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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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黍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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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會 計 業 務 問 答 彙 編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主 計 室 編 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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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壹 基 本 面 共 通 性... 1 自 籌 收 入 及 校 務 基 金 基 本 觀 念... 1 何 謂 基 金?... 1 何 謂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1 何 謂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1 校 務 基 金 之 運 作 是 否 仍 須 受 相 關 法 令 之 限 制?... 2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之 學 校 其 具 體 成 效 如 何?... 2 什 麼 是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2 人 事 費... 3 專 任 助 理 工 作 未 滿 一 個 月 之 薪 資 如 何 計 算?... 3 計 畫 內 工 作 人 員 之 勞 健 保 公 提 勞 退 金 可 以 支 出 嗎?... 3 奉 派 出 差 期 間 得 依 規 定 請 領 加 班 費?... 3 學 校 同 仁 上 一 年 度 休 假 補 助, 若 已 逾 會 計 年 度 得 否 補 發?... 3 退 休 人 員 於 退 休 前 遞 出 之 休 假 補 助 費 或 差 旅 費 如 有 筆 誤, 如 因 退 休 人 員 聯 絡 不 易, 及 避 免 退 休 人 員 居 住 遠 地 舟 車 勞 頓, 主 計 人 員 得 否 依 據 相 關 附 件 ( 如 出 差 請 示 單 或 休 假 卡 或 請 假 單 ) 在 不 影 響 退 休 人 員 權 益 之 情 況 下, 逕 行 更 改 筆 誤 部 分?... 3 退 休 公 務 員 工 三 節 慰 問 金 如 何 辦 理 經 費 撥 付?... 4 與 教 學 業 務 相 關 之 兼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博 士 生 資 格 考 口 試 費 等, 可 由 何 項 經 費 支 出?... 4 業 務 費... 4 國 內 差 旅 費 ( 含 參 加 各 種 訓 練 或 講 習 )... 4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中 有 關 交 通 費, 是 否 應 檢 據?... 4 專 任 助 理 出 差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應 搭 乘 何 種 艙 等?... 5 自 行 駕 駛 自 用 汽 車 出 差, 該 如 何 報 支 交 通 費?... 5 超 商 代 售 火 車 票 所 收 取 之 手 續 費 可 否 一 併 報 支 交 通 費?... 5 出 差 之 雜 費 一 日 多 少 額 度?... 5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至 桃 園 市 出 差 可 支 領 雜 費 如 何 計 算?... 5 雜 費 是 否 包 括 市 區 內 車 費?... 6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未 及 於 當 年 度 結 帳 前 結 報, 可 否 跨 年 度 辦 理 出 差 - 1 -
4 旅 費 核 撥?... 6 陪 同 外 賓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可 以 報 支 何 種 艙 等?... 6 以 出 差 方 式 參 加 研 討 會, 可 否 報 支 雜 費?... 7 處 理 一 般 性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於 國 內 外 各 地 區, 是 否 得 以 公 假 登 記 並 報 支 差 旅 費?... 7 員 工 出 差 住 宿 可 否 刷 個 人 信 用 卡?... 7 學 校 自 強 活 動 之 業 務 承 辦 人, 辦 理 自 強 活 動 時 可 否 報 支 差 旅 費?... 7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學 生 的 報 支 標 準 為 何?... 8 出 差 人 因 計 畫 所 需, 出 差 至 新 竹 並 有 住 宿 事 實, 住 宿 費 如 何 報 帳?... 8 出 差 人 因 計 畫 所 需 至 宜 蘭 田 野 調 查, 同 一 地 點 出 差 超 過 一 個 月, 其 住 宿 費 該 如 何 計 算?... 8 出 差 人 搭 乘 高 鐵 至 高 雄 出 差, 由 居 住 地 台 北 出 發, 交 通 費 僅 能 報 支 高 鐵 桃 園 至 高 雄 票 價 嗎?... 8 出 席 費... 9 出 席 費 之 支 給 標 準 為 何? 可 否 支 給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9 以 專 家 學 者 身 分 出 席 視 訊 會 議 可 否 支 領 出 席 費?... 9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出 席 會 議, 該 會 議 因 出 席 委 員 人 數 不 足 而 流 會, 其 交 通 費 仍 可 支 付 嗎?... 9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會 議, 可 否 再 出 席 費 外 另 行 支 給 審 查 費?... 9 講 座 鐘 點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標 準 為 何? 辦 理 訓 練 講 習 之 校 外 講 師 已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能 否 另 外 報 支 交 通 費? 外 聘 講 座 是 否 得 支 給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外 聘 講 師 因 故 無 法 提 供 回 程 高 鐵 車 票 票 根 可 否 以 受 領 人 親 自 簽 名 收 據 替 代? 外 聘 講 座 交 通 費 可 否 免 檢 據 開 支? 邀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支 有 報 酬 者, 可 否 另 行 支 給 教 材 費? 稿 費 潤 稿 費 有 標 準 嗎?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委 由 本 - 2 -
5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是 否 應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本 機 關 人 員 可 否 支 領 稿 費 及 審 查 費 等? 邀 請 外 部 人 士 編 稿 如 為 圖 片 稿 給 付 的 標 準 為 何?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經 費 專 題 演 講 費 是 否 負 擔 雇 主 補 充 保 費? 辦 理 內 部 活 動 餐 費 上 限 是 多 少? 舉 辦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報 支 便 當 費, 是 否 要 附 上 開 會 食 用 便 當 者 之 名 單?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宣 傳 推 廣 需 要, 可 否 致 贈 紀 念 品? 各 類 茶 點 如 何 報 支, 上 限 為 何? 可 否 以 學 雜 費 收 入 支 給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紀 念 品? 其 標 準 為 何?.. 14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費 用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之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天 數 如 何 認 定?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期 間 已 支 領 日 支 生 活 酬 金, 可 否 再 核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來 臺 坐 頭 等 艙 可 否 補 助? 國 外 差 旅 費 及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交 通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中 交 通 費 的 內 容 包 含 那 些? 交 通 費 結 報 時 須 附 那 些 憑 證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因 公 出 國 報 支 交 通 費 無 登 機 證 存 根 可 否 以 其 他 憑 證 代 替? 出 差 人 於 會 議 結 束 後 順 道 有 3 日 私 人 行 程, 則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日 期 應 如 何 填 寫? 若 搭 乘 非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可 否 報 支 機 票 費? 因 公 出 國 若 機 場 離 目 的 地 距 離 遙 遠, 可 否 報 支 租 車 費? 有 關 商 務 艙 什 麼 情 況 下 可 以 搭 乘? 可 否 自 費 付 搭 乘 商 務 艙?.. 17 因 公 出 國 學 校 至 機 場 交 通 費, 可 否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嗎? 生 活 費 出 國 時, 在 飛 機 上 過 夜 或 返 國 最 後 一 天, 如 何 報 支 生 活 費?.. 17 報 支 生 活 費 該 以 那 天 匯 率 作 為 折 算 新 台 幣 依 據? 出 國 時 如 有 一 日 內 跨 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 以 上 者, 其 生 活 費 應 以 - 3 -
6 何 地 為 基 準 計 算? 報 支 赴 泰 國 清 萊 之 國 外 旅 費, 因 表 列 泰 國 並 無 清 萊 係 日 支 數 額 表 未 列 載 之 城 市, 是 應 依 表 列 泰 國 其 他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報 支, 亦 或 可 比 照 最 近 地 區 清 邁 支 給?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生 活 費 包 含 哪 些 內 容, 若 對 方 供 應 住 宿 及 膳 食, 其 生 活 費 如 何 計 算? 辦 公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中 辦 公 費 的 內 容 包 含 那 些? 出 國 手 續 費 包 含 那 些 費 用?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保 險 費 有 上 限 規 定 嗎?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可 否 按 人 按 日 乘 算 總 額 報 支? 是 否 必 須 為 國 外 單 據?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註 冊 費 以 外 幣 計 價 匯 率 如 何 計 算? 在 國 外 之 租 車 費 能 否 報 支? 國 外 差 旅 費 計 程 車 費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因 公 出 國 於 出 國 前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繳 交 報 名 費 註 冊 費 之 信 用 卡 手 續 費, 得 否 於 行 政 費 中 報 支?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所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註 冊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費 用 得 否 報 支? 綜 合 採 購 作 業 請 購 之 財 產 或 物 品 雖 屬 集 中 採 購 項 目, 但 其 規 格 不 符 合 需 求, 該 如 何 處 理? 各 單 位 辦 理 採 購, 應 注 意 事 項?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務 需 要, 依 規 費 法 之 規 定 繳 納 使 用 規 費, 使 用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所, 是 否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採 購 10 萬 元 以 下 財 務 物 勞 務 工 程, 可 否 由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各 機 關 採 購 案 之 經 辦 人 及 請 購 人 可 否 與 主 驗 同 一 人? 事 先 墊 付 經 費 超 過 1 萬 元 之 採 購, 因 廠 商 要 求 必 須 先 支 付 款 項 才 能 交 貨, 是 否 可 先 行 墊 支? 萬 元 以 下 國 內 擧 辦 研 討 會 之 註 冊 費 可 以 先 行 墊 付 嗎?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生 活 費 機 票 費 可 否 先 行 墊 付?
7 3. 借 支 經 費 什 麼 身 份 可 以 辦 理 借 支? 論 文 編 修 費 期 刊 投 稿 ( 發 表 ) 費 及 會 費 等 常 見 例 行 性 事 項, 可 否 免 簽 直 接 借 支 經 費 支 用 嗎? 支 出 憑 證 相 關 事 項 發 票 無 品 名 或 單 價 數 量 者, 如 何 處 理? 收 據 或 發 票 遺 失, 如 何 處 理? 國 外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應 如 何 辦 理 核 銷? 購 買 的 電 子 零 件 項 目 繁 多, 廠 商 品 名 僅 以 電 子 零 件 一 批 登 載, 這 樣 可 以 核 銷 嗎? 收 銀 機 發 票 上 之 品 名 為 英 文 或 編 號 時, 應 加 填 中 文 品 名? 大 陸 地 區 原 始 憑 證 可 否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辦 理? 發 票 如 有 塗 改 應 如 何 處 理?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未 加 註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 或 統 一 編 號 ) 可 否 報 銷? 25 網 路 下 載 之 支 出 憑 證 可 否 直 接 做 為 經 費 報 支 之 憑 證? 一 般 報 支 規 定 核 銷 金 額 低 於 單 據 金 額 時, 如 何 處 理? 同 一 採 購 案, 要 由 兩 個 以 上 經 費 分 攤 支 應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26 分 批 ( 期 ) 付 款 之 購 案, 核 銷 方 式 應 注 意 事 項?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與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有 何 不 同? 其 他 國 際 電 話 費 於 經 費 結 報 時, 電 話 費 帳 單 上 所 列 各 項 費 用, 是 否 均 可 核 銷? 手 機 購 置 及 其 通 話 費 可 否 報 支?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是 否 可 為 參 加 或 帶 隊 之 教 職 員 另 行 投 保 意 外 險 或 旅 遊 平 安 險? 各 單 位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是 否 可 以 以 禮 品 禮 券 形 式 發 給? 師 生 聯 誼 餐 費 能 否 報 支 費 用? 二 計 畫 類 經 費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及 變 更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流 用 的 計 算 標 準 係 以 當 次 流 用 之 金 額 或 累 計 流 用 - 5 -
8 金 額 計 算 流 出 流 入 比 例? 補 助 項 目 ( 業 務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或 賸 餘 須 流 用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多 年 期 計 畫 各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清 單 核 列 之 項 目 可 以 跨 年 度 調 整 嗎? 研 究 人 力 費 計 畫 主 持 人 費 要 如 何 請 領?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是 否 仍 可 支 領?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共 同 主 持 人 有 無 人 數 限 制? 同 一 學 生 可 否 同 時 擔 任 多 件 以 上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屬 學 習 範 疇 之 兼 任 助 理, 並 同 時 支 領 研 究 津 貼? 同 一 計 畫 於 執 行 期 間, 前 3 個 月 僱 用 一 位 學 生 為 臨 時 工 後, 第 4 個 月 能 否 轉 為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至 計 畫 結 束? 可 否 聘 任 其 他 大 學 之 學 生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核 定 人 員 類 別 ( 以 兼 任 助 理 費 改 聘 專 任 助 理 ) 人 力 ( 核 給 1 名 改 為 2 名 ), 如 有 不 同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未 使 用 研 究 人 力 費, 是 否 可 以 轉 為 購 買 計 畫 所 需 耗 材 費 用?.. 30 業 務 費 如 有 未 支 薪 的 學 生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是 否 可 以 列 支 國 內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若 要 新 增 國 外 學 者 來 臺 費 用 需 提 出 那 些 變 更 申 請 文 件?.. 31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因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可 以 提 供 餐 點 嗎? 按 日 或 按 時 計 酬 之 臨 時 人 員 得 否 報 支 國 內 差 旅 費? 計 畫 主 持 人 請 博 士 後 或 博 士 生 代 為 出 席 會 議, 是 否 可 支 領 出 席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科 技 部 之 計 畫 原 未 核 列 研 究 設 備 費, 如 因 計 畫 需 要 需 要 新 增 應 如 何 辦 理?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因 計 畫 需 要 該 如 何 辦 理 變 更? 變 更 之 設 備 單 價 達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又 應 如 何 申 請?.. 32 核 定 清 單 中 列 有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實 際 採 購 時, 不 到 1 萬 元 以 上 且 2 年 以 上 的 使 用 期 限, 該 物 品 應 歸 屬 到 研 究 設 備 費 或 業 務 費 ( 物 品 )?
9 採 購 某 一 設 備 以 供 兩 個 科 技 部 計 畫 共 同 使 用, 可 否 分 別 報 支 部 分 經 費? 多 年 期 計 畫 ( 以 3 年 為 例 ), 如 欲 於 第 一 年 使 用 3 個 年 度 設 備 費 共 同 購 買 第 一 年 計 畫 所 列 設 備, 該 如 何 辦 理? 計 畫 主 持 人 轉 換 任 職 單 位 時 繼 續 執 行 未 結 案 計 畫, 該 計 畫 所 購 置 設 備 是 否 可 以 移 轉 到 新 單 位 繼 續 使 用? 國 外 差 旅 費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赴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之 差 旅 費 用, 有 哪 些 出 國 種 類? 國 外 差 旅 費 可 否 列 支 出 國 參 訪 差 旅 費? 計 畫 主 持 人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擬 變 更 補 助 出 國 目 的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會 議 名 稱 或 地 點 等, 與 原 核 定 計 畫 申 請 不 同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未 支 薪 的 人, 經 檢 討 確 為 計 畫 需 要, 可 否 報 支 國 外 差 旅 費?.. 34 赴 國 外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收 據 若 遺 失 或 為 影 印 本 時, 應 如 何 補 正 辦 理 報 銷? 國 外 差 旅 費 如 不 足 以 支 用, 是 否 可 由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間 流 入? 未 動 支 之 國 外 差 旅 費 是 否 可 以 流 用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主 持 人 無 法 前 往 國 外 參 加 會 議, 可 否 委 由 計 畫 內 兼 任 助 理 參 加, 並 報 支 國 外 差 旅 費? 出 國 短 期 研 究 期 間 由 研 究 地 點 出 發 參 加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之 交 通 費 是 否 可 以 用 研 究 地 點 到 會 議 地 點 的 飛 機 票 或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等 的 收 據 去 申 報? 計 畫 內 專 任 助 理 第 一 次 申 請 出 國 可 報 支 護 照 辦 理 相 關 費 用?.. 35 計 畫 主 持 人 參 加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內 舉 辦 之 國 際 會 議, 並 已 繳 交 註 冊 費 及 報 名 費, 但 收 據 開 立 日 期 為 執 行 期 限 外,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多 年 期 計 畫 當 年 期 國 外 差 旅 費 不 敷 支 應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多 年 期 計 畫 中, 如 果 第 一 年 有 使 用 國 外 差 旅 費, 但 沒 用 完, 第 二 年 或 第 三 年 可 以 繼 續 使 用 嗎? 還 是 需 將 第 一 年 剩 下 的 經 費 繳 回 科 技 部?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是 否 所 有 科 技 部 計 畫 皆 有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怎 麼 計 算? 是 額 外 多 出 來 的 一 筆 經 費 嗎?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放 寬 之 支 出 用 途 範 圍 為 何?
