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 B.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作 为 股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所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 C.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以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为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方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其 投 资 成 本 : A.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包 括 与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 B.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300 与 发 行 公 告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C. 通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如 果 该 项 交 换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且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可 靠 计 量, 则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若 非 货 币 资 产 交 换 不 同 时 具 备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则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D.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取 得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债 权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1 成 本 法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2 权 益 法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一 般 会 计 处 理 为 : 本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本 公 司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本 公 司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应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据 以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本 公 司
301 与 发 行 公 告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部 分 予 以 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本 公 司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未 实 行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属 于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全 额 确 认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或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但 不 构 成 控 制 的,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及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累 计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应 当 转 入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当 期 损 益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改 按 其 在 丧 失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原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六 ) 固 定 资 产 及 折 旧 核 算 方 法 1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予 以 确 认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本 公 司 从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次 月 起 按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按 固 定 资 产 的 类 别 估 计 的 经 济 使 用 年 限 和 预 计 的 净 残 值 分 别 确 定 折 旧 年 限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项 目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房 屋 建 筑 物 20 年 5% 4.75% 机 器 设 备 5-10 年 5% % 运 输 设 备 5-10 年 5% %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5 年 5% 19% 对 于 已 经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计 提 折 旧 时 扣 除 已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302 与 发 行 公 告 值 准 备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公 司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数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有 差 异 的,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3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计 价 方 法 和 折 旧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时 确 认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租 赁 为 融 资 租 赁 融 资 租 赁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按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确 定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能 够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将 会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内 计 提 折 旧 ;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能 够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计 提 折 旧 ( 七 ) 在 建 工 程 的 核 算 方 法 1 在 建 工 程 以 立 项 项 目 分 类 核 算 2 在 建 工 程 结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和 时 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包 括 建 筑 费 用 机 器 设 备 原 价 其 他 为 使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以 及 在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前 为 该 项 目 专 门 借 款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及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本 公 司 在 工 程 安 装 或 建 设 完 成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将 在 建 工 程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所 建 造 的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固 定 资 产, 自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或 者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等,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按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 八 )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和 资 本 化 期 间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借 款 费 用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303 与 发 行 公 告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其 他 的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和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发 生 当 期 的 损 益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当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停 止 其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 以 后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于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率 以 及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者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为 专 门 借 款 利 息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按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 九 )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2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1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估 计 情 况 :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如 下 : 项 目 使 用 寿 命 土 地 使 用 权 年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公 司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本 期 末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与 以 前 估 计 未 有 不 同 2 无 法 预 见 无 形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公 司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304 与 发 行 公 告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重 新 复 核 后 仍 为 不 确 定 的, 于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3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本 公 司 在 取 得 时 判 定 其 使 用 寿 命,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合 理 ( 直 线 法 ) 摊 销, 摊 销 金 额 按 受 益 项 目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具 体 应 摊 销 金 额 为 其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后 的 金 额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无 形 资 产, 还 应 扣 除 已 计 提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累 计 金 额, 残 值 为 零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有 第 三 方 承 诺 在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结 束 时 购 买 该 无 形 资 产 或 可 以 根 据 活 跃 市 场 得 到 预 计 残 值 信 息, 并 且 该 市 场 在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结 束 时 很 可 能 存 在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并 在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系 统 合 理 摊 销 3 划 分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具 体 标 准 1 本 公 司 将 为 进 一 步 开 发 活 动 进 行 的 资 料 及 相 关 方 面 的 准 备 活 动 作 为 研 究 阶 段, 无 形 资 产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在 本 公 司 已 完 成 研 究 阶 段 的 工 作 后 再 进 行 的 开 发 活 动 作 为 开 发 阶 段 4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资 本 化 的 具 体 条 件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才 能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 A.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B.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C.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能 够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D.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E.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十 )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305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根 据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政 策 法 律 环 境 市 场 需 求 行 业 及 盈 利 能 力 等 的 各 种 变 化 判 断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当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时, 将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予 以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2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判 断, 当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估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当 存 在 下 列 迹 象 的, 按 固 定 资 产 单 项 项 目 全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1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不 会 再 使 用, 且 已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2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已 不 可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3 虽 然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但 使 用 后 产 生 大 量 不 合 格 品 的 固 定 资 产 ; 4 已 遭 毁 损, 以 至 于 不 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5 其 他 实 质 上 已 经 不 能 再 给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固 定 资 产 3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估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的,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1 长 期 停 建 并 且 预 计 在 未 来 3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 建 工 程 ; 2 所 建 项 目 无 论 在 性 能 上, 还 是 在 技 术 上 已 经 落 后, 并 且 给 企 业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3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4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当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将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无 形
306 与 发 行 公 告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多 项 以 下 情 况 的,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A. 该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等 所 替 代, 使 其 为 企 业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B.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并 在 剩 余 年 限 内 可 能 不 会 回 升 ; C. 其 他 足 以 表 明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已 超 过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情 况 ( 十 一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为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年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预 计 受 益 期 间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 十 二 )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本 公 司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本 公 司 提 供 给 职 工 配 偶 子 女 受 赡 养 人 已 故 员 工 遗 属 及 其 他 受 益 人 等 的 福 利, 也 属 于 职 工 薪 酬 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职 工 基 本 薪 酬 (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允 许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的 除 外 2 职 工 福 利 费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3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本 公 司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规 定 的 计 提 基 础 和 计 提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工 薪 酬 金 额, 并 确 认 相 应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307 与 发 行 公 告 4 短 期 带 薪 缺 勤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从 而 增 加 了 其 未 来 享 有 的 带 薪 缺 勤 权 利 时, 确 认 与 累 积 带 薪 缺 勤 相 关 的 职 工 薪 酬, 并 以 累 积 未 行 使 权 利 而 增 加 的 预 期 支 付 金 额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实 际 发 生 缺 勤 的 会 计 期 间 确 认 与 非 累 积 带 薪 缺 勤 相 关 的 职 工 薪 酬 5 短 期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确 认 相 关 的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A. 企 业 因 过 去 事 项 导 致 现 在 具 有 支 付 职 工 薪 酬 的 法 定 义 务 或 推 定 义 务 ; B. 因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义 务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2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计 算 的 应 缴 存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预 期 不 会 在 职 工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支 付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的, 本 公 司 参 照 相 应 的 折 现 率 (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确 定 ), 将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以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A. 确 定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现 值 和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根 据 预 期 累 计 福 利 单 位 法, 采 用 无 偏 且 相 互 一 致 的 精 算 假 设 对 有 关 人 口 统 计 变 量 和 财 务 变 量 等 做 出 估 计,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义 务, 并 确 定 相 关 义 务 的 归 属 期 间 本 公 司 按 照 相 应 的 折 现 率 (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确 定 )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义 务 予 以 折 现, 以 确 定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现 值 和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B. 确 认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资 产 的, 本 公 司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减 去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所 形 成 的 赤 字 或 盈 余 确 认 为 一 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盈 余 的, 本 公 司 以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盈 余 和 资 产 上 限 两 项 的 孰 低 者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资 产
308 与 发 行 公 告 C. 确 定 应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服 务 成 本, 包 括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和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其 中, 除 了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允 许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的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之 外, 其 他 服 务 成 本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包 括 计 划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益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利 息 费 用 以 及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利 息,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D. 确 定 应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金 额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包 括 : (a) 精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即 由 于 精 算 假 设 和 经 验 调 整 导 致 之 前 所 计 量 的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 (b) 计 划 资 产 回 报, 扣 除 包 括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中 的 金 额 ; (c)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变 动, 扣 除 包 括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中 的 金 额 上 述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且 在 后 续 会 计 期 间 不 允 许 转 回 至 损 益, 但 本 公 司 可 以 在 权 益 范 围 内 转 移 这 些 在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确 认 的 金 额 3 辞 退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辞 退 福 利 的, 在 下 列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企 业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 2 企 业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辞 退 福 利 预 期 在 年 度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能 完 全 支 付 的, 参 照 相 应 的 折 现 率 (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确 定 ) 将 辞 退 福 利 金 额 予 以 折 现, 以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4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符 合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条 件 的
309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的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符 合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条 件 的, 将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以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 符 合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条 件 的 在 报 告 期 末, 本 公 司 将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成 本 确 认 为 下 列 组 成 部 分 : A. 服 务 成 本 ; B.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 C. 重 新 计 量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为 简 化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上 述 项 目 的 总 净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十 三 ) 政 府 补 助 公 司 将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但 不 包 括 政 府 作 为 企 业 所 有 者 投 入 的 资 本 作 为 政 府 补 助 核 算 政 府 补 助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1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从 政 府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补 助, 确 认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是, 以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将 从 政 府 取 得 的 各 种 奖 励 定 额 补 贴 财 政 贴 息 拨 付 的 研 发 经 费 ( 不 包 括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 等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用 于 补 偿 公 司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 用 于 补 偿 公 司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四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310 与 发 行 公 告 本 公 司 通 常 根 据 资 产 与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将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或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确 认 和 计 量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本 公 司 不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进 行 折 现 1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对 于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其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按 预 计 转 回 期 间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并 将 该 影 响 额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但 是 以 本 公 司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特 征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中 因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所 产 生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不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A. 该 项 交 易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 B.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本 公 司 对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公 司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两 项 条 件 的, 其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 才 能 )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A.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转 回 ; B.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确 认 以 前 期 间 未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2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确 认 本 公 司 所 有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均 按 预 计 转 回 期 间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计 量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并 将 该 影 响 额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但 下 列 情 况 的 除 外 : 1 因 下 列 交 易 或 事 项 中 产 生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不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A.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 B.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 该 交 易 不 是 企 业 合
311 与 发 行 公 告 并, 并 且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2 本 公 司 对 与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其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额 一 般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但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项 条 件 的 除 外 : A. 本 公 司 能 够 控 制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 B.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3 特 定 交 易 或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资 产 的 确 认 1 与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资 产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或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同 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通 常 调 整 企 业 合 并 中 所 确 认 的 商 誉 2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项 目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相 关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包 括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等 形 成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采 用 追 溯 调 整 法 或 对 前 期 ( 重 要 )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差 异 追 溯 重 述 法 调 整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同 时 包 含 负 债 成 份 及 权 益 成 份 的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等 3 可 弥 补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A. 本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产 生 的 可 弥 补 亏 损 以 及 税 款 抵 减 可 抵 扣 亏 损 是 指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的 准 予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弥 补 的 亏 损 对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未 弥 补 亏 损 ( 可 抵 扣 亏 损 ) 和 税 款 抵 减, 视 同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处 理 在 预 计 可 利 用 可 弥 补 亏 损 或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期 间 内 很 可 能 取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同 时 减 少 当 期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B. 因 企 业 合 并 而 形 成 的 可 弥 补 的 被 合 并 企 业 的 未 弥 补 亏 损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本 公 司 取 得 被 购 买 方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购 买 日 不 符 合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不 予 以 确 认 购 买 日 后 12 个 月 内, 如 取 得 新 的 或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表 明 购 买 日 的 相 关 情 况 已 经 存 在, 预 期 被 购 买 方 在 购 买 日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实 现 的, 确 认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同 时 减 少 商
312 与 发 行 公 告 誉, 商 誉 不 足 冲 减 的, 差 额 部 分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 除 上 述 情 况 以 外, 确 认 与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合 并 抵 销 形 成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本 公 司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因 抵 销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导 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在 所 属 纳 税 主 体 的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产 生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同 时 调 整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但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及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除 外 5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如 果 税 法 规 定 与 股 份 支 付 相 关 的 支 出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在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确 认 成 本 费 用 的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根 据 会 计 期 末 取 得 信 息 估 计 可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计 算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确 认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其 中 预 计 未 来 期 间 可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超 过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确 认 的 与 股 份 支 付 相 关 的 成 本 费 用, 超 过 部 分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应 直 接 计 入 所 得 税 权 益 ( 十 五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1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2014 年 1 月 至 7 月, 财 政 部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等 8 项 会 计 准 则 除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 修 订 ) 在 2014 年 度 及 以 后 期 间 的 财 务 报 告 中 使 用 外, 上 述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报 告 期 内, 上 述 会 计 政 策 的 变 更 对 财 务 报 表 无 影 响 2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无 重 大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五 税 项
313 与 发 行 公 告 ( 一 )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额 17% 13% 消 费 税 从 价 计 征 : 白 酒 销 售 额 20% 从 量 计 征 : 白 酒 销 售 数 量 0.5 元 /500 毫 升 营 业 税 应 税 营 业 额 5%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部 分 白 酒 消 费 税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及 相 关 管 理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416 号 ) 关 于 部 分 白 酒 消 费 税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及 相 关 管 理 事 项 的 通 知 ( 皖 国 税 函 [2009]196 号 ) 的 规 定, 安 徽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对 生 产 企 业 消 费 税 计 税 价 格 低 于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60% 以 下 的 白 酒, 统 一 按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的 60% 核 定 消 费 税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 生 产 企 业 消 费 税 计 税 价 格 在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60% 以 上 70% 以 下 的 白 酒, 按 照 生 产 企 业 申 报 的 价 格 核 定 消 费 税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 二 ) 税 收 优 惠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税 收 优 惠 事 项 六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包 括 已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冲 销 部 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 与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按 照 一 定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持 续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外 ) 除 同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有 效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外,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以 及 处 置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减 : 所 得 税 影 响 额 减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影 响 额
314 与 发 行 公 告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2, ,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1, , , 七 主 要 资 产 ( 一 ) 固 定 资 产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净 值 房 屋 建 筑 物 20 年 78, , , 机 器 设 备 5-10 年 25, , , 运 输 设 备 5-10 年 3, , ,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5 年 1, , 合 计 108, , , 公 司 房 屋 建 筑 物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见 本 第 五 节 业 务 与 技 术 之 五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之 ( 一 ) 固 定 资 产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抵 押 净 值 为 7, 万 元, 占 固 定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23% ( 二 ) 在 建 工 程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净 值 口 子 文 化 园 工 程 17, 职 工 宿 舍 工 程 3,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2, 梧 桐 路 综 合 楼 工 程 1, 优 质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项 目 其 他 1, 合 计 26, 公 司 报 告 期 末 在 建 工 程 可 收 回 金 额 高 于 其 净 值, 不 需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三 ) 无 形 资 产
315 与 发 行 公 告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摊 销 年 限 初 始 金 额 累 计 摊 销 净 值 土 地 使 用 权 40 年 -70 年 28, , , 合 计 28, , , 公 司 拥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均 以 出 让 的 方 式 取 得,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见 本 第 五 节 业 务 与 技 术 之 五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之 ( 二 ) 无 形 资 产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土 地 使 用 权 用 以 抵 押 的 净 值 为 4, 万 元, 占 无 形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9.32% 八 主 要 债 项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负 债 合 计 为 138,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预 收 款 项 应 交 税 费 其 他 应 付 款 长 期 借 款 等 ( 一 ) 银 行 借 款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短 期 银 行 借 款 为 36, 万 元, 长 期 银 行 借 款 为 12, 万 元,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为 6,000 万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报 告 期 末 金 额 信 用 借 款 3, 抵 押 借 款 15, 质 押 借 款 18, 短 期 借 款 合 计 36,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6,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 信 用 借 款 12, 长 期 借 款 合 计 12, 公 司 借 款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十 四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之 二 重 大 合 同 之 ( 三 ) 借 款 合 同 ( 二 ) 应 付 票 据
316 与 发 行 公 告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票 据 为 25, 万 元, 均 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公 司 借 款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十 四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之 二 重 大 合 同 之 ( 四 ) 承 兑 协 议 ( 三 ) 应 付 账 款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为 18, 万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应 付 货 款 17, 应 付 广 告 款 1, 应 付 餐 饮 及 住 宿 款 合 计 18, ( 四 ) 预 收 款 项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为 17, 万 元, 主 要 为 预 收 的 货 款 ( 五 ) 应 交 税 费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为 17, 万 元, 主 要 为 期 末 应 交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等,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企 业 所 得 税 8, 增 值 税 3, 消 费 税 4, 城 建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其 他 合 计 17, ( 六 ) 其 他 应 付 款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为 22, 万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317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金 额 工 程 设 备 款 10, 信 誉 保 证 金 6, 应 付 业 务 及 促 销 费 4, 往 来 款 及 其 他 合 计 22, ( 七 ) 主 要 合 同 承 诺 的 债 务 或 有 债 项, 或 有 负 债 及 重 大 逾 期 未 偿 还 款 项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无 主 要 合 同 承 诺 的 债 务 或 有 债 项, 也 无 需 要 披 露 的 票 据 贴 现 抵 押 等 形 成 的 或 有 负 债 以 及 重 大 逾 期 未 偿 还 债 项 ( 八 ) 对 关 联 方 和 内 部 人 员 的 负 债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除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万 元 之 外, 公 司 对 其 他 内 部 人 员 和 关 联 方 的 负 债, 详 见 本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交 易 之 ( 二 ) 报 告 期 内 的 关 联 交 易
318 与 发 行 公 告 九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合 计 2012 年 初 54, , , ,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5,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3, , 利 润 分 配 -5, , 年 末 54, , , , , 年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9,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4, , 利 润 分 配 -8, , 年 末 54, , , , , 年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2,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4, , 利 润 分 配 -10, , 年 末 54, , , , ,
