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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委 託 辦 理 94 年 度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職 務 需 求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壹 單 位 名 稱 : 張 自 強 貳 計 畫 名 稱 : 94 年 度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職 務 需 求 研 究 計 畫 參 計 畫 期 程 : 2006/1/9~2006/6/9 肆 研 究 人 員 計 畫 主 持 人 : 張 自 強 協 同 主 持 人 : 柯 平 順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 林 侑 青, 陳 郁 全 本 計 畫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之 經 費 委 託 辦 理

2 伍 執 行 內 容 : 一 研 究 主 旨 本 研 究 將 探 討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直 接 服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對 於 他 們 在 職 場 上 之 現 實 處 境 與 需 求, 藉 此 了 解 可 以 穩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之 工 作 狀 態, 進 而 能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更 適 切 之 服 務 與 安 置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 一 ) 了 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人 員 於 工 作 場 域 中 的 實 際 需 求 與 心 理 狀 態 ( 二 ) 透 過 資 料 分 析, 探 討 造 成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領 域 工 作 人 員 的 高 流 動 情 形 與 高 挫 折 感 之 因 素 為 何 ( 三 ) 了 解 政 府 現 有 資 源 與 支 持 是 否 足 夠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所 需 ( 四 ) 研 究 結 果 除 了 希 望 能 提 升 該 領 域 工 作 人 員 之 工 作 穩 定 度 外, 更 能 提 供 建 議 作 為 未 來 政 策 修 正 之 參 考, 進 而 能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更 適 切 之 服 務 與 安 置 二 背 景 說 明 依 據 內 政 部 九 十 四 年 三 月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身 心 障 礙 總 人 口 共 計 914,222 人, 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勞 動 狀 況 調 查 統 計 資 料 指 出, 臺 灣 地 區 829,059 名 之 15 歲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中, 就 業 者 有 152,238 人, 占 18.4%, 失 業 者 26,339 人, 占 3.2%, 非 勞 動 力 650,482 人, 占 78.5%, 顯 示 非 勞 動 力 人 口 幾 近 八 成 而 非 勞 動 力 人 口 中, 有 多 少 人 具 就 業 意 願 或 潛 能, 甚 至 在 接 受 職 業 相 關 訓 練 後 能 進 入 庇 護 性 支 持 性 或 一 般 性 職 場 就 業, 皆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要 努 力 的 方 向 面 對 不 同 障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需 求 媒 合 安 置 支 持 等 多 元 且 專 業 的 服 務, 常 常 給 予 第 一 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相 當 的 責 任 與 負 荷 1

3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病 情 與 症 狀 穩 定 後, 也 希 望 像 一 般 人 一 樣 得 到 就 業 機 會, 工 作 除 了 可 讓 人 覺 得 自 己 是 一 健 康 完 整 的 個 體, 生 活 有 意 義 且 具 生 產 性 外, 還 提 供 了 成 就 感 技 巧 發 展 社 交 接 觸 自 尊 自 信 及 收 入 等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職 業 復 健, 一 直 到 二 十 世 紀 末 才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於 是 就 業 機 會 愈 漸 增 多, 也 促 進 相 關 法 案 的 通 過 如 : 美 國 殘 障 福 利 法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提 供 了 身 心 障 礙 工 作 者 較 公 平 的 就 業 機 會 以 及 合 理 的 調 適, 而 一 些 機 構 的 設 立, 如 : 庇 護 性 工 場 支 持 性 就 業 等 的 形 成, 也 增 加 了 他 們 工 作 的 機 會 但 大 部 分 身 心 障 礙 者 因 其 症 狀 的 影 響, 人 際 關 係 壓 力 情 緒 調 適 等 適 應 問 題 功 能 上 的 退 化 等 因 素 造 成 選 擇 職 業 上 之 限 制 因 此, 適 當 的 工 作 能 力 訓 練 就 業 輔 導 安 置, 對 於 要 就 業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來 說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直 接 服 務 的 整 體 職 業 復 健 計 畫, 能 降 低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症 狀, 提 升 其 工 作 技 巧 能 力 和 工 作 表 現, 並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適 合 的 生 活 目 標 使 他 們 的 生 活 更 有 意 義 職 業 重 建 是 一 個 長 期 系 統 化 復 健 的 過 程, 從 職 業 訓 練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職 種 開 發 與 媒 合 就 業 輔 導 追 蹤 再 就 業 的 輔 導 等 漫 長 過 程 在 這 項 艱 鉅 且 不 易 達 成 的 任 務 裏,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直 接 服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在 其 中 扮 演 著 關 鍵 的 角 色, 既 是 方 案 規 劃 者 推 動 者 執 行 者, 同 時 也 是 個 案 管 理 者 資 源 整 合 者 權 益 倡 導 者 與 家 庭 支 持 者 面 對 不 同 障 別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就 業 需 求 媒 合 安 置 支 持 等 多 元 且 專 業 的 服 務, 常 常 給 予 第 一 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相 當 的 責 任 與 負 荷 故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直 接 服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在 他 們 職 務 上 之 現 實 處 境 與 需 求, 以 及 政 府 現 有 資 源 與 支 持 是 否 足 夠, 實 在 有 必 要 分 別 深 入 探 討 並 加 以 分 析, 方 能 提 供 適 切 有 效 之 建 議 作 為 未 來 政 策 修 正 之 參 考, 進 而 能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更 適 切 之 服 務 與 安 置 2

4 三 相 關 研 究 國 內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之 研 究 如 下 : 方 韻 珠 (1999)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職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的 現 況 與 困 難 之 研 究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吳 素 靜 (1997) 研 究 機 構 從 業 人 員 工 作 壓 力 問 題 研 究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李 栩 慧 (2005) 抗 拒 異 化 : 醫 院 精 障 就 業 輔 導 員 的 行 動 反 思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江 明 志 (2004)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方 案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濟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世 瑛 (2000) 就 業 服 務 員 及 督 導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意 見 之 探 討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賢 文 (2000)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政 策 執 行 之 探 討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趙 麗 華 (1993) 台 灣 地 區 實 施 智 障 者 支 持 性 就 業 模 式 之 現 況 及 其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討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戴 鈴 容 (2001)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過 程 中 就 業 輔 導 員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與 因 應 之 道 以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支 持 性 就 業 為 例 台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簡 靜 怡 ( 民 90)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就 業 服 務 員 工 作 壓 力 之 研 究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習 碩 士 論 文 簡 明 山 (2002) 支 持 性 就 業 中 智 障 者 主 體 性 行 動 研 究 陽 明 大 學 衛 生 福 利 所 碩 士 論 文 魏 伶 如 (1999)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情 形 與 機 關 ( 構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狀 況 之 研 究 : 以 高 雄 市 為 例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關 婉 珍 ( 民 89) 支 持 策 略 在 支 持 性 就 業 中 之 應 用 情 形 與 成 效 分 析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3

5 四 文 獻 探 討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介 紹 1. 身 心 障 礙 者 類 別 依 據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身 保 法 ) 第 三 條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係 指 個 人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因 素 致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從 事 生 產 活 動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或 無 法 發 揮, 經 鑑 定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等 級 之 下 列 障 礙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為 範 圍 : (1) 視 覺 障 礙 者 (2)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者 (3)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者 (4) 聲 音 機 能 或 語 言 機 能 障 礙 者 (5) 肢 體 障 礙 者 (6) 智 能 障 礙 者 (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8) 顏 面 損 傷 者 (9) 植 物 人 (10) 失 智 症 者 (11) 自 閉 症 者 (12)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13) 多 重 障 礙 者 (14) 頑 性 ( 難 治 型 ) 癲 癇 症 者 (15)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因 罕 見 疾 病 而 致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者 (16)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障 礙 者 前 項 障 礙 類 別 之 等 級 第 七 款 重 要 器 官 及 第 十 六 款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之 項 目,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4

6 2. 盛 行 率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 民 95) 的 報 告,94 年 底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達 93 萬 8 千 人, 較 93 年 底 增 加 3 萬 人 或 增 3.2%; 領 有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4.1%, 呈 逐 年 上 升 趨 勢, 十 年 來 已 提 升 2.3 個 百 分 點 (1) 按 障 礙 類 別 分 : 以 肢 體 障 礙 者 38 萬 8,577 人 占 41.43% 最 多,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者 9 萬 9,535 人 占 10.61% 次 之,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8 萬 9,862 人 占 9.58% 再 次 之, 餘 依 序 為 多 重 障 礙 者 8 萬 8,637 人 占 9.45%, 慢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8 萬 7,039 人 占 9.28%, 智 能 障 礙 者 8 萬 4,294 人 占 8.99%, 視 覺 障 礙 者 4 萬 9,677 人 占 5.30%, 聲 音 或 語 言 機 能 障 礙 者 1 萬 1,633 人 占 1.24%, 其 他 3 萬 8,689 人 占 4.12%; 總 人 數 較 93 年 底 增 加 2 萬 9,224 人, 其 中 以 肢 體 障 礙 者 增 加 7,815 人 最 多,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增 加 4,462 人 次 之,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增 加 3,864 人 再 次 之 (2) 按 縣 市 別 分 : 以 臺 北 縣 11 萬 2,824 人 占 12.03% 最 多, 臺 北 市 10 萬 8,701 人 占 11.59% 次 多, 臺 中 縣 6 萬 976 人 占 6.50% 再 次 之 (3)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分 為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及 輕 度 等 四 級, 其 中 以 中 度 障 礙 者 33 萬 2,472 人 占 35.45% 最 多, 輕 度 障 礙 者 32 萬 4,314 人 占 34.58% 次 之, 重 度 障 礙 者 17 萬 6,891 人 占 18.86% 極 重 度 障 礙 者 10 萬 4,266 人 占 11.12% 再 次 之 其 中 臺 北 市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中, 又 以 障 礙 類 別 分, 以 肢 體 障 礙 3 萬 6,328 人 最 多, 感 官 功 能 方 面 障 礙 ( 包 括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及 聲 音 機 能 或 語 言 機 能 障 礙 )2 萬 297 人 次 之, 多 重 障 礙 1 萬 3,990 人 再 次 之, 而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1 萬 1,747 人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1 萬 1,401 人 智 能 障 礙 8,166 人 及 其 他 ( 包 括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顏 面 損 傷 失 智 症 者 植 物 人 自 閉 症 者 頑 性 癲 癇 症 者 罕 見 疾 病 及 其 他 ) 共 6,772 人 5

7 而 根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業 務 統 計 ( 民 94),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統 計 自 89 年 至 93 年 如 下 表 所 示 : 由 表 中 可 明 顯 看 出 身 心 障 礙 總 人 數 歲 勞 動 人 口 數 及 極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均 逐 年 增 加, 但 極 重 度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佔 當 年 度 總 人 數 的 比 例 依 序 為 8.9% 8.6 % 8.4% 8.2%, 卻 是 逐 年 在 降 低 的 年 度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總 人 數 87,796 93, , , , 歲 勞 動 人 口 數 50,467 51,670 55,917 59,730 60,384 極 重 度 表 1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統 計 (89 年 ~93 年 ) 6

8 3. 就 業 現 況 根 據 勞 委 會 94 年 8 月 對 台 灣 地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勞 動 狀 況 調 查 結 果,15 歲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859,315 人 ( 不 含 植 物 人 ), 其 中 就 業 者 有 158,336 人, 占 18.4%, 失 業 者 26,969 人, 占 3.1%, 非 勞 動 力 674,010 人, 占 78.4% (1) 就 業 者 現 況 : a. 行 業 : 身 心 障 礙 者 從 事 之 行 業 以 服 務 業 部 門 占 60.1% 為 主, 其 中 又 以 其 他 服 務 業 ( 如 保 全 環 境 衛 生 宗 教 汽 機 車 維 修 美 容 洗 衣 美 髮 停 車 等 業 別 ) 占 22.6% 最 多, 餘 依 序 為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占 7.7% 及 公 共 行 政 業 占 6.4% 等 比 率 較 高 b. 薪 資 狀 況 : 按 障 礙 類 別 觀 察,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最 高 者 為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之 34,305 元, 平 均 週 工 時 33.6 小 時, 其 次 為 顏 面 損 傷 者 之 31,969 元 ( 週 工 時 39.9 小 時 ), 而 薪 資 水 準 較 低 者 為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之 16,777 元 ( 週 工 時 34.1 小 時 ) 失 智 症 者 之 16,000 元 ( 週 工 時 31.9 小 時 ) 及 智 能 障 礙 者 之 13,677 元 ( 週 工 時 37.8 小 時 ) 等 (2) 失 業 者 現 況 : a. 失 業 原 因 : 身 心 障 礙 之 失 業 者 從 來 沒 有 工 作 過 者 占 2.6%, 而 曾 經 工 作 過 者 占 97.4%, 失 業 原 因 以 受 傷 或 生 病 體 力 無 法 勝 任 占 27.4% 最 高, 其 次 為 工 作 場 所 停 業 或 業 務 緊 縮 占 22.2%, 餘 均 低 於 一 成, 依 序 為 季 節 性 或 臨 時 性 工 作 結 束 占 9.8% 被 裁 員 占 7.9% 沒 有 興 趣 占 7.3% 工 作 能 力 無 法 勝 任 占 5.8% 待 遇 太 低 占 5.3% 等 b. 希 望 政 府 協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身 心 障 礙 失 業 者 希 望 政 府 協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以 提 供 最 新 就 業 資 訊 占 63.3% 最 高, 其 餘 依 次 為 推 動 多 樣 化 就 業 型 態 占 40.6%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占 39.1% 獎 勵 或 補 助 雇 主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占 34.8% 提 供 就 業 媒 合 占 26.0% 及 協 助 職 場 無 障 礙 環 境 補 助 占 13.8% 7

