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頁 次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次 會 i 四 五 祕 書 長 就 阿 根 廷 及 加 拿 大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會 代 表 全 權 證 書 提 出 之 報 吿 書 歡 迎 安 全 理 事 會 H 位 新 理 事 就 任 2 2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次 會 f A 臨 時 饞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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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全 事 正 式 耙 錄 第 三 年 第 一 號 至 第 十 五 號 第 二 二 六 次 會 議 至 第 二 四 〇 次 會 議 一 九 四 八 年 一 月 六 日 至 二 月 四 日 紐 約

2 目 次 頁 次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次 會 i 四 五 祕 書 長 就 阿 根 廷 及 加 拿 大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會 代 表 全 權 證 書 提 出 之 報 吿 書 歡 迎 安 全 理 事 會 H 位 新 理 事 就 任 2 2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次 會 f A 臨 時 饞 程 七 提 出 之 報 吿 書 \ 通 過 饞 稈 九 繊 計 論 査 謨 瑢 什 米 爾 之 情 勢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次 會 議 0 麵 討 諭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之, 二 十 九 次 會 議 JbS 簾 程,W 論 査 謨 瞎 什 米 爾 之 ft 勢 一 九 四 八 年 一 月 十 七 B 印 度 尼 西 亞 問 題 斡 旋 委 員 會 步 席 致 安 全 理 事 會 主 席 電 " 三 十 次 會 議 M&mm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次 1 二 0 二 二 tt 論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間 題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次 會 議 二 四 通 Û ; 議 程 二 五

3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次 會 議 二 六 正 颇 吿 89 第 二 "S 三 十 四 次 會 議 二 七,W 論 印 度 巴 基 m 問 題 91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次 會 議 二 八 嗨 待 讖 程 W 二 九 颜, 程 99 HO 懺 績 計 論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間 題 99 第 二 百 三 十 六 次 會 議 H - 臨 時 饞 程 116 第 二 百 三 十 七 次 會 議 臨 時 難 程 124 HE 通 過 議 程 124 ^, 計 論 印 虔 巴 基 斯 坦 間 題 124 第 二 百 三 十 八 次 會 議 HA 迫 酣 地 133 第 二 百 三 十 九 次 會 議 三 九 嗨 時 饑 程 136 四 0 通 j5 議 程 四 一 繼 耱 W 論 印 虔 巴 基 斯 坦 開 題 137 第 二 百 四 十 次 會 議 四 二 臨 時 議 程 153 四 S «翳 程 153 四 四 繼 鎮 計 論 卩 P 度 巴 基 斯 坦 問 題 153

4 論, 俾 可 镀 # 一 個 協 譏 甚 礎 J4 結 束 戰 鬥, 讓 査 謨 及 睹 仆 米 爾 人 K 在 闥 係 各 方 認 ;1^ 綞 對 AIEM 某 種 政 府 T 猹 享 荧 全, 最 m 要 者 J ^ 備 垒 尺 投 # 事 宜, 使 大 家 盧 表 矛 他 們,;^ 邦 未 來 政 府 的 颐 望 "? 國 代 表 隨 之 提 出 三 個 舉 行 全 尺 ^ 决 所 乂 需 的 條 件 in 下 " 一 撤 退 在 瞜 什 米 爾 邦 的 外 軍 " 這 個 條 件 已 包 栝 在 决 讒 草 案 第 二 分 段 之 内 " 二 一 切 居 民 ; 不 分 種 族 一 印 度 人 或 le] 人 - 返 囘 其 在 該 邦 的 原 居 留 地 " 這 個 條 件 已 包 括 在 决 譏 草 案 第 三 分 段 之 内 o "H 成 立 一 個 對 人 民 不 施 腿 力,jè 絕 對 保 證 自 由 選 舉 的 政 府 " 這 個 條 件 巳 包 括 在 决 議 草, 一 分 段 之 内 法 阈 代 表 在 叙 利 亞 代 ^ 發 言 後 解 釋 他 所 說 " 軍 隊 " 是 指 正 規 箪 和 非 JF 規 車, 包 括 部 ^ 人 Ko 上 面 是 那 項 决 饑 草 案 的 根 據 伹 是 在 提 出 這 項 决 讒 草 案 時 印 度 代 表 甚 至 於 不 準 備 把 它 當 作 計 論 的 根 據, 這 是 使 我 們 很 失 望 的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説 J A 屮 的 毎 一 個 卞 至 少 可 說 是 根 據 安 全 理 事 食 各 位 琿 事 向 當 事 雙 方 所 提 伊 的 意 見 o 對 於 談 "H 後 半 階 段 的 It^E^j» 席 * 在 提 出 報 吿 書 時 餹 括 的 M 我 現 在 論 到 計 論 中 的 兩 項 决 讒 草 案 文 件 S/661 及 S/662 o m 當 可 覺 察,ïlî 及 仝 民 ^ 决 的 决 議 草 案 主 席 對 不 起 我 暫 時 打 斷 巴 基 斯 坦 代 表 的 話 有 人 吿 訴 我, 要 是 tt 論 繼 續 T 去 的 話, 在 道 個 時 候 散 會 ^ 對 於 安 全 理 事 會 多 數 理 事 最 爲 便 利 伹 是 如 果 巴 墓 自 代 表 不 久 就 可 結 Sir Mohammed ZAFRULLAH KHAN ( 巴 甚 斯 坦 ) 這 完 全 要 請 步 席 决 定 倘 若 安 全 理 事 會 現 在 就 散 會 J 我 可 W 在 明 天 結 束 我 W U> 雖 然 :1 不 太 長, 但 還 需 要 相 當 時 候 主 席 今 天 r 午 所 發 表 的 3 是 許 多 極 其 重 要 的 陳 述, 安 全 理 事 會 各 位 理 事 一 定 願 會 加 " 審 m 考 盧 的 o 我 想 要 是 我 們 延 會 到 明 天 午 後 二 點 3 十 分, 一 定 會 ;ft 利 於 審 饞 本 案 的 進 行 c 午 後 六 時 散 會 o ) 第 二 百 四 十 次 會 議 一 九 四 八 年 二 月 四 日 星 期 3 午 後 二 時 3 十 分 在 約 成 功 湖 皋 行 主 席 General McNAUGHTON ( 加 拿 大 ) 出 席 者 T 列 各 國 代 表 河 根 廷 比 利 時 加 拿 大 中 圃 哥 侖 比 亜 法 蘭 西 叙 利 S5 ^ 克 蘭 蘇 維 埃 社 會 «â* 主 和 國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dfe 和 國 聯 龃 英 聯 王 國 美 利 堅 合 衆 國 (C) 一 九 四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巴 甚, 外 交 部 長 致 荧 全 理 事 會 # 席 函 ( 文 件 S/655 ) «四 三 通 過 ë 程 ( 文 件 S/Agenda 240 ) 一 M 鵷 二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間 題 月 翻 0 ia) ib) 九 四 八 年 一 月 一 H 印 度 代 表 爲 査 席 函 ( 文 件 S/628 )o * 九 四 八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巴 基 斯 坦 外 書 長 函 ( 文 件 S/646 ) a 1 繊 錢 理 事 會 lessl 錄, 铕 三 年, 九 四 八 年 十 一 a 同 前, 一 九 四 八 年 十 一 月 四 四 巴 基 斯 i 旦 問 印 度 代 表 Mr N Gopalaswamt Ayyangar 及 已 基 斯 ja 代 表 Str Mohammed Zafrullah Khan 就 安 全 理 事 會 锒 席 o 我 們 的 會 饑 [ 第 二 三 九 次 會 讒 散 會 時 巴 基 斯 坦 代 表 還 沒 有 袪 束 他 的 陳 述 因 此, 我 現 在 請 巴 基 皿 代 表 耱 鎮 發 表 意 見 WT 採 用 卽 時 傅 蹕 3 同 ta, 第 六 號, 铕 :=s 一 次 會 翳 o

