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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瑪 天 主 教 教 理 卷 三 在 基 督 內 生 活 第 二 部 分 第 二 章 第 五 條 不 可 殺 人 第 五 誡 你 向 們 一 向 聽 過 給 古 人 申 說 ( 20:13; 5:17) 判 自 誰 己 若 弟 說 兄 發 瘋 怒 子,, 就 : 要 受 不 火 裁 可 獄 判 殺 ; 人 罰 誰! 若 向 誰 自 若 己 殺 了 弟 人 兄, 說 應 受 傻 裁 子 判, 我 就 卻 要 對 受 你 議 們 會 說 : 裁 凡 ; ( 5:21-22) 人 生 命 是 神 聖, 因 為, 生 命 自 一 開 始 就 含 有 天 主 創 造 行 動, 並 與 造 物 主 亦 即 與 人 生 命 唯 一 終 向, 常 保 持 著 特 殊 關 係 唯 獨 天 主 是 生 命 主 宰, 自 生 命 開 始 直 到 生 命 終 結 : 在 任 何 情 況 之 下, 沒 有 人 能 夠 聲 稱 自 己 擁 有 直 接 毀 滅 一 個 無 辜 者 生 命 權 利 一 尊 重 人 生 命 救 恩 歷 史 見 証 在 亞 伯 爾 被 他 哥 哥 加 音 殺 害 敘 述 裡, 聖 經 揭 示 了, 自 人 類 有 史 之 初, 由 於 原 罪 遺 毒, 忿 怒 和 嫉 妒 就 盤 據 在 人 心 中 人 成 了 他 同 類 仇 敵 天 主 譴 責 這 殺 害 兄 弟 惡 行 說 : 你 作 了 甚 麼? 聽! 你 弟 弟 血 由 地 上 向 我 喊 冤 你 現 在 是 地 上 所 咒 罵 人, 地 張 口 由 你 手 中 接 收 了 你 弟 弟 血 ( 創 4:10-11)

2 創 主 我 要 肖 追 象 討 造 害 你 們 生 命 血 債 凡 流 人 血, 他 血 也 要 為 人 所 流, 因 為 人 是 照 天 天 主 與 人 類 盟 約 是 由 天 主 賜 給 生 命 召 叫, 和 兇 殺 施 暴 呼 聲 交 織 而 成 : ( 9:5-6) 舊 約 常 把 血 視 為 生 命 一 個 神 聖 記 號 這 教 導 是 任 何 時 代 所 需 要 聖 經 確 定 第 五 誡 禁 令 : 不 可 殺 害 無 辜 和 正 義 人 ( 出 23:7) 故 意 殺 害 無 辜 者 嚴 重 地 違 反 人 尊 嚴 違 反 金 科 玉 律 以 及 違 反 天 主 神 聖 性 此 禁 令 有 普 遍 約 束 效 力 : 不 論 何 時 何 地, 無 人 例 外 在 山 中 聖 訓 裡, 基 督 提 醒 不 可 殺 人 ( 瑪 5:21) 禁 令, 接 著 又 禁 止 發 怒, 仇 恨 和 報 復 猶 有 甚 者, 基 督 要 求 他 門 徒 轉 給 另 一 面 頰 愛 自 己 仇 人 祂 自 己 也 不 作 自 衛, 並 命 令 伯 多 祿 把 劍 收 回 鞘 內 合 法 自 衛 個 人 和 社 會 合 法 自 衛, 並 不 是 對 禁 止 殺 害 無 辜 故 意 殺 人 一 個 例 外 自 衛 行 動 能 夠 引 起 雙 重 效 果 : 一 個 是 保 存 自 己 生 命, 另 聖 一 個 是 攻 擊 者 死 亡 前 者 是 有 意 ; 後 者 是 無 意 免 多 愛 殺 自 死 瑪 但 己 他 斯 是 常 人,, 而 如 是 放 神 果 倫 棄 學 採 理 適 大 用 度 全 適 度 : 基 自 本 衛 方 如 原 ; 法 果 則 因 抗, 為 拒 人 暴 了 因 應 力 自 此 該 衛, 保, 這 讓 衛 採 是 自 用 合 別 己 大 法 人 於 實 際 需 要 暴 力, 這 是 不 合 法 尊 生 重 命, 自 先 為 己 於 得 他 救 生 人 並 不 命 生 要 權 命 求, 為 避 理 誰 保 衛 自 己 生 命, 如 果 被 迫 對 來 襲 人 給 予 致 命 一 擊 算 是 人 罪 犯 : 合 法 自 衛, 為 那 些 負 責 保 護 他 人 生 命 家 庭 或 國 家 公 益 人, 不 單 是 權 利, 也 是 重 大 責 任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就 要 令 不 義 侵 犯 者 喪 失 危 害 他 人 能 力 基 於 這 種 理 由, 合 法 掌 權 者 有 權 為 自 己 負 責 保 衛 社 會, 擊 退 進 攻, 甚 至 訴 諸 武 力 相 應 於 捍 衛 公 益 責 任, 國 家 致 力 令 那 些 危 害 人 權 和 基 本 民 法 活 動, 不 得 擴 散 合 法 掌 權 當 局 有 權 利 和 義 務 按 罪 行 嚴 重 性 而 施 予 懲 罰 懲 罰 首 要 目 是 補 償 因 罪 行 而 引 起 紛 亂 當 懲 罰 為 罪 犯 自 願 接 受 時, 就 有 贖 罪 價 值 其 次, 除 了 捍 衛 公 共 秩 序 和 和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外, 懲 罰 有 治 療 效 果 價 值,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有 助 於 罪 犯 改 過 遷 善

3 耶 詠 假 設 有 罪 一 方 身 份 和 責 任 已 完 全 被 確 定, 教 會 傳 統 訓 導 並 不 排 除 訴 諸 死 刑, 但 只 要 這 是 唯 一 可 行 之 道, 藉 以 有 效 地 保 護 人 命, 免 受 不 義 侵 犯 者 之 害 如 果 非 殺 傷 性 方 法 足 以 衛 護 人 們 安 全, 免 受 侵 犯 者 之 害, 掌 權 者 只 應 採 用 這 些 方 法, 因 為 這 些 方 法 更 符 合 公 益 具 體 條 件, 也 更 合 乎 人 性 尊 嚴 事 實 上, 今 日 由 於 國 家 具 有 各 種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案 可 能 性, 使 犯 罪 者 不 得 再 逞, 而 不 至 於 決 定 性 地 剝 奪 其 改 過 自 新 機 會, 因 此, 絕 對 必 須 處 決 罪 犯 個 案 就 十 分 罕 見, 即 使 並 未 完 全 絕 跡 殺 謀 聯 殺 害 繫 嬰 兒 為 了 兄 優 弟 生 和 父 公 母 共 和 衛 配 生 偶, 是 即 特 使 別 是 嚴 出 重 於 政 罪 府 行, 命 由 令 於, 這 也 些 不 罪 能 行 使 破 任 壞 何 人 謀 性 殺 親 成 情 為 自 正 然 當 直 接 和 蓄 意 殺 人, 視 之 為 嚴 重 罪 行 殺 者 以 及 那 些 自 願 同 謀 殺 人 者, 都 犯 了 觸 怒 天 譴 罪 行 第 五 誡 禁 止 直 接 和 蓄 意 殺 人 人 類 社 會 坐 視 造 成 大 量 死 亡 飢 荒, 而 不 設 法 加 以 補 救, 是 可 恥 不 義 和 嚴 重 過 第 五 誡 禁 止, 對 意 間 接 地 引 起 一 個 死 亡 而 袖 手 不 管 道 德 律 亦 禁 止, 在 無 重 理 由 下, 讓 某 人 暴 露 於 致 命 危 險 中, 以 及 拒 絕 對 處 意 錯 亡 在 外 罪 高 利 貸 者 和 唯 利 是 圖 者 不 正 交 易, 在 人 類 大 家 庭 中 給 兄 弟 手 足 造 成 饑 饉 和 死 危 殺 同 間 接 謀 殺 這 類 確 實 難 辭 其 咎 險 人 中, 在 人 倫 理 伸 上 出, 援 不 手 能 圖, 但 由 於 採 取 了 足 以 致 人 於 歸 死 咎 於 行 當 動 事, 人 他 不 但 能 若 沒 無 有 相 嚴 當 重 理 過 由 錯, 當 事 人 雖 無 殺 人 意 墮 胎 人 生 命, 自 受 孕 開 始 就 應 該 絕 對 受 到 尊 重 和 保 護 人 自 開 始 存 我 了 還 何 你 在 時 沒 在 有 在 母 腹 內 形 成 你 以 前, 我 已 認 識 了 你 ; 在 你 還 沒 有 出 離 母 胎 以 前, 我 已 祝 聖 一 刻, 作 為 一 個 人 所 有 權 利 就 應 該 受 到 承 認, 無 辜 者 對 生 命 不 可 侵 犯 權 利, 便 是 其 中 之 一 ( 1:5) 暗 中 構 形, 我 何 時 在 母 胎 造 成, 我 骨 骸 祢 全 知 情 ( 139:15) 自 第 一 世 紀, 教 會 就 對 所 有 人 工 引 發 墮 胎, 認 定 其 為 道 德 邪 惡 這 教 導 沒 有 改 變 過, 也 是 不 可 改 變 直 接 墮 胎, 就 是 不 論 以 此 行 動

