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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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TAIWAN ARCHITECTURE & BUILDING CENTER 起 造 人 : 遠 雄 巨 蛋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趙 藤 雄 設 計 人 : 瀚 亞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建 築 師 : 徐 少 游 計 畫 書 撰 寫 單 位 : 巨 江 防 火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蔡 淑 妃 評 定 書 編 號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評 定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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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 容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起 造 人 設 計 人 計 畫 書 撰 寫 單 位 公 司 名 稱 遠 雄 巨 蛋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負 責 人 趙 藤 雄 電 話 (02) 住 址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200 號 19 樓 通 訊 處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200 號 19 樓 建 築 師 徐 少 游 開 業 證 書 字 號 工 師 業 字 第 B 號 事 務 所 名 稱 瀚 亞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電 話 (02) 事 務 所 住 址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三 段 20 號 11 樓 之 1 公 司 名 稱 巨 江 防 火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負 責 人 蔡 淑 妃 電 話 (02) E - M A I L [email protected] 傳 真 (02) 住 址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11 巷 17 號 2 樓 建 築 物 名 稱 建 地 地 號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逸 以 段 二 小 段 地 號 等 五 筆 址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與 光 復 南 路 交 叉 口 築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或 編 定 用 地 特 定 專 用 區 集 會 表 演 (A-1) 百 貨 商 場 (B-2) 餐 建 築 物 飲 業 (B-3) 旅 館 (B-4) 健 身 休 閒 (D- 用 途 類 組 1) 文 教 設 施 (D-2) 辦 公 場 所 (G-2) 物 概 要 工 程 類 別 變 更 設 計 建 築 執 照 字 號 設 計 建 築 物 高 度 99.15m 構 造 種 類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100 建 字 第 0181 號 建 造 執 照 地 上 : 鋼 骨 (SS)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造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SRC) 造 地 下 :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造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SRC) 造 層 棟 戶 數 3 幢 5 棟 地 上 20 層 地 下 5 層 共 25 層 6 戶 雜 項 工 作 物 概 要 - 申 請 免 適 用 之 條 次 規 定 簡 述 所 在 樓 層 及 帄 面 座 標 採 取 之 對 策 簡 述 第 90 條 之 1 第 91 條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出 入 口 總 寬 度 避 難 層 以 外 樓 層 出 入 口 總 寬 度 體 育 館 體 育 館 整 棟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樓 層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第 1 頁 共 133 頁

4 條 文 及 位 置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第 93 條 第 2 款 到 達 樓 梯 之 步 行 距 離 體 育 館 樓 層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第 98 條 直 通 樓 梯 總 寬 度 體 育 館 整 棟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第 99 條 ( 註 ) 屋 頂 避 難 帄 台 體 育 館 煙 控 模 擬 設 置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備 註 : 申 請 免 適 用 第 99 條 規 定, 依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畫 書 申 請 認 可 要 點 第 4 點 評 定 基 準 及 評 定 結 果 規 定 驗 證 項 目 應 由 評 定 機 構 擬 定 後 送 內 政 部 核 定, 已 於 100 年 1 月 20 日 經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號 函 審 查 通 過, 並 納 入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 評 定 書 記 載, 本 次 未 涉 及 該 部 分 變 更 壹 評 定 基 準 ( 規 範 或 原 則 ): 1. 本 案 建 築 物 計 三 幢 五 棟, 包 括 A 棟 文 化 城 B 棟 商 場 C 棟 體 育 館 及 附 屬 設 施 D 棟 旅 館 及 E 棟 辦 公 大 樓 2. 本 案 D 棟 旅 館 地 上 20 層 地 下 5 層 高 度 達 公 尺,E 棟 辦 公 大 樓 地 上 20 層 地 下 5 層 高 度 達 公 尺, 屬 高 度 達 25 層 或 90 公 尺 以 上 之 高 層 建 築 物 ; 又 本 案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492, 帄 方 公 尺,B 棟 商 場 樓 地 板 面 積 達 30,000 帄 方 公 尺 以 上, 屬 供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B-2 組 使 用 之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達 30,000 帄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又 擬 申 請 免 適 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0 條 之 1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出 入 口 總 寬 度 第 91 條 避 難 層 以 外 樓 層 出 入 口 總 寬 度 第 93 條 第 2 款 到 達 樓 梯 之 步 行 距 離 第 98 條 直 通 樓 梯 總 寬 度 及 第 99 條 屋 頂 避 難 帄 台, 故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總 則 編 第 3 條 之 4 適 用 同 編 第 3 條 規 定 頇 申 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畫 書 評 定 於 100 年 6 月 27 日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 評 定 書 及 100 年 6 月 27 日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 號 認 可 通 知 書 登 錄 在 案 因 涉 及 變 更, 重 新 申 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畫 書 評 定 3. 依 據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畫 書 申 請 認 可 要 點 第 4 點 規 定, 本 案 申 請 免 適 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0 條 之 1 第 91 條 第 93 條 第 2 款 及 第 98 條 部 分, 頇 進 行 樓 層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及 整 棟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另 依 同 要 點 第 5 點 規 定, 並 應 記 載 防 火 避 難 綜 合 檢 討 報 告 書 申 請 認 可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應 記 載 事 項 ( 包 括 各 樓 層 之 樓 層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 4. 本 案 申 請 免 適 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9 條 係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100 年 1 月 20 日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號 審 查 結 論 辦 理, 並 納 入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 評 定 書 記 載, 本 次 未 涉 及 該 部 分 變 更 5. 本 案 樓 層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及 整 棟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評 定 基 準, 依 據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98 年 7 月 一 版 三 刷 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技 術 手 冊 ; 小 居 室 (200 m2 以 下 ) 經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同 意 採 用 簡 易 二 層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體 育 館 同 意 採 用 煙 控 模 擬 軟 體 FDS 進 行 驗 證, 並 以 英 國 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s 8 分 鐘 內 離 開 觀 眾 席 作 為 人 員 避 難 依 據 電 影 院 同 意 採 用 煙 控 模 擬 軟 體 FDS 進 行 驗 證 第 2 頁 共 133 頁

5 評 定 基 準 及 評 定 結 果 貳 評 定 結 果 相 關 重 要 事 項 摘 要 如 下 所 示 ( 詳 細 內 容 詳 附 錄 二 ): 一 本 次 變 更 內 容 : 因 配 合 建 照 抽 查 及 五 大 管 線 審 查 作 業, 進 行 部 分 審 查 圖 說 修 正 及 建 造 執 照 變 更, 並 續 辦 理 商 場 文 化 城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之 防 火 避 難 綜 合 檢 討 報 告 書 評 定 二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特 徵 1. 各 棟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避 難 計 畫 : 本 案 屬 大 型 BOT 開 發 案, 可 分 體 育 館 商 場 文 化 城 ( 影 城 )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等 用 途, 規 劃 設 計 時 將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設 定 為 主 要 考 量, 本 開 發 案 以 各 棟 均 可 各 自 滿 足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安 全 驗 證 及 消 防 安 全 為 原 則 2. 他 棟 化 規 劃 基 本 原 則 與 分 析 : (1). 地 面 以 上 樓 層 - 以 各 棟 獨 立 方 式 且 保 有 足 夠 防 火 間 隔 與 無 開 口 防 火 牆, 對 應 災 害 發 生 時, 避 免 受 鄰 棟 建 築 物 火 煙 熱 侵 害 B C 兩 棟 建 築 物 間 係 以 無 開 口 防 火 牆 壁 及 樓 地 板 區 劃 分 隔, 得 以 視 為 他 棟 建 築 物 (2). 地 面 以 下 樓 層 - 以 緩 衝 區 他 棟 化 概 念, 於 兩 棟 建 築 物 間 設 緩 衝 區 域 與 可 接 觸 外 氣 戶 外 型 廣 場 區 隔 火 煙 熱, 避 免 建 築 物 間 受 到 直 接 傷 害, 並 於 緩 衝 區 域 規 劃 直 通 樓 梯, 來 確 立 建 築 物 間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性 3. 體 育 館 之 防 火 避 難 特 徵 : (1). 大 規 模 室 內 空 間 : 體 育 館 屬 巨 蛋 型 建 築 其 特 色 為 大 型 空 間, 很 難 考 量 閃 燃 現 象, 但 有 火 災 擴 大 可 能, 存 在 多 數 避 難 者 情 況 下, 主 要 課 題 為 防 止 火 災 急 速 擴 大, 一 般 觀 眾 席 採 聚 乙 烯 吹 塑 成 形 座 椅 屬 延 燒 緩 慢 且 不 會 產 生 大 量 濃 煙 材 質 體 育 館 為 圓 頂 架 構 使 用 鋼 骨 混 合 等 各 式 構 造 材 質, 屋 頂 也 是 耐 火 性 能 極 佳 材 質 體 育 館 屋 頂 採 薄 殼 構 造, 無 法 設 屋 頂 避 難 帄 台 供 暫 時 避 難, 避 難 計 畫 配 合 體 育 館 建 築 空 間 特 性 採 觀 眾 席 全 員 向 下 避 難 規 劃 (2). 有 效 的 避 難 計 劃 : 體 育 館 收 容 人 數 多, 易 產 生 同 時 避 難 疏 散, 為 避 免 人 群 混 亂 恐 慌 狀 態, 觀 眾 席 規 劃 將 進 出 口 動 線 與 逃 生 避 難 方 向 整 合 成 相 同 路 徑, 並 加 強 避 難 誘 導 設 施 及 場 館 人 員 訓 練, 使 避 難 人 員 可 短 時 間 辨 認 避 難 出 口 位 置, 縮 短 人 員 反 應 時 間 及 降 低 看 台 觀 眾 席 滯 留 現 象 滿 足 8 分 鐘 離 開 觀 眾 席 達 初 步 安 全 避 難 原 則 (3). 大 型 空 間 之 煙 控 系 統 : 巨 蛋 體 育 館 為 劇 場 型 建 築 空 間 特 性, 天 花 板 高 度 高, 當 發 生 火 災 濃 煙 將 會 上 昇 蓄 積 於 天 花 板 下 方, 並 規 劃 利 用 自 然 通 風 口 與 大 型 空 間 蓄 煙 能 力, 其 煙 層 下 降 至 最 頂 層 觀 眾 席 時 需 花 費 相 當 時 間 蓄 煙 方 式 在 大 型 空 間 煙 控 系 統 亦 可 算 標 準 煙 控 計 畫 針 對 體 育 館 採 火 災 情 境 模 擬 軟 體 FDS 進 行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並 將 經 由 消 防 署 消 防 技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4). 觀 眾 席 座 椅 形 式 : 一 般 觀 眾 席 座 椅 採 聚 乙 烯 吹 塑 成 型 火 源 成 長 速 率 為 Slow VIP 觀 眾 席 座 椅 採 一 般 襯 墊 式 火 源 成 長 速 率 為 Medium 本 案 體 育 館 FDS 煙 控 模 擬 以 較 嚴 謹 與 保 守 模 擬 評 估, 將 火 源 成 長 速 率 設 定 為 快 速 第 3 頁 共 133 頁

6 評 定 基 準 及 評 定 結 果 4. 商 場 及 文 化 城 之 防 火 避 難 特 徵 : (1). 人 員 屬 性 - 不 特 定 人 士 使 用 : 帄 日 未 使 用 體 育 館 時, 主 用 途 均 商 業 使 用, 除 營 業 管 理 人 員 外 大 部 分 消 費 人 員 對 環 境 較 不 熟 識, 可 能 產 生 避 難 訊 息 及 避 難 行 動 判 斷 錯 誤, 應 加 強 營 運 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課 題, 狀 況 時 可 藉 建 築 物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進 行 疏 導 措 施, 減 低 避 難 人 員 因 恐 慌 產 生 錯 誤 訊 息 判 斷 (2). 避 難 設 施 獨 立 化 : 本 案 商 場 與 體 育 館 相 互 連 結, 防 火 計 畫 於 兩 不 同 類 型 空 間 交 界 處 以 防 火 牆 樓 板 及 防 火 區 劃 分 隔, 抑 止 火 煙 熱 漫 延 及 侵 害 避 難 計 畫 於 兩 不 同 類 型 空 間 各 自 設 置 足 夠 避 難 設 施, 並 藉 獨 立 自 主 避 難 設 施 達 到 避 難 安 全 需 求 (3). 直 通 樓 梯 均 勻 配 置 : 商 場 及 文 化 城 係 公 共 性 空 間, 人 員 多 為 不 熟 識 逃 生 路 線, 除 可 遵 循 逃 生 導 引 設 施 外, 各 層 直 通 樓 梯 配 置 皆 達 均 勻 分 布 原 則, 並 維 持 各 防 火 區 劃 2 座 以 上 直 通 樓 梯, 在 防 火 避 難 觀 點 上, 緊 急 狀 況 時 對 人 員 逃 生 極 為 有 利, 當 商 場 購 物 人 員 接 獲 火 警 訊 息 後 可 於 短 時 間 即 可 找 到 逃 生 據 點 進 行 逃 生 疏 散 (4). 建 築 物 非 起 火 層 之 避 難 對 應 : 本 案 避 難 驗 證 採 起 火 層 最 危 險 狀 況 作 評 估 依 據, 就 樓 層 避 難 結 果 分 析, 人 員 離 開 居 室 即 進 入 排 煙 室 受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保 護, 於 非 起 火 層 人 員 而 言 並 非 為 有 立 即 危 險 樓 層, 更 可 藉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及 緊 急 廣 播 接 收 訊 息 後, 循 序 選 擇 安 全 性 較 高 另 一 避 難 動 線 往 更 安 全 區 域 進 行 避 難 (5). 避 難 弱 者 救 助 計 畫 : 商 場 與 文 化 城 如 有 避 難 弱 者 應 屬 仍 有 行 動 能 力, 至 少 為 身 體 狀 況 良 好 或 僅 行 動 稍 不 便 者, 均 會 有 友 人 相 陪, 發 生 火 災 或 其 它 災 害 時 多 數 都 可 藉 身 邊 友 人 幫 助, 在 商 場 引 導 人 員 協 助 下, 獲 得 第 一 時 間 救 助 至 各 層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等 待 消 防 隊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救 援 (6). 消 防 救 助 的 便 益 性 : 建 築 物 西 鄰 26m 光 復 南 路, 北 側 與 南 側 各 鄰 大 型 廣 場, 對 救 援 車 輛 靠 近 救 援 及 交 會 迴 轉 均 有 助 本 建 築 物 救 助 工 作 順 利 推 動, 並 於 建 築 物 地 上 2~14 層 設 消 防 救 助 與 方 便 避 難 的 替 代 開 口 ; 本 案 主 防 災 中 心 設 於 商 場 棟 地 下 2 層, 消 防 人 員 可 藉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及 防 災 中 心 通 報 引 導 迅 速 進 入 掌 握 現 場 狀 況, 並 於 第 一 時 間 進 行 控 制 處 理 5.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之 防 火 避 難 特 徵 : (1). 複 合 用 途 使 用 : 旅 館 與 辦 公 大 樓 屬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地 上 1~5 層 裙 樓 部 分 規 劃 商 業 餐 飲 業 及 健 身 休 閒 等 空 間, 提 供 商 務 休 閒 場 所 ; 建 築 物 地 上 5 層 以 上 分 兩 棟, 分 別 為 旅 館 棟 20 層 與 辦 公 棟 20 層, 均 保 有 6m 以 上 防 火 間 隔, 可 避 免 受 鄰 棟 建 築 物 輻 射 熱 侵 害 (2). 人 員 屬 性 : 本 案 低 層 部 旅 館 用 途 使 用 為 主, 除 營 運 管 理 人 員 外, 大 多 為 不 熟 悉 內 部 空 間 消 費 人 員, 對 空 間 動 線 規 劃 較 不 熟 悉, 緊 急 時 避 難 動 線 判 斷 較 遲 緩, 本 案 除 設 置 標 示 廣 播 等 避 難 引 導 必 要 外, 於 建 築 物 內 副 防 災 中 心 及 CCTV 隨 時 監 控 並 有 保 全 人 員 管 理, 又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人 員 組 成 自 衛 消 防 第 4 頁 共 133 頁