5 Sir Mohammed ZAFRULLAH KHAN ( 巴 基 斯 坦 ) 在 安 全 理 事 會 昨 天 T 午 散 會 的 時 候, 我 經 已 緒 束 我 對 論 我 們 在 一 月 二 十 七 曰 [ 第 二 S 六 次 會 譏 向 安 M 事 會 步 席 提 出 的 决 i«s 草 案 J 我, 計 論 在 到 昨 天 印 戾 所 提 决 讒 草 桀 和 那 項 草 自 根 據 的 文 仲, 卽 一 九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的 文 件 第 二 號 在 我 m 有 計 論 到 决 饑 案 文 和 那 項 文 件 的 mnm^ 我 要 請 各 位 注 意 瞜 什 米 爾 倂 人 印 度 的 條 件 M 問 題 是 瞜 什 米 爾 大 君 和 印 度 總 督 在 書 面 交 換 意 尾 時 提 出 的 印 度 總 督 在 答 稷 瑢 什 米 爾 大 君 函 件 的 信 上 說 "^mrmmm itea 之 T 本 > 國 政 府 業 巳 决 定 接 受 瞜 什 米 爾 邦 倂 入 印 度 自 治 頜, 唯 爲 符 合 本 國 政 策 迪 見 在 合 倂 間 題 引 起 爭 論 時 J ^ 項 問 題 應 由 人 民 决 定 " 印 度 代 表 在 安 ^ 事 會 發 言 時 [ 第 二 二 七 次 會 譏 ] 曾 «注 意 信 中 上 述 部 分 J 他 說 府 在 目 前 餌 釉 頜 導 之 T 的 崇 高 政 治 原 則 印 度 政 府 接 受 合 倂 時 ' 拒 綞 利 用 該 邦 目 前 所 處 危 險 環 境,Jêa^ 吿 知 該 邦 弒 治 者, 一 且 K 復 和 平, ^ 問 題 最 後 應 由 垒 民 表 決 才 能 解 決 印 度 政 府 接 着 明 白 表 示 同 意 在 乂 要 時 全 民 表 决 可 在 國 際 藍 督 T 舉 行 " 此 種 立 場 印 度 總 理 frti^ 及 此 項 問 題 的 各 項 宣 言 中 也 曾 强 讕 過, 由 此 顯 甩 在 合 倂 時 這 種 合 倂 不 過 是 臨 時 性 質 J 最 後 决 定 iji- 身 " 全 民 表 决 力 式 决 定, 條 件 是 大 君 不 得 不 接 受 的, 因 爲 艇 ;^ 在 這 種 條 件 之 T 印 度 TO 才 準 備 接 受 瞎 付 米 爾 的 合 倂 因 此, 目 前 來 間 爲 此 項 特 殊 目 的 舉 行 全 民 表 决 究 竟 是 大 君 的 權 力 範 圍 的 事 成 阈 際 權 力 範 圍 的 事, 道 是 完 全 不 相 千 的 度 和 巴 基, 間 的 # 要 爭 繃 之 一 o 印 皮 的 答 稷 和 印 度 的 立 場 飴 終 是 " 我 們 接 受 瞜 什 米 爾 暫 時 一 郎 目 前 一 倂 歸 J 以 便 應 付 當 前 的 緊 急 nm, 且 繁 急 愔 勢 不 苒 存 在 : 合 倂 M 超 鹰 由 人 民 全 民 表 决 方 式 决 定 " 全 民 表 决 J 如 果 要 具 有 任 何 價 値 自 然 不 應 受 任 何 軀 ;>1 或 威 脅 的 影 響 o 全 民 表 决 iki- 厲 是 人 民 啻 賊 的 自 由 表 現 這 一 點 顯 然 已 經 確 立 正 如 印 度 代 表 所 說 J 印 度 政 府 業 已 宣 布 同 是 業 巳, 協 瞜 的 閼 践 一 點, 我 要 請 雜 注 意 印 度 總 理 沙 M 項 問 超 的 m^ 電 報 和 廣 播 演 躭 中 的 若 千 段 落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H 印 度 總 理 在 他 代 表 政 府 向 報 界 發 ^ 的 陳 中 說 " 印 度 政 府 希 望 促 請 注 意 該 國 政 府 接 受 瞜 什 米 爾 合 倂 的 條 件 " 這 些 是 合 倂 的 條 件, 同 時 也 構 成 合 WW 部 分 他 接 着 說 " 和 Junagadh 案 件 中 所 宣 布 的 政 策 完 全 一 樣, 印 度 政 府 曾 向 大 君 申 明 一 旦 侵 赂 者 逑 出 什 米 爾 颌 土, 法 律 和 秩 序 侬 復 : 合 胖 間 題 應 由 該 邦 人 民 决 定 " mp- Pandit Nehru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的 廣 播, 有 ;& 下 面 的 報 吿 "' 印 度 政 府 準 備,a " 瞎 什 米 爾 侬 復 和 平 建 立? 律 秩 序 的 時 候, 在 像 聯 合 國 一 類 國 際 機 關 的 監 督 之 下 舉 行 祓 决, 今 晚 總 理 Pandit Ja waharlal Nehru 廣 播 稱 宣 o Pandit Nehru 宣 佈 ' 我 ff3 在 侵 略 的 危 險 不 再 存 在 I»*, 利 用 我 們 駐 絮 喀 什 米 爾 的 軍 隊 的 意 So," 沒 有 在 關 於 Pandit Nehru 廣 播 的 道 個 報 吿 中 J T^i 兩 點 是 很 顯 明 的 一 第 一 點, 一 旦 侵 赂 的 危 險 不 苒 存 在, 印 度 自 治 頜 軍 隊 卽 鹰 徹 出 瞜 什 米 爾, 第 二 點 J 合 倂 問 題 應 由 聯 合 國 一 類 國 際 機 關 監 督 舉 行 自 由 全 民 表 决 加 " 决 定 印 度 總 理 在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致 巴 基, 總 理 的 電 文 屮 說 過 下 面 的 話 " 我 IH 接 受 瞜 什 米 爾 倂 入 印 度 是 循 大 君 政 府 和 最 能 代 表 該 邦 民 意 闳 教 佔 綞 對 多 數 的 機 閽 的 請 求 卽 使 在 M It 形 之 T, 我 們 還 是 在 T 述 條 件 T 才 接 受 合 倂 的 J 卽 一 且 侵 略 者 遂 出 瞜 什 米 爾 頜 土, 律 和 秩 序 咴 復, 合 倂 問 題 由 瞜 什 米 爾 人 民 决 定 究 竟 要 倂 入 那 一 個 自 冶 頜 那 時 他 們 本 身 可 决 定 " 印 度 總 理 在 同 一 電 文 的 另 一 段 中 說 " 我 們 保 證 一 旦 和 平 和 秩 序!^ 復 我 們 的 軍 隊 卽 行 撤 出 瞜 什 米 爾 ; 讓 該 邦 人 民 去 决 定 該 邦 的 前 途, 這 不 但 是 對 貴 國» 所 作 保 證, 也 是 對 瞎 什 米 爾 人 民 和 全 世 界 所 作 保 證 mm* 在 一 九 四 七, 十 一 月 七 曰 英 聯 王 國 首 相 致 巴 基 斯 ffllll 理 的 電 文 中 有 T 面 的 話 " 在 我 看 來, 十 一 月 二 日 印 度 總 理 在 他 的 約 定 一 且 秩 序 咴 復 印 度 軍 隊 卽 行 徹 出 瞜 卄 米 爾 第 二 點, 他 認 爲 應 査 明 人 民 的 意 麒, 同 這 件 在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一 月 八 B 印 度 總 理 致 巴 基 斯 坦 總 理 的 電 夂 中 有 T 面 的 話 " 由 此 可 見 我 們 一 再 申 明 的, 是 " 一 巴 基 斯 坦 政 府 鹰 公 開 保 證 竭 力 使

6 " 二. 印 度 TO 麵 度 宜 布 一 且 襲 搫 者 撤 退, 法 律 秩 序 侬 復 J 印 虔 軍 隊 卽 行 撤 出 瞜 什 米 爾, 求 IS^ê" "= 印 度 政 府 典 巴 S»fffi CJff 應 共 同 請 圃 儘, 瞎 什 米 爾 進 行 全 民 表 決 o 上 面 是 印 度 總 理 在 他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一 月 八 H 致 巴 基 斯 坦 總 瑰 電 報 第 三 〇 四 號 中 的 三 項 提 桊 就 印 度 政 府 而 言 J 一 旦 襲 撃 者 撤 TS, 法 律 和 秩 序 侬 復, 印 度 政 府 卽 行 撤 M 駐 瞜 什 米 爾 的 軍 隊, 就 巴 基, 政 府 而 言, 巴 基, 政 庥 於 這 一 點 i 巴 甚 斯 坦 曾 經 一 再 保 Sb m 椅 解 决, 巴 甚 纖 iifc)ff 當 竭 力 â 使 襲 撃 者 撤 旦 間 題 出 喀 付 米 爾, 要 是 印 度 政 fff 和 巴 基 斯 坦 政 府 促 議 那 項 通 蹀 給 予 襲 擊 者 四 十 八 小 時 «退 皿 政 府 當 會 同 印 度 政 府 在 瞎 什 米 ITHUR 軍 事 行 動 :^ 使 部 落 人 民 和 侵 略 者 撤 退, 同 時 印 度 ifc 肝 和 B 基, 政 府 應 共 同 請 求 聯 合 國 儘 早 在 瞜 什 ;* 爾 舉 行 全 民 表 决 事 實 上 我 們 已 經 向 安 全 理 事 #^ 出 過 這 請 項 求 這 些 概 合 倂 的 條 件 逭 是 合 倂 時 所 發 生 的 事 實 所 規 定 的 條 件 明 明 是 一 旦 把 侵 赂 者, 出 去 就 應 撒 >S 隊 o 同 時 應 在 J8J# 國 主 持 -ni 行 公 正 的 全 民 表 决, 事 實 上 應 由 兩 國 政 w 共 同 請 求 聯 合 國 爲 全 民 表 决 抹 取 必 要 措 施 讓 我 補 充 一 句, 爲 求 全 民 表 決 完 全 自 由, 爲 保 證 全 民 表 决 確 係 公 正 起 見 J 不 用 說 行 政 當 局, 直 到 這 個 間 題 決 定 J 0^;?«是 公 正 中 立 的 我 要 黻 全 理 事 #^ 眘 一 九 MA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B 印 度 代 表 圃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主 席 提 出 的 文 提 案 和 我 剛 才 提 請 注 意 的 文 件 和 宣 言 中 的 提 案 大 有 出 人 文 件 第 二 號 的 A 段 說 爾 停 止 戰 爭 終 止 軍 事 行 動 爲 達 成 k 目 標 : 米 爾 餌 土 內 的 部 落 人 民 及 其 他 分 子 退 出 該 邦 領 土, 竭 力 ^ 停 止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戰 爭, 巴 基 斯 坦 政 府 jfe 應 阻 止 侵 略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邦 者 M 巴 ^wmm±^ 禁 止 此 種 侵 略 者 利 用 此 種 钿 土 作 爲 ft^b 該 邦 的 根 據 地,:ife 禁 止 直 接 間, 給 予 此 立 場 是 他 ff3 始 終 保 持 的 B 段 說 "m^m.» 該 邦 境 内 不 復 有 外 來 篛 骤 者 不 再 需 要 耱 镄 軍 事 行 動 時 J 次 一 目 標 應 爲 侬 復 和 卒 及 正 常 'iteno " 道 是 我 一 苒 提 請 注 意 的 同 一 立 場, 其 中 很 巧 妙 地 掩 钸 了 停 止 部 落 人 民 摻 入 該 邦 和 停 北 戰 事 之 閬 的 一 個 空 隙 這 裏 âèm 有 提 到 怎 樣 一 旦 把 侵 略 者 迷 出 就 可 Jiife 束 戦 爭 顯 然 其 中 的 合 義 是 那 些 屬 於 該 邦 在, 之 內 從 «爭 的 人 放 的 努 力 也 會 被 軍 隊 所 抑 制 爲 诙 復 和 平 及 正 常 "ITJl, 文 件 上 面 說 " 一 該 邦 公 民 由 ; 而 離 境 者, 均 «邀 並 有 自 由 囘 Jg^ 郷 行 使 其 所 享 有 之 一 切 公 民 權 利, 制 " " 二 不 應 有 任 何 報 復 行 動, «H 員 內 一 切 政 治 犯 均 鹰 释 放, " 四 繫 於 合 法 政 治 活 動 不 應 加 " 任 何 限 這 裏 對 ;!?