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to the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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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飲 食 業 外 判 及 零 散 化 : 對 工 人 與 工 會 的 威 脅 及 工 會 反 撃 策 略 工 會 組 織 工 具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nternational Union of Food, Agricultural, Hotel, Restaurant, Catering, Tobacco and Allied Workers Associations,IUF)

2 引 言 飲 食 業 工 會 組 織 者 近 年 面 對 外 判 及 聘 用 零 散 化 的 嚴 峻 挑 戰, 行 業 愈 來 愈 傾 向 以 短 期 季 節 性 合 約 制 及 其 他 的 不 穩 僱 傭 (precarious employment) 形 式 聘 用 工 人 這 本 手 冊 正 是 為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組 織 者 而 設, 目 的 是 為 工 會 領 導 廠 代 表 工 會 教 育 人 員 組 織 者 及 一 般 活 躍 分 子 提 供 一 套 組 織 工 具, 協 助 他 們 提 升 行 業 工 人 對 外 判 及 零 散 化 危 險 的 警 覺 性, 及 組 織 有 效 的 工 會 回 應 這 手 冊 帶 出 一 個 重 要 的 信 息 : 有 效 的 工 會 回 應 需 要 積 極 進 取 的 策 略, 而 這 些 策 略 建 基 於 對 工 會 前 線 會 員 及 身 處 不 穩 工 作 的 非 工 會 成 員 的 教 育 及 動 員 這 手 冊 中 的 資 料 分 析 個 案 研 究 及 策 略 是 從 世 界 各 地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成 員 會 的 豐 富 經 驗 整 理 得 來 的 手 冊 的 大 部 份 篇 幅 集 中 討 論 全 球 最 大 食 品 公 司 - 雀 巢 食 品 工 業 集 團 作 為 行 業 領 袖, 雀 巢 公 司 擁 有 建 立 新 的 全 球 標 準 及 操 守 的 強 大 影 響 力 這 手 冊 本 身 亦 是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組 織 全 球 雀 巢 公 司 員 工 的 一 項 副 產 品 由 此 之 故, 第 二 章 列 舉 的 所 有 關 於 不 穩 僱 用 的 影 響, 都 是 建 基 於 各 雀 巢 工 會 的 實 際 經 驗 但 是, 其 他 飲 食 公 司 的 工 會 人 應 當 對 這 些 例 子 非 常 熟 悉, 而 對 這 些 個 案 的 分 析 及 結 論, 亦 有 廣 大 適 用 性, 不 限 於 雀 巢 公 司 在 第 三 章, 我 們 檢 視 一 些 對 抗 不 穩 就 業 的 成 功 工 會 策 略 例 子, 這 部 份 主 要 取 材 自 可 口 可 樂 公 司 及 一 些 飲 食 公 司 的 工 會 抗 爭 經 驗 同 樣 地, 這 些 最 佳 手 法 及 成 功 故 事 都 具 普 遍 適 用 性 作 為 一 個 組 織 工 具, 這 本 手 冊 收 集 了 各 地 飲 食 業 工 會 的 經 驗, 這 些 故 事 及 分 析 都 由 他 們 直 接 提 供 我 們 鼓 勵 他 們 在 本 手 冊 的 各 部 份 ( 特 別 在 第 二 三 及 第 五 章 的 具 體 個 案 研 究 ) 加 添 材 料 個 案 研 究 及 建 議 策 略 我 們 希 望, 隨 著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在 雀 巢 公 司 的 組 織 計 劃 繼 續 發 展, 我 們 可 以 再 出 版 增 修 版 增 修 版 將 能 結 合 各 地 工 會 使 用 手 冊 作 培 訓 及 組 織 的 經 驗, 使 其 成 為 更 全 面 更 有 效 的 組 織 工 具 工 會 人 應 視 這 手 冊 為 一 個 活 的 資 源 套, 透 過 實 踐 及 進 一 步 發 展 我 們 提 出 的 論 點 及 分 析, 豐 富 這 部 手 冊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增 強 打 擊 不 穩 工 作 的 工 會 策 略, 從 而 強 化 整 個 工 會 組 織 及 工 運 本 身 2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3 第 一 章 : 飲 食 業 的 就 業 不 穩 定 趨 勢 在 這 部 份, 我 們 將 解 釋 何 謂 不 穩 就 業, 並 分 析 為 什 麼 外 判 及 非 正 式 僱 用 等 聘 用 形 式 對 工 人 來 說 是 不 穩 定 (precarious) 的 我 們 並 會 討 論 為 什 麼 不 穩 就 業 在 飲 食 業 愈 來 愈 普 遍, 而 僱 主 又 如 何 為 其 辯 解 最 後, 我 們 會 看 看 不 穩 就 業 背 後 的 真 正 原 因, 及 工 會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甚 麼 是 不 穩 就 業? 不 穩 就 業 是 一 個 相 對 新 的 名 詞, 它 泛 指 那 些 非 標 準 非 正 規 或 非 固 定 的 聘 用 安 排 我 們 認 為 標 準 正 規 或 固 定 的 僱 用 安 排, 是 指 一 個 工 人 按 僱 傭 合 約 無 限 期 僱 用 根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多 年 來, 傳 統 或 標 準 的 僱 傭 關 係, 代 表 工 人 在 一 僱 傭 合 約 下, 不 限 期 全 職 受 僱 於 單 一 僱 主, 並 受 保 護 不 能 被 不 合 理 解 僱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僱 傭 合 約 不 穩 就 業 的 形 式 有 很 多 種 : 外 判 分 包 或 分 判 散 工 合 約 制 或 定 期 合 約 經 勞 務 公 司 或 只 供 應 勞 工 的 承 判 商 聘 用 聘 用 臨 時 或 短 期 工 濫 用 季 節 性 或 試 用 期 工 人 及 學 徒 自 僱 及 獨 立 判 頭 以 上 只 是 部 份 可 形 容 為 不 穩 僱 傭 關 係 的 例 子 世 界 各 地 有 不 同 的 術 語 及 詞 彙 表 達 不 同 的 不 穩 僱 用 模 式, 往 往 未 必 能 準 確 翻 譯 為 另 一 種 語 言 儘 管 我 們 往 往 形 容 這 類 聘 用 手 法 為 非 典 型 非 正 規 非 標 準, 但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它 們 在 飲 食 業 的 傳 播 之 迅 速, 令 它 們 快 變 成 新 的 標 準 與 典 範 不 穩 定 是 一 個 有 用 的 涵 蓋 字 眼, 它 可 包 含 一 系 列 的 僱 傭 關 係 - 由 外 判 到 零 散 季 節 性 及 臨 時 工 - 因 為 它 強 調 了 這 些 工 人 面 對 的 風 險 及 不 穩 定 性 相 比 固 定 及 標 準 聘 用 的 工 人, 對 以 外 判 經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或 以 零 散 季 節 性 或 臨 時 形 式 聘 用 的 工 人 來 說,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及 更 數, 以 至 工 作 分 配 都 甚 不 穩 定 僱 主 是 否 會 繼 續 聘 用 會 繼 續 聘 用 多 久 等 問 題, 對 他 們 來 說 都 是 長 期 缺 乏 保 障 的 以 每 月 或 固 定 時 期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的 工 人 可 能 最 終 在 同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10 年, 仍 不 能 肯 定 下 次 是 否 得 到 續 約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3

4 不 穩 工 人 在 這 手 冊 裡, 我 們 把 以 上 種 種 不 同 的 聘 用 安 排 統 稱 為 不 穩 僱 用 或 不 穩 工 作 在 這 個 大 前 提 下, 我 們 亦 以 不 穩 工 人 來 形 容 以 這 些 形 式 僱 用 的 工 人 這 不 是 最 理 想 的 字 眼, 因 為 在 一 些 語 言 中, 這 似 乎 意 味 著 造 成 不 穩 定 因 素 的 是 工 人, 而 不 是 管 理 層 的 做 法! 不 過, 我 們 的 用 意, 是 用 一 個 詞 語 形 容 這 些 工 人 面 對 的 工 作 條 件 - 這 些 條 件 適 合 於 散 工 合 約 工 臨 時 工 季 節 性 工 人 外 判 工 人 及 經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的 工 人... 等 等 在 第 二 及 第 三 章, 當 我 們 討 論 實 際 例 子 時, 我 們 會 按 照 不 同 的 情 況 使 用 以 上 不 同 的 名 稱 不 穩 僱 用 的 一 大 特 徵 是 歧 視, 即 儘 管 不 穩 工 人 與 常 規 工 人 做 同 樣 的 工 作, 他 們 的 工 資 與 福 利 都 較 少, 甚 至 沒 有 福 利 可 言 特 別 當 牽 涉 到 種 族 及 性 別 因 素, 歧 視 就 更 明 顯 在 很 多 國 家 的 飲 食 業 中, 不 穩 工 人 都 以 婦 女 移 民 或 外 勞 為 主 整 體 來 說, 不 穩 僱 用 的 特 徵 有 以 下 多 項 : 終 止 僱 用 的 通 知 期 很 短, 甚 至 毋 需 提 前 通 知 不 固 定 工 作 時 間 或 間 歇 性 工 作 不 能 預 計 工 作 時 間 或 僱 主 可 以 隨 意 更 改 工 作 時 間 工 資 比 正 規 工 人 低 工 人 收 入 不 穩 定 或 無 法 預 知, 構 成 收 入 風 險 僱 主 可 以 隨 意 更 改 工 作 或 職 能 短 期 及 不 穩 定 的 合 約 沒 有 繼 續 僱 用 的 明 確 或 不 言 明 的 契 約 保 証 很 少 甚 至 沒 有 標 準 的 非 薪 酬 福 利, 如 有 薪 病 假 侍 產 假 喪 親 假 ; 或 即 使 有 這 些 福 利 也 低 於 標 準 很 少 或 沒 有 機 會 透 過 教 育 及 培 訓 得 到 技 能 提 升 面 對 更 大 的 健 康 及 安 全 風 險, 更 多 機 會 要 暴 露 於 危 險 的 工 作 條 件 下 不 穩 定 僱 用 不 穩 定 僱 用 是 低 質 素 條 例 差 的 僱 用, 它 包 括 一 系 列 令 工 人 容 易 受 傷 生 病 以 及 貧 窮 的 因 素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低 工 資 低 就 業 保 障 對 工 作 環 境 沒 有 控 制 權 很 少 的 職 業 健 康 及 安 全 保 障, 以 及 較 少 機 會 得 到 培 訓 及 晉 升 資 料 來 源 :Gerry Rodgers & Janine Rodgers, Precarious Jobs in Labour Market Regulation: the Growth of Atypical Employment in Western Europ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Labour Studies,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Geneva, 1989; John Burgess Iain Campbell, The Nature and Dimensions of Precarious Employment in Australia, Labour & Industry, Vol. 8, No. 3, April 1998, p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5 在 第 二 章, 我 們 將 以 具 體 例 子 探 討 這 些 不 穩 僱 用 的 特 徵, 從 而 洞 悉 為 甚 麼 這 些 工 作 條 件 對 工 人 造 成 不 穩 這 些 共 同 特 徵 顯 示, 從 僱 主 的 角 度 看, 不 穩 工 人 不 單 只 是 廉 價 勞 工, 更 是 彈 性 勞 工 在 多 數 情 況 下, 僱 主 可 以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內 聘 用 及 解 僱 他 們 不 穩 工 人 可 以 隨 時 被 再 分 配, 從 一 個 職 位 轉 至 另 一 個 職 位, 工 作 時 間 也 往 往 不 是 固 定 的 - 他 們 有 時 候 每 次 只 工 作 幾 小 時, 有 時 候 則 以 低 工 資 加 時 工 作, 甚 至 沒 有 超 時 補 薪 這 種 彈 性 正 是 這 類 僱 傭 關 係 不 穩 的 一 個 原 因 - 僱 主 愈 有 彈 性, 則 工 人 面 對 愈 大 的 不 確 定 性 和 風 險, 並 缺 乏 保 障 當 不 穩 工 作 帶 來 的 彈 性 令 僱 主 對 工 人 有 更 大 控 制 權 的 時 候, 它 同 時 隱 藏 了 僱 傭 關 係 的 真 正 本 質, 僱 主 往 往 利 用 這 一 點 去 逃 避 責 任 正 如 我 們 將 在 第 二 章 見 到 的, 僱 主 透 過 外 判 或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工 人 時, 仍 行 使 管 理 權, 包 括 聘 用 及 解 僱 的 權 力 但 當 牽 涉 僱 傭 條 件, 包 括 薪 酬 福 利 保 險 工 傷 責 任 等, 他 們 立 即 否 認 自 己 有 僱 主 的 責 任 結 果 就 是 僱 主 有 更 大 的 控 制 權, 但 付 出 更 少 的 成 本 及 承 擔 更 少 的 責 任 - 這 就 是 僱 主 的 彈 性 方 程 式 拿 這 套 定 義 及 不 穩 僱 用 的 共 同 特 徵 去 審 視 我 們 各 國 的 飲 食 業, 我 們 立 即 會 發 現 這 手 法 清 楚 存 在, 而 且 正 在 擴 散 很 少 飲 食 業 的 工 會 人 在 檢 視 自 己 的 工 作 間 後, 可 以 誠 懇 地 說 : 這 裡 沒 有 不 穩 僱 用 他 們 可 能 會 說 : 以 前 有 的, 但 我 們 反 抗, 所 以 現 在 沒 有 了 我 們 在 第 三 章 會 看 看 這 些 正 面 例 子 為 甚 麼 會 出 現 不 穩 僱 用? 對 大 部 份 飲 食 業 的 工 會 人 來 說, 不 穩 僱 用 明 顯 存 在, 而 且 數 目 正 在 增 加 暫 時 這 可 能 只 限 於 飯 堂 保 安 清 潔 或 其 他 輔 助 服 務 或 非 核 心 業 務 但 正 如 我 們 將 在 第 二 章 看 到 的, 這 只 是 開 端 - 很 快 這 就 會 擴 散 至 工 會 和 會 員 認 為 是 正 規 的 工 作 如 果 我 們 問 為 什 麼 不 穩 僱 用 會 出 現 為 什 麼 這 趨 勢 會 上 升, 同 事 或 者 會 答 : 難 道 這 不 是 管 理 層 有 權 決 定 的 嗎? 難 道 這 不 是 全 球 大 趨 勢 嗎? 要 在 今 天 的 世 界 保 持 競 爭 力, 這 不 是 必 然 的 嗎? 這 不 是 因 為 勞 工 法 例 正 在 演 變 嗎? 他 們 ( 婦 女 青 年 人 外 勞 不 同 種 族 人 士 ) 不 是 希 望 有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嗎? 在 多 數 情 況 下, 這 些 都 不 是 真 正 的 問 題 所 在, 只 是 一 些 藉 口 作 為 工 會 人, 我 們 常 常 會 遇 到 這 些 用 以 否 定 問 題 的 藉 口 現 在, 我 們 就 逐 一 檢 視 這 些 管 理 層 常 用 來 辯 解 飲 食 業 不 穩 僱 用 增 加 的 藉 口 這 是 很 多 工 會 人 士 都 聽 過 的 說 法 : 這 全 因 為 需 求 浮 動 : o 這 是 由 於 季 節 性 浮 動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5

