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Transcription

1

2

3 探 索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輪 廓 目 錄 壹 時 代 地 政 一 清 朝 劉 銘 傳 之 土 地 清 丈... 1 ( ㄧ ) 清 丈 土 地 過 程...1 ( 二 ) 土 地 制 度...3 二 日 治 時 期 之 土 地 調 查... 3 (ㄧ) 訂 定 地 籍 及 土 地 調 查 法 令 規 章...4 ( 二 ) 成 立 土 地 調 查 及 查 訂 機 關...5 ( 三 ) 土 地 調 查 情 形...6 ( 四 ) 異 動 整 理...7 ( 五 ) 異 議 之 裁 決...7 三 戰 後 之 地 政... 7 ( ㄧ ) 三 七 五 減 租...8 ( 二 ) 公 地 放 領...9 ( 三 )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10 ( 四 )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10 ( 五 ) 市 地 重 劃...10 ( 六 ) 農 地 重 劃...11 ( 七 ) 農 水 路 改 善...13 貳 歷 史 光 影 一 本 所 沿 革 二 歷 任 首 長 三 北 斗 地 政 大 事 紀 四 大 河 文 明 人 文 風 土 勝 景 (ㄧ) 溪 州 鄉...21 ( 二 ) 北 斗 鎮...22 ( 三 ) 田 尾 鄉...23 ( 四 ) 埤 頭 鄉...24

4 參 業 務 蛻 變 一 土 地 登 記 ( 一 ) 日 據 土 地 登 記 舊 簿 時 期...25 ( 二 ) 光 復 後 ~ 民 國 64 年 土 地 登 記 舊 簿 時 期...27 ( 三 ) 民 國 62 年 ~87 年 土 地 登 記 新 簿 時 期...27 ( 四 )88 年 ~ 至 今 土 地 登 記 簿 電 子 時 期...28 二 權 利 書 狀 ( 一 ) 民 國 35 年 ~38 年 光 復 後 辦 理 總 登 記 時 期 間...29 ( 二 ) 民 國 40 年 ~60 年 舊 簿 時 期 權 利 書 狀...29 ( 三 ) 民 國 70 年 ~80 年 期 新 簿 時 期 權 利 書 狀...30 ( 四 ) 民 國 90 年 期 ~ 至 今 電 子 時 期 權 利 書 狀...30 三 地 籍 測 量 ( 一 ) 測 量 儀 器 之 演 進...31 ( 二 ) 測 量 方 法 之 演 進...39 三 土 地 地 價 四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55

5 壹 時 代 地 政 壹 時 代 地 政 一 清 朝 劉 銘 傳 之 土 地 清 丈 1 ( ㄧ ) 清 丈 土 地 過 程 光 緒 11 年 中 法 戰 爭 後, 清 廷 鑒 於 臺 灣 為 海 疆 要 隘, 乃 將 原 來 隸 屬 於 福 建 省 之 臺 灣, 成 立 為 ㄧ 省, 任 命 劉 銘 傳 為 臺 灣 巡 撫 當 時, 臺 灣 有 賦 之 登 錄 地 面 積 僅 約 7 萬 1 千 餘 甲, 賦 額 不 過 43 萬 9 千 餘 元, 但 實 際 上 新 墾 之 土 地 逾 數 倍 於 此 因 自 乾 隆 53 年 踏 查 漢 番 地 界 之 後, 未 再 清 查, 故 地 籍 稅 制 亟 為 紊 亂, 徵 賦 工 作 產 生 甚 多 困 難 劉 氏 治 臺, 知 欲 革 新 臺 政, 必 須 先 從 丈 量 地 積 測 定 土 地 界 址 釐 清 土 地 權 利, 必 可 清 查 稅 賦 以 奠 定 土 地 制 度, 確 立 財 政 稅 收 之 基 礎 於 是, 會 同 閩 浙 總 督 楊 昌 浚 上 請 丈 量 田 畝, 經 清 廷 核 准 後, 光 緒 12 年 4 月 設 清 丈 總 局 於 臺 北 及 臺 灣 ( 即 臺 南 ) 兩 府, 各 縣 置 縣 局, 並 首 先 展 開 編 查 保 甲 調 查 戶 口, 已 便 就 戶 問 地 同 年 7 月 隨 編 查 終 了, 即 次 第 著 手 土 地 清 丈, 光 緒 14 年 10 月 完 成 全 島 之 實 地 清 丈, 而 自 同 年 1 月 對 先 完 成 部 分 漸 次 發 給 丈 單, 迄 18 年 5 月 此 清 丈 工 作 始 告 結 束 而 廢 局 茲 將 土 地 清 丈 辦 理 經 過 情 形 分 敘 於 後 : 1. 設 置 清 丈 機 構 : 土 地 之 丈 量 本 由 各 地 方 官 吏 辦 理, 然 清 丈 乃 臨 時 事 業, 因 此 歸 布 政 使 衙 門 直 轄 設 清 賦 局 於 臺 北 臺 南 兩 府, 以 知 府 統 理 之 縣 則 設 置 分 局, 由 分 辦 委 員 與 知 縣 協 商 辦 理 2. 訂 定 地 積 單 位 : 劉 銘 傳 實 施 全 島 清 丈 時, 於 光 緒 12 年 8 月 頒 發 諭 告, 以 政 府 公 定 之 弓 尺 為 標 準, 以 弓 尺 之 二 弓 半 (ㄧ 弓 為 五 尺 ) 為 ㄧ 戈, 二 十 五 戈 平 方 為 ㄧ 甲, 用 三 斜 法 測 定 3. 繪 製 清 丈 圖 冊 : 以 清 丈 結 果 調 製 之 圖 冊 計 有 總 圖 散 圖 莊 圖 堡 圖 縣 圖 八 筐 魚 鱗 冊 簡 明 總 括 圖 冊 歸 戶 冊 等 (1) 總 圖 : 1 摘 錄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志 編 篡 委 員 會,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志 第 頁,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民 國 86 年 9 月 出 版 1

6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又 名 區 圖, 以 田 園 座 落 之 山 川 道 路 溝 渠 等 天 然 之 界 限 劃 分 區 域 而 繪 成 之 野 取 圖 以 各 堡 名 之 頭 字 為 字 號, 即 如 興 直 堡 則 付 興 字, 如 興 字 第 一 號 區 圖, 又 區 圖 記 入 坵 數, 以 名 每 區 有 若 干 坵, 且 為 明 瞭 其 ㄧ 堡 內 有 若 干 區 圖, 另 外 將 全 堡 之 區 圖 號 數 目 註 記 於 眷 首 (2) 散 圖 : 將 總 圖 分 為 若 干 區, 就 ㄧ 區 內 各 坵 ( 宗 ) 土 地, 每 坵 繪 ㄧ 細 圖, 逐 坵 相 接, 如 魚 鱗 之 相 比 (3) 莊 圖 : 集 合 若 干 總 圖 繪 成 ㄧ 莊 之 全 圖 以 上 三 圖, 依 照 規 定 於 丈 量 工 作 完 成 並 由 委 員 繪 成 後, 即 呈 送 縣 局 (4) 堡 圖 : 由 縣 局 集 合 莊 圖 製 成 堡 圖, 記 載 全 堡 之 方 位 及 堡 內 各 莊 之 坐 落 境 界 (5) 縣 圖 : 由 縣 局 集 合 堡 圖 製 成 縣 圖, 記 載 全 縣 之 管 轄 方 位 及 各 堡 之 四 至 境 界 (6) 八 筐 魚 鱗 冊 : 依 據 散 圖 記 載 每 坵 ( 宗 ) 田 園 之 界 址 ( 如 東 以 道 為 界, 西 以 第 號 為 界, 南 至 溝 為 界, 北 至 第 號 為 界 ) 周 圍 之 戈 數 ( 邊 長 ) 甲 數 田 園 種 別 則 別 坐 落 及 業 主 之 姓 名 等, 存 於 縣 局, 作 為 徵 賦 之 原 簿 所 謂 八 筐, 係 因 全 紙 分 為 八 區 填 記 所 謂 魚 鱗 冊, 係 因 各 坵 ( 宗 ) 田 園 連 接 之 形 狀 有 如 魚 鱗, 每 冊 之 張 數 為 ㄧ 百 張 (7) 簡 明 總 括 圖 冊 : 專 記 ㄧ 堡 ㄧ 莊 之 田 園 甲 數 及 田 賦 之 總 額 以 一 份 存 縣, 六 份 分 呈 戶 部 福 建 總 督 臺 灣 巡 撫 臺 灣 布 政 司 臺 灣 道 台 及 該 管 府 衙 門, 以 便 核 對 每 年 收 入 之 賦 額 及 遇 水 災 害 免 賦 時, 記 入 其 項 下 而 核 減 總 額 (8) 歸 戶 冊 : 即 名 寄 帳, 以 戶 統 田, 每 ㄧ 戶 立 ㄧ 份, 將 該 戶 所 有 之 田 園 2

7 壹 時 代 地 政 甲 數 記 入, 以 便 徵 收 賦 稅 4. 清 丈 成 果 與 效 果 : 劉 銘 傳 實 行 土 地 清 丈, 從 光 緒 12 年 4 月 開 始 至 光 緒 18 年 5 月 完 成, 歷 時 6 年 2 月, 言 其 成 績, 雖 未 十 分 完 善, 惟 清 丈 前 全 島 已 丈 量 有 賦 土 地, 僅 7 萬 餘 甲, 賦 額 只 有 14 餘 萬 元 至 清 丈 後, 丈 量 面 積 增 至 36 萬 1 千 4 百 餘 甲, 其 能 排 除 萬 難, 完 成 全 島 田 園 清 丈 清 賦, 發 給 產 權 丈 單, 保 護 人 民 產 權, 確 立 財 政 稅 收 之 基 礎 ( 二 ) 土 地 制 度 早 期 清 代 臺 灣 之 農 耕 制 度, 分 為 三 級, 一 為 擁 有 開 拓 權 之 業 戶, 又 稱 業 主, 或 稱 墾 主 ; 一 為 力 墾 戶, 即 實 際 從 事 開 拓 之 墾 戶, 又 稱 田 主 ; 另 一 為 向 力 墾 戶 或 田 主 贌 耕 之 現 耕 佃 人 後 來 業 主 擁 有 廣 大 田 園, 漸 次 與 土 地 之 開 拓 不 發 生 實 際 關 係, 至 清 代 晚 期, 其 土 地 實 權 漸 移 於 力 墾 戶 ( 田 主 ) 之 手, 於 是 租 穀 又 分 為 大 租 與 小 租 兩 種, 業 主 所 收 者 稱 大 租, 故 力 墾 戶 ( 田 主 ) 又 稱 小 租 戶 光 緒 14 年 (1888) 劉 銘 傳 清 丈 後, 確 定 小 租 戶 為 田 園 之 實 際 業 主, 免 除 大 租 戶 之 正 供, 而 由 大 租 穀 中 抽 十 分 之 四 歸 小 租 戶, 正 供 則 由 小 租 戶 繳 納 明 治 37 年 (1904) 臺 灣 總 督 府 認 為 大 租 戶 既 成 為 虛 權, 乃 正 式 廢 止 大 租 權, 發 行 公 債 證 券 收 買 大 租 權, 而 小 租 戶 ( 田 主 ) 悉 成 為 真 正 之 地 主 清 光 緒 年 間 ( ), 臺 灣 首 任 巡 撫 劉 銘 傳 清 丈 全 臺 土 地, 光 緒 13 年 (1887) 於 臺 北 臺 南 二 府, 設 置 臺 灣 清 賦 總 局, 隸 屬 臺 灣 布 政 使, 由 各 該 知 府 管 理 局 務, 所 屬 各 廳 縣 置 分 局, 聽 奉 命 展 開 土 地 調 查 工 作, 遴 選 地 方 之 清 丈 委 員, 清 丈 完 成 的 土 地 則 發 給 丈 單 二 日 治 時 期 之 土 地 調 查 日 治 時 期 的 地 政, 著 重 於 地 稅 的 課 徵, 所 以 是 由 財 務 系 統 辦 理, 在 總 督 府 是 由 財 務 局 辦 理, 在 地 方 是 由 稅 務 課 辦 理 日 本 治 臺 初 期, 臺 灣 土 地 地 籍 非 常 紊 亂, 不 僅 有 大 小 租 之 存 在 且 未 入 籍 之 隱 田 甚 多, 除 對 農 業 產 業 的 開 發 及 田 賦 之 課 徵 有 莫 大 影 響, 同 時 造 成 人 民 之 負 擔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所 以, 日 人 於 明 治 31 年 ( 西 元 1898 年 ) 頒 布 臺 灣 地 籍 規 則, 設 置 臨 3

