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理 承 保 業 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報 告 人 : 2 2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05 年 9 月 製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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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保 業 務 座 談 會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

2 辦 理 承 保 業 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報 告 人 : 2 2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105 年 9 月 製 作

3 報 告 大 綱 要 保 機 關 認 可 與 變 更 應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異 動 及 繳 納 保 險 費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異 動 應 注 意 事 項 繳 納 保 險 費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3

4 4 要 保 機 關 認 可 與 變 更 應 注 意 事 項

5 要 保 機 關 之 認 可 與 變 更 ( 一 )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立 學 校 : 敘 明 經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准 予 成 立 或 變 更 之 名 稱 與 生 效 日 期, 以 及 組 織 編 制 之 公 ( 發 ) 布 與 核 備 或 備 查 文 號, 報 請 公 保 主 管 機 關 ( 銓 敘 部 ) 認 定 變 更 時 亦 同 要 保 機 關 之 組 織 編 制 未 及 經 考 試 院 核 備 或 備 查 前, 得 敘 明 理 由 報 公 保 主 管 機 關 先 予 認 定 ; 日 後 應 將 考 試 院 核 備 或 備 查 結 果 另 函 知 承 保 機 關 5

6 要 保 機 關 之 認 可 與 變 更 ( 二 )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敘 明 經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准 予 成 立 或 變 更 之 名 稱 與 生 效 日 期, 以 及 組 織 編 制 之 公 ( 發 ) 布 與 核 備 或 備 查 文 號, 報 經 其 組 織 編 制 核 定 權 責 機 關 函 轉 公 保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敘 明 其 適 用 之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法 規 之 名 稱 及 其 核 定 機 關 6

7 要 保 機 關 之 認 可 與 變 更 ( 三 ) 私 立 學 校 : 由 私 立 學 校 敘 明 下 列 事 項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函 轉 公 保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要 保 機 關 ; 變 更 時 亦 同 : 1. 經 法 院 發 給 之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字 號 2.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或 變 更 之 名 稱 與 生 效 日 期 3.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備 查 之 編 制 員 額 表 文 號 7

8 要 保 機 關 之 認 可 與 變 更 ( 四 ) 要 保 機 關 名 稱 變 更 亦 得 由 公 保 部 逕 依 下 列 表 件 辦 理 : 1.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修 訂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事 資 訊 統 一 代 碼 之 核 定 函 副 本 2.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並 報 考 試 院 備 查 之 組 織 法 規 及 編 制 表 8

9 要 保 機 關 之 認 可 與 變 更 ( 五 ) 要 保 機 關 經 銓 敘 部 認 可 後 作 業 : 公 保 部 : 於 銓 敘 部 函 副 本 到 部 後, 建 置 要 保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電 告 要 保 機 關 代 號 與 應 辦 事 宜 要 保 機 關 : 使 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網 路 e 系 統 者, 請 先 於 e 系 統 辦 理 機 關 憑 證 註 冊 指 派 承 辦 人 作 業 後, 再 由 被 授 權 之 承 辦 人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異 動 及 繳 納 保 險 費 事 宜 9

10 要 保 機 關 之 認 可 與 變 更 ( 六 ) 要 保 機 關 經 銓 敘 部 變 更 名 稱 後 作 業 : 公 保 部 : 於 銓 敘 部 函 副 本 到 部 後, 辦 理 要 保 機 關 名 稱 變 更 事 宜 要 保 機 關 : 使 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網 路 e 系 統 者, 如 機 關 憑 證 有 更 新 者, 請 於 e 系 統 辦 理 更 換 機 關 憑 證 作 業 10

11 要 保 機 關 之 認 可 與 變 更 ( 七 ) 要 保 機 關 撤 銷 機 關 ( 構 ) 學 校 經 裁 撤 ( 併 ) 或 民 營 化 者, 要 保 機 關 應 辦 理 所 有 被 保 險 人 退 保 事 宜, 並 檢 附 裁 撤 ( 併 ) 或 民 營 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1