6 o 特 別 在 季 度 轉 變 的 時 間, 我 們 的 產 品 需 求 常 常 大 幅 波 動 在 需 要 增 加 的 時 候, 我 們 必 須 增 聘 人 手, 但 我 們 不 能 長 期 聘 用 那 麼 多 人, 因 為 當 需 求 下 降 的 時 候, 我 們 沒 有 那 麼 多 工 作 給 他 們 做, 對 公 司 來 說, 成 本 太 高 了 我 們 需 要 增 加 效 率 及 競 爭 力 : o 其 他 公 司 都 在 改 變 聘 用 模 式 以 增 加 成 本 及 提 高 效 率 我 們 要 生 存 就 一 定 要 跟 上 步 伐 o 總 公 司 是 以 人 均 生 產 力 及 薪 酬 支 出 來 評 核 我 們 的 表 現 的 透 過 外 判, 我 們 可 以 減 低 薪 酬 支 出 及 增 加 人 均 生 產 力 這 是 新 的 標 準 : o 這 是 行 業 趨 勢 o 這 是 我 們 行 業 新 的 標 準 做 法, 我 們 一 定 要 跟 從 o 這 是 全 球 趨 勢, 是 全 球 化 的 一 部 份 o 這 是 現 代 市 場 經 濟 的 必 然 狀 況 o 這 是 未 來 發 展 的 方 向 這 不 是 甚 麼 新 鮮 事 物 : o 我 們 一 向 都 以 短 期 合 約 聘 用 額 外 人 手 及 外 判 輔 助 服 務 o 我 們 一 直 都 有 這 樣 做, 不 是 有 任 何 新 發 展 這 只 是 臨 時 措 施 : o 我 們 現 在 面 對 一 些 改 變 / 問 題, 所 以 需 要 臨 時 聘 用 一 些 額 外 人 手 o 這 只 是 應 付 艱 難 時 期 的 緊 急 措 施 o 我 們 的 業 務 仍 在 剛 起 頭 的 摸 索 階 段, 只 要 我 們 站 穩 了 腳, 就 會 把 所 有 工 作 穩 定 下 來 o 我 們 只 是 在 試 驗 新 的 工 作 安 排 是 否 可 行 o 我 們 還 沒 有 任 何 定 案, 這 只 是 試 驗 階 段 我 們 需 要 專 注 於 主 要 業 務 : o 我 們 把 非 主 要 業 務 及 輔 助 服 務 外 判, 令 我 們 可 以 專 注 加 強 主 要 業 務 的 發 展 o 外 判 公 司 的 服 務 更 專 門 化, 能 提 供 更 好 更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服 務 6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7 這 有 助 開 創 小 型 企 業 及 提 供 職 位 : o 外 判 有 利 小 型 企 業 發 展 o 這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帶 來 生 意 o 在 外 判 及 聘 用 額 外 工 人 的 同 時, 我 們 是 在 創 造 職 位 o 我 們 這 樣 做 能 為 邊 緣 勞 工 及 失 業 人 士 製 造 就 業 機 會 以 上 只 是 小 部 份 例 子 這 裡 想 指 出 的 是, 管 理 層 有 一 系 列 不 同 的 理 據 去 捍 衛 自 己 增 加 不 穩 工 作 的 做 法 這 些 不 同 的 理 據 都 有 個 共 同 點, 即 這 些 新 的 聘 用 安 排 是 必 須 而 且 無 可 避 免 的 - 所 以 亦 無 可 逆 轉 管 理 層 背 後 的 信 息 是 : 你 最 好 接 受, 但 即 使 你 無 法 接 受, 你 也 不 能 阻 止 它 發 生 不 穩 僱 用 出 現 的 真 正 原 因 是 甚 麼? 對 工 會 來 說 又 意 味 著 甚 麼? 對 工 會 人 士 來 說, 不 穩 僱 用 的 實 況 不 一 正 如 我 們 在 第 二 章 將 看 到 的 具 體 例 子, 不 穩 僱 用 的 真 正 原 因 牽 涉 到 管 理 層 侵 略 性 的 管 理 策 略, 它 的 目 的 不 只 是 減 低 成 本 及 保 證 公 司 對 更 廉 價 更 彈 性 的 勞 工 有 更 大 的 控 制, 更 是 從 而 削 弱 及 打 擊 工 會 減 低 成 本 : 不 穩 工 人 收 入 較 少, 得 到 的 福 利 低 於 標 準, 甚 至 沒 有 福 利 這 意 味 著 僱 主 可 以 逃 避 退 休 金 稅 項 保 險 金 及 其 他 正 規 聘 用 相 關 的 財 政 義 務 當 整 體 僱 員 中 有 一 部 份 人 得 不 到 工 會 為 正 規 工 人 談 判 得 來 的 薪 津 福 利, 對 僱 主 來 說 便 令 成 本 大 大 減 低 利 用 漏 洞 : 僱 主 常 常 利 用 勞 工 法 例 政 府 僱 用 計 劃 或 福 利 制 度 中 的 漏 洞, 以 得 到 廉 價 勞 工 這 包 括 濫 用 學 徒 或 實 習 生 - 當 工 人 以 學 徒 或 實 習 生 形 式 受 僱, 他 們 會 被 迫 做 正 規 工 人 的 工 作, 卻 只 獲 學 徒 或 實 習 生 的 身 份 及 薪 酬 發 出 適 當 的 信 號 : 過 去 25 年 來, 自 由 市 場 意 識 形 態 及 撤 銷 管 制 成 為 主 流 在 這 形 勢 下, 金 融 市 場 往 往 對 那 些 削 減 主 要 勞 動 力 的 公 司 作 出 獎 勵 在 前 蘇 聯 集 團, 其 新 自 由 主 義 發 展 更 短, 但 卻 更 激 烈! 當 一 家 飲 食 業 公 司 宣 佈 大 幅 裁 員, 其 股 價 便 會 急 速 上 升, 彷 彿 裁 員 是 其 主 要 業 務 似 的! 即 使 在 公 司 內 部, 部 門 的 表 現 亦 往 往 是 以 部 門 能 否 減 少 人 頭 作 評 估 的 裁 減 人 手 可 以 抬 高 帳 面 上 的 工 作 表 現 : 只 要 減 少 正 規 工 人, 就 能 增 加 人 均 生 產. 這 只 是 開 端 : 對 飯 堂 保 安 清 潔 及 運 輸 等 輔 助 服 務 引 入 不 穩 僱 用, 往 往 只 是 開 端 背 後 更 大 的 計 劃, 是 以 不 穩 工 人 取 代 主 要 業 務 的 正 規 工 人 利 用 結 社 自 由 的 界 限 : 在 很 多 國 家, 勞 工 法 例 禁 止 不 穩 工 人 成 為 工 會 成 員 及 進 行 集 體 談 判 事 實 上, 僱 主 引 入 不 穩 僱 用 的 其 中 一 個 最 重 要 原 因, 就 是 為 了 打 擊 工 會 力 量 及 削 弱 集 體 談 判 的 力 量 : 工 人 愈 不 穩, 整 體 勞 動 力 的 工 會 參 與 率 就 愈 低 結 果, 透 過 增 加 不 穩 工 作, 工 會 的 力 量 就 會 被 打 壓 這 就 為 進 一 步 削 減 成 本 及 提 高 彈 性 鋪 了 路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7

8 彈 性 最 大 化 : 僱 主 希 望 以 最 低 的 經 常 性 成 本, 把 公 司 回 應 市 場 波 動 的 能 力 提 到 最 高 他 們 會 採 用 彈 性 或 傾 斜 的 生 產 系 統 如 及 時 生 產 (Just-in-Time,JIT) 或 零 存 貨 (zero inventory) 公 司 只 需 要 維 持 一 個 很 小 的 主 要 勞 動 力, 以 及 一 大 班 的 儲 備 勞 工 或 不 穩 工 人 有 需 要 時 公 司 隨 時 徵 召 他 們, 沒 有 需 要 時 則 可 隨 時 解 僱 造 就 這 種 彈 性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在 於 公 司 毋 須 就 聘 用 條 件 或 解 僱 工 人 的 問 題 與 工 會 作 任 何 協 商 公 司 亦 可 以 隨 時 把 這 些 工 人 再 分 配, 打 發 他 們 提 早 下 班 或 強 制 他 們 超 時 工 作, 過 程 中 毋 須 與 工 會 有 任 何 瓜 葛, 亦 毋 須 符 合 法 例 或 集 體 協 定 分 化 後 逐 一 打 擊 : 我 們 已 經 討 論 了 不 穩 僱 用 的 一 些 共 同 特 徵 透 過 不 給 予 不 穩 工 人 應 得 的 權 利 而 製 造 歧 視 及 不 公 平, 是 公 司 管 理 策 略 的 重 要 一 環 由 於 這 些 工 人 不 能 成 為 工 會 會 員, 歧 視 及 不 公 平 就 更 深 遠 這 結 果 在 工 人 之 間 造 成 分 化, 削 弱 了 他 們 挑 戰 管 理 層 的 集 體 力 量 減 低 工 會 滲 透 率, 削 弱 談 判 力 量 : 正 如 我 們 已 經 見 到 的, 增 加 不 穩 僱 用 的 一 個 主 要 原 因, 是 增 加 沒 有 加 入 工 會 工 人 的 比 例 結 果, 工 會 會 員 密 度 ( 工 作 間 參 加 工 會 的 人 數 比 例 ) 下 跌, 對 工 會 的 談 判 力 量 造 成 打 擊 當 不 穩 僱 用 愈 來 愈 多, 已 加 入 工 會 的 正 規 工 人 最 後 在 工 作 間 中 成 為 少 數, 工 會 的 集 體 談 判 力 量 可 能 會 被 嚴 重 削 弱 會 員 要 保 障 他 們 的 工 作 及 工 作 條 件 就 愈 困 難, 最 後 可 能 被 迫 與 不 穩 工 人 一 樣, 接 受 只 有 低 薪 酬 低 於 標 準 的 福 利 及 缺 乏 保 障 破 壞 罷 工 及 打 垮 工 會 : 不 穩 僱 用 的 終 極 作 用, 是 破 壞 罷 工 及 打 垮 工 會 透 過 以 不 穩 工 人 代 替 罷 工 工 人, 或 抵 制 工 會, 引 入 不 穩 工 人, 僱 主 把 不 穩 僱 用 變 成 打 擊 工 會 的 有 力 工 具 正 如 我 們 已 經 見 到 的, 增 加 不 穩 僱 用, 可 以 嚴 重 削 減 工 會 力 量 這 並 非 不 穩 僱 用 的 意 外 收 穫 或 副 產 品 實 際 上, 這 是 不 穩 僱 用 作 為 管 理 策 略 的 一 個 主 要 目 的 增 加 不 穩 僱 用 以 削 弱 / 打 擊 工 會, 是 管 理 層 有 意 識 的 政 治 策 略 這 關 乎 工 作 間 的 權 力 關 係 正 是 這 個 原 因, 不 穩 工 作 對 所 有 工 會 來 說 都 是 一 個 嚴 峻 的 問 題 增 加 合 理 工 作 的 赤 字 根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合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包 括 :... 增 加 男 女 得 到 合 理 及 有 成 果 的 工 作 的 機 會, 這 是 在 自 由 公 正 保 障 及 尊 嚴 各 方 面 而 言 的 合 理 工 作 是 四 個 策 略 目 標 的 聚 焦 點 - 工 作 權 就 業 社 會 保 障 及 社 會 對 話 如 果 我 們 將 這 番 話 與 不 穩 工 作 及 僱 主 引 用 不 穩 僱 用 的 真 正 原 因 作 一 比 較, 明 顯 地, 兩 者 是 恰 恰 對 立 的 不 論 在 哪 個 國 家, 任 何 擴 大 飲 食 業 不 穩 僱 用 的 舉 動, 都 等 同 是 增 加 合 理 工 作 的 赤 字, 把 我 們 扯 離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定 下 關 於 合 理 工 作 的 目 標 8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9 第 二 章 : 雀 巢 公 司 製 造 的 就 業 不 穩 這 部 份 我 們 就 雀 巢 公 司 工 會 的 經 驗, 看 看 一 些 不 穩 僱 用 的 例 子 這 些 例 子 闡 明 了 零 散 化 可 能 以 那 些 方 式 開 始, 它 怎 樣 傳 播 演 變 及 擴 張, 以 及 當 工 會 未 能 有 效 反 抗 它 時, 會 發 生 甚 麼 事 我 們 同 時 探 討 外 判 如 何 被 用 以 削 弱 工 會 在 組 織 動 員 及 討 價 還 價 方 面 的 力 量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透 過 外 判 逐 漸 分 化 工 會 力 量, 比 起 其 他 更 具 侵 略 性 的 打 擊 工 會 方 式, 是 較 軟 性 的 手 法, 但 結 果 卻 是 一 樣 的 : 以 工 人 及 他 們 的 工 會 作 為 代 價, 換 取 更 強 的 管 理 控 制 新 的 收 購 與 先 發 制 人 的 外 判 在 1990 年 代, 隨 著 中 歐 及 東 歐 的 市 場 開 放 及 放 寬 外 資, 雀 巢 就 走 進 中 東 歐, 其 後 進 行 收 購 外 判 整 合 等 等 當 它 1991 年 在 匈 牙 利 收 購 多 家 工 廠 後, 其 中 一 個 立 即 的 舉 動, 是 外 判 制 服 部 及 飯 堂 外 判 後, 原 來 在 這 些 部 門 工 作 的 員 工 仍 在 同 一 工 廠 工 作, 僱 主 卻 不 同 了 雀 巢 在 中 東 歐 地 區 的 其 他 工 廠 也 跟 隨 這 一 模 式 雀 巢 在 1998 年 收 購 位 於 Lviv ( 烏 克 蘭 ) 的 Svitoch 巧 克 力 廠 作 為 收 購 協 議 的 一 部 份, 雀 巢 要 求 對 方 外 判 一 些 過 去 由 廠 方 直 接 管 理 的 部 門 及 服 務 運 輸 及 維 修 立 即 被 外 判, 而 生 產 建 築 及 文 書 工 作 則 由 雀 巢 接 管 為 整 合 其 投 資, 雀 巢 現 正 就 員 工 編 制 進 行 優 化, 方 法 是 減 少 生 產 線 的 長 工 數 目, 並 把 原 來 的 季 節 性 工 人 轉 調 至 一 家 叫 NOOSFERA 的 勞 務 公 司 這 公 司 在 網 上 標 明 的 宣 傳 噱 頭 是 : 工 人 可 以 因 應 客 人 的 需 求 被 替 代 或 開 除 ( 在 任 何 一 日, 在 這 工 廠 工 作 的 1,200 人 中, 有 大 概 50 個 工 人 是 透 過 NOOSFERA 承 判 的 在 2005 年 間, 大 概 有 800 個 透 過 NOOSFERA 承 判 的 工 人 出 入 過 這 工 廠 的 閘 門 雀 巢 聲 稱 他 們 聘 用 的 是 服 務, 不 是 人 實 情 是, 透 過 NOOSFERA 聘 用 的 工 人 與 雀 巢 的 僱 員 一 起 工 作, 只 是 賺 取 的 工 資 較 低 福 利 較 少 缺 乏 工 作 保 障 他 們 唯 一 確 知 的 是, 他 們 今 天 在 這 裡, 明 天 可 能 就 不 在 了 缺 乏 保 障 已 經 被 制 度 化, 以 方 便 管 理 層 控 制 雀 巢 1998 年 收 購 俄 羅 斯 Timashevsk 的 廠 房 時, 以 特 惠 金 吸 引 工 人 轉 為 合 約 制 當 時, 很 多 工 人 都 同 意 了 至 2005 年 夏 天, 幾 乎 七 成 工 人 都 變 成 了 定 期 合 約 員 工, 儘 管 他 們 已 為 這 家 公 司 持 續 工 作 多 年 在 2004 年 以 前, 這 些 合 約 多 數 是 一 年 期 的, 但 往 後 公 司 就 開 始 與 員 工 簽 訂 只 有 數 個 月, 甚 至 數 星 期 的 合 約, 長 短 視 乎 產 品 的 需 求 量 而 定 為 了 不 違 反 法 例, 雀 巢 很 謹 慎 地 保 持 合 約 與 合 約 之 間 相 隔 的 時 間, 在 中 間 這 段 時 間, 則 把 工 人 送 到 國 家 的 勞 務 轉 介 所 當 管 理 層 與 工 會 發 生 衝 突 的 時 候, 管 理 層 就 會 恐 嚇 臨 時 工 人, 若 他 們 支 持 工 會, 便 不 獲 續 約 在 這 些 個 案 中 下, 大 規 模 的 零 散 化 往 往 伴 隨 收 購 新 廠 房 而 來, 藉 以 先 發 制 人, 削 弱 對 新 管 理 架 構 不 合 理 要 求 可 能 出 現 的 反 抗 當 工 作 保 障 被 日 益 削 弱, 工 人 就 更 需 要 依 賴 公 司, 同 時 削 弱 了 工 會 的 支 持 人 數 及 談 判 能 力 蔓 延 的 零 散 化 及 外 判 以 不 穩 僱 用 條 件 聘 用 工 人, 往 往 是 一 個 逐 漸 進 行 的 過 程 它 看 起 來 可 能 是 很 突 然 的, 特 別 是 當 你 開 始 環 顧 工 作 間, 發 現 你 身 邊 很 多 都 不 是 正 規 工 人, 亦 沒 有 加 入 工 會 之 時 他 們 可 能 穿 著 不 同 的 制 服 或 穿 著 勞 務 公 司 的 制 服 ; 他 們 可 能 按 不 穩 定 的 工 作 時 間 及 編 制 上 班 很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9

