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人壽億富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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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樣 本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4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3 條 第 5 條 至 第 6 條 第 13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 險 期 間 及 給 付 內 容 ( 第 3 條, 第 7 條 至 第 11 條 ) ( 四 ) 告 知 義 務 與 契 約 解 除 權 ( 第 14 條 ) ( 五 ) 保 險 事 故 之 通 知 請 求 保 險 金 應 備 文 件 與 協 力 義 務 ( 第 17 條 第 19 條 及 第 20 條 ) ( 六 ) 除 外 責 任 ( 第 12 條 ) ( 七 ) 保 險 金 額 與 保 險 期 間 之 變 更 ( 第 21 條 ) ( 八 ) 保 險 單 借 款 ( 第 23 條 ) ( 九 ) 受 益 人 之 指 定 變 更 與 要 保 人 住 所 變 更 通 知 義 務 ( 第 18 條 第 26 條 ) ( 十 )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 第 27 條 )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 頁

2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保 險 疾 病 等 待 期 為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 ( 本 契 約 於 訂 立 契 約 前 已 提 供 要 保 人 不 低 於 三 日 之 審 閱 期 間 ) 給 付 項 目 :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特 定 疾 病 手 術 保 險 金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保 險 金 及 滿 期 保 險 金 樣 本 (101) 康 商 字 第 063 號 函 備 查 按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逕 行 修 訂 按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逕 行 修 訂 1.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2.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3.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4. 本 公 司 各 項 公 開 資 訊 依 法 登 載 於 公 司 網 站 供 消 費 者 查 閱 ( 5. 本 公 司 之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 傳 真 專 線 : ; 電 子 信 箱 ( ): Cigna_service@cigna.com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第 一 條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條 本 契 約 所 稱 疾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以 後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才 開 始 發 生 之 疾 病 本 契 約 所 稱 特 定 疾 病 係 指 前 項 疾 病 而 屬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佈 之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ICD-9) 之 下 列 疾 病 ( 詳 細 特 定 疾 病 請 參 照 附 表 三 ): 1. 腦 血 管 疾 病 ( 編 號 :430~438) 2.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 編 號 :571) 3.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 編 號 :401~405) 本 契 約 所 稱 傷 害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本 契 約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院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本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係 指 合 法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之 執 業 醫 師, 且 非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本 契 約 所 稱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體 表 組 織 形 成 開 放 性 傷 口, 經 醫 師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2 頁

3 診 斷 必 須 縫 合 處 置 且 實 際 已 於 醫 院 接 受 縫 合 處 置 者 本 契 約 所 稱 所 繳 保 險 費 總 和 係 指 於 本 契 約 滿 期 時, 依 當 時 之 保 險 金 額 按 月 繳 繳 費 方 式 所 應 繳 保 險 費 之 12 倍 乘 以 保 單 面 頁 所 載 之 繳 費 年 期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第 三 條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期 間, 自 保 險 單 上 所 載 期 間 之 始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起 至 終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止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契 約 撤 銷 權 第 四 條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第 五 條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年 繳 或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第 六 條 要 保 人 得 於 要 保 書 或 繳 費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聲 明,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於 超 過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公 司 應 以 本 契 約 當 時 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 如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者, 以 扣 除 其 借 款 本 息 後 的 餘 額 ) 同 時 自 動 墊 繳 本 契 約 及 附 加 於 本 契 約 之 所 有 附 約, 使 本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但 要 保 人 亦 得 於 次 一 墊 繳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停 止 保 險 費 的 自 動 墊 繳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利 息,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的 翌 日 起, 按 墊 繳 當 時 本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的 利 率 計 算, 並 應 於 墊 繳 日 後 之 每 一 墊 繳 日 週 年 日 償 付 利 息 ; 但 要 保 人 自 應 償 付 利 息 之 日 起, 未 付 利 息 已 逾 一 年 以 上 而 經 催 告 後 仍 未 償 付 者, 本 公 司 得 將 其 利 息 滾 入 墊 繳 保 險 費 後 再 行 計 息 前 項 每 次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本 息, 本 公 司 應 即 出 具 憑 證 交 予 要 保 人, 並 於 憑 證 上 載 明 墊 繳 之 本 息 及 本 契 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不 足 墊 繳 一 日 的 保 險 費 且 經 催 告 到 達 後 屆 三 十 日 仍 不 交 付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保 險 範 圍 第 七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因 傷 害 所 致 之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或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仍 生 存 時,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3 頁