10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未 支 用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後, 可 否 保 留 使 用? 執 行 科 技 部 計 畫 於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可 否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執 行 科 技 部 計 畫 學 校 其 他 人 員 可 以 支 領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嗎? 計 畫 中 如 需 人 體 試 驗, 可 否 以 郵 政 禮 券 支 付 受 試 者 費 用? 延 攬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部 分, 除 依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支 付 外, 超 過 部 分 是 否 得 於 計 畫 內 列 支? 經 費 結 案 作 業 科 技 部 計 畫 應 何 時 提 出 結 案 申 請? 如 何 辦 理 結 案? 科 技 部 之 計 畫 期 間 中 經 雙 方 同 意 終 止 合 約, 並 將 以 收 取 款 項 全 數 繳 回 科 技 部, 是 否 要 辦 理 結 案? 科 技 部 之 計 畫 案, 辦 理 採 購 案 時 若 有 收 取 簽 約 廠 商 之 逾 期 違 約 金, 需 要 繳 回 科 技 部 嗎? 計 畫 業 務 費 內 核 給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額 經 費 結 餘, 是 否 要 繳 回?.. 39 未 購 置 研 究 設 備 費 品 項 可 以 不 用 繳 回 嗎? 科 技 部 經 費 結 案 後, 何 時 將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到 計 畫 主 持 人 帳 戶 中? 為 何 科 技 部 計 畫 已 完 成 校 內 結 案, 為 何 科 技 部 網 站 執 行 計 畫 仍 然 顯 示 經 費 未 結? 其 他 多 年 期 計 畫 各 年 經 費 應 如 何 核 銷? 多 年 期 計 畫 如 何 向 科 技 部 請 款? 轉 撥 至 共 同 主 持 人 任 職 機 構 支 用 之 經 費, 如 欲 申 請 經 費 流 用, 得 申 請 之 權 限 為 原 執 行 機 構 或 轉 撥 後 單 位? 又 轉 撥 經 費 流 用 比 例 如 何 計 算? 科 技 部 多 年 期 計 畫, 因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在 科 技 部 款 項 未 撥 入 前 得 申 請 暫 墊 多 少 經 費, 得 使 後 續 計 畫 採 購 作 業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屬 60 萬 元 以 下 者 科 研 採 購, 採 購 程 序 如 何 辦 理? 什 麼 類 型 計 畫 經 費 採 購 可 以 用 科 研 採 購 來 辦 理 採 購? 有 關 科 研 採 購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儀 器 設 備, 是 否 應 製 作 其 使 用 狀 況 之 書 面 紀 錄? 計 畫 請 購 ( 動 支 ) 或 報 支 階 段, 計 畫 主 持 人 與 相 關 會 辦 單 位 意 見 分 歧 時, 學 校 是 否 有 機 制 進 行 協 調 解 決 爭 議?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 如 電 腦 ), 如 不 利 用 供 約 或 其 規 格 不 符 計 - 8 -
11 畫 所 需, 是 否 可 以 自 行 採 買? 管 理 費 提 撥 方 式,50% 結 案 時 再 併 入 結 餘 款, 是 撥 給 老 師 還 是 系 所?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及 政 府 委 辦 計 畫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主 持 人 因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投 標 需 要, 得 簽 請 借 支 押 標 金, 經 得 標 後, 得 改 以 學 校 往 來 銀 行 出 具 書 面 保 證 或 設 定 質 權 方 式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產 學 合 作 案 於 合 約 簽 訂 後, 請 款 程 序 為 何? 老 師 承 接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應 編 列 多 少 行 政 管 理 費? 委 託 單 位 計 畫 款 未 撥 入 前, 經 費 如 何 報 支?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程 序 為 何? 購 買 計 畫 用 之 品 項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處 理 原 則 為 何? 計 畫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水 果 飲 料? 寄 實 驗 樣 本 至 國 外, 對 方 海 關 需 課 稅, 此 關 稅 費 用 是 否 可 從 計 畫 支 付?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是 否 可 列 支 不 支 薪 協 助 該 計 畫 的 學 生 參 加 國 內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計 畫 提 撥 的 管 理 費 可 以 聘 專 任 助 理 嗎? 在 國 內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教 授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之 註 冊 費 或 報 名 費 可 否 報 支? 可 否 支 應 問 卷 調 查 費? 計 畫 助 理 人 事 費 需 繳 回, 應 如 何 處 理? 計 畫 結 案 作 業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結 案 需 如 何 申 請? 計 畫 結 案 後, 可 否 在 請 購 系 統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其 他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補 助 之 類 型? 教 育 部 委 辦 計 畫 定 義 為 何? 如 何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為 何?.. 46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請 款 流 程 為 何?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類 計 畫, 如 有 計 畫 款 未 撥 須 先 行 支 用 經 費, 該 如 - 9 -
12 何 處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中 所 稱 一 級 科 目 是 那 些? 可 以 互 相 流 用 嗎?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欲 新 增 原 未 核 定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該 如 何 處 理?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時, 計 畫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可 以 流 用 嗎? 該 如 何 處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常 門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因 業 務 需 求 辦 理 內 部 會 議, 其 餐 費 可 否 依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費 支 給 基 準 標 準 支 給? 若 申 請 人 已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是 否 得 再 申 請 科 技 部 其 他 計 畫 項 下 補 助?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可 否 報 支 本 校 老 師 講 座 鐘 點 費? 計 畫 結 案 作 業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該 如 何 處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結 案 需 檢 附 之 資 料 為 何?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結 報 需 在 何 時 完 成? 邀 請 大 陸 地 區 暨 香 港 澳 門 科 技 人 士 來 臺 短 期 訪 問 的 補 助 經 費 要 在 什 麼 時 候 向 科 技 部 辦 理 報 銷? 又 應 如 何 結 報?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報 支 膳 宿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報 支 學 者 來 臺 應 注 意 事 項? 因 計 畫 需 求 可 否 購 置 規 格 較 佳 但 金 額 較 高 之 電 腦 設 備? 補 助 講 座 教 授 機 票 費, 該 教 授 可 否 乘 座 商 務 艙? 講 座 教 授 配 偶 之 機 票 費 可 否 補 助? 補 助 講 座 教 授 除 支 給 教 學 研 究 費 及 機 票 費 外, 得 否 支 給 其 他 項 目? 邁 頂 計 畫 經 費 報 支 國 外 旅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邁 頂 計 畫 經 費 未 能 執 行 完 畢, 辦 理 保 留 需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其 他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其 他 特 殊 人 事 相 關 費 用?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是 否 可 以 支 援 系 所 兼 任 教 師 鐘 費 及 學 生 獎 學 金?
13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學 術 合 作 進 修 相 關 費 用? 何 謂 推 廣 教 育? 可 否 用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支 付 人 事 費 或 工 作 酬 勞? 境 外 教 學 可 否 支 領 鐘 點 費 及 演 講 費? 招 生 經 費 中 用 於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比 率 有 什 麼 限 制? 何 謂 受 贈 收 入? 如 何 分 類? 可 否 指 定 為 特 定 用 途 支 出? 三 帳 務 相 關 帳 務 調 整 及 憑 證 調 閱 帳 務 調 整 若 已 開 過 的 傳 票 計 畫 流 水 號 有 誤, 應 如 何 變 更? 簽 呈 之 附 件 應 附 上 什 麼 文 件? 簽 呈 應 有 什 麼 內 容? 簽 呈 附 件 應 怎 麼 取 得?.. 55 如 果 同 一 計 畫 費 用 報 錯 經 費 用 途 怎 麼 辦? 憑 證 調 閱 如 何 查 看 已 開 立 傳 票 的 原 始 憑 證? 調 閱 憑 證 申 請 單 請 誰 核 決? 匯 款 及 支 票 相 關 詢 問 匯 款 及 退 費 進 度 零 用 金 歸 墊 及 人 事 薪 資 等 入 帳 方 式 可 否 選 擇 郵 局 以 外 的 帳 戶? 何 時 才 能 收 到 匯 款? 若 有 急 件 需 趕 快 匯 款 該 怎 麼 處 理? 如 何 知 道 匯 款 日? 學 生 證 遺 失 後 又 尋 回 原 證 ( 且 尚 未 製 發 新 卡 ), 如 何 申 請 退 回 溢 繳 費 用? 如 何 辦 理 退 宿 舍 費 ( 或 空 調 費 )? 如 何 辦 理 汽 車 通 行 證 退 費? 廠 商 領 回 保 固 金 廠 商 如 何 領 回 保 固 金? 廠 商 退 保 固 金 大 約 多 久 可 以 領 回? 支 票 相 關 擬 更 正 支 票 受 款 人, 應 如 何 辦 理?
14 支 票 欲 申 請 取 消 劃 線, 應 如 何 處 理? 擬 申 請 支 票 補 發, 應 如 何 處 理? 計 畫 結 束 若 有 餘 款 需 繳 回 補 助 或 委 託 單 位, 如 何 開 立 支 票?.. 59 其 他 如 何 將 借 支 餘 款 繳 回? 新 廠 商 資 料 該 如 何 建 立? 管 理 費 確 認 金 額 到 入 帳 流 程? 四 網 路 請 購 相 關 學 校 財 務 報 表 及 統 計 資 訊 如 何 查 詢 本 校 財 務 報 表? 如 何 查 詢 本 校 每 月 收 支 餘 絀 情 形? 如 何 瞭 解 本 校 半 年 財 務 狀 況 如 何 瞭 解 本 校 全 年 度 經 費 的 使 用 情 況 收 入 收 了 多 少 現 金 流 量 等? 可 否 查 詢 學 校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多 久 公 告 一 次? 網 頁 及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如 何 連 結 至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登 入 頁 面? 第 一 次 使 用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要 如 何 申 請 帳 號 嗎? 學 生 可 以 申 請 網 路 請 購 帳 號 嗎? 忘 記 會 計 請 購 系 統 帳 號 及 密 碼 怎 麼 辦? 我 是 計 畫 主 持 人, 可 以 查 詢 計 畫 收 支 明 細 嗎? 幫 老 師 報 帳 的 兼 任 助 理 可 以 查 詢 計 畫 的 收 支 明 細 嗎? 網 頁 相 關 問 題 貳 近 期 變 革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通 過 後,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可 以 於 主 計 網 頁 查 詢 相 關 法 規 及 下 載 相 關 表 單? 主 計 室 網 頁 相 關 法 規 及 表 單 內 容 相 當 豐 富, 我 可 以 快 速 的 找 到 需 要 的 法 規 及 表 單 嗎? 一 共 通 性 自 籌 收 入 及 校 務 基 金 基 本 觀 念
15 接 受 公 務 機 關 之 委 辦 計 畫, 其 結 餘 款 及 計 畫 經 費 所 孳 生 利 息, 是 否 需 繳 回 國 庫? 人 事 費 教 育 部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是 否 可 兼 任 計 畫 的 兼 任 助 理?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行 政 及 政 策 類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衍 生 二 代 健 保 雇 主 負 擔 補 充 保 費 應 如 何 編 列 經 費? 學 習 /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金 如 何 辦 理 請 領? 業 務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 含 參 加 各 種 訓 練 或 講 習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交 通 費 可 否 報 支 捷 運 或 計 程 車 之 車 費? 國 內 出 差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注 意 事 項? 以 手 機 票 證 搭 乘 高 鐵 如 何 檢 據 核 銷? 國 內 出 差 已 有 供 餐 者, 每 日 出 差 是 否 能 報 支 雜 費 400 元? 出 席 費 各 機 關 學 校 邀 請 之 學 者 專 家, 其 本 人 未 能 出 席, 而 委 由 他 人 代 理, 是 否 可 請 領 出 席 費? 計 畫 執 機 構 內 人 員 因 個 人 之 專 業 知 識 支 援 研 究 計 畫 而 應 邀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是 否 於 計 畫 內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校 內 教 師 於 課 餘 時 間 演 講 是 否 可 請 領 演 講 費? 計 畫 執 機 構 內 人 員 因 個 人 之 專 業 知 識 支 援 研 究 計 畫 是 否 得 於 計 畫 內 依 外 聘 人 員 標 準 支 給 鐘 點 費? 訓 練 機 構 聘 請 講 座 可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若 授 課 講 座 搭 乘 飛 機, 往 返 事 實 明 確, 但 無 法 取 得 登 機 證 明 存 根 (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 者,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費 用? 稿 費 計 畫 執 機 構 內 人 員 因 個 人 之 專 業 知 識 支 援 研 究 計 畫 而 應 邀 為 文 件 資 料 之 撰 稿, 是 否 得 於 計 畫 內 支 給 稿 費?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經 費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邀 請 外 賓 之 餐 飲 費 用 之 標 準 為 何?.. 69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之 專 題 演 講 費 標 準 為 何?
16 校 內 人 員 得 否 報 支 專 題 演 講 費?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之 各 類 研 ( 檢 ) 討 會 議 等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諮 詢 費 輔 導 費 指 導 費 金 額 為 多 少? 國 外 差 旅 費 及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交 通 費 搭 乘 廉 價 航 空 台 灣 虎 航 是 否 要 填 搭 乘 外 國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搭 乘 廉 價 航 空 可 否 報 支 行 李 託 運 餐 飲 等 必 要 項 目 費 用 嗎?.. 70 生 活 費 日 支 生 活 費 標 準 為 何? 綜 合 採 購 作 業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付 款 及 審 核 程 序 是 否 以 5 日 為 限? 事 先 墊 付 經 費 採 購 物 品 時 可 否 由 承 辦 人 代 墊 款 項? 專 任 助 理 可 否 代 墊 稅 捐 規 費 保 險 等 費 用? 借 支 經 費 借 支 經 費 是 否 需 專 簽 辦 理? 其 他 向 國 外 採 購 或 是 上 網 下 載 資 料 取 得 電 子 檔 收 據 及 水 單,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在 電 子 檔 收 據 上 由 經 手 人 說 明 不 能 取 得 單 據 原 因 即 可, 而 不 再 填 寫 支 出 證 明 單? 亦 或 需 由 經 手 人 另 外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電 子 發 票 證 明 聯 格 式 未 有 營 業 人 名 稱 資 料,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相 關 作 業 為 何? 感 熱 紙 之 電 子 發 票 可 否 不 覆 印? 公 用 事 業 費 款 ( 如 水 電 費 電 信 費 瓦 斯 費 等 ) 之 相 關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費 通 知 單 可 否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二 計 畫 類 經 費
17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人 力 費 同 1 名 專 任 助 理 得 否 由 2 件 以 上 計 畫 經 費 分 攤 約 用 之? 科 技 部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勞 健 保 費 二 代 健 保 公 提 儲 金 可 以 從 業 務 費 列 支 嗎?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項 下 管 理 費 可 否 支 用 研 究 助 理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75 執 行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之 學 生 得 否 再 擔 任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助 理 人 員? 國 外 差 旅 費 科 技 部 補 助 之 規 劃 推 動 案,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可 以 報 支 出 國 參 訪 及 考 察 之 差 旅 費 用 嗎? 經 費 結 案 作 業 各 單 位 科 技 部 管 理 費 賸 餘 款 可 以 納 入 各 單 位 結 餘 款 專 帳 嗎?.. 75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及 政 府 委 辦 計 畫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超 過 1 年 以 上 者, 計 畫 款 如 未 撥 入 本 校 時,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款 未 撥 先 行 暫 墊 申 請 單 額 度 如 何 計 算? 其 他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可 否 報 支 人 事 費?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報 支 兼 任 助 理 臨 時 工 資 及 工 讀 金 需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可 否 報 支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可 否 報 支 行 政 管 理 費? 報 支 教 育 部 計 畫 非 執 行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之 必 要 支 出 可 否 報 支?.. 77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本 機 關 人 員 可 否 報 支 出 席 費?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之 人 事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才 可 辦 理 流 入 嗎? 彈 性 支 用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彈 性 經 費 之 支 用 額 度 是 多 少?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彈 性 經 費 之 支 出 用 途 為 何?
18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邁 頂 計 畫 經 費 於 校 內 舉 辦 研 討 會 使 用 校 內 場 地, 是 否 可 支 付 內 部 場 地 費? 其 他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各 單 位 管 理 費 或 結 餘 款 支 付 人 事 費 或 工 作 酬 勞 須 檢 附 的 文 件?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管 理 費 及 結 餘 款 支 用 的 其 他 類 別, 有 何 支 用 限 制? 各 單 位 場 地 相 關 計 畫 若 收 入 尚 未 撥 入 時, 該 如 何 辦 理 經 費 報 支? 出 租 國 有 土 地 之 費 用 所 依 據 之 相 關 法 規 是 否 為 收 費 標 準? 指 定 用 途 捐 贈 可 否 變 更 為 未 指 定 用 途 捐 贈? 如 何 處 理?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對 捐 贈 者 是 否 訂 定 相 關 感 謝 措 施?