8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著 手 土 地 調 查 與 整 理 的 工 作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於 明 治 31 年 9 月 1 日 設 置, 至 明 治 38 年 3 月 31 日 裁 撤 2 該 局 成 立 後 展 開 土 地 調 查 相 關 業 務, 即 便 進 行 地 籍 調 查 三 角 測 量 及 地 形 測 量 等 事 業 土 地 調 查 的 結 果, 整 理 了 清 代 以 來 凌 亂 的 大 租 權, 透 過 不 許 新 設 及 公 債 補 償 的 方 式, 不 僅 使 土 地 關 係 得 以 明 確 化, 建 立 徵 稅 基 礎, 增 加 地 租 收 入, 土 地 交 易 也 獲 得 政 府 的 保 障 明 治 34 年 ( 西 元 1901 年 )4 月 1 日, 臺 灣 總 督 府 開 始 在 臺 中 與 臺 南 二 地 進 行 土 地 調 查 工 作, 同 年 8 月, 在 臺 中 廳 內 各 堡 設 置 派 出 所, 以 所 在 地 方 官 擔 任 派 出 所 事 務 官 派 出 所 內 配 治 事 務 員 及 測 量 員, 再 由 事 務 員 中 擇 ㄧ 為 準 備 員, 先 測 量 確 定 各 街 庄 境 界, 再 接 受 由 民 眾 提 出 之 土 地 申 告 證 明 書 類, 配 合 該 地 街 庄 委 員 先 行 繪 製 其 位 置 圖 同 時 測 量 員 亦 先 遣 圖 根 員, 至 當 地 選 定 適 宜 之 處, 乃 為 三 角 點 測 量 之 圖 根 點, 作 為 細 部 測 量 的 基 礎 俟 完 成 某 階 段 後, 準 備 員 將 所 有 證 據 書 類 與 位 置 略 圖 交 由 事 務 員 檢 閱, 且 由 測 量 員 根 據 各 圖 根 點 及 每 筆 土 地 之 位 置 略 圖, 測 量 繪 製 該 筆 土 地 之 境 界 點, 以 確 定 各 筆 土 地 之 位 置 與 面 積 等, 最 後 再 加 以 編 號, 賦 予 地 番 是 以, 大 至 保 里 村 落 界 線, 小 至 各 筆 土 地 範 圍 坐 落, 均 予 以 明 確 繪 製 與 登 錄 對 於 清 代 以 來 自 然 形 成 的 聚 落, 不 僅 確 定 其 名 稱 用 字 與 範 圍 界 線, 村 落 之 間 也 加 以 整 併, 被 併 入 之 村 落, 稱 為 土 名, 作 為 地 番 的 名 稱, 也 成 為 日 後 小 字 的 範 圍 3 日 人 自 明 治 31 年 ( 西 元 1898 年 )7 月 起, 積 極 策 劃 實 施 土 地 調 查 事 宜, 次 年 實 施 迄 至 明 治 36 年 ( 西 元 1903 年 ) 完 成 茲 將 籌 劃 經 過 略 述 如 下 : 4 (ㄧ) 訂 定 地 籍 及 土 地 調 查 法 令 規 章 1. 臺 灣 地 籍 規 則 2 摘 錄 鹿 港 鎮 志 篡 修 委 員 會, 鹿 港 鎮 志 : 政 事 篇 第 頁, 鹿 港 鎮 公 所,89 年 6 月 出 版 3 陳 靜 寬, 從 省 城 到 臺 中 市 : 一 個 城 市 的 興 起 與 發 展 (1895 ~ 1945) 第 55 頁, 國 立 臺 灣 歷 史 博 物 館,101 年 12 月 1 日 出 版 4 摘 錄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志 編 篡 委 員 會,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志 第 頁,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民 國 86 年 9 月 出 版 4

9 壹 時 代 地 政 日 本 政 府 實 施 土 地 調 查 前, 於 明 治 31 年 ( 西 元 1898 年 )7 月 臺 灣 總 督 府 律 令 第 13 號 公 布 臺 灣 地 籍 規 則, 以 為 詮 定 地 目, 設 置 地 籍 圖 冊 之 依 據 2.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規 則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為 配 合 臺 灣 地 籍 規 則 之 頒 行 及 實 施 土 地 調 查 有 關 土 地 申 報 地 籍 調 查 測 量, 作 為 執 行 之 依 據, 復 以 律 令 第 14 號 公 布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規 則, 並 於 同 年 9 月 府 令 發 布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規 則 施 行 細 則 3. 其 他 細 則 臺 灣 地 籍 規 則 公 布 之 後, 為 釐 定 其 施 行 細 則, 並 配 合 土 地 調 查 有 關 地 籍 調 查 測 量, 乃 於 明 治 34 年 ( 西 元 1901 年 ) 3 月 以 府 令 發 布 臺 灣 地 籍 規 則 施 行 細 則 暨 臺 灣 地 籍 事 務 須 知, 分 別 就 地 籍 區 段 地 號 編 定 土 地 分 割 合 併 地 目 變 更 等 異 動 變 更 調 查 測 量 及 其 成 果 處 理 土 地 臺 帳 連 名 簿 ( 即 共 有 人 名 簿 ) 地 租 名 寄 簿 ( 即 課 徵 田 賦 之 歸 戶 冊 ) 編 製 之 規 格 內 容 登 載 方 法 等, 詳 盡 規 定, 期 使 地 籍 與 地 稅 管 理 相 輔 相 成 ( 二 ) 成 立 土 地 調 查 及 查 訂 機 關 1. 土 地 調 查 機 關 明 治 31 年 ( 西 元 1898 年 )9 月 敕 令 第 201 號 公 布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官 制 ( 組 織 規 程 ) 成 立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於 臺 北, 由 總 督 府 民 政 長 官 兼 任 局 長, 綜 理 土 地 調 查 事 務 至 明 志 38 年 3 月 調 查 事 業 告 竣, 臨 時 土 地 調 查 局 同 時 裁 併 任 命 狀 申 告 書 (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 陳 慶 芳 提 供 5

10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2. 土 地 查 定 機 關 土 地 調 查 之 目 的, 在 清 理 地 籍 調 查 業 主 及 土 地 種 類 丈 量 土 地 界 址 確 定 經 界 及 測 定 土 地 面 積 其 準 確 與 否 關 係 人 民 權 益 及 賦 稅 負 擔 公 平 至 為 重 大, 故 土 地 業 主 境 界 種 類 經 調 查 丈 量 結 果 應 由 地 方 土 地 調 查 委 員 會 查 定 後 由 地 方 廳 公 告 ( 三 ) 土 地 調 查 情 形 土 地 調 查 作 業 方 法 可 分 為 外 業 與 內 業 工 作 : 1. 外 業 : 係 由 派 出 所 人 員 負 責, 專 辦 實 地 調 查 及 測 量, 並 採 用 分 班 制, 分 為 地 籍 調 查 班 三 角 測 量 班 地 形 測 量 班 三 種 2. 內 業 : 土 地 調 查 受 訓 人 員 結 訓 合 照 陳 慶 芳 提 供 係 由 本 局 (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 支 局 出 張 所 人 員 分 別 負 責 處 理, 其 屬 於 事 務 性 者, 例 如 將 受 理 之 申 告 書 類 之 稽 查, 並 根 據 細 部 測 量 所 得 成 果 就 每 宗 土 地 之 地 號 及 面 積 填 入 申 告 書 內, 然 後 按 調 查 測 量 查 定 結 果 依 次 編 制 地 籍 帳 土 地 臺 帳 連 名 簿 地 租 名 寄 帳 大 租 名 寄 帳 官 租 名 寄 帳 土 地 業 主 查 定 名 簿 等 土 地 臺 帳 土 地 臺 帳 連 名 簿 土 地 臺 帳 謄 本 本 所 文 件 6

11 壹 時 代 地 政 ( 四 ) 異 動 整 理 土 地 調 查 期 間, 業 主 提 出 土 地 申 報 書 後, 於 調 查 成 果 查 定 前, 如 有 分 割 合 併 地 目 經 界 等 標 示 變 更 或 買 賣 典 質 讓 與 等 土 地 權 利 變 更 時, 應 隨 時 申 報, 以 憑 辦 理 土 地 異 動 整 理 手 續, 此 項 工 作 由 各 地 方 廳 之 財 務 課 主 辦, 原 從 事 調 查 測 量 人 員 全 部 參 與 工 作, 自 明 治 36 年 10 月 開 始 至 翌 年 11 月 全 部 整 理 完 竣 ( 五 ) 異 議 之 裁 決 土 地 調 查 結 果 經 地 方 土 地 調 查 委 員 會 查 定, 若 不 服 查 定, 可 向 高 等 土 地 調 查 委 員 會 申 請 裁 決, 大 部 分 係 土 地 所 有 權 或 界 址 糾 紛 三 戰 後 之 地 政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源 於 日 治 時 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轄 下 之 臺 中 出 張 所 北 斗 登 記 所, 設 置 時 間 為 明 治 39 年 ( 西 元 1906 年 ) 於 民 國 35 年 ( 西 元 1946 年 ) 元 月 改 稱 為 台 中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爾 後 於 民 國 39 年 ( 西 元 1950 年 )10 月 因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劃 分, 改 為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當 時 轄 區 包 括 北 斗 溪 州 北 斗 埤 頭 二 林 芳 苑 竹 塘 大 城 等 8 個 鄉 鎮 民 國 48 年 二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成 立, 二 林 芳 苑 竹 塘 大 城 四 鄉 鎮 自 本 所 劃 出 目 前 轄 區 為 北 斗 溪 州 北 斗 埤 頭 四 鄉 鎮, 已 登 記 土 地 123,154 筆, 面 積 13, 公 頃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轄 區 圖 7

12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光 復 後 我 國 土 地 政 策 措 施 以 平 均 地 權 理 論 為 依 據, 其 執 行 由 地 政 機 關 負 責, 北 斗 鎮 依 中 央 政 策, 自 民 國 38 年 開 始, 推 宣 傳 綱 要 ( 左 ) 月 刊 ( 中 ) 獎 勵 ( 右 ) 陳 慶 芳 提 供 行 三 七 五 減 租 公 地 放 領 耕 者 有 其 田 等 一 連 串 土 地 改 革, 接 著 辦 理 土 地 重 劃,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遵 循 國 父 遺 教,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以 達 成 土 地 改 革 政 策, 改 善 國 民 生 活 政 府 陸 續 推 動 的 土 地 改 革 措 施 計 有 : 三 七 五 減 租 公 地 放 領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市 地 重 劃 農 地 重 劃 等 相 關 措 施 ( ㄧ ) 三 七 五 減 租 三 七 五 減 租 是 台 灣 土 地 改 革 的 第 一 階 段 工 作 中 華 民 國 38 年 4 月 14 日, 在 中 國 農 村 復 興 聯 合 委 員 會 委 員 蔣 夢 麟 的 建 議 下, 臺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陳 誠 公 布 臺 灣 省 私 有 耕 地 租 用 辦 法, 開 始 實 施 三 七 五 減 租 民 國 38 年 8 月 15 日, 臺 灣 全 省 三 七 五 減 租 政 策 研 擬 完 成 民 國 40 年 5 月 25 日, 立 法 院 正 式 通 過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條 例, 同 年 6 月 7 日 以 總 統 令 公 布 施 行 條 例 規 定 租 期 一 律 改 為 六 年, 在 租 期 中 非 因 法 定 事 故, 地 主 不 得 終 止 租 約, 以 保 障 佃 農 權 利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 左 ) 三 七 五 租 約 書 ( 中 ) 代 電 文 ( 右 ) 陳 慶 芳 提 供 8

13 壹 時 代 地 政 ( 二 ) 公 地 放 領 公 地 放 領 係 公 地 管 理 機 關 及 縣 ( 市 ) 政 府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之 實 體 與 程 序, 准 許 符 合 規 定 之 承 租 農 民 依 照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承 領, 於 繳 清 全 部 放 領 地 價 後, 移 轉 土 地 所 有 權 之 私 法 上 分 期 付 款 之 買 賣 行 為, 其 旨 在 扶 植 自 耕 農, 實 現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143 條 國 家 對 於 土 地 之 分 配 與 整 理, 應 以 扶 植 自 耕 農 及 自 行 使 用 土 地 人 為 原 則 之 土 地 政 策 民 國 40 年 6 月, 政 府 開 始 實 施 公 地 放 領, 放 領 耕 地 由 政 府 委 託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徵 收, 使 無 地 之 農 民 取 得 所 有 權 政 令 宣 導 報 章 承 領 公 有 土 地 證 明 書 及 稻 穀 ( 谷 ) 驗 收 情 形 相 片 陳 慶 芳 提 供 9

14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 三 )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民 國 42 年 1 月 26 日 政 府 為 推 行 耕 者 有 其 田 政 策 推 行 土 地 實 務 債 券, 將 臺 泥 臺 紙 農 林 工 業 等 四 大 公 營 事 業 的 公 司 股 票 補 償 給 地 主, 且 於 同 年 12 月 16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徵 收 耕 地 補 償 地 價 股 票 發 放 辦 法 書 籍 當 實 社 會 相 片 實 物 土 地 債 券 放 領 耕 地 繳 清 地 價 證 明 單 陳 慶 芳 提 供 ( 四 )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臺 灣 地 區 在 民 國 45 年 ( 西 元 1956) 起 開 始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陸 續 擇 定 重 要 較 繁 榮 地 區 逐 步 推 行, 最 初 僅 就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之 範 圍 辦 理 平 均 地 權 之 規 定 地 價, 由 於 規 定 地 價 之 後, 實 施 區 域 之 地 價 稅 逐 年 增 加, 土 地 投 機 情 形 獲 得 控 制, 國 父 孫 中 山 先 生 所 揭 櫫 的 漲 價 歸 公 理 念 得 到 初 步 落 實 ( 五 ) 市 地 重 劃 台 灣 地 區 自 光 復 以 後, 相 繼 實 施 ㄧ 連 串 農 地 改 革 措 施, 使 農 村 之 經 濟 顯 著 改 善, 為 期 經 濟 起 飛, 政 府 乃 接 著 手 規 劃 實 施 各 項 經 濟 建 設 計 畫, 諸 如 五 年 經 濟 計 劃 四 年 經 濟 計 劃 六 年 經 濟 建 設 計 畫 及 十 項 建 設 等 重 大 施 政, 促 使 經 濟 日 趨 繁 榮, 工 商 業 迅 速 發 展, 社 會 型 態 由 農 業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逐 漸 蛻 變 為 工 商 業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並 且, 隨 著 工 業 化 之 腳 步, 人 口 逐 漸 遷 往 都 市, 形 成 都 市 日 益 擴 大 之 現 象, 但 都 市 之 建 設 發 展 速 度 卻 遠 落 10

