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務類:專業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一)工務類:專業"

Transcription

1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公 告

2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各 甄 試 類 別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3 年 11 月 3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11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18: 年 11 月 13 日 ( 含 )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 103 年 1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試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3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12: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12 月 9 日 ( 星 期 二 )18:00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104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1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12:00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104 年 1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4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詳 參 : 第 3-6 頁 各 甄 試 類 別 資 格 規 定 )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直 接 由 網 頁 查 詢 及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設 置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考 區 ; 請 詳 閱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登 入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直 接 由 網 頁 查 詢 及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僅 設 置 台 北 考 區 ; 請 詳 細 參 閱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各 類 別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1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3 壹 甄 試 類 組 錄 取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專 業 科 目 一 各 類 別 測 驗 科 目 工 作 內 容 及 地 點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表 : 本 甄 試 不 列 備 取 人 員 甄 試 類 別 ( 類 別 代 碼 ) 通 路 行 銷 人 員 (G3601) 生 技 產 品 行 銷 人 員 (G3602) 物 流 管 理 人 員 (G3603) 國 際 貿 易 人 員 (G3604) ( 一 ) 專 業 職 : 測 驗 科 目 與 筆 試 配 分 比 例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 英 文 10% 專 業 科 目 1: 行 銷 管 理 暨 實 務 30% 專 業 科 目 2: 消 費 者 行 為 30% 專 業 科 目 3: 行 銷 個 案 分 析 30%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 英 文 10% 專 業 科 目 1: 行 銷 管 理 暨 實 務 30% 專 業 科 目 2: 消 費 者 行 為 30% 專 業 科 目 3: 行 銷 個 案 分 析 30%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 英 文 10% 專 業 科 目 1: 供 應 鏈 規 劃 策 略 暨 實 務 30% 專 業 科 目 2: 物 流 經 營 管 理 暨 實 務 30% 專 業 科 目 3: 物 流 個 案 分 析 30%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 英 文 10% 專 業 科 目 1: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30% 專 業 科 目 2: 國 際 行 銷 學 與 國 際 市 場 開 發 30% 專 業 科 目 3: 貿 易 經 營 個 案 分 析 30% 工 作 內 容 1. 各 類 商 品 通 路 活 動 規 劃 執 行 與 營 收 業 績 目 標 之 達 成 2. 傳 統 通 路 ( 客 戶 及 各 類 鋪 貨 商 ) 之 客 情 建 立 與 經 營 管 理 3. 新 興 通 路 之 談 判 與 管 理 本 公 司 將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個 人 表 現, 安 排 至 總 公 司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構 ( 營 業 處 所 工 廠 ) 進 行 輪 調 歷 練 1. 生 技 品 牌 行 銷 規 劃 執 行 2. 生 技 產 品 整 合 行 銷 ( 開 發 新 品 創 意 規 劃 媒 體 溝 通 廣 宣 促 銷 活 動 等 ) 企 劃 專 案 執 行 督 導 3. 市 場 分 析 及 虛 擬 實 體 通 路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本 公 司 將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個 人 表 現, 安 排 至 總 公 司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構 ( 營 業 處 所 工 廠 ) 進 行 輪 調 歷 練 1. 倉 儲 運 輸 容 器 勞 安 業 務 之 督 導 及 管 理 2. 區 域 發 貨 中 心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本 公 司 將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個 人 表 現, 安 排 至 總 公 司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構 ( 營 業 處 所 工 廠 ) 進 行 輪 調 歷 練 1. 國 際 市 場 商 情 分 析 調 查 與 研 究 2. 擬 訂 整 合 行 銷 策 略 ( 開 發 新 品 創 意 規 劃 媒 體 溝 通 廣 宣 促 銷 活 動 等 ) 及 專 案 執 行 督 導 3. 規 劃 開 拓 國 際 市 場 通 路 與 管 理 工 作 地 點 錄 取 人 數 全 台 6 總 公 司 2 北 區 2 總 公 司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2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4 甄 試 類 別 ( 類 別 代 碼 ) 會 計 人 員 - 中 區 (G3605) 會 計 人 員 - 東 區 (G3606) 測 驗 科 目 與 筆 試 配 分 比 例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10% 英 文 10% 專 業 科 目 1: 中 級 會 計 學 30% 專 業 科 目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30% 專 業 科 目 3: 審 計 學 20%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口 試 時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具 IFRS 導 入 經 驗 或 具 有 SAPERP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使 用 或 查 核 經 驗 工 作 內 容 1. 預 算 及 決 算 之 編 審 與 執 行 控 管 2. 財 務 收 支 及 成 本 會 計 事 務 之 審 理 3. 會 計 例 行 性 及 專 案 性 報 告 之 編 擬 與 研 提 派 任 主 管 職 前 於 總 公 司 或 所 屬 機 構 施 予 工 作 歷 練 並 須 研 提 會 計 預 決 算 成 本 作 業 精 進 創 新 事 項 月 結 分 析 與 財 務 控 管 內 部 審 核 採 購 監 辦 等 改 善 措 施 或 違 失 態 樣 等 其 他 應 備 要 件 1. 