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有 關 報 名 資 訊 已 置 於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 lifelonglearn.dgpa.gov.tw/), 請 貴 處 ( 室 ) 踴 躍 鼓 勵 機 關 同 仁 參 與 本 次 論 壇, 於 102 年 6 月 20 日 前 至 該 網 站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三 有 關 報 名 資 訊 已 置 於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https:// lifelonglearn.dgpa.gov.tw/), 請 貴 處 ( 室 ) 踴 躍 鼓 勵 機 關 同 仁 參 與 本 次 論 壇, 於 102 年 6 月 20 日 前 至 該 網 站"

Transcription

1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函 機 關 地 址 :10468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7 樓 承 辦 人 : 郭 懿 萱 電 話 :(02) #2027 電 子 信 箱 :aac2027@mail.moj.gov.tw 裝 訂 線 受 文 者 : 經 濟 部 政 風 處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發 文 字 號 : 廉 綜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五 主 旨 : 本 署 訂 於 102 年 6 月 28 日 下 午 13 時 30 分 至 17 時 舉 辦 2013 年 廉 說 明 : 政 焦 點 論 壇 - 從 揭 弊 者 保 護 談 起, 請 惠 予 公 告 及 轉 知 機 關 同 仁 所 屬 人 員 及 村 里 廉 政 平 臺 廉 政 志 工, 踴 躍 參 與 並 反 映 意 見, 俾 周 延 揭 弊 者 保 護 之 相 關 措 施, 請 查 照 一 鑑 於 廉 政 措 施 得 否 有 效 推 動, 端 賴 政 府 機 關 積 極 與 學 者 專 家 民 意 代 表 媒 體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透 過 民 主 參 與 溝 通 彙 集 意 見, 以 凝 聚 共 識 爰 本 署 訂 於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30 分 至 17 時, 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綜 合 院 館 三 樓 演 講 廳 ( 116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 辦 理 旨 揭 論 壇 二 本 次 論 壇 係 以 揭 弊 者 保 護 為 主 題, 將 邀 請 謝 立 法 委 員 國 樑 吳 立 法 委 員 宜 臻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彭 副 教 授 錦 鵬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系 李 副 教 授 聖 傑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系 許 副 教 授 恒 達 真 理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吳 副 教 授 景 欽 及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處 黃 代 理 處 長 秀 琴 等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等 人 擔 任 與 談 人, 以 本 署 委 託 政 治 大 學 研 擬 之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為 討 論 之 中 心 主 軸, 研 討 對 法 案 的 看 法 與 策 進 方 向, 並 開 放 現 場 提 問, 期 使 參 與 人 員 進 一 步 瞭 解 揭 弊 者 保 護 之 相 關 措 施 以 及 政 策 的 方 向 6 第 1 頁 共 2 頁

