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緣 起... 2 貳 現 況 檢 討... 4 參 願 景 目 標 及 推 動 策 略 肆 各 部 會 執 行 分 工 伍 財 源 規 劃 陸 預 期 效 益 柒 管 考 機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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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11 月 9 日 行 政 院 審 查 會 後 修 正 版 完 善 生 養 環 境 方 案 ( 核 定 本 ) 105 年 1 月

2 目 錄 壹 緣 起... 2 貳 現 況 檢 討... 4 參 願 景 目 標 及 推 動 策 略 肆 各 部 會 執 行 分 工 伍 財 源 規 劃 陸 預 期 效 益 柒 管 考 機 制

3 壹 緣 起 由 於 過 去 長 期 生 育 率 下 降, 我 國 人 口 朝 少 子 高 齡 化 轉 型, 為 提 升 國 人 生 育 意 願, 政 府 已 啟 動 各 項 樂 婚 願 生 能 養 策 略, 統 整 於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等 相 關 政 策 中, 由 各 部 會 落 實 推 動 依 據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發 會 )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推 計 (103 年 至 150 年 ) 報 告, 我 國 人 口 結 構 少 子 高 齡 化 趨 勢 日 益 顯 著, 且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將 逐 年 減 少, 總 人 口 亦 將 轉 零 成 長, 惟 若 國 人 生 育 水 準 能 及 早 達 成 穩 定 或 甚 至 可 逐 漸 回 升 達 高 推 計 1.4 人, 我 國 人 口 零 成 長 將 可 較 中 推 計 1.1 人 晚 5 年 發 生 ( 詳 如 圖 1), 顯 見 提 升 生 育 率 有 助 緩 和 人 口 結 構 轉 型 速 度 因 此, 雖 近 年 國 人 生 育 率 已 有 小 幅 提 升, 惟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較 仍 偏 低, 再 則, 優 質 人 力 是 國 家 發 展 的 基 礎, 爰 如 何 進 一 步 優 化 生 養 育 環 境, 以 提 升 生 育 水 準, 亦 是 因 應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政 策 重 要 一 環 圖 1: 三 階 段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變 動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推 計 (103 年 至 150 年 ) 2

4 國 發 會 爰 於 103 年 11 月 21 日 行 政 院 人 口 政 策 會 報 (104 年 改 為 行 政 院 人 口 及 人 才 政 策 會 報 ) 第 5 次 會 議 彙 整 提 報 強 化 友 善 生 養 環 境 對 策 報 告 案, 經 主 席 指 示 : 宜 確 切 掌 握 年 輕 世 代 育 兒 實 際 需 求, 請 國 發 會 統 籌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及 勞 動 部 等 相 關 部 會, 針 對 現 行 育 兒 經 濟 支 持 及 教 保 措 施, 例 如 0~2 歲 育 兒 津 貼 及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政 策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公 私 協 力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公 立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及 企 業 托 育 設 施 或 措 施 等, 通 盤 評 估 其 成 本 效 益, 在 財 政 健 全 考 量 下, 尋 求 最 佳 政 策 組 合 方 案, 本 案 亦 請 行 政 院 馮 政 務 委 員 燕 督 導 3

5 貳 現 況 檢 討 本 方 案 藉 由 相 關 民 意 調 查, 了 解 國 人 需 求 意 向, 並 盤 整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同 時 檢 討 分 析 現 行 生 養 措 施 執 行 成 效, 以 掌 握 相 關 政 策 效 益, 作 為 規 劃 後 續 強 化 政 策 的 基 礎 一 國 人 意 向 ( 一 )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為 瞭 解 國 人 婚 育 及 就 業 情 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定 期 辦 理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依 據 102 年 8 月 調 查 結 果, 我 國 15 至 49 歲 已 婚 婦 女 理 想 與 實 際 照 顧 未 滿 6 歲 幼 兒 方 式, 及 影 響 有 偶 婦 女 生 育 意 願 的 因 素, 分 述 如 次 : 1. 我 國 15 至 49 歲 已 婚 婦 女 實 際 與 理 想 照 顧 幼 兒 方 式 有 差 異 我 國 15 至 49 歲 已 婚 婦 女 實 際 照 顧 現 有 最 小 子 女 ( 未 滿 3 足 歲 ) 方 式, 以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 以 下 稱 父 母 ) 照 顧 為 主, 占 51.8%; 由 父 母 (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 ( 以 下 稱 祖 父 母 ) 與 保 母 照 顧 居 次, 分 占 37.1% 與 9.1% 而 理 想 照 顧 方 式, 仍 是 以 父 母 照 顧 為 主, 占 80.4%, 高 於 實 際 由 父 母 照 顧 的 28.6 個 百 分 點 ; 委 由 祖 父 母 與 保 母 照 顧 居 次, 分 占 16.8% 與 2.1%, 低 於 實 際 由 祖 父 母 與 保 母 照 顧 的 20.3 個 與 7 個 百 分 點 實 際 照 顧 最 小 子 女 在 3 至 未 滿 6 足 歲 間 之 方 式, 則 以 私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為 主, 占 43.6%; 其 次 為 父 母 照 顧 23.2%; 再 次 為 公 立 幼 兒 園 的 17.3% 理 想 的 照 顧 方 式 則 以 父 母 照 顧 為 主, 占 34.9%, 高 於 實 際 的 11.7 個 百 分 點 ; 由 私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占 28.7% 居 次, 低 於 實 際 14.9 個 百 分 點 ; 由 公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占 23.8% 居 第 3 位, 高 於 實 際 6.5 個 百 分 點 ( 詳 如 表 1) 4

6 表 1:15 至 49 歲 已 婚 婦 女 最 小 子 女 之 實 際 與 理 想 照 顧 方 式 項 目 別 ( 單 位 :%) 最 小 子 女 未 滿 3 足 歲 最 小 子 女 3 至 未 滿 6 足 歲 實 際 理 想 實 際 理 想 總 計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 小 孩 的 父 母 ) 父 母 (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 其 他 親 屬 保 母 外 籍 傭 工 服 務 機 構 附 設 幼 兒 園 公 立 幼 兒 園 私 立 幼 兒 園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報 告 (102 年 資 料 ),103 年 4 月 編 印 2. 影 響 我 國 15 至 49 歲 有 偶 婦 女 生 育 意 願 主 要 因 素 15 至 49 歲 有 偶 婦 女 ( 含 同 居 ) 想 ( 再 ) 生 育 者, 以 提 供 生 育 ( 育 兒 ) 津 貼 或 教 育 津 貼 及 提 供 6 歲 及 以 下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提 升 其 生 育 意 願 程 度 最 高, 分 別 占 28.9% 與 27.7%, 提 供 鼓 勵 生 育 工 作 環 境 占 14.5%, 顯 示 提 供 經 濟 補 助 仍 為 重 要 影 響 生 育 因 素 ( 詳 如 表 2) 表 2: 提 升 15 至 49 歲 有 偶 婦 女 ( 同 居 ) 想 ( 再 ) 生 育 意 願 因 素 之 主 要 度 項 目 別 總 計 提 供 人 工 生 殖 補 助 提 供 6 歲 以 下 托 育 費 補 助 提 供 養 育 2 名 以 上 子 女 家 庭 優 先 承 購 國 宅 申 請 外 傭 或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提 供 生 育 津 貼 或 教 育 津 貼 提 供 未 成 年 子 女 教 養 支 出 之 稅 賦 減 免 提 供 鼓 勵 生 育 工 作 環 境 ( 單 位 :%) 家 人 分 擔 家 務 及 育 兒 工 作 總 計 ~24 歲 ~49 歲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1 其 他 5

