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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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66 屆 ) 全 校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壹 總 則 一 宗 旨 : 為 提 倡 校 內 運 動 風 氣, 促 進 教 職 員 生 之 身 心 健 康 聯 絡 全 校 師 生 員 工 感 情, 特 舉 辦 本 運 動 會 二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三 協 辦 單 位 : 秘 書 室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處 國 際 事 務 處 財 務 管 理 處 主 計 室 人 事 室 圖 書 館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醫 學 院 工 學 院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院 進 修 推 廣 部 四 競 賽 種 類 : 游 泳 田 徑 團 體 競 賽 趣 味 競 賽 五 競 賽 時 間 地 點 : ( 一 ) 游 泳 賽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於 校 總 區 室 外 游 泳 池 舉 行 ( 下 午 1 時 開 始 比 賽 ) ( 二 ) 田 徑 賽 :104 年 11 月 21 日 11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日 ), 於 校 總 區 田 徑 場 舉 行 ( 星 期 六 上 午 8 時 至 星 期 日 中 午 12 時 ) ( 三 ) 趣 味 競 賽 :104 年 11 月 21 日 11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日 ), 於 校 總 區 田 徑 場 舉 行 六 參 加 資 格 : 凡 本 校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校 友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員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七 參 加 辦 法 : 依 各 分 則 規 定 辦 理 八 抽 籤 : 拔 河 會 前 賽 抽 籤 定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30 分, 於 校 總 區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教 室 召 開 ( 不 另 行 通 知, 未 出 席 者, 由 大 會 代 抽 ) 九 獎 勵 : ( 一 ) 大 會 設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優 勝 獎 牌 及 獎 狀, 以 獎 勵 成 績 優 良 之 單 位 及 運 動 員 ( 二 ) 大 會 總 錦 標 : 以 田 徑 賽 游 泳 賽 團 體 競 賽 等 三 類 競 賽 之 積 分 總 合, 依 各 院 成 績 排 名, 取 前 六 名, 頒 發 獎 盃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田 徑 競 賽 積 分 較 高 之 學 院 獲 勝 十 申 訴 : ( 一 ) 競 賽 爭 議 : 在 規 則 上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或 有 同 等 意 義 之 註 明 者, 得 以 裁 判 員 之 裁 決 為 準, 不 得 提 出 申 訴 ( 二 ) 申 訴 程 序 : 應 由 單 位 領 隊 簽 字 以 書 面 向 大 會 審 判 委 員 會 正 式 提 出, 並 以 審 判 委 員 會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提 出 申 請 書 之 同 時 須 先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若 被 審 判 委 員 會 確 認 無 理 由 時, 得 沒 收 保 證 金 充 作 大 會 獎 品 費 ( 三 ) 有 關 競 賽 上 所 發 生 之 問 題, 應 用 口 頭 申 訴 外, 並 得 依 照 本 規 程 之 規 定, 在 30 分 鐘 內 補 具 正 式 手 續, 各 項 競 賽 進 行 之 中, 參 加 競 賽 各 單 位 職 員 或 運 動 員 不 得 當 場 直 接 質 詢 裁 判 ( 四 ) 若 在 大 會 期 間, 對 選 手 資 格 問 題 有 疑 問 時, 參 加 選 手 應 準 備 身 分 證 件, 以 備 查 驗 十 一 本 規 程 經 本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之 1

