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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電 話 : 傳 真 : 學 校 網 址 : 報 名 網 址 :

2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獲 錄 取 報 到 後 之 本 校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通 信 報 名 或 其 他 因 招 生 所 需,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1)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相 片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學 年 度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電 子 信 箱 緊 急 聯 絡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情 形 工 作 資 料 等 (2)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1)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本 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間 為 自 本 招 生 之 學 年 度 起 算 4 個 學 年 度, 並 於 期 間 屆 滿 後 銷 毀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生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七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考 生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將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3 目 錄 目 錄...1 重 要 提 醒 事 項...2 重 要 日 程 表...3 壹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ATM 轉 帳 注 意 事 項...4 貳 各 系 組 別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甄 試 方 式 及 佔 分 比 例...6 參 報 考 資 格...8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伍 報 名 作 業 流 程...9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9 柒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11 捌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規 定...11 玖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12 壹 拾 成 績 複 查...12 壹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及 寄 發 成 績 結 果 通 知 書...13 壹 拾 貳 報 到 及 驗 證...13 壹 拾 參 附 註...14 壹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14 壹 拾 伍 簡 章 取 得 方 式...15 附 錄 一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二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19 附 件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二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附 件 三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24 附 件 四 學 校 位 置 圖

4 重 要 提 醒 事 項 一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採 單 系 組 分 別 報 名 書 面 審 查 放 榜 及 遞 補 方 式 招 生 報 名 不 限 一 系 組, 報 名 兩 系 以 上 者, 個 別 繳 費 及 繳 交 證 件 書 審 資 料 二 本 簡 章 第 6 7 頁 為 目 前 今 年 招 生 各 系 組 缺 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表 列 數 字 加 上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將 於 7 月 30 日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三 報 名 日 期 : 自 104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四 )09:00 起 至 104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17:00 止,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四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錄 取 方 式,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之 考 生, 列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於 本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額 滿 為 止 五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原 學 制 各 系, 日 間 部 在 學 學 生 得 報 考 進 修 推 廣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在 學 學 生 得 報 考 日 間 部 六 凡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並 填 寫 切 結 書 始 可 報 名, 違 者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2

5 順 序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簡 章 公 告 5 月 5 日 ( 二 ) 2 網 路 報 名 6 月 4 日 ( 四 ) 起 至 6 月 16 日 ( 二 ) 止 3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6 月 17 日 ( 三 ) 郵 戳 為 憑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並 於 綜 合 教 務 組 進 修 推 廣 部 校 園 書 坊 免 費 提 供 紙 本 索 取 4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7 月 15 日 ( 三 ) 5 通 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7 月 21 日 ( 二 ) 以 委 員 會 收 到 時 間 為 準 6 現 場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7 月 22 日 ( 三 ) 7 公 佈 最 新 缺 額 人 數 7 月 30 日 ( 四 ) 8 放 榜 並 上 網 公 告 及 寄 發 成 績 結 果 通 知 書 8 月 6 日 ( 四 ) 9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8 月 日 ( 二 三 ) 限 網 路 報 到 10 備 取 生 開 始 遞 補 8 月 21 日 ( 五 ) 11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9 月 7 日 ( 一 )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3

6 壹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ATM 轉 帳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 自 104 年 6 月 4 日 09:00 起 至 104 年 6 月 16 日 17:00 止 一 報 名 網 址 : 二 進 入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三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四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1. 輸 入 各 欄 位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2. 核 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3. 送 出 所 填 各 欄 位 資 料 五 列 印 1. 網 路 報 名 正 表 2. 網 路 報 名 副 表 3.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4.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第 一 次 網 路 報 名 者 入 口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請 核 對 報 考 年 級 系 組 是 否 有 誤 於 電 腦 中 不 存 在 之 特 殊 字, 請 先 以 空 格 表 示, 再 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填 上 報 考 年 級 系 組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慎 重 登 錄 ; 其 他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可 於 寄 件 前 到 本 網 站 更 正 請 另 存 新 檔 至 自 己 的 電 腦 後 將 表 列 印 下 來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請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於 指 定 處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及 各 項 證 件 影 印 本 請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六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機 (ATM) 轉 帳, 或 持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繳 費 期 限 : 至 104 年 6 月 17 日 15:00 止 用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七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八 完 成 報 名 於 104 年 6 月 17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自 送 交 本 校 綜 合 教 務 組 每 一 信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或 繳 交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 放 棄 報 名 者 並 不 予 退 費 未 於 期 限 內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4

