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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 宜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104 年 9 月 24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校 址 :43301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網 址 :

2 項 目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法 律 下 系 載 不 ) 需 繳 交 報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資 料 頁 身 分 考 生 需 法 律 學 系 筆 試 考 生 請 於 12/16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公 告 榜 單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符 合 第 7 頁 身 分 考 生 需 另 繳 相 關 證 明 104. 考 生 請 於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104. 重 要 日 程 ( 四 ) 起 日 12:00 期 )12 報 名 期 間 : ( 一 繳 費 期 間 : ( 一 ( 四 ) 前 郵 戳 為 憑 ( 六 ) ( 四 ) 寄 發 成 績 單 1.14( 四 ) 複 查 截 止 日 1.20( 三 ) 郵 戳 為 憑 正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 四 ) 中 午 12:00 公 告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結 果 1.21( 四 ) 中 午 12:00 報 到 1.26( 二 ) 遞 補 截 止 日 2.1( 一 ) 00 ~ )24 24:00 )15 15:30 ~ ( 三 ~ ( 四 20( 三 ) 中 午 12:00 止 各 單 位 洽 詢 電 話 ( 本 校 總 機 : ) 洽 詢 事 項 簡 章 下 載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報 考 資 格 成 績 單 寄 發 等 問 題 報 到 註 冊 學 力 證 件 繳 驗 學 分 抵 免 選 課 等 問 題 分 機 或 專 線 分 機 專 線 (04) (04) 承 辦 單 位 招 生 組 綜 合 業 務 組 兵 役 相 關 問 題 軍 訓 室 就 學 減 免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問 題 生 活 輔 導 組

3 目 錄 壹 招 生 類 別 1 貳 修 業 年 限 1 參 報 考 資 格 1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3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6 陸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各 系 組 甄 試 方 式 8 柒 報 名 費 繳 款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情 況 及 成 績 查 詢 21 捌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原 則 21 玖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22 拾 放 榜 24 拾 壹 複 查 成 績 24 拾 貳 報 到 註 冊 ( 含 抵 免 學 分 提 高 編 級 各 系 抵 免 辦 法 查 詢 網 址 )24 拾 參 申 訴 辦 法 26 拾 肆 其 他 事 項 26 附 表 (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網 址 學 系 自 訂 表 格 格 式 檔 ( 中 文 系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報 名 表 範 例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鄰 近 住 宿 資 訊 交 通 方 式

4 靜 宜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類 別 : 日 間 學 制 二 三 年 級,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入 學 貳 修 業 年 限 : 四 年 ( 得 延 長 修 業 至 多 二 年 ) 參 報 考 資 格 : 一 具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可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 ( 一 )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3 學 期 以 上 者 ( 二 )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 三 )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 四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五 ) 符 合 年 滿 22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六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54 學 分 者 二 具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可 報 考 各 學 系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 ( 一 )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5 學 期 以 上 者 ( 二 )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 三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90 學 分 者 三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四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由 各 學 系 及 相 關 單 位 審 核 確 定 考 生 擬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或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1

5 五 附 註 : ( 一 ) 本 考 試 採 先 考 試 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報 名 登 錄 資 料 為 依 據,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依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驗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如 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請 考 生 審 慎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將 無 法 報 到 入 學 ( 二 )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 三 ) 僑 生 需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各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錄 取 後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 現 役 軍 人 若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本 校 報 名 截 止 日 ( 含 ) 前, 須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印 本,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2) 現 役 軍 人 在 本 校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至 開 學 日 前 ( 至 期 間 ) 退 除 役 者, 須 經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並 出 具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始 得 報 考, 但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3)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國 防 部 或 軍 種 總 部 本 年 發 給 之 核 准 升 學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始 得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五 ) 專 科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役 男, 參 加 本 考 試 可 憑 准 考 證 向 戶 籍 地 之 鄉 ( 市 區 ) 公 所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有 效 日 至 學 校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六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單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 如 係 外 國 人 士 或 僑 民 則 免 附 ) 並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表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如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原 文 正 本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原 文 學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須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本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 如 係 外 國 人 士 或 僑 民 則 免 附 ) 或 護 照 影 本, 以 供 查 驗, 如 經 查 驗 不 符,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七 ) 本 項 考 試 不 招 收 陸 生 2

6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雙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報 考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經 核 符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報 名 時 未 提 證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一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之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應 於 報 考 時 檢 送 退 伍 令 等 規 定 證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二 )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五 年 內 報 考 ( 即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 含 ) 以 後 退 伍 ),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資 格 條 件 優 待 方 式 報 名 代 號 優 待 說 明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25% G 錄 取 之 學 生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20% H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15% I 不 得 再 享 優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10% J 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20% K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15%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10%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15% O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1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3%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加 2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加 5% L M N P Q R S T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原 始 總 分 加 5%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者 U 3

7 (1) 合 於 前 述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應 檢 送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僅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證 件 影 印 本 (2)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軍 官, 凡 上 尉 以 下 者 ( 含 上 尉 ),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述 證 件 如 已 遺 失,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年 資 之 證 明 書 (3) 依 據 92 年 6 月 18 日 修 正 發 布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21 條 第 3 款 之 規 定 :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得 享 有 下 列 優 待 : 三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時, 除 研 究 生 及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學 生 外, 其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因 此,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得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 即 上 表 中 報 名 代 號 S T U 之 優 待 標 準 ) 二 運 動 績 優 生 :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22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 一 ) 合 於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1)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 辦 之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2)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主 辦 之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3) 參 加 國 際 世 界 運 動 會 協 會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主 辦 之 世 界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六 名 (4)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 辦 之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5) 參 加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6)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7)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協 會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EAGA) 主 辦 之 東 亞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四 名 (8)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4

8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三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二 名 (9)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10)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11)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12)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青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13)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或 亞 洲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國 家 組 及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 二 )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 (1)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2)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3)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4)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八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六 名 ( 三 )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 五 )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 一 ) ( 二 ) 項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3 年 內 有 效 ; 合 於 第 ( 三 ) ( 四 ) 項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2 年 內 有 效 ; 以 上 若 為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其 有 效 日 皆 截 算 至 ( 報 名 截 止 日 ) 止 ( 六 ) 合 於 前 述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應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影 印 本 : (1) 專 科 成 績 單 (2)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 七 ) 凡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必 須 參 與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之 訓 練, 並 代 表 學 校 參 與 比 賽 5

9 ) ( 法 律 系 不 需 郵 寄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流 程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繳 交 報 名 費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流 程 一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報 名 日 期 網 路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104 年 11 月 23 日 中 午 12:00 至 12 月 9 日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網 址 : 每 一 考 生 只 限 報 名 一 系 組 2.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輸 入 手 機 號 碼 電 子 信 箱,,,,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信 箱 應 清 楚 無 誤, 如 因 資 料 登 錄 不 齊 全 或 有 誤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3. 報 名 資 料 填 妥 後 請 仔 細 校 對, 確 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網 路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別 年 級 別 4. 誤 填 資 料 修 改 步 驟 :1. 列 印 報 名 表 2. 手 寫 更 正 並 蓋 章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傳 真 專 線 : 筆 試 學 系 : 法 律 學 系, 報 名 費 1,100 元 2. 書 審 學 系 : 報 名 費 800 元 二 繳 交 報 名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凡 為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報 名 費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考 生 繳 納 報 名 費 後, 除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報 名 外, 概 不 退 費 若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報 名 者,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500 元, 餘 額 退 還 繳 費 截 止 104 年 12 月 10 日 下 午 3:30 30 前 1. 考 生 須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憑 報 名 表 上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至 全 省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持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超 商 門 市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繳 費 繳 費 說 明 2. 每 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轉 一 名 考 生 費 用 3. 繳 費 後 請 注 意 轉 帳 或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繳 費 收 據 由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6

