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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網 址 : 或 至 本 公 司 索 取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南 山 產 物 個 人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 日 額 甲 型 ) 主 要 項 目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急 診 保 險 金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本 保 險 商 品 為 非 保 證 續 保 之 保 險 商 品 (98) 邦 保 商 企 字 第 0014 號 函 備 查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保 產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條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用 詞 定 義 本 契 約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二 醫 師 : 係 指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合 法 執 業 者 三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四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前 目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五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後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但 本 契 約 若 為 續 保 時,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後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不 受 前 述 等 待 期 間 之 限 制 如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時 之 保 險 年 齡 為 零 歲 者, 發 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公 告 之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項 目 之 疾 病, 亦 不 受 前 述 等 待 期 間 之 限 制 前 目 所 稱 續 保 係 指 要 保 人 針 對 持 續 生 效 30 日 以 上 之 保 險 契 約, 以 相 同 承 保 範 圍 及 項 目 並 接 續 其 保 險 到 期 日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新 的 保 險 契 約 第 三 條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期 間, 自 保 險 單 上 所 載 期 間 之 始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起 至 終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止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四 條 保 險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第 五 條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之 第 1 頁, 共 1

2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四 條 之 約 定 而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每 日 金 額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最 高 日 數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第 六 條 其 他 項 目 保 險 金 之 就 下 列 各 款 保 險 金 項 目, 要 保 人 可 同 時 或 分 別 選 擇 加 保 之 : 一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四 條 之 約 定 住 院, 經 醫 院 之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必 須 且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接 受 診 療 時, 於 加 護 病 房 診 療 期 間, 本 公 司 除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外, 