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孫玉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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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七 十 七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地 下 3 號 會 議 室 出 席 人 士 : 主 席 陳 章 明 教 授, BBS, JP 副 主 席 林 正 財 醫 生, BBS, JP 委 員 陳 漢 威 醫 生, JP 陳 曼 琪 女 士, MH 陳 呂 令 意 女 士 鄭 錦 鐘 博 士, JP, MH 張 滿 華 博 士 莊 明 蓮 博 士, MH 馮 玉 娟 教 授, BBS 馬 清 鏗 先 生, BBS, JP 馬 錦 華 先 生, JP 謝 偉 鴻 先 生 董 秀 英 醫 生 黃 㠶 風 先 生,MH 黃 黃 瑜 心 女 士 譚 贛 蘭 女 士, JP 鍾 沛 康 先 生 葉 文 娟 女 士, JP 李 國 榮 先 生, JP 梁 士 莉 醫 生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秘 書 長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衞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2 第 2 頁 列 席 人 士 : 陳 羿 先 生 陳 吳 婷 婷 女 士 李 婉 華 女 士 張 織 雯 女 士 黃 毓 棠 先 生 葉 巧 瑜 女 士 陳 正 年 醫 生 列 浩 然 先 生 曾 菂 怡 女 士 黃 君 儀 女 士 莫 廸 珊 女 士 何 詠 華 女 士 議 程 第 3 項 彭 炳 鴻 先 生 鄭 綺 華 博 士 王 樂 衡 先 生 議 程 第 4 項 伍 澤 文 博 士 張 詩 琪 博 士 高 袁 詠 文 女 士 黃 群 璋 女 士 林 之 彪 先 生 議 程 第 5 項 蕭 穎 女 士 陳 健 廉 女 士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副 秘 書 長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社 會 福 利 署 總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社 會 福 利 署 總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社 會 福 利 署 總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衞 生 署 高 級 醫 生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候 任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總 行 政 主 任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行 政 主 任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總 經 理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高 級 經 理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助 理 經 理 職 業 訓 練 局 署 理 高 級 助 理 執 行 幹 事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級 講 師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級 項 目 經 理 職 業 訓 練 局 項 目 經 理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級 項 目 主 任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長 者 服 務 協 調 主 任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護 理 經 理 因 事 缺 席 人 士 : 陳 文 宜 女 士 戴 兆 群 醫 生 邱 浩 波 先 生, SBS, BBS, JP, MH 秘 書 周 永 恒 先 生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3 第 3 頁 * * * * * * * 主 席 陳 章 明 教 授 歡 迎 各 委 員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2. 主 席 提 醒 委 員 當 與 討 論 事 項 有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時, 應 申 報 有 關 利 益 議 程 第 1 項 : 通 過 第 七 十 六 次 會 議 記 錄 3. 由 於 各 委 員 對 秘 書 處 於 本 年 12 月 9 日 發 出 的 會 議 記 錄 中 英 文 版 初 稿 ( 修 訂 版 ) 並 無 任 何 修 訂 建 議, 該 份 會 議 記 錄 獲 通 過 議 程 第 2 項 : 續 議 事 項 第 76 次 會 議 記 錄 第 4 段 紐 約 考 察 團 4. 