10 二 繳 交 報 名 費 ( 續 前 頁 ) 三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繳 費 方 式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臨 櫃 繳 款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者 免 手 續 費 A.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繳 費 用 ] 選 [ 繳 學 雜 費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 共 16 碼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B.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其 他 服 務 ] 選 [ 繳 費 用 ]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C.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跨 行 轉 帳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費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超 商 門 市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超 商 OK) 繳 費 超 商 繳 費 入 帳 時 間 較 長,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寄 件 時 附 上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以 利 核 對 備 查 請 依 各 項 報 考 身 分 資 格,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裝 袋 郵 寄 : 1. 報 名 至 專 大 科 學 表 103 在 校 ( 學 生 請 年 貼 度 考 妥 第 生 照 2, 學 須 片 期 歷 在 ):): 止 年 上 之 105 成 成 績 年 網 績 單 報 2 請 月 提 前 供 修 至 滿 103 規 定 學 修 年 業 度 年 第 限 2 者 學, 期 始 止 可 之 報 成 名 績, 歷 年 成 績 單 請 提 供 名 後,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之 半 身 近 照 一 張 2. 繳 交 各 學 系 規 定 的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單 需 提 供 教 務 處 核 發 正 本 項 1 次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現 身 役 份 軍 人 資 格 役 3. 報 名 費 繳 費 若 採 超 商 繳 費 者 請 附 ( 影 參 令 上 本 閱 繳 ) 簡 解 章 除 召 第 集 2~4 證 明 頁 需 書 規 繳 ( 僅 定 交 限 繳 證 臨 交 明 時 ( 如 文 召 退 件 集 伍 者 令 或 撫 退 卹 伍 令 證 等 明 證 書 件 除 費 收 據 影 本 4. 特 種 生 姓 名 需 造 字 低 收 入 戶 外 國 學 歷 考 生 另 需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23 運 考 動 生 績 姓 優 名 需 ( 造 限 字 專 者 科 肄 ( 畢 ) 業 生 ) 專 請 身 繳 分 科 交 證 肄 正 ( 專 畢 反 科 ) 業 面 成 學 ( 績 影 生 單 本, 及 ) 符 運 合 動 規 成 定 績 者 證 : 明 ( 影 本 ) 文 2. 內 件 政 ( 單 部 非 位 入 清 驗 出 寒 證 國 證 核 明 發 或 之 中 低 入 收 出 入 國 戶 日 證 期 明 證 ) 3.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如 附 表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明 載 ) 4 低 收 入 戶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5 外 國 學 歷 1.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 影 本 ) 成 績 單 ( 影 本 ): 須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7

11 4. 請 在 報 名 網 頁 列 印 報 名 封 面,,,, 並 將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行 準 備 的 B4 牛 皮 紙 袋 上,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裝 袋 郵 寄 (1)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至 本 校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靜 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考 生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本 校 上 班 時 間 繳 交 至 本 校 文 興 樓 二 樓 招 生 組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而 遭 退 件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審 慎 確 認 報 名 資 格 及 所 寄 繳 資 料 之 完 整 性 繳 交 之 資 料 及 證 件,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陸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各 系 組 甄 試 方 式 : 表 列 名 額 係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各 學 系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將 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缺 額 辦 理 招 生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2. 資 1. 讀 自 料 書 傳 審, 計 查 需 畫 :, 1000 需 1000 字 以 字 上 ( 以 佔 上 ( 50%) 佔 50%) 甄 試 項 目 及 分 比 例 請 依 照 本 系 提 供 之 檔 案 格 式 下 載 使 用 ( u.tw/~pu1470), ),), 以 A4 格 式 合 訂 成 一 份, 繳 交 3 份 8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比 例 100% 1.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5 1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2. 自 讀 傳 書 計 畫 4 1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學 系 特 色 : 一 以 古 典 與 現 代 中 文 深 厚 訓 練 為 基 礎, 強 化 語 文 實 用 知 能, 力 求 培 養 能 古 學 今 用 的 實 際 應 用 人 才 二 本 系 擁 有 極 佳 的 師 資 及 教 學 設 備, 每 位 老 師 皆 學 有 專 精, 並 設 有 書 法 專 業 教 室 臺 灣 民 俗 文 化 研 究 室 多 媒 體 電 腦 編 輯 教 室 專 業 剪 輯 錄 音 室 等, 提 供 完 善 的 設 備 與 教 學 環 境 三 定 期 舉 辦 業 界 人 士 演 講 與 企 業 參 訪 活 動, 並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與 管 道, 激 發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視 野, 創 造 學 生 就 業 機 會, 積 極 與 社 會 就 業 趨 勢 相 結 合 四 本 系 開 設 文 化 創 意 與 文 學 傳 播 學 程, 本 校 開 設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可 拓 展 學 生 第 二 專 長 知 能 五 推 行 學 碩 士 一 貫 生 修 業 辦 法 與 入 學 獎 勵, 學 生 五 年 內 即 可 取 得 學 碩 士 學 位 六 由 教 師 積 極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政 府 公 職 全 民 中 檢 文 創 企 劃 導 遊 領 隊 等 專 業 證 照 七 本 系 生 具 有 與 境 外 交 換 生 及 研 修 生 切 磋 學 習 的 機 會, 得 以 增 進 學 習 動 能 與 開 展 視 野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7012, 網 址 :

12 招 生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二 年 級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6 1 筆 試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中 午 12:00 起 開 放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報 名 網 頁 列 印, 列 印 網 址 :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即 可 登 入 系 統 列 印 ) 2. 准 考 證 請 保 存, 考 試 當 日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前 30 分 鐘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試 務 中 心 補 印 3. 考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代 替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筆 試 日 期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筆 試 地 點 設 於 本 校, 試 場 分 配 地 點 將 於 考 前 1 日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 ( 考 前 1 日 下 午 3:00 至 4:00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筆 試 時 間 預 備 鈴 二 年 級 8:30 考 試 科 目 一 考 試 科 目 二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8:40~10:00 10:40~12:00 比 例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10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考 試 科 目 一 2. 考 試 科 目 二 學 系 特 色 : 本 系 除 提 供 全 方 位 之 紮 實 法 學 課 程, 亦 秉 持 本 校 利 他 與 關 懷 弱 勢 之 精 神, 藉 由 法 律 服 務 學 習 之 實 習, 以 法 律 服 務 為 學 習 宗 旨, 與 彰 化 律 師 公 會 各 地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民 間 司 法 改 革 基 金 會 冤 獄 平 反 協 會 台 灣 金 融 公 司 各 律 師 事 務 所 等 機 構 合 作, 提 供 學 生 於 暑 假 進 行 實 務 實 習, 透 過 實 地 參 與, 將 所 學 結 合 實 務 工 作, 提 升 學 生 相 關 經 驗 就 業 技 巧 實 力 以 及 職 場 倫 理, 實 踐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目 標 同 時 本 系 法 律 服 務 社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包 括 與 台 中 法 扶 基 金 會 義 務 律 師 合 作,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海 線 地 區 民 眾 至 本 校 進 行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另 與 民 間 司 法 改 革 基 金 會 合 作, 實 際 參 與 社 會 上 重 大 的 法 律 案 件, 包 含 洪 仲 丘 案 徐 自 強 案 后 豐 大 橋 案 關 廠 工 人 案 邱 和 順 案 等, 培 養 學 生 關 心 時 事, 學 習 以 客 觀 的 態 度 面 對 案 件 始 末 ; 與 彰 化 律 師 公 會 共 同 參 與 下 鄉 法 治 教 育 暨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達 到 學 以 致 用 及 服 務 他 人 之 目 的 2013 及 2014 年, 本 系 法 律 服 務 社 更 是 連 續 兩 年 自 全 國 各 大 專 院 校 法 律 服 務 社 中 脫 穎 而 出, 榮 獲 國 際 通 商 盃 大 專 院 校 法 律 公 益 服 務 競 賽 第 一 名 之 殊 榮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7041, 網 址 : 9