7 評 定 基 準 及 評 定 結 果 編 組, 如 遇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可 依 內 部 災 害 情 況 迅 速 處 理 通 報 並 進 行 疏 導 措 施 地 上 5 層 以 上 南 棟 一 般 事 務 所, 人 員 均 屬 特 定 人 士 使 用 且 對 周 圍 環 境 有 極 高 熟 識 度 使 用 者 (3). 避 難 弱 者 救 助 計 畫 : 旅 館 : 1 附 屬 設 施 : 地 上 1 層 大 廳 與 餐 廳 為 容 易 避 難 至 戶 外 安 全 區 域 ; 地 上 2~5 層 宴 會 廳 餐 廳 會 議 室 健 身 休 閒 空 間, 若 有 避 難 弱 者 應 仍 有 行 動 能 力 或 僅 推 移 速 度 較 慢, 遇 緊 急 狀 況 時, 在 親 友 或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應 可 順 利 避 難 安 全 區 域 地 上 5 層 設 大 面 積 露 台, 可 作 避 難 弱 者 臨 時 避 難 據 點 2 住 宿 空 間 : 地 上 6~20 層 旅 館 客 房 除 設 三 座 安 全 梯 外, 並 有 1 座 緊 急 昇 降 機 通 達 該 樓 層 任 何 部 份, 規 劃 旅 客 訂 房 時 即 確 認 是 否 有 避 難 弱 者 入 住, 安 排 於 緊 急 昇 降 機 附 近 客 房, 將 名 單 登 記 櫃 台 管 制 並 通 知 相 關 服 務 人 員, 緊 急 時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者 推 移 該 層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 排 煙 室 或 梯 聽 ) 等 候 救 援 3 後 場 空 間 : 旅 館 後 場 空 間 配 置 於 地 下 3~4 層, 內 部 除 機 房 空 間 旅 館 辦 公 空 間 更 衣 室 等 空 間, 主 要 供 熟 悉 內 部 動 線 旅 館 服 務 人 員 使 用 如 員 工 屬 避 難 弱 者, 應 將 名 單 造 冊 由 副 防 災 中 心 及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列 管, 緊 急 時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者 推 移 該 層 相 對 安 全 區 等 候 救 援, 若 有 至 該 區 接 洽 辦 事 者 可 由 內 部 員 工 幫 忙 推 移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一 般 事 務 所 : 地 上 5~20 層 辦 公 空 間 各 樓 層 配 置 兩 座 特 別 安 全 梯, 內 部 如 員 工 屬 避 難 弱 者, 應 將 名 單 造 冊 由 副 防 災 中 心 及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列 管, 緊 急 時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者 推 移 該 層 相 對 安 全 區 等 候 救 援 若 有 至 該 區 接 洽 辦 事 者 可 由 內 部 員 工 幫 忙 推 移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6. 大 型 空 間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 本 案 屬 大 型 BOT 開 發 案, 基 地 內 規 劃 設 置 多 機 能 用 途 使 用 建 築 空 間, 主 要 分 體 育 館 商 場 文 化 城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五 主 要 用 途 使 用, 為 強 化 大 型 空 間 避 難 安 全 性, 體 育 館 商 場 規 劃 設 置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大 型 空 間 建 築 物 災 害 發 生 時, 較 易 產 生 問 題 為 同 一 空 間 同 時 進 行 避 難 疏 散 狀 況, 進 而 產 生 人 群 混 亂 及 恐 慌 狀 態 致 無 法 即 時 避 難 或 受 傷 人 員, 並 考 量 該 場 所 存 在 少 數 避 難 弱 勢 人 員, 規 劃 設 置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供 上 述 人 員 等 待 消 防 隊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救 援 7. 防 災 資 訊 傳 遞 連 結 系 統 : 基 地 內 規 劃 設 置 多 種 機 能 用 途 建 築 空 間, 可 分 體 育 館 商 場 文 化 城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等 五 主 要 用 途 使 用, 為 顧 及 各 棟 建 築 物 防 災 資 訊 傳 遞 及 管 理, 防 災 中 心 規 劃 區 分 主 防 災 中 心 及 副 防 災 中 心, 分 別 負 責 各 建 築 物 災 害 監 視, 匯 整 各 監 視 單 位 情 報 本 案 作 整 合 管 理 各 防 災 與 資 訊 的 主 防 災 中 心 設 於 商 場 地 下 層, 並 於 體 育 館 文 化 城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分 別 設 置 副 防 災 中 心 另 商 場 地 下 2 層 設 1 處 地 下 3 層 設 2 處 與 捷 運 連 通, 其 商 場 主 防 災 中 心 與 捷 運 防 災 監 控 中 心 設 警 報 通 報 與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可 於 任 一 側 災 害 發 生 時, 立 即 將 災 害 資 訊 通 報, 啟 動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其 捷 運 連 通 處 均 依 規 定 設 置 緩 衝 區 第 5 頁 共 133 頁

8 評 定 基 準 及 評 定 結 果 8.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防 火 避 難 計 畫 : (1). 防 火 計 畫 : 除 於 各 層 設 樓 層 區 劃 外, 並 以 小 於 3,000 m2 設 防 火 區 劃 ( 地 下 5 層 球 場 正 方 除 外 ), 更 將 汽 機 車 停 車 空 間 獨 立 區 劃 分 隔, 以 防 火 煙 熱 快 速 漫 延 (2). 避 難 計 畫 : 地 下 4~5 層 設 有 10 座 安 全 梯, 並 以 符 合 兩 方 向 避 難 原 則 規 劃 設 置, 安 全 梯 前 設 前 室 或 排 煙 室, 可 阻 隔 煙 害 侵 入 安 全 梯 間, 提 升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人 員 避 難 安 全 (3). 消 防 救 助 : 地 下 4~5 層 設 6 座 緊 急 昇 降 機 並 能 通 達 地 下 室 各 層, 使 消 防 人 員 可 快 速 到 達 起 火 層 進 入 搶 救 (4). 計 畫 :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與 建 築 物 其 他 用 途 均 以 防 火 區 劃 獨 立 區 劃 分 隔, 並 設 有 泡 沫 滅 火 警 報 廣 播 及 標 示 等, 設 置 各 消 防 安 全, 可 達 早 期 發 現 及 初 期 滅 火 及 迅 速 疏 散 目 的 (5). 預 防 計 畫 :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為 加 強 防 範 惡 意 縱 火 及 治 安 危 害, 地 下 室 各 層 均 加 設 監 視 系 統 (CCTV), 並 由 防 災 中 心 值 班 人 員 監 控 停 車 空 間 使 用 情 形 以 預 防 縱 火 事 件 產 生 三 建 築 防 火 計 畫 1. 防 火 構 造 : 本 案 共 3 幢 5 棟 建 築 物, 各 棟 建 築 物 地 上 各 層 為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或 鋼 骨 造, 各 棟 建 築 物 地 下 層 為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主 要 構 造 之 柱 樑 樓 地 板 及 屋 頂 均 達 法 定 防 火 時 效 2. 他 棟 化 規 劃 : (1). 地 面 以 上 樓 層 :A 棟 文 化 城 與 B 棟 商 場 C 棟 體 育 館 及 D 棟 旅 館 E 棟 辦 公 大 樓 間 均 設 置 寬 達 50 公 尺 以 上 之 防 火 間 隔, 可 避 免 災 害 時 受 到 避 免 受 到 鄰 棟 建 築 物 火 煙 熱 的 侵 害 B 棟 商 場 與 C 棟 體 育 館 之 間,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9 條 規 定, 以 無 開 口 且 具 1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 及 樓 地 板 區 劃 分 隔, 得 以 視 為 他 棟 建 築 物 (2). 地 面 以 下 樓 層 :A 棟 文 化 城 與 B 棟 商 場 之 間 B 棟 商 場 C 棟 體 育 館 之 間 分 別 引 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81 條 緩 衝 區 之 他 棟 化 為 概 念, 於 兩 棟 建 築 物 間 設 置 緩 衝 區 域 C 棟 體 育 館 及 D 棟 旅 館 E 棟 辦 公 大 樓 之 間 設 置 可 接 觸 外 氣 之 戶 外 型 廣 場, 足 以 區 隔 火 煙 熱, 避 免 建 築 物 間 受 到 直 接 傷 害 3. 防 火 區 劃 : 本 案 依 法 進 行 樓 層 區 劃 面 積 區 劃 用 途 區 劃 及 豎 穴 區 劃 體 育 館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6 層 觀 眾 席 部 分 屬 無 法 區 劃 分 隔 者, 以 防 火 牆 壁 防 火 門 窗 等 及 防 火 構 造 樓 地 板 等 自 成 區 劃 體 育 館 其 餘 部 分 商 場 棟 文 化 城 ( 電 影 院 ) 旅 館 辦 公 棟 等 各 棟 均 行 面 積 區 劃, 地 上 10 層 以 下 各 樓 層 面 積 均 區 劃 在 3,000 m2 以 下, 商 場 棟 辦 公 棟 及 旅 館 棟 地 上 11 層 以 上 各 樓 層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防 火 區 劃 面 積 區 劃 在 1,000 m2 以 下 包 括 挑 空 空 間 特 別 安 全 梯 間 昇 降 機 間 垂 直 貫 穿 樓 板 管 道 間 及 類 似 部 分 均 設 置 豎 穴 防 火 區 劃 餐 飲 業 廚 房 均 設 置 獨 立 防 火 第 6 頁 共 133 頁

9 評 定 基 準 及 評 定 結 果 區 劃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除 設 置 樓 層 區 劃 外, 汽 機 車 停 車 空 間 獨 立 區 劃 分 隔, 並 以 小 於 3,000 m2 設 置 防 火 區 劃 ( 地 下 5 層 球 場 正 方 除 外 ) 4. 內 部 裝 修 : (1). A 棟 文 化 城 除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1 層 廚 房 及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5 層 商 場 餐 飲 業 及 電 影 院 等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2). B 棟 商 場 除 地 下 2 層 至 地 上 14 層 廚 房 地 上 12 層 及 地 上 14 層 等 樓 層 商 場 及 餐 飲 業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10 層 商 場 及 餐 飲 業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3). C 棟 體 育 館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6 層 體 育 館 及 附 屬 商 店 等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4). D 棟 旅 館 E 棟 辦 公 大 樓 除 地 下 2 層 至 地 上 4 層 廚 房 地 上 11 層 至 地 上 20 層 旅 館 及 辦 公 場 所 及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地 下 2 層 至 地 上 10 層 旅 館 後 場 商 店 餐 飲 業 健 身 休 閒 旅 館 辦 公 場 所 等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5. 防 止 延 燒 擴 大 計 畫 : 各 棟 建 築 物 以 他 棟 化 規 劃 處 理 建 築 物 各 空 間 依 法 進 行 防 火 區 劃 室 內 裝 修 材 料 耐 燃 等 級 達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以 上, 並 設 置 自 動 撒 水 抑 制 火 災 規 模 四 避 難 計 畫 1. 樓 層 避 難 : 各 棟 建 築 物 人 員 避 難 均 規 劃 兩 方 向 避 難 路 徑, 且 每 一 防 火 區 劃 皆 有 獨 立 逃 生, 排 煙 室 為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安 全 梯 為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2. 垂 直 避 難 : 在 垂 直 避 難 動 線 規 劃, 各 棟 均 可 各 自 滿 足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安 全 驗 證 為 原 則, 垂 直 避 難 路 徑 規 劃, 可 疏 散 避 難 人 潮, 以 分 流 獨 立 動 線 確 立 安 全 性 3. 避 難 層 避 難 : 地 上 1 層 為 本 案 避 難 層, 各 棟 建 築 物 疏 散 動 線 皆 規 劃 明 確 避 難 指 標, 避 難 層 人 員 可 經 地 上 1 層 出 入 口 疏 散 至 安 全 區 域, 並 規 劃 消 防 救 助 空 間 供 救 災 作 業 所 需 4.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 (1). Route B: 本 案 經 樓 層 整 棟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結 果 顯 示, 本 案 建 築 物 人 員 在 避 難 危 險 界 限 前 皆 有 充 裕 時 間 完 成 避 難 逃 生 (2). Route C: 本 案 採 用 模 擬 火 場 計 算 軟 體 FDS 是 計 算 流 體 力 學 程 式 軟 體, 是 一 由 NIST 發 展 火 災 計 算 流 體 力 學 程 式 西 元 2000 年 2 月 公 開 發 表 第 一 版, 現 於 西 元 2010 年 7 月 所 發 表 之 FDS 版 5. 煙 控 計 畫 : (1). 免 設 排 煙 : 本 案 非 居 室 空 間 或 居 室 面 積 100 m2 以 下 以 防 火 牆 防 火 門 與 第 7 頁 共 133 頁

10 評 定 基 準 及 評 定 結 果 樓 地 板 區 劃 分 隔 並 採 耐 燃 一 級 裝 修, 得 煙 (2). 室 內 排 煙 系 統 : 各 棟 建 築 物 室 居 室 使 用 空 間 依 法 設 或 自 然 排 煙 (3). 消 防 性 能 設 計 : 體 育 館 屋 頂 防 煙 區 劃 面 積 大 於 500 m2, 採 相 關 火 災 情 境 模 擬 軟 體 FDS 進 行 消 防 性 能 設 計 驗 證, 證 實 該 用 途 區 劃 空 間 安 全 性, 將 經 由 消 防 技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其 餘 項 目 則 依 設 置 標 準 相 關 規 定 規 劃 設 計 五 消 防 救 助 計 畫 1. 救 助 設 施 : 本 案 基 地 周 圍 臨 接 道 路 為 西 臨 26m 光 復 南 路, 南 鄰 30m 忠 孝 東 路, 東 鄰 17m 忠 孝 東 路 553 巷, 並 於 松 山 菸 廠 及 文 化 園 區 古 蹟 保 存 區 之 間 留 設 5m 以 上 基 地 通 路, 各 棟 建 築 物 地 上 2~14 層 各 層 外 牆 均 設 有 供 消 防 救 助 與 方 便 避 難 的 緊 急 進 口 或 替 代 開 口 2. 外 部 救 助 空 間 : 本 案 各 棟 建 築 物 周 圍 鄰 接 15m 以 上 道 路 或 5m 以 上 基 地 通 路, 可 供 各 救 災 車 輛 停 放 進 行 消 防 搶 救, 並 於 各 棟 建 築 物 避 難 層 直 下 層 設 防 災 中 心 進 行 救 災 指 揮 六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1. 設 置 防 災 中 心 : 除 商 場 設 主 防 災 中 心 外, 各 用 途 建 築 物 地 下 層 分 設 副 防 災 中 心 且 相 互 連 結 可 相 互 支 援, 日 常 時 作 監 控 建 築 物 各 活 動 與 防 災 資 訊 中 樞, 緊 急 時 作 防 災 指 揮 中 心 2. 建 立 維 護 管 理 體 制 : 區 分 為 日 常 管 理 體 制 與 緊 急 管 理 體 制 日 常 管 理 體 制 主 要 任 務 為 防 災 檢 查 維 修, 及 建 築 物 各 活 動 與 防 災 資 訊 監 控 緊 急 管 理 體 制 主 要 任 務 為 緊 急 狀 況 時, 在 第 一 時 間 進 行 通 報 緊 急 廣 播 消 防 滅 火 與 避 難 引 導 工 作, 並 協 助 消 防 隊 進 行 後 續 消 防 救 災 作 業 3. 維 護 管 理 方 法 之 重 點 : (1). 自 主 檢 查 : 包 含 避 難 路 徑 淨 空 各 防 災 定 期 檢 查 與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等 (2). 避 難 引 導 計 畫 : 因 應 體 育 館 商 場 餐 飲 業 電 影 院 旅 館 及 一 般 事 務 所 規 劃 不 同 垂 直 避 難 動 線, 配 合 管 理 體 制 於 緊 急 時 分 別 進 行 避 難 引 導 (3). 避 難 弱 勢 者 之 救 助 計 畫 : 體 育 館 商 場 文 化 城 旅 館 附 屬 設 施 地 上 1 層 大 廳 與 餐 廳 地 上 2 至 5 層 宴 會 廳 餐 廳 會 議 室 健 身 休 閒 等 空 間 如 有 避 難 弱 者 應 屬 仍 有 行 動 能 力, 至 少 為 身 體 狀 況 良 好 或 僅 行 動 稍 有 不 便 者, 均 會 有 友 人 相 陪, 發 生 火 災 或 其 它 災 害 時 多 數 都 可 藉 身 邊 友 人 幫 助, 在 商 場 等 引 導 人 員 協 助 下, 獲 得 第 一 時 間 救 助 至 各 層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 梯 廳 排 煙 室 ) 等 待 消 防 隊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救 援 規 劃 旅 客 訂 房 時 即 會 確 認 是 否 有 避 難 弱 者 入 住, 安 排 於 緊 急 昇 降 機 附 近 客 房, 將 名 單 登 記 於 櫃 台 管 制 並 通 知 相 關 服 務 人 員, 緊 急 時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者 推 移 該 層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 排 煙 室 或 梯 廳 ) 等 候 救 援 各 棟 建 築 物 內 部 如 員 工 屬 避 難 弱 者, 應 將 名 單 造 冊 由 副 防 災 中 心 及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列 管, 緊 急 時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者 推 移 該 層 相 對 安 全 區 等 候 救 援 若 有 至 該 區 接 洽 辦 事 者 可 由 內 部 員 工 幫 忙 推 移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第 8 頁 共 133 頁

