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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合 辦 多 元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學 術 研 討 會 經 費 結 案 報 告 書 結 案 日 期 :103 年 11 月 15 日

2 目 錄 多 元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學 術 研 討 會 計 劃 書... I 議 程... IV 學 者 簡 歷 活 動 照 片

3 多 元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學 術 研 討 會 計 劃 書 會 議 緣 起 近 年 來 南 海 議 題 及 爭 端 之 發 展 有 朝 向 複 雜 化 軍 事 化 與 法 律 化 的 趨 勢, 美 國 日 本 印 度 等 區 域 外 國 家 的 涉 入 讓 情 勢 發 展 變 得 更 加 詭 譎 ; 越 南 菲 律 賓 等 國 採 購 大 量 軍 品, 包 括 潛 艦 戰 鬥 機 等 使 得 爭 端 極 易 被 導 向 軍 事 衝 突 ; 而 菲 律 賓 提 出 第 三 方 仲 裁 機 制 的 要 求 越 南 通 過 越 南 海 洋 法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三 沙 市 海 南 省 通 過 修 訂 的 海 南 省 沿 海 邊 防 治 安 管 理 條 例 等 法 律 作 為, 又 使 爭 端 的 解 決 不 僅 沒 有 露 出 曙 光, 更 加 使 相 關 國 家 間 降 低 互 信 由 於 我 國 與 鄰 國 之 海 域 主 張 重 疊 嚴 重, 更 因 涉 及 部 分 島 嶼 主 權 歸 屬 問 題, 因 此 我 國 面 臨 十 分 複 雜 之 國 際 海 洋 法 問 題 然 而, 因 國 際 政 治 的 因 素, 在 有 海 洋 憲 法 之 稱 的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談 判 及 簽 署 階 段, 我 國 均 未 參 與, 雖 然 我 國 已 於 1998 年 制 定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與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相 關 部 會 並 配 合 增 訂 相 關 配 套 法 規, 以 維 護 我 國 海 洋 權 益, 並 能 使 我 國 在 海 洋 事 務 上 的 策 略 與 作 為 能 與 國 際 主 流 思 潮 相 銜 接, 特 別 是 聯 合 國 年 度 海 洋 與 海 洋 法 報 告 的 內 容 經 歷 多 年 來 我 國 在 相 關 歷 史 史 料 整 理 法 律 規 範 軍 事 及 執 法 政 策 推 動 生 態 與 環 境 保 育 的 研 究 過 程 中, 面 對 當 前 南 海 情 勢 的 發 展, 我 國 實 有 必 要 召 開 國 內 學 術 界 的 研 討 會 議, 透 過 此 一 會 議 之 實 施, 凝 聚 國 內 學 術 及 行 政 界 的 共 識, 以 及 配 合 9 月 1 日 起 在 國 史 館 展 出 之 中 華 民 國 南 疆 史 料 特 展, 俾 能 喚 起 國 人 對 I

4 於 南 海 事 務 的 重 視 並 釐 清 我 國 南 海 政 略 的 思 維 與 方 向 舉 辦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主 辦 機 關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舉 辦 地 點 : 國 史 館 四 樓 大 禮 堂 邀 請 參 加 單 位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師 生 II

5 經 費 概 算 表 :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人 事 費 178,000 相 關 費 用 之 編 列 與 核 銷, 依 據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預 計 費 用 如 下 : 主 題 演 講 費 (4000 x 1 位 )=4,000 元 稿 費 (3000 x 22 篇 )=66,000 元 1000 元 / 千 字 x3000 字 / 篇 x 24 篇 =72,000 主 持 費 (2000 x 6 位 )=12,000 引 言 費 (2000 x 23 位 )=46,000 出 席 費 (2000 x 2 位 )=4,000 工 作 費 920 元 x 10 人 x 5 天 =46,000 餐 費 20,000 研 討 會 午 餐 便 當 費 用 :20,000 預 計 200 人, 每 人 100 元 茶 點 12,000 研 討 會 茶 點 費 用 :12,000 預 計 200 人, 每 人 60 元 雜 費 15,000 影 印 郵 電 文 具 電 腦 耗 材 等 海 報 製 作 費 10,000 宣 傳 海 報 桌 牌 及 與 會 人 員 名 6,000 大 型 三 角 桌 牌 及 與 會 人 員 佩 戴 名 牌 之 設 計 與 印 刷 製 作 牌 研 討 會 議 程 手 12,000 研 討 會 議 程 手 冊, 以 200 本 估 算 冊 總 計 253,000 III

6 議 程 多 元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至 2 日 國 史 館 四 樓 大 禮 堂 臺 北 市 長 沙 街 一 段 2 號 時 間 場 次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09:20-09:50 報 到 10:00-10:30 中 華 民 國 南 疆 史 料 特 展 暨 多 元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學 術 研 討 會 開 幕 式 10:30-10:45 茶 敘 10:45-11:15 11:15-12:00 主 題 演 講 胡 為 真 教 授 ( 總 統 府 資 政 ) 南 海 戰 略 : 生 態 國 防 與 法 律 的 對 話 主 持 人 : 趙 國 材 教 授 ( 政 治 大 學 ) 與 談 人 : 鄭 明 修 教 授 ( 中 央 研 究 院 ) 楊 念 祖 教 授 ( 中 山 大 學 ) 12:00-13:30 午 餐 13:30-15:00 歷 史 視 角 主 持 人 : 陳 鴻 瑜 教 授 ( 淡 江 大 學 ) 引 言 人 : 湯 熙 勇 教 授 ( 中 央 研 究 院 ) 李 毓 中 教 授 ( 清 華 大 學 ) 許 峰 源 研 究 員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 白 璧 玲 博 士 ( 中 央 研 究 院 ) 15:00-15:20 茶 敘 15:20-17:00 國 際 法 律 視 角 主 持 人 : 魏 靜 芬 教 授 ( 國 防 大 學 ) 引 言 人 : 高 聖 惕 教 授 ( 海 洋 大 學 ) 宋 承 恩 先 生 ( 政 治 大 學 ) 蔡 季 廷 教 授 ( 臺 灣 大 學 ) 高 木 蘭 講 師 ( 銘 傳 大 學 ) IV

7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時 間 場 次 08:30-08:50 報 到 主 持 人 : 陳 勁 甫 教 授 ( 元 智 大 學 ) 引 言 人 : 馬 振 坤 教 授 ( 國 防 大 學 ) 09:00-10:30 何 思 慎 教 授 ( 輔 仁 大 學 ) 國 防 戰 略 視 角 林 文 隆 教 授 ( 國 防 大 學 ) 田 力 品 教 授 ( 國 防 大 學 ) 10:30-10:45 茶 敘 主 持 人 : 林 正 義 教 授 ( 中 央 研 究 院 ) 10:45-12:15 引 言 人 : 孫 國 祥 教 授 ( 南 華 大 學 ) 國 際 關 係 視 角 張 政 亮 教 授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邵 軒 磊 教 授 ( 師 範 大 學 ) 戴 宗 翰 博 士 ( 清 華 大 學 ) 12:15-13:30 午 餐 主 持 人 : 李 國 添 教 授 ( 海 洋 大 學 ) 13:30-15:00 引 言 人 : 李 昭 興 教 授 ( 海 洋 大 學 ) 海 洋 科 學 研 究 視 角 劉 家 瑄 教 授 ( 臺 灣 大 學 ) 呂 志 廣 副 處 長 ( 海 洋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 15:00-15:20 茶 敘 引 言 人 : 淡 志 隆 分 享 人 : 陳 力 維 ( 師 範 大 學 ) 洪 一 瀚 ( 師 範 大 學 ) 15:20-16:40 林 建 呈 ( 臺 北 市 大 ) 繼 往 開 來 林 冠 翰 ( 臺 北 市 大 ) 何 任 展 ( 大 葉 大 學 ) 徐 傑 倫 ( 東 吳 大 學 ) 16:40-17:00 閉 幕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內 政 部 國 史 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學 會 V

8 發 表 文 章 1

9 中 國 在 南 海 西 沙 群 島 毗 連 區 內 勘 探 的 法 律 與 現 實 爭 議 分 析 趙 國 材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學 系 兼 任 教 授 壹 前 言 南 海 四 沙 : 東 沙 西 沙 南 沙 和 中 沙 群 島 是 中 國 人 最 早 發 現 命 名 先 佔 長 期 持 續 開 發 使 用 列 入 中 國 版 圖 實 施 有 效 管 理 南 海 西 沙 南 沙 二 沙 可 溯 源 自 南 宋 提 舉 福 建 路 市 舶 趙 汝 適 於 1225 年 ( 南 宋 寶 慶 元 年 ) 寫 成 的 諸 蕃 志, 在 附 錄 海 南 中 提 及 海 南 之 東 則 千 里 長 沙, 萬 里 石 床, 渺 茫 無 際, 天 水 一 色 據 西 方 漢 學 家 希 雅 思 (Friedrich Hirth) 和 洛 克 希 利 (W. W. Rockhill) 的 研 究, 千 里 長 沙 指 的 就 是 今 日 的 西 沙 群 島, 而 萬 里 石 塘 則 係 指 今 日 的 南 沙 群 島 1292 年 元 朝 派 史 弼 征 爪 哇, 軍 隊 通 過 七 洲 洋 萬 里 石 塘 七 洲 洋 係 指 西 沙 群 島 東 部 七 島, 而 萬 里 石 塘 則 係 指 今 日 的 南 沙 群 島 從 1405 年 ( 明 代 永 樂 三 年 ) 至 1433 年 ( 宣 德 八 年 ), 明 代 三 寶 太 監 鄭 和 率 領 數 萬 水 兵 七 下 西 洋, 循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通 過 東 沙 西 沙 南 沙 中 沙 四 群 島, 並 且 包 括 永 樂 宣 德 兩 群 島 等 一 一 命 名, 豎 碑 立 石, 宣 告 是 中 國 領 土 到 清 代, 西 沙 群 島 稱 為 七 洲 洋, 南 沙 群 島 則 稱 為 萬 里 石 塘 降 至 清 末, 西 沙 群 島 南 沙 群 島 的 名 稱 逐 漸 出 現 貳 西 沙 群 島 一 向 是 中 國 領 土 西 沙 群 島, 位 於 海 南 島 東 南 約 330 公 里 的 海 域, 一 向 是 中 國 領 土, 地 處 連 接 印 度 洋 與 西 太 平 洋 的 海 上 通 道, 地 緣 戰 略 位 置 重 要, 由 永 樂 宣 德 兩 群 島 及 其 他 島 礁 組 成, 總 面 積 約 10 平 方 公 里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以 前, 西 沙 群 島 中 的 一 部 分 島 礁 被 法 國 殖 民 當 局 強 行 佔 領 ; 太 平 洋 戰 爭 爆 發 後, 又 被 日 本 盤 據 ; 戰 後 歸 還 給 中 國,1946 年 秋, 由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海 軍 司 令 部 派 軍 艦 前 往 西 沙 群 島 南 沙 群 島 執 行 接 收 進 駐 任 務, 以 永 興 艦 命 名 永 興 島 1950 年 底, 中 國 政 府 派 兵 駐 守 永 興 島 1959 年, 中 國 政 府 在 永 興 島 上 設 立 西 沙 群 島 南 沙 群 島 中 沙 群 島 辦 事 處 2012 年 7 月, 中 國 政 府 在 永 興 島 上 設 立 三 沙 市, 管 理 萬 浬 海 疆 1958 年 9 月 14 日, 越 南 總 理 范 文 同 正 式 照 會 中 國 國 務 院 周 恩 來 總 理, 鄭 重 表 示 越 南 政 府 承 認 和 贊 同 中 華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1958 年 9 月 4 日 關 於 領 海 的 聲 明 越 南 政 府 1959 年 聲 明, 承 認 南 沙 群 島 是 中 國 的 領 土 根 據 國 際 法 上 禁 止 反 言 原 則 (Principle of Estoppel) 1, 1 禁 止 反 言 (Estoppel), 或 稱 衡 平 禁 反 言 禁 止 悖 言, 原 是 英 美 法 系 國 家 一 般 契 約 的 民 事 法 則, 行 為 人 先 前 2

10 越 南 總 理 副 外 長 在 職 權 範 圍 內 代 表 政 府 發 表 的 聲 明,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拘 束 其 所 屬 政 府 1959 年, 中 國 政 府 在 永 興 島 上 設 立 西 沙 群 島 南 沙 群 島 中 沙 群 島 辦 事 處 2012 年 7 月, 中 國 政 府 在 永 興 島 上 設 立 三 沙 市, 管 理 萬 浬 海 疆 參 越 南 干 擾 中 國 在 南 海 西 沙 群 島 毗 連 區 內 勘 探 2014 年 5 月 2 日, 中 國 把 海 洋 石 油 981 鑽 井 平 臺 移 入 中 國 在 南 海 的 西 沙 群 島 毗 連 區 內 展 開 勘 探 油 氣 資 源 活 動, 作 業 海 域 距 離 中 國 西 沙 群 島 中 建 島 和 西 沙 群 島 領 海 基 線 均 17 浬, 距 離 越 南 大 陸 海 岸 約 133 浬 至 156 浬, 完 全 在 中 國 主 權 和 管 轄 權 範 圍 內, 越 南 則 認 為 該 海 域 位 於 其 200 浬 專 屬 經 濟 區 內 目 前 第 一 階 段 工 作 巳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工 作 巳 於 5 月 27 日 開 始, 亦 巳 完 成 中 方 勘 探 油 氣 作 業 開 始 後, 越 南 方 面 出 動 大 批 漁 船 水 警 等 武 裝 隻, 衝 撞 在 現 場 執 行 護 航 任 務 的 中 國 公 務 船, 還 向 該 海 域 派 出 蛙 人 等 水 下 特 工, 大 量 布 放 漁 網 漂 浮 物 等 障 礙 物, 非 法 強 力 干 擾 中 方 作 業 美 國 旋 即 宣 稱 上 述 勘 探 活 動 破 壞 區 域 穩 定 肆 越 南 政 府 必 須 承 擔 損 害 賠 償 的 國 際 責 任 2014 年 5 月 13 日 開 始, 在 越 南 首 都 河 內 與 南 方 城 市 爆 發 有 組 織 的 大 規 模 反 華 排 華 和 騷 亂 事 件, 台 商 亦 無 端 殃 及, 台 灣 印 製 越 文 我 是 台 灣 人 貼 紙 以 求 與 中 國 公 民 有 所 區 分 以 求 安 全, 可 是 騷 亂 的 越 南 民 眾 無 法 辨 識, 見 中 文 字 就 打 就 砸, 但 是 越 南 的 台 商 對 中 越 之 間 在 南 海 的 爭 議, 卻 是 無 辜 受 害 者 2 巳 造 成 在 越 南 的 4 名 中 國 公 民 死 亡,300 多 人 受 傷, 中 台 資 企 業 重 大 財 產 損 失 曾 為 某 種 陳 述 或 承 諾 行 為, 不 得 事 後 予 以 反 悔 並 與 先 前 之 陳 述 或 承 諾 行 為 相 牴 觸 而 有 違 誠 信 禁 止 反 言 係 指 一 方 基 於 對 對 方 的 信 任, 已 經 依 據 對 方 的 允 諾 採 取 行 動, 此 時 雙 方 雖 然 沒 有 訂 立 合 同, 但 允 諾 方 不 得 反 悔 撤 回 允 諾 基 本 內 涵 是 My word is my bond, 言 行 必 須 前 後 一 致, 不 得 出 爾 反 爾 惟 禁 止 反 言 行 為 的 做 出, 須 出 於 行 為 人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並 非 出 自 當 事 人 真 實 意 思 的 言 行, 則 不 適 用 禁 反 言 原 則 現 巳 演 變 成 為 法 律 的 一 般 原 則, 而 為 國 際 法 院 判 決 所 適 用 台 灣 的 外 交 部 緊 急 印 製 我 來 自 台 灣 我 是 台 灣 人 的 越 文 貼 紙, 讓 在 越 南 的 台 商 及 其 家 屬 能 與 中 國 公 民 有 所 區 分 以 求 安 全 台 灣 總 統 馬 英 九 上 臺 之 後, 縱 使 各 有 各 的 打 算, 但 是 兩 岸 最 大 的 共 識 就 是 一 中 各 表 臺 北 的 一 個 中 國 是 中 華 民 國, 對 上 北 京 的 一 個 中 國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在 越 南 發 生 了 反 華 示 威 之 後, 不 少 台 灣 網 民 發 表 意 見, 質 疑 一 中 各 表 只 是 馬 英 九 政 府 的 幻 想 他 們 認 為, 越 南 和 多 數 國 際 社 會 國 家 眼 中 的 一 中 是 北 京 的 一 中, 不 是 馬 英 九 所 謂 的 一 中 他 們 指 出, 越 南 政 府 遵 循 的 就 是 北 京 的 一 中, 學 校 教 科 書 說 台 灣 是 中 國 的 一 個 省 發 給 台 商 及 其 家 人 的 居 留 文 件 上 是 中 國 ( 台 灣 ) 故 越 南 與 中 國 大 陸 在 南 海 上 的 爭 議 而 憤 怒 的 越 南 民 眾, 自 然 會 把 台 灣 企 業 看 成 是 中 國 企 業 不 會 放 過 中 國 國 務 院 台 辦 先 前 多 次 呼 籲 兩 岸 要 共 同 維 護 南 海 還 有 東 海 等 地 區 的 主 權 對 於 這 種 呼 籲, 台 灣 當 局 額 顧 忌 美 國 也 只 能 說 兄 弟 登 山 各 自 努 力, 不 敢 真 正 地 兩 岸 聯 手 維 護 固 有 主 權 在 野 的 民 進 黨 委 員 也 沒 有 放 過 機 會, 對 外 交 部 的 做 法 大 加 批 評, 指 責 外 交 部 和 僑 委 會 的 官 員 們 官 僚 並 建 議 把 貼 紙 的 越 文 改 為 我 不 是 中 國 人 國 台 辦 的 官 員 在 在 之 前 警 告 越 南 當 局 必 須 依 法 保 障 台 灣 民 眾 的 安 全 台 資 企 業 進 入 越 南 的 時 間 大 約 是 在 1990 年 代 初 解 嚴 之 後, 便 有 台 商 進 入 越 南 探 測 市 場 和 測 水 溫 李 登 輝 總 統 時 代, 台 灣 政 府 力 推 南 進 政 策, 由 當 時 的 國 民 黨 屬 下 企 業 帶 頭, 大 舉 向 越 南 投 資 台 資 是 越 南 的 第 4 大 外 資, 次 於 日 本 韓 國 以 及 新 加 坡, 而 中 國 則 是 名 列 第 9 大 外 資 台 資 企 業 在 越 南 投 資 總 額 約 280 億 美 元, 投 資 範 圍 包 括 制 鞋 傢 俱 生 產 造 紙 成 衣 玩 具 自 行 車 食 品 鋼 鐵 機 械 電 子 等 例 如 : 台 灣 的 光 陽 機 車 曾 經 是 雄 踞 越 南 市 場 銷 售 量 第 一 名 的 品 牌 台 灣 與 越 南 簽 有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將 據 此 向 越 南 求 償, 不 過 目 前 因 為 台 商 不 敢 返 回 廠 房 清 點, 因 此 損 失 還 難 以 估 計 不 過 有 些 台 3

11 中 越 雙 方 船 艇 在 此 期 間 也 多 次 發 生 衝 撞 截 至 6 月 7 日 15 時, 中 方 公 佈 照 片 資 料, 顯 示 越 南 船 隻 在 海 洋 石 油 981 鑽 井 平 臺 附 近 衝 撞 中 國 警 戒 區 和 公 務 船 累 計 達 1416 艘 次 面 對 越 南 船 艇 接 二 連 三 地 激 烈 抗 爭, 中 國 採 取 守 勢, 相 當 克 制, 未 嘗 動 用 海 軍 力 量 嚇 阻 越 南, 而 是 採 取 和 越 南 類 似 的 手 段 加 以 反 制, 除 非 越 南 率 先 使 用 武 力, 中 國 不 致 於 以 武 力 回 應 越 南 強 辯 反 駁, 並 指 責 中 國 利 用 水 龍 等 噴 擊 越 南 船 艇, 造 成 多 人 受 傷 4 伍 北 京 警 告 華 府 勿 在 南 海 問 題 上 指 手 劃 腳 西 沙 群 島 是 中 國 固 有 領 土, 不 存 在 任 何 爭 議 越 南 此 類 非 法 行 為 嚴 重 侵 犯 中 國 主 權 主 權 權 利 和 管 轄 權, 也 嚴 重 違 反 1945 年 聯 合 國 憲 章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1988 年 制 止 危 及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非 法 行 為 公 約 在 內 的 條 約 義 務 及 相 關 國 際 法 中 國 呼 籲 越 南 勿 再 挑 釁, 立 即 停 止 對 勘 探 作 業 時 任 何 形 式 的 干 擾, 並 撤 走 現 場 所 有 船 隻 和 人 員, 以 緩 和 緊 張 局 勢 中 國 海 洋 石 油 981 鑽 井 平 臺 在 西 沙 群 島 毗 連 區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工 作 之 後 撤 離, 美 國 表 示 歡 迎, 北 京 警 告 華 府 勿 在 南 海 問 題 上 指 手 劃 腳 美 國 以 中 國 崛 起 對 其 構 成 威 脅, 越 南 又 曾 經 打 敗 美 國, 美 國 夥 同 日 本 擬 瓜 分 太 平 洋 的 海 域 和 資 源, 共 同 遏 制 中 國, 支 持 越 南 反 華 排 華, 美 國 取 消 對 越 南 武 器 禁 運, 日 本 免 費 提 供 6 艘 巡 邏 艇, 南 韓 則 將 一 艘 在 2014 年 底 退 役 的 浦 項 級 巡 防 艦 捐 給 越 南, 用 以 加 強 海 上 警 備, 有 助 越 南 海 軍 力 量, 以 利 美 日 抗 衡 中 國 越 南 總 理 阮 晉 勇 貪 汙 斂 財, 東 窗 事 發, 為 轉 移 焦 點, 遂 策 動 越 南 民 眾 騷 動, 造 成 兩 岸 華 商 生 命 財 產 損 害, 在 國 際 法 上 必 須 承 擔 損 害 賠 償 的 國 際 責 任 否 則, 後 續 的 效 應 可 能 會 重 創 越 南 的 經 濟 5 陸 第 24 屆 東 協 高 峰 會 不 針 對 中 國 海 洋 石 油 981 鑽 井 平 臺 事 件, 使 中 越 外 交 關 係 陷 入 嚴 重 緊 張 8 月 11 日 在 緬 甸 首 都 4 5 商 已 經 說, 從 整 個 工 廠 被 毀 貨 品 被 搶 劫 一 空, 單 一 家 企 業 的 損 失 就 至 少 數 百 萬 美 元 來 看, 損 失 至 少 上 億 美 元 在 這 次 騷 亂 中, 據 稱 損 失 最 大 的 就 是 台 商, 台 灣 政 府 表 示 如 果 和 越 南 協 商 不 成, 不 排 除 訴 諸 國 際 仲 裁 而 台 資 企 業 也 是 越 南 重 要 的 就 業 單 位 和 財 稅 來 源, 經 過 這 次 騷 亂 許 多 台 商 擔 心 投 資 不 保, 因 此 考 慮 未 來 是 否 會 返 回 越 南 越 南 曾 經 被 台 商 視 為 南 進 東 南 亞 的 首 選, 而 且 在 中 國 的 投 資 條 件 日 益 惡 化 的 現 在, 許 多 台 商 也 曾 經 考 慮 將 中 國 的 生 產 線 遷 移 到 越 南 在 越 南 這 次 的 騷 亂 當 中, 越 南 縱 容 反 華 示 威 暴 行, 越 南 反 華 示 威 者 襲 擊 台 灣 在 越 南 工 廠 事 件 台 資 企 業 受 損 情 況 嚴 重, 有 的 甚 至 廠 房 全 毀, 在 台 灣 引 起 反 響, 人 神 共 憤, 引 發 台 港 民 間 抗 議 在 網 絡 媒 體 時 代, 越 南 的 新 聞 網 站 和 手 機 新 聞 發 展 非 常 迅 速 目 前 在 越 南 有 大 約 3600 萬 互 聯 網 用 戶 不 過, 紙 媒 也 非 常 熱 門, 在 提 到 宣 傳 政 府 和 越 共 意 識 形 態 和 成 績 的 紙 媒 時, 很 多 越 南 人 不 由 會 想 到 青 年 報 人 民 報 等 官 方 報 紙 越 南 新 聞 被 稱 為 是 政 府 的 宣 傳 工 具 那 些 居 住 在 越 南 的 國 際 外 交 人 員 商 界 人 士 政 客 以 及 長 期 外 國 居 民 可 能 會 期 望 英 文 的 越 南 新 聞 會 在 新 聞 報 導 方 面 提 供 更 平 衡 的 報 導, 但 是 實 際 上 並 非 如 此 在 南 海 問 題 上, 長 期 以 來, 記 者 們 一 直 聽 從 上 級 的 指 示, 不 能 表 達 自 己 的 情 緒 在 最 近 的 中 越 矛 盾 問 題 上, 記 者 們 被 允 許 報 道 反 華 情 緒, 這 讓 很 多 人 感 到 滿 意 這 次 的 騷 亂 不 但 讓 台 商 取 消 將 生 產 線 從 中 國 遷 移 到 越 南 的 念 頭, 甚 至 會 轉 而 考 慮 縮 小 或 者 結 束 在 越 南 的 投 資 分 析 人 士 認 為, 以 台 資 企 業 在 該 國 經 濟 所 佔 的 比 重 來 看, 如 果 越 南 政 府 不 妥 善 處 理, 該 國 的 經 濟 恐 怕 會 因 此 而 受 到 重 創 而 這 也 將 會 是 台 灣 政 府 未 來 與 越 南 談 判 賠 償 時 重 要 的 籌 碼 之 一 4

12 6 奈 比 多 舉 行 第 24 屆 東 協 高 峰 會 中, 越 南 總 理 阮 晉 勇 在 東 協 會 議 期 間 介 紹 中 方 向 事 發 海 域 派 出 80 多 艘 船 隻 越 方 部 分 人 員 受 傷 等 情 況, 措 辭 強 硬 地 批 評 中 國 菲 律 賓 越 南 東 協 呼 籲 各 國 以 更 有 力 的 具 體 措 施 因 應 南 海 糾 紛, 首 腦 宣 言 沒 有 點 名 對 中 國 進 行 譴 責, 各 國 領 袖 則 就 南 海 問 題 達 成 數 項 共 識, 堅 持 在 共 同 認 可 的 國 際 法 基 礎 上 和 平 解 決 南 海 主 權 爭 端 包 括 在 東 盟 憲 章 7 峇 里 宣 言 與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8 基 礎 下, 促 進 區 域 和 平 穩 定 發 展, 在 國 際 法 與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架 構 下, 進 一 步 加 強 各 國 合 作, 以 落 實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第 24 屆 東 盟 高 峰 會 在 緬 甸 內 比 都 閉 幕 並 發 表 內 比 都 宣 言, 呼 籲 和 平 解 決 南 海 爭 端, 各 方 以 克 制 態 度 不 使 用 武 力 避 免 採 取 任 何 可 能 加 劇 緊 張 局 勢 的 行 動, 致 力 於 早 日 促 成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準 則 9 6 阮 晉 勇 (1949 年 11 月 17-), 生 於 越 南 南 部 金 甌 省 金 甌 市 畢 業 於 中 國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曾 在 阮 愛 國 高 級 黨 校 學 習 1961 年 至 1981 年 在 越 南 人 民 軍 服 役, 先 後 擔 任 團 政 委 堅 江 省 軍 事 指 揮 部 幹 部 部 部 長 等 職 1994 年 12 月 任 越 南 內 務 部 副 部 長 1996 年 6 月 任 中 央 經 濟 部 部 長,1997 年 9 月 任 政 府 常 務 副 總 理,1998 年 5 月 兼 任 國 家 銀 行 行 長, 在 2001 年 4 月 舉 行 的 越 共 九 大 和 2006 年 4 月 舉 行 的 越 共 十 大 上, 連 任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2002 年 8 月 連 任 政 府 常 務 副 總 理 他 歷 任 堅 江 省 委 書 記 越 共 中 央 委 員 越 南 內 務 部 副 部 長 中 央 經 濟 部 部 長 越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在 2006 年 6 月 舉 行 的 越 南 第 十 一 屆 國 會 第 九 次 會 議 上 當 選 為 政 府 總 理 2011 年 7 月 26 日, 再 次 當 選 越 南 總 理 7 東 協 憲 章 出 臺 經 過 了 五 個 階 段 :2004 年 11 月, 東 協 領 導 人 簽 署 萬 象 行 動 計 畫, 正 式 將 制 訂 東 協 憲 章 列 為 東 協 的 一 個 目 標 ;2005 年 12 月, 東 協 領 導 人 簽 署 吉 隆 玻 宣 言, 並 指 定 一 個 由 10 人 組 成 的 名 人 小 組 負 責 為 憲 章 的 制 訂 提 供 建 議 ;2007 年 1 月, 東 協 領 導 人 確 認 了 名 人 小 組 提 出 的 關 於 制 訂 東 協 憲 章 的 具 體 建 議, 同 時 簽 署 了 關 於 制 訂 東 協 憲 章 的 宣 言, 並 指 定 一 個 由 10 人 組 成 的 高 級 別 特 別 小 組 負 責 起 草 憲 章 文 本 ;2007 年 7 月, 高 級 別 特 別 小 組 向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提 交 憲 章 草 案 ;2007 年 11 月 20 日, 東 協 領 導 人 在 新 加 坡 簽 署 東 協 憲 章 東 協 憲 章 由 前 言 和 正 文 組 成 正 文 共 分 13 章 55 款, 內 容 涉 及 東 協 的 總 體 目 標 和 原 則 東 協 的 法 律 地 位 成 員 國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東 協 的 機 構 構 成 和 各 自 職 責 東 協 吸 納 新 成 員 國 的 標 準 解 決 成 員 國 分 歧 的 機 制 對 外 交 往 的 原 則 以 及 憲 章 的 修 訂 等 內 容 根 據 東 協 憲 章 的 規 定, 成 員 國 領 導 人 簽 署 該 檔 後, 各 個 成 員 國 需 要 根 據 各 自 的 法 定 程 式 批 准 這 一 檔 批 准 的 文 本 需 要 存 放 在 東 協 秘 書 長 處 自 最 後 一 個 成 員 國 提 交 批 准 文 本 30 日 後, 東 協 憲 章 即 可 生 效 有 媒 體 報 導 說, 東 協 憲 章 有 望 在 一 年 後 生 效 2012 年 11 月 18 日, 在 柬 埔 寨 召 開 的 東 協 峰 會 表 示 反 對 南 海 爭 端 國 際 化, 並 確 定 最 晚 2015 實 現 共 同 體 8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是 中 國 與 東 協 各 國 外 長 及 外 長 代 表 於 2002 年 11 月 4 日 在 金 邊 簽 署 的 政 治 檔 中 國 國 務 院 總 理 朱 鎔 基 和 東 協 各 國 領 導 人 出 席 了 簽 字 儀 式 這 一 宣 言 是 中 國 與 東 協 簽 署 的 第 一 份 有 關 南 海 問 題 的 政 治 文 件, 對 維 護 中 國 主 權 權 益, 保 持 南 海 地 區 和 平 與 穩 定, 增 進 中 國 與 東 協 互 信 有 重 要 的 積 極 意 義 年 6 月 27 日, 中 國 外 交 部 長 王 毅 在 出 席 第 二 屆 世 界 和 平 論 壇 午 餐 會 時 就 制 定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準 則 回 答 了 提 問 王 毅 說,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明 確 規 定 各 方 將 以 協 商 一 致 方 式 朝 著 最 終 制 定 準 則 來 努 力, 這 是 中 國 和 東 協 十 國 共 同 作 出 的 承 諾 中 方 將 繼 續 遵 守 這 一 承 諾 正 確 的 路 徑 應 當 是 全 面 落 實 好 宣 言, 在 此 過 程 中 以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穩 步 推 進 準 則 的 商 談 王 毅 強 調, 從 宣 言 到 準 則 是 一 個 連 續 和 漸 進 的 過 程, 兩 者 相 互 聯 繫, 不 能 分 割, 更 不 能 只 要 準 則 不 要 宣 言 我 們 將 與 東 協 各 國 一 道, 繼 續 為 推 進 這 一 進 程 做 出 自 己 的 努 力 8 月 5 日, 王 毅 外 長 表 示, 中 國 與 東 協 各 國 已 同 意 在 落 實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框 架 下 探 討 推 進 南 海 行 為 準 則 進 程, 以 共 同 維 護 南 海 地 區 的 和 平 與 穩 定 中 方 對 制 定 準 則 一 直 持 積 極 開 放 態 度, 同 時 注 意 到 最 近 各 方 對 如 何 推 進 準 則 進 程 有 多 種 議 論, 中 方 的 看 法 是 : 一 要 有 合 理 預 期 一 些 國 家 提 出 速 成 論, 希 望 一 天 就 談 成 準 則, 這 既 不 現 實, 也 不 是 嚴 肅 認 真 的 態 度 準 則 涉 及 多 方 利 益, 其 制 定 需 要 一 個 細 緻 複 雜 的 協 調 過 程 二 要 協 商 一 致 推 進 準 則 應 參 考 制 定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的 經 驗, 尋 求 最 廣 泛 共 識, 照 顧 各 方 舒 適 度 不 應 把 個 別 或 幾 個 國 家 的 意 志 強 加 給 其 他 國 家, 強 扭 的 瓜 不 甜 三 要 排 除 干 擾 中 國 與 東 協 國 家 以 往 曾 幾 度 探 討 過 準 則, 但 因 受 到 干 擾 而 中 止 各 方 應 多 做 有 利 於 推 進 準 則 進 程 的 事, 為 此 創 造 必 要 的 條 件 與 環 境, 而 不 是 反 其 道 而 行 之 四 要 循 序 漸 進 制 定 準 則 是 宣 言 中 的 規 定, 準 則 不 能 取 代 宣 言, 更 不 能 撇 開 宣 言 另 搞 一 套 當 務 之 急 是 繼 續 落 實 好 宣 言, 尤 其 是 積 極 推 進 海 上 合 作 在 此 過 程 中, 協 商 確 定 制 定 準 則 的 路 線 圖, 一 步 一 步 向 前 推 進 5

13 柒 越 南 對 中 國 981 鑽 井 平 臺 的 設 立 進 行 的 干 涉 誠 非 正 當 從 歷 史 上, 回 顧 中 國 在 1970 年 代, 甚 至 1980 年 代, 甚 至 到 1990 年 代, 在 U 形 線 以 內 丟 失 了 很 多 島 嶼 中 海 油 在 83 年 之 後, 整 個 1980 年 代, 和 西 方 石 油 公 司, 也 有 過 開 發 勘 探 南 海 油 氣 資 源 的 協 議 但 是, 由 於 中 國 考 慮 到 很 多 因 素, 沒 有 執 行 和 西 方 公 司 的 合 作 而 越 南 菲 律 賓 等 國 卻 在 1980 年 代 開 始 和 西 方 公 司 的 聯 合 採 油 中 國 當 時 沒 有 用 武 力 來 驅 逐 阻 擋 這 些 國 家 聯 合 跨 國 石 油 公 司 進 行 的 海 上 盜 採 活 動, 甚 至 在 U 形 線 以 內 的 維 護 中 國 海 上 石 油 利 益 的 舉 措 中 國 現 在 其 領 海 範 圍 內 進 行 的 鑽 探 也 遭 到 了 越 南 的 海 警 的 阻 撓 這 看 來 應 該 是 不 友 好 的 其 實 中 國 在 北 部 灣 同 越 南 有 過 良 好 的 合 作 中 越 又 是 世 界 上 僅 存 的 五 個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中 國 應 該 能 夠 本 著 在 維 護 國 家 利 益, 甚 至 在 同 等 的 基 本 上 一 致 的 意 識 形 態 基 礎 上 來 調 整 雙 邊 的 國 家 利 益 越 南 在 聯 合 其 他 國 家 在 U 形 線 附 近 採 油 的 過 程 中, 中 國 也 沒 有 提 出 過 多 的 干 涉 故 越 南 這 次 對 中 國 981 鑽 井 平 臺 的 設 立 進 行 的 干 擾 誠 非 正 當 捌 U 形 線 以 內, 中 國 政 府 有 責 任 保 護 央 企 國 企 的 石 油 利 益 有 些 外 國 專 家 質 疑 中 海 油 的 行 動, 因 鑽 井 平 臺 離 越 南 只 有 120 浬, 處 於 越 南 的 200 浬 專 屬 經 濟 區 越 南 認 為 得 按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實 行 大 陸 架 的 劃 定 但 從 中 國 政 府 的 立 場 來 看, 除 海 洋 法 公 約 外, 還 得 根 據 習 慣 國 際 法 等 時 際 法 (Intertemporal Law) 10 的 10 時 際 法 是 時 間 與 時 間 之 間 的 法 律 時 際 法 的 概 念 是 由 於 在 國 際 法 上 作 為 法 的 主 體 的 國 家 長 久 存 在, 法 規 內 容 在 經 年 累 月 中 發 生 變 化, 對 於 法 規 變 化 以 前 發 生 的 行 為 或 事 實, 應 當 由 新 舊 法 中 的 哪 一 個 支 配, 為 解 決 這 樣 的 法 規 問 題 的 時 間 上 的 抵 觸 的 規 則 叫 時 際 法 國 際 法 適 用 時 際 法 應 遵 循 法 律 事 實 應 以 與 之 同 時 的 法 律 判 斷 原 則 1928 年 帕 瑪 斯 島 仲 裁 案 (Island of Palmas Arbitration) (Netherlands/United States), 2 R.I.A.A. 831 (1928) 是 最 早 適 用 時 際 法 的 國 際 仲 裁 案 帕 瑪 斯 島 (Island of Palmas), 又 稱 為 Miangas 島, 坐 落 於 菲 律 賓 南 方 民 答 那 峨 島 (Mindanao) 與 Nanusa 島 之 間 的 海 面, 距 離 民 答 那 峨 島 約 50 哩 全 島 面 積 長 約 2 哩, 寬 約 3 又 1/4 哩 1928 年 時, 該 島 人 口 數 約 800 人, 並 沒 有 太 多 經 濟 與 戰 略 地 位 價 值 美 西 戰 爭 結 束, 西 班 牙 依 1898 年 巴 黎 和 約 將 菲 律 賓 割 讓 給 美 國, 帕 瑪 斯 島 亦 被 劃 入 割 讓 的 範 圍 內 當 美 國 將 領 華 德 (Leonard Wood) 於 1906 年 查 訪 帕 瑪 島 時, 卻 發 現 島 上 懸 掛 著 荷 蘭 的 國 旗, 經 向 荷 蘭 政 府 探 詢, 得 悉 荷 蘭 亦 主 張 擁 有 該 島 的 領 土 主 權 美 荷 兩 國 為 解 決 領 土 爭 端 遂 合 意 交 付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裁 決, 以 確 定 該 島 的 主 權 歸 屬 美 國 主 張, 西 班 牙 自 16 世 紀 就 已 發 現 帕 瑪 斯 島, 由 於 當 時 該 島 是 無 主 地 (terra nullius), 故 西 班 牙 在 當 時 業 已 依 對 無 主 地 的 先 占 (Occupation), 取 得 帕 瑪 斯 島 的 主 權 而 因 該 島 是 西 屬 菲 律 賓 的 一 部 分, 美 西 戰 爭 後, 西 班 牙 依 巴 黎 和 約 割 菲 律 賓 讓 給 美 國, 帕 瑪 斯 島 自 然 應 該 包 括 在 內 反 之, 荷 蘭 則 主 張, 自 1677 年 開 始, 該 國 已 在 帕 瑪 斯 島 行 使 主 權, 由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與 帕 瑪 斯 島 上 酋 長 以 簽 訂 合 約 的 方 式, 建 立 於 該 酋 長 領 土 範 圍 內 之 宗 主 權, 足 資 證 明 故 荷 蘭 才 是 帕 瑪 斯 島 主 權 的 真 正 所 有 者, 西 班 牙 無 權 將 該 島 割 讓 給 美 國 1928 年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就 美 荷 之 間 對 帕 瑪 斯 島 領 土 主 權 歸 屬 爭 端 所 做 成 的 裁 決, 首 度 在 領 土 爭 端 問 題 上, 適 用 時 際 法 原 則 作 出 裁 決, 仲 裁 員 胡 柏 (Max Huber) 認 為, 依 據 時 際 法 原 則, 一 項 領 土 取 得 事 實 的 法 律 效 果, 固 須 按 照 該 事 實 發 生 時 的 法 律 來 判 斷, 而 非 按 照 該 領 土 取 得 事 實 發 生 爭 端 時, 或 著 手 解 決 時, 有 效 的 法 律 來 判 斷, 因 賡 續 至 裁 判 時, 領 土 主 權 可 能 隨 著 國 際 法 主 體 的 變 動 與 彼 此 間 的 互 動 而 改 變, 因 此, 對 於 這 種 改 變 的 效 果, 也 必 須 加 以 評 量 仲 裁 決 以 關 鍵 的 時 間 點 作 為 建 立 合 法 取 得 領 土 的 時 間 基 準 點, 帕 瑪 斯 島 應 屬 於 荷 蘭 領 土 理 由 是 西 班 牙 固 然 較 荷 蘭 早 先 發 現 帕 瑪 斯 島, 但 是 自 發 現 時 起, 西 班 牙 並 沒 有 對 該 島 實 施 有 效 占 領, 相 對 的, 荷 蘭 則 是 透 過 長 期 繼 續 和 平 無 爭 地 實 施 有 效 統 治, 取 得 該 島 的 主 權 因 此, 美 國 與 西 班 牙 簽 訂 巴 黎 和 約 時, 西 班 牙 無 法 將 未 擁 有 主 權 的 帕 瑪 斯 島 割 讓 給 美 國 Von der Heydte, Friedrich August Freiherr, Discovery, Symbolic Annexation and Virtual Effectiveness in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9 (1935), ; R.Y. Jennings, The Acquisition of Terri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63). 6

14 法 理 和 歷 史 事 實 如 果 油 田 距 離 越 南 很 近, 中 國 採 出 油 來, 距 離 海 南 島 頗 遠, 達 到 1000 公 里 以 上, 中 國 運 回 來 的 成 本 也 是 很 高 的 中 國 在 西 沙 群 島 毗 連 區 進 行 鑽 探, 也 是 來 彌 補 過 去 在 年 代 失 去 的 海 洋 權 益 中 越 雙 方 應 該 像 解 決 北 部 灣 劃 界 問 題 一 樣, 由 兩 國 政 府 高 層 人 士 進 行 協 商, 妥 善 地 解 決 爭 議 在 南 海 U 形 線 以 內, 中 國 政 府 有 責 任 保 護 包 括 央 企 國 企 的 石 油 利 益 玖 中 國 與 越 南 共 產 兄 弟 的 分 歧 中 國 與 越 南 經 歷 了 涉 及 意 識 形 態 和 國 家 利 益 的 複 雜 過 程, 分 析 中 越 關 係 惡 化 主 因 是 越 南 蓄 意 擺 脫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影 響, 共 產 黨 兄 弟 之 間 的 國 家 利 益 分 歧 越 南 前 駐 華 大 使 阮 重 永,1916 年 出 生,1937 年 加 入 越 共, 也 是 一 位 越 軍 退 役 少 將, 在 1974 年 至 1987 年 間 擔 任 越 南 駐 中 國 大 使, 他 目 睹 中 越 關 係 從 同 志 加 兄 弟 惡 化 為 敵 人 的 過 程 一 同 志 加 兄 弟 的 越 南 戰 爭 當 時 的 中 越 關 係 是 同 志 加 兄 弟 在 1946 年 至 1954 年 間 加 這 段 抵 抗 法 國 美 國 戰 爭 的 歲 月, 中 國 越 南 兩 國 共 產 黨 之 間 的 關 係 非 常 密 切, 中 國 為 越 南 提 供 重 要 的 支 援 在 第 二 次 印 度 支 那 戰 爭 中, 中 國 和 為 北 越 提 供 重 要 的 經 濟 和 軍 事 支 援 1975 年 越 共 獲 得 勝 利 之 後, 鄧 小 平 作 為 第 一 副 總 理 率 領 一 個 代 表 團 前 往 越 南 駐 北 京 大 使 館 表 示 祝 賀 鄧 小 平 第 二 天 還 在 天 安 門 廣 場 主 持 公 眾 集 會, 越 南 大 使 阮 重 永 發 表 講 話 對 中 國 表 示 感 謝 二 中 越 關 係 陷 入 谷 底 歷 史 上, 中 國 曾 經 全 力 協 助 越 南 抵 抗 法 國 美 國 的 入 侵, 越 南 擊 退 美 國, 南 北 越 統 一 後, 越 南 政 府 為 擺 脫 中 國 的 影 響, 反 華 排 華 屠 殺 華 僑 15 萬, 並 侵 佔 中 國 領 土, 迺 招 致 1979 年 中 越 邊 界 自 衛 反 擊 戰 越 南 又 侵 佔 中 國 南 海 諸 島, 意 味 著 兩 國 關 係 難 以 正 常 11 阮 重 永 在 1987 年 前 一 直 擔 任 越 南 駐 華 大 使, 他 回 憶 說, 在 1980 年 代 初 期, 經 常 被 召 見, 就 越 南 反 華 排 華 的 問 題 受 到 抗 議 他 受 到 非 常 不 友 好 的 惡 劣 對 待, 在 我 出 門 的 時 候, 汽 車 會 受 到 交 通 警 察 的 阻 攔, 說 我 違 反 了 交 通 規 則 直 至 1989 年 中 越 兩 國 之 間 才 恢 復 高 層 對 話 三 鄧 小 平 是 兩 國 複 雜 雙 邊 關 係 的 象 徵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講, 鄧 小 平 是 兩 國 複 雜 雙 邊 關 係 的 象 徵 鄧 小 平 的 思 想 目 前 在 越 南 的 確 很 受 歡 迎, 許 多 越 南 人 也 很 尊 重 鄧 小 平 的 經 濟 改 革 思 想, 欽 佩 鄧 小 平 的 遠 見, 認 為 鄧 小 平 通 過 讓 中 國 經 濟 向 外 部 開 放, 使 中 國 實 現 了 改 革 開 放, 讓 中 國 人 脫 貧, 發 展 國 內 經 濟, 讓 中 國 人 重 新 認 識 中 國 是 一 個 偉 大 國 家, 並 對 越 南 的 經 濟 改 革 產 生 了 重 要 影 響 11 中 國 政 府 把 1979 年 這 場 衝 突 稱 為 自 衛 反 擊 戰, 但 越 南 認 為 這 是 中 國 對 越 南 的 侵 略 戰 爭, 最 終 被 越 南 軍 隊 挫 敗 儘 管 越 南 官 方 每 年 隆 重 紀 念 所 謂 抗 法 抗 美 戰 爭, 但 對 這 場 中 越 戰 爭 卻 較 少 提 及, 也 沒 有 正 式 的 紀 念 活 動 公 開 信 認 為, 越 南 當 局 故 意 忽 視 1979 年 的 中 越 邊 境 戰 爭 以 及 中 國 和 南 越 之 間 的 西 沙 海 戰, 不 僅 無 視 歷 史, 侮 辱 為 祖 國 犧 牲 的 官 兵, 還 會 嚴 重 地 影 響 軍 隊 的 鬥 志 要 求 越 南 政 府 對 1979 年 中 越 邊 境 戰 爭 中 的 陣 亡 軍 人 進 行 正 式 的 紀 念 還 要 求 當 局 尊 重 中 越 邊 境 戰 爭 和 西 沙 海 戰 老 兵 的 榮 譽, 並 重 新 修 整 已 被 忽 視 了 20 多 年 的 中 越 戰 爭 公 墓 7

15 但 是 像 阮 重 永 這 樣 的 老 一 代 越 共 退 役 將 軍 來 說, 他 們 仍 然 無 法 原 諒 這 位 已 故 中 國 領 導 人 發 動 1979 年 中 越 邊 界 自 衛 反 擊 戰 阮 重 永 認 為, 鄧 小 平 雖 然 對 中 國 做 出 巨 大 的 貢 獻, 但 是 卻 以 務 實 和 精 明 的 手 法 犧 牲 越 南 的 利 益 他 們 現 在 仍 然 有 同 樣 的 感 覺, 認 為 不 能 信 任 中 國 12 四 共 產 主 義 和 社 會 主 義 是 純 粹 的 幻 想 雖 然 阮 重 永 對 華 立 場 強 硬, 但 他 對 鄧 小 平 在 中 國 實 施 的 改 革 卻 頗 有 讚 許 之 意, 形 容 鄧 小 平 是 中 國 的 偉 人 他 說, 鄧 小 平 摒 棄 了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儘 管 他 仍 然 保 持 著 社 會 主 義 的 標 籤, 但 實 際 上 是 在 遵 循 資 本 主 義 這 使 得 中 國 得 到 了 迅 速 的 發 展 阮 重 永 於 2014 年 8 月 初, 說 共 產 主 義 和 社 會 主 義 是 純 粹 的 幻 想 他 主 張, 越 南 共 產 黨 應 該 停 止 宣 揚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和 社 會 主 義 在 談 到 中 國 崛 起 時, 阮 重 永 說, 中 國 在 鄧 小 平 領 導 下 拋 棄 了 社 會 主 義, 現 在 習 近 平 則 在 夢 想 建 立 一 個 民 族 主 義 的 帝 國 阮 重 永 還 表 示, 中 國 領 導 人 歷 來 言 行 不 一, 越 南 不 應 相 信 他 們, 也 不 應 只 靠 與 中 國 做 生 意, 應 該 交 往 更 多 世 界 強 國 五 中 國 和 越 南 兩 國 關 係 正 常 化 1990 年 9 月, 越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阮 文 靈 越 南 部 長 會 議 主 席 杜 梅 在 中 國 四 川 的 成 都 市 與 當 時 的 中 共 總 書 記 江 澤 民 和 國 務 院 總 理 李 鵬 舉 行 秘 密 會 議, 中 國 和 越 南 簽 署 的 雙 邊 正 常 化 協 議 1991 年 11 月, 當 時 越 共 總 書 記 杜 梅 正 式 訪 問 中 國, 實 現 了 兩 國 關 係 正 常 化 中 國 官 方 認 為, 成 都 會 議 是 中 越 關 係 的 轉 折 點 但 是, 越 南 國 內 許 多 人 懷 疑, 越 南 領 導 人 在 蘇 聯 解 體 後 急 於 改 善 中 越 關 係, 因 而 做 出 了 很 大 的 讓 步 甚 至 有 傳 言 說, 越 南 領 導 人 在 成 都 會 議 上 同 意 讓 越 南 逐 步 變 成 中 國 的 一 個 自 治 區 拾 北 部 灣 口 外 海 域 劃 界 和 該 海 域 的 共 同 開 發 中 國 和 越 南 的 部 分 海 岸 相 向, 在 北 部 灣 的 部 分 海 岸 相 鄰 北 部 灣 是 中 越 兩 國 陸 地 和 中 國 海 南 環 抱 的 一 個 半 閉 海 面 積 約 12.8 萬 平 方 公 里, 寬 度 約 在 浬 之 間 1887 年 中 法 續 議 界 務 專 條 沒 有 劃 定 北 部 灣 的 海 上 邊 界 線, 中 越 兩 國 既 然 都 是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締 約 國, 兩 國 在 北 部 灣 領 海 專 屬 經 濟 區 和 大 陸 架 全 部 重 疊, 必 須 通 過 劃 界 加 以 解 決 中 越 於 1993 年 正 式 啟 動 兩 國 政 府 級 邊 界 談 判 機 制, 並 簽 署 關 於 解 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和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邊 界 領 土 問 題 的 基 本 原 則 協 議, 確 認 在 互 相 尊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互 不 侵 犯 互 不 干 涉 內 政 平 等 互 利 和 平 共 處 五 原 則 基 礎 上, 通 過 協 商 解 決 兩 國 包 括 海 上 和 陸 地 上 的 邊 界 領 土 問 題 12 在 年 代 出 任 越 南 駐 華 大 使 阮 重 永 (Nguyen Trong Vinh) 於 2014 年 9 月 8 日 高 調 發 表 署 名 文 章, 警 告 越 南 領 導 人 不 要 相 信 中 國, 也 不 要 忽 視 中 國 在 赤 瓜 礁 的 建 島 工 程, 如 果 河 內 允 許 北 京 完 成 赤 瓜 礁 建 設, 並 允 許 赤 瓜 礁 變 成 中 國 的 軍 事 基 地, 那 麼 越 南 在 南 沙 群 島 的 主 權 將 受 到 威 脅, 主 張 尋 求 美 國 和 西 方 支 持 抗 擊 中 國 侵 略 8

16 2000 年 12 月 25 日, 中 越 兩 國 通 過 談 判, 簽 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和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關 於 兩 國 在 北 部 灣 領 海 專 屬 經 濟 區 和 大 陸 架 的 劃 界 協 定, 解 決 北 部 灣 海 域 劃 界 問 題 自 2004 年 起, 中 越 兩 國 在 政 府 級 邊 界 談 判 機 制 下, 設 立 北 部 灣 口 外 海 域 劃 界 工 作 組, 談 判 北 部 灣 口 外 海 域 劃 界 和 該 海 域 的 共 同 開 發 問 題 拾 壹 南 海 爭 議 令 中 越 貿 易 受 損 但 為 越 南 改 革 提 供 機 會 中 越 兩 國 關 係 迅 速 恢 復, 中 國 現 在 已 經 成 為 越 南 最 大 的 貿 易 夥 伴 目 前 越 南 對 華 出 口 剛 剛 超 過 150 億 美 元, 多 數 是 農 產 品 和 原 材 料, 而 從 中 國 進 口 額 超 過 350 億 美 元, 存 在 巨 額 赤 字 越 南 貿 易 赤 字 的 來 源 是 大 量 進 口 消 費 品 和 原 材 料, 但 是 進 口 的 產 品 並 沒 有 多 高 的 技 術 含 量, 價 格 也 低 廉, 越 南 似 乎 只 熱 衷 於 低 價 和 低 質 量 的 產 品 中 越 南 海 緊 張 局 勢 是 越 南 重 新 平 衡 貿 易 結 構 紊 亂 的 推 動 力, 和 美 國 改 善 關 係, 避 免 依 賴 中 國 越 南 政 府 害 怕 中 國 完 全 關 閉 與 越 南 貿 易 的 大 門, 開 始 賠 償 反 華 騷 亂 受 害 企 業 實 際 上, 中 國 完 全 關 閉 與 越 南 貿 易 的 情 況 可 能 性 不 大, 倘 越 南 貿 易 受 損, 也 同 樣 會 對 中 國 貿 易 不 利 若 越 南 與 中 國 的 貿 易 關 係 惡 化, 越 南 需 要 向 開 放 其 它 市 場, 這 雖 然 會 對 越 南 貿 易 有 影 響, 但 不 會 過 大 而 無 法 控 制 拾 貳 越 南 高 層 繼 續 強 硬 對 抗 中 國 到 目 前 為 止, 越 南 總 理 阮 晉 勇 是 在 保 衛 越 南 海 上 邊 境 問 題 上 最 高 調 的 一 位 他 甚 至 13 表 示, 模 糊 的 友 誼 不 能 建 立 在 犧 牲 國 家 主 權 的 代 價 上 越 南 國 家 主 席 張 晉 創 也 對 媒 體 做 14 過 類 似 表 示, 試 圖 增 加 他 的 愛 國 主 義 資 本 越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阮 富 仲 是 越 南 三 位 最 高 領 導 人 中, 也 是 最 後 一 位 公 開 評 論 與 中 國 緊 張 關 係 的, 作 為 共 產 主 義 理 論 家, 儘 管 阮 富 仲 並 不 心 甘 情 願, 他 的 說 法 還 算 相 對 溫 和 : 越 南 應 該 找 到 與 中 國 和 平 友 好 相 處 的 方 式, 但 同 時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他 坦 白 承 認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困 難 的 任 務 一 越 南 應 為 所 有 的 可 能 做 好 凖 備, 包 括 戰 爭 越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阮 富 仲, 被 認 為 是 越 共 領 導 層 中 親 共 的 代 表 人 物, 不 少 人 對 他 在 經 濟 和 外 交 方 面 的 表 現 多 有 微 詞, 認 為 他 沒 能 有 效 地 抵 制 中 國 在 南 海 的 挑 釁 行 為 阮 富 仲 於 2014 年 7 月 說, 面 對 中 越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越 南 應 為 所 有 的 可 能 做 好 凖 備, 包 括 戰 爭 但 也 強 調 張 晉 創 (1949 年 1 月 21 日 -), 生 於 越 南 隆 安 省 德 和 縣 富 安 鄉, 阮 愛 國 高 級 黨 校 畢 業, 越 南 共 產 黨 主 要 領 導 人 之 一, 曾 任 越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常 務 書 記, 現 任 越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 黨 內 位 列 第 二, 僅 次 於 總 書 記 阮 富 仲 ) 2011 年 7 月 25 日 經 越 南 國 會 選 舉, 當 選 為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主 席 阮 富 仲 (1944 年 4 月 14 日 -), 越 南 河 內 市 東 英 縣 東 會 鄉 人, 河 內 綜 合 大 學 語 言 文 學 系 畢 業, 現 任 越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兼 越 共 中 央 軍 事 黨 委 書 記, 越 南 的 黨 和 國 家 最 高 領 導 人,2006 年 曾 任 第 十 一 屆 越 南 國 會 主 席 9

17 越 南 當 然 不 希 望 看 到 戰 爭, 也 會 盡 量 避 免 戰 爭 他 強 調 : 越 南 應 該 找 到 與 中 國 保 持 和 平 和 友 誼 地 相 處, 但 也 要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有 分 析 人 士 認 為, 阮 富 仲 的 表 態, 說 明 越 南 高 層 就 繼 續 強 硬 對 抗 中 國 達 成 一 定 程 度 共 識 越 南 與 中 國 決 裂, 同 中 國 發 生 戰 爭, 這 是 美 國 和 日 本 遏 制 中 國 的 願 望, 美 日 信 口 雌 黃, 揚 言 要 同 越 南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加 入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提 供 軍 火 武 器, 扶 植 越 南 親 美 政 府, 除 非 越 南 領 導 層 頭 腦 發 熱,1979 年 中 越 邊 界 自 衛 反 擊 戰 教 訓 的 前 車 可 鑑, 與 中 國 較 量 的 結 局 只 是 越 南 的 發 展 停 滯 而 巳 如 今, 越 南 的 經 濟 發 展 全 賴 與 中 國 的 關 係 緩 和, 否 則, 越 南 傾 盡 舉 國 全 力, 在 南 海 或 中 越 邊 界 線 上 也 無 法 與 中 國 抗 衡 二 美 國 軟 實 力 的 一 種 方 式 是 金 錢 收 買 美 國 體 察 到 越 南 人 短 視 嗜 利, 金 錢 收 買 一 些 越 南 退 役 軍 警 將 校, 煽 動 不 滿 與 仇 恨, 妨 礙 越 中 兩 國 正 常 交 誼, 把 國 家 和 共 產 黨 切 割, 黨 的 領 導 人 不 能 代 表 國 家, 要 求 更 多 的 民 主 權 利, 必 須 立 即 停 止 動 用 軍 隊 鎮 壓 人 民, 以 利 未 來 的 和 平 演 變 受 美 國 日 本 的 資 助 與 菲 律 賓 的 影 響,20 名 前 越 南 政 府 退 休 高 級 官 員 於 2014 年 9 月 2 日 發 表 公 開 函, 聯 署 公 開 信 的 將 領 們 故 意 把 國 家 和 共 產 黨 切 割, 收 信 人 是 國 家 主 席 張 晉 創 和 總 理 阮 晉 勇, 而 不 包 括 越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阮 富 仲 要 求 越 南 政 府 向 公 眾 說 明 中 越 關 係 的 現 狀, 以 及 兩 國 間 在 領 土 領 海 問 題 上 的 協 議 信 中 特 別 提 出, 越 南 政 府 應 向 人 民 說 明, 在 中 越 關 係 正 常 化 之 前, 中 越 兩 國 在 1990 年 的 中 越 成 都 會 議 上 在 哪 些 具 體 問 題 上 達 成 協 議 該 信 的 簽 署 人 之 一 裴 文 補 上 校 對 越 共 產 黨 在 中 越 領 土 爭 議 中 的 決 定 權 提 出 質 疑 說 : 國 家 的 主 權 屬 於 所 有 人 民, 而 不 只 是 黨 的 領 導 人 因 此, 在 領 土 問 題 上, 黨 的 領 導 人 不 能 自 己 做 決 定 在 越 共 內 部 代 表 主 張 實 施 美 國 式 民 主 改 革, 對 越 南 國 內 政 治 表 達 了 看 法, 要 求 更 多 的 民 主 權 利 說 : 憲 法 規 定 的 軍 隊 職 責 是 保 衛 國 家, 抵 禦 外 國 侵 略 因 此, 國 家 必 須 立 即 停 止 動 用 軍 隊 進 行 反 人 民 的 行 動, 比 如 強 徵 土 地 或 制 止 和 平 的 愛 國 示 威 活 動 信 中 還 要 求 越 南 員 警 部 隊 保 衛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社 會 穩 定, 打 擊 犯 罪, 但 決 不 能 鎮 壓 僅 僅 是 在 要 求 政 府 滿 足 其 正 當 要 求 的 無 辜 人 民 並 且 警 告 越 南 當 局 不 能 鎮 壓 人 民, 不 要 動 用 人 民 軍 進 行 任 何 對 越 南 人 民 有 害 的 行 動 該 函 希 望 越 南 政 府 認 真 辨 清 敵 友, 要 求 公 佈 1990 年 9 月, 中 越 成 都 會 議 雙 方 改 善 關 係 協 議 的 具 體 內 容, 並 提 出 重 新 審 視 外 交 戰 略, 加 強 與 美 國 和 日 本 的 合 作, 以 應 對 中 國 的 威 脅, 不 要 因 思 想 保 守 而 失 去 與 先 進 國 家 合 作 發 展 經 濟 加 強 國 防 保 衛 國 家 的 機 會 15 三 越 南 政 府 拒 絕 就 南 海 主 權 糾 紛 訴 請 國 際 法 院 司 法 解 決 前 駐 華 大 使 阮 重 永 是 越 南 共 產 黨 內 重 要 的 反 華 派 人 物, 對 華 主 張 採 取 強 硬 立 場, 他 以 為 中 國 在 南 海 西 沙 群 島 的 勘 探 行 動 為 越 南 的 改 革 提 供 了 機 會 他 並 且 在 2014 年 7 月 份 夥 同 其 他 60 名 越 共 重 要 人 物 發 表 公 開 信, 敦 促 越 南 當 局 就 南 海 主 權 糾 紛 對 中 國 進 行 法 律 戰, 訴 請 國 際 海 洋 法 庭 司 法 解 決 15 越 南 軍 隊 和 員 警 部 隊 的 20 名 退 休 高 級 官 員, 包 括 已 退 休 的 中 將 黎 有 德 5 位 少 將 和 若 干 上 校 軍 官, 於 2014 年 9 月 2 日, 即 越 南 獨 立 日, 發 表 致 國 家 領 導 人 的 公 開 函, 要 求 越 南 政 府 公 開 中 越 兩 國 在 1990 年 成 都 會 議 上 達 成 的 協 議 內 容 10

