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年勞保業務研討會講義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503--105年勞保業務研討會講義"

Transcription

1 105 年 度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業 務 說 明 會 講 義 目 錄 講 義 目 錄 I 時 間 配 表 II 授 課 內 容 勞 保 承 保 業 務 1 勞 工 退 休 金 業 務 34 勞 保 給 付 業 務 59 就 保 給 付 業 務 120 國 民 年 金 業 務 142 本 局 暨 各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一 覽 表 151 I

2 105 年 度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業 務 說 明 會 上 午 場 課 程 時 間 配 當 表 105 年 度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業 務 說 明 會 時 間 配 當 表 上 午 場 次 課 程 內 容 時 間 報 到 09:00~09:30 勞 保 承 保 業 務 09:30~11:00 休 息 11:00~11:20 勞 工 退 休 金 業 務 11:20~12: 年 度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業 務 說 明 會 下 午 場 課 程 時 間 配 當 表 105 年 度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業 務 說 明 會 時 間 配 當 表 下 午 場 次 課 程 內 容 時 間 報 到 13:00~13:30 勞 保 給 付 業 務 13:30~15:00 休 息 15:00~15:20 就 保 給 付 業 務 15:20~16:10 休 息 16:10~16:20 國 民 年 金 業 務 16:20~17:10 II

3 勞 工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承 保 業 務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格 : 1. 年 滿 15 歲 以 上,65 歲 以 下 之 受 僱 員 工 ( 包 括 工 讀 生 臨 時 工 試 用 人 員 部 分 工 時 員 工 合 法 僱 用 外 籍 勞 工 ) 2. 外 籍 勞 工 加 保 時, 應 檢 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從 事 工 作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參 閱 附 錄 1: 外 籍 勞 工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3.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得 自 願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並 應 與 其 受 僱 員 工, 以 同 一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勞 保 4.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退 保 未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於 年 滿 65 歲 後 再 從 事 工 作 者, 得 再 加 保 5. 事 業 單 位 之 員 工 不 得 由 職 業 工 會 漁 會 加 保 ; 勞 工 已 參 加 農 保 者, 仍 應 由 雇 主 申 報 參 加 勞 保 6. 投 保 單 位 故 意 為 不 合 規 定 之 人 員 加 保 者, 保 險 人 應 取 消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資 格, 已 繳 之 保 險 費 不 予 退 還, 並 追 還 已 領 之 保 險 給 付 7. 受 僱 從 事 二 份 以 上 工 作 的 勞 工, 其 服 務 單 位 如 均 屬 勞 保 的 強 制 投 保 單 位, 則 均 應 為 該 員 工 辦 理 參 加 勞 保, 不 得 選 擇 僅 由 其 中 一 單 位 參 加 勞 保 ( 二 ) 勞 工 保 險 得 繼 續 加 保 被 保 險 人 : 1.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2. 派 遣 出 國 考 察 研 習 或 提 供 服 務 者 3. 因 傷 病 請 假 致 留 職 停 薪, 普 通 傷 病 未 超 過 1 年, 職 業 災 害 未 超 過 2 年 者 4. 在 職 勞 工, 年 逾 65 歲 繼 續 工 作 者 1

4 5. 因 案 停 職 或 被 羈 押, 未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者 ( 三 ) 就 業 保 險 投 保 資 格 : 1. 年 滿 15 歲 以 上,65 歲 以 下 之 下 列 受 僱 勞 工, 應 以 其 雇 主 或 所 屬 機 構 為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本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2) 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依 法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居 民 或 澳 門 居 民 前 項 所 列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保 險 : (1) 依 法 應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或 軍 人 保 險 (2)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3) 受 僱 於 依 法 免 辦 登 記 且 無 核 定 課 稅 或 依 法 免 辦 登 記 且 無 統 一 發 票 購 票 證 之 雇 主 或 機 構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 令 釋,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9 條 規 定 資 遣 且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嗣 後 再 就 業 者, 准 予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規 定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 ( 一 ) 問 : 公 司 僱 用 一 名 臨 時 工 只 來 幾 天, 可 以 約 定 不 要 在 公 司 加 保, 自 己 去 職 業 工 會 參 加 勞 保 嗎? 答 : 不 可 以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自 營 作 業 之 職 業 工 人, 才 能 由 其 本 業 職 業 工 會 投 保 依 照 規 定, 凡 受 僱 於 5 人 以 上 公 司 行 號 之 員 工 ( 含 臨 時 工 工 讀 生 ), 應 由 雇 主 為 其 申 報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受 僱 於 僱 用 5 人 以 下 公 司 行 號 之 員 工, 雖 不 是 勞 工 保 險 之 強 制 投 保 對 象, 但 已 符 合 就 業 保 險 強 制 投 保 規 定, 雇 主 如 不 願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仍 應 為 員 工 申 報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 二 ) 問 : 被 保 險 人 退 保 後 如 果 一 時 找 不 到 工 作, 可 否 先 去 職 業 工 會 加 保? 答 : 不 可 以 勞 工 保 險 係 在 職 保 險,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自 營 作 業 之 職 業 工 人, 始 得 由 其 本 業 職 業 工 會 申 報 加 保 故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退 保 暫 無 工 作 期 2

5 間, 不 得 由 職 業 工 會 加 保 ( 三 ) 問 : 公 司 僱 用 一 名 大 陸 配 偶, 需 檢 具 何 種 資 料 申 報 勞 保 加 保? 答 :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的 大 陸 配 偶 在 台 工 作, 均 不 需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申 報 加 保 時, 請 檢 附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影 本 即 可 至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人 員 者, 需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之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僱 人 員 者, 需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 四 ) 問 : 我 因 出 國 唸 書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可 不 可 以 在 公 司 繼 續 加 保? 答 : 不 可 以 只 有 因 傷 病 請 假 而 致 留 職 停 薪 或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被 保 險 人 才 可 依 相 關 規 定 繼 續 加 保, 如 因 其 他 因 素 ( 如 : 侍 親 自 行 出 國 進 修 等 )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則 不 得 繼 續 加 保, 請 先 申 報 退 保, 等 復 職 再 申 報 加 保 ( 五 ) 問 : 員 工 因 傷 病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如 何 辦 理 繼 續 加 保? 若 公 司 不 願 意 辦 理, 是 否 違 法? 答 : 依 規 定, 因 傷 病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的 員 工, 在 普 通 傷 病 留 職 停 薪 1 年 期 間 職 業 傷 病 留 職 停 薪 2 年 期 間, 可 以 繼 續 加 保, 被 保 險 人 如 願 繼 續 加 保 時, 投 保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應 繼 續 為 其 繳 納 保 險 費, 並 應 填 具 繼 續 投 保 申 請 書, 檢 附 醫 院 或 診 所 診 斷 書 送 勞 保 局 登 記, 等 到 該 員 工 復 職, 再 填 具 復 職 通 知 書 通 知 勞 保 局 即 可, 如 果 因 傷 病 留 職 停 薪 繼 續 加 保 期 限 屆 滿 ( 普 通 傷 病 至 多 為 1 年, 職 業 災 害 至 多 為 2 年 ), 員 工 仍 無 法 復 職, 則 應 為 其 申 報 退 保 ( 六 ) 問 : 被 保 險 人 受 派 遣 至 大 陸 提 供 服 務, 是 否 可 由 原 派 遣 公 司 辦 理 繼 續 加 保? 答 :1. 如 果 轉 受 僱 於 他 公 司 服 務, 因 與 原 派 遣 公 司 僱 傭 關 係 終 止, 不 得 於 原 公 司 繼 續 加 保 2. 如 果 是 借 調 他 公 司 或 至 原 派 遣 公 司 大 陸 分 公 司 或 分 廠 服 務, 與 原 派 遣 公 司 仍 有 僱 傭 關 係 存 在, 得 由 原 派 遣 公 司 依 規 定 繼 續 加 保 3

6 ( 七 ) 問 : 公 司 僱 用 一 名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他 另 有 一 份 正 職 工 作, 也 已 在 該 公 司 參 加 勞 保, 我 們 公 司 還 需 要 幫 他 保 勞 保 嗎? 答 : 依 照 規 定 受 僱 從 事 二 份 以 上 工 作 的 勞 工, 其 服 務 單 位 如 均 屬 勞 保 的 強 制 投 保 單 位, 則 均 應 為 該 勞 工 辦 理 參 加 勞 保, 不 得 選 擇 僅 由 其 中 一 單 位 參 加 勞 保 ( 八 ) 問 : 公 司 僱 用 一 名 已 具 有 農 保 身 分 的 員 工, 可 以 不 幫 他 加 勞 保 嗎? 答 :1. 勞 工 保 險 是 強 制 性 的 社 會 保 險, 農 民 在 農 暇 之 餘 從 事 非 農 業 勞 務 工 作, 仍 應 於 到 職 當 日 申 報 參 加 勞 保 2. 依 照 97 年 11 月 28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8 年 3 月 17 日 訂 定 發 布 之 農 暇 之 餘 從 事 非 農 業 勞 務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農 保 被 保 險 人 於 97 年 11 月 28 日 後 發 生 勞 農 保 重 複 加 保 者, 其 重 複 加 保 期 間 每 年 (1 月 至 12 月 ) 累 計 如 未 超 過 180 日, 不 因 重 複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而 必 須 退 出 農 保 ( 九 ) 問 : 建 教 生 要 參 加 勞 保 嗎? 答 : 依 照 勞 委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99 年 10 月 12 日 函 示, 建 教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準 用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第 8 條 及 第 11 條 規 定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雇 主 不 依 規 定 辦 理 投 保 手 續 者, 亦 準 用 同 條 例 第 72 條 規 定 處 以 罰 鍰 惟 建 教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間 並 無 僱 傭 關 係, 不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二 保 險 效 力 : ( 一 ) 投 保 單 位 應 於 勞 工 到 職 入 會 到 訓 及 離 職 退 會 結 訓 之 當 日 填 具 勞 保 / 健 保 / 勞 退 3 合 1 或 勞 保 / 勞 退 2 合 1 的 加 保 申 報 表 或 退 保 申 報 表 親 送 或 郵 寄 勞 保 局, 為 所 屬 勞 工 辦 理 加 退 保,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停 止, 自 送 交 或 郵 寄 之 當 日 起 算 郵 寄 之 當 日, 以 原 寄 郵 局 郵 戳 為 準 ( 二 ) 投 保 單 位 未 於 勞 工 到 職 入 會 到 訓 當 日 申 報 加 保 者, 其 保 險 效 力 自 申 報 之 翌 日 起 算 ( 三 ) 投 保 單 位 應 於 勞 工 離 職 當 日 申 報 退 保 所 稱 離 職 當 日, 係 指 勞 動 契 4

7 約 終 止 日, 即 在 職 最 後 一 日 ( 四 ) 投 保 單 位 所 送 之 加 保 轉 保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退 保 表, 除 姓 名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均 未 填 者 不 予 受 理 外, 其 餘 如 有 疏 漏 ( 如 漏 蓋 投 保 單 位 印 章 負 責 人 印 章, 或 漏 填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投 保 薪 資 ), 經 勞 保 局 退 回 補 正 者, 應 於 文 到 之 翌 日 起 10 日 內 補 正 1. 加 保 轉 保 退 保 表 如 期 補 正 者, 自 申 報 之 日 生 效 ; 逾 期 補 正 者, 自 補 正 之 翌 日 生 效 2.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表 如 期 補 正 者, 自 申 報 日 之 次 月 1 日 生 效, 逾 期 補 正 者, 自 補 正 之 次 月 1 日 生 效 ( 五 ) 被 保 險 人 退 保 後 再 加 保 勞 保 時, 其 原 有 勞 保 保 險 年 資 應 予 併 計 失 業 被 保 險 人 領 滿 失 業 給 付 6 個 月, 就 保 年 資 必 須 重 行 起 算, 並 不 影 響 其 原 有 勞 保 年 資 ( 六 ) 符 合 應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勞 工, 自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其 參 加 勞 保 生 效 之 日 起, 取 得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自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勞 保 退 保 效 力 停 止 之 日 起, 其 就 業 保 險 保 險 效 力 一 併 停 止 ( 七 )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之 受 僱 勞 工, 其 雇 主 或 所 屬 機 構 如 因 僱 用 員 工 不 滿 5 人, 或 其 行 業 屬 性 非 為 勞 保 強 制 加 保 對 象, 而 不 願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尚 未 成 為 勞 保 投 保 單 位 者, 其 雇 主 應 在 勞 工 到 職 之 當 日, 填 具 就 業 保 險 投 保 申 請 書 就 業 保 險 加 保 申 報 表 保 險 費 轉 帳 代 繳 約 定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照 及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為 其 申 報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 ( 十 ) 問 : 公 司 因 人 事 人 員 交 接, 疏 忽 未 在 幾 名 新 進 員 工 到 職 當 天 申 報 加 保, 可 以 用 補 繳 保 險 費 的 方 式, 追 溯 從 他 們 到 職 當 天 加 保 嗎? 答 : 不 可 以, 該 公 司 必 需 儘 速 填 寫 加 保 申 報 表 申 報 這 幾 名 新 進 員 工 加 保, 無 法 以 補 繳 保 險 費 方 式 補 辦 加 保 手 續, 員 工 如 因 此 受 有 損 失, 應 由 5

