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armac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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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 師 別 稱 醫 生 重 點 摘 要 醫 師 為 正 式 教 育 訓 練 及 證 照 要 求 最 嚴 格 的 職 業 之 一, 除 須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並 要 考 取 國 內 醫 師 執 照, 而 於 醫 院 完 成 各 專 科 指 定 年 限 之 訓 練 後, 須 參 加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才 能 取 得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對 法 醫 工 作 有 熱 誠 及 興 趣 的 醫 師, 完 成 法 醫 師 培 育 體 系 的 訓 練 後, 便 具 有 法 醫 師 的 雙 重 專 業 資 格 醫 師 工 作 時 間 長, 必 須 承 擔 的 風 險 與 責 任 也 高, 在 高 收 入 高 社 會 地 位 的 光 環 下, 醫 師 付 出 的 心 力 與 時 間 其 實 也 比 一 般 人 多 台 灣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對 於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將 持 續 增 加, 也 帶 動 醫 師 整 體 就 業 機 會 穩 定 成 長, 尤 其 在 預 防 保 健 及 慢 性 病 老 人 幼 兒 的 長 期 照 護 將 是 未 來 大 量 擴 展 的 領 域 工 作 性 質 醫 師 的 職 責 是 救 人, 當 病 患 有 健 康 問 題 尋 求 協 助 時, 通 常 已 經 把 自 己 交 付 給 醫 師, 相 對 的, 也 加 重 了 醫 師 的 責 任 醫 師 為 傷 者 或 病 患 診 斷 疾 病 開 立 處 方 及 治 療 ; 在 檢 查 病 患 時, 會 詢 問 過 去 的 醫 療 史 解 讀 檢 驗 結 果, 並 向 病 患 提 出 與 飲 2-1

2 食 衛 生 及 預 防 性 的 建 議 因 此, 如 何 得 到 病 人 的 信 賴, 取 決 於 醫 師 專 業 知 識 及 對 病 患 的 醫 療 態 度 醫 師 的 工 作 主 要 有 三 類 : 服 務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即 為 病 患 作 診 斷 與 治 療 的 部 分 ; 教 學 與 研 究 為 教 學 醫 院 醫 師 的 職 責, 主 要 是 教 導 後 進 醫 師 與 醫 學 生 並 維 持 醫 療 專 業 品 質, 並 蒐 集 臨 床 資 料, 整 理 統 計 調 查 以 作 為 臨 床 研 究 與 實 驗 的 基 礎 ; 而 開 業 醫 師 則 是 以 服 務 病 患 為 主 在 台 灣, 醫 師 專 科 可 分 為 一 般 內 科 及 次 專 科 ( 包 含 心 臟 胃 腸 胸 腔 腎 臟 等 次 專 科 ) 一 般 外 科 及 次 專 科 ( 包 括 神 經 外 科 心 臟 血 管 整 形 外 科 等 ), 及 其 他 專 科 ( 包 括 小 兒 婦 產 麻 醉 家 庭 醫 學 復 健 精 神 科 及 骨 科 等 ); 此 外 還 有 中 醫 與 牙 科 1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的 統 計 資 料, 民 國 95 年 各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以 內 科 外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家 醫 科 小 兒 科 最 多, 近 年 來 精 神 科 與 急 診 醫 學 科 的 增 加 幅 度 也 不 小 此 外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有 人 員 傷 亡 時, 需 要 解 剖 鑑 定 屍 體 或 傷 者, 這 些 工 作 則 是 由 法 醫 師 來 執 行 一 般 內 科 是 臨 床 醫 學 的 基 礎, 內 科 醫 師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為 體 內 器 官 疾 病 的 診 斷 與 非 手 術 性 的 治 療, 著 重 以 病 態 生 理 學 角 度 來 解 釋 特 定 疾 病 的 臨 床 表 徵, 並 且 探 討 治 療 疾 病 的 原 則 及 方 向, 通 常 以 各 種 診 斷 技 術 藥 物 或 住 院 方 式 來 治 療 患 者 例 如 心 臟 血 管 內 科 使 用 心 電 圖 超 音 波 等 檢 查 儀 器 為 病 患 做 診 斷 檢 查 ; 胃 腸 內 科 醫 師 利 用 各 種 腹 部 超 音 波 腸 胃 道 內 視 鏡 為 病 患 提 供 診 斷 與 治 療 服 務 ; 胸 腔 內 科 則 透 過 痰 液 細 菌 學 檢 查 胸 部 X 光 片 攝 影 胸 部 超 音 波 等 判 斷 是 否 有 呼 吸 道 疾 病 外 科 醫 師 主 要 負 責 一 般 外 傷 治 療 肝 膽 胃 腸 系 統 手 術 腫 瘤 切 片 檢 查 及 後 續 療 程 ( 包 括 切 除 與 化 學 治 療 等 ), 通 常 會 讓 病 患 在 全 身 麻 醉 或 局 部 麻 醉 的 狀 態 下, 使 用 各 種 開 刀 設 備 來 為 患 者 進 行 手 術 例 如 神 經 外 科 醫 師 使 用 精 密 的 顯 微 手 術 設 備 及 電 腦 立 體 定 位 儀, 提 供 各 類 精 細 的 腦 部 與 脊 椎 手 術 ; 心 臟 外 科 醫 師 則 是 執 行 開 心 手 術 周 邊 血 管 手 術 及 靜 脈 曲 張 手 術 ; 整 形 外 科 醫 師 治 療 範 圍 包 括 : 各 種 急 慢 性 傷 口 燒 燙 傷 治 療 斷 指 重 接 手 術 皮 膚 移 植 手 術 等, 另 外, 並 提 供 各 類 整 2-2

3 形 手 術 及 先 進 雷 射 治 療 等 美 容 醫 學 服 務 小 兒 科 為 新 生 兒 與 兒 童 相 關 疾 病 的 專 業 科 目, 評 估 及 治 療 患 有 各 種 疾 病 的 兒 童, 或 是 為 早 產 兒 及 重 症 患 童 施 行 特 別 的 醫 療 照 顧, 其 次 專 科 項 目 涵 蓋 新 生 兒 小 兒 胃 腸 小 兒 心 臟 小 兒 腦 神 經 小 兒 過 敏 小 兒 感 染 等 婦 產 科 醫 師 負 責 完 善 的 產 前 檢 查, 規 劃 提 供 孕 婦 完 整 的 產 前 管 理 及 衛 生 教 育, 必 要 時 需 隨 時 待 命, 並 配 合 小 兒 科 醫 師 進 行 高 危 險 生 產 時 的 新 生 兒 搶 救 工 作 ; 婦 科 方 面, 會 使 用 內 視 鏡 檢 查 及 腹 腔 鏡 進 行 一 般 婦 科 手 術, 並 結 合 放 射 腫 瘤 科 與 病 理 科, 提 供 各 種 婦 女 癌 症 治 療, 如 乳 癌 子 宮 頸 癌 卵 巢 瘤 等 麻 醉 科 醫 師 主 要 執 行 手 術 前 的 各 項 麻 醉, 包 括 全 身 麻 醉 脊 髓 麻 醉 硬 脊 膜 外 麻 醉 各 種 神 經 阻 斷 術, 並 負 責 術 後 恢 復 照 顧 無 痛 分 娩 手 術 後 疼 痛 控 制 重 症 照 護 等 作 業 家 庭 醫 學 科 醫 師 擔 任 第 一 線 醫 療 工 作, 並 對 病 人 負 有 繼 續 健 康 照 顧 的 責 任 居 家 服 務 婚 前 檢 查 家 庭 計 畫 老 人 病 和 慢 性 病 預 防 治 療 定 期 成 人 健 康 檢 查 勞 工 體 檢 社 區 基 層 醫 療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和 預 防 注 射 婦 女 抹 片 檢 查 職 業 病 的 預 防 及 診 斷 治 療 安 寧 緩 和 照 顧 等 皆 為 家 醫 科 主 要 負 責 項 目 復 健 科 醫 師 提 供 各 式 電 熱 療 骨 科 物 理 治 療 手 部 傷 害 職 能 治 療 腦 中 風 及 其 他 中 樞 神 經 疾 病 病 患 的 復 健 治 療 ; 精 神 科 醫 師 主 要 以 一 般 藥 物 與 心 理 治 療, 診 治 精 神 病 精 神 官 能 症 等 病 患 骨 科 醫 師 則 是 各 種 骨 骼 關 節 肌 肉 神 經 疾 病 或 損 傷 之 診 斷 及 治 療, 除 一 般 骨 科 手 術 外, 尚 有 各 種 人 工 關 節 置 換 關 節 鏡 手 術 脊 椎 手 術 骨 骼 延 長 手 術 植 骨 手 術 等 中 醫 師 是 依 中 國 傳 統 醫 學 方 法, 從 事 人 類 疾 病 傷 害 精 神 障 礙 診 斷 及 治 療, 包 括 內 外 兒 婦 眼 痔 針 灸 傷 科 等 牙 醫 師 工 作 可 分 為 疾 病 治 療 與 美 容 兩 種, 疾 病 治 療 包 括 牙 髓 病 牙 周 病 蛀 牙 洗 牙 等 ; 美 容 包 含 鑲 牙 瓷 牙 貼 片 固 定 假 牙 等, 另 外 還 有 矯 正 咬 合 假 牙 牙 肉 整 形 美 白 等 項 目 2-3