每 日 另 行 給 付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惟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最 高 日 數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二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因 燒 傷 灼 傷 或 燙 傷 經 醫 院 之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必 須 且 住 進 燒 燙 傷 病 房 時, 於 燒 燙 傷 病 房 診 療 期 間, 本 公 司 除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外, 每 日 另 行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惟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最 高 日 數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三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四 條 之 約 定 經 住 院 診 療 出 院 後, 本 公 司 除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外, 另 依 住 院 日 數 乘 以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日 額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惟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最 高 日 數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四 急 診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院 急 診 診 療,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支 付 之 費 用 急 診 保 險 金, 惟 仍 以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日 額 為 限 五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救 護 車 由 事 故 地 點 轉 送 醫 院 或 由 醫 院 轉 送 他 家 醫 院, 經 醫 院 之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必 須 且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支 付 之 救 護 車 費 用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惟 仍 以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日 額 的 兩 倍 為 限 六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四 條 之 約 定 住 院 接 受 附 表 一 所 列 外 科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日 額 乘 以 該 之,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兩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其 各 項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應 分 別 計 算 但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接 受 兩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按 附 表 一 所 列 最 高 一 項 計 算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之 手 術 項 目, 若 不 在 附 表 一 所 載 的 項 目 內 時, 本 公 司 將 比 照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之 之 倍 數, 計 算 金 額 第 七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要 保 人 對 於 保 險 費 繳 付 之 方 式 得 約 定 為 一 次 或 分 期 繳 付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全 部 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之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全 部 或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全 部 或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八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及 復 效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應 由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欠 繳 保 險 費 第 2 頁, 共 1