10 多 工 會 人 士 都 未 意 識 到 不 穩 工 作 的 嚴 重 程 度, 直 至 他 們 開 始 留 意 到 這 些 新 人 到 底 是 誰 然 後 他 們 往 往 大 吃 一 驚 但 公 司 增 聘 不 穩 工 人 往 往 不 是 突 然 的 轉 變 很 多 時 候, 這 是 一 個 逐 漸 蔓 延 的 過 程, 當 不 穩 僱 用 發 展 到 某 程 度 時, 才 加 速 發 展 的 其 中 一 個 最 容 易 引 入 蔓 延 式 零 散 化 的 方 式, 是 聘 用 季 節 性 工 人 這 些 工 人 首 先 是 愈 來 愈 常 出 現, 最 後 就 是 每 個 月 都 在 這 公 司 工 作 四 季 - 全 在 一 日 發 生! 在 馬 來 西 亞, 一 家 生 產 Milo Kit Kat Smarties 及 其 他 糖 果 的 雀 巢 工 廠 開 始 以 季 節 性 的 形 式 聘 用 臨 時 及 合 約 工 人 以 2001 年 為 例, 臨 時 及 合 約 工 人 是 在 炎 熱 的 七 月 八 月 及 九 月 被 聘 用 在 第 二 年, 他 們 就 在 八 月 至 十 二 月 連 續 受 聘 但 至 2003 年, 臨 時 及 合 約 工 人 是 全 年 受 聘 的! 在 2004 及 2005 年, 工 廠 在 任 何 時 間, 任 何 季 節, 都 有 聘 用 季 節 性 工 人 結 果, 隨 便 挑 一 天, 工 廠 都 有 那 麼 多 臨 時 及 合 約 工, 彷 彿 在 雀 巢 公 司, 所 有 季 節 都 在 同 一 日 出 現! 雀 巢 在 保 加 利 亞 首 都 索 非 亞 的 工 廠 也 有 相 似 情 況, 臨 時 合 約 ( 一 年 期 或 更 短 ) 佔 了 整 體 員 工 一 個 很 大 的 比 例 在 2005 年 夏 天 ( 夏 天 是 巧 克 力 生 產 的 淡 季 ), 在 工 場 其 中 一 個 工 會, 超 過 34% 會 員 是 臨 時 工, 而 他 們 的 整 年 工 作, 和 長 期 僱 用 的 同 事 是 完 全 一 樣 的 在 匈 牙 利, 我 們 整 年 都 可 以 見 到 季 節 性 工 人 在 咖 啡 包 裝 部 工 作 這 顯 示, 當 工 人 因 為 旺 季 需 要 被 引 入, 往 往 就 是 持 續 聘 用 不 穩 工 人 以 取 代 正 規 工 人 的 開 端 這 種 以 季 節 性 需 要 作 辯 稱 的 做 法, 最 後 變 成 公 司 僱 用 安 排 的 一 個 常 規 做 法 正 如 Timashevsk 的 例 子, 當 臨 時 合 約 取 代 長 期 僱 用, 而 又 與 生 產 需 要 沒 有 明 顯 關 聯 時, 就 是 濫 用 定 期 合 約 的 例 子 管 理 層 保 證 自 己 有 供 應 穩 定 而 又 有 彈 性 的 勞 動 力, 而 工 人 則 得 到 持 續 的 聘 用, 卻 沒 有 長 工 享 有 的 工 資 福 利 及 保 障 另 一 種 進 一 步 的 濫 用 是 要 工 人... 作 備 用 軍 在 雀 巢 菲 律 賓 Cagayan de Oro 的 工 廠, 每 天 都 有 20 名 合 約 工 人 被 放 在 廠 房 作 備 用 - 以 防 有 正 規 工 人 沒 有 上 班, 或 當 天 需 要 額 外 人 手 這 些 合 約 工 人 是 以 沒 開 工 就 沒 工 資 的 形 式 聘 用 的, 所 以 只 有 當 工 廠 有 工 作 分 配 給 他 們 時, 才 有 工 資 ; 不 然, 他 們 就 只 會 在 交 更 時 間 備 用 幾 乎 一 個 鐘, 若 沒 有 工 作 就 得 空 著 口 袋 回 家, 工 廠 不 會 支 付 任 何 津 貼 公 司 沒 有 任 何 責 任, 卻 把 所 有 的 成 本 及 風 險 轉 嫁 在 工 人 身 上 - 這 正 正 就 是 不 穩 的 本 質 永 久 的 過 渡 期 在 葡 萄 牙 的 穀 類 加 工 食 品 廠, 雀 巢 經 常 性 以 不 同 的 不 穩 合 約 僱 用 工 人, 他 們 只 賺 取 正 規 工 人 的 一 半 工 資 : 他 們 包 括 直 接 聘 用, 在 生 產 線 工 作 的 定 期 合 約 工 人 由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在 包 裝 部 及 食 品 服 務 部 工 作 的 工 人, 以 及 所 謂 自 僱 的 承 判 商 在 2005 年, 葡 萄 牙 雀 巢 公 司 為 聘 用 臨 時 工 辯 稱, 這 是 為 了 配 合 其 外 判 食 品 服 務 的 計 劃, 公 司 在 繼 續 尋 求 適 當 生 意 伙 伴 的 過 程 中, 有 需 要 保 證 生 產 這 過 程 包 括 一 個 詳 細 的 分 析 及 小 心 研 究 已 有 的 建 議, 其 10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1 中 我 們 特 別 關 注 食 品 安 全 的 問 題 這 個 分 析 的 時 限, 由 本 來 的 六 個 月 延 伸 至 整 個 2005 年, 那 些 定 期 合 約 工 人 的 合 約 因 此 亦 由 六 個 月 延 續 至 一 年 同 一 時 間, 其 他 部 門 亦 以 定 期 合 約 聘 用 工 人, 以 確 保 架 構 重 整 時 需 要 的 彈 性... 或... 以 訓 練 操 作 人 員 在 不 同 的 生 產 階 段 工 作, 確 保 他 們 的 操 作 靈 活 性 即 是 說, 當 公 司 在 籌 備 架 構 重 組 或 外 判, 而 工 人 被 訓 練 成 可 以 處 理 多 種 工 作 時, 公 司 聘 用 合 約 工 人, 正 正 是 為 了 預 備 取 消 他 們 的 工 作 正 如 我 們 在 第 一 章 見 到 的, 就 如 何 利 用 法 例 或 法 例 的 弱 點 去 爭 取 自 已 的 利 益, 僱 主 是 很 聰 明 的 在 德 國, 雀 巢 很 順 暢 地 透 過 成 立 一 家 新 公 司, 把 薪 津 部 的 工 會 會 員 置 換 為 非 工 會 會 員, 從 而 繞 過 勞 動 市 場 規 例 對 集 體 談 判 協 定 的 監 管 在 2005 年, 個 別 工 場 的 薪 津 部 門 被 取 消, 從 此 集 中 由 中 央 處 理 德 國 雀 巢 的 所 有 薪 津 部 員 工 於 是 失 去 了 工 作, 而 雀 巢 則 成 立 了 一 家 公 司, 聘 用 一 批 工 資 比 雀 巢 員 工 低, 而 工 時 更 長 的 新 員 工 雀 巢 亦 懂 得 如 何 利 用 工 會 的 弱 點 在 秘 魯, 工 會 運 動 正 在 削 弱, 雀 巢 便 利 用 外 判 作 威 脅, 達 致 其 減 低 成 本 及 打 擊 工 會 的 目 的 當 雀 巢 在 2005 年 5 月 宣 佈 其 外 判 分 銷 中 心 的 意 向 時, 工 會 試 圖 談 判, 拯 救 那 些 職 位 談 判 的 結 果 是, 雀 巢 同 意 不 把 分 銷 中 心 外 判, 但 代 價 是 減 少 工 人 數 目 ( 包 括 工 會 會 員 及 幹 事 ) 及 剩 下 的 員 工 要 接 受 減 薪 消 失 中 的 僱 主 雀 巢 在 印 尼 Kejayan 的 廠 房 有 521 個 長 工, 其 中 包 括 200 個 不 能 參 加 工 會 的 管 工, 剩 下 354 己 參 加 工 會 的 長 工 與 這 些 工 會 會 員 一 起 工 作 的, 是 大 概 500 個 不 穩 工 人, 他 們 當 中 大 部 份 是 經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的 一 家 叫 ARECO 的 勞 務 公 司 負 責 提 供 送 貨 工 人, 另 一 家 叫 ARINA 的 公 司 則 提 供 生 產 線 的 工 人 情 況 大 概 是 這 樣 的 : ARECO - 送 貨 工 人 ARINA - 生 產 線 工 人 SECURIOR 保 安 護 衛 員 PAN BAKTI 飯 堂 員 工 機 器 維 修 樓 宇 維 修 及 電 力 維 修 亦 是 外 判 的 VELLA 及 DINOYO 貨 車 司 機 起 貨 車 司 機 這 些 勞 務 公 司 不 單 只 為 雀 巢 廠 房 提 供 勞 工, 他 們 亦 負 責 支 付 工 人 的 薪 金 及 與 他 們 簽 約, 所 以 雀 巢 並 非 這 些 工 人 的 正 式 僱 主 這 即 是 說, 在 任 何 時 間, 雀 巢 工 廠 內 只 有 50% 工 人 是 雀 巢 的 員 工! 或 者 說, 雀 巢 公 司 是 這 樣 宣 稱 的 然 而, 雀 巢 的 管 理 層 卻 能 對 他 們 的 工 人 作 出 任 何 決 定, 雀 巢 亦 可 以 解 僱 他 們 - 這 些 正 是 僱 主 行 使 的 權 力! 在 現 實 中, 兩 者 的 分 別 是 很 簡 單 的 : 經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的 工 人 沒 有 工 會 代 表 權 不 受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保 障 他 們 的 工 資 較 低 ( 勞 務 公 司 要 從 中 謀 利 及 收 取 費 用 ) 得 到 的 福 利 較 少, 亦 不 能 肯 定 下 星 期 是 否 還 有 這 份 工 作 但 他 們 與 雀 巢 的 工 人 一 同 工 作, 為 這 家 公 司 生 產 令 其 成 為 世 界 最 大 食 品 公 司 的 產 品!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1