2 三 有 關 報 名 資 訊 已 置 於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 lifelonglearn.dgpa.gov.tw/), 請 貴 處 ( 室 ) 踴 躍 鼓 勵 機 關 同 仁 參 與 本 次 論 壇, 於 102 年 6 月 20 日 前 至 該 網 站 學 習 資 訊 查 詢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 名 額 250 名, 額 滿 為 止 ), 並 請 於 6 月 28 日 下 午 13 時 25 分 前 簽 到 就 座, 全 程 參 與 者 核 給 與 會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3 小 時 ; 另 村 里 廉 政 平 臺 廉 政 志 工 報 名 者 請 依 相 關 規 定 核 予 訓 練 時 數 四 為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如 就 本 次 討 論 議 題 有 相 關 建 議 意 見, 請 以 提 案 單 先 行 填 復 回 傳 本 署 承 辦 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aac2027@ mail.moj.gov.tw), 俾 利 彙 整 於 本 論 壇 交 流 討 論 五 檢 附 本 案 論 壇 議 程 表 提 案 單 交 通 說 明 民 眾 報 名 表 ( 公 務 員 請 直 接 至 線 上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免 傳 報 名 表 ) 及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等 各 乙 份, 相 關 資 料 將 公 告 於 本 署 網 站 正 本 : 總 統 府 政 風 處 行 政 院 政 風 處 司 法 院 政 風 處 考 試 院 政 風 室 監 察 院 政 風 室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秘 書 處 政 風 室 國 家 安 全 局 政 風 室 銓 敘 部 政 風 室 考 選 部 政 風 室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審 計 部 政 風 室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外 交 部 政 風 處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教 育 部 政 風 處 經 濟 部 政 風 處 交 通 部 政 風 處 國 防 部 政 風 室 文 化 部 政 風 處 中 央 銀 行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蒙 藏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僑 務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政 風 室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客 家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政 風 處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政 風 處 法 務 部 政 風 小 組 臺 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新 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臺 中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臺 灣 省 政 府 政 風 室 宜 蘭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新 竹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福 建 省 政 府 政 風 室 苗 栗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彰 化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南 投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雲 林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嘉 義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屏 東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臺 東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澎 湖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基 隆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新 竹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嘉 義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政 風 室 金 門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花 蓮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副 本 : 本 署 綜 合 規 劃 組 ( 含 附 件 ) 防 貪 組 ( 含 附 件 ) 肅 貪 組 ( 含 附 件 ) 政 風 業 務 組 ( 含 附 件 ) 視 察 室 ( 含 附 件 ) 北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 含 附 件 ) 中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 含 附 件 ) 南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 含 附 件 )2013/06/10 16:45:10 第 2 頁 共 2 頁

3 :00-13:30 30 ) 13:30-13:4 恒 1 恒 ) 13:4 恒 -14:00 1 恒 ) ) 2 14:00-1 恒 :10 70 ) 1 恒 :10-1 恒 :30 20 ) 1 恒 :30-16:40 70 ) 16:40-17:00 20 ) 17:00-

4 822 3

5 388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近 年 政 府 打 擊 政 府 機 關 內 部 之 貪 污 行 為, 以 澄 清 吏 治 並 建 立 效 能 政 府, 然 貪 污 行 為 往 往 不 易 察 覺, 縱 然 察 覺 亦 不 易 取 得 相 關 定 罪 證 據 為 有 效 打 擊 貪 污 行 為, 國 際 組 織 及 各 先 進 國 家 均 已 發 展 吹 哨 者 (whistleblower) 保 護 之 新 型 立 法 機 制, 鼓 勵 知 悉 弊 案 之 人 士, 願 意 勇 於 出 面 舉 發 貪 污 行 為, 給 予 一 定 之 保 護, 如 此 可 有 助 於 重 大 弊 案 之 揭 發, 使 機 關 組 織 內 部 違 法 犯 罪 現 形, 促 成 清 廉 政 府 之 實 現 本 法 草 案 分 總 則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之 程 序 揭 露 者 之 保 護 揭 露 者 之 獎 勵 罰 則 等 五 章, 計 二 十 八 條, 其 要 點 如 下 : 一 本 法 立 法 目 的 ( 草 案 第 一 條 ) 二 本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 草 案 第 二 條 ) 三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行 為 之 定 義 ( 草 案 第 三 條 ) 四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及 揭 露 者 之 定 義 ( 草 案 第 四 條 ) 五 不 當 措 施 之 定 義 ( 草 案 第 五 條 ) 六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之 主 管 機 關 ( 草 案 第 六 條 ) 七 揭 露 程 序 ( 草 案 第 七 條 ) 八 受 理 紀 錄 之 製 作 與 留 存 ( 草 案 第 八 條 ) 九 揭 露 內 容 之 調 查 與 例 外 ( 草 案 第 九 條 ) 十 受 理 紀 錄 之 程 序 稽 核 ( 草 案 第 十 條 ) 十 一 揭 露 者 之 保 護 ( 草 案 第 十 一 條 ) 十 二 個 人 資 料 之 保 護 ( 草 案 第 十 二 條 ) 十 三 公 務 員 之 保 密 義 務 ( 草 案 第 十 三 條 ) 十 四 揭 露 者 責 任 之 減 免 ( 草 案 第 十 四 條 ) 十 五 揭 露 者 人 身 安 全 之 保 護 ( 草 案 第 十 五 條 ) 十 六 聲 請 保 護 程 序 ( 草 案 第 十 六 條 ) 十 七 保 護 程 序 之 調 查 及 調 解 ( 草 案 第 十 七 條 ) 十 八 駁 回 保 護 程 序 之 聲 請 規 定 ( 草 案 第 十 八 條 ) 十 九 揭 露 者 隱 私 之 保 障 ( 草 案 第 十 九 條 ) 二 十 揭 露 者 人 身 保 護 措 施 ( 草 案 第 二 十 條 ) 7 1