11 評 定 基 準 及 評 定 結 果 (4). 人 員 訓 練 : 為 加 強 緊 急 管 理 體 制 在 緊 急 狀 況 時 應 變 能 力 並 落 實 各 管 理 工 作, 本 案 針 對 各 工 作 規 劃 災 害 通 報 訓 練 滅 火 訓 練 防 災 與 避 難 操 作 訓 練 救 護 訓 練 避 難 誘 導 訓 練 與 避 難 弱 勢 者 救 助 訓 練 參 本 案 經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決 議 通 過 准 予 核 發 評 定 書 (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同 意 書 詳 附 錄 三 ) 免 1 本 案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畫 書,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總 則 編 第 3 條 之 4 適 用 同 編 第 3 條 規 定, 其 驗 證 結 果 同 意 在 附 件 計 畫 書 所 採 行 之 措 施 下, 得 免 適 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下 列 規 定 : (1). C 棟 體 育 館 地 上 1 層 免 適 用 第 90 條 之 1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出 入 口 寬 度 規 定, 但 地 上 1 層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出 入 口 總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附 表 1 所 列 實 設 總 寬 度 適 附 表 1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出 入 口 實 設 寬 度 樓 層 使 用 類 組 最 大 一 層 觀 眾 席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法 定 總 寬 度 (m) 實 設 總 寬 度 (m) 地 上 1 層 A-1 7, 用 (2). C 棟 體 育 館 地 下 2 層 及 地 上 2~4 層 免 適 用 第 91 條 避 難 層 以 外 樓 層 出 入 口 寬 度 規 定, 各 樓 層 觀 眾 席 開 向 二 側 及 後 側 走 廊 之 出 入 口 總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附 表 2 所 列 實 設 總 寬 度 附 表 2 避 難 層 以 外 樓 層 出 入 口 寬 度 之 樓 層 使 用 類 組 觀 眾 席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法 定 總 寬 度 (m) 實 設 總 寬 度 (m) 地 下 2 層 A-1 7, 條 地 上 2 層 A-1 6, 地 上 3 層 A-1 1, 地 上 4 層 A-1 2, 文 (3). C 棟 體 育 館 地 下 2~3 層 及 地 上 2~4 層 免 適 用 第 93 條 第 2 款 到 達 直 通 樓 梯 之 步 行 距 離 規 定, 但 自 樓 面 居 室 任 一 點 至 樓 梯 口 之 步 行 距 離 不 得 超 過 附 表 3 所 列 實 設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第 9 頁 共 133 頁

12 附 表 3 到 達 直 通 樓 梯 之 步 行 距 離 及 直 通 樓 梯 總 寬 度 樓 層 使 用 類 組 觀 眾 席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到 達 直 通 樓 梯 之 步 行 距 離 (m) 法 規 規 定 實 設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直 通 樓 梯 總 寬 度 (m) 法 定 總 寬 度 實 設 總 寬 度 免 地 下 3 層 A 地 下 2 層 A-1 7, 地 上 2 層 A-1 6, 地 上 3 層 A-1 1, 適 用 之 地 上 4 層 A-1 2, (4). C 棟 體 育 館 地 下 2 層 及 地 上 2~4 層 免 適 用 第 98 條 直 通 樓 梯 總 寬 度 規 定, 但 直 通 樓 梯 應 依 本 評 定 書 附 件 計 畫 書 配 置, 且 各 層 直 通 樓 梯 總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附 表 3 所 列 實 設 總 寬 度 (5). C 棟 體 育 館 屋 頂 層 免 適 用 第 99 條 屋 頂 避 難 帄 台 規 定, 但 地 上 2~4 層 以 設 置 大 型 空 間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替 代,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供 避 難 弱 者 及 無 法 及 時 避 難 人 員 作 暫 時 避 難 場 所, 大 型 空 間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設 置 位 置 頇 依 本 評 定 書 附 件 計 畫 書 配 置, 且 其 實 設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附 表 4 所 列 之 實 設 面 積 附 表 4 大 型 空 間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設 置 樓 層 容 留 人 數 ( 人 ) 所 需 面 積 (m2) 實 設 面 積 (m2) 設 置 比 例 地 上 2 層 13, % 地 上 3 層 2, ,343.86% 地 上 4 層 7, % 條 文 2. 本 案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 本 案 A 棟 文 化 城 B 棟 商 場 C 棟 體 育 館 及 附 屬 設 施 D 棟 旅 館 及 E 棟 辦 公 大 樓 之 一 般 零 售 業 ( 商 場 ) 不 得 作 為 書 店 或 傢 俱 店 等 高 發 熱 量 場 所 使 用 (2). 本 案 A 棟 文 化 城 除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1 層 廚 房 及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5 層 商 場 餐 飲 業 及 電 影 院 等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3). 本 案 B 棟 商 場 除 地 下 2 層 至 地 上 14 層 廚 房 地 上 12 層 及 地 上 14 層 等 樓 層 商 場 及 餐 飲 業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10 層 商 場 及 餐 飲 業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4). 本 案 C 棟 體 育 館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6 層 體 育 館 及 附 屬 商 店 等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第 10 頁 共 133 頁

13 免 適 用 之 條 材 料 裝 修,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5). 本 案 D 棟 旅 館 E 棟 辦 公 大 樓 除 地 下 2 層 至 地 上 4 層 廚 房 地 上 11 層 至 地 上 20 層 旅 館 及 辦 公 場 所 及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地 下 4 層 至 地 上 10 層 旅 館 後 場 商 店 餐 飲 業 健 身 休 閒 旅 館 辦 公 場 所 等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6). 本 案 建 築 物 供 A-1 B-2 B-3 使 用 部 分 容 留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附 表 5 所 列 容 留 人 數 附 表 5 本 案 建 築 物 供 A-1 B-2 B-3 使 用 部 分 之 容 留 人 數 本 案 建 築 物 供 A-1 B-2 B-3 使 用 部 分 之 容 留 人 數 ( 人 ) 棟 別 A 棟 B 棟 C 棟 用 途 文 化 城 商 場 觀 眾 席 球 場 體 育 館 附 屬 設 施 容 留 人 數 ( 人 ) 7,772 39,176 40,962 15,000 7,958 文 注 1. 本 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79 條 及 第 83 條 規 定 設 置 之 防 火 區 劃, 採 用 具 有 阻 熱 性 之 防 火 捲 門, 應 於 使 用 執 照 核 定 前 通 過 相 關 規 定 之 認 證 或 以 同 等 性 能 替 代 措 施 2. 本 案 B 棟 商 場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14 層 等 樓 層 BX05 BX06 BY06 BY07 一 般 昇 降 機 開 口 部 應 設 置 意 事 項 具 1 小 時 防 火 時 效 之 乘 場 門, 應 於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前 通 過 相 關 規 定 之 認 證 3. B 棟 商 場 地 面 層 北 側 藝 文 廣 場 及 南 側 市 民 生 活 廣 場 地 下 2~3 層 緩 衝 區 域 及 緩 衝 區 頇 保 持 淨 空, 不 得 作 為 營 業 場 所 使 用 4. 本 案 C 棟 體 育 館 屋 頂 其 防 煙 區 劃 面 積 大 於 500 m2, 採 用 火 災 情 境 模 擬 軟 體 FDS 進 行 消 防 性 能 設 計 驗 證, 證 實 該 用 途 區 劃 空 間 的 安 全 性, 頇 送 內 政 部 消 防 技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5. 本 案 審 查 依 據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書 圖 資 料 內 容 評 定, 申 請 單 位 於 後 續 作 業 時,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並 確 實 遵 守 本 評 定 書 之 規 定, 包 括 附 件 計 畫 書 第 一 冊 第 柒 章 及 第 三 冊 第 陸 章 經 營 管 理 之 落 實 6. 本 案 評 定 書 之 性 能 驗 證 所 列 基 本 條 件 更 新 詳 附 錄 一, 原 100 年 6 月 27 日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 評 定 書 所 載 性 能 驗 證 所 列 基 本 條 件 廢 止 7. 如 本 案 變 更 或 室 內 裝 修 等 涉 及 性 能 驗 證 所 列 基 本 條 件 內 容 之 變 動, 涉 及 部 分 應 重 新 申 請 評 定 及 認 可 第 11 頁 共 133 頁

14 注 意 8. 本 案 起 造 人 經 領 得 建 造 執 照 或 辦 理 變 更, 應 依 建 造 執 照 或 變 更 所 核 定 之 工 程 圖 樣 製 作 副 本 乙 份 送 本 中 心 查 核 9. 本 評 定 書 認 可 通 過 後, 若 涉 及 原 建 築 設 計 防 火 區 劃 開 放 空 間 都 審 建 築 結 構 消 防 安 全 之 變 動, 必 頇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或 報 備 者, 請 起 造 人 另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評 定 單 位 負 責 人 評 定 委 員 林 裕 昌 江 崇 誠 楊 逸 詠 鍾 基 強 簡 賢 文 第 12 頁 共 133 頁

15 目 錄 附 錄 一 性 能 驗 證 所 列 基 本 條 件 15 附 錄 二 評 定 結 果 相 關 重 要 事 項 67 附 錄 三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同 意 書 103 附 錄 四 計 畫 書 撰 寫 及 驗 證 單 位 聲 明 書 111 附 錄 五 歷 次 審 查 紀 錄 115 附 件 開 發 計 畫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案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畫 書 ( 包 括 商 場 & 體 育 館 計 畫 書 商 場 & 體 育 館 性 能 驗 證 計 畫 書 文 化 城 & 旅 館 & 辦 公 棟 計 畫 書 等 共 三 部 分 ) 133 第 13 頁 共 133 頁

16 第 14 頁 共 133 頁

17 附 錄 一 性 能 驗 證 所 列 基 本 條 件 第 15 頁 共 133 頁

18 第 16 頁 共 133 頁

19 一 商 場 棟 地 下 3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B201 商 場 2, ( 耐 二 )0.014 M-B202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B20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0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0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0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0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0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0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0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1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2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219 商 場 ( 耐 二 )0.014 前 室 避 難 路 徑 排 - 辛 1 排 煙 室 排 - 辛 2 排 煙 室 排 - 壬 1 排 煙 室 排 - 壬 2 排 煙 室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庚 1 排 煙 室 排 - 庚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第 17 頁 共 133 頁

20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排 - 丁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ST- 辛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辛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備 註 :M-B204~219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B207( 面 積 最 小 ) M-B218(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18 頁 共 133 頁

21 二 商 場 棟 地 下 2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B101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B102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B10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0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0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0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0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0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10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11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12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1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1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1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1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B117 商 場 ( 耐 二 )0.014 前 室 避 難 路 徑 排 - 辛 1 排 煙 室 排 - 辛 2 排 煙 室 排 - 壬 1 排 煙 室 排 - 壬 2 排 煙 室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庚 1 排 煙 室 排 - 庚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第 19 頁 共 133 頁

22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ST- 辛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辛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備 註 :M-B104~117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B112( 面 積 最 小 ) M-B117(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20 頁 共 133 頁

23 三 商 場 棟 地 上 1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101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102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10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0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0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0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0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0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0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0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1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2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119 商 場 ( 耐 二 )0.014 煙 M-120 商 場 ( 耐 二 )0.014 煙 M-121 商 場 ( 耐 二 )0.014 煙 M-122 商 場 ( 耐 二 )0.014 煙 梯 廳 A 避 難 路 線 一 一 一 一 備 註 :M-104~115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112( 面 積 最 小 ) M-106(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21 頁 共 133 頁

24 四 商 場 棟 地 上 2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201 商 場 2, ( 耐 二 )0.014 M-202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20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0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0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0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0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0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0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0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1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2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219 商 場 ( 耐 二 )0.014 煙 梯 廳 A 避 難 路 線 一 一 一 一 排 - 己 1 排 煙 室 排 - 己 2 排 煙 室 排 - 戊 1 排 煙 室 排 - 戊 2 排 煙 室 排 - 壬 1 排 煙 室 排 - 壬 2 排 煙 室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庚 1 排 煙 室 第 22 頁 共 133 頁

25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排 - 庚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ST- 己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己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備 註 :M-206~219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216( 面 積 最 小 ) M-207(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23 頁 共 133 頁

26 五 商 場 棟 地 上 4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301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302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30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0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0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0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0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0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0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10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11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12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1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1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1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1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1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318 商 場 ( 耐 二 )0.014 梯 廳 A 避 難 路 線 一 一 一 一 排 - 己 1 排 煙 室 排 - 己 2 排 煙 室 排 - 戊 1 排 煙 室 排 - 戊 2 排 煙 室 排 - 壬 1 排 煙 室 排 - 壬 2 排 煙 室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庚 1 排 煙 室 排 - 庚 2 排 煙 室 第 24 頁 共 133 頁

27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ST- 己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己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備 註 :M-306~318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310( 面 積 最 小 ) M-307(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25 頁 共 133 頁

28 六 商 場 棟 地 上 6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401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402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40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0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0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0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0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0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0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0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1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2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419 商 場 ( 耐 二 )0.014 梯 廳 A 避 難 路 線 一 一 一 一 排 - 己 1 排 煙 室 排 - 己 2 排 煙 室 排 - 戊 1 排 煙 室 排 - 戊 2 排 煙 室 排 - 壬 1 排 煙 室 排 - 壬 2 排 煙 室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庚 1 排 煙 室 第 26 頁 共 133 頁

29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排 - 庚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ST- 己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己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備 註 :M-406~419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410( 面 積 最 小 ) M-419(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27 頁 共 133 頁

30 七 商 場 棟 地 上 8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501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502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50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0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0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0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0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0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0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10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11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1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1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1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1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1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1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1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520 辦 公 室 ( 耐 二 )0.014 梯 廳 A 避 難 路 線 一 一 一 一 排 - 己 1 排 煙 室 排 - 己 2 排 煙 室 排 - 戊 1 排 煙 室 排 - 戊 2 排 煙 室 排 - 壬 1 排 煙 室 排 - 壬 2 排 煙 室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庚 1 排 煙 室 第 28 頁 共 133 頁

31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排 - 庚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ST- 己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己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備 註 :M-506~519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510( 面 積 最 小 ) M-519(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29 頁 共 133 頁

32 八 商 場 棟 地 上 10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601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602 商 場 1, ( 耐 二 )0.014 M-60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0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0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0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0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0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0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10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11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13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14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15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16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17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18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19 商 場 ( 耐 二 )0.014 M-620 辦 公 室 ( 耐 二 )0.014 梯 廳 A 避 難 路 線 一 一 一 一 排 - 己 1 排 煙 室 排 - 己 2 排 煙 室 排 - 戊 1 排 煙 室 排 - 戊 2 排 煙 室 排 - 壬 1 排 煙 室 排 - 壬 2 排 煙 室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庚 1 排 煙 室 第 30 頁 共 133 頁

33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排 - 庚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ST- 己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己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備 註 :M-606~619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608( 面 積 最 小 ) M-619(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31 頁 共 133 頁

34 九 商 場 棟 地 上 12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701 商 場 ( 耐 一 ) M-702 商 場 ( 耐 一 ) M-703 商 場 ( 耐 一 ) M-704 商 場 ( 耐 一 ) M-705 商 場 ( 耐 一 ) M-706 商 場 ( 耐 一 ) M-707 商 場 ( 耐 一 ) M-708 商 場 ( 耐 一 ) M-709 商 場 ( 耐 一 ) M-710 商 場 ( 耐 一 ) M-711 商 場 ( 耐 一 ) M-712 商 場 ( 耐 一 ) M-713 商 場 ( 耐 一 ) M-714 商 場 ( 耐 一 ) M-715 商 場 ( 耐 一 ) M-716 商 場 ( 耐 一 ) M-717 商 場 ( 耐 一 ) M-718 商 場 ( 耐 一 ) M-719 商 場 ( 耐 一 ) M-720 商 場 ( 耐 一 ) M-721 商 場 ( 耐 一 ) M-722 商 場 ( 耐 一 ) M-723 商 場 ( 耐 一 ) 梯 廳 A 避 難 路 線 一 一 一 一 排 - 己 1 排 煙 室 排 - 己 2 排 煙 室 排 - 戊 1 排 煙 室 排 - 戊 2 排 煙 室 排 - 壬 1 排 煙 室 第 32 頁 共 133 頁

35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排 - 壬 2 排 煙 室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庚 1 排 煙 室 排 - 庚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ST- 己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己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備 註 :M-707~ ~ ~723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723( 面 積 最 小 ) M-707(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33 頁 共 133 頁

36 十 商 場 棟 地 上 14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M-801 商 場 ( 耐 一 ) M-802 商 場 ( 耐 一 ) M-803 商 場 ( 耐 一 ) M-804 商 場 ( 耐 一 ) M-805 商 場 ( 耐 一 ) M-806 商 場 ( 耐 一 ) M-807 商 場 ( 耐 一 ) M-808 商 場 ( 耐 一 ) M-809 商 場 ( 耐 一 ) M-810 商 場 ( 耐 一 ) M-811 商 場 ( 耐 一 ) M-812 商 場 ( 耐 一 ) M-813 商 場 ( 耐 一 ) M-814 商 場 ( 耐 一 ) M-815 商 場 ( 耐 一 ) M-816 商 場 ( 耐 一 ) M-817 商 場 ( 耐 一 ) M-818 商 場 ( 耐 一 ) M-819 商 場 ( 耐 一 ) M-820 商 場 ( 耐 一 ) M-821 商 場 ( 耐 一 ) M-822 商 場 ( 耐 一 ) M-823 商 場 ( 耐 一 ) 梯 廳 A 避 難 路 線 排 - 己 1 排 煙 室 排 - 己 2 排 煙 室 排 - 戊 1 排 煙 室 排 - 戊 2 排 煙 室 排 - 壬 1 排 煙 室 第 34 頁 共 133 頁

