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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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調 查 結 果 綜 合 分 析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為 明 瞭 臺 灣 地 區 婦 女 結 婚 生 育 與 家 庭 組 成 方 面 的 資 料 及 其 參 與 勞 動 之 情 形, 自 民 國 68 年 起 按 年 隨 同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附 帶 辦 理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79 年 起 改 按 不 定 期 辦 理 本 分 析 係 依 102 年 8 月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結 果, 推 計 15 以 上 女 性 民 間 人 口 之 各 項 表 徵 值, 計 分 成 : 一 婚 姻 狀 況 ; 二 生 ( 養 ) 育 子 女 情 形 ; 三 料 理 家 務 時 間 ; 四 勞 動 參 與 情 形 ; 五 婚 育 ( 懷 孕 ) 前 後 與 就 業 間 聯 繫 情 形 等 五 大 部 分 予 以 研 析, 期 能 提 供 婦 女 就 業 方 面 廣 泛 之 資 訊 茲 將 102 年 (8 月 調 查 ) 調 查 重 要 結 果 析 述 如 次 : 一 婚 姻 狀 況 ( 一 )15 以 上 女 性 未 婚 率 為 32.55%, 呈 逐 步 上 升 趨 勢 102 年 8 月 15 以 上 女 性 共 計 1,000 萬 3 千 人, 其 中 已 婚 ( 含 結 婚 同 居 離 婚 分 居 喪 偶 ) 者 674 萬 7 千 人 或 占 67.45%, 未 婚 ( 詳 表 1 註 ) 者 325 萬 6 千 人, 未 婚 為 32.55%( 其 中 25 以 上 女 性 未 婚 率 為 20.74%) 就 層 觀 察,15 至 19 與 20 至 24 者 因 尚 屬 求 學 階 段, 未 婚 率 分 別 高 達 99.80% 與 97.23%, 爾 後 則 隨 之 增 加 而 遞 次 下 降 由 近 20 年 資 料 觀 察, 各 層 未 婚 率 均 呈 上 升 趨 勢, 其 中 尤 以 25 至 至 34 與 35 至 39 者 之 增 幅 最 鉅, 分 別 較 82 年 上 升 與 個 百 分 點 表 1 15 以 上 女 性 未 婚 率 - 按 層 分 單 位 :% 年 別 平 均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 以 上 82 年 年 年 年 年 註 : 本 表 所 謂 之 未 婚 者 係 指 未 曾 結 婚 或 未 曾 同 居 者 ; 內 政 部 臺 閩 地 區 人 口 統 計 報 告 之 未 婚 者, 則 係 指 從 未 在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者, 二 者 並 不 相 同 表 1 15 以 上 女 性 未 婚 率 - 按 累 計 層 分 ( 續 ) 單 位 :% 年 別 平 均 20 以 上 25 以 上 30 以 上 35 以 上 40 以 上 45 以 上 82 年 年 年 年 年

2 ( 二 )25 至 49 未 婚 女 性 之 最 主 要 未 婚 原 因 以 尚 未 遇 到 適 婚 對 象 為 主 102 年 8 月 25 至 49 未 婚 女 性 計 159 萬 3 千 人, 其 目 前 仍 未 婚 之 最 主 要 原 因 以 尚 未 遇 到 適 婚 對 象 占 57.77% 為 主, 經 濟 因 素 占 12.51% 居 次, 因 素 與 因 素 亦 分 別 占 6.49% 與 6.25% 若 進 一 步 觀 察 未 來 結 婚 意 願, 除 即 將 在 半 年 內 結 ( 訂 ) 婚 者 計 5 萬 3 千 人 外, 其 餘 會 考 慮 結 婚 者 計 116 萬 9 千 人 或 占 75.93%, 不 會 考 慮 結 婚 者 則 為 37 萬 1 千 人 或 占 24.07% 表 2 25 至 49 未 婚 女 性 之 未 婚 原 因 民 國 102 年 8 月 單 位 : 千 人,% 即 將 在 半 年 內 結 ( 訂 ) 婚 尚 未 遇 到 適 婚 對 象 因 素 求 學 因 素 未 婚 最 主 要 原 因 因 素 經 濟 因 素 不 願 承 擔 家 庭 責 任 擔 心 婚 姻 不 幸 福 照 顧 家 人 百 分 比 其 他 ( 三 ) 能 有 穩 定 的 及 收 入 為 提 升 25 至 49 未 婚 女 性 結 婚 意 願 之 主 要 因 素 102 年 8 月 25 至 49 未 婚 女 性, 除 即 將 在 半 年 內 結 ( 訂 ) 婚 者 與 不 想 結 婚 者 外, 提 升 其 結 婚 意 願 因 素 之 主 要 度 以 能 有 穩 定 的 及 收 入 占 % 為 主, 丈 夫 及 其 家 人 願 分 擔 家 務 並 對 生 育 計 畫 有 共 識 占 14.26% 居 次, 落 實 性 別 平 權, 提 供 已 婚 女 性 可 兼 顧 家 務 之 環 境 與 提 供 新 婚 者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亦 分 別 占 13.73% 與 11.22%; 其 中 愈 輕 者 愈 重 視 能 有 穩 定 的 及 收 入 表 3 提 供 新 婚 者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提 升 25 至 49 未 婚 女 性 結 婚 意 願 因 素 之 主 要 度 提 供 結 婚 津 貼 或 提 供 已 婚 者 稅 賦 減 免 落 實 性 別 平 權, 提 供 已 婚 女 性 可 兼 顧 家 務 之 環 境 丈 夫 及 其 家 人 願 分 擔 家 務 並 對 生 育 計 畫 有 共 識 提 供 婚 前 教 育 與 諮 詢 多 舉 辦 未 婚 聯 誼 ( 媒 合 ) 活 動 能 有 穩 定 的 及 收 入 註 :1. 提 升 結 婚 意 願 因 素 主 要 度 之 權 值, 最 主 要 因 素 為 3, 次 要 因 素 為 2, 再 次 要 因 素 為 1 2. 提 升 結 婚 意 願 因 素 主 要 度 之 計 算, 係 為 加 權 後 之 百 分 比 ( 四 )15 以 上 已 婚 女 性 之 初 婚, 以 現 年 35 至 39 者 之 最 高, 且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升 高 而 延 後 102 年 15 以 上 已 婚 女 性 之 平 均 初 婚 為 ( 詳 表 4 註 ) 按 層 觀 察, 以 目 前 為 35 至 39 者 之 最 高 ;40 以 上 者 之 初 婚 即 漸 次 下 降 另 女 性 初 婚 亦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升 高 而 延 後, 由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之 21.77, 逐 步 升 至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之 由 近 20 年 資 料 觀 察, 隨 女 性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及 社 會 結 構 之 變 遷, 女 性 平 均 初 婚 其 他 2