4 生 式 十 二 宗 徒 訓 言 : 不 可 以 墮 胎 殺 害 胚 胎 不 可 致 新 生 嬰 孩 於 死 地 為 兒, 構 命 目 成 完 之 滔 成 主 這 或 天 方 任 主 罪 務, 曾 將 保 存 生 命 卓 絕 任 務, 委 託 於 人, 並 令 人 以 相 稱 人 性 尊 嚴 方 法 行, 故 此, 由 妊 娠 之 初, 生 命 即 應 受 到 極 其 謹 慎 保 護 墮 胎 和 殺 害 嬰 嚴 重 地 違 反 道 德 律 : 正 式 參 與 墮 胎 行 動, 構 成 嚴 重 罪 過 教 會 對 於 這 違 反 生 命 罪 行, 按 法 典 施 予 絕 罰 犯 罪 成 立 後, 按 法 典 所 規 定 條 件, 凡 設 法 墮 胎 而 既 遂 者, 應 受 自 科 絕 罰 教 會 並 非 有 意 減 縮 慈 悲 空 間, 而 是 要 表 示 此 罪 行 嚴 重 性, 以 及 對 無 辜 被 殺 害 者 他 父 母 和 整 個 社 會, 所 造 成 無 可 彌 補 傷 害 予 本 承 信 所 權 ; 理 認 有 利 人 部 和 無 中 權, 尊 辜, 乃 重 應 屬 生 者 列 命 於 這 對 出 人 些 個 自 禮 人 受 物 本 權 孕 性 不 生 至 訓, 取 命 死 令 寓 決 亡 於 3: 不, 個 每 人 可 個 之, 剝 人 內 不 奪 對, 取 可 剝 奪 權 利 應 該 受 到 公 民 社 會 和 政 府 生 源 決 權 命 自 於 使 父 利 權 他 母, 利 開, 是 和 始 也 不 是 來 自 社 會 和 國 家 施 公 對 存 身 在 民 體 社 完 創 會 整 造 及 行 權 動 在 這 些 基 其 利 立 法 構 成 因 素 : 時 了 尊, 當 在 重 一 則 法 和 法 條 律 保 成 治 前 障 國 文 眾, 家 人 對 在 法 所 基 律 平 有 礎, 等 故 上 從 意 立 便 當 侵 法 受 國 犯 所 到 家 其 應 威 不 權 給 脅 為 利 予 全 者 體, 保 公 法 因 障 民 律 中 此 應, 尤 制 既 剔 其 定 除 然 那 相 某 要 些 當 種 確 最 人 保 弱 刑 時 嬰 小 罰, 兒 者 自 這 受 時 權, 孕 利 國 之 出 家 始 力 就 應 服 否 享 定 有 務 重 產 或 前 治 診 斷 在 倫 理 上 是 許 可, 只 要 尊 重 人 胚 胎 和 胎 兒 生 命 和 完 整, 並 為 了 維 護 胚 胎 既 然 在 成 孕 之 始 已 被 視 為 人, 那 麼 就 應 盡 其 所 使 胚 胎 完 整 性 只 牴 療 受 要 觸 個 到 尊 體 保 重 一 護 個 目 診 斷 胚 生 不 如 果 預 料 診 斷 結 果 會 引 起 墮 胎 可 能, 這 與 道 德 律 有 嚴 胎 命 應 也 和 等 該 完 於 受 整 一, 次 到 不 死 亡 裁 決 照 給 顧 胚 和 胎 治 引 起 療 過, 度 如 其 危 他 險, 加 人 於 一 胚 樣 胎 為 生 存 許 可, 這 是 為 了 使 胚 胎 獲 得 痊 癒, 為 了 改 善 胚 胎 健 康, 或 為 了 胚 胎 治 個 療 體 措 施 繼 應 續 視 有 培 養 些 人 干 預 胚 染 胎 色, 體 作 或 為 遺 可 傳 利 基 用 因 生 嘗 物 試 原 不 料 是, 為 是 了 不 治 道 療 德, 而 二 品 和 質 不, 可 作 重 人 複 種 選 身 擇 分 生 產 這 類 操 縱 乃 違 反 人 位 格 尊 嚴 是 企 人 圖 依 完 照 整 性 性 別 和 或 人 其 他 預 獨 一 設 無 安 樂 死 生 命 萎 縮 或 衰 退 人, 需 要 受 到 特 殊 尊 重 有 病 或 殘 障 人 應 該 得 到 支 持, 盡 可 能 度 正 常 生 活

5 因 構 中 之 此 成, 直 列 接 一 人, 若 樁 善 為 謀 意 了 殺 所 解, 犯 除 嚴 痛 重 錯 苦 地 誤 而 違 判 造 反 斷 成 人, 死 並 亡 尊 不 嚴, 改 和 一 變 對 個 這 生 謀 行 殺 動 活 行 或 為 天 不 主 行 動 本 他 質, 無 造 論 安 樂 因 物 其 主 死 本 常 身 失 應 或 敬 在 其 禁 意 在 止 圖 此 和 事, 排 除 均 件 安 樂 死, 不 論 有 何 動 機 或 用 任 何 方 法 是 結 束 殘 障 者 患 病 者 或 瀕 死 者 生 命 安 樂 死 在 倫 理 上 是 不 能 接 受 是 亡 停 拒 止 絕 如 昂 果 貴 過 病 度 人 堅 尚 危 持 能 險 治 勝 療 任 和 非 有 常 此 作 能 此 力 拒 或 絕 與 並 話 所 不, 期 就 這 待 是 決 定 願 效 意 要 果 造 由 不 成 病 死 人 比 亡 自 例 己 ; 只 作 療 是 出 程 接, 受 否 能 了 則 是 不 應 合 能 由 法 合 阻 法 止 死 這 垂 代 即 理 使 人 認 作 為 出 死, 亡 不 已 過 迫 在 常 眉 應 睫 尊, 重 對 病 人 病 合 人 理 一 願 般 望 性 和 合 照 法 料 利 益 不 能 合 法 地 予 以 中 止 為 減 輕 如 到 果 鼓 死 勵 死 者 末 亡 期 並 病 痛 苦 非 人, 所 使 願 安 用 寧, 就 止 照 是 痛 顧 不 劑 構 以 成, 死 一 即 亡 使 個 有 作 實 縮 為 踐 短 目 無 標 生 私 或 命 愛 德 方 法 危 險 特, 優 而, 方 能 只 式 在 視 為 道 德 就 預 此 料 上 符, 中 合 安 事 人 寧 和 性 照 無 顧 可 尊 應 避 嚴 該 免 受, 自 殺 每 一 個 人 在 賜 給 他 生 命 天 主 台 前, 對 自 己 生 命 負 責 天 主 才 是 生 命 最 高 主 宰 我 們 應 該 懷 著 感 恩 之 情 接 受 生 命, 並 為 了 祂 尊 榮 和 我 們 靈 魂 得 救 而 保 持 生 命 天 主 把 生 命 委 託 給 我 們, 我 們 是 生 命 管 理 員, 不 是 生 命 所 有 人 我 們 不 得 處 置 生 命 自 殺 違 反 人 性 願 意 保 存 和 延 續 生 命 自 然 傾 向 自 殺 嚴 重 地 違 反 對 自 己 應 有 愛 德 自 殺 同 樣 地 傷 害 對 近 人 愛 德, 因 為 自 殺 不 義 地 斷 絕 與 家 庭 國 家 和 人 類 社 會 關 懷, 而 作 為 這 些 社 團 一 員 是 我 們 責 任 自 殺 違 反 對 生 活 天 主 愛 心 如 果 自 殺 者 懷 有 作 為 榜 樣 意 思, 尤 其 為 年 輕 人, 則 自 殺 更 增 添 了 壞 榜 樣 嚴 重 性 故 意 幫 助 自 殺, 是 違 反 道 德 律 嚴 重 心 理 錯 亂 憂 慮, 或 者 對 考 驗 痛 苦 折 磨 巨 大 恐 懼, 均 能 減 輕 自 殺 者 責 任 不 應 對 一 個 自 我 了 結 生 命 者 永 遠 獲 救 失 望 天 主 能 夠 運 用 唯 有 祂 知 道 方 法, 給 他 們 安 排 懺 悔 得 救 機 會 教 會 為 自 殺 者 祈 禱 二 尊 重 人 尊 嚴 尊 重 他 人 靈 魂 : 不 立 壞 榜 樣 壞 榜 樣 是 誘 使 他 人 作 惡 態 度 或 舉 止 樹 立 壞 榜 樣 者 成 為 近 人 引 誘 者 他 傷 害 美 德 和 正 直, 並 能 導 致 他 弟 兄 屬 靈 死 亡 如 果 以 行 動