4 牙 醫 師 正 在 為 病 人 進 行 治 療 整 體 來 說, 醫 師 需 要 具 備 嚴 謹 的 醫 療 專 業 對 病 人 的 責 任 感 以 及 仁 心 仁 術 的 胸 懷 醫 師 在 照 顧 慢 性 病 患 時, 需 要 長 期 不 斷 追 蹤, 清 楚 病 人 個 性 教 育 程 度 生 活 習 慣 及 其 與 家 屬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並 了 解 如 何 去 輔 導 病 人, 使 病 人 能 夠 遵 照 醫 囑, 以 達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 而 對 於 重 症 患 者 ( 例 如 癌 症 ), 給 予 病 人 信 心 並 激 發 其 意 志 力 也 是 醫 師 的 重 要 使 命, 心 理 的 支 持 與 醫 療 工 作 一 樣 重 要 法 醫 師 與 一 般 醫 師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不 須 治 療 病 患, 僅 須 找 出 與 刑 案 有 關 的 證 據, 現 代 法 醫 學 大 致 可 分 為 傳 統 法 醫 學 和 臨 床 法 醫 學, 前 者 以 探 究 人 的 死 因 為 主, 後 者 則 強 調 維 護 司 法 權 益, 找 出 其 遭 受 傷 害 的 真 相, 進 而 協 助 解 決 法 律 上 的 2 問 題 現 代 醫 院 內 部 全 面 電 腦 化 網 路 化, 且 醫 師 須 撰 寫 相 關 診 療 研 究 報 告, 因 此 使 用 電 腦 與 Office 軟 體 成 為 醫 師 基 本 的 要 求, 在 醫 療 儀 器 方 面, 依 不 同 專 科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而 有 所 不 同, 像 是 胃 腸 科 醫 師 使 用 胃 鏡 等, 除 了 最 新 研 發 出 來 的 精 密 儀 器 外, 通 常 在 學 校 或 實 習 期 間, 大 都 已 有 機 會 學 習 使 用 2-4

5 工 作 環 境 醫 院 內 醫 師 通 常 在 醫 院 ( 包 括 門 診 病 房 ) 學 校 實 驗 室 研 究 室 工 作, 在 醫 院 門 診 與 病 房 的 時 間 較 多 ; 急 診 室 醫 師 經 常 面 對 需 要 急 救 的 病 患, 病 房 內 也 時 常 出 現 突 發 狀 況, 必 須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作 出 判 斷 與 決 定, 年 輕 醫 師 通 常 會 負 責 第 一 線 的 工 作, 在 門 診 的 通 常 為 資 深 醫 師 ; 外 科 醫 師 和 麻 醉 科 醫 師 須 常 在 手 術 房 內 進 行 開 刀 手 術, 意 外 風 險 大, 且 病 人 狀 況 通 常 較 差, 需 要 精 神 專 注 且 長 時 間 站 立 ; 牙 醫 師 的 工 作 環 境 常 有 鑽 牙 吸 水 等 噪 音, 環 境 中 也 充 滿 化 學 藥 品 牙 科 藥 品 丁 香 油 樹 脂 等 材 料 參 雜 在 一 起 的 味 道, 還 有 長 期 坐 著 造 成 腰 痠 背 痛 手 腕 眼 睛 腰 椎 等 不 舒 服 的 症 狀 一 般 來 說, 醫 院 及 診 所 是 病 患 尋 求 醫 療 協 助 的 場 所, 裡 面 隱 藏 的 危 機 亦 不 容 忽 視, 例 如 放 射 線 針 扎 病 菌 感 染 等, 常 成 為 醫 師 工 作 上 的 潛 在 風 險 工 作 時 數 視 醫 院 診 所 的 排 班 與 人 力 配 置 而 定, 醫 院 因 24 小 時 都 要 有 人 服 務 病 患, 醫 師 必 須 協 調 看 診 時 間, 其 工 作 時 段 視 排 班 行 程 而 定, 執 勤 時 亦 要 隨 傳 隨 到 ; 醫 院 內 醫 師 人 數 若 不 足 時, 即 使 主 治 醫 師 也 要 負 責 輪 小 夜 與 大 夜 班, 例 如 外 科 小 兒 科 等 較 缺 醫 師 的 科 別, 每 天 大 概 工 作 10 小 時 以 上 診 所 的 工 作 時 數 與 時 段 因 人 而 異, 有 些 診 所 晚 間 休 診, 亦 有 不 少 診 所 為 了 增 加 收 入 留 住 客 人, 將 看 3 診 時 段 加 長, 假 日 與 夜 間 也 提 供 看 診 服 務 ; 聯 合 診 所 內 若 有 2 位 以 上 醫 師 可 平 均 分 擔 時 段, 減 少 工 作 負 擔 除 了 工 作 時 間 長, 必 須 承 擔 的 風 險 與 責 任 也 高, 同 時 為 了 趕 上 日 新 月 異 的 醫 療 技 術, 在 忙 碌 的 臨 床 工 作 之 餘 還 得 不 斷 做 研 究, 在 醫 師 高 收 入 高 社 會 地 位 的 光 環 下, 其 實 他 們 也 付 出 比 別 人 更 多 的 時 間 及 心 力, 在 教 學 醫 院 內 醫 師 們 往 往 有 研 究 升 等 的 壓 力 ; 此 外, 與 病 人 家 屬 互 動 上, 要 將 情 況 明 確 說 明 清 楚, 技 術 層 面 也 要 做 好, 將 詳 細 內 容 紀 錄 在 病 歷 上, 以 避 免 醫 療 糾 紛 個 人 自 行 開 業 診 所, 因 為 規 模 較 小, 只 有 少 數 護 理 人 員 協 助 醫 師 看 診 與 治 療, 為 節 省 支 出, 常 須 包 辦 2-5