3 已 由 82 年 之 22.03, 逐 漸 增 至 102 年 之 24.18, 且 各 層 之 初 婚 多 有 延 後 傾 向, 其 中 尤 以 40 至 44 者 提 高 3.44 最 為 明 顯 若 就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之 情 形 觀 察, 婚 前 曾 經 之 女 性 初 婚 為 25.22, 較 婚 前 未 曾 女 性 晚 了 3.02 表 4 15 以 上 已 婚 女 性 之 初 婚 單 位 : 年 別 平 均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 以 上 82 年 年 年 年 年 註 : 本 表 所 列 之 初 婚, 係 將 所 有 15 以 上 已 婚 女 性 之 初 次 結 婚 予 以 平 均 計 算 ; 內 政 部 臺 閩 地 區 人 口 統 計 報 告 之 初 婚, 則 係 以 當 年 內 初 次 結 婚 女 性 之 予 以 平 均 計 算, 致 二 者 並 不 相 同 婚 前 狀 況 表 5 15 以 上 已 婚 女 性 之 初 婚 - 按 教 育 程 度 與 婚 前 狀 況 分 民 國 102 年 8 月 平 均 計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中 計 高 中 高 職 計 專 科 單 位 : 大 學 及 以 上 15 以 上 ~ 婚 前 有 者 婚 前 無 者 二 生 ( 養 ) 育 子 女 情 形 1 ( 一 )15 以 上 已 婚 女 性 之 平 均 生 育 子 女 數 為 2.42 人, 呈 逐 年 遞 減 之 勢 15 以 上 已 婚 女 性 平 均 生 育 2.42 人, 較 92 年 減 少 0.28 人, 較 82 年 減 少 0.56 人, 呈 現 逐 年 減 少 趨 勢, 其 中 以 生 育 2 名 子 女 者 所 占 最 高, 達 % 若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女 性 生 育 子 女 數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而 遞 減, 由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之 3.22 人, 減 至 高 中 ( 職 ) 與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之 2.07 人 與 1.74 人 15 至 49 有 偶 ( 同 居 ) 曾 生 育 女 性 平 均 生 育 1.98 人, 平 均 想 再 生 育 0.14 人 ; 未 曾 生 育 者 占 10.34%, 其 中 已 懷 孕 者 占 11.27%, 其 餘 未 生 育 之 最 主 要 原 因 以 尚 未 規 劃 與 健 康 因 素 ( 含 丈 夫 ( 同 居 人 )) 分 別 占 26.71% 與 26.28% 較 多, 經 濟 因 素 亦 占 14.97% 1 平 均 生 育 子 女 數 係 將 臺 灣 地 區 15 以 上 所 有 已 婚 女 性 所 生 育 之 子 女 數 予 以 平 均 計 算 ; 與 內 政 部 臺 閩 地 區 人 口 統 計 中, 以 當 年 內 15 至 49 育 齡 婦 女 生 育 之 嬰 兒 數 予 以 平 均 計 算 不 同 3

4 表 6 15 以 上 已 婚 女 性 之 生 育 子 女 數 - 按 教 育 程 度 分 單 位 : 人 平 均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82 年 年 年 年 年 圖 1 15 至 49 有 偶 ( 同 居 ) 女 性 未 生 育 主 要 原 因 養 育 子 女 責 任 太 大 3.93% 不 願 子 女 影 響 現 有 生 活 5.29% 認 為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制 度 不 佳 1.99% 因 素 6.41% 已 懷 孕 中 11.27% 經 濟 因 素 14.97%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萬 6 千 人 小 孩 托 育 問 題 1.71% 尚 未 規 劃 26.71% 健 康 因 素 ( 含 丈 夫 ( 同 居 人 )) 26.28% 其 他 1.45% ( 二 ) 提 供 生 育 ( 育 兒 ) 津 貼 或 教 育 津 貼 為 提 升 15 至 49 有 偶 ( 同 居 ) 女 性 想 ( 再 ) 生 育 意 願 之 主 要 因 素 15 至 49 有 偶 ( 同 居 ) 女 性 想 ( 再 ) 生 育 者, 提 升 其 生 育 意 願 因 素 之 主 要 度 以 提 供 生 育 ( 育 兒 ) 津 貼 或 教 育 津 貼 與 提 供 6 及 以 下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為 主, 分 別 占 28.87% 與 27.68%, 提 供 鼓 勵 生 育 環 境 亦 占 14.52%; 另 提 供 人 工 生 殖 補 助 以 尚 未 生 育 子 女 者 與 45 至 49 有 偶 ( 同 居 ) 女 性 想 ( 再 ) 生 育 者 之 主 要 度 較 高, 分 別 占 10.15% 與 10.78% 表 7 提 升 15 至 49 有 偶 ( 同 居 ) 想 ( 再 ) 生 育 女 性 生 育 意 願 因 素 之 主 要 度 提 供 人 工 生 殖 補 助 提 供 6 及 以 下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提 供 養 育 2 名 及 以 上 子 女 家 庭 優 先 承 購 國 宅 申 請 外 傭 或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提 供 生 育 ( 育 兒 ) 津 貼 或 教 育 津 貼 提 供 未 成 年 子 女 教 養 支 出 之 稅 賦 減 免 提 供 鼓 勵 生 育 環 境 ( 工 時 彈 性 在 家 工 作 附 設 幼 兒 園 或 托 嬰 中 心 延 長 產 假 等 ) 丈 夫 ( 同 居 人 ) 或 家 人 願 分 擔 家 務 及 育 兒 ~ ~ 註 :1. 提 升 生 育 意 願 因 素 主 要 度 之 權 值, 最 主 要 因 素 為 3, 次 要 因 素 為 2, 再 次 要 因 素 為 1 2. 提 升 生 育 意 願 因 素 主 要 度 之 計 算, 係 為 加 權 後 之 百 分 比 ( 三 )15 至 49 已 婚 育 齡 婦 女 生 育 第 1 胎 之 平 均 為 26.61, 呈 逐 年 提 高 之 勢 15 至 49 曾 生 育 之 已 婚 育 齡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第 1 胎 為 26.61, 因 受 初 婚 延 後 之 影 響, 生 育 於 近 20 年 間 提 升 2.95 由 層 觀 察, 生 育 第 1 胎 以 初 婚 較 晚 之 40 至 44 女 性 最 高, 達 其 他 4

