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 社 會 主 義 是 上 帝 安 排 和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傳 統 社 會, 社 會 主 義 者 也 正 是 維 持 傳 統 社 會 制 度, 反 對 個 人 主 義 和 個 人 主 義 者 的 人 8 然 而, 這 些 含 義 都 不 是 我 們 今 天 所 說 的 社 會 主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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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 禹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被 概 括 為 近 代 社 會 以 來 互 相 對 立 的 兩 種 思 想 體 系 和 社 會 制 度 1 中 國 是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1 條 對 此 做 了 明 確 規 定 2 而 一 國 兩 制 是 指 中 國 在 收 回 香 港 和 澳 門 以 後, 建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不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五 十 年 不 變 兩 部 基 本 法 的 序 言 和 第 5 條 對 此 作 了 明 確 規 定 不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是 指 不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推 行 和 建 立 中 國 已 經 建 立 起 來 的 具 有 社 會 主 義 性 質 的 政 治 制 度 經 濟 制 度 和 社 會 文 化 制 度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一 切 權 力 屬 於 人 民, 人 民 行 使 國 家 權 力 的 機 關 是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據 此 建 立 起 來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是 中 國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的 政 權 組 織 形 式, 是 中 國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具 有 鮮 明 的 社 會 主 義 性 質, 不 能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建 立 這 樣 的 地 方 政 權 組 織 形 式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的 社 會 主 義 經 濟 制 度, 即 以 生 產 資 料 社 會 主 義 公 有 制 為 基 礎 的 經 濟 制 度, 以 及 有 關 社 會 主 義 的 原 則 及 文 化 教 育 制 度 和 政 策, 也 不 能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推 行 問 題 還 在 於 根 據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基 本 觀 點, 資 本 主 義 是 腐 朽 的 社 會 制 度, 隨 着 歷 史 的 發 展, 最 終 會 被 社 會 主 義 取 代, 社 會 主 義 革 命 和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的 目 的 就 是 消 滅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主 義 的 歷 史 使 命 是 消 滅 資 本 主 義 中 國 自 上 個 世 紀 70 年 代 末 80 年 代 以 來, 逐 漸 確 立 了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發 展 道 路, 大 膽 吸 收 了 資 本 主 義 體 制 中 一 些 先 進 的 生 產 技 術 和 管 理 經 驗, 建 立 了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而 且 改 革 開 放 在 不 斷 深 化 過 程 中, 可 能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吸 收 資 本 主 義 體 系 裏 一 些 有 益 的 因 素 這 就 提 出 了 在 當 代 的 具 體 歷 史 條 件 下, 如 何 看 待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問 題 同 時, 香 港 和 澳 門 已 經 回 歸,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又 是 統 一 在 一 個 共 同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內 因 此, 這 就 出 現 了 一 個 國 家 內 部, 如 何 處 理 兩 種 在 思 想 體 系 和 社 會 制 度 上 根 本 對 立 的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問 題 如 何 看 待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關 係, 這 是 中 國 實 施 一 國 兩 制 與 基 本 法 過 程 中 必 須 回 答 的 重 大 問 題, 甚 至 一 國 兩 制 能 否 行 得 通,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能 否 長 期 實 行, 也 取 決 於 對 這 一 問 題 的 回 答 3 本 文 試 圖 從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概 念 入 手, 進 而 討 論 馬 克 思 筆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理 想, 以 及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的 確 立, 在 這 些 基 礎 上, 本 文 試 圖 將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關 係 概 括 為 三 種 關 係 :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和 平 共 處, 社 會 主 義 為 主 資 本 主 義 為 輔, 以 及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共 同 發 展 一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概 念 社 會 主 義 (socialism) 從 字 面 上 看, 就 是 社 會 至 上 的 學 說 思 想 或 主 義 社 會 主 義 的 最 初 含 義 是 與 個 人 主 義 相 對, 含 有 集 體 主 義 的 意 思, 後 來, 進 一 步 發 展 為 在 公 有 制 基 礎 上 重 建 社 會 經 濟 法 律 秩 序 的 內 涵 4 中 國 使 用 社 會 主 義 一 詞 是 從 日 本 傳 入 的 5, 而 且 從 一 開 始 就 含 有 重 建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意 思 年, 德 國 神 學 家 歷 史 學 家 安 賽 爾 姆 德 辛 把 遵 循 自 然 規 律 的 人 稱 為 社 會 主 義 者, 所 指 是 注 重 人 的 社 會 性 的 人 年 意 大 利 傳 教 士 賈 科 莫 朱 利 阿 尼 寫 成 駁 斥 反 社 會 主 義 一 文, 他 認 為, 人 生 下 來 就 註 定 是 社 會 的 人, 個 人 主 義 是 反 社 會 主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副 教 授 級 研 究

2 義, 社 會 主 義 是 上 帝 安 排 和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傳 統 社 會, 社 會 主 義 者 也 正 是 維 持 傳 統 社 會 制 度, 反 對 個 人 主 義 和 個 人 主 義 者 的 人 8 然 而, 這 些 含 義 都 不 是 我 們 今 天 所 說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意 思 社 會 主 義 獲 得 今 天 所 說 的 內 涵, 則 始 於 19 世 紀 20 至 30 年 代 的 空 想 社 會 主 義 者 1822 年, 英 國 空 想 社 會 主 義 思 想 家 羅 伯 特 歐 文 (Robert Owen, 年 ) 的 一 位 通 信 者 愛 德 華 科 珀 第 一 次 用 英 文 使 用 社 會 主 義 這 個 術 語 1827 年 11 月, 羅 伯 特 歐 文 的 信 徒 主 辦 的 倫 敦 合 作 雜 誌 上, 將 社 會 主 義 者 與 公 有 主 義 者 相 提 並 論, 用 來 指 主 張 財 產 公 有 的 人 1832 年 法 國 的 喬 西 葉 爾 在 聖 西 門 派 主 辦 的 環 球 期 刊 上, 把 社 會 主 義 解 釋 為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有 組 織 的 聯 繫 : 我 們 不 願 意 為 社 會 主 義 而 犧 牲 個 人, 也 不 願 意 為 個 人 而 犧 牲 社 會 主 義 1833 年 英 國 歐 文 派 的 刊 物 貧 民 衛 報 也 使 用 了 社 會 主 義 這 個 詞 1834 年 聖 西 門 派 活 動 家 比 埃 爾 勒 魯 發 表 了 論 個 人 主 義 與 社 會 主 義 一 文, 雷 諾 又 同 時 發 表 了 論 改 革 派 和 現 代 社 會 主 義 一 書, 從 此, 社 會 主 義 一 詞 在 歐 洲 廣 為 流 傳 1840 年, 歐 文 出 版 了 他 的 社 會 主 義 或 理 