熟 諳 主 計 法 規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熟 悉 預 算 決 算 審 核 等 會 計 業 務 2. 熟 悉 excel word 軟 體 操 作 3. 富 溝 通 協 調 及 領 導 能 力, 品 德 操 守 良 好 工 作 地 點 中 區 2 人 東 區 1 人 錄 取 人 數 3 甄 試 類 別 ( 類 別 代 碼 ) 會 計 人 員 (G3607) ( 二 ) 經 營 職 : 測 驗 科 目 與 筆 試 配 分 比 例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10% 英 文 10% 專 業 科 目 1: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暨 實 務 30% 專 業 科 目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暨 實 務 30% 專 業 科 目 3: 法 規 與 實 務 20%( 包 括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採 購 法 等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暨 所 得 稅 法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等 稅 務 法 規 ) 工 作 內 容 襄 助 處 長 處 理 會 計 預 算 決 算 內 部 審 核 帳 務 成 本 及 統 計 等 會 ( 統 ) 計 業 務 其 他 應 備 要 件 1. 熟 諳 主 計 法 規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熟 悉 國 營 事 業 預 算 決 算 內 部 審 核 等 會 計 業 務 2. 富 溝 通 協 調 及 領 導 能 力, 品 德 操 守 良 好 工 作 地 點 錄 取 人 數 總 公 司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3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5 二 各 類 別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如 下 表 : 甄 試 類 別 ( 類 別 代 碼 ) ( 一 ) 專 業 職 : 學 經 歷 及 證 照 條 件 ( 均 須 符 合 )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以 上 學 校 之 商 學 管 理 等 相 關 學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通 路 行 銷 人 員 (G3601) 生 技 產 品 行 銷 人 員 (G3602) 物 流 管 理 人 員 (G3603) 國 際 貿 易 人 員 (G3604) 經 歷 :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1. 曾 任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含 軍 事 機 關 ) 擔 任 相 當 薦 任 第 7 職 等 課 長 級 以 上 職 務, 且 服 務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2. 曾 任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從 事 企 管 行 銷 業 務 等 相 關 工 作, 且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3. 除 上 述 2 項 機 構 外, 從 事 企 管 行 銷 業 務 等 相 關 工 作, 且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合 計 5 年 以 上 者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以 上 學 校 之 商 學 管 理 等 相 關 學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經 歷 :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1. 曾 任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含 軍 事 機 關 ) 擔 任 相 當 薦 任 第 7 職 等 課 長 級 以 上 職 務, 且 服 務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2. 曾 任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從 事 企 管 行 銷 業 務 等 相 關 工 作, 且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3. 除 上 述 2 項 機 構 外, 從 事 企 管 行 銷 業 務 等 相 關 工 作, 且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合 計 5 年 以 上 者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以 上 學 校 之 物 流 運 輸 等 相 關 學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經 歷 :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1. 曾 任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含 軍 事 機 關 ) 擔 任 相 當 薦 任 第 7 職 等 課 長 級 以 上 職 務, 且 服 務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2. 曾 任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從 事 企 管 運 輸 物 流 管 理 等 相 關 工 作, 且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3. 除 上 述 2 項 機 構 外, 從 事 企 管 運 輸 物 流 管 理 等 相 關 工 作, 且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合 計 5 年 以 上 者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以 上 學 校 之 商 學 管 理 等 相 關 學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經 歷 :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1. 曾 任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含 軍 事 機 關 ) 擔 任 相 當 薦 任 第 7 職 等 課 長 級 以 上 職 務, 且 服 務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2. 曾 任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從 事 企 管 行 銷 業 務 等 相 關 工 作, 且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3. 除 上 述 2 項 機 構 外, 從 事 企 管 行 銷 業 務 等 相 關 工 作, 且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合 計 5 年 以 上 者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4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6 甄 試 類 別 ( 類 別 代 碼 ) 學 經 歷 及 證 照 條 件 ( 均 須 符 合 ) 學 歷 :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1.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會 計 系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並 修 習 以 下 學 科 合 計 不 得 少 於 12 個 學 分 : (1) 會 計 學 ( 初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原 理 中 級 會 計 學 高 級 會 計 學 等 學 科 )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經 歷 :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1. 曾 任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從 事 會 ( 審 ) 計 工 作 資 歷 6 年 以 上,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會 計 人 員 - 之 一 : 中 區 東 區 (1) 薦 任 第 8 職 等 或 相 當 職 等 以 上 且 曾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職 務 者 ; (G3605) (2) 薦 任 第 7 職 等 或 相 當 職 等 之 會 ( 審 ) 計 職 務 年 資 達 4 年 以 上 且 曾 擔 任 主 管 ( 相 當 (G3606) 課 長 級 以 上 ) 職 務 者 ; (3) 薦 任 第 7 職 等 或 相 當 職 等 之 會 ( 審 ) 計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2. 