5 ; 由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亦 以 初 婚 較 晚 之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最 高, 達 28.89,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則 僅 在 生 育 間 隔 方 面, 已 婚 生 育 婦 女 平 均 各 胎 生 育 間 隔 為 個 月, 其 中 婚 後 至 生 第 1 胎 之 平 均 間 隔 為 個 月, 第 1 胎 至 第 2 胎 之 平 均 生 育 間 隔 為 個 月, 第 2 胎 至 第 3 胎 之 生 育 間 隔 更 增 為 個 月, 顯 示 女 性 生 育 各 胎 之 間 隔 月 數, 隨 著 生 育 胎 數 之 增 加 而 延 長 平 均 表 8 15 至 49 已 婚 生 育 女 性 生 育 第 1 胎 之 平 均 15~24 25~49 40~44 國 中 及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高 中 ( 職 ) 單 位 : 大 專 及 以 上 82 年 年 年 年 年 ( 四 )15 至 49 已 婚 生 育 女 性 近 年 出 生 之 最 小 子 女, 在 未 滿 3 足 前 及 3 至 未 滿 6 足 間 之 實 際 照 顧 方 式, 分 別 以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照 顧 占 % 與 私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占 40.21% 為 主 15 至 49 已 婚 現 有 子 女 女 性 之 最 小 子 女, 在 未 滿 3 足 前 之 實 際 照 顧 方 式, 以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 小 孩 的 父 母 ) 照 顧 為 主, 占 %; 父 母 (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 與 褓 姆 照 顧 居 次, 分 占 37.08% 與 9.07 % 隨 女 性 就 業 情 形 日 益 增 加, 由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照 顧 幼 兒 之 比 率 呈 逐 年 降 低 之 勢, 近 20 年 間 計 降 個 百 分 點 ; 而 委 由 父 母 親 及 其 他 親 屬 照 顧 或 褓 姆 托 育 者 則 漸 形 普 遍, 分 別 上 升 個 與 2.63 個 百 分 點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照 顧 子 女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而 降 低, 以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73.43% 較 高,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 較 低 ; 至 由 父 母 與 褓 姆 照 顧 者 反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而 呈 升 高, 以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之 43.66% 與 14.96% 較 高,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僅 23.67% 與 2.10% 最 小 子 女 在 3 至 未 滿 6 足 間 之 實 際 照 顧 方 式, 以 私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為 主, 占 43.56%; 其 次 為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照 顧 之 23.17%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私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子 女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而 升 高, 以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50.60% 較 高,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33.51% 較 低 ; 至 由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照 顧 反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而 降 低, 以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30.91% 較 高,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僅 18.03% 5

6 進 一 步 觀 察 15 至 49 已 婚 生 育 女 性 近 3 年 (99 年 9 月 以 後 ) 出 生 之 最 小 子 女, 在 未 滿 3 足 前 之 實 際 照 顧 方 式 亦 以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照 顧 為 主, 占 45.31%, 惟 低 於 理 想 之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照 顧 個 百 分 點 ; 由 父 母 與 褓 姆 照 顧 居 次, 分 占 41.03% 與 %, 則 分 別 高 於 理 想 之 由 父 母 與 褓 姆 照 顧 個 與 8.57 個 百 分 點 另 近 6 年 (96 年 9 月 以 後 ) 出 生 之 最 小 子 女, 在 3 至 未 滿 6 足 間 之 實 際 照 顧 方 式 亦 以 私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為 主, 占 40.21%, 高 於 理 想 之 私 立 幼 兒 園 托 育 9.54 個 百 分 點 ; 由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照 顧 占 21.92% 居 次, 則 低 於 理 想 之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照 顧 個 百 分 點 表 9 15 至 49 已 婚 現 有 子 女 女 性 最 小 子 女 照 顧 方 式 - 按 教 育 程 度 分 最 小 子 女 未 滿 3 足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最 小 子 女 3 至 未 滿 6 足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父 母 其 他 親 屬 褓 姆 外 籍 傭 工 服 務 機 構 附 設 幼 兒 園 公 立 幼 兒 園 私 立 幼 兒 園 其 他 ( 五 )15 至 49 已 婚 生 育 女 性 近 年 出 生 之 最 小 子 女, 在 未 滿 3 足 前 及 3 至 未 滿 6 足 間 之 托 育 時 間 均 以 平 日 白 天 托 育 為 主, 其 托 育 費 用 平 均 分 別 為 15,443 元 與 8,136 元 15 至 49 已 婚 現 有 子 女 女 性 之 最 小 子 女 在 未 滿 3 足, 除 由 自 己 與 丈 夫 ( 同 居 人 ) 父 母 及 外 籍 傭 工 照 顧 者 外, 採 其 餘 托 育 方 式 之 托 育 時 間 以 平 日 白 天 托 育 為 主, 占 79.91%, 其 次 為 平 日 24 小 時 托 育 之 15.40% 就 地 區 別 觀 察, 採 平 日 24 小 時 托 育 者 中, 以 北 部 地 區 所 占 最 高, 達 %; 東 部 地 區 僅 占 2.62% 最 小 子 女 在 3 至 未 滿 6 足 間 之 托 育 時 間 亦 以 平 日 白 天 托 育 為 主, 占 96.70%, 平 日 半 天 托 育 2.93% 居 次 6