12 12 辦 理 異 動 及 繳 納 保 險 費 作 業 方 式

13 13 使 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網 路 e 系 統 辦 理 上 網 連 線 : 或 由 臺 銀 全 球 資 訊 網 左 側 公 保 服 務 下 點 選 公 保 e 系 統 要 保 機 關 登 入 憑 證 註 冊 與 授 權 指 派 經 辦 人 登 錄 各 項 異 動 資 料 保 費 試 算 與 保 費 申 報 持 單 向 代 收 保 費 金 融 機 構 繳 納 原 有 承 保 書 面 文 件, 改 以 經 憑 證 產 製 具 有 電 子 簽 章 之 電 子 文 件 替 代, 免 再 寄 送

14 使 用 原 公 保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當 月 資 料 有 異 動 者, 應 於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繳 費 暨 異 動 清 單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專 用 章, 寄 送 公 保 部 辦 理 ( 切 毋 交 由 收 款 銀 行 轉 送 ) 當 月 資 料 無 異 動 且 無 補 ( 扣 ) 抵 保 費 者, 毋 須 寄 送 繳 費 暨 異 動 清 單 14

15 非 使 用 公 保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每 月 應 填 送 繳 納 保 險 費 清 單 及 入 帳 通 知, 寄 送 公 保 部 辦 理 當 月 資 料 有 異 動 者, 應 填 報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異 動 名 冊, 並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專 用 章, 一 併 寄 送 公 保 部 辦 理 15

16 16 辦 理 異 動 應 注 意 事 項

17 異 動 資 料 應 加 蓋 印 信 或 專 用 章 非 以 公 保 網 路 e 系 統 申 報 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繳 費 暨 異 動 清 單 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異 動 名 冊 應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專 用 章 要 保 機 關 使 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專 用 章, 應 刻 製 ( 要 保 機 關 全 銜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專 用 章 報 經 公 保 部 核 備 勿 使 用 條 戳 章 或 職 名 章 代 替 印 信 書 表 更 正 部 分 應 加 蓋 校 對 章 或 經 辦 職 名 章 17

18 異 動 類 別 加 保 退 保 保 險 俸 ( 薪 ) 給 變 更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18

19 加 保 ( 一 ) 保 險 對 象 法 定 機 關 ( 構 )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公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教 職 員 法 定 機 關 編 制 內 有 給 之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辦 妥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教 職 員 其 他 經 公 保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人 員 上 列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公 保 為 被 保 險 人 19

20 加 保 ( 二 ) 相 關 規 定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習 期 間 不 得 參 加 公 保 但 現 職 人 員 占 缺 受 訓 者, 如 具 該 占 缺 受 訓 職 務 之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並 依 規 定 審 定 後, 應 依 規 定 參 加 公 保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除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前 已 參 加 勞 保 且 繼 續 在 原 機 構 任 職 者 外, 應 一 律 參 加 公 保 103 年 6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依 法 停 職 退 保 人 員 奉 准 復 職 補 薪 者, 應 溯 自 補 薪 之 日 加 保, 但 已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加 保

21 加 保 ( 三 ) 教 職 員 加 保 資 格 21 公 立 學 校 及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加 保 應 具 備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所 定 之 任 用 資 格 ; 私 立 學 校 職 員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有 關 私 立 學 校 職 員 參 加 公 保 資 格 之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編 制 內 有 給 專 任 教 師, 依 教 師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其 初 聘 以 具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為 限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新 聘 教 師 之 起 資 日 晚 於 起 聘 日 者, 其 自 起 聘 日 至 起 資 日 期 間 如 未 經 學 校 撤 銷 聘 任 或 變 更 起 聘 日 期 為 複 審 起 資 年 月, 以 及 未 追 繳 其 授 課 勞 務 對 價 報 酬 者, 該 段 期 間 得 依 規 定 參 加 公 保

22 不 符 加 保 資 格 之 處 理 加 保 ( 四 ) 不 具 任 用 資 格 編 制 外 人 員 或 純 勞 工 人 員 等 不 符 加 保 資 格 者, 均 不 得 參 加 公 保, 否 則 取 消 其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其 所 繳 保 險 費, 除 非 可 歸 責 於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被 保 險 人 之 事 由 所 致 者 外, 概 不 退 還 期 間 領 有 之 保 險 給 付, 得 自 退 還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中 扣 抵, 不 足 部 分, 應 向 被 保 險 人 追 償 22