6 或 失 職 方 式, 故 意 引 人 犯 重 大 罪 過, 則 構 成 嚴 重 罪 過 因 著 樹 立 壞 榜 樣 者 威 信, 或 由 於 承 受 壞 榜 樣 者 軟 弱, 壞 榜 樣 具 有 特 殊 嚴 重 性 這 促 使 我 們 主 發 出 了 這 個 詛 咒 : 無 論 誰, 使 這 些 信 我 小 子 中 一 個 跌 倒, 倒 不 如 拿 一 塊 驢 拉 磨 石, 繫 在 他 頸 據 上 沉 在 海 深 處 更 好 ( 瑪 18:6) 由 於 自 然 身 分 或 職 務, 負 責 訓 導 和 或 教 育 他 人 所 立 壞 榜 樣 是 嚴 重, 耶 穌 曾 以 此 責 備 經 師 和 法 利 徒 塞 人 : 把 他 們 比 做 偽 裝 羔 羊 豺 狼 企 此, 以 下 人 負 有 壞 榜 樣 罪 責 : 制 定 一 些 法 律 或 社 會 制 度, 足 以 導 致 道 德 墮 落 壞 業 人 宗 榜 士 首 教 操 樣 腦 守 生 變 活 得 那 十 腐 些 敗 分 招 困, 致 學 或 難 子 造, 成 甚 至 憤 一 慨 在 些 實 社 際 會 上 老 成 師 環 為 境, 不, 或 可 不 那 能 論 些 有 操 意 縱 無 這 公 意 也 眾 輿, 包 論 使 括 一 那, 使 個 些 其 符 制 定 合 脫 欺 誡 離 騙 命 道 條 德 例 價 基 值 督 能 來 自 法 律 體 制, 也 能 來 自 時 尚 輿 論 凡 使 用 本 身 權 柄 慫 恿 別 人 作 惡, 就 是 立 壞 榜 樣 罪 人, 並 應 對 他 直 接 或 間 接 促 成 惡 負 責 引 人 跌 倒 事 是 免 不 了 ; 但 是, 引 人 跌 倒 人 是 有 禍 ( 路 17:1) 重 視 健 康 生 命 和 身 體 健 康 是 天 主 委 託 給 人 珍 貴 寶 物 我 們 應 該 合 理 地 小 心 照 料, 同 時 顧 及 他 人 需 要 和 公 益 公 民 健 康 維 護 要 求 社 會 協 助, 以 獲 得 公 民 得 以 成 長 和 成 熟 生 存 條 件 : 衣 食, 住 所, 保 健, 基 本 教 育, 就 業, 社 會 保 險 道 德 固 然 要 求 尊 重 身 體 生 命, 但 並 沒 有 把 身 體 捧 成 是 一 個 絕 對 價 值 道 德 反 對 新 偶 像 崇 拜 : 想 要 促 進 身 體 崇 拜, 為 它 奉 獻 一 切, 把 身 體 健 美 和 體 育 成 就 當 偶 像 來 崇 拜 這 樣 觀 念, 因 著 在 強 者 與 弱 者 之 間 作 淘 汰 性 選 擇 運 作, 能 夠 導 致 人 際 關 係 反 常 節 德 使 人 避 免 各 式 各 樣 過 度 行 為, 如 過 度 飲 食, 濫 用 煙 酒 和 藥 物 等 凡 在 酒 醉 狀 態 下 或 由 於 過 分 喜 好 快 速, 在 路 上 海 中 或 空 中 使 他 人 和 自 己 安 全 陷 於 危 險 行 為, 都 構 成 嚴 重 罪 過 使 用 毒 品 使 人 健 康 和 生 命 蒙 受 十 分 嚴 重 損 害, 除 非 在 嚴 格 治 療 指 定 下, 是 一 個 嚴 重 過 錯 私 造 和 販 賣 毒 品 是 可 恥 行 為, 因 為 促 使 人 作 出 嚴 重 違 反 道 德 行 為, 也 構 成 一 種 直 接 幫 凶 對 人 尊 重 和 科 學 研 究 在 個 人 身 上 或 在 人 群 身 上 進 行 科 學 實 驗, 不 論 是 醫 學 或 者 是 心 理

7 術 此 出 基, 人 礎 科 若 學 存 用 和 和 在 於 應 技 和 為 用 術 人 在 類 服 科 人 務 進 學 性 步, 研 和 並 究 人 意 促, 義 進 構 眾 成 人 一 價 學 個 值 和 整 意 內 體 技 義, 術 發 深 得 展 是 長 到 為, 它 了 是 標 們 人 珍 記 貴,, 目 由 顯 人 資 示 並 而 源 人 意 ; 開 主 識 但 始 宰 到 科, 萬 自 技 靠 身 物 本 人 身 而 限 科 發 度 學 不 展 能 和 ; 因 指 技 學, 能 促 進 疾 病 治 療 和 公 共 衛 生 進 步 學 另 無 在 研 一 科 究 些 學 人 取 研 向, 究 更 及 標 不 其 準 能 應 取 不 用 能 決 上 只 於, 流 取 宣 行 決 稱 於 道 意 德 識 技 中 型 立 態 效, 率 是, 科 一 也 學 種 不 和 能 技 切 為 術 實 了, 際 給 由 其 某 幻 自 些 想 人 身 帶 從 來 內 另 好 在 一 處 意 方 義, 面 而, 說 要 犧, 求 牲 科 不 可 條 轉 件 讓 地 尊 權 重 利 道 德 以 及 基 為 本 其 原 真 則 正 ; 和 科 整 學 體 和 技 利 術 益 應 服 該 務 依 照 天 主 計 劃 和 旨 意, 為 人 為 其 以 人 作 為 對 象 研 究 和 實 驗, 不 能 使 在 本 質 上 違 反 人 之 尊 嚴 和 道 德 律 行 為 成 為 合 法 接 受 研 究 和 實 驗 者 即 使 同 意 也 不 能 使 這 樣 行 為 成 為 正 當 對 人 實 驗, 若 使 接 受 實 驗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及 心 理 完 整 正 性, 承 受 不 相 稱 或 可 避 免 危 險 在 道 德 上 是 不 合 法 再 者, 對 死 器 人 亡 比 官, 如 例 實 而 果, 移 驗 直 則 器 植 接 官 器, 引 捐 官 若 發 贈 沒 另 移 者 有 一 植, 取 接 個 在 不 得 人 只 身 捐 贈 者 或 合 代 理 人 明 確 同 意, 在 道 德 上, 是 不 可 接 受 受 體 合 實 傷 乎 和 驗 殘 道 心 理 上 所 冒 危 險 和 傷 害 與 受 贈 者 所 企 求 利 益 成 者, 德 或 本 者 法 人 死 律 亡, 或, 而 在 且 他 道 能 是 一 個 功 績 若 為 了 延 緩 他 人 德 合 上 法, 是 代 不 理 能 人 接 受 明 確 同 意 話 有 違 人 性 尊 嚴 尊 重 身 體 完 整 誘 拐 綁 架 和 擄 人 作 人 質 是 一 種 製 造 恐 怖 手 段, 並 因 其 威 脅 給 受 害 者 帶 來 無 法 忍 受 折 磨 在 道 德 上, 是 不 合 法 恐 嚇 威 脅 不 分 青 紅 皂 白 地 製 造 傷 亡 恐 怖 主 義, 是 嚴 重 地 違 反 正 義 和 愛 德 採 取 對 身 體 和 對 精 神 施 暴, 為 迫 使 招 供 為 懲 罰 罪 犯 為 使 異 己 分 子 懼 怕 為 發 洩 仇 恨 等 所 施 酷 刑 都 是 蔑 視 人 性 和 人 性 尊 嚴 除 了 屬 於 嚴 格 治 療 範 團 醫 療 指 止 而 馬 在 當 法 過 時 去 教 逼, 供 會 有 刑 些 牧 法 殘 者 酷 在 這 多 做 些 不 法 提 遺, 憾 出 曾 抗 是 議 合 ; 件 法 事 以 政 實 外 權 上, 教 為 牧 會 了 者 始 維 自 終 護 教 身 導 在 律 自 寬 和 己 大 秩 和 序 法 仁, 庭 慈 一 裡 般, 責 應 也 任 用 採 ; 用 教 方 了 會 法 禁 羅, 示 以 外, 對 無 辜 者 直 接 故 意 進 行 切 除 肢 體, 損 毀 肢 體, 或 絕 育 手 術, 都 違 反 道 德 律 法 符 聖 予 合 以 人 職 廢 人 除 合 員 法 流 應 人 權 為 利 受 血, 害 已 者 是 在 和 近 明 他 代 顯 們, 這 事 劊 些 實 子 殘 手 酷 相 祈 反 禱 做, 這 法 些, 為 做 維 法 持 反 公 而 共 導 致 秩 序 最 壞, 既 墮 無 落 必, 要 應, 該 也 設 不 尊 重 亡 者 對 臨 終 者 應 給 予 關 懷 與 照 顧, 為 協 助 他 們 在 尊 嚴 和 平 安 中, 度 過 他 們