18 事 實 上,981 鑽 井 平 臺 爭 端 的 確 是 中 國 和 越 南 之 間 關 係 惡 化 的 導 火 線 重 之 一, 正 是 這 一 16 事 件 政 府 策 動 越 南 各 地 的 大 規 模 反 華 騷 亂, 而 越 南 方 面 也 一 直 被 美 國 日 本 菲 律 賓 等 國 慫 恿 向 國 際 海 洋 法 庭 提 告, 對 此, 越 南 不 會 向 國 際 海 洋 法 庭 提 告, 因 為 這 樣 做, 越 南 除 了 賠 錢 賠 時 間 之 外, 不 會 有 任 何 結 果, 問 題 不 會 得 到 解 決 未 來 中 越 南 海 問 題 的 解 決, 應 該 是 中 越 雙 方 真 正 擱 置 爭 議, 讓 合 作 先 行, 這 樣 才 符 合 兩 國 利 益, 符 合 周 邊 所 有 國 家 的 利 益 四 反 華 抗 議, 不 滿 中 國 雖 然 反 華 排 華 遊 行 抗 議 已 經 結 束, 很 多 越 南 人 都 對 中 國 不 滿 外 力 教 唆 越 南 人 民 必 須 對 中 國 入 侵 的 威 脅 保 持 警 惕 中 國 在 越 南 的 專 屬 經 濟 區 內 架 設 981 鑽 井 平 臺, 儘 管 現 在 已 暫 時 撤 離, 但 北 京 並 未 放 棄 佔 領 南 海 的 意 圖 最 近 一 份 有 關 最 不 喜 歡 中 國 的 國 度 的 調 查 顯 示, 越 南 排 名 第 二, 僅 次 於 日 本 17 有 越 南 的 分 析 人 士 表 示, 中 國 公 司 在 越 南 的 很 多 項 目 中 得 標, 原 因 是 中 國 公 司 是 行 賄 高 手, 而 越 南 的 官 員 則 是 受 賄 高 手 五 疏 遠 中 國 與 中 國 決 裂 停 止 對 中 國 卑 躬 屈 膝 隨 著 中 越 在 南 海 問 題 上 的 爭 端 加 劇, 這 些 與 中 國 關 係 決 裂 或 疏 遠 觀 點 的 討 論 也 會 一 直 不 斷 地 繼 續 下 去 與 中 國 決 裂 越 南 的 一 些 評 論 人 士 提 出 與 中 國 決 裂 的 政 策, 這 一 說 法 在 越 南 的 社 交 媒 體 上 受 到 歡 迎 離 間 並 疏 遠 中 國 法 國 殖 民 當 局 代 表 越 南 處 理 中 越 通 商 和 邊 界 等 涉 外 事 務, 離 間 越 南 和 中 國 關 係, 使 之 疏 遠 中 國, 並 把 越 南 和 中 國 分 開, 促 使 越 南 與 清 朝 政 府 達 成 1887 年 中 法 續 議 界 務 專 條 是 根 據 1885 年 中 法 會 訂 越 南 條 約 十 款 所 訂 立 一 些 越 南 評 論 人 士 也 有 提 出 疏 遠 中 國 政 策, 在 越 南 國 內 外 社 交 媒 體 圈 受 到 歡 迎 疏 遠 中 國 和 越 南 在 南 海 西 沙 勘 探 議 題 上 發 生 爭 端, 菲 律 賓 總 統 阿 奎 諾 三 世 在 東 協 高 峰 會 前 夕, 要 求 東 協 各 國 就 南 海 主 權 問 題 上, 支 援 國 際 仲 裁 化 解 衝 突 日 本 言 論 NPO 是 一 個 特 定 非 盈 利 活 動 法 人,2005 年 起 與 China Daily ( 中 國 日 報 ) 合 作, 每 年 夏 季 在 中 日 兩 國 實 施 一 次 民 意 調 查, 然 後 在 8 月 或 9 月 公 佈 結 果 2014 年 9 月 9 日 公 佈 最 新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在 7 月 至 8 月 期 間, 日 本 上 千 名 被 訪 者 中 對 中 國 印 象 不 良 的 人 高 達 93% 這 個 數 字 刷 新 了 該 調 查 2005 年 起 每 年 實 施 一 次 以 來 日 本 人 對 中 國 印 象 不 良 的 記 錄 該 調 查 同 時 在 中 國 對 1539 名 被 訪 者 調 查 結 果 是, 對 日 本 印 象 不 良 的 人 為 86.8%, 比 2013 年 調 查 結 果 92.8% 略 有 下 降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認 為 中 日 關 係 惡 劣 的 日 本 被 訪 者 有 83.4%, 高 於 2013 年 79.7% 的 調 查 結 果, 但 中 國 被 訪 者 有 67.2%, 倒 比 2013 年 調 查 時 的 90.3% 有 大 幅 改 善 而 對 今 後 中 日 關 係 悲 觀 的 日 本 被 訪 者 有 36.8%, 中 國 被 訪 者 有 49.8%, 都 顯 示 了 未 曾 有 的 悲 觀 情 緒 調 查 追 究 彼 此 印 象 不 良 原 因 時, 日 本 認 為 中 國 從 事 與 國 際 規 定 不 符 的 行 動 在 資 源 問 題 上 行 動 自 私 尖 閣 諸 島 ( 中 國 稱 釣 魚 島 ) 問 題 上 對 立 中 國 批 評 日 本 的 歷 史 問 題 的 被 訪 者 都 高 達 5 成, 而 中 國 認 為 日 本 把 釣 魚 島 國 有 化 和 日 本 沒 為 歷 史 反 省 和 道 歉 的 被 訪 者 則 高 達 近 6 成 不 過, 該 調 查 無 論 在 日 本 還 是 在 中 國 得 到 被 訪 者 認 為 中 日 關 係 重 要 的 看 法 也 都 顯 著, 日 本 有 70.6%, 中 國 有 65%, 彼 此 都 比 2013 年 約 增 加 1 成, 也 比 兩 國 被 訪 者 認 為 與 韓 國 關 係 重 要 的 4 成 看 法 多 但 對 美 國 的 關 係, 調 查 結 果 說 明 日 本 被 訪 者 更 重 視 日 美 關 係, 中 國 被 訪 者 重 視 中 美 關 係 和 中 日 關 係 的 程 度 差 不 多 兩 國 民 意 新 傾 向, 這 次 調 查 發 現, 在 以 往 認 為 領 土 和 歷 史 問 題 造 成 中 日 關 係 不 良 的 原 因 外, 中 日 被 訪 者 2014 年 都 還 出 現 了 政 府 欠 缺 信 賴 關 係 國 民 欠 缺 信 賴 關 係 的 新 傾 向 調 查 中, 日 本 被 訪 者 有 6 成 指 出, 中 國 被 訪 者 則 有 4 成 指 出 這 種 看 法 中 日 兩 國 被 訪 者 都 對 彼 此 可 能 發 生 軍 事 衝 突 感 到 不 安, 日 本 被 訪 者 認 為 朝 鮮 是 最 大 威 脅 外,64% 認 為 中 國 是 威 脅 ; 中 國 被 訪 者 認 為 美 國 是 最 大 威 脅 外,55% 認 為 日 本 是 威 脅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對 調 查 問 2014 年 11 月 中 國 舉 行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峰 會 期 間 中 日 首 腦 是 否 有 必 要 會 談, 日 本 64.6% 和 中 國 52.7% 的 被 訪 者 認 為 必 要, 同 時 認 為 民 間 交 流 必 要 也 是 個 新 傾 向 該 調 查 實 施 10 年 期 間, 中 日 都 沒 能 很 大 改 善 相 互 理 解 的 基 礎, 而 基 於 大 部 分 中 日 被 訪 者 都 指 出 是 通 過 傳 媒 瞭 解 對 方 來 看, 在 首 腦 會 談 和 政 府 外 交 之 外, 傳 媒 報 道 和 國 民 直 接 交 流 非 常 重 要 11

19 中 國 的 意 義 就 是, 越 南 應 該 努 力 不 再 對 中 國 卑 躬 屈 膝, 過 於 依 賴, 這 包 括 意 識 形 態 經 濟 政 治 外 交 和 國 防 等 各 個 方 面 為 了 疏 遠 中 國, 越 南 必 須 瞭 解 自 我, 更 要 透 視 中 國 的 惡 意 想 法 拾 參 離 開 中 國, 越 南 發 展 可 能 會 停 滯 與 此 同 時, 但 是, 也 有 人 認 為, 基 本 上, 由 於 越 南 與 中 國 由 於 地 理 上 的 毗 鄰 關 係 和 經 濟 發 展 上 的 依 賴 關 係, 中 國 為 越 南 發 展 提 供 不 可 替 代 的 機 遇, 越 南 在 發 展 上 的 依 賴 性, 幾 乎 難 以 擺 脫 中 國, 也 不 可 能 離 開 中 國 西 元 前 257 年, 在 國 家 最 初 成 立 的 時 候, 就 出 現 甌 貉 的 名 稱 當 一 位 中 國 官 員 名 叫 趙 佗 的, 於 西 元 前 207 年 從 廣 東 進 入 甌 貉 的 時 候, 他 稱 廣 東 和 甌 貉 一 帶 為 南 越 西 元 前 111 年, 中 國 統 治 階 級 侵 佔 越 南, 把 南 越 變 成 漢 朝 的 一 部 分 18 當 南 越 附 屬 於 唐 朝 的 時 候, 統 治 者 強 加 給 南 越 一 個 被 統 治 的 名 稱, 那 就 是 安 南 19 越 南 在 十 八 世 紀 以 前 為 交 趾, 為 安 南, 或 為 中 國 直 轄 地 區, 或 為 封 貢 屬 國, 受 地 理 位 置 及 地 緣 政 治 的 影 響, 越 南 與 中 國 的 情 況 與 烏 克 蘭 和 俄 羅 斯 的 情 況 類 似, 同 文 同 種 甚 至 在 相 當 長 的 期 間, 越 南 其 實 是 中 國 最 南 端 的 一 個 省, 烏 克 蘭 也 是 如 此 這 種 剪 不 斷 理 還 亂 的 關 係 不 是 中 越 雙 方 誰 想 切 割 就 可 以 切 割 的, 就 如 同 烏 克 蘭 和 俄 羅 斯 如 此, 烏 克 蘭 也 不 可 能 擺 脫 俄 羅 斯 的 影 響, 如 果 要 擺 脫 這 種 影 響, 烏 克 蘭 必 將 撕 裂, 越 南 同 樣 也 是 如 此 越 南 應 該 意 識 到 其 發 展 離 不 開 中 國, 中 國 的 發 展 為 越 南 提 供 了 不 可 替 代 的 機 遇, 南 海 問 題 不 等 於 中 越 關 係, 不 要 妄 想 連 合 美 國 日 本, 迫 使 中 國 簽 訂 不 平 等 條 約, 否 則, 只 會 把 中 越 關 係 引 向 歧 途 拾 肆 雙 方 應 擱 置 爭 議, 讓 合 作 先 行 才 符 合 兩 國 利 益 越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阮 富 仲 首 派 遣 越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書 記 處 常 務 書 記 黎 鴻 英 特 使 訪 華, 修 補 兩 國 關 係, 於 8 月 27 日 在 北 京 發 表 聲 明, 就 近 期 的 海 事 糾 紛 進 行 協 商, 以 避 免 重 覆 今 年 夏 季 因 中 國 在 西 沙 群 島 勘 探 後 造 成 緊 張 局 勢 雖 然 此 次 訪 問 和 事 前 的 凖 備 工 作, 在 訪 華 期 間 黎 鴻 英 與 中 國 國 家 主 席 習 近 平 的 會 談, 雙 方 表 示 希 望 使 兩 國 在 各 領 域 的 關 係 早 日 重 回 正 軌, 穩 定 發 展 但 是 雙 方 之 間 包 括 領 土 領 海 爭 端 在 內 的 分 歧 問 題 很 多, 而 且 涉 及 方 方 面 面, 短 時 間 內 根 本 解 決 不 來, 需 要 雙 方 的 長 時 間 的 努 力 漢 武 帝 於 西 元 前 111 年 略 取 南 越 國 後, 漢 族 人 就 開 始 從 中 國 北 方 移 民 到 南 越 ( 包 含 今 日 兩 廣 及 越 南 北 部 ) 遷 居 這 些 漢 族 定 居 者 都 包 括 流 亡, 駐 軍 與 朝 廷 官 司 特 別 是 在 馬 援 征 服 征 氏 姐 妹 期 間,30000 餘 的 漢 族 駐 軍 都 駐 紮 在 交 趾 南 越 在 馬 援 的 領 導 下, 駐 軍 獲 取 生 活 閒 置 資 源, 其 次 有 大 部 分 的 與 越 族 女 子 通 婚 大 部 分 的 貴 族 官 員 都 與 漢 族 女 性 聯 姻 從 王 莽 時 期 開 始, 中 國 朝 廷 委 派 漢 族 行 政 長 官 到 交 趾 管 理 行 政 長 官 秩 及 推 行 漢 朝 的 政 治 制 度 與 文 化 習 俗, 越 族 人 受 到 漢 族 文 化 的 薰 陶, 開 始 採 取 漢 族 人 的 姓 氏 為 數 眾 多 的 漢 越 族 後 裔 也 逐 漸 從 商, 與 中 國 和 其 他 領 國 沿 海 城 市 進 行 貿 易 活 動 安 南 隸 屬 明 朝 期 間, 不 少 華 裔 商 人 搬 遷 到 越 南 從 商 在 黎 朝 與 陳 朝 的 朝 廷 統 治 下, 越 南 朝 廷 授 予 中 國 的 官 員 參 入 朝 廷 的 行 政 幅 度 然 而, 一 般 的 官 員 都 是 前 來 尋 求 庇 護, 必 須 與 當 地 人 同 化, 禁 止 返 回 中 國 而 那 些 駐 紮 在 越 南 的 商 人, 只 能 在 海 港 市 鎮 內 遊 行 活 動 朝 廷 禁 止 商 人 宣 傳 中 華 文 學 或 與 當 地 人 交 流 明 朝 時 期, 多 數 的 華 裔 商 人 在 聚 集 在 沿 海 市 鎮 興 起 貿 易 生 意 12

20 越 共 特 使 黎 鴻 英 訪 華, 可 能 會 修 補 一 些 兩 國 間 被 破 壞 的 關 係, 但 是 更 重 要 的 領 土 問 題 卻 不 會 得 到 解 決, 大 多 數 問 題 也 仍 然 存 在, 需 要 雙 方 繼 續 討 論 他 的 訪 華 並 不 代 表 越 南 會 在 南 海 問 題 上 改 變 態 度, 如 果 中 國 的 鑽 井 平 臺 重 回 有 主 權 爭 執 的 地 區 繼 續 作 業, 肯 定 會 再 次 引 起 衝 突 雙 方 應 擱 置 爭 議, 讓 合 作 先 行, 才 符 合 兩 國 利 益 拾 伍 結 論 越 南 在 南 海 南 沙 群 島 上 非 法 侵 佔 29 個 中 國 島 礁, 勾 結 外 國 石 油 公 司, 開 發 石 油 資 源, 已 歷 多 年, 控 制 東 西 寬 約 570 浬, 南 北 長 約 380 浬 的 海 域, 使 其 海 上 防 禦 縱 深 達 到 本 土 寬 度 的 1.7 倍, 為 其 最 窄 外 處 的 20 多 倍, 企 圖 改 變 戰 時 易 被 攔 腰 切 斷 的 不 利 態 勢 通 過 中 越 兩 國 民 航 組 織 代 表 團 在 加 拿 大 蒙 特 婁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總 部, 就 南 海 地 區 航 路 結 構 調 整 和 空 域 管 理 達 成 協 議, 自 2001 年 11 月 2 日 起, 南 海 空 域 管 轄 權 開 始 移 交 中 國 民 航 近 年 來, 越 南 變 本 加 厲 推 行 擴 張 的 海 洋 戰 略,2012 年 6 月 21 日 國 會 通 過 越 南 海 洋 法, 擅 自 將 中 國 西 沙 及 南 沙 群 島 納 入 其 主 權 和 管 轄 範 圍, 目 的 是 要 控 制 整 個 南 海 的 廣 大 海 域, 這 一 海 上 戰 略 通 道 恰 巧 涵 蓋 南 海 海 上 戰 略 通 道, 是 日 本 的 生 命 線, 也 是 美 中 俄 等 國 的 重 要 貿 易 通 道 美 國 是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而 中 國 和 越 南 卻 是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因 意 識 型 態 歧 異, 中 越 兩 國 都 是 美 國 想 要 和 平 演 變 的 對 象, 最 好 互 相 惡 鬥, 兩 敗 俱 傷, 讓 美 國 坐 收 漁 利 中 國 海 洋 石 油 981 鑽 井 平 臺 在 西 沙 群 島 勘 探, 越 南 反 華 排 華 暴 動, 美 日 在 南 海 問 題 上 見 縫 插 針, 取 消 對 越 南 武 器 禁 運, 免 費 提 供 6 艘 巡 邏 艇, 加 強 越 南 海 軍 力 量, 等 於 火 上 澆 油, 使 南 海 情 勢 持 續 升 溫, 準 備 火 中 取 栗 中 國 和 越 南 現 在 仍 然 具 有 同 樣 的 社 會 體 制, 都 是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兩 國 友 好 符 合 共 同 利 益 西 沙 對 峙 事 件 是 越 南 總 理 阮 晉 勇 為 掩 飾 貪 腐, 借 題 發 揮 轉 移 民 眾 視 線 越 共 分 為 南 方 派 和 北 方 派, 越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阮 富 仲 為 北 方 派 扮 紅 臉, 越 南 國 家 主 席 張 晉 創 的 南 方 派 扮 黑 臉, 黑 臉 唱 罷, 紅 臉 登 臺, 互 相 搭 配, 唱 雙 簧 矇 人 越 南 基 本 上 不 信 任 中 國, 未 來 的 中 越 兩 國 關 係,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應 該 是 中 國 必 須 讓 越 南 選 擇 自 己 要 走 的 路, 而 非 遵 循 中 國 的 發 展 模 式, 越 南 要 按 自 己 的 方 式 行 事 至 於 中 越 領 土 問 題 : 對 陸 地 邊 界 問 題, 越 南 誤 以 為 中 國 已 經 佔 領 不 少 越 南 領 土 對 海 洋 主 權 問 題, 越 南 要 一 個 公 正 的 平 等 的 解 決 目 前 雖 然 981 鑽 井 平 臺 已 經 撤 走, 但 越 南 領 導 人 不 應 把 中 國 關 切 的 問 題 置 諸 腦 後 從 越 南 崛 起 考 慮, 越 南 需 要 有 愛 國 的 人 民 一 個 做 好 革 新 自 身 制 度 的 機 制, 以 及 允 許 人 才 投 入 全 部 能 力 的 戰 略 三 個 因 素 結 合 在 一 起, 才 能 使 越 南 在 未 來 數 十 年 崛 起 是 以 河 內 理 應 越 過 美 國 日 本 等 想 要 和 平 演 變 越 南 的 國 家, 避 免 與 中 國 對 抗 2016 年 初, 越 南 共 產 黨 全 國 黨 代 會 上 將 確 定 新 領 導 層 會 產 生, 放 眼 未 來, 越 南 究 竟 要 選 擇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的 道 路 走, 抑 或 遵 循 中 國 的 發 展 模 式, 何 去 何 從? 有 待 深 思 現 階 段 越 共 只 希 望 能 夠 找 到 兩 者 間 最 好 的 平 衡 點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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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南 海 戰 略 : 生 態 國 防 與 法 律 的 對 話 建 構 南 海 珊 瑚 礁 生 態 資 源 永 續 之 道 鄭 明 修 中 央 研 究 院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中 心 2014 年 本 人 研 究 室 調 查 團 隊 再 一 次 到 東 沙 和 太 平 島 海 域 進 行 生 態 調 查, 發 現 其 海 底 珊 瑚 礁 生 態 資 源 有 明 顯 恢 復, 包 括 珊 瑚 覆 蓋 率 增 加, 魚 類 種 類 和 數 量 也 增 多 然 而 東 沙 環 礁 和 太 平 島 外 海 仍 有 外 籍 漁 船 不 斷 進 行 非 法 捕 撈, 雖 然 由 海 巡 署 弟 兄 不 斷 執 行 驅 離, 但 成 效 仍 有 待 努 力 在 南 沙 群 島 海 域, 除 了 太 平 島 和 彈 丸 礁 ( 馬 來 西 亞 佔 領 命 名 為 藍 洋 島 ) 有 進 行 漁 業 資 源 保 護 外, 其 他 海 域 每 年 有 將 近 1500 艘 以 上 的 漁 船 進 行 非 永 續 性 漁 法 做 大 肆 採 撈, 甚 至 毒 電 炸, 直 接 造 成 珊 瑚 礁 生 態 系 嚴 重 崩 毀 珊 瑚 礁 是 大 洋 沙 漠 中 的 綠 洲, 又 有 海 洋 中 的 熱 帶 雨 林 與 海 底 花 園 之 稱, 並 且 擁 有 非 常 高 的 生 產 力 和 生 物 多 樣 性 珊 瑚 礁 島 嶼 更 有 可 能 蘊 藏 最 重 要 的 淡 水 和 建 造 陸 地 與 海 岸 林 ; 珊 瑚 礁 岩 同 時 也 是 保 護 船 舶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避 風 港 近 數 十 年 來 珊 瑚 礁 更 成 為 潛 水 者 的 樂 園, 也 是 海 洋 遊 憩 活 動 的 天 堂, 例 如 馬 爾 地 夫 帛 琉 菲 律 賓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等 國, 為 當 地 帶 來 可 觀 的 觀 光 收 入 各 國 對 其 珊 瑚 礁 生 物 資 源 早 己 積 極 調 查 研 究, 甚 至 馬 來 西 亞 在 二 十 多 年 前 已 將 南 沙 彈 丸 礁 開 發 成 國 際 級 潛 水 渡 假 島 反 觀 台 灣 長 期 佔 領 南 海 面 積 最 大 的 島 嶼 東 沙 島 和 太 平 島 五 十 多 年, 卻 未 有 任 何 積 極 作 為, 只 有 在 1982 年 將 東 沙 島 和 太 平 島 委 託 高 雄 市 政 府 代 管, 並 於 1999 年 由 海 巡 署 接 替 駐 防 任 務 ; 直 到 2007 年 成 立 海 洋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並 劃 設 東 沙 環 礁 國 家 公 園 範 圍,2013 年 建 設 國 際 海 洋 研 究 站, 才 開 始 積 極 對 東 沙 海 域 的 保 育 和 管 理 有 所 做 為 相 對 的 2014 年, 才 針 對 太 平 島 新 建 碼 頭 投 入 大 量 經 費, 為 未 來 運 補 人 員 安 全 有 實 質 改 善 南 海 珊 瑚 生 態 系 是 藍 色 星 球 生 物 最 多 樣 的 海 域 之 一 南 海 (South China Sea) 面 積 約 350 萬 平 方 公 里, 是 一 個 次 大 洋, 緊 臨 西 太 平 洋 的 邊 緣 海 它 具 有 全 世 界 發 育 得 最 好 的 珊 瑚 礁, 特 別 是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現 代 環 礁 應 屬 南 海 上 的 禮 樂 環 礁 (7000 km 2 ) 和 中 沙 環 礁 (6900 km 2 ) 其 中 多 數 礁 島 的 相 對 高 度 差 約 1000~2000 公 尺, 然 而 太 平 島 黃 岩 島 中 沙 環 礁 則 達 4000 公 尺 左 右, 主 要 是 因 為 南 海 深 海 盆 大 致 為 4000 公 尺 等 深 線 所 包 圍, 最 深 處 可 達 4577 公 尺 雖 然 珊 瑚 礁 是 由 微 細 珊 瑚 蟲 一 點 一 滴 建 造 出 的 自 然 建 物, 但 是 高 度 可 達 數 千 公 尺 目 前 已 知 南 海 許 多 島 礁 為 數 百 至 數 千 公 尺 厚 的 珊 瑚 礁 所 構 築, 使 人 類 引 以 自 傲 的 建 築 相 形 見 絀

23 整 個 南 海 都 是 由 大 小 不 等 的 環 礁 所 構 成, 其 組 成 是 珊 瑚 造 礁 千 百 萬 年 來 所 形 成 然 而 開 發 基 礎 建 設 的 最 大 問 題 在 於 缺 少 土 地, 各 島 面 積 都 很 小, 例 如 東 沙 島 1.74 平 方 公 里, 西 沙 群 島 最 大 島 永 興 島 2.11 平 方 公 里, 南 沙 群 島 最 大 島 太 平 島 0.49 平 方 公 里 在 南 沙 群 島 二 百 多 個 島 嶼 和 沙 洲 面 積 之 和 只 有 13 平 方 公 里, 但 越 南 占 有 5~6 平 方 公 里, 菲 律 賓 占 有 2~3 平 方 公 里, 馬 來 西 亞 占 有 0.5 平 方 公 里 事 實 上 中 沙 群 島 根 本 就 是 一 個 世 界 級 的 大 環 礁, 是 淹 沒 在 水 下 的 一 群 珊 瑚 礁, 沒 有 任 何 露 出 水 面 的 島 嶼, 離 水 面 最 近 的 漫 步 暗 沙 也 在 水 下 9 公 尺 深 ; 它 算 是 南 海 中 第 2 大 環 礁 ( 禮 樂 環 礁 為 第 1 大, 長 約 186 公 里, 寬 約 65 公 里 ), 長 約 140 公 里, 寬 約 60 公 里 ( 不 包 括 黃 岩 島, 因 為 黃 岩 島 離 它 約 300 公 里, 自 成 一 小 環 礁, 而 且 露 出 水 面 的 黃 岩 島 只 是 幾 平 方 公 尺 的 礁 岩, 也 不 能 算 是 真 正 的 島 嶼 ) 因 此 中 沙 群 島 應 該 被 正 名 為 中 沙 暗 礁 或 是 中 沙 暗 沙 東 沙 島 與 環 礁 東 沙 環 礁 曾 被 譽 為 南 中 國 海 最 北 的 皇 冠, 素 有 珊 瑚 花 園 的 美 稱 在 1994 年 我 曾 前 往 東 沙 島 潛 水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東 沙 環 礁 內 的 珊 瑚 生 長 十 分 繁 茂, 尤 其 在 東 沙 島 北 面 和 東 面 測 站 的 珊 瑚 覆 蓋 率 可 達 80~90%, 是 世 界 上 最 美 麗 的 珊 瑚 花 園 之 一 其 綿 延 茂 密 的 珊 瑚 群 體 與 多 采 多 姿 的 珊 瑚 礁 生 物, 形 成 華 麗 的 水 晶 宮, 絕 對 是 世 界 級 的 海 底 景 觀 自 從 1998 年 一 再 傳 出 東 沙 海 域 的 珊 瑚 大 量 白 化 死 亡, 發 生 原 因 一 直 到 2002 年 我 才 調 查 出 是 在 1998 年 聖 嬰 現 象 造 成 海 水 溫 度 上 升 所 致 過 去 大 陸 和 香 港 漁 船 非 法 的 撈 捕 行 為 非 常 嚴 重, 尤 其 是 大 量 毒 電 炸 所 造 成 的 破 壞 到 處 可 見 東 沙 島 是 南 中 國 海 諸 多 島 礁 中 位 處 在 最 北 的 島 嶼, 從 飛 機 上 鳥 瞰 東 沙 環 礁 所 環 抱 的 內 海, 海 水 清 澈 見 底, 露 出 水 面 的 礁 盤 非 常 壯 觀 東 沙 內 海 是 一 個 大 潟 湖, 總 面 積 達 3 百 多 平 方 公 里, 比 台 北 市 276 平 方 公 里 的 面 積 還 大 東 沙 島 位 於 東 沙 環 礁 的 西 側, 面 積 約 1.74 平 方 公 里 ; 東 西 長 約 2800 公 尺, 南 北 寬 約 865 公 尺 整 個 環 礁 東 西 長 約 24 公 里, 南 北 寬 約 22 公 里, 所 環 抱 的 大 潟 湖 水 深 約 0.6~18 公 尺, 平 均 水 深 約 5 公 尺, 其 中 散 佈 許 多 珊 瑚 淺 礁, 大 退 潮 時 可 露 出 水 面, 特 別 是 東 沙 島 南 北 兩 側 各 有 水 道, 目 前 是 漁 船 進 入 潟 湖 到 東 沙 島 的 唯 一 通 道 環 礁 內 外 也 有 不 少 漁 船 沈 沒, 形 成 另 類 景 觀 根 據 2011 年 海 洋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委 託 台 灣 珊 瑚 礁 學 會 由 本 人 所 組 成 團 隊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東 沙 環 礁 27 處 潛 水 調 查 測 站 的 生 態 現 況 比 往 年 較 好 在 珊 瑚 種 類 累 計 有 286 種, 就 珊 瑚 覆 蓋 率 而 言, 以 外 環 礁 南 南 東 方 測 站 最 高, 珊 瑚 群 聚 的 活 珊 瑚 覆 蓋 率 達 92.5%; 環 礁 內 部 潟 湖 區 的 珊 瑚 覆 蓋 率 呈 較 大 幅 的 空 間 變 異 (5.5%~80.0%), 顯 示 區 域 性 的 環 境 因 子 對 珊 瑚 群 聚 的 影 響 甚 大, 比 較 2003 年 在 潟 湖 區 珊 瑚 覆 蓋 率 只 有 0~2% 而 言, 已 呈 現 逐 年 恢 復 的 趨 勢 在 魚 類 種 類 累 計 有 679 種, 逐 年 隨 著 調 查 頻 度 增 加 而 增 加, 環 礁 內 外 及 島

24 邊 彼 此 間 的 魚 類 群 聚 有 明 顯 差 異, 與 近 年 來 的 調 查 結 果 相 同, 然 而 指 標 生 物 如 石 斑 魚 和 大 型 經 濟 性 魚 類, 仍 明 顯 承 受 了 較 大 的 漁 獵 壓 力, 並 未 逐 年 恢 復 過 去 在 潛 水 調 查 期 間, 常 見 許 多 大 陸 漁 船 在 東 沙 島 海 域 流 連 不 去, 海 底 也 處 處 可 見 珊 瑚 群 體 被 雷 管 炸 藥 炸 過 的 痕 跡, 足 可 證 明 越 界 漁 船 捕 撈 的 惡 質 行 徑 是 珊 瑚 礁 生 態 系 崩 毀 的 元 兇 之 一 近 年 來 海 巡 署 加 強 取 締 和 驅 離 已 見 到 成 效 2003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將 東 沙 島 海 域 劃 為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離 岸 三 海 浬 內 禁 止 進 行 各 種 漁 業 行 為 2007 年 行 政 院 核 定 東 沙 環 礁 國 家 公 園, 以 環 礁 外 圍 12 浬 劃 設 為 特 別 景 觀 區, 其 總 面 積 為 35 萬 多 公 頃, 其 面 積 超 過 前 6 座 國 家 公 園 之 總 和, 它 是 我 國 唯 一 的 珊 瑚 環 礁, 也 是 我 國 首 座 有 效 執 法 的 海 洋 保 護 區, 藉 由 水 產 銀 行 的 概 念, 讓 它 成 為 漁 業 永 續 的 指 標 與 希 望 之 所 在 太 平 島 太 平 島 是 南 沙 群 島 中 最 大 的 島 嶼, 東 西 長 約 1289 公 尺, 南 北 最 寬 處 為 366 公 尺, 最 窄 處 僅 150 公 尺, 面 積 約 0.49 平 方 公 里 它 是 南 海 鄭 和 群 礁 中 的 一 個 典 型 熱 帶 珊 瑚 礁 小 島 由 於 太 平 島 接 近 赤 道 無 風 帶, 屬 於 熱 帶 海 洋 性 氣 候, 故 一 年 四 季 並 無 明 顯 的 劃 分, 很 少 受 到 颱 風 侵 襲, 植 被 長 得 十 分 茂 密, 全 島 一 半 以 上 面 積 為 樹 高 超 過 10 公 尺 以 上 的 熱 帶 樹 林 所 覆 蓋 ; 其 由 109 種 植 物 所 形 成 的 茂 密 林 相, 為 南 沙 群 島 一 百 多 個 島 嶼 中 僅 見, 得 天 獨 厚, 並 且 擁 有 地 下 淡 水 水 源 海 域 資 源 調 查 已 知 珊 瑚 至 少 有 200 種 以 上, 魚 類 超 過 450 種 早 期 的 開 發 以 漁 業 資 源 和 鳥 糞 為 主 南 海 地 處 太 平 洋 和 印 度 洋 之 間, 從 古 至 今 一 直 是 海 上 航 線 的 必 經 之 處 南 沙 群 島 可 說 是 我 國 的 最 南 疆, 早 在 漢 武 帝 時 代 即 發 現 南 沙 和 西 沙, 並 有 漁 民 前 往 作 業, 在 島 上 臨 時 築 居 宋 元 時 期 命 名 為 千 里 長 沙 與 萬 里 石 塘 ; 明 清 時 期 將 其 列 入 廣 東 省 與 瓊 州 府 海 南 省 轄 下 可 惜 自 清 朝 後 由 於 朝 廷 對 海 上 之 發 展 採 閉 守 政 策, 國 力 式 微 後 遭 日 本 法 國 強 行 侵 入, 至 民 國 34 年 日 本 投 降, 政 府 才 派 兵 駐 守 東 沙 島 和 南 沙 群 島, 並 且 在 太 平 島 上 設 立 漁 民 服 務 站, 以 示 防 守 疆 土 的 決 心, 目 前 台 灣 有 實 質 掌 控 權 的 只 有 東 沙 島 和 南 沙 太 平 島 南 沙 群 島 均 屬 珊 瑚 礁 島, 太 平 島 也 不 例 外, 是 經 由 千 百 萬 年 來 珊 瑚 蟲 的 碳 酸 鈣 遺 骸 累 積 而 成 根 據 地 質 鑽 探, 發 現 太 平 島 地 下 的 珊 瑚 礁 岩 層 至 少 有 500 公 尺 厚, 顯 示 太 平 島 珊 瑚 礁 的 生 成 年 代 可 能 在 中 新 世 (530 萬 年 前 ), 在 最 有 利 的 海 洋 環 境 中 形 成 珊 瑚 礁 體 太 平 島 高 出 潮 面 約 2.8 公 尺, 四 周 為 環 形 的 珊 瑚 裙 礁 島 上 之 土 壤 均 為 珊 瑚 礁 風 化 所 形 成, 富 含 石 灰 質, 再 加 上 腐 敗 植 物 及 鳥 糞 之 堆 積, 呈 黑 褐 色, 極 為 肥 美, 因 此 島 上 的 植 物 相 生 長 十 分 良 好

25 宏 觀 的 藍 海 地 球 村 思 維 長 期 以 來 政 府 與 國 人 刻 意 地 忽 略 海 洋 領 土 主 權, 與 海 洋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的 重 要 性, 特 別 是 沒 有 藍 色 國 土 規 劃 的 宏 觀 和 遠 見, 讓 台 灣 在 海 洋 經 濟 開 發 落 後 數 十 年 尤 其 南 海 海 域 面 積 約 350 萬 平 方 公 里, 其 中 東 沙 環 礁 與 南 沙 群 島 可 說 是 世 界 上 最 珍 貴 且 生 物 多 樣 性 最 高 的 珊 瑚 礁 海 域, 卻 常 常 成 為 政 策 制 訂 的 孤 兒 如 今 這 兩 處 海 域 除 了 彈 丸 礁 之 外, 漁 業 資 源 長 期 被 過 度 採 捕 幾 至 耗 竭, 卻 未 曾 被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所 重 視 如 今 南 沙 群 島 二 百 多 個 島 嶼, 只 有 駐 守 太 平 島, 其 海 洋 生 態 的 調 查 研 究 十 分 貧 乏, 更 遑 論 有 任 何 實 質 經 營 的 政 策 為 建 立 國 人 維 護 南 海 主 權 共 識, 以 實 際 行 動 調 查 南 海 資 源, 保 護 這 塊 曾 經 是 璞 玉 的 大 海, 必 須 在 不 影 響 國 家 主 權 的 原 則 下, 組 成 地 域 的 科 研 合 作, 共 同 調 查 研 究 南 海 資 源 ; 尤 其 珊 瑚 保 育 事 務, 早 已 超 越 國 家 與 區 域 的 層 級, 成 為 全 球 性 海 洋 保 育 事 務 的 重 要 一 環 唯 有 在 我 國 政 府 體 制 下 成 立 權 責 統 一 的 海 洋 事 務 部, 才 有 可 能 與 環 南 中 國 海 與 太 平 洋 國 家 合 作, 共 同 推 動 南 沙 群 島 海 域 的 資 源 保 護 和 永 續 經 營 建 構 南 海 和 平 公 園 之 擬 議 - 永 續 的 南 海 綜 上 所 述, 可 以 歸 納 南 海 的 現 狀 就 是 表 面 已 有 擱 置 爭 議 的 共 識, 但 私 底 下 仍 是 各 自 較 勁 從 2002 年 11 月, 中 國 與 東 協 各 國 在 高 棉 的 金 邊 簽 署 了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同 意 在 南 海 問 題 爭 議 解 決 之 前, 各 方 承 諾 保 持 克 制, 不 採 取 使 爭 議 複 雜 化 和 擴 大 化 的 行 為, 並 本 著 合 作 與 諒 解 的 精 神, 尋 求 建 立 互 相 信 任 的 機 制, 包 括 開 展 海 洋 環 保, 搜 尋 與 救 援, 打 擊 國 際 犯 罪 等 合 作 擱 置 爭 議 乙 詞, 其 實 源 自 南 極 條 約, 南 極 在 20 世 紀 30 年 代 開 始 被 相 關 國 家 相 繼 瓜 分 為 其 領 地, 並 紛 紛 設 立 號 稱 研 究 站 的 基 地 多 達 50 處 以 上, 引 起 學 術 界 的 關 心 於 是 在 1958 年 的 國 際 地 理 年, 由 美 國 邀 請 阿 根 廷 等 12 個 國 家, 在 華 盛 頓 共 同 商 討 南 極 問 題, 經 過 60 多 次 談 判, 在 1959 年 12 月 3 日 簽 署 了 南 極 條 約, 並 於 1961 年 6 月 23 日 經 各 國 國 會 通 過 簽 署 生 效 南 極 條 約 最 大 成 就 是 將 南 極 的 使 用 限 於 和 平 與 科 學 研 究, 禁 止 在 南 極 進 行 軍 事 行 動, 並 且 擱 置 主 權 主 張 南 海 和 平 公 園 基 本 上 接 近 南 極 條 約 所 界 定 的 特 別 保 護 區, 它 一 方 面 承 續 擱 置 爭 議 即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的 共 識, 另 一 方 面 則 以 南 海 的 永 續 發 展 ( 或 稱 可 持 續 發 展 ) 來 替 代 共 同 開 發 永 續 發 展 是 21 世 紀 議 程 的 核 心 價 值, 也 是 全 體 人 類 有 尊 嚴 生 存 的 保 障, 永 續 發 展 不 反 對 合 作 開 發, 而 是 在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下 開 發 因 此, 台 灣 應 創 導 建 構 南 海 和 平 公 園, 與 相 關 各 國 協 商 研 討 協 定 或 議 定 書, 參 照 南 極 條 約 的 模 式, 由 相 關 國 家 或 地 區 成 立 機 制, 制 訂 各 種 行 為 規 範, 執 行 資 源 調 查 研 究, 並 監 控 各 項 開 發 行 為, 這 過 程 也 許 需 相 當 時 日, 需 要 各 方 捐 棄 狹 隘 的 主 張, 為 這 片 廣 大 的 海 域 環 境 做 出 歷 史 性

26 的 貢 獻! 南 海 和 平 公 園 如 果 成 立, 並 以 擱 置 主 權 爭 議, 謀 求 永 續 發 展 為 主 軸, 這 將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座 大 型 的 國 際 海 洋 資 源 保 護 區 (International Marine Park), 並 將 成 為 解 決 領 海 ( 土 ) 紛 爭 的 一 大 創 舉, 這 裡 不 會 有 戰 爭 衝 突, 大 多 數 的 島 嶼 也 不 必 派 軍 駐 守, 這 裡 不 舉 行 任 何 軍 事 演 習 不 准 打 靶 射 擊 砲 彈 或 飛 彈 炸 射 ; 共 同 合 作 進 行 資 源 調 查 及 學 術 研 究, 也 提 供 國 際 參 與 所 有 開 發 行 為 必 需 經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並 經 協 商 會 議 同 意, 捕 魚 方 面 有 季 節 與 捕 獲 量 的 限 制, 對 於 保 育 類 的 動 植 物, 瀕 危 的 海 洋 生 物 及 鯨 豚 類 則 予 以 保 護, 以 此 建 構 一 個 永 續 和 平 的 南 海

27 南 海 會 議 論 壇, 與 談 人 發 言 稿 楊 念 祖 103 年 9 月 1 日 今 天 受 邀 參 加 我 國 南 疆 資 料 展, 以 及 南 海 會 議, 備 感 榮 幸 同 時, 見 證 政 府 在 相 關 單 位 的 合 作 與 努 力 之 下, 由 內 政 部 綜 整 各 單 位 長 期 保 存 有 關 管 轄 和 經 營 南 海 的 文 件 與 檔 案 紀 錄, 陸 續 交 由 國 發 會 檔 案 局 永 久 保 存 與 公 開 展 示, 以 供 社 會 大 眾, 以 及 學 者 專 家 閱 讀 與 研 究, 更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公 民 教 育 與 領 土 主 權 意 識 的 建 構 過 程 唯 有 深 耕 與 證 據 說 話 的 主 權 領 土 意 識, 才 能 形 成 堅 固 的 國 家 民 族 的 共 識, 捍 衛 主 權 領 土 的 決 心 與 作 為 南 海 ( 西 方 所 付 予 的 正 式 名 稱 為 南 中 國 海 ), 位 於 我 國 大 陸 陸 地 的 東 南 方 海 域, 面 積 大 約 為 近 四 百 萬 平 方 公 里, 大 約 有 近 300 個 島, 礁, 灘, 適 合 人 類 長 期 居 住 與 經 營 發 展 的 島 嶼 非 常 少 千 百 年 來, 由 於 海 上 捕 魚, 貿 易, 行 經 南 海 時, 漁 民 或 貿 易 商 船 偶 經 這 些 島 嶼 暫 時 休 補, 並 無 長 期 佔 領 與 經 營 的 作 為 這 些 島 嶼 的 分 佈, 大 致 分 為 西 沙, 東 沙, 中 沙 與 南 沙 四 部 份 第 二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日 軍 南 進, 幾 乎 全 部 佔 領 了 可 以 駐 軍 與 活 動 的 島 嶼, 並 控 制 了 南 海, 以 利 日 軍 的 南 進 行 動 日 本 戰 敗 後, 放 棄 了 這 些 島 嶼 的 佔 領, 並 撤 出 駐 軍, 南 海 諸 島 遂 實 際 上 成 了 無 主 之 島 在 二 戰 之 後, 唯 一 對 於 南 海 施 以 關 注 並 進 行 實 質 的 勘 察, 命 名, 並 且 予 以 佔 領 與 管 轄 的 國 家, 就 是 中 華 民 國 與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我 國 政 府 訓 令 中 華 民 國 海 軍 於 1946,1947 年 多 次 巡 弋 南 海 勘 察, 進 行 海 域 測 繪, 島 礁 命 名, 並 完 成 勘 察 資 料, 交 由 內 政 部 於 1948 年 繪 製 南 疆 圖 示, 並 對 外 公 佈 這 是 我 國 南 疆 與 所 謂 南 海 11 段 線 的 由 來, 這 些 作 為, 都 有 文 件 與 檔 案 的 佐 證, 是 毫 無 爭 議 的 當 時, 在 南 海 週 邊 的 其 他 國 家, 尚 處 於 殖 民 佔 領 未 獨 立 的 狀 態 唯 有 中 華 民 國 在 戰 勝 日 本 之 後, 陸 續 接 收 這 些 日 本 放 棄 的 無 主 之 島 在 當 時 並 無 有 關 海 域 與 島 嶼 管 轄 的 國 際 法 存 在 之 下, 我 國 的 作 為, 毫 無 爭 議 可 言, 這 是 中 華 民 國 論 述 我 國 南 疆 的 重 要 法 理 基 礎 南 海 主 權 成 為 爭 議 的 問 題, 要 從 兩 方 面 來 看 第 一, 島 嶼 的 主 權 事 實, 要 具 有 長 期, 持 續 的 佔 領 與 經 營 管 理 的 事 實 第 二, 要 具 備 守 島 與 抗 拒 外 力 侵 犯 的 守 土 力 量 這 兩 項 條 件, 在 今 天 南 海 領 土 主 權 的 爭 議 上, 仍 然 是 最 重 要 的 條 件 唯 有 展 現 管 轄 與 經 營 的 實 力, 才 能 參 與 維 護 捍 衛 主 權 與 領 土 的 國 際 折 衝 較 為 遺 憾 的 是, 在 我 國 內 政 部 對 外 宣 示 南 疆 主 權 之 後, 中 華 民 國 陷 入 了 不 幸 的 內 戰, 政 府 為 了 剿 共, 無 力 於 南 海 諸 島 駐 軍 與 經 營 加 上 南 海 週 邊 各 殖 民 地 紛 紛 獨 立, 並 遂 行 國 家 力 量, 紛 佔 鄰 近 南 海 諸 島 礁 我 國 雖 提 出 抗 議, 但 無 實 力 奪

28 回 被 佔 領 的 島 礁, 加 上 政 府 失 去 大 陸, 播 遷 來 台, 並 持 續 為 了 保 衛 台 澎 金 馬, 抵 禦 中 共 對 我 軍 事 威 脅, 更 無 餘 力, 維 護 南 海 主 權 南 海 島 礁 持 續 受 到 中 共, 越 南, 菲 律 賓 與 馬 來 西 亞 的 佔 領 雖 然 中 華 民 國 海 軍 於 1966 年 再 次 巡 弋 南 海, 並 針 對 我 國 仍 據 有 的 島 礁 立 碑, 擦 旗, 駐 軍 這 就 是 今 天 我 國 仍 據 有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來 龍 去 脈, 這 前 後 已 有 62 年 的 歷 史 雖 然 我 國 在 2002 年 由 立 法 院 決 議, 以 海 巡 署 接 替 國 軍 陸 戰 隊 駐 守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防 務, 並 執 行 太 平 島 附 近 的 海 域 巡 防 的 司 法 執 法 任 務 但 是 這 並 不 代 表 國 軍 退 出 太 平 島, 也 不 代 表 我 國 軍 事 力 量 不 及 於 守 護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基 本 責 任 與 任 務 這 一 點, 政 府 必 須 對 國 人 與 國 際 做 明 確 與 充 分 的 說 明, 否 則 會 鼓 勵 南 海 週 邊 國 家, 或 者 國 際 強 權 勢 力, 以 似 是 而 非 的 理 由, 或 判 斷 我 國 弱 化 的 衛 疆 守 土 實 力, 企 圖 染 指 太 平 島, 這 就 會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國 家 危 機 雖 然 在 地 理 位 置 上, 南 沙 太 平 島 距 我 國 台 灣 約 1800 公 里, 對 我 國 從 台 灣 以 軍 力 投 射 南 沙 太 平 島, 實 有 其 限 制 性 與 挑 戰 性, 但 是 觀 諸 週 邊 各 國 近 年 來 不 斷 虎 視 耽 耽, 企 圖 染 指 南 海 的 意 圖, 並 且 在 國 際 強 權 勢 力 的 鼓 動 之 下, 不 斷 增 加 國 防 預 算, 擴 建 海 空 軍 力 量, 並 有 意 無 意 的 進 行 試 探 我 國 的 意 圖 與 決 心, 這 些 圖 謀 作 為, 應 該 要 喚 起 政 府 的 警 覺 與 國 民 的 意 識, 如 果 我 們 持 續 讓 週 遭 勢 力 解 讀 我 國 缺 乏 決 心 守 護 與 經 營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企 圖 心, 未 來 太 平 島 的 安 危, 實 在 令 人 堪 憂 我 們 要 呼 籲 政 府 與 國 人, 在 鼓 勵 國 民 認 識 與 守 護 我 國 南 疆 的 意 識 同 時, 必 須 要 有 積 極 的 規 劃 與 作 為, 並 且 提 供 相 應 的 有 效 資 源, 展 現 我 國 管 轄 與 經 營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實 力 與 決 心 全 世 界 如 今 都 在 關 心 與 注 意 我 國 對 南 海 與 太 平 島 的 一 舉 一 動, 也 可 以 說 我 國 對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意 圖 決 心 與 作 為, 將 會 牽 動 南 海 地 區 各 國 勢 力 的 地 緣 戰 略 激 盪 和 國 際 折 衝 我 國 維 護 太 平 島 主 權 的 展 現, 如 今 可 說 是 已 經 站 在 南 海 風 雲 的 浪 頭, 引 領 這 個 地 區 的 國 際 戰 略 形 勢 的 變 化

29 我 國 南 疆 領 土 的 確 立 : 從 石 塘 長 沙 到 四 沙 群 島 湯 熙 勇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一 石 塘 與 長 沙 南 中 國 海 ( 以 下 簡 稱 南 海 ) 位 於 中 國 南 邊, 古 稱 漲 海 自 漢 代 以 來, 南 海 一 直 是 華 船 航 行 與 華 人 捕 漁 的 場 域 ;19 世 紀 以 前, 華 人 絡 繹 不 絕 於 此 一 有 絲 綢 或 陶 瓷 美 譽 之 海 路 南 海 中 的 各 島 礁 及 暗 沙, 雖 然 是 船 難 發 生 的 因 素 之 一, 亦 可 作 為 船 隻 航 行 辨 識 方 位 之 用 20 世 紀 前, 對 南 海 諸 島 嶼, 中 國 古 籍 載 為 珊 瑚 洲 或 盤 石 磁 石 等, 雖 有 島 嶼 名 稱, 也 只 是 依 據 其 特 性 或 某 一 地 區 民 眾 約 定 成 俗 的 稱 呼, 如 南 澳 氣 長 砂 ( 長 沙 ), 石 塘 等, 或 以 島 嶼 的 特 性 來 稱 呼, 如 南 澳 氣 為 東 沙 島, 但 無 島 嶼 或 礁 岩 數 量 南 海 諸 島 的 地 形 險 要, 曾 為 海 盜 藏 匿 處, 為 了 維 持 海 上 航 貿 秩 序 與 安 全, 中 華 帝 國 統 治 下 的 福 建 或 廣 東 水 師, 亦 曾 入 海 偵 巡 海 盜 繪 製 沿 海 海 防 圖 年 間 康 熙 年, 廣 東 水 師 副 將 吳 陞 曾 親 自 率 領 水 師 船 隻, 自 瓊 崖 出 發, 經 文 昌 縣 出 外 海, 巡 視 範 圍 達 三 千 里, 經 過 七 洋 洲 及 四 更 沙 等 島 嶼, 惟 卻 無 對 島 礁 給 予 特 定 的 名 稱, 對 南 海 諸 島 的 認 識 仍 然 有 限, 有 心 者 經 過 長 時 間 的 努 力, 參 考 漁 民 的 更 路 簿 及 水 手 的 航 行 經 驗, 逐 漸 累 積 出 南 海 諸 島 的 地 理 及 水 文 知 識 簡 要 說 來,20 世 紀 前, 包 括 地 方 志 書 或 個 別 的 航 海 著 作, 習 以 長 砂 石 塘 等 來 統 稱 今 日 之 東 沙 西 沙 及 南 沙 群 島 二 Prata Paracel Islands 及 Spratly 16 世 紀 起, 因 為 歐 洲 人 的 探 險 活 動, 啟 動 了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來 臨, 掀 起 了 全 球 航 運 與 貿 易 的 交 流 葡 萄 牙 荷 蘭 及 西 班 牙 的 船 隻, 陸 續 從 印 度 洋 或 太 平 洋 進 入 南 海, 記 錄 了 南 海 諸 島 位 置 及 最 佳 航 行 方 式 葡 萄 牙 人 於 1509 年 登 陸 馬 六 甲, 1513 年 抵 達 中 國 東 南 沿 岸, 並 持 續 航 行 至 日 本, 建 立 了 對 南 海 的 初 步 認 識 荷 蘭 人 及 西 班 牙 人 亦 是 如 此, 船 隻 航 行 於 南 海, 基 於 航 行 安 全 與 航 線 建 立 的 需 要, 有 必 要 對 南 海 諸 島 建 立 基 本 的 瞭 解 約 於 1537 年, 加 斯 帕 爾. 維 加 斯 (Gaspar Viegas) 繪 製 的 馬 來 西 亞 暹 羅 中 國 沿 海 分 圖 中, 已 顯 示 出 西 沙 群 島 的 樣 貌 與 位 置 1 又 如 1654 年 6 月 22 日, 荷 蘭 船 Uytrecht 號 在 荷 在 Pratas 發 生 船 1 紀 念 葡 萄 牙 發 現 事 業 澳 門 地 區 委 員 會 (Comissão Territorial de Macau para as Comemorações dos Descobrementos Portugueses) 編, 澳 門 : 從 地 圖 繪 製 看 東 西 方 交 匯 (Macau, cartografia do encontro ocidente-oriente) (Macau : Fundação Oriente,1994), 頁 湯 熙 勇, 東 沙 島 名 稱 的 來 源 與 地 圖 繪 製, 發 表 於 交 通 大 學,

30 難 因而由該船 Uytrecht 號上之高級舵手 Fem Thijssen van Hoorn 繪製成東沙 島及其四周的礁岩圖 戒指形狀為 Pratas 環礁 藉以提高船隻航行的警覺心2 此應為目前留下之最早東沙島形狀圖 西班牙人因為航線與荷蘭等不同 留下了 對東沙島及靠近菲律賓之南海部份島礁的名稱 德國人曾於西沙群島水域進行探勘 如 1883 年德國軍官奉德國政府之命在 西沙群島林肯島從事觀察 並為西沙諸島取名 英國取得新加坡後 英船與荷蘭 等船爭雄於南海 因南海諸島之水文複雜 成為船隻發生意外的肇因 釐清南海 諸島的位置來降低海難 透過歐洲人繪製的海圖 南海諸島方位進入世界的地理 知識系統 包括 Pratas Islands Paracel Islands 及 Spratly Islands 這一些地圖 搭 配南海部份島嶼的調查記錄 記載了華人在南海諸島捕魚及抓鳥等活動 1907 年起 中國與歐洲建立的南海諸島地理系統 方正式走入相互參考與 運用的階段 最著名的例子之一 為 1907 年 日本人非法侵入東沙島 清兩廣 總督張人駿以英國人 The China Sea Directory 的記載 該書記載蒲拉他士島(今東 沙島) 中國至此圍漁 已有所年 再輔以中國古籍的記載 證明華人早於 1907 年前即在東沙島生活及活動 成功地維護了中國在東沙島的主權 也將東沙島名 稱與 the Pratas Islands 之名作中西結合 雖然 the Pratas Islands 已經具有環礁的 意涵 中國仍以東沙島為主 The China Sea Directory 一書 清末陳壽彭翻譯成 中 國江海險要圖誌 三 西沙群島島嶼命名 經過日本人強占東沙島事件之影響 廣東水師提督李準率領吳敬榮水師人員 及測量員等人於 1909 年 5 月自廣州出海 至西沙羣島進行實地調查 經香港返 回 李準在 巡海記 中 述明他巡視西沙羣島的 15 個島嶼 並為 15 個島嶼命 名 蓋出門已將一月矣 將經過情形一一為安帥述之 安帥驚喜欲狂 以為從 此我之海圖 又增入此西沙十五島也 3 西沙羣島則 共有十五處 內分西七 島 東八島 東沙及西沙歸屬廣東省崖縣管理 4惟西沙羣島之 15 島嶼名稱採 用前述之陳壽彭翻譯的 中國江海險要圖誌 此外 廣東關心東沙及西沙之不 著名作者 以前述德國人的研究為基礎 撰寫成 廣東西沙群島誌 5 雖然 the 荷蘭快脡 Uytrecht 號於 Pratas 觸礁失事 船上人員登東沙島上 以鳥肉及海龜肉等維生 高級 舵手 Fem Thijssen van Hoorn 等人搭小船向外求救 臺灣熱蘭遮城堡官員派船至東沙島 8 月 25 日 遇難人員終於安抵臺灣 江樹生譯註 熱蘭遮城日誌Ⅲ-E 臺南 臺南市政府 民 國 92 年 12 月 頁 李準巡海記 國聞周報 第 10 卷 33 期 1933 年 8 月 頁 1-8 此外 李準編 廣東水 師國防要塞圖說 1910 年印 轉引自林金枝 吳鳳斌 祖國的南疆 南海諸島 上海 人 民出版社 1988 年 頁 廣東民政廳編印 廣東全省地方紀要 第三冊 廣州 廣東民政廳 民國 23 年 12 月 頁 Great Britain Hydrographic Department, China Sea Pilot, London : Hydrographic Office, Admiralty, 頁 108 不著撰者 中國調查錄 廣東西沙羣島誌 東方雜誌 第七年第六期