15 壹 時 代 地 政 後 於 都 市 人 口 成 長, 導 致 嚴 重 的 都 市 問 題 發 生, 諸 如 土 地 過 度 利 用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住 宅 缺 乏 交 通 紊 亂 環 境 嚴 重 汙 染 地 價 暴 漲 及 土 地 投 機 等 情 形, 在 在 造 成 都 市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之 惡 化, 成 為 都 市 建 設 發 展 過 程 中 亟 需 解 決 之 問 題 為 解 決 上 述 都 市 化 問 題, 以 提 高 民 眾 生 活 品 質, 促 進 都 市 健 全 發 展, 政 府 乃 著 手 採 行 各 種 解 決 之 道, 其 中 市 地 重 劃 尤 具 績 效 因 為 市 地 重 劃 係 依 照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內 容, 將 大 區 域 之 畸 零 細 碎 不 整 之 土 地, 按 原 有 位 次 經 交 換 分 合 為 形 狀 方 整 後, 重 新 分 配 予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行 政 措 施 經 市 地 重 劃 後 各 宗 土 地 均 直 接 臨 路, 且 立 即 可 供 建 築 使 用, 乃 為 增 進 土 地 利 用 並 利 於 都 市 建 設 之 綜 合 性 土 地 改 革 政 策 而 且 重 劃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工 程 建 設 費 用 由 重 劃 區 內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共 同 負 擔, 不 僅 政 府 可 節 省 龐 大 建 設 經 費 支 出,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亦 可 享 受 重 劃 後 公 共 設 施 便 利 環 境 品 質 提 升 及 土 地 增 值 等 實 質 效 益, 為 一 種 惠 而 不 費 公 私 兩 利 之 都 市 建 設 事 業 歷 年 本 所 轄 區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工 程 成 果 統 計 表 (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 年 別 工 程 名 稱 面 積 ( 公 頃 ) 備 註 75 年 76 年 北 斗 鎮 東 北 斗 區 年 溪 州 鄉 進 樂 區 年 溪 州 鄉 進 樂 市 地 溪 州 都 市 計 畫 12 號 道 路 - 道 路 工 程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102 年 業 務 年 報 ( 六 ) 農 地 重 劃 台 灣 西 部 地 狹 人 稠, 而 東 部 地 形 複 雜, 全 臺 耕 地 坵 塊 畸 零 狹 小, 農 戶 耕 地 分 散, 加 上 田 間 排 水 不 良 灌 溉 不 便, 以 及 農 路 缺 乏 等 因 素, 使 得 農 業 經 營 頗 為 困 難, 生 產 效 率 難 以 提 高 為 改 善 農 業 經 營 環 境 與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政 府 自 民 國 47 年 起, 開 始 推 行 農 地 重 劃, 以 達 成 農 場 坵 塊 標 準 化 農 業 機 械 化 水 利 現 代 化 以 及 農 村 交 通 銜 接 系 統 化 的 目 標, 進 而 改 善 農 村 地 區 之 生 產 及 生 活 環 境 11

16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農 地 重 劃 之 規 劃 設 計 考 量 當 地 自 然 環 境, 採 用 適 當 生 態 工 程 之 作 法, 以 兼 顧 自 然 保 育 需 求 及 營 造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減 緩 工 程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如 於 排 水 渠 底 施 設 滲 水 設 施 以 涵 養 地 下 水 源 溝 牆 側 施 設 生 態 孔 與 生 態 爬 梯 及 中 大 排 渠 道 以 砌 石 工 法 之 生 態 護 岸 施 設 並 加 強 農 路 路 側 植 栽 綠 美 化 農 地 重 劃 後 農 村 社 區 歷 年 本 所 辦 理 農 地 重 劃 工 程 成 果 統 計 表 年 別 重 劃 區 名 稱 鄉 鎮 別 面 積 ( 公 頃 ) 重 劃 後 地 段 名 52 三 條 圳 溪 州 鄉 590 溪 州 鄉 新 興 段 52 圳 寮 溪 州 鄉 136 溪 州 鄉 新 興 段 55 水 尾 溪 州 鄉 埤 頭 鄉 番 子 埔 埤 頭 鄉 永 田 田 尾 鄉 永 靖 鄉 溪 州 溪 州 鄉 1, 田 尾 田 尾 鄉 田 尾 園 藝 特 定 區 於 72 年 納 入 溪 州 農 地 重 劃 區 ( 溪 州 鄉 八 德 段 埤 頭 鄉 中 和 段 ) 於 67 年 辦 理 重 測 改 編 地 段 為 埤 頭 鄉 元 埔 段 埔 東 段 永 靖 鄉 永 福 段, 田 尾 鄉 福 新 段 福 德 段 和 平 段 溪 州 鄉 忠 孝 段 仁 愛 段 信 義 段 和 平 段, 埤 頭 鄉 東 和 段 中 和 段, 竹 塘 鄉 新 田 段 田 尾 鄉 田 豐 段 慶 豐 段 新 豐 段 仁 豐 段 頂 豐 段 三 豐 段, 永 靖 鄉 永 豐 段 田 尾 鄉 130 田 尾 鄉 田 崙 段 民 生 段 附 註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彰 化 縣 農 地 重 劃 50 週 年 專 刊 12

17 壹 時 代 地 政 ( 七 ) 農 水 路 改 善 我 國 早 期 ( 民 國 60 年 以 前 ) 完 成 之 農 地 重 劃 區, 其 工 程 費 和 農 水 路 用 地 全 部 由 農 民 負 擔, 當 時 為 顧 及 農 民 負 擔 能 力, 及 適 應 當 時 農 業 環 境 之 須 要, 田 間 農 路 之 設 施 寬 度 僅 為 2.5 至 3 公 尺, 路 面 均 未 鋪 設 級 配 料, 併 行 之 水 路 亦 多 為 土 渠 未 施 設 內 面 供 或 保 護 工, 由 於 長 年 沖 刷 失 修, 功 能 受 損 近 年 來 由 於 農 業 環 境 的 變 遷, 引 進 之 農 業 機 械 車 輛 機 型 較 以 往 為 大, 加 以 農 村 經 濟 日 趨 繁 榮, 機 動 車 輛 交 通 與 日 俱 增, 為 適 應 現 代 農 業 經 營 規 模 須 要, 政 府 認 為 針 對 早 期 完 成 之 農 地 重 劃 區 辦 理 第 二 次 農 地 重 劃 實 有 必 要, 乃 於 民 國 77 年 開 始 辦 理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縣 府 協 助 本 所 辦 理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工 程 設 計 及 施 工 監 造 等 工 作, 至 102 年 止, 計 辦 理 4 區, 面 積 589 公 頃, 績 效 顯 著, 工 作 成 果 頗 受 各 界 好 評 農 水 路 改 善 後 情 形 本 所 拍 攝 編 號 本 所 辦 理 早 期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辦 理 地 區 面 積 一 覽 表 建 設 計 畫 名 稱 面 積 ( 公 頃 ) 鄉 鎮 別 1 83 年 度 三 條 圳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223 溪 州 鄉 2 84 年 度 三 條 圳 ( 二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166 溪 州 鄉 3 84 年 度 三 條 圳 ( 三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100 溪 州 鄉 4 84 年 度 三 條 圳 ( 四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100 溪 州 鄉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彰 化 縣 農 地 重 劃 50 週 年 專 刊 13

18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貳 歷 史 光 影 ㄧ 本 所 沿 革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源 於 日 治 時 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轄 下 之 臺 中 出 張 所 北 斗 登 記 所, 設 置 時 間 為 明 治 39 年 ( 西 元 1906 年 ) 於 民 國 35 年 ( 西 元 1946 年 ) 元 月 改 稱 為 台 中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爾 後 於 民 國 39 年 ( 西 元 1950 年 )10 月 因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劃 分, 改 為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當 時 轄 區 包 括 北 斗 溪 州 北 斗 埤 頭 二 林 芳 苑 竹 塘 大 城 等 8 個 鄉 鎮 ; 又 於 民 國 48 年 二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成 立, 其 中 二 林 芳 苑 竹 塘 大 城 四 鄉 鎮 自 本 所 劃 出 目 前 轄 區 為 北 斗 溪 州 北 斗 埤 頭 四 鄉 鎮, 已 登 記 土 地 123,154 筆, 面 積 13, 公 頃 本 所 前 身 於 日 據 時 期 僅 辦 理 土 地 登 記 業 務, 其 名 稱 可 分 三 個 階 段 : 先 於 西 元 1906 年 隸 屬 於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轄 下 之 臺 中 出 張 所 北 斗 登 記 所, 次 於 1909 年 11 月 改 隸 於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北 斗 登 記 所, 最 後 於 1920 年 8 月 改 稱 為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北 斗 出 張 所 資 料 來 源 :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資 料 來 源 : 陳 慶 芳 14

19 壹 貳 時 歷 代 史 地 光 政 影 臺 灣 光 復 之 後, 各 出 張 所 之 不 動 產 登 記 業 務 並 未 廢 除, 在 民 國 35 年 ( 西 元 1946 年 )4 月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成 立 之 土 地 整 理 處 並 以 ( 卅 五 ) 署 民 字 字 號 函 訂 定 由 各 土 地 整 理 處 接 管 法 院 之 不 動 產 登 記 業 務, 是 北 斗 出 張 所 登 記 業 務 則 移 由 臺 中 土 地 整 理 處 辦 理 復 於 民 國 35 年 底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頒 訂 臺 灣 省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本 所 業 務 則 由 臺 中 縣 政 府 依 法 成 立 臺 中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承 接 最 後 於 民 國 39 年 ( 西 元 1950 年 )10 月 因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本 所 轄 區 改 隸 彰 化 縣 政 府, 是 本 所 為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之 名 稱 至 此 確 立, 其 轄 區 包 含 : 北 斗 鎮 田 尾 鄉 溪 州 鄉 埤 頭 鄉 二 林 鎮 大 城 鄉 竹 塘 鄉 及 芳 苑 鄉 迨 民 國 48 年 ( 西 元 1959 年 ) 增 設 彰 化 縣 二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轄 區 則 改 為 現 今 之 北 斗 鎮 田 尾 鄉 溪 州 鄉 及 埤 頭 鄉 4 鄉 鎮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沿 革 表 時 間 ( 西 元 ) 名 稱 1906 年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中 出 張 所 北 斗 登 記 所 1909 年 11 月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北 斗 登 記 所 1920 年 08 月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北 斗 出 張 所 北 斗 出 張 所 ( 臺 中 土 地 整 理 處 成 立, 該 處 並 接 管 1946 年 04 月 法 院 不 動 產 登 記 業 務 ) 1946 年 11 月 至 12 月 臺 中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 臺 中 縣 政 府 依 法 成 立 ) 1950 年 10 月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 彰 化 縣 二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成 立 之 簽 呈 及 公 文 15

20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北 斗 地 政 早 期 及 目 前 相 片 圖 陳 慶 芳 ( 早 期 相 片 ) 提 供 臺 灣 總 督 府 及 所 屬 關 屬 職 員 錄 陳 慶 芳 提 供 16

21 壹 貳 時 歷 代 史 地 光 政 影 二 歷 任 首 長 編 號 姓 名 任 職 期 間 ( 民 國 年 / 月 / 日 ) 備 註 1 楊 緖 勳 39 年 10 月 25 日 至 40 年 02 月 01 日 第 1 任 主 任 2 陳 慶 漳 40 年 02 月 01 日 至 40 年 04 月 20 日 第 2 任 主 任 3 吳 榮 福 40 年 04 月 20 日 至 40 年 12 月 14 日 40 年 12 月 14 日 至 62 年 05 月 11 日 由 股 長 暫 兼 任 第 3 任 主 任 4 江 煌 輝 62 年 05 月 11 日 至 63 年 07 月 16 日 兼 任 5 黃 炳 賢 63 年 07 月 16 日 至 70 年 07 月 11 日 第 4 任 主 任 6 張 學 仁 70 年 07 月 11 日 至 73 年 04 月 14 日 第 5 任 主 任 7 王 朝 東 73 年 04 月 14 日 至 74 年 06 月 01 日 第 6 任 主 任 8 蔡 慶 明 74 年 06 月 03 日 至 74 年 06 月 29 日 74 年 06 月 29 日 至 85 年 07 月 16 日 由 田 中 地 政 兼 代 本 所 主 任 第 7 任 主 任 9 陳 慶 芳 85 年 07 月 16 日 至 91 年 01 月 16 日 第 8 任 主 任 10 黃 秋 生 91 年 01 月 16 日 至 91 年 04 月 01 日 代 理 主 任 11 王 銀 和 91 年 04 月 01 日 至 95 年 05 月 08 日 第 9 任 主 任 12 黃 秋 生 95 年 05 月 08 日 至 95 年 08 月 30 日 代 理 主 任 13 蔡 全 烈 95 年 08 月 30 日 至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 10 任 主 任 14 劉 坤 松 101 年 07 月 06 日 至 至 103 年 11 月 17 日 第 11 任 主 任 15 林 大 猷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至 迄 今 第 12 任 主 任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整 理 17