本 委 員 會 秘 書 周 永 恒 先 生 表 示, 秘 書 處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9 日 將 紐 約 考 察 團 報 告 發 送 給 各 委 員 參 閱 另 外, 參 考 委 員 會 在 紐 約 考 察 時 的 見 聞, 特 別 是 紐 約 現 代 藝 術 博 物 館 的 經 驗, 主 席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 下 稱 勞 福 局 ) 在 本 年 10 月 初 與 康 樂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康 文 署 ) 和 香 港 賽 馬 會 的 代 表 會 面, 討 論 在 香 港 舉 辦 專 為 長 者 而 設 的 博 物 館 導 賞 團 的 可 行 性 其 後, 康 文 署 建 議 一 個 為 期 18 個 月 的 先 導 計 劃 該 計 劃 建 議 在 每 星 期 香 港 歷 史 博 物 館 的 休 館 日, 舉 辦 專 為 長 者 ( 包 括 患 有 腦 退 化 症 的 長 者 ) 及 其 護 老 者 而 設 的 博 物 館 導 賞 團, 讓 長 者 透 過 觀 賞 有 關 香 港 歷 史 的 展 覽, 刺 激 思 維 和 促 進 長 者 和 護 老 者 之 間 的 溝 通 計 劃 亦 建 議 在 長 者 中 心 舉 行 模 型 工 作 坊, 讓 長 者 製 作 與 香 港 歷 史 有 關 的 模 型 香 港 賽 馬 會 初 步 同 意 計 劃 的 方 向 和 向 計 劃 提 供 資 助 5. 主 席 表 示 荃 灣 區 及 西 貢 區 已 著 手 在 其 地 區 推 展 長 者 友 善 社 區 計 劃, 而 屯 門 區 亦 有 意 開 展 有 關 計 劃 這 地 區 為 本 的 做 法, 與 長 者 友 善 社 區 的 意 念 非 常 一 致 議 程 第 3 項 : 安 老 服 務 業 資 歷 架 構 簡 介

4 第 4 頁 6.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總 經 理 彭 炳 鴻 先 生 ( 代 表 教 育 局 ) 首 先 向 委 員 簡 介 推 行 安 老 服 務 業 資 歷 架 構 的 背 景 該 秘 書 處 高 級 經 理 鄭 綺 華 博 士 繼 而 以 投 影 片 簡 介 推 行 安 老 服 務 業 資 歷 架 構 的 重 要 里 程 及 未 來 計 劃 7. 鄭 博 士 表 示, 安 老 服 務 業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 下 稱 諮 詢 委 員 會 ) 於 2012 年 2 月 成 立, 其 轄 下 設 有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編 撰 專 責 小 組 教 育 及 培 訓 專 責 小 組 推 廣 及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諮 詢 委 員 會 於 2012 年 7 月 起 展 開 撰 寫 適 用 於 安 老 服 務 業 界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作 為 職 業 培 訓 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參 考, 預 計 將 於 2014 年 2 月 完 成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主 要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 下 稱 職 訓 局 ) 負 責 撰 寫, 以 長 期 護 理 安 老 服 務 的 能 力 標 準 為 重 點, 涵 蓋 臨 床 護 理 心 理 社 交 及 心 靈 關 顧 管 理 及 共 通 能 力 四 個 主 要 職 能 範 疇 在 撰 寫 初 稿 的 過 程 中, 委 員 會 亦 有 諮 詢 各 持 分 者, 包 括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社 署 ) 工 會 及 各 應 用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先 導 計 劃 參 加 者 ( 包 括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的 健 康 學 文 憑 ( 社 區 健 康 護 理 ) 課 程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見 習 員 訓 練 計 劃 靈 實 專 業 進 修 學 校 的 護 理 見 習 員 計 劃 及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計 劃 ) 的 意 見, 並 將 於 明 年 3 月 至 6 月 就 初 稿 正 式 展 開 諮 詢 期, 收 集 各 方 的 意 見 委 員 會 未 來 的 工 作 重 點 包 括 宣 傳 推 廣, 讓 安 老 服 務 從 業 員 及 大 眾 認 識 資 歷 架 構, 以 及 應 用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等 ; 推 行 培 訓 及 教 育 工 作, 例 如 編 撰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及 教 材 套 推 行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等 ; 籌 備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的 機 制, 發 展 行 業 進 階 路 徑, 以 及 推 行 其 他 先 導 計 劃 等 8. 主 席 及 委 員 在 聽 取 簡 介 後, 提 出 了 下 列 問 題 和 意 見 :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a) (b) 認 為 社 會 大 眾 可 能 對 資 歷 架 構 名 稱 較 難 理 解, 建 議 使 用 一 個 令 人 易 於 明 白 的 名 稱 相 對 於 其 他 行 業 而 言, 安 老 服 務 業 現 在 才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似 乎 稍 遲 安 老 服 務 業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c) 目 前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主 要 以 院 舍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能 力 標

