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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羽 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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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許 功 明 博 士 Hla alua 人 的 社 會 生 活 文 化 認 同 與 族 群 意 識 : 以 桃 源 鄉 高 中 村 為 例 研 究 生 : 郭 基 鼎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2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Hla alua 人 的 社 會 生 活 文 化 認 同 與 族 群 意 識 : 以 桃 源 鄉 高 中 村 為 例 研 究 生 : 郭 基 鼎 撰 指 導 教 授 : 許 功 明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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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誌 謝 辭 論 文 完 成 之 際, 欲 提 筆 寫 下 此 篇 謝 誌 之 際, 心 中 感 謝 萬 千 首 先 感 謝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興 中 國 小 校 長 王 宗 坤, 陳 敏 生 鍾 一 哲 主 任 和 教 職 同 事 們, 三 年 來 幫 助 分 擔 行 政 與 級 務 上 的 工 作, 尤 其 體 諒 求 學 路 程 遙 遠, 為 我 量 身 定 作 日 課 表, 銘 謝 在 心 感 謝 台 東 大 學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所 細 心 安 排 的 課 程, 讓 我 能 從 各 層 面 進 一 步 瞭 解 自 己 族 群 的 文 化 ; 童 元 昭 老 師 給 予 外 文 上 的 學 習 刺 激 ; 譚 昌 國 羅 素 玫 老 師 在 課 業 上 的 指 導 ; 口 試 委 員 台 大 人 類 所 林 曜 同 老 師 給 予 本 地 人 研 究 所 屬 族 群 的 正 面 鼓 勵, 以 及 蔡 志 偉 老 師 在 各 個 學 習 撰 文 階 段 的 從 旁 鞭 策 與 台 東 生 活 的 照 顧, 都 是 助 使 我 完 成 本 文 的 動 力 來 源 特 別 要 感 謝 代 理 所 長 許 功 明 老 師 在 二 年 級 期 間 修 得 老 師 所 開 之 人 類 學 與 博 物 館 與 社 會 科 學 方 法 論 二 門 課 程, 不 但 給 予 認 同 議 題 的 啟 發, 更 充 實 了 我 對 部 落 營 造 及 部 落 文 化 的 認 知, 而 能 給 予 族 人 協 助 後 來 擔 任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盡 心 盡 力 且 不 厭 其 煩 地 細 心 指 導, 輔 以 潤 飾 文 句 以 及 修 正 論 文 方 向 與 研 究 態 度, 感 謝 許 老 師 辛 苦 的 教 授 與 指 導, 讓 這 本 論 文 從 無 到 有 地 順 利 完 成 此 外 要 感 謝 的 是 蕭 德 昌 學 長, 在 南 島 所 就 讀 三 年, 每 週 都 要 勞 煩 他 在 火 車 站 往 返 接 送 並 提 供 良 好 的 住 宿 環 境, 感 謝 他 有 如 親 大 哥 般 的 照 顧, 讓 我 心 無 旁 鶩 的 安 心 完 成 學 業 也 要 感 謝 邱 英 哲 同 學 一 直 以 來 給 與 課 業 上 的 協 助, 在 撰 寫 論 文 的 寂 寞 時 光, 讓 我 們 陪 伴 彼 此 且 互 相 扶 持 的 辛 苦 走 過 來, 英 哲 愛 Hla alua 的 心 已 經 讓 他 成 為 我 們 的 一 份 子 另 外 要 感 謝 田 野 工 作 中 的 報 導 人, 謝 垂 耀 鄉 長 游 仁 貴 老 師 戶 政 所 王 鴻 模 先 生 司 光 進 大 哥 謝 明 傑 大 哥 陳 有 德 主 任 余 猛 代 表 及 賴 文 德 代 表 等, 給 予 族 群 議 題 上 的 訊 息 與 資 料, 使 我 能 在 此 議 題 上 有 所 論 述 再 提 游 仁 貴 老 師, 多 年 來 對 Hla alua 語 言 與 文 化 的 傳 承 與 貢 獻, 使 人 敬 佩, 其 精 神 足 堪 族 人 與 我 追 隨 尤 最 後 要 感 謝 是 最 摯 愛 的 家 人 們, 爸 爸 媽 媽 以 及 寶 貝 芝 嫻 的 體 諒 和 包 容, 讓 我 毫 無 後 顧 地 完 成 學 業 及 論 文 雖 然 我 不 是 很 純 的 Hla alua 血 統, 但 是 我 以 Hla alua 身 分 為 榮, 並 期 盼 族 人 能 團 結 一 致, 持 續 保 存 與 發 揚 自 己 的 文 化
6 Hla alua 人 的 社 會 生 活 文 化 認 同 與 族 群 意 識 : 以 桃 源 鄉 高 中 村 為 例 作 者 : 郭 基 鼎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所 摘 要 原 始 單 一 族 群 的 意 識 可 說 是 二 元 的, 主 要 強 調 內 外 之 分, 以 求 內 部 之 凝 聚 與 族 群 的 延 續 但 是 從 歷 史 脈 絡 上 看 來, 族 群 性 一 旦 受 到 某 些 因 素 的 影 響 會 向 外 擴 張, 可 能 造 成 某 些 特 定 族 群 的 發 展, 也 可 能 使 得 其 他 少 數 族 群 變 成 弱 勢, 因 而 產 生 文 化 被 同 化 同 質 化 的 危 機 或 認 同 上 的 疑 慮, 甚 至 形 成 所 謂 的 國 族 主 義 有 關 族 群 之 消 長 或 認 同 意 識 的 變 遷, 經 學 者 們 的 研 究, 已 有 許 多 相 關 的 族 群 認 同 理 論, 如 : 原 生 論 環 境 論 / 工 具 論 及 建 構 論 等, 然 不 可 諱 言, 這 些 可 能 都 是 出 自 某 種 意 識 下 的 外 部 觀 點 ; 而 若 再 藉 由 政 府 政 治 或 學 術 權 力, 使 某 一 族 群 的 族 屬 被 迫 認 定, 則 將 導 致 文 化 的 錯 認 近 年 來 原 住 民 的 正 名 運 動, 即 出 自 族 群 自 身 族 屬 的 反 省 潮 流 本 論 文 將 以 桃 源 鄉 高 中 村 的 Hla alua 人 為 例, 探 究 自 日 治 時 期 二 次 大 戰 後 至 今, 在 大 社 會 的 國 族 主 義 背 景 下, 其 在 族 群 或 文 化 認 同 意 識 上 的 演 變 與 再 建 構 之 過 程 並 且, 筆 者 將 以 Hla alua 人 及 高 中 村 居 民 的 身 份, 透 過 社 會 生 活 的 參 與 長 期 地 深 入 觀 察 來 作 一 整 理 敘 述 ; 旨 在 以 內 部 觀 點 來 詮 釋 分 析 在 當 前 的 文 化 政 策 內 外 在 條 件 與 環 境 下,Hla alua 人 是 如 何 的 別 樹 一 格 有 別 於 周 遭 居 民, 如 外 界 分 類 下 的 鄒 族 或 布 農 族 人, 並 且 蘊 釀 出 族 群 的 認 同 本 研 究 以 相 關 族 群 理 論 為 基 礎, 進 行 人 類 學 與 歷 史 學 的 對 話, 結 合 外 部 與 內 部 的 觀 點, 以 呈 現 Hla alua 人 的 族 群 意 識 ( 文 化 ) 最 大 目 的, 除 了 提 出 一 個 重 新 思 考 與 檢 視 台 灣 既 有 的 族 群 分 類 架 構 的 可 能 性 另 外, 透 過 此 研 究 喚 起 族 人 正 名 運 動 的 可 能 性, 明 確 宣 示 其 文 化 之 主 體 性, 並 不 歸 屬 他 族, 而 應 重 新 視 為 具 有 文 化 實 體 的 單 一 之 族 群, 獲 取 其 延 續 生 存 所 需 之 利 益 關 鍵 詞 : Hla alua 沙 阿 魯 阿 族 鄒 族 社 會 文 化 族 群 認 同 i
7 The Hla alua s Social Life, Cultural identity and Group Ideology A Case Study of GaoJhong Village, Tao-Yuan Township Author: Kuo, Chi-Ding Institute of Austronesian Studies,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ideology of a single aboriginal group is dualistic, since it stresses on the individuality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functions which are for uniting and extending the folk. From the view of history, once the group is impacted by certain external factors, it would extend outward. This extension might not only strengthen some certain groups, but also weaken other minority groups. Thus, the issues of cultural assimilation or identity would arise. Furthermore, it might shape the so-called nationalism. There are theories about group identify have been studied, such as Primordialism, Environmentalism, Instrumentalism and constructivism. However, these theories might come from the position of external ideology. In addition, if the group identity is forced by political power or academic authority, it would be mislead into wrong cultural identity. The Rectifying Activities of the aboriginal tribes in recent years are acting from the trend of self-identify. This study will take the Hla alua living in GaoJhong Village, Tao-Yuan Township as an example to investigate the development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ir group or cultural ideology of self-identity with the history background of the nationalism of mass society shaped from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and World War II. Meanwhile, through a view of a citizen of Hla alua and GaoJhong Village, a detailed description will be provided from the real participation and further observation of the local social life. The main purpose is to explain and analyze from internal point of view. With the present cultural policy,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and environment; how the Hla alua can be individual from other citizens and form their cultural identity and group ideology. In addition, to declare clearly their majority of their culture is not a sub-culture of other group. Besides, this study also attempts to propose another possibility of re-thinking and re-viewing the category of existed Taiwan tribes to view the Hla alua as an individual cultural group. Key words: Hla alua, sociocultural, group identity ii
8 目 次 第 一 章 導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動 機 與 目 的..1 第 二 節 文 獻 探 討 與 問 題 意 識.. 5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限 制...25 第 四 節 章 節 架 構 30 第 二 章 聚 落 發 展 與 社 會 文 化 31 第 一 節 桃 源 鄉 概 述 31 第 二 節 高 中 村 Hla alua 人 的 生 活 第 三 章 族 群 分 類 下 的 Hla alua 第 一 節 歷 史 上 的 Hla alua..65 第 二 節 鄒 族 的 分 類 第 三 節 Hla alua 人 的 口 傳 遷 移 史 與 族 群 分 類 觀 第 四 節 Hla alua 人 的 族 屬 論 述 第 四 章 異 族 通 婚 與 族 群 認 同 第 一 節 Hla alua 人 的 婚 姻. 89 第 二 節 通 婚 後 的 Hla alua 家 庭...92 第 三 節 血 緣 融 合 後 的 族 群 認 同 表 現 第 五 章 文 化 復 振 與 文 化 認 同 之 建 構 121 第 一 節 miatungusu( 聖 貝 祭 ) 的 文 化 展 演. 121 第 二 節 高 中 村 Hla alua 人 的 文 化 復 振 行 為 第 三 節 塔 羅 留 溪 保 育 區 -Hla alua 人 與 布 農 人 認 同 中 心 之 建 構 146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56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與 未 來 之 展 望 第 二 節 觀 光 產 業 與 文 化 認 同 之 永 續 經 營..163 附 錄 參 考 書 目 iii