37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排 - 壬 2 排 煙 室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庚 1 排 煙 室 排 - 庚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ST- 己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己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戊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壬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甲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庚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丁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1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ST- 丙 2 特 別 安 全 梯 煙 備 註 :M-807~ ~ ~823 等 商 場 出 入 口 寬 度 天 花 板 高 度 及 裝 修 材 料 等 級 相 同, 於 驗 證 上 取 M-823( 面 積 最 小 ) M-807( 面 積 最 大 ) 表 示 之 第 35 頁 共 133 頁

38 十 一 體 育 館 地 下 3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體 育 館 附 屬 空 間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D-B201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02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03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04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05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06 休 息 室 耐 燃 二 級 D-B207 會 議 室 耐 燃 二 級 D-B208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09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0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1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2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3 休 息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4 訓 練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5 舉 重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6 揮 棒 練 習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7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8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19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20 練 習 區 耐 燃 二 級 D-B221 練 習 區 耐 燃 二 級 D-B222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23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排 煙 類 別 第 36 頁 共 133 頁

39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D-B224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25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26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27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28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體 育 館 附 屬 空 間 D-B229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30 服 務 空 間 耐 燃 二 級 D-B231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32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33 餐 廳 耐 燃 二 級 D-B234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35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36 休 息 室 耐 燃 二 級 D-B237 接 待 室 耐 燃 二 級 D-B238 休 息 室 耐 燃 二 級 D-B239 D-B240 安 全 控 管 室 安 全 控 管 室 耐 燃 二 級 耐 燃 二 級 D-B241 練 習 區 耐 燃 二 級 D-B242 練 習 區 耐 燃 二 級 D-B243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44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45 揮 棒 練 習 室 耐 燃 二 級 D-B246 舉 重 室 耐 燃 二 級 D-B247 練 習 區 耐 燃 二 級 排 煙 類 別 第 37 頁 共 133 頁

40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D-B248 休 息 室 耐 燃 二 級 D-B249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50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51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B252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253 更 衣 室 耐 燃 二 級 D-M201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02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03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04 店 舖 耐 燃 一 級 D-M205 店 舖 耐 燃 一 級 D-M206 店 舖 耐 燃 一 級 D-M207 店 舖 耐 燃 一 級 D-M208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09 店 舖 耐 燃 一 級 D-M210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11 售 票 亭 耐 燃 一 級 D-M212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13 店 舖 1, 耐 燃 二 級 D-M214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15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16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17 主 題 館 1, 耐 燃 二 級 D-M218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排 煙 類 別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第 38 頁 共 133 頁

41 空 間 名 稱 D-M219 用 途 棒 球 博 物 館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耐 燃 二 級 D-M220 店 舖 耐 燃 一 級 D-M221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222 店 舖 耐 燃 一 級 其 它 室 室 下 沉 廣 場 避 難 路 徑 6, 迴 廊 -1 避 難 路 徑 迴 廊 -2 避 難 路 徑 迴 廊 -3 避 難 路 徑 迴 廊 -4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1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2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3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4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5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6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7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8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9 避 難 路 徑 前 室 - 寅 1 前 室 - 寅 2 避 難 路 徑 避 難 路 徑 前 室 -M1 避 難 路 徑 排 - 未 1 排 煙 室 排 - 己 1 排 煙 室 排 煙 類 別 煙 煙 第 39 頁 共 133 頁

42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排 - 癸 1 排 煙 室 排 - 亥 1 排 煙 室 排 - 亥 2 排 煙 室 ST- 未 1 特 別 安 全 梯 ST- 申 1 直 通 樓 梯 ST- 己 1 特 別 安 全 梯 ST- 庚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壬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癸 1 特 別 安 全 梯 ST- 酉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戊 1 直 通 樓 梯 ST- 乾 1 直 通 樓 梯 ST- 亥 1 特 別 安 全 梯 ST- 亥 2 特 別 安 全 梯 ST- 寅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寅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M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已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午 1 室 內 安 全 梯 排 煙 類 別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第 40 頁 共 133 頁

43 十 二 體 育 館 地 下 2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排 煙 類 別 內 野 下 層 觀 眾 席 I-101 觀 眾 席 I-102 觀 眾 席 I-103 觀 眾 席 I-104 觀 眾 席 I-105 觀 眾 席 I-106 觀 眾 席 I-107 觀 眾 席 I-108 觀 眾 席 I-109 觀 眾 席 I-110& I-113 觀 眾 席 I-111 觀 眾 席 I-112 觀 眾 席 I-114 觀 眾 席 I-115 觀 眾 席 I-116 觀 眾 席 I-117 觀 眾 席 I-118 觀 眾 席 I-119 觀 眾 席 I-120 觀 眾 席 I-121 觀 眾 席 I-122 觀 眾 席 外 野 下 層 觀 眾 席 O-101 觀 眾 席 O-102 觀 眾 席 O-103 觀 眾 席 O-104& O-115 O-105& O-114 O-106& O-113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O-107 觀 眾 席 第 41 頁 共 133 頁

44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O-108 觀 眾 席 O-109 觀 眾 席 O-110 觀 眾 席 O-111 觀 眾 席 O-112 觀 眾 席 O-116 觀 眾 席 O-117 觀 眾 席 O-118 觀 眾 席 其 它 D-B101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煙 D-B102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煙 D-B103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D-B104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D-B105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D-B106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107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108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B109 急 救 站 耐 燃 二 級 煙 D-B110 資 訊 中 心 耐 燃 二 級 煙 D-B111 辦 公 室 耐 燃 二 級 D-M101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102 博 物 館 耐 燃 二 級 D-M103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104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105 主 題 館 耐 燃 二 級 D-M106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107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D-M108 店 舖 耐 燃 二 級 排 煙 類 別 第 42 頁 共 133 頁

45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D-M109 店 舖 耐 燃 一 級 D-M110 店 舖 耐 燃 一 級 D-M111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D-M112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D-M113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D-M114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入 口 大 廳 市 民 廣 場 下 沉 廣 場 避 難 路 徑 避 難 路 徑 1, 避 難 路 徑 4, B2 迴 廊 避 難 路 徑 7, 通 廊 -1 避 難 路 徑 通 廊 -2 避 難 路 徑 排 - 己 1 排 煙 室 排 - 癸 1 排 煙 室 ST- 乙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戊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戊 3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己 1 特 別 安 全 梯 ST- 申 1 直 通 樓 梯 ST- 癸 1 特 別 安 全 梯 ST- 戊 1 直 通 樓 梯 ST- 卯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已 1 直 通 樓 梯 ST- 午 1 直 通 樓 梯 排 煙 類 別 煙 煙 免 設 排 煙 免 設 排 煙 免 設 排 煙 消 防 性 能 設 計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第 43 頁 共 133 頁

46 十 三 體 育 館 地 上 1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體 育 館 附 屬 空 間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D-101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02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03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04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05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06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07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D-108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D-109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D-110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11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12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13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14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15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16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17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18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19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D-120 商 場 耐 燃 二 級 排 煙 類 別 煙 煙 煙 煙 第 44 頁 共 133 頁

47 十 四 體 育 館 地 上 2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排 煙 類 別 內 野 下 層 觀 眾 席 I-201& I-222 I-202& I-221 I-203& I-220 I-204& I-219 I-205& I-218 I-206& I-217 I-207& I-216 I-208& I-215 I-209& I-214 I-210& I-213 I-211& I-212 外 野 下 層 觀 眾 席 O-201& O-213 O-202& O-212 O-203& O-211 O-204& O-210 O-205& O-209 O-206& O-208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O-207 觀 眾 席 體 育 館 附 屬 空 間 D-201 服 務 空 間 耐 燃 二 級 D-202 網 路 傳 播 室 耐 燃 二 級 D-203 電 視 傳 播 室 耐 燃 二 級 煙 第 45 頁 共 133 頁

48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D-204 電 視 傳 播 室 耐 燃 二 級 D-205 電 視 傳 播 室 耐 燃 二 級 D-206 電 視 傳 播 室 耐 燃 二 級 D-207 網 路 傳 播 室 耐 燃 二 級 D-208 媒 體 休 息 室 耐 燃 二 級 其 它 2F 迴 廊 避 難 路 徑 4, ST- 丙 1 丙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丙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丁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丁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辛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辛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子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子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丑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丑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辰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辰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甲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甲 2 室 內 安 全 梯 排 煙 類 別 煙 消 防 性 能 設 計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第 46 頁 共 133 頁

49 十 五 體 育 館 地 上 3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內 野 VIP 層 觀 眾 席 I-301& I-328 I-302& I-327 I-303& I-326 I-304& I-325 I-305& I-324 I-306& I-323 I-307& I-322 I-308& I-321 I-309& I-320 I-310& I-319 I-311& I-318 I-312& I-317 I-313& I-316 I-314& I-315 外 野 中 層 觀 眾 席 O-301& O-323 O-302& O-322 O-303& O-321 O-304& O-320 O-305& O-319 O-306& O-318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排 煙 類 別 第 47 頁 共 133 頁

50 空 間 名 稱 O-307& O-317 O-308& O-316 O-309& O-315 O-310& O-314 O-311& O-313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O-312 觀 眾 席 體 育 館 附 屬 空 間 D-301 計 分 板 耐 燃 二 級 D-302 服 務 空 間 耐 燃 二 級 D-303 安 全 控 管 室 耐 燃 二 級 D-304 服 務 空 間 耐 燃 二 級 D-305 評 分 員 室 耐 燃 二 級 D-306 服 務 空 間 耐 燃 二 級 D-307 音 樂 室 耐 燃 二 級 D-308 服 務 空 間 耐 燃 二 級 D-309 服 務 空 間 耐 燃 二 級 其 它 排 煙 類 別 煙 迴 廊 -1 避 難 路 徑 消 防 性 能 迴 廊 -2 避 難 路 徑 消 防 性 能 迴 廊 -3 避 難 路 徑 消 防 性 能 迴 廊 -4 避 難 路 徑 消 防 性 能 ST- 丙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丙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丁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丁 2 室 內 安 全 梯 煙 煙 煙 煙 第 48 頁 共 133 頁

51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ST- 辛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辛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子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子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丑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丑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辰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甲 1 室 內 安 全 梯 排 煙 類 別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第 49 頁 共 133 頁

52 十 六 體 育 館 地 上 4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內 野 下 層 觀 眾 席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I-401 觀 眾 席 I-402 觀 眾 席 I-403 觀 眾 席 I-404 觀 眾 席 I-405 觀 眾 席 I-406 觀 眾 席 I-407 觀 眾 席 I-408 觀 眾 席 I-409 觀 眾 席 I-410 觀 眾 席 I-411 觀 眾 席 I-412 觀 眾 席 I-413 觀 眾 席 I-414 觀 眾 席 附 屬 空 間 D-401 服 務 空 間 耐 燃 二 級 煙 D-402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煙 D-403 餐 飲 業 耐 燃 二 級 煙 其 它 4F 迴 廊 避 難 路 徑 2, ST- 丙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丙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辛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辛 2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丑 1 室 內 安 全 梯 ST- 丑 2 室 內 安 全 梯 排 煙 類 別 / 消 防 性 能 煙 煙 煙 煙 煙 煙 第 50 頁 共 133 頁

53 十 七 體 育 館 地 上 6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空 間 名 稱 用 途 內 野 上 層 觀 眾 席 I-501& I-511 I-502& I-510 I-503& I-509 I-504& I-508 I-505& I-507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與 距 離 (m) 階 梯 觀 眾 席 其 他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距 離 速 度 人 員 數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2) 室 內 裝 修 種 類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觀 眾 席 I-506 觀 眾 席 排 煙 類 別 第 51 頁 共 133 頁

54 十 八 文 化 城 地 下 3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CB301 廚 房 ( 耐 二 )0.014 CB301-1 餐 飲 業 1, ( 耐 二 )0.014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前 室 - 子 1 避 難 路 徑 ST- 子 1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丙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丁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第 52 頁 共 133 頁

55 十 九 文 化 城 地 下 2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CB201 廚 房 ( 耐 二 )0.014 CB202 廚 房 ( 耐 二 )0.014 CB203 廚 房 ( 耐 二 )0.014 CB204 商 店 ( 耐 二 )0.014 餐 飲 業 A 餐 飲 1, ( 耐 二 )0.014 餐 飲 業 B 餐 飲 ( 耐 二 )0.014 走 廊 A 走 廊 ( 耐 二 )0.014 走 廊 B 走 廊 ( 耐 二 )0.014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 排 煙 室 排 - 乙 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 排 煙 室 排 - 丁 2 排 煙 室 前 室 - 庚 1 避 難 路 徑 前 室 - 辛 1 避 難 路 徑 前 室 - 癸 1 避 難 路 徑 前 室 - 子 1 避 難 路 徑 ST- 甲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乙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丙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丁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庚 1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辛 1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癸 1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子 1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第 53 頁 共 133 頁

56 二 十 文 化 城 地 上 1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C101 廚 房 ( 耐 二 )0.014 免 設 排 煙 C102 廚 房 ( 耐 二 )0.014 免 設 排 煙 C103 廚 房 ( 耐 二 )0.014 免 設 排 煙 餐 飲 業 A 餐 飲 業 1, ( 耐 二 )0.014 餐 飲 業 B 餐 飲 業 ( 耐 二 )0.014 走 廊 A 走 廊 走 廊 B 走 廊 第 54 頁 共 133 頁

57 二 十 一 文 化 城 地 上 2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影 廳 1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2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3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5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6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7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8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C201 辦 公 室 ( 耐 二 )0.014 免 設 置 大 廳 2F- 大 廳 1 1, ( 耐 二 )0.014 大 廳 2F- 大 廳 ( 耐 二 )0.014 走 廊 - 甲 走 廊 走 廊 - 巳 走 廊 走 廊 - 庚 走 廊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2 排 煙 室 ST- 甲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乙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丙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丁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巳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庚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辛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壬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葵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第 55 頁 共 133 頁

58 二 十 二 文 化 城 地 上 4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影 廳 9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10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11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12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13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14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影 廳 15 電 影 院 人 400 ( 耐 二 )0.014 C401 茶 水 間 ( 耐 二 )0.014 免 設 置 C402 辦 公 室 ( 耐 二 )0.014 免 設 置 C403 辦 公 室 ( 耐 二 )0.014 免 設 置 大 廳 4F- 大 廳 1, ( 耐 二 )0.014 走 廊 - 甲 走 廊 走 廊 - 巳 走 廊 走 廊 - 庚 走 廊 排 - 甲 1 排 煙 室 排 - 甲 2 排 煙 室 排 - 乙 1/2 排 煙 室 排 - 丙 1 排 煙 室 排 - 丙 2 排 煙 室 排 - 丁 1/2 排 煙 室 ST- 甲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乙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丙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丁 1/2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巳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庚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辛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壬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ST- 葵 1/2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置 第 56 頁 共 133 頁

59 二 十 三 旅 館 辦 公 棟 地 下 4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H-B401 辦 公 室 ( 耐 二 ) H-B402 員 工 餐 廳 ( 耐 二 ) H-B403 廚 房 ( 耐 二 ) H-B404 廚 房 ( 耐 二 ) H-B405 辦 公 室 ( 耐 二 ) H-B406 花 坊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A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B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C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D 避 難 路 徑 梯 廳 避 難 路 徑 排 煙 室 - 甲 避 難 路 徑 排 煙 室 - 辛 避 難 路 徑 ST-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 辛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O-B401 辦 公 室 ( 耐 二 ) O-B402 辦 公 室 ( 耐 二 ) O-B403 辦 公 室 ( 耐 二 ) O-B404 辦 公 室 ( 耐 二 ) 走 道 E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F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G 避 難 路 徑 排 煙 室 - 戊 避 難 路 徑 排 煙 室 - 庚 避 難 路 徑 ST- 戊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 庚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第 57 頁 共 133 頁

60 二 十 四 辦 公 旅 館 棟 地 下 3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H-B301 更 衣 室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B302 更 衣 室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B303 辦 公 室 ( 耐 二 ) 走 道 A 避 難 路 徑 排 煙 室 - 甲 避 難 路 徑 ST-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二 十 五 旅 館 辦 公 棟 地 上 1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H-101 餐 廳 ( 耐 二 ) H-102 辦 公 室 ( 耐 二 ) H-103 一 般 零 售 業 ( 耐 二 ) H-104 一 般 零 售 業 ( 耐 二 ) 大 廳 1 避 難 路 徑 1, 大 廳 2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A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B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C 避 難 路 徑 第 58 頁 共 133 頁

61 二 十 六 旅 館 辦 公 棟 地 上 2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H-201 廚 房 ( 耐 二 ) H-202 餐 廳 ( 耐 二 ) 走 道 -A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B 避 難 路 徑 排 H- 甲 排 煙 室 排 H- 乙 1 排 煙 室 排 H- 丙 排 煙 室 前 室 -H 丁 避 難 路 徑 ST-H-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乙 1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丁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戊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第 59 頁 共 133 頁