2 < 田 徑 賽 團 體 競 賽 > 一 時 間 :104 年 11 月 日 ( 星 期 六 日 ) 二 地 點 : 校 總 區 田 徑 場 三 競 賽 組 別 及 參 加 單 位 ( 一 人 限 報 一 組 別 ): ( 一 ) 男 學 生 組 : 以 日 間 部 ( 進 修 推 廣 部 ) 各 系 所 為 單 位 ( 二 ) 女 學 生 組 : 以 日 間 部 ( 進 修 推 廣 部 ) 各 系 所 為 單 位 ( 三 ) 男 教 職 員 工 甲 乙 丙 組 : 以 處 室 組 院 系 ( 所 ) 為 單 位 ( 四 ) 女 教 職 員 工 甲 乙 丙 組 : 以 處 室 組 院 系 ( 所 ) 為 單 位 ( 五 ) 男 校 友 暨 臺 大 之 友 組 : 校 友 為 本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臺 大 之 友 為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員 ( 六 ) 女 校 友 暨 臺 大 之 友 組 : 校 友 為 本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臺 大 之 友 為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員 若 報 名 身 份 重 複 者 ( 本 校 在 校 生 教 職 員 工 校 友 暨 臺 大 之 友 ), 在 校 生 限 報 學 生 組, 教 職 員 工 限 報 教 職 員 工 組, 不 得 報 其 他 組 別 四 參 加 辦 法 : ( 一 ) 報 名 時 間 : 104 年 9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截 止, 逾 期 不 得 補 報 ( 二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myntu 活 動 報 名 系 統 ), 恕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臺 大 之 友 (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員 ),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統 一 向 進 修 推 廣 部 俞 壽 弘 經 理 報 名, 連 絡 電 話 :(02) , sharonyu@ntu.edu.tw ( 三 ) 報 名 網 址 : ( 四 ) 報 名 手 續 : 1. 隊 本 部 職 員 - 請 各 隊 指 派 專 人 填 寫 隊 職 員 名 單 ( 如 附 件 ), 並 派 員 參 與 領 隊 技 術 會 議 2. 個 人 賽 - 請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團 體 賽 - 請 各 隊 指 派 專 人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為 避 免 重 複 報 名, 採 限 定 報 名 方 式, 詳 細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須 由 承 辦 單 位 審 核 通 過 後,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五 ) 報 名 系 統 流 程 : 臺 大 首 頁 myntu 登 入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消 息 公 告 活 動 報 名 查 詢 活 動 檢 視 活 動 選 擇 場 次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請 詳 填 必 填 欄 位 ) 完 成 報 名 ( 六 ) 報 名 資 料 公 告 時 間 : 104 年 11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請 自 行 至 校 園 公 佈 欄 或 體 育 室 校 內 體 育 活 動 網 頁 查 詢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者, 請 於 領 隊 技 術 會 議 中 提 出 活 動 聯 絡 人 : 體 育 室 活 動 組 張 宏 銘 先 生 或 楊 麗 昭 小 姐 (02) 五 抽 籤 : 拔 河 會 前 賽 抽 籤 訂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30 分, 於 校 總 區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教 室 召 開 ( 不 另 行 通 知, 未 出 席 者, 由 大 會 代 抽 ) 六 領 隊 技 術 會 議 : 訂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30 分, 於 校 總 區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教 室 召 開 ( 會 議 內 容 :1. 