6 行 政 與 財 務 管 理 且 自 行 承 擔 經 營 上 的 責 任 法 醫 師 的 專 責 工 作 為 相 驗 解 剖 以 及 作 證, 通 常 相 驗 工 作 會 在 案 件 現 場 進 行, 解 剖 工 作 除 了 法 務 部 法 醫 研 究 所 成 立 專 門 的 北 區 解 剖 室 外, 目 前 各 地 區 的 解 剖 室 多 設 在 殯 儀 館 內, 設 備 簡 陋, 亟 待 改 善 ; 法 醫 由 於 工 作 內 容 經 常 接 觸 死 者 及 作 證,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與 壓 力 也 相 當 大 目 前 就 業 情 況 根 據 民 國 95 年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結 果 4, 醫 師 人 數 約 50,000 人 ( 包 括 醫 師 35,000 人 中 醫 師 5,000 人 牙 醫 師 10,000 人 ), 將 近 全 數 投 入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工 作 根 據 資 深 醫 師 表 示, 目 前 醫 師 以 男 性 居 多, 約 占 整 體 的 70%, 自 行 開 業 比 例 則 占 整 體 執 業 醫 師 的 三 分 之 一 左 右 5 ; 由 於 牙 醫 師 工 作 時 間 較 具 彈 性, 所 以 女 性 牙 醫 師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趨 勢 在 地 區 別 分 布 上, 台 北 的 醫 師 密 度 最 高, 其 他 都 會 區 也 較 多, 明 顯 存 在 著 城 鄉 差 距, 政 府 在 政 策 上 係 以 健 保 點 數 作 為 因 應, 採 用 山 地 離 6 島 地 區 醫 院 加 成 率 方 式, 鼓 勵 醫 師 們 至 郊 區 服 務 根 據 資 深 醫 師 表 示, 目 前 外 派 機 會 通 常 是 與 其 他 醫 院 合 作 借 調 到 其 他 醫 院 支 援 或 是 派 駐 至 分 院 ; 有 些 醫 院 會 以 2 年 後 可 當 上 主 治 醫 師 來 鼓 勵 新 進 醫 師 至 偏 遠 地 區 服 務 在 法 醫 部 分, 至 民 國 94 年 12 月,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法 醫 師 僅 4 人 ( 預 算 員 額 為 19 人 ) 檢 驗 員 35 人 ( 預 算 員 額 為 37 人 )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屍 體 檢 驗, 實 際 上 是 由 檢 驗 員 執 行, 解 剖 屍 體 方 由 法 醫 師 外 聘 顧 問 或 榮 譽 法 醫 師 進 行, 死 因 鑑 定 則 由 法 務 部 法 醫 研 究 所 委 請 顧 問 醫 師 負 責 7 2-6

7 進 用 資 格 訓 練 與 升 遷 成 為 醫 師 之 基 本 要 求 為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 牙 醫 系 ) 畢 業 並 考 取 國 內 醫 師 ( 牙 醫 ) 執 照, 且 須 在 指 定 的 醫 院 完 成 各 專 科 指 定 年 限 訓 練 後, 才 可 以 參 加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取 得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要 成 為 執 業 中 醫 師, 必 須 先 取 得 中 醫 師 執 照, 目 前 國 內 取 得 管 道 有 二, 一 是 中 醫 本 科 畢 業 後 考 中 醫 高 考 及 格 8, 另 一 則 是 參 加 9 中 醫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再 參 加 特 考, 兩 階 段 考 試 通 過 後, 也 可 獲 中 醫 師 資 格 因 為 醫 學 研 究 不 斷 的 創 新, 許 多 疾 病 的 病 因 及 治 療 方 式 也 持 續 被 發 現 或 改 善, 為 提 供 病 患 最 高 品 質 的 醫 療 服 務, 醫 師 的 在 職 醫 療 教 育 是 一 刻 也 不 能 停 歇 在 台 灣 的 教 育 體 制 下, 醫 學 院 的 競 爭 十 分 激 烈, 台 灣 12 所 公 私 立 醫 學 院, 每 年 錄 取 約 1,250 名 醫 學 系 學 生 大 致 上 來 說, 醫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七 年, 第 一 二 年 為 通 識 教 育 與 醫 預 科 課 程 ( 包 括 物 理 有 機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學 醫 學 概 論 等 ), 第 三 年 為 基 礎 醫 學 課 程 ( 包 括 解 剖 學 組 織 學 公 共 衛 生 生 理 學 及 微 生 物 等 ), 第 四 年 為 基 礎 與 臨 床 醫 學 整 合 課 程 ( 包 括 病 理 學 臨 床 藥 理 學 臨 床 醫 學 檢 驗 醫 學 等 ), 第 五 至 七 年 為 臨 床 醫 學 與 臨 床 實 習 課 程, 將 之 前 所 學 習 的 醫 學 知 識 應 用 在 臨 床 工 作 上 牙 醫 學 系 的 修 業 年 限 為 六 年, 第 一 年 為 通 識 課 程 與 口 腔 醫 學 基 礎 課 程, 第 二 年 學 習 口 腔 胚 胎 與 組 織 學 牙 科 器 材 學 牙 體 復 形 學 及 實 驗 等, 第 三 四 年 修 習 口 腔 解 剖 學 口 腔 病 理 學 牙 科 藥 理 學 牙 髓 病 學 牙 周 病 學 等, 第 五 六 年 主 要 修 習 兒 童 牙 科 補 綴 學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牙 科 麻 醉 學 矯 正 學 以 及 臨 床 實 習 醫 學 系 與 牙 醫 系 實 習 醫 師 主 要 的 訓 練 內 容 包 括 為 病 人 問 診 寫 病 歷 換 藥 開 藥 等 入 門 醫 療 工 作, 並 且 以 輪 調 方 式 接 觸 不 同 專 科 病 房 內 的 工 作 中 醫 學 系 課 程 採 中 西 醫 學 兼 修,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西 醫 基 礎 醫 學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西 醫 臨 床 醫 學 西 醫 見 習 西 醫 臨 床 實 習 中 醫 臨 床 實 習 中 醫 見 習 共 同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等 醫 學 系 中 醫 系 或 牙 醫 系 畢 業 後, 通 過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2-7

8 試 -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可 取 得 正 式 執 照, 並 進 入 醫 院 擔 任 住 院 醫 師, 接 受 進 一 歩 專 業 訓 練 考 試 科 目 可 參 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規 則 住 院 醫 師 依 其 年 資 可 分 為 R1 ( 第 1 年 住 院 醫 師 ) R2( 第 2 年 住 院 醫 師 ) R3 R4 R5 等, 醫 院 每 年 會 評 估 住 院 醫 師 的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可 以 往 上 晉 升 的 住 院 醫 師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期 平 均 為 4 年 以 上, 年 限 長 短 與 專 科 有 關, 例 如 一 般 內 科 為 3 年 外 科 為 4 年 牙 科 4 年 心 臟 或 腎 臟 科 需 要 7 年 神 經 外 科 則 可 能 7-8 年 以 上 住 院 醫 師 最 後 一 年 為 總 醫 師, 增 加 行 政 歷 練 後 常 為 主 治 醫 師 人 選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規 定, 完 成 臨 床 訓 練 之 後, 具 備 獨 當 一 面 為 病 人 解 決 健 康 與 疾 病 問 題 的 能 力, 始 可 參 加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醫 師 依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所 定 之 分 科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者, 得 參 加 各 該 專 科 醫 師 之 甄 審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應 於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能 力 之 醫 院 內 完 成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二 部 分, 二 項 均 及 格 者 為 合 格, 筆 試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不 及 格 者, 得 保 留 筆 試 及 格 成 績 二 年 詳 參 各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辦 法 若 能 順 利 取 得 專 科 醫 師 執 照, 醫 師 的 專 業 生 涯 將 邁 入 另 一 個 階 段, 有 機 會 成 為 大 醫 院 的 主 治 醫 師 或 是 自 行 開 業, 甚 至 也 有 派 出 國 學 習 研 究 的 機 會,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6 年 度 遴 選 特 殊 科 醫 師 出 國 進 修 實 施 計 畫 13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規 定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醫 師 與 牙 醫 師 必 須 每 六 年 換 照 一 次, 每 年 完 成 30 小 時 衛 生 署 所 認 可 的 繼 續 教 育 學 分, 其 中 有 3 學 分 須 屬 醫 學 倫 理 法 律 學 分, 以 維 持 執 照 的 效 力 ; 醫 師 或 牙 醫 師 若 在 工 作 時 使 用 到 放 射 線 治 療 或 影 像 儀 器, 也 必 須 考 取 醫 用 放 射 線 從 業 人 員 操 作 14 執 照 有 志 從 事 教 職 的 主 治 醫 師, 可 申 請 碩 士 博 士 班, 並 擔 任 醫 學 院 的 臨 床 講 師 在 工 作 之 餘, 也 需 要 參 加 國 際 性 的 醫 學 會 議 投 入 臨 床 醫 學 實 驗 完 成 論 文, 若 研 究 成 果 在 知 名 醫 學 期 刊 刊 登 並 通 過 專 業 同 儕 的 嚴 格 評 斷 與 認 可, 臨 床 講 師 就 能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並 且 順 利 升 為 助 理 教 授, 在 副 教 授 階 段 持 續 做 研 究, 且 在 醫 學 院 累 積 固 定 的 教 學 時 數, 就 有 機 會 升 任 教 授 11,