5 第 5 頁 準 作 為 重 點, 未 來 會 否 進 一 步 將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擴 展 至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的 服 務 內 容? (d) (e) 根 據 初 擬 的 能 力 單 元 分 佈 表, 安 老 服 務 業 界 的 能 力 分 佈 主 要 集 中 在 第 三 至 第 五 級, 這 是 否 代 表 安 老 業 從 業 員 一 般 需 具 備 較 高 的 能 力 水 平? 相 比 其 他 行 業 的 情 況 如 何? 會 否 根 據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中 不 同 的 能 力 水 平 制 定 相 應 的 工 資 架 構 指 引? 培 訓 (f) 除 了 安 老 服 務 業 界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能 外, 認 為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亦 應 包 括 安 老 服 務 從 業 員 語 文 水 平 ( 包 括 中 英 文 ) 的 要 求, 以 應 付 較 複 雜 的 工 作 需 要 (g) 建 議 為 修 讀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課 程 的 人 士 提 供 培 訓 津 貼, 以 吸 引 更 多 人 士 考 取 有 關 資 歷, 從 事 安 老 服 務 工 作 晉 升 階 梯 (h) (i) 認 為 長 遠 而 言 應 增 設 高 級 個 人 照 顧 工 作 員 的 職 級, 提 升 安 老 業 的 晉 升 機 會, 以 吸 引 及 挽 留 人 才 認 為 如 配 合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制 度, 應 為 經 驗 豐 富 的 護 理 員 提 供 晉 升 機 會, 例 如 晉 升 他 們 為 高 級 個 人 照 顧 工 作 員 或 保 健 員 9. 彭 先 生 的 回 應 如 下 :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a) (b) 資 歷 架 構 是 國 際 普 遍 使 用 的 名 稱, 未 必 適 宜 更 改 但 架 構 下 的 其 他 名 稱 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等 應 否 更 改 為 更 容 易 令 人 理 解 的 名 稱, 教 育 局 及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持 開 放 態 度, 歡 迎 任 何 人 士 就 此 提 供 意 見 目 前 全 港 有 19 個 行 業 已 參 與 制 訂 資 歷 架 構, 安 老 服 務 業 雖 是

6 第 6 頁 第 18 個 參 與 的 行 業, 但 無 論 在 擬 定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的 速 度 和 數 量, 均 位 居 該 19 個 行 業 之 前 列 該 19 個 行 業 已 佔 全 港 總 勞 動 人 口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六, 但 仍 有 擴 大 的 空 間, 期 望 將 會 有 更 多 其 他 行 業 陸 續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安 老 服 務 業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c) (d) (e) (f) 現 時 為 安 老 服 務 業 界 擬 訂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先 以 院 舍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為 重 點, 如 諮 詢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需 要 將 之 擴 展 至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或 其 他 服 務 範 疇, 可 以 考 慮 開 展 第 二 期 工 作, 又 或 在 日 後 更 新 / 修 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時 開 展 有 關 工 作 根 據 在 各 行 業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的 經 驗, 大 部 份 行 業 的 能 力 單 元 均 主 要 集 中 於 第 三 至 第 五 級, 與 安 老 服 務 業 的 情 況 相 似 事 實 上, 大 部 份 行 業 僱 員 均 擁 有 能 力 單 元 中 第 一 及 第 二 級 的 能 力, 資 歷 架 構 的 設 立 主 要 是 協 助 業 內 的 中 低 層 僱 員 透 過 持 續 進 修 獲 取 更 高 級 的 能 力, 從 而 獲 得 晉 升 機 會 各 行 各 業 的 僱 員 薪 酬 應 按 照 巿 場 的 人 力 供 求 而 定 資 歷 架 構 的 建 立 主 要 從 培 訓 角 度 出 發, 為 僱 員 提 供 以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為 基 礎 的 晉 升 途 徑, 供 參 與 的 行 業 作 培 訓 