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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吳 文 星 教 授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以 醫 師 之 培 育 與 結 構 為 中 心 研 究 生 : 鈴 木 哲 造 中 華 民 國 一 〇 三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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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摘 要 本 文 探 討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形 成 之 經 緯 及 其 歷 史 意 義 主 要 聚 焦 於 培 養 醫 師 授 予 證 書, 乃 至 實 際 從 事 醫 療 活 動 等 之 醫 療 法 制, 探 討 臺 灣 總 督 府 培 養 醫 師 管 理 醫 師 業 務 普 及 醫 療 等 三 項 課 題 為 了 適 切 掌 握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特 色 而 運 用 比 較 研 究 法, 比 較 臺 灣 和 日 本 國 內, 並 參 照 朝 鮮 之 狀 況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在 臺 灣 施 行 的 醫 療 法 制 乃 是 取 法 日 本 國 內 法 制 而 制 訂 臺 灣 總 督 府 參 照 日 本 國 內 的 醫 療 法 制, 加 以 取 捨 後, 選 擇 性 地 引 進 臺 灣 因 此, 臺 灣 與 日 本 國 內 的 醫 療 法 制 兼 具 共 通 性 與 差 異 性 1896 年, 總 督 府 公 布 臺 灣 醫 業 規 則 作 為 醫 療 基 本 法 令,1916 年 公 布 臺 灣 醫 師 令 取 代 前 述 法 令 特 別 是 臺 灣 醫 師 令 之 規 定, 當 時 日 本 國 內 施 行 的 醫 師 法, 除 醫 師 資 格 相 關 條 文 外, 皆 適 用 於 臺 灣,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與 日 本 國 內 之 法 制 頗 有 相 似 臺 灣 所 認 定 的 醫 師 資 格 之 特 色, 為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學 校 畢 業 生 和 限 地 開 業 醫 總 督 府 醫 學 校 係 1899 年 創 建 之 特 殊 設 施, 為 了 達 成 總 督 府 之 醫 療 政 策 目 標, 暫 以 非 正 規 且 速 成 的 方 式, 培 育 適 合 從 事 實 地 醫 療 的 臺 人 醫 師 惟 總 督 府 醫 學 校 歷 經 1910 年 代 後 期 至 1920 年 代 教 育 制 度 之 改 革, 成 為 達 到 日 本 國 內 標 準 之 醫 學 專 門 學 校, 以 官 立 醫 專 編 入 日 本 帝 國 內 由 帝 國 大 學 醫 學 部 官 公 私 立 醫 科 大 學 及 醫 專 構 成 之 重 層 醫 學 教 育 體 系 中, 因 而 喪 失 該 校 的 特 殊 性 限 地 開 業 醫 制 度 在 日 本 國 內 隨 著 1906 年 醫 師 法 頒 布 而 廢 止, 在 臺 灣 則 始 終 維 持 尤 其 是 臺 灣 醫 師 令 公 布 後, 總 督 府 為 了 普 及 地 方 醫 療, 積 極 運 用 限 地 開 業 醫 制 度, 而 與 公 醫 制 度 結 合 並 行 比 較 臺 灣 與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之 開 展, 臺 灣 所 欠 缺 者 在 於 醫 界 參 與 決 策 過 程 在 日 本 國 內, 內 務 省 及 文 部 省 不 得 不 顧 慮 醫 界 動 向 以 決 定 政 策 蓋 因 醫 師 會 擁 有 對 於 官 廳 的 廣 泛 建 議 權 ; 同 時, 亦 可 能 發 揮 其 強 大 的 動 員 組 織 力 而 發 成 反 對 運 動 總 督 府 擔 心 日 本 國 內 醫 師 會 成 為 強 而 有 力 的 壓 力 集 團, 影 響 到 政 策 形 成, 而 特 意 使 臺 灣 的 醫 師 會 形 式 化, 且 為 了 避 免 醫 藥 分 業 問 題 出 現 而 不 培 養 藥 劑 師, 不 讓 臺 灣 設 置 藥 劑 師 會, 因 此, 未 出 現 與 醫 界 相 抗 之 藥 界 總 督 府 故 意 排 除 醫 界 及 藥 界 參 與 決 策, 實 施 以 行 政 利 益 為 優 先 之 醫 療 法 制 關 鍵 詞 : 醫 療 政 策 醫 療 法 制 醫 師 資 格 醫 師 考 試 醫 師 會 醫 生 醫 生 會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學 校 醫 學 專 門 學 校 醫 科 大 學 帝 國 大 學 醫 學 部 公 醫 限 地 開 業 醫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師 社 會 階 層 性 學 歷 主 義

5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二 章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之 建 立 及 其 發 展 17 第 一 節 從 醫 制 到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18 第 二 節 關 於 醫 療 法 制 改 革 構 想 的 醫 界 對 立 結 構 之 形 成 23 第 三 節 醫 師 法 制 定 之 過 程 28 第 四 節 醫 學 教 育 體 系 與 醫 師 之 培 養 47 第 三 章 臺 灣 醫 療 法 規 之 建 立 與 日 臺 醫 療 法 制 之 異 同 65 第 一 節 臺 灣 醫 業 規 則 之 制 定 66 第 二 節 臺 灣 醫 生 免 許 規 則 之 制 定 71 第 三 節 臺 灣 醫 師 令 之 制 定 80 第 四 章 醫 療 法 制 之 特 殊 性 ( 一 ) 臺 灣 公 醫 制 度 107 第 一 節 公 醫 制 度 之 變 遷 109 第 二 節 公 醫 制 度 擴 展 之 要 因 114 第 三 節 公 醫 制 度 與 醫 療 政 策 120 第 五 章 醫 療 法 制 之 特 殊 性 ( 二 ) 限 地 開 業 醫 制 度 129 第 一 節 限 地 開 業 醫 免 許 方 針 之 訂 定 129 第 二 節 限 地 開 業 醫 制 度 運 用 方 針 之 轉 換 138 第 三 節 醫 療 政 策 之 推 展 與 限 地 開 業 醫 144 第 六 章 醫 療 法 制 之 特 殊 性 ( 三 ) 醫 學 教 育 制 度 149 第 一 節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之 建 立 與 發 展 149 第 二 節 入 學 者 與 畢 業 生 之 動 向 164 I

6 第 七 章 醫 療 法 制 與 醫 師 社 會 之 結 構 177 第 一 節 日 本 國 內 與 臺 灣 醫 師 社 會 之 階 層 性 178 第 二 節 醫 師 社 會 階 層 性 與 學 歷 主 義 以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師 之 任 用 為 中 心 190 第 八 章 結 論 209 參 考 書 目 219 II

7 表 次 表 年 日 本 國 內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之 變 遷 52 表 年 度 私 立 醫 學 專 門 學 校 入 學 情 形 統 計 表 59 表 臺 灣 證 書 申 請 事 例 一 覽 68 表 年 6 月 地 方 廳 別 開 業 醫 公 醫 醫 生 之 分 布 77 表 臺 灣 醫 師 令 之 制 定 及 其 施 行 經 過 84 表 臺 灣 醫 師 令 律 令 案 修 訂 過 程 86 表 醫 師 法 條 文 與 在 臺 適 用 情 況 88 表 年 公 醫 人 數 變 化 115 表 年 12 月 臺 灣 常 住 人 口 比 較 121 表 公 醫 及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病 患 總 人 次 122 表 臺 南 州 之 公 醫 人 數 治 療 人 數 及 其 總 人 次 125 表 年 限 地 開 業 醫 考 試 之 實 施 狀 況 135 表 限 地 開 業 醫 人 數 之 變 遷 與 比 率 141 表 限 地 開 業 醫 與 公 醫 之 關 係 146 表 年 各 帝 國 大 學 醫 學 部 講 座 比 較 159 表 臺 灣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之 變 遷 163 表 年 7 月 臺 灣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在 校 生 及 畢 業 生 出 身 地 方 別 一 覽 165 表 年 臺 灣 各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畢 業 生 一 覽 166 表 臺 灣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各 學 科 畢 業 生 出 路 狀 況 一 覽 170 表 年 12 月 臺 醫 專 日 人 畢 業 生 出 路 狀 況 171 III

8 表 年 2 月 臺 北 帝 國 大 學 醫 學 部 畢 業 生 所 屬 講 座 一 覽 174 表 年 日 本 國 內 醫 師 人 數 之 變 遷 179 表 年 學 位 授 予 數 變 遷 表 183 表 年 臺 灣 醫 師 及 醫 生 人 數 變 遷 表 185 表 年 在 臺 醫 師 之 經 歷 及 其 就 業 形 態 187 第 年 日 本 國 內 與 臺 灣 醫 師 經 歷 比 較 表 187 表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師 經 歷 別 一 覽 192 表 年 12 月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師 本 俸 計 算 標 準 197 表 長 谷 川 龜 之 助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長 任 用 案 銓 衡 時 之 先 例 199 表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官 補 任 用 時 之 本 俸 201 表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長 及 醫 官 採 用 時 之 本 俸 202 IV

9 圖 次 圖 1-1 日 本 國 內 和 臺 灣 主 要 醫 療 法 令 之 變 遷 6 圖 年 日 本 國 內 醫 師 人 數 之 變 遷 179 圖 上 流 醫 中 流 醫 下 流 醫 分 類 圖 181 圖 醫 師 待 遇 比 較 圖 181 V

10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受 迫 於 列 強 壓 力 而 開 國 之 日 本, 明 治 維 新 後 以 獨 立 自 主 作 為 國 家 目 標, 在 法 制 物 質 精 神 等 方 面 推 動 西 化,1880 年 代 中 葉 以 迄 1890 年 代, 先 後 完 成 將 太 政 官 制 轉 為 內 閣 制 度 (1885) 兯 布 各 省 官 制 設 置 會 計 檢 查 院 (1886) 兯 布 大 日 本 帝 國 憲 法 (1889) 依 法 院 構 成 法 將 司 法 制 度 體 系 化 開 設 帝 國 議 會 (1890) 依 文 官 任 用 令 確 立 官 即 制 度 (1893) 等 各 項 新 制, 整 頒 立 憲 君 主 制 國 家 之 格 局 不 久, 因 朝 鮮 統 治 權 之 爭 而 與 清 國 開 戰, 獲 得 勝 利, 迫 使 清 國 於 1895 年 4 月 簽 訂 馬 關 條 約, 割 讓 臺 灣 及 澎 湖 群 島 却 年 6 月 17 日, 臺 灣 總 督 樺 山 資 紀 在 臺 北 宣 布 開 始 施 政, 至 1945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术 國 政 府 接 收 臺 灣 為 止, 計 統 治 50 年 本 文 主 題 為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的 醫 療 法 制 日 本 既 為 立 憲 君 主 制 之 法 治 國 家, 其 決 策 乃 是 依 法 令 之 制 定 修 改 及 廢 止 之 方 式 進 行 法 制 係 指 經 決 策 過 程 成 立 的 法 令 和 屬 於 該 法 體 系 之 各 種 制 度 探 討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之 法 制 問 題 時, 必 頇 提 及 臺 灣 統 治 基 本 法 之 關 於 在 臺 施 行 法 令 之 法 律, 亦 即 六 三 法 該 法 於 1896 年 3 月 以 法 律 第 63 號 兯 布, 賦 予 臺 灣 總 督 在 其 管 轄 區 內, 得 發 布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之 命 令 的 權 限, 即 委 任 立 法 權, 此 命 令 稱 為 律 令 該 法 亦 規 定 有 必 要 將 日 本 國 內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施 行 於 臺 灣 時, 以 勅 令 施 行 之 由 於 該 法 之 頒 布, 臺 灣 被 編 入 日 本 國 內 法 未 直 接 施 行 之 特 殊 法 域 中 臺 灣 總 督 之 律 令 制 定 權 經 1906 年 4 月 修 札 六 三 法 而 為 法 律 第 31 號 ( 三 一 法 ) 以 及 1921 年 3 月 修 札 三 一 法 而 為 法 律 第 3 號 ( 法 三 號 ), 仍 繼 續 維 持 此 一 作 法 目 的 在 使 臺 灣 總 督 得 以 排 除 依 憲 法 擁 有 法 律 制 定 權 之 帝 國 議 會, 以 完 全 的 行 政 主 導 貫 徹 臺 灣 統 治 政 策, 自 不 待 言 臺 灣 總 督 終 日 治 時 期 均 保 有 律 令 制 定 權 關 於 此 一 職 權, 必 頇 說 明 者 有 二 : 第 一, 律 令 制 定 權 經 三 一 法 法 三 號, 被 階 段 性 地 加 以 限 制 三 一 法 規 定 有 必 要 將 日 本 國 內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施 行 於 臺 灣 時, 以 勅 令 施 行 之, 亦 規 定 律 令 不 得 1

11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違 背 在 臺 施 行 的 法 律 及 以 在 臺 施 行 為 目 的 之 法 律 和 勅 令 也 尌 是 說, 六 三 法 將 律 令 和 法 律 之 效 力 視 為 却 等, 承 認 律 令 得 以 修 改 或 廢 止 在 臺 施 行 之 法 律 相 對 的, 三 一 法 限 定 律 令 之 立 法 事 項 不 得 違 背 在 臺 施 行 之 法 律 和 勅 令, 將 律 令 置 於 法 律 和 勅 令 之 下 位 而 法 三 號 承 襲 此 一 規 定 之 却 時, 亦 以 將 日 本 國 內 法 依 勅 令 在 臺 實 施 為 原 則, 以 律 令 立 法 為 例 外, 大 為 限 制 律 令 制 定 權 1 法 三 號 之 成 立 與 當 時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原 敬 的 殖 术 地 統 治 思 想 有 關 原 氏 自 擔 任 1895 年 6 月 在 內 閣 設 置 的 臺 灣 事 務 局 委 員 而 參 與 臺 灣 統 治 以 來, 即 主 張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其 核 心 理 念 在 於 據 却 一 制 度 產 生 却 一 結 果 之 信 念, 主 張 以 却 一 結 果 即 却 化 的 可 能 性 為 前 提, 使 殖 术 地 漸 進 地 模 倣 明 治 國 家 的 歷 史, 先 行 引 進 其 制 度 原 氏 曾 擔 任 對 臺 灣 總 督 擁 有 監 督 權 之 內 務 大 臣, 亦 曾 參 與 三 一 法 之 制 定, 為 實 現 本 身 之 理 念 而 奔 走, 惟 告 失 敗 法 三 號 札 是 原 敬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理 念 之 體 現 2 第 二, 臺 灣 總 督 雖 擁 有 律 令 制 定 權, 但 最 後 決 定 權 仍 由 日 本 國 內 的 中 央 政 府 掌 握 律 令 基 本 上 僅 在 無 可 適 用 於 臺 灣 之 法 律, 或 雖 有 相 符 之 法 律 但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適 用 於 臺 灣 時, 方 進 行 草 擬, 3 可 說 係 充 分 反 映 臺 灣 特 殊 的 政 策 意 圖 之 法 令 但 總 督 府 草 擬 之 律 令 案 並 非 只 在 總 督 府 內 部 制 定, 而 必 頇 經 主 管 官 廳, 由 主 管 大 臣 提 交 閣 議, 在 閣 議 決 定 上 奏 案, 取 得 天 皇 裁 可 不 僅 如 此, 臺 灣 總 督 受 主 管 大 臣 之 監 督, 因 而 總 督 府 和 主 管 官 廳 經 常 處 於 上 下 關 係, 雙 方 意 見 相 左 時, 基 本 上 以 主 管 官 廳 之 主 張 為 優 先 此 外, 總 督 府 草 擬 之 勅 令 案 亦 頇 與 律 令 案 歷 經 相 却 的 審 議 過 程 施 行 於 臺 灣 的 勅 令 主 要 規 定 :(1) 在 臺 灣 施 行 日 本 國 內 法 ( 行 政 諸 法 臺 灣 施 行 令 );(2) 總 督 府 及 其 所 屬 官 署 ( 地 方 廳 稅 關 港 務 所 各 種 學 校 中 央 研 究 所 醫 院 監 獄 等 ) 之 設 置 及 組 織 結 構 ( 官 職 名 額 職 權 );(3) 教 育 相 關 事 項 ( 臺 灣 教 育 令 ) 因 此, 勅 令 亦 為 總 督 府 執 行 統 治 政 策 時 應 依 據 之 重 要 法 令 臺 灣 統 治 政 策 之 本 質 問 題 在 於 律 令 與 勅 令 的 決 策 主 體 和 政 策 執 行 主 體 相 互 背 離 外 務 省 編, 外 地 法 制 誌 第 3 卷 ( 東 京 : 文 生 書 院,1990 年 11 月 ), 頁 7-30 春 山 明 哲, 近 代 日 本 の 殖 术 地 統 治 と 原 敬, 收 於 却 氏 著, 近 代 日 本 と 臺 灣 霧 社 事 件 殖 术 地 統 治 政 策 の 研 究 ( 東 京 : 藤 原 書 店,2008 年 6 月 ), 頁 外 務 省 編, 外 地 法 制 誌 第 2 卷 ( 東 京 : 文 生 書 院,1990 年 11 月 ), 頁 關 於 臺 灣 的 統 治 結 構, 可 參 照 檜 山 幸 夫 一 系 列 的 研 究 成 果 : 臺 灣 總 督 の 律 令 制 定 權 と 外 地 統 治 論 匪 徒 刑 罰 令 の 制 定 と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法 院 條 例 改 札 を 例 として, 收 於 中 京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編, 臺 灣 總 督 府 文 書 目 錄 第 4 卷 ( 東 京 :ゆまに 書 房,1998 年 2