9 表 目 次 表 1-1 文 獻 中 有 關 Hla alua 人 的 分 類 稱 謂 對 照 表 9 表 2-1 桃 源 鄉 之 行 政 沿 革.34 表 2-2 桃 源 鄉 疆 域 沿 革 表.35 表 2-3 桃 源 鄉 現 今 行 政 區 域.36 表 2-4 桃 源 鄉 各 行 政 村 各 族 人 口 統 計.39 表 2-5 高 中 村 各 鄰 各 族 統 計.46 表 2-6 高 中 村 Hla alua 人 現 有 命 名 譜.50 表 2-7 高 中 村 現 存 氏 族 統 計 表 51 表 2-8 近 代 頭 目 繼 承 表 55 表 2-9 高 中 村 歷 屆 村 長 與 族 別 56 表 2-10 宗 教 聖 地...58 表 2-11 當 代 Hla alua 人 農 耕 作 物 週 期 61 表 2-12 Hla alua 人 賦 予 桃 源 鄉 的 傳 統 地 名.62 表 3-1 荷 蘭 時 期 北 部 集 會 區 出 現 鄒 族 村 落 人 口 66 表 3-2 Hla alua 人 的 族 群 分 類 稱 謂 80 表 3-3 其 他 族 群 對 於 Hla alua 族 之 稱 謂.81 表 年 與 2008 年 桃 源 鄉 各 族 人 口 成 長 表 88 表 與 2008 高 中 村 各 族 人 口 成 長 表 88 表 年 高 中 村 Hla alua 人 族 屬 調 查...93 表 4-4 表 4-5 表 5-1 表 5-2 鄉 代 表 候 選 人 背 景..115 投 票 者 背 景..116 Hla alua 祭 典 儀 式 歷 年 變 遷 一 覽 表 年 Miatungusu 祭 典 儀 式 活 動 流 程.126 表 年 Miatungusu 祭 典 儀 式 活 動 流 程 iv
10 表 5-4 高 中 村 Hla alua 語 使 用 能 力 統 計 表.136 表 5-5 興 中 國 小 學 童 各 年 級 各 族 人 數 統 計 表 表 6-1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近 代 族 群 正 名 成 功 之 因 素 對 照 表 157 表 6-2 Hla alua 人 的 文 化 認 同 與 族 群 意 識 發 展 模 組 158 v
11 圖 目 次 圖 1-1 傳 統 家 屋 及 墓 穴 圖..16 圖 1-2 施 正 鋒 (2004) 族 群 認 同 構 成 圖..20 圖 2-1 桃 源 鄉 部 落 位 置 圖.31 圖 2-2 高 中 村 行 政 區 域 圖.41 圖 2-3 高 中 村 街 道 圖.44 圖 2-4 高 中 村 街 道 圖.45 圖 年 劉 斌 雄 所 繪 製 之 Hla alua 四 社 分 佈 圖.79 圖 4-1 構 成 Hla alua 人 族 群 認 同 之 內 部 認 同 層 次 圖..110 圖 5-1 高 中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組 織 圖 148 vi
12 照 片 目 次 照 片 5-1 桃 源 鄉 公 所 舉 辦 Miatungusu 儀 式 流 程 圖 128 照 片 5-2 Hla alua 頭 目 ( 主 祭 者 ) 引 領 儀 式 進 行..130 照 片 5-3 桃 源 村 雁 爾 社 之 Miatungusu 祭 典 儀 式 照 片 5-4 高 中 村 美 隴 社 之 Miatungusu 祭 典 儀 式 132 照 片 5-5 桃 源 鄉 宗 族 宗 親 會 辦 理 Miatungusu 儀 式 演 練.134 照 片 5-6 桃 源 鄉 鄒 族 宗 親 會 辦 理 Hla alua 羅 馬 拼 音 教 學 照 片 5-7 校 內 以 貝 神 祭 典 為 主 題 的 石 版 雕 刻.139 照 片 5-8 利 用 校 內 樓 梯 規 劃 Hla alua 語 文 化 步 道..139 照 片 5-9 植 物 文 化 園 區 入 口 意 象.140 照 片 5-10 樓 梯 轉 角 處 的 文 化 學 習 一 角 141 照 片 5-11 游 仁 貴 老 師 耐 心 講 述 Hla alua 的 文 化 照 片 5-12 塔 羅 留 溪 保 育 區 賞 魚 步 道 照 片 5-13 高 中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塔 羅 留 溪 發 展 會 議 149 照 片 5-14 塔 羅 留 溪 保 育 區 入 口 意 象 150 照 片 5-15 塔 羅 留 溪 保 育 區 步 道 的 創 意 文 化 表 徵 151 照 片 5-16 導 覽 解 說 員 為 興 中 國 小 解 說 塔 羅 留 溪 的 文 化 與 生 態 152 照 片 5-17Hla alua 文 化 小 常 識 加 油 站..153 照 片 6-1 桃 源 鄉 入 口 意 象 -Hla alua 與 Bunun 兩 族 並 存 之 想 像.161 vii
13 第 一 章 導 論 一 緣 起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動 機 與 目 的 台 灣 歷 經 日 本 殖 民 主 義 與 國 民 政 府 等 國 族 主 義 的 壓 迫, 直 到 1987 年 國 家 解 嚴 之 後, 才 真 正 走 向 正 常 化 的 民 主 國 家 自 由 開 放 的 社 會 環 境 使 得 各 個 族 群 開 始 重 新 尋 找 國 家 及 文 化 的 認 同 此 外, 在 後 現 代 主 義 思 維 下, 強 調 多 元 並 存 的 現 象, 尤 其 以 弱 勢 族 群 為 主, 本 土 文 化 才 逐 漸 得 到 重 視 在 此 時 空 背 景 下,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社 會 運 動 ( 去 " 番 " 之 正 名 運 動 ) 方 得 以 發 起, 以 訴 求 找 回 屬 於 自 我 族 群 的 主 體 性 再 者, 全 球 化 (globalization) 與 本 土 化 (indigenization) 的 議 題 持 續 發 燒, 推 波 助 瀾 了 本 土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的 再 現, 也 使 得 原 住 民 積 極 的 進 行 族 群 復 振 運 動 ( 恢 復 傳 統 領 域 族 群 正 名 運 動 語 言 復 振 ) 1993 年, 文 建 會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經 由 國 家 力 量 的 施 行, 意 圖 讓 資 本 主 義 所 造 成 的 人 心 渙 散 的 社 會 現 象, 得 以 在 地 的 文 化 再 現 或 復 振 來 發 展 社 區 (Community), 以 凝 聚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体 意 識, 並 重 建 對 於 國 家 的 認 同, 在 此 過 程 中, 卻 意 外 讓 原 住 民 文 化 產 業 化, 更 得 以 蓬 勃 發 展 自 我 的 族 群 這 樣 的 歷 史 背 景 下, 讓 長 期 低 迷 的 原 住 民 族 群 意 識 漸 漸 抬 頭, 開 始 去 注 意 自 身 的 文 化 族 群 認 同 的 問 題 台 灣 原 住 民 一 直 以 來 受 到 學 術 研 究 與 官 方 統 治 需 求 ( 人 口 調 查 ) 的 限 制, 早 期 的 族 群 分 類 大 致 劃 分 為 九 族 ( 泰 雅 阿 美 排 灣 賽 夏 雅 美 布 農 鄒 族 魯 凱 卑 南 ) 但 是, 自 2001 年 9 月 22 日 邵 族 正 名 成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第 十 族 隔 年 8 月 10 日 噶 瑪 蘭 族 成 為 第 十 一 族 2004 年 1 月 14 日 太 魯 閣 族 正 名 為 第 十 二 族 之 後, 這 些 正 名 運 動 象 徵 著 族 群 性 的 展 現, 是 有 別 以 往 的 分 類 模 式 例 如,2007 年 正 名 的 第 十 三 族 撒 奇 萊 雅 族 的 宣 言 如 下 ( 筆 者 撰 寫 論 文 中, 賽 德 克 已 正 名 為 第 十 四 族 ): 1
14 行 政 院 於 96 年 1 月 17 日 正 式 宣 佈, 在 歷 史 上 消 失 百 餘 年 的 撒 奇 萊 雅 族,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第 13 族 撒 奇 萊 雅 族 原 本 分 佈 於 奇 萊 ( 花 蓮 ) 平 原, 在 清 廷 開 山 撫 番 政 策 壓 力 下 被 強 制 遷 社, 因 而 大 多 被 附 近 的 阿 美 族 人 同 化 因 為 長 期 與 阿 美 族 人 混 居, 所 以 在 日 據 時 代 就 被 歸 類 為 阿 美 族 人, 事 實 上 兩 族 的 語 言 差 異 度 達 到 七 成 撒 奇 萊 雅 族 的 宣 言 是 一 種 族 群 自 身 的 主 觀 認 定, 才 產 生 出 正 名 的 力 量 原 住 民 之 正 名 運 動 影 射 出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群 分 類 與 建 構 的 內 外 在 問 題 族 群 分 類 與 界 定 是 國 家 政 府 或 學 術 的 霸 權 之 一, 主 要 是 由 外 自 認 為 根 據 客 觀 標 準 認 定 下 的 主 觀 結 果, 不 盡 然 是 本 地 人 觀 點 內 部 的 分 類 模 式 因 此, 可 能 會 造 成 被 歸 到 某 一 特 定 族 群 的 弱 勢 群 體, 其 主 體 性 喪 失 與 認 同 感 低 落, 甚 至 更 嚴 重 者 還 導 致 所 謂 的 文 化 認 同 錯 認 1 之 現 象 所 謂 認 同 (identification) 即 : 人 類 從 各 類 的 群 體 生 理 物 質 職 業 朋 友 活 動 信 仰 價 值 觀 念 等 之 意, 從 這 些 領 域 和 實 質 中 獲 得 意 識 並 形 塑 其 自 我 認 同, 族 群 認 同 即 是 其 中 一 種 族 群 是 以 族 群 性 來 認 同 的, 依 恃 著 血 緣 語 言 傳 統 習 俗, 常 是 人 類 生 而 有 的 因 素, 含 有 深 厚 的 情 感 依 附 因 此, 群 體 的 認 同 是 一 種 文 化 的 認 同, 也 是 一 種 文 化 的 建 構, 族 群 認 同 亦 是 如 此 即 族 群 認 同 是 文 化 認 同 的 展 現 和 再 確 認 ( 謝 繼 昌 2006b:2) 因 此, 由 上 而 下 由 外 而 內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分 類 結 果, 其 形 塑 之 族 群 認 同 現 象 是 值 得 我 們 持 續 去 探 究 的 現 況 是, 以 往 單 一 族 群 的 部 落 多 已 不 復 存 在, 取 而 代 之 是 多 元 族 群 並 存 的 社 區, 而 文 化 相 互 的 採 借 與 融 合, 是 否 亦 會 影 響 族 群 的 認 同 與 模 糊 了 族 群 的 邊 界, 需 要 繼 續 的 關 注 但 在 族 群 自 身 醒 覺 政 府 政 策 及 族 群 相 融 合 之 下, 族 群 的 分 類 身 意 的 學 者 族 習 對 群 其 文 化 認 筆 同 與 者 錯 具 認 一 詞 的 身 釋 歌 分 義 舞 為, 大 回 學 被 到 以 歸 部 來 到 落 一 某 後 直 一, 以 族 才 為 群 瞭 阿 的 解 里 弱 這 山 勢 些 鄒 群 並 族 體 非, 之 我 其 文 族 錯 化 之 認 為 儀 該 本 式 族 群 文 文 化 化, 為 還 自 特 Hla alua Mayasvi Homayaya 2 需 要 再 重 新 研 究 與 認 定, 須 採 集 主 體 ( 土 著 觀 點 : 自 身 族 群 ) 與 客 體 ( 他 者 觀 點 : 國 家 學 術 他 群 ) 的 多 方 觀 點, 以 還 原 出 真 實 的 族 群 身 分 1 筆 民 主 化 以 來, 國 家 對 於 多 元 族 群 的 禁 錮 逐 漸 鬆 綁, 原 本 被 壓 抑 的 族 群 認 同,
15 伺 機 尋 求 妥 適 的 呈 現 ( 施 正 鋒 2003) 依 循 此 脈 絡, 筆 者 關 懷 的 是 桃 源 鄉 高 中 村 Hla alua 人, 在 學 術 與 官 方 的 分 類 認 定, 目 前 族 群 身 份 歸 屬 為 鄒 族 其 中 一 支, 但 是 語 言 歧 異 度 非 常 的 大, 將 其 建 構 成 同 一 族, 意 見 分 陳 眾 說 紛 紜 國 民 政 府 的 漢 化 政 策 ( 國 族 主 義 ) 使 得 原 本 人 數 不 多 的 Hla alua 人 面 臨 語 言 消 失 窘 境, 文 化 或 族 群 認 同 危 機 四 伏 ;Hla alua 人 大 量 與 布 農 族 通 婚 的 結 果, 布 農 化 的 現 象 模 糊 的 了 族 群 邊 界, 值 得 注 意 傳 統 儀 式 舞 蹈 不 斷 的 在 公 共 場 合 再 現, 提 升 了 原 住 民 在 社 會 上 的 能 見 度 Hla alua 人 也 在 國 家 音 樂 廳 第 一 次 展 演 我 群 的 舞 蹈 後, 強 化 了 文 化 族 群 認 同, 開 始 區 辨 與 布 農 族 的 不 同, 成 立 桃 源 鄉 鄒 族 宗 親 會, 定 期 於 每 年 一 月 初 舉 辦 聖 貝 祭 2, 持 續 儀 式 文 化 之 展 演 另 外, 政 府 再 度 實 行 國 家 認 同 政 策, 高 中 社 區 開 始 發 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三 年 前, 以 Hla alua 人 傳 統 的 漁 獵 區 概 念 - 創 造 了 塔 羅 留 溪 生 態 保 護 區, 成 為 當 地 多 元 族 群 凝 聚 共 識 齊 心 發 展 之 目 標, 並 期 盼 觀 光 帶 來 的 利 益 能 增 加 高 中 村 民 的 經 濟 收 入 就 此, 不 同 時 期 的 事 件 影 響, 不 斷 誘 發 出 Hla alua 人 族 群 性 的 表 現, 這 些 事 件 讓 筆 者 想 進 一 步 釐 清 Hla alua 人 在 其 社 會 生 活 中 所 存 在 的 種 種 族 群 認 同 二 動 機 本 文 基 於 論 述 Hla alua 人 之 族 群 意 識 建 構 的 基 礎 過 程 之 需, 因 族 乃 為 外 來 之 稱 謂 觀 點 及 定 位 方 式 故 以 人 先 族 後 之 稱 呼 次 序 來 發 展 文 本 之 敘 3 述 筆 者 的 族 別 註 記 為 鄒 族, 但 在 " 本 地 人 " 的 觀 點 之 下, 自 稱 為 Hla alua 人, 較 特 別 的 是 筆 者 的 父 親 為 外 省 人, 母 親 則 是 Hla alua( 父 ) 與 布 農 族 ( 母 ) 的 後 裔, 因 此 在 血 統 上 呈 現 多 元 融 合 的 現 象 此 條 件 下, 本 身 往 往 根 據 不 同 對 話 之 對 為 象 與 情 境 來 表 述 自 己 身 分 的 認 同, 也 產 生 多 重 或 多 元 的 認 同 現 象 本 全 地 社 人 會 亦 有 即 災 人 以 難 特 當 發 有 地 生 的 人 宗 的 教 觀 儀 點 式 來, 詮 又 釋 稱 為 聖 貝 祭, 傳 說 必 須 由 巫 師 的 血 祭 養 12 個 貝 神, 否 則 當 漢 人 問 我 身 份 時 我 會 回 答 : 我 是 原 住 民 ( 泛 原 住 民 ) 或 者 是 鄒 族 ( 被 2 Hla alua 3 3