62 二 十 七 旅 館 辦 公 棟 地 上 3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H-301 會 議 室 ( 耐 二 ) H-302 會 議 室 ( 耐 二 ) H-303 會 議 室 ( 耐 二 ) H-304 會 議 室 ( 耐 二 ) H-305 會 議 室 ( 耐 二 ) H-306 會 議 室 ( 耐 二 ) H-307 會 議 室 ( 耐 二 ) H-308 會 議 室 ( 耐 二 ) H-309 會 議 室 ( 耐 二 ) H-311 宴 會 廳 ( 耐 二 ) H-312 中 餐 廳 ( 耐 二 ) H-313 中 央 廚 房 ( 耐 二 ) H-314 新 娘 房 ( 耐 二 ) 大 廳 宴 會 前 廳 走 道 -A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B 避 難 路 徑 排 H- 甲 排 煙 室 排 H- 乙 排 煙 室 排 H- 丙 排 煙 室 前 室 -H 丁 避 難 路 徑 前 室 -H 已 避 難 路 徑 ST-H-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丁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戊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己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第 60 頁 共 133 頁

63 二 十 八 旅 館 辦 公 棟 地 上 4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H-401 餐 廳 ( 耐 二 ) H-402 廚 房 ( 耐 二 ) H-403 餐 廳 ( 耐 二 ) H-404 廚 房 ( 耐 二 ) H-405 音 控 室 ( 耐 二 ) H-406 新 娘 房 ( 耐 二 ) H-407 廚 房 ( 耐 二 ) H-408 餐 廳 ( 耐 二 ) 走 道 -A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B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C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D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E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前 室 -H 丁 避 難 路 徑 前 室 -H 已 避 難 路 徑 排 H- 甲 排 煙 室 排 H- 乙 排 煙 室 排 H- 丙 排 煙 室 ST-H-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丁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戊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己 室 內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第 61 頁 共 133 頁

64 二 十 九 旅 館 辦 公 棟 地 上 5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H-501 辦 公 室 ( 耐 二 ) H-502 辦 公 室 ( 耐 二 ) H-503 游 泳 池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504 健 身 房 ( 耐 二 ) H505 更 衣 室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506 更 衣 室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A 避 難 路 徑 走 道 -B 避 難 路 徑 通 道 避 難 路 徑 排 -H 甲 排 煙 室 排 -H 乙 排 煙 室 排 -H 丙 排 煙 室 ST-H-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O-501 一 般 事 務 所 ( 耐 二 ) O-502 一 般 事 務 所 ( 耐 二 ) O-503 一 般 事 務 所 ( 耐 二 ) O-504 一 般 事 務 所 ( 耐 二 ) O-505 一 般 事 務 所 ( 耐 二 ) O-506 茶 水 間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C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D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E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F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梯 廳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排 -B 甲 排 煙 室 排 -B 乙 排 煙 室 ST-B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B 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第 62 頁 共 133 頁

65 三 十 旅 館 棟 地 上 6~20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H-601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02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03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04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05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06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07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08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09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0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1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2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3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4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5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6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7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8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19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0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1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2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3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4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5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6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7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8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H-629 客 房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A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第 63 頁 共 133 頁

66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走 道 -B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梯 廳 -B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排 -H 甲 排 煙 室 排 -H 乙 排 煙 室 排 -H 丙 排 煙 室 ST-H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H 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第 64 頁 共 133 頁

67 三 十 一 辦 公 棟 地 上 6~12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O-601 辦 公 室 ( 耐 二 ) O-602 辦 公 室 ( 耐 二 ) O-603 辦 公 室 ( 耐 二 ) O-604 辦 公 室 ( 耐 二 ) O-605 辦 公 室 ( 耐 二 ) O-606 辦 公 室 ( 耐 二 ) O-607 茶 水 間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C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D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E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梯 廳 -C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排 -B 甲 排 煙 室 排 -B 乙 排 煙 室 ST-B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B 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第 65 頁 共 133 頁

68 三 十 二 辦 公 棟 地 上 13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O-1301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302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303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304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305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306 茶 水 間 ( 耐 二 )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C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梯 廳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排 B- 甲 排 煙 室 排 B- 乙 排 煙 室 ST-B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B 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三 十 三 旅 館 辦 公 棟 地 上 14~20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居 室 名 稱 用 途 樓 地 板 面 積 (m 2 )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m) 步 行 速 度 (m/ 分 ) 人 員 密 度 ( 人 /m 2 )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MJ/m 2 ) 內 部 裝 修 材 火 災 成 長 率 (αm) 排 煙 方 式 O-1601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602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603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604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605 辦 公 室 ( 耐 二 ) O-1606 辦 公 室 ( 耐 二 ) 走 道 -C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走 道 -D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梯 廳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通 道 避 難 路 徑 免 設 排 煙 排 B- 甲 排 煙 室 排 B- 乙 排 煙 室 ST-B 甲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ST-B 乙 特 別 安 全 梯 免 設 排 煙 第 66 頁 共 133 頁

69 附 錄 二 評 定 結 果 相 關 重 要 事 項 第 67 頁 共 133 頁

70 第 68 頁 共 133 頁

71 壹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概 要 案 名 台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大 型 室 內 體 育 館 開 發 計 畫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案 起 造 人 設 計 人 遠 雄 巨 蛋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瀚 亞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評 定 書 計 畫 書 撰 寫 單 位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巨 江 防 火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築 物 概 要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逸 以 段 二 小 段 350 建 築 物 基 地 位 置 地 號 等 高 度 99.15m 地 上 20 層 五 筆 高 集 會 表 演 (A-1) 百 貨 商 場 (B-2) 餐 最 高 部 用 途 飲 業 (B-3) 旅 館 (B-4) 健 身 休 閒 (D- 度 分 高 度 m 地 下 5 層 1) 文 教 設 施 (D-2) 辦 公 場 所 (G-2) 標 準 層 基 地 面 積 180,494m 2 ( 全 區 ) - 屋 頂 突 出 物 2 層 樓 高 建 築 面 積 55,910m 2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492,764.91m 2 標 準 層 面 積 - 構 造 樓 層 數 建 蔽 率 42.25%(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全 區 ) 容 積 率 %(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全 區 ) 地 上 : 鋼 骨 (SS)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造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SRC) 造 地 下 : 鋼 筋 混 凝 土 (RC) 造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SRC) 造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全 區 地 上 1 層 帄 面 圖 第 69 頁 共 133 頁

72 各 棟 逃 生 動 線 示 意 圖 消 防 車 雲 梯 車 停 放 位 置 及 消 防 人 員 進 入 動 線 圖 第 70 頁 共 133 頁

73 TABC 防火避難/98ES001C-1 體育場--避難設施配置 防火區劃圖 體育場地下 3 層帄面圖 體育場地下 2 層帄面圖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 開發計畫 第一次變更設計 案 第 71 頁共 133 頁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

74 體 育 場 地 上 1 層 帄 面 圖 體 育 場 地 上 2 層 帄 面 圖 第 72 頁 共 133 頁

75 體 育 場 地 上 3 層 帄 面 圖 體 育 場 地 上 4 層 帄 面 圖 第 73 頁 共 133 頁

76 設 置 大 型 空 間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位 置 體 育 場 地 上 6 層 帄 面 圖 體 育 館 地 上 2 層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位 置 圖 第 74 頁 共 133 頁

77 體 育 館 地 上 3 層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位 置 圖 體 育 館 地 上 4 層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位 置 圖 第 75 頁 共 133 頁

78 商 場 - 避 難 設 施 配 置 防 火 區 劃 圖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商 場 地 下 3 層 帄 面 圖 商 場 地 下 2 層 帄 面 圖 第 76 頁 共 133 頁

79 商 場 地 上 1 層 帄 面 圖 商 場 地 上 2 層 帄 面 圖 第 77 頁 共 133 頁

80 商 場 地 上 4 層 帄 面 圖 商 場 地 上 6 層 帄 面 圖 第 78 頁 共 133 頁

81 商 場 地 上 8 層 帄 面 圖 商 場 地 上 10 層 帄 面 圖 第 79 頁 共 133 頁

82 商 場 地 上 12 層 帄 面 圖 商 場 地 上 14 層 帄 面 圖 第 80 頁 共 133 頁

83 TABC 防火避難/98ES001C-1 文化城-避難設施配置 防火區劃圖 文化城地下 3 層帄面圖 文化城地下 2 層帄面圖 文化城地下 1 層帄面圖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 開發計畫 第一次變更設計 案 第 81 頁共 133 頁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

84 TABC 防火避難/98ES001C-1 文化城地上 1 層帄面圖 文化城地上 3 層帄面圖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 開發計畫 第一次變更設計 案 文化城地上 2 層帄面圖 地上 4 層帄面圖 第 82 頁共 133 頁 地上 5 層帄面圖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

85 旅 館 辦 公 棟 - 避 難 設 施 配 置 防 火 區 劃 圖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旅 館 辦 公 地 下 4 層 帄 面 圖 旅 館 辦 公 地 下 3 層 帄 面 圖 第 83 頁 共 133 頁

86 TABC 防火避難/98ES001C-1 旅館 辦公地下 2 層帄面圖 旅館 辦公地上 1 層帄面圖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 開發計畫 第一次變更設計 案 旅館 辦公地下 1 層帄面圖 旅館 辦公地上 2 層帄面圖 第 84 頁共 133 頁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

87 旅 館 辦 公 地 上 3 層 帄 面 圖 旅 館 辦 公 地 上 4 層 帄 面 圖 旅 館 辦 公 地 上 5 層 帄 面 圖 旅 館 辦 公 地 上 6~12 層 帄 面 圖 第 85 頁 共 133 頁

88 旅 館 辦 公 地 上 13 層 帄 面 圖 旅 館 辦 公 地 上 層 帄 面 圖 旅 館 辦 公 地 上 16~20 層 帄 面 圖 第 86 頁 共 133 頁

89 A 棟 文 化 城 防 災 機 器 一 覽 表 樓 層 數 用 發 現 通 報 設 備 避 難 設 備 滅 火 設 備 等 途 地 下 4 5 層 停 車 空 間 地 下 3 層 地 下 2 層 餐 飲 業 餐 飲 業 地 下 1 層 停 車 空 間 地 上 1 層 地 上 2 層 地 上 3 層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地 上 4 層 地 上 5 層 餐 飲 業 電 影 院 電 影 院 電 影 院 電 影 院 防 災 中 心 副 防 災 中 心 監 視 控 制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緊 急 廣 播 緊 急 電 話 瓦 斯 漏 氣 探 測 器 緊 急 照 明 - - 標 示 - - 避 難 器 具 排 煙 ( 含 梯 間 ) - 滅 火 器 - - 自 動 撒 水 - - 室 內 消 防 栓 設 備 泡 沫 滅 火 連 結 送 水 管 設 備 緊 急 電 源 插 座 - - 第 87 頁 共 133 頁

90 B 棟 商 場 防 災 機 器 一 覽 表 發 現 通 報 設 備 避 難 設 備 滅 火 設 備 等 樓 層 數 用 途 地 下 4 5 層 停 車 空 間 地 下 3 層 地 下 2 層 地 上 1 層 一 般 零 售 業 一 般 零 售 業 一 般 零 售 業 地 上 2 ~10 層 一 般 零 售 業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地 上 11 ~15 層 一 般 零 售 業 防 災 中 心 主 防 災 中 心 監 視 控 制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緊 急 廣 播 緊 急 電 話 瓦 斯 漏 氣 探 測 器 緊 急 照 明 - - 標 示 - - 避 難 器 具 排 煙 ( 含 梯 間 ) 滅 火 器 - - 自 動 撒 水 - 室 內 消 防 栓 泡 沫 滅 火 連 結 送 水 管 緊 急 電 源 插 座 設 備 - - 第 88 頁 共 133 頁

91 C 棟 體 育 館 防 災 機 器 一 覽 表 樓 層 數 用 途 地 下 4 5 層 停 車 空 間 地 下 3 層 地 下 2 層 地 上 1 層 體 育 館 體 育 館 體 育 館 附 屬 設 施 附 屬 設 施 附 屬 設 施 地 上 2 層 地 上 3 層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地 上 4 層 地 上 5~6 層 體 育 館 體 育 館 體 育 館 體 育 館 防 災 中 心 副 防 災 中 心 監 視 控 制 發 現 通 報 設 備 避 難 設 備 滅 火 設 備 等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緊 急 廣 播 緊 急 電 話 瓦 斯 漏 氣 探 測 器 緊 急 照 明 - - 標 示 - - 避 難 器 具 排 煙 ( 含 梯 間 ) 滅 火 器 - - 自 動 撒 水 - 室 內 消 防 栓 設 備 泡 沫 滅 火 連 結 送 水 管 設 備 緊 急 電 源 插 座 - - 第 89 頁 共 133 頁

92 D E 棟 旅 館 辦 公 防 災 機 器 一 覽 表 樓 層 數 用 途 地 下 5 層 停 車 空 間 地 下 4 層 旅 館 後 場 停 車 空 間 地 下 3 層 旅 館 後 場 停 車 空 間 地 下 1 ~2 層 停 車 空 間 地 上 1 層 旅 館 辦 公 商 場 餐 飲 地 上 2 ~4 層 餐 飲 業 地 上 5 層 健 身 辦 公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地 上 6 地 上 11 ~10 層 ~20 層 旅 館 辦 公 旅 館 辦 公 防 災 中 心 副 防 災 中 心 監 視 控 制 發 現 通 報 設 備 避 難 設 備 滅 火 設 備 等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緊 急 廣 播 緊 急 電 話 瓦 斯 漏 氣 探 測 器 緊 急 照 明 - - 標 示 - - 避 難 器 具 排 煙 ( 含 梯 間 ) 滅 火 器 - - 自 動 撒 水 - 室 內 消 防 栓 設 備 泡 沫 滅 火 連 結 送 水 管 設 備 緊 急 電 源 插 座 - - 第 90 頁 共 133 頁

93 貳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之 特 徵 1. 各 棟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避 難 計 畫 : 本 案 屬 大 型 BOT 開 發 案, 於 基 地 內 規 劃 設 置 多 種 機 能 用 途 使 用 之 建 築 空 間, 主 要 可 分 為 體 育 館 商 場 文 化 城 ( 影 城 )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等 五 種 主 要 用 途 使 用, 於 最 初 規 劃 設 計 時 並 將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設 定 為 主 要 考 量, 目 前 本 開 發 案 以 各 棟 均 可 各 自 滿 足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安 全 驗 證 及 消 防 安 全 為 原 則 2. 他 棟 化 規 劃 基 本 原 則 與 分 析 : (1). 地 面 以 上 樓 層 - 以 各 棟 獨 立 方 式 且 保 有 足 夠 防 火 間 隔 (6m 以 上 ) 與 無 開 口 防 火 牆, 對 應 災 害 發 生 時, 避 免 受 到 鄰 棟 建 築 物 火 煙 熱 的 侵 害 於 B C 兩 棟 建 築 物 間,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9 條 規 定, 係 以 無 開 口 且 具 1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 及 樓 地 板 區 劃 分 隔, 得 以 視 為 他 棟 建 築 物 (2). 地 面 以 下 樓 層 - 係 引 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81 條 緩 衝 區 之 他 棟 化 為 概 念, 於 兩 棟 建 築 物 間 設 置 緩 衝 區 域 可 接 觸 外 氣 之 戶 外 型 廣 場, 足 以 區 隔 火 煙 熱, 避 免 建 築 物 間 受 到 直 接 的 傷 害, 並 於 緩 衝 區 域 內 規 劃 直 通 樓 梯, 來 確 立 建 築 物 間 防 火 避 難 的 安 全 性 3. 體 育 館 之 防 火 避 難 特 徵 : (1). 大 規 模 室 內 空 間 : 本 案 體 育 館 屬 巨 蛋 型 建 築 其 特 色 為 大 型 空 間, 很 難 考 量 其 閃 燃 現 象 (flash over) 的 發 生, 但 卻 有 火 災 擴 大 的 可 能 性, 故 考 量 該 場 所 存 在 多 數 避 難 者 的 情 況 下, 其 主 要 課 題 為 防 止 火 災 的 急 速 擴 大, 故 本 案 一 般 區 觀 眾 席 座 椅 材 質 採 用 聚 乙 烯 吹 塑 成 形 座 椅, 屬 延 燒 緩 慢 且 不 會 產 生 大 量 濃 煙 之 材 質 體 育 館 空 間 為 圓 頂 架 構, 其 構 造 使 用 鋼 骨 構 造 混 合 構 造 等 各 式 構 造 材 質, 且 使 用 於 屋 頂 的 材 質 也 是 耐 火 性 能 極 佳 之 材 質 係 在 於 體 育 館 部 份 其 屋 頂 採 薄 殼 構 造, 無 法 設 置 屋 頂 避 難 帄 台 提 供 暫 行 避 難, 故 在 避 難 計 畫 上 配 合 體 育 館 建 築 空 間 特 性 採 觀 眾 席 全 員 下 向 避 難 規 劃 第 91 頁 共 133 頁