性 社 會 制 度 一 書 在 歐 文 的 這 部 作 品 裏, 社 會 主 義 是 作 為 理 性 社 會 制 度 的 同 義 詞 出 現 的 這 就 是 指 社 會 主 義 這 種 社 會 制 度 是 人 類 通 過 自 己 的 理 性 設 計 的 這 種 空 想 社 會 主 義 的 思 想 最 早 可 以 回 溯 到 1516 年 英 格 蘭 的 湯 瑪 斯 莫 爾 (Saint Thomas More, 年 ) 他 用 拉 丁 文 寫 成 烏 托 邦 (Utopia) 一 書, 虛 構 了 大 西 洋 上 的 一 個 小 島, 小 島 上 的 國 家, 擁 有 完 美 的 社 會 政 治 與 法 制 : 所 有 制 被 廢 除, 產 品 只 歸 全 社 會 所 有, 公 民 在 政 治 上 一 律 平 等, 人 人 參 與 勞 動, 沒 有 剝 削, 也 沒 有 壓 迫 到 了 19 世 紀 的 30 年 代 與 40 年 代, 這 種 空 想 社 會 主 義 思 想 達 到 了 頂 峰, 出 現 了 三 大 著 名 的 空 想 社 會 主 義 思 想 家 : 英 國 的 羅 伯 特 歐 文 和 法 國 的 聖 西 門 (Claude Henri de Rouvroy, comte de Saint-Simon, 年 ) 查 爾 斯 傅 立 葉 (Charles Fourier, 年 ) 他 們 在 著 作 中 抨 擊 和 批 判 當 時 所 處 時 代 的 生 產 資 料 私 有 制 和 僱 傭 勞 動, 致 力 於 設 計 一 種 新 的 社 會 制 度, 在 這 種 新 的 社 會 制 度 下, 實 行 生 產 資 料 公 共 佔 有 與 共 同 勞 動, 沒 有 不 勞 而 獲, 也 沒 有 剝 削 與 壓 迫 與 社 會 主 義 相 聯 繫, 還 有 一 個 概 念 : 共 產 主 義 空 想 社 會 主 義 者 起 初 使 用 的 社 會 主 義 是 指 為 提 高 勞 動 群 眾 福 利 和 保 障 社 會 和 平 而 改 造 社 會 制 度 的 意 思, 而 緊 接 着 出 現 的 在 巴 黎 成 立 的 秘 密 團 體 裏 使 用 的 共 產 主 義 ( 拉 丁 文 communis, 意 為 公 共 的 ) 的 概 念 則 更 加 激 進 這 些 秘 密 團 體 使 用 共 產 主 義, 意 在 強 調 其 主 義 更 加 富 有 革 命 精 神, 強 調 徹 底 消 滅 財 產 的 不 平 等, 實 行 財 產 公 有 制 9 馬 克 思 (Karl Marx, 年 ) 和 恩 格 斯 (Friedrich Von Engles, 年 ) 在 共 產 黨 宣 言 裏, 為 了 同 當 時 形 形 色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相 區 別, 用 共 產 主 義 命 名 自 己 的 學 說, 所 以, 在 他 們 的 著 作 裏, 社 會 主 義 與 共 產 主 義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沒 有 區 別 後 來, 為 了 更 好 地 闡 述 自 己 的 思 想, 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將 自 己 的 社 會 主 義 學 說 稱 為 科 學 社 會 主 義 恩 格 斯 在 1873 年 的 論 住 宅 問 題 首 次 使 用 了 科 學 社 會 主 義 來 表 述 立 場 : 德 國 科 學 社 會 主 義 的 觀 點, 即 無 產 階 級 必 須 採 取 政 治 行 動, 必 須 實 行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作 為 達 到 廢 除 階 級 並 和 階 級 一 起 廢 除 國 家 的 過 渡 10 這 就 是 說, 馬 克 思 主 義 認 為, 已 經 找 到 了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的 階 級 力 量, 即 無 產 階 級 及 其 為 此 進 行 奮 鬥 的 階 級 組 織 共 產 黨, 從 而 使 得 社 會 主 義 由 空 想 變 成 了 科 學 馬 克 思 在 其 哥 達 綱 領 批 判 裏 並 明 確 區 分 了 共 產 主 義 的 兩 個 階 段 : 剛 剛 從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產 生 出 來, 在 經 濟 道 德 和 精 神 等 方 面 還 都 帶 有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痕 跡 的 第 一 階 段, 以 及 在 此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發 展 起 來 的 高 級 階 段, 即 共 產 主 義 的 第 一 階 段 和 高 級 階 段 列 寧 在 此 基 礎 上, 在 其 國 家 與 革 命 裏 明 確 將 共 產 主 義 的 第 一 階 段 ( 或 低 級 階 段 ) 稱 為 社 會 主 義, 將 共 產 主 義 的 高 級 階 段 稱 為 共 產 主 義 因 此, 當 我 們 使 用 社 會 主 義 來 表 達 社 會 制 度 和 社 會 形 態 時, 就 專 指 共 產 主 義 的 第 一 階 段 或 低 級 階 段, 這 就 是 我 們 今 天 所 說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內 涵 至 於 資 本 主 義 (capitalism), 從 字 面 上 看, 是 指 資 本 至 上 的 意 思 第 一 個 使 用 資 本 主 義 一 詞 的 是 英 國 小 說 家 威 廉 梅 克 匹 斯 薩 克 雷 (William Makepeace Thackeray, 年 ), 他 以 此 表 示 大 量 資 本 的 所 有 權, 而 非 一 種 生 產 制 度 然 而, 直 至 1867 年 馬 克 思 發 表 資 本 論, 馬 克 思 仍 然 不 知 道 有 資 本 主 義 一 詞, 以 後 也 沒 有 使 用 過 這 個 詞 11 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在 共 產 黨 宣 言 裏 是 使 用 資 產 階 級 社 會 來 指 稱 我 們 今 天 所 說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1902 年, 維 納 宋 巴 特 (Werner Sombart, 年 ) 在 其 著 作 現 代 資 本 主 義 才 將 資 本 主 義 作 為 社 會 主 義 的 反 面 來 形 容 生 產 制 度 12 我 們 今 天 所 說 的 資 本 主 義, 首 先 是 指 一 種 經 濟

3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3 期 ( 總 第 17 期 ) 度, 這 種 經 濟 制 度 包 含 着 生 產 資 料 的 私 人 佔 有 僱 傭 勞 動 以 及 自 由 生 產 與 經 營, 及 其 在 此 基 礎 上 建 立 起 來 的 一 整 套 社 會 制 度 馬 克 思 指 出, 人 們 在 自 己 生 活 的 社 會 生 產 中 發 生 一 定 的 必 然 的 不 以 他 們 的 意 志 為 轉 移 的 關 係, 即 同 他 們 的 物 質 生 產 力 的 一 定 發 展 階 段 相 適 合 的 生 產 關 係 這 些 生 產 關 係 的 總 和 構 成 社 會 的 經 濟 結 構, 即 有 法 律 的 和 政 治 的 上 層 建 築 豎 立 其 上 並 有 一 定 的 社 會 意 識 形 式 與 之 相 適 應 的 現 實 基 礎 物 質 生 活 的 生 產 方 式 制 約 着 整 個 社 會 生 活 政 治 生 活 和 精 神 生 活 的 過 程 13 他 由 此 創 立 了 社 會 經 濟 形 態 的 概 念, 並 指 出, 大 體 說 來, 亞 細 亞 的 古 代 的 封 建 的 和 現 代 資 產 階 級 的 生 產 方 式 可 以 看 作 是 經 濟 的 社 會 形 態 演 進 的 幾 個 時 代, 資 產 階 級 的 生 產 關 係 是 社 會 生 產 過 程 的 最 後 一 個 對 抗 形 式 14 後 來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把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的 思 想 概 括 為 五 種 社 會 經 濟 形 態, 即 原 始 公 社 制 的 奴 隸 制 的 封 建 佔 有 制 的 資 本 主 義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這 些 社 會 經 濟 形 態 依 次 更 替, 決 定 着 社 會 的 性 質 在 社 會 經 濟 形 態 的 具 體 結 構 下, 處 於 不 同 利 益 地 位 的 社 會 集 團, 就 形 成 了 不 同 的 階 級 這 些 在 經 濟 上 不 同, 乃 至 根 本 上 對 立 的 階 級, 必 然 表 現 為 階 級 衝 突 和 階 級 鬥 爭 所 以, 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在 共 產 黨 宣 言 裏 宣 稱, 到 目 前 爲 止 的 一 切 社 會 的 歷 史 都 是 階 級 鬥 爭 的 歷 史 自 由 民 和 奴 隸 貴 族 和 平 民 領 主 和 農 奴 行 會 師 傅 和 幫 工, 一 句 話, 壓 迫 者 和 被 壓 迫 者, 始 終 處 於 相 互 對 立 的 地 位, 進 行 不 斷 的 有 時 隱 蔽 有 時 公 開 的 鬥 爭, 而 每 一 次 鬥 爭 的 結 局 是 整 個 社 會 受 到 革 命 改 造 或 者 鬥 爭 的 各 階 級 同 歸 於 盡 15 階 級 鬥 爭 推 動 了 社 會 經 濟 形 態 的 變 更, 而 到 了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無 產 階 級 反 對 組 成 階 級 的 鬥 爭, 就 必 然 發 展 成 政 治 革 命, 推 翻 資 產 階 級 的 統 治, 建 立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馬 克 思 認 為, 這 是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裏 存 在 着 其 自 身 不 能 克 服 的 內 在 矛 盾 所 導 致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必 然 會 被 更 高 級 