公 布 校 運 會 相 關 事 項 ;2. 領 取 號 碼 布 及 相 關 資 料 ; 3.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會 後 不 得 更 改 ) 2

3 七 競 賽 項 目 : ( 一 ) 男 學 生 組 : 1. 田 賽 : 跳 高 跳 遠 三 級 跳 遠 標 槍 (0.8 公 斤 ) 鐵 餅 (2 公 斤 ) 鉛 球 (16 磅 ) 2. 徑 賽 :100 公 尺 200 公 尺 400 公 尺 800 公 尺 1500 公 尺 5000 公 尺 400 公 尺 接 力 1600 公 尺 接 力 3. 團 體 競 賽 :2400 公 尺 大 隊 接 力 (12 人 ) 拔 河 項 目 :800 公 斤 級 ( 二 ) 女 學 生 組 : 1. 田 賽 : 跳 高 跳 遠 鉛 球 (8.8 磅 ) 鐵 餅 (1 公 斤 ) 標 槍 (0.6 公 斤 ) 2. 徑 賽 :100 公 尺 200 公 尺 400 公 尺 800 公 尺 1500 公 尺 400 公 尺 接 力 1600 公 尺 接 力 3. 團 體 競 賽 :1200 公 尺 大 隊 接 力 (12 人 ) 拔 河 項 目 :700 公 斤 級 ( 三 ) 教 職 員 工 甲 乙 丙 組 : 1. 男 子 項 目 :100 公 尺 800 公 尺 5000 公 尺 鉛 球 跳 遠 2. 女 子 項 目 :60 公 尺 800 公 尺 5000 公 尺 鉛 球 跳 遠 3. 團 體 競 賽 : (1) 混 合 接 力 :1200 公 尺 大 隊 接 力 (12 人, 女 性 至 少 4 人 ) (2) 拔 河 項 目 :900 公 斤 級 ( 女 性 至 少 4 人 ) ( 四 ) 校 友 暨 臺 大 之 友 組 : 1. 男 子 項 目 :100 公 尺 800 公 尺 5000 公 尺 鉛 球 跳 遠 2. 女 子 項 目 :60 公 尺 800 公 尺 5000 公 尺 鉛 球 跳 遠 3. 混 合 接 力 :1200 公 尺 大 隊 接 力 (12 人, 女 性 至 少 4 人 ) 八 競 賽 方 法 : ( 一 ) 教 職 員 工 組 : 分 為 男 甲 乙 丙 組, 女 甲 乙 丙 組 甲 組 為 民 國 54 年 11 月 22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乙 組 為 民 國 54 年 11 月 23 日 以 後 至 64 年 11 月 22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丙 組 為 民 國 64 年 11 月 23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二 ) 校 友 暨 臺 大 之 友 組 : 分 為 男 生 組, 女 生 組 ( 三 ) 比 賽 規 則 : 1. 田 徑 賽 : (1)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編 訂 之 最 新 田 徑 規 則 (2) 徑 賽 項 目 除 男 女 生 100 公 尺 採 預 決 賽 外, 其 他 項 目 均 採 計 時 決 賽 (3) 徑 賽 分 組 採 臨 場 抽 籤 分 配 之 (4) 田 賽 項 目 依 徑 賽 規 則 辦 理 (5) 每 單 位 不 限 制 報 名 隊 數, 田 徑 各 項 目 競 賽 ( 包 含 接 力 ), 報 名 人 數 ( 隊 數 ) 未 達 6 人 (6 隊 ), 取 消 該 項 目 比 賽 ( 教 職 員 工 校 友 組 校 友 暨 臺 大 之 友 組 除 外 ) 2. 大 隊 接 力 : (1) 男 學 生 2400 公 尺 大 隊 接 力 : 每 一 棒 跑 200 公 尺, 共 12 人, 後 補 人 數 最 多 6 人 依 報 名 隊 伍 數, 採 計 時 預 複 決 賽 (2) 女 學 生 1200 公 尺 大 隊 接 力 : 每 一 棒 跑 100 公 尺, 共 12 人, 後 補 人 數 最 多 6 人 依 報 名 隊 伍 數, 採 計 時 預 複 決 賽 (3) 教 職 員 工 組 校 友 暨 臺 大 之 友 組 男 女 混 合 1200 公 尺 大 隊 接 力 : 每 一 棒 跑 100 公 尺, 共 12 人 ( 女 性 至 少 4 人 ), 後 補 人 數 最 多 6 人 成 績 分 開 計 算, 各 組 依 報 名 隊 伍 數, 採 計 時 預 複 決 賽 (4) 不 得 穿 釘 鞋 出 賽, 須 穿 著 平 底 運 動 鞋 3