16 歸 屬 於 鄒 族 後 的 " 錯 認 表 述 ") 當 原 住 民 問 我 身 份 時, 我 會 回 答 : 我 是 鄒 族, 再 根 據 對 方 對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分 類 知 識, 由 淺 入 深 的 表 示 南 鄒 族 或 者 是 Hla alua ( 凸 顯 自 己 Hla alua 的 族 群 意 識 ) 當 桃 源 鄉 民 問 我 的 身 份 時, 我 會 回 答 : 我 是 高 中 村 的 Hla alua 人 ( 部 落 區 域 認 同 與 族 群 認 同 ) 當 Hla alua 長 老 問 我 的 身 份 時, 我 會 回 答 : 我 是 Apu u( 母 親 的 原 住 民 名 字 ) 最 小 的 孩 子 ( 根 本 賦 予 之 認 同 ) 筆 著 認 同 自 己 為 Hla alua 的 一 員, 回 答 自 己 身 分 時 敘 述 了 被 客 體 分 類 族 群 的 結 果 與 自 我 展 現 時 族 群 認 同 差 異 存 在 的 現 象, 致 使 筆 者 產 生 主 動 去 注 意 關 心 Hla alua 人 族 群 定 位 與 文 化 認 同 之 相 關 議 題, 並 嘗 試 去 瞭 解 且 採 取 研 究 行 動 在 南 島 所 學 習 過 程 中, 接 觸 到 了 西 方 學 者 對 族 群 認 同 研 究 所 做 的 相 關 理 論, 如 : 原 生 論 環 境 論 工 具 論 及 建 構 論 等, 深 深 覺 得 瞭 解 Hla alua 人 之 族 群 性 與 族 群 認 同 建 構 的 過 程, 是 相 當 有 趣 且 有 意 義 的 一 個 課 題 因 此 引 起 了 此 研 究 的 動 機 另 外, 筆 者 亦 為 國 小 教 師, 自 認 工 作 本 質 上, 基 本 在 推 廣 漢 化 政 策, 幾 乎 可 說 是 扮 演 著 扼 殺 族 群 語 言 與 文 化 的 角 色, 因 此, 內 心 愧 疚 不 已 於 是, 乃 萌 生 去 深 掘 有 關 Hla alua 人 社 會 生 活 中 有 關 文 化 認 同 與 在 地 的 族 群 意 識 關 聯 之 種 種 表 徵 現 象, 俾 以 反 思 自 己 三 目 的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旨 在 分 析 當 下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高 中 村 Hla alua 人 的 認 同 現 象, 期 望 以 長 期 持 續 及 參 與 觀 察 其 社 會 生 活 的 方 式, 及 本 地 人 觀 點 的 立 場, 來 說 明 究 竟 Hla alua 人 集 體 認 同 是 如 何 的 產 生 決 定 的 並 從 歷 史 場 景 勾 勒 出 Hla alua 被 主 觀 建 構 形 塑 成 為 泛 鄒 族 的 認 同 現 象, 可 能 就 是 一 種 文 化 上 認 同 的 " 錯 認 " 由 探 討 社 會 生 活 實 踐 中 各 種 文 化 的 面 向 與 行 動, 分 析 出 真 正 屬 於 Hla alua 人 的 認 同 意 識 筆 者 融 入 Hla alua 人 的 社 會 生 活, 描 繪 高 中 村 Hla alua 人 的 " 族 4
17 群 認 同 " 全 景, 盼 望 能 跳 脫 出 以 往 被 歸 屬 為 " 鄒 族 " 的 包 袱 以 及 被 布 農 化 的 危 機, 而 走 向 自 己 的 道 路, 俾 以 提 昇 本 族 群 在 台 灣 社 會 的 地 位, 使 族 人 文 化 認 同 的 象 徵 意 涵 得 以 永 續 並 找 尋 Hla alua 人 的 歸 屬 要 素, 並 從 學 理 來 探 討 其 作 為 一 獨 立 " 族 群 " 的 論 述 基 礎 及 建 構 成 為 單 一 特 定 族 群 過 程 中 有 哪 些 可 能 的 有 利 因 素 第 二 節 文 獻 探 討 與 問 題 意 識 一 臺 灣 原 住 民 的 分 類 ( 一 ) 荷 鄭 時 期 西 元 1627 年 荷 蘭 傳 教 士 George Candidius 來 台 後, 積 極 向 原 住 民 傳 教, 4 稱 原 住 民 為 福 爾 摩 沙 人 他 並 沒 有 給 與 原 住 民 族 別 分 類, 僅 就 社 名 區 分, 如 新 港 麻 豆 目 加 溜 等 荷 據 期 間, 政 府 掠 取 經 濟 大 於 一 切, 對 原 住 民 沒 有 特 別 分 類, 僅 作 社 名 區 別, 並 將 統 治 的 領 地 以 台 南 安 平 為 中 心, 分 為 北 部 集 會 區 ( 台 南 以 北 地 區 ) 南 部 集 會 區 ( 台 南 以 南 ) 卑 南 集 會 區 ( 台 東 地 區 ) 及 淡 水 集 會 區 ( 台 北 地 區 ) 等 四 個 集 會 區 5 根 據 荷 蘭 之 臺 灣 統 治 所 載,1650 年 是 荷 蘭 人 勢 力 最 興 盛 的 時 候, 全 台 有 293 個 村 莊 被 承 認 其 主 權 6 ; 當 時 的 Tatatarourou(Tararu 四 社 番 ), 即 今 日 的 高 中 村, 乃 代 表 Hla alua 人, 參 與 一 次 北 部 集 會 區 會 議 而 鄭 氏 王 朝 接 手 臺 灣 後, 行 政 制 度 大 致 承 襲 了 荷 蘭 所 留 下 之 制 度, 對 於 原 住 民 並 無 任 何 之 分 類, 而 以 社 稱 之, 或 稱 原 住 民 為 土 番 或 土 民 ( 二 ) 清 領 時 期 1990, 麗 村 松 之 孝 林 島 志, 頁 ( 92 荷 許 蘭 賢 之 瑤 台 譯 灣 ), 統 治 村 落 戶 臺 口 灣 調 文 查 獻 所 10(3),1959, 見 的 荷 蘭 之 台 灣 頁 原 住 1 民 統 治 台 灣 風 物 40(2), 年 ( 明 萬 曆 三 十 一 年 ) 陳 第 不 及 二 千 字 的 東 番 記 是 最 早 將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訴 諸 於 文 字 者, 記 錄 台 灣 西 南 部 原 住 民 生 活 景 象, 但 並 未 出 現 任 何 4 美 5 中 6 莊
18 的 原 住 民 分 類 1697 年 ( 康 熙 三 十 六 年 ) 郁 永 河 的 裨 海 紀 遊 則 是 早 期 有 關 於 原 住 民 田 野 記 錄 之 經 典, 他 將 原 住 民 分 成 土 番 與 野 番 7 清 政 府 以 原 住 民 族 是 否 接 受 統 治 遵 從 教 化 而 區 分 為 熟 番 和 生 番 1741 年 ( 乾 隆 六 年 ) 再 將 原 住 民 細 分 成 : 熟 番 倚 山 熟 番 平 地 熟 番 歸 化 生 番 平 埔 熟 番 邊 海 熟 番 淡 水 熟 番 山 後 生 番 等 八 類 至 1764 年 ( 乾 隆 二 十 五 至 二 十 九 年 ) 改 分 熟 番 歸 化 生 番 及 生 番 三 類 直 到 1724 年 ( 雍 正 二 年 ), 黃 淑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的 番 俗 六 考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第 一 次 被 全 面 性 的 分 類, 將 原 住 民 分 為 : 北 路 諸 羅 番 十 種, 南 路 鳳 山 番 三 種, 共 計 十 三 類 9 當 時 的 Hla alua 人, 其 中 內 優 社 美 壠 社 已 表 列 於 其 中, 但 是 以 地 域 名 或 社 名 作 為 分 類, 而 未 賦 予 " 族 " 的 概 念 清 領 時 期, 官 方 對 於 原 住 民 的 政 策 主 要 是 安 撫, 並 以 是 否 接 受 教 化 及 納 租 來 作 為 分 類 的 方 式 當 時 社 會 仍 存 有 非 我 族 類, 其 心 必 異 的 觀 念, 因 此 出 現 以 番 來 稱 呼 原 住 民, 而 只 有 清 朝 人 才 為 人 ( 三 )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是 日 本 的 第 一 個 殖 民 地, 對 於 此 地 的 調 查 可 說 盡 其 能 事, 以 便 有 效 統 治 明 治 維 新 後, 日 本 人 類 學 者 民 族 學 者 紛 紛 來 台 田 野 調 查, 開 啟 了 有 關 原 住 民 的 分 類 研 究 日 據 時 代, 對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的 研 究 有 兩 類, 一 類 是 所 謂 的 生 番 亦 高 砂 族 系 統, 一 類 則 為 熟 蕃 也 就 是 平 埔 族 系 統, 但 是 多 數 著 重 研 究 前 者, 後 者 卻 被 認 為 早 是 已 漢 化, 沒 有 明 顯 特 徵 的 群 體 伊 能 嘉 矩 是 最 早 將 臺 灣 原 住 民 作 人 類 學 式 分 類 的 學 者 1900 年, 與 粟 野 傳 之 合 著 的 臺 灣 番 人 事 情, 他 將 原 住 民 分 成 Ataiyal Vonum Tsaou Supayowan 永 良 叔 河 璧 璥,, 裨 重 台 修 海 紀 福 使 遊 建 槎 台 錄 灣 臺,1724, 府 北 志 :, 台 灣 頁 臺 銀 北 行 : 經 台 濟 灣 研 銀 究 行 室 經,1959, 濟 研 究 室 頁,1961, 32 頁 Tsarisen Piyuma Amis Peipo 其 主 要 依 據 物 質 文 化 方 面, 而 對 於 其 他 民 族 特 徵 如 : 語 言 傳 說 等 之 差 異, 並 無 詳 細 之 比 較 1904 年, 臺 灣 番 政 治 之 中, 郁 劉 黃 7 8 9
19 把 平 埔 族 分 為 十 類 10, 這 也 是 有 關 於 平 埔 族 的 第 一 次 學 術 分 類 1912 年, 森 丑 之 助 他 在 三 省 堂 所 發 行 的 日 本 百 科 辭 典, 其 中 第 六 卷, 發 表 原 住 民 的 六 分 法,Taiyal Bunun Tsauo Pauwan Amis Yami 11 鈴 木 作 太 郎 和 藤 崎 濟 之 助 兩 位 學 者, 將 原 住 民 先 分 成 : 生 蕃 熟 蕃 化 蕃 三 大 類, 每 類 再 分 成 若 干 族 1932 年, 他 以 文 化 人 類 學 的 文 化 特 徵 與 地 理 區 域 分 類, 將 生 蕃 分 成 :Taiyal Saisetto Bunun Tsou Paiwan Ami Yami 1930 年 到 1933 年, 土 俗 人 種 學 教 室 移 川 子 之 藏 帶 領 學 生 宮 本 延 人 馬 淵 東 一, 與 語 言 教 室 小 川 尚 義 合 作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田 野 工 作, 於 1935 年 出 版, 臺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二 冊 及 臺 灣 高 砂 族 傳 說 集 一 冊 成 果 其 將 高 砂 族 系 統 原 住 民 分 成 :Atayal Saisiat Bunun Tsou Rukai Paiwan Panapanayan Pangtsah Yami, 此 分 類 法 一 直 影 響 之 後 其 他 學 者 的 分 類 小 川 尚 義 就 語 言 使 用 度 做 民 族 區 別, 平 常 仍 固 定 使 用 自 身 族 群 語 言 者, 分 成 :Atayal Seedeq Saisait Bunun Tsou Kanakanabu Saaroa Rukai Paiwan Ami Yami 12 淺 井 惠 倫 亦 以 語 言 區 分, 採 取 多 層 分 支 的 複 級 分 類 法 13,Northern Group Bunun Group Tsou-Paiwan Group Amis Group Batan Group 五 大 群, 以 下 再 分 類 數 支 Tsou-Paiwan Group 語 群 中,Tsou 與 Original Sa arua Kanakanabu 為 兩 種 不 同 語 言, 予 以 區 分 兩 人 從 語 言 學 角 度 將 Hla alua 首 次 單 獨 分 類 於 表 中 1939 年 鹿 野 忠 雄 利 用 生 物 學 的 分 類 方 法, 提 出 另 一 套 高 砂 族 原 住 民 分 類 法, 分 成 : 泰 雅 族 賽 夏 族 布 農 族 鄒 族 排 灣 族 阿 美 族 雅 美 族 七 大 類 14 李 亦 園, 民 族 的 社 會 與 文 化,1995, 頁 51 日 本 政 府 對 於 原 住 分 類 方 法, 大 體 上 依 照 不 同 時 期 學 者 的 研 究 成 果 其 華 丑 川 之 尚 助 義 (, 宋 臺 文 灣 薰 高 譯 砂 ), 族 傳 臺 說 灣 集 蕃,( 族 臉 臺 譜 北, : 頁 臺 北 11 考 文 衛 鹿 化 惠 野 出 林 忠 版, 雄 事, 業 臺 臺 委 灣 灣 員 土 原 會 著 住,1958), 族 民 的 族 源 の 流 分 與 頁 類 分 た 類 對, すゐ 收 錄 一 帝 在 試 國 林 案 大 熊, 學 祥 語 民 言 臺 族 灣 學 文 研 化 究 室 論 7(1)(1941),,1935), 集 第 一 頁 集,( 9 頁 臺 7-8 北 中 7 鄒 族 下 再 細 分 為 二 亞 族 ; 北 鄒 亞 族 含 : 魯 富 都 達 邦 特 富 野 伊 姆 茲, 南 鄒 亞 族 含 : 四 社 群 與 簡 仔 霧 群 10 參 11 森 12 小 13 參 14 參