8 投 保 單 位 賠 償 ( 十 一 ) 問 : 公 司 新 進 員 工 在 105 年 1 月 1 日 到 職, 但 當 天 是 國 定 假 日, 接 著 又 遇 週 休 二 日, 應 該 在 哪 一 天 申 報 該 名 員 工 加 保 呢? 答 : 公 司 應 該 在 105 年 1 月 4 日 ( 假 期 結 束 翌 日 ) 填 寫 加 保 表 檢 附 其 到 職 證 明 文 件 為 員 工 加 保, 其 保 險 效 力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 函 釋 規 定, 投 保 單 位 所 屬 勞 工 於 週 休 二 日 國 定 例 假 日 紀 念 日 勞 動 節 日 或 適 逢 颱 風 過 境 經 政 府 宣 佈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之 日 到 ( 離 ) 職, 投 保 單 位 於 放 假 日 之 翌 日 申 報 加 ( 退 ) 保, 並 提 具 到 ( 離 ) 職 相 關 證 明 者, 其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自 其 到 ( 離 ) 職 之 當 日 生 效 ( 十 二 ) 問 : 如 員 工 已 離 職, 目 前 又 另 任 職 其 他 單 位 並 已 參 加 勞 保, 勞 保 局 會 主 動 將 其 前 單 位 的 勞 保 退 保 嗎? 答 : 不 會 由 於 勞 工 保 險 係 採 申 報 制 度,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與 停 止, 均 事 關 其 得 否 請 領 各 項 給 付 之 權 利 及 保 險 費 負 擔 之 義 務, 故 投 保 單 位 必 須 主 動 以 書 面 或 網 路 申 報 退 保, 勞 保 局 不 會 因 勞 工 重 複 投 保 而 自 動 將 其 自 前 一 投 保 單 位 退 保 ( 十 三 ) 問 : 使 用 勞 健 保 合 一 加 退 保 申 報 表, 在 填 寫 時 需 特 別 注 意 什 麼? 答 :1. 於 僅 申 報 補 辦 健 保 資 料 時, 請 勿 填 用 勞 健 保 合 一 表 格, 以 免 勞 保 誤 加 保 退 保 僅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之 單 位, 申 報 員 工 資 料 異 動 時, 應 使 用 就 業 保 險 專 用 表 格 2. 同 時 申 報 員 工 勞 健 保 資 料 異 動 時, 請 填 寫 勞 健 保 合 一 表 格 一 式 二 份, 切 勿 刪 除 表 頭 3. 多 家 關 係 企 業 單 位 申 報 員 工 資 料 異 動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填 寫 正 確 保 險 證 號, 以 免 加 退 保 未 受 理 或 誤 受 理, 影 響 勞 工 權 益 4. 申 報 員 工 加 退 勞 保 時, 務 請 於 加 退 保 表 左 方 申 報 加 保 ( 退 保 ) 者 ( 打 ˇ) 之 本 人 欄 位 打 勾, 以 免 加 退 保 未 受 理 或 誤 受 理, 影 響 勞 工 權 益 6

9 5. 申 報 雇 主 加 保 時, 務 請 於 雇 主 自 願 參 加 勞 保 請 打 ˇ 欄 位 打 勾 三 其 他 加 保 規 定 : ( 一 ) 裁 減 資 遣 繼 續 加 保 : 1. 申 請 資 格 : (1) 被 裁 減 資 遣 ( 或 退 休 ) (2) 加 保 年 資 合 計 滿 15 年 (3) 未 符 合 一 次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條 件 2. 辦 理 方 式 : (1) 由 原 投 保 單 位 於 勞 工 離 職 當 日 填 具 被 裁 減 資 遣 員 工 繼 續 加 保 申 請 書 ( 甲 乙 聯 ) 並 檢 附 裁 減 資 遣 ( 或 退 休 ) 證 明 文 件 送 勞 保 局 (2) 原 投 保 單 位 不 存 在 或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者, 得 由 勞 保 局 委 託 之 有 關 團 體 辦 理, 或 以 個 人 名 義 直 接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3)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直 接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續 保 者, 應 填 具 下 列 書 表 各 一 份, 並 檢 附 裁 減 資 遣 ( 或 退 休 ) 證 明 文 件 : A. 投 保 申 請 書 被 裁 減 資 遣 員 工 專 用 B. 被 裁 減 資 遣 員 工 繼 續 加 保 申 請 書 C.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 提 繳 ) 單 位 委 託 轉 帳 代 繳 保 險 費 或 ( 及 ) 勞 工 退 休 金 約 定 書 (4) 未 於 離 職 當 日 辦 理 者, 得 於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退 保 之 當 日 起 2 年 內 辦 理 3. 保 險 效 力 : (1) 被 保 險 人 只 能 繼 續 參 加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保 險 效 力 自 續 保 申 請 書 寄 ( 送 ) 勞 保 局 之 翌 日 生 效, 至 符 合 一 次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之 日 止 (2) 裁 減 續 保 後 再 受 僱 工 作 者, 應 由 僱 用 單 位 申 報 參 加 勞 保 ; 裁 減 續 保 部 分 應 退 保 如 在 資 遣 退 保 日 起 2 年 內 再 受 僱 工 作 加 保 後 又 離 職 退 保, 得 依 規 定 再 辦 理 續 保 4. 投 保 薪 資 : 投 保 薪 資 以 裁 減 資 遣 當 時 之 投 保 薪 資 為 準, 加 保 期 間 不 7

10 得 調 整 5. 保 險 費 繳 納 : (1) 繼 續 加 保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80%, 其 餘 20% 由 政 府 補 助 (2) 超 過 2 個 月 未 繳 保 險 費 者, 以 退 保 論 ( 二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繼 續 加 保 : 1. 申 請 資 格 : (1)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6 個 月 ( 受 僱 者 於 同 一 雇 主 繼 續 工 作 滿 6 個 月 ) (2) 受 撫 育 子 女 未 滿 3 歲 (3) 因 育 嬰 經 雇 主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4) 另 據 勞 動 部 104 年 4 月 27 日 令 示, 雇 主 優 於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同 意 受 僱 者 任 職 未 滿 6 個 月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該 等 人 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社 會 保 險 及 原 由 雇 主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適 用 該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2. 辦 理 方 式 : (1) 欲 同 時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及 辦 理 繼 續 投 保 者, 填 寫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申 請 書 給 付 收 據 及 繼 續 投 保 申 請 書, 並 於 表 格 上 勾 填 同 意 繼 續 投 保 ; 另 僅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繼 續 投 保 者, 填 寫 勞 工 ( 就 業 )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繼 續 投 保 申 請 書 (2) 子 女 未 辦 妥 出 生 登 記 者, 須 檢 附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如 與 收 養 兒 童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之 受 僱 者, 應 檢 附 與 合 法 機 關 ( 構 ) 簽 訂 之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契 約 影 本 3. 保 險 效 力 : (1) 被 保 險 人 只 能 繼 續 參 加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2) 繼 續 加 保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3 歲 止, 但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2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2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滿 2 年 為 限 又 投 保 單 位 優 於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同 意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撫 育 2 名 以 上 子 女, 於 最 幼 子 女 滿 8

11 3 歲 前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繼 續 加 保 期 間 最 長 以 2 年 為 限 (3) 繼 續 加 保 期 限 屆 滿, 勞 保 局 將 自 被 保 險 人 留 職 停 薪 期 限 屆 滿 之 翌 日 起, 逕 予 恢 復 其 一 般 在 職 員 工 身 分, 惟 如 被 保 險 人 提 前 復 職 時, 應 填 寫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退 伍 復 職 通 知 書, 向 勞 保 局 申 報 自 復 職 當 日 起 恢 復 一 般 在 職 員 工 身 分 ; 如 被 保 險 人 未 復 職, 請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保 4. 保 險 費 繳 納 : (1) 繼 續 加 保 期 間 應 計 收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及 就 業 保 險 費, 保 費 分 擔 比 例 仍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20%, 政 府 補 助 10%, 其 餘 70% 原 由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部 份 免 予 繳 納, 由 政 府 補 助, 但 軍 公 教 人 員 ( 包 括 依 法 令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等 ) 續 保 期 間 原 由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部 分,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年 度 預 算 人 事 費 項 下 支 應 (2) 被 保 險 人 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繼 續 加 保 期 間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得 申 請 遞 延 3 年 繳 納 ( 三 )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醫 療 期 間 退 保 繼 續 加 保 : 1. 申 請 資 格 : (1)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於 職 業 災 害 醫 療 期 間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並 退 保 者 (2)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已 領 取 勞 保 失 能 給 付, 且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者, 不 得 申 請 繼 續 加 保 2. 辦 理 方 式 : (1) 填 寫 表 格 : A. 由 原 投 保 單 位 或 向 勞 工 團 體 或 勞 保 局 委 託 之 有 關 團 體 申 請 續 保 者, 應 填 具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離 職 後 繼 續 加 保 申 請 書 1 份 B. 被 保 險 人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直 接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續 保 者, 應 填 具 下 列 書 表 各 一 份 : a. 投 保 申 請 書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離 職 後 續 保 專 用 b.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離 職 後 繼 續 加 保 申 請 書 9

12 c.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 提 繳 ) 單 位 委 託 轉 帳 代 繳 保 險 費 或 ( 及 ) 勞 工 退 休 金 約 定 書 (2) 應 備 證 件 : A. 曾 領 取 該 次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險 現 金 給 付 或 住 院 醫 療 給 付 者, 免 附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離 職 後 繼 續 加 保 申 請 書 相 關 欄 位 勾 選 領 取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給 付 之 種 類 B. 未 曾 領 取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給 付 者, 則 應 檢 附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職 災 醫 療 期 間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並 離 職 退 保 者, 應 於 退 保 之 日 起 5 年 內 辦 理 繼 續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3. 保 險 效 力 : (1) 繼 續 加 保 者 只 能 繼 續 參 加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續 保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係 自 繼 續 加 保 申 請 書 寄 ( 送 ) 勞 保 局 之 翌 日 起 算 (2) 繼 續 加 保 者 再 受 僱 工 作 期 間, 不 得 繼 續 加 保 繼 續 加 保 者 如 未 再 受 僱 工 作, 其 繼 續 加 保 效 力 至 符 合 一 次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之 日 止 ( 外 籍 勞 工 繼 續 加 保 至 經 醫 師 證 明 並 經 勞 動 部 核 准 醫 療 期 間 屆 滿 之 日 ) (3) 繼 續 加 保 者 在 尚 未 符 合 一 次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前, 因 失 能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或 死 亡 者, 其 保 險 效 力 至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之 失 能 診 斷 書 所 載 失 能 日 期 之 當 日 或 死 亡 之 當 日 終 止 4. 保 險 費 繳 納 : (1) 於 辦 理 初 次 加 保 生 效 之 日 起 2 年 內, 其 保 險 費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20%, 政 府 專 款 負 擔 80% 2 年 後 則 由 被 保 險 人 及 專 款 各 負 擔 50% (2) 被 保 險 人 由 原 投 保 單 位 或 向 勞 工 團 體 或 向 勞 保 局 委 託 之 有 關 團 體 申 請 續 保 者, 應 按 月 向 代 辦 之 投 保 單 位 繳 納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並 由 投 保 單 位 於 次 月 底 前 負 責 彙 繳 勞 保 局 被 保 險 人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直 接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續 保 者, 保 險 費 一 律 採 由 本 10