4 (5) 各 隊 於 每 場 出 賽 前 20 分 鐘 派 代 表 攜 帶 學 生 證 職 員 證 或 學 員 證 至 司 令 台 左 側 檢 錄 處 領 取 號 碼 衣, 準 備 出 賽 時 穿 著, 並 於 每 場 完 成 該 場 比 賽 後 3 分 鐘 內 將 號 碼 衣 歸 還 (6) 各 隊 須 於 每 場 出 賽 前 20 分 鐘 至 運 動 場 檢 錄 處 集 合 後,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點 名 時 人 數 不 足 者 以 棄 權 論, 非 報 名 名 單 中 人 員 禁 止 出 賽 (7) 每 單 位 不 限 制 報 名 隊 數, 隊 數 未 達 6 隊, 取 消 該 項 目 比 賽 ( 教 職 員 工 校 友 暨 臺 大 之 友 組 除 外 ) 3. 拔 河 比 賽 : (1) 男 學 生 組 800 公 斤 級 : 所 有 選 手 之 體 重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800 公 斤 ( 包 含 800 公 斤 ) (2) 女 學 生 組 700 公 斤 級 : 所 有 選 手 之 體 重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700 公 斤 ( 包 含 700 公 斤 ) (3) 教 職 員 工 900 公 斤 級 ( 女 性 至 少 4 人 ): 所 有 選 手 之 體 重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900 公 斤 ( 包 含 900 公 斤 ) (4) 所 有 組 別 之 拔 河 項 目 不 限 制 參 賽 人 數, 報 名 人 數 最 多 20 人 (5) 各 隊 預 賽 賽 程 由 競 賽 組 抽 籤 排 定 後, 公 佈 於 體 育 室 網 站 及 校 總 區 綜 合 體 育 館 公 佈 欄 (6) 預 複 賽 於 體 育 館 兩 側 進 行, 複 賽 後 男 女 組 各 取 4 隊, 於 運 動 會 期 間 參 加 決 賽 (7) 各 隊 於 賽 前 30 分 鐘 至 比 賽 場 地 檢 錄 處 集 合 後,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8) 報 到 流 程 : 至 檢 錄 處 報 到 秤 重 登 記 體 重 蓋 章 及 寫 上 編 號 確 認 開 始 比 賽 注 意 事 項 : A: 由 工 作 人 員 登 記 體 重 後, 於 手 臂 上 蓋 章 及 寫 上 編 號 確 認, 比 賽 期 間 任 意 塗 改 者, 取 消 該 隊 比 賽 資 格 B: 所 有 選 手 之 體 重 總 和 若 未 超 過 規 定 公 斤 數 ( 包 含 規 定 公 斤 數 ), 即 完 成 秤 重, 如 超 過 之 隊 伍, 可 由 其 他 候 補 選 手 重 新 替 換 秤 重 至 符 合 規 定 重 量 為 止 (9) 各 隊 於 規 定 之 比 賽 時 間 至 排 定 之 場 地 出 賽, 接 受 報 到 後 分 成 兩 路 縱 隊, 蹲 於 拔 河 繩 兩 側 點 名 時 人 數 不 足 者 以 到 場 人 數 參 加 比 賽 (10) 拔 河 場 地 中 線 左 右 一 公 尺 處 各 劃 一 決 勝 線, 拔 河 繩 中 央 繫 一 紅 布 條 標 幟, 以 憑 判 定 勝 負 (11) 裁 判 員 發 出 預 備 口 令 時, 比 賽 雙 方 隊 員 於 決 勝 線 後 緊 握 繩 索 裁 判 員 發 出 開 始 口 令 ( 鳴 笛 或 鳴 槍 ) 時, 全 體 合 力 拉 拔 繩 索, 一 分 鐘 內 能 將 繩 中 央 紅 布 條 標 幟 拉 過 己 方 決 勝 線 者 為 勝 (12) 比 賽 採 單 淘 汰 制, 每 一 場 比 賽 分 三 局, 採 三 局 兩 勝 制, 每 一 局 比 賽 時 間 一 分 鐘, 兩 局 間 休 息 二 分 鐘 (13) 任 何 一 局 比 賽 時 間 終 了 ( 一 分 鐘 ) 未 拉 過 己 方 決 勝 線 時, 以 紅 布 條 標 幟 越 過 中 線 偏 向 己 方 者 為 勝 (14) 每 場 開 始 比 賽 前, 抽 籤 選 定 場 地, 第 二 局 應 互 換 場 地, 若 須 第 三 局 決 勝 負 者, 則 重 新 抽 籤 選 場 之 後 再 比 賽 (15) 每 隊 除 參 賽 選 手 之 外, 另 設 指 揮 一 人 及 指 導 一 人, 除 參 賽 選 手 與 該 隊 指 揮 及 指 導 得 手 持 旗 幟 指 揮 全 隊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比 