7 就 近 3 年 (99 年 9 月 以 後 ) 出 生 之 最 小 子 女 且 委 由 褓 姆 與 托 育 機 構 代 為 照 顧 者 觀 察, 亦 以 平 日 白 天 托 育 為 主, 占 84.50%, 其 托 育 費 用 平 均 為 15,443 元, 較 平 日 24 小 時 托 育 之 21,096 元 減 少 5,653 元 ; 另 近 6 年 (96 年 9 月 以 後 ) 出 生 之 最 小 子 女 在 3 至 未 滿 6 足 間 且 委 由 褓 姆 與 托 育 機 構 代 為 照 顧 者, 亦 以 平 日 白 天 托 育 為 主, 占 96.89%, 其 托 育 費 用 平 均 為 8,136 元 另 就 不 同 托 育 方 式 觀 察, 近 3 年 (99 年 9 月 以 後 ) 出 生 之 最 小 子 女, 其 托 育 費 用 以 付 褓 姆 之 費 用 16,565 元 居 首, 私 立 幼 兒 園 亦 達 14,071 元 ; 近 6 年 (96 年 9 月 以 後 ) 出 生 之 最 小 子 女 在 3 至 未 滿 6 足 間, 其 托 育 費 用 亦 以 付 褓 姆 之 費 用 15,111 元 居 首, 私 立 幼 兒 園 亦 達 8,930 元 表 至 49 已 婚 生 育 女 性 近 年 出 生 子 女 之 平 均 托 育 費 用 最 小 子 女 未 滿 3 足 (99 年 9 月 以 後 出 生 ) 最 小 子 女 3 至 未 滿 6 足 (96 年 9 月 以 後 出 生 ) 三 料 理 家 務 時 間 平 均 每 月 托 兒 費 用 民 國 102 年 8 月 托 育 方 式 私 立 褓 姆 幼 兒 園 公 立 幼 兒 園 平 日 白 天 單 位 : 元 托 育 時 間 平 日 平 日 半 天 24 小 時 至 64 已 婚 女 性 料 理 家 務 之 時 間, 每 日 平 均 約 4.22 小 時 ; 隨 之 增 加 而 遞 減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料 理 家 務 之 時 間, 每 日 平 均 為 4.22 小 時, 其 中 以 做 家 事 花 費 時 間 最 多, 每 日 平 均 為 2.41 小 時 ; 其 次 為 照 顧 子 女 之 1.29 小 時 ; 至 於 照 顧 其 他 家 人 與 照 顧 老 人 之 平 均 花 費 時 間 則 僅 20 分 與 11 分 按 層 觀 察, 以 15 至 24 之 料 理 家 務 時 間 5.84 小 時 最 多,25 至 49 之 4.55 小 時 次 之,50 至 64 者 僅 3.78 小 時, 主 因 愈 大 之 女 性, 相 對 子 女 年 紀 較 長, 所 需 料 理 家 務 時 間 愈 少 至 於 目 前 沒 有 子 女 之 已 婚 育 齡 婦 女, 因 毋 需 照 顧 子 女, 致 其 料 理 家 務 時 間 僅 2.24 小 時, 明 顯 低 於 現 有 子 女 者 若 按 勞 動 力 狀 況 觀 察, 以 非 勞 動 力 身 分 者 之 5.27 小 時 最 長, 就 業 者 因 受 限 於 工 作 因 素, 致 平 日 每 日 花 費 3.41 小 時 料 理 家 務, 低 於 整 體 平 均 之 4.22 小 時 若 就 有 實 際 從 事 家 務 者 之 平 均 活 動 時 間 分 配 觀 察, 照 顧 子 女 平 均 為 2.91 小 時, 其 中 15 至 24 長 達 6.11 小 時, 主 要 係 其 子 女 多 較 年 幼, 需 花 費 較 多 時 間 照 顧 ; 就 做 家 事 之 時 間 而 言, 有 實 際 從 事 者 平 均 花 費 2.43 小 時, 與 總 平 均 之 差 距 甚 微, 主 要 係 已 婚 女 性 幾 乎 均 需 操 持 家 事 所 致, 其 時 數 隨 著 與 現 有 子 女 數 之 增 加 而 延 長 ; 就 照 顧 其 他 家 人 與 照 顧 老 人 而 言, 有 實 際 從 事 者 平 均 分 別 提 高 至 2.47 小 時 與 1.75 小 時, 其 中 均 以 50 至 64 與 非 勞 動 力 身 分 之 女 性 花 費 較 長 時 間 於 照 顧 其 他 家 人 與 照 顧 老 人 7

8 表 至 64 已 婚 女 性 每 天 平 均 料 理 家 務 時 間 民 國 102 年 8 月 照 顧 子 女 照 顧 老 人 照 顧 其 他 家 人 做 家 事 單 位 : 時 實 際 實 際 實 際 實 際 從 事 者 從 事 者 從 事 者 從 事 者 平 均 平 均 平 均 平 均 計 ~ ~ ~ 現 有 子 女 數 (15-49 育 齡 婦 女 ) 0 人 (15~49 1 人 育 齡 婦 女 ) 人 人 人 人 及 以 上 勞 動 力 狀 況 就 業 失 業 非 勞 動 力 註 :1. 已 婚 女 性 之 平 均 料 理 家 務 時 間 係 指 全 體 已 婚 女 性 料 理 家 務 之 平 均 時 間 2. 其 他 家 人 係 指 子 女 與 老 人 (65 及 以 上 親 屬 ) 以 外 之 其 他 家 人 四 勞 動 參 與 情 形 ( 一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之 婚 前 為 83.39%; 目 前 有 者 為 % 102 年 8 月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共 計 537 萬 2 千 人, 其 中 婚 前 有 者 計 447 萬 9 千 人 或 占 83.39%; 目 前 有 者 計 300 萬 4 千 人 或 占 %, 兩 者 所 占 較 92 年 分 別 上 升 2.57 個 與 5.39 個 百 分 點, 與 20 年 前 ( 民 國 82 年 ) 相 較, 增 幅 更 分 別 達 6.83 個 與 7.32 個 百 分 點 就 婚 前 曾 經 女 性 之 年 資 觀 察, 其 平 均 期 間 約 5 年 6 個 月, 其 中 除 15 至 24 女 性 因 含 部 分 求 學 者, 致 就 業 資 歷 較 淺, 餘 以 服 務 3 年 以 上 者 居 多, 計 占 80.54%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女 性 婚 前 之 情 形 大 致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而 愈 形 普 遍,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占 69.89%,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則 升 至 92.83% 8