13 人 金 融 帳 戶 自 動 轉 帳 繳 納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 ( 十 四 ) 問 : 裁 減 資 遣 繼 續 加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已 移 民 至 他 國, 仍 可 繼 續 加 保 至 符 合 一 次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之 日 止 嗎? 答 : 可 以 被 保 險 人 雖 已 移 民 他 國, 如 未 再 受 僱 加 保, 得 續 保 至 符 合 一 次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之 日 止 ( 十 五 ) 問 : 被 保 險 人 由 公 司 裁 減 資 遣 退 保 後, 可 透 過 哪 些 單 位 申 報 繼 續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答 : 被 保 險 人 參 加 勞 保 年 資 合 計 滿 15 年, 如 被 裁 減 資 遣 尚 未 符 合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條 件, 得 由 原 投 保 單 位 向 勞 保 局 辦 理 繼 續 參 加 勞 保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至 符 合 一 次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之 日 止 惟 如 原 投 保 單 位 不 存 在,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在 原 投 保 單 位 繼 續 加 保 者, 被 保 險 人 得 向 勞 保 局 委 託 之 有 關 團 體 或 由 被 保 險 人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向 勞 保 局 辦 理 ( 十 六 ) 問 : 被 裁 減 資 遣 人 員 由 原 單 位 辦 理 繼 續 加 保 後, 因 故 無 法 於 原 單 位 繼 續 加 保 而 轉 為 以 個 人 名 義 參 加 資 遣 員 工 繼 續 加 保, 則 年 資 可 與 原 單 位 視 為 同 一 投 保 單 位 合 併 計 算 嗎? 答 : 可 以, 依 照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89 年 8 月 4 日 函 示, 被 保 險 人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逕 向 勞 保 局 辦 理 裁 減 資 遣 繼 續 加 保 者, 其 投 保 年 資 與 原 投 保 單 位 視 為 同 一 投 保 單 位 ( 十 七 ) 問 : 勞 保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已 沒 有 年 資 上 限, 參 加 裁 減 資 遣 繼 續 加 保 者 可 以 一 直 加 保 累 計 年 資 嗎? 答 : 不 可 以 裁 減 資 遣 繼 續 加 保 者 只 能 續 保 至 符 合 一 次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之 日 止, 屆 時 被 保 險 人 縱 未 申 領 老 年 給 付, 勞 保 局 亦 會 逕 將 其 自 符 合 一 次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之 日 退 保 ( 十 八 ) 問 : 我 們 公 司 男 性 員 工 的 太 太 生 產, 他 可 以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繼 續 參 加 勞 保 及 就 保 嗎? 11

14 答 : 可 以 只 要 經 單 位 核 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符 合 續 保 規 定 者, 填 寫 繼 續 加 保 申 請 書, 無 論 男 性 或 女 性 被 保 險 人, 都 可 以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繼 續 參 加 勞 保 及 就 保 四 自 願 參 加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1. 已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再 從 事 工 作 或 於 政 府 登 記 有 案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接 受 訓 練 者 2. 年 逾 65 歲 以 往 無 參 加 勞 保 紀 錄, 但 已 領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者, 再 從 事 工 作 或 於 政 府 登 記 有 案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接 受 訓 練 者 3. 事 業 單 位 員 工 兼 任 產 業 工 會 或 各 級 總 工 會 理 監 事 者, 得 由 產 業 工 會 或 總 工 會 投 保 勞 保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4.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於 參 加 政 府 基 於 公 法 救 助 目 的 所 辦 理 之 短 期 就 業 輔 導 措 施 或 職 業 訓 練 期 間, 得 選 擇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並 退 保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或 繼 續 參 加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並 僅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95 年 6 月 15 日 勞 保 3 字 第 號 令 示 ) 依 照 97 年 11 月 28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8 年 3 月 17 日 訂 定 發 布 之 農 暇 之 餘 從 事 非 農 業 勞 務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農 民 於 農 暇 之 餘 從 事 非 農 業 勞 務 工 作 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者, 其 期 間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累 計 不 得 超 過 180 日, 但 因 參 加 政 府 基 於 公 法 救 助 或 促 進 就 業 目 的 所 辦 理 之 短 期 就 業 輔 導 措 施 或 職 業 訓 練 期 間 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者, 不 受 180 日 之 限 制 ( 二 ) 申 報 方 式 :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前 項 1 2 之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請 填 具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加 保 表 1 份, 勾 選 已 領 取 社 會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種 類, 逕 送 勞 保 局 辦 理 加 12

15 保 ; 如 欲 申 報 前 項 3 4 之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請 填 寫 一 般 加 保 申 報 表, 惟 須 於 表 上 備 註 說 明 其 身 分, 本 局 才 能 據 以 受 理 其 僅 參 加 勞 保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三 ) 保 險 效 力 : 1. 投 保 單 位 應 於 勞 工 到 職 離 職 之 當 日 申 報 加 退 保,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停 止 自 申 報 之 當 日 起 算 郵 寄 之 當 日, 以 原 寄 郵 局 郵 戳 為 準 2. 投 保 單 位 未 於 勞 工 到 職 當 日 申 報 加 保 者, 其 保 險 效 力 自 申 報 加 保 之 翌 日 起 算 ( 四 ) 保 險 費 繳 納 : 參 加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依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適 用 行 業 別 及 費 率 表 之 規 定 計 算 保 費, 全 部 由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 ( 十 九 ) 問 : 公 司 僱 用 一 名 年 紀 66 歲 的 本 國 員 工, 到 底 應 該 申 報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 含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或 僅 申 報 參 加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或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答 :1. 如 其 從 未 參 加 過 勞 保, 依 規 定 超 過 65 歲, 就 不 能 再 加 勞 保, 但 其 已 領 取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者, 得 參 加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2. 如 其 曾 參 加 過 勞 保 : (1) 已 領 老 年 給 付 者 : 僅 能 參 加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2)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者 : 則 可 自 願 申 報 參 加 勞 保 ( 含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其 已 領 取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者, 則 可 自 願 申 報 參 加 勞 保 ( 含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或 僅 參 加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3. 就 業 保 險 部 分 : 依 規 定 超 過 65 歲, 就 不 得 參 加 就 保 五 投 保 薪 資 : ( 一 ) 投 保 薪 資 內 涵 : 13

16 1. 勞 工 投 保 薪 資 應 按 其 月 薪 資 總 額,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規 定 申 報 2. 月 薪 資 總 額 係 指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包 括 工 資 薪 金 及 其 他 經 常 性 之 津 貼 獎 金 加 班 費 等 給 與 3. 薪 資 單 所 列 各 項 目 應 否 列 入 月 薪 資 總 額 內 申 報 投 保 薪 資, 茲 說 明 如 下 : 項 目 應 否 列 入 月 薪 資 總 額 備 註 每 月 發 給 之 久 任 獎 金 每 月 不 固 定 之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考 成 獎 金 ( 考 績 獎 金 ) 伙 食 津 貼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 不 休 假 獎 金 ) 應 列 入 應 列 入 不 列 入 應 列 入 應 列 入 屬 於 員 工 工 作 報 酬 屬 於 員 工 工 作 報 酬 非 經 常 性 給 與 或 單 方 目 的 且 給 付 具 勉 勵 恩 惠 性 質 之 給 與 應 視 為 勞 工 提 供 勞 務 所 取 得 之 經 常 給 與 如 為 免 費 提 供 勞 工 伙 食, 或 由 勞 工 自 費 負 擔 再 予 補 助, 則 不 屬 工 資 範 疇 特 別 休 假 因 年 度 終 結 應 休 未 休 之 日 數, 雇 主 應 發 給 工 資 加 班 費 應 列 入 勞 工 因 延 長 工 時 工 作 所 獲 取 之 報 酬 ( 二 ) 投 保 薪 資 申 報 的 原 則 : 1. 新 修 正 之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自 105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分 為 20 個 等 級, 第 1 級 為 20,008 元 第 19 級 為 43,900 元, 上 限 第 20 級 為 45,800 元 2. 依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備 註 規 定,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者 之 薪 資 報 酬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20,008 元 ) 者, 其 投 保 薪 資 分 13,500 元 15,840 元 16,500 元 17,280 元 17,880 元 19,047 元 六 級, 其 薪 資 超 過 19,047 元 者 應 依 分 級 表 適 用 之 等 級 申 報 14

17 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已 修 正, 將 童 工 之 基 本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百 分 之 七 十 之 規 定 刪 除, 因 此,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童 工 基 本 工 資 與 成 年 工 目 前 之 基 本 工 資 同 為 20,008 元 ( 適 用 之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為 20,008 元 ) 3. 部 分 工 時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20,008 元 ) 者, 其 月 投 保 薪 資 分 為 11,100 元 (11,100 元 以 下 者 ) 及 12,540 元 (11,101 元 至 12,540 元 ) 二 級, 其 薪 資 總 額 超 過 12,540 元 者, 應 依 前 述 1 2 點 規 定 之 各 等 級 覈 實 申 報, 並 請 註 明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以 資 區 別 4. 受 僱 於 領 有 庇 護 工 場 設 立 登 記 或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辦 理 庇 護 性 就 業 計 畫 投 保 單 位 之 庇 護 性 就 業 身 心 障 礙 者 被 保 險 人, 其 薪 資 報 酬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20,008 元 ) 者, 其 月 投 保 薪 資 分 6,000 元 7,500 元 8,700 元 9,900 元 11,100 元 12,540 元 六 級, 其 薪 資 總 額 超 過 12,540 元 者, 應 依 前 述 1 2 點 規 定 之 各 等 級 覈 實 申 報, 並 請 註 明 庇 護 性 就 業 字 樣, 以 資 區 別 ( 三 ) 投 保 薪 資 申 報 調 整 的 方 式 : 1. 被 保 險 人 每 月 收 入 不 固 定 者,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其 投 保 薪 資, 以 最 近 3 個 月 收 入 之 平 均 為 準 2. 申 報 新 進 員 工 加 保 時, 其 月 薪 資 總 額 尚 未 確 定 者, 以 同 一 工 作 等 級 員 工 之 月 薪 資 總 額, 依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之 規 定 申 報 3. 因 傷 病 住 院 服 兵 役 因 案 停 職 或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繼 續 加 保 被 裁 減 資 遣 續 保 及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醫 療 期 間 退 保 後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於 繼 續 加 保 期 間 不 得 調 整 投 保 薪 資 4. 被 保 險 人 因 傷 病 請 假 期 間, 投 保 單 位 與 被 保 險 人 原 議 定 之 月 薪 資 總 額 並 無 變 動 者, 不 得 調 整 投 保 薪 資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99 年 12 月 9 日 勞 保 2 字 第 號 函 示 ) 5. 雇 主 之 所 得 如 未 達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最 高 一 級 者, 得 自 行 舉 證 申 報 其 投 保 薪 資, 但 最 低 不 得 低 於 所 屬 員 工 申 報 之 最 高 投 保 薪 資 適 用 之 15

18 等 級 6. 為 維 護 被 保 險 人 權 益, 投 保 單 位 於 被 保 險 人 月 薪 資 總 額 變 動 時 即 可 申 報 調 整, 如 未 即 時 申 報 調 整, 亦 應 視 員 工 月 薪 資 總 額 變 動 情 況 : 如 在 當 年 2 月 至 7 月 調 整 時, 投 保 單 位 最 遲 應 於 當 年 8 月 底 前 申 報 調 整 ; 如 在 當 年 8 月 至 次 年 1 月 調 整 時, 最 遲 應 於 次 年 2 月 底 前 申 報 調 整 其 調 整 均 自 通 知 勞 保 局 之 次 月 1 日 起 生 效 ( 四 ) 使 用 勞 保 / 健 保 / 勞 退 3 合 1 表 格 或 勞 保 / 勞 退 2 合 1 表 格 申 報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或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請 按 勞 工 每 月 實 際 工 資 總 額 覈 實 填 報, 勞 保 局 會 依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之 規 定 分 別 自 動 歸 級 為 適 當 等 級 ( 五 ) 就 業 保 險 之 月 投 保 薪 資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均 準 用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其 相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 關 規 定 辦 理, 投 保 單 位 應 按 照 被 保 險 人 之 月 薪 資 總 額, 依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之 規 定 覈 實 申 報 月 投 保 薪 資 ( 二 十 ) 問 :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每 週 輪 派 工 作 5 次, 每 次 4 小 時, 時 薪 120 元, 如 何 申 報 加 退 保 如 何 申 報 投 保 薪 資 答 : 連 續 加 保 及 短 期 工 作 人 員 未 全 月 在 職 者, 日 薪 1,000 元, 同 一 工 作 等 級 勞 工 每 月 領 薪 30,000 元, 月 投 保 薪 資 各 應 如 何 申 報?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指 受 雇 主 輪 派 到 工, 持 續 維 持 僱 傭 關 係 者 例 如 : 每 週 輪 派 到 工 5 次, 每 次 4 小 時, 時 薪 120 元 整 月 均 屬 在 職 狀 態, 應 申 報 其 整 月 加 保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應 填 報 為 9,600 元 ( 因 其 月 薪 資 總 和 為 120 元 5( 次 ) 4( 小 時 ) 4( 週 ) =9,600 元 ), 投 保 薪 資 會 自 動 歸 級 為 11,100 元 短 期 工 作 人 員 指 未 全 月 都 在 職 者 例 如 : 4 月 11 日 到 職,4 月 15 日 離 職, 共 工 作 5 天, 日 薪 1,000 元, 同 一 工 作 等 級 勞 工 每 月 領 薪 30,000 元 4 月 11 日 申 報 加 保 4 月 15 日 申 報 退 保 由 投 保 單 位 比 照 同 一 工 作 等 級 勞 工 之 月 薪 資 總 額 填 報 為 30,000 元 ( 自 動 歸 級 30,300 元 ) 16