^ 際 戰 未 建 讒 採 取 住 何 措 Mo 在 這 裏 應 該 可 W 醃 " 次 一 目 標 鹰 爲 恢 復 和 平, 其 中 包 括 停 止 敵 對 行 動 " 那 一 段 說 " 爲 此 目 的 鹰 採 下 列 行 動," 伹 那 是 停 止 戰 爭 a 後 的 行 動 那 一 段 :îfe 沒 有 說 明 如 何 獲 致 自 對 行 動 的 終 止 文 件 耱 績 說 預 訐 勸 吿 人 民 囘 返 該 邦 需 時 六 月 J 因 爲 首 先 對 於 他 們 囘 返 之 後 確 可 享 受 安 p 點 建 ^ 分 的 信,L 那 一 段 接 着 3( 添 加 了 下 面 一 個 意 " 此 外 :ÎÊ«由 於 瞜 什 米 爾 目 前 的 暴 動, 僅 憑 査 謨 啄 什 米 爾 邦 資 源 目 前 不 屆 維 法 律 m^o 倘 :?^ 全 民 表 决 自 由 而 不 受 牽 制 j^m, 在 停 止 軍 事 行 動 及 舉 行 全 民 表 决 間 隔 期 間 充 分 維 持 法 律 絲 序 " 垒 民 表 决 貝 自 由 而 不 受 牽 制, 這 是 業 經 狴 致 協 瞵 的 這 一 點 ^ 問, 伹 是 這 裏 說 戰 爭 停 止 後 可 能 需 難 取 其 他 錢 那 驟 是 付 麽 呢? 那 一 段 接 着 說 " 在 該 邦 仍 然 合 倂 於 印 度 的 時 候 > 印 度 政 府 應 負 貴 保 障 其 國 防 o " im^ 伹 那 jfe 不 爲 的 是 維 持 皿 内 的 法 律 和 秩 序 徜 若 我 ira 赋 是 處 理 法 律 原 則, 我 們 得 承 認 a 是 一 項 邦 内 事 件 J 非 印 度 所 鹰 遇 問 miicmm " 雖 然 在 敵!^ 行 動 停 止 之 後, 印 度 軍 隊 數 目 將 遂 漸 滅 少, 伹 維 持 足 量 印 度 軍 隊 實 有 荽, 不 但 -_^ 保 衞 該 邦 J 使 免 再 受 外 來 攻 擊 J 而 且 -_«在 必 要 時 支 持 行 政 赏 Adl 简 維 持 秩 序 "

7 這 項 宣 言 和 我 在 幾 分 镩 前 請 安 全 理 事 會 注 意 的 地 方 竟 有 那 麽 大 的 差 別 s 項 宣 言 規 定 永 久 軍 事 佔 擄 該 邦, 因 爲 目 的 是 在 該 邦 境 內 維 持 足 量 軍 隊 J 不 佴 ; 保 衞 該 邦, 使 免 苒 受 外 «擊 一 這 種 可 能 對 於 任 何 國 家 隨 時 都 存 在 的, 而 且 - 厲 在 要 時 支 持 行 政 當 局 w 維 抒 律 及 秩 ; 這 也 是 一 種 經 常 存 在 的 需 要 G 段 說 "Sheikh Abdullah 餌 導 T 的 臨 時 政 ) 將 立 刻 由 大 君 改 組 爲 國 務 會 ii, W Sheikh Abdullah 爲 首 相 J 其 閣 員 由 大 君 1?^ 徵 求 Sheikh Abdullah 之 實 見 後 指 派 之 那 個 內 閣 將 儘 量 求 其 爲 責 任 內 閣 " 我 推 想 這 樣 規 定 是 爲 了 荽 符 合 行 政 當 局 鹰 該 是 中 立 和 S 正 的 那 個 條 件, 並 且 在 爲 全 民 投 第 創 造 一 個 人 民 旣 無 恐 懼 灭 無 偏 私 得 W 自 由 表 達 意 願 的 環 境 這 才 是 將 來 要 有 的 行 政 當 局 關, 這 一 點 J 我 要 請 安 垒 理 事 會 注 意 Sheikh Abdullah 的 立 場, 鹚 我 在 聽 的 }& 程 中 已 經 提 到 ja 兩 三 次 _x 全 理 事 會 赏 能 憶 及 在 若 千 時 間 " 前 Sheikh Abdullah 認 爲 大 君 ji 該 離 開 喀 什 米 爾 J 因 爲 他 的 王 朝 是 外 來 的 J 他 昨 天 曾 提 請 注 意 Sheikh Abdullah 認 爲 那 個 王 朝 對 瞜 什 米 爾 不 能 要 求 任 何 權 利, 總 而 言 之 人 民 lid 菊 自 己 掌 握 政 權 由 於 提 出 道 種 " 驅 遂 大 君 出 境 " 的 口 號 的 結 杲, W 他 叛 亂 的 雜 名 而 受 審 : 被 邦 轄 法 院 判 處 刑 九 年 o 這 是 Sheikh Abdullah 在 監 獄 中 時 他 和 大 君 的 關 係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曉 得 Sheikh Abdullah 至 少 可 Jdl 說 一 向 是 印 度 國 民 會 譏 的 同 情 者 J 因 爲 他 是 贊 同 他 們 的 耆 見 的 " 驅 遂 大 君 出 境 " 的 口 铖 審 飘 監 禁 和 Sheikh Abdullah 的 政 見, 都 沒 有 可 批 ^ 之 處 我 祇 是 說 明 事 實,ja 便 安 全 理 事 會 可 1^ 了 解 自 立 場 的 背 景 o Sheikh Abdullah 是 Pandit Jawaharlal Nehru 有 多 年 私 交 的 朋 友 一 這 是, 艮 榮 耀 的 事 If:» 也 是 一 件 値 得 注 啻 的 事 愦 尤 其 是 在 Sheikh Abdullah W 叛 逆 罪 名 被 捕 受 審 的 時 候,Pandit Jawaharlal Nehru 已 被 任 命 爲 印 度 政 府 大 員, 镥 任 中 央 政 府 部 長 職 務 J 尙 未 履 任, 他 趕 到 瞜 什 米 爾,Jyi 律 師 資 格 對 Sheikh Abdullah 铍 控 叛 逆 一 節 替 他 辯 護 Pandit Jawaharlal Nehrti 這 樣 情 It 深 厚 道 樣 忠 於 犮 人, 是 値 得 纘 揚 的 他 在 那 一 次 被 大 君 騸 遂 出 邦 境, 這 一 方 面 說 明 了 Sheikh Abdullah 和 大 君 之 間 的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說 明 了 Sheikh Abdullah 和 Pandit Jawaharlal Nehru 之 間 之 闥 係 我 剛 才 鼸 過,Sheikh Abdullah 終 於, 處 徒 刑, 在 _1$: 獄 锂 拘 留 了 一 牟 半, 那 時 候 瞜 什 米 爾 發 生 了 許 多 紛 搔 的 事 件 印 度 教 徒 和 塞 克 教 攻 擊 瞎 什 米 爾 的 囘 教 陡 J Poonch 所 發 生 的 紛 擾 和 Dogra 軍 隊 的 暴 行 因 此 大 君 便 那 個 階 段,Sheikh Abdullah 被 釋 放 了 出 來 J 前 往 印 度 政 府 所 在 地 新 德 虽 後 來 J 印 度 ^ 部 醵 書 Mr Menon 到 喀 什 米 爾 去 在 這 時 候 J 君 大 致 函 Lord Mountbatten 建 議 瞎 什 米 爾 倂 入 印 虔, 關 於 這 封 信 已 經 提 請 注 意 了 : 在 這 封 信 裏 面, 大 君 說 " 同 時 本 人 可 奉 吿 貴 國 政 Iff, 本 & 誠 願 立 卽 設 立 臨 時 Sdff, 請 Sheikh Abdullah 與 本 邦 首 相 在 此 嚴 重 關 頭 共 同 擔 負 責 任,' 奇 搔 得 很, 不 Sheikh 伹 Abdullah 被 選 上 了 而 且 H? 這 封 信 上 的 口 氣, 好 像 Sheikh Abdullah 巳 經 是 Lord Mountbatten 所 熟 習 的 人 物 信 上 :t 無 一 宇 說 明 Sheikb Abdullah 的 來 腠, 或 Sheikh Abdullah 是 何 許 人 那 是 假 定 Lord Mountbatten 巳 經 知 道 他 的 一 切 很 可 能 那 時 Lord Mountbatten 事 暂 上 確 巳 知 道 他 的 一 切 Lord Mountbatten 囘 信 說 " 本 國 政 府 與 本 人 欣 魯 殿 T 已 决 定 邀 請 Sheikh Abdullah 組 織 嗨 時 政 ; 與 貴 邦 首 相 共 同 工 作 "Lord Mountbatten 在 這 裏 也 沒 有 査 間 到 Sheikb Abdullah o 由 此 我 們 町 W 假 定 雙 方 都 很 知 道 Sheikh Abdullah 是 怎 樣 一 個 人 由 此 顯 見 W Sheikh Abdullah 充 任 臨 時 政 Iff 的 首 長 j» 和 首 相 共 同 工 作, 這 是 雙 方 同 啻 的 辦 y= JE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知 道 了 大 君 和 Sheikh Abdullah 之 間 的 關 係 和 Pandit Jawaharlal Nehru 和 Sheikh Abdullah 之 間 的 關 係,iti 然 的 結 論 是 印 度 總 理 選 定 了 Sheikh Abdullah, 要 求 大 君 指 m Sheikh Abdullah 爲 非 常 時 期 Off 的 首 長, Ai 此 爲 合 倂 的 條 件, 這 種 :^ 排 是 Lord Mountbatten 和 他 的 «認 爲 滿 意 的 根 據 這 項 文 件, 大 君 立 卽 指 派 Sheikh AbduUah 爲 首 相, 並 在 镦 求 過 他 的 實 見 之 後 由 大 君 指 派 閣 員, 那 就 是 那 個 行 將 設 立 的 政 那 就 是 擬 議 設 立 的 中 立 的 和 Â 正 的 政 府 自 從 高 呼 " 驅 逑 大 君 出 境 " 的 口 號 " 後 > Sheikh Abdullah 今 日 的 立 場 如 此 一 我 再 說 一 句 J 我 不 責 怪 他, 我 不 ;a 是 解 釋 事 實 ~ 他 宣 布 他 希 望 大 佴 是 査 謨 的 大 君 J 而 且 也 是 喀 什 米 爾 的 大 君 Sheikh Abdullah 前 後 的 立 場 大 有 連 庭 %umm±m> 我 :t 不 責 怪 他, 他 那 種 立 場 的 合 法 與 杏 J 我 也 不 提 出 疑