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參 考 因 此, 資 歷 架 構 不 會 硬 性 與 工 資 掛 鈎 教 育 局 已 根 據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準 則, 制 定 四 套 通 用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 即 資 訊 科 技 中 文 英 文 及 運 算 ), 以 切 合 業 界 的 需 要 此 外, 職 訓 局 亦 因 應 部 份 行 業 的 需 要 而 為 它 們 設 計 專 用 的 語 言 課 程 ( 以 英 文 為 主 ), 如 安 老 業 服 務 界 亦 有 專 業 英 語 能 力 的 需 求, 局 方 可 與 職 訓 局 聯 繫, 商 討 設 計 及 制 定 有 關 課 程 培 訓 (g)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所 設 計 的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均 列 入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認 可 課 程 換 言 之, 修 讀 這 些 課 程 的 學 員, 均 可 申 請 該 基 金 的 資 助 晉 升 階 梯 (h) 長 遠 而 言, 局 方 希 望 可 在 建 構 晉 升 階 梯 方 面 多 做 功 夫, 以 助

7 第 7 頁 業 界 發 展 然 而, 業 界 是 否 因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而 需 開 設 一 些 新 工 種 或 新 職 位, 則 需 由 業 界 自 行 釐 定 10. 社 署 署 長 葉 文 娟 女 士 補 充 表 示, 現 時 由 奬 券 基 金 資 助 並 由 圓 玄 學 院 社 會 服 務 部 推 行 的 青 年 安 老 服 務 啟 航 計 劃, 是 為 推 動 青 年 人 投 入 長 期 護 理 市 場 而 設 如 將 來 業 界 提 出 就 鼓 勵 青 年 人 從 事 安 老 服 務 行 業 或 提 升 從 事 安 老 服 務 行 業 人 員 的 資 歷 專 業 能 力 等 有 關 的 計 劃, 奬 券 基 金 委 員 會 亦 會 樂 意 積 極 考 慮 資 助 11. 主 席 總 結 表 示, 感 謝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及 安 老 服 務 業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在 安 老 服 務 業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及 貢 獻, 並 期 待 他 們 稍 後 開 展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方 面 的 資 歷 認 可 工 作 議 程 第 4 項 :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安 老 服 務 業 見 習 員 訓 練 計 劃 簡 介 12. 職 訓 局 署 理 高 級 助 理 執 行 幹 事 伍 澤 文 博 士 以 投 影 片 簡 介 安 老 服 務 業 見 習 員 訓 練 計 劃 ( 下 稱 見 習 員 計 劃 ) 伍 博 士 指 出, 為 配 合 安 老 服 務 業 持 續 發 展 的 人 力 需 求, 職 訓 局 將 於 明 年 推 出 見 習 員 計 劃, 為 有 意 投 身 安 老 服 務 業 界 的 人 士 提 供 有 系 統 的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分 兩 個 培 訓 階 段, 每 個 培 訓 階 段 的 課 程 為 期 三 個 月 至 半 年 第 一 階 段 培 訓 於 明 年 第 二 季 推 行, 為 具 備 小 六 學 歷 程 度 的 人 士 提 供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護 理 員 證 書 課 程, 及 具 備 中 三 學 歷 程 度 的 人 士 提 供 為 期 四 個 月 的 綜 合 護 理 員 證 書 課 程, 共 120 個 名 額 ; 第 二 階 段 培 訓 擬 於 明 年 第 三 季 推 行, 為 具 備 中 五 學 歷 程 度 的 人 士 提 供 為 期 六 個 月 的 保 健 員 證 書 課 程, 共 30 個 名 額 在 培 訓 期 內, 見 習 員 每 星 期 須 於 已 獲 計 劃 認 可 的 安 老 院 舍 進 行 全 職 工 作 及 學 習 四 天, 以 及 修 讀 安 老 服 務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兩 天 計 劃 設 有 培 訓 日 誌 記 錄 見 習 員 實 務 訓 練 進 度, 而 職 訓 局 會 對 見 習 員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如 定 期 跟 進 他 們 的 在 職 培 訓 進 度, 以 及 與 僱 主 導 師 及 見 習 員 保 持 緊 密 聯 系, 為 他 們 排 難 解 紛 見 習 員 計 劃 與 資 歷 架 構 掛 鈎, 完 成 護 理 員 證 書 的 見 習 員 可 獲 認 可 達 至 資 歷 架 構 第 二 級, 而 完 成 綜 合 護 理 員 證 書 或 保 健 員 證 書 的 見 習 員, 則 可 獲 認 可 達 至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13. 伍 博 士 表 示 上 述 計 劃 由 勞 福 局 撥 款 資 助, 但 見 習 員 的 僱 主 亦 需 繳 付 學 費 第 一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培 訓 課 程 的 收 費 分 別 約 為 元 及 元