9 醫 學 中 心 或 教 學 醫 院 的 主 治 醫 師 在 整 個 醫 療 團 隊 中 扮 演 了 醫 師 與 教 師 的 角 色, 其 診 療 過 程 與 病 歷 紀 錄 都 是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的 教 材 ; 為 了 維 持 醫 療 與 教 學 品 質, 各 醫 院 都 有 一 套 嚴 格 的 評 鑑 與 升 遷 標 準 教 學 醫 院 內 的 專 科 或 主 治 醫 師 要 持 續 臨 床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數 達 到 評 鑑 的 標 準 才 能 升 等, 通 常 升 等 時 會 考 量 醫 師 的 服 務 成 績 ( 含 年 資 ) 教 學 成 績 論 文 發 表 ( 即 研 究 能 力 ) 等 項 目 若 想 從 事 專 業 法 醫 師 工 作, 醫 學 院 學 生 可 選 擇 法 醫 或 病 理 專 科, 畢 業 之 後 參 加 考 試 院 法 醫 師 高 考 ; 該 考 試 除 國 內 外 法 醫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者 可 報 考 外, 經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考 試 及 格 並 領 有 執 業 證 書, 修 習 過 法 醫 學 程 法 醫 實 習 或 經 法 醫 專 業 訓 練 者, 亦 可 應 考 台 灣 大 學 已 於 民 國 93 年 成 立 法 醫 學 研 究 所, 96 年 將 有 第 一 批 的 應 屆 畢 業 生 法 醫 師 高 考 的 考 試 科 目, 包 括 一 般 醫 學 臨 床 法 醫 學 法 醫 病 理 與 解 剖 學 法 醫 毒 物 學 法 醫 生 物 學 法 醫 法 規 倫 理 與 公 共 衛 生 等 6 科 15 經 高 考 資 格 通 過, 再 接 受 半 年 法 醫 訓 練, 將 由 法 務 部 以 法 醫 師 任 用 主 要 的 升 遷 管 道 為 法 醫 師 地 檢 署 主 任 法 醫 師 或 是 在 法 醫 研 究 所 擔 任 病 理 醫 師 16 進 入 大 型 中 醫 院 或 是 教 學 醫 院 中 醫 部 門 的 中 醫 系 畢 業 生, 如 同 西 醫 的 住 院 醫 師 一 樣, 接 受 2~5 年 不 等 的 訓 練 ( 由 住 院 醫 師 至 主 治 醫 師 ), 中 醫 的 專 科 分 類 不 像 西 醫 那 麼 細, 現 在 也 尚 未 有 專 科 中 醫 師 的 考 照 需 求 若 進 入 中 小 型 的 中 醫 醫 院 或 中 醫 診 所 的 中 醫 師, 初 期 會 先 擔 任 支 援 醫 師 的 角 色, 輔 助 主 治 醫 師 看 診 或 做 一 些 治 療 工 作, 累 積 2~3 年 的 臨 床 與 看 診 經 驗, 有 獨 當 一 面 的 診 療 實 力 之 後, 就 可 以 擔 任 主 治 醫 師 或 自 行 開 業 薪 資 收 入 根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類 別 薪 資 調 查 報 告 17 顯 示,95 年 7 月 各 行 業 不 含 自 行 開 業 之 受 僱 醫 師 平 均 薪 資 約 125,000 元, 而 薪 資 水 準 最 高 10% 的 醫 師, 僅 每 月 平 均 經 常 性 薪 資 已 達 160,000 元 之 譜, 且 這 些 醫 師 的 專 業 資 歷 通 常 均 已 居 此 2-9

10 職 業 之 金 字 塔 頂 端, 因 此 再 加 計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及 其 他 津 貼, 每 月 薪 資 數 十 萬 元 不 足 為 奇 全 民 健 保 開 辦 之 後, 醫 院 及 診 所 的 經 營 費 用 大 多 來 自 健 保 給 付 或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醫 師 與 牙 醫 師 的 薪 資 很 大 一 部 分 是 看 服 務 的 病 人 數, 這 部 分 會 影 響 到 紅 利 點 數 業 績 等, 而 點 値 也 跟 專 業 科 別 有 關, 例 如 外 科 點 値 較 高 復 健 科 比 較 低, 因 此 薪 資 水 準 的 差 異 很 大, 通 常 風 險 較 高 自 費 項 目 多 的 科 別, 或 是 技 術 性 高 專 業 性 強 的 醫 師 薪 資 會 較 高 據 資 深 醫 師 表 示, 主 治 醫 師 的 薪 資 計 算 方 式 是 底 薪 加 績 效 獎 金, 其 薪 資 水 準 會 依 照 個 人 的 資 歷 知 名 度 與 醫 術 等 差 異 而 有 所 不 同 新 進 主 治 醫 師 大 約 有 萬 元 的 薪 資 水 準, 一 般 主 治 醫 師 的 底 薪 加 看 診 獎 金, 每 月 薪 資 約 萬 元 不 等, 若 升 等 至 專 科 主 任 醫 師, 則 月 薪 可 望 達 到 30 萬 元 以 上 ; 牙 科 主 治 醫 師 平 均 月 薪 約 萬 元 ; 診 所 自 行 開 業 醫 師 月 收 入 則 視 看 診 時 間 及 病 人 數 差 異 頗 大 在 新 進 醫 師 方 面, 公 立 醫 院 的 住 院 醫 師 平 均 每 月 底 薪 5-6 萬 元 ; 私 立 醫 院 住 院 醫 師 的 薪 資 較 公 立 醫 院 高 一 些, 但 多 採 績 效 制 以 公 立 醫 院 住 院 醫 師 為 例, 尚 未 考 取 醫 師 執 照 前 每 月 底 薪 約 3 萬 -4 萬 元, 取 得 執 照 後 大 約 4 萬 -4.5 萬 元, 資 深 的 住 院 醫 師 約 5-6 萬 元 ; 在 住 院 醫 師 階 段, 除 了 固 定 的 底 薪, 由 於 醫 師 必 須 值 班, 所 以 底 薪 之 外 還 會 有 各 種 津 貼 ( 例 如 值 班 津 貼 ) 補 助 ( 如 醫 師 執 照 獎 勵 金 ) 等 法 醫 師 的 薪 水 則 是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月 薪 約 10 萬 元, 主 任 法 醫 師 約 12 萬 元, 病 理 醫 師 則 約 16 萬 元 ; 另 外, 還 有 額 外 津 貼 ( 解 剖 加 給 及 交 通 費 等 ), 每 次 大 約 是 3,500 元 左 右 14 前 景 與 展 望 據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推 計,65 歲 以 上 人 口 至 民 國 105 年 將 上 升 至 13%, 與 15 歲 以 下 幼 齡 人 口 比 率 相 當 18, 再 加 上 每 年 約 三 十 萬 的 新 生 兒, 對 於 醫 療 服 務 的 2-10