9 就 目 前 有 已 婚 女 性 之 層 觀 察, 以 25 至 49 者 占 70.08% 最 高, 顯 示 目 前 女 性 就 業 市 場 之 主 力 仍 集 中 於 青 壯 層 按 教 育 程 度 觀 之, 已 婚 女 性 目 前 之 以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之 42.49% 最 低,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與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則 分 別 為 58.19% 與 64.55%, 各 學 歷 女 性 之 婚 後, 均 較 婚 前 大 幅 減 少 若 按 女 性 婚 前 及 目 前 之 職 業 別 觀 察, 婚 前 以 從 事 生 產 操 作 及 勞 力 工 最 多, 計 占 28.08%,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次 之, 占 23.59%; 婚 後 則 以 從 事 服 務 及 銷 售 人 員 與 生 產 操 作 及 勞 力 工 為 主, 分 占 24.21% 與 22.46% 年 別 婚 前 表 至 64 已 婚 女 性 之 婚 前 與 目 前 單 位 :%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目 前 婚 前 目 前 婚 前 目 前 婚 前 目 前 82 年 年 年 年 年 圖 2 已 婚 女 性 婚 前 職 業 別 民 國 102 年 8 月 圖 3 已 婚 女 性 目 前 職 業 別 民 國 102 年 8 月 農 事 生 產 人 員 1.92% 民 代 及 主 管 人 員 0.32% 其 他 0.04% 農 事 生 產 人 員 3.41% 民 代 及 主 管 人 員 2.63% 專 業 人 員 11.93% 生 產 操 作 及 勞 力 工 28.08% 專 業 人 員 10.96% 服 務 及 銷 售 人 員 24.21% 技 術 人 員 16.47% 447 萬 9 千 人 技 術 人 員 17.86% 300 萬 4 千 人 服 務 及 銷 售 人 員 17.65%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23.59%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18.46% 生 產 操 作 及 勞 力 工 22.46% 9

10 ( 二 ) 目 前 從 事 有 酬 已 婚 女 性 之 每 月 平 均 經 常 性 收 入 為 32,491 元,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而 增 加 15 至 64 目 前 從 事 有 酬 已 婚 女 性 之 每 月 平 均 經 常 性 收 入 為 32,491 元, 較 82 年 之 23,306 元 增 加 9,185 元 或 39.41%, 其 中 以 2 萬 至 未 滿 2 萬 5 千 元 與 2 萬 5 千 元 至 未 滿 3 萬 元 所 占 分 居 一 二 位, 分 別 為 18.09% 與 16.40% 按 教 育 程 度 觀 察, 有 酬 已 婚 女 性 之 每 月 平 均 經 常 性 收 入 係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而 增 加, 以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之 22,788 元 最 低,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與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分 別 為 28,063 元 與 40,819 元 表 至 64 已 婚 女 性 就 業 者 之 每 月 經 常 性 收 入 未 滿 平 均 每 無 酬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50,000~ 60,000 15,000 月 所 得 家 屬 19,999 24,999 29,999 34,999 39,999 49,999 59,999 元 以 上 元 ( 元 ) 者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 三 ) 婚 前 有 女 性 中, 目 前 亦 有 為 58.47%; 目 前 有 之 已 婚 女 年 別 性 中, 屬 婚 前 至 今 一 直 有 者 則 占 57.16% 按 15 至 64 女 性 婚 前 與 目 前 之 情 形 觀 察, 婚 前 有 之 女 性 中, 目 前 亦 有 之 計 占 58.47%, 而 婚 前 無 之 女 性 中, 目 前 已 有 之 女 性 計 占 43.14% 若 按 目 前 有 之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觀 察, 以 婚 前 至 今 一 直 有 者 最 多, 占 57.16%, 至 於 曾 因 結 婚 或 生 育 ( 懷 孕 ) 而 離 職 ( 離 開 連 續 3 個 月 以 上 ) 者 分 占 12.84% 與 11.38% 由 近 20 年 資 料 觀 察, 隨 婚 前 有 女 性 大 幅 成 長, 其 就 業 離 職 情 況 亦 較 頻 繁, 致 婚 前 至 今 都 有 之 女 性, 較 82 年 下 降 5.03 個 百 分 點 表 至 64 目 前 有 已 婚 女 性 過 去 就 業 經 歷 占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已 恢 復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已 恢 復 曾 因 其 他 原 因 離 職 已 恢 復 婚 前 至 今 都 有 單 位 :% 婚 前 無 婚 後 至 今 都 有 82 年 年 年 年 年 註 : 曾 經 因 為 結 婚 與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之 已 婚 女 性, 可 分 別 重 複 列 計, 並 自 102 年 起, 曾 因 結 婚 生 育 ( 懷 孕 ) 與 其 他 原 因 離 職 之 已 婚 女 性 均 可 重 複 列 計, 各 細 項 合 計 數 大 於 10

