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規與實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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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 購 法 規 與 實 務

2 政 府 採 購 的 本 質 內 部 決 策 程 序 公 權 力 行 政 私 經 濟 行 政 請 購 招 標 開 標 審 標 決 標 訂 約 履 約 管 理 驗 收 請 購 報 帳 等 程 序 屬 內 部 決 策 過 程, 不 宜 開 放 廠 商 參 與 或 協 助 跑 件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

3 政 府 採 購 的 本 質 招 標 審 標 決 標 等 訂 約 前 之 作 為, 以 及 不 良 廠 商 刊 登 公 報 為 執 行 公 權 力 之 行 為, 以 異 議 申 訴 為 救 濟 程 序, 申 訴 審 議 判 斷 視 同 訴 願 決 定, 廠 商 不 服 者, 得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訂 約 後 之 履 約 驗 收 等 爭 議, 屬 私 法 性 質, 以 調 解 或 仲 裁 程 序 解 決

4 適 法 可 能 確 定 採 購 契 約 的 原 則 公 共 利 益 公 平 合 理 不 得 無 正 當 理 由 為 差 別 待 遇

5 誰 有 權 代 表 台 大 訂 定 採 購 契 約? 請 購 核 定 : 行 政 單 位 :10 萬 元 ;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30 萬 元 以 下 授 權 自 行 辦 理 未 達 200 萬 元 由 總 務 長 核 定 200 萬 元 以 上 由 校 長 核 定 依 本 校 行 政 業 務 分 層 負 責 權 責 劃 分 表 ( 採 購 組 審 核 組 ), 舉 凡 決 標 核 定 契 約 用 印 契 約 變 更 驗 收 及 減 價 收 受 等 相 關 事 宜, 均 授 權 由 總 務 長 代 為 決 行, 並 須 經 會 計 室 審 核

6 各 種 採 購 稽 核 機 制 : 廠 商 異 議 函 的 副 本 收 文 者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長 室 教 育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工 程 會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教 育 部 政 風 處 日 報 / 新 聞 台 立 委 辦 公 室 法 務 部 台 北 市 調 查 處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7 金 額 級 距 & 等 標 期 (100 年 度 ) 小 額 公 告 金 額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10 萬 元 100 萬 元 查 核 金 額 5000 萬 5000 萬 1000 萬 巨 額 2 億 1 億 2000 萬 GPA 門 檻 金 額 4 億 9816 萬 1992 萬 1992 萬 小 額 : 得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公 告 金 額 以 下 : 公 開 比 議 價 ( 等 標 期 5 日 ) 或 限 制 性 招 標 查 核 金 額 以 下 : 公 開 招 標 ( 等 標 期 11 日 ) 或 限 制 性 招 標 巨 額 以 下 : 公 開 招 標 ( 等 標 期 18 日 ) 或 限 制 性 招 標 巨 額 以 上 : 公 開 招 標 ( 等 標 期 25 日 ) 或 限 制 性 招 標 GPA 門 檻 金 額 : 公 開 招 標 ( 等 標 期 40 日 ) 或 限 制 性 招 標

8 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科 研 採 購 ( 科 基 法 6(3)) 古 蹟 修 復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25) 自 然 人 提 供 演 講 諮 詢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及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規 定 核 給 費 用 者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令 ) 自 理 公 務 出 國 ( 非 屬 考 察 團 訪 問 團 等 成 團 同 進 同 出 ) 以 個 人 名 義 採 購 國 際 機 票, 並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報 支 ( 主 計 處 會 三 字 第 號 函 ) 政 府 機 關 規 費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促 參 (GPL99) 財 物 變 賣 出 租 (GPL2 立 法 理 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4 年 度 裁 字 第 號 裁 定 ) 生 鮮 農 漁 產 品 (GPL7(2))

9 政 府 採 購 法 條 文 簡 介

10 基 本 原 則 範 圍 : 工 程 之 定 作 財 物 之 買 受 承 製 承 租 及 勞 務 之 委 任 或 僱 傭 工 程 : 在 地 面 上 下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拆 除 構 造 物 與 其 所 屬 設 備, 及 改 變 自 然 環 境 之 行 為, 包 括 建 築 土 木 水 利 環 境 交 通 機 械 電 氣 化 工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工 程 財 物 : 各 種 物 品 ( 生 鮮 農 漁 產 品 除 外 ) 材 料 設 備 機 具 與 其 他 動 產 不 動 產 權 利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財 物 勞 務 : 專 業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資 訊 服 務 研 究 發 展 營 運 管 理 維 修 訓 練 勞 力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勞 務 參 考 2 代 政 府 採 購 標 的 分 類 代 碼 表 採 購 兼 有 二 種 以 上 性 質 難 以 認 定 其 歸 屬 者, 按 其 性 質 所 占 預 算 金 額 比 率 最 高 者 歸 屬 之

11 適 用 對 象 : 基 本 原 則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 法 人 團 體 受 機 關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其 補 助 金 額 佔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且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原 則 :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公 平 合 理, 對 廠 商 不 得 為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差 別 待 遇

12 基 本 原 則 機 關 不 得 意 圖 規 避 本 法 之 適 用, 分 批 辦 理 採 購 其 有 分 批 辦 理 之 必 要, 並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者, 應 依 其 總 金 額 核 計 採 購 金 額 (GPL14) 所 謂 分 批 不 包 含 依 不 同 標 的 施 工 或 供 應 地 區 不 同 需 求 條 件 或 不 同 行 業 廠 商 之 專 業 項 目 所 分 別 辦 理 者 ( 細 則 13) 辦 理 溝 渠 維 護 等 工 程 僅 因 發 生 時 間 不 同 而 須 分 批 辦 理 者, 適 用 本 法 第 14 條 規 定 ( 工 程 企 字 第 ) 關 於 採 購 圖 書 之 作 業 方 式, 每 一 種 圖 書 之 需 求, 可 視 為 一 個 採 購, 得 視 需 要 分 別 辦 理 其 將 數 種 圖 書 彙 整 後 向 同 一 供 應 商 一 次 採 購 者, 視 為 一 個 採 購 ( 工 程 企 字 第 )

13 基 本 原 則 迴 避 : 機 關 承 辦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離 職 後 三 年 內 不 得 為 本 人 或 代 理 廠 商 向 原 任 職 機 關 接 洽 處 理 離 職 前 五 年 內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事 務 機 關 承 辦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對 於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事 項,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時, 應 行 迴 避 機 關 首 長 發 現 承 辦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有 前 項 應 行 迴 避 之 情 事 而 未 依 規 定 迴 避 者, 應 令 其 迴 避, 並 另 行 指 定 承 辦 監 辦 人 員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與 機 關 首 長 有 第 二 項 之 情 形 者, 不 得 參 與 該 機 關 之 採 購 但 本 項 之 執 行 反 不 利 於 公 平 競 爭 或 公 共 利 益 時, 得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免 除 之

14 各 種 金 額 認 定 預 算 金 額 : 得 用 以 支 付 契 約 價 金 之 金 額 ( 細 則 26) 預 計 金 額 : 採 購 案 預 估 之 決 標 金 額 ( 細 則 26) 採 購 金 額 : 用 以 認 定 招 標 方 式 門 檻 ( 細 則 6) ( 案 情 簡 單 無 後 續 擴 充 ) 預 算 金 額 = 預 計 金 額 = 採 購 金 額 底 價 : 底 價 應 依 圖 說 規 範 契 約 並 考 量 成 本 市 場 行 情 及 政 府 機 關 決 標 資 料 逐 項 編 列, 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定 (GPL46) 底 價 訂 定 時 機 : 公 開 招 標 開 標 前 限 制 性 招 標 議 ( 比 ) 價 前 得 不 訂 底 價 : 特 殊 複 雜 最 有 利 標 小 額