9 c. 期 待 每 月 收 入 : 身 心 障 礙 失 業 者 期 待 每 月 的 收 入 以 15,840 元 至 未 滿 二 萬 元 占 41.4% 最 高, 二 萬 元 至 未 滿 三 萬 元 占 31.9% 次 之, 一 萬 元 至 未 滿 15,840 元 占 13.0% 再 次 之 ; 餘 依 序 為 三 萬 元 至 未 滿 四 萬 元 占 6.4% 一 萬 元 以 下 占 5.2% 四 萬 元 至 未 滿 五 萬 元 占 2.1% (3) 非 勞 動 力 狀 況 : a. 非 勞 動 力 原 因 : 身 心 障 礙 非 勞 動 力 者 無 法 參 與 勞 動 力 的 原 因 以 身 體 重 度 障 礙, 無 法 工 作 者 占 41.0% 最 高, 其 次 為 高 齡 65 歲 以 上 占 30.9%, 第 三 為 料 理 家 務 占 19.2%, 其 餘 依 次 為 有 工 作 能 力 且 想 工 作, 但 未 去 找 工 作 4.8% 已 退 休 1.8% 在 學 或 準 備 升 學 1.4% 及 其 他 0.9% b. 工 作 能 力 及 意 願 : 身 心 障 礙 之 非 勞 動 力 者 有 能 力 工 作 占 14.5%, 其 中 有 意 願 工 作 者 占 62.0%, 有 能 力 但 沒 有 工 作 意 願 者 占 38.0%; 有 能 力 及 意 願 工 作 未 找 到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以 沒 有 合 意 的 工 作 占 41.5% 最 高, 其 次 為 未 被 錄 用 占 20.6%, 再 次 之 為 家 庭 因 素 無 法 外 出 工 作 占 14.3% (4) 參 加 職 訓 的 意 願 : 身 心 障 礙 失 業 者 及 非 勞 動 力 有 工 作 能 力 及 意 願 者 計 有 五 成 二 (42,194 人 ) 願 意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其 中 失 業 者 有 高 達 六 成 ( 占 59.8%) 願 意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顯 示 失 業 者 對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意 願 很 強 若 以 各 類 別 身 心 障 礙 者 觀 察, 有 意 願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者 以 智 能 障 礙 者 之 70.2% 之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視 覺 障 礙 之 63.1%, 第 三 為 顏 面 損 傷 之 56.5%, 其 餘 依 序 為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之 53.7% 肢 體 障 礙 51.6% 多 重 障 礙 者 49.6%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者 45.5%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35.4% 等 8

10 4. 職 業 對 於 身 障 者 的 意 義 一 般 而 言, 工 作 最 基 本 的 目 的 就 是 能 夠 獲 得 報 酬, 也 就 是 能 夠 滿 足 經 濟 需 求 的 潛 能 所 有 的 工 作, 不 論 有 無 報 酬, 均 有 其 他 潛 能, 以 滿 足 廣 泛 的 社 會 與 心 理 層 面 之 需 求, 如 : 有 效 與 他 人 互 動 維 持 個 人 尊 嚴 有 能 力 或 控 制 感 較 自 我 為 寬 廣 的 某 種 目 的 或 任 務 的 認 同 感, 以 及 人 際 關 係 等 ( 余 鑑 譯,1999)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而 言, 由 於 先 天 或 後 天 導 致 的 障 礙 限 制, 若 擁 有 一 份 合 適 的 工 作, 經 由 工 作 而 能 夠 享 受 較 寬 廣 的 人 際 關 係, 也 才 能 由 自 己 對 社 會 盡 了 一 份 力 量 而 產 生 較 高 的 成 就 感, 進 而 肯 定 自 我 的 價 值 因 此,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內 的 任 何 人, 唯 有 在 工 作 世 界 中 扮 演 適 得 其 份 的 角 色, 才 能 滿 足 其 心 理 性 經 濟 性 及 社 會 性 的 需 求 ( 吳 武 典, 1990) 因 此, 身 心 障 礙 者 與 一 般 人 一 樣, 不 願 意 沒 有 尊 嚴 的 接 受 補 助, 而 願 意 努 力 工 作, 做 自 我 生 涯 的 維 護, 也 希 望 在 工 作 中 認 識 志 同 道 合 的 朋 友, 工 作 後 能 被 上 司 同 事 讚 賞, 在 工 作 當 中, 亦 能 夠 直 接 印 證 自 己 是 有 能 力 的 人, 能 勝 任 職 業 生 涯 的 任 務 ( 黃 志 成 王 麗 美,2000)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要 平 等 的 對 待, 因 此, 他 們 也 需 要 工 作 但 是 我 們 通 常 將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視 為 是 政 府 所 額 外 提 供 的 一 種 福 利 權, 而 非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身 所 應 該 擁 有 的 工 作 權 ( 萬 育 維,1997)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 人 民 之 生 存 權 工 作 權 及 財 產 權 應 予 以 保 障 ;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條 亦 規 定 : 人 民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國 家 應 予 以 適 當 的 工 作 機 會 工 作 權 乃 是 一 種 受 益 權, 勞 動 人 口 不 僅 有 職 業 選 擇 的 自 由 和 從 事 工 作 的 權 利, 並 有 要 求 國 家 提 供 種 種 積 極 和 適 切 的 就 業 促 進 在 職 保 障 和 失 業 所 得 維 護 的 權 利 ( 蔡 漢 賢,2000) 9

11 5. 影 響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的 因 素 身 心 障 礙 者 因 為 生 理 或 心 理 的 因 素, 在 生 活 中 面 臨 許 多 限 制 與 阻 礙 ; 因 此,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的 過 程 中, 會 遭 遇 許 多 困 難 和 挑 戰 除 了 其 本 身 個 人 因 素 影 響 之 外, 家 庭 成 員 雇 主 和 機 構 態 度 及 配 合 程 度, 都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成 敗 有 著 很 大 的 影 響 (1) 個 人 因 素 個 人 選 擇 職 業 和 發 展 生 涯 通 常 會 依 據 工 作 意 願 (work expectations) 和 工 作 能 力 (work competences) 兩 個 指 標 因 素 來 判 斷 ( 林 千 惠,1998)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過 程 中, 工 作 意 願 和 工 作 能 力 亦 是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否 順 利 就 業 的 兩 個 重 要 指 標 工 作 意 願 是 個 人 對 工 作 興 趣 或 工 作 態 度, 而 工 作 能 力 不 僅 涉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障 礙 程 度 和 類 別 的 差 異, 另 還 有 社 會 環 境 的 配 合 : 例 如, 無 障 礙 環 境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職 務 再 設 計 (job accommodation) 職 務 開 發 (job development) 就 業 媒 合 (job matching) 和 職 場 支 持 (jobsite support) 等 ( 戴 鈴 容,2001) 許 多 研 究 中 發 現, 個 案 的 工 作 態 度 因 素 為 影 響 身 心 障 礙 者 無 法 就 業 的 主 因 ; 包 括 選 擇 依 賴 救 濟 金 生 活 不 想 工 作 不 願 嘗 試 出 席 率 低 和 不 良 行 為 (Hill, Wehman & Goodall, 1986, 引 自 趙 麗 華,1993) 不 喜 歡 工 作 內 容 認 為 工 作 性 質 太 辛 苦 和 覺 得 薪 資 太 少 ( 趙 麗 華,1993) 另 在 趙 麗 華 (1993) 的 研 究 中 也 指 出,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身 的 障 礙 因 素 也 是 無 法 就 業 的 主 因 ; 例 如, 身 體 不 好 不 敢 與 外 界 接 觸 工 作 效 率 差 無 法 與 同 事 相 處 需 要 過 多 監 督 和 偏 差 等 許 多 身 心 障 礙 者, 尤 其 是 後 天 因 素 導 致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常 無 法 面 對 現 實, 自 怨 自 艾, 不 願 積 極 尋 找 訓 練 或 工 作 的 機 會 另 有 許 多 身 心 障 礙 者 缺 乏 機 會 接 受 適 當 訓 練 ; 因 此, 不 具 工 作 技 能, 找 不 到 合 適 的 工 作, 或 對 自 己 的 興 趣 不 瞭 解 而 不 知 該 接 受 何 種 訓 練 和 工 作 更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因 過 去 就 業 經 驗 的 挫 折, 因 而 害 怕 工 作, 不 願 意 加 入 生 產 行 列 ( 許 益 得,1998) 10

12 (2) 家 庭 因 素 家 庭 通 常 是 調 適 身 心 障 礙 者 順 利 進 入 職 業 角 色 成 功 適 應 成 人 社 會 和 人 際 生 活 中 的 一 個 持 續 且 重 要 的 支 持 來 源 ( 張 淑 燕,1997) 綜 合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家 長 的 參 與 可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中 有 持 續 穩 定 的 表 現 (Ford,1995; 引 自 方 韻 珠,1999 )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就 業 過 程 中, 可 能 遭 遇 到 挫 折 而 感 到 退 縮, 倘 若 此 時 家 長 支 持 度 不 夠, 將 可 能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不 願 再 回 歸 到 社 會 與 他 人 共 處 共 事 ( 魏 伶 如, 1999) 若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家 庭 成 員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過 度 保 護 低 期 望 或 支 持 系 統 不 穩 定 ( 例 如 無 法 長 期 穩 定 的 給 予 支 持 ), 將 阻 礙 其 獨 立 自 理 能 力 的 培 養 和 自 我 決 定 能 力 的 學 習 (Mitchell,1988; 引 自 鄭 淑 芬,1999) 因 此, 家 庭 成 員 應 該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培 養 獨 立 自 主 的 能 力 和 學 習 自 我 解 決 的 方 式, 進 而 鼓 勵 身 心 障 礙 者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透 過 工 作 薪 資 取 得 而 能 維 持 個 人 生 活 所 需, 並 得 以 肯 定 自 我 能 力 和 基 本 尊 嚴 (3) 雇 主 因 素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否 進 入 職 場, 雇 主 的 態 度 將 決 定 是 否 有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的 關 鍵 因 素 研 究 顯 示 雇 主 態 度 有 正 反 兩 極 化 的 趨 勢 : a. 正 面 : 針 對 已 經 雇 用 過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雇 主 調 查 其 雇 用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的 滿 意 程 度, 發 現 在 工 作 態 度 工 作 勝 任 工 作 穩 定 出 勤 情 形 和 人 際 關 係 上, 都 有 近 七 成 的 高 滿 意 程 度 ( 吳 武 典 蔡 崇 健 黃 淑 芬 王 華 沛 廖 永 堅,1994) 陳 鳳 雅 (1996) 調 查 實 際 參 與 雇 用 決 策 和 擔 任 現 職 一 年 以 上 的 單 位 主 管 和 人 事 主 管, 亦 發 現, 雇 主 對 於 雇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態 度 抱 持 正 面 的 評 價, 且 認 為 定 額 進 用 制 度 雖 難 以 達 成 且 可 能 有 不 公 平 之 處, 但 仍 有 其 存 在 的 必 要 11

13 b. 反 面 :Nathanson(1997)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雇 主 認 為 雇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能 增 加 生 產 成 本 發 生 工 作 意 外 缺 席 率 高 工 作 效 率 低,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設 施, 以 及 其 他 員 工 不 願 接 受 身 心 障 礙 同 事 或 需 要 差 別 對 待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Florian(1987) 研 究 雇 主 對 肢 體 障 礙 員 工 的 意 見, 認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工 作 調 適 工 作 習 慣 升 遷 潛 能 和 工 作 能 力 上 都 有 負 面 的 評 價, 但 研 究 結 果 亦 指 出 上 述 並 非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真 正 特 質, 而 是 雇 主 先 入 為 主 的 刻 板 印 象, 導 致 雇 主 不 願 意 雇 用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 引 自 魏 伶 如,1999) (4) 機 構 因 素 根 據 戴 鈴 容 (2001) 整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職 業 訓 練 和 就 業 服 務 的 機 構 中,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可 分 為 : 職 業 訓 練 的 種 類 職 業 訓 練 的 對 象 職 業 訓 練 的 人 數 職 業 訓 練 的 期 限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的 分 佈 和 數 量 以 及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的 師 資 a. 職 業 訓 練 的 種 類 : 目 前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提 供 的 職 業 訓 練 種 類 多 達 155 類, 引 進 電 腦 操 作 會 計 統 計 文 書 處 理 園 藝 和 餐 飲 服 務 等 事 務 性 與 服 務 性 的 職 業 訓 練, 但 因 受 限 於 經 費 人 力 場 地 設 備 和 師 資 等 多 重 因 素 的 影 響, 新 職 種 的 開 發 速 度 遲 緩, 以 致 職 業 訓 練 的 種 類 仍 難 以 配 合 時 宜, 不 足 以 因 應 就 業 市 場 的 需 求 ( 廖 俊 松,1997) b. 職 業 訓 練 的 對 象 : 職 業 訓 練 以 智 能 障 礙 和 肢 體 障 礙 者 為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其 他 的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例 如 :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者 等, 在 職 業 訓 練 的 對 象 比 例 中 普 遍 過 低, 此 外,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職 業 訓 練 的 權 益 較 未 受 到 保 障 ( 蔡 宏 昭, 1990) 12

