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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 人 事 事 項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編 號 制 定 單 位 人 事 室 參 人 事 事 項 : 一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聘 僱 敘 薪 及 待 遇 福 利 及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出 勤 及 差 假 訓 練 及 進 修 績 效 評 量 及 獎 懲 等 人 事 事 項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而 訂 定 二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前 條 所 列 人 事 事 項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人 事 作 業 分 以 下 七 項, 分 別 說 明 : ( 一 ) 聘 僱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 五 ) 出 勤 及 差 假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 七 ) 績 效 評 量 及 獎 懲 C 第 1 頁

2 參 人 事 事 項 ( 一 ) 聘 僱 C01 人 事 室 ( 一 ) 聘 僱 : 1. 作 業 程 序 : 1.1. 聘 僱 申 請 時 機 : 職 員 工 : 因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單 位 擴 編 或 增 設 單 位 時 因 單 位 職 員 工 退 休 離 職 或 資 遣 時 因 特 別 需 求 時, 經 簽 呈 陳 校 長 核 准 者 教 師 : 因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增 設 系 所 或 班 級 因 教 師 退 休 離 職 或 資 遣 時 1.2. 聘 僱 申 請 : 職 員 工 : 由 出 缺 單 位 以 簽 呈 提 出 申 請 教 師 : 由 擬 聘 單 位 填 具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陳 報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開 徵 聘 訊 息 1.3. 聘 僱 條 件 及 資 格 : 職 員 工 : 依 申 請 單 位 需 求 條 件 及 合 於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參 加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或 勞 工 保 險 之 資 格 為 原 則 教 師 :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1.4. 公 開 徵 聘 資 訊 : 職 員 工 : 職 員 工 之 聘 僱, 會 簽 人 事 單 位 簽 註 意 見 後, 陳 校 長 核 示 出 缺 單 位 將 核 准 徵 聘 簽 呈 影 印 本, 送 請 人 事 單 位 辦 理 職 員 工 徵 才 廣 告 刊 登 教 師 : 須 經 教 學 單 位 直 屬 及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初 審 教 師 需 求 申 請 通 過, 並 製 成 會 議 紀 錄 擬 聘 單 位 併 同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會 簽 人 事 主 任 簽 註 師 資 比 例 及 員 額 等 相 關 意 見 後, 陳 請 教 務 長 簽 註 課 程 相 關 意 見,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即 進 行 教 師 聘 僱 廣 告 刊 登 作 業 申 請 單 位 將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影 印 本, 送 人 事 單 位 辦 理 職 缺 需 求 刊 登, 始 算 完 成 申 請 及 廣 告 刊 登 流 程 1.5. 彙 整 履 歷 : 徵 才 履 歷 表 由 人 事 單 位 統 一 收 集 登 錄 後 轉 至 申 請 單 位 1.6. 職 員 工 應 試 : 初 試 : 出 缺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職 員 聘 僱 初 試 複 試 : 經 初 試 篩 選 後, 由 出 缺 單 位 通 知 適 當 人 選 參 加 複 試, 並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及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進 行 複 ( 面 ) 試, 各 複 試 委 員 應 填 具 職 員 工 面 談 評 分 表, 由 擬 聘 單 位 彙 整 後 將 評 分 結 果 及 建 議 人 選 以 簽 呈 方 式 陳 校 長 核 示 C 第 2 頁

3 參 人 事 事 項 ( 一 ) 聘 僱 C01 人 事 室 出 缺 單 位 將 核 准 簽 呈 及 職 員 工 面 談 評 分 表 影 本 送 人 事 單 位, 由 人 事 單 位 1.7.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 陳 請 校 長 召 開 職 員 工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議 初 審 : 各 教 學 單 位 提 請 直 屬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進 行 教 師 資 格 初 審 初 審 資 格 不 符 之 教 師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自 行 回 覆 謝 絕 函, 初 審 通 過 者 由 需 求 系 所 填 具 面 談 紀 錄 總 表, 併 同 應 徵 者 資 料 送 校 長 提 供 聘 任 建 議 順 序, 依 建 議 名 單 由 系 教 評 會 提 出 擬 聘 任 名 單 複 審 : 各 擬 聘 教 學 單 位 將 初 審 通 過 之 擬 聘 教 師 資 料 提 請 所 屬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進 行 教 師 資 格 複 審 複 審 資 格 不 符 之 教 師 由 所 屬 學 院 退 回 直 屬 教 評 會 重 行 遴 聘 作 業, 通 過 擬 聘 者 向 校 教 評 會 提 出 聘 任 案 決 審 : 依 院 教 評 會 提 案 擬 聘 人 選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結 果 由 人 事 單 位 製 作 校 教 評 1.8. 任 用 發 聘 : 會 議 紀 錄 備 查, 未 通 過 則 退 回 院 教 評 會 職 員 工 : 經 職 員 工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人 選, 提 請 校 長 核 示, 即 由 人 事 單 位 辦 理 發 聘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 會 計 主 任 為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除 經 上 述 各 程 序 辦 理 外, 由 校 長 提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任 免 之 教 師 : 1.9. 報 到 : 獲 聘 之 教 師, 由 人 事 單 位 製 作 教 師 聘 書 由 校 長 聘 任 獲 聘 之 教 師 在 收 到 聘 書 後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決 定 是 否 受 聘 本 校 教 師 若 不 同 意 受 聘 須 將 應 聘 書 退 還 本 校 人 事 單 位 ; 若 同 意 受 聘 則 須 將 應 聘 書 回 擲 本 校 人 事 單 位, 並 將 應 聘 結 果 轉 知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聘 書 起 聘 日 或 聘 約 生 效 日 依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報 到 程 序 單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有 特 殊 情 況 時, 必 須 先 行 到 職 或 延 後 報 到 者, 應 事 先 敘 明 理 由,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聘 僱 及 任 用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2.2. 是 否 以 外 在 環 境 狀 況 改 變 程 度, 適 時 修 正 所 採 用 之 招 募 甄 選 方 式 2.3. 是 否 按 規 定 辦 妥 一 切 手 續 並 建 立 人 事 基 本 資 料 2.4. 人 事 資 料 是 否 完 整 保 存 2.5.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是 否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2.6. 任 免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是 否 由 校 長 提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後 任 免 之 2.7.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填 具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報 到 程 序 單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C 第 3 頁

4 參 人 事 事 項 ( 一 ) 聘 僱 C01 人 事 室 3. 使 用 表 單 : 3.1. 職 員 工 面 談 評 分 表 3.2.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報 到 程 序 單 3.3.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3.4. 擬 徵 聘 教 師 一 覽 表 3.5. 教 師 提 聘 表 3.6. 教 師 面 談 評 分 表 3.7. 面 談 紀 錄 總 表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4.2. 教 師 法 4.3.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4.4.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4.5.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4.6.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4.7.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合 聘 辦 法 C 第 4 頁