6 9 二 十 一 公 務 機 關 不 當 措 施 之 排 除 ( 草 案 第 二 十 一 條 ) 二 十 二 非 公 務 機 關 不 當 措 施 之 排 除 ( 草 案 第 二 十 二 條 ) 二 十 三 保 護 程 序 之 救 濟 ( 草 案 第 二 十 三 條 ) 二 十 四 獎 金 重 複 禁 止 原 則 ( 草 案 第 二 十 四 條 ) 二 十 五 獎 金 申 請 規 定 ( 草 案 第 二 十 五 條 ) 二 十 六 共 同 揭 露 之 獎 金 分 配 原 則 ( 草 案 第 二 十 六 條 ) 二 十 七 獎 金 追 索 與 禁 止 原 則 ( 草 案 第 二 十 七 條 ) 二 十 八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處 罰 ( 草 案 第 二 十 八 條 ) 993 2

7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名 稱 說 明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保 護 法 本 法 規 範 目 的, 係 為 保 護 揭 露 政 府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資 訊 者, 爰 訂 定 法 案 名 稱 為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保 護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章 總 則 章 名 856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公 益, 有 效 打 擊 機 關 內 部 內 部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之 保 護, 已 成 為 國 際 不 法 行 為, 保 護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特 制 反 貪 污 之 重 要 機 制,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於 2009 訂 本 法 年 提 出 保 護 弊 端 揭 發 者 立 法 之 27 項 原 則, 美 英 日 韓 紐 澳 各 國 分 別 於 1989 至 2000 年 間 制 定 保 護 專 法, 我 國 雖 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及 證 人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範, 但 尚 乏 直 接 對 於 貪 污 及 重 大 行 政 違 失 等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之 保 護 立 法, 爰 制 定 本 法, 並 將 維 護 公 益 及 有 效 打 擊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行 為 之 目 的, 列 明 於 本 法 之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之 保 護, 依 本 法 本 法 保 護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之 權 益, 惟 若 其 規 定 處 理 之, 但 其 他 法 律 或 法 規 命 令 有 他 法 令 提 供 之 保 護 機 制 更 有 利 於 揭 露 者 利 於 揭 露 者 時, 從 其 規 定 時, 應 以 最 有 利 之 法 律 效 果 保 護 揭 露 者, 爰 將 此 一 最 有 利 原 則 明 文 規 定 第 三 條 本 法 所 稱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行 為, 指 本 法 立 法 目 的 既 為 整 肅 貪 污 以 建 立 廉 能 政 下 列 規 定 之 行 為 : 府, 受 本 法 保 護 之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自 以 影 一 刑 法 分 則 第 四 章 之 瀆 職 罪 響 政 府 廉 能 之 相 關 不 法 行 為 為 限, 故 以 刑 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犯 罪 法 瀆 職 罪 章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犯 罪 及 公 務 三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而 情 節 重 大 員 服 務 法 之 重 大 違 反 等 項 事 由, 作 為 本 法 規 範 之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行 為 之 範 圍 第 四 條 本 法 所 稱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指 依 本 受 本 法 保 護 之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須 依 本 法 法 所 規 定 之 程 序 及 方 式, 舉 報 或 提 供 機 有 關 程 序 為 揭 露, 爰 明 訂 本 法 有 關 不 法 資 關 內 部 未 發 覺 之 不 法 行 為 相 關 事 證, 並 訊 揭 露 及 揭 露 者 之 定 義 協 助 案 件 之 調 查 本 法 所 稱 揭 露 者, 指 依 前 項 規 定 為 3 2