19 壹 基 本 面
20
21 共 通 性 自 籌 收 入 及 校 務 基 金 基 本 觀 念 何 謂 基 金? A:(1) 基 金 係 一 獨 立 之 財 務 個 體, 其 資 金 來 源 及 資 金 用 途 自 成 一 平 衡 之 獨 立 會 計 個 體 (2) 政 府 預 算 一 定 是 基 金 預 算, 分 為 : 普 通 基 金 預 算 ( 統 收 統 支 ): 歲 入 之 供 一 般 用 途 者, 為 普 通 基 金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 專 戶 專 用 ): 歲 入 之 供 特 殊 用 途 者, 為 特 種 基 金 (3) 總 預 算 單 位 預 算 中, 除 屬 於 特 種 基 金 之 預 算 外, 均 為 普 通 基 金 預 算 何 謂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A:(1) 教 育 部 為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增 進 教 育 績 效, 特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及 預 算 法 之 規 定, 循 預 算 程 序 設 置,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特 種 基 金 (2) 校 務 基 金 一 切 收 支 均 納 入 基 金, 依 法 辦 理 (3)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設 置 管 理 委 員 會 管 理, 並 由 隸 屬 於 校 長 之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監 督 何 謂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A: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係 指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列 各 項 收 入, 包 括 : 學 雜 費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受 贈 收 入 投 資 取 得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1
22 校 務 基 金 之 運 作 是 否 仍 須 受 相 關 法 令 之 限 制? A:(1) 國 立 大 專 院 校 改 制 校 務 基 金, 僅 關 係 預 算 及 財 務 制 度 之 調 整 與 變 革, 因 國 立 學 校 係 屬 政 府 機 關, 校 務 基 金 有 關 年 度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決 算 編 造, 應 依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列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不 在 此 限, 惟 應 由 各 校 自 行 訂 定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並 受 教 育 部 之 監 督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之 學 校 其 具 體 成 效 如 何? A:(1) 鼓 勵 學 校 廣 籌 財 源, 降 低 因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對 高 等 教 育 資 源 緊 縮 排 擠 之 負 面 影 響, 奠 定 高 等 教 育 更 穩 定 之 發 展 基 礎 (2) 提 供 各 校 財 務 運 用 較 大 之 自 主 空 間, 落 實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促 進 各 大 學 良 性 競 爭 (3) 縮 短 財 務 收 支 作 業 流 程,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4) 加 強 學 校 注 重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提 高 經 費 使 用 效 率 (5) 靈 活 財 務 收 支 調 度, 增 加 孳 息 收 入 (6) 加 強 社 會 服 務 功 能, 吸 收 社 會 資 源, 有 效 促 進 財 源 的 拓 展 (7) 透 過 會 計 報 表 資 訊, 發 揮 會 計 決 策 功 能 (8)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財 務 運 作 制 度 較 趨 一 致, 便 利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輔 導 什 麼 是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A: 係 指 學 校 獲 得 政 府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所 為 之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2
23 人 事 費 專 任 助 理 工 作 未 滿 一 個 月 之 薪 資 如 何 計 算? A: 未 滿 一 個 月 之 薪 資 = 核 定 之 薪 資 / 當 月 天 數 * 在 職 天 數 計 畫 內 工 作 人 員 之 勞 健 保 公 提 勞 退 金 可 以 支 出 嗎? A: 可 以, 各 計 畫 編 列 之 人 員 費 用 得 含 勞 保 健 保 及 公 提 勞 退 金 奉 派 出 差 期 間 得 依 規 定 請 領 加 班 費? A: 奉 派 出 差 期 間, 因 業 務 需 要, 於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延 長 工 作 者, 如 依 規 定 程 序 經 主 管 覈 實 指 派, 得 依 規 定 請 領 加 班 費 但 不 包 含 往 返 路 程 住 宿 等 非 執 行 職 務 時 間, 且 需 提 出 足 資 證 明 事 實 之 紀 錄, 並 由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核 實 認 定 學 校 同 仁 上 一 年 度 休 假 補 助, 若 已 逾 會 計 年 度 得 否 補 發? A: 漏 發 之 休 假 補 助 費, 如 為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所 致, 為 維 護 休 假 當 事 人 權 益, 自 可 於 當 年 度 相 關 經 費 內 勻 支 補 發 退 休 人 員 於 退 休 前 遞 出 之 休 假 補 助 費 或 差 旅 費 如 有 筆 誤, 如 因 退 休 人 員 聯 絡 不 易, 及 避 免 退 休 人 員 居 住 遠 地 舟 車 勞 頓, 主 計 人 員 得 否 依 據 相 關 附 件 ( 如 出 差 請 示 單 或 休 假 卡 或 請 假 單 ) 在 不 影 響 退 休 人 員 權 益 之 情 3
24 況 下, 逕 行 更 改 筆 誤 部 分? A: 應 請 各 該 事 項 負 責 人 員 更 正 並 簽 章 證 明 本 案 出 差 當 事 人 因 已 退 休 且 居 處 偏 遠, 未 克 辦 理 憑 證 更 正 事 宜, 事 屬 特 殊, 可 由 其 主 管 人 員 於 改 正 處 簽 章 證 明 退 休 公 務 員 工 三 節 慰 問 金 如 何 辦 理 經 費 撥 付? A: 有 關 各 機 關 學 校 退 休 公 務 員 工 三 節 慰 問 金 報 支 單 據 之 審 核, 請 以 全 國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整 合 平 臺 系 統 產 製 具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作 為 經 費 撥 付 及 核 銷 之 依 據, 並 依 政 府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10 點 規 定, 如 其 由 金 融 機 構 等 代 領 存 入 各 該 員 工 存 款 戶 者, 仍 應 檢 附 金 融 機 構 等 簽 收 之 文 件, 憑 以 辦 理 與 教 學 業 務 相 關 之 兼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博 士 生 資 格 考 口 試 費 等, 可 由 何 項 經 費 支 出? A: 各 單 位 負 擔 之 兼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博 士 生 資 格 考 試 口 試 費, 得 由 各 單 位 部 門 經 費 受 贈 經 費 ( 須 符 合 受 贈 用 途 ) 計 畫 提 撥 之 管 理 費 及 結 餘 款 等 經 費 支 應 業 務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 含 參 加 各 種 訓 練 或 講 習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中 有 關 交 通 費, 是 否 應 檢 據? A: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中 有 關 交 通 費, 如 搭 乘 飛 機 船 舶 及 高 鐵 者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核 實 列 支, 搭 乘 飛 機 者 並 須 檢 附 登 機 證 存 根 ; 4
25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者 均 按 實 報 支 無 需 檢 據 專 任 助 理 出 差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應 搭 乘 何 種 艙 等? A: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者, 除 部 會 及 相 當 部 會 之 首 長 副 首 長 得 搭 乘 商 務 艙 ( 車 廂 ) 或 相 同 之 座 ( 艙 ) 位, 其 餘 人 員 搭 乘 經 濟 ( 標 準 ) 座 ( 艙 車 ) 位 自 行 駕 駛 自 用 汽 車 出 差, 該 如 何 報 支 交 通 費? A: 自 行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之 票 價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 如 發 生 事 故, 不 得 以 公 款 支 付 修 理 費 用 及 對 第 三 者 之 損 害 賠 償 超 商 代 售 火 車 票 所 收 取 之 手 續 費 可 否 一 併 報 支 交 通 費? A: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雜 費, 超 商 代 售 火 車 票 之 手 續 費, 屬 雜 費 項 目, 由 每 日 雜 費 額 度 內 支 應 出 差 之 雜 費 一 日 多 少 額 度? A: 因 公 奉 派 出 差 人 員 不 論 職 等 得 報 支 每 日 雜 費 400 元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至 桃 園 市 出 差 可 支 領 雜 費 如 何 計 算? A: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至 復 興 鄉 出 差, 出 差 時 間 逾 半 日 者,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支 領 雜 費 400 元 ; 出 差 時 間 為 半 日 以 內 ( 含 半 日 ) 者 折 半 支 5
26 給, 支 領 雜 費 200 元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至 桃 園 市 內 ( 不 含 復 興 鄉 ) 出 差, 出 差 時 間 逾 半 日 者 其 雜 費 之 支 領 折 半 核 給, 支 領 雜 費 200 元, 出 差 時 間 為 半 日 以 內 ( 含 半 日 )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再 折 半 核 給, 支 領 雜 費 100 元 雜 費 是 否 包 括 市 區 內 車 費? A: 依 新 訂 定 之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自 服 務 機 關 至 出 差 地 點, 所 需 搭 乘 市 區 內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或 捷 運 之 車 費 ( 請 註 明 起 訖 站 名 ), 均 可 報 支 交 通 費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專 案 核 准 者 外, 不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未 及 於 當 年 度 結 帳 前 結 報, 可 否 跨 年 度 辦 理 出 差 旅 費 核 撥? A: 因 公 奉 派 國 內 出 差 之 相 關 差 旅 費, 在 不 違 反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之 原 則 下, 自 可 於 支 付 年 度 預 算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 非 限 於 實 際 出 差 年 度 ); 惟 如 有 因 人 為 疏 失 致 延 宕 結 報 等 情 事, 得 視 情 況 專 案 簽 辦 釐 清 查 明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後 據 以 報 支 陪 同 外 賓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可 以 報 支 何 種 艙 等? A: 陪 同 外 賓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外 賓 所 搭 乘 之 交 通 工 具 覈 實 報 支, 其 住 宿 費 得 就 所 宿 旅 館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覈 實 報 支 6
27 以 出 差 方 式 參 加 研 討 會, 可 否 報 支 雜 費? A: 若 經 核 定 以 出 差 方 式 參 加 非 屬 講 習 訓 練 性 質 之 研 討 會, 則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亦 即 可 報 支 雜 費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係 適 用 於 受 訓 或 講 習 人 員 身 分 者, 故 不 論 以 公 假 或 出 差 方 式 參 加 研 討 會, 均 應 按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支 給 雜 費 處 理 一 般 性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於 國 內 外 各 地 區, 是 否 得 以 公 假 登 記 並 報 支 差 旅 費? A: 應 就 其 事 實 認 定 是 否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並 以 公 ( 出 ) 差 登 記 或 在 公 假 中 加 註 公 差 性 質 者, 均 可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支 領 差 旅 費, 未 具 公 ( 出 ) 差 性 質 者, 仍 不 得 支 領 差 旅 費 員 工 出 差 住 宿 可 否 刷 個 人 信 用 卡? A: 可 以, 員 工 出 差 旅 費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但 政 府 訂 有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者, 依 各 該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自 強 活 動 之 業 務 承 辦 人, 辦 理 自 強 活 動 時 可 否 報 支 差 旅 費? A: 學 校 補 助 辦 理 自 強 活 動, 無 論 是 否 委 託 旅 行 社 代 辦 或 自 行 辦 理, 隨 團 人 員 宜 就 參 加 人 員 先 行 調 派 運 用, 且 參 加 人 員 均 係 以 公 假 方 式 出 席, 自 無 差 旅 費 報 支 問 題 7
28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學 生 的 報 支 標 準 為 何? A: 學 生 因 公 務 出 差, 得 依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所 列,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之 標 準 內 列 支 相 關 費 用, 即 住 宿 費 1,600 元, 雜 費 400 元 出 差 人 因 計 畫 所 需, 出 差 至 新 竹 並 有 住 宿 事 實, 住 宿 費 如 何 報 帳? A: 出 差 地 點 新 竹 距 離 本 校 未 達 六 十 公 里,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未 達 六 十 公 里, 因 業 務 需 要, 事 前 經 機 關 核 准,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依 各 該 職 務 等 級 規 定 標 準 數 額 內,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住 宿 費 出 差 人 因 計 畫 所 需 至 宜 蘭 田 野 調 查, 同 一 地 點 出 差 超 過 一 個 月, 其 住 宿 費 該 如 何 計 算? A: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在 同 一 地 點 出 差 超 過 一 個 月 之 住 宿 費, 超 過 一 個 月 未 滿 二 個 月 部 分, 依 各 該 職 務 等 級 規 定 標 準 數 額 內 數 額 八 折 報 支 ; 二 個 月 以 上 部 分, 按 規 定 數 額 七 折 報 支 出 差 人 搭 乘 高 鐵 至 高 雄 出 差, 由 居 住 地 台 北 出 發, 交 通 費 僅 能 報 支 高 鐵 桃 園 至 高 雄 票 價 嗎? A: 是, 旅 費 之 報 支 應 以 機 關 所 在 地 作 為 報 支 起 訖 點, 故 請 檢 附 台 北 往 返 高 雄 高 鐵 票 根, 以 桃 園 往 返 至 高 雄 票 價 報 支 交 通 費 8
29 出 席 費 出 席 費 之 支 給 標 準 為 何? 可 否 支 給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A: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出 席 費 之 支 給, 以 每 次 會 議 新 臺 幣 2,000 元 為 上 限,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視 會 議 諮 詢 性 質 酌 予 支 給 如 係 由 遠 地 前 往 (30 公 里 以 外 ), 邀 請 機 關 學 校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覈 實 支 給 以 專 家 學 者 身 分 出 席 視 訊 會 議 可 否 支 領 出 席 費? A: 可 以, 因 出 席 費 之 支 給 係 就 出 席 者 之 身 分 會 議 性 質 及 是 否 親 自 出 席 為 判 定 依 據, 不 因 會 議 召 開 方 式 而 有 所 不 同, 爰 專 家 學 者 如 經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權 責 認 定, 確 有 親 自 參 與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性 質 視 訊 會 議 之 事 實, 可 依 該 要 點 規 定 支 領 出 席 費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出 席 會 議, 該 會 議 因 出 席 委 員 人 數 不 足 而 流 會, 其 交 通 費 仍 可 支 付 嗎? A: 參 加 本 次 會 議 所 發 生 之 交 通 費 如 係 遠 地 前 往 (30 公 里 以 外 ), 邀 請 機 關 得 酌 實 際 狀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會 議, 可 否 再 出 席 費 外 另 行 支 給 審 查 費? A: 出 席 費 係 因 會 議 之 出 席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審 查 費 係 因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二 者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是 以 就 會 議 之 出 席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惟 如 於 出 席 會 議 之 前 先 行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則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審 查 費, 而 為 免 浮 濫, 各 單 位 仍 應 按 案 件 性 質 從 嚴 認 定, 如 所 作 審 查 僅 係 作 為 出 9
30 席 會 議 參 考, 屬 會 前 準 備 工 作, 其 與 書 面 審 查 仍 有 所 不 同, 不 得 支 給 審 查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標 準 為 何? A: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外 聘 - 國 外 聘 請 2,400 元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1,600 元, 內 聘 -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800 元, 協 助 教 學 並 實 際 授 課 人 員 之 講 座 助 理, 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鐘 點 費 1/2 支 給, 授 課 時 間 : 每 一 節 50 分 鐘, 連 續 上 課 二 節 者 為 90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辦 理 訓 練 講 習 之 校 外 講 師 已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能 否 另 外 報 支 交 通 費? A: 外 聘 講 座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但 已 使 用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車 輛 接 送 或 致 送 車 票 機 票 者, 不 得 再 支 給 其 中 核 實 係 指 由 訓 練 機 構 審 核 事 實 無 誤 後 發 給, 若 授 課 講 座 搭 乘 飛 機 往 返 之 事 實 明 確, 但 無 法 取 得 機 票 者, 可 依 支 出 憑 證 證 明 規 則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改 以 受 領 人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收 據 核 實 列 支 外 聘 講 座 是 否 得 支 給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A: 可 以, 外 聘 講 座 已 支 給 鐘 點 費, 是 否 得 支 給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一 節, 依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時 有 無 提 供 膳 宿 情 形, 在 不 重 領 原 則 下,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衡 酌 實 際 需 要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10
31 外 聘 講 師 因 故 無 法 提 供 回 程 高 鐵 車 票 票 根 可 否 以 受 領 人 親 自 簽 名 收 據 替 代? A: 可 以, 本 誠 信 原 則 得 由 受 領 人 親 自 簽 名 收 據 替 代 外 聘 講 座 交 通 費 可 否 免 檢 據 開 支? A: 外 聘 講 座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其 中 核 實 係 指 由 訓 練 機 構 審 核 事 實 無 誤 後 發 給, 若 授 課 講 座 搭 乘 飛 機 往 返 之 事 實 明 確, 但 無 法 取 得 機 票 者, 可 依 政 府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7 條 之 規 定, 應 檢 附 原 立 據 人 簽 名 負 責 證 明 與 原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並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原 因 邀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支 有 報 酬 者, 可 否 另 行 支 給 教 材 費? A: 講 座 編 撰 之 教 材, 考 量 邀 請 之 授 課 人 員 自 其 專 業 範 圍 為 授 課 準 備 之 教 材, 應 屬 授 課 之 一 環, 若 已 支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不 得 再 另 以 稿 費 名 義 支 給 稿 費 潤 稿 費 有 標 準 嗎? A: 本 校 已 另 行 訂 定 支 給 基 準, 請 參 考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費 支 給 基 準 其 中 一 般 稿 件 : 每 千 字 500 元 至 1,050 元 ; 特 別 稿 件 : 每 千 字 800 元 至 1,650 元 若 有 超 過 以 上 標 準 者, 需 經 專 簽 核 准 11
32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委 由 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是 否 應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A: 需 委 由 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經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者, 得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第 十 一 點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但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者, 得 不 受 該 項 標 準 之 限 制 本 機 關 人 員 可 否 支 領 稿 費 及 審 查 費 等? A: 委 ( 邀 ) 請 專 人 或 機 構 進 行 撰 稿 編 稿 及 審 等 工 作, 始 得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支 給 稿 費, 至 本 機 關 辦 理 上 開 工 作, 均 不 得 支 給 費, 不 因 該 工 作 是 否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是 否 屬 該 機 關 人 員 業 務 職 掌 範 疇 及 承 辦 人 員 是 否 支 領 加 班 費 而 有 所 不 同 機 關 為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文 件 資 料, 委 ( 邀 ) 請 專 人 進 行 審 查, 依 規 定 支 給 審 查 費, 惟 交 由 機 關 內 人 員 審 查 者 不 得 支 領, 主 要 係 考 量 審 查 費 係 屬 本 機 關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委 請 機 關 以 外 之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有 關 案 件 所 支 付 之 酬 勞, 本 機 關 人 員 審 查 案 件, 係 屬 經 常 應 辦 事 項, 爰 不 得 支 給 審 查 費 邀 請 外 部 人 士 編 稿 如 為 圖 片 稿 給 付 的 標 準 為 何? A: 圖 片 稿 每 張 135 元 至 200 元 12
33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經 費 專 題 演 講 費 是 否 負 擔 雇 主 補 充 保 費? A: 不 用 所 得 類 別 代 號 為 50 始 須 計 算 雇 主 負 擔 補 充 保 費, 演 講 費 所 得 類 別 代 號 為 9B, 爰 免 負 擔 雇 主 負 擔 補 充 保 費 辦 理 內 部 活 動 餐 費 上 限 是 多 少? A: 依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費 支 給 基 準, 以 提 供 便 當 為 原 則, 每 人 每 餐 以 100 元 為 原 則, 未 超 過 用 餐 時 不 得 提 供 舉 辦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報 支 便 當 費, 是 否 要 附 上 開 會 食 用 便 當 者 之 名 單? A: 不 用,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人 員 應 對 自 己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真 實 性 負 責 另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89 年 8 月 29 日 函 釋, 開 會 食 用 便 當 者 之 名 單 開 會 通 知, 均 可 免 作 為 核 銷 之 原 始 憑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宣 傳 推 廣 需 要, 可 否 致 贈 紀 念 品? A: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宣 傳 推 廣 需 要, 得 於 自 籌 收 入 項 下 由 學 校 統 一 製 作 紀 念 品, 若 各 單 位 自 行 製 作 具 有 單 位 特 色 紀 念 品, 製 作 單 價 以 500 元 為 限, 再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應 專 案 簽 核, 惟 均 應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證 13