7 ( 二 ) 民 眾 對 完 善 生 養 環 境 相 關 措 施 的 看 法 為 改 善 現 行 生 養 相 關 措 施,104 年 6 月 間 國 發 會 就 民 眾 對 完 善 生 養 環 境 相 關 措 施 的 看 法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其 中,20-29 歲 歲 與 歲 三 個 年 齡 組 認 為 完 善 生 養 環 境 措 施 具 鼓 勵 生 育 效 果 之 前 3 名, 均 為 政 府 鼓 勵 企 業 設 置 托 育 設 施 增 設 公 立 或 公 私 協 力 幼 兒 園 向 下 延 伸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差 別 在 於 排 序 不 同 ( 詳 如 表 3) 表 3:20 至 49 歲 民 眾 對 完 善 生 養 環 境 相 關 措 施 認 為 會 鼓 勵 生 育 之 比 例 措 施 別 年 齡 擴 大 父 母 未 父 母 未 就 業 就 業 家 庭 0-2 家 庭 0-2 歲 歲 育 兒 津 貼 育 兒 津 貼 補 助 對 象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向 下 延 伸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增 加 提 供 托 嬰 托 育 親 子 活 動 等 設 施 增 設 公 立 或 公 私 協 力 幼 兒 園 ( 單 位 :%) 政 府 鼓 勵 企 業 設 置 托 育 設 施 歲 歲 歲 資 料 來 源 : 國 發 會,104 年 6 月 民 眾 對 完 善 生 養 環 境 相 關 措 施 的 看 法 民 意 調 查 報 告 註 : 認 為 會 鼓 勵 生 育 的 相 關 措 施 為 可 複 選, 故 細 項 合 計 大 於 100% 綜 上 所 述, 國 人 理 想 照 顧 未 滿 6 足 歲 幼 兒 方 式, 以 父 母 親 自 照 顧 比 例 最 高, 顯 見 國 人 仍 希 望 於 孩 子 發 展 過 程 中, 親 自 照 顧 與 陪 伴, 惟 基 於 工 作 及 經 濟 等 因 素 考 量, 實 際 與 理 想 仍 有 差 異 在 照 顧 未 滿 3 足 歲 子 女 部 分, 多 數 由 父 母 祖 父 母 和 保 母 照 顧, 因 此, 政 府 提 供 育 兒 津 貼 及 托 育 津 貼, 並 建 構 優 質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等 措 施, 應 是 符 合 育 兒 家 庭 需 求 ; 在 照 顧 3 至 未 滿 6 足 歲 子 女 部 分, 理 想 上 以 父 母 照 顧 居 冠, 然 實 際 上 主 要 交 由 私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且 國 人 理 想 上 希 望 交 由 公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者 之 比 率 提 高 因 此, 如 何 衡 平 職 場 與 育 兒, 滿 足 父 母 想 要 自 行 照 顧 子 女, 又 能 兼 顧 工 作 的 需 求, 有 必 要 強 化 鼓 勵 企 業 設 置 托 育 設 施 或 措 施 ; 同 時 提 供 更 為 彈 性 的 親 職 假, 以 及 優 質 平 價 教 保 環 境, 以 滿 足 國 人 不 同 的 照 顧 需 求 6

8 二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計 畫 及 措 施 兒 童 是 國 家 未 來 的 主 人 翁, 其 發 展 與 福 祉 向 為 各 界 所 重 視, 政 府 在 人 口 家 庭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福 利 及 教 育 政 策 等 面 向, 均 予 以 關 注, 推 動 相 關 法 規 重 大 政 策 及 計 畫, 近 年 亦 陸 續 推 動 各 項 強 化 友 善 職 場 提 供 經 濟 支 持 及 友 善 教 保 環 境 等 相 關 措 施, 以 建 構 友 善 國 人 生 養 育 兒 環 境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基 本 理 念 中 揭 示, 透 過 倡 導 適 齡 婚 育,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維 繫 家 庭 功 能, 以 維 持 合 理 人 口 結 構, 並 啟 動 各 項 樂 婚 願 生 能 養 策 略, 統 整 於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積 極 推 動 為 提 供 家 庭 發 展 整 合 之 資 源 與 服 務, 於 103 年 修 正 家 庭 政 策, 推 動 發 展 全 人 照 顧 與 支 持 體 系 建 構 經 濟 保 障 與 友 善 職 場 落 實 暴 力 防 治 與 居 住 正 義 強 化 家 庭 教 育 與 性 別 平 權 宣 導 家 庭 價 值 與 多 元 包 容 等 對 策, 以 促 進 家 庭 功 能, 確 保 兒 童 於 家 庭 中 健 全 發 展 滾 動 檢 討 修 正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權 益 保 障 法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並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綱 領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及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計 畫 等, 均 已 將 建 構 完 善 生 養 環 境 的 課 題 納 入, 以 健 全 兒 童 發 展 ( 詳 如 表 4) 各 部 會 依 據 上 述 政 策 計 畫, 針 對 兒 童 不 同 年 齡 層 不 同 的 需 求, 亦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友 善 教 保 環 境 友 善 職 場 及 育 兒 家 長 支 持 相 關 經 社 措 施, 以 期 滿 足 國 人 需 求, 營 造 友 善 生 養 環 境, 使 國 人 願 生 且 能 養 ( 詳 如 表 5) 7

9 相 關 法 律 政 策 綱 領 相 關 法 令 及 計 畫 表 4: 現 行 生 養 相 關 政 策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就 業 保 險 法 公 共 場 所 母 乳 哺 育 條 例 優 生 保 健 法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及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家 庭 政 策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綱 領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幼 兒 園 評 鑑 辦 法 ( 教 育 部 ) 優 生 保 健 措 施 減 免 或 補 助 費 用 辦 法 ( 衛 福 部 ) 哺 集 乳 室 與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設 置 標 準 及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 勞 動 部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實 施 辦 法 ( 勞 動 部 ) 幼 兒 就 讀 幼 兒 園 補 助 辦 法 ( 教 育 部 )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提 供 者 登 記 及 管 理 辦 法 ( 衛 福 部 )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院 所 認 證 計 畫 ( 衛 福 部 ) 建 構 托 育 管 理 制 度 實 施 計 畫 ( 衛 福 部 )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實 施 計 畫 ( 衛 福 部 ) 優 質 教 保 發 展 計 畫 ( 教 育 部 )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 教 育 部 ) 資 料 來 源 : 相 關 部 會, 本 方 案 整 理 8