12 匈 牙 利 的 情 況 也 是 一 樣, 當 地 講 求 以 更 大 的 彈 性 服 務 市 場 需 要, 雀 巢 在 生 產 線 上, 除 了 700 個 直 接 聘 用 的 工 人, 還 有 360 名 合 約 工 人 這 些 工 人 不 受 集 體 協 議 保 障, 亦 不 受 雀 巢 內 部 政 策 ( 如 雀 巢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 保 障 他 們 由 勞 務 公 司 以 一 個 月 至 三 個 月 合 約 ( 可 續 約 ) 的 形 式 聘 用, 勞 務 公 司 支 付 他 們 的 薪 金 ( 低 於 做 同 一 工 作 的 雀 巢 工 人 ), 甚 至 在 工 廠 設 有 辦 公 室, 設 置 人 員 處 理 行 政 及 人 事 管 理 雀 巢 包 裝 上 的 成 份 : 低 成 本 零 散 臨 時 及 定 期 合 約 員 工, 不 含 退 休 金 及 福 利 ; 經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廉 價 及 缺 乏 保 障 的 勞 工 ; 被 多 層 的 外 判 及 分 判 掩 埋 的 僱 傭 責 任 ; 碾 碎 及 搗 碎 的 工 作 保 障 ; 工 會 打 碎 及 磨 碎 可 能 含 有 無 合 約 零 散 工 人 的 痕 跡 比 較 正 規 工 人 及 不 穩 工 人 的 工 作 條 件 再 讓 我 們 看 看 菲 律 賓 巢 雀 在 Cagayan de Oro 的 例 子 如 果 我 們 比 較 不 穩 工 人 的 聘 用 條 件, 與 工 會 會 員 根 據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所 得 的 工 資 及 福 利, 我 們 更 明 白 為 甚 麼 不 穩 僱 用 是 不 公 義 的 以 超 時 工 作 為 例, 正 規 工 人 的 報 酬 是 薪 金 的 150%, 而 經 COFIPAC 聘 用 的 工 人 只 有 原 來 的 薪 金, 再 加 上 每 小 時 工 資 的 30% 經 Sansmate 聘 用 的 工 人 就 沒 有 任 何 超 時 津 貼 如 果 正 規 工 人 加 班 多 於 4 小 時, 他 們 可 得 到 膳 食 津 貼, 而 經 COFIPAC Sansmate 及 Manpower Services 聘 用 的 工 人 則 甚 麼 也 沒 有 同 樣 地, 正 規 工 人 的 年 假 為 18 天, 經 COFIPAC 聘 用 的 工 人 則 只 有 5 天 ( 法 訂 最 低 標 準 ), 而 經 Sansmate 聘 用 的 工 人 就 甚 至 沒 有 年 假 正 規 工 人 亦 有 喪 親 假 緊 急 事 假 及 產 假, 而 經 COFIPAC 或 Sansmate 聘 用 的 工 人 就 沒 有 這 些 假 期 醫 療 福 利 及 保 險 的 情 況 亦 相 同 當 我 們 比 較 同 一 工 種 工 人 的 工 資 時, 這 些 不 公 平 就 更 突 出 就 以 2000 年 的 薪 酬 數 字 為 例 - 我 們 有 這 些 資 料, 因 為 當 工 會 向 法 庭 提 出 訴 訟 時, 雀 巢 COFIPAC 及 Sansmate 被 要 求 向 法 庭 提 交 薪 酬 紀 錄 雀 巢 及 其 勞 務 承 判 商 拒 絕 透 露 更 近 期 的 薪 酬 資 料 根 據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對 雀 巢 直 接 僱 用 員 工 所 受 的 保 障, 一 個 在 包 裝 部 工 作 的 第 4 級 正 規 工 人 平 均 每 日 賺 取 800 披 索 ( 最 低 500 披 索 ) 至 於 經 COFIPAC 聘 用 的 雀 巢 工 人, 每 日 只 賺 取 180 披 索, 經 Sansmate 聘 用 的 則 是 每 日 166 披 索 即 使 正 規 工 人 賺 取 的 是 最 低 的 500 披 索 一 日, 他 們 的 工 資 仍 是 COFIPAC 聘 用 的 工 人 的 2.7 倍 Sansmate 聘 用 的 工 人 的 3 倍, 儘 管 他 們 的 工 作 是 一 模 一 樣 的, 即 盛 裝 及 包 裝 雀 巢 即 溶 咖 啡 包 除 了 即 溶 咖 啡, 雀 巢 亦 製 造 即 時 永 久 性 的 不 穩 定 及 保 障 問 題 經 COFIPAC 及 Sansmate 聘 用 的 工 人, 長 期 擔 心 自 己 下 個 星 期 是 否 仍 有 足 夠 工 作, 他 們 亦 清 楚 知 道, 無 論 他 們 為 COFIPAC 或 Sansmate 工 作 多 久, 他 們 也 無 法 肯 定 下 個 月 會 否 仍 被 聘 用 對 工 會 人 數 的 打 擊 在 印 尼, 雀 巢 公 司 使 用 的 不 穩 僱 用 方 式 是 如 此 之 多, 把 這 些 不 穩 工 人 加 起 來 的 話, 人 數 甚 至 超 過 正 規 工 人 的 總 數 12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3 下 表 是 2005 年 6 月 的 立 此 存 照, 顯 示 了 當 時 雀 巢 在 印 尼 三 家 工 廠 及 一 個 貨 倉 內, 正 規 工 人 工 會 人 數 及 不 穩 工 人 的 平 均 數 字 外 判 工 人 工 廠 / 工 作 間 正 規 工 人 工 會 人 數 日 聘 工 人 合 約 工 人 總 人 數 ( 經 勞 務 公 司 ) Kejayan Gempol ( 貨 倉 ) Cikupa Panjang 總 人 數 雀 巢 在 印 尼 的 生 產 及 倉 庫 業 務 中, 長 工 只 佔 所 有 直 接 聘 用 及 間 接 聘 用 的 工 人 總 數 的 44% 但 由 於 長 工 中 有 很 大 部 份 被 列 為 管 工 ( 儘 管 他 們 的 工 作 跟 其 他 人 往 往 一 樣 ), 他 們 不 符 合 加 入 工 會 的 資 格, 結 果 工 會 人 數 只 佔 雀 巢 公 司 整 體 員 工 的 30%! 這 還 未 包 括 營 銷 人 員! 在 以 上 的 情 況 中, 外 判 及 僱 用 非 正 式 定 期 合 約 工, 及 使 用 勞 務 公 司 工 人 等 僱 用 手 法, 令 工 會 人 數 大 大 下 滑 減 低 工 會 人 數 等 於 減 低 集 體 談 判 力 量 正 因 如 此, 對 工 會 來 說, 在 平 衡 愈 來 愈 傾 向 有 利 於 公 司 之 前, 正 視 不 穩 工 作 的 問 題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有 些 情 況, 對 工 會 的 打 擊 還 牽 涉 到 把 工 廠 關 閉, 搬 遷 到 鄰 近 的 國 家 去, 然 後 用 當 地 的 不 穩 工 人 取 代 現 時 正 規 聘 用 的 工 會 會 員 例 如, 在 2005 年 初, 北 歐 雀 巢 公 司 把 位 於 瑞 典 的 冰 淇 淋 廠 關 閉, 把 生 產 線 搬 到 丹 麥 去 在 瑞 典, 銷 售 員 工 中 有 60% 是 雀 巢 直 接 聘 用 的, 而 40% 是 經 銷 商 聘 用 的 對 比 起 來, 在 丹 麥, 整 個 銷 售 銷 隊 伍 都 是 經 銷 商 ( 外 判 ) 的 在 搬 遷 計 劃 的 談 判 中, 雀 巢 管 理 層 承 認, 公 司 會 研 究 銷 售 隊 伍 的 成 本 結 構, 找 出 進 一 步 削 減 成 本 的 方 法 - 最 可 能 的 是 增 加 在 瑞 典 的 經 銷 成 份 ( 當 地 的 商 營 企 業 工 會 剛 為 直 接 僱 用 的 冰 淇 淋 運 輸 司 機 協 商 了 一 項 集 體 協 議 ) 當 時 工 會 問, 經 銷 商 是 不 是 意 味 著 把 雀 巢 員 工 變 獨 立 承 判 商? 答 案 : 是 的! 提 早 退 休 為 新 的 不 穩 僱 用 鋪 路 另 一 個 讓 零 散 化 及 外 判 蔓 延 的 方 法, 是 用 不 穩 工 人 取 代 退 休 員 工 當 正 規 工 人 退 休, 離 開 工 作 間 及 工 會, 取 代 他 們 的 工 人 很 多 時 都 得 不 到 相 同 的 薪 金 和 福 利, 不 受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保 障 當 然, 更 不 能 加 入 工 會 有 時 候, 管 理 層 會 為 這 辯 解, 聲 稱 退 休 員 工 的 工 種 已 改 變 或 被 重 組 了 管 理 層 也 可 能 索 性 取 消 那 個 職 位, 以 別 的 名 目 聘 用 新 人 - 工 作 是 一 樣 的 ( 或 者 是 更 多 ), 但 工 資 更 低, 福 利 更 少 透 過 退 休 把 正 規 工 人 更 換, 管 理 層 便 可 以 逐 漸 引 入 整 套 以 不 穩 僱 用 組 成 的 新 的 工 作 安 排 但 在 多 數 情 況 下, 管 理 層 都 希 望 加 快 引 入 不 穩 工 人 的 過 程, 從 而 減 低 成 本 取 消 福 利 及 削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3

14 弱 工 會 力 量 這 是 為 甚 麼 自 願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如 此 重 要 當 提 早 退 休 工 人 離 場, 不 穩 工 人 即 進 駐 飲 食 業 界 一 個 普 遍 採 用 的 方 法, 是 透 過 鼓 勵 正 規 工 人 離 職, 毀 滅 常 規 崗 位 - 這 些 退 職 工 人 留 下 的 職 位, 對 填 補 空 缺 的 人 來 說 是 很 不 同 的 有 時 這 些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是 非 常 吸 引 的, 工 會 眼 睜 睜 看 著 很 多 會 員 接 受 這 些 退 休 計 劃 - 當 中 包 括 工 會 幹 部 長 遠 而 言, 對 公 司 來 說, 這 些 慷 慨 的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的 成 本, 很 容 易 被 削 減 薪 金 福 利 及 削 弱 工 會 力 量 所 省 下 的 所 抵 銷 從 這 個 意 義 來 說, 這 筆 花 在 吸 引 員 工 參 與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的 金 錢, 實 際 上 就 是 對 一 個 低 工 資 高 彈 性 不 含 工 會 及 不 含 工 作 保 障 的 未 來 所 作 出 的 投 資 有 些 公 司 甚 至 會 更 進 取 地 迫 使 工 人 接 受 提 早 退 休 管 理 層 可 能 會 告 訴 工 人, 如 果 他 們 不 接 受 現 在 的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往 後 的 退 休 計 劃 條 件 可 能 會 愈 來 愈 差, 最 後 加 入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的 人 將 得 到 比 現 在 更 差 的 條 件 如 此 一 來, 管 理 層 嘗 試 令 工 人 在 第 一 階 段 就 接 受 提 早 退 休, 加 快 趕 走 他 們 的 速 度 - 亦 即 加 快 引 入 以 不 穩 僱 用 條 件 聘 用 的 工 人 經 理 及 上 司 往 往 向 退 休 計 劃 的 目 標 群 施 壓, 造 成 一 個 充 滿 壓 力 的 工 作 環 境, 迫 使 他 們 自 願 離 職 這 種 力 量 往 往 是 有 政 治 動 機 的 工 會 領 袖 廠 房 代 表 及 工 會 積 極 分 子 遭 受 龐 大 壓 力 迫 使 他 們 自 願 離 職, 他 們 可 能 因 為 很 小 的 錯 失 遭 處 罰 或 紀 律 處 分, 結 果 造 成 很 負 面 的 工 作 氣 氛, 要 把 他 們 趕 走 透 過 製 造 令 工 會 會 員 及 領 袖 不 得 不 接 受 自 願 提 早 退 休 的 工 作 條 件, 管 理 層 達 到 了 雙 重 勝 利 - 工 會 被 削 弱, 而 架 構 重 組 及 節 省 成 本 的 道 路 亦 大 開 取 替 提 早 退 休 工 人 的 新 聘 員 工 永 遠 不 會 享 有 同 等 的 薪 酬 福 利, 公 司 亦 會 有 系 統 地 取 締 他 們 的 工 會 代 表 權, 以 及 由 工 會 集 體 協 議 帶 來 的 福 利 及 保 障 無 論 正 規 工 人 是 真 正 自 願 接 受 那 些 吸 引 的 退 休 計 劃, 抑 或 是 被 迫 接 受, 結 果 都 是 一 樣 正 如 我 們 說 過 的, 取 替 他 們 的 往 往 是 不 穩 工 人 所 以 隨 著 愈 來 愈 多 工 人 提 早 退 休, 工 人 隊 伍 就 發 生 了 根 本 的 改 變 - 零 散 或 外 判 工 人 成 為 大 多 數, 而 正 規 工 人 就 變 成 少 數 在 菲 律 賓 雀 巢 公 司 的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中, 公 司 單 方 面 把 工 會 會 員 放 在 豁 免 類 別 中, 並 把 他 們 晉 升 為 所 謂 管 工 ( 但 工 作 內 容 卻 沒 有 任 何 實 質 改 變 ), 從 而 大 幅 減 少 銷 售 及 文 職 工 種 的 長 工 提 早 退 休 及 正 常 退 休 的 工 人 ( 以 及 被 管 理 層 單 方 面 撤 離 有 談 判 權 崗 位 的 工 會 會 員 ) 被 散 工 合 約 工, 以 及 第 三 方 承 判 工 人 所 取 代 結 果,Magnolia 僱 員 勞 工 組 織 (Magnolia Employees Labour Organization,MELO) 的 會 員 人 數 由 1996 年 的 270 人 下 跌 至 2005 年 的 90 人 不 論 在 生 產 線 還 是 銷 售 營 業 部, 幾 乎 所 有 職 位 均 由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經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的 承 包 工 人 被 分 配 到 所 有 以 往 由 正 規 工 人 擔 任 的 崗 位, 而 工 人 隊 伍 中 很 大 量 的 職 位 都 是 合 約 制 的 這 些 工 人 不 可 以 連 續 受 聘 超 過 5 個 月, 否 則 在 法 例 規 定 下, 公 司 就 要 把 他 們 正 規 化 即 使 他 們 的 工 作 表 現 是 如 何 突 出, 也 永 遠 不 會 被 再 徵 召, 因 為 如 此 一 來, 他 們 就 會 累 積 被 聘 用 超 過 6 個 月, 按 照 法 律 規 定 就 要 變 為 長 工 公 司 會 找 來 在 其 他 雀 巢 工 廠 工 作 過 的 工 人 來 取 代 這 批 承 包 工 人 同 樣 地, 廣 泛 的 第 三 方 承 判 令 雀 巢 南 方 銷 售 人 員 工 會 (Southern sales force Union of Nestlé Employees,UNPESO)- 包 括 宿 霧 達 浮 澳 (Davao) 及 Cagayan de Oro 三 個 地 區, 至 2005 年 6 月 只 剩 下 36 個 會 員 在 菲 律 賓, 菲 律 賓 雀 巢 工 會 聯 會 (Council of Filipino Nestlé Unions,CFNU) 的 總 人 數 由 2001 年 的 1,800 人 下 跌 至 2005 年 8 月 的 995 人 這 個 人 數 下 滑 的 主 因, 正 是 提 早 退 休 14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5 計 劃 - 退 休 的 工 人 被 沒 有 資 格 加 入 工 會 的 非 長 工 取 替 第 二 個 原 因, 則 是 工 會 會 員 的 職 稱 被 改 變 或 升 職 去 主 管 級, 令 他 們 不 能 再 受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的 保 障 正 如 我 們 在 第 一 章 提 到 的, 增 加 不 穩 僱 用 的 一 個 主 要 原 因, 是 僱 主 有 意 識 地 利 用 法 例 對 不 穩 工 人 加 入 工 會 及 集 體 談 判 的 限 制 在 很 多 國 家, 法 例 規 定 不 穩 工 人 不 能 成 為 工 會 會 員 及 沒 有 集 體 談 判 權 僱 主 是 刻 意 利 用 這 些 法 例 的 漏 洞 的 每 當 工 會 組 織 不 穩 工 人, 為 他 們 爭 取 權 益 的 時 候, 僱 主 總 是 回 應 說 工 會 沒 有 法 定 權 力 去 代 表 不 穩 工 人! 由 於 現 存 法 例 限 制 了 不 穩 工 人 的 權 利, 僱 主 就 以 此 為 法 理 但 正 如 我 們 將 在 第 三 章 討 論 的, 工 會 並 沒 有 接 受 這 套 法 理, 反 而 是 在 反 對 僱 主 以 此 為 藉 口 之 餘, 爭 取 法 例 改 革, 要 求 取 消 這 些 限 制, 從 而 鏟 除 這 個 製 造 不 穩 工 作 的 主 要 動 機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5