8 舉 報 或 提 供 有 關 事 證, 並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773 第 五 條 不 得 因 揭 露 不 法 資 訊 之 情 事, 而 揭 露 者 舉 報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行 為 後, 往 往 面 對 揭 露 者 本 人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施 以 不 當 臨 不 利 益 之 對 待, 為 有 效 保 護 其 權 益, 並 措 施 鼓 勵 揭 弊, 故 明 訂 其 揭 露 者 所 受 不 當 措 施 本 法 所 稱 不 當 措 施, 指 出 於 報 復 之 意 之 範 圍, 俾 於 其 受 不 當 措 施 時, 給 予 適 時 圖, 而 對 揭 露 者 或 其 親 屬 同 居 者 所 為 及 適 當 之 保 護 之 下 列 行 為 : 一 免 職 解 聘 解 僱 或 使 其 喪 失 職 位 之 相 類 人 事 決 定 二 懲 戒 強 迫 休 假 減 薪 降 低 職 位 禁 止 升 遷 取 消 獎 金 或 相 類 之 人 事 決 定 三 重 新 分 配 工 作 調 職 或 其 他 違 反 個 人 意 願 之 人 事 決 定 四 考 績 工 作 績 效 之 歧 視 或 相 類 之 不 公 待 遇 五 取 消 教 育 培 訓 或 其 他 工 作 進 修 機 會 之 決 定 六 對 揭 露 者 或 其 親 屬 同 居 人 為 強 暴 脅 迫 或 侮 辱 七 終 止 已 簽 約 之 契 約 關 係, 影 響 其 經 濟 地 位 之 決 定 第 六 條 法 務 部 應 組 成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為 求 揭 露 者 有 效 之 保 護, 應 由 較 具 獨 立 地 保 護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護 委 員 會 ), 辦 位 之 機 關 執 行 其 本 法 之 保 護 措 施, 爰 明 訂 理 下 列 事 項 : 主 管 之 法 務 部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者 保 護 委 員 一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之 法 令 遵 循 及 程 序 稽 會 至 其 組 成 方 式, 則 授 權 法 務 部 另 以 法 核 事 宜 令 或 命 令 為 之 二 揭 露 者 其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身 分 保 密 及 人 身 安 全 事 宜 三 對 揭 露 者 其 親 或 同 居 人 不 當 措 施 之 禁 止, 及 權 益 保 護 之 相 關 事 宜 四 保 障 揭 露 者 名 譽 之 相 關 事 宜 1 第 二 章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之 程 序 章 名 4