賽 開 始 後, 除 遇 特 殊 因 素 ( 選 手 受 傷 緊 急 事 故 ) 得 由 裁 判 認 定 後 更 換 人 員, 比 賽 中 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人 員, 更 換 人 員 體 重 不 得 超 過 該 組 別 體 重 總 重 限 制, 違 者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16) 運 動 員 須 著 運 動 服 及 平 底 運 動 鞋 出 賽, 且 不 得 戴 手 套 進 行 比 賽 (17) 如 遇 雨 天, 比 賽 移 至 綜 合 體 育 館 或 體 育 館 內 進 行 比 賽 (18) 決 賽 於 綜 合 體 育 館 內 主 球 場 舉 行 (19) 每 單 位 不 限 制 報 名 隊 數, 隊 數 未 達 6 隊, 取 消 該 項 目 比 賽 ( 教 職 員 工 組 除 外 ) ( 四 ) 田 徑 競 賽 及 團 體 競 賽 計 分 辦 法 : 4

5 1. 田 徑 賽 : 個 人 項 目 錄 取 前 八 名 ( 包 括 400 公 尺 接 力 1600 公 尺 接 力 ), 分 別 以 計 分, 即 第 一 名 9 分, 第 二 名 7 分, 餘 類 推 之 2. 團 體 競 賽 : (1) 大 隊 接 力 : 取 前 八 名, 分 別 以 計 分, 即 第 一 名 18 分, 第 二 名 14 分, 餘 類 推 之 (2) 拔 河 : 取 前 四 名, 分 別 以 計 分, 即 第 一 名 18 分, 第 二 名 14 分, 餘 類 推 之 ( 五 ) 田 徑 賽 每 項 ( 含 接 力 賽 拔 河 ) 每 單 位 不 限 制 報 名 人 數,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二 項 目 ( 接 力 及 團 體 項 目 除 外 ) ( 六 ) 教 職 員 工 組 校 友 暨 臺 大 之 友 組 每 一 項 目, 取 前 三 名 頒 獎, 不 列 入 院 系 錦 標 與 總 錦 標 ( 七 ) 預 賽 時 檢 錄 報 到 之 選 手 不 超 過 8 人 時, 由 大 會 採 併 組 比 賽 ( 八 )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規 定 時, 由 大 會 依 報 名 表 上 錄 取 前 六 名 參 賽 九 錦 標 種 類 : ( 一 ) 系 ( 所 ) 男 子 田 徑 賽 錦 標 : 取 三 名 ( 二 ) 系 ( 所 ) 女 子 田 徑 賽 錦 標 : 取 三 名 ( 三 ) 系 ( 所 ) 總 錦 標 : 取 三 名 ( 四 ) 院 總 錦 標 : 取 三 名 ( 五 ) 系 ( 所 ) 精 神 錦 標 : 取 三 名 ( 六 ) 院 精 神 錦 標 : 取 三 名 ( 七 ) 一 級 單 位 ( 教 職 員 工 ) 精 神 錦 標 : 取 三 名 十 各 項 錦 標 判 定 法 : ( 一 ) 各 錦 標 以 積 分 最 高 者 為 冠 軍, 次 高 者 為 亞 軍, 如 積 分 相 等, 以 第 一 名 之 多 寡 判 定, 如 仍 相 同 時, 則 以 獲 得 第 二 名 之 多 寡 判 定, 餘 類 推 之 ( 二 ) 系 ( 所 ) 總 錦 標 計 分 方 式 : 以 各 系 ( 所 ) 學 生 田 徑 賽 個 人 項 目 成 績, 與 團 體 項 目 成 績 積 分 之 總 和, 依 各 系 成 績 排 名 ( 三 ) 院 總 錦 標 計 分 方 式 : 以 各 院 學 生 田 徑 賽 個 人 項 目 成 績, 與 團 體 項 目 成 績 積 分 之 總 和, 依 各 院 成 績 排 名 ( 四 ) 系 ( 所 ) 院 一 級 單 位 ( 教 職 員 工 ) 精 神 錦 標 計 分 方 式 : 評 分 要 項 所 佔 百 分 比 1. 運 動 員 集 合 情 形 10% 2. 運 動 員 參 加 繞 場 一 週 人 數 及 其 精 神 之 表 現 15% 3. 開 幕 典 禮 運 動 員 之 表 現 10% 4. 運 動 員 服 裝 式 樣 之 整 齊 及 美 觀 15% 5.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人 數 20% 6. 實 際 下 場 參 加 比 賽 人 數 20% 7. 參 加 閉 幕 典 禮 及 其 表 現 10% 十 一 獎 勵 : ( 一 ) 各 項 錦 標 頒 發 獎 盃 乙 座 ( 二 ) 各 項 目 前 三 名 頒 發 獎 牌 及 前 六 名 頒 發 獎 狀 ( 三 ) 破 紀 錄 者 頒 發 體 育 獎 助 學 金 以 資 鼓 勵 ( 四 ) 設 摸 彩 獎 項 : 凡 參 加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項 目 者, 每 參 加 一 項 可 獲 得 摸 彩 券 一 張, 參 加 抽 獎 5