34 各 類 茶 點 如 何 報 支, 上 限 為 何? A: 各 類 會 議 以 不 供 應 點 心 水 果 為 原 則 惟 如 邀 請 外 部 專 家 學 者 外 賓 與 會, 或 性 質 較 為 特 殊 者, 可 由 各 單 位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供, 每 人 每 份 以 80 元 為 限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3 月 16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可 否 以 學 雜 費 收 入 支 給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紀 念 品? 其 標 準 為 何? A: 可 以, 每 人 以 5,000 元 一 次 為 限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費 用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之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天 數 如 何 認 定? A: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總 處 給 字 第 號 函, 各 機 關 依 旨 述 標 準 表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雙 方 所 訂 工 作 契 約 ( 長 期 ) 或 議 定 之 內 容 支 給, 其 中 採 按 日 計 酬 者, 屬 私 人 行 程 之 日 數 應 予 扣 除, 俾 使 勞 酬 相 符 ; 至 工 作 期 間 則 由 各 機 關 就 其 實 際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本 權 責 認 定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期 間 已 支 領 日 支 生 活 酬 金, 可 否 再 核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A: 查 行 政 院 訂 頒 之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係 規 範 各 行 政 機 關 於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之 最 高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爰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之 14
35 支 付 費 用, 依 規 定 應 在 上 開 表 定 最 高 標 準 範 圍 內 支 給, 本 案 所 詢 聘 請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期 間 另 安 排 授 課, 如 屬 其 來 臺 工 作 範 圍 及 內 容, 該 日 已 依 上 開 規 定 支 領 日 支 生 活 酬 金, 則 不 得 再 另 核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查 行 政 院 訂 頒 之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係 規 範 各 行 政 機 關 於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之 最 高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爰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之 支 付 費 用, 依 規 定 應 在 上 開 表 定 最 高 標 準 範 圍 內 支 給, 本 案 所 詢 聘 請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期 間 另 安 排 授 課, 如 屬 其 來 臺 工 作 範 圍 及 內 容, 該 日 已 依 上 開 規 定 支 領 日 支 生 活 酬 金, 則 不 得 再 另 核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來 臺 坐 頭 等 艙 可 否 補 助? A: 可 以, 惟 聘 期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僅 負 擔 本 人 頭 等 艙 來 回 機 票 款 1. 交 通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及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中 交 通 費 的 內 容 包 含 那 些? A: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交 通 費 內 容 為 出 差 人 員 搭 乘 飛 機 船 舶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交 通 費 結 報 時 須 附 那 些 憑 證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A: 搭 乘 飛 機 部 分 應 檢 附 ( 一 )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 二 )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 三 )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 其 餘 交 通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交 通 費 應 以 最 直 接 航 程 報 支, 若 因 個 人 因 素 有 繞 道 之 情 形, 超 額 交 通 費 應 自 行 負 擔 請 檢 附 15
36 航 空 公 司 或 旅 行 社 出 具 最 直 接 航 程 之 票 價 資 料, 以 為 佐 證 因 公 出 國 報 支 交 通 費 無 登 機 證 存 根 可 否 以 其 他 憑 證 代 替? A: 搭 乘 飛 機 應 檢 附 :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是 以 上 列 三 者 之 一 均 為 合 法 報 支 憑 證, 不 限 於 登 機 證 只 要 檢 附 其 中 之 一 即 可 出 差 人 於 會 議 結 束 後 順 道 有 3 日 私 人 行 程, 則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日 期 應 如 何 填 寫? A: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上 的 日 期 請 填 實 際 機 票 票 根 上 之 出 國 回 國 的 日 期, 而 非 補 助 天 數 的 日 期 若 搭 乘 非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可 否 報 支 機 票 費? A: 可 以, 若 搭 乘 非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須 填 寫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因 公 出 國 若 機 場 離 目 的 地 距 離 遙 遠, 可 否 報 支 租 車 費? A: 各 機 關 在 執 行 出 國 計 畫 時,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辦 理, 出 差 人 員 原 則 以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按 實 際 需 要 乘 坐, 不 分 等 次 ; 如 為 因 應 特 殊 需 求, 確 有 租 車 之 必 要 者, 所 需 租 車 費 得 自 行 在 雜 費 項 下 報 支 16
37 有 關 商 務 艙 什 麼 情 況 下 可 以 搭 乘? 可 否 自 費 付 搭 乘 商 務 艙? A: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領 有 各 該 職 等 全 額 主 管 加 給 人 員, 得 乘 坐 商 務 或 相 當 之 座 ( 艙 ) 位 可, 但 須 備 註 說 明 簽 名 及 檢 附 旅 行 社 經 濟 艙 票 價 證 明 因 公 出 國 學 校 至 機 場 交 通 費, 可 否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嗎? A: 本 國 境 內 交 通 費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及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補 充 規 定, 應 填 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因 公 務 搭 乘 計 程 車 請 示 單 核 准 後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2. 生 活 費 出 國 時, 在 飛 機 上 過 夜 或 返 國 最 後 一 天, 如 何 報 支 生 活 費? A: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30% 報 支 報 支 生 活 費 該 以 那 天 匯 率 作 為 折 算 新 台 幣 依 據? A: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前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出 差 旅 費 應 以 出 國 前 一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辦 理 報 支 17
38 出 國 時 如 有 一 日 內 跨 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 以 上 者, 其 生 活 費 應 以 何 地 為 基 準 計 算? A: 出 差 人 員 一 日 內 跨 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 以 上 者, 其 生 活 費 應 以 留 宿 地 區 之 日 支 數 額 報 支 報 支 赴 泰 國 清 萊 之 國 外 旅 費, 因 表 列 泰 國 並 無 清 萊 係 日 支 數 額 表 未 列 載 之 城 市, 是 應 依 表 列 泰 國 其 他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報 支, 亦 或 可 比 照 最 近 地 區 清 邁 支 給? A: 凡 因 公 出 差 至 日 支 數 額 表 未 列 載 之 國 家 者, 比 照 距 離 最 近 之 國 家 支 給 ; 至 因 公 出 差 至 表 列 國 家 中 未 列 載 之 城 市, 則 以 表 列 該 國 家 列 舉 城 市 之 最 後 一 項 其 他 數 額 支 給 因 清 萊 係 日 支 數 額 表 未 列 載 之 城 市, 僅 能 按 其 他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報 支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生 活 費 包 含 哪 些 內 容, 若 對 方 供 應 住 宿 及 膳 食, 其 生 活 費 如 何 計 算? A: 出 差 由 外 國 政 府 國 際 組 織 或 其 他 來 源 提 供 膳 宿 或 現 金 津 貼 者, 其 生 活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報 支 : 供 膳 宿 情 形 70% 住 宿 費 20% 膳 食 費 10% 零 用 費 供 膳 宿 X X V 供 膳 不 供 宿 V X V 供 宿 不 供 膳 X V V 供 膳 宿 情 形 70% 住 宿 費 20% 膳 食 費 10% 零 用 費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視 同 供 宿 不 供 膳, 按 日 支 數 額 30% 報 支 前 列 所 稱 供 膳 如 未 達 三 餐 者, 得 補 足 未 18
39 供 餐 之 膳 食 費, 早 餐 4%, 午 晚 餐 各 8% 3. 辦 公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中 辦 公 費 的 內 容 包 含 那 些? A: 辦 公 費 內 容 為 出 差 人 員 之 手 續 費 保 險 費 行 政 費 禮 品 交 際 費 及 雜 費 出 國 手 續 費 包 含 那 些 費 用? A: 手 續 費 包 括 護 照 費 簽 證 費 黃 皮 書 費 預 防 針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及 機 場 服 務 費, 出 國 手 續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覈 實 報 支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保 險 費 有 上 限 規 定 嗎? A: 出 差 人 員 應 辦 理 保 險, 原 則 上 依 外 交 部 與 明 台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之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或 返 國 述 職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並 檢 附 保 險 費 原 始 單 據 覈 實 報 支 ; 其 保 險 之 項 目 及 保 額, 依 行 政 院 規 定 得 辦 理 綜 合 保 險 新 台 幣 400 萬 元, 保 險 項 目 包 括 意 外 死 亡 意 外 殘 廢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航 空 旅 行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及 兵 災 保 險 ( 中 東 地 區 薩 爾 瓦 多 及 瓜 地 馬 拉 兩 國, 或 其 他 有 戰 爭 危 險 需 要 加 保 兵 災 保 險 之 地 區 ) 等 六 項 19
40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可 否 按 人 按 日 乘 算 總 額 報 支? 是 否 必 須 為 國 外 單 據? A: 如 非 屬 隨 同 司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出 差 者, 自 得 按 出 差 日 數 每 人 每 日 報 支 雜 費 新 臺 幣 600 元 之 總 額 度 內 統 籌 辦 理, 並 依 國 外 出 差 實 際 需 要, 檢 據 國 內 外 單 據 報 支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註 冊 費 以 外 幣 計 價 匯 率 如 何 計 算? A: 依 據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前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出 差 旅 費 應 以 出 國 前 一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辦 理 報 支 但 須 於 出 國 前 繳 交 報 名 等 費 用 者, 得 以 實 際 支 付 日 匯 價 辦 理 報 支, 該 費 用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者, 得 以 信 用 卡 結 算 匯 率 辦 理 報 支 在 國 外 之 租 車 費 能 否 報 支? A: 如 為 因 應 特 殊 需 求, 確 有 租 車 之 必 要 者, 所 需 租 車 費 得 自 行 在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項 下 報 支, 或 於 出 國 前 由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據 以 辦 理 茲 為 考 量 組 團 出 國 人 員 行 程 之 便 捷 性, 如 經 各 該 機 關 評 估 長 途 租 車 費 確 較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支 出 總 額 具 經 濟 效 益, 可 由 出 差 人 員 在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最 高 等 次 票 價 範 圍 內, 以 租 車 方 式 辦 理 國 外 差 旅 費 計 程 車 費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A: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包 括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計 程 車 費 租 車 費 等 費 用 有 關 計 程 車 費 得 按 出 差 日 數 每 人 每 日 新 台 幣 六 百 元 總 額 度 內,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於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項 下 報 支 20
41 因 公 出 國 於 出 國 前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繳 交 報 名 費 註 冊 費 之 信 用 卡 手 續 費, 得 否 於 行 政 費 中 報 支? A: 可 以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之 行 政 費 包 括 註 冊 費 用, 如 經 主 辦 單 位 限 定 須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刷 卡 手 續 費 得 併 同 該 費 用 報 支, 惟 如 未 限 定 而 有 多 種 支 付 方 式, 則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選 擇 費 用 最 低 之 方 式 支 付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所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註 冊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費 用 得 否 報 支? A: 可 以 惟 除 經 補 助 或 委 託 單 位 核 定 者 外, 應 於 出 國 前 將 預 計 支 用 項 目 金 額, 陳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並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報 支 綜 合 1. 採 購 作 業 請 購 之 財 產 或 物 品 雖 屬 集 中 採 購 項 目, 但 其 規 格 不 符 合 需 求, 該 如 何 處 理? A: 可 至 採 購 組 網 頁 表 單 下 載 填 寫 小 額 採 購 特 定 項 目 應 附 記 事 由 說 明 書, 並 經 請 購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後, 即 可 辦 理 自 行 請 購 程 序, 不 必 參 與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各 單 位 辦 理 採 購, 應 注 意 事 項? A: 各 單 位 辦 理 採 購 時, 應 確 實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不 得 意 圖 規 避 採 購 法 及 其 子 法 規 定, 分 批 辦 理 ( 標 的 及 需 求 條 件 相 同 ) 購 案, 以 免 觸 法 21
42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務 需 要, 依 規 費 法 之 規 定 繳 納 使 用 規 費, 使 用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所, 是 否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A: 機 關 為 規 費 法 第 9 條 所 定 繳 費 義 務 人 者, 其 依 規 費 法 繳 納 規 費, 使 用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所, 無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適 用 採 購 10 萬 元 以 下 財 務 物 勞 務 工 程, 可 否 由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A: 採 購 10 萬 元 以 上 財 務 物 勞 務 工 程, 須 由 採 購 營 繕 組 辦 理 採 購,10 萬 元 以 下 財 務 物 勞 務 工 程, 可 由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各 機 關 採 購 案 之 經 辦 人 及 請 購 人 可 否 與 主 驗 同 一 人? A: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9 月 6 日 台 總 ( 二 )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人 所 指 派 之 主 驗 人 員, 不 得 為 承 辦 該 案 之 採 購 人 員, 亦 不 應 為 該 案 之 請 購 人 員 2. 事 先 墊 付 經 費 超 過 1 萬 元 之 採 購, 因 廠 商 要 求 必 須 先 支 付 款 項 才 能 交 貨, 是 否 可 先 行 墊 支? A: 除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代 墊 款 項 請 示 單 所 列 代 墊 項 目, 且 金 額 1 萬 元 以 上,10 萬 元 以 下 之 代 墊 款 項 外, 其 他 因 業 務 特 殊 需 求 須 先 行 以 現 金 或 信 用 卡 代 墊 之 項 目, 應 專 案 簽 奉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代 墊 人 以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契 僱 人 員 及 各 類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為 限 22
43 10 萬 元 以 下 國 內 擧 辦 研 討 會 之 註 冊 費 可 以 先 行 墊 付 嗎? A: 可 以, 只 要 事 前 填 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代 墊 款 項 請 示 單 奉 核 准 後 即 可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生 活 費 機 票 費 可 否 先 行 墊 付? A: 需 事 先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代 墊 款 項 請 示 單 ( 金 額 10 萬 元 以 下 之 代 墊 款 項 ) 並 奉 核 准 後, 再 行 辦 理 代 墊 事 宜, 若 為 10 萬 元 以 上 需 要 專 案 簽 准 奉 核 3. 借 支 經 費 什 麼 身 份 可 以 辦 理 借 支? A: 借 款 人 以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契 僱 人 員 及 各 類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為 限 論 文 編 修 費 期 刊 投 稿 ( 發 表 ) 費 及 會 費 等 常 見 例 行 性 事 項, 可 否 免 簽 直 接 借 支 經 費 支 用 嗎? A: 可 以, 只 要 填 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動 支 經 費 借 支 請 示 單 奉 核 准 後 即 可 該 借 支 請 示 單 以 支 付 例 行 性 之 水 費 電 費 電 話 費 郵 資 稅 捐 規 費 保 險 退 撫 基 金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國 內 外 差 旅 費 國 內 研 討 會 之 報 名 費 或 註 冊 費 論 文 編 修 費 期 刊 投 稿 ( 發 表 ) 費 會 費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生 活 費 及 機 票 費 國 外 採 購 案 及 一 萬 元 以 下 支 出 為 限, 其 他 項 目 應 請 簽 奉 核 准 併 同 辦 理 借 支 23
44 4. 支 出 憑 證 相 關 事 項 發 票 無 品 名 或 單 價 數 量 者, 如 何 處 理? A: 請 經 手 人 加 註 補 正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收 據 或 發 票 遺 失, 如 何 處 理? A: 支 出 憑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應 檢 附 與 原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由 經 手 人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原 因, 並 簽 名 支 出 憑 證 及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影 本 或 文 件, 如 因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取 得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書 明 不 能 取 得 原 因, 據 以 請 款 國 外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應 如 何 辦 理 核 銷? A: 國 外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如 有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政 府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者, 得 依 其 慣 例 提 出 相 關 憑 證, 由 申 請 人 或 經 手 人 加 註 相 關 說 明, 並 簽 章 之 購 買 的 電 子 零 件 項 目 繁 多, 廠 商 品 名 僅 以 電 子 零 件 一 批 登 載, 這 樣 可 以 核 銷 嗎? A: 發 票 或 收 據 如 因 購 買 項 目 繁 瑣 無 法 逐 一 登 載 時, 得 另 檢 附 明 細 表, 明 細 表 如 黏 貼 於 發 票 上 請 加 蓋 店 章 或 廠 商 負 責 人 章 24
45 收 銀 機 發 票 上 之 品 名 為 英 文 或 編 號 時, 應 加 填 中 文 品 名? A: 請 以 原 子 筆 ( 請 勿 用 鉛 筆 ) 逐 項 註 名 中 文 品 名,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物 名 稱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陸 地 區 原 始 憑 證 可 否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辦 理? A: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2 點 支 出 憑 證 係 為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所 取 得 之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及 第 20 點 :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澳 門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如 有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要 點 規 定 者, 得 依 其 慣 例 提 出 相 關 憑 證, 由 申 請 人 或 經 手 人 加 註 說 明, 並 簽 名 發 票 如 有 塗 改 應 如 何 處 理? A: 發 票 內 容 及 小 寫 金 額 如 有 塗 改, 要 加 蓋 廠 商 負 責 人 私 章 ;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修 改 ( 須 重 新 開 立 發 票 )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未 加 註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 或 統 一 編 號 ) 可 否 報 銷? A: 可 以, 如 為 手 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請 補 上 機 關 名 稱 ( 或 統 一 編 號 ), 如 為 收 銀 機 統 一 發 票, 請 開 立 發 票 之 廠 商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章 並 手 寫 註 明 機 關 名 稱 ( 或 統 一 編 號 ) 網 路 下 載 之 支 出 憑 證 可 否 直 接 做 為 經 費 報 支 之 憑 證? A: 支 出 憑 證 由 網 路 下 載 列 印 者, 由 經 手 人 簽 名 後 得 做 為 經 費 報 支 之 憑 證 25
46 5. 一 般 報 支 規 定 核 銷 金 額 低 於 單 據 金 額 時, 如 何 處 理? A: 請 於 原 始 憑 證 金 額 欄, 註 明 實 付 金 額 並 簽 名 同 一 採 購 案, 要 由 兩 個 以 上 經 費 分 攤 支 應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 同 一 採 購 案, 要 由 兩 個 以 上 經 費 分 攤 支 應 時, 應 分 別 製 作 原 始 憑 證 單, 並 加 附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全 案 一 併 送 核 假 設 有 A B 兩 項 經 費 共 同 分 攤 一 筆 支 出 A 經 費.. 全 案 結 報 單 據 之 正 本 + 支 出 分 攤 表 正 本 B 經 費.. 全 案 結 報 單 據 之 影 本 + 支 出 分 攤 表 正 本 單 據 正 本 應 檢 附 於 分 攤 金 額 較 大 之 結 報 案 分 批 ( 期 ) 付 款 之 購 案, 核 銷 方 式 應 注 意 事 項? A: 除 檢 附 分 批 ( 期 ) 付 款 之 收 據 或 統 一 發 票 外, 應 填 製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列 明 應 付 總 額 已 付 及 未 付 金 額 等 ; 其 訂 有 合 約 者, 應 於 付 款 時 檢 送 合 約 影 本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與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有 何 不 同? A: 涉 及 數 機 關 之 支 出 分 攤, 請 填 寫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 數 計 畫 或 科 目 之 支 出 分 攤, 請 填 寫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26