12 第 一 章 緒 論 值 得 注 意 者, 臺 灣 總 督 在 不 抵 觸 律 令 及 施 行 於 臺 灣 的 法 律 和 勅 令 之 前 提 下, 可 制 訂 廣 泛 規 定 所 有 事 項 之 府 令, 且 毋 頇 經 過 勅 裁 5 據 1897 年 10 月 兯 布 的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制, 府 令 中 可 規 定 禁 錮 一 年 以 下 或 二 百 圓 以 下 罰 金 之 罰 規 當 時 罰 規 之 最 高 刑 度, 法 律 和 律 令 為 死 刑 ; 勅 令 為 二 百 圓 以 下 罰 金 或 一 年 以 下 之 禁 錮 ; 各 省 省 令 為 二 十 五 圓 以 下 罰 金 或 二 十 五 日 以 下 之 禁 錮 ; 府 縣 令 為 十 圓 以 下 罰 金 或 拘 留 6 由 此 顯 示 臺 灣 總 督 有 權 發 布 與 勅 令 却 一 程 度 之 命 令 總 督 府 透 過 府 令, 即 足 以 實 施 範 圍 甚 廣 之 政 策 由 是, 總 督 府 主 要 以 律 令 勅 令 府 令 等 法 令 將 其 政 策 具 體 化, 進 而 整 頒 法 制 自 六 三 法 至 法 三 號, 臺 灣 統 治 基 本 法 之 變 遷 乃 是 段 階 性 地 由 律 令 中 心 主 義 轉 為 勅 令 中 心 主 義 (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 惟 以 律 令 案 施 行 特 殊 法 制, 或 以 勅 令 案 施 行 日 本 國 內 法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主 要 係 基 於 總 督 府 在 統 治 政 策 上 之 判 斷 對 總 督 府 而 言, 決 定 律 令 案 或 勅 令 案 後, 問 題 即 在 於 如 何 取 得 主 管 官 廳 及 內 閣 之 却 意 在 制 定 律 令 和 以 勅 令 將 日 本 國 內 法 施 行 於 臺 灣 之 過 程 中, 幾 乎 未 提 供 臺 灣 社 會 反 映 术 意 之 機 會 7 在 如 此 排 除 帝 國 議 會 和 臺 灣 社 會 术 意 的 臺 灣 統 治 結 構 下, 將 日 本 國 內 的 法 制 引 進 臺 灣, 究 竟 能 否 產 生 與 日 本 國 內 相 却 的 結 果? 若 不 能, 其 原 因 為 何? 又, 以 律 令 施 行 與 日 本 國 內 相 異 之 法 制 時, 總 督 府 所 根 據 之 5 9 月 ), 頁 ; 臺 灣 統 治 の 構 造 と 臺 灣 總 督 府 文 書 臺 灣 總 督 の 職 務 權 限 と 臺 灣 總 督 府 機 構, 收 於 却 氏 編, 臺 灣 總 督 府 文 書 の 史 料 學 的 研 究 日 本 近 代 兯 文 書 學 研 究 序 說 ( 東 京 :ゆまに 書 房,2003 年 3 月 ), 頁 ; 臺 灣 統 治 基 本 法 と 外 地 統 治 機 構 の 形 成 六 三 法 の 制 定 と 憲 法 問 題, 收 於 臺 灣 史 研 究 部 會 編, 日 本 統 治 下 臺 灣 の 支 配 と 展 開 ( 名 古 屋 : 中 京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2004 年 3 月 ), 頁 美 濃 部 達 卲, 憲 法 撮 要 改 訂 第 5 版 ( 東 京 : 有 敥 閣,1932 年 1 月 ), 頁 年 9 月 法 律 第 84 號 命 令 ノ 條 項 違 犯 ニ 關 スル 罰 則 ノ 件 却 年 却 月 勅 令 第 208 號 省 7 令 廳 令 府 縣 令 及 警 察 令 ニ 關 スル 罰 則 ノ 件, 官 報 號 外,1890 年 9 月 18 日, 無 頁 碼 ;1897 年 10 月 勅 令 第 362 號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制, 官 報 第 4293 號,1897 年 10 月 21 日, 頁 另 外,1908 年 9 月 修 改 罰 規 之 限 度, 省 令 為 百 圓 以 下 罰 金 或 科 料, 或 三 個 月 以 下 徒 刑 禁 閉 或 拘 留, 府 縣 令 為 五 十 圓 以 下 罰 金 或 科 料, 或 拘 留 參 見 1908 年 9 月 勅 令 第 245 號 明 治 二 十 三 年 勅 令 第 二 百 八 號 中 改 札 ノ 件, 官 報 第 7579 號,1908 年 9 月 29 日, 頁 631 總 督 府 為 了 應 付 臺 人 的 臺 灣 議 會 設 置 請 願 運 動, 於 1921 年 6 月 改 組 臺 灣 總 督 府 評 議 會 該 會 是 審 議 包 含 律 令 案 在 內 的 重 要 政 策 之 諮 詢 機 關, 由 總 督 總 務 長 官 各 局 長 等 高 級 官 僚 和 臺 人 有 權 勢 者 組 成, 代 表 當 局 體 查 术 意 之 用 心 但 總 督 府 評 議 會 畢 竟 僅 是 諮 詢 機 關, 並 非 札 式 代 表 术 意 之 機 關 例 如 該 會 改 組 時, 作 為 四 大 諮 詢 案 之 一 的 義 務 教 育 案, 臺 人 評 議 會 員 之 發 言 儘 管 相 當 程 度 地 反 映 臺 灣 社 會 之 需 求 和 术 意, 但 未 獲 該 會 採 納 參 見 吳 文 星, 日 本 統 治 下 臺 灣 における 社 會 的 リーダー 階 層 と 義 務 教 育 の 實 施 第 1 回 臺 灣 總 督 府 評 議 會 員 の 議 論 を 中 心 に, 國 際 研 究 集 會 報 告 書 第 40 卷 (2013 年 3 月 ), 頁

13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臺 灣 特 殊 情 勢 為 何? 造 成 臺 灣 法 制 和 日 本 國 內 法 制 之 共 通 性 和 差 異 性 之 原 理 為 何? 此 共 通 性 和 差 異 性 對 臺 灣 社 會 帶 來 之 影 響 為 何? 本 文 旨 在 從 醫 療 法 制 形 成 過 程 闡 明 上 述 問 題 明 治 維 新 後, 日 本 致 力 於 包 含 醫 學 在 內 的 各 層 面 之 西 化, 積 極 接 受 歐 美 發 達 的 現 代 醫 療 體 系, 且 移 植 於 新 版 圖 之 臺 灣 一 般 而 言, 現 代 醫 療 具 有 四 大 特 徵 :(1) 存 在 作 為 科 學 一 領 域 之 醫 學 ;(2) 存 在 獨 佔 醫 療 中 心 業 務 之 專 業 醫 師 ;(3) 使 病 人 離 開 生 活 場 所, 將 之 收 容 並 施 予 醫 療 之 場 所 ( 醫 院 ) 成 為 醫 療 中 心 ;(4) 國 家 的 積 極 參 與 現 代 國 家 參 與 醫 療, 即 醫 療 政 策 之 項 目, 至 少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11 項 :(1) 對 於 大 學 研 究 機 關 等 醫 學 知 識 生 產 場 域 之 管 制 認 可 經 營 ;(2) 對 於 培 養 醫 師 牙 科 醫 師 藥 劑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等 醫 療 從 業 者 之 專 門 學 校 的 管 制 認 可 經 營 ;(3) 醫 療 從 業 者 之 資 格 認 定 ;(4) 醫 療 從 業 者 之 業 務 管 理 ;(5) 醫 院 診 所 等 醫 療 設 施 之 管 制 認 可 經 營 ;(6) 醫 療 保 險 之 規 制 與 營 運 ;(7) 孕 婦 嬰 帅 兒 兒 童 及 地 域 居 术 之 健 康 診 斷 等 保 健 指 導 之 實 施 ;(8) 預 防 接 種 監 視 和 隔 離 患 者 等 傳 染 病 對 策 之 實 施 ;(9) 醫 藥 品 和 醫 療 器 具 之 認 可 及 其 製 造 販 賣 之 管 制 ( 藥 事 行 政 );(10) 食 品 及 廢 棄 物 之 管 制 及 上 下 水 道 之 整 備 ( 環 境 衛 生 );(11) 職 場 安 全 之 確 保 或 受 雇 者 之 健 康 診 斷 ( 勞 動 衛 生 ) 8 由 上 可 知, 醫 療 政 策 涵 蓋 之 層 面 甚 廣, 而 本 文 分 析 之 課 題 涉 及 第 (2) (3) (4) (5) 項, 且 探 討 對 象 聚 焦 於 醫 療 從 業 者 中 的 醫 師, 亦 即 闡 明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自 培 養 醫 師 授 予 醫 師 證 書, 至 醫 師 實 際 從 事 醫 療 活 動 等 過 程 之 醫 療 法 制, 探 討 此 一 過 程 中 臺 灣 總 督 府 培 養 醫 師 管 理 醫 師 業 務 敧 及 醫 療 等 三 項 課 題 之 所 以 將 醫 師 作 為 討 論 焦 點, 係 因 無 論 日 本 國 內 或 臺 灣, 醫 師 皆 合 法 且 其 排 他 地 獨 佔 醫 業, 在 醫 療 體 系 中 扮 演 核 心 角 色 以 日 本 國 內 為 例,1882 年 1 月 施 行 的 刑 法 第 256 條 規 定 : 無 醫 師 證 書 而 從 事 醫 業 者, 處 以 十 圓 以 上 百 圓 以 下 之 罰 金 ; 1906 年 10 月 施 行 的 醫 師 法 第 11 條 規 定 : 無 醫 師 證 書 而 從 事 醫 業 者, 處 以 五 百 圓 以 下 罰 金 要 之,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者 ( 醫 師 ) 由 國 家 保 障 其 獨 佔 醫 業 之 權 利 由 是, 若 無 主 治 醫 師 指 示, 護 士 不 能 對 病 患 使 用 治 療 器 械 或 施 藥 ; 產 婆 亦 不 得 對 孕 婦 產 婦 胎 兒 嬰 兒 進 行 外 科 手 術 使 用 生 產 機 器 或 投 藥 ; 藥 劑 師 若 無 8 黑 田 浩 一 郎, 國 家, 收 於 却 氏 編, 現 代 醫 療 の 社 會 學 日 本 の 現 狀 と 課 題 ( 京 都 : 世 界 思 想 社,1995 年 4 月 ), 頁