20 上 的 分 類 方 法, 官 方 多 已 採 用, 但 僅 限 用 於 戶 口 調 查, 而 行 政 方 面 另 有 分 類 標 準 1902 年 臺 灣 總 督 兒 玉 源 太 郎, 他 提 出 關 於 原 住 民 行 政 的 意 見 書, 希 訂 定 原 住 民 的 身 份 此 分 類 方 法 乃 承 襲 清 朝 的 分 類, 他 將 原 住 民 分 成 : 熟 蕃 生 蕃 化 蕃 ; 視 其 為 日 本 殖 民 國 臣 民, 但 其 分 類 標 準 乃 依 文 化 開 化 及 服 從 之 程 度 來 區 分 直 到 1935 年, 總 督 府 公 布 戶 口 調 查 規 定, 才 正 式 將 熟 蕃 生 蕃 改 稱 為 平 埔 族 高 砂 族, 化 蕃 則 淪 為 不 明 日 據 時 期 學 者 與 政 府 對 於 原 住 民 的 研 究 可 謂 相 當 之 透 徹, 許 多 文 獻 至 今 仍 非 常 具 有 價 值, 被 引 用 頻 繁 但 是 有 關 原 住 民 的 族 群 分 類 概 念 影 響 極 其 深 遠, 致 使 至 今 無 法 跳 脫 其 中 部 份 的 分 類 法, 乃 是 提 供 殖 民 政 府 統 治 下 的 調 查 結 果, 由 上 而 下, 缺 少 了 被 研 究 者 的 觀 點, 亦 不 見 出 自 研 究 者 自 身 反 省 的 研 究, 因 此 分 類 法 很 值 得 再 議 日 據 以 前 的 研 究 以 " 屬 地 主 義 " 居 多, 常 見 者 為 : 社 名 或 區 域 名 ; 之 後, 則 以 " 屬 人 主 義 " 來 分 類 民 族, 賦 予 其 各 族 別 之 稱 謂 在 此 時 期,Hla alua 人 被 明 確 定 位 於 鄒 族 的 範 疇 ; 雖 然 語 言 學 家 認 為 鄒 族 各 分 支 的 語 言 差 異 性 大, 但 卻 一 直 沒 有 改 變 此 分 類 的 結 果 ( 四 ) 國 民 政 府 後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後, 學 者 對 於 台 灣 土 著 的 研 究 乃 承 襲 自 日 本 時 代 學 者 的 研 究 成 果, 即 維 持 了 高 砂 族 與 平 埔 族 的 二 分 法, 僅 將 高 砂 族 改 稱 為 高 山 族 國 內 學 者 的 分 類 法 中, 則 以 衛 惠 林 較 為 特 殊, 其 繼 承 了 鹿 野 忠 雄 的 分 類 概 念, 分 為 : 北 部 諸 族 中 部 諸 族 南 部 諸 族 東 部 諸 族 以 及 蘭 嶼 群 等 五 大 群 體 15 中 部 諸 族 分 為 兩 個 群, 一 為 布 農 族, 卓 社 群 卡 社 群 丹 社 群 巒 社 群 郡 社 之 氏 群 ; 二 為 曹 族, 阿 里 山 曹 亞 族 ( 又 分 Tapang Tu utu 群 與 Tufutu 群 ) 卡 那 布 亞 共 五 大 群 體 : 北 部 諸, 以 紋 面 織 貝 祖 靈 崇 拜 為 共 同 文 化 特 徵 中 部 諸 族, 以 父 系 外 婚 蘭 土 族 地 及 特 母 族 權, 尊 雙 重 系 皮 宗 套 族 袖 蛇 套 崇 褲 拜 皮 太 革 陽 鞋 崇 護 拜 陰 袋 喪 為 服 共 飾, 同 琉 文 璃 化 珠 特 花 徵 環 南 頭 部 飾 諸 木, 石 以 雕 貴 刻 賤 階 青 級 竽 及 栽 種 貴 族 為 族 (kanakanabu) 沙 阿 魯 阿 亞 (Sa arua) 此 後, 學 者 對 於 高 山 的 分 類 法, 舟 同 嶼 魚 文 群 鉤, 化 與 以 特 魚 漁 質 網 團 為 東 組 文 部 織 化 諸 特 棕 族 質 櫚, 以 布 參 母 自 銀 系 鹿 杯 親 野 族 忠 土 雄 偶 年 ( 齡 宋 獨 階 文 立 層 薰 笠 譯 稍 ), 銀 疤 頭 紋 臺 盔 身 灣 考 短 倒 古 冑 鉤 學 式 矛 民 背 族 心 風 學 箏 概 水 為 觀 竽 共 栽 同 一 培 文 書 化,1984 拼 特 版 質 木 15 8
21 仍 不 脫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人 的 九 分 法 戰 後 初 期,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曾 作 原 住 民 的 分 類, 分 成 : 泰 雅 族 布 農 族 曹 族 魯 凱 族 排 灣 族 卑 南 族 邦 則 族 雅 美 族 1954 年, 內 政 部 正 式 核 定 其 為 九 族, 由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根 據 歷 史 文 化 血 統 等 擬 定 ; 其 中 邦 則 族 為 阿 美 族 其 分 類 目 的 與 日 據 時 期 相 同, 以 戶 籍 調 查 為 主 1947 年 將 高 山 族 改 稱 為 山 地 同 胞,1980 年, 原 住 民 身 份 認 定 再 更 改 為 : 平 地 山 胞 與 山 地 山 胞 ( 五 ) 小 結 各 個 時 期 的 學 者 與 政 府 對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會 有 不 同 的 分 類 方 式 ( 參 考 表 1-1); 學 者 方 面, 前 期 以 地 域 性 作 區, 即 屬 於 屬 地 主 義, 後 期 則 為 以 社 會 文 化 特 性 來 分 辨 的 屬 人 主 義, 但 都 難 跳 脫 非 我 族 類 的 想 法 政 府 方 面, 其 以 教 化 為 區 分 的 中 心 點, 實 質 目 的 卻 為 剝 削, 而 分 類 的 目 的 僅 為 方 便 於 管 理 Hla alua 人 之 地 域 性 明 確, 其 於 桃 源 鄉 內 深 耕 已 久, 早 期 被 以 內 憂 社 美 壠 社 統 稱 之 直 到 日 人 將 其 分 類 為 鄒 族 亞 族 之 一, 但 鄒 族 三 支 的 語 言 與 文 化 方 面 差 異 性 大, 歸 屬 同 一 範 疇 仍 有 可 議 之 處, 需 要 更 全 面 系 統 性 來 深 入 瞭 解 其 社 會 生 活 族 群 意 識 與 族 群 認 同 間 的 關 係, 以 融 合 內 外 部 之 主 客 觀 觀 點, 檢 視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分 類 方 式 9
22 表 1-1. 文 獻 中 有 關 Hla alua 人 的 分 類 稱 謂 對 照 表 稱 謂 出 處 內 幽 內 優 美 隴 社 陳 夢 林, 諸 羅 縣 志 卷 六 臺 灣 方 志,1717 年 內 憂 大 武 壠 屯 社 綱 社 美 壠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1724 年 大 武 壠 山 ( 內 社 九 : 大 離 蚌 礁 吧 諸 羅 縣 志 封 域 志,1917 年 年 萬 打 聾 內 幽 美 壟 ) 四 社 番 安 平 縣 雜 記,1982 年 四 社 生 番 ( 美 壟 社 排 剪 社 塔 蠟 袷 社 雁 爾 社 ) Rairoa 或 Raiyu, 自 稱 Saaloa 美 壟 社 排 剪 社 塔 蠟 袷 社 雁 爾 伊 能 嘉 矩 臺 灣 文 化 志 臺 灣 番 政 志 臺 灣 踏 查 日 記,1996 年 ( 遠 流 出 版 社 ) 森 丑 之 助 生 番 行 腳,1917 年 佐 山 融 吉 番 族 調 查 報 告 書,1915 年 社 Lha alua 小 島 由 道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1918 年 Saaroa 小 川 尚 義,1935 年 Sa aarua 淺 井 惠 淪,1935 年 沙 阿 魯 阿 劉 斌 雄 沙 阿 魯 阿 的 社 會 組 織,1969 年 Hla alua 林 曜 同 鄒 族,2004 年 二 Hla alua 人 的 傳 統 社 會 生 活 Hla alua 人 居 住 於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之 桃 源 高 中 村, 分 布 於 荖 濃 溪 上 游 兩 岸, 自 少 年 溪 至 六 貓 溪 流 域 一 帶, 海 拔 四 百 至 六 百 之 河 成 段 丘 上 Hla alua 為 自 稱, 並 無 任 何 意 義 或 已 不 可 考, 其 分 布 領 域 南 北 之 兩 端, 各 有 一 座 自 然 岩 形 成 的 石 門, 相 傳 為 其 祖 先 所 建 設 原 本 兩 岩 石 尖 端 非 常 之 接 近, 相 傳 由 兩 石 門 神 靈 長 久 守 護 著 族 人, 直 到 南 門 崩 塌 後, 從 此 本 族 開 始 走 下 坡, 人 口 數 驟 減, 並 受 到 外 族 10
23 的 壓 迫 侵 略, 至 今 人 數 僅 存 留 下 400 人 左 右 ( 賴 建 戎 2004:5) 因 此, 若 欲 要 瞭 解 其 文 化, 便 須 從 歷 史 層 面 進 一 步 撥 開 其 神 秘 面 紗, 對 於 其 傳 統 社 會 文 化 要 有 一 定 的 認 知 才 可 以 下, 將 透 過 日 本 與 國 內 的 幾 位 學 者 之 研 究, 來 回 顧 Hla alua 人 " 傳 統 上 " 的 政 治 經 濟 宗 教 歲 時 祭 儀 親 屬 等 之 社 會 活 動 ( 一 ) 政 治 活 動 以 下 所 敘 述 Hla alua 人 傳 統 的 政 治 活 動, 是 彙 整 日 據 以 來 佐 山 融 吉 (1915) 衛 惠 林 (1965) 劉 彬 雄 (1969) 等, 其 根 據 報 導 人 之 回 憶 加 以 記 載 描 繪 的 情 景 就 政 治 單 位 而 言, 其 執 行 單 位 即 為 部 落,Hla alua 人 稱 之 為 miararuma, 是 舉 行 各 種 傳 統 農 耕 祭 儀 與 兩 年 一 次 miatungusu( 聖 貝 祭 ) 祭 典 的 單 位 文 獻 中, Hla alua 人 社 會 分 為 四 個 聚 落 單 位, 雁 爾 (Kalubunga) 社 排 剪 (Paichiana) 社 美 壠 (Vilanganu) 社 與 塔 蠟 袷 (Tapaparu) 社, 又 名 四 社 番 此 四 個 社 群 長 久 以 來 和 睦 相 處, 無 爭 鬥 情 形, 同 心 協 力, 抵 抗 外 族 入 四 社 群 各 有 固 定 的 領 域 與 獨 立 的 會 所 聚 落 制 度, 父 系 氏 族 是 其 構 成 的 單 位, 其 領 土 再 由 各 個 氏 族 分 割 直 接 管 理 若 居 住 其 範 圍 內, 但 不 參 加 聚 落 各 種 行 事 者, 將 不 被 視 為 其 族 人 聚 落 會 所 稱 為 tapulialai, 為 干 欄 式 建 築 會 所 中 央 有 火 爐, 平 時 爐 火 不 可 熄 滅, 當 舉 行 團 體 狩 獵 活 動 時, 出 發 前 一 天 必 須 派 人 前 往 看 守 火 種 一 夜, 防 止 爐 火 熄 滅 ; 因 為 狩 獵 休 息 屋 的 火 是 要 倚 靠 會 所 之 火 來 點 燃 會 所 為 聚 落 之 中 心, 所 有 的 重 要 聚 落 事 務 皆 在 會 所 討 論, 而 女 性 是 被 禁 止 進 入 會 所 的 因 此 會 所 是 男 性 表 現 能 力 的 政 治 場 所 部 落 的 政 治 權 力 運 作 就 落 在 Hla alua 人 的 部 落 首 長, 稱 為 Kapitanu 此 職 位 為 世 襲 制, 由 長 子 繼 承, 年 幼 的 長 子 可 由 氏 族 長 老 代 為 管 理, 直 到 長 子 有 能 力 繼 承 為 止 如 長 子 早 逝, 則 由 次 子 繼 承 Kapitanu 主 要 的 權 力 在 管 理 聚 落 事 務 與 裁 決 聚 落 民 間 之 糾 紛, 並 有 著 對 部 落 人 民 發 號 命 令 或 懲 處 之 權 力 但 是 Kapitanu 的 權 力 並 非 絕 對 的, 部 落 的 大 事 仍 要 通 過 長 老 會 議 商 議, 才 能 定 案, 此 會 議 稱 為 makarikari 在 戰 爭 方 面, 則 是 戰 爭 指 揮 者 rahlu 的 權 責, 必 須 經 過 聚 落 長 老 會 議 11
24 來 挑 選 驍 勇 善 戰 之 士 來 擔 任 而 宗 教 方 面, 則 是 聚 落 祭 司 ralui 的 能 力 範 圍, 由 氏 族 中 的 長 老 擇 一 擔 任 依 照 早 期 文 獻 的 記 載,Hla alua 人 原 本 呈 現 的 就 是 集 中 型 的 聚 落 社 會, 因 此 有 著 嚴 密 的 領 袖 制 度 與 會 所 組 織 但 是, 因 為 天 花 等 惡 疫 的 傳 染, 使 得 族 人 放 棄 原 有 的 集 中 社 會 而 避 疫 分 散 居 住 爾 後, 由 於 戰 爭 與 獵 首 的 停 止 與 國 家 行 政 力 量 的 滲 透, 傳 統 聚 落 制 度 開 始 解 體 尤 其 經 由 日 本 人 統 治 後, 更 加 速 的 消 失 殆 盡 ( 二 ) 經 濟 活 動 Hla alua 人 採 取 初 級 農 業 生 產 方 式, 山 田 燒 墾 為 主, 並 以 採 集 工 作 捕 魚 狩 獵 養 殖 家 畜 等 為 輔 的 生 計 方 式 傳 統 農 耕 方 式 是 先 以 焚 燒 在 進 行 開 墾 作 業 農 具 的 使 用 有 犁 耙 鐮 刀 手 鍬 等, 而 耕 作 的 植 物 有 甘 薯 竽 頭 旱 稻 與 小 米 等 另 有 玉 米 白 豆 赤 豆 水 稻 花 生 與 蠶 豆 等 小 米 與 旱 稻 為 Hla alua 人 主 要 食 物 ( 佐 山 融 吉 1915; 小 島 由 道 : ; 衛 惠 林 1965:253; 謝 繼 昌 等 2002:280) Hla alua 人 將 土 地 使 用 分 為 三 種 類 型 : 第 一 種, 耕 地 為 氏 族 所 有, 已 休 耕 的 土 地 可 任 由 氏 族 中 的 任 何 一 家 使 用, 而 已 開 墾 之 地 則 屬 於 現 行 耕 作 之 家 所 有 家 是 耕 地 使 用 的 基 本 單 位, 各 家 靠 自 己 的 勞 力 進 行 但 也 有 一 種 稱 為 matiaurunu 的 共 耕 制 度, 由 兩 家 各 出 一 半 種 子, 收 穫 均 分 的 模 式 共 耕 制 度 可 分 成 兩 種, 其 意 涵 不 同 前 者 是 兩 家 土 地 相 互 毗 連, 在 土 地 交 界 處 所 採 用 的 共 耕 方 式, 以 避 免 爭 議 後 者 是 服 役 婚 所 發 生 的, 有 女 方 家 指 定 一 塊 接 近 男 方 家 的 土 地 進 行 共 耕 三 種 土 地 的 使 用 模 式, 構 成 了 Hla alua 人 的 傳 統 農 耕 方 式 土 地 的 繼 承, 是 以 家 的 男 性 為 主, 若 家 中 無 男 子 可 繼 承, 則 歸 為 世 族 所 有, 讓 氏 族 內 有 餘 力 的 人 繼 續 耕 作 ; 有 關 土 地 的 租 借 贈 與 和 賠 償 皆 須 通 過 部 落 會 議 才 能 讓 外 族 人 擁 有 ( 衛 惠 林 1965: ) ( 三 ) 宗 教 信 仰 12