319 与 发 行 公 告 十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一 )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38, ,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28, , ,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 , ,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5,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9, , ,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5, ,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7, , ,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 ,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不 涉 及 现 金 收 支 的 重 大 投 资 和 筹 资 活 动
320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将 净 利 润 调 节 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净 利 润 42, , , 加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1,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5, ,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财 务 费 用 1, , , 投 资 损 失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存 货 的 减 少 -16, , ,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2, , ,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27, , , 其 他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 , , 要 事 项 十 一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无 需 要 披 露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321 与 发 行 公 告 十 二 财 务 指 标 ( 一 ) 报 告 期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或 2012 年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49.66% 57.34% 62.31%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64,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元 / 股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股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上 述 财 务 指 标 计 算 说 明 :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额 / 资 产 总 额 ) 100%( 以 母 公 司 数 据 为 基 础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利 润 总 额 + 利 息 支 出 + 计 提 折 旧 + 摊 销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利 润 总 额 + 利 息 支 出 )/ 利 息 支 出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期 末 股 本 总 额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 期 末 股 本 总 额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 净 资 产
322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报 告 期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及 每 股 收 益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上 述 财 务 指 标 计 算 说 明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P0 S,S=S0+S1+Si Mi M0-Sj Mj M0-Sk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P1/(S0+S1+Si Mi M0 Sj Mj M0 Sk+ 认 股 权 证 股 份 期 权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增 加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 其 中 :P0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P1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并 考 虑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 对 其 影 响,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 S 为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S0 为 期 初 股 份 总 数 ;S1 为 报 告 期 因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或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等 增 加 股 份 数 ;Si 为 报 告 期 因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增 加 股 份 数 ;Sj 为 报 告 期 因 回 购 等 减 少 股 份 数 ;Sk 为 报 告 期 缩 股 数 ;M0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Mi 为 增 加 股 份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Mj 为 减 少 股 份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P0/(E0+NP 2+Ei Mi M0-Ej Mj M0±Ek Mk M0) 其 中 :P0 分 别 对 应 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NP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E0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期 初 净 资 产 ;Ei 为 报 告 期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新 增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 Ej 为 报 告 期 回 购 或 现 金 分 红 等 减 少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M0 为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 Mi 为 新 增 净 资 产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Mj 为 减 少 净 资 产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Ek 为 因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引 起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Mk 为 发 生 其 他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323 与 发 行 公 告 十 三 发 行 人 设 立 时 及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2010 年 12 月 6 日, 国 信 评 估 对 口 子 有 限 净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 未 调 账 ), 并 出 具 了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皖 国 信 评 报 字 (2010) 第 195 号 ), 本 次 评 估 的 基 准 日 为 2010 年 10 月 31 日, 口 子 有 限 拟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涉 及 的 口 子 有 限 的 净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68, 万 元, 评 估 价 值 为 107, 万 元, 增 值 率 为 56.59%, 本 次 评 估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评 估 价 值 增 减 值 增 值 率 (%) 流 动 资 产 104, , , 长 期 投 资 , , , 固 定 资 产 27, , , 在 建 工 程 25, , 无 形 资 产 11,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5, , 资 产 总 计 175, , , 流 动 负 债 107, , 负 债 总 计 107, , 净 资 产 68, , ,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较 大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流 动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2, 万 元, 主 要 为 存 货 评 估 增 值 主 要 原 因 : 由 于 公 司 高 档 中 档 酒 账 面 成 本 较 低, 产 品 市 场 价 格 较 高, 评 估 增 值 较 大 2 长 期 投 资 评 估 增 值 27, 万 元, 其 中 对 口 子 酒 营 销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评 估 增 值 25, 万 元, 对 金 缘 坊 评 估 增 值 1,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口 子 有 限 账 面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成 本 法 核 算, 评 估 时 按 子 公 司 经 评 估 后 的 净 资 产 作 为 对 应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评 估 价 值, 评 估 增 值 原 因 主 要 是 子 公 司 经 营 产 生 的 净 利 润 积 累 导 致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增 加 3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3, 万 元, 主 要 为 房 屋 建 筑 物 评 估 增 值 主 要 原 因 : 房 屋 建 筑 物 账 面 成 本 较 低, 建 材 价 格 人 工 费 上 涨 4 无 形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5, 万 元, 主 要 为 土 地 使 用 权 评 估 增 值 主 要 原 因 : 土 地 单 位 面 积 价 格 上 涨
324 与 发 行 公 告 十 四 验 资 情 况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的 验 资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历 次 股 本 变 化 的 验 资 情 况
325 与 发 行 公 告 一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第 十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一 ) 资 产 构 成 及 资 产 情 况 分 析 1 资 产 构 成 及 其 变 化 的 总 体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结 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流 动 资 产 220, % 231, % 202, % 非 流 动 资 产 145, % 128, % 106, % 资 产 总 计 366, % 359, % 308,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总 资 产 规 模 增 长 较 快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分 别 为 308, 万 元 359, 万 元 和 366, 万 元,2013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了 16.65%,2014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长 了 1.78%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图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300,000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资 产 结 构 200, ,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202, 万 元 231, 万 元 和 220, 万 元,2013 年 末 流 动 资 产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了 14.25%,2014 年 末 流 动 资 产 较 2013 年 末 降 低 了 4.41%
326 与 发 行 公 告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106, 万 元 128, 万 元 和 145, 万 元,2013 年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了 21.23%,2014 年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较 2013 年 末 增 长 了 12.91% 公 司 总 资 产 规 模 平 稳 增 长, 未 有 大 额 资 产 收 购 和 处 置 情 况, 资 产 规 模 的 稳 定 增 长 反 映 了 公 司 持 续 发 展 的 态 势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结 构 较 为 稳 定, 资 产 规 模 和 公 司 的 生 产 能 力 相 适 应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保 持 在 60% 左 右, 流 动 资 产 比 重 较 高, 反 映 了 公 司 良 好 的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较 强 的 变 现 能 力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比 重 保 持 在 40% 左 右 2 流 动 资 产 构 成 及 变 化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总 额 稳 定 增 长, 结 构 基 本 稳 定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中,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和 存 货 所 占 比 重 较 大, 其 余 额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逐 年 扩 大 而 增 长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的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货 币 资 金 60, % 66, % 67, % 应 收 票 据 29, % 45, % 36, % 应 收 账 款 % 2, % 2, % 预 付 款 项 1, % 3, % 2, % 其 他 应 收 款 % 1, % 1, % 存 货 127, % 112, % 90,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 %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20, % 231, % 202, % (1) 货 币 资 金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为 银 行 存 款, 其 规 模 与 公 司 日 常 所 需 资 金 量 相 适 应, 能 够 满 足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周 转 的 需 要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分 别 为 67, 万 元 66, 万 元 和 60,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比 例 分 别 为 33.58% 28.73% 和 27.22%, 具 体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51, ,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8, , ,
327 与 发 行 公 告 合 计 60, , ,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较 大, 主 要 是 用 于 维 持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的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保 证 金 等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为 8,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保 证 金 存 款 7, 万 元 以 及 信 用 贷 款 风 险 保 证 金 1, 万 元 等 公 司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保 证 金 存 款 占 应 付 票 据 的 比 例 为 30.00%, 占 货 币 资 金 的 比 例 为 12.57% 2013 年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较 2012 年 末 减 少 了 1, 万 元, 减 幅 为 2.26%, 主 要 原 因 一 是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稳 定 增 加,2013 年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净 额 为 27, 万 元, 二 是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改 造 采 购 固 定 资 产 等 投 入 达 16, 万 元, 三 是 公 司 取 得 各 类 借 款 共 计 36, 万 元, 偿 还 借 款 40, 万 元, 支 付 了 股 利 及 利 息 10, 万 元 2014 年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了 6, 万 元, 减 幅 为 9.43%, 主 要 原 因 一 是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稳 定 增 加,2014 年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净 额 为 10, 万 元, 二 是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改 造 采 购 固 定 资 产 等 投 入 达 4, 万 元, 三 是 公 司 取 得 各 类 借 款 共 计 45, 万 元, 偿 还 借 款 44, 万 元, 支 付 了 股 利 及 利 息 13, 万 元 (2) 应 收 票 据 公 司 在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为 了 加 强 对 货 款 的 管 理, 提 升 应 收 货 款 的 质 量, 对 大 部 分 销 售 采 用 预 收 货 款 或 者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方 式 结 算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票 据 均 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余 额 分 别 为 36, 万 元 45, 万 元 和 29,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8.14% 19.53% 和 13.22% 2013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票 据 较 2012 年 增 加 了 8, 万 元, 主 要 系 公 司 2013 年 接 受 的 期 限 较 长 票 据 较 2012 年 增 加, 致 使 2013 年 末 未 到 期 票 据 余 额 相 应 增 长 2014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票 据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了 15,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一 是 2014 年 末 距 离 春 节 时 间 较 长, 经 销 商 尚 未 进 入 备 货 高 峰 期, 导 致 公 司 2014 年 末 销 售 较 2013 年 同 期 有 所 减 少 ; 二 是 公 司 加 大 了 票 据 背 书 作 为 支 付 手 段 的 比 例, 因 此 2014 年 末 应 收 票 据 有 所 减 降 低 公 司 应 收 票 据 均 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无 应 收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的 应 收 票 据, 无 应 收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票 据 (3) 应 收 账 款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较 小,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也 较 低,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日 常 销 售 中
328 与 发 行 公 告 采 取 的 结 算 方 式 大 部 分 为 应 收 票 据 或 者 预 收 货 款, 仅 对 少 部 分 信 用 良 好 的 客 户 给 予 一 定 信 用 期 和 信 用 额 度, 形 成 期 末 的 应 收 账 款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分 别 为 2, 万 元 2,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比 例 分 别 为 1.43% 1.10% 和 0.28%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1 年 以 内 % 2, % 2, % 1-2 年 % % % 2-3 年 % % % 3-4 年 % % % 4-5 年 % % % 5 年 以 上 % % - -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 2, % 3, % 减 :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 , 从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结 构 来 看,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较 短, 大 部 分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均 在 一 年 以 内, 表 明 公 司 销 售 回 款 情 况 良 好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的 余 额 总 体 上 呈 下 降 趋 势,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加 大 了 对 应 收 账 款 的 控 制, 加 强 了 对 客 户 信 用 额 度 的 审 核 2014 年 以 来, 公 司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减 少 了 经 销 商 的 信 用 额 度, 主 要 采 用 预 收 款 来 结 算, 因 此 应 收 账 款 下 降 较 大 公 司 在 经 营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销 售 收 入 持 续 增 长 的 同 时, 加 强 应 收 账 款 的 管 理, 并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及 管 理 的 需 要 建 立 了 稳 健 的 坏 账 准 备 制 度, 公 司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充 分 合 理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前 5 名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名 称 金 额 占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的 比 例 账 龄 合 肥 百 维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1 年 以 内 上 海 家 得 利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 1 年 以 内 西 藏 汉 拿 山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1 年 以 内 北 京 海 福 鑫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1 年 以 内 农 工 商 超 市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1 年 以 内
329 与 发 行 公 告 名 称 金 额 占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的 比 例 账 龄 合 计 % (4) 预 付 款 项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较 小, 主 要 是 对 部 分 广 告 服 务 提 供 商 和 设 备 供 应 商 等 预 付 的 广 告 设 备 等 采 购 款,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分 别 为 2, 万 元 3, 万 元 和 1,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比 例 分 别 为 1.32% 1.38% 和 0.89%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的 主 要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预 付 广 告 费 1, , , 预 付 工 程 和 设 备 款 , 预 付 材 料 款 合 计 1, , ,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变 化 不 大 ;2014 年 末,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了 1, 万 元, 减 幅 为 38.50%, 主 要 是 公 司 预 付 的 广 告 费 工 程 和 设 备 款 等 有 所 减 少 所 致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的 账 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1 年 以 内 1, % 3, % 2, % 1-2 年 % % 2-3 年 % % % 3 年 以 上 % 合 计 1, % 3, % 2,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账 龄 基 本 为 1 年 以 内, 其 中 无 预 付 持 有 公 司 5% (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的 款 项 ; 除 下 表 披 露 的 预 付 口 子 投 资 万 元 外, 公 司 无 预 付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款 项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预 付 款 项 前 5 名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名 称 金 额 占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的 比 例 账 龄 上 海 剧 星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1 年 以 内 淮 北 口 子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1 年 以 内
330 与 发 行 公 告 名 称 金 额 占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的 比 例 账 龄 山 东 泰 山 恒 信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 1 年 以 内 安 徽 昱 昊 机 电 设 备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1 年 以 内 安 徽 省 兴 邦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 1 年 以 内 合 计 1, % 2014 年, 公 司 根 据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计 划, 开 始 实 施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并 由 口 子 酒 营 销 与 口 子 投 资 签 订 了 商 铺 购 买 意 向 书, 按 市 价 拟 购 买 总 价 值 约 万 元 的 商 铺, 合 计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用 于 建 设 口 子 窖 产 品 旗 舰 店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口 子 酒 营 销 向 口 子 投 资 支 付 了 万 元 的 预 付 款 该 笔 预 付 款 作 为 购 买 上 述 商 铺 的 预 付 款, 待 签 订 正 式 的 商 品 房 购 买 合 同 时 转 为 房 款 (5) 其 他 应 收 款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包 括 支 付 的 上 市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等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分 别 为 1, 万 元 1,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56% 0.49% 和 0.45%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1 年 以 内 % % 1, % 1-2 年 % % % 2-3 年 % % % 3-4 年 % % % 4-5 年 % % % 5 年 以 上 % % %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1, % 1, % 1, % 减 : 坏 账 准 备 其 他 应 收 款 净 额 , , (6) 存 货 1 存 货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存 货 主 要 包 括 生 产 所 需 的 粮 食 和 包 装 材 料 等 原 材 料 自 制 的 散 酒 和 酒 曲 等 自 制 半 成 品 在 产 品 和 库 存 商 品 等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存 货 分 别 为 90, 万 元 112, 万 元 和 127,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4.88% 48.76% 和 34.94%,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331 与 发 行 公 告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原 材 料 22, , , 自 制 半 成 品 98, , , 在 产 品 4, , , 库 存 商 品 4, , , 存 货 余 额 130, ,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2, , , 存 货 净 值 127, , , 公 司 存 货 构 成 如 下 图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150, ,000 库 存 商 品 在 产 品 自 制 半 成 品 原 材 料 存 货 构 成 50,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原 材 料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粮 食 2, , , 包 装 物 16, , , 调 味 酒 , 酒 精 3, , , 煤 炭 原 材 料 合 计 22, , , 从 原 材 料 构 成 情 况 看, 公 司 原 材 料 中 主 要 为 包 装 物,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包 装 物 占 原 材 料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2.00% 70.27% 和 71.76%, 包 装 物 占 原 材 料 的 总 体 比 例 较 为 稳 定 公 司 从 事 白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包 装 材 料 作 为 白 酒 的 外 观 展 示, 对 白 酒 销 售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因 此 公 司 在 生 产 中 储 备 了 较 多 的 包 装 材 料, 包 括 各 个 系
332 与 发 行 公 告 列 白 酒 所 用 的 酒 瓶 酒 盒 等, 因 此 包 装 物 占 原 材 料 的 比 例 较 高 2 存 货 构 成 情 况 分 析 A 存 货 构 成 分 析 公 司 生 产 的 产 品 分 高 中 低 档, 各 档 次 内 部 有 多 种 规 格 和 品 种, 而 公 司 产 品 的 产 销 量 较 大, 因 此 公 司 需 要 准 备 较 大 规 模 的 包 装 材 料, 包 括 酒 瓶 瓶 盖 盒 子 箱 子 等, 以 备 日 常 生 产 所 需, 因 此 公 司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原 材 料 金 额 较 大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采 用 粮 食 酿 造, 需 将 生 产 出 的 原 酒 装 罐 储 存, 进 行 陈 化 老 熟, 进 一 步 提 升 白 酒 品 质, 该 过 程 需 要 较 长 的 时 间 待 原 酒 陈 化 老 熟 达 标 后, 再 将 原 酒 进 行 勾 调 等 程 序, 生 产 出 合 格 的 散 酒, 并 将 散 酒 继 续 储 存, 使 白 酒 内 部 的 成 分 充 分 调 和, 达 到 动 态 平 衡, 方 能 生 产 出 可 销 售 的 成 品 散 酒, 这 个 过 程 需 要 较 长 的 时 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自 制 半 成 品 余 额 逐 年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于 生 产 优 质 白 酒 所 需 的 基 酒 要 较 长 的 储 存 及 陈 化 老 熟 时 间, 公 司 为 了 优 化 产 品 结 构, 增 强 发 展 后 劲, 通 过 延 长 基 酒 储 存 时 间 等 方 式, 持 续 加 大 基 酒 的 储 存 量 公 司 在 产 品 主 要 包 括 : 一 是 酿 酒 车 间 领 用 的 高 粱 等 原 材 料 ; 二 是 制 曲 车 间 领 用 的 大 麦 豌 豆 小 麦 等 原 材 料 公 司 在 产 品 的 规 模 较 小, 主 要 是 公 司 生 产 工 艺 所 决 定 的, 粮 食 等 原 材 料 的 价 值 占 存 货 比 重 较 低, 因 此 其 形 成 的 在 产 品 余 额 较 低 公 司 的 库 存 商 品 主 要 是 已 经 包 装 入 库 待 发 货 的 成 品 酒, 由 于 成 品 酒 的 销 售 受 到 季 节 变 化 节 假 日 期 末 发 货 量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因 此 公 司 库 存 商 品 的 金 额 也 有 所 波 动 B 存 货 库 龄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原 材 料 库 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年 以 内 18, , , 年 3, , 年 以 上 合 计 22, ,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在 产 品 库 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333 与 发 行 公 告 1 年 以 内 4, , , 年 年 以 上 合 计 4, ,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库 存 商 品 库 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年 以 内 4, , , 年 年 以 上 合 计 4, ,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自 制 半 成 品 库 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年 以 内 52, , , 年 41, , , 年 以 上 5, , , 合 计 98, , , 从 公 司 存 货 库 龄 变 化 看, 原 材 料 绝 大 部 分 库 龄 在 一 年 以 内, 公 司 原 材 料 中 的 粮 食 等 均 当 年 采 购 后 就 及 时 投 入 白 酒 生 产, 因 此 其 库 龄 较 短, 公 司 包 装 材 料 因 种 类 较 多, 数 量 较 大, 因 公 司 产 品 升 级 换 代, 存 在 部 分 包 装 材 料 过 时 陈 旧, 暂 时 不 能 用 于 成 品 酒 生 产, 库 龄 超 过 一 年, 公 司 对 该 部 分 包 装 材 料 全 额 计 提 了 减 值 准 备 公 司 库 存 商 品 在 产 品 的 库 龄 均 在 一 年 以 内, 不 存 在 产 品 积 压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基 酒 存 储 数 量 和 金 额 持 续 增 加, 主 要 是 公 司 为 了 增 强 发 展 后 劲, 保 障 未 来 优 质 原 材 料 的 供 应, 公 司 在 战 略 上 实 施 了 增 加 基 酒 存 储 量 策 略, 随 着 储 存 时 间 的 增 加, 优 质 基 酒 将 成 为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基 酒 生 产 和 领 用 数 量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吨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本 期 产 量 17, , , 本 期 领 用 7, , , 本 期 净 增 加 10, , , 由 上 表 可 见 公 司 每 年 增 加 基 酒 存 储 量 约 1 万 吨 左 右, 尤 其 是 2011 年 公 司 溪
334 与 发 行 公 告 河 分 厂 投 入 生 产, 公 司 基 酒 一 般 储 存 2 年 左 右 用 于 生 产, 该 分 厂 所 产 基 酒 至 2013 年 起 陆 续 达 到 2-5 年 的 储 存 期 间, 影 响 2-5 年 的 基 酒 的 存 储 数 量 和 金 额 增 幅 较 大 C 自 制 半 成 品 增 长 分 析 基 酒 陈 化 老 熟 的 一 般 年 限 酒 是 陈 的 香, 陈 化 老 熟 对 酒 的 风 格 的 典 型 性 非 常 重 要, 是 保 证 白 酒 质 量 不 可 或 缺 的 关 键 工 序 之 一, 刚 出 产 的 白 酒 多 呈 燥 辣 辛 辣 味, 不 醇 厚 柔 和, 通 常 称 为 新 酒 味, 但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贮 存 后, 酒 的 燥 辣 味 明 显 减 少, 酒 味 柔 和, 香 味 增 加, 酒 体 变 得 协 调, 这 个 过 程 一 般 称 为 陈 化 老 熟 不 同 的 酒 型, 以 及 不 同 的 容 器 容 量 室 温, 基 酒 的 陈 化 老 熟 时 间 也 不 同, 季 节 不 同, 陈 化 老 熟 的 速 度 差 别 也 极 大 白 酒 应 在 保 证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确 定 其 合 理 的 贮 存 期 浓 香 型 和 清 香 型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期 一 般 在 1 年 左 右, 酱 香 型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期 一 般 3 年 以 上, 公 司 产 品 属 于 复 合 兼 香 型 白 酒, 综 合 了 浓 香 型 清 香 型 和 酱 香 型 的 生 产 工 艺, 因 此, 公 司 基 酒 陈 化 老 熟 一 般 在 2 年 以 上, 优 质 基 酒 的 储 存 时 间 更 长,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基 酒 等 级 陈 化 时 间 主 要 用 途 特 级 基 酒 5 年 以 上 调 味 酒 优 质 基 酒 2-5 年 高 档 酒 中 高 档 酒 一 级 基 酒 2 年 其 他 白 酒 自 制 半 成 品 余 额 逐 年 大 幅 增 长 的 合 理 性 由 于 公 司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特 点, 优 质 基 酒 至 少 要 经 过 两 年 的 陈 化 老 熟 才 能 用 于 勾 调 包 装 成 品 酒, 进 而 上 市 销 售 优 质 基 酒 在 陈 化 老 熟 过 程 中, 酒 中 的 各 种 成 份 之 间 相 互 作 用, 相 互 缔 合, 发 生 一 系 列 物 理 变 化 生 物 化 学 变 化, 最 终 达 到 一 种 动 态 平 衡 因 此, 经 过 陈 化 老 熟 后, 酒 体 口 感 更 加 和 谐, 香 气 纯 正 风 格 突 出 酒 质 更 佳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基 酒 具 体 存 储 情 况 见 下 表 : 单 位 : 吨 项 目 年 以 内 26, , , 年 23, , , 年 以 上 3, , , 合 计 53, , ,
335 与 发 行 公 告 普 通 白 酒 与 中 高 档 白 酒 对 于 基 酒 陈 化 老 熟 有 明 显 不 同 的 要 求 中 高 档 白 酒 勾 调 时 所 用 基 酒 为 优 质 基 酒, 陈 化 老 熟 时 间 需 要 延 长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酒 的 存 储 量, 延 长 了 基 酒 储 存 时 间, 使 得 基 酒 的 存 储 量 逐 年 增 加, 虽 然 自 制 半 成 品 余 额 逐 年 增 大, 增 加 了 存 货 的 资 金 占 用, 但 是 有 利 于 提 高 公 司 基 酒 的 品 质, 有 利 于 提 高 公 司 高 档 产 品 中 高 档 产 品 的 产 量, 增 强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后 劲 陈 化 老 熟 设 备 设 施 产 能 匹 配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基 酒 储 存 能 力 约 为 6.6 万 吨, 勾 调 状 态 中 的 半 成 品 酒 存 储 能 力 约 3.4 万 吨, 合 计 约 10 万 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自 制 半 成 品 储 存 量 逐 年 增 加 至 目 前 的 约 5 万 吨, 与 公 司 基 酒 存 储 能 力 相 比 还 有 一 定 余 地, 未 来 在 资 金 生 产 市 场 等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还 有 能 力 继 续 增 加 基 酒 的 储 备 D 存 货 主 要 构 成 与 同 行 业 比 较 白 酒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陈 化 老 熟 是 提 升 产 品 品 质 非 常 重 要 的 阶 段, 为 了 增 加 优 质 白 酒 的 产 量, 储 备 企 业 发 展 后 续 动 力, 白 酒 企 业 普 遍 拥 有 较 大 规 模 的 自 制 半 成 品, 即 处 于 陈 化 老 熟 储 存 阶 段 的 白 酒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发 行 人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自 制 半 成 品 占 存 货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自 制 半 成 品 占 存 货 的 比 例 公 司 名 称 泸 州 老 窖 46.24% 33.00% 古 井 贡 酒 ( 注 ) 酒 鬼 酒 72.77% 66.75% 五 粮 液 73.05% 61.90% 洋 河 股 份 86.02% 71.68% 金 种 子 酒 70.83% 64.79% 贵 州 茅 台 72.46% 66.14% 老 白 干 酒 26.97% 28.94% 沱 牌 舍 得 81.78% 83.99% 水 井 坊 81.18% 46.22% 山 西 汾 酒 52.02% 51.57% 今 世 缘 65.03% 68.59%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72.46% 64.79% 公 司 68.93% 61.85% 注 : 因 古 井 贡 酒 未 单 独 披 露 自 制 半 成 品 金 额, 故 未 比 较 其 构 成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中, 自 制 半 成 品 占 存 货 的 比 例 普 遍 较 高
336 与 发 行 公 告 拥 有 足 够 的 优 质 白 酒 储 存, 成 为 同 行 业 企 业 重 要 的 竞 争 力 之 一, 为 白 酒 企 业 未 来 推 出 优 质 白 酒 提 升 盈 利 能 力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公 司 作 为 安 徽 地 方 知 名 白 酒, 生 产 历 史 较 为 悠 久, 为 了 持 续 巩 固 并 不 断 提 升 公 司 市 场 地 位, 增 加 优 质 白 酒 的 供 应, 公 司 也 采 取 了 和 同 行 业 企 业 一 致 的 模 式, 储 备 了 较 大 规 模 的 自 制 半 成 品, 使 公 司 在 未 来 优 质 白 酒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赢 得 更 多 优 势 2012 年 以 来,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自 制 半 成 品 占 存 货 净 值 的 比 例 普 遍 呈 增 长 趋 势, 公 司 自 制 半 成 品 占 存 货 的 比 例 和 同 行 业 保 持 了 一 致 的 增 长 趋 势, 从 2012 年 末 的 61.85% 增 长 至 2014 年 末 的 77.07%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自 制 半 成 品 大 幅 增 长, 自 制 半 成 品 占 存 货 的 比 例 也 逐 年 增 长, 主 要 是 由 于 生 产 优 质 白 酒 所 需 的 基 酒 要 较 长 的 储 存 及 陈 化 老 熟 时 间, 公 司 为 了 优 化 产 品 结 构, 增 强 发 展 后 劲, 通 过 延 长 基 酒 储 存 时 间 等 方 式, 持 续 加 大 基 酒 的 储 存 量, 公 司 自 制 半 成 品 变 化 趋 势 和 同 行 业 企 业 一 致, 符 合 行 业 发 展 特 征 E 废 弃 包 装 物 情 况 为 了 满 足 市 场 对 各 类 白 酒 的 需 求, 公 司 生 产 了 较 多 系 列 的 成 品 酒, 覆 盖 了 高 端 市 场 中 高 端 市 场 中 端 市 场 和 低 端 市 场, 因 此 包 装 材 料 中 储 备 了 各 类 成 品 酒 生 产 所 需 的 酒 瓶 酒 盒 酒 盖 纸 箱 等, 以 便 及 时 安 排 生 产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近 年 来, 白 酒 市 场 竞 争 越 来 越 激 烈, 公 司 为 了 应 对 新 的 竞 争 形 势, 通 过 推 出 新 款 产 品 替 代 旧 款 产 品 市 场, 使 得 公 司 包 装 材 料 中 的 老 款 旧 规 格 型 号 的 酒 瓶 酒 盒 等 暂 时 不 能 使 用, 并 随 着 市 场 进 一 步 变 化 而 库 龄 超 过 一 年 为 了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公 司 部 分 产 品 包 装 更 新 换 代, 旧 包 装 物 暂 时 闲 置 报 告 期 内, 虽 然 公 司 有 部 分 包 装 物 受 销 售 结 构 调 整 的 影 响 而 暂 时 闲 置, 但 是 公 司 采 用 新 包 装 生 产 的 成 品 酒 替 代 了 旧 包 装 的 市 场, 不 存 在 成 品 酒 长 期 滞 销 的 情 况, 因 此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成 品 酒 产 销 量 保 持 稳 定, 各 期 末 成 品 酒 库 存 量 较 小 对 已 经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废 弃 包 装 材 料, 公 司 未 来 会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启 用 废 物 利 用 或 对 外 销 售 等 逐 步 消 化 3 存 货 周 转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货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周 转 天 数 如 下 : 单 位 : 天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原 材 料
337 与 发 行 公 告 自 制 半 成 品 在 产 品 库 存 商 品 合 计 根 据 存 货 的 周 转 情 况 看, 公 司 存 货 的 周 转 天 数 逐 年 上 升, 存 货 周 转 率 呈 现 下 降 趋 势, 主 要 原 因 是 自 制 半 成 品 周 转 天 数 增 加 所 致 近 年 来, 公 司 为 了 满 足 消 费 者 对 于 优 质 高 档 白 酒 快 速 增 长 的 需 求, 扩 大 了 自 制 半 成 品 的 规 模, 延 长 了 原 酒 的 储 存 时 间 公 司 原 材 料 周 转 天 数 变 化 不 大, 在 产 品 和 库 存 商 品 的 周 转 时 间 较 短, 对 存 货 周 转 天 数 影 响 较 小 4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分 析 公 司 产 品 销 售 顺 畅, 未 发 生 库 存 商 品 积 压 或 滞 销 情 形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部 分 包 装 材 料 因 公 司 产 品 升 级 换 代 而 预 计 不 再 使 用, 公 司 对 该 部 分 包 装 材 料 全 额 计 提 了 存 货 跌 价 准 备,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上 述 包 装 材 料 对 应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分 别 为 1, 万 元 2, 万 元 和 2, 万 元, 占 原 材 料 余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11% 7.47% 和 10.64%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其 他 原 材 料 自 制 半 成 品 在 产 品 和 库 存 商 品 存 货 质 量 良 好, 不 存 在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情 况 5 存 货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A 原 材 料 实 物 流 转 的 内 部 控 制 节 点 和 控 制 措 施 物 资 验 收 与 入 库 : (a) 采 购 部 综 合 科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到 货 数 量 开 具 到 货 通 知 单, 根 据 物 料 品 种 提 交 至 相 关 采 购 科 室, 采 购 科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到 货 数 量 是 否 超 过 订 单 数 量 库 管 员 对 实 际 到 货 数 量 进 行 清 点, 清 点 无 误 后 在 到 货 通 知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并 标 明 实 际 验 收 数 量, 关 键 或 重 要 物 资 的 验 收 由 仓 储 主 管 审 核 验 证 若 出 现 数 量 差 异, 仓 储 部 负 责 调 查 处 理 (b) 原 辅 材 料 验 收 需 要 过 磅 的, 过 磅 时 须 另 设 一 人 监 磅, 验 收 人 员 不 得 手 动 修 改 系 统 磅 单, 验 收 人 员 及 监 磅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c) 质 量 部 对 相 关 材 料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标 准 与 检 验 规 范, 并 根 据 要 求 等 对 材 料 进 行 验 收 (d) 采 购 物 资 到 货 后, 质 量 部 检 验 员 随 机 抽 取 一 定 量 样 本 进 行 检 验, 结 果 判 定 合 格 时, 出 具 质 检 单, 并 注 明 合 格 数 量 检 验 结 果 判 定 不 合 格 时, 质 量 部 质 检
338 与 发 行 公 告 人 员 组 织 采 购 部 生 产 部 等 人 员 共 同 评 审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按 照 不 合 格 品 数 量 金 额, 提 交 分 管 领 导 总 经 理 依 据 权 限 审 批 (e) 处 理 意 见 为 退 换 货 的, 采 购 部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等 与 供 应 商 商 讨 折 价 方 案, 根 据 谈 判 结 果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提 交 总 经 理 审 批 仓 储 部 质 量 部 配 合 采 购 部 办 理 退 货 手 续 (f) 生 产 领 用 过 程 中 被 验 证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生 产 部 根 据 各 分 厂 的 反 馈 意 见 向 质 量 部 提 出 质 检 要 求, 质 量 部 检 验 员 复 核 确 认 后, 填 写 不 合 格 品 评 审 单, 仓 储 部 参 与 评 审, 质 量 部 负 责 人 生 产 部 负 责 人 仓 储 部 负 责 人 审 核, 提 交 相 关 分 管 领 导 复 核, 最 终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对 于 延 误 生 产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其 他 负 面 影 响 的,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追 究 供 应 商 责 任 物 资 仓 储 与 保 管 : (a) 公 司 设 有 包 装 材 料 库 原 辅 材 料 库 成 品 库 散 酒 库 等 仓 库, 仓 储 部 明 确 各 仓 库 的 保 管 员 及 其 职 责 ; 各 仓 库 保 管 员 将 存 货 按 照 类 别 型 号 规 格 等 定 库 存 放 (b) 仓 库 管 理 员 保 持 库 容 整 洁, 并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防 潮 防 虫 安 保 等 工 作 (c) 存 货 摆 放 整 齐 有 序, 不 同 品 种 规 格 的 存 货 之 间 留 有 间 距 ; 仓 库 管 理 员 对 存 货 实 行 垛 头 卡 标 识 管 理, 在 垛 头 卡 上 记 录 存 货 品 名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库 别 入 库 时 间 等 要 素 仓 储 物 资 在 非 指 定 情 况 下 按 照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堆 放 和 提 取 (d) 每 日, 仓 库 管 理 员 检 查 存 货 的 仓 储 状 态,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并 妥 善 解 决 ; 部 门 负 责 人 不 定 期 检 查 存 货 的 存 储 状 态, 将 检 查 结 果 作 为 对 仓 库 管 理 员 业 绩 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物 资 领 用 与 发 出 : (a) 包 装 材 料 仓 库 管 理 员 根 据 车 间 领 料 人 员 提 供 限 额 领 料 单 办 理 包 装 材 料 发 料, 并 在 限 额 领 料 单 上 确 认 实 发 数 量, 车 间 领 料 人 员 与 保 管 员 在 领 料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仓 库 管 理 员 根 据 签 字 确 认 后 的 限 额 领 料 单, 将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库 存 管 理 系 统 并 生 成 材 料 出 库 单, 打 印 签 字 确 认 后, 附 限 额 领 料 单 交 财 务 部 仓 库 管 理 员 根 据 包 装 材 料 实 际 发 出 数 量, 登 记 手 工 台 账