8 人 生 最 後 時 刻 他 們 應 當 得 到 親 人 祈 禱 幫 助 他 們 親 人 應 留 意, 使 病 人 在 適 當 時 刻 領 受 聖 事, 為 準 備 他 們 去 會 見 生 活 天 主 官 對 亡 者 遺 體 應 以 尊 敬 和 愛 德 看 待, 相 信 並 希 望 他 復 活 埋 葬 者 是 一 教 為 會 了 免 件 准 法 費 對 許 律 捐 身 火 贈 體 葬 調 是, 查 合 只, 法 慈 要 或 悲 火 為, 工 葬 了 且 並 科 能 學 研 究, 屍 體 解 剖, 在 道 德 上 是 可 以 接 受 死 後 器 作 非 是 ; 對 一 埋 身 葬 體 個 功 復 績 死 活 者 是 信 對 仰 表 天 示 主 爭 議 子 女 天 主 聖 神 宮 殿 尊 敬 三 維 護 和 平 和 平 我 們 主 在 提 出 不 可 殺 人 誡 命 ( 瑪 5:21) 時, 要 求 內 心 和 平, 並 譴 責 導 致 殺 人 憤 怒 和 仇 恨 為 不 道 德 憤 怒 是 復 仇 願 望 願 對 應 受 懲 罰 者 施 以 報 復 是 不 許 可 ; 但 是, 為 了 糾 正 惡 習, 並 為 了 維 護 正 義, 要 求 補 償 是 值 得 讚 揚 如 果 憤 怒 程 度, 致 使 他 堅 決 願 意 殺 害 近 人 或 嚴 重 地 傷 害 對 方, 則 是 嚴 重 地 違 反 愛 德 ; 也 是 大 罪 主 說 : 凡 向 自 己 弟 兄 發 怒, 就 要 受 裁 判 ( 瑪 5:22) 故 意 仇 恨 相 反 愛 德 故 意 希 望 對 方 遭 遇 不 幸 仇 恨 是 罪 過 而 故 意 希 望 對 方 遭 到 重 大 不 幸 時, 罪 過 更 為 嚴 重 我 對 你 們 說 : 你 們 當 愛 你 們 仇 人, 當 為 迫 害 你 們 人 祈 禱, 好 使 你 們 成 為 你 們 在 天 之 父 子 女 ( 瑪 5:44-45) 尊 重 人 性 生 命 及 其 成 長 有 賴 和 平 和 平 不 是 單 指 沒 有 戰 爭, 也 不 只 限 於 保 証 敵 對 雙 方 武 力 上 均 衡 如 無 對 人 們 財 產 保 護 人 與 人 之 間 自 由 交 流 對 民 族 和 個 人 尊 嚴 尊 重, 弟 兄 情 誼 經 常 實 施, 和 平 不 可 能 在 人 間 實 現 和 平 是 秩 序 和 諧 和 平 是 正 義 工 程, 愛 德 成 果 世 間 和 平 是 和 平 之 王 ( 依 9:5), 默 西 亞 基 督 和 平 肖 象 和 果 實 基 督 以 其 在 十 字 架 上 傾 流 血, 在 自 己 身 上 誅 滅 了 仇 恨 ( 弗 2:16), 基 督 使 人 與 天 主 和 好, 使 祂 教 會 成 了 人 類 合 一 及 與 天 主 結 合 聖 事 他 是 我 們 和 平 ( 弗 2:14) 祂 宣 稱 締 造 和 平 人 是 有 福 ( 瑪 5:9) 那 些 為 了 維 護 人 權 利, 放 棄 血 腥 和 暴 力, 而 甘 願 採 取 弱 者 自 衛 方 法 人 士, 只 要 不 損 害 到 其 他 人 士 和 社 團 權 益 和 義 務, 他 們 就 是 福 音 愛 德 見 証 他 們 合 法 地 証 明, 訴 諸 暴 力 對 身 體 和 心 智 危 機 所 產

9 生 毀 滅 與 死 亡, 是 多 麼 嚴 重 避 免 戰 爭 第 五 誡 禁 止 故 意 毀 滅 人 性 生 命 因 為 任 何 戰 爭 都 招 致 一 些 災 禍 與 不 義, 教 會 懇 切 地 催 促 每 一 個 人 祈 禱 和 採 取 行 動, 好 使 天 主 聖 善 把 我 們 從 戰 爭 古 老 奴 役 中 解 救 出 來 每 一 位 國 民 和 執 政 者 均 應 為 避 免 戰 爭 而 努 力 然 而, 幾 時 出 現 戰 爭 危 機, 而 又 沒 有 擁 有 管 轄 權 及 足 夠 能 力 國 際 組 織, 在 一 切 和 平 方 法 用 盡 之 後, 不 應 否 認 政 府 有 合 法 自 衛 權 利 應 以 嚴 謹 態 度, 考 慮 訴 諸 武 力 合 法 自 衛 嚴 格 條 件 此 種 決 定 嚴 重 性, 應 使 此 種 自 衛 受 到 道 德 合 法 性 嚴 格 條 件 規 範, 即 須 同 時 兼 有 下 列 條 件 : 侵 略 者 所 加 予 國 家 或 國 際 社 會 傷 害 應 是 持 續 嚴 重 和 確 定 ; 除 訴 諸 武 力 以 外 其 他 一 切 辦 法 均 顯 示 不 切 實 際 或 無 效 ; 這 些 是 在 所 謂 正 義 戰 爭 道 理 中 例 舉 傳 統 要 素 有 成 功 可 靠 條 件 ; 訴 諸 武 力 不 會 招 致 比 應 剷 除 惡, 有 更 大 惡 及 混 亂 現 代 武 器 毀 滅 威 力, 在 此 種 狀 況 評 估 中, 求 極 度 明 智 負 責 公 益 者, 應 該 審 慎 評 估 其 道 德 合 法 性 條 件 政 府 在 此 情 況 下, 有 權 利 和 義 務 加 予 國 民 為 國 防 必 要 職 責 獻 身 於 軍 旅 生 活 為 祖 國 服 務 者, 是 人 民 安 全 和 自 由 公 僕 如 果 他 們 能 忠 於 職 守, 他 們 真 有 助 於 國 家 公 益 與 和 平 維 繫 基 於 良 心 動 機 而 拒 絕 使 用 武 器 人, 仍 有 義 務 以 其 他 方 式 服 務 人 群 公 權 力 應 予 以 公 平 安 排 教 會 和 人 理 性 肯 定, 在 武 裝 衝 突 中 道 德 律 效 力 不 變 不 是 因 為 戰 爭 不 幸 地 爆 發, 作 戰 雙 方 就 因 此 可 以 為 所 欲 為 應 以 人 道 來 尊 重 和 對 待 非 戰 鬥 人 員, 傷 兵 和 戰 俘 任 何 故 意 地 違 背 人 權 及 其 普 遍 原 則 行 動, 以 及 指 揮 此 行 動 命 令,

10 依 均 是 罪 行 盲 目 服 從 不 足 使 那 些 順 從 者 得 以 免 罪 因 此 對 殲 滅 一 個 民 族, 一 個 國 家 或 一 個 少 數 種 族 行 為, 應 加 以 譴 責, 視 為 大 罪 人 們 有 道 德 義 務 反 抗 種 族 滅 絕 命 令 任 何 戰 爭 行 為, 毫 不 辨 別 地 消 滅 整 個 都 市 或 廣 闊 地 區 及 其 居 民, 是 反 對 天 主 及 人 類 罪 行, 應 堅 決 而 不 猶 豫 地 加 以 譴 責 現 代 戰 爭 危 機 是 對 持 有 科 學 武 器, 尤 其 是 原 子 武 器 生 物 或 化 學 武 器 者, 提 供 觸 犯 這 類 罪 行 機 會 囤 積 武 器, 在 許 多 人 看 來, 是 使 可 能 敵 人, 放 棄 戰 爭 似 是 而 非 辦 法 他 們 認 為 這 可 能 是 保 証 國 際 間 和 平 最 有 效 方 法 這 嚇 阻 方 法, 在 道 德 上 十 分 值 得 商 榷 武 器 競 賽 不 能 保 証 和 平 它 不 但 無 法 消 除 戰 爭 原 因, 反 而 增 加 戰 爭 危 險 為 追 求 不 斷 有 新 武 器, 而 花 費 龐 大 資 源, 阻 礙 為 貧 困 人 民 提 供 援 助 也 延 遲 了 各 民 族 發 展 軍 備 競 賽 增 多 衝 突 理 由, 也 增 加 擴 展 衝 突 危 險 武 器 生 產 及 交 易, 觸 及 國 家 和 國 際 社 會 公 益 因 此, 公 權 力 有 權 利 與 義 務 予 以 管 制 為 了 短 期 私 人 或 集 體 利 益, 不 能 使 煽 動 國 際 間 暴 力 與 衝 突, 又 危 害 國 際 公 法 秩 序 企 業 合 法 化 不 義 經 濟 或 社 會 制 度 過 度 失 衡 嫉 妒 不 信 任 及 傲 慢, 在 與 人 不 把 以 如 人 果 之 再 自 間 學 類 以 己 習 在 人 國 戰 類 刀 愛 與 鬥 劍 中 都 鑄 合 是 一 罪 成 而 人 鋤 言 而 頭 言, 將 則, 自 將 常 己 戰 有 勝 戰 爭 槍 罪 矛 惡 製, 危 並 險 成 鐮 戰 在 刀 勝 威 脅 ; 暴 力 民 著 族, 與 直 民 到 基 族 實 督 不 現 再 這 持 句 來 刀 預, 相 言 常 向 : 是 一, 人 樣 們 也 將 但 國 之 間 蔓 延, 便 不 斷 威 脅 和 平 並 引 發 戰 爭 為 剷 除 這 些 失 序 而 作 任 何 努 力 有 助 於 建 設 和 平 及 避 免 戰 爭 : ( 2:4) 撮 要 一 切 活 動 生 魂, 一 切 血 肉 之 人 靈 魂 都 握 在 祂 手 中 ( 約 12:10) 所 有 人 生 命, 自 受 孕 一 刻, 直 到 死 亡, 是 神 聖, 因 為 天 主 是 為 了 人 自 己 而 愛 人, 使 他 成 為 生 活 和 神 聖 天 主 肖 象 殺 人 嚴 重 地 違 反 人 尊 嚴 和 造 物 主 神 聖 殺 人 禁 令 並 不 廢 止 另 一 權 利, 就 是 使 不 義 攻 擊 者 無 法 再 害 人 合 法 自 衛 是 負 責 他 人 生 命 及 公 益 人 重 大 責 任 嬰 兒 自 受 孕 之 初, 就 有 生 存 權 利 直 接 墮 胎, 就 是 故 意 墮 胎, 不 論 是 作 為 目 或 方 法, 都 是 罪 惡 勾 當, 嚴 重 地 違 反 道 德 律 教 會 按 教 會 法 以 絕 罰 處 分 這 違 反 生 命 罪 行