31 Paracel Islands 與 西 沙 羣 島 兩 者 含 括 的 島 礁 範 圍 不 同, 惟 the Paracel Islands 成 為 西 沙 羣 島 的 西 文 名 稱 民 國 以 後, 隸 屬 北 京 政 府 的 海 軍 部, 控 管 東 沙 及 西 沙 群 島, 惟 對 實 質 地 開 發 工 作 卻 力 有 未 逮 1926 年 1 月, 廣 東 省 陸 地 測 量 局 推 動 廣 東 全 省 五 萬 分 一 測 量 計 劃, 該 局 自 於 1926 年 至 1936 年 繪 製 完 成 ( 廣 東 全 省 五 萬 分 一 十 年 迅 速 測 量 計 劃 ), 其 中 包 括 東 沙 島 與 西 沙 群 島 四 四 沙 群 島 的 形 成 與 最 南 島 嶼 的 確 立 1930 年 12 月, 為 籌 建 西 沙 島 無 線 電 觀 象 台, 海 軍 部 海 岸 巡 防 處 處 長 吳 振 南 延 請 建 築 專 家 搭 乘 海 軍 艦 艇 前 往 西 沙 島 勘 察, 海 軍 提 出 東 沙 西 沙 南 沙 三 島 情 形 說 明 書, 將 南 海 諸 島 依 地 理 位 置 分 為 東 沙 島 西 沙 羣 島 及 南 沙 島 等 三 個 群 島 ( 圖 ) 東 沙 島 與 西 沙 群 島 的 地 理 位 置 及 島 上 相 關 設 施, 已 為 我 國 政 府 所 熟 知 至 於 南 沙 島 的 情 形, 海 岸 巡 防 處 特 別 述 明, ( 南 沙 島 ) 在 航 海 各 書 通 稱 為 密 克 勒 司 費 灘 (Maclesfiled Bank), 經 英 輪 密 克 勒 司 費 (Maclesfiled) 號, 於 西 曆 1707 年 發 覺, 亦 為 我 國 之 領 土, 於 1892 年 至 1893 年, 由 英 海 軍 Penguin 艦 及 Egeria 艦 前 往 作 局 部 測 量, 此 段 描 述 密 克 勒 司 費 灘 的 情 況, 海 岸 巡 防 處 引 自 China Sea Pilot 一 書 6, 再 補 充 密 克 勒 司 費 灘 的 戰 略 地 理 位 置 及 該 處 的 觀 察 資 料 廣 東 省 陸 地 測 量 局 於 1937 年 9 月, 繪 成 ( 南 海 團 沙 群 島 地 形 圖 ) 1932 年, 法 國 意 圖 占 領 西 沙 羣 島 及 1933 年 法 國 宣 布 占 領 南 海 九 小 島 嶼 事 件 後, 為 維 護 南 海 諸 島 嶼 主 權 及 資 源 運 用, 我 國 開 始 整 理 南 海 諸 島 嶼 名 稱 1933 年 6 月 7 日,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海 軍 部 及 參 謀 本 部 蒙 藏 委 員 會 等 政 府 機 構 派 員 組 成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正 式 成 立 7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定 中 國 南 海 各 島 嶼 華 英 島 名 稱,1935 年 正 月, 刊 登 於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會 刊 8 我 國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將 南 海 諸 島 嶼 正 式 劃 分 為 東 沙 西 沙 等 四 群 島, 編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四 沙 群 島 體 系, 確 立 曾 母 灘 James shoal 為 我 國 南 疆 之 最 南 島 嶼 1930 年 代, 法 國 及 日 本 爭 先 恐 後 地 占 領 南 海 諸 島 之 際,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的 作 為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涵 1936 年, 由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綜 藝 地 圖 中, 載 附 中 國 南 海 各 島 嶼 圖 年, 白 眉 初 重 編 中 華 民 國 建 設 新 圖, 增 加 了 海 疆 南 展 後 之 中 國 全 圖, 標 明 東 沙 羣 島 西 沙 群 島 南 沙 群 島 團 沙 群 島 均 屬 我 國 版 圖, 明 確 劃 出 北 緯 四 度 之 曾 母 灘, 為 我 國 南 海 諸 島 之 最 南 端 至 1937 年 9 月, 宣 統 2 年 6 月, 頁 Great Britain Hydrographic Department, China Sea Pilot, London : Hydrographic Office, Admiralty, , 頁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編,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會 刊 第 一 期,1935 年 正 月, 頁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編,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會 刊 第 一 期,1935 年 正 月, 頁 61 9 韓 振 華 主 編, 我 國 南 海 諸 島 史 料 匯 編, 北 京 : 東 方 出 版 社,1988 年, 頁

32 中 華 民 國 建 設 新 圖 再 版 時, 海 疆 南 展 後 之 中 國 全 圖 並 無 作 更 改 年 9 月, 蘇 甲 榮 編 輯 中 華 省 市 地 方 新 圖, 加 入 中 國 南 海 各 島 嶼 圖, 亦 明 列 東 沙 島 西 沙 群 島 南 沙 群 島 及 團 沙 群 島 等 11 五 四 沙 群 島 名 稱 的 調 整 1946 年 9 月 19 日, 行 政 院 要 求 內 政 部 召 集 外 交 國 防 等 會 商 我 國 接 收 南 海 諸 島 的 辦 法 時, 內 政 部 提 出 南 海 諸 島 譯 名 草 案 乙 份 及 南 海 諸 島 位 置 略 圖 該 會 決 議 依 照 內 政 部 繪 製 之 南 海 諸 島 位 置 略 圖 所 示 範 圍, 為 我 國 接 收 南 海 諸 島 的 範 圍 至 於 南 海 各 島 礁 灘 沙 名 稱, 暫 照 西 圖 譯 名, 由 ( 內 政 ) 部 製 為 詳 圖, 備 供 依 據, 接 收 後, 由 部 重 予 擬 定 名 稱 公 布 週 知 同 年 9 月 25 日, 內 政 部 召 開 協 助 接 收 南 海 諸 島 會 議, 內 政 部 提 出 中 華 民 國 領 南 海 諸 島 位 置 略 圖, 列 出 南 海 諸 島 位 置, 並 載 八 條 斷 續 線 所 形 成 之 U 形 線, 這 是 呈 現 U 形 線 之 我 國 第 一 幅 地 圖 內 政 部 附 上 修 正 後 之 南 海 諸 島 名 稱 一 覽 表, 其 內 容 較 之 前 述 南 海 諸 島 譯 名 草 案, 則 更 為 完 整, 包 括 將 南 海 諸 島 分 為 東 沙 西 沙 中 沙 及 南 沙 等 四 沙 群 島, 島 嶼 數 目 增 多, 每 一 島 礁 名 稱 都 以 中 英 文 並 列 1946 年 10 月 12 日, 行 政 院 同 意 依 照 內 政 部 擬 製 之 中 華 民 國 領 南 海 諸 島 位 置 略 圖, 做 為 我 國 接 收 南 海 諸 島 之 範 圍 與 依 據 1946 年, 內 政 部 提 出 島 嶼 數 量 更 充 實 的 南 海 諸 島 位 置 圖, 再 次 宣 示 四 沙 群 島 主 權 為 我 國 所 擁 有, 並 在 我 國 與 越 南 及 菲 律 賓 的 海 域 中 間, 以 U 形 線 清 楚 地 勾 勒 出 我 國 的 海 疆 範 圍, 南 沙 群 島 為 我 國 南 疆 的 南 部, 最 南 邊 的 是 曾 母 灘 我 國 接 收 南 沙 及 西 沙 諸 島 時, 內 政 部 方 域 司 參 考 英 國 及 日 本 繪 製 的 島 嶼 位 置, 擴 大 南 海 各 島 嶼 名 稱 的 範 圍, 除 了 維 持 原 有 的 島 嶼 名 稱 外, 並 以 接 收 之 海 軍 船 艦 名 稱 命 名, 例 如 武 德 島 改 為 永 興 島 長 島 改 為 太 平 島, 還 刻 置 石 碑 ; 並 將 團 沙 群 島, 改 成 今 日 之 南 沙 群 島, 減 少 往 昔 以 英 國 等 所 定 名 稱 的 缺 失 12 此 次 為 南 海 各 島 嶼 訂 名 稱 之 數 量 共 132 個, 包 括 東 沙 島 (3) 西 沙 群 島 (31) 中 沙 群 島 (22) 南 沙 群 島 (105) 等 161 個 島 嶼 圖, 比 1935 年 訂 名 的 132 個, 多 了 29 個 島 嶼 白 眉 初 編 著, 中 華 民 國 建 設 新 圖, 北 平 : 建 設 圖 書 館,1936 年 ; 轉 引 自 韓 振 華 主 編, 我 國 南 海 諸 島 史 料 匯 鞭 北 京 : 東 方 出 版 社,1988 年 7 月, 頁 360 蘇 甲 榮 編, 中 華 省 市 地 方 新 圖, 上 海 : 日 新 輿 地 學 社,1937 年 9 月 震 明,( 書 評 : 南 海 諸 島 地 理 誌 略 ), 地 理 之 友, 中 華 地 理 教 育 研 究 學 會 編, 新 中 輿 地 學 社 發 行, 第 一 卷 第 一 期, 民 國 37 年 3 月, 頁

33 六 結 論 20 世 紀 前, 我 國 歷 史 文 獻 記 載 南 海 諸 島 的 名 稱 為 南 澳 氣 石 塘 與 長 沙 等 20 世 紀 後, 依 據 諸 島 在 南 海 的 位 置 及 原 有 之 中 外 的 稱 呼, 統 整 成 東 沙 中 沙 西 沙 及 南 沙 等 四 沙 群 島 南 海 諸 島 名 稱 調 整 的 歷 史 過 程 分 為 四 期 : 一 是 1909 年, 東 沙 島 及 西 沙 群 島 名 稱 的 確 立 ; 二 為 1930 年 12 月, 為 籌 建 西 沙 島 無 線 電 觀 象 台, 海 軍 部 將 南 海 諸 島 依 地 理 位 置 分 為 東 沙 島 西 沙 羣 島 及 南 沙 島 等 三 個 群 島 三 為 1930 年 代 前 後, 我 國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公 布 東 沙 西 沙 南 沙 ( 今 之 中 沙 ) 及 團 沙 ( 今 之 南 沙 ) 等 四 沙 群 島 四 為 1947 年, 內 政 部 公 布 東 沙 中 沙 西 沙 及 南 沙 等 四 沙 群 島 與 U 形 線, 具 體 載 明 四 沙 群 島 的 經 緯 度 及 我 國 南 海 疆 界 範 圍 至 於 南 海 諸 島 的 名 稱, 除 了 來 自 於 我 國 與 英 國 所 用 的 名 稱, 亦 以 船 隻 及 個 人 之 名 字 稱 呼

34 從 東 亞 海 圖 發 展 的 歷 史 談 南 中 國 海 問 題 李 毓 中 南 海 問 題 在 今 日, 顯 然 是 個 越 來 越 引 發 人 們 注 意, 越 來 越 多 爭 議 的 議 題, 但 除 了 從 經 濟 考 量 國 際 法 或 是 戰 略 角 度 外, 我 們 還 能 從 甚 麼 角 度 來 理 解 南 海 問 題 呢? 或 許 從 歷 史 的 切 入 角 度,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更 多 的 思 考 國 內 有 關 南 中 國 海 的 歷 史 研 究, 陳 仲 玉 1 臧 正 華 陳 鴻 瑜 2 3 湯 熙 勇 等 教 授 已 有 豐 碩 的 研 究 成 果, 筆 者 因 留 學 西 班 牙 之 故, 對 於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歷 史 稍 有 涉 獵, 竊 以 為 可 以 從 東 亞 海 圖 的 發 展 來 談 南 中 國 海 的 問 題 4 在 討 論 東 亞 海 域 海 圖 史 發 展 前, 首 先 需 瞭 解 海 圖 (Sea Chart) 與 地 圖 (Map) 的 差 別, 究 竟 是 什 麼? 著 名 的 海 圖 史 研 究 者 John Blake 認 為 兩 者 主 要 的 差 異 在 於, 所 要 傳 達 資 訊 的 方 向 所 有 不 同, 海 圖 主 要 是 : 它 的 重 點 是 在 海 事 訊 息 的 呈 現, 如 深 度 海 岸 線 海 岬 潮 汐 以 及 海 床 的 特 質, 以 便 水 手 們 能 夠 從 海 上 尋 找 陸 地 海 圖, 要 具 備 三 種 不 同 環 境 情 況 的 資 訊 : 離 開 陸 地 的 視 線 跨 越 海 洋 或 廣 闊 的 大 海 ; 航 向 或 接 近 到 海 岸 ; 以 及 得 以 進 入 或 離 開 港 口, 下 錨 地 (anchorage) 或 船 泊 地 (roadstead) 5 也 因 此, 歐 洲 有 關 海 圖 的 歷 史, 可 以 追 溯 到 十 三 世 紀 較 常 在 地 中 海 為 義 大 利 人 使 用 的 港 口 航 線 海 圖 (portulan), 後 來 這 種 圖 也 廣 泛 地 被 葡 萄 牙 人 及 西 班 牙 人 所 使 用, 其 最 大 的 特 徵, 就 是 地 圖 上 布 滿 了 許 多 交 叉 的 直 線, 以 便 船 隻 航 行 時 辨 識 航 向 與 航 線 之 用 相 較 於 歐 洲 海 圖 的 發 展, 中 國 海 圖 的 發 展 亦 不 遑 多 讓, 早 在 明 永 樂 時 期 鄭 和 下 西 洋 時, 便 繪 有 許 多 東 南 亞 及 南 亞 的 海 圖, 也 就 是 著 名 的 鄭 和 航 海 圖, 該 圖 甚 至 註 有 石 星 石 塘 萬 里 石 塘 嶼 等 礁 石, 將 今 日 南 中 國 海 遍 布 暗 礁 的 西 沙 等 礁 島 繪 入 圖 中 只 是, 由 於 受 限 於 航 海 技 術 與 科 技 的 不 足, 無 法 定 出 確 實 的 精 緯 度, 因 此 在 真 正 的 海 洋 時 代 開 展 以 前, 人 們 對 於 海 洋 海 峽 或 島 嶼 的 瞭 解 仍 相 當 有 限, 因 此 在 海 圖 上 對 於 這 些 可 以 做 為 航 行 辨 識 之 用 的 海 峽 或 島 嶼 的 命 名, 仍 較 為 粗 略, 直 到 十 五 世 紀 大 航 海 時 代 開 展 後, 海 洋 及 大 島 嶼 的 名 稱, 才 逐 漸 地 出 現 在 海 圖 上, 1 陳 仲 玉, 東 沙 島 與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考 古 學 初 步 調 查, 中 研 院 歷 史 所 集 刊, 台 北, 中 研 院 歷 史 所,1997 年, 頁 陳 鴻 瑜, 早 期 南 海 航 路 與 島 礁 之 發 現,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報 ( 台 北,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系 ),39 期, 頁 湯 熙 勇, 東 沙 海 域 文 史 資 源 調 查 研 究 ( 台 北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2006) 4 李 毓 中, 從 臺 灣 的 鄰 島 到 鄰 國 : 古 地 圖 中 的 B atan( 巴 丹 ) 島 與 Bashe( 巴 士 ) 海 峽 名 稱 考, 歷 史 臺 灣 第 6 期 (2013, 10), 頁 John Blake, The Sea Chart: An Illustrated History of Nautical Maps and Navigational Charts(London: Conway Maritime Press, 2004), p

35 特 別 是 在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在 海 洋 上 的 冒 險 與 成 就, 海 圖 在 港 口 航 線 海 圖 的 繪 製 基 礎 上, 開 始 大 量 出 現 暗 礁 與 較 小 島 嶼 的 描 繪, 甚 至 很 多 海 岸 甚 至 海 域 的 水 深 資 料, 都 被 他 們 探 勘 後 繪 入 海 圖 中, 為 海 圖 的 繪 製 技 術 帶 來 驚 人 的 進 步, 已 經 具 備 現 代 海 圖 的 雛 型 而 十 八 世 紀 英 法 海 上 勢 力 的 崛 起 與 競 爭, 以 及 航 海 與 經 緯 度 測 量 技 術 的 日 益 進 步 與 精 準, 更 使 得 航 海 圖 (Nautical Chart) 以 及 山 形 水 勢 圖 (Navigational View) 的 發 展 與 製 作 愈 加 細 緻 配 合 上 歐 洲 各 國 在 世 界 各 洋 的 航 海 活 動 頻 繁, 使 得 原 本 沒 有 名 稱 的 海 峽 或 海 灣, 甚 至 本 不 太 需 要 命 名 的 小 島 嶼, 或 以 往 被 船 隻 視 為 惡 夢 或 魔 鬼 的 礁 石, 都 漸 漸 有 了 識 別 它 們 的 名 字 ; 但 是 受 限 於 當 時 火 砲 技 術, 岸 砲 射 程 (Cannon Shot) 僅 約 三 海 哩 ( 約 5.5 公 里 ) 之 故, 超 過 該 射 程 外 離 陸 地 三 海 哩 以 上 無 人 居 住 或 無 主 權 管 轄 的 小 島, 仍 多 是 做 為 航 海 指 標 或 避 險 之 用 臺 灣 周 邊 東 亞 ( 含 東 北 亞 與 東 南 亞 ) 海 域 的 海 峽 島 嶼 的 命 名, 其 知 識 體 系 的 建 構 與 海 洋 時 代 海 權 國 家 更 是 息 息 相 關, 除 自 古 以 來 生 活 在 周 遭 海 域 的 華 人 外, 十 六 世 紀 的 葡 萄 牙 人 西 班 牙 人, 十 七 世 紀 的 荷 蘭 人, 十 八 世 紀 的 英 國 人 及 法 國 人, 十 九 世 紀 的 日 本 人 及 美 國 人 都 曾 在 臺 灣 周 邊 海 域 航 行 與 探 勘, 連 帶 所 及 此 海 域 的 相 關 島 嶼 海 峽 的 命 名, 都 受 到 此 一 歷 史 變 遷 的 影 響, 相 對 於 其 它 海 域 島 嶼 或 海 峽 的 命 名 而 言, 顯 得 錯 綜 複 雜 許 多 但 總 的 來 說, 十 七 世 紀 以 前 的 葡 萄 牙 及 西 班 牙 有 關 東 亞 海 圖 的 製 作, 以 葡 萄 牙 人 的 貢 獻 較 大, 如 被 稱 為 福 爾 摩 沙 (Ilha Formosa) 島 的 臺 灣 島 被 稱 為 三 王 島 (Reis Magos) 的 釣 魚 嶼 以 及 許 多 作 為 航 海 指 標 的 陸 地 岬 角 等, 都 在 此 時 期 陸 續 被 繪 入 地 圖 中, 至 於 海 洋 或 海 灣 的 命 名, 則 較 為 少 見, 通 常 是 大 的 海 灣 如 孟 加 拉 海 灣 (Golfo de Bengala) 或 是 泛 指 中 國 沿 海 的 中 國 海 (Mar de la China) 等 6 ; 至 於 後 來 抵 達 菲 律 賓 的 西 班 牙 人, 因 受 限 於 他 們 與 葡 萄 牙 人 1494 年 所 簽 托 德 西 亞 斯 (Tordesilla) 條 約 1529 年 薩 拉 戈 莎 (Zaragoza) 條 約, 劃 分 彼 此 勢 力 範 圍, 因 此 其 具 體 的 成 果 主 要 是 集 中 在 菲 律 賓 群 島, 以 及 他 們 往 來 美 洲 與 亞 洲 所 經 之 南 太 平 洋 與 北 太 平 洋 的 小 島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的 到 來, 很 快 地 其 航 跡 與 探 勘 成 果 與 活 躍, 便 超 越 了 葡 西 百 年 的 基 礎, 不 僅 是 他 們 據 有 的 臺 灣 長 江 以 南 的 中 國 沿 海 南 中 國 海 以 及 中 南 半 島 海 岸 與 環 南 中 國 海 的 東 南 亞 島 嶼 群, 航 線 上 的 海 岬 島 嶼 以 及 海 岸 的 特 質 礁 石 水 深, 都 躍 然 繪 入 荷 蘭 人 的 海 圖 中 雖 然 這 時 期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也 開 始 在 東 亞 進 行 貿 易 與 探 勘, 但 受 限 於 他 們 在 東 亞 拓 展 的 不 如 荷 蘭 人 順 遂, 其 東 亞 海 域 地 理 知 識 及 地 圖 製 作 的 發 展, 亦 不 如 亦 盟 友 亦 敵 人 的 荷 蘭, 直 到 十 八 世 紀 起 此 一 情 況 才 有 逐 漸 的 轉 變 6 Thomas Suárez, Early Mapping of Southeast Asia(Hong Kong: Periplus Editions, 1999), 頁

36 隨 著 英 國 海 權 的 興 起,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再 度 往 東 亞 拓 展, 與 中 國 廣 州 貿 易 的 旺 盛, 加 上 當 時 英 國 人 與 法 國 人 在 南 太 平 洋 的 科 學 探 勘 上 的 競 爭, 如 著 名 的 海 軍 將 領 安 心 (George Anson) 在 1741 年 的 環 球 航 行, 與 七 年 戰 爭 ( ) 7 時 期 英 國 人 佔 領 馬 尼 拉, 從 西 班 牙 人 那 裡 搶 到 許 多 太 平 洋 的 海 圖 及 檔 案 等 8 再 加 上 後 來 如 著 名 詩 人 拜 倫 (George Gordon Byron) 的 祖 父 John Byron 於 1764 年 率 艦 探 勘 太 平 洋, 庫 克 (James Cook) 船 長 則 在 1768 年 至 1779 年 之 間 的 三 次 太 平 洋 探 勘, 更 使 得 英 國 在 東 亞 海 域 海 圖 知 識 的 建 構 掌 握 了 優 勢 另 一 方 面, 法 國 人 的 海 權 也 在 此 時 期 獲 得 很 大 的 成 長, 從 1767 年 起 Louis-Antoine de Bougainville 以 及 Jean-François de La Pérouse 亦 多 次 前 往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探 勘, 留 下 不 少 珍 貴 的 海 圖 資 料 9 後 來 因 法 國 大 革 命 與 拿 破 倫 的 興 起 與 敗 亡, 東 亞 海 域 的 海 權 及 海 圖 知 識 建 構 的 權 力, 終 成 為 英 國 人 一 國 獨 霸 的 局 面, 10 直 到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起 才 陸 續 有 美 國 德 國 及 日 本 的 加 入 也 因 為 這 一 個 特 別 的 歷 史 發 展, 台 灣 的 蘭 嶼 與 菲 律 賓 的 巴 丹 島 相 隔, 但 是 其 海 峽 卻 被 稱 為 巴 士 海 峽, 便 是 受 到 英 國 人 主 掌 近 代 以 來 海 洋 及 海 島 命 名 權 及 知 識 體 系 建 構 的 最 佳 寫 照 除 此 之 外, 海 圖 製 作 與 當 代 海 疆 劃 分 最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部 分, 便 是 島 嶼 或 海 峽 等 海 洋 地 理 空 間 的 命 名 問 題 因 為 由 那 個 國 家 命 名, 也 是 建 構 地 理 知 識 過 程 中 一 項 重 要 的 指 標, 更 攸 關 的 是 誰 掌 握 此 一 地 理 知 識 的 主 要 發 言 權, 11 甚 至 還 延 伸 到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主 權 意 義 也 因 此 近 年 來, 人 們 會 為 了 一 片 茫 茫 大 海 該 叫 什 麼 名 字 而 吵 論 不 休, 而 相 對 於 這 些 紛 擾, 臺 灣 島 內 對 於 臺 灣 島 東 方 的 海 域, 究 竟 是 太 平 洋 或 是 被 菲 律 賓 政 府 命 名 為 菲 律 賓 海, 顯 得 大 都 能 坦 然 接 受 近 年 來 兩 岸 與 菲 律 賓 越 南 等 國, 在 南 中 國 海 我 故 有 疆 土 西 沙 及 南 沙 群 島 之 間 的 衝 突 ( 事 實 上, 有 紛 爭 的 國 家 還 包 刮 了 印 尼 與 馬 來 西 亞 馬 來 西 亞 與 菲 律 賓 等 ), 亦 突 顯 出 我 們 該 如 何 從 歷 史 海 圖 來 瞭 解 南 中 國 海 島 嶼 命 名 的 過 程, 以 及 相 關 海 圖 與 海 疆 劃 定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也 就 是 透 過 研 究 臺 灣 周 邊 島 嶼 地 理 知 識 的 建 構 過 程, 來 理 解 南 海 各 國 海 疆 劃 定 的 歷 史 背 景 與 脈 絡, 以 作 為 未 來 相 關 海 疆 爭 議 時, 法 理 上 的 參 考 與 依 據 最 後, 筆 者 必 須 指 出, 當 前 的 東 南 亞 及 南 中 國 海 的 秩 序, 是 二 次 大 戰 後 7 有 關 七 年 戰 爭, 請 參 考 Luis Navarro García, Hispanoamérica en el siglo XVIII.(Sevilla: Universidad de Sevilla, 1991) 8 C. R. Boxer, Catalogue of Philippine Manuscripts in the Lilly Library(Bloomingon, Asian Studies Research Institute of Indiana University, 1968), p 有 關 歐 洲 各 國 在 太 平 洋 的 探 勘, 可 參 考 Étienne Taillemite 著, 桂 裕 芳 譯, 南 太 平 洋 征 旅 : 航 海 家 的 冒 險 樂 園 ( 臺 北 : 時 報 文 化,1995) 10 有 關 英 法 海 圖 的 發 展, 可 參 考 Thomas Suárez, Early Mapping of Southeast Asia(Hong Kong: Periplus Editions, 1999), 頁 翁 佳 音, 臺 灣 海 濱 的 地 名 : 地 名 學 視 野 中 的 十 六 七 世 紀 臺 灣 史 一 文, 亦 指 出 了 地 名 學 對 臺 灣 史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該 文 於 2012 年 6 月 20 日 發 表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第 四 屆 國 際 漢 學 會 議 臺 灣 史 研 究 專 題

37 的 產 物, 面 對 新 的 時 代 新 的 地 區 權 利 的 衝 突 與 平 衡, 最 好 的 理 解 辦 法, 是 從 大 航 海 時 代 葡 西 荷 英 等 西 方 勢 力 到 達 東 亞 前 的 歷 史, 來 討 論 東 南 亞 及 南 中 國 海 的 歷 史 以 及 相 關 的 海 疆 爭 議 問 題

38 從 海 人 草 的 開 發 考 察 我 國 東 沙 島 主 權 之 維 護 許 峰 源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研 究 員 一 前 言 民 國 六 至 八 年 代, 臺 灣 中 小 學 每 學 期 期 初, 學 校 會 發 給 學 童 每 人 一 片 黏 性 玻 璃 紙 片, 要 求 隔 日 清 晨 在 肛 門 貼 黏 後, 攜 至 學 校 檢 測 腸 道 是 否 寄 宿 蟯 蟲 蛔 蟲 幾 週 後, 病 童 會 接 獲 藥 包 服 用, 以 驅 除 體 內 的 寄 生 蟲 近 年 來, 民 眾 公 共 衛 生 觀 念 強 化, 學 校 衛 生 教 育 的 宣 導, 寄 生 蟲 不 再 是 困 擾 學 童 的 疫 疾 然 而, 早 期 民 眾 衛 生 觀 念 薄 弱 生 活 條 件 不 佳, 臺 灣 全 部 人 口 有 80% 以 上 苦 於 寄 生 蟲 的 嚴 重 威 脅 社 會 上, 流 行 吃 檳 榔 的 防 治 方 法, 卻 未 見 效 果 清 光 緒 21 年 (1895),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臺 灣 後, 鑒 於 地 方 環 境 惡 劣 傳 染 病 肆 虐, 起 而 防 治 鼠 疫 瘧 疾 等 疫 疾, 並 引 進 藥 物 抑 制 寄 生 蟲 當 時, 在 日 本 主 要 讓 患 者 服 用 煎 煮 過 的 海 人 草 湯 汁, 而 將 寄 宿 人 體 內 蛔 蟲 蟯 蟲 排 出 體 外 1 相 傳 幾 百 年 前 此 法 從 中 國 傳 入, 經 研 究 確 認 無 副 作 用 效 果 佳, 日 本 藥 商 便 開 發 以 海 人 草 成 分 的 製 劑 反 觀, 中 國 受 限 海 人 草 的 特 殊 氣 味, 且 未 能 克 服 煎 製 不 易 的 困 難, 採 用 其 他 傳 統 藥 方 抑 制 寄 生 蟲, 惟 效 力 未 能 彰 顯 ; 後 來, 引 進 西 方 驅 蟲 藥 劑, 卻 對 人 體 產 生 中 毒 的 副 作 用 2 海 人 草 屬 藻 類 紅 藻 門, 別 名 海 仁 草 鷓 鴣 菜, 附 著 低 潮 線 下 方 2 至 7 公 尺 之 岩 石 珊 瑚 礁 碎 塊 上 在 中 國 華 南 一 帶 臺 灣 琉 球 日 本 韓 國 附 近 海 域 可 常 見 到 海 人 草 其 中, 產 於 日 本 海 域 者 藻 體 短 小 多 沙 粒 與 泥 塊 附 著, 而 南 海 海 域 的 東 沙 島 蘊 藏 高 質 量 的 海 人 草, 也 引 起 日 人 的 覬 覦 3 日 本 殖 民 臺 灣 後, 賡 續 拓 展 南 海 勢 力, 占 領 東 沙 島, 開 發 磷 礦 開 採 海 人 草 待 清 政 府 掌 握 日 本 占 據 東 沙 島 訊 息 後, 主 張 主 權 歸 屬 中 國, 立 刻 透 過 外 交 斡 旋, 收 回 東 沙 島 主 權 未 久, 滿 清 覆 滅, 民 國 肇 建, 繼 起 的 北 京 政 府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如 何 維 護 東 沙 島 主 權, 是 否 正 視 海 人 草 的 開 發? 至 民 國 26 年, 日 本 發 動 盧 溝 橋 事 變 後, 直 接 占 領 東 沙 島 ; 至 34 年, 日 本 宣 布 投 降 結 束 戰 爭, 東 沙 島 主 權 重 歸 中 華 民 國 38 年, 中 華 民 國 被 迫 撤 退 至 臺 灣, 仍 堅 守 東 沙 島 主 權, 除 了 派 駐 軍 隊 之 外, 是 否 進 一 步 開 發 海 人 草? 二 十 世 紀 中 葉 以 降,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掀 起 島 嶼 主 權 歸 屬 爭 議, 激 起 高 昂 的 民 族 主 義, 引 發 武 力 衝 突 目 前, 中 華 民 國 擁 有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且 長 年 在 島 上 經 營 產 1 梁 瓈 尹, 老 藥 品 的 故 事 ( 臺 北 : 臺 灣 書 房,2009), 頁 沈 佐 明, 驅 蟲 劑 海 人 草, 中 國 水 產, 第 49 期 (1957 年 1 月 ), 頁 16 3 沈 佐 明, 驅 蟲 劑 海 人 草, 頁

39 業 活 動 然 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斷 透 過 各 種 場 合, 宣 稱 擁 有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不 符 實 情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 以 下, 簡 作 檔 案 管 理 局 ) 典 藏 之 國 家 檔 案, 不 乏 南 海 諸 島 檔 案 ; 4 本 文 即 以 國 家 檔 案 為 主, 輔 以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梳 理 近 百 年 來 我 國 經 營 東 沙 島 海 人 草 之 軌 跡, 藉 以 強 調 擁 有 東 沙 島 主 權 之 歷 史 事 實 二 清 季 東 沙 島 主 權 爭 議 清 光 緒 21 年 (1895), 日 本 據 有 臺 灣 後, 大 規 模 開 闢 港 灣, 計 畫 將 基 隆 港 建 設 成 臺 灣 與 日 本 聯 絡 的 門 戶 日 本 商 人 西 澤 吉 次 ( ) 赴 基 隆 從 事 代 理 淺 野 水 泥, 因 受 惠 港 口 的 建 設, 水 泥 需 求 量 大 增, 致 使 他 的 事 業 蒸 蒸 日 上, 後 來 成 為 淺 野 水 泥 在 臺 灣 的 總 代 理 商 與 此 同 時, 西 澤 跨 足 航 運 業, 擴 展 事 業 版 圖, 所 屬 船 隻 往 來 基 隆 橫 濱 高 雄 安 平 等 地, 汲 取 龐 大 商 業 利 益, 成 為 基 隆 具 影 響 力 的 實 業 家 光 緒 28 年 (1902), 西 澤 所 屬 商 船 由 神 戶 航 行 至 基 隆 途 中, 遭 遇 颱 風 而 漂 流 至 一 無 名 島, 船 員 們 搬 取 島 上 的 土 塊 以 增 加 船 身 重 量, 後 來 順 利 回 到 基 隆 西 澤 見 無 名 島 的 土 塊 非 比 尋 常, 經 過 化 驗 後 富 含 磷 質 無 名 島 即 東 沙 島, 磷 質 土 塊 的 發 現 遂 成 為 西 澤 開 發 東 沙 島 之 濫 觴 5 至 光 緒 33 年 6 月 30 日 (1907 年 8 月 8 日 ), 西 澤 完 成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後, 帶 領 150 名 工 人, 攜 帶 各 種 器 具, 從 基 隆 前 往 東 沙 島 ; 在 登 島 後, 立 即 拆 毀 中 國 漁 民 島 上 建 築 漁 船, 展 開 調 查 沿 岸 土 質 水 產 植 物, 興 建 房 舍, 挖 掘 水 井, 且 豎 立 約 70 公 尺 的 長 竿 高 掛 日 旗, 命 名 該 島 為 西 澤 島, 島 嶼 東 方 的 暗 礁 為 西 澤 礁 自 此 之 後, 西 澤 不 斷 在 基 隆 號 召 人 力, 前 往 東 沙 島 開 發, 運 回 大 量 磷 礦 魚 貝 玳 瑁 與 海 人 草 等 物 產 其 中, 海 人 草 是 日 本 杜 絕 寄 生 蟲 的 良 方, 殖 民 地 臺 灣 衛 生 環 境 差, 民 眾 為 寄 生 蟲 所 苦, 亟 需 海 人 草 藥 方 治 療, 因 此 開 採 海 人 草 實 有 利 可 圖 歷 經 一 年 有 餘, 東 沙 島 上 已 有 400 餘 人 進 行 產 業 開 發 活 動, 各 項 設 施 齊 全, 棧 橋 輕 便 鐵 道 便 利 運 輸, 棧 橋 與 事 務 所 間 的 電 話 線 以 為 聯 繫, 建 築 物 有 宿 舍 廚 房 餐 廳 倉 庫 等 十 餘 棟 6 由 上 述 可 見, 西 擇 在 東 沙 島 上 的 經 營 活 動, 已 經 具 有 規 模 西 澤 在 東 沙 島 活 動 的 消 息, 早 已 引 起 清 政 府 之 注 意 光 緒 33 年 9 月 (1907 年 10 月 ), 外 務 部 以 西 澤 私 自 據 有 東 沙 島, 在 島 上 建 造 房 舍 裝 運 貨 物, 請 兩 廣 總 督 張 人 駿 查 明 事 實 惟 外 務 部 指 示 的 經 緯 度 錯 誤, 延 遲 此 事 的 處 理 時 機 光 緒 34 年 初 (1908), 英 國 擬 在 東 沙 島 建 造 燈 塔, 鑒 於 中 國 漁 民 長 年 至 此 漁 獵, 探 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典 藏 南 海 島 嶼 檔 案 之 分 析, 可 參 見 馬 有 成, 中 華 民 國 對 南 海 諸 島 的 開 發 與 經 營 以 檔 案 管 理 局 管 有 之 檔 案 為 主 要 史 料, 檔 案 季 刊, 第 11 卷 第 3 期 (2012 年 9 月 ), 頁 山 下 太 郎, 東 沙 島 の 沿 革 ( 上 ), 臺 灣 時 報, 昭 和 14 年 11 月 號, 頁 楊 麗 祝, 領 土 主 權 及 其 開 發 經 營 以 中 日 東 沙 交 涉 為 例 ( ), 台 北 工 專 學 報, 第 26 卷 第 1 期 (1993 年 3 月 ), 頁 394 該 文 亦 收 於 高 市 文 獻, 第 6 卷 第 1-2 期 (1993 年 10 月 ), 頁 楊 麗 祝, 領 土 主 權 及 其 開 發 經 營 以 中 日 東 沙 交 涉 為 例 ( ), 頁

40 此 島 是 否 為 中 國 所 屬 ; 是 時, 日 本 駐 南 京 領 事 也 聲 稱, 西 澤 活 動 的 島 嶼 即 東 沙 島 7 這 兩 件 事, 引 起 清 政 府 對 東 沙 島 的 高 度 關 注 是 年, 廣 東 水 師 在 澳 門 附 近 海 域 發 現 日 本 商 船 二 辰 丸 欲 行 走 私, 經 登 船 盤 查 後, 以 挾 帶 大 量 軍 火 而 準 備 提 供 革 命 黨 勢 力, 立 刻 撤 下 日 旗, 扣 押 船 隻 軍 火, 是 為 二 辰 丸 事 件 日 本 以 撤 旗 有 辱 國 體 葡 萄 牙 認 為 船 隻 停 泊 非 中 國 領 海, 向 外 務 部 提 出 抗 議 之 後, 張 人 駿 幾 經 調 查 後, 確 認 船 隻 停 泊 處 乃 中 國 領 海, 以 杜 葡 萄 牙 口 實 ; 另 一 方 面, 外 務 部 妥 善 處 理 中 日 紛 爭, 雖 然 放 低 姿 態 歸 還 船 隻 備 款 購 買 軍 火, 也 讓 日 本 保 證 不 再 走 私 軍 火, 以 維 繫 中 國 社 會 秩 序 二 辰 丸 事 件 激 發 廣 東 民 眾 的 愛 國 心, 東 南 諸 省 更 掀 起 強 烈 的 抵 制 日 貨 風 潮, 8 迫 使 日 本 必 須 正 視 中 國 民 族 主 義 的 力 量 二 辰 丸 事 件 落 幕 後, 張 人 駿 立 即 與 葡 萄 牙 交 涉, 劃 定 澳 門 界 址 ; 另 一 方 面, 隨 時 注 意 日 本 動 態, 之 後 便 將 注 意 力 投 注 東 沙 島 主 權 爭 議 之 上 宣 統 元 年 (1909)2 月, 張 人 駿 電 呈 外 務 部, 確 認 西 澤 島 便 是 東 沙 島 外 務 部 為 求 慎 重, 令 南 洋 大 臣 派 飛 鷹 號 前 往 勘 察, 發 現 島 上 日 本 國 旗 飄 揚,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日 本 屬 民 與 各 類 開 採 設 備 甚 多 隨 後, 張 人 駿 再 派 海 關 巡 邏 艦 偕 同 飛 鷹 號 登 島 勘 查, 掌 握 實 際 狀 況 後, 隨 即 展 開 東 沙 島 主 權 交 涉 9 中 日 雙 方 從 歷 史 經 典 國 際 法 原 理 進 行 攻 防, 歷 經 一 年 有 餘, 由 繼 任 兩 廣 總 督 袁 樹 勳 與 日 本 駐 廣 州 代 理 領 事 瀨 川 淺 之 進 簽 訂 交 還 東 沙 島 條 款, 內 容 為 : 第 一, 清 政 府 以 廣 東 毫 銀 16 萬 元 購 買 西 澤 島 上 事 業, 包 括 2 間 洋 樓 6 間 房 屋 漁 船 8 艘 運 輸 鐵 道, 各 類 器 具, 以 及 磷 礦 一 批 第 二, 西 澤 先 前 在 東 沙 島 拆 毀 的 廟 宇 民 房 漁 船, 與 歷 年 磷 礦 漏 稅 款 項, 定 為 廣 東 毫 銀 3 萬 元, 應 如 數 賠 償 該 款 由 從 中 國 支 付 的 16 萬 元 中 扣 除 換 言 之, 中 國 實 支 西 澤 13 萬 元 第 三, 中 國 將 款 項 交 付 廣 東 日 本 領 事 後, 西 澤 必 須 將 東 沙 島 歸 還 中 國, 所 有 居 住 該 島 的 日 本 屬 民 一 律 離 去 10 其 後, 清 政 府 交 付 款 項 之 後, 廣 東 海 軍 人 員 立 即 驅 離 島 上 日 本 屬 民, 正 式 收 回 東 沙 島 7 楊 麗 祝, 領 土 主 權 及 其 開 發 經 營 以 中 日 東 沙 交 涉 為 例 ( ), 頁 許 峰 源,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爭 議 始 末,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第 22 期 (2009 年 12 月 ), 頁 廣 東 東 沙 島 紀 實, 東 方 雜 誌, 第 6 卷 第 4 期 (1909 年 ), 頁 檔 號 :00312/944/5090, 案 名 : 東 西 沙 群 島 開 發 案, 來 源 機 關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管 有 機 關 : 檔 案 管 理 局 鄭 資 約 編, 南 海 諸 島 地 理 志 略, 收 於 鄭 行 順 點 校, 南 海 諸 島 三 種 ( 海 口 : 海 南 出 版 社,2004), 頁 中 日 東 沙 島 主 權 的 交 涉 始 末, 可 參 見 湯 熙 勇, 論 年 中 國 與 日 本 對 東 沙 島 主 權 歸 屬 之 交 涉, 海 洋 文 化 學 刊, 第 12 期 (2012 年 6 月 ), 頁

41 圖 1: 前 清 粵 省 特 派 接 收 東 沙 島 之 官 員 檔 號 :0012/944/5090 案 名 : 東 西 沙 群 島 開 發 案 來 源 機 關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管 有 機 關 : 檔 案 管 理 局 清 政 府 透 過 外 交 交 涉, 與 日 本 和 平 處 理 東 沙 島 主 權 爭 議 原 本, 日 本 要 求 中 方 補 償 西 澤 的 數 額 龐 大, 經 張 人 駿 袁 樹 勛 先 後 斡 旋, 將 補 償 金 降 至 16 萬 元 另 外, 廣 東 當 局 要 求 西 澤 必 須 賠 償 毀 壞 島 上 中 國 漁 民 設 施, 以 強 化 清 政 府 擁 有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待 清 政 府 償 付 款 項, 驅 離 日 人 後, 設 立 管 理 東 沙 島 委 員 加 強 管 理, 任 命 候 補 知 府 蔡 康 為 委 員, 增 派 官 兵 駐 守 惟 東 沙 島 偏 遠 物 資 困 乏, 必 須 仰 賴 補 給 廣 東 省 經 常 派 遣 船 艦 運 載 糧 食 以 為 供 應, 這 些 船 艦 往 返 東 沙 島, 除 了 完 成 補 給 的 業 務 外, 也 兼 具 了 巡 視 東 沙 島 的 任 務, 以 實 際 的 行 動 捍 衛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11 三 日 人 違 法 開 採 海 人 草 清 政 府 接 收 東 沙 島 後, 規 定 各 省 漁 民 赴 島 嶼 捕 魚 前, 必 須 獲 得 廣 東 省 的 許 可 令 廣 東 省 也 為 此 擴 大 招 商, 積 極 開 發 東 沙 島 產 業 其 間, 蔡 康 擔 任 東 沙 島 管 理 委 員 時, 招 睞 工 匠 60 餘 人, 乘 廣 海 號 兵 艦 赴 東 沙 島 開 採 磷 礦 玳 瑁 螺 殼, 但 是 成 效 未 彰, 僅 開 採 3 個 月 就 宣 布 停 工 12 未 久, 滿 清 覆 滅, 民 國 肇 建, 繼 起 的 北 京 政 府 卻 陷 於 南 北 分 裂 軍 閥 割 據 的 狀 態, 甚 難 集 中 全 力 開 發 島 嶼, 致 使 日 商 悄 悄 登 臨 東 沙 島 開 採 海 人 草, 攫 取 海 洋 資 源 呂 一 燃 主 編, 中 國 近 代 邊 界 史, 下 冊 ( 成 都 : 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2007), 頁 1073 呂 一 燃 主 編, 中 國 近 代 邊 界 史, 頁

42 民 國 12 年, 香 港 總 商 會 透 過 英 國 駐 華 使 館, 聯 繫 北 京 政 府, 表 示 願 意 撥 款 協 助 東 沙 島 設 立 無 線 電 氣 象 觀 測 臺 北 京 政 府 考 量 後, 令 海 軍 部 偕 同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籌 畫 隔 年, 海 軍 部 派 員 搭 乘 英 國 艦 隊 前 往 東 沙 島 勘 查, 驚 見 日 本 及 臺 灣 漁 民 非 法 在 島 上 曬 製 螺 肉 曬 製 海 人 草 海 人 草 的 開 採 是 主 持 臺 灣 高 雄 海 產 商 會 的 石 丸 莊 助, 號 召 漁 民 於 每 年 2 月 至 6 月 赴 該 島 採 集 曝 曬 綑 裝 後, 將 成 品 運 回 臺 灣 販 售 13 隨 即, 外 交 部 聯 繫 日 本 政 府, 務 必 嚴 令 禁 止 該 國 屬 民 在 東 沙 島 進 行 非 法 活 動 14 年, 海 軍 部 人 員 再 度 登 上 東 沙 島, 強 力 驅 離 漁 民 之 後, 即 展 開 觀 測 臺 的 建 置 作 業 14 圖 2: 日 人 曬 海 花 之 狀 並 貨 倉 一 間 檔 號 :0012/944/5090 案 名 : 東 西 沙 群 島 開 發 案 來 源 機 關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管 有 機 關 : 檔 案 管 理 局 檔 號 : , 案 名 : 禁 止 日 人 在 東 西 沙 島 測 驗 捕 魚 並 採 集 鳥 糞 案, 來 源 機 關 : 外 交 部, 管 有 機 關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陳 茂 松, 東 沙 島 海 人 草 一 般 成 分 分 析, 中 國 水 產, 頁 10 檔 號 :0012/944/5090, 案 名 : 東 西 沙 群 島 開 發 案 ; 檔 號 :0013/927/5090, 案 名 : 東 沙 群 島 無 線 電 觀 象 臺 籌 建 案, 來 源 機 關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管 有 機 關 : 檔 案 管 理 局

43 圖 3: 綑 包 待 運 情 形 檔 號 :0012/944/5090 案 名 : 東 西 沙 群 島 開 發 案 來 源 機 關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管 有 機 關 : 檔 案 管 理 局 當 時, 日 本 煉 製 的 海 人 草 趨 蟲 藥 方 經 常 供 不 應 求, 除 了 在 日 本 臺 灣 銷 售 外, 也 銷 往 香 港 德 國 銷 售, 這 讓 許 多 不 法 商 人 趨 之 若 鶩 16 年 1 月, 廣 東 志 昌 行 向 海 軍 部 申 請 開 發 案, 獲 准 在 東 沙 島 開 採 海 人 草, 為 期 5 年, 後 來 卻 私 下 勾 結 日 商 松 下 嘉 一 郎, 透 過 共 同 經 營 以 牟 取 暴 利 廣 東 省 得 知 消 息 後, 為 了 防 堵 東 沙 島 主 權 受 到 侵 犯, 立 刻 請 海 軍 部 撤 銷 志 昌 行 的 開 採 執 照, 且 驅 逐 東 沙 島 上 的 日 籍 人 士, 以 維 繫 主 權 年, 國 民 政 府 完 成 北 伐, 統 一 全 國, 鼓 勵 商 民 向 廣 東 省 建 設 廳 申 請 東 沙 島 開 發 案 翌 年, 周 駿 烈 成 立 東 沙 島 駿 記 海 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獲 得 島 嶼 資 源 開 發 權, 惟 之 後 建 設 廳 察 覺 周 駿 烈 勾 結 日 商, 立 即 撤 銷 該 項 開 發 權, 轉 由 他 人 接 手 19 年, 建 設 廳 監 察 委 員 張 傑 山 率 眾 前 往 東 沙 島 勘 察, 發 現 周 駿 烈 雇 用 日 本 船 隻, 違 法 盜 採 海 人 草, 立 刻 禁 止 所 有 活 動, 且 扣 留 海 人 草 1,200 袋 是 時, 東 沙 島 的 產 業 雖 由 中 國 承 辦 商 人 經 營, 但 是 日 人 盜 採 海 人 草 仍 時 有 所 聞, 此 乃 日 本 政 府 在 臺 灣 組 織 海 人 草 生 產 組 合, 獎 勵 漁 民 前 往 東 沙 島 開 採, 完 全 漠 視 中 國 的 主 權 儘 管 廣 東 省 政 府 多 次 向 日 本 駐 廣 州 領 事 抗 議 不 得 違 法 在 東 沙 島 開 採 海 人 草, 但 是 領 事 堅 稱 採 集 之 地 距 東 沙 島 海 岸 10 浬 以 上, 是 屬 於 公 海 的 範 疇, 以 此 作 為 搪 塞 的 藉 口, 始 終 毋 願 解 決 問 題 呂 一 燃, 近 代 中 國 政 府 和 人 民 維 護 南 海 諸 島 主 權 概 論, 近 代 史 研 究,1997 年 第 3 期 ( 北 京, 1997 年 9 月 ), 頁 15 楊 麗 祝, 領 土 主 權 及 其 開 發 經 營 以 中 日 東 沙 交 涉 為 例 ( ), 頁

44 廣 東 省 為 了 抑 制 日 本 商 民 非 法 行 為, 加 強 海 上 軍 事 巡 守 行 動, 冀 望 藉 此 嚇 阻 日 本 船 隻 20 年 4 月, 日 船 長 期 丸 日 向 丸 笑 寶 丸 松 竹 丸 齊 赴 東 沙 島 盜 採 海 人 草, 就 在 動 身 離 去 之 際, 遭 到 廣 東 海 軍 圍 捕, 爆 發 海 上 衝 突 後 來, 松 竹 丸 設 法 逃 離 之 際, 卻 不 慎 觸 礁 擱 淺, 遭 廣 東 海 軍 扣 留 日 本 態 度 強 硬, 不 承 認 盜 採 行 為, 要 求 廣 東 歸 還 船 隻, 甚 至 更 允 許 所 屬 商 船 配 置 槍 支 彈 藥, 攻 擊 廣 東 巡 守 的 船 隻 與 人 員 17 在 日 本 政 府 支 持 下, 日 籍 船 隻 強 行 開 採 海 人 草, 根 據 表 一 : 臺 灣 省 水 產 試 驗 所 調 查 東 沙 島 海 人 草 產 量 表 的 統 計 數 據, 可 得 知 從 22 年 至 24 年 間, 日 人 在 東 沙 島 開 採 海 人 草 的 年 產 量 均 超 過 30 餘 萬 公 斤, 足 見 其 違 法 行 為 已 變 本 加 厲 表 一 : 臺 灣 省 水 產 試 驗 所 調 查 東 沙 島 海 人 草 產 量 表 年 別 產 量 年 別 產 量 22 年 378,512 公 斤 28 年 322,831 公 斤 23 年 314,973 公 斤 29 年 476,824 公 斤 24 年 332,738 公 斤 30 年 458,450 公 斤 25 年 131,642 公 斤 31 年 277,320 公 斤 26 年 187,704 公 斤 32 年 344,485 公 斤 27 年 289,122 公 斤 資 料 來 源 : 沈 佐 明, 驅 蟲 劑 海 人 草, 中 國 水 產, 第 49 期 (1957 年 1 月 ), 頁 年, 廣 東 省 政 府 應 建 設 廳 之 請 求, 為 防 堵 日 人 盜 採 東 沙 島 的 資 源, 決 定 加 派 海 軍 武 力 以 資 防 衛 ; 同 時, 設 立 東 沙 管 理 處, 加 強 管 理 島 上 各 項 作 業 惟 日 本 仍 視 若 無 睹, 雙 方 摩 擦 愈 趨 激 烈 25 年, 日 本 漁 船 大 舉 在 東 沙 島 採 集 海 人 草, 國 民 政 府 行 政 院 以 此 行 為 已 嚴 重 危 害 領 土 主 權, 命 令 外 交 部 立 刻 向 日 本 提 出 抗 議, 並 請 其 嚴 令 禁 止 違 法 行 動 26 年, 日 本 侵 華 野 心 熾 盛, 無 視 外 交 部 的 抗 議, 甚 至 派 遣 艦 隊 巡 航 南 海 海 域, 更 以 保 護 日 本 船 隻 商 民 為 由, 占 領 東 沙 島 無 線 電 氣 象 臺, 以 及 俘 虜 駐 守 東 沙 島 的 人 員 其 間, 國 民 政 府 鑒 於 日 本 積 極 攫 取 東 沙 島 的 海 洋 資 源, 才 著 手 調 查 海 人 草 的 實 際 功 用, 至 此 時 才 真 正 掌 握 其 趨 蟲 的 效 力, 方 擬 定 開 發 計 畫 18 7 月, 日 本 發 動 盧 溝 橋 事 變, 掀 起 中 國 對 日 抗 戰 ; 檔 號 :0025/002.4/5090, 案 名 : 東 沙 島 資 源 調 查 與 管 理 案 ; 檔 號 :0013/927/5090, 案 名 : 東 沙 群 島 無 線 電 觀 象 臺 籌 建 案, 來 源 機 關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管 有 機 關 : 檔 案 管 理 局 呂 一 燃, 近 代 中 國 政 府 和 人 民 維 護 南 海 諸 島 主 權 概 論, 頁 檔 號 :0025/002.4/5090, 案 名 : 東 沙 島 資 源 調 查 與 管 理 案, 來 源 機 關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管 有 機 關 : 檔 案 管 理 局

45 月, 日 本 擴 展 南 海 勢 力, 迅 速 占 領 東 沙 島 ; 19 至 28 年, 將 東 沙 島 劃 歸 高 雄 州 管 轄 後, 更 加 速 開 採 海 人 草 根 據 表 一 : 臺 灣 省 水 產 試 驗 所 調 查 東 沙 島 海 人 草 產 量 表 的 統 計 數 據 顯 示,28 年 日 本 在 東 沙 島 開 採 海 人 草 已 高 達 300,000 公 斤 以 上, 年 更 變 本 加 厲, 每 一 年 海 人 草 的 產 量 超 過 400,000 公 斤 以 上, 突 破 以 往 的 年 產 量 四 我 國 對 海 人 草 的 開 發 34 年 8 月, 日 本 宣 布 無 條 件 投 降 後,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也 畫 下 了 句 點 中 華 民 國 依 據 開 羅 宣 言 波 莰 坦 公 告 之 規 定, 準 備 收 復 被 日 本 占 領 的 國 土 是 年 10 月, 政 府 完 成 接 收 台 灣 作 業 後, 開 始 籌 畫 南 海 諸 島 的 接 收 翌 年 11 月, 即 令 海 軍 進 駐 西 沙 群 島 與 南 沙 群 島 ;36 年 3 月, 再 派 遣 太 平 號 軍 艦 進 駐 東 沙 群 島, 完 成 南 海 群 島 的 接 收 工 作 在 行 政 管 轄 權 上, 先 由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接 管 南 海 諸 島, 後 來 再 將 這 些 島 群 劃 歸 廣 東 省 管 轄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也 公 布 了 內 政 部 繪 製 的 中 華 民 國 領 南 海 諸 島 位 置 略 圖, 確 立 了 我 國 南 疆 海 域 範 圍 年 初,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因 應 大 陸 局 勢 變 遷, 明 令 將 南 海 諸 島 劃 歸 海 南 特 別 行 政 區 管 轄 是 年 底,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撤 退 至 臺 灣 後, 僅 能 控 制 東 沙 島 與 部 分 島 嶼, 至 79 年 將 這 些 島 嶼 暫 時 劃 歸 高 雄 市 政 府 管 轄 自 88 年 起, 東 沙 島 在 行 政 上 正 式 隸 屬 高 雄 市 政 府 翌 年, 海 軍 也 將 東 沙 島 防 務, 移 交 給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管 理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不 僅 擁 有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更 於 96 年 設 立 東 沙 國 家 公 園, 進 行 當 地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然 而, 自 38 年 兩 岸 分 治 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仍 將 東 沙 島 劃 歸 廣 東 省 管 轄, 甚 至 在 對 外 公 開 場 合 上 宣 稱 擁 有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這 與 實 際 情 形 大 相 逕 庭 中 華 民 國 不 斷 捍 衛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也 長 期 從 事 島 嶼 經 濟 開 發 活 動, 其 中 海 人 草 的 開 採, 至 為 重 要 39 年, 政 府 撤 退 至 臺 灣 之 後, 圖 謀 擴 展 對 外 貿 易, 而 限 中 日 雙 方 特 殊 的 條 件, 因 而 採 取 易 貨 貿 易 直 言 之, 臺 灣 輸 出 米 糖 香 蕉 鳳 梨 等 農 產 品, 以 換 取 日 本 肥 料 工 業 品 等 除 了 前 揭 農 產 品 外 日 本 鑒 於 國 內 衛 生 環 境 條 件 未 佳, 寄 生 蟲 病 患 與 日 俱 增, 再 從 先 前 攫 取 海 人 草 的 歷 史 背 景, 渴 望 獲 得 東 沙 島 的 海 人 草, 煉 製 藥 劑 以 抑 制 疫 疾 臺 灣 與 日 本 幾 經 交 涉 之 後, 東 沙 島 的 海 人 草 亦 如 其 他 重 要 的 農 產 品, 成 為 雙 方 易 貨 貿 易 的 重 要 產 物 年, 臺 灣 與 日 本 在 中 日 和 平 條 約 的 基 礎 上, 加 強 貿 易 合 作, 簽 訂 中 日 貿 易 協 定, 明 文 規 定 臺 灣 從 日 本 輸 入 肥 料 機 器 麵 粉 羊 毛 棉 織 品 等, 並 將 糖 米 水 果 煤 香 茅 油 鹽 海 人 草 等 物 品 輸 往 日 本 22 由 此 可 見, 東 沙 島 的 海 人 草 特 別 受 到 日 本 製 藥 業 界 的 歡 迎, 在 政 府 遷 臺 初 期, 成 為 了 我 國 拓 展 對 日 貿 易 的 重 要 物 品, 亦 19 秦 孝 儀 總 編 纂, 總 統 蔣 公 大 事 長 編 初 稿, 卷 4 上 ( 臺 北 : 中 正 文 教 基 金 會,1978), 頁 檔 號 :0035/061.80/3030, 案 名 : 進 駐 西 南 沙 群 島 案, 來 源 機 關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管 有 機 關 : 檔 案 管 理 局 21 海 人 草 輸 日 將 採 易 貨 辦 法, 中 央 日 報,1950 年 3 月 7 日, 第 5 版 省 產 海 人 草 准 輸 日 貿 易, 中 央 日 報,1950 年 3 月 16 日, 第 5 版 22 中 日 貿 易 協 定 貿 易 計 畫, 即 在 日 正 式 簽 訂, 徵 信 新 聞,1953 年 6 月 7 日, 第 1 版

46 因 日 方 的 需 求 而 大 量 開 採 23 東 沙 島 海 人 草 幾 乎 全 數 銷 往 日 本, 在 臺 灣 也 出 現 求 過 於 供 的 現 象, 從 原 本 每 斤 3 元 升 至 16 元, 價 格 高 漲 5 倍 有 餘, 24 被 迫 提 升 開 採 技 術 以 往, 由 於 海 人 草 生 長 於 潮 線 以 下, 必 須 透 過 人 工 潛 水 採 集, 隨 著 船 外 馬 達 的 運 用 與 開 採 技 術 的 提 升, 大 為 提 升 海 人 草 的 產 量, 以 因 應 外 銷 日 本 之 需 求 幾 年 後, 日 本 衛 生 環 境 改 善, 寄 生 蟲 獲 得 控 制, 降 低 了 對 於 海 人 草 的 需 求 另 一 方 面, 臺 灣 與 日 本 易 貨 貿 易 轉 變, 海 人 草 不 再 是 輸 往 日 本 的 保 障 產 物 其 間, 海 人 草 乏 人 問 津 價 格 跌 宕, 開 採 海 人 草 的 工 人 紛 紛 轉 業 48 年, 政 府 設 法 將 海 人 草 輸 往 其 他 國 家, 後 來 與 韓 國 交 涉 後, 成 功 將 海 人 草 銷 售 至 韓 國 市 場 東 沙 島 的 海 人 草 在 韓 國 受 到 熱 烈 歡 迎, 也 擴 大 它 的 銷 售 範 疇 25 至 60 年, 臺 灣 景 德 公 司 在 不 斷 提 升 製 藥 技 術 後, 終 於 成 功 將 海 人 草 煉 製 成 驅 蟲 藥 劑 這 些 藥 劑 部 分 銷 往 歐 洲 美 國, 更 開 始 運 用 在 全 省 各 級 中 小 學 校, 全 面 治 療 患 有 寄 生 蟲 的 病 童, 逐 年 降 低 該 項 疫 疾 的 威 脅 26 五 餘 論 南 海 位 居 亞 洲 海 洋 戰 略 貿 易 運 輸 的 重 要 地 位, 諸 多 島 嶼 蘊 藏 豐 富 的 磷 礦 魚 貝 海 草 資 源, 尤 其 近 來 海 域 發 現 石 油 天 然 氣, 使 得 該 海 域 已 成 為 國 際 矚 目 的 焦 點 為 此,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的 領 土 爭 議 愈 趨 愈 烈, 時 常 衍 生 衝 突 眾 多 島 嶼 中, 最 北 方 的 東 沙 島 距 離 中 國 大 陸 臺 灣 最 近, 是 南 海 諸 島 中 甚 早 被 開 發 的 島 嶼, 也 因 之 最 早 衍 生 主 權 爭 議 清 末, 日 人 西 澤 吉 次 占 有 東 沙 島 之 後, 極 力 開 發 海 洋 資 源, 引 起 清 政 府 的 關 注, 中 日 兩 國 對 東 沙 島 主 權 之 交 涉 自 此 而 起 雙 方 交 涉 過 程 中, 均 極 力 爭 取 東 沙 島 主 權 最 終, 清 政 府 收 回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同 時 也 對 中 日 南 海 海 域 之 經 營, 產 生 諸 多 影 響 首 先, 清 政 府 官 員 實 地 勘 查 東 沙 島 後, 了 解 東 沙 島 控 扼 海 上 航 運 之 重 要 位 置, 也 掌 握 東 沙 島 島 礁 資 源 分 布, 以 及 附 近 島 群 之 分 布 狀 況 因 之, 清 政 府 與 日 本 交 涉 東 沙 島 主 權 之 際, 意 識 日 本 甚 有 可 能 占 據 西 沙 群 島, 立 即 派 遣 軍 隊 前 往 西 沙 巡 守, 其 後 更 測 繪 島 嶼 詳 細 地 圖 擇 地 修 建 廠 房 與 屋 舍, 以 及 設 局 管 理, 藉 以 宣 示 主 權 由 此 足 見, 清 政 府 已 漸 能 權 衡 陸 權 與 海 權 之 間 的 戰 略 關 係 其 次, 清 政 府 收 復 東 沙 島 主 權 後, 華 商 也 重 視 島 嶼 資 源 開 發, 紛 紛 組 織 公 司 並 獲 得 政 府 批 准, 從 事 磷 礦 水 產 海 人 草 的 開 發 惟 中 國 政 權 更 迭 頻 繁, 無 力 保 障 23 東 沙 島 盛 產 海 人 草, 海 軍 服 務 社 正 籌 備 開 採, 徵 信 新 聞,1953 年 6 月 25 日, 第 4 版 24 海 人 草 求 過 於 供, 每 台 斤 一 六 元 譜, 徵 信 新 聞,1955 年 7 月 16 日, 第 3 版 25 省 產 海 人 草 將 大 量 銷 韓, 日 本 擬 繼 續 採 購, 徵 信 新 聞,1959 年 8 月 7 日, 第 3 版 海 人 草 銷 韓 國, 成 交 廿 萬 斤, 徵 信 新 聞,1959 年 9 月 17 日, 第 3 版 柑 桔 銷 菲 韓, 定 日 內 交 運, 海 人 草 銷 韓, 徵 信 新 聞,1959 年 11 月 20 日, 第 3 版 瓦 鹽 百 噸 銷 港, 海 人 草 運 韓, 徵 信 新 聞,1959 年 12 月 11 日, 第 6 版 海 人 草 銷 韓 國, 成 交 廿 萬 斤, 徵 信 新 聞, 1959 年 9 月 17 日, 第 3 版 26 驅 逐 腸 內 寄 生 蟲 藥, 景 德 公 司 提 煉 成 功, 由 海 人 草 煉 成, 原 料 外 銷 歐 美, 全 省 學 童 將 作 全 面 治 療, 中 央 日 報,1971 年 6 月 20 日, 第 6 版