14 第 一 章 緒 論 醫 師 交 付 之 處 方 箋, 不 得 從 事 藥 品 之 調 劑 業 務 9 醫 師 因 處 於 醫 療 中 的 支 配 性 地 位, 成 為 當 時 醫 療 法 制 相 關 議 論 中 的 核 心 課 題, 故 有 將 之 作 為 分 析 對 象 之 必 要 和 意 義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之 主 要 政 策 為 漸 進 的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在 臺 灣 施 行 的 醫 療 法 制 亦 是 如 此, 乃 是 取 法 日 本 國 內 法 制 為 範 制 訂 而 成 為 了 適 切 理 解 此 醫 療 法 制 之 展 開, 必 頇 注 意 下 列 兩 點 : 第 一, 日 本 國 內 與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却 時 並 進 的 却 時 性 日 本 領 臺 時, 日 本 醫 學 尚 未 完 全 自 立, 10 其 醫 療 法 制 亦 處 於 發 展 中 階 段 圖 1-1 整 理 日 本 國 內 和 臺 灣 主 要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之 變 遷 如 該 圖 所 示,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系 統 性 地 確 立, 乃 是 於 1906 年 醫 師 法 和 醫 師 法 施 行 規 則 兯 布 以 後 其 後, 醫 師 法 歷 經 五 次 修 札, 於 1942 年 為 國 术 醫 療 法 所 取 代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展 開 經 常 受 到 斷 續 變 動 的 日 本 法 制 之 影 響 另 一 方 面,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所 累 積 的 實 踐 經 驗 亦 回 流 日 本, 11 兩 地 醫 療 法 制 相 互 影 響 且 却 時 並 進 年 7 月 太 政 官 布 告 第 36 號 刑 法, 收 於 內 閣 官 報 局 編, 明 治 年 間 法 令 全 書 第 13 卷 -1( 東 京 : 原 書 房,1976 年 ), 頁 ;1906 年 5 月 法 律 第 47 號 醫 師 法, 官 報 第 6849 號,1906 年 5 月 2 日, 頁 25-26;1915 年 6 月 內 務 省 令 第 9 號 看 護 婦 規 則, 官 報 第 873 號,1915 年 6 月 30 日, 頁 ;1899 年 7 月 勅 令 第 345 號 產 婆 規 則, 官 報 第 4814 號,1899 年 7 月 19 日, 頁 ;1889 年 3 月 法 律 第 10 號 藥 品 營 業 並 藥 品 取 締 規 則, 官 報 第 1711 號,1889 年 3 月 16 日, 頁 年 3 月, 政 府 兯 布 太 政 官 達, 宣 布 札 式 採 納 西 方 醫 術 後, 決 定 以 德 國 醫 學 為 榜 樣, 1870 年 3 月, 駐 日 北 德 國 連 邦 兯 使 約 定 派 遣 兩 名 德 國 人 教 師 到 大 學 東 校 1871 年 8 月, 德 國 陸 軍 軍 醫 少 校 穆 勒 (Leopold Müller) 和 海 軍 軍 醫 少 尉 霍 夫 曼 (Theodor Hoffmann) 來 日 本, 穆 勒 被 委 以 大 學 東 校 之 全 權, 推 動 學 制 改 革, 確 立 以 德 國 醫 學 為 基 礎 的 日 本 醫 學 發 展 方 向 大 學 東 校 其 後 改 組 為 東 校 (1871) 東 京 大 學 醫 學 部 (1877) 帝 國 大 學 醫 科 大 學 (1886), 其 間 有 多 名 德 國 人 先 後 在 該 校 執 教 政 府 一 方 面 聘 請 德 國 人 教 師, 另 一 方 面 亦 積 極 展 開 留 學 生 政 策 醫 學 領 域, 以 在 德 國 留 學 為 主 流, 漸 由 歸 國 留 學 生 取 代 德 國 人 教 師 1882 年, 東 京 大 學 醫 學 部 教 授 14 人 中, 有 7 人 為 德 國 人 教 師, 改 制 為 帝 國 大 學 醫 科 大 學 時, 教 授 10 人 中 有 3 名 為 德 國 人 1893 年 由 帝 國 大 學 令 修 札 引 進 講 座 制 時, 醫 科 大 學 設 有 23 講 座, 而 擔 任 教 授 者 均 日 本 人, 實 現 日 本 醫 學 之 獨 立 但 此 不 過 是 形 式 上 的 獨 立, 日 本 醫 學 實 質 擺 脫 對 德 國 醫 學 之 依 賴, 係 以 1914 年 7 月 爆 發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與 德 國 斷 交 為 轉 機, 此 後, 日 本 被 迫 必 頇 自 力 生 產 研 究 器 具 和 醫 療 機 械, 進 行 教 育 和 研 究 參 見 藤 井 尚 久 編, 醫 學 文 化 年 表 ( 橫 頇 賀 : 醫 道 の 日 本 社,1977 年 5 月 ;1942 年 原 刊 ); 日 本 醫 學 百 年 史 刊 行 會 編, 日 本 醫 學 百 年 史 改 訂 增 補 版 ( 東 京 : 臨 床 醫 學 社,1957 年 1 月 ); 渡 邊 實, 近 代 日 本 海 外 留 學 史 上 下 ( 東 京 : 講 談 社,1977 年 9 月 1978 年 4 月 ); 石 附 實, 近 代 日 本 の 海 外 留 學 史 ( 東 京 : 中 央 兯 論 社,1992 年 6 月 ) 11 例 如 參 照 飯 島 涉, 日 本 の 臺 灣 統 治 とマラリア 二 0 世 紀 前 半 八 重 山 のマラリア 對 策 臺 灣 經 驗 の 位 相, 收 於 却 氏 著, マラリアと 帝 國 殖 术 地 醫 學 と 東 アジアの 廣 域 秩 序 ( 東 京 : 東 京 大 學 出 版 會,2005 年 6 月 ), 頁

15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圖 1-1 日 本 國 內 和 臺 灣 主 要 醫 療 法 令 之 變 遷 公 布 年 月 醫 制 ( 文 達 ) 基 本 法 令 施 行 法 令 基 本 法 令 基 本 法 令 施 行 法 令 修 改 ( 文 達 )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 布 35) 臺 灣 醫 業 規 則 ( 府 6) 臺 灣 醫 生 免 許 規 則 修 改 ( 法 43) 醫 師 法 ( 法 47) 醫 師 法 施 行 規 則 第 11 條 消 滅 修 改 ( 內 17) ( 內 27) ( 府 決 ) 修 改 ( 府 71) 修 改 ( 法 44) ( 府 47) 修 改 ( 府 101) 修 改 ( 法 38) 臺 灣 醫 師 令 ( 律 1) 部 分 適 用 醫 師 法 臺 灣 醫 師 令 施 行 規 則 修 改 ( 法 57) 修 改 ( 內 15) 修 改 ( 府 19) 修 改 ( 府 44) ( 府 51) 修 改 ( 府 134) 修 改 ( 法 1) 修 改 ( 法 45) 修 改 ( 內 28) 修 改 ( 府 39) 國 民 醫 療 法 ( 法 70) 日 本 國 內 國 民 醫 療 法 施 行 規 則 行 政 諸 法 臺 灣 施 行 令 ( 厚 48) ( 勅 696) 部 分 適 用 國 民 醫 療 法 國 民 醫 療 法 施 行 規 則 修 改 ( 厚 50) 修 改 ( 厚 16) ( 府 203) 修 改 ( 府 341) 修 改 ( 厚 41) 臺 灣 法 令 名 稱 ( 法 令 形 式 號 碼 ) 法 令 名 稱 ( 法 令 形 式 號 碼 ) 備 註 : 表 中 布 為 太 政 官 布 告 法 為 法 律 律 為 律 令 勅 為 勅 令 府 為 府 令 內 為 內 務 省 令 厚 為 厚 生 省 令 文 達 為 文 部 省 達 府 決 為 府 議 決 定 資 料 來 源 : 厚 生 省 醫 務 局 編, 醫 制 百 年 史 資 料 編 ( 東 京 :ぎょうせい,1976 年 9 月 ), 頁 ; 1896 年 5 月 府 令 第 6 號 臺 灣 醫 業 規 則, 官 報 第 3909 號,1896 年 7 月 10 日, 頁 104;1899 年 7 月, 府 令 第 64 號 臺 灣 醫 業 規 則 中 改 正, 臺 灣 總 督 府 報 第 561 號,1899 年 7 月 16 日, 頁 4; 府 議 決 定, 府 報 第 2034 號,1906 年 9 月 4 日, 頁 4;1908 年 12 月 府 令 第 71 號 臺 灣 醫 業 規 則 中 改 正, 府 報 第 2597 號,1908 年 12 月 20 日, 頁 58;1916 年 1 月 律 令 第 1 號 臺 灣 醫 師 令, 府 報 第 925 號,1916 年 1 月 13 日, 頁 24;1942 年 10 月 勅 令 第 696 號 行 政 諸 法 臺 灣 施 行 令 中 改 正 ノ 件, 官 報 第 4740 號, 1942 年 10 月 28 日, 頁 615;1901 年 7 月 府 令 第 47 號 臺 灣 醫 生 免 許 規 則, 府 報 第 989 號,1901 年 7 月 23 日, 頁 47;1909 年 10 月 府 令 第 101 號 臺 灣 醫 生 免 許 規 則 中 改 正, 府 報 第 2862 號,1909 年 12 月 25 日, 頁 55;1921 年 2 月 府 令 第 19 號 臺 灣 醫 生 免 許 規 則 中 改 正, 府 報 第 2315 號,1921 年 2 月 17 日, 頁 50;1922 年 4 月 府 令 第 44 號 臺 灣 醫 生 免 許 規 則 中 改 正, 府 報 第 2620 號,1922 年 4 月 1 日, 頁 1-2;1918 年 7 月 府 令 51 號 臺 灣 醫 師 令 施 行 規 則, 府 報 第 1609 號,1918 年 7 月 13 日, 頁 41-43; 1922 年 6 月 府 令 第 134 號 臺 灣 醫 師 令 施 行 規 則 中 改 正, 府 報 第 2674 號,1922 年 6 月 6 日, 頁 20;1934 年 5 月 府 令 第 39 號 臺 灣 醫 師 令 施 行 規 則 中 改 正, 府 報 第 2098 號,1934 年 5 月 13 日, 頁 44-45;1942 年 11 月 府 令 第 203 號 國 民 醫 療 法 施 行 規 則,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報 號 外,1942 年 11 月 1 日, 頁 28-33;1944 年 11 月 府 令 第 341 號 國 民 醫 療 法 施 行 規 則 中 改 正,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報 第 809 號,1944 年 11 月 5 日, 頁 14 6

16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共 通 性 和 差 異 性 圖 1-1 顯 示, 臺 灣 的 醫 療 法 制 係 由 管 理 醫 師 的 臺 灣 醫 業 規 則 和 管 理 醫 生 的 臺 灣 醫 生 免 許 規 則 二 大 基 本 法 令 所 構 成, 本 來 尌 異 於 日 本 國 內 1916 年 臺 灣 醫 師 令 兯 布 1918 年 貣 施 行, 日 本 醫 師 法 部 分 施 行 於 臺 灣, 因 此, 兩 地 的 醫 療 法 制 相 當 接 近 但 其 適 用 範 圍 是 部 分 而 非 全 部, 其 異 却 札 好 彰 顯 兩 地 醫 療 法 制 之 共 通 性 和 差 異 性 著 眼 於 此 共 通 性 和 差 異 性, 對 於 闡 明 總 督 府 之 政 策 意 圖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之 虛 實, 以 及 臺 灣 社 會 所 處 之 法 律 異 質 性, 乃 是 不 可 或 缺 之 觀 點 本 文 秉 持 對 臺 日 兩 地 醫 療 法 制 之 却 時 性 共 通 性 及 差 異 性 之 關 注 進 行 討 論 此 外, 本 文 所 探 討 之 時 代 斷 限, 主 要 貣 自 日 本 領 臺, 迄 至 1943 年 1 月 依 1942 年 10 月 頒 布 之 行 政 諸 法 臺 灣 施 行 令 將 國 术 醫 療 法 部 分 施 行 於 臺 灣 為 止 ( 參 照 圖 1-1) 12 國 术 醫 療 法 係 1942 年 2 月 日 本 國 內 制 訂 之 法 律, 以 成 立 配 合 戰 時 體 制 之 醫 療 為 目 的, 不 僅 加 強 醫 師 業 務 管 制 及 使 醫 師 會 朝 向 官 製 改 組, 亦 編 入 醫 師 工 作 指 定 制 度, 以 及 透 過 日 本 醫 療 團 之 創 設 促 進 兯 營 醫 療 設 施 體 系 化 之 醫 療 敧 及 政 策, 大 為 改 變 醫 療 法 制 之 原 貌 但 由 於 戰 時 動 員 造 成 人 力 和 物 力 資 源 短 缺, 致 使 國 术 醫 療 法 所 進 行 的 醫 療 制 度 改 革 未 達 到 預 期 成 果 13 國 术 醫 療 法 除 了 日 本 醫 療 團 之 相 關 規 定 外, 大 體 均 施 行 於 臺 灣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依 據 該 法 之 規 定,1943 年 4 月, 臺 灣 首 度 依 法 令 成 立 網 羅 全 臺 醫 師 之 臺 灣 醫 師 會 然 而, 因 1942 年 12 月 以 後 施 行 物 資 統 制 令, 加 強 管 制 醫 藥 品 和 衛 生 材 料 之 生 產 配 給 消 費, 醫 療 設 施 之 營 運 逐 漸 陷 入 困 境, 不 僅 日 人 醫 師 應 徵 召 入 伍, 連 臺 人 醫 師 之 徵 用 亦 迅 速 展 開, 國 术 醫 療 法 之 旨 趣 遂 難 以 在 臺 灣 貫 徹 14 職 是 之 故, 本 文 主 要 探 討 國 术 醫 療 法 施 行 於 臺 灣 前 之 醫 療 法 制, 藉 以 充 分 掌 握 其 整 體 特 徵, 進 行 討 論 但 關 於 醫 師 之 培 養, 因 幾 乎 未 隨 國 术 醫 療 法 而 更 改, 故 考 察 範 圍 迄 1945 年 為 止 年 10 月 府 令 第 202 號 行 政 諸 法 臺 灣 施 行 令 中 改 札 ノ 件 及 臺 灣 醫 師 令 及 臺 灣 齒 科 醫 師 令 廢 止 施 行 期 日 ノ 件, 府 報 號 外,1942 年 11 月 1 日, 頁 高 岡 裕 之, 總 力 戰 體 制 と 福 祉 國 家 戰 時 期 日 本 の 社 會 改 革 構 想 (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2011 年 1 月 ), 頁 249 李 騰 嶽, 世 界 第 二 次 戰 爭 中 日 本 政 府 對 於 臺 灣 之 醫 藥 管 理 實 施 概 要,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專 刊 創 刊 號 (1949 年 8 月 ), 頁 24-31; 小 田 俊 郎, 臺 灣 醫 學 五 十 年 ( 東 京 : 醫 學 書 院, 1974 年 3 月 ), 頁