16 第 三 章 : 反 擊 在 這 一 章, 我 們 會 參 考 一 些 成 功 反 擊 不 穩 工 作 的 工 會 組 織 策 略 藉 著 汲 取 世 界 各 地 飲 食 業 工 會 抗 爭 的 經 驗, 我 們 得 到 一 個 重 要 的 啟 示 : 反 擊 外 判 及 散 工 化 的 策 略 和 手 法, 及 提 出 抗 爭 和 致 勝 的 原 則 拉 近 與 散 工 的 距 離 要 反 對 散 工 化 外 判 及 其 他 不 穩 就 業 形 式 的 施 行, 工 會 往 往 發 現 有 必 要 從 微 細 及 具 體 的 步 驟 開 始 這 可 能 涉 及 拉 近 不 穩 工 人 及 工 會 成 員 的 努 力, 特 別 是 工 資 及 福 利 的 差 距 以 印 度 南 部 班 加 羅 爾 (Bangalore) 可 口 可 樂 工 會 為 例, 工 會 為 散 工 贏 得 醫 療 福 利 意 外 保 險 加 班 費 及 年 終 酬 金 現 在 廠 房 定 期 體 檢 亦 包 括 散 工 在 內, 工 會 正 為 確 保 他 們 獲 得 更 多 福 利 而 努 力 這 由 全 印 度 可 樂 工 人 議 會 (All India Council of Cola Workers) 統 籌 的 初 步 行 動 構 成 一 個 全 國 運 動 的 部 份, 運 動 的 10 點 共 同 全 國 約 章 要 求 (Common National Charter of Demands) 都 包 含 正 規 承 包 及 零 散 工 人 的 就 業 贏 得 上 述 福 利 不 但 對 收 入 和 公 平 意 義 重 大, 亦 提 升 了 工 會 對 散 工 的 意 識, 動 員 工 會 成 員 關 注 散 工 化 的 問 題 此 外, 更 迫 使 公 司 承 認 散 工 有 工 會 代 表 權, 而 工 會 亦 有 代 表 他 們 的 能 力 組 織 散 工 加 入 工 會, 帶 給 他 們 在 集 體 協 議 享 有 與 長 工 一 致 的 福 利, 是 運 動 的 長 遠 目 標 由 散 工 到 長 工 組 織 起 來, 爭 取 長 工 的 身 份 太 古 飲 料 ( 香 港 ) 職 工 總 會 (Swire Beverages (Hong Kong) Employees General Union) 是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成 員 會, 代 表 350 名 香 港 太 古 可 口 可 樂 工 人, 最 近 為 130 名 散 工 贏 得 長 工 合 約 工 會 經 過 五 年 的 反 散 工 化 和 爭 取 散 工 正 規 化, 於 2004 年 取 得 了 成 效 工 會 在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時 間 裡, 組 織 了 一 連 串 的 會 議 和 一 次 簽 名 請 願, 搜 集 了 九 成 以 上 非 長 工 的 簽 名 香 港 太 古 可 口 可 樂 僱 用 了 400 名 非 長 工 ; 單 以 生 產 部 來 說,600 名 員 工 之 中, 一 半 以 上 是 非 長 工 工 會 的 重 點 策 略 是 組 織 非 長 工, 代 表 他 們 如 同 合 格 會 員, 與 管 方 協 商 為 替 每 年 的 薪 酬 談 判 鋪 路, 工 會 特 意 在 廠 房 門 外 舉 行 員 工 會 議, 展 示 工 會 反 對 散 工 化 的 決 心, 隨 後 連 同 簽 名 請 願 信 向 香 港 太 古 可 口 可 樂 人 力 資 源 部 正 式 投 訴 管 方 承 諾 將 散 工 正 規 為 長 工 130 名 散 工 先 拔 頭 籌, 確 保 了 正 規 長 工 的 身 份, 其 中 一 名 正 是 散 工 組 織 行 動 領 袖 之 一, 四 年 來 被 拒 僱 為 長 工, 他 現 正 是 工 會 執 委 會 成 員, 將 帶 領 爭 取 全 面 正 規 化 的 運 動 為 散 工 協 商 長 工 身 份 很 多 工 會 發 現, 為 散 工 協 商 成 為 長 工 的 第 一 步 是 要 得 到 廣 泛 支 持 : 不 穩 工 人 優 先 錄 用, 填 補 新 的 長 工 空 缺 的 立 場 16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7 2004 年 11 月 1 日, 鍚 蘭 商 務 工 會 (Ceylon Mercantile Union) 與 斯 里 蘭 卡 可 口 可 樂 飲 品 公 司, 簽 署 了 新 的 集 體 協 議, 生 效 日 期 ( 可 追 溯 ) 由 2004 年 7 月 1 日 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鍚 蘭 商 務 工 會 代 表 了 Biyagama 廠 所 有 文 職 及 生 產 線 員 工, 共 240 名 工 人, 其 中 22 名 為 散 工, 佔 全 廠 百 份 之 八 十 的 員 工 協 議 訂 明, 廠 內 一 半 散 工 在 2006 年 1 月 會 獲 得 長 工 身 份, 另 一 半 會 於 2007 年 1 月 成 為 長 工 協 議 相 關 條 文 如 下 : 僱 主 繼 續 以 散 工 形 式 僱 用 22 名 人 士, 以 配 合 廠 方 人 力 需 要 有 關 人 士 獲 加 薪 百 分 之 十 至 五..., 正 如 其 他 長 工 所 受 協 議 的 保 障 [ ] 雙 方 謹 此 協 定, 僱 主 將 於 2006 年 1 月 吸 納 其 中 11 名 散 工 為 長 工 餘 下 11 名 散 工 會 根 據 公 司 擴 充 計 劃 的 落 實, 於 2007 年 1 月 被 吸 納 為 長 工 廠 方 散 工 數 字 雖 然 不 多, 工 會 已 積 極 捍 衛 他 們 的 權 利, 包 括 有 權 成 為 工 會 會 員 從 散 工 在 未 來 兩 年 有 權 獲 得 長 工 的 保 證, 工 會 現 已 有 效 停 止 公 司 進 一 步 的 散 工 化 再 者, 這 次 勝 利 奠 定 斯 里 蘭 卡 飲 食 業 一 個 重 要 的 先 例 當 規 範 散 工 化 成 為 全 國 工 會 的 要 務, 有 關 策 略 會 帶 進 廠 房 / 公 司 工 會 在 韓 國, 停 止 散 工 化 的 進 程 已 成 為 工 會 首 要 任 務 非 長 工 佔 勞 動 人 口 六 成, 政 府 現 正 推 動 立 法 修 訂, 配 合 更 寛 鬆 使 用 非 長 工 的 就 業 模 式 就 此 韓 國 民 主 勞 總 (Korean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敦 促 屬 會 在 集 體 談 判 中 包 括 要 求 將 所 有 工 作 間 的 非 正 規 工 人 正 規 化, 作 為 反 擊 新 自 由 主 義 全 球 化 的 中 心 元 素 韓 國 可 口 可 樂 汽 水 公 司 勞 動 工 會 (Coca-Cola Korea Bottling Company Labour Union) 與 資 方 在 2004 年 7 月 的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贏 得 55 名 公 司 聘 用 的 分 判 工 人 獲 得 長 工 身 份,12 名 工 人 即 時 在 7 月 獲 得 正 規 身 份, 另 43 名 工 人 獲 保 證 在 9 月 得 到 同 一 正 規 身 份 2004 年 7 月 20 日 簽 署 的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附 件 中, 有 關 非 正 規 工 人 的 條 文 如 下 : 公 司 應 盡 最 大 努 力, 逐 步 落 實 直 接 僱 用 及 正 規 非 正 規 員 工 公 司 應 著 手 僱 用 那 些 在 2004 年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所 提 交 的 非 正 規 員 工 及 通 過 聘 請 程 序 除 協 議 所 確 認 的 50 名 非 正 規 工 人 外, 連 同 後 來 新 增 的 5 名 工 人, 均 得 到 正 規 身 份 同 時 亦 得 保 證, 公 司 同 意 就 散 工 正 規 化 的 進 程 與 工 會 討 論 作 為 韓 國 民 主 勞 總 廣 義 反 散 工 化 抗 爭 的 一 部 份, 工 會 不 但 成 功 為 55 名 散 工 / 分 判 工 爭 取 到 正 規 就 業, 並 且 奠 定 以 後 集 體 談 判 的 典 範 為 季 節 工 協 商 長 期 兼 職 身 份 雀 巢 公 司 於 1993 年 進 駐 的 義 大 利 糖 果 廠, 工 會 在 1999 年 的 集 體 協 議 贏 得 季 節 工 的 工 作 穩 定 保 障, 列 明 了 季 節 工 轉 為 長 期 兼 職 身 份 的 條 件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7

18 在 協 商 過 程 中, 工 會 挑 戰 管 方 以 生 產 是 連 續 抑 或 季 節 性 來 釐 定 工 人 僱 用 身 份 的 邏 輯 聖 誕 新 年 前 後 是 傳 統 的 生 產 旺 季, 為 數 約 420 名 工 人 會 特 別 在 這 段 時 間 受 聘, 季 末 就 被 裁 退, 公 司 按 照 法 例 作 裁 員 補 償, 然 後 在 旺 季 再 聘 僱 用 ( 按 法 例, 要 優 先 聘 用 前 僱 員 ) 1999 年 的 協 議 引 進 彈 性 兼 職 工 的 僱 用 形 式 首 階 段,70 名 季 節 工 獲 得 長 期 兼 職 合 約 : 以 平 均 每 月 30 工 作 小 時 計 算, 相 等 於 一 年 不 少 於 1560 工 作 小 時, 在 年 曆 一 年 生 效 期 內 得 配 合 工 廠 生 產 及 組 織 需 要 旺 季 額 外 工 作 時 數 作 彌 補 淡 季 低 生 產 工 作 量 實 際 上, 彈 性 兼 職 合 約 工 在 7 至 3 月 是 全 職 工 作 ;4 至 6 月 不 用 上 班, 以 每 年 12 個 月 工 資 計 算, 每 月 可 獲 全 職 工 資 的 七 成 半 2003 年 工 廠 重 組, 做 成 160 崗 位 被 裁 減, 多 個 工 會 (FAI CISL FLAI CGIL UILA UIL) 與 廠 方 協 商, 得 到 : - 餘 下 的 季 節 工, 僱 用 為 彈 性 兼 職 ; - 轉 變 現 存 的 彈 性 兼 職 為 全 職 合 約 ; - 限 制 任 何 再 引 進 不 穩 工 作 的 企 圖 這 些 措 施 帶 來 工 廠 較 大 的 就 業 穩 定 之 前 所 有 季 節 工 人 現 轉 為 長 工 身 份 的 改 變 不 但 保 證 工 人 穩 定 收 入, 獲 得 所 有 法 例 及 合 約 現 定 的 福 利, 還 意 味 他 們 可 以 向 銀 行 借 款 及 抵 押 協 商 限 制 僱 用 不 穩 工 人 2004 年 5 月, 挪 威 食 品 及 聯 合 工 人 工 會 (Norwegian Food and Allied Workers Union) 的 啤 飲 工 人, 為 要 求 談 判 限 制 僱 用 臨 時 工 而 罷 工 三 天 成 功 的 罷 工 帶 來 成 果,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訂 明 僱 用 臨 時 工 的 條 件, 釐 定 限 額, 及 在 僱 用 臨 時 工 前 必 須 充 份 諮 詢 工 會 的 廠 房 代 表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中 的 相 關 條 文 如 下.. 僱 用 臨 時 工 的 先 決 條 件 是 每 企 業 / 部 門 建 立 了 足 夠 不 同 員 工 的 數 目, 這 包 括 長 工 兼 任 正 規 員 工 缺 席 的 情 況 在 假 期 或 季 節 性 旺 季, 出 現 高 員 工 缺 席 及 不 可 預 計 的 事 故 的 時 期, 可 以 透 過 第 三 方 者 聘 用 員 工 企 業 簽 定 承 判 工 合 約 前 應 盡 快 與 工 會 廠 房 代 表 討 論 有 關 臨 時 工 的 需 要 及 範 圍 企 業 必 須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讓 廠 房 代 表 可 以 決 定 聘 用 條 件 理 由 及 建 議 聘 用 臨 時 工 的 人 數 是 否 與 現 有 法 例 和 協 議 相 符 啤 飲 業 的 成 就 很 快 就 擴 展 到 挪 威 食 品 及 聯 合 工 人 工 會 的 其 他 食 品 組 別, 其 他 集 體 協 議 亦 協 商 到 相 同 的 條 文, 包 括 2004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的 挪 威 雀 巢 協 議 澳 洲 製 造 業 工 人 工 會 (Australian Manufacturing Workers Union) 贏 得 反 不 穩 就 業 的 另 一 重 大 勝 利 工 會 逆 轉 了 澳 洲 雀 巢 糖 果 公 司 三 間 工 廠 外 判 和 及 散 工 化 因 為 雀 巢 工 人 意 識 到 工 場 聘 用 由 勞 務 公 司 提 供 的 非 長 工 不 斷 增 加 的 嚴 重 性, 工 會 啟 動 全 年 的 行 動, 在 企 業 及 全 國 層 面 舉 辦 會 議, 透 過 通 訊 及 資 料 交 流, 並 以 公 司 增 加 直 接 僱 用 長 工 為 集 體 談 判 的 中 心, 最 後 得 到 成 果 18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9 新 的 集 體 協 議 在 2004 年 8 月 簽 署, 規 定 長 工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總 正 常 工 時 的 工 作 ( 不 包 括 加 班 時 數 ) 可 以 由 非 長 工 出 任 每 三 個 月 檢 閱 總 正 常 工 時, 超 出 規 定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工 作, 會 據 協 議 內 所 訂 明 的 計 算 方 法 轉 為 長 工 工 作 在 訂 立 協 議 之 前, 有 百 份 之 二 十 三 的 總 正 常 工 時 工 作 是 由 不 穩 工 人 出 任 相 關 條 文, 稱 為 勞 工 檢 閱 程 序 : 管 方 及 工 會 廠 房 代 表 每 三 個 月 檢 閱 生 產 及 物 料 部 所 聘 用 臨 時 工 及 散 工 的 情 況 以 一 般 工 時 做 基 礎 ( 豁 除 不 同 形 式 的 假 期 ), 用 以 往 三 個 月 計 算, 若 臨 時 工 散 工 及 勞 務 公 司 聘 用 工 人 的 工 作 時 數 超 過 長 工 工 時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所 超 出 的 時 數 將 是 用 來 計 算 僱 用 額 外 長 工 的 基 礎 例 子 如 下 : 1. 散 工 / 臨 時 工 的 總 正 常 工 時 = 9,660 小 時 2. 長 工 的 總 正 常 工 時 = 50,000 小 時 3. 散 工 佔 長 工 的 工 時 比 例 :9,660 50,000 x 100=19.3% 4. 百 分 之 十 五 工 時 標 準 :0.15 x 50,000 = 7,500 小 時 5. 超 出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時 數 :9,660-7,500 = 2,160 小 時 6. 所 需 額 外 員 工 數 目 : ( 週 ) 36( 小 時 )= 5 以 上 例 子 的 結 論 是 要 僱 用 5 名 額 外 員 工 當 所 需 額 外 員 工 的 數 目 決 定 下 來, 會 以 長 工 僱 用,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這 些 長 工 身 份 可 持 續 不 變 僱 用 額 外 的 新 員 工 會 盡 快 實 行 以 上 的 計 算 方 式 看 似 很 複 雜, 邏 輯 卻 非 常 簡 單 如 果 聘 用 臨 時 工 或 散 工 的 工 時 總 和, 達 到 工 會 會 員 工 作 時 數 的 明 顯 比 例, 有 關 員 工 理 應 是 長 工! 明 顯 地 因 應 各 地 不 同 情 況, 計 算 不 穩 工 作 規 限 及 轉 為 長 工 的 工 時 比 率 會 有 差 異 這 裡 的 重 點 是 工 會 協 商 到 一 個 清 晰 的 計 算 方 式, 讓 廠 房 代 表 按 時 監 察 工 作 間 任 何 形 式 的 不 穩 就 業, 如 此 就 令 管 方 極 難 隱 藏 不 穩 工 作 的 增 幅 或 聲 稱 同 意 的 規 限 不 清 晰 再 者, 一 個 對 聘 用 臨 時 工 的 按 月 常 規 檢 閱, 可 促 使 工 會 更 緊 密 監 察, 阻 止 在 第 二 章 所 討 論 的 蔓 延 式 散 工 化 工 會 最 後 能 夠 嬴 得 集 體 協 議, 規 限 散 工 的 條 款, 乃 因 工 會 對 散 工 化 的 重 視, 會 員 願 意 投 入, 及 預 備 支 持 三 間 廠 房 的 聯 合 行 動 要 求 當 工 會 行 使 談 判 力 量, 他 就 採 用 進 取 的 方 法, 爭 取 改 變, 扭 轉 外 判 和 散 工 化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19