9 396 第 七 條 發 現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行 為 者, 得 向 本 法 所 規 定 之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以 多 元 管 道 為 檢 察 官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之, 且 揭 露 方 式 不 以 書 面 為 限, 亦 納 入 電 或 政 風 單 位 為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不 法 資 訊 之 揭 露 應 以 書 面 電 磁 紀 有 法 制 符 合 社 會 溝 通 模 式, 也 鼓 勵 不 法 錄 或 口 頭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一 舉 報 人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地 址 電 話 二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行 為 之 具 體 事 證 5 磁 紀 錄 與 口 頭 方 式 如 此 設 計 不 僅 配 合 現 資 訊 之 揭 露 第 八 條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之 受 理 機 關 應 將 為 使 不 法 資 訊 之 揭 露 均 能 受 到 有 效 處 理, 案 件 之 受 理 調 查 過 程 調 查 結 果 及 相 避 免 遺 漏, 本 法 要 求 受 理 機 關 從 受 理 到 調 關 文 件 製 作 紀 錄 並 留 存 查 之 程 序 均 應 確 實 製 作 紀 錄 留 存, 並 供 稽 查 第 九 條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之 受 理 機 關 應 對 一 原 則 上 受 理 機 關 應 對 於 所 有 揭 露 內 容 揭 露 內 容 為 必 要 之 調 查 調 查 : 以 下 各 款 情 形, 得 不 予 調 查 或 停 止 一 不 符 合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二 案 件 明 顯 虛 偽 不 實 三 案 件 已 被 公 開, 而 揭 露 者 無 法 提 出 二 調 查 完 結 後, 受 理 機 關 應 即 通 知 揭 露 新 事 證 四 與 調 查 程 序 中 或 調 查 程 序 已 結 束 之 案 件 為 同 一 案 件, 而 揭 露 者 無 法 提 出 新 事 證 五 受 理 機 關 要 求 揭 露 者 補 充 事 證 資 料, 但 揭 露 者 無 法 補 充 六 有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依 前 二 項 調 查 完 結 後 三 十 日 內 應 通 知 揭 露 者 進 行 調 查 但 若 有 匿 名 明 顯 虛 偽 不 實 或 該 案 件 已 經 公 開 而 揭 露 者 並 未 提 供 新 事 證 等 情 形, 即 得 例 外 的 不 予 調 查 或 停 止 調 查, 以 求 調 查 資 源 之 有 效 運 用 者 如 此 不 僅 使 揭 露 者 了 解 其 所 揭 露 案 件 之 調 查 結 果, 也 使 受 理 機 關 負 有 對 揭 露 者 說 明 回 覆 之 責 第 十 條 保 護 委 員 會 應 對 各 機 關 受 理 程 一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為 打 擊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行 序 及 紀 錄 進 行 定 期 稽 核 保 護 委 員 會 於 必 要 時, 得 向 受 理 機 關 調 閱 案 件 之 相 關 文 件 及 紀 錄 為 之 重 要 環 節, 為 確 保 受 理 機 關 均 確 實 有 效 的 處 理 各 個 揭 露 案 件, 本 法 特 別 規 定 由 保 護 委 員 會 對 受 理 案 件 之 程 序 與 紀 錄 進 行 定 期 稽 核 本 條 所 謂 稽 核, 並 非 由 保 護 委 員 會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而 僅 在 於 確 保 受 理 機 關 落 實 本 法 之 各 項 程 序 要 求 二 保 護 委 員 會 得 向 受 理 機 關 調 閱 案 件 之 文 件 紀 錄, 以 決 定 是 否 對 揭 露 者 進 行 8

10 必 要 的 保 護 措 施 第 三 章 揭 露 者 之 保 護 章 名 第 十 一 條 揭 露 者 得 向 保 護 委 員 會 請 求 本 法 之 保 護 機 制 原 則 上 由 揭 露 者 向 保 護 委 提 供 保 護 措 施 但 明 知 其 揭 露 事 證 不 實 員 會 聲 請 之, 惟 出 於 惡 意 或 不 正 目 的 之 揭 或 以 不 正 利 益 之 獲 取 為 目 的 者, 不 受 到 露 者, 應 排 除 於 保 護 範 圍 之 外 本 法 之 保 護 第 十 二 條 依 本 法 所 揭 露 之 案 件 於 處 分 揭 露 者 之 身 分 至 關 是 否 面 臨 不 當 措 施, 故 或 裁 判 確 定 前, 公 文 書 中 不 得 記 載 揭 露 於 揭 露 不 法 資 訊 事 例 之 法 律 後 果 確 定 之 前 者 之 姓 名, 或 任 何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事 ( 行 政 懲 戒 於 通 常 救 濟 程 序 結 束 前 瀆 職 實, 但 揭 露 者 同 意 時 不 在 此 限 罪 或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罪 於 不 起 訴 處 分 或 判 決 確 定 之 前 ), 均 應 予 保 護 揭 露 者 身 分 之 默 秘 性, 爰 明 訂 公 文 書 不 得 記 載 或 暗 示 其 身 分 第 十 三 條 公 務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知 悉 揭 露 除 前 條 公 文 書 記 載 之 默 秘 性 外, 另 要 求 因 者 身 分 者, 不 得 傳 述 公 開 揭 露 者 本 執 行 職 務 之 公 務 員, 不 得 外 洩 其 身 分 又 人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身 分 或 任 何 足 以 推 論 為 強 化 保 護, 爰 將 此 一 保 護 擴 張 至 揭 露 者 其 身 分 之 事 實, 但 揭 露 者 本 人 同 意 時 不 本 人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在 此 限 413 第 十 四 條 揭 露 者 涉 有 揭 露 資 訊 所 成 立 為 鼓 勵 揭 弊, 揭 露 者 若 同 時 為 所 揭 露 資 訊 之 犯 罪 或 懲 戒 時, 得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處 之 共 同 犯 罪 者 或 共 同 違 失 者 時, 給 予 其 減 罰 6 輕 或 免 除 處 罰 之 優 惠, 惟 應 個 案 判 斷 其 減 免 程 序 第 十 五 條 保 護 委 員 會 於 揭 露 者 本 人 親 揭 露 者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可 能 因 揭 露 不 法 資 屬 或 同 居 人 因 揭 露 不 法 資 訊 而 受 有 人 訊, 而 面 臨 人 身 之 威 脅, 爰 規 定 保 護 委 員 身 威 脅 時, 得 依 職 權 指 派 人 員 提 供 必 要 會 得 職 權 提 供 保 護, 並 賦 予 其 請 求 警 察 機 之 人 身 保 護 措 施 保 護 委 員 會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提 供 前 項 所 必 要 之 人 力 支 援, 警 察 機 關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關 人 力 支 援 之 權 限 第 十 六 條 揭 露 者 於 其 身 分 或 個 人 資 料 本 法 對 揭 露 者 本 人 親 屬 及 同 居 人 提 供 三 有 公 開 之 虞 時, 得 聲 請 保 護 委 員 會 採 取 類 保 障 : 身 分 隱 私 保 障 人 身 保 護 及 不 當 適 當 措 施 揭 露 者 本 人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因 揭 露 員 會 依 職 權 發 動 外, 其 餘 保 障 原 則 上 得 向 不 法 資 訊 而 受 有 人 身 威 脅 時, 得 聲 請 保 保 護 委 員 會 聲 請, 爰 規 定 系 爭 權 利 及 聲 請 護 委 員 會 指 派 人 員 提 供 必 要 之 人 身 保 程 序 措 施 防 止 之 保 障, 除 人 身 保 障 得 由 保 護 委 8