的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取 代 這 是 歷 史 發 展 的 規 律, 是 由 生 產 力 和 生 產 關 係 所 決 定 的, 是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所 轉 移 的 馬 克 思 的 這 個 思 想, 在 1977 年 蘇 聯 憲 法 的 序 言 第 一 段 就 有 深 刻 的 體 現 : 俄 國 的 工 人 和 農 民 在 以 弗 伊 列 寧 為 首 的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進 行 的 偉 大 十 月 社 會 主 義 革 命, 推 翻 了 資 本 家 和 地 主 的 政 權, 砸 碎 了 壓 迫 的 枷 鎖, 建 立 了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創 立 了 蘇 維 埃 國 家 新 型 的 國 家, 保 衛 革 命 成 果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和 共 產 主 義 的 基 本 工 具 人 類 從 資 本 主 義 走 向 社 會 主 義 的 具 有 全 世 界 歷 史 意 義 的 轉 折 開 始 了 16 二 馬 克 思 筆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理 想 馬 克 思 在 巴 枯 寧 國 家 制 度 和 無 政 府 狀 態 一 書 摘 要 和 哥 達 綱 領 批 判 裏, 描 述 了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向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過 渡 的 幾 個 階 段 : 1 資 本 主 義 向 社 會 主 義 的 過 渡 時 期, 這 個 時 期 的 國 家 只 能 是 無 產 階 級 的 革 命 專 政, 它 將 持 續 到 階 級 存 在 的 經 濟 基 礎 被 消 滅 的 時 候 為 止 ; 2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第 一 階 段 或 低 級 階 段, 即 我 們 今 天 所 說 的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 3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的 高 級 階 段, 即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17 馬 克 思 筆 下 的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第 一 階 段 或 低 級 階 段 具 有 以 下 特 徵 : 第 一, 生 產 資 料 由 社 會 佔 有, 實 行 社 會 所 有 制, 以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為 基 礎, 除 了 個 人 的 消 費 資 料, 沒 有 任 何 東 西 可 以 轉 為 個 人 的 財 產 18 第 二, 商 品 生 產 和 交 換 已 不 再 存 在, 使 用 勞 動 券 按 勞 動 量 來 直 接 分 配 消 費 資 料 19 第 三, 政 治 意 義 上 的 國 家 已 經 消 亡, 階 級 統 治 一 旦 消 失, 目 前 政 治 意 義 上 的 國 家 也 就 不 存 在 了, 選 舉 將 完 全 喪 失 它 目 前 的 政 治 性 質 20 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認 為, 如 同 人 類 歷 史 上 以 往 階 級 鬥 爭 的 歷 史 經 驗 一 樣,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向 社 會 主 義 和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的 過 渡, 就 必 須 打 碎 資 產 階 級 的 國 家 機 器, 建 立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列 寧 在 此 基 礎 上, 通 過 對 當 時 壟 斷 資 本 主 義 的 批 判 研 究, 得 出 結 論 說, 經 濟 和 政 治 發 展 的 不 平 衡 是 資 本 主 義 的 絕 對 規 律 由 此 就 應 得 出 結 論 : 社 會 主 義 可 能 首 先 在 少 數 甚 至 在 單 獨 一 個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內 獲 得 勝 利 21 這 個 結 論 為 俄 國 發 動 十 月 革 命 提 供 了 理 論 依 據 1917 年 俄 國 十 月 革 命 成 功,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誕 生 馬 克 思 筆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由 理 想 變 為 現 實, 社 會 主 義 從 思 想 體 系 轉 變 為 作 為 社 會 制 度 1918 年 1 月 16 日, 全 俄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了 由 列 寧 起 草 的 被 剝 削 勞 動 人 民 權 利 宣 言, 宣 佈 俄 國 為 工 兵 農 代 表 蘇 維 埃 共 和 國,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全 部 政 權 均 歸 這 些 蘇 維 埃 掌 握, 其 主 要 任 務 是 消 滅 一 切 人 剝 削 人 的 現 象, 完 全 消 除 社 會 的 階 級 區 分, 無 情 鎮 壓 剝 削 者, 建 立 社 會 主 義 的 社 會 組 織, 使 社 會 主 義 在 一 切 國 家 中 取 得 勝 利 22 二 戰 結 束 後, 在 蘇 聯 的 幫 助 和 支 持 下, 歐 洲 亞 洲 與 拉 丁 美 洲 一 系 列 國 家 走 上 了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如 蒙 古 波 蘭 捷 克 斯 洛 伐 克 匈 牙 利 南 斯 拉 夫 阿 爾 巴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羅 馬 尼 亞 民 主 德 國 越 南 朝 鮮 中 國 和 古 巴 等 這 些 國 家 以 馬 列 主 義 為 理 論 指 導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實 行 共 產 黨 領 導, 並 以 蘇 聯 為 核

4 形 成 了 與 美 國 為 首 的 帝 國 主 義 陣 營 相 抗 衡 的 社 會 主 義 陣 營 23 那 麼, 甚 麼 是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的 特 徵 有 哪 些? 根 據 馬 克 思 主 義,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根 本 區 別, 就 在 於 它 們 的 生 產 關 係 和 上 層 建 築 是 不 同 的 根 據 這 個 區 別, 蘇 聯 的 傳 統 經 典 看 法 認 為 : 社 會 主 義 ( 緣 於 拉 丁 文 socialis, 意 謂 社 會 的 公 共 的 ) 是 以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沒 有 人 剝 削 人 的 現 象 並 實 行 全 社 會 規 模 的 有 計 劃 的 商 品 生 產 特 徵 的 取 代 資 本 主 義 的 社 會 制 度, 是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經 濟 形 態 的 第 一 階 段 24 中 國 有 關 辭 典 將 其 定 義 為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的 特 徵 在 於 : 1 是 建 立 在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或 以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為 主 體 的 多 種 所 有 制 結 構 的 經 濟 基 礎 之 上, 它 的 本 質 是 工 人 階 級 的 政 治 統 治, 即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 2 是 從 資 本 主 義 向 共 產 主 義 過 渡 時 期 的 政 權 ; 3 它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 消 滅 一 切 剝 削 制 度 和 剝 削 階 級 ; 大 力 發 展 生 產 力, 解 決 人 民 日 益 增 長 的 物 質 文 化 需 要 同 落 後 的 社 會 生 產 之 間 的 矛 盾, 進 而 消 滅 一 切 階 級 差 別 城 鄉 差 別 腦 力 勞 動 與 體 力 勞 動 差 別, 為 實 現 共 產 主 義 和 國 家 消 亡 創 造 物 質 與 精 神 條 件 這 些 特 徵 主 要 可 以 概 括 為 以 下 幾 點 : 第 一,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在 共 產 黨 宣 言 裏 稱 : 共 產 黨 人 可 以 把 自 己 的 理 論 概 括 為 一 句 話 : 消 滅 私 有 制, 尤 其 是 現 代 的 資 產 階 級 私 有 制 是 建 立 在 階 級 對 立 上 面 建 立 在 一 些 人 對 另 一 些 人 的 剝 削 上 面 的 產 品 生 產 和 佔 有 的 最 後 而 又 最 完 備 的 表 現, 共 產 主 義 的 特 徵 並 不 是 要 廢 除 一 般 的 所 有 制, 而 是 要 廢 除 資 產 階 級 的 所 有 制 私 有 制 是 以 往 剝 削 社 會 的 基 本 特 徵, 從 而 產 生 了 剝 削 和 壓 迫, 決 定 了 被 剝 削 者 的 屈 辱 地 位 和 剝 削 者 人 性 的 墮 落 26, 因 此 必 須 消 滅 生 產 資 料 的 私 有 制 社 會 主 義 和 共 產 主 義 在 否 定 之 否 定 的 基 礎 上, 實 行 公 有 制, 只 有 社 會 主 義 和 共 產 主 義, 在 人 們 擺 脫 了 奴 隸 制 奴 役 制 和 資 本 主 義 一 切 剝 削 