5 參 人 事 事 項 ( 一 ) 聘 僱 C01 人 事 室 5. 作 業 流 程 圖 : 5.1 聘 僱 作 業 流 程 圖 職 員 工 聘 僱 教 師 聘 任 出 缺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填 寫 簽 呈 需 求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校 長 核 准 公 開 徵 聘 刊 登 廣 告 彙 整 登 錄 徵 才 履 歷 表 出 缺 單 位 辦 理 聘 僱 初 試 1. 審 查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2. 擇 優 推 薦 多 名 擬 聘 教 師 3. 面 談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複 試 職 員 工 面 談 評 分 表 聘 僱 簽 呈 不 通 過 呈 報 初 審 結 果 1. 簽 呈 2. 核 可 之 待 聘 師 資 需 求 表 3. 面 談 紀 錄 總 表 4. 擬 聘 任 專 任 教 師 一 覽 表 5. 新 聘 教 師 基 本 資 料 及 論 文 著 作 表 6. 所 有 應 徵 教 師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不 通 過 人 評 會 審 議 告 知 應 徵 者 直 屬 教 評 會 審 查 未 核 准 職 員 工 核 准 校 長 通 過 核 准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退 回 直 屬 教 評 會 不 通 過 不 通 過 通 過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通 過 1. 所 有 聘 任 教 師 審 查 之 資 料 2. 教 師 提 聘 表 3. 院 級 委 員 投 票 密 封 袋 4. 直 屬 院 級 教 評 會 紀 錄 5. 校 教 評 會 提 案 單 退 回 院 級 教 評 會 校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董 事 會 議 核 准 通 過 校 長 核 聘 辦 理 發 聘 新 聘 人 員 報 到 C 第 5 頁

6 參 人 事 事 項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C02 人 事 室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 1. 作 業 程 序 : 1.1. 敘 薪 作 業 : 本 校 教 職 員 薪 級 分 為 三 十 六 級 ( 含 年 功 薪 共 三 十 九 個 薪 額 ), 其 薪 級 表 分 校 長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及 職 員 薪 級 表 辦 理 ; 技 工 工 友 之 敘 薪 則 依 技 工 工 友 工 餉 表 辦 理 新 聘 教 師 敘 薪 原 則 : 依 其 聘 任 之 職 務 等 級 核 敘 薪 給 並 自 最 低 級 起 敘 曾 任 其 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依 其 年 資 酌 予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但 提 敘 後 之 薪 級 受 本 職 最 高 薪 級 之 限 制 任 職 未 滿 一 年 畸 零 月 數 之 年 資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年 資 教 育 實 習 各 級 教 師 起 敘 薪 標 準 : 年 資 及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為 敘 薪 年 資 教 授 : 薪 額 475 元 副 教 授 : 舊 制 資 格 薪 額 350 元 新 制 薪 額 390 元 助 理 教 授 : 薪 額 310 元, 具 博 士 學 位 得 自 330 元 起 敘 講 師 : 薪 額 245 元, 具 博 士 學 位 得 自 330 元 起 敘 新 進 職 員 敘 薪 原 則 : 以 學 歷 起 敘 為 原 則 曾 任 本 校 服 務 之 年 資, 若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採 計 提 敘, 提 敘 以 三 級 為 限, 提 敘 後 之 薪 級 並 受 本 職 最 高 薪 級 之 限 制 新 進 工 友 敘 薪 原 則 : 依 學 歷 之 最 低 餉 級 起 敘 為 原 則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到 職 後 一 個 月 內, 填 具 履 歷 表, 檢 齊 學 經 歷 證 件, 送 本 校 辦 理 敘 薪 事 宜 國 外 學 歷 應 辦 理 學 歷 查 證 教 職 員 工 起 薪 及 改 敘,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教 師 起 薪 :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薪 職 員 工 起 薪 :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薪 改 敘 : 因 補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或 取 得 新 資 格 申 請 改 敘 者, 均 自 審 定 改 敘 之 日 起 改 支 本 作 業 程 序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頒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原 則 及 本 校 相 關 人 事 規 定 辦 理 1.2. 待 遇 作 業 : 教 職 員 工 依 本 校 訂 定 之 薪 資 作 業 準 則 ( 包 括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支 給 標 準 職 工 專 業 加 給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導 師 費 支 給 標 準 鐘 點 費 及 夜 間 津 貼 等 ) 辦 理 1.3. 薪 資 核 計 及 發 放 作 業 :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依 據 敘 薪 加 給 請 假 超 支 鐘 點 等 程 序 計 算 薪 資 總 額 依 教 職 員 工 身 分 代 扣 公 勞 及 健 保 費 C 第 6 頁

7 參 人 事 事 項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C02 人 事 室 依 財 政 部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稅 額 表 計 算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有 關 教 職 員 工 代 扣 款, 應 依 規 定 扣 款 薪 資 由 人 事 單 位 根 據 每 月 異 動 情 況, 製 作 薪 資 異 動 彙 總 表, 調 整 當 月 薪 資 明 細 表, 交 會 計 室 核 對 薪 資 無 誤,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由 出 納 組 負 責 薪 資 轉 帳 作 業 特 殊 情 況 人 員, 則 開 立 支 票 給 予, 並 簽 收 為 憑 2. 控 制 重 點 : 2.1. 教 職 員 工 薪 級 是 否 依 校 長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職 員 薪 級 表 及 技 工 工 友 工 餉 表 敘 薪 2.2. 教 職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敘 薪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2.3.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是 否 依 財 政 部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稅 額 表 計 算 並 按 月 代 扣 2.4. 代 扣 公 勞 及 健 保 費 是 否 依 保 險 金 額 表 之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每 月 代 扣 2.5. 權 責 單 位 編 製 之 薪 資 異 動 彙 總 表 及 薪 資 明 細 表 是 否 正 確 2.6.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2.7. 薪 資 是 否 按 期 發 放 2.8. 撥 匯 薪 資 款 項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3. 使 用 表 單 : 3.1. 校 長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3.2. 職 員 薪 級 表 3.3. 技 工 工 友 工 餉 表 3.4. 薪 資 異 動 彙 總 表 3.5. 薪 資 明 細 表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大 專 校 院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國 內 外 私 人 機 構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原 則 4.2.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原 則 4.3.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4.4.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薪 資 作 業 準 則 C 第 7 頁