19 ( 二 十 一 ) 問 : 當 月 份 申 報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為 何 當 月 份 保 費 無 增 減? 答 : 因 為 投 保 單 位 為 所 屬 員 工 辦 理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時, 是 以 申 報 ( 郵 寄 表 件 者, 以 原 寄 郵 局 郵 戳 為 準 ) 的 次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所 以 當 月 份 繳 款 單 保 險 費 並 無 增 加 減 少 情 形, 次 月 份 繳 款 單 才 會 記 載 ( 二 十 二 ) 問 : 員 工 留 職 停 薪 因 傷 病 住 院 因 傷 病 請 假 期 間, 是 否 可 以 調 降 其 投 保 薪 資? 答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留 職 停 薪 因 傷 病 住 院 期 間, 依 規 定 不 得 申 報 調 整 投 保 薪 資 2.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傷 病 請 假 期 間, 投 保 單 位 與 被 保 險 人 原 議 定 之 月 薪 資 總 額 並 無 變 動 者, 不 得 調 整 投 保 薪 資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99 年 12 月 9 日 勞 保 2 字 第 號 函 示 ) 六 保 險 費 計 算 及 繳 納 : ( 一 ) 保 險 費 率 : 1.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按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9% 計 算 2.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率 : (1)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13 條 第 3 項 規 定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率 分 為 行 業 別 災 害 費 率 及 上 下 班 災 害 費 率 2 種, 每 3 年 調 整 一 次 (2) 目 前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率 是 按 各 行 業 性 質,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適 用 行 業 別 及 費 率 表 ( 新 修 正 之 費 率 表 係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規 定 分 別 計 算, 上 下 班 災 害 費 率 採 單 一 費 率 0.07% 計 算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率 ( 含 上 下 班 災 害 費 率 0.07%) 最 高 為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礦 業 砂 石 及 黏 土 採 取 業 其 他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 費 率 ) 0.99%, 最 低 為 電 子 零 組 件 電 17

20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電 腦 系 統 設 計 服 務 業 資 料 處 理 及 資 訊 供 應 服 務 業 金 融 中 介 業 保 險 業 證 券 期 貨 及 其 他 金 融 業 及 研 究 發 展 服 務 業 ( 費 率 )0.11%, 各 行 業 平 均 費 率 為 0.22% 3.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實 績 費 率 : (1) 僱 用 員 工 70 人 以 上 之 投 保 單 位, 其 行 業 別 災 害 費 率 採 實 績 費 率 (2) 適 用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實 績 費 率 之 投 保 單 位, 前 3 年 職 災 給 付 總 額 占 應 繳 職 災 保 險 費 總 額 之 比 例 超 過 80% 者, 每 增 加 10% 加 收 其 適 用 行 業 職 災 費 率 之 5%, 並 以 加 收 至 40% 為 限 ; 其 低 於 70% 者, 每 減 少 10% 減 收 其 適 用 行 業 職 災 費 率 之 5%, 每 年 計 算 調 整 其 職 災 費 率 4. 就 業 保 險 保 險 費 率 : 按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之 月 投 保 薪 資 1% 計 收 ( 二 ) 保 險 費 分 擔 : 1. 一 般 公 司 行 號 等 單 位 之 被 保 險 人,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及 就 業 保 險 保 險 費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20%,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70%, 其 餘 10%, 由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全 部 由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2. 其 他 各 職 類 勞 工 保 險 保 險 費 分 擔 情 形, 請 參 閱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15 條 各 款 之 規 定 3. 服 兵 役 因 傷 病 留 職 停 薪 因 案 停 職 或 被 羈 押 之 被 保 險 人 繼 續 加 保 期 間, 保 險 費 按 原 比 例 分 擔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部 分, 有 給 與 者 於 給 與 中 扣 繳 ; 無 給 與 者, 由 投 保 單 位 墊 繳 後 向 被 保 險 人 收 回 4. 有 關 被 裁 減 資 遣 繼 續 加 保 者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繼 續 加 保 者 職 災 醫 療 期 間 被 退 保 繼 續 加 保 者 之 保 險 費 分 擔 規 定, 請 參 閱 三 其 他 加 保 規 定 中 保 險 費 繳 納 相 關 內 容 ( 三 ) 保 險 費 減 免 : 1. 被 保 險 人 於 請 領 傷 病 給 付 或 住 院 醫 療 未 能 領 取 薪 資 或 喪 失 收 入 期 間, 得 免 繳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部 分 之 勞 工 保 險 保 險 費 18

21 2. 身 心 障 礙 被 保 險 人, 其 自 行 負 擔 部 分 之 勞 工 保 險 保 險 費, 由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依 下 列 標 準 補 助 : (1) 極 重 度 及 重 度 者 全 額 補 助 (2) 中 度 者 補 助 2 分 之 1 (3) 輕 度 者 補 助 4 分 之 1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依 縣 ( 市 ) 政 府 核 發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為 準 ( 四 ) 保 險 費 計 算 : 1. 以 實 際 加 保 天 數 計 算, 自 加 保 之 當 日 起 計 算 至 退 保 當 日 止 2. 每 月 不 論 大 小 月, 一 律 以 30 日 計 算 3. 分 別 計 算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應 繳 納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再 彙 整 為 投 保 單 位 應 繳 納 金 額 ( 以 元 為 單 位, 角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4. 各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並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必 須 同 時 負 擔 勞 工 保 險 費 及 就 業 保 險 費 且 因 為 勞 工 保 險 和 就 業 保 險 是 不 同 的 保 險 體 系, 所 以 勞 工 保 險 費 和 就 業 保 險 費 應 分 開 計 算 又 投 保 單 位 必 須 分 別 計 算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以 及 投 保 單 位 對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再 全 部 彙 總 為 投 保 單 位 應 繳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5. 投 保 單 位 可 至 勞 保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首 頁 左 方 之 網 路 快 速 服 務 專 區, 點 選 保 險 費 / 給 付 金 額 試 算 / 勞 保 就 保 個 人 保 險 費 試 算 輸 入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別 試 算 年 度 投 保 薪 資 及 投 保 天 數 試 算 保 險 費 ; 亦 可 至 其 他 便 民 服 務 專 區, 點 選 保 險 費 分 擔 金 額 表, 下 載 保 險 費 分 擔 表, 依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及 投 保 天 數 查 詢 ( 五 )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資 料 說 明 : 1. 現 行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資 料 包 含 收 據 聯 銷 號 聯 全 月 無 異 動 被 保 險 人 計 費 清 單 及 本 月 ( 計 費 月 ) 有 異 動 被 保 險 人 計 費 清 單 四 部 分 : (1) 收 據 聯 : 19

22 列 印 投 保 單 位 名 稱 適 用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率 就 業 保 險 費 率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提 繳 率 分 擔 比 例 及 應 繳 總 金 額 等 資 料, 本 聯 由 投 保 單 位 繳 納 後 留 存 做 為 會 計 憑 證 (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5 年 ) (2) 銷 號 聯 : 列 印 應 繳 總 金 額, 投 保 單 位 繳 納 後, 由 代 收 金 融 機 構 或 便 利 超 商 留 存 (3) 本 月 無 異 動 被 保 險 人 計 費 清 單 : 列 印 投 保 單 位 計 費 當 月 未 申 報 任 何 加 保 退 保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及 變 更 異 動 之 每 一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個 人 應 繳 保 險 費 金 額 單 位 應 繳 保 險 費 金 額 應 提 繳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人 數 及 身 心 障 礙 政 府 應 補 助 保 險 費 金 額 (4) 本 月 有 異 動 被 保 險 人 計 費 清 單 : 列 印 投 保 單 位 計 費 當 月 申 報 加 保 退 保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及 變 更 等 異 動 之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 隱 藏 後 4 碼 ) 出 生 日 期 個 人 應 繳 保 險 費 金 額 單 位 應 繳 保 險 費 金 額 異 動 情 形 及 說 明 2. 繳 款 單 背 面 列 印 有 關 保 險 費 計 算 相 關 說 明 或 業 務 宣 導 資 料 供 投 保 單 位 參 考 ( 六 ) 保 險 費 繳 納 : 1. 當 月 份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於 次 月 25 日 前 寄 發 投 保 單 位 繳 納, 目 前 每 月 約 於 22 日 寄 發 繳 款 單 2. 投 保 單 位 應 於 次 月 底 前 繳 納, 因 故 未 及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納 者, 得 寬 限 15 日 ; 逾 期 未 繳 納 者 應 加 徵 滯 納 金 3. 投 保 單 位 於 收 到 繳 款 單 後 應 及 時 核 對 異 動 清 單, 若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前 儘 速 備 函 向 勞 保 局 說 明, 或 依 繳 款 單 所 列 印 之 分 機 號 碼 撥 電 話 至 勞 保 局 洽 詢 4. 投 保 單 位 對 繳 款 單 所 載 金 額 如 有 異 議, 應 先 照 額 繳 納, 再 向 勞 保 局 提 出 繳 款 單 明 細 資 料 不 符 事 項, 經 查 明 錯 誤 後, 於 計 算 次 月 份 保 20

23 險 費 時 一 併 結 算 5. 投 保 單 位 如 需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網 路 申 辦 單 位 可 上 網 直 接 列 印 該 單 位 當 月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未 辦 理 網 路 申 辦 之 單 位 可 撥 電 話 轉 3111 索 取, 或 利 用 語 音 查 詢 付 費 電 話 轉 123#, 行 動 電 話 及 外 島 地 區 請 加 撥 區 域 碼 (02) 登 錄 索 取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核 對 6. 繳 納 保 險 費 方 式 : (1) 持 單 繳 納 : 投 保 單 位 收 到 繳 款 單 後, 可 持 單 至 代 收 金 融 機 構 繳 納 外, 為 使 投 保 單 位 繳 納 保 險 費 更 便 利, 若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2 萬 元 以 下 者, 投 保 單 位 亦 可 持 單 至 全 國 4 大 便 利 超 商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繳 納, 每 筆 需 支 付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4 元 整 (2) 轉 帳 代 繳 或 網 路 繳 費 : 為 提 供 投 保 單 位 更 便 捷 之 繳 納 服 務, 且 減 少 投 保 單 位 因 未 接 到 繳 款 單 致 逾 期 繳 納 保 險 費 須 加 徵 滯 納 金 之 困 擾, 請 投 保 單 位 儘 量 多 利 用 轉 帳 代 繳 方 式 繳 納 保 險 費, 有 關 保 險 費 轉 帳 之 申 請, 請 於 勞 保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下 方 勞 工 保 險 / 保 費 業 務 網 頁 中 參 考 轉 帳 代 繳 辦 理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或 至 首 頁 網 路 快 速 服 務 專 區 中 之 網 路 繳 費 查 詢 提 供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繳 納 保 險 費 服 務 之 金 融 機 構 及 相 關 說 明 ( 七 )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之 補 發 : 投 保 單 位 如 於 月 底 仍 未 收 到 繳 款 單, 應 以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至 勞 保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左 方 網 路 申 辦 查 詢 區 之 保 險 費 / 勞 工 退 休 金 查 詢 及 補 單 中 下 載 2. 利 用 語 音 查 詢 付 費 電 話 ( 轉 123#, 行 動 電 話 及 外 島 地 區 請 加 撥 區 域 碼 (02) 登 錄 補 單 3. 請 撥 勞 保 局 電 話 轉 3111 登 記 補 寄 發 4. 書 面 申 請 補 單, 請 註 明 保 險 證 號 單 位 名 稱 及 補 單 年 月 逕 寄 勞 保 局 21