23 重 複 加 保 規 定 加 保 ( 五 ) 被 保 險 人 應 在 其 支 領 全 額 俸 ( 薪 ) 給 之 機 關 加 保, 不 得 重 複 參 加 公 保 除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者 外, 不 得 重 複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 勞 工 保 險 軍 人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不 予 給 付 ; 該 段 年 資 亦 不 予 採 認 ; 其 所 繳 之 公 保 保 險 保 險 費, 概 不 退 還 得 併 計 成 就 請 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之 條 件 23

24 加 保 ( 六 ) 不 適 用 重 複 加 保 規 定 年 資 1.94 年 1 月 20 日 以 前 之 重 複 加 保 年 資 2. 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 勞 保 農 保 ) 之 保 險 效 力 起 算 規 定 與 公 保 不 同 所 致 且 不 超 過 60 日 之 重 複 加 保 年 資 3. 服 法 定 役 保 留 原 職 重 複 參 加 軍 保 年 資 24

25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規 定 加 保 ( 七 )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重 複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2. 依 規 定 ( 服 務 機 關 構 學 校 適 用 之 法 規 內 部 管 理 規 定 或 聘 僱 契 約 ) 另 受 僱 於 固 定 雇 主, 擔 任 具 有 固 定 工 作 及 薪 給 之 職 務 3. 屬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應 加 保 對 象 自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之 日 起 60 日 內, 得 選 擇 溯 自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之 日 起 退 保 ;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變 更 25

26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規 定 26 加 保 ( 七 )- 續 未 退 出 公 保 者 : 重 複 加 保 年 資 得 併 計 成 就 請 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之 條 件, 並 依 公 保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計 給 養 老 給 付 但 發 生 其 他 保 險 事 故, 不 予 給 付 ; 該 段 年 資 亦 不 予 採 認 退 出 公 保 者 : 退 保 期 間 在 公 保 要 保 機 關 辦 理 退 休 ( 職 ) 資 遣 或 離 職 時, 無 法 依 公 保 法 第 16 條 規 定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惟 所 具 公 保 年 資 予 以 保 留, 嗣 後 仍 得 於 符 合 公 保 法 第 26 條 規 定 時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 但 請 領 年 金 給 付 者, 應 依 基 本 年 金 率 (0.75%) 計 給 ( 銓 敍 部 104 年 1 月 22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令 )

27 加 保 ( 八 ) 依 規 定 得 同 時 有 2 種 職 業 而 應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者 係 指 94 年 1 月 21 日 以 後, 依 規 定 得 同 時 有 2 種 職 業 而 符 合 應 參 加 公 保 及 應 參 加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但 非 屬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者 得 選 擇 退 出 公 保, 不 得 重 複 參 加 2 種 保 險 未 退 公 保 者 : 重 複 加 保 期 間 除 得 併 計 成 就 請 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之 條 件 外,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不 予 給 付 ; 所 繳 公 保 費, 概 不 退 還 退 出 公 保 者 : 退 保 期 間 在 公 保 要 保 機 關 辦 理 依 法 退 休 ( 職 ) 資 遣 或 離 職 時, 無 法 依 公 保 法 第 16 條 規 定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惟 所 具 公 保 年 資 予 以 保 留, 嗣 後 仍 得 於 符 合 公 保 法 第 26 條 規 定 時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 但 請 領 年 金 給 付 者, 應 依 基 本 年 金 率 (0.75% 之 年 金 給 付 率 ) 計 給 27