8 參 人 事 事 項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C02 人 事 室 5. 作 業 流 程 圖 : 5.1 敘 薪 及 待 遇 作 業 流 程 圖 敘 薪 改 敘 待 遇 新 聘 教 師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以 聘 任 職 級 最 低 級 起 敘 為 原 則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辦 理 新 聘 職 員 工 依 學 歷 起 敘 為 原 則 要 件 審 核 一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職 級 之 教 師 資 格 者 二 職 員 工 取 得 較 高 學 位 者 三 因 補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或 取 得 新 資 格 者 依 本 校 訂 定 之 薪 資 作 業 準 則 辦 理 薪 資 按 月 核 計 薪 資 異 動 彙 總 表 薪 資 明 細 表 到 職 後 檢 齊 資 料 辦 理 敘 薪 審 定 改 支 扣 除 各 代 扣 款 項 函 送 敘 薪 審 查 學 校 辦 理 敘 薪 會 計 室 核 帳 敘 薪 名 冊 函 送 私 校 儲 金 退 撫 委 員 會 備 查 校 長 核 准 出 納 組 辦 理 薪 資 轉 帳 撥 付 C 第 8 頁

9 參 人 事 事 項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C03 人 事 室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 1. 作 業 程 序 : 1.1. 福 利 : 本 校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包 括 : 喪 葬 奠 儀 結 婚 禮 金 生 育 禮 金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旅 遊 補 助 三 節 福 利 金 本 校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及 其 補 助 由 本 校 福 利 委 員 會 辦 理 眷 屬 喪 葬 奠 儀 結 婚 禮 金 生 育 禮 金 旅 遊 補 助 等 福 利 事 項, 由 申 請 人 填 具 補 助 金 申 請 單 申 請, 經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福 利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覆 核, 陳 請 主 任 委 員 核 准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就 讀 本 校 申 請 教 育 補 助, 由 申 請 人 以 簽 呈 方 式, 經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示 1.2. 保 險 : 本 校 教 職 員 一 律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技 工 工 友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則 一 律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本 校 教 職 員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依 照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技 工 工 友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之 勞 工 保 險,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健 康 保 險, 依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補 助 金 額 是 否 依 其 補 助 標 準 支 付 金 額 2.2. 屬 應 填 具 補 助 金 申 請 單 之 福 利 事 項,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3. 屬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申 請 人 是 否 以 簽 呈 方 式 申 請,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4. 教 職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投 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2.5. 技 工 工 友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3. 使 用 表 單 3.1. 補 助 金 申 請 單 3.2. 公 勞 健 保 異 動 申 請 單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4.2.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4.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C 第 9 頁

10 參 人 事 事 項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C03 人 事 室 4.4.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4.5.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4.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C 第 10 頁

11 參 人 事 事 項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C03 人 事 室 5. 作 業 流 程 圖 : 5.1 福 利 及 保 險 作 業 流 程 圖 福 利 保 險 喪 葬 奠 儀 結 婚 禮 金 生 育 禮 金 旅 遊 補 助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教 職 員 公 保 健 保 編 制 內 人 員 技 工 工 友 勞 保 健 保 編 制 外 人 員 勞 保 健 保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金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簽 呈 到 職 時 由 人 事 室 主 動 辦 理 公 勞 健 保 異 動 申 請 單 一 級 主 管 核 准 福 利 委 員 會 覆 核 一 級 主 管 核 准 校 長 核 准 異 動 時 由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公 勞 健 保 異 動 申 請 單 完 成 加 退 保 主 任 委 員 核 准 經 費 核 撥 C 第 11 頁

12 參 人 事 事 項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C04 人 事 室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 1. 作 業 程 序 : 1.1. 退 休 ( 退 職 ): 教 師 及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准 其 自 願 退 休 : 年 滿 60 歲 任 職 滿 25 年 教 師 及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即 退 休 : 年 滿 65 歲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予 延 長 服 務 : 一 校 長 聘 期 未 屆 滿 者, 得 任 職 至 聘 期 屆 滿 ; 其 聘 期 屆 滿 而 獲 續 聘 者, 亦 同 但 不 得 逾 七 十 歲 二 教 授 已 達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在 教 學 服 務 或 研 究 上 有 優 異 表 現, 且 有 繼 續 服 務 之 意 願 者 但 每 次 延 長 不 得 逾 一 年, 至 多 延 長 至 屆 滿 70 歲 當 學 期 止 教 職 員 任 職 滿 5 年 以 上, 因 身 心 障 礙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而 不 願 提 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者,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應 命 令 其 就 醫 治 療 ; 逾 二 學 期 仍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或 仍 未 療 癒, 應 由 學 校 主 動 辦 理 其 命 令 退 休 工 友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退 職 : 服 務 5 年 以 上, 並 年 滿 55 歲 或 改 任 編 制 內 職 員 者 服 務 滿 25 年 者 工 友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命 令 退 職, 其 本 人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 年 滿 65 歲 者 因 身 體 殘 廢 或 心 神 喪 失, 致 不 能 工 作 者 應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關 指 定 醫 院 之 證 明 退 休 ( 職 ) 薪 額 :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及 工 友 退 職 金, 以 其 最 後 在 職 之 薪 級, 按 公 立 學 校 同 薪 級 人 員 應 領 退 休 金 之 標 準 為 基 數 退 休 基 數 :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任 職 滿 5 年, 給 與 9 個 基 數, 每 增 半 年 加 給 1 個 基 數 ; 滿 15 年 後, 另 行 一 次 加 發 2 個 基 數 ; 但 最 高 總 數 以 61 個 基 數 為 限 ;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退 休 之 教 職 員, 其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係 因 公 傷 病 所 致 者, 退 休 金 照 前 項 規 定 加 發 20% 其 任 職 未 滿 5 年 者, 以 5 年 計 校 長 或 教 師 服 務 滿 30 年, 並 有 連 續 任 教 公 私 立 學 校 20 年 之 資 歷, 成 績 優 異 者, 一 次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增 加 其 基 數, 但 最 高 總 數 以 81 個 基 數 為 限 C 第 12 頁