47 6. 其 他 國 際 電 話 費 於 經 費 結 報 時, 電 話 費 帳 單 上 所 列 各 項 費 用, 是 否 均 可 核 銷? A: 國 際 電 話 費 帳 單 所 列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倘 費 別 內 容 確 屬 公 務 使 用 者, 自 可 本 於 權 責 於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辦 理 核 銷 手 機 購 置 及 其 通 話 費 可 否 報 支? A: 屬 政 府 機 關 ( 含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 補 助 或 委 辦 之 計 畫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核 定 計 畫 或 合 約 內 已 編 列 擬 購 買 之 項 目 及 通 話 費 者, 或 原 計 畫 未 編 列 項 目 經 補 助 委 辦 或 合 作 單 位 同 意 者, 可 報 支 經 費 餘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補 助 員 工 住 宅 家 用 及 行 動 電 話 通 話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機 關 負 擔 行 動 電 話 費 之 對 象,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幕 僚 長 及 一 級 主 管 為 限, 其 餘 人 員 倘 有 業 務 特 殊 需 要 者, 應 專 案 簽 核 辦 理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是 否 可 為 參 加 或 帶 隊 之 教 職 員 另 行 投 保 意 外 險 或 旅 遊 平 安 險? A: 依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 本 辦 法 施 行 後, 各 機 關 學 校 不 得 再 為 其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但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之 保 險, 不 在 此 限 : 5 辦 理 文 康 旅 遊 活 動 得 為 參 加 人 員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者 揆 其 意 旨, 係 考 量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執 行 職 務 如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已 可 依 本 辦 法 發 給 慰 問 金, 基 於 不 重 複 給 與 並 符 經 濟 效 益, 故 限 制 不 得 再 為 其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惟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則 可 額 外 投 保 惟 依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之 文 康 活 動 分 為 藝 文 活 動 及 康 樂 活 動, 項 目 包 含 各 類 藝 文 研 習 社 團 研 習 或 聯 誼, 休 閒 等 項, 如 屬 業 務 觀 摩 研 習 活 動 及 戶 外 教 學, 其 活 動 性 質 適 用 對 象 及 經 費 支 用 等 顯 有 不 同 是 以, 各 機 關 學 校 尚 不 得 為 奉 派 參 加 或 辦 理 業 務 觀 摩 及 研 習 活 動, 或 帶 隊 辦 理 戶 外 教 學 之 人 員, 另 外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27
48 各 單 位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是 否 可 以 以 禮 品 禮 券 形 式 發 給? A: 可 以,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其 經 費 依 相 關 規 定 編 列, 並 得 配 合 活 動 內 容 規 劃 以 禮 品 禮 券 或 現 金 等 形 式 發 給 師 生 聯 誼 餐 費 能 否 報 支 費 用? A: 依 據 本 校 各 院 系 所 導 生 活 動 費 運 用 原 則, 導 師 輔 導 暨 師 生 聯 誼 活 動 每 人 每 次 最 高 以 300 元 為 限 二 計 畫 類 經 費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及 變 更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流 用 的 計 算 標 準 係 以 當 次 流 用 之 金 額 或 累 計 流 用 金 額 計 算 流 出 流 入 比 例? A: 經 費 流 用 係 以 該 補 助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累 計 流 入 或 流 出 金 額 計 算 流 出 流 入 比 例 補 助 項 目 ( 業 務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或 賸 餘 須 流 用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1) 流 用 累 計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原 核 定 金 額 50%, 須 函 報 科 技 部 同 意 (2) 流 用 累 計 未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50%, 請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執 行 科 技 28
49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及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始 得 流 用 多 年 期 計 畫 各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清 單 核 列 之 項 目 可 以 跨 年 度 調 整 嗎? A: 可 以, 循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於 該 補 助 項 目 內 跨 年 度 調 整 支 用 研 究 人 力 費 計 畫 主 持 人 費 要 如 何 請 領?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是 否 仍 可 支 領? A:(1) 依 計 畫 核 定 清 單 之 研 究 主 持 費 造 冊 請 領,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主 持 費 係 由 科 技 部 考 量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績 效 主 動 核 給, 不 得 自 行 變 更 (2)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之 主 持 費 不 得 支 領, 且 該 期 間 之 主 持 費 必 須 繳 回 科 技 部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共 同 主 持 人 有 無 人 數 限 制? A: 符 合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之 資 格 得 擔 任 計 畫 項 下 共 同 主 持 人, 無 人 數 限 制, 惟 應 確 與 計 畫 相 關, 並 經 科 技 部 審 查 同 意 列 入 同 一 學 生 可 否 同 時 擔 任 多 件 以 上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屬 學 習 範 疇 之 兼 任 助 理, 並 同 時 支 領 研 究 津 貼? A: 如 確 為 計 畫 所 需 者, 同 一 位 學 生 得 擔 任 二 件 以 上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屬 學 習 範 疇 之 兼 任 助 理, 並 同 時 支 領 研 究 津 貼 惟 其 每 月 支 領 費 用 總 額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表 所 規 定 之 上 限 29
50 同 一 計 畫 於 執 行 期 間, 前 3 個 月 僱 用 一 位 學 生 為 臨 時 工 後, 第 4 個 月 能 否 轉 為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至 計 畫 結 束? A: 如 該 人 員 符 合 兼 任 助 理 及 臨 時 工 資 格, 且 無 同 一 時 間 聘 任 為 二 種 身 分 者, 自 無 違 反 科 技 部 之 規 定 可 否 聘 任 其 他 大 學 之 學 生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A: 研 究 生 或 大 專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之 資 格 為 與 計 畫 性 質 相 關 之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大 學 部 或 專 科 部 之 學 生, 並 未 規 定 須 為 計 畫 主 持 人 任 職 機 構 之 學 生 核 定 人 員 類 別 ( 以 兼 任 助 理 費 改 聘 專 任 助 理 ) 人 力 ( 核 給 1 名 改 為 2 名 ), 如 有 不 同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A: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及 耗 材 )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變 更 未 使 用 研 究 人 力 費, 是 否 可 以 轉 為 購 買 計 畫 所 需 耗 材 費 用? A: 如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得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辦 理 變 更 調 整 支 用 30
51 業 務 費 如 有 未 支 薪 的 學 生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是 否 可 以 列 支 國 內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A: 所 有 支 出 用 途 均 應 與 計 畫 相 關, 基 本 上 須 為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才 始 可 核 銷, 若 屬 其 他 特 殊 協 助 事 由 者, 請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辦 理 若 要 新 增 國 外 學 者 來 臺 費 用 需 提 出 那 些 變 更 申 請 文 件? A: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得 逕 依 其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變 更, 所 需 經 費 於 該 補 助 項 目 項 下 調 整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因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可 以 提 供 餐 點 嗎? A: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即 可 按 日 或 按 時 計 酬 之 臨 時 人 員 得 否 報 支 國 內 差 旅 費? A: 如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約 用 並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派 赴 國 內 出 差 者, 於 不 違 反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前 提 下, 得 於 計 畫 項 下 報 支 計 畫 主 持 人 請 博 士 後 或 博 士 生 代 為 出 席 會 議, 是 否 可 支 領 出 席 費? A: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第 二 四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支 給 出 席 費,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本 人 未 能 出 席, 而 委 由 他 人 代 理, 經 31
52 徵 得 邀 請 機 關 同 意, 代 理 出 席 者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科 技 部 之 計 畫 原 未 核 列 研 究 設 備 費, 如 因 計 畫 需 要 需 要 新 增 應 如 何 辦 理? A: 如 新 增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其 經 費 額 度 在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辦 理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者,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者, 應 事 先 報 經 科 技 部 同 意 增 列, 所 需 經 費 由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用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因 計 畫 需 要 該 如 何 辦 理 變 更? 變 更 之 設 備 單 價 達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又 應 如 何 申 請? A: 單 價 未 達 50 萬 元 者, 應 事 前 填 寫 本 校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變 更 單 價 達 50 萬 元 以 上 者, 應 事 前 填 列 本 校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並 於 奉 核 後 轉 成 PDF 檔 上 傳 科 技 部 網 站 登 錄 申 請 變 更 核 定 清 單 中 列 有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實 際 採 購 時, 不 到 1 萬 元 以 上 且 2 年 以 上 的 使 用 期 限, 該 物 品 應 歸 屬 到 研 究 設 備 費 或 業 務 費 ( 物 品 )? A: 若 於 業 務 費 列 支, 是 否 會 以 為 研 究 設 備 未 採 購, 整 筆 金 額 要 繳 回 科 技 部 應 歸 屬 到 業 務 費, 若 造 成 業 務 費 經 費 不 足, 可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於 授 權 範 圍 內, 由 研 究 設 備 費 流 出 至 業 務 費 支 用 32
53 採 購 某 一 設 備 以 供 兩 個 科 技 部 計 畫 共 同 使 用, 可 否 分 別 報 支 部 分 經 費? A: 如 經 檢 討 確 為 數 個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購 置 設 備 款 項 可 由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分 攤, 其 支 出 憑 證 無 法 分 割 者, 可 填 寫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分 別 報 支 經 費 多 年 期 計 畫 ( 以 3 年 為 例 ), 如 欲 於 第 一 年 使 用 3 個 年 度 設 備 費 共 同 購 買 第 一 年 計 畫 所 列 設 備, 該 如 何 辦 理? A: 依 科 技 部 規 定, 一 次 核 給 多 年 期 者 ( 同 一 計 畫 編 號 ),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各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清 單 核 列 之 項 目, 執 行 機 構 得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得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於 該 補 助 項 目 內 跨 年 度 調 整 支 用 計 畫 主 持 人 轉 換 任 職 單 位 時 繼 續 執 行 未 結 案 計 畫, 該 計 畫 所 購 置 設 備 是 否 可 以 移 轉 到 新 單 位 繼 續 使 用? A: 為 繼 續 執 行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得 向 科 技 部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同 意 後 辦 理 移 轉 至 新 任 職 單 位 繼 續 使 用 國 外 差 旅 費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赴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之 差 旅 費 用, 有 哪 些 出 國 種 類? A:(1) 執 行 國 際 合 作 與 移 地 研 究 :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相 關 人 員 因 計 畫 需 要 必 須 與 國 外 合 作 研 究 從 事 實 驗 田 野 調 查 採 集 樣 本 或 使 用 國 外 研 究 設 施 等 移 地 研 究 者 (2)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並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專 題 演 講 或 擔 任 會 議 主 持 人 者 33
54 國 外 差 旅 費 可 否 列 支 出 國 參 訪 差 旅 費? A:(1) 須 為 執 行 科 技 部 補 助 之 規 劃 推 動 案,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需 要 出 國 參 訪 及 考 察 始 得 列 支 差 旅 費 用 (2) 其 他 研 究 計 畫 如 確 實 有 參 訪 需 求, 得 專 函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個 案 審 查 核 定 後 始 得 列 支 計 畫 主 持 人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擬 變 更 補 助 出 國 目 的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會 議 名 稱 或 地 點 等, 與 原 核 定 計 畫 申 請 不 同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國 外 差 旅 費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於 原 核 定 國 外 差 旅 費 總 額 下 列 支 如 逾 原 核 定 金 額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流 用 未 支 薪 的 人, 經 檢 討 確 為 計 畫 需 要, 可 否 報 支 國 外 差 旅 費? A: 因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派 赴 未 於 計 畫 支 薪 之 相 關 人 員 國 外 出 差,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敘 明 理 由,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約 用, 得 於 研 究 計 畫 國 外 差 旅 費 項 下 報 支 未 支 薪 人 員 差 旅 費 赴 國 外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收 據 若 遺 失 或 為 影 印 本 時, 應 如 何 補 正 辦 理 報 銷? A: 報 銷 時 請 補 附 支 出 證 明 單, 並 述 明 無 法 取 得 收 據 之 理 由 即 可 34
55 國 外 差 旅 費 如 不 足 以 支 用, 是 否 可 由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間 流 入? 未 動 支 之 國 外 差 旅 費 是 否 可 以 流 用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A: 如 累 計 流 入 未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原 核 定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得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流 用 如 累 計 流 入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原 核 定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應 事 先 報 經 科 技 部 同 意, 始 得 流 用 經 檢 討 確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得 辦 理 流 用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如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流 用 及 變 更, 且 未 動 支 者, 應 將 款 項 繳 回 科 技 部 計 畫 主 持 人 無 法 前 往 國 外 參 加 會 議, 可 否 委 由 計 畫 內 兼 任 助 理 參 加, 並 報 支 國 外 差 旅 費? A: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並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得 報 支 國 外 差 旅 費 用 倘 出 國 人 員 變 更 應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辦 理 變 更, 所 需 經 費 於 原 國 外 差 旅 費 項 下 調 整 支 應 出 國 短 期 研 究 期 間 由 研 究 地 點 出 發 參 加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之 交 通 費 是 否 可 以 用 研 究 地 點 到 會 議 地 點 的 飛 機 票 或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等 的 收 據 去 申 報? A: 在 不 重 複 於 科 技 部 專 案 補 助 重 複 報 支 經 費 情 形 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之 費 用, 得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計 畫 內 專 任 助 理 第 一 次 申 請 出 國 可 報 支 護 照 辦 理 相 關 費 用? A:(1) 經 檢 討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之 出 差 人 (2) 出 差 人 員 得 列 支 出 國 之 手 續 費 包 括 護 照 費 簽 證 費 黃 皮 書 費 預 防 針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及 機 場 服 務 費,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覈 實 報 支 35
56 計 畫 主 持 人 參 加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內 舉 辦 之 國 際 會 議, 並 已 繳 交 註 冊 費 及 報 名 費, 但 收 據 開 立 日 期 為 執 行 期 限 外,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A: 原 則 上 檢 附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文 件 證 明, 確 實 係 參 加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從 寬 認 定 多 年 期 計 畫 當 年 期 國 外 差 旅 費 不 敷 支 應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 多 年 期 計 畫 均 核 列 國 外 差 旅 費, 如 因 各 年 核 列 之 國 外 差 旅 費 不 敷 支 用 時, 得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變 更 或 流 用, 將 各 年 度 之 國 外 差 旅 費 合 併 使 用 多 年 期 計 畫 中, 如 果 第 一 年 有 使 用 國 外 差 旅 費, 但 沒 用 完, 第 二 年 或 第 三 年 可 以 繼 續 使 用 嗎? 還 是 需 將 第 一 年 剩 下 的 經 費 繳 回 科 技 部? A: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點 第 二 項 規 定, 一 次 核 給 多 年 期 者 ( 同 一 計 畫 編 號 ),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各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清 單 核 列 之 項 目, 執 行 機 構 得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逕 行 依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於 該 補 助 項 目 內 跨 年 度 調 整 支 用 未 使 用 完 畢 之 國 外 差 旅 費, 仍 得 繼 續 於 執 行 期 間 內 支 用 但 多 年 期 計 畫 如 各 年 度 各 核 給 不 同 之 計 畫 編 號 者, 則 不 得 留 至 下 一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是 否 所 有 科 技 部 計 畫 皆 有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怎 麼 計 算? 是 額 外 多 出 來 的 一 筆 經 費 嗎? A: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為 具 有 研 究 性 質 之 計 畫 適 用, 由 科 技 部 主 動 於 經 費 核 定 36
57 清 單 匡 列 額 度, 並 非 所 有 計 畫 皆 有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總 額 2% 並 以 2 萬 5 千 元 為 上 限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非 屬 額 外 給 予 的 補 助 經 費, 於 業 務 費 項 下 匡 列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放 寬 之 支 出 用 途 範 圍 為 何? A: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交 通 接 待 國 外 訪 賓 之 餐 敘 及 餽 贈 或 國 際 交 流 等 支 出 事 項 涉 及 接 待 國 外 訪 賓 之 餐 敘 及 餽 贈 費 用, 不 受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第 4 點 第 5 款 之 限 制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未 支 用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後, 可 否 保 留 使 用? A: 僅 限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內 支 用, 未 支 用 額 度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後, 不 得 保 留 使 用 執 行 科 技 部 計 畫 於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可 否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A: 可 以 得 逕 依 實 際 研 究 需 要 核 實 報 支 計 程 車 費 執 行 科 技 部 計 畫 學 校 其 他 人 員 可 以 支 領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嗎? A: 學 校 其 他 支 援 研 究 計 畫 人 員, 得 視 為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可 以 於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內 支 給 出 席 計 畫 研 究 相 關 會 議 之 諮 詢 或 文 件 資 料 之 撰 稿 審 查 等 之 出 席 費 稿 費 或 審 查 費 37