14 c. 職 業 訓 練 的 人 數 :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在 民 國 88 年 下 半 年 度 和 89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訓 練 人 數 有 1,227 人 而 依 據 民 國 89 年 台 閩 地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中 的 就 業 服 務 與 職 業 訓 練 篇 結 果 顯 示, 有 意 願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卻 高 達 86,458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職 業 訓 練 人 數 和 身 心 障 礙 者 所 需 求 的 職 業 訓 練 人 數 相 距 甚 大, 亦 即, 每 100 人 中 只 有 1.4 人 能 順 利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d. 職 業 訓 練 的 期 限 : 身 障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的 職 業 養 成 訓 練 期 限 最 多 一 年, 對 於 某 些 高 技 術 性 的 職 業 種 類 或 某 些 障 礙 類 別 和 障 礙 程 度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而 言, 職 業 訓 練 的 時 間 皆 稍 嫌 太 短 另 外, 職 訓 局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後, 不 論 其 就 業 安 置 的 成 功 與 否, 都 需 兩 年 後 才 能 再 次 接 受 職 訓, 這 對 於 在 一 年 時 間 之 內 無 法 習 得 專 業 技 能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而 言, 無 疑 是 雪 上 加 霜, 雖 然 此 規 定 是 為 確 保 使 每 個 身 心 障 礙 者 皆 能 有 公 平 的 機 會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同 時 也 可 避 免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被 重 複 浪 費, 但 以 實 際 面 來 看, 反 而 讓 有 心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被 迫 中 斷 學 習 ( 張 大 同,2000) e.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的 分 佈 和 數 量 :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大 多 分 佈 在 都 會 地 區, 故 某 些 地 區 根 本 沒 有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地 理 分 佈 十 分 不 均, 許 多 無 居 住 設 施 的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而 言 是 一 種 挑 戰, 為 了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而 必 須 離 鄉 背 井, 獨 自 在 外 打 理 一 切, 實 在 是 不 甚 方 便 ( 蔡 宏 昭,1990; 張 大 同,2000) f.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的 師 資 : 師 資 的 不 足 ( 例 如 : 鐘 點 費 太 低, 不 易 聘 請 到 合 適 專 業 人 才 ), 造 成 無 法 落 實 職 業 訓 練 的 目 的 由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是 屬 於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在 經 費 來 源 有 限 且 財 源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很 難 用 較 優 渥 甚 至 合 理 的 費 用 來 聘 請 專 業 優 秀 的 師 資, 導 致 學 員 所 學 專 業 職 業 技 能 無 法 和 一 般 人 競 爭, 身 心 障 礙 者 也 對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缺 乏 信 心 ( 張 大 同,2000) 13

15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依 據 身 保 法 第 29 條 第 2 項 規 定, 職 業 重 建 係 指 職 業 訓 練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就 業 服 務 追 蹤 及 輔 導 再 就 業 等, 如 圖 1 所 示, 在 受 理 申 請 後, 即 開 始 一 連 串 系 統 化 的 服 務 流 程 身 保 法 第 28 條 指 出,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時, 應 先 辦 理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以 提 供 適 當 之 就 業 服 務, 而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應 由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員 辦 理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辦 法 第 8 條 ), 對 於 具 有 就 業 意 願 且 需 協 助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就 業 前 了 解 其 職 業 潛 能 興 趣 技 能 工 作 人 格 生 理 狀 況 及 所 需 輔 具 等, 以 提 供 具 體 就 業 建 議, 並 開 發 潛 在 就 業 機 會 與 職 類, 掌 握 就 業 市 場 與 就 業 環 境 動 態, 達 成 工 作 職 務 分 析 職 務 再 設 計 及 工 作 輔 具 之 需 求, 使 評 量 結 果 能 與 潛 在 就 業 環 境 結 合,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適 性 就 業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2004) 胡 若 瑩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轉 銜 與 職 業 重 建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2002) 中 指 出, 根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功 能 需 求 可 以 分 為 庇 護 性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一 般 性 ( 或 競 爭 性 )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以 及 相 關 就 業 諮 詢 創 業 貸 款 職 務 再 設 計 / 就 業 輔 具 服 務 等 的 其 他 就 業 服 務 其 中 支 持 性 就 業 和 競 爭 性 就 業 是 屬 於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項 目, 而 職 業 訓 練 或 過 渡 性 質 的 庇 護 性 就 業 安 置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個 案 工 作 能 力 提 升 後, 能 進 入 穩 定 的 持 續 性 的 工 作 安 置, 故 應 於 訓 練 起 即 提 供 持 續 性 的 就 業 評 估 一 旦 工 作 能 力 可 以 適 應 就 業, 即 提 供 就 業 安 置 或 轉 入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以 媒 合 就 業 14

16 圖 1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流 程 圖 ( 摘 自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2002) 15

17 陳 靜 江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模 式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2002) 中 指 出 : 支 持 性 的 就 業 服 務, 可 區 分 為 個 別 安 置 模 式 群 組 模 式 機 動 性 工 作 隊 及 商 業 圈 / 生 產 圈 等 四 種 型 態 由 於 其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廣 泛, 成 效 良 否 有 賴 下 列 幾 個 要 素 的 配 合 : 1. 具 有 專 業 素 養 的 就 業 服 務 員 : 由 於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員 具 有 多 重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從 接 案 晤 談 案 主 評 量 工 作 開 拓 工 作 分 析, 到 訓 練 追 蹤, 都 需 要 有 關 的 專 業 知 能 訓 練, 都 需 要 有 關 的 專 業 知 能 訓 練 才 能 勝 任 因 此, 就 服 員 的 職 前 與 在 職 訓 練 非 常 重 要 2. 有 效 的 職 業 評 量 系 統 : 如 何 對 案 主 進 行 適 性 的 工 作 安 置 與 訓 練, 有 賴 完 善 的 評 量 系 統, 包 括 對 案 主 的 評 量 環 境 / 工 作 分 析 訓 練 或 成 效 評 量 等 因 此, 在 國 內 推 展 支 持 性 就 業 之 際, 必 得 同 時 發 展 適 當 的 評 量 工 具, 建 立 有 效 的 評 量 系 統 3. 個 別 化 職 業 重 建 計 畫 : 能 充 分 考 量 個 別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生 態 環 境 個 人 能 力 需 求 以 及 家 長 的 期 待 4. 健 全 的 支 持 系 統 : 對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而 言, 其 職 業 適 應 的 成 功 與 否, 與 其 能 否 得 到 和 職 業 生 活 適 應 相 關 領 域 的 支 持 輔 助 有 密 切 關 係, 包 括 工 作 交 通 社 交 生 活 健 康 以 及 財 務 等 各 方 面 的 支 持 16

18 根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轉 銜 之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理 念 與 實 務 - 作 業 流 程 與 做 表 格 使 用 手 冊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2002; 江 明 志,2004), 將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輔 導 模 式 訂 有 明 確 的 服 務 流 程, 分 為 以 下 六 階 段 : 1. 開 發 就 業 機 會 本 階 段 作 業 內 容 包 括 篩 選 就 業 市 場 聯 絡 雇 主, 並 透 過 雇 主 訪 談 作 初 步 環 境 分 析 (environmental analysis) 及 進 一 步 工 作 分 析 (job analysis) 亦 即 就 業 服 務 員 個 別 針 對 求 職 者 所 開 發 的 就 業 機 會, 進 行 工 作 現 場 的 評 估 紀 錄, 以 瞭 解 其 工 作 環 境 的 狀 況 與 工 作 本 身 所 需 的 條 件 為 何 由 於 開 發 就 業 機 構 為 經 常 性 工 作, 但 在 配 合 特 定 案 主 進 行 就 業 篩 選 及 案 主 - 工 作 配 對 檢 核 時, 有 關 表 格 規 定 應 於 作 業 開 始 一 星 期 內 填 寫 完 成 2. 發 展 安 置 計 畫 本 階 段 主 要 在 瞭 解 與 初 步 評 估 案 主 的 特 性 經 歷 及 需 求, 以 發 展 安 置 計 畫, 完 成 安 置 決 定 就 業 服 務 員 可 依 照 主 動 或 轉 介 而 來 的 求 職 者 所 填 具 的 申 請 者 晤 談 紀 錄 表 內 容, 以 自 然 談 話 的 方 式 蒐 集 有 關 案 主 的 重 要 資 料 對 於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案 主, 尤 其 是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對 案 主 就 業 的 期 待 與 看 法 是 很 重 要 的 參 考 資 料 因 此, 就 業 服 務 員 應 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填 寫 家 長 / 監 護 人 意 見 調 查 表 最 後 就 業 服 務 員 再 根 據 上 述 之 結 果, 彙 整 於 案 主 安 置 計 畫 書 中 對 於 需 要 轉 介 機 構 ( 如 : 教 育 醫 療 復 健 職 訓 或 心 理 輔 導 等 機 構 ) 接 受 相 關 服 務 之 案 主, 則 需 填 寫 案 主 轉 介 表 本 階 段 在 作 業 開 始 一 星 期 內 完 成 3. 擬 定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在 前 一 階 段 經 評 估 後 決 定 不 適 合 立 即 進 行 就 業 安 置 的 案 主, 就 服 員 便 不 需 進 行 此 階 段, 而 在 經 過 適 當 處 置 後, 直 接 進 入 追 蹤 輔 導 階 段 至 於 在 安 置 計 畫 中, 決 定 進 行 就 業 安 置 的 案 主, 則 需 在 此 階 段 進 一 步 進 行 案 主 配 對 檢 核 並 視 需 要 實 施 增 強 問 卷 ; 就 業 服 務 員 在 根 據 上 述 資 料, 完 成 案 主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本 階 段 在 作 業 後 兩 星 期 內 完 成 17

19 4. 訓 練 工 作 適 應 能 力 擬 訂 計 畫 後, 原 則 上 直 接 進 入 追 蹤 輔 導 階 段, 但 對 於 那 些 需 接 受 支 持 性 就 業 或 暫 時 接 受 庇 護 性 就 業 安 置 之 案 主, 則 需 進 一 步 訓 練 其 工 作 能 力 在 訓 練 之 初, 要 求 就 服 員 務 必 先 對 案 主 所 擔 任 之 職 務 做 分 析, 同 時 也 評 估 案 主 在 工 作 表 現 上 的 差 異, 以 發 展 適 當 的 訓 練 策 略 此 階 段 訓 練 之 內 容 一 般 包 括 : 職 務 再 設 計 ( 例 如 : 輔 具 設 計 或 工 作 流 程 轉 換 ) 工 作 環 境 適 應 生 產 效 益 之 提 昇 及 人 際 關 係 處 理 等, 對 於 訓 練 或 輔 導 過 程 之 記 錄, 就 服 員 可 配 合 工 作 手 冊 所 提 供 之 表 格 使 用, 或 自 行 以 現 有 之 輔 導 紀 錄 表 格 詳 細 記 載 訓 練 或 輔 導 過 程 此 訓 練 過 程 預 定 於 安 置 就 業 之 後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但 得 視 案 主 之 需 要 予 以 延 長 在 本 階 段, 為 了 有 系 統 評 量 案 主 進 步 情 形, 就 服 員 必 須 於 案 主 安 置 一 週 內 完 成 工 作 表 現 評 量 表 之 後, 並 每 月 評 量 一 次, 至 於 追 蹤 輔 導 階 段, 每 三 個 月 評 量 一 次 5. 追 蹤 輔 導 當 案 主 已 逐 漸 適 應 工 作 場 所 大 部 分 要 求, 產 能 或 工 作 效 率 也 在 穩 定 進 步 時, 在 雇 主 同 意 下, 就 服 員 逐 步 退 出 工 作 現 場, 只 有 部 分 項 目 仍 須 定 期 協 助, 就 服 員 可 利 用 定 期 追 蹤 輔 導 記 錄 表 記 錄 輔 導 項 目 與 內 容 及 起 迄 日 期 就 服 員 完 全 撤 離 工 作 現 場 後, 若 有 突 發 事 件 產 生, 就 服 員 可 視 需 要 提 供 服 務 並 記 錄 於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記 錄 表 另 有 案 主 薪 資 表 需 按 月 填 報 而 案 主 家 長 雇 主 之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預 定 於 安 置 後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以 後 每 三 個 月 再 填 一 次 6. 效 益 評 估 按 時 填 寫 相 關 統 記 計 錄 表 格 其 中 個 案 處 理 記 錄 表 應 於 案 主 進 入 追 蹤 輔 導 階 段 三 個 月 完 成, 但 得 視 案 主 情 形 予 以 調 整 工 作 成 果 月 報 表 則 請 就 服 員 按 月 填 報 至 於 就 服 員 工 作 記 錄 表 則 應 每 日 統 計 填 寫, 並 按 月 彙 整 案 主 就 業 安 置 年 度 統 計 表 則 是 每 年 度 統 計 一 次 並 填 寫 寄 回 案 主 就 業 輔 導 進 度 追 蹤 記 錄 表 係 用 於 追 蹤 各 案 主 就 業 輔 導 進 度, 由 行 政 督 導 負 責 填 寫 留 存 上 述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於 年 度 結 束 時 一 併 分 析 其 執 行 成 效 18

