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大學部社會福利機構實習實施細則與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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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校 外 實 習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o 三 年 九 月

2 目 錄 前 言 目 的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校 外 實 習 作 業 流 程 附 件 一 實 習 課 程 及 產 業 類 別 與 實 作 內 容 對 照 表 附 件 二 實 習 申 請 個 人 簡 歷 表 附 件 三 校 外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表 附 件 四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 工 作 日 誌 及 實 習 總 結 報 告 ) 附 件 五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表 附 件 六 校 外 實 習 訪 視 紀 錄 表 附 件 七 實 習 機 構 名 冊 附 件 八 校 外 實 習 切 結 書 附 件 九 實 習 老 師 職 責 附 件 十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附 圖 一 校 外 實 習 作 業 流 程 圖 記 事 欄

3 前 言 本 課 程 首 重 在 於 充 實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並 理 解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不 同, 體 驗 職 場 文 化 與 調 整 學 習 態 度 主 要 學 習 內 容 除 持 續 加 強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之 內 容 外, 更 能 多 元 瞭 解 職 場 所 需 之 關 鍵 能 力, 落 實 最 後 一 哩 路, 期 畢 業 後 與 就 業 接 軌 希 望 更 能 結 合 本 系 下 列 之 核 心 能 力, 使 本 系 課 程 設 計 與 規 劃 符 合 學 生 需 求 基 礎 資 訊 科 技 素 養 與 管 理 知 識 資 訊 管 理 相 關 系 統 應 用 能 力 資 訊 管 理 相 關 實 務 與 創 新 能 力 企 劃 書 撰 寫 與 簡 報 的 能 力 邏 輯 思 考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溝 通 表 達 與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道 德 倫 理 素 養 與 文 化 涵 養 終 身 學 習 能 力 目 的 為 使 本 系 學 生 能 於 畢 業 前 了 解 不 同 企 業 之 文 化 及 就 業 職 場 的 工 作 性 質, 再 配 合 專 業 課 程 所 研 習 到 之 專 業 技 能, 進 而 達 到 學 以 致 用 相 互 配 合, 特 訂 定 本 系 學 生 於 三 四 年 級 修 業 期 間, 前 往 企 業 機 構 實 習 希 能 達 到 以 下 目 的 : 一 讓 本 系 學 生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就 業 環 境 中 提 早 與 就 業 市 場 接 軌, 培 養 未 來 的 競 爭 優 勢 二 精 進 專 業 知 識 與 實 務 技 能 三 讓 本 系 學 生 透 過 實 際 參 與 以 瞭 解 產 業 實 際 運 作, 印 證 所 學 四 促 進 本 系 與 產 業 界 之 互 動, 精 進 課 程 規 劃 3