7 二 報 名 費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 一 ) 繳 費 截 止 期 限 :104 年 6 月 17 日 15:00 止 ( 二 ) 繳 費 方 式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最 高 可 能 達 18 元 ) 或 持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手 續 費 約 10 元 ) 請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註 ] 具 轉 帳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輸 入 台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04 將 交 易 明 細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及 將 影 印 本 貼 於 報 名 正 表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銀 行 繳 款 金 額 [ 註 ]: 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民 國 91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逕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持 台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4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寫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8 貳 各 系 組 別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甄 試 方 式 及 佔 分 比 例 二 年 級 學 院 別 系 組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甄 試 方 式 ( 佔 分 比 例 )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工 程 學 院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1 1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1 1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1 1 電 資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文 理 學 院 車 輛 工 程 系 2 1 電 機 工 程 系 1 1 資 訊 工 程 系 1 1 電 子 工 程 系 1 1 工 業 管 理 系 2 1 財 務 金 融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2 1 應 用 外 語 系 2 1 生 物 科 技 系 3 1 休 閒 遊 憩 系 3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合 計 備 註 : 1. 今 年 招 生 系 組 名 額 以 上 表 所 列 數 字 加 上 該 系 組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將 於 7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公 告 及 查 詢 網 址 : 視 窗 左 側 之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招 生 訊 息 四 技 轉 學 考 (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詢 ) 2. 退 伍 軍 人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由 一 般 生 使 用 6

9 學 院 別 系 組 別 三 年 級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甄 試 方 式 ( 佔 分 比 例 )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2 1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8 1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系 1 1 工 程 學 院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2 1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2 1 車 輛 工 程 系 飛 機 工 程 系 機 械 組 1 1 飛 機 工 程 系 航 電 組 2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系 光 電 工 程 系 3 1 工 業 管 理 系 1 1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2 1 企 業 管 理 系 3 1 文 理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2 1 合 計 備 註 : 1. 今 年 招 生 系 組 名 額 以 上 表 所 列 數 字 加 上 該 系 組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將 於 7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公 告 及 查 詢 網 址 : 視 窗 左 側 之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招 生 訊 息 四 技 轉 學 考 (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詢 ) 2. 退 伍 軍 人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由 一 般 生 使 用 7

10 叁 報 考 資 格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應 具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大 學 肄 業 生 ( 含 境 外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二 年 級,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三 年 級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報 考 二 或 三 年 級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或 三 年 級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二 )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四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五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六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叁 報 考 資 格 第 四 點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七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二 ) 以 僑 生 身 分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者,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考 生,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方 可 報 名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各 乙 份 ; 所 繳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四 )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8

11 八 凡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退 伍 令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 始 可 依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生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辦 理 ( 上 述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每 名 考 生 限 優 待 一 系 組 ) 九 現 役 軍 人 於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4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退 伍, 需 經 服 務 單 位 權 責 主 官 核 定, 並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且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十 本 校 不 受 理 陸 生 報 考 轉 學 生 招 生 入 學 十 一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原 學 制 各 系, 日 間 部 在 學 學 生 得 報 考 進 修 推 廣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在 學 學 生 得 報 考 日 間 部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日 期 : 自 104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四 )09:00 起 至 104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17:00 止 二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三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而 逕 寄 報 名 表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伍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一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請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ATM 轉 帳 注 意 事 項 二 列 印 報 名 表 : 網 路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件 包 含 有 報 名 表 正 表 報 名 表 副 表 報 名 表 封 面 等 三 張 A4 規 格 表 件 ;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系 統 會 多 產 生 一 份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三 繳 報 名 費 : 依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銀 行 代 碼 為 台 灣 銀 行 004, 繳 款 金 額 輸 入 1000 元 整,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持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手 續 費 約 10 元 )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不 限 一 系 組, 報 名 兩 系 組 以 上 者, 需 個 別 繳 費 及 繳 交 證 件 書 審 資 料 請 考 生 自 行 考 量 本 身 就 讀 之 系 組, 與 所 報 名 系 組 的 差 異,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二 報 名 兩 系 組 以 上 者, 其 每 一 系 組 之 報 名 資 料 須 單 獨 裝 入 一 個 報 名 信 封 內 並 封 裝 好, 分 開 郵 寄 資 料 三 請 考 生 依 規 定 據 實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在 指 定 位 置 簽 名 及 黏 貼 相 片 ( 共 2 張 ),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影 印 本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請 填 寫 日 後 可 聯 絡 收 件 之 地 址 及 電 話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而 導 致 權 益 損 失 時, 自 行 負 責 9