3 前 項 停 止 效 力 之 保 險 契 約,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清 償 保 險 費 後,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申 請 恢 復 效 力 者,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恢 復 效 力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除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外, 本 公 司 不 得 拒 絕 其 恢 復 效 力 第 九 條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於 同 一 醫 院 再 次 住 院 時, 其 各 種 保 險 金 合 計 額, 視 為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倘 被 保 險 人 係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出 院 者, 本 公 司 就 再 次 住 院 部 分 不 予 保 險 金 第 十 條 住 院 日 數 之 計 算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四 條 之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時, 其 住 院 日 數 之 計 算 係 指 入 住 醫 院 當 日 起 至 出 院 日 止 之 天 數 但 如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日 出 院 後, 又 入 院 診 療 時, 不 論 其 原 因 為 何, 該 日 不 得 重 複 計 入 住 院 日 數 第 十 一 條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第 3 頁, 共 1

4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第 十 二 條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且 不 保 證 續 保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時,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續 保 後, 要 保 人 得 交 付 保 險 費, 以 使 本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本 契 約 續 保 時, 按 續 保 生 效 當 時 依 規 定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之 費 率 及 被 保 險 人 年 齡 重 新 計 算 保 險 費 第 十 三 條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本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十 四 條 契 約 撤 銷 權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4 頁, 共 1

5 第 十 五 條 契 約 的 終 止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短 期 費 率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將 其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短 期 費 率 表 如 附 件 第 十 六 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本 契 約 無 效,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住 院 日 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住 院 日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百 分 之 五 年 利 率 計 算 第 十 七 條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第 十 八 條 受 益 人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或 未 完 全, 則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第 十 九 條 變 更 住 所 要 保 人 之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時,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第 二 十 條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頁, 共 1