13 參 人 事 事 項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C04 人 事 室 退 職 基 數 : 工 友 之 退 職 按 其 服 務 年 資 發 給 一 次 退 職 金, 每 服 務 半 年 給 予 1 個 基 數, 滿 15 年 後 另 行 一 次 加 發 1 個 基 數, 但 最 高 總 數 以 61 個 基 數 為 限,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退 職 之 工 友, 其 身 體 殘 廢 或 心 神 喪 失 係 因 公 傷 病 所 致 者, 退 職 金 照 前 項 規 定 加 發 20% 服 務 年 資 未 滿 15 年 者, 給 予 30 個 基 數 教 職 員 工 有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或 致 不 能 工 作 者, 應 即 退 休 ( 職 ), 其 係 因 公 傷 病 所 致 者, 係 指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而 言 : 因 執 行 職 務 所 生 之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因 公 往 返 或 在 學 校 範 圍 內 遇 意 外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非 常 時 期 在 任 所 遇 意 外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因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傷 病 教 職 員 工 申 請 退 休, 應 於 四 個 月 前 填 具 退 休 事 實 表 一 ~ 三 份, 檢 同 相 片 一 張, 全 部 任 職 證 件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校 初 核 後 轉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複 核 ; 因 身 心 障 礙 致 命 令 退 休 者, 並 應 檢 附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教 職 員 應 即 退 休 或 工 友 命 令 退 職 而 拒 不 辦 理 退 休 ( 職 ) 者, 由 本 校 逕 行 代 為 1.2. 撫 卹 : 填 報, 並 自 退 休 ( 職 ) 生 效 日 起 停 支 薪 津 教 職 員 工 在 職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因 公 死 亡 者 因 公 死 亡 係 指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於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遇 意 外 危 險 於 辦 公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教 職 員 工 撫 卹 金, 以 其 最 後 在 職 之 薪 級, 按 公 立 學 校 同 薪 級 人 員 應 領 撫 卹 金 之 標 準 為 基 數 教 職 員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遺 族 撫 卹 金 之 給 與 標 準 為 在 職 滿 1 年 者, 給 與 1 個 基 數, 未 滿 1 年 者 以 1 年 計, 以 後 每 增 半 年, 加 給 1 個 基 數,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在 職 滿 5 年 以 上 者, 給 予 9 個 基 數, 每 增 半 年 加 給 1 個 基 數 ; 滿 15 年 後, 另 行 一 次 加 發 2 個 基 數 ; 但 最 高 總 數 以 61 個 基 數 為 限 ;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教 師 或 校 長 合 於 增 加 退 休 金 基 數 之 規 定 者, 其 遺 族 撫 卹 給 與, 準 用 教 師 或 校 長 服 務 滿 三 十 年, 並 有 連 續 任 教 私 立 學 校 二 十 年 之 資 歷, 成 績 優 異 者, 一 次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之 規 定 C 第 13 頁

14 參 人 事 事 項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C04 人 事 室 因 公 死 亡 之 教 職 員, 除 按 及 規 定 給 撫 卹 外, 並 增 加 一 次 撫 卹 金 25%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者, 增 給 50% 因 公 死 亡 之 教 職 員, 在 職 未 滿 15 年 者, 以 15 年 論 ;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者, 在 職 15 年 以 上 未 滿 30 年 者, 以 30 年 計 工 友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遺 族 撫 卹 金 之 給 與 準 用 工 友 之 退 職 按 其 服 務 年 資 發 給 一 次 退 職 金 之 規 定 ; 其 係 因 公 死 亡 者, 準 用 身 體 殘 廢 或 心 神 喪 失 係 因 公 傷 病 所 致 之 工 友 退 職 之 規 定 職 員 工 遺 族 申 請 撫 卹, 應 填 具 撫 卹 事 實 表 一 ~ 三 份, 連 同 死 亡 證 明 書 除 1.3. 資 遣 : 戶 資 料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遺 族 請 領 系 統 表 遺 族 代 表 具 領 同 意 書 及 經 歷 證 件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校 初 核 後 轉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複 核 教 職 員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予 以 資 遣 : 因 科 系 所 課 程 調 整 或 本 校 減 班 停 辦 解 散 而 須 裁 減 人 員 者 裁 減 人 員 時, 按 其 服 務 成 績, 依 次 資 遣 現 職 工 作 不 適 任 或 現 職 已 無 工 作 又 無 其 他 適 當 工 作 可 以 調 任 者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身 體 衰 弱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者 教 師 資 遣, 須 經 本 校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職 員 工 資 遣, 須 經 本 校 職 員 工 評 議 委 員 會 通 過 資 遣 薪 額 及 基 數 : 教 職 員 工 資 遣 給 與, 以 資 遣 人 員 最 後 在 職 之 薪 ( 餉 ) 級, 及 本 人 實 物 代 金 為 基 數, 一 次 發 給 任 職 滿 1 年 者, 給 1 個 基 數, 未 滿 1 年 者 以 1 年 計, 每 增 半 年 加 給 1 個 基 數,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滿 15 年 後, 另 行 一 次 加 發 2 個 基 數 資 遣 人 員 於 接 到 資 遣 通 知 後, 應 填 具 資 遣 事 實 表 一 ~ 三 份 並 檢 附 全 部 任 職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校 初 核 後 轉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複 核 必 要 時 得 由 本 校 代 填 報 送 1.4.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適 用 : 自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校 退 撫 儲 金 之 提 繳 各 項 退 撫 儲 金 制 度 之 銜 接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撫 卹 管 理 及 監 督 適 用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之 規 定 2. 控 制 重 點 : 2.1. 退 休 ( 職 ) 金 是 否 依 規 定 提 撥 ( 繳 ) 2.2. 退 休 ( 職 ) 金 申 請 是 否 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3. 符 合 強 制 退 休 或 命 令 退 職 是 否 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4. 退 休 ( 職 ) 金 薪 額 及 基 數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2.5. 撫 卹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C 第 14 頁

15 參 人 事 事 項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C04 人 事 室 2.6. 資 遣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7. 資 遣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符 合 達 資 遣 之 要 件 2.8. 教 師 資 遣, 是 否 經 本 校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2.9. 職 員 工 資 遣, 是 否 經 本 校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通 過 自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及 資 遣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之 規 定 3. 使 用 表 單 : 3.1. 退 休 事 實 表 3.2. 撫 卹 事 實 表 3.3. 資 遣 事 實 表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4.2.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C 第 15 頁

16 參 人 事 事 項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C04 人 事 室 5. 作 業 流 程 圖 : 5.1 退 休 作 業 流 程 圖 退 休 申 請 1. 編 制 內 現 職 2. 專 任 合 格 3. 有 給 要 件 審 核 否 一 教 職 員 自 願 退 休 1. 年 滿 60 歲 2. 任 職 滿 25 年 屆 齡 退 休 : 年 滿 65 歲 命 令 退 休 : 任 職 滿 5 年 以 上, 因 身 心 障 礙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者 二 工 友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是 申 請 類 別 1. 自 願 退 休 者 自 行 申 請 2. 命 令 退 休 者 得 由 人 事 室 直 接 辦 理 簽 呈 校 長 核 准 否 退 回 退 休 申 請 是 依 退 休 檢 查 表 檢 附 以 下 表 件 1. 退 休 事 實 表 2. 戶 籍 謄 本 3. 任 用 資 格 證 明 4. 任 卸 職 證 明 文 件 5. 在 職 最 後 三 年 考 核 通 知 6. 給 與 資 料 卡 及 給 付 收 據 領 據 7. 退 休 給 與 選 擇 書 申 請 人 準 備 相 關 表 件 函 送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定 否 是 轉 交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定 說 明 函 C 第 16 頁