24 5. 直 接 到 勞 保 局 或 所 屬 各 地 辦 事 處 單 一 窗 口 辦 理, 現 場 補 印 繳 款 單 ( 八 ) 投 保 單 位 逾 期 未 繳 保 險 費 之 處 理 方 式 : 1. 寄 發 催 繳 函 及 限 期 繳 納 函 投 保 單 位 逾 寬 限 期 限 仍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者, 勞 保 局 於 寬 限 期 滿 日 之 次 月 初 寄 發 催 繳 函 ; 如 仍 未 繳 納 者, 再 於 同 月 底 以 雙 掛 號 寄 發 限 期 繳 納 函 2. 加 徵 滯 納 金 : 投 保 單 位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納 保 險 費, 依 法 得 寬 限 15 日, 若 逾 寬 限 期 仍 未 繳 納, 勞 保 局 將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17 條 第 1 項 及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40 條 之 規 定, 自 寬 限 期 滿 之 翌 日 起 至 繳 納 前 1 日 止, 每 逾 1 日 加 徵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0.1%, 最 多 加 徵 至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20% 例 如 : 某 公 司 105 年 1 月 份 應 繳 勞 保 費 為 10,000 元, 則 每 逾 期 1 日 須 加 徵 10 元 的 滯 納 金 (10,000 元 0.1%), 最 高 加 徵 至 2,000 元 (10,000 元 20%) 3.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 (1) 投 保 單 位 逾 寬 限 期 限 仍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經 勞 保 局 寄 發 限 期 繳 納 函 後 仍 未 繳 納 者, 勞 保 局 應 就 其 應 繳 之 保 險 費 及 滯 納 金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2) 投 保 單 位 如 無 財 產 可 供 執 行 或 其 財 產 不 足 清 償 時, 其 主 持 人 或 負 責 人 對 逾 期 繳 納 有 過 失 者,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3) 投 保 單 位 負 責 人 有 變 更 者, 原 負 責 人 未 繳 清 保 險 費 或 滯 納 金 時, 新 負 責 人 應 負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4) 投 保 單 位 因 合 併 而 消 滅 者, 其 未 繳 清 之 保 險 費 或 滯 納 金, 應 由 合 併 後 存 續 或 另 立 之 投 保 單 位 承 受 4. 暫 行 拒 絕 給 付 : (1) 投 保 單 位 積 欠 保 險 費 及 滯 納 金, 經 通 知 限 期 繳 納 後 仍 未 繳 納 者, 於 保 險 費 及 滯 納 金 繳 清 前, 暫 行 拒 絕 給 付 (2) 被 保 險 人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已 扣 繳 或 繳 納 於 投 保 單 位 者, 不 22

25 在 此 限 (3) 投 保 單 位 或 被 保 險 人 因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滯 納 金 經 暫 行 拒 絕 給 付 者, 其 暫 行 拒 絕 給 付 期 間 內 的 保 險 費 仍 應 照 計, 被 保 險 人 應 領 的 保 險 給 付, 應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經 勞 保 局 審 核 合 於 規 定 者, 俟 欠 費 繳 清 後 再 行 核 付 5. 欠 費 逕 行 退 保 (1) 投 保 單 位 有 歇 業 解 散 撤 銷 廢 止 受 破 產 宣 告 等 情 事, 或 經 認 定 已 無 營 業 事 實, 且 未 僱 用 勞 工 者, 勞 保 局 得 逕 予 退 保 (2) 投 保 單 位 經 註 銷 或 廢 止 者, 其 原 僱 用 勞 工 未 由 投 保 單 位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保 者, 由 勞 保 局 逕 予 退 保 ; 其 保 險 效 力 之 停 止 應 繳 保 險 費 及 應 加 徵 滯 納 金 之 計 算, 以 事 實 確 定 日 為 準, 未 能 確 定 者, 以 勞 保 局 查 定 之 日 為 準 (3) 被 保 險 人 被 裁 減 資 遣, 依 裁 減 資 遣 繼 續 加 保 規 定 繼 續 加 保 者, 如 逾 2 個 月 未 繳 保 險 費, 以 退 保 論 其 於 欠 繳 保 險 費 期 間 發 生 事 故 所 領 取 之 保 險 給 付, 應 依 法 追 還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 ( 二 十 三 ) 問 : 員 工 2 月 28 日 到 職 申 報 加 保, 或 2 月 28 日 離 職 申 報 退 保, 其 2 月 份 保 險 費 如 何 計 收? 答 : 保 險 費 自 加 保 當 日 起 計 至 退 保 是 日 止, 連 續 加 保 者, 不 論 大 小 月 份 皆 以 30 日 計 算 保 險 費, 故 2 月 28 日 加 保 者,2 月 份 保 險 費 計 收 3 天 2 月 28 日 退 保 者,2 月 份 保 險 費 計 收 28 天 ( 二 十 四 ) 問 : 員 工 30 日 或 31 日 加 保 或 退 保, 其 加 保 或 退 保 當 月 保 險 費 如 何 計 收? 答 : 連 續 加 保 者, 不 論 大 小 月 份 皆 以 30 日 計 算 保 險 費, 故 30 日 或 31 日 加 保, 當 月 保 險 費 均 計 收 1 天,30 日 或 31 日 退 保, 當 月 保 險 費 均 計 收 30 天 ( 二 十 五 ) 問 : 被 保 險 人 於 請 領 傷 病 給 付 期 間, 還 需 要 負 擔 保 險 費 嗎? 答 : 被 保 險 人 於 請 領 傷 病 給 付 或 住 院 醫 療 未 領 取 薪 資 或 喪 失 收 入 期 23

26 間, 可 免 繳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有 領 取 部 分 薪 資 收 入 或 領 取 原 有 薪 資 收 入 的 被 保 險 人, 仍 應 照 繳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免 繳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將 於 勞 保 局 核 付 傷 病 給 付 後, 於 投 保 單 位 保 險 費 繳 款 單 之 個 人 負 擔 保 費 內 沖 還 七 投 保 資 料 變 更 : ( 一 ) 投 保 單 位 資 料 變 更 : 1. 投 保 單 位 名 稱 負 責 人 或 登 記 地 址 變 更 時, 應 於 30 日 內 填 寫 投 保 單 位 變 更 事 項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變 更 後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負 責 人 變 更 應 檢 附 新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一 併 送 勞 保 局 辦 理 變 更 2. 投 保 單 位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變 更 時, 應 儘 速 備 函 並 檢 附 單 位 之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或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上 載 有 登 記 之 營 業 項 目 或 產 品 內 容 ), 一 併 寄 送 勞 保 局, 以 憑 重 新 審 核 並 據 以 變 更 所 適 用 的 行 業 別, 以 便 按 新 的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率 計 收 保 險 費 3. 投 保 單 位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變 更 時, 應 即 填 寫 投 保 單 位 變 更 事 項 申 請 書 ( 或 另 以 書 面 或 傳 真 ) 送 勞 保 局 辦 理 變 更 ( 二 ) 被 保 險 人 資 料 變 更 : 被 保 險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等 如 有 變 更 或 錯 誤 時, 投 保 單 位 應 即 填 具 被 保 險 人 變 更 事 項 申 請 書,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有 關 證 件 送 勞 保 局 辦 理 變 更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 ( 二 十 七 ) 問 : 公 司 僱 用 外 國 籍 勞 工, 在 今 年 初 取 得 本 國 國 籍 身 分 證, 勞 保 需 要 做 什 麼 處 理 嗎? 答 : 已 加 保 之 外 國 籍 員 工 取 得 本 國 籍 身 分 證 時, 應 儘 速 填 寫 被 保 險 人 變 更 事 項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其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申 報 其 身 分 變 更, 勞 保 局 將 自 申 報 日 起 將 其 納 24

27 入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對 象, 並 計 收 就 業 保 險 費 八 相 關 罰 則 : ( 一 ) 勞 工 保 險 相 關 罰 則 1. 未 依 規 定 加 保 : 按 自 僱 用 之 日 起, 至 參 加 保 險 之 前 一 日 或 勞 工 離 職 日 止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處 4 倍 罰 鍰 2. 投 保 單 位 未 依 規 定 負 擔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而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者 : 按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處 2 倍 罰 鍰, 投 保 單 位 並 應 退 還 該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3. 投 保 薪 資 未 依 規 定 覈 實 申 報 :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按 短 報 或 多 報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處 4 倍 罰 鍰, 勞 工 所 受 之 損 失 應 由 投 保 單 位 賠 償 4. 投 保 單 位 拒 不 出 示 員 工 資 料 : 處 以 新 臺 幣 6,000 元 以 上,18,000 元 以 下 罰 鍰 ( 二 ) 就 業 保 險 相 關 罰 則 1. 未 依 規 定 加 保 : 按 自 僱 用 之 日 起, 至 參 加 保 險 之 前 一 日 或 勞 工 離 職 日 止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處 10 倍 罰 鍰 勞 工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失, 並 應 由 投 保 單 位 依 本 法 規 定 之 給 付 標 準 賠 償 之 2. 投 保 單 位 未 依 規 定 負 擔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而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者 : 按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處 2 倍 罰 鍰, 投 保 單 位 並 應 退 還 該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3. 投 保 薪 資 未 依 規 定 覈 實 申 報 :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按 短 報 或 多 報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處 4 倍 罰 鍰, 勞 工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失, 應 由 投 保 單 位 賠 償 4. 投 保 單 位 拒 不 出 示 員 工 資 料 : 處 以 新 臺 幣 10,000 元 以 上,50,000 元 以 下 罰 鍰 25

28 ( 三 ) 職 災 勞 工 保 護 法 相 關 罰 則 依 法 應 為 所 屬 勞 工 辦 理 加 入 勞 工 保 險 而 未 辦 理 之 雇 主, 其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者, 按 僱 用 之 日 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處 以 4 倍 至 10 倍 罰 鍰, 不 適 用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72 條 第 1 項 有 關 罰 鍰 之 規 定 但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致 死 亡 或 身 體 遺 存 障 害 適 合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第 1 等 級 至 第 10 等 級 規 定 之 項 目 者, 處 以 第 6 條 補 助 金 額 之 相 同 額 度 之 罰 鍰 九 被 保 險 人 查 詢 投 保 資 料 管 道 : ( 一 ) 網 路 查 詢 : 1. 自 然 人 憑 證 查 詢 : 被 保 險 人 如 擁 有 IC 卡 自 然 人 憑 證 並 備 妥 讀 卡 機, 即 可 進 入 勞 保 局 e 化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個 人 投 保 年 資 及 投 保 資 料 2. 勞 動 保 障 卡 查 詢 上 網 至 各 發 卡 銀 行 的 網 路 ATM 網 頁, 由 發 卡 銀 行 認 證 身 分 後 連 結 勞 保 局 網 頁, 選 擇 查 詢 被 保 險 人 之 投 保 年 資 與 異 動 資 料 ( 二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查 詢 : 1. 勞 動 保 障 卡 : 被 保 險 人 可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其 他 可 辨 識 身 分 的 證 件 正 本 ( 如 駕 照 或 IC 健 保 卡 ) 及 印 鑑, 向 勞 保 局 合 作 之 金 融 機 構 土 地 銀 行 ( )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 ) 台 新 銀 行 ( ) 第 一 銀 行 ( ) 及 玉 山 銀 行 ( ) 申 辦 勞 動 保 障 卡, 即 可 透 過 發 卡 銀 行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查 詢 列 印 按 異 動 日 期 先 後 順 序 的 最 近 6 筆 勞 保 異 動 資 料 ( 含 加 保 退 保 及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 及 勞 保 總 年 資 95 年 7 月 前 已 申 辦 勞 動 保 障 卡 者, 必 須 與 原 發 卡 銀 行 簽 署 同 意 書, 同 意 勞 保 局 提 供 勞 保 資 料 給 銀 行, 始 可 透 過 發 卡 銀 行 的 自 動 26