8 第 8 頁 14. 主 席 及 委 員 提 出 下 列 的 問 題 及 意 見 : 課 程 設 計 及 推 行 (a) (b) 見 習 員 計 劃 下 的 培 訓 課 程 所 達 至 的 級 別 是 否 等 同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能 力 級 別? 完 成 綜 合 護 理 員 證 書 及 保 健 員 證 書 的 見 習 員, 均 獲 認 可 達 到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水 平, 是 否 表 示 兩 個 課 程 的 資 歷 等 同? (c) 參 與 見 習 員 計 劃 的 僱 主 ( 即 安 老 院 舍 ), 須 符 合 甚 麼 條 件? (d) 欣 賞 計 劃 鼓 勵 安 老 服 務 業 的 在 職 人 員 持 續 進 修 然 而, 安 老 服 務 業 正 面 對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況, 計 劃 有 否 定 立 策 略 或 機 制, 使 僱 主 在 容 許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接 受 培 訓 時, 獲 得 替 補 人 員 分 擔 有 關 工 作? 津 貼 (e) 計 劃 會 否 為 見 習 員 提 供 入 職 津 貼? (f) 計 劃 會 否 向 參 與 計 劃 的 僱 主 提 供 任 何 津 貼, 以 資 助 僱 主 容 許 僱 員 在 職 進 修, 以 及 安 排 人 手 作 指 導 員? 進 修 階 梯 (g) (h) 安 老 服 務 業 的 資 歷 架 構 共 有 六 個 能 力 級 別, 但 見 習 員 計 劃 的 學 員 完 成 保 健 員 證 書 資 格 後, 只 達 至 第 三 級 能 力 水 平 學 員 可 否 繼 續 透 過 進 修, 獲 取 更 高 的 能 力 水 平, 從 而 可 晉 升 至 更 高 級 的 職 位? 根 據 見 習 員 計 劃 的 流 程 圖, 在 綜 合 護 理 員 證 書 課 程 與 保 健 員 證 書 課 程 之 間 設 有 一 項 為 期 九 個 月 的 語 文 及 電 腦 訓 練 課 程 作 銜 接, 但 見 習 員 完 成 綜 合 護 理 員 證 書 後, 是 否 可 以 選 擇 不 修 讀 有 關 銜 接 課 程, 仍 可 進 階 至 保 健 員 證 書 課 程? 能 力 評 估

9 第 9 頁 (i) 計 劃 有 否 為 僱 主 向 見 習 員 提 供 的 在 職 實 務 培 訓 定 立 標 準, 以 致 他 們 能 獲 得 一 致 的 能 力 水 平 此 外, 計 劃 有 沒 有 其 他 機 制 評 估 見 習 員 的 在 職 培 訓 進 度 及 成 效? 其 他 (j) 認 為 資 歷 架 構 為 安 老 服 務 業 提 供 了 一 套 以 專 業 能 力 為 基 礎 的 培 訓 準 則, 有 別 於 社 會 慣 常 用 的 學 歷 要 求 ( 如 完 成 小 六 或 中 三 程 度 等 ) 準 則 希 望 隨 著 資 歷 架 構 漸 趨 成 熟, 安 老 服 務 業 僱 主 會 逐 步 適 應 以 能 力 程 度 作 為 聘 用 及 培 訓 人 手 的 準 則 15. 伍 博 士 職 訓 局 高 級 講 師 張 詩 琪 博 士 及 高 級 項 目 經 理 高 袁 詠 文 女 士 分 別 回 應 如 下 : 課 程 設 計 及 推 行 (a) (b) (c) (d) 見 習 員 計 劃 下 的 培 訓 課 程 皆 參 考 資 歷 架 構 所 定 立 的 能 力 級 別 而 制 定 的, 因 此 該 等 課 程 所 達 至 的 能 力 級 別, 等 同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能 力 級 別 完 成 保 健 員 證 書 及 綜 合 護 理 員 證 書 的 見 習 員, 雖 同 樣 獲 得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的 認 可 水 平, 但 兩 者 接 受 的 專 業 能 力 培 訓 範 疇 並 不 相 同 前 者 主 要 接 受 健 康 護 理 的 培 訓, 後 者 則 除 了 獲 健 康 護 理 方 面 的 培 訓 外, 亦 會 接 受 社 交 領 導 小 組 活 動 及 初 階 行 政 工 作 方 面 的 培 訓 參 與 計 劃 的 安 老 院 舍 必 須 具 備 認 可 的 指 導 員, 為 見 習 員 提 供 在 職 實 務 訓 練, 並 須 為 見 習 員 填 寫 培 訓 日 誌, 記 錄 他 們 的 實 務 訓 練 進 度 計 劃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安 老 服 務 行 業 培 訓 人 才, 目 前 尚 未 設 有 替 補 人 員 的 安 排 津 貼 (e) 計 劃 不 會 為 見 習 員 提 供 入 職 津 貼, 但 見 習 員 若 能 符 合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或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的 申 請 資 格, 可 透 過 上 述 計 劃 獲 得 就 業 津 貼