曾 任 上 市 櫃 公 開 發 行 之 製 造 業 或 年 營 業 額 達 3 億 元 以 上 之 製 造 業 從 事 會 計 工 作 資 歷 6 年 以 上, 其 中 擔 任 會 計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3. 曾 任 國 內 執 業 之 國 際 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實 地 從 事 審 計 工 作 資 歷 6 年 以 上, 其 中 擔 任 副 理 級 以 上 職 務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4. 曾 任 以 上 項 所 列 條 件 之 機 構 工 作 資 歷 合 計 6 年 以 上, 其 中 擔 任 會 計 主 管 ( 相 當 課 長 級 以 上 ) 或 副 理 級 以 上 職 務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者 註 : 如 為 研 究 所 畢 業, 上 列 工 作 資 歷 得 由 6 年 以 上 縮 短 為 4 年 以 上 甄 試 類 別 ( 類 別 代 碼 ) ( 二 ) 經 營 職 : 學 經 歷 及 證 照 條 件 ( 均 須 符 合 ) 學 歷 :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1.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會 計 系 畢 業, 已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或 具 備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審 計 財 稅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及 格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已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並 修 習 以 下 學 科 合 計 不 得 少 於 12 個 學 分 : (1) 會 計 學 ( 初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原 理 中 級 會 計 學 高 級 會 計 學 等 學 科 )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註 : 具 會 計 師 者 需 檢 附 證 書 影 本 會 計 人 員 (G3607) 經 歷 :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1. 曾 任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簡 任 第 10 職 等 或 相 當 職 等 以 上 會 ( 審 ) 計 職 務 且 曾 擔 任 薦 任 第 9 職 等 以 上 會 ( 審 ) 計 主 管 ( 相 當 經 理 級 以 上 ) 職 務 者 ; (2) 薦 任 第 9 職 等 或 相 當 職 等 之 會 ( 審 ) 計 職 務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且 曾 擔 任 該 職 等 會 ( 審 ) 計 主 管 ( 相 當 經 理 級 以 上 ) 職 務 者 ; (3) 薦 任 第 9 職 等 或 相 當 職 等 之 會 ( 審 ) 計 主 管 ( 相 當 經 理 級 以 上 ) 年 資 達 2 年 以 上 者 2. 曾 任 上 市 櫃 公 開 發 行 之 製 造 業 或 年 營 業 額 達 10 億 元 以 上 之 製 造 業 從 事 會 計 工 作 資 歷 5 年 以 上, 其 中 擔 任 會 計 主 管 ( 相 當 經 理 級 以 上 )(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14 條 於 財 務 報 告 簽 名 或 蓋 章 者 ) 年 資 達 2 年 以 上 者 3. 曾 任 國 內 執 業 之 國 際 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實 地 從 事 審 計 工 作 資 歷 5 年 以 上, 其 中 擔 任 協 理 級 以 上 職 務 年 資 達 2 年 以 上 者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5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7 請 注 意 4. 曾 任 以 上 項 所 列 條 件 之 機 構 工 作 資 歷 合 計 6 年 以 上, 其 中 擔 任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之 會 計 主 管 ( 相 當 經 理 級 以 上 ) 或 協 理 級 以 上 職 務 年 資 達 2 年 以 上 者 1.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2.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3. 以 上 所 列 畢 業 證 書 需 具 備 之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合 格 證 明 及 工 作 年 資 等 資 格 條 件, 限 於 103 年 11 月 13 日 之 前 取 得 4. 各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5. 詳 細 工 作 地 點 將 於 第 二 試 ( 口 試 ) 前 公 告, 且 須 視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業 務 及 人 力 配 置 需 求, 依 甄 試 成 績 高 低 及 錄 取 人 員 志 願 等 因 素 綜 合 考 量 後 派 任 服 務 三 其 他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四 ) 依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規 則 及 人 事 規 章 相 關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將 不 予 進 用 : 1.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2.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3.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或 受 緩 刑 宣 告 尚 未 解 除 者 4.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5.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6.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未 經 治 癒 且 須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者 7. 依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專 案 精 簡 人 員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優 惠 離 退 者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上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四 報 名 時 應 繳 文 件 : 應 考 人 請 於 103 年 11 月 13 日 ( 含 ) 以 前, 將 符 合 上 表 各 甄 試 類 別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專 案 組 收 經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6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8 具 備 應 試 資 格 以 郵 戳 為 憑,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以 下 各 項 相 關 文 件 均 須 檢 附 : ( 一 ) 各 項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從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 二 )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自 傳 及 國 籍 具 結 書 ( 請 從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 三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影 本 ) ( 四 )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之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目 