11 ( 四 )15 至 64 目 前 有 已 婚 女 性 中, 未 來 打 算 換 者 計 6 萬 人 或 占 2.00 %; 打 算 停 止 者 計 3 萬 2 千 人 或 占 1.05% 15 至 64 目 前 有 已 婚 女 性 中, 欲 更 換 者 計 6 萬 人 或 占 2.00 %, 其 中 以 欲 增 加 收 入 者 為 主, 占 86.53%; 至 於 打 算 停 止 者, 有 3 萬 2 千 人 或 占 1.05% 由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欲 更 換 者 所 占 以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之 2.29% 最 高, 其 更 換 之 主 因 亦 為 增 加 收 入, 占 %, 且 以 希 望 增 加 每 月 收 入 至 30,000 元 至 34,999 元 最 多 ; 另 想 停 止 工 作 已 婚 女 性 中, 以 現 有 子 女 數 2 至 3 人 者 所 占 最 高, 達 75.78% 表 至 64 目 前 有 已 婚 女 性 打 算 換 或 停 止 情 形 計 占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打 算 換 更 換 職 位 增 加 收 入 想 從 事 部 分 時 間 臨 時 性 或 人 力 派 遣 其 他 打 算 停 止 占 15 至 64 已 婚 工 作 女 性 百 分 比 不 打 算 換 或 停 止 占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百 分 比 計 ~ ~ ~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註 : 打 算 換 者 之 原 因 別 可 重 覆 列 計, 故 各 細 項 合 計 數 大 於 ( 五 )15 至 64 目 前 無 女 性, 計 378 萬 8 千 人 或 占 44.03%, 其 中 已 婚 者 無 為 44.07%; 未 婚 者 為 43.97% 15 至 64 女 性 民 間 人 口 中, 目 前 無 者 計 378 萬 8 千 人 或 占 %( 無 ), 其 中 已 婚 與 未 婚 無 者 分 別 為 236 萬 7 千 人 與 142 萬 人, 無 分 別 為 44.07% 與 43.97% 就 近 20 年 資 料 觀 察, 無 女 性 所 占 呈 逐 年 下 降 趨 勢,20 年 來 計 下 降 6.47 個 百 分 點 15 至 64 目 前 無 已 婚 女 性 中, 以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至 今 一 直 未 者 所 占 最 高, 為 28.40%; 因 其 他 原 因 離 職 至 今 一 直 未 者 占 27.56% 次 之 ; 婚 前 至 今 一 直 未 者 亦 占 19.10%, 惟 已 較 20 年 前 下 降 個 百 分 點 而 無 已 婚 女 性 中, 曾 有 經 驗 者 計 191 萬 5 千 人 或 占 80.90% 按 層 觀 察,35 至 59 無 已 婚 女 性, 曾 有 經 驗 者 所 占 均 逾 8 成 ;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之, 則 以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之 91.09% 最 高 上 述 高 學 歷 或 具 經 驗 之 潛 在 勞 動 力 市 場, 實 值 善 加 開 發 及 運 用 11

12 年 別 表 16 百 分 比 15 至 64 目 前 無 已 婚 女 性 過 去 就 業 經 歷 因 結 婚 離 職 又 恢 復 但 現 已 沒 有 因 結 婚 離 職 至 今 一 直 未 因 生 育 ( 懷 因 生 育 孕 ) 離 職 又 恢 ( 懷 孕 ) 離 職 復 但 現 至 今 一 直 已 沒 有 未 其 他 原 因 離 職 單 位 :% 婚 前 至 今 均 未 82 年 年 年 年 年 註 : 同 表 14 ( 六 ) 目 前 無 女 性 在 過 去 一 年 曾 經 尋 職 者, 計 32 萬 7 千 人 或 占 8.63%; 其 找 不 到 理 想 之 最 主 要 原 因, 以 專 長 技 能 ( 證 照 資 格 ) 不 合 為 主, 占 28.65% 15 至 64 目 前 無 女 性 中, 在 過 去 一 年 曾 經 尋 職 者 計 32 萬 7 千 人 或 占 8.63%( 尋 職 率 ), 其 中 未 婚 與 已 婚 曾 經 尋 職 者 分 別 為 19 萬 5 千 人 與 13 萬 2 千 人, 尋 職 率 分 別 為 13.74% 與 5.56%, 惟 已 婚 者 中 之 離 婚 分 居 女 性 因 多 需 自 謀 生 計, 致 尋 職 率 高 達 16.46% 就 過 去 一 年 曾 尋 職 者 卻 未 找 到 理 想 之 最 主 要 原 因 觀 察, 以 專 長 技 能 ( 證 照 資 格 ) 不 合 者 居 多, 占 28.65%, 待 遇 不 合 者 23.34% 居 次, 限 制 者 亦 占 17.20% 就 層 觀 察,15 至 39 女 性 多 面 臨 專 長 技 能 ( 證 照 資 格 ) 不 合 與 待 遇 不 合 問 題,40 以 上 女 性 尋 職 時 之 最 大 障 礙 主 要 是 限 制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低 教 育 程 度 者 往 往 受 限 於, 高 教 育 程 度 者 則 多 為 專 長 技 能 不 合 與 待 遇 因 素 表 至 64 目 前 無 女 性 在 過 去 一 年 曾 尋 職 卻 未 找 到 理 想 之 最 主 要 原 因 占 15 至 64 目 前 無 百 分 比 女 性 專 長 技 能 ( 證 照 資 格 ) 不 合 教 育 程 度 不 合 待 遇 不 合 地 點 不 適 合 時 間 ( 時 段 ) 不 適 合 限 制 性 別 限 制 語 言 限 制 婚 姻 狀 況 限 制 計 ~ ~ ~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其 他 12