8 問, 入 印 度 自 冶 頜 的 :o 他 是 一 心 一 我 曾 提 請 注 啻 關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Sheikh Abdullah 在 Indore 就 此 問 題 所 作 陳 述 的 報 m, 我 現 在 要 重 褸 其 中 一 部 分 如 T "Sheikh Mohammad Abdullah 在 一 次 民 衆 Praja Mandai 大 會 上 宣 稱, 瞎 什 米 爾 最 後 决,L 歸 屬 爲 瞜 什 米 爾 瓌 寶 1 尼 赫 魯 統 冶 的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要 征 服 瞜 什 米 爾, 賦 有 在 每 個 嗨 什 米 爾 人 與 巴 基 斯 坦 作 戰 犧 牲 之 後 始 可 [ 第 二 S 五 次 會 議 " 任 何 人 抱 着 那 種 It 緒 我 再 說 一 句 J 我 :1 不 是 隨 於 這 種 It 緒 要 加 責 餽, 也 不 是 說 這 種 ft 緒 不 高 尙, 每 一 個 人 都 可 政 冶 方 面 或 其 他 方 面 擇 定 他 所 選 擇 的 目 標 像 Sheikh Abdullah 那 樣 在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曰 對 於 沙 及 看 來 J #f 論 怎 樣 牽 强 附 會, 都 不 能 稱 之 爲 中 立 人 士 或 公 正 人 士 事 實 上, 安 全 II 事 會 各 位 理 事 都 知 道 一 n^m-^^ 我 jê 沒 有 任 何 反 對 的 意 s > 這 可 能 是 對 力 一 種 方 便 的 安 排 Sheikh Abdullah 和 印 度 方 面 關 係 如 此 密 切, 他 現 在 是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印 度 代 表 画 的 一 員 文 件 第 二 號 D 段 的 内 容 JhlT " 業 經 決 定 設 置 的 委 員 會 癯 立 刻 前 往 印 度,idl 便 W 忠 吿 及 調 停 方 式, 使 協 議 的 停 ih 戰 爭 終 止 軍 事 行 動 所 必 需 的 措 施, 在 不 浪 費 時 間 的 ft 矛 獲 得 有 效 實 施,:1 艚 其 結 論 向 安 這 裏 沒 有 提 到 舉 行 全 民 表 决 的 事 那 項 文 件 的 第 二 部 分 是 閼 於 «査 明 該 邦 人 民 的 曹 願 " 戋 全 理 事 會 各 位 理 事 當 能 情 及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一 月 八 B 印 度 總 理 致 巴 基 斯 坦 總 理 電 文 中 的 第 S 項 保 證 是 兩 國 政 Iff 共 同 請 求 聯 合 國 儘 早 舉 行 全 民 表 决 安 全 理 事 會 可 jyi 體 會 到, 根 據 這 項 文 件 : 這 項 計 劃 是 Al 何 執 行 的 我 們 已 經 齄 到 阻 止 部 落 人 民 抑 制 解 放 運 動 恢 復 îi^ 律 和 秩 序," 及 有 六 個 月 期 間 建 立 人 民 囘 返, 的 信,L ^ 辦 法 接 着 第 二 ffcft: 件 有 T 顺 落 "E 該 邦 新 憲 法 的 制 訂 合 倂 間 題 的 决 定, 完 全 是 由 人 民 本 身 决 定 的 事 項, 這 項 原 則 業 經 公 認 希 望 瞜 什 米 爾 大 君 和 大 君 的 政 府 能 採 取 1m 步 驟 確 立 此 項 原 刖 " 旦 正 常 狀 態 完 垒 侬 復, 癍 時 政 府 應 妥 當 顚 及 每 一 選 區 代 表 人 數 儘 量 與 人 口 成 Jt 例 之 原 則 iff0 " 二 隨 後 卽 應 由 國 民 大 會 產 生 國 民 政 圣 民 表 决 全 民 表 决 應 在, 國 M 派 人 員 指 導 監 視 T 皋 行 之 " 四, 國 民 大 會 隨 卽 從 車 制 fijyi 建 立 完 全 貴 任 stiff 爲 原 則 之 該 邦 新 憲 法," 便 由 大 君 公 布 " 我 認 爲 緊 接 着 合 倂 " 後 所!^ 言 和 所 麟 證, 與 印 度 代 表 圑 在 道 項 文 件 内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 席 所 提 實 施 力 案, 其 間 毫 無 相 似 之 處 昨 天 印 度 代 表 圑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提 出 的 兩 項 决 讒 草 案 對 於 解 决 問 題 : 沒 有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步 驟 新 决 讒 草 案 中 措 辭 極 其 謹 愼 J 儘 畺 和 我 已 經 提 請 注 1ê 的 那 項 文 件 屮 的 原 刖 相 符 合 印 度 代 表 在 他 最 近 fft 論 到 全 民 表 决 問 題 時 m:> 事 實 上 從 來 沒 有 在 異 於 他 所 建 讒 的 條 件 丁 舉 行 過 國 際 全 民 表 决 我 認 爲 這 ;iè 不 是 很 正 確 的 陳 述 許 多 全 民 表 决 都 是 在 阈 際 控 制 和 安 拂 1 舉 行 的 J 在 許 多 it 種 場 合 之 T:» 都 是 國 際 軍 隊 開 入 頜 土 維 持 法 律 和 秩 序 同 時 保 證 投, 的 完 全 自 由 和 公 正 關 於 這 一 點, 我 可 ; 提 請 注 意 根 據 凡 爾 赛 條 約 和 聖 色 曼 條 約 (Treaty of St Germain ) 在 什 列 斯 威 (Schleswxg ) 阿 楞 士 泰 因 (Allenstem ) 馬 利 提 維 德 (Ma - nenwerder ) 克 拉 根 佛 爾 德 (Klagenfurt ) 上 西 利 西 亞 (Upper Silesia) 維 爾 i^kviina) 和 薩 爾 區 (the Saar ) 九 a 五 年 那 些 地 方 M 舉 行 的 全 民 表 决 我 承 認 負 責 處 理 一 項 特 殊 問 我 已 經 在 安 全 理 事 #^ 過 一 褸 說 一 逼 一 至 就 巴 墓 斯 坦 的 立 場 而 言, 巴 甚 浙 坦 亜 欲 巴 甚 斯 坦 和 印 度 之 間 不 幸 發 生 解 决 的 種 種 爭 镚, 包 括 et 及 瞜 什 米 爾 的 爭 端 在 內 J 鹰 及 早 用 安 全 埋 事 會 所 建 議 的 辦 法 去 解 决 印 度 代 表 和 我 同 樣 威 到 問 題 =>â 切 必 ;? 爭 取 時 間 : 不 但 要 爭 取 天 數, 而 M 爭 取 每 一 點 鐘 和 每 一 分 鐘 由 於 巴 基 斯 坦 和 印 度 之 間 的 撩,, 由 於 一 月 ^ 十 st 午 在 德 里 所 發 生 不 幸 的 險 因 此, 必 ;* 厲 刘 不 容 緩 地 立 卽 採 取 公 正 不 偈 的 步 驟 去 解 决 南 自 治 餌 間 的 這 些 間 題 Mr Nehru 的 名 字 前 半 Jawahar Pf^ jewel. a Mohandas K Gandhi,

9 對 *^ 比 利 時 代 表 在 戋 垒 琿 事 [ 會 第 二 三 七 次 會 讒 ] 所 提 兩 項 决 a 草 棄 文 件 S/661 及 S/662 3, 我 們 的 立 場 是 我 ff"! 認 爲 那 兩 項 決 讒 草 案 顯 然 是 謀 求 解 决 巴 基 斯 坦 和 印 度 之 閱 爭 端 的 過 程 中 邁 進 了 一 歩 J : 且 就 瞜 什 米 爾 問 題 而 言 : 影 绺 到 瞜 什 米 爾 人 民 的 利 益 因 此 我 們 jfe 不 仔 細 推 敲 那 些 决 議 草 案 的 實 際 措 辭, 而 在 計 及 安 全 理 事 會 迄 今 曾 就 此 問 題 發 言 的 代 表 意 的 三 點, 則 立 足 自 然 牢 固 不 致 有 落 g 之 弊 道 三 點 是 第 一 J 米 爾 應 歸 属 印 度 抑 鹰 歸 屬 巴 基 斯 坦, 將 由 垒 民 表 决 决 定 之, 其 次 J 全 R 表 决 必 -_^ 在 能 夠 保 證 公 允 無 私 的 條 件 下 舉 行, 第 全 民 表 决 必 ;^ 由 聯 合 阈 # 持 0» 我 所 引 證 Mr Noel Baker 演 說 屮 的 上 sma^^-x 四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a 發 表 的 九 四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第 nh4sîc, 下 一 讓 我 重 祺 1 在 針 及 那 種 解 释 :iè 僅 自 解 釋 爲 限 的 情 形 T 我 捫 準 備 接 受 那 些 草 案 我 擬 再 凟 請 各 位 注 曹 一 下 這 些 决 議 草 案 中 的 若 徵 J ;«1 是 曾 經 各 位 代 表 在 演 說 詞 中 强 讕 的 關 於 戰 爭, 英 聯 王 國 代 表 問 C 第 二 次 鶴 ] " 在 付 麽 It 形 之 T:*tÊ 停 Jh 戦 爭 J 我 們 鹰 用 什 麽 : 來 停 止 戦 爭 î 假 如 有 其 他 方 法 可 停 Jh 戰 爭, 本 人 綞 不 相 信 印 虔 代 表 圑 或 印 度 政 府 一 定 要 W 軍 事 勝 利 來 停 Jh 戰 爭 他 們 如 果 能 idl 另 一 方 法 達 成 協 鶸 則 铯 不 欲 在 這 個 時 候 粉 碎 抵 抗 他 們 的 敵 人 印 度 方 面 希 望 什 米 爾 人 停 戰 J 因 爲 他 們 像 我 ff3 樣, 這 些 人 沒 有 耱 續 戰 鬥 的 乂 要, 換 句 話 說 J 瞜 什 米 爾 的 人 民 可 爲 他 們 本 身 求 得 和 罕 與 安 全 龙 自 由 决 定 其 本 國 的 前 途 J 用 不 着 再? 戰 爭 任 何 人 均 ;?S 承 認 無 論 ^ 自 措 施, 如 祖 綞 供 炝 軍 用 品 等, " 軍 輙 利 來 實 現 雜, 一 定 是 "H 減 且 流 血 甚 多 的 過 程 " 英 聯 王 阈 代 表 接 着 說 " 這 兩 阈 œ 所 希 企 的 J 也 是 我 們, 所 度 : 將 来 赏 行 舉 行 之 時 定 必 自 由 公 正 " 項 {# 勢 ^> 使 各 方 而 均 相 信 公 理 將 勝 武 力, 戦 美 國 代 表 ifê 論 時 說 " 舉 行  平 的 全 民 表 鬥 不 iii 耱 績 此 外 ' 我 捫 不 僅 要 暫 時 停 止 戰 鬥, 且 要 永 久 停 戰 我 們 必 ;? 尋 狴 一 個 避 免 戰 决 這 個 間 厘 方 自 然 渉 及 拼 究 在 舉 行 全 民 表 决 以 前 及 在 全 民 表 決 期 內 政 疳 行 政 的 方 式 及 實 賀 的 爭 再 度 爆 發 的 解 决 方 法 " " 佴 是 Mr Austin 說 他 不 準 備 那 Mr Noel Baker 接 着 說 " 雙 方 對 此 問 題 的 基 本 不 同 觀 點 是 瞜 什 米 爾 人 民 究 應 歸 屬 那 一 自 治 領 但 是 雙 方 均 認 爲 這 個 間 M;?