10 表 5: 現 行 生 養 措 施 年 齡 項 目 妊 娠 生 產 0~ 未 滿 1 歲 1~ 未 滿 2 歲 2~ 未 滿 3 歲 3- 未 滿 4 歲 4- 未 滿 5 歲 5~ 未 滿 6 歲 教 保 環 境 產 前 健 康 檢 查 孕 產 婦 關 懷 中 心 公 立 幼 兒 園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0- 未 滿 7 歲 ) 收 出 養 媒 合 及 寄 養 安 置 兒 少 三 級 預 防 措 施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防 治 兒 虐 事 件 友 善 職 場 經 濟 支 持 安 胎 產 檢 假 ; 產 假 陪 產 假 妊 娠 生 產 醫 療 給 付 各 類 保 險 生 育 給 付 地 方 政 府 生 育 津 貼 地 方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生 育 補 助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就 業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 家 庭 照 顧 假 企 業 托 育 設 施 或 措 施 幼 兒 學 前 特 別 扣 除 額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補 助 +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兒 就 學 補 助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0-15 歲 以 下 )+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0- 未 滿 18 歲 )+ 3 歲 以 下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費 用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及 少 年 健 保 費 補 助 (0- 未 滿 18 歲 )+ 說 明 : 本 方 案 主 要 檢 討 措 施 資 料 來 源 : 相 關 部 會, 本 方 案 整 理 三 現 行 主 要 生 養 措 施 檢 討 ( 一 ) 友 善 職 場 企 業 托 育 設 施 及 措 施 (1) 推 動 成 果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辦 理 企 業 托 育 資 訊 資 源 整 合 平 台,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托 兒 服 務 相 關 資 料, 並 於 103 年 增 訂 有 薪 產 檢 假 5 日 有 薪 陪 產 假 由 3 日 放 寬 為 5 日 生 理 假 發 給 半 日 薪 資 放 寬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6 個 月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9

11 補 助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托 兒 服 務, 截 至 103 年 止 累 計 補 助 1,050 家 次, 約 1.3 億 元 ; 國 人 申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100 年 推 估 25 萬 人 101 年 28 萬 人 102 年 29 萬 人 (2) 效 益 評 估 103 年 250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托 兒 設 施 或 措 施 者 占 81.4%, 較 91 年 提 高 45.1%, 且 勞 動 部 已 修 訂 哺 集 乳 室 與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設 置 標 準 及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不 限 事 業 單 位 規 模 大 小, 均 可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國 人 對 於 政 府 鼓 勵 企 業 設 置 托 育 設 施 及 措 施 亦 有 較 高 的 期 許, 惟 如 何 讓 企 業 能 更 主 動 建 立 友 善 育 兒 職 場, 仍 需 持 續 加 強 推 動 (3) 續 行 經 費 每 年 補 助 100 家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者 最 高 補 助 200 萬 元 ; 事 業 單 位 與 立 案 托 兒 服 務 機 構 簽 約 補 助 員 工 托 兒 津 貼 者, 最 高 補 助 60 萬 元 ( 二 ) 經 濟 支 持 1.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1) 推 動 成 果 就 業 保 險 法 於 98 年 5 月 1 日 增 列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為 給 付 項 目, 截 至 104 年 5 月 底, 受 惠 人 數 達 32 萬 餘 人, 總 核 付 金 額 計 290 億 餘 元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則 於 98 年 8 月 實 施, 申 請 人 數 由 年 約 3 千 人 增 至 5 千 餘 人, 截 至 104 年 10 月 累 計 初 次 核 發 人 數 達 29,180 人, 核 付 金 額 24.8 億 元 軍 人 保 險 自 99 年 5 月 開 辦,103 年 計 442 人 申 請, 其 中 男 性 135 人 (31%) 女 性 307 人 (69%) 就 整 體 而 言,103 年 初 次 核 付 達 7.4 萬 件, 較 98 年 開 辦 增 1.5 倍, 女 性 申 請 者 占 8 成 以 上, 投 保 身 分 以 勞 工 占 逾 9 成 居 多, 10

12 103 年 計 核 付 津 貼 68.7 億 元 (2) 效 益 評 估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提 供 有 自 行 育 嬰 需 求 者 部 分 所 得 損 失 補 助, 具 穩 定 就 業 效 果, 惟 申 請 性 別 比 例 尚 有 落 差, 有 待 鼓 勵 父 方 多 加 善 用 有 關 是 否 彈 性 調 整 延 長 給 付 期 間 及 提 高 給 付 標 準, 以 及 放 寬 保 險 年 資 條 件 等, 未 來 可 進 一 步 檢 討 研 議 (3) 續 行 經 費 由 各 該 保 險 給 付 2.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0~2 歲 育 兒 津 貼 及 就 業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1) 推 動 成 果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0~2 歲 育 兒 津 貼 : 針 對 綜 合 所 得 稅 率 未 達 20% 之 家 庭, 自 101 年 起, 如 父 母 一 方 因 自 行 照 顧 幼 兒 致 未 就 業 者, 每 月 補 助 2,500 至 5,000 元 之 育 兒 津 貼,103 年 補 助 25.8 萬 餘 人, 較 101 年 成 長 4.6 萬 餘 人, 涵 蓋 率 逐 年 攀 升 就 業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 自 97 年 起, 如 父 母 雙 就 業 將 幼 兒 送 托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或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保 母 照 顧 者, 每 月 補 助 2,000 至 5,000 元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累 計 至 104 年 6 月 共 28.5 萬 名 幼 童 受 益 (2) 效 益 評 估 各 界 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之 未 就 業 資 格 認 定 補 助 門 檻 是 否 誘 導 女 性 離 開 職 場 及 對 提 升 生 育 率 之 助 益 等 均 有 疑 義, 且 因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經 檢 討 已 被 列 為 財 政 健 全 方 案 檢 討 項 目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歷 次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兒 童 送 托 親 屬 及 托 育 人 員 照 顧 需 求 日 增, 托 育 品 質 應 予 重 視, 補 助 托 育 費 用, 有 助 支 持 就 業 者 家 庭 兼 顧 工 作 及 育 兒, 惟 有 因 補 助 反 墊 高 收 費 之 疑 慮 11