339 与 发 行 公 告 (b) 原 辅 材 料 领 料 部 门 人 员 根 据 用 料 需 求 填 写 手 工 领 料 单, 签 字 盖 章 后 交 仓 库 管 理 员 仓 库 管 理 员 将 领 料 单 的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库 存 管 理 系 统 并 生 成 材 料 出 库 单, 领 料 人 员 及 仓 库 管 理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办 理 物 资 出 库 仓 库 管 理 员 将 领 料 单 材 料 出 库 单 交 财 务 部 B 基 酒 成 品 酒 在 产 品 实 物 流 转 的 内 部 控 制 节 点 和 控 制 措 施 产 品 转 移 : (a) 基 酒 入 库 : 酿 酒 车 间 将 酿 造 完 成 的 散 酒 运 至 仓 储 部 散 酒 库, 仓 储 部 保 管 员 对 需 入 库 散 酒 进 行 过 磅 称 重 质 量 部 评 酒 员 评 定 等 级 并 测 量 酒 精 度 ; 保 管 员 填 写 散 酒 库 原 始 记 录, 参 与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仓 储 部 保 管 员 根 据 原 始 记 录 填 写 大 曲 酒 入 库 单, 签 字 确 认 后 提 交 财 务 微 机 室 操 作 员 在 库 存 管 理 系 统 中 录 入 散 酒 入 库 单, 散 酒 进 入 周 转 酒 罐, 进 行 存 放 (b) 基 酒 出 库 : 包 装 车 间 对 散 酒 进 行 包 装 的, 质 量 部 填 写 散 酒 领 料 单, 仓 库 保 管 员 将 领 料 单 提 交 财 务 微 机 室, 微 机 室 操 作 员 在 库 存 管 理 系 统 中 生 成 散 酒 出 库 单, 提 交 仓 库 进 行 领 料, 仓 库 保 管 员 办 理 散 酒 出 库, 领 料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产 品 验 收 与 入 库 : (a) 产 成 品 包 装 完 成, 质 量 部 填 写 抽 检 记 录, 明 确 抽 检 数 量 人 员 地 点 方 法 等, 产 成 品 经 检 验 合 格, 质 检 员 填 写 成 品 包 装 质 量 鉴 定 单, 检 验 员 及 车 间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质 量 部 质 检 人 员 根 据 鉴 定 单 填 写 瓶 酒 入 库 通 知 单, 提 交 仓 库 保 管 员, 保 管 员 将 入 库 单 作 为 办 理 成 品 酒 入 库 的 依 据 之 一 (b) 仓 库 人 员 依 据 库 存 管 理 系 统 中 报 工 单 进 行 实 物 验 收, 并 在 报 工 单 上 填 写 实 收 数 量,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验 收 入 库 完 毕, 仓 库 保 管 员 在 库 存 管 理 系 统 中 录 入 产 成 品 入 库 单, 打 印 签 字 后 连 同 报 工 单 一 同 交 由 财 务 材 料 审 核 员, 进 行 财 务 审 核 仓 储 保 管 人 员 根 据 入 库 单 及 时 更 新 系 统 中 存 货 的 台 账 (c) 财 务 部 会 计 根 据 报 工 单 入 库 单 等 相 关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相 应 的 账 务 处 理 产 品 仓 储 与 保 管 : (a) 仓 储 部 明 确 各 仓 库 的 保 管 员 及 其 职 责 ; 各 仓 库 保 管 员 将 存 货 按 照 类 别 型 号 规 格 生 产 日 期 等 定 库 存 放 (b) 仓 库 保 管 员 保 持 库 容 整 洁, 并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防 潮 防 虫 安 保 等 工
340 与 发 行 公 告 作 (c) 存 货 摆 放 整 齐 有 序, 不 同 品 种 规 格 货 龄 的 存 货 之 间 留 有 间 距 堆 放 高 度 离 墙 / 柱 距 离 及 重 量 符 合 规 定 ; 保 管 员 对 存 货 实 行 垛 头 卡 标 识 管 理, 在 垛 头 卡 上 记 录 存 货 品 名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库 别 生 产 班 组 入 库 时 间 等 要 素 (d) 每 日, 仓 库 保 管 员 检 查 存 货 的 仓 储 状 态,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上 级 主 管 汇 报 并 妥 善 解 决 ; 仓 库 主 管 仓 库 管 理 员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存 货 的 存 储 状 态, 将 检 查 结 果 纳 入 对 保 管 员 的 业 绩 考 核 产 品 销 售 出 库 : 财 务 微 机 室 操 作 员 根 据 营 销 公 司 开 具 的 销 售 通 知 单 在 系 统 中 生 成 销 售 出 库 单 仓 库 保 管 员 核 对 销 售 出 库 单 上 的 需 求 跟 踪 号 与 销 售 通 知 单 上 的 销 售 订 单 号 是 否 一 致, 如 一 致 则 办 理 相 应 批 次 的 实 物 出 库, 仓 库 人 员 与 经 办 人 员 在 出 库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财 务 人 员 审 核 相 关 原 始 单 据 后, 进 行 相 应 的 账 务 处 理 产 品 销 售 退 库 : 销 售 成 品 酒 需 要 办 理 退 库 的, 由 营 销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填 写 商 品 退 库 单,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提 交 质 量 部 进 行 质 检 质 量 部 出 具 质 检 单, 检 验 人 员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将 退 库 单 及 质 检 单 一 并 提 交 仓 储 部 门 办 理 退 库 手 续 ; 仓 储 部 保 管 员 对 退 库 商 品 外 包 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退 库 标 准 的 办 理 商 品 的 退 库 C 重 要 存 货 期 末 盘 点 的 具 体 方 法 成 品 酒 : 成 品 酒 按 照 品 种 成 箱 堆 放, 根 据 盘 点 表 抽 取 的 品 种, 查 看 实 物 的 箱 数, 再 根 据 每 箱 酒 中 瓶 数 相 乘 得 出 实 际 结 存 的 瓶 数 包 材 : 包 材 按 照 不 同 型 号 进 行 堆 放, 存 在 一 种 包 材 堆 放 在 不 同 地 方, 实 际 盘 点 时 要 将 堆 放 于 不 同 地 点 的 包 材 进 行 加 总, 与 账 面 数 进 行 对 比, 并 重 点 关 注 统 计 长 期 不 用 的 包 材 原 粮 : 原 粮 存 放 于 仓 库 中, 每 个 粮 仓 满 仓 时 的 库 存 量 是 固 定 的, 实 际 盘 点 时 根 据 每 个 粮 仓 的 库 存 高 度, 占 满 仓 的 比 例 进 行 计 算, 计 算 的 金 额 与 账 面 进 行 比 较, 并 关 注 是 否 存 在 差 异 及 原 因 基 酒 : 基 酒 库 存 量 大, 占 期 末 存 货 余 额 的 比 例 较 高, 盘 点 难 度 较 大 盘 点 的 方 法 : 首 先, 企 业 仓 管 人 员 实 际 测 量 基 本 数 据, 财 务 人 员 保 管 负 责 人 同 时 记 录 测 量 的 基 本 数 据, 各 方 进 行 交 叉 核 对, 核 对 无 误 后 予 以 确 认, 然 后 用 测 量 的 基 础
341 与 发 行 公 告 数 据 进 行 折 算, 各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予 以 确 认, 最 后 根 据 具 体 的 测 算 方 法 计 算 盘 点 数 据 与 财 务 账 面 数 据 进 行 核 对 基 酒 主 要 储 存 在 钢 罐 中, 钢 罐 都 是 圆 柱 型 结 构, 具 有 标 准 的 高 度 半 径, 在 盘 点 过 程 中 需 要 用 标 尺 测 量 钢 罐 的 高 度, 用 酒 精 仪 测 量 基 酒 酒 精 度, 用 温 度 计 测 量 基 酒 温 度 罐 装 酒 折 算 成 65 度 标 准 重 量 计 算 过 程 如 下 : 根 据 实 际 酒 精 度 实 际 温 度 折 算 成 温 度 为 20 度 下 的 标 准 酒 精 度 密 度 ; 根 据 温 度 20 度 下 的 标 准 酒 精 度 折 算 成 65 度 标 准 的 折 率 ; 根 据 高 度 半 径 密 度 π (3.14) 和 65 度 标 准 的 折 率 折 算 成 65 度 标 准 重 量 (7)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公 司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金 额 较 小, 全 部 系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公 司 在 当 年 采 购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所 涉 及 到 的 进 项 税, 需 要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后 方 可 抵 扣, 由 于 报 告 期 末 上 述 进 项 税 尚 未 认 证, 因 此 纳 入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核 算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万 元 4.00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09% 0.002% 和 0.04% 3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非 流 动 资 产 中, 固 定 资 产 所 占 比 例 最 大, 其 次 为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等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固 定 资 产 80, % 76, % 71, % 在 建 工 程 26, % 16, % 4, % 工 程 物 资 2, % 3, %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2, % 无 形 资 产 25, % 27, % 21,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 % 1, % 1,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4, % 3, % 7,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45, % 128, % 106, % (1) 固 定 资 产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为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电 子 设 备 等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分 别 为 71, 万 元
342 与 发 行 公 告 76,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7.59% 59.29% 和 55.77%,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房 屋 建 筑 物 62, , , 机 器 设 备 16, , , 运 输 设 备 1, , ,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合 计 80, , , 年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了 4, 万 元, 增 幅 为 6.34%, 主 要 是 公 司 退 城 进 郊 搬 迁 改 造 工 程 梧 桐 路 仓 库 工 程 于 2013 年 进 一 步 完 工 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的 金 额 分 别 达 1, 万 元 3, 万 元, 公 司 2013 年 新 增 优 质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项 目, 完 工 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的 金 额 为 2, 万 元, 因 此 使 得 2013 年 末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2014 年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较 2013 年 末 增 长 了 4, 万 元, 增 幅 为 6.19%, 主 要 是 公 司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和 口 子 文 化 园 等 部 分 完 工,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所 致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固 定 资 产 财 务 成 新 率 为 74.4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均 处 于 良 好 的 使 用 状 态, 不 存 在 闲 置 终 止 使 用 或 计 划 提 前 处 置 等 情 形 因 公 司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不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因 用 于 银 行 借 款 抵 押 所 有 权 受 到 限 制 的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为 7, 万 元, 占 固 定 资 产 比 例 为 9.23%,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抵 押 比 例 较 小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回 收 现 金 情 况 和 银 行 信 用 良 好, 资 产 抵 押 主 要 用 于 满 足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开 具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和 取 得 短 期 贷 款 的 担 保, 固 定 资 产 抵 押 的 风 险 较 小, 不 会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政 策 详 见 本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之 四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之 ( 六 ) 固 定 资 产 及 折 旧 核 算 方 法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政 策 整 体 上 比 较 谨 慎 稳 健 (2) 在 建 工 程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分 别 为 4, 万 元 16, 万 元 和 26, 万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92% 12.70% 和 18.14%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的 具 体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所 示 :
343 与 发 行 公 告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口 子 文 化 园 工 程 17, , 职 工 宿 舍 工 程 3, ,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2, 梧 桐 路 综 合 楼 工 程 1,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 退 城 进 郊 搬 迁 改 造 工 程 , 梧 桐 路 仓 库 工 程 - - 1, 其 他 零 星 工 程 1, 合 计 26, , , 近 年 来, 淮 北 市 政 府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按 照 城 市 布 局 调 整 城 市 建 设 旧 城 改 造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要 求, 鼓 励 城 区 内 的 工 业 企 业 实 施 退 城 进 郊, 分 期 分 批 搬 迁 至 城 市 周 边 的 工 业 园 区 2008 年, 为 了 响 应 市 政 府 的 号 召, 结 合 公 司 现 状, 公 司 拟 实 施 退 城 进 郊 公 司 拟 将 现 有 位 于 城 区 土 地 与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内 土 地 进 行 置 换 置 换 的 土 地 与 金 缘 坊 毗 邻, 在 此 基 础 上 组 建 溪 河 分 厂, 将 位 于 城 区 的 车 间 搬 迁 至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自 2008 年 公 司 开 始 建 设 濉 溪 经 济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内 的 溪 河 分 厂, 至 2011 年 基 本 建 设 完 毕 2014 年 开 始, 公 司 陆 续 进 行 了 市 区 内 置 出 土 地 的 腾 退 的 工 作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四 分 厂 土 地 已 经 清 理 完 毕, 共 21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11 万 平 方 米 已 经 交 政 府 收 储,10 万 平 方 米 完 成 了 拆 迁 工 作, 尚 未 交 政 府 上 述 土 地 尚 未 对 外 出 让, 按 四 分 厂 所 在 土 地 基 准 地 价 720 元 / 平 方 米 测 算, 根 据 政 府 相 关 文 件, 公 司 在 土 地 出 让 后 可 以 获 得 全 部 转 让 收 益 的 75%, 预 计 约 1.1 亿 元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四 分 厂 土 地 及 地 上 附 属 物 账 面 净 值 ( 含 已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的 相 关 资 产 ) 约 为 0.4 亿 元, 预 计 未 来 公 司 因 四 分 厂 搬 迁 可 获 得 税 前 净 收 益 为 约 0.7 亿 元 上 述 测 算 仅 为 估 计 金 额, 公 司 最 终 能 否 取 得 上 述 测 算 收 益, 需 待 相 关 土 地 完 成 拍 卖 程 序 后 方 可 确 定 除 四 分 厂 土 地 外, 其 余 退 城 进 郊 土 地 也 在 陆 续 实 施 腾 退, 退 城 进 郊 实 施 完 毕 后, 公 司 土 地 面 积 没 有 增 加, 基 酒 产 能 没 有 变 化 保 荐 机 构 取 得 了 淮 北 市 政 府 关 于 退 城 进 郊 的 相 关 文 件,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检 查 了 发 行 人 退 城 进 郊 项 目 的 立 项 批 准 文 件, 审 阅 了 与 退 城 进 郊 项 目 相 关 的 财 务 会 计 记 录, 实 地 查 看 了 退 城 进 郊 工 程 实 施 情 况, 核 查 了 发 行 人 土 地 使 用 证 书 及 合 同 等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实 施 退 城 进 郊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未 来 土 地 处 置
344 与 发 行 公 告 将 减 少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但 总 体 处 置 收 益 将 大 于 处 置 资 产 的 成 本 2013 年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12, 万 元, 增 幅 为 %,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新 建 了 口 子 文 化 园 工 程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职 工 宿 舍 工 程, 投 入 资 金 分 别 为 9, 万 元 2, 万 元 2, 万 元 2014 年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较 2013 年 末 增 长 了 10, 万 元, 增 幅 为 61.26%,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进 一 步 投 入 建 设 了 口 子 文 化 园 工 程 8, 万 元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2, 万 元 以 及 其 他 工 程 投 入 等 形 成 期 末 在 建 工 程 口 子 文 化 园 预 计 投 资 规 模 为 2.9 亿 元, 全 部 为 公 司 自 筹 资 金, 其 中 土 地 使 用 权 含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约 1.2 亿 元, 工 程 投 入 约 1.7 亿 元, 主 要 包 括 办 公 楼 博 物 馆 ( 含 实 物 展 示 区 ) 客 服 中 心 口 子 文 化 街 以 及 其 他 道 路 绿 化 等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2013 年, 公 司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了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建 设 预 计 2015 年 完 工 2013 年, 公 司 开 始 口 子 文 化 园 工 程 建 设, 当 年 投 入 金 额 为 9, 万 元 2014 年 投 入 金 额 为 8, 万 元,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万 元, 截 至 2014 年 末 该 工 程 余 额 为 17, 万 元 退 城 进 郊 搬 迁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为 约 5.1 亿 元, 其 中 土 地 投 入 约 0.6 亿 元, 工 程 投 入 约 4.5 亿 元, 主 要 包 括 白 酒 生 产 仓 储 办 公 相 关 建 筑 和 生 产 线 其 他 设 备 以 及 道 路 绿 化 等 辅 助 设 施 2008 年 至 2009 年, 公 司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了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主 体 工 程 建 设 计 划 2011 年 完 工 公 司 于 2008 年 开 始 投 入 建 设 溪 河 分 厂, 截 至 2012 年 初, 溪 河 分 厂 累 计 投 入 为 40, 万 元, 其 中 已 有 39, 万 元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及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余 额 为 1, 万 元 ;2012 年 至 2014 年, 溪 河 分 厂 项 目 建 设 投 入 分 别 为 6, 万 元 万 元 和 年 溪 河 分 厂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进 入 试 生 产 阶 段, 随 着 2012 年 其 他 配 套 项 目 及 变 更 也 陆 续 完 工, 公 司 退 城 进 郊 项 目 于 2012 年 末 基 本 完 成, 仅 剩 余 零 星 投 入 四 分 厂 是 公 司 规 模 较 小 的 一 个 分 厂,2011 年 基 酒 产 量 约 1800 吨,2012 年 陆 续 停 产, 当 年 产 量 约 170 吨 公 司 新 建 溪 河 分 厂 的 目 的 之 一 即 为 转 移 四 分 厂 的 生 产 至 远 郊, 公 司 在 溪 河 分 厂 新 建 了 完 整 的 发 酵 基 酒 陈 化 老 熟 成 品 包 装 生 产 线 等 设 施, 该 项 目 投 产 后, 完 全 弥 补 了 四 分 厂 拆 迁 对 产 量 减 少 的 影 响
345 与 发 行 公 告 总 体 上 看, 四 分 厂 规 模 较 小, 新 建 溪 河 分 厂 已 经 完 全 弥 补 了 其 原 有 的 生 产 能 力, 四 分 厂 搬 迁 对 公 司 经 营 没 有 重 大 影 响 (3) 工 程 物 资 公 司 工 程 物 资 主 要 是 为 在 建 工 程 准 备 的 专 用 材 料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工 程 物 资 分 别 为 万 元 3, 万 元 和 2, 万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23% 2.35% 和 2.06% 工 程 物 资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原 因 是 用 于 建 造 不 锈 钢 储 酒 罐 的 板 材 增 加 ;2014 年 末 工 程 物 资 较 2013 年 末 变 化 不 大 (4)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分 别 为 0 0 和 2, 万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 0 和 1.91% 按 照 淮 北 市 关 于 公 司 退 城 进 郊 的 总 体 规 划, 濉 溪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决 定 征 收 公 司 四 分 厂 所 在 区 域 的 部 分 土 地, 因 此 公 司 将 该 厂 区 土 地 房 屋 建 筑 物 设 备 等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当 地 政 府 尚 未 支 付 给 公 司 土 地 征 收 相 关 款 项 (5) 无 形 资 产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全 部 为 自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为 21, 万 元 27, 万 元 和 25, 万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0.18% 21.43% 和 17.45% 公 司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五 节 业 务 与 技 术 之 五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之 ( 二 ) 主 要 无 形 资 产 2013 年 末,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了 6, 万 元, 增 幅 为 28.79%, 主 要 是 口 子 文 化 园 项 目 新 增 土 地 所 致 2014 年 末,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了 2, 万 元, 减 幅 为 8.06%, 主 要 是 公 司 根 据 退 城 进 郊 的 规 划, 将 四 分 厂 相 关 土 地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所 致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的 变 化 主 要 是 土 地 各 年 摊 销 所 致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土 地 使 用 权 用 于 抵 押 的 净 值 为 4, 万 元, 占 无 形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19.32% 公 司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主 要 用 于 满 足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开 具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和 取 得 短 期 贷 款 的 担 保, 公 司 银 行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风 险 较 小, 不 会 影 响 公 司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346 与 发 行 公 告 (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主 要 是 由 于 计 提 各 项 减 值 准 备 合 并 报 表 中 抵 消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及 应 计 促 销 及 业 务 费 用 形 成 的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分 别 为 1, 万 元 1, 万 元 和 2, 万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09% 1.33% 和 1.43%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形 成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形 成 未 实 现 内 部 收 益 形 成 应 计 促 销 及 业 务 费 用 形 成 1, 合 计 2, ,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已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明 细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2, , , 未 实 现 内 部 收 益 1, , , 应 计 促 销 及 业 务 费 用 4, , , 合 计 8, , , (7)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公 司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是 预 付 给 当 地 政 府 的 拆 迁 补 偿 费,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7, 万 元 3, 万 元 和 4, 万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99% 2.89% 和 3.24%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预 付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人 民 政 府 拆 迁 补 偿 费 2, , , 预 付 杜 集 区 人 民 政 府 拆 迁 补 偿 费 2, , 合 计 4, , , 年, 公 司 决 定 投 资 口 子 文 化 园 项 目, 截 至 2012 年 末, 公 司 累 计 投 入 7, 万 元 拆 迁 补 偿 费 给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人 民 政 府, 用 于 支 付 口 子 文 化 园 项 目
347 与 发 行 公 告 土 地 的 拆 迁 补 偿 费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累 计 支 付 给 濉 溪 县 濉 溪 镇 人 民 政 府 拆 迁 补 偿 费 ( 扣 除 符 合 无 形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部 分 ) 剩 余 金 额 为 2, 万 元 公 司 计 划 未 来 将 市 区 内 各 分 厂 逐 步 迁 往 更 有 利 于 生 产 的 远 郊 地 区, 拟 在 淮 北 市 杜 集 区 石 台 镇 选 址, 建 设 新 厂 区 2013 年, 公 司 预 付 杜 集 区 人 民 政 府 拆 迁 补 偿 费 1, 万 元, 并 于 2014 年 进 一 步 预 付 了 1, 万 元 的 拆 迁 补 偿 费 ( 二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公 司 已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会 计 政 策, 并 已 按 上 述 会 计 政 策 足 额 计 提 了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如 下 : 1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坏 账 准 备 合 计 由 于 公 司 在 日 常 结 算 中 主 要 采 用 预 收 货 款 和 应 收 票 据 的 方 式, 仅 给 予 部 分 客 户 单 位 一 定 额 度 的 信 用 期 限, 因 此 公 司 日 常 销 售 形 成 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的 余 额 较 小, 并 随 具 体 客 户 情 况 有 所 波 动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严 格, 账 龄 大 部 分 在 一 年 以 内,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充 分 公 司 根 据 应 收 款 项 的 质 量 及 历 年 应 收 款 项 实 际 回 收 情 况, 制 定 了 符 合 自 身 特 点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政 策 公 司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对 照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账 龄 1 年 以 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 以 上 泸 州 老 窖 5% 10% 20% 40% 80% 100% 古 井 贡 酒 5% 10% 50% 100% 100% 100% 酒 鬼 酒 5% 10% 15% 25% 30% 50% 五 粮 液 5% 10% 15% 20% 20% 20% 洋 河 股 份 5% 10% 30% 50% 80% 100% 金 种 子 酒 5% 10% 15% 100% 100% 100% 贵 州 茅 台 5% 10% 30% 30%-50% 50%-80% 100% 老 白 干 酒 5% 5% 5% 5% 5% 5%
348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名 称 账 龄 1 年 以 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 以 上 沱 牌 舍 得 5% 10% 30% 60% 60% 60% 水 井 坊 5% 10% 20% 30% 100% 100% 山 西 汾 酒 10% 30% 50% 70% 70% 100% 今 世 缘 5% 10% 30% 50% 80% 100% 公 司 5% 10% 30% 50% 80% 100% 从 上 表 对 比 可 以 看 出, 公 司 应 收 款 项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账 龄 在 两 年 以 内 的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似, 账 龄 在 两 年 以 上 的 比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更 为 谨 慎 稳 健 2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2, , ,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司 存 货 按 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对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部 分 包 装 材 料 因 公 司 产 品 升 级 换 代 而 预 计 不 再 使 用, 公 司 对 该 部 分 包 装 材 料 全 额 计 提 了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存 货 中 的 其 他 原 材 料 自 制 半 成 品 在 产 品 和 库 存 商 品, 不 存 在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情 况, 因 此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3 其 他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不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无 需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三 ) 负 债 构 成 及 负 债 情 况 分 析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占 负 债 比 重 较 大 的 主 要 为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和 应 交 税 费 等, 各 类 负 债 金 额 及 结 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短 期 借 款 18, % 29, % 33, % 应 付 票 据 25, % 39, % 28, % 应 付 账 款 18, % 20, % 19, % 预 收 款 项 17, % 27, % 26, %
349 与 发 行 公 告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 % 应 交 税 费 17, % 20, % 18, % 其 他 应 付 款 22, % 18, % 9,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6,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26, % 157, % 137, % 长 期 借 款 12, % 6, % 6,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2, % 6, % 6, % 负 债 合 计 138, % 163, % 143, % 1 短 期 借 款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分 别 为 33, 万 元 29, 万 元 和 18, 万 元, 占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3.39% 18.13% 和 13.02%, 具 体 构 成 如 下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信 用 借 款 3, , , 抵 押 借 款 15, , , 合 计 18, ,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十 四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之 二 重 大 合 同 之 ( 三 ) 借 款 合 同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银 行 借 款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取 借 款 支 付 货 款 并 按 期 归 还 借 款, 符 合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银 监 会 令 [2010]1 号 ) 关 于 借 款 用 途 风 险 控 制 发 放 和 支 付 贷 后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公 司 不 存 在 将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用 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情 形 公 司 银 行 信 用 良 好, 不 存 在 银 行 贷 款 本 金 或 利 息 逾 期 支 付 的 情 形 2 应 付 票 据 作 为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措 施 之 一, 公 司 在 日 常 采 购 中, 较 大 幅 度 的 采 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作 为 支 付 方 式, 因 此 公 司 应 付 票 据 余 额 较 高, 公 司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付 票 据 均 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应 付 票 据 分 别 为 28, 万 元 39, 万 元 和 25, 万 元, 占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9.96% 24.07% 和 18.23%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票 据 中 无 应 付 持 有 本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的 票 据 公 司 应 付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票 据, 详 见 本 第 六
350 与 发 行 公 告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交 易 之 ( 二 ) 报 告 期 内 的 关 联 交 易 3 应 付 账 款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主 要 是 各 期 末 尚 未 支 付 的 采 购 款 项,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分 别 为 19, 万 元 20, 万 元 和 18, 万 元, 占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3.88% 12.30% 和 13.62%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基 本 稳 定, 主 要 是 公 司 未 支 付 的 粮 食 包 装 材 料 等 原 材 料 采 购 款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中 无 应 付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款 项 公 司 应 付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余 额, 详 见 本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交 易 之 ( 二 ) 报 告 期 内 的 关 联 交 易 4 预 收 款 项 公 司 预 售 款 项 主 要 是 销 售 过 程 中 预 收 客 户 货 款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分 别 为 26, 万 元 27, 万 元 和 17, 万 元, 占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8.51% 16.95% 和 12.30% 2013 年 末,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了 1, 万 元, 增 幅 为 4.07%, 变 化 不 大 ;2014 年 末,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了 10, 万 元, 降 幅 为 49.15%, 主 要 原 因 是 2014 年 末 距 离 春 节 时 间 较 长, 经 销 商 尚 未 进 入 备 货 高 峰 期, 因 此 公 司 收 到 的 预 收 货 款 有 所 减 少, 使 得 2014 年 末 预 收 款 项 降 幅 较 大 5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较 小, 主 要 是 年 末 应 付 职 工 的 奖 金 两 项 经 费 等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64% 0.46% 和 0.55% 公 司 结 合 自 身 生 产 和 销 售 特 点 参 照 同 行 业 企 业, 制 定 了 适 合 自 身 的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制 度 : 针 对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主 要 以 同 行 业 企 业 同 等 人 员 薪 酬 水 平 为 参 考, 结 合 公 司 各 年 经 营 情 况, 逐 一 确 定 其 年 度 薪 酬 水 平 ; 针 对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根 据 各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务 制 定 了 其 基 础 薪 酬, 并 结 合 年 度 / 季 度 考 核 来 确 定 其 绩 效 薪 酬, 主 要 参 考 指 标 包 括 该 岗 位 的 重 要 性 工 作 量 工 作 难 度 岗 位 业 绩 等 ; 针 对 销 售 相 关 人 员, 公 司 制 定 了 底 薪 加 考 核 激 励 的 薪 酬 制 度, 根 据 销 售 收 入 及 回 款 情 况 市 场 考 核 指 标 等, 综 合 确 定 销 售 相 关 人 员 的 薪 酬 水 平 ; 针 对 其 他 基 层 员 工, 公 司 制 定 了 符 合 当 地 工 资 水 平 的 薪 酬 制 度, 根 据 员 工 所 属 岗 位
351 与 发 行 公 告 的 重 要 性 专 业 程 度 工 龄 等 因 素, 分 类 确 认 基 层 员 工 的 薪 酬 水 平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按 类 别 划 分 各 类 员 工 的 平 均 收 入 水 平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相 关 人 员 其 他 基 层 员 工 根 据 淮 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公 布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指 导 工 资 中 位 数,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指 导 工 资 区 间 约 在 3-5 万 元 / 年, 除 IT 法 律 其 他 特 殊 岗 位 外 的 普 通 基 层 员 工 指 导 工 资 区 间 约 在 2-4 万 元 之 间 / 年 与 上 述 指 导 工 资 中 位 数 相 比, 公 司 员 工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在 当 地 处 于 中 上 水 平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中 层 基 层 员 工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持 续 增 长, 未 来 公 司 将 继 续 提 高 员 工 的 整 体 薪 酬 水 平, 通 过 制 定 更 为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政 策 激 励 制 度, 吸 引 更 多 优 秀 人 才 加 入 公 司, 充 分 调 动 各 部 门 各 层 级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扩 大 销 售 成 果, 提 升 公 司 整 体 管 理 水 平, 使 员 工 与 公 司 共 同 发 展,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6 应 交 税 费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主 要 是 应 交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等,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应 交 税 费 分 别 为 18, 万 元 20, 万 元 和 17, 万 元, 占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2.55% 12.78% 和 12.75%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余 额 基 本 稳 定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的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8, , , 增 值 税 3, , , 消 费 税 4, , , 城 建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其 他 合 计 17, , ,
352 与 发 行 公 告 7 其 他 应 付 款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主 要 为 应 付 的 信 誉 保 证 金 业 务 及 促 销 费 工 程 设 备 款 等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9, 万 元 18, 万 元 和 22, 万 元, 占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90% 11.63% 和 16.51% 2013 年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了 9, 万 元, 增 幅 为 91.53%, 主 要 是 因 为 2013 年 公 司 工 程 建 设 规 模 较 大, 使 应 付 工 程 款 大 幅 增 加 所 致 2014 年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较 2013 年 末 变 化 不 大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工 程 设 备 款 10, , , 信 誉 保 证 金 6, , , 应 付 业 务 及 促 销 费 4, , , 往 来 款 及 其 他 合 计 22, , , 为 了 加 强 对 各 地 市 场 和 经 销 商 的 统 一 管 理, 公 司 对 大 部 分 经 销 商 收 取 一 定 金 额 的 信 誉 保 证 金, 以 约 束 经 销 商 合 规 经 营 2013 年 下 半 年, 公 司 推 出 新 产 品 口 子 美 酒 系 列, 为 了 加 强 对 该 产 品 的 管 理, 要 求 经 销 商 预 订 口 子 美 酒 需 单 独 预 交 该 产 品 的 信 誉 保 证 金, 经 销 商 为 了 取 得 新 产 品 的 销 售, 相 应 的 缴 纳 了 上 述 保 证 金, 因 此 2013 年 信 誉 保 证 金 余 额 有 所 增 长 8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分 别 为 0 0 和 6, 万 元, 占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 0 和 4.34% 公 司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是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详 见 本 第 十 四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之 二 重 大 合 同 之 ( 三 ) 借 款 合 同 9 长 期 借 款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长 期 借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6, 万 元 6, 万 元 和 12, 万 元, 占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18% 3.67% 和 8.68%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长 期 借 款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十 四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之 二 重 大 合 同 之 ( 三 ) 借 款 合 同 公 司 银 行 信 用 良 好, 不 存 在 银 行 贷 款 本 金 或 利 息 逾 期 支 付 的 情 形
353 与 发 行 公 告 ( 四 )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偿 债 指 标 如 下 : 项 目 或 2014 年 或 2013 年 或 2012 年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49.66% 57.34% 62.31%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64,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公 司 资 产 流 动 情 况 良 好,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比 较 表 公 司 名 称 泸 州 老 窖 古 井 贡 酒 酒 鬼 酒 五 粮 液 洋 河 股 份 金 种 子 酒 贵 州 茅 台 老 白 干 酒 沱 牌 舍 得 水 井 坊 山 西 汾 酒 今 世 缘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公 司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速 动 比 率 比 较 表 公 司 名 称 泸 州 老 窖 古 井 贡 酒 酒 鬼 酒 五 粮 液 洋 河 股 份 金 种 子 酒
354 与 发 行 公 告 贵 州 茅 台 老 白 干 酒 沱 牌 舍 得 水 井 坊 山 西 汾 酒 今 世 缘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公 司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等 流 动 负 债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较 高, 致 使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相 对 较 低 2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1) 资 产 负 债 率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为 49.66% 随 着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的 到 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将 明 显 降 低, 财 务 风 险 将 进 一 步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及 融 资 能 力 将 进 一 步 增 强 (2)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和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盈 利 能 力 和 产 生 现 金 的 能 力 较 强, 公 司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也 保 持 在 20 倍 以 上, 说 明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可 以 足 额 偿 还 借 款 利 息, 具 有 较 高 的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逾 期 贷 款, 保 持 了 优 良 的 银 行 信 誉 公 司 具 有 较 强 的 偿 债 能 力, 财 务 风 险 较 小 3 影 响 偿 债 能 力 的 表 外 因 素 公 司 信 誉 较 好, 未 发 生 过 到 期 未 履 行 的 负 债 义 务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银 行 给 予 公 司 尚 未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为 约 10 亿 元, 对 于 未 使 用 的 信 用 额 度,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随 时 办 理 借 款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无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长 期 租 赁 分 期 付 款 合 同 等 影 响 偿 债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 五 ) 资 产 周 转 能 力 分 析 公 司 资 产 周 转 能 力 较 好, 资 金 占 用 时 间 短 近 三 年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如 下 :
355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对 比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泸 州 老 窖 古 井 贡 酒 酒 鬼 酒 五 粮 液 洋 河 股 份 金 种 子 酒 贵 州 茅 台 3, , 老 白 干 酒 沱 牌 舍 得 水 井 坊 山 西 汾 酒 今 世 缘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公 司 白 酒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中, 除 个 别 可 比 公 司 因 自 身 经 营 情 况 变 化 使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较 低 外, 白 酒 行 业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普 遍 较 高,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行 业 销 售 模 式 所 决 定 的, 行 业 内 普 遍 采 取 款 到 发 货 的 方 式, 因 此 各 可 比 公 司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均 较 小 公 司 对 少 部 分 信 用 良 好 的 客 户 给 予 一 定 信 用 期 和 信 用 额 度, 形 成 一 定 数 额 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但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较 小,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也 很 低 2 存 货 周 转 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货 周 转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对 比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泸 州 老 窖 古 井 贡 酒 酒 鬼 酒 五 粮 液 洋 河 股 份 金 种 子 酒 贵 州 茅 台 老 白 干 酒