4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一 課 程 目 標 ( 一 ) 實 踐 教 育 部 最 後 一 哩 政 策, 市 場 需 求 導 向, 為 學 生 就 業 鋪 路 ( 二 ) 落 實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操 作 相 結 合, 補 強 學 生 在 校 課 程 學 習 之 不 足, 提 升 專 業 技 能 與 實 作 經 驗 ( 三 ) 透 過 專 業 實 習 過 程, 了 解 業 界 倫 理 與 文 化, 增 加 日 後 就 業 之 適 應 力 二 實 習 課 程 ( 一 ) 本 課 程 為 選 修 二 學 分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總 時 數 ( 實 際 實 習 時 數 - 不 含 請 假 ) 不 得 低 於 120 小 時 為 原 則 ( 二 ) 為 擴 大 實 習 成 效 原 實 習 課 程 改 為 專 業 實 習 ( 一 ), 為 選 修 二 學 分 總 時 數 ( 實 際 實 習 時 數 - 不 含 請 假 ) 不 得 低 於 120 小 時 為 原 則 ( 三 ) 另 規 劃 新 增 以 下 實 習 課 程 : 1. 專 業 實 習 ( 二 ), 為 選 修 二 學 分 總 時 數 ( 實 際 實 習 時 數 - 不 含 請 假 ) 不 得 低 於 120 小 時 為 原 則 2. 進 入 職 場 ( 一 ), 為 選 修 四 學 分 總 時 數 ( 實 際 實 習 時 數 - 不 含 請 假 ) 不 得 低 於 360 小 時 為 原 則 3. 進 入 職 場 ( 二 ), 為 選 修 八 學 分 全 學 期 4.5 個 月 為 原 則 ( 四 ) 實 習 課 程 設 計 之 目 的 在 於 充 實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並 理 解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不 同, 以 期 日 後 在 職 場 能 有 合 宜 之 表 現 由 於 實 習 過 程 中 主 要 學 習 內 容, 依 其 實 習 地 點 不 同 而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由 實 習 委 員 會 規 劃 設 計 後 送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再 送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實 施 實 習 課 程 規 劃 如 附 件 一 三 施 行 對 象 ( 一 ) 專 業 實 習 ( 一 ) ( 二 ) 之 課 程 部 分, 需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之 學 生 1. 本 系 三 年 級 以 上 之 學 生 為 主, 需 滿 足 學 業 成 績 部 分 : 已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80 學 分 或 個 人 學 業 成 績 ( 累 計 ) 在 全 班 前 1/4 之 比 序 ; 操 行 成 績 部 分 : 需 在 80 分 以 上 且 無 大 過 記 錄 2. 若 學 生 自 己 已 找 到 實 習 場 域 者, 可 直 接 提 出 實 習 申 請 不 受 以 上 條 件 之 限 制, 但 須 經 由 任 課 教 師 及 系 主 任 審 核 ( 二 ) 進 入 職 場 ( 一 ) ( 二 ) 部 分, 需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任 一 項 ) 之 學 生 1. 已 完 成 專 業 實 習 ( 一 ) ( 二 ) 之 課 程, 且 表 現 良 好 者 2. 個 人 表 現 優 良 經 系 上 老 師 推 薦, 經 實 習 委 員 會 通 過 者 3. 由 合 作 實 習 之 企 業 機 構 主 動 推 薦, 經 實 習 委 員 會 通 過 者 4

5 四 實 習 時 間 ( 一 ) 專 業 實 習 ( 一 ) 適 用 於 三 年 級 以 上 ( 含 ) 寒 假 實 施 ( 二 ) 專 業 實 習 ( 二 ) 適 用 於 三 年 級 以 上 ( 含 ) 暑 假 實 施 ( 三 ) 進 入 職 場 ( 一 ) 適 用 於 四 年 級 以 上 ( 含 ) 學 期 中 實 施 ( 四 ) 進 入 職 場 ( 二 ) 適 用 於 四 年 級 以 上 ( 含 ) 學 期 中 實 施 五 實 習 申 請 凡 符 合 資 格 之 本 系 學 生 自 行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二 ), 或 由 系 上 提 供 媒 介 適 合 之 實 習 工 作, 其 實 習 內 容 須 與 本 系 專 業 課 程 相 符 ( 須 由 任 課 教 師 及 系 主 任 認 定 之 ) 並 由 實 習 課 程 之 任 課 教 師 及 系 主 任 核 可, 始 有 選 修 實 習 學 分 資 格 六 實 習 評 量 參 與 實 習 學 生 所 修 習 之 各 類 課 程 之 成 績 評 量 由 本 系 實 習 教 師 參 酌 : ( 一 ) 實 習 廠 商 對 於 學 生 表 現 之 評 分 表, 如 附 件 三, 其 成 績 佔 課 程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評 分 指 標 包 括 出 勤 狀 況 學 習 態 度 專 業 知 能 人 際 關 係 等 ( 二 ) 授 課 教 師 對 於 學 生 表 現 之 評 分, 佔 課 程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十 評 分 指 標 包 括 學 生 之 平 時 表 現 繳 交 之 工 作 日 誌 及 實 習 總 結 報 告 ( 如 附 件 四 ) 等 但 授 課 教 師 認 有 必 要, 或 實 習 工 作 因 故 中 斷 時, 得 斟 酌 調 整 之, 授 課 教 師 具 有 最 終 決 定 課 程 成 績 之 權 七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實 習 機 構 之 評 估 應 考 量 到 : 實 習 生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安 全 性 工 作 專 業 性 體 力 負 荷 培 訓 計 畫 等, 並 建 立 相 關 評 估 表 單 ( 如 附 件 五 ), 開 發 合 作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之 產 生, 必 須 於 實 習 前 由 本 系 教 師 推 薦 優 良 之 實 習 機 構, 請 實 習 機 構 填 寫 需 求 調 查 表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送 本 系 實 習 事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經 專 業 課 程 暨 實 習 委 員 會 開 會 審 議, 再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成 為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八 輔 導 訪 視 機 制 ( 一 ) 本 係 由 學 生 實 習 事 務 小 組 定 期 開 會, 討 論 實 習 管 理 事 項 及 瞭 解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以 利 實 習 專 業 選 修 順 利 進 行 ( 二 ) 實 習 期 間 由 本 系 指 定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負 責 指 導 與 考 核, 並 檢 討 改 進 實 習 之 訓 練 課 程 負 責 協 助 實 習 單 位 監 督 學 生 實 習 與 生 活 之 管 理, 如 遇 情 節 重 大 情 事, 送 學 生 實 習 事 務 小 組 辦 理 ( 三 )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之 遴 選 以 實 習 學 生 之 班 導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應 定 期 赴 學 生 實 習 場 所 訪 視 並 依 規 定 填 寫 訪 視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六 ), 擔 任 企 業 與 學 生 溝 通 之 橋 梁, 協 助 解 決 學 生 適 應 問 題 九 效 益 評 估 ( 一 ) 實 習 課 程 結 束 後, 本 系 將 召 開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研 討 會, 並 實 施 成 果 發 表 了 解 學 生 實 習 後 對 業 界 及 工 作 之 認 知, 並 針 對 實 習 之 成 效 加 以 研 討 改 進 5