10 第 10 頁 (f) 計 劃 目 的 在 於 提 升 安 老 服 務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讓 員 工 對 安 老 服 務 業 有 更 大 投 入 感 及 歸 屬 感, 協 助 業 界 培 訓 及 挽 留 人 才 計 劃 暫 時 並 無 為 參 與 計 劃 的 安 老 院 舍 提 供 津 貼 進 修 階 梯 (g) (h) 計 劃 目 標 是 讓 見 習 員 進 修 至 保 健 員 證 書 即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的 資 格 如 未 來 業 界 會 增 設 多 元 技 能 護 理 員 職 位, 職 訓 局 將 會 配 合 發 展 一 個 更 高 水 平 的 課 程 實 際 上, 完 成 保 健 員 證 書 的 學 員 如 符 合 職 訓 局 的 入 學 要 求, 可 報 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的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以 獲 取 第 四 級 能 力 資 格 為 吸 引 更 多 人 士 加 入 及 留 守 安 老 服 務 業, 計 劃 特 增 設 銜 接 課 程, 讓 只 有 小 六 至 中 四 程 度 的 見 習 員, 在 獲 取 綜 合 護 理 員 證 書 後, 仍 可 接 受 他 們 所 缺 乏 的 技 能 ( 即 語 文 及 電 腦 ) 方 面 的 能 力 培 訓, 若 銜 接 課 程 得 到 社 署 審 核 符 合 入 讀 保 健 員 證 書 課 程 要 求, 在 修 讀 及 獲 取 相 關 保 健 員 的 資 格 後, 可 獲 得 晉 升 機 會 能 力 評 估 (i) 職 訓 局 會 為 參 與 計 劃 的 僱 主 舉 辦 培 訓 簡 介 會, 講 解 培 訓 需 注 意 的 事 項 及 填 寫 培 訓 日 誌 的 準 則 等 職 訓 局 的 訓 練 員 事 務 主 任 亦 會 定 期 到 訪 參 與 計 劃 的 安 老 院 舍, 與 見 習 員 及 指 導 員 保 持 聯 系, 定 期 跟 進 見 習 員 的 在 職 培 訓 進 度 課 程 完 結 後, 職 訓 局 亦 會 為 見 習 員 進 行 專 業 能 力 測 試, 以 檢 視 見 習 員 能 否 達 至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中 所 定 立 的 能 力 程 度 其 他 (j) 職 訓 局 正 參 考 海 外 經 驗 發 展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希 望 透 過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及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為 各 行 業 僱 員 的 專 業 經 驗 及 能 力 給 予 認 可 16. 社 署 助 理 署 長 李 婉 華 女 士 表 示, 由 於 護 士 課 程 目 前 仍 以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學 歷 程 度 作 為 入 學 準 則, 職 訓 局 必 須 向 參 與 計 劃 的 學 員 說 明, 他 們 透 過 完 成 計 劃 所 獲 取 的 專 業 資 歷, 並 不 保 證 他 們 可 以 銜 接 登 記 護 士 課 程

11 第 11 頁 17. 主 席 總 結 時 表 示, 感 謝 職 訓 局 推 行 見 習 員 計 劃, 嘗 試 為 安 老 服 務 業 界 建 立 一 條 新 的 進 修 階 梯, 要 落 實 建 議 的 進 修 路 徑, 有 待 資 歷 架 構 發 展 成 熟 他 期 望 公 眾 可 盡 早 了 解 資 歷 架 構, 以 至 更 多 人 願 意 投 身 安 老 服 務 行 業 議 程 第 5 項 : 浸 信 會 全 人 家 居 護 理 服 務 簡 介 18.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 下 稱 愛 羣 服 務 處 ) 長 者 服 務 協 調 主 任 蕭 穎 女 士 及 護 理 經 理 陳 健 廉 女 士 以 投 影 片 簡 介 浸 信 會 全 人 家 居 護 理 服 務 ( 下 稱 有 關 服 務 ) 的 詳 情 有 關 服 務 是 於 2011 年 7 月 開 展 的 三 年 先 導 計 劃 ( 下 稱 計 劃 ), 目 的 是 在 私 家 醫 院 內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離 院 及 家 居 護 理 服 務, 並 以 能 者 自 付 形 式 營 運 計 劃 由 香 港 浸 信 會 醫 院 ( 下 稱 浸 會 醫 院 ) 撥 款 345 萬 元 資 助,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日 間 照 顧 及 復 康 中 心 服 務 為 離 院 病 人 提 供 健 康 熱 線 諮 詢 及 24 小 時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無 障 礙 小 巴 接 載 家 居 照 顧 及 家 務 服 務 等 一 般 而 言, 計 劃 會 為 浸 會 醫 院 有 需 要 的 住 院 病 人 作 評 估, 然 後 為 他 們 提 供 離 院 後 所 需 的 支 援 服 務 如 改 裝 家 居 設 施 為 照 顧 者 提 供 照 顧 技 巧 培 訓, 以 及 轉 介 他 們 接 受 社 區 服 務 或 院 舍 過 渡 服 務 等 預 計 計 劃 在 第 三 年 的 服 務 人 次 將 會 超 過 人 次, 而 使 用 服 務 總 人 數 約 名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專 業 服 務 包 括 護 士 物 理 治 療 言 語 治 療 中 醫 及 推 拿, 其 中 護 士 及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使 用 比 例 佔 多, 分 別 約 62% 及 36% 至 於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及 無 障 礙 小 巴 接 載 服 務, 預 計 在 第 三 年 將 分 別 達 至 約 時 數 及 人 次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年 齡 多 為 60 歲 或 以 上, 並 以 女 性 佔 多 數 他 們 一 般 是 長 期 病 患 者, 並 多 因 需 進 行 手 術 而 入 院 19. 蕭 女 士 指 出 推 行 計 劃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包 括 醫 護 人 員 因 對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缼 乏 了 解 而 未 能 認 同 其 存 在 需 要 ; 社 區 人 士 不 懂 尋 求 有 關 服 務 希 望 有 關 服 務 可 獲 保 險 覆 蓋 要 求 廣 泛 的 服 務 範 圍, 以 及 按 他 們 個 別 需 要 而 提 供 極 富 彈 性 的 服 務 ; 沒 有 足 夠 人 手 應 付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方 面 的 需 求, 因 此, 需 外 聘 支 援 人 手, 並 加 以 適 當 的 培 訓, 以 保 持 服 務 質 素 ; 以 及 計 劃 仍 未 能 達 至 收 支 平 衡 20. 主 席 及 委 員 聽 取 簡 介 後, 提 出 下 列 問 題 及 意 見 : 成 本 及 開 支