13 三 年 級 招 生 學 系 合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併 計 算 數 學 招 合 併 招 生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生 財 務 工 程 組 2 1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資 料 審 查 : 2. 大 其 正 學 他 本 或 有 ( 專 利 佔 科 審 歷 查 60% 0%) 年 甄 之 成 試 資 績 項 料 目 ( 單 及 如 ( 含 佔 考 班 分 取 排 比 證 名 例 照 證 系 明 排 名 社 ) 團 活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動 檢 定 班 等 級 )( 幹 佔 部 40%) 證 明 獲 獎 記 錄 競 賽 成 績 語 文 其 大 排 他 學 名 有 或 利 專 系 審 科 排 查 歷 名 之 年 ) 資 成 料 績 單 ( 含 班 100% 合 生 併 說 招 明 三 年 級 合 併 招 生 組 別 : 計 算 數 學 組 財 務 工 程 組 學 系 特 色 : 重 點 特 色 : 國 際 證 照 考 場 級 專 業 實 驗 室 + 證 照 課 程 + 業 師 實 務 課 程 + 企 業 實 習, 培 養 跨 域 人 才 積 極 建 立 跨 領 域 產 學 交 流 合 作 打 造 國 際 證 照 考 場 級 專 業 專 業 實 驗 室 推 動 證 照 課 程 完 整 的 雲 端 資 訊 人 才 培 育 : 市 值 超 過 十 萬 的 課 程, 不 須 花 大 錢 到 補 習 班 就 能 取 得 國 際 證 照! 加 上 跨 領 域 的 財 金 知 能 更 有 前 景! 已 與 多 家 企 業 簽 約, 大 四 下 學 期 選 送 適 合 的 同 學 至 企 業 實 習, 求 職 無 綘 接 軌 此 外, 學 生 可 申 請 至 國 際 姐 妹 校 交 換 近 2 年 本 系 每 年 均 有 2-3 名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本 系 分 為 計 算 數 學 組 財 務 工 程 組, 分 別 與 資 工 系 財 金 系 合 作 四 年 雙 學 位 專 案, 將 雙 學 位 學 系 的 必 修 課 程 安 排 於 本 系 課 表 中, 方 便 同 學 於 四 年 取 得 雙 學 位 ( 本 系 同 學 可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修 習 雙 學 位 課 程, 亦 可 選 修 部 份 課 程 ) 分 組 主 要 學 習 方 向 如 下 : 計 算 數 學 組 : 開 設 具 實 用 性 之 計 算 科 學 資 料 科 學 ( 資 料 庫 大 數 據 Big Data 相 關 知 識 技 能 ) 相 關 課 程 將 資 工 系 必 修 課 程 安 排 在 本 組 課 表 中, 方 便 同 學 於 四 年 取 得 財 數 系 計 算 組 及 資 工 系 雙 學 位 財 務 工 程 組 : 涵 蓋 財 務 金 融 計 算 數 學 與 統 計 等 領 域 將 財 金 系 必 修 課 程 安 排 在 本 組 課 表 中, 方 便 同 學 於 四 年 取 得 財 數 系 財 工 組 及 財 金 系 雙 學 位 * 本 系 課 程 更 詳 盡 資 訊 請 閱 網 頁 : 靜 宜 財 數 系 網 頁 : 學 生 榮 譽 榜 ( 證 照 考 取 榜 單 ): math.pu.edu.tw/in intro ro/supe uper_pa _pages.php.php?id=in?id=intro ro1&sn= &Sn=7 課 程 訊 息 : math.pu.edu.tw/cours rse/ e/supe uper_pa _pages.php.php?id=?id=cours rse1 報 名 錄 取 作 業 不 分 組, 錄 取 生 於 正 備 取 報 到 遞 補 時,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選 擇 系 組 就 讀 粉 絲 頁 : goo.gl/ l/usfepw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5011, 網 址 : 10

14 招 生 學 系 資 料 審 查 : 應 用 化 學 系 大 自 學 傳 佔 或, 專 40%) 請 科 依 歷 甄 下 年 試 列 成 項 主 績 目 題 單 依 ( 含 班 排 名 ) 正 本 及 序 佔 撰 分 寫 比 : 例 家 求 庭 學 背 經 景 過 能 力 成 擔 長 任 專 經 幹 長 驗 部 潛 個 競 能 人 賽 等 特 成 ) 質 果 描 及 述 3. 選 文 等 並 檢 學 附 競 證 明 賽 文 獲 件 ) 獎 紀 錄 科 學 特 相 殊 關 表 小 現 ( 擇 例 就 : 讀 科 靜 系 宜 吸 大 引 學 你 應 的 用 地 化 方 學 )( 系 的 佔 動 60%) 機 論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二 年 級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三 年 級 2. 排 大 自 名 學 傳 )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班 3 1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00% 學 系 特 色 : 1. 本 系 以 綠 色 化 學 為 理 念, 朝 材 料 與 藥 物 之 開 發 分 析 與 應 用 及 新 世 代 太 陽 能 電 池 之 研 發 與 應 用 為 發 展 特 色, 提 供 產 學 合 授 及 實 習 機 會 且 不 惜 重 金 打 造 千 萬 級 研 究 環 境, 私 校 中 獨 特 擁 有 精 密 儀 器 中 心, 創 造 就 業 及 深 造 的 優 良 培 育 環 境 2. 化 學 延 伸 應 用 極 廣, 就 業 領 域 主 要 分 佈 於 半 導 體 光 電 電 子 製 藥 檢 測 化 工 高 分 子 材 料 生 物 科 技 及 相 關 傳 統 產 業,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度 高 達 九 成 ;54 年 創 系, 健 全 校 友 聯 絡 網, 就 業 後 盾 強 大 3. 培 養 多 元 知 能 及 重 點 專 長, 並 依 發 展 特 色 開 設 太 陽 能 與 材 料 學 程 綠 色 化 學 學 程 藥 物 化 學 學 程 等 趨 勢 課 程 4. 推 行 學 碩 一 貫 生 修 業 辦 法 及 獎 勵 學 生 五 年 內 可 取 得 學 碩 士 學 位 5. 本 系 生 具 有 與 境 外 交 換 生 及 研 修 生 切 磋 學 習 的 機 會, 得 以 增 進 學 習 動 能 與 開 拓 視 野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5023, 網 址 : 11

15 資 料 審 查 : 招 生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 自 大 佔 傳 學 40%) 與 或 讀 專 書 科 計 歷 畫 年 ( 成 佔 績 單 40%) ( 含 班 排 名 ) 正 本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3. 其 社 證 他 團 明 有 活 等 利 )( 動 審 佔 查 班 20%) 之 級 資 幹 料 部 ( 證 如 明 語 獲 文 獎 檢 記 定 錄 競 考 賽 取 成 證 績 照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1. 二 年 級 2.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2 1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比 例 3. 排 大 其 名 學 他 ) 或 有 專 同 利 科 分 審 歷 參 查 年 成 績 單 ( 含 班 酌 之 資 順 料 序 100% 學 系 特 色 :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為 強 化 基 礎 與 應 用 課 程, 連 結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訓 練, 以 培 育 食 品 與 營 養 專 業 兼 備 之 人 才 本 系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之 特 色 為 以 食 品 科 學 為 基 礎, 應 用 多 元 化 的 生 物 科 技 素 材, 結 合 食 品 科 技 與 生 物 技 術, 以 造 就 食 品 產 業 從 業 及 食 品 研 發 人 才, 未 來 可 從 事 食 品 技 師 食 品 工 廠 與 物 流 管 理 研 發 專 員 及 餐 飲 管 理 等 相 關 工 作 ; 營 養 與 保 健 組 之 特 色 為 以 營 養 科 學 為 基 礎, 透 過 札 實 的 營 養 實 習 訓 練, 以 營 養 產 業 從 業 人 才 及 營 養 研 究 人 才 之 培 育 為 目 標, 未 來 可 從 事 營 養 師 保 健 諮 詢 研 發 人 才 及 餐 飲 管 理 等 相 關 工 作 本 系 在 學 校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擁 有 二 位 講 座 教 授 五 位 特 聘 教 授 等 共 16 位 專 業 傑 出 的 師 資, 有 實 習 加 工 廠 實 習 餐 廳 與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等 完 備 的 空 間 及 先 進 的 儀 器 設 備, 加 上 規 劃 完 整 的 專 業 課 程 及 充 實 的 技 術 操 作 實 驗, 可 提 供 同 學 們 絕 佳 的 專 業 學 習 環 境 去 年 食 品 組 同 學 更 一 舉 奪 下 由 食 品 科 學 技 術 學 會 舉 辦 之 2014 全 國 食 品 創 新 創 意 競 賽 第 一 名 之 殊 榮 本 系 教 師 的 研 發 表 現 也 非 常 卓 越, 成 果 發 表 名 列 全 國 農 學 學 門 總 積 分 第 7 名 平 均 積 分 第 5 名 系 友 之 表 現 也 非 常 優 秀, 在 全 國 營 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生 中, 本 系 系 友 擔 任 營 養 師 之 比 例 佔 全 國 第 一 位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5034, 網 址 : 12