11 需 求 將 持 續 增 加, 因 此 也 帶 動 醫 師 整 體 就 業 機 會 穩 定 成 長, 尤 其 預 防 保 健 慢 性 病 老 人 幼 兒 的 長 期 照 護 將 是 未 來 大 量 擴 展 的 領 域 ; 另 一 方 面, 一 些 健 保 尚 未 給 付 的 項 目, 如 進 口 藥 品 特 殊 儀 器 檢 驗 或 是 美 容 整 形 等, 因 利 潤 較 高 也 會 影 響 醫 學 院 學 生 未 來 選 擇 專 業 科 目 的 方 向 雖 然 目 前 西 醫 還 是 扮 演 主 流 醫 學 的 角 色, 但 中 醫 溫 和 的 用 藥 與 治 療 方 式 也 受 到 中 外 醫 學 界 的 專 業 肯 定 台 灣 自 民 國 89 年 起, 中 醫 開 始 加 入 健 保 支 付 制 度, 國 內 的 各 大 醫 院 與 醫 學 中 心 紛 紛 開 辦 中 醫 門 診, 而 各 縣 的 省 立 醫 院 也 在 政 府 經 費 的 挹 注 下, 成 立 了 中 醫 部 門, 隨 著 中 醫 醫 療 品 質 的 提 昇, 台 灣 民 眾 對 於 中 醫 治 療 效 果 的 信 賴 程 度 日 益 升 高, 也 意 味 著 對 於 中 醫 師 的 需 求 將 更 加 殷 切 現 在 每 年 醫 學 系 與 牙 醫 系 的 畢 業 生 人 數 逐 漸 增 加, 加 上 健 保 制 度 對 醫 療 院 所 的 限 制, 薪 水 不 如 以 往 高, 但 是 訓 練 養 成 期 很 長 且 充 滿 壓 力, 投 資 與 回 收 的 效 益 降 低, 將 對 醫 師 就 業 產 生 影 響 ; 近 年 醫 療 糾 紛 多 風 險 及 壓 力 大 的 外 科 和 婦 產 科 也 有 缺 少 新 血 加 入 的 窘 境, 大 多 數 醫 學 院 學 生 紛 紛 轉 向 較 輕 鬆 壓 力 較 小 的 科 目, 如 皮 膚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精 神 科 等, 因 此 在 外 科 及 婦 產 科 醫 師 供 給 減 少 的 情 況 下, 反 而 可 能 使 這 些 科 目 的 醫 師 就 業 機 會 增 加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希 望 將 台 灣 醫 19 療 服 務 行 銷 到 國 際 社 會, 推 動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化 旗 艦 計 畫, 初 期 開 放 肝 臟 移 植 顱 顏 手 術 心 血 管 外 科 人 工 生 殖 關 節 置 換 手 術 五 大 項 目, 亦 可 帶 動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就 業 機 會 成 長 自 民 國 84 年 全 民 健 保 開 辦 後, 醫 療 院 所 逐 漸 出 現 規 模 成 長 及 大 型 化 的 趨 勢, 個 別 診 所 面 臨 更 多 的 競 爭 壓 力, 加 上 個 人 診 所 的 市 場 漸 趨 飽 和, 自 行 開 業 比 例 已 逐 年 降 低, 不 過 仍 維 持 在 整 體 執 業 醫 師 的 三 分 之 一 左 右, 其 餘 近 七 成 的 醫 師 人 力 5 將 集 中 在 大 型 醫 療 體 系 內 由 於 主 要 醫 療 資 源 集 中 在 都 市 化 程 度 較 高 的 區 域 或 是 規 模 較 大 的 醫 學 中 心 與 醫 院 內, 為 了 加 強 社 區 預 防 保 健 功 能, 政 府 推 動 家 庭 醫 師 制 度,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並 建 立 適 級 醫 療 的 觀 念, 截 至 95 年 10 月 已 有 300 個 社 區 醫 療 群 運 作, 參 加 基 層 診 所 1,788 家, 醫 師 數 2,036 位 20 ; 而 未 來 老 年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對 於 長 期 照 護 2-11

12 慢 性 病 診 療 家 庭 醫 學 需 求 提 升, 使 得 地 區 醫 院 診 所 與 社 區 及 社 會 福 利 結 合 而 成 的 社 區 醫 療 體 系 更 顯 重 要, 若 能 加 強 特 色 醫 療 項 目, 並 與 大 醫 院 合 作 建 立 完 善 的 轉 診 系 統, 地 區 聯 合 診 所 或 醫 院 亦 能 成 為 醫 師 就 業 新 方 向 法 醫 人 才 在 台 灣 一 直 呈 現 不 足 狀 態, 勉 強 由 各 地 檢 署 的 檢 驗 員 在 第 一 線 進 行 相 驗 工 作, 遇 有 疑 難 及 特 殊 爭 議 案 件 才 由 專 業 法 醫 師 進 行 解 剖 及 死 因 鑑 定 醫 師 若 對 法 醫 工 作 有 熱 誠 及 興 趣 者, 完 成 法 醫 師 培 育 體 系 之 訓 練 後, 也 可 成 為 具 備 醫 師 及 法 醫 師 的 雙 重 專 業 資 格, 將 來 更 可 以 在 大 學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或 是 在 醫 院 從 事 臨 床 法 醫 門 診, 也 提 供 醫 學 院 學 生 的 另 一 項 就 業 選 擇 相 關 職 業 介 紹 醫 師 的 工 作 是 預 防 診 斷 與 治 療 疾 病 和 病 患 其 他 需 要 具 備 與 醫 師 相 似 技 術 以 及 行 使 專 業 判 斷 力 的 相 關 工 作 為 公 共 衛 生 醫 師, 也 可 轉 至 研 究 工 作 ( 如 醫 學 生 技 領 域 ) 相 關 資 訊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北 市 安 和 路 一 段 29 號 9 樓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復 興 北 路 420 號 10F

13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市 常 德 街 1 號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法 醫 學 科 暨 法 醫 研 究 所 台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7 號 備 註 1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醫 療 統 計, 95 年 台 灣 地 區 執 業 科 別 分 布 情 形, 網 址 : 2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圖 書 分 館 館 訊, 法 醫 學 科 館 藏 資 源 示 意 圖, 網 址 : 3 我 國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中 明 定, 聯 合 診 所 為 二 位 或 二 位 以 上 同 科 或 不 同 科 的 醫 師, 於 同 一 場 所 正 式 聯 合 開 業, 共 用 人 員 與 設 備 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處, 醫 療 機 構 與 醫 事 人 員 統 計, 網 址 : 5 台 灣 醫 師 的 生 涯 路 徑 與 職 場 結 構, 台 大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陳 端 容 著,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論 病 例 計 酬 支 付 作 業 要 點, 網 址 : 7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法 醫 師 法 草 案, 網 址 : 8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規 則, 網 址 :

14 9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規 則, 網 址 : 10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牙 醫 師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規 則, 網 址 : 11 有 些 醫 院 規 定 剛 畢 業 的 學 生 如 果 尚 未 考 取 醫 師 執 照, 仍 可 受 聘 為 醫 院 的 R1, 但 如 果 到 第 2 年 仍 無 法 取 得 醫 師 執 照, 則 有 可 能 會 被 解 聘 12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生 法 令 查 詢 系 統, 網 址 : 13 台 灣 醫 療 網, 公 告 96 年 度 遴 選 特 殊 科 醫 師 出 國 進 修 實 施 計 畫, 網 址 : 14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網 址 : 15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考 試 規 則, 網 址 : 16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法 醫 學 科 暨 法 醫 研 究 所, 網 址 : 1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民 國 96), 職 類 別 薪 資 調 查 報 告 ( 資 料 時 期 : 民 國 95 年 7 月 ) 18 創 新 服 務 科 專 資 訊 網, 網 址 : ee e2f 1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把 顧 客 引 進 來 讓 醫 療 走 出 去,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化, 網 址 : &level_no=2&doc_no=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要 業 務 執 行 報 告, 網 址 :

15 B%99%E5%9F%B7%E8%A1%8C%E5%A0%B1%E5%91%8A.doc 2-15

16 藥 師 別 稱 藥 劑 師 重 點 摘 要 未 來 有 較 佳 的 就 業 機 會, 在 藥 物 治 療 和 病 人 諮 詢 方 面, 將 更 需 要 藥 師 專 業 能 力 的 投 入, 以 確 保 病 人 獲 得 最 適 當 的 療 效 從 事 藥 師 的 工 作, 須 有 藥 師 執 照 ; 而 取 得 藥 師 的 執 照, 須 畢 業 於 大 專 藥 學 科 系 並 通 過 專 技 藥 師 高 等 考 試 薪 水 高 但 是 有 些 藥 劑 師 必 須 長 時 間 工 作, 可 能 需 要 在 夜 間 週 末 以 及 假 日 值 班 工 作 性 質 藥 師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依 照 醫 師 開 立 的 處 方 後 進 行 調 劑, 調 劑 的 過 程 包 括 有 對 處 方 進 行 確 認 處 方 的 登 錄 ( 包 括 用 藥 適 當 性 的 評 估 ) 對 藥 品 進 行 調 配 核 對 調 配 藥 品 與 處 方 是 否 一 致 交 付 藥 品 給 病 人 並 對 病 人 提 供 用 藥 的 指 導 ; 藥 師 必 須 提 供 藥 品 的 選 用 劑 量 交 互 作 用 和 副 作 用 等 資 訊 給 醫 師, 藥 師 也 會 追 蹤 病 人 藥 物 治 療 的 狀 況 和 進 展, 以 確 保 藥 品 使 用 的 安 全 及 效 果 藥 師 必 須 瞭 解 藥 品 的 使 用 臨 床 效 果 和 成 份, 包 括 其 化 學 生 物 和 物 理 的 屬 性, 而 將 藥 物 混 合 成 粉 末 藥 片 膠 囊 軟 膏 和 液 劑 等 的 調 製 行 為 僅 為 藥 師 工 作 的 一 小 部 分,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9-1