6 ( 二 ) 召 開 校 外 實 習 事 務 委 員 會, 由 帶 實 習 的 班 級 指 導 老 師 針 對 本 次 實 習 所 看 到 之 優 缺 點 提 出 討 論, 逐 步 檢 討 進 而 修 正 規 劃 本 系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之 相 關 條 文 或 辦 法 ( 如 增 加 學 期 / 學 年 課 程 開 課 比 重 等 ), 做 成 具 體 建 議, 送 專 業 課 程 暨 實 習 委 員 會 開 會 審 議, 再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十 附 則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

7 校 外 實 習 作 業 流 程 要 點 一 資 訊 管 理 系 之 實 習 課 程, 以 資 訊 管 理 應 用 相 關 之 企 業 機 構 為 主, 學 生 可 依 個 人 興 趣 志 向 及 就 業 目 標 等 為 考 量 依 據, 選 定 專 業 實 習 機 構, 修 習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為 此, 本 系 特 擬 定 校 外 實 習 作 業 流 程 要 點, 以 達 到 落 實 本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之 目 的 二 開 發 合 作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之 產 生, 必 須 於 實 習 前 由 本 系 教 師 推 薦 優 良 之 實 習 機 構, 請 實 習 機 構 填 寫 需 求 調 查 表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送 本 系 實 習 事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經 專 業 課 程 暨 實 習 委 員 會 開 會 審 議, 再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成 為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累 積 建 立 完 善 實 習 機 構 名 冊 ( 如 附 件 七 ), 以 便 迅 速 掌 握 實 習 機 構 概 況 三 針 對 本 系 選 定 的 實 習 機 構, 邀 請 企 業 蒞 校 舉 行 專 業 實 習 博 覽 會, 凡 符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依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自 行 提 出 實 習 申 請 表 及 實 習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八 ) 並 於 實 習 機 構 面 試 媒 合 時 直 接 與 企 業 主 管 或 代 表 面 試, 通 過 後 方 可 前 往 實 習 四 本 系 將 於 每 學 期 學 生 要 出 去 實 習 前 召 開 實 習 事 務 委 員 會, 讓 實 習 老 師 全 盤 了 解 本 次 實 習 之 相 關 事 宜, 如 : 負 責 協 助 企 業 學 生 指 導 督 導 實 習 總 成 績 之 評 定 及 校 內 實 習 學 分 送 成 績 等 事 務, 實 習 老 師 之 職 責 如 附 件 九 五 每 學 期 接 受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企 業, 將 由 本 校 與 業 者 簽 訂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 如 附 件 十 ) 六 為 加 強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生 活 安 全 之 保 障, 本 系 得 配 合 本 校 學 務 處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規 範, 並 協 調 業 者 或 系 上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相 關 保 險 七 學 生 完 成 實 習 課 程 選 課 流 程 後, 本 系 將 於 實 習 前 舉 辦 該 學 期 之 實 習 行 前 說 明 會, 全 部 準 實 習 生 皆 務 必 參 加 ; 會 議 結 束 後,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即 將 展 開, 請 同 學 們 拿 出 最 佳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本 次 實 習, 努 力 發 揮 您 的 專 長, 盡 力 的 工 作 盡 情 的 學 習, 以 增 加 個 人 專 業 實 務, 培 養 未 來 就 業 潛 能 7