13 在 考 量 國 家 財 政 下, 現 階 段 育 兒 津 貼 及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尚 未 能 涵 蓋 所 有 0-2 歲 育 兒 家 庭, 合 計 涵 蓋 率 約 6 成 以 103 年 12 月 數 據 為 例, 當 月 0-2 歲 兒 童 約 40 萬 人, 其 中 領 取 育 兒 津 貼 約 19.4 萬 人 占 49%,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約 4.2 萬 人 占 11% (3) 續 行 經 費 育 兒 津 貼 年 共 計 156 億 元 ;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年 共 計 62 億 元 ( 中 央 及 地 方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 若 整 合 育 兒 津 貼 及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擴 大 補 助 對 象 及 提 高 補 助 標 準, 所 需 經 費 預 估 每 年 新 增 40~56 億 元 3.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提 供 全 國 5 歲 幼 兒 就 學 補 助, 就 讀 公 立 幼 兒 園 學 費 1.4 萬 元, 弱 勢 再 增 加 補 助 1.2 萬 元 至 免 費 ; 就 讀 私 立 幼 兒 園 學 費 3 萬 元, 弱 勢 再 增 加 補 助 1~3 萬 元 (1) 推 動 成 果 自 100 年 8 月 全 面 施 行, 每 年 受 益 人 數 約 19 萬 人, 補 助 經 費 約 69 億 元 ;103 學 年 度 一 般 地 區 經 濟 弱 勢 或 原 住 民 幼 兒 入 園 率, 均 能 達 到 評 估 基 準 值 的 95% 以 上, 且 5 歲 男 童 及 女 童 入 園 率 差 異, 維 持 在 0.5% 內 (2) 效 益 評 估 本 措 施 有 助 提 高 5 歲 幼 兒 接 受 早 期 教 育 比 率, 且 高 入 學 率 不 因 幼 兒 性 別 而 有 差 異 ; 依 據 教 育 部 年 調 查, 高 達 9 成 以 上 家 長 認 為 本 計 畫 可 減 輕 養 育 子 女 的 經 濟 負 擔 接 受 服 務 的 家 長, 對 幼 兒 入 學 後 之 教 學 滿 意 度 介 於 94.2% 至 98.8%, 顯 示 幼 兒 就 讀 機 會 提 高 後, 教 保 品 質 亦 同 步 提 高, 且 本 計 畫 可 促 進 親 師 互 動, 有 助 提 高 家 長 支 持 並 減 輕 家 庭 風 險 (3) 續 行 經 費 每 年 所 需 續 編 經 費 約 69 億 元 ( 公 務 預 算 ) 整 體 而 言, 本 計 畫 獲 得 家 長 與 教 保 團 體 的 高 度 肯 定, 國 人 12

14 期 待 可 向 下 延 伸 補 助 年 齡, 已 有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開 始 規 劃 向 下 延 伸 以 105 年 估 算, 倘 若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地 區 先 行 辦 理 向 下 延 伸 至 4 歲, 所 需 經 費 約 3.3 億 元 擴 及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約 49 億 元 擴 及 全 國 幼 兒 約 需 75 億 元 4. 幼 兒 學 前 特 別 扣 除 額 為 減 輕 國 人 養 育 幼 兒 負 擔, 並 兼 顧 租 稅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財 政 部 採 行 租 稅 優 惠 配 套 措 施, 於 所 得 稅 法 第 17 條 增 訂 幼 兒 學 前 特 別 扣 除 額 自 101 年 起, 納 稅 義 務 人 育 有 5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每 名 幼 兒 學 前 特 別 扣 除 額 為 2.5 萬 元, 但 訂 有 排 富 條 款, 不 適 用 稅 率 在 20% 以 上 或 基 本 所 得 額 超 過 600 萬 元 (103 年 調 整 為 670 萬 元 ) 者 (1) 推 動 成 果 102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列 報 幼 兒 學 前 特 別 扣 除 額 者 約 59 萬 戶, 占 全 部 申 報 戶 比 率 為 9.9% (2) 效 益 評 估 搭 配 現 行 其 他 各 項 補 助 措 施, 有 助 減 輕 育 兒 負 擔, 可 持 續 辦 理 (3) 續 行 經 費 每 年 約 稅 減 7.1 億 元 ( 三 ) 教 保 環 境 1.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1) 推 動 成 果 96 年 全 國 設 有 46 處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至 104 年 6 月 底 成 長 至 72 處, 辦 理 托 育 媒 合 托 育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共 45,084 位 托 育 人 員 加 入, 受 政 府 督 導 管 理, 並 合 計 收 托 65,640 名 兒 童 於 103 年 12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提 供 者 登 記 及 管 理 辦 法 新 制, 至 103 年 底 已 核 發 約 2 萬 人 (2) 效 益 評 估 13

15 本 措 施 透 過 評 鑑 機 制, 納 管 所 有 托 育 人 員, 可 因 應 近 年 我 國 兒 童 送 托 親 屬 及 托 育 人 員 照 顧 需 求 日 增, 以 及 對 托 育 品 質 要 求 提 高 之 需 求, 持 續 落 實 推 動, 應 有 助 提 升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品 質 及 穩 定 性, 滿 足 國 人 需 求 (3) 續 行 經 費 年 所 需 續 編 經 費 共 計 12.3 億 元 ( 公 務 預 算 及 地 方 政 府 自 籌 ) 2.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1) 推 動 成 果 衛 福 部 自 101 年 起 輔 導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依 當 地 需 求 規 劃 設 置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提 供 平 價 優 質 托 嬰 服 務, 累 計 至 104 年 6 月 底 全 國 已 開 辦 74 處, 服 務 3,660 名 幼 兒 家 庭 (2) 效 益 評 估 自 101 年 起 衛 福 部 推 動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競 爭 型 計 畫, 經 分 析 地 點 分 布, 以 新 北 臺 北 及 高 雄 市 較 多, 另 14 個 地 方 政 府 並 未 設 立 ; 由 103 年 我 國 公 私 協 力 及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數 分 別 為 72 及 587 家, 核 定 可 收 托 2.1 萬 人, 僅 收 托 1.5 萬 人, 使 用 率 僅 約 7 成 觀 察, 顯 示 供 給 與 需 求 之 間 尚 有 落 差, 至 於 地 方 是 否 推 動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仍 需 視 地 方 依 需 求, 由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規 劃 3.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1) 推 動 成 果 累 計 至 104 年 6 月 底, 全 國 共 設 立 86 處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 中 央 補 助 52 處, 地 方 自 籌 34 處 ), 服 務 超 過 104 萬 人 次, 落 實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2) 效 益 評 估 目 前 未 滿 3 歲 兒 童 照 顧 方 式 以 家 長 及 親 屬 照 顧 占 近 9 成, 14

16 居 家 式 托 育 約 1 成, 機 構 式 托 育 不 到 1%, 因 此, 普 設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可 提 供 家 長 社 區 托 育 資 源 親 職 育 兒 課 程 及 指 導, 並 以 外 展 服 務 方 式 提 供 資 源 較 缺 乏 偏 遠 地 區, 可 落 實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3) 續 行 經 費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及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年 所 需 續 編 經 費 共 計 2.4 億 元 ( 公 彩 回 饋 金 ) 4. 公 立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1) 推 動 成 果 自 89 年 起 中 央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增 設 公 幼, 至 104 年 6 月 核 定 增 設 94 班, 並 累 計 達 1,261 班, 其 中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國 小 附 幼 設 置 比 率 已 達 84% 推 動 以 成 本 價 經 營 之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由 政 府 與 家 長 共 同 分 攤 育 兒 經 費, 減 輕 育 兒 負 擔 103 年 臺 北 新 竹 臺 南 及 高 雄 市 共 設 立 10 園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103 學 年 幼 生 數 約 44 萬 餘 人, 其 中 公 立 幼 兒 園 幼 生 數 約 13 萬 餘 人 (2) 效 益 評 估 由 於 學 前 教 育 未 納 學 制, 托 育 型 態 多 元, 家 長 具 充 分 教 育 決 定 權, 且 幼 兒 園 興 辦 及 管 理 屬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由 地 方 政 府 依 需 求 評 估 辦 理 ;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設 置, 除 須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空 間, 且 須 有 公 益 法 人 願 意 參 與 始 得 辦 理, 目 前 幼 兒 園 公 私 比 仍 維 持 在 3.6:6.4, 教 保 公 共 化 改 善 有 限, 如 何 達 到 教 育 部 5 年 ( 年 ) 設 置 100 園 目 標, 有 賴 地 方 政 府 積 極 配 合 目 前 教 育 部 已 研 議 修 正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除 法 人 外, 增 加 團 體 為 辦 理 對 象, 將 有 助 推 動 公 私 協 力 幼 兒 園 的 設 置 (3) 續 行 經 費 年 所 需 續 編 經 費 共 計 17.5 億 元 ( 公 務 預 算 ) 15