22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三 北 斗 地 政 大 事 紀 年 號 公 元 大 事 紀 要 臺 中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成 立 民 國 035 年 1946 年 開 始 辦 理 土 地 總 登 記 民 國 038 年 1949 年 開 始 辦 理 375 減 租 清 查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成 立 民 國 039 年 1950 年 10 月 首 任 主 任 楊 緒 勳 就 任 開 始 辦 理 公 地 放 領 2 月 楊 緒 勳 主 任 離 職 2 月 陳 慶 漳 主 任 到 職 ( 第 2 任 主 任 ) 民 國 040 年 1951 年 4 月 陳 慶 漳 主 任 離 職 4 月 吳 榮 福 股 長 兼 任 主 任,12 月 調 升 本 所 主 任 ( 第 3 任 主 任 ) 民 國 042 年 1953 年 彰 化 縣 開 始 辦 理 耕 者 有 其 田 民 國 048 年 1959 年 劃 分 成 立 二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民 國 052 年 1963 年 辦 理 三 條 圳 及 圳 寮 農 地 重 劃 區 全 面 辦 理 地 目 等 則 總 調 整, 北 斗 鎮 實 施 平 均 地 民 國 054 年 1965 年 權 規 定 地 價 民 國 056 年 1967 年 1 月 公 告 實 施 北 斗 鎮 都 市 計 畫 民 國 062 年 1973 年 5 月 吳 榮 福 主 任 離 職, 同 月 江 煌 輝 股 長 兼 任 主 任 民 國 063 年 1974 年 7 月 黃 炳 賢 主 任 到 職 ( 第 4 任 主 任 ) 埤 頭 鄉 辦 理 航 測 民 國 065 年 1976 年 北 斗 鎮 螺 陽 段 重 測,67 年 完 成 溪 州 鄉 辦 理 航 測 民 國 066 年 1977 年 全 面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規 定 地 價 民 國 069 年 1980 年 全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公 告 辦 理 永 田 農 地 重 劃 區, 田 尾 鄉 福 新 段 福 德 段 和 平 段 民 國 070 年 1981 年 7 月 黃 炳 賢 主 任 離 職 7 月 張 學 仁 主 任 到 職 ( 第 5 任 主 任 )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土 地 面 積 與 筆 數 總 清 查 成 績 優 等 獎 民 國 072 年 1983 年 辦 理 溪 州 農 地 重 劃 區, 溪 州 鄉 忠 孝 段 仁 愛 段 信 義 段 和 平 段 八 德 段 ; 埤 頭 鄉 東 和 段 中 和 段 18

23 壹 貳 時 歷 代 史 地 光 政 影 榮 獲 縣 府 推 行 第 二 階 段 工 作 簡 化 甲 等 獎 4 月 張 學 仁 主 任 離 職 4 月 王 朝 東 主 任 到 職 ( 第 6 任 主 任 ) 6 月 1 日 王 朝 東 主 任 離 職 民 國 073 年 1984 年 6 月 3 日 田 中 地 政 蔡 慶 明 主 任 兼 代 本 所 主 任 6 月 29 日 蔡 慶 明 主 任 到 職 ( 第 7 任 主 任 ) 北 斗 鎮 光 復 中 華 螺 青 新 政 三 民 大 松 舜 耕 大 安 中 寮 裕 後 三 和 段 重 測 ( 民 國 73 及 74 年 辦 理 ) 民 國 075 年 1986 年 開 始 辦 理 北 斗 鎮 東 北 斗 市 地 重 劃 榮 獲 內 政 部 建 立 土 地 登 記 簿 縮 影 系 統 優 等 獎 民 國 076 年 1987 年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重 新 規 定 地 價 工 作 成 績 優 異 獎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優 等 獎 田 尾 鄉 農 地 重 劃, 田 豐 段 慶 豐 段 新 豐 段 仁 豐 段 頂 豐 段 三 豐 段 民 國 077 年 1988 年 北 斗 鎮 文 昌 段 重 劃 特 約 土 地 登 記 代 理 人 服 務 績 效 優 良 獎 北 斗 鎮 北 工 段 重 劃 ( 工 業 區 ) 民 國 078 年 1989 年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頒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優 等 獎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頒 為 民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甲 等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頒 為 民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甲 等 榮 獲 彰 化 縣 公 文 處 理 團 體 成 績 優 等 獎 民 國 079 年 1990 年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頒 地 政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土 地 測 量 類 科 研 修 成 績 優 良 獎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頒 地 政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平 均 地 權 類 科 研 修 成 績 優 良 獎 實 施 公 告 地 價 與 公 告 現 值 兩 價 分 離 制 度 民 國 080 年 1991 年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優 等 獎 榮 獲 行 政 院 服 務 楷 模 獎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優 等 獎 民 國 081 年 1992 年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推 行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甲 等 獎 溪 州 鄉 登 山 育 善 復 興 進 樂 更 新 ; 埤 頭 鄉 新 庄 崙 南 平 原 稻 香 合 興 永 豐 段 重 測 民 國 082 年 1993 年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頒 國 土 利 用 現 況 調 查 工 作 成 績 優 異 獎 民 國 083 年 1994 年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地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優 等 民 國 084 年 1995 年 辦 理 紅 毛 社 農 地 重 劃 區 ( 田 尾 鄉 吉 心 段 ) 19

24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民 國 085 年 1996 年 7 月 蔡 慶 明 主 任 退 休 7 月 陳 慶 芳 主 任 到 職 ( 第 8 任 主 任 ) 辦 理 田 尾 園 藝 特 定 區 農 地 重 劃 區 ( 田 尾 鄉 田 崙 民 國 086 年 1997 年 段 民 生 段 ) 民 國 087 年 1998 年 榮 獲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業 務 督 導 優 等 獎 民 國 088 年 1999 年 實 施 地 政 資 訊 管 理 電 子 處 理 作 業 上 線 民 國 089 年 2000 年 停 止 辦 理 地 目 變 更 民 國 090 年 2001 年 開 辦 本 縣 跨 所 申 請 各 類 謄 本 及 查 詢 地 籍 資 料 實 施 單 一 窗 口 1 月 陳 慶 芳 主 任 調 升 彰 化 縣 文 化 局 長 民 國 091 年 2002 年 1 月 黃 秋 生 課 長 代 理 主 任 4 月 王 銀 和 主 任 到 職 ( 第 9 任 主 任 ) 民 國 092 年 2003 年 彰 化 縣 開 辦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田 尾 鄉 芳 富 段 重 測 民 國 093 年 2004 年 榮 獲 彰 化 縣 地 政 業 務 暨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第 2 名 民 國 094 年 2005 年 田 尾 鄉 芳 平 段 重 測 王 銀 和 主 任 調 升 彰 化 縣 地 政 局 局 長 5 月 黃 秋 生 課 長 代 理 主 任 民 國 095 年 2006 年 8 月 蔡 全 烈 主 任 到 職 ( 第 10 任 主 任 ) 田 尾 鄉 芳 圃 段 重 測 民 國 096 年 2007 年 田 尾 鄉 舜 民 段 重 測 民 國 097 年 2008 年 田 尾 鄉 田 平 段 重 測 民 國 098 年 2009 年 北 斗 鎮 後 溪 中 圳 段 重 測 北 斗 鎮 七 星 段 新 生 段 重 測 民 國 099 年 2010 年 榮 獲 彰 化 縣 地 政 新 聞 發 布 獎 第 2 名 地 政 系 統 NT 版 改 成 web 版 轉 換 作 業 北 斗 鎮 大 新 興 農 段 重 測 民 國 100 年 2011 年 榮 獲 彰 化 縣 地 政 新 聞 發 布 獎 第 2 名 7 月 蔡 全 烈 主 任 離 職 7 月 劉 坤 松 主 任 到 職 ( 第 11 任 主 任 ) 民 國 101 年 2012 年 榮 獲 彰 化 縣 為 民 服 務 態 度 考 核 績 優 獎 第 1 名 榮 獲 彰 化 縣 地 政 新 聞 發 布 獎 第 2 名 北 斗 鎮 東 螺 段 ; 溪 州 鄉 中 西 西 斗 段 重 測 民 國 102 年 2013 年 溪 州 鄉 成 功 柑 園 新 西 畔 段 重 測 民 國 103 年 2014 年 11 月 劉 坤 松 主 任 調 升 彰 化 縣 財 政 處 長 11 月 林 大 猷 主 任 到 職 ( 第 12 任 主 任 ) 20

25 壹 貳 時 歷 代 史 地 光 政 影 四 大 河 文 明 人 文 風 土 勝 景 (ㄧ) 溪 州 鄉 位 於 彰 化 縣 最 南 邊 的 溪 州 鄉, 南 臨 濁 水 溪 與 雲 林 縣 西 螺 鎮 莿 桐 鄉 相 望, 東 鄰 二 水 鄉 與 田 中 鎮, 北 鄰 北 斗 鎮 西 接 埤 頭 鄉 與 竹 塘 鄉, 全 鄉 面 積 約 74 平 方 公 里, 南 北 長 8.18 公 里, 東 西 寬 13.6 公 里, 目 前 全 鄉 人 口 有 三 萬 二 千 多 人 昔 日 濁 水 溪 出 二 水 隘 口 以 後 分 為 四 條 分 流, 由 北 而 南 依 序 是 東 螺 溪 西 螺 溪 虎 尾 溪 北 港 溪, 至 日 據 時 代 東 螺 溪 是 主 流, 本 鄉 正 位 在 東 西 螺 溪 間 的 浮 覆 地, 因 是 溪 中 之 沙 洲, 故 名 溪 州, 後 來 才 改 為 溪 州 本 鄉 原 為 巴 布 薩 平 埔 族 眉 裡 社 棲 居 之 地, 清 代 隸 屬 彰 化 東 螺 堡, 日 本 統 治 台 灣 後, 實 施 市 街 庄 制, 改 稱 為 溪 州 庄, 屬 台 中 州 北 斗 郡 所 轄, 設 庄 役 場 於 今 日 的 溪 州 村, 溪 州 之 所 以 成 為 日 後 的 鄉 名, 至 此 確 立 溪 州 鄉 田 野 景 色 21

26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 二 ) 北 斗 鎮 清 代 時 期 列 為 台 灣 四 大 都 市 的 之 一 的 北 斗 鎮, 而 擁 有 三 百 多 年 歷 史 位 於 斗 苑 路 上 的 媽 祖 廟 奠 安 宮 見 證 北 斗 鎮 的 歷 史 風 華 奠 安 宮 的 前 身 位 於 東 螺 街 ( 即 今 溪 洲 鄉 舊 眉 村 舊 社 羨 仔 腳 附 近 ) 的 天 后 宮, 清 代 嘉 慶 10 年 (1805) 蔡 牽 海 盜 作 亂 東 螺 街 受 到 牽 連, 屋 漏 偏 逢 連 夜 雨, 接 連 漳 泉 械 鬥 水 災, 使 得 東 螺 街 殘 破 不 堪, 在 地 方 耆 老 與 文 人 建 議 下, 東 螺 溪 居 民 與 天 后 宮 一 起 遷 移 往 北 約 二 里 處 的 寶 斗 街, 遷 至 寶 斗 接 後, 地 利 人 和, 又 得 舊 濁 水 溪 河 運 之 便, 北 斗 鎮 成 為 當 時 鹿 港 海 運 與 內 陸 河 運 的 重 要 轉 運 站, 此 時 貿 易 頻 繁, 萬 商 雲 集, 街 上 可 用 摩 肩 擦 踵 不 見 天 日 形 容, 因 此 造 就 北 斗 鎮 的 繁 華, 為 了 感 恩 天 后 宮 媽 祖 的 闢 護, 當 地 文 人 建 議 將 天 后 宮 改 名 為 奠 安 宮, 以 茲 紀 念 北 斗 鎮 位 於 彰 化 平 原 的 東 南 部, 舊 濁 水 溪 北 岸, 是 彰 化 平 原 與 雲 嘉 南 平 原 兩 地 區 間 交 通 必 經 位 置, 清 代 有 水 運 及 道 路 聯 繫 四 周 聚 落, 日 治 時 期 有 製 糖 用 鐵 道 聯 絡 田 尾 與 溪 洲, 而 後 省 道 臺 一 線 的 開 通 更 貫 穿 該 鎮 南 北, 使 得 聯 絡 台 灣 南 北 各 地 更 為 方 便, 然 由 於 時 勢 變 遷 河 道 的 淤 積 鐵 路 避 走 田 中, 北 斗 逐 漸 沒 落, 由 日 據 初 期 全 台 十 六 大 都 市 之 一, 退 居 為 全 台 最 小 之 鎮, 期 望 北 斗 鎮 能 重 振 往 日 榮 景, 展 現 風 華 及 新 風 貌, 讓 北 斗 鎮 能 真 正 代 表 彰 化 縣 在 地 的 光 榮 與 驕 傲 北 斗 鎮 街 景 及 奠 安 宮 22