8 附 圖 一 : 校 外 實 習 作 業 流 程 圖 依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選 定 實 習 單 位, 實 施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學 生 有 意 願 修 實 習 課 程 否 校 修 習 其 它 課 程 是 舉 辦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舉 辦 實 習 博 覽 說 明 會 舉 辦 廠 商 與 學 生 面 試 統 計 學 生 參 加 實 習 人 數 學 生 依 興 趣 選 填 實 習 機 構 備 妥 個 人 申 請 資 料 ( 簡 歷 表 ) 繳 交 實 習 切 結 書 排 定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填 報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名 冊 及 保 險 舉 辦 行 前 說 明 會 與 機 構 簽 立 實 習 合 約 書 實 習 學 生 進 行 實 習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進 行 訪 視 實 習 結 束 學 生 繳 交 實 習 報 告 與 心 得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與 實 習 單 位 評 定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召 開 實 習 事 務 委 員 會 檢 討 實 習 成 果 8

9 附 件 一 實 習 課 程 及 產 業 類 別 與 實 作 內 容 對 照 表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產 業 類 別 與 實 作 內 容 專 業 實 習 ( 一 ) 專 業 實 習 ( 二 ) 進 入 職 場 ( 一 ) 進 入 職 場 ( 二 ) 本 課 程 之 目 的 在 於 充 實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並 理 解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不 同, 以 期 日 後 在 職 場 能 有 合 宜 之 表 現 主 要 學 習 內 容 依 其 實 習 地 點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期 能 結 合 本 系 以 下 之 核 心 能 力 : 基 礎 資 訊 科 技 素 養 與 管 理 知 識 資 訊 管 理 相 關 系 統 應 用 能 力 資 訊 管 理 相 關 實 務 與 創 新 能 力 企 劃 書 撰 寫 與 簡 報 的 能 力 邏 輯 思 考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溝 通 表 達 與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道 德 倫 理 素 養 與 文 化 涵 養 終 身 學 習 能 力 產 業 類 別 : 醫 院 資 訊 科 技 公 司 金 融 服 務 業 流 通 服 務 業 等 實 作 內 容 : 多 媒 體, 系 統 分 析 專 案 企 劃 程 式 設 計 電 腦 軟 硬 體 維 護 網 路 工 程 9

10 附 件 二 姓 名 學 號 人 文 與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實 習 申 請 ( 推 薦 ) 表 照 片 黏 貼 處 就 讀 年 級 ( 技 )/ 年 / 班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齡 歲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宅 : 手 機 法 定 監 護 人 關 係 專 業 證 照 聯 絡 電 話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證 照 號 碼 期 間 特 殊 專 長 領 域 專 長 敘 述 實 習 或 工 作 經 驗 服 務 機 構 期 間 工 作 性 質 職 務 薪 資 離 職 原 因 對 未 來 實 習 期 間 之 自 我 期 許 : 推 薦 人 / 機 構 審 查 結 果 / 簽 名 10

11 附 件 三 人 文 與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校 外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表 實 習 單 位 : 實 習 部 門 : 實 習 單 位 地 址 : 照 片 實 習 單 位 電 話 : 項 目 工 作 專 業 能 力 (15%) 工 作 態 度 (20%) 學 習 精 神 (20%) 學 生 姓 名 : 實 習 期 間 :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實 習 總 小 時 : 表 現 狀 況 極 差 差 普 通 佳 優 評 語 儀 容 整 潔 (15%) 人 際 關 係 (15%) 對 偶 發 事 件 應 變 能 力 (15%) 總 分 ( 滿 分 100) 1. 請 在 適 當 空 格 內 打, 並 依 實 習 生 之 各 項 表 現, 給 予 總 分 備 註 2. 請 在 評 語 欄 中, 針 對 實 習 表 現 做 具 體 敘 述 與 建 議, 俾 作 今 後 實 習 改 進 之 參 考 請 假 病 假 : 天 時 事 假 : 天 時 給 該 實 習 生 之 總 評 或 建 議 :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 實 習 單 位 指 導 人 員 : 簽 章 11