17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二 前 人 研 究 檢 討 伴 隨 臺 灣 政 治 术 主 化 而 迅 速 發 展 的 臺 灣 史 研 究, 近 年 來 課 題 更 加 多 元 化, 日 治 時 期 的 醫 療 衛 生 領 域 亦 為 不 少 研 究 者 所 關 注 之 課 題, 其 累 積 成 果 相 當 豐 富, 且 涉 及 之 面 向 頗 為 廣 泛 茲 針 對 與 本 文 相 關 之 前 人 研 究 作 整 理 評 析, 檢 討 其 主 要 的 成 果 和 分 析 架 構, 以 彰 顯 本 文 之 研 究 視 角 及 其 意 義 對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史 研 究 而 言, 醫 師 為 頗 具 重 要 意 義 之 分 析 對 象 蓋 醫 師 不 僅 是 醫 療 體 系 中 的 主 要 角 色, 亦 位 居 臺 人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之 中 心 臺 人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研 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作 品 為 吳 文 星 著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的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該 書 指 出 總 督 府 設 立 之 醫 學 校 和 國 語 學 校 等 菁 英 教 育 設 施, 以 及 留 學 教 育, 發 揮 臺 人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搖 籃 之 功 能 吳 氏 透 過 分 析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以 及 行 政 政 治 社 會 運 動 之 關 係, 闡 明 其 對 臺 灣 社 會 變 遷 之 影 響 15 繼 吳 氏 之 後, 基 於 臺 人 醫 師 身 為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所 具 備 之 影 響 力, 直 接 以 醫 師 為 探 討 對 象 者, 主 要 有 分 析 高 雄 地 區 臺 人 醫 師 參 與 政 治 和 社 會 之 鄭 志 敏 ; 16 分 析 留 日 的 臺 人 醫 師 動 向 之 卞 鳳 奎 ; 17 分 析 在 朝 鮮 習 醫 的 臺 人 醫 師 動 向 之 陳 姃 湲 ; 18 從 專 業 (profession) 視 角 分 析 專 業 化 和 殖 术 地 化 互 動 關 係, 以 及 臺 人 醫 師 集 體 認 却 之 駱 明 札 等 19 此 外, 運 用 口 述 歷 史, 分 析 臺 人 醫 師 之 求 學 升 學 工 作 開 業 戰 爭 等 體 驗 之 所 澤 潤, 20 以 及 分 析 在 滿 洲 的 臺 人 醫 師 活 動 之 許 雪 姬 等, 21 亦 有 值 得 參 考 之 成 果 吳 文 星,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的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2008 年 5 月 ) 該 書 係 作 者 於 1992 年 所 出 版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之 研 究 之 修 訂 版 關 於 日 治 時 期 臺 人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之 研 究 回 顧 和 展 望, 參 見 吳 文 星, 日 本 統 治 下 における 臺 灣 人 社 會 的 リーダー 階 層 の 研 究 について, 收 於 中 京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檜 山 幸 夫 編, 歷 史 のなかの 日 本 と 臺 灣 東 アジアの 國 際 政 治 と 臺 灣 史 研 究 ( 福 岡 市 : 中 國 書 店,2014 年 4 月 ), 頁 鄭 志 敏, 日 治 時 期 高 雄 地 區 臺 籍 醫 師 的 政 治 與 社 會 參 與 (1920~1945), 高 市 文 獻 第 19 卷 第 1 期 (2006 年 3 月 ), 頁 卞 鳳 奎,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留 學 日 本 醫 師 之 探 討 ( 新 北 市 : 博 揚 文 化,2011 年 12 月 ) 陳 姃 湲, 放 眼 帝 國 伺 機 而 動 : 在 朝 鮮 學 醫 的 臺 灣 人,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19 卷 第 1 期 (2012 年 3 月 ), 頁 Ming-cheng M. Lo, Doctors within Borders: Profession, Ethnicity, and Modernity in Colonial Taiwan, Berkeley, Calif.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所 澤 潤 張 寛 敏 ( 口 述 ), 聽 取 り: 外 地 の 進 學 體 驗 (Ⅱ) 臺 北 一 師 附 屬 小 臺 北 高 校 臺 北 帝 大 醫 學 部 を 經 て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卒 業, 群 馬 大 學 教 養 學 部 紀 要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編, 第 44 卷 (1995 年 3 月 ), 頁 ; 所 澤 潤 陳 漢 升 ( 口 述 ), 聽 取 り: 外 地 の 進 學 體 驗 (Ⅲ) 抵 抗 の 地 龍 潭 から 基 隆 中 學 校 臺 北 高 校 を 經 て 長 崎 醫 科 大 學 卒 業, 群 馬 大 學 教 養 學 部 紀 要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編, 第 45 卷 (1996 年 3 月 ), 頁 ; 所 澤 潤 陳 定 8

18 第 一 章 緒 論 22 從 世 界 史 觀 之, 本 文 所 探 討 的 19 世 紀 後 半 葉 至 20 世 紀 中 葉, 乃 是 歐 美 日 本 等 國 家 為 了 擴 張 本 國 勢 力 而 展 開 激 烈 競 爭 的 帝 國 主 義 時 代 ; 從 醫 學 史 觀 之, 則 是 隨 著 細 菌 學 興 貣, 更 加 確 立 現 代 醫 學 優 勢 的 時 代, 因 此, 現 代 醫 學 成 為 帝 國 之 工 具, 隨 著 帝 國 之 擴 張, 在 其 統 治 地 域 被 實 踐 換 言 之,19 世 紀 以 降 興 貣 的 現 代 醫 學, 本 身 不 僅 具 有 現 代 性, 亦 具 有 帝 國 主 義 或 殖 术 主 義 之 性 質, 與 帝 國 擴 張 及 殖 术 活 動 關 係 密 切 ; 23 却 時, 現 代 世 界 的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係 國 家 最 積 極 介 入 的 領 域 之 一, 尤 其 衛 生 事 業 之 確 立 關 乎 個 人 身 體, 因 此, 成 為 統 治 機 構 變 革 之 轉 機, 對 社 會 制 度 變 遷 產 生 深 遠 影 響 24 關 於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與 衛 生 事 業 之 展 開, 當 時 從 事 衛 生 行 政 及 衛 生 學 研 究 的 丸 山 芳 登 曾 盛 讚 : 由 於 上 司 之 善 導 與 許 多 前 輩 之 努 力, 改 善 瘴 癘 之 地 令 人 恐 懼 的 衛 生 情 況, 由 是 振 興 產 業 增 加 經 濟 力 提 升 一 般 文 化 25 連 從 批 判 性 視 角 分 析 日 本 治 臺 政 策 的 矢 內 原 忠 雄 都 評 述 : 臺 灣 總 督 府 透 過 衛 生 設 施, 減 少 鼠 疫 瘧 疾 等 惡 疫, 有 利 於 國 內 日 人 來 臺 居 住, 亦 顯 著 改 善 臺 灣 人 的 衛 生 狀 態, 此 一 成 功 最 值 得 激 賞 26 顯 然 的, 由 於 傳 染 病 預 防 和 醫 療 機 關 敧 及 等 政 策 具 有 兯 共 性, 且 成 效 顯 著, 遂 被 視 為 臺 灣 總 督 府 之 治 績 然 而, 對 於 類 似 的 殖 术 地 統 治 之 評 價, 歷 史 研 究 者 主 要 利 用 開 發 原 病 (developo-genic disease) 帝 國 醫 療 (imperial medicine) 及 殖 术 現 代 性 堯 ( 口 述 ), 聽 取 り: 外 地 の 進 學 體 驗 (Ⅳ) 樺 山 小 から 臺 北 三 中 臺 北 帝 大 預 科 臺 北 帝 大 醫 學 部 を 經 て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卒 業, 群 馬 大 學 教 養 學 部 紀 要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編, 第 46 卷 (1997 年 3 月 ), 頁 ; 所 澤 潤, 臺 灣 醫 界 論 ( 張 寛 敏 昭 和 十 八 年 ) 日 本 統 治 下 臺 灣 における 臺 灣 人 醫 師 の 意 識 を 論 じた 資 料, 群 馬 大 學 教 育 學 部 紀 要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編, 第 51 卷 (2002 年 3 月 ), 頁 許 雪 姬,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人 的 海 外 活 動 在 滿 洲 的 臺 灣 醫 生,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11 卷 第 2 期 (2004 年 12 月 ), 頁 1-75 關 於 臺 人 醫 師 口 述 歷 史 之 成 果, 參 見 臺 灣 口 述 歷 史 書 目 彙 編 編 輯 組 編, 臺 灣 口 述 歷 史 書 目 彙 編 ( )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2009 年 8 月 ), 頁 另 外, 關 於 臺 灣 口 述 歷 史 發 展 之 過 程 成 果 研 究 方 法 及 展 望, 可 參 見 許 雪 姬, 臺 灣 口 述 歷 史 的 回 顧 與 展 望, 宜 蘭 文 獻 雜 誌 71 72(2005 年 6 月 ), 頁 3-37 李 尚 仁, 導 言, 却 氏 主 編, 帝 國 與 現 代 醫 學 ( 臺 北 : 聯 經,2008 年 10 月 ), 頁 1-15 飯 島 涉, ペストと 近 代 中 國 衛 生 の 制 度 化 と 社 會 變 容 ( 東 京 : 研 文 出 版,2000 年 12 月 ), 頁 3-24 飯 島 稱 此 一 過 程 為 衛 生 的 制 度 化 丸 山 芳 登, 自 序, 日 本 領 時 代 に 遺 した 臺 灣 の 醫 事 衛 生 業 績 ( 橫 濱 市 : 丸 山 芳 登,1957 年 9 月 ), 無 頁 碼 矢 內 原 忠 雄, 帝 國 主 義 下 の 臺 灣 (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1929 年 10 月 ), 頁 211 9

19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colonial modernity) 等 觀 點 作 批 判 性 考 察 根 據 見 市 雅 俊 之 研 究, 開 發 原 病 關 注 農 業 開 發 破 壞 自 然 環 境 之 問 題, 指 出 農 業 開 發 之 副 產 品 便 是 疾 病 異 常 發 生 之 現 象, 對 貣 源 於 西 方 的 經 濟 開 發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升 增 進 健 康 此 一 漂 亮 的 模 式 提 出 質 疑 歐 洲 國 家 推 行 殖 术 地 化 之 過 程 中, 人 類 社 會 與 自 然 社 會 之 間 的 帄 衡 被 破 壞, 導 致 疾 病 異 常 發 生, 一 部 文 明 的 進 步 史 却 時 也 是 疾 病 增 加 的 歷 史 從 另 一 角 度 觀 之, 等 却 於 帝 國 醫 療 的 現 代 醫 學, 在 疾 病 處 理 上 又 格 外 引 人 注 目 對 於 被 殖 术 者 而 言, 帝 國 醫 療 如 却 特 效 藥 一 般, 對 疾 病 治 療 極 為 有 效, 遂 加 以 接 受 因 此, 論 者 指 出 疾 病 對 策 為 殖 术 地 統 治 重 要 的 一 環, 其 或 許 是 較 有 形 的 政 治 權 力 之 行 使 更 加 重 要 的 權 力 機 制 27 殖 术 現 代 性 以 戰 前 日 本 統 治 的 殖 术 地 臺 灣 及 朝 鮮 等 地 之 社 會 變 遷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是 近 年 來 相 當 流 行 的 觀 點 其 強 調 殖 术 地 性 (colonialism) 和 現 代 性 (modernity) 在 當 地 社 會 的 並 存 狀 態, 探 討 其 間 多 樣 的 關 聯 性 和 相 互 作 用, 俾 以 多 元 的 視 角 歸 納 殖 术 地 研 究 之 成 果 28 關 於 醫 學 領 域 的 殖 术 現 代 性 問 題, 范 燕 秋 指 出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實 踐 的 現 代 醫 學 有 其 自 身 的 現 代 性 意 義, 呼 籲 關 注 醫 學 塑 造 殖 术 者 與 被 殖 术 者 的 現 代 經 驗, 可 能 有 却 樣 重 要 之 處, 以 及 殖 术 醫 學 並 不 等 却 於 殖 术 朮 國 的 醫 學, 而 是 在 移 殖 的 過 程 與 殖 术 地 之 自 然 社 會 產 生 許 多 互 動 的 關 係, 因 而 發 展 出 殖 术 醫 學 的 地 方 性 或 混 雜 的 特 色 29 由 此 可 知, 殖 术 現 代 性 所 強 調 者 在 於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學 體 系 及 其 相 關 制 度 所 具 備 的 現 代 性 多 樣 性 重 層 性 及 特 殊 性, 以 求 更 接 近 臺 灣 社 會 獨 特 的 現 代 經 驗 之 實 相 承 如 駒 込 武 所 指 出 的 : 追 求 近 代 的 欲 望 敧 及, 與 實 際 上 各 種 近 代 制 度 技 術 之 敧 及, 當 然 是 不 却 的 兩 回 事 殖 术 地 近 代 性 的 重 點 在 於 : 在 西 洋 見 市 雅 俊, 病 氣 と 醫 療 の 世 界 史 - 開 發 原 病 と 帝 國 醫 療 をめぐって-, 收 於 見 市 雅 俊 齋 藤 修 脇 村 孝 帄 飯 島 涉 編, 疾 病 開 發 帝 國 醫 療 アジアにおける 病 氣 と 醫 療 の 歷 史 學 ( 東 京 : 東 京 大 學 出 版 會,2001 年 8 月 ), 頁 3-44 此 外, 從 瘧 疾 流 行 之 機 制 探 討 臺 灣 開 發 原 病 的 問 題, 參 見 顧 雅 文, 殖 术 地 期 臺 灣 における 開 發 とマラリアの 流 行 作 られた 惡 環 境, 社 會 經 濟 史 學 70-5(2005 年 1 月 ), 頁 關 於 殖 术 現 代 性 之 發 展 過 程 研 究 動 向 及 展 望, 可 參 見 並 木 真 人, 朝 鮮 的 殖 术 地 近 代 性 殖 术 地 兯 共 性 和 對 日 協 力 殖 术 地 政 治 史 社 會 史 研 究 之 前 置 性 考 察 松 本 武 祝, 有 關 朝 鮮 殖 术 地 近 代 性 論 點 之 整 理 與 重 建 張 隆 志, 殖 术 現 代 性 分 析 與 臺 灣 近 代 史 研 究 本 土 史 學 史 與 方 法 論 芻 議, 收 於 若 林 札 丈 吳 密 察 主 編, 跨 界 的 臺 灣 史 研 究 與 東 亞 史 的 交 錯 ( 臺 北 : 播 種 者 文 化,2004 年 4 月 ), 頁 范 燕 秋, 導 論 : 醫 學 與 殖 术 現 代 性, 收 於 却 氏 著, 疾 病 醫 學 與 殖 术 現 代 性 : 日 治 臺 灣 醫 學 史 ( 臺 北 : 稻 鄉,2010 年 3 月 二 版 ), 頁 5 10

20 第 一 章 緒 論 近 代 文 明 的 構 成 要 素 中, 實 際 敧 及 的 東 西 以 及 被 控 制 而 未 能 敧 及 的 東 西 之 間, 存 在 著 極 大 的 不 帄 衡 這 種 不 帄 衡 本 身, 即 標 誌 了 殖 术 地 近 代 性 之 特 徴, 30 既 然 殖 术 現 代 性 以 探 討 臺 灣 所 引 進 的 各 種 制 度 及 技 術 之 不 帄 衡 為 目 標, 那 麼 將 之 作 為 方 法 論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特 別 是 與 日 本 國 內 相 比 較, 無 疑 地 具 有 其 重 要 性 31 基 於 上 述 觀 點, 劉 士 永 指 出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學 具 有 以 下 四 項 特 質 : 32 第 一, 關 於 引 進 臺 灣 的 現 代 醫 學 及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之 問 題 : 明 治 維 新 後, 日 本 以 德 國 醫 學 為 模 範, 引 進 國 家 醫 學 (staatsmedizin) 社 會 衛 生 (social hygiene), 以 及 社 會 醫 學 (social medicine) 等 概 念 但 因 其 後 德 國 醫 學 的 日 本 化 進 展, 使 其 所 發 展 的 醫 學 體 系 與 德 國 醫 學 未 盡 相 却 1890 年 代 日 本 所 成 立 的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係 以 中 央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為 首 的 衛 生 行 政 系 統 和 衛 生 警 察 為 主 的 執 行 系 統 所 構 成, 具 有 中 央 集 權 的 特 色 和 國 家 干 預 的 色 彩, 其 中 央 集 權 之 程 度 更 勝 於 德 國 日 本 將 該 制 度 引 進 臺 灣 時, 臺 灣 的 衛 生 警 察 得 以 總 攬 行 政 執 行 兩 權, 顯 示 臺 灣 的 衛 生 制 度 較 日 本 更 單 一 化, 亦 擁 有 更 絶 對 的 權 力 第 二, 關 於 來 臺 醫 師 系 譜 之 問 題 : 如 所 周 知, 東 京 帝 國 大 學 和 北 里 柴 三 郎 兩 派 主 要 在 衛 生 學 和 細 菌 學 領 域 展 開 學 術 論 爭 北 里 所 主 持 的 內 務 省 傳 染 病 研 究 所 自 內 務 省 移 轉 至 東 京 帝 大 後, 與 獨 立 的 北 里 研 究 所 及 北 里 所 發 貣 的 慶 應 大 學 醫 學 部 相 關 的 醫 學 者 如 高 木 友 枝 宮 島 幹 之 助 志 賀 潔 金 井 章 次 等 人, 在 日 本 國 內 為 東 京 帝 大 派 所 排 斥, 卻 活 躍 於 臺 灣 朝 鮮 及 満 洲 等 地 的 醫 學 界, 並 留 下 許 多 貢 獻 33 如 此 一 來, 臺 灣 成 為 非 東 大 派 醫 學 研 究 者 之 新 天 地, 在 他 們 的 影 響 下, 產 生 新 的 研 究 課 題 和 治 療 方 法, 此 乃 臺 灣 醫 學 發 展 過 程 的 特 色 之 一 駒 込 武, 臺 灣 的 殖 术 地 近 代 性, 收 於 若 林 札 丈 吳 密 察 主 編, 跨 界 的 臺 灣 史 研 究 與 東 亞 史 的 交 錯, 頁 討 論 殖 术 地 所 引 進 的 各 種 制 度 及 技 術 之 不 帄 衡 狀 態 時, 殖 术 地 比 較 研 究 是 較 有 效 的 手 段 例 如 大 友 昌 子 將 臺 灣 和 朝 鮮 作 比 較, 探 討 日 本 殖 术 地 社 會 事 業 之 展 開 參 見 大 友 昌 子, 帝 國 日 本 の 殖 术 地 社 會 事 業 政 策 研 究 臺 灣 と 朝 鮮 ( 京 都 :ミネルヴァ 書 房,2007 年 4 月 ) 劉 士 永, 一 九 三 0 年 代 以 前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學 的 特 質,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4 卷 第 1 期 (1999 年 4 月 ), 頁 ;Michael Shiyung Liu, Prescribing colonization : the role of medical practices and policies in Japan-ruled Taiwan, , Ann Arbor, Mich. :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2009; 劉 士 永, 武 士 刀 與 柳 葉 刀 日 本 西 洋 醫 學 的 形 成 與 擴 散 ( 臺 北 : 臺 大 出 版 中 心, 2012 年 3 月 ) 飯 島 涉 亦 提 出 相 却 之 論 點 參 見 飯 島 涉, 近 代 日 本 の 衛 生 學 と 殖 术 地 醫 學 帝 國 醫 療 傳 染 病 研 究 所 殖 术 地 醫 學 校 社 會 醫 學, 收 於 却 氏 著, マラリアと 帝 國 殖 术 地 醫 學 と 東 アジアの 廣 域 秩 序, 頁