17 四 整 體 評 估 綜 上, 我 國 現 有 政 策 措 施 涵 蓋 面 向 尚 屬 完 整, 各 部 會 均 致 力 於 依 據 國 人 需 求, 在 財 源 許 可 下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措 施, 近 年 來 總 生 育 率 已 止 跌 回 升, 由 99 年 的 人, 回 升 至 103 年 的 人, 嬰 兒 出 生 人 數 亦 達 21 萬 餘 人, 為 近 10 年 來 次 高,104 年 上 半 年 嬰 兒 出 生 人 數 亦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生 育 率 可 望 再 提 高, 顯 見 政 府 近 年 所 推 動 措 施, 已 逐 漸 展 現 成 效 因 此, 如 何 在 現 有 政 策 措 施 基 礎 上, 強 化 各 項 資 源 的 整 合, 加 大 執 行 力 度 協 助 國 人 育 兒, 讓 兒 童 能 受 到 更 完 善 的 照 護 與 教 養, 將 有 助 持 續 提 高 國 人 生 育 意 願, 提 升 生 育 水 準 16

18 參 願 景 目 標 及 推 動 策 略 一 願 景 : 願 意 生 顧 得 好 經 檢 討 評 估 現 行 措 施, 本 方 案 規 劃 以 孩 子 為 主 體, 家 庭 為 中 心 之 策 略 架 構, 透 過 強 化 家 庭 社 區 雇 主 政 府 間 的 合 作 機 制, 提 出 三 項 具 體 推 動 策 略 ( 詳 如 圖 2), 全 方 位 協 助 家 長 育 兒, 藉 由 營 造 可 以 顧 得 好 的 環 境, 讓 國 人 更 樂 於 生 養 下 一 代 二 目 標 ( 一 ) 鼓 勵 企 業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強 化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環 境 與 社 會 氛 圍 ( 二 ) 有 效 運 用 雲 端 智 慧 與 各 界 資 源, 提 供 育 兒 支 持, 並 結 合 補 助 與 服 務 輸 送, 降 低 國 人 養 育 成 本 ( 三 ) 因 地 制 宜, 滿 足 不 同 區 域 及 家 庭 需 求, 提 供 近 便 量 足 多 元 平 價 優 質 在 地 社 區 化 托 育 及 教 保 環 境 資 料 來 源 : 國 發 會 繪 製 圖 2: 完 善 生 養 環 境 方 案 強 化 策 略 架 構 17

19 三 推 動 策 略 及 具 體 做 法 ( 一 ) 衡 平 職 場 與 家 庭 鼓 勵 企 業 負 起 改 善 職 場 的 責 任, 為 不 同 工 作 型 態 者 的 員 工, 依 其 需 求 提 供 更 多 元 彈 性 的 托 育 服 務 與 支 持, 營 造 可 以 讓 員 工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協 調 的 友 善 職 場 及 環 境, 不 但 可 以 讓 員 工 安 心 工 作, 放 心 育 兒, 亦 是 一 項 有 助 企 業 留 才 的 投 資 1. 強 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1) 強 化 並 擴 大 補 助 雇 主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及 措 施 每 年 100 家 以 上 (2) 積 極 推 動 企 業 提 供 哺 ( 集 ) 乳 室 與 托 兒 設 施 及 措 施, 將 企 業 是 否 提 供 哺 ( 集 ) 乳 室 與 托 兒 服 務, 列 入 相 關 評 鑑 指 標, 並 於 相 關 網 站 公 告 表 揚 績 優 企 業 (3) 建 立 托 育 平 台, 鼓 勵 及 補 助 企 業 提 供 聯 合 托 育 服 務, 並 結 合 公 協 會, 以 協 力 合 作 方 式 強 化 相 關 托 育 措 施,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設 置 托 育 設 施 不 易 問 題,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托 育 措 施 之 意 願 (4) 擴 大 補 助 企 業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措 施, 設 置 兒 童 臨 時 照 顧 空 間, 營 造 正 向 支 持 的 友 善 職 場 (5) 加 強 宣 導 落 實 推 動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政 策, 並 定 期 評 估 檢 討 成 效, 以 及 研 議 評 估 提 升 津 貼 所 得 替 代 率 等 各 項 誘 因 之 可 行 性 2. 建 構 友 善 育 兒 職 場 及 環 境 (1) 滾 動 檢 討 評 估 生 養 各 階 段 親 職 假, 鼓 勵 雇 主 落 實 給 假, 倡 導 父 母 親 共 同 承 擔 親 職 責 任, 並 鼓 勵 企 業 提 供 懷 孕 及 育 兒 期 間 可 在 家 遠 距 工 作, 支 持 員 工 妥 善 管 理 工 作 與 育 兒 (2) 研 議 運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或 評 估 於 就 業 保 險 增 列 ) 補 助 在 職 者 托 育 相 關 費 用 之 可 行 性, 以 降 低 育 兒 負 擔, 穩 定 其 就 業 (3) 補 助 或 獎 勵 媒 體 運 用 戲 劇 等 方 式 宣 導 兒 童 與 家 庭 價 值, 形 塑 各 界 友 善 育 兒 家 庭 氛 圍 (4) 透 過 家 庭 及 親 職 教 育, 讓 年 輕 世 代 學 習 家 務 平 等, 調 整 國 人 以 18