12 12 附 件 四 -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實 習 報 告 封 面 格 式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字 體 : 標 楷 體 大 小 :26 粗 體 資 訊 管 理 系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字 體 : 標 楷 體 大 小 :14 粗 體 字 體 : 標 楷 體 大 小 :26 粗 體 繳 交 日 期 : 學 年 : 學 年 班 級 : 學 號 : 姓 名 : 實 習 機 構 :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 實 習 期 間 :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13 附 件 四 -1 人 文 與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校 外 實 習 工 作 日 誌 ( 每 工 作 單 位 每 週 填 寫 ) 實 習 單 位 : 姓 名 : 部 門 : 學 號 :: 日 期 :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實 習 內 容 與 遭 遇 困 難 ( 至 少 300 字 以 上 ): 檢 附 實 習 工 作 相 關 照 片 : 任 課 教 師 : 13

14 附 件 四 -2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人 文 與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校 外 實 習 總 結 報 告 實 習 單 位 : 姓 名 : 部 門 : 學 號 :: 日 期 :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實 習 總 小 時 : 實 習 概 述 :( 頁 次 不 足 請 自 行 加 頁 ) 一 前 言 : 設 定 實 習 目 標 1. 有 系 統 的 訂 定 你 個 人 的 實 習 目 標, 可 利 用 下 列 問 題 為 思 考 方 向 : 自 實 習 開 始 至 結 束, 你 期 望 自 己 有 何 成 長? 你 想 要 在 實 習 過 程 中, 學 到 哪 些 實 際 的 專 業 技 能? 你 想 要 參 與 實 習 機 構 中 的 哪 些 實 際 任 務 與 過 程? 2. 就 上 題 中, 請 就 你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個 目 標, 說 明 你 將 透 過 哪 些 方 法 或 具 體 的 行 動 來 執 行 這 些 目 標, 以 達 到 實 習 的 成 效 二 實 習 機 構 介 紹 機 構 層 面 : 1. 實 習 機 構 之 起 源 歷 史 背 景 與 成 立 宗 旨 2. 實 習 機 構 之 組 織 架 構 與 各 部 門 之 介 紹 3. 實 習 機 構 之 設 施 概 況 與 營 業 項 目 之 介 紹 4. 實 習 機 構 之 主 要 市 場 營 業 對 象 5. 實 習 機 構 之 未 來 趨 勢 三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1. 本 實 習 符 合 你 的 期 望 與 需 要 嗎? 請 說 明 之 2. 描 述 你 個 人 在 實 習 過 程 中, 對 機 構 有 何 貢 獻? 例 如 : 個 案 的 規 劃 文 件 記 錄 的 建 立 活 動 開 發 與 舉 辦 設 計 被 採 用 建 議 被 認 可 協 助 相 關 領 導, 專 業 交 流 與 分 析 等 等 3. 敘 述 你 在 實 習 機 構 中 所 負 責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任 何 你 有 機 會 參 與 或 從 事 的 行 政 管 理 指 導 規 劃 及 領 導 等 職 務 4. 請 自 我 分 析 你 自 己 在 實 習 過 程 中, 專 業 知 識 實 務 技 能 人 際 關 係 的 處 理 未 來 就 業 準 備 等 各 方 面 是 否 有 成 長 四 檢 討 與 建 議 關 於 自 己 方 面 關 於 學 校 方 面 之 相 關 實 習 檢 討 與 建 議 事 項 ( 頁 次 不 足 請 自 行 加 頁 ) 實 習 教 師 : 14

15 附 件 五 -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表 人 文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表 ( 包 含 機 構 簡 介 及 評 估 表 )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 地 址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實 習 機 構 簡 介 統 一 編 號 產 業 別 檢 附 證 件 員 工 人 數 男 : 名 女 : 名 總 計 : 機 構 簡 介 15

16 主 要 產 品 與 服 務 專 長 需 求 人 數 需 求 總 計 : 區 域 / 廠 ( 場 ) 址 聯 絡 人 姓 名 / 職 稱 : 辦 公 室 電 話 / 手 機 號 碼 : 16