4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八 條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手 術 治 療 且 已 於 醫 院 實 際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乘 以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 如 附 表 一 ) 所 列 該 手 術 項 目 之 比 例,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但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累 計 之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以 保 險 金 額 為 限, 惟 本 公 司 就 累 計 超 過 保 險 金 額 之 該 次 手 術 治 療 仍 依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所 列 該 手 術 項 目 之 比 例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接 受 兩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僅 按 手 術 名 稱 及 其 於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所 載 比 例 最 高 一 項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若 施 行 之 手 術 項 目 未 明 列 於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所 列 手 術 項 目 時, 本 公 司 將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所 載 手 術 之 規 定, 比 照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之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倘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時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時 或 申 請 保 險 金 時 所 規 範 之 手 術 項 目 有 所 不 同, 僅 需 上 述 三 者 任 一 時 點 所 規 範 之 項 目 涵 蓋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之 外 科 治 療, 則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之 外 科 治 療 視 為 本 契 約 所 稱 之 手 術, 本 公 司 依 約 定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特 定 疾 病 手 術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九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三 項 特 定 疾 病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院 且 施 行 手 術 者,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給 付 特 定 疾 病 手 術 保 險 金 特 定 疾 病 手 術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每 項 特 定 疾 病 以 一 次 為 限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十 條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傷 害 而 接 受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者,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乘 以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保 險 金 給 付 比 例 表 ( 如 附 表 二 ) 所 載 給 付 比 例, 給 付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保 險 金 但 同 一 次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接 受 多 次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者, 本 公 司 僅 就 被 保 險 人 接 受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之 傷 口 最 大 者 之 所 載 給 付 比 例 給 付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保 險 金, 並 以 給 付 一 次 為 限 滿 期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十 一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持 續 有 效 至 契 約 期 滿 時 仍 生 存 者, 本 公 司 給 付 滿 期 保 險 金, 其 金 額 為 本 契 約 所 繳 保 險 費 總 和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本 公 司 依 前 項 約 定 給 付 滿 期 保 險 金 後, 本 契 約 之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除 外 責 任 第 十 二 條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或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或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4 頁

5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四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5 頁

6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第 十 三 條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申 請 復 效 但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效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保 險 費 扣 除 停 效 期 間 的 危 險 保 險 費 後 之 餘 額,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十 日 內 交 齊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本 公 司 未 於 第 三 項 約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或 於 收 齊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視 為 同 意 復 效,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項 提 出 申 請 復 效 者, 除 有 同 項 後 段 或 第 四 項 之 情 形 外, 於 交 齊 可 保 證 明, 並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本 契 約 因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二 十 三 條 約 定 停 止 效 力 而 申 請 復 效 者, 除 復 效 程 序 依 前 六 項 約 定 辦 理 外, 要 保 人 清 償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與 墊 繳 保 險 費 及 其 利 息, 其 未 償 餘 額 合 計 不 得 逾 依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約 定 之 保 險 單 借 款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本 契 約 若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而 要 保 人 未 申 請 墊 繳 保 險 費 或 變 更 契 約 內 容 時, 本 公 司 應 主 動 退 還 剩 餘 之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第 十 四 條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本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本 公 司 解 除 契 約 時, 應 通 知 要 保 人, 但 要 保 人 死 亡 或 居 住 所 不 明, 致 通 知 不 能 送 達 時, 得 將 該 通 知 送 達 受 益 人 契 約 的 終 止 第 十 五 條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要 保 人 保 險 費 已 付 足 達 一 年 以 上 或 繳 費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而 終 止 契 約 時, 本 公 司 應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解 約 金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本 契 約 歷 年 解 約 金 額 例 表 如 保 險 單 面 頁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第 十 六 條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本 契 約 無 效,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6 頁

7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本 保 單 辦 理 保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計 算, 但 不 得 低 於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第 十 七 條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第 十 八 條 本 契 約 第 八 條 至 第 十 條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並 應 符 合 指 定 或 變 更 當 時 法 令 之 規 定 : 一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受 益 人 二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受 益 人,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者, 不 得 對 抗 本 公 司 前 項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 要 被 保 險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為 申 請 書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特 定 疾 病 手 術 保 險 金 或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十 九 條 受 益 人 申 領 第 八 條 至 第 十 條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申 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或 特 定 疾 病 手 術 保 險 金 時, 須 檢 具 列 明 施 行 手 術 名 稱 及 部 位 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前 項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滿 期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二 十 條 受 益 人 申 領 滿 期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7 頁

8 保 險 金 額 之 減 少 第 二 十 一 條 要 保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申 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是 減 額 後 的 保 險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金 額, 其 減 少 部 分 依 第 十 五 條 契 約 的 終 止 之 約 定 處 理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第 二 十 二 條 要 保 人 繳 足 保 險 費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要 保 人 得 以 當 時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扣 除 營 業 費 用 後 的 數 額 作 為 一 次 繳 清 的 躉 繳 保 險 費,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改 保 同 類 保 險 的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其 保 險 金 額 如 保 險 單 面 頁 要 保 人 變 更 為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後, 不 必 再 繼 續 繳 保 險 費, 本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其 保 險 範 圍 與 原 契 約 同, 但 保 險 金 額 以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金 額 為 準 要 保 人 選 擇 改 為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當 時, 倘 有 保 單 借 款 或 欠 繳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將 以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扣 除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借 款 本 息 或 墊 繳 保 險 費 本 息 及 營 業 費 用 後 的 淨 額 辦 理 本 條 營 業 費 用 以 原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或 以 其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與 其 解 約 金 之 差 額, 兩 者 較 小 者 為 限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第 二 十 三 條 要 保 人 繳 足 保 險 費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要 保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保 險 單 借 款, 其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為 借 款 當 日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75%,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超 過 其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停 止 但 本 公 司 應 於 效 力 停 止 日 之 三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本 公 司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為 通 知 時, 於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返 還 借 款 本 息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要 保 人 未 返 還 者, 保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欠 繳 保 險 費 的 扣 除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公 司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解 約 金 返 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或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時, 如 要 保 人 有 欠 繳 保 險 費 ( 包 括 經 本 公 司 墊 繳 的 保 險 費 ) 或 保 險 單 借 款 未 還 清 者,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及 扣 除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保 險 費 之 調 整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公 司 得 依 實 際 經 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調 整 本 契 約 之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後 之 新 費 率 不 超 過 原 費 率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為 限, 經 核 定 後 將 新 費 率 於 保 單 週 年 日 之 二 個 月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並 自 下 一 保 單 年 度 起 採 用 新 費 率 計 收 保 險 費, 但 不 得 針 對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身 體 狀 況 調 整 之 如 要 保 人 不 同 意 調 整 後 之 保 險 費, 應 於 下 一 保 單 年 度 始 日 之 二 週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契 約 之 效 力 於 下 一 保 單 年 度 始 日 零 時 終 止 變 更 住 所 第 二 十 六 條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8 頁