16 資 料 審 查 : 招 生 學 系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自 大 傳 學 25%) 與 或 讀 專 書 科 計 歷 畫 年 ( 成 佔 績 單 50% 0%) ( 含 班 排 名 ) 正 本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 班 3. 其 佔 級 他 幹 25%) 有 部 利 證 審 明 查 之 獲 資 獎 料 記 ( 錄 如 競 考 賽 取 成 證 績 照 證 社 明 團 等 活 ) 動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三 年 級 排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2 1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比 例 3. 大 其 名 學 他 ) 或 有 專 同 利 科 分 審 歷 參 查 年 成 績 單 ( 含 班 酌 之 資 順 料 序 100% 學 系 特 色 : 加 強 核 心 課 程 訓 練 與 跨 領 域 知 識 培 養 : 統 計 方 法 乃 是 一 種 資 料 分 析 工 具, 資 料 則 來 自 於 各 種 不 同 領 域, 如 何 瞭 解 跨 領 域 的 專 業 知 識, 並 與 不 同 領 域 的 專 家 溝 通 成 為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本 系 著 重 學 生 通 識 及 溝 通 能 力 的 培 養, 同 時, 為 了 讓 同 學 瞭 解 統 計 專 業 人 才 應 具 備 的 專 業 知 識, 提 早 規 劃 個 人 的 就 業 利 基, 本 系 規 劃 六 標 準 差 管 理 學 程 與 財 務 統 計 學 程 等 課 程, 鼓 勵 學 生 修 習 第 二 專 長 課 程, 讓 學 生 得 以 紮 實 的 統 計 背 景, 依 自 己 的 興 趣 進 入 其 它 領 域, 選 擇 繼 續 升 學 或 就 業 計 算 能 力 的 訓 練 : 由 於 統 計 和 資 訊 科 技 的 密 切 連 結, 科 學 計 算 能 力 成 為 活 用 統 計 分 析 的 一 項 利 基, 具 有 統 計 理 論 基 礎 且 具 備 計 算 知 識 的 統 計 專 業 人 員 才 有 其 不 可 取 代 性 計 算 方 面 主 要 培 養 學 生 使 用 現 有 軟 體, 同 時 具 有 基 本 程 式 設 計 的 能 力, 使 同 學 們 不 只 是 依 賴 現 有 的 統 計 軟 體, 更 能 有 自 信 自 己 寫 程 式, 靈 活 地 執 行 處 理 資 料 分 析 資 料 的 工 作 整 合 並 開 設 Big Data 資 料 探 勘 相 關 課 程 : 當 學 生 具 備 資 料 庫 相 關 知 識 後, 如 何 運 用 統 計 概 念 來 判 讀 資 料, 並 善 用 電 腦 高 運 算 效 能, 來 歸 納 資 料, 使 資 料 的 詮 釋 更 具 彈 性, 也 較 能 發 掘 出 隱 藏 在 資 料 當 中 的 資 訊, 此 變 成 相 當 重 要 的 課 題, 因 此 必 須 整 合 資 料 庫 與 資 料 探 勘 等 課 程 增 加 實 務 經 驗 : 企 業 實 習 : 本 系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提 供 學 生 參 與 企 業 實 習, 落 實 學 中 做 做 中 學 的 學 習 體 驗, 並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運 作 能 力 及 良 好 的 溝 通 能 力, 也 為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加 分! 本 系 將 持 續 為 學 生 爭 取 更 多 相 關 企 業 實 習 的 機 會 專 業 證 照 考 取 : 因 應 就 業 市 場 對 統 計 資 訊 等 相 關 領 域 人 才 之 需 求, 鼓 勵 學 生 跨 領 域 專 業 能 力 學 習, 提 供 多 項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準 備 及 獎 勵 金, 使 學 生 擁 有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以 增 加 就 業 競 爭 力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5051, 網 址 : 13

17 企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會 業 管 計 學 理 系 二 年 級 合 併 招 生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12 1 企 業 管 理 5 1 管 理 學 院 6 1 三 年 級 合 併 招 生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資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料 審 查 : 2 1 ( 自 大 佔 傳 學 40%) 與 或 讀 專 書 科 計 歷 畫 年 ( 成 佔 績 單 40%) 正 本 ( 含 班 排 名 ) 2.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3. 其 考 績 他 取 有 證 社 利 照 團 審 證 活 查 明 動 之 等 資 )( 班 料 級 佔 ( 幹 20%) 如 部 語 證 文 明 檢 定 獲 獎 競 記 賽 錄 成 排 1. 大 自 名 學 傳 ) 或 與 專 讀 科 書 歷 計 年 畫 成 績 單 ( 含 班 100%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報 二 三 名 年 級 錄 合 取 併 作 招 業 生 不 學 分 系 :, 企 錄 業 取 管 生 理 於 學 正 系 備 會 財 取 計 務 報 學 金 到 系 融 遞 學 補 財 系 時 務, 金 依 融 成 學 績 系 高 低 順 序 選 擇 學 系 就 讀 合 併 招 生 說 明 洽 詢 電 話 轉 分 機 13001, 網 址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特 色 : 本 系 依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領 域 分 門 規 劃 設 計 不 同 專 業 課 程 的 訓 練, 加 上 統 整 課 程 及 企 業 實 習 的 安 排, 讓 企 業 管 理 領 域 的 學 習, 有 了 廣 度, 更 不 失 深 度 : 一 課 程 設 計 與 學 習 成 效 本 系 依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領 域 規 劃 行 銷 組 織 與 人 力 資 源 營 運 與 決 策 財 務 與 金 融 等 四 項 專 業 學 程, 並 將 創 新 創 意 創 業 之 三 創 教 育 納 入, 以 增 進 學 生 多 元 發 展 之 能 力 1. 行 銷 學 程 : 瞭 解 行 銷 基 本 知 識 與 消 費 市 場 分 析 等 運 用 技 巧, 並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競 賽, 例 如 : 輔 導 同 學 獲 得 兩 岸 三 地 大 學 生 品 牌 策 劃 大 賽 臺 灣 賽 區 競 賽 佳 作 廣 告 金 句 創 作 比 賽 人 氣 獎 等 獎 項 2. 組 織 與 人 力 資 源 學 程 : 瞭 解 企 業 組 織 運 作 與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為 目 標, 並 輔 導 學 生 激 發 創 意 思 考 實 作 能 力, 例 如 : 輔 導 同 學 獲 得 三 風 麵 館 盃 台 灣 心 奇 蹟 香 蕉 新 見 麵 創 意 命 名 徵 文 競 賽 冠 軍 3. 營 運 與 決 策 學 程 : 學 習 營 運 管 理 相 關 知 識 及 決 策 工 具 與 方 法 的 運 用, 並 開 設 證 照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例 如 :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_ 生 管 模 組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_ 配 銷 模 組 等 證 照 4. 財 務 與 金 融 學 程 : 以 介 紹 財 務 管 理 基 本 知 識 與 金 融 市 場 商 品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為 目 的, 並 聘 請 業 師 開 設 證 照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例 如 : 輔 導 學 生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_ 財 務 模 組 等 證 照 14