356 与 发 行 公 告 沱 牌 舍 得 水 井 坊 山 西 汾 酒 今 世 缘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公 司 白 酒 企 业 在 基 酒 产 出 后 需 进 行 陈 化 老 熟 储 存, 以 提 高 白 酒 品 质, 上 述 生 产 特 点 使 得 白 酒 企 业 库 存 较 大, 主 要 就 是 处 于 陈 化 老 熟 阶 段 的 自 制 半 成 品 规 模 较 大, 因 此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存 货 周 转 率 普 遍 较 低 公 司 存 货 周 转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差 别 不 大 二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 一 ) 营 业 收 入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22, % 241, % 247,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3, % 3, % 2, % 合 计 225, % 244, % 250,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98% 以 上 公 司 在 白 酒 行 业 经 营 多 年, 具 有 丰 富 的 白 酒 生 产 销 售 经 验, 白 酒 生 产 工 艺 成 熟, 能 够 生 产 高 中 低 档 各 系 列 产 品, 客 户 群 体 稳 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是 销 售 包 装 材 料 酒 糟 等,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低 1 收 入 确 认 的 具 体 标 准 及 合 理 性 (1) 收 入 确 认 的 具 体 标 准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一 直 从 事 白 酒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白 酒 销 售 其 收 入 确 认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货 物 发 出 对 方 签 收 后 确 认 收 入 (2) 收 入 确 认 标 准 的 合 理 性 客 户 接 受 商 品 且 签 收 后,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经 转 移,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同 时 转 移, 公 司 没 有 对 售 出 商 品 实 施 控 制, 相 关 收 入 的 金
357 与 发 行 公 告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且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相 关 要 求 2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1) 按 产 品 类 别 划 分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公 司 产 品 以 出 厂 价 格 划 分, 将 售 价 在 20 万 元 / 千 升 及 以 上 的 为 高 档 产 品,10 万 元 / 千 升 至 20 万 元 / 千 升 的 为 中 高 档 产 品,3 万 元 / 千 升 至 10 万 元 / 千 升 的 为 中 档 产 品, 其 他 为 低 档 产 品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高 档 白 酒 29, % 38, % 47, % 中 高 档 白 酒 159, % 159, % 154, % 中 档 白 酒 20, % 24, % 24, % 低 档 白 酒 13, % 18, % 20, % 合 计 222, % 241, % 247,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如 下 图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300,000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高 档 白 酒 中 档 白 酒 中 高 档 白 酒 低 档 白 酒 200, , 年 2013 年 2014 年 报 告 期 内, 高 档 白 酒 和 中 高 档 白 酒 销 售 收 入 是 公 司 主 要 的 收 入 来 源,2012 年 至 2014 年, 二 者 收 入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分 别 为 81.62% 82.03% 和 85.04%, 呈 现 逐 年 上 升 的 趋 势 随 着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人 民 群 众 的 可 支 配 收 入 水 平 逐 年 提 高, 对 高 品 质 的 生 活 需 求 越 来 越 大, 作 为 公 司 高 档 白 酒 和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口 子
358 与 发 行 公 告 窖 系 列, 产 品 品 质 高, 口 感 好, 正 好 满 足 了 消 费 趋 势 的 这 一 变 化, 受 到 广 大 消 费 者 的 喜 爱, 因 此, 报 告 期 内 上 述 高 档 白 酒 和 中 高 档 白 酒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持 续 稳 定 在 80% 以 上 并 逐 年 上 升 (2) 按 销 售 区 域 划 分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按 销 售 区 域 分 类 的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安 徽 省 内 160, % 152, % 151, % 安 徽 省 外 62, % 88, % 96, % 合 计 222, % 241, % 247, % 公 司 在 安 徽 省 内 具 有 较 强 的 影 响 力, 市 场 占 有 率 相 对 较 高, 因 此 公 司 在 安 徽 的 销 售 收 入 占 比 较 高 (3) 销 售 数 量 及 变 化 情 况 单 位 : 千 升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高 档 白 酒 1, , , 中 高 档 白 酒 13, , , 中 档 白 酒 5, , , 低 档 白 酒 7, , , 合 计 27, , , (4) 销 售 单 价 及 变 化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 千 升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高 档 白 酒 中 高 档 白 酒 中 档 白 酒 低 档 白 酒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变 动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变 化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收 入 2013 年 收 入 收 入 增 长 增 幅 高 档 白 酒 29, , , % 中 高 档 白 酒 159, , %
359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2014 年 收 入 2013 年 收 入 收 入 增 长 增 幅 中 档 白 酒 20, , , % 低 档 白 酒 13, , , % 合 计 222, , ,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收 入 2012 年 收 入 收 入 增 长 增 幅 高 档 白 酒 38, , , % 中 高 档 白 酒 159, , , % 中 档 白 酒 24, , % 低 档 白 酒 18, , , % 合 计 241, , , % 2013 年, 在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及 国 家 限 制 三 公 消 费 等 因 素 影 响 下, 白 酒 行 业 面 临 较 大 困 难,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较 2012 年 下 降 了 6, 万 元, 主 要 是 由 于 高 档 白 酒 的 销 售 收 入 下 降 了 8, 万 元 所 致 2014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较 2013 年 下 降 了 18, 万 元, 主 要 是 除 了 中 高 档 白 酒 外 的 其 他 各 系 列 白 酒 收 入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下 降 所 致 4 销 量 和 销 售 价 格 对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的 影 响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各 系 列 产 品 的 销 量 和 销 售 价 格 对 收 入 增 长 的 贡 献 情 况 如 下 : 产 品 名 称 价 格 差 异 销 量 差 异 价 差 的 影 响 量 差 的 影 响 收 入 增 长 ( 万 元 / 千 升 ) ( 千 升 ) ( 万 元 ) ( 万 元 ) 合 计 ( 万 元 ) 2014 年 年 高 档 白 酒 , , 中 高 档 白 酒 中 档 白 酒 , , , 低 档 白 酒 , , , , 合 计 -1, , , 年 年 高 档 白 酒 , , 中 高 档 白 酒 , , , 中 档 白 酒 , , 低 档 白 酒 , , , , 合 计 -2, , ,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下 降 主 要 是 由 于 高 档 白 酒 销 售 收 入 下 降 所 致, 其 中 高 档 白 酒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下 降 对 收 入 下 降 的 影 响 为 9, 万 元 2014 年,
360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下 降 主 要 是 由 于 除 了 中 高 档 白 酒 外 的 其 他 各 系 列 白 酒 收 入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下 降 所 致, 其 中 高 档 白 酒 和 低 档 白 酒 销 量 减 少 对 收 入 下 降 的 影 响 分 别 为 8, 万 元 和 6, 万 元 5 酒 糟 包 装 物 销 售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酒 糟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销 售 收 入 ( 万 元 ) 1, , , 销 售 数 量 ( 吨 ) 71, , , 销 售 成 本 ( 万 元 ) 销 售 毛 利 ( 万 元 ) 1, , , 销 售 毛 利 率 % % % 公 司 生 产 过 程 中, 因 酒 糟 属 于 生 产 白 酒 后 的 废 弃 料, 金 额 较 小, 公 司 销 售 酒 糟 不 属 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便 于 核 算, 公 司 在 日 常 生 产 中 不 再 核 算 上 述 酒 糟 的 成 本, 直 接 纳 入 白 酒 生 产 成 本 核 算, 故 酒 糟 销 售 成 本 为 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包 装 材 料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销 售 收 入 ( 万 元 ) 1, , , 销 售 数 量 ( 万 个 ) 销 售 成 本 ( 万 元 ) 销 售 毛 利 ( 万 元 ) 销 售 毛 利 率 30.49% 29.91% 31.5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废 旧 包 装 材 料 边 角 料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销 售 收 入 ( 万 元 ) 销 售 数 量 ( 万 个 ) 销 售 成 本 ( 万 元 ) 销 售 毛 利 ( 万 元 ) 销 售 毛 利 率 2.11% 85.73% 39.26% 由 于 废 旧 包 装 材 料 边 角 料 较 为 杂 乱, 金 额 不 大, 公 司 未 单 独 核 算 其 数 量 6 促 销 情 况 (1) 促 销 模 式 公 司 根 据 区 域 特 性 及 市 场 发 展 的 需 要, 由 各 地 业 务 人 员 与 经 销 商 协 商 拟 定 促 销 方 案, 由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后, 上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实 施, 由 业 务 人 员 和 公 司 市 场 督 查 人 员 跟 踪 核 查 实 施 情 况 具 体 促 销 模 式 包 括 公 司 承 担 促 销 费 用 和 公 司 给 予
361 与 发 行 公 告 经 销 商 销 售 折 扣 等 形 式 为 了 促 进 公 司 产 品 的 销 售, 公 司 存 在 给 经 销 商 销 售 折 扣 的 情 形, 但 不 存 在 给 经 销 商 现 金 实 物 返 利 的 情 形 按 照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纳 税 人 采 取 折 扣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如 果 销 售 额 和 折 扣 额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的, 可 以 按 折 扣 后 的 销 售 额 征 收 增 值 税 ; 如 果 将 折 扣 额 另 开 发 票, 不 论 其 在 财 务 上 如 何 处 理, 均 不 得 从 销 售 额 中 减 除 折 扣 额 公 司 对 经 销 商 的 销 售 折 扣 都 是 企 业 为 促 进 商 品 销 售 而 给 予 的 价 格 折 扣, 销 售 额 和 折 扣 额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公 司 按 实 际 销 售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此 不 存 在 少 缴 增 值 税 相 关 的 税 务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使 用 产 品 或 者 其 他 存 货 直 接 抵 顶 广 告 费 用 的 情 况 (2) 公 司 承 担 促 销 费 用 模 式 及 财 务 处 理 公 司 根 据 每 年 的 经 营 情 况 上 一 年 度 促 销 效 果 以 及 对 未 来 的 销 售 形 势 判 断, 制 定 下 一 年 度 的 促 销 员 费 用 的 计 划 控 制 额 度, 由 各 经 销 商 根 据 自 身 销 售 区 域 的 市 场 情 况, 向 公 司 提 交 预 算 总 额 公 司 在 具 体 实 施 过 程 中, 结 合 各 经 销 商 实 际 促 销 效 果 与 费 用 发 生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后, 相 应 动 态 调 整 促 销 费 用 的 规 模, 以 达 到 促 销 费 用 对 销 售 增 长 促 进 作 用 最 大 化 的 目 的 公 司 要 求 经 销 商 在 具 体 执 行 促 销 活 动 之 前, 需 向 公 司 提 交 促 销 活 动 计 划 报 告, 由 公 司 审 批 促 销 人 员 的 数 量 费 用 总 额 控 制 等, 同 时 确 定 公 司 需 要 承 担 的 费 用 比 例, 并 要 求 经 销 商 同 时 配 比 使 用 促 销 人 员 金 额, 使 公 司 和 经 销 商 共 同 利 益 目 标 一 致 经 销 商 发 生 上 述 费 用 后, 需 将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交 由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对 其 实 施 的 合 规 性 效 果 和 费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批, 并 由 经 销 商 提 供 相 关 促 销 人 员 的 劳 务 发 票 后 到 公 司 报 销 如 果 经 销 商 违 反 了 公 司 关 于 促 销 费 用 管 理 的 规 定, 公 司 将 不 予 报 销 相 关 费 用, 并 扣 除 经 销 商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作 为 处 罚 (3) 销 售 折 扣 模 式 及 财 务 处 理 1 投 放 奖 卡 情 况 公 司 对 奖 卡 投 放 金 额 进 行 总 量 控 制, 经 销 商 在 产 品 销 售 并 取 得 消 费 者 兑 换 的 奖 卡 后, 向 公 司 申 报 奖 卡 金 额, 经 公 司 审 批 后 给 予 销 售 折 扣
362 与 发 行 公 告 消 费 者 一 般 会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向 经 销 商 兑 付, 从 历 史 情 况 分 析, 公 司 所 投 放 的 奖 卡 回 收 率 超 过 90%, 回 收 率 较 高 且 相 对 较 为 稳 定 各 年 度 经 公 司 审 批 确 认 的 奖 卡 兑 奖 比 例 与 奖 卡 实 际 回 收 率 的 差 异 不 大, 因 此, 公 司 以 实 际 审 批 确 认 的 兑 奖 金 额 作 为 当 期 应 兑 现 销 售 折 扣 金 额, 将 当 期 应 兑 现 销 售 折 扣 与 当 期 实 际 兑 现 的 差 额, 在 期 末 进 行 暂 估, 冲 减 当 期 收 入, 同 时 确 认 相 关 负 债 报 告 期 内 的 期 后 发 生 金 额 和 预 提 金 额 差 异 不 大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奖 卡 投 放 及 审 批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奖 卡 投 放 金 额 9, , , 审 批 确 认 兑 奖 金 额 8, , , 比 例 93% 93% 91% 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将 审 批 确 认 的 销 售 折 扣 金 额, 扣 除 实 际 已 向 经 销 商 兑 现 的 部 分, 计 入 期 末 暂 估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实 际 兑 现 奖 卡 折 扣 金 额 7, , , 预 提 销 售 折 扣 金 额 1, , , 合 计 8, ,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期 后 向 经 销 商 兑 现 的 销 售 折 扣 金 额 与 暂 估 金 额 差 异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预 提 销 售 折 扣 金 额 1, , , 期 后 兑 现 情 况 1, , , 预 提 与 期 后 发 生 金 额 差 额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到, 公 司 预 提 的 销 售 折 扣 金 额 与 期 后 实 际 发 生 的 金 额 差 异 不 大 2 销 售 折 扣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折 扣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审 批 金 额 56, , , 实 际 发 生 金 额 52, , ,
363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预 提 金 额 3, , 期 后 发 生 金 额 3, , 预 提 与 期 后 发 生 金 额 差 额 公 司 对 年 度 销 售 折 扣 总 额 进 行 控 制, 一 般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到 三 十 之 间, 并 根 据 各 年 的 销 售 情 况 做 相 应 的 调 整 因 促 销 活 动 的 审 批 过 程 存 在 滞 后 性, 公 司 根 据 当 年 实 际 审 批 的 促 销 活 动 折 扣 金 额 和 预 计 期 后 审 批 的 促 销 活 动 折 扣 金 额 之 和, 与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对 比 分 析, 如 果 折 扣 比 例 在 公 司 预 定 的 范 围, 则 通 常 将 预 计 期 后 审 批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销 售 折 扣 公 司 在 确 定 折 扣 总 金 额 后, 将 折 扣 总 金 额 与 实 际 发 生 的 折 扣 金 额 之 差,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在 期 末 计 提 对 应 的 折 扣 额, 冲 减 当 期 收 入, 同 时 确 认 相 关 负 债 报 告 期 内 期 后 实 际 发 生 的 折 扣 金 额 和 预 提 金 额 没 有 重 大 差 异 报 告 期 内 奖 卡 投 放 总 额 逐 年 减 少, 主 要 是 公 司 对 促 销 形 式 进 行 调 整, 减 少 了 奖 卡 投 放, 增 加 了 销 售 折 扣 活 动 的 力 度, 促 销 方 式 更 为 简 明 直 接 总 体 上, 包 括 奖 卡 和 销 售 折 扣 合 计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奖 卡 8, , , 销 售 折 扣 56, , , 销 售 折 扣 合 计 65, ,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22, , , 销 售 折 扣 和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287, , , 销 售 折 扣 合 计 占 比 22.72% 23.07% 20.54% (4)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公 司 与 经 销 商 之 间 签 署 的 销 售 合 同 所 附 的 厂 商 公 约 中 对 促 销 费 用 和 促 销 活 动 有 原 则 性 约 定 公 司 产 品 的 日 常 销 售 主 要 由 口 子 酒 营 销 来 组 织 实 施 为 了 加 强 对 公 司 促 销 相 关 事 项 的 管 理, 公 司 制 定 了 促 销 活 动 管 理 原 则 促 销 费 用 管 理 规 定 促 销 费 用 管 理 规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说 明 促 销 资 源 有 效 使 用 监 控 办 法 关 于 产 品 奖 卡 规 范 管 理 的 通 知 关 于 规 范 市 场 促 销 报 告 的 相 关 规 定 关 于 规 范 促 销 活 动 费 用 的 通 知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对 公 司 承 担 促 销 费 用 和 销 售 折 扣 事 项 进 行 了 全 面 的 规 范, 包 括 促 销 方 案 申 请 审 批 实 施 监 控 效 果 评 估 财 务 核 算 和 罚 则 等,
364 与 发 行 公 告 并 根 据 市 场 销 售 情 况 的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更 新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使 得 公 司 制 度 能 更 为 有 效 的 管 理 日 常 销 售 活 动 为 了 对 经 销 商 形 成 有 效 约 束, 公 司 在 与 经 销 商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的 同 时, 要 求 经 销 商 对 公 司 制 定 的 厂 商 公 约 盖 章 确 认, 以 确 保 经 销 商 在 申 请 和 执 行 促 销 活 动 过 程 中, 能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提 升 促 销 活 动 的 有 效 性 经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严 格 贯 彻 落 实 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对 促 销 费 用 和 销 售 折 扣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和 财 务 处 理, 公 司 相 关 内 控 制 度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华 普 天 健 根 据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第 3101 号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计 或 审 阅 以 外 的 鉴 证 业 务, 对 公 司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了 审 核, 并 出 具 了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5]0377 号 ), 认 为 公 司 根 据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相 关 规 范 建 立 的 与 财 务 报 告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是 有 效 的 ( 二 ) 营 业 成 本 分 析 1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72, % 89, % 94, %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1, % % 1, % 合 计 73, % 90, % 95, % 按 产 品 类 别 划 分 的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高 档 白 酒 6, % 8, % 9, % 中 高 档 白 酒 44, % 54, % 52, % 中 档 白 酒 10, % 12, % 13, % 低 档 白 酒 10, % 13, % 18, % 合 计 72, % 89, % 94, % 2 主 要 产 品 类 别 生 产 成 本 构 成
365 与 发 行 公 告 报 告 期 内, 按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类 别 高 档 白 酒 中 高 档 白 酒 中 档 白 酒 低 档 白 酒 分 类 的 生 产 成 本 单 位 成 本 及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项 目 直 接 材 料 人 工 费 用 制 造 费 用 生 产 成 本 合 计 产 量 单 位 成 本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千 升 ) ( 万 元 / 千 升 ) 高 档 白 酒 5, , 中 高 档 白 酒 40, , , , 中 档 白 酒 9, , , , 低 档 白 酒 9, , , , 年 项 目 直 接 材 料 人 工 费 用 制 造 费 用 生 产 成 本 合 计 产 量 单 位 成 本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千 升 ) ( 万 元 / 千 升 ) 高 档 白 酒 9, , , 中 高 档 白 酒 50, , , , 中 档 白 酒 11, , , , 低 档 白 酒 12, , , , 年 项 目 直 接 材 料 人 工 费 用 制 造 费 用 生 产 成 本 合 计 产 量 单 位 成 本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千 升 ) ( 万 元 / 千 升 ) 高 档 白 酒 9, , , 中 高 档 白 酒 49, , , , 中 档 白 酒 12, , , 低 档 白 酒 16, , , , 从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生 产 成 本 构 成 看,2013 年 以 来 为 了 应 对 白 酒 销 售 的 市 场 形 势, 公 司 主 动 更 换 了 部 分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包 装, 采 用 更 低 成 本 的 酒 盒 酒 瓶, 降 低 了 单 位 成 本 中 档 白 酒 等 报 告 期 内 单 位 成 本 变 化 不 大 3 公 司 生 产 成 本 和 原 材 料 价 格 变 动 分 析 (1) 公 司 基 酒 生 产 成 本 与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变 动 分 析 公 司 基 酒 生 产 所 需 要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为 高 粱 小 麦 等 粮 食, 是 基 酒 生 产 成 本 的 主 要 部 分,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主 要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单 价 变 化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 吨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高 粱 小 麦 其 他
366 与 发 行 公 告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基 酒 的 生 产 成 本 变 化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基 酒 产 量 ( 吨 ) 17, , , 基 酒 生 产 成 本 ( 万 元 ) 31, , , 单 位 成 本 ( 万 元 / 吨 ) 由 于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所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价 格 逐 年 上 涨 等 因 素, 导 致 2013 年 以 来 公 司 基 酒 单 位 生 产 成 本 有 所 提 高 (2) 公 司 成 品 酒 生 产 成 本 与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变 动 分 析 公 司 成 品 酒 生 产 所 需 要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为 基 酒 及 酒 瓶 酒 盒 等 各 类 外 包 装 材 料, 是 成 品 酒 生 产 成 本 的 主 要 部 分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主 要 包 装 材 料 的 采 购 单 价 变 化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瓶 ( 万 元 / 万 个 ) 盒 ( 万 元 / 万 个 ) 基 酒 单 位 成 本 ( 万 元 / 吨 )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成 品 酒 的 生 产 成 本 变 化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成 品 酒 产 量 ( 千 升 ) 27, , , 成 品 酒 生 产 成 本 ( 万 元 ) 72, , , 单 位 成 本 ( 万 元 / 千 升 ) 年 以 来, 公 司 通 过 更 换 了 部 分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包 装, 采 用 更 低 成 本 的 酒 盒 酒 瓶, 降 低 了 单 位 成 本, 减 少 了 白 酒 行 业 整 体 不 利 局 面 对 公 司 业 绩 的 影 响, 公 司 通 过 采 取 上 述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巩 固 了 2014 年 的 业 绩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采 购 的 包 装 材 料 占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例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采 购 的 包 装 材 料 47, ,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72, , , 占 比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到, 公 司 为 了 应 对 白 酒 行 业 的 不 利 局 面,2013 年 以 来, 在 不 影 响 公 司 产 品 形 象 和 包 装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中 高 档 白 酒 采 用 了 更 低 成 本 的 纸 盒 玻 璃 瓶, 使 得 报 告 期 内 包 装 材 料 占 营 业 成 本 的 比 例 呈 下 降 趋 势 2013 年 以 来, 公 司 向 纸 盒 玻 璃 瓶 类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情 况 如 下 :
367 与 发 行 公 告 单 位 : 万 个 万 元 项 目 产 品 类 别 2013 年 2014 年 数 量 金 额 数 量 金 额 吴 桥 景 博 玻 璃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玻 璃 瓶 , , 安 徽 鑫 民 玻 璃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玻 璃 瓶 1, , , , 淮 北 市 佳 瑞 印 刷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纸 盒 1, , , , 淮 北 市 乾 龙 包 装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纸 盒 , , , 合 计 9, , 公 司 自 2013 年 第 四 季 度 开 始, 加 大 了 对 玻 璃 瓶 纸 盒 类 材 料 的 采 购 金 额, 用 以 替 换 陶 瓷 铁 盒 类 材 料, 主 要 替 换 了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包 装, 具 体 从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生 产 成 本 中 包 装 材 料 使 用 和 产 量 对 比 构 成 变 化 情 况 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包 装 物 材 料 ( 万 元 ) 31, , , 中 高 档 成 品 酒 产 量 ( 千 升 ) 14, , , 单 位 成 本 ( 万 元 / 千 升 )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到, 中 高 档 白 酒 包 装 物 总 成 本 和 单 位 成 本 逐 年 下 降,2013 年 四 季 度 公 司 开 始 替 换 包 装 物, 当 年 效 果 尚 不 明 显, 至 2014 年 中 高 档 白 酒 全 面 替 换, 当 年 节 省 包 装 物 成 本 约 8200 万 元, 其 中 纸 盒 替 换 铁 盒, 平 均 每 个 节 约 成 本 约 元,2014 年 共 替 换 约 2,300 万 个 包 装 盒, 节 约 成 本 约 5,000 万 元 ; 玻 璃 瓶 替 换 陶 瓶, 平 均 每 个 节 约 成 本 约 3-5 元,2014 年 共 替 换 约 900 万 个 酒 瓶, 节 约 成 本 约 3,000 万 元 节 约 的 成 本 为 公 司 带 来 了 较 为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经 查 阅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年 报,2014 年 山 西 汾 酒 五 粮 液 水 井 坊 等 不 同 程 度 的 披 露 了 原 材 料 营 业 成 本 下 降 的 情 况 公 司 主 要 对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酒 瓶 酒 盒 材 质 进 行 了 更 换, 主 要 包 括 铁 盒 更 换 为 纸 盒 陶 瓶 更 换 为 玻 璃 瓶 等, 虽 然 上 述 包 装 材 料 的 材 质 进 行 了 更 换, 但 是 产 品 的 外 包 装 装 饰 造 型 颜 色 等 均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对 公 司 产 品 形 象 影 响 较 小 此 外, 使 用 过 的 纸 盒 玻 璃 瓶 等 包 装 可 供 环 保 相 关 产 业 回 收 利 用, 通 过 更 换 包 装 也 提 升 了 公 司 产 品 的 环 境 友 好 度 ( 三 )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分 析 1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及 变 化 情 况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368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2014 年 毛 利 占 比 2013 年 毛 利 占 比 毛 利 增 长 增 幅 高 档 白 酒 23, % 29, % -6, % 中 高 档 白 酒 115, % 105, % 9, % 中 档 白 酒 9, % 11, % -2, % 低 档 白 酒 2, % 5, % -2, % 合 计 150, % 151, % -1,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毛 利 占 比 2012 年 毛 利 占 比 毛 利 增 长 增 幅 高 档 白 酒 29, % 37, % -7, % 中 高 档 白 酒 105, % 101, % 3, % 中 档 白 酒 11, % 10, % % 低 档 白 酒 5, % 2, % 2, % 合 计 151, % 152, % -1,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总 体 变 化 趋 势 如 下 图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200,000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变 化 趋 势 100%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100,000 50% 年 2013 年 2014 年 0%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从 上 图 分 析 看, 由 于 受 到 行 业 不 利 因 素 影 响,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有 所 下 降 报 告 期 内,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则 稳 中 有 增 2013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虽 有 所 下 降, 但 公 司 加 强 了 成 本 控 制, 在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对 部 分 产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进 行 了 调 整, 以 纸 盒 代 替 铁 盒, 降 低 了 产 品 包 装 成 本,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毛 利 率 有 所 上 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各 系 列 产 品 对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的 贡 献 如 下 图 所 示 :
369 与 发 行 公 告 单 位 : 万 元 200,000 分 产 品 毛 利 高 档 白 酒 中 档 白 酒 中 高 档 白 酒 低 档 白 酒 100, 年 2013 年 2014 年 从 上 图 可 以 看 到, 报 告 期 内, 高 档 白 酒 和 中 高 档 白 酒 对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的 贡 献 最 大, 超 过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的 80% 高 档 白 酒 和 中 高 档 白 酒 具 有 较 高 的 附 加 值, 受 到 市 场 的 普 遍 欢 迎 通 过 增 加 白 酒 的 贮 藏 期 改 进 陈 化 工 艺 改 善 口 感 等 方 式, 公 司 主 打 产 品 不 断 推 陈 出 新, 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贡 献 了 较 大 比 例 的 毛 利 2 毛 利 率 变 化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表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高 档 白 酒 79.11% 76.91% 79.22% 中 高 档 白 酒 72.20% 65.99% 65.85% 中 档 白 酒 45.82% 46.82% 44.11% 低 档 白 酒 19.56% 27.76% 12.02%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67.62% 62.80% 61.70% 综 合 毛 利 率 67.59% 62.93% 61.72% 公 司 分 产 品 的 毛 利 率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图 :
370 与 发 行 公 告 100% 主 要 产 品 毛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高 档 白 酒 中 高 档 白 酒 中 档 白 酒 低 档 白 酒 50% 0%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高 档 白 酒 和 中 档 白 酒 的 毛 利 率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而 低 档 白 酒 毛 利 率 2013 年 有 所 提 高, 主 要 是 因 为 2013 年 公 司 提 高 了 适 销 对 路 的 低 档 白 酒 的 销 售 价 格, 致 使 2013 年 低 档 白 酒 的 毛 利 率 有 所 提 高 2013 年 以 来, 公 司 为 了 应 对 白 酒 销 售 的 市 场 形 势, 公 司 主 动 更 换 了 部 分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包 装, 采 用 更 低 成 本 的 酒 盒 酒 瓶, 降 低 了 单 位 成 本,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中 高 档 白 酒 高 档 白 酒 毛 利 率 有 所 提 升 由 于 公 司 高 档 白 酒 占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高, 低 档 白 酒 占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低,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主 要 是 由 高 档 白 酒 的 毛 利 贡 献 的, 而 高 档 白 酒 能 够 保 持 比 较 稳 定 的 毛 利 率 水 平, 因 此 总 体 上,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和 综 合 毛 利 率 较 为 稳 定, 变 化 不 大 2012 年 至 2013 年 高 档 白 酒 收 入 成 本 销 量 和 毛 利 率 变 化 情 况 项 目 2013 年 2012 年 销 售 收 入 ( 万 元 ) 38, , 销 售 成 本 ( 万 元 ) 8, , 销 量 ( 千 升 ) 1, , 单 位 价 格 ( 万 元 / 千 升 ) 单 位 成 本 ( 万 元 / 千 升 ) 毛 利 率 76.91% 79.22% 公 司 高 档 白 酒 主 要 包 括 三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二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等, 单 位 售 价 较 高, 分 别 定 位 于 白 酒 消 费 的 超 高 端 市 场 高 端 市 场 和 中 高 端 市 场 2012 年 12 月 起, 中 央 陆 续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控 制 三 公 消 费 的 政 策, 对 白 酒 市 场 需 求
371 与 发 行 公 告 和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产 生 了 较 大 影 响, 主 要 依 赖 公 务 消 费 和 高 端 商 务 消 费 的 高 端 超 高 端 白 酒 销 售 下 挫 为 了 应 对 白 酒 市 场 的 销 售 不 利 局 面, 公 司 主 动 调 整 了 产 品 销 售 结 构, 减 少 了 二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三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等 超 高 端 白 酒 的 销 售, 主 动 加 大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通 过 上 述 产 品 结 构 调 整, 公 司 高 档 白 酒 平 均 单 价 平 均 成 本 均 有 所 下 降, 销 售 价 格 从 2012 年 的 万 元 / 千 升 下 降 到 2013 年 的 万 元 / 千 升, 下 降 了 7.28 万 元 / 千 升, 降 幅 为 20.45%, 单 位 成 本 从 2012 年 的 7.40 万 元 / 千 升 下 降 到 6.54 万 元 / 千 升, 降 幅 为 0.86 万 元 / 千 升, 降 幅 为 11.61% 上 述 因 素 综 合 导 致 公 司 高 档 白 酒 毛 利 率 从 2012 年 的 79.22% 下 降 到 2013 年 的 76.91%, 下 降 了 2.31% 2012 年 至 2013 年 中 高 档 白 酒 收 入 成 本 销 量 和 毛 利 率 变 化 情 况 项 目 2013 年 2012 年 销 售 收 入 ( 万 元 ) 159, , 销 售 成 本 ( 万 元 ) 54, , 销 量 ( 千 升 ) 13, , 单 位 价 格 ( 万 元 / 千 升 ) 单 位 成 本 ( 万 元 / 千 升 ) 毛 利 率 65.99% 65.85% 公 司 中 高 档 白 酒 主 要 包 括 五 年 型 口 子 窖 六 年 型 口 子 窖 等 面 向 中 端 市 场 的 产 品, 是 公 司 销 售 的 主 导 产 品, 占 公 司 白 酒 销 售 收 入 的 60% 以 上 2012 年 至 2013 年, 公 司 中 高 档 白 酒 单 位 价 格 单 位 成 本 等 变 化 不 大, 主 要 是 公 司 该 类 产 品 定 位 于 普 通 消 费 者 市 场, 市 场 售 价 合 理, 在 安 徽 省 内 有 较 强 的 知 名 度, 属 于 老 百 姓 日 常 消 费 用 酒, 与 二 十 年 型 口 子 窖 等 高 档 白 酒 的 定 位 不 同, 不 属 于 商 务 政 务 接 待 用 酒, 五 年 型 口 子 窖 六 年 型 口 子 窖 等 中 高 档 白 酒 受 高 端 白 酒 市 场 价 格 下 滑 的 影 响 相 对 较 小, 毛 利 率 较 为 稳 定 3 同 行 业 对 比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对 比 分 析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泸 州 老 窖 56.98% 65.65% 古 井 贡 酒 69.78% 70.91% 酒 鬼 酒 71.11% 78.36% 五 粮 液 73.26% 70.53% 洋 河 股 份 60.42% 63.56% 金 种 子 酒 66.04% 64.88%
372 与 发 行 公 告 贵 州 茅 台 92.90% 92.27% 老 白 干 酒 50.72% 53.92% 沱 牌 舍 得 60.41% 60.33% 水 井 坊 69.93% 80.82% 山 西 汾 酒 75.07% 74.77% 今 世 缘 70.58% 71.73%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69.86% 70.72% 公 司 62.93% 61.72% 从 上 表 对 比 数 据 看,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中 除 了 贵 州 茅 台 具 有 极 高 的 毛 利 率 以 外, 公 司 的 综 合 毛 利 率 与 在 其 他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差 别 不 大, 并 且 保 持 了 较 为 稳 定 的 变 化 趋 势, 体 现 出 公 司 在 多 年 经 营 的 基 础 上, 已 经 形 成 了 比 较 成 熟 的 产 销 体 系, 业 绩 增 长 较 为 稳 定 ( 四 )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及 敏 感 性 分 析 1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变 动 敏 感 性 分 析 假 设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未 引 起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销 量 及 其 他 因 素 变 动, 对 主 营 业 务 销 售 毛 利 及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影 响 的 敏 感 性 分 析 如 下 : 项 目 财 务 指 标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报 告 期 已 实 现 的 主 营 业 务 数 据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1% 后 的 主 营 业 务 数 据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1% 后 引 起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减 少 毛 利 ( 万 元 ) 150, , , 毛 利 率 67.62% 62.80% 61.70% 毛 利 ( 万 元 ) 149, , , 毛 利 率 67.37% 62.50% 61.39% 毛 利 ( 万 元 ) 毛 利 率 -0.25% -0.30% -0.32% 上 表 数 据 显 示, 若 公 司 产 品 价 格 及 销 量 不 随 原 材 料 价 格 变 化,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原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均 上 涨 1%, 则 引 起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反 向 变 动 0.25%-0.32% 公 司 产 品 毛 利 率 较 高, 原 材 料 价 格 变 动 对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变 动 的 影 响 较 小 2 销 售 价 格 敏 感 性 分 析 假 设 销 售 价 格 上 涨 1%, 其 他 因 素 均 不 发 生 变 化, 在 该 假 设 的 基 础 上, 对 主 营 业 务 销 售 毛 利 及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影 响 的 敏 感 性 分 析 如 下 : 项 目 财 务 指 标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报 告 期 已 实 现 的 主 营 业 务 数 据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上 涨 1% 后 的 主 营 业 务 数 据 毛 利 ( 万 元 ) 150, , , 毛 利 率 67.62% 62.80% 61.70% 毛 利 ( 万 元 ) 152, , ,
373 与 发 行 公 告 毛 利 率 67.94% 63.17% 62.08%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上 涨 1% 后 引 起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增 加 毛 利 ( 万 元 ) 2, , , 毛 利 率 0.32% 0.37% 0.38% 上 表 数 据 显 示, 若 公 司 产 品 成 本 不 随 产 品 价 格 调 整,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产 品 价 格 均 上 涨 1%, 则 引 起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同 向 变 动 0.32%-0.38% 公 司 产 品 毛 利 率 较 高, 产 品 价 格 变 动 对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变 动 的 影 响 较 小 ( 五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分 析 目 前, 国 家 对 公 司 所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白 酒 执 行 20% 的 从 价 计 征 消 费 税 和 0.5 元 /500 毫 升 从 量 计 征 消 费 税, 因 此 公 司 作 为 白 酒 产 量 和 销 量 较 大 的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的 消 费 税 及 城 建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金 额 也 较 大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的 具 体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消 费 税 29, , , 营 业 税 城 建 税 3, , , 教 育 费 附 加 2, , , 其 他 合 计 35, , ,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15.73% 15.91% 16.63% 从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的 构 成 情 况 看, 绝 大 部 分 为 消 费 税, 占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的 比 例 超 过 80% 2012 年 至 2014 年,,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6.63% 15.91% 和 15.73%,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公 司 流 转 税 税 负 水 平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与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值 )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具 体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泸 州 老 窖 4.05% 6.20% 古 井 贡 酒 13.78% 15.22% 酒 鬼 酒 14.69% 14.23% 五 粮 液 7.48% 7.37% 洋 河 股 份 1.25% 1.40%
374 与 发 行 公 告 金 种 子 酒 15.26% 15.21% 贵 州 茅 台 9.03% 9.72% 老 白 干 酒 13.46% 12.66% 沱 牌 舍 得 11.35% 9.52% 水 井 坊 16.02% 9.32% 山 西 汾 酒 16.27% 16.71% 今 世 缘 9.85% 9.89% 中 位 数 12.40% 9.81% 公 司 15.91% 16.63%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部 分 白 酒 消 费 税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及 相 关 管 理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416 号 ) 关 于 部 分 白 酒 消 费 税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及 相 关 管 理 事 项 的 通 知 ( 皖 国 税 函 [2009]196 号 ) 的 规 定, 安 徽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对 生 产 企 业 消 费 税 计 税 价 格 低 于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60% 以 下 的 白 酒, 统 一 按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的 60% 核 定 消 费 税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 生 产 企 业 消 费 税 计 税 价 格 在 销 售 单 位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60% 以 上 70% 以 下 的 白 酒, 按 照 生 产 企 业 申 报 的 价 格 核 定 消 费 税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公 司 与 同 处 安 徽 省 内 的 古 井 贡 酒 金 种 子 酒 相 比, 流 转 税 负 水 平 差 别 不 大 ( 六 ) 期 间 费 用 分 析 1 期 间 费 用 的 构 成 及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具 体 构 成 和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销 售 费 用 40, % 41, % 36, % 管 理 费 用 17, % 15, % 13, % 财 务 费 用 1, % 1, % 1, % 期 间 费 用 合 计 60, % 58, % 51, % 期 间 费 用 率 26.62% 23.87% 20.45%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泸 州 老 窖 8.98% 10.04% 古 井 贡 酒 38.05% 32.89% 酒 鬼 酒 55.75% 27.32%