9 時 效 第 二 十 七 條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批 註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除 第 十 八 條 約 定 者 外,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管 轄 法 院 第 二 十 九 條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9 頁

10 附 表 一 :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一 皮 膚 及 肌 肉 29 骨 盤 半 切 斷 術 100% 顏 面 皮 膚 及 皮 下 腫 瘤 切 除 術 - 腫 瘤 直 徑 超 過 1 2 公 分 10% 30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每 根 手 指 ) 40% 2 臉 頸 部 植 皮 大 於 5 平 方 公 分 -5cm2 40% 31 斷 肢 再 接 手 術 180% 3 臉 部 以 外 皮 膚 植 皮 大 於 25 平 方 公 分 -25cm2 10% 32 舟 狀 骨 骨 盆 骨 及 髖 臼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80% 4 交 指 皮 瓣 移 植 術 20% 33 全 股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100% 5 皮 膚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及 植 皮 術 60% 34 全 肩 全 肘 全 腕 全 踝 關 節 置 換 術 60% 6 交 腳 交 掌 及 交 臂 皮 瓣 移 植 術 80% 35 全 指 趾 關 節 置 換 術 10% 二 乳 房 36 股 關 節 或 肩 關 節 截 斷 術 80% 1 乳 房 切 除 術 37 十 字 韌 帶 重 建 術 修 補 術 60% 單 側 20% 膝 內 外 側 韌 帶 臏 骨 韌 帶 斷 裂 跟 鍵 斷 裂 重 38 建 術 40% 雙 側 60% 開 放 性 或 閉 鎖 性 肱 骨 粗 隆 或 骨 幹 或 踝 部 骨 39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0% 2 乳 癌 根 除 術 80% 40 膝 蓋 骨 橈 骨 頭 切 除 術 20% 三 筋 骨 41 貝 克 氏 囊 腫 截 除 術 5% 1 骨 或 軟 骨 移 植 術 10% 42 肌 腱 固 定 術 或 修 補 術 ( 四 肢 ) 20% 2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20% 43 脊 椎 骨 全 部 切 除 術 100% 3 鼻 骨 骨 折 閉 鎖 復 位 術 5% 四 呼 吸 器 4 脊 椎 肋 骨 突 起 切 除 術 10% 一 鼻 5 肋 骨 切 除 術 20% 1 上 頷 竇 切 開 術 20% 四 肢 切 斷 術 - 大 腿 小 腿 上 臂 前 臂 6 腕 踝 20% 2 上 頷 竇 與 篩 竇 切 開 術 60% 7 指 趾 切 斷 術 10% 3 鼻 內 篩 骨 竇 手 術 10% 股 骨 幹 股 骨 頸 脛 骨 橈 骨 尺 骨 膝 蓋 8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80% 4 多 竇 / 全 副 副 鼻 竇 手 術 60% 鎖 骨 腕 跗 掌 蹠 骨 指 趾 骨 骨 折 開 9 放 性 復 位 術 20% 5 鼻 中 膈 鼻 道 成 形 術 60% 10 膝 蓋 骨 ( 髕 骨 ) 位 置 重 整 術 40% 6 粘 膜 下 鼻 甲 切 除 術 (SMT) 10% 11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40% 7 經 鼻 外 篩 竇 切 除 術 60% 12 指 趾 截 斷 術 20% 8 前 額 竇 切 除 術 60% 13 肘 關 節 腕 關 節 膝 關 節 踝 關 節 截 斷 術 20% 9 鼻 內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80% 股 關 節 肩 關 節 肘 關 節 膝 關 節 及 腕 關 節 14 及 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0% 10 鼻 咽 腫 瘤 切 除 術 100% 足 踝 關 節 內 外 或 後 踝 之 雙 踝 三 踝 骨 折 15 腓 外 踝 或 脛 內 踝 單 一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20% 二 喉 胸 鎖 關 節 肩 鎖 關 節 脫 位 指 趾 關 節 脫 位 16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10% 1 喉 切 開 術 40% 17 腱 韌 帶 皮 下 斷 裂 縫 合 術 或 切 斷 手 術 20% 2 全 喉 切 除 術 120% 18 肌 腱 修 補 術 10% 3 水 平 式 或 垂 直 式 ( 側 方 或 前 方 ) 喉 部 份 切 除 術 100% 19 Gillie 氏 手 術 ( 瞼 外 翻 手 術 ) 5% 4 頸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100% 20 顎 骨 骨 折 開 放 手 術 10% 5 聲 帶 上 部 份 喉 切 除 術 100% 21 肩 旋 轉 袖 破 裂 修 補 術 20% 三 胸 腔 T 22 脛 骨 粗 隆 結 節 切 除 術 或 骨 融 合 術 20% 1 惡 性 腫 瘤 胸 壁 切 除 100% 23 臏 骨 半 脫 位 外 側 放 鬆 術 20% 2 經 胸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60% 24 臏 骨 軟 骨 軟 化 症 造 孔 術 20% 3 胸 腺 切 除 術 80% 25 足 踝 韌 帶 修 補 術 20% 4 肺 單 元 切 除 術 120% 26 拇 指 基 關 節 韌 帶 成 形 術 或 植 入 術 40% 5 肺 楔 狀 或 部 份 切 除 術 100% 27 骨 關 節 腫 瘤 摘 除 術 20% 五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28 脊 椎 椎 體 切 除 術 100% 1 開 胸 術 100%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0 頁