20 協 商 監 察 廠 房 發 展 權 成 功 限 制 和 扭 轉 不 穩 就 業 後, 工 會 更 需 要 密 切 監 察 所 有 新 的 聘 用 條 件, 以 使 協 議 得 以 落 實 以 澳 洲 製 造 業 工 人 工 會 與 澳 洲 雀 巢 糖 果 的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為 例, 工 會 談 判 到 一 特 別 的 條 文, 促 使 工 會 可 以 監 察 和 檢 閱 廠 方 所 有 現 存 和 新 的 僱 傭 安 排 條 文 內 容 : 臨 時 工 兼 職 散 工 及 承 包 工 的 僱 用 必 須 維 持 彈 性 及 有 效 生 產 操 作, 以 配 合 我 們 的 產 品 在 市 場 需 求 的 波 動 對 使 用 以 上 員 工 的 需 要, 工 會 代 表 每 季 會 在 各 工 作 地 點 作 出 監 察 和 檢 閱 僱 主 必 須 提 供 及 討 論 有 關 資 料, 這 些 資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i) 工 作 性 質 及 範 圍 的 詳 情,(ii) 需 要 僱 用 散 工 卻 不 是 兼 職 臨 時 或 全 職 工 人 的 理 由 協 商 聘 用 員 工 商 議 權 2003 年 7 月, 韓 國 雀 巢 勞 動 工 會 (Nestle Korea Labour Union) 展 開 145 天 罷 工, 反 對 管 方 的 改 組 及 外 判 企 圖 管 方 關 廠 及 作 全 國 廣 播, 恐 嚇 撤 廠 搬 往 中 國 大 陸 縱 使 面 對 威 嚇 和 壓 力, 工 人 堅 持 罷 工 直 到 勝 利 勝 利 的 要 素 在 於 工 會 的 頑 強 抗 爭 力 量, 韓 國 各 工 會 全 力 團 結 支 援, 及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組 織 的 國 際 團 結 行 動 協 議 鞏 固 工 會 的 勝 利, 建 立 工 會 有 權 商 議 管 方 聘 用 員 工 的 手 法 : 若 公 司 意 圖 外 判 或 分 判 某 些 生 產 線, 事 前 必 須 與 工 會 討 論, 一 旦 公 司 與 外 判 或 分 判 商 訂 立 合 約, 必 須 知 會 工 會 其 地 址, 代 表 姓 名 及 電 話 當 公 司 內 的 工 作 不 足, 公 司 會 為 員 工 安 排 替 代 工 作 新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簽 署 不 久, 這 外 判 條 文 便 被 翻 譯 成 不 同 的 語 文, 並 被 亞 太 區 其 他 工 會 引 用 為 集 體 協 議 的 要 求, 印 尼 雀 巢 工 人 聯 會 (Federation of Nestle Indonesia Workers) 就 是 其 中 之 一, 結 合 以 上 條 文 作 為 最 佳 手 法, 發 展 工 會 的 新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之 建 議 在 這 種 意 義 上, 印 尼 雀 巢 工 人 聯 會 的 勝 利 是 擴 大 至 區 內 其 他 工 會 的 勝 利 加 拿 大 汽 車 工 人 工 會 (Canadian Auto Workers Union) 第 126 地 區 工 會 與 可 口 可 樂 汽 水 公 司 偉 斯 頓 (Weston) 廠 的 集 體 協 議, 嚴 格 規 定 僱 用 不 穩 工 人 的 條 件 及 外 判 或 承 包 的 限 制 以 下 條 文 不 但 限 制 外 判, 且 給 予 工 會 在 任 何 僱 用 模 式 改 變 前, 介 入 干 預 的 權 利 : (a) 公 司 同 意 如 外 判 特 價 銷 售 部 任 何 工 作, 會 導 致 現 職 的 正 規 員 工 遭 受 裁 員 公 司 必 須 會 晤 工 會, 商 討 方 法 及 途 徑, 減 低 受 影 響 員 工 的 衝 擊 (b) 公 司 亦 同 意 不 會 在 本 協 議 生 效 期 間 擴 大 現 實 行 的 外 判 範 圍, 只 要 其 有 能 力 ( 即 如 設 施 裝 備 及 / 或 所 需 員 工 技 術 ) 在 特 價 銷 售 部 做 到 這 些 工 作 而 又 不 會 對 正 常 有 效 運 作 構 成 損 害 (c) 若 公 司 計 劃 在 以 上 第 (a) 及 (b) 範 圍 之 外 將 工 作 外 判, 必 須 書 面 知 會 工 會 有 關 意 圖 雙 方 應 隨 即 舉 行 會 議, 此 時 公 司 應 提 供 建 議 外 判 的 詳 情 雙 方 應 盡 力 就 減 低 外 判 對 特 價 銷 售 部 員 工 的 衝 擊 的 方 法 達 成 協 議, 及 / 或 努 力 尋 求 雙 方 可 接 受, 令 公 司 保 持 營 業 額 的 安 排 隨 以 上 討 論 而 達 成 任 何 雙 方 同 意 的 安 排, 將 不 會 視 為 違 反 本 節 協 議 20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1 條 文 最 後 再 次 確 定 : 公 司 必 不 會 擴 張 現 時 的 外 判 範 圍, 除 非 根 據 以 上 (a) 或 (b) 款, 或 得 到 工 會 的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有 關 條 文 之 重 要, 在 於 公 司 同 意 不 從 事 外 判, 但 如 有 需 要, 必 須 首 先 知 會 工 會, 並 與 工 會 協 商, 以 達 成 對 准 許 外 判 與 否, 對 工 會 會 員 的 衝 擊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安 排 的 雙 方 協 議 這 清 楚 讓 工 會 在 任 何 外 判 出 現 前, 有 機 會 作 出 干 預 ; 並 挑 戰 官 方 試 圖 引 進 不 穩 工 作 的 理 據 這 提 醒 我 們 預 告 制 度 是 不 足 夠 的 公 司 不 難 就 外 判 或 聘 用 散 工 計 劃 知 會 工 會, 隨 之 馬 上 實 施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的 措 辭 必 須 賦 與 工 會 有 權 被 知 會 及 有 權 作 出 干 預, 促 使 任 何 改 變 都 得 到 雙 方 同 意, 亦 即 必 須 經 過 協 商 挑 戰 歧 視 及 排 斥 工 會 代 表 不 穩 工 人 的 權 利 僱 主 利 用 法 例 的 不 足 和 漏 洞 盡 量 聘 用 散 工 然 而, 有 時 工 會 可 以 善 用 法 例 裡 的 某 些 條 款 或 漏 洞 勞 工 法 例 涉 及 臨 時 工 的 地 方, 工 會 可 透 過 專 業 法 律 意 見 而 受 惠 ; 好 些 情 況, 法 例 的 使 用 帶 來 工 會 的 戰 略 優 勢 2004 年, 巴 基 斯 坦 可 口 可 樂 廠 工 會 要 求 散 工 獲 得 社 會 保 障 和 公 積 金 證 的 權 利 公 司 答 應 了 這 個 請 求, 因 為 這 不 用 花 耗 分 文 公 司 根 本 毋 需 作 公 積 金 或 社 會 保 障 供 款, 因 為 他 們 不 是 正 規 工 人 不 久, 工 會 代 表 散 工 向 法 庭 申 請 訴 訟, 要 求 賦 予 他 們 受 正 規 僱 用 的 權 利 根 據 法 例, 任 何 工 人 連 續 超 過 90 天 受 僱, 應 視 作 長 工 公 司 利 用 這 個 法 例 漏 洞, 雖 然 連 續 多 年 僱 用 這 些 散 工, 但 每 次 均 不 超 過 90 天 法 庭 上, 散 工 的 社 保 及 公 積 金 證 上 的 日 期, 被 判 斷 為 法 律 上 到 任 日 期 如 此 証 明 他 們 規 律 地 受 僱 超 過 90 天 法 庭 最 終 審 決 有 關 散 工 具 備 長 期 僱 傭 身 份 的 資 格 現 在 工 會 可 以 代 表 他 們 集 體 談 判 了 菲 律 賓 可 口 可 樂 銷 售 員 工 會 (Coca-Cola Sales Forde Union - Meycauayan) 與 菲 律 賓 可 口 可 樂 汽 公 司 水 就 僱 用 試 用 工 人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限 制, 對 簿 公 堂, 爭 議 此 舉 是 違 反 國 家 法 例 : 申 訴 工 會 有 權 代 表 受 計 劃 影 響 的 員 工, 包 括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試 用 工 人 或 許 是 真 的, 申 訴 工 會 只 能 代 表 正 規 員 工, 亦 可 以 代 表 這 些 逾 期 試 用 工 人 根 據 法 律 運 作, 這 些 逾 期 試 用 工 人 其 實 已 是 正 規 工 人 因 此, 他 們 可 以 本 質 地 界 定 為 工 會 會 員 2001 年 菲 律 賓 UNCWF 工 會 請 求 勞 動 部 調 查 雀 巢 合 作 包 裝 商 COFIPAC 指 稱 是 只 供 應 勞 工 承 包 的 說 法 工 會 爭 論 COFIPAC 不 是 雀 巢 承 判 咖 啡 包 裝 公 司, 為 雀 巢 產 品 包 裝, 它 其 實 是 勞 務 公 司, 承 包 勞 工 勞 動 部 的 調 查 組 裁 定 有 關 的 指 稱 是 真 實 的, 三 間 公 司, 分 別 是 COFIPAC FEDCON 及 SCF 一 般 人 力 服 務 公 司, 都 為 雀 巢 提 供 只 供 應 勞 工 的 承 包 服 務 雀 巢 聲 稱 這 三 間 公 司 是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承 包 商, 意 思 是 它 們 不 但 有 勞 工, 亦 應 擁 自 己 的 廠 房 和 設 備 ; 但 調 查 發 現 並 非 如 此, 而 且 更 發 現 承 包 工 人 與 雀 巢 直 接 僱 用 的 員 工 是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1

22 生 產 相 同 的 製 成 品 工 會 基 於 這 些 發 現, 向 國 家 勞 資 關 係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雀 巢 直 至 2005 年 1 月 才 就 控 訴 作 出 回 應 2005 年 7 月 勞 工 仲 裁 員 裁 決 公 司 得 值 工 會 已 上 訴 並 期 望 案 件 會 於 最 高 法 院 受 理 正 規 就 業 權 如 第 二 章 討 論, 僱 主 經 常 辯 稱 工 會 無 權 代 表 不 穩 工 人, 甚 或 無 權 就 工 作 間 使 用 不 穩 工 人 提 出 訴 求 為 反 駁 這 些 論 點, 各 地 工 會 採 用 了 以 下 全 部 或 部 份 的 抗 辯 : a) 不 穩 就 業 對 工 會 會 員 的 工 作 保 障 及 福 利 產 生 直 接 和 傷 害 性 衝 擊, 所 以 這 是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要 處 理 的 合 法 議 題 ; b) 不 穩 工 人 因 受 僱 或 再 受 僱 的 期 間 或 規 律 性, 在 法 理 上 有 資 格 享 有 工 會 代 表 權 及 集 體 協 議 所 賦 予 的 工 作 條 件 和 福 利 ; c) 法 例 是 存 有 偏 袒 和 歧 視 的, 必 須 予 以 修 訂 雖 然 以 上 論 點 似 乎 自 相 矛 盾, 但 使 用 法 律 抗 辯 是 工 會 常 用 的 戰 略, 以 求 論 證 : 不 穩 工 人 的 確 受 法 律 保 障, 因 為 他 們 事 實 上 應 該 是 正 規 工 人 工 會 同 時 有 長 遠 策 略, 即 透 過 爭 取 法 律 改 革, 終 止 不 穩 就 業 有 些 工 會 認 為 不 應 引 進 承 認 不 穩 工 人 權 利 的 法 例, 因 為 這 將 不 穩 就 業 合 法 化 他 們 認 為, 這 些 權 利 總 會 因 缺 乏 工 作 保 障 而 被 削 弱 一 個 更 有 效 的 進 路, 是 攻 擊 僱 主 使 用 不 穩 就 業 背 後 動 機 的 基 本 理 由 即 透 過 製 造 分 割 僱 傭 身 份 的 勞 動 力, 否 認 工 會 會 員 權 利, 來 減 低 勞 工 成 本 ; 亦 即 以 打 擊 原 來 工 作 的 積 極 性, 強 化 勞 工 分 割 分 層, 增 強 管 方 操 控 因 此 真 正 的 鬥 爭 是 爭 取 廢 除 或 改 革 容 許 不 穩 就 業 的 法 例,( 再 ) 引 進 工 作 保 障 及 終 身 就 業 保 障 的 法 例 保 障 標 準 或 正 規 就 業 ; 而 最 重 要 的 所 有 工 人 權 利, 包 括 不 穩 工 人 在 內, 有 參 加 工 會 和 集 體 談 判 的 權 利 有 些 例 子 顯 示 工 會 已 不 理 會 法 例 對 不 穩 工 人 的 設 限, 組 織 他 們 成 為 工 會 會 員, 如 上 述 香 港 和 斯 里 蘭 卡 可 口 可 樂 工 會 這 些 工 會 代 表 不 穩 工 人, 在 缺 乏 法 律 支 撐 下 成 功 談 判 關 鍵 在 於 工 會 必 須 能 夠 組 織 會 員, 充 份 支 持 不 穩 工 人 有 正 規 僱 傭 權 利 的 訴 求 及 不 管 面 對 法 律 的 界 限 和 限 制, 行 使 集 體 談 判 力 量 以 保 證 上 述 訴 求 同 時, 工 會 必 須 繼 續 參 加 大 圍 工 會 運 動, 爭 取 勞 工 法 例 改 革, 以 致 這 些 鬥 爭 在 整 體 社 會 得 到 擴 大 和 恢 復 正 規 就 業 2005 年 11 月, 南 韓 的 韓 國 民 主 勞 總 啟 動 了 一 個 重 要 抗 爭, 反 對 引 進 新 勞 工 法 例, 准 許 增 加 使 用 非 正 規 工 人, 即 准 許 僱 主 聘 用 臨 時 工 和 承 包 勞 工 11 月 22 日 工 會 在 國 會 靜 坐 抗 議 後, 隨 即 號 召 12 月 1 日 起 進 行 大 罷 工 這 些 行 動 提 醒 我 們 爭 取 反 不 穩 工 作 必 會 成 為 政 治 鬥 爭 的 部 份, 爭 取 反 不 穩 工 作 合 法 化, 及 法 律 改 革 保 障 工 作 停 止 原 工 作 外 判 外 判 的 先 頭 工 種 往 往 屬 於 輔 助 服 務, 例 如 清 潔 飲 食 保 安 等 曾 幾 何 時 這 些 工 種 在 很 多 國 家 經 已 外 判, 以 致 我 們 遺 忘 了 他 們 曾 經 是 同 事 及 工 會 會 員 專 門 為 企 業 發 展 服 務 及 22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3 提 供 服 務 所 需 勞 動 力 的 公 司 蓬 勃 發 展 他 們 的 宣 傳 材 料 很 有 說 服 力 地 區 分 了 所 謂 外 圍 和 核 心 工 作 縱 使 如 此, 我 們 仍 可 見 到 直 接 僱 用 員 工 服 務 的 工 作 間, 而 它 們 的 工 會 亦 奮 力 爭 取 保 留 直 接 僱 傭 很 多 年 前, 烏 克 蘭 Lvov 雀 巢 糖 果 廠 已 出 現 使 用 飯 堂 的 問 題 廠 房 面 積 太 大 而 午 膳 時 間 短 促 當 工 人 去 到 飯 堂, 已 是 要 趕 回 工 作 崗 位 的 時 候 然 而, 廠 方 不 肯 面 對 問 題 癥 結, 改 善 工 作 安 排 和 飯 堂, 卻 建 議 關 閉 飯 堂, 改 為 裝 置 冰 箱 及 微 波 爐 作 1,500 名 工 人 自 助 飲 食 之 用! 雀 巢 的 下 一 個 偉 大 構 思 是 承 包 膳 食 送 遞, 令 員 工 產 生 極 大 憂 慮, 擔 心 承 包 後 食 物 的 質 素 和 安 全, 以 至 廚 房 及 樓 面 同 事 的 生 計, 都 得 不 到 保 證 為 了 廠 房 工 人 得 到 優 質 膳 食 及 保 障 飯 堂 員 工 的 工 作, 工 會 與 資 方 展 開 協 商 工 人 壓 倒 性 支 持 保 留 廠 房 飯 堂, 但 公 司 竟 告 訴 員 工 世 上 已 沒 有 廠 房 經 營 自 已 的 飯 堂 工 會 從 其 他 雀 巢 廠 房 搜 集 到 足 夠 資 料, 反 駁 公 司 所 指 並 發 現 了 雀 巢 意 圖 承 包 的 膳 食 供 應 商 根 本 不 存 在 工 會 繼 續 拒 絕 將 這 個 主 要 服 務 外 判, 最 終 達 到 其 目 的 : 飯 堂 會 被 保 留, 改 善 用 膳 安 排, 令 食 物 就 手 易 取, 來 處 理 用 膳 時 間 不 足 的 問 題 隨 著 工 會 與 管 方 的 聯 合 檢 討, 雙 方 更 構 思 了 更 多 改 善 措 施 反 對 外 判 飯 堂 的 鬥 爭 提 出 了 重 要 課 題 有 些 人 爭 辯 只 有 8 名 工 人 牽 涉 其 中, 但 工 會 清 楚 明 白 有 責 任 捍 衛 這 些 會 員 的 工 作 和 權 益, 以 及 保 障 所 有 會 員 的 廣 大 利 益 正 如 我 們 在 第 一 及 二 章 所 見, 飯 堂 外 判 往 往 是 工 作 間 新 不 穩 就 業 形 式 出 現 的 開 始 若 不 對 抗, 我 們 很 快 便 會 發 現 會 員 的 工 作 被 外 判 或 散 工 化 這 種 蔓 延 式 零 散 化 不 局 限 於 飯 堂, 它 逐 漸 亦 會 在 其 他 服 務 出 現, 例 如 保 安 及 清 潔 菲 律 賓 馬 龍 利 亞 僱 員 勞 工 組 織 (Magnolia Employees Labour Organization) 就 位 於 奎 松 省 歐 羅 拉 的 冰 淇 淋 廠 房, 入 稟 法 院 訴 訟 公 司 使 用 外 判 護 衛 員, 從 事 本 來 工 會 會 員 擔 任 的 常 務 工 作, 工 會 質 疑 管 方 彈 性 使 用 兩 名 外 判 護 衛 員, 兼 任 本 屬 於 工 會 會 員 被 裁 前 的 內 外 信 差 工 作 工 會 很 清 楚 管 方 彈 性 使 用 外 判 護 衛 員 只 是 一 個 長 遠 計 劃 的 開 端, 目 的 是 以 不 穩 工 人 取 代 工 會 會 員 在 歐 羅 拉 冰 淇 淋 廠, 現 有 33 名 不 穩 白 領 工 人 在 不 同 部 門 工 作, 包 括 : 供 應 商 管 理 部 ISD 服 務 台 /Load Globe Organization( 兩 名 男 工 ) 財 務 部 銷 售 及 市 場 凍 倉 辦 事 處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當 蘇 聯 Efremov 市 Cargill 廠 工 會 發 現 公 司 打 算 外 判 保 安 部 及 解 僱 47 名 護 衛 員 的 計 劃, 便 即 啟 動 法 律 訴 訟 和 公 眾 行 動 外 判 保 安 服 務 和 護 衛 員 的 計 劃 沿 自 近 鄰 的 莫 斯 科, 工 會 理 解 這 只 是 一 個 大 型 外 判 計 劃 的 開 始 工 會 採 取 兩 條 腿 走 路 的 回 應 策 略 : 1) 入 稟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指 出 解 僱 理 由 不 是 工 場 虧 蝕, 而 是 工 場 轉 移 予 另 一 法 團 經 營 ( 即 外 判 公 司 ); 2) 啟 動 公 眾 行 動, 反 對 公 司 外 判 因 為 法 庭 拒 絕 接 受 取 代 護 衛 員 為 非 法 的 辯 稱, 法 律 訴 訟 無 可 開 展, 但 公 眾 行 動 證 實 非 常 有 效 2003 年 3 月 1 日, 工 會 號 召 集 會, 抗 議 公 司 外 判 保 安 服 務 的 決 定, 超 過 300 人 參 加 Efremov 是 一 個 小 城 市, 出 席 人 數 很 是 顯 著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3