20 由 上 述 流 程 與 階 段 可 知, 研 究 發 展 出 一 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可 以 成 為 就 服 員 的 執 行 依 據, 只 要 就 服 員 按 照 標 準 作 業 執 行, 便 不 會 因 為 個 人 經 驗 技 能 之 不 足 影 響 執 行 的 內 容, 它 可 以 作 為 控 制 品 質 的 規 範, 使 服 務 的 品 質 可 以 達 到 一 定 的 水 準, 也 可 以 成 為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員 的 課 程 規 劃 之 依 據 ( 陳 靜 江,2002) 對 早 期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而 言, 庇 護 工 場 已 經 是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最 後 的 安 置 場 所 了, 但 是 在 去 機 構 化 人 權 思 潮 影 響 之 下, 庇 護 性 工 場 慢 慢 也 被 要 求 小 型 化 成 為 過 渡 性 的 機 構 ( 姚 卓 英,1989; 陳 靜 江,2002), 在 國 外 的 文 獻 上 也 呈 現 以 支 持 性 就 業 取 代 庇 護 職 場 設 置 的 論 述 這 樣 的 思 潮 讓 勞 工 局 對 於 申 請 庇 護 工 場 的 單 位 有 一 些 限 制 包 括 定 下 學 員 收 案 年 限,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讓 學 員 可 以 進 入 一 般 的 工 作 職 場 才 叫 做 成 功 的 庇 護 性 就 業 輔 導 目 的 在 於 將 庇 護 性 工 場 定 位 在 過 渡, 而 非 收 容 學 員 主 管 單 位 對 身 障 就 業 輔 導 的 規 劃 分 類 中, 庇 護 性 就 業 輔 導 是 支 持 性 就 業 輔 導 的 前 哨 站, 是 不 完 全 的 支 持 性 就 業 輔 導 庇 護 性 就 業 輔 導 的 存 在 是 要 幫 助 有 意 願 去 工 作, 但 缺 乏 能 力, 需 要 訓 練 的 人, 進 入 支 持 性 就 業, 回 到 正 常 的 就 業 環 境 中 所 以 庇 護 性 就 業 輔 導 的 設 計 與 指 標 建 立 就 是 要 與 支 持 性 接 軌 合 作 李 栩 慧 (2005) 認 為, 為 這 樣 的 分 類 設 計, 忽 略 了 在 就 業 市 場 中, 也 有 不 同 就 業 模 式 的 可 能 性, 如 : 美 國 活 泉 之 家 的 過 渡 性 工 作 隊 的 模 式, 以 活 泉 之 家 的 名 義 向 廠 商 承 包 工 作 機 會, 並 由 工 作 人 員 帶 領 病 友 團 體 以 工 作 隊 的 方 式 完 成 雇 主 的 工 作 要 求, 但 是 工 作 隊 的 人 數 形 式 都 由 活 泉 之 家 決 定, 並 且 承 擔 訓 練 的 責 任 ( 活 泉 之 家 雜 誌 ) 這 樣 的 模 式 目 前 已 經 推 廣 到 全 世 界 各 地, 並 且 成 為 另 外 一 種 過 渡 性 就 業 模 式 (Translated Employment Model) 她 也 指 出 勞 工 局 在 成 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設 計 上 也 以 讓 學 員 過 渡 到 支 持 性 就 業 輔 導 為 最 後 依 歸, 更 讓 實 務 工 作 者 忽 略 庇 護 性 就 業 輔 導 的 特 殊 性 19

21 由 於 支 持 性 就 業 輔 導 業 務 發 展 較 早, 且 對 於 就 業 輔 導 業 務 有 比 較 多 的 規 劃, 所 以 目 前 國 內 對 就 業 輔 導 的 文 獻 多 半 朝 向 整 理 支 持 性 就 業 輔 導 的 經 驗, 忽 略 了 庇 護 性 就 業 輔 導 的 經 驗 就 我 自 己 服 務 的 經 驗 得 知, 庇 護 性 就 業 輔 導 員 跟 支 持 性 就 業 輔 導 員 的 工 作 性 質 輔 導 的 學 員 性 質 面 對 機 構 的 機 會 都 不 同, 且 對 精 障 就 業 輔 導 資 源 的 分 析 來 看, 目 前 有 很 大 部 分 是 補 助 庇 護 性 就 業 輔 導 方 案 ( 林 賢 文,2000; 余 漢 儀, 2002), 所 以 庇 護 性 就 業 輔 導 的 經 驗 應 該 被 加 入 跟 支 持 性 就 業 輔 導 一 起 探 討 1. 職 業 重 建 過 程 相 關 人 員 介 紹 整 個 職 業 重 建 過 程 之 相 關 人 員, 包 括 下 列 : (1)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員 (2)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遴 用 暨 培 訓 辦 法 ): a. 負 責 人 b. 行 政 人 員 c. 專 業 人 員 : i. 職 業 訓 練 師 : 指 辦 理 職 業 技 能 與 相 關 知 識 教 學 之 人 員 ii. 職 業 訓 練 員 : 指 辦 理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及 教 具 與 輔 具 提 供 等 事 項 之 人 員 iii. 職 業 重 建 管 理 員 : 指 辦 理 開 案 職 業 重 建 諮 商 評 估 擬 定 初 步 安 置 計 畫 分 派 適 當 服 務 資 源 獲 取 服 務 追 蹤 及 結 案 評 定 等 事 項 之 人 員 iv. 就 業 服 務 員 : 指 辦 理 就 業 機 會 開 發 就 業 媒 合 安 置 輔 導 追 蹤 輔 導 及 就 業 支 持 相 關 輔 導 等 事 項 之 人 員 20

22 (3) 庇 護 工 場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工 場 設 施 及 人 員 配 置 標 準 ) a. 主 管 人 員 : 綜 理 庇 護 工 場 業 務 及 產 品 行 銷 b. 專 業 人 員 依 業 務 需 要 置 下 列 人 員 : i. 個 案 管 理 員 :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轉 銜 服 務 ii. 職 場 輔 導 員 : 提 供 就 業 準 備 社 會 適 應 輔 導 iii. 技 術 輔 導 員 : 提 供 強 化 技 能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4) 社 區 化 就 業 ( 包 括 支 持 性 就 業 及 競 爭 性 就 業,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 a. 就 業 服 務 督 導 : 運 用 個 別 督 導 團 體 督 導 同 僚 團 體 督 導 個 案 諮 詢 等 專 業 督 導 諮 詢 工 作 方 法 和 技 巧, 強 化 就 業 服 務 員 專 業 知 能 與 方 法, 提 昇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品 質 b. 就 業 服 務 員 : 就 業 機 會 開 發 之 環 境 分 析 工 作 分 析 ;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擬 定 之 案 主 晤 談 ; 案 主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工 作 配 對 案 主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 工 作 適 應 能 力 訓 練 之 工 作 流 程 分 析 職 務 分 析 與 就 業 服 務 紀 錄 ; 追 蹤 輔 導 等 綜 合 上 述 之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大 致 可 分 類 如 下 : (1) 非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負 責 人 及 行 政 人 員 (2)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a.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職 業 訓 練 師 職 業 訓 練 員 及 職 業 重 建 管 理 員 b.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就 業 服 務 員 ( 包 括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庇 護 工 場 及 社 區 化 就 業 ) 主 管 人 員 個 案 管 理 員 職 場 輔 導 員 技 術 輔 導 員 輔 具 服 務 員 及 就 業 服 務 督 導 員 以 下 即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之 能 力 需 求 作 一 探 討 21

23 2.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能 力 需 求 (1) 庇 護 工 場 之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工 場 設 施 及 人 員 配 置 標 準 ): a. 主 管 人 員 : i. 大 專 校 院 社 會 工 作 醫 護 特 殊 教 育 或 與 營 運 項 目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ii. 高 中 ( 職 ) 畢 業 具 有 與 營 運 項 目 相 關 丙 級 技 術 士 以 上 證 照, 並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或 福 利 服 務 滿 二 年 以 上 iii. 高 中 ( 職 ) 畢 業, 經 專 業 訓 練 滿 二 百 四 十 小 時, 從 事 與 營 運 項 目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並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服 務 或 福 利 服 務 機 構 滿 二 年 以 上 b. 個 案 管 理 員 : i. 具 備 社 會 工 作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或 具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資 格 ii. 大 專 校 院 社 會 工 作 職 能 治 療 特 殊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或 復 健 等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iii. 非 前 款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滿 一 年, 並 經 專 業 訓 練 滿 八 十 小 時, 或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並 經 專 業 訓 練 滿 一 百 六 十 小 時 c. 職 場 輔 導 員 : i. 大 專 校 院 勞 工 關 係 社 會 工 作 職 能 治 療 心 理 輔 導 復 健 醫 護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ii. 非 前 款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從 事 與 輔 導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並 經 專 業 訓 練 滿 八 十 小 時 iii. 高 中 ( 職 ) 畢 業, 從 事 與 輔 導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並 經 專 業 訓 練 滿 一 百 二 十 小 時 22

24 iv. 國 中 畢 業, 從 事 與 輔 導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並 經 專 業 訓 練 滿 一 百 六 十 小 時 d. 技 術 輔 導 員 : i. 具 有 與 營 運 項 目 相 關 丙 級 技 術 士 以 上 證 照 ii. 從 事 營 運 相 關 技 術 滿 二 年 以 上 (2)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遴 用 暨 培 訓 辦 法 第 4 條 ): a. 除 就 業 服 務 督 導 員 外 之 專 業 人 員 : i. 經 社 會 工 作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者, 或 具 合 格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資 格 領 有 證 書 者 ii.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職 能 治 療 特 殊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復 健 等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者 iii. 大 專 院 校 非 社 會 工 作 職 能 治 療 特 殊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復 健 等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滿 一 年, 工 作 績 優, 且 經 專 業 訓 練 滿 八 十 小 時, 或 經 專 業 訓 練 滿 一 百 六 十 小 時 者 iv. 高 中 職 畢 業,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滿 二 年, 且 完 成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訓 練 滿 二 百 四 十 小 時 者, 或 高 中 職 畢 業, 經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訓 練 滿 四 百 小 時 者 訓 練 時 數 未 達 前 項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時 數 者, 得 遴 用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助 理 員, 在 專 業 人 員 之 指 導 下,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專 業 人 員 從 事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時, 應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專 業 訓 練 滿 一 百 六 十 小 時, 從 事 就 業 輔 具 服 務 時, 應 接 受 輔 具 專 業 訓 練 滿 一 百 六 十 小 時 23

25 b. 就 業 服 務 督 導 員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遴 用 暨 培 訓 辦 法 第 5 條 ): i. 具 備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研 究 所 以 上 學 歷,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滿 三 年 以 上, 其 中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至 少 滿 一 年 ii. 具 備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或 第 三 款 之 資 格 且 修 畢 規 定 之 推 廣 教 育 專 業 學 程,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滿 三 年, 或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滿 五 年 者 iii. 具 備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資 格, 修 畢 規 定 之 推 廣 教 育 專 業 學 程, 且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滿 六 年 者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2002) 出 版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轉 銜 之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理 念 與 實 務 中, 胡 若 瑩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轉 銜 與 職 業 重 建 中 指 出,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否 得 到 適 性 適 能 的 就 業 安 置, 關 鍵 在 於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是 否 有 能 力 和 經 驗 提 供 正 確 的 就 業 能 力 性 向 的 評 估 由 此 可 知 這 位 負 責 就 業 轉 銜 的 個 案 管 理 人 員 本 身 必 須 具 備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特 質 與 就 業 需 求 和 困 境 嫻 熟 社 區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的 資 源 就 業 服 務 實 務 的 資 深 經 驗 和 能 力, 以 及 整 合 專 業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資 源 的 能 力 24

26 3.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之 角 色 陳 靜 江 等 (1996)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安 置 模 式 與 實 務 書 中 提 到, 就 業 服 務 員 需 要 扮 演 個 案 管 理 者 職 業 評 量 者 工 作 發 展 者 工 作 訓 練 者 心 理 輔 導 者 以 及 追 蹤 輔 導 者 六 種 角 色 : (1) 個 案 管 理 者 : 負 責 接 案 晤 談, 瞭 解 案 主 和 家 長 需 求, 初 步 判 斷 案 主 是 否 適 合 進 行 職 業 復 健, 若 是, 則 進 一 步 安 排 職 業 評 量 ; 否, 則 轉 介 其 他 機 構 接 受 相 關 服 務 除 了 給 案 主 和 家 屬 必 要 的 支 持 和 輔 導 外, 行 政 上 億 需 負 責 協 調 案 主 社 政 醫 療 勞 政 等 單 位 (2) 職 業 評 量 者 : 主 要 透 過 標 準 化 或 非 標 準 化 的 工 具 來 客 觀 瞭 解 案 主 復 健 需 求 和 工 作 潛 能 ; 近 年 來 對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職 業 評 量 強 調 以 生 態 評 量 或 功 能 評 量 來 彌 補 傳 統 標 準 化 測 驗 之 不 足 內 容 包 括 案 主 的 人 格 特 質 能 力 性 向 和 興 趣 等 方 面 (3) 工 作 發 展 者 : 及 開 發 職 種, 尋 找 適 合 案 主 的 工 作 運 用 媒 體 資 訊 和 各 種 社 會 資 源, 收 集 就 業 市 場 資 料, 主 動 和 雇 主 接 觸 ; 一 方 面 進 行 雇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宣 傳, 一 方 面 爭 取 工 作 機 會 來 替 身 心 障 礙 者 做 職 業 媒 合 一 旦 確 定 工 作 機 會, 即 進 行 工 作 現 場 評 估, 並 遴 選 合 適 的 案 主 進 行 就 業 安 置 包 括 安 排 案 主 和 家 長 與 雇 主 會 面, 並 引 導 家 長 參 與 和 支 持 (4) 工 作 訓 練 者 : 到 工 作 現 場 訓 練 和 輔 導 案 主, 使 其 能 夠 盡 快 適 應 工 作 環 境 達 到 工 作 要 求 同 時, 增 進 工 作 現 場 員 工 對 案 主 的 瞭 解 和 接 納, 並 能 主 動 協 調 案 主 包 括 工 作 流 程 分 析 職 務 分 析 訓 練 案 主 的 交 通 能 力 訓 練 協 助 案 主 適 應 工 作 環 境 和 學 習 工 作 技 能, 並 且 訓 練 案 主 和 同 事 督 導 間 的 溝 通 和 人 際 相 處 能 力 (5) 心 理 輔 導 者 : 在 案 主 面 對 職 業 適 應 和 社 會 適 應 問 題 時, 最 好 的 諮 詢 者 和 心 理 支 持 者, 這 項 服 務 對 象 亦 擴 及 到 案 主 的 家 庭 成 員, 甚 至 是 雇 主 (6) 追 蹤 輔 導 者 : 視 案 主 的 需 求 提 供 長 期 性 的 支 持 輔 導 在 就 服 員 逐 漸 退 出 工 作 現 場 的 訓 練 和 輔 導 後, 仍 必 須 做 後 續 的 追 蹤 和 必 要 的 輔 導, 瞭 解 案 主 的 工 作 適 應 情 形, 協 助 雇 主 解 決 雇 用 中 的 各 種 問 題, 以 確 保 案 主 工 作 的 穩 定 性 25