11 附 表 一 :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 續 )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五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三 縱 膈 與 橫 膈 膜 2 氣 管 支 氣 管 傷 修 補 術 或 再 造 術 100% 1 縱 膈 腔 腫 瘤 切 除 100% 3 胸 壁 切 除 術 及 肌 肉 移 植 術 140% 2 縱 膈 膜 切 開 術 80% 4 肺 全 肺 葉 或 肺 袖 式 切 除 術 140% 3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80% 六 循 環 器 4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合 併 探 查 或 引 流 40% 一 心 臟 及 心 包 膜 八 消 化 器 心 包 膜 切 除 術 心 包 膜 切 開 術 心 臟 縫 補 100% 1 術 探 查 性 開 心 術 一 口 唇 及 扁 桃 腺 2 心 內 腫 瘤 切 除 及 繞 道 手 術 140% 1 口 腔 或 口 咽 腫 瘤 切 除 40% 經 胸 切 開 術 裝 置 或 置 換 永 久 性 心 內 節 律 器 及 80% 3 心 肌 電 極 2 蝦 蟆 腫 切 開 術 10% 4 瓣 膜 成 形 術 160% 3 顎 扁 桃 舌 扁 桃 或 咽 扁 桃 摘 出 術 20% 5 主 動 脈 瓣 或 二 尖 瓣 或 三 尖 瓣 之 置 換 手 術 180% 4 口 腔 或 口 咽 腫 瘤 切 除, 並 頸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140% 6 兩 個 瓣 膜 換 置 200% 5 舌 癌 摘 出 術, 包 括 淋 巴 節 切 除 及 頸 部 清 除 術 140% 7 三 個 瓣 膜 換 置 225% 6 腮 腺 切 除 術 80% 8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ABG) 7 深 頸 部 切 開 引 流 術 20% 一 條 血 管 180% 二 食 道 二 條 血 管 200% 1 食 道 或 食 道 肌 切 開 術 80% 三 條 血 管 225% 2 食 道 憩 窒 切 除 術 100% 9 室 中 隔 缺 損 (VSD) 修 補 手 術 160% 3 食 道 胃 底 吻 合 術 140% 10 二 尖 瓣 擴 張 術 140% 4 食 道 胃 廔 管 縫 合 術 60% 11 主 動 脈 轉 位 症 手 術 225% 5 食 道 切 除 術 160% 12 心 房 - 肺 動 脈 迴 路 成 形 術 225% 6 食 道 裂 傷 修 補 術 80% 13 心 臟 植 入 225% 7 食 道 癌 摘 除 術 ( 含 淋 巴 節 清 掃 ) 180% 14 肺 臟 移 稙 300% 三 胃 二 動 脈 與 靜 脈 1 胃 切 開 術 40% 動 脈 栓 塞 物 經 動 脈 導 管 之 栓 塞 物 或 靜 脈 血 40% 1 栓 切 除 術 2 幽 門 肌 肉 切 開 術 (Fredet-Ramstedt 型 手 術 ) 40% 2 肺 動 脈 栓 塞 切 除 術 100% 3 胃 潰 瘍 或 腫 瘤 的 局 部 切 除 80% 頸 ( 肢 體 ) 動 靜 瘻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80% 3 右 繞 道 手 術 4 胃 全 部 切 除 術 120% 胸 ( 腹 ) 部 動 靜 瘻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4 手 術 5 幽 門 成 形 術 60% 升 主 動 脈 140% 6 胃 十 二 指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60% 主 動 脈 弓 160% 7 胃 空 腸 胃 小 腸 或 胃 空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80% 降 主 動 脈 140% 8 胃 造 口 術 40% 5 頸 動 脈 體 瘤 切 除 術 80% 9 十 二 指 腸 腫 瘤 切 除 60% 6 肺 動 脈 瓣 氣 球 擴 張 術 120% 10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60% 7 動 靜 脈 造 瘻 術 合 併 人 工 血 管 使 用 ( 兩 處 吻 合 ) 60% 11 胃 賁 門 及 食 道 切 除 再 造 術 140% 七 造 血 與 淋 巴 系 統 四 腸 ( 除 直 腸 外 ) 一 脾 1 腸 粘 連 分 離 術 80% 1 脾 臟 切 除 術 脾 臟 修 補 術 80% 2 腸 套 疊 之 還 原 60% 2 脾 腎 靜 脈 分 流 術 ( 包 含 脾 摘 除 ) 80% 3 小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80% 二 根 除 性 淋 巴 結 切 除 4 結 腸 全 切 或 次 全 切 除 術 100% 1 腋 下 淋 巴 腺 腫 腹 股 溝 淋 巴 腺 腫 切 除 術 5% 5 結 腸 造 口 或 腸 造 口 矯 正 40% 淋 巴 囊 腫 腋 窩 淋 巴 腺 腹 股 溝 淋 巴 腺 腫 清 40% 2 除 術 6 小 腸 廔 管 關 閉 術 80% 3 骨 盆 腔 淋 巴 腺 後 腹 膜 腔 淋 巴 腺 切 除 術 80% 7 結 腸 廔 管 關 閉 術 80% 4 縱 膈 腔 胸 腔 內 淋 巴 或 髖 鼠 蹊 部 淋 巴 根 除 術 80% 8 腸 吻 合 術 60% 5 根 除 性 淋 巴 切 除 術 ( 肺 葉 切 除 或 全 肺 切 除 時 ) 80% 9 腸 系 膜 之 縫 合 及 修 補 40%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1 頁