方 式 時 才 能 獲 得 人 的 全 部 尊 嚴 27 無 產 階 級 在 奪 取 政 權 以 後, 消 滅 生 產 資 料 私 有 制, 從 而 消 滅 人 剝 削 人 的 制 度, 是 確 立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的 首 要 特 徵 傳 統 馬 克 思 主 義 設 想 的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還 與 計 劃 經 濟 相 聯 繫 斯 大 林 說, 我 相 信 在 資 本 主 義 條 件 下 不 可 能 實 行 計 劃 經 濟, 如 果 不 從 資 本 家 下 面 解 放 出 來, 如 果 不 廢 除 生 產 資 料 私 有 制, 那 末 你 就 不 能 建 立 計 劃 經 濟 28 根 據 這 種 看 法, 公 有 制 與 計 劃 經 濟 是 社 會 主 義 的 本 質 特 徵, 私 有 制 與 市 場 經 濟 是 資 本 主 義 的 本 質 特 徵 25 中 國 在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的 探 索 中, 後 來 則 進 行 了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提 出 了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的 概 念 鄧 小 平 說, 計 劃 多 一 點 還 是 市 場 多 一 點, 不 是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本 質 區 別 計 劃 經 濟 不 等 於 社 會 主 義, 資 本 主 義 也 有 計 劃 ; 市 場 經 濟 不 等 於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主 義 也 有 市 場 計 劃 和 市 場 都 是 經 濟 手 段 29 而 在 朝 鮮 和 古 巴, 到 現 在 為 止 仍 然 堅 持 計 劃 經 濟 下 的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第 二, 共 產 黨 領 導 共 產 黨, 有 些 國 家 也 稱 工 人 黨, 最 初 是 指 為 代 表 無 產 階 級 ( 即 工 人 階 級 ) 的 利 益 而 成 立 的 政 黨, 現 在 通 常 是 指 以 馬 克 思 主 義 為 理 論 指 導, 並 致 力 於 將 社 會 推 向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為 最 終 目 標 的 政 黨 30 馬 克 思 主 義 認 為, 共 產 黨 是 工 人 階 級 的 先 鋒 隊,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實 行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是 指 由 共 產 黨 領 導 全 國 人 民 進 行 社 會 主 義 革 命 和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憲 法 都 明 確 規 定 了 共 產 黨 或 工 人 黨 在 整 個 國 家 生 活 中 的 領 導 地 位 但 有 兩 種 情 況, 如 阿 爾 巴 尼 亞 匈 牙 利 羅 馬 尼 亞 古 巴 蒙 古 南 斯 拉 夫, 在 歷 史 上 形 成 了 只 有 共 產 黨 或 工 人 黨 的 事 實, 因 而 在 這 些 國 家 裏 實 行 一 黨 制, 在 另 一 些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裏, 除 共 產 黨 或 工 人 黨 之 外, 還 有 非 執 政 的 一 些 民 主 黨, 在 這 些 國 家 裏, 往 往 實 現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的 多 黨 合 作 與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在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裏,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地 位 是 由 憲 法 明 確 規 定 如 蘇 聯 1977 年 憲 法 第 6 條 就 明 確 規 定, 蘇 聯 共 產 黨 是 蘇 聯 社 會 的 領 導 力 量 和 指 導 力 量, 是 蘇 聯 社 會 政 治 制 度 以 及 國 家 和 社 會 組 織 的 核 心 蘇 共 為 人 民 而 存 在, 並 為 人 民 服 務 用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學 說 武 裝 起 來 的 蘇 聯 共 產 黨 規 定 社 會 發 展 的 總 的 前 景, 規 定 蘇 聯 的 內 外 政 策 路 綫, 領 導 蘇 聯 人 民 進 行 偉 大 的 創 造 性 活 動, 使 蘇 聯 人 民 爭 取 共 產 主 義 勝 利 的 鬥 爭 具 有 計 劃 性, 並 有 科 學 根 據 31 朝 鮮 1972 年 憲 法 第 4 條 規 定, 朝 鮮 民 主 主 義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以 把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創 造 性 地 運 用 於 我 國 現 實 的 朝 鮮 勞 動 黨 的 主 體 思 想 作 為 自 己 活 動 的 方 針 32 這 與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的 政 黨 制 度 有 根 本 性 不 同 : 西 方 的 政 黨 是 通 過 競 選 的 形 式 輪 流 坐 莊 執 政 與 社 會 主 義 政 黨 制 度 相 適 應,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不 採 用 資 本 主 義 的 三 權 分 立 恩 格 斯 說, 所 謂 三 權 分 立, 實 際 上 是 資 產 階 級 國 家 機 器 的 一 種 日 常 分 工 罷 了, 掩 蓋 了 資 產 階 級 國 家 的 階 級 實 質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的 憲 法 學 在 理 論 上 一 般 不 把 三 權 分 立 看 作 是 憲 法 的 原 則, 而 是 普 遍 確 認 權 力 的 統 一 和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其 主 要 內 容 是 在

5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3 期 ( 總 第 17 期 ) 論 上 確 認 國 家 權 力 的 不 可 分 割 性, 在 實 踐 中 以 人 民 的 代 表 機 關 作 為 統 一 行 使 國 家 權 力 的 機 關 第 三, 信 奉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信 奉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是 指 採 用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的 基 本 原 理 去 分 析 和 解 決 國 家 政 治 生 活 社 會 生 活 和 國 際 問 題, 形 成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的 世 界 觀 和 人 生 觀 馬 克 思 主 義 早 在 馬 克 思 在 世 的 時 候 就 已 經 使 用, 是 指 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在 19 世 紀 工 人 運 動 實 踐 基 礎 上 而 創 立 的 理 論 體 系, 包 括 馬 克 思 主 義 哲 學 馬 克 思 主 義 政 治 經 濟 學 與 科 學 社 會 主 義 列 寧 在 繼 承 和 發 展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基 礎 上, 創 建 了 第 一 個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在 其 去 世 後, 蘇 聯 將 列 寧 的 思 想 體 系 以 及 對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貢 獻 定 名 為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也 即 成 為 共 產 主 義 及 世 界 各 地 共 產 黨 對 這 種 思 想 體 系 的 稱 呼 因 此,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有 自 己 嚴 密 的 思 想 體 系, 有 自 己 奮 鬥 的 社 會 目 標, 有 自 己 的 領 導 力 量 在 馬 克 思 和 他 的 追 隨 者 看 來,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是 建 立 在 不 合 理 制 度 基 礎 上, 是 腐 朽 的, 必 然 走 向 滅 亡 馬 克 思 筆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是 在 否 定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設 計 的, 擔 負 着 消 滅 資 本 主 義 的 剝 削 制 度, 打 碎 資 本 主 義 的 國 家 機 器, 解 放 資 本 束 縛 下 的 工 人 階 級 和 農 民 階 級, 以 及 解 放 全 人 類 的 歷 史 使 命 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中 國 自 1840 年 鴉 片 戰 爭 以 後, 逐 漸 步 入 近 代 社 會, 並 變 成 半 殖 民 地 半 封 建 的 國 家 外 國 侵 略 者 瘋 狂 地 向 中 國 傾 銷 商 品 和 掠 奪 原 料, 逐 漸 把 中 國 市 場 捲 入 世 界 資 本 主 義 市 場, 大 片 領 土 被 割 讓, 領 海 和 司 法 等 主 權 遭 到 嚴 重 破 壞 1895 年 中 日 甲 午 戰 爭 以 後, 中 國 甚 至 到 了 亡 國 滅 種 的 地 步 1911 