17 評 估 狀 況 : 評 估 結 果 合 格 分 不 合 格 分 優 點 建 議 評 估 人 員 評 估 日 期 年 月 日 17

18 附 件 六 - 校 外 實 習 訪 視 紀 錄 表 訪 視 日 期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實 習 機 構 地 址 實 習 機 構 接 待 主 管 實 習 學 生 班 級 姓 名 共 計 名 訪 視 方 式 電 話 訪 視 TEL: 親 自 至 實 習 單 位 訪 視 ( 接 下 頁, 本 記 錄 表 共 兩 頁 ) 18

19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與 工 作 表 現 說 明 業 者 對 學 生 表 現 評 語 說 明 對 課 程 改 進 建 議 說 明 : 1. 請 詳 實 填 寫 訪 視 記 錄, 以 備 實 習 輔 導 及 課 程 改 進 等 參 考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之 備 查 2. 訪 視 機 構 請 依 先 後 填 寫, 每 個 機 構 填 寫 一 份, 並 請 實 習 機 構 主 管 簽 名 系 主 任 簽 名 : 年 月 日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簽 名 年 月 日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 年 月 日 19

20 附 件 七 - 實 習 機 構 名 冊 公 司 名 稱 電 話 手 機 負 責 人 / 督 導 鼎 新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rulylin@dsc.com.tw 廖 素 英 大 塚 資 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ndy@oitc.com.tw 吳 宜 鴻 就 要 創 意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just.suger@gmail.com 陳 品 臻 奧 汀 整 合 行 銷 有 限 公 司 ricky@odinimc.com.tw 邱 冠 樺 胖 胖 熊 國 際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fatbear@fatbear.com.tw 謝 宗 宜 執 行 長 大 統 集 團 shentai.yang@prez.com. 楊 伸 太 經 理 tw 二 聖 醫 院 ~ ehr@stcosmas.com.tw 蕭 彣 卉 泰 豐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ryan@tfnkh.com.tw 傅 國 忠 富 邦 人 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orty0310@gmail.com 陳 郁 茜 大 綜 電 腦 系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peterpan@mail.jetwell. 潘 經 理 com.tw 毅 佳 電 腦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jack@i-ga.biz 王 懷 毅 總 經 理 中 國 人 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r080517@gmail.com 鄒 廣 諺 哈 瑪 星 科 技 ~500 rita@mail.hamastar.com 黃 秀 鳳 ~122.tw 陳 雅 玲 義 大 醫 院 ~ carol8986@gmail.com 黃 晴 瑛 經 理 ed104376@edah.org.tw 愛 點 科 技 iri@iclick.com.tw 王 雲 以 肯 塔 基 joy_fongshan@yahoo.com 莊 雅 淳 - 佳 音 美.tw 語 台 灣 大 哥 大 鳥 松 分 店 Dsc10332@gmail.com 李 小 姐 音 象 網 路 科 技 hz13162@yahoo.com.tw 韓 朝 凰 助 理 汪 家 佳 協 理 亞 太 電 信 jeffchen@aptg.com.tw 陳 俊 吉 精 誠 資 訊 ~ ingridhou@systex.com.t 洪 士 宜 w 大 綜 電 腦 系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轉 gareth@mail.jet.well.c 蔡 志 憲 om.tw 大 同 醫 院 @kmtth.org.tw 人 資 室 李 炎 星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324 ikuan@kcg.gov.tw 莊 冠 毅 科 長 - 生 活 廣 播 電 台 #27 plan@lifemedia.tw 林 宴 戎 20

21 附 件 八 - 校 外 實 習 切 結 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家 長 同 意 具 結 書 本 人 子 弟 就 讀 於 人 文 管 理 學 院 資 管 系 年 班, 茲 同 意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接 受 安 排 前 往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之 機 構, 進 行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實 習 期 間 本 人 子 弟 願 配 合 學 校 有 關 之 實 習 規 定, 並 願 意 接 受 學 校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指 導 人 員 之 教 導, 如 有 任 何 違 規, 本 人 子 弟 願 接 受 校 規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處 罰, 本 人 無 異 議 此 致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 家 長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1