6 十 二 大 會 有 權 將 此 項 比 賽 之 錄 影 相 片 及 成 績, 於 世 界 各 地 播 放 展 出 或 登 載 於 本 會 網 站 及 刊 物 上, 參 賽 者 必 須 同 意 肖 像 及 公 布 成 績, 用 於 比 賽 相 關 之 宣 傳 活 動 上 十 三 為 免 除 冒 名 頂 替 等 糾 紛 事 件 發 生, 各 組 球 員 於 出 賽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學 生 證, 以 備 查 驗 十 四 本 規 程 經 本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之 6

7 104 學 年 度 全 校 運 動 會 隊 本 部 職 員 名 單 單 位 名 稱 總 領 隊 領 隊 管 理 / 幹 事 ( 各 院 / 系 所 / 單 位 ) ( 院 長 / 一 級 主 管 ) ( 系 主 任 / 單 位 主 任 ) ( 助 教 / 職 員 ) 隊 長 副 隊 長 1 副 隊 長 2 副 隊 長 3 副 隊 長 4 ( 系 學 會 會 長 / 單 位 代 表 ) ( 大 一 負 責 人 / 班 代 / 體 育 股 長 ) ( 大 二 負 責 人 / 班 代 / 體 育 股 長 ) ( 大 三 負 責 人 / 班 代 / 體 育 股 長 ) ( 大 四 負 責 人 / 班 代 / 體 育 股 長 )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備 註 : 1. 本 表 隊 職 員 名 單 將 列 入 秩 序 冊 2. 表 格 填 寫 後, 請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前 回 傳 至 體 育 室 活 動 組 張 宏 銘 先 生 信 箱 (hmchang@ntu.edu.tw) 3. 若 有 問 題 請 洽 活 動 聯 絡 人 : 體 育 室 活 動 組 張 宏 銘 先 生 或 楊 麗 昭 小 姐 (02)

8 < 趣 味 競 賽 > 一 比 賽 時 間 :104 年 11 月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二 比 賽 地 點 : 校 總 區 田 徑 場 三 競 賽 組 別 及 參 加 單 位 : ( 一 ) 學 生 組 : 自 由 組 隊 報 名 ( 二 ) 教 職 員 工 組 : 以 處 室 組 院 系 ( 所 ) 為 單 位 四 參 加 辦 法 : ( 一 ) 報 名 時 間 : 104 年 9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截 止 ( 二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myntu 活 動 報 名 系 統 ), 恕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 三 ) 報 名 網 址 : ( 四 ) 報 名 手 續 : 請 各 隊 指 派 專 人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 五 ) 報 名 系 統 流 程 : 臺 大 首 頁 myntu 登 入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消 息 公 告 活 動 報 名 查 詢 活 動 檢 視 活 動 選 擇 場 次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請 詳 填 必 填 欄 位 ) 完 成 報 名 活 動 聯 絡 人 : 體 育 室 活 動 組 張 宏 銘 先 生 或 楊 麗 昭 小 姐 (02) 五 領 隊 技 術 會 議 : 訂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30 分, 於 校 總 區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教 室 召 開 ( 公 布 校 運 會 相 關 事 項 ) 六 競 賽 項 目 : ( 一 ) 學 生 組 : 1. 飛 盤 接 力 高 手 : 每 隊 10 人 ( 男 女 各 5 人 ) 2. 球 球 接 接 樂 : 每 隊 10 人 ( 男 女 各 5 人 ) ( 二 ) 教 職 員 工 組 : 1. 球 球 接 接 樂 : 每 隊 10 人 ( 男 女 各 5 人 ) 2. 並 肩 作 戰 : 每 隊 10 人 ( 至 少 4 位 女 生 ) 七 競 賽 方 法 : ( 一 ) 飛 盤 接 力 高 手 ( 學 生 組 ): 1. 人 數 : 每 隊 10 人 ( 男 女 各 5 人 ) 2. 器 材 : 飛 盤 籃 子 3. 比 賽 距 離 :30 公 尺 4. 比 賽 方 法 和 規 則 : (1) 每 隊 各 發 1 個 飛 盤, 進 行 擲 準 計 時 接 力 比 賽 比 賽 時 每 次 一 人 由 起 點 至 30 公 尺 處 之 目 標 進 行 擲 準 8