47 華 商, 致 使 島 嶼 資 源 開 發 深 受 阻 礙 再 次 之, 西 澤 之 前 似 乎 未 見 日 本 商 人 對 東 沙 島 海 人 草 之 重 視 ; 在 西 澤 經 營 之 後, 甚 多 日 本 商 人 繼 之 而 起, 重 視 南 洋 資 源 的 開 發, 或 在 民 國 北 京 政 府 時 期 勾 結 華 商, 或 於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以 日 本 政 府 武 力 為 後 盾, 無 視 中 國 之 主 權, 開 拓 東 沙 島 南 海 海 域 的 經 濟 勢 力 27 在 這 些 基 礎 上, 待 盧 溝 橋 事 變 爆 發 後, 日 本 侵 略 中 國 外, 更 積 極 占 領 南 洋 諸 島, 拓 展 南 海 勢 力 範 圍, 極 力 攫 取 海 洋 資 源, 以 作 為 對 華 戰 事 的 補 給 戰 後, 日 本 勢 力 退 出 南 海 海 域, 隨 之 中 華 民 國 進 駐 南 海 諸 島, 完 成 接 收 工 作, 並 開 始 進 行 管 理 與 展 開 各 項 開 發 作 業 後 來, 中 華 民 國 因 應 大 陸 局 勢 變 遷 而 撤 退 至 臺 灣, 亦 撤 去 南 海 諸 多 島 嶼 的 軍 隊, 卻 仍 一 直 派 軍 駐 守 東 沙 島, 以 維 繫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另 一 方 面, 東 沙 島 蘊 藏 豐 富 的 海 人 草 魚 貝 鳥 糞 磷 礦 資 源, 其 間 我 國 更 大 力 開 採 海 人 草, 輸 往 日 本 韓 國, 以 穩 固 對 外 貿 易 的 發 展 南 海 島 嶼 戰 略 地 位 重 要, 石 油 天 然 氣 以 及 各 類 海 洋 資 源 豐 富, 已 是 周 邊 國 家 兵 家 必 爭 之 地 今 日, 中 華 民 國 雖 擁 有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仍 面 對 與 日 俱 增 的 威 脅, 尤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斷 引 用 38 年 以 前 兩 岸 共 同 的 歷 史, 宣 稱 東 沙 島 為 其 所 屬, 政 府 必 須 正 視 此 項 問 題, 適 時 提 出 管 理 與 經 營 之 事 實, 以 捍 衛 東 沙 島 的 主 權 27 王 靜, 晚 清 政 府 對 東 沙 群 島 收 復 開 發 及 其 歷 史 意 義, 學 術 論 壇 理 論 月 刊,2008 年 第 9 期, 頁 91 郭 淵, 日 本 對 東 沙 群 島 的 侵 略 與 晚 清 政 府 的 主 權 維 護, 福 建 論 壇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版,2004 年 第 8 期, 頁

48 由 早 期 英 國 人 繪 製 地 圖 所 見 其 對 南 海 諸 島 的 調 查 與 認 識 白 璧 玲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地 理 資 訊 科 學 研 究 專 題 中 心 博 士 後 研 究 自 16 世 紀 中 葉 以 來, 在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荷 蘭 人 繪 製 世 界 地 圖 中, 陸 續 可 見 南 海 諸 島 最 初, 葡 萄 牙 人 描 繪 出 西 沙 群 島, 圖 上 標 誌 I. de Paracel 之 名 稱, 至 16 世 紀 末, 荷 蘭 人 繪 製 地 圖 中, 則 概 略 繪 出 南 沙 群 島 和 中 沙 群 島 ; 其 後,17 世 紀 初, 中 沙 群 島 之 黃 岩 島 ( 名 為 P. d. Mandato) 及 東 沙 群 島 ( 名 為 Watob; I. Pratas), 亦 首 見 於 荷 蘭 人 繪 製 地 圖 中 ; 此 外, 在 西 班 牙 航 海 家 記 錄 中, 可 以 看 到 對 於 南 沙 群 島 較 大 的 島 礁 之 命 名 英 國 人 對 於 南 海 海 域 的 探 索 則 較 晚, 主 要 自 17 世 紀 晚 期 開 始, 隨 著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勢 力 拓 展, 英 國 人 向 遠 東 地 區 航 行 的 船 艦 增 加, 在 其 留 存 的 記 錄 資 料 中 逐 漸 可 以 看 到 關 於 南 海 諸 島 的 描 述, 同 時, 現 今 許 多 島 嶼 命 名 亦 因 英 國 船 隻 航 行 途 經 而 來, 也 為 目 前 所 見 最 早 的 記 載, 反 映 當 時 英 國 人 在 南 海 海 域 的 調 查 活 動 相 當 積 極 與 頻 繁 至 18 世 紀 晚 期, 英 國 人 於 南 海 航 行 的 歷 程, 已 累 積 相 當 程 度 的 調 查 資 料 英 國 海 圖 繪 製 者 水 文 學 者 Alexander Dalrymple ( ) 在 1771 年 繪 製 一 幅 名 為 A CHART OF THE CHINA SEA 的 地 圖, 此 圖 主 要 收 集 了 當 時 航 經 南 海 的 英 國 船 調 查 資 料, 以 及 年 代 的 英 國 船 航 行 路 線, 能 夠 清 楚 地 呈 現 當 時 英 國 人 對 於 南 海 海 域 的 調 查 情 形 圖 中 繪 出 中 沙 環 礁, 註 記 名 稱 為 Macclesfield, 黃 岩 島 則 為 Scarboro; 西 沙 群 島 的 宣 德 群 島 與 和 五 島 ( 東 島 ) 也 已 繪 出, 並 分 別 註 名 為 Amphitrite Lincoln, 然 南 沙 群 島 僅 標 出 Ganges( 恒 礁 ) 的 名 稱 關 於 中 沙 環 礁 Macclesfield 的 調 查, 早 在 1728 年 倫 敦 出 版 由 Halley Edmond( ) 所 繪 A Chart of BORNEO JAVA and the PHILIPPINE Islands 一 圖 中, 可 以 看 到 在 環 礁 旁 標 註 Discovered in the Maclesfield 1701 雖 然 本 圖 對 於 中 沙 環 礁 位 置 標 示 準 確, 但 在 名 稱 用 字 上 略 有 出 入, 且 在 環 礁 南 面 標 註 為 Creefklip; 而 對 於 南 沙 群 島, 僅 標 為 sand bank rock bank, 可 見 當 時 對 於 南 海 海 域 仍 未 收 集 較 為 完 整 而 明 確 的 調 查 資 料 1778 年 在 倫 敦 出 版 一 套 關 於 東 方 航 路 的 資 料 集, 內 容 取 自 大 量 的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航 海 日 誌 在 其 中 一 幅 名 為 A GENERAL CHART OF THE CHINA SEA 的 圖 中, 西 沙 群 島 除 繪 出 Amphitrite I. Lincoln Shoal 外, 另 標 出 Pyramid( 高 尖 石 ), 但 其 餘 似 為 現 今 不 存 在 的 島 礁 ; 南 沙 群 島 則 在 Ganges I. 外, 增 加 Prince of Wales ( 廣 雅 灘 ) Royal Captain Shoal( 艦 長 暗 沙 ), 而 名 為 Sea horse 的 島 礁, 似 為 司 令 礁 或 榆 亞 暗 沙, 但 位 置 偏 北, 半 月 暗 沙 也 僅 概 略 繪 出, 其 餘 大 致 也 無 法 與 現 在 地 圖 對 應, 例 如 名 為 Elephant and Camel 的 島 礁 圖 中 Royal Captain Shoal 加 上 Decemb. 17 th, 1773 文 字, 說 明 Royal Captain 船 行 至 此 發 現 礁 灘 的 時

49 間 ; 另 在 黃 岩 島 註 記 Sept.12 th, 1748, 此 年 代 與 現 在 所 知 黃 岩 島 首 次 被 發 現 的 紀 錄 一 致 18 世 紀 晚 期, 東 沙 群 島 位 置 與 名 稱 大 致 皆 已 確 定, 尤 其 Pratas 為 葡 萄 牙 語 常 用 的 名 稱, 應 是 東 沙 島 Pratas 一 名 的 語 源, 由 航 行 所 經 的 葡 萄 牙 人 所 命 名 另 有 一 說, 認 為 Pratas 為 1866 年 英 國 船 Pratas 遇 風 漂 流 至 東 沙 島, 而 改 為 此 名, 然 此 說 已 被 考 證 為 訛 誤, 且 年 代 也 太 晚 ; 另 有 文 獻 記 載, 東 沙 群 島 的 位 置 由 1779 年 航 行 至 此 的 英 國 船 調 查 而 確 定 不 過, 由 1778 年 的 地 圖 來 看, 雖 已 繪 出 Pratas, 但 加 註 very little known 的 文 字, 形 狀 與 比 例 也 大 有 問 題 ;1799 年 以 來 的 地 圖 上 則 大 致 已 呈 現 較 為 常 見 的 環 礁 形 狀 南 沙 群 島 調 查 資 料 於 地 圖 呈 現 的 時 間 則 較 晚, 在 1799 年 於 倫 敦 出 版 的 ASIA AND ITS ISLANDS according to D'ANVILLE 一 圖 中, 南 沙 群 島 仍 僅 見 Ganges, 鄰 近 島 嶼 則 不 詳 19 世 紀 初, 英 國 人 在 南 海 調 查 與 測 繪 活 動 有 較 大 的 推 展, 尤 以 1810 年 開 始 任 職 於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負 責 海 域 測 量 的 水 文 學 家 James Horsburgh( )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 事 實 上,James Horsburgh 在 1806 年 已 繪 製 CHINA SEA Sheet 1 st 一 圖 (1815 年 再 版 ), 將 19 世 紀 早 期 的 南 海 航 路 資 訊 作 一 彙 整, 圖 中 尚 註 明 有 一 些 未 於 圖 上 明 確 繪 出 島 礁 的 危 險 海 域 本 圖 將 東 沙 群 島 標 示 為 Pratas I. & Shoal, 對 於 西 沙 群 島 和 中 沙 群 島 亦 作 了 詳 細 的 測 量, 繪 出 許 多 現 在 所 知 的 島 礁 暗 沙, 其 中 西 沙 群 島 中 的 Triten( 中 建 島 ) 標 註 為 Ship Triten 1804, 也 顯 示 本 圖 已 收 錄 較 近 期 的 調 查 資 料 19 世 紀 初, 隨 著 英 國 人 在 南 海 調 查 活 動 的 拓 展, 對 於 西 沙 群 島 Paracels 或 Paracel Islands 的 名 稱 也 逐 漸 界 定 出 來, 見 於 1812 年 Aaron Arrowsmith( ) 繪 製 的 CHART of the EAST INDIA ISLANDS Exhibiting the several PASSAGES between the INDIAN and PACIFIC OCEANS 一 圖 中 本 圖 對 於 南 沙 群 島 之 暗 沙 島 礁 已 有 許 多 描 繪, 部 分 也 有 名 稱 標 註, 主 要 包 括 南 沙 群 島 東 邊 的 Sandy I.( 神 仙 暗 沙 ) 西 邊 的 Prince of Wales ( 廣 雅 灘 ), 及 尹 慶 群 礁 之 West London( 西 礁 ) East London( 東 礁 ), 南 邊 的 Luconia( 南 康 暗 沙 ) 等, 大 致 皆 已 確 定 名 稱, 中 部 則 於 伏 波 礁 標 為 Ganges 1759 Breakers 其 餘 島 礁 雖 名 稱 未 定, 但 標 示 已 大 幅 增 加, 或 註 為 Sand B. Sandy Isle Dry Sand Black Rocks Shoal, 或 註 明 所 經 船 名 年 代, 如 此, 大 略 可 以 呈 現 南 沙 諸 島 自 18 世 紀 中 期 以 來 的 調 查 歷 程 由 圖 上 所 註 文 字, 部 分 可 對 應 至 現 今 的 島 礁, 例 如 在 伏 波 礁 東 北 方 標 為 3 Black Rocks Shoal by the Cavallo Marino and the Seahorse in 1751, Fanny lost 1803 的 島 礁, 由 位 置 與 說 明 文 字 看 來, 即 為 泛 愛 暗 沙 (Fancy Wreck Shoal) 所 在 然 不 明 之 處 亦 多, 例 如, 大 約 在 海 馬 灘 以 北 一 處 礁 石, 標 為 one mile Bank of the Seahorse, 但 未 見 Seahorse Shoal 所 在 ; 又, 伏 波 礁 東 南 方 標 明 為 Black Rocks Shoal by the Seahorse in 1752 Seen by the Viper 1769 的 島 礁, 位 置 看 來 似 為 玉 諾 島 (Cay Marino) 所 在, 但 圖 中 說 明 資 料 並 無 法 直 接 對 應 島 嶼 名 稱, 而 Cavallo Marino 是 否 行 經 此 處, 也

50 待 由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考 察 由 本 圖 對 於 未 確 定 名 稱 的 島 礁 暗 沙 所 註 記 說 明 文 字, 顯 示 對 於 歷 次 多 批 調 查 船 收 集 資 料 的 整 合 與 比 對 過 程, 也 反 映 了 當 時 南 海 調 查 活 動 相 當 頻 繁, 而 地 圖 繪 製 不 僅 在 於 呈 現 調 查 結 果, 亦 為 發 現 誤 判 輔 助 調 查 的 方 法 1825 年 在 倫 敦 出 版 另 一 幅 由 Aaron ArrowSmith 所 繪 的 Eastern I 地 圖, 此 圖 對 於 南 沙 群 島 在 廣 雅 灘 以 南 諸 島 未 見 標 示, 但 以 北 標 註 的 島 礁 名 稱 又 有 所 增 加, 包 括 隱 遁 暗 沙 榆 亞 暗 沙 南 華 礁 半 月 暗 沙 蓬 勃 暗 沙 ( 大 ) 觀 礁 雙 子 礁 ( 標 為 Two Isles) 等 1842 年 再 版 James Horsburgh 所 繪 的 CHINA SEA Sheet 1, 對 於 南 沙 群 島 標 註 的 島 礁 名 稱 也 大 幅 增 加, 不 過 有 許 多 地 點 仍 加 註 Position Uncertain; 由 圖 中 標 示 的 年 代 來 看, 大 略 顯 示 收 錄 資 料 為 1820 年 以 來 的 調 查 結 果, 實 際 比 對 後, 可 以 看 出 有 些 仍 為 現 在 並 不 存 在 的 島 礁 或 暗 沙 及 至 1859 年, Great Britain Hydrographic Department 繪 製 的 CHINA SEA 在 倫 敦 出 版, 與 James Horsburgh 繪 製 地 圖 比 對, 顯 示 在 其 繪 圖 基 礎 上, 更 多 現 存 的 島 礁 已 調 查 清 楚, 並 標 註 名 稱, 此 外, 圖 中 普 遍 將 各 處 高 程 水 深 等 測 量 數 字 標 出 往 來 南 海 海 域 的 航 路, 在 18 世 紀 以 來 英 人 所 繪 地 圖 中, 往 往 標 示 特 定 船 隻 的 航 路, 作 為 指 示, 而 所 謂 的 最 佳 路 線, 主 要 為 穿 越 Louisa Shoal 與 Royal Charlotte Shoal 之 間 水 域 並 沿 著 Palawan 西 岸 而 行 的 航 路, 以 及 由 越 南 東 岸 經 西 沙 群 島 西 緣 中 沙 群 島 西 部 的 航 路 關 於 上 述 兩 種 航 路 的 最 佳 航 行 時 節, 在 19 世 紀 初 以 來 的 地 圖 上, 前 者 或 註 明 為 十 月 中 旬 至 十 二 月 中 旬 一 月 間 前 往 中 國 的 最 佳 路 線, 後 者 則 或 註 明 為 七 月 至 八 月 航 行 往 廣 東, 及 三 四 月 間 自 廣 東 向 南 航 行 的 最 佳 路 線 ; 然 1859 年 的 地 圖 則 註 明 前 者 適 於 東 北 季 風 時 節 前 往 香 港 時 航 行, 顯 示 當 時 對 於 氣 候 條 件 與 航 行 目 的 地 的 指 示 已 更 為 明 確, 也 反 映 了 當 時 香 港 作 為 英 國 殖 民 地, 基 於 其 對 外 航 行 往 來 的 需 要, 加 強 對 南 海 的 調 查 勢 必 也 為 重 要 的 一 環 早 期 英 國 人 繪 製 南 海 地 圖 中, 所 標 示 的 島 嶼 或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調 查 結 果, 例 如 前 述 1774 年 圖 中 一 島 礁 即 註 明 According to Spaniard 雖 然 如 此, 由 18 世 紀 晚 期 至 19 世 紀 中, 各 時 期 英 國 人 所 繪 地 圖 中, 標 註 島 嶼 暗 沙 的 數 量 屢 有 增 加, 對 於 調 查 船 與 年 代 詳 加 註 明, 記 錄 的 資 訊 也 愈 為 細 緻, 可 以 瞭 解 英 國 人 對 於 南 海 海 域 的 認 識 愈 為 增 加 現 今 所 知 南 海 諸 島 的 英 文 名 稱, 除 了 許 多 來 自 英 國 調 查 船 的 名 稱, 也 有 一 些 與 英 國 的 地 名 有 關, 例 如 Macclesfield Scarborough Glasgow Shoal London Reefs 等 雖 然 由 現 今 考 證 比 對 後, 發 現 至 19 世 紀 中 葉 左 右 所 繪 地 圖 中, 仍 有 許 多 險 礁 暗 沙 現 在 並 不 存 在, 或 記 錄 位 置 有 所 偏 差, 然 由 現 存 地 圖 整 理 考 察, 仍 可 一 窺 當 時 英 國 人 對 南 海 諸 島 調 查 與 認 識 的 情 形

51 中菲南海仲裁案 論 不到庭規定 之適用 高聖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前言 菲律賓政府在 2013 年 1 月 22 日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簡稱 UNCLOS 第 287 條以及公約附件七之規定 向中國大陸的政府提出一份外交照會 簡稱照會 針對中菲兩國在南海的海域爭端 提請設立 UNCLOS 附件七所規定的強制性仲裁 庭 以資解決菲國在照會當中所提出之爭端 爭端係關於中國在 SCS 當中依據 U 形線所做出的海域主張之合法性1 綜觀菲國在照會2第三節與第五節當中所提出 的訴之聲明 Claims 以及請求之救濟事項 Relief Sought 菲國主張可分五 3 大類 如下 第一類主張 旨在聲明中國在南海的海域權利 純係依據 UNCLOS 所能主張 的海域 分別是領海 鄰接區 專屬經濟區 及大陸礁層 因而 中國依據 U 形線4所建立的海域主張違反 UNCLOS 因而在法律上屬無效 5 第二類主張 菲國指出美濟礁 Mischief Reef 西門礁 McKennan Reef 南薰礁 Gaven Reef 以及渚碧礁 Subi Reef 係在海水高潮時沒入海面的海 LL.M. (Cantab.); LL.M. (King s College London); Ph.D. (Leiden). He is Professor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Institute of Law of the Sea,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in Keelung, Taiwan. This paper is dedicated to Professor Thomas Mensah, who coached the author in at Leiden University for the Manfred Lachs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 The opinions expressed here do not represent those of any government agencies. The author s is: mikegau97@msn.com 1 See: -durable-solution-to-the-dispute-in-the-wps. For the information released by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serving as Registry of this arbitration, see 2 The Notification and Statement of Claims, issued by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of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in Manila to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 Manila, serial no , dated on 22 January Downloaded from: est-philippine-sea. 3 See paras 31 (Section III: The Philippines Claims) & 41 (Section V: Relief Sought) of the Notification, ibid. 4 Here the term nine dash line is interchangeable with U-Shaped Line (USL) and eleven dash line. These terms are abbreviated as USL in this paper. For various names of this line, see KY Zou, China s U-Shaped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Revisited (2012) 43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See 1st-2nd Claims under para 31 and 1st-3rd Reliefs under para 41 of the Notification, above n

52 中 地 物 (maritime feature), 依 據 UNCLOS 第 121 條 不 得 被 認 為 島 嶼 或 岩 礁 這 四 個 海 中 地 物 均 不 位 於 中 國 可 主 張 的 大 陸 礁 層 當 中 此 外, 美 濟 礁 及 西 門 礁 係 位 於 菲 國 的 大 陸 礁 層 之 中 中 國 對 於 這 四 個 海 中 地 物 ( 或 是 低 潮 高 地 ) 的 佔 領 行 為 以 及 在 此 地 物 上 方 的 建 築 結 構 之 行 為, 均 係 違 法, 應 予 停 止 6 第 三 類 主 張 : 菲 國 指 出 黃 岩 島 (Scarborough Shoal) 赤 瓜 礁 (Johnson Reef) 華 陽 礁 (Cuarteron Reef) 及 永 暑 礁 (Fiery Cross Reef), 係 屬 UNCLOS 第 121 條 第 3 項 所 規 定 的 岩 礁, 因 而 在 法 律 上 僅 有 主 張 12 海 里 領 海 的 權 利 菲 國 指 控 中 國 大 陸 在 這 四 個 岩 礁 周 圍 12 海 里 外 的 廣 闊 海 域 當 中, 行 使 海 域 管 轄 權, 違 反 UNCLOS 中 國 大 陸 應 終 止 對 於 菲 國 所 屬 漁 船 在 黃 岩 島 與 赤 瓜 礁 鄰 近 海 域 作 業 的 干 涉 行 為, 中 國 大 陸 在 此 四 個 岩 礁 鄰 近 海 域 當 中, 並 應 停 止 違 反 UNCLOS 之 行 為 7 第 四 類 主 張 : 菲 國 聲 稱 依 據 UNCLOS 有 權 自 其 公 布 之 群 島 基 線 向 外 主 張 12 海 里 之 領 海 200 海 里 之 專 屬 經 濟 區 以 及 大 陸 礁 層 然 而 中 國 大 陸 卻 非 法 地 主 張, 且 非 法 地 開 發 菲 國 專 屬 經 濟 區 以 及 大 陸 礁 層 當 中 的 自 然 資 源, 此 外, 中 國 更 非 法 地 阻 止 菲 國 國 民 在 本 國 海 域 當 中 針 對 自 然 資 源 所 為 的 開 發 行 為 8 第 五 類 主 張 : 菲 國 聲 稱 中 國 違 法 地 干 涉 菲 國 在 其 專 屬 經 濟 區 內 外 之 海 域 當 中 依 據 UNCLOS 所 得 享 有 的 航 行 權 以 及 其 他 權 利 中 國 應 終 止 此 類 非 法 做 為 9 針 對 菲 國 的 仲 裁 要 求,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在 2 月 19 日 公 開 表 示 反 對, 並 拒 絕 配 合 任 命 仲 裁 員 及 組 織 仲 裁 庭 10 中 國 大 陸 的 理 由, 在 於 中 國 於 2006 年 所 提 出 的 聲 明 業 已 排 除 菲 國 在 本 案 中 所 提 呈 的 爭 端, 因 而 本 案 組 成 的 仲 裁 庭 對 於 本 案 之 爭 端 缺 乏 管 轄 權 菲 國 的 論 點 恰 恰 相 反, 認 為 本 案 組 成 之 仲 裁 庭 具 備 管 轄 權 菲 國 並 援 引 UNCLOS 附 件 七 中 適 用 不 出 庭 狀 況 的 規 定 ( 即 第 9 條 ), 仍 將 仲 裁 庭 組 成 五 名 仲 裁 員 最 後 於 6 月 25 日 全 部 找 齊, 於 是 建 立 了 本 案 的 仲 裁 庭 既 然 在 本 案 當 中, 中 國 大 陸 主 張 仲 裁 庭 缺 乏 管 轄 權, 而 菲 國 認 為 仲 裁 庭 具 有 管 轄 權, 因 此 兩 國 存 在 是 否 仲 裁 庭 對 本 案 提 呈 之 爭 端 具 備 管 轄 權? 的 爭 端 這 個 爭 端 也 變 成 仲 裁 庭 處 理 其 他 事 情 之 前 所 必 須 解 決 的 先 決 問 題 依 據 UNCLOS 第 288 條 第 4 項 之 6 See 3 rd -5 th Claims under para 31 and 4 th -7 th Reliefs under para 41 of the Notification, ibid. 7 See 6 th -7 th Claims under para 31 and 8 th -9 th Reliefs under para 41 of the Notification, ibid. 8 See 8 th -9 th Claims under para 31 and 10 th -11 th Reliefs under para 41 of the Notification, ibid. 9 See 10 th Claims under para 31 and 12 th -13 th Reliefs under para 41 of the Notification, ibid. 10 See statement made on 19 February 2013 by the spokesman of Foreign Ministry of China (English translation): China's posit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 is clear and consistent. China's sovereignty over the Nansha Islands and their adjacent waters is based on sufficient historical and jurisprudential evidence. Meanwhile, bearing in mind the larger interests of China-Philippines relations and regional peace and stability, China has always been committed to solving disputes through bilateral negotiations and has made unremitting efforts to safeguard stability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promote regional cooperation. It is also the consensus reached by ASEAN countries and China in the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OC) to resolve disputes through negotiations between directly concerned sovereign states. The Philippines' note and its attached notice not only violate the consensus, but also contain serious errors in fact and law as well as false accusations against China, which we firmly oppose. From:

53 規 定, 此 項 爭 端, 係 由 仲 裁 庭 自 己 解 決 換 言 之, 針 對 仲 裁 庭 是 否 有 權 審 理 本 案 的 實 體 主 張 之 爭 議, 不 由 原 告 單 方 決 定, 也 不 由 被 告 決 定, 而 係 由 仲 裁 庭 判 斷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的 官 方 聲 明, 中 方 將 不 會 配 合 菲 國 之 要 求, 不 會 提 出 書 面 的 法 律 理 由 ( 答 辯 狀 ), 亦 不 會 前 來 仲 裁 庭 參 加 口 頭 辯 論 如 此 不 出 庭 (default of appearance) 的 狀 況, 使 UNCLOS 當 中 特 定 條 文 得 以 適 用 依 據 UNCLOS 附 件 七 的 第 9 條, 當 不 出 庭 的 狀 況 發 生 時, 仲 裁 庭 在 製 作 仲 裁 判 斷 之 前, 應 確 信 該 庭 對 於 爭 端 (dispute) 具 備 管 轄 權 (jurisdiction), 同 時, 仲 裁 庭 須 確 信 菲 國 所 提 出 之 主 張 (claim) 具 備 事 實 及 法 律 之 依 據 (well founded in fact and law) 因 而, 仲 裁 庭 在 本 案 審 理 程 序 中, 有 必 要 嚴 格 審 視 菲 國 所 提 出 的 主 張, 同 時, 基 於 菲 國 主 張 所 建 構 出 來 的 爭 端, 仲 裁 庭 亦 須 嚴 格 檢 驗 之 在 審 理 過 程 中, 中 國 大 陸 倘 若 出 庭 而 可 能 提 出 的 法 律 論 點, 仲 裁 庭 亦 應 考 量 本 論 文 之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讀 者, 甚 至 本 案 之 仲 裁 員 一 個 知 識 及 法 律 的 建 議, 期 望 本 案 審 理 結 果, 可 以 趨 於 平 衡 故 而, 本 論 文 將 討 論 仲 裁 庭 在 審 理 中 勢 必 遭 遇 的 法 律 問 題 以 下 各 節 將 討 論 幾 個 重 點 : 一 是 否 業 已 組 成 的 仲 裁 庭, 就 法 律 而 言, 應 視 為 當 事 國 雙 方 所 選 擇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同 時 具 備 審 理 本 案 爭 端 之 管 轄 權? 為 此, 本 文 將 討 論 UNCLOS 第 條 第 298 條, 以 及 UNCLOS 附 件 七 的 第 9 條 二 依 據 UNCLOS 第 288 條 及 298 條, 以 及 UNCLOS 附 件 七 的 第 9 條, 是 否 菲 國 所 提 的 主 張 (claim) 全 部 具 備 事 實 及 法 律 的 基 礎? 三 依 據 UNCLOS 第 286 條 第 288 條 第 298 條, 以 及 UNCLOS 附 件 七 的 第 9 條, 是 否 仲 裁 庭 對 菲 國 提 出 的 主 張 所 建 構 的 爭 端, 具 備 管 轄 權? 最 後, 基 於 前 面 各 節 的 討 論, 作 者 將 做 出 結 論, 並 對 本 案 之 仲 裁 庭 提 出 法 律 意 見 及 建 議 結 論 既 然 中 國 決 定 不 參 與 菲 國 所 啟 動 之 南 海 仲 裁 案,UNCLOS 附 件 七 第 9 條 必 須 適 用 仲 裁 庭 因 而 有 義 務 在 提 出 仲 裁 判 斷 之 前, 確 定 對 於 菲 國 提 交 之 爭 端 具 備 管 轄 權, 同 時 菲 國 的 訴 之 聲 明 必 須 頗 具 事 實 及 法 律 的 依 據 公 約 附 件 七 第 10 條 也 要 求 仲 裁 庭 在 判 斷 書 中 陳 述 理 由 為 了 協 助 仲 裁 庭 達 成 其 任 務, 而 得 到 一 個 比 較 平 衡 的 仲 裁 判 斷, 本 論 文 提 出 與 被 告 ( 中 國 ) 有 關 的 事 實 以 及 中 國 可 能 提 出 的 法 律 論 點 本 論 文 也 提 出 幾 個 在 仲 裁 庭 處 理 本 案 程 序 審 階 段 所 需 注 意 的 法 律 問 題, 假 若 中 國 應 訴, 也 有 可 能 提 呈 仲 裁 庭 考 量 基 於 國 際 法 院 的 相 關 判 決, 特 別 是 解 釋 國 際 法 院 規 約 當 中 不 到 庭 規 定 的 判 決, 本 案 的 仲 裁 庭 對 於 這 些 中 國 可 能 提 出 的 事 實 及 法 論 論 點, 也 有 義 務 詳 加 檢 視 本 文 針 對 菲 國 啟 動 仲 裁 的 照 會 所 述 的 論 點, 舉 出 瑕 疵 之 處 這 些 瑕 疵 可 能 導 致 本 仲 裁 庭 對 於 菲 國 提 呈 之 爭 端 欠 缺 管 轄 權, 如 下 : 首 先 菲 國 照 會 的 論 點 中 存 在 一 些 瑕 疵, 使 得 某 些 足 以 使 得 菲 國 提 呈 爭 端 被

54 仲 裁 庭 接 受 的 內 在 條 件 無 法 滿 足 這 些 條 件 顯 示 在 公 約 第 15 部 分 第 2 節 的 條 文 當 中 特 別 是 第 286 條 及 第 288 條 第 1 項 不 能 滿 足 的 條 件 如 下 : 第 一 提 呈 之 爭 端 必 須 真 實 存 在 然 而, 某 些 菲 國 訴 之 聲 明 所 欲 構 成 的 爭 端 並 非 事 實, 並 不 存 在 於 中 菲 關 係 之 中 菲 國 第 個 訴 之 聲 明, 無 法 建 構 真 實 存 在 的 中 菲 爭 端 因 為 這 些 訴 之 聲 明, 係 主 張 某 些 中 國 並 未 否 認 或 挑 戰 的 立 場 就 菲 國 第 2 個 訴 之 聲 明 而 言, 旨 在 反 對 中 國 未 曾 主 張 的 立 場 菲 國 第 10 個 訴 之 聲 明 所 欲 建 構 的 爭 端 也 不 太 可 能 存 在, 因 為 做 為 該 聲 明 前 提 的 中 菲 法 律 關 係, 與 菲 國 第 1-9 個 訴 之 聲 明 互 相 矛 盾 第 二 提 交 仲 裁 的 爭 端 必 須 與 UNCLOS 的 解 釋 或 適 用 有 關 然 而, 由 菲 國 第 12 個 訴 之 聲 明 所 能 建 構 的 爭 端 ( 南 海 U 形 線 做 為 中 國 海 域 主 張 的 合 法 性 爭 端 ), 不 能 被 認 為 與 UNCLOS 的 解 釋 或 適 用 有 關, 而 係 與 國 際 習 慣 法 中 的 領 土 主 權 取 得 之 規 範 有 關 這 種 習 慣 國 際 法 規 範, 不 是 UNCLOS 的 成 分 第 三 提 呈 給 仲 裁 庭 的 爭 端, 必 須 與 兩 造 透 過 公 約 第 15 部 分 第 1 節 爭 端 解 決 方 式 解 決 但 未 能 解 決 的 爭 端 相 同 然 而, 中 菲 之 間 在 南 海 所 面 臨 的 多 層 次 爭 端 ( 牽 涉 到 領 土 主 權 爭 端 與 海 疆 畫 界 爭 端 ), 並 未 被 菲 國 完 整 地 提 交 仲 裁 庭 審 理 第 四 提 交 爭 端 的 方 式, 必 須 符 合 公 約 第 15 部 分, 特 別 是 必 須 符 合 第 286 條 的 規 定 然 而, 菲 國 並 未 按 照 公 約 第 286 條 之 規 定 提 呈 爭 端 如 前 所 述, 菲 國 提 交 給 仲 裁 庭 的 爭 端, 並 不 真 實, 並 不 存 在 於 中 菲 之 間, 某 些 爭 端 與 公 約 的 解 釋 或 適 用 無 涉, 最 重 要 的 是, 菲 國 提 呈 的 爭 端, 不 同 於 中 菲 間 真 正 面 對 而 未 決 之 南 海 爭 端 因 此, 公 約 第 286 條 之 條 件 不 能 滿 足, 因 此, 公 約 第 288 條 第 1 項 的 條 件 也 無 法 滿 足 使 得 公 約 附 件 七 的 仲 裁 庭 沒 有 適 用 的 餘 地 本 案 的 仲 裁 庭 雖 然 業 已 組 成, 但 是 原 本 不 該 組 成 的 仲 裁 庭, 在 法 律 上, 不 可 能 對 本 案 爭 端 具 備 管 轄 權 其 次, 公 約 附 件 七 第 9 條 不 到 庭 的 規 定 必 須 適 用, 但 是 本 論 文 指 出 一 些 問 題, 使 得 仲 裁 庭 可 能 發 現 無 法 進 入 撰 寫 仲 裁 判 斷 書 的 階 段, 因 為 仲 裁 庭 對 於 菲 國 提 交 的 爭 端 缺 乏 管 轄 權, 而 且 菲 國 訴 之 聲 明 並 非 頗 具 事 實 及 法 律 之 依 據 本 論 文 指 出, 菲 國 第 1 個 到 第 10 個 訴 之 聲 明,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頗 具 事 實 之 基 礎, 而 菲 國 第 個 訴 之 聲 明, 並 不 具 備 良 好 的 法 律 基 礎 如 前 所 述, 菲 國 所 提 交 之 訴 之 聲 明 不 能 建 構 真 實 存 在 的 爭 端, 那 麼, 菲 國 所 提 呈 之 爭 端, 本 仲 裁 庭 便 不 可 能 具 備 管 轄 權 假 若 仲 裁 庭 認 定, 菲 國 提 呈 之 爭 端 為 真 實 存 在 的 中 菲 南 海 爭 端 那 這 些 爭 端, 也 被 中 國 及 菲 國 的 聲 明 所 排 除 於 公 約 附 件 七 仲 裁 庭 管 轄 權 之 外 因 而, 本 案 之 仲 裁 庭 對 菲 國 提 交 之 爭 端 欠 缺 管 轄 權 菲 國 可 能 主 張 : 中 菲 之 間 真 是 存 在 的 領 土 及 海 疆 畫 界 爭 端, 在 本 案 可 以 被 忽 略 不 論 因 而 仲 裁 庭 對 於 其 所 提 交 之 爭 端 具 備 管 轄 權 然 而, 基 於 兩 點 理 由, 菲

55 國 這 種 論 點 可 能 不 能 成 立 第 一 菲 國 提 呈 之 爭 端, 在 重 新 定 性 之 後, 應 被 認 為 是 事 實 上 的 海 疆 畫 界 爭 端 因 而 被 中 國 在 2006 年 所 做 的 聲 明 排 除 於 仲 裁 庭 管 轄 權 之 外 第 二 倘 若 仲 裁 庭 不 接 受 如 此 重 新 定 性, 那 麼 菲 國 提 呈 之 爭 端, 具 備 內 在 兩 層 的 爭 端, 做 為 提 交 仲 裁 之 爭 端 的 基 礎 這 兩 層 內 在 爭 端, 分 別 是 領 土 爭 端 ( 最 內 層 ) 與 海 疆 畫 界 爭 端 ( 中 間 那 層 ) 這 兩 層 爭 端 必 須 先 被 仲 裁 庭 解 決, 而 且 必 須 判 定 菲 國 勝 訴, 否 則 仲 裁 庭 無 法 審 理 菲 國 在 本 案 提 交 的 外 層 爭 端 內 在 兩 層 之 爭 端, 與 外 層 被 提 交 之 爭 端, 不 可 分 割 由 於 中 國 在 2006 年 的 聲 明 排 除 內 在 兩 層 爭 端 被 仲 裁 庭 管 轄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仲 裁 庭 理 應 不 能 審 理 外 層 爭 端, 因 為 外 層 爭 端, 屬 於 內 層 爭 端 的 結 果 最 後, 基 於 前 述 種 種 事 實 及 法 律 問 題, 仲 裁 庭 就 本 案 而 言, 根 本 不 應 該 設 立, 根 本 不 應 該 適 用, 遑 論 其 管 轄 權 問 題 此 外, 基 於 中 國 及 菲 國 的 聲 明, 菲 國 提 交 之 爭 端, 也 係 仲 裁 庭 無 權 審 理 之 爭 端 因 此, 仲 裁 庭 審 理 本 案, 在 程 序 審 階 段 之 後, 沒 有 理 由 進 入 審 體 審 理 階 段 全 文 下 載, 請 到 下 列 網 站 :<csil.org.tw/home/wp-content/uploads/2013/11/ 高 聖 惕 教 授 中 菲 南 海 仲 裁 案 _ 論 不 到 庭 規 定 之 適 用.pdf>

56 菲 律 賓 所 提 南 海 仲 裁 : 中 方 立 場 與 爭 端 解 決 議 題 多 元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學 術 研 討 會 國 史 館 2014 年 9 月 1 日 宋 承 恩 政 大 國 際 法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人 員 2013 年 1 月 22 日, 菲 律 賓 外 交 部 向 北 京 政 府 遞 交 通 知, 並 同 時 召 開 國 際 記 者 會, 宣 布 依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就 兩 國 在 南 海 的 爭 端, 對 中 國 提 起 訴 訟 雖 然 自 2012 年 以 來, 隨 著 南 海 局 勢 的 緊 張, 菲 律 賓 曾 多 次 提 議 將 南 海 爭 端 訴 諸 法 庭, 但 似 乎 未 被 認 真 對 待 因 此,2013 年 1 月 的 單 方 提 訴, 仍 造 成 許 多 驚 奇 與 困 惑 同 年 2 月 19 日, 北 京 政 府 以 菲 國 的 主 張 在 事 實 及 法 律 上 顯 無 理 由, 宣 布 將 不 會 參 與 仲 裁 程 序 同 日 菲 律 賓 則 宣 稱 將 單 方 面 推 動 仲 裁 程 序 其 後, 五 人 仲 裁 庭 於 2013 年 4 月 間 依 程 序 成 立,6 月 間 更 換 遞 補 了 一 位 成 員,7 月 間 仲 裁 庭 指 定 位 於 荷 蘭 海 牙 的 常 設 仲 裁 法 庭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作 為 祕 書 處, 並 通 過 其 程 序 規 則 (Rules of Procedure), 同 時 命 聲 請 方 於 2014 年 3 月 30 日 前 提 交 理 由 書 狀 (memorial) 菲 律 賓 外 交 部 於 2014 年 3 月 30 日 召 開 記 者 會, 宣 布 其 已 將 近 4,000 頁 的 書 狀 與 證 據 提 交 仲 裁 庭 仲 裁 庭 於 四 月 間 發 布 新 聞 稿, 訂 2014 年 12 月 為 期 限, 請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提 出 其 陳 述 與 訴 狀 同 時, 中 共 駐 海 牙 使 館 再 度 表 明 中 方 將 不 會 參 與 仲 裁 程 序 於 本 文 寫 作 時, 仲 裁 庭 尚 未 將 菲 律 賓 的 書 狀 公 佈 於 網 站 1 依 據 仲 裁 庭 所 頒 布 的 仲 裁 規 則, 相 關 訴 狀 與 書 證 有 可 能 是 不 公 開 的 本 篇 試 圖 由 國 際 爭 端 解 決 的 角 度, 分 析 訴 訟 程 序 接 下 來 所 面 對 的 議 題, 並 將 分 析 北 京 政 府 的 相 關 聲 明, 探 究 中 方 背 後 的 訴 訟 策 略 限 於 篇 幅, 並 相 對 於 議 題 的 複 雜 程 度, 本 篇 的 討 論 勢 必 疏 漏, 但 希 望 至 少 能 點 出 值 得 關 注 或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方 向 一 訴 訟 程 序 首 先 要 釐 清 的, 本 案 是 依 照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UNCLOS)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所 提 起, 蓋 菲 律 賓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PRC) 皆 為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締 約 國, 受 該 公 約 1 仲 裁 庭 網 站 : ; 菲 律 賓 書 狀 的 可 能 內 容, 參 見

57 的 拘 束 每 個 國 家 在 批 准 海 洋 法 公 約 時, 必 須 同 意 接 受 公 約 下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管 轄, 只 能 依 公 約 規 定 排 除 特 定 事 項 2 每 個 國 家 亦 得 就 公 約 所 定 的 四 種 機 制, 即 國 際 法 院 國 際 海 洋 法 庭 仲 裁 或 專 家 仲 裁 任 擇 其 一, 處 理 爭 端 本 案 兩 造 皆 未 就 此 作 出 選 擇, 依 據 公 約,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附 件 柒 的 仲 裁 庭 成 為 預 設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3 該 機 制 是 建 立 在 締 約 國 的 事 前 同 意 上 : 依 據 附 件 柒 第 一 條 的 規 定, 任 一 締 約 國 得 具 狀 陳 明 其 訴 及 理 由, 向 另 一 締 約 國 單 方 提 起 仲 裁 程 序 在 當 事 國 得 單 方 提 起 這 個 層 次 上,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是 具 有 強 制 性 的, 雖 然 就 強 制 性 而 言, 海 洋 法 公 約 較 其 他 建 立 在 條 約 基 礎 上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例 如 WTO, 在 場 域 (forum) 選 擇 及 例 外 容 許 ( 後 述 ) 上, 較 為 寬 鬆 嚴 格 來 說, 本 案 中 負 責 審 判 的, 並 非 如 傳 媒 與 一 般 討 論 中 常 指 的 國 際 法 院 ( 應 避 免 中 文 此 詞 被 誤 認 為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而 應 為 依 海 洋 法 公 約 附 件 柒 所 成 立 的 仲 裁 庭 ( 簡 稱 附 件 柒 仲 裁 庭 ) 仲 裁 與 司 法 裁 判 同 屬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33 條 中 司 法 方 式 (judicial means) 之 爭 端 解 決 相 較 於 諸 如 談 判 (negotiation) 調 查 (enquiry) 調 停 (mediation) 調 解 (conciliation) 等 外 交 方 式, 司 法 之 爭 端 解 決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由 中 介 第 三 造 (third party), 不 論 是 法 庭 或 仲 裁 庭, 依 據 法 律 作 成 具 有 法 律 上 之 拘 束 力 (legally binding) 之 終 局 決 定 就 一 般 國 際 法 而 言, 仲 裁 庭 其 實 就 是 法 庭, 必 須 適 用 國 際 法 獨 立 對 國 家 作 成 具 有 拘 束 力 的 終 局 裁 決 相 較 於 司 法 裁 判 而 言, 仲 裁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司 法 裁 判 係 訴 請 常 設 性 的 司 法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例 如 國 際 法 院 或 國 際 海 洋 法 法 庭, 依 法 作 成 判 決, 而 仲 裁 則 係 訴 請 當 事 方 所 共 同 組 成 之 仲 裁 庭 來 作 成 裁 決 不 但 如 此, 就 程 序 的 其 他 面 向, 諸 如 仲 裁 庭 的 組 成 所 適 用 的 程 序 規 則 仲 裁 庭 之 地 點 所 使 用 的 語 言 甚 至 案 件 的 適 用 法 (applicable law) 等, 亦 必 須 由 當 事 方 間 自 行 組 織 4 因 此, 主 要 的 不 同, 在 於 各 個 國 際 法 庭 是 常 設 的, 而 仲 裁 庭 需 要 由 爭 端 國 自 行 提 名 仲 裁 人 組 成, 並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本 案 另 一 個 複 雜 性, 來 自 於 北 京 政 府 的 不 應 訴 首 先, 就 程 序 面 而 言, 一 方 面 不 予 應 訴 的 情 形, 已 於 海 洋 法 公 約 附 件 柒 中 預 先 處 理, 因 此 不 致 構 成 程 序 進 行 之 阻 礙 此 種 機 制 係 國 際 間 為 因 應 不 情 願 的 應 訴 方 所 可 能 施 加 的 阻 撓 而 設, 5 即 預 先 於 條 約 中 載 明 應 訴 方 不 予 合 作 時 的 預 設 程 序 以 本 案 為 例, 附 件 柒 第 三 條 對 此 有 詳 細 的 程 序 規 定, 包 括 應 訴 方 不 予 指 定 仲 裁 員 時 的 預 設 指 定 機 構 ( 國 際 海 洋 法 庭 之 院 長 ) 指 定 仲 裁 員 及 庭 長 之 時 限 等 本 案 中 即 使 北 京 政 府 從 未 參 與 程 序, 亦 無 法 阻 礙 仲 裁 庭 於 2013 年 6 月 之 組 成, 已 如 前 述 而 一 旦 仲 裁 庭 組 成, 2 UNCLOS Article UNCLOS Article 287 (5). 4 關 於 仲 裁 程 序 之 各 個 面 向, 參 見 A Redfern and M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4th edn Sweet & Maxwell London 2004). 5 參 見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 (Advisory Opinion (First Phase)) [1950] ICJ Rep

58 依 附 件 柒 第 五 條, 即 可 自 行 決 定 其 程 序 規 則 ; 而 本 案 仲 裁 庭 亦 於 2013 年 7 月 間 作 成 其 程 序 規 則, 進 一 步 補 充 附 件 柒 的 相 關 規 定 其 次, 就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而 言, 北 京 政 府 之 不 參 與 程 序, 將 不 致 影 響 仲 裁 庭 的 各 項 命 令 或 決 定 在 法 律 上 的 效 力 ; 該 等 命 令 或 決 定 對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作 為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締 約 國 而 言, 仍 具 有 拘 束 力 6 不 予 應 訴, 對 北 京 政 府 而 言, 喪 失 了 參 與 程 序 各 階 段 的 權 利, 包 括 指 定 仲 裁 員 指 定 代 表 人 提 出 書 狀 與 理 由 參 與 言 辭 辯 論 乃 至 提 出 先 決 反 對 等 權 利 就 實 體 而 言, 不 予 應 訴, 喪 失 了 針 對 法 律 挑 戰 正 面 地 公 開 地 提 出 反 駁 與 辯 證 的 機 會, 並 可 能 將 予 原 告 取 得 一 造 辯 論 裁 決 的 機 會 惟 究 相 關 實 質 規 定, 結 果 可 能 不 盡 不 利 於 中 方 由 中 方 就 本 案 的 各 項 外 交 反 應, 很 明 顯 的 中 方 至 今 決 心 不 與 本 案 有 任 何 正 式 的 關 連 (not to have any part in it) 此 一 立 場 為 中 方 的 權 利, 因 在 國 際 法 上 國 家 沒 有 應 訴 的 義 務 此 一 策 略 是 否 明 智, 則 為 另 一 問 題, 因 為 選 擇 以 如 何 的 姿 態 面 對 其 他 國 家 的 法 律 挑 戰, 乃 至 此 種 姿 態 給 予 國 際 社 會 乃 至 公 民 大 眾 的 印 象, 也 是 各 該 國 家 的 權 利 雖 說, 在 程 序 終 結 前, 中 方 都 可 以 選 擇 參 與 程 序, 雖 然 沒 有 權 利 主 張 變 更 仲 裁 員 或 仲 裁 庭 已 經 作 成 的 決 定 二 聲 請 實 體 由 菲 律 賓 訴 之 聲 明 看 來, 爭 端 的 核 心 在 於 中 國 藉 由 九 條 斷 續 線 ( 或 稱 U 形 線 ), 不 但 主 張 對 線 內 所 有 的 島 礁 享 有 領 土 主 權, 還 對 該 線 劃 出 的 海 域 享 有 主 權 權 利 及 管 轄 權, 意 思 就 是 中 國 主 張 絕 大 部 分 的 南 海 都 是 中 國 的 菲 國 認 為 中 國 如 此 之 主 張 違 反 海 洋 法 公 約, 且 侵 害 其 海 域 權 利 同 時, 菲 國 也 主 張 南 海 中 的 許 多 小 礁 實 際 上 永 久 沈 沒 於 水 下 僅 於 低 潮 時 始 浮 出 水 面 或 為 不 能 維 持 人 類 居 住 或 自 身 經 濟 生 活 的 岩 礁, 是 不 能 據 以 主 張 海 域 權 利 的, 中 國 卻 把 這 些 當 成 島 嶼, 不 但 占 領 強 化, 還 據 以 向 外 推 劃 定 海 域 菲 國 請 求 仲 裁 庭 宣 告 中 國 的 九 斷 線 主 張 無 效, 且 各 個 暗 礁 不 具 有 島 嶼 的 地 位, 而 為 菲 律 賓 大 陸 礁 層 的 一 部 分 菲 律 賓 就 以 上 眾 多 事 實 與 法 律 爭 點 的 細 部 主 張, 需 待 其 書 狀 公 佈 於 網 站 後, 始 能 進 行 分 析 由 現 在 資 料, 即 菲 律 賓 訴 之 聲 明 來 看, 菲 律 賓 具 體 尋 求 仲 裁 庭 就 以 下 13 點 作 成 裁 判 : 1. 宣 告 中 國 在 南 海 作 成 海 域 主 張 的 權 利, 如 同 菲 律 賓 的 權 利, 必 須 依 據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相 關 規 定 ; 2. 宣 告 中 國 在 南 海 依 據 其 九 條 斷 續 線 所 作 成 的 海 域 主 張, 與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相 關 規 定 不 符, 因 而 無 效 ; 3. 要 求 中 國 必 須 將 其 內 國 法 相 關 規 定 修 改, 以 與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相 符 ; 4. 宣 告 美 濟 礁 (Mischief Reef) 與 西 門 礁 (McKennan Reef) 為 水 下 的 礁 岩, 因 而 屬 於 菲 律 賓 大 陸 礁 層 的 一 部 分 ; 中 國 對 該 兩 礁 的 佔 領 與 工 事 侵 6 UNCLOS Annex VII, Article 11; Tribunal Rules of Procedure Article 26 (2)

59 犯 了 菲 律 賓 的 主 權 權 利 ; 5. 要 求 中 國 終 止 其 對 美 濟 礁 與 西 門 礁 的 佔 領 ; 6. 宣 告 南 熏 礁 (Gaven Reef) 與 渚 碧 礁 (Subi Reef) 為 高 潮 時 仍 沒 於 水 下 的 礁 岩, 並 非 海 洋 法 公 約 下 的 島 嶼, 亦 不 在 中 國 的 大 陸 礁 層 上 ; 中 國 對 該 兩 礁 的 佔 領 與 工 事 為 非 法 的 ; 7. 要 求 中 國 終 止 其 對 南 熏 礁 與 渚 碧 礁 的 佔 領 ; 8. 宣 告 黃 岩 島 (Scarborough Shoal) 赤 瓜 礁 (Johnson Reef) 華 陽 礁 (Cuarteron Reef) 與 永 暑 礁 (Fiery Cross Reef) 為 高 潮 時 仍 沒 於 水 下 的 礁 岩 ; 就 其 面 積 極 小 的, 高 潮 時 浮 出 水 面 的 部 分, 僅 為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121(3) 條 下 的 礁 岩 (rocks), 僅 能 衍 生 12 浬 的 領 海 ; 中 國 依 據 該 等 礁 岩 主 張 超 過 12 浬 的 海 域 權 利 係 非 法 的 ; 9. 要 求 中 國 不 得 阻 礙 菲 律 賓 船 隻 在 黃 岩 島 和 赤 瓜 礁 毗 鄰 海 域 進 行 漁 捕 行 為, 並 不 得 在 該 等 海 域 進 行 其 他 與 海 洋 法 公 約 不 相 符 合 的 活 動 ; 10. 宣 告 菲 律 賓 有 權 根 據 其 群 島 基 線 依 照 海 洋 法 公 約 主 張 12 浬 的 領 海 200 浬 的 專 屬 經 濟 區, 及 大 陸 礁 層 ; 11. 宣 告 中 國 在 菲 律 賓 的 專 屬 經 濟 區, 及 大 陸 礁 層 非 法 主 張 並 行 使 漁 捕 權 利, 並 非 法 阻 礙 菲 律 賓 船 隻 進 行 漁 捕 行 為 ; 12. 宣 告 中 國 非 法 干 預 菲 律 賓 在 其 群 島 基 線 以 內 及 以 外 海 域 行 使 航 行 及 其 他 海 洋 法 公 約 之 權 利 ; 13. 要 求 中 國 停 止 這 些 非 法 的 干 預 就 海 域 主 張 而 言, 中 國 所 面 對 的 菲 律 賓 的 法 律 挑 戰, 包 含 以 下 的 切 面 : ( 一 ) 對 於 南 海 島 礁 ( 特 別 是 南 沙 群 島 中 靠 近 菲 律 賓 側 者 ) 之 領 土 主 權 之 爭 端 ; ( 二 ) 對 於 該 等 島 礁 是 否 具 有 衍 生 12 浬 領 海 以 外 海 域 適 格 之 爭 議 ; ( 三 ) 即 使 系 爭 島 礁 得 以 據 為 主 張 海 洋 法 公 約 上 12 浬 領 海 以 外 之 海 域, 該 等 海 域 與 相 向 國 家 海 域 重 疊 部 分 的 劃 界 中, 該 等 島 礁 是 否 得 享 與 大 陸 海 岸 同 等 的 權 重, 存 有 爭 議 ; ( 四 )U 形 線 作 為 海 域 主 張 的 合 法 性 : 即 使 中 國 所 有 的 南 海 島 礁 於 劃 界 時 享 有 與 大 陸 海 岸 同 等 的 權 重, 其 與 大 陸 海 岸 所 衍 生 的 海 域 間 所 劃 之 等 距 線, 範 圍 與 U 形 線 所 示 海 域 之 間 的 關 係 但 現 階 段 更 為 關 鍵 的, 是 仲 裁 庭 是 否 有 本 案 管 轄 權 的 問 題 依 據 附 件 柒 第 九 條, 一 方 之 不 應 訴 固 然 無 法 阻 擋 程 序 之 進 行, 但 仲 裁 庭 在 作 成 仲 裁 決 定 之 前, 必 須 確 定 其 的 確 擁 有 管 轄 權, 且 系 爭 之 訴 於 事 實 及 法 律 上 皆 為 確 有 理 由 的 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仲 裁 庭 2013 年 8 月 27 日 的 新 聞 稿 中, 仲 裁 庭 特 別 說 明 11 Before making its award, the arbitral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not only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 but also that the claim is well founded in fact and law. UNCLOS Annex VII, Article 9; Tribunal Rules of Procedure Article 25 (1)

60 其 已 要 求 菲 律 賓 於 其 書 狀 中 完 整 地 就 所 有 爭 點 加 以 述 明, 包 括 涉 及 仲 裁 庭 管 轄 權 菲 方 之 訴 之 可 訴 性 (admissibility) 以 及 爭 端 之 實 體 2 亦 即, 在 考 慮 任 何 實 體 議 題 前, 仲 裁 庭 必 須 確 定 其 的 確 擁 有 管 轄 權 此 點 屬 於 仲 裁 庭 應 依 職 權 認 定 之 事 項, 不 因 中 方 是 否 應 訴, 乃 至 是 否 提 起 管 轄 權 之 先 決 反 對 (preliminary objections) 而 有 所 不 同 就 此 仲 裁 庭 缺 乏 管 轄 權 抗 辯 的 理 由 不 少, 但 最 關 鍵 的 可 能 是 北 京 政 府 依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98 條 第 1 項, 於 2006 年 8 月 25 日 所 作 的 聲 明, 將 該 項 下 所 允 許 的 所 有 任 擇 性 事 項, 排 除 於 公 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管 轄 以 外, 3 包 括 海 洋 劃 界, 或 涉 及 歷 史 性 領 有 權 的 事 項 4 假 設 上, 中 方 的 確 認 為 南 海 九 斷 線 及 島 嶼 地 位 是 有 關 海 洋 劃 界, 或 涉 及 歷 史 性 海 灣 或 所 有 權 的 爭 端, 雖 然 就 此 中 方 的 完 整 論 述 尚 未 出 現 於 官 方 來 源 其 原 因 可 能 在 於, 若 要 就 此 進 行 論 述, 一 方 面 將 無 可 避 免 地 必 須 陳 述 中 國 在 南 海 究 竟 是 否 主 張 九 斷 線 其 所 主 張 權 利 是 什 麼 根 據 何 在 ; 另 方 面, 先 決 反 對 的 抗 辯 如 果 成 功, 固 然 能 成 功 擋 住 實 體 訴 訟, 若 否, 由 於 先 決 反 對 的 理 由 與 實 體 如 此 牽 連, 亦 很 難 期 待 仲 裁 庭 於 實 體 階 段 給 予 中 方 有 利 的 裁 決 另 一 方 面, 中 方 多 次 主 張 菲 國 之 訴 涉 及 南 海 諸 島 的 主 權 爭 議, 而 島 嶼 主 權 爭 議 是 不 在 海 洋 法 公 約 爭 端 解 決 的 管 轄 範 圍 的 ; 而 菲 國 訴 之 聲 明 中 刻 意 就 此 略 而 不 提, 卻 又 主 張 提 起 仲 裁 的 目 的 是 使 菲 中 南 海 爭 端 獲 得 長 遠 性 的 解 決, 實 屬 自 相 矛 盾 的 說 法 5 此 一 論 述 仲 裁 庭 將 如 何 判 斷, 亦 值 得 觀 察 三 中 方 立 場 聲 明 就 筆 者 所 能 夠 蒐 集 到 的 資 料, 北 京 政 府 官 方 對 於 菲 律 賓 所 提 起 的 仲 裁, 曾 表 達 立 場 的 場 合 與 文 件, 舉 其 要 者, 包 括 下 列 幾 項 : ( 一 )2013 年 2 月 19 日 聲 明, 以 菲 方 所 提 顯 無 事 實 及 法 律 上 理 由, 不 接 受 菲 方 所 提 仲 裁, 並 將 菲 方 照 會 及 所 附 通 知 退 回 ; ( 二 )2013 年 4 月 26 日 中 共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華 春 瑩 聲 明 ; 6 ( 三 )2013 年 8 月 1 日 中 共 向 PCA 所 提 照 會, 重 申 其 不 接 受 仲 裁 及 不 會 參 與 程 序 的 立 場 ; 7 ( 四 )2013 年 8 月 29 日 中 共 外 交 部 條 法 司 司 長 黃 惠 康 在 荷 蘭 海 牙 參 加 和 2 The Arbitral Tribunal directs the Philippines to fully address all issues, including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Philippines claim, as well as the merits of the dispute. PCA Press Release 27 August 2013 at See in particular UNCLOS Article 298 (1) (a). 5 參 照 中 共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華 春 瑩 2013 年 4 月 26 日 聲 明, 6 ibid. 7 PCA Press Release, 27 August