58 計 畫 中 如 需 人 體 試 驗, 可 否 以 郵 政 禮 券 支 付 受 試 者 費 用? A: 可 於 業 務 費 項 下 匡 列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內 列 支 延 攬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部 分, 除 依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支 付 外, 超 過 部 分 是 否 得 於 計 畫 內 列 支? A: 除 依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支 付 外, 超 過 部 分 列 入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計 算 經 費 結 案 作 業 科 技 部 計 畫 應 何 時 提 出 結 案 申 請? 如 何 辦 理 結 案? A: 依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辦 法 規 定, 科 技 部 計 畫 應 於 計 畫 結 束 日 起 45 天 內 完 成 辦 理 經 費 報 銷 暨 計 畫 結 案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填 寫 本 校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就 地 查 核 申 請 表 及 檢 附 其 相 關 文 件, 並 於 主 計 室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且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簽 章,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完 成 經 費 結 案 作 業 科 技 部 之 計 畫 期 間 中 經 雙 方 同 意 終 止 合 約, 並 將 以 收 取 款 項 全 數 繳 回 科 技 部, 是 否 要 辦 理 結 案? A: 仍 須 辦 理 結 案 並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科 技 部 計 畫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申 請 表 38
59 科 技 部 之 計 畫 案, 辦 理 採 購 案 時 若 有 收 取 簽 約 廠 商 之 逾 期 違 約 金, 需 要 繳 回 科 技 部 嗎? A: 執 行 機 構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所 收 取 之 廠 商 違 約 金 或 逾 期 罰 款 收 入 與 研 究 計 畫 有 關 之 其 他 收 入 應 繳 回 本 部 計 畫 業 務 費 內 核 給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額 經 費 結 餘, 是 否 要 繳 回? A: 是 的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費 用 應 專 款 專 用, 不 得 變 更 為 其 他 用 途 或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後 如 有 餘 額 應 繳 回 本 部 未 購 置 研 究 設 備 費 品 項 可 以 不 用 繳 回 嗎? A: 核 定 應 購 置 設 備 品 項 未 動 支 已 依 規 定 辦 理 流 用 及 變 更 者 得 免 繳 回 科 技 部 經 費 結 案 後, 何 時 將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到 計 畫 主 持 人 帳 戶 中? A: 於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完 成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後, 主 計 室 即 可 依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辦 法 辦 理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作 業 為 何 科 技 部 計 畫 已 完 成 校 內 結 案, 為 何 科 技 部 網 站 執 行 計 畫 仍 然 顯 示 經 費 未 結? A: 目 前 科 技 部 經 費 結 報 分 成 下 列 作 業 階 段 : (1) 校 內 核 准 階 段 :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時,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完 成 經 費 結 案 作 業 (2) 函 送 科 技 部 階 段 ; 完 成 校 內 核 准 行 政 程 序 後, 主 計 室 於 科 技 部 網 站 辦 理 線 上 經 費 結 報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函 送 科 技 部 同 意 經 費 結 報, 待 科 39
60 技 部 審 核 同 意 後, 此 時 才 會 顯 示 經 費 已 結 其 他 多 年 期 計 畫 各 年 經 費 應 如 何 核 銷? A: 新 制 多 年 期 計 畫 (NSC M MY3) 全 程 執 行 期 間 僅 核 給 一 計 畫 編 號, 未 結 案 前 之 各 年 經 費, 均 得 於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前 繼 續 使 用 多 年 期 計 畫 如 何 向 科 技 部 請 款? A: 計 畫 每 年 應 檢 視 已 撥 款 之 支 用 百 分 比 ( 實 支 金 額 / 已 撥 付 金 額 ), 每 一 計 畫 支 用 比 達 70% 以 上 者, 或 未 達 70% 已 敘 明 原 因 經 科 技 部 同 意 者, 檢 附 已 撥 付 款 之 支 用 明 細 表, 始 得 請 撥 下 一 年 計 畫 經 費 轉 撥 至 共 同 主 持 人 任 職 機 構 支 用 之 經 費, 如 欲 申 請 經 費 流 用, 得 申 請 之 權 限 為 原 執 行 機 構 或 轉 撥 後 單 位? 又 轉 撥 經 費 流 用 比 例 如 何 計 算? A: 經 費 流 用 以 原 核 定 金 額 為 基 數, 如 任 一 項 累 計 流 入 或 流 出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原 核 定 金 額 50%, 由 原 核 定 之 執 行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轉 撥 後 如 擬 流 用, 仍 應 以 各 補 助 項 目 未 轉 撥 前 之 原 始 核 定 金 額 為 計 算 基 數 科 技 部 多 年 期 計 畫, 因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在 科 技 部 款 項 未 撥 入 前 得 申 請 暫 墊 多 少 經 費, 得 使 後 續 計 畫 採 購 作 業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A: 依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辦 法 規 定, 計 畫 主 持 人 上 年 度 計 畫 未 有 逾 期 未 結 案 情 形 者, 得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款 未 撥 先 行 暫 墊 申 請 單 申 請 暫 墊 計 畫 經 費 支 用, 惟 以 計 畫 經 費 50 %, 且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萬 元 為 限, 科 技 部 多 年 期 計 畫 以 當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額 度 計 算 特 殊 情 事, 應 專 40
61 案 簽 准 後 辦 理 屬 60 萬 元 以 下 者 科 研 採 購, 採 購 程 序 如 何 辦 理? A: 得 不 經 公 告 程 序, 於 請 購 單 簽 奉 核 准 後,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免 作 成 議 價 紀 錄 什 麼 類 型 計 畫 經 費 採 購 可 以 用 科 研 採 購 來 辦 理 採 購? A: 採 購 之 目 的 為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且 採 購 經 費 來 源 均 屬 於 科 技 預 算, 即 可 適 用 科 研 採 購 有 關 科 研 採 購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儀 器 設 備, 是 否 應 製 作 其 使 用 狀 況 之 書 面 紀 錄? A: 是, 依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科 研 採 購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儀 器 設 備, 應 製 作 其 使 用 狀 況 之 書 面 紀 錄 備 供 查 核 計 畫 請 購 ( 動 支 ) 或 報 支 階 段, 計 畫 主 持 人 與 相 關 會 辦 單 位 意 見 分 歧 時, 學 校 是 否 有 機 制 進 行 協 調 解 決 爭 議? A: 有, 依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爭 議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方 式 處 理 41
62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 如 電 腦 ), 如 不 利 用 供 約 或 其 規 格 不 符 計 畫 所 需, 是 否 可 以 自 行 採 買? A: 可 以, 如 採 購 非 供 約 項 目 可 填 寫 本 校 小 額 採 購 特 定 項 目 應 附 記 事 由 說 明 書 並 載 明 其 不 利 用 請 ( 訂 ) 購 之 理 由, 並 經 請 購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後 即 可 管 理 費 提 撥 方 式,50% 結 案 時 再 併 入 結 餘 款, 是 撥 給 老 師 還 是 系 所? A: 科 技 部 管 理 費 提 撥 方 式 為 期 初 先 提 列 50% 至 各 單 位 科 技 部 管 理 費 專 戶 2A 帳 戶 剩 餘 50% 於 結 案 時 併 入 計 畫 結 餘 款, 待 計 畫 結 案 作 業 完 成 後, 先 行 提 列 20% 至 校 方 統 籌 科 技 部 管 理 費 賸 餘 款, 剩 餘 80% 再 依 原 管 理 費 分 配 比 例 轉 入 各 單 位 計 畫 結 餘 款 專 戶 6C 帳 戶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及 政 府 委 辦 計 畫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主 持 人 因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投 標 需 要, 得 簽 請 借 支 押 標 金, 經 得 標 後, 得 改 以 學 校 往 來 銀 行 出 具 書 面 保 證 或 設 定 質 權 方 式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A: 履 約 保 證 金 在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且 合 約 期 限 在 二 年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前 項 後 段 之 限 制 產 學 合 作 案 於 合 約 簽 訂 後, 請 款 程 序 為 何? A: 產 學 合 作 案 於 合 約 簽 訂 後, 即 應 按 合 約 規 定 簽 請 出 納 組 開 立 收 據, 依 42
63 序 會 簽 研 發 處 主 計 室, 奉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核 准 後 寄 送 委 託 單 位 辦 理 請 撥 款 項 老 師 承 接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應 編 列 多 少 行 政 管 理 費? A: (1) 學 術 研 究 型 教 育 或 委 訓 計 畫 : 應 按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編 列 至 少 15% 管 理 費 (2) 技 術 服 務 : 服 務 對 象 為 校 內 各 單 位, 不 收 管 理 費 ; 服 務 對 象 為 校 外 單 位, 應 按 經 費 總 額 編 列 至 少 25% 管 理 費 (3) 計 畫 經 費 達 千 萬 元 以 上 者, 其 管 理 費 之 編 列 比 例 得 協 商 訂 定 之 (4) 政 府 機 關 對 管 理 費 編 列 比 例 另 有 規 定 者, 得 依 其 規 定 (5) 各 型 研 討 會.. 除 本 校 配 合 款 外 之 各 項 收 入 總 額 加 列 至 少 5% 管 理 費 (6) 特 殊 情 事 ( 例 經 費 入 不 敷 出 ) 或 其 因 管 理 費 按 本 辦 法 比 例 提 撥 將 造 成 計 畫 執 行 窒 礙 者, 得 簽 請 核 准 降 低 或 免 收 委 託 單 位 計 畫 款 未 撥 入 前, 經 費 如 何 報 支? A: 依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辦 法 略 以, 為 使 計 畫 順 利 執 行, 計 畫 於 核 定 通 知 ( 或 合 約 生 效 ) 後, 經 費 撥 入 本 校 專 戶 前, 計 畫 主 持 人 上 年 度 計 畫 未 有 逾 期 未 結 案 情 形 者, 得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款 未 撥 先 行 暫 墊 申 請 單 申 請 暫 墊 計 畫 經 費 支 用, 惟 以 計 畫 經 費 50%, 且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萬 元 為 限, 科 技 部 多 年 期 計 畫 以 當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額 度 計 算 特 殊 情 事, 應 專 案 簽 准 後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程 序 為 何? A: 依 計 畫 合 約 或 委 託 單 位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3
64 購 買 計 畫 用 之 品 項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處 理 原 則 為 何? A: 原 則 上 仍 依 一 般 付 款 程 序 辦 理, 惟 機 關 同 仁 因 公 務 需 要 以 零 用 金 支 付 之 零 星 支 出, 在 不 增 加 政 府 支 出 及 不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機 關 採 購 規 定 下,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 餘 各 機 關 因 公 務 需 要 仍 有 使 用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時, 由 機 關 本 權 責 卓 處 計 畫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水 果 飲 料? A: 如 確 與 執 行 計 畫 有 關, 計 畫 合 約 或 申 請 書 列 有 餐 飲 等 費 用 者, 得 依 據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經 費 支 給 基 準, 各 項 內 部 活 動 及 會 議 之 誤 餐 以 每 人 每 餐 100 元 為 原 則, 得 在 前 開 額 度 內 報 支 寄 實 驗 樣 本 至 國 外, 對 方 海 關 需 課 稅, 此 關 稅 費 用 是 否 可 從 計 畫 支 付? A: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之 關 稅, 得 於 計 畫 項 下 報 支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是 否 可 列 支 不 支 薪 協 助 該 計 畫 的 學 生 參 加 國 內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A: 可 以, 只 要 循 本 校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之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得 列 支 國 內 差 旅 費 計 畫 提 撥 的 管 理 費 可 以 聘 專 任 助 理 嗎? A: 可 以 須 經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後 辦 理 聘 用 44
65 在 國 內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教 授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之 註 冊 費 或 報 名 費 可 否 報 支? A: 可 以, 在 國 內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無 國 外 差 旅 費 支 用 問 題, 應 由 業 務 費 報 支 可 否 支 應 問 卷 調 查 費? A: 可 以, 實 地 調 查 訪 問 及 蒐 集 各 種 資 料 所 需 費 用 計 畫 助 理 人 事 費 需 繳 回, 應 如 何 處 理? A: 請 至 出 納 組 繳 回 款 項, 並 告 知 繳 回 計 畫 之 流 水 號 繕 具 繳 回 印 領 清 冊, 循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計 畫 結 案 作 業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結 案 需 如 何 申 請? A: 請 至 研 發 處 下 載 填 寫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結 案 申 請 表 及 檢 附 其 相 關 文 件,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奉 核 准 計 畫 結 案 後, 可 否 在 請 購 系 統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A: 可 以, 計 畫 相 關 資 訊 於 結 案 後 保 留 60 天 供 計 畫 主 持 人 查 詢 45
66 其 他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補 助 之 類 型? A: 為 教 育 部 依 所 定 之 預 算 計 畫 對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管 基 金 地 方 政 府 國 內 外 團 體 或 個 人, 提 供 經 費 支 援, 其 分 為 下 列 二 類 : (1) 全 額 補 助 :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全 部 補 助 (2) 部 分 補 助 :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之 指 定 項 目 予 以 全 部 或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教 育 部 委 辦 計 畫 定 義 為 何? A: 為 教 育 部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委 託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或 個 人 等, 辦 理 屬 於 教 育 部 法 定 職 掌 之 相 關 業 務 如 何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為 何? A: 申 請 單 位 事 先 擬 定 工 作 計 畫 進 度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送 教 育 部 核 定 申 請 位 計 畫 經 費 之 編 列, 應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規 定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請 款 流 程 為 何? A: (1) 申 請 單 位 收 到 教 育 部 核 定 公 文 (2) 主 計 室 建 立 流 水 號 (3) 申 請 單 位 備 文 向 教 育 部 請 款 46
67 (4) 出 納 組 立 領 據 (5) 權 責 單 位 決 行 後, 送 文 書 組 發 文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類 計 畫, 如 有 計 畫 款 未 撥 須 先 行 支 用 經 費, 該 如 何 處 理? A: 為 使 政 府 補 助 計 畫 順 利 執 行, 計 畫 於 核 定 通 知 後, 經 費 撥 入 本 校 專 戶 前, 得 以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補 助 計 畫 款 未 撥 先 行 暫 墊 申 請 單 辦 理 暫 墊 經 費 支 用, 惟 以 當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50 % 為 限 如 屬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且 補 助 單 位 於 通 知 文 函 中 述 明 補 助 經 費 由 獲 補 助 單 位 先 行 暫 墊, 於 執 行 完 畢 後 檢 據 核 銷 歸 墊 者 ( 如 科 技 部 補 助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等 補 助 計 畫 ), 得 不 受 暫 墊 計 畫 經 費 50% 之 限 制 其 餘 暫 墊 經 費 情 形 應 專 案 簽 准 後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中 所 稱 一 級 科 目 是 那 些? 可 以 互 相 流 用 嗎? A: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其 經 費 項 目, 區 分 為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行 政 管 理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共 四 項 ; 除 人 事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不 得 流 入 外, 各 計 畫 一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流 入 未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流 出 未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應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對 照 表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逾 上 開 比 例 者, 仍 應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欲 新 增 原 未 核 定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該 如 何 處 理? A: 指 定 項 目 之 補 助 計 畫 新 增 原 未 核 定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應 檢 送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報 教 育 部 辦 理 外, 餘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間 之 相 互 勻 支, 得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對 照 表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辦 理 47
68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時, 計 畫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可 以 流 用 嗎? 該 如 何 處 理? A: 除 原 計 畫 已 有 規 定 外, 各 計 畫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間 之 相 互 勻 支, 得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對 照 表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常 門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A: (1) 非 跨 年 度 經 費 : 得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先 行 辦 理, 於 經 費 流 用 當 年 度 結 束 前,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常 門 經 費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報 告 表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2) 跨 年 度 經 費 :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表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3) 原 編 列 購 置 耐 用 年 限 2 年 且 金 額 1 萬 元 以 上 之 資 本 門 項 目, 如 實 際 執 行 支 出 未 達 1 萬 元 者, 仍 視 為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因 業 務 需 求 辦 理 內 部 會 議, 其 餐 費 可 否 依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費 支 給 基 準 標 準 支 給? A: 請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表, 所 列 膳 費 項 目 單 價 支 給 若 申 請 人 已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是 否 得 再 申 請 科 技 部 其 他 計 畫 項 下 補 助? A: 已 獲 科 技 部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補 助 之 申 請 人, 其 出 國 費 用 ( 機 票 費 及 註 冊 費 ) 須 在 受 補 助 總 費 下 報 支, 至 於 其 他 歸 屬 出 席 該 次 會 議 但 未 受 補 助 之 項 目 ( 如 生 活 費 ), 亦 不 得 報 支 於 任 一 受 科 技 部 補 助 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項 下 48
69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可 否 報 支 本 校 老 師 講 座 鐘 點 費? A: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計 畫 結 案 作 業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該 如 何 處 理? A: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略 以,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除 委 辦 計 畫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應 依 契 約 約 定, 及 未 執 行 項 目 ( 未 執 行 項 目 指 在 核 定 表 中 有 核 定, 但 計 畫 執 行 時 未 支 用 ) 之 經 費, 仍 應 全 數 或 按 原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外,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如 有 結 餘, 以 納 入 基 金 方 式 處 理 為 原 則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結 案 需 檢 附 之 資 料 為 何? A: (1) 成 果 報 告 (2) 教 育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3) 教 育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4)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結 報 需 在 何 時 完 成? A: 計 畫 之 結 報, 除 委 辦 計 畫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得 免 辦 理 外, 至 遲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二 個 月 內,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結 報 事 宜 49
70 邀 請 大 陸 地 區 暨 香 港 澳 門 科 技 人 士 來 臺 短 期 訪 問 的 補 助 經 費 要 在 什 麼 時 候 向 科 技 部 辦 理 報 銷? 又 應 如 何 結 報? A: 申 請 機 構 應 於 邀 訪 活 動 結 束 次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備 函 向 科 技 部 辦 理 結 案 及 經 費 核 銷 歸 墊 ;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延 期 辦 理 報 銷 者, 應 事 先 函 徵 科 技 部 書 面 同 意 結 案 時 申 請 機 構 應 先 至 科 技 部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及 兩 岸 科 技 交 流 線 上 申 辦 系 統 登 錄 經 費 報 銷 資 料, 並 將 經 費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按 補 助 項 目 分 類 整 理 裝 訂 成 冊 後, 併 同 下 列 各 件 函 送 本 部 辦 理 經 費 報 銷 : (1)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2) 收 支 報 告 總 表 一 式 二 份 (3) 報 銷 日 支 酬 金 者, 應 附 酬 金 支 出 單 據 ( 需 受 邀 來 訪 人 士 親 筆 簽 字 之 單 據 ) (4) 報 銷 機 票 費 者, 應 加 附 機 票 費 印 領 清 冊 一 式 二 份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報 支 膳 宿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A: 邁 頂 計 畫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所 需 膳 宿 費, 應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及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規 定 辦 理 其 中 膳 費 內 應 含 三 餐 及 茶 點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報 支 學 者 來 臺 應 注 意 事 項? A: 邁 頂 計 畫 邀 請 國 外 人 士 短 期 來 臺, 其 支 給 基 準 得 依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科 技 部 補 助 延 攬 客 座 科 技 人 才 作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核 支 其 中 報 酬 已 包 含 酬 50