24 工 會 最 後 仍 未 能 制 止 外 判, 但 公 眾 行 動 帶 來 長 遠 影 響 自 公 眾 集 會 後, 管 方 再 沒 有 提 出 進 一 步 外 判 建 議 工 會 透 過 這 次 公 眾 行 動, 可 以 干 預 及 阻 止 一 個 由 保 安 服 務 開 始, 最 後 摧 毀 工 會 會 員 工 作 保 障 的 蔓 延 散 工 化 進 程 此 外, 是 次 鬥 爭 標 誌 著 蘇 聯 反 外 判 的 一 宗 非 常 首 次 的 公 眾 行 動 結 果, 大 幅 提 升 了 公 眾 對 管 理 策 略 的 醒 覺, 對 反 不 穩 就 業 的 抗 爭 帶 來 長 遠 貢 獻 24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5 第 四 章 : 總 結 工 會 已 成 功 挑 戰 廣 泛 使 用 不 穩 就 業 的 洪 流, 在 貧 窮 及 已 發 展 國 家 嬴 得 重 要 成 果 各 地 工 會 人 可 以 引 用 這 個 不 斷 增 長 的 經 驗, 獲 取 意 念 靈 感 及 實 施 手 法, 包 括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的 特 殊 措 辭 工 人 及 他 們 所 屬 的 工 會, 不 論 在 地 區, 國 家 及 國 際 層 面 均 可 以 建 立 這 些 抗 爭 經 驗 這 些 勝 利 還 有 一 個 非 常 實 際 的 重 要 性 : 管 方 常 告 訴 我 們 外 判 是 全 世 界 的 普 遍 現 象, 我 們 沒 有 反 對 的 道 理 以 上 的 抗 爭 展 示 反 外 判 不 是 世 界 通 行 的 : 不 穩 工 作 可 以 被 打 跨 扭 轉, 我 們 可 以 重 新 帶 來 更 大 的 工 作 穩 定 和 改 善 條 件 透 過 談 判 動 員 會 員, 及 作 出 早 期 干 預, 工 會 成 功 回 應 不 穩 工 作 威 脅 的 來 臨 我 們 見 到 工 會 接 觸 和 組 織 不 穩 工 人, 有 效 地 扭 轉 已 存 在 的 不 穩 就 業 的 例 子 所 有 例 子 都 說 明 這 些 改 變, 一 如 工 作 間 任 何 的 改 變, 都 必 須 經 過 協 商 要 成 功, 工 會 定 必 要 操 練 它 的 談 判 力 量, 令 其 壯 大 工 會 協 商 改 變 的 能 力 亦 有 賴 獲 取 有 關 不 穩 就 業 的 計 劃 或 已 存 在 不 穩 工 作 的 資 料 工 會 要 靠 不 斷 重 申 自 己 的 知 情 權, 來 獲 得 這 些 資 料 知 情 權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的 各 個 雀 巢 公 司 在 1999 年 12 月 通 過 馬 尼 拉 宣 言, 宣 言 確 定 全 球 雀 巢 工 人 的 權 利, 並 明 確 指 出 工 會 有 權 獲 得 商 議 工 作 間 改 變 的 所 需 資 料 : 3. 所 有 雀 巢 員 工 有 權 就 工 作 的 改 變 得 到 合 理 的 通 知, 並 有 權 透 過 工 會 代 表, 就 工 作 間 引 進 新 科 技 所 產 生 的 衝 擊 被 諮 詢 5. 所 有 雀 巢 員 工 有 獲 得 穩 定 和 尊 嚴 就 業 的 權 利 工 作 重 組 的 措 施 必 須 首 先 與 工 會 代 表 協 商 妥 當, 方 能 生 效 7. 所 有 雀 巢 員 工 有 權 透 過 工 會 代 表, 獲 得 公 司 業 務 發 展 的 全 部 資 訊, 及 與 公 司 決 策 者 交 換 意 見 第 三 章 描 述 的 策 略 亦 顯 示 團 結 作 為 組 織 原 則 重 要 性, 在 反 擊 外 判 和 散 工 化 的 鬥 爭 上, 工 會 不 但 需 要 工 會 會 員 團 結 一 致 和 承 擔 義 務, 同 時 也 需 要 擴 濶 團 結 面, 包 括 不 穩 工 人 與 其 視 不 穩 工 人 是 工 作 穩 定 和 工 作 條 件 的 威 脅, 工 會 人 要 一 致 努 力, 組 織 及 動 員 不 穩 工 人, 促 進 共 同 訴 求 在 每 個 成 功 扭 轉 外 判 及 散 工 化 的 實 際 個 案 中, 這 種 團 結 是 所 有 工 會 組 織 策 略 的 核 心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需 要 了 解 這 些 鬥 爭 是 全 球 性 的, 我 們 有 需 要 作 全 球 工 會 的 組 織 管 方 強 行 的 不 穩 就 業 策 略 與 工 會 的 反 擊, 同 樣 是 全 球 進 程 的 一 部 份 透 過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在 全 球 協 調 這 些 反 抗 外 判 的 鬥 爭, 各 地 工 會 可 以 更 有 系 統 地 就 各 種 資 訊 及 集 體 談 判 的 最 佳 手 法 作 出 交 流, 亦 令 各 地 工 會 可 以 在 組 織 策 略 和 手 法 上 達 到 集 體 成 長 由 於 有 全 球 會 員 的 強 大 力 量 支 持,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在 過 往 一 些 工 會 的 抗 爭 中, 得 以 提 供 團 結 力 量 及 有 效 支 援, 對 抗 爭 的 結 果 產 生 了 重 要 作 用 這 些 全 球 團 結 網 絡 令 每 次 勝 利 可 以 更 強 大, 工 會 可 以 建 基 於 其 他 工 會 的 成 功 經 驗, 提 出 相 似 的 訴 求, 採 用 相 似 的 策 略 和 戰 略, 又 或 建 基 累 積 的 經 驗, 設 計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5

26 新 策 略 和 新 鬥 爭 的 方 式 因 為 不 穩 工 作 在 全 球 飲 食 行 業 風 行, 而 跨 國 企 業 是 最 起 勁 推 行 這 些 新 就 業 策 略 的, 工 會 行 動 必 須 要 作 全 球 協 調, 以 增 強 工 會 彼 此 支 援, 及 建 立 起 全 球 動 力, 停 止 及 扭 轉 外 判 及 散 工 化 無 處 不 在 的 境 況 承 認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及 全 球 工 會 跨 國 企 業 的 管 方, 例 如 雀 巢 聲 稱 有 權 選 擇 影 響 各 地 工 人 的 全 球 策 略, 同 時 拒 絶 承 擔 因 此 而 產 生 所 有 後 果 的 全 球 責 任 勞 資 關 係 的 問 責 通 常 是 拉 向 地 區, 國 家 或 某 某 廠 房 的 層 面, 那 就 給 予 公 司 最 大 彈 性 最 少 責 任 最 後 分 析, 扭 轉 及 清 除 不 穩 工 作 需 要 協 商 所 有 公 司 對 固 定 和 長 期 就 業 的 承 擔 這 亦 依 賴 工 會 在 國 際 層 面 協 商 的 能 力, 協 商 的 工 具 乃 是 全 球 工 會 聯 會, 對 飲 食 業 就 是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跟 其 成 員 會 一 般 強 大 要 得 到 跨 國 企 業 承 認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並 讓 其 坐 在 談 判 桌 上 的 位 置, 即 是 說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的 成 員 會 必 須 是 活 躍 會 員, 與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在 地 區 和 國 際 層 面 合 作 無 間 成 員 會 定 期 與 地 區 及 國 際 秘 書 處 溝 通, 是 建 立 有 效 國 際 工 會 行 動, 反 擊 不 穩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素 下 面 第 五 章 提 供 工 會 反 外 判 與 不 穩 工 作 的 一 些 首 要 幾 步 的 建 議, 作 為 實 用 指 引, 下 文 包 括 關 鍵 問 題, 檢 視 清 單 及 策 略 要 點, 有 助 籌 備 反 不 穩 工 作 的 行 動 26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7 第 五 章 對 抗 外 判 及 不 穩 工 作 : 首 要 幾 步 引 言 我 們 在 前 幾 章 討 論 到 不 同 形 式 的 不 穩 工 作, 並 分 析 它 們 如 何 在 對 工 會 組 織 造 成 困 難 我 們 亦 提 供 了 一 些 成 功 例 子, 包 括 工 會 如 何 透 過 組 織 策 劃 行 動 及 談 判, 去 制 止 規 限 及 扭 轉 外 判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不 穩 工 作 這 些 例 子 全 都 反 映 一 點 : 我 們 不 能 採 取 觀 望 的 對 策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當 事 情 明 顯 出 現 問 題, 很 多 傷 害 已 經 造 成 很 多 工 會 都 發 現, 從 一 開 始 就 反 抗, 比 亡 羊 補 牢 要 好 正 如 我 們 在 上 述 例 子 見 到 的, 不 穩 工 作 的 一 個 首 要 目 的, 是 減 少 工 會 成 員 數 目, 削 弱 工 會 的 集 體 談 判 力 量 所 以, 當 不 穩 工 作 肆 無 忌 憚 地 增 加, 而 工 會 則 採 觀 望 態 度, 到 工 會 決 定 採 取 行 動 時, 他 們 很 可 能 發 現, 談 判 力 量 已 因 會 員 人 數 的 下 跌 而 大 大 消 減 工 會 必 須 要 在 不 穩 定 工 作 的 跡 象 剛 出 現 時 就 作 出 回 應 這 就 是 行 動 的 時 候! 在 這 一 節, 我 們 就 如 何 開 展 對 抗 外 判 的 工 作, 提 供 一 些 實 際 建 議 依 照 不 同 工 會 的 經 驗, 我 們 列 出 一 些 你 可 能 被 問 到 的 問 題, 並 提 供 說 服 對 方 的 論 點, 令 對 方 明 白 解 決 不 穩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此 外, 以 下 亦 列 出 準 備 策 略 時 你 需 要 搜 集 的 資 料 提 高 會 員 參 與 的 方 法 可 供 選 擇 的 策 略 及 活 動, 以 及 一 份 檢 視 清 單, 幫 助 你 分 析 工 會 就 是 項 議 題 的 動 員 能 力 外 判 已 成 為 削 弱 及 打 擊 工 會 力 量 的 重 要 管 理 策 略 之 一, 其 在 不 同 國 家, 甚 至 同 一 廠 房 裡 面, 都 可 以 不 同 的 形 式 出 現 要 有 效 解 決 外 判 問 題, 你 需 要 因 應 本 土 情 況 謹 慎 策 劃 應 對 方 法 你 需 要 分 析 本 身 的 長 處 及 弱 點 會 員 的 需 要 會 員 參 與 行 動 的 動 力, 以 及 管 方 的 態 度 策 略 及 計 劃 在 這 裡, 我 們 只 可 以 提 供 工 會 對 抗 外 判 的 首 要 幾 個 步 驟, 往 後 的 策 略 需 要 因 應 行 動 的 進 程 再 發 展 出 來 1. 為 什 麼 要 反 對 外 判? 游 說 會 員 和 同 事 外 判 是 一 個 很 複 雜 的 過 程 它 的 負 面 影 響 往 往 不 是 立 即 顯 現 出 來 當 它 們 浮 現 的 時 候, 整 個 外 判 過 程 可 能 已 經 很 成 熟 工 會 領 袖 必 須 向 會 員 及 積 極 分 子 解 釋, 為 什 麼 這 是 需 要 集 體 行 動 的 急 切 問 題 各 地 的 管 理 層 都 有 相 同 的 一 套 論 點, 為 外 判 及 散 工 化 辯 解 要 令 人 們 明 白 行 動 的 需 要, 便 需 要 從 管 理 層 的 這 些 論 點 著 手 這 些 說 法 是 如 此 深 入 民 心, 當 你 向 工 友 提 出 外 判 的 問 題 時, 甚 至 可 能 聽 到 他 們 附 和 這 些 論 點! 以 下 是 一 些 工 會 普 遍 遇 到 的 說 法, 以 及 你 可 用 的 回 應 方 式 外 判 與 我 們 無 關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7