12 附 表 一 :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 續 )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10 小 腸 瘜 肉 切 除 術 60% 3 後 腹 腔 腫 瘤 切 除 術 80% 五 闌 尾 4 腹 腔 內 異 物 卻 除 術 40% 1 闌 尾 膿 瘍 之 引 流 40% 5 腹 腔 靜 脈 分 流 術 60% 2 闌 尾 切 除 術 40% 九 尿 性 器 六 直 腸 一 腎 臟 1 直 腸 脫 出 手 術 80% 1 腎 盂 切 開 探 查 引 流 或 切 除 80% 直 腸 上 皮 絨 毛 腺 腫 廣 泛 性 切 除 術 或 癌 症 局 部 2 切 除 80% 2 腎 輸 尿 管 切 除 術 100% 3 直 腸 切 除 以 及 直 腸 肛 門 吻 合 術 160% 3 腎 囊 切 除 術 20% 4 直 腸 膀 胱 廔 管 切 除 術 80% 4 腎 切 除 術 80% 七 肛 門 5 腎 盂 或 腎 袋 狀 成 形 術 60% 1 內 外 痔 部 份 切 除 術 10% 6 腎 盂 或 腎 臟 造 廔 術 ( 手 術 ) 40% 2 內 外 痔 完 全 切 除 術 40% 7 腎 內 取 石 及 腎 盂 取 石 術 60% 3 肛 門 廔 切 除 或 切 開 術 併 痔 瘡 切 除 20% 8 腎 縫 合 術 80% 4 肛 門 重 建 或 整 形 術 80% 二 輸 尿 管 5 肛 門 括 約 肌 失 禁 整 形 術 100% 1 輸 尿 管 迴 腸 經 皮 分 流 術 80% 6 內 痔 結 紮 或 外 痔 血 栓 切 除 5% 2 經 內 視 鏡 輸 尿 管 切 開 術 40% 八 肝 3 經 尿 道 輸 尿 管 憩 室 切 開 術 40% 1 肝 部 分 或 肝 區 域 切 除 術 100% 三 膀 胱 2 肝 囊 腫 或 肝 膿 瘍 引 流 或 造 袋 術 60% 1 膀 胱 造 口 術 20% 3 縫 肝 術 及 總 膽 管 或 膽 囊 之 引 流 術 80% 2 膀 胱 取 石 術 20% 4 肝 腸 吻 合 100% 3 膀 胱 腫 瘤 之 切 除 40% 5 肝 門 靜 脈 分 流 術 100% 4 膀 胱 部 分 / 全 切 除 術 80% 6 肝 臟 移 植 300% 5 膀 胱 攝 護 腺 根 除 術 100% 九 膽 道 6 膀 胱 縫 合 術 20% 1 膽 囊 造 廔 術 或 切 除 術 60% 四 尿 道 2 膽 管 截 石 術 ( 經 十 二 指 腸 ) 80% 1 尿 道 結 石 ( 異 物 ) 除 去 術 10% 3 總 膽 管 空 腸 或 膽 囊 消 化 管 吻 合 術 80% 2 尿 道 狹 窄 修 補 手 術 40% 4 總 膽 管 全 切 除 術 80% 3 尿 道 造 廔 術 10% 5 膽 管 成 形 術 80% 4 尿 道 憩 室 手 術 - 前 ( 後 ) 部 尿 道 20% 6 總 膽 管 十 二 指 腸 吻 合 術 80% 5 尿 道 內 切 開 術 10% 7 腹 腔 鏡 膽 囊 切 除 術 80% 6 尿 道 腫 瘤 切 除 術 20% 十 胰 臟 7 全 尿 道 切 除 術 40% 1 胰 臟 膿 瘍 或 胰 炎 引 流 術 40% 五 陰 莖 2 胰 臟 腫 瘤 或 囊 腫 切 除 或 摘 除 術 80% 1 陰 莖 / 癌 陰 莖 全 部 份 或 全 部 切 除 術 80% 3 胰 臟 尾 端 或 胰 臟 體 部 分 切 除 術 - 脾 臟 保 留 80% 2 陰 莖 重 度 創 傷 修 補 術 40% 4 胰 廔 切 除 術 80% 3 陰 囊 異 物 移 除 10% 5 胰 臟 結 石 去 除 術 80% 4 陰 囊 水 腫 陰 囊 切 除 術 20% 6 胰 臟 全 切 除 術 120% 六 睪 丸 7 胰 臟 空 腸 吻 合 術 100% 1 睪 丸 副 睪 丸 切 除 術 或 惡 性 腫 瘤 高 位 切 除 術 40% 8 胰 囊 腫 造 袋 術 80% 2 副 睪 丸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術 10% 十 一 腹 壁 七 輸 精 管 及 精 囊 1 腹 壁 膿 瘍 引 流 術 10% 1 輸 精 管 切 開 單 側 或 雙 側 5% 2 腹 壁 腫 瘤 切 除 術 60% 2 精 囊 全 摘 除 術 40% 3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80% 八 輸 索 4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60% 1 精 索 切 除 或 精 索 靜 脈 瘤 手 術 20% 5 腰 椎 疝 氣 修 補 術 60% 2 攝 護 腺 癌 根 除 性 攝 護 腺 切 除 術 120% 6 腹 腔 鏡 疝 氣 修 補 術 40% 3 前 列 腺 切 除 術 60% 十 二 其 他 腹 部 手 術 4 前 列 腺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10% 1 骨 盆 腔 膿 瘍 引 流 術 40% 九 會 陰 2 腹 腔 腫 瘤 切 除 術 80% 1 會 陰 修 補 或 女 陰 白 斑 切 除 術 5%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2 頁