17 藥 品 都 是 由 製 藥 公 司 依 照 標 準 的 劑 量 和 劑 型 所 製 造 出 來 ; 另 對 於 修 習 中 藥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照 的 藥 師, 可 從 事 中 藥 製 劑 之 製 造 供 應 及 調 劑 藥 師 要 對 每 一 張 處 方 調 劑 的 正 確 性 負 責, 有 時 也 需 在 調 劑 的 過 程, 分 派 及 監 督 藥 局 技 術 員 或 藥 師 技 師 (pharmacy technician), 例 如 調 劑 或 給 藥 ; 另 外, 藥 師 也 需 監 督 在 醫 療 院 所 社 區 藥 局 實 習 的 藥 學 科 系 實 習 生 藥 師 調 劑 和 給 藥 的 工 作 情 形 藥 師 在 社 會 上 的 服 務 領 域 可 分 為 兩 大 系 統 ( 一 )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此 系 統 的 藥 師 會 直 接 接 觸 到 病 人, 其 工 作 重 點 是 將 藥 品 交 付 到 病 人 手 中, 給 予 指 導 並 協 助 病 人 使 用 藥 物, 以 達 到 藥 物 治 療 的 目 標, 其 主 要 的 工 作 場 所 包 括 了 醫 院 診 所 及 社 區 藥 局 等 地 方, 工 作 上 會 接 觸 到 醫 師 醫 院 管 理 者 護 士 藥 品 供 應 商 製 藥 廠 人 員 政 府 機 關 人 員 病 人 養 護 中 心 及 居 家 照 護 的 人 員 等 ;( 二 ) 藥 物 產 銷 系 統, 藥 師 的 工 作 是 在 新 藥 的 研 發 製 造 與 協 助 買 賣 配 銷, 此 系 統 的 藥 師 少 有 直 接 接 觸 到 病 人 的 機 會, 其 重 視 的 是 藥 物 的 安 全 有 效 及 製 藥 的 品 質 確 認 與 維 持, 在 此 系 統 下 藥 師 的 工 作 場 所 包 括 了 製 藥 廠 生 技 廠 藥 品 貿 易 公 司 等 地 方, 有 些 藥 師 在 製 藥 廠 做 研 究, 發 展 新 藥 治 療 法 及 測 試 藥 物 在 人 體 的 效 果, 有 些 藥 師 在 藥 品 貿 易 公 司 做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和 行 銷 的 工 作, 以 提 供 客 戶 藥 品 的 效 果 使 用 方 法 和 可 9-2

18 能 的 副 作 用 等 專 業 知 識, 此 系 統 的 藥 師 在 工 作 上 會 接 觸 到 原 料 供 應 商 經 銷 商 醫 藥 相 關 機 構 政 府 機 關 人 員 等 所 以, 除 了 從 事 基 礎 研 究 的 藥 師 外, 如 依 藥 師 的 服 務 領 域 來 區 分, 則 藥 師 之 職 稱 包 括 製 藥 藥 師 管 理 藥 師 調 劑 藥 師 和 臨 床 藥 師 ; 若 依 藥 師 的 執 業 場 所 來 做 區 分, 則 可 分 為 醫 院 藥 師 診 所 藥 師 社 區 藥 局 藥 師 及 其 他 在 藥 妝 店 製 藥 廠 生 技 廠 藥 品 貿 易 公 司 生 化 公 司 政 府 機 關 軍 方 學 術 機 構 等 任 職 的 藥 師 以 下 依 據 藥 師 的 執 業 場 所, 分 別 說 明 其 工 作 內 容 : 在 醫 院 的 藥 師 ( 一 ) 門 診 部 分, 必 須 評 估 醫 師 開 立 處 方 的 正 確 性, 進 而 調 劑 處 方 指 導 病 人 並 回 答 其 有 關 用 藥 的 問 題, 如 可 能 的 副 作 用 或 藥 物 的 交 互 作 用, 藥 師 也 需 要 提 供 醫 護 人 員 藥 品 選 用 及 其 效 果 的 資 訊 ;( 二 ) 住 院 部 分, 必 須 負 責 住 院 病 人 的 調 劑 臨 床 用 藥 方 面 的 療 劑 監 測, 還 有 臨 床 藥 學 服 務 的 部 份, 則 包 括 調 製 靜 脈 製 劑 到 病 床 邊 與 病 人 諮 詢 其 用 藥 與 醫 師 討 論 病 人 用 藥 之 選 擇 等 ;( 三 ) 藥 庫 部 分, 藥 師 需 要 負 責 藥 品 的 採 購 驗 收 儲 備 保 管 與 供 應, 對 藥 品 進 行 抽 驗 以 確 保 品 質 對 醫 院 的 藥 品 庫 存 品 項 做 評 比, 以 提 供 建 議 給 醫 院 的 藥 事 審 查 組 織 等 工 作 藥 師 需 要 擬 定 病 人 的 藥 物 治 療 計 畫 做 療 效 監 測 進 行 藥 物 安 全 評 估 整 合 藥 物 資 訊 預 防 藥 物 的 不 良 反 應, 也 需 要 提 供 住 院 病 人 在 院 內 和 出 院 後 的 用 藥 指 導 在 許 多 醫 院, 有 的 藥 師 會 提 供 專 科 的 臨 床 藥 學 服 務 ( 臨 床 藥 師 在 病 房 從 事 的 各 項 服 務 ), 如 藥 物 動 力 學 服 務 ( 研 究 藥 物 在 體 內 之 吸 收 分 布 代 謝 排 泄, 以 及 有 關 速 率 和 劑 量 的 學 問 ) 全 靜 脈 營 養 治 療 癌 症 化 學 治 療 藥 物 的 調 配, 以 及 住 院 病 人 的 療 效 監 測 等 ; 有 些 藥 師 需 要 參 與 加 護 病 房 病 人 的 治 療 另 外, 藥 師 還 需 整 理 醫 院 藥 劑 科 的 相 關 資 料 ( 如 藥 事 人 員 藥 事 作 業 業 務 及 設 備 藥 事 作 業 品 質 等 資 料 ), 以 供 醫 院 評 鑑 使 用 在 診 所 的 藥 師 ( 一 ) 門 診 部 分 的 工 作 與 醫 院 藥 師 相 同, 藥 師 必 須 評 估 醫 師 開 立 處 方 的 正 確 性, 進 而 調 劑 處 方, 指 導 病 人, 並 回 答 他 們 有 關 用 藥 的 問 題, 藥 師 也 需 要 提 供 醫 護 人 員 藥 品 選 用 及 其 效 果 的 資 訊 ;( 二 ) 藥 庫 部 分, 則 必 須 負 責 藥 庫 的 管 理, 對 要 購 入 診 所 之 藥 品 進 行 挑 選 評 估, 以 提 供 建 議 給 診 所 的 醫 師 與 9-3