28 管 理 層 認 為 他 們 有 特 權 以 任 何 他 們 認 為 適 合 的 方 式 聘 用 人, 並 告 訴 我 們 這 些 都 不 關 我 們 的 事 同 樣 地, 他 們 也 可 以 這 樣 解 釋 任 何 有 關 工 資 工 作 組 織 性 別 政 策, 以 至 任 何 影 響 員 工 的 措 施 這 與 我 們 息 息 相 關, 因 為 它 影 響 工 作 保 障 工 作 條 件 及 工 會 在 工 作 間 的 組 織 工 作! 外 判 的 不 是 我 們 的 主 要 業 務 當 工 作 被 外 判 的 時 候, 管 理 層 總 是 告 訴 我 們 : 只 不 過 是 飯 堂 外 判 而 已, 這 不 是 我 們 的 主 要 業 務 接 下 來, 我 們 會 聽 到 他 們 以 同 樣 的 藉 口 外 判 清 潔 工 保 安 及 維 修 明 天 可 能 便 是 倉 庫 司 機 搬 運 工 辦 公 室 員 工, 又 或 者 包 裝 部... 事 實 上, 這 種 手 法 是 無 底 線 的 倘 若 工 會 不 透 過 組 織 及 談 判 制 止, 最 終 所 有 工 作 都 可 以, 而 且 將 會 愈 趨 不 穩 在 不 少 公 司, 這 種 外 判 過 程 已 延 伸 至 主 要 生 產 線 - 工 人 發 現 自 己 在 同 一 生 產 線 工 作, 卻 由 不 同 聘 用 條 件 聘 用 為 求 增 加 營 運 彈 性, 飲 食 業 的 不 少 公 司 正 實 行 持 續 的 架 構 重 組 在 持 續 的 架 構 重 組 下, 所 謂 的 主 要 業 務 不 斷 改 變 我 們 真 正 要 問 的 問 題 是, 公 司 沒 有 這 些 所 謂 副 業 或 非 主 要 業 務 後, 還 能 運 作 嗎? 試 想 像 當 你 的 公 司 沒 有 了 飯 堂 清 潔 工 人 維 修 保 養 人 員 保 安 司 機 搬 貨 工 人... 事 實 上, 這 些 工 人 全 都 對 公 司 銷 售 的 產 品 有 貢 獻, 沒 有 他 們, 公 司 運 作 不 了 由 此 可 見, 所 謂 主 要 與 非 主 要 是 錯 誤 的 區 分 對 工 會 來 說, 視 這 些 工 作 為 公 司 一 部 份 是 很 重 要 的 如 此 一 來, 所 有 參 與 公 司 工 作 的 工 人 都 必 須 成 為 工 會 會 員 如 果 管 方 反 對, 工 會 便 要 抗 爭, 令 他 們 同 意 如 果 法 例 指 這 些 工 人 是 非 正 規 工 人, 不 可 以 成 為 工 會 會 員, 則 要 改 變 的 是 法 例, 而 不 是 工 會 的 立 場 所 有 與 公 司 產 品 有 關 的 工 作 都 是 主 要 的! 我 們 不 想 聘 用 如 清 潔 工 等 不 合 資 格 的 員 工... 事 實 上, 公 司 正 聘 用 他 們! 唯 一 的 分 別, 是 外 判 工 人 獲 較 差 的 工 資 及 聘 用 條 款, 而 且 缺 乏 保 障 所 有 僱 員 對 公 司 的 產 品 都 作 出 重 要 貢 獻 對 投 入 生 產 線 的 原 材 料, 管 理 層 難 道 又 會 不 過 問 其 質 量 及 供 應 嗎? 產 品 離 開 工 廠 後, 他 們 又 不 管 它 們 了 嗎? 生 產 及 把 產 品 運 送 到 消 費 者 手 上,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工 作 安 排 系 統 的 結 果 對 所 有 參 與 這 個 生 產 過 程 的 員 工, 僱 主 必 須 為 其 聘 用 條 款 負 責 這 只 是 季 節 性 的 / 這 是 我 們 的 業 務 性 質 毋 庸 置 疑, 不 論 需 求 還 是 原 材 料 的 供 應, 都 總 有 升 有 降, 特 別 是 季 節 轉 變 的 時 候 但 管 理 層 這 裡 說 的, 不 是 季 節 性 轉 變 那 麼 簡 單, 不 少 公 司 正 濫 用 這 種 情 況 讓 我 們 看 清 楚 實 際 是 甚 麼 一 回 事 : 所 謂 季 節, 是 在 一 年 裡 很 清 楚 突 出 的 一 段 時 間, 而 不 是 隨 便 訂 單 特 別 多 的 一 週 若 一 家 巧 克 力 工 廠 聘 用 臨 時 工 在 夏 天 工 作 一 星 期, 或 一 家 咖 啡 加 工 廠 在 冬 天 聘 用 工 作 三 星 期 的 臨 時 工, 這 還 算 甚 麼 季 節 性 呢? 很 多 工 人 都 是 長 期 在 備 用 狀 態, 他 們 永 遠 無 法 知 道 甚 麼 時 候 會 被 聘 用, 聘 用 期 會 維 持 多 久 28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9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實 際 上, 不 論 是 直 接 聘 用 還 是 外 判, 工 人 是 被 彈 性 地 聘 用 及 解 僱, 以 補 救 管 理 層 蹩 腳 的 工 作 計 劃, 或 趕 製 及 時 生 產 ( just in time production) 有 另 外 一 些 情 況, 所 謂 臨 時 工 是 整 年 都 以 臨 時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要 每 年 甚 至 每 兩 個 月 續 約 管 理 層 令 工 人 處 被 動 位 置, 緩 衝 未 來 可 能 出 現 的 市 場 衰 退 市 場 需 要 有 所 升 跌, 本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但 在 以 上 兩 種 情 況 下, 這 些 臨 時 季 節 性 的 工 人 就 承 擔 了 市 場 上 落 的 代 價 在 不 少 例 子 中, 所 謂 季 節 性 只 是 用 來 掩 飾 公 司 把 市 場 風 險 轉 嫁 在 工 人 身 上 的 事 實 我 們 在 第 三 章 已 討 論 了 馬 來 西 亞 雀 巢 公 司 的 例 子, 即 公 司 全 年 都 聘 用 季 節 性 工 人 在 雀 巢 公 司, 所 有 季 節 都 是 臨 時 季 節! 這 只 是 試 用 期 在 大 多 數 國 家, 試 用 期 的 長 度 是 有 法 例 明 文 規 定 的, 普 遍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最 長 六 個 月 任 何 試 用 期 比 法 例 規 定 的 長, 便 顯 然 是 削 減 開 支 或 分 化 員 工 的 掩 飾 或 藉 口 當 然, 當 我 們 全 變 成 長 期 試 用, 那 就 變 成 是 新 的 標 準 了! 以 行 動 確 保 任 何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過 於 法 定 最 長 期 限! 我 們 很 快 會 把 他 們 轉 為 長 期 聘 用, 只 要 等... 我 們 都 聽 過 很 多 這 些 說 話 : 再 等 一 等 吧, 只 要 我 們... 完 成 架 構 重 整 做 好 投 資 恢 復 收 支 平 衡 聘 用 了 新 的 董 事 得 到 新 銷 售 合 約 諸 如 此 類 正 如 所 謂 季 節 性, 以 上 種 種 都 是 正 常 生 意 運 作 的 一 部 份 如 果 管 理 層 認 真 考 慮 轉 為 長 期 聘 用 的 話, 何 不 簽 下 清 晰 的 協 議 書, 列 出 在 甚 麼 時 候 多 少 人 甚 麼 人 將 會 轉 長 約? 如 果 他 們 拒 絕 簽 下 協 議 書, 甚 至 拒 絕 協 商, 即 表 示 他 們 根 本 就 沒 有 這 個 打 算! 解 決 問 題 就 在 此 時! 2. 分 析 問 題 取 得 及 運 用 你 所 需 要 的 資 料 假 如 你 想 挑 戰 不 穩 僱 傭 關 係 或 反 對 外 判 計 劃, 除 了 說 服 你 的 會 員 及 同 事, 令 他 們 明 白 行 動 是 重 要 而 且 有 勝 算, 你 要 做 的 第 一 件 事, 是 搜 集 準 確 可 靠 的 資 料 不 要 相 信 傳 聞 或 管 理 層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29

30 的 說 法 你 要 核 實 所 有 資 料, 最 好 能 夠 拿 到 文 字 紀 錄 記 錄 所 有 圍 繞 這 問 題 發 生 的 事 情 : 聘 用 方 式 不 同 時 間 的 聘 用 數 據 官 方 文 件 書 信 工 會 內 部 會 議 與 管 理 層 的 會 議, 以 及 違 反 工 人 權 利 及 恐 嚇 工 人 的 行 為 等 哪 些 資 料? 搜 集 外 判 計 劃 的 資 料 一 旦 知 悉 公 司 有 外 判 計 劃, 應 立 即 找 出 所 有 你 可 以 搜 集 到 的 資 料! 這 包 括 - a. 任 何 及 所 有 關 於 外 判 公 司 的 資 料 : 他 們 是 誰 他 們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甚 麼 他 們 的 僱 傭 紀 錄 辦 公 室 地 點 他 們 在 哪 裡 提 供 服 務? b. 有 關 架 構 重 組 計 劃 的 運 作 詳 請 及 重 組 後 架 構 : i. 哪 些 部 門 會 受 影 響? ii. 哪 些 職 位 會 受 影 響? iii. 外 判 員 工 與 公 司 的 僱 傭 關 係 為 何? iv. 誰 人 將 監 督 這 些 新 的 外 判 工 作? c. 若 原 有 直 接 僱 用 員 工 將 被 轉 調 往 外 判 公 司, 轉 調 的 條 件 為 何? i. 誰 會 被 轉 調? ii. 多 少 人 會 被 轉 調? iii. 其 他 人 如 何 安 置? iv. 被 轉 調 的 員 工 原 來 享 有 的 福 利, 或 他 們 累 積 下 來 的 福 利 將 如 何 處 理? d. 計 劃 中 外 判 工 作 的 聘 用 條 款 ( 工 資 福 利 臨 時 還 是 長 期 合 約 ) e. 在 管 理 層 工 會 及 外 判 僱 主 的 三 方 協 議 中, 外 判 公 司 的 位 置 如 何 界 定? f. 比 較 現 時 由 公 司 部 門 運 作 的 費 用 及 外 判 費 用 ( 往 往 外 判 的 費 用 並 非 較 便 宜!) g. 公 司 與 外 判 商 草 擬 或 已 簽 署 的 合 約 不 同 的 情 況 需 要 搜 集 不 同 的 資 料! 當 Timashevsk 雀 巢 工 會 發 現 工 場 的 外 判 計 劃 時, 他 們 擬 定 了 一 份 他 們 需 要 知 道 的 資 料 清 單, 並 列 出 他 們 計 劃 在 哪 些 地 方 找 到 這 些 資 料 我 們 需 要 知 道 甚 麼 在 哪 些 地 方 找 到 資 料 1. 現 時 該 工 種 的 成 本 我 們 的 管 理 層 2. 工 作 外 判 給 ABC 公 司 後 的 成 本 我 們 的 管 理 層 30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31 3.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 有 的 話 ), 工 作 條 件 工 作 時 間 表 ABC 外 判 工 司 4. ABC 公 司 與 員 工 簽 的 個 人 合 約 ABC 外 判 工 司 5. 受 影 響 的 職 位 清 單 我 們 的 管 理 層 6. ABC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ABC 外 判 工 司 7. 我 們 公 司 與 ABC 公 司 的 草 擬 合 約 我 們 的 管 理 層 8. ABC 公 司 的 往 績 及 聲 譽 有 外 判 工 作 予 ABC 公 司 的 其 他 企 業 之 工 會 或 工 人 / 互 聯 網 /ABC 公 司 搜 集 關 於 現 有 不 穩 工 作 的 資 料 a. 現 時 我 們 的 工 作 間 內 有 哪 些 種 類 的 不 穩 工 作? i. 在 一 年 裡 面 的 不 同 時 間, 我 們 的 工 作 間 內 有 多 少 人 是 臨 時 合 約 工? 他 們 是 否 長 期 以 臨 時 合 約 形 式 被 聘 用? ii. 在 我 們 的 工 作 間, 有 多 少 工 人 是 由 其 他 公 司 聘 用 的? iii. 他 們 的 僱 傭 關 係 是 怎 樣 的? iv. 有 哪 些 部 門 有 這 些 情 況? b. 不 穩 工 作 在 過 去 幾 年 是 否 有 增 加?( 比 較 長 期 聘 用 及 不 穩 僱 用 在 過 去 幾 年 的 趨 勢 若 長 期 聘 用 的 人 數 減 少, 是 甚 麼 取 替 了 這 些 職 位?) c. 這 些 工 人 的 處 境 怎 樣? o 他 們 最 主 要 的 問 題 是 甚 麼?( 工 資 福 利 保 險 健 康 及 安 全 僱 傭 身 份 超 時 工 作 等 等 ) o 他 們 的 工 作 條 件 如 何 - 輪 更 編 制 工 作 時 數 工 資 健 康 及 安 全 社 會 福 利 等, 比 起 常 規 工 人, 這 些 條 件 有 甚 麼 分 別? o 他 們 準 備 參 加 工 會 嗎? o 這 些 僱 用 方 式 及 條 件 合 法 嗎? 是 否 可 以 提 上 法 庭 審 理? 3. 你 可 以 如 何 取 得 對 方 拒 絕 提 供 的 資 料 對 方 拒 絕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你 最 需 要 憂 慮 的 資 料! 如 果 你 無 法 得 到 這 些 資 料, 表 示 管 方 有 意 隱 瞞 一 些 事 情 不 要 放 棄 要 求 索 取 資 料, 這 是 你 有 權 知 道 的, 你 要 不 斷 提 醒 管 方 你 有 這 個 權 利 執 行 你 的 資 訊 權! 你 要 不 斷 施 壓 及 以 書 面 要 求 取 得 資 料 口 頭 要 求 往 往 會 被 漠 視, 但 管 方 很 難 不 理 會 書 面 要 求 國 際 食 品 勞 聯 (IUF)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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