前 若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 五 ) 依 各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須 具 備 之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合 格 證 明 等 影 本 ( 六 ) 健 保 個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健 保 局 申 請 或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查 詢 列 印 ( 七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申 請 或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查 詢 列 印 ( 八 )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足 資 證 明 符 合 上 表 規 定 之 年 資 及 工 作 內 容 ( 並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等, 足 資 證 明 符 合 上 表 規 定 之 相 當 職 位 薪 點 ( 資 ) 工 作 年 資 主 管 年 資 及 工 作 內 容 ) ( 九 )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證 明 文 件 : 請 提 供 足 資 證 明 服 務 期 間 表 現 優 異 之 相 關 文 件 ( 如 : 考 績 ( 核 ) 通 知 書 績 效 評 核 結 果 證 明 等 ) ( 十 )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作 為 口 試 才 識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故 請 儘 量 提 供 ), 或 檢 附 相 當 職 位 之 薪 點 ( 資 ) 或 職 等 證 明 ( 如 扣 繳 憑 單 薪 資 單 等 相 關 文 件 ) 以 上 所 需 報 名 文 件 等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均 不 予 退 件 ) 五 甄 試 方 式 : 經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具 備 應 試 資 格, 採 以 下 兩 階 段 進 行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 題 型 為 非 選 擇 題, 英 文 題 型 為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2.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比 例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3 頁 說 明, 題 型 均 為 非 選 擇 題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按 各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2 倍 ( 不 足 3 人 以 3 人 計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7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9 貳 報 名 及 繳 費 一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11 月 3 日 ( 星 期 一 )9:00 起 至 103 年 11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本 項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頁 (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行 動 不 便 之 報 名 者, 務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勾 選 註 記, 俾 便 安 排 合 適 之 試 場 ( 四 )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得 於 本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甄 試 類 別 異 動 需 才 地 區 及 考 區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850 元 整,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 逾 期 繳 款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將 另 行 辦 理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兆 豐 銀 行 信 用 卡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11 月 13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11 月 13 日 24:0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限 制,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收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銀 行 代 號 : 臨 櫃 匯 款 :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全 臺 各 分 行 臨 櫃 匯 款,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11 月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8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10 13 日 15:3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時,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代 碼 : )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數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另 因 ATM 轉 帳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2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報 名 網 頁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狀 態 參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8:30 8:40~9:4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 10:10 10:20~11:50 第 三 節 專 業 科 目 2 13:10 13:20~14:50 第 四 節 專 業 科 目 3 15:20 15:30~17:00 註 1: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 論 文 ) 為 非 選 擇 題, 以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 鋼 筆 ) 於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 英 文 為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以 2B 鉛 筆 畫 記 作 答 註 2: 專 業 科 目 為 非 選 擇 題, 以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 鋼 筆 ) 於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 一 ) 設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考 區, 試 場 詳 細 地 址 將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12 月 1 日 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甄 試 專 區 (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書 ( 二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設 台 北 考 區,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甄 試 專 區 (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書 肆 試 場 規 則 ( 詳 細 規 範 另 請 詳 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9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11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其 餘 各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5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10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12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未 攜 帶 符 合 簡 章 規 範 之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 3.