17 參 人 事 事 項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C04 人 事 室 5.2 撫 卹 作 業 流 程 圖 撫 卹 申 請 1. 編 制 內 現 職 2. 專 任 合 格 3. 有 給 要 件 審 核 否 是 填 寫 撫 卹 事 實 表 依 撫 卹 檢 查 表 檢 附 以 下 表 件 : 1. 遺 族 申 請 撫 卹 事 實 表 2. 遺 族 請 領 系 統 3. 遺 族 代 表 具 領 同 意 書 4.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5. 任 用 資 格 證 明 6. 任 卸 職 證 明 文 件 7. 在 職 最 後 3 年 考 核 通 知 書 8. 撫 卹 給 與 選 擇 書 9. 給 與 資 料 卡 及 給 付 收 據 領 據 撫 卹 申 請 人 準 備 相 關 表 件 函 送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退 回 撫 卹 申 請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定 否 是 轉 交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定 說 明 函 C 第 17 頁

18 參 人 事 事 項 ( 四 )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C04 人 事 室 5.3 資 遣 作 業 流 程 圖 資 遣 1. 編 制 內 現 職 2. 專 任 合 格 3. 有 給 要 件 審 核 1 教 師 法 第 15 條 ( 教 師 通 用 ) 2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第 22 條 ( 教 職 員 通 用 ) 資 遣 條 款 之 認 定 教 師 職 員 工 不 成 立 直 屬 教 評 會 人 事 評 審 委 員 會 不 成 立 退 回 資 遣 案 成 立 退 回 資 遣 案 不 成 立 院 級 教 評 會 成 立 不 成 立 校 級 教 評 會 成 立 成 立 不 核 准 函 報 教 育 部 ( 同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 核 准 資 遣 核 定 函 資 遣 人 填 寫 資 遣 年 資 表 資 遣 人 準 備 資 遣 相 關 資 料 函 送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申 請 轉 交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定 說 明 函 C 第 18 頁

19 參 人 事 事 項 ( 五 ) 出 勤 及 差 假 C05 人 事 室 ( 五 ) 出 勤 及 差 假 : 1. 作 業 程 序 : 1.1. 出 勤 : 上 班 時 間 : 除 假 日 外, 每 日 應 依 照 辦 公 時 間 到 校 上 下 班 出 勤 紀 錄 : 1.2. 加 班 : 教 師 按 排 定 之 課 程 表 授 課 職 員 工 採 責 任 制 職 員 工 與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加 班 者, 得 申 請 抵 假 一 級 主 管 負 單 位 督 導 之 責, 不 應 有 加 班 抵 假 之 事 凡 因 工 作 需 要, 於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外 加 班 者, 須 事 先 提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並 依 加 班 之 時 間 給 予 補 休 假, 應 以 簽 呈 方 式 並 填 具 加 班 抵 假 卡, 由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初 核, 送 交 人 事 單 位 簽 核, 初 次 申 請 者 由 人 事 單 位 核 發 加 班 抵 假 卡, 凡 未 符 合 申 請 程 序 一 律 不 予 核 准 加 班 抵 假 需 於 加 班 月 後 六 個 月 內 休 畢, 未 補 休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論, 申 請 補 休 假 最 小 單 位 以 二 小 時 計 各 單 位 對 加 班 之 申 請, 應 嚴 加 審 核 如 有 虛 報 浮 報 加 班 情 事, 將 依 相 關 辦 法 議 處 1.3.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 事 假 與 家 庭 照 顧 假 :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但 到 職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到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病 假 及 住 院 病 假 :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 者, 得 請 病 假,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凡 因 傷 病 需 長 期 治 療 者, 每 年 合 計 准 給 六 十 日 ( 含 國 定 例 假 日 ), 請 假 期 滿 仍 無 法 到 校 時, 得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多 至 次 一 學 年 度 終 止 婚 假 : 因 結 婚 者, 連 續 核 給 十 日, 於 請 假 七 日 前 辦 妥 手 續,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產 前 假 娩 假 與 流 產 假 :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給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滿 七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二 十 一 日 ; 懷 孕 不 足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七 日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陪 產 假 :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得 自 生 產 日 幾 給 陪 產 假 三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配 偶 懷 孕 五 個 月 以 上, 有 因 故 引 產 事 實, 比 照 辦 理 C 第 19 頁

20 參 人 事 事 項 ( 五 ) 出 勤 及 差 假 C05 人 事 室 喪 假 : 因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四 日 ;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七 日 喪 假 得 自 死 亡 者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分 次 申 請, 並 於 期 限 內 請 畢 公 差 假 : 教 職 員 工 符 合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休 假 辦 法 第 十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差 假 休 假 : 職 員 工 及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服 務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年 資, 每 學 年 度 給 予 休 假 事 假 病 假 得 以 時 計 休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婚 假 產 假 不 得 分 段 申 請 教 職 員 工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二 年 為 限 教 職 員 工 休 假 時 應 填 具 休 假 卡, 其 餘 請 假 應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申 請 單 並 依 實 際 情 況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但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由 其 同 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請 假 連 續 三 日 以 上 者 須 另 附 書 面 報 告 併 陳 校 長 核 准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或 休 假, 其 職 務 應 由 排 定 職 務 代 理 人 為 代 理 順 序 教 師 請 假 期 間 有 課 者, 須 依 規 定 先 至 教 務 單 位 辦 妥 補 課 或 代 課 手 續, 無 法 覓 得 合 適 代 理 人 時, 學 校 應 協 調 代 理 課 務, 除 產 假 陪 產 假 婚 假 喪 假 及 住 院 病 假 外, 應 以 自 行 補 課 為 原 則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休 假 期 間, 其 行 政 職 務 應 由 排 定 職 務 代 理 人 為 代 理 順 序 未 辦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經 核 准 或 請 假 期 滿 未 辦 續 假 而 無 故 不 到 校 上 課 或 上 班, 視 為 曠 職, 曠 職 七 日 者, 職 員 工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提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1.4. 公 差 假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職 務 需 要 或 符 合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休 假 辦 法 第 十 條 各 款 規 定 須 出 差 者, 經 核 准 程 序 准 予 公 差 假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應 於 出 差 前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核 准, 同 一 事 由 多 人 或 多 單 位 申 請 公 ( 出 ) 假, 得 依 規 定 填 寫 同 一 事 由 公 差 假 申 請 單 ; 臨 時 奉 派 出 差, 至 遲 應 於 銷 假 上 班 後 首 日 起 算 三 日 內 提 出 請 假 程 序 申 請 出 差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在 二 日 以 內 者, 由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覆 核, 由 人 事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之 公 差 假, 由 校 長 核 准, 始 得 離 校 洽 公 國 內 出 差 應 於 出 差 結 束 返 校 後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國 外 出 差 應 於 出 差 結 束 返 校 後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填 寫 出 差 心 得 報 告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並 檢 附 有 效 單 據, 依 規 定 手 續 辦 理 核 銷 C 第 20 頁