61 平 宮 100 週 年 紀 念 活 動 時 之 訪 談 ; 8 ( 五 )2014 年 4 月 1 日 中 共 駐 菲 律 賓 使 館 臨 時 代 辦 孫 向 陽, 在 菲 律 賓 向 仲 裁 庭 提 交 完 整 訴 狀 之 場 合, 在 記 者 會 所 作 之 回 應 ; 9 ( 六 )2014 年 5 月 21 日 中 共 向 PCA 所 提 照 會, 重 申 其 不 接 受 仲 裁 及 該 照 會 不 應 被 視 為 中 方 接 受 或 參 與 程 序 的 立 場 10 這 些 聲 明 或 文 件, 雖 然 明 顯 都 是 在 訴 外 所 提 出 的 甚 至 明 示 這 些 文 件 的 提 出 不 表 示 中 方 接 受 或 參 與 程 序, 但 其 意 在 影 響 仲 裁 庭 的 判 斷, 則 甚 為 明 顯 因 此, 現 階 段 的 研 究 問 題 在 於, 假 設 中 方 繼 續 維 持 其 不 參 與 程 序 的 立 場, 而 不 正 式 向 仲 裁 庭 提 出 書 狀, 依 照 國 際 法 院 法 庭 或 仲 裁 庭 的 程 序 法 則 與 實 踐, 在 如 何 的 程 度 上 仲 裁 庭 將 參 酌 中 方 的 這 些 文 件, 特 別 是 在 考 慮 仲 裁 庭 的 確 擁 有 管 轄 權, 且 系 爭 之 訴 於 事 實 及 法 律 上 皆 為 確 有 理 由? 若 依 據 過 去 的 法 則 與 實 踐, 仲 裁 庭 很 有 可 能 將 參 酌 這 些 文 件 所 表 明 的 中 方 立 場, 則 下 一 個 問 題 在 於, 這 些 陳 述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充 分 且 有 理 由 就 實 質 而 言, 隨 著 時 序 的 推 進, 中 方 的 立 場 也 有 逐 漸 細 緻 化 的 現 象 就 法 律 論 據 而 言, 最 重 要 的 有 以 下 幾 點 : ( 一 ) 菲 律 賓 之 訴 並 非 如 其 所 聲 稱 的, 而 實 質 上 為 兩 方 在 南 海 部 分 海 域 的 海 洋 劃 界 問 題 而 海 域 劃 界 議 題 的 先 決 問 題, 為 相 關 島 礁 主 權 歸 屬 問 題, 而 領 土 主 權 問 題 不 是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解 釋 和 適 用 問 題 11 ( 二 ) 北 京 政 府 於 2006 年 已 經 根 據 公 約 第 298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了 聲 明, 將 涉 及 海 洋 劃 界 等 爭 端 排 除 在 包 括 仲 裁 在 內 的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式 之 外 ( 三 ) 國 際 法 並 不 強 制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選 擇 其 解 決 爭 端 的 手 段 依 據 各 方 在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中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領 土 和 海 洋 權 益 爭 議 應 直 接 由 相 關 的 主 權 國 家 以 談 判 解 決, 以 南 海 而 言, 此 亦 為 長 久 之 計 這 些 立 場 聲 明 所 依 據 的 法 則 與 論 點, 亦 為 當 前 研 究 的 課 題, 以 進 一 步 掌 握 仲 裁 庭 可 能 的 裁 判 方 向, 以 及 這 些 論 據 在 怎 樣 的 程 度 上 可 能 為 仲 裁 庭 所 採 取 PCA Press Release, 3 June 中 方 認 為 此 為 陸 地 統 治 海 洋 原 則 的 適 用

62 從 共 有 地 與 反 共 有 地 悲 劇 論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與 中 菲 南 海 仲 裁 案 * 蔡 季 廷 一 共 有 地 (commons) 與 反 共 有 地 (anti-commons) 20 世 紀 著 名 的 生 態 學 家 哈 汀 (Garrett Hardin), 在 其 著 名 的 共 有 地 悲 劇 思 想 實 驗 中, 1 清 楚 呈 現 出 當 大 家 對 共 有 地 只 有 使 用 權 與 所 有 權 分 離 時, 每 一 位 使 用 人 自 然 會 產 生 過 度 利 用 共 有 地 的 誘 因, 而 最 終 導 致 共 有 地 無 資 源 可 用 的 悲 劇 性 結 局 幸 好, 在 我 們 現 實 的 生 活 中, 不 管 是 財 產 權 的 私 有 化 不 同 的 法 律 歸 責 制 度 一 個 強 而 有 力 的 執 法 體 系 等, 讓 哈 汀 的 共 有 地 悲 劇 獲 得 不 一 定 滿 意 但 一 定 程 度 的 控 制, 而 不 會 最 終 落 入 最 沒 有 效 率 的 資 源 過 度 使 用 事 實 上, 哈 汀 的 共 有 地 悲 劇 理 論, 僅 指 出 了 一 部 分 的 集 體 行 動 與 資 源 利 用 的 問 題 如 果 使 用 權 與 所 有 權 分 離 是 造 成 資 源 過 度 使 用 的 原 因, 那 麼, 私 有 化 的 財 產 權 制 度, 就 提 供 了 資 源 最 有 效 率 運 用 的 萬 靈 丹 嗎? 還 是, 私 有 化 會 產 生 資 源 過 度 利 用 的 結 果, 或 是, 變 成 資 源 的 低 度 利 用 呢? 舉 例 而 言, 兩 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 EEZ ) 重 疊 的 沿 岸 國, 在 尚 未 簽 訂 海 域 劃 界 協 議 前, 兩 個 沿 岸 國 的 漁 民, 會 發 生 過 度 還 是 低 度 的 漁 捕? 傳 統 論 述 認 為, 在 劃 界 協 議 未 確 定 前, 漁 民 會 因 為 日 後 劃 界 與 管 制 的 最 終 結 果 不 明, 而 有 傾 向 過 度 漁 捕 的 誘 因 但 是, 傳 統 論 述 忽 略 了 兩 國 間 可 能 因 為 存 在 各 種 爭 端, 兩 國 執 法 人 員 因 而 經 常 以 各 種 理 由 逮 捕 另 一 國 漁 民, 導 致 雙 方 漁 民 根 本 避 免 到 重 疊 海 域 捕 魚, 進 而 發 生 資 源 的 低 度 利 用 情 形 若 把 上 述 的 假 想 案 例, 重 塑 在 共 有 地 理 論 中, 同 樣 有 適 用 的 餘 地 由 於 漁 民 合 理 預 期 劃 界 後 的 EEZ 與 可 捕 撈 漁 獲 量, 會 比 尚 未 劃 界 前 的 EEZ 小, 因 此, 劃 界 前 會 有 過 度 漁 捕 的 誘 因 換 言 之, 尚 未 劃 界 前 的 重 疊 EEZ, 就 與 哈 汀 的 共 有 地 性 質 相 同, 且 資 源 的 過 度 利 用 與 傳 統 論 述 的 預 測 結 論 相 同 但 是,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共 有 地 都 會 發 生 資 源 的 過 度 使 用 悲 劇 相 反 地, 國 家 間 爭 端 所 引 起 的 其 他 行 為, 反 而 會 可 能 發 生 資 源 的 低 度 利 用 悲 劇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Michael Heller 曾 經 提 出 與 共 有 地 悲 劇 相 反 的 反 共 有 地 (anti-commons) 悲 劇 理 論 2 相 較 於 共 有 地 無 條 件 開 放 給 所 有 的 人 使 用, 反 共 有 地 則 是 規 定 在 尚 未 獲 得 所 有 的 人 ( 不 一 定 要 是 未 來 的 使 用 人, 也 可 以 是 諸 多 管 理 者 ) 同 意 前, 共 有 地 中 稀 有 的 資 源 都 無 法 被 * 蔡 季 廷,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系 助 理 教 授, 美 國 康 乃 爾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1 See 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162 SCIENCE 1243 (1968). 2 See Michael Heller,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 111 HARVARD LAW REVIEW 621 (1998)

63 利 用 3 換 言 之, 因 為 否 決 者 所 造 成 的 高 額 交 易 成 本, 所 導 致 資 源 無 法 利 用 的 情 況, 即 是 反 共 有 地 的 悲 劇 在 前 舉 兩 沿 岸 國 重 疊 EEZ 之 例 中, 若 兩 國 都 在 嚴 格 或 濫 用 執 法 權 限 逮 捕 另 一 國 漁 民, 其 結 果 可 能 是 造 成 漁 民 根 本 無 法 負 擔 高 額 的 交 易 成 本, 因 而 放 棄 在 重 疊 EEZ 進 行 漁 捕, 發 生 資 源 無 法 有 效 利 用 的 反 共 有 地 悲 劇 所 謂 漁 民 欲 進 入 重 疊 EEZ 捕 魚 所 可 能 承 擔 的 高 額 交 易 成 本, 不 只 是 被 逮 捕 後 所 產 生 的 經 濟 損 失 4 躲 避 他 國 海 上 執 法 人 員 5 動 員 本 國 執 法 人 員 保 護 的 成 本, 6 甚 至 遊 說 政 府 儘 快 解 決 海 域 爭 端 的 成 本 7 在 目 前 南 海 各 國 的 爭 議 中, 可 說 是 同 時 存 在 著 上 述 共 有 地 與 反 共 有 地 的 效 應 ( 不 一 定 是 悲 劇 ) 例 如, 在 中 國 與 越 南 重 疊 各 自 主 張 的 EEZ 海 域 界 線 上, 出 現 兩 國 競 相 探 勘 8 開 採 石 油 或 捕 魚 競 爭 的 行 動 ; 換 言 之, 在 此 重 疊 海 域 可 能 具 有 共 有 地 效 應 又, 各 國 在 南 沙 群 島 競 相 佔 領 展 現 有 效 控 制 的 時 候, 不 管 是 捕 魚 或 石 油 開 採 行 動, 均 受 到 各 國 軍 事 占 領 行 動 的 影 響, 而 呈 現 低 度 利 用 的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帽 頭 提 到 通 過 該 公 約 的 目 的 是 為 海 洋 建 立 一 種 法 律 秩 序, 以 便 利 國 際 交 通. 海 洋 資 源 的 公 平 而 有 效 的 利 用 在 南 海 同 時 出 現 上 述 共 有 地 與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下, 似 乎 與 海 洋 法 公 約 之 資 源 公 平 而 有 效 利 用 的 情 況 背 道 而 馳 那 麼, 我 們 進 一 步 要 問 的 是, 南 海 的 共 有 地 與 反 共 有 地 悲 劇 就 勢 不 可 免 嗎? 更 重 要 的 是, 海 洋 法 公 約 是 否 提 供 了 解 決 兩 種 悲 劇 的 途 徑? 二 避 免 共 有 地 與 反 共 有 地 的 悲 劇 在 傳 統 的 共 有 地 悲 劇 情 境 中, 最 常 被 提 出 來 的 解 決 方 案 是 私 有 化 ; 一 旦 私 有 化 後, 所 有 人 即 有 誘 因 妥 善 管 理 與 利 用 資 源 換 言 之, 共 有 地 私 有 化 的 本 質, 是 讓 財 產 所 生 之 成 本 與 效 益, 均 內 部 化 讓 有 所 人 承 擔 因 此, 海 洋 法 公 約 中 的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規 定, 可 說 是 一 種 讓 特 定 海 域 的 成 本 與 效 益 專 屬 為 沿 岸 國 承 擔 的 內 部 化 制 度 換 言 之, 海 洋 法 公 約 直 接 透 過 法 律 規 定, 讓 沿 岸 國 得 享 有 EEZ 的 規 定, 反 有 助 於 降 低 各 國 濫 用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的 共 有 地 悲 劇 但 如 同 Heller 所 言, 高 度 私 有 化 後 所 產 生 的 眾 多 否 決 者, 會 讓 可 能 伴 隨 的 高 額 談 判 成 本 導 致 反 共 有 地 悲 劇 事 實 上, 諸 多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規 定 中, 即 可 說 在 處 理 Heller 眼 中 的 反 共 有 地 悲 劇 舉 其 最 重 要 者, 或 許 莫 過 於 各 類 航 行 自 由 通 行 或 通 過 的 權 利 規 定 若 無 這 類 航 行 自 由 權 規 定, 在 海 洋 法 公 約 擴 張 國 家 的 海 3 Id., at 例 如, 船 隻 被 扣 押 後 所 必 須 繳 交 的 保 釋 金, 以 及 遭 到 扣 押 期 間 無 法 捕 魚 所 失 去 的 利 益 5 例 如, 在 海 上 躲 避 他 國 執 法 人 員 的 緊 追 6 政 府 推 動 強 力 護 漁, 有 時 可 能 是 來 自 選 民 與 輿 論 的 壓 力 7 諸 多 政 府 推 動 漁 業 協 議 簽 訂 的 原 因 之 一, 即 是 來 自 國 內 從 事 漁 業 工 作 的 選 民 壓 力 8 在 本 文 寫 作 時, 美 國 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智 庫 ( CSIS ) 在 2014/8/22 即 發 表 了 清 楚 的 中 國 與 越 南 漁 業 競 爭 的 數 據 圖,

64 域 管 轄 權 後, 海 上 交 通 的 交 易 成 本, 將 取 決 於 不 同 沿 岸 國 的 策 略 性 行 為, 並 最 終 可 能 導 致 反 共 有 地 的 境 況 不 過, 事 先 透 過 法 律 規 定, 以 降 低 事 後 談 判 所 帶 來 的 交 易 成 本, 必 須 在 制 定 條 約 的 過 程 中, 先 克 服 協 商 制 定 條 約 本 身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 假 設 條 約 成 功 訂 定 後 所 帶 來 的 總 體 效 益 比 較 大 ) 為 了 克 服 類 此 事 前 談 判 本 身 的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勢 必 排 除 某 些 談 判 事 務 或 留 待 事 後 談 判 因 此, 未 被 條 約 排 除, 但 推 遲 到 事 後 談 判 的 規 定, 有 時 候 可 能 是 國 家 間 衡 量 事 前 與 事 後 談 判 的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後, 所 有 意 創 造 的 條 約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規 定 例 如,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74 條 對 於 重 疊 EEZ 劃 界 的 原 則, 僅 規 定 在 國 際 法 為 依 據 公 平 解 決, 而 未 規 定 適 用 等 距 / 相 關 特 殊 情 況 或 衡 平 原 則 之 具 體 考 量 因 素, 並 留 待 爭 端 國 或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進 一 步 處 理 雖 然 國 家 可 能 會 在 條 約 中 有 意 創 造 具 有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的 規 定, 但 不 代 表 在 條 約 中 就 不 會 創 設 部 分 得 以 突 破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的 規 範 由 於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的 核 心 問 題 之 一, 在 於 過 高 的 交 易 成 本, 而 無 法 透 過 協 商 得 到 否 決 權 人 的 同 意 ; 因 此, 突 破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的 重 要 機 制 之 一, 是 以 單 方 行 為 繞 過 與 否 決 權 人 的 協 商, 並 創 造 法 律 或 事 實 上 的 拘 束 力 本 文 以 為, 海 洋 法 公 約 部 分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即 具 有 以 單 方 行 動, 突 破 協 商 的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性 質 例 如,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97 條 第 三 款 (a) 規 定, 沿 海 國 並 無 義 務 同 意 將 任 何 有 關 其 對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內 生 物 資 源 的 主 權 權 利 行 使 的 爭 端 提 交 (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爭 端 ) 解 決 程 序 但 是, 該 款 (b) 復 規 定 若 沿 海 國 明 顯 地 沒 有 履 行 義 務 以 確 保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內 生 物 資 源 不 致 受 到 嚴 重 危 害 或 沿 海 國 專 斷 地 決 定 ( 種 群 ) 可 補 量 時, 另 一 國 可 將 該 事 項 遞 交 附 件 五 的 強 制 調 解 程 序 雖 然, 強 制 調 解 程 序 的 結 果 沒 有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但 另 一 國 透 過 可 單 方 將 沿 海 國 提 交 的 強 制 調 解 程 序, 將 使 沿 海 國 產 生 不 小 的 政 治 壓 力, 而 可 能 為 反 共 有 地 式 的 協 商 僵 局 開 啟 了 一 個 突 破 的 機 會 雖 然 透 過 單 方 行 為 有 機 會 突 破 反 共 有 地 式 的 協 商 僵 局, 但 這 並 不 代 表 單 方 行 為 是 解 決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的 萬 靈 丹 尤 其, 對 於 突 破 僵 局 結 果 的 資 訊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時, 可 能 會 造 成 另 一 個 沒 有 效 益 的 共 有 地 或 反 共 有 地 結 局 繼 續 以 前 述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97 條 第 三 款 (a) 和 (b) 規 定 為 例 部 分 學 者 批 判 (b) 所 加 上 的 明 顯 地 沒 有 養 護 EEZ 生 物 資 源 始 進 入 強 制 調 解 程 序, 實 質 上 讓 沿 海 國 免 除 了 接 受 強 制 調 解 的 義 務 然 而, 海 中 生 物 資 源 數 量 減 少 的 原 因 具 有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可 能 是 第 三 國 偷 偷 的 汙 染 也 可 能 是 氣 候 變 遷 也 可 能 是 物 種 遷 移 等 若 未 加 上 明 顯 地 限 制 要 件, 不 僅 為 了 釐 清 歸 責 原 因 要 付 出 大 量 的 資 訊 成 本, 且 可 能 在 資 訊 不 確 定 的 情 況 下, 做 出 了 完 全 背 離 原 因 的 調 解 結 果 因 此, 該 條 中 所 規 定 的 明 顯 地 要 件, 具 有 降 低 資 訊 成 本 與 避 免 無 效 益 爭 端 解 決 的 功 能 前 述 強 制 突 破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的 單 方 行 為, 即 便 對 於 有 關 單 方 行 為 結 果 的 資 訊 完 整 透 明, 但 若 資 源 不 具 可 替 代 性 時, 也 不 必 然 可 以 解 決 原 本 反 共 有 地 式 僵 局

65 原 本 Heller 對 於 反 共 有 地 的 定 義, 即 是 以 資 源 稀 缺 性 為 前 提 9 但 是,Heller 未 進 一 步 提 到, 資 源 的 稀 缺 不 等 於 資 源 不 可 替 代 假 設 A 國 EEZ 與 他 國 沒 有 劃 界 爭 議, 且 A 國 EEZ 中 具 有 數 量 極 少 價 值 珍 稀 的 某 特 定 魚 種, 我 們 可 以 合 理 推 斷 另 一 國 與 A 國 談 判 入 漁 協 議 的 交 易 成 本 極 高 但 理 論 上 由 於 該 特 定 漁 種 仍 可 藉 由 金 錢 衡 量 另 一 國 所 需 付 出 的 入 漁 代 價, 因 此, 具 有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的 協 商 過 程, 仍 可 藉 由 其 他 替 代 資 源 取 得 妥 協 但 若 兩 國 的 協 商 涉 及 領 土 主 權 問 題 時, 由 於 主 權 的 排 他 性 伴 隨 著 不 可 替 代 性 與 無 法 計 算 的 其 他 交 易 成 本, 10 單 方 要 求 透 過 第 三 人 裁 決 突 破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恐 怕 只 會 造 成 更 嚴 重 的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因 此, 海 洋 法 公 約 直 接 排 除 領 土 主 權 爭 端 於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之 外, 實 質 上 具 有 避 免 惡 化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的 功 能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可 發 現 上 述 推 論 中 所 指 涉 的 共 有 地 或 反 共 有 地, 一 共 有 兩 種 意 涵 第 一 種 意 涵 涉 及 共 有 地 實 體 或 物 質 利 益 的 效 益, 例 如 捕 魚 或 石 油 開 採 權 第 二 種 意 涵 涉 及 與 實 體 或 物 質 利 益 利 用 的 交 易 談 判 或 爭 端 解 決 效 益, 例 如 捕 魚 權 或 石 油 開 採 權 的 談 判 又, 透 過 上 述 的 說 明 也 可 發 現, 兩 種 共 有 地 或 反 共 有 地 的 意 涵, 彼 此 間 會 相 互 影 響 例 如, 兩 國 間 發 生 濫 捕 洄 游 魚 種 的 爭 端 ( 共 有 地 物 質 效 益 ) 後, 針 對 該 爭 端 協 商 並 發 生 僵 局 ( 反 共 有 地 交 易 程 序 效 益 ), 可 能 進 一 步 惡 化 共 有 地 物 質 悲 劇 ( 進 一 步 捕 魚 競 爭 ), 或 變 質 為 反 共 有 地 物 質 悲 劇 ( 濫 用 執 法 權 限 而 不 敢 捕 魚 ) 非 常 弔 詭 地, 這 種 共 有 地 或 反 共 有 地 相 互 影 響 的 情 況, 也 代 表 解 決 反 共 有 地 式 協 商 僵 局 的 方 式 之 一, 是 賦 予 某 些 人 在 事 後 有 某 些 否 決 權 在 海 洋 法 公 約 中, 最 簡 單 顯 明 的 例 子, 莫 過 於 群 島 國 水 域 中 的 傳 統 捕 魚 權 由 於 群 島 國 水 域 賦 予 該 國 比 正 常 或 直 線 基 線 更 大 的 內 水 範 圍, 要 讓 其 相 鄰 國 家 同 意 群 島 國 制 度, 則 必 須 繼 續 讓 相 鄰 國 家 在 群 島 國 的 內 水 中, 持 續 享 有 捕 魚 權 換 言 之, 日 後 群 島 國 若 要 排 除 此 類 捕 魚 權, 應 已 得 到 相 鄰 國 家 的 同 意 為 前 提 從 內 化 外 部 成 本 的 角 度 來 說, 以 事 後 賦 予 某 些 人 否 決 權 的 方 式 突 破 反 共 有 地 式 協 商 僵 局, 至 少 具 有 兩 種 延 伸 的 意 涵 在 此 繼 續 以 群 島 國 水 域 捕 魚 權 為 例 一 方 面, 群 島 國 制 度 允 許 群 島 國 將 原 本 不 屬 於 內 水 之 處 劃 為 內 水 後, 讓 相 鄰 國 家 承 受 了 原 本 可 以 通 過 或 資 源 利 用, 但 現 在 無 法 自 由 通 過 或 利 用 的 負 面 外 部 性 因 此, 海 洋 法 公 約 規 定 群 島 國 家 必 須 承 認 相 鄰 國 家 的 傳 統 捕 魚 權, 實 質 上 是 一 種 內 部 化 群 島 國 水 域 產 生 負 面 外 部 性 的 手 段 另 方 面, 這 種 賦 予 否 決 權 的 手 段, 實 質 上 是 9 See Michael Heller, supra note 2, at 近 年 來, 至 少 在 美 國 的 國 際 法 學 界, 相 當 強 調 國 家 為 什 麼 遵 守 或 不 遵 守 國 際 法 其 中, 相 當 受 到 注 意 的 辯 論, 即 是 有 關 國 家 聲 譽 是 否 與 國 家 遵 守 國 際 法 相 關 但 不 管 認 為 相 不 相 關,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兩 派 學 者, 均 認 為 國 家 一 定 會 評 估 物 質 與 聲 譽 效 益 至 於 物 質 效 益 與 遵 守 國 際 法 聲 譽 或 其 他 聲 譽 效 益 的 衡 量, 則 是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有 關 物 質 與 聲 譽 效 益 衡 量 的 辯 論, 也 告 訴 了 我 們 國 家 為 了 不 可 替 代 的 資 源, 會 願 意 付 出 更 多 成 本 維 護 其 聲 譽, 因 而 更 容 易 發 生 反 共 有 地 式 的 交 易 僵 局 在 領 土 主 權 爭 端 中, 倘 任 何 一 國 表 現 出 輕 易 妥 協 的 行 為, 將 遭 致 該 國 沒 有 決 心 維 護 其 領 土 的 聲 譽 成 本 有 關 國 家 聲 譽 問 題,see ANDREW GUZMAN, HOW INTERNATIONAL LAW WORKS (2008); JACK GOLDSMITH & ERIC POSNER, 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5)

66 重 新 調 整 兩 種 類 型 的 資 源 收 益 11 第 一 種 類 型 是 調 整 原 本 群 島 國 海 域 的 性 質, 亦 即, 從 具 有 共 有 地 性 質 的 公 海, 調 整 為 接 近 具 有 反 共 有 性 質 的 群 島 國 內 水 第 二 種 類 型 則 涉 及 相 鄰 國 在 群 島 水 域 的 資 源 收 益 性 質, 亦 即, 相 鄰 國 從 原 本 享 有 共 有 地 性 質 的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權, 調 整 為 被 限 制 較 多 而 具 有 反 共 有 地 性 質 的 群 島 國 水 域 傳 統 捕 魚 權 由 上 述 說 明 可 知, 共 有 地 或 反 共 有 地 的 悲 劇, 未 必 無 法 避 免 同 時 調 整 不 同 物 質 資 源 與 談 判 協 商 程 序 的 共 有 地 或 反 共 有 地 性 質, 進 而 影 響 不 同 主 體 所 承 受 的 成 本 收 益, 而 使 不 同 主 體 的 具 有 願 意 調 整 其 原 本 行 動 的 誘 因 以 下 則 進 一 步 以 上 述 理 論, 評 述 此 次 中 菲 南 海 仲 裁 案 中, 有 關 海 洋 法 公 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部 分 法 律 解 釋 爭 點 三 中 菲 南 海 仲 裁 案 中 有 關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的 法 律 解 釋 爭 點 評 析 事 實 上, 海 洋 法 公 約 在 協 商 時, 有 關 不 同 類 型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協 商, 即 受 到 非 常 大 的 關 注 尤 其, 公 約 中 的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更 被 認 為 是 非 常 具 有 進 步 性 的 規 範 從 共 有 地 / 反 共 有 地 的 理 論 來 看,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確 實 扮 演 著 調 整 共 有 地 或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的 功 能 如 前 所 述, 帶 有 單 方 突 破 反 共 有 地 協 商 僵 局 的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有 機 會 突 破 談 判 協 商 本 身 的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又, 前 面 尚 未 說 明 者,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的 本 身, 即 可 作 為 前 述 資 源 收 益 性 質 調 整 的 一 環 尤 其, 具 有 導 致 拘 束 力 的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被 國 家 向 來 視 為 具 有 排 他 性 的 主 權 內 涵 因 此, 當 國 家 把 具 有 高 度 反 共 有 地 性 質 的 外 交 與 部 分 司 法 權, 調 整 為 接 近 共 有 地 資 源 的 性 質 時, 可 增 加 國 家 未 來 避 免 對 其 他 資 源 有 過 多 負 面 外 部 性 的 誘 因 在 這 次 的 中 菲 南 海 仲 裁 案 中, 菲 律 賓 是 以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87 條 中 附 件 七 的 仲 裁 法 庭 規 定 為 基 礎, 在 海 牙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提 出 仲 裁 案 根 據 高 聖 惕 教 授 的 歸 類, 菲 律 賓 所 提 出 的 主 張 大 致 上 包 括 下 列 五 種 : 12 (1) 中 國 的 U 型 線 不 符 合 海 洋 法 公 約 各 類 海 域 管 轄 權 的 規 定 ;(2) 中 國 所 佔 領 的 部 分 海 中 地 物, 不 符 合 海 洋 法 公 約 中 的 島 嶼 要 件 ;(3) 中 國 對 於 部 分 不 符 合 島 嶼 要 件 的 岩 礁, 其 超 過 12 海 里 外 的 菲 律 賓 漁 船 有 違 法 干 涉 作 業 的 行 為 ;(4) 中 國 非 法 在 菲 律 賓 EEZ 中 與 大 陸 礁 層 上 開 發 資 源 ;(5) 中 國 非 法 干 涉 菲 律 賓 在 其 自 己 的 EEZ 內 外 之 航 行 自 由 權 在 現 階 11 學 者 Lee Anne Fennell 明 確 指 出, 調 整 不 同 財 產 權 以 成 功 避 免 共 有 地 或 反 共 有 地 悲 劇 的 原 因, 在 於 不 論 財 產 權 的 私 有 化 程 度, 必 定 伴 隨 著 與 其 他 公 共 財 產 混 合 的 面 向 換 言 之, 所 有 的 資 源 體 系 都 具 有 半 共 有 地 (semi-commons) 性 質 因 此, 若 欲 避 免 公 有 地 與 反 共 有 地 的 悲 劇, 實 質 上 是 在 調 整 私 有 化 與 公 有 財 產 的 混 合 比 例 本 文 以 為, 半 共 有 地 提 供 了 一 個 具 有 洞 悉 不 同 資 源 利 用 與 談 判 程 序 的 分 析 架 構 ; 但 在 本 篇 論 述 中, 仍 保 持 著 共 有 地 / 反 共 有 地 的 二 元 架 構, 以 保 持 概 念 上 的 清 晰 與 簡 易 See Lee Anne Fennell, Commons, Anticommons, Semicommons, in KENNETH AYOTTEE & HENRY SMITH EDS., RESEARCH HANDBOOK ON THE ECONOMICS OF PROPERTY LAW (2009). 12 See Michael Sheng-Ti Gau, Issues of Jurisdiction in Cases of Default of Appearance, in STEFAN TALMON & BING-BING JIA EDS.,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 CHINESE PERSPECTIVE (2014)

67 段 中 國 的 諸 多 非 正 式 回 應 中, 尚 以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無 管 轄 權, 作 為 現 階 段 的 主 張 中 國 主 張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無 管 轄 權 的 理 由 繁 多, 本 文 在 此 暫 時 僅 處 理 下 列 三 項 : (1) 中 國 主 張,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第 四 條 約 定, 有 關 各 方 承 諾 根 据 公 認 的 國 際 法 原 則... 由 直 接 有 關 的 主 權 國 家 通 過 友 好 磋 商 和 談 判, 以 和 平 方 式 解 決 它 們 的 領 土 和 管 轄 權 爭 議 因 此, 中 國 認 為 中 菲 已 透 過 該 條 約 定, 排 除 海 洋 法 公 約 所 有 的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2)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亦 不 接 受 有 關 領 土 主 權 之 案 件 ;(3) 中 國 已 經 在 2006 年 根 據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98 條, 做 出 了 排 除 該 條 所 提 有 關 海 洋 劃 界 歷 史 性 權 利 軍 事 活 動 以 及 執 行 安 理 會 事 項 爭 端 的 聲 明 ; 因 此, 中 國 認 為 菲 律 賓 提 出 的 所 有 主 張, 均 已 被 中 國 的 聲 明 或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規 定 所 排 除 以 下 即 分 別 說 明 之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與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 (1) 對 菲 律 賓 來 說, 她 可 以 主 張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既 然 稱 為 宣 言, 其 性 質 是 沒 有 拘 束 力 的 軟 法 ; 因 此, 宣 言 本 身 並 未 構 成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81 條 規 定 之 爭 端 各 方 的 締 約 各 國 已 協 議 用 自 行 選 擇 的 和 平 方 法 來 謀 求 解 決 爭 端 情 況, 進 而 排 除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的 可 受 理 性 (admissibility) 又, 菲 律 賓 亦 可 主 張 即 便 宣 言 構 成 本 條 的 協 議, 其 已 構 成 該 條 後 段 訴 諸 ( 宣 言 ) 方 法 而 仍 未 得 到 解 決 以 及 爭 端 各 方 間 的 協 議 並 不 排 除 任 何 其 他 程 序 的 情 形 下, 因 而 可 適 用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13 (2) 中 國 除 了 可 以 主 張 上 述 宣 言 的 內 容 外, 亦 可 訴 諸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83 條, 主 張 菲 律 賓 不 符 合. 對 本 公 約 的 解 釋 或 適 用 發 生 爭 端, 爭 端 各 方 應 迅 速 就 以 談 判 或 其 他 和 平 方 法 解 決 爭 端 一 事 交 換 意 見 之 規 定, 使 本 案 無 可 受 理 性 但 是, 本 條 之 解 釋 爭 議 在 於 談 判 與 交 換 意 見 應 達 到 何 種 程 度? 中 國 可 援 引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 仲 裁 案, 主 張 兩 國 應 已 具 體 將 涉 及 海 洋 法 公 約 解 釋 中, 屬 於 仲 裁 法 庭 事 務 管 轄 權 的 爭 端 進 行 談 判 並 交 換 法 律 意 見 14 因 此, 在 中 菲 間 尚 未 具 體 就 其 五 大 類 爭 端 和 十 三 項 訴 之 聲 明, 談 判 交 換 過 意 見 前, 仲 裁 庭 應 認 為 本 案 不 符 合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83 條 之 可 受 理 性 規 定 (3) 上 述 兩 個 法 律 爭 點 本 質 上 屬 於 同 一 個 法 律 問 題 ; 亦 即, 在 海 洋 法 公 約 之 外 所 約 定 的 協 商 與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在 甚 麼 樣 的 條 件 下, 其 效 力 優 於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從 共 有 地 / 反 共 有 地 理 論 來 看, 當 國 家 間 的 爭 端 協 商 程 序 陷 入 反 13 亦 有 學 者 不 拘 泥 於 宣 言 二 字 認 定 其 為 軟 法 性 質, 而 是 從 宣 言 的 內 容 予 以 論 述 其 主 要 理 由 為 : 由 於 宣 言 第 四 條, 約 定 各 方 承 諾 友 好 磋 商 和 談 判 中, 承 諾 之 用 字 是 undertake, 而 英 文 undertake 一 字 本 意 為 保 證 約 定 或 承 諾 因 此, 既 然 2002 年 11 月 出 席 會 議 的 菲 律 賓 外 長 作 了 保 證 約 定 或 承 諾, 當 然 就 已 表 示 菲 國 政 府 同 意 通 過 友 好 磋 商 和 談 判, 以 和 平 方 式 解 決 南 海 的 領 土 和 管 轄 權 爭 議 參 見 宋 燕 輝, 由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論 仲 裁 法 庭 對 南 海 仲 裁 案 無 管 轄,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4/8/27). 14 See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 (2006) 27 RIAA 147,

68 共 有 地 僵 局 時, 海 洋 法 公 約 究 竟 賦 予 爭 端 國 多 少 單 邊 突 破 僵 局 的 空 間? 不 一 定, 但 本 文 以 為 其 判 斷 標 準 是 : 當 國 家 間 當 初 約 定 其 他 或 排 除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的 協 商 成 本, 大 於 海 洋 法 公 約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時, 應 認 為 爭 端 國 禁 止 使 用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是 爭 端 國 間 所 刻 意 留 下 具 有 拘 束 力 的 反 共 有 地 式 的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據 此, 當 初 簽 訂 宣 言 的 目 的, 就 是 定 位 宣 言 並 無 法 律 拘 束 力, 以 方 便 各 方 可 以 達 到 政 治 上 的 共 識, 並 待 日 後 簽 訂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準 則 的 時 機 成 熟 時, 再 賦 予 準 則 拘 束 力 換 言 之, 宣 言 沒 有 明 顯 的 排 除 南 海 爭 端 國, 得 單 方 利 用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突 破 協 商 僵 局 之 刻 意 反 共 有 地 規 範 15 領 土 主 權 爭 端 與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 (1) 菲 律 賓 在 本 案 中 主 張 部 分 海 中 地 物 係 屬 菲 律 賓 200 海 里 的 大 陸 礁 層, 因 此, 中 國 所 佔 領 的 部 分 海 中 地 物, 已 侵 害 到 菲 律 賓 的 主 權 權 利 而 中 國 則 反 駁 認 為, 菲 律 賓 在 未 與 他 國 確 認 劃 界 前, 無 法 確 知 其 所 能 享 有 的 大 陸 礁 層 範 圍 更 重 要 者, 中 國 認 為 其 所 佔 領 的 其 他 南 沙 的 島 嶼, 若 亦 享 有 200 海 里 的 大 陸 礁 層, 則 與 部 分 中 國 所 佔 領 的 海 中 地 物 範 圍 重 疊 除 非, 菲 律 賓 在 法 庭 中 爭 執 中 國 不 具 有 其 所 佔 領 的 其 他 南 沙 島 嶼 的 領 土 主 權 但 若 菲 律 賓 提 出 這 樣 的 主 張, 將 與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98 條 不 處 理 領 土 主 權 的 規 定 不 合 (2) 有 關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98 條 中, 所 提 到 排 除 領 土 主 權 爭 端 於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外, 至 少 有 兩 種 法 律 上 的 解 釋 爭 議 第 一 種 解 釋 可 被 稱 為 排 除 說, 亦 即, 只 要 爭 端 中 涉 及 領 土 主 權 爭 議 時, 仲 裁 庭 即 無 管 轄 權 16 第 二 種 解 釋 可 被 稱 為 限 制 說, 亦 即, 即 便 涉 及 領 土 主 權 爭 議, 仲 裁 庭 依 然 可 以 受 理, 只 要 裁 決 時 不 影 響 到 領 土 主 權 爭 議 的 存 續 與 爭 端 國 的 權 利 即 可 17 本 文 以 為, 這 兩 種 解 釋 方 法 不 必 然 互 斥, 應 端 看 具 體 個 案 情 況 中 的 主 權 聲 索 情 況 與 地 理 條 件 加 以 決 定 從 共 有 地 / 反 共 有 地 理 論 來 看, 若 依 據 各 項 因 素 判 斷 其 裁 決 所 帶 來 的 效 益, 比 該 裁 決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協 商 反 共 有 地 效 益 小, 則 以 前 述 的 排 除 說 為 宜 (3) 一 方 面, 若 菲 律 賓 所 提 之 島 礁 主 權 聲 索 涉 及 中 國 和 菲 律 賓 以 外 的 第 三 國 時, 即 便 菲 律 賓 可 以 證 明 該 島 礁 不 屬 於 中 國, 也 無 法 證 明 該 島 礁 不 屬 於 第 三 國 ( 在 本 案 中, 至 少 會 涉 及 越 南 的 主 權 聲 索 ) 前 已 說 明, 主 權 屬 於 高 度 排 他 而 不 可 替 代 性 質 的 資 源, 因 此, 涉 及 主 權 歸 屬 的 爭 議 時, 海 洋 法 公 約 將 其 排 除 於 單 方 突 破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的 程 序 之 外, 以 避 免 裁 決 結 果 造 成 更 為 惡 化 的 反 共 有 地 效 應 另 方 面, 從 地 理 條 件 而 言, 由 於 南 沙 群 島 是 由 各 種 不 同 的 海 中 地 物 類 型 ( 島 礁 低 15 事 實 上, 宣 言 背 後 所 帶 有 的 促 進 各 國 合 作 的 政 治 目 的, 讓 宣 言 更 貼 近 所 謂 派 對 氣 氛 (party atmosphere) 的 政 治 行 動 有 關 派 對 氣 氛 問 題,see Carol Rose, The Comedy of the Commons: Custom, Commerce, and Inherently Public Property, 53 U. CHI. LAW REVIEW (1986). 16 See Stefan Talmo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Is There a Case to Answer?, in STEFAN TALMON & BING-BING JIA EDS., supra note 12, at See NATALIE KLEIN,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260 (2005)

69 潮 高 地 ) 所 構 成 的 位 置 相 近 卻 複 雜 的 群 島 水 域 ; 因 此, 不 管 是 南 海 周 邊 對 於 群 島 的 國 家 實 踐, 或 加 勒 比 海 地 區 對 於 複 雜 群 島 的 國 家 實 踐, 18 可 以 合 理 地 將 南 沙 群 島 視 為 一 個 單 獨 的 整 體 19 事 實 上, 共 有 地 / 反 共 有 地 理 論 的 重 要 功 能 之 一, 即 在 於 讓 資 源 的 效 益 及 其 負 面 外 部 性 具 最 有 效 益 的 分 配 倘 將 南 沙 群 島 或 類 似 的 複 雜 島 礁 型 態, 依 據 目 前 的 有 效 佔 領 狀 況 割 裂 為 數 個 國 家 所 擁 有 時, 不 僅 不 符 合 海 域 利 用 效 益, 更 容 易 產 生 負 面 外 部 性 的 情 況 具 體 而 言, 若 主 權 被 割 裂 認 定 其 歸 屬, 南 沙 群 島 水 域 將 發 生 類 似 陸 地 上 的 碎 地 情 況, 無 法 發 揮 其 總 體 效 益 此 外, 水 域 緊 密 相 連 但 又 有 間 隔 的 狀 況, 將 造 成 各 國 執 法 上 的 困 難, 可 能 讓 反 共 有 地 悲 劇 情 況 持 續, 或 反 向 變 成 共 有 地 悲 劇 的 情 況 據 此, 本 文 以 為 即 便 仲 裁 庭 迴 避 了 島 礁 主 權 問 題, 但 就 與 其 相 牽 連 的 爭 議 水 域 進 行 裁 決, 實 際 上 會 忽 略 中 沙 與 南 沙 群 島 的 地 理 特 性, 造 成 更 大 的 共 有 地 與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歷 史 性 權 利 / 權 源 與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 (1) 國 際 法 院 在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案 中 指 出, 所 謂 歷 史 性 水 域 係 指 由 於 某 一 個 歷 史 性 權 原 (historic title) 或 權 利 的 存 在, 而 被 認 定 為 具 有 內 水 性 質 20 在 該 案 中 法 院 進 一 步 指 出, 該 歷 史 性 權 原 或 權 利 的 存 在 與 否, 必 須 奠 基 在 自 古 以 來 即 是 特 定 人 口 長 期 和 平 無 間 斷 地 在 特 定 區 域 行 使 特 定 的 行 為 21 若 沿 岸 國 可 以 證 明 此 類 行 為 的 存 在, 則 法 院 可 以 接 受 該 區 域 為 一 歷 史 性 水 域 並 據 以 作 為 劃 界 的 基 礎 (2) 事 實 上, 中 國 對 於 U 型 線 中 的 水 域 性 質, 並 無 正 式 的 官 方 說 明 但 從 現 階 段 學 者 的 主 流 論 述 來 看, 並 不 認 為 U 型 線 內 的 水 域 屬 於 國 際 法 院 所 說 的 內 水, 而 是 基 於 歷 史 性 權 利, 主 張 U 型 線 內 的 島 嶼 主 權 歸 屬 中 國, 並 在 相 關 水 域 享 有 歷 史 性 的 漁 捕 航 行 或 探 勘 與 開 發 的 主 權 權 利 菲 律 賓 則 認 為, 中 國 上 述 的 歷 史 性 權 利 並 不 存 在, 並 請 求 仲 裁 庭 宣 告 U 型 線 的 權 利 內 容 與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規 定 不 合 中 國 認 為, 菲 律 賓 的 請 求 將 會 落 入 公 約 前 述 第 298 條, 賦 予 中 國 排 除 有 關 歷 史 性 權 利 受 到 強 制 仲 裁 程 序 管 轄 的 選 擇 權 利 但 菲 律 賓 認 為, 仲 裁 庭 僅 需 解 釋 U 型 線 與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關 係, 而 避 開 歷 史 性 權 利 的 爭 端 (3) 從 法 律 解 釋 的 觀 點 來 說, 中 菲 上 述 解 釋 的 爭 議 點 在 於 : 仲 裁 法 庭 是 否 有 權 排 除 海 洋 法 公 約 以 外 的 潛 在 法 源 依 據 ( 本 案 中 為 歷 史 性 權 利 的 習 慣 國 際 法 ), 而 逕 自 對 U 型 線 做 出 合 法 與 否 的 宣 告? 本 文 以 為, 既 然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帽 頭 來 已 明 白 表 示 本 公 約 未 予 規 定 的 事 項, 應 繼 續 以 一 般 國 際 法 的 規 則 和 原 則 為 準 據, 則 仲 裁 庭 自 不 能 排 除 海 洋 法 公 約 以 外 的 法 源 為 裁 決 的 依 據 更 重 要 者, 若 仲 裁 庭 18 例 如,2012 年 哥 倫 比 亞 與 尼 加 拉 瓜 在 加 勒 比 海 的 島 嶼 主 權 與 海 域 劃 界 案 中, 國 際 法 院 即 是 將 一 群 島 礁 的 領 土 主 權,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而 認 定 歸 屬 於 哥 倫 比 亞 的 領 土, 並 未 將 散 在 各 處 的 島 礁 主 權 做 一 部 認 定 See Nicaragua v. Colombia (2012). 19 See Stefan Talmon, supra note 16, at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at Id

70 欲 排 除 其 他 法 源, 係 屬 一 種 超 越 法 律 而 為 裁 決 的 行 為, 此 時 應 類 推 適 用 國 際 法 院 規 約 第 38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事 先 獲 得 當 事 國 的 同 意 始 能 為 之 既 然 中 菲 並 無 此 協 議, 仲 裁 庭 即 不 應 擅 自 排 除 以 歷 史 性 權 利 為 基 礎, 作 為 認 定 U 型 線 合 法 與 否 的 根 據 因 此, 以 海 洋 法 公 約 認 定 U 型 線 的 合 法 性 爭 端, 應 被 中 國 排 除 有 關 歷 史 性 權 利 的 認 定 所 排 除 (4) 本 文 以 為, 若 從 前 述 共 有 地 / 反 共 有 地 理 論 來 說, 海 洋 法 公 約 承 認 歷 史 性 權 利 是 以 一 種 祖 父 條 款 的 形 式, 突 破 海 洋 法 公 約 協 商 時 的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如 前 所 述, 當 協 商 出 現 反 共 有 地 式 的 僵 局 時 ( 本 案 是 認 為 有 歷 史 性 權 利 的 沿 岸 國 ), 賦 予 某 些 人 未 來 仍 享 有 否 決 權 ( 本 案 是 U 型 線 內 的 歷 史 性 權 利 ), 是 突 破 反 共 有 地 協 商 僵 局 的 重 要 手 段 既 然 如 此, 有 關 歷 史 性 權 利 爭 議, 是 否 應 該 受 到 強 制 仲 裁 的 審 理, 亦 應 一 併 讓 沿 岸 國 享 有 選 擇 的 權 利 據 此, 若 仲 裁 法 院 排 除 歷 史 性 權 利 而 僅 就 海 洋 法 公 約 對 U 型 線 為 認 定,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處 理 到 海 洋 法 公 約 談 判 時 的 核 心 祖 父 條 款 問 題, 爭 議 與 反 共 有 地 僵 局 仍 將 持 續 下 去

71 從國際法論各方南海立場 高木蘭 壹 前言 中美角力令南海糾紛成為一團亂麻 2014 年 8 月 12 日學者瓦倫西亞 Mark Valencia 以此為題撰文詮釋南海爭端現勢 確有其見地1 事實上 美 國因素也是南海情勢激化之重要原因 對於南海爭端 美國一再透過公開談話要求南海周邊國家自制 以和平方式 解決爭端 反對任何一方片面改變南海現狀 而所謂 現狀 就瓦倫西亞之觀 察 美國應是想要維持該國於亞太地區之 主導地位 及扮演 保護者 之角色 2 陸方則是反對南海問題國際化 多邊化 以免南海問題複雜化 而增加解 決之難度 故陸方認為最佳解決途徑仍是由當事國直接透過雙邊談判之方式 解 決紛爭 從目前南海現勢觀之 菲律賓 越南等國近年來競相提昇軍事部署 並積極 聯合強國對抗中國大陸崛起 是周知之事實 2012 年 4 月中菲船艦黃岩島對峙 事件後 菲國藉機將雙方之爭端提付國際仲裁 已獲得美國 歐盟之支持 今年 5 月初中越因海洋 981 鑽油平台事件 所爆發上千次撞船衝突 南海情勢一度升 溫 加上美國與菲律賓於甫落幕之東協外長會議 ASEAN Ministerial Meeting 簡稱 AMM 之種種言行 可知南海爭端國際化 複雜化已是不可避免之事實 貳 南海各方作為 一 中華民國 臺灣 主權在我 擱置爭議 和平互惠 共同開發 是我國向來對於南海主權 所秉持之立場3 相較於陸方之 中國夢 我國是以海洋興國為政策4 而外交部 1 香港南華早報 中美角力令南海糾紛成為一團亂麻 2014 年 8 月 12 日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19 日 2 香港南華早報 中日美口水橫飛無助改善亞太局勢 2014 年 4 月 27 日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19 日 u-shi 3 中華民國外交部 外交部嚴正聲明我對太平島立場 2013 年 9 月 11 日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18 日 刊載於 455d-0b e8-fc318cdb0ff6&opno=9b f84c-4e10-8b77-a3fb8ac

72 歷 來 對 於 南 海 四 沙 群 島 及 其 周 遭 海 域 主 權, 則 是 秉 持 一 貫 之 嚴 正 立 場 姑 不 論 U 型 線 之 法 律 性 質 為 何, 如 以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121 條 之 規 定 檢 視 太 平 島 之 島 礁 屬 性, 該 島 為 南 沙 群 島 中 面 積 最 大 之 島 嶼 外, 島 上 除 有 淡 水 可 以 維 持 人 類 居 住 外, 於 日 本 佔 領 期 間 島 上 尚 有 沙 丁 魚 罐 頭 工 廠 5, 因 認, 太 平 島 應 可 主 張 領 海 鄰 接 區 及 200 哩 之 經 濟 海 域 此 攸 關 我 國 歷 來 對 於 南 海 U 形 線 之 主 張 聲 明 與 政 策, 也 連 帶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關 於 9 段 線 之 主 張, 其 實 有 著 國 際 法 上 相 當 重 要 之 意 涵 學 者 認 為 太 平 島 於 國 際 法 之 解 讀 其 實 有 助 於 中 菲 仲 裁 案 之 法 律 論 戰 6, 且 日 後 該 案 仲 裁 結 果 與 我 國 關 於 南 海 主 權 之 主 張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我 國 理 應 重 視 該 仲 裁 案 之 後 續 發 展 何 況, 臺 灣 亦 可 以 太 平 島 之 優 越 地 理 位 置 及 島 嶼 屬 性 為 延 伸, 戮 力 於 南 海 議 題 上 爭 取 國 際 空 間 而 為 加 強 防 禦 太 平 島, 我 國 早 已 研 擬 各 項 因 應 計 畫, 並 陸 續 執 行, 其 中 包 含 : 島 上 駐 防 人 員 交 由 海 軍 陸 戰 隊 代 訓 持 續 提 升 軍 事 戰 備 研 擬 機 場 跑 道 擴 建 事 宜 斥 資 興 建 碼 頭, 並 實 施 衛 疆 作 戰 計 畫 演 習, 以 實 際 行 動 展 現 捍 衛 國 家 主 權 之 堅 決 立 場, 藉 以 粉 碎 時 下 諸 多 不 實 之 揣 測 日 前 有 學 者 建 言 太 平 島 碼 頭 新 建 工 程 完 成 後, 我 國 當 局 可 補 助 南 部 漁 民 長 期 或 輪 番 駐 島, 作 為 強 化 太 平 島 的 確 符 合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121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證 明 7, 如 此 除 能 避 免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漠 視 我 國 之 存 在, 並 可 爭 取 國 際 話 語 權 二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南 海 海 域, 向 來 均 是 聲 明 擁 有 無 可 爭 辯 之 主 權, 針 對 外 界 質 疑 其 軍 事 擴 張 部 分, 中 方 對 外 雖 稱 和 平 崛 起, 然 而,2013 年 3 月 17 日 習 近 平 於 第 12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發 表 談 話 時, 曾 多 次 提 及 實 現 中 國 夢, 並 且 表 達 強 軍 堅 決 捍 衛 國 家 主 權 之 理 念 此 外, 中 方 於 該 次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即 已 表 決 通 過 重 組 所 屬 之 國 家 海 洋 局, 全 面 整 合 海 監 邊 防 海 警 漁 政 及 海 上 緝 私 警 察 隊 各 部 門, 並 由 海 洋 局 以 中 國 海 警 局 名 義 展 開 海 上 維 權 執 法, 藉 以 加 強 海 洋 事 務 之 統 籌 規 劃, 顯 見 習 近 平 於 接 任 領 導 人 後, 對 於 東 南 海 維 權 之 作 為 更 趨 積 極 南 海 為 中 國 大 陸 之 核 心 利 益 (core interests), 參 照 其 國 務 院 於 2011 年 9 月 6 日 所 發 表 之 中 國 的 和 平 發 展 白 皮 書, 可 知 陸 方 所 界 定 之 核 心 利 益, 4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府, 海 洋 興 國,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8 月 18 日, 刊 載 於 : 5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 徐 忠 國 : 保 衛 海 疆 是 兩 岸 共 同 的 責 任, 西 元 2010 年 5 月 28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 西 元 2014 年 8 月 22 日, &mdate= Michael Sheng-ti Gau, Taking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ssues Seriously: The Sino-Philippine Arbitrat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seen from a different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Philippines v. China Arbitration Case August 21-22, 2014, Beijing China 7 自 由 時 報, 東 沙 太 平 島 與 南 海 主 權,2014 年 月 18 日, 版 A

73 是 指 國 家 前 途 與 命 運, 且 涉 及 國 家 戰 略 全 局 發 展 方 向 之 重 大 利 益, 其 中 包 括 : 國 家 主 權 國 家 安 全 領 土 完 整 等 概 念, 並 藉 由 該 白 皮 書 傳 達 : 中 國 人 民 無 8 法 容 忍 任 何 人 損 害 中 國 之 核 心 利 益 之 立 場 2002 年 11 月 中 國 大 陸 於 與 東 協 簽 訂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雖 曾 就 擱 置 爭 議, 共 同 開 發 達 成 共 識, 遺 憾 的 是, 迄 今 仍 未 能 落 實 除 此, 陸 方 堅 決 反 對 任 何 爭 端 國 以 外 之 勢 力 介 入 南 海 區 域 就 其 觀 點,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之 所 以 簽 署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就 是 要 保 持 自 我 克 制, 自 是 反 對 美 方 或 聯 合 國 恣 意 介 入 插 手 南 海 問 題 年 8 月 10 日, 中 方 外 交 部 長 王 毅 於 出 席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時 並 指 出 : 中 國 大 陸 與 東 協 有 能 力 及 智 慧 可 維 護 南 海 和 平 穩 定, 並 直 言 批 評 南 海 區 域 以 外 之 國 家 渲 染 區 域 情 勢 緊 張 之 不 可 取 10 三 菲 律 賓 菲 律 賓 自 從 由 艾 奎 諾 三 世 (Aquino III) 執 政 後, 從 其 南 海 政 策 之 轉 向 可 以 11 看 出 實 與 美 國 亞 太 再 平 衡 策 略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菲 國 近 年 來 自 恃 與 美 國 同 盟 之 友 好 關 係, 屢 屢 於 南 海 議 題 展 現 積 極 之 野 心 與 力 道 12, 去 年 5 月 間, 菲 律 賓 又 因 有 意 強 化 破 舊 軍 艦 坐 灘 仁 愛 礁 13, 而 動 作 頻 仍, 被 中 國 大 陸 視 為 挑 釁 行 為 14, 雙 方 關 係 因 而 再 度 陷 入 緊 張 年 1 月 22 日 菲 國 於 向 中 國 大 陸 遞 交 提 請 國 際 仲 裁 之 照 會 後, 該 國 外 交 部 長 羅 沙 里 歐 (Albert Del Rosario) 即 於 同 月 27 日 即 對 外 發 表 聲 明, 表 示 菲 國 願 基 於 互 惠 之 條 件, 尋 求 與 美 國 間 之 防 務 合 作 16, 兩 國 除 定 期 舉 行 年 度 聯 合 軍 事 演 習, 強 化 軍 事 合 作 關 係 外, 今 年 4 月 下 旬 歐 巴 馬 訪 問 菲 律 賓 所 發 表 之 言 論, 8 新 華 網, 中 國 的 和 平 發 展 白 皮 書 ( 全 文 ), 中 國 評 論 網,2011 年 9 月 6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4 年 7 月 29 日, 刊 載 於 : BBC Worldwide Monitoring, Chinese news agency slates Clinton's remarks on South China Sea, July 27, (accessed on 17 Jan., 2011) 10 中 時 電 子 報, 王 毅 : 南 海 問 題 他 國 別 指 手 畫 腳,2014 年 8 月 12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8 月 22 日, 刊 載 於 : 11 Thomas Donilon s remarks at Asia Society, rio-us-committed-to-strong-ph-us-alliance (accessed on 15 Mar., 2013) 12 曹 雲 華 鞠 海 龍 主 編, 南 海 地 區 形 勢 報 告 , 時 事 出 版 社, 西 元 2013 年 3 月, 頁 中 時 電 子 報, 陸 外 交 國 防 雙 批 菲 律 賓 侵 占 仁 愛 礁,2013 年 5 月 30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7 月 27 日, 刊 載 於 : 1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2013 年 5 月 30 日 記 者 會,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8 月 17 日, 刊 載 於 : 1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2013 年 5 月 22 日 記 者 會,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8 月 23 日, 刊 載 於 : 16 BBC 中 文 網, 菲 律 賓 正 尋 求 與 美 國 加 強 國 防 合 作, 2011 年 5 月 25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7 月 27 日, 刊 載 於 :

74 更 加 鞏 固 兩 國 之 同 盟 關 係 日 前 菲 國 宣 稱 為 降 低 南 海 區 域 緊 張 情 勢, 乃 提 出 所 謂 三 重 行 動 方 案 (Triple Action Plan, 簡 稱 TAP) 主 張 以 立 即 中 期 最 終 三 步 驟 解 決 南 海 主 權 爭 端 17, 試 圖 尋 求 東 協 各 國 之 支 持, 並 有 意 以 TAP 回 應 中 國 大 陸 於 南 海 爭 議 海 域 之 近 期 作 為 18 四 越 南 越 南 國 會 於 2012 年 6 月 21 日 通 過 之 海 洋 法 (The Law of the Sea of Vietnam) 19, 擅 將 我 國 西 沙 及 南 沙 群 島 納 入 越 南 主 權 及 管 轄 範 圍, 已 直 接 衝 擊 我 國 對 於 南 海 海 域 既 有 之 主 權 主 張 20 今 年 5 月 初 越 南 與 中 國 大 陸 因 海 洋 981 鑽 油 平 台 作 業 所 引 發 之 衝 突, 至 今 仍 餘 波 蕩 漾 期 間, 越 南 不 斷 於 國 際 間 質 疑 中 方 該 舉 之 法 律 正 當 性, 意 圖 營 造 有 利 於 該 國 之 輿 論, 甚 至 傳 出 有 意 效 法 菲 律 賓 之 作 法, 擬 將 此 一 爭 議 送 交 國 際 海 洋 法 庭 仲 裁, 為 了 該 國 國 家 利 益, 不 惜 挑 戰 中 方 之 底 線, 有 意 將 南 海 爭 端 國 際 化 且 從 越 南 對 外 所 釋 放 之 訊 息, 似 乎 已 做 好 與 中 國 大 陸 間 進 行 法 律 論 戰 之 準 備 雙 方 高 層 雖 曾 會 商, 但 未 能 達 成 共 識, 有 關 該 事 件 之 後 續 發 展, 同 屬 國 際 焦 點 五 美 國 美 國 即 使 非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於 南 海 亦 無 任 何 爭 端, 對 外 卻 以 重 返 亞 太 亞 太 再 平 衡 國 家 利 益 等 冠 冕 堂 皇 之 理 由, 藉 由 計 畫 性 軍 事 結 盟 交 流 等 方 式, 分 別 與 菲 律 賓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等 聲 索 國 深 化 關 係, 顯 然 有 意 以 合 縱 連 橫 之 外 交 策 略, 制 衡 中 國 大 陸 之 軍 事 崛 起 21 有 關 美 國 南 海 政 策 之 演 變,1995 年 2 月 中 菲 美 濟 礁 事 件 應 是 重 要 轉 折 點 美 國 國 務 院 於 同 年 5 月 10 日 所 發 表 之 南 海 與 南 沙 群 島 政 策 聲 明 (US Policy on the Spratlys Islands and South China Sea) 即 已 明 確 指 出, 維 護 南 海 地 區 之 航 行 自 由 與 飛 越 權 利, 是 美 國 主 要 政 策 之 一 年 7 月, 美 國 前 國 務 卿 希 拉 17 中 央 社, 降 低 南 海 緊 張 菲 提 三 期 方 案,2014 年 8 月 2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8 月 18 日, 刊 載 於 : 18 Philippines: Triple action plan can help China, at 20 Aug., 2014) 19 Vietnam Net, FM clarifies content of Vietnam Maritime Law, html (accessed on 22 July, 2014) 20 王 冠 雄, 中 國 大 陸 南 海 維 權 作 為 及 其 可 能 衝 突, 刊 載 於 : 中 國 大 陸 海 洋 戰 略 發 展 趨 勢 東 海 南 海 之 政 策 與 情 勢 分 析 學 術 論 壇 手 冊,2013 年 2 月 27 日, 頁 35 至 新 華 網, 專 家 解 析 南 海 美 濟 礁 戰 略 意 義 : 價 值 最 大,2013 年 6 月 8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6 月 17 日, 刊 載 於 : 22 U.S. Department Of State,Daily Press Briefing, available at:

75 蕊 (Hillary Clinton) 於 出 席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時, 並 公 開 指 出 : 維 持 南 海 之 航 行 自 由 (freedom of navigation) 是 美 國 國 家 利 益 (nation interests) 由 此 可 知, 美 國 不 論 是 宣 示 重 返 亞 洲 或 是 提 出 亞 太 再 平 衡 策 略, 其 背 後 之 意 涵 實 與 其 國 家 利 益 相 關 至 於, 其 所 謂 國 家 利 益 之 論 點 在 於 : ( 一 ) 堅 持 以 國 際 法 解 決 領 土 爭 議 問 題 ; ( 二 ) 反 對 中 國 大 陸 極 端 式 之 主 權 聲 索 觀 點, 影 響 公 海 航 行 自 由, 如 中 國 大 陸 不 改 變 其 對 南 海 主 權 之 不 合 理 主 張, 美 國 將 支 持 其 他 聲 索 國, 並 考 慮 經 常 於 南 海 實 施 軍 事 演 習, 以 保 障 航 行 自 由 ; ( 三 ) 反 對 任 何 以 非 和 平 手 段 解 決 爭 議 ; ( 四 ) 鼓 勵 並 協 助 推 動 各 聲 索 國 建 立 一 個 暫 時 性 的 規 則,( 例 如 :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準 則 ), 以 供 各 國 遵 行, 直 至 各 方 正 式 簽 署 解 決 爭 議 之 條 約 為 止 23, 目 的 在 於 降 低 南 海 區 域 之 緊 張 情 勢 24 諷 刺 的 是, 美 國 雖 一 再 要 求 中 國 大 陸 須 遵 守 國 際 法, 然 而, 該 國 至 今 仍 非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簡 稱 UNCLOS) 之 締 約 國, 亦 是 不 爭 之 事 實 美 國 對 外 縱 稱 於 南 海 爭 議 不 選 邊 站 (take sides) 25, 但, 由 美 國 助 理 國 務 卿 羅 素 (Daniel Russel) 於 2014 年 2 月 5 日 國 會 作 證 之 發 言 內 容 美 國 國 會 7 月 10 表 決 通 過 之 412 號 決 議 案 26 美 國 會 參 議 員 羅 傑 斯 (Mike Rogers)7 月 10 日 於 華 府 智 庫 戰 略 暨 國 際 研 究 中 心 (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27 International Studies, 簡 稱 CSIS) 之 演 講 內 容 與 7 月 11 日 亞 太 助 理 國 務 卿 福 克 斯 (Michael Fuchs) 為 凍 結 南 海 爭 端, 於 CSIS 舉 行 之 南 海 局 勢 與 美 國 政 on 24 July, 2014) 23 劉 復 國 吳 士 存 主 編, 2010 年 度 南 海 地 區 形 勢 評 估 報 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中 心, 2011 年 7 月,53, 頁 24 至 同 前 註, 頁 Voice of America, US Accuses China of Destabilizing the South China Sea, available at: ( accessed on 20 July, 2014) 26 Sets forth U.S. policy regarding: (1) supporting allies and partner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2) opposing claims that impinge on the rights, freedoms, and lawful use of the sea; (3) managing disputes without intimidation or force; (4) supporting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institutions to build cooperation and reinforce 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5) assuring continuity of operations by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library of Congress, S.Res A resolution reaffirming the strong support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for freedom of navigation and other internationally lawful uses of sea and airspace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and for the peaceful diplomatic resolution of outstanding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claims and disputes., 10 July,2014, available at: on 11 July, 2014) 27 Mike Rogers, Recent Tre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U.S. Policy, CSIS, available at: on 20 July, 2014)

76 策 研 討 會 中 提 出 所 謂 三 不 建 議 28, 即 : 各 方 不 再 奪 取 島 礁 與 設 立 前 哨 站 不 改 變 南 海 地 形 地 貌 不 採 取 針 對 他 國 之 單 邊 行 動 29, 國 務 卿 凱 瑞 (John Kerry) 於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呼 籲 南 海 各 方 停 止 採 取 可 能 改 變 現 狀, 例 如 : 佔 領 島 嶼 及 土 地 之 行 為, 並 期 以 多 邊 談 判 方 式 解 決 南 海 爭 端 30 等 言 行 觀 之, 美 國 於 南 海 爭 端 之 立 場 是 否 中 立, 似 已 不 言 自 明 參 國 際 法 觀 點 目 前 關 於 南 海 爭 端 之 法 律 論 戰 就 屬 中 菲 仲 裁 案 最 受 矚 目 從 菲 國 所 提 出 之 照 會 內 容 及 訴 狀 可 知, 該 國 為 迴 避 中 國 大 陸 2006 年 8 月 依 UNCLOS 第 298 條 第 1 款 規 定 作 出 排 除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之 聲 明, 其 於 陳 述 反 對 中 國 大 陸 於 2009 年 5 月 向 聯 合 國 大 陸 礁 層 界 限 委 員 會 提 出 照 會 中 所 重 申 之 主 權 立 場 及 其 檢 附 之 9 段 線 附 圖 時, 竟 刻 意 忽 略 太 平 島 存 在 之 事 實, 而 舉 出 美 濟 礁 西 門 礁 南 薰 礁 渚 碧 礁 赤 瓜 礁 華 陽 礁 永 暑 礁 與 黃 岩 島 等 8 個 狀 況 不 佳 之 島 礁, 聲 稱 中 國 大 陸 已 侵 犯 該 國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之 主 權 權 利, 顯 然 意 在 鞏 固 菲 國 領 海 基 線 之 合 法 性 然 而, 就 中 國 大 陸 之 立 場, 有 關 菲 律 賓 仲 裁 之 訴 求 在 實 質 上 是 與 兩 國 在 南 海 海 域 劃 界 有 關, 換 言 之, 於 仲 裁 過 程 中, 將 無 可 避 免 地 觸 及 各 該 島 礁 之 主 權 歸 屬 問 題, 而 領 土 主 權 並 不 適 用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所 規 定 之 強 制 解 決 爭 端 程 序 對 此, 中 方 於 2006 年 8 月 25 日 已 作 出 聲 明, 表 明 將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98 條 第 1 款 規 定 有 關 對 於 領 海 專 屬 經 濟 區 或 大 陸 礁 層 之 劃 界 領 土 所 有 權 或 歷 史 性 權 利 等 爭 端, 排 除 於 強 制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之 外 31 因 認, 中 方 拒 絕 菲 國 仲 裁 請 求, 其 實 有 著 充 分 之 國 際 法 依 據 菲 律 賓 雖 將 南 海 爭 端 送 交 國 際 法 庭 仲 裁, 但, 就 法 律 層 面 而 言, 除 非 菲 國 能 取 得 中 方 之 同 意, 否 則, 程 序 上 該 國 應 無 法 單 方 選 擇 以 國 際 仲 裁 解 決 本 次 爭 端 32 無 論 仲 裁 庭 對 於 管 轄 權 之 認 定 為 何, 事 實 上, 菲 國 執 意 將 南 海 爭 端 提 付 國 際 仲 裁, 目 的 其 實 在 於 獲 取 國 際 輿 論 之 支 持 33, 也 直 接 挑 戰 中 國 大 陸 向 來 堅 持 雙 邊 協 商 及 28 Michael Fuchs, Fourth Annual South China Sea Conference, available at: on 20 July, 2014) 29 Michael Fuchs, Fourth Annual South China Sea Conference, available at: on 20 July, 2014) 30 中 時 電 子 報, 凱 瑞 盼 多 邊 談 判 解 決 南 海 爭 端,2014 年 8 月 13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8 月 20 日, 刊 載 於 : 31 Yi Ping, The Philippines lacks legal ground to go to tribunal and China has no obligation to accept the invitation, (accessed on 6 Mar., 2013) 32 宋 燕 輝, 黃 岩 島 的 國 際 法 問 題, 中 時 電 子 報, 西 元 2012 年 5 月 24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 西 元 2012 年 5 月 28 日, 33 DFA of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Speech: Secretary del Rosario at the Experts Roundtable on Regional Approaches to Maritime Security in the WPS,

77 避 免 南 海 問 題 複 雜 化 國 際 化 之 主 張 肆 結 語 對 於 南 海 主 權 爭 端, 各 爭 端 國 究 係 該 如 何 落 實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確 實 做 到 擱 置 爭 議 共 同 開 發 和 平 解 決, 甚 或 互 惠? 目 前 東 協 成 員 之 看 法 似 乎 莫 衷 一 是 第 47 屆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所 發 表 之 共 同 聲 明, 除 表 達 關 切 南 海 主 權 爭 議 之 立 場 外, 也 只 能 柔 性 呼 籲 爭 議 各 方 保 持 克 制, 以 確 保 南 海 穩 定 和 安 全, 並 敦 促 東 協 各 國 儘 速 制 定 南 海 行 為 準 則, 依 國 際 法 和 平 處 理 紛 爭 34 我 國 身 為 聲 索 國 之 一, 過 去 卻 從 未 受 邀 參 與 任 何 關 於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之 協 商 與 制 定, 未 來 若 能 爭 取 出 席 有 關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準 則 之 談 判, 應 有 助 於 提 升 臺 灣 於 南 海 之 存 在 感, 而 如 何 避 免 於 南 海 議 題 被 邊 緣 化 也 是 我 國 目 前 努 力 之 目 標 在 南 海 議 題 上, 美 國 對 於 臺 灣 於 南 海 議 題 之 立 場 其 實 相 當 關 切 2012 年 6 月 27 日, 美 國 助 理 國 務 卿 康 貝 爾 (Kurt Campbell) 於 CSIS 針 對 南 海 主 權 爭 議 所 舉 辦 之 研 討 會 中, 即 已 證 實 美 國 曾 與 臺 灣 就 相 關 問 題 為 討 論 35 事 實 上, 我 國 對 外 已 不 只 一 次 表 達 南 海 議 題 不 與 中 國 大 陸 合 作 之 明 確 立 場, 然 而, 就 現 勢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已 將 南 海 界 定 為 核 心 利 益, 而 美 國 則 是 堅 持 航 行 自 由 為 其 極 力 捍 衛 之 國 家 利 益, 試 問 於 是 種 情 況 下, 臺 灣 又 該 如 何 彰 顯 國 家 利 益 及 主 權 36, 設 法 提 升 國 際 能 見 度? 亟 待 我 國 政 府 深 思 並 提 出 相 關 對 策 以 為 因 應 pproaches-to-maritime-security-in-the-wps-july /(accessed on 11 July, 2014)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聯 合 網 站, 第 47 屆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在 緬 甸 內 比 都 召 開, 西 元 2014 年 8 月 18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 西 元 2014 年 8 月 22 日, 中 央 廣 播 電 臺, 南 海 爭 議 康 貝 爾 : 曾 與 臺 灣 討 論,2012 年 6 月 28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7 月 28 日, 王 志 鵬, 南 海 風 暴 臺 灣 太 淡 定, 蘋 果 日 報,2012 年 6 月 27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 年 8 月 20 日, -

78 多 元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學 術 研 討 會 國 防 戰 略 視 角 中 共 南 海 維 權 戰 略 分 析 引 言 人 : 馬 振 坤 壹 中 共 南 海 維 權 戰 略 思 維 背 景 欲 了 解 中 共 南 海 甚 至 東 海 維 權 戰 略, 需 先 知 曉 習 近 平 在 十 八 大 接 任 中 共 總 書 記 發 表 談 話 時 所 提 之 中 國 夢 的 意 涵, 以 及 從 中 國 夢 此 概 念 延 伸 出 的 強 軍 夢 習 近 平 的 中 國 夢 以 三 句 話 涵 括 : 國 家 富 強 民 族 振 興 人 民 幸 福 與 國 防 安 全 相 關 者 自 屬 國 家 富 強, 但 是 國 家 富 強 之 最 終 目 標 則 與 民 族 振 興 相 關 從 習 近 平 的 談 話 及 其 自 我 期 許 可 知, 國 家 富 強 之 目 的 在 於 振 興 民 族, 恢 復 中 華 民 族 在 歷 史 上 曾 經 有 過 之 光 榮 歷 史 光 榮 (historic glory) 乃 成 為 追 求 國 家 富 強 與 振 興 民 族 之 推 動 力 中 國 在 歷 史 上 漢 唐 盛 世 曾 擁 有 遼 闊 的 疆 域, 迄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中 國 在 北 方 仍 擁 有 黑 龍 江 以 北 烏 蘇 里 江 以 東 的 土 地, 朝 鮮 半 島 則 是 中 國 的 藩 屬, 接 受 中 國 的 保 護 ; 在 東 部, 台 灣 戰 略 地 位 日 趨 重 要, 朝 廷 已 有 設 省 治 理 之 議 琉 球 則 亦 是 中 國 藩 屬 國, 向 北 京 兩 年 一 貢 ; 在 南 邊, 安 南 過 去 中 國 曾 設 省, 後 允 其 獨 立 成 國 但 接 受 中 國 保 護, 所 以 也 是 藩 屬 國 至 於 寮 國 緬 甸, 則 仍 處 於 和 廣 西 雲 南 少 數 民 族 活 動 區 域 交 錯 尚 未 開 化 之 地, 但 朝 廷 並 未 視 其 為 獨 立 國 家 ; 在 西 邊, 新 疆 尚 未 設 省, 回 亂 層 出 不 窮 西 藏 則 歸 順 中 國, 接 受 中 國 為 其 宗 主 國 中 國 夢 蘊 涵 的 歷 史 光 榮 是 一 個 跨 越 千 年 的 複 雜 概 念, 既 有 漢 唐 引 領 人 類 文 明 的 光 輝, 也 有 明 代 鄭 和 綜 橫 七 海 的 身 影, 以 及 對 清 朝 版 圖 的 清 淅 記 憶, 此 三 者 形 塑 出 當 代 中 國 的 想 像 領 土 (imaging territory) 想 像 領 土 與 真 實 的 領 土 不 同, 真 實 的 領 土 取 決 於 一 國 實 際 有 效 控 制 的 疆 域, 在 廿 世 紀 中 葉 前, 此 領 土 疆 界 會 隨 著 國 家 力 量 消 長 而 變 動 直 至 二 戰 結 束 建 立 聯 合 國 並 在 其 憲 章 中 承 認 民 族 自 決 之 原 則, 國 與 國 真 實 領 土 之 疆 界 方 才 逐 漸 固 化 中 共 建 政 後 擁 有 的 真 實 領 土, 與 1949 年 以 前 的 中 華 民 國 相 較, 少 了 台 澎 金 馬 及 外 蒙 想 像 領 土 則 是 建 立 在 對 於 歷 史 上 中 國 疆 域 之 記 憶, 中 共 其 實 從 未 實 際 擁 有 過 這 些 領 土, 只 是 在 對 歷 史 光 榮 的 嚮 往 之 餘 產 生 對 此 等 過 去 曾 屬 中 國 疆 域 之 想 像 這 些 想 像 領 土 中, 西 藏 新 疆 已 納 入 中 國 版 圖, 為 國 際 社 會 承 認 之 中 國 領 土 ; 外 蒙 朝 鮮 半 島 中 南 半 島 諸 國 皆 已 是 獨 立 國 家, 且 與 中 國 存 在 固 定 國 界 中 共 對 於 這 些 中 國 歷 史 上 曾 擁 有 過 之 想 像 領 土, 自 不 能 再 以 武 力 奪 回, 而 是 希 望 透 過 外 交 手 段, 確 保 這 些 國 家 在 政 治 立 場 上 傾 中

79 但 是 在 東 邊 海 域 的 想 像 領 土 則 不 同 中 共 主 張 釣 魚 台 主 權 係 因 其 在 地 理 結 構 上 屬 於 台 灣 島 的 一 部 分, 而 台 灣 則 是 中 共 迄 今 的 想 像 領 土 南 海 則 更 是 源 於 明 代 鄭 和 的 航 海 事 跡, 加 上 中 華 民 國 南 京 政 府 於 民 國 36 年 劃 設 的 U 型 線, 亦 成 為 中 共 念 茲 在 茲 的 想 像 領 土 中 共 雖 宣 稱 東 海 釣 魚 台 南 海 諸 島 屬 中 國 核 心 利 益, 主 權 不 容 侵 犯, 但 是 在 現 實 國 際 政 治 強 調 國 家 實 力 之 前 提 下, 面 對 他 國 對 此 等 想 像 領 土 主 權 的 侵 犯 時, 中 共 的 態 度 卻 又 與 其 真 實 領 土 遭 受 侵 犯 的 反 應 不 同 所 以 習 近 平 要 談 強 軍 夢, 因 為 強 軍 夢 是 實 現 中 國 夢 的 基 礎, 其 核 心 概 念 係 指 具 備 實 現 中 國 夢 之 現 代 化 軍 事 能 力 強 軍 夢 是 支 撐 中 國 夢 的 重 要 條 件, 沒 有 現 代 化 軍 事 實 力, 中 國 夢 將 永 遠 是 春 秋 大 夢, 因 為 推 動 中 國 夢 之 歷 史 光 榮 及 想 像 領 土, 與 當 前 中 國 現 狀 並 不 相 符 實 現 中 國 夢 意 味 著 改 變 現 狀, 尤 其 是 將 想 像 領 土 轉 換 成 為 真 實 領 土 過 程 中 產 生 之 巨 大 現 實 變 化 近 年 來 解 放 軍 軍 事 現 代 化 發 展 方 向 著 重 海 空 二 砲 軍 力 建 設, 從 軍 事 需 求 面 視 之, 係 針 對 台 海 東 海 南 海 事 態 進 行 軍 事 鬥 爭 準 備, 同 時 發 展 海 空 反 介 入 作 戰 能 力, 以 在 必 要 時 阻 絕 美 國 軍 事 介 入 但 無 論 台 灣 釣 魚 台 及 南 海 諸 島, 皆 屬 中 共 之 想 像 領 土, 因 此 從 中 國 夢 及 強 軍 夢 的 角 度 解 讀, 解 放 軍 的 現 代 化 軍 隊 建 設 亦 可 視 為 中 共 希 望 藉 由 追 求 強 軍 夢, 將 來 能 夠 將 想 像 領 土 付 諸 實 現 以 恢 復 過 去 歷 史 光 榮 此 一 中 國 夢 之 努 力 貳 中 共 南 海 維 權 戰 略 之 內 涵 南 海 是 中 共 近 年 來 主 張 涉 及 國 家 領 土 主 權 完 整 之 核 心 利 益, 並 逐 漸 採 取 積 極 的 維 權 作 為 有 別 於 鄧 小 平 時 期 對 南 海 海 域 及 島 嶼 主 權 爭 端 採 取 擱 置 爭 議 共 同 開 發 的 立 場, 現 今 北 京 當 局 則 加 上 主 權 屬 我 之 前 提 平 心 而 論, 中 共 從 未 實 質 擁 有 和 管 轄 過 U 型 線 內 所 有 南 海 諸 島 其 對 此 等 海 域 島 嶼 主 權 主 張 係 建 立 在 歷 史 光 榮 (historic glory) 以 及 想 像 領 土 (imaging territory) 之 上, 而 非 真 實 統 轄 的 疆 域 因 此 中 共 維 護 南 海 此 牽 涉 領 土 主 權 之 核 心 利 益, 與 其 捍 衛 真 實 領 土 之 態 度, 必 然 有 所 不 同 南 海 與 東 海 主 權 爭 端 之 性 質 不 同 東 海 主 權 爭 端 係 指 中 日 釣 魚 台 領 土 主 權 爭 端, 至 於 中 日 東 海 經 濟 海 域 劃 界 問 題, 非 屬 領 土 爭 議 : 而 中 共 劃 設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導 致 與 韓 國 日 本 及 我 國 的 防 空 識 別 區 重 疊 之 爭, 則 更 無 涉 主 權 故 東 海 此 核 心 利 益 問 題 對 中 共 而 言 較 為 單 純, 僅 涉 及 中 日 雙 方 在 釣 魚 台 領 土 主 權 歸 屬 上 的 爭 議 南 海 問 題 較 為 複 雜 南 海 主 權 爭 端 事 涉 南 海 諸 島 領 土 主 權 歸 屬 以 及 中 共 和 我 國 所 主 張 之 U 型 線 內 側 海 域 的 權 利 性 質 及 歸 屬 由 於 對 此 等 海 域 及 島 嶼 提 出 主 權 主 張 者 尚 有 越 南 等 東 南 亞 五 國, 故 南 海 問 題 特 徵 有 二 : 一 是 屬 多 邊 而 非 雙 邊 領 土 主 權 爭 端 ; 二 是 多 邊 海 域 重 疊 劃 界 及 其 法 律 性 質 問 題 中 共 對 東 海 南 海 核 心 利 益 之 維 護 上 採 取 同 中 有 異 的 維 權 策 略 同 者 之 處 在

80 於 皆 遵 循 戰 略 防 禦 (Strategic Defense) 之 戰 略 指 導 方 針, 此 戰 略 防 禦 並 非 防 禦 戰 略 (Defensive Strategy), 防 禦 戰 略 意 指 守 勢 戰 略, 戰 略 防 禦 則 是 以 守 勢 (defensive) 手 段 達 成 攻 勢 (offensive) 目 的 解 放 軍 近 年 來 隨 著 武 器 裝 備 現 代 化, 在 中 國 大 陸 周 邊 海 空 域 活 動 範 圍 擴 張 乃 屬 必 然 但 是 伴 隨 其 活 動 範 圍 擴 張 者, 並 非 以 其 新 興 海 空 現 代 化 武 力 解 決 與 鄰 國 之 間 的 海 域 及 島 嶼 主 權 爭 端, 而 是 逐 漸 增 加 在 此 等 海 域 之 軍 事 存 在 (military existence), 以 非 衝 突 之 手 段 向 爭 端 對 象 國 施 壓 中 共 相 當 細 膩 地 操 作 此 守 勢 擴 張 之 手 法, 甚 至 為 了 避 免 擦 槍 走 火, 多 以 漁 政 海 監 部 門 的 艦 艇 處 第 一 位, 海 軍 則 退 居 二 線, 降 低 對 方 尋 釁 之 機 此 等 操 作 模 式, 屢 見 於 釣 魚 台 南 海 等 處 自 2009 年 中 共 展 開 新 一 波 在 南 海 東 海 及 釣 魚 台 維 權 動 作 至 今, 中 日 中 越 中 菲 之 間 雖 有 發 生 各 自 堅 持 主 權 主 張 導 致 緊 張 對 峙, 但 皆 未 進 一 步 惡 化 成 軍 事 衝 突 而 中 共 也 在 一 次 次 的 爭 執 對 峙 間, 藉 由 海 軍 艦 艇 持 續 守 勢 巡 弋 以 達 軍 事 存 在 之 事 實, 達 成 其 攻 勢 擴 張 海 權 之 目 的 異 者 之 處 則 是 在 東 海 問 題 上, 中 共 採 取 對 美 日 鬥 而 不 破 之 策 略, 在 南 海 問 題 上 則 是 各 個 擊 破 中 共 在 東 海 面 對 的 是 美 日 安 保 同 盟, 美 日 在 此 區 域 內 海 空 現 代 化 作 戰 實 力 皆 在 解 放 軍 之 上, 為 了 想 像 領 土 而 與 之 爆 發 軍 事 衝 突, 對 北 京 當 局 而 言 並 不 划 算 故 當 中 共 劃 設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後 面 對 美 國 派 遣 兩 架 B-52 戰 略 轟 炸 機 飛 越 此 區 並 經 釣 魚 台 返 回 關 島 基 地 以 實 際 行 動 否 定 中 共 劃 設 東 海 空 識 別 區 有 效 性 之 舉 動, 中 共 仍 選 擇 沈 默 以 對, 而 非 依 其 宣 稱 對 進 入 防 空 識 別 區 的 美 機 採 取 必 要 的 反 制 措 施 但 是 在 南 海 問 題 上, 由 於 越 南 菲 律 賓 等 國 軍 事 實 力 不 如 中 共, 且 美 越 並 無 軍 事 合 作 關 係 美 菲 雖 然 簽 有 防 禦 協 定, 但 是 美 國 前 國 務 卿 希 拉 蕊 女 士 在 2011 年 黃 岩 島 主 權 爭 端 初 起 之 際, 即 明 白 表 達 美 國 無 意 捲 入 當 事 國 間 的 領 土 主 權 爭 端, 所 堅 持 者 為 南 海 地 區 國 際 航 行 與 貿 易 自 由, 而 美 軍 協 防 範 圍 限 於 菲 國 領 土, 並 不 包 括 存 有 主 權 爭 議 之 島 嶼 另 外 南 海 地 區 石 油 天 然 氣 蘊 藏 豐 富, 越 菲 馬 印 尼 汶 萊 等 國 早 已 在 南 海 周 邊 海 域 進 行 開 採, 越 南 近 年 來 甚 至 已 成 為 東 亞 主 要 石 油 輸 出 國 之 一, 其 石 油 出 口 收 益 占 GDP 的 30% 故 對 中 共 而 言, 實 質 控 制 南 海 以 便 自 開 採 石 油 天 然 氣 等 資 源 獲 益 以 及 確 保 南 海 航 運 暢 通, 已 成 為 國 家 安 全 層 級 之 重 要 議 題 由 於 越 菲 等 國 對 南 海 諸 島 主 權 主 張 多 有 重 疊, 各 國 彼 此 間 存 在 矛 盾, 因 此 中 共 在 南 海 維 權 策 略 上 採 取 各 個 擊 破 的 方 式, 分 階 段 以 優 勢 力 量 逼 迫 相 關 國 家 退 出 其 所 控 制 的 島 嶼 及 海 域 中 菲 黃 岩 島 之 爭, 中 共 以 派 出 艦 艇 封 鎖 的 方 式, 迫 使 菲 方 船 隻 在 撤 離 後 無 法 再 回 到 此 環 礁 海 域, 成 功 將 該 環 礁 從 菲 律 賓 手 中 奪 回 ; 另 中 共 以 封 鎖 方 式 阻 止 菲 國 補 給 在 仁 愛 礁 坐 灘 的 菲 國 坦 克 登 陸 艦 上 的 官 兵, 企 圖 逼 迫 該 艦 官 兵 撤 離, 亦 是 和 奪 取 黃 岩 島 相 同 的 手 法 各 個 擊 破 是 中 共 堅 持 南 海 主 權 爭 端 屬 雙 邊 而 非 多 邊 爭 端, 應 由 相 關 當 事 國 自 行 解 決, 不 讓 第 三 方 介 入 的 主 要 考 量 因 此 中 共 雖 然 同 時 與 越 南 在 西 沙 群 島

81 海 域 因 為 981 鑽 油 平 台 探 勘 作 業 引 發 雙 方 海 上 船 隻 對 峙 在 仁 愛 礁 的 封 鎖 措 施 引 起 中 菲 對 峙 以 及 在 赤 瓜 礁 等 五 處 南 沙 島 礁 建 造 人 工 設 施 引 起 周 邊 國 家 疑 慮, 但 是 中 共 始 終 拒 絕 將 此 等 爭 端 提 至 東 盟 (ASEAN) 討 論, 更 拒 絕 菲 律 賓 將 爭 端 送 交 國 際 法 院 進 行 仲 裁 參 中 共 南 海 維 權 戰 略 發 展 趨 勢 預 視 未 來, 中 共 在 南 海 維 權 戰 略 上, 將 持 續 各 個 擊 破 之 策 略, 以 毛 澤 東 軍 事 思 想 戰 略 上 藐 視 敵 人, 戰 術 上 重 視 敵 人 為 原 則, 在 中 越 中 菲 島 嶼 主 權 爭 端 中 創 造 局 部 優 勢, 同 時 遵 循 戰 略 防 禦 之 戰 略 指 導 方 針, 以 守 勢 手 段 逐 步 落 實 中 共 在 此 等 海 域 之 軍 事 存 在 981 鑽 油 平 台 對 峙 事 件 表 明, 即 使 面 對 越 方 船 隻 激 烈 抗 爭, 中 共 仍 未 使 用 海 軍 力 量 嚇 阻 越 方, 而 是 採 取 和 越 南 一 樣 的 手 段 反 制, 除 非 越 南 首 先 使 用 武 力, 中 共 方 會 以 武 力 回 應 在 南 海, 中 共 著 眼 於 能 源 需 求 及 海 上 生 命 線 的 維 繫, 必 須 控 制 南 海, 主 要 考 量 在 於 逐 步 落 實 前 進 印 度 洋 此 一 海 權 發 展 戰 略 方 向 近 年 來 中 共 海 軍 擴 張 活 動 範 圍 主 要 方 向 為 南 海 及 印 度 洋, 雖 亦 向 西 太 平 洋 擴 張, 然 可 見 中 共 海 軍 活 動 止 於 第 一 島 鏈 與 第 二 島 鏈 之 間, 主 要 關 鍵 當 然 是 顧 慮 美 軍 在 太 平 洋 之 霸 權 與 美 國 競 逐 太 平 洋 海 上 霸 權 對 於 中 共 整 體 國 家 戰 略 利 益 而 言 並 無 益 處, 而 解 放 軍 海 軍 至 兩 個 島 鏈 之 間 海 域 活 動 係 因 此 區 域 為 其 近 海 防 禦 之 腹 地, 從 作 戰 層 面 考 量 屬 必 要 之 戰 略 縱 深, 故 實 不 能 將 中 共 海 軍 赴 西 太 平 洋 演 訓 視 為 具 挑 戰 美 國 在 此 區 域 霸 權 之 意 圖 反 倒 是 自 2008 年 中 共 首 度 派 遣 艦 隊 赴 亞 丁 灣 執 行 反 海 盜 護 航 任 務 起, 至 今 已 近 廿 次 換 防, 且 衍 成 解 放 軍 海 軍 常 態 性 巡 弋 印 度 洋 隨 著 赴 印 度 洋 艦 隊 的 足 跡, 其 海 軍 更 頻 繁 出 現 於 南 海 全 域 及 麻 六 甲 海 峽 對 中 共 而 言, 從 海 上 交 通 線 和 國 家 戰 略 利 益 視 之, 印 度 洋 較 太 平 洋 來 得 重 要, 故 中 共 近 年 海 權 擴 張 之 主 要 戰 略 方 向 實 屬 由 南 海 前 進 印 度 洋 而 非 太 平 洋 但 南 海 局 勢 複 雜, 島 礁 存 在 多 國 主 權 爭 端, 海 域 性 質 與 劃 界 亦 多 所 爭 議 因 此 中 共 以 戰 略 防 禦 之 守 勢 手 段, 逐 步 蠶 食 對 南 海 諸 島 礁 及 海 域 的 控 制, 以 達 到 控 制 南 海 之 攻 勢 目 的 此 目 標 能 否 實 現, 端 視 中 共 能 否 在 與 越 菲 等 國 對 峙 時 自 我 節 制, 在 面 對 對 方 挑 釁 時 仍 能 避 免 擦 槍 走 火 的 衝 突 北 京 當 局 十 分 明 瞭, 一 旦 出 現 衝 突 意 外, 即 給 予 美 國 軍 事 介 入 的 藉 口, 而 美 國 軍 事 介 入 當 然 會 阻 礙 中 共 整 體 南 海 維 權 戰 略 目 標 之 實 現

82 日 本 新 防 衛 政 策 與 東 亞 海 域 爭 端 : 從 2014 年 防 衛 白 皮 書 談 起 何 思 慎 輔 仁 大 學 日 文 系 ( 所 ) 教 授 兼 副 國 際 教 育 長 暨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一 日 本 發 表 2014 年 防 衛 白 皮 書 之 背 景 與 特 色 8 月 5 日, 安 倍 內 閣 依 例 在 內 閣 會 上 通 過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1 今 年 適 逢 日 本 自 衛 隊 建 軍 一 甲 子, 安 倍 晉 三 (Sinzo Abe) 首 相 在 積 極 和 平 主 義 的 主 張 下, 提 出 安 保 三 支 箭, 使 2014 年 防 衛 白 皮 書 格 外 令 人 注 目 安 倍 二 度 執 政 後, 展 開 安 倍 經 濟 學 (Abenomics) 及 積 極 和 平 主 義 的 政 經 布 局, 不 僅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行 使, 亦 於 2014 年 3 月 在 外 務 省 設 置 關 於 修 正 ODA 大 綱 專 家 懇 談 會, 重 新 檢 討 政 府 開 發 援 助 (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ODA) 政 策, 在 6 月 26 日 向 岸 田 文 雄 (Fumio Kishida) 外 相 提 出 研 究 報 告 書, 為 年 內 修 訂 ODA 大 綱 定 調 安 倍 首 相 繼 2014 年 4 月 1 日 內 閣 廢 除 武 器 輸 出 三 原 則, 改 行 新 的 防 衛 裝 備 移 轉 三 原 則 後, 安 保 雙 箭 齊 發, 完 備 日 本 積 極 和 平 主 義 下 的 安 全 保 障 三 支 箭 戰 略 佈 局 白 皮 書 中 直 言, 為 落 實 安 保 戰 略 的 改 弦 更 張, 必 須 充 實 自 衛 隊 的 人 員 與 預 算 囿 於 日 本 日 益 嚴 峻 的 財 政 赤 字, 過 去 十 年 防 衛 預 算 連 年 負 成 長, 然 在 安 倍 的 強 兵 政 策 下, 為 少 子 高 齡 化 所 苦 的 日 本, 無 視 相 關 之 健 保 及 老 人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沈 重, 自 2013 年 起 恢 復 成 長 ( 參 下 圖 2 ) 因 此, 在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中, 對 安 倍 首 相 在 積 極 和 平 主 義 的 旗 幟 下, 進 行 的 安 保 政 策 之 轉 軌, 提 出 綜 整 性 的 說 明, 並 為 安 倍 的 積 極 和 平 主 義 辯 護, 其 中 特 別 強 調 安 倍 內 閣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未 背 離 戰 後 日 本 憲 法 的 和 平 主 義, 試 圖 通 過 防 衛 白 皮 書 的 解 釋, 爭 取 日 本 國 民 及 國 際 社 會 對 安 保 三 支 箭 的 理 解 與 支 持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雖 仍 堅 稱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無 涉 專 守 防 衛 3 的 改 變, 因 日 本 在 1 防 衛 白 皮 書 自 1970 年 首 度 出 刊, 至 今 發 行 四 十 版 2 資 料 來 源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書 3 所 謂 專 守 防 衛, 白 皮 書 中 闡 述 : 専 守 防 衛 とは 相 手 から 武 力 攻 撃 を 受 けたときにはじめ

83 武 力 的 行 使 上 仍 受 必 要 最 小 限 度 內 行 使 武 力 等 三 項 條 件 的 限 制, 4 但 歷 年 的 白 皮 書 中 皆 強 調, 行 使 集 體 自 衛 權 超 越 憲 法 第 九 條 允 許 的 範 圍, 是 不 允 許 的,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則 刪 除 此 論 述, 以 符 合 安 倍 內 閣 對 憲 法 第 九 條 的 新 解 對 此, 立 場 偏 左 的 東 京 新 聞 即 以 題 為 防 衛 白 皮 書 告 別 和 平 主 義 的 社 評 表 達 反 對 的 意 見, 認 為 白 皮 書 中 的 敘 述 不 足 以 拂 去 國 民 的 不 安 此 外, 白 皮 書 重 申, 與 日 本 相 關 之 領 土 主 權 及 經 濟 權 益 等 灰 色 地 帶 (グ レーゾーン) 事 態 出 現 增 加 的 趨 勢, 潛 藏 長 期 存 在 化 與 事 態 嚴 重 化 的 可 能 性, 此 等 事 態 警 視 廳 與 海 上 保 安 廳 皆 無 法 因 應, 未 來 將 擴 大 自 衛 隊 的 應 對 範 圍, 突 破 依 現 行 自 衛 隊 法, 僅 限 於 遭 他 國 武 力 攻 擊 的 情 況 始 能 出 動 自 衛 隊 的 限 制, 並 將 此 體 現 在 年 底 修 訂 之 美 日 防 衛 合 作 指 針 因 此, 面 對 釣 魚 臺 列 嶼 爭 端, 日 本 將 尋 求 以 自 衛 隊 取 代 海 上 保 安 廳 介 入 的 機 制 在 北 韓 核 武 問 題 上, 白 皮 書 仍 視 北 韓 研 發 核 武 與 彈 道 飛 彈 的 行 為 乃 日 本 重 大 且 迫 切 的 威 脅 日 本 防 衛 省 評 估, 不 可 輕 忽 北 韓 實 現 核 武 小 形 化 彈 頭 化 的 可 能 性 雖 然, 北 韓 的 核 武 威 脅 仍 不 容 小 覷, 但 相 較 於 中 共 軍 事 現 代 化 及 在 東 海 南 海 之 經 略, 走 向 海 洋 的 中 共 始 為 日 本 安 保 上 的 現 實 挑 戰 在 對 北 關 係 上, 日 本 在 意 的 是 在 國 內 政 治 中 具 票 房 的 綁 架 日 人 事 件, 而 非 美 國 憂 心 的 核 武 威 脅 白 皮 書 中 即 透 露 對 北 韓 重 啟 調 查 遭 綁 架 日 人 下 落 的 期 待 二 鄰 國 的 回 應 及 其 意 涵 中 國 大 陸 國 防 部 對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中, 長 篇 累 牘 ( 共 19 頁 6 ) 的 分 析 中 共 在 東 亞 的 崛 起 對 日 本 及 東 亞 區 域 安 全 之 影 響, 感 到 不 滿, 國 防 部 新 聞 事 務 局 表 示, 日 本 罔 顧 事 實, 在 中 共 軍 力 發 展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East China Sea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East China Sea ADIZ) 日 中 軍 機 異 常 接 近 東 海 問 題 及 南 海 問 題 等 方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無 端 指 責, 蓄 意 渲 染 中 て 防 衛 力 を 行 使 し その 態 様 も 自 衛 のための 必 要 最 小 限 にとどめ また 保 持 する 防 衛 力 も 自 衛 のための 必 要 最 小 限 のものに 限 るなど 憲 法 の 精 神 に 則 った 受 動 的 な 防 衛 戦 略 の 姿 勢 を いう 在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中, 將 此 三 條 件 表 述 為 :1. 他 國 向 第 三 國 發 動 的 武 力 攻 擊 若 威 脅 到 日 本 的 存 亡 ;2. 存 在 從 根 本 上 剝 奪 日 本 國 民 權 利 的 明 確 危 險 ;3. 允 許 必 要 最 小 限 度 地 使 用 武 力 歷 年 白 皮 書 中 有 關 集 體 自 衛 權 的 內 容 為 : わが 国 は 主 権 国 家 である 以 上 国 際 法 上 当 然 に 集 団 的 自 衛 権 を 有 しているが これを 行 使 して わが 国 が 直 接 攻 撃 されていないにも かかわらず 他 国 に 加 えられた 武 力 攻 撃 を 実 力 で 阻 止 することは 憲 法 第 9 条 の 下 で 許 容 され る 実 力 の 行 使 の 範 囲 を 超 えるものであり 許 されないと 考 えている 白 皮 書 將 臺 灣 併 入 中 國 一 節, 扣 除 關 於 臺 灣 的 內 容,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軍 事 之 相 關 分 析 達 19 頁, 參 照 十 年 前 之 白 皮 書,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之 分 析 內 容 約 在 15 頁 左 頁

84 國 威 脅 論, 為 其 調 整 軍 事 安 全 政 策 擴 充 軍 備 製 造 藉 口, 中 共 對 此 表 示 堅 決 反 對, 並 將 適 時 作 出 進 一 步 反 應 7 誠 然, 近 年 日 本 的 防 衛 白 皮 書, 皆 對 中 共 在 海 洋 的 活 動 進 行 分 析, 惟 相 較 十 年 前 2 頁 左 右 的 篇 幅,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以 近 6 頁 的 內 容, 著 墨 中 共 在 東 海 南 海 的 作 為, 白 皮 書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依 靠 海 上 和 空 中 戰 力 從 質 和 量 兩 個 層 面 迅 速 擴 大 海 洋 活 動 此 外, 白 皮 書 批 判 中 共 2013 年 11 月 劃 設 的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認 為 此 舉 乃 試 圖 單 方 面 改 變 現 狀, 很 容 易 致 使 事 態 升 級, 引 發 不 測 事 態, 亦 提 出 共 軍 艦 船 進 入 太 平 洋 的 行 為 日 趨 常 態 化 2014 年, 中 共 繼 2013 年, 蟬 聯 日 本 航 空 自 衛 隊 緊 急 升 空 應 對 次 數 最 多 之 國 家 日 本 防 衛 省 統 計, 日 本 航 空 自 衛 隊 戰 機 去 年 度 緊 急 升 空 的 次 數 達 810 次, 是 24 年 來 ( 即 冷 戰 後 ) 首 度 逾 800 次, 其 中 逾 半 數 (415 次 ) 肇 因 於 中 共 的 航 空 器 迫 近 日 本 周 邊 空 域 8 白 皮 書 指 陳, 中 共 企 圖 以 行 使 武 力 以 弱 化 他 國 的 統 治, 加 強 中 方 對 東 海 南 海 相 關 島 嶼 ( 礁 ) 之 主 權 聲 索, 為 其 展 開 海 洋 活 動 的 目 標 之 一 日 本 在 白 皮 書 中 指 控 中 國 大 陸 的 維 權 乃 違 背 既 有 國 際 法 秩 序 的 片 面 主 張 雖 說 白 皮 書 仍 視 北 韓 為 日 本 周 邊 的 威 脅 來 源, 但 在 安 倍 首 相 著 手 與 北 韓 展 開 對 話, 對 需 財 孔 急 的 金 正 恩 (Gim Jeong-eun) 誘 之 以 利, 換 取 北 韓 重 啟 綁 架 日 人 事 件 的 調 查 的 現 實 下, 金 正 恩 對 日 噤 若 寒 蟬, 相 對 於 韓 國 大 統 領 朴 槿 惠 (Park Geun-hye) 對 獨 島 與 韓 藉 慰 安 婦 問 題 的 堅 定 立 場, 北 韓 對 及 對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低 調 以 對 的 態 度, 亦 透 露 日 本 與 北 韓 對 雙 邊 關 係 改 善 的 期 待 此 外, 因 安 倍 的 安 保 三 支 箭 得 到 美 國 的 背 書, 基 於 美 韓 同 盟, 韓 國 未 批 判 白 皮 書 中 關 於 日 本 安 保 政 策 轉 軌 的 辯 護 在 韓 國 外 交 部 的 聲 明 中, 僅 反 駁 白 皮 書 記 載 竹 島 ( 韓 國 稱 獨 島 ) 是 日 本 固 有 領 土 的 相 關 圖 文 內 容, 抗 議 日 本 做 出 的 不 當 主 張 9 三 日 本 防 衛 政 策 新 動 向 及 其 對 東 亞 海 域 爭 端 之 影 響 在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中 雖 再 現 冷 戰 時 期 的 俄 國 威 脅 論, 直 指 俄 羅 斯 軍 隊 在 日 本 周 邊 的 活 動 呈 日 益 活 躍 的 趨 勢, 10 但 安 倍 首 相 在 外 交 上 仍 將 持 續 改 善 對 俄 關 係, 除 希 望 能 獲 致 日 俄 爭 議 中 之 北 方 四 島 的 解 決 方 案, 簽 訂 戰 後 7 國 防 部 回 應 日 本 防 衛 省 發 表 2014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人 民 網,2014 年 8 月 5 日, < 8 ( 日 本 自 衛 隊 ) 統 合 幕 僚 監 部, 平 成 25 年 度 の 緊 急 発 進 実 施 状 況 について, 防 衛 省. 自 衛 隊,2014 年 4 月 9 日,< 9 MOFA Spokesperson s Statement on the Defense of Japan 2014 (Japan s Annual White Paper), MOFA, R.O.K., , < =12&tableName=TYPE_ENGLISH&seqno=314110> 年, 日 本 戰 機 因 俄 國 侵 入 或 接 近 日 本 空 域 而 緊 急 升 空 的 次 數, 僅 次 於 中 共, 達 359 次 其 中 二 度 分 別 侵 入 北 海 道 利 尻 島 及 福 岡 沖 之 島 領 空

85 延 宕 至 今 的 日 俄 和 平 條 約 外, 更 著 眼 於 避 免 日 本 在 安 全 上 南 北 兩 面 受 敵, 無 法 順 利 將 日 本 防 衛 重 心 南 移, 因 應 中 共 在 東 海 南 海 及 西 太 平 洋 日 趨 積 極 的 作 為 然 而, 在 美 俄 因 克 里 米 亞 半 島 危 機 矛 盾 漸 趨 尖 銳 化 之 際, 據 悉 美 國 對 日 本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局 長 谷 內 正 太 郎 5 月 間 訪 俄 一 事 感 到 不 悅, 亦 使 安 倍 首 相 寄 望 俄 羅 斯 總 統 普 丁 (Vladimir Putin) 於 年 內 訪 日, 推 進 日 俄 關 係 的 如 意 算 盤 可 能 落 空 在 防 衛 裝 備 移 轉 三 原 則 下,7 月 6 日, 安 倍 首 相 與 澳 大 利 亞 總 理 艾 伯 特 (Tony Abbott) 簽 署 防 衛 裝 備 轉 移 合 作 協 定, 日 本 承 諾 向 澳 大 利 亞 提 供 其 靜 音 性 能 和 連 續 潛 航 能 力 皆 屬 上 層 的 潛 艦 技 術, 協 助 澳 大 利 亞 研 發 排 水 量 達 4 千 噸 的 蒼 龍 級 柴 油 動 力 潛 艇, 建 立 新 一 代 潛 艇 艦 隊, 強 化 潛 艦 作 戰 能 力 無 獨 有 偶, 日 本 亦 計 劃 向 印 度 出 售 US-2 水 上 搜 救 巡 邏 機 11, 並 轉 移 技 術, 將 軍 工 產 業 的 觸 角 擴 及 印 度 洋, 藉 此 將 印 度 納 入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包 圍 網 專 研 日 本 的 中 共 外 交 學 院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所 教 授 周 永 生 認 為, 日 本 挑 撥 與 中 國 大 陸 存 在 摩 擦 爭 端 的 國 家 與 北 京 間 的 關 係, 成 為 東 海 南 海 的 不 穩 定 之 源 12 日 本 共 同 社 亦 指 出, 若 日 本 不 顧 改 善 與 周 邊 鄰 國 的 關 係, 一 味 追 求 嚇 阻 力, 強 化 軍 事 舉 措, 日 本 自 身 可 能 會 被 視 為 亞 洲 的 不 穩 定 因 素 此 外, 在 新 的 ODA 大 綱 指 導 下, 未 來 日 本 可 向 東 協 國 家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提 供 海 上 巡 邏 艦, 從 而 對 在 海 洋 擴 展 勢 力 範 圍 的 中 共 實 施 牽 制 與 嚇 阻 日 本 媒 體 認 為, 在 南 海 與 中 國 大 陸 存 在 爭 端 的 越 南 菲 律 賓 將 最 先 得 益 安 倍 內 閣 不 僅 決 定 藉 日 圓 貸 款 援 助 菲 律 賓 提 供 10 艘 海 上 巡 邏 艦 ( 其 中 首 批 3 艘 將 在 2015 年 交 付 ), 亦 考 慮 出 售 越 南 海 上 巡 邏 艦 及 提 供 安 裝 在 巡 邏 船 上 的 雷 達 和 無 線 通 訊 設 備 等, 13 提 昇 菲 越 兩 國 的 海 上 執 法 和 監 視 能 力, 力 抗 中 共 海 警 船, 確 保 日 本 的 海 上 生 命 線 (sea lane), 14 試 圖 以 軍 事 和 準 軍 事 合 作 方 式 介 入 及 干 預 南 海 爭 端 四 日 中 僵 局 難 解 小 野 寺 五 典 (Itsunori Onodera) 於 發 表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皮 書 的 記 者 會 中 表 示, 對 中 國 大 陸 須 努 力 展 開 包 括 啟 動 防 止 緊 急 不 測 事 態 發 生 之 海 洋 聯 絡 機 制 在 內 的 對 話, 並 期 待 安 倍 首 相 能 於 11 月 北 京 舉 行 亞 太 經 合 會 (APEC) 峰 會 期 間 與 習 近 平 舉 行 首 腦 會 談 US-2 水 上 短 距 起 飛 能 力 異 常 突 出 該 機 在 水 上 的 最 大 起 飛 距 離 只 需 280 公 尺, 降 落 距 離 亦 僅 310 公 尺, 航 程 達 4 千 6 百 公 里, 可 在 3 公 尺 浪 高 的 惡 劣 海 象 條 件 下 起 飛 12 日 本 發 佈 防 衛 白 皮 書 對 中 國 防 空 識 別 區 指 手 畫 腳, 新 浪 新 聞,2014 年 8 月 6 日, < 13 越 南 為 爭 取 日 本 以 ODA 形 式, 提 供 海 上 巡 邏 艦, 將 海 上 警 察 自 國 防 部 獨 立 出 來 14 ODA 大 綱 改 定 平 和 構 築 へ 戦 略 性 を 高 めよ, 読 売 新 聞, 2014 年 6 月 27 日, < 15 日 本 新 防 衛 白 皮 書 指 責 中 國 防 空 識 別 區, BBC 中 文 網,2014 年 8 月 5 日,

86 為 重 開 日 中 首 腦 會 談,8 月 9 日, 雙 方 外 長 在 緬 甸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進 行 安 倍 首 相 任 內 首 度 的 外 長 非 式 會 晤, 此 雖 可 視 為 日 中 彼 此 意 識 到 改 善 雙 邊 關 係 的 需 要, 不 再 堅 持 避 免 雙 方 具 主 權 意 涵 的 外 交 或 防 務 部 門 首 長 的 接 觸, 將 過 去 假 手 代 理 人 的 非 正 式 渠 道 溝 通, 化 暗 為 明, 由 雙 方 外 長 各 自 叫 牌, 尋 求 妥 協 方 案 對 此, 日 本 媒 體 喜 出 望 外, 視 為 日 中 關 係 向 日 方 所 期 待 的 方 面 改 善 之 契 機, 但 中 共 媒 體 相 對 採 取 冷 處 理, 僅 簡 短 發 佈 新 聞 可 見, 在 日 中 關 係 改 善 的 態 度 上, 日 本 的 期 待 明 顯 高 於 中 共, 而 在 北 京 對 日 外 交 態 度 未 見 鬆 動 之 情 況 下, 素 來 要 求 政 治 正 確 的 大 陸 媒 體 亦 缺 乏 題 材, 大 做 文 章 然 而, 從 日 中 外 長 會 談 的 內 容 觀 之, 雙 方 仍 各 言 爾 志, 王 毅 堅 持 日 本 須 承 認 釣 魚 臺 列 嶼 存 在 爭 端, 且 安 倍 須 具 體 承 諾 不 再 參 拜 靖 國 神 社, 岸 田 則 重 申 反 對 預 設 前 提 的 對 話 由 此 觀 之, 日 中 存 在 的 歧 見 仍 未 見 收 斂, 為 習 安 會 預 備 好 條 件 誠 然, 日 本 仍 興 致 勃 勃 寄 望 11 月 北 京 APEC, 實 現 久 違 的 日 中 首 腦 會 談, 甚 至 更 樂 觀 期 待 能 提 早 在 9 月 的 紐 約 聯 合 國 大 會 讓 習 近 平 安 倍 相 見 歡, 惟 去 年 底 安 倍 乾 坤 獨 斷, 參 拜 靖 國 神 社, 使 重 開 因 日 本 國 有 化 釣 魚 臺 而 中 斷 的 日 中 首 腦 會 談 越 發 困 難 中 共 在 日 本 國 有 化 釣 魚 臺 後, 將 釣 魚 臺 維 權 常 態 化, 日 中 在 釣 魚 臺 的 拮 抗 呈 現 長 期 化 的 趨 勢,2014 年 中 共 在 釣 魚 臺 維 權 上, 不 再 使 出 船 海 戰 術, 僅 以 每 月 2 次 左 右 的 頻 度, 維 持 存 在 於 釣 魚 臺 周 邊 水 域 的 熱 度 ( 參 左 圖 16 ) 雖 說 釣 魚 臺 爭 端 依 舊 難 解, 但 難 以 想 像 日 中 雙 方 首 腦 將 因 此 老 死 不 相 往 來, 且 對 面 島 爭, 惟 有 透 過 對 話 使 能 獲 致 妥 協 方 案 故 安 倍 的 外 交 幕 僚 或 許 不 難 找 到 堅 持 釣 魚 臺 主 權 在 我, 但 又 承 認 中 共 存 在 於 釣 魚 臺 周 邊 水 域 之 事 實 的 兩 全 其 美 之 外 交 辭 令, 但 要 求 安 倍 承 諾 任 內 不 再 參 拜 靖 國 神 社 幾 乎 是 不 可 能 任 務, 此 無 異 在 政 治 上 賜 死 安 倍 其 實, 在 安 倍 未 承 諾 不 參 拜 靖 國 的 情 況 下, 難 以 相 信 習 近 平 會 允 諾 日 中 首 腦 會 談 可 以 想 像 在 實 現 日 本 所 謂 的 不 設 前 提 的 日 中 首 腦 會 談 後, 安 倍 來 個 回 馬 槍, 於 明 年 開 春 到 靖 國 神 社 初 詣 ( 新 春 參 拜 ), 習 近 平 在 明 年 3 月 的 兩 會 中 勢 將 成 眾 矢 之 的 此 外,2015 年 為 二 戰 結 束 70 週 年, 屆 時 安 倍 若 仍 在 任 上, 極 可 能 提 出 取 代 河 野 談 話 及 村 山 談 話 之 安 倍 談 話, 為 日 本 的 近 代 的 戰 爭 及 殖 民 歷 史, 做 出 新 解, 此 恐 將 再 為 日 中 關 係 新 添 變 數 < 16 資 料 來 源 :2014 年 版 防 衛 白 書

87 因 此, 習 近 平 不 會 將 自 己 的 人 頭 交 到 安 倍 手 上, 讓 安 倍 手 操 其 政 治 生 命 足 證, 去 歲 安 倍 參 拜 靖 國 之 舉, 使 日 中 關 係 陷 入 僵 局 (deadlock), 不 僅 雙 邊 關 係 改 善 無 望, 更 令 中 韓 在 歷 史 問 題 上 相 互 取 暖, 兩 國 關 係 琴 瑟 和 鳴, 造 成 美 國 在 日 韓 間 的 外 交 尷 尬, 無 怪 乎 歐 巴 馬 對 安 倍 參 拜 靖 國 之 舉 難 以 苟 同 安 倍 靖 國 參 拜 上 的 堅 持, 無 助 日 本 現 實 內 外 問 題 的 解 決, 僅 平 添 日 本 保 守 派 意 識 形 態 治 國, 徒 損 日 本 國 家 利 益 的 事 例, 非 但 日 中 外 長 難 以 相 逢 一 笑 泯 恩 仇, 更 蹉 跎 和 平 解 決 東 亞 海 域 爭 端 的 時 機 五 我 國 因 應 之 道 安 倍 內 閣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雖 非 意 味 日 本 將 於 東 亞 挑 起 戰 火, 但 安 倍 此 舉 恐 升 高 存 在 於 日 中 間 的 安 全 困 境 (security dilemma), 造 成 雙 方 的 軍 備 競 賽, 從 而 使 東 亞 區 域 陷 入 對 峙 和 緊 張 局 面 東 亞 的 衝 突 在 過 去 歷 史 上, 是 屬 於 海 洋 的 日 本 夢 想 成 為 大 陸 國 家, 現 在 的 衝 突 是 原 本 眷 戀 陸 地 的 中 國 大 陸, 想 走 向 海 洋 安 倍 藉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開 啟 潘 朵 拉 的 盒 子, 美 國 雖 自 信 滿 滿 認 為 這 一 切 皆 是 在 美 日 同 盟 架 構 下 進 行, 但 日 本 是 否 將 在 東 協 (ASEAN) 拉 幫 結 派, 藉 口 集 體 自 衛 權 行 使, 介 入 視 日 本 視 為 海 上 生 命 線 (sea lane) 的 南 海 紛 爭, 而 美 日 安 保 條 約 能 否 持 續 發 揮 瓶 蓋 ( 安 全 閥 ) 17, 制 約 日 本, 將 決 定 今 後 的 東 亞 歷 史 因 此, 日 本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行 使 雖 為 美 國 所 支 持, 亦 符 美 國 歐 巴 馬 (Barack Obama) 總 統 在 亞 洲 開 展 的 再 平 衡 (rebalance) 戰 略 所 需, 但 此 非 意 味 美 國 在 日 中 東 海 爭 端 中, 鼓 勵 日 本 採 取 軍 事 冒 進 的 手 段, 與 中 國 大 陸 衝 突 美 國 反 對 任 何 國 家 透 過 脅 迫 恫 嚇 或 武 力 提 出 領 土 主 張, 美 國 支 持 各 方 採 取 對 話 化 解 爭 端, 此 與 馬 總 統 主 張 之 東 海 和 平 倡 議 不 謀 而 合 釣 魚 臺 列 嶼 與 南 海 諸 島 為 我 國 之 領 土, 在 東 海 南 海 爭 端 中, 我 方 無 法 置 身 事 外, 但 囿 於 中 共 僵 化 之 一 個 中 國 政 策, 兩 岸 在 東 海 南 海 島 爭 中 尚 無 合 作 之 空 間, 我 國 亦 難 以 加 入 中 共 與 東 協 間 的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準 則 (Code of Condu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OC) 對 話, 但 從 臺 日 漁 業 協 議 的 成 功 案 例 即 可 說 明, 我 國 仍 可 主 動 外 交 出 擊, 藉 由 雙 邊 談 判, 維 護 我 國 之 權 益 在 臺 海 安 全 及 東 海 南 海 維 權 中, 我 方 除 藉 改 善 兩 岸 關 係 及 與 日 本 菲 律 賓 及 越 南 等 聲 索 國 對 話, 尋 求 和 平 解 決 歧 見 的 契 機 外, 亦 須 強 化 海 軍 建 軍 及 海 巡 船 艦 裝 備 質 量 的 提 昇, 惟 有 以 實 力 存 在 於 東 亞 水 域, 始 可 避 免 在 東 亞 的 海 域 爭 端 17 在 日 中 建 交 談 判 過 程 中, 季 辛 吉 (Henry Kissinger) 即 認 為, 若 瓶 蓋 般 的 美 日 安 保 條 約 不 復 存 在, 日 本 將 邁 向 獨 立 自 主 防 衛, 並 隨 即 走 上 核 武 化 季 辛 吉 進 一 步 指 出, 若 失 去 美 日 安 保 條 約, 且 撤 軍, 日 本 將 輕 易 地 從 商 轉 中 的 東 海 核 電 廠, 取 得 鈽 原 料 詳 參 : 有 馬 哲 夫, 沖 縄 も 中 国 領 だ と 周 恩 来 は 考 えていた, 新 潮,2013 年 2 月 号, 頁

88 中, 被 邊 緣 化 此 外,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行 使 後 的 日 本, 在 自 衛 權 的 行 使 上, 雖 可 不 限 於 日 本 之 領 土 領 海 及 領 空, 18 但 我 國 不 可 認 為 日 本 將 來 可 援 引 集 體 自 衛 權 行 使 之 法 理, 介 入 屬 內 戰 性 質 的 兩 岸 衝 突, 除 非 日 本 的 盟 國 美 國 介 入, 亦 或 是 兩 岸 間 的 戰 火 蔓 延 至 日 本 的 領 土 領 海 及 領 空, 否 則 自 衛 隊 仍 將 師 出 無 名 總 的 來 看, 我 國 不 可 視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後 的 日 本 為 臺 海 安 全 的 新 靠 山 我 國 須 致 力 於 開 放 國 內 市 場 的 準 備, 努 力 爭 取 加 入 成 形 中 的 TPP 及 RCEP, 將 臺 灣 與 東 亞 區 域 經 貿 自 由 化 連 結, 始 為 臺 灣 生 存 的 最 大 保 障 18 有 關 集 體 自 衛 權 行 使 之 範 圍, 白 皮 書 釋 疑 如 後 : わが 国 が 自 衛 権 の 行 使 としてわが 国 を 防 衛 するため 必 要 最 小 限 度 の 実 力 を 行 使 できる 地 理 的 範 囲 は 必 ずしもわが 国 の 領 土 領 海 領 空 に 限 られないが それが 具 体 的 にどこまで 及 ぶかは 個 々の 状 況 に 応 じて 異 なるので 一 概 には 言 えない