29 櫃 員 機 (ATM) 查 詢 2. 郵 政 金 融 卡 : 被 保 險 人 如 擁 有 中 華 郵 政 金 融 卡, 可 就 近 至 全 國 各 地 中 華 郵 政 申 請 並 簽 署 同 意 書, 同 意 勞 保 局 將 個 人 的 勞 保 資 料 提 供 給 中 華 郵 政 供 本 人 查 詢 及 列 印, 即 可 至 郵 局 實 體 自 動 櫃 員 機 查 詢 列 印 個 人 最 近 6 筆 的 勞 保 異 動 資 料 及 勞 保 總 年 資 ( 三 ) 臨 櫃 查 詢 : 1. 被 保 險 人 親 自 查 詢 : 攜 帶 有 本 人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 至 勞 保 局 總 局 或 各 辦 事 處, 即 可 當 場 取 得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2. 委 託 他 人 查 詢 : 受 託 人 應 備 妥 委 託 書 ( 載 明 委 託 事 由 委 託 人 及 受 託 人 雙 方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並 攜 帶 雙 方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 及 印 章 代 為 申 請 ( 四 ) 電 話 查 詢 : 1. 語 音 查 詢 付 費 電 話 ( 轉 123#, 行 動 電 話 及 外 島 地 區 請 加 撥 區 域 碼 (02) : 選 擇 查 詢 勞 就 保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服 務 項 目,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即 可 查 詢 目 前 是 否 加 保 中, 如 欲 查 詢 勞 保 總 投 保 年 資 及 最 近 一 筆 異 動 資 料, 則 請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及 曾 經 服 務 過 的 單 位 保 險 證 號 2. 勞 保 局 電 話 服 務 中 心 : ( 轉 分 機 3111): 被 保 險 人 撥 電 話 敘 明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最 近 各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經 確 認 為 本 人 後, 可 提 供 查 詢 勞 保 投 保 總 年 資 ( 五 ) 勞 保 局 行 動 服 務 APP 查 詢 : 使 用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平 板 電 腦 下 載 勞 保 局 行 動 服 務 APP 後,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於 勞 保 局 e 化 服 務 系 統 註 冊, 取 得 帳 號 密 碼, 並 完 成 行 動 裝 置 27

30 的 認 證, 即 可 查 詢 個 人 最 近 6 筆 勞 保 異 動 資 料 ( 包 含 加 保 退 保 及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 及 勞 保 總 年 資 十 網 路 申 辦 及 查 詢 作 業 : 勞 保 局 為 迎 接 網 際 網 路 作 業 時 代 來 臨,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積 極 推 動 安 全 迅 速 便 捷 且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的 勞 保 網 路 申 辦 作 業, 其 範 圍 包 含 勞 保 / 勞 退 網 路 申 報 查 詢 及 申 請 作 業 為 防 止 網 路 資 料 在 傳 輸 與 交 換 的 過 程 中 被 偽 造 或 竄 改, 勞 保 局 網 路 申 辦 作 業 須 申 請 IC 卡 單 位 憑 證 及 IC 卡 自 然 人 憑 證, 以 作 為 網 路 身 分 認 證 及 資 料 保 密 之 安 全 機 制 投 保 單 位 以 網 路 申 報 被 保 險 人 異 動 資 料, 其 效 力 視 同 書 面 申 報, 不 但 節 省 人 力 郵 資 並 提 供 了 快 速 便 捷 的 申 報 及 查 詢 管 道, 只 要 註 冊 成 為 勞 保 網 路 申 辦 單 位, 即 可 透 過 勞 保 局 e 化 服 務 系 統 享 受 e 化 政 府 的 貼 心 服 務 28

31 ( 一 ) 網 路 申 辦 作 業 項 目 : 勞 保 申 辦 作 業 勞 退 申 辦 作 業 資 料 查 詢 申 報 作 業 - 加 保 作 業 - 退 保 作 業 -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作 業 - 育 嬰 留 停 續 保 / 復 職 作 業 申 報 查 詢 / 修 改 / 刪 除 / 列 印 申 請 作 業 -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書 單 申 請 通 訊 相 關 資 料 變 更 - 投 保 單 位 通 訊 資 料 變 更 - 育 嬰 被 保 險 人 地 址 變 更 申 報 作 業 - 提 繳 作 業 - 停 繳 作 業 - 提 繳 工 資 調 整 作 業 申 報 查 詢 / 修 改 / 刪 除 / 列 印 29 投 保 / 提 繳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查 詢 作 業 投 保 單 位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下 載 投 保 單 位 計 費 資 料 查 詢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查 詢 投 保 單 位 保 險 費 資 料 查 詢 及 補 印 繳 款 單 月 末 投 保 人 數 資 料 查 詢 保 險 給 付 資 料 查 詢 被 保 險 人 年 度 勞 保 費 自 負 額 資 料 查 詢 勞 工 提 繳 異 動 資 料 查 詢 勞 工 退 休 金 計 算 名 冊 下 載 應 繳 勞 退 金 查 詢 及 補 印 繳 款 單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提 繳 / 免 提 繳 查 詢 作 業 勞 保 費 繳 費 證 明 查 詢 及 列 印 勞 工 退 休 金 繳 費 證 明 查 詢 及 列 印 電 子 帳 單 職 訓 申 報 生 活 津 貼 職 業 工 會 / 漁 會 電 子 帳 單 申 請 作 業 電 子 帳 單 啟 用 作 業 電 子 帳 單 修 改 作 業 電 子 帳 單 異 動 查 詢 電 子 帳 單 下 載 作 業 ( 二 ) 網 路 申 請 流 程 : 申 報 作 業 - 生 活 津 貼 給 付 申 報 - 結 訓 申 報 作 業 - 離 退 訓 申 報 作 業 生 活 津 貼 給 付 收 件 記 錄 查 詢 結 訓 離 退 訓 收 件 紀 錄 查 詢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檢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申 報 申 請 紀 錄 查 詢 職 業 工 會 / 漁 會 個 人 欠 費 查 詢 職 業 工 會 / 漁 會 個 人 欠 費 明 細 查 詢 及 列 印 職 業 工 會 / 漁 會 個 人 欠 費 試 算 職 業 工 會 / 漁 會 個 人 欠 費 名 冊 申 報 職 業 工 會 / 漁 會 個 人 欠 費 繳 納 試 算 職 業 工 會 / 漁 會 個 人 欠 費 繳 納 線 上 申 報 職 業 工 會 / 漁 會 個 人 欠 費 繳 納 批 次 申 報 個 人 欠 費 / 繳 納 申 報 收 件 查 詢 申 請 勞 保 網 路 申 辦 作 業, 必 須 完 成 以 下 申 請 流 程, 包 括 申 請 單 位 憑 證 自 然 人 憑 證 憑 證 註 冊 ; 待 完 成 指 派 作 業 後, 就 可 以 進 行 勞 保 網 路 申 辦 作 業 了 步 驟 一 : 申 請 單 位 憑 證 ( 請 依 投 保 單 位 屬 性 擇 一 辦 理 ) 1.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

32 簽 發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商 號 等 事 業 主 體 之 憑 證, 客 服 電 話 : 政 府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 簽 發 政 府 機 關 ( 構 ) 政 府 單 位 之 憑 證, 客 服 電 話 :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 簽 發 公 私 立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行 政 法 人 自 由 職 業 事 務 所 及 其 他 非 法 人 團 體 等 六 種 憑 證, 客 服 電 話 :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 簽 發 醫 事 機 構 單 位 之 憑 證, 客 服 電 話 : 步 驟 二 : 申 請 自 然 人 憑 證 ( 網 路 授 權 管 理 者 須 為 該 單 位 加 保 員 工 或 負 責 人 ) 請 至 內 政 部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網 站 ( 依 自 然 人 申 辦 服 務 流 程 辦 理, 客 服 電 話 : 步 驟 三 : 憑 證 註 冊 作 業 請 連 上 e 化 服 務 系 統 網 址 ( 點 選 投 保 單 位 之 憑 證 註 冊 與 指 派 作 業 / 憑 證 註 冊 / 首 次 註 冊, 依 網 頁 指 示 循 序 登 錄 資 料, 註 冊 收 件 後 如 審 查 通 過 請 再 依 步 驟 四 執 行 指 派 作 業 ; 另 註 冊 審 核 結 果 是 否 通 過, 本 局 均 將 函 知 單 位 負 責 人 ( 審 核 期 :1 至 3 個 工 作 天 ) 系 統 比 對 申 請 資 料 無 誤, 則 線 上 審 核 通 過 ; 如 申 請 資 料 與 本 局 比 對 不 符, 則 須 等 候 3 個 工 作 天 進 行 人 工 審 查 步 驟 四 : 指 派 作 業 請 連 上 e 化 服 務 系 統 網 址 ( 點 選 投 保 單 位 之 憑 證 註 冊 與 指 派 作 業 / 指 派 作 業 / 授 權 指 派 作 業, 登 入 權 限 管 理 畫 面 設 定 勞 保 網 路 經 辦 人 權 限 步 驟 五 : 申 辦 作 業 請 連 上 e 化 服 務 系 統 網 址 ( 點 選 投 保 單 位 之 投 保 單 位 網 路 申 報 及 查 詢 作 業, 即 可 進 行 網 路 申 報 及 查 詢 操 作 手 冊 下 載 : 請 點 選 e 化 服 務 系 統 首 頁 右 上 方 新 手 上 路 / 下 載 區 勞 保 網 路 申 辦 作 業 如 有 疑 義, 歡 迎 來 電 , 請 依 繳 款 單 所 列 之 承 辦 業 務 科 分 機 洽 詢 勞 退 網 路 申 辦 作 業 如 有 疑 義, 歡 迎 來 電 分 機

33 附 錄 1: 外 籍 勞 工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海 外 補 充 勞 工 ( 外 勞 ) 類 別 證 明 文 件 1.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招 募 許 可 函 入 境 簽 證 函 或 遞 補 函 影 本 承 接 續 聘 外 勞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 1.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之 工 作 2. 經 政 府 核 准 投 資 或 設 立 事 業 之 主 管 3. 學 校 外 籍 教 師 4. 補 習 班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5. 運 動 教 練 及 運 動 員 6. 宗 教 藝 術 及 演 藝 工 作 外 國 留 學 生 僑 生 及 華 裔 學 生 外 國 研 習 生 實 習 生 經 許 可 來 臺 打 工 度 假 之 外 籍 人 士 雙 重 國 籍 之 外 僑, 已 在 國 內 設 籍 者 雙 重 國 籍 之 外 僑, 未 在 國 內 設 籍 者 ( 含 無 戶 籍 國 民, 如 : 滯 臺 泰 國 緬 甸 地 區 國 軍 後 裔 或 滯 臺 藏 胞 等 ) 單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含 無 戶 籍 國 民, 2. 載 明 外 國 人 資 料 之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或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或 外 國 人 名 冊 簡 表 影 本 註 : 居 留 證 如 已 註 記 外 勞 - 單 位 字 樣 或 簽 證 已 註 記 雇 主 名 稱, 且 所 載 單 位 名 稱 與 投 保 單 位 名 稱 相 符, 得 以 居 留 證 或 簽 證 影 本 代 替 工 作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1.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接 續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2. 載 明 外 國 人 資 料 之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或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或 外 國 人 名 冊 簡 表 影 本 註 : 1. 居 留 證 如 已 註 記 外 勞 - 單 位 字 樣 或 簽 證 已 註 記 雇 主 名 稱, 且 所 載 單 位 名 稱 與 投 保 單 位 名 稱 相 符, 得 以 居 留 證 或 簽 證 影 本 代 替 工 作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2. 尚 未 取 得 接 續 聘 僱 許 可 函 者, 得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立 之 接 續 聘 僱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接 續 聘 僱 通 報 證 明 書 影 本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函 影 本 註 : 1. 居 留 證 如 已 註 記 應 聘 - 單 位 字 樣 或 簽 證 已 註 記 雇 主 名 稱, 且 所 載 單 位 名 稱 與 投 保 單 位 名 稱 相 符, 得 以 居 留 證 或 簽 證 影 本 代 替 工 作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2. 入 國 簽 證 如 已 註 記 本 簽 證 視 同 工 作 許 可 字 樣, 得 以 入 國 簽 證 影 本 代 替 工 作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3. 各 級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聘 請 外 國 人 擔 任 顧 問 或 研 究 工 作 者, 無 需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惟 應 由 所 屬 單 位 出 具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證 影 本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來 台 研 習 實 習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已 註 記 WH( 打 工 度 假 ) 或 YM( 青 年 交 流 ) 字 樣 之 簽 證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需 在 加 保 表 敘 明 身 分 並 檢 附 1.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影 本 2. 國 內 設 籍 資 料 影 本 勞 動 部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函 影 本 不 論 是 否 取 得 在 臺 居 留 證 或 是 否 於 國 內 設 籍, 均 不 需 31