20 女 性 為 主 要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觀 念 ( 二 ) 支 持 家 長 育 兒 兒 童 自 出 生 至 入 小 學 前, 是 需 要 受 到 家 庭 照 護 較 多, 且 為 養 育 成 本 最 高 時 期, 然 而 育 兒 對 年 輕 世 代 是 一 項 新 的 經 驗, 且 通 常 工 作 年 資 淺, 薪 資 偏 低, 應 整 合 各 界 資 源, 以 更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支 持 其 育 兒, 協 助 降 低 育 兒 負 擔 1. 整 合 資 源 智 慧 育 兒 (1) 運 用 網 路 科 技 及 雲 端 智 慧, 強 化 送 子 鳥 網 站 服 務 平 台 功 能, 整 合 各 界 生 養 資 訊, 並 將 育 兒 親 職 網 納 入,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發 展 安 全 照 顧 及 親 子 互 動 等 親 職 教 材, 讓 民 眾 運 用 網 路 學 習 正 確 育 兒 知 能, 完 善 全 方 位 e 化 育 兒 服 務 輸 送 (2)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整 合 資 源 製 作 在 地 資 訊, 將 結 合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及 服 務 申 請 APP 化 ( 如 臨 托 及 托 嬰 中 心 服 務 申 請 保 母 媒 合 津 貼 補 助 資 格 查 詢 等 ), 提 供 各 項 育 兒 服 務 據 點 及 育 兒 物 資 交 流 中 心 等 資 訊, 並 納 入 送 子 鳥 網 站 平 台 (3) 透 過 全 國 托 育 人 員 登 記 管 理 資 訊 網 之 平 台, 公 告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訂 定 之 收 退 費 項 目 及 基 準, 並 提 供 家 長 托 育 服 務 契 約 範 例, 使 服 務 收 費 合 理 透 明 化, 且 納 入 送 子 鳥 網 站 平 台 (4) 建 立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費 相 關 機 制, 鼓 勵 服 務 收 費 透 明 化, 提 供 書 面 契 約 範 本 予 家 長 參 考, 並 整 合 於 全 國 教 保 資 訊 網 (5)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擴 大 孕 產 婦 關 懷 服 務, 提 供 母 嬰 關 懷 及 兒 童 醫 療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相 關 支 援 體 系 2. 補 強 育 兒 經 濟 支 持 (1) 持 續 推 動 與 檢 討 就 業 者 家 庭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措 施, 研 議 評 估 依 所 得 稅 率 不 同 級 距 提 供 不 同 補 助 額 度, 及 同 時 照 顧 2 名 以 上 幼 兒 加 發 補 助 之 可 行 性, 以 合 理 排 富 並 提 高 補 助 額 度, 減 輕 送 托 負 擔 19

21 (2) 持 續 推 動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滾 動 檢 討 其 公 平 性 發 給 資 格 合 理 性 與 效 益 (3) 先 盤 整 各 類 育 兒 相 關 津 貼 補 助 與 社 會 保 險 給 付 發 給 對 象 是 否 重 疊 或 遺 漏, 再 行 評 估 其 財 務 負 擔, 並 進 一 步 研 議 整 合 機 制 與 財 源 籌 措 之 可 行 方 式 (4) 評 估 檢 討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政 策, 規 劃 分 階 段 向 下 延 伸, 以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與 經 濟 弱 勢 者 為 優 先 對 象 (5) 研 議 評 估 國 小 設 置 學 前 班, 使 義 務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至 5 歲, 應 搭 配 相 關 教 育 政 策 併 同 檢 討, 並 善 用 少 子 化 下 閒 置 資 源 (6) 持 續 辦 理 納 稅 人 育 有 5 歲 以 下 子 女 幼 兒 學 前 特 別 扣 除 額 措 施 (7) 研 議 提 供 新 婚 及 育 有 子 女 家 庭 購 ( 租 ) 屋 優 惠 措 施 及 友 善 居 住 條 件, 提 高 生 育 誘 因 及 育 兒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 三 ) 托 育 安 親 普 及 化 可 及 性 較 高 的 托 育 安 親 管 道, 可 以 放 心 交 托 的 優 質 教 保 環 境, 是 支 持 就 業 家 庭 不 致 因 育 兒 而 需 退 離 職 場 最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考 量 未 來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減 少, 托 育 服 務 普 及 公 共 化, 且 朝 服 務 多 元 化 精 緻 化 發 展, 讓 父 母 可 依 其 需 求 自 行 選 擇 適 合 的 托 育 方 式, 以 補 充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功 能, 亦 是 因 應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政 策 重 要 一 環 1. 托 育 在 地 社 區 化 (1) 積 極 落 實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登 記 制 度, 並 滾 動 檢 討, 以 提 升 托 育 服 務 品 質 (2) 考 量 城 鄉 差 距,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盤 整 區 域 托 育 需 求, 並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視 家 庭 需 求 及 在 地 特 色, 結 合 相 關 組 織 團 體 或 業 者 設 置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及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3) 強 化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與 送 子 鳥 平 台 網 實 連 結 功 能, 以 支 持 家 庭 育 兒 理 念 出 發, 提 供 整 合 社 區 相 關 資 源 之 單 一 服 務 平 台, 提 升 家 20

22 長 親 職 功 能 及 育 兒 知 能 2. 教 保 服 務 優 質 化 (1) 定 期 檢 討 公 共 化 教 保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盤 整 區 域 幼 兒 園 需 求, 釋 出 學 校 或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 並 規 劃 相 關 誘 因,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增 設 公 立 幼 兒 園 或 結 合 專 業 團 體 增 設 公 私 協 力 型 幼 兒 園 (2) 研 修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擴 大 公 私 協 力 型 幼 兒 園 參 與 辦 理 對 象, 鼓 勵 社 會 企 業 及 青 年 投 入, 以 逐 年 增 加 平 價 優 質 教 保 供 應 量 (3) 研 議 創 新 精 緻 教 保 服 務 之 可 行 模 式, 並 擇 定 幼 兒 園 小 規 模 試 辦, 使 教 保 服 務 亦 可 作 為 我 國 輸 出 之 國 際 教 育 服 務 產 業 之 一 (4) 透 過 評 鑑 專 案 查 核 及 獎 勵 表 揚, 加 強 改 善 教 保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及 薪 資 問 題, 確 保 其 就 業 穩 定 性,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21

23 肆 各 部 會 執 行 分 工 推 動 項 目 具 體 做 法 策 略 一 衡 平 職 場 與 家 庭 主 ( 協 ) 辦 機 關 期 程 規 劃 及 指 標 強 化 並 擴 大 補 助 雇 主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及 措 施 每 年 100 家 以 上 勞 動 部 補 助 雇 主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及 措 施 100 家 106 年 : 補 助 雇 主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及 措 施 105 家 107 年 : 補 助 雇 主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及 措 施 110 家 積 極 推 動 企 業 提 供 哺 ( 集 ) 乳 室 與 托 兒 設 施 及 措 施, 將 企 辦 理 第 2 屆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獎 評 選 及 表 揚, 業 是 否 提 供 哺 ( 集 ) 乳 室 與 托 兒 服 務, 列 入 相 關 評 鑑 指 勞 動 部 將 企 業 提 供 哺 集 乳 室 及 托 兒 納 入 評 選 指 標 107 年 : 標, 並 於 相 關 網 站 公 告 表 揚 辦 理 第 3 屆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獎 評 選 及 表 揚, 績 優 企 業 將 企 業 提 供 哺 集 乳 室 及 托 兒 納 入 評 選 指 標 建 立 托 育 平 台, 鼓 勵 並 補 助 企 業 提 供 聯 合 托 育 服 務, 並 1 補 助 20 家 企 業 辦 理 聯 合 托 育 1.1 強 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結 合 公 協 會, 以 協 力 合 作 方 式 強 化 相 關 托 育 措 施,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設 置 托 育 設 施 不 易 問 題,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托 勞 動 部 ( 經 濟 部 ) ( 科 技 部 ) 2 辦 理 10 場 次 說 明 活 動 鼓 勵 企 業 聯 合 提 供 托 育 服 務 育 措 施 之 意 願 擴 大 補 助 企 業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措 施, 設 置 兒 童 臨 時 照 顧 空 間, 營 造 正 向 支 持 的 友 善 職 場 勞 動 部 補 助 15 家 企 業 設 置 辦 理 臨 時 照 顧 空 間 106 年 : 補 助 20 家 企 業 設 置 辦 理 臨 時 照 顧 空 間 107 年 : 補 助 26 家 企 業 設 置 辦 理 臨 時 照 顧 空 間 加 強 宣 導 落 實 推 動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政 策, 並 定 期 評 估 檢 討 1 辦 理 職 場 平 權 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令 研 習 會, 成 效, 以 及 研 議 評 估 提 升 津 貼 所 得 替 代 率 等 各 項 誘 因 之 勞 動 部 加 強 宣 導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政 策, 共 計 25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2,500 人 可 行 性 2 辦 理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會 4 場 次,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為 400 人 22