15 各 種 金 額 認 定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其 屬 巨 額 採 購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或 小 額 採 購, 依 採 購 金 額 於 招 標 前 認 定 之 ; 其 採 購 金 額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細 則 6) 採 分 批 辦 理 採 購 者, 依 全 部 批 數 之 預 算 總 額 認 定 之 採 複 數 決 標 者, 依 全 部 項 目 或 數 量 之 預 算 總 額 認 定 之 但 項 目 之 標 的 不 同 者, 依 個 別 項 目 之 預 算 金 額 認 定 之 招 標 文 件 含 有 選 購 或 後 續 擴 充 項 目 者, 應 將 預 估 選 購 或 擴 充 項 目 所 需 金 額 計 入 採 購 項 目 之 預 算 案 尚 未 經 立 法 程 序 者, 應 將 預 估 需 用 金 額 計 入 採 單 價 決 標 者, 依 預 估 採 購 所 需 金 額 認 定 之 租 期 不 確 定 者, 以 每 月 租 金 之 四 十 八 倍 認 定 之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廠 商 報 價 金 額 包 括 機 關 支 出 及 收 入 金 額 者, 以 支 出 所 需 金 額 認 定 之 機 關 以 提 供 財 物 或 權 利 之 使 用 為 對 價, 而 無 其 他 支 出 者, 以 該 財 物 或 權 利 之 使 用 價 值 認 定 之

16 各 種 金 額 認 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三 日 發 文 字 號 :( 八 八 ) 工 程 企 字 第 八 八 O 八 八 三 五 號 根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解 釋 函 上 網 公 告 者 : 本 會 企 劃 處 第 三 科 梁 ( 先 生 或 小 姐 ) 主 旨 : 貴 局 訂 閱 各 類 報 紙 之 報 費 ( 每 月 約 兩 萬 元 ) 及 其 他 每 月 結 算 經 費 之 類 似 案 件, 應 按 預 算 年 度 內 之 預 算 金 額 ( 約 二 十 餘 萬 元 ) 認 定 採 購 金 額, 依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復 請 查 照 說 明 : 復 貴 局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八 十 八 防 檢 秘 字 第 八 八 五 九 OO 二 八 號 函 正 本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副 本 : 本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企 劃 處 網 站 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

17 各 種 金 額 認 定 某 單 位 欲 採 購 辦 公 家 具 設 備 1 批,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詢 價 結 果 如 下 : 廠 商 A B C D E 報 價 250 萬 240 萬 274 萬 230 萬 261 萬 預 算 金 額 如 何 訂 定? 底 價 如 何 訂 定?

18 各 種 金 額 認 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發 文 字 號 : 工 程 企 字 第 九 三 三 七 一 六 號 根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解 釋 函 上 網 公 告 者 : 本 會 企 劃 處 第 三 科 張 ( 先 生 或 小 姐 ) 主 旨 : 關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執 行 疑 義, 復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復 貴 府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北 府 工 採 二 字 第 九 三 五 七 二 七 號 函 二 按 預 算 金 額 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為 該 採 購 得 用 以 支 付 得 標 廠 商 契 約 價 金 之 預 算 金 額,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於 招 標 前 確 認 準 此, 來 函 說 明 一 所 述, 工 程 採 購 標 的 之 預 算 既 為 九 十 五 萬 元, 如 無 後 續 擴 充 情 形 者, 屬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不 包 括 機 關 自 行 留 用 之 工 程 管 理 費 用 部 分 三 至 於 來 函 說 明 二 所 述, 電 腦 財 物 採 購 預 算 編 列 一 百 萬 元, 經 市 場 詢 價 後 只 需 八 十 萬 元, 依 前 揭 條 項 規 定, 該 採 購 之 預 算 金 額 仍 應 為 一 百 萬 元, 屬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惟 如 機 關 決 定 控 留 二 十 萬 元 繳 庫 不 支 用, 得 以 可 支 用 上 限 八 十 萬 元 認 定 為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正 本 : 臺 北 縣 政 府 副 本 : 企 劃 處 網 站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件 為 書 函 )

19 招 標 ( 辦 理 方 式 )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以 上 公 開 招 標 選 擇 性 招 標 ( 少 用 ) 限 制 性 招 標 逕 洽 廠 商 議 價 公 開 徵 求 逾 新 台 幣 10 萬 元 未 達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公 開 徵 求 比 議 價 ( 最 低 標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 限 制 性 招 標 未 達 新 台 幣 10 萬 元 得 不 經 公 告 程 序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20 限 制 性 招 標 審 計 部 台 北 市 審 計 處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應 以 公 開 招 標 為 原 則 ; 有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必 要 者, 應 注 意 適 法 性 及 必 要 性 ( 審 北 市 五 字 第 號 函 )

21 限 制 性 招 標 GPL22: 以 公 開 招 標 選 擇 性 招 標 或 依 第 9 款 至 第 11 款 公 告 程 序 辦 理 結 果, 無 廠 商 投 標 或 無 合 格 標, 且 以 原 定 招 標 內 容 及 條 件 未 經 重 大 改 變 者 屬 專 屬 權 利 獨 家 製 造 或 供 應 藝 術 品 秘 密 諮 詢, 無 其 他 合 適 之 替 代 標 的 者 遇 有 不 可 預 見 之 緊 急 事 故, 致 無 法 以 公 開 或 選 擇 性 招 標 程 序 適 時 辦 理, 且 確 有 必 要 者 原 有 採 購 之 後 續 維 修 零 配 件 供 應 更 換 或 擴 充, 因 相 容 或 互 通 性 之 需 要, 必 須 向 原 供 應 廠 商 採 購 者 屬 原 型 或 首 次 製 造 供 應 之 標 的, 以 研 究 發 展 實 驗 或 開 發 性 質 辦 理 者 在 原 招 標 目 的 範 圍 內, 因 未 能 預 見 之 情 形, 必 須 追 加 契 約 以 外 之 工 程, 如 另 行 招 標, 確 有 產 生 重 大 不 便 及 技 術 或 經 濟 上 困 難 之 虞, 非 洽 原 訂 約 廠 商 辦 理, 不 能 達 契 約 之 目 的, 且 未 逾 原 主 契 約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原 有 採 購 之 後 續 擴 充, 且 已 於 原 招 標 公 告 及 招 標 文 件 敘 明 擴 充 之 期 間 金 額 或 數 量 者

22 限 制 性 招 標 在 集 中 交 易 或 公 開 競 價 市 場 採 購 財 物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或 資 訊 服 務, 經 公 開 客 觀 評 選 為 優 勝 者 辦 理 設 計 競 賽, 經 公 開 客 觀 評 選 為 優 勝 者 因 業 務 需 要, 指 定 地 區 採 購 房 地 產, 經 依 所 需 條 件 公 開 徵 求 勘 選 認 定 適 合 需 要 者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或 受 刑 人 個 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政 府 立 案 之 原 住 民 團 體 監 獄 工 場 慈 善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非 營 利 產 品 或 勞 務 委 託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領 先 地 位 之 自 然 人 或 經 公 告 審 查 優 勝 之 學 術 或 非 營 利 機 構 進 行 科 技 技 術 引 進 行 政 或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邀 請 或 委 託 具 專 業 素 養 特 質 或 經 公 告 審 查 優 勝 之 文 化 藝 術 專 業 人 士 機 構 或 團 體 表 演 或 參 與 文 藝 活 動 公 營 事 業 為 商 業 性 轉 售 或 用 於 製 造 產 品 提 供 服 務 以 供 轉 售 目 的 所 為 之 採 購, 基 於 轉 售 對 象 製 程 或 供 應 源 之 特 性 或 實 際 需 要, 不 適 宜 以 公 開 招 標 或 選 擇 性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者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23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2 限 制 性 招 標 GPL22 第 1 至 15 款 情 形 GPL22 第 16 款 情 形 ( 請 敘 明 理 由 ),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者