13 ( 七 ) 目 前 無 而 未 來 一 年 有 意 願 之 女 性, 計 46 萬 人 或 占 12.14%, 其 希 婚 姻 狀 況 望 從 事 之 職 業 以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最 多 15 至 64 目 前 無 女 性 中, 未 來 一 年 有 意 願 者 計 46 萬 人 或 占 12.14%( 有 意 願 ), 明 顯 高 於 過 去 一 年 尋 職 8.63%, 其 中 未 婚 與 已 婚 有 意 願 者 分 別 為 23 萬 1 千 人 與 22 萬 9 千 人, 有 意 願 分 別 為 16.26% 與 9.67% 按 層 觀 察, 以 25 至 29 之 意 願 最 高, 占 該 層 無 女 性 之 50.80%, 爾 後 則 隨 之 增 加 而 呈 下 降 趨 勢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意 願 以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之 17.01% 最 高,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之 11.37% 居 次,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僅 為 5.48% 就 未 來 一 年 有 意 願 女 性 希 望 從 事 之 職 業 觀 察, 以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最 多, 計 占 27.47%; 技 術 人 員 與 服 務 及 銷 售 人 員 亦 分 占 22.73% 與 % 至 於 未 來 一 年 有 意 願 女 性 期 望 之 每 月 平 均 收 入 為 28,723 元, 其 中 以 25,000 元 至 未 滿 35,000 元 為 主, 計 占 52.95% 按 層 觀 察, 以 25 至 49 之 29,505 元 最 高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之 女 性 所 希 望 之 待 遇 亦 愈 高, 大 專 及 以 上 之 程 度 者 已 達 31,988 元 表 至 64 目 前 無 女 性 未 來 一 年 有 意 願 之 情 形 占 15 至 64 目 前 無 百 分 比 女 性 民 代 及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希 望 之 職 業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服 務 及 銷 售 人 員 農 事 生 產 人 員 生 產 操 作 及 勞 力 工 希 望 之 待 遇 ( 元 ) 計 未 婚 已 婚 ~ ~ ~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14 ( 八 ) 未 來 一 年 無 意 願 之 已 婚 女 性, 主 要 係 因 家 庭 經 濟 尚 可 與 需 要 照 顧 子 女, 分 別 占 45.07% 與 20.35% 15 至 64 目 前 無 且 未 來 一 年 亦 無 意 願 之 女 性, 計 332 萬 8 千 人, 其 不 願 從 事 之 原 因 以 求 學 或 受 訓 為 主, 占 31.35%, 其 次 為 家 庭 經 濟 尚 可, 不 需 外 出, 占 29.83%; 其 中 已 婚 女 性 主 要 因 家 庭 經 濟 尚 可 與 需 要 照 顧 子 女 而 未 外 出, 分 別 占 45.07% 與 % 另 就 觀 察,15 至 24 女 性 多 因 求 學 或 受 訓 而 無 法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而 50 至 64 女 性 則 因 家 庭 經 濟 尚 可 而 未 外 出 表 至 64 目 前 無 女 性 未 來 一 年 無 意 願 之 原 因 百 分 比 想 生 育 或 再 生 育 需 要 照 顧 子 女 需 要 照 顧 老 人 需 要 照 顧 其 他 家 人 求 學 或 受 訓 ( 含 準 備 公 職 與 證 照 考 試 ) 家 庭 經 濟 尚 可, 不 需 外 出 擔 心 與 社 會 脫 節 無 法 勝 任 健 康 不 良 計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已 婚 ~ ~ ~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其 他 五 婚 育 ( 懷 孕 ) 前 後 與 就 業 間 聯 繫 情 形 ( 一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結 婚 離 職 率 為 26.81%; 復 職 率 為 44.02% 102 年 8 月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中, 曾 經 在 崗 位 上 離 職 者 計 282 萬 7 千 人 或 占 52.63%, 其 中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者 計 120 萬 1 千 人, 占 已 婚 女 性 之 22.36%, 占 婚 前 有 女 性 之 ( 結 婚 離 職 率 ) 則 為 26.81%, 且 該 多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高 而 下 降,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為 42.45%,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僅 14.32% 就 離 職 前 之 型 態 職 業 從 業 身 分 與 年 資 觀 察, 以 部 分 時 間 臨 時 性 或 人 力 派 遣 者 農 事 生 產 人 員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與 未 滿 1 年 者 之 結 婚 離 職 率 分 別 為 38.44% 40.18% 42.93% 與 34.85% 較 高 14

15 年 別 15 至 64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之 已 婚 女 性 中, 曾 復 職 者 計 52 萬 9 千 人, 復 職 率 為 44.02%, 顯 示 近 6 成 女 性 勞 動 力 因 結 婚 因 素 就 此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人 力 之 流 失 殊 為 可 觀 ; 惟 與 近 20 年 資 料 相 較, 因 結 婚 離 職 後 之 復 職 率 則 係 次 高 水 準 按 層 觀 察, 以 40 至 49 者 之 復 職 率 較 高, 均 逾 5 成 ;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以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之 復 職 率 47.01% 最 高, 國 中 及 以 下 者 與 大 專 及 以 上 者 則 分 別 為 44.22% 與 37.57%; 若 按 離 職 前 之 職 業 別 觀 察, 以 服 務 及 銷 售 人 員 之 復 職 率 46.54% 最 高 就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且 曾 恢 復 者 之 復 職 間 隔 觀 察, 平 均 為 月, 相 當 約 7 年 1 個 月 復 職 期 間 隨 女 性 之 增 加 而 延 長,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而 縮 短, 其 中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為 月,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為 月,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僅 月 就 因 結 婚 離 職 女 性 之 離 職 原 因 而 言, 以 準 備 生 育 ( 懷 孕 ) 所 占 63.19% 最 高 ; 因 地 點 不 適 合 之 18.72% 次 之 ; 另 就 復 職 原 因 觀 察, 以 負 ( 分 ) 擔 家 計 占 70.11% 為 主, 子 女 照 顧 負 擔 減 輕 占 11.75% 次 之 表 至 64 已 婚 女 性 曾 經 離 職 者 之 離 職 情 形 單 位 : 千 人 ;%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曾 因 其 他 原 因 離 職 占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占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占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占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82 年 年 年 年 年 註 : 同 表 14 表 至 64 已 婚 女 性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者 之 復 職 情 形 占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結 婚 離 職 率 百 分 比 曾 恢 復 平 均 復 職 期 間 ( 月 ) 未 曾 恢 復 計 ~ ~ ~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註 : 結 婚 離 職 率 係 指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者 占 婚 前 有 者 15