71 金 及 生 活 費 者, 不 得 另 外 支 付 演 講 費 諮 詢 費 審 查 費 顧 問 費 及 住 宿 費 等 費 用 因 計 畫 需 求 可 否 購 置 規 格 較 佳 但 金 額 較 高 之 電 腦 設 備? A: 依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工 作 圈 第 5 次 會 議, 經 費 支 用 於 一 般 性 資 訊 設 備 應 適 度 縮 減 並 審 慎 規 劃 管 控, 個 人 桌 上 型 電 腦 以 25,000 元 為 採 購 金 額 上 限, 筆 計 型 電 腦 以 30,000 元 為 採 購 金 額 上 限, 如 依 計 畫 內 容 確 有 採 購 較 高 規 格 設 備 之 需 求 者, 惠 請 敘 明 該 設 備 特 殊 需 求 性 與 計 畫 目 標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水 準 之 相 關 性 與 必 要 性 等 補 助 講 座 教 授 機 票 費, 該 教 授 可 否 乘 座 商 務 艙? A: 講 座 教 授 之 機 票 費 得 在 本 校 所 核 定 之 金 額 內 核 實 報 銷 往 返 商 務 艙 機 票, 機 票 費 之 補 助 不 以 一 次 為 限 講 座 教 授 配 偶 之 機 票 費 可 否 補 助? A: 本 校 講 座 教 授 補 助 由 居 住 地 至 目 的 地 最 直 接 航 程 之 往 返 機 票 補 助 對 象 為 受 延 攬 人 及 其 配 偶 與 直 系 親 屬 二 人 補 助 講 座 教 授 除 支 給 教 學 研 究 費 及 機 票 費 外, 得 否 支 給 其 他 項 目? A: 除 教 學 研 究 費 及 機 票 費 外, 其 他 未 規 範 之 經 費, 如 有 支 用 之 需 求, 由 系 所 院 ( 中 心 ) 簽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支 用, 講 授 教 授 所 有 經 費 開 支, 不 得 逾 本 校 核 定 之 總 額 51
72 邁 頂 計 畫 經 費 報 支 國 外 旅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A: (1) 以 獲 核 定 之 計 畫 經 費 以 獲 核 定 之 計 畫 經 費 3% 為 限 (2) 每 人 每 年 以 二 次 為 限 每 人 每 年 以 二 次 為 限, 二 次 總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二 次 總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20 萬 元 為 限 (3) 因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有 赴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實 驗 研 究 田 野 調 查 或 採 集 樣 本 者 田 野 調 查 或 採 集 樣 本 者, 應 經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及 分 項 計 畫 主 持 人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通 過, 檢 附 會 議 紀 錄 及 訪 問 單 位 邀 請 函 等 相 關 資 料, 經 專 案 簽 准 始 得 報 支 國 外 差 旅 費 邁 頂 計 畫 經 費 未 能 執 行 完 畢, 辦 理 保 留 需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A: 年 度 結 束 已 簽 約 ( 具 契 約 責 任 ) 者, 於 頂 大 辦 公 室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預 算 保 留 申 請 表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展 期 申 請 表, 並 由 頂 大 辦 公 室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彙 送 教 育 部 辦 理 經 費 保 留 其 他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其 他 特 殊 人 事 相 關 費 用? A: 其 他 特 殊 人 事 相 關 費 用, 應 先 依 程 序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辦 理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是 否 可 以 支 援 系 所 兼 任 教 師 鐘 費 及 學 生 獎 學 金? A: 各 專 班 當 期 經 費 之 運 用 以 支 援 師 生 所 需 各 項 教 學 訓 輔 活 動 及 推 動 各 相 關 業 務 所 需 為 主, 不 宜 用 於 與 前 述 用 途 不 符 之 支 出, 惟 其 結 餘 款 可 52
73 運 用 於 支 援 系 所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費 用 之 給 付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學 術 合 作 進 修 相 關 費 用? A: 各 專 班 當 期 經 費 之 運 用 以 支 援 師 生 所 需 各 項 教 學 訓 輔 活 動 及 推 動 各 相 關 業 務 所 需 為 主, 不 宜 用 於 與 前 述 用 途 不 符 之 支 出, 惟 其 結 餘 款 可 用 於 支 援 學 術 合 作 進 修, 並 以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為 限 何 謂 推 廣 教 育? A: (1) 所 稱 推 廣 教 育, 係 指 學 校 依 其 教 育 目 標, 針 對 社 會 需 求 所 辦 理 有 助 於 提 升 大 眾 學 識 技 能 及 社 會 文 化 水 準 之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可 分 為 學 分 班 及 非 學 分 班 二 類, 得 採 校 外 遠 距 及 境 外 等 方 式 辦 理 (2) 本 校 常 見 推 廣 教 育 類 型 為 自 行 開 辦 之 班 別, 及 政 府 機 關 或 企 業 委 託 開 辦 之 班 別 其 中 本 校 自 行 開 辦 之 開 班 單 位 應 將 開 班 計 畫 書 送 提 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政 府 機 關 或 企 業 委 託 開 辦 之 班 別, 應 以 書 面 明 訂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經 費 分 配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違 約 條 款 等,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授 權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書 面 審 查 協 議 內 容, 通 過 後 即 可 簽 約 辦 理, 並 送 審 查 委 員 會 備 查 可 否 用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支 付 人 事 費 或 工 作 酬 勞? A: 可 以, 但 人 事 費 及 工 作 酬 勞 總 額 以 不 超 過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 由 個 別 流 水 號 考 量 ), 由 推 廣 教 育 單 位 自 行 進 行 內 部 控 管, 超 過 上 述 原 則, 得 專 案 簽 准, 但 不 可 超 過 自 籌 收 入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53
74 境 外 教 學 可 否 支 領 鐘 點 費 及 演 講 費? A: 可 以, 鐘 點 費 ( 含 講 義 撰 寫 費 ) 以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4 千 元 為 上 限 ; 演 講 費 每 場 以 新 臺 幣 一 萬 兩 千 元 為 上 限 招 生 經 費 中 用 於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比 率 有 什 麼 限 制? A: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用 於 支 給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收 入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命 題 閱 卷 審 查 面 試 入 闈 及 監 考 酬 勞 等 費 用 之 支 給, 得 不 列 入 上 開 支 給 總 額 計 算 何 謂 受 贈 收 入? 如 何 分 類? 可 否 指 定 為 特 定 用 途 支 出? A: (1) 受 贈 收 入 : 學 校 無 償 收 受 動 產 不 動 產 及 其 他 一 切 有 財 產 價 值 之 權 利 或 債 務 之 減 少 (2) 可 分 為 現 金 捐 贈 及 實 體 捐 贈 (3) 可 以, 受 贈 收 入 可 分 為 指 定 用 途 捐 贈 及 未 指 定 用 途 捐 贈, 指 定 用 途 捐 贈 即 可 為 捐 贈 者 特 定 用 途 支 出, 用 途 需 與 學 校 校 務 相 關 未 指 定 用 途 由 校 方 統 籌 運 用 54
75 三 帳 務 相 關 帳 務 調 整 及 憑 證 調 閱 帳 務 調 整 若 已 開 過 的 傳 票 計 畫 流 水 號 有 誤, 應 如 何 變 更? 簽 呈 之 附 件 應 附 上 什 麼 文 件? 簽 呈 應 有 什 麼 內 容? 簽 呈 附 件 應 怎 麼 取 得? A: (1) 請 上 簽 呈 變 更 (2) 請 附 上 原 始 憑 證 及 傳 票 影 本 (3) 請 寫 出 變 更 原 因 (4) 請 至 主 計 室 網 頁 的 下 載 專 區 表 單 下 載 共 同 類 表 單 選 取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調 閱 憑 證 單 " 填 寫 後 經 行 政 程 序 完 成 後 即 可 取 得 如 果 同 一 計 畫 費 用 報 錯 經 費 用 途 怎 麼 辦? A: 請 至 本 室 下 載 專 區 / 表 單 下 載 / 共 同 類 表 格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轉 帳 申 請 單 填 妥 資 料 請 主 持 人 用 印 即 可 55
76 憑 證 調 閱 如 何 查 看 已 開 立 傳 票 的 原 始 憑 證? A: 請 至 本 室 表 單 下 載 調 閱 憑 證 申 請 單, 填 妥 資 料 並 寫 出 調 閱 具 體 事 由, 經 一 級 主 管 核 章 後 送 本 室 三 組 辦 理 調 閱 憑 證 申 請 單 請 誰 核 決? A: 若 為 調 閱 影 本 請 各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代 決 即 可 匯 款 及 支 票 相 關 詢 問 匯 款 及 退 費 進 度 零 用 金 歸 墊 及 人 事 薪 資 等 入 帳 方 式 可 否 選 擇 郵 局 以 外 的 帳 戶? A: 現 行 零 用 金 歸 墊 及 人 事 薪 資 等 入 帳 可 選 擇 由 郵 局 或 一 銀 帳 戶 擇 一 撥 還, 欲 選 擇 以 一 銀 帳 戶 撥 還 者, 請 將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送 出 納 組 承 辦 人 辦 理 變 更 帳 戶 何 時 才 能 收 到 匯 款? A: 通 常 為 傳 票 日 期 起 算 7 天 後 方 可 收 到 匯 款,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親 持 跑 件 應 可 於 3 日 內 收 到 匯 款 56
77 若 有 急 件 需 趕 快 匯 款 該 怎 麼 處 理? A: 請 先 確 認 是 否 有 傳 票 日 期, 若 有 傳 票 日 期 先 詢 問 此 傳 票 於 哪 個 單 位 ; 若 無 傳 票 日 期 建 議 以 自 帶 文 跑 件 較 為 妥 當 如 何 知 道 匯 款 日? A: 通 常 出 納 組 匯 款 日 皆 為 每 週 三 六 學 生 證 遺 失 後 又 尋 回 原 證 ( 且 尚 未 製 發 新 卡 ), 如 何 申 請 退 回 溢 繳 費 用? A: 欲 申 請 退 回 溢 繳 學 生 證 補 發 工 本 費 ( 且 尚 未 製 發 新 卡 ), 需 檢 附 收 據 及 相 關 表 件 送 註 冊 組, 續 由 註 冊 組 專 簽 申 請, 奉 核 後 將 簽 呈 影 本 及 退 費 清 冊 送 主 計 室 辦 理 退 費 程 序 退 回 款 項 如 何 辦 理 退 宿 舍 費 ( 或 空 調 費 )? A: 凡 因 休 學 退 學 轉 學 畢 業 者 始 得 申 請 退 宿 舍 費 ( 或 空 調 費 ), 至 生 輔 組 網 站 下 載 填 具 宿 舍 退 宿 申 請 表 後, 由 生 輔 組 統 一 造 冊 送 主 計 室 辦 理 退 費 審 查, 審 查 核 准 後 編 製 傳 票 退 款 至 本 人 帳 戶 如 何 辦 理 汽 車 通 行 證 退 費? A: 欲 申 請 汽 車 通 行 證 退 費, 需 至 駐 警 隊 網 站 下 載 填 具 汽 車 通 行 證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收 據 繳 回 通 行 證 後, 經 退 費 申 請 核 准 後, 送 主 計 室 辦 理 編 製 傳 票 退 款 至 本 人 帳 戶 57
78 廠 商 領 回 保 固 金 廠 商 如 何 領 回 保 固 金? A: 請 持 保 固 金 收 據 正 本 向 採 購 組 提 出 申 請 廠 商 退 保 固 金 大 約 多 久 可 以 領 回? A: 待 收 到 採 購 組 退 還 保 證 金 核 示 單 及 相 關 附 件 後 約 10 個 工 作 天 即 可 收 到 支 票 相 關 擬 更 正 支 票 受 款 人, 應 如 何 辦 理? A: 欲 更 改 支 票 受 款 人, 應 先 專 簽 處 理, 待 奉 核 後 將 專 簽 影 本 送 本 室 三 組, 本 室 將 專 簽 影 本 附 於 傳 票 後 送 出 納 組, 由 出 納 組 更 改 支 票 受 款 人 名 稱, 待 修 改 處 用 印 完 畢 即 由 出 納 組 通 知 領 回 支 票 欲 申 請 取 消 劃 線, 應 如 何 處 理? A: 當 支 票 欲 申 請 取 消 劃 線, 應 至 出 納 組 下 載 填 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庫 專 戶 支 票 取 消 劃 線 申 請 書, 併 同 該 申 請 書 附 於 原 始 憑 證 後, 出 納 組 於 開 立 支 票 時 將 予 以 取 消 劃 線 58
79 擬 申 請 支 票 補 發, 應 如 何 處 理? A: 欲 申 請 支 票 補 發, 需 至 出 納 組 下 載 填 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庫 支 票 補 發 申 請 書, 待 核 准 後 將 申 請 書 連 同 需 檢 附 之 支 票 等 送 本 室 三 組 辦 理 重 新 開 立 支 票 作 業 計 畫 結 束 若 有 餘 款 需 繳 回 補 助 或 委 託 單 位, 如 何 開 立 支 票? A: 請 將 發 文 函 稿 及 收 支 報 告 表 影 本 擲 交 本 室 三 組 開 立 傳 票, 待 出 納 組 通 知 領 取 支 票 即 可 其 他 如 何 將 借 支 餘 款 繳 回? A: 欲 繳 回 借 支 餘 款, 需 至 出 納 組 下 載 填 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繳 款 通 知 單 併 同 欲 繳 回 之 款 項 至 出 納 組 辦 理 繳 回, 出 納 組 再 將 收 款 書 送 主 計 室 辦 理 後 續 核 銷 作 業 新 廠 商 資 料 該 如 何 建 立? A: 請 直 接 於 受 款 人 鍵 入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及 名 稱, 另 附 上 廠 商 帳 戶 影 本 於 原 始 憑 證 單 上 即 可 59
80 管 理 費 確 認 金 額 到 入 帳 流 程? A: 本 校 管 理 費 由 研 發 處 確 認 金 額 後, 簽 請 出 納 組 開 立 收 據, 並 確 認 出 納 組 所 開 收 據 金 額 無 誤 後, 提 供 相 關 核 章 表 件 及 出 納 組 收 執 聯 收 據, 送 主 計 室 入 帳 主 計 室 再 與 出 納 組 簽 領 報 核 聯 收 據, 併 同 前 面 文 件 予 以 入 帳 四 網 路 請 購 相 關 學 校 財 務 報 表 及 統 計 資 訊 如 何 查 詢 本 校 財 務 報 表? A: 本 室 網 頁 於 財 務 資 訊 公 告 項 下 公 開 相 關 財 務 資 訊, 可 查 詢 本 校 近 5 年 預 算 決 算 半 年 結 算, 及 會 計 月 報 等 財 務 報 表 此 外 本 室 亦 公 告 其 他 財 務 資 訊, 包 括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收 支 估 計 表 政 策 宣 導 支 出 公 益 支 出 等 費 用 明 細 表 等 如 何 查 詢 本 校 每 月 收 支 餘 絀 情 形? A: 可 以 進 入 本 校 主 計 室 網 頁 財 務 資 訊 公 告 查 詢 會 計 月 報 之 收 支 餘 絀 表 如 何 瞭 解 本 校 半 年 財 務 狀 況? A: 可 以 進 入 本 校 主 計 室 網 頁 財 務 資 訊 公 告 查 詢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60
81 如 何 瞭 解 本 校 全 年 度 經 費 的 使 用 情 況 收 入 收 了 多 少 現 金 流 量 等? A: 可 以 進 入 本 校 主 計 室 網 頁 財 務 資 訊 公 告 查 詢 年 度 決 算 可 否 查 詢 學 校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多 久 公 告 一 次? A: 可 以, 主 計 室 於 網 頁 上 按 季 公 告, 可 於 財 務 資 訊 公 告 之 其 他 財 務 資 訊 項 下 查 詢 網 頁 及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如 何 連 結 至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登 入 頁 面? A: 主 計 室 首 頁 右 方 設 有 網 路 請 購 專 區, 點 選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後, 即 可 連 結 登 入 頁 面 第 一 次 使 用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要 如 何 申 請 帳 號 嗎? A: 請 填 寫 網 路 請 購 帳 號 申 請 表,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核 章 後, 送 交 主 計 室 開 通 帳 號 學 生 可 以 申 請 網 路 請 購 帳 號 嗎? A: 可 以, 請 填 寫 網 路 請 購 帳 號 申 請 表 附 上 學 生 證 影 本, 並 由 計 畫 主 61
82 持 人 核 章 後, 送 交 主 計 室 開 通 帳 號 忘 記 會 計 請 購 系 統 帳 號 及 密 碼 怎 麼 辦? A: 於 登 入 頁 面 輸 入 帳 號 後, 點 選 下 方 忘 記 密 碼, 系 統 會 自 動 寄 送 新 密 碼 至 使 用 者 之 我 是 計 畫 主 持 人, 可 以 查 詢 計 畫 收 支 明 細 嗎? A: 可 以, 登 入 會 計 請 購 網 路 系 統 後, 點 選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 下 拉 選 擇 查 詢 計 畫 / 收 支 明 細, 即 可 查 詢 幫 老 師 報 帳 的 兼 任 助 理 可 以 查 詢 計 畫 的 收 支 明 細 嗎? A: 可 以,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授 權 查 詢 功 能, 即 可 查 詢, 詳 細 授 權 操 作 方 式 請 詳 閱 網 路 請 購 查 詢 操 作 手 冊 p.23 網 頁 相 關 問 題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通 過 後,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可 以 於 主 計 網 頁 查 詢 相 關 法 規 及 下 載 相 關 表 單? A: 可 以, 本 室 網 頁 設 有 科 技 部 專 區, 包 含 相 關 法 規 表 單 下 載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常 見 缺 失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Q&A, 供 計 畫 主 持 人 參 考 62
83 主 計 室 網 頁 相 關 法 規 及 表 單 內 容 相 當 豐 富, 我 可 以 快 速 的 找 到 需 要 的 法 規 及 表 單 嗎? A: 可 利 用 主 計 室 首 頁 左 下 方 站 內 搜 尋 功 能, 使 用 關 鍵 字 搜 尋 即 可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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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貳 近 期 變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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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一 共 通 性 自 籌 收 入 及 校 務 基 金 基 本 觀 念 接 受 公 務 機 關 之 委 辦 計 畫, 其 結 餘 款 及 計 畫 經 費 所 孳 生 利 息, 是 否 需 繳 回 國 庫? A: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之 學 校 接 受 公 務 機 關 之 委 辦 計 畫, 其 結 餘 款 及 計 畫 經 費 所 孳 生 利 息, 免 予 繳 回 國 庫 人 事 費 教 育 部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是 否 可 兼 任 計 畫 的 兼 任 助 理? A: 大 專 院 校 之 專 任 助 理 得 兼 任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之 兼 任 助 理 或 臨 時 工 上 限 一 萬 元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行 政 及 政 策 類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衍 生 二 代 健 保 雇 主 負 擔 補 充 保 費 應 如 何 編 列 經 費? A: 配 合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行 政 及 政 策 類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所 衍 生 雇 主 負 擔 補 充 保 費 部 分, 得 納 入 採 購 經 費 編 列, 並 由 受 委 託 單 位 於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項 下 統 籌 支 用 65
88 學 習 /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金 如 何 辦 理 請 領? A: 本 校 目 前 學 習 /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金 採 統 一 造 冊, 各 單 位 月 初 完 成 確 認 後, 由 出 納 組 統 一 造 冊 循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直 接 撥 帳 業 務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 含 參 加 各 種 訓 練 或 講 習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交 通 費 可 否 報 支 捷 運 或 計 程 車 之 車 費? A: 有 關 原 訂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規 則 膳 雜 費 包 括 市 區 內 車 費 之 規 定 已 刪 除, 故 自 服 務 機 關 至 出 差 地 點, 所 需 搭 乘 市 區 內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或 捷 運 之 車 費, 均 可 報 支 交 通 費, 惟 計 程 車 資 應 依 規 定 填 寫 請 示 單 核 准 後 方 得 報 支 國 內 出 差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注 意 事 項? A: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機 關 核 准 者 外,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各 出 差 人 員 如 有 上 述 之 業 務 需 求, 應 填 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因 公 務 搭 乘 計 程 車 請 示 單, 並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以 手 機 票 證 搭 乘 高 鐵 如 何 檢 據 核 銷? A: 可 於 搭 乘 日 出 站 時 臨 櫃 取 得 或 透 由 網 路 下 載 購 票 證 明, 並 於 該 證 明 簽 名 後 作 為 報 支 憑 證 66
89 國 內 出 差 已 有 供 餐 者, 每 日 出 差 是 否 能 報 支 雜 費 400 元? A: 考 量 社 會 觀 感 與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免 除 逐 案 探 究 結 報 旅 費 人 員 於 出 差 期 間 係 獲 提 供 一 餐 或 二 餐 等, 依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不 分 職 務 等 級, 每 日 出 差 得 報 支 雜 費 400 元 出 席 費 各 機 關 學 校 邀 請 之 學 者 專 家, 其 本 人 未 能 出 席, 而 委 由 他 人 代 理, 是 否 可 請 領 出 席 費? A: 經 徵 得 邀 請 機 關 學 校 同 意, 代 理 出 席 者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計 畫 執 機 構 內 人 員 因 個 人 之 專 業 知 識 支 援 研 究 計 畫 而 應 邀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是 否 於 計 畫 內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A: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及 政 府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非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得 視 為 非 本 機 關 人 員,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出 席 費 ; 教 育 部 及 科 技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於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內, 得 從 寬 認 定 為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出 席 費 ; 其 餘 經 費 來 源 尚 不 得 支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校 內 教 師 於 課 餘 時 間 演 講 是 否 可 請 領 演 講 費? A: 每 場 次 以 3,200 元 為 限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者, 得 酌 予 提 高 支 給 金 額, 惟 每 場 次 以 5,000 元 為 限 若 有 超 過 以 上 標 準 者, 需 經 專 簽 核 准 已 領 67
90 取 專 題 演 講 費 人 員 之 書 面 演 講 資 料, 不 得 再 另 以 稿 費 計 畫 執 機 構 內 人 員 因 個 人 之 專 業 知 識 支 援 研 究 計 畫 是 否 得 於 計 畫 內 依 外 聘 人 員 標 準 支 給 鐘 點 費? A: 由 教 育 部 及 科 技 部 計 畫 經 費 支 應 部 分, 得 從 寬 認 定 為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於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內,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以 外 聘 人 員 標 準 支 給 鐘 點 費 訓 練 機 構 聘 請 講 座 可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若 授 課 講 座 搭 乘 飛 機, 往 返 事 實 明 確, 但 無 法 取 得 登 機 證 明 存 根 (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 者,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費 用? A: 訓 練 機 構 聘 請 講 座, 因 非 以 出 差 方 式 派 遣, 故 非 屬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所 訂 範 圍 有 關 外 聘 講 座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其 中 核 實 係 指 由 訓 練 機 構 審 核 事 實 無 誤 後 發 給, 若 授 課 講 座 搭 乘 飛 機, 往 返 事 實 明 確, 但 無 法 取 得 登 機 證 明 存 根 (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 者, 可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4 點 之 規 定, 改 以 受 領 人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收 據 核 實 列 支 ; 至 外 聘 講 座 如 搭 乘 高 鐵 與 船 舶, 或 機 關 邀 請 個 人 以 學 者 專 家 身 分 參 與 會 議 而 支 給 交 通 費, 檢 據 部 分 均 宜 依 照 該 函 示 辦 理 稿 費 計 畫 執 機 構 內 人 員 因 個 人 之 專 業 知 識 支 援 研 究 計 畫 而 應 邀 為 文 件 資 料 之 撰 稿, 是 否 得 於 計 畫 內 支 給 稿 費? A: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及 政 府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非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得 視 為 非 本 機 68