25 Hla alua 人 傳 統 的 神 靈 信 仰, 包 括 有 生 靈 物 靈 和 神 祇 等 之 超 自 然 的 觀 念 依 據 過 去 學 者 們 的 研 究,Hla alua 人 最 重 要 的 儀 式 為 : 歲 時 祭 儀 ( 小 米 耕 作 祭 儀 稻 作 祭 儀 ) 聖 貝 祭 和 敵 首 祭 由 於 農 業 是 本 族 最 主 要 的 生 計 活 動, 因 此 從 播 種 開 始, 到 收 成 結 束, 每 一 階 段 的 農 事 都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農 作 祭 儀 相 伴 隨, 以 祈 求 小 米 稻 作 豐 收 及 獵 穫 豐 富 Hla alua 人 有 一 項 較 不 同 於 他 族 的 祭 儀, 即 為 每 隔 兩 三 年 舉 行 一 次 的 Maitungusu( 聖 貝 祭 ) 由 於 族 人 視 聖 貝 為 太 祖 之 靈 的 居 住 所, 因 此 舉 行 祭 儀 以 祈 求 平 安 豐 收, 族 人 旺 盛, 以 及 宴 饗 太 祖 之 靈 有 關 於 敵 首 祭, 或 許 因 此 風 俗 已 消 逝 甚 久, 細 節 已 無 從 考 察, 因 此 學 者 們 的 記 載 多 是 語 焉 不 詳, 如 今 我 們 只 能 得 知 本 族 曾 經 有 獵 首 的 習 俗 存 在 ( 四 ) 神 靈 信 仰 Hla alua 人 對 於 超 自 然 的 存 在, 概 稱 為 ihlicu, 可 解 釋 成 一 切 的 靈, 包 括 : 生 靈 死 靈 和 從 未 存 在 於 人 體 的 精 靈, 或 是 神 祇 等, 支 配 者 本 族 的 宗 教 觀 念 ( 劉 斌 雄 1969:139) 以 下 將 其 神 靈 觀 念 分 為 : 生 靈 物 靈 自 然 靈 三 個 範 疇 來 討 論 1. 生 靈 Hla alua 人 相 信 多 靈 魂, 把 生 人 的 靈 魂 稱 為 tiihlalavai, 死 人 的 靈 魂 稱 為 ihlicu, 生 人 的 靈 魂 又 可 分 為 身 體 靈 和 游 離 靈 ; 身 體 靈 有 兩 個, 左 右 肩 者 為 善 靈 tiihlalavai mavacangu; 在 左 肩 者 為 惡 靈, 稱 tiihlalavai takuliacu 游 離 靈 只 有 一 個 tiihlalavai muasaasala, 住 所 不 定, 能 自 由 的 徘 徊 在 身 體 之 外, 會 使 人 在 夜 晚 作 夢, 或 是 生 病 因 此 在 舉 行 治 病 儀 式 時 必 須 用 酒 (mapaci) 茅 草 (hlalungu) 豬 肉 (imalu) 等 供 給 左 肩 的 靈 魂 若 是 左 肩 靈 魂 從 身 體 出 去, 就 表 示 病 症 已 經 很 重 ; 如 果 左 肩 靈 魂 又 回 到 身 體, 疾 病 就 會 好 轉 最 後 右 肩 靈 魂 離 開 身 體, 病 人 就 會 死 亡 而 離 開 身 體 的 生 靈 變 成 死 靈, 如 果 是 善 靈 就 會 去 北 方 高 台 tapulungana ( 美 秀 台 ), 有 保 衛 疆 土 和 守 護 子 孫 平 安 繁 榮 的 功 能 ; 如 果 是 惡 靈 就 會 到 南 方, 13
26 寶 來 後 面 的 山 地 tapula 誠 如 日 本 學 者 佐 山 融 吉 ( :201) 所 載, 不 論 好 人 壞 人, 死 後 的 靈 魂 都 會 飛 往 寶 來 駐 在 所 附 近 的 蘇 羅 婆 (suluvu) 之 地 ; 但 死 於 非 命 者, 則 其 靈 魂 將 停 留 原 地 2. 物 靈 Hla alua 人 與 其 他 台 灣 原 住 民 相 同, 採 信 萬 物 皆 有 靈 的 觀 點, 這 是 一 種 多 元 信 仰 的 呈 現 口 傳 在 此 族 傳 統 領 域 的 南 北 兩 面 有 著 兩 塊 大 岩 石, 族 人 深 信 岩 靈 的 存 在, 並 且 擁 有 保 護 他 們 防 止 外 敵 入 侵 的 功 能 另 外 在 寶 來 南 方 之 處, 通 往 荖 濃 的 路 途 之 東 側, 有 一 棵 大 樹,Hla alua 人 也 相 信 具 有 樹 靈, 路 經 此 處 必 須 以 水 灌 溉, 祈 求 樹 靈 之 庇 護 3. 神 祇 Hla alua 人 相 信 神 祇 也 有 善 惡 之 分 ; 善 神 ihlicu papacan 有 天 神 ihlicu lungica, 是 天 地 日 月 萬 物 的 創 造 者, 也 是 統 治 人 類 的 神, 又 稱 ihlicu umaupangu cucu u 惡 神 ( ihlicu takuliacu) 有 tama-kapatu pia-luvcu 等 tama-kapatu 是 住 在 水 中 或 是 斷 崖 絕 壁 的 地 方, 補 食 人 魁 武, 頭 上 長 角, 犬 齒 指 甲 長, 常 常 兩 三 個 結 隊 出 來 捕 人 吃 而 pia-luvucu 不 清 楚 是 人 類 還 是 ihlicu, 會 捕 捉 女 子 裝 在 布 袋 裏 抬 走 ( 五 ) 歲 時 祭 儀 有 關 Hla alua 人 最 重 要 的 傳 統 祭 儀 活 動, 可 參 照 佐 山 融 吉 (1983[1915]) 衛 惠 林 (1965) 劉 彬 雄 (1969) 賴 建 戎 (2004) 等 之 研 究 文 獻, 大 致 上 有 : 農 耕 祭 稻 作 祭 儀 聖 貝 祭 以 及 敵 首 祭 分 別 簡 述 如 下 : 1. 農 耕 祭 儀 農 耕 是 Hla alua 人 重 要 的 生 計 方 式, 並 以 旱 稻 與 小 米 為 主 要 的 作 物 傳 統 上 Hla alua 人 已 有 以 農 作 生 長 為 依 據 的 曆 法, 整 年 以 小 米 種 植 為 開 始, 旱 稻 的 收 成 為 結 束 這 套 完 整 且 嚴 謹 的 儀 式 與 農 業 活 動 緊 密 的 結 合 運 轉, 因 此, 農 耕 祭 儀 包 括 小 米 耕 作 祭 儀 與 稻 作 祭 儀 兩 項 14
27 小 米 耕 作 祭 儀 為 了 祈 求 小 米 豐 收, 分 別 會 在 播 種 之 初 舉 行 lumalumuku ( 播 種 祭 ) 收 割 之 初 舉 行 maitatahlamu( 收 穫 前 祭 ) 曬 乾 未 收 藏 前 舉 行 maavavarua( 嚐 新 祭 ) 收 倉 前 舉 行 cumacukuru( 收 藏 祭 ), 收 藏 祭 隔 日 舉 行 apikaungu( 祖 靈 嚐 新 祭 ) 稻 作 祭 儀 亦 是 祈 求 旱 稻 之 豐 收 旱 稻 的 栽 種, 自 平 埔 族 引 入, 是 文 化 採 借 的 結 果, 也 建 構 成 Hla alua 人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其 儀 式 大 多 仿 效 小 米 祭 儀, 只 有 收 藏 祭 隔 日 舉 行, 與 apikaungu( 祖 靈 嚐 新 祭 ) 有 所 不 同 衛 惠 林 (1965) 與 劉 彬 雄 (1969) 提 出 了 兩 個 解 釋, 一 是 原 生 儀 式 與 再 建 構 儀 式, 在 神 聖 上 有 所 差 距, 因 此 禁 忌 不 相 同 ; 二 是 兩 個 作 物 的 收 成 時 間 不 同, 象 徵 性 也 因 此 不 同 2. 聖 貝 祭 (miatungusu) Miatungusu 是 Hla alua 人 每 隔 兩 三 年 舉 行 一 次 的 大 祭, 祭 期 為 六 天, 以 社 為 一 單 位, 是 場 面 最 大 的 祭 儀 在 古 時 候 是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的, 族 人 有 鑑 於 該 祭 儀 消 耗 過 大, 才 改 成 兩 年 或 三 年 一 祭 原 為 美 壠 社 特 有 的 祭 儀, 但 現 在 雁 爾 社 排 剪 社 和 美 壠 社 三 社 同 時 舉 行 此 大 祭, 根 據 Hla alua 人 的 傳 說, 在 他 們 遷 居 此 地 以 前, 曾 住 在 東 方 hlasunga( 起 源 地 ), 是 矮 人 tavurua 所 住 的 地 方 矮 人 有 一 種 傳 世 的 聖 貝 (takiaru), 據 說 有 十 幾 個, 沒 有 人 知 道 確 定 的 數 目 聖 貝 被 視 為 是 太 祖 居 住 之 所, 舉 行 大 祭 以 求 境 內 平 安 豐 收, 族 人 旺 盛 美 壠 社 的 祖 先 離 開 hlasunga 時, 從 矮 人 那 兒 分 得 若 干 個 聖 貝, 在 此 地 居 住 之 後 就 按 照 矮 人 的 方 式, 舉 行 Miatungusu 的 祭 儀, 而 其 餘 的 兩 社, 因 羨 慕 美 壠 社 有 聖 貝, 就 趁 美 壠 人 不 備 盜 取 了 一 些 聖 貝 回 去, 所 以 也 有 了 Miatungusu 的 祭 儀 不 過 這 兩 社 的 人 怕 盜 來 的 聖 貝 讓 美 壠 人 看 見 祭 儀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節 聖 貝 薦 酒, 是 將 聖 貝 浸 在 酒 裡, 看 其 顏 色 的 變 化, 如 果 變 成 紅 色 則 是 太 祖 酩 酊 之 狀 此 步 驟 一 定 在 室 內 關 門 舉 行, 這 和 美 壠 社 人 是 在 室 外 舉 行 不 同 3. 敵 首 祭 從 文 獻 來 看, 敵 首 祭 只 有 出 在 現 衛 惠 林 (1965) 的 資 料 上, 但 無 人 能 清 楚 的 描 述 獵 首 過 程 與 儀 式 程 序, 其 他 的 史 料 也 無 法 找 到 相 關 記 載 ; 一 般 在 地 人 也 只 耳 15
28 聞 過 這 項 儀 式, 卻 無 法 進 一 步 證 實 ( 六 ) 傳 統 親 屬 組 織 1. 家 的 概 念 家 是 組 成 社 會 的 的 基 本 單 位,Hla alua 人 稱 之 為 ucani pishingi ( 小 島 由 道 1983) 傳 統 上,Hla alua 人 的 家 是 由 同 住 在 一 間 的 屋 子 裡 的 夫 婦 與 子 女 所 組 成 父 母 在 世 時, 兄 弟 不 得 分 家 直 到 父 母 去 世 後, 兄 弟 才 能 分 家 成 立 門 戶 Hla alua 人 的 分 家, 以 沿 用 其 本 家 之 家 名 為 主, 而 每 一 家 家 長 皆 以 男 性 為 要 Hla alua 人 的 家 之 功 能 型 態, 為 共 同 工 作 共 有 財 產 共 同 生 活 以 及 共 同 消 費 的 團 體 單 位 與 其 有 關 的 耕 地 家 屋 糧 食 生 產 器 具 與 家 具 等 被 視 為 家 產 ( 衛 惠 林 等 1965: ) Hla alua 人 的 家 屋 稱 為 Saliya, 傳 統 以 茅 管 編 織 成 壁 茅 草 蓋 屋 的 茅 屋 地 基 為 長 方 形, 縱 面 壁 開 前 後 兩 扇 門, 壁 短 頂 高, 屋 頂 形 式 如 橢 圓 形 傘, 自 中 脊 斜 塔 而 下, 自 高 處 俯 視 有 如 母 雞 孵 卵 時 背 脊 形 狀 邊 延 伸 出 壁 外 二 三 尺 形 成 四 周 為 走 廊 家 屋 中 央 設 置 地 灶, 一 家 人 日 常 煮 食 談 話 休 息 時 常 圍 著 地 灶 圖 1-1 傳 統 家 屋 及 墓 穴 圖 資 料 來 源 : 劉 斌 雄 (1969:135) 16
29 婚 姻 上, 實 行 嚴 格 的 一 夫 一 妻 制, 以 從 夫 居 的 嫁 娶 為 主, 較 無 多 偶 婚 或 招 贅 婚 由 於 布 農 人 與 平 地 人 的 遷 入 影 響, 招 贅 婚 與 多 偶 婚 已 有 採 用 情 形 ( 劉 斌 雄 1969: 85) Hla alua 人 的 婚 姻 除 了 需 經 過 當 事 人 同 意 外, 還 需 經 過 雙 方 父 母 同 意, 並 由 父 母 舉 行 結 婚 儀 式 而 女 性 喪 偶 後 可 再 嫁, 此 時 必 須 由 先 夫 的 父 母 來 主 婚 ; 有 時 可 能 會 下 嫁 給 先 夫 的 弟 弟 婚 姻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首 先 是 議 婚, 由 男 方 的 父 母 或 挑 選 親 屬 中 能 言 善 道 之 人 擔 任 媒 人 通 常 需 經 過 五 六 次 議 婚 才 會 成 行 第 二 階 段 為 訂 婚, 媒 人 攜 帶 一 塊 黑 布 與 鉛 彈 前 往 女 方 家, 並 依 訂 婚 對 象 有 幾 位 兄 弟 準 備 相 同 數 目 的 鉛 彈 為 訂 婚 禮 物 最 後 階 段 為 結 婚, 南 方 準 備 直 徑 約 三 尺 的 糯 米 禮 餅 二 三 十 個 宰 豬 一 隻 與 少 許 酒 做 為 禮 品, 前 往 女 方 家 中 迎 娶 2. 氏 族 ( 家 族 16 ) Hla alua 人 是 一 父 系 氏 族 社 會, 次 於 家 族 而 最 顯 著 的 親 屬 團 體, 以 相 同 的 祖 先 為 中 心, 由 後 裔 組 成 父 系 嗣 系 群 父 系 嗣 系 群, 族 語 稱 之 為 lamaisa 或 lipakumai, 非 為 外 婚 的 單 位 系 群 成 員 之 間 的 系 譜 關 係 大 致 上 清 楚, 鮮 少 超 過 五 代 此 嗣 系 群 稱 為 氏 族, 但 1949 年 Murdock 對 於 此 嗣 系 群 所 下 之 定 義, 卻 相 當 於 世 系 群 1937 年, 移 川 子 之 藏 的 調 查 中, 發 現 此 族 是 由 四 個 不 同 氏 族 系 統 所 形 成 的 社 會, 分 別 為 :tumamalikisala tumalalasunga tumatalkanakanavu 及 pakisia 等 系 統 他 認 為 這 些 父 系 氏 族 群 或 嗣 系 羣 可 能 是 造 就 排 剪 美 壟 雁 爾 塔 臘 袷 四 個 社 地 的 原 因 之 一 其 四 系 統 之 下 的 氏 族 如 下 : (1) tumamalikisala:sarapuana( 游 石 ) apaalica( 方 余 ) apurana( 廖 ) apuaana ( 消 失 ) akuralana( 歐 ) kakuana( 方 ) uanguana( 余 ) (2) tumalalasunga:tavavurana( 彭 ) tavuana( 唐 ) muuana( 尤 ) aranguana( 鄧 池 ) atiurana( 池 謝 林 ) thanguana( 郭 ) auratsana( 宋 ) aupulana( 郭 斌 雄 所 記 載, 使 用 家 族 一 詞 取 代 氏 族 鐘 ) apunukana( 消 失 ) ukuluana( 廖 ) lamarumana( 消 失 ) aiputana( 余 ) (3) tumatalkanakanavu:amangiana( 消 失 ) aupana( 消 失 ) atsurangana( 郭 ) (4) pakisia:savanguana( 游 ) piana( 蔡 ) 16 劉