13 附 表 一 :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 續 )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十 外 陰 及 陰 道 8 腦 瘤 切 除 160% 1 巴 氏 腺 囊 切 除 術 5% 9 脊 髓 切 斷 術 80% 2 陰 道 部 份 / 全 部 切 除 20% 10 椎 間 盤 切 除 術 80% 3 陰 道 閉 合 術 20% 胸 交 感 神 經 頸 交 感 神 經 腰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11 術 60% 4 直 腸 陰 道 廔 管 封 閉 術 修 補 術 40% 12 神 經 切 斷 術 / 分 離 術 40% 十 一 子 宮 頸 13 腦 內 血 腫 清 除 術 100% 1 子 宮 頸 切 除 術 整 形 術 縫 合 術 5% 14 脊 髓 腫 瘤 切 除 術 120% 2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40% 15 腦 室 腹 腔 分 流 手 術 80% 3 次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60% 16 顱 底 瘤 手 術 250% 4 骨 盆 腔 粘 連 分 離 術 10% 十 二 聽 器 5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100% 1 耳 前 廔 管 或 囊 腫 切 除 術 10% 6 子 宮 頸 癌 全 子 宮 根 除 術 120% 2 鼓 膜 切 開 術 5% 十 二 輸 卵 管 & 卵 巢 3 外 耳 道 腫 瘤 切 除 術 80% 1 輸 卵 管 切 除 術 整 形 術 吻 合 術 造 口 術 或 補 植 術 20% 4 外 耳 道 成 形 術 40% 2 卵 巢 部 份 或 全 部 切 除 術 20% 5 耳 膜 成 形 術 40% 3 卵 巢 囊 腫 或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術 或 卵 巢 囊 腫 切 除 術 10% 6 鼓 室 成 形 術 80% 4 卵 巢 楔 狀 或 雙 面 切 除 術 20% 7 聽 小 骨 重 建 術 80% 5 腹 腔 鏡 卵 巢 部 分 ( 全 部 ) 切 除 或 輸 卵 管 卵 巢 切 除 術 60% 8 乳 突 鑿 開 術 40% 十 三 剖 腹 產 及 流 產 9 耳 性 硬 腦 膜 外 膿 瘍 切 開 術 80% 1 葡 萄 胎 除 去 術 5% 10 內 耳 全 摘 除 術 80% 2 子 宮 外 孕 手 術 40% 11 迷 路 開 窩 術 或 切 除 術 60% 3 剖 腹 產 合 併 次 全 ( 全 ) 子 宮 切 除 術 60% 12 聽 神 經 腫 瘍 切 除 術 ( 經 耳 的 ) 140% 4 妊 娠 流 產 或 死 胎 刮 宮 術 D&C 5% 13 顳 骨 切 除 術 100% 5 子 宮 切 開 流 產 術 40% 14 耳 病 性 暈 眩 手 術 60% 6 死 胎 之 引 產 或 破 取 術 10% 十 三 視 器 7 骨 盤 腔 臟 器 摘 除 術 200% 一 眼 球 8 骨 盆 腔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電 燒 及 切 除 20% 1 眼 球 內 容 物 剜 除 術 20% 9 骨 盆 腔 惡 性 腫 瘤 消 滅 術 80% 2 角 膜 切 開 術 5% 10 子 宮 內 膜 電 燒 及 切 除 術 20% 3 翼 狀 贅 肉 切 除 術 10% 十 內 分 泌 器 4 角 膜 縫 合 術 10% 1 副 甲 狀 腺 次 全 甲 狀 腺 甲 狀 腺 全 葉 囊 腫 切 除 術 60% 5 角 膜 周 邊 結 膜 切 開 術 5% 2 頸 部 淋 巴 腺 刮 除 術 100% 6 角 膜 切 除 術 10% 3 根 治 性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 含 單 側 頸 部 淋 巴 腺 板 層 角 膜 表 層 角 膜 晶 體 及 穿 透 性 角 膜 移 植 100% 7 切 除 術 ) 術 80% 4 腎 上 腺 切 除 術 80% 8 前 房 異 物 取 出 術 10% 十 一 神 經 外 科 二 鞏 膜 1 顳 下 減 壓 術 80% 1 青 光 眼 鞏 膜 切 開 術 20% 2 正 中 神 經 或 尺 神 經 腕 部 減 壓 術 40% 2 鞏 膜 切 開 術 或 切 除 術 20% 3 側 股 皮 下 神 經 或 後 脛 神 經 減 壓 術 20% 3 眼 球 穿 傷, 鞏 膜 任 何 方 式 切 除 及 修 復 60% 4 顱 骨 骨 折 之 手 術 80% 4 鞏 膜 切 除 併 植 入 或 扣 壓 80% 5 頭 顱 穿 洞 術 ( 止 血 引 流 穿 刺 檢 查 ) 40% 三 虹 膜 及 睫 狀 體 6 顱 骨 切 除 術 80% 1 虹 膜 切 開 術 5% 7 頭 顱 成 形 術 80% 2 小 樑 切 開 術 或 切 除 術 40%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3 頁