11 出 ( 既 然 胚 胎 自 受 孕 之 初 就 該 像 人 一 樣 看 待, 那 麼 也 該 像 任 何 人 一 樣 受 到 完 整 保 護 照 顧 和 治 療 刻 意 安 樂 死, 不 論 是 屬 何 種 形 式 或 何 種 動 機, 都 構 成 兇 殺, 它 嚴 重 地 違 反 人 尊 嚴, 並 對 生 活 天 主 造 物 主 不 敬 自 殺 是 嚴 重 地 違 反 義 德 望 德 和 愛 德 這 是 第 五 誡 所 禁 止 壞 榜 樣 以 行 動 或 缺 失, 故 意 引 人 犯 罪, 是 嚴 重 罪 過 所 有 戰 爭 引 來 災 禍 和 不 義, 我 們 應 該 用 一 切 合 理 方 法, 避 免 戰 爭 教 會 祈 禱 : 主 啊, 從 飢 餓 瘟 疫 和 戰 爭 中 拯 救 我 們 在 武 裝 衝 突 中, 教 會 以 及 人 理 智 都 聲 明, 道 德 律 仍 恆 常 有 效 故 意 違 反 人 權 及 其 普 遍 原 則 行 動, 均 是 罪 行 軍 備 競 賽 是 人 類 極 大 創 傷, 無 情 地 傷 害 窮 人 締 造 和 平 人 是 有 福, 因 為 他 們 要 稱 為 天 主 子 女 ( 瑪 5:9) 不 你 第 六 條 已 可 們 在 姦 心 一 淫 裏 向 姦 聽 淫 人 了 說 她 過 申 不 瑪 第 六 誡 ( 20:14; 5:17) 可 5:27-28) 姦 淫, 而 我 對 你 們 說 : 凡 注 視 婦 女, 有 意 貪 戀 她, 他 一 天 主 造 了 男 人 女 人 天 主 是 愛, 在 祂 內 有 一 種 相 愛 共 融 奧 跡 祂 依 照 自 己 肖 象 造 了 人 類 男 女 在 其 內 銘 刻 了 愛 與 共 融 召 叫, 也 賦 予 他 們 相 稱 能 力 和 責 任 天 主 照 自 己 肖 象 造 了 人 造 了 男 人 女 人 ( 創 1:27); 你 們 要 生 育 繁 殖 ( 創 1:28); 天 主 造 人 時 候, 是 按 自 己 肖 象 造, 造 了 男 人 女 人, 造 他 們 那 一 天, 祝 福 了 他 們, 稱 他 們 為 人 ( 創 5:1-2) 在 肉 身 與 靈 魂 合 一 之 下, 人 在 各 方 面 都 受 到 性 影 響 性 特 別 牽 涉 到 感 情 相 愛 和 生 育 能 力, 也 更 廣 泛 地 關 係 到 與 別 人 建 立 共 融 連 繫 能 力

12 2333. 每 一 個 人, 不 論 男 女, 應 承 認 並 接 受 自 己 性 別 生 理 心 理 和 靈 性 差 異 與 互 補 性, 都 是 導 向 婚 姻 福 祉 和 家 庭 生 活 發 展 夫 婦 和 諧 與 社 會 和 諧, 部 分 有 賴 於 怎 樣 活 出 兩 性 之 間 互 補 互 賴 與 互 相 支 持 在 創 造 男 人 和 女 人 時, 天 主 給 予 男 女 平 等 位 格 尊 嚴 人 有 位 格, 同 樣, 男 人 和 女 人 都 有 位 格, 因 為 二 者 都 是 依 照 有 位 格 天 主 肖 象 和 模 樣 造 成 兩 性 每 一 方 面, 尊 嚴 相 等, 雖 則 方 式 不 同, 都 是 天 主 大 能 及 溫 柔 肖 象 男 女 在 婚 姻 中 結 合, 就 是 在 肉 體 方 面, 效 法 造 物 主 慷 慨 與 多 產 : 人 應 離 開 自 己 父 母, 依 附 自 己 妻 子,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創 2:24) 人 類 世 世 代 代 均 由 此 結 合 而 來 耶 穌 來, 是 為 恢 復 受 造 界 原 有 純 潔 在 山 中 聖 訓 裡, 祂 嚴 格 地 解 釋 天 主 計 劃 : 你 們 一 向 聽 說 過 : 不 可 姦 淫! 我 卻 對 你 們 說 : 凡 注 視 婦 女, 有 意 貪 戀 她, 他 已 在 心 裏 姦 淫 了 她 ( 瑪 5:27-28) 天 主 所 結 合, 人 不 可 拆 散 教 會 聖 傳 領 會 到, 第 六 誡 涵 蓋 有 關 人 類 性 全 部 內 容 二 貞 潔 聖 召 貞 潔 是 性 在 人 身 上 成 功 整 合, 由 此 人 在 肉 體 與 靈 性 方 面 得 到 內 在 合 一 性 表 示 人 是 屬 於 肉 體 與 生 物 世 界, 但 當 男 女 完 全 地 和 終 身 地 彼 此 交 付, 使 性 整 合 於 人 與 人 關 係 時, 性 便 屬 於 個 人 和 真 正 地 合 乎 人 性 所 以, 貞 潔 德 行 包 括 著 人 完 整 和 自 我 交 付 全 部 人 完 整 貞 潔 人 保 存 那 在 他 內 生 命 與 愛 之 力 量 完 整 這 種 完 整 確 保 人 位 格 一 體 性, 反 對 任 何 傷 害 它 行 為, 因 此 不 容 雙 重 生 活 及 語 言 貞 潔 需 要 學 習 自 制, 就 是 人 性 自 由 訓 練 二 者 取 捨 是 明 顯 : 人 控 制 其 情 慾, 則 得 平 安 ; 如 果 受 制 於 它, 則 不 愉 快 人 性 尊 嚴 要 求 人 以 有 意 識 自 由 抉 擇 行 事, 意 即 出 於 個 人 心 悅 誠 服 而 行 事, 而 非 出 於 內 在 盲 目 衝 動, 或 出 於 外 在 脅 迫 而 行 事 人 將 自 己 由 私 慾 奴 役 中 解 放 出 來, 並 以 自 由 選 擇 為 善 方 式, 追 求 其 宗 旨, 同 時 又 辛 勤 而 又 有 效 地 運 用 合 宜 方 法, 這 樣 人 才 算 達 到 其 尊 嚴 誰 願 意 忠 於 洗 禮 誓 願, 並 願 抵 抗 誘 惑, 應 注 意 下 列 方 法 : 認 識 自 己