27 壹 貳 時 歷 代 史 地 光 政 影 ( 三 ) 田 尾 鄉 清 朝 康 熙 年 間, 彰 化 平 原 開 鑿 八 堡 一 圳 二 圳 灌 慨 系 統, 系 統 轄 內 設 八 個 堡, 田 尾 因 地 型 狹 長, 分 隸 東 螺 堡 及 武 西 堡 日 據 初 年, 田 尾 改 屬 台 中 縣 彰 化 支 廳 所 轄,1920 年 改 制, 隸 屬 台 中 州 北 斗 郡, 稱 田 尾 庄 花 鄉 彰 化 縣 田 尾 鄉 是 台 灣 最 早 種 植 花 卉 的 地 方, 也 是 目 前 種 花 面 積 最 大 的 地 方 ; 鄉 內 公 路 花 園 占 地 近 五 百 公 頃, 園 裡 二 百 多 家 園 藝 中 心, 隨 著 四 季 變 化 展 出 上 千 種 奇 花 異 草, 讓 人 隨 時 有 新 的 感 受 與 驚 喜 公 路 花 園 周 遭 有 一 千 多 公 頃 的 花 田, 風 光 綺 麗, 騎 車 徜 徉 花 田 是 許 多 人 的 最 愛 ; 田 尾 的 美 麗, 讓 它 博 得 花 鄉 東 方 荷 蘭 台 灣 花 園 的 美 譽, 也 入 選 全 國 首 屆 十 大 經 典 農 漁 村, 是 國 內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田 尾 正 大 力 推 展 夜 間 觀 光, 希 望 留 遊 客 住 一 宿, 泡 壺 花 茶, 欣 賞 與 天 上 繁 星 相 映 輝 的 電 照 花 田, 享 受 寧 靜 花 香 夜 田 尾 鄉 街 道 景 色 23

28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 四 ) 埤 頭 鄉 位 處 濁 水 溪 沖 積 扇 上, 舊 濁 水 溪 流 經 本 鄉 與 北 斗 田 尾 鄉 鄉 界, 本 鄉 農 田 在 沖 積 扇 上 因 此 灌 溉 不 易, 故 以 前 在 今 埤 頭 村 和 豐 村 興 農 村 田 尾 鄉 交 界 處 開 闢 一 個 大 埤, 以 供 農 田 灌 溉 之 用, 本 鄉 地 處 大 埤 之 頭, 故 稱 為 埤 頭 目 前 仍 以 農 業 為 主 要 發 展, 農 業 耕 作 則 分 佈 於 各 聚 落 周 邊 都 市 計 畫 區 則 除 中 心 發 展 區 外, 目 前 於 都 市 計 畫 區 東 北 側 ( 農 會 後 方 ) 東 南 側 ( 斗 苑 路 東 方 與 東 南 方 ) 西 南 側 及 西 北 側 ( 都 市 計 畫 劃 設 為 住 宅 區 ) 位 置, 現 況 皆 為 農 業 使 用 發 展 內 容 主 要 以 水 稻 為 主, 其 次 有 部 分 作 為 培 育 景 觀 植 栽 樹 種 等 埤 頭 鄉 田 野 景 色 24

29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參 業 務 蛻 變 一 土 地 登 記 ( 一 ) 日 據 土 地 登 記 舊 簿 時 期 1. 土 地 臺 帳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台 灣 總 督 府 於 台 灣 民 事 私 權 方 面, 鑒 於 台 灣 土 地 權 利 與 日 本 民 法 於 觀 念 及 性 質 上 差 異 甚 大, 若 將 施 行 於 日 本 之 民 商 法 律 驟 然 移 植 於 台 灣, 恐 造 成 法 令 適 用 上 之 衝 擊, 故 民 事 私 權 方 面 依 循 舊 慣 處 理, 同 時, 亦 對 台 灣 舊 有 風 俗 進 行 調 查 此 時, 為 執 行 對 台 殖 民 政 策, 台 灣 總 督 府 進 行 土 地 使 用 種 類 及 地 形 調 查, 以 利 於 辦 理 地 租 改 正 及 地 權 管 理,1898 年 ( 明 治 31 年 ) 頒 訂 了 臺 灣 地 籍 章 程 及 土 地 調 查 章 程, 並 於 9 月 5 日 成 立 臺 灣 臨 時 土 地 調 查 局, 調 查 地 籍, 編 造 土 地 台 帳, 俟 相 關 資 料 建 立 後, 民 眾 進 行 土 地 權 利 變 動 時, 有 明 確 之 地 籍 資 料 可 依 循, 並 作 為 彼 時 徵 收 稅 賦 之 依 據 又 為 保 持 台 帳 登 錄 之 資 料 與 土 地 實 際 情 形 相 符, 規 定 土 地 台 帳 記 載 之 事 項 有 土 地 臺 帳 封 面 及 其 內 頁 本 所 文 件 所 更 動, 業 主 或 典 主 應 提 出 更 正 2. 臺 帳 連 名 簿 日 據 時 期 登 記 簿 以 及 共 有 人 連 名 簿 為 民 國 34 年 台 灣 光 復 前 之 登 記 簿 在 臺 帳 連 名 簿 中 可 以 看 到 土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登 記 紀 錄, 並 記 載 登 記 發 土 地 臺 帳 連 名 簿 封 面 及 本 所 文 件 25

30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生 的 原 因, 另 外 若 該 筆 土 地 為 共 有 型 態 所 有, 也 可 從 連 名 簿 中 查 到 該 筆 土 地 每 位 共 有 人 的 姓 名 住 址 及 權 利 範 圍 圖 說 : 3. 土 地 登 記 見 出 帳 找 尋 日 據 時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之 索 引 目 錄 因 為 此 時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的 登 記 次 序, 並 非 按 照 地 號 順 序 登 記, 要 調 閱 該 筆 土 地 之 登 記 簿 前, 須 先 查 閱 土 地 登 記 見 出 帳 4. 土 地 登 記 簿 俟 日 本 治 台 20 年 後, 其 統 治 基 礎 已 漸 趨 穩 固, 開 始 日 據 時 期 土 地 登 記 見 出 帳 內 頁 本 所 文 件 以 同 化 政 策 作 為 統 治 之 基 本 方 針, 主 張 同 化 政 策 之 精 神 為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亦 即 將 台 灣 視 為 日 本 內 地 之 延 長, 西 元 1923 年 ( 大 正 12 年 ) 台 灣 開 始 實 施 日 本 民 法 及 商 法, 採 契 據 登 記 制, 並 將 台 灣 慣 習 之 業 主 權 改 為 所 有 權 典 權 改 為 不 動 產 質 權 胎 權 改 為 抵 當 權 贌 耕 權 改 為 永 小 作 權 地 基 權 改 為 地 上 權, 唯 親 屬 及 繼 承 之 規 定 仍 依 舊 慣, 此 政 策 執 行 至 台 灣 光 復 日 據 時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封 面 及 其 內 頁 ( 標 示 部 ) 本 所 文 件 日 據 時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內 頁 ( 所 有 權 部 及 他 項 權 利 部 ) 本 所 文 件 26

31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 二 ) 光 復 後 ~ 民 國 64 年 土 地 登 記 舊 簿 時 期 1. 台 灣 省 土 地 關 係 人 繳 驗 憑 證 申 報 書 民 國 35 年 至 38 年 間,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基 於 徵 稅 及 確 認 土 地 權 屬, 釐 正 地 籍 資 料 等 原 因, 乃 依 據 日 據 時 期 建 立 之 各 類 登 記 簿 冊, 進 行 土 地 權 利 憑 證 繳 驗 作 業, 並 成 立 土 地 整 理 處 及 各 分 處, 爾 後 土 地 整 理 處 解 散, 成 立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負 責 土 地 憑 證 繳 驗 作 業 及 登 記 事 宜 此 時, 登 記 制 度 由 原 本 日 式 契 據 登 記 制 轉 變 為 我 國 特 有 之 登 記 制, 以 登 記 為 生 效 要 件, 登 記 具 有 絕 對 效 力, 不 動 產 權 利 種 類 悉 依 我 國 民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登 記, 例 如 原 永 小 作 權 改 為 永 佃 權, 不 動 產 質 權 改 為 典 權 或 臨 時 典 權, 自 民 國 35~38 年 辦 理 總 申 報 時 期 所 編 製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總 簿 及 共 有 人 名 簿 台 灣 省 土 地 關 係 人 繳 驗 憑 證 申 報 書 ( 封 面 內 頁 及 土 地 共 有 連 名 單 ) 本 所 文 件 ( 三 ) 民 國 62 年 ~87 年 土 地 登 記 新 簿 時 期 1. 土 地 登 記 簿 按 總 登 記 後 的 各 式 登 記 簿 冊, 像 是 土 地 登 記 總 簿 共 有 人 名 簿 及 建 物 標 示 部 內 容, 將 其 中 有 效 部 分, 於 民 國 50 年 代 ~60 年 代 轉 載 至 新 設 的 人 工 登 記 簿 中, 完 成 新 編 造 的 土 地 登 記 簿 27

32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新 編 造 土 地 登 記 簿 ( 標 示 部 所 有 權 部 及 他 項 權 利 部 ) 本 所 文 件 ( 四 )88 年 ~ 至 今 土 地 登 記 簿 電 子 時 期 1.NT 版 彰 化 縣 地 政 業 務 於 民 國 88 年 全 縣 地 政 業 務 由 人 工 作 業 轉 為 電 腦 化 作 業 (NT 版 系 統 ), 將 現 有 的 服 務 項 目 予 以 整 合 並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電 腦 化 之 服 務 2.WEB 版 民 國 100 年 為, 提 升 作 業 及 服 務 效 能, 更 配 合 內 政 部 地 政 e 網 通 計 畫 積 極 規 劃 地 政 業 務 應 用 系 統 web 版 轉 換 作 業,web 版 正 式 上 線 資 訊 系 統 從 NT 版 至 Web 版 電 腦 操 作 畫 面 之 演 進 本 所 資 料 28

33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二 權 利 書 狀 ( 一 ) 民 國 35 年 ~38 年 光 復 後 辦 理 總 登 記 時 期 間 臺 灣 光 復 辦 理 土 地 總 登 記 時, 依 民 國 35 年 頒 行 之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訂 頒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及 共 有 人 保 持 證, 以 縣 長 名 銜 蓋 於 職 名 章 處, 當 地 籍 資 料 變 動 時 則 將 變 動 後 資 料 標 註 於 權 狀 背 面 光 復 初 期 權 利 書 狀 ( 地 方 首 長 署 名 ) 本 所 文 件 ( 中 ) 及 陳 慶 芳 提 供 ( 左 及 右 ) ( 二 ) 民 國 40 年 ~60 年 舊 簿 時 期 權 利 書 狀 此 時 因 應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建 議 改 進 權 利 書 狀, 權 利 書 狀 原 由 縣 ( 市 ) 長 署 名 核 印, 簡 化 為 由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署 名 核 印 之 方 式 核 發, 縮 短 權 利 書 狀 判 發 時 程 民 國 40 年 ~60 年 舊 簿 時 期 權 利 書 狀 ( 主 任 署 名 ) 本 所 文 件 29

34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 三 ) 民 國 70 年 ~80 年 期 新 簿 時 期 權 利 書 狀 為 防 範 不 法 人 士 偽 造 權 狀, 內 政 部 洽 請 中 央 印 製 廠 設 計, 並 邀 集 省 市 地 政 機 關 會 商 後, 於 民 國 71 年 起 通 函 省 市 政 府, 新 式 權 狀 之 格 式 內 容 顏 色 維 持 現 狀, 但 統 一 採 用 凹 版 印 刷 並 加 入 防 偽 設 計, 以 保 障 人 民 財 產 權 益 民 國 70 年 ~80 年 舊 簿 時 期 權 利 書 狀 ( 主 任 署 名 兼 防 偽 功 能 ) 本 所 文 件 ( 四 ) 民 國 90 年 期 迄 今 電 子 時 期 權 利 書 狀 為 因 應 地 政 業 務 電 腦 化 作 業, 訂 頒 電 腦 列 印 用 之 紙 質 權 利 書 狀, 並 持 續 改 善 防 偽 措 施 至 今 權 狀 內 的 資 料 內 容 以 電 子 列 印 方 式 產 製, 得 就 其 內 容 編 號 及 權 狀 防 偽 功 能 等 判 定 真 偽, 但 當 地 籍 資 料 發 生 變 動 時, 須 重 新 產 製 民 國 90 年 期 迄 今 電 子 時 期 權 利 書 狀 本 所 文 件 30

35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二 地 籍 測 量 ( 一 ) 測 量 儀 器 之 演 進 17 世 紀 初 開 始, 測 量 以 望 遠 鏡 進 行 天 文 觀 測, 當 時 在 測 量 史 上 是 重 要 的 變 革, 於 是 望 遠 鏡 普 遍 被 應 用 於 各 種 測 量 儀 器 ;1617 年 開 始 應 用 於 三 角 測 量, 利 用 角 度 及 距 離 量 測 達 到 空 間 測 量 之 目 的 ;1899 年 開 始 有 人 研 究 攝 影 測 量 的 理 論, 1903 年 飛 機 發 明 後 更 促 進 了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的 發 展, 在 地 形 測 量 領 域 上 不 再 拘 限 地 面, 大 大 提 升 地 形 地 貌 研 究 領 域 1947 年 陸 續 研 究 利 用 光 波 進 行 測 距, 直 至 60 年 代 中, 更 有 利 用 氦 氖 雷 射 光 為 光 源 的 電 子 測 距 儀 問 世, 此 乃 量 距 工 作 精 度 上 及 便 利 上 的 一 大 變 革 目 前 電 子 測 距 儀 的 最 大 測 程 已 能 達 到 60 公 里, 而 且 精 度 很 高, 測 程 為 1~2km 的 短 程 測 距 儀, 精 度 普 遍 已 達 2-3 公 厘 直 到 現 在 經 緯 儀 的 讀 數 方 法 也 有 了 新 的 變 革, 如 電 子 經 緯 儀 則 採 用 光 柵 (Grating) 光 學 編 碼 來 代 替 刻 劃 線 等 1968 年 生 產 了 電 子 經 緯 儀, 早 期 的 人 工 手 抄 式 紀 錄 方 式, 進 步 到 測 量 數 據 可 自 動 記 錄, 並 可 直 接 輸 入 電 腦 算 出 所 需 成 果 1966 年 開 始 的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具 有 不 受 天 候 影 響, 可 全 天 候 觀 測, 具 有 速 度 快 精 度 高 等 特 性, 還 可 進 行 島 嶼 與 島 嶼 之 間 以 及 島 嶼 與 大 陸 之 間 的 連 測, 既 快 速 又 精 確 測 量 的 儀 器 與 方 法, 過 去 的 十 餘 年 間 有 急 劇 地 變 化 例 如,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衛 星 觀 測 遙 感 探 測 慣 性 測 量 電 子 測 距, 以 及 雷 射 技 術 等 方 法, 皆 被 現 代 測 量 系 統 應 用 於 資 料 蒐 集 不 僅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與 經 費 比 以 往 更 少, 限 制 因 素 降 低 且 應 用 範 圍 廣 泛, 其 資 料 數 據 則 更 多 資 料 品 質 亦 更 好 早 期 測 量 實 景 相 片 陳 慶 芳 提 供 31