34 類 別 證 明 文 件 如 : 滯 臺 泰 國 緬 甸 地 區 國 軍 後 裔 或 滯 臺 藏 胞 等 ) 外 籍 人 士 ( 含 港 澳 地 區 人 民 ) 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在 臺 居 留 者 註 :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法 外 籍 人 士 ( 含 港 澳 地 區 人 民 ) 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但 尚 未 獲 准 在 臺 居 留 者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之 大 陸 配 偶 及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註 : 大 陸 配 偶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法, 其 餘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不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法 外 籍 配 偶 ( 含 港 澳 地 區 人 民 ) 及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之 大 陸 配 偶 離 婚 或 本 國 籍 配 偶 死 亡, 仍 獲 准 在 臺 居 留 者 註 : 適 用 就 業 保 險 法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中 國 人 ( 國 人 之 配 偶 除 外 ) 代 訓 對 外 投 資 事 業 外 國 籍 員 工 外 國 籍 船 員 律 師 聘 僱 外 國 籍 助 理 與 顧 問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或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之 廠 商 聘 僱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人 員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但 必 須 於 加 保 表 敘 明 身 分 1. 居 留 證 影 本 2. 與 本 國 人 結 婚 之 戶 籍 資 料 影 本 居 留 證 影 本 如 已 註 記 依 親 - 夫 ( 或 妻 )- 配 偶 姓 名 字 樣, 即 可 免 附 本 項, 如 未 辦 理 戶 籍 結 婚 登 記, 可 檢 附 與 我 國 國 人 結 婚 及 該 國 人 在 我 國 設 有 戶 籍 之 證 明 文 件 勞 動 部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函 影 本 不 需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但 應 檢 附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證 影 本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影 本 註 : 設 籍 未 滿 10 年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不 得 任 職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設 籍 未 滿 20 年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不 得 擔 任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文 職 教 職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1. 居 留 證 影 本 2.(1) 離 婚 : 取 得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設 有 戶 籍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監 護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2) 家 暴 經 法 院 判 決 離 婚 : 因 家 暴 經 法 院 判 決 離 婚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有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證 明 文 件 (3) 本 國 籍 配 偶 死 亡 : 本 國 籍 配 偶 死 亡 之 證 明 文 件 (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載 明 雙 方 為 配 偶 關 係, 應 一 併 檢 附 雙 方 為 配 偶 關 係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註 : 居 留 證 影 本 如 已 註 記 持 證 人 工 作 不 須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字 樣, 則 不 需 檢 附 前 開 證 明 文 件 勞 動 部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函 影 本 1.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代 訓 函 影 本 2. 代 訓 外 國 籍 員 工 名 冊 影 本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函 影 本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函 影 本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或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函 影 本 1. 勞 動 部 核 准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2.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影 本 註 : 加 保 時 應 以 雇 主 本 人 為 投 保 單 位, 以 新 投 保 手 續 辦 理 32

35 附 錄 2: 勞 工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承 保 業 務 行 政 解 釋 彙 編 (104 年 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 一 雇 主 優 於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同 意 受 僱 者 任 職 未 滿 6 個 月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該 等 人 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社 會 保 險 及 原 由 雇 主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適 用 該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本 解 釋 令 自 即 日 生 效 - 勞 動 部 104 年 4 月 27 日 勞 動 條 4 字 第 號 令 二 雇 主 未 於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日 辦 理 加 保, 其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應 適 用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11 條 但 書 規 定 改 翌 日 生 效 依 本 部 改 制 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2 年 2 月 13 日 台 82 勞 保 2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已 辦 理 加 保 之 自 願 投 保 單 位 未 於 所 屬 新 進 員 工 到 職 當 日 申 報 加 保, 其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自 通 知 翌 日 起 算 又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第 5 項 規 定, 本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規 定 人 員 準 用 本 條 例 規 定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者, 其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及 停 止, 準 用 前 4 項 規 定 據 此, 本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未 於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日 辦 理 加 保, 其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應 依 同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第 5 項 準 用 同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 勞 動 部 104 年 5 月 4 日 勞 動 保 2 字 第 號 函 三 受 僱 公 職 人 員 候 選 人 或 擬 參 選 人 從 事 競 選 活 動 並 獲 報 酬 之 工 作 人 員, 得 以 候 選 人 或 擬 參 選 人 為 投 保 單 位 辦 理 加 保 有 關 貴 局 函 報 公 職 人 員 候 選 人 僱 用 從 事 競 選 活 動 工 作 人 員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注 意 事 項 修 正 草 案, 並 將 名 稱 修 正 為 公 職 人 員 候 選 人 或 擬 參 選 人 僱 用 從 事 競 選 活 動 工 作 人 員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注 意 事 項 一 案, 本 部 修 正 備 查 - 勞 動 部 104 年 7 月 3 日 勞 動 保 2 字 第 號 函 註 : 公 職 人 員 擬 參 選 人 及 候 選 人 僱 用 從 事 競 選 活 動 工 作 人 員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受 僱 擬 參 選 人 或 候 選 人 從 事 競 選 活 動 並 獲 致 報 酬 之 工 作 人 員,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5 條 之 規 定, 以 擬 參 選 人 或 候 選 人 ( 自 然 人 ) 為 投 保 單 位 辦 理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但 擬 參 選 人 或 候 選 人 不 得 為 其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尊 ( 卑 ) 親 屬 二 親 等 內 血 親 及 姻 親 申 報 加 保 33

36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實 務 作 業 介 紹 壹 前 言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 以 下 簡 稱 勞 退 新 制 ) 於 94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開 辦, 截 至 105 年 3 月 已 有 勞 退 新 制 個 人 專 戶 人 數 已 達 1,051 萬 餘 人, 提 繳 中 人 數 為 625 萬 餘 人, 提 繳 退 休 金 單 位 數 48 萬 餘 個, 顯 示 勞 退 新 制 獲 得 雇 主 及 勞 工 的 認 同 貳 勞 退 新 制 簡 介 一 內 涵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勞 退 條 例 ) 於 93 年 6 月 30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於 94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勞 退 新 制 係 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為 主, 年 金 保 險 為 輔 的 制 度,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 ( 一 )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1. 雇 主 提 繳 雇 主 應 為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 以 下 簡 稱 勞 基 法 ) 之 勞 工 ( 含 本 國 籍 外 籍 配 偶 陸 港 澳 地 區 配 偶 ), 按 月 提 繳 不 低 於 其 每 月 工 資 6% 勞 工 退 休 金, 儲 存 於 本 局 設 立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退 休 金 可 累 積 帶 著 走, 不 因 勞 工 轉 換 工 作 或 事 業 單 位 關 廠 歇 業 而 受 影 響, 專 戶 所 有 權 屬 於 勞 工 2.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勞 工 得 在 每 月 工 資 6% 範 圍 內, 個 人 自 願 另 行 提 繳 退 休 金,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部 分, 得 自 當 年 度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中 全 數 扣 除, 扣 繳 義 務 人 ( 提 繳 單 位 ) 免 予 扣 繳, 亦 免 列 入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之 薪 資 給 付 總 額 計 算 申 報 3. 勞 工 年 滿 60 歲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提 繳 退 休 金 年 資 滿 15 年 以 上 者, 應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 提 繳 退 休 金 年 資 未 滿 15 年 者, 應 請 領 34

37 一 次 退 休 金 另 勞 工 如 於 請 領 退 休 金 前 死 亡, 可 由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 二 ) 年 金 保 險 1.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20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經 工 會 同 意,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後, 報 請 勞 動 部 核 准 後 實 施 2.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應 由 事 業 單 位 ( 雇 主 ) 擔 任 要 保 人, 勞 工 為 被 保 險 人 及 受 益 人 事 業 單 位 以 向 同 一 保 險 人 投 保 為 限 年 金 保 險 之 承 辦 機 構 為 經 勞 動 部 核 准 之 保 險 公 司 給 付 請 領 方 式 依 年 金 保 險 保 單 內 容 規 定 辦 理 至 於 雇 主 每 月 負 擔 之 年 金 保 險 費, 不 得 低 於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6% 3. 有 關 勞 退 條 例 所 規 範 之 適 用 對 象 新 舊 制 度 銜 接 保 險 費 計 算 起 迄 工 資 提 繳 率 調 整 申 報 期 限 及 請 領 權 利 等 規 定, 於 年 金 保 險 準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之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者, 並 依 相 關 條 文 處 罰 二 適 用 對 象 ( 一 )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 提 繳 身 分 1) 依 照 勞 退 條 例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本 條 例 之 適 用 對 象 為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下 列 人 員 : 本 國 籍 勞 工 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而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 即 外 籍 配 偶 陸 港 澳 地 區 配 偶 ) 但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之 規 定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者, 不 適 用 之 1. 提 繳 順 序 : 雇 主 必 須 先 為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勞 工 始 得 自 願 於 每 月 工 資 6% 範 圍 內, 個 人 自 願 另 行 提 繳 退 休 金 2. 提 繳 率 : 雇 主 提 繳 率 不 得 低 於 6%;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率 不 得 高 於 6% 備 註 : 依 照 103 年 1 月 17 日 修 正 生 效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8 條 之 1 規 定, 修 法 生 效 前 已 受 僱 且 適 用 勞 基 35

38 法 之 外 籍 配 偶 陸 港 澳 地 區 配 偶 及 99 年 7 月 1 日 後 取 得 本 國 籍 勞 工, 自 修 法 生 效 日 ( 即 103 年 1 月 17 日 ) 起 或 取 得 身 分 之 日 起 已 納 入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為 簡 政 便 民, 本 局 已 逕 予 提 繳 退 休 金 前 述 人 員 如 欲 繼 續 適 用 勞 退 舊 制 者, 其 應 於 修 法 生 效 日 起 6 個 月 內 ( 即 103 年 7 月 16 日 前 ) 或 取 得 身 分 6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向 單 位 表 明, 由 單 位 備 函 檢 附 勞 工 親 簽 選 擇 繼 續 適 用 勞 退 舊 制 證 明 寄 ( 送 ) 本 局 辦 理 勞 工 一 旦 選 擇 繼 續 適 用 勞 退 舊 制, 不 得 再 變 更 選 擇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至 修 法 生 效 後 新 到 職 者, 應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 二 )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依 照 勞 退 條 例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或 受 委 任 工 作 者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自 營 作 業 者, 如 為 本 國 籍 人 員 或 外 籍 配 偶 陸 港 澳 地 區 配 偶 得 自 願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提 繳 及 請 領 退 休 金 1.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或 受 委 任 工 作 者 ( 提 繳 身 分 2) (1) 提 繳 順 序 : 雇 主 或 所 屬 單 位 為 其 提 繳 及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之 提 繳 順 序, 並 無 限 制 雇 主 或 所 屬 單 位 自 願 為 該 等 人 員 提 繳 退 休 金, 或 該 等 人 員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皆 可 (2) 提 繳 率 : 雇 主 提 繳 率 及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率 均 不 得 高 於 6% 2.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 提 繳 身 分 3) 雇 主 僅 得 於 6% 範 圍 內,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為 其 提 繳 退 休 金 3. 自 營 作 業 者 自 營 作 業 者 得 於 6% 範 圍 內,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只 要 填 寫 自 營 作 業 者 自 願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申 請 書 及 自 營 作 業 者 委 託 轉 帳 代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約 定 書, 並 檢 附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屬 外 籍 配 偶 陸 港 澳 地 區 配 偶 之 自 營 作 業 者, 應 檢 附 居 留 36

39 證 影 本 ) 送 本 局 辦 理 即 可 ( 三 ) 公 務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等 單 位 1.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清 潔 隊 員 ( 提 繳 身 分 1) 自 87 年 7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基 法, 該 等 人 員 除 依 法 選 擇 適 用 勞 退 舊 制 者 外, 其 餘 人 員 為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2.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 提 繳 身 分 1) 公 部 門 各 業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自 97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基 法, 故 公 務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臨 時 人 員 ( 不 論 是 否 係 退 伍 退 休 之 軍 公 教 人 員 ), 如 為 本 國 籍 人 員 ; 外 籍 配 偶 陸 港 澳 地 區 配 偶, 屬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 提 繳 身 分 1), 各 機 關 學 校 應 為 臨 時 人 員 申 報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係 指 除 公 務 人 員 ( 即 依 各 種 公 務 員 人 事 法 令 進 用 及 管 理 人 員 ) 聘 僱 人 員 ( 即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之 人 員 ) 編 制 外 教 學 研 究 及 專 業 人 員 ( 依 教 育 人 員 法 令 進 用 之 編 制 外 教 學 研 究 及 專 業 等 人 員 ) 及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之 外, 與 公 務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有 僱 傭 關 係 之 臨 時 人 員 3. 公 立 學 校 編 制 外 教 學 人 員 ( 例 如 兼 任 及 代 理 ( 課 ) 教 師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等 ) 研 究 及 專 業 人 員 ( 提 繳 身 分 2) 非 屬 適 用 勞 基 法 人 員, 如 已 有 相 關 退 休 金 制 度 保 障 ( 如 現 職 軍 公 教 人 員 ) 或 已 領 取 退 休 金 ( 俸 ) 者, 學 校 得 不 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至 尚 未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或 提 撥 離 職 儲 金 者, 由 學 校 依 勞 退 條 例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提 繳 退 休 金, 或 比 照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提 撥 離 職 儲 金 ( 四 ) 私 立 學 校 私 校 內 各 類 工 作 者 適 用 勞 退 新 制 情 形 如 下 : 37