24 細 則 23-1: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應 由 需 求 使 用 或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就 個 案 敘 明 符 合 各 款 之 情 形,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其 得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者, 優 先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1 項 2 至 5 款 12 至 16 款 規 定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時, 為 增 加 競 爭 機 制, 得 以 公 告 程 序 徵 求 供 應 廠 商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25 招 標 ( 辦 理 方 式 ) 小 額 採 購 : 依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得 不 經 公 告 程 序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免 提 供 報 價 或 企 畫 書 惟 應 避 免 經 常 洽 同 一 廠 商 辦 理, 且 應 避 免 意 圖 規 避 採 購 法 之 適 用 而 分 批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 依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由 使 用 需 求 單 位 就 個 案 敘 明 不 採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及 邀 請 指 定 廠 商 比 價 或 議 價 之 適 當 理 由,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者, 應 避 免 經 常 洽 同 一 廠 商 辦 理, 且 應 避 免 意 圖 規 避 本 法 之 適 用 而 分 批 辦 理 上 級 機 關 並 應 加 強 查 核 監 督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26 招 標 ( 規 格 ) GPL26: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應 依 功 能 或 效 益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其 有 國 際 標 準 或 國 家 標 準 (CNS) 者, 應 從 其 規 定 機 關 所 擬 定 採 用 或 適 用 之 技 術 規 格, 其 所 標 示 之 擬 採 購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特 性, 諸 如 品 質 性 能 安 全 尺 寸 符 號 術 語 包 裝 標 誌 及 標 示 或 生 產 程 序 方 法 及 評 估 之 程 序, 在 目 的 及 效 果 上 均 不 得 限 制 競 爭 招 標 文 件 不 得 要 求 或 提 及 特 定 之 商 標 或 商 名 專 利 設 計 或 型 式 特 定 來 源 地 生 產 者 或 供 應 者 但 無 法 以 精 確 之 方 式 說 明 招 標 要 求, 而 已 在 招 標 文 件 內 註 明 諸 如 或 同 等 品 字 樣 者, 不 在 此 限

27 招 標 ( 規 格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其 規 格 及 廠 商 資 格 之 訂 定, 尚 未 包 括 非 屬 國 家 標 準 及 國 際 標 準 之 HACCP CAS GMP 建 請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辦 理, 於 招 標 文 件 將 HACCP CAS GMP ISO 等 列 為 評 選 項 目 之 一, 以 公 開 評 選 方 式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得 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6 條 之 規 定, 惟 應 審 酌 其 正 當 性, 以 免 違 反 本 法 第 6 條 之 規 定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28 招 標 ( 規 格 ) 訂 定 規 格 之 錯 誤 行 為 抄 襲 特 定 廠 商 之 規 格 資 料 超 出 需 求 或 與 需 求 無 關 之 規 格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指 定 特 定 廠 牌 之 規 格 或 型 號 或 特 定 國 家 或 協 會 之 標 準 而 未 允 許 同 等 品 型 錄 須 蓋 代 理 廠 商 之 章 型 錄 須 為 正 本 限 型 錄 上 之 規 格 必 須 與 招 標 規 格 一 字 不 差 非 屬 必 要 卻 限 制 不 同 組 件 須 由 相 同 廠 牌 所 組 成 指 定 進 口 品

29 招 標 ( 資 格 )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 提 供 招 標 標 的 有 關 之 基 本 資 格 :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納 稅 證 明 依 法 加 入 工 / 商 業 團 體 之 證 明 履 約 條 件 有 關 之 基 本 資 格 : 具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 具 如 期 履 約 能 力 之 證 明 ; 具 有 專 門 技 能 之 證 明 ; 具 有 維 修 或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之 證 明 ; 信 用 證 明 (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 特 定 資 格 : 具 相 當 經 驗 或 實 績 相 當 人 力 相 當 財 力 相 當 設 備 符 合 國 際 或 國 家 品 質 管 理 之 證 明 ( 不 含 ISO) 特 殊 採 購 ( 財 物 / 勞 務 ): 規 格 製 程 性 質 特 殊 需 要 特 殊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需 要 特 殊 機 具 技 術 藝 術 品 古 物 機 關 訂 定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特 定 資 格 時, 應 先 評 估 可 能 符 合 特 定 資 格 之 廠 商 家 數, 並 檢 討 有 無 不 當 限 制 競 爭 之 情 形 ( 廠 商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13)

30 招 標 ( 資 格 ) 如 何 訂 定 廠 商 資 格 是 否 為 特 許 行 業? 是 否 依 法 令 須 加 入 公 會 始 得 營 業 販 售? ex. 室 內 裝 修 冷 凍 空 調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等 兼 顧 使 用 需 求 與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錯 誤 案 例 : 規 定 廠 商 須 在 台 北 市 有 營 業 處 規 定 投 標 文 件 須 檢 附 ISO 認 證 規 定 投 標 時 須 具 備 指 定 之 設 備 規 定 開 標 時 須 攜 帶 資 格 文 件 之 正 本 規 定 投 標 時 須 檢 附 原 廠 製 造 證 明 原 廠 保 固 證 明 原 廠 品 質 保 證 書 限 定 國 內 或 公 部 門 之 實 績 規 定 資 格 與 履 約 能 力 無 關 ( 如 採 購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卻 規 定 須 具 備 民 間 公 證 人 資 格 )

31 招 標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 押 標 金 : 不 得 逾 預 算 金 額 之 5% 履 約 保 證 金 : 不 得 逾 預 算 金 額 之 10% 保 固 保 證 金 : 不 得 逾 預 算 金 額 之 3% 得 免 收 之 情 形 : 勞 務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依 交 易 習 慣 免 收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應 書 面 密 封 送 達 指 定 場 所, 機 關 就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應 予 保 密 招 標 文 件 於 刊 登 招 標 公 告 前 應 保 密, 辦 理 公 開 閱 覽 者 不 在 此 限

32 招 標 文 件 之 製 作 招 標 投 標 ( 比 價 ) 須 知 (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者 另 需 評 審 須 知 ) 規 格 需 求 文 件 含 交 貨 期 限 保 固 年 限 驗 收 標 準 付 款 期 程 等 條 件, 力 求 清 楚 明 確 標 單 & 標 價 清 單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出 席 代 表 授 權 書 契 約 書

33 招 標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或 協 助 投 標 廠 商 :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該 規 劃 設 計 結 果 辦 理 之 採 購 代 擬 招 標 文 件 之 廠 商, 於 依 該 招 標 文 件 辦 理 之 採 購 提 供 審 標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因 履 行 洽 辦 機 關 契 約 而 知 悉 其 他 廠 商 無 法 知 悉 或 應 秘 密 之 資 訊 之 廠 商, 於 使 用 該 等 資 訊 有 利 於 該 廠 商 得 標 之 採 購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34 決 標 最 低 標 異 質 性 採 購 最 低 標 ( 少 用 ) 最 有 利 標 (GPL56)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GPL22(9)) 參 考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2(3))

35 決 標 ( 最 低 標 ) 流 程 : 截 止 收 件 開 標 時 間 為 等 標 期 屆 滿 當 日 或 次 一 上 班 日 確 認 是 否 達 法 定 家 數 ( 第 1 次 3 家, 第 2 次 不 限 ) 開 啟 標 封 審 查 資 格 宣 讀 價 格 ( 僅 資 格 符 合 者 ) 開 啟 底 價 ( 決 標 前 底 價 應 保 密 ) ( 議 ) 減 價 / 有 無 標 價 顯 不 合 理 情 形 (GPL58) 決 標 (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在 底 價 以 內 之 最 低 標 )

36 決 標 ( 最 低 標 ) 減 價 減 價 以 書 面 為 之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最 低 標 超 過 底 價 時, 得 洽 最 低 標 廠 商 優 先 減 價 1 次 優 先 減 價 結 果 超 過 底 價 時, 由 所 有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廠 商 比 減 價 格, 比 減 價 格 不 得 逾 3 次 比 減 價 3 次 標 價 仍 相 同 者, 抽 籤 決 定 之 依 底 價 承 做 : 議 價 對 象 僅 餘 1 家 時, 該 廠 商 得 書 面 表 示 減 至 底 價 或 再 減 若 干 數 額

37 決 標 ( 最 低 標 ) 某 採 購 案 以 總 價 決 標, 預 算 金 額 320 萬,3 合 格 廠 商 投 標, 其 標 價 如 下 : 廠 商 A 廠 商 B 廠 商 C 標 價 328 萬 291 萬 255 萬 狀 況 1: 底 價 為 260 萬 狀 況 2: 底 價 為 250 萬 狀 況 3: 底 價 為 320 萬