年 中 國 爆 發 了 辛 亥 革 命, 推 翻 了 腐 朽 的 清 王 朝, 進 入 了 軍 閥 混 戰 民 不 聊 生 的 民 國 時 代 1921 年 2 月, 在 共 產 國 際 的 資 助 下, 來 自 全 國 的 13 名 代 表 在 上 海 召 開 了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其 後 在 蘇 聯 的 幫 助 下, 經 過 土 地 革 命 戰 爭 抗 日 戰 爭 和 解 放 戰 爭, 在 毛 澤 東 的 領 導 下, 1949 年 成 立 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1956 年 完 成 了 生 產 資 料 的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經 濟 基 礎 實 現 了 社 會 主 義 的 公 有 制 所 以, 中 國 1982 年 憲 法 序 言 宣 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以 後, 中 國 社 會 逐 步 實 現 了 由 新 民 主 主 義 到 社 會 主 義 的 過 渡 生 產 資 料 私 有 制 的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已 經 完 成, 人 剝 削 人 的 制 度 已 經 消 滅,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已 經 確 立 憲 法 明 確 規 定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根 本 制 度, 禁 止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破 壞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 憲 法 第 1 條 ), 並 明 確 規 定 共 產 黨 在 國 家 政 治 生 活 和 社 會 生 活 中 的 領 導 地 位, 以 及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在 國 家 意 識 形 態 中 的 指 導 地 位 1976 年 以 後, 中 國 經 歷 了 從 傳 統 計 劃 經 濟 的 社 會 主 義 向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的 過 渡, 指 導 思 想 亦 從 原 來 的 階 級 鬥 爭 為 綱 演 變 成 經 濟 建 設 為 中 心 憲 法 序 言 明 確 指 出 了 中 國 的 這 種 轉 變 : 中 國 新 民 主 主 義 革 命 的 勝 利 和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的 成 就,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中 國 各 族 人 民, 在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的 指 引 下, 堅 持 真 理, 修 正 錯 誤, 戰 勝 許 多 艱 難 險 阻 而 取 得 的 我 國 將 長 期 處 於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國 家 的 根 本 任 務 是, 沿 着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集 中 力 量 進 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中 國 各 族 人 民 將 繼 續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在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指 引 下, 堅 持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不 斷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的 各 項 制 度,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健 全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自 力 更 生, 艱 苦 奮 鬥, 逐 步 實 現 工 業 農 業 國 防 和 科 學 技 術 的 現 代 化, 推 動 物 質 文 明 政 治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協 調 發 展, 把 我 國 建 設 成 為 富 強 民 主 文 明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這 段 序 言 指 出 了 中 國 現 在 所 處 的 社 會 階 段 發 展 道 路 建 設 目 標 領 導 力 量 和 指 導 思 想 等 這 是 中 國 1982 年 憲 法 迄 今 以 來 修 改 最 為 頻 繁 的 地 方 1993 年 修 改 提 出 了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概 念, 寫 進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及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1999 年 修 改 提 出 了 我 國 將 長 期 處 於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論 斷, 指 導 思 想 在 原 來 的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與 毛 澤 東 思 想 的 基 礎 上 增 加 了 鄧 小 平 理 論, 並 提 出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2004 年 修 改 在 指 導 思 想 方 面 又 增 加 了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的 內 容 這 段 憲 法 序 言 的 修 改 來 之 不 易 1949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後, 毛 澤 東 就 領 導 中 國 共 產 黨, 開 始 了 對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的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的 探 索 1956 年 以 後, 中 國 在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探 索 上, 走 了 不 少 彎 路, 甚 至 爆 發 了 成 為 十 年 浩 劫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國 民 經 濟 被 破 壞 到 崩 潰 的 邊 緣 所 以,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鄧 小 平 對 傳 統 的 社 會 主 義 進 行 了 反 思 : 甚 麼 叫 社 會 主 義, 甚 麼 叫 馬 克 思 主 義? 我 們 過 去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認 識 不 是 完 全 清 醒

6 社 會 主 義 是 甚 麼, 馬 克 思 主 義 是 甚 麼, 過 去 我 們 並 沒 有 完 全 搞 清 楚 不 解 放 思 想 不 行, 甚 至 包 括 甚 麼 叫 社 會 主 義 這 個 問 題 也 要 解 放 思 想 經 濟 長 期 處 於 停 滯 狀 態 總 不 能 叫 社 會 主 義 人 民 生 活 長 期 停 止 在 很 低 的 水 平 總 不 能 叫 社 會 主 義 33 正 是 在 這 種 反 思 的 基 礎 上, 鄧 小 平 指 出, 只 有 社 會 主 義 才 能 救 中 國 和 發 展 中 國, 但 社 會 主 義 必 須 是 切 合 中 國 實 際 的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34 斯 大 林 認 為 : 無 階 級 社 會 主 義 不 會 按 所 謂 自 流 的 方 式 到 來 的 它 是 必 須 由 全 體 勞 動 者 共 同 努 力, 用 加 強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機 關 展 開 階 級 鬥 爭 消 滅 階 級 消 滅 資 本 主 義 階 級 殘 餘 的 手 段, 在 反 對 內 外 敵 人 的 戰 鬥 中 爭 得 和 建 成 的 35, 並 認 為 真 正 體 現 社 會 主 義 本 質 與 方 向 只 有 國 家 所 有 制, 他 稱 為 全 民 所 有 制 他 認 為, 社 會 主 義 只 能 實 行 計 劃 經 濟, 應 該 一 往 直 前, 毫 不 猶 豫 地 推 行 這 種 制 度, 一 步 一 步 地 縮 小 商 品 流 通 的 活 動 範 圍, 而 擴 大 產 品 交 換 的 活 動 範 圍, 這 樣 的 制 度 既 縮 小 着 商 品 流 通 的 活 動 範 圍, 就 使 社 會 主 義 易 於 過 渡 到 共 產 主 義 此 外, 它 使 我 們 有 可 能 把 集 體 農 莊 的 基 本 財 產 集 體 農 莊 生 產 的 產 品 納 入 全 民 計 劃 的 總 系 統 中 36 這 就 實 際 上 把 社 會 主 義 等 同 於 階 級 鬥 爭 等 同 於 清 一 色 的 國 家 所 有 制 和 大 一 統 的 計 劃 經 濟 鄧 小 平 提 出 的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思 想, 就 突 破 了 這 些 傳 統 的 社 會 主 義 觀 念 他 說, 社 會 主 義 的 本 質, 是 解 放 生 產 力 發 展 生 產 力, 消 滅 剝 削, 消 除 兩 極 分 化, 最 終 達 到 共 同 富 裕 37 江 澤 民 在 鄧 小 平 理 論 的 基 礎 上, 提 出 了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所 謂 三 個 代 表, 是 指 中 國 共 產 黨 始 終 代 表 中 國 先 進 生 產 力 的 發 展 要 求, 代 