6 第 二 十 一 條 時 效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二 十 二 條 批 註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第 二 十 三 條 管 轄 法 院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第 6 頁, 共 1

7 附 表 一 及 表 第 7 頁, 共 1 1 顱 內 穿 刺 37 眼 瞼 下 垂 和 眼 瞼 退 縮 修 復 術 2 開 顱 手 術 眼 瞼 內 翻 或 眼 瞼 外 翻 矯 正 術 3 腦 膜 大 腦 膜 切 開 其 他 眼 瞼 位 置 之 調 整 手 術 4 視 丘 和 蒼 白 球 手 術 併 瓣 膜 或 移 植 片 之 眼 瞼 重 建 術 腦 和 腦 膜 其 他 切 割 和 切 除 手 術 其 他 眼 瞼 重 建 術 6 顱 骨 切 除 其 他 眼 瞼 修 復 術 7 顱 骨 重 建 術 其 他 眼 瞼 手 術 8 腦 膜 修 補 術 淚 腺 組 織 病 灶 之 切 除 9 腦 室 開 口 術 4 淚 阜 及 淚 小 管 之 修 復 手 術 10 顱 外 腦 室 引 流 術 46 淚 液 通 道 到 鼻 腔 之 廔 管 11 腦 室 引 流 重 建, 摘 除 或 沖 洗 47 其 他 結 膜 切 開 12 其 他 對 顱 骨 腦 腦 膜 手 術 結 膜 組 織 或 病 灶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13 椎 管 組 織 的 探 索 術 及 減 壓 術 結 膜 成 形 術 14 脊 髓 內 神 經 根 的 切 斷 術 1 0 角 膜 切 開 1 脊 髓 和 脊 髓 膜 損 害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手 術 1 1 翼 狀 贅 肉 切 除 16 脊 髓 組 織 整 型 手 術 10 2 角 膜 病 灶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17 脊 髓 及 神 經 根 之 黏 連 消 除 10 3 角 膜 修 補 手 術 18 脊 髓 膜 引 流 4 角 膜 移 植 術 脊 髓 和 椎 管 組 織 的 其 他 手 術 10 角 膜 之 其 他 手 術 20 頭 顱 及 周 邊 神 經 的 切 割, 分 割 自 眼 前 段 取 出 眼 內 異 物 術 10 6 及 切 除 21 破 壞 頭 顱 和 周 邊 神 經 7 虹 膜 穿 孔 術 和 虹 膜 切 開 術 22 頭 顱 和 周 邊 神 經 黏 連 除 去 和 減 虹 膜 成 形 術 和 瞳 孔 成 形 術 8 壓 頭 顱 或 周 邊 神 經 的 移 植 20 9 虹 膜 與 睫 狀 體 病 灶 切 除 術 24 其 他 頭 顱 或 周 邊 神 經 的 整 型 手 促 進 眼 內 循 環 手 術 術 2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術 61 濾 孔 手 術 26 甲 狀 腺 區 切 開 術 62 其 他 之 解 除 眼 內 壓 上 昇 術 27 甲 狀 腺 單 葉 切 除 術 鞏 膜 手 術 其 他 甲 狀 腺 部 分 切 除 術 眼 前 段 之 其 他 手 術 29 甲 狀 腺 全 切 除 術 1 6 囊 內 水 晶 體 摘 除 術 甲 狀 舌 骨 小 管 切 除 術 以 沖 洗 或 吸 抽 方 式 施 行 囊 外 水 晶 體 摘 除 術 副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將 晶 體 振 碎 併 吸 抽 之 囊 外 水 晶 體 摘 除 術 部 分 腎 上 腺 切 除 術 其 他 囊 外 白 內 障 摘 除 術 松 果 腺 手 術 其 他 白 內 障 摘 除 術 腦 下 垂 體 腺 切 除 術 人 工 水 晶 體 之 植 入 術 10

8 第 8 頁, 共 1 3 胸 腺 切 除 術 人 工 水 晶 體 之 取 出 眼 瞼 病 變 或 組 織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72 其 他 水 晶 體 手 術 視 網 膜 及 脈 絡 膜 病 變 破 壞 術 110 內 耳 切 開, 切 除 及 破 壞 74 視 網 膜 裂 孔 手 術 111 其 他 中 耳 及 內 耳 手 術 7 鞏 膜 加 壓 法 及 植 入 物 修 補 視 網 鼻 切 開 術 膜 剝 離 術 76 其 他 視 網 膜 剝 離 修 復 手 術 非 特 定 鼻 病 變 切 除 或 破 壞 77 自 眼 後 段 取 出 手 術 性 植 入 物 鼻 中 膈 粘 膜 下 切 除 術 78 玻 璃 體 手 術 鼻 甲 切 除 術 79 其 他 眼 後 段 手 術 鼻 骨 骨 折 復 位 術 80 眼 外 肌 暫 時 斷 離 眼 球 手 術, 一 條 117 鼻 修 補 及 整 形 手 術 81 其 他 眼 外 肌 手 術, 一 條 118 其 他 鼻 手 術 82 眼 外 肌 暫 時 斷 離 眼 球 手 