38 決 標 ( 最 低 標 ) 最 低 標 標 價 偏 低 情 形 (GPL58 細 則 79 80): 訂 有 底 價 : 低 於 底 價 之 80% 未 訂 底 價 : 評 審 或 評 選 委 員 會 認 為 總 價 偏 低 其 他 : 總 價 低 於 預 算 ( 預 估 ) 金 額 之 70% 最 低 標 標 價 偏 低 情 形 者, 應 洽 其 提 出 說 明, 說 明 事 項 可 包 括 :(1) 標 價 為 何 偏 低 ;(2) 以 該 標 價 承 作, 為 何 不 會 有 降 低 品 質 不 能 誠 信 履 約 之 虞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並 據 以 作 為 認 定 廠 商 說 明 是 否 合 理 之 依 據 廠 商 提 出 之 說 明, 與 完 成 招 標 標 的 之 事 項 無 關 者, 不 予 接 受 處 理 方 式 : 說 明 合 理 照 價 決 標 說 明 顯 不 合 理 不 決 標, 以 次 低 標 為 最 低 標 說 明 非 完 全 合 理 通 知 繳 納 差 額 保 證 金 後 決 標 ( 限 標 價 介 於 底 價 之 70%~80%) 機 關 如 發 現 底 價 偏 高 造 成 最 低 標 標 價 偏 低 者, 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8 條

39 決 標 (( 準 用 )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作 業 ) 評 選 項 目 廠 商 A 廠 商 B 技 術 (35 分 ) 專 業 人 力 設 備 資 源 計 畫 完 整 性 品 質 管 制 能 力 (25 分 ) 測 試 方 法 偵 錯 率 耐 用 性 pp10-15 工 作 團 隊 學 經 歷 詳 p.11 pp 預 計 使 用 年 限 5 年 pp21-27 僅 附 專 案 經 理 資 料 p.21 pp 預 計 使 用 年 限 8 年 過 去 履 約 績 效 (15 分 ) pp pp 價 格 合 理 性 (20 分 ) pp p.34 創 意 (5 分 ) 工 作 小 組 初 審 意 見 p.14( 併 入 技 術 中 陳 述 ) 無 委 員 5-17 人, 就 具 與 採 購 案 相 關 專 門 知 識 之 人 員 擔 任, 外 聘 人 員 不 得 少 於 1/3 工 作 小 組 應 依 評 選 項 目 就 受 評 廠 商 資 料 擬 具 初 審 意 見 廠 商 簡 報 不 得 更 改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廠 商 另 外 提 出 變 更 或 補 充 資 料 者, 該 資 料 應 不 納 入 評 選 (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10) 投 標 廠 商 未 出 席 簡 報 及 現 場 答 詢 者, 不 影 響 其 投 標 文 件 之 有 效 性 (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10)

40 決 標 (( 準 用 )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作 業 ) 評 選 項 目 得 就 下 列 事 項 擇 定 之 (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5): 一 技 術 如 技 術 規 格 性 能 專 業 或 技 術 人 力 專 業 能 力 如 期 履 約 能 力 技 術 可 行 性 設 備 資 源 訓 練 能 力 維 修 能 力 施 工 方 法 經 濟 性 標 準 化 輕 薄 短 小 程 度 使 用 環 境 需 求 環 境 保 護 程 度 景 觀 維 護 文 化 保 存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考 量 弱 勢 使 用 者 之 需 要 計 畫 之 完 整 性 或 對 本 採 購 之 瞭 解 程 度 等 二 品 質 如 品 質 管 制 能 力 檢 驗 測 試 方 法 偵 錯 率 操 作 容 易 度 維 修 容 易 度 精 密 度 安 全 性 穩 定 性 可 靠 度 美 觀 使 用 舒 適 度 故 障 率 耐 用 性 耐 久 性 或 使 用 壽 命 等 三 功 能 如 產 能 便 利 性 多 樣 性 擴 充 性 相 容 性 前 瞻 性 或 特 殊 效 能 等 四 管 理 如 組 織 架 構 人 員 素 質 及 組 成 工 作 介 面 處 理 期 程 管 理 履 約 所 需 採 購 作 業 管 理 工 地 管 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安 全 維 護 會 計 制 度 財 務 狀 況 財 務 管 理 計 畫 管 理 能 力 或 分 包 計 畫 等 五 商 業 條 款 如 履 約 期 限 付 款 條 件 廠 商 承 諾 給 付 機 關 情 形 維 修 服 務 時 間 售 後 服 務 保 固 期 或 文 件 備 置 等 六 過 去 履 約 績 效 如 履 約 紀 錄 經 驗 實 績 法 令 之 遵 守 使 用 者 評 價 如 期 履 約 效 率 履 約 成 本 控 制 紀 錄 勞 雇 關 係 或 人 為 災 害 事 故 等 情 形 七 價 格 如 總 標 價 及 其 組 成 之 正 確 性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超 預 算 或 超 底 價 情 形 折 讓 履 約 成 本 控 制 方 式 後 續 使 用 或 營 運 成 本 維 修 成 本 殘 值 報 廢 處 理 費 用 或 成 本 效 益 等 八 財 務 計 畫 如 本 法 第 九 十 九 條 開 放 廠 商 投 資 興 建 營 運 案 件 之 營 運 收 支 預 估 資 金 籌 措 計 畫 分 年 現 金 流 量 或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等 九 其 他 與 採 購 之 功 能 或 效 益 相 關 之 事 項 廠 商 簡 報 及 現 場 詢 答 列 為 評 選 項 目 者, 所 占 配 分 或 權 重 不 得 逾 20% ( 10) 價 格 納 入 評 分 者, 其 所 占 權 重 不 得 低 於 20%, 且 不 得 逾 50% ( 16)

41 決 標 (( 準 用 )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作 業 ) 委 員 會 或 個 別 委 員 評 選 ( 審 查 ) 結 果 與 工 作 小 組 初 審 意 見 有 異, 或 不 同 評 選 委 員 之 評 選 ( 審 查 ) 結 果 有 明 顯 差 異 者, 應 提 交 召 集 人 處 理, 並 列 入 會 議 紀 錄 ( 異 質 性 採 購 最 有 利 標 作 業 須 知 7) 不 同 委 員 之 評 選 結 果 有 明 顯 差 異 時, 召 集 人 應 提 交 委 員 會 議 決 或 依 本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複 評 複 評 結 果 有 明 顯 差 異 時, 由 本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議 決 或 決 議 方 式 :( 6) 維 持 原 評 選 結 果 除 去 個 別 委 員 評 選 結 果, 重 計 評 選 結 果 廢 棄 原 評 選 結 果, 重 行 提 出 評 選 結 果 無 法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廠 商 甲 廠 商 乙 委 員 A 85 (1) 82 (2) 委 員 B 86 (1) 84 (2) 委 員 C 85 (1) 81 (2) 委 員 D 83 (1) 80 (2) 委 員 E 70 (2) 88 (1) 總 分 序 位 加 總 6 9

42 決標(取最有利標精神) 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自行組成評審小組(人員不拘) 得不製作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第一次公告結果未達三家廠商得經核准改 採限制性招標 第二次公告廠商家數不受 限制 擇符合需要者一家議價(約)或二家以上依 序議價(約)

43 履 約 驗 收 採 購 契 約 以 採 用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範 本 為 原 則 契 約 得 訂 明 因 政 策 變 更, 廠 商 依 契 約 繼 續 履 行 反 而 不 符 公 共 利 益 者, 機 關 得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終 止 或 解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契 約, 並 補 償 廠 商 因 此 所 生 之 損 失 得 標 廠 商 應 自 行 履 行 工 程 勞 務 契 約, 不 得 轉 包 所 稱 轉 包, 指 將 原 契 約 中 應 自 行 履 行 之 全 部 或 其 主 要 部 分, 由 其 他 廠 商 代 為 履 行 得 標 廠 商 違 反 前 條 規 定 轉 包 其 他 廠 商 時, 機 關 得 解 除 契 約 終 止 契 約 或 沒 收 保 證 金,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得 標 廠 商 得 將 採 購 分 包 予 其 他 廠 商 稱 分 包 者, 謂 非 轉 包 而 將 契 約 之 部 分 由 其 他 廠 商 代 為 履 行