22 附 件 九 實 習 老 師 職 責 1. 協 助 提 供 實 習 場 域 ( 學 期 開 學 前 ) 2. 協 助 貴 班 級 學 生 提 高 意 願 選 修 實 習 課 程 3. 協 助 貴 班 級 學 生 參 加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及 博 覽 會 ( 學 生 需 提 出 提 出 實 習 申 請 表 及 實 習 切 結 書 ) 4. 統 計 班 級 學 生 參 加 實 習 人 數 ( 送 請 系 辦 建 立 選 課 資 料 - 填 報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名 冊 及 保 險 事 宜 ) 5. 舉 辦 校 外 實 習 前 說 明 會 6. 協 商 與 機 構 簽 立 實 習 合 約 書 內 容 ( 送 請 系 辦 統 一 上 呈 用 印 ) 7. 按 計 畫 實 習 開 始 - 學 生 進 入 實 習 場 域 8. 規 劃 訪 視 時 間 -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進 行 訪 視 9. 實 習 結 束 - 學 生 繳 交 實 習 報 告 與 心 得 10.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與 實 習 單 位 評 定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 送 交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成 績 ) 11. 召 開 校 外 實 習 事 務 委 員 會, 由 帶 實 習 的 班 級 指 導 老 師 針 對 本 次 實 習 所 看 到 之 優 缺 點 提 出 討 論, 逐 步 檢 討 進 而 修 正 規 劃 本 系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之 相 關 條 文 或 辦 法 ( 如 增 加 學 期 / 學 年 課 程 開 課 比 重 等 ), 做 成 具 體 建 議 22

23 附 件 十 -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實 習 合 約 書 ( 以 下 簡 稱 為 甲 方 ) 與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為 乙 方 ) 基 於 雙 方 產 學 合 作 所 需, 協 助 培 訓 人 才, 共 同 推 展 實 習 合 作 教 學 與 實 務 訓 練 之 互 惠 原 則, 協 議 訂 定 下 列 事 項, 共 同 遵 循 : 一 甲 乙 雙 方 組 成 產 學 合 作 小 組 之 任 務 : ( 一 ) 每 學 期 至 少 舉 行 會 議 一 次 ( 二 ) 審 查 訓 練 計 畫 及 實 習 生 個 別 實 習 進 度 ( 三 ) 研 討 改 進 實 習 計 畫 ( 四 ) 學 校 教 學 與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配 合 協 調 事 項 ( 五 ) 實 習 生 在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間 之 輪 調 安 排 生 活 輔 導 及 協 調 ( 六 ) 其 他 有 關 建 教 合 作 協 調 事 項 二 甲 方 之 責 任 : ( 一 ) 規 劃 實 習 場 域 之 實 務 課 程, 並 於 學 生 報 到 時, 應 即 給 予 職 前 訓 練 ( 二 ) 實 習 期 間 每 位 學 生 均 由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擔 任 產 業 界 指 導 老 師, 督 導 實 務 實 習 工 作 內 容 及 進 行 技 能 指 導 工 作 ( 三 ) 提 供 實 習 環 境 及 業 界 師 資 ( 四 ) 負 責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與 輔 導 及 自 修 等 ( 五 ) 辦 理 工 作 技 能 分 析 並 研 擬 技 能 訓 練 標 準 時 數 及 輔 訓 等 ( 六 ) 負 責 技 能 訓 練 及 成 績 考 核,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七 ) 適 當 安 排 各 種 技 能 訓 練 輪 調 工 作 崗 位, 不 使 實 習 生 擔 任 粗 重 或 危 險 性 工 作 ( 八 ) 實 習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盡 量 在 日 間 實 施, 並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實 際 情 形 排 班 ( 九 ) 其 他 有 關 訓 練 事 項 及 實 習 生 之 管 理, 悉 依 甲 方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乙 方 之 職 責 : ( 一 )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遴 選 或 招 考 實 習 生 ( 二 ) 協 辦 實 習 生 之 基 礎 訓 練 補 充 技 能 訓 練 與 教 育 ( 三 ) 相 關 教 學 之 研 擬 及 各 項 成 績 考 核 ( 四 ) 負 責 頒 發 實 習 結 業 證 書 ( 五 ) 其 他 有 關 學 校 教 育 生 活 輔 導 各 類 活 動 參 與 之 事 項 ( 六 ) 負 責 宣 導 實 習 學 生 遵 守 相 關 營 業 秘 密 法 之 規 定 ( 七 ) 協 助 甲 方 與 實 習 生 簽 署 訓 練 契 約, 送 交 主 管 機 關 備 案 23