375 与 发 行 公 告 五 粮 液 19.50% 12.79% 洋 河 股 份 14.83% 15.49% 金 种 子 酒 41.22% 16.83% 贵 州 茅 台 13.79% 11.37% 老 白 干 酒 31.75% 31.95% 沱 牌 舍 得 46.23% 25.84% 水 井 坊 % 39.40% 山 西 汾 酒 34.95% 27.23% 今 世 缘 24.62% 26.90%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33.35% 26.37% 公 司 23.87% 20.45% 公 司 结 合 自 身 经 营 情 况, 制 定 了 较 为 严 格 的 费 用 管 理 政 策, 除 了 酒 类 行 业 激 烈 竞 争 环 境 下 必 须 开 支 的 广 告 宣 传 促 销 等 以 外, 对 其 他 费 用 进 行 了 有 效 的 管 理 控 制, 因 此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率 略 低 2 销 售 费 用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分 别 为 36, 万 元 41, 万 元 和 40,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4.40% 16.99% 和 17.94%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的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广 告 宣 传 费 26, , , 促 销 费 5, , , 业 务 费 2, , , 装 卸 运 输 费 1, , , 职 工 薪 酬 1, , , 车 辆 使 用 费 会 议 办 公 差 旅 及 招 待 费 其 他 合 计 40, , , 销 售 费 用 率 17.94% 16.99% 14.40% 2013 年, 公 司 为 了 应 对 行 业 不 利 影 响, 加 大 了 广 告 宣 传 等 营 销 费 用 的 投 入, 致 使 销 售 费 用 较 2012 年 增 加 5, 万 元, 销 售 费 用 率 亦 增 长 到 16.99%;2014 年,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较 2013 年 变 化 不 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运 输 费 用 和 销 量 的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376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运 输 费 ( 万 元 ) 1, , , 成 品 酒 销 量 ( 千 升 ) 27, , , 单 位 运 费 ( 万 元 / 千 升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单 位 运 费 逐 年 上 涨, 主 要 是 因 为 运 输 行 业 成 本 逐 年 上 涨 导 致 单 位 运 价 提 高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具 体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泸 州 老 窖 6.52% 5.75% 古 井 贡 酒 27.93% 25.64% 酒 鬼 酒 39.45% 19.58% 五 粮 液 13.68% 8.30% 洋 河 股 份 9.24% 10.28% 金 种 子 酒 37.22% 13.45% 贵 州 茅 台 6.01% 4.63% 老 白 干 酒 23.85% 24.51% 沱 牌 舍 得 31.28% 14.45% 水 井 坊 75.44% 28.64% 山 西 汾 酒 27.38% 21.27% 今 世 缘 19.18% 21.54%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25.62% 17.02% 公 司 16.99% 14.40%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中, 除 了 贵 州 茅 台 泸 州 老 窖 等 全 国 知 名 白 酒 销 售 费 用 率 较 低 外,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率 略 低 于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水 平, 主 要 原 因 即 公 司 有 效 控 制 了 除 了 白 酒 竞 争 必 须 的 广 告 宣 传 促 销 等 支 出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的 规 模, 提 升 公 司 整 体 盈 利 水 平 公 司 广 告 费 用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具 体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泸 州 老 窖 1.58% 1.58% 古 井 贡 酒 10.27% 8.87% 酒 鬼 酒 25.87% 8.71% 五 粮 液 ( 注 ) - - 洋 河 股 份 2.62% 4.90% 金 种 子 酒 13.71% 8.17% 贵 州 茅 台 5.37% 3.98% 老 白 干 酒 17.63% 12.79%
377 与 发 行 公 告 沱 牌 舍 得 23.40% 11.30% 水 井 坊 66.94% 26.08% 山 西 汾 酒 15.74% 11.78% 今 世 缘 13.53% 8.87%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13.71% 8.87% 公 司 10.30% 8.46% 注 : 该 公 司 未 单 独 披 露 广 告 费 用, 故 未 纳 入 比 较 范 围 白 酒 行 业 竞 争 激 烈, 广 告 投 入 占 各 同 行 业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的 比 例 较 大, 公 司 根 据 市 场 竞 争 和 自 身 经 营 情 况, 制 定 了 和 同 行 业 中 间 水 平 相 似 的 广 告 费 用 政 策, 并 根 据 各 年 变 化 适 当 调 整 总 体 上, 公 司 广 告 费 用 投 入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与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相 比 差 别 不 大 公 司 促 销 及 宣 传 费 用 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具 体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泸 州 老 窖 0.38% 0.31% 古 井 贡 酒 5.35% 4.81% 酒 鬼 酒 2.29% 5.64% 五 粮 液 ( 注 ) - - 洋 河 股 份 ( 注 ) - - 金 种 子 酒 20.80% 3.02% 贵 州 茅 台 ( 注 ) - - 老 白 干 酒 0.90% 5.07% 沱 牌 舍 得 0.30% 0.22% 水 井 坊 ( 注 ) - - 山 西 汾 酒 1.80% 1.87% 今 世 缘 8.62% 12.51% 中 位 数 2.05% 3.92% 公 司 2.72% 2.57% 注 : 该 公 司 未 单 独 披 露 促 销 及 宣 传 费 用, 故 未 纳 入 比 较 范 围 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已 披 露 的 促 销 及 宣 传 费 用 情 况 看, 公 司 促 销 及 宣 传 费 用 率 较 行 业 中 间 水 平 差 别 不 大 3 管 理 费 用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分 别 为 13, 万 元 15, 万 元 和 17,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5.54% 6.35% 和 7.91%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的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378 与 发 行 公 告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职 工 薪 酬 5, , , 折 旧 摊 销 费 3, , , 办 公 差 旅 及 招 待 费 1, , , 税 金 1, , , 维 修 费 1, 技 术 开 发 费 咨 询 审 计 费 存 货 损 耗 1, 低 值 易 耗 品 其 他 1, 合 计 17, , , 管 理 费 用 率 7.91% 6.35% 5.54%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标 准 规 范 完 善 的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了 管 理 效 率, 有 效 控 制 了 费 用 支 出 2013 年,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较 2012 年 增 加 1, 万 元, 主 要 是 职 工 薪 酬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房 产 税 土 地 使 用 税 增 加 所 致 2014 年,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费 用 较 2013 年 增 加 2, 万 元, 主 要 是 办 公 差 旅 及 招 待 费 房 产 税 维 修 费 及 其 他 增 加 所 致 4 财 务 费 用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率 处 于 较 低 水 平,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利 息 支 出 2, , , 减 : 利 息 收 入 银 行 手 续 费 合 计 1, , , 财 务 费 用 率 0.77% 0.54% 0.51% ( 七 ) 投 资 收 益 分 析 1 公 司 报 告 期 取 得 与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无 关 投 资 收 益 所 使 用 的 货 币 资 金 金 额 情 况 2012 年 至 2014 年, 发 行 人 的 投 资 收 益 分 别 为 0 0 和 万 元, 主 要 是 2014 年 利 用 暂 时 闲 置 资 金 在 银 行 购 买 的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379 与 发 行 公 告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成 立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金 额 投 资 收 益 建 行 2014/1/ /3/27 5, 徽 商 银 行 2014/1/ /4/28 5, 工 行 2014/2/ /3/31 2, 建 行 2014/4/7 2014/6/26 5, 招 行 2014/4/ /6/4 4, 招 行 2014/4/ /6/11 5, 工 行 2014/4/ /5/26 3, 建 行 2014/5/ /6/16 2, 徽 商 银 行 2014/5/ /6/19 3, 招 行 2014/7/2 2014/9/23 9, 招 行 2014/7/9 2014/9/23 5, 招 行 2014/9/ /10/11 7, 招 行 2014/10/ /12/19 9, 合 计 64, 投 资 品 种 的 主 要 风 险 点 根 据 公 司 与 银 行 签 订 的 相 关 理 财 产 品 购 买 协 议 和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相 关 理 财 产 品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建 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 (1) 政 策 风 险 : 本 期 产 品 是 依 照 当 前 的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和 政 策 设 计 的 如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以 及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的 受 理 投 资 运 作 清 算 等 业 务 的 正 常 进 行, 由 此 导 致 本 产 品 预 期 收 益 降 低 ; 也 可 能 导 致 本 期 产 品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其 他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而 导 致 本 产 品 被 宣 告 无 效 撤 销 解 除 或 提 前 终 止 等 (2) 信 用 风 险 : 本 产 品 的 基 础 资 产 项 下 义 务 人 可 能 出 现 违 约 情 形, 则 客 户 可 能 面 临 收 益 波 动 甚 至 收 益 为 零 的 风 险 (3)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期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客 户 无 提 前 终 止 权, 可 能 导 致 客 户 需 要 资 金 时 不 能 随 时 变 现, 并 可 能 使 客 户 丧 失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的 风 险 (4) 市 场 风 险 : 本 期 产 品 的 基 础 资 产 价 值 受 未 来 市 场 的 不 确 定 影 响 可 能 出 现 波 动, 从 而 导 致 客 户 收 益 波 动 收 益 为 零 的 情 况 (5) 管 理 风 险 : 本 期 产 品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于 国 内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上 流 通 的 国 债 央 票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公 开 评 级 在 投 资 级 以 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债 券 回 购
380 与 发 行 公 告 同 业 存 款 等 符 合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投 资 工 具 基 础 资 产 管 理 方 受 经 验 技 能 判 断 力 执 行 力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可 能 对 产 品 的 运 作 及 管 理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并 因 此 影 响 客 户 本 金 和 收 益 (6)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理 财 产 品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本 说 明 书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的 约 定, 进 行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客 户 应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的 约 定 及 时 进 行 查 询 如 果 客 户 未 及 时 查 询, 或 由 于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客 户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产 品 信 息, 并 由 此 影 响 客 户 的 投 资 决 策,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另 外, 客 户 预 留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我 行, 如 客 户 未 及 时 告 知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理 财 产 品 管 理 人 将 可 能 在 其 认 为 需 要 时 无 法 及 时 联 系 到 客 户, 并 可 能 会 由 此 影 响 客 户 的 投 资 决 策,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7) 利 率 及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在 本 产 品 存 续 期 限 内, 即 使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存 款 利 率 及 / 或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本 产 品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可 能 并 不 会 随 之 予 以 调 整 同 时, 本 产 品 存 在 客 户 预 期 收 益 率 及 / 或 实 际 收 益 率 可 能 低 于 通 货 膨 胀 率, 从 而 导 致 客 户 实 际 收 益 率 为 负 的 风 险 (8) 产 品 不 成 立 风 险 : 如 本 产 品 募 集 期 届 满, 募 集 总 金 额 未 达 到 规 模 下 限 ( 如 有 约 定 )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波 动 或 发 生 本 产 品 难 以 成 立 的 其 他 情 况, 经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判 断 难 以 按 照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向 客 户 提 供 本 产 品 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有 权 利 但 无 义 务 宣 布 产 品 不 成 立 (9) 提 前 终 止 风 险 :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若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或 突 发 性 事 件 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认 为 需 要 提 前 终 止 本 产 品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产 品, 在 提 前 终 止 情 形 下, 客 户 面 临 不 能 按 预 定 期 限 取 得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 的 风 险 (10) 延 期 风 险 : 如 出 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产 品 项 下 对 应 的 基 础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等 情 况,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有 权 延 长 本 产 品 期 限, 则 投 资 面 临 产 品 期 限 延 期 延 期 兑 付 或 分 次 兑 付 不 能 及 时 收 到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 的 风 险 (11) 不 可 抗 力 及 意 外 事 件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战 争 或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等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银 行 系 统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投 资 市 场 停 止 交 易 等 意 外 事 件 的 发 生, 可 能 对 产 品 的 成 立 投 资 运 作 资 金 返 还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通 知 等 造 成 影 响, 甚 至 可 能 导 致 产 品 收 益
381 与 发 行 公 告 降 低 乃 至 本 金 损 失 对 于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及 意 外 事 件 风 险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客 户 须 自 行 承 担,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徽 商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 (1) 理 财 本 金 与 收 益 风 险 : 本 理 财 产 品 有 条 件 承 诺 保 证 本 金 和 理 财 收 益, 即 本 理 财 产 品 正 常 到 期 或 徽 商 银 行 提 前 终 止 该 理 财 产 品 时, 徽 商 银 行 承 诺 100% 支 付 理 财 本 金, 理 财 收 益 按 照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产 品 收 益 率 和 产 品 实 际 持 有 天 数 计 算 本 产 品 有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只 能 保 证 获 得 合 同 明 确 承 诺 的 收 益, 徽 商 银 行 不 保 证 超 出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范 围 之 外 的 产 品 收 益, 您 应 当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2)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风 险 : 徽 商 银 行 有 权 在 本 理 财 产 品 遇 以 下 情 况 宣 告 产 品 不 成 立 :(1) 理 财 产 品 发 售 结 束 后 募 集 资 金 未 达 到 规 模 下 限 ;(2)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以 及 市 场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使 得 本 理 财 产 品 无 法 成 立 ;(3)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波 动, 经 我 行 合 理 判 断 难 以 按 照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承 诺 收 益 理 财 产 品 (3) 政 策 风 险 : 本 理 财 产 品 是 针 对 当 前 的 相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设 计 的 如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理 财 产 品 的 受 理 投 资 偿 还 等 的 正 常 进 行, 导 致 本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降 低 甚 至 本 金 损 失 由 于 政 策 风 险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徽 商 银 行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 再 投 资 风 险 :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是 保 证 收 益 型, 理 财 产 品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不 随 市 场 利 率 调 整 而 调 整 在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若 市 场 利 率 大 幅 上 行, 导 致 客 户 可 能 失 去 再 投 资 机 会 的 风 险 (5) 流 动 性 风 险 : 在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无 提 前 终 止 权,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需 要 资 金 时 不 能 随 时 变 现, 并 可 能 使 投 资 者 丧 失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6) 提 前 终 止 风 险 :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徽 商 银 行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本 理 财 产 品 若 提 前 终 止, 则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实 际 理 财 期 限 将 小 于 预 定 期 限, 投 资 者 无 法 实 现 期 初 预 期 的 全 部 收 益 (7)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徽 商 银 行 按 照 本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产 品 说 明 书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等 有 关 文 件 的 约 定, 发 布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相 关 信 息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公 告 方 式 及 时 查 询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相 关 信 息 如 果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查 询, 或 由 于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投 资 者
382 与 发 行 公 告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产 品 信 息,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和 责 任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另 外, 投 资 者 预 留 在 徽 商 银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徽 商 银 行 如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通 知 徽 商 银 行 联 系 变 更 或 因 投 资 者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徽 商 银 行 在 需 要 联 系 投 资 者 时 无 法 及 时 联 系 上, 并 可 能 会 由 此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决 策,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8)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社 会 动 乱 战 争 罢 工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可 能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产 品 成 立 投 资 运 作 资 金 返 还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通 知 造 成 影 响, 甚 至 导 致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收 益 降 低 甚 至 本 金 损 失 对 于 由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徽 商 银 行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9) 信 用 风 险 : 在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受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行 业 和 市 场 等 不 可 控 因 素 的 影 响 理 财 产 品 配 置 资 产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债 务 主 体 到 期 未 履 行 还 款 的 义 务, 从 而 导 致 理 财 本 金 和 收 益 遭 受 损 失 招 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 (1)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风 险 : 本 理 财 计 划 有 投 资 风 险, 只 保 障 理 财 资 金 本 金 ( 有 条 件 保 本 ), 不 保 证 理 财 收 益, 您 应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本 理 财 计 划 有 条 件 保 证 本 金, 即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理 财 计 划 到 期 或 招 商 银 行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计 划 时, 招 商 银 行 承 诺 理 财 本 金 保 证, 超 出 招 商 银 行 保 障 范 围 的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如 果 在 理 财 期 内, 市 场 利 率 调 整,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收 益 率 不 随 市 场 利 率 的 调 整 而 调 整 (2) 违 约 赎 回 风 险 : 招 商 银 行 保 证 在 到 期 日 或 提 前 终 止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100% 本 金, 但 如 果 因 为 投 资 者 违 反 本 理 财 计 划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提 前 赎 回 其 购 买 的 理 财 计 划, 则 本 金 保 证 条 款 对 该 投 资 者 不 再 适 用 此 种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除 了 可 能 丧 失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理 财 收 益 外, 投 资 本 金 也 可 能 会 因 市 场 变 动 而 蒙 受 损 失 投 资 者 应 在 对 相 关 风 险 有 充 分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谨 慎 投 资 (3) 政 策 风 险 : 本 理 财 计 划 是 针 对 当 前 的 相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设 计 的 如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以 及 市 场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理 财 计 划 的 受 理 投 资 偿 还 等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本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降 低 甚 至 本 金 损 失 (4)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只 能 在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认 购, 理 财 计 划 成 立 后 投 资 者 不 享 有 提 前 赎 回 权 利
383 与 发 行 公 告 (5)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本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不 提 供 估 值, 不 提 供 账 单,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本 理 财 计 划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公 告 方 式 及 时 查 询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相 关 信 息 招 商 银 行 按 照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有 关 信 息 公 告 的 约 定, 发 布 理 财 计 划 的 信 息 公 告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信 息 公 告 的 约 定 及 时 登 录 招 商 银 行 网 站 或 致 电 招 商 银 行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95555) 或 到 招 商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查 询 如 果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查 询, 或 由 于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投 资 者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理 财 计 划 信 息, 并 由 此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决 策,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另 外, 投 资 者 预 留 在 招 商 银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招 商 银 行 如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告 知 招 商 银 行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或 因 投 资 者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招 商 银 行 在 需 要 联 系 投 资 者 时 无 法 及 时 联 系 上, 则 可 能 会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决 策,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6) 理 财 计 划 不 成 立 风 险 : 如 自 本 理 财 计 划 开 始 认 购 至 理 财 计 划 原 定 成 立 日 之 前, 理 财 计 划 认 购 总 金 额 未 达 到 规 模 下 限 ( 如 有 约 定 ), 或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以 及 市 场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波 动, 经 招 商 银 行 合 理 判 断 难 以 按 照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向 客 户 提 供 本 理 财 计 划, 招 商 银 行 有 权 宣 布 本 理 财 计 划 不 成 立 (7) 再 投 资 风 险 : 招 商 银 行 有 权 但 无 义 务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计 划 如 招 商 银 行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计 划, 则 该 理 财 计 划 的 实 际 理 财 期 可 能 小 于 预 定 期 限 如 果 理 财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则 投 资 者 将 无 法 实 现 期 初 预 期 的 全 部 收 益 (8)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严 重 影 响 金 融 市 场 的 正 常 运 行, 可 能 影 响 理 财 计 划 的 受 理 投 资 偿 还 等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本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降 低 甚 至 本 金 损 失 对 于 由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招 商 银 行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工 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 (1) 政 策 风 险 : 本 产 品 在 实 际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影 响 本 产 品 的 发 行 投 资 和 兑 付 等, 可 能 影 响 本 产 品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到 期 收 益 (2) 信 用 风 险 : 客 户 面 临 所 投 资 的 资 产 或 资 产 组 合 涉 及 的 融 资 人 和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违 约 若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客 户 将 面 临 收 益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384 与 发 行 公 告 (3) 市 场 风 险 : 本 产 品 在 实 际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市 场 的 变 化 会 造 成 本 产 品 投 资 的 资 产 价 格 发 生 波 动, 从 而 影 响 本 产 品 的 收 益, 客 户 面 临 收 益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4) 流 动 性 风 险 : 除 本 说 明 书 第 七 条 约 定 的 客 户 可 提 前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客 户 不 得 在 产 品 封 闭 期 内 提 前 赎 回 本 产 品, 面 临 需 要 资 金 而 不 能 变 现 的 风 险 或 丧 失 其 它 投 资 机 会 (5) 产 品 不 成 立 风 险 : 如 果 因 募 集 规 模 低 于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最 低 规 模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本 产 品 不 能 成 立 的 情 形, 客 户 将 面 临 再 投 资 风 险 (6) 提 前 终 止 风 险 : 为 保 护 客 户 利 益, 在 本 产 品 存 续 期 间 工 商 银 行 可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本 产 品 客 户 可 能 面 临 不 能 按 预 期 期 限 取 得 预 期 收 益 的 风 险 以 及 再 投 资 风 险 (7) 交 易 对 手 管 理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受 经 验 技 能 执 行 力 等 综 合 因 素 的 限 制, 可 能 会 影 响 本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从 而 影 响 本 产 品 的 到 期 收 益, 甚 至 本 金 损 失 (8) 兑 付 延 期 风 险 : 如 因 本 产 品 投 资 的 资 产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等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本 金 和 收 益, 则 客 户 面 临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延 期 调 整 等 风 险 (9) 不 可 抗 力 及 意 外 事 件 风 险 : 自 然 灾 害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战 争 或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等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银 行 系 统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投 资 市 场 停 止 交 易 等 意 外 事 件 的 出 现, 可 能 对 理 财 产 品 的 成 立 投 资 运 作 资 金 返 还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通 知 造 成 影 响, 甚 至 可 能 导 致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降 低 乃 至 本 金 损 失 对 于 由 不 可 抗 力 及 意 外 事 件 风 险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客 户 须 自 行 承 担, 银 行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0)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本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进 行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客 户 应 充 分 关 注 并 及 时 主 动 查 询 工 商 银 行 披 露 的 本 产 品 相 关 信 息 客 户 预 留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的, 亦 应 及 时 通 知 工 商 银 行 如 客 户 未 及 时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或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未 及 时 通 知 工 商 银 行 导 致 工 商 银 行 在 其 认 为 需 要 时 无 法 及 时 联 系 到 客 户 的, 可 能 会 影 响 客 户 的 投 资 决 策,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3 履 行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385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购 买 上 述 理 财 产 品 已 经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授 权 期 限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按 照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进 行 了 暂 时 闲 置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了 公 司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购 买 的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较 低, 均 已 到 期 收 回 本 金 及 投 资 收 益, 履 行 了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不 存 在 违 反 内 部 制 度 的 情 况 ( 八 ) 营 业 外 收 支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收 支 明 细 情 况 见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政 府 补 助 违 约 金 收 入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合 计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捐 赠 支 出 其 他 营 业 外 支 出 合 计 公 司 营 业 外 收 入 主 要 是 政 府 补 助 和 收 取 的 经 销 商 违 约 金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收 到 的 政 府 补 助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期 间 项 目 金 额 关 于 开 展 企 业 职 工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工 作 的 通 知 ( 淮 人 社 2014 年 [2011]123 号 ) 5.80 合 计 5.80 淮 北 市 工 业 经 济 发 展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下 达 2012 年 度 市 工 业 企 业 万 千 百 十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的 通 知 ( 淮 工 经 发 [2013]1 号 ) 濉 溪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濉 溪 县 工 业 经 济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濉 政 办 [2012]15 号 ) 及 濉 溪 县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濉 溪 县 工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责 任 书 2013 年 中 共 濉 溪 县 委 和 濉 溪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表 彰 2012 年 度 濉 溪 县 工 业 企 业 十 强 和 工 业 企 业 十 优 的 决 定 ( 濉 [2013]2 号 ) 濉 溪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濉 溪 县 工 业 经 济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濉 政 办 [2012]15 号 ) 及 濉 溪 县 经 济 和 5.00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请 求 拨 付 2012 年 度 工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386 与 发 行 公 告 期 间 项 目 金 额 2012 年 ( 项 目 奖 励 补 助 资 金 ) 的 请 示 ( 濉 经 信 [2013]26 号 ) 安 徽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批 准 安 徽 六 安 恒 源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等 25 个 单 位 设 立 安 徽 省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的 通 知 ( 皖 人 社 秘 [2013]18 号 ) 濉 溪 县 人 民 政 府 濉 溪 县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推 进 自 主 创 新 的 若 干 政 策 ( 濉 政 [2012]15 号 ) 及 濉 溪 县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兑 现 2012 年 度 自 主 创 新 政 策 资 金 的 请 示 合 计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下 达 2011 年 度 中 小 企 业 和 服 务 业 企 业 上 市 及 债 务 融 资 省 级 奖 补 资 金 ( 指 标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2]562 号 ) 濉 溪 县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拨 付 2011 年 工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通 知 ( 濉 经 信 [2012]30 号 ) 合 计 营 业 外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捐 赠 支 出 等 ( 九 ) 利 润 的 主 要 来 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利 润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 业 利 润 55, , , 利 润 总 额 56, , , 营 业 利 润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99.91% % 99.16% 净 利 润 42, , ,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白 酒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8.87% 98.59% 和 98.54%, 由 此 可 见,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主 要 来 自 于 白 酒 生 产 销 售 经 营 所 得 从 利 润 构 成 来 看,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利 润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99.16% % 和 99.91%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利 润 是 公 司 利 润 的 主 要 来 源 ( 十 ) 所 得 税 费 用 及 税 收 优 惠 1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及 其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税 收 优 惠 事 项 2 所 得 税 税 负 水 平 公 司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执 行 25%, 公 司 执 行 的 所 得 税 率 与 同 行 业 一 致
387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所 得 税 税 负 水 平 ( 所 得 税 费 用 与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值 )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具 体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2012 年 泸 州 老 窖 10.95% 13.93% 古 井 贡 酒 5.02% 5.88% 酒 鬼 酒 -0.84% 9.59% 五 粮 液 11.83% 12.51% 洋 河 股 份 6.34% 11.95% 金 种 子 酒 3.59% 8.22% 贵 州 茅 台 17.68% 17.74% 老 白 干 酒 2.64% 2.43% 沱 牌 舍 得 2.66% 6.48% 水 井 坊 -1.47% 12.22% 山 西 汾 酒 7.48% 8.93% 今 世 缘 9.32% 8.83% 中 位 数 5.68% 9.26% 公 司 6.20% 6.37% 由 于 同 行 业 企 业 经 营 业 绩 利 润 总 额 有 差 异, 因 此 行 业 内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负 水 平 差 异 较 大, 贵 州 茅 台 五 粮 液 等 白 酒 一 线 企 业 所 得 税 负 较 高, 公 司 所 得 税 负 水 平 与 行 业 中 位 数 比 差 别 不 大 ( 十 一 ) 主 要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主 要 指 标 如 下 : 主 要 指 标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销 售 利 润 率 18.69% 16.27% 18.19%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20.07% 22.21% 31.62%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盈 利 指 标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2013 年 公 司 名 称 销 售 利 润 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泸 州 老 窖 33.91% 33.15% 2.46 古 井 贡 酒 13.58% 17.47% 1.24 酒 鬼 酒 -5.67% -2.03% 五 粮 液 33.67% 23.71% 2.10 洋 河 股 份 33.30% 31.44%
388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名 称 销 售 利 润 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金 种 子 酒 6.42% 6.10% 0.24 贵 州 茅 台 51.63% 39.43% 老 白 干 酒 3.64% 10.46% 0.47 沱 牌 舍 得 0.83% 0.51% 0.03 水 井 坊 % -8.79% 山 西 汾 酒 16.19% 25.62% 1.11 今 世 缘 27.04% 34.08% 1.51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14.88% 20.59% 1.17 公 司 16.27% 22.21% 年 公 司 名 称 销 售 利 润 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泸 州 老 窖 39.31% 46.88% 3.14 古 井 贡 酒 17.29% 23.80% 1.44 酒 鬼 酒 29.94% 30.59% 1.52 五 粮 液 38.00% 36.82% 2.62 洋 河 股 份 35.62% 50.53% 5.70 金 种 子 酒 24.47% 27.81% 1.01 贵 州 茅 台 52.95% 45.00% 老 白 干 酒 6.74% 19.93% 0.80 沱 牌 舍 得 18.88% 16.94% 1.10 水 井 坊 20.73% 19.00% 0.69 山 西 汾 酒 21.41% 44.11% 1.53 今 世 缘 26.08% 44.74% 1.50 同 行 业 中 位 数 25.28% 33.71% 1.51 公 司 18.19% 31.62% 0.84 除 了 贵 州 茅 台 五 粮 液 泸 州 老 窖 洋 河 股 份 等 具 有 远 高 于 行 业 中 位 数 水 平 的 盈 利 指 标 外, 公 司 销 售 利 润 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与 其 他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差 别 不 大, 处 于 行 业 中 等 水 平 ( 十 二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的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对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2, , ,
389 与 发 行 公 告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1, ,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占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1.04% -0.23% 0.8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金 额 较 小, 主 要 是 政 府 补 助 及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等, 占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比 例 亦 较 小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依 赖,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以 及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十 三 ) 盈 利 能 力 连 续 性 稳 定 性 分 析 根 据 对 近 年 来 的 经 营 情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分 析, 影 响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连 续 性 及 稳 定 性 的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产 销 量 中 高 档 白 酒 作 为 公 司 收 入 和 毛 利 贡 献 最 高 的 产 品, 其 产 量 和 销 量 的 增 加 决 定 了 公 司 未 来 收 入 和 盈 利 的 增 长 公 司 通 过 持 续 的 产 品 开 发 努 力 提 升 并 稳 定 优 质 基 酒 的 出 酒 率 增 加 优 质 酒 的 库 存 及 陈 化 老 熟 时 间 等 方 式, 能 够 有 效 提 高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产 量, 满 足 市 场 对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需 求, 为 公 司 盈 利 持 续 增 长 提 供 保 障 2 产 品 品 质 和 食 品 安 全 高 档 白 酒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消 费 群 体 普 遍 对 品 质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公 司 在 多 年 经 营 中,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优 质 酒 生 产 和 销 售 经 验, 掌 握 了 口 子 窖 系 列 白 酒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技 术, 能 够 生 产 出 高 品 质 的 白 酒, 是 公 司 近 年 来 取 得 良 好 业 绩 的 基 础 此 外, 随 着 公 众 对 食 品 安 全 的 重 视,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完 整 规 范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从 原 材 料 采 购 到 生 产 过 程 再 到 产 品 销 售 给 消 费 者, 均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保 证 产 品 的 高 品 质 和 高 安 全 系 数, 为 公 司 长 远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保 障 3 成 本 费 用 控 制 白 酒 行 业 竞 争 激 烈, 行 业 内 企 业 销 售 费 用 普 遍 较 高 ; 同 时, 白 酒 产 品 的 消 费 税 金 及 附 加 也 较 高 由 于 税 费 受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合 理 的 费 用 控 制 成 为 提 高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近 年 来, 销 售 管 理 团 队 效 率 的 提 升 和 公 司 内 在 竞 争 力 的 增 强, 使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率 稳 中 有 降, 确 保 公 司 能 够 维 持 较 为 稳 定 的 销 售 利 润 率 总 的 来 看, 公 司 在 高 档 白 酒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产 销 量 产 品 品 质 和 食 品 安 全 成 本 费 用 控 制 等 方 面 拥 有 较 大 优 势, 随 着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投 产, 公 司 优 质 酒 的 生 产 能 力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产 品 结 构 将 进 一 步 优 化, 公 司 综 合 竞 争 能