12 四 報 考 之 系 組 沒 有 限 制 目 前 就 讀 系 科, 唯 考 生 需 考 慮 錄 取 後 因 所 選 系 別 與 原 就 讀 系 科 別 不 同 所 產 生 之 補 修 學 分 過 多, 影 響 修 業 年 限 之 問 題 五 凡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另 繳 交 退 伍 令 或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之 影 印 本 以 及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 若 該 項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合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規 定, 則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受 理 報 名 ( 上 述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每 名 考 生 限 優 待 一 系 組 ) 六 凡 考 生 列 冊 政 府 單 位 之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請 繳 交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而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則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全 額 繳 交 報 名 費, 待 審 查 完 成 後 再 退 還 30% 報 名 費 ), 前 述 報 名 費 減 免, 每 名 考 生 限 優 待 一 系 組 減 免 申 請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不 受 理 補 件 經 審 查 如 證 件 不 符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則 須 再 全 額 繳 交 七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或 要 求 退 費 八 依 第 叁 章 報 考 資 格, 參 照 下 表 規 定 擇 一 繳 交 學 歷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報 考 資 格 所 需 要 繳 交 之 學 歷 證 件 對 應 一 覽 表 應 繳 證 件 報 考 資 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大 學 ( 技 術 ) 校 院 畢 業 生 大 學 ( 技 術 ) 校 院 在 學 生 大 學 ( 技 術 ) 校 院 休 學 生 大 學 ( 技 術 ) 校 院 退 學 生 專 科 畢 業 生 專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生 空 大 肄 業 生 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員 其 他 證 明 書 學 分 證 明 10

13 柒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系 成 績 排 名 正 本 ( 須 為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之 正 本 ) ( 一 ) 報 考 二 年 級 之 大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應 附 至 大 一 上 學 期 止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 二 ) 報 考 三 年 級 之 大 學 二 年 級 學 生 應 附 至 大 二 上 學 期 止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二 自 傳 (A4 格 式, 內 容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等 ) 三 選 繳 資 料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研 究 報 告 或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學 生 優 秀 之 資 料 四 報 名 表 正 表 : 黏 貼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請 浮 貼 於 背 面 ), 最 近 三 個 月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及 於 簽 名 處 簽 名 五 報 名 表 副 表 :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並 於 簽 名 處 簽 名 六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簽 名 後 一 併 郵 寄 ; 以 一 般 生 身 份 報 考 者 無 須 郵 寄 請 將 報 名 表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之 信 封, 將 前 項 文 件 用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內, 並 完 成 簽 名 及 黏 貼 證 明 文 件 之 表 件 全 部 寄 回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請 於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前 完 成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以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兩 系 組 以 上 者, 需 個 別 繳 費 及 繳 交 證 件 書 審 資 料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兩 系 組 以 上 者, 其 每 一 系 組 之 報 名 資 料 須 單 獨 裝 入 一 個 報 名 信 封 內 並 封 裝 好, 分 開 郵 寄 資 料 捌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規 定 一 成 績 核 計 : 本 招 生 考 試 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表 ( 成 績 採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評 分 項 目 配 分 比 例 綜 合 評 估 100% 評 分 參 考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系 成 績 排 名 自 傳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研 究 報 告 或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學 生 優 秀 之 資 料 ) 11