11 護 措 施 揭 露 者 本 人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因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而 遭 受 不 當 措 施, 得 檢 附 證 據 聲 請 保 護 委 員 會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維 護 其 權 益 前 項 聲 請, 應 於 不 當 措 施 實 施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第 十 七 條 保 護 委 員 會 收 受 前 條 之 聲 請 保 護 委 員 會 於 收 受 保 護 之 聲 請 後, 得 調 後, 應 立 即 調 查 有 無 聲 請 主 張 之 情 事 查, 其 調 查 程 序 中 得 請 求 有 關 人 員 出 席, 為 進 行 前 項 調 查, 保 護 委 員 會 得 請 並 得 居 中 調 解, 調 整 若 能 成 立, 亦 應 賦 予 求 聲 請 人 相 關 單 位 或 人 員 提 供 書 面 資 該 調 解 一 定 之 法 律 效 果, 爰 以 本 條 規 範 上 料, 或 出 席 委 員 會 口 頭 說 明, 無 正 當 理 述 事 宜 由 不 得 拒 絕 保 護 委 員 會 之 請 求 調 查 程 序 進 行 中, 保 護 委 員 會 得 依 職 權 調 解 雙 方 間 爭 議 前 項 調 解 成 立 時, 得 簽 訂 和 解 書 和 解 書 並 得 作 為 民 事 執 行 名 義 第 十 八 條 保 護 委 員 會 調 查 後, 認 為 聲 請 聲 請 若 不 合 法 或 無 理 由, 保 護 委 員 會 應 駁 不 合 法 或 查 無 聲 請 主 張 之 情 事, 應 駁 回 回 其 聲 請 聲 請 858 第 十 九 條 保 護 委 員 會 調 查 後 認 為 揭 露 揭 露 者 主 張 其 身 分 有 公 開 之 虞, 並 向 保 護 者 之 身 分 或 個 人 資 料 確 有 公 開 之 虞 委 員 會 聲 請 保 護, 保 護 委 員 會 調 查 後 認 其 時, 得 請 求 相 關 機 關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相 主 張 為 有 理 由, 得 請 求 相 關 機 關 為 適 當 處 關 機 關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理 第 二 十 條 保 護 委 員 會 調 查 後, 認 為 確 有 揭 露 者 主 張 其 人 身 面 臨 威 脅, 並 向 保 護 委 威 脅 人 身 安 全 之 情 事, 得 指 派 人 員 提 供 員 會 聲 請 保 護, 保 護 委 員 會 調 查 後 認 為 其 必 要 之 人 身 保 護 措 施, 並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主 張 為 有 理 由, 得 提 供 人 身 保 護 措 施, 並 關 提 供 必 要 之 人 力 支 援, 警 察 機 關 無 正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支 援 人 力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第 二 十 一 條 聲 請 人 為 公 務 員, 經 保 護 委 揭 露 者 本 人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為 公 務 員, 而 員 會 調 查 後, 認 為 確 有 不 當 措 施 情 事, 主 張 其 遭 受 不 當 措 施, 向 保 護 委 員 會 聲 請 保 護 委 員 會 得 要 求 揭 露 者 所 屬 機 關 終 保 護, 保 護 委 員 會 調 查 後 認 為 其 主 張 為 有 止 不 當 措 施 回 復 揭 露 者 原 有 地 位 或 要 理 由, 得 請 求 其 所 屬 機 關 終 止 不 當 措 施 求 將 聲 請 人 調 離 現 職, 所 屬 機 關 無 正 當 回 復 揭 露 者 原 有 地 位 或 要 求 將 聲 請 人 調 離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現 職, 所 屬 機 關 應 依 保 護 委 員 會 之 請 求 提 供 保 護,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7 7