術, 二 條 或 二 條 以 上, 一 眼 或 二 眼 119 鼻 內 上 頜 竇 切 開 術 83 其 他 眼 外 肌 手 術, 二 條 或 二 條 以 上, 一 眼 或 二 眼 120 額 竇 切 開 及 切 除 術 84 眼 外 肌 之 轉 位 手 術 121 其 他 鼻 竇 切 除 術 8 受 傷 眼 外 肌 之 修 復 手 術 122 鼻 竇 修 補 手 術 86 眼 外 肌 和 肌 腱 之 其 他 手 術 123 其 他 鼻 竇 手 術 87 眼 眶 剖 開 術 124 顎 骨 部 位 之 齒 原 性 病 灶 切 除 88 眼 內 貫 穿 異 物 取 出 術, 非 特 異 性 12 牙 床 骨 修 整 術 89 眼 球 內 容 物 剜 除 術 舌 病 變 或 組 織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90 眼 球 摘 除 術 部 分 舌 切 除 術 91 眼 球 摘 除 後 之 續 發 手 術 128 完 全 舌 切 除 術 眼 內 或 眼 窩 植 入 物 取 出 術 129 根 治 舌 切 除 術 眼 球 或 眼 窩 受 傷 縫 合 術 130 舌 修 補 及 舌 成 形 術 94 其 他 眼 球 和 或 眼 窩 手 術 131 其 他 舌 手 術 9 外 耳 切 開 術 132 唾 液 腺 及 唾 液 管 切 開 術 96 外 耳 病 變 切 除 或 破 壞 133 唾 液 腺 病 灶 切 除 術 97 外 耳 裂 傷 縫 合 134 唾 液 腺 切 除 術 98 外 耳 道 重 建 硬 顎 病 變 或 組 織 切 除 99 其 他 外 耳 整 形 修 補 136 嘴 其 他 部 分 切 除 100 鐙 骨 鬆 動 術 嘴 部 修 補 101 鐙 骨 切 除 術 顎 修 補 術 102 其 他 聽 小 骨 鏈 手 術 其 他 嘴 及 面 部 手 術 103 鼓 膜 成 形 術 扁 桃 腺 及 腺 構 造 切 開 及 引 流 104 其 他 鼓 室 成 形 術 扁 桃 腺 切 除 術 10 其 他 中 耳 修 補 扁 桃 腺 及 增 殖 體 切 除 術 106 鼓 室 探 查 術 增 殖 體 切 除 術

9 107 鼓 室 通 氣 管 取 出 144 鰓 裂 囊 腫 或 殘 留 物 切 除 108 乳 突 及 中 耳 切 開 14 咽 病 變 或 組 織 切 除 或 破 壞 109 乳 突 鑿 開 術, 乳 突 切 除 術 146 咽 整 形 手 術 147 其 他 咽 部 修 補 18 心 房 及 心 室 中 膈 修 補 其 他 咽 部 手 術 186 心 房 及 心 室 中 膈 修 補 ( 組 織 墊 片 ) 半 喉 切 除 術 其 他 心 房 及 心 室 中 膈 修 補 3 10 其 他 部 分 喉 切 除 術 冠 動 脈 阻 塞 清 除 術 1 11 全 喉 切 除 術 冠 動 脈 繞 道 術 根 治 喉 切 除 術 其 他 冠 動 脈 修 補 術 1 13 暫 時 性 氣 管 切 開 術 191 心 包 膜 穿 刺 放 液 術 1 14 其 他 喉 部 或 氣 管 切 開 術 192 心 臟 切 開 及 心 包 膜 切 開 術 1 1 局 部 氣 管 切 除 術 心 臟 及 心 包 膜 診 斷 性 手 術 1 16 喉 部 修 補 術 194 心 包 膜 切 除 術 及 心 表 病 灶 切 除 1 17 氣 管 修 補 及 整 型 術 19 心 臟 移 植 其 他 喉 部 或 支 氣 管 手 術 196 心 臟 輔 助 幫 浦 器 植 入 術 支 氣 管 局 部 病 灶 切 除 術 197 人 工 心 節 律 器 植 入, 重 放, 置 換 其 他 支 氣 管 切 除 術 節 律 器 之 移 除 更 換 或 修 理 手 術 肺 局 部 病 灶 切 除 術 其 他 心 臟 及 心 包 膜 之 手 術 肺 楔 狀 切 除 術 血 管 切 開 術 163 肺 葉 切 除 術 血 管 內 膜 切 除 術 164 全 肺 切 除 術 血 管 部 分 切 除 及 重 建 術 其 他 肺 切 開 術 血 管 部 分 切 除 及 置 換 術 支 氣 管 切 開 術 靜 脈 瘤 結 紮 及 摘 除 術 167 肺 葉 塌 陷 術 ( 開 胸 術 ) 其 他 之 血 管 切 除 術 168 肺 葉 支 氣 管 修 補 及 成 形 術 其 他 血 管 結 紮 術 169 肺 臟 移 植 靜 脈 穿 刺 術 170 其 他 肺 及 支 氣 管 手 術 體 動 脈 至 肺 動 脈 廔 管 建 立 術 胸 壁 及 胸 肋 膜 切 開 術 腹 內 靜 脈 廔 管 建 立 術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其 他 位 置 之 廔 管 建 立 或 血 管 繞 道 術 胸 壁 肋 膜 縱 膈 腔 橫 膈 膜 之 診 斷 手 術 血 管 修 補 術 174 縱 膈 腔 組 織 或 病 灶 之 切 除 血 管 之 重 建 術 17 胸 壁 病 灶 之 切 除 其 他 血 管 之 修 補 術 176 胸 膜 切 除 術 其 他 開 心 手 術 之 輔 助 手 術 177 肋 膜 切 除 術 頸 動 脈 體 手 術 胸 壁 之 修 補 其 他 血 管 手 術 179 橫 膈 手 術 區 域 淋 巴 切 除 術 第 9 頁, 共 1