^ 桉 什 米 爾 人 民 自 由 表 示 的 意 志 來 决 定 " 出 隨 後 Mr Noel Baker 囘 到 同 一 問 題 時 指 坦? 本 人 ES 爲 停 Jt 戰 鬥 最 佳 的 方 法,^ 向 is 加 作 戰 者 保 證 其 爭 端 將 來 有 公 卒 的 解 決, 並 承 允 保 障 其 權 利 本 人 堅 信 此 項 爭 端 在 戋 垒 翔 事 會 從 M 决 才 是 停 止 戦 鬥 的 與 正 方 法 o 但 iln 我 ff!l 能, 論 主 席 所 說 的 業 經 雙 方 同 代 表 措 出 " 我 們 認 爲 任 何 一 方 均 :Tî^ll: " 武 力 来 制 止 îim 及 暴 力 的 行 ;^ 沒 有 人 希 派 遣 實 力 强 大 的 軍 隊 前 往 瞜 什 米 爾, 把 侵 略 者 驅 逮 出 境 我 們 假 定 人 人 都 欲 見 爭 端 藉 fô 瞜 " 和 卒 解 决,JÉ 且 不 需 要 用 任 何 武 力 " 實 行 麵 " 我 們 又 鼸 爲 假 如 我 捫 能," 有 闞 各 方 隨 後,Mr Austin 接 着 18: " 關 自 對 M 的 協, 不 僅 對 爭 論 雙 方 有 重 要 關 係 且 對 M 界 亦 有 重 要 關 係 "Mr Austin 在 說 無 齙 我 們 作 任 何 决 定 J 都 ;?^ 羸 得 全 世 5^ 良 人 士 贊 助 之 後, 接 «Ift " 本 人 認 爲 如 欲 取 得 世 人 贊 助, 莫 如 成 立 一 個 不 受 任 mmmw^y 並 實 際 上 秉» 理 全 民 表 决, 藉 WÎÎ&M 糾 大 公 無 私 的 良 好 印 象 " " 本 人 所 jyuin 此 說 的 原 因 是 因 爲 認 爲 道 兩 個 决 饑 觀 念 的 份 J 道 個 觀 念 就 是 Al 欲 停 止 敵 對 行 爲, 則 必 ; 在 磋 商 之 時 對 ;^^^^! 何 停 止 敵 势 行 爲 有 一 諒 解, 同 一 時 定 有 意 見 時 酖 在 安 全 理 事 會 同 次 會 議 中, 中 國 代 表 崁 表 果 雙 力 接 受 舉 行 自 由 及 公 正 的 全 民 表 决 藉 Jyi 决 定 瞎 什 米 爾 歸 豳 印 度 或 巴 甚 斯 坦 的 原 則, 刖 使 用 暴 力 及 武 力 的 動 機 可 消 弭 不 少 " m 在 同 次 會 幾 中, 其 聯 王 阈 代 表 曾 作 下 面 的 " 本 人 樂 甩 安 全 理 事 會 各 位 理»<u 均 贊 同 本 人 屢 次 表 示 的, 見, 卽 採 用 一 般 的 計 割 把 所 有 爭 點 盡 行 解 决 實 際 上 是 止 停 戦 m

10 s 速 的 方 法 假 如 沒 响 一 項 ^^, 使 雙 方 都 相 信 ^ 民 表 决 iji 自 由 公 正, 那 末 暴 動 摊 ^ 制 北, 因 此 我 們 方 必 有 一 項 關 於 如 何 籌 懾 垒 民 表 决 的 協 譏 本 人 因 此 希 望 安 全 理 事 會 儘 速 行 隨 後 Mr Noel Baker 在 論 到 業 經 同 會 設 立 的 委 員 會 時 說 " 本 人 曾 向 雙 方 及 理 事 會 說, 道 個 委 員 會 的 * 要 任 務 是 實 施 我 們 在 與 事 會 决 定 的 解 决 方 法 第 二 三 O 次 會 議 3 本 人 希 鎮 我 們 於 此 拮 束 工 作 前 不 但, 定 解 决 方 8= 的 槪 梗, 而 且 譏 定 解 决 方 法 的 綱 要 J 屆 時 自 然 可 把 道 個 間 題 完 全 結 束 J 基 斯 坦 之 間 發 * 誤 會 的 原 因 " 他 同 時 說 3fe 使 力 不 再 成 爲 印 度 與 巴 «本 人 越 越 相 信 < 在 聯 合 國 主 持 之 T, M 句 話 的 合 啻 非 但 是 指 全 民 表 决 的 本 身 應 1^ 公 正 : 且 在 所 有 有 閽 方 面 看 起 來 也 是 公 正 的, 不 何 一 位 代 表 的 政 府 偷 能 自 由 行 動 的 話 方 ik: 樂 予 保 證 公 道 且 在 印 度 政 府 及 巴 基 自 政 肝 看 阈 看 來 > 方 ;?< 公 正 o 本 人 尙 要 補 充 一 點 一 本 人 認 爲 這 是 停 Jfc 戰 鬥 的 要 件. 往 巳 經 說 >5 全 民 表 决 在 瞜 什 米 爾 的 參 戦 者 看 來 ' 不 論 爲 囘 族 人 民 或 非 囘 族 人 民 3 方 必 - 真 是 公 正 的 o 非 我 們 能 採 取 如 此 的 辦 法 :> 安 全 理 事 會 铯 不 可 W 聯 合 國 的 名 義 對 此 項 問 超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在 計 及 上 述 意 見 並 僅 些 演 說 詞 中 所 解 释 條 件 ;^ 限 it5ï*r, 的 我 ffii 準 備 接 受 比 利 時 代 表 所 提 兩 項 决 讒 草 案, 認 爲 這 確 是 在 謀 求 解 决 喀 什 米 爾 爭 端 的 A 程 中 邁 進 了 一 步 M.my 本 人 不 勝 遺 慽 這 些 爭 端 已 經 提 到 安 全 理 事 會 來 求 解 决, 要 是 可 能 最 好 用 協 讒 方 式, 否 划 就 依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建 讒 J 或 採 用 安 全 理 事, 爲 鹰 付 [i 勢 jgçii 而 且 確 係 平 允 公 正 的 其 他 行 動 m 勢 對 於 國 際 和 平 和 安 全 的 維 持 的 確 是 一 個 威 脅 安 全 理 事 會 職 颠 在, 理 鹰 加 Ma, 便 潘 職 威 脅 o 我 們 綞 對 " 席 主 抒 T 的 談 判 在 最 短 期 閱 龙 沒 有 獲 致 具 體 緒 果 的 可 能, 或 在 最 近 的 將 來 龙 沒 會 庖 該 研 究 採 用 更 直 接 的 手 段 和 集 體 的 措 置 是 否 有 利 於 厢 題 的 解 决 " 我 相 信 "^ 全 理 事 會 不 但 對 於 "^ 什 米 爾 問 題, 而 且 對 於 目 前 使 兩 自 冶 倾 關 係 ^ 化 的 其 他 爭 端, 都 可 在 最 短 期 間 求 # 解 决 辦 法, 要 是 可 能, 最 當 事 雙 方 獲 致 協 議, 不 幸 而 不 能 镀 致 此 種 協 讒, 便 由 安 仝 理 事 會 給 予 平 允 而 公 正 的 指 示 o 主 席 我 想 安 M 事 會 理 事 ffmt 印 度 代 表 的 陳 述 和 巴 甚 斯 坦 代 表 剛 才 結 束 的 陳 述 後,-'^m^mmMmmmsmîP m ) Mr ARCE ( 阿 根 廷 )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聯 合 國 的 宇 旨 之 一 是 " 發 展 國 際 間 W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權 利 及 自 决 原 則 爲 根 據 之 犮 好 瞎, 並 採 取 其 他 適 當 辦 法 J 和 年 o " 增 強 普 邁 現 在 印 度 和 巴 基 斯 坦 之 間 的 爭 51 已 經, 安 全 SI 事 會 來 審,J 阿 根 廷 代 表 圑 認 爲 這 個 問 題 要 由 安 全 理 事 會 主 抒 J 在 不 受 任 何 牽 制 的 谤 形 下 簿 備 舉 行 審 査 的 全 民 表 决, 决 定 解 决, 因 此 任 何 不 顧 到 這 一 點 的 决 議 草 案 阿 根 廷 代 表 圑 都 不 能 投, 贊 同 旣 然 這 個 間 題 提 到 安 全 理 事 會 : 理 事 會 便 有 綞 對 權 利 决 定 它 認 爲 恰 當 的 辦 法, 唯 一 條 件 是 ii- 貝 在 奄 章 範 圍 内 行 事 這 是 從? 律 的 觀 點 來 看 伹 是 J» 卽 使 ij*, 際 é 點 而 言 也 不 可 能 有 其 他 解, 瞜 什 米 爾 的 專 制 君 主 大 君 y 及 他 所 設 立 的 那 個 或 那 幾 個 政 府 都 經 事 實 證 明 偏 向 於 當 事 一 方, 因 此 不 能 由 他 ira 主 持 自 由 的 全 民 表 决 卽 使 他 們 能 夠 做 到 公 正, 他 們 也 不 應 該 擔 任 其 事 : 因 爲 卽 使 全 民 表 决 的 確 是 在 公 正 的 ft 形 T 舉 行 的, 當 事 的 對 方 也 不 會 承 IS 翻 全 民 表 决 是 公 正 的 有 一 點 値 得 我 們 注 意, 腠 史 演 逸 的 現 階 段 J 至 少 站 在 聯 合 國 的 立 場, 接 受 君 古 專 制 制 度 是 不 可 能 的 甚 至 於 非 自 冶 颌 土 也 經 由 管 理 當 局 向 lei^ 理 事 會 報 吿 它 們 的 若 干 活 動 印 度 政 府 和 巴 基 m 政 府 應 立 卽 設 法 要 和 他 ff3 有 的 印 度 王 公 保 證 铪 予 他 們 的 臣 民 y 代 表 權 利 假 ito 我 k 有 記 鐯 的 話, 這 類 王 公 有 五 六 二 名 之 多, 他 ff3 統 治 的 人 口 在 七 千 五 百 萬 左 右, 這 些 人 民 的 生 活 和 工 作 狀 efi 文 化 和 經,81 情 形 我 們 不 能 不 閬 不 問 究 竟 停 止 敵 對 行 動 的 命 令 和 舉 行 全 民 表 决 fttr 命 "^ 應 該 先 後 發 表 呢 還 是 同 時 發 表 要 解 決 一 個 閡 題, 尤 其 是 這 種 性 質 的 問 題, 必 須 知 道 I 有 一 句 拉 了 格 茛 說 Sublate