19 醫 院 藥 師 較 不 同 的 是, 診 所 藥 師 必 須 負 責 向 健 保 局 申 報 及 對 藥 品 進 行 訪 價 等 工 作 在 社 區 藥 局 工 作 的 藥 師, 必 須 評 估 醫 師 開 立 處 方 的 正 確 性, 進 而 調 劑 處 方, 指 導 病 人 並 回 答 他 們 有 關 用 藥 的 問 題, 藥 師 也 需 要 提 供 成 藥 營 養 保 健 品 婦 嬰 用 品 等 產 品 資 訊, 並 與 病 人 談 過 之 後 提 供 建 議 ; 另 外, 也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病 人 健 康 方 面 的 諮 詢, 包 括 節 食 運 動 壓 力 管 理 等, 或 醫 療 設 備 和 家 庭 醫 療 用 品 的 資 訊 擁 有 或 管 理 社 區 藥 局 的 藥 師, 可 能 需 要 銷 售 與 保 健 無 關 的 商 品, 並 負 責 雇 用 及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看 管 藥 局 的 日 常 營 運 有 些 社 區 藥 局 會 提 供 專 業 的 服 務, 來 幫 助 病 人 做 糖 尿 病 氣 喘 高 血 壓 等 慢 性 病 的 疾 病 管 理 在 製 藥 廠 生 技 廠 的 藥 師, 大 部 份 負 責 新 藥 的 研 發 製 藥 品 管 原 料 的 分 析 產 品 分 析 方 法 和 規 格 的 制 定 微 生 物 試 驗 及 菌 數 檢 測 等 工 作 在 藥 品 貿 易 公 司 的 藥 師, 有 的 負 責 行 銷 銷 售, 有 的 負 責 對 公 司 業 務 代 表 等 內 部 人 員 或 經 銷 商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對 產 品 說 明 會 進 行 活 動 的 企 劃, 有 的 則 負 責 醫 療 儀 器 和 藥 物 的 送 審 及 內 外 銷 查 驗 登 記 對 於 醫 師 的 處 方, 藥 師 必 須 保 存 原 始 的 資 料, 對 於 病 人 的 藥 歷 資 料, 現 代 的 藥 師 必 須 會 用 電 腦 來 建 立 留 存 及 更 新, 以 幫 助 檢 查 各 藥 品 是 否 有 交 互 作 用 及 任 何 治 療 問 題 的 存 在, 並 提 供 病 人 藥 事 照 顧 與 服 務 工 作 環 境 在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中, 醫 院 診 所 社 區 藥 局 的 調 劑 藥 師 是 在 整 潔 明 亮 的 工 作 環 境, 但 多 數 時 間 是 站 著 工 作, 所 使 用 的 調 劑 設 備 有 藥 盤 藥 匙 藥 膏 板 調 藥 刀 天 平 量 杯 等 在 與 危 險 藥 物 製 品 接 觸 時, 藥 師 還 必 須 穿 上 防 護 衣 或 使 用 其 他 特 殊 的 保 護 裝 備 如 果 藥 師 在 處 理 危 險 藥 物 時, 對 自 身 的 防 護 不 周, 有 可 能 會 對 身 體 造 成 傷 害 ; 如 果 發 生 嚴 重 的 業 務 過 失, 牽 涉 到 生 命 危 險 時, 則 會 牽 涉 到 民 事 與 刑 事 責 任 9-4

20 藥 師 在 整 潔 明 亮 與 通 風 良 好 的 場 所 工 作 為 方 便 民 眾 領 藥, 有 些 社 區 與 醫 院 藥 局 的 營 業 時 間 很 長, 或 者 24 小 時 營 業, 所 以 藥 師 可 能 需 要 在 夜 間 週 末 與 假 日 值 班 在 製 藥 廠 生 技 廠 裡 負 責 研 發 製 藥 品 管 的 藥 師, 大 部 份 在 研 究 室 實 驗 室 生 產 線 的 環 境 工 作, 在 藥 品 貿 易 公 司 負 責 行 銷 銷 售 查 驗 登 記 的 藥 師, 其 工 作 環 境 則 為 一 般 的 辦 公 室 如 有 必 要 則 需 前 往 醫 院 診 所 拜 訪 客 戶 並 介 紹 藥 品 就 業 現 況 根 據 95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的 統 計 資 料, 全 國 約 有 22,000 位 藥 師, 其 人 數 按 地 區 及 執 業 場 所 之 統 計 如 下 表 : 9-5

21 場 所 別 地 區 別 藥 師 人 數 - 按 地 區 及 執 業 場 所 分 95 年 3 月 3 日 單 位 : 人 % 總 計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東 部 澎 湖 百 分 比 總 計 21, ,867 5,006 7, 自 營 藥 局 4, ,452 1,096 1, 受 聘 管 理 藥 局 2, , 醫 院 6, ,553 1,446 1, 診 所 4, ,284 1,128 1, 藥 品 貿 易 公 司 3, , 藥 廠 衛 生 機 關 公 教 機 關 其 他 行 業 未 執 業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統 計 資 料 進 用 資 格 訓 練 與 升 遷 藥 師 執 照 是 從 事 藥 師 工 作 必 備 的 條 件, 藥 師 執 照 的 取 得, 必 須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藥 學 科 系 畢 業 的 資 格, 並 通 過 考 試 院 舉 行 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藥 師 高 等 考 試 專 技 藥 師 高 等 考 試, 一 年 舉 辦 兩 次, 分 別 在 每 年 的 二 月 和 七 八 月 間, 考 試 科 目 包 括 藥 理 學 藥 物 分 析 藥 物 化 學 與 生 藥 學 調 劑 學 ( 包 括 臨 床 藥 學 與 治 療 學 ) 藥 劑 學 ( 包 括 生 物 藥 劑 學 ), 及 藥 事 行 政 與 法 規 ; 若 要 從 事 中 藥 製 劑 之 製 造 供 應 及 調 劑 的 藥 師, 則 須 修 滿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規 定 的 中 藥 課 程 及 學 分, 並 領 有 證 明 書 9-6

22 目 前 全 國 有 七 所 大 學 開 設 藥 學 系 : 台 灣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台 北 醫 藥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高 雄 醫 藥 大 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及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專 業 必 修 之 課 程 有 藥 理 學 藥 物 化 學 生 藥 學 藥 劑 學 調 劑 學 生 物 藥 劑 學 藥 物 分 析 學 臨 床 藥 學 與 治 療 學 藥 事 行 政 法 規 等, 另 有 中 藥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選 修 在 大 學 提 供 的 藥 學 課 程 是 教 導 學 生 學 習 各 個 領 域 的 藥 物 治 療, 並 教 育 學 生 如 何 與 病 人 及 其 他 醫 療 提 供 者 溝 通 藥 品 的 訊 息 和 病 人 的 照 顧 事 宜, 以 及 學 習 藥 學 倫 理 ; 有 鑑 於 國 內 醫 藥 分 業 的 實 施, 學 校 大 多 積 極 發 展 臨 床 藥 學 的 訓 練, 以 促 進 藥 師 在 藥 事 照 顧 之 功 能 上 的 發 揮 ; 另 外, 除 課 堂 上 的 學 習, 藥 學 系 的 學 生 還 須 到 醫 院 或 社 區 藥 局, 在 領 有 執 照 藥 師 的 監 督 之 下, 修 滿 500 個 小 時 以 上 的 藥 學 實 習 對 於 要 從 事 中 藥 製 劑 之 製 造 供 應 及 調 劑 的 藥 師, 必 須 修 滿 中 藥 課 程 十 六 學 分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其 相 關 課 程 為 中 藥 概 論 一 學 分 本 草 二 學 分 中 藥 方 劑 學 三 學 分 中 藥 炮 製 三 學 分 及 生 藥 學 七 學 分 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工 作 的 藥 師, 必 須 接 受 兩 年 四 十 八 小 時 的 繼 續 教 育, 這 些 繼 續 教 育 多 由 醫 院 公 會 所 舉 辦, 其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各 項 藥 學 新 知 醫 藥 相 關 法 規 優 良 藥 品 調 劑 作 業 及 管 理 ( 含 藥 品 管 理 藥 歷 管 理 及 處 方 管 理 ) 藥 學 倫 理 與 人 文 社 會 學 等 有 的 藥 師 選 擇 到 與 藥 學 相 關 的 研 究 所 進 修, 其 領 域 包 括 了 藥 學 臨 床 藥 學 藥 理 學 生 藥 學 生 理 學 病 理 學 毒 理 學 生 化 科 學 天 然 藥 物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製 藥 化 學 和 藥 學 行 政 等 ; 有 些 藥 師 會 選 擇 其 他 與 藥 學 無 關, 但 與 其 工 作 有 關 的 課 程 來 進 修, 如 管 理 公 共 行 政 公 共 衛 生 法 律 資 訊 等 課 程 藥 師 的 人 格 特 質 較 具 備 科 學 的 性 向, 必 須 喜 歡 跟 人 接 觸, 有 好 的 溝 通 技 巧, 樂 於 學 習 主 動 積 極 樂 於 助 人, 也 須 謹 慎 認 真 注 重 細 節, 因 為 就 調 劑 藥 師 和 臨 床 藥 師 而 言, 其 工 作 是 攸 關 人 命 的 在 醫 院 的 藥 師 會 在 各 個 不 同 功 能 的 組 別 或 工 作 間 輪 調, 如 住 院 門 診 無 菌 調 配 室 臨 床 藥 品 資 訊 管 理 藥 庫 管 理 等 部 門 ; 無 經 驗 的 新 進 藥 師 通 常 會 先 被 派 予 各 功 能 下 較 為 基 礎 的 工 作, 例 如 門 診 部 分 發 給 病 人 的 調 劑, 通 常 就 是 由 無 經 9-7