10 180 胸 腔 手 術 頸 部 淋 巴 組 織 廓 清 術 181 封 閉 式 心 瓣 膜 切 開 其 他 淋 巴 結 廓 清 術 182 直 視 心 辦 膜 切 開 骨 髓 移 植 心 瓣 膜 置 換 脾 臟 全 切 除 術 心 瓣 膜 附 屬 組 織 之 修 整 脾 臟 及 骨 髓 之 其 他 手 術 食 道 切 開 術 261 直 腸 拉 出 切 除 術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食 道 病 灶 或 組 織 腹 部 會 陰 部 直 腸 切 除 術 食 道 切 除 術 其 他 直 腸 切 除 術 胸 骨 前 食 道 吻 合 術 直 腸 修 補 227 食 道 肌 肉 切 開 術 26 直 腸 旁 組 織 切 除 228 其 他 食 道 之 修 補 266 直 腸 旁 組 織 其 他 手 術 229 食 道 之 其 他 手 術 267 肛 門 旁 組 織 切 除 230 暫 時 性 胃 造 廔 術 肛 門 廔 管 切 除 231 胃 幽 門 肌 肉 切 開 術 269 肛 門 組 織 或 其 他 病 灶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232 胃 局 部 切 除 術 270 痔 瘡 處 置 術 233 胃 部 分 切 除 與 食 道 吻 合 術 肛 門 修 補 234 胃 部 分 切 除 與 十 二 指 腸 吻 合 術 其 他 肛 門 手 術 23 胃 部 分 切 除 與 空 腸 吻 合 術 肝 切 開 術 236 其 他 部 分 胃 切 除 肝 組 織 或 病 灶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術 性 胃 全 切 除 術 肝 葉 切 除 術 迷 走 神 經 截 斷 術 肝 移 植 手 術 幽 門 整 型 術 肝 修 補 術 胃 無 切 除 之 胃 腸 道 吻 合 術 其 他 肝 手 術 胃 或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修 補 術 膽 囊 切 開 及 造 口 術 其 他 胃 修 補 術 膽 囊 切 除 術 胃 之 其 他 手 術 膽 囊 或 膽 道 吻 合 術 小 腸 組 織 或 病 灶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膽 道 切 開 去 阻 塞 術 1 24 局 部 切 除 大 腸 組 織 或 病 灶 膽 道 其 他 切 開 術 其 他 小 腸 切 除 術 膽 道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術 大 腸 部 分 切 除 膽 道 修 補 術 腹 內 全 結 腸 切 除 術 歐 第 (ODDI) 括 約 肌 手 術 腸 道 吻 合 術 膽 道 其 他 手 術 腸 道 外 置 術 胰 臟 切 開 術 迴 腸 造 口 術 胰 臟 病 變 局 部 切 除 術 1 22 其 他 之 腸 道 造 口 胰 囊 腫 袋 型 縫 術 1 23 腸 道 造 口 之 修 正 291 胰 囊 腫 內 引 流 術 10 第 10 頁, 共 1

11 第 11 頁, 共 1 24 腸 道 造 口 之 縫 合 術 292 胰 臟 部 分 切 除 術 1 2 腸 道 之 其 他 修 補 術 293 胰 臟 全 切 除 術 腹 內 腸 擴 張 矯 正 術 根 除 性 胰, 十 二 指 腸 切 除 術 其 他 腸 手 術 胰 臟 其 他 手 術 闌 尾 手 術 296 單 側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闌 尾 切 除 術 297 雙 側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直 腸 組 織 局 部 切 除 單 側 股 疝 氣 修 補 術 臍 疝 氣 修 補 術 尿 道 擴 張 術 300 其 他 前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尿 道 及 尿 道 周 圍 組 織 切 開 術 301 其 他 疝 氣 修 補 術 後 腹 腔 剖 腹 探 查 術 302 腹 壁 切 開 術 339 後 恥 骨 的 尿 道 懸 吊 術 303 其 他 前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合 併 使 用 移 植 物 或 人 造 代 用 物 其 他 尿 道 壓 力 性 失 禁 修 補 304 剖 腹 術 341 輸 尿 管 內 管 放 置 術 30 腹 膜 組 織 切 除 或 破 壞 其 他 泌 尿 系 統 手 術 306 腹 壁 或 肚 臍 病 灶 或 組 織 切 除 或 破 壞 攝 護 腺 切 開 307 腹 膜 黏 連 分 離 術 經 尿 道 攝 護 腺 切 除 術 腹 壁 及 腹 膜 縫 合 術 34 恥 骨 上 攝 護 腺 切 除 術 其 他 腹 壁 及 腹 膜 修 補 術 346 恥 骨 下 攝 護 腺 切 除 術 腹 部 其 他 手 術 347 根 除 性 攝 護 腺 切 除 術 腎 切 開 與 造 廔 術 其 他 攝 護 腺 切 除 術 腎 盂 切 開 或 造 廔 術 儲 精 囊 手 術 313 腎 臟 病 灶 或 組 織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其 他 攝 護 腺 手 術 314 腎 部 分 切 除 術 陰 囊 和 鞘 膜 切 開 及 引 流 31 腎 雙 側 全 切 除 術 陰 囊 囊 腫 切 除 術 316 腎 移 植 陰 囊 組 織 病 灶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317 其 他 腎 臟 修 補 34 切 除 或 破 壞 睪 丸 病 灶 318 腎 臟 其 他 手 術 3 單 側 睪 丸 切 除 術 319 經 尿 道 移 除 輸 尿 管 和 腎 盂 之 阻 塞 36 雙 側 睪 丸 切 除 術 輸 尿 管 切 開 術 37 睪 丸 固 定 術 321 輸 尿 管 切 除 術 1 38 精 索 靜 脈 高 位 結 紮 術 322 輸 尿 管 其 他 吻 合 或 繞 道 術 1 39 副 睪 丸 囊 腫 切 除 術 323 輸 尿 管 重 建 術 精 索 病 灶 切 除 術 324 膀 胱 沖 洗 術 361 副 睪 丸 切 除 術 32 膀 胱 切 開 術 362 輸 精 管 切 除 術 326 膀 胱 造 口 術 363 輸 精 管 和 副 睪 丸 修 補 術 327 經 尿 道 切 除 或 破 壞 膀 胱 組 織 其 他 精 索 輸 精 管 和 副 睪 丸 手 術