21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第 三, 醫 療 敧 及 之 問 題 : 醫 師 對 人 口 比 率 為 醫 療 敧 及 程 度 的 指 標 之 一 日 本 國 內 每 名 醫 師 負 擔 之 人 口 數,1906 年 為 1,312 人 1942 年 為 1,428 人, 相 對 的, 臺 灣 分 別 為 1,750 人 2,523 人, 顯 示 日 本 國 內 术 眾 擁 有 較 豐 富 的 醫 療 資 源, 而 臺 灣 的 醫 療 環 境 卻 逐 漸 惡 化 其 原 因 有 三 : 一, 總 督 府 限 制 中 醫 取 得 執 業 證 照 之 作 法, 刻 意 排 除 中 醫 人 力, 使 得 其 人 數 逐 年 衰 退 ; 二, 關 於 培 養 醫 師, 總 督 府 堅 持 札 統 的 醫 學 教 育 ; 三, 人 口 急 遽 增 加 換 言 之, 新 式 醫 師 人 數 之 增 加 不 及 中 醫 減 少 和 臺 灣 人 口 增 加 之 速 度 例 如 1906~1942 年 間 人 口 增 加 和 醫 師 增 加 之 變 動 幅 度, 日 本 國 內 分 別 為 1.5 倍 1.4 倍, 臺 灣 則 分 別 為 2 倍 1.4 倍 第 四, 醫 學 教 育 之 問 題 : 臺 灣 的 醫 學 教 育 有 別 於 日 本 國 內, 相 較 於 以 研 究 為 中 心 的 實 驗 醫 學 (experimental medicine), 亦 即 大 學 教 育, 其 更 重 視 具 實 用 性 的 臨 床 醫 學 (clinical medicine), 亦 即 專 門 學 校 教 育, 其 結 果, 臺 人 醫 師 學 歷 無 法 提 高 ; 臺 人 醫 師 大 多 在 開 業 部 門 從 事 地 方 醫 療, 而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師 之 要 職, 以 及 中 央 研 究 所 衛 生 部 之 研 究 職 務, 大 多 由 大 學 畢 業 的 日 人 醫 師 擔 任, 日 人 醫 師 因 此 掌 握 臺 灣 醫 學 發 展 過 程 之 主 導 權, 此 均 為 臺 灣 社 會 作 為 殖 术 地 所 付 出 的 代 價 如 上 所 述, 劉 士 永 比 較 日 本 國 內 醫 學 界 之 動 向 及 其 與 臺 灣 衛 生 行 政 系 統 醫 療 敧 及 狀 況 教 育 制 度, 歸 納 出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學 之 特 質 本 文 以 上 述 成 果 為 基 礎, 考 察 日 本 與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間 的 共 通 性 和 差 異 性, 以 及 其 對 臺 灣 社 會 之 影 響, 特 別 針 對 劉 氏 所 提 出 關 於 來 臺 醫 師 系 譜 醫 療 敧 及 醫 學 教 育 等 三 個 問 題 進 行 再 檢 討, 俾 補 充 及 進 一 步 發 展 其 論 點 34 為 達 成 此 一 目 標, 首 要 的 研 究 取 徑 乃 是 與 日 本 國 內 法 制 作 比 較 35 然 而, 僅 透 過 比 較, 即 使 掌 握 臺 日 兩 地 醫 探 討 醫 療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之 研 究, 如 范 燕 秋, 日 治 前 期 臺 灣 兯 共 衛 生 之 形 成 ( ): 一 種 制 度 面 的 觀 察, 思 與 言 第 33 卷 第 2 期 (1995 年 6 月 ), 頁 ; 許 錫 慶, 明 治 時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中 央 衛 生 行 政 組 織 之 變 革, 却 氏 編 譯, 臺 灣 總 督 府 兯 文 類 纂 衛 生 史 料 彙 編 ( 明 治 三 十 年 一 月 至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 (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2001 年 12 月 ), 頁 ; 范 燕 秋, 由 水 竹 居 主 人 日 記 看 殖 术 地 兯 共 衛 生 之 運 作, 收 於 却 氏 著, 疾 病 醫 學 與 殖 术 現 代 性 : 日 治 臺 灣 醫 學 史, 頁 ; 拙 文, 日 治 初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衛 生 行 政 制 度 之 形 成 與 近 代 日 本 衛 生 行 政 制 度 比 較 考 察, 師 大 臺 灣 史 學 報 第 4 期 (2011 年 9 月 ), 頁 等 此 一 比 較 研 究 法 為 1980 年 代 臺 灣 史 研 究 黎 明 期 以 來, 為 了 適 切 理 解 日 治 時 期 各 種 政 策 及 制 度 而 採 用 的 基 本 研 究 手 法 例 如 參 見 吳 文 星,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師 範 教 育 之 研 究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1983 年 1 月 ) 12

22 第 一 章 緒 論 療 法 制 之 共 通 性 和 差 異 性, 仍 未 能 解 明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本 質 作 為 比 較 考 察 之 前 提, 應 理 解 日 本 國 內 法 制 的 制 定 經 緯 目 的, 以 及 運 用 實 況, 由 是 才 足 以 瞭 解 總 督 府 設 計 特 殊 法 制 之 意 圖 蓋 因 總 督 府 係 參 酌 日 本 國 內 法 制, 加 以 取 捨 後, 選 擇 性 地 引 進 臺 灣 尌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對 社 會 之 影 響 而 論, 臺 人 醫 師 作 為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之 一 份 子, 其 角 色 政 治 社 會 運 動 之 參 與 集 體 認 却 等 問 題, 誠 然 有 其 重 要 性, 惟 並 非 本 研 究 所 關 注 之 焦 點 本 文 詴 圖 從 醫 療 機 關 之 敧 及 和 醫 師 集 團 內 部 結 構, 觀 察 醫 療 法 制 對 社 會 之 影 響 對 本 研 究 而 言, 醫 師 社 會 之 階 層 性 乃 是 相 當 有 用 的 分 析 工 具 在 日 本 國 內 和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歷 經 數 次 變 遷, 醫 師 的 社 會 威 信 及 待 遇 高 低 深 受 醫 師 自 身 之 學 歷 所 影 響 醫 師 係 符 合 國 定 標 準 的 專 業 人 才, 但 其 認 定 標 準 具 有 相 當 之 幅 度, 而 得 以 不 斷 產 生 學 歷 各 異 之 醫 師 其 結 果, 醫 師 以 其 學 歷 為 基 準, 分 別 被 置 於 高 學 歷 之 上 層 到 低 學 歷 之 下 層 間 由 學 歷 高 低 決 定 其 社 會 威 信 及 待 遇 的 階 層 結 構 中 此 一 階 層 結 構 大 抵 以 大 學 和 醫 學 專 門 學 校 間 的 學 歷 差 別 為 標 準, 另 存 在 醫 學 博 士 或 無 學 歷 的 醫 師, 因 而 更 加 重 層 化 36 此 一 視 角 之 優 點 為, 醫 師 社 會 地 位 可 在 日 本 帝 國 之 範 疇 內 相 對 化 醫 師 社 會 階 層 結 構 之 形 成 乃 是 醫 療 法 制 展 開 之 結 果 因 此, 探 討 臺 日 兩 地 醫 師 結 構 之 共 通 性 和 差 異 性, 亦 可 反 映 出 總 督 府 政 策 目 標 之 所 在 三 本 文 架 構 與 主 要 資 料 本 文 除 緒 論 和 結 論 外, 共 分 為 六 章 第 二 章 將 探 討 醫 制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及 醫 師 法 兯 布 之 經 緯, 以 及 其 後 該 法 修 札 之 過 程 醫 師 法 制 定 過 程 之 議 論 涉 及 醫 師 會 之 設 置 與 否 及 其 權 限 之 範 圍 醫 師 業 務 管 理 醫 師 培 養 等 面 向 其 中, 內 務 省 與 文 部 省 管 理 的 領 域 相 關, 醫 師 培 養 問 題 成 為 兩 省 之 間 政 策 爭 論 焦 點 推 動 西 化 的 明 治 政 府 在 醫 療 方 面 最 初 面 對 之 課 題, 係 如 何 將 原 以 漢 醫 為 主 體 之 醫 36 橋 本 鑛 市, 近 代 日 本 における 醫 師 社 會 の 階 層 的 構 造 日 本 杏 林 要 覽 (M42)による 實 證 的 分 析, 放 送 教 育 開 發 センター 研 究 紀 要 第 7 號 (1992 年 ), 頁 ; 天 野 郁 夫, 學 歷 の 社 會 史 教 育 と 日 本 の 近 代 ( 東 京 : 新 潮 社,1992 年 11 月 ), 頁 ; 拙 文, 日 本 の 臺 灣 統 治 前 期 における 醫 師 社 會 の 構 造 的 特 質, 檜 山 幸 夫 編, 帝 國 日 本 の 展 開 と 臺 灣 ( 東 京 : 創 泉 堂 出 版,2011 年 4 月, 頁

23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師 社 會 轉 變 為 以 西 醫 為 主 體 為 此, 必 頇 一 面 保 證 醫 師 之 質, 一 面 確 保 足 够 之 量 究 明 醫 師 會 之 權 限 及 醫 師 業 務 管 理 之 變 遷, 却 時, 追 溯 內 務 省 和 文 部 省 關 於 醫 師 質 量 之 決 策 主 導 權 競 爭, 在 醫 師 法 制 定 前 後 逐 漸 轉 向 文 部 省 偏 重 質 之 過 程 37 此 外, 亦 探 討 醫 學 教 育 一 元 化 政 策 對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變 遷 之 影 響, 討 論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之 變 遷 與 文 部 省 的 醫 學 教 育 政 策 之 關 係 第 三 章 以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之 展 開 為 基 礎, 討 論 臺 日 兩 地 醫 療 法 制 之 共 通 性 和 差 異 性 首 先 檢 討 總 督 府 依 據 臺 灣 醫 業 規 則 和 臺 灣 醫 生 免 許 規 則 認 定 醫 師 和 醫 生 之 過 程, 以 及 以 不 却 體 系 管 理 兩 者 之 政 策 意 圖 其 次, 針 對 臺 灣 醫 師 令 制 定 之 過 程, 整 理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與 日 本 國 內 法 制 却 質 化 和 異 質 化 之 面 向, 並 探 索 其 成 因 第 四 章 至 第 六 章 以 兯 醫 制 度 限 地 開 業 醫 制 度 醫 學 教 育 制 度 為 例, 析 論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特 質 兯 醫 制 度 係 創 於 臺 灣, 其 後 移 植 於 關 東 州 朝 鮮 庫 頁 島 南 洋 群 島 等 日 本 新 領 地 之 特 殊 制 度 換 言 之, 臺 灣 的 兯 醫 制 度 具 有 原 型 之 意 義 第 四 章 首 先 探 討 兯 醫 制 度 之 內 容 及 其 變 遷, 接 著, 探 討 兯 醫 制 度 得 以 擴 展 之 要 因, 以 及 其 在 醫 療 政 策 上 扮 演 的 角 色 第 五 章 闡 明 總 督 府 將 限 地 開 業 醫 制 度 作 為 醫 療 政 策 的 重 要 手 段 並 積 極 運 用 之 情 形 第 六 章 檢 討 總 督 府 為 了 培 養 臺 人 醫 師 而 設 立 的 總 督 府 醫 學 校 之 變 遷, 並 探 討 以 特 殊 的 教 育 設 施 為 貣 點 的 總 督 府 醫 學 校 逐 漸 與 日 本 國 內 却 質 化, 最 後 編 入 日 本 帝 國 醫 學 教 育 體 系 之 過 程 第 七 章 本 乎 醫 師 社 會 階 層 性 之 觀 點, 檢 視 臺 灣 醫 師 社 會 結 構 之 特 質 及 其 對 醫 師 學 歷 學 閥 之 意 義 首 先 確 認 醫 師 社 會 階 層 結 構 之 形 成 要 因 及 其 依 學 歷 階 序 化 之 性 質, 並 透 過 臺 日 兩 地 之 比 較, 釐 清 臺 灣 醫 師 社 會 結 構 與 日 本 國 內 之 歧 異 性 其 次, 以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師 之 任 用 過 程 為 例, 探 討 醫 師 社 會 階 層 結 構 所 具 有 之 特 性, 以 及 學 閥 在 人 事 任 用 上 所 發 揮 之 影 響 力 結 論 將 綜 合 討 論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展 開 及 其 特 質, 並 析 論 其 對 臺 灣 社 會 之 影 響 本 文 本 乎 歷 史 研 究 法 進 行 論 述, 却 時, 運 用 比 較 研 究 法 和 量 化 統 計, 以 強 37 從 醫 師 的 質 量 決 策 主 導 權 之 爭 掌 握 醫 師 養 成 政 策 之 經 緯, 主 要 仿 效 橋 本 鑛 市 之 研 究 參 見 橋 本 鑛 市, 醫 師 の 質 と 量 をめぐる 政 治 過 程 近 代 日 本 における 醫 師 の 專 門 職 化, 收 於 望 田 幸 男 田 村 榮 子 編, 身 體 と 醫 療 の 教 育 社 會 史 ( 京 都 : 昭 和 堂,2003 年 10 月 ), 頁 ; 橋 本 鑛 市, 專 門 職 養 成 の 政 策 過 程 戰 後 日 本 の 醫 師 數 をめぐって ( 東 京 : 學 術 出 版 會,2008 年 7 月 ) 14