13 實 行 合 乎 所 處 情 況 靈 修 功 夫 遵 守 天 主 誡 命 修 練 德 行, 並 忠 於 祈 禱 實 際 上 貞 潔 使 我 們 重 新 整 合 ; 它 把 我 們 領 回 到 我 們 因 分 散 而 失 落 一 體 性 貞 潔 德 行 由 樞 德 中 節 制 之 德 所 推 動, 其 目 在 於 以 理 性 滲 透 人 情 感 和 感 官 貪 求 自 制 是 一 項 長 期 努 力 工 作 不 可 認 為 一 次 獲 得 即 永 遠 獲 得 它 假 定 生 命 中 每 一 階 段 都 得 重 新 努 力 在 某 一 時 期 可 能 需 要 更 大 努 力, 比 如, 在 人 格 形 成 期 在 童 年 及 青 春 期 貞 潔 有 成 長 規 律, 在 不 同 階 段 過 程 中, 會 出 現 不 完 美 甚 至 罪 過 情 況 有 操 守 及 貞 潔 人, 經 由 許 多 自 由 決 定, 日 復 一 日 地 建 立 自 己, 因 此 他 根 據 成 長 階 段, 認 識 喜 愛 並 完 成 倫 理 美 德 貞 潔 特 別 顯 出 個 人 功 夫, 也 包 括 文 化 方 面 努 力, 因 為 個 人 發 展 和 社 會 進 步, 是 互 相 依 屬 貞 潔 假 定 尊 重 人 權 利, 尤 其 是 接 受 資 訊 和 教 育 權 利 此 資 訊 與 教 育 該 尊 重 人 類 生 命 中 道 德 與 精 神 幅 度 貞 潔 是 一 種 道 德 方 面 美 德 貞 潔 也 是 天 主 禮 物 恩 寵 屬 靈 工 作 結 果 聖 神 賜 給 領 洗 而 重 生 人, 效 法 基 督 純 潔 完 整 自 我 交 付 愛 德 是 一 切 美 德 典 型 在 愛 德 影 響 下, 貞 潔 就 像 學 習 自 我 交 付 學 校 自 制 導 向 自 我 交 付 貞 潔 使 實 踐 它 人, 在 近 人 面 前, 變 成 天 主 信 實 和 仁 愛 見 証 貞 潔 之 德 在 友 情 中 開 展 貞 潔 指 給 門 徒, 如 何 追 隨 並 效 法 基 督, 祂 選 擇 了 我 們 作 祂 朋 友, 祂 把 自 己 完 全 交 付 給 我 們, 並 使 我 們 分 享 祂 天 主 性 貞 潔 是 不 朽 許 諾 貞 潔 明 顯 地 表 達 於 對 近 人 友 愛 中 無 論 是 同 性 或 異 性 中 間 所 發 展 友 情, 對 大 家 都 是 一 大 好 處 友 情 導 向 靈 性 共 融 不 同 形 式 貞 潔 所 有 受 洗 人 都 被 召 守 貞 潔 基 督 徒 穿 上 了 基 督 ( 迦 3:27) 各 種 貞 潔 模 範 基 督 所 有 信 徒, 都 被 召 叫, 按 照 他 們 個 別 生 活 方 式, 度 貞 潔 生 活 在 洗 禮 時, 基 督 徒 就 已 承 諾 要 以 貞 潔 引 導 自 己 感 情 每 人 按 照 不 同 生 活 方 式, 而 有 不 同 修 練 貞 潔 方 式 : 有 些 人 守 童 貞 或 過 獨 身 奉 獻 生 活, 以 卓 越 方 式 更 易 專 心 事 主 ; 另 一 些 人,

14 不 聖 應 安 讚 博 美, 其 一 論, 寡 而 婦 排 : 斥 其 貞 它 潔 之 這 德 就 有 是 三 教 種 會 形 式 紀 : 律 就 豐 是 富 夫 之 婦 處 寡 居 者 及 童 貞 者 三 種 我 們 論 已 婚 或 未 婚, 均 按 道 律 為 一 切 人 所 定 方 式 已 婚 者 須 守 夫 妻 間 貞 潔 其 餘 人 須 以 節 制 實 行 貞 潔 : 已 訂 婚 者 被 召 以 節 制 持 守 貞 潔 他 們 受 此 考 驗, 將 發 現 彼 此 敬 重, 並 將 學 習 在 忠 信 與 希 望 中, 從 天 主 那 裡 彼 此 接 納 他 們 將 把 夫 妻 之 愛 特 有 溫 存, 保 留 到 婚 姻 時 他 們 要 彼 此 幫 助 在 貞 潔 中 成 長 違 反 貞 潔 罪 邪 淫 是 錯 亂 慾 念, 或 性 快 感 不 羈 取 樂 每 當 人 排 除 生 育 和 結 合 目, 而 只 求 性 快 感, 在 道 德 上 是 錯 亂 所 謂 手 淫 意 思 是 故 意 刺 激 生 殖 器 官, 從 而 得 到 性 快 感 在 一 脈 相 傳 恆 久 不 變 傳 統 中, 無 論 是 教 會 訓 導 當 局, 或 是 信 友 道 德 意 識, 都 毫 不 猶 豫 地 肯 定, 手 淫 是 一 個 本 質 上 嚴 重 錯 亂 行 為 無 論 其 動 機 為 何, 在 正 規 夫 妻 關 係 以 外, 故 意 使 用 性 功 能, 都 違 反 其 目 手 淫 是 在 性 關 係 以 外 尋 求 性 享 受, 而 性 關 係 為 了 道 德 要 求, 是 應 在 真 正 相 愛 情 況 下, 實 踐 彼 此 交 付 及 人 類 生 育 完 整 意 義 為 對 當 事 人 應 負 道 德 責 任 作 出 一 個 公 允 判 斷, 也 為 指 點 牧 民 行 動, 應 考 慮 其 感 情 上 不 成 熟 沾 染 惡 習 影 響 焦 慮 以 及 其 他 心 理 和 社 會 因 素, 可 減 輕 道 得 罪 責, 也 可 減 到 最 低 程 道 行 淫 是 指 有 自 由 身 分 ( 未 結 婚 ) 男 女 之 性 交 行 為 它 嚴 重 地 違 反 人 尊 嚴, 並 違 反 人 性, 因 為 性 自 然 地 導 向 夫 妻 幸 福 及 兒 女 生 育 與 教 育 此 外, 如 果 行 淫 造 成 青 少 年 敗 壞, 便 是 嚴 重 壞 榜 樣 色 情 產 品 是 把 伴 侶 表 達 親 密 之 性 行 為, 無 論 是 真 實 或 偽 裝, 故 意 展 示 在 第 三 者 眼 前 色 情 產 品 違 反 貞 潔, 因 為 它 使 夫 婦 行 為 變 質, 這 原 是 夫 妻 彼 此 親 密 交 付 色 情 產 品 嚴 重 地 傷 害 參 與 人 ( 表 演 者 商 人 及 社 會 大 眾 ) 之 尊 嚴, 因 為 每 一 個 人 為 另 一 個 人, 變 成 低 級 快 樂 及 不 法 營 利 對 象 色 情 產 品 使 大 家 沉 浸 在 幻 覺 世 界 中, 是 嚴 重 罪 過 政 府 應 阻 止 色 情 資 料 生 產 與 擴 散 賣 淫 傷 害 當 事 者 尊 嚴, 使 其 淪 為 肉 慾 快 樂 工 具 嫖 客 嚴 重 地 犯 罪 相 反 自 己 : 違 反 在 洗 禮 時 曾 經 承 諾 貞 潔, 玷 污 自 己 身 體, 聖 神 宮 殿 賣 淫 構 成 社 會 大 患 受 害 者 通 常 涉 及 婦 女, 但 也 有 男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 在 最 後 二 者 情 況 中, 又 增 加 了 壞 榜 樣 罪 ) 賣 淫 固 然 常 是 嚴 重 罪 過, 但 是 窮 困 壓 榨 及 社 會 壓 力, 可 能 減 輕 罪 責

15 2356. 強姦是指以暴力強行與一個人有性關係 它破壞正義與愛德 強姦深 強姦 深傷害每一個人對尊重 自由 身體及道德完整權利 造成嚴重傷 害 能終生烙在受害者身上 強姦常是一項本質上邪惡行為 如果 是由父母所犯 (亂倫) 或是由師長對託付給他們教養孩子所犯 則強 姦更為嚴重 貞潔與同性戀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 或女人間 對同一性別人 體驗著一種獨佔 或佔優勢性吸引力 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 它具有不同形 式 其心理方面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 根據聖經 同性戀行為 顯示嚴重腐敗 聖傳常聲明 同性戀行為是本質錯亂 是違 反自然律行為 排除生命賜予 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 真正互補 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 有為數不少男女 呈現著天生同性戀傾向 同性戀並非 他們刻意選擇 正是這事實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了一種考 驗 對他們應該以尊重 同情和體貼相待 應該避免對他們 有任何不公平歧視 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旨 意 如果他們是基督徒 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 困難 與基督十字架上犧牲結合在一起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 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自制諸德行 有時藉著 無私友情支持 藉著祈禱和聖事恩寵 他們可以 也應該 漸次 地並決心地 走向基督徒成全 三 夫妻之愛 性是導向男人和女人夫妻之愛 在婚姻中夫婦身體親密 變成 心靈共融記號和保証 為領過洗人 婚姻關係因聖事而聖化 男人和女人藉著夫婦本有而又獨特行為 彼此互相給予性 不 純粹是生理事 而是關係到人最內在之處 真正合乎人性性行 為 必須包含著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許 至死不變全部愛 多俾亞從床上坐起來 對撒辣說 妹妹 起來 我倆一同祈禱 祈求我們上主 在我們身上施行仁慈和保佑 她便起來 於是一起祈禱 祈求上主保佑他們 他們 開始祈禱說 我們祖宗天主 祢是應受讚美 是祢造了亞當 是祢造了厄 娃作他妻子 作他輔助和依靠 好從他們二人傳生人類 祢曾說過 男人獨處 不好 要給他造一個相稱助手 上主 現在我娶這個妹妹 並不是由於情慾 而 是出於真心真意 求祢憐憫我和她 賜我們白頭偕老 他們和聲答說 阿們 阿們 隨後便睡了一夜(多 8:4-9) 夫妻親密而聖潔結合是正當且高貴行為 以合乎人性方式將之 活出來 可表達並有助於夫妻互相交付 使二人以愉快感激心情