91 關 人 員,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 教 育 部 及 科 技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於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內, 得 從 寬 認 定 為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 其 餘 經 費 來 源 尚 不 得 支 給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 研 習 ) 及 活 動 經 費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邀 請 外 賓 之 餐 飲 費 用 之 標 準 為 何? A: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邀 請 外 賓 之 餐 飲 費 用 每 人 每 餐 以 600 元 為 原 則, 特 殊 情 由 得 酌 予 提 高 費 用, 惟 每 人 每 餐 以 1,000 元 為 限 邀 請 對 象 為 國 際 人 士 者, 每 人 每 餐 以 1,500 元 為 限 若 有 超 過 以 上 標 準 者, 需 經 專 簽 核 准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之 專 題 演 講 費 標 準 為 何? A: 每 場 次 ( 至 少 90 分 鐘 ) 以 3,200 元 為 限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者, 得 酌 予 提 高 支 給 金 額, 惟 每 場 次 以 5,000 元 為 限 若 有 超 過 以 上 標 準 者, 需 經 專 簽 核 准 校 內 人 員 得 否 報 支 專 題 演 講 費? A: 每 場 次 ( 至 少 90 分 鐘 ) 以 3,200 元 為 限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者, 得 酌 予 提 高 支 給 金 額, 惟 每 場 次 以 5,000 元 為 限 若 有 超 過 以 上 標 準 者, 需 經 專 簽 核 准 69
92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之 各 類 研 ( 檢 ) 討 會 議 等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諮 詢 費 輔 導 費 指 導 費 金 額 為 多 少? A: 每 人 每 場 次 以 2,000 元 為 限 若 有 超 過 以 上 標 準 者, 需 經 專 簽 簽 准 ( 惟 以 自 籌 收 入 為 限 ) 交 通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及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搭 乘 廉 價 航 空 台 灣 虎 航 是 否 要 填 搭 乘 外 國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A: 台 灣 虎 航 為 經 濟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國 內 廠 商, 非 外 國 航 空, 不 需 填 搭 乘 外 國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搭 乘 廉 價 航 空 可 否 報 支 行 李 託 運 餐 飲 等 必 要 項 目 費 用 嗎? A: 可 以,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函 示 可 比 照 一 般 航 空 公 司 機 票 內 含 之 必 要 項 目 辦 理 報 支, 惟 報 支 總 額 應 低 於 一 般 航 空 公 司 機 票 款, 至 其 餘 可 選 擇 項 目, 考 量 非 屬 搭 乘 飛 機 之 必 須, 仍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不 予 報 支 70
93 生 活 費 日 支 生 活 費 標 準 為 何? A: 請 參 閱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及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之 最 新 規 定, 可 至 主 計 室 網 頁 ( 下 載 專 區 --> 法 令 規 章 檢 視 相 關 規 定 綜 合 採 購 作 業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付 款 及 審 核 程 序 是 否 以 5 日 為 限? A: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3-1 條 規 定 :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之 付 款 及 審 核 程 序,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定 期 估 驗 或 分 階 段 付 款 者, 機 關 應 於 廠 商 提 出 估 驗 或 階 段 完 成 之 證 明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審 核 程 序, 並 於 接 到 廠 商 提 出 之 請 款 單 據 後, 十 五 日 內 付 款 (2) 驗 收 付 款 者, 機 關 應 於 驗 收 合 格 後, 填 具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接 到 廠 商 請 款 單 據 後, 十 五 日 內 付 款 (3) 前 二 款 付 款 期 限, 應 向 上 級 機 關 申 請 核 撥 補 助 款 者, 為 三 十 日 (4) 前 項 各 款 所 稱 日 數, 係 指 實 際 工 作 日, 不 包 括 例 假 日 特 定 假 日 及 退 請 受 款 人 補 正 之 日 數 (5) 機 關 辦 理 付 款 及 審 核 程 序, 如 發 現 廠 商 有 文 件 不 符 不 足 或 有 疑 義 而 需 補 正 或 澄 清 者, 應 一 次 通 知 澄 清 或 補 正, 不 得 分 次 辦 理 (6) 財 物 及 勞 務 採 購 之 付 款 及 審 核 程 序, 準 用 前 三 項 之 規 定 71
94 事 先 墊 付 經 費 採 購 物 品 時 可 否 由 承 辦 人 代 墊 款 項? A: 零 用 金 可 以 由 承 辦 人 代 墊, 但 依 公 庫 法 第 16 條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支 付, 應 依 規 定 簽 發 公 庫 支 票 或 以 存 帳 入 戶 方 式, 直 接 付 與 受 款 人 另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87 年 8 月 31 日 台 87 處 三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各 機 關 對 公 款 支 付, 除 零 用 金 外, 應 採 劃 撥 轉 帳 方 式 處 理 因 此, 超 過 一 萬 元 ( 零 用 金 限 額 ) 之 公 款 依 規 定 應 逕 付 廠 商, 若 有 特 殊 狀 況, 須 由 承 辦 人 事 前 專 簽 核 准 後 ( 或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填 列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代 墊 款 項 請 示 單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動 支 經 費 借 支 請 示 單 ) 辦 理 借 支 或 墊 付 專 任 助 理 可 否 代 墊 稅 捐 規 費 保 險 等 費 用? A: 可 以, 代 墊 人 以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契 僱 人 員 及 各 類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為 限 借 支 經 費 借 支 經 費 是 否 需 專 簽 辦 理? A: 各 單 位 經 費 借 支 應 力 求 避 免, 如 確 因 事 實 需 要, 應 以 預 算 ( 計 畫 ) 內 容 契 約 所 定 或 專 案 核 准 者 為 限 經 費 借 支 若 屬 支 付 例 行 性 之 水 費 電 費 電 話 費 郵 資 稅 捐 規 費 保 險 退 撫 基 金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國 內 外 差 旅 費 國 內 研 討 會 之 報 名 費 或 註 冊 費 論 文 編 修 費 期 刊 投 稿 ( 發 表 ) 費 會 費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來 臺 生 活 費 及 機 票 費 國 外 採 購 案 及 一 萬 元 以 下 支 出 等 項 目, 請 至 主 計 室 網 頁 ( 下 載 專 區 --> 表 單 下 載 - > 下 載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動 支 經 費 借 支 請 示 單 填 寫, 其 他 項 目 應 請 簽 奉 核 准 併 同 辦 理 借 支 借 款 人 以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契 僱 人 員 及 各 類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為 限 72
95 其 他 向 國 外 採 購 或 是 上 網 下 載 資 料 取 得 電 子 檔 收 據 及 水 單,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在 電 子 檔 收 據 上 由 經 手 人 說 明 不 能 取 得 單 據 原 因 即 可, 而 不 再 填 寫 支 出 證 明 單? 亦 或 需 由 經 手 人 另 外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A: 查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二 點 規 定, 支 出 憑 證 係 指 為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所 取 得 之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目 前 由 於 全 球 化 網 路 交 易 日 趨 頻 繁, 機 關 透 過 網 路 向 國 外 廠 商 訂 購 之 部 分 交 易, 部 分 國 外 廠 商 均 請 買 方 於 付 費 後, 直 接 由 網 路 列 印 國 外 發 票,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不 再 另 寄, 故 上 開 網 路 列 印 之 發 票, 若 其 記 載 之 事 項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經 過, 且 經 相 關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而 無 會 計 法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所 列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應 拒 絶 簽 署 之 情 形 存 在, 則 該 列 印 之 國 外 發 票 可 併 同 結 匯 水 單 作 為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之 憑 證, 免 由 經 手 人 再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電 子 發 票 證 明 聯 格 式 未 有 營 業 人 名 稱 資 料,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相 關 作 業 為 何? A: 因 應 電 子 發 票 證 明 聯 格 式 未 有 營 業 人 名 稱 資 料, 業 務 單 位 於 洽 取 發 票 時, 請 廠 商 於 電 子 發 票 證 明 聯 上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或 於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以 營 業 人 統 一 編 號 查 詢 列 印 營 業 人 基 本 資 料 等 方 式 補 正 營 業 人 名 稱 資 料 至 營 業 人 地 址, 可 由 機 關 自 行 衡 酌 需 要 決 定 是 否 請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會 字 第 A 號 函 ) 感 熱 紙 之 電 子 發 票 可 否 不 覆 印? A: 可 以, 於 原 發 票 上 填 寫 發 票 號 碼 即 可 73
96 公 用 事 業 費 款 ( 如 水 電 費 電 信 費 瓦 斯 費 等 ) 之 相 關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費 通 知 單 可 否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A: 各 機 關 繳 納 公 用 公 用 事 業 費 款 ( 如 水 電 費 電 信 費 瓦 斯 費 等 ) 之 相 關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費 通 知 單, 得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 公 用 事 業 業 者 將 繳 費 通 知 單 整 併 至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者, 各 機 關 免 附 繳 費 通 知 單 二 計 畫 類 經 費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人 力 費 同 1 名 專 任 助 理 得 否 由 2 件 以 上 計 畫 經 費 分 攤 約 用 之? A:104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後 規 定, 放 寬 專 任 助 理 可 由 科 技 部 補 助 同 一 機 構 數 個 計 畫 分 攤 經 費 約 用, 除 可 減 省 個 別 計 畫 人 事 費 用 支 出, 避 免 人 員 頻 繁 異 動, 減 少 訓 練 成 本, 同 時 增 加 計 畫 執 行 熟 稔 度, 從 而 降 低 因 不 諳 法 規 或 行 政 作 業 所 造 成 的 內 控 風 險 科 技 部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勞 健 保 費 二 代 健 保 公 提 儲 金 可 以 從 業 務 費 列 支 嗎? A: 可 以,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四 助 理 人 員 所 需 費 用 由 業 務 費 列 支 74
97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項 下 管 理 費 可 否 支 用 研 究 助 理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A: 依 個 案 實 質 認 定, 如 經 認 定 核 與 計 畫 之 執 行 有 直 接 相 關, 則 依 規 定 於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管 理 費 項 下 報 支 執 行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之 學 生 得 否 再 擔 任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助 理 人 員? A: 是 的,104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後 規 定 已 取 消 執 行 本 部 補 助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擔 任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並 支 領 有 關 費 用 限 制 國 外 差 旅 費 科 技 部 補 助 之 規 劃 推 動 案,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可 以 報 支 出 國 參 訪 及 考 察 之 差 旅 費 用 嗎? A: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第 六 點 規 定, 執 行 科 技 部 補 助 之 規 劃 推 動 案 才 可 以 經 費 結 案 作 業 各 單 位 科 技 部 管 理 費 賸 餘 款 可 以 納 入 各 單 位 結 餘 款 專 帳 嗎? A: 可 以,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各 單 位 科 技 部 管 理 費 賸 餘 款 及 科 技 部 結 餘 款, 皆 整 併 轉 入 各 單 位 結 餘 款 專 帳 75
98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及 政 府 委 辦 計 畫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超 過 1 年 以 上 者, 計 畫 款 如 未 撥 入 本 校 時,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款 未 撥 先 行 暫 墊 申 請 單 額 度 如 何 計 算? A: 依 本 校 105 年 3 月 修 正 產 學 合 作 辦 法, 係 以 計 畫 總 經 費 50 % 額 度 計 算, 且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萬 元 為 限 其 他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可 否 報 支 人 事 費? A: 可 以, 惟 因 屬 特 殊 需 要, 須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報 支 兼 任 助 理 臨 時 工 資 及 工 讀 金 需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A: (1) 兼 任 助 理 薪 資 : 大 學 部 學 生 : 每 人 每 月 3,000 元 至 5,000 元 研 究 生 : 碩 士 生 10,000 元 ; 博 士 研 究 生 : 未 獲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30, 000 元 ; 已 獲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34,000 元 另 兼 任 助 理 不 得 在 原 計 畫 支 領 其 他 酬 勞 (2) 臨 時 工 資 :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訂 每 人 每 小 時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3) 工 讀 金 : 依 本 校 工 讀 辦 法 辦 理 76
99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可 否 報 支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A: 內 部 場 地 如 有 對 外 收 費, 且 供 辦 理 計 畫 使 用 者, 可 以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可 否 報 支 行 政 管 理 費? A: 內 部 之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燃 料 費 及 及 設 備 維 護 等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不 得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支 應, 惟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需 求 者, 不 在 此 限 報 支 教 育 部 計 畫 非 執 行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之 必 要 支 出 可 否 報 支? A: 經 費 報 支 應 以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支 出 為 原 則 例 外 : 計 畫 期 程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發 生 與 計 畫 相 關 必 要 之 支 出, 該 支 出 無 須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者, 得 敘 明 原 因,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本 機 關 人 員 可 否 報 支 出 席 費? A: 本 校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 但 以 彈 性 支 用 經 費 報 支 從 寛 認 定 為 外 聘 學 者, 則 得 以 報 支 出 席 費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之 人 事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才 可 辦 理 流 入 嗎? A: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人 事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或 因 政 策 調 薪 依 法 令 規 定 調 增 相 關 費 用 致 不 敷 使 用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77
100 彈 性 支 用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彈 性 經 費 之 支 用 額 度 是 多 少? A: 所 稱 彈 性 經 費 之 額 度, 係 以 核 定 計 畫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核 計, 且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萬 五 千 元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彈 性 經 費 之 支 出 用 途 為 何? A: 彈 性 經 費 之 支 出 用 途 為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交 通 接 待 國 外 訪 賓 之 餐 敘 及 饋 贈 國 際 交 流 等 支 出 事 項, 其 中 如 涉 及 下 列 事 項 不 受 行 政 院 規 範 限 制 ( 一 ) 本 校 人 員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 二 ) 國 內 出 差 之 油 費 過 路 ( 橋 ) 費 停 車 費 等 ( 三 ) 受 訪 者 或 受 試 者 之 郵 政 禮 券 ( 四 ) 以 外 聘 人 員 標 準 支 給 本 校 人 員 講 座 鐘 點 費 其 餘 仍 應 從 其 規 定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邁 頂 計 畫 經 費 於 校 內 舉 辦 研 討 會 使 用 校 內 場 地, 是 否 可 支 付 內 部 場 地 費? A: 內 部 場 地 如 有 對 外 收 費, 且 供 辦 理 計 畫 使 用 者, 可 以 78
101 其 他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各 單 位 管 理 費 或 結 餘 款 支 付 人 事 費 或 工 作 酬 勞 須 檢 附 的 文 件? A: 須 檢 附 所 屬 單 位 同 意 之 會 議 記 錄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管 理 費 及 結 餘 款 支 用 的 其 他 類 別, 有 何 支 用 限 制? A: 所 支 用 之 費 用 須 與 校 務 推 動 有 關 各 單 位 場 地 相 關 計 畫 若 收 入 尚 未 撥 入 時, 該 如 何 辦 理 經 費 報 支? A: 若 場 地 經 費 收 入 尚 未 撥 入, 各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求 需 辦 理 經 費 之 請 購, 所 需 經 費 可 以 預 借 方 式 以 簽 呈 說 明 經 費 來 源 金 額 及 經 費 歸 還 等 方 式 辦 理 出 租 國 有 土 地 之 費 用 所 依 據 之 相 關 法 規 是 否 為 收 費 標 準? A: 因 國 有 土 地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的 是 出 租 土 地 的 最 低 限 額, 但 業 務 單 位 仍 可 依 實 際 市 場 行 情 酌 予 提 高 租 金, 以 充 裕 本 校 財 務 狀 況 指 定 用 途 捐 贈 可 否 變 更 為 未 指 定 用 途 捐 贈? 如 何 處 理? A: 指 定 用 途 之 受 贈 收 入, 未 經 捐 贈 者 同 意 不 得 變 更 其 用 途 除 捐 贈 者 同 意 或 客 觀 上 無 法 取 得 捐 贈 者 同 意 外, 增 加 受 贈 目 的 已 達 成 或 不 存 在 79
102 時 或 受 贈 收 入 入 帳 後 超 過 兩 年 以 上 未 動 支 者, 得 由 受 贈 單 位 填 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捐 贈 計 畫 變 更 暨 結 餘 款 申 請 表, 以 辦 理 變 更 用 途 或 註 銷 結 案, 將 結 餘 款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對 捐 贈 者 是 否 訂 定 相 關 感 謝 措 施? A: 有, 本 校 對 於 捐 贈 者 訂 定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接 受 捐 贈 致 謝 辦 法 8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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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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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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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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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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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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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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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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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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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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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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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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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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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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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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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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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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