18 5. 創 新 創 意 與 創 業 : 為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提 升 就 業 力, 除 原 有 的 創 意 思 考 訓 練, 本 系 結 合 產 業 學 院 三 創 教 育, 將 創 新 管 理 與 創 業 管 理 教 學 資 源 融 入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中 二 企 業 實 習 輔 導 為 促 進 學 生 具 備 多 元 學 習 的 機 會, 本 系 推 動 短 期 實 習 (3 學 分 或 6 學 分 ) 及 長 期 實 習 (9 學 分 ), 短 實 習 於 暑 假 或 學 期 中 運 用 課 餘 時 間 完 成, 長 實 習 則 於 大 四 畢 業 前 完 成 一 整 學 期 之 實 習, 以 促 進 畢 業 與 就 業 接 軌 企 業 實 習 地 區 涵 蓋 台 灣 及 中 國 大 陸, 實 習 企 業 包 括 : 中 國 浙 江 省 企 業 統 一 企 業 永 信 藥 品 國 稅 局 中 國 石 油 古 典 玫 瑰 園 華 碩 企 業 全 家, 及 企 管 顧 問 公 司 醫 療 院 所 科 技 業 電 子 業 壽 險 業 等 產 業 三 411 出 國 遊 留 學 本 系 鼓 勵 並 輔 導 學 生 在 大 學 四 年 內, 至 少 遊 學 一 次 留 學 一 次, 可 申 請 學 校 近 600 所, 遍 及 北 中 南 美 洲 中 國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日 本 亞 洲 地 區 歐 洲 及 大 洋 洲 近 幾 年, 本 系 學 生 申 請 出 國 交 換 研 修 區 域, 遍 佈 美 國 荷 蘭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菲 律 賓 等 地 四 五 年 一 貫 與 升 學 狀 況 本 系 設 置 五 年 一 貫 甄 選 方 案, 輔 導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於 五 年 內 完 成 取 得 學 碩 士 學 位, 大 三 下 學 期 提 出 申 請, 錄 取 後 即 於 大 四 上 學 期 開 始 修 讀 碩 士 班 課 程, 並 於 第 五 年 完 成 碩 士 論 文 除 了 續 修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亦 不 乏 考 取 其 他 國 私 立 大 學 碩 士 班, 就 讀 產 銷 人 發 財 相 關 科 系, 遍 及 企 業 管 理 各 專 業 領 域, 展 現 本 系 課 程 設 計 四 大 專 業 學 程 的 紮 實 奠 定 與 培 育 成 效 五 畢 業 生 就 業 狀 況 本 系 系 友 任 職 情 形 : 如 長 榮 海 運 陽 明 海 運 友 達 電 子 奇 美 電 子 億 光 電 子 榮 剛 材 料 矽 品 精 密 工 業 新 光 金 控 元 大 投 信 錸 德 集 團 等 上 市 公 司, 還 有 大 學 教 授 中 華 郵 政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第 一 銀 行 Kingstone( 外 商 ) 記 者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富 喬 工 業 等 不 同 企 業 ; 產 業 別 涵 蓋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文 教 業 金 融 業 電 子 業 大 眾 傳 播 業 旅 遊 休 閒 等, 以 及 教 育 界 ; 擔 任 職 務 如 : 行 銷 企 劃 人 員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師 國 貿 人 員 生 產 管 理 師 資 管 人 員 財 務 分 析 師 金 融 專 員 行 政 人 員 及 中 小 學 與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等 職 務 本 系 教 師 不 論 在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各 方 面 表 現 優 異, 與 學 生 互 動 相 處 融 洽 良 好, 課 程 設 計 以 均 衡 性 特 色 性 前 瞻 性 為 發 展 方 向 培 養 全 方 位 的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是 本 系 的 訴 求, 歡 迎 您 的 加 入! 相 關 資 訊 : 師 資 課 程 規 劃 畢 業 條 件 學 習 成 效 FB 企 管 粉 絲 頁 會 計 學 系 特 色 : 壹 學 系 特 色 : 本 系 學 士 班 係 以 培 育 會 計 為 本 的 專 業 人 才 為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規 劃 以 會 計 專 業 為 主 軸, 注 重 會 計 與 資 訊 結 合 會 計 與 法 律 整 合 會 計 與 金 融 配 合 及 會 計 與 管 理 融 合, 主 要 特 色 在 於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專 業 與 多 元 並 備, 同 時 開 設 會 計 師 實 務 稅 法 國 際 會 計 及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等 就 業 學 程, 除 採 行 系 內 與 業 界 雙 講 師 授 課 外, 亦 安 排 企 業 參 訪 及 企 業 實 習, 以 落 實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應 用 之 教 學 成 效, 提 升 學 生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貳 學 生 出 路 : 一 升 學 : 對 希 望 繼 續 深 造 的 同 學, 培 育 其 做 學 問 的 能 力, 建 立 深 厚 的 學 術 基 礎, 使 其 能 順 利 進 入 國 內 外 理 想 的 研 究 所 繼 續 深 造 本 系 並 有 專 任 師 資 協 助 指 導 學 生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此 外, 並 將 各 項 考 試 科 目 與 最 新 考 情 資 訊 掛 入 本 系 網 站, 提 供 同 學 參 閱 選 考 15

19 二 就 業 :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就 業 市 場 甚 廣, 其 主 要 畢 業 出 路 如 下 : 1 政 府 機 關 之 會 審 稅 務 人 員 2 執 業 會 計 師 3 專 業 代 理 記 帳 士 4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專 業 查 帳 稅 務 管 理 諮 詢 專 員 5 公 司 企 業 之 高 級 會 計 稽 核 專 員 財 務 經 理 人 6 銀 行 機 構 之 金 融 專 員 7 投 資 理 財 機 構 之 財 務 分 析 師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考 試 : 本 系 針 對 在 校 生 與 應 屆 畢 業 生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舉 行 各 項 專 業 座 談 與 輔 導, 由 本 系 十 位 具 會 計 師 證 照 金 融 理 財 證 照 的 老 師 專 責 輔 導 各 項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特 色 : 靜 宜 財 金 三 大 亮 點 : 1. 規 劃 財 金 三 大 學 程, 推 動 課 程 分 流, 引 導 同 學 有 系 統 修 課 ; 2. 引 進 業 界 專 任 師 資 與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完 整 的 企 業 實 習 ( 大 四 長 實 習 及 暑 假 短 實 習 ),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畢 業 即 就 業 ; 3. 積 極 安 排 開 設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提 升 同 學 就 業 競 爭 力 完 整 紮 實 的 財 務 金 融 專 業 訓 練,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生 涯 規 劃 希 望 對 理 財 投 資 企 業 實 習 出 國 當 交 換 生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加 入 靜 宜 財 金! 16