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4.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5.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6.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7.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8.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9.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10.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11.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 於 103 年 12 月 8 日 12:00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3 年 12 月 8 日 12:00 至 12 月 9 日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11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13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及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惟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有 關 口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將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頁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屆 時 請 上 網 查 詢 伍 成 績 計 算 ( 各 項 成 績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 ( 一 )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之 測 驗 內 容 及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比 例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3 頁 說 明,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按 各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2 倍 ( 不 足 3 人 以 3 人 計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但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得 參 加 : 1. 有 一 科 目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2. 專 業 科 目 之 原 始 分 數 平 均 未 達 60 分 者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無 分 項 分 數 ):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等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志 趣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 三 )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60%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12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14 陸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104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 月 13 日 12:00 止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 月 13 日 24:00 止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2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口 試 各 項 構 面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別 可 進 入 第 二 試 ( 口 試 ) 最 低 成 績 者, 即 予 更 正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原 已 進 入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別 可 進 入 第 二 試 最 低 成 績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由 申 請 人 上 網 查 詢,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柒 測 驗 結 果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預 定 104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開 放 查 詢 ( 網 址 : 恕 不 另 行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二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 ( 一 ) 依 應 考 人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類 別 ( 以 代 碼 區 分 ) 錄 取 名 額 2 倍 之 人 數 ( 不 足 3 人 以 3 人 計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專 業 科 目 1 專 業 科 目 2 專 業 科 目 3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能 否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排 序, 再 相 同 者 增 額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二 )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2. 第 一 試 ( 筆 試 ) 專 業 科 目 1 原 始 成 績 3. 第 一 試 ( 筆 試 ) 專 業 科 目 2 原 始 成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13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15 績 4. 