94 (2). 有 效 的 避 難 計 劃 : 本 案 體 育 館 空 間 其 收 容 人 數 較 多, 較 易 產 生 的 問 題 為 同 一 空 間 要 同 時 進 行 避 難 疏 散 之 狀 況, 為 避 免 產 生 人 群 混 亂 及 恐 慌 狀 態, 觀 眾 席 規 劃 將 進 出 口 動 線 與 逃 生 避 難 方 向 整 合 一 致 成 為 相 同 路 徑, 並 加 強 避 難 誘 導 設 施 及 場 館 人 員 之 訓 練, 使 避 難 人 員 可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辨 認 避 難 出 口 位 置, 有 效 縮 短 避 難 人 員 反 應 時 間 及 降 低 看 台 觀 眾 席 滯 留 現 象 依 據 英 國 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s 以 在 綜 合 考 慮 緊 急 條 件 下 的 人 員 運 動 特 徵 及 心 理 承 受 能 力 狀 況 下, 滿 足 8 分 鐘 內 離 開 觀 眾 席 達 到 初 步 安 全 避 難 的 基 本 原 則 (3). 大 型 空 間 之 煙 控 系 統 : 巨 蛋 體 育 館 為 劇 場 型 建 築 空 間 特 性, 由 於 天 花 板 高 度 較 高, 當 發 生 火 災 時 所 產 生 之 濃 煙 將 會 上 昇 蓄 積 於 天 花 板 下 方, 並 將 規 劃 利 用 自 然 通 風 口 與 大 型 空 間 蓄 煙 能 力, 其 煙 層 下 降 至 最 頂 層 觀 眾 席 時 需 要 花 費 相 當 之 時 間 另 一 方 面, 這 樣 的 蓄 煙 方 式 在 大 型 空 間 的 煙 控 系 統, 亦 可 算 是 標 準 的 煙 控 計 畫 針 對 體 育 館 部 分 採 用 相 關 之 火 災 情 境 模 擬 軟 體 FDS 進 行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並 將 經 由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消 防 技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4). 觀 眾 席 座 椅 形 式 : 一 般 區 觀 眾 席 座 椅 : 聚 乙 烯 吹 塑 成 型 火 源 成 長 速 率 為 Slow VIP 區 觀 眾 席 座 椅 : 一 般 襯 墊 式 火 源 成 長 速 率 為 Medium 本 案 體 育 館 FDS 煙 控 模 擬 以 較 為 嚴 謹 與 保 守 之 模 擬 評 估, 將 火 源 成 長 速 率 設 定 為 快 速 (Fast) 4. 商 場 及 文 化 城 之 防 火 避 難 特 徵 : (1). 人 員 屬 性 - 不 特 定 人 士 使 用 : 本 案 於 帄 日 如 於 未 使 用 體 育 館 時, 其 主 要 用 途 均 為 商 業 使 用, 除 營 業 管 理 人 員 外 大 部 分 仍 為 商 場 消 費 人 員 對 環 境 較 不 熟 識, 可 能 產 生 避 難 訊 息 及 避 難 行 動 上 的 判 斷 錯 誤, 故 本 案 應 加 強 營 運 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人 員 的 訓 練 課 題, 使 於 狀 況 發 生 時 可 藉 由 建 築 物 內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人 第 92 頁 共 133 頁

95 員 進 行 疏 導 措 施, 減 低 避 難 人 員 因 為 恐 慌 而 產 生 錯 誤 訊 息 上 的 判 斷 (2). 避 難 設 施 獨 立 化 : 本 案 商 場 與 體 育 館 相 互 連 結, 在 防 火 計 畫 上 於 兩 不 同 使 用 類 型 空 間 交 界 處 以 防 火 牆 樓 板 及 防 火 將 兩 空 間 區 劃 分 隔, 抑 止 火 煙 熱 的 漫 延 及 侵 害 在 避 難 計 畫 上 於 兩 不 同 使 用 類 型 空 間 中 各 自 設 置 足 夠 的 避 難 設 施, 並 藉 由 獨 立 自 主 的 避 難 設 施 達 到 避 難 安 全 的 需 求 (3). 直 通 樓 梯 均 勻 配 置 : 商 場 及 文 化 城 係 屬 公 共 性 空 間 使 用, 人 員 多 為 不 熟 識 逃 生 路 線 的 使 用 人 員, 除 可 遵 循 逃 生 導 引 設 施 外, 本 案 各 層 直 通 樓 梯 配 置 皆 達 到 均 勻 分 布 的 配 置 原 則, 並 維 持 各 防 火 區 劃 內 設 置 2 座 以 上 之 直 通 樓 梯, 在 防 火 避 難 觀 點 上, 於 緊 急 狀 況 時 對 人 員 逃 生 是 極 為 有 利 的, 當 商 場 購 物 人 員 在 接 獲 火 警 訊 息 後 可 於 短 時 間 內 即 可 找 到 逃 生 的 據 點, 進 行 逃 生 疏 散 (4). 建 築 物 非 起 火 層 之 避 難 對 應 : 本 案 於 避 難 驗 證 依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技 術 手 冊 採 起 火 層 最 危 險 之 狀 況 作 為 評 估 依 據, 就 樓 層 避 難 結 果 分 析, 人 員 離 開 居 室 即 進 入 排 煙 室 受 到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保 護, 於 非 起 火 層 人 員 而 言 並 非 為 有 立 即 危 險 之 樓 層, 更 可 藉 由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及 緊 急 廣 播 接 收 到 訊 息 後, 循 序 選 擇 安 全 性 較 高 的 另 一 避 難 動 線 往 更 安 全 的 區 域 進 行 避 難 (5). 避 難 弱 者 救 助 計 畫 : 商 場 與 文 化 城 內 如 有 避 難 弱 勢 者 應 屬 仍 有 行 動 能 力 者, 至 少 為 身 體 狀 況 良 好 或 僅 為 行 動 稍 有 不 便 者, 均 會 有 友 人 的 相 陪, 萬 一 發 生 火 災 或 其 它 災 害 時 多 數 都 可 以 藉 由 身 邊 友 人 幫 助, 在 商 場 等 引 導 人 員 的 協 助 下, 而 獲 得 第 一 時 間 的 救 助 至 各 層 之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 梯 廳 排 煙 室 內 ), 等 待 消 防 隊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救 援 第 93 頁 共 133 頁

96 (6). 消 防 救 助 的 便 益 性 : 建 築 物 西 側 鄰 接 26m 光 復 南 路, 北 側 與 南 側 各 鄰 接 大 型 廣 場, 對 救 援 車 輛 的 靠 近 救 援 及 交 會 迴 轉 均 有 助 於 本 建 築 物 之 救 助 工 作 順 利 推 動, 並 於 建 築 物 地 上 2 至 14 層 設 置 消 防 救 助 與 方 便 避 難 的 替 代 開 口 ; 本 案 之 主 防 災 中 心 設 置 於 商 場 棟 地 下 2 層, 消 防 人 員 可 藉 由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以 及 防 災 中 心 的 通 報 引 導 下 迅 速 進 入 防 災 中 心 掌 握 現 場 狀 況, 並 於 第 一 時 間 內 進 行 控 制 處 理 5.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之 防 火 避 難 特 徵 : (1). 複 合 用 途 使 用 : 本 案 旅 館 與 辦 公 大 樓 屬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於 地 上 1 層 至 地 上 5 層 低 樓 層 裙 樓 部 分, 規 劃 有 商 業 餐 飲 業 及 健 身 休 閒 等 空 間, 提 供 商 務 休 閒 之 場 所 ; 建 築 物 於 地 上 5 層 以 上 分 為 兩 棟, 分 別 為 旅 館 棟 20 層 與 辦 公 棟 20 層, 均 保 有 6m 以 上 之 防 火 間 隔, 可 避 免 受 到 鄰 棟 建 築 物 輻 射 熱 的 侵 害 (2). 人 員 屬 性 : 本 案 低 層 部 為 旅 館 用 途 使 用 為 主, 除 旅 館 營 運 管 理 人 員 外, 大 多 為 不 熟 悉 內 部 空 間 之 消 費 人 員, 因 此 對 空 間 之 動 線 規 劃 較 不 熟 悉, 緊 急 時 於 避 難 動 線 之 判 斷 較 為 遲 緩, 故 本 案 除 依 據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設 置 標 示 廣 播 等 避 難 引 導 的 必 要 外, 於 建 築 物 內 部 設 有 副 防 災 中 心 及 CCTV 隨 時 監 控 並 有 保 全 人 員 管 理, 又 內 部 營 運 管 理 人 員 組 成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如 遇 有 緊 急 狀 況 的 發 生, 可 以 依 內 部 災 害 情 況 迅 速 處 理 通 報 並 進 行 疏 導 措 施 地 上 5 層 以 上 南 棟 為 一 般 事 務 所 使 用, 人 員 均 屬 特 定 人 士 使 用, 且 對 周 圍 環 境 有 極 高 的 熟 識 度 的 使 用 者 (3). 避 難 弱 者 救 助 計 畫 : 旅 館 : 1 附 屬 設 施 : 地 上 1 層 為 大 廳 與 餐 廳 使 用, 為 容 易 避 難 至 戶 外 且 到 達 安 全 區 域 樓 層 ; 地 上 2 至 5 層 為 宴 會 廳 餐 廳 會 議 室 健 身 第 94 頁 共 133 頁

97 休 閒 空 間 等 使 用, 若 有 避 難 弱 者 應 為 仍 有 行 動 能 力 或 僅 為 推 移 速 度 較 慢 者, 如 遇 緊 急 狀 況 時, 在 親 友 或 工 作 人 員 之 協 助 下, 應 可 順 利 避 難 至 安 全 區 域 地 上 5 層 設 有 大 面 積 露 台, 可 作 為 避 難 弱 者 臨 時 避 難 之 據 點 2 住 宿 空 間 : 本 案 於 地 上 6~20 層 為 旅 館 客 房 使 用, 除 設 有 三 座 安 全 梯 外, 並 有 1 座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通 達 各 樓 層 之 任 何 部 份, 規 劃 於 旅 客 訂 房 時 即 會 確 認 是 否 有 避 難 弱 者 入 住, 安 排 於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附 近 之 客 房, 將 名 單 登 記 於 櫃 台 管 制, 並 通 知 相 關 服 務 人 員, 緊 急 時 則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勢 者 推 移 該 層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 排 煙 室 或 梯 聽 ) 以 等 候 救 援 3 後 場 空 間 : 本 案 旅 館 之 後 場 空 間 配 置 於 地 下 3~4 層, 內 部 除 配 置 機 房 空 間 旅 館 辦 公 空 間 更 衣 室 等 空 間, 主 要 供 熟 悉 內 部 動 線 之 旅 館 服 務 人 員 使 用 內 部 如 有 員 工 屬 避 難 弱 勢 者, 應 將 名 單 造 冊 由 副 防 災 中 心 及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人 員 列 管, 緊 急 時 則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勢 者 推 移 該 層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以 等 候 救 援, 若 有 至 該 區 接 洽 辦 事 者 可 由 內 部 員 工 幫 忙 推 移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一 般 事 務 所 : 地 上 5 至 20 層 辦 公 空 間 各 樓 層 配 置 有 兩 座 特 別 安 全 梯, 除 滿 足 法 定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及 重 複 步 行 距 離 外, 更 可 滿 足 兩 方 向 避 難 的 需 求 內 部 如 有 員 工 屬 避 難 弱 勢 者, 應 將 名 單 造 冊 由 副 防 災 中 心 及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人 員 列 管, 緊 急 時 則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勢 者 推 移 該 層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以 等 候 救 援 若 有 至 該 區 接 洽 辦 事 者 可 由 內 部 員 工 幫 忙 推 移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6. 大 型 空 間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 本 案 屬 大 型 BOT 開 發 案, 於 基 地 內 規 劃 設 置 多 種 機 能 用 途 使 用 之 建 築 空 間, 主 要 可 分 為 體 育 館 商 場 文 化 城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等 五 種 主 要 用 途 使 用, 為 強 化 大 型 空 間 之 避 難 安 全 性, 於 體 育 館 商 場 分 別 規 劃 設 置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第 95 頁 共 133 頁

98 大 型 空 間 建 築 物 其 災 害 發 生 時, 較 易 產 生 的 問 題 為 同 一 空 間 要 同 時 進 行 避 難 疏 散 之 狀 況, 進 而 產 生 人 群 混 亂 及 恐 慌 狀 態 致 無 法 即 時 避 難 或 受 傷 人 員, 並 考 量 該 場 所 內 存 在 少 數 的 避 難 弱 勢 人 員, 其 規 劃 設 置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供 上 述 人 員 等 待 消 防 隊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救 援 7. 防 災 資 訊 傳 遞 連 結 系 統 : 於 基 地 內 規 劃 設 置 多 種 機 能 用 途 使 用 之 建 築 空 間, 主 要 可 分 體 育 館 商 場 文 化 城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等 五 種 主 要 用 途 使 用, 為 顧 及 各 棟 建 築 物 之 防 災 資 訊 傳 遞 及 管 理, 於 防 災 中 心 規 劃 上 區 分 為 主 防 災 中 心 及 副 防 災 中 心, 分 別 負 責 各 棟 建 築 物 之 災 害 監 視, 匯 整 各 監 事 單 位 之 情 報 本 案 作 為 整 合 管 理 各 項 防 災 與 資 訊 的 主 防 災 中 心 設 置 於 商 場 地 下 層, 並 於 體 育 館 文 化 城 旅 館 及 辦 公 大 樓 分 別 設 置 副 防 災 中 心 另 於 商 場 地 下 2 層 設 有 1 處 地 下 3 層 設 有 2 處 與 捷 運 連 通, 其 商 場 主 防 災 中 心 與 捷 運 防 災 監 控 中 心 設 有 警 報 通 報 與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可 於 任 一 側 災 害 發 生 時, 立 即 將 災 害 資 訊 通 報, 啟 動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其 捷 運 連 通 處 均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81 條 規 定 設 置 緩 衝 區 8.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防 火 避 難 計 畫 : 本 案 之 地 下 4 至 5 層 及 部 份 地 下 1 至 2 層 為 停 車 空 間 使 用, 其 防 火 避 難 計 畫 如 下 說 明 : (1). 防 火 計 畫 : 除 符 合 規 定 於 各 層 設 置 樓 層 區 劃 外, 並 以 面 積 小 於 3,000 m2 設 置 防 火 區 劃 ( 地 下 5 層 球 場 正 方 除 外 ), 更 將 汽 機 車 停 車 空 間 獨 立 區 劃 分 隔, 以 防 火 煙 熱 快 速 漫 延 (2). 避 難 計 畫 : 於 地 下 4 至 5 層 均 設 有 10 座 安 全 梯, 並 以 符 合 兩 方 向 避 難 為 原 則 規 劃 設 置, 其 中 安 全 梯 前 設 有 前 室 或 排 煙 室, 可 阻 隔 煙 害 侵 入 安 全 梯 間, 提 升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之 人 員 避 難 安 全 (3). 消 防 救 助 : 於 地 下 4 至 5 層 設 有 6 座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並 能 通 達 地 下 室 各 層, 使 消 防 人 員 可 快 速 到 達 起 火 層 進 入 搶 救 (4). 計 畫 :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與 建 築 物 其 他 用 途 均 以 防 火 區 劃 獨 立 區 劃 分 隔, 並 設 有 泡 沫 滅 火 警 報 廣 播 及 標 示 等, 設 置 各 項 消 防 第 96 頁 共 133 頁

99 TABC 防火避難/98ES001C-1 安全設備 可達到早期發現及初期滅火及迅速疏散的目的 (5). 預防計畫 本案地下停車空間為加強防範惡意縱火及治安危害 於 地下室各層均加設監視系統 CCTV 並由防災中心值班人員監控 停車空間之使用情形以預防縱火事件之產生 (6). 參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7 年研究報告 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 間防火安全之研究 進行檢討分析 參 防火避難安全計畫 一 建築防火計畫 1. 防火構造 本案共計 3 幢 5 棟建築物 各棟建築物地上各層為鋼骨鋼 筋混凝土 SRC 造或鋼筋混凝土 RC 造或鋼骨 SC 造 各棟建築 物地下層為鋼骨鋼筋混凝土 SRC 造或鋼筋混凝土 RC 造 主要構 造之柱 樑 樓地板及屋頂均達法定防火時效 2. 他棟化規劃 (1). 地面以上樓層 本案 A 棟文化城與 B 棟商場 C 棟體育館及 D 棟 旅館 E 棟辦公大樓間均設置寬度達 50 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可 避免災害時受到避免受到鄰棟建築物火 煙 熱的侵害 B 棟商場 與 C 棟體育館之間 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規定 以無開口且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區劃分 隔 得以視為他棟建築物 (2). 地面以下樓層 A 棟文化城與 B 棟商場之間 B 棟商場 C 棟體育 館之間分別引用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1 條 緩衝 區 之他棟化為概念 於兩棟建築物間設置 緩衝區域 C 棟體 育館及 D 棟旅館 E 棟辦公大樓之間設置可接觸外氣之 戶外型廣 場 足以區隔火 煙 熱 避免建築物間受到直接傷害 3. 防火區劃 (1).防火區劃主要功能在於防止火災發生時擴大延燒 其構成方式係以 防火樓板 防火牆及防火設備將建築物區劃成數個立體空間區劃 以將起火室之火勢局限於起火區劃內 不會向其他區劃擴展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 開發計畫 第一次變更設計 案 第 97 頁共 133 頁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