20 招 生 學 系 資 1. 會 計 學 系 2. 料 審 查 : ( 自 大 佔 傳 學 40%) 與 或 讀 專 書 科 計 歷 畫 年 ( 成 佔 績 單 40%) 正 本 ( 含 班 排 名 )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3. 其 社 證 他 團 明 有 活 等 利 )( 動 審 佔 查 班 20%) 之 級 資 幹 料 部 ( 證 如 明 語 獲 文 獎 檢 記 定 錄 競 考 賽 取 成 證 績 照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1.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三 年 級 2. 排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8 1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比 例 3. 大 其 名 學 他 ) 或 有 專 同 利 分 審 科 參 查 歷 酌 之 年 成 績 單 ( 含 班 資 順 料 序 100% 學 系 特 色 : 壹 學 系 特 色 : 本 系 學 士 班 係 以 培 育 會 計 為 本 的 專 業 人 才 為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規 劃 以 會 計 專 業 為 主 軸, 注 重 會 計 與 資 訊 結 合 會 計 與 法 律 整 合 會 計 與 金 融 配 合 及 會 計 與 管 理 融 合, 主 要 特 色 在 於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專 業 與 多 元 並 備, 同 時 開 設 會 計 師 實 務 稅 法 國 際 會 計 及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等 就 業 學 程, 除 採 行 系 內 與 業 界 雙 講 師 授 課 外, 亦 安 排 企 業 參 訪 及 企 業 實 習, 以 落 實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應 用 之 教 學 成 效, 提 升 學 生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貳 學 生 出 路 : 一 升 學 : 對 希 望 繼 續 深 造 的 同 學, 培 育 其 做 學 問 的 能 力, 建 立 深 厚 的 學 術 基 礎, 使 其 能 順 利 進 入 國 內 外 理 想 的 研 究 所 繼 續 深 造 本 系 並 有 專 任 師 資 協 助 指 導 學 生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此 外, 並 將 各 項 考 試 科 目 與 最 新 考 情 資 訊 掛 入 本 系 網 站, 提 供 同 學 參 閱 選 考 二 就 業 :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就 業 市 場 甚 廣, 其 主 要 畢 業 出 路 如 下 : 1 政 府 機 關 之 會 審 稅 務 人 員 2 執 業 會 計 師 3 專 業 代 理 記 帳 士 4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專 業 查 帳 稅 務 管 理 諮 詢 專 員 5 公 司 企 業 之 高 級 會 計 稽 核 專 員 財 務 經 理 人 6 銀 行 機 構 之 金 融 專 員 7 投 資 理 財 機 構 之 財 務 分 析 師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考 試 : 本 系 針 對 在 校 生 與 應 屆 畢 業 生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舉 行 各 項 專 業 座 談 與 輔 導, 由 本 系 十 位 具 會 計 師 證 照 金 融 理 財 證 照 的 老 師 專 責 輔 導 各 項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3022, 網 址 : 17

21 招 生 學 系 資 訊 傳 管 工 播 工 理 程 程 學 系 招 生 年 級 名 額 二 年 級 合 併 招 生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資 訊 管 工 理 程 學 系 5 1 資 訊 學 院 三 年 級 合 併 招 生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資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料 審 查 : 8 1 ( 自 大 佔 傳 學 40%) 與 或 讀 專 書 科 計 歷 畫 年 ( 成 佔 績 單 40%) 正 本 ( 含 班 排 名 ) 2.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3. 其 考 績 他 取 有 證 社 利 照 團 審 證 活 查 明 動 之 等 資 )( 班 料 級 佔 ( 幹 20%) 如 部 語 證 文 明 檢 定 獲 獎 競 記 賽 錄 成 排 1. 大 自 名 學 傳 ) 或 與 專 讀 科 書 歷 計 年 畫 成 績 單 ( 含 班 100%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二 三 年 級 合 併 招 生 學 系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合 併 招 生 說 明 2. 報 名 錄 取 作 業 不 分 系, 錄 取 生 於 正 備 取 報 到 遞 補 時,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選 擇 學 系 就 讀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8001, 網 址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特 色 : 本 系 以 培 育 具 有 健 全 品 格 專 業 學 養 為 方 向, 培 育 具 有 研 發 管 理 及 統 合 能 力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 並 安 排 了 服 務 學 習 專 案 實 作 課 程 與 資 訊 志 工 活 動, 以 陶 養 學 生 具 備 美 好 的 服 務 合 群 品 格 ( 一 ) 教 學 特 色 : 強 化 學 生 資 訊 軟 體 基 礎 設 計 能 力 特 別 設 計 程 式 階 梯 翻 轉 教 學, 讓 學 生 打 好 基 礎 提 升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每 年 舉 辦 畢 業 專 題 成 果 展, 依 競 賽 成 績 排 名 予 以 獎 勵 ; 並 邀 請 學 業 界 相 關 人 士 參 與, 讓 學 生 有 個 發 揮 舞 台 鼓 勵 學 生 努 力 向 學,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參 加 校 外 競 賽 透 過 李 家 同 書 卷 獎 靜 宜 大 學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及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參 與 專 業 競 賽 獎 補 助 辦 法 鼓 勵 學 生 擴 展 學 生 視 野, 提 升 社 會 競 爭 力 18

22 大 四 學 生 必 修 資 管 生 涯 講 座 課 程, 安 排 學 業 界 人 士 到 校 演 講 加 強 學 生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能 力, 規 劃 整 合 性 學 習 領 課 程 厚 植 資 訊 系 統 與 理 論 之 基 礎, 強 化 資 訊 科 技 能 力, 以 從 事 資 訊 管 理 與 應 用 落 實 課 程 分 流, 強 調 學 用 合 一 專 業 學 程 規 劃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並 與 企 業 需 求 接 軌 大 四 安 排 業 界 實 習 以 達 學 用 合 一 ( 二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可 申 請 暑 期 企 業 實 習, 或 大 四 全 學 期 企 業 實 習, 落 實 學 生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教 育 宗 旨, 讓 學 生 透 過 參 與 業 界 之 運 作 以 及 在 業 界 實 習 之 過 程, 並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自 主 學 習 精 神, 並 建 立 人 際 關 係, 累 積 就 業 基 本 知 識 與 技 能 ; 與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合 作 辦 理 專 案 認 證, 在 校 即 可 考 取 ERP 專 業 證 照 ( 三 ) 在 NeGoGo 校 際 公 益 揪 團 創 意 行 銷 競 賽 EC-IC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電 子 商 務 創 意 競 賽 中, 學 生 屢 獲 佳 績, 拿 下 冠 軍 特 優 優 等 多 項 獎 項 ; 在 ACM-ICPC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程 式 競 賽 全 國 大 專 ITSA 盃 程 式 設 計 桂 冠 挑 戰 大 賽 中 也 有 優 異 的 表 現 在 校 期 間 方 過 專 業 能 力 培 養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企 業 實 習 生 涯 規 劃 輔 導. 等 各 項 管 導 道, 讓 學 生 發 現 尋 找 自 我 學 習 專 業 技 能 並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成 為 符 合 產 業 界 需 求, 縱 橫 管 理 與 系 統 雙 領 域 的 資 訊 管 理 人 才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特 色 : 一 本 系 依 資 訊 技 術 發 展 趨 勢, 積 極 規 劃 前 瞻 性 課 程,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研 究 深 造 以 及 企 業 用 人 的 專 業 能 力 本 系 學 習 發 展 方 向 包 括 : ( 一 ) 培 養 嵌 入 式 系 統 與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之 人 才 : 配 合 計 算 機 硬 體 課 程, 成 立 計 算 機 硬 體 與 嵌 入 式 系 統 實 驗 室, 以 強 化 學 生 對 資 訊 硬 體 架 構 之 深 入 了 解 鑑 於 嵌 入 式 系 統 與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都 是 國 家 規 劃 的 重 點 產 業, 本 系 將 培 訓 相 關 人 力 以 契 合 業 界 的 需 求 ( 二 ) 以 資 訊 技 術 為 主, 整 合 生 物 科 技 之 應 用 : 生 物 科 技 是 國 家 重 點 發 展 領 域 之 一, 將 在 產 業 發 展 中 扮 演 關 鍵 性 的 角 色 我 們 將 結 合 本 校 生 物 科 技 相 關 系 所, 全 力 投 入 關 鍵 技 術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並 促 進 與 國 內 外 一 流 大 學 及 研 究 機 構 的 交 流 ( 三 ) 以 資 訊 安 全 為 基 礎, 發 展 網 路 多 媒 體 之 應 用 : 網 路 科 技 的 應 用 一 直 受 到 各 方 的 重 視, 我 們 將 規 劃 以 下 發 展 重 點 : 影 像 處 理 電 腦 視 覺 網 路 電 話 數 位 典 藏 平 行 演 算 法 網 格 計 算 等 二 本 系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可 申 請 暑 期 企 業 實 習, 或 大 四 全 學 期 企 業 實 習, 落 實 學 生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教 育 宗 旨, 讓 學 生 透 過 參 與 業 界 之 運 作 以 及 在 業 界 實 習 之 過 程, 學 習 將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並 獲 取 系 統 開 發 及 專 業 之 應 用 等 具 體 經 驗 並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自 主 學 習 精 神, 並 建 立 人 際 關 係, 累 積 就 業 基 本 知 識 與 技 能 三 本 系 三 年 級 陳 建 廷 周 健 傑 二 位 同 學 和 財 數 系 財 工 組 三 年 級 楊 于 廷 同 學 和 東 大 應 數 系 陳 佾 達 同 學 合 組 M&M 團 隊, 參 加 台 積 電 與 科 技 部 IC 產 業 同 盟 計 畫 共 同 主 辦 第 一 屆 半 導 體 大 數 據 (Big Data) 分 析 競 賽, 在 來 自 全 國 31 所 大 專 院 校 120 個 不 同 科 系 近 700 位 學 員 跨 校 跨 系 組 成 124 參 賽 隊 伍 中, 有 六 成 多 屬 於 碩 士 班 以 上 研 究 生, 而 本 校 M&M 團 隊 均 為 大 學 部 19