30 根 據 衛 惠 林 1950 年 的 調 查,Hla alua 人 的 氏 族 共 有 24 個 到 了 劉 彬 雄 1963 年 的 調 查, 卻 僅 剩 下 20 個 家 族, 所 有 的 Hla alua 人 都 隸 屬 於 其 中 在 日 據 時, 這 些 嗣 系 羣 名 被 當 做 姓, 而 普 遍 的 被 使 用 ( 七 ) 小 結 從 Hla alua 傳 統 社 會 的 政 治 經 濟 宗 教 信 仰 親 屬 組 織, 四 層 面 的 文 獻 分 析 中 可 見, 在 政 治 層 面 上, 頭 目 制 度 與 長 老 會 議 共 同 管 控 其 傳 統 社 會 秩 序 ; 經 濟 層 面, 狩 獵 區 與 農 耕 區 各 個 家 族 自 行 掌 管 ; 宗 教 信 仰, 則 為 萬 物 有 靈 論 及 獨 以 聖 貝 祭 儀 為 最 具 特 色 ; 親 屬 組 織, 則 以 家 為 基 本 單 位, 至 氏 族 乃 至 社 群, 建 立 出 屬 此 區 域 的 Hla alua 群 體 之 認 同 概 念 筆 者 相 信, 在 Hla alua 的 傳 統 領 域 上, 該 族 人 擁 有 其 群 體 運 作 的 機 制 與 概 念 以 及 對 於 文 化 的 認 同 行 為 與 實 踐 模 式, 這 是 筆 者 在 此 論 文 中 所 欲 證 實 的 藉 由 專 家 學 者 的 族 群 理 論 或 可 更 清 楚 的 解 釋 Hla alua 人 的 族 群 性 / 族 群 意 識 三 研 究 族 群 認 同 的 相 關 理 論 認 同 (identity), 是 一 種 提 供 識 別 他 者 與 自 我 的 方 法, 其 指 認 出 我 們 和 某 些 擁 有 相 同 身 分 地 位 的 人 是 同 一 處 境, 而 與 那 些 不 分 享 共 同 身 分 地 位 的 人 是 有 所 差 異 的 ; 但 " 差 異 " 是 以 排 除 規 則 來 鞏 固 其 基 礎 的 認 同 的 討 論 時 機, 總 出 現 在 一 種 有 疑 問 不 確 定 的 狀 況 人 們 之 所 以 尋 找 其 認 同, 通 常 起 因 於 社 群 關 係 或 親 屬 關 係 之 中 止 ; 而 各 種 認 同 被 侵 蝕 降 低 或 瓦 解 時, 即 產 生 了 認 同 危 機 王 甫 昌 (2003) 認 為, 族 群 認 同 是 人 類 因 為 需 求 而 主 動 尋 找 相 似 的 文 化 特 質 與 共 同 的 歷 史, 族 群 與 文 化 的 關 係 也 有 可 能 是 人 們 先 有 族 群 需 求, 再 回 過 頭 來 解 釋 其 過 去 的 歷 史 和 文 化 ; 因 為 只 有 選 擇 扭 曲 或 忽 視 過 去 發 生 過 的 某 些 歷 史, 才 有 辦 法 排 除 或 凝 聚 成 員 認 同 乃 是 藉 由 象 徵 符 號 來 標 示 出 你 我 之 間 的 分 野, 是 經 由 差 異 來 標 示 出, 而 差 異 又 是 由 分 類 系 統 所 分 派 出 來 的 然 而 人 們 之 間 的 差 異 到 底 是 如 何 被 證 實 或 再 現 的? 被 標 示 的 差 異 又 如 何 與 認 同 產 生 關 聯? 人 們 為 何 將 自 己 投 入 到 某 種 特 定 的 認 同 位 置? 根 據 人 類 學 家 與 社 會 學 家 的 理 論, 族 群 (ethnic group ) 主 要 是 指 同 出 自 一 種 血 緣, 體 貌 膚 色 特 徵 相 近, 語 言 與 文 化 相 同, 生 活 習 18
31 慣 與 歷 史 命 運 與 共 的 一 群 人 1960 年 開 始, 族 群 性 族 群 意 識 族 群 分 類 以 及 認 同 等 議 題, 成 為 西 方 學 者 熱 門 研 究 的 方 向 在 探 討 族 群 認 同 之 前, 必 須 先 簡 要 說 明 族 群 性, 再 探 究 其 研 究 理 論 族 群 性 (ethnicity) 或 稱 族 群 意 識, 是 對 某 個 族 群 的 認 同 感, 覺 得 是 屬 於 某 族 群 的 歸 屬 情 感, 並 且 也 因 而 對 其 他 族 群 有 所 排 斥 (Kottak 1997:50) 人 類 學 家 對 於 族 群 性 的 研 究 已 有 諸 多 討 論, 基 本 上 有 關 族 群 或 族 群 性 的 產 生 和 持 續, 應 是 出 自 人 們 主 觀 認 定, 再 經 根 本 賦 予 的 情 感 和 社 會 關 係 兩 種 主 客 體 要 素 作 用 下 的 產 物 ( 江 孟 芳 1997:7) 研 究 族 群 性, 已 有 理 論 基 礎, 可 統 整 成 為 三 種 論 述, 包 括 : 原 生 論 環 境 論 ( 工 具 論 ), 以 及 建 構 論 ( 一 ) 原 生 論 原 生 論 強 調 在 族 群 性 的 天 賦 方 面, 像 是 原 生 連 帶 或 是 生 物 條 件 如 Geertz (1963:110) 主 張 族 群 意 識 / 族 群 性 乃 出 自 於 源 初 的 情 感 (Geertz ; Isaacs1974;Keyes1976,1981), 而 且, 這 種 情 感 認 同 往 往 是 基 於 共 享 祖 裔 這 種 與 生 俱 來 的 事 實, 因 此, 其 具 有 一 種 根 本 賦 予 的 特 質 (Keyes1976,1981; 引 自 林 曜 同 2007) 延 續 Clifford Geertz 所 主 張 的 原 生 連 帶,Keyes(1976: :3) 進 一 步 說 明 這 種 概 定 事 實, 是 在 一 個 人 出 生 的 時 候 就 被 決 定 了, 而 最 基 本 的 出 生 事 實 是 " 共 用 祖 裔 "(shared descent) Nagata 亦 認 為 透 過 這 種 對 於 共 祖 的 想 像, 賦 予 了 族 群 意 識 / 族 群 性 一 種 特 殊 力 量 與 決 定 性, 是 不 能 被 縮 減 的 根 本 賦 與 的 忠 誠 感 (Nagata 1981:89) ( 二 ) 環 境 論 / 工 具 論 持 環 境 論 或 工 具 論 者, 對 於 族 群 意 識 / 族 群 性 則 有 不 同 的 詮 釋 根 據 Leach (1954) 在 緬 甸 北 部 的 Kachin 族 的 研 究, 發 現 當 地 人 群 互 動 複 雜, 同 一 群 人 居 住 在 一 起, 雖 不 一 定 擁 有 同 樣 的 文 化 特 質, 可 是 對 Kachin 卻 有 著 相 同 的 認 同 意 識 Fredric Barth(1969a,1969b) 因 此 提 出, 要 從 族 群 邊 界 而 非 族 群 之 文 化 內 19
32 容 的 角 度 去 理 解 族 群 意 識 / 族 群 性 的 觀 點, 他 主 張 族 群 是 群 際 關 係 的 產 物, 也 就 是 說, 族 群 是 透 過 群 體 間 彼 此 的 邊 界 ( 而 非 邊 界 內 的 文 化 要 素 ), 來 加 以 界 定 的 Fredric Barth 提 出 的 論 點, 指 涉 族 群 邊 界 可 隨 政 治 經 濟 及 生 態 情 境 的 影 響 而 改 變 後 繼 之 學 者 於 是 強 調 政 治 經 濟 環 境 具 有 操 控 族 群 意 識 / 族 群 性 之 生 成 或 變 遷 的 關 鍵, 所 以, 族 群 意 識 / 族 群 性 亦 會 隨 情 境 而 變 化 (Nagata1974: Saiamone1982) ( 三 ) 建 構 論 1980 年 之 後, 有 學 者 試 圖 融 合 這 兩 項 對 立 理 論, 提 出 辯 證 性 與 綜 合 性 的 觀 點, 以 建 立 更 具 涵 蓋 性 的 架 構 Okamura(1981:463) 發 表 了 一 種 不 同 於 原 生 論 與 環 境 論 的 新 觀 點, 稱 作 情 境 的 族 群 性 若 檢 視 族 群 性 中 兩 個 重 要 的 範 疇, 即 便 是 認 知 與 結 構 透 過 認 知, 行 為 者 得 以 理 解 與 詮 釋 文 化 與 象 徵 因 素 ; 但 是, 行 為 者 卻 也 受 限 於 結 構 中 的 社 會 關 係 社 會 脈 絡 及 社 會 組 織 由 於 族 群 認 同 的 本 質 是 流 動 多 變 的, 且 也 不 是 明 顯 可 以 被 呈 現 的, 所 以, 必 須 透 過 行 為 者 相 關 之 行 為 表 現 的 關 鍵 因 素 來 加 以 檢 視 之 因 此, 綜 合 Okamura 的 理 論, 行 為 者 的 認 同 形 塑, 近 似 於 融 合 原 生 論 與 環 境 論 認 同 取 得 之 觀 點, 乃 成 為 族 群 或 社 會 裡 的 一 份 子 ( 四 ) 比 較 分 析 學 者 施 正 鋒 (2004) 針 對 噶 瑪 蘭 族 認 同 的 形 成, 曾 以 三 個 研 究 法 作 為 架 構, 繪 出 族 群 認 同 構 成 的 圖 示 : 圖 1-2 施 正 鋒 (2004) 族 群 認 同 構 成 圖 20
33 施 正 鋒 認 為 族 群 認 同 之 產 生, 是 透 過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社 會 地 位 政 府 政 策 學 者 作 法 菁 英 角 色 多 方 的 形 塑, 結 合 各 族 群 理 論 之 觀 點, 才 能 清 楚 視 之 林 曜 同 (2007:6) 亦 認 為, 就 原 生 論 者 所 關 注 的 認 同 面 向 而 言, 族 群 認 同 基 礎 的 共 用 祖 裔 與 共 用 血 緣 概 念, 仍 需 進 一 步 結 合 從 土 著 概 念 著 手 進 行 探 討 此 外, 從 社 會 變 遷 的 角 度 來 看, 族 群 的 變 遷 也 會 影 響 到 認 同 的 改 變 Keyes 曾 提 及, 族 群 變 遷 是 一 種 辯 證 性 過 程, 隨 著 外 在 環 境 例 如 國 家 官 僚 體 系 的 介 入 殖 民 過 程 移 民 國 家 邊 界 的 過 程, 以 及 社 會 基 本 結 構 的 大 改 變 等 劇 烈 變 化 之 後, 會 促 使 新 的 社 會 行 動 模 式 逐 漸 形 成, 並 且 引 發 族 群 成 員 重 新 評 估 其 原 有 族 群 認 同 運 作 的 適 切 性 是 以 據 此, 筆 者 認 為 觀 察 Hla alua 的 族 群 認 同 表 現, 必 須 深 入 其 社 會 生 活, 並 且 融 合 原 生 論 環 境 論 及 建 構 論, 同 時 亦 結 合 土 著 觀 點, 才 可 能 較 清 楚 描 繪 之 但 族 群 意 識 並 非 永 不 改 變, 其 中 國 族 主 義 ( 國 家 認 同 ) 的 影 響 可 能 是 最 主 要 的 關 鍵 之 一, 不 得 輕 忽 之 ( 五 ) 國 族 主 義 族 群 性 與 國 族 主 義 這 兩 個 主 題 常 被 放 在 一 起 討 論, 但 其 中 區 辨 仍 是 模 糊 不 清 的 國 族 主 義 是 由 國 家 內 部 的 政 經 運 作, 利 用 國 家 機 器 掌 控 國 內 的 邊 緣 族 群 並 有 效 影 響 這 些 族 群 的 生 活 方 式, 並 試 圖 化 整 唯 一 的 國 家 作 用 模 式 ; 學 者 們 亦 稱 其 為 內 部 殖 民 主 義 ( 楊 鈴 慧 1996:9) Anderson(1991) 則 強 調 國 族 是 一 種 概 念 化 的 想 像 的 政 治 共 同 體, 且 同 時 具 有 先 天 限 制 性 與 權 威 性 (Anderson 1911:6-7) 基 於 群 體 意 識, 即 便 不 相 識 或 不 曾 見 面 的 個 體 間, 亦 可 能 發 展 出 一 種 團 結 且 能 想 像 他 們 是 歸 屬 於 同 一 國 族 的 情 感 對 國 族 主 義 下 定 義 是 非 常 難 的, 因 為 這 個 概 念 從 來 就 不 是 單 獨 運 作, 而 是 與 其 它 概 念 串 行 運 作 的 Williams(1989) 認 為 族 群 性 與 國 族 主 義 具 有 族 群 界 定 的 意 義, 且 並 存 在 於 種 族 與 階 級 行 動 裡 無 論 種 族 與 階 級 是 否 是 主 要 因 素, 老 實 說, 國 族 定 義 下 的 團 體 ( 或 階 級 ), 及 被 精 英 團 體 ( 或 階 級 ) 用 來 擴 展 他 們 屬 下 成 員 的 其 他 團 體 之 間, 總 具 有 一 種 清 楚 武 斷 的 界 定 (Williams 1989:431) 國 族 乃 是 21
34 從 一 種 民 族 的 意 識 形 態 出 發, 來 強 化 情 感 作 用, 並 利 用 國 家 機 器 來 自 動 或 強 迫 地 與 其 他 民 族 團 體 合 作, 甚 至 臨 駕 於 上 國 族 主 義 影 響 到 了 全 世 界 的 族 群 生 存 環 境, 知 悉 其 發 展 脈 絡, 將 有 助 於 筆 者 進 一 步 理 解 原 住 民 在 歷 史 上 的 地 位 變 遷, 以 及 對 各 族 群 認 同 的 表 現 之 影 響 過 程 因 此 關 於 Hla alua 人 的 討 論 需 放 在 此 歷 史 脈 絡 之 下, 並 考 量 不 同 時 期 之 政 府 所 運 作 的 國 族 主 義 形 式, 如 : 漢 化 政 策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新 故 鄉 運 動 等, 才 能 比 較 完 整 的 詮 釋 出 當 代 高 中 村 Hla alua 的 族 群 認 同 之 建 構 與 變 遷 近 年 來, 政 府 實 行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政 策, 意 外 讓 臺 灣 原 住 民 或 高 中 村 Hla alua 得 以 重 新 找 回 自 己 的 文 化 使 得 各 族 群 亦 結 合 觀 光 手 段, 俾 使 其 傳 統 文 化 產 業 有 效 轉 化 為 文 化 資 本 換 句 話 說, 原 本 是 國 家 整 合 族 群 之 政 策 卻 讓 各 族 群 或 Hla alua 人 的 傳 統 文 化 得 以 復 甦 ; 而 傳 統 文 化 的 回 復, 也 強 化 了 其 我 群 的 認 同 四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在 了 解 族 群 性 與 國 族 主 義 的 關 係 後, 不 得 不 探 討 對 近 代 原 鄉 原 貌 影 響 甚 鉅 的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政 策 與 其 發 展 背 景 ; 其 實 這 就 是 國 族 主 義 下 的 一 種 作 為 台 灣 在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中, 因 為 都 市 會 有 較 多 的 就 業 機 會 和 較 高 的 經 濟 報 酬, 因 此 吸 引 農 村 人 口 大 量 的 往 都 市 去 集 中, 一 方 面 造 成 了 農 村 價 值 的 瓦 解, 使 得 傳 統 地 方 產 業 逐 漸 沒 落, 地 方 文 化 特 質 和 歷 史 遺 產 不 斷 消 失 ; 另 一 方 面, 這 些 都 市 的 外 來 人 口, 心 理 上 都 存 著 暫 時 前 來 都 市 討 生 活 的 過 客 心 態, 因 此 缺 乏 對 社 區 的 認 同, 只 重 私 利, 不 顧 公 義,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和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冷 漠 如 此 結 果, 源 於 資 本 主 義 的 遺 毒 使 得 國 人 對 國 家 之 凝 聚 力 逐 漸 削 散, 而 國 家 機 器 不 得 不 運 作 出 新 的 權 力 手 段, 以 維 持 國 族 概 念 因 此, 民 國 82 年 10 月 20 日, 文 建 會 主 委 申 學 庸 女 士, 在 國 民 黨 中 常 會 上 的 報 告 文 化 建 設 與 社 會 倫 理 的 重 建 中, 呼 籲 透 過 文 化 策 略 的 發 展, 以 落 實 對 社 區 意 識 及 社 區 倫 理 的 重 建 工 作 她 指 出 : 地 方 文 化 建 設 一 向 最 常 被 忽 略 的 功 能 及 目 標, 就 在 於 社 區 共 同 體 意 識 的 培 養 ; 舊 社 區 解 組 而 新 社 區 仍 未 成 形, 22