36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依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地 籍 測 量 之 程 序 包 括 三 角 測 量 三 邊 測 量 或 精 密 導 線 測 量 (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 圖 根 測 量 戶 地 測 量 計 算 面 積 製 圖, 以 下 依 作 業 程 序 順 序 概 述 使 用 儀 器 之 演 進 : 1. 控 制 測 量 (1) 日 治 時 期 至 69 年 度 三 角 測 量 : 早 期 實 施 三 角 測 量 時, 使 用 20 秒 讀 游 標 式 高 倍 率 望 遠 鏡 之 經 緯 儀 施 測 水 平 角, 採 複 三 角 方 式, 依 外 業 觀 測 所 得 角 度 資 料 利 用 數 學 公 式 三 角 函 數 表 手 搖 計 算 機 蔡 慶 明 提 供 對 數 表 配 合 算 盤 或 手 搖 式 計 算 機, 計 算 得 到 各 三 角 點 坐 標 ; 60 年 代 引 進 6 秒 讀 經 緯 儀 配 合 工 程 用 電 算 機 計 算, 其 後 又 再 引 進 具 有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2)70 年 度 至 80 年 度 : 使 用 1 秒 讀 經 緯 儀 配 合 電 子 測 距 儀 施 測, 依 外 業 觀 測 所 得 角 度 距 離 資 料 配 合 電 腦 三 角 三 邊 程 式, 計 算 各 點 坐 標 經 緯 儀 (THEODOLITE.TM2OD) 相 片 本 所 儀 器 32

37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3) 現 階 段 基 本 控 制 點 測 量 情 形 : 近 年 來 為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積 極 引 進 高 科 技 測 量 技 術, 自 82 年 度 開 始 引 進 GPS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技 術 辦 理 控 制 測 量 工 作, 至 86 年 度 起 全 面 採 用, 已 突 破 傳 統 控 制 點 點 位 通 視 不 良 出 入 不 便 之 困 擾, 利 用 GPS 實 際 操 作 GPS 定 位 測 量 情 形 本 所 拍 攝 衛 星 定 位 接 收 儀 接 收 衛 星 發 射 之 電 磁 波 訊 號, 計 算 控 制 點 位 置 並 採 網 形 平 差 求 得 最 精 確 坐 標 成 果 (4) 技 術 改 進 後 效 益 : A. 點 位 選 取 不 須 考 慮 點 位 通 視 及 網 形 條 件, 減 少 地 形 條 件 上 的 限 制 B. 外 業 觀 測 不 受 天 候 影 響, 雨 天 皆 可 觀 測, 有 效 掌 握 作 業 時 程 C. 作 業 程 序 簡 單 便 捷,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快 速, 節 省 人 力 經 費 2. 圖 根 測 量 (1) 日 治 時 期 至 69 年 度 圖 根 測 量 情 形 : 早 期 圖 根 測 量 使 用 20 秒 讀 游 標 經 緯 儀 測 量 角 度, 距 離 之 量 測 則 由 兩 人 現 地 拉 尺 量 距, 平 地 使 用 竹 尺 捲 尺 或 鋼 捲 尺 量 距, 高 山 地 區 或 起 伏 不 平 地 區 受 地 形 所 限 則 使 用 經 緯 儀 配 合 標 尺, 以 視 距 法 測 取 兩 點 間 傾 斜 距 離 及 角 度, 再 換 算 為 水 平 距 離, 所 有 計 算 工 作 以 人 工 執 行, 利 用 三 角 函 數 表 對 數 水 平 距 換 算 表 配 合 算 盤 或 手 搖 式 計 算 機 才 能 完 成 圖 根 測 量 坐 標 計 算, 帶 給 測 量 人 員 沈 重 的 勞 力 負 擔 60 年 代 起 陸 續 引 進 6 秒 讀 經 緯 儀 電 子 計 算 器 及 具 有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改 善 作 業 工 具 竹 尺 ( 參 閱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志 ) 捲 尺 之 相 片 本 所 儀 器 33

38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2)70 年 度 至 77 年 度 前 圖 根 測 量 情 形 : 隨 著 科 技 發 達 測 量 儀 器 不 斷 更 新,70 年 度 起 採 用 光 波 測 距 經 緯 儀 ( 如 圖 31) 配 合 稜 鏡 測 量 角 度 及 距 離, 替 代 竹 尺 鋼 捲 尺 以 人 工 測 量 距 離 方 法, 改 善 竹 尺 伸 縮 及 量 距 時 捲 尺 垂 墜 對 測 距 讀 數 所 產 生 的 誤 差, 大 幅 提 高 距 離 量 測 之 準 確 度 光 波 經 緯 儀 (PENTAX.PX060) 本 所 儀 器 3 4 光 波 測 距 儀 本 所 儀 器 (3) 現 階 段 圖 根 測 量 情 形 : 民 國 78 年 起 改 用 精 度 較 佳 之 全 測 站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將 所 測 之 角 度 距 離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後, 採 用 整 體 網 形 平 差, 快 速 精 確 得 到 圖 根 點 坐 標 成 果 另 92 年 自 行 研 發 圖 根 測 量 外 業 自 動 化 系 統 (PDA 版 ), 以 加 速 測 量 作 業 並 減 少 人 為 錯 誤 的 發 生 (4) 技 術 改 進 後 效 益 : 全 測 站 經 緯 儀 本 所 儀 器 A. 圖 根 點 測 量 採 整 體 網 形 平 差, 提 高 圖 根 點 座 標 成 果 精 度 B. 距 離 量 測 採 電 子 測 距 儀 測 距 取 代 原 有 捲 尺 量 距, 快 速 又 正 確, 縮 短 外 業 時 程 C. 儀 器 新 增 資 料 儲 存 功 能, 觀 測 資 料 由 儀 器 直 接 輸 入 電 腦, 快 速 完 成 數 據 紀 錄 及 成 果 計 算, 提 高 作 業 效 率 34

39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3. 戶 地 測 量 (1) 圖 解 法 戶 地 測 量 情 形 : 早 期 戶 地 測 量 採 用 圖 解 法 辦 理, 使 用 小 平 板 儀 照 準 儀 移 點 器 方 框 羅 針 測 針 標 桿 竹 尺 等 為 工 具, 並 於 原 圖 紙 上 展 繪 圖 根 點, 再 實 地 測 量 每 宗 土 地 之 界 址 點 位 置, 並 依 序 將 各 界 址 點 用 人 工 連 接 繪 線, 註 記 地 目 地 號 製 成 地 籍 圖 (2) 數 值 法 戶 地 測 量 情 形 : 自 70 年 度 起 開 始 試 辦 以 數 值 法 辦 理 戶 地 測 量, 至 78 年 度 起 全 面 實 施 試 辦 初 期 係 使 用 6 秒 讀 經 緯 儀 配 合 鋼 捲 尺 施 測, 民 國 78 年 起 全 面 採 用 數 值 法 辦 理, 使 用 光 波 測 距 經 緯 儀 或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配 合 稜 鏡 施 測 距 離, 數 化 後 地 籍 圖 及 測 量 成 果 以 繪 圖 儀 輸 出, 縮 短 人 工 轉 繪 地 籍 圖 內 業 時 間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於 85 年 度 著 手 進 行 數 值 地 籍 測 量 外 業 自 動 化 之 研 究, 運 用 掌 上 型 電 腦 連 接 全 測 站 經 緯 儀, 完 成 外 業 測 量 自 動 化 處 理 系 統, 將 觀 測 值 輸 入 電 腦 後 即 可 得 到 各 界 址 點 坐 標, 並 逐 年 推 廣 辦 理,91 年 度 起 配 合 儀 器 設 備 演 進 進 步, 重 新 研 發 並 改 版 至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器 (PDA), 加 入 圖 形 瀏 覽 地 籍 圖 功 能 稜 鏡 本 所 儀 器 35

40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平 床 式 繪 圖 儀 及 操 作 面 板 本 所 儀 器 早 期 電 腦 尚 未 普 及 時, 將 原 紙 圖 數 化, 如 地 形 圖 都 市 計 畫 設 計 圖 等, 以 座 標 讀 取 儀 在 圖 上 讀 取 座 標, 或 於 地 形 圖 上 規 劃 公 共 設 施 設 計 樁 位 後, 圖 上 讀 取 座 標 再 配 合 實 地 形 地 物 放 樣 實 測 座 標, 共 同 形 成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座 標 座 標 讀 取 儀 本 所 儀 器 36

41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地 籍 原 圖 外 貌 本 所 文 件 (1) 滾 筒 式 繪 圖 機 (AO 彩 色 噴 墨 ) 本 所 儀 器 地 籍 原 圖 外 貌 本 所 文 件 (2) 地 籍 原 圖 本 所 文 件 (1) 地 籍 原 圖 外 貌 本 所 文 件 (3) 地 籍 原 圖 本 所 文 件 (2) 37

42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對 講 機 ( 舊 款 ) 本 所 儀 器 對 講 機 ( 新 款 ) 本 所 儀 器 伸 縮 圖 儀 本 所 儀 器 (1) 伸 縮 圖 儀 本 所 儀 器 (2) 水 準 氣 泡 ( 外 掛 式 ) 本 所 儀 器 儀 器 腳 架 ( 舊 款 ) 本 所 儀 器 38

43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 二 ) 測 量 方 法 之 演 進 測 量 在 早 期 應 用 上 主 要 是 研 究 地 球 的 形 狀 大 小 與 地 表 面 上 各 種 物 體 的 幾 何 形 狀 及 其 空 間 位 置, 同 時 利 用 適 當 方 法 及 儀 器, 對 地 表 面 上 下 或 水 中 具 空 間 分 布 特 性 之 地 理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分 析 加 值 分 析 整 合 管 理 應 用 或 其 他 相 關 處 理 並 展 示 之 科 學 及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讓 人 們 了 解 地 表 之 自 然 現 象, 進 而 實 施 自 然 資 源 的 規 劃 與 利 用, 或 公 共 工 程 選 址 及 災 害 模 擬 預 測 等 應 用 將 測 量 技 術 應 用 於 量 度 地 表 面 點 與 點 之 間 相 對 位 置 關 係, 進 而 測 定 點 的 絕 對 位 置, 再 以 各 種 圖 示 方 式 繪 製 成 圖, 一 般 測 量 作 業 程 序 可 分 為 外 業 與 內 業 二 項, 外 業 係 於 現 場 利 用 測 量 儀 器 如 經 緯 儀 GPS 水 準 儀 等, 測 定 地 物 地 貌 的 方 向 距 離 及 高 程 等 數 據, 測 定 地 物 地 貌 距 離 及 高 程 ; 內 業 工 作 則 根 據 外 業 測 得 之 數 據 化 算 至 同 一 基 準 上, 然 後 利 用 地 圖 投 影 方 法 將 地 球 上 之 位 置 投 影 至 一 平 面 上, 並 將 點 位 位 置 表 示 於 坐 標 系 統 上, 進 行 資 料 整 理 計 算 並 將 測 得 之 數 據 按 規 定 比 例 尺 繪 成 地 形 圖 或 平 面 圖 一 般 而 言, 地 籍 測 量 是 依 據 一 定 的 作 業 程 序, 測 定 一 筆 土 地 位 置 形 狀 大 小, 決 定 經 界 線 及 面 積, 作 為 後 續 各 項 稅 收 或 決 定 財 產 價 值 的 依 據, 並 不 需 要 測 量 該 筆 宗 地 的 高 程, 僅 做 平 面 資 訊 的 測 繪 作 業 而 地 形 測 量 是 以 測 定 地 形 地 物 為 主, 除 呈 現 如 房 屋 道 路 及 水 溝 等 地 物 之 平 面 位 置 外, 尚 需 測 量 地 形 點 之 高 程 或 測 繪 等 高 線, 完 成 三 維 空 間 資 料 的 呈 現 茲 就 測 量 儀 器 及 技 術 演 進, 摘 述 廣 泛 應 用 的 測 量 方 法 如 下 : 1. 三 角 測 量 : 實 施 工 程 測 量 或 測 繪 地 形 圖 之 前 需 先 於 測 量 區 域 設 立 控 制 點 進 行 控 制 測 量, 將 各 控 制 點 連 成 數 各 相 互 關 連 之 三 角 形 形 成 一 三 角 網, 並 施 測 其 基 線 及 各 三 角 形 之 內 角 謂 之 三 角 測 量 控 制 點 設 於 位 置 適 當 且 通 視 良 好 的 地 方 ( 一 般 多 位 於 山 頂 ) 埋 設 三 角 點 標 石, 目 的 在 提 供 經 度 較 高 的 三 角 點 給 下 游 各 級 測 量 引 測 座 標 之 用 2. 三 角 三 邊 測 量 : 在 三 角 網 中 同 時 觀 測 各 邊 長 及 角 度 為 之 三 角 三 邊 測 量, 由 於 39