21 參 人 事 事 項 ( 五 ) 出 勤 及 差 假 C05 人 事 室 國 內 差 旅 費 分 為 膳 雜 費 住 宿 費 誤 餐 費 及 交 通 費 ; 國 外 差 旅 分 為 交 通 費 及 生 活 費 該 項 目 認 定 原 則 及 標 準,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差 旅 費 支 給 辦 法 辦 理 2. 控 制 重 點 : 2.1.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申 請 假 別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2.2.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3. 出 差 人 員 是 否 依 本 校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2.4. 出 差 人 員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5.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銷 是 否 均 檢 具 規 定 憑 證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2.6.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循 規 定 出 勤 上 下 班 2.7. 加 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 使 用 表 單 : 3.1.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申 請 單 3.2. 同 一 事 由 公 ( 出 ) 假 申 請 單 3.3. 差 旅 費 申 請 黏 存 單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休 假 辦 法 4.2.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差 旅 費 支 給 辦 法 C 第 21 頁

22 參 人 事 事 項 ( 五 ) 出 勤 及 差 假 C05 人 事 室 5. 作 業 流 程 圖 : 5.1 出 勤 及 差 假 作 業 流 程 圖 出 勤 及 差 假 1 依 請 假 類 別 分 別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當 事 人 填 寫 請 假 申 請 單 或 休 假 卡 2 請 假 三 日 以 上 檢 附 校 長 核 准 簽 呈, ( 或 並 陳 簽 核 ) 職 務 代 理 人 簽 章 直 屬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職 員 工 教 師 教 師 會 簽 單 位 1 教 務 單 位 ( 有 課 者 ) 2 學 務 單 位 ( 擔 任 導 師 者 ) 不 報 支 費 用 報 支 費 用 1 差 旅 費 申 請 黏 存 單 2 出 差 心 得 報 告 人 事 室 簽 核 會 計 室 簽 核 校 長 簽 核 請 假 單 ( 休 假 卡 ) 送 人 事 室 登 錄 請 假 單 留 存 人 事 室, 休 假 卡 退 回 請 假 人 C 第 22 頁

23 參 人 事 事 項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C06 人 事 室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 1. 作 業 程 序 : 1.1. 教 育 訓 練 對 象 為 本 校 教 職 員 1.2. 教 育 訓 練 目 的 : 為 提 升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單 位 業 務 需 要 及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1.3.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課 程 規 劃 : 由 人 事 單 位 會 同 各 單 位, 製 訂 年 度 訓 練 課 程, 陳 校 長 核 准 通 過 後 實 施 公 告 課 程 : 主 辦 單 位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及 活 動 方 式, 由 人 事 單 位 公 告 經 費 編 列 : 主 辦 單 位 編 列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費 用 課 程 執 行 : 依 開 課 時 間 執 行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核 銷 : 課 程 結 束 後, 相 關 費 用 彙 整 核 銷, 並 留 存 參 加 人 員 簽 到 表 研 1.4. 教 育 訓 練 區 分 : 校 內 : 校 外 1.5. 教 師 進 修 : 習 手 冊 或 會 議 資 料 等 以 作 為 結 案 報 告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排 定 人 員 參 加 校 外 訓 練, 則 於 事 前 填 具 研 習 申 請 單 申 請, 經 相 關 單 位 核 准 完 成 外 部 訓 練 人 員 須 填 具 教 職 員 短 期 研 習 ( 公 差 ) 心 得 報 告, 並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申 請 在 國 內 外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博 士 後 研 究 及 為 開 拓 第 二 專 長 而 修 習 學 分 者, 其 申 請 之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各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 應 依 本 校 長 期 教 學 發 展 之 需 要, 於 每 年 5 月 20 日 前, 擬 訂 次 學 年 度 之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提 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定 ;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定 結 果 於 每 年 6 月 20 日 前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提 報 校 務 會 議 審 定 教 師 進 修 申 請 : 教 師 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各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於 進 修 年 度 八 月 十 日 前, 向 直 屬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提 出 教 師 進 修 計 畫 表 及 入 學 有 關 證 件 申 請 進 修 直 屬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依 下 列 條 件 審 查 後, 報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定 : 一 進 修 主 題 與 學 校 教 學 發 展 目 標 之 配 合 度 二 進 修 學 校 需 為 教 育 部 所 認 可, 且 其 學 術 水 準 符 合 本 校 之 需 求 三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之 績 效 及 行 政 服 務 之 表 現 四 教 師 發 展 潛 力, 及 未 來 對 學 校 的 貢 獻 五 學 位 進 修 之 名 額 六 其 他 C 第 23 頁

24 參 人 事 事 項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C06 人 事 室 進 修 方 式 分 為 留 職 留 薪 留 職 停 薪 及 帶 職 帶 薪, 分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留 職 留 薪 : 指 保 留 原 職 與 薪 俸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選 派 之 教 師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於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5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5 年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3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二 於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10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3 年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5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三 於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15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2 年 以 上 優 良 導 師,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5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四 基 於 學 校 發 展 特 殊 需 要, 專 案 申 請 經 校 長 核 定 且 簽 有 合 約 者 留 職 停 薪 : 指 保 留 原 職, 但 不 給 付 薪 俸 不 授 課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中 選 派 取 得 博 士 班 入 學 資 格 或 為 博 士 後 研 究 之 教 師,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連 續 服 務 三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二 年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三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二 連 續 服 務 五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行 政 主 管 或 二 年 以 上 導 師 職 務,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三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三 連 續 服 務 八 年 以 上,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五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 指 在 職 進 修 且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減 授 鐘 點 或 接 受 進 修 補 助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中 選 派 之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博 士 後 研 究 及 修 習 學 分 之 教 師,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連 續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並 曾 擔 任 一 年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在 選 定 年 度 及 其 前 二 年 度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二 連 續 服 務 三 年 以 上, 每 年 之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以 四 年 為 限, 博 士 後 研 究 以 二 年 為 限, 但 得 依 實 際 修 業 需 要 申 請 展 延 一 年 進 修 合 約 書 : 核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應 覓 妥 連 帶 保 證 人 二 人, 並 訂 立 教 師 進 修 合 約 書 教 師 進 修 期 間 若 欲 延 長 進 修 期 限 或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欲 復 職 者, 須 於 學 期 開 始 前 一 個 月 專 簽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方 得 變 更 進 修 補 助 : 其 補 助 方 式 依 本 校 相 關 獎 補 助 辦 法 辦 理 獲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其 薪 資 依 規 定 核 發 C 第 24 頁