89 巧實力為基礎之海洋戰略指導下的南海國防戰略 林文隆 壹 海洋戰略競合棋局中的中華民國 美國 2012 年初發表 維繫美國的全球領導地位 21 世紀防衛優先任務 宣布未 來軍事戰略部署將大幅轉向亞太 此即 戰略再平衡 該文件原始內涵只涉及軍事工 具的使用 顯示其真正目的是要藉由重新調整亞太軍事部署 防止霸權向中共轉移 延 續美利堅治世 美國最新海洋戰略實是要將制海權延伸到濱海國的河道 港口 海岸線 俾利深入他國內陸進行作戰行動 1 當前 美國除不斷擴增軍演外 更藉 人道救援暨 災難救助 行動 在該等海域極致延伸制海權 2 反觀中共 2013 年四月發佈最新國防 報告書 中國武裝力量的多樣化運用 重申建設海洋強國是國家重要發展戰略 該 文件堅持 人不犯我 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 我必犯人 並採一切必要措施維護國家 主權和領土完整 此意味中共一方面固仍宣稱堅持和平發展的路線 另一方面已新確立 必要時採取 摩擦崛起 的途徑 中共在摩擦崛起政策思維指導下 強調鞏固近海戰略 威懾與反擊能力 勢必加深與美國戰略再平衡佈局的矛盾 兩造發生軍事衝突對抗的可 能性急遽升高 簡言之 21 世紀的國際政治乃以美中海洋戰略競合為主軸 自西太平洋以至印度洋 已成國際政治的中心舞台 我國海洋戰略與海洋國防的良窳 將直接影響我中華民國之 國祚民脈的興衰榮枯 貳 中華民國的海洋戰略觀 當前地緣政治情勢顯示 臺灣位於 21 世紀國際政治中心舞台的中央位置 且因東 海 南海議題而深涉風暴核心 更已躍居地緣戰略的樞紐 如無所作為 終將招致邊 緣化 如靈巧因應 仍然大有可為 在鄰國為臺灣帶來繁榮發展的機會與生存安全的 挑戰之際 發展海權無疑是國家利益的根本 我國有必要就如何發展海權作長遠規劃 一 具臺灣特色的海權思想體系 1 2 作者現為國防大學戰略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Wen-lung Laurence Lin, "The U.S. Maritime Strategy in the Asia-Pacific in Response to the Rise of a Seafaring China," Issues & Studies, Vol. 48, No. 4 (2012), pp Wen-lung Laurence Lin, "America's South China Sea Policy, Strategic Rebalancing and Naval Diplomacy," Issues & Studies, Vol. 49, No. 4 (2013)

90 我 國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及 藍 色 革 命 海 洋 興 國 具 體 主 張 包 括 : 強 化 海 洋 教 育 ( 培 育 海 洋 人 才 ); 形 塑 海 洋 國 民 性 格 ; 設 立 專 責 機 關, 健 全 海 洋 管 理 法 政 體 制, 統 籌 海 洋 事 務 ; 擴 大 海 洋 觀 光 旅 遊 ; 深 耕 海 洋 科 學 研 發 ; 推 動 永 續 海 洋 漁 業 ; 發 展 航 運 ; 海 域 調 查 劃 界 ; 維 護 海 上 交 通 線 安 全 ; 強 化 海 域 執 法 能 力 ; 注 重 環 境 生 態 保 育 永 續 經 營 海 洋 資 源 ; 增 進 海 洋 國 際 合 作, 促 進 亞 太 區 域 安 定 該 等 12 項 元 素 可 概 分 為 海 洋 教 育 行 政 法 制 海 洋 運 用 海 洋 控 制 海 洋 保 育 等 四 大 面 向 海 洋 國 家 的 國 家 目 標 應 以 追 求 海 洋 利 益 為 依 歸, 海 洋 利 益 的 概 念 具 體 化 成 海 洋 目 標, 海 洋 目 標 的 達 成 端 賴 海 洋 政 策, 落 實 海 洋 政 策 需 要 一 套 完 整 的 工 具 與 方 法 - 海 洋 戰 略 綜 整 以 上, 可 得 適 用 於 現 代 臺 灣 之 海 權 思 想 體 系 架 構 圖 如 下 圖 一 : 我 國 海 權 思 想 體 系 與 海 權 元 素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海 權 元 素 中, 將 具 軍 事 屬 性 的 元 素 ( 海 上 安 全 海 域 執 法 ) 視 為 硬 元 素, 則 其 他 非 軍 事 屬 性 者 可 視 為 軟 元 素 海 權 的 硬 實 力 與 軟 實 力 乃 相 輔 相 成 ; 兩 者 結 合 而 成 巧 實 力 3 二 海 洋 戰 略 規 劃 體 系 海 洋 事 務 經 緯 萬 端, 徒 海 洋 政 策 不 足 以 自 行 ; 要 均 衡 發 展 海 權, 需 要 完 善 的 戰 略 規 劃, 作 為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的 工 具 與 方 法 亦 即, 發 展 海 權 必 須 以 發 展 海 洋 戰 略 規 劃 體 系 為 基 礎 由 於 海 權 元 素 是 海 洋 政 策 的 精 髓, 海 洋 戰 略 自 然 支 持 各 項 海 權 元 素 的 政 策 目 標 將 我 國 的 海 洋 政 策 文 件 加 以 解 構, 並 與 總 體 戰 略 規 劃 體 系 相 結 合, 可 得 海 洋 戰 略 規 劃 體 系 關 聯 對 應 示 意 圖, 如 下 所 示 3 奈 伊 博 士 (Nye, Joseph S.) 將 軟 實 力 定 義 成 具 備 吸 引 力 的 文 化 價 值 與 政 策 ; 且 硬 實 力 與 軟 實 力 兩 者 融 合 成 巧 實 力 ; 見 Joseph S. Nye, "The U.S. Can Reclaim 'Smart Power'," Los Angeles Times, 2009, (accessed February 17, 2009)

91 圖 二 : 海 洋 戰 略 規 劃 體 系 關 聯 對 應 示 意 圖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一 個 越 能 在 政 治 經 濟 國 防 心 理 外 交 等 各 領 域 戰 略 體 現 海 權 元 素, 並 在 運 作 戰 略 階 層 中 活 化 海 權 元 素 連 繫 網 絡 的 國 家, 越 有 機 會 創 造 並 發 揮 多 元 的 巧 實 力, 在 全 球 化 的 時 代 中 嶄 露 頭 角 成 為 海 權 強 國 參 海 洋 戰 略 體 系 的 海 洋 國 防 面 一 海 洋 國 防 的 定 位 成 員 使 命 與 核 心 能 力 本 文 所 謂 海 洋 國 防, 係 指 海 洋 戰 略 規 劃 體 系 的 國 防 面 向, 主 要 由 國 防 部 門 的 海 上 三 軍 (maritime services) 負 責 所 謂 的 海 上 三 軍, 在 當 今 全 球 化 時 代, 則 包 括 分 殊 化 的 海 軍 陸 戰 隊 及 海 巡 等 單 位 基 於 前 文 各 領 域 戰 略 體 現 海 權 元 素, 並 在 運 作 戰 略 階 層 中 活 化 海 權 元 素 連 繫 網 絡 的 論 述, 國 防 部 門 應 在 其 全 面 ( 領 域 ) 戰 略 階 層, 主 動 積 極 尋 求 其 他 部 會 的 合 作 ; 國 防 部 門 轄 下 各 處 室 應 在 運 作 戰 略 階 層, 尋 求 與 其 他 部 會 相 對 應 處 室 合 作 ; 如 此 一 來, 得 以 兼 顧 平 行 領 域 整 合 與 垂 直 位 階 整 合, 使 每 個 海 權 元 素 都 有 負 責 的 主 辦 部 會 進 行 全 面 規 劃, 尤 其 藉 由 跨 部 會 的 制 度 性 策 略 夥 伴 機 制 獲 得 綿 密 的 網 絡 支 持 前 述 十 二 項 海 權 元 素 中, 屬 國 防 部 門 負 責 的 元 素 有 海 上 安 全 與 海 域 執 法 等 兩 項 依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海 上 安 全 元 素 的 目 的 有 二 : 傳 統 安 全 方 面 在 於 確 保 海 上 交 通 線 的 安 全 確 保 海 域 主 權 與 主 權 權 利 的 完 整 ; 非 傳 統 安 全 方 面 在 於 關 注 並 防 止 以 海 洋 為 途 徑 的 天 災 與 人 禍 海 域 執 法 元 素 的 目 的 為 : 維 護 海 域 主 權, 確 保 我 國 海 洋 權 利 以 上 兩 項 元 的 目 的, 亦 即 我 國 海 洋 國 防 的 核 心 使 命 達 成 核 心 使 命, 需 要 培 養 核 心 能 力 英 國 學 者 指 出,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中, 為 防 衛 海 上 貿 易 系 統 ( 或 防 衛 全 球 化 體 系 ), 後 現 代 海 軍 刻 正 發 展 用 於 達 到 四 大 成 果 或 目 標 的 兵 力 與 戰 略 ; 這 四 大 成 果 或 目 標, 包 括 : 制 海 遠 征 作 戰 海 上 良 好 秩 序 及 維 護 海 洋 共 識 4 美 國 2007 年 的 海 洋 / 海 軍 戰 略, 則 標 榜 六 大 核 心 能 力 - 前 沿 部 署 嚇 阻 制 海 兵 力 4 Till, Seapower A Guid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pp. 5, 6-12; Till, 21 世 紀 海 權, pp. 24,

92 投 射 海 上 安 全 與 人 道 救 援 暨 災 難 救 助 5 澳 洲 2010 年 澳 洲 海 洋 準 則 指 出 該 準 則 的 關 鍵 戰 略 概 念 (key strategic concepts) 包 括 制 海 海 上 拒 止 (sea denial) 及 海 上 兵 力 投 射 (maritime power projection) 6 其 實, 美 英 澳 等 三 國 海 軍 皆 服 膺 於 防 衛 海 上 貿 易 系 統 後 現 代 海 軍 任 務 等 理 念 與 訴 求, 雖 然 表 面 上 三 國 海 上 三 軍 所 要 求 的 核 心 能 力 在 種 類 與 數 目 方 面 似 乎 有 相 當 差 異, 但 細 究 其 內 涵, 其 實 彼 此 相 互 重 疊 交 錯 簡 言 之, 海 洋 國 防 是 海 洋 戰 略 規 劃 體 系 中 的 國 防 面 向, 核 心 成 員 包 括 海 軍 陸 戰 隊 及 海 巡 等 海 上 三 軍 ; 在 其 所 擔 負 建 設 十 二 項 海 權 元 素 的 任 務 中, 置 重 點 於 海 上 安 全 與 海 域 執 法 ; 其 核 心 使 命 包 括 : 確 保 海 上 交 通 線 的 安 全 確 保 海 域 主 權 與 主 權 權 利 的 完 整 關 注 並 防 止 以 海 洋 為 途 徑 的 天 災 與 人 禍 確 保 我 國 海 洋 權 利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我 國 至 今 未 曾 制 訂 國 家 戰 略 層 級 的 海 洋 戰 略, 海 上 三 軍 尚 無 從 根 據 體 制 來 整 合 並 制 訂 符 合 我 國 情 需 要 ( 如 多 元 巧 實 力 導 向, 又 特 別 需 要 因 應 海 上 傳 統 安 全 威 脅 ) 且 能 與 國 際 主 流 接 軌 的 核 心 能 力 我 國 海 上 三 軍, 應 將 律 定 海 洋 戰 略 在 海 洋 國 防 面 向 的 核 心 能 力, 視 為 當 務 之 急 二 海 軍 外 交 在 當 代 亞 太 區 域 的 重 要 性 全 球 化 為 海 軍 外 交 提 供 寬 廣 的 揮 灑 舞 台 根 據 文 獻, 海 軍 外 交 乃 指 在 未 爆 發 戰 爭 前, 運 用 海 軍 實 力 達 成 政 府 政 策 目 標 的 作 為 ; 海 軍 外 交 具 有 如 光 譜 般 的 多 重 功 能, 包 括 - 前 沿 部 署 嚇 阻 制 海 兵 力 投 射 海 上 安 全 人 道 救 援 暨 災 難 救 助 7 亞 太 國 家 多 以 海 相 連, 海 軍 外 交 已 成 區 域 政 治 的 重 要 環 節 即 使 美 中 領 袖 揭 示 共 同 追 求 新 型 大 國 關 係, 美 國 仍 然 強 化 對 亞 太 戰 略 再 平 衡 的 佈 局 ; 在 外 弛 內 張 的 氛 圍 中, 美 國 海 軍 面 對 走 向 海 洋 的 中 共 時, 勢 須 在 沒 有 戰 爭 的 承 平 時 期, 善 加 發 揮 海 軍 外 交 達 成 維 繫 霸 權 的 重 任 要 探 討 美 國 如 何 遂 行 海 洋 戰 略 - 將 制 海 權 延 伸 到 濱 海 國 的 河 道 港 口 海 岸 線, 甚 至 深 入 他 國 內 陸 進 行 作 戰 行 動 - 必 須 瞭 解 美 國 如 何 遂 行 海 軍 外 交 美 國 新 海 洋 戰 略 矢 言 要 使 用 海 權 以 影 響 在 海 上 及 在 陸 上 的 軍 事 行 動 與 活 動 ; 其 所 標 榜 六 大 核 心 戰 力 項 目, 與 海 軍 外 交 光 譜 的 主 要 六 大 功 能 完 全 一 致 此 意 味 美 國 海 洋 戰 略 有 深 厚 的 理 論 基 礎, 而 且 美 國 已 將 海 洋 戰 略 的 精 髓 融 入 海 軍 外 交 ; 此 實 證 典 範 說 明 海 洋 戰 略 與 海 軍 外 交 是 一 體 兩 面, 海 軍 外 交 是 海 洋 戰 略 的 化 身 此 再 度 突 顯 必 須 律 定 海 洋 戰 略 ( 在 海 洋 國 防 面 ) 核 心 能 力 的 重 要 性 值 得 說 明 的 是, 當 今 的 海 軍 外 交 並 非 狹 隘 單 指 海 軍, 而 是 泛 指 海 上 三 軍 - 海 軍 陸 戰 隊 及 海 巡 美 國 海 上 三 軍 共 同 簽 署 21 世 紀 海 權 的 合 作 戰 略 海 洋 戰 略 文 件, 共 同 標 舉 六 大 核 心 能 力, 即 為 明 證 美 國 藉 由 海 軍 外 交, 已 初 步 地 將 自 身 與 日 澳 韓 菲 泰 的 軍 事 同 盟 與 印 度 的 戰 略 夥 伴 關 係 及 與 越 南 成 型 中 的 戰 略 夥 伴 關 係 等, 導 向 以 南 海 為 焦 點 美 國 海 軍 近 年 5 Office of Commandant of the Marine Corps, Office of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 and Office of Commandant of the Coast Guard (eds.), A Cooperative Strategy for 21st Century Seapower, pp Sea Power Centre (ed.), Australian Maritime Doctrine, p. xi. 7 Lin, "America's South China Sea Policy, Strategic Rebalancing and Naval Diplomacy," pp

93 來 動 輒 藉 由 人 道 救 援 暨 災 難 救 助, 在 多 國 / 多 組 織 演 習 環 境 中 驗 證 軍 事 性 人 道 救 援 暨 災 難 救 助 作 戰 概 念 換 言 之, 美 國 正 引 導 日 澳 菲 印 等 國 發 展 海 軍 外 交, 並 向 南 海 匯 聚 中 ; 此 發 展 殊 值 我 國 借 鏡 及 警 惕 三 海 洋 國 防 與 海 洋 外 交 的 共 進 當 代 海 洋 強 權 偏 重 以 軍 事 硬 實 力 建 構 海 洋 戰 略, 及 美 國 別 有 用 心 地 引 導 日 澳 菲 印 等 國 的 海 軍 外 交 向 南 海 匯 聚 的 現 實, 加 深 我 國 海 洋 權 益 正 遭 受 侵 蝕 與 挑 戰 的 危 機 ; 此 再 度 突 顯 我 國 必 須 正 視 以 海 上 三 軍 作 為 海 洋 戰 略 中 流 砥 柱 以 海 軍 外 交 支 持 海 洋 國 防 的 必 要 性 惟 考 量 亞 太 地 處 21 世 紀 國 際 政 治 中 心 舞 台, 戰 略 環 境 詭 譎 多 變, 海 洋 國 防 必 須 與 海 洋 外 交 攜 手 共 進 正 如 海 洋 國 防 是 海 洋 戰 略 規 劃 體 系 中 的 國 防 面 向, 海 洋 外 交 可 說 是 海 洋 戰 略 的 外 交 面 向 ; 宏 觀 面 看, 海 洋 外 交 上 承 海 洋 戰 略 指 導, 並 與 其 他 平 行 領 域 戰 略 密 切 連 繫 從 微 觀 面 看, 海 洋 外 交 應 扮 演 所 有 海 權 元 素 的 涉 外 仲 介 者, 尤 以 海 洋 國 際 合 作 亞 太 區 域 安 定 元 素 為 核 心 本 務 海 洋 外 交 在 運 作 戰 略 層 次 當 作 為 軟 硬 元 素 的 融 合 場 域, 必 須 有 跨 部 會 的 制 度 性 策 略 夥 伴 機 制 來 協 助 創 造 並 發 揮 巧 實 力, 俾 利 達 成 海 洋 國 際 合 作 亞 太 區 域 安 定 元 素 的 目 標 : 增 進 對 國 際 海 洋 事 務 發 展 之 了 解 ; 促 進 國 際 海 洋 秩 序 安 全 與 和 平 ; 確 保 國 家 主 權 與 海 洋 權 益 亦 即, 要 確 保 國 家 海 洋 權 益, 海 域 執 法 海 上 安 全 及 海 洋 國 際 合 作 等 三 項 海 權 元 素 彼 此 必 須 相 輔 相 成 ; 主 管 國 防 與 外 交 事 務 單 位 必 須 通 力 合 作, 並 善 用 海 軍 陸 戰 隊 與 海 巡 等 海 上 三 軍 遂 行 海 軍 外 交, 支 持 海 洋 外 交 我 國 歷 年 國 防 文 件 中, 雖 有 許 多 關 於 強 化 海 洋 國 際 合 作 提 昇 亞 太 區 域 安 全 的 論 述 ( 參 與 區 域 國 防 安 全 對 話 機 制 共 同 維 護 區 域 海 空 交 通 線 安 全 參 與 區 域 反 恐 與 人 道 救 援 行 動 推 動 區 域 安 全 交 流 與 合 作 等 議 題 ), 但 就 海 洋 外 交 與 海 軍 外 交 而 言, 我 國 欠 缺 常 態 而 積 極 的 行 動, 極 少 與 區 域 相 關 國 家 在 海 洋 外 交 與 海 軍 外 交 上 相 互 連 結 但 自 2013 年 起, 欣 見 政 府 決 策 高 層 作 出 積 極 改 變 2013 年 中, 我 國 政 府 宣 佈 將 在 太 平 島 興 建 碼 頭, 以 從 事 區 域 人 道 救 援 與 災 難 救 助 ; 年 末, 海 燕 颱 風 重 創 菲 律 賓 與 友 邦 帛 琉, 我 政 府 派 軍 機 軍 艦 前 往 賑 災 2014 年 3 月 8 日, 馬 來 西 亞 MH370 客 機 失 蹤, 我 國 派 遣 船 隻 和 飛 機 前 往 搜 尋 以 上 實 際 行 動, 說 明 我 國 已 然 朝 海 軍 外 交 踏 出 穩 健 步 伐 肆 海 洋 戰 略 指 導 下 的 南 海 國 防 戰 略 南 海 戰 略 環 境 錯 綜 複 雜, 各 國 民 族 主 義 相 互 激 盪, 且 區 域 外 強 權 競 相 干 預 在 此 情 況 下, 我 國 的 南 海 國 防 戰 略, 除 必 須 注 重 嚇 阻 侵 略 與 因 應 衝 突 所 需 之 硬 元 素 的 發 展 外, 尤 其 應 善 加 利 用 平 時 戰 爭 與 間 接 戰 略 兩 概 念, 平 時 多 運 用 以 諸 般 非 軍 事 屬 性 軟 元 素 為 主 的 間 接 戰 略, 擴 大 國 家 在 南 海 的 行 動 自 由 針 對 上 文 所 論 及 的 三 個 海 權 元 素, 提 供 拋 磚 引 玉 的 建 言 如 下 : 一 海 域 執 法

94 1. 海 巡 署 本 身 即 負 責 海 上 救 難, 且 太 平 島 上 的 南 沙 醫 院 有 非 常 完 善 的 醫 療 設 施, 加 強 海 巡 署 海 上 救 難 訓 練, 合 乎 國 際 海 洋 規 範, 可 避 免 軍 事 演 習 的 爭 議 8 2. 自 主 開 發 興 建 衛 星 訊 息 接 收 站 雷 達 監 偵 站, 以 及 電 子 監 偵 情 蒐 站 等 措 施, 9 一 則 可 提 昇 救 難 能 量, 再 則 可 強 化 海 域 執 法 與 海 上 安 全 兩 項 海 權 元 素 3. 藉 由 制 定 並 善 用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及 於 我 國 專 屬 經 濟 區 海 域 作 為 海 域 執 法 的 依 據, 同 時 亦 是 落 實 國 土 實 質 管 轄 權 的 間 接 戰 略 10 二 海 上 安 全 1. 目 前 國 軍 維 護 南 沙 東 沙 主 權 具 體 做 法, 除 每 月 軍 艦 定 期 偵 巡 軍 機 人 道 救 援 飛 行 運 補, 可 視 狀 況 增 加 執 行 任 務 頻 率 未 雨 綢 繆, 防 患 於 未 然, 國 軍 仍 預 留 戰 時 將 海 巡 部 隊 納 為 作 戰 體 系, 或 依 據 政 策 指 導 重 新 接 替 守 衛 任 務 的 可 能 海 空 軍 可 藉 人 道 救 援 為 名, 在 南 海 施 訓, 直 接 運 用 海 巡 署 的 救 難 功 能 與 機 制, 進 行 國 際 海 上 安 全 合 作, 既 維 持 當 地 海 上 安 全, 是 降 低 區 域 緊 張, 又 能 捍 衛 海 疆 針 對 南 海 各 聲 索 國 新 近 採 購 之 潛 艦 水 面 艦 戰 機 等 軍 備, 強 化 我 國 之 軍 事 情 蒐 及 相 對 性 敵 情 研 究 能 力 5. 特 別 強 化 我 國 海 空 軍 之 防 空 反 潛 聯 合 作 戰 能 力 6. 鑒 於 捍 衛 藍 色 國 土 責 任 必 由 海 空 軍 肩 負, 未 來 海 空 軍 中 長 期 軍 備 採 購, 必 須 以 續 航 力 耐 波 力 操 作 互 通 性 (interoperability) 為 重 點 三 海 洋 國 際 合 作 亞 太 區 域 安 定 : 1. 擬 具 說 帖, 積 極 向 國 際 社 會 強 調 我 國 高 素 質 的 海 軍 與 海 巡 武 力, 及 我 國 在 反 恐 海 巡 教 育 訓 練 反 海 盜 人 道 援 助 搶 險 救 災 等 方 面 的 巨 大 潛 力 2. 籌 建 多 功 能 用 途 之 通 用 儎 台, 委 由 海 軍 駕 駛 操 作, 俾 利 在 區 域 進 行 上 述 多 重 任 務 3. 將 海 軍 與 海 巡 署 整 合 於 海 洋 外 交 事 務, 充 實 國 際 海 上 安 全 合 作 能 量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8 蔡 惟 鈞, 盧 盈 禎, 陳 威 羽 et al., 軟 硬 實 力 交 互 運 用 強 化 區 域 安 全, 青 年 日 報,2011 年 8 月 29 日, 版 4 9 曾 復 生, 我 國 南 海 政 策 與 時 俱 進 的 戰 略 構 想,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2011 年 6 月 27 日, 10 張 忠 銘, 以 安 全 為 核 心 從 國 家 海 洋 政 策 論 我 海 洋 戰 略 的 規 劃 11 曾 復 生, 我 國 南 海 政 策 與 時 俱 進 的 戰 略 構 想 12 曾 復 生, 我 國 南 海 政 策 與 時 俱 進 的 戰 略 構 想 13 蔡 惟 鈞, 盧 盈 禎, 陳 威 羽 et al., 軟 硬 實 力 交 互 運 用 強 化 區 域 安 全, 版

95 我 國 正 轉 型 為 海 洋 國 家, 亟 需 發 展 國 家 戰 略 位 階 之 海 洋 戰 略, 俾 藉 體 制 性 推 進 力 提 升 海 權 就 海 洋 國 防 面 而 言, 海 上 三 軍 為 核 心 成 員, 以 海 上 安 全 海 域 執 法 兩 元 素 為 本 務 ; 核 心 使 命 包 括 : 確 保 海 上 交 通 線 的 安 全 確 保 海 域 主 權 與 主 權 權 利 的 完 整 關 注 並 防 止 以 海 洋 為 途 徑 的 天 災 與 人 禍 ; 當 務 之 急 在 於 制 訂 海 洋 戰 略 的 核 心 能 力 我 國 有 必 要 以 海 上 三 軍 作 為 海 洋 戰 略 中 流 砥 柱 以 海 軍 外 交 支 持 海 洋 國 防 使 海 洋 國 防 當 與 海 洋 外 交 攜 手 共 進 的 亦 即, 要 確 保 國 家 海 洋 權 益, 海 域 執 法 海 上 安 全 及 海 洋 國 際 合 作 等 三 項 海 權 元 素 彼 此 必 須 相 輔 相 成 ; 主 管 國 防 與 外 交 事 務 單 位 必 須 通 力 合 作, 並 善 用 海 上 三 軍 遂 行 海 軍 外 交, 支 持 海 洋 外 交 催 生 海 洋 戰 略 並 予 以 法 制 化, 實 為 以 體 制 性 推 進 力 發 展 海 權 的 必 要 進 程, 更 是 整 體 提 昇 海 洋 國 防 面 向 實 力 的 不 二 法 門 2014 年 春, 我 國 朝 野 精 英 合 作 公 佈 2014 海 洋 臺 灣 行 動 綱 領, 該 文 件 體 現 融 合 軟 硬 元 素 培 養 海 權 巧 實 力 的 精 神 其 中, 有 關 海 洋 戰 略 與 合 作 機 制 一 節, 四 點 行 動 綱 領 中 的 三 點 特 別 值 得 貫 徹 : 1. 建 立 體 制 內 外 之 海 洋 戰 略 智 庫, 研 議 規 劃 海 洋 戰 略, 以 因 應 海 域 緊 急 突 發 狀 況 宣 示 國 家 立 場, 支 援 海 洋 外 交 等 機 關 相 關 作 為 2. 加 強 海 洋 相 關 機 關 之 協 調 合 作, 統 合 國 軍 海 巡 及 漁 政 等 機 關 海 上 編 裝 實 力, 與 外 交 折 衝 交 互 支 援, 以 確 保 我 國 海 洋 權 益 3. 重 視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人 道 救 援 暨 災 難 救 助, 積 極 融 入 區 域 海 上 安 全 合 作 機 制, 使 海 洋 戰 略 更 見 靈 活, 增 加 臺 灣 之 國 際 支 持 度 和 建 立 國 際 戰 略 夥 伴 關 係 以 上 三 點 已 然 為 海 洋 國 防 與 海 洋 外 交, 在 全 面 ( 分 類 ) 戰 略 階 層 點 名 主 協 辦 部 會 並 列 舉 具 體 內 容 接 下 來 在 運 作 戰 略 階 層, 有 賴 海 上 三 軍 轄 下 各 處 室 與 外 交 部 轄 下 各 司 室, 共 同 建 構 跨 部 會 的 制 度 性 策 略 夥 伴 機 制, 研 商 並 確 認 各 項 工 作 任 務 目 標 資 源 與 方 法, 以 求 戮 力 落 實 以 上 各 條 具 體 內 容 尤 其 海 上 三 軍 中 為 首 的 海 軍 司 令 部, 應 扮 演 引 領 全 國 建 設 海 權 邁 向 海 洋 國 家 的 旗 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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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國 防 戰 略 視 角 下 南 海 空 域 管 轄 爭 議 可 能 性 與 因 應 引 言 人 : 田 力 品 國 防 大 學 法 律 系 上 校 助 理 教 授 一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所 引 起 之 爭 議 日 本 政 府 內 閣 會 議 於 2012 年 9 月 11 日 通 過 決 議, 以 國 家 預 算 購 買 釣 魚 台, 並 將 釣 魚 台 列 嶼 收 歸 國 有 中 共 隨 即 於 當 日 發 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關 於 釣 魚 島 及 其 附 屬 島 嶼 領 海 基 線 的 聲 明, 指 大 陸 政 府 根 據 1992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領 海 及 毗 連 區 法, 宣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釣 魚 島 及 其 附 屬 島 嶼 的 領 海 基 線 除 此 之 外, 中 共 並 依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16 條 所 規 定 締 約 國 之 義 務, 由 駐 聯 合 國 代 表 李 保 東 向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潘 基 文 正 式 交 存 釣 魚 臺 列 嶼 領 海 基 線 聲 明 及 相 關 海 圖, 完 成 公 佈 釣 魚 臺 列 嶼 領 海 基 點 基 線 的 所 有 法 律 手 續 中 共 嗣 後 於 2013 年 11 月 23 日 宣 佈 劃 設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則 是 將 釣 魚 台 主 權 爭 議 之 法 律 戰 的 戰 場, 由 海 域 進 一 步 延 伸 到 空 域 ; 一 方 面 強 化 其 在 釣 魚 台 主 權 爭 議 之 法 律 基 礎, 以 掌 握 並 主 導 話 語 權 ; 另 一 方 面 中 共 空 軍 取 得 執 行 國 內 法 之 依 據, 藉 以 衝 擊 美 國 重 返 亞 洲 政 策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之 宣 布, 事 先 未 曾 與 東 海 相 鄰 各 國 溝 通, 對 於 區 域 安 全 而 言 可 以 說 是 一 記 突 襲, 除 了 挑 戰 區 域 穩 定, 同 時 也 縮 短 了 美 國 及 其 亞 洲 盟 邦 嚇 阻 中 共 武 力 之 縱 深 雖 然 釣 魚 台 領 土 主 權 爭 議 升 高 在 時 序 上 是 最 終 誘 發 因 素, 但 中 共 劃 設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原 因 及 戰 略 考 量 並 非 單 一 中 共 為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常 任 理 事 國 之 一,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2 條 明 定 禁 止 各 國 使 用 或 威 脅 使 用 武 力, 且 中 共 為 延 續 睦 鄰 外 交 及 大 國 外 交 而 宣 示 和 平 崛 起 論 因 此,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之 劃 設, 為 免 與 立 場 政 策 相 左, 其 目 的 應 不 在 從 事 區 域 軍 事 衝 突, 而 在 展 示 其 突 破 第 一 島 鏈, 由 陸 權 國 家 晉 身 海 權 大 國 之 企 圖 ; 而 防 空 識 別 區 之 劃 設 並 不 等 同 於 領 土 劃 界, 對 聲 索 國 主 權 爭 議 主 張 影 響 有 限, 因 此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之 劃 設, 亦 不 在 解 決 領 土 紛 爭, 而 在 取 得 談 判 之 對 等 性 二 由 東 海 看 南 海 因 此,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宣 布 後, 除 美 國 B-52 轟 炸 機 隨 即 飛 越 該 識 別 區, 此 外, 不 但 亞 洲 各 國 抗 議, 韓 國 亦 隨 之 擴 大 其 防 空 識 別 區 ; 德 國 法 國 與 歐 盟 均 表 達 嚴 重 關 切 由 國 家 實 踐 來 看,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之 目 的 有 四 : 執 行 國 內 法 擴 大 國 家 安 全 範 圍, 節 制 美 國 重 返 亞 洲 ; 強 化 領 土 主 權 爭 議 法 律 基 礎, 呼 應 民 族 情 感 要 求 ; 維 護 專 屬 經 濟 區 主 權 權 利, 確 保 自 然 資 源 供 應 經 濟 發 展 ; 主 導 區 域 政 治 對 話, 維 持 區 域 大 國 地 位 而 由 東 海 看 南 海, 前 述 之 戰 略 目 的 亦 可 適 用 於 南 海, 因 此,

98 不 得 不 令 人 嚴 肅 看 待, 中 共 在 南 海 劃 設 防 空 識 別 區 之 可 能 性 三 南 海 可 能 爭 議 潛 在 因 素 2001 年 4 月 1 日 美 軍 EP-3 偵 察 機 在 距 離 大 陸 領 海 基 線 104 公 里 處 之 海 南 島 東 南 海 域 上 方 空 域 與 中 共 殲 八 戰 機 相 撞 ;2009 年 3 月 8 日 美 國 海 軍 無 瑕 號 (USNS Impeccable T-AGOS-23) 在 海 南 島 南 方 海 域 120 公 里 處 實 施 搜 索 監 聽 中 共 潛 艇 任 務 時, 與 包 括 中 共 海 監 船 等 多 艘 船 艦 擦 撞 另 外, 對 於 南 海 諸 島 主 權, 我 國 主 張 U 型 線 為 島 嶼 歸 屬 線, 而 中 共 則 主 張 9 段 線 為 歷 史 性 水 域, 環 繞 南 海 海 域 諸 多 國 家 本 即 與 我 國 及 中 共 均 存 有 領 土 主 權 爭 議, 而 中 共 如 堅 持 所 主 張 之 歷 史 性 水 域, 將 南 海 視 為 內 水, 則 將 因 不 符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對 於 領 海 劃 界 之 規 範, 定 將 引 起 更 大 主 權 爭 議, 與 區 域 新 興 國 家 之 反 彈 更 有 甚 者, 南 海 海 域 365 萬 平 方 公 里, 較 之 東 海 海 域 70 餘 萬 平 方 公 里, 更 為 廣 袤 除 撈 捕 漁 源 外, 更 有 豐 富 的 油 氣 ; 越 南 汶 萊 及 越 南 或 與 我 國 及 中 共 有 專 屬 經 濟 區 之 漁 業 糾 紛, 或 有 油 氣 開 採 之 主 權 權 利 爭 議 而 中 共 與 越 南 之 間 在 西 沙 群 島 因 為 油 氣 開 發 所 引 起 的 主 權 爭 議, 同 時 也 引 發 了 今 年 5 月 間 越 南 平 陽 省 等 地 之 排 華 暴 動, 導 致 眾 多 在 越 南 投 資 設 廠 的 台 商 損 失 慘 重 最 後 由 於 中 共 仍 然 以 賴 石 油 進 口, 而 輸 送 路 徑 必 然 經 過 由 新 加 坡 印 尼 與 馬 來 西 軋 共 管 之 麻 六 甲 海 峽, 而 美 國 在 新 加 坡 及 印 度 設 有 海 軍 基 地, 因 此 南 海 海 域 不 但 是 我 國 同 時 也 是 中 共 的 生 命 線 中 共 國 防 部 新 聞 發 言 人 在 接 受 訪 問 時 曾 經 表 示, 大 陸 將 在 完 成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後, 適 時 設 立 其 他 防 空 識 別 區 基 於 以 上 因 素, 南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之 劃 設 似 乎 不 無 可 能 ; 但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可 能 性 並 不 高 四 南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之 可 能 性 考 量 因 素 及 分 析 如 下 : ( 一 ) 利 益 衝 突 紛 爭 複 雜 甚 於 東 海 南 海 蘊 藏 豐 富 油 氣 及 撈 捕 之 自 然 資 源, 又 是 通 往 印 度 洋 之 要 道, 為 西 太 平 洋 海 權 及 陸 權 國 家 交 會 處 ; 經 濟 價 值 及 戰 略 重 要 性 與 東 海 無 分 軒 輊 除 我 國 外, 環 繞 南 海 國 家 包 括 大 陸 菲 律 賓 馬 來 西 亞 汶 萊 印 尼 新 加 坡 泰 國 柬 埔 寨 越 南 主 權 爭 議 複 雜, 我 國 大 陸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越 南 均 為 南 海 諸 島 主 權 聲 索 國 我 占 有 太 平 島, 中 共 控 制 西 沙 群 島 及 黃 岩 島, 馬 來 西 亞 主 張 彈 丸 礁 主 權, 菲 律 賓 主 張 南 沙 群 島 主 權, 越 南 則 對 南 海 全 部 海 域 主 張 主 權 但 是 中 共 已 與 東 南 亞 國 協 簽 定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因 此 能 夠 運 用 東 協 加 一, 透 過 雙 邊 對 話 管 道, 避 免 誤 判 危 機 另 外, 中 共 在 2002 年 與 東 協 各 國 簽 訂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肯 定 南 海 空 域 飛 越 自 由, 且 承 諾 以 協 商 談 判 之 和 平 方 式 解 決 主 權 紛 爭 劃 設 南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有 違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國 際 社 會 激 烈 非 難, 恐 將 更 勝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99 ( 二 ) 東 協 國 家 區 域 權 力 結 構 符 合 戰 略 利 益 由 於 東 協 國 家 一 方 面 維 持 與 美 國 日 本 及 中 共 之 間 三 國 的 對 等 關 係, 以 保 持 三 大 權 力 在 區 域 之 均 衡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亦 與 俄 羅 斯 與 印 度 維 持 友 好 關 係, 因 此 使 得 沒 有 任 何 東 協 以 外 之 國 家 能 在 區 域 內 絕 對 支 配 區 域 秩 序 此 一 權 力 結 構 現 況 將 促 進 東 協 區 域 內 多 元 發 展, 美 國 與 日 本 亦 將 不 致 獨 佔 區 域 利 益, 而 符 合 中 共 之 戰 略 利 益 縱 使 中 共 與 南 海 諸 國, 尤 其 菲 律 賓 及 越 南, 有 領 土 主 權 及 專 屬 經 濟 區 自 然 資 源 探 勘 利 用 之 爭, 且 中 共 對 於 此 項 爭 議 甚 為 敏 感, 基 於 民 族 意 識, 態 度 亦 維 持 強 硬, 雖 有 引 爆 衝 突 之 潛 在 因 素, 但 兩 害 相 權 取 其 輕 ; 劃 設 南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不 但 破 壞 與 東 協 諸 國 之 關 係, 又 有 利 美 國 日 本 俄 羅 斯 及 印 度 乘 勢 而 入, 打 破 區 域 權 力 均 衡 是 以, 權 衡 利 害 後, 不 論 為 領 土 主 權 或 海 域 自 然 資 源, 劃 設 南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並 不 符 合 戰 略 利 益 ( 三 ) 島 嶼 廣 散 劃 設 識 別 區 難 度 甚 高 對 於 南 海 主 權, 中 共 主 張 九 段 線 ( 即 我 U 型 線 ) 之 歷 史 性 水 域 ; 然 此 並 不 符 合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對 於 領 海 基 線 劃 界 之 規 定 防 空 識 別 區 係 緊 鄰 領 空 向 外 延 伸 之 空 域, 倘 使 對 於 南 海 海 域 領 海 劃 界 無 法 獲 得 法 理 基 礎, 以 南 海 諸 島 星 羅 棋 布 以 及 365 萬 平 方 公 里 世 界 第 三 大 陸 緣 海 之 現 實, 劃 設 識 別 區 在 法 理 面 甚 難 立 足 因 此 如 何 劃 定 基 線 及 界 線, 以 及 有 效 管 制 識 別 區 內 航 空 器, 技 術 及 執 行 面 之 難 度 甚 高 ( 四 ) 最 後 可 能 由 於 中 共 已 簽 署 之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肯 定 飛 行 自 由, 承 諾 協 商 方 式 解 決 主 權 紛 爭 ; 劃 設 南 海 識 別 區 又 有 前 述 法 理 及 技 術 上 之 障 礙, 並 不 利 其 比 照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再 為 法 律 戰 之 作 為 因 此, 倘 使 南 海 有 識 別 區 之 劃 設, 應 僅 限 於 中 共 實 際 控 制 之 西 沙 群 島, 或 有 遭 侵 犯 危 險 之 黃 岩 島 五 我 國 如 何 因 應 ( 一 ) 加 強 海 洋 防 衛 與 執 法 能 量 由 於 共 同 開 採 油 氣, 南 海 水 域 日 益 呈 現 國 際 化 同 盟 化 趨 勢 而 中 國 大 陸 在 南 海 的 強 勢 作 為, 對 我 國 南 海 權 益 將 造 成 衝 擊 我 國 雖 無 庸 在 南 海 增 設 防 空 識 別 區, 但 為 宣 示 主 權, 遏 阻 越 南 菲 律 賓 等 國 對 我 島 嶼 主 權 及 專 屬 經 濟 區 劃 界 爭 議, 太 平 島 應 派 駐 國 軍 部 隊 並 加 強 武 裝 配 備, 依 照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在 我 國 南 海 專 屬 經 濟 區 空 域 及 海 域 派 遣 軍 機 及 軍 艦 執 行 護 漁 任 務 軍 艦 為 國 家 主 權 之 象 徵, 並 有 海 域 執 法 之 功 能, 除 自 衛 與 擊 退 來 犯 之 外 力 以 外, 面 對 海 洋 資 源 衝 突 或 島 嶼 主 權 爭 端, 各 國 亦 不 乏 以 軍 艦 因 應 之 前 例 對 於 侵 害 我 國 海 域 自 然 資 源 及 領 土 完 整 之 行 為, 自 然 得 基 於 國 家 主 權 權 利, 以 執 法 之 方 式 加 以 排 除 但 是 強 勢 執 法 作 為 必

100 須 有 完 備 之 立 法 作 後 盾, 以 完 備 完 整 的 實 施 程 序, 並 明 確 主 管 機 關 之 權 責 唯 有 在 相 關 法 令 配 套 完 整 之 下, 海 軍 與 海 岸 巡 防 署 所 構 成 國 家 總 體 海 權 力 量, 始 能 完 全 彰 顯 ( 二 ) 提 出 南 海 空 域 安 全 聲 明 更 重 要 的 是, 應 儘 速 比 照 東 海 和 平 倡 議, 針 對 南 海 情 勢, 為 相 同 之 戰 略 指 導, 並 進 而 提 出 南 海 空 域 安 全 聲 明 呼 籲 各 方 應 遵 照 國 際 法, 以 互 信 互 利 為 基 礎, 和 平 協 議 紛 爭 解 決 模 式, 以 確 保 南 海 空 域 安 全, 維 護 飛 航 自 由, 並 促 進 區 域 和 平 ; 另 共 同 協 商 制 訂 涵 蓋 海 域 與 空 域 的 南 海 行 為 準 則, 建 立 區 域 多 邊 協 商 機 制, 以 促 進 南 海 自 然 資 源 共 享, 維 持 區 域 穩 定 與 繁 榮 面 對 中 共 挑 戰 區 域 安 全, 破 壞 區 域 穩 定 之 際, 我 國 向 來 之 戰 略 溝 通 : 主 權 在 我, 擱 置 爭 議 和 平 互 惠 共 同 開 發, 應 能 與 中 共 爭 議 主 權 之 主 張, 以 及 美 國 不 希 望 亞 太 地 區 相 關 國 家 改 變 現 狀 之 立 場, 取 得 最 大 交 集 如 此, 我 國 即 能 在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及 亞 太 區 域 安 全 維 持 中, 確 保 國 家 最 大 利 益

101 南 海 會 議 論 壇, 與 談 人 發 言 稿 楊 念 祖 103 年 9 月 1 日 今 天 受 邀 參 加 我 國 南 疆 資 料 展, 以 及 南 海 會 議, 備 感 榮 幸 同 時, 見 證 政 府 在 相 關 單 位 的 合 作 與 努 力 之 下, 由 內 政 部 綜 整 各 單 位 長 期 保 存 有 關 管 轄 和 經 營 南 海 的 文 件 與 檔 案 紀 錄, 陸 續 交 由 國 發 會 檔 案 局 永 久 保 存 與 公 開 展 示, 以 供 社 會 大 眾, 以 及 學 者 專 家 閱 讀 與 研 究, 更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公 民 教 育 與 領 土 主 權 意 識 的 建 構 過 程 唯 有 深 耕 與 證 據 說 話 的 主 權 領 土 意 識, 才 能 形 成 堅 固 的 國 家 民 族 的 共 識, 捍 衛 主 權 領 土 的 決 心 與 作 為 南 海 ( 西 方 所 付 予 的 正 式 名 稱 為 南 中 國 海 ), 位 於 我 國 大 陸 陸 地 的 東 南 方 海 域, 面 積 大 約 為 近 四 百 萬 平 方 公 里, 大 約 有 近 300 個 島, 礁, 灘, 適 合 人 類 長 期 居 住 與 經 營 發 展 的 島 嶼 非 常 少 千 百 年 來, 由 於 海 上 捕 魚, 貿 易, 行 經 南 海 時, 漁 民 或 貿 易 商 船 偶 經 這 些 島 嶼 暫 時 休 補, 並 無 長 期 佔 領 與 經 營 的 作 為 這 些 島 嶼 的 分 佈, 大 致 分 為 西 沙, 東 沙, 中 沙 與 南 沙 四 部 份 第 二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日 軍 南 進, 幾 乎 全 部 佔 領 了 可 以 駐 軍 與 活 動 的 島 嶼, 並 控 制 了 南 海, 以 利 日 軍 的 南 進 行 動 日 本 戰 敗 後, 放 棄 了 這 些 島 嶼 的 佔 領, 並 撤 出 駐 軍, 南 海 諸 島 遂 實 際 上 成 了 無 主 之 島 在 二 戰 之 後, 唯 一 對 於 南 海 施 以 關 注 並 進 行 實 質 的 勘 察, 命 名, 並 且 予 以 佔 領 與 管 轄 的 國 家, 就 是 中 華 民 國 與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我 國 政 府 訓 令 中 華 民 國 海 軍 於 1946,1947 年 多 次 巡 弋 南 海 勘 察, 進 行 海 域 測 繪, 島 礁 命 名, 並 完 成 勘 察 資 料, 交 由 內 政 部 於 1948 年 繪 製 南 疆 圖 示, 並 對 外 公 佈 這 是 我 國 南 疆 與 所 謂 南 海 11 段 線 的 由 來, 這 些 作 為, 都 有 文 件 與 檔 案 的 佐 證, 是 毫 無 爭 議 的 當 時, 在 南 海 週 邊 的 其 他 國 家, 尚 處 於 殖 民 佔 領 未 獨 立 的 狀 態 唯 有 中 華 民 國 在 戰 勝 日 本 之 後, 陸 續 接 收 這 些 日 本 放 棄 的 無 主 之 島 在 當 時 並 無 有 關 海 域 與 島 嶼 管 轄 的 國 際 法 存 在 之 下, 我 國 的 作 為, 毫 無 爭 議 可 言, 這 是 中 華 民 國 論 述 我 國 南 疆 的 重 要 法 理 基 礎 南 海 主 權 成 為 爭 議 的 問 題, 要 從 兩 方 面 來 看 第 一, 島 嶼 的 主 權 事 實, 要 具 有 長 期, 持 續 的 佔 領 與 經 營 管 理 的 事 實 第 二, 要 具 備 守 島 與 抗 拒 外 力 侵 犯 的 守 土 力 量 這 兩 項 條 件, 在 今 天 南 海 領 土 主 權 的 爭 議 上, 仍 然 是 最 重 要 的 條 件 唯 有 展 現 管 轄 與 經 營 的 實 力, 才 能 參 與 維 護 捍 衛 主 權 與 領 土 的 國 際 折 衝 較 為 遺 憾 的 是, 在 我 國 內 政 部 對 外 宣 示 南 疆 主 權 之 後, 中 華 民 國 陷 入 了 不 幸 的 內 戰, 政 府 為 了 剿 共, 無 力 於 南 海 諸 島 駐 軍 與 經 營 加 上 南 海 週 邊 各 殖 民 地 紛 紛 獨 立, 並 遂 行 國 家 力 量, 紛 佔 鄰 近 南 海 諸 島 礁 我 國 雖 提 出 抗 議, 但 無 實 力 奪

102 回 被 佔 領 的 島 礁, 加 上 政 府 失 去 大 陸, 播 遷 來 台, 並 持 續 為 了 保 衛 台 澎 金 馬, 抵 禦 中 共 對 我 軍 事 威 脅, 更 無 餘 力, 維 護 南 海 主 權 南 海 島 礁 持 續 受 到 中 共, 越 南, 菲 律 賓 與 馬 來 西 亞 的 佔 領 雖 然 中 華 民 國 海 軍 於 1966 年 再 次 巡 弋 南 海, 並 針 對 我 國 仍 據 有 的 島 礁 立 碑, 擦 旗, 駐 軍 這 就 是 今 天 我 國 仍 據 有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來 龍 去 脈, 這 前 後 已 有 62 年 的 歷 史 雖 然 我 國 在 2002 年 由 立 法 院 決 議, 以 海 巡 署 接 替 國 軍 陸 戰 隊 駐 守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防 務, 並 執 行 太 平 島 附 近 的 海 域 巡 防 的 司 法 執 法 任 務 但 是 這 並 不 代 表 國 軍 退 出 太 平 島, 也 不 代 表 我 國 軍 事 力 量 不 及 於 守 護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基 本 責 任 與 任 務 這 一 點, 政 府 必 須 對 國 人 與 國 際 做 明 確 與 充 分 的 說 明, 否 則 會 鼓 勵 南 海 週 邊 國 家, 或 者 國 際 強 權 勢 力, 以 似 是 而 非 的 理 由, 或 判 斷 我 國 弱 化 的 衛 疆 守 土 實 力, 企 圖 染 指 太 平 島, 這 就 會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國 家 危 機 雖 然 在 地 理 位 置 上, 南 沙 太 平 島 距 我 國 台 灣 約 1800 公 里, 對 我 國 從 台 灣 以 軍 力 投 射 南 沙 太 平 島, 實 有 其 限 制 性 與 挑 戰 性, 但 是 觀 諸 週 邊 各 國 近 年 來 不 斷 虎 視 耽 耽, 企 圖 染 指 南 海 的 意 圖, 並 且 在 國 際 強 權 勢 力 的 鼓 動 之 下, 不 斷 增 加 國 防 預 算, 擴 建 海 空 軍 力 量, 並 有 意 無 意 的 進 行 試 探 我 國 的 意 圖 與 決 心, 這 些 圖 謀 作 為, 應 該 要 喚 起 政 府 的 警 覺 與 國 民 的 意 識, 如 果 我 們 持 續 讓 週 遭 勢 力 解 讀 我 國 缺 乏 決 心 守 護 與 經 營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企 圖 心, 未 來 太 平 島 的 安 危, 實 在 令 人 堪 憂 我 們 要 呼 籲 政 府 與 國 人, 在 鼓 勵 國 民 認 識 與 守 護 我 國 南 疆 的 意 識 同 時, 必 須 要 有 積 極 的 規 劃 與 作 為, 並 且 提 供 相 應 的 有 效 資 源, 展 現 我 國 管 轄 與 經 營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實 力 與 決 心 全 世 界 如 今 都 在 關 心 與 注 意 我 國 對 南 海 與 太 平 島 的 一 舉 一 動, 也 可 以 說 我 國 對 南 沙 太 平 島 的 意 圖 決 心 與 作 為, 將 會 牽 動 南 海 地 區 各 國 勢 力 的 地 緣 戰 略 激 盪 和 國 際 折 衝 我 國 維 護 太 平 島 主 權 的 展 現, 如 今 可 說 是 已 經 站 在 南 海 風 雲 的 浪 頭, 引 領 這 個 地 區 的 國 際 戰 略 形 勢 的 變 化

103 國 際 關 係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 中 華 民 國 的 角 色 孫 國 祥 南 華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與 企 業 學 系 副 教 授 一 前 言 作 為 亞 洲 快 速 增 長 出 口 導 向 型 國 家 的 海 洋 公 共 財, 南 海 是 全 世 界 上 最 繁 忙 的 航 道 之 一 近 年 來, 它 也 成 為 了 主 權 主 權 權 利 爭 端 不 斷 升 高 的 一 個 熱 點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以 及 911 後 強 權 之 間 互 動 的 權 力 體 系 結 構 變 動 背 景 下, 無 論 從 國 際 關 係 視 角 還 是 對 國 際 關 係 的 影 響 都 非 常 的 深 遠 二 國 際 關 係 中 區 域 合 作 趨 勢 下 的 對 抗 南 海 爭 端 的 內 容 是 海 上 衝 突 資 源 衝 突 和 競 爭 的 領 土 聲 索, 事 實 上, 該 等 類 似 矛 盾 的 升 級 也 已 經 在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之 間 發 生 ( 諸 如 日 中 對 釣 魚 台 列 嶼 控 制 的 爭 端 ), 相 對 反 映 出 亞 洲 各 國 在 貿 易 和 商 業 議 題 非 常 高 程 度 合 作 的 趨 勢 格 格 不 入, 此 與 傳 統 國 際 關 係 的 理 論 的 推 論 並 非 一 致 因 此, 區 域 和 全 球 經 濟 整 合 加 劇 了 圍 繞 南 海 資 源 競 爭 與 領 土 民 族 主 義 意 想 不 到 的 效 ( 結 ) 果 這 些 不 和 與 緊 張 將 導 致 傳 統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中 的 地 區 軍 備 競 賽 嗎? 此 似 乎 取 決 於 三 個 因 素 複 雜 的 相 互 作 用, 包 括 : 資 源 競 爭 資 源 民 族 主 義 和 軍 事 現 代 化 計 劃 首 先, 資 源 競 爭 是 根 深 蒂 固 的 結 果, 沿 海 城 市 化 的 長 期 發 展 趨 勢 增 長 的 消 費 出 口 導 向 的 工 業 化, 以 及 尤 其 是 對 漁 業 和 碳 氫 化 合 物 等 重 要 資 源 競 爭 的 結 果 舉 例 而 言, 2012 年 4 月 8 日 開 始, 菲 律 賓 軍 艦 試 圖 扣 留 8 艘 進 入 黃 岩 島 (Scarborough Shoal) 的 中 國 大 陸 漁 船, 一 個 由 中 華 民 國 中 共 和 菲 律 賓 都 主 張 的 水 域 來 自 菲 律 賓 的 護 衛 艦 德 爾 畢 拉 爾 號 (BRP Gregoria del Pilar) 發 現 該 等 漁 船 載 有 大 量 非 法 捕 撈 的 珊 瑚 巨 蛤 和 活 鯊 魚 在 大 陸 漁 船 可 能 遭 到 扣 留 之 前,2 艘 中 國 海 監 船 堵 住 了 護 衛 艦, 以 避 免 菲 國 公 務 船 尋 求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行 動 菲 律 賓 和 中 國 外 交 部 官 員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透 過 外 交 談 判 而 暫 停 對 抗 但 為 什 麼 中 國 漁 民 始 終 冒 險 進 入 有 爭 議 水 域 非 法 捕 魚? 除 了 政 府 的 支 持 外, 簡 單 而 明 顯 的 答 案 是, 該 等 海 域 有 利 可 圖 近 年 來, 對 漁 業 需 求 顯 著 的 增 加, 在 沿 海 水 域 漁 獲 量 供 應 不 斷 提 高, 並 鼓 勵 漁 民 再 出 國 冒 險 相 對 而 言, 越 南 菲 律 賓 的 漁 民 也 展 現 同 樣 的 行 為 模 式 其 次, 資 源 民 族 主 義 在 東 亞 力 量 強 大, 大 多 數 國 家 積 極 地 管 理 其 經 濟 進 程, 以 追 求 自 己 國 家 的 發 展 議 程 沿 海 國 家 希 望 根 據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 維 護 和 擴 大 其 專 屬 經 濟 區

104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的 聲 索 此 由 於 各 國 政 府 試 圖 在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和 保 衛 祖 國 立 場 表 現, 以 增 強 其 合 法 性, 而 得 到 國 內 群 眾 進 一 步 的 鼓 舞 愛 國 主 義 的 展 示 一 直 是 近 期 無 論 在 北 韓 南 韓 日 本 和 中 國 大 陸 等 國 家 主 要 領 導 階 層 在 權 力 過 渡 時 的 特 色 在 一 些 沿 海 國 家, 國 家 愛 國 主 義 由 於 仇 外 街 頭 示 威 而 進 一 步 的 複 雜 舉 例 而 言,5 月 當 中 海 油 將 海 洋 石 油 981 安 置 於 西 沙 群 島 中 建 島 以 南, 越 南 內 部 產 生 激 烈 的 反 華 暴 動, 牽 連 包 括 台 商 在 內 的 外 資 企 業 最 後, 在 南 海 周 邊 地 區 許 多 國 家 一 直 奉 行 軍 事 的 現 代 化 計 劃 其 中 最 引 人 注 目 之 一 的 是 中 國 大 陸 提 升 解 放 軍 海 軍 南 海 艦 隊 的 計 畫, 在 海 南 島 亞 龍 海 軍 基 地 的 開 發, 以 及 中 國 準 軍 事 艦 隊 的 擴 張 ; 舉 例 而 言, 海 監 和 漁 政 船 結 合 為 中 國 海 警 地 區 軍 備 競 賽 的 威 脅 已 經 在 南 海 幾 個 地 形 地 物 衝 突 的 聲 索 似 乎 棘 手 的 爭 端 而 更 為 加 劇 舉 例 而 言, 上 述 提 到 在 黃 岩 島 的 衝 突 之 後,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和 菲 律 賓 宣 布 計 劃 擴 大 其 在 有 爭 議 水 域 的 海 洋 巡 邏 能 力 中 國 大 陸 現 在 已 不 再 猶 豫 地 派 遣 武 裝 的 海 洋 巡 邏 艦, 以 防 止 他 們 的 漁 民 遭 外 國 逮 捕 原 來 中 國 海 監 (China Marine Surveillance, CMS) 以 及 漁 政 執 法 指 揮 (Fishery Law Enforcement Command, FLEC) 合 併 為 中 國 海 警 的 準 軍 事 船 隻 以 行 使 中 國 大 陸 的 管 轄 權 中 國 海 警 似 乎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機 構, 可 以 採 取 行 動 而 不 受 中 國 外 交 部 的 授 權 這 種 方 法, 當 國 家 或 其 海 軍 或 海 上 執 法 力 量 支 持 他 們 的 漁 民, 即 使 當 該 等 漁 民 非 法 捕 魚 或 偷 獵, 可 能 會 模 糊 了 傳 統 和 非 傳 統 安 全 問 題 之 間 的 區 別 但 是, 武 裝 海 警 船 增 加 了 類 似 事 件 可 能 會 升 級 為 暴 力 衝 突 的 風 險 這 些 發 展 已 經 引 起 了 商 業 和 海 上 利 害 關 係 者 的 關 注, 諸 如 日 本 和 美 國 希 望 維 持 海 洋 ( 航 行 ) 的 自 由, 或 為 它 們 商 品 和 海 軍 艦 艇 不 受 限 制 地 進 入 海 洋 和 南 海 的 海 峽, 及 其 群 島 水 域 換 言 之, 南 海 爭 端 對 國 際 關 係 的 影 響 難 以 侷 限 在 南 海 周 邊 三 對 主 張 領 土 聲 索 的 衝 突 標 準 無 庸 諱 言 的 或 許 最 有 爭 議 的 海 洋 領 土 聲 索 是 中 國 大 陸 和 台 灣 對 南 海 九 段 線 (nine-dash line) 的 聲 索 此 又 被 稱 為 九 虛 線 (nine-dotted line) 中, 9 斷 續 線 (nine interrupted-lines) U 形 線 (U-shaped line) 牛 舌 頭 (cow s tongue), 以 及 傳 統 中 國 官 方 的 名 稱 : 傳 統 海 疆 線 (tradi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line) 這 條 線 的 現 代 歷 史 可 以 追 溯 到 1914 年 12 月, 當 中 國 的 製 圖 家 胡 晉 接 出 版 圍 繞 只 有 東 沙 和 西 沙 群 島 的 線, 稱 之 為 前 清 乾 隆 嘉 慶 年 間 中 國 領 土 地 圖 ( The Chinese Territorial Map Before the Qianglong-Jiaqing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AD ) 年, 中 華 民 國 水 陸 地 圖 審 查 委 員 會 (Land and Water Maps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出 版 的 南 海 諸 島 位 置 圖 (Map of Chinese Islands 1 此 點 在 國 內 學 界 中 仍 有 爭 議