44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電 子 測 距 儀 推 出 之 後, 辦 理 各 項 控 制 測 量 不 僅 辦 理 各 三 角 點 間 之 角 度 觀 測, 同 時 於 整 體 控 制 網 中 部 分 點 位 間 增 加 其 距 離 觀 測 量, 藉 由 多 餘 觀 測 以 提 升 網 形 強 度 及 精 度, 通 常 應 用 在 基 本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從 60 年 代 到 70 年 代 初 期, 均 採 用 此 法 辦 理 四 等 控 制 測 量, 且 限 於 複 雜 三 角 網 計 算 之 困 難, 多 採 三 角 鎖 型 式 網 形 觀 測, 到 70 年 代 中 期 後 受 個 人 電 腦 發 展 之 惠, 已 改 採 三 角 三 邊 網 及 整 體 平 差 方 式 辦 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直 至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出 現 後 逐 漸 被 取 代 3. 精 密 導 線 測 量 : 前 述 三 角 三 邊 測 量 主 要 是 應 用 於 大 區 域 的 平 面 控 制 測 量, 精 密 導 線 測 量 多 屬 線 的 佈 設, 故 為 帶 狀 小 區 域 控 制 測 量 之 骨 幹, 常 應 用 於 路 線 測 量, 兩 者 皆 為 控 制 測 量 的 一 種, 通 常 地 形 測 量 及 各 項 工 程 測 量 中, 對 於 不 便 實 施 三 角 三 邊 測 量 之 地 區, 亦 可 以 高 精 度 之 導 線 測 量 取 代 精 密 導 線 測 量 方 法 常 應 用 在 四 等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上,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自 65 年 開 始 辦 理 重 測 即 使 用 2 部 光 波 測 距 儀 辦 理 精 密 導 線 測 量 作 業,70 年 代 辦 理 林 班 地 控 制 測 量 就 常 用 此 方 法 70 年 至 80 年 代 各 地 籍 圖 重 測 區 辦 理 四 等 控 制 測 量 及 圖 根 測 量 也 常 採 用 導 線 測 量 或 精 密 導 線 測 量 方 法,84 年 度 以 後 由 於 電 腦 計 算 能 力 提 升, 故 要 求 觀 測 時 盡 量 增 加 多 餘 觀 測, 組 成 導 線 網 一 次 平 差 計 算, 除 網 形 強 度 增 加 有 助 偵 錯 處 理, 也 不 會 再 有 精 度 逐 級 降 低 的 問 題 4.GPS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是 一 套 以 衛 星 訊 號 為 基 礎 的 導 航 系 統, 具 有 全 球 性 全 天 候 的 精 密 三 維 導 航 與 定 位 能 力, 是 由 美 國 國 防 部 為 了 軍 事 上 的 需 求, 滿 足 海 上 陸 地 和 空 中 軍 事 應 用 進 行 高 精 度 定 位 和 導 航 所 建 立 的 系 統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定 位 的 過 程, 基 本 上 是 距 離 的 量 測, 藉 由 接 收 GPS 衛 星 所 發 射 的 電 磁 波 訊 號, 量 測 地 面 接 收 儀 與 衛 星 之 間 的 瞬 時 距 離, 利 用 觀 測 至 少 4 顆 衛 星 所 得 到 的 瞬 時 距 離, 再 配 合 幾 何 原 理 求 解 地 面 接 收 儀 之 三 維 坐 標 GPS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原 理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網 站 ) 40

45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內 政 部 於 民 國 82 年 辦 理 國 家 一 二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測 量, 土 地 測 量 局 84 年 起, 分 年 分 縣 市 辦 理 三 等 控 制 點 補 建 新 建 87 年 起 地 籍 圖 重 測 作 業 也 全 面 採 用 GPS 衛 星 測 量 辦 理 四 等 控 制 測 量 民 國 90 年 之 後 VRS 測 量 方 法 開 始 發 展, 使 GPS 測 量 作 業 邁 入 另 一 個 廣 大 的 服 務 範 疇, 藉 由 均 勻 布 設 e-gps 基 準 站 與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之 便 利, 系 統 提 供 使 用 者 即 時 的 公 分 級 定 位 服 務,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於 93 年 開 始 建 置 e-gps 基 準 站, 至 95 年 12 月 已 有 68 處 基 準 站 ( 含 土 地 測 量 局 自 建 與 其 他 機 關 建 站 連 網 ) 連 線 運 作, 並 經 測 試 大 部 分 地 區 以 VRS 定 位 多 可 達 到 2 公 分 精 度 到 目 前 為 止,GPS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已 全 面 應 用 在 基 本 控 制 測 量 上,95 年 度 土 地 測 量 局 於 部 分 地 籍 圖 重 測 區 試 辦 採 用 VRS 動 態 測 量 與 快 速 靜 態 測 量 方 法 辦 理 圖 根 測 量, 效 果 良 好 5.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aerial photogrammetry): 藉 由 飛 機 或 其 他 航 空 器 等 載 具 拍 攝 地 面 像 片, 以 求 得 地 面 各 點 間 之 方 向 距 離 高 程 坐 標 等 空 間 資 訊, 為 獲 得 立 體 空 間 的 資 訊, 利 用 重 疊 部 分 的 影 像 來 模 擬 立 體 效 果, 進 而 繪 製 各 種 地 圖 或 地 形 圖, 例 如 應 用 於 建 立 數 值 高 程 模 型 (DEM,Digital Elevation Model) 等, 此 種 科 學 與 技 術, 稱 為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6. 衛 星 影 像 遙 測 (remote sensing): 是 一 種 空 間 資 訊 科 技, 利 用 各 式 不 同 的 電 磁 波 感 測 器 ( 例 如 : 光 學 相 機 數 位 相 機 多 光 譜 儀 高 光 譜 儀 雷 達 天 線 雷 射 掃 瞄 器 熱 紅 外 線 感 測 器 等 ), 測 定 相 關 的 觀 測 值, 運 用 相 關 的 理 論 和 演 算 法, 透 過 人 工 的 半 自 動 化 的 或 是 全 自 動 化 的 方 式 來 獲 取 幾 何 物 理 輻 射 的 資 料 與 資 訊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及 衛 星 影 像 遙 測 皆 是 利 用 空 中 載 具 搭 載 測 量 工 具 ( 如 照 相 機 測 光 掃 描 儀 熱 感 探 測 器 雷 達 系 統 等 ),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網 站 ) 衛 星 影 像 遙 測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網 站 ) 41

46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從 空 中 量 測 拍 攝 或 感 應 地 面 上 地 物 位 置 及 特 質 ( 如 地 形 起 伏 地 質 狀 況 植 被 情 況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及 種 類 等 ), 再 經 由 航 照 圖 或 衛 星 影 像 的 辨 識 結 果, 瞭 解 大 範 圍 區 域 環 境, 或 利 用 同 區 域 不 同 時 間 點 的 影 像 對 照, 研 究 環 境 變 遷 或 地 形 災 害 及 環 境 汙 染, 進 而 應 用 於 學 術 研 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各 種 工 程 的 選 址 與 規 劃 災 害 分 析 環 境 影 響 變 遷 軍 事 應 用 等 7. 光 達 掃 瞄 : 空 載 光 達 (Light Detection And Ranging,LiDAR) 又 稱 空 載 雷 射 掃 瞄 1980 年 美 國 太 空 總 署 開 始 發 展 雷 射 掃 瞄 技 術, 至 1999 年 後 利 用 GPS 結 合 慣 性 導 航 系 統 獲 得 即 時 定 位 姿 態, 並 結 合 雷 射 掃 瞄 技 術 而 成 以 航 空 器 作 為 雷 射 掃 瞄 儀 的 載 台, 結 合 雷 射 掃 瞄 系 統 GPS 及 慣 性 導 航 系 統, 掃 瞄 測 繪 地 表 三 維 坐 標 由 於 光 達 系 統 具 備 每 秒 數 萬 點 的 資 料 獲 取 能 力, 使 地 形 高 程 測 量 作 業 迅 速 經 濟 且 準 確, 目 前 商 業 化 的 光 達 儀 器, 在 平 坦 無 植 被 覆 蓋 的 理 想 地 區, 估 計 測 高 精 度 可 達 15 公 分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自 93 年 引 進 光 達 技 術 辦 理 臺 灣 中 部 沿 海 地 區 的 潮 間 帶 地 形 測 繪 作 業, 乃 取 其 能 快 速 獲 取 大 量 高 精 度 測 點 的 優 勢, 配 合 最 低 潮 位 線 的 時 間, 快 速 測 得 低 潮 位 以 上 的 地 形 點, 有 效 完 成 潮 間 帶 的 測 繪 作 業 95 年 更 利 用 空 載 光 達 並 結 合 地 面 雷 射 掃 瞄 技 術, 辦 理 阿 里 山 地 區 的 中 高 海 拔 高 精 度 及 高 解 析 度 的 地 形 測 量 作 業 8. 高 程 測 量 (leveling, 水 準 測 量 ): 高 程 測 量 ( 即 水 準 測 量 ) 之 目 的 在 量 測 土 地 的 高 低 起 伏 變 化, 一 般 利 用 水 準 儀 讀 取 前 後 兩 點 位 上 水 準 尺 之 讀 數, 再 將 兩 個 讀 數 相 減, 所 得 之 差 值 即 為 兩 點 之 高 程 差 有 關 高 程 測 量 之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1) 水 準 測 量 : 水 準 測 量 是 高 程 測 量 方 法 中 精 度 較 高 者, 適 合 小 區 域 及 地 形 起 伏 較 小 地 區, 其 作 業 乃 利 用 水 準 儀 及 水 準 尺 一 步 一 腳 印 的 高 程 測 量 原 理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網 站 ) 42

47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求 取 高 程 差, 是 既 辛 苦 又 乏 味 的 工 作, 且 早 期 人 工 讀 數 累 積 誤 差 以 及 讀 數 記 簿 易 有 錯 誤 情 形 下, 經 常 發 生 往 返 閉 合 差 超 出 規 範 而 需 重 做 的 情 形, 近 年 有 了 自 動 讀 數 儀 器 已 可 大 幅 減 少 這 種 問 題 臺 灣 地 區 高 程 系 統 建 置 於 日 治 時 期, 至 60 年 代 才 由 內 政 部 委 託 聯 勤 測 量 隊 全 面 重 新 觀 測, 均 以 水 準 測 量 辦 理 民 國 90 年 內 政 部 重 新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一 等 精 密 水 準 測 量, 並 建 立 TWVD2001 高 程 系 統 ; 本 局 自 92 年 開 始 辦 理 各 離 島 精 密 水 準 測 量 作 業, 建 立 各 離 島 的 高 程 控 制 網 ;94 年 起 每 年 辦 理 潮 位 站 高 程 檢 測 ;95 年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一 等 精 密 水 準 點 檢 測 作 業, 均 採 精 密 水 準 測 量 方 法 (2) 三 角 高 程 測 量 : 水 準 測 量 無 法 到 達 的 點 位, 或 精 度 要 求 較 低 的 高 程 測 量 工 作, 尚 可 利 用 經 緯 儀 觀 測 縱 角 距 離, 並 量 記 儀 器 高 稜 鏡 高, 即 可 計 算 各 點 位 的 高 程, 稱 之 為 三 角 高 程 測 量 按 學 理 與 實 際 驗 證, 於 10 餘 公 里 距 離 下, 三 角 高 程 測 量 精 度 可 達 10 公 分 級 臺 灣 地 區 TWD67 系 統 三 角 點 之 高 程 多 採 用 此 方 法 測 得 本 局 92 年 辦 理 玉 山 正 高 測 量, 其 中 部 分 路 段 併 採 用 本 方 法 施 測, 俾 與 水 準 及 GPS 測 量 成 果 交 叉 檢 核 分 析 (3)GPS 高 程 測 量 : 由 於 GPS 衛 星 測 量 為 三 度 空 間 型 態 基 線 量 測, 其 觀 測 計 算 成 果 亦 可 得 點 位 高 程 值, 其 作 業 具 快 速 成 本 低 等 優 點, 且 成 果 精 度 可 達 公 分 級 衛 星 測 量 所 得 高 程 為 橢 球 高 ( 或 稱 幾 何 高 ), 需 搭 配 大 地 起 伏 模 型 才 能 推 算 點 位 正 高 值, 內 政 部 已 於 89 年 推 出 臺 灣 地 區 大 地 起 伏 模 型 供 各 界 使 用, 惟 須 注 意 依 該 模 型 內 插 所 得 大 地 起 伏 值 精 度 因 地 區 而 異, 一 般 在 平 地 較 佳 山 地 較 差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自 成 立 之 初 到 60 年 代 測 量 方 法 係 以 三 角 測 量 為 主, 至 60 年 代 迄 至 80 年 代 初 期, 測 量 方 法 從 三 邊 測 量 精 密 導 線 測 量 發 展 到 三 角 三 邊 測 量,80 年 代 後 期 再 演 變 成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方 式, 以 及 曾 在 80 年 代 試 辦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方 法 應 用 於 地 籍 測 量 作 業 ; 至 90 年 代 因 拓 展 地 籍 測 量 以 外 之 測 繪 業 務, 陸 續 引 進 衛 星 遙 測 影 像 光 達 測 量 及 高 程 測 量 等 作 業 43