表 先 進 文 化 的 前 進 方 向, 代 表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胡 錦 濤 繼 續 提 出 了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思 想 這 些 思 想 進 一 步 豐 富 和 發 展 了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體 系 因 此,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提 出 了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體 系 的 科 學 命 題, 明 確 指 出 :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體 系, 就 是 包 括 鄧 小 平 理 論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以 及 科 學 發 展 觀 等 重 大 戰 略 思 想 在 內 的 科 學 理 論 體 系 傳 統 的 社 會 主 義 是 指 通 過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和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建 立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與 計 劃 經 濟, 以 消 滅 僱 傭 勞 動 剝 削 為 主 要 任 務, 取 代 資 本 主 義 的 剝 削 制 度 中 國 的 發 展 表 明, 必 須 改 變 對 這 種 傳 統 模 式 社 會 主 義 的 看 法, 在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制 的 基 礎 上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並 提 出 了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概 念, 在 這 個 階 段, 社 會 主 義 並 不 把 消 滅 資 本 主 義 作 為 自 己 的 首 要 任 務 中 國 共 產 黨 通 過 修 改 黨 章, 將 自 己 定 位 為 不 僅 僅 是 工 人 階 級 的 先 鋒 隊, 而 且 還 是 中 國 人 民 和 中 華 民 族 的 先 鋒 隊 這 些 實 際 上 構 成 了 現 階 段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的 特 徵, 而 且 對 社 會 主 義 本 質 屬 性 的 認 識 也 在 不 斷 的 深 化 中 鄧 小 平 在 1987 年 會 見 香 港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時 候 說 過, 我 們 的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是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這 個 特 色, 很 重 要 的 一 個 內 容 就 是 對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問 題 的 處 理, 就 是 一 國 兩 制 38 這 裏 明 確 指 出 了, 一 國 兩 制 是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重 要 內 容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是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是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的 國 家 統 一 理 論 這 就 是 指, 在 堅 持 一 個 中 國 的 前 提 下, 國 家 主 體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香 港 澳 門 和 台 灣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長 期 不 變, 按 照 這 個 原 則 推 進 和 實 現 祖 國 的 和 平 統 一 四 一 國 兩 制 下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三 種 關 係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可 以 概 括 為 以 下 幾 種 關 係 : 1 社 會 主 義 和 資 本 主 義 和 平 共 處 ; 2 社 會 主 義 為 主 資 本 主 義 為 輔 ; 3 社 會 主 義 和 資 本 主 義 共 同 發 展 ( 一 )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和 平 共 處 在 馬 克 思 看 來, 社 會 主 義 革 命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解 放 全 人 類, 在 全 球 範 圍 內 推 翻 資 本 的 統 治, 建 立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進 而 共 同 進 入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從 這 個 角 度 看,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不 應 該 與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和 平 共 處 十 月 革 命 後, 列 寧 和 他 的 布 爾 什 維 克 黨 就 推 動 成 立 了 共 產 國 際, 幫 助 和 指 導 一 些 國 家 的 共 產 黨 進 行 一 系 列 奪 取 政 權 的 革 命 鬥 爭, 當 時 的 主 導 思 想 是 世 界 革 命, 即 歐 洲 各 國 無 產 階 級 應 當 在 本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下 起 來 革 命, 推 翻 資 產 階 級 統 治, 實 行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進 而 建 立 歐 洲 甚 至 全 世 界 的 蘇 維 埃 共 和 國 39 然 而, 當 時 的 社 會 主 義 尚 未 達 到 完 全 戰 勝 資 本 主 義 的 力 量, 列 寧 首 先 提 出 了 與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和 平 共 處 的 思 想 : 俄 羅 斯 蘇 維 埃 聯 邦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希 望 同 各 國 人 民 和 平 共 處, 把 自 己 的 全 部 力 量 用 來 進 行 國 內 建 設, 使 自 己 能 在 蘇 維 埃 制 度 基 礎 上 把 生 產 運 輸 和 社 會 管 理 工 作 納 入 軌 道 年 3 月 15 日, 蘇 俄 政 府 在 一 份 照 會 裏 說, 俄 國 政 府 從 不 掩 飾 各 蘇

7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3 期 ( 總 第 17 期 ) 埃 共 和 國 同 各 資 產 階 級 國 家 在 政 治 制 度 和 經 濟 制 度 上 存 在 着 根 本 差 別, 然 而 同 時 認 為, 雙 方 要 為 在 經 濟 領 域 進 行 有 效 的 合 作 而 達 成 協 議 無 疑 是 可 能 的, 各 蘇 維 埃 政 府 並 決 心 打 算 同 一 切 保 證 互 不 干 涉 內 部 政 治 與 經 濟 組 織 的 國 家 進 行 經 濟 合 作 年 4 月 中 國 與 印 度 簽 訂 的 關 於 中 國 西 藏 地 方 和 印 度 之 間 的 通 商 和 交 通 協 定, 首 次 提 出 和 平 共 處 五 項 原 則, 即 : 互 相 尊 重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互 不 侵 犯, 互 不 干 涉 內 政, 平 等 互 利, 和 平 共 處 中 國 憲 法 在 其 序 言 部 分 明 確 承 認 了 和 平 共 處 五 項 原 則, 以 此 來 作 為 發 展 同 世 界 各 國 的 外 交 關 係 和 經 濟 文 化 交 流 的 指 導 思 想 因 此, 和 平 共 處 原 則 原 來 是 指 國 家 與 國 家 之 間 的 和 平 共 處, 尤 其 是 指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與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之 間 的 和 平 共 處 鄧 小 平 在 此 基 礎 上, 指 出 和 平 共 處 不 僅 適 用 於 國 與 國 關 係, 而 且 也 用 於 處 理 一 個 國 家 內 部 不 同 社 會 制 度 的 問 題 : 現 在 進 一 步 考 慮, 和 平 共 處 的 原 則 用 之 於 解 決 一 個 國 家 內 部 的 某 些 問 題, 恐 怕 也 是 一 個 好 辦 法 42 這 裏 說 的 某 些 問 題, 就 是 指 國 家 統 一 問 題 鄧 小 平 指 出,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和 資 本 主 義 是 不 是 我 吃 掉 你, 也 不 是 你 吃 掉 我, 十 億 人 口 的 大 陸 堅 定 不 移 搞 社 會 主 義, 台 灣 可 以 搞 它 的 資 本 主 義, 北 京 不 派 人 到 台 灣 去 這 不 也 是 和 平 共 處 嗎? 43 一 國 兩 制 下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和 平 共 處, 是 指 在 共 同 承 認 和 尊 重 一 個 國 家 主 權 和 維 護 國 家 統 一 的 基 礎 上, 在 意 識 形 態 上 互 相 尊 重, 而 不 是 互 相 批 評 指 責 和 不 信 任, 更 不 能 強 制 向 對 方 推 廣 自 己 的 這 一 套 正 如 江 澤 民 所 說, 我 搞 我 的 社 會 主 義, 你 搞 你 的 資 本 