24 推 動 項 目 具 體 做 法 主 ( 協 ) 辦 機 關 期 程 規 劃 及 指 標 3 評 估 提 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所 得 替 代 率 等 各 項 誘 因 之 可 行 性 滾 動 檢 討 評 估 生 養 各 階 段 親 職 假, 鼓 勵 雇 主 落 實 給 假, 1 辦 理 職 場 平 權 暨 性 騷 擾 防 治 研 習 會 25 場 倡 導 父 母 親 共 同 承 擔 親 職 責 次, 與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會 4 場 次 任, 並 鼓 勵 企 業 提 供 懷 孕 及 勞 動 部 2 辦 理 17 場 勞 動 基 準 法 研 習 會 加 強 宣 達 育 兒 期 間 可 在 家 遠 距 工 作, 支 持 員 工 妥 善 管 理 工 作 與 育 兒 研 議 運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或 評 1.2 建 構 估 於 就 業 保 險 增 列 ) 補 助 在 評 估 就 安 基 金 ( 或 就 保 基 金 ) 整 體 用 途 及 研 議 友 善 育 兒 職 者 托 育 相 關 費 用 之 可 行 勞 動 部 補 助 在 職 者 托 育 相 關 費 用 之 可 行 性 職 場 及 環 性, 以 降 低 育 兒 負 擔, 穩 定 境 其 就 業 補 助 或 獎 勵 媒 體 運 用 戲 劇 等 方 式 宣 導 兒 童 與 家 庭 價 值, 形 塑 各 界 友 善 育 兒 家 庭 氛 圍 文 化 部 ( 衛 福 部 ) ( 教 育 部 ) 105 年 -107 年 透 過 家 庭 及 親 職 教 育, 讓 年 輕 世 代 學 習 家 務 平 等, 調 整 國 人 以 女 性 為 主 要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觀 念 策 略 二 支 持 家 長 育 兒 2.1 整 合 資 源 智 慧 育 兒 運 用 網 路 科 技 及 雲 端 智 慧, 強 化 送 子 鳥 網 站 服 務 平 台 功 能, 整 合 各 界 生 養 資 訊, 並 將 育 兒 親 職 網 納 入,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發 展 安 全 照 顧 及 親 子 互 動 等 親 職 教 材, 讓 民 眾 運 用 網 路 學 習 正 確 育 兒 知 能, 完 善 全 方 位 e 化 育 兒 服 務 輸 送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整 合 資 源 製 作 在 地 資 訊, 結 合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及 服 務 申 請 APP 化 ( 如 臨 托 及 托 嬰 中 心 服 務 申 教 育 部 衛 福 部 衛 福 部 年 : 各 學 年 度 參 與 親 職 教 育 研 習 人 次 均 達 4 萬 人 次 1 新 增 保 母 托 育 補 助 及 未 就 業 父 母 育 兒 津 貼 進 度 查 詢 功 能 2 瀏 覽 人 次 5 萬 人 次 106 年 : 瀏 覽 人 次 6 萬 人 次 107 年 : 瀏 覽 人 次 7 萬 人 次 年 : 1 每 年 印 製 及 發 放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20 萬 冊 2 提 供 全 國 22 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托 嬰 中 心 居 家 托 育 人 員 等 查 詢 資 訊

25 推 動 項 目 具 體 做 法 主 ( 協 ) 辦 機 關 期 程 規 劃 及 指 標 請 保 母 媒 合 津 貼 補 助 資 格 查 詢 等 ), 提 供 各 項 育 兒 服 務 據 點 及 育 兒 物 資 交 流 中 心 等 資 訊, 並 納 入 送 子 鳥 網 站 平 台 透 過 全 國 托 育 人 員 登 記 管 理 資 訊 網 之 平 台, 公 告 各 直 轄 提 供 22 個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公 告 收 退 費 項 目 市 縣 市 政 府 訂 定 之 收 退 費 及 基 準 連 結 項 目 及 基 準, 並 提 供 家 長 托 衛 福 部 育 服 務 契 約 範 例, 使 服 務 收 費 合 理 透 明 化, 且 納 入 送 子 鳥 網 站 平 台 建 立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費 相 關 機 制, 鼓 勵 服 務 收 費 透 明 於 全 國 教 保 資 訊 網 提 供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化, 提 供 書 面 契 約 範 本 供 教 育 部 幼 兒 園 收 退 費 辦 法 及 書 面 契 約 範 本 供 參 參, 並 整 合 於 全 國 教 保 資 訊 網 年 :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擴 大 孕 產 婦 關 1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1 歲 以 下 兒 童 至 少 1 次 利 用 懷 服 務, 提 供 母 嬰 關 懷 及 兒 童 醫 療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相 關 支 衛 福 部 率 達 98% 以 上 2 每 年 至 少 提 供 1 萬 6,200 通 諮 詢 服 務 量 援 體 系 每 年 瀏 覽 量 至 少 96 萬 人 次 雲 端 好 孕 守 APP 下 載 人 數 年 增 5-10% 持 續 推 動 與 檢 討 就 業 者 家 庭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措 施, 研 議 評 評 估 現 行 就 業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合 理 估 依 所 得 稅 率 不 同 級 距 提 供 性, 及 調 整 補 助 方 式 與 額 度 之 可 行 性 不 同 補 助 額 度, 及 同 時 照 顧 2 衛 福 部 名 以 上 幼 兒 加 發 補 助 之 可 行 2.2 補 強 性, 以 合 理 排 富 並 提 高 補 助 育 兒 經 濟 額 度, 減 輕 送 托 負 擔 支 持 持 續 推 動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滾 動 檢 討 其 公 平 性 發 給 資 格 合 理 性 與 效 益 衛 福 部 年 : 1 當 年 度 育 兒 津 貼 平 均 發 放 率 達 43% 2 配 合 評 估 各 項 兒 童 照 顧 相 關 津 貼 之 辦 理 方 式 發 放 資 格 與 財 源 籌 措 方 式 先 盤 整 各 類 育 兒 相 關 津 貼 補 國 發 會 助 與 社 會 保 險 給 付 發 給 對 象 ( 勞 動 部 ) 評 估 現 行 各 類 育 兒 相 關 津 貼 補 助 與 給 付 之 財 24