12 第 12 頁, 共 其 他 切 除 或 破 壞 膀 胱 組 織 包 皮 環 割 術 329 全 膀 胱 切 除 術 陰 莖 病 灶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330 其 他 尿 道 膀 胱 修 補 術 367 陰 莖 截 斷 術 膀 胱 其 他 手 術 368 陰 莖 修 補 整 形 術 332 尿 道 切 開 術 369 其 他 男 性 生 殖 器 官 手 術 333 尿 道 組 織 或 病 灶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卵 巢 切 開 術 尿 道 修 補 術 371 卵 巢 病 灶 或 組 織 之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33 尿 道 狹 窄 鬆 解 術 372 單 側 卵 巢 切 除 術 單 側 卵 巢 輸 卵 管 切 除 其 他 陰 道 及 子 宮 直 腸 凹 陷 手 術 374 雙 側 卵 巢 全 切 除 巴 氏 腺 手 術 37 雙 側 卵 巢 輸 卵 管 全 切 除 其 他 外 陰 局 部 切 除 及 破 壞 與 史 氏 腺 之 會 陰 分 離 術 376 卵 巢 修 補 411 陰 蒂 之 手 術 377 卵 巢 輸 卵 管 沾 黏 去 除 手 術 412 徹 底 外 陰 根 除 術 378 卵 巢 其 他 手 術 413 其 他 外 陰 切 除 術 379 輸 卵 管 切 開 手 術 414 外 陰 及 會 陰 之 修 補 術 380 經 由 內 視 鏡 雙 側 輸 卵 管 破 壞 或 阻 塞 手 術 41 傳 統 式 剖 腹 產 雙 側 輸 卵 管 之 其 他 破 壞 或 阻 塞 手 術 416 低 位 子 宮 頸 式 剖 腹 產 單 側 輸 卵 管 全 切 除 手 術 其 他 特 定 方 式 之 剖 腹 產 雙 側 輸 卵 管 全 切 除 手 術 非 特 定 方 式 之 剖 腹 產 其 他 輸 卵 管 切 除 流 產 手 術 之 羊 膜 腔 內 注 射 38 輸 卵 管 修 補 手 術 420 診 斷 性 羊 膜 腔 穿 刺 術 386 子 宮 頸 擴 張 手 術 421 其 他 胎 兒 及 羊 膜 子 宮 內 手 術 387 子 宮 頸 椎 狀 切 除 手 術 422 顏 面 骨 切 開 未 切 斷 手 術 388 其 他 子 宮 頸 病 灶 或 組 織 切 除 或 破 壞 423 顏 面 骨 病 灶 之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389 子 宮 頸 切 除 手 術 424 顏 面 骨 部 分 骨 切 除 子 宮 內 頸 修 補 42 顏 面 骨 之 切 除 及 重 建 子 宮 組 織 或 病 灶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顳 顎 關 節 重 建 術 腹 式 次 全 子 宮 切 除 手 術 其 他 顏 面 骨 修 復 及 顎 骨 矯 形 術 腹 式 全 子 宮 切 除 手 術 顏 面 部 骨 折 復 位 術 陰 道 式 全 子 宮 切 除 手 術 顏 面 骨 及 關 節 處 其 他 手 術 徹 底 腹 式 子 宮 根 除 手 術 死 骨 切 除 術 396 子 宮 擴 刮 手 術 431 其 他 骨 切 除, 但 未 分 離 397 子 宮 及 其 支 持 組 織 之 修 補 432 楔 狀 骨 切 開 398 子 宮 修 補 433 其 他 骨 剝 離 術 399 子 宮 及 其 支 持 組 織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434 骨 切 片

13 第 13 頁, 共 子 宮 吸 抽 式 刮 除 術 43 姆 趾 滑 液 囊 腫 切 除 術 401 其 他 子 宮 子 宮 頸 及 支 持 組 織 之 手 術 436 骨 骼 組 織 或 骨 病 灶 局 部 切 除 術 402 陰 道 及 子 宮 直 腸 凹 陷 切 割 術 437 切 骨 以 移 植 403 陰 道 及 直 腸 子 宮 凹 陷 之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438 其 他 部 分 骨 切 除 陰 道 之 消 除 及 全 切 除 439 全 部 骨 切 除 膀 胱 直 腸 脫 垂 之 修 補 440 骨 移 植 陰 道 建 造 與 重 造 441 骨 膜 縫 合 407 其 他 陰 道 修 補 442 骨 格 以 U 形 釘 固 定 443 其 他 改 變 骨 長 度 手 部 肌 肉, 肌 腱, 筋 膜 之 其 他 手 術 444 其 他 骨 之 整 形 或 修 補 術 478 肌 肉, 肌 腱, 筋 膜 及 滑 囊 切 開 術 44 未 復 位 之 骨 折 內 固 定 479 肌 肉, 肌 腱 及 筋 膜 之 分 開 術 446 內 固 定 器 拔 除 480 肌 肉, 肌 腱 及 滑 