44 履 約 驗 收 機 關 辦 理 驗 收 時 應 製 作 紀 錄, 由 參 加 人 員 會 同 簽 認 驗 收 結 果 與 契 約 圖 說 貨 樣 規 定 不 符 者, 應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退 貨 或 換 貨 ( 限 期 改 善 ) 其 驗 收 結 果 不 符 部 分 非 屬 重 要, 而 其 他 部 分 能 先 行 使 用, 並 經 機 關 檢 討 認 為 確 有 先 行 使 用 之 必 要 者, 得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就 其 他 部 分 辦 理 驗 收 並 支 付 部 分 價 金 ( 部 分 驗 收 ) 驗 收 結 果 與 規 定 不 符, 而 不 妨 礙 安 全 及 使 用 需 求, 亦 無 減 少 通 常 效 用 或 契 約 預 定 效 用, 經 機 關 檢 討 不 必 拆 換 或 拆 換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於 必 要 時 減 價 收 受 其 在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應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採 購, 應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 減 價 收 受 ) 驗 收 人 對 工 程 財 物 隱 蔽 部 分, 於 必 要 時 得 拆 驗 或 化 驗

45 履 約 驗 收 得 書 面 驗 收 之 情 形 一 公 用 事 業 依 一 定 費 率 所 供 應 之 財 物 二 即 買 即 用 或 自 供 應 至 使 用 之 期 間 甚 為 短 暫, 現 場 查 驗 有 困 難 者 三 小 額 採 購 四 分 批 或 部 分 驗 收, 其 驗 收 金 額 不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五 經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正 第 三 人 查 驗, 並 有 相 關 品 質 或 數 量 之 證 明 文 書 者 六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勞 務 驗 收, 得 以 書 面 或 召 開 審 查 會 方 式 辦 理 ; 其 書 面 驗 收 文 件 或 審 查 會 紀 錄, 得 視 為 驗 收 紀 錄

46 履 約 驗 收 採 購 之 驗 收, 無 初 驗 程 序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機 關 應 於 接 獲 廠 商 通 知 備 驗 或 可 得 驗 收 之 程 序 完 成 後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並 作 成 驗 收 紀 錄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延 期 者, 應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驗 收 人 對 工 程 或 財 物 隱 蔽 部 分 拆 驗 或 化 驗 者, 其 拆 除 修 復 或 化 驗 費 用 之 負 擔, 依 契 約 規 定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拆 驗 或 化 驗 結 果 與 契 約 規 定 不 符, 該 費 用 由 廠 商 負 擔 ; 與 規 定 相 符 者, 該 費 用 由 機 關 負 擔

47 爭 議 處 理 異 議 : 廠 商 對 於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認 為 違 反 法 令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得 以 書 面 向 機 關 提 出 異 議 (GPL75) 申 訴 : 廠 商 對 於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異 議 處 理 結 果 不 服, 得 向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申 訴 (GPL76) 申 訴 審 議 判 斷 視 同 訴 願 決 定 (GPL82) 申 訴 審 議 判 斷 指 明 原 採 購 行 為 違 反 法 令 者, 機 關 應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置 (GPL85)

48 爭 議 處 理 機 關 與 廠 商 因 履 約 爭 議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者,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GPL85-1) 調 解 :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仲 裁 : 仲 裁 機 構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02)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376 號 14 樓 ( 仁 愛 世 貿 廣 場 ) 臺 灣 營 建 仲 裁 協 會 :(02)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六 段 八 八 號 六 樓 中 華 民 國 勞 資 爭 議 仲 裁 協 會 :(02)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七 號 十 一 樓 之 一 中 華 工 程 仲 裁 協 會 :(02)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二 段 五 十 一 號 三 樓 之 五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202) 工 程 採 購 因 機 關 不 同 意 致 調 解 不 成 立 者, 廠 商 得 提 付 仲 裁, 機 關 不 得 拒 絕 ( 強 制 仲 裁 )

49 罰 則 政 府 採 購 法 (GPL87-92) 圍 標 綁 標 洩 密 妨 礙 採 購 強 制 洩 密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50 附 則 主 管 機 關 上 級 機 關 及 主 計 機 關 得 隨 時 查 核 各 機 關 採 購 進 度 存 貨 或 其 使 用 狀 況, 亦 得 命 其 提 出 報 告 機 關 辦 理 巨 額 採 購, 應 於 使 用 期 間 內, 逐 年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報 使 用 情 形 及 其 效 益 分 析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派 員 查 核 之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文 件, 除 依 會 計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保 存 者 外, 應 另 備 具 一 份, 保 存 於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場 所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令, 指 機 關 辦 公 或 存 放 檔 案 場 所 )

51 不 良 廠 商 發 現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應 將 其 事 實 及 理 由 通 知 廠 商, 並 附 記 如 未 提 出 異 議 者, 將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廠 商 之 履 約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經 機 關 通 知 履 行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者, 適 用 前 項 之 規 定 : 一 容 許 他 人 借 用 本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參 加 投 標 者 二 借 用 或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或 以 偽 造 變 造 之 文 件 參 加 投 標 訂 約 或 履 約 者 三 擅 自 減 省 工 料 情 節 重 大 者 四 偽 造 變 造 投 標 契 約 或 履 約 相 關 文 件 者 五 受 停 業 處 分 期 間 仍 參 加 投 標 者 六 犯 第 八 十 七 條 至 第 九 十 二 條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為 有 罪 判 決 者 七 得 標 後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訂 約 者 八 查 驗 或 驗 收 不 合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九 驗 收 後 不 履 行 保 固 責 任 者 一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致 延 誤 履 約 期 限, 情 節 重 大 者 一 一 違 反 第 六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轉 包 者 一 二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致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者 一 三 破 產 程 序 中 之 廠 商 一 四 歧 視 婦 女 原 住 民 或 弱 勢 團 體 人 士, 情 節 重 大 者 前 揭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告 之 廠 商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或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52 校 內 流 程

53 請 購 10 萬 元 以 下 ( 授 權 各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 得 逕 洽 廠 商 辦 理 ( 乙 式 請 購 單 財 產 物 品 請 購 單 ) 30 萬 元 以 下 ( 授 權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自 行 辦 理 ) 填 寫 乙 式 請 購 單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 規 格 文 件 底 價 單 廠 商 報 價, 如 為 限 制 性 招 標 加 附 限 制 性 招 標 申 請 書 及 其 佐 證 資 料, 如 辦 理 評 選 ( 審 ) 加 附 評 審 ( 選 ) 須 知 ),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主 管 決 行 未 達 200 萬 元 填 寫 甲 式 請 購 單 ( 線 上 產 生 )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 同 上 ), 會 採 購 組 會 計 室, 總 務 長 決 行 200 萬 元 以 上 填 寫 甲 式 請 購 單 ( 線 上 產 生 )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 同 上 ) 會 採 購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決 行

54 採 購 未 達 30 萬 元 者, 採 購 單 位 為 各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 30 萬 元 以 上 者, 採 購 單 位 為 採 購 組 限 制 性 招 標 ( 逕 洽 廠 商 議 價 ) 限 制 性 招 標 (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 公 開 評 選 )) 限 制 性 招 標 ( 公 開 徵 求 ) 公 開 比 議 價 ( 最 低 標 ) 公 開 比 議 價 (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 公 開 招 標 ( 最 低 標 ) 公 開 招 標 ( 最 有 利 標 ) 公 開 招 標 ( 異 質 性 最 低 標 )

55 採 購 ( 自 辦 採 購 流 程 ) 公 開 比 議 價 ( 最 低 標 ) 開 標 前 訂 定 底 價 於 政 府 採 購 網 刊 登 招 標 公 告 ( 含 上 傳 招 標 文 件 ) 開 / 決 標, 填 寫 紀 錄 第 1 次 公 告 未 達 3 家 廠 商 投 標 流 標 經 單 位 主 管 書 面 同 意 第 1 次 開 標 得 不 受 3 家 廠 商 限 制 改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但 須 參 考 投 標 廠 商 報 價 重 訂 底 價 於 政 府 採 購 網 刊 登 決 標 公 告 ( 定 期 彙 送 )