27 在 李 栩 慧 (2005) 抗 拒 異 化 - 醫 院 精 障 就 服 員 的 行 動 反 中 思 指 出, 就 服 員 的 身 份 角 色 定 位 不 明, 面 對 外 界 廠 商 時, 就 服 員 代 表 機 構 的 工 作 人 員 ; 面 對 勞 工 局 則 就 服 員 代 表 機 構 的 就 業 服 務 員, 面 對 醫 院 則 代 表 勞 工 局 的 就 業 服 務 員 ; 面 對 輔 導 的 學 員, 亦 常 被 誤 以 為 是 機 構 的 社 工 員 面 對 不 同 的 人 時, 自 己 的 稱 呼 不 同, 而 機 構 內 同 事 對 於 就 服 員 的 角 色 定 位 亦 有 兩 種 看 法, 一 為 就 服 員 在 機 構 中 服 務, 故 隸 屬 於 機 構 ; 另 一 則 認 為 就 服 員 薪 資 是 由 勞 工 局 所 給 付, 故 隸 屬 於 勞 工 局 除 就 業 服 務 督 導 員 之 外,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為 面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雇 主 家 屬 的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扮 演 支 持 輔 導 及 協 助 等 正 向 角 色 但 在 科 層 體 制 環 環 監 督 之 下, 面 對 不 同 的 權 力 架 構 時, 基 層 工 作 者 不 是 離 開 另 覓 生 路 就 是 選 擇 默 默 地 接 受, 成 為 體 制 中 沒 有 聲 音 的 人, 而 體 制 也 最 歡 迎 這 樣 沒 有 聲 音 的 人, 機 構 希 望 工 作 者 只 要 聽 命 行 事 (Just follow orders)(kane,1994, 引 自 李 栩 慧,2005) 體 制 體 制 一 方 面 將 基 層 工 作 者 假 設 為 沒 有 發 聲 能 力 的 工 作 者, 一 方 面 也 要 求 基 層 工 作 者 服 從 體 制 的 命 令, 不 需 要 思 考 基 層 工 作 者 常 常 處 在 應 付 自 己 工 作 的 狀 態 中, 而 沒 有 機 會 與 體 制 互 動, 故 對 體 制 的 存 在 沒 有 感 覺 ( 王 甄 蘋,1999), 只 有 服 從 體 制 要 求 的 義 務 承 上 啟 下, 向 上 完 成 組 織 的 要 求, 向 下 協 助 案 主, 而 無 法 認 清 楚 自 己 與 外 在 世 界 的 關 係 一 旦 組 織 有 問 題 一 定 是 上 層 的 人 說 了 算, 體 制 以 外 的 專 家 發 言 是 重 要 的, 行 政 高 層 學 者 決 定 政 策 更 動 的 方 向 ( 黃 培 潔,2004) 這 並 不 是 基 層 工 作 者 沒 有 聲 音, 而 是 基 層 工 作 者 不 懂 學 術 殿 堂 的 語 言, 無 法 用 學 術 的 話 語 溝 通, 所 以 在 主 流 論 述 場 域 中, 聽 不 到 基 層 工 作 者 的 聲 音, 而 自 然 變 成 沒 有 聲 音 的 人 處 在 實 際 工 作 環 境 中 的 人 不 知 道 可 以 用 什 麼 語 言 發 展 知 識, 外 界 的 人 卻 以 學 術 或 專 業 的 語 言 來 說 明 基 層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這 樣 的 學 術 與 實 際 工 作 智 慧 是 分 離 的 也 異 化 了 ( 李 栩 慧 王 增 勇,2003) 相 較 於 主 流 的 知 識 而 言, 基 層 工 作 者 的 經 驗, 並 不 重 要,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才 是 重 要 的, 套 用 學 者 的 理 論 或 作 法, 卻 忽 略 了 學 術 與 現 實 之 間 的 落 差 在 在 成 為 體 制 宰 制 基 層 工 作 者 的 幫 手, 研 討 會 上 學 者 大 聲 疾 呼 的 改 革 目 標 執 行 方 針 變 成 基 層 工 作 者 努 力 要 達 到 的 魔 咒 ( 王 增 勇,2000) 26

28 在 方 雅 麗 與 鄭 麗 珍 (2000) 針 對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自 主 之 探 究 的 文 章 中, 以 台 北 市 公 娼 事 件 為 例, 看 見 台 灣 的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發 展 歷 程 中, 社 會 工 作 者 從 政 府 體 制 外 被 納 編 到 政 府 體 制 內 時, 社 工 必 須 面 對 自 己 職 業 生 涯 的 定 位 轉 變, 面 對 科 層 體 制 的 晉 級 與 否 或 專 業 自 主 實 現 的 矛 盾 時, 許 多 本 身 的 專 業 自 主 不 見 了, 反 而 失 去 了 之 前 可 以 批 判 抗 衡 體 制 的 精 神 加 上 國 家 機 制 運 用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對 社 工 進 行 收 編, 並 讓 社 工 更 加 失 去 對 於 體 制 的 批 判 性, 社 工 已 漸 漸 失 去 了 凝 聚 的 力 量 專 業 與 否 變 成 是 證 書 決 定 是 體 制 晉 升 位 置 的 決 定, 並 不 是 專 業 工 作 者 可 以 依 據 服 務 內 容 決 定 了 決 定 的 權 力 由 外 而 內 塑 造 服 務 提 供 者 對 於 專 業 的 想 像 與 追 尋 的 目 標 而 陶 蕃 瀛 (1999) 更 進 一 步 地 指 出, 這 樣 向 國 家 靠 攏 爭 取 進 入 體 制 內 與 爭 取 國 家 證 照 認 同 的 方 向 是 社 會 工 作 建 制 化 而 不 是 專 業 化 的 過 程, 在 這 樣 的 過 程 中, 社 會 工 作 者 更 喪 失 了 對 於 專 業 自 主 的 保 有, 削 弱 了 改 革 的 社 會 位 置 與 行 動 力, 成 為 國 家 柔 性 執 行 社 會 控 制 的 利 器 李 栩 慧 (2005) 在 抗 拒 異 化 - 醫 院 精 障 就 服 員 的 行 動 反 思 中 提 到, 專 業 認 同 的 面 向, 中, 沒 有 案 主 的 聲 音, 只 有 專 業 團 體 的 認 可 項 目 例 如 : 有 沒 有 證 照? 是 不 是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但 是 對 於 直 接 服 務 的 案 主 而 言, 有 沒 有 人 真 正 用 心 對 待 他 們? 是 不 是 真 的 認 為 他 們 是 一 群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而 不 是 病 人, 願 意 付 出 真 心 對 待 他 們 並 與 他 們 共 同 面 對 生 活 工 作 上 的 問 題, 這 比 他 有 沒 有 拿 到 社 工 師 執 照 還 要 重 要, 但 是 卻 不 在 評 估 專 業 與 否 的 範 圍 內 27

29 ( 三 ) 工 作 時 的 心 理 狀 態 1. 工 作 滿 足 根 據 以 往 研 究 影 響 工 作 滿 足 之 因 素 為 數 眾 多 且 關 係 複 雜, 迄 今 尚 無 一 完 整 之 模 式 ( 萬 育 維,1996) Kalleberg(1977) 所 提 出 內 外 在 滿 足 有 兩 個 層 面 ( 施 孋 娟,1984; 黃 明 慧,1987): (1) 內 在 層 面 (Instrinsic dimension) 的 工 作 滿 足 : 指 工 作 本 身 特 質, 包 括 興 趣 自 我 導 向 (Self-directiveness) 成 就 感, 及 從 工 作 中 獲 得 刺 激 挑 戰 和 成 長 的 滿 足 (2) 外 在 層 面 (Extrinsic dimension) 的 工 作 滿 足 : 指 來 自 工 作 外 的 滿 足, 例 如 : a. 方 便 層 面 (Convenience dimension): 如 物 理 環 境 工 作 輕 鬆 等 b. 財 務 層 面 (financial dimension): 指 金 錢 方 面 的 報 酬 c. 同 事 層 面 (Co-worker): 指 社 會 需 求 (Social needs) 是 否 可 從 工 作 中 獲 得 滿 足, 例 如 交 朋 友 同 事 的 相 互 合 作 等 d. 生 涯 層 面 (Career dimension): 指 工 作 是 否 有 好 的 提 昇 機 會, 是 否 公 平 e. 資 源 充 分 層 面 (Resourses adequacy): 工 作 所 需 的 設 備 權 威 資 料 協 助 是 否 足 夠, 督 導 者 是 否 能 領 導 做 完 成 等 Steers & Porter(1983) 及 Mcgrath(1983) 提 到 影 響 工 作 滿 足 之 因 素 ( 蔡 啟 源, 1992) 包 括 : (1) 個 人 需 求 滿 足 (Individual needs for satisfaction):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與 期 望 員 工 福 利 和 升 遷 機 會 等 (2) 工 作 性 質 (Nature of work): 工 作 內 容 或 性 質, 例 如 工 作 負 荷 量 工 作 自 主 性 和 督 導 情 況 等 (3) 工 作 環 境 (Work situation): 所 處 之 工 作 環 境 或 機 構 環 境, 例 如 工 作 情 境 工 作 氣 氛 工 作 保 障 在 職 訓 練 和 機 構 政 策 等 28

30 Seashore 與 Taberm(1975) 綜 合 各 學 者 研 究 所 得 ( 陳 淑 玲 趙 必 孝 黃 英 忠, 2001), 將 影 響 工 作 滿 足 相 關 因 素 整 理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2 Seashore & Taber (1975) 工 作 滿 足 前 因 後 果 模 式 圖 ( 摘 自 陳 淑 玲 等,2001) 此 一 架 構 是 以 工 作 滿 足 為 中 心, 分 為 前 因 變 項 及 後 果 變 項 兩 方 面 : (1) 前 因 變 項 : 包 括 環 境 變 項 ( 如 工 作 與 工 作 環 境 組 織 內 部 環 境 職 業 性 質 政 經 環 境 ) 及 個 人 屬 性 ( 如 人 口 統 計 特 徵 穩 定 性 人 格 特 質 能 力 情 境 人 格 知 覺 認 知 和 期 望 暫 時 性 人 格 特 質 等 ) (2) 後 果 變 項 : 包 括 個 人 反 應 變 項 ( 如 退 卻 攻 擊 工 作 績 效 知 覺 歪 曲 疾 病 等 ) 組 織 反 應 變 項 ( 如 品 質 生 產 力 流 動 率 曠 職 怠 工 等 ) 和 社 會 反 應 變 項 ( 如 國 民 總 生 產 疾 病 率 適 應 力 政 治 穩 定 性 生 活 品 質 ) 29

31 Rugh(1982) 提 出 下 列 四 個 層 面 來 探 討 與 工 作 滿 足 相 關 的 問 題 ( 王 琇 蘭, 民 87) (1) 目 的 (Purpose): 機 構 設 立 之 目 的 事 業 或 宗 旨 是 否 清 楚, 運 作 是 否 健 全 等 (2) 承 諾 (Commitment): 若 成 員 感 覺 自 己 是 無 用 的 無 價 值 的 缺 少 正 向 回 饋 獲 報 償, 則 會 減 少 對 工 作 的 承 諾 (3) 作 決 定 (Decision making): 在 工 作 環 境 中, 誰 有 權 力 作 決 定? 所 作 的 決 定 是 否 為 參 與 者 同 意? 遇 到 不 清 楚 的 問 題 是 否 與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討 論? (4) 角 色 (Role): 每 個 人 扮 演 的 角 色? 其 擔 負 的 責 任 又 為 何? 可 以 擁 有 多 少 自 主 權? 角 色 若 不 明 確 或 無 法 協 調 一 致, 造 成 壓 力 或 低 程 度 的 工 作 滿 足 感 30