28 辦 理 期 限 28 加 保 ( 九 ) 要 保 機 關 應 於 所 屬 人 員 符 合 加 保 資 格 ( 到 職 復 職 得 重 複 加 保 原 因 消 滅 ) 之 日 起 45 日 內 為 其 辦 理 加 保 逾 期 辦 理 如 有 正 當 合 理 理 由,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因 要 保 機 關 逾 期 辦 理 致 未 依 規 定 加 保 者, 應 溯 自 符 合 加 保 資 格 之 日 起 補 繳 保 險 費, 並 由 權 責 機 關 議 處 有 關 人 員 逾 期 辦 理 加 保 者, 其 逾 期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應 自 逾 期 之 日 起 加 計 利 息, 並 由 要 保 機 關 負 擔

29 保 險 費 分 擔 比 例 要 保 機 關 保 險 費 加 保 ( 十 ) 公 立 要 保 機 關 私 立 要 保 學 校 被 保 險 人 自 付 35% 35% 政 府 補 助 65% 32.5% 學 校 補 助 32.5% 29 被 保 險 人 退 休 ( 職 ) 並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且 於 103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再 加 保 人 員 保 險 費 分 擔 比 例 : 被 保 險 人 自 付 67.5%;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補 助 32.5%

30 30 加 保 ( 十 一 ) 保 險 年 資 據 以 核 算 給 付 月 數 及 計 算 繳 付 保 險 費 期 間 被 保 險 人 退 保 時, 其 保 險 有 效 年 資 公 保 部 自 動 予 以 保 留 保 險 年 資 中 斷 者, 其 前 後 保 險 有 效 年 資 得 合 併 計 算 88 年 5 月 30 日 以 前, 原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及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年 資, 得 合 併 計 算 被 保 險 人 已 領 養 老 給 付 離 職 退 費 之 保 險 年 資 不 得 併 計 為 保 險 有 效 年 資 103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被 保 險 人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年 資, 得 併 計 成 就 請 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之 條 件, 並 依 公 保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計 給 養 老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非 依 規 定 而 重 複 加 保 年 資 得 併 計 成 就 請 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之 條 件, 但 不 予 給 付

31 加 保 ( 十 二 ) 填 報 異 動 名 冊 應 注 意 事 項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依 身 分 證 記 載 正 楷 填 寫,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保 險 年 資 無 法 合 併 計 算 編 制 內 職 稱 : 依 編 制 表 內 之 職 稱 填 報 本 職 職 稱 ( 如 教 師 兼 學 務 主 任, 其 本 職 為 教 師, 請 勿 僅 填 學 務 主 任 )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被 保 險 人 則 應 填 具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要 保 機 關 證 明 書 被 保 險 人 聲 明 書 31

32 32 加 保 ( 十 三 ) 填 報 異 動 名 冊 應 注 意 事 項 屬 性 : 依 下 列 被 保 險 人 屬 性 類 別 代 號 填 報 ( 同 時 具 有 2 種 屬 性 者, 填 列 代 號 在 前 之 屬 性 ) 1.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之 公 務 人 員 2.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之 教 育 人 員 3. 政 務 人 員 4. 公 職 人 員 5.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6.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7. 法 定 編 制 內 約 聘 人 員 8. 駐 衛 警 察 9. 私 立 學 校 教 員 10. 私 立 學 校 職 員

33 加 保 ( 十 四 ) 填 報 異 動 名 冊 應 注 意 事 項 自 105 年 1 月 起 實 施 差 別 費 率, 加 保 時 應 填 報 被 保 險 人 適 用 之 保 險 費 率 保 險 費 率 分 二 類 : 1. 適 用 年 金 規 定 人 員 : 包 括 私 立 學 校 被 保 險 人 以 及 適 用 之 離 退 給 予 相 關 法 令 未 訂 有 公 保 法 第 16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月 退 休 ( 職 伍 ) 給 與, 亦 未 訂 有 優 惠 存 款 度 者 但 不 包 括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及 政 務 人 員 年 1 月 1 日 起 : 費 率 10.25% 106 年 1 月 1 日 起 : 費 率 12.25% 107 年 1 月 1 日 起 : 費 率 13.4% 2. 不 適 用 年 金 規 定 人 員 : 費 率 8.83%