第 一 試 ( 筆 試 ) 專 業 科 目 3 原 始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三 各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四 甄 試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開 放 查 詢 ( 網 址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及 資 料 移 請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捌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本 項 甄 試 應 試 資 格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二 錄 取 人 員 由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缺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依 序 進 用 ( 預 定 報 到 日 期 為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惟 以 收 到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錄 取 通 知 為 憑 )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一 律 不 得 請 求 保 留 進 用 人 員 到 職 須 經 6 個 月 實 習, 如 品 行 欠 佳 工 作 適 應 不 良 或 有 其 他 不 堪 勝 任 事 由 者, 得 隨 時 停 止 實 習 ; 實 習 期 滿 考 核 成 績 合 格 者, 取 得 進 用 資 格 專 業 職 會 計 人 員 錄 取 進 用 後 3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調 動 並 立 同 意 書, 否 則 不 予 僱 用 三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之 資 料, 請 依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項 甄 試 錄 取 進 用 之 人 員, 應 依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錄 取 通 知 函 規 定 之 時 間 報 到 上 班 ; 如 確 因 向 目 前 服 務 單 位 辦 理 離 職 需 要, 無 法 即 時 上 班 者, 得 於 完 成 報 到 當 天 切 結 延 後 到 職, 最 遲 不 得 超 過 30 日 ( 自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當 日 起 算 ) 五 本 項 甄 選 錄 取 進 用 之 人 員, 依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人 事 規 章 辦 理, 不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即 使 通 過 國 家 舉 辦 之 考 試,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於 本 公 司 任 職 期 間 亦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玖 待 遇 一 本 項 甄 試 進 用 人 員 基 本 薪 資 如 下 ( 以 新 台 幣 計 算 ): ( 一 ) 專 業 職 : 1. 在 未 核 派 主 管 職 務 前 ( 含 實 習 期 間 ), 比 照 該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第 7 職 等 本 薪 1 級 支 薪 ( 目 前 月 支 薪 約 6 萬 2 千 餘 元 ) 進 用 2.6 個 月 實 習 期 滿 考 核 通 過 後, 得 視 其 曾 任 工 作 年 資, 依 本 公 司 規 定 最 高 核 支 第 7 職 等 本 薪 5 級 ( 約 增 加 5 千 餘 元 ) ( 二 ) 經 營 職 :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14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16 1. 到 職 第 一 年 ( 含 實 習 期 間 ), 比 照 該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第 11 職 等 本 薪 1 級 支 薪 ( 目 前 月 支 薪 約 9 萬 2 千 餘 元 ) 進 用 2.6 個 月 實 習 期 滿 考 核 通 過 後, 得 視 其 曾 任 工 作 年 資, 依 本 公 司 規 定 最 高 核 支 第 11 職 等 本 薪 5 級 ( 約 增 加 1 萬 2 千 餘 元 ) 二 實 習 期 間 考 核 分 為 3 個 月 及 6 個 月 二 階 段 辦 理, 該 等 人 員 如 於 第 一 階 段 考 核 不 適 任, 即 予 終 止 實 習 三 以 上 所 列 到 職 服 務 期 間 係 指 該 年 已 具 參 加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之 資 格 為 限 ( 該 年 連 續 1 月 至 12 月 均 在 職, 即 具 有 參 加 該 年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之 資 格 ) 四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利 制 度 完 善, 每 年 並 另 視 營 運 獲 利 情 況 及 員 工 績 效 表 現 核 發 獎 金 等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試 相 關 表 單 甄 試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甄 試 有 關 訊 息 記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洽 詢 電 話 (02)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及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巨 變,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佈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103 年 從 業 職 員 ( 儲 備 主 管 ) 甄 試 簡 章 第 15 頁, 共 15 頁 公 告 日 期 :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105 年 度 公 司 登 記 業 務 約 僱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 按 1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 http://www.tabf.org.tw/exam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九十四年四月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九十四年四月 第 16 期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 簡 章 ) 為 強 化 金 融 證 照 之 專 業 性 與 公 信 力, 提 昇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素 質,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5 年 5 月 5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0950054861 號 函 規 定, 從 業 人 員 於 95 年 8 月 1 日 起

More information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九十四年四月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九十四年四月 第 2 屆 金 融 數 位 力 知 識 檢 定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 簡 章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 按 1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7:30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04125

04125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接 受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辦 理 本 次 測 驗 限 業 務 人 員 適 用 第 42 期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為 強 化 金 融 證 照 之 專 業 性 與 公 信 力, 提 昇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素 質,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筆試應試公告事項暨說明手冊

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筆試應試公告事項暨說明手冊 第 1121 期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 簡 章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一)工務類:專業

(一)工務類:專業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104 年 度 新 進 行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中 華 民 國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