32 2. 抗 壓 性 壓 力 雖 屬 抽 象 概 念, 卻 能 藉 由 具 體 反 映 來 證 實 其 存 在 性, 並 將 程 度 大 小 予 以 評 估 ( 馮 君 怡,1998;Cooper,1997;Priest & Welch,1998), 且 職 場 壓 力 的 反 應 可 從 生 理 情 緒 行 為 與 認 知 等 層 面 出 現 的 徵 候 (symptom) 加 以 評 估 (Beer & Cooper, 1997;Priest & Welch,1998, 引 自 簡 靜 怡,2001) 工 作 壓 力 (job stress) 的 定 義 是 從 壓 力 定 義 衍 生 出 來, 各 學 者 對 工 作 壓 力 採 不 同 角 度 進 行 研 究, 因 此, 其 定 義 相 當 分 歧 ; 對 於 職 場 壓 力 的 見 解 也 不 同, 有 的 強 調 壓 力 來 源, 有 的 則 偏 重 壓 力 反 應 綜 合 各 學 者 的 觀 點, 凡 源 自 工 作 因 素 所 引 起 的 壓 力, 即 可 稱 為 工 作 壓 力 ( 程 一 民,1998; 姚 秀 瑛,1998) 簡 靜 怡 (2001) 在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就 業 服 務 員 工 作 壓 力 之 研 究 中, 將 工 作 壓 力 定 義 為 : 當 潛 在 職 場 環 境 之 要 求 與 個 人 內 在 能 力 或 資 源 的 交 互 作 用 下, 經 個 人 評 估 為 威 脅 或 有 礙 於 工 作 表 現, 而 產 生 生 理 心 理 或 行 為 狀 態 的 差 異 或 不 平 衡 結 果, 例 如 負 面 消 極 情 感 等 反 應, 此 含 括 工 作 壓 力 源 與 工 作 壓 力 徵 候 兩 層 面 並 將 工 作 壓 力 的 特 質 歸 納 如 下 : (1) 工 作 壓 力 的 形 成 與 組 織 環 境 社 會 環 境 有 關 (2) 個 人 的 認 知 評 估 是 工 作 壓 力 的 形 成 關 鍵, 因 此, 每 個 人 對 工 作 壓 力 的 來 源 反 應 皆 不 同, 其 結 果 又 影 響 其 因 應 方 式 (3) 個 人 的 性 別 年 齡 經 驗 能 力 人 格 特 質 會 影 響 對 壓 力 的 評 估 與 因 應 方 式 (4) 適 度 的 工 作 壓 力 能 提 高 工 作 績 效 31

33 並 將 工 作 壓 力 源 歸 納 為 三 個 層 面 : (1) 個 人 因 素 : 年 齡 性 別 年 資 婚 姻 教 育 程 度 等 基 本 特 質 (2) 組 織 內 因 素 : 工 作 本 身 因 素 角 色 因 素 ( 例 如 角 色 期 待 角 色 混 淆 角 色 衝 突 ) 激 勵 性 報 酬 ( 例 如 工 作 輪 調 訓 練 與 進 修 機 會 等 內 部 激 勵 性 報 酬 ; 年 終 及 三 節 獎 金 調 薪 保 險 給 付 等 外 部 財 務 性 激 勵 報 酬 ; 升 遷 公 開 表 揚 工 作 空 間 等 非 財 務 性 福 利 ) (3) 組 織 外 因 素 : 家 庭 社 會 與 經 濟 變 遷 歧 視 文 化 等 影 響 ( 王 文 正,1991; 吳 素 靜,1997; 李 品 珠,1998; 馮 君 怡,1998;RobertA.&Jerald,1993;AFAF I. MELEIS& PILAR BERNAL,1995;Shimon L. Dolan,1995;Cooper,1997; Schultzs,1998, 引 自 簡 靜 怡, 民 90) 其 研 究 結 果 如 下 : (1) 個 人 因 素 方 面 : 薪 資 愈 低 者, 出 現 工 作 壓 力 徵 候 愈 多, 而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者, 工 作 壓 力 徵 候 較 少 (2) 組 織 內 因 素 方 面 : a. 服 務 對 象 及 家 長 態 度 就 業 現 場 之 地 點 選 擇 工 作 者 的 心 態 就 業 輔 導 專 案 之 持 續 性 等 形 成 就 服 員 工 作 本 身 因 素 的 壓 力 ; 透 過 溝 通 與 就 業 安 置 前 的 訓 練, 釐 清 彼 此 的 責 任, 並 提 升 學 員 的 社 會 能 力, 以 有 助 專 業 關 係 的 建 立 及 就 業 媒 合 的 成 功, 減 輕 就 服 員 的 負 荷 b. 就 服 員 面 臨 社 會 大 眾 服 務 對 象 及 其 家 長 機 構 本 身 及 政 府 部 門 等 層 面 的 期 待 而 就 服 員 個 人 對 專 業 角 色 的 定 位 機 構 在 推 展 就 業 輔 導 專 案 上 的 理 念 及 相 關 資 源 政 府 部 門 之 宣 導 與 業 界 對 商 業 機 密 等 考 量, 逐 漸 帶 來 角 色 認 同 負 荷 和 衝 突 的 瓶 頸 c. 組 織 結 構 : 機 構 人 力 配 置 機 構 特 色 領 導 者 風 格 等 國 內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輔 導 上 仍 屬 發 展 階 段, 未 將 相 關 人 力 編 制 行 政 規 則 予 以 制 度 化, 多 以 勞 工 局 之 規 定 為 依 歸 32

34 d. 激 勵 性 報 酬 : 就 服 員 所 獲 得 的 在 職 訓 練 督 導, 以 勞 工 局 所 規 劃 者 為 主 另 外, 其 薪 資 獎 金 員 工 旅 遊 等 福 利 措 施 則 受 限 於 機 構 內 之 經 費 穩 定 性 及 公 平 性 就 服 員 是 否 正 式 納 編 等 影 響 e. 工 作 關 係 : 形 成 就 服 員 在 工 作 關 係 上 的 網 路 包 括 水 平 和 垂 直 面 向, 此 深 受 同 仁 間 的 互 動 良 窳 對 彼 此 的 認 同 與 信 任 與 主 管 的 溝 通 管 道 主 管 及 督 導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等 因 素 影 響 (3) 組 織 外 因 素 : a. 制 度 層 面 : 專 業 制 度 尚 未 建 立 政 府 各 部 門 缺 乏 協 調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相 關 法 令 與 政 策 不 足 b. 社 會 資 源 層 面 : 就 服 員 在 發 掘 整 合 與 分 配 資 源 上 感 到 困 擾 的 包 括, 缺 乏 完 善 的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其 他 職 業 重 建 人 員 的 合 作 職 訓 項 目 無 法 滿 足 就 業 市 場 的 技 能 需 求 臨 托 或 日 托 職 能 評 估 庇 護 性 職 場 等 相 關 資 源 的 不 足 c. 社 會 大 眾 態 度 : 媒 體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負 面 報 導 影 響 有 關 就 業 輔 導 專 案 的 宣 廣 不 足, 致 使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就 業 潛 能 上 的 發 展 就 服 員 角 色 的 功 能 等 認 識 仍 有 待 提 升 另 外, 家 人 對 於 擔 任 就 服 員 的 不 支 持 亦 造 成 工 作 壓 力 徵 候 的 顯 著 性 差 異 33

35 3. 成 就 感 王 家 興 (2001) 指 出, 成 就 感 是 工 作 的 動 力, 是 改 善 的 動 力 廣 義 來 看 成 就 感, 可 分 成 有 形 的 如 薪 資 獎 金 所 得 等, 及 無 形 的 如 達 成 肯 定 目 標 的 喜 悅 對 自 己 能 力 的 肯 定 自 己 能 力 的 提 升 別 人 的 尊 敬 與 重 視 等 個 人 成 就 感 方 面, 需 要 個 人 自 己 訂 定 目 標, 提 出 自 己 的 計 畫, 自 己 去 執 行 或 利 用 公 司 管 道 去 學 習 執 行, 定 期 查 核 結 果, 提 出 改 善, 改 進 措 施, 必 要 時 活 用 自 己 公 司 提 供 的 各 種 輔 導 措 施, 排 除 自 己 的 困 難, 達 到 自 己 訂 定 的 目 標 而 主 管 應 利 用 機 會 與 部 屬 面 談, 協 助 訂 定 目 標 與 計 畫, 定 期 瞭 解 指 導 及 輔 導, 在 部 屬 有 一 定 的 成 績 或 成 就 時, 適 時 給 予 鼓 勵, 或 給 予 機 會 展 現 其 才 華, 讓 部 屬 得 到 激 勵, 以 提 高 其 向 上 意 志 主 管 在 個 人 成 就 方 面 最 大 的 任 務 是 瞭 解 狀 況, 提 供 機 會 讓 其 發 揮, 適 時 給 予 鼓 勵 獎 勵 團 體 成 就 感 方 面, 團 體 成 就 感 大 部 分 人 都 可 以 共 享, 但 極 少 部 分 人 員 則 有 所 排 斥, 這 時 主 管 要 特 別 留 意 輔 導, 以 及 在 工 作 分 配 上 技 巧 的 改 進 能 力 強 的 人 提 拔 扶 助 能 力 弱 的, 能 力 弱 的 人 能 珍 惜 這 緣 分, 付 出 自 己 最 大 的 能 力, 這 是 需 要 主 管 去 營 造, 使 團 員 間 能 相 互 合 作, 截 長 補 短, 適 當 分 工 並 密 切 合 作 王 宗 炳 (2001) 表 示, 成 就 感 是 一 種 內 心 的 感 受, 也 就 是 讓 員 工 感 覺 到 受 肯 定 尊 重 賞 識 或 禮 遇 當 員 工 有 此 感 受, 就 會 產 生 高 度 的 職 業 意 識 與 對 企 業 的 向 心 力 而 王 宗 炳 將 激 發 員 工 成 就 感 的 方 式 分 成 兩 大 類 : (1) 有 形 的 激 勵 : 以 物 質 或 職 務 上 的 實 質 給 予, 來 激 勵 員 工, 讓 員 工 有 實 際 的 有 形 獲 得, 以 提 升 其 成 就 感 其 方 式 包 括 : a. 加 薪 : 年 度 加 薪 或 特 別 加 薪 b. 金 錢 或 物 質 的 餽 贈 與 獎 賞 : 發 給 獎 金 獎 品 或 招 待 員 工 出 國 旅 遊, 可 以 採 取 私 下 發 給 或 公 開 頒 獎 的 模 式 c. 職 位 升 遷 : 晉 升 職 位 調 任 較 重 要 的 職 務 或 派 兼 較 高 階 較 重 點 的 工 作 d. 行 政 獎 勵 : 記 功 嘉 獎 或 發 給 獎 狀 獎 牌 獎 盃 或 推 派 出 國 考 察 34

36 (2) 無 形 的 激 勵 : 給 予 員 工 心 靈 的 感 受, 讓 員 工 心 理 感 受 到 自 我 實 現 的 榮 耀, 甚 至 超 越 顛 峰 的 成 就 感 a. 褒 獎 : 以 各 種 方 式 或 管 道 給 予 口 頭 嘉 勉 b. 公 開 表 揚 : 以 集 會 會 議 等 各 種 公 開 場 合, 或 以 公 告 佈 告 公 司 內 刊 物 等 行 諸 書 面 方 式 表 揚 c. 以 行 動 表 示 關 懷 : 以 實 際 行 動 對 員 工 表 關 懷, 如 員 工 遭 遇 困 難 時, 協 助 解 決 d. 接 納 意 見 或 建 議 : 重 視 員 工 意 見, 並 接 受 善 意 的 建 議, 讓 員 工 感 受 獲 得 肯 定 與 認 同 e. 藉 溝 通 建 立 共 識 : 強 化 與 員 工 溝 通, 以 建 立 共 識 或 化 解 認 知 上 的 落 差 與 誤 解 讓 員 工 感 受 到 被 尊 重 與 重 視 f. 包 容 缺 點 及 發 現 優 點 : 使 員 工 感 受 到 認 同 關 懷 重 視 與 肯 定 g. 知 人 善 用 : 使 員 工 能 充 分 發 揮 個 人 的 專 長 與 特 質, 以 獲 取 高 度 的 成 就 感 35

37 4. 工 作 價 值 觀 Robbins(1991) 將 工 作 價 值 觀 定 義 為 : 引 領 人 們 對 於 工 作 本 身 或 某 一 特 定 工 作 之 實 質 意 義, 如 經 濟 報 酬 勤 勞 忠 誠 人 際 關 係 社 會 地 位 自 我 實 現 等 形 成 偏 好 之 認 知 或 意 向 Kalleberg(1977) 將 工 作 價 值 觀 歸 納 為 五 個 主 要 構 面, 分 別 是 內 在 動 機 方 便 性 與 同 事 關 係 生 涯 及 資 源 妥 適 性 Money(1982) 把 影 響 工 作 價 值 觀 的 因 素 分 為 總 體 與 個 體 因 素 : (1) 總 體 因 素 : 主 要 來 源 為 社 會 之 價 值 規 範, 亦 即 社 會 所 普 遍 認 同 之 觀 念 與 行 為 (2) 個 體 因 素 :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年 資 職 位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方 面 居 住 環 境 家 庭 關 係 婚 姻 狀 況 收 入 等 實 證 研 究 ( 黃 同 圳,1993) 均 顯 示 這 些 因 素 對 工 作 價 值 觀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影 響 36