12 第 12 頁 (a) (b) 計 劃 未 能 達 至 收 支 平 衡 的 主 因 為 何? 根 據 估 計, 計 劃 每 年 需 服 務 多 少 人 次 方 可 達 至 收 支 平 衡? 根 據 計 劃 所 服 務 的 人 數 及 開 支, 每 名 病 人 所 需 的 康 復 服 務 成 本 多 少? 醫 管 局 可 參 考 這 個 成 本 價, 資 助 離 院 支 援 服 務 人 手 編 制 (c) 計 劃 是 否 需 聘 請 司 機 及 員 工, 以 分 别 提 供 無 障 礙 小 巴 接 載 服 務 及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d) 究 竟 計 劃 整 體 有 多 少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及 他 們 的 職 級 為 何? 服 務 內 容 (e) 有 多 少 人 使 用 無 障 礙 小 巴 接 載 服 務? (f) 為 病 人 作 家 居 環 境 評 估 後, 是 否 亦 會 為 其 提 供 家 居 改 裝 服 務? 21. 蕭 女 士 及 陳 女 士 分 別 回 應 如 下 : 成 本 及 開 支 (a) (b) 計 劃 除 了 聘 用 兩 名 健 康 幹 事 從 事 日 常 營 運 工 作 外, 另 需 聘 用 社 工 及 護 士 各 一 名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因 此, 薪 酬 支 出 是 計 劃 的 最 大 開 支, 亦 是 令 計 劃 未 能 達 至 收 支 平 衡 的 主 因 計 劃 需 將 其 第 二 年 的 收 入 數 額 培 增, 方 可 達 至 收 支 平 衡 隨 著 醫 護 人 員 對 計 劃 日 漸 了 解 而 主 動 轉 介 病 人 使 用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以 及 院 方 將 院 內 更 佳 的 營 業 位 置 批 予 計 劃 設 立 服 務 站, 使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容 易 得 悉 有 關 服 務, 從 而 可 擴 展 客 源 因 此, 有 信 心 計 劃 可 在 未 來 達 至 收 支 平 衡 除 去 無 障 礙 小 巴 接 載 服 務 的 成 本, 每 名 病 人 所 需 的 的 康 復 服 務 成 本 價 約 為 元, 而 其 所 需 的 服 務 日 數 平 均 為 20 多 天 人 手 編 制

13 第 13 頁 (c) 除 了 上 述 的 健 康 幹 事 社 工 及 護 士 是 在 計 劃 下 聘 請 的 人 員, 其 他 提 供 服 務 的 人 員 多 來 自 愛 羣 服 務 處 的 另 一 個 自 負 盈 虧 單 位, 但 計 劃 亦 需 支 付 他 們 提 供 服 務 的 費 用 (d) 計 劃 下 主 要 有 一 名 社 工 擔 任 服 務 站 的 主 管 及 負 責 與 院 方 聯 繫, 一 名 護 士 擔 任 護 理 經 理, 負 責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方 面 的 聯 繫 工 作, 以 及 兩 名 健 康 幹 事 負 責 接 聽 電 話 及 介 紹 復 康 及 護 理 產 品 至 於 提 供 上 門 的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則 由 另 一 個 外 展 單 位 負 責, 該 單 位 的 編 制 有 多 名 護 士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員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等 此 外, 計 劃 亦 會 使 用 外 判 服 務 如 言 語 治 療 師 聽 力 學 家 等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e) (f) 在 計 劃 推 行 的 第 二 年, 有 約 300 人 使 用 中 心 服 務 ( 包 括 無 障 礙 小 巴 服 務 ) 第 三 年 的 首 季 則 有 超 過 200 人 使 用 該 中 心 服 務, 估 計 全 年 的 使 用 人 數 約 如 有 需 要, 計 劃 可 安 排 職 業 治 療 師 或 物 理 治 療 師 為 病 人 作 家 居 環 境 評 估, 並 建 議 配 合 病 人 需 要 的 家 居 設 施, 但 計 劃 不 會 提 供 有 關 的 改 裝 服 務 議 程 第 6 項 : 其 他 事 項 博 愛 醫 院 耆 樂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計 劃 22. 