23 學 生, 能 晉 級 最 後 決 賽 十 強, 在 台 大 成 大 政 大 台 科 大 等 國 立 大 學 隊 伍 中 表 現 突 出 獲 得 佳 作 獎 ( 除 前 三 名 外, 其 餘 七 支 隊 伍 都 獲 得 佳 作 獎 ) 和 2015IBM 大 數 據 分 析 校 園 大 使 獎, 非 常 難 能 可 貴 四 未 來 學 生 可 依 以 下 方 向 規 劃 ( 一 ) 升 學 : 可 報 考 下 列 研 究 所 : 資 訊 科 學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傳 播 網 路 通 訊 嵌 入 式 系 統 IC 設 計 生 物 資 訊 等 相 關 領 域 之 碩 博 士 班 ( 二 ) 就 業 : 可 從 事 下 列 工 作 : 軟 體 工 程 師 系 統 分 析 師 程 式 設 計 師 軟 體 設 計 工 程 師 系 統 維 護 工 程 師 系 統 管 理 師 銷 售 工 程 師 資 訊 工 程 師 網 路 工 程 師 VLSI 設 計 工 程 師 韌 體 工 程 師 電 腦 顧 問 電 腦 教 師 高 中 職 教 師 等 ( 三 ) 專 業 證 照 : 高 普 考 CiscoCCNA(CiscoCertifiedNetworkAssociate) 國 際 工 程 師 認 證 MCSE 工 程 師 認 證 及 其 它 如 LINUX JAVA 等 各 式 IT 證 照 各 類 程 式 設 計 檢 定 等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特 色 :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於 93 學 年 度 設 立, 以 培 育 自 信 負 責 專 業 的 資 訊 傳 播 技 術 與 應 用 人 才 為 宗 旨, 並 以 培 養 人 本 素 養 的 資 訊 應 用 人 才, 深 厚 藝 術 涵 養 及 創 作 設 計 能 力,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建 立 敬 業 精 神 與 良 好 工 作 倫 理 及 拓 展 學 生 視 野 培 養 主 動 學 習 為 四 大 教 育 目 標 本 系 於 97 學 年 起 每 學 年 招 收 大 學 部 兩 班 學 生, 並 招 收 碩 士 班 學 生 本 系 所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學 生 畢 業 前 除 必 修 課 程 外, 還 須 修 滿 專 業 進 階 學 程,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程 式 設 計 能 力 檢 定 及 三 個 數 位 作 品 的 考 核 我 們 提 供 學 生 專 業 研 討 會 研 習 會 專 題 演 講 等 多 種 學 習 活 動,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專 業 競 賽 以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本 系 所 在 教 學 資 源 上, 除 提 供 豐 富 的 圖 書 外, 實 驗 室 及 相 關 資 訊 設 備 更 可 讓 學 生 發 揮 創 意, 充 分 利 用 ; 在 課 業 輔 導 上, 任 課 教 師 的 晤 談 時 間 機 制 教 學 助 理 與 教 學 TA 的 輔 助 教 學, 更 讓 學 生 在 課 業 問 題 上 有 良 好 的 諮 詢 管 道, 而 導 師 制 度 則 讓 所 有 學 生 不 管 在 課 業 生 活 或 心 理 上 的 輔 導 都 有 暢 通 的 諮 商 管 道 除 專 業 能 力 的 培 養 外, 本 系 在 校 內 外 的 活 動 競 賽 學 術 交 流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與 工 讀 機 會 上, 皆 有 充 足 的 資 訊 並 鼓 勵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與 爭 取, 對 於 其 實 務 經 驗 的 累 積 與 國 際 觀 的 建 立 大 有 助 益 系 上 會 積 極 安 排 學 生 至 企 業 實 習 機 會, 增 加 職 場 實 戰 經 驗, 培 養 學 生 自 我 主 動 學 習 的 態 度 而 畢 業 生 在 未 來 升 學 或 就 業, 主 要 從 事 資 訊 及 傳 播 相 關 領 域, 具 有 多 元 發 展 的 能 力 未 來 學 生 可 依 以 下 方 向 規 劃 ; 1. 升 學 : 可 報 考 資 訊 傳 播 資 訊 工 程 多 媒 體 設 計 數 位 內 容 資 訊 應 用 動 畫 設 計 遊 戲 設 計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藝 術 應 用 藝 術 視 覺 傳 達 影 視 傳 播 設 計 創 作 等 相 關 領 域 之 碩 博 士 班 2. 就 業 : 可 從 事 程 式 設 計 師 軟 體 工 程 師 系 統 分 析 師 軟 體 設 計 工 程 師 系 統 維 護 工 程 師 系 統 管 理 師 網 站 規 劃 設 計 師 多 媒 體 設 計 師 電 玩 程 式 設 計 師 數 位 內 容 及 數 位 學 習 等 相 關 產 業 數 位 媒 體 創 意 設 計 工 作 多 媒 體 資 訊 業 電 腦 動 畫 事 業 電 腦 顧 問 電 腦 教 師 高 中 職 教 師 等 相 關 領 域 之 工 作 專 業 證 照 :Oracle JAVA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ACA) 及 其 它 如 3D MAX LINUX 等 國 際 證 照 各 類 程 式 設 計 檢 定 等 20