38 Super(1976) 提 出 了 十 五 種 工 作 價 值 觀 : (1) 利 他 性 (altruism): 工 作 的 價 值 或 目 的, 在 使 一 個 人 能 為 別 人 的 福 利 貢 獻 心 力 (2) 美 的 追 求 (esthetics): 工 作 的 價 值 或 目 的, 在 使 一 個 人 能 做 出 令 人 激 賞 的 是, 而 使 得 這 個 世 界 更 加 美 好 (3) 創 造 力 (creativity): 工 作 的 價 值 是 在 發 明 新 產 品 設 計 新 事 物 或 創 造 新 的 觀 念 (4) 益 智 性 (intellectual stimulation): 工 作 提 供 獨 立 思 考 學 習 與 分 析 事 理 的 機 會 (5) 成 就 感 (achievement): 由 工 作 中 得 到 做 好 及 完 成 一 件 工 作 的 成 就 感 (6) 獨 立 性 (independence): 工 作 允 許 以 自 己 的 方 式 及 步 調 進 行, 不 受 控 制 或 阻 礙 (7) 聲 望 (prestige): 工 作 能 使 一 個 人 受 到 他 人 的 重 視 與 尊 敬 並 廣 為 人 知 ( 不 僅 指 地 位 或 權 力 ) (8) 管 理 的 權 力 (management): 工 作 能 使 一 個 人 有 策 劃 及 分 配 工 作 的 職 權 (9) 經 濟 報 酬 (economic returns): 工 作 能 獲 得 優 厚 的 報 酬, 並 使 自 己 有 足 夠 的 財 力 獲 得 想 要 的 東 西 (10) 安 全 感 (security): 工 作 可 使 一 個 人 保 有 一 份 穩 定 的 職 位, 即 使 在 不 景 氣 的 時 候, 亦 能 如 此 (11) 工 作 環 境 (surroundings): 工 作 不 是 在 太 熱 太 冷 太 吵, 或 太 髒 的 環 境 下 進 行, 而 是 在 宜 人 的 條 件 下 工 作 (12) 從 屬 關 係 (supervisory relations): 工 作 中 能 和 上 司 合 理 而 融 洽 地 相 處 (13) 同 事 關 係 (associates): 在 工 作 中 能 接 觸 到 令 人 愉 快 的 同 事, 且 相 處 融 洽 (14) 生 活 方 式 (way of life): 工 作 能 允 許 一 個 人 過 著 自 己 選 擇 的 生 活 方 式, 並 實 現 自 己 的 理 想 (15) 變 化 性 (variety): 工 作 富 於 變 化, 能 提 供 個 人 嘗 試 各 種 不 同 差 事 的 機 會 37

39 5. 工 作 穩 定 職 業 生 涯 是 指 一 連 串 的 工 作 活 動 過 程, 包 括 過 去 的 工 作 經 驗, 現 在 工 作 所 負 的 使 命, 與 個 人 對 工 作 的 未 來 期 望 職 業 生 涯 本 身 蘊 含 了 較 深 層 的 意 義, 例 如 心 理 的 滿 足 聲 望 的 提 高, 甚 至 是 自 我 的 實 現 ( 王 琇 蘭, 民 87) Miller 和 Form 分 析 個 人 一 生 的 職 業 生 涯 有 五 個 時 期 ( 蔡 明 璋,1982): (1) 工 作 準 備 時 期 (Preparatory work period): 約 從 出 生 到 歲 時 為 止 (2) 工 作 初 始 時 期 (Initial work period): 約 自 15 到 18 歲 開 始 至 25 歲 時 為 止 (3) 工 作 嘗 試 時 期 (Trial work period): 約 自 25 歲 開 始 至 歲 時 為 止 (4) 工 作 穩 定 時 期 (Stable work period): 約 從 35 歲 開 始 至 60 或 65 歲 時 為 止 (5) 退 休 時 期 (Retirement): 從 60 到 65 歲 開 始, 直 至 死 亡 為 止 Cary(1980) 認 為 從 事 專 業 服 務 的 工 作 員, 其 職 業 生 涯 開 始 的 第 一 年 是 關 鍵 性 的 熱 忱, 在 工 作 上 及 情 緒 上 有 疏 離 感 的 產 生, 對 案 主 產 生 責 備 的 態 度, 凡 事 均 優 先 考 慮 自 己 的 利 益 等 ( 許 臨 高,1985) 社 工 員 從 第 二 時 期 後 進 入 第 四 時 期 前 經 常 是 人 員 流 動 率 最 高 的 階 段 ( 王 琇 蘭, 民 87), 除 了 個 人 因 素 外, 工 作 環 境 組 織 條 件 等 因 素 往 往 影 響 社 工 員 的 留 職 意 願 流 動 率 高 會 對 社 政 機 關 產 生 重 大 的 損 失, 包 括 人 員 招 募 甄 選 訓 練 及 業 務 銜 接 空 窗 期, 而 不 斷 面 臨 新 進 的 社 工 員, 受 助 者 原 已 建 立 的 專 業 關 係 又 要 重 新 來 過, 服 務 品 質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提 升, 以 致 浪 費 許 多 有 形 無 形 的 資 源 38

40 Mobley(1977) 認 為 員 工 對 現 有 工 作 的 評 估, 並 受 工 作 滿 足 程 度 的 影 響 而 有 離 職 的 念 頭, 尋 找 新 工 作 的 意 向, 再 評 估 可 能 離 職 他 就 或 繼 續 留 職, 其 提 出 留 職 或 離 職 傾 向 的 模 式 如 下 圖 : 圖 3 員 工 留 職 或 離 職 傾 向 模 式 ( 摘 自 王 琇 蘭, 民 87) 39

41 另 外,Steers 和 Mowday(1981) 認 為, 員 工 留 職 與 否 亦 受 個 人 特 質 影 響, 每 位 員 工 的 工 作 期 望 與 工 作 價 值 組 織 特 質 及 經 驗 暨 工 作 績 效 水 準 三 者 互 動 結 果, 產 生 工 作 上 的 情 緒 性 反 應 ( 即 工 作 態 度 ), 而 工 作 態 度 亦 會 反 過 來 影 響 組 織 及 工 作 績 效, 亦 可 能 使 員 工 想 要 努 力 改 變 現 狀,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4 員 工 留 職 或 離 職 過 程 模 式 ( 摘 自 王 琇 蘭, 民 87)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出 版 的 精 神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書 中 有 提 到 就 業 服 務 是 一 個 以 人 為 中 心 的 服 務 工 作, 而 人 的 需 求 是 多 樣 性 及 多 元 性 的, 所 以 就 業 服 務 員 得 要 了 解 並 嘗 試 去 滿 足 個 別 案 主 的 需 求 但 就 業 服 務 員 需 要 面 對 來 自 行 政 上 對 案 主 服 務 的 要 求, 以 及 必 須 不 斷 地 進 修 相 關 的 專 業 知 識, 而 這 些 需 求 就 常 成 為 前 線 的 就 業 服 務 員 的 工 作 壓 力 但 是 在 該 書 也 有 提 到, 實 際 的 服 務 環 境 裡, 相 關 的 支 持 及 支 援 性 的 措 施 或 進 修 的 管 道, 並 未 能 配 合 整 體 環 境 的 需 求, 用 來 減 輕 前 線 就 業 服 務 員 的 重 擔 因 此, 在 面 對 內 外 的 環 境 障 礙 時, 常 會 造 成 就 業 服 務 員 流 失 率 高 等 問 題 40

42 ( 四 ) 政 府 現 有 之 支 援 與 支 持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中 規 定 勞 政 單 位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的 主 管 單 位 同 時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31 條 規 定, 公 私 立 單 位 必 須 進 用 一 定 比 例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對 於 未 依 規 定 進 用 單 位 則 需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匯 集 成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並 開 立 銀 行 專 戶 儲 存,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規 定 該 筆 基 金 不 列 入 政 府 年 度 預 算, 其 用 途 應 為 辦 理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權 益 相 關 事 項, 且 對 於 能 力 不 足 以 進 入 一 般 工 作 市 場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政 府 也 應 該 給 予 訓 練 或 相 關 就 業 輔 導 措 施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 1.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1) 就 業 服 務 : a. 一 般 性 ( 競 爭 性 ) 就 業 服 務 b.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c.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d. 居 家 就 業 服 務 (2) 職 業 訓 練 a. 各 級 政 府 或 公 私 立 機 關 團 體 受 理 委 託 辦 理 之 職 業 訓 練 b.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c. 創 業 協 助 (3)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4) 求 職 服 務 (5) 就 業 轉 銜 (6) 公 益 彩 券 經 銷 商 申 請 (7) 就 業 歧 視 申 訴 41

43 (8) 創 業 補 助 與 利 息 貼 補 (9) 職 務 再 設 計 及 就 業 輔 具 服 務 (10) 失 業 給 付 (11)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12) 勞 資 信 箱 (13) 視 覺 障 礙 者 相 關 支 援 及 支 持 : a.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非 視 障 者 按 摩 稽 查 b. 視 障 者 按 摩 職 業 訓 練 c. 視 障 者 按 摩 業 推 廣 優 良 按 摩 站 及 個 人 d. 按 摩 技 術 士 執 業 許 可 證 e. 理 療 按 摩 許 可 證 2. 針 對 雇 主 (1) 免 費 求 才 服 務 (2)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 依 據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及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獎 助 辦 法 ): 雇 主 先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並 於 二 個 月 內 僱 用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或 指 定 單 位 所 推 介 符 合 規 定 資 格 之 人 員 ( 包 含 身 心 障 礙 者 ), 連 續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本 項 津 貼 按 受 僱 勞 工 人 數 每 人 每 月 發 給 新 台 幣 五 千 元, 最 長 以 十 二 個 月 為 限 (3) 僱 用 初 期 補 助 計 畫 ( 根 據 雇 主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初 期 補 助 試 辦 計 畫 ): 雇 主 可 先 向 就 服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由 就 服 中 心 推 介 符 合 資 格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雇 主 應 該 在 就 服 中 心 推 介 後 二 個 星 期 內 僱 用 其 所 推 介 人 員, 並 且 要 提 供 該 人 員 三 個 月 的 僱 用 機 會, 在 僱 用 期 間, 雇 主 安 排 與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同 ㄧ 部 門 具 有 經 驗 的 員 工 擔 任 輔 導 員, 來 協 助 他 們 適 應 工 作 環 境 及 建 立 人 際 關 係 前 三 個 月 的 僱 用 初 期 滿 三 個 月 後 繼 續 僱 用 六 個 月 以 上 的 雇 主, 可 以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本 人 薪 資 補 助 和 輔 導 費 補 助 42

44 (4) 訓 用 合 一 ( 根 據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訓 用 合 一 職 業 訓 練 要 點 ): 先 到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等 機 構 與 其 簽 訂 契 約, 替 身 心 障 礙 者 規 劃 一 套 適 合 他 們 的 訓 練 內 容, 來 提 高 他 們 的 工 作 技 能, 並 在 訓 練 結 束 後 僱 用 接 受 訓 練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他 們 可 以 從 事 原 來 接 受 訓 練 的 工 作 內 容, 身 心 障 礙 者 籌 劃 訓 練 內 容 所 支 出 的 費 用, 可 申 請 補 助 (5) 定 額 進 用 與 差 額 補 助 費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五 十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二 私 立 學 校 團 體 及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一 百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一 前 二 項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團 體 及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為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義 務 機 關 ( 構 ), 其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未 達 前 二 項 標 準 者, 應 定 期 向 機 關 ( 構 )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勞 工 主 管 設 立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 其 金 額 依 差 額 人 數 乘 以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計 算 (6) 進 用 績 優 機 關 ( 構 ) 獎 勵 ( 勞 委 會 ) (7) 職 務 再 設 計 補 助 (8) 其 他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9) 職 務 再 設 計 a. 改 善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 指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所 進 行 與 工 作 場 所 無 障 礙 環 境 有 關 之 改 善 b. 改 善 工 作 設 備 或 機 具 : 指 為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適 性 就 業 提 高 生 產 力,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進 行 工 作 設 備 或 機 具 之 改 善 c. 提 供 就 業 輔 具 : 指 為 恢 復 維 持 強 化 或 就 業 特 殊 需 要 所 設 計 改 良 或 購 置 之 輔 助 器 具 d. 改 善 工 作 條 件 : 包 括 提 供 手 語 翻 譯 視 力 協 助 改 善 交 通 工 具 等 有 關 活 動 43

45 e. 調 整 工 作 方 法 : 透 過 職 業 評 量 及 訓 練, 按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特 性, 分 派 適 當 的 工 作, 包 括 : 工 作 重 組, 使 某 些 職 務 適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作 業 調 派 其 他 員 工 和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合 作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調 整 工 作 場 所 等, 並 避 免 危 險 性 工 作 等 3.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1) 專 業 訓 練 : 分 為 基 礎 訓 練 與 進 修 訓 練, 並 兼 顧 不 同 障 別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身 心 特 徵 工 作 所 需 專 業 知 能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之 專 業 發 展, 採 進 階 方 式 規 劃 辦 理 a. 基 礎 訓 練 : i. 一 般 課 程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法 規 勞 工 法 規 專 業 倫 理 及 工 作 守 則 等 ii. 專 業 課 程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專 業 課 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課 程 諮 商 輔 導 專 業 課 程 及 身 心 障 礎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課 程 會 談 技 巧 同 理 心 訓 練 等 b. 進 修 訓 練 : i. 共 同 性 課 程 : 包 括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研 習 及 個 案 管 理 等 課 程 iii.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 包 括 職 業 輔 導 計 量 職 務 再 設 計 就 業 輔 具 就 業 成 長 團 體 就 業 適 應 輔 導 及 督 導 訓 練 等 (2) 其 它 : 個 案 研 討 聯 繫 會 報 44