14 二 錄 取 規 定 : ( 一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之 考 生, 列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於 本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三 ) 退 伍 軍 人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之 作 業 方 式 : 1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2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但 報 名 同 一 系 組 之 退 伍 軍 人, 其 成 績 同 時 達 一 般 生 和 優 待 加 分 之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標 準 時, 優 先 以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之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遞 補 時 亦 同 玖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成 績 單 以 專 函 通 知 考 生, 寄 發 日 期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若 未 接 獲 或 遺 失 成 績 單 者, 請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09:00 11: 30,14:00 16:30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前 來 本 委 員 會 查 詢 補 發 壹 拾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得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複 查 方 式 與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一 現 場 複 查 申 請 : 請 填 具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第 22 頁 ) 及 準 備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於 104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09:00 11:30,14:00 16:30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綜 合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辦 理 查 詢 申 請, 其 他 時 間 不 予 受 理 二 通 信 複 查 申 請 : 請 備 妥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00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貼 妥 掛 號 郵 票 之 回 郵 信 封,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前 ( 以 委 員 會 收 到 時 間 為 準 ) 寄 達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若 因 投 遞 因 素 致 使 本 委 員 會 無 法 如 期 收 件 及 考 生 無 法 於 報 到 前 收 到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本 委 員 會 概 不 負 責 三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審 查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四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12

15 壹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及 寄 發 成 績 結 果 通 知 書 一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6 日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公 告 及 查 詢 網 址 ( 視 窗 左 側 之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招 生 訊 息 四 技 轉 學 考 ) 公 告, 名 單 內 容 如 有 爭 議,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二 錄 取 名 單 除 網 路 公 告 外, 並 同 時 以 限 時 專 函 寄 發 給 各 考 生 壹 拾 貳 報 到 及 驗 證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網 路 報 到 ): ( 一 ) 報 到 日 期 :104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04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 二 ) 報 到 後 仍 應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繳 驗 與 報 名 登 載 相 符 且 合 於 相 關 法 規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文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逾 期 未 繳 驗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文 件 正 本 於 註 冊 時 繳 驗 ( 三 ) 報 到 方 式 :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辦 理 報 到 ( 本 校 視 窗 左 側 之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招 生 訊 息 四 技 轉 學 考 ) ( 四 ) 報 名 二 系 組 以 上 者, 如 均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組 辦 理 報 到, 且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系 組 別 ( 五 )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其 缺 額 由 同 系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 ( 一 )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將 由 備 取 生 ( 備 取 名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依 序 遞 補 經 榜 示 為 備 取 生 者, 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起 依 序 遞 補 未 依 遞 補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報 名 二 系 組 以 上 者, 如 均 獲 遞 補, 僅 能 擇 一 系 組 辦 理 報 到, 且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系 組 別 ( 三 ) 本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104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事 後 若 有 缺 額 不 再 辦 理 遞 補 三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欲 放 棄 報 到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遞 送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第 24 頁 ) 寄 達 本 校 綜 合 教 務 組, 俾 便 辦 理 遞 補 事 宜 四 本 項 招 生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五 錄 取 生 繳 費 註 冊 入 學 等 事 宜, 將 另 行 通 知 ( 預 計 8 月 中 旬 ) 13

16 壹 拾 叁 附 註 一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之 考 生 成 績 在 核 算 成 績 總 分 時, 區 分 為 加 分 前 之 原 始 總 成 績 及 加 分 後 總 成 績 二 退 伍 軍 人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由 一 般 生 使 用 三 錄 取 生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指 定 金 融 機 構 繳 交 學 雜 費, 未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者 以 放 棄 註 冊 入 學 資 格 論, 不 得 異 議 四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必 須 當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及 抵 免 後 修 課 處 理 要 點, 於 入 學 之 第 一 個 學 期 加 退 選 課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爾 後 各 學 期 不 得 再 提 出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六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學 籍 與 畢 業 門 檻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上 本 校 網 址 : 學 雜 費 專 區 各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資 訊 103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基 準 一 覽 表 年 度 壹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所 繳 證 件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若 於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資 格 不 符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開 除 學 籍 二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三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申 訴 情 事, 至 遲 應 於 放 榜 後 兩 週 內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經 本 委 員 會 裁 決 後 再 覆 函 說 明 處 理 結 果 並 依 其 執 行 14