24 附註 合併招生說明 附註 一 合併招生說明 合併招生說明 報名 錄取作業不分系 組 錄取生於正 備取報到 遞補時 依成績高低順序 選擇系 組就讀 採合併招生學系如下 採合併招生學系如下 1.財務與計算數學系三年級 計算數學組 財務工程組 2.管理學院二年級 企業管理學系 會計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3.管理學院三年級 企業管理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4.資訊學院二年級 資訊管理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6.資訊學院三年級 資訊管理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柒 報名費繳款 報名費繳款 報名資格審核情況及成績查詢 報名資格審核情況及成績查詢 查詢網址 點選報考學系 報考學系 即可查詢 查詢項目 可查詢日期 繳費後一日內(不含假日) 繳款情況 註 採超商繳費需 3~5 天 報名資格審核情況 104 年 12 月 10 日起 甄試總成績 105 年 1 月 14 日起 註 若於繳費截止日後尚未顯示繳款成功 請先向繳款(轉帳)金融機構查詢是否繳款 (轉帳)失敗 或電洽本校招生組查詢 捌 成績核計及錄取原則 成績核計及錄取原則 一 各學系二 各學系二 系二 三年級之實際 三年級之實際招生 實際招生名額 招生名額將依 名額將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招生委員會 公告之缺額辦理 公告之缺額辦理 二 各項成績滿分均為一百分 三 考生甄試項目( 考生甄試項目(含筆試 含筆試 中如有一項缺考或零分 中如有一項缺考或零分 缺考或零分 不予錄取 不予錄取 四 退伍軍人轉學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系級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 二計算 並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五 特種身分考生之成績計算 係以加重計分前之原始總分依各有關辦法 規定予以優待 如為增加總分者則以原始總分乘以增加比例為其優待 分數 六 各項違規扣分均在加重計分以前扣除 七 核算成績總分時 區隔加分優待前一般生及退伍軍人之原始成績及加 分後退伍軍人二類 並分別排序 八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得與一般生不同 九 退伍軍人原始總分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招生名額內錄取 優待加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外加名額錄取 21

25 十 各 科 目 須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並 依 加 重 計 分 後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止,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十 一 考 生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各 學 系 所 列 同 分 參 酌 項 目 順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參 酌 項 目 成 績 皆 相 同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十 二 甄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甄 試 項 目 如 有 一 項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十 三 應 報 到 之 正 備 取 生 註 冊 截 止 後, 若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已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等 候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十 四 採 合 併 招 生 學 系 之 錄 取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於 報 到 遞 補 時 依 序 按 錄 取 生 意 願 選 擇 學 系 組 班 別 就 讀, 正 備 取 生 一 經 登 記 確 認, 日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玖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經 監 考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應 試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准 考 證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二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五 條 考 生 隨 身 所 帶 之 物 品 可 攜 入 試 場 內, 置 放 於 指 定 位 置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則 准 予 應 試, 必 要 時 得 拍 照 存 查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各 科 答 案 卷 除 繪 圖 外,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考 生 若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機 器 無 法 辨 識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該 22

26 第 九 條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各 式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簡 章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考 科, 考 生 應 考 時 僅 限 使 用 非 程 式 型 及 非 記 憶 型 計 算 機 ( 限 於 四 則 運 算 三 角 函 數 及 對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若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筆 ( 面 ) 試 簽 到 表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據 以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議 處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 題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再 行 撿 拾 答 案 卷 卡 除 答 案 外, 不 得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或 足 以 識 別 考 生 身 分 之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不 得 撕 毀 試 題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類 似 行 為,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卡 規 定 之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字 跡 潦 草 或 未 標 明 題 號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舞 弊 或 意 圖 舞 弊 行 為 之 一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夾 帶 或 傳 遞 含 有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之 物 件 二 在 文 具 衣 物 或 肢 體 等 處 書 寫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三 抄 襲 傳 遞 或 交 換 答 案 四 以 聲 音 或 信 號 示 人 答 案 五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六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第 十 七 條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23

27 一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二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五分 三 情節重大者 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八條 試題及答案卷(卡)須一併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九條 考生繳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 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第二十條 考生之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 後 即 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 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該科之成績至零分 為限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試務秩序 考生權益之事項 提請招 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 除在 本校網站公佈外 並在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廣播 不個別通知考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拾 放榜 放榜 一 日期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 星期四) 錄取名單將個別通知(正 備取生以 限時專送寄發錄取通知及成績單 未錄取者以平信寄送成績單) 二 網路查榜 網址 拾壹 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 (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一 成績單將於 105 年 1 月 14 日寄出 如有疑義可於 1 月 20 日前申請複 查 逾期恕不受理 二 一律使用本簡章之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附表 三 考生申請複查成績以複查甄試項目各科成績為限 不得申請下列行 為 1 申請重新評閱 2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3 要求告知審 查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 未經錄取之考生 經複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拾貳 報到註冊 報到註冊 一 正 正 備取生就讀意願網路登記 備取生就讀意願網路登記 (一)正 正 備取生務必於規定期間完成就讀意願 備取生務必於規定期間完成就讀意願網路登記 就讀意願網路登記 網路登記 未於登記期間 完成登記程序者 完成登記程序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如登記放棄就讀 如登記放棄就讀 經程序完成後即不得再更改 經程序完成後即不得再更改 事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24

28 (二)網路登記期間 網路登記期間 年 1 月 14 日中午 起至 1 月 20 日中午 止 (三)登記網址即報名網址 登記網址即報名網址 edu.tw exam/ lcat.pu at.pu.edu.t.tw/_exa 輸入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點選報考學系 點選就讀意願登記 確認送出 (四)登記結果 登記結果及應報到名單於 年 1 月 21 日中午 公告 查 公告 詢網址 (五)登記後應報到之正 備取生需於 105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二)至本校 辦理報到 其後若仍有缺額 由已完成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 補 二 登記後應 登記後應報到之正 報到之正 備取生報到註冊 備取生報到註冊 登記後應報到之正 備取生請於 105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二 星期二)依規定時間 註 1 攜帶身分證 報考資格證明文件正本 註 2 歷年成績單正本 3 份至本校辦理報到 註冊 繳費 學分抵免及選課事宜 逾期視同放 棄入學資格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 註 1 請務必詳閱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轉學生手冊 註 2 請依下列報考資格繳驗證明文件正本 項次 報 考 資 格 報到時應繳驗證件 報到時應繳驗證件 應繳驗證件 正本 正本 修業(轉學)證明書 應報到生之原就讀學校(非本校)若無雙重學籍之限 制 而選擇同時就讀致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 得以歷 年成績單代替 1 大學在校生 退學生 2 大學 專科畢業生 3 專科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專科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通過 4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 歷年成績單 專科修業證明書 業生 5 修習下列課程累計達 80 學分以上之學分證明 符合年滿 22 歲 高中畢 1.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結)業或已修滿高中規定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修業年限資格之一者 3.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6 退伍軍人或現役軍人 7 外國學歷 畢業證書 除學歷證件外 另需依簡章第 2 4 頁規定繳交退伍 令或退伍證明書 除役令 解除召集證明書(僅限臨 時召集者)或撫卹令等證件 1.外國學歷證件 成績單 須經當地國之本國駐外單 位驗證 2.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 入出國日期證明 3.外國學歷切結書(附表 亦可自行上網下載) 25

29 三 缺 額 遞 補 若 有 缺 額, 將 自 105 年 1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起 通 知 已 登 記 等 候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按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1. 遞 補 通 知 方 式 :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將 以 電 話 或 手 機 簡 訊 等 方 式 通 知 遞 補,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2. 報 到 時 間 :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3. 提 醒 事 項 : 請 等 候 遞 補 生 於 105 年 1 月 27 日 至 2 月 1 日 期 間, 留 意 電 話 手 機 簡 訊, 以 免 錯 失 良 機 四 抵 免 學 分 提 高 編 級 及 各 系 抵 免 細 則 查 詢 網 址 : 或 電 洽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轉 五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予 以 退 學,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六 經 錄 取 學 生 須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拾 參 申 訴 辦 法 :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105 年 1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三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四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肆 其 他 事 項 : 一 本 校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上 本 校 網 頁 ( 點 選 學 雜 費 專 區 查 詢 26

30 104 學年度日間部學雜費收費標準 僅供參考 院系 種類 外語學院 人文暨社會科 學院 理學院 管理學院 資訊學院 國際學院 學費 37,282 37,282 39,004 37,282 39,004 37,282 雜費 7,529 7,529 12,870 8,214 12,870 8,214 合計 44,811 44,811 51,874 45,496 51,874 45,496 網路使用實習費 400 體育設施使用費 200 語言視聽實習費 外語學院 840 其他學院 630 生態人文學系及大眾傳播 學系及大眾傳播學系收費 大眾傳播學系收費標 學系收費標準比照理學院 照理學院 二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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