35 造 成 國 家 社 會 缺 乏 內 聚 力, 而 非 一 具 體 的 有 堅 強 生 命 力 的 共 同 體 這 必 須 從 文 化 發 展 與 文 化 建 設 的 角 度 來 解 決 問 題 並 且 提 到 : 目 前 的 社 會 文 化 系 統, 產 生 民 間 和 官 方 在 某 些 程 度 上 的 隔 閡, 希 望 今 後 能 調 整 文 建 會 與 地 方 文 化 中 心 的 關 係, 並 透 過 地 方 文 化 中 心, 積 極 整 合 各 種 民 間 的 社 會 文 化 資 源 有 鑑 於 此,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遂 推 行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目 的 在 激 發 社 區 自 主 性 及 自 發 性, 重 建 溫 馨 有 情 的 居 住 環 境 實 施 方 法 是 由 居 民 透 過 共 同 參 與 社 區 建 設 的 民 主 方 式, 凝 聚 利 害 與 共 的 社 區 意 識, 關 心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社 區 文 化 特 色, 進 而 重 新 建 立 人 與 人 人 與 環 境 的 關 係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讓 地 方 人 自 己 共 同 參 與 共 同 決 定 自 己 的 生 活 環 境 生 活 方 式 與 未 來 遠 景 它 可 能 是 地 方 環 境 景 觀 的 改 變, 也 可 能 是 地 方 文 化 的 保 存, 甚 至 是 社 區 安 全 的 維 護 或 產 業 的 轉 型 從 社 會 變 遷 來 看, 不 能 把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當 作 去 政 治 化, 認 為 它 純 粹 是 一 種 文 化 復 振 運 動, 而 應 以 政 治 經 濟 分 析 來 理 解 此 一 運 動 在 政 治 方 面, 它 是 再 凝 聚 國 家 認 同 與 國 家 權 力 的 伎 倆 ; 對 經 濟 而 言, 文 化 產 業 化 的 經 濟 效 益, 也 讓 原 本 低 迷 的 原 住 民 文 化 得 以 再 現 由 此 看 來, 它 雖 是 一 種 國 族 主 義 的 發 酵 及 國 家 機 器 運 作 推 行 之 政 策, 然 此 一 強 調 地 方 自 主 性 的 概 念, 卻 也 另 類 地 敲 醒 原 住 民 內 部 的 族 群 性, 強 化 其 族 群 認 同 並 提 升 了 族 群 的 意 識 五 問 題 意 識 鄒 族 ( 發 音 源 自 阿 里 山 Tsou) 在 學 術 族 群 分 類 上, 有 不 同 說 法 目 前 南 北 兩 群 的 分 法 較 為 常 見, 北 群 為 阿 里 山 鄒 族 ; 南 群 則 分 為 Hla alua 與 kanakanavu 兩 群 對 應 於 行 政 區 域, 北 群 分 佈 在 嘉 義 阿 里 山 一 帶, 居 住 比 較 單 純 ; 南 群 則 分 佈 在 高 雄 縣 Hla alua 人 主 要 在 桃 源 鄉 高 中 村 桃 源 村,kanakanavu 則 是 在 三 民 鄉 民 生 村 為 主, 南 群 中 這 兩 支 群 則 與 布 農 族 混 居, 且 通 婚 頻 繁 筆 者 之 身 分 與 認 同 是 Hla alua 人, 因 此 選 擇 論 文 主 題 與 問 題 意 識 集 中 在 關 注 Hla alua 人 族 群 認 同 與 定 位 之 研 究 上 在 生 活 空 間 與 語 言 隔 閡 方 面,Hla alua 與 阿 里 山 之 鄒 族 人 顯 然 皆 差 異 甚 遠, 23
36 將 其 簡 單 地 建 構 成 為 同 一 名 稱 之 族 群? 筆 著 對 此 充 滿 疑 惑, 因 此 特 別 提 出 一 些 問 題 首 先, 類 比 於 許 多 正 名 成 功 的 原 住 民 族 群, 如 : 噶 瑪 蘭 族 邵 族 太 魯 閣 族 乃 至 撒 奇 萊 雅 族, 則 前 者 族 群 融 合 的 比 例 過 高, 使 得 在 文 化 上 其 原 始 邊 界 難 以 追 溯, 而 只 有 語 言 的 差 異 程 度 成 為 正 名 的 最 強 力 理 由 Hla alua 人 長 期 被 歸 屬 在 鄒 族 身 分 之 下, 但 Hla alua 人 與 其 他 鄒 族 二 支 在 語 言 學 上 始 終 是 被 認 定 差 異 極 大, 至 今 這 三 支 也 無 法 以 族 語 對 話, 因 此 Hla alua 人 與 鄒 族 人 是 否 真 正 具 有 文 化 上 的 類 緣 關 係? 而 為 什 麼 同 一 個 族, 卻 擁 有 不 同 的 自 稱?Hla alua 人 的 共 同 體 意 識 是 否 依 此 建 構 與 自 我 認 同, 其 在 社 會 生 活 上 的 整 體 表 現 是 否 相 似 於 " 鄒 族 文 化 ", 還 是 獨 樹 一 格? 筆 者 關 切 在 於 Hla alua 人 在 當 代 社 會 生 活 中 的 族 群 認 同 與 行 為 表 現 第 二 個 問 題 是,Hla alua 人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一 直 面 對 強 鄰 17 布 農 族 的 壓 力, 如 自 日 據 以 來 在 人 口 數 分 佈 範 圍 地 理 位 置, 其 處 於 相 對 之 弱 勢 文 獻 上 雖 然 顯 示 Hla alua 人 " 布 農 化 " 情 形 嚴 重 18, 但 是,Hla alua 人 至 今 仍 然 維 持 著 自 己 的 族 群 意 識 與 獨 立 性, 究 竟 有 那 些 社 會 文 化 特 質 或 是 生 活 的 個 人 經 驗 或 共 同 認 知, 使 這 群 人 形 塑 出 其 族 群 認 同, 且 能 清 楚 的 區 分 當 Hla alua 人 與 布 農 族 人 在 通 婚 之 後, 其 作 為 兩 者 後 裔 的 族 群 認 同? 這 些 特 質 並 能 提 供 個 人 作 認 同 的 選 擇 因 素, 與 Hla alua 的 社 會 文 化 及 歷 史 脈 絡, 有 何 關 聯 性? 第 三 點,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分 類, 從 荷 領 時 期 明 鄭 時 期 清 朝 時 期 日 據 及 國 民 政 府, 都 是 為 了 推 行 理 蕃 或 管 理 " 少 數 " 民 族 的 政 策 需 求 分 類 系 統 最 早 的 功 能 之 一, 是 為 了 方 便 人 口 調 查, 此 可 被 視 為 政 治 分 類 Keyes(1990:6) 說 到, 族 群 意 識 / 族 群 性 是 當 代 國 族 - 國 家 (national-state) 制 度 下 的 產 物 因 此, 涉 建 布 戎 農, 族 臺, 灣 是 南 鄒 沙 阿 魯 族 阿 通 族 婚 社 對 會 象 文 亦 化 是 之 使 研 文 究 化,2004, 被 蠶 食 之 頁 對 象 74 Hla alua 24 國 家 機 器 及 政 策 長 久 以 來 深 深 影 響 著 族 群 意 識 族 群 性 族 群 認 同 的 形 塑 隨 著 政 府 的 解 嚴, 民 風 日 漸 自 由 開 放, 原 住 民 族 群 意 識 興 起 原 住 民 族 別 註 記 的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推 動, 都 是 屬 於 凝 聚 國 家 認 同 意 識, 權 力 與 統 治 管 理 的 伎 倆 政 策 17 指 18 賴
37 如 何 影 響 到 Hla alua 人 內 部 的 認 同 建 構? 如 民 國 82 年 Hla alua 人 受 邀 參 加 國 家 劇 院, 展 演 Miatungusu( 聖 貝 祭 ) 祭 典 儀 式, 使 其 開 始 正 視 自 己 的 文 化 與 認 同, 但 後 續 發 展 為 何? 在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育 手 法 與 思 潮 下, 高 中 村 的 興 中 國 小 如 何 透 過 教 育 手 段, 來 強 化 新 一 代 Hla alua 學 童 對 於 族 群 文 化 的 認 知 與 認 同? 通 婚 與 遷 移 的 因 素, 使 布 農 族 反 客 為 主, 其 是 否 取 代 高 中 村 Hla alua 人 的 主 體 性? 在 多 元 族 群 並 存 的 高 中 村, 其 推 行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主 題 為 塔 羅 留 溪 生 態 區, 命 名 方 式 源 自 於 Hla alua 語, 如 此 作 為, 在 布 農 族 人 口 為 多 數 之 地 甚 為 特 殊, 過 程 與 原 因 為 何, 過 程 中 Hla alua 人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何? Hla alua 一 直 被 界 定 為 鄒 族, 但 其 內 部 受 到 布 農 族 的 語 言 文 化 所 影 響 侵 蝕, 並 且 其 在 國 族 主 義 政 策 施 行 下 的 大 環 境 中 生 存, 種 種 困 境 點 出 了 多 項 疑 問, 是 筆 者 極 欲 釐 清 的, 並 且, 期 盼 研 究 結 果 對 新 的 族 屬 定 論 有 所 助 益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限 制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對 象 為 Hla alua 人, 主 要 分 佈 與 居 住 地 點 是 高 雄 縣 高 屏 溪 主 流 - 荖 濃 溪 上 游 的 高 中 村, 該 部 落 是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地 點, 研 究 方 法 步 驟 與 限 制 如 下 : 一 收 集 文 獻 資 料, 整 理 歸 納 Hla alua 人 的 研 究 資 料 不 多, 筆 者 將 整 理 所 有 歷 史 與 民 族 誌 上 的 相 關 文 獻, 內 容 如 物 質 文 化 社 會 組 織 儀 式 語 言 族 群 分 類 神 話 傳 說 等 之 探 討 近 期 有 賴 建 戎 於 2004 年 發 表 的 台 灣 南 鄒 沙 阿 魯 阿 族 社 會 文 化 之 研 究 - 以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為 例, 筆 者 將 結 合 這 些 資 料 的 閱 讀 整 理, 加 上 自 己 與 當 地 人 的 觀 點, 作 分 析 此 之, 亦 透 過 田 野 調 查 來 收 集 地 方 上 行 政 機 關 ( 鄉 公 所 戶 政 事 務 所 等 ) 與 學 校 教 學 體 驗 的 各 項 統 計 與 記 錄, 並 結 合 社 區 的 數 位 影 音 資 料, 提 供 作 為 保 存 研 究 之 用 其 資 料 範 疇 如 下 : ( 一 ) 戶 政 資 料 : 利 用 戶 政 機 關, 確 實 調 查 Hla alua 的 人 口 數, 在 根 據 25
38 資 料 向 耆 老 訪 談, 建 立 系 譜 與 瞭 解 氏 族 的 變 遷 ( 二 ) 官 方 資 料 : 收 集 鄉 內 各 個 機 關 資 料, 包 括 高 雄 縣 政 府 地 方 誌 桃 源 鄉 志 學 校 進 行 文 化 復 振 等 之 資 料 整 理 ( 三 ) 地 方 文 獻 : 收 集 Hla alua 人 的 口 述 傳 說 故 事, 與 地 方 組 織 或 機 構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成 果, 如 桃 源 鄉 鄒 族 宗 親 會 高 中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高 中 長 老 教 會 等 ( 四 ) 繪 圖 : 繪 製 高 中 村 聚 落 圖 部 落 地 圖 19 家 屋 空 間 以 及 男 子 聚 會 所 配 置 圖 等 圖 示 ( 五 ) 影 音 成 果 : 收 集 Hla alua 人 Miatungusu( 聖 貝 祭 ) 儀 式 展 演 紀 錄 及 學 校 學 生 族 語 教 學 童 謠 教 唱 舞 蹈 學 習 以 及 婚 喪 喜 慶 的 社 會 生 活 現 象, 並 整 理 之 二 參 與 觀 察 Hla alua 的 社 會 生 活 筆 者 生 長 於 高 中 部 落, 但 國 中 到 大 學 期 間 在 外 地 求 學, 與 部 落 分 離 了 一 段 時 間, 直 到 教 師 實 習 結 束 後, 於 92 年 回 到 部 落 的 小 學 任 教 對 於 自 己 的 部 落 不 敢 說 是 很 熟 悉, 但 是 隨 著 任 教 時 間 的 拉 長, 越 來 越 有 機 會 瞭 解 部 落 的 生 態 與 文 化 發 展 趨 勢 本 論 文 研 究 所 採 取 的 研 究 途 徑 是 以 民 族 誌 的 書 寫 方 式, 盼 能 減 少 提 供 訊 息 者 (informant) 與 參 與 觀 察 者 (participant observer) 之 間 溝 通 可 能 存 在 的 模 糊 界 線, 以 趨 近 自 然 人 20 的 完 整 敘 述 筆 者 試 圖 從 觀 察 與 分 析 高 中 村 的 社 會 生 活 與 學 校 生 活 兩 方 面, 盼 找 出 其 中 Hla alua 人 形 塑 其 族 群 認 同 的 深 層 機 落 者 謂 地 所 的 自 圖 指 係 然 的 指 人 家, 庭 傳 統 是, 氏 真 是 族 實 男 存 性 領 或 域 在 分 於 戶 佈 當 長 圖 地 (, 男 以 或 屬 瞭 女 於 解 性 當 地 最 ) 人 為 原 的 始 自 之 我 四 社 表 人 群 述 所 分 模 組 佈 式 成, 的 亦 家 就 庭 是 土 著 觀 點 hla alua 26 制 ( 一 )Hla alua 人 的 社 會 生 活 運 作 部 所 筆 筆 者 將 從 Hla alua 人 的 宗 教 信 仰 婚 姻 家 庭 21 文 化 展 演 ( 聖 貝 祭 典 )