23 驗 的 新 進 藥 師 來 負 責 至 於 在 升 遷 方 面, 在 行 政 體 系 下 的 藥 師, 可 能 會 晉 升 到 管 理 或 行 政 主 管 的 階 級, 如 總 藥 師 組 長 主 任 等 ; 在 專 業 系 統 下, 則 會 晉 升 至 資 深 藥 師, 負 責 更 需 專 業 的 工 作 在 社 區 藥 局 方 面, 新 進 藥 師 多 會 先 從 銷 售 成 藥 等 非 處 方 藥 及 其 他 營 養 保 健 品 開 始, 待 有 經 驗 後, 就 會 轉 至 專 業 的 調 劑 部 分, 有 些 藥 師 有 經 驗 及 資 本 後, 會 成 為 藥 局 的 經 營 者 或 合 夥 經 營 者 至 於 升 遷 方 面, 在 連 鎖 藥 局 的 藥 師 可 能 會 被 晉 升 到 藥 局 的 管 理 或 行 政 階 級, 負 責 行 銷 業 務 等, 然 後 再 升 至 連 鎖 藥 局 總 公 司 的 主 管 階 級 在 製 藥 廠 和 生 技 廠 方 面 的 升 遷, 藥 師 可 晉 升 到 研 究 品 管 生 產 部 門 主 管 階 級, 在 藥 品 貿 易 公 司 的 藥 師 則 可 會 晉 升 到 行 銷 銷 售 等 的 主 管 階 級 薪 資 收 入 2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民 國 95 年 7 月 藥 師 平 均 薪 資 約 41,000 元 ( 含 兼 職 工 作 ), 按 主 要 行 業 別 分 類 之 藥 師 薪 資 內 容 列 於 下 表 中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類 別 薪 資 調 查 報 告 藥 師 受 僱 薪 資 按 主 要 行 業 分 95 年 7 月 單 位 : 元 % 總 薪 資 經 常 性 薪 資 非 經 常 性 薪 資 行 業 別 結 構 比 結 構 比 結 構 比 (1)=(2)+(3) (1)/(1) (2) (2)/(1) (3) (3)/(1) 總 平 均 40, , , 製 造 業 46, , ,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46, ,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47, , , 零 售 業 46, , ,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39, , ,

24 根 據 部 分 醫 院 及 某 大 連 鎖 藥 局 表 示, 藥 師 的 月 薪 約 為 4~5 萬, 在 製 藥 廠 或 藥 品 貿 易 公 司 從 事 藥 品 銷 售 的 藥 師, 其 薪 資 則 依 其 業 績 而 定 前 景 與 展 望 在 民 國 80 年 代, 醫 院 和 診 所 的 藥 師 僅 是 依 照 著 醫 師 的 處 方 箋, 做 數 藥 磨 粉 調 軟 膏 與 發 藥 等 機 械 性 的 基 本 調 劑 工 作, 而 社 區 藥 局 藥 師 則 被 認 為 是 販 賣 藥 品 及 衛 生 器 材 用 品 的 商 人 ; 現 在, 藥 師 的 專 業 功 能 受 到 重 視, 角 色 亦 自 傳 統 著 重 藥 物 品 質 轉 為 著 重 在 病 人 用 藥 的 結 果 ; 而 在 未 來, 藥 師 的 專 業 角 色 會 是 繼 續 朝 著 藥 事 照 顧 的 方 向 發 展, 提 供 判 斷 性 的 知 識 服 務 如 果 醫 藥 分 業 徹 底 落 實, 社 區 藥 局 的 角 色 將 愈 來 愈 重 要, 國 內 現 在 推 行 將 醫 院 的 慢 性 病 處 方 釋 出 到 社 區 藥 局, 這 些 新 的 政 策, 都 會 刺 激 市 場 上 對 社 區 藥 局 藥 師 的 需 求 老 年 人 是 使 用 藥 物 最 多 的 族 群, 所 以 在 走 向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結 構 下, 老 年 人 口 的 增 加, 對 藥 品 的 需 求 會 更 勝 以 往, 於 是 乎 在 各 種 的 藥 師 執 業 場 所 中, 將 會 持 續 刺 激 對 藥 師 的 需 求, 像 是 療 養 院 和 家 庭 醫 療 機 構, 就 將 需 要 更 多 的 藥 師 提 供 更 多 的 藥 事 服 務 其 他 可 能 會 增 加 對 藥 師 需 求 的 原 因, 包 括 科 技 的 進 步 因 而 製 造 出 更 新 穎 的 藥 品, 基 因 研 究 和 配 藥 系 統 的 新 發 展, 以 及 愈 來 愈 多 的 消 費 者 對 健 康 的 重 視, 進 而 對 藥 品 資 訊 需 求 增 加 另 外, 由 於 生 物 科 技 新 的 突 破 將 會 提 昇 藥 品 的 潛 能 以 治 療 疾 病, 故 藥 師 在 製 藥 廠 從 事 研 究 開 發 行 銷 銷 售 方 面 等 工 作, 以 擴 充 藥 師 做 研 究 和 銷 售 藥 品 的 機 會 相 對 較 高 近 年 來 藥 學 系 的 報 考 人 數 有 增 加, 錄 取 分 數 也 有 提 高, 但 儘 管 入 學 的 人 數 有 增 加, 藥 師 職 缺 的 數 目 仍 是 多 於 求 職 的 人 數 9-9

25 相 關 職 業 介 紹 與 藥 師 職 務 內 容 相 仿 之 職 業, 或 需 要 類 似 教 育 程 度 專 業 背 景 的 職 務 包 括 : 生 物 學 研 究 人 員 化 學 研 究 人 員, 和 醫 事 檢 驗 師 等 相 關 資 訊 來 源 與 藥 品 有 關 之 政 府 公 告 與 法 令 規 章,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站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政 處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東 路 100 號 藥 師 權 益 公 告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與 藥 師 繼 續 教 育 資 訊,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站 :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一 段 67 號 5 樓 製 藥 產 業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站 : 台 灣 區 製 藥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267 號 3 樓 醫 藥 新 訊 與 藥 師 繼 續 教 育 資 訊,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站 : 中 華 民 國 臨 床 藥 學 會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114 成 功 路 二 段 325 號 9-10

26 藥 品 行 銷 暨 管 理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站 : 中 華 民 國 藥 品 行 銷 暨 管 理 協 會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權 西 路 20 號 3 樓 全 民 健 保 法 規 公 告,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站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0 號 中 西 文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站 : 醫 藥 衛 生 研 究 資 訊 網 備 註 1 自 營 藥 局 指 藥 師 為 負 責 人 的 社 區 藥 局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和 門 前 藥 局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民 國 96), 職 類 別 薪 資 調 查 報 告 ( 資 料 時 期 : 民 國 95 年 7 月 ) 9-11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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