囊, 筋 膜 之 病 變 切 除 術 447 骨 折 閉 鎖 復 位 使 用 內 固 定 481 肌 肉, 肌 腱 及 筋 膜 之 其 他 切 除 術 448 不 用 內 固 定 器 的 開 放 復 位 482 滑 囊 切 除 術 449 使 用 內 固 定 器 開 放 復 位 483 肌 肉, 肌 腱 及 筋 膜 縫 合 術 40 開 放 性 骨 折 的 擴 創 術 484 肌 肉 及 肌 腱 重 建 手 術 41 脫 臼 開 口 復 位, 無 特 定 位 置 48 肌 肉, 肌 腱 及 筋 膜 其 他 整 形 手 術 42 關 節 切 開 拔 除 人 工 關 節 486 肌 肉, 肌 腱, 筋 膜 和 滑 囊 之 其 他 手 術 43 其 他 關 節 切 開 術 487 上 肢 之 截 肢 手 術 關 節 及 韌 帶 或 軟 骨 的 分 開 488 下 肢 之 截 肢 手 術 1 4 椎 間 盤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489 肢 體 之 重 附 著 術 膝 部 半 月 軟 骨 切 除 截 肢 殘 幹 之 重 修 正 術 47 滑 膜 切 除 491 肢 體 義 肢 之 置 入 術 48 關 節 病 灶 的 其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492 乳 房 切 開 術 49 關 節 的 其 他 切 除 493 乳 房 組 織 切 除 460 脊 椎 融 合 術 乳 房 切 除 術 461 足, 踝 關 節 固 定 術 乳 房 重 建 術 462 其 他 關 節 固 定 術 乳 房 其 他 手 術 463 膝 及 踝 關 節 整 形 術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切 口 464 全 髖 關 節 置 換 術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傷 口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46 手 指 及 腕 關 節 整 形 術 499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傷 口 之 局 部 切 除 破 壞

14 466 肩 及 肘 關 節 整 形 修 補 術 1 00 皮 膚 傷 口 之 完 全 性 切 除 467 關 節 構 造 其 他 手 術 01 游 離 皮 膚 移 植 手 部 肌 肉, 肌 腱, 筋 膜, 滑 囊 切 開 術 02 皮 瓣 血 管 莖 469 手 部 肌 肉, 肌 腱, 筋 膜 分 開 術 03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之 其 他 手 術 470 手 部 肌 肉, 肌 腱 及 筋 膜 病 害 切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的 其 他 修 補 及 04 除 術 重 建 471 手 部 軟 組 織 其 他 切 除 術 0 皮 膚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手 部 肌 肉, 肌 腱, 筋 膜 縫 合 術 06 動 靜 脈 導 管 ( 人 工 血 管 ) 置 入 術 手 部 肌 肉 及 筋 膜 移 植 術 07 皮 脂 汗 腺 囊 腫 排 膿 切 除 拇 指 重 建 術 1 08 砂 眼 麥 粒 腫 引 流 或 括 除 術 1 47 手 部 移 植 或 植 入 物 之 整 形 手 術 皮 膚 表 層 病 灶 ( 醫 療 必 要 之 痣 疣 結 節 雞 眼 ) 切 除 電 燒 術 手 部 其 他 整 形 手 術 鼻 息 肉 電 燒 術 1 11 指 甲 拔 除 術 1 16 外 傷 性 縫 合 10 公 分 以 上 3 12 醫 療 必 要 之 牙 齦 切 除 術 1 17 牙 周 翻 瓣 術 1 13 診 斷 目 的 之 切 片 手 術 1 18 牙 冠 增 長 術 1 14 外 傷 性 縫 合 公 分 以 下 1 19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冷 凍 治 療 1 1 外 傷 性 縫 合 公 分 ~10 公 分 2 註 : 如 未 包 括 於 上 表 時, 本 公 司 將 參 照 上 表 及 依 該 項 手 術 之 相 對 比 例, 核 付 合 理 之 補 償 金 第 14 頁, 共 1

15 附 件 : 短 期 費 率 係 數 表 ( 一 ) 年 繳 保 險 短 期 費 率 表 期 間 對 年 繳 保 費 比 一 日 % 一 個 月 1% 二 個 月 2% 三 個 月 3% 四 個 月 4% 五 個 月 % 六 個 月 6% 七 個 月 7% 八 個 月 80% 九 個 月 8% 十 個 月 90% 十 一 個 月 9% 十 二 個 月 100% ( 二 ) 半 年 繳 保 險 短 期 費 率 表 期 間 對 半 年 繳 保 費 比 一 日 10% 一 個 月 30% 二 個 月 0% 三 個 月 6% 四 個 月 80% 五 個 月 90% 六 個 月 100% ( 三 ) 季 繳 保 險 短 期 費 率 表 期 間 對 季 繳 保 費 比 一 日 20% 一 個 月 % 二 個 月 8% 三 個 月 100% 第 1 頁, 共 1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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