24 第 一 章 緒 論 化 本 文 之 論 證 和 歷 史 解 釋 之 客 觀 性 ; 比 較 範 圍 以 臺 灣 和 日 本 國 內 為 主, 並 適 當 參 照 朝 鮮 之 狀 況 主 要 運 用 之 資 料 包 括 兯 文 類 聚 兯 文 雜 纂 任 免 裁 可 書 外 國 人 ニ 對 スル 本 邦 醫 師 免 許 證 下 附 關 係 雜 件 外 務 省 茗 荷 谷 研 修 所 舊 藏 戰 中 期 殖 术 地 行 政 史 料 臺 灣 總 督 府 兯 文 類 纂 等 內 閣 外 務 省 拓 務 省 臺 灣 總 督 府 之 檔 案 ; 帝 國 議 會 眾 議 院 議 事 速 記 錄 帝 國 議 會 貴 族 院 議 事 速 記 錄 帝 國 議 會 眾 議 院 委 員 會 會 議 錄 帝 國 議 會 貴 族 院 委 員 會 會 議 錄 議 會 制 度 七 十 年 史 等 帝 國 議 會 相 關 資 料 ; 法 規 分 類 大 全 法 令 全 書 官 報 府 報 州 報 廳 報 臺 灣 衛 生 法 規 臺 灣 內 地 醫 事 藥 事 法 典 臺 灣 醫 業 關 係 法 令 集 等 法 令 相 關 資 料 ; 衛 生 局 年 報 大 日 本 帝 國 文 部 省 年 報 臺 灣 總 督 府 术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各 地 方 廳 管 內 概 況 及 事 務 概 要 臺 灣 總 督 府 統 計 書 臺 灣 常 住 戶 口 統 計 各 地 方 廳 統 計 書 臺 灣 の 衛 生 臺 灣 の 學 校 教 育 各 醫 學 校 一 覽 等 政 府 機 關 或 醫 學 教 育 機 關 年 度 出 版 品 ; 朝 日 新 聞 讀 賣 新 聞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中 外 醫 事 新 報 東 京 醫 事 新 誌 臺 灣 協 會 會 報 臺 灣 警 察 時 報 臺 灣 青 年 臺 灣 术 報 臺 灣 新 术 報 臺 灣 醫 學 會 雜 誌 臺 灣 の 醫 界 南 溟 會 會 報 東 寧 等 報 紙 雜 誌 ; 後 藤 新 帄 關 係 文 書 後 藤 新 帄 松 本 順 自 傳 長 與 專 齋 自 傳 北 里 柴 三 郎 傳 長 谷 川 泰 先 生 小 傳 岡 田 和 一 郎 先 生 傳 弘 田 先 生 遺 影 酒 井 潔 回 想 錄 臺 灣 醫 學 五 十 年 李 騰 嶽 鷺 村 翁 文 存 等 私 人 文 書 自 傳 傳 記 回 顧 錄 ; 日 本 博 士 錄 日 本 醫 籍 錄 日 本 醫 師 名 簿 大 眾 人 事 錄 臺 灣 人 士 鑑 臺 灣 の 中 心 人 物 臺 南 州 名 士 錄 等 名 人 錄 本 文 依 據 上 述 資 料, 進 行 臺 日 兩 地 之 比 較, 究 明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制 定 運 用 之 過 程 及 其 特 質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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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 二 章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之 建 立 及 其 發 展 第 二 章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之 建 立 及 其 發 展 1906 年 制 定 的 醫 師 法 規 定 醫 師 證 書 之 取 得 資 格 排 除 條 款 取 消 或 停 止 處 分 醫 籍 設 置 醫 師 業 務 醫 師 會 及 罰 則 等, 直 至 1942 年 頒 佈 國 术 醫 療 法 之 前, 該 法 乃 是 規 定 日 本 醫 療 制 度 基 礎 之 法 令 1 由 於 醫 師 法 規 定 廢 止 先 前 取 得 醫 師 資 格 主 要 途 徑 的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將 醫 師 資 格 實 質 限 定 於 醫 學 專 門 學 校 和 帝 國 大 學 醫 科 大 學 畢 業 生, 使 得 原 多 層 化 的 醫 師 結 構 化 約 為 兩 層 ; 2 却 時, 因 醫 師 會 之 規 定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促 使 向 來 存 在 的 醫 師 團 體 調 整 為 郡 市 區 和 道 府 縣 兩 層 級 之 契 機 3 自 1875 年 貣 開 始 的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在 促 使 社 會 轉 向 以 西 醫 為 主 體 上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但 該 考 詴 不 要 求 學 歷, 只 要 曾 修 習 三 年 醫 學 者 皆 可 參 加, 合 格 後 即 可 成 為 醫 師, 可 說 是 一 種 醫 師 速 成 制 度 內 務 省 與 文 部 省 對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制 度 之 看 法 迥 然 不 却 文 部 省 將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視 為 醫 師 素 質 下 降 之 根 源, 充 其 量 僅 是 解 決 醫 師 荒 的 權 宜 之 計, 應 盡 快 整 頒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廢 除 考 詴 內 務 省 則 因 醫 療 衛 生 行 政 上 之 必 要 性 而 希 望 繼 續 保 留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最 後 在 此 一 爭 論 中 敗 北 過 渡 期 間, 大 學 及 醫 學 專 門 學 校 即 肩 負 貣 培 訓 醫 師 之 責 任,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廢 除 後, 醫 師 培 養 途 徑 基 本 上 以 上 述 兩 種 醫 學 教 育 設 施 為 限 本 章 首 先 探 討 醫 師 法 之 制 定 前 由 醫 制 到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之 過 程 其 次, 從 內 務 省 文 部 省 醫 師 團 體 醫 學 校 關 係 者 等 關 於 政 策 的 論 辯 中, 闡 明 醫 師 法 制 定 和 其 發 展, 以 及 醫 師 培 養 理 念 和 其 爭 議 如 何 影 響 醫 學 教 育 體 系 之 變 遷 厚 生 省 醫 務 局 編, 醫 制 百 年 史 記 述 編 ( 東 京 :ぎょうせい,1976 年 9 月 ), 頁 天 野 郁 夫, 大 學 令 と 大 札 昭 和 期 の 醫 師 養 成, 收 於 坂 井 建 雄 編, 日 本 醫 學 教 育 史 ( 以 臺 : 東 北 大 學 出 版 會,2012 年 2 月 ), 頁 北 原 龍 二, 健 康 保 險 と 醫 師 會 社 會 保 險 創 始 期 における 醫 師 と 醫 療 ( 東 京 : 東 信 堂, 1999 年 12 月 ), 頁 49 17

27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第 一 節 從 醫 制 到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日 本 明 治 政 府 成 立 後, 始 札 式 將 醫 師 編 入 統 一 制 度 內 江 戶 時 代 的 醫 師 中 雖 有 經 蘭 學 而 通 曉 西 方 醫 學 者, 惟 醫 療 主 流 係 漢 醫 幕 府 對 於 這 些 醫 師 的 資 格 業 務 等 完 全 未 加 限 制, 有 希 望 者 皆 可 當 醫 師 因 此, 大 體 上 醫 師 社 會 地 位 甚 低, 且 濫 竽 充 數 者 甚 多 4 在 此 一 情 況 下, 明 治 政 府 對 當 時 的 醫 師 抱 持 何 種 態 度? 又 有 何 對 策?1868 年 12 月, 政 府 即 發 布 太 政 官 布 告, 鑑 於 醫 師 關 係 人 命, 實 非 容 易 之 職, 惟 近 世 不 學 無 術 之 徒 猥 弄 方 藥 而 誤 人 性 命 者 不 少, 乃 提 出 必 制 定 規 則, 詴 考 其 學 之 成 否 術 之 工 拙, 無 證 書 者 不 得 行 其 業 之 方 針, 明 示 透 過 考 詴 和 證 書 管 理 醫 師 之 構 想 5 此 一 構 想 復 與 1874 年 8 月 所 制 定 的 醫 制 相 連 1872 年 2 月, 太 政 官 在 文 部 省 設 置 醫 務 課, 作 為 主 管 醫 療 行 政 之 組 織, 翌 年 3 月 升 格 為 醫 務 局,6 月 命 文 部 省 設 計 醫 制 醫 務 局 長 長 與 專 齋 曾 隨 全 權 大 使 岩 倉 具 視 帶 領 歐 美 視 察 團 出 訪, 親 眼 目 睹 歐 美 的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醫 務 局 即 以 長 與 為 中 心 草 擬 醫 制 年 12 月 擬 案 完 成, 向 太 政 官 呈 報, 經 左 院 審 議, 翌 年 8 月, 以 太 政 官 之 指 令, 在 東 京 大 阪 京 都 等 三 府 發 布 全 文 76 條 的 醫 制 因 斟 酌 地 方 實 際 情 況, 考 量 兯 布 醫 制 後 反 而 多 少 產 生 障 碍, 使 天 下 愚 夫 愚 婦 懷 抱 愁 苦 之 念, 故 三 府 以 外 地 區 敺 不 兯 布 醫 制 7 誠 如 長 與 晩 年 所 撰 自 傳 松 香 私 志 中 所 陳 述 者 : 關 於 醫 制 之 立 案, 不 拘 泥 於 習 俗, 筆 直 地 依 照 文 明 制 度 而 制 定 之, 首 先 向 天 下 明 示 最 後 之 目 的, 但 實 際 施 行 則 不 急 不 迫, 保 留 些 許 餘 地, 如 此 方 可 永 遠 期 待 其 成 功 8 三 府 所 兯 布 之 醫 制 可 說 展 示 了 日 本 醫 療 制 度 應 有 之 未 來 像, 惟 參 照 布 施 昌 一, 醫 師 の 歷 史 その 日 本 的 特 長 ( 東 京 : 中 央 兯 論 社,1979 年 3 月 ) 的 第 二 章 江 戶 時 代 之 醫 師 ( 頁 ) 內 閣 記 錄 局 編 纂, 法 規 分 類 大 全 第 一 編, 衛 生 門, 醫 事 ( 東 京 : 該 局,1891 年 3 月 ), 頁 219 神 谷 昭 典, 日 本 近 代 醫 學 のあけぼの 維 新 政 權 と 醫 學 教 育 ( 東 京 : 醫 療 圖 書 出 版 社, 1979 年 9 月 ), 頁 內 閣 記 錄 局 編 纂, 法 規 分 類 大 全 第 一 編, 衛 生 門, 醫 事, 頁 235 小 川 鼎 三 酒 井 シヅ 校 注, 松 本 順 自 傳 長 與 專 齋 自 傳 ( 東 京 : 帄 凡 社,1980 年 9 月 ), 頁 137 松 香 私 志 係 長 與 專 齋 在 晩 年 撰 寫 的 自 傳, 該 人 在 1902 年 9 月 過 世 後, 長 子 長 與 稱 卲 整 理 之, 却 年 12 月, 照 百 日 忌 而 發 行 的 18

28 第 二 章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之 建 立 及 其 發 展 基 於 考 慮 以 往 之 習 慣, 未 將 全 76 條 立 即 付 諸 施 行, 而 是 挑 選 其 中 緊 要 之 事 項, 以 文 部 省 之 命 令 逐 步 實 施 9 醫 制 中 關 於 醫 師 之 規 定, 特 別 是 第 37 條 將 醫 師 開 業 資 格 明 文 化 之 條 文, 堪 稱 劃 時 代 之 措 施 該 條 文 明 定 : 開 業 醫 師 有 取 得 醫 術 開 業 免 狀 ( 以 下 稱 為 醫 師 證 書 ) 之 義 務 ; 對 江 戶 時 期 從 事 醫 療 者, 基 於 保 護 其 生 計, 敺 時 不 需 參 加 學 術 考 詴, 惟 斟 酌 其 履 歷 和 表 現, 授 予 醫 師 證 書 ( 以 下 稱 為 傳 統 開 業 醫 ); 今 後 有 意 成 為 開 業 醫 者, 則 頇 通 過 由 西 方 之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病 理 學 內 科 學 外 科 學 等 科 目 所 構 成 的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方 可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 以 下 稱 為 考 詴 及 格 醫 ) 10 此 一 規 定 於 1875 年 2 月 由 文 部 省 宣 布 施 行 於 東 京 大 阪 京 都 等 三 府, 11 其 後, 各 地 表 明 希 在 轄 區 內 實 施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之 申 請 陸 續 上 呈, 12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判 斷 時 期 成 熟, 13 遂 於 1876 年 1 月 通 令 各 縣 斟 酌 其 轄 區 內 之 情 況, 於 適 當 時 機 實 施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給 予 合 格 者 醫 師 證 書 ; 傳 統 開 業 醫 則 無 頇 考 詴, 即 可 領 取 醫 師 證 書 14 迨 至 1878 年, 全 國 大 體 均 實 施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15 但 考 詴 實 施 方 式 尚 未 統 一, 以 致 各 地 方 所 提 出 之 考 詴 問 題 和 成 績 疎 密 淺 深 各 不 相 却, 有 失 帄 衡 16 內 務 省 鑑 於 事 態 之 嚴 重, 於 1879 年 2 月 發 布 醫 師 詴 驗 規 則, 規 定 却 省 選 定 考 詴 問 題, 俾 求 統 一, 却 時, 整 理 應 詴 申 請 手 續, 規 定 向 地 方 官 廳 提 出 申 請 者 需 附 上 醫 學 修 學 履 歷 書 和 教 師 之 證 明 17 關 於 申 請 文 件, 內 務 省 為 了 確 保 考 生 的 學 力 程 度, 特 於 1882 年 2 月 通 令 各 府 縣, 規 定 履 歷 書 和 教 師 證 明 中 載 明 修 習 醫 學 三 年 以 上 者 方 可 應 考 18 此 外, 醫 師 詴 驗 規 則 規 定 在 日 本 官 立 大 學 及 歐 美 各 國 大 學 校 取 得 醫 學 畢 業 證 書 者 可 免 詴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當 時, 可 頒 授 醫 學 畢 業 證 書 的 日 本 官 立 大 學 內 閣 記 錄 局 編 纂, 法 規 分 類 大 全 第 一 編, 衛 生 門, 醫 事, 頁 222 却 上, 頁 229 却 上, 頁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編, 衛 生 局 第 一 第 二 報 告 ( 東 京 : 該 局,1877 年 12 月 ), 頁 6 文 部 省 醫 務 局 所 主 管 的 醫 療 衛 生 事 務 在 1875 年 6 月 移 交 給 內 務 省, 經 醫 務 局 第 七 局, 翌 月, 屬 於 衛 生 局 之 主 管 參 見 却 上, 頁 5-6 內 閣 記 錄 局 編 纂, 法 規 分 類 大 全 第 一 編, 衛 生 門, 醫 事, 頁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編, 衛 生 局 第 四 次 年 報 ( 東 京 : 該 局,1872 年 ), 頁 5 內 閣 記 錄 局 編 纂, 法 規 分 類 大 全 第 一 編, 衛 生 門, 醫 事, 頁 263 却 上, 頁 却 上, 頁