105 in the South China Sea) 繪 製 了 11 條 斷 續 線, 四 個 南 海 群 島 包 含 約 有 132 個 小 島 和 礁 1947 年,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準 備 了 供 內 部 ( 為 海 軍 接 收 ) 使 用 的 位 置 圖, 重 新 命 名 在 南 海 的 島 嶼 及 其 正 式 分 配 他 們 的 行 政 權 到 海 南 特 別 行 政 區 一 年 後, 中 華 民 國 行 政 區 劃 地 圖 集 (Atlas of Administrative Area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正 式 出 版, 其 中 包 括 在 南 海 畫 線 的 第 一 個 官 方 地 圖 一 個 11 段 線 的 繪 製 而 不 是 以 前 的 連 續 線 1949 年, 新 成 立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PRC) 出 版 的 中 國 地 圖 有 11 條 斷 續 線 1953 年, 中 共 總 理 周 恩 來 批 准 後, 在 北 部 灣 部 分 的 兩 條 斷 續 線 遭 刪 除 自 1953 年 以 來 中 國 出 版 的 地 圖 顯 示, 在 南 海 為 9 段 線 總 之, 國 際 社 會 以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繼 承 和 維 持 了 由 中 華 民 國 首 先 在 南 海 做 出 的 聲 索, 作 為 目 前 在 台 灣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的 前 任 (predecessor) 此 外, 國 際 社 會 認 為, 北 京 政 府 和 台 北 政 府 目 前 在 南 海 的 聲 索 是 本 質 上 (essentially) 的 相 同 事 實 上,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佔 有 南 沙 群 島 最 大 的 太 平 島 (Taiping Dao, Itu Aba) 此 種 情 形 又 打 破 傳 統 國 際 關 係 的 內 涵, 不 是 兩 國 沒 有 繼 承 不 是 分 裂 國 家 然 而, 在 過 去 十 年, 中 國 大 陸 透 過 合 作 與 對 抗 的 移 動 模 式 來 解 決 海 洋 領 土 爭 端 的 政 策 已 經 一 去 不 復 返 了 無 論 如 何, 在 2009 年 馬 來 西 亞 越 南 和 菲 律 賓 向 聯 合 國 外 大 陸 礁 層 界 線 委 員 會 提 交 了 外 大 陸 礁 層 聲 索 後, 大 陸 始 終 維 持 更 加 的 自 信 在 回 應 外 部 明 顯 對 於 其 歷 史 聲 索 的 入 侵, 中 國 大 陸 提 交 了 反 聲 索, 包 括 其 9 段 線 的 地 圖 此 似 乎 是 中 國 大 陸 首 次 附 加 該 圖 向 聯 合 國 的 正 式 通 報 不 過, 大 陸 的 聲 索 顯 然 是 模 糊 的, 但 已 導 致 一 些 人 認 為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聲 索 U 型 線 內 所 有 的 水 域 作 為 其 領 土 或 歷 史 的 水 域, 從 而 違 反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立 場 同 時, 南 海 爭 端 還 涉 及 區 域 組 織 東 協 對 中 國 大 陸 在 南 海 聲 索 的 反 應 也 成 為 國 際 關 係 的 重 要 視 角 在 東 協 成 員 之 間, 無 論 是 它 們 的 歷 史 文 化 自 然 資 源 禀 賦 和 戰 略 優 先 性 和 能 力 方 面 都 有 重 大 的 差 異 它 們 在 基 本 的 經 濟 和 安 全 議 題 並 不 一 致, 甚 至 還 包 括 如 何 應 對 與 美 國 和 中 國 大 陸 的 整 體 關 係 舉 例 而 言, 一 些 南 海 沿 岸 國 ( 汶 萊 新 加 坡 和 馬 來 西 亞 ) 支 持 美 國 發 起 的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關 係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 其 中 不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國 家 ( 柬 埔 寨 寮 國 緬 甸 和 泰 國 ) 支 持 中 國 大 陸 偏 好 的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其 中 不 包 括 美 國 至 於 在 南 海 的 領 土 爭 端, 柬 埔 寨 積 極 支 持 中 國 大 陸 對 南 海 問 題 國 際 化 的 政 策 ; 也 就 是 說, 爭 端 解 決 不 涉 及 美 國 或 任 何 國 際 機 構 其 他 大 陸 的 國 家, 寮 國 緬 甸 和 泰 國 維 持 低 調 的 角 色, 但 通 常 順 從 中 國 大 陸 的 偏 好

106 在 南 海 與 中 國 大 陸 和 台 灣 有 衝 突 聲 索 的 4 國, 菲 律 賓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和 汶 萊 內 部 本 身 呈 現 分 裂 的 態 勢 越 南 和 菲 律 賓 政 府 也 都 尋 求 來 自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以 及 來 自 美 國 和 日 本 的 一 些 外 部 支 持 ( 聯 合 國 仲 裁 法 庭 ), 以 抵 制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和 台 灣 為 維 護 它 們 在 南 海 主 張 的 持 續 壓 力 菲 律 賓 政 府 正 試 圖 藉 由 訴 求 國 際 常 設 仲 裁 法 庭 對 該 等 島 礁 的 地 位 作 出 裁 決, 以 阻 止 中 國 大 陸 在 黃 岩 島 的 有 效 佔 領 馬 來 西 亞 和 汶 萊 避 免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聲 索 進 行 公 開 的 批 評, 但 不 支 持 在 南 海 爭 端 中 尋 求 統 一 的 東 協 立 場 印 尼 和 新 加 坡 與 中 國 大 陸 沒 有 任 何 衝 突 的 聲 索 然 而, 他 們 對 海 上 安 全 和 航 行 自 由 都 大 力 提 倡, 與 美 國 有 共 享 的 立 場 就 目 前 國 際 關 係 而 言, 由 所 有 相 關 各 方 作 出 更 多 的 努 力 將 是 要 求 獲 得 中 國 大 陸 和 台 灣 澄 清 9 段 線 的 劃 定, 並 將 其 帶 到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和 其 他 法 院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管 轄 與 此 同 時, 並 在 缺 乏 任 何 廣 泛 的 商 定 以 及 久 經 考 驗 的 方 法 來 確 定 南 海 資 源 如 何 治 理, 各 國 已 經 佔 據 地 形 地 物 並 根 據 不 同 的 理 由 標 準 對 它 們 聲 索 舉 例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和 台 灣 援 引 歷 史 利 用 情 況 和 佔 有 的 標 準 來 聲 索 馬 來 西 亞 和 越 南 基 於 一 些 其 對 本 國 領 土 的 大 陸 礁 層 延 伸 對 島 礁 聲 索 印 尼 菲 律 賓 和 其 他 國 家 援 引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規 定, 對 南 海 島 礁 和 地 形 地 物 進 行 不 同 的 聲 索 四 國 際 關 係 視 角 下 的 爭 端 解 決 沿 海 國 家 或 許 有 三 種 方 式 解 決 他 們 在 南 海 的 爭 端 : 首 先, 他 們 可 以 繼 續 武 裝 它 們 自 己 的 海 上 巡 邏 艦 ( 力 量 ) 和 恐 嚇 或 脅 迫 對 方 順 從 如 上 所 述, 此 增 加 了 地 方 的 衝 突 可 能 會 升 級 為 暴 力 衝 突 的 風 險 ; 其 次, 他 們 可 以 提 交 領 土 主 權 爭 端 到 國 際 法 院 或 國 際 仲 裁 法 庭, 而 且 要 求 他 們 來 決 定 那 個 國 家 對 主 權 有 更 好 的 聲 索 這 是 由 馬 來 西 亞 和 印 尼 進 行 了 在 西 里 伯 斯 海 (Celebes Sea) 海 上 邊 界 爭 端, 以 及 新 加 坡 和 馬 來 西 亞 在 進 入 口 新 加 坡 海 峽 附 近 的 幾 個 小 島 已 經 為 之 的 行 為 但 在 南 海 的 案 例 中, 各 國 同 意 將 其 主 權 爭 端 提 交 國 際 法 院 並 不 多 見 當 前 民 族 主 義 者 關 注 於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致 使 將 任 何 領 土 爭 端 提 交 制 國 際 法 院 十 分 的 困 難 ; 以 及, 最 後, 各 國 可 能 同 意 擱 置 它 們 的 主 權 爭 議, 而 且 在 有 爭 議 的 地 區 共 同 管 理 資 源 這 方 面 最 成 功 的 例 子 是 在 世 界 上 最 繁 忙 的 上 海 新 加 坡 香 港 深 圳 釜 山 寧 波 舟 山 廣 州 港 青 島 天 津 高 雄 巴 生 港 航 運 交 通 和 貨 櫃 運 輸 的 標 準 化 自 動 化 和 監 管 很 明 顯, 合 作 的 回 報, 尤 其 是 當 它 提 供 了 及 時 和 切 實 的 共 同 利 益 這 也 是 昔 日 對 手 的 案 例, 中 國 大 陸 和 越 南 在 北 部 灣 聯 合 資 源 管 理 區 (Tonkin Gulf Joint Resource Management Zone) 的 創 設 中 國 大 陸 和 菲 律 賓 在 黃 岩 島 地 區 也 能 做 類 似 的 機 制 追 求 共 同 的 資 源 管 理 方 案 有 數 個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漁 業 資 源, 尤 其 是 遷 徙 物 種 係 按 照 它 們 的 生 態 系 統 動 力 學, 而 不 是 根 據 某 國 的 領 海 或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它 們

107 是 一 個 內 在 的 區 域 資 源 它 們 作 為 蛋 白 質 糧 食 和 就 業 機 會 的 來 源 有 很 高 的 價 值 在 南 海 合 作 的 長 期 漁 業 做 法 有 數 個 例 子 國 際 工 作 小 組 和 海 洋 生 物 學 家 的 知 識 社 群 和 資 源 管 理 者 提 供 永 續 的 資 源 管 理 南 海 資 源 利 用 的 國 際 法 律 架 構 係 由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所 規 定 它 要 求 建 立 聯 合 資 源 管 理 區 域, 並 提 供 如 此 為 之 的 指 引, 即 使 在 相 互 衝 突 的 領 土 聲 索 尚 未 得 到 解 決 舉 例 而 言,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61 條 規 定 各 國 就 經 濟 上 和 環 境 與 永 續 產 量 方 面 監 督 其 漁 獲 第 116 條 至 119 條 規 定, 對 於 在 爭 議 地 區 從 事 聯 合 資 源 管 理 的 臨 時 性 協 議 對 南 海 利 害 關 係 者 推 薦 的 主 要 解 決 方 案 是 開 始 或 擴 大 對 海 洋 安 全 搜 索 和 救 援 行 動 科 學 研 究 災 害 救 助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和 其 他 政 治 上 可 行 的 範 疇 聯 合 資 源 管 理 等 功 能 性 合 作, 即 使 在 他 們 的 主 權 爭 議 仍 懸 而 未 決 鑑 於 東 亞 地 區 日 益 增 加 的 經 濟 增 長 和 互 賴, 在 海 上 難 免 會 有 對 抗 和 衝 突 南 海 需 要 透 過 行 政 司 法 和 警 察 執 法 手 段 等 方 法 來 規 範 和 解 決 這 些 衝 突 舉 例 而 言, 建 立 海 上 事 故 協 議 規 定 熱 線 電 話 或 應 急 反 應 系 統 以 報 告 涉 及 船 隻 扣 押 和 船 員 拘 留 的 對 抗 和 衝 突 將 是 有 益 的 國 際 海 事 局 反 海 盜 通 報 中 心 (IMB Anti-Piracy Reporting Center) 和 亞 洲 地 區 反 海 盜 及 武 裝 劫 船 合 作 區 域 協 定 (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Combating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in Asia, ReCAAP) 將 是 有 益 的 先 例 此 外, 軍 事 現 代 化 計 劃 需 要 由 沿 海 國 家 之 間 信 心 建 立 措 施 和 其 他 國 際 使 用 國 家 補 充, 以 減 少 引 起 懷 疑 和 鄰 國 之 間 不 信 任 的 風 險, 從 而 加 劇 地 區 軍 備 競 賽 正 如 許 多 年 前 鄧 小 平 說, 在 處 理 南 海 棘 手 的 主 權 爭 端 唯 一 可 行 的 方 法 是 擱 置 他 們, 而 且 共 同 開 發 資 源 五 國 際 關 係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 中 華 民 國 南 疆 史 料 展 的 意 涵 如 前 所 述, 南 海 議 題 的 重 要 角 色 係 中 華 民 國, 無 論 是 中 華 民 國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對 南 海 的 宣 示 還 是 迄 今 為 止 的 實 際 控 制, 無 論 在 南 海 周 邊 還 是 在 台 灣 海 峽 兩 岸 之 間, 中 華 民 國 皆 扮 演 以 和 平 手 段 尊 重 國 際 法 和 區 域 建 制 的 國 家 2014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主 辦 的 南 疆 史 料 展 示, 雖 然 並 未 窮 盡 所 有 中 華 民 國 對 南 海 的 全 部 史 料, 但 卻 可 以 明 確 展 現 當 代 南 海 國 際 關 係 中 中 華 民 國 的 現 實 存 在, 無 論 是 東 南 亞 聲 索 或 非 聲 索 國 或 東 協 集 團 ; 還 是 中 國 大 陸 ; 甚 至 是 美 國 或 日 本, 若 無 法 正 視 中 華 民 國 存 在 的 現 實, 或 者 最 低 程 度 視 中 華 民 國 為 南 海 的 實 體, 勢 將 無 法 真 正 解 決 南 海 爭 端 反 之, 太 平 島 上 中 華 民 國 的 存 在 也 有 利 於 所 有 南 海 聲 索 國, 彰 顯 南 海 爭 端 可 以 和 平 解 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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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從 邊 陲 到 核 心 論 太 平 島 在 南 海 地 緣 區 位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台 北 市 立 大 學 史 地 系 副 教 授 張 政 亮 地 理 事 實 是 不 會 改 變 的, 但 是 地 理 事 實 所 提 供 給 外 交 和 政 治 決 策 的 意 義 則 會 改 變 且 影 響 深 遠 ~ 斯 皮 克 曼 (N. J. Spykman) 壹 太 平 島 的 地 理 位 置 與 戰 略 價 值 南 海 不 僅 是 我 國 最 大 的 緣 海, 也 因 地 處 太 平 洋 與 印 度 洋 的 交 綏 點, 是 東 亞 通 往 南 亞 中 東 和 歐 非 洲 必 經 的 國 際 主 要 航 道, 故 其 重 要 的 地 緣 戰 略 價 值 不 言 自 喻 除 了 航 運 利 益 外, 南 海 又 擁 有 豐 富 的 漁 業 資 源, 自 古 便 是 南 方 沿 海 居 民 的 經 濟 命 脈, 尤 其 近 年 來 更 因 發 現 蘊 藏 豐 富 的 石 油 而 引 起 各 界 的 關 注, 也 因 為 南 海 周 遭 的 國 家 眾 多, 為 了 此 區 自 然 及 經 濟 資 源 的 管 轄 和 利 益 問 題, 而 常 引 發 爭 議 和 衝 突, 日 前 中 共 和 菲 律 賓 就 分 別 在 南 沙 群 島 的 黃 岩 島 和 仁 愛 礁 發 生 對 峙, 隨 後 又 發 生 中 共 981 鑽 井 平 臺 在 西 沙 作 業 造 成 中 越 船 艦 多 次 碰 撞, 儼 然 已 使 南 海 成 為 東 亞 的 巴 爾 幹 地 區, 充 滿 各 方 競 逐 的 濃 烈 火 藥 味 而 南 海 中 屬 於 我 國 實 質 控 制 的 南 沙 太 平 島 與 高 雄 港 相 距 達 1,600 公 里 之 遙, 乃 為 疆 域 的 邊 陲 垓 遠 之 地, 容 易 被 國 人 忽 略 和 漠 視 ; 但 若 以 南 海 海 域 全 圖 觀 之, 太 平 島 正 是 位 於 南 海 的 中 央 核 心 區, 是 往 來 南 海 各 地 的 軸 心 點, 其 半 徑 750 公 里 內 含 括 了 越 南 金 蘭 灣 中 共 西 沙 三 沙 市 菲 律 賓 蘇 比 克 灣 和 汶 萊 等 地, 因 此 其 地 理 區 位 和 空 間 資 源 的 特 性 實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價 值 和 影 響, 尤 其 以 地 緣 政 治 (Geopolitics) 的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觀 之, 如 何 運 用 地 理 空 間 特 徵 來 佈 局 戰 略 形 勢 以 利 國 家 權 益 的 極 大 化, 乃 為 政 治 關 鍵 之 決 策 ; 在 當 今 國 際 權 力 結 構 已 從 僵 硬 的 霸 權 分 配 演 變 成 目 前 動 態 平 衡 的 多 極 ( 元 ) 局 勢 之 際, 我 們 宜 妥 慎 運 用 太 平 島 的 地 緣 戰 略 價 值, 步 步 為 營, 借 力 使 力, 扭 轉 傳 統 競 爭 型 態 的 思 維, 方 能 開 創 全 新 的 制 衡 策 略 貳 風 起 雲 湧 下 的 南 海 棋 局 南 海 中 星 羅 棋 布 的 諸 島 可 分 為 東 沙 群 島, 西 沙 群 島, 中 沙 群 島 和 南 沙 群 島, 東 沙 群 島 目 前 由 我 國 實 際 管 轄, 西 沙 群 島 自 1974 年 中 越 海 戰 後, 大 多 已 由 中 共 控 制, 中 沙 因 多 屬 暗 礁 地 形 佔 領 不 易, 而 南 沙 群 島 則 成 為 目 前 各 國 勢 力 抗 衡 的 短 兵 相 接 之 處, 目 前 越 南 占 領 28 個 島 礁 最 多, 菲 律 賓 7 個, 中 共 8 個, 馬 來 西 亞 3 個 而 南 沙 最 大 的 島 嶼 乃 為 位 於 鄭 和 群 礁 的 太 平 島, 面 積 約 0.49 平 方 公 里,

110 目 前 由 我 國 海 巡 署 設 立 的 南 沙 指 揮 部 鎮 守, 總 兵 力 約 110 人, 主 要 武 器 有 81 迫 擊 炮 和 40 榴 彈 砲 等, 因 應 南 海 詭 譎 之 情 勢, 政 府 耗 資 新 台 幣 33 億 經 費 在 太 平 島 新 建 碼 頭 及 強 化 機 場 跑 道, 除 可 讓 三 千 噸 級 巡 弋 的 軍 艦 直 接 靠 泊 外, 也 提 升 護 漁 緝 私 和 運 補 作 業 的 便 捷, 更 能 彰 顯 太 平 島 是 南 疆 鎖 鑰 的 關 鍵 主 角 目 前 南 海 勢 力 角 逐 的 轉 熾 主 要 在 於 中 共 地 緣 政 治 戰 略 為 安 西 靠 北, 爭 東 南 之 核 心 思 維, 東 南 邊 境 的 海 權 擴 張 有 利 於 壓 制 日 本 印 度 和 東 協 等 東 亞 區 域 的 競 爭 對 手, 延 伸 西 太 平 洋 的 活 動 勢 力, 使 亞 太 地 緣 政 治 板 塊 變 為 美 中 並 存 的 兩 極 結 構 體 系, 故 隨 著 中 共 政 經 實 力 的 竄 昇, 此 理 念 漸 付 諸 實 施,1997 年 共 產 黨 第 十 五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時 便 提 出 21 世 紀 海 軍 發 展 戰 略, 要 求 將 近 海 防 禦 海 軍 轉 向 區 域 型 遠 洋 海 軍 的 目 標 發 展, 而 蘇 聯 解 體 的 虛 弱 和 美 國 經 濟 的 疲 軟 恰 好 給 和 平 崛 起 的 中 國 一 個 機 會, 填 補 了 美 蘇 撤 離 後 東 亞 權 力 空 隙 的 位 置, 2011 年 遼 寧 艦 航 空 母 艦 試 航 成 功, 代 表 中 共 海 軍 遠 洋 打 擊 能 力 已 經 成 形, 東 海 和 南 海 的 圈 地 版 圖 開 始 隨 之 移 動 對 南 海 情 勢 的 影 響 而 言, 傳 統 地 圖 上 的 U 形 九 段 線 代 表 政 治 地 理 的 疆 域 紙 鎮 將 更 固 化, 國 境 管 轄 的 邊 線 領 土 將 展 現 地 緣 位 置 的 重 要 性, 從 中 共 在 赤 瓜 礁 永 署 礁 等 地 的 填 海 造 陸 和 在 黃 岩 島 和 仁 愛 礁 對 菲 軍 的 驅 離 舉 動 便 是 例 證 ; 對 環 境 資 源 而 言, 除 了 交 通 和 漁 業 之 外, 可 能 蘊 藏 的 3000 億 噸 石 油 資 源, 對 身 為 世 界 石 油 最 大 進 口 國 的 中 國 而 言, 無 疑 是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與 屏 障 1, 故 為 了 能 源 安 全 和 經 濟 發 展, 中 共 插 足 南 海 和 申 張 伸 張 主 權 的 力 度 勢 必 越 來 越 強, 而 追 求 全 球 體 系 多 極 化 與 建 立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新 秩 序 正 是 中 國 發 展 大 戰 略 的 終 極 目 標 面 對 中 國 威 脅 論 的 衝 擊, 南 海 周 遭 鄰 國 也 不 甘 屈 服 而 紛 紛 反 制, 與 中 共 有 多 次 海 戰 衝 突 的 越 南 2, 積 極 與 俄 羅 斯 軍 事 合 作 並 購 買 基 洛 潛 艦 獵 豹 軍 艦 和 蘇 愷 30 型 戰 機, 朝 向 3D 作 戰 方 式 進 駐 南 海, 菲 律 賓 則 拉 攏 美 國 在 南 海 舉 行 軍 事 演 習, 以 自 我 壯 大 聲 勢, 捆 绑 大 國 以 抗 中 儼 然 成 為 南 海 區 域 角 力 抗 衡 的 招 式 雖 然 追 求 大 國 的 保 護 是 小 國 在 地 緣 政 治 格 局 中 的 本 能, 但 國 際 聲 勢 和 地 位 相 較 微 薄 的 我 國, 是 否 也 要 選 邊 站 依 附 強 權 以 圖 求 自 保 呢? 誠 如 地 緣 戰 略 學 家 斯 皮 克 曼 (Spykman) 從 現 實 主 義 的 觀 點 分 析, 與 強 大 國 家 建 立 聯 盟 或 組 織, 往 往 限 制 自 己 的 力 量, 甚 至 被 犧 牲, 歷 史 事 實 的 真 相 是 國 家 不 能 沒 有 自 我 的 核 心 利 益, 故 只 對 對 自 己 有 利 的 平 衡 有 興 趣, 且 強 國 的 目 標 也 不 是 平 衡, 而 是 儘 量 拉 大 差 距, 抑 制 其 他 國 家 的 發 展 力 量, 因 為 跟 潛 在 敵 人 一 樣 強 不 會 有 真 正 安 全, 祇 有 更 強 大 一 點 才 能 高 枕 無 憂, 所 以 依 附 的 小 國 往 往 是 個 棋 子, 在 合 縱 連 橫 的 過 程 中 變 成 交 換 的 籌 碼 或 代 罪 羔 羊, 故 力 量 無 法 施 展 或 自 由 運 用 時 不 會 有 明 智 的 外 交 和 政 治 決 策 的, 1 政 治 地 理 強 調 兩 個 概 念 : 一 是 地 緣 位 置, 二 是 地 緣 環 境 ; 地 緣 位 置 代 表 其 所 在 的 空 間 區 位, 地 緣 環 境 代 表 其 擁 有 的 資 源 特 性, 此 乃 國 家 生 存 發 展 的 客 觀 基 礎 和 自 然 條 件 雖 然 地 理 位 置 不 會 改 變, 但 地 緣 政 治 的 重 點 會 隨 著 地 緣 經 濟 發 展 及 與 周 邊 國 家 關 係 的 變 化 而 移 轉, 例 如 古 代 中 國 沿 海 是 邊 陲 落 後 之 地, 但 近 代 則 為 繁 榮 發 展 的 重 鎮 年 中 越 海 戰, 中 共 佔 領 西 沙 群 島,1988 年 中 越 海 戰 中 共 攻 佔 永 暑 礁 華 陽 礁 東 門 礁 南 薰 礁 渚 碧 礁 及 赤 瓜 礁, 勢 力 正 式 進 入 南 海 的 南 沙 群 島

111 所 以 持 續 地 改 進 國 家 的 相 對 權 力 位 置 才 是 實 際 的 目 標, 唯 有 如 此 才 有 力 量 抵 銷 其 他 國 家 勢 力, 維 繫 可 欲 的 平 衡 及 安 全 而 我 國 面 對 全 球 化 影 響 和 南 海 大 棋 盤 可 能 重 新 洗 牌 的 歷 程, 應 機 伶 沉 著 審 慎 穩 健 地 採 取 正 確 的 行 動, 嶄 露 一 棋 定 乾 坤 的 影 響 力 而 避 免 誤 陷 自 我 邊 緣 化 的 境 地 參 運 用 巧 實 力 成 為 南 海 制 衡 的 砝 碼 發 展 國 家 實 力 做 為 國 際 競 爭 的 籌 碼 和 資 本, 方 能 依 據 自 己 的 目 標, 提 供 足 以 影 響 其 他 國 家 行 為 之 能 力, 美 國 學 者 諾 瑟 (S. Nossel) 於 2004 年 提 出 巧 實 力 (Smart Power) 的 概 念, 認 為 要 在 國 際 舞 台 發 揮 影 響 力 不 只 是 運 用 單 一 軍 事 力 量 脅 迫 他 方 折 服, 而 是 需 注 重 人 權 和 民 主 等 普 世 價 值, 將 經 貿 外 交 援 助 文 化 推 廣 視 作 與 軍 事 武 力 同 等 重 要 的 手 段, 並 通 過 靈 巧 的 運 用 各 種 力 量 達 成 其 國 家 利 益 哈 佛 大 學 著 名 教 授 奈 伊 (J. Nye) 進 一 步 指 出 所 謂 巧 實 力 就 是 結 合 硬 實 力 和 軟 實 力 的 致 勝 策 略 能 力, 所 謂 硬 實 力 是 軍 事 脅 迫 和 經 濟 制 裁 的 直 接 控 制 力, 而 軟 實 力 則 是 文 化 影 響 意 識 形 態 和 政 治 手 段 的 吸 引 力 和 感 召 力 換 言 之, 巧 實 力 是 所 有 軍 事 外 交 遊 說 斡 旋 等 手 段 多 管 齊 下 軟 硬 兼 施 的 策 略 能 力 運 用, 如 此 能 避 免 政 經 實 力 的 耗 損 而 有 效 且 永 續 地 捍 衛 國 家 權 益 並 穩 定 複 雜 的 國 際 情 勢 緣 此, 太 平 島 在 南 海 棋 盤 賽 局 中 不 應 只 是 一 個 靜 默 觀 局 的 棋 子, 而 是 要 適 當 交 互 運 用 軟 硬 實 力, 展 現 巧 實 力, 在 群 雄 環 伺 的 對 峙 與 霸 權 政 治 的 矛 盾 中 下, 靈 活 發 展 政 治 外 交 的 協 商 對 話, 同 時 提 升 戰 略 地 位 與 價 值, 才 能 成 為 左 右 局 勢 的 關 鍵 棋 手 盱 衡 現 局, 需 強 化 太 平 島 的 硬 實 力 為 基 石 後 盾, 而 碼 頭 新 建 及 跑 道 強 化 後, 該 島 海 空 戰 力 將 隨 之 提 升, 而 針 對 南 沙 諸 島 礁 易 攻 難 守 的 特 性, 宜 提 升 主 動 打 擊 和 威 嚇 能 力, 例 如 目 前 駐 地 的 81 毫 米 迫 擊 炮, 射 程 只 有 3.7 公 里, 連 對 最 近 被 越 南 竊 占 的 敦 謙 沙 洲 都 無 法 構 成 反 制, 故 建 議 適 當 地 移 入 射 程 有 45 公 里 雷 霆 2000 多 管 火 箭, 則 可 掌 握 周 遭 鄭 和 群 礁 的 動 靜, 若 另 部 署 中 長 程 預 警 雷 達 配 合 射 程 達 150 公 里 的 雄 風 二 型 對 艦 及 天 弓 二 型 對 空 飛 彈 的 機 動 火 網, 太 平 島 即 可 輕 易 變 裝 為 威 嚇 力 十 足 的 超 級 戰 艦, 對 南 沙 各 國 佔 領 的 諸 島 具 有 極 大 的 壓 制 和 穿 刺 今 年 (103 年 ) 國 軍 出 動 多 艘 船 艦 和 兩 棲 突 擊 車 在 太 平 島 進 行 衛 疆 作 戰 實 兵 演 練, 演 習 目 的 即 是 奪 回 遭 敵 軍 控 制 的 外 島, 此 類 之 各 式 軍 演 宜 不 間 斷 的 舉 行, 震 聾 發 聵 地 提 醒 覬 覦 之 鄰, 慎 量 我 們 存 在 的 份 量 又 如 同 羅 斯 福 的 名 言 : 棍 子 帶 的 要 夠 粗, 但 話 講 得 要 夠 軟, 方 能 服 人, 故 除 了 展 現 硬 實 力 的 基 底 外, 無 形 延 伸 的 軟 實 力 也 要 同 時 搭 配, 才 能 具 感 召 力 而 持 久 有 效, 例 如 馬 來 西 亞 將 彈 丸 礁 規 劃 為 休 閒 渡 假 村, 提 供 大 批 觀 光 客 前 來 潛 水 釣 魚 和 娛 樂, 既 有 豐 富 的 觀 光 收 入 也 打 開 知 名 度, 增 進 在 國 際 上 的 主 權 曝 光 度, 因 此 我 方 軟 實 力 的 運 作 除 了 在 國 際 上 出 版 太 平 島 及 周 遭 海 域 景 點 的 地 圖 集 明 信 片 郵 票 和 鈔 票 宣 示 主 權 外, 也 建 議 太 平 島 可 畫 出 非 軍 事 區 域, 進 行 招 商 興 建 育 樂 度 假 中 心 或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舉 辦 各 種 環 保 教 育 和 觀 光 的 國 際 型 會 議 或 帆 船 浮 潛 釣 魚 等 跨 國 競 賽, 甚 或

112 主 動 邀 約 聯 合 鄰 近 國 家 進 行 海 上 救 災 演 練 打 擊 海 盜 緝 私 聯 合 探 勘 資 源 等 活 動, 來 化 解 此 區 森 嚴 緊 張 的 氛 圍, 創 造 不 帶 威 脅 的 共 同 議 題, 以 不 屈 不 撓 的 態 度 和 軟 硬 兼 施 的 巧 實 力 推 進 對 周 邊 及 大 國 的 友 善 關 係, 深 化 互 利 與 務 實 合 作, 必 能 創 造 各 方 雨 露 均 霑 的 多 贏 賽 局 肆 結 語 全 球 經 濟 一 體 化 的 情 況 下, 國 家 並 沒 有 真 正 消 失, 當 今 世 界 上 所 出 現 的 各 種 問 題 : 包 括 民 族 自 決 民 主 擴 散 和 領 土 秩 序 等, 還 都 是 以 主 權 國 家 為 主 角 因 此, 發 展 地 緣 政 治 學 說 儘 管 需 要 更 新 觀 念 與 方 法, 但 地 緣 政 治 理 論 對 國 家 利 益 領 土 主 權 等 內 涵 仍 須 持 續 審 視 ; 故 要 解 決 南 海 問 題 值 須 注 意 背 後 龐 大 經 濟 利 益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聯 盟 集 團 式 對 抗 或 骨 牌 效 應, 尤 其 對 相 對 弱 勢 的 國 家 而 言, 如 何 從 依 附 和 自 主 中 尋 找 價 值 出 口, 靈 活 運 用 巧 實 力, 才 能 險 崖 中 崢 嶸 突 出, 甚 而 踐 行 小 國 以 下 大 國, 則 取 大 國 之 精 義, 中 日 東 海 爭 議 促 成 我 方 與 日 本 簽 訂 懸 宕 多 年 的 漁 業 協 定 ; 同 樣 地 在 南 海 如 何 套 用 擱 置 爭 議, 共 同 開 發 的 倡 議, 在 各 方 隱 藏 堅 持 主 權 毫 不 妥 協 之 原 則, 和 戰 兩 手 如 何 舉 棋, 考 驗 著 領 導 團 隊 的 經 驗 與 智 慧 參 考 書 目 王 俊 評 (2014): 和 諧 世 界 與 亞 太 權 力 平 衡 一 中 國 崛 起 的 世 界 觀 戰 略 文 化, 與 地 緣 戰 略, 臺 北 : 致 知 學 術 出 版 孫 相 東 (2005): 地 緣 政 治 學 論 析, 理 論 學 刊, 第 10 期 張 政 亮 (2007), 地 緣 政 治 學 的 發 展 與 演 變,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第 六 屆 公 共 事 務 論 文 發 表 會, 臺 灣 大 學 陳 鴻 瑜 (1996): 南 海 之 石 油 資 源 南 海 石 油 資 源 之 開 發,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館 刊, 第 2 期 4 卷 陸 俊 元 (2005): 地 緣 政 治 的 本 質 與 規 律, 北 京 : 時 事 出 版 社 雷 芳 (2013): 當 前 南 海 的 地 緣 政 治 環 境 分 析 及 中 國 應 對 之 策, 重 慶 科 技 學 院 學 報, 第 10 期 劉 宴 慈 (2011): 論 中 國 大 陸 巧 實 力 的 運 用 與 隱 憂, 空 軍 學 術 雙 月 刊, 第 625 期

113 多 元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學 術 研 討 會 發 言 稿 邵 軒 磊 (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學 系 ) 一 前 言 從 亞 洲 的 視 角 觀 看 南 海 議 題 環 繞 本 日 主 題 多 元 視 角 下 的 南 海 議 題, 本 文 試 圖 切 合 本 議 程 國 際 關 係 之 主 旨, 將 南 海 放 入 更 大 的 視 角, 從 主 要 周 邊 大 國 的 關 係 與 力 量 分 析 來 看 南 海 問 題 南 海 地 處 於 東 亞 核 心, 周 邊 即 為 東 南 亞 之 人 口 稠 密 區 域, 也 是 南 亞 與 東 北 亞 這 兩 塊 人 口 稠 密 地 帶 之 節 點 換 言 之, 其 掌 握 海 上 交 通 能 量 之 重 要 性 顯 而 易 見 圖 一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南 亞 與 南 海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Googlemap 因 此, 南 海 問 題 在 歷 史 法 理 生 態 環 境 問 題 之 上, 也 是 國 家 發 展 全 球 戰 略 之 問 題, 必 須 考 慮 到 環 繞 之 中 日 東 協 以 及 美 俄 之 種 種 關 係 來 看 待 東 亞 的 國 際 格 局 而 言, 本 文 認 為 以 中 國 大 陸 崛 起 3 美 國 負 擔 加 劇 日 本 危 機 感 漸 深 為 前 提, 東 亞 格 局 已 有 更 加 壁 壘 分 明 之 趨 勢 就 近 期 國 際 事 務 變 遷 而 言, 主 要 分 為 四 項 : 一 亞 信 會 議 ; 二 俄 烏 問 題 ; 三 美 投 入 中 亞 ; 四 日 本 對 外 政 策 強 硬 化 3 主 要 指 東 海 與 南 海 關 係, 東 海 方 面,2012 年 以 降 的 釣 島 紛 爭, 與 日 本 的 對 峙 節 節 升 高, 一 直 延 伸 到 2013 年 底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中 日 關 係 可 說 是 近 期 冰 點 而 南 海 方 面, 與 越 南 長 期 因 為 南 海 主 權 紛 爭 之 上, 近 期 越 南 東 南 部 平 陽 省 發 生 抗 議 中 海 油 的 鑽 探 行 動, 數 千 名 在 中 資 以 及 台 資 任 職 的 工 人 示 威, 甚 至 也 爆 發 暴 力 行 為 甚 至 傳 本 次 示 威 行 為, 受 到 越 南 政 府 認 可 秦 川, 觀 察 : 南 海 爭 端 越 南 強 硬 批 評 中 國 (2014 年 5 月 13 日 ),2014 年 6 月 5 日 下 載,BBC 中 文 網,

114 以 下 分 別 描 述 之 : 一 中 共 亞 信 會 議 2014 年 5 月, 中 共 於 上 海 召 開 亞 洲 相 互 協 作 與 信 任 措 施 會 議 ( 簡 稱 亞 信 ), 其 中 宣 示 了 亞 洲 安 全 觀 理 念 中 共 本 次 高 度 重 視 亞 洲 論 述, 試 圖 以 此 在 未 來 取 得 話 語 權 亞 信 會 議 時 之 中 俄 峰 會 4 中 - 伊 朗 峰 會 5 等, 使 得 亞 洲 大 陸 上 主 要 的 陸 權 國 家, 呈 現 背 靠 背 合 作 關 係 二 俄 烏 問 題 烏 克 蘭 現 狀 分 裂 為 東 南 與 西 北 兩 邊, 其 東 南 部 份, 包 括 克 里 米 亞 半 島, 較 為 親 俄 ; 西 北 部 分 較 親 歐 美 自 2014 年 初, 烏 克 蘭 發 生 各 勢 力 的 抗 議 與 衝 突, 升 高 至 俄 羅 斯 出 兵 干 預 烏 克 蘭 之 後, 於 2014 年 5 月 11 日 親 俄 烏 克 蘭 東 部 兩 州 ( 頓 涅 茨 克 州 與 盧 甘 斯 克 州 ) 進 行 自 治 公 投 投 票, 公 投 結 果 宣 佈 獨 立 在 此 一 議 題 上, 俄 羅 斯 與 西 方 其 他 工 業 國 家 的 對 立 甚 高 美 歐 日 欲 以 經 濟 方 式 制 裁 俄 羅 斯, 俄 羅 斯 則 以 天 然 氣 供 應 為 主 要 籌 碼, 雙 方 陷 入 對 峙 式 小 雞 賽 局 (chicken game) 三 美 國 負 擔 加 劇 美 國 雖 宣 示 重 返 亞 洲 (pivot to Asia),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於 2014 年 4 月 23~29 日 進 行 亞 洲 四 國 ( 日 本 南 韓 馬 來 西 亞 和 菲 律 賓 ) 參 訪 加 上 歐 巴 馬 長 期 推 進 之 TPP(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關 係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以 下 簡 稱 TPP) 議 題 但 伊 拉 克 和 黎 凡 特 伊 斯 蘭 國 (ISIS), 自 2014 年 夏 季 以 來, 以 極 端 手 段 挑 戰 現 今 中 東 秩 序, 尤 其 對 美 國 在 波 灣 戰 爭 後 所 設 定 的 中 東 格 局 造 成 巨 大 衝 擊 美 國 總 統 已 於 2014 年 8 月 8 日 宣 布 空 中 攻 擊, 未 來 恐 更 加 大 力 度, 這 意 味 著 吾 人 必 須 再 思 考, 美 國 是 否 能 順 利 重 返 亞 洲? 因 此, 美 國 在 亞 洲 更 需 要 盟 友 的 合 作, 主 要 的 選 擇 就 是 下 段 所 提 及 的 日 本 以 及 澳 洲 6 還 有 一 個 必 須 提 及 的 是 日 本 解 禁 自 衛 權 日 本 政 府 於 2014 年 7 月, 內 閣 會 議 上 決 定 修 改 憲 法 解 釋 以 解 禁 集 體 自 衛 權 意 即 未 來 如 果 日 本 的 存 亡 受 到 威 脅 等 情 況 下, 允 許 必 要 最 小 限 度 地 使 用 武 力 相 關 法 案 得 到 完 善 後, 為 阻 止 關 係 密 切 的 國 家 或 區 域 受 攻 擊, 自 衛 隊 在 海 外 參 加 戰 爭 將 成 為 可 能 近 期, 也 有 出 口 武 器 中 俄 簽 署 以 中 俄 關 於 全 面 戰 略 協 作 夥 伴 關 係 新 階 段 的 聯 合 聲 明 為 首 之 數 十 份 合 作 協 議, 涵 蓋 航 空 通 信 電 力 金 融 等 多 個 領 域 軍 事 方 面, 俄 國 艦 隊 訪 中, 也 即 將 進 行 軍 演 ; 而 軍 售 方 面, 據 傳 有 關 俄 羅 斯 向 中 國 出 售 蘇 -35 戰 機 S-400 導 彈 系 統 等 的 軍 購 談 判 已 接 近 尾 聲 從 亞 信 峰 會 看 中 國 外 交 新 動 向 (2014 年 6 月 4 日 ),2014 年 6 月 5 日 下 載, 文 匯 網, 尤 其 中 俄 東 線 天 然 氣 合 作 項 目 備 忘 錄 以 及 中 國 石 油 天 然 氣 集 團 公 司 和 俄 羅 斯 天 然 氣 工 業 股 份 公 司 中 俄 東 線 供 氣 購 銷 合 同 的 簽 署 意 義 重 大 自 2018 年 起, 俄 開 始 通 過 中 俄 天 然 氣 管 道 東 線 向 中 共 供 氣, 輸 氣 量 逐 年 增 長, 最 終 達 到 每 年 380 億 立 方 米, 累 計 30 年 伊 朗 總 統 會 晤 習 近 平, 主 要 交 換 了 中 方 對 伊 朗 核 問 題 立 場 的 支 持, 以 及 承 諾 未 來 的 外 交 關 係 包 括 雙 方 高 層 接 觸, 推 動 兩 國 政 府 議 會 地 方 民 間 交 往, 深 化 瞭 解 和 互 信, 擴 大 貿 易 往 來, 穩 步 推 進 油 氣 石 化 合 作 經 濟 上, 中 伊 共 建 絲 綢 之 路 經 濟 帶 安 全 上, 加 強 安 全 合 作, 共 同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毒 品 和 跨 國 犯 罪 尤 其 是 未 來 的 中 伊 朗 軍 事 合 作, 值 得 關 注 編 輯 部, 美 澳 簽 25 年 協 議 專 家 : 駐 澳 美 軍 可 北 進 南 海 合 圍 中 國, 鉅 亨 網,2014/8/18, BwQqQIoADAA&url=http%3A%2F%2Fnews.cnyes.com%2FContent%2F %2FKIX7VM YM0MPAY.shtml&ei=B5TxU-XrNIbs8AXw44E4&usg=AFQjCNEpPBqeNt5bIMUzPAeSiv0gXRci Yw&sig2=MIOnc0N1TkUW8sjA86dKqQ

115 的 呼 聲 7 二 地 緣 政 治 上 的 新 冷 戰 線 從 以 上 四 國 的 分 析 來 看, 本 文 認 為 東 亞 格 局 已 有 美 日 ( 澳 )/ 中 俄 的 趨 勢, 冷 戰 期 間 之 第 一 島 鏈 線, 又 成 為 各 自 站 隊 的 情 形 這 與 安 倍 2012 年 底 提 出 的 安 全 鑽 石 構 想 圖, 完 全 合 致 圖 二 安 全 鑽 石 構 想 示 意 圖 本 文 認 識 到 從 後 冷 戰 全 球 化 格 局 以 降, 大 國 間 關 係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意 識 形 態 與 經 濟 圈 鬥 爭, 而 主 要 以 資 訊 全 球 化 與 跨 國 貿 易 為 根 基 因 此 稱 其 為 冷 戰 線 或 者 太 重 但 就 描 述 上, 本 文 求 其 形 象 描 述, 與 冷 戰 時 期 較 為 不 同 的 是, 經 濟 全 球 化 並 不 可 能 改 變, 而 較 諸 雙 極 體 系, 這 屬 於 多 極 化 各 自 依 照 國 家 利 益 選 擇 的 鬆 弛 二 極 陣 營 日 本 取 得 相 當 的 自 主 性, 中 國 大 陸 選 擇 與 俄 羅 斯 背 靠 背, 尋 求 亞 洲 陸 地 國 家 加 強 合 作, 以 求 能 源 與 反 恐 安 全, 而 美 國 還 是 緊 抓 經 濟 與 貨 幣 權 力 三 結 語 島 鏈 間 國 家 綜 觀 上 述 推 論, 本 文 認 為 中 共 今 後 的 東 亞 戰 略 是 以 亞 洲 論 述 為 核 心, 配 合 政 經 軍 力, 其 總 體 國 力 已 經 足 以 使 周 邊 國 家 產 生 依 賴, 是 中 國 夢 帶 動 亞 洲 夢, 尤 其 以 歐 亞 大 陸 心 臟 地 帶 為 主 中 共 以 亞 洲 為 戰 略 思 想 基 點, 對 韓 與 東 協 陸 地 國 家 產 生 相 當 大 之 拉 扯 力 量 在 未 來 的 安 全 機 制 方 面, 中 共 不 會 放 棄 不 結 盟 政 策 為 主, 逐 漸 創 建 類 似 ADMM( 東 協 防 長 會 議 ) 的 組 織, 進 一 步 到 達 集 體 安 全 綜 合 安 全 等 目 標, 中 共 稱 為 亞 洲 安 全 觀 另 一 方 面, 美 國 正 在 做 的 7 洪 聖 斐, 出 口 武 器 日 本 將 邀 東 協 各 國 官 員 商 討, 新 頭 殼,

116 事 情 即 為 重 返 亞 洲 : 第 一 在 地 緣 政 治 上 博 奕 第 一 島 鏈, 鞏 固 第 二 島 鏈, 拉 攏 第 一 島 鏈 國 家 進 入 博 奕, 承 擔 義 務 ; 加 強 第 二 島 鏈 軍 事 建 設 ( 如 睡 蓮 計 畫 ) 第 二 重 新 改 變 總 體 經 濟 規 則, 也 就 是 TPP 問 題 再 回 到 地 緣 政 治 的 話, 總 觀 來 看 美 國 的 亞 洲 構 圖 就 是 亞 太 ( 以 東 亞 與 環 太 平 洋 為 核 心 ), 而 中 國 的 亞 洲 構 圖 就 是 陸 地 亞 洲 ( 以 海 陸 絲 綢 之 路 為 核 心 ) 本 文 在 地 緣 政 治 上, 提 出 島 鏈 間 國 家 一 詞, 指 涉 朝 鮮 半 島 日 本 臺 灣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中 南 半 島 國 家, 做 為 中 美 東 亞 政 策 博 奕 的 戰 略 交 會 點 中 共 對 美 外 交 自 此 出 現 爭 鋒 相 對 狀 態, 與 美 國 爭 奪 島 鏈 間 國 家 主 要 的 思 想 邏 輯, 評 估 應 為 亞 洲 門 羅 主 義 島 鏈 間 國 家 之 規 律 為 三 :1. 島 鏈 間 必 然 動 盪 ;2. 島 鏈 間 國 家, 隨 著 與 中 國 距 離 遠 近 自 身 國 力 規 模 以 及 華 人 歷 史 情 結, 都 產 生 了 各 自 不 同 的 外 交 選 擇 3. 島 鏈 間 國 家 如 果 權 力 穩 固, 較 能 接 受 雙 方 之 讓 利 ; 但 若 權 力 不 穩 固, 很 有 可 能 在 中 美 雙 方 的 博 奕 中 發 生 動 亂, 如 北 韓 泰 國 越 南 近 期 的 狀 況, 而 南 韓 日 本 菲 律 賓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緬 甸 是 比 較 穩 固 的 一 邊, 均 獲 得 了 兩 國 博 奕 的 好 處 圖 三 島 鏈 與 中 共 導 彈 射 程 示 意 圖 因 此, 本 文 認 為 東 亞 戰 略 格 局 將 成 為 亞 太 / 亞 洲, 或 可 說 是 海 洋 亞 洲 / 陸 地 亞 洲 的 爭 奪 後 南 海 紛 爭 時 期 有 三 點 可 做 為 觀 察 重 點 : 一 美 國 重 返 亞 太, 尤 其 是 TPP 之 前 景? 美 國 目 前 之 國 內 債 務 問 題 以 及 反 恐 中 東 東 歐 等 諸 多 議 題, 已 經 使 諸 多 觀 察 家 質 疑 美 國 重 返 亞 太 的 決 心 但 就 政 經 影 響 力 而 言, 美 國 是 否 能 說 服 盟 邦 ( 尤 其 是 日 本 ) 分 擔 責 任 另 一 方 面, 美 國 是 否 能 組 建 新 的 經 濟 秩 序 (TPP), 都 涉 及 美 國 對 於 中 俄 等 施 加 壓 力 的 能 力 二 俄 羅 斯 是 否 試 圖 鞏 固 陸 權, 重 現 蘇 聯 構 圖? 俄 羅 斯 白 俄 羅 斯 和 哈 薩 克 斯 坦 三 國 於 5 月 29 日, 在 哈 國 首 都 阿 斯 塔 納 簽 署 歐 亞 經 濟 聯 盟 條 約, 條 約

117 將 從 明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根 據 條 約, 三 國 將 實 現 商 品 服 務 資 本 和 勞 動 力 自 由 流 動, 並 將 在 能 源 工 業 農 業 運 輸 等 關 鍵 領 域 採 取 協 調 原 則 當 然, 中 俄 之 間 目 前 因 為 指 向 美 國, 有 共 同 利 益 而 結 合, 正 處 於 背 靠 背 形 式 ; 但 隨 著 美 國 因 素 的 變 化, 中 俄 是 否 也 有 變 化 三 中 共 長 期 重 申 戰 略 機 遇 期, 吾 人 可 觀 察 對 南 海 議 題 上, 中 共 是 否 依 然 堅 持 核 心 利 益 因 此, 從 國 際 格 局 而 言, 南 海 問 題 會 與 釣 魚 台 一 樣, 成 為 權 力 板 塊 的 摩 擦 地 帶, 由 於 美 日 對 南 海 並 沒 有 直 接 的 法 理 要 求 基 礎, 因 此 成 為 島 鏈 間 的 薄 弱 環 節, 也 是 中 共 最 有 可 能 的 突 破 地 帶 對 於 未 來, 可 觀 察 中 共 南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在 南 海 地 帶 進 行 採 油 南 海 地 區 與 海 洋 法 制 建 設 等 等 舉 措

118 孟加拉灣劃界案 島嶼劃界效力 等距/相關情況劃界法與南 海島礁劃界啟示 戴宗翰 壹 島嶼劃界效力的處理原則 2012 年 3 月 14 日 孟加拉灣劃界案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為 國際海洋法法庭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自 1996 年正式運作以來 有關海域劃界爭端所做出的第一起 判決 (Judgment) 也是亞洲第一件海域劃界判決案例 本案海域劃界重要關鍵點在於 聖馬丁島 (St. Martin Island)之島嶼法 律地位及其劃界效力 聖馬丁島屬於孟加拉所領有 其位置恰好位於兩國界標 奈伏河 (Naaf River)出海口處西南方 6.5 浬的離岸島嶼 參見圖 1 就島 嶼特性與相對位置來看 聖馬丁島面積約 8 平方公里可種植食物 上有孟加拉海 軍及水上警察重要駐點基地 亦有永久居民 7,000 人以漁業為主要經濟生活 該 島每年亦吸引約 36 萬觀光人潮 同時聖馬丁島距離孟加拉陸地最近距離為 浬 距離緬甸陸地最近距離為 浬 該島雖位於緬甸領土沿海外側 但卻又 同時位在孟加拉領海內 1 一 領海劃界效力 本案法院判決表示 從判例法或國際實踐觀察 島嶼劃界效力尚未形成一套 可茲遵循的 標準 (general rule) 端視個案觀察以及劃界範圍所涉及的領海 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而有所不同 2 因此法院表示 聖馬丁島作為一個島嶼 不論從其島嶼大小 居民數量 經濟活動等來觀察 皆具有 顯著海洋性特徵 (significant maritime features) 再者 緬甸提不出強而有力的 歷史性權 利 相關證據 以及 特殊情況 適用之理由 故判決本案賦予聖馬丁島領海劃 界 全效力 3 基於上述判決 法院以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 15 條有關 海岸相 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 為法律基礎 進行兩國領海劃界 以兩國界標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 2012 ITLOS Judgment :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 paras Ibid., paras Robin Churchill, The Bangladesh/Myanmar Case: Continuity and Novelty in the Law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Cambrid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Vol. 1, Issue 1 (2012), pp

119 - 奈 伏 河 出 海 口 處 為 劃 界 起 點, 繪 出 孟 加 拉 與 緬 甸 大 陸 間 的 等 距 線 (equidistance line) 線 段 且 呈 現 西 南 走 向 ( 參 見 圖 1: 點 1 至 點 2); 轉 折 點 後 之 線 段 則 改 採 用 聖 馬 丁 島 與 緬 甸 陸 地 間 等 距 線 來 繪 製, 呈 現 東 南 走 向, 該 線 段 並 延 伸 至 聖 馬 丁 島 12 浬 處 止 ( 參 見 圖 1: 點 2 至 點 8) 4 這 樣 的 領 海 劃 界 線, 即 賦 予 聖 馬 丁 島 領 海 劃 界 全 效 力, 領 海 劃 界 結 果 也 解 決 聖 馬 丁 島 與 緬 甸 領 海 重 疊 問 題, 5 此 判 決 結 果 也 相 近 於 孟 加 拉 主 張 之 領 海 海 域 劃 界 結 果 6 圖 1 : 國 際 海 洋 法 庭 判 決 孟 加 拉 與 緬 甸 領 海 劃 界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2012 ITLOS Judgment: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 p.57. 說 明 : 點 1-2 線 段 是 孟 加 拉 與 緬 甸 大 陸 間 的 等 距 線 ; 點 2-8 線 段 是 聖 馬 丁 島 與 緬 甸 大 陸 間 的 等 距 線, 且 點 8 距 聖 馬 丁 島 為 12 浬 4 Ibid., p Bay of Bengal Case, supra note 1, para Clive Schofield and Anastasia Telesetsky, Grey Clouds or Clearer Skies Ahead? Implications of the Bay of Bengal Case, Law of the Sea Reports, Vol. 3, No. 1 (2012), p

120 二 專 屬 經 濟 區 與 大 陸 礁 層 劃 界 效 力 本 案 法 院 採 取 等 距 / 相 關 情 況 劃 界 法 (equidistance/relevant circumstances method), 來 進 行 兩 國 專 屬 經 濟 區 與 大 陸 礁 層 劃 界 7 此 劃 界 法 之 發 展, 直 至 2009 年 國 際 法 院 黑 海 劃 界 案, 於 公 平 性 結 果 (equitable result) 考 量 下, 在 技 術 上 更 成 熟 的 發 展 為 三 階 段 式 劃 法 8 所 謂 三 階 段 式 劃 法 係 指 : 第 一 階 段 依 據 兩 國 海 岸 地 理 特 性, 暫 以 等 距 原 則 劃 出 一 條 暫 定 等 距 線 (provisional equidistance line); 第 二 階 段 考 量 地 理 上 所 有 可 能 影 響 劃 界 結 果 之 相 關 情 況 ( 因 素 ), 據 此 調 整 暫 定 等 距 線 以 達 公 平 性 結 果 ; 第 三 階 段 檢 視 前 兩 階 段 的 劃 界 結 果, 是 否 明 顯 (significant) 違 背 兩 國 海 岸 線 長 度 之 比 例 性, 倘 造 成 不 成 比 例 性 (disproportionate) 之 劃 界 結 果 則 再 作 最 後 調 整 9 本 案 在 劃 設 第 一 階 段 暫 定 等 距 線, 即 在 孟 加 拉 陸 地 沿 岸 選 取 2 個 基 點, 緬 甸 沿 岸 選 取 4 個 基 點, 透 過 6 個 基 點 建 構 出 一 條 虛 擬 的 等 距 線, 該 虛 擬 等 距 線 的 建 構 完 全 排 除 將 聖 馬 丁 島 納 入 基 點 計 算 ; 換 言 之, 法 院 賦 予 聖 馬 丁 島 劃 界 零 效 力 (nil effect) 10 此 外 有 關 200 浬 以 外 大 陸 礁 層 劃 界, 法 院 沿 用 上 述 專 屬 經 濟 區 劃 界 法, 直 接 延 伸 兩 國 專 屬 經 濟 區 劃 界 線 作 為 200 浬 外 大 陸 礁 層 重 疊 區 劃 界 線 ; 11 換 言 之,200 浬 以 外 大 陸 礁 層 劃 界 線 也 不 考 慮 聖 馬 丁 島 之 劃 界 效 力 所 以 本 案 可 以 明 顯 觀 察, 法 院 僅 賦 予 聖 馬 丁 島 領 海 劃 界 全 效 力, 而 排 除 其 專 屬 經 濟 區 及 200 浬 外 劃 界 效 力 貳 等 距 / 相 關 情 況 劃 界 法 適 用 範 圍 一 適 用 專 屬 經 濟 區 內 鑑 於 法 院 判 決 聖 馬 丁 島 僅 有 領 海 劃 界 全 效 力, 而 無 專 屬 經 濟 區 劃 界 效 力, 所 以 專 屬 經 濟 區 劃 界 第 一 階 段 的 暫 定 等 距 線 起 點 9 與 前 揭 領 海 劃 界 線 終 點 8 間 將 隔 有 一 弧 形 線 段 銜 接, 此 弧 形 線 段 即 聖 馬 丁 島 12 浬 外 界 線 ( 參 見 下 圖 2: 連 結 點 8 至 點 9 間 的 弧 形 線 段 ) 12 7 Bay of Bengal Case, supra note 1, par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Reports: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of 3 February 2009, paras Robin Churchill, supra note 3, pp. 141, Bay of Bengal Case, supra note 1, paras. 266, Ibid., para Bay of Bengal Case, supra note 1, para

121 確 定 暫 定 等 距 線 後, 第 二 階 段 法 院 必 須 考 量, 兩 國 海 岸 是 否 存 在 影 響 暫 定 等 距 線 劃 界 公 平 性 之 可 能 因 素 ( 相 關 情 況 ) 而 必 須 加 以 調 整 孟 加 拉 在 此 主 張 孟 加 拉 灣 雙 凹 陷 (double concavity) 的 海 岸 特 徵 將 造 成 孟 加 拉 屬 於 劃 界 上 之 地 理 不 利 國, 因 為 倘 若 劃 設 出 孟 加 拉 與 印 度 以 及 孟 加 拉 與 緬 甸 的 虛 擬 等 距 中 線, 將 會 發 現 兩 條 等 距 中 線 走 向, 呈 現 內 縮 封 閉 孟 加 拉 海 岸 線 的 情 況, 更 甚 者, 兩 條 等 距 中 線 交 集 點 更 座 落 於 200 浬 以 內 13 ( 參 見 下 圖 3) 對 此, 法 院 承 認 在 科 學 計 算 上 孟 加 拉 灣 雙 凹 陷 的 地 理 特 徵, 將 導 致 孟 加 拉 與 鄰 國 採 等 距 中 線 劃 界 時, 產 生 效 力 遞 減 (cut-off effect) 的 不 公 平 結 果, 因 此 第 一 階 段 的 暫 定 等 距 線 必 須 調 整 以 達 公 平 性 結 果 14 調 整 線 段 則 自 點 11 為 調 整 起 點,( 即 點 9 至 點 11 間 線 段 為 原 先 暫 定 等 距 線 而 無 須 調 整 ), 朝 215 度 方 向 面 海 延 伸 至 200 浬 處 ( 參 見 下 圖 2: 點 11 後 面 之 線 段 係 調 整 後 所 呈 現 之 結 果 ) 15 法 院 表 示 這 樣 的 調 整 結 果, 將 比 第 一 階 段 單 純 用 暫 定 等 距 線 之 劃 界, 來 的 更 有 利 於 孟 加 拉, 具 以 抵 銷 孟 加 拉 海 岸 雙 凹 陷 的 地 理 不 利 性, 而 達 到 劃 界 公 平 性 結 果 13 在 地 理 上, 孟 加 拉 介 於 緬 甸 與 印 度 中 間, 其 海 岸 線 呈 現 近 似 直 角 而 為 第 一 凹 陷 再 者, 孟 加 拉 灣 東 北 方 又 呈 現 向 陸 地 凹 陷 之 特 徵 ( 第 二 凹 陷 ) 所 以 孟 加 拉 在 地 理 上 呈 現 雙 凹 陷 之 地 理 特 徵 Ibid., paras , Ibid., para 度 角 平 分 線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孟 加 拉 灣 海 岸 線 計 算 應 分 兩 部 分 計 算, 梅 克 納 (Meghna) 河 口 以 西 至 印 度 交 接 的 海 岸 線, 呈 現 270 度 方 向 ( 呈 現 東 北 - 西 南 走 向 ); 梅 克 納 河 口 以 東 至 緬 甸 交 界 的 海 岸 線 則 呈 現 東 南 走 向 考 量 梅 克 納 河 口 東 西 兩 邊 海 岸 線 方 向 不 同 的 因 素, 孟 加 拉 主 張 虛 擬 海 岸 劃 界 線 由 270 度 調 整 為 287 度, 藉 此 調 整 孟 加 拉 灣 海 岸 線 走 向 不 同 之 情 況 其 次, 緬 甸 海 岸 線 呈 現 143 度 西 北 - 東 南 走 向 是 以 兩 國 專 屬 經 濟 區 調 整 之 角 平 分 線, 就 依 ( ) 2=215 計 算 而 來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 2012 ITLOS Judgment: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Separation Opinion of Judge Gao), 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 para,

122 聖 馬 丁 島 12 浬 領 海 外 界 限 圖 2 : 國 際 海 洋 法 庭 判 決 孟 加 拉 與 緬 甸 海 域 劃 界 線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2012 ITLOS Judgment: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 p.146. 說 明 : 1 點 8-9 間 的 弧 形 線 段 屬 於 聖 馬 丁 島 領 海 2 點 9-11 間 線 段 屬 於 第 一 階 段 劃 設 暫 定 等 距 線 且 無 須 調 整 ; 點 11 後 面 的 線 段 呈 現 調 整 後 朝 215 度 方 向 延 伸 的 海 域 劃 界 線

390 1975 23 664 25 117 1986 Km % % % I 3.61 23.1 387.8 15.4 35.8 A 2.21 14.1 300.1 11.9 33.44 B 1.40 9.0 87.7 3.5 2.36 II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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