17 壹 拾 伍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簡 章 可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起 由 以 下 方 式 取 得 : 一 網 路 下 載 網 址 : 視 窗 左 側 之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招 生 訊 息 四 技 轉 學 考 二 可 在 104 年 5 月 5 日 至 6 月 12 日 止 之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09:00 11:30, 14:00 17:00 親 赴 本 校 免 費 索 取 索 取 地 點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 進 修 推 廣 部 ( 四 期 教 學 大 樓 六 樓 ) 校 園 書 坊 ( 第 二 教 學 區 綜 合 一 館 旁 靠 文 化 路 處 ) 等 處 三 郵 寄 索 取 : 索 取 一 份 為 限, 且 須 另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30 元 郵 資 之 B4 大 小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郵 寄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請 註 明 函 索 四 技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函 索 日 期 至 104 年 6 月 10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若 未 符 上 述 要 件 規 定, 恕 不 處 理 15

18 附 錄 一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受 理 學 校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16

19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17

20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21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附 錄 二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3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分 比 率, 準 用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之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如 下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19

22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4 條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及 大 學 學 士 班 之 甄 試 入 學 前 項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等 事 項, 由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甄 試 經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甄 試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5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20

23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6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第 7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8 條 ( 刪 除 ) 第 8 條 之 1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9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21

24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附 件 一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原 始 得 分 複 查 結 果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備 註 標 示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 1. 本 申 請 表 一 式 二 聯 申 請 表 應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2. 現 場 複 查 申 請 於 104 年 7 月 22 日 09:00 11:30,14:00 16:30 至 本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綜 合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 通 訊 複 查 申 請 必 須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前 寄 達 本 委 員 會,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3.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審 查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4.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連 同 考 生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及 工 本 費 100 元 ( 以 郵 局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請 填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5.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6. 考 生 的 聯 絡 方 式 如 有 異 動, 需 主 動 通 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更 新, 如 因 考 生 聯 絡 方 式 變 更 未 通 知 而 造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傳 送 給 考 生 時,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7. 本 表 單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限 於 招 收 四 技 轉 學 生 用,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絶 不 轉 做 其 他 用 途, 亦 不 會 公 布 任 何 資 訊, 並 遵 循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8. 相 關 表 單 或 資 料 保 存 一 年, 到 期 後 依 規 定 銷 毀 考 生 簽 章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原 始 得 分 複 查 結 果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備 註 標 示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22

25 附 件 二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考 生 具 有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得 享 有 一 次 加 分 錄 取 優 待 今 報 考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考 招 生 考 試, 檢 附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本 人 退 伍 以 後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考 試, 未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申 請 享 受 優 待 錄 取 以 上 具 結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此 致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具 結 書 人 : 身 份 證 號 碼 : 具 結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26 附 件 三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報 名 序 號 學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組 別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國 立 虎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入 學 系 組 之 錄 取 資 格, 特 立 此 書 俾 利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入 學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作 業, 本 人 概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經 簽 章 後, 務 必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 ) 傳 真 回 本 校 綜 合 教 務 組 2. 以 郵 寄 寄 回 地 址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並 請 於 104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回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3.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聲 明 書,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4. 考 生 的 聯 絡 方 式 如 有 異 動, 需 主 動 通 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更 新, 如 因 考 生 聯 絡 方 式 變 更 未 通 知 而 造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傳 送 給 考 生 時,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本 表 單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限 於 招 收 四 技 轉 學 生 用,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絶 不 轉 做 其 他 用 途, 亦 不 會 公 布 任 何 資 訊, 並 遵 循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6. 相 關 表 單 或 資 料 保 存 一 年, 到 期 後 依 規 定 銷 毀 24

27 虎 科 大 GPS: 附 件 四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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