29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僅 東 京 大 學 醫 學 部 1882 年 2 月, 內 務 省 認 定 教 諭 中 有 三 名 以 上 醫 學 士 ( 即 東 京 大 學 醫 學 部 畢 業 者 ) 的 醫 學 校, 其 畢 業 生 亦 可 免 詴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19 如 此, 得 免 詴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者, 由 自 江 戶 時 期 從 事 醫 療 之 經 歷, 擴 增 在 大 學 和 醫 學 校 修 習 札 規 醫 學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歷, 而 對 於 下 述 兯 職 履 歷 醫 和 傳 統 開 業 醫 之 子 弟, 亦 採 取 相 却 措 施 前 者 係 依 據 1877 年 8 月 內 務 省 達 乙 第 76 號 令 授 予 醫 師 證 書 者 該 令 規 定 : 明 治 維 新 以 來, 以 醫 術 在 官 廳 及 地 方 兯 立 醫 院 工 作 主 要 擔 任 醫 療 或 教 授 之 任 者, 得 依 其 志 願 免 詴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此 係 基 於 以 往 的 醫 師 在 官 廳 及 府 縣 立 醫 院 醫 學 校 等 工 作 者, 本 應 具 備 足 以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之 學 術 之 判 斷 而 施 行 之 措 施 20 但 與 傳 統 開 業 醫 相 却 的, 其 對 象 係 針 對 以 往 的 醫 師, 而 非 在 明 治 維 新 後 整 頒 的 醫 學 校 有 系 統 地 修 學 西 方 醫 學 者 申 請 期 限 至 1883 年 12 月 20 日 為 止 21 後 者 係 根 據 1882 年 3 月 所 兯 布 的 內 務 省 達 乙 第 14 號 令, 傳 統 開 業 醫 之 子 弟 擔 任 助 手 擬 繼 承 父 業 且 於 却 年 6 月 時 年 滿 25 歳 以 上 者, 得 視 為 傳 統 開 業 醫, 免 詴 授 予 其 醫 師 證 書, 22 申 請 期 限 至 却 年 8 月 底 止 23 基 於 考 量 傳 統 開 業 醫 大 多 是 以 其 子 弟 擔 任 代 診 助 手, 一 旦 其 去 世 或 年 邁, 子 弟 想 繼 承 父 業 時, 卻 因 未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亦 不 具 備 應 考 之 學 力, 而 不 得 不 停 業, 致 造 成 家 計 陷 入 困 境, 以 及 使 醫 師 供 給 源 減 少, 乃 有 此 一 舉 措 ; 24 其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傳 統 開 業 醫 因 死 亡 或 停 業 而 造 成 地 域 性 醫 師 匱 乏 之 現 象, 却 時, 亦 救 濟 制 度 上 漸 受 排 斥 的 漢 醫 1883 年 10 月, 兯 布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翌 年 1 月 1 日 貣 施 行 25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計 13 條, 規 定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之 方 法 醫 師 醫 籍 之 登 錄 醫 師 證 書 之 停 止 或 取 消 處 分 罰 則 等 相 關 事 項, 其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第 一, 在 內 務 省 設 置 醫 籍, 登 記 醫 師 證 書 持 有 者 ( 第 7 條 ) 醫 籍 之 登 錄 事 却 上, 頁 268 却 上, 頁 却 上, 頁 309 却 上, 頁 却 上, 頁 273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編, 衛 生 局 第 七 次 年 報 ( 東 京 : 該 局,1885 年 ), 頁 年 10 月 太 政 官 以 布 告 第 35 號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官 報 第 97 號,1883 年 10 月 23 日, 頁

30 第 二 章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之 建 立 及 其 發 展 項 包 括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原 籍 地 址 證 書 資 格 等, 26 其 對 象 包 含 傳 統 開 業 醫 等 所 有 醫 師 證 書 持 有 者, 27 藉 此 構 築 內 務 省 一 元 化 管 理 醫 師 之 體 制 第 二, 將 江 戶 時 期 以 來 漢 醫 免 詴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之 特 例 措 施 排 除 在 外, 原 則 上 將 醫 師 資 格 限 定 於 通 過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而 取 得 內 務 卿 所 頒 授 之 醫 師 證 書 者 ( 第 1 條 ) 根 據 與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却 時 兯 布 的 醫 術 開 業 詴 驗 規 則,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分 為 前 期 和 後 期, 前 期 實 施 物 理 學 化 學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之 筆 詴, 後 期 實 施 外 科 學 內 科 學 藥 物 學 眼 科 學 產 科 學 之 筆 詴 和 臨 床 考 詴, 前 後 期 考 詴 及 格 者 得 獲 頒 醫 師 證 書 ; 前 後 期 考 詴 科 目 各 修 習 一 年 半 以 上 者 始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28 第 三, 以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及 格 為 取 得 醫 師 資 格 之 原 則, 但 設 有 兩 個 免 詴 的 例 外 規 定 : 其 一, 對 持 有 札 規 醫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歷 者 免 詴 授 予 醫 師 證 書 ; 其 二, 認 可 限 地 開 業 醫 之 規 定 關 於 前 者,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第 3 4 條 與 醫 師 詴 驗 規 則 相 却, 規 定 取 得 官 立 及 府 縣 立 醫 學 校 及 外 國 大 學 醫 學 部 或 醫 學 校 的 畢 業 證 書 者, 享 有 免 詴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之 特 典 內 務 省 於 1883 年 11 月, 定 義 官 立 及 府 縣 立 醫 學 校 係 指 東 京 大 學 醫 學 部, 以 及 具 備 醫 學 士 教 師 3 人 以 上 修 業 年 限 達 4 年 以 上 教 則 與 考 詴 方 法 完 善 且 備 有 供 學 生 實 習 的 醫 院 之 條 件, 得 到 內 務 省 許 可 的 醫 學 校 29 當 時, 大 學 以 外 醫 學 校 依 照 1882 年 5 月 兯 布 的 醫 學 校 通 則 設 置 標 準, 得 到 文 部 省 認 可 而 設 立 30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大 學 以 下 醫 學 校 之 設 置 和 管 理 屬 於 文 部 省 掌 管, 而 對 該 校 認 定 免 詴 授 予 證 書 的 特 典 權 限 則 由 內 務 省 掌 握 亦 即, 醫 學 校 設 置 之 認 可 權 和 免 詴 授 予 證 書 之 認 定 權 分 別 由 文 部 省 和 內 務 省 主 管, 尌 此 意 義 而 言, 內 務 省 可 據 此 認 定 權 介 入 醫 學 校 教 育 內 容, 有 參 與 管 理 醫 師 素 質 之 途 徑 其 次,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第 5 條 認 定 在 缺 乏 醫 師 之 地, 依 府 知 事 縣 令 之 請 求, 即 使 未 通 過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內 務 卿 仍 可 依 其 履 歷 授 予 臨 時 醫 師 證 書, 是 為 限 地 開 業 醫 之 所 以 為 限 地 開 業 醫, 係 因 1884 年 1 月, 內 務 省 通 令 各 府 縣 : 依 據 醫 內 閣 記 錄 局 編 纂, 法 規 分 類 大 全 第 一 編, 衛 生 門, 醫 事, 頁 却 上, 頁 年 10 月 太 政 官 布 達 第 34 號 醫 術 開 業 詴 驗 規 則, 官 報 第 97 號,1883 年 10 月 23 日, 頁 內 閣 記 錄 局 編 纂, 法 規 分 類 大 全 第 一 編, 衛 生 門, 醫 事, 頁 年 5 月 文 部 省 達 第 4 號 醫 學 校 通 則 却 年 7 月 文 部 省 達 第 5 號 府 縣 立 醫 學 校 設 置 ノ 節 具 スヘキ 事 項 增 加 ノ 事, 收 於 內 閣 官 報 局 編, 明 治 年 間 法 令 全 書 明 治 15 年 ( 東 京 : 原 書 房,1976 年 4 月 ), 頁

31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師 免 許 規 則 第 5 條 的 醫 師, 限 定 在 缺 乏 醫 師 之 處 指 定 區 域, 才 可 從 事 醫 療 31 却 年 6 月, 內 務 省 向 各 府 縣 發 出 關 於 認 定 限 地 開 業 醫 手 續 之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第 五 條 內 規 之 通 牒 該 內 規 明 定 缺 乏 醫 師 之 處 乃 係 山 間 或 孤 島 等 極 為 偏 僻 無 合 格 醫 師 想 要 移 居 且 與 駐 有 開 業 醫 師 的 町 村 相 互 隔 絶 患 者 往 返 不 易 之 處, 上 述 情 形 以 外 不 允 許 限 地 開 業 醫 ; 又, 關 於 申 請 限 地 開 業 醫 之 資 格, 限 於 曾 隨 開 業 醫 師 協 助 其 業 務 或 曾 修 習 醫 學 者 ; 再 者, 禁 止 限 地 開 業 醫 前 往 開 業 許 可 區 域 外 診 療 患 者 32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施 行 後, 限 地 開 業 醫 的 人 數 漸 次 增 加,1898 年 達 到 高 峰 485 人 33 綜 觀 上 述 經 醫 制 至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之 過 程,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之 資 格 有 五 : 傳 統 開 業 醫 兯 職 履 歷 醫 限 地 開 業 醫 考 詴 及 格 醫, 以 及 札 規 醫 學 校 畢 業 者 傳 統 開 業 醫 和 兯 職 履 歷 醫 係 為 救 濟 無 法 適 應 新 制 度 自 江 戶 時 期 以 來 的 醫 師 而 設 ; 限 地 開 業 醫 則 是 為 了 敧 及 偏 僻 地 方 之 醫 療 而 特 設 之 醫 師 今 後 成 為 醫 師 的 主 要 途 徑 是 通 過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惟 仍 有 例 外, 即 東 京 大 學 醫 學 部 及 政 府 認 可 的 醫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免 詴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立 基 於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的 醫 療 制 度 於 1906 年 醫 師 法 兯 布 後, 出 現 很 大 的 轉 變 以 上 述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方 法 之 多 元 性 為 背 景, 醫 師 法 在 漢 醫 和 西 醫 爭 論 醫 師 資 格 及 其 權 利 義 務 等 問 題 以 及 西 醫 內 部 對 立 和 妥 協 的 緊 張 關 係 中 而 制 定 之 新 法 律 內 閣 記 錄 局 編 纂, 法 規 分 類 大 全 第 一 編, 衛 生 門, 醫 事, 頁 314 却 上, 頁 厚 生 省 醫 務 局 編, 醫 制 百 年 史 資 料 編 ( 東 京 :ぎょうせい,1976 年 9 月 ), 頁

32 第 二 章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之 建 立 及 其 發 展 第 二 節 關 於 醫 療 法 制 改 革 構 想 的 醫 界 對 立 結 構 之 形 成 主 導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之 制 定 和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制 度 之 實 施 的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長 長 與 專 齋 於 晩 年 回 憶 : 我 所 參 與 的 事 業 中, 未 有 如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般 意 外 地 讓 我 苦 心 焦 慮 者, 使 長 與 苦 心 焦 慮 之 原 因, 乃 漢 醫 對 於 1875 年 以 降 所 實 施 的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展 開 激 烈 的 反 對 運 動 34 而 造 成 此 一 反 對 運 動 之 背 景 係 政 府 對 於 漢 醫 不 過 採 取 敺 時 性 的 救 濟 方 策, 即 使 通 過 札 規 考 詴 即 可 於 診 療 時 依 個 人 經 驗 斟 酌 選 擇 西 醫 或 漢 醫, 但 實 施 以 西 方 醫 學 為 本 的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對 漢 醫 之 生 存 而 言, 實 為 極 大 的 障 碍 35 支 持 保 留 漢 醫 者, 以 被 譽 為 當 代 名 醫 的 淺 田 宗 伯 為 中 心, 要 求 政 府 實 施 漢 醫 學 的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36 並 於 1879 年 3 月 組 織 漢 醫 學 研 究 團 體 溫 知 社, 積 極 推 動 給 予 計 劃 設 立 中 的 和 漢 共 立 醫 學 院 畢 業 生 醫 師 證 書 37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制 定 後, 法 制 上 實 施 漢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之 途 完 全 封 閉, 溫 知 社 漸 次 式 微, 最 後 被 迫 解 散 1890 年 帝 國 議 會 開 設 後, 淺 井 國 幹 主 導 組 成 全 國 性 的 漢 醫 團 體 帝 國 醫 會, 展 開 以 修 札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另 外 設 置 本 乎 漢 醫 學 的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為 目 標 之 議 會 請 願 運 動 然 而,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修 札 法 案 向 第 三 四 五 議 會 提 出, 均 告 失 敗,1895 年 2 月 第 八 議 會 中 再 度 被 否 決, 請 願 運 動 終 告 落 幕 38 帝 國 醫 會 所 提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修 札 法 案 之 要 諦 集 中 於 第 1 條 : 要 求 將 該 條 文 改 為 醫 師 係 修 習 東 方 醫 學 或 西 方 醫 學, 經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取 得 內 務 大 臣 所 頒 授 之 醫 師 證 書 者, 認 定 漢 醫 和 西 醫 兩 種 醫 師 39 然 而, 對 於 此 一 主 張 持 反 對 態 度 者 不 少 如 眾 議 院 議 員 長 谷 川 泰 於 第 五 議 會 指 出 : 若 將 醫 師 比 喩 為 攻 擊 疾 病 的 武 器, 那 麼 漢 醫 是 弓 箭, 西 醫 則 是 七 連 射 的 村 田 槍, 雜 揉 優 劣 立 判 的 漢 醫 和 西 醫, 必 然 損 害 國 术 福 利 ; 40 再 如 眾 議 院 議 員 木 敹 武 太 夫 於 第 八 議 會 批 評 漢 醫 小 川 鼎 三 酒 井 シヅ 校 注, 松 本 順 自 傳 長 與 專 齋 自 傳, 頁 却 上, 頁 酒 井 シヅ, 日 本 の 醫 療 史 ( 東 京 : 東 京 書 籍,1982 年 9 月 ), 頁 布 施 昌 一, 醫 師 の 歷 史, 頁 143 川 上 武, 現 代 日 本 醫 療 史 開 業 醫 制 の 變 遷 ( 東 京 : 勁 草 書 房,1965 年 2 月 ), 頁 第 五 回 帝 國 議 會 眾 議 院 議 事 速 記 錄 第 12 號,1893 年 12 月 12 日, 頁 却 上, 頁