主 義, 井 水 不 犯 河 水, 我 不 會 在 港 澳 和 台 灣 搞 社 會 主 義, 你 也 不 要 把 資 本 主 義 的 一 套 搬 到 內 地 來 44 內 地 的 社 會 主 義 不 能 試 圖 改 造 港 澳 的 資 本 主 義, 港 澳 的 資 本 主 義 也 不 能 試 圖 演 變 內 地 的 社 會 主 義 從 法 律 上 看, 作 為 內 地 社 會 主 義 的 機 構 載 體 中 央, 要 保 障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高 度 自 治, 對 於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不 予 以 干 預 ; 而 作 為 實 行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的 香 港 和 澳 門, 應 當 堅 守 自 己 作 為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的 法 律 地 位, 服 從 中 央 的 統 一 領 導, 不 得 持 有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繼 續 冷 戰 的 思 維, 更 不 能 將 特 區 的 利 益 凌 駕 於 國 家 利 益 上 ( 二 ) 社 會 主 義 為 主 資 本 主 義 為 輔 一 國 兩 制 下 以 社 會 主 義 為 主, 資 本 主 義 為 輔 的 關 係, 鄧 小 平 在 多 次 講 話 中 有 明 確 論 述 : 我 們 的 政 策 是 實 行 一 個 國 家, 兩 種 制 度, 具 體 說, 就 是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內, 十 億 人 口 的 大 陸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香 港 台 灣 實 行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他 又 說, 中 國 的 主 體 必 須 是 社 會 主 義, 中 國 的 主 體 是 社 會 主 義, 主 體 是 很 大 的 主 體, 社 會 主 義 是 在 十 億 人 口 地 區 的 社 會 主 義, 這 是 個 前 提, 沒 有 這 個 前 提 不 行 在 這 個 前 提 下, 可 以 容 許 在 自 己 身 邊, 在 小 地 區 和 小 範 圍 內 實 行 資 本 主 義 45 這 就 是 指,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雖 然 和 平 共 處, 並 不 是 平 起 平 坐 的, 而 是 有 主 次 之 分 的 社 會 主 義 是 國 家 的 主 體 制 度, 資 本 主 義 則 是 在 少 數 特 殊 地 區 考 慮 到 歷 史 和 現 實 情 況 而 保 留 下 來 的 憲 法 第 1 條 就 明 確 指 出,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根 本 制 度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兩 制 並 存 是 指 以 社 會 主 義 為 主 體 的 前 提 下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和 資 本 主 義 兩 制 並 存 這 也 就 是 說, 一 國 是 兩 制 的 基 礎 和 前 提 而 一 國 就 是 以 社 會 主 義 為 主 體 和 主 導 的 ( 三 )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共 同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作 為 兩 種 不 同 的 思 想 體 系 和 社 會 制 度, 都 是 人 類 社 會 進 步 的 歷 史 產 物, 其 中 社 會 主 義 從 根 本 上 反 對 資 本 主 義 的 剝 削 制 度 和 一 切 不 合 理 現 象, 是 對 資 本 主 義 的 揚 棄 兩 種 既 對 立 又 傳 承 二 戰 以 後, 以 美 國 為 首 的 西 方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和 蘇 聯 為 首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兩 個 陣 營 除 直 接 交 戰 以 外, 在 經 濟 政 治 軍 事 外 交 文 化 意 識 形 態 等 各 方 面 進 行 了 長 期 的 冷 戰 年 蘇 聯 解 體 和 東 歐 劇 變, 意 味 着 馬 列 主 義 指 導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運 動 進 入 了 低 潮 47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在 長 期 的 對 抗 中 亦 互 相 學 習 和 互 相 借 鑒 現 代 資 本 主 義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也 不 得 不 借 鑒 和 吸 收 社 會 主 義 的 營 養 傳 統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也 在 積 極 探 索 經 濟 體 制 的 改 革 在 當 今 世 界, 不 論 是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還 是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生 產 力 發 展 水 平 都 還 遠 遠 沒 有 達 到 人 們 期 望 的 那 種 高 度 發 達 的 程 度, 貧 富 差 別 是 目 前 所 有 國 家 面 臨 的 共 同 問 題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都 面 臨 着 共 同 發 展 的 問 題, 社 會 主 義 取 代 資 本 主 義 完 全 戰 勝 資 本 主 義 還 不 可 能 上 升 到 現 實 層 面 社 會 主 義 的 特 點 在 於 實 行 公 有 制 和 共 產 黨 領 導, 能 夠 集 中 力 量 辦 大 事, 強 調 共 同 富 裕 的 社 會 主 義 理 想, 強 調 威 權 政 治 和 建 立 統 一 的 政 權 而 資 本 主

8 建 立 在 私 有 制 的 基 礎 上, 強 調 人 權 和 自 由, 強 調 市 場 經 濟 的 靈 活 性 在 統 一 的 國 家 裏 實 行 兩 種 不 同 的 社 會 制 度, 這 就 應 當 說 明 兩 制 應 當 互 利 共 贏, 共 同 發 展 這 兩 種 制 度 都 建 立 在 一 個 共 同 的 目 標 和 基 礎 上, 即 實 行 國 家 富 強 和 人 民 富 裕, 實 行 國 家 現 代 化 和 中 華 民 族 偉 大 復 興 中 國 選 擇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建 立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以 及 後 來 在 改 革 開 放 過 程 中 探 索 出 來 的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都 是 以 此 為 目 標 中 央 對 香 港 和 澳 門 實 行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也 是 以 此 為 目 標 的 既 然 有 共 同 的 目 標 和 基 礎, 國 家 主 體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和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資 本 主 義, 就 不 是 一 種 互 相 對 立 的 關 係, 也 不 僅 僅 是 一 種 和 平 共 處 的 關 係, 而 是 一 種 優 勢 互 補 和 共 同 發 展 的 關 係 48 註 釋 : 見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 第 三 版 ), 北 京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第 頁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1 條 規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工 人 階 級 領 導 的 以 工 農 聯 盟 為 基 礎 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根 本 制 度 禁 止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破 壞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李 飛 : 深 入 貫 徹 實 施 基 本 法, 開 創 澳 門 發 展 新 局 面,2012 年 12 月 18 日 在 澳 門 基 本 法 推 廣 協 會 舉 辦 的 基 本 法 講 座 上 的 講 話 黃 宗 良 孔 寒 冰 :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關 係 : 理 論 歷 史 與 評 價,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2 年, 第 15 頁 1870 年 日 本 學 者 加 藤 弘 之 出 版 真 正 政 府 的 原 理 一 書, 首 次 使 用 日 文 社 會 主 義 一 詞 1878 年, 福 地 源 一 郎 發 表 邪 說 之 危 害 一 文, 首 次 用 漢 字 譯 出 社 會 主 義 梁 啟 超 在 1902 年 9 月 15 日 新 民 叢 報 上 發 表 的 進 化 論 革 命 者 頡 德 之 學 說 最 早 使 用 了 社 會 主 義 一 詞, 在 該 文 麥 喀 士 ( 馬 克 思 ) 的 註 中 說 日 耳 曼 國, 社 會 主 義 之 泰 斗 也 高 放 主 編 : 社 會 主 義 大 辭 典, 鄭 州 : 河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8 年 高 放 : 安 賽 爾 姆 德 辛 何 許 人, 載 於 社 會 主 義 研 究,1994 