46 ( 五 )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之 需 求 根 據 Maslow(1970) 的 理 論, 將 需 求 由 低 至 高 依 序 分 成 五 個 層 次 : 1. 生 理 的 需 求 (physiological needs): 包 括 人 類 賴 以 維 生 的 各 種 需 求, 例 如 餓 欲 食 渴 欲 飲 倦 欲 眠 等 2. 安 全 的 需 求 (safety needs): 此 種 需 求 偏 向 人 類 心 理 層 面, 例 如 : 工 作 有 保 障 免 於 疾 病 威 脅 恐 嚇 與 意 外 事 故 等 3. 愛 與 隸 屬 的 需 求 (love and belongingness needs): 包 括 與 同 輩 的 親 和 團 體 的 認 同 感 與 社 會 的 歸 屬 感 4. 自 尊 的 需 求 (self-esteem needs): 此 種 需 求 包 括 自 我 尊 重 ( 如 成 就 感 能 力 及 自 信 ) 與 受 人 尊 重 ( 如 地 位 受 賞 識 尊 嚴 ) 5. 自 我 實 現 的 需 求 (self-actualization needs): 這 是 人 類 最 高 層 次 的 需 求, 表 示 個 體 自 我 理 想 充 分 實 現 林 世 瑛 (2000) 在 就 業 服 務 員 及 督 導 員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意 見 之 探 討 中 指 出, 目 前 就 業 服 務 中 所 有 的 工 作, 如 工 作 開 發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工 作 訓 練 交 通 訓 練 職 務 再 設 計 法 令 宣 導 及 追 蹤 輔 導 等, 幾 乎 都 由 就 服 員 一 個 人 承 擔, 但 短 期 的 培 訓 不 足 以 讓 就 服 員 具 有 能 力 來 處 理 各 層 面 的 問 題 並 提 出 需 要 多 樣 化 的 職 前 訓 練 與 在 職 研 習 管 道, 來 培 育 各 項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才, 才 能 解 決 就 服 員 身 兼 多 種 專 業 角 色 的 困 境 45

47 ( 六 )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人 員 遭 遇 困 難 與 限 制 在 台 北 市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九 十 一 年 度 台 北 市 精 神 障 礙 者 就 業 職 種 支 持 網 絡 分 析 探 討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在 受 訪 30 名 就 服 員 中, 職 場 開 發 部 分 常 遭 遇 雇 主 對 精 障 者 排 斥 之 困 難 ; 與 雇 主 互 動 中 常 遇 到 對 案 主 特 性 不 了 解 之 困 難 或 問 題 此 外, 該 研 究 也 有 提 到 關 於 就 服 員 本 身 遇 到 困 難 時 大 多 數 有 選 擇 與 同 事 討 論, 第 二 多 者 為 請 教 督 導 ; 而 就 服 員 感 到 挫 折 時 最 多 人 有 選 擇 尋 求 同 事 或 主 管 支 持 而 在 醫 療 機 構 之 就 服 員 有 27.8% 選 擇 不 滿 意 或 非 常 不 滿 意 督 導 制 度 此 外, 有 75% 之 就 服 員 表 示 有 個 案 或 雇 主 不 接 受 之 輔 導 困 難 雖 然 該 研 究 對 象 為 精 障 者 之 就 服 員, 但 這 些 結 果 都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相 關 直 接 服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的 現 況 與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等, 有 一 些 了 解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出 版 的 精 神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書 中 亦 有 提 到 就 業 服 務 員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會 遇 到 的 障 礙, 包 括 : 案 主 或 雇 主 不 願 意 接 受 輔 導 有 時 遇 到 有 工 作 而 沒 合 適 個 案 之 安 置 案 主 的 期 待 與 其 實 際 的 能 力 有 相 當 的 落 差 發 現 部 份 家 屬 對 個 案 有 支 持 度 差 及 過 度 保 護 之 困 難 等 而 這 些 問 題 與 障 礙, 正 突 顯 出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相 關 直 接 服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在 進 行 就 業 服 務 過 程 中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以 及 在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上 的 難 度 雖 然 該 研 究 對 象 為 精 障 者 之 就 服 員, 但 這 些 結 果 都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相 關 直 接 服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的 現 況 與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等, 有 一 些 了 解 陳 靜 江 等 (1996) 的 研 究 指 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中, 每 位 就 服 員 的 個 案 量 平 均 為 7.5 人 次, 而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內 每 位 就 服 員 的 平 均 個 案 為 58.1 人 次 並 發 現 就 服 員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面 臨 以 下 困 境 : 1. 個 人 因 素 : 專 業 知 能 有 限 2. 組 織 因 素 : 缺 乏 專 業 團 隊 及 督 導 與 主 管 支 持 同 事 對 就 服 員 角 色 認 識 不 足 身 兼 數 職 缺 乏 保 證 等 組 織 因 素 3. 社 會 因 素 : 社 會 大 眾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認 識 不 足 資 源 不 足 ( 趙 麗 華,1993; 林 千 惠,1998; 陳 靜 江 等,1996; 林 宏 熾,1999) 46

48 就 服 員 在 輔 導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大 多 沒 有 其 他 適 當 轉 銜 單 位 之 專 業 人 員 介 入, 機 構 和 就 服 員 成 為 個 案 及 家 庭 的 重 要 支 持 者 ( 謝 秀 蘭, 民 86; 關 婉 珍, 民 89) 而 在 陳 靜 江 等 ( ) 的 研 究 指 出, 尋 找 社 會 資 源 與 評 估 案 主 需 求 是 就 服 員 工 作 中 最 常 遭 遇 的 困 難 顯 示, 個 案 有 許 多 需 求, 然 而 社 會 支 持 網 路 薄 弱, 導 致 就 服 員 需 扮 演 多 重 支 持 角 色 此 外, 在 一 些 實 證 研 究 中 有 探 討 須 重 視 就 服 員 壓 力 問 題 工 作 滿 意 與 專 業 知 能 等 建 議 ( 林 昭 文,1996;SHWUHWALAI,1997; 林 世 瑛,2000; 李 漢 雄 簡 健 忠,1999), 相 關 的 研 究 如 戴 鈴 容 (2001), 推 動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困 難 如 下 : 1. 在 相 關 法 規 及 政 策 方 面 : (1) 法 規 硬 性 規 定, 不 符 合 支 持 性 就 業 推 動 的 現 況, 甚 至 造 成 在 執 行 上 的 窒 礙 難 行 (2) 有 些 法 規 制 訂 並 未 考 量 到 身 心 障 礙 族 群 間 的 個 別 差 異 性, 而 以 相 同 的 標 準 去 規 範 不 同 障 礙 類 別 的 身 障 者, 使 得 某 些 障 礙 類 別 相 較 於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在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過 程 中 顯 得 孤 立 無 緣 (3) 政 策 宣 導 不 夠, 許 多 僱 用 獎 勵 制 度 的 推 展 無 法 使 雇 主 立 即 得 知, 且 申 請 手 續 繁 雜 等 待 時 間 緩 慢 (4) 各 法 規 政 策 間 缺 乏 延 續 性, 使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方 案 無 法 廣 為 被 企 業 界 的 雇 主 接 受 (5)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方 案 的 接 續 過 程 中 出 現 斷 層, 而 造 成 經 費 補 助 的 空 窗 期, 使 許 多 未 將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列 為 常 態 業 務 的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就 服 員 面 臨 到 斷 炊 的 危 機, 同 時 也 影 響 到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支 持 性 就 業 中 的 權 益 47

49 2. 職 業 評 量 與 媒 合 方 面 : (1) 工 作 職 種 的 限 定 固 定 化 和 無 法 突 破, 使 職 業 評 量 的 結 果 無 法 在 現 實 的 就 業 環 境 中 媒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和 工 作 (2) 職 務 開 發 (job development) 過 程 中 遭 遇 許 多 社 會 環 境 的 障 礙 因 素, 甚 至 對 某 些 障 礙 類 別 的 恥 辱 烙 印 (stigma) 特 別 嚴 重, 而 形 成 障 別 歧 視 (3) 就 學 階 段 到 就 業 階 段 轉 銜 服 務 (transition service) 系 統 的 斷 層,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無 法 有 效 透 過 學 校 體 制 下 的 職 業 教 育 (vocational education) 習 得 工 作 應 有 的 技 能 和 習 慣, 甚 至 是 工 作 應 有 的 態 度, 再 加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很 容 易 受 同 儕 團 體 (peergroup) 不 良 示 範 所 影 響, 而 有 不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國 內 的 就 業 服 務 員 是 沿 襲 國 外 的 支 持 性 就 業 輔 導 中 的 職 場 教 練 (Job Coach) 模 式, 透 過 就 業 服 務 員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回 歸 社 會 相 較 於 國 外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的 重 視 與 推 廣, 國 內 含 括 身 心 障 礙 者 各 種 類 別 視 為 一 個 群 體, 而 各 障 別 僅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其 中 一 分 支, 所 以 即 使 有 針 對 就 業 服 務 方 案 所 做 的 研 究, 多 半 針 對 全 部 障 別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所 做 的 研 究, 內 容 仍 停 留 在 政 策 的 宣 導 方 案 服 務 的 內 容 對 案 主 的 影 響 等 的 研 究 ( 簡 明 山,2002; 林 賢 文,2000; 林 世 瑛,2000; 戴 鈴 容,2001) 其 中 鉅 視 面 探 討 就 業 服 務 政 策 帶 來 的 效 果 或 效 益 評 估 的 討 論 比 較 多, 較 少 文 獻 在 討 論 就 業 服 務 員 所 面 對 的 動 力 與 體 制 ( 林 賢 文,2000; 林 世 瑛,2000; 戴 鈴 容,2001) 這 些 論 文 有 一 個 共 通 的 特 色 就 是 以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方 案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原 因 在 於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基 金 專 戶 累 積 金 額 是 全 台 之 冠, 比 較 有 機 會 給 予 創 新 的 服 務 方 案 展 現 的 舞 台 ( 簡 明 山,2002; 林 賢 文,2000; 林 世 瑛,2000; 戴 鈴 容,2001) 也 透 過 這 些 論 文 的 整 理 讓 我 們 可 以 看 見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方 案 的 面 貌 48

50 這 些 論 文 歸 結 起 來 可 以 瞭 解 雖 然 台 北 市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有 很 多 種 模 式 蓬 勃 發 展, 但 是 在 政 策 執 行 上, 仍 有 一 些 困 境 需 要 克 服 : 1. 政 策 不 穩 定 是 很 大 的 隱 憂 在 林 賢 文 的 碩 士 論 文 中 提 到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促 進 就 業 政 策 的 不 確 定, 影 響 著 政 策 整 體 的 規 劃 與 發 展, 也 未 能 建 立 標 準 化 的 補 助 制 度 與 人 事 制 度, 同 時, 也 由 於 政 策 的 不 確 定, 而 不 斷 調 整 基 層 執 行 單 位 的 組 織 架 構 與 功 能, 造 成 基 層 執 行 人 員 在 工 作 上 也 充 滿 著 不 確 定 性 ( 林 賢 文,2000) 2. 就 業 服 務 政 策 的 變 動 與 約 聘 的 性 質 讓 許 多 就 業 服 務 員 在 機 構 中 得 不 到 支 持, 造 成 就 業 輔 導 員 對 工 作 產 生 不 穩 定 感 由 於 就 業 服 務 員 多 半 是 用 約 聘 方 案, 以 一 年 一 聘 的 方 式 進 到 服 務 體 系 的, 不 算 在 機 構 的 正 式 編 制 內, 又 由 於 人 事 費 用 是 由 勞 工 局 補 助, 所 以 也 跟 機 構 沒 有 關 係 而 通 常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也 不 是 機 構 本 身 的 宗 旨, 是 因 為 勞 工 局 有 這 樣 的 補 助 經 費, 案 主 也 有 這 樣 的 需 要, 才 去 申 請 的, 所 以 業 務 性 質 與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不 同, 易 造 成 機 構 內 的 人 員 對 就 業 服 務 員 因 為 不 瞭 解 而 有 誤 會 ( 戴 鈴 容,2001; 林 世 瑛,2000) 3. 勞 工 局 對 於 就 業 服 務 員 服 務 個 案 量 成 為 就 業 服 務 員 壓 力 的 來 源 面 對 案 主 及 廠 商 時 的 應 變 技 巧 不 足 增 加 工 作 的 挫 折 度, 雖 然 勞 工 局 設 有 督 導 制 度, 卻 常 常 因 為 就 業 服 務 員 或 執 行 單 位 不 知 道 可 以 使 用 這 項 資 源 而 沒 有 發 揮 功 能 ( 林 世 瑛,2000) 由 於 政 府 並 未 針 對 各 類 別 設 計 就 業 促 進 之 政 策, 亦 無 個 別 化 的 對 於 各 種 類 別 提 供 預 算 或 行 政 支 持 戴 鈴 容 (2001) 的 碩 士 論 文 訪 問 了 台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員 的 工 作 經 驗 及 遭 遇 的 困 境, 但 是 內 容 主 要 以 工 作 所 經 歷 的 困 難 服 務 案 主 所 遇 到 的 困 境 與 家 屬 的 需 要 為 主 要 探 討 問 題 在 其 中 並 沒 有 針 對 就 業 服 務 員 在 體 制 中 切 身 相 關 的 權 力 議 題 進 行 深 入 的 討 論, 亦 無 探 討 政 策 不 穩 究 竟 是 如 何 影 響 到 就 業 服 務 員 認 同 自 己 或 認 同 專 業 工 作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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