16 ( 二 )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之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以 生 育 ( 懷 孕 ) 第 1 胎 離 職 者 所 占 最 高, 其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率 為 21.02% 102 年 8 月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中,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職 離 者 計 84 萬 6 千 人 或 占 15.76%, 其 中 以 生 育 ( 懷 孕 ) 第 1 胎 離 職 者 占 近 8 成 最 高, 生 育 ( 懷 孕 ) 第 2 胎 離 職 者 占 約 2 成 次 之 15 至 64 女 性 婚 後 至 生 ( 懷 ) 第 1 胎 曾 者 計 322 萬 人, 其 中 於 生 育 ( 懷 孕 ) 第 1 胎 離 職 者 計 67 萬 7 千 人 或 占 21.02% 生 育 ( 懷 孕 ) 第 1 胎 離 職 率, 且 其 多 隨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高 而 下 降 就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女 性 之 離 職 原 因 觀 察, 以 照 顧 子 女 最 高, 達 70.60%, 其 次 為 準 備 生 育 ( 懷 孕 ) 之 25.00%; 地 點 不 適 合 亦 占 2.06%, 餘 各 項 原 因 之 均 在 1% 以 下 ; 另 就 復 職 原 因 觀 察, 以 負 ( 分 ) 擔 家 計 占 68.80% 為 主, 子 女 照 顧 負 擔 減 輕 占 11.95% 次 之 表 至 64 已 婚 女 性 曾 經 離 職 之 離 職 原 因 準 備 生 育 ( 懷 孕 ) 照 顧 子 女 照 顧 老 人 照 顧 其 他 家 人 健 康 不 良 地 點 不 適 合 時 間 ( 時 段 ) 不 適 合 收 入 不 高 環 境 不 良 資 遣 ( 含 解 僱 或 被 公 司 要 求 自 行 離 職 ) 求 學 或 受 訓 ( 含 準 備 公 職 與 證 照 考 試 ) 想 在 自 ( 夫 ) 家 事 業 幫 忙 或 創 業 其 他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表 至 64 已 婚 女 性 曾 經 離 職 並 曾 恢 復 之 復 職 原 因 負 ( 分 ) 擔 家 計 個 人 經 濟 獨 立 遇 到 理 想 的 工 作 機 會 子 女 照 顧 負 擔 減 輕 老 人 照 顧 負 擔 減 輕 實 現 自 我 不 願 與 社 會 脫 節 不 願 賦 閒 在 家 其 他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並 曾 恢 復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並 曾 恢 復

17 ( 三 )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爾 後 復 職 者, 計 45 萬 1 千 人, 復 職 率 為 53.34%; 平 均 復 職 間 隔 約 為 6 年 6 個 月 15 至 64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之 已 婚 女 性 中, 曾 經 復 職 者 計 45 萬 1 千 人, 復 職 率 為 53.34%, 復 職 情 形 高 於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者 9.32 個 百 分 點 就 層 觀 察, 以 50 至 54 者 之 復 職 率 63.32% 最 高 ;45 至 49 為 % 次 之 再 就 復 職 間 隔 觀 察, 平 均 為 月, 相 當 約 6 年 6 個 月, 較 20 年 前 增 長 2 個 月 按 層 觀 之, 以 15 至 24 者 之 復 職 期 間 最 短, 僅 月, 而 以 50 至 64 者 之 月 最 長 ; 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 察,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之 女 性 平 均 復 職 期 間 愈 短,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僅 月,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則 須 花 費 月 ( 四 ) 因 結 婚 離 職 且 復 職 後 復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之 女 性, 計 2 萬 9 千 人, 占 結 婚 離 職 者 之 2.42%; 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者 之 3.43%; 生 育 ( 懷 孕 ) 後 復 職 率 達 84.25%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且 復 職 女 性 中, 爾 後 又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者 計 2 萬 9 千 人, 占 結 婚 離 職 女 性 之 2.42%; 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女 性 之 3.43% 若 就 曾 因 婚 育 ( 懷 孕 ) 離 職 後 之 再 復 職 情 形 觀 察, 復 職 率 高 達 84.25% 在 恢 復 平 均 間 隔 方 面, 因 結 婚 離 職 後 之 恢 復 期 間 為 月,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後 之 恢 復 期 間 則 為 月 ; 其 中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之 次 數, 平 均 為 1.35 次 表 至 64 已 婚 女 性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者 之 復 職 情 形 曾 恢 復 占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平 均 復 未 曾 恢 復 生 育 ( 懷 孕 ) 百 分 比 職 期 間 第 1 胎 ( 月 ) 離 職 率 計 ~ ~ ~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註 : 生 育 ( 懷 孕 ) 第 1 胎 離 職 率 係 指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第 1 胎 離 職 者 占 婚 後 至 生 ( 懷 ) 第 1 胎 曾 者 比 率 17

18 相 關 名 詞 說 明 未 婚 率 : 指 15 以 上 未 婚 女 性 占 全 體 15 以 上 女 性 之 初 婚 : 係 將 所 有 15 以 上 已 婚 女 性 之 初 次 結 婚 予 以 平 均 計 算 而 得 因 結 婚 離 職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中, 曾 在 崗 位 上 因 結 婚 原 因 而 離 開 連 續 3 個 月 以 上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中, 曾 在 崗 位 上 因 生 育 ( 懷 孕 ) 原 因 而 離 開 連 續 3 個 月 以 上 結 婚 離 職 率 : 指 15 至 64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之 已 婚 女 性 占 婚 前 有 女 性 之 生 育 ( 懷 孕 ) 第 1 胎 離 職 率 : 指 15 至 64 已 婚 女 性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第 1 胎 離 職 者 占 婚 後 至 生 ( 懷 ) 第 1 胎 曾 者 之 結 婚 復 職 率 :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且 曾 恢 復 者 占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者 之 生 育 ( 懷 孕 ) 復 職 率 :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且 曾 恢 復 者 占 曾 因 生 育 ( 懷 孕 ) 離 職 者 之 1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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