56 採 購 ( 自 辦 採 購 流 程 ) 公 開 比 議 價 (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 於 政 府 採 購 網 刊 登 招 標 公 告 ( 含 上 傳 招 標 文 件 ) 開 標, 填 寫 紀 錄 第 1 次 公 告 未 達 3 家 廠 商 投 標 流 標 經 單 位 主 管 書 面 同 意 第 1 次 開 標 得 不 受 3 家 廠 商 限 制 改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但 須 參 考 投 標 廠 商 報 價 重 訂 底 價 召 開 評 審 會 議 委 員 可 全 數 由 校 內 人 員 擔 任, 惟 學 生 與 臨 時 人 員 不 宜 參 考 序 位 第 1 廠 商 之 標 價 訂 定 底 價 決 標, 填 寫 紀 錄 於 政 府 採 購 網 刊 登 決 標 公 告 ( 定 期 彙 送 )

57 採 購 ( 自 辦 採 購 流 程 ) 限 制 性 招 標 - 逕 洽 廠 商 議 價 排 定 議 價 時 間 開 標 前 訂 定 底 價 開 / 決 標, 填 寫 紀 錄 於 政 府 採 購 網 刊 登 決 標 公 告 ( 定 期 彙 送 )

58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公 示 資 料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表 經 濟 部 核 發 之 公 司 執 照 縣 市 政 府 核 准 之 公 函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已 不 再 作 為 證 明 文 件 營 業 稅 納 稅 證 明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 如 報 表 ) 信 用 證 明 無 退 票 紀 錄 ( 第 一 類 票 據 信 用 查 覆 單 )( 請 注 意 查 詢 日 期 )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 請 注 意 版 本 )

59 驗 收 10 萬 元 以 下 者,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驗 收 欄 位 核 章 未 達 30 萬 元 者, 由 各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主 驗 ;30 萬 元 以 上 者, 由 採 購 組 主 驗 行 政 單 位 逾 10 萬 元 者 由 採 購 組 主 驗 財 物 採 購 須 填 寫 規 格 功 能 檢 測 表 承 辦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為 所 辦 採 購 之 主 驗 人 或 檢 驗 人 (GPL71)

60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請 購 : 填 具 請 購 單 ( 未 達 授 權 自 辦 金 額 為 乙 式, 以 上 為 甲 式 ) 檢 附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請 購 單 ( 議 定 優 惠 條 件 門 檻 以 上 者 請 自 行 洽 2 家 以 上 立 約 商 徵 詢 優 惠 條 件, 須 附 大 量 訂 購 申 請 書 ) 採 購 : 未 達 議 定 優 惠 條 件 門 檻 : 於 政 府 採 購 網 下 訂 達 議 定 優 惠 條 件 門 檻 : 完 成 監 辦 程 序 後, 於 政 府 採 購 網 下 訂 驗 收 程 序 同 前

61 退 還 保 證 金 填 寫 退 還 保 證 金 申 請 書 並 核 章 ; 將 廠 商 繳 納 保 證 金 之 收 據 第 1 聯, 黏 貼 於 本 校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 由 帳 務 系 統 產 生, 費 用 別 : 退 保 證 金 ) 並 核 章 ; 檢 具 驗 收 紀 錄 影 本 等 相 關 文 件 : 退 履 約 保 證 金 : 該 採 購 案 如 有 保 固 保 證 金 之 規 定, 須 附 保 固 保 證 金 繳 款 收 據 影 本 ; 如 該 採 購 案 廠 商 逾 期 履 約 經 計 罰 逾 期 違 約 金, 須 附 逾 期 違 約 金 繳 款 收 據 影 本 ; 退 保 固 保 證 金 : 須 附 決 標 紀 錄 影 本 或 契 約 影 本, 用 以 確 認 保 固 期 限 是 否 屆 滿

62 重 要 主 題

63 租 賃 場 地 依 據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第 4 點, 擇 定 場 地 之 優 先 順 序 :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之 場 地 ( 不 含 委 外 經 營 場 地 ) 所 在 地 或 鄰 近 地 區 之 其 他 機 關 之 場 地 ( 如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委 外 經 營 之 場 地 ( 如 台 大 立 德 ) 其 他 提 供 折 扣 之 大 型 場 地, 應 敘 明 確 實 無 法 覓 得 前 三 款 適 合 之 地 點 或 場 所 之 情 形

6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之 採 購 授 權 各 單 位 自 行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免 填 具 自 行 採 購 申 請 書 ( 校 總 字 第 ) 辦 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大 量 訂 購, 除 擬 訂 購 項 次 僅 有 1 家 廠 商 得 標 外, 應 徵 詢 2 家 以 上 立 約 商 議 定 優 惠 條 件 ( 校 總 字 第 ) 因 辦 理 大 量 訂 購 之 擇 定 廠 商 與 議 定 優 惠 條 件 已 變 更 原 契 約 之 價 格 與 履 約 條 件,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3 條 之 監 辦 規 定 應 於 完 成 簽 核 及 監 辦 程 序 後 再 據 以 下 訂 ( 校 總 字 第 ) 校 總 字 第 號 函

65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碳 粉 匣 墨 水 匣 等 物 品 請 優 先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校 總 字 第 號 函 )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於 採 購 組 網 頁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一 覽 表

66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者, 請 購 時 應 檢 具 由 政 府 採 購 網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所 產 生 之 請 購 單, 或 立 約 商 提 供 之 報 價 單, 完 成 簽 核 ( 監 辦 ) 程 序 後, 再 據 以 下 訂, 勿 逕 以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之 訂 單 作 為 請 購 文 件 下 訂 時 應 注 意 與 請 購 文 件 之 一 致 性 請 購 A 下 訂 B (X)

67 變 更 契 約 展 延 契 約 契 約 履 約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確 非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而 需 展 延 履 約 期 限 者, 廠 商 應 於 事 故 發 生 或 消 失 後, 以 書 面 向 機 關 申 請 展 延 履 約 期 限 機 關 得 審 酌 其 情 形 後, 以 書 面 同 意 延 長 履 約 期 限, 且 不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其 事 由 未 達 半 日 者, 以 半 日 計 ; 逾 半 日 未 達 1 日 者, 以 1 日 計 發 生 契 約 規 定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故 ( 各 種 天 災 人 禍 ) 因 天 候 影 響 無 法 施 工 機 關 要 求 全 部 或 部 分 暫 停 履 約 因 辦 理 契 約 變 更 或 增 加 履 約 標 的 數 量 或 項 目 機 關 應 辦 事 項 未 及 時 辦 妥 由 機 關 自 辦 或 機 關 之 其 他 廠 商 因 承 包 契 約 相 關 履 約 標 的 之 延 誤 而 影 響 契 約 進 度 者 其 他 非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情 形, 經 機 關 認 定 者 事 故 之 發 生, 致 契 約 全 部 或 部 分 必 須 停 止 履 約 時, 廠 商 應 於 停 止 履 約 原 因 消 滅 後 立 即 恢 復 履 約 其 停 止 履 約 及 恢 復 履 約, 廠 商 應 儘 速 向 機 關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68 變 更 契 約 變 更 規 格 因 機 關 之 需 求 :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於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範 圍 內 通 知 廠 商 變 更 契 約 ( 含 新 增 項 目 ), 廠 商 應 向 機 關 提 出 契 約 標 的 價 金 履 約 期 限 付 款 期 程 或 其 他 契 約 內 容 須 變 更 之 相 關 文 件 契 約 價 金 之 變 更, 其 底 價 依 採 購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採 購 契 約 變 更 或 加 減 價 核 准 監 辦 備 查 規 定 一 覽 表 ) 廠 商 於 機 關 接 受 其 所 提 出 須 變 更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不 得 自 行 變 更 契 約 因 廠 商 之 事 由 : 有 下 列 事 由 者, 廠 商 得 敘 明 理 由, 檢 附 規 格 功 能 效 益 及 價 格 比 較 表, 徵 得 機 關 書 面 同 意 後, 以 其 他 規 格 功 能 及 效 益 相 同 或 較 優 者 代 之 但 不 得 據 以 增 加 契 約 價 金 其 因 而 減 省 廠 商 履 約 費 用 者, 應 自 契 約 價 金 中 扣 除 契 約 原 標 示 之 廠 牌 或 型 號 不 再 製 造 或 供 應 契 約 原 標 示 之 分 包 廠 商 不 再 營 業 或 拒 絕 供 應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必 須 更 換 較 契 約 原 標 示 者 更 優 或 對 機 關 更 有 利

69 變 更 契 約 須 考 量 的 原 則 : 是 否 影 響 不 特 定 廠 商 投 標 之 標 價 或 意 願 誠 實 信 用 信 賴 保 護 公 平 對 待 可 歸 責 於 機 關 不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就 變 更 後 之 條 件 是 否 有 須 由 原 得 標 廠 商 繼 續 承 作 的 理 由

70 變 更 契 約 某 勞 務 採 購, 原 契 約 價 金 80 萬 元, 工 作 項 目 及 其 單 價 如 下 : 工 作 A:20 萬 元 ; 工 作 B:20 萬 元 ; 工 作 C:20 萬 元 ; 工 作 D:20 萬 元 後 因 機 關 之 需 求 須 變 更 契 約, 變 更 情 形 如 下 : 刪 除 工 作 A B C -60 萬 元 新 增 工 作 E F G 各 15 萬 元 +45 萬 元 故 變 更 契 約 之 金 額 為 105 萬 元 ( 達 公 告 金 額 ) 是 否 合 理?