25 參 人 事 事 項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C06 人 事 室 獲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於 進 修 期 間 應 經 常 與 本 校 及 所 屬 單 位 保 持 聯 繫,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提 交 上 一 學 期 之 教 師 進 修 報 告 表 並 附 繳 學 歷 文 件 或 學 業 成 績 單, 提 報 所 屬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呈 請 校 長 核 閱 後 交 人 事 室 存 查 進 修 期 滿 取 得 學 位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進 修 成 果 報 告, 送 人 事 單 位 存 查 教 師 進 修 期 滿 或 提 前 完 成 進 修 時, 均 應 即 返 校 服 務 留 職 留 薪 進 修 者, 其 服 務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進 修 期 間 之 兩 倍 ; 留 職 停 薪 及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教 師, 其 服 務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進 修 期 間 進 修 教 師 無 法 完 成 進 修 時, 亦 應 即 返 校 服 務, 其 服 務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進 修 期 間, 履 行 返 校 服 務 義 務 期 間 若 中 途 離 職 或 因 故 而 為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視 為 違 約, 應 依 合 約 辦 理 賠 償 完 成 進 修 未 返 校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進 修 期 間 或 履 行 返 校 服 務 期 間 中 途 離 職 者, 視 為 違 約, 應 依 合 約 辦 理 賠 償 1.6. 職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 進 修 條 件 : 一 本 校 職 員 工 連 續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二 非 學 位 進 修 者, 最 近 一 年 考 績 應 在 乙 等 以 上, 未 受 任 何 懲 處 者 三 學 位 進 修 或 進 修 時 間 在 半 年 以 上 者, 最 近 三 年 至 少 兩 年 考 列 在 甲 等 以 上, 未 受 任 何 懲 處 者 進 修 範 圍 : 非 上 班 時 間, 於 國 內 各 級 學 校 在 職 進 修 學 位 或 參 加 推 廣 教 育 機 構 ( 含 本 校 ) 辦 理 之 各 項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修 讀 年 限 : 依 本 校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暨 研 習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進 修 學 位 之 職 員, 需 檢 附 進 修 申 請 表 暨 計 劃 書 進 修 合 約 書 提 送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申 請 進 修 進 修 經 費 補 助 : 依 本 校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暨 研 習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進 修 義 務 : 申 請 獲 准 學 位 進 修 或 進 修 時 間 在 半 年 以 上 者, 應 簽 訂 進 修 合 約 書, 完 成 進 修 後 應 依 進 修 年 數 同 等 比 例 履 行 返 校 服 務 之 義 務, 如 違 反 合 約 規 定 時, 應 依 約 負 賠 償 責 任, 並 於 離 職 證 明 中 述 明 2. 控 制 重 點 : 2.1. 教 職 員 工 進 修 申 請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辦 理 2.2. 欲 進 修 之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規 定 填 具 各 項 表 單 2.3. 欲 進 修 之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或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2.4. 獲 准 進 修 教 職 員 工 於 進 修 前, 是 否 填 具 進 修 申 請 表 暨 計 劃 書 或 進 修 合 約 書, 並 於 取 得 學 位 後 履 行 返 校 服 務 2.5. 獲 准 進 修 教 職 員 工, 其 薪 資 鐘 點 費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2.6. 進 修 完 畢 返 校 服 務 之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之 年 限, 如 違 反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之 年 限, 是 否 依 規 定 賠 償 本 校 2.7.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是 否 符 合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或 有 助 提 升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C 第 25 頁

26 參 人 事 事 項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C06 人 事 室 2.8.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核 銷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 使 用 表 單 : 3.1. 職 員 研 習 申 請 單 3.2. 教 職 員 工 短 期 研 習 ( 公 差 ) 心 得 報 告 3.3. 差 旅 費 申 請 黏 存 單 3.4. 獎 補 助 款 黏 存 單 3.5. 職 員 進 修 申 請 表 暨 計 劃 書 3.6. 職 員 進 修 合 約 書 3.7.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表 3.8. 教 師 進 修 計 畫 表 3.9. 教 師 進 修 合 約 書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進 修 辦 法 4.2.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暨 研 習 辦 法 4.3. 教 師 獎 助 實 施 要 點 施 行 細 則 4.4. 教 職 員 工 差 旅 費 支 給 辦 法 C 第 26 頁

27 參 人 事 事 項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C06 人 事 室 5. 作 業 流 程 圖 : 5.1 訓 練 及 進 修 作 業 流 程 圖 - 教 師 教 師 進 修 申 請 1 教 師 進 修 計 畫 表 2 入 學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申 請 留 職 留 薪 申 請 帶 職 帶 薪 ( 在 職 進 修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教 師 獎 助 款 申 請 表 退 回 申 請 人 不 同 意 直 屬 教 評 會 同 意 退 回 直 屬 教 評 會 不 同 意 院 級 教 評 會 同 意 退 回 院 級 教 評 會 不 同 意 校 級 教 評 會 同 意 簽 訂 教 師 進 修 合 約 書 參 加 進 修 依 約 返 校 服 務 C 第 27 頁

28 參 人 事 事 項 ( 六 ) 訓 練 及 進 修 C06 人 事 室 5.2 訓 練 及 進 修 作 業 流 程 圖 -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在 職 進 修 校 內 各 項 研 習 專 題 演 講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校 外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在 職 進 修 主 辦 單 位 三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簽 呈 計 畫 書 ( 含 經 費 預 算 表 ) 申 請 人 一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簽 呈 研 習 申 請 單 研 習 公 文 或 課 程 內 容 超 過 上 限 金 額 應 專 簽 辦 理 申 請 人 一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簽 呈 研 習 申 請 單 研 習 公 文 或 課 程 內 容 申 請 人 於 進 修 前 提 出 申 請 簽 呈 進 修 申 請 表 暨 計 畫 書 在 職 進 修 合 約 書 相 關 單 位 簽 核 相 關 單 位 簽 核 人 評 會 審 議 校 長 退 回 申 請 人 不 通 過 通 過 參 加 進 修 未 核 准 核 准 退 回 申 請 人 參 加 / 辦 理 研 習 履 行 義 務 服 務 C 第 28 頁