390 与 发 行 公 告 力 将 明 显 增 强, 将 进 一 步 扩 大 公 司 在 全 国 白 酒 市 场 的 影 响 力 和 占 有 率 因 此,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公 司 具 有 较 强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三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 一 ) 报 告 期 内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38, ,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28, , ,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 , ,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5,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9, , ,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5, ,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7, , ,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 ,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 , , ( 二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良 好, 与 同 期 利 润 表 相 关 项 目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10, , , 净 利 润 ( 万 元 ) 42,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之 比 值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 万 元 ) 237, , ,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225, ,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与 营 业 收 入 比 值
391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良 好, 与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较 高, 说 明 公 司 净 利 润 具 有 较 强 的 现 金 保 障, 净 利 润 质 量 高, 公 司 财 务 稳 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与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值 较 高, 说 明 公 司 货 款 回 笼 及 时, 收 现 能 力 强 良 好 的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既 巩 固 了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的 基 础, 又 保 障 了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为 公 司 定 期 分 派 现 金 股 利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障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净 利 润 和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的 关 系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净 利 润 42, , , 加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1,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5, ,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财 务 费 用 1, , , 投 资 损 失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存 货 的 减 少 -16, , ,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2, , ,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27, , , 其 他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现 金 主 要 是 信 誉 保 证 金 政 府 补 助 租 赁 收 入 等, 具 体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信 誉 保 证 金 , 政 府 补 助 租 赁 收 入 其 他 合 计 1,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现 金 主 要 是 付 现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等, 具 体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392 与 发 行 公 告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销 售 费 用 类 32, , , 管 理 费 用 类 5, , , 其 他 合 计 38, , , ( 三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相 继 建 设 了 退 城 进 郊 口 子 文 化 园 职 工 宿 舍 等 工 程, 并 利 用 暂 时 闲 置 资 金 在 银 行 购 买 保 本 型 理 财 产 品, 提 高 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出 主 要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支 出,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均 为 负 值 ( 四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主 要 是 银 行 借 款 筹 资 股 利 分 配 支 付 利 息 等,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2012 年, 公 司 向 银 行 借 款 52, 万 元, 归 还 贷 款 41, 万 元, 分 配 股 利 支 付 利 息 合 计 7, 万 元 2013 年, 公 司 向 银 行 借 款 36, 万 元, 归 还 贷 款 40, 万 元, 分 配 股 利 支 付 利 息 合 计 10, 万 元 2014 年, 公 司 向 银 行 借 款 45, 万 元, 归 还 贷 款 44, 万 元, 分 配 股 利 支 付 利 息 合 计 13, 万 元 四 资 本 性 支 出 分 析 ( 一 ) 报 告 期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情 况 如 下 : 退 城 进 郊 搬 迁 改 造 工 程 :2012 年, 公 司 投 入 6, 万 元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该 工 程 已 经 大 部 分 完 工 并 及 时 转 入 了 固 定 资 产 口 子 文 化 园 工 程 于 2013 年 开 始 建 设, 该 项 目 土 地 购 置 成 本 11, 万 元, 建 设 资 金 投 入 2013 年 9, 万 元,2014 年 8, 万 元,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该 工 程 仍 在 建 设 中
393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未 来 可 预 见 的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划 除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外, 为 了 长 远 发 展 需 要, 公 司 计 划 未 来 将 市 区 内 各 分 厂 逐 步 迁 往 更 有 利 于 生 产 的 远 郊 地 区, 经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和 201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拟 在 淮 北 市 杜 集 区 石 台 镇 选 址, 建 设 新 厂 区, 项 目 总 投 资 约 亿 元, 目 前 项 目 尚 未 开 始 建 设 五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总 结 综 上 分 析,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比 较 稳 健,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资 产 的 经 营 管 理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拥 有 一 大 批 行 业 内 的 优 秀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有 效 提 高 了 公 司 主 要 资 产 的 周 转 能 力, 提 升 了 公 司 的 综 合 盈 利 能 力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较 高, 主 要 高 档 白 酒 产 品 受 到 安 徽 以 及 周 边 省 份 消 费 者 的 欢 迎, 在 区 域 内 具 有 较 强 的 影 响 力 和 品 牌 知 名 度 2013 年 以 来, 在 宏 观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及 国 家 限 制 三 公 消 费 等 诸 多 不 利 因 素 影 响 下, 白 酒 行 业 面 临 较 大 困 难 在 管 理 层 领 导 下, 公 司 实 施 加 大 营 销 力 度 控 制 生 产 成 本 等 重 要 举 措, 取 得 了 较 为 稳 定 的 经 营 业 绩, 为 公 司 克 服 暂 时 性 的 行 业 不 利 环 境 奠 定 了 坚 实 基 础 六 重 大 担 保 诉 讼 其 他 或 有 事 项 或 重 大 期 后 事 项 截 至 本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重 大 担 保 诉 讼 或 有 事 项 或 重 大 期 后 事 项 七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 公 司 未 来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主 要 取 决 于 以 下 重 要 因 素 : ( 一 )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的 影 响 1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公 司 属 于 白 酒 行 业,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绝 大 部 分 来 源 于 白 酒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未 来 几 年 上 述 产 品 仍 将 是 公 司 主 要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来 源 白 酒 行 业 是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中 限 制 类 的 行 业, 该 行 业 的 发 展 受 国 家 对 白 酒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政 策
394 与 发 行 公 告 的 影 响 较 大 公 司 坚 持 在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规 定 范 围 内 合 规 运 营, 以 此 作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基 础 未 来, 公 司 有 能 力 持 续 稳 固 的 开 发 新 产 品, 开 拓 市 场, 扩 大 产 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影 响 力, 增 强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2 消 费 者 对 优 质 白 酒 快 速 增 长 的 需 求, 为 公 司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白 酒 是 我 国 广 大 消 费 者 在 节 假 日 日 常 待 客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元 素, 以 酒 待 客, 在 我 国 历 史 上 也 有 悠 久 的 传 统 近 年 来,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水 平 的 总 体 提 升, 广 大 消 费 者 可 支 配 的 收 入 也 相 应 增 加, 从 而 提 高 了 对 生 活 品 质 的 追 求 公 司 生 产 的 口 子 窖 系 列 酒, 满 足 了 市 场 需 求 可 以 预 见,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的 持 续 稳 定 快 速 增 长, 未 来 消 费 者 的 生 活 水 平 还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对 品 质 生 活 追 求 的 人 群 将 会 迅 速 增 长, 公 司 产 品 将 拥 有 更 为 广 阔 的 消 费 群 体, 公 司 拥 有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 二 ) 产 品 结 构 变 化 的 影 响 近 年 来, 公 司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通 过 改 进 生 产 工 艺 延 长 优 质 酒 储 存 时 间 扩 大 储 存 空 间 等 方 式, 持 续 加 大 优 质 白 酒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优 化 了 公 司 产 品 结 构 在 未 来 几 年 内, 公 司 仍 将 继 续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加 快 低 档 产 品 产 能 升 级, 提 高 中 高 档 产 品 比 重, 增 强 公 司 的 发 展 潜 力 ( 三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影 响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随 着 相 关 项 目 的 陆 续 投 入 达 产, 公 司 在 中 端 中 高 端 白 酒 市 场 上, 将 具 有 更 强 的 竞 争 力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资 本 结 构 将 更 趋 合 理, 财 务 指 标 更 为 稳 健, 综 合 实 力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将 明 显 提 升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投 产 后, 公 司 将 快 速 抢 占 白 酒 市 场 的 机 遇, 进 一 步 扩 大 中 端 中 高 端 白 酒 市 场 份 额, 增 强 盈 利 能 力 八 公 司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分 析 ( 一 ) 公 司 制 定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所 考 虑 的 因 素 公 司 在 充 分 考 虑 股 东 要 求 和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同 时 综 合 考 虑 了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公 司 所 处 发 展 阶 段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资 本 性 开 支 规 划 及 其 它 重 要 因 素, 在 着 眼 于 长 远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情 况 下, 制 定 了 公 司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395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公 司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的 具 体 内 容 关 于 公 司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的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见 本 第 十 三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之 五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 三 ) 公 司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合 理 性 分 析 公 司 在 分 红 规 划 中 明 确 了 : 如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5%,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40% 这 充 分 重 视 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同 时,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强,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充 裕, 可 以 保 证 对 股 东 的 现 金 利 分 配 此 外, 公 司 分 红 规 划 指 出 : 如 有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20% 公 司 近 年 陆 续 进 行 了 退 城 进 郊 搬 迁 改 造 工 程 口 子 文 化 园 工 程 等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分 红 规 划 符 合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的 特 点, 兼 顾 股 东 利 益 和 公 司 长 远 发 展 九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和 经 营 状 况 公 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2015 年 1-3 月 的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未 经 审 计, 但 已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阅, 并 出 具 了 审 阅 报 告 ( 会 审 字 [2015]2356 号 ), 华 普 天 健 发 表 的 审 阅 意 见 为 : 根 据 我 们 的 审 阅, 我 们 没 有 注 意 到 任 何 事 项 使 我 们 相 信 财 务 报 表 没 有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未 能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反 映 口 子 酒 业 公 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 的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5 年 1-3 月 的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认 真 审 阅 了 公 司 2015 年 1-3 月 财 务 报 表, 保 证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已 认 真 审 阅 了 公 司 2015 年 1-3 月 财 务 报 表, 保 证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一 )2015 年 1-3 月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1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396 与 发 行 公 告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225, , 非 流 动 资 产 146, , 资 产 总 额 372, , 流 动 负 债 125, , 非 流 动 负 债 12, , 负 债 合 计 137,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234, , 所 有 者 权 益 234, ,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营 业 收 入 73, , 营 业 利 润 24, , 利 润 总 额 24, , 净 利 润 17,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7,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7,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7,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 与 企 业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外 ) 除 同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有 效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外,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以 及 处 置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可 供 出
397 与 发 行 公 告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小 计 减 : 所 得 税 影 响 额 非 经 常 损 益 净 额 ( 二 )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经 营 情 况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经 营 情 况 良 好,2015 年 1-3 月, 公 司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和 营 业 利 润 分 别 为 73, 万 元 和 24, 万 元,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分 别 为 10.88% 和 34.77% 2015 年 1-3 月,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收 入 构 成 及 较 上 年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收 入 增 长 增 幅 高 档 白 酒 8, , , % 中 高 档 白 酒 55, , , % 中 档 白 酒 5, , % 低 档 白 酒 3, , % 合 计 73, , ,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毛 利 率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高 档 白 酒 79.00% 79.50% 中 高 档 白 酒 73.48% 72.51% 中 档 白 酒 46.18% 45.29% 低 档 白 酒 17.77% 16.89%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的 增 幅 高 于 营 业 收 入 增 幅, 主 要 是 在 大 众 消 费 逐 步 升 级 的 情 况 下,2015 年 1-3 月 公 司 中 高 档 白 酒 销 售 收 入 进 一 步 增 长 所 致 公 司 中 高 档 白 酒 毛 利 率 较 同 期 变 化 情 况 不 大, 收 入 的 大 幅 增 长 使 得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有 较 大 幅 度 的 增 长 此 外, 随 着 白 酒 行 业 的 深 度 调 整, 公 司 采 取 了 较 为 稳 健 的 营 销 策 略,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销 售 费 用 的 预 算 管 理, 减 少 了 广 告 宣 传 费 的 投 入, 也 使 得 营 业 利 润 增 幅 高 于 营 业 收 入 增 幅 总 体 上,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至 本 签 署 日 期 间, 公 司 经 营 模 式, 主 要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规 模 及 采 购 价 格, 主 要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规 模 及 销 售 价 格,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的 构 成, 税 收 政 策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的 重 大 事 项 未 发
398 与 发 行 公 告 生 重 大 变 化
399 与 发 行 公 告 一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 一 )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第 十 一 节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公 司 专 注 于 白 酒 生 产 经 营 领 域, 采 取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以 兼 香 型 口 子 窖 系 列 白 酒 为 核 心, 建 设 高 端 白 酒 品 牌, 提 高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引 领 兼 香 型 白 酒 行 业, 成 为 兼 香 型 白 酒 领 域 领 军 企 业, 经 过 10 年 的 发 展, 争 取 成 为 国 内 白 酒 行 业 第 一 集 团 成 员 ( 二 ) 发 行 当 年 及 未 来 两 年 发 展 目 标 公 司 发 行 当 年 及 未 来 两 年 发 展 目 标 是 贯 彻 公 司 整 体 发 展 战 略 以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为 契 机, 通 过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强 化 营 销 网 络, 巩 固 安 徽 地 区 优 势 市 场, 积 极 开 拓 省 外 市 场, 提 高 品 牌 影 响 力, 使 口 子 系 列 白 酒 走 向 全 国, 使 公 司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的 台 阶 二 具 体 业 务 计 划 ( 一 ) 产 品 开 发 计 划 公 司 未 来 仍 将 加 强 产 品 开 发, 重 点 开 发 口 子 窖 系 列 白 酒, 巩 固 五 年 型 六 年 型 口 子 窖 的 市 场 地 位, 适 时 推 出 符 合 市 场 需 求 的 新 产 品, 丰 富 公 司 的 产 品 线, 满 足 不 同 层 次 消 费 者 的 需 求 ( 二 ) 市 场 开 发 计 划 未 来 三 年, 公 司 以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为 契 机, 凭 借 品 牌 影 响 力 规 模 经 济 优 势 渠 道 控 制 力 等 综 合 优 势, 扩 大 公 司 在 全 国 市 场 的 影 响 力 和 占 有 率 1 在 安 徽 省 内 市 场 精 耕 细 作, 巩 固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夯 实 市 场 基 础, 继 续 深 入 挖 潜 提 升, 加 强 新 渠 道 建 设, 在 重 点 产 品 领 域 实 现 新 的 突 破 2 在 中 东 部 市 场 全 面 推 进 在 公 司 品 牌 辐 射 能 力 强 的 河 北 河 南 山 东
400 与 发 行 公 告 江 苏 等 省 份 加 强 开 发 力 度, 提 高 市 场 占 有 率 3 在 京 津 沪 等 地 区 和 东 北 地 区 等 白 酒 传 统 消 费 区 域, 公 司 将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实 现 重 点 突 破 以 点 带 面 的 营 销 策 略, 重 点 强 化 品 牌 影 响 力, 力 争 在 当 地 市 场 占 据 重 要 地 位 4 在 华 南 市 场, 加 强 前 期 市 场 培 育, 引 导 消 费 趋 势, 增 强 品 牌 认 知 度 和 美 誉 度, 争 取 在 非 传 统 白 酒 消 费 市 场 争 得 新 天 地 5 在 西 北 地 区 等 三 线 市 场, 加 大 营 销 网 络 的 覆 盖 面, 提 高 产 品 覆 盖 率, 延 伸 触 角, 为 进 一 步 市 场 导 入 做 好 准 备 ( 三 )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计 划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将 从 深 度 和 广 度 两 个 方 面 加 强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具 体 计 划 如 下 : 一 是 结 合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进 一 步 加 强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在 核 心 市 场 区 域 和 重 点 市 场 的 中 心 城 市 建 设 旗 舰 店 和 专 卖 店, 扩 大 中 心 城 市 的 市 场 示 范 作 用, 增 强 市 场 辐 射 力 品 牌 影 响 力 与 产 品 渗 透 力, 进 而 挖 掘 市 场 潜 力, 增 强 竞 争 力, 抢 占 更 广 阔 的 市 场 空 间 二 是 扩 大 营 销 网 络 的 覆 盖 面, 有 效 巩 固 成 熟 市 场, 快 步 推 进 战 略 性 潜 在 市 场, 形 成 重 点 突 出 中 心 明 确 层 次 分 明 的 高 效 市 场 营 销 网 络 平 台 三 是 积 极 探 索 在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实 行 镇 级 代 理 加 盟 店 特 许 店 专 卖 店 直 营 店 电 子 商 务 等 模 式, 发 展 新 型 销 售 业 务, 开 辟 新 的 销 售 渠 道, 为 公 司 带 来 新 的 业 务 增 长 点 ( 四 ) 人 才 开 发 计 划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才 引 进 与 流 动 机 制, 确 立 以 培 养 为 主 兼 顾 引 进 的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计 划, 通 过 内 培 外 引 的 方 式, 有 效 解 决 公 司 快 速 发 展 和 人 才 需 求 之 间 的 矛 盾 通 过 培 养 申 报 国 家 级 省 级 白 酒 评 委, 建 立 一 支 大 师 领 衔 梯 次 配 置 阵 容 强 大 的 技 术 队 伍 通 过 建 立 优 胜 劣 汰 的 竞 争 机 制, 建 立 一 支 精 干 高 效, 锐 意 进 取 的 销 售 队 伍 通 过 加 强 内 功, 建 立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生 产 管 理 队 伍 ( 五 ) 研 发 计 划
401 与 发 行 公 告 未 来 公 司 将 继 续 加 大 研 发 投 入, 进 行 白 酒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科 研 等 方 面 的 研 发, 为 公 司 长 远 发 展 夯 实 基 础 未 来 重 点 研 发 领 域 包 括 : 一 是 开 发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的 新 产 品, 丰 富 公 司 产 品 线 ; 二 是 推 进 兼 香 型 口 子 窖 酒 的 国 家 标 准 细 化 实 施 和 推 广 ; 三 是 积 极 参 与 中 国 酿 酒 工 业 协 会 白 酒 分 会 技 术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相 关 院 校 研 究 单 位 和 企 业 共 同 参 与 的 中 国 白 酒 169 计 划 ; 四 是 完 成 超 高 温 口 子 大 曲 的 微 生 物 分 离 试 验 酒 尾 黄 水 提 取 调 酒 液 等 在 研 项 目 ; 五 是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立 项 一 批 高 起 点 高 水 平 研 发 项 目 ( 六 ) 再 融 资 计 划 在 完 成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后, 公 司 首 先 将 集 中 精 力 做 好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努 力 创 造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给 股 东 以 丰 厚 回 报 同 时, 公 司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和 资 金 需 求, 科 学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再 融 资 功 能, 适 时 采 用 增 发 配 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或 向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等 多 种 形 式 融 入 资 金, 优 化 资 本 结 构, 使 公 司 整 体 资 产 负 债 率 保 持 在 合 理 的 水 平, 满 足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技 术 改 造 及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需 要, 促 进 公 司 长 期 战 略 目 标 的 实 现 三 实 现 目 标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1 公 司 所 处 的 宏 观 经 济 政 治 和 社 会 环 境 处 于 正 常 发 展 状 态, 没 有 出 现 对 本 公 司 发 展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发 生 ; 2 国 家 在 白 酒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的 政 策 没 有 重 大 变 化 ; 3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未 来 发 展 所 需 资 金 能 够 及 时 足 额 的 到 位 ; 4 公 司 不 因 重 大 风 险 因 素 对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5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保 持 基 本 稳 定, 控 制 权 不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经 营 管 理 层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不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402 与 发 行 公 告 四 拟 定 上 述 计 划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1 本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计 划 的 实 施, 需 要 大 量 的 资 金 投 入 作 为 保 障 虽 然 公 司 目 前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现 金 流 量 较 为 稳 定, 但 依 靠 自 身 经 营 积 累 难 以 完 全 满 足 企 业 发 展 的 资 金 需 要 因 此, 进 一 步 拓 宽 公 司 的 融 资 渠 道, 获 得 充 足 的 发 展 资 金, 是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顺 利 实 施 的 关 键 ; 2 随 着 本 公 司 的 不 断 发 展, 尤 其 是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逐 步 实 施,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资 本 运 营 方 面 的 要 求 将 不 断 提 高, 公 司 需 要 快 速 提 高 综 合 管 理 水 平, 以 适 应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 3 公 司 对 高 水 平 技 术 营 销 管 理 人 才 的 需 求 将 随 着 企 业 发 展 而 愈 发 迫 切, 公 司 现 有 的 人 才 数 量 和 结 构 难 以 完 全 满 足 要 求, 虽 然 公 司 已 在 积 极 培 养 和 引 进 人 才, 但 数 量 和 质 量 还 无 法 满 足 今 后 公 司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如 果 不 能 及 时 补 充 相 应 的 专 业 人 才, 将 会 给 公 司 的 发 展 带 来 一 定 影 响 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运 用 对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的 作 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将 围 绕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进 行, 主 要 用 于 优 质 白 酒 的 投 资 建 设, 扩 大 公 司 优 质 白 酒 的 生 产 能 力, 以 满 足 不 断 增 长 的 消 费 需 求, 促 进 了 公 司 现 有 主 营 业 务 的 延 伸, 有 助 于 提 高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 一 ) 促 进 公 司 持 续 发 展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在 保 持 基 酒 产 能 不 变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降 低 普 通 基 酒 产 能, 提 高 优 质 基 酒 产 能, 优 化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 陈 化 老 熟 技 改 项 目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基 酒 品 质 和 强 化 产 品 的 独 特 口 感, 全 面 提 升 公 司 产 品 品 质 ;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提 高 公 司 产 品 包 装 档 次, 提 升 产 品 形 象 上 述 技 改 项 目 主 要 是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实 现 产 品 升 级 和 结 构 调 整, 改 善 公 司 产 品 结 构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进 一 步 扩 大 公 司 营 销 网 络, 加 大 市 场 开 发 深 度 和 广 度, 对 公 司 未 来 业 务 拓 展 和 快 速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因 此,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互 相 之 间 形 成 协 同 效 应, 将 分 别 从 生 产 的 各 个 环 节 和 销 售 环 节 改 善 公 司 的 产 品 结 构,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的 品 牌 形 象, 在 激 烈 的 市
403 与 发 行 公 告 场 竞 争 中 占 据 有 利 地 位 对 公 司 的 成 长 有 强 大 的 促 进 作 用, 是 公 司 未 来 持 续 发 展 的 基 础 ( 二 ) 实 现 产 品 升 级 公 司 目 前 口 子 窖 系 列 白 酒 产 销 量 占 全 部 产 销 量 的 比 重 偏 低,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后, 将 大 大 缓 解 口 子 窖 系 列 白 酒 生 产 在 基 酒 供 应 陈 化 包 装 等 环 节 的 瓶 颈, 从 而 加 速 实 现 产 品 升 级 ( 三 ) 有 利 于 管 理 和 技 术 团 队 的 建 设 随 着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开 发, 公 司 生 产 基 地 得 以 升 级, 生 产 效 率 得 以 提 高, 迅 速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为 管 理 和 技 术 团 队 实 现 自 我 价 值 提 供 了 现 实 的 平 台, 有 利 于 管 理 和 技 术 团 队 的 建 设 ( 四 ) 改 善 公 司 财 务 结 构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将 大 幅 降 低, 并 降 低 公 司 的 财 务 费 用, 使 公 司 的 财 务 结 构 得 到 优 化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达 产 和 实 施 后 将 为 企 业 带 来 巨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六 上 述 发 展 计 划 与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上 述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的 制 定 充 分 考 虑 了 行 业 的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与 现 有 业 务 基 本 一 致, 目 标 是 在 现 有 业 务 的 基 础 上 巩 固 创 新 与 提 高,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符 合 公 司 的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如 能 顺 利 实 现, 将 对 公 司 提 升 核 心 竞 争 力 增 强 综 合 实 力 起 到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 一 )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是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的 基 础 公 司 是 历 史 悠 久 的 名 优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口 子 窖 酒 在 我 国 传 统 的 酒 文 化 中 占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口 子 系 列 白 酒 悠 久 的 历 史 良 好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得 到 了 广 大 消 费 者 的 认 可 目 前, 口 子 窖 系 列 白 酒 是 我 国 兼 香 型 白 酒 领 域 的 代 表 性 品 牌 公 司 产 品 具 有 广 泛 的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 公 司 拥 有 的 产 品 优 势 品 牌 优 势 及 管 理 优 势, 为
404 与 发 行 公 告 实 现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和 在 行 业 内 继 续 做 大 做 强 创 造 了 有 利 条 件 ( 二 )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是 现 有 业 务 的 拓 展 与 提 升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仍 然 存 在 着 产 品 结 构 有 待 调 整 市 场 开 发 有 待 加 强 等 问 题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的 实 施 可 有 效 地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首 先, 可 以 使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得 到 有 计 划 有 目 的 的 加 强 和 扩 展 ; 其 次, 可 增 强 公 司 产 品 优 势 与 研 发 实 力, 保 持 公 司 在 兼 香 型 白 酒 领 域 的 领 先 地 位 ; 第 三, 可 大 大 提 升 公 司 技 术 水 平 和 业 务 规 模, 进 而 提 高 公 司 产 品 市 场 占 有 率 ; 第 四,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紧 紧 围 绕 核 心 业 务 致 力 于 兼 香 型 白 酒 专 业 领 域 内 不 断 做 大 做 强, 在 股 东 价 值 最 大 化 前 提 下, 实 现 规 模 与 效 益 的 协 调 发 展
405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十 二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概 况 ( 一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及 投 向 概 况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公 司 本 次 拟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不 超 过 6,000 万 股, 发 行 价 格 及 具 体 募 集 资 金 数 额 将 根 据 询 价 结 果 和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运 用 将 围 绕 主 营 业 务 进 行, 主 要 用 于 公 司 的 优 质 白 酒 的 投 资 建 设, 扩 大 公 司 优 质 白 酒 的 生 产 能 力, 以 满 足 不 断 增 长 的 消 费 需 求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将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顺 序 投 入 以 下 项 目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建 设 资 金 流 动 资 金 合 计 1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26, , 优 质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项 目 19, , ,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27, , ,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12, , 合 计 85, ,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96,000 万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6,860 万 元 后, 用 于 募 投 项 目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89,140 万 元, 不 足 部 分 由 公 司 自 筹 解 决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向 的 四 个 项 目, 互 相 之 间 形 成 协 同 效 应, 改 善 公 司 的 产 品 结 构,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的 品 牌 形 象, 在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占 据 有 利 地 位 ( 二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情 况 上 述 投 资 项 目 已 经 通 过 了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及 论 证, 并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备 案 情 况 和 环 评 批 复 情 况 见 下 表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核 准 情 况 环 评 批 复 情 况 1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皖 发 改 外 资 [2012]481 号 环 评 函 [2012]522 号 2 优 质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项 目 皖 发 改 外 资 [2012]480 号 环 评 函 [2012]521 号 3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皖 发 改 外 资 [2012]483 号 环 评 函 [2012]523 号 4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皖 发 改 外 资 [2012]482 号
406 与 发 行 公 告 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安 排 及 管 理 制 度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专 户 集 中 管 理,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中 关 于 募 集 资 金 存 储 的 规 定 如 下 : 1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设 立 的 专 项 账 户 集 中 管 理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不 得 存 放 非 募 集 资 金 或 用 作 其 它 用 途 2 公 司 应 当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一 个 月 内 与 保 荐 机 构 存 放 募 集 资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商 业 银 行 ) 签 订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该 协 议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公 司 应 当 将 募 集 资 金 集 中 存 放 于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中 ; ( 二 )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每 月 向 公 司 提 供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银 行 对 账 单, 并 抄 送 保 荐 机 构 ; ( 三 ) 公 司 1 次 或 12 个 月 以 内 累 计 从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且 达 到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 以 下 简 称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 的 20% 的,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荐 机 构 ; ( 四 ) 保 荐 机 构 可 以 随 时 到 商 业 银 行 查 询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资 料 ; ( 五 ) 公 司 商 业 银 行 保 荐 机 构 的 违 约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在 上 述 协 议 签 订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并 公 告 上 述 协 议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因 保 荐 机 构 或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等 原 因 提 前 终 止 的, 公 司 应 当 自 协 议 终 止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与 相 关 当 事 人 签 订 新 的 协 议, 并 在 新 的 协 议 签 订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并 公 告 三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与 项 目 投 资 所 需 资 金 不 一 致 的 安 排 上 述 项 目 全 部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投 入 若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拟 投 资 项 目 的 全 部 资 金 需 求, 不 足 部 分 由 公 司 自 筹 解 决 如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时 间 与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的 时 间 要 求 不 一 致, 本 公 司 可 视 实 际 情 况 用 自 筹 资 金 对 部 分 项 目 作 先 行 投 入, 待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以 募 集 资 金 对 前 期 投 入 部 分 进 行 置 换
407 与 发 行 公 告 四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 一 )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1 项 目 概 况 本 项 目 拟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在 保 持 基 酒 产 能 不 变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降 低 普 通 基 酒 产 能, 提 高 优 质 基 酒 产 能, 优 化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本 次 技 改 完 成 后, 公 司 将 东 关 分 厂 和 溪 河 分 厂 原 年 产 3,000 吨 普 通 基 酒 改 建 为 年 产 约 3,000 吨 优 质 和 特 级 基 酒 ( 其 中, 优 质 基 酒 增 加 900 吨, 特 级 基 酒 增 加 2,100 吨 ), 以 满 足 公 司 优 质 白 酒 产 量 提 高 对 优 质 基 酒 的 需 求, 增 强 市 场 竞 争 实 力 2 项 目 必 要 性 分 析 (1) 应 对 消 费 升 级 趋 势 的 需 要 随 着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居 民 消 费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白 酒 作 为 重 要 消 费 品, 在 经 济 发 展 消 费 升 级 的 大 趋 势 下, 消 费 结 构 也 发 生 了 重 要 的 变 化 我 国 白 酒 消 费 结 构 的 升 级 主 要 体 现 在 从 低 中 高 端 产 品 结 构 由 金 字 塔 型 向 橄 榄 型 转 变 2001 年 我 国 白 酒 金 字 塔 形 消 费 结 构 特 征 明 显, 低 端 白 酒 销 量 占 比 为 54%, 中 端 白 酒 销 量 占 比 约 为 42%, 高 端 白 酒 销 量 仅 为 4.3% 至 2009 年 低 端 酒 销 量 占 比 降 至 43%, 高 端 酒 销 量 比 重 升 至 6%, 中 端 白 酒 销 量 占 比 达 50%, 橄 榄 型 结 构 现 雏 形 预 期 我 国 白 酒 消 费 结 构 橄 榄 形 结 构 将 进 一 步 固 化 成 型 中 端 产 品 和 中 高 端 产 品 是 未 来 几 年 市 场 的 主 要 增 长 领 域 也 是 未 来 竞 争 最 激 烈 的 市 场 基 酒 的 品 质 是 成 品 酒 品 质 的 重 要 基 础, 只 有 公 司 优 质 基 酒 生 产 能 力 增 加, 才 能 为 公 司 的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品 种 和 酒 体 设 计 提 供 充 分 的 创 新 空 间 由 于 生 产 周 期 的 具 体 要 求, 基 酒 的 生 产 相 对 于 成 品 酒 的 生 产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前 瞻 性 随 着 市 场 竞 争 的 需 要 和 优 质 白 酒 需 求 的 日 益 增 加, 公 司 优 质 基 酒 生 产 规 模 扩 大 的 要 求 已 经 非 常 迫 切 (2) 顺 应 产 业 政 策, 在 行 业 竞 争 中 占 据 有 利 地 位 的 需 要 近 年 来 国 家 对 白 酒 类 产 业 政 策 提 高 行 业 集 中 度, 限 制 产 品 总 量, 优 化 行 业 产 品 结 构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变 化, 行 业 内 主 流 企 业 顺 应 政 策 趋 向,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加 大 中 端 中 高 端 产 品 生 产 比 例, 不 断 推 出 新 品, 并 提 高 中 端 中 高 端 产 品 的 品 质, 产 品 结 构 从 金 字 塔 形 向 橄 榄 形 转 变, 已 经 成 为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公 司 调 整 基 酒