39 飲 食 服 飾 住 農 作 生 產 ( 經 濟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塔 羅 留 溪 ( 文 化 與 觀 光 ) 等 之 日 常 生 活 現 象 來 作 逐 一 之 觀 察 記 錄, 以 分 析 出 Hla alua 人 自 己 所 獨 有 的 文 化 模 式 與 觀 念 筆 者 的 母 親 於 美 蘭 部 落 ( 原 美 隴 社 22 ), 捐 地 興 建 Hla alua 貝 神 祭 典 儀 式 進 行 場 所, 今 年 高 雄 縣 原 民 局 在 此 地 興 建 男 子 聚 會 所 (tapulailaia), 中 心 象 徵 再 度 形 成 因 此, 參 加 祭 典 儀 式 也 是 我 的 使 命 之 一 另 外, 筆 者 的 田 野 就 是 自 己 的 生 長 空 間, 一 個 原 本 具 有 深 厚 情 感 連 結 的 空 間, 這 裡 花 草 人 事 物 彷 彿 一 切 深 印 在 腦 海 中 在 南 島 所 的 歷 練 下, 不 斷 的 為 自 己 的 所 聞 所 見 有 了 理 論 上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深 切 期 盼 透 過 理 論 的 架 構 結 合 最 真 實 的 田 野 工 作 報 告, 來 呈 現 族 人 所 要 讓 世 人 知 道 的 Hla alua 族 的 文 化 意 象 ( 二 ) 學 校 教 育 興 中 國 小 可 說 是 高 中 村 當 地 的 一 個 中 心, 培 育 著 Hla alua 人 與 布 農 族 的 後 代 近 年 來, 在 鄉 土 教 育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的 當 下, 原 住 民 文 化 遂 成 為 學 校 發 展 的 特 色 而 在 地 原 住 民 師 資 也 不 斷 強 化 民 族 教 育 的 課 程 ( 文 化 與 語 言 上 的 ), 故 使 得 原 住 民 之 學 童 慢 慢 去 強 化 自 己 族 群 認 同 的 情 感 所 以, 學 校 生 活 的 運 轉, 是 筆 者 所 認 為 需 要 加 以 關 注 與 呈 現 的 區 塊 有 鑑 於 Hla alua 族 語 面 臨 消 失 的 危 機, 筆 者 撰 寫 民 族 教 育 的 計 畫, 並 獲 取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95 年 度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計 畫 之 申 請 案, 以 行 動 研 究 的 方 式 發 23 展 植 物 文 化 之 南 鄒 族 及 布 農 族 族 語 主 題 教 學 計 畫, 並 成 為 論 文 內 容 的 一 部 份 進 行 期 間, 筆 者 因 為 與 自 己 的 Hla alua 語 言 交 會, 感 受 到 我 群 深 刻 的 文 化 之 美 或 許 亦 是 因 受 到 Hla alua 人 文 化 的 感 動, 計 畫 成 果 受 到 不 錯 的 評 價, 台 東 大 者 當 當 地 人 時 表 對 示 於, 我 美 群 的 隴 社 定 位 是 模 頭 糊 目 所, 居 採 用 住 了 的 南 鄒 族 社 群 一 的 詞, 也 有 貴 族 氏 族 群 之 意 hla alua 27 學 將 繼 續 核 撥 三 十 萬 的 經 費, 分 二 年 執 行 完 畢 讓 筆 者 有 機 會 持 續 來 更 深 入 參 與 觀 察 Hla alua 的 文 化 22 據 23 筆
40 三 研 究 限 制 筆 者 雖 試 圖 以 本 地 人 觀 點 來 全 面 呈 現 Hla alua 人 的 文 化 認 同 表 現, 但 是 身 為 Hla alua 人, 筆 者 仍 有 許 多 研 究 上 的 限 制 但 這 些 限 制 將 是 能 提 供 筆 者 不 斷 反 省 思 辨 的 動 力 來 源 不 可 否 認,Hla alua 語 之 使 用 是 筆 者 最 大 的 研 究 限 制 ; 雖 然 筆 者 自 幼 生 長 在 田 野 地, 但 對 於 語 言 的 使 用 程 度 仍 不 高, 布 農 語 的 能 力 也 遠 高 於 Hla alua 語, 因 此 當 面 對 親 戚 長 輩 時, 大 多 處 於 鴨 子 聽 雷 的 窘 境 這 也 限 制 了 筆 者 對 現 象 的 理 解, 需 要 報 導 人 用 不 佳 的 國 語 來 轉 述 給 我 知 曉, 描 述 的 精 確 度 可 能 會 降 低 不 少 但 也 就 是 因 為 論 文 的 撰 寫 及 田 野 需 要, 過 程 當 中 筆 者 深 感 母 語 之 美, 而 加 快 了 學 習 的 腳 步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筆 者 在 生 活 工 作 上, 無 時 無 刻 皆 與 田 野 地 相 結 合, 因 此 可 能 產 生 對 於 現 象 的 敏 銳 度 降 低 的 情 形 ; 也 可 能 反 而 偏 重 於 對 某 些 不 重 要 現 象 的 過 度 描 述, 而 無 法 突 顯 出 來 研 究 的 重 點, 這 些 是 筆 者 必 須 要 審 慎 注 意 與 面 對 的 唯 有 靠 著 與 所 上 的 教 授 會 談 進 行 田 野 工 作, 繼 續 收 集 與 閱 讀 相 關 文 獻, 才 能 夠 更 清 楚 的 將 理 論 與 田 野 資 料 加 以 比 對, 進 行 探 討 與 分 析 一 方 面, 筆 者 是 Hla alua 人 的 一 份 子 與 參 與 行 動 者, 另 一 方 面, 亦 必 須 跳 脫 行 動 者 的 主 觀 意 識, 保 持 距 離 來 進 行 觀 察 與 分 析 因 此, 在 論 文 寫 作 的 過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將 是 以 不 斷 的 反 身 性 思 考, 來 引 導 自 己 的 行 動 及 所 處 位 置, 如 此 才 能 減 少 自 己 研 究 的 限 制, 做 出 論 文 應 有 價 值 與 貢 獻 許 多 文 獻 指 出 國 族 主 義 乃 是 探 討 族 群 問 題 的 始 作 俑 者, 其 利 用 了 強 大 的 政 治 力 量, 但 不 同 的 政 策 造 成 了 不 同 族 群 的 表 現 因 此, 在 文 獻 探 討 中 筆 者 將 概 述 國 族 主 義 的 影 響 層 面, 但 在 本 研 究 中, 將 聚 焦 在 於 討 論 此 背 景 下 的 Hla alua 人 的 族 群 意 識 形 成 與 認 同 表 現 至 於 相 關 之 國 族 主 義 的 研 究, 則 有 待 日 後 再 作 深 入 探 討 28
41 第 四 節 章 節 架 構 由 於 研 究 對 象 的 歷 史 文 獻 資 料 相 當 稀 少, 因 此 筆 者 主 要 是 依 據 在 田 野 長 期 的 生 活 觀 察 與 踏 查 資 料, 再 加 上 文 獻 資 料 的 輔 助, 來 分 析 比 較 Hla alua 人 社 會 的 變 遷 情 形, 並 試 圖 勾 勒 出 當 代 Hlaa lua 人 所 建 構 的 族 群 與 文 化 認 同 現 象 本 論 文 之 章 節 架 構 與 內 容, 大 致 上 安 排 如 下 : 第 一 章 為 導 論, 回 顧 相 關 Hla alua 社 會 之 民 族 誌 族 群 理 論 之 文 獻 與 闡 述 本 文 研 究 動 機 問 題 意 識 的 形 成 採 用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與 可 能 之 限 制 以 及 全 文 之 章 節 架 構 等 第 二 章 則 概 述 桃 源 鄉 境 內 社 會 生 活 變 遷 風 貌, 包 括 其 人 口 組 成 與 地 理 位 置 生 態 環 境 行 政 區 劃 沿 革 與 各 個 行 政 村 概 況 社 會 生 活 情 形 並 呈 現 田 野 調 查 與 收 集 的 資 料, 深 層 描 述 生 存 在 高 中 村 內 的 Hla alua 人, 其 聚 落 發 展 生 人 口 分 佈 態 環 境 與 社 會 生 活 : 政 治 經 濟 宗 教 及 親 屬 狀 況 第 三 章 則 著 重 在 分 析 Hla alua 人 的 複 雜 分 類 現 象 與 族 群 定 位 探 討 歷 史 文 獻 中 有 關 Hla alua 人 的 社 會 事 件, 及 其 與 Kanakanavu 阿 里 山 Tsou 鄒 族 二 支 的 互 動 關 係, 並 試 著 分 析 Hla alua 人 與 鄰 族 的 族 群 關 係 此 外, 再 由 Hla alua 內 部 四 個 社 群 口 傳 遷 移 史 與 對 外 族 分 類 觀, 來 論 述 Hla alua 人 之 史 觀, 就 其 對 內 外 的 族 群 關 係 表 現 來 想 像 此 群 體 應 具 有 獨 立 族 的 概 念 第 四 章, 探 討 異 群 通 婚 與 認 同 現 象, 先 概 述 Hla alua 人 大 量 通 婚 族 群 - 布 農 族 之 遷 移, 再 調 查 同 族 與 異 族 通 婚 的 Hla alua 人 戶 口 與 家 庭, 以 及 下 一 代 族 群 身 分 的 選 擇 進 而 探 討 血 緣 融 合 之 後 Hla alua 人 的 族 群 多 元 認 同 表 現 另 舉 村 內 選 舉 事 件 為 例, 來 分 析 Hla alua 人 的 族 群 意 識 展 現 第 五 章 討 論 Hla alua 文 化 復 振 與 認 同 再 建 構, 探 討 Maitungusu( 貝 神 祭 典 ) 的 文 化 再 現 脈 絡 與 影 響 ; 介 紹 當 代 傳 承 Hla alua 文 化 命 脈 之 所 在 - 興 中 國 小, 並 且 介 紹 推 展 族 語 文 化 不 遺 餘 力 的 游 仁 貴 老 師, 瞭 解 其 心 路 歷 程 與 文 化 使 命, 以 及 Hla alua 宗 親 會 其 推 展 Hla alua 族 文 化 與 語 言 復 振 的 過 程 與 計 畫 最 後, 試 述 塔 29
42 羅 留 溪 保 育 區 成 立 因 素 與 過 程, 及 其 如 何 成 為 高 中 村 多 元 族 群 的 區 域 認 同 中 心 第 六 章 為 結 論, 本 研 究 希 冀 從 整 體 社 會 生 活 現 象 中, 分 析 Hla alua 人 的 族 群 認 同 表 現, 並 且 指 出 目 前 外 在 分 類 制 度 下 族 屬 認 定 Hla alua 人 為 鄒 族 的 問 題, 最 後 並 整 理 陳 述 為 何 一 向 潛 藏 於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的 表 象 下,Hla alua 人 的 族 群 意 識 非 但 並 未 消 失, 反 而 隨 著 國 家 原 住 民 正 名 政 策 與 運 動 的 契 機, 轉 而 更 為 熱 烈, 特 別 是 在 地 社 區 文 化 復 振 方 面, 以 Hla alua 文 化 為 地 方 表 徵 特 色, 意 圖 彰 顯 與 建 構 高 中 村 為 有 別 於 鄒 族 二 支 與 其 他 布 農 族 的 文 化 特 色, 祈 Hla alua 人 宣 示 應 找 回 其 獨 立 的 族 群 身 分 30
43 第 二 章 聚 落 發 展 與 社 會 文 化 第 一 節 桃 源 鄉 概 述 Hla alua 人 主 要 分 佈 於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的 高 中 村 桃 源 村, 少 數 則 在 三 民 鄉 的 1 民 權 村 內 從 地 理 位 置 可 以 瞭 解 Hla alua 人 的 族 群 關 係 與 桃 源 鄉 境 內 所 呈 現 之 多 元 族 群 現 象 的 起 因 從 自 然 環 境 的 探 討 可 剖 析 該 族 群 在 此 地 所 醞 釀 的 文 化 特 質 桃 源 鄉 是 在 高 雄 縣 內 之 一 面 積 最 大, 全 台 第 六 大 的 鄉 鎮 山 地 為 主 平 原 地 帶 較 少, 荖 濃 溪 貫 穿 境 內, 天 然 的 自 然 生 態 是 優 越 環 境, 加 上 豐 富 且 多 元 的 原 住 民 布 農 族 Hla alua 人 魯 凱 族 排 灣 族 和 閩 客 漢 等 文 化 融 合 其 中, 造 就 出 其 鄉 境 內 文 化 多 樣 性 的 原 住 民 鄉 鎮 1 日 治 時 期 由 高 中 古 道 遷 移 至 民 權 村 現 址 圖 2-1 桃 源 鄉 部 落 位 置 (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縣 政 府 2007) 31
44 一 地 理 位 置 桃 源 鄉 位 於 高 雄 縣 東 北 部, 經 緯 度 分 別 是 東 經 125 7'12"~120 39'35", 北 緯 23 28'04"~22 58'32", 東 與 台 東 縣 海 端 鄉 和 花 蓮 縣 相 連, 西 與 三 民 鄉 甲 仙 鄉 六 龜 鄉 和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接 壤 卓 溪 鄉 毗 鄰, 南 與 茂 林 鄉 為 鄰 北 部 則 與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為 界, 南 北 全 長 約 六 十 二 公 里, 東 西 寬 約 六 公 里, 總 面 積 為 九 二 八. 九 八 平 方 公 里 桃 源 鄉 由 北 到 南 現 有 梅 山 梅 蘭 復 興 勤 和 桃 源 高 中 建 山 及 寶 山 八 個 行 政 村, 鄉 內 主 要 道 路 為 南 北 向 的 省 道 台 20 線, 也 就 是 南 橫 公 路 甲 仙 段 ( 如 圖 2-1) 台 20 線 是 本 鄉 做 重 要 的 聯 外 道 路, 往 南 依 序 連 結 可 分 二 種 路 程, 而 六 龜 鄉 荖 濃 村 是 分 叉 點 一 是 連 結 高 雄 縣 六 龜 鄉 美 濃 鎮 旗 山 鎮, 並 在 旗 山 鎮 連 結 國 道 10 號, 是 快 速 通 往 高 雄 市 的 捷 徑 二 是 連 結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的 台 21 線, 對 外 可 聯 絡 台 南 縣 南 化 鄉 玉 井 鎮 左 鎮 鄉 新 化 市 與 永 康 市 等 鄉 鎮, 並 可 連 結 國 道 1 號 或 3 號, 是 通 往 台 灣 北 中 部 的 快 速 路 線 往 北 則 是 往 台 東 方 向, 這 也 是 桃 源 鄉 布 農 族 重 要 的 遷 移 來 的 路 線 穿 過 台 20 線 最 北 的 梅 山 村 後, 進 入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經 由 中 之 關 禮 關 天 池 檜 谷, 過 了 啞 口 隧 道 連 結 台 東 縣 海 端 鄉, 是 通 往 台 灣 東 部 的 重 要 路 線 台 20 線 在 甲 仙 鄉 可 銜 接 省 道 台 21 線, 向 北 可 連 結 三 民 鄉 往 阿 里 山 鄉 ; 向 南 可 以 連 結 高 雄 縣 杉 林 鄉 旗 山 鎮 或 者 是 台 南 縣 等 鄉 鎮 由 桃 源 鄉 搭 車 前 往 三 民 鄉, 需 在 甲 仙 車 站 轉 車, 約 二 個 小 時 ; 而 由 高 中 古 道 步 行 大 約 半 天 的 時 間, 相 差 不 遠 若 自 行 開 車 前 往, 全 程 可 縮 短 成 一 個 半 小 時 內 二 自 然 環 境 桃 源 鄉 位 在 玉 山 山 脈 南 麓 地 區, 桃 源 鄉 之 地 形 高 度 大 致 由 東 向 西 遞 減, 東 北 方 有 玉 山 山 脈, 北 方 為 阿 里 山 山 脈 的 延 伸, 唯 梅 山 行 政 村 部 份 同 屬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管 轄, 正 北 及 東 北 方 有 二 處 三 千 公 尺 以 上 之 山 區 本 鄉 三 分 之 二 地 區 均 屬 海 拔 1000 至 3000 公 尺 之 高 山 區, 最 低 處 於 沿 荖 濃 溪 沿 岸 地 區 高 度 亦 為 500 至 3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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