100 (2). 本 案 依 照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設 計 防 火 區 劃, 依 法 進 行 樓 層 區 劃 面 積 區 劃 用 途 區 劃 及 豎 穴 區 劃 體 育 館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6 層 觀 眾 席 部 分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79 條 之 1 規 定, 屬 無 法 區 劃 分 隔 者, 以 具 1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牆 壁 防 火 門 窗 等 及 防 火 構 造 樓 地 板 等 自 成 區 劃 體 育 館 其 餘 部 分 商 場 棟 文 化 城 ( 電 影 院 ) 旅 館 辦 公 棟 等 各 棟 均 依 法 進 行 面 積 區 劃, 地 上 10 層 以 下 各 樓 層 面 積 均 區 劃 在 3,000 m2 以 下, 商 場 棟 辦 公 棟 及 旅 館 棟 地 上 11 層 以 上 各 樓 層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防 火 區 劃 面 積 區 劃 在 1,000 m2 以 下 (3). 包 括 挑 空 空 間 特 別 安 全 梯 梯 間 昇 降 機 間 垂 直 貫 穿 樓 板 之 管 道 間 及 其 他 類 似 部 分 均 依 法 設 置 豎 穴 防 火 區 劃 餐 飲 業 之 廚 房 均 依 法 設 置 獨 立 防 火 區 劃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除 各 層 設 置 樓 層 區 劃 外, 汽 機 車 停 車 空 間 獨 立 區 劃 分 隔, 並 以 小 於 3,000 m2 設 置 防 火 區 劃 ( 地 下 5 層 球 場 正 方 除 外 ) 4. 內 部 裝 修 : (1). 本 案 A 棟 文 化 城 除 地 下 2 層 至 地 上 1 層 廚 房 及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之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5 層 商 場 餐 飲 業 及 電 影 院 等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2). 本 案 B 棟 商 場 除 地 下 2 層 至 地 上 14 層 廚 房 地 上 12 層 及 地 上 14 層 等 樓 層 之 商 場 及 餐 飲 業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之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10 層 商 場 及 餐 飲 業 等 空 間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3). 本 案 C 棟 體 育 館 地 下 3 層 至 地 上 6 層 體 育 館 及 附 屬 商 店 等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之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4). 本 案 D 棟 旅 館 E 棟 辦 公 大 樓 除 地 下 2 層 至 地 上 4 層 廚 房 地 上 11 層 至 地 上 20 層 旅 館 及 辦 公 場 所 及 各 樓 層 避 難 用 之 走 廊 樓 電 梯 間 梯 廳 排 煙 室 等 空 間 均 頇 採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裝 修 為 限, 地 下 4 層 第 98 頁 共 133 頁

101 至 地 上 10 層 旅 館 後 場 商 店 餐 飲 業 健 身 休 閒 旅 館 辦 公 場 所 等 空 間 均 頇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材 料 裝 修 5. 防 止 延 燒 擴 大 計 畫 : 各 棟 建 築 物 以 他 棟 化 規 劃 處 理 建 築 物 各 空 間 依 法 進 行 防 火 區 劃 室 內 裝 修 材 料 耐 燃 等 級 達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以 上, 並 設 置 自 動 撒 水 以 抑 制 火 災 規 模 二 避 難 計 畫 1. 樓 層 避 難 : 本 案 各 棟 建 築 物 之 人 員 避 難, 均 規 劃 兩 個 方 向 的 避 難 路 徑, 且 每 一 防 火 區 劃 內 皆 有 獨 立 的 逃 生, 供 避 難 滯 留 使 用 之 排 煙 室 為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安 全 梯 為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避 難 路 徑 與 安 全 區 劃 之 關 係 如 下 : 體 育 館 安 全 區 劃 主 要 規 劃 如 下 : (1). 觀 眾 席 第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 迴 廊 / 梯 廳 ) 第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 安 全 梯 ) (2). 觀 眾 席 第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 迴 廊 / 梯 廳 ) 第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 戶 外 廣 場 ) 商 場 安 全 區 劃 主 要 規 劃 如 下 : (1). 居 室 第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 走 廊 / 梯 廳 ) 第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 排 煙 室 ) 第 三 次 安 全 區 劃 ( 安 全 梯 ) (2). 居 室 第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 排 煙 室 ) 第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 安 全 梯 ) 文 化 城 安 全 區 劃 主 要 規 劃 如 下 : (1). 居 室 第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 走 廊 / 梯 廳 ) 第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 排 煙 室 ) 第 三 次 安 全 區 劃 ( 安 全 梯 ) (2). 居 室 第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 走 廊 / 梯 廳 ) 第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 安 全 梯 ) 旅 館 辦 公 大 樓 安 全 區 劃 主 要 規 劃 如 下 : (1). 居 室 第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 走 廊 / 梯 廳 ) 第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 排 煙 室 ) 第 三 次 安 全 區 劃 ( 安 全 梯 ) 第 99 頁 共 133 頁

102 (2). 居 室 第 一 次 安 全 區 劃 ( 走 廊 / 梯 廳 ) 第 二 次 安 全 區 劃 ( 安 全 梯 ) 2. 垂 直 避 難 : 在 垂 直 避 難 動 線 之 規 劃 上, 以 各 棟 建 築 物 均 可 各 自 滿 足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安 全 驗 證 為 原 則, 垂 直 避 難 路 徑 之 規 劃, 可 疏 散 避 難 人 潮, 以 分 流 獨 立 動 線 確 立 安 全 性 3. 避 難 層 避 難 : 地 上 1 層 為 本 案 之 避 難 層, 各 棟 建 築 物 疏 散 動 線 皆 規 劃 有 明 確 的 避 難 指 標, 避 難 層 人 員 可 經 由 地 上 1 層 出 入 口 疏 散 至 安 全 區 域, 並 規 劃 有 消 防 救 助 空 間, 以 供 救 災 作 業 之 所 需 4.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 (1). Route B: 本 案 採 用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98 年 7 月 一 版 三 刷 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技 術 手 冊 進 行 驗 證 計 算, 各 住 宅 單 元 及 面 積 小 於 200 m2 之 居 室 煙 層 下 降 時 間 經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同 意 採 用 簡 易 二 層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經 過 樓 層 整 棟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的 結 果 顯 示, 本 案 建 築 物 內 的 人 員 在 避 難 危 險 界 限 前 皆 有 充 裕 的 時 間 完 成 避 難 逃 生 (2). Route C: 本 案 所 採 用 的 是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 發 展 之 模 擬 火 場 計 算 軟 體 FDS 是 計 算 流 體 力 學 程 式 軟 體, 全 名 為 Fire Dynamics Simulator, 是 一 由 NIST 發 展 火 災 計 算 流 體 力 學 程 式 (Computational Fluid Dynamics;CFD), 於 西 元 2000 年 2 月 公 開 發 表 第 一 版, 現 於 西 元 2010 年 7 月 所 發 表 之 FDS 版 5. 煙 控 計 畫 : 本 案 依 照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置 標 準 設 置 排 煙, 大 致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 (1). 免 設 排 煙 : 本 案 非 居 室 空 間 或 居 室 使 用 樓 地 板 面 積 每 100 m2 以 下, 以 具 有 1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牆 壁 防 火 門 與 該 層 樓 地 板 區 劃 分 第 100 頁 共 133 頁

103 隔, 並 採 耐 燃 一 級 裝 修, 得 煙 煙 (2). 室 內 排 煙 系 統 : 各 棟 建 築 物 室 內 居 室 使 用 空 間, 依 法 設 置 機 械 排 煙 或 自 然 排 煙 (3). 消 防 性 能 設 計 : 體 育 館 屋 頂 其 防 煙 區 劃 面 積 大 於 500 m2, 採 用 相 關 之 火 災 情 境 模 擬 軟 體 FDS 進 行 消 防 性 能 設 計 驗 證, 證 實 該 用 途 區 劃 空 間 的 安 全 性, 將 經 由 內 政 部 消 防 技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其 餘 項 目 則 依 據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置 標 準 相 關 規 定 規 劃 設 計 三 消 防 救 助 計 畫 1. 救 助 設 施 : 本 案 基 地 周 圍 臨 接 之 道 路 為 西 側 臨 26m 寬 光 復 南 路, 南 側 鄰 接 30m 寬 之 忠 孝 東 路, 東 側 鄰 接 17m 寬 忠 孝 東 路 553 巷, 並 於 松 山 菸 廠 及 文 化 園 區 古 蹟 保 存 區 之 間 留 設 5m 以 上 基 地 內 通 路, 各 棟 建 築 物 地 上 2 至 14 層 各 層 外 牆 均 設 有 供 消 防 救 助 與 方 便 避 難 的 緊 急 進 口 或 替 代 開 口 2. 外 部 救 助 空 間 本 案 各 棟 建 築 物 周 圍 鄰 接 15m 以 上 道 路 或 5m 以 上 基 地 內 通 路, 均 可 供 各 種 救 災 車 輛 停 放 進 行 消 防 搶 救, 並 於 各 棟 建 築 物 之 避 難 層 直 下 層 設 置 防 災 中 心, 進 行 救 災 指 揮 四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為 管 理 建 築 物 之 各 項 防 災 資 訊 與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對 於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而 言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本 案 的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概 述 如 下 : 1. 設 置 防 災 中 心 : 除 於 商 場 設 置 主 防 災 中 心 外, 於 各 棟 用 途 建 築 物 地 下 層 分 別 設 置 副 防 災 中 心, 且 相 互 連 結 可 相 互 支 援, 日 常 時 作 為 監 控 建 築 物 各 活 動 與 防 災 資 訊 之 中 樞, 緊 急 時 作 為 防 災 指 揮 中 心 2. 建 立 維 護 管 理 體 制 : 區 分 為 日 常 管 理 體 制 與 緊 急 管 理 體 制 其 中 日 常 管 理 體 制 之 主 要 任 務 為 防 災 之 檢 查 與 維 修, 以 及 建 築 物 內 各 項 活 動 與 防 災 資 訊 之 監 控 緊 急 管 理 體 制 之 主 要 任 務 則 為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在 第 一 時 間 內 進 行 通 報 緊 急 廣 播 消 防 滅 火 與 避 難 引 導 之 工 作, 並 協 助 消 防 隊 進 行 後 續 消 防 救 災 之 作 業 第 101 頁 共 133 頁

104 3. 維 護 管 理 方 法 之 重 點 : (1). 自 主 檢 查 : 包 含 避 難 路 徑 淨 空 各 項 防 災 定 期 檢 查 與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等 重 點 (2). 避 難 引 導 計 畫 : 因 應 體 育 場 商 場 餐 飲 業 電 影 院 旅 館 及 一 般 事 務 所 規 劃 的 不 同 垂 直 避 難 動 線, 配 合 管 理 體 制 於 緊 急 狀 況 時 分 別 進 行 避 難 引 導 (3). 避 難 弱 勢 者 之 救 助 計 畫 : 體 育 館 商 場 文 化 城 旅 館 附 屬 設 施 地 上 1 層 為 大 廳 與 餐 廳 地 上 2 至 5 層 為 宴 會 廳 餐 廳 會 議 室 健 身 休 閒 等 空 間 內 如 有 避 難 弱 勢 者 應 屬 仍 有 行 動 能 力 者, 至 少 為 身 體 狀 況 良 好 或 僅 為 行 動 稍 有 不 便 者, 均 會 有 友 人 的 相 陪, 萬 一 發 生 火 災 或 其 它 災 害 時 多 數 都 可 以 藉 由 身 邊 友 人 幫 助, 在 商 場 引 導 人 員 的 協 助 下, 而 獲 得 第 一 時 間 的 救 助 至 各 層 之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 梯 廳 排 煙 室 內 ), 等 待 消 防 隊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救 援 規 劃 於 旅 客 訂 房 時 即 會 確 認 是 否 有 避 難 弱 者 入 住, 安 排 於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附 近 之 客 房, 將 名 單 登 記 於 櫃 台 管 制, 並 通 知 相 關 服 務 人 員, 緊 急 時 則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勢 者 推 移 該 層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 排 煙 室 或 梯 廳 ) 等 候 救 援 本 案 各 棟 建 築 物 內 部 如 有 員 工 屬 避 難 弱 勢 者, 應 將 名 單 造 冊 由 副 防 災 中 心 及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人 員 列 管, 緊 急 時 則 優 先 將 避 難 弱 勢 者 推 移 該 層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以 等 候 救 援 若 有 至 該 區 接 洽 辦 事 者 可 由 內 部 員 工 幫 忙 推 移 至 相 對 安 全 區 域 (4). 人 員 訓 練 : 為 加 強 緊 急 管 理 體 制 在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能 力 並 落 實 各 項 管 理 工 作, 本 案 針 對 各 項 工 作 規 劃 了 災 害 通 報 訓 練 滅 火 訓 練 防 災 與 避 難 操 作 訓 練 救 護 訓 練 避 難 誘 導 訓 練 與 避 難 弱 勢 者 救 助 訓 練 第 102 頁 共 133 頁

105 附 錄 三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同 意 書 第 103 頁 共 133 頁

106 第 104 頁 共 133 頁

107 第 105 頁 共 133 頁

108 第 106 頁 共 133 頁

109 第 107 頁 共 133 頁

110 第 108 頁 共 133 頁

111 第 109 頁 共 133 頁

112 第 110 頁 共 133 頁

113 附 錄 四 計 畫 書 撰 寫 及 驗 證 單 位 聲 明 書 第 111 頁 共 133 頁

114 第 112 頁 共 133 頁

115 第 113 頁 共 133 頁

116 第 114 頁 共 133 頁

117 附 錄 五 歷 次 審 查 紀 錄 ( 一 ).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100/12/12 中 建 安 字 第 號 函 ) ( 二 ).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100/12/29 中 建 安 字 第 號 函 ) ( 三 ).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第 一 次 會 議 紀 錄 (100/12/29 中 建 安 字 第 號 函 ) 第 115 頁 共 133 頁

118 第 116 頁 共 133 頁

119 ( 一 ).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100/12/12)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第 117 頁 共 133 頁

120 第 118 頁 共 133 頁

121 第 119 頁 共 133 頁

122 陸 主 席 致 詞 ( 略 ) 柒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 略 ) 捌 申 請 單 位 簡 報 ( 略 ) 玖 綜 合 討 論 ( 一 ) 1. 商 場 棟 : (1). 地 下 2 層 防 災 中 心 如 何 進 入? (2). 地 上 1 層 緊 急 昇 降 機 進 入 動 線 困 難, 居 室 側 無 開 口 (3). 右 側 3 座 電 梯 無 梯 廳, 整 棟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4). 地 上 2 層 以 上 緊 急 進 口 有 障 礙 物 (5). 地 上 4 層 地 上 6 層 等 樓 層 儲 藏 室 未 驗 證 (6). 地 上 6 層 等 樓 層 機 房 連 接 緊 急 昇 降 機 梯 廳 (7). 整 棟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未 計 算 (8). 地 下 3 層 中 央 排 煙 管 與 電 梯 重 疊 (9). 地 下 2 層 排 煙 系 統 同 上 (10). 地 上 4 層 儲 藏 室 無 排 煙? (11). 地 下 3 層 右 側 小 居 室 門 未 向 外 開 (12). 地 下 3 層 右 側 小 居 室 各 為 獨 立 區 劃, 日 後 不 符 請 變 更 2. 體 育 館 棟 : (1). 地 下 3 層 右 側 與 停 車 場 之 介 面? (2). 地 下 2 層 防 災 中 心 進 入 動 線, 下 側 左 側 店 舖 未 與 通 道 區 劃 (3). 地 上 1 層 右 上 梯 不 明? (4). 地 上 2 層 外 野 通 道 上 有 柱, 應 檢 討 Bneck? (5). 地 上 4 層 內 野 店 舖 未 與 通 道 區 劃? (6). P 伍 -2 觀 眾 席 8 分 鐘 內 離 開 與 本 案 之 關 連? (7). P 伍 -15 內 外 野 觀 眾 席 未 標 示 樓 層 與 避 難 驗 證 計 算 之 範 圍? (8). P 伍 -19 外 野 僅 有 2 座 樓 梯 (9). 整 棟 避 難 僅 以 地 上 6 層?( 地 上 6 層 應 非 最 大 樓 層 ) 第 120 頁 共 133 頁