40 1. 非 屬 教 師 或 職 員 之 勞 務 性 工 作 者 - 例 如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廚 工 等 : 自 87 年 12 月 31 日 起 適 用 勞 基 法, 該 等 人 員 除 依 法 選 擇 適 用 勞 退 舊 制 者 外, 其 餘 人 員 為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 提 繳 身 分 1) 2. 編 制 外 之 工 作 者 ( 不 包 括 僅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之 教 師 )- 例 如 職 員 :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基 法, 為 勞 退 新 制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該 等 人 員 不 包 括 前 項 已 於 87 年 12 月 31 日 適 用 勞 基 法 者 ( 提 繳 身 分 1) 3. 編 制 外 教 師 ( 僅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之 教 師 ):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為 勞 退 新 制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 提 繳 身 分 2) 4. 編 制 內 教 師 職 員 :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且 係 適 用 私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撫 制 度, 故 非 勞 退 新 制 提 繳 對 象 ( 以 學 校 送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之 教 職 員 工 員 額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人 員 為 限 ) 參 申 報 提 停 繳 手 續 勞 工 退 休 金 自 勞 工 到 職 之 日 起 提 繳 至 離 職 當 日 止, 雇 主 應 依 規 定 於 勞 工 到 職 離 職 復 職 死 亡 留 職 停 薪 等 事 由 發 生 日 起 7 天 內,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提 停 繳 手 續 為 簡 化 事 業 單 位 申 報 手 續, 已 投 保 勞 就 保 之 事 業 單 位 以 各 式 勞 ( 就 ) 保 健 保 勞 退 合 一 申 報 表 申 報 勞 ( 就 ) 保 健 保 加 退 保 即 可 同 時 完 成 勞 退 提 繳 停 繳 手 續 ; 例 外 情 形 需 另 填 勞 退 專 用 表 一 申 報 提 繳 手 續 ( 一 ) 適 用 勞 基 法 事 業 單 位 ( 強 制 提 繳 單 位 ) 1. 原 則 - 填 寫 勞 ( 就 ) 保 健 保 勞 退 合 一 加 保 ( 提 繳 ) 表 雇 主 或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勞 工 到 職 當 日 填 寫 勞 保 健 保 勞 退 合 一 加 保 ( 提 繳 ) 表 申 報 加 保, 本 局 將 依 勞 健 保 加 保 日 期 投 保 薪 資 ( 金 額 ) 及 單 位 雇 主 提 繳 率 計 收 勞 工 退 休 金 (1) 投 保 薪 資 ( 提 繳 工 資 ) 欄 位, 請 以 勞 工 每 月 實 際 工 資 總 額, 38

41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之 等 級 金 額 填 寫 ( 工 資 總 額 高 於 150,000 元 者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投 保 金 額 分 級 表 之 等 級 金 額 填 寫 ) 該 欄 位 如 填 寫 勞 工 實 際 工 資 者, 勞 保 健 保 勞 退 將 依 適 當 等 級 歸 級 部 分 工 時 勞 工 務 請 註 明 部 分 工 時 字 樣 (2)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或 受 委 任 工 作 者, 應 於 合 一 加 保 表 中 註 明 身 分, 否 則 將 一 併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必 要 時 並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如 雇 主 自 願 為 其 提 繳 或 其 欲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者, 請 另 填 具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申 報 表 2. 例 外 - 以 下 情 形 應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申 報 表 (1) 勞 工 退 休 金 開 始 提 繳 日 期 與 加 保 表 投 遞 日 期 不 同 者 (2) 新 到 職 勞 工 其 雇 主 提 繳 率 與 單 位 雇 主 提 繳 率 不 同 者 (3) 勞 工 個 人 自 願 另 行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者 (4) 雇 主 為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或 受 委 任 工 作 者 ) 提 繳 退 休 金, 或 渠 等 人 員 及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者 (5) 勞 工 於 單 位 依 規 定 不 需 參 加 勞 ( 就 ) 保, 僅 需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者 例 如 : 已 領 取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未 自 願 參 加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之 新 到 職 勞 工 (6) 勞 工 留 職 停 薪 入 伍 服 役 因 案 停 職 或 被 羈 押 未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前, 勞 退 停 止 提 繳 ( 勞 保 繼 續 加 保 ), 復 職 時 申 報 提 繳 退 休 金 (7) 特 定 工 作 者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單 位 ( 如 公 務 機 構 公 立 單 位 及 公 私 學 校 ) 申 報 勞 工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 二 )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事 業 單 位 ( 自 願 提 繳 單 位 ) 1. 雇 主 自 願 為 所 屬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或 渠 等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時, 除 填 寫 合 一 加 保 表 辦 理 勞 健 保 加 保 外, 應 另 填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申 報 表 申 報 提 繳 39

42 2. 雇 主 提 繳 率 及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率 均 不 得 高 於 6% ( 三 ) 公 務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及 公 立 醫 院 因 參 加 勞 保 人 員 與 勞 退 新 制 提 繳 對 象 不 盡 相 同, 所 以 未 便 以 勞 保 加 保 資 料 逕 轉 勞 退 提 繳, 新 到 職 適 用 勞 基 法 人 員 ( 技 工 司 機 工 友 清 潔 隊 員 臨 時 人 員 或 私 校 編 制 外 職 員 等 ) 除 申 報 勞 健 保 加 保 外, 另 填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申 報 表, 申 報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二 申 報 停 繳 手 續 ( 一 ) 參 加 勞 保 健 保 之 事 業 單 位 1. 原 則 - 填 寫 勞 ( 就 ) 保 健 保 勞 退 合 一 退 保 ( 停 繳 ) 表 不 論 係 適 用 或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事 業 單 位 或 公 務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等 單 位, 雇 主 或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勞 工 離 職 當 日, 填 寫 勞 ( 就 ) 保 健 保 勞 退 合 一 退 保 ( 停 繳 ) 表 申 報, 如 有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者, 將 一 併 停 止 提 繳 2. 例 外 - 以 下 情 形 應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停 止 提 繳 申 報 表 (1) 勞 退 最 後 提 繳 日 期 與 勞 保 退 保 日 期 不 同 者 (2) 勞 工 留 職 停 薪 入 伍 服 役 因 案 停 職 或 被 羈 押 未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仍 繼 續 參 加 勞 保 者 (3) 在 職 勞 工 停 止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4)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受 委 任 工 作 者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 仍 在 職 停 止 雇 主 提 繳 或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或 一 併 停 止 雇 主 及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5) 僅 參 加 勞 退 之 勞 工 離 職 或 有 前 開 (2) 之 事 由 停 止 提 繳 肆 月 提 繳 工 資 申 報 與 調 整 一 月 提 繳 工 資 申 報 ( 一 ) 月 提 繳 工 資 定 義 40

43 勞 退 條 例 所 稱 之 工 資 係 依 勞 基 法 第 2 條 第 3 款 規 定, 謂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 包 括 工 資 薪 金 及 按 計 時 計 日 計 月 計 件 以 現 金 或 實 物 等 方 式 給 付 之 獎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均 屬 之 ( 二 ) 提 繳 工 資 申 報 方 式 1. 雇 主 按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總 額,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向 本 局 申 報 每 個 月 工 資 不 固 定 者, 以 最 近 3 個 月 工 資 之 平 均 為 準 2. 新 進 勞 工 申 報 提 繳 退 休 金, 其 工 資 尚 未 確 定 者, 暫 以 同 一 工 作 等 級 勞 工 之 工 資, 依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之 標 準 申 報 3.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及 短 期 工 作 人 員 申 報 方 式 (1)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申 報 方 式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係 指 受 雇 主 輪 派 定 時 到 工 者 ( 例 如 固 定 每 週 工 作 3 天 ), 其 當 月 均 屬 在 職 狀 態, 故 應 申 報 勞 工 退 休 金 整 月 提 繳, 月 提 繳 工 資 應 按 其 全 月 工 資 所 得 總 和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的 等 級 金 額 申 報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務 請 於 申 報 表 上 註 明 部 分 工 時 字 樣, 未 註 明 者, 其 月 提 繳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案 例 甲 君 每 週 至 大 賣 場 打 工, 每 次 領 薪 1,000 元,3 月 份 共 領 12,000 元, 應 以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第 9 級 12,540 元 申 報 全 月 提 繳, 並 註 明 部 分 工 時 字 樣 雇 主 應 提 繳 金 額 為 : 12,540 元 6%( 假 設 雇 主 提 繳 率 )=752 元 (2) 短 期 工 作 人 員 申 報 方 式 短 期 工 作 人 員 係 指 未 全 月 在 職 者 ( 例 如 3 月 3 日 到 職,3 月 5 日 離 職 ), 月 提 繳 工 資 應 按 日 薪 乘 30 天 換 算 為 月 薪 資, 再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的 等 級 金 額 申 報, 再 按 41

44 申 報 提 繳 日 數 計 收 勞 工 退 休 金 案 例 乙 君 自 3 月 3 日 至 3 月 5 日, 連 續 工 作 3 天, 每 日 領 薪 1,000 元, 月 工 資 30,000 元, 應 以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第 26 級 30,300 元 申 報, 共 提 繳 3 天 雇 主 應 提 繳 金 額 為 : 30,300 元 %( 假 設 雇 主 提 繳 率 )=182 元 二 申 報 月 提 繳 工 資 調 整 勞 工 之 工 資 如 在 當 年 2 月 至 7 月 調 整 時, 其 雇 主 最 遲 應 於 當 年 8 月 底 前, 將 調 整 後 之 月 提 繳 工 資 向 本 局 申 報 ; 如 在 當 年 8 月 至 次 年 1 月 調 整 時, 最 遲 應 於 次 年 2 月 底 前 申 報, 其 調 整 均 自 申 報 之 次 月 1 日 起 生 效 如 事 業 單 位 所 屬 行 業 或 勞 工 工 資 結 構 特 殊 者, 雇 主 可 按 季 ( 即 3 個 月 ) 或 按 月 ( 即 每 月 ) 為 勞 工 調 整 月 提 繳 工 資, 以 更 適 時 反 映 勞 工 實 際 之 工 資 水 準 由 於 調 整 後 之 月 提 繳 工 資 生 效 日 期 並 非 往 前 追 溯, 故 與 勞 工 當 月 實 際 所 領 之 工 資 所 得 未 必 等 同, 時 間 落 差 無 法 避 免 ( 一 ) 原 則 - 填 寫 勞 保 健 保 勞 退 合 一 薪 調 表 1. 勞 工 工 資 如 有 調 整 時, 雇 主 或 事 業 單 位 填 寫 勞 ( 就 ) 保 健 保 勞 退 合 一 薪 調 表 向 本 局 申 報 調 整, 即 可 同 時 辦 理 勞 ( 就 ) 保 投 保 薪 資, 健 保 投 保 金 額 及 勞 退 月 提 繳 工 資 調 整 2. 每 月 薪 資 固 定 者, 以 調 整 後 之 工 資 依 分 級 表 標 準 申 報 ; 每 月 薪 資 不 固 定 者, 以 最 近 3 個 月 工 資 之 平 均 為 準 ( 二 ) 例 外 - 以 下 情 形 應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工 資 調 整 表 1. 已 參 加 勞 ( 就 ) 保 之 勞 工, 僅 申 報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工 資 調 整 者 ( 原 月 提 繳 工 資 已 低 於 勞 保 最 低 投 保 薪 資 11,100 元 申 報 調 低 者 ) 2. 僅 參 加 勞 退 之 勞 工, 調 整 勞 退 月 提 繳 工 資 42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臺 中 市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計 畫 常 見 問 答 集 Q: 目 前 臺 中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為 何? A: 目 前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老 人 健 保 費 補 助 對 象 如 下 : 一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且 參 加 全 民 健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辦 理 承 保 業 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報 告 人 : 2 2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05 年 9 月 製 作

辦 理 承 保 業 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報 告 人 : 2 2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05 年 9 月 製 作 公 保 業 務 座 談 會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 辦 理 承 保 業 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報 告 人 : 2 2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05 年 9 月 製 作 報 告 大 綱 要 保 機 關 認 可 與 變 更 應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異 動 及 繳 納 保 險 費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異 動 應 注 意 事 項 繳 納 保 險 費 及 其 他 應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