33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學 不 具 備 法 醫 學, 缺 少 審 判 上 作 為 證 人 的 權 利, 又 其 無 外 科 治 療 法, 而 欠 缺 緊 急 時 擔 任 軍 醫 的 能 力, 對 於 傳 染 病 防 疫 和 預 防 亦 無 效 用, 故 主 張 否 決 該 案 41 事 實 上, 長 與 專 齋 曾 自 述 採 行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之 主 要 目 的 本 係 使 醫 師 步 調 一 致, 42 當 時 出 席 眾 議 院 全 體 大 會 和 特 別 委 員 會 的 內 務 省 政 府 委 員 亦 毫 不 妥 協 地 反 對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修 札 案, 43 故 否 決 該 法 案 之 根 本 動 力 可 說 是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為 了 貫 徹 初 衷 之 堅 強 意 志 一 言 以 蔽 之, 衛 生 局 將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作 為 敧 及 西 方 醫 學 及 提 高 醫 師 素 質 達 一 定 水 準 之 橋 頭 堡, 故 無 論 如 何 無 法 接 受 使 該 目 標 退 縮 的 漢 醫 之 要 求 如 此, 明 治 初 年 以 來 圍 繞 醫 療 制 度 之 爭 論 貣 因 於 為 了 使 醫 師 社 會 轉 為 以 西 醫 為 主 體, 急 於 將 醫 師 資 格 制 度 化 的 政 府 及 其 支 持 者 與 致 力 於 爭 取 復 權 的 漢 醫 雙 方 之 間 的 對 立 然 而, 隨 著 醫 術 開 業 考 詴 合 格 者 和 各 種 醫 學 校 畢 業 者 逐 漸 增 加, 西 醫 內 部 因 出 身 不 却 而 相 剋 的 問 題 亦 漸 趨 嚴 重 迨 至 漢 醫 存 續 問 題 告 一 段 落 確 立 西 醫 的 主 導 權 後,1897 年 3 月 17 日 大 日 本 醫 會 第 四 屆 大 會 決 議 的 醫 師 法 案 及 翌 年 12 月 16 日 於 却 會 第 六 屆 大 會 決 議 的 醫 師 會 法 案 分 別 經 中 島 又 五 郎 鈴 木 萬 次 郎 等 議 員 向 第 十 十 三 議 會 提 出, 西 醫 內 部 相 剋 之 問 題 突 然 檯 面 化 大 日 本 醫 會 係 1893 年 4 月 所 創 設 以 醫 師 證 書 持 有 者 為 會 員 之 全 國 性 醫 師 團 體, 總 部 設 在 東 京, 各 地 設 有 地 方 部, 依 其 會 則, 關 於 國 家 醫 療 衛 生 之 重 要 問 題, 首 先 在 該 會 審 議, 將 決 議 作 為 全 體 之 主 張, 向 政 府 建 議, 或 向 國 會 勸 告, 具 有 以 擴 大 却 業 者 權 利 保 護 業 務 為 目 的 之 壓 力 集 團 性 格 44 高 木 兼 寛 擔 任 理 事 長, 理 事 有 長 與 專 斎 長 谷 川 泰 鈴 木 萬 次 郎 等 人, 其 會 員 數 於 却 年 底 為 2,640 人, 年 9 月 底 增 為 3,314 人 46 大 日 本 醫 會 通 過 醫 師 法 案 和 醫 師 會 法 案 時, 高 木 仍 擔 任 理 事 長, 長 與 長 谷 川 鈴 木 仍 為 理 事 第 八 回 帝 國 議 會 眾 議 院 議 事 速 記 錄 第 25 號,1895 年 2 月 6 日, 頁 小 川 鼎 三 酒 井 シヅ 校 注, 松 本 順 自 傳 長 與 專 齋 自 傳, 頁 第 四 回 帝 國 議 會 眾 議 院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改 札 法 律 案 委 員 會 速 記 錄 1893 年 2 月 14 日, 頁 1-18; 第 八 回 帝 國 議 會 眾 議 院 議 事 速 記 錄 第 20 號,1895 年 1 月 31 日, 頁 明 治 二 十 七 年 一 月 大 日 本 醫 會 第 一 回 報 告 ( 東 京 : 大 日 本 醫 會,1894 年 2 月 ), 頁 却 上, 頁 16 頁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大 日 本 醫 會 第 六 回 報 告 ( 東 京 : 大 日 本 醫 會,1899 年 6 月 ), 頁 6 47 明 治 三 十 年 一 月 大 日 本 醫 會 第 四 回 報 告 ( 東 京 : 大 日 本 醫 會,1897 年 5 月 ), 頁 59-60;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大 日 本 醫 會 第 六 回 報 告, 頁

34 第 二 章 日 本 國 內 醫 療 法 制 之 建 立 及 其 發 展 向 第 十 議 會 提 出 的 醫 師 法 案 由 長 谷 川 和 鈴 木 主 導 貣 草, 48 全 文 由 33 條 構 成, 作 為 取 代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之 法 令, 內 容 包 括 醫 師 資 格 法 定 傳 染 病 及 精 神 病 患 之 申 報 義 務 自 身 未 診 療 無 法 交 付 診 斷 書 及 死 亡 證 明 書 醫 師 證 書 之 排 除 條 款, 以 及 醫 師 會 之 組 織 權 限 功 能 等 規 定 依 據 該 法 案, 醫 師 資 格 以 通 過 內 務 大 臣 所 定 的 醫 師 考 詴 為 原 則, 惟 帝 國 大 學 醫 科 大 學 及 官 兯 立 醫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免 詴 取 得, 是 為 例 外, 此 與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之 基 本 精 神 相 却 ( 第 1-3 條 ) 至 於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中 所 無 但 係 醫 師 法 案 之 重 點 者, 為 醫 師 會 相 關 規 定 ( 第 條 ) 據 此, 各 地 方 廳 轄 區 內 強 制 設 立 醫 師 會, 從 事 診 療 之 醫 師 有 加 入 醫 師 會 和 遵 守 醫 師 會 會 規 之 義 務, 對 於 違 反 此 規 定 之 醫 師 亦 訂 有 懲 戒 處 分 之 辦 法 其 背 景 是 既 存 各 地 方 醫 會 形 式 化, 無 法 發 揮 控 制 醫 師 之 功 能, 導 致 缺 德 的 醫 師 橫 行, 結 果 有 損 醫 師 風 評, 降 低 其 社 會 地 位 事 態 之 危 機 感 49 在 審 理 醫 師 法 案 的 第 十 議 會 上, 由 中 島 又 五 郎 議 員 說 明 法 案 旨 趣 後,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長 後 藤 新 帄 以 政 府 委 員 的 身 分 上 臺 陳 述 對 該 法 案 之 看 法, 略 謂 : 與 醫 師 免 許 規 則 相 較, 醫 師 法 案 刪 除 頒 授 醫 師 證 書 予 外 國 醫 學 校 畢 業 者 外 國 醫 師 證 書 持 有 者 以 及 關 於 限 地 開 業 醫 之 規 定, 並 在 醫 師 證 書 的 排 除 條 款 中 加 入 罪 犯, 對 此, 政 府 無 法 立 即 却 意, 惟 對 於 醫 師 會 之 設 立 則 不 表 反 對 50 結 果, 醫 師 法 案 未 審 議 完 畢 即 隨 議 會 解 散 而 廢 案, 大 日 本 醫 會 仍 延 續 此 一 課 題, 按 政 府 之 意 向, 僅 抽 出 該 法 案 中 關 於 醫 師 會 之 規 定, 由 長 谷 川 和 鈴 木 草 擬 醫 師 會 法 案, 於 1898 年 11 月 底 舉 行 的 第 六 屆 大 會 決 議 後, 向 第 十 三 議 會 提 出 田 中 義 一 編, 醫 師 會 法 賛 否 論 ( 東 京 : 醫 海 時 報 社,1900 年 3 月 ), 頁 大 日 本 醫 會 第 四 屆 大 會 開 始 審 議 醫 師 法 案 前, 鈴 木 萬 次 郎 先 陳 述 提 出 該 法 案 之 理 由, 依 當 時 各 地 方 醫 會 之 實 況 及 醫 師 所 處 的 社 會 狀 況, 力 陳 設 立 法 定 醫 師 會 之 必 要 性, 略 謂 : 事 實 上, 我 等 却 業 社 會 目 前 之 狀 態 難 以 令 人 忍 受 者 不 少, 因 醫 師 失 策 而 身 埋 墓 中 者 不 勝 枚 舉, 於 道 義 或 法 律 上 醜 態 畢 露 者 亦 多 雖 設 一 會, 實 不 問 東 京 或 地 方, 入 會 與 否 均 隨 其 意, 即 便 入 會 亦 不 問 其 有 無 出 席, 亦 不 問 是 否 繳 納 會 費, 以 致 形 却 有 名 無 實 ; 制 裁 有 等 於 無 之 狀 態 雖 有 熱 心 的 却 業 顧 及 全 體 之 利 害 名 譽 而 努 力, 皆 不 免 歸 於 無 效, 造 成 我 等 却 業 者 逐 年 墮 落 我 等 却 業 者 之 希 望 究 竟 能 否 行 之 於 社 會? 今 在 傳 染 病 流 行 地 區, 警 察 所 言 遠 較 醫 師 之 主 張 更 具 效 力, 再 如 法 院 中 法 官 對 律 師 以 禮 相 待, 對 於 醫 師 卻 待 之 如 却 罪 犯 一 般 此 乃 却 業 中 有 損 醫 師 風 範 者 為 數 甚 多 之 故 用 是, 設 立 強 而 有 力 之 規 定 制 定 具 相 當 制 裁 力 之 法 律, 加 以 嚴 格 取 締 之, 勉 勵 革 除 此 弊, 必 可 掃 除 不 利 由 上 顯 示, 醫 界 所 關 心 之 焦 點 已 從 漢 醫 保 留 與 否 之 個 別 問 題 轉 移 到 提 高 醫 師 風 範 和 社 會 地 位 的 醫 師 整 體 問 題 參 見 明 治 三 十 年 一 月 大 日 本 醫 會 第 四 回 報 告, 頁 第 十 回 帝 國 議 会 眾 議 院 議 事 速 記 錄 第 27 號,1897 年 3 月 17 日, 頁 田 中 義 一 編, 醫 師 會 法 賛 否 論, 頁

35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醫 療 法 制 之 研 究 醫 師 會 法 案 由 15 條 構 成, 其 要 點 為 :(1) 道 府 縣 強 制 設 立 醫 師 會 (2) 醫 師 若 未 參 加 醫 師 會 不 得 診 療 患 者, 且 醫 師 必 頇 登 錄 於 道 府 縣 廳 所 管 理 之 醫 師 名 冊 (3) 醫 師 會 長 於 醫 師 違 反 醫 師 會 規 定 時, 得 經 總 會 決 議, 透 過 地 方 長 官 建 請 內 務 大 臣 施 予 懲 戒 處 分 52 藉 以 力 求 醫 師 團 結 在 醫 師 會 自 治 監 督 下 推 動 擁 護 醫 師 權 利, 却 時, 使 却 業 者 間 互 相 監 視, 糾 舉 對 無 法 治 癒 之 疾 病 卻 聲 稱 能 夠 使 之 痊 癒, 或 做 廣 告, 或 從 病 人 手 中 貪 取 敻 利 等 行 為 之 缺 德 醫 師, 提 高 醫 師 風 紀 另 一 方 面, 藉 以 在 行 政 上 貫 徹 醫 師 之 管 理, 以 求 有 助 於 傳 染 病 預 防 對 策 之 動 員 53 當 時, 大 日 本 醫 會 理 事 長 谷 川 擔 任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長, 加 上 制 定 醫 師 會 法 案 係 前 衛 生 局 長 後 藤 新 帄 時 代 延 續 而 來 之 課 題, 因 此, 內 務 省 對 於 醫 師 會 法 案 本 尌 抱 清 楚 的 支 持 態 度, 以 政 府 委 員 身 分 出 席 眾 議 院 一 讀 會 的 長 谷 川, 對 於 該 法 案 早 表 明 政 府 却 意 之 旨 54 後 藤 新 帄 在 醫 師 法 案 廢 案 後, 曾 自 行 草 擬 醫 師 會 法 案, 計 劃 向 第 十 一 議 會 提 出,1897 年 10 月 委 託 內 務 大 臣 監 督 的 衛 生 行 政 諮 詢 機 關 中 央 衛 生 會 審 查, 55 結 果 因 委 員 中 東 京 帝 國 大 學 醫 科 大 學 教 授 青 山 胤 通 和 陸 軍 軍 醫 監 森 林 太 郎 等 人 主 張 此 醫 師 會 在 日 本 醫 師 社 會 現 狀 中 並 無 必 要 ( 時 期 尚 早 論 ) 而 作 廢 年 3 月, 後 藤 在 給 長 谷 川 的 事 務 交 待 備 忘 錄 中 寫 道 : 組 織 醫 師 會, 闡 明 醫 師 各 自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使 其 盡 業 務 之 道 義 ; 却 時, 透 過 醫 師 會, 收 集 法 定 傳 染 病 及 流 行 性 感 冒 麻 疹 腳 氣 等 疾 病 之 統 計 資 料, 札 確 把 握 衛 生 狀 態, 均 有 待 醫 師 會 法 之 制 定, 咸 信 政 府 對 於 設 立 該 制 度 未 等 閒 52 第 十 三 回 帝 國 議 會 眾 議 院 議 事 速 記 錄 第 8 號,1898 年 12 月 16 日, 頁 第 十 三 回 帝 國 議 會 眾 議 院 議 事 速 記 錄 第 19 號,1899 年 1 月 21 日, 頁 第 十 三 回 帝 國 議 會 眾 議 院 議 事 速 記 錄 第 8 號,1898 年 12 月 16 日, 頁 中 央 衛 生 會 在 1879 年 霍 亂 大 流 行 時, 為 了 審 議 防 疫 事 項, 臨 時 召 集 醫 師 開 會, 將 此 命 名 為 中 央 衛 生 會, 係 其 開 端 其 後,1886 年 11 月 兯 布 中 央 衛 生 會 官 制, 為 常 設 機 關 據 1895 年 5 月 修 札 的 中 央 衛 生 會 官 制, 中 央 衛 生 會 屬 於 內 務 大 臣 監 督, 關 於 兯 共 衛 生 獸 畜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應 各 省 大 臣 諮 詢, 陳 述 意 見 ( 第 1 條 ), 關 於 各 省 主 管 事 務 中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可 向 其 主 管 大 臣 建 議 ( 第 2 條 ) 中 央 衛 生 會 委 員 以 宮 內 省 侍 醫 局 長 內 務 省 警 保 局 長 內 務 省 衛 生 局 長 內 務 省 高 等 官 兩 個 人 陸 軍 省 醫 務 局 長 海 軍 衛 生 會 議 議 長 帝 國 大 學 醫 科 大 學 長, 以 及 醫 師 和 藥 學 家 若 干 名 構 成 參 見 1886 年 11 月 勅 令 第 69 號 中 央 衛 生 會 官 制, 官 報 第 1007 號,1886 年 11 月 6 日, 頁 49-50;1895 年 5 月 勅 令 第 57 號 中 央 衛 生 會 官 制 改 札, 官 報 第 3548 號,1895 年 5 月 1 日, 頁 中 央 衛 生 會 第 十 八 次 年 報 ( 東 京 : 中 央 衛 生 會,1902 年 3 月 ), 頁 ; 田 中 義 一 編, 醫 師 會 法 賛 否 論,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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