身 兼 博 愛 醫 院 ( 下 稱 博 愛 )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委 員 黃 㠶 風 先 生 表 示, 博 愛 將 在 屯 門 藍 地 發 展 一 個 具 規 模 的 長 者 社 區 中 心 該 發 展 計 劃 的 第 一 期 將 會 申 請 奬 券 基 金 興 建 一 間 擁 有 個 護 理 安 老 及 護 養 宿 位 的 大 型 安 老 院 舍, 以 及 長 者 療 養 康 復 醫 療 中 心 第 二 期 將 會 發 展 長 者 醫 護 學 院, 為 安 老 院 舍 人 員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服 務 質 素 此 外, 亦 會 發 展 幼 兒 托 管 服 務 家 庭 智 能 中 心 及 耆 樂 會 所 23.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譚 贛 蘭 女 士 表 示 社 署 已 收 到 博 愛 醫 院 就 上 述 計 劃 所 提 出 的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申 請, 署 方 會 就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徵 詢 有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並 按 既 定 程 序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14 第 14 頁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模 式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進 度 24. 身 兼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模 式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的 副 主 席 林 正 財 醫 生 表 示, 社 署 在 本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的 會 議 上 向 工 作 小 組 簡 介 了 長 者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券 試 驗 計 劃 的 進 展, 而 小 組 委 員 亦 就 該 計 劃 提 供 了 意 見, 並 期 待 日 後 的 檢 討 報 告 此 外, 小 組 委 員 了 解 署 方 將 會 進 行 一 項 為 期 三 年 的 有 關 優 化 長 期 護 理 基 礎 架 構 的 研 究, 並 就 該 研 究 提 供 了 意 見 長 者 學 苑 發 展 基 金 委 員 會 工 作 進 度 25. 周 永 恒 先 生 表 示, 長 者 學 苑 發 展 基 金 ( 下 稱 基 金 ) 年 度 第 二 輪 撥 款 申 請 共 收 到 4 份 申 請, 包 括 兩 份 大 專 院 校 提 供 課 程 的 申 請, 以 及 新 界 西 長 者 學 苑 聯 網 分 別 提 出 舉 辦 長 者 學 苑 高 桌 晚 宴 及 資 助 其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的 兩 份 申 請 據 悉, 稍 後 亦 會 有 大 專 院 校 提 交 發 展 新 地 區 長 者 學 苑 聯 網 申 請 基 金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評 審 撥 款 申 請 小 組 將 於 稍 後 召 開 會 議 評 審 上 述 申 請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的 濕 地 公 園 路 項 目 26. 主 席 表 示,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下 稱 房 協 ) 剛 公 布 了 放 棄 發 展 位 於 濕 地 公 園 路 的 長 者 房 屋 項 目 他 邀 請 身 兼 房 協 總 經 理 ( 長 者 服 務 ) 的 委 員 張 滿 華 博 士 向 委 員 滙 報 有 關 詳 情 27. 張 博 士 表 示, 由 於 該 房 屋 項 目 鄰 近 濕 地 公 園,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必 須 引 入 保 護 雀 鳥 的 措 施, 例 如 每 年 只 可 施 工 八 個 月 及 需 採 用 特 別 的 打 樁 方 式, 以 減 低 噪 音, 加 上 近 年 的 建 築 成 本 不 斷 上 升, 估 計 發 展 該 項 目 的 最 終 成 本 是 當 初 預 算 的 兩 倍, 因 此, 即 使 房 協 繼 續 發 展 有 關 房 屋 項 目, 長 者 亦 難 以 負 擔 高 昂 的 租 住 費 用, 故 房 協 決 定 向 政 府 交 還 該 幅 土 地, 以 便 將 有 限 的 資 源 投 放 於 其 他 更 有 需 要 的 項 目 如 重 建 舊 型 屋 邨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轄 下 的 精 神 健 康 策 略 檢 討 委 員 會 28. 主 席 表 示,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在 其 轄 下 的 精 神 健 康 策 略 檢 討 委 員 會 下 設 立 了 老 人 痴 呆 症 專 家 小 組, 他 本 人 擔 任 該 小 組 的 主 席, 而 本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及 委 員 陳 漢 威 醫 生 為 該 小 組 的 委 員 他 們 日 後 會 向 本 委 員 會 滙 報 該 小 組 的 研 討 進 展

15 第 15 頁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29. 下 次 會 議 將 於 2014 年 1 月 28 日 舉 行 散 會 時 間 30. 會 議 於 下 午 12 時 30 分 結 束 201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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