34 填 報 異 動 名 冊 應 注 意 事 項 加 保 ( 十 五 ) 異 動 說 明 新 加 保 再 任 職 調 職 轉 保 異 動 生 效 日 到 職 起 薪 日 留 職 停 薪 停 職 ( 聘 ) 休 職 人 員 復 職 復 薪 復 職 復 薪 日 停 職 人 員 復 職 補 薪 (103 年 5 月 31 日 以 前 ) 停 職 人 員 復 職 補 薪 (103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選 擇 退 保 人 員 得 重 複 加 保 原 因 消 滅 補 薪 日 復 職 日 得 重 複 加 保 原 因 消 滅 日 34

35 加 保 ( 十 六 ) 填 報 異 動 名 冊 應 注 意 事 項 受 益 人 : 有 法 定 繼 承 人 者, 毋 須 指 定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者, 得 由 被 保 險 人 指 定 指 定 受 益 人 範 圍 : 1. 被 保 險 人 之 親 友 2. 國 內 公 益 法 人 被 保 險 人 如 指 定 受 益 人, 應 於 異 動 名 冊 填 列 所 指 定 受 益 人 姓 名 關 係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公 保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指 :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祖 父 母 及 兄 弟 姊 妹 35

36 退 保 ( 一 )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失 蹤 死 亡 或 有 其 他 不 符 加 保 資 格 原 因 時, 應 辦 理 退 保 被 保 險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得 選 擇 續 保 或 退 保 : 1. 服 兵 役 以 外 之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之 停 職 ( 聘 ) 休 職 人 員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者 4.94 年 1 月 21 日 以 後 依 規 定 得 同 時 有 2 種 職 業 而 應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者 36

37 退 保 ( 二 ) 留 職 停 薪 停 職 ( 聘 ) 或 休 職 人 員 選 擇 退 保 應 填 具 專 用 同 意 書 辦 理 ;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變 更 逾 60 日 未 填 具 同 意 書 及 繳 納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機 關 得 逕 予 辦 理 退 保 以 同 一 事 由 接 續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重 新 選 擇 因 不 同 事 由 或 適 用 法 規 不 同 而 連 續 停 職 ( 聘 ) 或 休 職 時, 不 得 重 新 選 擇 公 保 法 第 10 條 及 11 條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停 職 ( 聘 ) 或 休 職 人 員 得 選 擇 自 付 全 部 保 險 費 續 保 或 退 保 37

38 退 保 ( 三 ) 留 職 停 薪 停 職 ( 聘 ) 或 休 職 選 擇 續 保 人 員 有 重 複 加 保 或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情 形 者, 應 辦 理 退 保 重 複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者 : 應 自 重 複 加 保 之 日 起 60 日 內, 申 請 溯 自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之 日 起 退 保, 並 得 退 還 其 所 繳 之 保 險 費 ; 退 出 後 不 得 再 選 擇 加 保 超 逾 60 日 申 請 退 保 者, 自 申 請 當 月 退 保 逾 60 日 未 繳 納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或 依 法 遞 延 繳 納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者 : 溯 自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之 日 起, 視 為 退 保 38

39 退 保 ( 四 )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者 選 擇 退 保 應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覈 實 認 定 應 填 具 專 用 聲 明 書 辦 理 ;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變 更 自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之 日 起 60 日 內 選 擇 退 保 者, 溯 自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之 日 起 退 保 並 退 回 其 所 繳 保 險 費 超 逾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之 日 60 日 者, 不 得 申 請 退 保 39

40 退 保 ( 五 ) 依 規 定 得 同 時 有 2 種 職 業 而 應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者 選 擇 退 保 應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覈 實 認 定 應 填 具 專 用 聲 明 書 辦 理 ;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變 更 40

41 退 保 ( 六 ) 填 報 異 動 名 冊 應 注 意 事 項 異 動 說 明 : 應 詳 實 填 寫 退 保 原 因 退 保 原 因 為 離 職 者, 應 填 報 離 職 原 因 ( 退 休 資 遣 調 職 辭 職 撤 職 免 職 死 亡 等 ), 勿 僅 填 離 職 退 保 生 效 日 : 1. 死 亡 者 : 死 亡 次 日 2. 選 擇 續 保 人 員 重 複 加 保 超 逾 60 日 申 請 退 保 者 : 申 請 當 月 1 日 3. 其 餘 退 保 人 員 : 退 保 原 因 發 生 之 日 41