29 參 人 事 事 項 ( 七 ) 考 核 及 獎 懲 C07 人 事 室 ( 七 ) 績 效 評 量 及 獎 懲 : 1. 作 業 程 序 : 1.1. 績 效 評 量 作 業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績 效, 依 本 作 業 辦 理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並 合 於 任 用 資 格 之 教 職 員 工 及 約 僱 人 員, 均 應 予 以 評 量 其 績 效 評 量 方 式 一 每 年 1 月 及 7 月 各 辦 理 一 次,1 月 辦 理 前 一 年 度 7 月 至 12 月 之 評 量,7 月 辦 理 當 年 度 1 月 至 6 月 之 評 量 二 績 效 評 量 分 為 教 師 評 量 及 行 政 人 員 評 量 評 量 項 目 由 本 校 績 效 評 量 規 劃 委 員 會 訂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評 量 程 序 教 師 單 位 評 量 以 教 學 單 位 之 目 標 管 理 要 項 為 評 量 指 標, 評 量 成 績 由 研 發 處 統 合 計 算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個 人 評 量 依 據 評 量 項 目 自 評, 單 位 主 管 初 評, 院 長 複 評 依 目 標 管 理 之 單 位 名 次 調 整 個 人 評 量 成 績 職 員 工 評 量 結 果 單 位 評 量 : 由 校 長 及 一 級 主 管 共 同 評 量, 各 一 級 主 管 填 妥 評 量 表 後 直 接 陳 校 長 核 定 個 人 評 量 由 行 政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進 行 初 評,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複 評 無 二 級 單 位 者, 直 接 由 一 級 主 管 進 行 評 量 學 術 單 位 行 政 同 仁 以 院 為 單 位, 另 行 評 量 依 單 位 評 量 名 次 調 整 個 人 評 量 成 績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評 量 成 績 由 人 事 室 彙 整 及 進 行 各 等 第 人 數 之 核 算, 陳 請 校 長 召 開 績 效 評 量 規 劃 委 員 會 議 進 行 審 議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依 據 7 月 辦 理 之 學 年 度 評 量 結 果 進 行 薪 級 之 調 整, 並 由 人 事 室 製 發 考 核 清 冊 及 考 核 通 知 書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轉 發 予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依 據 1 月 份 辦 理 之 年 度 評 量 結 果 核 給 年 終 獎 金, 並 以 電 郵 評 量 申 復 及 通 報 公 告, 由 全 校 同 仁 自 行 進 入 系 統 查 看 評 量 成 績 受 評 人 員 對 評 量 成 績 有 異 議 時,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職 員 工 1.2. 獎 懲 作 業 向 職 員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教 師 向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本 校 職 員 工 獎 懲 案 件, 依 本 作 業 辦 理,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亦 適 用 之 C 第 29 頁

30 參 人 事 事 項 ( 七 ) 考 核 及 獎 懲 C07 人 事 室 教 師 辦 理 或 協 助 學 校 行 政 事 務 時, 得 比 照 辦 理 本 校 對 職 員 工 有 本 校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所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者, 依 規 定 予 以 獎 懲 獎 懲 原 則 如 下 : 各 單 位 主 管 對 所 屬 職 員 工 特 殊 優 劣 事 蹟, 應 本 綜 覆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之 旨, 予 以 適 當 之 獎 懲, 以 激 發 團 隊 精 神,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獎 勵 以 優 良 事 蹟 為 主, 對 於 工 作 職 掌 應 辦 事 項 績 效 卓 著 或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列 為 年 度 考 績, 不 另 敘 獎 凡 已 領 取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勞 者, 該 事 項 不 再 敘 獎 懲 處 以 有 違 行 政 倫 理 及 工 作 態 度 不 佳 為 主, 凡 因 而 對 學 校 財 務 或 校 譽 造 獎 懲 種 類 成 損 害 者, 應 予 懲 處 以 為 惕 厲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懲 處 : 分 為 申 誡 小 過 大 過 停 職 ( 僱 ) 解 職 ( 僱 ) 不 續 聘 ( 僱 ) 作 業 程 序 獎 懲 案 件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記 小 功 或 記 小 過 以 下 之 獎 懲, 由 提 報 單 位 填 寫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報 單, 會 人 事 室, 轉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記 大 功 或 記 大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應 提 本 校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議 轉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依 據 核 定 後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報 單 發 布 通 報 公 告 全 校 獎 懲 申 復 職 員 工 被 提 報 懲 處 時, 應 由 人 事 室 通 知 當 事 人 於 十 天 內 提 出 書 面 答 辯 不 服 懲 處 決 議 者, 得 於 公 告 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方 式, 職 員 工 向 職 員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教 師 向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2. 控 制 重 點 : 2.1. 是 否 對 每 一 教 職 員 工 進 行 考 核 2.2. 績 效 評 量 之 標 準 與 計 算 方 法, 是 否 分 別 先 行 告 知 教 職 員 工 及 教 師 2.3. 績 效 評 量 結 果 是 否 經 績 效 評 量 規 劃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送 校 長 核 定 2.4. 教 職 員 工 學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是 否 以 考 核 通 知 書 書 面 通 知 受 考 核 人 ;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是 否 以 電 郵 及 通 報 公 告 受 考 核 人 2.5. 職 員 工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是 否 依 規 定 解 聘 免 職 或 資 遣 2.6.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由 提 案 單 位 主 管 填 具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報 單, 檢 附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經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C 第 30 頁

31 參 人 事 事 項 ( 七 ) 考 核 及 獎 懲 C07 人 事 室 2.7.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適 時 公 告 2.8. 當 事 人 對 獎 懲 內 容 有 異 議 而 申 覆 或 對 申 覆 結 果 不 服 提 出 申 訴 者, 是 否 依 規 定 受 理 3. 使 用 表 單 : 3.1.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表 3.2. 行 政 人 員 個 人 評 量 表 3.3. 技 工 工 友 個 人 評 量 表 3.4.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報 單 4.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4.1.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績 效 評 量 辦 法 4.2.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C 第 31 頁

32 參 人 事 事 項 ( 七 ) 考 核 及 獎 懲 C07 人 事 室 5. 作 業 流 程 圖 : 5.1 考 核 及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圖 績 效 評 量 作 業 獎 懲 作 業 職 員 工 教 師 提 報 單 位 事 實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單 位 評 量 職 員 工 獎 懲 提 報 單 由 校 長 及 一 級 主 管 共 同 評 量, 各 一 級 主 管 填 妥 評 量 表 後 直 接 陳 校 長 核 定 學 術 單 位 行 政 同 仁 以 院 為 單 位, 另 行 評 量 依 目 標 管 理 指 標 為 評 量 指 標, 評 量 成 績 由 研 發 處 統 合 計 算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人 事 室 簽 核 不 通 過 個 人 評 量 校 長 核 准 二 級 主 管 系 ( 室 中 心 ) 主 任 初 評 行 政 人 員 個 人 評 量 表 無 二 級 單 位 者, 直 接 由 一 級 主 管 進 行 評 量 教 師 自 評 自 行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上 網 填 寫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表 通 過 人 事 室 發 布 通 報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院 長 ) 複 評 單 位 主 管 檢 核 初 評 院 長 複 評 人 事 室 彙 整 全 校 成 績 績 效 評 量 會 議 審 議 校 長 裁 核 學 年 度 人 事 室 辦 理 薪 級 調 整 考 核 通 知 書 年 度 人 事 室 辦 理 年 終 獎 金 核 算 考 核 清 冊 人 事 室 電 郵 通 報 公 告 網 路 系 統 查 詢 C 第 32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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