71 變 更 契 約 下 列 情 形 是 否 適 合 契 約 變 更?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之 採 購 案, 原 公 告 之 付 款 方 式 為 驗 收 合 格 後 一 次 付 款, 廠 商 要 求 變 更 為 分 期 付 款 採 購 案 件 驗 收 後, 發 現 原 公 開 招 標 之 規 格 文 件 誤 繕, 市 面 上 無 符 合 原 訂 規 格 之 產 品 故 依 廠 商 所 交 成 品 之 規 格 變 更 契 約 機 關 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訂 購 辦 公 設 備 若 干, 其 訂 單 已 為 廠 商 點 收, 數 日 後 洽 訂 廠 商 表 示 因 備 貨 不 及, 要 求 機 關 撤 單 重 下

72 終 止 契 約 & 解 除 契 約 終 止 : 由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以 意 思 表 示 使 契 約 失 其 效 力 解 除 : 係 指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因 行 使 解 除 權 而 使 契 約 自 始 歸 於 消 滅, 以 回 復 契 約 訂 立 前 之 狀 態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致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通 知 廠 商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1 年 內 不 得 作 為 參 加 投 標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73 開 口 契 約 指 一 定 期 間 內, 以 一 定 金 額 或 數 量 為 上 限 之 採 購, 通 常 採 單 價 決 標 依 實 際 施 作 或 供 應 數 量 結 算, 由 機 關 視 實 際 需 要 隨 時 通 知 得 標 廠 商 履 約 之 契 約 機 關 於 招 標 時 預 先 載 明 採 購 項 目 及 履 約 期 間 內 之 預 估 數 量, 由 廠 商 填 列 各 項 目 之 單 價, 以 上 開 預 估 採 購 數 量 與 單 價 之 乘 積 為 標 價 決 標 後, 廠 商 依 機 關 之 通 知 履 約, 以 實 際 施 作 之 數 量 及 單 價 計 算 價 金 可 於 年 度 開 始 時 預 先 以 公 開 方 式, 將 同 類 案 件 與 廠 商 訂 定 開 口 契 約, 以 提 昇 採 購 效 率

74 綠 色 採 購 年 度 綠 色 採 購 執 行 率 :90% 指 定 採 購 項 目 環 保 產 品 採 購 金 額 / 指 定 採 購 項 目 採 購 金 額 指 定 採 購 項 目 包 含 電 腦 影 印 機 冷 氣 冰 箱 等 電 器 ; 圖 書 儀 器 資 料 庫 等 自 始 不 列 入 計 算 各 單 位 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網 路 系 統 下 訂 之 明 細 將 自 動 轉 入 綠 色 採 購 申 報 系 統 ; 以 其 他 方 式 辦 理 者 無 法 自 動 轉 入, 須 由 執 行 單 位 以 人 工 輸 入 如 因 規 格 功 能 需 求 須 採 購 非 環 境 保 護 產 品 者, 得 敘 明 理 由 簽 報 同 意 後 於 綠 色 採 購 申 報 系 統 將 該 筆 資 料 改 為 不 統 計

75 原 住 民 地 區 採 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辦 理 位 於 原 住 民 地 區 未 達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應 由 原 住 民 個 人 機 構 法 人 或 團 體 承 包 但 原 住 民 個 人 機 構 法 人 或 團 體 無 法 承 包 者, 不 在 此 限 (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第 11 條 ) 原 住 民 地 區 : 屏 東 縣 : 三 地 門 鄉 霧 台 鄉 瑪 家 鄉 泰 武 鄉 來 義 鄉 春 日 鄉 獅 子 鄉 牡 丹 鄉 滿 洲 鄉 台 東 縣 : 達 仁 鄉 大 武 鄉 金 峰 鄉 太 麻 里 鄉 卑 南 鄉 台 東 市 蘭 嶼 鄉 延 平 鄉 鹿 野 鄉 關 山 鎮 東 河 鄉 池 上 鄉 成 功 鎮 海 端 鄉 長 濱 鄉 ( 未 包 括 綠 島 鄉 ) 花 蓮 縣 : 富 里 鄉 卓 溪 鄉 玉 里 鎮 瑞 穗 鄉 豐 濱 鄉 光 復 鄉 鳳 林 鎮 萬 榮 鄉 壽 豐 鄉 吉 安 鄉 花 蓮 市 新 城 鄉 秀 林 鄉 ( 全 部 鄉 鎮 ) 宜 蘭 縣 : 南 澳 鄉 大 同 鄉 新 北 市 : 烏 來 區 桃 園 縣 : 復 興 鄉 新 竹 縣 : 關 西 鎮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苗 栗 縣 : 南 庄 鄉 獅 潭 鄉 泰 安 鄉 台 中 縣 : 和 平 鄉 南 投 縣 : 仁 愛 鄉 魚 池 鄉 信 義 鄉 嘉 義 縣 : 阿 里 山 鄉 高 雄 縣 : 那 瑪 夏 鄉 桃 源 鄉 茂 林 鄉 參 : 工 程 會 淺 談 原 住 民 地 區 採 購

76 身 心 障 礙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庇 護 工 場, 所 生 產 之 物 品 及 其 提 供 之 服 務, 於 合 理 價 格 及 一 定 金 額 (100 萬 元 ) 以 下 者,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及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之 機 構 團 體 私 立 學 校 應 優 先 採 購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69 條 ) 範 圍 : 食 品 手 工 藝 品 清 潔 用 品 園 藝 產 品 輔 助 器 具 家 庭 用 品 印 刷 品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項 目

77 身 心 障 礙 優 先 採 購 作 法 : 採 購 金 額 未 達 100 萬 元 : 優 先 決 標 予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 廠 商 A 標 價 25 萬 ; 廠 商 B 標 價 22 萬 ; 廠 商 C 標 價 28 萬 其 中 廠 商 C 為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洽 C 減 價 至 22 萬 後 決 標 予 廠 商 C, 如 廠 商 C 表 示 不 減 價, 則 決 標 予 廠 商 B 採 購 金 額 100 萬 元 以 上 :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得 標 廠 商 須 分 包 5%( 含 ) 以 上 予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78 保密事項 公告前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保密 但公開說明 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開標前 領標 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 其他足以 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資料應予保密 決標前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與保密 但機關得視 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審標程序 協商 廠商投標文件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 外 應保守秘密

79 保密事項 評選委員名單於簽報核定時 簽辦公文 應註明為密件 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 必要時 由承辦人親持密件處理 開會通知應註明為密件 對各委員分繕 發文 並載明下列事項 評選委員對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 悉之招標資訊應與保密 且不得與廠 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評選委員對受評廠商知投標文件內容 及資料應保守秘密 不得挪作他用 如將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 閱 該函應註明為密件並分繕發文 評選後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回收保存或銷 毀

80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GPA)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 由 WTO 會 員 國 依 意 願 選 擇 加 入, 互 相 開 放 會 員 國 之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開 放 範 圍 為 中 央 機 關 中 央 以 下 次 一 級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與 事 業 單 位 本 校 屬 GPA 附 錄 1 附 件 3 其 他 機 關 100 年 度 適 用 GPA 之 門 檻 金 額 為 : 財 物 / 勞 務 :1992 萬 元 工 程 :4 億 9816 萬 元,101 年 度 為 2 億 4908 萬 元 本 校 校 總 字 第 號 函 適 用 GPA 案 件 等 標 期 為 40 日, 緊 急 採 購 為 10 日