26 推 動 項 目 具 體 做 法 主 ( 協 ) 辦 機 關 期 程 規 劃 及 指 標 是 否 重 疊 或 遺 漏, 再 行 評 估 ( 銓 敘 部 ) 源 籌 措 可 行 方 式 其 財 務 負 擔, 並 進 一 步 研 議 ( 人 事 總 處 ) 整 合 機 制 與 財 源 籌 措 之 可 行 ( 國 防 部 ) 方 式 ( 衛 福 部 ) ( 內 政 部 ) 評 估 檢 討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政 策, 規 劃 分 階 段 向 下 延 伸, 以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與 經 教 育 部 評 估 免 學 費 教 育 政 策 向 下 延 伸 財 源 籌 措 方 式, 研 擬 可 行 推 動 做 法 濟 弱 勢 者 為 優 先 對 象 研 議 評 估 國 小 設 置 學 前 班, 使 義 務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至 5 評 估 於 國 小 設 置 學 前 班 之 可 行 性 歲, 應 搭 配 相 關 教 育 政 策 併 教 育 部 同 檢 討, 並 善 用 少 子 化 下 閒 置 資 源 持 續 辦 理 納 稅 人 育 有 5 歲 以 年 : 下 子 女 幼 兒 學 前 特 別 扣 除 額 財 政 部 列 報 59 萬 戶, 占 全 部 申 報 戶 10% 措 施 研 議 提 供 新 婚 及 育 有 子 女 家 庭 購 ( 租 ) 屋 優 惠 措 施 及 友 善 居 住 條 件, 提 高 生 育 誘 因 及 內 政 部 ( 財 政 部 ) 評 估 擴 大 提 供 新 婚 及 育 有 子 女 家 庭 購 ( 租 ) 屋 優 惠 措 施 之 可 行 性 育 兒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策 略 三 托 育 安 親 普 及 化 積 極 落 實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登 年 : 記 制 度, 並 滾 動 檢 討, 以 提 衛 福 部 請 領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登 記 證 書 人 數 較 前 一 年 升 托 育 服 務 品 質 度 成 長 5% 考 量 城 鄉 差 距, 補 助 地 方 政 年 : 府 盤 整 區 域 托 育 需 求, 並 鼓 公 私 協 力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較 前 一 年 度 成 長 5% 3.1 托 育 在 地 社 區 勵 地 方 政 府 視 家 庭 需 求 及 在 地 特 色, 結 合 相 關 組 織 團 體 衛 福 部 化 或 業 者 設 置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及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強 化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與 送 子 鳥 平 台 網 實 連 結 功 能, 以 支 持 家 庭 育 兒 理 念 出 發, 提 供 整 衛 福 部 提 供 全 國 90 個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連 結 網 頁 合 社 區 相 關 資 源 之 單 一 服 務 25

27 推 動 項 目 具 體 做 法 主 ( 協 ) 辦 機 關 期 程 規 劃 及 指 標 平 台, 提 升 家 長 親 職 功 能 及 育 兒 知 能 定 期 檢 討 公 共 化 教 保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盤 整 增 設 公 私 協 力 幼 兒 園 達 20 園 區 域 幼 兒 園 需 求, 釋 出 學 校 106 年 : 或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 並 規 劃 相 教 育 部 增 設 公 私 協 力 幼 兒 園 達 25 園 關 誘 因,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增 設 107 年 : 公 立 幼 兒 園 或 結 合 專 業 團 體 增 設 公 私 協 力 幼 兒 園 達 25 園 增 設 公 私 協 力 型 幼 兒 園 研 修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年 : 3.2 教 保 服 務 優 質 化 擴 大 公 私 協 力 型 幼 兒 園 參 與 辦 理 對 象, 鼓 勵 社 會 企 業 及 青 年 投 入, 以 逐 年 增 加 平 價 優 質 教 保 供 應 量 教 育 部 完 成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相 關 條 文 研 修 研 議 創 新 精 緻 教 保 服 務 之 可 年 : 行 模 式, 以 作 為 可 輸 出 之 國 教 育 部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及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共 同 研 議, 並 際 教 育 服 務 產 業 擇 定 幼 兒 園 小 規 模 試 辦 透 過 評 鑑 專 案 查 核 及 獎 勵 年 : 表 揚, 加 強 改 善 教 保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及 薪 資 問 題, 確 保 其 就 業 穩 定 性,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教 育 部 ( 勞 動 部 ) 1 各 學 年 幼 兒 園 通 過 基 礎 評 鑑 園 數 比 率 達 70% 2 辦 理 私 立 幼 兒 園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60 家 質 次 26

28 伍 財 源 規 劃 人 口 結 構 是 影 響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之 一, 樂 婚 願 生 能 養 是 政 府 持 續 努 力 的 政 策 方 向, 各 部 會 應 將 相 關 策 略, 列 為 優 先 執 行 事 項, 在 顧 及 國 家 財 政 健 全 考 量 下, 妥 善 規 劃 財 務, 並 持 續 籌 措 充 足 財 源, 逐 年 檢 討 擴 大 辦 理, 落 實 執 行 本 方 案 財 務 規 劃 部 分 建 議 可 考 量 由 公 務 預 算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相 關 社 會 保 險 等 及 結 合 民 間 與 地 方 政 府 資 源 共 同 支 應 陸 預 期 效 益 一 提 高 國 人 生 育 意 願, 逐 步 朝 提 升 生 育 率 至 2030 年 1.4 人 目 標 邁 進, 緩 和 對 人 口 結 構 的 衝 擊, 並 為 國 家 人 力 資 本 札 根 二 強 化 落 實 雇 主 法 定 責 任, 提 供 多 元 彈 性 職 場 育 兒 環 境, 建 構 友 善 育 兒 職 場, 使 員 工 能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三 檢 討 及 研 議 各 項 補 強 減 輕 育 兒 經 濟 負 擔 之 措 施, 以 支 持 家 長 育 兒 四 落 實 托 育 在 地 社 區 化 及 教 保 服 務 優 質 化, 提 供 多 元 近 便 及 平 價 托 育 教 保 環 境, 使 國 人 能 安 心 工 作 放 心 托 育 柒 管 考 機 制 本 方 案 執 行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7 年, 由 各 主 ( 協 ) 辦 機 關 依 據 本 方 案 部 會 執 行 分 工 表, 本 於 權 責 推 動 辦 理 各 項 具 體 措 施, 每 年 將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提 報 行 政 院 人 口 及 人 才 政 策 會 報 報 告, 俾 利 定 期 滾 動 檢 討 並 評 估 執 行 成 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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