48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參 考 資 料 1.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志 (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編 印 96 年 版 ) 2. 測 量 學, 林 宏 麟 編 著,100/07, 再 版 3.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三 土 地 地 價 : 平 均 地 權 於 民 國 43 年 8 月 26 日 總 統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47 條 ( 原 名 稱 :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 起, 就 成 為 我 國 土 地 政 策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其 四 大 辦 法 包 括 規 定 地 價 照 價 徵 稅 照 價 收 買 及 漲 價 歸 公, 其 均 以 地 價 為 基 礎 而 為 達 成 平 均 地 權 土 地 政 策 之 目 標, 現 行 公 部 門 地 價 制 度, 包 含 公 告 地 價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兩 種 體 系, 前 者 係 課 徵 地 價 稅 之 依 據 ; 後 者 乃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之 參 考, 因 此 地 政 機 關 查 估 地 價 之 主 要 工 作 即 為 公 告 地 價 及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兩 種, 故 地 價 之 查 估 與 訂 定 可 謂 影 響 民 眾 財 產 權 益 至 鉅 民 國 101 年 8 月 起, 地 政 機 關 之 地 價 人 員 為 配 合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修 正 及 不 動 產 實 價 登 錄 制 度 之 實 行, 增 添 了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查 估 工 作 及 不 動 產 成 交 案 件 實 際 資 訊 申 報 登 錄 業 務, 為 我 國 不 動 產 交 易 管 理 之 新 里 程 碑, 其 施 行 將 有 助 不 動 產 交 易 資 訊 之 透 明 化, 能 降 低 目 前 不 動 產 資 訊 不 對 稱 情 形, 避 免 不 當 哄 抬, 健 全 不 動 產 交 易 市 場 惟 此 制 度 係 為 全 新 之 制 度, 地 價 人 員 為 促 進 申 報 登 錄 業 務 之 推 展 並 兼 顧 地 價 之 查 估 與 訂 定, 若 不 欲 脫 離 傳 統 書 面 作 業 及 電 話 訪 價, 其 調 查 方 式 將 無 法 勝 任 日 益 先 進 之 估 價 潮 流, 因 此 在 地 價 作 業 上 結 合 了 科 技, 如 利 用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數 位 資 料 網 路 化 服 務 電 腦 化 作 業 系 統 土 地 價 格 資 訊 即 時 通 服 務 ( 實 價 登 錄 ), 以 取 得 較 穩 定 之 地 價 訊 息 建 立 地 價 區 段 管 理 系 統 應 用, 利 用 具 影 響 地 價 因 素 的 圖 籍 資 料, 相 互 應 用 及 圖 層 套 疊, 完 成 各 地 價 區 段 內 土 地 利 用 影 響 因 素 等 各 項 條 件 分 析, 以 隨 時 掌 握 地 價 動 態, 逐 步 建 立 地 價 公 信 力, 以 強 化 地 價 查 估 作 業 之 準 確 性 土 地 行 政 是 政 府 爲 實 現 平 均 地 權 政 策 的 依 據 及 方 針, 當 前 44

49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地 政 業 務 施 政 重 點 為 期 許 地 價 作 業 能 以 科 技 為 本, 創 造 求 新, 共 同 提 升 估 價 作 業 品 質, 並 具 世 界 觀 國 際 觀 使 不 動 產 估 價 作 業 得 與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齊 頭 並 進, 不 斷 改 進 創 新 或 引 進 估 價 作 業 方 法, 使 地 價 查 估 作 業 更 臻 完 善, 因 攸 關 人 民 財 產 權 之 保 障 及 國 家 稅 賦 之 核 課, 即 所 牽 涉 法 令 繁 雜, 無 不 戰 戰 兢 兢, 配 合 法 令 規 定, 查 估 地 價, 期 查 估 之 地 價 能 E 化 客 觀 專 業 用 心 合 理, 以 貫 徹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本 國 策, 以 實 現 民 生 主 義 均 富 理 想 以 下 分 別 就 地 價 簿 冊 之 演 進 地 價 變 動 之 情 形 公 告 地 價 及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作 業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查 估 作 業 實 價 登 錄 作 業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之 介 紹 (ㄧ) 地 價 簿 冊 之 演 進 1. 民 國 57 年 時 人 工 手 繪 地 價 區 段 略 圖 2. 民 國 94 年 前 人 工 作 業 手 繪 地 價 區 段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45

50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3. 民 國 94 年 後 電 腦 繪 製 地 價 區 段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4. 民 國 94 年 後 電 腦 繪 製 地 價 區 段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5. 民 國 67 年 人 工 繕 寫 編 製 土 地 現 值 表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46

51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6. 電 腦 產 製 土 地 現 值 表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7. 民 國 67 年 人 工 繕 寫 編 製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評 議 表 8. 電 腦 產 製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評 議 表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47

52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 二 ) 地 價 簿 冊 內 容 變 動 之 情 形 1. 民 國 66 年 以 前 地 價 資 料 以 坪 為 計 算 單 位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2. 民 國 66 年 以 後 改 以 平 方 公 尺 為 計 算 單 位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3. 各 鄉 鎮 地 價 區 段 統 計 圖 形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48

53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 四 ) 公 告 地 價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及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查 估 作 業 1. 公 告 地 價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查 估 作 業 方 式 依 據 地 價 及 標 準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議 會 議 作 業 規 範 第 3 點 規 定, 地 政 機 關 根 據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15 條 或 第 46 條 規 定 提 送 本 會 評 議 區 段 地 價 之 議 案, 應 先 行 舉 辦 公 開 說 明 會, 說 明 地 價 調 查 區 段 劃 分 地 價 估 計 作 業 情 形 及 最 近 一 期 地 價 動 態 情 況, 並 受 理 當 地 民 眾 意 見 予 以 彙 整 處 理 作 成 報 告, 提 送 本 會 作 為 評 議 之 參 考 (1) 早 期 人 工 方 式 紙 本 作 業 紙 本 作 業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2) 目 前 全 面 電 腦 化 輔 助 作 業 電 腦 輔 助 作 業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49

54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2.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查 估 作 業 依 據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於 101 年 1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其 中 第 30 條 規 定 : 被 徵 收 之 土 地, 應 按 照 徵 收 當 期 之 市 價 補 償 其 地 價 在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之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應 按 毗 鄰 非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之 平 均 市 價 補 償 其 地 價, 而 行 政 院 令 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三 十 條, 定 自 101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所 以 民 國 101 年 9 月 1 日 以 前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以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為 依 據 ; 民 國 101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改 以 查 估 個 宗 土 地 之 市 價 作 為 徵 收 補 償 之 依 據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自 行 拍 攝 50

55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3. 查 估 作 業 結 合 科 技 : 將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PS) 數 位 資 料 網 路 化 服 務 ( 航 照 圖 使 用 分 區 圖 地 籍 圖 ) 土 地 價 格 資 訊, 即 時 通 服 務 ( 實 價 登 錄 資 訊 ) 協 助 查 估 取 得 精 確 資 料 4. 實 價 登 錄 作 業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PS) 操 作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實 價 登 錄 系 統 及 不 動 產 交 易 實 價 查 詢 服 務 網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51

56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5. 土 地 增 值 稅 申 報 書 無 紙 化 跨 機 關 也 e 化 ~ 簡 化 作 業, 環 保 又 迅 速 6.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申 報 書 e 化 作 業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1) 實 價 登 錄 服 務 ~ 通 知 無 遺 漏, 申 報 百 分 百 實 價 登 錄 多 方 通 知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2) 實 價 登 錄 申 報 專 區 ~ 貼 心 服 務, 申 報 會 安 心 實 價 登 錄 申 報 專 區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52

57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3)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查 詢 : 管 道 方 便 多, 簿 冊 閱 覽 上 網 搜 尋 電 腦 查 詢 專 人 服 務 (4) 地 價 改 算 通 知 書 寄 送 ~ 網 路 通 知 好, 方 便 又 環 保 實 價 登 錄 申 報 專 區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地 價 改 算 通 知 書 網 路 寄 送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文 件 53

58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5) 法 令 公 告 ~ 即 時 又 快 速 法 令 公 告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6) 土 地 增 值 稅 試 算 ~ 方 便 又 容 易 土 地 增 值 稅 試 算 服 務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拍 攝 54

59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四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 一 ) 作 業 程 序 內 容 未 辦 繼 承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整 理 55

60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 二 ) 未 辦 繼 承 作 業 系 統 目 前 全 國 地 政 業 務 電 腦 化 建 置 工 作 已 完 成, 建 構 全 國 地 政 資 訊 網 路, 透 過 線 上 網 路 可 進 行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及 建 物 之 列 冊 管 理 作 業, 並 產 製 相 關 報 表, 公 告 並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及 建 物 列 冊 管 理 資 料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電 腦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整 理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電 腦 管 理 系 統 查 詢 畫 面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整 理 56

61 壹 參 時 業 代 務 地 蛻 政 變 ( 三 ) 未 辦 繼 承 資 料 來 源 每 年 彰 化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會 透 過 國 稅 局 提 供 之 遺 產 稅 稅 籍 與 房 屋 稅 持 分 查 詢 未 辦 繼 承 案 件, 再 將 去 年 度 死 亡 而 尚 未 辦 理 繼 承 登 記 之 資 料 送 交 本 所 ( 四 ) 未 辦 繼 承 本 所 辦 理 之 成 效 每 年 度 本 所 都 會 將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資 料 建 檔 於 上 述 的 管 理 系 統 內, 並 用 雙 掛 號 寄 送 通 知 給 繼 承 人, 確 保 繼 承 人 有 收 到 通 知, 能 盡 速 來 辦 理 繼 承 登 記 彰 化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提 供 本 所 之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文 件 未 辦 繼 承 通 知 單 及 掛 號 回 執 聯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文 件 年 101 年 100 年 99 年 98 年 當 年 度 列 管 件 數 已 辦 畢 件 數 近 五 年 未 辦 繼 承 列 管 及 已 辦 畢 件 數 統 計 表 資 料 來 源 : 本 所 文 件 57

62 探 索 北 斗 地 政 發 現 歷 史 軌 跡 Beidou Land Office of Changhua County 參 考 書 目 01. 李 舜 民 ( 總 編 輯 ),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102 年 業 務 年 報,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103 年 3 月 初 版 02. 王 銀 和 ( 總 編 輯 ), 彰 化 縣 農 地 重 劃 50 週 年 專 刊,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彰 化 縣 政 府,98 年 9 月 出 版 03. 鹿 港 鎮 志 篡 修 委 員 會, 鹿 港 鎮 志 : 政 事 篇, 鹿 港 鎮 公 所,89 年 6 月 出 版 04. 陳 靜 寬, 從 省 城 到 臺 中 市 : 一 個 城 市 的 興 起 與 發 展 (1895 ~ 1945), 國 立 臺 灣 歷 史 博 物 館,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 日 出 版 05.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志 編 篡 委 員 會,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志,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民 國 86 年 9 月 出 版 06. 廖 綺 貞 編 篡, 重 修 苗 栗 縣 志, 卷 十 四 : 地 政 志, 苗 栗 縣 政 府, 民 國 95 年 3 月 出 版 07. 維 基 百 科 全 書 網 站 ( %81%A3%E6%97%A5%E6%93%9A%E6%99%82%E6%9C%9F) 08. 台 中 縣 政 府, 日 治 時 期 戶 籍 法 律 及 用 語 編 譯, 台 中 縣 政 府,94 年 版 09.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網 站 ( 10.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志 修 編 小 組,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志,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96 年 2 月 再 版 58

63 探 索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歷 史 輪 廓 寶 跡 藏 臻, 斗 指 地 政 地 政 檔 案 文 物 聯 展 專 刊 出 版 機 關 : 彰 化 縣 北 斗 地 政 事 務 所 指 導 機 關 : 彰 化 縣 政 府 發 行 人 : 林 大 猷 編 輯 委 員 : 蘇 銘 桂 呂 俊 鋒 蕭 壹 澤 執 行 編 輯 : 劉 如 涓 黃 浚 銓 楊 源 杰 張 龍 生 陳 宣 志 李 致 瑩 古 朝 陽 劉 玉 婷 地 網 址 : 彰 化 縣 北 斗 鎮 地 政 路 416 號 址 : 電 話 :(04) 出 版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6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6 月 12 日 於 市 政 會 議 上 頒 發 感 謝 狀 給 海 洋 團 隊 成 員, 本 公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6 月 12 日 於 市 政 會 議 上 頒 發 感 謝 狀 給 海 洋 團 隊 成 員, 本 公 企 業 動 態 台 塑 園 地 得 獎 與 榮 耀 台 塑 林 園 廠 榮 獲 100 年 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五 星 獎 (98 99 100 ) 100 101 7 3 54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長 庚 科 大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1 招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1/3)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Google Apps - 雲 端 硬 碟 查 看 使 用 者 自 己 雲 端 硬 碟 中 的 檔 案 注 意 : 離 線 版 雲 端 硬 碟 只 會 同 步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1) 查 看 雲 端 硬 碟 已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 教 師 版 使 用 手 冊 v2.0 2015.10.31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More information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 / 105 / / 7 0 2 4 8 76 / / 7 0 2 5 2 8-1 / / 06 2619621 #311 / E-mail / periodical @ hanlin.com.tw / http://www.worldone.com.tw http://www.worldone.com.tw NO.00847 ZXCV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