123 (10). P 貳 -9 地 上 2 層 步 行 距 離 檢 討 撞 柱 3. 報 告 書 內 無 變 更 前 後 圖 面 及 說 明, 請 補 充 4. 體 育 館 安 全 驗 證 圖 缺 圖 嚴 重, 無 法 審 查 5. 文 化 城 辦 公 / 旅 館 之 書 面 資 料 於 12/6 會 議 當 日 提 出, 無 法 審 查 6. 商 場 體 育 館 高 層 部 之 鄰 棟 間 隔 因 無 圖 說, 無 法 了 解 有 無 延 燒 之 可 能 7. 商 場 面 積 約 8.9 萬 m2( 收 容 人 數 約 6.7 萬 人 ), 巨 蛋 收 容 人 數 5.5 萬 人, 合 計 超 過 12 萬 人, 戶 外 空 地 是 否 可 容 納, 請 說 明 ( 二 ) 1. 請 說 明 本 案 目 前 建 造 執 照 等 相 關 流 程 為 何? 五 大 管 線 審 查 是 否 已 通 過? 本 案 頇 於 何 時 評 定 通 過? 建 造 執 照 抽 查 相 關 審 查 對 本 案 影 響 為 何? 有 無 設 及 防 火 區 劃 調 整? 2. 請 說 明 本 案 辦 公 棟 地 上 16~20 層 等 樓 層 辦 公 室 防 火 區 劃 為 何? 如 依 隔 間 區 劃, 未 來 使 用 如 隔 間 變 更 是 否 即 頇 重 新 評 定? 3. 請 說 明 為 何 未 檢 附 剖 面 圖 說, 無 法 得 知 本 案 相 對 高 層 關 係, 帄 均 天 花 板 高 度 設 定 是 否 合 理? 各 棟 建 築 物 有 無 涉 及 高 層 建 築 物 法 規 檢 討? 4. 請 說 明 本 案 商 場 走 道 之 人 員 密 度 設 定 為 何? 文 化 城 大 廳 等 人 員 密 度 設 定 為 何? 有 無 考 量 電 影 院 進 場 散 場 時 之 人 數? 5. 請 說 明 電 影 院 有 無 夾 層, 各 樓 梯 需 否 通 達 屋 頂 避 難 帄 台? 請 補 充 屋 頂 層 帄 面 圖 說, 並 請 補 充 屋 頂 避 難 帄 台 各 項 檢 討? 消 防 隊 應 如 何 搶 救? 6. 請 說 明 大 巨 蛋 外 野 觀 眾 席 通 道 主 要 動 線 上 有 柱 子, 其 寬 度 為 何? 有 無 改 善 空 間, 避 免 造 成 避 難 瓶 頸? ( 三 ) 1. 請 說 明 本 次 變 更 設 計 之 主 要 範 圍 與 前 次 核 定 版 本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2.P 貳 -14 中, 所 述 寫 之 有 效 之 避 難 引 導, 請 說 明 有 何 種 之? 為 主 動 性 或 被 動 性 之 避 難 引 導 第 121 頁 共 133 頁

124 ( 四 ) 1. 本 案 變 更 原 因 內 容 與 範 圍 為 何? 與 前 次 核 定 的 差 異 性 為 何? 請 於 計 畫 書 中 詳 列 差 異 性 對 照 表, 並 說 明 2. 體 育 場 館 若 於 大 型 比 賽 或 表 演 時, 使 用 人 數 眾 多, 本 次 變 更 後 對 於 避 難 人 流 的 疏 導, 以 及 是 否 會 造 成 與 他 棟 建 築 物 ( 如 商 場 ) 在 地 面 層 動 線 交 互 影 響, 亦 請 說 明 ( 五 ) 1.P 參 -24 請 說 明 地 下 2 層 棒 球 博 物 館 體 育 場 附 屬 設 施 ( 店 舖 ) 主 題 館 等 空 間 鄰 接 下 沉 廣 場 部 分 地 下 2 層 下 沉 廣 場 右 側 通 廊 等 牆 面 是 否 應 為 防 火 區 劃? 2.P 伍 -118 等 頁 之 煙 控 結 果 驗 證 說 明 之 圖 號 表 號 標 示 有 誤 3. 本 案 部 分 驗 證 計 算 之 面 積 步 行 距 離 座 席 數 等 參 數 與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一 覽 表 避 難 安 全 驗 證 編 號 圖 標 示 不 一 壹 拾 會 議 過 程 說 明 本 次 會 議 開 始 僅 二 委 員 出 席, 仍 進 行 本 案 簡 報 說 明 及 提 問 另 一 委 員 出 席 時 間 較 晚 已 過 會 議 時 間, 但 仍 有 提 出 審 查 意 見 壹 拾 壹 會 議 決 議 本 次 會 議 因 委 員 出 席 人 數 未 過 半, 僅 屬 座 談 會, 仍 請 申 請 單 位 依 上 述 意 見 補 正 後, 於 三 個 月 內 提 送 補 正 資 料 後, 再 召 開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審 議 會 壹 拾 貳 散 會 第 122 頁 共 133 頁

125 ( 二 ).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100/12/29)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第 123 頁 共 133 頁

126 開 發 計 畫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案 ( 編 號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畫 書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 一 ) 1. 各 棟 地 下 室 連 通 是 否 他 棟 化, 請 說 明 2. 表 4-3 可 燃 物 發 熱 量 未 依 技 術 手 冊 3. 文 化 城 棟 : (1). 至 避 難 層 頇 經 餐 廳 之 樓 梯 應 留 設 通 道, 請 修 正 (2). 多 數 放 映 廳 出 口 接 樓 梯, 造 成 區 劃 層 次 不 一, 請 修 正 (3). 影 城 8 無 三 向 走 道 出 口 (4). 防 災 中 心 位 置 不 明 (5). 無 樓 層 避 難 驗 證 計 算 (6). 圖 2-32 排 煙 管 有 誤 (7). 圖 2-33 防 煙 垂 壁 有 誤 (8). 居 室 及 走 廊 排 煙 系 統 應 分 設 (9). 圖 4-25 各 居 室 未 區 劃 (10). 表 4-16 步 行 速 度 有 誤 (11). P 肆 -47 火 源 規 模 數 據 不 一 致? (12). P 肆 -49 圖 應 有 60 以 上 之 標 尺 (13). 圖 上 層 看 台 座 席 能 見 度 小 於 10 公 尺? 4. 辦 公 旅 館 (D E) 棟 : (1). 防 災 中 心 進 入 動 線 頇 經 由 機 車 停 車 區, 請 修 正 (2). 地 上 2 層 餐 廳 與 地 上 1 層 大 廳 未 區 劃 (3). 高 層 部 防 煙 區 劃 面 積 是 否 依 法 設 計, 請 說 明 (4). 圖 2-36 排 煙 管 末 端 為 廚 房, 請 提 出 對 策 圖 2-37 排 煙 管 末 端 為 會 議 室, 請 提 出 對 策 ( 居 室 與 走 廊 系 統 未 分 設 ) (5). 無 樓 層 避 難 驗 證 計 算 (6). 圖 4-35 旅 館 客 房 區 劃 圖 與 表 4-21 不 一 致 第 124 頁 共 133 頁

127 (7). 旅 館 棟 未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3 條 設 計, 應 提 出 性 能 式 設 計 ( 二 ) 就 文 化 城 辦 公 / 旅 館 棟 計 畫 書 而 言 : 1. 本 計 畫 書 既 然 以 上 述 標 題 建 築 物 為 主, 報 告 書 第 一 章 如 建 築 物 概 要 建 築 計 畫 概 要 相 關 法 規 檢 討 以 及 建 築 計 畫 概 要 等 章 節 中, 建 議 以 標 題 為 主 建 物 進 行 撰 寫 與 陳 述, 否 則 雖 然 進 行 分 冊 撰 寫, 卻 與 商 場 體 育 館 計 畫 書 內 容 重 疊 甚 多, 請 斟 酌 修 正 2. P 貳 -23 防 煙 區 劃 之 敘 述 亦 摻 雜 體 育 館 設 施, 請 斟 酌 修 正 3. 會 議 室 收 容 人 數 採 0.3 是 否 合 乎 手 冊 規 定, 請 說 明 4. 第 六 章 排 煙 及 消 防 活 動 中 提 及 自 然 排 煙, 本 案 何 處 採 自 然 排 煙 請 說 明 5. 室 內 消 防 栓 及 各 種 滅 火 避 難 弱 者 保 護 等 章 節 也 摻 雜 體 育 館 商 場 之 敘 述, 請 斟 酌 修 正 6. 本 案 防 災 中 心 應 皆 為 副 防 災 中 心, 惟 各 種 消 防 動 作 流 程 表 示 上 皆 以 與 防 災 中 心 ( 設 置 於 商 場 ) 聯 繫, 副 防 災 中 心 之 作 用 為 何? 又 火 災 時 避 難 疏 散 消 防 搶 救 等 等 其 因 應 對 策 如 何 請 說 明 ( 三 ) 1. 無 特 別 意 見, 准 於 召 開 審 議 會 討 論 ( 四 ) 1. 表 2-5 與 表 2-6 請 補 充 垂 直 動 線 內 容 2. P 貳 -3 消 防 救 助 的 便 益 性, 其 說 明 地 上 2~14 層 設 置 替 代 開 口, 其 與 P 伍 -13 說 明 不 同, 請 確 認 並 修 正 ( 五 ) 1. 文 化 城 辦 公 旅 館 棟 等 各 樓 層 計 算 前 提 條 件 部 分 樓 梯 排 煙 室 等 內 容 缺 漏 2. 文 化 城 辦 公 旅 館 棟 等 樓 層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計 算 缺 漏 第 125 頁 共 133 頁

128 ( 三 ).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第 一 次 會 議 紀 錄 (100/12/29) TABC 防 火 避 難 /98ES001C-1 第 126 頁 共 133 頁

129 第 127 頁 共 133 頁

130 第 128 頁 共 133 頁

131 陸 主 席 致 詞 ( 略 ) 柒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 略 ) 捌 申 請 單 位 簡 報 ( 略 ) 玖 綜 合 討 論 ( 一 ) 1. 五 大 管 線 審 查, 涉 及 防 火 避 難 部 分 變 更, 請 逐 一 說 明 ( 如 因 水 管 而 變 更 位 置 因 電 管 而 變 更 位 置 因 消 防 管 而 變 更 位 置 ) 2. 商 場 棟 地 下 2 層 防 災 中 心 不 宜 經 由 商 場, 請 修 正 3. 商 場 棟 右 側 3 座 無 梯 廳 之 電 梯 門, 請 說 明 有 無 符 合 防 火 時 效 1 小 時 認 證 之 乘 場 門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79 條 之 2) 4. 商 場 棟 地 上 2 層 緊 急 進 口 應 與 消 防 局 確 認 合 法 性 5. 商 場 棟 人 數 由 6.7 萬 人 降 至 3.9 萬 人 之 理 由? 另 應 標 示 計 算 戶 外 容 留 區 域 面 積 6. 體 育 館 觀 眾 席 8 分 鐘 內 離 開 與 驗 證 技 術 手 冊 之 搭 配 應 說 明 7. 體 育 館 地 下 3 層 中 央 排 煙 管 與 電 梯 重 疊, 應 與 昇 降 機 相 關 規 定 確 認 合 法 性 ( 機 坑 內 不 可 有 其 他 ) 8. 體 育 館 觀 眾 座 席 之 發 熱 量 請 依 驗 證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不 應 為 零 9. 體 育 館 內 野 店 舖 應 與 通 道 區 劃, 以 符 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2 條 規 定 10. 各 棟 地 下 室 若 相 連 通 未 他 棟 化, 應 進 行 整 棟 計 算 11. 文 化 城 與 體 育 館 FDS 模 擬, 應 補 充 EXCEL 數 值 圖 表, 以 利 審 查 ( 二 ) 1. 防 災 中 心 有 一 主 中 心 五 處 副 中 心, 請 說 明 其 相 互 關 係 及 救 災 模 擬 ( 按 消 防 人 員 不 可 能 全 部 進 入 防 災 中 心 ) 2. 商 場 及 文 化 城 之 地 下 部 分 緩 衝 空 間 四 周 之 進 口 構 造, 請 說 明 3. 地 上 2 4 層 電 影 院 大 廳 之 容 留 人 數 是 否 有 計 算 4. 屋 頂 薄 殼 構 造 及 其 高 度 與 支 撐 請 明 示 第 129 頁 共 133 頁

132 ( 三 ) 1. 本 案 前 次 審 查, 很 多 委 員 是 有 條 件 通 過, 因 此 建 議 本 案 文 化 城 旅 館 及 辦 公 棟 應 進 行 避 難 檢 討 檢 視 2. 文 化 城 影 廳 部 分 變 更 後 增 加 前 室, 請 說 明 此 前 室 功 能 及 是 否 會 影 響 人 員 避 難 逃 生 3. 文 化 城 影 廳 之 煙 層 採 FDS 計 算, 應 補 充 所 有 影 廳 煙 層 下 降 時 間 與 避 難 完 成 所 需 時 間 比 較 於 P 肆 -42, 如 此 才 能 確 認 判 定 是 否 正 確 4. 各 影 廳 FDS 計 算 結 果 直 接 應 用 於 判 定 人 員 避 難 逃 生 是 否 安 全, 所 以 所 有 計 算 結 果, 應 全 部 於 計 畫 書 中 呈 現, 不 建 議 採 取 樣 式 呈 現 5. A 棟 B C 棟 D E 棟 各 有 防 災 中 心, 因 此 案 樓 地 板 面 積 龐 大, 使 用 人 數 眾 多, 各 防 災 中 心 之 橫 縱 向 聯 繫 及 功 能 應 有 專 章 節 說 明 6. D E 棟 缺 地 下 1 2 層 之 避 難 安 全 檢 證 圖 ( 四 ) 1. 雖 然 計 畫 書 已 納 入 變 更 範 圍 圖 面 之 說 明, 但 仍 建 議 設 計 單 位 在 變 更 說 明 上, 增 補 變 更 說 明, 除 範 圍 說 明 外 應 再 包 含 原 核 定 的 項 目 有 哪 些 是 變 動 的, 會 造 更 有 利 於 審 查, 以 避 免 原 本 已 經 核 定 的 案 子, 雖 然 委 員 都 是 相 同 的, 但 是 不 斷 的 一 直 引 發 新 問 題 2. 地 下 停 車 空 間 增 設 梯 廳 及 排 煙 室, 對 防 止 火 災 侵 入 梯 間 確 實 可 提 昇 性 能 3. 增 加 管 道 間 與 儲 藏 空 間 之 防 火 管 理, 應 強 化 未 來 管 理 者 之 注 意 事 項, 避 免 成 為 火 源 及 竄 燒 波 及 避 難 通 路 之 隱 憂 4. 那 麼 多 防 火 區 劃 之 出 入 口 之 連 動 管 理 方 式, 是 採 全 區 ( 以 樓 層 或 一 定 面 積 範 圍 ) 管 理 或 單 一 出 入 口 連 動 管 理, 請 說 明 5. 避 難 帄 台 收 容 人 數 位 置 與 雲 梯 車 升 降 位 置 及 可 及 性, 與 日 後 消 防 局 動 態 演 練 有 關, 請 敘 明 其 可 及 性 ( 五 ) 1. 圖 1-13 地 上 2 層 增 設 前 室 面 積 比 例 及 使 用 機 能, 以 及 圖 1-15 地 上 3 層 增 設 水 洗 機 房 於 中 央 廚 房 內 用 意 為 何? 是 否 提 高 危 險 度? 請 補 第 130 頁 共 133 頁

133 充 說 明 2. 他 棟 化 之 說 明 仍 不 清 楚, 使 用 人 數 眾 多, 對 於 動 線 交 互 影 響, 仍 再 請 說 明 ( 六 ) 1. 查 本 案 本 局 於 100 年 9 月 至 11 月 審 查 建 造 執 照 消 防 安 全 圖 說, 其 中 體 育 館 範 圍 之 避 難 器 具 緊 急 廣 播 及 緊 急 照 明 並 無 法 依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置 標 準 設 計, 惟 案 內 計 畫 書 均 未 提 及, 請 補 充 說 明 2. 本 案 體 育 館 於 地 上 2 層 至 地 上 4 層 設 置 大 型 空 間 暫 時 避 難 據 點, 以 供 避 難 弱 勢 人 員 使 用, 惟 該 空 間 如 何 提 醒 避 難 人 員 及 救 災 人 員 所 在 位 置, 使 否 有 相 關 標 示 燈 或 指 示, 請 補 充 說 明 壹 拾 會 議 決 議 請 申 請 單 位 依 上 述 意 見 補 正 後, 於 三 個 月 內 提 送 修 正 後 計 畫 書, 轉 請 專 案 評 定 小 組 書 面 審 查 確 認 及 簽 署 同 意 書 後, 准 予 核 發 評 定 書 壹 拾 壹 散 會 第 131 頁 共 133 頁

134 第 132 頁 共 133 頁

135 附 件 開 發 計 畫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案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畫 書 ( 包 括 商 場 & 體 育 館 計 畫 書 商 場 & 體 育 館 性 能 驗 證 計 畫 書 文 化 城 & 旅 館 & 辦 公 棟 計 畫 書 等 共 三 部 分 ) 第 133 頁 共 1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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