11 ^çlatisa, tolhtur effectus 是 値 得 我 捫 注 意 的, 它 的 意 m 是 m&immmiê'y 就 不 食 螢 生 裙 果 就 目 前 的 問 題 而 言, 一 切 糾 紛 不 論 是 來 自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或 部 窑 人 民, 其 原 因 在 咪 卄 米 爾 人 民 起 來 反 抗 專 制 君 主, 那 個 專 制 君 主 以 餒 營 袅 場 的 態 度 3js 銃 冶 四 百 萬 居 民, 把 他 ffii 當 作 畜 牲 看 待, 簡 直 不 把 他 (F9 當 作 人 因 此, 要 是 我 們 根 據 剛 才 所 引 證 的 章 規 定 向 這 些 人 民 保 證 他 們 可 W 不 受 任 何 方 面 的 颸 力 自 由 决 定 他 們 本 身 的 前 途 J 我 可 W 斷 定 他 ffn 會 放 下 武 器, 我 可 " 斷 定 部 落 人 民 會 撤 囘 本 土, 我 可 ;4 斷 定 印 度 和 巴 甚 斯 坦 在 遵 從 了 他 們 所 隸 墉 的 自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决 定 後, 彼 此 一 定 可 jyi 諒 解, 並 可 雜 最 龙 好 的 鬭 係 ' 蹬 明 他 們 確 是 " 愛 好 和 牛 的 人 民 "0 由 此 可 見 安 全 理 事 會 應 該 表 决 的 唯 一 决 議 g 該 顧 到 龙 未 派 有 代 表 的 武 装 人 民 的 要 求, 從 而 顧 到 印 度 和 巴 基 斯 坦 兩 自 冶 倾 的 利 益 最 後, 我 捫 不 要 3 記, 要 是 瞜 什 米 爾 人 民 願 實, 他 們 可 Ai 决 定 旣 不 倂 人 印 度 也 不 倂 人 巴 甚 斯 坦, 而 維 抒 镯 立 國 家 的 地 位 Mr AUSTIN ( 美 利 堅 合 衆 國 ) 我 們 曾 鸫 脍 齄 了 印 度 和 巴 基 斯 坦 代 表 的 正 式 演 說 和 要 求, 拔 拔 有 詞, 具 是 得 不 少 我 想 到 了 目 前 的 階 段, 我 ff3 鹰 可 把 間 題 弄 弄 淸 楚, 而 所 有 代 表 對 於 究 竟 要 採 取 什 麽 行 動 一 點, 也 鹰 可 港 得 進 一 步 的 諌 解 首 先 我, 出 戋 全 理 事 會 根 搛 憲 章 不 鹰 該 企 圖 現 在 也 並 沒 * 企 圆 J 就 一 種 It 勢 或 剁 紛 的 訴 敦 者 反 對 者 或 當 事 者 而 爲 取 决 像 目 前 的 tts 有 兩 個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發 言, 理 事 會 應 根 據 憲 窜 第 一 條 所 載 廣 泛 而 博 愛 的 宇 旨 行 事 那 一 條 說 "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爲 此 目 的 採 取 有 效 集 體 辦 a^," 防 止 且 涫 Pî» 對 於 和 平 之 威 脅 J 制 Jh 侵 略 行 爲 或 其 他 和 平 之 破 壤, JÈW 和 平 方 法 且 依 正 義 及 國 際? 之 原 則, 調 整 這 是 安 全 理 事 會 對 此 事 的 廣 泛 的 宇 旨 和 權 限 用 什 麽 方 法 做 到 這 一 層 呢? 那 是 要 依 8? 第 六 章 J 第 六 章 對 於 經 當 事 雙 方 麯 根 據 事 赏 紀 錄 確 係 威 脅 世 界 和 平 的 厝 勢, 規 定 解 决 或 廓 淸 那 種 IS 勢 的 和 平 方 法 我 們 桉 第 六 章 J 讓 爭 端 當 事 者 在 安 全 il 事 會 的 措 撙 和 助 之 T 本 身 舉 行 談 判, 我 ff3 始 終 沒 有 超 越 這 種 程 序 的 階 段, 道 種 程 序 的 目 的 本 案 的 赏 事 雙 方 終 可 獲 致 協 譏 我 捫 之 所 Ail 很 樂 觀 地 希 04 的 原 因 之 一 ;1 就 已 在 許 多 方 面 獲 致 協 贜 稍 緩 我 就 會 具 豳 祥 細 說 到 業 已 狴 致 锒 議 的 那 幾 點 我 希 望 接 着 提 出 下 面 一 酤, 卽 我 們 的 紀 錄 對 於 «界 必 竭 是 淸 楚 和 易 於 了 解 的 ' 因 爲 全 世 界 都 注 靦 我 們 今 天 所 進 行 的 諛 判 這 項 談 判 很 重 要 ; 可 能 影 響 到 世 界 那 一 部 分 的 進 展 J 那 部 分, 不 但 包 括 那 一 個?5 大 陸, 而 且 包 括 海 屮 的 島 嶼 和 那 個 區 域 中 人 民 本 身 正 向 自 由 自 * :3? 全 理 事 會 受 人 注 意 J 因 ;S 垒 世 界 都 屛 8> 等 待 着, 希 那 個 區 域 的 屋 星 戦 火 不 致 爆 發 起 來 演 鏺 成 另 一 次 世 界 大 戦, 由 於 大 規 模 毀 滅 人 霉 的 科 學 方 法 進 步, 這 種 戦 爭 的 恐 怖 程 度 是 我 們 所 像 不 到 的 安 全 理 事 會 還 沒 有 到 達 憲 章 第 3 十 七 條 所 提 到 的 階 段 的 是 第 三 十 七 條, 二 項, 其 存 在, 在 事 實 上 足 危 及 國 睽?n 平 與 安 全 之 維 抒 時 J 鹰 决 定 是 否 赏 依 第 3 十 六 條 採 取 行 動 或 建 議 其 爲 適 當 之 解 决 條 件 " 現 安 全 理 事 會 還 沒 有 到 達 那 個 喈 段, 因 爲 第 H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所 提 到 的 撩 形 一 不 能 糂 績 下 去 且 躲 苒 用 談 判 方 ^ 求 解 决 方 無 多 大 用 處 那 種 ItF- 皿 有 發 生 赏 然, 認 爲 不 應 再 致 力 於 用 淡 判 方 式 謀 求 赏 事 雙 方 镀 致 協 譏 旣 然 還 沒 有 到 達 那 個 階 段, 我 們 就 不 安 全 理 事 會 目 前 據 有 兩 項 决 鶄 草 案 我 可 能 是 鳓 誤 的 J 伹 是 我 HS 爲 那 雨 案 沒 有 被 人 了 斛, 我 要 設 法 把 問 題 弄 淸 楚 因 此, 我 ff3 要 認 淸 這 南 項 决 議 草 案 是 什 麽 决 讖 草 案 之 一 TO 文 件 S/662, 涉 及 委 員 會 的 任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J 是 我 們 已 經 決 定 了 完 全 不 閽 痛 癢 旣 不 能 發 生 好 的 作 用 也 不 能 發 生 壤 的 作 用 的 决 議 草 案, 它 的 目 的 在 消 1^ 若 干 恐 懼 和 增 加 委 員 會 的 一 些 責 任 卞 :ÎÈ 不 是 安 全 理 事 會 依 铕 3 十 七 條 所 作 决 定 o, 文 件 S/661 的 另 一 决 饑 草, 不 過 是 表 明 一 項 意 見 伹 在 計 論 那 項 决 饞 草 窠 時, 卻 提 出 的 一 種 建, 在 紀 錄 上 面, 到 現 爲 止, 我 們 皿 有 採 取 第 三 十 七 條 所 規 定 的 行 動 到 現 在 爲 止, 我 們 所 做 到 的 和 我 們 赏 前 項 决 鼷 草 案 屮 所 建 譏

12 的 J 都 是 " 諛 判 方 式 獲 致 解 决 辦 沙 的 規 定 爲 其 根 據 正 因 如 此 3 我 們 :ife 沒 有 抹 殺 當 事 任 何 一 方 的 要 求 和 指 控 相 反 地 J 我 們 一 向 沒 有 記 這 種 要 求 和 指 控, 而 我 捫 便 idl 這 種 嬰 求 和 措 些 决 瞵 草 案 如 果 ;Ijfi, 並 不 因 此 就 要 停 止 考 盧 任 何 這 些 要 求 事 實 上 J 依 我 看 來 J 要 是 安 全 理 事 會 根 據 第 5 十 七 條 解 决 這 項 問 題 而 枝 節 採 取 行 動 J 把 停 止 敵 對 行 爲 間 題 做 一 件 事 : 把 全 民 表 决 間 題 做 另 一 件 事 : 那 是 錯 誤 的 我 相 信 這 個 辦 îi^ 是 完 全 不 合 理 的 J 决 不 會 使 間 題 得 到 解 决 就 必 - 貝 考 盧 整 個 間 題, 因 爲 险 非 這 樣 就 不 能 停 止 敵 對 行 動 怎 麽 能 夠 使 部 溶 人 民 撤 出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而 又 避 免 發 生 戰 爭 又 不 採 取 騸 遂 行 動 y 這 是 唯 一 的 辦 法 J 除 非 部 落 人 民 能 夠 相 信 將 來 會 由 ÏF 事 赏 上 和 矛 式 上 都 是 公 芷 不 懾 的 嗨 時 政 府 舉 行 Â 正 的 全 民 表 决 厥 有 採 取 道 種 辦 法 我 們 才 能 希 ^ 在 和 年 的 基 磋 上 撤 退 部 溶 人 民 我 ff3 都 很 知 道 另 外 一 個 辦 法 是 訴 諸 武 力, 伹 是 採 用 武 力 之 後 一 旦 達 到 邊 境, 不 一 定 會 狻 得 結 果 都 落 人 民 穿 過 :^ 境 之 後 jfe 不 是 說 敵 對 行 爲 就 此 停 止 相 反 地, 倘 若 我 ffî3hil 對 這 個 問 題 採 取 分 別 解 决 的 辦 法 J 倘 若 我 們 企 圖 祇 憑 我 捫 一 句 話 把 軍 隊 撤 出 査 謨 瞎 卄 米 爾, 而 不 對 他 ffh 說 我 ff3 正 準 備, 盧 間 題 的 各 方 面, 我 們 的 計 劃 不 佴 包 括 撤 退 軍 隊 而 且 包 括 全 體 人 民 都 可 對 於 主 要 間 題 自 由 表 示 意 向 的 全 民 表 决 J 而 那 種 全 民 表 决 是 經 保 證 確 係 Â 正 不 偏 的 J 我 認 爲 此 後 的 敵 對 行 動 JE 恐 力 典 未 X 呢 要 是 不 顧 到 這 一 曆, 任 何 方 法 都 不 能 算 作 確 可 把 這 些 軍 隊 自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撤 出 的 和 平 方?^o 我 希 望 大 家 確 實 了 解 一 點 安 全 理 事 會 是 無 所 儸 袒 的, 安 M 事 會 是 不 預 存 偏 見 的, 安 全 理 事 會 對 於 赏 事 雙 方 和 他 們 的 要 求 :! 不 加 W 分 別, 安 全 理 事 會 :1 不 抹 殺 任 何 人 的 要 求 ^ 全 理 事 會 歡 迎 道 些 要 求, 安 全 理 事 會 對 於 這 些 要 求 正 加 " 愼 重 考 盧 ^ 觫 要 安 全 理 事 會 有 權 過 W 這 件 事, 它 躭 會 纖 赚 這 種 Mo 我 希 望 對 於 當 事 雙 方 道 些 要 求, 用 不 着 我 們 作 審 臈 而 具 體 的 分 析 相 反 地 J 我 希 望 赏 事 雙 力 在 我 們 繪 束 這 個 問 題 W 前 J 會 協, 遠 成 斛 决 整 個 問 題 的 具 體 辦 法 會 些 辦 法, 包 括 撤 退 軍 隊, 停 Its 輸 覃 火 及 ^, 成 立 可 " 保 證 居 民 安 全 和 居 民 自 由 選 舉 的 臨 時 政 肝 J 產 生 一 種 和 平 ft 勢 J Jbl 便 請 那 些 自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逃 向 國 境 其 他 部 分 的 人 民 囘 返 本 土, 以 便 人 民 本 身 對 於 究 竟 査 謨 瞎 什 米 爾 加 入 那 一 個 阈 家 那 一 類 的 基 本 間 題 自 己 决 定 解 决 的 辦 法 臨 時 政 府 用 不 着 存 在 很 長 一 個 時 期,mn, 能 夠 設 釐 機 關 舉 行 公 年 的 全 民 表 决 就 夠 了 在 全 民 表 决 w 後 怎 樣 呢? 