42 保 險 俸 ( 薪 ) 給 變 更 ( 一 ) 考 績 晉 級 案 經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即 可 辦 理 變 更 審 定 結 果 有 不 符 者 再 辦 理 更 正 期 間 如 有 溢 領 給 付, 應 予 繳 回 追 溯 變 俸 ( 薪 ) 期 間 跨 2 個 以 上 要 保 機 關 者, 差 額 保 險 費 由 各 該 要 保 機 關 分 別 辦 理 金 融 保 險 及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部 分 被 保 險 人 職 務 調 升 而 保 險 俸 ( 薪 ) 給 降 低 者, 得 選 擇 維 持 原 保 險 俸 ( 薪 ) 給 自 103 年 6 月 1 日 起, 被 保 險 人 每 月 保 險 俸 ( 薪 ) 額, 以 不 超 過 部 長 級 之 月 俸 額 為 限 42

43 保 險 俸 ( 薪 ) 給 變 更 ( 二 ) 填 報 異 動 名 冊 應 注 意 事 項 異 動 說 明 : 應 填 報 保 俸 ( 薪 ) 變 更 原 因 例 如 : 考 績 晉 級 升 等 提 敍 等 勿 僅 填 變 俸 ( 薪 ) 或 俸 給 變 更 生 效 日 : 追 溯 自 原 因 發 生 之 日 追 溯 變 俸 ( 薪 ) 期 間 曾 辦 理 變 俸 ( 薪 ) 應 分 段 填 報 並 計 算 差 額 保 險 費 43

44 44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一 ) 被 保 險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應 辦 理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1. 服 兵 役 保 留 原 職 底 缺 2. 退 伍 當 日 復 職 復 薪 3. 留 職 停 薪 停 職 ( 聘 ) 休 職 選 擇 續 保 4. 留 職 停 薪 停 職 ( 聘 ) 休 職 選 擇 續 保 人 員 復 職 復 薪 5. 延 長 留 職 停 薪 日 期 6.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一 次 補 繳 遞 延 保 費 7.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選 擇 續 保 8.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選 擇 續 保 人 員 之 得 重 複 加 保 原 因 消 滅 9. 新 取 得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10.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有 效 期 限 或 重 新 鑑 定 日 期 變 更

45 45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二 ) 服 兵 役 保 留 原 職 人 員 應 繼 續 加 保 依 法 徵 服 兵 役 保 留 原 職 人 員 應 繼 續 加 保 ; 未 保 留 原 職 者 則 應 辦 理 退 保 服 兵 役 保 留 原 職 人 員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 公 立 要 保 機 關 : 由 政 府 負 擔 私 立 要 保 學 校 : 由 學 校 負 擔 服 兵 役 保 留 原 職 及 退 伍 當 日 復 職 復 薪, 均 應 辦 理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未 能 於 退 伍 時 銜 接 辦 理 復 職 者, 應 自 退 伍 生 效 日 退 保, 於 實 際 復 職 起 薪 日 再 加 保

46 46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三 ) 服 兵 役 以 外 之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選 擇 續 保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時 應 填 寫 專 用 同 意 書, 自 生 效 日 起 60 日 內 選 擇 續 保 或 退 保,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變 更 借 調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應 確 認 其 在 借 調 機 關 ( 構 ) 學 校 須 否 強 制 加 保 再 選 擇 續 保 或 退 保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對 部 分 留 資 停 薪 事 由 訂 有 得 保 留 底 缺 ( 員 額 ) 或 公 司 負 有 應 准 復 職 義 務 等 規 定 者, 得 比 照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選 擇 續 保 或 退 保