16 彼此充實 性是喜悅和快樂泉源 比約十二世 1951 年 10 月 29 日講詞 造物主自己 建立 使在彼此[生育]功能 中 夫妻體驗到一種身體及心靈快樂與滿足 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樂與享受時 並 沒有犯任何罪過 他們接受造物主願意他們作事 不過 夫妻應該知道適可而止 藉著夫妻結合 婚姻雙重目得以實現 夫妻幸福及生命傳 遞 婚姻這雙重意義及價值 不能分開 同時既不歪曲夫妻靈性 生活 也不危及婚姻幸福 及家庭未來 男女夫妻之愛 因此置於忠貞與生育雙重要求之下 夫妻忠貞 夫婦雙方形成 生活及恩愛密切結合 此結合由造物主所建立 並 由祂賦予固有法則 這結合藉婚姻盟約 就是由當事人無可撤回 合意所成立 二人決定性地 全部地彼此互相交託 他們不再是兩 個人 而是形成一個身體 由夫妻自由締結盟約 要求他們維持婚 姻專一性及不可拆散性 天主所結合 人不可拆散 (谷 10:9) 忠貞表示言出必行 天主是信實 婚姻聖事使男女二人進入基督對 教會信實 藉著夫妻貞潔 他們為此奧跡向世界作証 金口聖若望提醒年輕新婚丈夫 要對他們妻子這樣說 我以手臂擁抱你 我愛 你 我更喜愛你勝過我自己生命 因為現在生命不算甚麼 我最切望夢想是與 你共度這生命 使能保証將來在那為我們保留生命中永不會彼此分離 我把你 愛放在一切之上 我沒有比這更痛苦事 那就是我想法不是你想法 婚姻與生育 生育是一個恩賜 是婚姻 婚姻一個目 目 因為夫妻愛自然地 婚姻 目 傾向於生育 孩子不是夫婦之愛外在附加品 而是從夫婦 彼此交付核心而來結晶與實現 因此 教會 站在生命 一邊 教會教導 任何婚姻行為都應該對生命傳遞保 持開放 教會訓導當局多次講這端道理 是基於天主 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壞關係 不可拆散關係把夫妻行為 兩種意義連在一起 結合和生育 夫妻奉召傳衍生命 他們分享天主創造能力及父性 夫妻應將傳 生和教育子女 視為他們固有使命 他們應當知道 在履行這使命 時 他們是造物主合作者 造物主合作者 又是解釋者 因此 他們應以人性及 造物主合作者 基督徒責任感 滿全其任務 此責任一個特點關乎調節生育 調節生育 為了正當理由 夫妻可以計劃子 調節生育 女出生相隔時間 他們應查証自己意願 不是出於自私 而是出

17 對 意 裡 於 潔 調 及, 不 慷 可 要 和 其 慨 尊 動 夫 重 妻 機 之 互 愛 評 相 及 估 交 負 為 付 責 標 及 準 傳 傳, 生 而 人 生 應 類 人 以 類 人 整 個 問 題 本 意 義, 性 其 及 實 要 其 際 行 做 行 為 到 動 作 這 客 點 觀 道, 德 人 們 標 性 準, 非 並 ; 誠 不 在 心 潛 僅 真 修 以 正 夫 個 妻 人 之 誠 愛 貞, 此 慷 慨 符 合 負 責 生 育 計 劃 再 者, 他 們 應 按 照 道 德 客 觀 標 準, 來 規 範 他 們 行 為 : 在 保 持 結 合 和 生 育 這 兩 個 主 要 觀 點 後, 夫 婦 性 行 為 才 完 整 地 保 全 彼 此 真 正 愛 意 義, 以 及 指 向 人 類 最 高 尚 作 父 母 聖 召 週 期 節 制, 即 建 基 於 自 我 觀 察 和 借 助 於 不 孕 期 節 育 方 法, 是 符 合 道 德 客 觀 標 準 這 些 方 法 尊 重 夫 婦 身 體, 鼓 勵 他 們 間 恩 愛, 並 有 助 於 他 們 學 習 真 正 自 由 相 反 地, 不 論 在 夫 妻 性 行 為 而 前, 或 在 進 行 中, 或 在 該 行 自 然 結 果 發 展 中, 作 任 何 阻 止 生 育 全 言 由 取 於 且 行 期 為 節 人 歪 代 育 曲, 工 無 方 而 避 夫 法 妻 後 孕 論 在 之 者, 以 人 不 愛 那 表 達 夫 妻 完 全 互 相 天 生 語 言, 被 另 一 種 客 觀 上 與 之 矛 盾 語 此 學 再 和 內 表 行 倫 在 達 完 全 互 相 交 付 這 不 但 導 致 人 正 面 地 拒 絕 對 生 命 開 放, 為 理 真 作 上 理 為, 區 因 目 別 為, 這 愛 要 求 整 個 人 奉 獻 人 工 避 孕 和 應 用 安 涵 或 蓋 對 作 人 為 和 手 性 段 兩, 種 看 本 法, 質 二 者 都 互 不 是 相 一 容 件 壞 事 們 訊 再 者 人 人 須 知, 人 生 命 及 傳 遞 生 命 任 務, 不 僅 限 於 此 世, 在 此 動 責 是 來 生 找 他 因 干 育 不 力 此 預 和 到 鼓, 教 其 勵 政 但 育 圓 違 府 不 自 滿 反 干 可 己 道 預 用 子 德 人 獨 女 幅 口 裁 度 節 政 和 首 育 策 高 意 方 要 壓 負 責 人 沒 有 權 國 家 應 為 國 民 福 祉 負 義 法 方 向 手 是 段 合 理 政 府 總 它 不 可 能 藉 合 客 理 觀 地 代 和 替 尊 夫 重 妻 人 主 資, 而 是 常 應 針 對 人 類 永 遠 命 運 來 了 解 子 女 恩 賜 聖 經 與 教 會 傳 統 習 慣, 都 視 人 口 眾 多 家 庭, 為 天 主 降 福 及 父 母 慷 慨 記 號 當 配 偶 發 現 不 能 生 育 時, 其 痛 苦 是 強 烈 亞 巴 郎 問 天 主 說 : 祢 能 給 我 甚 麼? 我 一 直 沒 有 兒 子 ( 創 15:2) 辣 黑 爾 向 丈 夫 雅 各 伯 喊 叫 說 : 你 要 給 我 兒 子, 不 然 我 就 要 死! ( 創 30:1) 宮 信 借 理 用 部 ), 而 生 引 命 發 禮 父 物 母 與 訓 所 令 生 子 針 對 為 減 少 人 類 不 孕 症 進 行 研 究, 值 得 鼓 勵, 條 件 是 這 些 研 究 應 按 照 天 主 計 劃 與 意 願, 為 人 服 務, 為 人 可 剝 奪 權 利, 及 其 真 正 完 整 福 祉 服 務 ,1: 女 藉 關 配 係 偶 瓦 以 解 外 是 嚴 第 重 三 者 不 介 道 德 子 這 或 些 卵 技 子 術 贈 異 予 體, 人 子 工 ( 入 精 (

18 2377. 信 違 受 背 精 理 了 和 部 受, 唯 胎 有 生 損 夫 命 害 妻 了 禮 嬰 經 物 兒 過 應 他 訓 由 們 婚 二 姻 人 結, 合 才 這 能 種 成 技 其 術 所 父 認 母 實 識 行 權 在 一 利 配 父 偶 一 身 母 上 所 出 同 生 體 人 工 權 受 利 精 或 這 受 也 ) 身 嬰 醫 胎 兒 生 ), 存 和 可 在 生 能 物 傷 行 學 害 為 者 較, 權 少 不 下 再, 但 對 是 在 人 二 道 人 德 互 開 上 始 相 仍 交 和 是 付 去 不 向 能 行, 接 為 建 受 立, 起 而 技 是 這 術 使 把 性 操 生 行 命 控 為 及 與 這 胚 生 胎 樣 育 作 行 成 本 為 身 分 操, 離 交 控 託, 給 本 使 尊, 重 就 夫 即 違 妻 不 反 行 是 父 為 母 夫 和 妻 意 子 結 義 女 合 以 共 及 特 有 尊 有 重 尊 行 人 嚴 為 之 與 所 內 平 要 在 等 合, 一 生 育 關 如 在 係 果 道, 生 德 才 育 上 有 不 失 符 是 去 合 當 固 人 作 有 夫 尊 妻 完 嚴 行 為 生 育 果 實 而 只 要 有 ( 令 2,4: 嬰 兒 不 是 該 有, 而 是 恩 賜 婚 姻 至 高 無 上 禮 物 就 是 一 個 有 位 格 人 不 該 把 嬰 兒 視 為 被 佔 有 東 西, 如 果 這 樣, 將 成 立 所 謂 對 子 女 有 權 利 在 此 領 域 內, 唯 有 嬰 兒 才 有 真 正 權 利 : 就 是 應 該 是 父 母 夫 妻 之 愛 特 有 行 為 結 晶, 也 應 該 有 從 受 孕 一 刻 被 尊 為 人 權 利 福 音 明 示, 生 理 不 孕 並 非 絕 對 壞 事 夫 妻 在 已 用 盡 醫 藥 合 法 手 段 之 後, 仍 然 不 孕, 需 要 與 基 督 十 字 架 結 合, 這 是 一 切 屬 靈 生 育 泉 源 他 們 可 以 顯 示 他 們 慷 慨, 去 認 養 被 遺 棄 兒 童, 或 者 去 完 成 對 別 人 一 些 很 費 精 神 服 務 四 侵 犯 婚 姻 尊 嚴 罪 通 姦, 係 指 夫 妻 不 忠 當 二 人 發 生 性 關 係, 其 中 至 少 一 人 是 已 婚 者, 即 使 是 短 暫 關 係, 他 們 就 犯 了 通 姦 罪 基 督 譴 責 通 姦, 即 使 僅 是 慾 念 第 六 誡 及 新 約 絕 對 禁 止 通 姦 先 知 們 揭 發 其 嚴 重 性 他 們 視 通 姦 為 偶 像 崇 拜 之 罪 代 表 通 姦 是 一 種 不 義 犯 這 罪 人 使 自 己 承 諾 落 空 通 姦 損 害 婚 姻 盟 約 記 號, 傷 害 另 一 方 配 偶 權 利, 侵 害 婚 姻 制 度, 違 反 婚 姻 賴 以 建 立 合 約 通 姦 危 及 人 後 代 及 孩 子 幸 福, 他 們 需 要 父 母 穩 定 結 合 離 婚 主 耶 穌 曾 強 調 造 物 主 原 有 意 願, 祂 要 求 婚 姻 是 不 可 拆 散 祂 廢 除 了 逐 漸 混 進 舊 約 中 容 忍 在 已 受 洗 者 之 間, 完 成 而 既 遂 婚 姻, 除 死 亡 之 外, 任 何 人 間 權 力, 或 因 任 何 原 因, 皆 不 得 拆 散 在 教 會 法 所 規 定 某 些 情 形 下, 夫 妻 分 居, 但 仍 維 持 婚 姻 關 係, 能 是 合 法 美