那 個 臨 時 政 jff 就 任 務 完 畢 J *B 就 逢 成 了 它 的 任 務, 不 再 有 任 何 權 力 o 政 府 機 關 是 多 而 常 見 的 J 在 阈 際 事 務 方 面 J 這 種 機 關 尤 其 重 要 o 営 然 J 要 是 這 個 鼽 牛 我 們 就 不 會 安 全 理 事 會 目 前 的 處 境 是 國 兩 會 員 國 骨 向 ^ 提 出 一 項 國 際 間 題 那 項 問 題 沙 及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的 對 外 主 權 在 我 看 求 : 提 到 主 權 的 尊 厳 是 天 餒 地 義 的 那 是 # 權 所 具 有 的 一 個 特 性 卽 使 是 集 體 的 主 權 J 也 有 其 尊 厳 和 祭 黌 我 們 常 常 爲 了 那 項 主 權 的 榮 黌 被 消 犯 而 不 惜 作 戦 伹 是 我 ffîlli^ 十 分 閼 切 大 君 和 T 公 那 一 類 個 人 統 治 者 的 情 我 們 乂 - 身 面 對 律» 势 事 實 上 査 謨 喀 什 米 爾 對 外 主 權 已?m 受 大 對 外 步 權 這 是 一 個 國 際 的 事 4:» 同 時 由 於 査 謨 瞎 什 米 爾 的 倂 入 印 度, 這 個 對 外 主 權 就 歸 印 度 所 有, 由 印 度 行 使 這 就 是 印 度 所 Ai 在 這 裏 我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紀 錄, 手 頭 現 有 摘 自 若 干 基 本 文 件 的 段 完 全 證 明 了 我 ff3 當 前 所 計 諭 的 間 題 是 印 度 和 & 基 皿 提 出 的 Lord Mountbatten 在 當 時 的 特 殊 M 下 接 受 瞜 什 米 爾 歸 倂 的 時 候 J 在 他 袷 大 君 的 信 丄 說 " 按 照 本 國 M 的 政 策, 任 何 邦 «歸 倂 問 題 成 爲 爭 繃 對 象 時, 歸 倂 問 題 應 該 按 照 人 民 的 意 龃 去 ^ 本 國 政 府 希 望 且 瞎 什 米 爾 法 律 和 秩 序 IS^ 復, 該 邦 境 内 不 再 有 侵 略 者 存 在, 該 邦 歸 倂 問 題 就 應 按 照 人 民 的 意 m 去 解 决 " 由 此 可 見, 全 民 表 决 實 際 上 是 歸 倂 的 一 個 基 本 條 件 隨 後 Pandit Nehru 在 十 一 月 二 日 自 德 里 廣 播 說, 印 度 在 接 受 瞜 什 米 爾 歸 倂 時, 同 時 也 接 受 該 邦 前 途 應 由 瞜 什 米 爾 人 民 决 定 的 那 種 立 場 他 鼸 «一 個 隣 國 家 的 政 府 骨 經 使 用 有 失 政 府 體 铳 的 那 種 語 言, 攢 控 印 度 政 府 對 於 瞜 什 米 爾 加 入 印 度 一 事 曾 經 抹 用 欺 詐 手 段 我 也 認 爲 在 瞜 什 米 爾 有 欺 詐 和 侵 犯 的 情 事 o 伹 是 M 題 在 誰 鹰 負 責? 我 相 信 我 捫 所 作 的, 都 是 正 赏 的 事 撩 我 們 並 不 想 在 侵 略 的 危 險 已 成 ^ 的 時 候, 利 用 我 捫 在 喀 卄 米 爾 的 軍 隊

13 後 由 人 民 去 决 定 的 我 們 曾 作 這 種 保 證 ' 大 君 也 骨 支 持 這 種 保 證 我 們 賊 意 向 瞜 什 米 爾 人 民 和 全 世 界 重 新 提 出 這 項 保 瞪 我 們 希 望 全 民 祓 决 :«正 公 平, 同 時 ff3 我 决 定 接 受 揭 曉 的 o 我 想 像 不 到 除 此 ja 外 還 有 其 他 更 公 平 箕 合 理 的 辦 法 我 們 準 備 在 和 平 法 律 和 秩 序 1^ 復 時 J 决 我 要 提 到 另 外 一 點, 閼 涉 印 度 行 使 査 謨 嚷 什 米 爾 弗 的 斜 外 主 權 稍 緩 我 希 0 能 夠 說 明 J 沒 有 損 失 我 希 望 能 使 戋 全 理 事 會 各 位 理 事 確 信 '3è 且 希 望 當 事 雙 方 能 夠 相 信, 同 時 關 係 兩 大 國 人 民 也 能 夠 相 信, 大 君 業 已 從 事 組 織 的 酶 時 政 府 的 成,, 沒 有 使 大 君 喪 失 他 的 主 權 相 反 地, 他 是 行 使 法 權 來 應 付 一 種 緊 急 的 ft 勢 至 於 關 涉 印 度 政 肝 行 使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邦 劐 外 主 權 的 這 個 另 一 間 題, 希 望 准 我 提 出 T 面 所 說 的 事 «0 摅 我 的 了 解, 這 是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月 八 日 Pandit Nehru 致 巴 基 斯 fflls 理 宽 文 的 倂 後 十 天 的 事, 離 歸 倂 的 日 子 很 近, 一 定 可 W 反 映 出 當 時 的 氣 和 ft 形 T 面 是 那 項 逭 文 的 摘 要 是 " 由 此 可 見, 我 們 曾 經 一 再 說 明 的 提 集 " 一 巴 基 斯 坦 «鹰 公 開 竭 力 mfc 追 使 " 二 印 度 iiwff 鹰 再 度 宜 布 一 且 侵 襲 者 撤 退, 法 律 秩 序 恢 復 J 印 度 軍 隊 卽 行 撤 出 嗦 什 米 爾, " 三 印 度 及 巴 甚 斯 坦 政 府 鹰 共 同 蹐 求 聯 耐 烦 - 理 事 會 ^ 理 事 也 許 會 不 窣 是 否 就 是 放 棄 主 權 一 項 極 重 要 的 問 超 引 起 這 法 o 現 在, 我 只 要 提 一 提 一 點 一 般 的, 見 営 者, 爲 應 付 緊 急 It^ 而 " 某 種 方 式 行 使 他 的 主 權 的 時 候 J 他 不 伹 沒 有 喪 失 主 權, 而 且 加 强 了 他 的 主 權 他 道 樣 傲, 可 能 使 主 權 不 致 涫 滅 他 可 " 像 目 前 的 m 樣 交 袷 一 個 臨 時 政 府 行 使 # 權, 他 也 可 其 他 方 式 行 M 權 無 論 是 行 使 步 權 J 或 者 把 若 千 具 體 權 力 委 託 出 去, 都 Mr Oppenheim 是 理 事 會 各 位 8 事 都 很 to 他 在 第 一 卷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頁 1 J: 指 出, 一 個 國 家 稀 結 一 項 公 斷 條 約,jê 不 因 此 喪 權 任 何 部 分 : 同 時 倘 若 稀 繪 了 强 pfi 公 斷 的 一 般 條 ) 賴 ^ 國 家 仍 然 保 持 其 步 櫂 地 位 y 因 爲 各 國 都 是 同 樣 互 相 受 約 束 的 o Mr Méngnhac 是 國 隙 法 另 一 權 威 他 在 所 著 的 書 第 二 部 分 第 四 十 3 頁 a 丄 指 出 保 證 作 用 的 條 î^jjê 不 破 壤 主 權 他 說 這 類 條 ;^ 不 一 定 合 有 限 制 主 權 的 意!a, 除 非 權 力 受 保 障 的 國 家 受 到 束 永 遠 不 行 使 其 他 國 家 經 常 行 使 的 重 要 的 和 基 本 的 * 權 這 褢 有 一 個 有 趣 的 案 件, 和 目 前, 中 所 謂 喪 失 主 權 間 題 和 铳 冶 者 把 酶 時 政 府 暫 時 移 交 他 人 而 影 響 尊 嚴 的 問 題 J 頗 有 相 似 之 處 英 阖 上 雜 院 對 於 達 夫 發 ;â 有 限 公 司 (Duff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 控 訴 刻 蘭 坦 iwfî ( GovCTument of Kelantan ) 一 案 j 决 定 不 受 锂 對 抗 刻 蘭 坦 政 府 W 控 訴 J 君 是 一 個 獨 立 W 铳 治 者 J Viscount Finlay 骨 就 道 個 案 件 發 表 T 面 的 意 見 這 是 行 使 主 權 的 顯 著 例 證 當 事 雙 方 & 加 會 議 提 出 要 求 J 無 非 是 一 方 面 巴 甚 斯 坦 行 使 B 甚 斯 坦 的 對 外 主 權, 另 一 方 面 印 度 行 使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邦 的 對 外 主 權 我 認 爲 不 應 該 要 求 任 何 一 方 採 取 會 使 大 君 喪 失 尊 蕺 榮 耀 和 名 眷 的 行 動 大 君 或 許 十 成 立 嗨 時 政 府 的 辦 法, 不 是 他 暫 讓 行 使 主 權 的 那 個 政 府, 蹐 求 行 使 對 外 主 權 骶 了 全 民 表 决 可 能 改 豳 將 來 暁 形 我 不 知 道 J 大 m> 他 就 會 接 受 全 民 表 决 决 定 的 辦 法 獨 立, 伹 是 維 持 主 權 並 不 ;^ 要 完 镯 全 立 銃 治 者 可 W 在 某 幾 方 面 依 頓 另 一 國 家 J 這 種 情 形 和 主 權 原 則 並 不 相 悸, 例 如 外 交 可 能 完 全 歸 保 護 國 家 控 制 " 査 謨 喀 什 米 爾 的 情 勢 不 是 和 此 有 相 似 之 處 麽 f " 也 可 能 有 連 铳 治 者 對 內 政 的 權 力 都 加 限 制 的 協 定 或 條 約, 但 這 並 不 揖 害 自 * 國 家 的 地 位 1 ^ 國 嚓 珐, L F L OppenJieimt»SSS)ig> Longmans Green and Co 倫, 敦 t jskft» 九 二 O 年» a $ 閱 國 際 公 織 > A Merignhao 奢 i F Piohon and Durand Auelaa 巴», 九 O 七 年