24 ( 八 ) 實 習 期 間 乙 方 應 為 實 習 生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與 意 外 保 險 ( 九 ) 若 實 習 生 為 未 成 年 人, 乙 方 應 協 助 甲 方 取 得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 十 ) 實 習 生 體 檢 單 等 報 到 相 關 文 件, 請 於 實 習 訓 練 報 到 前 二 週 繳 驗 四 合 約 人 數 與 期 限 : 實 習 人 數 人 ; 實 習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共 計 實 習 天 數 天 ( 等 同 於 實 習 時 數 小 時 ) ( 實 習 時 間 : 依 事 業 單 位 實 際 情 形 排 班 ) 五 基 於 校 外 實 習 ( 職 場 體 驗 訓 練 ) 為 學 習 性 質, 甲 方 不 得 對 乙 方 實 習 學 生 做 業 績 額 度 之 要 求, 甲 方 亦 無 須 給 與 乙 方 實 習 學 生 津 貼 / 報 酬 而 乙 方 須 支 付 實 習 指 導 費 : 實 習 指 導 費 人 * 元 / 每 人, 共 計 元 六 實 習 考 核 : ( 一 ) 學 生 表 現 或 適 應 欠 佳 時, 由 甲 方 知 會 乙 方 共 同 協 商 處 理 方 式, 經 輔 導 未 改 善 者, 取 消 實 習 資 格 或 轉 介 其 他 實 習 單 位 ( 二 )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考 勤 依 甲 方 規 定 考 核, 並 配 合 實 習 報 告 評 核 ( 三 ) 實 習 結 束 後, 由 甲 方 為 完 成 實 習 學 生 開 具 載 明 實 習 單 位 名 稱 之 實 習 證 明 書 ( 四 ) 實 習 結 束 時, 乙 方 實 習 學 生 應 繳 交 實 習 報 告 與 經 甲 方 確 認 之 每 月 實 習 時 數 證 明 與 簽 到 表, 並 由 乙 方 輔 導 老 師 與 甲 方 負 責 主 管 共 同 評 定 實 習 成 績, 實 習 成 績 通 過 考 核, 乙 方 學 生 方 可 取 得 本 實 習 課 程 之 學 分 ( 五 ) 甲 乙 雙 方 不 定 期 協 調 檢 討 實 習 內 容 各 項 措 施, 期 使 實 習 合 作 更 臻 完 善 七 附 則 : ( 一 ) 為 顧 及 甲 方 之 業 務 機 密, 乙 方 之 實 習 學 生 及 輔 導 老 師 因 參 加 本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合 作 所 知 悉 甲 方 之 業 務 機 密 或 資 訊, 無 論 於 實 習 期 間 或 實 習 終 了 後, 及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均 不 得 洩 漏 與 任 何 第 三 人 或 自 行 加 以 使 用, 亦 不 得 將 實 習 內 容 及 作 業 環 境 揭 露 轉 述 或 公 開 發 表 ( 二 )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以 實 務 實 習 訓 練 為 主, 實 習 優 秀 同 學, 甲 方 得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以 提 升 學 生 的 實 習 意 願 與 學 習 動 機 ( 三 ) 成 績 及 格 者, 有 相 關 職 缺, 優 先 提 供 開 放 乙 方 實 習 優 秀 畢 業 生 就 業 機 會, 可 予 以 鼓 勵 續 留 服 務, 並 給 予 正 式 員 工 同 等 同 職 之 待 遇, 惟 決 定 權 在 甲 方 ( 四 ) 本 合 約 所 有 相 關 附 件 均 視 為 本 合 約 之 一 部 分, 具 合 約 條 款 完 全 相 同 之 效 力, 其 他 有 關 實 習 合 作 未 盡 事 宜, 甲 乙 雙 方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協 議 後, 另 訂 之 ( 五 ) 附 件 : 實 習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24

25 八 本 合 約 書 一 式 二 份,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乙 份 存 照 25

26 合 約 簽 訂 單 位 : 甲 方 : 統 一 編 號 / 登 記 字 號 : 代 表 人 : ( 簽 章 ) 職 稱 : 公 司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乙 方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統 一 編 號 : 代 表 人 : 許 淑 蓮 ( 簽 章 ) 職 稱 : 代 理 校 長 公 司 地 址 :831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聯 絡 電 話 : 科 系 所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 老 師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6

27 記 事 欄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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