14 附 表 一 : 手 術 項 目 及 比 例 表 ( 續 )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手 術 項 目 比 例 三 虹 膜 及 睫 狀 體 1 眼 肌 移 植 術 20% 3 光 學 性 虹 膜 切 除 術 或 週 邊 虹 膜 切 除 術 10% 2 眼 肌 腱 縫 合 術 10% 4 角 鞏 膜 虹 膜 切 除 術 20% 八 眼 眶 5 全 虹 膜 或 虹 膜 囊 腫 切 除 術 60% 1 眼 窩 剖 開 術 -- 併 膿 瘍 引 流 40% 6 睫 狀 體 脫 出 部 份 之 切 除 或 睫 狀 體 分 離 術 20% 2 眼 窩 剖 開 術 -- 併 異 物 或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60% 7 青 光 眼 導 管 置 入 術 40% 3 眼 窩 腫 瘤 切 除 術 100% 四 水 晶 體 九 眼 瞼 1 白 內 障 切 囊 術 或 線 狀 摘 出 術 10% 1 眼 瞼 腫 瘤 切 除 術 20% 2 水 晶 體 囊 內 ( 內 外 ) 摘 除 術 及 人 工 水 晶 體 置 入 術 60% 2 眼 瞼 下 垂 懸 吊 術 20% 3 坦 部 水 晶 體 切 除 術 40% 3 眼 瞼 外 翻 或 內 翻 植 皮 術 20% 4 人 工 水 晶 體 植 入 術 20% 4 眼 瞼 腫 瘤 冷 凍 術 5% 五 玻 璃 體 5 眼 瞼 眼 球 黏 連 分 離 術 10% 1 前 玻 璃 體 切 除 術 10% 6 眼 球 黏 連 分 離 併 用 粘 膜 移 植 20% 2 眼 坦 部 玻 璃 體 切 除 術 80% 7 霰 粒 腫 手 術 5% 3 玻 璃 體 移 植 術 ( 包 括 鞏 膜 切 開 ) 10% 8 眼 瞼 粘 連 分 離 術 10% 4 玻 璃 體 內 異 物 除 去 術. 40% 十 結 膜 六 網 膜 1 結 膜 病 灶 切 除 5% 1 磁 鐵 吸 除 眼 內 磁 性 異 物 ( 表 面 ) 20% 2 結 膜 病 灶 切 除 惡 性, 併 粘 膜 移 植 20% 2 網 膜 透 熱 或 冷 凍 法 再 附 著 術 40% 3 結 膜 腫 瘤 冷 凍 術 5% 3 網 膜 再 附 著 術 及 排 液 術 40% 4 翼 狀 贅 肉 切 除 術 10% 4 視 網 膜 變 性 或 裂 孔, 冷 凍 治 療 法 10% 十 一 淚 腺 道 5 磁 鐵 吸 除 眼 內 磁 性 異 物 ( 植 床 ) 20% 1 淚 腺 淚 囊 或 淚 囊 腫 瘤 切 除 術 20% 6 網 膜 剝 離 之 表 面 鞏 膜 切 除 術 5% 2 淚 器 基 本 性 或 後 繼 性 修 復 40% 七 眼 肌 3 鼻 淚 管 造 口 術 60%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4 頁

15 附 表 二 : 創 傷 縫 合 處 置 保 險 金 給 付 比 例 表 創 傷 之 傷 口 大 小 給 付 比 例 小 於 5 公 分 ( 不 含 ) 0% 5 至 10 公 分 ( 不 含 ) 10% 大 於 10 公 分 ( 含 ) 20%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5 頁