14 我 引 證 J: 面 的 段 落 *w 說 明, 爲 顧 及 有 繭 居 民 公 民 和 臣 民 的 利 盎, 有 將 一 項 特 殊 和 院 在 一 九 二 三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沙 及 德 阖 當 局 拒 綞 英 國 船 隻 通 過 基 爾 運 河 (Kiel Canal) 的 S S Wimbledon ^ 的 裁 决 i "-mmim^i 承 擔 履 行 或 不 採 取 某 項 特 殊 行 動 J 法 院 :3è 不 認 此 爲 放 棄 * 權 o 無 疑 地, 任 何 引 起 這 種 責 任 的 協 定 會 使 一 國 * 權 的 行 使 受 到 限 制, 這 厥 是 就 那 種 協 定 限 制 * 權 行 使 的 方 式 而 言 伹 是, 美 阈 也 有 一 案, 這 是 我 特 別 咸 覺 典 趣 的 案 件 道 個 案 件 牽 tj; 到 美 國 四 十 八 個 統 治 者 一 四 十 八 州 對 聯 邦 政 府 的 闞 係 當 然, 有 些 人 竭 力 主 賬 些 州 不 能 讓 聯 邦 政 ; 控 制 它 們 的 一 換 一 句 話 說 J 就 是 它 們 的 對 外 主 權 o 於 是 它 們 把 這 案 提 到 專 爲 解 釋 憲 法 的 最 高 法 院 Mr Justice Sutherland 所 宣 布 最 高 :^ 院 對 於 美 國 Curtiss-Wright 出 口 公 司 等 一 案 的 裁 决 中, 說 一 九 三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阈 會 議 是 合 乎 憲 法 的, 內 稱 ' " 铳 治 者 可 更 換,igd^ 可 JdL 吿 終, 政 體 可 W 改 變, 伹 是 主 權 還 是 存 在 一 個 政 冶 社 會 要 是 沒 有 某 種 最 高 意 識, 就 不 能 維 持 T 去 * 權 是 從 來 不 中 斷 的 因 此, 赏 大 不 列 頓 對 北 美 殖 民 地 停 止 行 使 步 權 的 時 使, 那 現 * 權 就 轉 羼 於 北 美 聯 邦 由 此 可 見 聯, 政 ) 的 掌 有 對 外 # 權 不 一 定 依 靠 憲 上 的 明 規 定 宣 戰 和 作 戦 的 權 力 媾 和 的 權 力 豨 結 條 約 的 權 力 和 其 他 國 家 維 抒 外 交 關 係 的 權 力, 卽 使 這 些 權 力 J 在 憲 法 上 都 沒 有 提 到, 也 應 歸 聯 邦 TO 掌 有 > 同 樣 爲 國 家 所 需 的 權 力 " 因 發 現 和 佔 倾 而 引 起 W 獲 取 土 的 權 力 鼷 遂 不 良 外 國 人 的 權 力 辅 锆 在 憲 法 上 並 備 引 證 事 實, 雖 然 從 最 高 院 所 處 理 各 項 不 同 案 件 中 可 引 證 許 多 事 實 來 證 明 上 面 所 說 每 一 句 話 " 這 些 權 力 憲 法 t 都 沒 有 明 白 規 定 J 然 在 事 實 上 却 是 和 國 家 觀 含 不 町 分 離 的 " 最 後, 這 裏 有 一 個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說 明 把 主 權 的 若 千 特 殊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不 損 害 榮 譽 或 尊 嚴 而 且 在 事 實 上 也 :3ê 不 損 害 主 權, 我 提 的 是,Series  Collection ol Judgments, No 1 o 作 成 四 强 宣 言 的 時 候, 我 們 看 到 這 項 原 則 立 刻 爲 四 强 所 接 受, 後 * 法 國 也 贊 同 我 想 可 能 是 原 先 3 强 作 成 此 項 宣 言, 後 來 法 國 和 中 國 也 垒 加 o 不 管 實 際 ft, 如 何, 這 項 原 則 終 w ; 立 莫 斯 科 宜 言 沙 及 一 般 安 全 的 第 六 條 中 有 下 面 的 规 定 " 在 停 止, 行 動 後, 各 大 國 除 非 爲 本 宣 言 所 規 定 宗 旨 :1 且 經 過 共 同 磋 商, 不 在 其 在 這 些 大 國 認 爲 它 捫 65 榮 譽 和 權 力 受 到 威 脅 必 - 貝 使 用 軍 隊 的 時 使, 放 棄 單 镯 使 用», 這 是 放 棄 镯 立 行 動 的 一 個 踅 大 舉 措 佴 县 各 大 國 方 面 不 認 爲 *Ë 們 的 尊 厳 和 榮 眷 因 爲 某 種 特 殊 行 動 ijij 作 的 讓 步 和 特 殊 安 徘 受 到 任 何 植 失 o b 個 遍 性 的 國 際 組 織, 我 ff3 愼 重, 履 行 戋 全 理 事 會 W 决 定, 憲 章 中 所 載 政 策 和 MKUJÈ 不 減 揖 我 們 的 * 權,li^a 决 定 我 ira 本 身 外 任 何 其 诅 是 我 ff3 這 樣 做 已 經 成 爲 習 慣 尤 其 是 美 國 昏 經 多 次 讓 典 對 外 主 權, 這 在 我 們 已 經 成 爲 習 慣 我 要 舉 出 幾 個 例 子 來 說 明, 因 爲 這 種 事 例 很 多 J 足 可 證 明 我 捫 並 沒 有 喪 失 尊 蕺 我 們 認 爲 我 捫 並 不 因 此 而 喪 失 任 何 尊 嚴 J 們 可 能 具 有 的 敏 威 ô 我 ff3 曾 把 習 慣 行 使 的 主 權 部 份 讓 袷 美 圃 " 外 和 我 們 取 得 聯 繋 共 同 合 作 的 其 他 方 面, 但 是 我 ffh 認 爲 這 樣 行 使 對 外 主 權 實 際 上 是 對 人 民 有 益 是 爲 人 民 的 繭 利 和 安 全 着 ^ 全 理 事 會 當 前 辯 論 的 目 的, 要 不 是 如 般 繭 利 和 平 和 安 全 Mmm 美 利 堅 合 衆 阈 骨 經 參 加 並 且 我 們 的 國 家 主 權 因 之 受 到 限 制 的 條 約 之 中 J 有 若 千 項 設 ^ 斷 法 庭 阈 際 農 業 組 蛾 國 際 公 共 衞 生 袓 蛾 國 際 夯 工 組 蛾 國 際 劃 界 委 員 會 國 際 漁 業 委 員 會 航 業 會 «1^ 設 國 際 協 會 調 査 及 調 停 ^ f@ 員 會,W 及 爲 促 進 和 平 的 條 約 屮 Ai 及 和 解 條 約 中 规 定 ft 的 常 設 調 查 委 員 會 肩 許 多 協 定 JÈ 沒 有 條 約 的 尊 厳 但 是 稀 約 各 國 ft^ 主 權 也 受 到 限 制, 依 據 ; t 些 協 定 而 lê 的 機, 國 際 公 共 衞 生 組 蛾 ifl 美 同 盟 國 際 糖 業 會 譏 小 麥 諮 詢 委 員 會 國 際 法 編 纂 專 家 委 員 會 民 商 法 法 學 家 常 設 委 員 會 美 國 保 讒 自 然 及 野 生 物 專 家 委 員 會 美 國 金 融 及 經 濟 諮 詢 委 員 會 m

15 美 資 源 委 員 會 美 洲 熱 帶 農, 員 會 美 洲 咖 啡 委 員 會 和 郵 政 同 盟 會 議 九 四 ;E 年 三 月 J 美 阈 和 西 半 球 其 他 二 十 個 民 步 國 家 公 布 寧 浦 ûjt 拍 克, 定 窨 (Act of Chapultepec ) 宣 布 要 是 我 們 之 屮 任 何 一 國 受 攻 擊, 就 等 於 我 們 全 體 受 攻 擊 : 我 ffiui 該 前 往 救 援 至 就 平 時 而 言, 酤 又 經 去 年 八 月 在 里 約 熱 內 盧 所 簽 訂 的 條 約 加 確 定 我 ira 這 樣 mmnm^m» 我 捫 的 榮 眷 或 尊 厳 有 沒 有 受 到 損 失? mo 我 們 ^ 着 本 身 的 理 解, 當 着 全 世 界, 淸 了 我 們 這 樣 互 相 讓 予 主 權 羸 得 了 安 全 尊 厳 和 榮 眷 當 前 這 項 請 願 表 明 了 喀 什 米 爾 和 査 謨 M 對 外 主 權 爲 印 度 所 *J 由 印 度 行 使 全 民 表 决 是 査 謨 嗦 ff 米 爾 倂 入 印 度 和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把 這 一 部 份 主 權 讓 給 印 度 的 條 件 之 一 0 這 是 客 觀 的 事 實 大 君 已 經 同 意 這 些 提 桊, 印 度 也 有 充 分 權 力 徹 底 進 行 所 必 需 的 一 切 談 判 W 求 這 項 國 際 W 題 猹 致 解 决 辦 y«要 是 要 確 保 侵 略 者 撤 出 査 謨 瞜 什 米 爾, 這 項 解 决 辦 法 就 牽 涉 到 嗨 時 政 府, 印 度 享 有 充 分 權 利, 無 减 退 囘, 無 須 推 翻 轉 移 權 力 的 事 實 和 已 確 定 的 立 場, 他 們 之 出 席 大 君 已 經 同 意 和 卒 解 决 這 種 It 勢, 我 想 這 一 點 是 沒 有 間 題 的 我 所 引 瞪 Lord Mountbatten 和 Pandit Nehru 的 話," 及 印 度 和 巴 基 斯 坦 代 表 的 陳!^, 都 表 明 了 在 某 種 程 度 之 內, 我 們 已 經 協 議, 鹰 可 使 我 們 饞 犢 此 種 談 判, 擬 訂 定 一 項 設 想 周 到 切 實 可 行 的 訐 割, 而 不 是 需 要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來 執 行 的 計 割 因 此 * 我 希 望 我 們 已 經 說 明 J 所 有 關 係 方 面 也 可 Idl 知 道, 我 們 當 前 的 這 些 决 議 草 案 Jè 不 是 最 後 的 解 决 辦 法, 用 曹 也 不 在 拒 絕 考 盧 赏 事 任 何 一 方 的 任 何 要 求 這 些 草 案 不 ^ 是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六 章 程 序 中 所 規 定 希 望 當 事 雙 方 能 Ai 解 决 的 一 個 步 驟 罷 了 這 就 是 這 些 草 案 的 唯 一 目 的 倘 若 我 ff3 遭 過 到 那 種 局 面 上 帝 會 阻 止 貞 局 面 的 發 生, 我 希 望 這 種 局 面 永 遠 不 會 來 到 而 我 ff3 必 需 依 據 憲 章 第 六 章 第 三 十 七 條 行 事 時, 那 麽 我 們 對 於 這 些 振 振 有 辭 的 要 求 和 齙 據 會 加 考 盧 和 斟 酌 的, 到 那 個 時 候 我 ff3 就 會 擬 訂 出 一 個 顧 及 M 局 面 而 不 是 IR 求 局 部 解 决 的 合 理 建 議, 我 ff3 知 道 這 種 局 部 解 决 辦 實 際 上 不 用 武 力 不 能 收 效 的 * 席 有 人 建 饞, 由 於 時 間 太 â 和 天 氣 的 關 係, 戋 全 理 事 會 散 會 o 旣 然 沒 有 人 反 對, 安 全 理 事 會 定 於 明 天 午 後 二 時 三 十 琴 行 集 會 ( 午 後 五 時 五 十 郷 會 )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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