19 維 如 護 果, 民 則 法 可 離 以 婚 容, 忍 是, 保 而 障 不 某 構 些 成 合 倫 法 理 權 利 過 唯 失 一 可 行 方 法, 比 如 子 女 照 顧 或 繼 承 產 業 人 夫 聖, 巴 丈 因 西 夫 為 略, 他, 傾 對 心 這 泛 於 談 女 他 人 倫 理 犯 下 通 規 姦 則 罪 :; 假 而 如 與 丈 夫 他 同 與 居 其 妻 女 分 人 離 亦 後 是, 接 通 姦 近, 另 因 一 為 女 她 人 引, 他 誘 了 本 另 人 是 一 女 姦 離 婚 是 對 自 然 道 德 律 嚴 重 侵 害, 是 企 圖 摧 毀 夫 婦 自 由 同 意 一 起 生 活 至 死 合 約 離 婚 違 反 救 恩 盟 約, 婚 姻 聖 事 就 是 這 盟 約 標 記 離 婚 而 重 新 結 婚, 雖 為 民 法 所 承 認, 但 使 婚 姻 關 係 破 裂 更 加 嚴 重 : 重 婚 配 偶 因 此 而 處 於 公 開 及 連 續 通 姦 狀 態 下 : 離 婚 是 不 道 德, 也 是 因 為 它 把 錯 亂 引 進 家 庭 及 社 會 中 這 種 錯 亂 產 生 嚴 重 傷 害 : 配 偶 被 遺 棄, 孩 子 因 父 母 分 離 受 到 精 神 傷 害, 且 多 次 是 父 母 彼 此 爭 奪 對 象 ; 離 婚 效 果 有 傳 染 性, 成 了 社 會 真 正 災 禍 在 一 對 配 偶 中, 一 方 可 能 是 民 法 宣 告 離 婚 無 辜 受 害 者, 因 此 沒 有 違 反 道 德 誡 命 他 們 中 一 方 已 誠 實 地 努 力 忠 於 婚 姻 聖 事, 卻 感 到 不 義 地 被 遺 棄, 另 一 方 則 為 了 自 己 嚴 重 過 失, 而 破 壞 一 個 按 教 會 法 有 效 婚 姻, 兩 者 之 間 存 在 著 巨 大 差 別 其 它 侵 犯 婚 姻 尊 嚴 罪 那 曾 與 多 位 妻 子 共 度 多 年 夫 婦 生 活 人, 由 於 切 望 皈 依 福 音, 有 責 放 棄 一 位 或 多 位 妻 子, 其 困 境 是 可 了 解 然 而, 多 妻 制 是 不 符 合 道 德 律 它 根 本 與 夫 妻 共 融 相 背 馳 : 因 為 多 妻 制 直 接 否 認 天 主 從 創 世 之 初 所 啟 示 計 劃, 它 違 反 男 女 位 格 尊 嚴 平 等, 因 為 在 婚 姻 中, 男 女 以 愛 而 彼 此 給 予 是 全 部, 因 而 是 專 一 排 他 曾 有 多 個 妻 子 基 督 徒, 按 正 義 他 有 重 大 責 任 對 前 妻 和 子 女 履 行 應 承 擔 義 務 亂 倫 係 指 血 親 或 姻 親 之 間, 在 禁 止 他 們 結 婚 等 級 內, 所 發 生 親 密 關 係 聖 保 祿 曾 痛 斥 這 種 特 別 嚴 重 罪 過 : 我 確 實 聽 說 在 你 們 中 間 有 淫 亂 事 以 至 有 人 竟 同 自 己 父 親 妻 子 姘 居! 以 我 們 主 耶 穌 大 能 我 們 將 這 樣 人 交 於 撒 殫, 摧 毀 他 身 體 亂 倫 使 家 庭 關 係 敗 壞, 表 示 退 回 到 獸 性 地 步 成 年 人 對 受 委 託 照 顧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所 犯 姦 污 罪 可 與 亂 倫 罪 相 比 在 此 情 況, 姦 污 罪 同 時 又 是 侵 犯 青 少 年 生 理 及 倫 理 完 整 壞 榜 樣, 使 他 們 終 生 留 下 創 傷, 並 且 有 違 教 育 責 任 自 由 結 合 是 當 一 對 男 女 達 到 性 親 密 關 係, 卻 拒 絕 給 予 法 定 和 公 開 儀 式

20 續 方 這 種 對 結 自 合 己 方 或 法 對 是 將 騙 來 人 都 缺 : 乏 在 信 這 心 種, 結 這 合 種 下 結, 合 雙 有 方 甚 並 麼 不 意 承 思 諾 呢 任? 何 事 情, 因 而 表 示 對 另 一 自 由 結 合 包 括 各 種 狀 況 : 姘 居 根 本 拒 絕 婚 姻 本 身 不 能 長 期 承 諾 受 約 束 這 些 情 況 都 侵 害 婚 姻 尊 嚴 ; 摧 毀 家 庭 觀 念 ; 削 弱 忠 信 意 識 它 相 反 道 德 律 : 性 行 為 應 該 只 在 婚 姻 內 發 生 ; 婚 外 性 行 為 常 構 成 一 個 重 罪, 並 被 排 除 於 聖 事 共 融 之 外 現 在 有 些 人 有 結 婚 意 願, 卻 要 求 一 種 試 婚 權 利 不 管 這 些 從 事 過 早 性 關 係 者 意 圖 如 何 堅 定, 過 早 性 關 係, 不 可 能 保 証 在 一 男 一 女 人 際 關 係 中 誠 實 和 忠 信, 特 別 不 可 能 保 護 他 們 免 於 幻 想 和 任 性 肉 體 結 合, 唯 有 在 男 女 之 間 建 立 了 決 定 性 生 活 團 體 之 後, 道 德 上 才 是 合 法 人 類 愛 情 不 能 容 忍 試 婚 愛 情 要 求 在 人 與 人 之 間 全 部 決 定 性 給 予 撮 要 愛 是 每 一 個 人 基 本 和 天 賦 召 叫 在 創 造 男 人 和 女 人 時 候, 天 主 給 予 男 女 彼 此 平 等 位 格 尊 嚴 每 人 應 承 認 並 接 納 自 己 性 別 基 督 是 貞 潔 模 範 每 一 個 領 過 洗 人, 都 被 召 叫, 按 照 自 己 生 活 方 式, 度 貞 潔 生 活 貞 潔 意 指 性 在 人 位 格 上 整 合 貞 潔 要 求 自 我 控 制 練 習 手 淫 行 淫 色 情 產 品 及 同 性 戀 行 為, 都 是 嚴 重 違 反 貞 潔 罪 夫 妻 自 由 所 締 結 盟 約, 包 括 忠 實 愛 這 盟 約 要 求 他 們 堅 守 婚 姻 不 可 拆 散 性 生 育 是 婚 姻 好 事 恩 賜 和 目 夫 妻 傳 衍 生 命, 就 是 分 享 天 主 父 性 調 節 生 育 表 現 負 責 生 育 計 劃 中 一 點 夫 妻 意 向 雖 是 正 當, 但 不 可 用 不 道 德 方 法 ( 比 如 : 直 接 絕 條 育 或 人 工 避 孕 ) 通 姦 及 離 婚 多 妻 及 自 由 結 合, 都 嚴 重 地 違 反 婚 姻 尊 嚴 < 2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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