年 第 3 期 馬 克 思 主 義 基 本 原 理 概 論 第 六 章, 見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精 品 課 程 網 站 同 註 4, 第 16 頁 恩 格 斯 : 論 住 宅 問 題, 載 於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第 三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95 年, 第 199 頁 同 註 4, 第 3 頁 見 其 1902 年 的 著 作 Die Juden und das Wirtschaftsleben 馬 克 斯 韋 伯 在 其 1904 年 的 新 教 倫 理 與 資 本 主 義 精 神 (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 也 使 用 資 本 主 義 的 這 個 概 念 馬 克 思 : 政 治 經 濟 學 批 判 序 言, 載 於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第 二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95 年, 第 82 頁 同 上 註 見 共 產 黨 宣 言 見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聯 盟 憲 法 ( 根 本 法 )(1977 年 10 月 7 日 蘇 聯 第 九 屆 最 高 蘇 維 埃 非 常 第 七 次 會 議 通 過 ) 侯 才 : 馬 克 思 的 社 會 主 義 構 想 與 現 實 社 會 主 義 的 實 踐, 載 於 學 習 時 報,2008 年 8 月 16 日 馬 克 思 : 德 國 工 人 黨 綱 領 批 註, 載 於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第 三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95 年, 第 頁 馬 克 思 對 此 作 了 這 樣 的 描 述 : 在 一 個 集 體 的 以 生 產 資 料 公 有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中, 生 產 者 不 交 換 自 己 的 產 品 ; 用 在 產 品 上 的 勞 動, 在 這 裏 也 不 表 現 為 這 些 產 品 的 價 值, 不 表 現 為 這 些 產 品 所 具 有 的 某 種 物 的 屬 性, 因 為 這 時, 同 資 本 主 義 相 反, 個 人 的 勞 動 不 再 經 過 迂 迴 曲 折 的 道 路, 而 是 直 接 作 為 總 勞 動 的 組 成 部 分 存 在 着, 生 產 者 從 社 會 領 得 一 張 憑 證, 證 明 他 提 供 了 多 少 勞 動 ( 扣 除 他 為 公 共 基 金 而 進 行 的 勞 動 ), 他 根 據 這 張 憑 證 從 社 會 儲 存 中 領 得 一 份 耗 費 同 等 勞 動 量 的 消 費 資 料 見 上 註 馬 克 思 : 巴 枯 寧 國 家 制 度 和 無 政 府 狀 態 一 書 摘 要, 載 於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第 三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95 年, 第 289

9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3 期 ( 總 第 17 期 ) 列 寧 : 論 歐 洲 聯 邦 口 號, 載 於 列 寧 全 集 第 二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第 554 頁 列 寧 在 1916 年 9 月 的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的 軍 事 綱 領 裏 又 指 出, 資 本 主 義 的 發 展 在 各 個 國 家 是 極 不 平 衡 的 而 且 在 商 品 生 產 下 也 只 能 是 這 樣 由 此 得 出 一 個 必 然 的 結 論 : 社 會 主 義 不 能 在 所 有 國 家 內 同 時 獲 得 勝 利, 它 將 首 先 在 一 個 或 者 幾 個 國 家 內 獲 得 勝 利, 而 其 餘 的 國 家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將 仍 然 是 資 產 階 級 的 或 資 產 階 級 以 前 的 國 家 載 於 列 寧 全 集 第 二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第 722 頁 列 寧 : 被 剝 削 者 勞 動 人 民 權 利 宣 言, 載 於 列 寧 全 集 第 二 十 六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有 關 社 會 主 義 和 資 本 主 義 陣 營 的 形 成 對 峙 鬥 爭, 見 榮 開 明 朱 志 傑 主 編 : 改 革 : 社 會 主 義 的 必 由 之 路, 武 漢 : 湖 北 人 民 出 版 社,1993 年, 第 頁, 及 註 4, 第 頁, 等 等 另 外 還 有 些 國 家, 雖 然 在 其 憲 法 中 也 自 稱 是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但 實 際 上 與 上 述 十 四 國 的 國 家 性 質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它 們 也 從 來 沒 有 加 入 冷 戰 時 期 的 社 會 主 義 陣 營 中 來, 這 些 國 家 有 緬 甸 孟 加 拉 斯 里 蘭 卡 敘 利 亞 等, 中 國 通 常 不 將 這 些 國 家 稱 為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 蘇 ] 阿 馬 魯 緬 采 夫 主 編 : 科 學 共 產 主 義 辭 典,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1984 年, 第 254 頁 見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政 治 學, 北 京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1992 年, 第 頁 見 古 巴 1976 年 憲 法 序 言 同 上 註 見 斯 大 林 文 選,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62 年, 第 2-3 頁 見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93 年, 第 373 頁 如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章 序 言 第 一 段 明 確 規 定, 黨 的 最 高 理 想 和 最 終 目 標 是 實 現 共 產 主 義 最 早 的 共 產 黨 是 1848 年 在 倫 敦 成 立 的 共 產 主 義 者 同 盟, 同 盟 以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起 草 的 共 產 黨 宣 言 為 綱 領, 目 的 是 要 推 翻 資 產 階 級 政 權, 建 立 無 產 階 級 統 治, 消 滅 建 築 在 階 級 對 立 上 的 資 產 階 級 政 權 舊 社 會, 建 立 無 私 有 財 產 的 新 社 會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聯 盟 憲 法 ( 根 本 法 ) 第 6 條 朝 鮮 民 主 主 義 人 民 共 和 國 社 會 主 義 憲 法 第 4 條 同 註 29, 第 頁 見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二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94 年, 第 312 頁 同 上 註, 第 頁 見 斯 大 林 全 集 第 十 三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56 年 版, 第 310 頁 斯 大 林 : 蘇 聯 社 會 主 義 經 濟 問 題,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52 年, 第 頁 同 註 29 同 上 註, 第 218 頁 王 禮 訓 等 編 著 : 共 產 國 際 歷 史 新 編, 濟 南 : 山 東 人 民 出 版 社,1988 年, 第 頁 同 註 4, 第 114 頁 1919 年 12 月 在 俄 共 ( 布 ) 第 八 次 全 國 代 表 會 議 上 [ 蘇 ] 安 安 葛 羅 米 柯 等 主 編 : 蘇 聯 對 外 政 策 史 ( 上 卷 ),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1988 年, 第 188 頁 同 註 29, 第 96 頁 同 上 註, 第 頁 江 澤 民 1989 年 7 月 11 日 會 見 安 字 介 一 行 時 的 談 話, 見 人 民 日 報,1989 年 7 月 12 日 同 註 29, 第 頁 冷 戰 一 詞 是 當 年 美 國 政 論 家 斯 沃 普 在 為 參 議 員 巴 魯 克 起 草 的 演 講 稿 中 首 次 使 用 的 巴 魯 克 說 : 美 國 正 處 於 冷 戰 方 酣 之 中 世 界 上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僅 有 五 個, 即 中 國 越 南 朝 鮮 老 撾 古 巴 這 五 個 國 家 的 憲 法 都 明 確 規 定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由 共 產 黨 執 政, 但 黨 的 名 稱 不 一 樣 中 國 越 南 古 巴 是 共 產 黨, 朝 鮮 是 勞 動 黨, 老 撾 是 人 民 革 命 黨 同 註 3 吳 邦 國 : 在 澳 門 社 會 各 界 紀 念 澳 門 基 本 法 頒 佈 20 週 年 啟 動 大 會 上 的 講 話,2013 年 2 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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