408 与 发 行 公 告 产 品 结 构, 改 造 普 通 基 酒 的 产 能 以 提 升 优 质 基 酒 比 例, 为 公 司 中 高 档 产 品 提 供 基 础, 是 公 司 顺 应 产 业 趋 势, 在 行 业 竞 争 中 占 据 有 利 地 位 的 需 要 (3) 是 公 司 差 异 化 经 营,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的 需 要 公 司 地 处 我 国 中 东 部 地 区, 由 于 历 史 地 理 文 化 方 面 的 原 因, 我 国 名 酒 大 多 分 布 在 四 川 贵 州 等 地, 东 部 地 区 尽 管 人 口 众 多, 饮 酒 文 化 历 史 悠 久, 但 是 名 优 酒 的 数 量 和 品 质 较 川 贵 等 地 仍 有 一 定 的 差 距, 与 东 部 地 区 的 消 费 能 力 和 消 费 需 求 并 不 匹 配 白 酒 的 品 牌 提 升 需 要 诸 多 先 决 条 件, 比 如 悠 久 的 历 史 先 进 的 工 艺 独 具 特 色 的 口 感 优 质 酒 的 规 模 生 产 能 力 等 历 史 方 面, 口 子 酒 产 于 安 徽 淮 北 市 濉 溪 县, 追 溯 此 地 酿 酒 的 历 史, 距 今 已 有 两 千 六 百 多 年,2008 年 由 口 子 老 井 老 窖 池 和 酒 厂 建 筑 群 构 成 的 口 子 窖 遗 址, 被 认 定 为 第 三 次 全 国 文 物 普 查 重 要 新 发 现 工 艺 方 面, 公 司 拥 有 超 高 温 制 曲 法 高 温 堆 积 润 料 法 三 步 循 环 储 酒 法 等 独 特 工 艺 ; 口 感 特 色 方 面, 公 司 是 我 国 兼 香 型 白 酒 领 域 的 领 军 企 业, 与 茅 台 ( 酱 香 型 ) 五 粮 液 ( 浓 香 型 ) 等 高 端 白 酒 企 业 形 成 了 明 确 的 差 异 化 竞 争 公 司 通 过 扩 大 优 质 基 酒 生 产 能 力, 是 公 司 进 一 步 提 升 品 牌 形 象, 在 东 部 地 区 占 领 高 端 市 场 的 重 要 战 略 选 择 (4) 公 司 的 优 质 白 酒 需 求 不 断 增 加 2011 年 和 2012 年, 公 司 口 子 窖 系 列 等 优 质 白 酒 销 售 收 入 增 幅 分 别 为 33% 和 27%, 销 售 收 入 不 断 增 加,2013 年 面 临 严 峻 的 市 场 形 势 下, 仍 保 持 了 原 有 规 模, 未 来 仍 具 有 广 阔 的 成 长 空 间 面 对 公 司 优 质 白 酒 产 品 销 售 的 持 续 增 长, 公 司 优 质 基 酒 生 产 能 力 明 显 不 足 由 于 生 产 优 质 白 酒 的 优 质 基 酒 需 要 经 过 较 长 的 陈 化 老 熟 期 限, 因 此, 随 着 未 来 中 档 高 档 白 酒 市 场 开 拓 和 销 售 的 进 一 步 增 长, 公 司 有 必 要 通 过 产 品 结 构 的 调 整, 安 排 生 产 更 多 的 优 质 基 酒 3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本 项 目 预 计 总 投 资 为 27, 万 元, 其 中 建 设 投 资 为 26, 万 元 流 动 资 金 为 万 元,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建 筑 工 程 费 11, % 设 备 购 置 费 8, % 安 装 工 程 费 2, %
409 与 发 行 公 告 其 它 费 用 4, % 合 计 27, % 4 项 目 技 术 工 艺 和 技 术 方 案 本 次 技 术 改 造 的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新 技 术 的 导 入, 促 使 产 品 结 构 升 级, 淘 汰 部 分 落 后 产 能, 提 高 优 质 基 酒 比 例, 提 高 产 品 附 加 值 同 时 节 约 能 源 降 低 消 耗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减 轻 工 人 劳 动 强 度,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率, 提 升 企 业 的 现 代 化 生 产 水 平 本 次 技 改 将 采 用 如 下 工 艺 与 技 术 : (1) 制 曲 曲 是 大 曲 酒 酿 造 过 程 十 分 重 要 的 糖 化 剂 发 酵 剂 和 酯 化 剂 口 子 制 曲 工 艺 十 分 精 细, 分 为 高 温 曲 和 中 温 曲 两 种, 是 口 子 酒 古 老 工 艺 中 的 精 髓 口 子 中 温 曲 以 严 密 科 学 的 方 法 进 行 温 度 湿 度 的 调 节, 定 时 更 换 曲 室 空 气, 从 而 控 制 曲 坯 逐 渐 升 温, 给 有 益 菌 提 供 良 好 的 生 态 环 境, 采 用 拉 皮 上 垛 挤 潮 的 方 法 制 得, 出 房 后 的 成 曲 表 面 遍 布 白 色 斑 点, 断 面 呈 褐 色 圈 纹 1-2 道, 中 间 棕 红 色 点 心, 俗 称 菊 花 心 曲, 色 泽 明 亮, 具 有 浓 厚 的 曲 香 味 高 温 曲 生 产 采 用 金 黄 色 小 麦, 粉 碎 要 求 表 皮 压 成 薄 片, 麦 心 磨 成 细 粉, 通 过 二 十 目 筛 的 细 粉 占 40-50%, 人 工 踩 制 而 成 踩 制 好 的 曲 坯 表 面 略 干, 即 可 入 房 培 养 出 房 曲 以 褐 色 为 最 好, 有 浓 厚 复 合 香 味, 俗 称 香 曲, 在 国 内 独 树 一 帜 目 前 东 关 分 厂 没 有 制 曲 生 产 车 间, 所 需 成 品 曲 需 从 溪 河 分 厂 运 来 为 提 高 制 曲 生 产 水 平 曲 块 质 量 和 产 量, 满 足 酿 酒 车 间 优 质 基 酒 对 曲 质 量 的 需 求, 拟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在 溪 河 分 厂 新 增 优 质 基 酒 用 曲 生 产 能 力 3000 吨 / 年, 满 足 东 关 分 厂 用 曲 需 求 本 次 技 改 涉 及 的 曲 粮 清 理 输 送 和 曲 块 粉 碎 均 采 用 机 械 设 备, 从 而 提 高 机 械 化 程 度,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率 压 曲 则 采 用 液 压 压 曲 机, 取 代 传 统 的 人 工 踩 曲, 降 低 了 劳 动 强 度, 大 大 提 高 了 生 产 能 力 发 酵 房 采 用 回 廊 式 结 构 压 曲 发 酵 房 曲 库 建 成 一 体 化 综 合 厂 房, 方 便 曲 胚 曲 块 运 输,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2) 酿 酒 在 酿 酒 环 节,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主 要 采 用 如 下 技 术 工 艺 : 口 子 酒 窖 泥 高 效 功 能 菌 的 培 养 和 应 用 : 口 子 酒 窖 泥 高 效 功 能 菌 是 由 公 司 与 江 南 大 学 生 物 工 程 学 院 合 作, 从 生 产
410 与 发 行 公 告 口 子 大 曲 酒 的 大 曲 和 酒 醅 中 分 离 得 到 的 一 株 独 特 菌 种 该 菌 种 具 有 产 酸 高 性 能 稳 定 等 一 系 列 特 点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中, 拟 重 点 推 广 该 菌 种 在 窖 泥 中 的 培 养 和 使 用, 从 而 综 合 全 面 提 高 制 曲 的 工 艺 和 水 平, 提 高 基 酒 质 量 等 级 新 窖 老 熟 技 术 : 新 窖 老 熟 技 术 是 利 用 现 代 生 物 工 程 技 术, 运 用 酶 学 微 生 物 学 等 学 科 的 理 论, 在 研 究 了 自 然 老 窖 人 工 老 窖 的 各 种 性 质 特 点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差 异 后, 对 窖 泥 功 能 菌 种 培 养 基 进 行 优 化, 选 择 适 合 其 生 长 繁 殖 的 培 养 基, 同 时 在 对 影 响 己 酸 菌 生 长 繁 殖 的 各 种 条 件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对 发 酵 泥 生 产 配 方 进 行 调 整, 模 拟 天 然 老 窖 的 微 生 态 环 境 来 生 产 发 酵 泥, 同 时 对 其 它 原 料 的 添 加 量 进 行 了 调 整, 促 使 生 产 的 新 窖 泥 迅 速 老 熟, 达 到 天 然 老 窖 泥 的 效 果, 以 提 高 基 酒 质 量 高 温 堆 积 固 态 发 酵 工 艺 : 高 温 堆 积 固 态 发 酵 工 艺 : 在 继 承 传 统 工 艺 的 基 础 上, 利 用 口 子 百 年 老 窖, 高 温 堆 积 润 料 低 温 入 池 长 期 发 酵 在 凝 炼 千 百 年 酿 造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得 出 摸 温 添 水 须 看 时, 盛 夏 烤 酒 当 夜 涤 轻 撒 匀 铺, 探 气 上 甑, 掐 头 去 尾, 中 温 流 酒, 缓 火 蒸 馏, 大 火 蒸 粮 的 秘 决 5 项 目 主 要 工 艺 流 程 项 目 主 要 工 艺 流 程 参 见 本 第 五 节 业 务 与 技 术 之 四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之 ( 二 ) 主 要 产 品 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6 原 辅 材 料 需 求 及 供 应 项 目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采 用 高 粱 小 麦 大 麦 稻 壳 水 电 蒸 汽 和 煤 等 上 述 原 辅 材 料 市 场 供 应 充 足, 供 应 有 保 障 7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1) 项 目 运 行 主 要 污 染 物 及 治 理 措 施 废 气 : 废 气 主 要 来 源 于 锅 炉 燃 烧 产 生 的 烟 气 及 污 水 处 理 站 沼 气 本 项 目 中 东 关 分 厂 锅 炉 房 设 置 有 两 台 15t/h 锅 炉, 溪 河 分 厂 锅 炉 房 设 置 有 一 台 20t/h 锅 炉 及 一 台 10t/h 锅 炉 废 水 : 本 项 目 废 水 主 要 来 源 包 括 高 浓 度 有 机 生 产 废 水 ( 黄 水 底 锅 水 ) 锅 炉 排 污 水
411 与 发 行 公 告 车 间 地 面 及 设 备 冲 洗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项 目 将 根 据 清 污 分 流 分 质 处 理 的 原 则, 按 照 废 水 的 种 类 和 特 点 分 别 采 取 不 同 的 处 理 工 艺 针 对 高 浓 度 有 机 生 产 废 水, 对 其 采 用 两 级 预 处 理 加 两 级 厌 氧 处 理, 再 加 A/O 工 艺 ( 厌 氧 水 解 好 氧 ) 处 理 方 法, 经 过 处 理 后, 能 够 满 足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中 第 二 时 段 一 级 标 准 针 对 制 曲 车 间 排 水 地 面 及 设 备 冲 洗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并 入 高 浓 度 有 机 废 水 的 后 续 处 理 阶 段, 进 行 一 并 处 理 达 标 后 外 排 针 对 锅 炉 排 污 水, 收 集 并 经 净 化 处 理 后 作 为 中 水 回 用 固 体 废 物 : 本 项 目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是 酒 糟 锅 炉 房 灰 渣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产 生 的 污 泥 等 酒 糟 出 售 给 养 猪 场 作 为 饲 料, 锅 炉 飞 灰 送 水 泥 厂 处 理, 灰 渣 用 作 筑 路 污 泥 用 煤 掺 混 后 送 入 锅 炉 中 燃 烧, 能 够 全 部 综 合 利 用 噪 声 : 拟 建 工 程 主 要 噪 声 源 为 锅 炉 风 机 原 料 破 碎 设 备 风 机 各 种 泵 灌 装 生 产 线 等, 其 声 级 在 70-95dB(A) 之 间 针 对 噪 声, 通 过 设 备 采 购 时 设 置 设 备 噪 声 限 值, 在 建 筑 上 采 取 隔 音 吸 声 设 计 和 设 置 隔 音 间,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在 设 备 上 设 置 缓 冲 器, 在 设 备 基 座 与 基 础 之 间 设 橡 胶 隔 振 垫, 在 设 备 进 出 口 设 消 声 器, 在 管 道 上 设 置 橡 胶 减 振 补 偿 器 等 措 施 进 行 治 理, 治 理 后 能 保 证 厂 界 噪 声 达 到 GB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标 准 (2) 环 保 部 门 的 意 见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对 本 项 目 的 环 保 情 况 出 具 批 复 意 见, 同 意 本 项 目 建 设 8 项 目 实 施 的 土 地 安 排 本 项 目 属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在 公 司 现 有 土 地 上 进 行
412 与 发 行 公 告 9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投 资 数 据 1 总 投 资 27, 建 设 投 资 26, 建 设 期 利 息 流 动 资 金 997 效 益 数 据 ( 年 均 ) 2.1 营 业 收 入 11,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增 值 税 1, 总 成 本 费 用 2, 利 润 总 额 7, 所 得 税 1, 净 利 润 5,965 财 务 指 标 3.1 总 投 资 收 益 率 28.79% 3.2 项 目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31.49% 3.3 项 目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25.24% 3.4 项 目 投 资 净 现 值 ( 税 前 Ic=10%) 44, 项 目 投 资 净 现 值 ( 税 后 Ic=10%) 29, 项 目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4.76 年 3.7 项 目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5.49 年 3.8 盈 亏 平 衡 点 43.68% ( 二 ) 优 质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项 目 1 项 目 概 况 陈 化 老 熟 技 改 项 目, 系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的 战 略 需 要,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基 酒 品 质 和 强 化 产 品 的 独 特 口 感, 配 合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全 流 程 全 方 位 提 升 公 司 产 品 品 质 而 设 计 的 项 目 酒 是 陈 的 香, 陈 化 老 熟 对 酒 的 风 格 的 典 型 性 非 常 重 要, 是 保 证 白 酒 质 量 不 可 或 缺 的 关 键 工 序 之 一, 优 质 基 酒 至 少 要 经 过 两 年 的 陈 化 老 熟 才 能 用 于 勾 调 包 装 成 品 酒, 进 而 上 市 销 售 优 质 基 酒 在 陈 化 老 熟 过 程 中, 酒 的 各 种 成 份 之 间 相 互 作 用, 相 互 缔 合, 发 生 一 系 列 物 理 变 化 生 物 化 学 变 化, 最 终 达 到 一 种 动 态 平 衡
413 与 发 行 公 告 因 此, 经 过 陈 化 老 熟 后, 酒 体 口 感 更 加 和 谐, 香 气 纯 正 风 格 突 出 酒 质 更 佳 本 次 陈 化 老 熟 技 改 项 目, 主 要 针 对 公 司 东 关 分 厂 溪 河 分 厂 的 陈 化 老 熟 设 备 勾 调 设 备 储 酒 厂 房 进 行 改 造 升 级 2 项 目 必 要 性 分 析 (1) 与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配 套 全 方 位 提 升 产 品 品 质 的 需 要 普 通 基 酒 与 优 质 基 酒 对 于 基 酒 的 陈 化 老 熟 过 程 要 求 也 有 较 为 显 著 的 区 别 优 质 基 酒 的 陈 化 老 熟 在 时 间 和 环 境 上 要 求 都 非 常 严 格 普 通 白 酒 勾 调 时 所 用 基 酒 为 普 通 基 酒, 优 质 白 酒 勾 调 时 所 用 基 酒 为 优 质 基 酒 在 时 间 要 求 上, 普 通 白 酒 要 求 基 酒 的 陈 化 老 熟 平 均 时 间 较 短, 一 年 左 右 即 可 ; 而 优 质 白 酒 不 但 要 求 勾 调 时 所 用 基 酒 为 优 质 基 酒, 而 且 对 陈 化 老 熟 时 间 要 求 需 要 延 长 至 平 均 三 年 公 司 目 前 的 基 酒 陈 化 老 熟 能 力 无 法 适 应 优 质 基 酒 酿 造 车 间 技 改 项 目 达 产 后 的 需 要 此 外,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的 基 酒 库 存 量, 尤 其 是 优 质 基 酒 库 存 量, 企 业 产 品 未 来 发 展 空 间 至 关 重 要, 从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角 度 考 虑, 公 司 也 迫 切 需 要 通 过 实 施 优 质 基 酒 陈 化 老 熟 技 改 项 目, 为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坚 实 的 基 础 (2) 改 善 白 酒 外 观 的 需 要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经 常 会 遇 到 这 样 的 问 题, 即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白 酒 在 冬 天 ( 北 方 尤 甚 ) 会 出 现 浑 浊, 影 响 到 消 费 者 的 信 心, 进 而 影 响 到 产 品 市 场 这 是 由 于 白 酒 中 高 级 脂 肪 酸 乙 酯 和 高 级 醇 类 在 低 温 下 析 出 之 故 通 过 引 进 低 温 冷 冻 过 滤 处 理 工 艺, 可 去 除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的 高 级 脂 肪 酸 乙 酯 和 高 级 醇 类, 提 升 产 品 质 量 3 项 目 技 术 方 案 本 项 目 拟 通 过 增 加 储 存 设 备, 延 长 基 酒 的 陈 化 老 熟 时 间, 以 提 高 成 品 酒 的 品 质 另 外, 通 过 引 进 低 温 冷 冻 过 滤 处 理 工 艺, 去 除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的 高 级 脂 肪 酸 乙 酯 和 高 级 醇 类, 改 善 产 品 外 观 和 内 在 品 质, 提 高 中 高 档 成 品 酒 的 比 例 本 技 改 项 目 主 要 对 以 下 设 备 进 行 改 造 : 东 关 分 厂 不 锈 钢 酒 罐 群 陶 坛 库 勾 调 设 备 ; 溪 河 分 厂 勾 调 设 备 散 酒 库 罐 群 针 对 基 酒 的 陈 化 老 熟 和 储 存, 将 批 量 购 置 不 锈 钢 罐 和 陶 坛 陶 坛 是 储 存 优 质 基 酒 的 传 统 容 器, 透 气 性 吸 附 性 好, 陶 土 富 含 多 种 微 量 元 素, 微 量 元 素 可 促 进 酒 的 老 熟, 从 而 可 以 保 证 白 酒 的 风 格 及 典 型 性 针 对 勾 调 用 水 的 制 备, 采 用 反 渗
414 与 发 行 公 告 透 装 置 ; 针 对 基 酒 的 处 理, 采 用 低 温 冷 冻 过 滤 处 理 技 术 4 项 目 设 备 具 体 方 案 本 项 目 分 陈 化 老 熟 和 勾 调 两 个 环 节 实 施, 实 施 地 点 分 别 位 于 东 关 分 厂 和 溪 河 分 厂 (1) 陈 化 老 熟 环 节 东 关 分 厂 : 东 关 分 厂 年 产 基 酒 3000 吨, 现 平 均 储 存 周 期 为 2 年, 总 储 能 为 6700kl 技 改 后, 根 据 基 酒 品 质, 拟 将 基 酒 储 存 周 期 延 长 至 3 年 5 年 及 以 上 按 平 均 储 存 周 期 5 年 计, 需 新 增 基 酒 储 能 10000kl 本 次 技 改 拟 增 加 1kl 陶 坛 1000 只,500kl 不 锈 钢 酒 罐 18 只, 共 新 增 储 能 10000kl, 以 满 足 基 酒 储 存 要 求 溪 河 分 厂 : 溪 河 分 厂 年 产 基 酒 吨, 现 平 均 储 存 周 期 为 2 年, 总 储 能 为 kl 技 改 后, 根 据 基 酒 品 质, 拟 将 基 酒 储 存 周 期 延 长 至 3 年 5 年 及 以 上 按 平 均 储 存 周 期 4 年 计, 需 新 增 基 酒 储 能 26800kl 本 次 技 改 拟 增 加 1kl 陶 坛 5000 只,2000 kl 不 锈 钢 酒 罐 16 只, 共 新 增 储 能 37000kl, 以 满 足 基 酒 储 存 要 求 两 家 分 厂 车 间 各 生 产 班 组 生 产 的 基 酒 经 专 业 品 酒 师 尝 评 后 需 分 级 存 放, 然 后 再 送 至 储 酒 罐 进 行 陈 化 老 熟, 勾 调 后 的 成 品 酒 包 装 前 亦 需 先 在 缓 冲 罐 内 存 放 因 此, 本 技 改 项 目 拟 增 加 部 分 收 酒 罐 和 缓 冲 罐, 以 配 套 满 足 生 产 需 要 (2) 勾 调 环 节 勾 调 用 水 品 质 关 系 到 白 酒 产 品 的 质 量 东 关 溪 河 分 厂 目 前 采 用 的 是 一 级 反 渗 透 水 处 理 工 艺 此 水 处 理 工 艺 主 要 去 除 水 中 的 杂 质 和 硬 度, 制 备 的 软 化 水 中 尚 存 一 部 分 其 它 离 子, 对 酒 的 品 质 稍 有 影 响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产 品 品 质, 本 项 目 拟 引 进 三 级 反 渗 透 水 处 理 设 备, 制 备 的 去 离 子 水 用 于 勾 调, 更 利 于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本 项 目 拟 引 进 三 级 反 渗 透 水 处 理 设 备 三 套, 单 套 处 理 能 力 均 为 50t/h 东 关 溪 河 分 厂 现 阶 段 没 有 低 温 冷 冻 过 滤 处 理 设 备, 本 项 目 拟 引 进 低 温 冷 冻 过 滤 处 理 设 备 4 套, 其 中 东 关 分 厂 两 套, 单 套 处 理 能 力 10t/h, 溪 河 分 厂 2 套, 单 套 处 理 能 力 20t/h 该 设 备 可 去 除 低 温 下 引 起 白 酒 浑 浊 的 高 级 脂 肪 酸 乙 酯 和 高 级 醇 类, 从 而 提 升 产 品 质 量 该 设 备 利 用 处 理 后 的 低 温 酒 预 冷 却 来 自 储 酒 罐 的 常 温 基 酒, 在 将 未 处 理 的 基 酒 预 冷 却 的 同 时 将 处 理 后 的 低 温 基 酒 温 度 提 升 到 常 温 状 态, 实 现 了 能 量 的 循 环 利 用, 降 低 了 能 耗
415 与 发 行 公 告 5 原 辅 材 料 需 求 及 供 应 本 技 改 项 目 目 的 在 于 增 加 中 高 档 酒 比 例 和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接 收 的 是 基 酒, 按 要 求 经 一 定 时 间 的 存 储 ( 陈 化 老 熟 ) 后 勾 调 成 为 一 定 规 格 的 成 品 酒, 再 经 低 温 冷 冻 过 滤 后 成 为 本 项 目 的 成 品, 送 至 包 装 车 间 本 项 目 属 节 能 性 项 目, 除 有 少 量 水 电 消 耗 外, 无 其 它 原 辅 材 料 消 耗, 也 无 燃 料 消 耗 6 项 目 建 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评 价 本 项 目 废 水 主 要 来 源 为 生 活 污 水, 属 生 化 有 机 废 水, 拟 并 入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高 浓 度 有 机 废 水 的 后 续 处 理 阶 段, 进 行 一 并 处 理 达 标 后 外 排 7 项 目 实 施 的 土 地 安 排 本 项 目 属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在 公 司 现 有 土 地 上 进 行 8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可 新 增 营 业 收 入 20,345 万 元, 新 增 净 利 润 5,114 万 元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投 资 数 据 1 总 投 资 28, 建 设 投 资 19, 建 设 期 利 息 流 动 资 金 9,132 效 益 数 据 ( 年 均 ) 2.1 营 业 收 入 20,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增 值 税 1, 总 成 本 费 用 13, 利 润 总 额 6, 所 得 税 1, 净 利 润 5,114 财 务 指 标 3.1 总 投 资 收 益 率 24.21% 3.2 项 目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30.41% 3.3 项 目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24.02% 3.4 项 目 投 资 净 现 值 ( 税 前 Ic=10%) 36, 项 目 投 资 净 现 值 ( 税 后 Ic=10%) 24, 项 目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5.30 年 3.7 项 目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6.13 年
416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3.8 盈 亏 平 衡 点 16.42% ( 三 )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1 项 目 必 要 性 包 装 是 成 品 酒 生 产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对 白 酒 产 品 的 形 象 和 食 品 安 全 卫 生 都 有 重 要 影 响 公 司 原 有 成 品 酒 包 装 车 间 和 包 装 材 料 库 越 来 越 不 能 满 足 企 业 的 发 展 要 求 作 为 展 示 企 业 形 象 的 重 要 一 环, 公 司 包 装 物 流 的 现 状 与 现 代 化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还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距 无 论 从 白 酒 行 业 发 展 的 要 求 公 司 自 身 发 展 的 需 要 还 是 公 司 目 前 的 现 状 来 看, 都 急 需 采 用 技 术 手 段, 对 东 关 分 厂 溪 河 分 厂 包 装 物 流 设 施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淘 汰 落 后 包 装 线, 引 进 机 械 化 程 度 高 的 包 装 生 产 线, 建 设 现 代 化 的 食 品 加 工 企 业 公 司 目 前 东 关 分 厂 现 有 包 装 生 产 线 9 条, 其 中 4 条 2000 瓶 /h,5 条 3000 瓶 /h 溪 河 分 厂 现 有 包 装 生 产 线 20 条, 其 中 8 条 包 装 线 为 原 有 包 装 设 备 搬 迁, 目 前 设 备 老 旧 由 于 购 置 时 间 较 早, 公 司 目 前 已 有 包 装 生 产 线 设 计 落 后, 机 械 化 自 动 化 程 度 不 高, 包 装 材 料 损 耗 和 酒 损 偏 大 劳 动 定 员 多, 工 人 劳 动 强 度 大 生 产 故 障 率 偏 高, 维 修 费 用 大, 劳 动 生 产 效 率 低 下 生 产 旺 季 时, 包 装 生 产 能 力 达 不 到 要 求 此 外, 包 装 生 产 线 品 种 单 一, 适 应 性 差, 不 能 满 足 市 场 对 产 品 个 性 化 的 需 求 2 项 目 概 况 本 次 技 改 拟 全 面 更 新 包 装 生 产 线, 采 用 全 自 动 与 半 自 动 包 装 生 产 线, 取 代 原 有 的 以 手 工 为 主 的 包 装 生 产 线,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主 要 技 改 内 容 如 下 : 东 关 分 厂 改 建 9 条 包 装 线 : 三 条 包 装 线 用 于 包 装 高 档 酒, 单 条 包 装 能 力 3000 瓶 / 时 ; 四 条 包 装 线 用 于 包 装 中 档 酒, 单 条 包 装 能 力 5000 瓶 / 时 ; 两 条 包 装 线 用 于 包 装 普 通 酒, 单 条 包 装 能 力 6000 瓶 / 时 溪 河 分 厂 替 换 8 条 包 装 线 : 更 新 后 的 包 装 生 产 线 中 四 条 用 于 包 装 高 档 酒, 单 条 包 装 能 力 3000 瓶 /h; 四 条 用 于 包 装 中 档 酒, 单 条 包 装 能 力 5000 瓶 /h, 与 其 他 包 装 线 一 起, 满 足 溪 河 分 厂 的 包 装 生 产 任 务 此 外, 本 项 目 拟 对 包 装 车 间 厂 房 包 装 材 料 库 和 成 品 酒 库 等 配 套 设 施 进 行 同 步 技 改, 由 于 溪 河 分 厂 相 关 配 套 设 施 为 近 期 建 成, 可 基 本 满 足 配 套 需 要, 上 述 技
417 与 发 行 公 告 改 仅 对 东 关 分 厂 实 施 : 包 装 车 间 厂 房 : 东 关 分 厂 包 装 厂 房, 使 用 年 限 较 长, 设 计 标 准 偏 低, 车 间 布 局 不 尽 合 理, 车 间 内 包 装 线 相 对 拥 挤, 人 流 物 流 路 线 不 够 清 晰, 与 现 代 化 白 酒 生 产 企 业 对 包 装 车 间 的 要 求 有 一 定 的 差 距 本 次 技 改 拟 拆 除 原 包 装 厂 房, 在 原 址 新 建 两 栋 三 层 包 装 厂 房 一 栋 建 筑 面 积 11200m 2, 布 置 四 条 包 装 线 ; 另 一 栋 建 筑 面 积 24100m 2, 布 置 五 条 包 装 线 包 装 厂 房 三 层 作 包 装 材 料 周 转 区 域, 二 层 布 置 包 装 线, 底 层 作 空 瓶 暂 存 和 成 品 周 转 功 能 明 晰, 物 流 顺 畅, 布 局 合 理 且 节 约 用 地 包 装 材 料 库 : 东 关 分 厂 现 有 包 装 材 料 库 单 层, 数 量 多, 占 地 面 积 大, 储 存 能 力 小, 厂 房 陈 旧, 管 理 不 便, 已 不 能 满 足 公 司 目 前 需 要 本 次 技 改 拟 拆 除 原 有 包 装 材 料 库, 在 原 址 新 建 两 栋 三 层 包 装 材 料 库 一 栋 建 筑 面 积 12400m 2, 另 一 栋 建 筑 面 积 5400m 2, 可 满 足 项 目 对 包 装 材 料 储 存 的 要 求 新 建 包 装 材 料 库 采 用 立 体 货 架 储 存 方 式, 便 于 实 现 物 流 的 机 械 化 成 品 酒 库 : 东 关 分 厂 现 有 成 品 酒 库 单 层, 占 地 面 积 大, 储 存 能 力 小, 厂 房 陈 旧, 不 能 满 足 生 产 旺 季 时 对 成 品 储 存 的 要 求 根 据 目 前 白 酒 包 装 物 流 的 发 展 趋 势, 本 次 技 改 拟 拆 除 原 有 单 层 成 品 酒 库, 在 原 址 新 建 一 栋 全 自 动 立 体 货 架 仓 库, 采 用 全 自 动 码 垛 输 送 入 库 出 库 系 统, 满 足 成 品 酒 储 存 需 求, 提 高 公 司 生 产 自 动 化 水 平 厂 区 布 局 : 东 关 分 厂 建 成 时 间 较 早, 现 有 厂 区 布 局 拥 挤, 人 流 物 流 不 畅 本 项 目 将 对 技 改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重 新 布 局, 在 满 足 最 新 消 防 规 范 的 前 提 下, 尽 量 做 到 布 置 合 理, 人 流 物 流 便 捷 通 畅, 进 一 步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3 项 目 工 艺 流 程 包 装 生 产 线 主 要 工 艺 流 程 如 下 :
418 与 发 行 公 告 刷 瓶 陶 瓷 瓶 废 弃 物 排 放 点 玻 璃 瓶 灯 检 灌 装 灌 装 过 滤 成 型 散 酒 检 酒 加 塞 加 塞 检 酒 压 盖 粘 盖 不 合 格 检 酒 贴 标 装 盒 封 底 装 箱 封 箱 包 装 不 合 格 检 验 入 库
419 与 发 行 公 告 4 投 资 估 算 项 目 投 资 具 体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投 资 名 称 投 资 额 比 例 1 建 筑 工 程 费 8, % 2 设 备 购 置 费 13, % 3 安 装 工 程 费 2, % 4 其 他 4, % 5 合 计 28, % 5 项 目 拟 购 置 的 主 要 设 备 东 关 分 厂 技 改 后 主 要 设 备 如 下 表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1 50 头 洗 瓶 机 头 控 瓶 机 头 灌 装 机 9 4 风 刀 烘 干 机 18 5 抓 盖 压 盖 机 9 6 自 动 封 罐 机 9 7 输 瓶 线 输 瓶 电 机 81 9 动 力 滚 筒 滚 筒 电 机 自 动 封 箱 机 9 12 大 箱 滑 道 9 13 内 盒 滑 道 走 线 盒 接 水 盒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9 17 工 作 台 贴 标 机 9 19 码 垛 机 9 20 开 箱 装 箱 机 9 21 喷 码 机 打 酒 泵 空 压 机 3 24 电 梯 全 自 动 立 体 货 架 仓 库 设 施
420 与 发 行 公 告 溪 河 分 厂 技 改 后 主 要 设 备 如 下 表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1 50 头 洗 瓶 机 头 控 瓶 机 头 灌 装 机 8 4 风 力 烘 干 机 16 5 抓 盖 压 盖 机 8 6 自 动 封 罐 机 8 7 输 瓶 线 输 瓶 电 机 72 9 动 力 滚 筒 滚 筒 电 机 自 动 封 箱 机 8 12 大 箱 滑 道 8 13 内 盒 滑 道 走 线 盒 接 水 盒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8 17 工 作 台 贴 标 机 8 19 码 垛 机 8 20 开 箱 装 箱 机 8 21 喷 码 机 打 酒 泵 空 压 机 3 6 原 辅 材 料 需 求 及 供 应 项 目 采 用 的 原 辅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纸 箱 盒 子 酒 瓶 标 签 水 和 电 等 上 述 原 辅 材 料 市 场 供 应 充 足, 供 应 有 保 障 7 项 目 建 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评 价 本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源 为 废 水, 主 要 为 包 装 车 间 清 洗 水, 经 收 集 并 经 净 化 处 理 后 作 为 中 水 回 用 8 项 目 实 施 的 土 地 安 排 本 项 目 属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在 公 司 现 有 土 地 上 进 行
421 与 发 行 公 告 9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投 资 数 据 效 益 数 据 ( 年 均 ) 财 务 指 标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1 总 投 资 28, 建 设 投 资 27, 建 设 期 利 息 流 动 资 金 1, 营 业 收 入 64,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0, 增 值 税 7, 总 成 本 费 用 47, 利 润 总 额 5, 所 得 税 1, 净 利 润 4, 总 投 资 收 益 率 19.64% 3.2 项 目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23.14% 3.3 项 目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18.53% 项 目 投 资 净 现 值 ( 税 前 Ic=10%) 项 目 投 资 净 现 值 ( 税 后 Ic=10%) 26,403 16, 项 目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5.87 年 3.7 项 目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6.77 年 3.8 盈 亏 平 衡 点 73.45% ( 四 )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1 项 目 概 况 本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为 通 过 建 设 旗 舰 店 和 专 卖 店, 进 一 步 扩 大 公 司 的 营 销 网 络, 以 有 效 巩 固 成 熟 市 场, 快 步 推 进 潜 在 市 场, 与 现 有 网 络 形 成 重 点 突 出 中 心 明 确 层 次 分 明 的 高 效 市 场 营 销 网 络 平 台, 以 扩 大 市 场 辐 射 力 品 牌 影 响 力 与 产 品 渗 透 力 本 项 目 拟 在 安 徽 省 内 外 建 设 13 家 旗 舰 店 和 101 家 专 卖 店, 旗 舰 店 的 建 筑 面 积 为 80 或 者 100 平 方 米 左 右, 专 卖 店 的 建 筑 面 积 为 50 平 方 米 左 右 本 项 目 旗 舰
422 与 发 行 公 告 店 房 屋 采 取 公 司 购 置 的 方 式, 专 卖 店 采 取 经 销 商 租 赁 房 屋 公 司 承 担 租 赁 费 用 方 式, 旗 舰 店 和 专 卖 店 由 公 司 统 一 装 修, 旗 舰 店 和 专 卖 店 设 立 后, 由 经 销 商 经 营, 公 司 不 直 接 参 与 旗 舰 店 和 专 卖 店 的 经 营, 不 负 责 对 外 销 售 活 动, 公 司 对 旗 舰 店 和 专 卖 店 的 营 销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增 强 消 费 者 的 体 验, 提 升 公 司 品 牌 形 象 公 司 设 立 旗 舰 店 和 专 卖 店, 仍 由 经 销 商 经 营, 未 来 公 司 营 销 模 式 不 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2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从 第 一 批 旗 舰 店 / 专 卖 店 具 体 地 点 确 定 开 始,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期 确 定 为 36 个 月 根 据 旗 舰 店 和 专 卖 店 布 点 计 划, 采 用 成 熟 一 个 建 设 一 个 运 营 一 个 的 方 式 3 投 资 估 算 项 目 投 资 具 体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投 资 名 称 投 资 额 比 例 1 建 筑 工 程 费 10, % 2 设 备 购 置 费 % 3 安 装 工 程 费 % 4 其 他 1, % 5 合 计 12, % 4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1) 加 大 省 外 市 场 开 拓 的 需 要 目 前, 大 型 白 酒 企 业 凭 借 品 牌 影 响 力 规 模 经 济 优 势 渠 道 控 制 力 等 综 合 优 势, 取 得 快 速 发 展, 行 业 集 中 度 逐 步 提 高 随 着 公 司 战 略 定 位 的 调 整 和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现 有 营 销 网 络 已 经 无 法 满 足 公 司 未 来 进 一 步 发 展 的 要 求, 迫 切 需 要 加 强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公 司 将 以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为 契 机, 加 快 营 销 网 络 布 局, 扩 大 公 司 在 省 外 市 场 的 影 响 力 和 占 有 率 (2)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要 求 公 司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更 加 系 统 化 精 细 化 近 几 年, 白 酒 消 费 在 快 速 增 长 的 同 时, 市 场 竞 争 也 在 加 剧 同 质 化 竞 争 手 段 日 益 严 重, 传 统 的 营 销 方 式 已 不 能 适 应 市 场 竞 争 的 需 要 建 设 系 统 化 和 精 细 化 的 营 销 网 络, 能 够 帮 助 企 业 在 竞 争 中 抢 占 制 高 点 通 过 旗 舰 店 / 专 卖 店 建 设, 扩 大 企 业 文 化 传 播, 提 高 竞 争 力 增 强 吸 引 力 形 成 凝 聚 力, 建 立 消 费 数 据 库, 及 时 掌 握 消 费 者 的 需 求 和 动 向, 便 于 企 业 更 好 的
423 与 发 行 公 告 进 行 产 品 开 发 生 产 储 运 和 营 销 推 广, 提 高 企 业 决 策 的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3) 加 强 品 牌 建 设 的 需 要 通 过 旗 舰 店 / 专 卖 店 建 设, 可 以 利 用 中 心 城 市 的 辐 射 功 能 和 市 场 中 心 作 用 的 效 应, 增 强 品 牌 在 周 围 地 区 的 影 响 力, 扩 大 市 场 辐 射 力 品 牌 影 响 力 与 产 品 渗 透 力 开 拓 成 长 型 市 场 的 中 心 城 市, 起 到 桥 头 堡 作 用, 扩 大 消 费 者 对 品 牌 的 认 知 同 时, 旗 舰 店 / 专 卖 店 的 建 设 作 为 现 有 品 牌 传 播 和 销 售 渠 道 的 补 充 体 现 体 验 式 销 售 的 一 种 营 销 手 段, 满 足 市 场 白 酒 消 费 向 中 高 档 趋 势 通 过 体 验 式 营 销, 了 解 目 标 消 费 群 体 的 口 味 等 方 面 的 需 求 5 项 目 具 体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拟 在 全 国 设 立 13 家 旗 舰 店 和 101 家 专 卖 店, 具 体 分 布 如 下 : (1) 旗 舰 店 序 号 城 市 数 量 1 合 肥 2 家 2 北 京 2 家 3 上 海 1 家 4 天 津 1 家 5 南 京 1 家 6 济 南 1 家 7 郑 州 1 家 8 沈 阳 1 家 9 天 津 1 家 10 石 家 庄 1 家 11 淮 北 1 家 合 计 13 家
424 与 发 行 公 告 (2) 专 卖 店 序 号 省 名 数 量 1 安 徽 17 家 2 江 苏 11 家 3 河 南 9 家 4 山 东 11 家 5 河 北 6 家 6 辽 宁 6 家 7 山 西 2 家 8 内 蒙 古 3 家 9 福 建 4 家 10 广 东 7 家 11 湖 北 2 家 12 湖 南 4 家 13 广 西 2 家 14 海 南 2 家 15 陕 西 6 家 16 宁 夏 1 家 17 甘 肃 3 家 18 浙 江 5 家 合 计 101 家 旗 舰 店 / 专 卖 店 布 局 选 择 : (1) 选 择 极 具 影 响 力 的 特 大 型 城 市, 如 上 海 北 京 和 天 津 等 在 这 些 城 市 设 立 旗 舰 店, 对 周 边 的 城 市 与 地 区 具 有 明 显 的 示 范 和 广 告 效 应 (2) 具 有 辐 射 功 能 的 省 级 或 副 省 级 城 市, 如 南 京 济 南 郑 州 沈 阳 合 肥 和 石 家 庄 等 在 这 些 城 市 设 立 旗 舰 店, 市 场 中 心 作 用 的 效 应 明 显, 一 旦 中 心 市 场 启 动 成 功, 便 可 迅 速 启 动 周 边 市 场 甚 至 全 省 市 场 发 展 这 些 中 心 城 市 市 场 容 量 大, 具 备 中 高 档 消 费 能 力 的 人 群 广 泛 (3) 在 公 司 总 部 所 在 地 淮 北 市, 建 立 旗 舰 店 以 有 效 提 升 当 地 市 场 服 务 能 力, 同 时 也 是 向 社 会 展 示 口 子 产 品 与 文 化 的 主 要 窗 口 (4) 为 了 更 好 的 巩 固 安 徽 省 作 为 公 司 主 体 市 场 的 作 用, 深 化 各 地 市 对 周 边 县 城 的 带 动 作 用, 形 成 全 省 呼 应 的 市 场 格 局, 在 每 个 地 市 级 城 市 设 立 专 卖 店 (5) 在 具 备 一 定 市 场 基 础 和 市 场 发 展 前 景 的 省 外 重 点 和 地 市 级 城 市, 如 无 锡 青 岛 和 新 乡 等 城 市, 设 立 专 卖 店
425 与 发 行 公 告 6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主 要 是 扩 大 市 场 辐 射 力 品 牌 影 响 力 与 产 品 渗 透 力, 其 本 身 不 产 生 直 接 效 益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会 对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的 提 高 和 品 牌 形 象 的 提 升 产 生 全 方 面 的 积 极 促 进 作 用, 具 体 体 现 在 : (1) 扩 大 营 销 网 络, 提 高 运 营 效 率 本 募 投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进 一 步 扩 张 公 司 营 销 网 络, 巩 固 公 司 在 优 势 区 域 的 市 场 地 位, 有 效 提 升 公 司 营 销 体 系 的 综 合 运 营 效 率, 为 未 来 市 场 的 深 度 开 发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2) 与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等 项 目 形 成 良 好 的 协 同 效 应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将 优 化 公 司 产 品 结 构, 增 加 公 司 的 优 质 白 酒 产 量 营 销 网 络 项 目 的 实 施 能 促 进 优 质 白 酒 的 销 售, 更 好 的 满 足 消 费 者 对 公 司 产 品 的 需 求, 从 而 与 上 述 技 改 项 目 形 成 良 好 的 协 同 效 应, 实 现 预 期 经 济 效 益 (3) 增 强 市 场 响 应 能 力 本 项 目 实 施 后, 一 方 面 全 面 提 升 市 场 服 务 和 营 销 的 反 应 速 度, 通 过 快 速 响 应 终 端 市 场 需 求, 扩 大 市 场 销 售 规 模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能 够 获 取 市 场 的 产 品 需 求 信 息, 提 高 公 司 的 市 场 研 究 能 力, 开 发 出 满 足 客 户 需 求 的 新 产 品, 快 速 响 应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提 高 公 司 销 售 收 入 (4) 提 升 品 牌 形 象 通 过 营 销 网 络 的 扩 大, 能 够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品 牌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增 加 品 牌 价 值 同 时, 公 司 能 够 通 过 品 牌 影 响 力 的 提 升 实 现 产 品 销 售 溢 价, 带 动 销 售 收 入 快 速 增 长, 最 终 形 成 销 售 规 模 的 提 高 和 品 牌 价 值 提 升 之 间 的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五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与 产 能 变 动 的 匹 配 关 系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均 为 技 改 项 目, 项 目 实 施 后, 尽 管 固 定 资 产 大 幅 增 长, 但 是 绝 对 产 能 并 不 会 增 加
426 与 发 行 公 告 六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与 主 营 业 务 的 关 系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为 公 司 现 有 主 营 业 务 的 延 伸, 有 助 于 提 高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近 年 来 随 着 消 费 升 级, 中 端 中 高 端 白 酒 市 场 不 断 扩 大, 消 费 群 体 与 日 俱 增 行 业 内 主 流 企 业 顺 应 消 费 趋 势,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加 大 中 端 中 高 端 产 品 生 产 比 例 消 费 结 构 和 产 品 结 构 从 金 字 塔 形 向 橄 榄 形 转 变, 已 经 成 为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而 公 司 现 有 产 能 结 构 已 不 能 满 足 消 费 者 的 需 求 和 市 场 竞 争 的 需 要, 实 施 本 项 目 将 有 效 缓 解 这 一 矛 盾 项 目 建 成 后, 公 司 的 产 品 结 构 将 进 一 步 优 化, 公 司 的 中 高 档 白 酒 产 量 进 一 步 增 加, 能 够 有 效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七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可 大 幅 提 升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有 效 解 决 本 公 司 发 展 资 金 瓶 颈 项 目 建 成 后, 产 品 结 构 将 得 到 优 化, 公 司 中 高 档 白 酒 的 生 产 能 力 得 以 提 高, 进 一 步 巩 固 公 司 作 为 兼 香 型 白 酒 代 表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同 时, 提 升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八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募 投 项 目 实 施 进 展 及 投 资 金 额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划 投 资 额 实 际 投 资 额 实 施 进 度 1 优 质 白 酒 酿 造 技 改 项 目 27, , % 2 优 质 白 酒 陈 化 老 熟 和 存 储 项 目 28, , % 3 包 装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 28, , % 4 营 销 网 络 建 设 项 目 12, % 合 计 97, ,
427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十 三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一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实 行 公 平 公 正 同 股 同 利 的 原 则 股 东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分 配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按 下 列 顺 序 和 比 例 分 配 : 1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的 亏 损 ; 2 提 取 税 后 利 润 的 10% 列 入 法 定 公 积 金 ; 3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 4 向 股 东 分 配 红 利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达 到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但 是, 资 本 公 积 金 将 不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公 司 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公 司 可 以 现 金 和 股 票 的 形 式 进 行 年 度 或 半 年 度 股 利 分 配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应 重 视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应 保 持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二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2012 年 5 月 3 日, 公 司 2011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公 司 2011 年 股 利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股 本 54,000 万 股 为 基 数,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 元 ( 含 税 ), 合 计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5,400 万 元 上 述 股 利 已 于 2012 年 6 月 支 付 完 毕
428 与 发 行 公 告 2013 年 4 月 10 日,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公 司 2012 年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股 本 54,000 万 股 为 基 数,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5 元 ( 含 税 ), 合 计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8,100 万 元 上 述 股 利 已 于 2013 年 6 月 支 付 完 毕 2014 年 4 月 2 日, 公 司 201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公 司 2013 年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股 本 54,000 万 股 为 基 数,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2 元 ( 含 税 ), 合 计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10,800 万 元, 上 述 股 利 已 于 2014 年 6 月 支 付 完 毕 三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 经 公 司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滚 存 利 润 由 发 行 后 的 全 体 股 东 共 同 享 有 四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一 ) 股 利 分 配 的 原 则 公 司 实 施 连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二 ) 股 利 分 配 基 本 条 款 公 司 可 以 采 用 现 金 股 票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现 金 方 式 优 先 于 股 票 方 式 公 司 具 备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应 当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采 用 股 票 股 利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的, 应 当 具 有 公 司 成 长 性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摊 薄 等 真 实 合 理 因 素 公 司 应 保 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与 稳 定 性,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时,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应 不 低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5%,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40%; 如 有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公 司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20% 在 每 年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保 持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如 公 司 发 展 较 快,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阶 段 达 到 成 熟 期 的, 则 根 据 公 司 有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计 划, 由 董 事 会 按 照 公