81 常 見 缺 失

82 稽 核 常 見 缺 失 採 購 標 的 之 分 類 屬 性 多 屬 勞 務, 但 個 別 採 購 案 之 名 稱 多 含 有 工 程 字 樣, 易 引 人 誤 解 該 採 購 案 係 為 工 程 採 購, 應 予 改 進 投 標 須 知 並 於 末 尾 加 整 或 正 字 否 則 所 投 之 標 單 無 效, 核 屬 工 程 會 函 頒 政 府 採 購 錯 誤 行 為 態 樣 第 1 點 之 16 製 造 不 必 要 之 陷 阱 之 情 形 契 約 規 定 廠 商 對 於 機 關 提 出 之 工 作 要 求 不 得 異 議 核 屬 錯 誤 行 為 態 樣 第 1 點 之 4: 違 反 法 規 規 定 (GPL74 75)

83 稽 核 常 見 缺 失 單 價 決 標 案 件 未 確 實 統 計 估 列 採 購 數 量 及 預 算 金 額, 致 與 實 際 採 購 數 量 差 距 過 大, 可 能 造 成 對 機 關 或 廠 商 之 不 公 平 為 取 得 廠 商 之 報 價, 於 公 告 前 訪 價 階 段, 將 招 標 文 件 提 供 予 廠 商, 有 洩 密 之 虞 採 購 標 的 規 格 過 於 簡 略, 無 法 確 保 送 貨 品 質, 並 可 能 造 成 驗 收 爭 議 利 用 原 採 購 案 之 標 餘 款 辦 理 增 購, 未 依 契 約 變 更 方 式 辦 理, 而 誤 以 後 續 擴 充 程 序 辦 理

84 稽 核 常 見 缺 失 品 項 清 單 所 有 項 目 均 登 載 為 1 式 1 批, 與 實 況 不 符 契 約 大 部 分 標 的 數 量 及 價 格 均 未 確 定, 契 約 價 金 結 算 採 總 包 價 法, 極 可 能 造 成 給 付 不 對 等 之 情 形 契 約 無 履 約 期 限 之 規 定, 致 逾 期 違 約 金 形 同 虛 設 後 續 擴 充 之 總 價 應 注 意 不 逾 原 載 明 後 續 擴 充 期 間 金 額 或 數 量 之 上 限, 且 不 得 逾 原 採 購 時 依 細 則 第 6 條 於 招 標 前 所 計 算 之 採 購 金 額

85 教 育 部 96 年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應 加 強 宣 導 事 項 辦 理 採 購 驗 收, 如 拖 延 驗 收 程 序, 未 依 期 限 完 成 廠 商 領 款, 應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疏 失 責 任 如 遇 決 標 後 需 保 留 增 購 空 間,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於 原 招 標 公 告 及 招 標 文 件 敘 明 擴 充 之 期 限 金 額 與 數 量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應 審 慎 採 用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經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授 權 規 定, 避 免 浮 濫 底 價 之 訂 定 應 確 實 依 據 廠 商 報 價 及 成 本 分 析, 經 詢 價 訪 價, 參 照 市 場 行 情 及 政 府 機 關 決 標 資 料, 不 宜 逕 以 預 算 金 額 作 為 建 議 底 價

86 釐 清 圖 利 與 便 民 裁 量 權 之 行 使, 仍 應 受 適 法 性 必 需 性 與 比 例 性 之 限 制, 非 得 由 公 務 員 主 觀 意 思 恣 意 為 之 倘 違 反 上 開 原 則, 故 意 失 出 或 失 入 濫 用 裁 量 權 而 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時, 仍 無 能 免 於 圖 利 罪 責 ( 最 高 法 院 89 台 上 字 第 1261 號 判 決 ) 是 否 為 圖 利 行 為, 應 視 其 行 為 時, 在 客 觀 上 有 無 違 法 職 務 上 應 遵 守 之 法 令, 或 有 無 濫 用 其 裁 量 權 致 影 響 其 裁 量 之 公 正 性 而 斷 ( 最 高 法 院 96 台 上 字 第 3433 號 判 決 )

87 釐 清 圖 利 與 便 民 圖 利 在 主 觀 上 須 有 為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獲 取 不 法 利 益 的 意 圖, 客 觀 上 有 違 背 法 令, 圖 取 不 法 利 益 的 積 極 行 為, 始 可 構 成 圖 利 罪 便 民 則 在 主 觀 上 無 獲 取 不 法 利 益 的 意 思, 其 取 得 的 為 合 法 利 益 EX. 便 民 廠 商 符 合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退 還 條 件 時, 儘 速 協 助 其 退 還 圖 利 符 合 應 沒 收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時, 卻 基 於 廠 商 利 益 或 請 求 而 發 還 案 例 消 防 器 材 案

88 招 標 條 件 欠 缺 必 要 性 應 避 免 之 情 形 如 市 面 上 磁 磚 常 規 為 30 * 30, 卻 規 定 30.5 * 30.5 某 公 立 醫 院 採 購 診 療 椅 規 定 真 皮 皮 套 + 按 摩 功 能, 廠 商 異 議 符 合 此 種 規 格 者 僅 1 家, 卻 對 該 異 議 置 之 不 理 採 購 設 備 卻 閒 置 不 用 對 不 同 廠 商 採 取 不 同 之 審 查 標 準 ( 濫 用 裁 量 ) 不 合 理 的 分 批 辦 理 標 案 集 中 少 數 特 定 廠 商 資 料 來 源 :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楊 忠 城 圖 利 與 便 民 之 迷 思 與 辨 正

89 應 避 免 之 情 形 依 目 前 實 務 處 理 之 案 件 以 及 社 會 一 般 人 士 之 認 知, 營 繕 工 程 與 採 購 存 有 弊 端 似 層 出 不 窮, 其 間 有 因 事 證 明 確 而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定 讞, 有 因 罪 證 不 足 而 經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或 判 決 無 罪, 經 觀 察 其 中 出 現 之 弊 端, 往 往 以 有 無 下 列 情 形 作 為 判 斷 是 否 涉 有 圖 利 罪 則 之 依 據 : 辦 理 營 繕 工 程 及 購 買 各 類 財 物 時, 是 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招 標 比 價 或 議 價 程 序 化 整 為 零, 逃 避 稽 核 者 虛 偽 比 價 或 浮 報 單 價 者 未 確 實 審 核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條 件 標 單 者 辦 理 時, 有 無 形 式 合 法, 實 質 違 法 之 情 形 設 計 規 劃 時, 有 無 不 合 理 之 投 標 資 格 之 限 制 採 購 招 標 時, 是 否 對 標 的 物 作 不 合 理 限 制

90 應 避 免 之 情 形 對 工 程 所 使 用 之 原 物 料 材 質 品 牌 規 格 尺 寸, 產 地 等 作 不 合 理 之 限 制, 是 否 曾 確 實 訪 價 審 價 及 核 定 底 價 訂 定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條 件, 有 被 少 數 壟 斷 或 圖 利 特 定 廠 商 者 變 更 設 計 追 加 減 項 目 之 單 價, 未 依 原 合 約 相 同 項 目 單 價 計 算 或 未 經 報 准 先 行 辦 理 者 是 否 假 藉 理 由 改 變 作 業 方 式 串 通 洩 漏 底 價 者 非 因 重 大 事 故 變 更 設 計 追 加 預 算 者 估 價 不 實 或 任 由 一 家 廠 商 包 辦 估 價 者 發 現 偷 工 減 料 或 所 購 物 品 質 數 量 不 符 者 驗 收 未 實 地 測 試 檢 驗 並 記 錄 其 規 範 是 否 達 合 約 規 定 者 未 依 合 約 規 定 計 罰 違 約 金 者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政 風 室 網 頁

91 常 用 連 結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do?site=002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解 釋 函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查 詢 : o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 營 業 登 記 資 料 公 示 查 詢 : ery/query01.jsp&ctnode=10818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綠 色 採 購 申 報 網 : oginbyid.aspx 臺 灣 銀 行 牌 告 匯 率 : TW.htm

92 建 立 自 己 的 採 購 資 料 夾 做 好 文 件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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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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