47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四 ) 服 兵 役 以 外 之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選 擇 續 保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續 保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人 員 復 職 復 薪 延 長 留 職 停 薪 日 期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一 次 補 繳 遞 延 保 費 均 應 辦 理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逾 60 日 未 繳 納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或 未 繳 納 依 法 遞 延 繳 納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者, 溯 自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之 日 起, 視 為 退 保 留 職 停 薪 期 滿 之 日, 接 續 於 同 一 要 保 機 關 以 同 一 事 由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或 延 長 留 職 停 薪 期 限 時, 不 得 再 次 選 擇 續 保 或 退 保 續 保 期 間 不 得 重 複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47

48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五 ) 服 兵 役 以 外 之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選 擇 續 保 保 險 俸 ( 薪 ) 額 : 依 同 等 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俸 ( 薪 ) 額 調 整 保 險 費 : 1. 非 育 嬰 : 保 險 費 全 額 自 付 2. 育 嬰 : 僅 需 負 擔 自 付 部 分, 並 得 選 擇 按 月 或 遞 延 3 年 繳 納 育 嬰 續 保 人 員 之 補 助 部 分 保 險 費 : 公 立 要 保 機 關 : 年 度 預 算 人 事 費 項 下 勻 應 私 立 要 保 學 校 : 本 部 向 相 關 機 關 申 請 撥 付 48

49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六 ) 停 職 ( 聘 ) 休 職 人 員 選 擇 續 保 比 照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辦 理 應 填 寫 專 用 同 意 書, 自 生 效 日 起 60 日 內 選 擇 自 付 全 部 保 險 費 續 保 或 退 保,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變 更 停 職 ( 聘 ) 休 職 人 員 選 擇 續 保 停 職 ( 聘 ) 休 職 選 擇 續 保 人 員 復 職 復 薪 均 應 辦 理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逾 60 日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者, 溯 自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之 日 起, 視 為 退 保 續 保 期 間 不 得 重 複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49

50 50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七 ) 停 職 ( 聘 ) 休 職 人 員 選 擇 續 保 於 續 保 期 間 離 職 或 達 屆 齡 退 休 條 件 者, 應 予 退 保 經 復 職 ( 聘 ) 並 補 薪 者, 其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政 府 應 按 公 保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所 定 負 擔 繳 交 保 險 費 比 率, 計 算 停 職 ( 聘 ) 期 間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並 由 要 保 機 關 發 還 被 保 險 人 於 公 保 法 103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前 停 職 ( 聘 ) 或 休 職 者, 依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 停 職 ( 聘 ) 休 職 時 辦 理 退 保 ; 復 職 復 薪 者, 自 復 職 復 薪 之 日 加 保 ; 停 職 人 員 復 職 補 薪 者, 自 補 薪 之 日 加 保 ) 停 職 ( 聘 ) 期 間 已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者, 該 段 參 加 各 該 保 險 之 年 資, 不 得 追 溯 加 保

51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八 )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選 擇 續 保 超 逾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之 日 起 60 日 未 選 擇 退 保 或 選 擇 不 退 保 者, 應 繼 續 加 保 應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覈 實 認 定 並 填 具 專 用 聲 明 書 辦 理 ;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變 更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選 擇 續 保 依 規 定 得 重 複 加 保 選 擇 續 保 人 員 之 得 重 複 加 保 原 因 消 滅 均 應 辦 理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51

52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九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新 取 得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變 更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或 變 更 有 效 期 限 均 應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辦 理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被 保 險 人 原 具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者, 放 棄 保 險 費 補 助 時 應 辦 理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戶 籍 地 變 更 亦 須 辦 理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生 效 日 : 申 請 表 件 送 逹 本 部 之 當 月 一 日 52

53 要 保 身 分 變 更 ( 十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依 障 礙 等 級 減 免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由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要 保 機 關 每 月 繳 費 時 逕 予 扣 除 補 助 部 分 保 險 費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補 助 標 準 : 1. 極 重 度 重 度 : 全 額 補 助 2. 中 度 : 補 助 二 分 之 一 3. 輕 度 : 補 助 四 分 之 一 53

54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 一 )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被 保 險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受 益 人 變 更,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之 戶 籍 地 變 更, 應 辦 理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變 更,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無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兄 弟 姊 妹 者, 始 得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戶 籍 地 變 更, 應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4