12 第 二 十 二 條 聲 請 人 非 公 務 員, 經 保 護 委 揭 露 者 本 人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非 公 務 員, 而 員 會 調 查 後, 認 為 確 有 不 當 措 施 情 事, 主 張 其 遭 受 民 間 組 織 或 事 業 所 施 加 之 不 當 保 護 委 員 會 得 請 求 其 所 屬 組 織 或 事 業 措 施, 得 向 保 護 委 員 會 聲 請 保 護, 保 護 委 終 止 不 當 措 施 回 復 揭 露 者 原 有 地 位 或 員 會 調 查 後 認 為 其 主 張 為 有 理 由, 得 請 求 將 聲 請 人 調 離 現 職 其 民 間 之 組 織 或 事 業 終 止 不 當 措 施 回 復 揭 露 者 原 有 地 位 或 要 求 將 聲 請 人 調 離 現 職 第 二 十 三 條 聲 請 人 不 服 保 護 委 員 會 之 保 護 委 員 會 之 決 定 屬 於 行 政 處 分, 聲 請 人 決 定, 得 提 起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不 服 其 決 定, 自 得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第 四 章 揭 露 者 之 獎 勵 章 名 第 二 十 四 條 揭 露 者, 除 有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為 鼓 勵 揭 露 者 於 知 悉 不 法 資 訊 情 事 時, 勇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依 其 他 法 令 規 於 舉 發, 應 有 獎 勵 規 定 但 考 量 公 務 員 之 定 領 取 獎 金 之 情 形 外,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給 告 發 義 務, 與 避 免 獎 金 重 複 發 放, 特 別 明 與 獎 金 確 規 定 本 法 所 給 與 獎 金 之 補 充 性 質 前 項 獎 金 發 給 之 標 準, 由 保 護 委 員 獎 金 發 放 標 準 應 有 明 確 標 準, 本 法 授 權 保 會 比 照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之 護 委 員 會 以 命 令 補 充 標 準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受 理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之 機 關 為 使 發 給 獎 金 之 機 關 主 動 處 理 獎 金 給 與 事 應 不 待 揭 露 者 之 請 求, 依 檢 察 官 起 訴 宜, 應 由 受 理 不 法 資 訊 揭 露 之 機 關 在 知 悉 書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有 關 檢 舉 資 料, 函 送 案 件 處 理 之 初 步 結 果 後,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函 保 護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發 給 獎 金 未 依 前 項 送 獎 金 審 核 及 發 給 單 位 但 為 充 分 保 障 揭 規 定 領 取 獎 金 之 揭 露 者, 得 於 所 揭 露 事 露 者 之 權 益, 揭 露 者 亦 得 在 揭 露 案 件 經 法 件 於 法 院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後, 向 保 護 委 員 院 有 罪 確 定 判 決 後, 於 未 領 取 揭 露 獎 金 會 提 出 申 請 時, 向 發 給 獎 金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第 二 十 六 條 機 關 內 部 不 法 揭 露 者, 應 予 數 人 揭 露 同 一 案 件 而 給 與 獎 金 者, 由 保 護 獎 勵 或 表 揚, 但 揭 露 者 不 同 意 者, 不 在 委 員 會 核 定 獎 金 之 分 配 此 限 111 第 二 十 七 條 揭 露 事 由, 雖 經 判 決 無 罪 確 為 鼓 勵 知 有 不 法 資 訊 者 為 揭 弊 行 為, 其 所 定, 揭 露 者 依 法 令 所 領 取 之 獎 金 不 予 追 揭 露 之 事 由, 即 使 為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其 依 回 法 令 所 領 取 之 獎 金, 除 揭 露 者 明 知 舉 報 事 揭 露 者 明 知 舉 報 事 證 不 實 或 以 不 證 不 實 或 以 不 正 利 益 之 獲 取 為 目 的, 不 宜 正 利 益 之 獲 取 為 目 的 者, 不 得 發 給 獎 追 回 金 已 發 給 者, 由 法 務 部 追 回 2 8