9 (2) 選 手 從 起 點 將 飛 盤 擲 出, 不 限 擲 出 的 次 數, 但 手 持 飛 盤 時 不 可 移 動, 須 將 飛 盤 擲 出 後 才 可 繼 續 向 前 移 動, 直 到 將 飛 盤 擲 準 進 籃 後, 再 馬 上 撿 起 飛 盤 跑 回 起 點 交 給 下 一 位 (3) 比 賽 時, 如 未 依 規 定 進 行 比 賽 者, 每 犯 規 一 次 成 績 加 10 秒 計 (4) 比 賽 結 果 以 最 後 一 位 選 手 通 過 終 點 線 內 之 後, 即 停 止 計 時, 以 時 間 長 短 為 獲 勝 依 據 ( 二 ) 球 球 接 接 樂 ( 學 生 組 教 職 員 工 組 ): 1. 人 數 : 每 隊 10 人 ( 男 女 各 5 人 ) 2. 器 材 : 迷 你 網 球 拍 海 棉 網 球 羽 球 拍 羽 球 加 油 棒 3. 比 賽 距 離 : 擊 球 者 與 接 球 者 之 間 距 離 10 公 尺 4. 各 區 域 範 圍 : 擊 球 區 域 長 1 公 尺 * 寬 1 公 尺 ; 接 球 區 域 長 3 公 尺 * 寬 5 公 尺 5. 比 賽 方 法 和 規 則 : (1) 每 隊 須 派 2 位 選 手,1 位 持 網 球 拍 (1 人 15 球 ) 及 1 位 持 羽 球 拍 (1 人 15 球 ) 為 擊 球 者, 每 次 限 1 名 擊 球 者 於 擊 球 區 域 內 (2) 其 餘 8 位 接 球 者 須 使 用 雙 手 持 加 油 棒, 並 同 時 於 接 球 區 域 內 接 球 ( 超 出 範 圍 者 接 進 球 不 予 計 分 ) 在 接 球 時, 球 不 論 碰 觸 到 身 體 任 何 一 處, 在 未 落 地 前 進 球 皆 予 計 分 不 過, 若 使 用 單 手 持 桶 者 進 球 視 同 犯 規, 犯 規 1 次 扣 總 進 球 數 2 球 (3) 比 賽 計 時 3 分 鐘, 時 間 結 束 時 如 有 同 分 之 隊 伍, 以 網 球 數 多 者 為 勝, 若 網 球 數 再 同 分 時, 同 分 之 隊 伍 各 派 一 名 擊 球 者 和 接 球 者 進 行 網 球 PK 賽 (4) 比 賽 結 果 以 該 隊 桶 內 進 球 數 目 加 總 的 多 寡 為 獲 勝 依 據 ( 三 ) 並 肩 作 戰 ( 教 職 員 工 組 ): 1. 人 數 : 每 隊 10 人 ( 至 少 4 位 女 生 ) 2. 器 材 : 排 球 三 角 椎 3. 比 賽 距 離 :10 公 尺 4. 比 賽 方 法 和 規 則 : (1) 每 2 位 選 手 成 1 組,2 人 須 肩 並 肩, 將 球 夾 於 頭 部 後 開 始 前 進 繞 過 折 返 點, 再 跑 回 起 始 線, 交 予 下 一 組 隊 員 後 依 原 模 式 進 行 比 賽 (2) 行 進 時 球 若 掉 落 地, 僅 允 許 1 人 去 撿 球, 另 1 人 於 原 地 等 待, 等 球 撿 回 原 地 後 先 將 球 夾 好 才 可 再 繼 續 進 行 另 外, 在 行 進 時 不 可 用 手 持 球, 僅 可 使 用 2 人 的 頭 部 夾 球 如 未 依 規 定 在 落 地 處 重 新 置 球 進 行 者 或 用 手 持 球 者, 每 犯 規 一 次 成 績 加 10 秒 計 (3) 比 賽 結 果 以 最 後 一 位 選 手 通 過 終 點 線 內 之 後, 即 停 止 計 時, 以 時 間 長 短 為 獲 勝 依 據 若 有 計 時 時 間 相 同 者, 各 隊 派 出 1 組 進 行 PK 計 時 賽 八 獎 勵 : 各 項 競 賽 均 取 前 三 名, 頒 發 獎 品 以 資 鼓 勵, 本 競 賽 不 列 入 團 體 總 成 績 積 分 九 本 比 賽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隨 時 修 訂 公 佈 之 9

10 切 結 書 本 人 自 願 參 加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全 校 運 動 會, 參 賽 期 間 已 評 估 自 己 的 健 康 狀 況 並 願 意 遵 守 參 賽 之 一 切 規 定 如 在 比 賽 期 間 造 成 任 何 傷 害, 除 本 活 動 給 予 的 保 險 之 權 益 外, 其 餘 一 切 責 任 願 自 行 負 責 本 人 於 報 名 時 均 清 楚 瞭 解 且 願 意 遵 守 以 上 內 容, 同 意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即 視 同 親 自 簽 署 此 切 結 書 日 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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