55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 二 )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延 長 服 務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依 法 得 延 長 服 務 者, 應 先 依 法 令 辦 理 延 長 服 務 後, 再 辦 理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教 授 逾 65 歲 未 逾 70 歲 者 : 檢 附 延 長 服 務 報 核 名 冊 或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校 長 逾 65 歲 未 逾 70 歲 者 : 檢 附 聘 書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文 件 影 本 教 授 或 校 長 逾 70 歲, 其 他 教 師 逾 65 歲 者 : 檢 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文 件 影 本 55

56 56 繳 納 保 險 費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57 保 險 費 之 核 算 ( 一 ) 各 年 度 保 險 俸 ( 薪 ) 額 : 參 考 臺 灣 銀 行 網 站 / 公 保 服 務 / 保 險 俸 ( 薪 ) 給 標 準 表 / 歷 年 保 險 俸 ( 薪 ) 給 表 保 險 費 之 分 擔 及 計 算 公 式 : 參 考 臺 灣 銀 行 網 站 / 公 保 服 務 / 表 格 資 料 / 公 保 保 險 俸 ( 薪 ) 額 及 保 險 費 分 擔 計 算 表 64

58 58 保 險 費 之 核 算 ( 二 ) 全 月 保 險 費 之 核 算 公 式 : 保 俸 ( 薪 ) 保 險 費 率 = 全 月 保 險 費 總 額 ( 四 捨 五 入 ) 保 險 費 總 額 35% = 自 付 保 險 費 ( 四 捨 五 入 ) 保 險 費 總 額 - 自 付 保 險 費 = 補 助 保 險 費 現 行 保 險 費 率 : 一 般 8.83%; 年 金 10.25% 破 月 保 險 費 之 核 算 公 式 : 全 月 保 險 費 總 額 實 際 加 保 天 數 當 月 日 數 = 破 月 保 險 費 總 額 ( 四 捨 五 入 )

59 保 險 費 之 繳 納 ( 一 ) 保 險 費 應 按 月 繳 納 被 保 險 人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每 月 發 薪 時 代 扣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於 當 月 15 日 前 彙 繳 承 保 機 關 逾 期 未 繳 者, 承 保 機 關 得 俟 其 繳 清 後 始 予 辦 理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蒙 受 損 失 時,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負 責 59

60 保 險 費 之 繳 納 ( 二 ) 使 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網 路 e 系 統 及 原 公 保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之 要 保 機 關, 持 該 系 統 列 印 之 入 帳 通 知, 向 代 收 機 構 繳 納 保 險 費, 或 憑 匯 款 說 明 單 以 ATM 轉 帳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電 匯 等 方 式 辦 理 未 使 用 公 保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之 要 保 機 關, 可 至 臺 灣 銀 行 網 站 公 保 服 務 項 下, 選 擇 檔 案 下 載, 點 選 入 帳 通 知, 參 照 操 作 說 明, 列 印 入 帳 通 知, 持 單 向 代 收 機 構 繳 納 保 險 費 60

61 保 險 費 之 繳 納 ( 三 ) 代 收 保 險 費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下 列 銀 行 暨 其 所 屬 分 支 機 構 及 通 匯 處 ( 含 農 會 信 用 合 作 社 ) 臺 灣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高 雄 銀 行 61

62 62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每 月 應 送 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繳 費 暨 異 動 清 單 ( 或 異 動 名 冊 ) 及 其 附 件 ( 如 聲 明 書 同 意 書 等 ), 或 繳 納 保 險 費 清 單 等 請 集 中 一 次 寄 送 公 保 部 使 用 公 保 網 路 e 系 統 申 報 者, 原 有 承 保 書 面 文 件, 改 以 經 憑 證 產 製 具 有 電 子 簽 章 之 電 子 文 件 替 代, 免 再 寄 送 各 項 應 用 軟 體 及 空 白 書 表 請 至 臺 灣 銀 行 網 站 公 保 服 務 項 下 載 列 印 要 保 機 關 自 行 留 存 之 承 保 表 件, 請 彙 裝 成 專 卷 妥 為 保 管, 並 列 入 移 交

63 63 簡 報 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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