429 与 发 行 公 告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程 序 提 出 提 高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的 最 低 比 例,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公 司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时 须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公 司 该 年 度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 即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的 税 后 利 润 ) 为 正 值 且 现 金 流 充 裕,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不 会 影 响 公 司 后 续 持 续 经 营 ; (2)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的 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3) 公 司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值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其 他 基 本 条 款 和 发 行 前 一 致, 参 见 本 节 一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三 ) 股 利 分 配 的 程 序 公 司 每 年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由 公 司 管 理 层 董 事 会 结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盈 利 情 况 资 金 需 求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提 出 拟 定,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提 出 分 红 提 案, 并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向 公 司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独 立 董 事 应 对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独 立 发 表 意 见 并 公 开 披 露 董 事 会 在 决 策 和 形 成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时, 要 详 细 记 录 管 理 层 建 议 参 会 董 事 的 发 言 要 点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董 事 会 投 票 表 决 情 况 等 内 容, 并 形 成 书 面 记 录 作 为 公 司 档 案 妥 善 保 存 董 事 会 审 议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时,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和 论 证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的 时 机 条 件 和 最 低 比 例 调 整 的 条 件 及 其 决 策 程 序 要 求 等 事 宜,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等 ),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分 红 预 案 应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以 过 半 数 的 表 决 权 通 过 公 司 年 度 盈 利, 管 理 层 董 事 会 未 提 出 拟 定 现 金 分 红 预 案 的, 管 理 层 需 就 此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详 细 的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未 分 红 的 原 因 未 用 于 分 红 的 资 金 留 存 公 司 的 用 途 和 预 计 收 益 情 况, 并 由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并 在 审 议 通 过 年 度 报 告 的 董 事 会 公 告 中 详 细 公 开 披 露 ;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并 由 董 事 会 向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情 况 说 明 股 东 可 以 选 择 现 场 网 络 或 其 他 表 决 方 式 行 使 表 决
430 与 发 行 公 告 权 在 每 年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保 持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如 公 司 发 展 较 快,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阶 段 达 到 成 熟 期 的, 则 根 据 公 司 有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计 划, 由 董 事 会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程 序 提 出 提 高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的 最 低 比 例,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且 该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监 事 会 应 对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执 行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的 情 况 及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并 应 对 年 度 内 盈 利 但 未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的 预 案, 就 相 关 政 策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发 表 专 项 说 明 和 意 见 公 司 应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年 报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和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说 明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要 求, 分 红 标 准 和 比 例 是 否 明 确 和 清 晰, 相 关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是 否 完 备,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尽 职 履 责 并 发 挥 了 应 有 的 作 用, 中 小 股 东 是 否 有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和 诉 求 的 机 会,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维 护 等 对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还 要 详 细 说 明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和 透 明 等 若 公 司 年 度 盈 利 但 未 提 出 现 金 分 红 预 案, 应 在 年 报 中 详 细 说 明 未 分 红 的 原 因 未 用 于 分 红 的 资 金 留 存 公 司 的 用 途 和 使 用 计 划 ( 四 ) 股 利 分 配 的 具 体 形 式 和 标 准 在 符 合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情 况 下, 公 司 原 则 上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的 盈 利 状 况 及 资 金 需 求 状 况 提 议 公 司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配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年 度 的 盈 利 情 况 及 现 金 流 状 况, 在 保 证 最 低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和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及 股 权 结 构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注 重 股 本 扩 张 与 业 绩 增 长 保 持 同 步, 在 确 保 足 额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可 以 另 行 采 取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的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存 在 股 东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红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的 资 金 ( 五 )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431 与 发 行 公 告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章 程 确 定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的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需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的,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由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发 表 意 见,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同 时 应 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以 方 便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向 公 司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五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为 充 分 保 护 公 司 股 东 利 益, 尤 其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了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 年 ),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未 来 三 年 分 红 回 报 具 体 计 划 公 司 应 坚 持 现 金 分 红 为 主 的 基 本 原 则 公 司 每 年 根 据 实 际 盈 利 水 平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未 来 发 展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等 因 素, 制 定 相 应 的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方 案,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任 意 公 积 金 以 后, 在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事 项 发 生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5%,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40%; 如 有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公 司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且 不 低 于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的 20% 在 确 保 足 额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的 前 提 下, 考 虑 股 东 意 愿 和 要 求, 公 司 可 以 另 行 增 加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和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公 司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出 分 红 预 案, 并 交 付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公 司 接 受 所 有 股 东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分 红 的 建 议 和 监 督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是 指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但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除 外 : (1) 公 司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30% 且 超 过 10,000 万 元 ; (2) 公 司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432 与 发 行 公 告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0% 且 超 过 10,000 万 元 ( 二 )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使 用 计 划 公 司 实 施 分 红 计 划 后, 留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主 要 用 于 及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购 买 设 备 等 重 大 投 资 及 现 金 支 出, 以 逐 步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促 进 公 司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和 经 营 业 绩 持 续 增 长,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实 现 公 司 未 来 的 发 展 目 标, 为 公 司 股 东 提 供 更 多 回 报 ( 三 ) 子 公 司 分 红 规 划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口 子 酒 营 销 所 获 利 润 系 公 司 利 润 的 主 要 来 源 之 一, 根 据 其 公 司 章 程, 口 子 酒 营 销 每 年 以 现 金 形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0% 公 司 将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行 使 股 东 权 力, 促 使 其 建 立 持 续 稳 定 分 红 回 报 机 制, 以 保 证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433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十 四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信 息 披 露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负 责 机 构 及 人 员 公 司 将 遵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建 立 严 格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公 司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部 门 为 证 券 事 务 部, 负 责 人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瞿 惠 华, 电 话 : 二 重 大 合 同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正 在 履 行 的 重 大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 一 ) 销 售 合 同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标 的 金 额 合 同 有 效 期 1 合 肥 百 维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白 酒 15, 淮 北 市 顺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13, 六 安 市 九 鼎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10, 新 乡 市 华 业 副 食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4, 滁 州 市 祥 宏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白 酒 3, 芜 湖 市 福 禄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2, 濮 阳 市 华 诚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2, 安 庆 时 代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白 酒 2, 巢 湖 市 亚 锋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1, 池 州 市 东 和 兴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1, 淮 南 市 祥 瑞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白 酒 1, 淮 南 市 成 宇 商 贸 中 心 白 酒 1, 黄 山 市 福 星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1, 铜 陵 福 禄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1, 安 庆 市 创 名 商 贸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白 酒 1, 大 连 金 飞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白 酒 1,
434 与 发 行 公 告 ( 二 ) 采 购 合 同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供 货 方 需 求 方 标 的 金 额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1 淮 北 市 粮 油 食 品 局 直 属 库 口 子 酒 业 高 粱 4, 淮 北 市 粮 食 收 储 公 司 口 子 酒 业 高 粱 3, 东 莞 市 天 宝 五 金 塑 胶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口 子 酒 业 铁 盒 窖 箱 2, 上 海 赢 嘉 包 装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口 子 酒 业 防 伪 盖 2, 淮 北 市 粮 油 食 品 局 直 属 库 口 子 酒 业 高 粱 2, 梅 河 口 市 阜 康 酒 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口 子 酒 业 玉 米 酒 精 1, 淮 北 市 粮 食 收 储 公 司 口 子 酒 业 高 粱 1, 深 圳 市 甲 古 文 酒 类 供 应 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口 子 酒 业 塑 胶 盒 铝 牌 1, 淮 北 市 乾 龙 包 装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口 子 酒 业 纸 罐 箱 纸 罐 ( 三 ) 借 款 合 同 盒 1,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借 款 人 合 同 编 号 贷 款 银 行 金 额 期 限 年 利 率 担 保 情 况 1 口 子 酒 业 年 ( 相 南 ) 字 0013 号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分 行 6, 浮 动 信 用 2 口 子 酒 业 年 ( 淮 营 ) 字 0001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淮 北 市 分 行 13,950 ( 注 ) % 年 淮 营 ( 抵 ) 字 0005 号 3 口 子 酒 业 年 ( 淮 营 ) 字 0002 号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淮 北 市 分 行 6, % 年 淮 营 ( 抵 ) 字 0006 号 4 口 子 酒 业 2014 年 淮 北 营 信 字 第 号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分 行 6, 浮 动 信 用 5 口 子 酒 业 2014 年 淮 北 营 信 字 第 号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分 行 3, 浮 动 信 用 6 口 子 酒 业 年 ( 相 南 ) 字 0005 号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相 南 支 行 6, 浮 动 信 用 注 : 实 际 借 款 金 额 为 9,000 万 元 ( 四 ) 承 兑 协 议
435 与 发 行 公 告 序 号 协 议 编 号 出 票 日 期 - 到 期 时 间 l 单 位 : 万 元 金 额 保 证 金 承 兑 人 担 保 情 况 3,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市 分 行 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市 分 行 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市 分 行 同 , % 徽 商 银 行 2012 年 辉 抵 字 淮 北 银 辉 支 行 第 006 号 % 徽 商 银 行 淮 北 银 辉 支 行 信 用 4, % 徽 商 银 行 淮 北 银 辉 支 行 信 用 3, % 徽 商 银 行 淮 北 银 辉 支 行 信 用 ( 五 ) 抵 押 质 押 与 保 证 合 同 1 抵 押 合 同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合 同 编 号 抵 押 人 抵 押 权 人 合 同 期 限 年 辉 抵 字 徽 商 银 行 口 子 酒 业 第 006 号 淮 北 银 辉 支 行 口 子 酒 业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市 分 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年 淮 营 ( 抵 ) 字 口 子 酒 业 淮 北 市 分 行 号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年 淮 营 ( 抵 ) 字 口 子 酒 业 淮 北 市 分 行 号 最 高 担 保 金 额 抵 押 物 14,980 酵 池 34,571 房 产 酵 池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13,950 酵 池 6,050 房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2 票 据 质 押 / 票 据 池 合 同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合 同 编 号 质 押 人 质 押 权 人 合 同 期 限 担 保 金 额 质 押 物 价 值 口 子 酒 业 徽 商 银 行 淮 北 银 辉 支 行 长 期
436 与 发 行 公 告 ( 六 ) 广 告 合 同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广 告 投 放 方 相 对 方 媒 体 位 置 金 额 有 效 期 1 口 子 酒 营 销 上 海 剧 星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中 央 电 视 台 4, 口 子 酒 营 销 北 京 顺 达 盛 世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南 站 1, 口 子 酒 营 销 央 广 传 媒 发 展 总 公 司 广 告 分 公 司 中 央 人 民 广 播 电 台 1, 三 对 外 担 保 的 有 关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四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声 誉 业 务 活 动 未 来 前 景 等 可 能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无 任 何 尚 未 了 结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公 司 具 有 悠 久 的 酿 酒 历 史, 企 业 和 产 品 名 称 中 含 有 口 子 二 字, 持 有 的 口 子 及 图 口 子 酒 口 子 窖 口 子 贡 等 注 册 商 标, 在 国 内 享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具 有 商 标 享 有 在 先 的 权 利 徐 口 子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徐 口 子 ), 原 名 安 徽 安 信 空 调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4 年,2007 年 变 更 为 现 名 称, 该 公 司 主 要 有 以 下 侵 权 行 为 : 第 一 企 业 名 称 中 含 有 口 子 字 样, 地 理 位 置 与 公 司 接 近, 该 公 司 攀 附 公 司 意 图 较 为 明 显, 构 成 侵 权 和 不 当 竞 争 第 二 该 公 司 在 白 酒 产 品 上 使 用 与 口 子 商 标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商 标, 构 成 商 标 侵 权 该 公 司 持 有 徐 口 商 标, 但 是 在 其 生 产 销 售 的 白 酒 上 广 泛 突 出 显 著 使 用 口 子 口 子 酒 口 子 窖 口 子 贡 徐 口 子 酒 徐 口 子 贡 徐 口 子 窖 等 商 标, 以 误 导 消 费 者 第 三 虚 假 宣 传 在 其 官 方 网 站 宣 传 手 册 上 自 称 徐 口 子, 在 商 标 包 装 上 与 公 司 产 品 包 装 装 潢 十 分 近 似, 注 册 了 xukouzi 域 名 作 为 其 官 方 网 站 域 名
437 与 发 行 公 告 基 于 徐 口 子 的 侵 权 行 为, 公 司 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 在 淮 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变 更 企 业 名 称 停 止 使 用 徐 口 子 字 号 立 即 停 止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口 子 口 子 酒 口 子 窖 口 子 贡 徐 口 子 酒 徐 口 子 贡 徐 口 子 窖 等 商 标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的 域 名 并 注 销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200 万 元 支 付 原 告 为 制 止 侵 权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18 万 元 在 报 纸 上 刊 登 声 明,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承 担 诉 讼 费 用 2014 年 5 月 30 日 在 淮 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主 持 下 双 方 进 行 了 调 解,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1 徐 口 子 变 更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后 的 名 称 中 不 得 含 有 口 子 字 样 2 徐 口 子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前 处 理 完 毕 带 有 安 徽 淮 北 市 濉 溪 徐 口 子 有 限 公 司 字 样 的 产 品, 逾 期 将 予 以 销 毁 3 公 司 在 徐 口 子 变 更 企 业 名 称 后 支 付 其 90 万 元 截 至 目 前, 徐 口 子 和 公 司 都 已 经 履 行 了 判 决 义 务, 该 诉 讼 已 经 执 行 完 毕 该 公 司 网 站 和 宣 传 材 料 宣 称 其 年 产 量 1000 吨, 年 产 值 2000 万 元, 据 此 测 算 其 年 产 量 相 当 于 公 司 的 3% 左 右, 年 销 售 收 入 不 超 过 公 司 销 售 收 入 的 1%, 并 且 该 公 司 产 品 每 升 单 价 仅 为 20 元, 属 于 最 低 档 次 的 白 酒 对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没 有 重 大 影 响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涉 及 刑 事 诉 讼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不 存 在 涉 及 刑 事 诉 讼 的 情 况
438 与 发 行 公 告 第 十 五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声 明
439 与 发 行 公 告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440 与 发 行 公 告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 续 )
441 与 发 行 公 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 本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已 对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协 办 人 : 保 荐 代 表 人 : 魏 勇 乔 绪 升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永 健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公 章 ) 年 月 日
442 与 发 行 公 告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443 与 发 行 公 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444 与 发 行 公 告 验 资 机 构 声 明
445 与 发 行 公 告 验 资 机 构 声 明
446 与 发 行 公 告 验 资 复 核 机 构 声 明
447 与 发 行 公 告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448 与 发 行 公 告 一 备 查 文 件 第 十 六 节 备 查 文 件 投 资 者 可 查 阅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法 律 文 件, 具 体 如 下 : ( 一 ) 发 行 保 荐 书 ; ( 二 )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 ( 三 )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 四 )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 ( 五 ) 法 律 意 见 书 及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 六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次 发 行 的 文 件 ; ( 八 ) 其 他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二 查 阅 时 间 和 地 点 ( 一 ) 查 阅 时 间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00~5:00 ( 二 ) 查 阅 地 点 1 发 行 人 : 安 徽 口 子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三 堤 口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瞿 惠 华 2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A 座 17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魏 勇 乔 绪 升
F B ,622,
WUHAN ZHONGBAI GROUP CO., LT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027-82777083 027-82210291 129 129 430021 24-25F http://www.whzb.com [email protected] http://www.cninfo.com.cn 000759 1989 11 8 2004 7 14 4201001101263
2
Wuhan Plastics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00 00 2 4 5 5 6 7 9 11 36 3 : Wuhan Plastics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Wuhan Plastics 000665 A 11-12 430022 http://www.wuhanplas.com.cn [email protected]
2012年度报告全文(定稿).doc
2012 2012 2013 04 1 2012 2 2012 2012...2...2...6...8...10...21...23...27...32...35...37... 119 3 2012 4 2012 2012 5 2012 000626 LIANYUNGANG IDEAL GROUP CO., LTD IDEAL GROUP 6 222006 6 222006 http://www.ideal-group.com.cn
【第一类】
第 一 类 用 于 工 业 科 学 摄 影 农 业 园 艺 森 林 的 化 学 品, 未 加 工 人 造 合 成 树 脂, 未 加 工 塑 料 物 质, 肥 料, 灭 火 用 合 成 物, 淬 火 和 金 属 焊 接 用 制 剂, 保 存 食 品 用 化 学 品, 鞣 料, 工 业 用 粘 合 剂 [ 注 释 ] 本 类 主 要 包 括 用 于 工 业 科 学 和 农 业 的 化 学 制 品, 包
本行發言人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總 副 總 協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102 年 12 月 31 日 職 稱 係 之 人 總 徐 光 曦 95/8/21 副 總 魏 美 玉 95/8/21 副 總 呂 丹 虹 97/1/1 副 總 張 瑛 鶯 101/1/12 副 總 柯 風 祈 102/6/28 總 稽 核 洪 慶 隆 101/1/12 總 處 協 兼 債 權 管 處 處
A 股 简 称 : 广 汽 集 团 A 股 代 码 :601238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6-071 H 股 简 称 : 广 汽 集 团 H 股 代 码 :02238 债 券 简 称 :12 广 汽 01/ 02/03 债 券 代 码 :122242 122243 122352 广 汽 转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GUANGZHOU
2015 1 12 2015 2015 1 13 2015 2015 1 12 XV 13.51(2)(h) (v) 2
SINOPEC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2386 2014 11 21 * 1 2015 1 12 2015 2015 1 13 2015 2015 1 12 XV 13.51(2)(h) (v) 2 2015 1 12 3 XV 13.51(2)(h) (v) 2015 1 13 4 50 1986 7 1992 11 1992 11 1994 2 1994
99年度报告.PDF
1 Maoming Yongye (Group) Co., Ltd. MMYY 2 3 61 0668 2327411 8008 0668 2326412 mmyongye mm.gd.cninfo.net 21 0668 2286717 0668 2326412 4 61 61 525024 mmyongye mm.gd.cninfo.net 5 http://www.cninfo.com.cn
untitled
1030 1 2 1 2.408 1 2 2 ChenZhou Mining Group Co., Ltd. 293,000,000 2000 12 25 2006 6 1 1 2 3 419607 0745-4643501-2264 0745-4643255 http://www.hncmi.com [email protected] 1 2 4 1 2 5 1 2 6 1 2 7 1 2 8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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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二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注 册 金 额 :4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4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期 限 :365 天 发 行 人 主 体 评 级 :AA- 本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评 级 :A-1 发 行 人 绿 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 信 用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E313530373231A1BFCBABBBE3CAB5D2B53135C4EAD6D0C6B1D2BBC9F3B8E52E646F63>
发 行 主 体 河 南 省 漯 河 市 双 汇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A 评 级 展 望 稳 定 中 期 票 据 信 用 等 级 AAA 注 册 额 度 30 亿 元 发 行 规 模 10 亿 元 发 行 期 限 3 年 偿 还 方 式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付 息 发 行 目 的 偿 还 银 行 借 款 概 况 数
prd.PDF
2000 4 29 ( ) 1999 ShenZhen Properties & Resources Development (Group) Ltd PRD 1 2 3 4 1 1994 1996 2 1999 5.49 1999 5 1.91 4200 1999 91% 6357 3 10.6 20.3 1999 4453 260 1999 4627 401 3 1999 6 426,311,940.45
A A 1 A A
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 LTD. 2039 2016 4 82016 3 A A 1 A A 1 A 1.00 2 A 6 3 10 10 2 2 4 386,263,593 386,263,593 600,000 5 2016 4 9 20A 15.4020A =20A 20 A 90% 13.86 3 6 7 A 8
(c)
Shanghai Fudan-Zhangjiang Bio-Pharmaceutical Co., Ltd. * 8231 * 1. 2. 3. 6,542,000 3,515,000 86% 2,172,0002,341,000 7% 6,242,0006,250,000 16% 66% 24% 6,513,000 6,792,000 1 1 3 HPV 20 200 120 SFDA 2 ALA
2004 2 0 0 4 00 2004 2004 2004 2004 7 25-1 - 2004...3...5...6...7...10...14...46-2 - 2004 1 ANHUI HELI CO., LTD AHHL 2 600761 3 15 15 230022 http://www.helichina.com [email protected] 4 5 15 (0551 3648005
(1) 10 (2) 2 (3) (1) 3 (2) 3 2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03968 2016 4 28 2016 4 28 2016 6 28 2015 2015 2015 (1) 2015 11 12 (2) 2015 9 2015 11 1 (1) 10 (2) 2 (3) 6 10 2 6 18 9 3 3 (1) 3 (2) 3 2 59 2014 7 2014 8 571 XV 13.51(2)(h)
- - : PETROLEUM LONG CHAMP (GROUP) CO., LTD. LONG CHAMP 28 20 021-63302552 021-63300386 [email protected] 28 20 021-63300077-111 021-63300386 [email protected] 28 20 28 20 200010 http://www.longchamp.com.cn
2003 2003 8 25 2003 2003.3.3 1... 3 2....4..5...6...6...8..11. 48. 2 2003 1.1 1.2 1.3 1.4 2.1 NORTHEAST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000597 37 110026 WWW.NEGPF.COM.CN [email protected] 37 024-25806664
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68.65% 39.72% 39.72% 6.86% 6.52% 3.43% 3.75% 30% 50% 171 1. 100% 2. 100%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4. 100% 5. 50% 50% 6. 7.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8. 100% 9. 100% 172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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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China ChengTong Holdings Group Limited (CCT) http://www.cctgroup.com.cn 18 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2 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16 237,500, ,170, ,456,961 68,991,418 7,005,801 2,468, ,174,024 18,370, ,911,728 20,589, ,869 2,820, ,050,
ANDRE Yantai North Andre Juice Co., Ltd. * 02218 6 30 1 152,276,584 106,373,059 2 3,184,550 3 137,499,157 102,712,187 4 4,195,750 3,993,014 5 1,292,409 30,234,414 6 624,246,367 862,607,161 7 89,791,562
SHENZHEN KONDARL GROUP CO., LTD. 1 .....3. 4. 6 9... 13.......16...18...24...25...27...66 2 SHENZHEN KONDARL GROUP CO., LTD. 1086 0755-25425020-388 359 0755-25420155 [email protected] 1086 1086 518003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 1375 # 1 ... 3... 5... 5... 5... 7... 9... 12... 12... 16... 16... 21... 31... 31... 36... 38... 38... 43... 48... 54... 55... 57... 57... 59... 61... 62... 68...
nb.PDF
2 3 Youngor Group Co.,Ltd. YOUNGOR 0574-87425136 0574-87425390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2 1 315153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HTTP://WWW.SSE.COM.CN 600177 4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689 2005 2-2 3-4 5-5 6-6 7-9 10-14 15-59 60-60 1 2 1 SHANGHAI SANMAO ENTERPRISE GROUP CO. LTD. shsanmao 2 A B B A 600689 B 900922 3 1474-1484 200135 791 200023 E-Mail [email protected] 4 5 791 021
An b.PDF
Shenzhe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Group) Co., LTD SPEC 86 755-3344355 86 755-3324057 [email protected] 518028 [email protected] http://www.cninfo.com.cn A 0013 B 2013 1 1 30,286,988.91 10,098,2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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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1096 792.6 584.3 26.3% 174.4 62.9 64.0% 22.0% 10.8% 130.3 72.0 0.06 0.11 1 3(a) 584,270 792,572 (521,412) (618,192) 62,858 174,380 4(a) 2,852 3,416 4(b) 1,739 429 (22,925)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4 1 2 3 [1999]09 4100001004818 2000 9 10 4000 2000 10 18 Henan Lingrui Pharmaceutical Co., Ltd. 232 465550 10036 4 10036 19013400 18.95% 15090000 15.04% 11280520 11.24% 6639600 5 6.61% 6000000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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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6 2014 5 7 9 11 13 27 35 44 47 57 61 5 2014 2011 5 23 H2014 10 9 La Chapelle La Chapelle Sport 7.Modifier Candie s La Chapelle Homme La Babité La Chapelle Kids Pote 2014 8 2014 12 3131 2,200 6,887
( ) FUJIAN YONGAN FORESTRY (GROUP) JOINT-STOCK CO.,LTD.
() FUJIAN YONGAN FORESTRY (GROUP) JOINT-STOCK CO.,LTD. 3 3 5 6 8 8 8 15 16 18 60 2 1 FUJIAN YONGAN FORESTRY GROUP JOINT STOCK CO. LTD. 2 : 3 12 :(0598)3614875 :(0598)3633415 [email protected] 4 : 12 :366000
2 0 0 3 0917--3624433 5145 0917 3622392 2003 3 4 6 8 10 12 12 18 20 23 23 25 26 34 2 2003 CHANG LING GROUP CO. LTD. CLGCL 0917--3624433 5145 0917 3622392 [email protected] 75 75 721006 http://www.changling.com.cn
1 --------------------------------3 --------------------------4 ------------------------------5 --------------9 ------------------------------------12 --------------------------------14 --------------------------------------16
2004 2004 3 4 6 8 9 12 17 42 2 2004 3 2004 1 : luckyfilm co. ltd 2 3 0312-7922899 0312-3217937 [email protected] 4 68 071054 http://www.luckyfilm.com.cn [email protected] 5 http://www.sse.com.cn
2009 ( )
( ) O O 2009 ( )... 2... 2... 4... 7...... 8...13...22...22 1 2009 ( ) 1. DALIAN FRIENDSHIP (GROUP) CO., LTD. DFGC 2. 3. 1 0411-82691471 0411-82650892 E-mail:[email protected] 1 0411-82802712 0411-8265089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核科技 公告编号:
2009 2009 2 3 5 5 8 15 67 1 2009 1 2 3 501 501 4 5 501 6 (%) 16 (%) 2 2009 (%) +- 1 2 3 4 1 2 3 4 3 2009 4 2009 1 5 2009 ( ) ( ) 6 2009 12000 30 1/8 ~52 150 2500 () () () () () () 1 1462.13 1548.09 33.36%
74743 (Project Leader) IPO_.indb
11 (1).... 52 200062 20131112.... 35 200891 2014425.... 61 201273 2014425...... 39 200811 2014425...... 29 2012111 2014425 246 (1).... 51 2015818 2015818 (2).... 49 2014425 2014425.... 58 2016614 2016614......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5 3 4 6 8 9 14 ( ) 18 55 2 2005 3 2005 ZHEJIANG KAN SPECIALITIES MATERIAL CO., LTD. 002012 108 108 323300 www.zjkan.com [email protected] 108 0578-8128682 0578-8123717 [email protected] 0578-8128682
39898.indb
46 2007 11 27 (1) Galaxy Earnest Limited 20 2007 2006 2007 2004 2003 2004 CIHAF 2009 (1) 254 1986 901994 39 2007 11 27 (2) Galaxy Earnest Limited 2003 100 15 1994 1998 2008 1994 1997 2006 36 2007 1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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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附 件 一 合 併 契 約 書 立 合 併 契 約 書 人, 宏 致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登 記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東 園 路 13 號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及 維 翰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登 記 地 址 :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新 湖 三 路 134 號 4 樓 )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均 係 依 據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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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1-10 1-1-11 SHENZHEN FAIRYFAIR FASHION CO., LTD.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腾达建设上市公告书.PDF
1 2002 12 20 : 2002 12 6 http://www.sse.com.cn http://www.sse.com.cn 600512 003512 159,735,164 60,000,000 60,000,000 2002 12 26 2 [2002]126 6,000 A 1 7 [2002]126 2002 12 11 100% 1.00 6,000 5.00 [2002]192
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股 票 代 碼 :3068 股 票 代 碼 :R028 美 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暨 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上 半 年 度 地 址 :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鳳 山 村 新 竹 工 業 區 自 強 路 十 八 號 電 話 :( 三 ) 五 九 七 二 四 八 八 - 1 - 目 錄 項 目 頁 財 務 報 表
A %
52 7 12 15 A 1.00 5 20.64% 2007 24.23 2007 5 18 36 12 1-1-2 1-1-3 1-1-4 1 2 2006 40.6 33.2 3 4 2006 32,050 2006 2006 12 31 32,050 10 12 38,460 10 3 9,615 10 35 112,175 192,300 2006 1.40 0.80 0.57 0.23
Az b.doc
1 ---------------------------------------------3 ---------------------------------------3 ------------------4 ---------------5 ---------------------------------5 ---------------------------------------------6
,787,321 6,292,569 (3,178,103) (3,422,560) 2,609,218 2,870, ,824 85,775 (1,766,182) (2,108,497) (477,730) (536,273) (79,000) (98,0
Bosid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3998 3 31 8.0% 5,787.3 0.5 45.1% 112.5% 280.9 708.7 2.6 3 313 31 1 3 31 3 31 3 5,787,321 6,292,569 (3,178,103) (3,422,560) 2,609,218 2,870,009 4 55,824 85,775 (1,766,182)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金 融 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年 度 报 告 2012 年 4 月 9 日 - 0 -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2,837,000 64.8% 96,00075.3% 2,169,000 73.9% 18,579,000 3,194,000 324.0% 15,221,000
Bio Cassava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 8129 (1) (2)(3) 2,837,000 64.8% 96,00075.3% 2,169,000 73.9% 18,579,000 3,194,000 324.0% 15,221,000 2 1,335 839 2,837 1,722 (262) (62 ) (553) (142 ) 1,073 777 2,2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