16 附 表 三 特 定 疾 病 編 號 疾 病 腦 血 管 疾 病 430 蜘 蛛 網 膜 下 腔 出 血 431 腦 內 出 血 432 其 他 顱 內 出 血 4320 非 外 傷 性 硬 腦 膜 外 出 血 4321 硬 腦 膜 下 出 血 4329 顱 內 出 血 433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4330 基 底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未 提 及 腦 梗 塞 之 基 底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伴 有 腦 梗 塞 之 基 底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4331 頸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未 提 及 腦 梗 塞 之 頸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伴 有 腦 梗 塞 之 頸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4332 椎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未 提 及 腦 梗 塞 之 椎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伴 有 腦 梗 塞 之 椎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4333 多 發 性 及 兩 側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未 提 及 腦 梗 塞 之 多 發 性 及 兩 側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伴 有 腦 梗 塞 之 多 發 性 及 兩 側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4338 其 他 特 定 之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未 提 及 腦 梗 塞 之 其 他 特 定 之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伴 有 腦 梗 塞 之 其 他 特 定 之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4339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未 提 及 腦 梗 塞 之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伴 有 腦 梗 塞 之 腦 前 動 脈 阻 塞 及 狹 窄 434 腦 動 脈 阻 塞 4340 腦 血 栓 症 未 提 及 腦 梗 塞 之 腦 血 栓 症 腦 血 栓 症 合 併 腦 梗 塞 4341 腦 栓 塞 症 未 提 及 腦 梗 塞 之 腦 栓 塞 症 伴 有 腦 梗 塞 之 腦 栓 塞 症 4349 腦 動 脈 阻 塞 未 提 及 腦 梗 塞 之 腦 動 脈 阻 塞 伴 有 腦 梗 塞 之 腦 動 脈 阻 塞 435 暫 時 性 腦 部 缺 氧 4350 基 底 動 脈 徵 候 群 4351 椎 動 脈 徵 候 群 4352 鎖 骨 下 動 脈 徵 候 群 4353 椎 與 基 底 動 脈 徵 候 群 4358 其 他 特 定 之 暫 時 性 腦 部 缺 氧 4359 暫 時 性 腦 部 缺 氧 436 診 斷 欠 明 之 急 性 腦 血 管 疾 病 437 其 他 及 診 斷 欠 明 之 腦 血 管 疾 病 4370 腦 血 管 動 脈 粥 樣 硬 化 4371 其 他 全 身 缺 血 性 腦 血 管 疾 病 4372 高 血 壓 性 腦 病 變 4373 腦 動 脈 瘤, 未 破 裂 者 4374 腦 動 脈 炎 4375 腦 部 小 血 管 雲 霧 狀 疾 病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6 頁

17 編 號 疾 病 4376 顱 內 靜 脈 竇 非 化 膿 性 血 栓 症 4377 暫 時 性 全 部 失 憶 症 4378 其 他 及 診 斷 欠 明 之 腦 血 管 疾 病 4379 診 斷 欠 明 之 腦 血 管 疾 病 438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4380 認 知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4381 說 話 及 語 言 功 能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說 話 及 語 言 功 能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失 語 症,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部 份 失 語 症,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其 他 說 話 及 語 言 功 能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4382 偏 癱 / 輕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不 明 側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優 勢 側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非 優 勢 側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4383 上 肢 單 肢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不 明 側 之 上 肢 單 肢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優 勢 側 上 肢 單 肢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非 優 勢 側 上 肢 單 肢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4384 下 肢 單 肢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不 明 側 之 下 肢 單 肢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優 勢 側 之 下 肢 單 肢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非 優 勢 側 之 下 肢 單 肢 偏 癱,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4385 其 他 癱 瘓 徵 候 群,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不 明 側 之 其 他 癱 瘓 徵 候 群,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優 勢 側 之 其 他 癱 瘓 徵 候 群,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非 優 勢 側 之 其 他 癱 瘓 徵 候 群,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雙 側 之 其 他 癱 瘓 徵 候 群,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4388 其 他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失 用 症,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吞 嚥 困 難,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其 他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4389 腦 血 管 疾 病 後 遺 症 571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5710 酒 精 性 脂 肪 肝 5711 急 性 酒 精 性 肝 炎 5712 酒 精 性 肝 硬 化 5713 酒 精 性 肝 損 害 5714 慢 性 肝 炎 慢 性 肝 炎 慢 性 持 續 性 肝 炎 其 他 慢 性 肝 炎 5715 肝 硬 化, 未 提 及 酒 精 性 者 5716 膽 道 性 肝 硬 化 5718 其 他 之 慢 性 非 酒 精 性 肝 病 5719 慢 性 肝 病, 未 提 及 酒 精 性 者 高 血 壓 疾 病 401 本 態 性 高 血 壓 4010 惡 性 本 態 性 高 血 壓 4011 良 性 本 態 性 高 血 壓 4019 本 態 性 高 血 壓 402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7 頁

18 編 號 疾 病 4020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無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併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4021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無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併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4029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無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病 併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403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4030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未 提 及 腎 衰 竭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併 腎 衰 竭 4031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未 提 及 腎 衰 竭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併 腎 衰 竭 4039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未 提 及 腎 衰 竭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疾 病 併 腎 衰 竭 404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4040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未 提 及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或 腎 衰 竭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併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併 腎 衰 竭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併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及 腎 衰 竭 4041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未 提 及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或 腎 衰 竭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併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併 腎 衰 竭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併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及 腎 衰 竭 4049 高 血 壓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高 血 壓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未 提 及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或 腎 衰 竭 高 血 壓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併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高 血 壓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併 腎 衰 竭 高 血 壓 心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併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及 腎 衰 竭 405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4050 惡 性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惡 性 腎 血 管 性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其 他 惡 性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4051 良 性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良 性 腎 血 管 性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其 他 良 性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4059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腎 血 管 性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其 他 續 發 性 高 血 壓 康 健 人 壽 醫 保 萬 利 手 術 醫 療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_ 保 單 條 款 第 18 頁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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