13 0 第 五 章 罰 則 章 名 第 二 十 八 條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者, 處 三 為 充 分 保 護 揭 露 者 之 權 益, 並 健 全 揭 露 制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度, 如 有 公 務 員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應 參 酌 刑 金 法 洩 露 公 務 秘 密 罪 制 訂 加 重 罰 則 684 9

14 > -> -> -> 0 -> -> -> -> -> -> 769

15 434 4

16 #2027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104年度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104年度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104 年 度 國 庫 收 支 應 用 科 目 及 其 代 號 表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目 錄 一 編 輯 及 使 用 說 明... 1 二 104 年 度 歲 入 科 目 名 稱 及 代 號 表... 7 ( 歲 入 來 源 別 ) 三 預 算 外 庫 款 收 入... 93 四 融 資 性 庫 款 收 入... 95 五 特 別 預 算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從 大 法 官 法 律 保 留 之 解 釋 論 憲 法 考 試 權 董 保 城 壹 前 言 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4 年 度 判 字 第 1541 號 判 決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一 所 涉 事 實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見 解 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四 簡 評 參 考 試 權 在 憲 法 上 之 地 位 一 憲 法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ADD068\(01\)???~???H?g???u?h\(V2\))

(ADD068\(01\)???~???H?g???u?h\(V2\)) 亞 泰 影 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管 理 處 規 章 ADD068(01) 第 一 條 為 協 助 本 集 團 企 業 與 組 織 建 立 誠 信 經 營 之 企 業 文 化 及 健 全 發 展, 並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特 訂 定 本 守 則 凡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法令輯要9809

法令輯要980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十 期 法 令 輯 要 本 刊 資 料 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0980040418 號 主 旨 : 公 告 期 貨 商 得 受 託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之 交 易 所 及 種 類 依 據 :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五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管理諮詢服務

管理諮詢服務 法 律 服 務 I. 安 排 的 優 惠 待 遇 1.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涵 蓋 和 歸 納 安 排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在 安 排 下, 有 關 法 律 服 務 的 開 放 措 施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h ttp://www.t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gulamentoAcessoAdvocaciaCH.docx

Microsoft Word - RegulamentoAcessoAdvocaciaCH.docx 澳 門 律 師 公 會 求 取 律 師 業 規 章 第 一 章 一 般 規 定 的 一 具 自 有 由 於 管 職 澳 轄 業 門 權 制 律 或 度 師 審 方 公 級 式 會 權 行 ( 的 使 下 機 訴 稱 關 訟 為 委 當 任 本 局 或, 公 提 或 會 供 ) 公 法 共 註 實 冊 體 的 或 律 私 師 人 及 實 實 體 習 進 律 行 師 律 得 師 於 澳 專 門 有 地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